KR6m0005 大乘中觀釋論-宋-安慧菩薩 (master)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五


安慧菩薩造
西天譯經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傳
梵大師賜紫沙門臣法護等奉 詔譯


觀染法染者品第六



復次有異宗言。於勝義諦中諸界處等性與
無性有所知解。由彼雜染成其有性。如佛所
言。染者著染法故。行自損害行他損害行俱
損害。如是乃至癡者著於癡法。其義亦然。


論者言。此中非無雜染道理。雖有如幻。謂以
無實染等體故。但以行聚所成。世俗言說。非
勝義諦。何所以邪。此言染法。染者為先有邪。
為後有邪。為染者染法俱時起邪。三皆不然。
是故頌言。


「 若先有染者
 後有其染法
 云何離染法
 而有染者生」



釋曰。此說畢竟應知此義遮其所離。若染法
無體。染者亦然。止其所作非熟無果有果成
熟。其義可見。若離染法有染者成。如是乃應
別有染法。此即染者因染法得。若爾云何染
者有故染法即成。染法有故染者即成。然後
起染。此義顯明。如果成熟。若有愛境即染
法成。若無愛境云何有染。應當止遣安立過
失。此中亦非先有染者後起染法。


故頌遣言。


「 有染者復染
 云何當可得」


[005-0146b]


釋曰。所依染法無體性故。如已成熟。復次頌
言。


「 若有若無染
 染者亦復然」



釋曰。若先有染者後有染法。即一切處。如染
法體。是故先無染者道理。


令為證成此義。是故頌言。


「 染者先有染
 離染者染成」



釋曰。染法若無愛體可作。是中其或見有所
成。此非道理。


有異宗言。離彼染者別有染法。離彼染法染
者可立。


論者言。若離染法得有染者。此中非有。何所
以邪。若先有染法後有染者即離染者乃有
染法。此中染法不有。即無愛境能成染法道
理。以愛境後有故。由如是故。若離自性別因
染者。得有染法。即彼染法因染者得。若爾即
非愛境能成染法。以愛境居後故。所成不可
得。若如此者豈非過邪。亦非先有染法後成
染者。


復次頌言。


「 有染復染者
 亦云何當得」



問曰。或離染法有其染者。既有對待過失。此
中染法染者二法同起而可成邪。


故頌答言。


「 如是若同生
 亦復非道理
 染法染者二
 此當云何用」



釋曰。謂以染法染者二相離性互有所違。若
法未生二俱無性。若法已生所作無體。但由
愛境所成染法故有染者。而彼愛境及所起
[005-0146c]
染法悉亦止遣。問曰。彼染法染者為一性可
合邪。為異性合邪。


故頌答言。


「 彼染法染者
 非一性有合」



釋曰。此何所以。非彼一性而可合故。若有二
法合即極成。此中應知。是提婆達多起染。不
復為彼提婆達多染者之因。彼若說合。此非
道理。


復次異性亦不可合。故頌遣言。


「 異性若有合
 云何當可得」



釋曰。異法異性若有合者。彼即相違而非一
處。有二法生道理可得。後當止遣。


復次頌言。


「 若一性可合
 離伴亦應合」



釋曰。此言合者。同體為義。凡一性者即是因
義。若此一性定有合者。如前所說提婆達多。
合義應見。是故無一性因。可合道理。雖於一
性因無合可成。然若止其合義。應知有過。


復次頌言。


「 異性若有合
 離伴亦應合」



釋曰。此中所說。譬如瓶衣。彼等異性而不能
合。若立合者。非有異性相合因故。如前即有
對待過失。異性若合有所得者。彼非異性亦
應得合。此豈無過。


復次頌言。


「 若異性有合
 染染者何用」



釋曰。此中說合。無合道理。何所以邪。如是二
法各各已成別別自體。即無別法為所成義。
是中亦無所成可得。故知異性無有詮表。若
[005-0147a]
計異性得有合者。


故頌遣言。


「 若染染者二
 各各自體成
 是二若有合
 前亦應得合」



釋曰。而彼二法汝今云何。此說得成各各體
故。若或染法染者。是二汝以何義分別二法
各各自體令成其合論中言或者。此說合義。
若起分別時虛無果利。彼等自體無所成性。
若言合者。是中染者。無有少分染法可作染
法。亦非染者可有。


復次頌言。


「 異相不成合
 汝欲求成合
 合相若已成
 復欲成其異」



釋曰。合性不成。彼義極成。一法異性合不可
得。異性極成不成合義。故無染法染者二法
同時。或復次第異性可生。亦復更互相離性
故。由是此中無合道理。今此觀察如汝意欲。
何等異性次第可起。或復同時。


今為證成此義。故頌遣言。


「 如是染染者
 非合不合成
 諸法亦如染
 非合不合成」



釋曰。此中云何。所謂非唯染法染者。非合不
合。諸法亦然。


觀有為品第七之一



復次或有人言。勝義諦中有彼貪等諸雜染
法。以有為故。譬如眼等。


論者言。若如是說。遍所成故立喻不正。何以
故。勝義諦中若有眼等。應有生等有為諸相。
若其無者。如兔角等。亦應有彼有為諸相。是
[005-0147b]
故有為諸相。於勝義諦中決定不成。云何生
等有為諸相而可成立。


此中應問。彼生等法增上所作。是有為耶。是
無為耶。二俱不然。


故頌答言。


「 若生是有為
 即應有三相」



釋曰。譬如能相。此中有為能相如是。不然云
何有為諸相。此中所說二法和合三相遍行
故。此中三相亦悉止遣彼法自相。


復次頌言。


「 若生是無為
 不作有為相」



釋曰。如是所成應當遮遣安立過失。何以故。
無為自體亦無性故。譬如滅法。此如是決定。
有如是過失。如是住與無常。餘法亦然。皆同
生法。


論者言。相者即是理法執持為性。如是所說。
云何生等為復相離。有彼業用而可轉耶。或
不離耶。


復次頌言。


「 生等三法離
 即無相業用」



釋曰。云何生等有為諸法次第可轉。若法體
未生。即住滅二法不能為彼作有為相。以未
生故。是即能相無所詮表。若法自體畢竟已
滅。即能相無體故無生住二法。以彼滅法自
無性故。已生即無住。無住即無生滅亦無性。
若言無常隨逐住法。即不能作有為之相。


故百論頌言。


「 住何有滅相
 無常何有住
 若先有住法
 後不復應有
[005-0147c]
 若常有無常
 有住不有常
 或先有其常
 後即不有常
 無常與住同
 若有其體者
 有常即邪妄
 或有住亦妄」



頌意如是。若有為法不相離者。云何以一物
體於一時中而得和合。


故頌遣言。


「 不於一時中
 生住滅和合」



釋曰。以互相違故。


或有人言。有彼同種因性一時可生。或復次
第所作得成。


論者言。此復云何。或復於彼有體中得耶。或
離能相所相有所得耶。若有體得者。非於有
體中有實體性同生可得。亦非所作別有其
因。若或無體。此即亦無同生可有。是故體中
無有如是決定生等。如生自相。亦復云何次
第可成。


復次頌言。


「 生住滅諸相
 別有有為相
 有即是無窮
 無即非有為」



釋曰。若離生等別有生法而可成者。彼即定
有異法可立。如是乃有無窮之過。有為無為
之相故非和合。


復次犢子部師言。生等諸法雖是有為。云何
可說為無窮耶。


彼宗頌言。


「 生生之所生
 唯生於本生
 本生之所生
 復生於生生」



此頌意者。諸法生時并法自體。有十五法共
[005-0148a]
成生法。即彼如是有生住異滅諸法具足。此
如是法無有差別。若差別分別者有十五法。
所謂一生。二住。三滅。四若是白法。即正解脫
生。五若是黑法。即邪解脫生。六若非出離法。
即非出離法生。七若是出離法。即出離法生。
八生生。九住住。十滅滅。十一正解脫眷屬。十
二邪解脫眷屬。十三非出離法眷屬。十四出
離法眷屬。除本生自體成十四法。若并本生
法總成十五。生生及本生二法為始意。為此
中生生所生唯本生生。更無別法本生所生
還生生生。如是乃生諸餘法等。此即不墮無
窮之過。


論者言。如是所說皆非道理。


故頌破言。


「 若謂是生生
 能生於本生
 生生從本生
 何能生本生」



釋曰。自體如是無有性故。


次頌破言。


「 若謂是本生
 能生於生生
 本生從彼生
 何能生生生」



釋曰。自體如是無有性故。


又復有言。生生生時。即當能生。以無別故。


次頌破言。


「 若謂生生時
 能生本生者
 生生若未生
 何能生本生」



釋曰。生生若未生。生時即無體。無體即不生。
有何力能能生本生。若無力能即無詮表。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