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1d0037 欽定儀禮義疏-清-高宗弘曆 (master)


[025-1a]
欽定四庫全書
欽定儀禮義疏卷二十三
 喪服第十一之二
疏衰裳齊牡麻絰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屨期者期音基下竝同
 注今文無冠布纓
 正義賈氏公彦曰此章疏衰已下與前章不殊唯期
 一字與前三年異今不直言其異而還具列之者以
 期與三年縣絶恐服制亦多不同故須重列七服也
 此章雖止一期而禫杖具有雜記期之喪十一月而
[025-1b]
 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卽是此章者也 敖氏
 繼公曰此期服也而杖屨之屬皆與三年章同者是
 章凡四條其三言為母其一言為妻也以禮攷之為
 母宜三年乃或為之期者則以父在若母出故屈而
 在此也妻以夫為至尊而為之斬衰三年夫以妻為
 至親宜為之齊衰三年乃不出於期者不敢同於母
 故爾然則二服雖在於期實有三年之義此杖屨之
[025-2a]
 屬所以皆與之同也
 案周景王於穆后太子夀卒而叔向謂其一歲而有
 三年之喪二焉則妻喪雖期實有三年之義敖氏之
 說善矣疏謂禫杖具有是也然辭未别白凡禫必主
 喪者主之母之喪父為之禫故子從父而禫之也若
 出母與繼母嫁而從者則已非喪主何禫焉
傳曰問者曰何冠也曰齊衰大功冠其受也緦麻小功
冠其衰也帶縁各視其冠縁兪絹反
 正義賈氏公彦曰此假他問已答之言也云齊衰大
[025-2b]
 功冠其受也者降服齊衰四升冠七升既葬以其冠
 為受受衰七升冠八升正服齊衰五升冠八升旣葬
 以其冠為受受衰八升冠九升義服齊衰六升冠九
 升既葬以其冠為受受衰九升冠十升降服大功衰
 七升冠十升既葬以其冠為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
 正服大功衰八升冠十升旣葬以其冠為受受衰十
 升冠十一升義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旣葬以其
[025-3a]
 冠為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其初喪之冠皆與其
 受衰升數同故云冠其受也云緦麻小功冠其衰也
 者降服小功衰十升正服小功衰十一升義服小功
 衰十二升緦麻十五升抽其半其冠皆與其衰升數
 同故云冠其衰也云帶緣各視其冠者視猶比也二
 者之布升數多少各比擬其冠也然本問齊衰之冠
 因答大功與緦麻小功竝答帶縁者博陳其義也
 鄭氏康成曰緣如深衣之緣 敖氏繼公曰斬衰有
 二其冠同齊衰三年惟有子為母之冠耳是章有降
[025-3b]
 服有正服有義服疑其冠之異同故發問也齊衰大
 功有受布故冠其受冠衰布異也緦麻小功無受布
 故但冠其衰冠衰布同也問者唯疑此章之冠答者
 則總以諸章之冠為言以其下每章之服亦或各自
 不同故也帶緣各視其冠者謂齊衰以至緦麻其布
 帶與其冠衰之緣亦各以其冠布為之閒傳期而小
 祥練冠縓緣檀弓練練衣縓緣則重服未練以前與
[025-4a]
 夫輕服之冠衰皆有布縁明矣此所云者是也冠緣
 者紕也衰緣者其領及袪之純也此復言帶緣者又
 因其布之與冠同而并及之疏言降服齊衰正服齊
 衰但可斷自此章而下蓋此降服為母也正服為妻
 也
 案疏以緣為中衣之緣中衣所以裏衰裳者經傳不
 言注亦未及何由知此緣為中衣之緣乎詳味傳意
 上承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之冠衰而及之則所緣者
 卽屬冠衰明矣舍本文所有而詁其所無立文不當
[025-4b]
 如是也且冠衰有受中衣何必有受而云視其冠乎
 凡緣必視其所緣者稍精以為飾故亦謂之飾據疏
 中衣當用冠布而又以冠布緣之是無等矣然則凶
 服有飾可乎曰傳著於此章者蓋三年之服皆不緣
 有緣自齊衰杖期始也喪服所以有緣者吉時冠衣
 皆有緣齊衰以下漸輕乃以布之稍麤者緣之旣以
 别於三年之服且又為練時由麤入細由凶卽吉之
[025-5a]
 漸也然則三年之服雖不縁其受服亦必有縁矣注
 云如深衣如之云爾而疏謂既在䘮服之内則是中
 衣混而一之所以滋誤
父在為母
 正義賈氏公彦曰父母恩愛等為母期者由父在故
 屈至期也 敖氏繼公曰此主言士之子為母也其
 為繼母慈母亦如之
 案此服自士以至大夫以上莫不皆然敖謂主言士
 之子者兼士之庶子為其母服言之也其大夫以上
[025-5b]
 之庶子則有不同者矣
傳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父必三
年然後娶達子之志也
 正義賈氏公彦曰家無二尊故於母屈而為期不直
 言尊而言私尊者母於子為尊夫不尊之故也父必
 三年然後娶達子之志也者子於母屈而期心喪猶
 三年父除三年乃娶所以通達子之志也 張子曰
[025-6a]
 父在為母雖降為期而心䘮之實未嘗不三年也傳
 曰父必三年然後娶達子之志也抑其子之服於期
 而伸其父之不娶於三年聖人所以損益百世而不
 可改者精矣 朱子曰父在為母期非是薄於母以
 尊在父不可復尊母亦須心䘮三年
 案為父斬衰三年為母齊衰三年此從子制之也父
 在為母齊衰杖期此從夫制之也家無二尊而子不
 得自專所謂夫為妻綱父為子綱審此可以破學者
 之疑而息紛紜之説矣 又案傳言屈與厭不同屈
[025-6b]
 者為服之人自屈而不得伸也厭者死者為尊者所
 厭也講家多混宜别之
 辨正敖氏繼公曰䘮妻者必三年然後娶禮當然爾
 非必專為達子心䘮之志也蓋夫之於妻宜有三年
 之恩為其不可以不降於母是以但服期而已然服
 雖有限情則可伸故必三年然後娶所以終牉合之
 義焉若謂唯主於達子之志則妻之無子而死者夫
[025-7a]
 其可以不俟三年而娶乎春秋傳王一嵗而有三年
 之䘮二焉謂后與太子也䘮妻之義於此可見
 案傳為有子者言之未籌及無子者也敖氏推闡益
 明此之謂能治經者或疑無子者有出道夫為之䘮
 或有殺禮可不必三年而娶乎曰据曾子問女未廟
 見而死者壻不杖不菲不次然猶為之服齊衰其已
 廟見者於禮無殺焉可知也其無子者必及年乃出
 之未出而死則不可以既死而追出之也然則待三
 年然後娶其䘮妻者之通禮與
[025-7b]
 通論李氏如圭曰疏衰不廬而父在為母為妻居廬
 期大功三月不御於内而父在為母為妻終䘮不御
 於内期既葬食肉飲酒而父在為母為妻終䘮不食
 肉飲酒皆其異者
 餘論程子曰古者父在為母服期今皆為三年之䘮
 則家有二尊矣可無嫌乎處今之宜服齊衰一年外
 以墨衰終月算可以合古之道全今之制 朱子曰
[025-8a]
 祖在父亡祖母死亦承重
 案父在為母期後世易之以三年也其勝矣乎曰古
 之為喪也盡其實後世之為喪也侈其文古者服有
 減殺而居處飲食一一如禮是文雖屈而不害其實
 之伸也若實之亡而徒以三年為隆則偽而已矣且
 祥禫而後父將舉吉禮而已之服不除則不可與於
 祭非所以事父承宗廟也抑父則已禫矣至三年闋
 而又禫父主之乎已主之乎均有所不可也乃見古
 聖人之制禮精矣 又案士之庶子為其母如衆人
[025-8b]
 則亦杖期也小記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庶
 子不以杖即位雖不以即位猶杖也不禫則祥而釋
 服矣此其異者若父子異宮者則庶子亦伸禫焉
 又案祖若父俱亡則為祖母三年祖在則如父在為
 母之服服之以杖期也母在子亦為祖母承重乎曰
 受重於祖則祖母之服不以母在而有異也

[025-9a]
 正義賈氏公彦曰夫為妻年月禫杖亦與母同以其
 出嫁天夫為夫斬故夫為之亦與父在為母同也
 鄭氏康成曰適子父在則為妻不杖賈疏不杖章文以父為
 之主也服問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賈疏引服問者見此經非
 直庶子為妻兼有適子父沒為妻在其中也父在子為妻以杖即位謂庶
 子賈疏小記父在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以父不為庶子之妻為䘮主故夫為妻得伸杖也
 敖氏繼公曰下章傳曰父在則為妻不杖然則此為
 妻杖者謂無父者也
 案注疏分别適庶而敖氏統言之者以經文原為適
[025-9b]
 子設也適子為妻之服或不杖期或杖期通乎上下
又案下記云公子為其妻練冠葛絰帶麻衣縓縁


 既葬除之謂父在者也又大功章公之庶昆弟大夫
 之庶子為妻注云公之庶昆弟則父卒也大夫之庶
 子則父在也此庶子為妻皆不得服其本服得服其
 本服者唯士之庶子及大夫之庶子父不在者耳
傳曰為妻何以期也妻至親也
[025-10a]
 正義馬氏融曰共承宗廟所以至親 賈氏公彦曰妻
 移天齊體與己同奉宗廟為萬世之主故云至親
 通論李氏如圭曰雜記為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顙母在
 不稽顙小記為父母妻長子禫其為妻禫謂父母不在
 者也小記宗子母在為妻禫則庶子母在者皆不禫矣
 庶子父在為妻杖適子父在為妻不杖此其異也
出妻之子為母
 正義鄭氏康成曰出猶去也 雷氏次宗曰子無出母
 之義故繫夫而言出妻之子 賈氏公彦曰此謂母
[025-10b]
 犯七出去夫氏子為之服者也七出者無子一也滛
 泆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盜竊五也妒忌六
 也惡疾七也天子諸侯之妻無子不出唯有六出
 敖氏繼公曰出妻者見出之妻也云出妻之子主於
 父在者也若父沒則或有無服者矣如下傳所云者
 是也又此禮亦關上下言之若妾子之為其出母則
 亦或有不然者非逹禮也
[025-11a]
 案此謂出母之反在父室者也義雖絶於夫恩猶繫
 於子故為之期且杖不杖則疑於旁親也若出而再
 適者則無服幷自絶於其子矣伯魚之母出而在父
 室者也子上之母出而再適者也不為伋也妻者是
 不為白也母言其異於先君子者也子思不欲直斥
 其妻而言詞隱躍之間足以見之矣為出母雖杖不
 禫非祭主也無禫所也主之者出母之父若昆弟之
 為父後者彼則期而除矣又何禫焉母為其子亦杖
 期下條報字總承此文
[025-11b]
傳曰出妻之子為母期則為外祖父母無服傳曰絶族
無施服親者屬施逸義反
 正義賈氏公彦曰云絶族者嫁來承奉宗廟與族相
 連綴今出則與族絶也 鄭氏康成曰在旁而及曰
 施賈疏詩莫莫葛藟施于條枚蔦與女蘿施于松上葛之覃兮施于中谷皆是在旁而及此以母為主
 旁及外祖父母故云施服親者屬母子至親無絶道賈疏對父與母義合有絶
  敖氏繼公曰此於其外親但云外祖父母見其
[025-12a]
 重者耳絶族離絶之族謂父族與母族相絶而不為
 親也絶族無施服言所以為外祖父母無服也親者
 屬言所以為出母期也此蓋傳者引舊禮而復引傳
 以釋之也下放此
 案舅與舅之子從服也外祖父母從母從母昆弟或
 以尊加或以名加或以名服其實皆從服也母出則
 無所從矣有繼母者轉而服繼母之黨矣
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傳曰與尊者為一
體不敢服其私親也
[025-12b]
 正義賈氏公彦曰父已與母無親子獨親之故云私
 親 敖氏繼公曰言為父後則無父矣乃云出妻之
 子蒙經文也與尊者為一體釋為父後也母不配父
 則子親之為私親母子無絶道固當有服然有服則
 不可以祭故為父後則不敢服之有服則不可以祭
 者吉凶二道不得相干故也 朱子曰出母為父後
 者無服此尊祖敬宗家無二上之意先王制作精㣲
[025-13a]
 不苟蓋如此
 辨正呂氏坤曰出母而嫁兩相絶也出母不嫁為父
 守也夫死而嫁忘我父也繼母而嫁情又逺矣而皆
 杖期不無等乎制禮者宜等焉
 案呂氏所區别頗即乎人心然經著出母之服大抵
 為反在父室而不嫁者言也蓋出而不嫁則夫存猶
 有復歸之理其子亦日夕冀之即夫亡終不復而未
 嘗為他人婦則縁亡父之義子猶當為之服也經無
 為嫁母杖期之文其服者為已之從之耳則經原有
[025-13b]
 等不俟後人之更等之矣已雖為出母服其妻則不
 從服出姑子亦不服出祖母蓋生我之私恩祇在一
 身而大義已絶則其倫類不可得而推故不服也
 餘論鄭氏康成曰繼母而為父所出不服也 或問
 庶子服出適母否徐氏邈曰經言出妻之子為母明
 非所生則無服也 許氏猛曰為人後者為所後者
 若子本生母出則不應復服以廢所後者之祭也母
[025-14a]
 子至親無絶道非母子者出則絶矣是以經無出祖
 母之服
 存異問母既出則為絶族子為之服當於何處為位
 有廬堊室否當&KR0941否出母亦報其子否射氏慈曰當
 就出母之家若逺不得往者可别為異室亦有廬變
 除堊室及&KR0941如親子也母亦報子期也
 案出母與其子相為報母之服子不至夫之家子之
 服母則雖曰絶屬未嘗不可至母之父母之家也若
 逺不得往則哭之於他室妻與子皆無服若有兄弟
[025-14b]
 數人則亦相序而哭與父在似難為廬堊室以門庭
 為父之所主也父子異宮者或為之不則但舎於外
 不御内不飲酒食肉而已&KR0941則必無之蓋虞與祥皆
 在母之父母之家已或可往也禫則於何所乎又以
 何人為之尸乎
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
 正義王氏肅曰從乎繼母而寄育則為服不從則不
[025-15a]
 服服也則報不服則不報 敖氏繼公曰父卒而繼
 母不嫁則為之三年從之嫁則期所以異内外也報
 者以其服服之之名謂出妻於其子與此繼母於其
 從之之子皆報也小記妾從女君而出則不為女君
 之子服妾不服之明出妻有服也舊説謂此女君猶
 為其子期是己母於子乃亦杖期者既出若既嫁則
 無尊加之義故宜報之所以别於在其父之室者也
 案此繼母之後夫即同居繼父也其終也或同居或
 不同居於繼母之服無變焉繼母嫁後或自有子主
[025-15b]
 其䘮或彼有他子主其喪或後夫尚在自主其喪此
 子於繼母之服亦無變焉所以酬其撫育之恩而殊
 於繼母之徒嫁者也因母嫁而從者無文何也其服
 同也何以知其同無可加也出妻之子與從母嫁之
 子雖為其母杖若在彼家不拜賔不以杖即位知然
 者非主也彼自有主之者也失節事極大聖人不責
 嫠婦以守節而聽其再嫁且令其子制服焉何也曰
[025-16a]
 夫死妻穉子幼無大功之親而挾其子以適人雖死
 者復生猶有説焉以因母見出之服服之而相為報
 亦所以勸䘏孤也
傳曰何以期也貴終也
 正義敖氏繼公曰終者終為母子也以終為貴故服
 此服也繼母嫁而子從之是終為母子也 崔氏凱
 曰此服之者庶子耳為父後者不服也繼母嫁與宗
 廟絶為父後者安可以廢祖祀而服之乎
 案母嫁而從必其不能自立又無大功之親可依者
[025-16b]
 既而辭母而歸終克自立立廟承祭則所謂為父後
 者矣雖有撫育之恩不勝父後之重崔氏所云是也
 如有弟偕從者則弟當服之
 辨正漢石渠議問父卒母嫁何服蕭太傅曰當服周
 為父後則不服韋玄成曰父沒則母無出義王者不
 為無義制禮故不制服也宣帝詔曰婦人不養舅姑
 不奉祭祀不下慈子是自絶也故聖人不為之制服
[025-17a]
 玄成議是也
 存異庾氏蔚之曰母子至親本無絶道若父卒母嫁
 而不服則是子絶其母豈天理耶宜與出母同制
 案父卒母嫁而子不從者經無為服之文是無服也
 婦人之義從一而終夫死無再嫁之理况既已有子
 曷不與之相守以俟其長成乃舍之而他適背死棄
 生情欲勝而亷恥㣲矣聖人所以不制其子之服者
 所以深絶之也曰子可以絶母乎曰非子之絶其母
 乃母之自絶於其子耳出妻或有非其罪者夫死而
[025-17b]
 嫁挾子以從情切存孤或有廹於不得已者若可已
 而不已其不為之服也不亦宜乎經於出母及繼母
 之嫁而從者悉著之矣如果有服豈故闕之以待後
 人之揣測補綴耶且嫁而從服杖期嫁而不從亦服
 杖期聖人制禮豈若是之無等乎然則子思之䘮其
 母也不為之服與曰記但言哭之則不服也哭之者
 私情也服者禮制之所不容越也無論因母繼母不
[025-18a]
 嫁則服之三年嫁則雖欲服之而不可得以亡父臨
 之大義凛然矣


右齊衰杖期



案齊衰杖期降服衰四升冠七升正服衰五升



冠八升義服衰六升冠九升父在為母降服也



為妻正服也出母及繼母嫁而從者則義服與



首絰要帶皆牡麻而又有布帶既葬降服受衰



七升冠八升正服受衰八升冠九升義服受衰


[025-18b]
九升冠十升絰帶男子俱易葛婦人易首絰以



葛不易要帶十一月而練降服衰八升冠九升



正服衰九升冠十升十三月而祥杖絰帶悉除



縞冠素紕麻衣十五月而禫其不禫者期滿而



除之 又案為母則繼母慈母皆如母為妻則



繼妻如妻適孫承祖母之重曾玄孫承曽髙祖



母之重者祖父在若曾髙祖父在亦如之為人



後者所後父在為所後母若繼母亦如之兼承


[025-19a]


重則一如承重之法女子子反在父室者父在



為母若繼母與在室同


不杖麻屨者
 正義鄭氏康成曰此亦齊衰言其異於上者 賈氏
 公彦曰此不杖輕於上禫杖故次之雖杖與不杖不
 同其正服衰裳皆五升而冠八升則不異 敖氏繼
 公曰大功章云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此受以
 大功衰即葛而期為異耳 李氏如圭曰此下哀殺
 病輕故不杖也
[025-19b]
 案此服有本不應杖者凡上殺旁殺下殺及從服報
 服者是也亦有本應杖而不杖者如適子父在為妻
 不杖則有所為而屈焉
祖父母
 正義賈氏公彦曰孫為之服也服之本制若為父期
 祖合大功為父母加隆至三年祖亦加隆至期也
 敖氏繼公曰此服惟據父在者言也父没則服或異
[025-20a]
 矣傳曰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小記祖父卒而後
 為祖母後者三年
 案上經言繼母如母此不言繼祖母者古文簡約已
 包於祖母中也若庶祖母則無服妾母不世祭則庶
 子之子無服矣祖父在而祖母先沒祖父與父服杖
 期孫服不杖期父服四升祖孫皆服五升此降正精
 麤之别也注疏以父在為母之降服四升作正服五
 升非也
傳曰何以期也至尊也
[025-20b]
 正義敖氏繼公曰謂不可以大功之服服至尊故加
 而為期也
 案子為父母三年孫為祖父母期皆正服而疏與敖
 氏以為加者據三年問之義
世父母叔父母
 正義賈氏公彦曰伯父言世者欲見繼世也 邢氏
 昺曰繼世以適長先生於父則繼世者也故曰世父
[025-21a]


鄭氏康成曰為姑在室亦如之賈疏大功章為姑嫁大功明未嫁則


 期也 敖氏繼公曰女子子在室為之亦然唯己許嫁
 者則異也此服皆報不言之而别見者欲序昆弟之
 子於衆子之後序夫之昆弟之子於舅姑之後以見
 親疏尊卑之等故不於此言報也若輕服則不然
 通論李氏如圭曰伯父繼世為小宗故謂之世父五
 屬之服同父者期同祖者大功同曾祖者小功同髙
 祖者緦世叔父與己同出於祖應服大功以其與父
 一體故進服期也
[025-21b]
傳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與尊者一體也
 正義陳氏銓曰尊者父也所謂昆弟一體也 敖氏
 繼公曰世叔父本是大功之服以其與父一體故當
 加一等也以五服差之族之親為四緦麻從祖之親
 為三小功則從父之親宜為二大功也而禮為從父
 昆弟大功世叔父期以此傳攷之則世叔父之期乃
 是加服從父昆弟之大功則其正服也此釋經文為
[025-22a]
 世父叔父期之意
然則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
報之也
 正義賈氏公彥曰凡降者由己尊故降之世叔父非
 正尊故報也 敖氏繼公曰加尊者謂以其尊加之
 也昆弟之子本服亦大功世叔父不以本服服之而
 報之以其為己加隆之服者以己非正尊不足以尊
 加之故也加尊而不報者如父於衆子祖於庶孫之
 類是也昆弟之子雖不在此條然以其為世叔父之
[025-22b]
 服者而世叔父亦以此服之故幷釋之也
 案檀弓兄弟之子猶子也蓋引而進之也此為昆弟
 子服期之義也以其為己服也而服之又有報義焉
 昆弟子於世叔父之服為其與尊者為一體則亦兼
 有引而進之之義凡此所以敦一本之愛而勸篤親
 也
父子一體也夫妻一體也昆弟一體也故父子首足也
[025-23a]
夫妻牉合也昆弟四體也牉普半反
 正義賈氏公彦曰上云一體故傳又廣明一體之義


敖氏繼公曰言首足牉合四體者皆所以釋其為


 一體也此又申言與尊者一體之義雖以三者竝言
 而其㫖則唯主於昆弟蓋世叔父乃其父之昆弟所
 謂與尊者一體也
 案牉者半也分也集韻牉合合其半以成夫婦也
故昆弟之義無分然而有分者則辟子之私也子不私
其父則不成為子故有東宫有西宮有南宮有北宮異
[025-23b]
居而同財有餘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辟音避
 正義敖氏繼公曰此承上文而言父子夫妻昆弟俱
 是一體然父子夫妻不分而昆弟則分似乖於一體
 之義故言其理之不容不分者以釋之東宮西宮南
 宮北宮蓋古者有此稱亦或有以之為氏者故傳引
 之以證古之昆弟亦有分而不同宮者焉異居而同
 財則其所以分之意可見矣宗謂大宗小宗共禰者
[025-24a]
 也 賈氏公彥曰昆弟之義無分者以手足四體本
 在一身不可分别是昆弟之義不合分也然而分者
 則辟子之私也使昆弟之子各自私其父故須分若
 兄弟同在一宮子不得私其父則不成為人子之法
 也内則命士以上父子異宮不命之士父子同宮縱
 同宮亦有隔别為四方之宮也 張子曰子不私其
 父則不成為子古之人曲盡人情如此若同宮有伯
 父叔父則為子者何以獨厚於其父為父者又烏得
 而當之 鄭氏康成曰宗者小宗典宗事者也資取
[025-24b]
 也
 案古者大功同門同財縱有異門者亦同財蓋以祖
 統孫凡同祖者則皆不私其財也曰同財則固不必
 同爨矣小功以下人滋蕃而情漸疏勢難久合故異
 財蓋理一分殊之道然也注言典宗事者謂世父或
 世父之子世父之孫為後者宗事謂同宗之人冠昏
 嫁喪祭諸事此謂小宗也敖氏幷言大宗者謂以小
[025-25a]
 宗兼大宗者耳大功同財則同祖者亦在焉
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
 正義敖氏繼公曰此釋經文也言以名服見其恩疏
 賈氏公彥曰以配世叔父而生母名則當隨世叔父
 而服之
 案世叔父正服也世叔母則義服也
大夫之適子為妻適低益反下不音者竝同
 正義賈氏公彥曰適子父沒後為妻杖在上章 敖
 氏繼公曰傳云父在則為妻不杖則是凡父在為妻
[025-25b]
 而非有所降者其服皆然不别適庶也此乃特見大
 夫之適子蓋謂大夫庶子為妻則異於是唯其適子
 為妻如邦人故特舉以明之凡大夫之子之服例在
 正服後今序於昆弟之上者蓋以此包上下而言故
 居衆人為妻之處若重出者乃在正服後也
 案小記世子為妻與大夫之適子同是天子諸侯之
 適子亦然也君於庶子庶婦有降殺而於適子適婦
[025-26a]
 無異同故敖云包上下也特舉大夫之適子者孔氏
 穎達云大夫是尊降之首故特顯之
傳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何以不杖
也父在則為妻不杖
 正義鄭氏康成曰大夫不以尊降適婦者重適也賈疏
 大夫為適婦大功是不降適婦也凡不降者謂如其親服服之賈疏謂依
 五服常法服之 賈氏公彥曰父在為妻不杖者父為適子
 之婦為喪主故適子不敢伸杖也 敖氏繼公曰父
 之所不降謂大夫為適婦亦大功如衆人故子亦為
[025-26b]
 之不杖期如衆人也若大夫於庶婦降之而至於不
 服其子亦降之而至於大功所謂大夫之子則從乎
 大夫而降也父在則為妻不杖者不敢同於父在為
 母之服也故父沒為母三年乃得為妻杖是其差也
 子亦不敢降之說見後
 案小功章庶婦士之本服也非由大夫尊降而然疏
 謂大夫為庶子之婦小功誤矣大夫以尊降當緦麻
[025-27a]
 而大夫無緦麻故至於不服父為適子之婦為喪主
 九月而除子則祥而除之不禫故不杖
 通論敖氏繼公曰降有三品大夫以尊而降公之昆
 弟大夫之子以其父之所厭而降為人後者女子子
 適人者以出而降
 案公之昆弟卽公子也但父在則曰公子父沒則曰
 公之昆弟耳康成以公之昆弟以旁尊降另列一品
 故有四敖氏倂入厭降中故唯有三也旁尊之義未
 的公子之重視大夫則公之昆弟亦兼有尊降焉
[025-27b]
昆弟
 正義鄭氏康成曰昆兄也為姊妹在室亦如之賈疏義同
 於上姑在室 賈氏公彥曰此亦至親以期斷
 案此條及下文衆子昆弟之子皆主於士也若大夫
 大夫之子則異矣
為衆子
 正義鄭氏康成曰衆子者長子之弟及妾子大夫則
[025-28a]
 降之為大功天子國君不服之賈疏此經所云唯據士也女子子
 在室亦如之賈疏義如上姑姊妹 敖氏繼公曰衆子卽庶子
 也對長子立文故曰衆子庶則對適之稱也實則一
 耳父母為衆子乃期者以尊加之也士妻為妾子亦
 期凡適而非長父母為之亦與衆子同
 餘論劉氏玢曰若適子有廢疾不得受祖之重則服
 與衆子同蓋以不堪傳重故不加服非以廢疾而降
 也子婦之服例皆小功以夫當受重則加大功若夫
 有廢疾則仍小功亦非降也
[025-28b]
昆弟之子
 正義敖氏繼公曰其女子子在室者亦如之
傳曰何以期也報之也
 正義鄭氏康成曰檀弓喪服兄弟之子猶子也蓋引
 而進之也
 案此兩相為服傳言報者著其實也經不言報者欲
 以倫類為次而兩見之也世叔父次於祖父之下則
[025-29a]
 見其為祖父一體之所分而親之當如父矣昆弟之
 子次於昆弟衆子之下則見昆弟與吾一體而親昆
 弟之子當如子矣
大夫之庶子為適昆弟
 正義鄭氏康成曰兩言之者適子或為兄或為弟賈疏
 適妻所生適子或長於妾子或小於妾子故兩言之 敖氏繼公曰大夫之庶
 子為昆弟大功嫌於適亦然故以明之不云適子者
 嫌自為其子也
 存疑敖氏繼公曰斬衰章云父為長子則大夫之適
[025-29b]
 亦謂其長子未必指為弟者也此云適昆弟者古之
 文法不可以單言昆故連弟言之經中此類多矣
 案適昆弟謂適子之長者為父後者也其餘則適長
 之同母弟亦庶子也亦有庶母所生為昆而適母所
 生為弟者則庶昆不為後而為適弟服期經注兼弟
 言之謂此耳弟字自有指歸豈僅連言之乎
傳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
[025-30a]
 正義鄭氏康成曰大夫雖尊不敢降其適重之也適
 子為庶昆弟庶昆弟相為亦如大夫為之賈疏餘兄弟相為如
 大夫為之皆大功 敖氏繼公曰大夫之子於昆弟之屬或
 有所降者以從乎其父而不得不降之耳若為其父
 之適及尊同者乃其父之所不降者故己亦得遂其
 服焉非謂以其父不降之之故欲降之而不敢降也
 凡後傳之言若此者不復見之
 案此服亦通上下天子諸侯為長子服斬則天子諸
 侯之庶子於適昆弟亦服其本服可知專言大夫者
[025-30b]
 以下經為君之長子自有本條且義例可於大夫之
 適子為妻通之也公之庶子父在為庶昆弟無服父
 卒乃服大功天子之庶子相為當亦然若俱出封為
 諸侯則各如其服服之父厭庶子而天子不厭諸侯
 始封之君不臣昆弟故得服之也唯長子於庶昆弟
 皆不服之以冡適本有君道不但為父尊所厭而已
 大夫之適子於庶昆弟則降之自天子以下至於士
[025-31a]
 皆加隆於適而庶則或降焉或絶焉此宗法也大夫
 士之宗法本自天子諸侯而推也然則謂不可以大
 夫士之宗法通於天子者其繆矣乎昆弟相為期本
 服也從父之所降而降之從父之所不降而不降之
 但非出於其子欲降之意耳敖氏推勘入細然傳意
 固自無礙
 存疑賈氏公彥曰大夫之適子得行大夫禮故父子
 俱降庶庶又自相降也
 案大夫之子得降庶庶又自相降者宗法自大夫以
[025-31b]
 上彌隆而適彌重故子不得不從乎父也父為大夫
 子為士葬以大夫祭以士則知大夫之子不得直用
 大夫禮矣
適孫
 正義賈氏公彥曰謂適子死其適孫將受重者死則
 祖為之期
傳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適也有適子者無適孫孫婦
[025-32a]
亦如之
 正義鄭氏康成曰周之道適子死則立適孫是適孫
 將上為祖後者也賈疏殷道適子死弟乃先立故云周之道也長子在則
 皆為庶孫耳賈疏適子在不得立適孫明適孫同庶孫之例孫婦亦如之適
 婦在亦為庶孫之婦凡父於將為後者非長子皆期
 也賈疏小記適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小功注云謂夫有廢疾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小功庶
 婦之服也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婦將不傳重於適及將傳重者非適服之皆如衆子庶婦也是以此云凡
 父於將為後者非長子皆期明父為長子斬祖為適孫期若非適孫傳重同於庶孫大功也敖氏繼公 
 曰注云凡父於將為後者非長子皆期者蓋以斬衰章唯言父為長子故也鄭言此者為適子死而無適
[025-32b]
 孫者見之且明為適孫亦期之意也適孫為祖父後服與子同 敖氏繼公曰祖於
 孫宜降於子一等而大功此期者亦異其為適加隆
 焉耳非不降之謂也有適子者無適孫孫婦亦如之
 皆謂適不可二也
 案父於將為後者非長子皆期是適子之統亦不貳
 也適子死若廢疾而立適孫死則為之服期固已若
 庶子將為後者死亦為之服期此謂士耳天子諸侯
[025-33a]
 為庶子無服大夫為庶子大功雖將為後死亦不為
 之加服注云服之皆如衆子庶婦明不異於其本也
 存疑賀氏循曰其夫為祖曾祖高祖後者妻從服如
 舅姑
 辨正虞氏喜曰有適子者無適孫又若為宗子母服
 則不服宗子婦以此推玄孫為後若其母尚存玄孫
 之婦猶為庶不得傳重傳重之服理當在姑 庾氏
 蔚之曰舅没則姑老是授祭事於子婦至於祖服自
 以姑為適所謂有適婦無適孫婦也
[025-33b]
 案父喪母在則母為主婦以其服則斬衰拜則稽顙
 自宜為主適婦從夫服期不為主而拜賓是則主婦
 不必主人之妻當從服制之重者也其母先不在者
 婦服期拜不稽顙而適婦則為主矣承祖父之重者
 祖母在祖母自為主母服期孫婦服大功若從夫而
 服期則嫌於母喪且不為主無庸加服也若祖母與
 母俱不在孫婦自當服期而為主矣若祖母不在而
[025-34a]
 母在不應舍服期之母而加孫婦之服以代之也承
 曾祖父之重者曾祖母在自為主祖母服期母服大
 功曾孫婦服緦曾祖母為主不嫌於夫斬而婦緦也
 若從夫服期不但姑輕婦重亦嫌於二主矣若曾祖
 母祖母俱不在而母在緣亡夫之義母能不服期乎
 母服期則曾孫婦緦自若可也曾孫婦服期而姑大
 功不疑自居於適而以姑為庶乎賀循之說似是而
 非不可用也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上為如字
[025-34b]
 正義賈氏公彦曰此謂其子後人反來為父母服者
 不在禫杖者深抑之欲其厚於大宗也 雷氏次宗
 曰言報者明子於彼則名判於此 敖氏繼公曰言
 其以别於所後者也餘皆放此父母為支子服率降
 於為己服一等此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期其父母亦
 報之以期而不降者以其旣為所後者之子統不可
 二故不敢以正尊加之而報之也
[025-35a]
 案疏謂不在禫杖者深抑之此為人後者支子也其
 適子自為父後二十五月而禫為人後者固不可以
 十五月之禫參之也然則不必深抑之而已無禫杖
 之法矣
 辨正程子曰旣為人後便須將所後者呼之以為父
 以為母不如是則不正也後之立疑義者見禮有為
 其父母報便道須是稱親禮文蓋言出為人後則本
 生父母反呼之以為叔父伯父故須著道為其父母
 以别之非謂將本生父母亦稱為父母也 張子曰
[025-35b]
 為其父母不論其族遠近竝以期服服之 朱子曰
 今設有為人後者於此一日所後之父與所生之父
 竝坐而其子侍側稱所後父曰父稱所生父又曰父
 自是道理不可經言為其父母者蓋若不稱為父母
 别無稱呼只得如此
 案不杖期而報世叔父母與昆弟之子相為之服也
 稱情以立名緣名以制服程朱之言萬世人倫之準
[025-36a]
 也或有疑於此者盍取聖人正名之說而三復之乎
 古人世叔父於昆弟之子亦直稱父子漢疏廣謂兄
 子受曰宦成名立懼有後悔豈如父子相隨出關蔡
 邕與叔父質為程璜所䧟邕自陳曰如臣父子欲相
 傷䧟則為人後者呼其本生為父母亦自可通然此
 乃泛稱之辭要其上承祖宗旁治昆弟則必以世叔
 父母視之非直以為父母也若直以為父母則二本
 矣名不正言不順矣議禮者乃呶呶於此不亦末乎
 朱子謂所後父與所生父竝在不可竝稱為父此猶
[025-36b]
 為大夫士言之若為天子諸侯後者則於君前當名
 其所生父矣伯叔父且不可稱也而况稱父乎惑於
 此者可以解矣 又案為人後者若係親昆弟之子
 則不杖期其本服也其他則自小功以至於無服而
 皆為之不杖期以其本生親之也是則隆於大宗亦
 未嘗薄於本生大宗至重以正尊尊之本生次重以
 旁親之首尊者尊之聖人之度量權衡夫豈苟哉
[025-37a]
傳曰何以期也不貳斬也何以不貳斬也持重於大宗
者降其小宗也
 正義賈氏公彥曰此問雖兼母答專據父故以斬而
 言小記别子為祖繼别為大宗大宗有一小宗有四
 大宗一者别子之子適適相承百世不遷者也小宗
 四者繼禰繼祖繼曾祖繼高祖者也 敖氏繼公曰
 此一節釋所以服期之意為父固當斬衰然父不可
 二斬不竝行旣為所後之父斬則於所生之父不得
 不降而為期蓋一重則一輕禮宜然也大宗者繼别
[025-37b]
 子之後者也小宗者凡庶子之長子適孫之屬皆是
 也此為大宗子矣乃復謂所生之家為小宗者以其
 本為支子故也持猶主也
 案不二斬者不二父也一語得其宗矣歐陽紛紛昧
 此耳
為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曷為後大宗大宗者尊之統
也禽獸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
[025-38a]
則知尊禰矣大夫及學士則知尊祖矣諸侯及其大祖
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統上卑者尊統下大
宗者尊之統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絶故族人以
支子後大宗也適子不得後大宗算素管反劉音選大祖音泰
 正義鄭氏康成曰都邑之士則知尊禰近政化也大
 祖始封之君若稷契也自由也上猶遠也下猶近也
 收族者謂别親疎序昭穆大傳繫之以姓而弗别綴
 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賈
 氏公彥曰野人曰父母何算焉者不知分别父母尊
[025-38b]
 卑也大祖始封者不毁其廟若魯之周公齊之太公
 衛之康叔鄭之桓公之類 敖氏繼公曰此一節承
 上文言所以後大宗之意尊之統為尊者之統也小
 宗者族人之所尊而大宗又統乎小宗故言尊之統
 見其至尊也大宗為尊者之統而收族人故族人不
 得不為之立後諸侯言大祖天子言始祖則始祖大
 祖異矣周祖后稷又祖文王白虎通義云后稷為始
[025-39a]
 祖文王為大祖此其徵也及謂祭及之也及其始祖
 之所自出謂禘也始祖之所自出若殷周之帝嚳也
 諸侯之大祖世世祭之天子不惟世世祭其大祖又
 祭其始祖又祭其始祖之所自出蓋所祭者之尊不
 同故也尊者天子卑者諸侯此尊統謂為祖禰之統
 者也尊統上天子始祖之所自出者也尊統下諸侯
 之大祖也此與大宗為族人之尊統者義不相關意
 畧相類故假此以發明之
 辨正戴氏聖曰大宗不可絶又言適子不為後者不
[025-39b]
 得先庶爾族無庶子已有一適子當絶父以後大宗


田氏瓊曰同宗無支子唯有長子以長子後大宗


 諸父無後祭於宗家後以其庶子還承其父
 存異敖氏繼公曰適子不得後大宗則大宗亦有時
 而絶矣
 案大宗無後則同父仲叔季之子皆可後之凡同祖
 同曾祖同高祖以及無服之子皆可後之但取同繼
[025-40a]
 别之宗者而已傳恐人拘於倫叙之戚疏而取必於
 其戚者則絶已以後人殊非為後者之所安而舍多
 奪少亦非均安之道故云小宗之適子自繼小宗不
 可以後大宗正與前傳同宗則可為之後相發也敖
 氏以為大宗有時而絶非也此或别子之傳僅一再
 世而門戸如揚雄氏之單微者耳然如此者甚少則
 疏屬有支子大宗其可得而絶乎設大宗之外僅有
 一人則戴聖之說其正也更以田瓊之說通之可也
[025-40b]
又案適子不得後大宗則小宗亦不可輕絶明矣


 小宗無後者不立後古法也以支子後之要亦非聖
 人之所禁者
 餘論漢書哀帝元帝庶孫定陶共王子也母曰丁姬
 年十三嗣立為王成帝無子徵立為皇太子上以太
 子奉大宗後不得顧私親乃立楚思王子景為定陶
 王奉共王後成帝崩太子卽位成帝母稱太皇太后
 成帝趙皇后稱皇太后而祖母傅與母丁自以定陶
[025-41a]
 共王為稱已而傅必欲稱尊號於是追尊傅為定陶
 共皇太后丁為共皇后郎中令冷襃黄門郎段猶等
 復奏言定陶共皇太后共皇后皆不宜復引定陶藩
 國之名以冠大號又宜為共皇立廟京師師丹議曰
 為人後者為之子故為所後服斬衰三年而降其父
 母期明尊本祖而重正統也孝成皇帝聖恩深遠故
 為共王立後奉承祭祀恩義已備陛下繼體先帝持
 重大宗承宗廟天地社稷之祀義不得復奉定陶共
 皇祭入其廟 宋史濮安懿王允讓商王元份子也
[025-41b]
 仁宗在位久無子乃以王第十三子宗實為皇子仁
 宗崩皇子卽位是為英宗治平二年四月詔議崇奉
 濮典禮天章閣待制司馬光等議曰禮為人後者不
 敢顧私親聖人制禮尊無二上自漢以來帝王有自
 旁支入繼大統或推尊父母以為帝后皆見非當時
 取譏後世今日崇奉典禮宜準先朝封贈期尊親屬
 故事高官大國極其尊崇濮王於仁宗為兄陛下宜
[025-42a]
 稱皇伯父而不名歐陽修著濮議曰為人後者為其
 父母期謂之降服親不可降降其外物爾喪服是也
 聖人降三年為期而不没其父母之名以見服可降
 而名不可沒也議者欲以為人後之故使一旦視父
 母若未嘗生我者其絶之也甚矣程子代侍御史彭
 思永疏曰陛下嗣承祖宗大統則仁廟陛下之皇考
 陛下仁廟之適子濮王陛下所生之父於屬為伯陛
 下濮王出繼之子於屬為姪此天地大義生人大倫
 不可變易者也苟亂大倫人理滅矣更稱濮王為親
[025-42b]
 是有二親是非之理昭然明也設如仁皇在位濮王
 居藩陛下旣為冢嗣復以親稱濮王則仁皇豈不震
 怒濮王豈不側懼君臣兄弟立致釁隙其視陛下當
 如何也神靈如在亦豈不然 明史世宗厚熜憲宗
 孫也父興獻王國安陸正德十四年薨帝年十三以
 世子理國事十六年三月襲封武宗崩無嗣慈壽皇
 太后與大學士楊廷和定策以遺詔迎王於興邸卽
[025-43a]
 皇帝位秋七月進士張璁言繼統不繼嗣請追崇所
 生立興獻王廟於京師初禮臣議考孝宗改稱興獻
 王皇叔父援宋程頤議濮王禮以進不允至是下璁
 奏命廷臣集議楊廷和等抗疏力爭皆不聽冬十月
 己卯朔追尊父興獻王為興獻帝祖母憲宗貴妃邵
 氏為皇太后母妃為興獻后嘉靖元年正月命稱孝
 宗皇考興獻帝后為本生父母三月上慈壽皇太后
 尊號曰昭聖慈壽皇太后武宗后曰莊肅皇后上皇
 太后尊號曰壽安皇太后興獻后曰興國太后三年
[025-43b]
 正月南京刑部主事桂蕚請改稱孝宗皇伯考夏四
 月上興國太后尊號曰本生聖母章聖皇太后追尊
 興獻帝為本生皇考恭穆獻皇帝九月丙寅定稱孝
 宗為皇伯考昭聖皇太后為皇伯母獻皇帝為皇考
 章聖皇太后為聖母武宗為皇兄武宗后為皇嫂
 案張璁以世宗入繼為繼統不繼嗣直抉為人後之
 藩籬乃俾世宗得以恣行其私而無忌計誠狡矣夫
[025-44a]
 繼統不繼嗣者舜之受堯禹之受舜則然或更如光
 武之中興昭烈之存漢則亦可云爾興王非異姓之
 禪受也未有力征之經營也受武宗遺詔而踐帝位
 何云非繼嗣乎苟非嗣何有統統與嗣可相離乎析
 統與嗣而二之璁之創論前古所未有也若質言之
 不過曰取其天下而絶其嗣云爾而飾辭曰繼統不
 繼嗣豈非掩耳盜鈴之術乎且夫統者自太祖而下
 至於高曾祖禰以相屬者也統承武宗嗣繼孝宗繼
 孝宗猶之繼武宗也此則兄終弟及之道也今不考
[025-44b]
 孝宗而考興獻王興獻王固不得禰憲宗也如是則
 不但孝宗武宗之統絶卽憲宗己上至太祖之統胥
 絶矣何繼之有論者謂大夫士之宗法不可施於天
 子故與為人後之禮别然則大夫士大宗不可絶可
 絶者獨天子也有是理乎璁旣顯言不繼嗣則固決
 意絶孝宗之嗣矣孝宗何大夫士之不若乎論者謂
 有武宗故不得考孝宗若考孝宗則置武宗於何地
[025-45a]
 故不得考孝宗也然則無武宗乃考孝宗孝宗轉以
 有武宗而致絶也不知考孝宗則孝宗有二子兄終
 而弟及孝宗有子而武宗有弟則武宗亦不絶矣不
 考孝宗則孝宗終無子而武宗亦無弟兩世不胥絶
 乎且其興國則承之於獻王天位則受之於先帝不
 考孝宗則無所承受律以春秋之義不可謂得國之
 正也當武宗荒淫倉卒棄世江彬錢寧軰肘腋可虞
 天下岌岌諸大臣欲急定危疑故遺詔草率爾興王
 獨子不可以後人固當立他藩之支子以為武宗嗣
[025-45b]
 斯應經義設爾興王敢執辭以爭乎卽執辭以爭亦
 必曰吾以倫序當為孝宗後必不敢曰吾當受天下
 不願為後也倫序當立之説經傳所無同宗則可為
 之後何必興王邪設遺詔中不曰倫序當立但云立
 某為皇太弟繼孝宗皇帝後彼雖無良其敢顯然而
 悖之邪抑能篤於所生決然舍去而就藩邪夫不以
 天下易親者人倫之至也不肯後人卽當辟位大枋
[025-46a]
 在手箝天下之口而以狠愎暴戾行之此豈棄天下
 如敝屣者乎璁蕚諸人迎合希寵與冷褒段猶心事
 如一不但人倫之辠人亦經學之蟊蠧也議禮者無
 為簧舌所惑 又案歐陽謂濮王宜稱親尚考仁宗
 也固賢於璁蕚之不考孝宗者然解經實繆其拘牽
 字句正所謂以文害辭以辭害意者乃撓千古之公
 論助姦匪之聲援且若預作璁蕚之嵎者其為禍亦
 烈矣天之生物聖人之制禮使之一本而修使之二
 本其為白圭之玷不既多乎
[025-46b]
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昆弟之為父後者
 正義敖氏繼公曰此昆弟不言報是亦為之大功耳
 案為其父母者以出降也為昆弟應降大功而不降
 者以其為父後也
傳曰為父何以期也婦人不貳斬也婦人不貳斬者何
也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嫁從
夫夫死從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婦人不
[025-47a]
貳斬者猶曰不貳天也婦人不能貳尊也
 正義敖氏繼公曰此一節釋為其父母也從者順其
 所為而不違之所謂以順為正者也天者取其尊大
 之義人所尊大者無如天故以之為比 鄭氏康成
 曰從者從其敎令
 案經兼言父母傳專言父者重斬也女子在家亦從
 母不言母者隂統於陽母必從父也無父者從其昆
 弟亦母之所從也
 辨正李氏如圭曰鄭氏謂内宗外宗為君服斬非也
[025-47b]
 服問君為天子三年夫人猶内宗之為君也夫人為
 天子期則内宗為君亦期矣雜記外宗為君夫人猶
 内宗也是外宗内宗之服不異也所謂與諸侯為兄
 弟者服斬者自主男子言之婦人不貳斬何義而以
 斬服服君乎周官内宗外宗内女外女之有爵者謂
 嫁於卿大夫士者也為夫之君自應服期其異者幷
 服夫人猶之仕焉而已者幷服小君耳遂以為服斬
[025-48a]
 則誤矣
 案李氏所辨最析且不獨内宗外宗卽王姬之已降
 者亦然也曰敢以輕服服至尊乎曰大功已下為輕
 齊衰則猶重也既嫁天夫父不奪之君豈奪之乎
為昆弟之為父後者何以亦期也婦人雖在外必有歸
宗曰小宗故服期也
 正義敖氏繼公曰此一節釋為其昆弟之為父後者
 也歸宗者所歸之宗也婦人雖外成然終不可忘其
 所由生故以本宗為歸宗也歸云者若曰婦人或不
[025-48b]
 安於夫家必以此為歸然也 鄭氏康成曰歸宗者
 父雖卒猶自歸宗曰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
 案此小宗直指昆弟之為父後者不但非繼别之宗
 亦幷非繼高繼曾繼祖之宗也婦人已嫁而反父在
 則歸於父父不在則歸於昆弟之為父後者如昆弟
 之為父後者又不在則所謂有所取無所歸者而夫
 亦不去之矣以其不可歸於從父昆弟亦不可歸於
[025-49a]
 庶昆弟與昆弟之子也古者婦人父母亡無歸寧之
 法惟見出乃歸宗爾云必有者歸宗雖或然之事而
 必有可歸之宗他年或歸則歸此昆弟之為父後者
 故不降而為之期也以此見婦人在夫家恒凜凜乎
 有不克終之戒焉
繼父同居者
 正義敖氏繼公曰繼父因母之後夫也其或從繼母
 而嫁者若為其夫服亦宜如之
傳曰何以期也傳曰夫死妻稺子㓜子無大功之親與
[025-49b]
之適人而所適者亦無大功之親所適者以其貨財為
之築宮廟歲時使之祀焉妻不敢與焉若是則繼父之
道也同居則服齊衰期異居則服齊衰三月必嘗同居
然後為異居未嘗同居則不為異居適竝如字與音預為異如字
 正義馬氏融曰稺少㓜小也無大功親以收養之故
 母與之俱適人 鄭氏康成曰妻稺謂年未滿五十
 子㓜謂年十五已下大功之親謂同財者也為之築
[025-50a]
 宮廟於家門之外神不歆非族賈疏若在門内於鬼神為非族恐不歆之
 是以大門外為之隨母嫁得有廟者非必正廟但是鬼神所居曰廟若庶人祭於寝也神不歆非族大戴
 禮文妻不敢與焉恩雖至親族已絶矣夫不可二也此
 以恩服爾未嘗同居則不服之 陳氏銓曰子有大
 功不可以隨母彼有大功不可以專財也 敖氏繼
 公曰傳之言若此則是子於繼父本無服特以二者
 具且同居故為服此服若先同居後異居則降而三
 月是又於三者之外以居之同異為恩之深淺而定
 服之重輕也然則三者或闕其一雖同居亦無服矣
[025-50b]
 小記言同居異居者與此異更詳之
 案繼父之有服所謂亡於禮者之禮也義生於恩之
 服也俱無大功親兩煢若相依為命者然又慮其亡
 父之餒也而别為之所使孤兒得以伸其孝敬此於
 生者死者兩有恩焉雖非父也而可方諸伯叔父之
 倫是以為之服期也父無可繼之理聖人寧不知之
 而必制此者所以備時事之窮而周其變也然必三
[025-51a]
 者具又始終同居然後服之則其法嚴矣世之合此
 者僅矣異姓亂宗之端亦可以弭矣注謂妻稺年未
 滿五十言其極爾其實未滿二十三十四十者竝賅
 焉 又案築宮廟非必備廟制也畧為之所而已其
 祭未必有尸也稷饋而已子未成人未必三獻也隂
 厭而已然則此禮盖為庶人設與抑士之卑㣲者亦
 偶有之與 又案小記有主後者為異居謂繼父他
 年自有子者也然則為之服者不獨以其恩亦憐其
 無主彼若有主則此之情殺矣合小記觀之尤備
[025-51b]
 存疑李氏如圭曰繼父服此子無文以繼母嫁從報
 服推之或者亦報乎
為夫之君
 案諸侯夫人畿内公卿大夫士之妻為天子侯國公
 卿大夫士之妻為國君凡公卿大夫士之臣之妻為
 其君皆是也
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
[025-52a]
 正義馬氏融曰夫為君三年妻從夫降一等故服期
 賈氏公彦曰夫為君斬故妻從服期也臣妻於君夫人
 無服
 案臣妻不服君夫人者以從服直一從而已不累從也
 通論李氏如圭曰大傳有屬從有徒從屬從者所為服
 者於已有血屬之親也徒從者與彼非親空從而服之
 耳子為母之黨妻為夫之黨夫為妻之黨屬從也臣為
 君之黨妾子為君母之黨妾為女君之黨子為母之君
 母妻為夫之君徒從也小記從服者所從亡則已屬
[025-52b]
 從者所從雖沒也服從服謂徒從也
姑姊妹女子子適人無主者姑姊妹報適如字
 正義賈氏公彦曰姑姊妹出適為姪與兄弟大功姪
 與兄弟亦為之大功今還相為期故言報女子子不
 言報者女子子出適為父母自然猶期不須言報也


敖氏繼公曰為姑姊妹女子子出適者降為大功


 今以其無主乃加於降服一等而為之期其姑姊妹
[025-53a]
 於昆弟姪亦不容不以其所加者服之云報者服期
 之義生於已而不在彼故也女子子適人者為父母
 自當期固不必言報矣然父母為己加一等而已於
 父母不復加者其亦以婦人不能貳斬也與
 案女子子適人無主者父為之期而彼不為父斬者
 彼已為夫服斬故也父母之於女服可加者仁之通
 女之於父母服不可加者義之限也服過於期則疑
 於見出而去夫之室者矣然則於姪與昆弟何以報
 也期其本服也憐我而厚我不可以徒受也此主謂
[025-53b]
 大夫士小宗不立後者若大宗立後則無無主者矣
 杜佑謂天子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王者後無主者
 服與此同君夫人雖無後不應無祭主果有之其在
 季世與
傳曰無主者謂其無祭主者也何以期也為其無祭主
故也
 正義鄭氏康成曰無主後者人之所哀憐不忍降之
[025-54a]


敖氏繼公曰祭主者夫若子若孫也死而無祭主


 尤可哀憐故加一等得加一等者以其本服如是也
 案婦人無祭主以其夫無祭主也其夫無祭主猶得
 祔食於宗子之家婦人則竟已矣故父母昆弟姪尤
 矜之也曰不從夫而祔食乎適子自祭其祖禰尚有
 吉祭未配者無後者與殤者等禮從其畧焉得配耶
 然則父昆弟為之加服而不為之祭者何也曰婦人
 外成分有所限則氣亦不屬也
 餘論雷氏次宗曰在室姊妹咸得相服若出適者不
[025-54b]
 為無主者加服兩無主者不得互相為期
為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
 正義敖氏繼公曰祖父母尊也乃在下者見其為變
 服也孫於祖父母其正服期
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父母長子君服斬妻則小君也
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
 正義賈氏公彦曰云父母長子君服斬者欲見臣從
[025-55a]
 君服期也君之母當齊衰而言斬者以母亦有三年
 之服故幷言之 鄭氏康成曰此為君矣而有父若
 祖之喪者謂始封之君也賈疏始封非繼體容有祖父不為君者若是
 繼體則其父若祖有廢疾不立者賈疏繼體則祖與父合立為廢疾不


立已立故祖父不為君敖氏繼公曰已上總釋國君有不為君之祖若父也父卒者父為


 君之孫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國於曾祖賈疏曾祖為君薨羣
 臣自當服斬若君之祖薨君為之服斬臣從服期也若然父既早卒祖亦是廢疾不立是以今君受國於


曾祖敖氏繼公曰此釋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之文也君之無父而為祖後者有二有君已即位而


 父先卒祖後卒者如注所云者是也亦或有父為君而卒子既代立而祖乃卒者注似未備 敖
[025-55b]
 氏繼公曰此先總言從服則夫人之服亦在其中矣
 以其非從斬而期故復以小君别言之為小君亦謂
 之從服者謂其得配於君乃有小君之稱故也為母
 齊衰亦云斬者以皆三年而略從其文耳父卒然後
 為祖後者服斬則是父在而祖之不為君者卒君雖
 為之後亦唯服期以父在故耳唯祖後於父而卒者
 君乃為之斬也蓋其斬與期唯以父之存没為制君
[025-56a]
 服斬然後臣從服期也又此言為君之母與其祖母
 皆指其卒於夫死之後者也其夫若在君為之期則
 臣無服也
 辨正趙商問已為諸侯父有廢疾不任國政不任喪
 事而為其祖服制度之宜年月之斷云何鄭氏康成
 曰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何疑問父卒為祖三年已
 聞命矣所問者父在為祖欲言三年則父在欲言期
 則無主未知所定答曰天子諸侯之喪皆斬衰無期
[025-56b]
朱子曰國君承祖父之重在經雖無明文而康成


 與其門人答問蓋已及之見於賈疏其意甚備若預
 知後世當有此事者乃知漢儒之學有補於世教者
 不小今吾黨未之講而憸佞之徒又餙邪説以蔽害
 之可嘆也
 案如宋孝宗之䘮光宗雖在寧宗嗣位既受重則必
 服斬蓋未有羣臣皆服重而嗣君反可以輕服者也
 以此推之於大夫士凡祖父之䘮父有廢疾不能受
[025-57a]
 重則適孫受重而服斬禮亦同之或云父雖廢疾可
 以斬衰被之而孫則仍以期服攝主喪之事非也重
 必有所傳有所受子不能受於父則孫受之於祖矣
 受重者有輕服乎若光宗之喪則寧宗自為父斬衰
 羣臣當從君降一等而為之服期以其未成乎君也
 堯老舜攝堯尚為君若堯時舜先沒則諸侯不為舜
 三年喪唐之肅代宋之髙孝當從此例若光宗與眀
 之光宗則但可從春秋王子猛之例
 餘論吳氏商曰禮貴適重正所尊祖禰繼世之正也
[025-57b]
 受重者不得以輕服服是以孫及曾玄為後者皆服
 三年受重故也且孫為祖正服期祖為孫正服九月
 適孫為後則祖為加服期孫加服祖三年此經之眀
 據也今欲使祖以適加孫孫以庶服報祖豈經意邪


虞氏喜曰賀循喪服記父未殯而祖父死服祖以


 期以父尸尚在人子之義未可以代重也喜以為祖
 父正統非為旁親若父死未殯服祖但期則傳重在
[025-58a]
 誰假使祖為國君已為適孫祖沒已嗣此受國於祖
 祖之羣臣服三年而適孫服期齊衰送葬斬杖無主
 如大父何 朱子曰適孫承重庶孫是長亦不承
 唐氏順之曰俗人以承重為代父服非也承重者禮
 之所謂受重也重謂祭統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
 為人後者以旁枝後其大宗為祖後者以適孫後其
 祖雖其本末疏戚不同而其所以必為之三年者則
 皆以為後故為後者受重之謂也為曾祖後則為曾
 祖斬為髙祖後則為髙祖斬若以代父為説則是父
[025-58b]
 之所齊期齊三月者吾代為之斬本末倒置甚矣又
 何以為代乎
 案祖沒於父後而曾祖尚存如之何子為父斬不以
 祖之存沒異也則承父之重而為祖斬不以曾祖之
 存沒異可知矣父祖沒母在而有祖母之喪如之何
 父卒為祖斬不以母之存沒異也則祖父卒而為祖
 母三年不以母之存沒異可知矣孫為祖承重而曾
[025-59a]
 祖尚存則不以杖即位以曾祖服斬為之喪主也曾
 祖存重在曾祖孫為祖服斬者亦可以稱承重乎曰
 重雖在曾祖年既老則亦可傳矣舍承重别無他稱
 是亦宗子不孤之類也 又案承重之服經無正條
 於此傳見之間有附見於斬齊三年幷杖期章者讀
 者互考之可也
妾為女君
 正義鄭氏康成曰女君君適妻也 賈氏公彦曰妻
 與夫體敵妾不得體夫稱夫為君故稱適妻為女君
[025-59b]
 也 敖氏繼公曰此服期與臣為小君之義相類
傳曰何以期也妾之事女君與婦之事舅姑等
 正義敖氏繼公曰禮夫妻敵體妾為君斬衰三年而
 為女君期嫌其服輕故發問也妾之至尊者君也而
 女君次之婦之至尊者夫也而舅姑次之二事相類
 故以為况妾之事女君既與婦之事舅姑等則其為
 女君服亦不宜過於婦為舅姑但當期而已然妾於
[025-60a]
 女君其有親者或大功或小功緦乃皆不敢以其服
 服之而必為之期又所以見其尊之也
 存異鄭氏康成曰女君於妾無服報之則重降之則
 嫌
 辨正敖氏繼公曰女君於妾不著其服者親疏不同
 則其服亦異故也唯緦章見貴妾之服彼盖主於士
 也若以士之妻言之乃為其無親者耳若有親者則
 宜以出降一等者服之
 案報之則誠重也降之果何嫌乎豈其姊妹姪本有
[025-60b]
 功緦之服者以共事一人之故而反不為之服乎注
 説非也緦章貴妾之服夫君服之也敖氏引之蓋謂
 夫妻同服耳為妾之有子者當亦同之唯無子又賤
 者則無服耳大夫之内子無緦服其在大功者降一
 等服之王后國君夫人於妾竝無服
婦為舅姑
 案爾雅稱夫之父曰舅稱夫之母曰姑
[025-61a]
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
 正義馬氏融曰從夫而為之服也從服降一等故夫
 服三年婦服期 敖氏繼公曰子為父母三年加隆
 之服也妻從其加服故降一等而為期然則凡從服
 者唯視所從者之重輕而為之固不辨其加與正也


王氏志長曰婦為舅姑期非輕舅姑也重斬也男


 子非父不天父在則母降矣女子非夫不天從夫則
 父母降矣無二天故無二斬也婦之尊舅姑也以舅
 姑之子為天也為舅姑服斬是二其天故不敢也
[025-61b]
 案臣之於其君子之於其父婦之於其夫三綱也臣
 以君為天子以父為天婦以夫為天一也臣為君服
 斬而為君之父母期子為父服斬而為父之父母期
 妻為夫服斬而為夫之父母期稱情而為之聖人之
 權度審矣舅不可以為天則雖不為之斬也不亦宜
 乎婦事舅姑如事父母而服止於期然夫必三年而
 復寢則猶是三年也故曰與更三年喪不去 又案
[025-62a]
 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則妾雖不得正名之曰
 舅姑而服亦期矣繼母如母則繼姑如姑可知夫之
 慈母亦當同服
 餘論虞氏喜曰庶子為父後上繼祖禰故為所生母
 服緦其婦當依公子之妻為其皇姑從輕服重 晉
 衰帝興寜中哀靖皇后有章太妃之喪尚書奏至尊
 緦麻三月皇后齊衰舅不厭婦故得申本服綦母邃
 駁之曰公子不繼祖禰故妻得申皇姑夫人致齊而
 㑹於太廟后服不宜踰至尊也
[025-62b]
 案庶子為後其妻自應從夫而降虞喜之説非也綦
 母邃得其衷矣
 存異李氏涪曰喪服傳婦為舅姑齊衰十一月而練
 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禫後婦服素縑衣以俟夫
 之終喪習俗以婦之服青縑謂其尚在喪制故再周
 而復吉禮
 案子為父母再期大祥中月而禫婦必從其夫未及
[025-63a]
 祥禫之月婦安得别有祥禫且虞練丈夫兩畨受服
 亦彌輕婦人既練除要帶則服盡除而即吉可知矣
 其父在為母者雖期服有祥禫婦亦既練除服不俟
 祥禫也若俟祥禫則姑服反重於舅服也而可乎涪
 蓋未詳考經傳而意其或然故誤也婦既練除服則
 十五升吉布可也有禮事而服禮服亦可也后夫人
 内子各以等衰為之法服豈白縑青縑云爾乎士妻
 居常白縑青縑無所不可然縑乃織絲白非凶服未
 見其異於紈綺也取必於縑或反華於吉布矣是白
[025-63b]
 縑青縑亦非也然則夫在喪而妻以吉服與祭可乎
 曰可虞之祭賓弔服練之祭賓吉服凡齊衰者皆除
 矣祥禫之祭婦吉服諸孫昆弟昆弟之子竝同奚為
 而不可乎
夫之昆弟之子
 正義敖氏繼公曰世母叔母服之也其女子子在室
 亦如之
[025-64a]
傳曰何以期也報之也
 正義賈氏公彦曰檀弓兄弟之子猶子也蓋引而進
 之進同已子故二母為之亦如己子服期
 存疑陳氏銓曰從於夫宜服大功今乃期者報之也
 案婦人為夫黨之卑行與夫同陳說未的此服夫妻
 同皆報也
公妾大夫之妾為其子
 正義敖氏繼公曰二妾之子為母之服異於衆人嫌
 母為其子亦然故以明之公國君也
[025-64b]
 案二妾為其女子子在室亦如之適人則大功義繫
 於已所出也為其子若女子子之殤服亦如衆人
傳曰何以期也妾不得體君為其子得遂也
 正義敖氏繼公曰公與大夫於其子有以正服服之
 者有以尊降之若絶之者其妻與夫為一體而同之
 故不問己子與妾子其為服若不服亦然二妾於君
 之子亦從乎其君而為之其為服若不服皆與女君
[025-65a]
 同唯為其子得遂獨與女君異者則以不得體君故
 也蓋母之於子本有期服初非因君而有之故不得
 體君則此服無從君之義是以得遂也
 案父在且服父沒可知子之於母或在五服之外或
 降而大功而母之於子乃以本服服之者子在外則
 父之所厭者不得不屈妾在内則君之所厭於已之
 子者可得而伸且婦人以有出為榮亦使得伸其情
 於所出也此與公子之妻服其皇姑之意相類
 存疑鄭氏康成曰此言二妾不得從於女君尊降其
[025-65b]
 子也女君與君一體唯為長子三年其餘以尊降之
 與妾子同也
 案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大功公之妾無服可知是
 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然己之子君與女君或
 絶或降而已則服之如衆人此非不以尊降之例也
 傳得經意亦以敖氏推勘而明
女子子為其祖父母
[025-66a]
 正義敖氏繼公曰斬衰章云女子子在室為父對適
 人者言之也此唯云女子子所以見其在室與適人
 同也然章首己見祖父母則是服亦在其中矣必復
 著之者嫌出則或降之也
傳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
 正義賈氏公彦曰已嫁之女可降旁親祖父母正期
 故不降也 敖氏繼公曰傳以經意為主於適人者
 而發故云然女子子適人不降其祖者不敢以兄弟
 之服服至尊也
[025-66b]
 存疑鄭氏康成曰經似在室傳似已嫁明雖有出道
 猶不降
 案經傳自眀注轉支矣
大夫之子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
女子子無主者為大夫命婦者唯子不報為大如字
 正義鄭氏康成曰此所為者凡六命夫六命婦賈疏六命
 夫者世父一也叔父二也子三也昆四也弟五也昆弟之子六也六命婦者世母一也叔母二也姑三也
[025-67a]
 姊四也妹五也女子子六也 敖氏繼公曰大夫之子從其父亦
 降旁親一等世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為大夫命
 婦與其父尊同故不降而服期若姑姊妹女子子服
 亦本期也其在室者則以大夫之尊厭降為大功若
 適士則又以出降為小功今以其為命婦故不復以
 尊降唯以出降為大功若又無祭主乃加一等而為
 期也此於其子不别適庶以其父在故爾傳云有適
 子者無適孫是也是章有大夫為適孫為士者之服
 則此昆弟之子為其父之適孫者雖不為大夫己亦
[025-67b]
 不降之也又姑姊妹女子子云無主則是夫先卒也
 夫為大夫而先卒其妻猶用命婦之禮焉以是推之
 則嘗為大夫而已者亦用大夫之禮可知
 案此著其不降者明乎非此則皆降也大夫以尊降
 其期親可也大夫之子有何尊而亦降之乎凡喪事
 父子皆有列焉世叔父昆弟已與父服同哭踊之儀
 子不可有加於父變除之節子不可獨後於父也故
[025-68a]
 父降之子亦降之也此既從父而降則世叔母雖父
 之所不服及子昆弟之子女子子父服降於己一等
 者不得不於己之常服而降之不則參差錯亂而不
 可以行矣 又案父為大夫而已之昆弟之子又有
 為大夫者可見五十命為大夫之法不可執也祖孫
 同為大夫又見一國之大夫不止五也其或老而致
 事又見致事者之同於見為大夫者也
傳曰大夫者其男子之為大夫者也命婦者其婦人之
為大夫妻者也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者也何以言唯
[025-68b]
子不報也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期故言不報也言
其餘皆報也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
夫曷為不降命婦也夫尊於朝妻貴於室矣為大曷為如字適人
如字朝直遥反
 正義鄭氏康成曰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謂姑姊妹
 女子子也其有祭主者如衆人賈疏世母叔母無主有主皆為之期故知
 唯據此四人而言 賈氏公彦曰大夫之子降不降與父同
[025-69a]
 故傳據其父為大夫為本以子亦之也 敖氏繼公
 曰世父母叔父母昆弟昆弟之子為大夫命婦乃於
 大夫之子亦報之者蓋以其父之故不敢以降等者
 服之亦貴貴之意也唯父卒乃如衆人大夫曷為不
 降命婦承父之所不降者而問也此不降命婦據大
 夫於其子之姑姊妹女子子也大夫為此四命婦或
 大功或小功皆不以尊降之唯以出降耳問者蓋怪
 命婦之無爵而不降之夫尊於朝則妻貴於室言其
 夫妻一體同尊卑也是以不降之尊於朝謂為大夫
[025-69b]
 貴於室謂為内子
 存疑鄭氏康成曰唯子不報男女同不報爾傳唯據
 女子子似失之矣
 辨正敖氏繼公曰經言唯子不報謂男子為父三年
 與期服異也傳以女子子釋之似失之矣
 案注駁傳是已而謂男女同不如直指男子之直截
 也
[025-70a]
大夫為祖父母適孫為士者為士如字
 正義敖氏繼公曰此祖父適孫為士乃合祖母言之
 者所謂妻從夫爵也
 案祖父母謂父在者也適孫謂適子不在者也言此
 以明不以大夫之尊而降也始封之君創業之天子
 亦有祖父為士若大夫者上經為君之祖父母以君
 三年故臣從服也若君之父在則君服祖期與此條
 同也祖父母適孫之服通乎上下
 通論敖氏繼公曰上已見祖父母適孫矣此復著大
[025-70b]
 夫之禮則經凡不見為服之人者雖曰通上下言之
 而實則主於士也明矣
傳曰何以期也大夫不敢降其祖與適也
 正義鄭氏康成曰不敢降其祖與適則可降其旁親
 也 敖氏繼公曰大夫於為士者之服則降之此亦
 為士也乃不降者以其為祖與適也大夫所以降其
 旁親而不降祖與適者聖人制禮使之然也非謂大
[025-71a]
 夫之意亦欲降此親但以其為祖與適故不敢降之
 也此傳之言似有害於義理
 案敖氏之覈論嚴矣然聖人因人情而制禮既有尊
 降之例似應從同而有不降者不敢故也非必豫懐
 欲降之心也讀者勿以辭害志可矣
公妾以及士妾為其父母
 正義馬氏融曰公謂諸侯其間有卿大夫妾故言以
 及士妾 敖氏繼公曰上云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
 母則此妾之服已在其中矣復言此者嫌為人妾者
[025-71b]
 屈於其君則為其私親或與為人妻者異故以明之
 云公妾以及士妾又以見是服不以君之尊卑而異
 也
 案戴記婦人奔喪不别妻妾則妾亦奔父母之喪與
傳曰何以期也妾不得體君得為其父母遂也
 辨正鄭氏康成曰然則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與
 春秋之義雖為天王后猶曰吾季姜是言子尊不加
[025-72a]
 於父母此傳似誤矣賈疏桓九年左傳紀季姜歸于京師杜注季姜桓王后也季字
 姜紀姓也書字者伸父母之尊禮妾從女君而服其黨服賈疏雜記文
 嫌不自服其父母故以明之 敖氏繼公曰傳意盖
 謂妾於其父母亦本自有服非因君而服之故不得
 體君則為之得遂然妾以不得體君之故而遂其服
 者唯自為其子耳若其私親則無與於不體君之義
 蓋女君雖體君亦未見有重降其私親者傳義似誤
 矣
 案鄭敖二義相兼乃備一則嫌為妾者屈於其君或
[025-72b]
 不得服其私親一則嫌為女君之黨服則不為己之
 黨服也禮所以決嫌疑定猶豫其此類乎 又案公
 羊傳自我言紀父母之於子雖為天王后猶曰吾季
 姜注所引者此也
 通論李氏如圭曰下記云凡妾為私兄弟如邦人


右齊衰不杖期



案齊衰不杖期降正義服升數絰帶用麻用布


[025-73a]


之法既葬受服變除悉與杖期同但小祥而除



之無既練之受服耳 又案齊衰期以不杖者



為通服自三年降一等即屬之故項多而緒紛



經文未著後人之所引伸者女子子在室與男



子同則其為世叔父母昆弟姑姊妹在室者昆



弟之子昆弟之女子子在室者期也丈夫之為



姑姊妹女子子昆弟之女子子在室者亦期也



婦人為夫黨之卑屬與夫同則為其衆子女子


[025-73b]
子在室者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在室者亦期



也其嫁而反在父室者親屬之相為亦如之妾



為己子得遂則公妾以及士妾為其女子子在



室者若反在室者與子同矣妾為君之黨服與



女君同則為君之父母當如女君之為舅姑士



之妾為君之衆子同己子矣繼母如母則繼祖



母如祖母繼姑亦如姑慈母如母則夫之慈母



亦如姑矣但孫不服慈祖母耳為人後者為所


[025-74a]


後者之親如子則所後者之父母即已之祖父



母矣其為昆弟廢疾不為後者姑姊妹若昆弟



之女子子在室者亦如之其相報者亦如之為



人後者之妻為夫所後如舅姑夫所後之昆弟



之女子子在室者相為亦如之士為適子廢疾



不受重者期則同之於衆子也世子為妻期則



同於大夫之適子為妻也凡庶昆弟為世子期



則於大夫之庶子為適昆弟可推且又臣從君


[025-74b]
服也大夫之適子為君夫人太子期同於父也



亦臣從君之服也大夫之子為昆弟之子将為



祖後者不降則以尊者不降其適推之也大夫



為適昆弟為世叔父母昆弟昆弟之子為大夫



者為姑姊妹女子子為命婦而無主者不降互



備於其子之服也公之昆弟為世叔父母不降



以彼亦公子則尊同也君君夫人之喪其孫曾



玄之婦從孫曾玄而服者内宗外宗之為君為


[025-75a]


夫人者皆期以輕服不可服至尊又婦人不貳



斬也服問公子之妻為其皇姑夫不服而妻服



之以在内也以此推之則公妾大夫妾之女子



子在室為其母或如公子之妻之為其姑與


疏衰裳齊牡麻絰無受者
 正義鄭氏康成曰無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輕服受
 之賈疏凡變除皆因葬練祥乃行但此服至葬即除無變服不著月數者天子諸
 侯葬異月也賈疏大夫士三月葬此章皆三月葬後除之故以三月為主天子七月葬諸侯
 五月葬為之齊衰者皆三月藏其服至葬更服之葬後乃除小記曰齊衰三月與
[025-75b]
 大功同者繩屨 譙氏周曰齊衰三月不居堊室
 敖氏繼公曰受者以輕衰受重衰也成人齊衰之服
 而無受則唯三月可知故不復見月數
 案云疏衰裳齊牡麻絰則冠布纓布帶竝與上二章
 同可知也
寄公為所寓
 正義鄭氏康成曰寓亦寄也為所寄之國君服賈疏詩式
[025-76a]
 㣲篇黎侯寓於衛寓即寄其義同
傳曰寄公者何也失地之君也何以為所寓服齊衰三
月也言與民同也
 正義鄭氏康成曰諸侯五月而葬而服齊衰三月者
 三月而藏其服至葬又更服之既葬而除之 敖氏
 繼公曰經傳不見諸侯相為服之禮是無服也寄公
 已失國則異於諸侯又寓於他邦之地則不可不為
 其君服然非臣也故但齊衰三月而與民同國君五
 月而葬此為之服者則止於三月以齊衰之輕者唯
[025-76b]
 有此爾故不以其葬月為節也
 案同於民者寄公之自視則然所寓之君待之則以
 賓禮喪大記可据也
丈夫婦人為宗子宗子之母妻
 正義鄭氏康成曰宗子繼别之後百世不遷所謂大
 宗也賈疏小記及大傳皆云有百世不遷之宗繼别為大宗是也 敖氏繼公曰
 丈夫者男子之於大宗絶屬者也婦人者謂絶屬之
[025-77a]
 女子子在室者及宗婦也丈夫婦人於宗子宗子之
 母妻若在嫂叔之列者則不服之蓋親者且無服疏
 者可知 李氏如圭曰其在五屬之内大小功者則
 齊衰三月之後自以本服終之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
尊祖之義也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也
 正義賈氏公彦曰以丈夫婦人與宗子服絶而越大
 功小功與曾祖同怪其太重故發問 雷氏次宗曰
 尊祖故敬宗始祖已沒無由施於尊者但敬宗以致
[025-77b]
 尊祖之心 敖氏繼公曰别子為祖繼别為宗祖者
 己之所自出也尊之重本也然其尊祖之誠無由自
 盡故於敬宗見之蓋敬其為别子之後者乃所以尊
 别子也故曰敬宗者尊祖之義也此為宗子與其母
 妻服皆敬宗之事故傳言之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
 子之妻服者謂族人於宗子之妻其服與否唯以其
 母之在不在為節則宗子之母雖老而妻代主家事
[025-78a]
 若先其母而卒族人亦不為此服蓋其母尚在故也
 此義與宗子不孤而死族人不以宗子服之者意實
 相類
 案疏謂母年未七十尚與祭非也祭必夫婦親之是
 以舅沒則姑老明其不與祭矣雖老固嘗為主祭之
 人而禮無二敬故為宗子之母服則不為妻服
為舊君君之母妻
 正義敖氏繼公曰君之母妻亦謂舊君之母妻也在
 國而云舊君者明其不見為臣也此服大夫士同之
[025-78b]
傳曰為舊君者孰謂也仕焉而已者也何以服齊衰三
月也言與民同也君之母妻則小君也
 正義鄭氏康成曰仕焉而已者謂老若有廢疾而致
 仕者也為小君服者恩深於民賈疏庻人為國君不服小君是恩淺此為
 小君恩深於民故也 敖氏繼公曰已猶止也鄭氏以為致仕
 是也此嘗仕矣今又在國其服宜異於民乃亦齊衰
 三月者蓋不在其位則不宜服斬以同於見為臣者
[025-79a]
 而臣於君又無期服故但齊衰三月而不嫌其與民
 同也然又為小君服則亦異於民矣
 案身雖致仕所食者君之祿也若大夫則所乘者君
 之車也國政猶與聞焉恩誼深矣然一切典禮不可
 參錯於見為臣者之班是以服同於民也傳於寄公
 及致仕者皆言與民同見齊衰三月本為民服君之
 服也古人臣進退不苟細故㣲嫌有奉身而退者如
 楚子文三仕三巳栁下惠為士師三黜畧可見也注
 以老與廢疾者言之似未賅
[025-79b]
庶人為國君
 正義鄭氏康成曰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
 者賈疏謂府史胥徒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賈疏畿内專屬
 天子亦如諸侯之境内 敖氏繼公曰庶人此服夫妻同之非
 當家者則不服也
 案敖氏又謂非在官者不服非也民無不服之理上
 傳再言與民同足以見之矣民之於君逺矣不可同
[025-80a]
 於臣又不敢以輕服服之是以齊衰三月也侯國之
 民不服天子者勢彌逺而分逾尊故不可制服也然
 遏密八音亦足以致其情矣為公卿大夫之君無服
 諸侯世大夫不世經特言國君以此庶人為君之母
 妻無服
 通論敖氏繼公曰畿内之民服天子亦當如此乃不
 著之者則此經唯主為侯國而作益可見矣
 餘論班氏固曰王者崩京師之民喪三月何民賤而
 王貴故三月而已禮不下庶人所以為民制何禮不
[025-80b]
 下庶人者尊卑制度也服者恩從内發故為之制也
大夫在外其妻長子為舊國君長知丈反
 正義鄭氏康成曰在外待放已去者 戴氏聖曰大
 夫在外者三諫不從而去君不絶其禄位使適子奉
 其宗廟言長子者重長子也 敖氏繼公曰大夫在
 位與其長子俱為君服斬妻服期去位則皆為之齊
 衰三月而已士之異於大夫者長子無服
[025-81a]
 案此謂大夫已去他邦而妻及長子尚畱舊國者宜
 為君服齊衰三月也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妻言與民同也長子言未去

 正義鄭氏昕曰案禮妻為君期而長子三年今夫雖
 在外妻尚未去恐或者嫌猶宜期故言與民同則出
 國無服可知也
 存疑鄭氏康成曰妻雖從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
 婦人歸宗徃來猶民也春秋傳大夫越境逆女非禮
[025-81b]
 賈疏莊二十七年公羊傳文 敖氏繼公曰云舊國君眀妻子亦
 在外也大夫於舊君恩深故雖去國而於已服之外
 妻子又為之服也此承庶人之下故但據其妻與長
 子言之去國且若是則在國可知若但如傳所言而
 已則士之在外者妻與子亦宜然也何必大夫乎傳
 似失之
 案妻若隨夫去則不必與民同矣未去則雖外娶者
[025-82a]
 亦與民同義不繫於歸宗徃來也士昏禮有若異邦
 之文士且外娶况大夫乎公羊之言亦不可為典要
 敖氏推勘大夫與士應有不同固為入細然反復經
 文則以妻長子為已去者終覺未安傳云未去亦謂
 將去而未去適遇君喪者爾
繼父不同居者
 正義鄭氏康成曰嘗同居今不同賈疏此期章傳所云必嘗同居然後
 為異居者也 敖氏繼公曰為繼父同居者期為異居者
 不降一等為大功乃服此者恩同於父不敢以卑服
[025-82b]
 䙝之也
 案先嘗同居則固兩無大功之親相依年乆且又以
 彼貨財築此宮廟而嵗時藉以奉祀矣其後或繼父
 自有子或立同宗為後乃異居而其初同居之誼猶
 夫故也以異居故不服期以先嘗同居故齊衰未可
 改也恩同於父亦非過論 又案檀弓有論同母異
 父之昆弟之服者蓋指此嘗同居後異居者也繼父
[025-83a]
 後有子乃相為昆弟服繼父故幷論其子之相為服
 而或以為大功或以為齊衰耳若本非同居則嫁母
 且絶不為親矣母之後夫與後夫所生之子皆路人
 也何服之可議乎要之先即同居而異父之昆弟不
 應有服故經無其文而子夏以為未之前聞也齊功
 紛紜殊為多事
 存疑敖氏繼公曰繼父於此子同居異居皆不為服
 知不為服者二章無報文且齊衰三月不可用於卑
 者也
[025-83b]
 案父子祖孫服有重輕無不相為服者繼父而不報
 則踰於祖父矣無此理也不杖期可施於卑者乃靳
 此三月乎經不言報或傳寫失之 又案戴徳喪服
 記女子子適人者為繼父服齊衰三月不分别同居
 異居徐氏堅曰女子母攜適人寄養他門所適慈流
 情均膝下長而出嫁始不同居此則筓總之儀無不
 畢備與築宮立廟無異有繼父之道也此説非是繼
[025-84a]
 父之服雖曰以恩而恩必準之以義故一有大功之
 親則弗服也不為築宮廟則弗服也以存孤有祀數
 世之宗祏繫焉此為恩之大者耳非區區衣食嫗煦
 之惠也女子外成何孤可存何祀可奉乃適人而猶
 為繼父服乎
曾祖父母
 正義敖氏繼公曰曾猶重也謂祖之上又有祖也
傳曰何以齊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
弟之服服至尊也
[025-84b]
 正義賈氏公彦曰三年問云至親以期斷然則何以
 三年也曰加隆焉爾也是本為父期則為祖宜大功
 曾祖宜小功高祖宜緦麻也不言高祖者緦麻章注
 云族祖父者亦髙祖之孫則高祖有服明矣若然此
 曾祖内合有高祖同服可知 鄭氏康成曰重其衰
 麻尊尊也減其日月恩殺也 敖氏繼公曰兄弟之
 服大功以下皆是也小功者據當為曾祖之本服言
[025-85a]
 也曾祖本小功以其為兄弟之服不宜施於至尊故
 服以齊衰三月焉此其日月雖減於小功而衰麻之
 屬實過於大功禮有似殺而實隆者此之謂與曾祖
 之父本服在緦麻以此傳義推之亦當齊衰而經不
 言之者蓋高祖玄孫亦鮮有相及者也 沈氏括曰
 喪服但有曾祖齊衰三月曾孫緦麻三月而無髙祖
 玄孫服蓋由祖而上者皆曾祖也由孫而下者皆曾
 孫也雖百世可也苟有相逮者則必為服喪三月故
 雖成王之於后稷亦稱曾孫而祭禮祝文無逺近亦
[025-85b]
 皆曰曾孫
 餘論袁氏準曰為曾祖父母齊衰三月自天子至於
 士一也
 案天子諸侯之曾祖父母即開創始封亦罕相及相
 及則服從同若天子諸侯之曾孫為其曾祖父則當
 以臣為君之服服之康成云天子諸侯之喪皆斬衰
 無期是也
[025-86a]
大夫為宗子
 正義敖氏繼公曰亦與宗子絶屬者也前條云丈夫
 婦人為宗子宗子之母妻大夫此服既如衆人則命
 婦亦宜然也此但云大夫為宗子不云命婦又不云
 宗子之母妻各見其尊者爾 賈氏公彦曰宗子既
 不降母妻不降可知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正義敖氏繼公曰言不敢降則是宗子為士也絶屬
 者且不降則有親者亦服之如邦人可知矣 李氏
[025-86b]
 如圭曰大夫不奪宗故也
 案此本無服以重大宗故服之非不降例也曰不敢
 降亦立文不得不然爾宗子為大夫則尊同其為士
 者應以尊降此云不降䝉前條之皆為士者也
舊君
 正義敖氏繼公曰此即在外之大夫為之也子思子
 曰古之君子進人以禮退人以禮故有舊君反服之
[025-87a]
 禮孟子曰諫行言聽膏澤下於民有故而去則君使
 人道之出疆又先於其所徃去三年不反然後收其
 田里此之謂三有禮焉如此則為之服矣為舊君之
 義二說盡之
傳曰大夫為舊君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大夫去君埽其
宗廟故服齊衰三月也言與民同也何大夫之謂乎言
其以道去君而猶未絶也埽四奥反
 正義李氏如圭曰埽其宗廟謂拚除之也 敖氏繼
 公曰云君埽其宗廟見猶望其復反之意所謂猶未
[025-87b]
 絶者此也
 案上經大夫為三字總貫此條及下條故傳皆以大
 夫表之然舊君之服士亦宜同經特著其重者爾
 辨正劉氏敞曰雜記違諸侯之大夫不反服違大夫
 之諸侯不反服此言違而仕者不反服舊君避新君
 也然則違而未仕者聞舊君之喪則反服爾鄭氏謂
 尊卑異不反服若去諸侯仕諸侯去大夫仕大夫乃
[025-88a]
 得為舊君服非也
 案孔叢子子思仕衛聞魯繆公之喪而不服且明其
 義以為不二君也據此則劉敞之言頗合經意抑又
 見仕於大夫之臣之服其舊君猶國君也
 存疑鄭氏康成曰大夫待放未去者
 案傳言已去注何云未去乎若未去豈煩君之埽其
 宗廟邪注欲與前經大夫在外條區而為二故強别
 之且人臣進以禮退以義去國之道多端孔子席不
 暇煖燔肉不至不稅冕而行孟子亦言所去三所就
[025-88b]
 三矣豈必皆待放者乎 又案為舊君凡三條第一
 條大夫士仕焉而已者在國者也在國故服君而并
 服其母妻也第二條大夫身已去國而妻若長子尚
 留者也妻長子服君則不服君之母妻矣身在外未
 仕則服已仕則不服也第三條則指言大夫去國而
 未仕者其妻若子皆已去可知
曾祖父母為士者如衆人為如字
[025-89a]
 正義敖氏繼公曰不云如士而云如衆人是庶人之
 服亦如士禮矣
傳曰何以齊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也
 正義敖氏繼公曰經言大夫為宗子舊君曾祖父母
 為士者蓋連文也故傳於此以大夫言之
 案此服自天子至於士皆同經言大夫者大夫尊降
 之始嫌其或異於士故著之大夫不降則諸侯亦不
 絶矣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曾祖父母
[025-89b]
 正義敖氏繼公曰女子子之適人者降其父母之服
 一等乃不降其祖與曾祖者蓋尊服止於齊衰三月
 其自大功以下則服至尊者不用焉故父母之三年
 可降而為齊衰期而祖之齊衰期不可降而為大功
 曾祖之齊衰三月不可降而無服此所以祖及曾祖
 之服皆不降也此不降之服似不必言未嫁者經蓋
 顧大功章立文耳
[025-90a]
 案大功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世父母叔父母姑
 姊妹則成人未嫁者得降其旁親也彼降此不降而
 兼言未嫁者則同故敖氏云然此經主為士之女子
 子言之而大夫以上至天子之女子子竝同卽大夫
 女為諸侯夫人諸侯女為天王后者於曾祖父母無
 不服也若於其曾祖父母為天子諸侯者則又不止
 三月而已
傳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者
也何以服齊衰三月不敢降其祖也
[025-90b]
 正義鄭氏康成曰言嫁於大夫者明雖尊猶不降也
 成人謂年二十已笄醴者也賈疏若十五許嫁笄亦為成人此者不
 降明有所降賈疏案大功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世叔父母之類是有所降也
 辨正敖氏繼公曰傳意謂嫁於大夫者雖尊猶不敢
 降其祖然則大夫妻亦有降其本族之旁親與士妻
 異者乎又所謂成人而未嫁者與不敢降之意尤不
 相通傳似失其㫖矣
[025-91a]
 案大夫妻於本族之旁親不降一等以異於士之妻
 者父族之為士者為其姑姊妹女子子之適人者不
 可以其嫁於大夫而為之加服故還為父族服者雖
 旁親無降之之法也若大夫女為諸侯夫人諸侯女
 為天王后者則唯服其正尊與昆弟之為父後者而
 旁親無服矣此經本意唯對出降而言故云嫁者未
 嫁者明嫁者與未嫁者同不以出適而降也傳乃以
 嫁於大夫為辭故敖氏以為失其㫖
[025-91b]
右齊衰三月



案齊衰三月疏以為正服與義服同皆衰六升



冠九升是也絰帶則與期年者同 又案齊衰



三月之服為髙祖父母與曾祖父母同大夫不



降其祖則天子諸侯為曾髙祖父母之不為天



子諸侯者同為人後者於所後者之祖父母則



己之曾祖父母也其曾祖父母則己之髙祖父



母也畿内之民服天子與侯國之民服國君同


[025-92a]


凡民為君服夫妻同大夫不降其宗則服宗子



之母妻與士同大夫之妻服宗子宗子之母妻



與士同


欽定儀禮義疏巻二十三
[025-92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