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f0074 觀無量壽佛經疏妙宗鈔-宋-知禮 (master)




觀無量壽佛經疏妙宗鈔卷第三


宋四明沙門知禮述


二辯體前文解釋能說所說。能觀所觀皆
能詮名。今辯此名所詮之體。欲令學者因筌
得魚。尋名顯體。尋名意在忘名。顯體知無別
體。此乃今師釋名辯體之妙意也。復應了知。
釋名是總。總三法故。三章是別。別三法故。是
故解釋通別二名。無不義具教行理三。能說
之佛。既具三身。所說觀境各具於三。故云釋
名總於三法體章別在法身。宗用別當餘二教
相一章分別總別。今之辯體雖在一法一必
具三。故明體禮體底體達三種之義。雖論三
義但是法身中三。未明餘二各三。故涅槃玄
云。總唱祕藏故當其名。法身攝一切法。不縱
不橫以當其體。般若攝一切法如面三目。以
當其宗。解脫攝一切法。如三點伊。以當其用。
如此敷演。即是其教。非但經體義成。餘義亦
文畢今出其意空假皆中故三屬體假中皆空
故三屬宗。中空皆假故三屬用。用是解脫特
喻三點。點是文字故宗當般若。特喻三目。目
能照明故。法身之三特泯縱橫。彰離念故故
知釋名總於九法。辯體別在法身中三。然九
不多。三不為少。方是圓教總別之義。此自分
二。初牒起略示。名傍是賓。體正是主。名是
假名體是實質。一切名下。皆有其質。二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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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正釋主質四。初據二文定體。諸法當處。不
生不滅非有非空。無能無所。離言說相。離名
字相。離心緣相。離此等相。名為實相無相之
相也。誰人不具何法不然。若論證知唯有諸
佛。故法華云。唯佛與佛乃能究盡諸法實相。
稟圓說者初心即用佛智照境。故能信解諸
法實相。既解實相。亦解諸法實性。實體實力。
實作。實因。實緣。實果。實報。實本末究竟等。
十法既實。即是實生實佛。實依實正。一色一
香無非中道。一切諸法皆是佛法。既一切皆
實。實外無餘。復何得云餘皆魔事。應知此說
以理簡情。若離心緣能所等相名為實相。介
爾有相即為魔事。故別教已下至六道法。皆
有能所心緣等相。魔能說之悉名魔事。故知
一切皆魔一切皆佛。以情分別一切皆邪。離
情分別一切皆正。今簡情取理而為經體。應
知實相全體照明。稱為真心。亦名本覺。覺體
遍故諸法皆實。若指其要。不離現前分別之
念。念即本覺覺即經體。無別經體以為所詮。
以此覺心觀於依正。能所即絕待對斯忘。妙
觀之宗自茲而立。若不爾者。何須得體方立
經宗。實相印者。印即符印亦信也。亦印定義。
乃以所詮定其大小及以邪正。理符佛旨方
可信從。小乘三印無常無我。此之二印印於
生死。寂滅一印印於涅槃。小乘涅槃與生死
異。故各印之。所詮符此則可信受。是小乘經
非魔外說。大乘一印即一實相。二種生死三
德涅槃。其體是一。究竟真實。義符於此可以
信受。是大乘經非小非外。今據此經圓實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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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若從彼論三藏對衍。通別二教亦名一印。
今不取二。唯圓實相名一印也。則能說之人。
所觀依正。四種淨穢。五逆罪等。其性不二。以
此一印為經正體。二無量下。為四章所歸。無
量功德等者。經用歸也。經之力用亦名功德。
力有滅惡之功。用有生善之德。滅一切惡生
一切善。是故功德受無量名。如此功德共嚴
實體。其猶帝王治亂育民。以此功德莊嚴聖
躬。種種眾行即經宗也。從理起行全理成修。
如水為波波還歸水。宗必會體。故云既趣。通
則萬行別觀十六。故名眾行。言說問答即經
名也。能詮之名在於言說。言義幽奧。復須問
答種種詮辯。以立經名而彰實體。問題目為
名。何嘗問答等邪。答名能詮體。一部言句
皆能詮名。如法華經本迹十妙。以為其名但
題是總。故就題釋名。餘之四義皆遍始終。故
一經之名問答詮辯等。從後向前。示能歸法。
不別云教。兼在名中。自稟曰名。化他為教。自
他雖異俱是能詮。故知四章同歸一體。三譬
眾下。約二喻顯尊。體於四章。猶如北辰眾星
環拱。又似東海萬水潮宗。以其四章不暫離
體。一切諸法無理不成。經體既然。安得不辯。
四故以下。以一印結示。三書家下。具明體德。
體對釋名。但在一德。所謂法身。蓋釋名中。總
示三法。利根雖解。鈍者未明。何者以總示文
帶於宗用。體混其中。情想叵忘。本性難顯。故
於總後。別示靈源。永異四魔。諸法皆實。於彼
圓伊。當上一點。絕思絕議。非用非宗。而其性
融。一不定一。如伊一點。點不孤然。故直法
[003-0209c]
身非法身。法身必具般若解脫。故別顯體而
談三義。雖彰三德意在法身。以空假皆中。是
故明三名為體德。中三。初約禮義明法身。書
既以體而釋於禮。故今以禮而釋於體。禮別
尊卑意崇君父。前明魔事已揀偏邪。今之
臣子唯揀宗用。故君父體即是法身。諸佛所
師萬法朝會。體非修證理絕言思。欲使標心。
強稱貴極。斯是本覺非寂非照。亦是法性非
深非廣。第一義諦名為本性法身德也。尋能
詮名欲識此體。體顯故行。令修觀者以此體
德體彼依正。一一貴極成妙宗矣。二復次下。
約底義明般若德空即中故。故般若德是諸
法底。亦名本源淵府實際。若得中體則能窮
暢也。論云。智度即實相般若。佛以觀照般若
於諸法中證此智體。故云窮底。然法性甚深
無有底際。云窮底者。良由佛以無底際。智稱
性而證。義言窮底。七方便人以有底智。故不
能到諸法源底。若圓教人。從名字即以信解
心。窮智度底。五品觀行窮底。十信相似窮底。
四十一位分證窮底。唯佛與佛究竟窮底。以
此底義辯於經體。則彰法性甚深第一義空。
名般若德也。尋名識體體顯。故行令修觀者
以此體德。窮彼依正。一一到底成妙宗矣。三
復次下。約達義明解脫德。假即中故。故解脫
德是一切法自在之體。復具一切真實名義。
若識此體則於諸法通達自在。復於世間及
出世間一切異名。一中解多多中解一。論云
般若。亦實相般若。般若解脫名殊義一。故互
舉也。前明底義以觀照般若窮實相底。今明
[003-0210a]
達義以文字般若。說實相般若種種名也。七
方便人迷此體故。於諸異名壅塞障礙。圓教
行人名字體達。觀行體達。相似體達。分真體
達。論今舉佛究竟體達。達義辯體。則彰法性
無量如來藏義。名為真性解脫德也。令修觀
者以此體德達彼依正一一無壅成妙宗矣。
三明宗。宗謂宗要。此經之要在修心妙觀感
於淨土。心觀即是一心三觀。釋名之中其相
已委。感土之相。此文備論。今經妙宗。在此因
果。且分為二。初標列。二有人下。隨釋二。初
簡示宗體。以其宗體一異之相。人多惑之。故
須簡示。文二。初簡二。初簡宗體一二。初牒言
略斥。宗是因果。此屬於事。體是一性。此屬於
理。雖不相捨。二義須分。定執是一。於義實
乖。故云不用。二何者下。據義廣破三。初約義
破。宗是宗趣。趣果趣理。趣果必因。若趣理者。
要須修觀。觀有明昧理有證不。皆成因果。故
云宗既是二。體本是理。觀雖趣理。理非明昧。
因果依理。理非因果。如波依水波有千差。水
常是一。故云體即不二。不談諸法同一理性。
則不名為大乘經體。故云二即非體。不論修
證因果二法。則非佛經所證宗趣也。二如梁
下。立喻破。屋空梁柱雖不相離。若謂是一則
無虛實也。三宗體下舉過結。二簡宗體異二。
初牒言破。雖破是一不可執異。若其定異則
二物孤調。宗異於體則非全性而起成修。觀
行有作屬於八倒。既不符理信非圓宗。故云
邪倒無印體。若異宗則理不即事。事外之理
其體不周。法性之體既異因果。則一切法皆
[003-0210b]
成別有。二宗體下。舉過結。二今言下示。今據
普賢觀經。驗其宗體不定一異。故彼經云。大
乘因者諸法實相是。大乘果者。諸法實相是。
實相因果不異而異。非倒有印。此為妙宗。因
果實相不一而一。非事外理此為妙體。豈同
他立定一定異。他不聞此。偏說奈何。講茲疏
文。合知宗體。唯想事境。三觀靡施。正同次家
邪倒無印。可傷之甚。二今此下。就體明宗三。
初依經直示。大乘之法。其要在心。心具易知。
色具難解。故止觀云。因通易識。果隔難知。故
觀自觀他。皆修心觀。今觀淨土須求於心。心
能具故。心能造故。心垢土垢。心淨土淨。此猶
通示。未是的論。的在一心。頓修三觀。此觀觀
於安養依正畢竟清淨。名心觀淨。此觀能令
四佛土淨。如是方為此經宗致。二四種下。約
土廣明三。初列四土。二各有下。立淨穢。隨文
釋義。教觀俱沈。用義解文。解行可發。前釋觀
字文中明示一心三觀。又文頻示心觀為宗。
至結宗云修心妙觀能感淨土。今消此文四
土淨穢。須準此觀為四淨因。若依諸文逐其
四土。各論土因。何能通貫前後之文焉。令聞
者證無生忍。初五濁輕為同居淨者。此淨甚
通。須知別意。如戒善者。四教凡位。皆悉能令
五濁輕薄。感同居淨。而圓觀輕濁。感同居淨。
依正最淨。如此經說地觀已去一一相狀。比
於餘經修眾善行。感安養土。其相天殊。言體
析巧拙有餘淨穢相者。此土人眾。淨相亦寬。
析觀感穢。可在三藏。體觀感淨不專通人。
衍門三教對三藏析。俱明體法。通但空體。
[003-0210c]
別次第體。圓不次體。三人生彼俱感淨相。圓
人最淨如觀音疏。別向圓修。圓七信去。見彼
依正。同於實報。住行及通。見相俱劣。今經妙
體須異三人。故同居有餘所明淨相。文通意
別。須以前後頓觀之文。妙宗之語。解此通文
令歸的趣。言次第頓入實報淨穢者。若論實
證。此土唯有圓聖所居。別人初地證與圓同。
稱實感報。有何優降。今就教道十地不融。致
所感土異於圓人。故約漸頓分於淨穢。言分
證究竟寂光淨穢者。若就別人同圓證實。論
寂光者唯約真因。對圓極果而分淨穢。今論
教道詮於極果。但斷無明一十二品。寂光猶
穢。圓知須斷四十二品。名究竟淨。仍要了知
圓人始終。能用上品常寂光理。而為觀體。今
談究竟意成行人修心妙觀也。三娑下釋名
相。但釋土名略指淨穢。若的論四淨能感之
因。唯一圓觀。已如向述。文四。初釋同居。同
居約人。淨穢約土。謂凡人聖人。同居穢土也。
淨土亦有凡聖同居。二處凡聖凡即是實。聖
通權實。始證為實。應來為權。次於泥洹者。泥
洹涅槃梵音新舊爾。生安養者煩惱調伏近
於涅槃。故名為次。皆正定聚者。三聚判也。若
如此土博地凡夫。屬邪定聚。發心修行未不
退者。屬不定聚。得不退者屬正定聚。若生安
養不論高下。五逆罪人臨終十念得往生者。
亦得不退。故云皆正定聚。起信論明初心生
彼住正定。故小彌陀經云。生彼皆得阿鞞跋
致同居淨中。極樂當其上品土也。若依今經
十六觀門圓妙修者。通惑縱存生於彼土。常
[003-0211a]
覩勝相。如此土華嚴諸大乘會機所見也。二
釋有餘三。初約修斷釋名。九種行人合生彼
土。藏二。通三。別住行二。既修空假皆方便
道。別向圓信所修雖實。猶居似道。判屬方便。
不生分段。蓋除四住。約此修斷得名方便。斷
通餘別故曰有餘。二釋論下。據經論釋相。小
乘雖云同入法性。而執法性體類虛空。子果
若忘永無身土。大乘法性體具色心。子果若
忘身土廣大。釋論以大。對破小乘界外無土。
特云出界而有淨土。小乘法性無有色心。是
故特云受法性身。又引法華遇餘佛者。即有
餘土佛也。此約滅後不值四依不生實信。自
謂永滅而生有餘。蒙佛開權即能決了。三就
中下。明利鈍淨穢。彼土利鈍。唯約大說。若
在此土已修中觀生彼則利。佛乃為說不次
第法。若在此土未修中觀。生彼則鈍。佛乃為
說次第法也。利根居上。故云指上。指下例此。
利根所見同彼實報。故名為淨。鈍根所見相
劣於上。故名為穢。以今利鈍驗前體析。唯
圓名體。前三皆析。別向觀中稍同圓體。三
釋實報三。初約因果釋名。行真實道者。圓人
初從。別人十向能於諸法。稱實觀中也。中
理今開。即感妙報。色心不二。毛剎相容。純是
法身菩薩所居。尚簡圓似。況七方便。收簡語
寬。宜善分別。二仁王下。依經論釋相。仁王借
別而名圓位。三賢十聖借別名也。住果報者
名圓位也。三賢既與十聖同住果報。驗是實
報。不證中道寧住實報。故知名別。其義屬圓。
今取果報證實報土。問前明實報無有二乘。
[003-0211b]
今那忽云迦葉起舞。答須知四土有橫有豎。
仍知橫豎只在一處。如同居土趣爾一處。即
是實報。若破無明轉身入者。斯是法身同佛
體用。稱實妙報。則六根淨人。亦莫能預。豈居
二乘。此則一處豎論實報。若未破無明。即身
見者。此乃諸佛乃大菩薩。為堪見者。加之令
見實報土也。蓋有機緣雖未破惑。已修中觀。
如華嚴會及諸座席雜類之機。感見身土難
思者。是今引論文。乃方等中為彈斥故。示實
報土勝妙五塵。令迦葉等頓忘少欲。起動舞
戲。欲令聲聞知大法妙。生欣慕心鄙棄小道。
此等皆是一處橫論實報土相。故八部二乘。
機熱皆見也。今以劣喻顯於勝土。如其鬼趣
居人境界。有人捨報墮彼趣者。即同彼類非
他人共。有人即身能見彼趣。不妨他人同見
其相。墮譬豎入實報土者。見譬橫論實報土
也。實報既爾。方便寂光橫論同處。亦復如是。
於同居處。論三土橫豎。於方便處。論二土橫
豎。於實報處論一土橫豎。至寂光處無橫無
豎。當處亦無。問論云。迦葉對於菩薩勝妙五
欲。生愛之甚。不安起舞。至法華中。迦葉敘昔。
聞菩薩法遊戲神通。不生一念好樂之心。二
事皆是菩薩之法。因何愛惡頓爾相乖。答應
知二心。俱是別惑。愛於妙欲即同體思。惡於
度生即界外塵沙。如不肖子但愛富貴而怠
修學。例淨名中斥身子云。結習未盡華則著
身。畏生死故五欲得便。既畏生死乃指塵沙
為結習耳。又引華嚴無量香雲。即前所明同
居。橫示實報之相。三就中下。明漸頓淨穢。四
[003-0211c]
釋寂光三。初剋體立名。前三在事。故從居人
修斷因果。而立土名。此土屬理。故從本體三
德為名。問分證寂光三障未盡。何得一向就
理立名。答障未盡邊自屬實報。今就因果分
忘之處。名為中下常寂光土。二諸佛下。約能
居示相。金光明云。如來遊於無量甚深法性
諸佛行處。過諸菩薩所行清淨。無量即寂。甚
深即光。法性即常。又普賢觀云。釋迦牟尼名
毘盧遮那。此佛住處名常寂光。常波羅蜜所
攝成處。我波羅蜜所安立處。樂波羅蜜離
身心相處。淨波羅蜜滅有相處。故知此土乃
從四德究竟處立。以四彼岸顯於三德。常我
即法身。樂即解脫。淨即般若。三德互具。一一
論三。故法身等。各具四德。雖云三四。實非十
二。學者知之。如是方名不縱不橫祕密藏也。
三分得下。明分滿淨穢。分得名穢。從證者論。
常寂光名從極理立。三故以下。據義結示。釋
題觀字。明圓三觀。至今明宗。初云以心觀淨
則佛土淨。為經宗致。次即廣明四土淨穢。今
乃結云。故以修心妙觀能感淨土。為經宗也。
若其不用圓妙三觀感四淨土。則標結文全
為無用。釋題三觀。為被何人。為何處用。若謂
欲感實報寂光二種淨土。須圓三觀。若有餘
淨但修體空。若同居淨。只用事行不須三觀
者。此義不然。偏空體法種種事行。雖是二種
淨土之因。非是此經的示宗致。蓋以此經本
為韋提厭同居穢求同居淨。故談妙觀觀彼
依正。那得輒云感同居淨不須三觀。三觀若
成麁垢先落。非有餘淨更生何處。豈有餘淨
[003-0212a]
非妙觀耶。須知正為生同居淨。故說三觀良
由觀妙。能破三惑。不獨感於同居淨土。隨其
惑斷淺深之處。自然感得有餘等三。如病須
藥。本為身安。求得仙方修合服之。不但身安
兼能輕骨。身安可喻生同居淨。輕骨可喻感
上三土。只是。一藥効乃深勝。如一妙觀能淨
四土。起信論說。初心修行大乘正信。懼在此
土不常值佛。信心退失。乃教求生極樂世界。
令觀彼佛真如法身。畢竟得生。住正定故。非
圓三觀寧照法身。那謂極樂因唯事善。四論
用。宗是自行所修之法。用是利他所施之法。
自行趣理故明妙觀。化他攝機合通眾善。他
宜妙觀。亦須教修自行助道。豈廢眾善。是故
宗用法必齊等。但有自行化他之異耳。文二。
初標名略示。力方有用。故言力用。力用何為。
生善滅惡也。行者應知體宗用三。別明三法。
乃從一性起於二修。體是法身所顯性也。宗
是般若能顯智也。用是解脫所起力也。二雖
修成須知本具。一雖是性全起成修。故非縱
橫不可思議。二德在性全指惑業。即是性具
善惡二修。今體逆修既全性具。當處融妙乃
化他德。故以此二為經宗用。用遍一切。非無
惡用。以順性故。生善滅惡。故染惡用稱性用
之最能滅惡。滅惡下。約義廣釋二。初約善惡
具明。既施力用必成功德。是故一用而有四
名。偏論滅惡。須施功力。偏論生善在於德用。
斯是一往。若二往說力用功德。皆能滅惡。力
用功德皆能生善。須知滅惡極至阿鼻。生善
理合至於妙覺。方是圓經力用功德。二苦是
[003-0212b]
下。就滅惡偏釋二。初無惡不除。所言滅惡須
滅惡因方除惡果。如果報修因二種行人。不
除三毒眾苦之本。縱暫免苦。終非永謝。今明
化他修淨土觀。則令諸惡因果俱滅。惑縱未
斷生彼不起。斷在不久。故能永滅惡因惡果。
以要言之。此經力用滅五住因。除二死果。二
是故下。從重別顯。惡之重者莫過五逆。五逆
是業。從於上品煩惱而起招無間苦。此經大
力能滅此等極重三障。即生淨土。若此三障
性非三德。何能無間轉為極樂。從極鈍根且
論十念生最下品。若從利根非不能生上之八
品。以其五逆體是寂光。故可於此淨四佛土。
五判教相。教是聖人被下之言。相是相狀。覽
而可別。上之四義皆是言教。謂詮名教。詮體
詮宗詮用之教。若以其相而分別之。則令覽
者觀之顯了。故約五時二藏漸頓。而示其相
文二。初正判所說教三。初約五時判二。初明
教部。於大小乘。此屬大乘。經中亦有頻婆證
小。然非此教正所被機。今從正為韋提希等
宣淨土觀。尚非通別。豈是小乘。於五時中。是
其第三方等時也。二赴機下。明廣略且辯文
相未論定散。二約二藏判。約人判法。此屬菩
薩。阿含等經雖說三乘。從多從正屬聲聞藏。
大乘諸部雖有二乘。非部正意。是故判藏歸
菩薩也。三約漸頓。若約化儀論漸頓者。華嚴
屬頓三時皆漸。經在方等非化儀頓。今經頓
者。乃於化法以圓為頓。故就韋提即身得忍。
判教為頓。且無生忍位。別在初地。圓在初住。
別教凡夫經無數劫。方至此位。唯有圓教。即
[003-0212c]
生可入。若將結益判教偏圓最為明顯。是故
今文就其當機證位定之。是頓非漸。二題稱
下。傍簡能說人。若四人說。如來印之亦得稱
經。今經始末皆出金口。故稱佛說二分文
下。隨經顯義。前取經中名等五義解釋總題。
總意雖彰別文難顯。故須以句節定經文。令
義顯現總別雖異義無兩塗。方知玄義釋此經
題。復了疏句不顯他義分二。初總別科判。總
科三分。別判六章。二初證下。隨科解釋三。初
序分二。初正信序即是通序。大論云。佛將涅
槃阿難問佛。一切經首。當安何語。佛答阿難。
應云如是我聞一時佛在某處某國土與某大
眾。非獨我法如是。三世諸佛經初亦然。故知
六義即是通序。以諸經同故。亦名經前序。付
囑令安故。亦名經後序。結集者所置故。今言
證信者。令聞者不疑故。論第四問曰。何不直
說般若而言住王舍城。答說時方人。令人信
故。言六句者。但以詮義究竟為句。如佛但一
字亦名句也。二初標指六句。如是標於信者。
釋論第二問曰。諸佛經何故初稱如是。答佛
法大海。信為能入。智為能度。如是義者。即是
信也。若人有信能入佛法。無信不入。不信者
言是事不如是。信者言是事如是。我聞異外
道。親承於佛。故曰我聞。不同外道不稟佛也。
一時辯息諍者。謂機熟受道之時。故無諍也。
釋論云。不應無一時。佛自言。一人出世。多人
得樂。是者何人。佛世尊也。二如是下。隨文釋
義六。初標信。信名忍樂。理當言善。方忍方樂。
理當則不異名如。言善則無非曰是。四教言
[003-0213a]
理皆稱如是。而有淺深。若其三藏。唯就世俗。
論於不異及以無非。通雖即理但在二諦。別
教知中要先破二。唯圓初心。即了諸法一一
中實當處皆如。稱此而談無非曰是。故圓望
三教。皆不如是。此經所信。雖未開廢而所被
機。不從偏小。故但就圓明於如是。決定可信
也。此句既爾。下之五句皆意在圓。故通序
文通。其義亦通而其意別。今以別意釋其通
文。故此云也。二我聞下。異外道二。初正釋。
有在者。在於佛也。雖釋我聞意多明聞。次文
明我。二我者下。料揀二。初立難。我者自在
及主宰義。凡夫小乘。於人法中而著於我。今
傳圓觀合順二空。何得言我。二隨俗下。通難
二。初直通。畢竟空中雖我叵得。此空即俗。諸
我宛然。今且約三。分別我相。橫計主宰名為
見我。俱生主宰名為慢我。隨世流布即名字
我。阿難尊者至結集時。尚破同體見慢之我。
豈有界內二種我邪。為傳化故。故順妙俗立
名字我。二如人下。舉譬。知無我理。如用金
錢。隨俗立我如易銅錢及草木等。三一者下。
辯息諍二。初示論釋二。初釋一。先約真破。次
隨俗立。在文可見。釋論廣破一異者。論云。若
一與物一。一與物異。二俱有過。問曰。若一有
何過。答曰。若一。瓶是一義。在在有一。處處皆
應是瓶。則無衣等諸物。一中之過既然二中
之過云何。答若一與瓶異。瓶則非一。若瓶與
一異。一則非瓶。若瓶與一合。瓶名一者。今一
與瓶合。何不名一為瓶。是故不得言瓶異。一
彼文極廣蓋瓶顯可見。故以瓶喻時也。一則
[003-0213b]
是數。時則是體。若於數體定執一異。則諸惑
紛然。能離執者則於法解脫。斯乃寄於數體
一文。示離著觀令於諸法皆袪定計。即知六
事及以諸文皆須離於一異之見也。二釋時。
此土詮召。但直云時。天竺二音。若云迦羅即
是實時。云三摩邪即是假時。亦如此間心有
二稱。言智是解心。言識是迷心。故令依智不
依識也。外人執時以為實因。是故對彼云三
摩邪。顯時是假。若內弟子依時而食。護明
相等。乃言迦羅顯時是實。言迦羅短時三摩
邪長時者。若據論文。短時長時。並名三摩
邪也。謂方時離合一異長短等名字。出凡人
著心。是故長短。皆假無實。今以短長分對二
名者。恐是大師依建立門。巧會論意。以依佛
制時則生死時短。外道執時則生死時長。既
迴論文必有此意。二今不下。明今意。言不論
等者。今非界內護明相等。故不論實時。又非
破外執時為實。故不論假時。長短如前。但是
眾生機熟。佛應說經。機應合一之時。亦是諦
智合一之時。故云一時。文但從應。故云說經。
豈無機感佛空說法。故佛說竟韋提悟訖。然
一時文義本通深淺。今意別在圓機感佛。故
使凡夫頓入法忍。四佛者下。化主三。初約異
名釋。大論第四。以四義釋婆伽婆。一能破煩
惱。二有功德。三巧分別。能分別諸法總相別
相故。四好名聲。無有得聲名如佛者故。今文
略出二義。新云薄伽梵。具六義。一自在。二熾
盛。三端嚴。四名稱。五吉祥。六尊貴。以多含
故不翻。舊云婆伽婆訛也。二佛者下。約三覺
[003-0213c]
釋。佛者下。總示。既能下別示。三覺對迷說
自。對自說他。對因說滿。一平等覺對三不同。
說為三覺。三一切下。約超因釋。一切智故。異
外邪癡。無緣慈故。異小自度。三智等故。異偏
菩薩。究竟覺故。異諸因位。能異不殊。對所異
故。四種分別然釋佛義。六即等說其文稍委
故今略云。五在者下。論住處二。初釋住二。初
會在同住。在暫住久一往分之。故非盡理。久
在暫住有何所妨。況靈鷲山如來應身常在
其中。豈得言暫。二住者下。約論釋住。此經云
在。大品言住。其義不別。故引彼論住義釋在。
分二。初標列。四威儀者。謂行住坐臥。此之身
儀。皆住靈鷲而能住法。則有四差。即天梵聖
佛也。二天住下。解釋。今四住文。乃是盡取論
釋住義。是知四中。皆明因果而能住法。正
在於因。所謂如來以攝物故。示現施戒及十
善心。此即佛以欲天之法。住王舍城。為物示
現四無量心。示三三昧。即梵法聖法住王城
等。此皆如來隨他意住。若隨自意即以楞嚴
至不共等。住王城也。故普賢觀云。釋迦牟尼
名毘盧遮那。此佛住處名常寂光。釋迦遮那
既是異名。王城寂光。畢竟無二。故云此佛住
處名常寂常。今之所住是何境界。又應了知。
若以人法分於能所。施戒至于首楞嚴等。皆
所住法。佛為能住。若以王城為所住處。上之
人法皆名能住。又據經文但云佛住。論應唯
就首楞嚴釋。而明前三者。荊谿二解。一從通
以趣別。從廣之狹也。二將勝以攝劣佛住王
城必攝欲色及以三乘。佛住既勝則無法不
[003-0214a]
住。非不住惡為引物故。且從善說。而於善中
就世間善。略指定散收一切善。故言天梵。於
出世中。略指小大。攝一切法。故言聖佛。他人
不明能住心法。唯云身住王舍城等。則抑極
聖同凡夫住。況復凡聖各各有於能住之法。
且如比丘修戒定慧。乃以天梵及以聖住住
於房舍。若破戒者則以地獄住於房舍。其有
能修一心三觀。則所住處即空假中。豈非楞
嚴為能住法初心尚爾。如何果佛唯論身住。
二王舍下。釋處二。初各釋城山二。初釋城二。
初翻梵名。亦名摩竭提。此云不害。言此國法
不行刑戮。其有犯死罪者。送置寒林。二釋論
下。解釋三。初約諸王治化釋。二又先下。約移
居免火釋。三又下。約畏罪得處釋。二耆闍下。
釋山二。初翻名。二諸聖下。解釋三。初約聖靈
依就釋。二又名下。約山形似鷲釋。三又山下
約鷲鳥棲隱釋。二然法下。總示法應。不言報
者。報能冥法。復能垂應。既言法應報在其中。
三身融妙言且暫分。體常相即。六與大下。列
同聞二。初標科辯次。二聲聞下。依次解釋二。
初聲聞眾二。初分科示略。二與者下隨文解
釋二。初標位四。初釋與。與即共義。以七一
釋。七種一故。方成共義。若據時判。已屬生
酥。且從本說。七在三藏。同感佛時。同鹿苑
處。同別脫戒。同一切智心。同無漏正見。同
三十七道。同有餘脫。昔同七者。今日同聞。
然此觀門佛將阿難及以目連。入韋提希後
宮宣說。大眾未聞。至回靈山阿難具述方得
同聞。二大義下。釋大。華言大者。梵曰摩訶。
[003-0214b]
乃含三義謂大多勝。故須就本三義釋之。大
人所歸。德量大故。梵王師陳如。帝釋師迦葉
等。通內外典。識解多故。出九十五。知見勝
故。皆無疑解脫。故小中極。雖標一大義必具
三。三釋比丘二。初標列六義。因三果三。一一
主對。二釋論下。隨要釋三。因三若成。果三自
剋。復欲行者効彼修因。故釋因三。三中初乞
士。今舉身子答彼淨目乞士之義。須離上下
方維之食。常行乞食清淨活命。故名乞士。至
果乃成應供德也。二怖魔。魔主生死。在家受
欲增長生死。出家離染趣向無生。是故魔王
聞之生怖。染欲破戒魔還快樂。勤修三學果
證無生。三破惡。見思二使共九十八。名惡名
賊。修觀推窮名為破惡。證智斷盡名為殺賊。
四眾者下。釋眾三。初釋通名。二一有下。釋別
相。三今此下。明去取。羯磨通凡。故取有羞。
今此二僧者。即有羞真實也。論云。是中二種
僧可共百一羯磨同聞證信。尚簡學人。前三
絕分也。二千二下。列數二。初標人合數二。初
合一千。二舍利下。合二百五十。二迦葉下。常
隨所以。二菩薩眾二。初科四文。二天竺下。釋
二義二。初釋位。二文殊下翻名。二發起序
三。初對辯不同二。初泛舉差別。放光如法
華經放眉間光。照東方萬八千土也。動地如
大品世尊以神通力。大千國土六種震動。微
笑如報恩經。爾時如來熙怡微笑也。入禪如
金光明經。是時如來遊於無量甚深法性也。
自唱位號。如梵網經。我今盧舍那方坐蓮臺
也。勸人令問。如涅槃經。普告眾生。大覺世尊
[003-0214c]
將入涅槃。若有所疑。今悉可問。為最後問也。
然諸經發起事。或兼有之。今且各舉一端。以
明發起之相。二今經下。正顯今經二。初正顯。
二何故下。釋疑。二就中下。總科略釋二。初分
科。二問頻下。釋二。初問答釋疑二。初問頻
婆韋提皆請弟子。赴頻婆請。何故唯遣目連
樓那。至赴韋提。何故如來躬親而往。答頻婆
國父。願聞戒法。可遣人授。韋提國母。機在妙
觀。須佛親開。父母之稱從闍王得。二頻婆下。
預翻名字。三初段下。隨科解經。初正明殺父
二。初分科。二初爾下。隨釋四。初為子幽禁二。
初隨釋經文二。初師資現事二。初釋時處標
人。經云爾時。即當佛在城不遠耆闍山時也。
前譯阿闍世為未生冤。今方釋義處胎之日
有冤害相。占者預記因以為名。二隨順下。明
順友造逆五。初釋惡友名族。二為利下。釋惡
友謀術二。初從人學術。阿難親弟。知取通法。
自未得通不知其心。故授與之。二心念下。誘
人同謀。作象馬寶。以輪王事誑惑闍世。作抱
持等。欲其生愛也。三語王下。明惡友言教正
教造逆。我殺牟尼以作新佛。汝殺頻婆以作
新王。新王新佛共化世間。不亦快哉。四隨順
下。明太子造逆。闍世受教乃行殺逆。五調達
下。明惡友造逆。調達自造三逆成就。復教闍
世殺父成就害母加行。自行教他五逆罪故
生陷泥犁。二頻婆下。父子前因。被殺仙人生
惡念故。即來為子。胎中已有害父之怨。二如
此下。總結權化。調達闍世頻婆韋提。皆是大
權。現逆現順。利益眾生。二夫人奉食。三聖為
[003-0215a]
說法。二初釋目連授戒二。初釋疾至。以其宿
世事辟支佛。今得神通疾至王所。二授八下。
釋戒相。初開香衣及上高床。以為八戒。齋在
八外。次合香衣高床為七。不過中食為第八。
則齋在八內。法無增減數有開合。皆名為八
戒齋也。二富樓下。釋樓那說法。四頻婆下法
食延壽。二次害下。明欲害母二。初分科。二初
闍下。隨釋四。初為子幽閉三。初欲害母三。初
王問在不。二守門下。以事實答。三王聞瞋怒
二。初消經文。二應殺下。釋妨難。二劫初下。
二臣諫三。初釋勸辭。二以手下。釋勸相。三驚
怖下。明從勸。三勅語下。勅幽閉。二韋提下。
因禁請佛二。初分科。二韋提下。隨釋二。初請
人。一是門師。一是佛侍。先常教誡。故偏請二
人。既在深宮。故請二人不敢偏一。欲傳我意
請佛宣說生淨土因。請人之意也。
觀無量壽佛經疏妙宗鈔卷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