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5-1a]
欽定四庫全書
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十二
吏部
考功清吏司
升選
一開闕截限康熙十五年議準督撫糾叅貪酷
官員應革職提問或應解任質審者皆開闕銓
補外官奉
[015-1b]
㫖提解來京者亦開闕銓補直隸官員除提觧來京
審問者開闕銓補外其質審來京不繫提拏者
不開闕若此省官員有發彼省質審訊問者仍
開闕本省内者不開闕○二十八年覆準凡具
題應出之闕十二日以内到者於十七日以内
具題作本月之闕十三日以後到者作下月之
闕其不具題微員之闕二十日以内到者作本
月之闕二十一日以後到者作下月之闕○三
[015-2a]
十九年題準升轉等官以科鈔到部之日開闕
革職降級病退等官到部分司第二日該部即
付文選司出闕二十日到部者本日即分司該
司即於本日付文選司作本月之闕至外任病
故官員以病故之日起限一月内由各該處移
咨送部以該處咨文到部之日開闕○雍正元
年遵
㫖議準各官如有侵那錢糧被叅者皆令離任開闕或
[015-2b]
應還職者赴部别補不必懸闕久待○三年覆
準滿漢䨇單月升選各官得闕之後如有保畱
暨奉
㫖扣除者其員闕畱於下月補授其候具題奉
㫖方準開闕者務於截限以前具題如有遲延罰俸
三月如繫有意遲延壓班滋弊者如受賄請託/及縱容失察
書吏受/賄等項各從重論書吏送刑部治罪○又覆準
凡升轉降調革退避病故各官員闕該衙門
[015-3a]
於五日内行文過部開闕如逾限五日之外尚
在本月截限以前者免議其逾至本月截限日
期以後者皆照壓闕例分别處分若文已到部
事屬考功等司不即囘堂移付文選司開闕亦
照此例議處○乾隆六年奏準凡遇官員升選
將不應升之人擬升不應開之闕誤開者將不
行詳察錯誤辦理之司官降一級畱任隨同畫
押各官罰俸兩月○七年奏準凡本月應開之
[015-3b]
闕或至截闕限期之後科鈔始行到部如在未
經驗看考試之前即令補掣同本月月官引
見如在引
見之後將闕存畱於下月銓選之期將原選月分應
選之人擬用同下月月官引
見於摺内聲明至每月十二日以前應辦開闕之本
倘於二十日以内有例不進本日期由部專摺
奏
[015-4a]
聞請
㫖開闕○十四年奉
㫖道府等官患病題請解任其員闕應題者即簡選
具題應請㫖或歸月選者該部即行察明辦理不
必候部覆準方行開闕著為例○又奏準外任降
調官員奉
㫖依議之後即行開闕其有令督撫出具考語送部
引
[015-4b]
見者亦行開闕至外任推升京職尚未引
見續經降調奉
㫖竢引
見之日將降調之處奏聞請
㫖者若將該員所升之闕即行開選則該員原由推
升得闕引
見既經開闕則無由引
見若不即行開闕則見任官員降調尚行開闕而得
[015-5a]
補未經引
見者轉不開闕未為允協請嗣後推升京職人員有
似此者將本人所升員闕即行開選外竢本人
到部之日别行奏請引
見請
㫖如以原官補用即將所降之級帶於新任如照部
議降調即照所降之級别補○二十一年奏準
知縣以上應行具題各官定例於每月十二日
[015-5b]
到部者作本月之闕日力寛裕可以從容辦理
其州同縣丞以下例不具題各官定例二十日
以内到者作本月之闕繫指已經降革等項即
應出闕者而言至見在應行察議之官應否出
闕尚須酌定若為日過迫恐滋草率嗣後議處
州同縣丞以下等官十五日以内到部者作本
月之闕十六日以後到部者作下月之闕
一官員避康熙三年題準外任官員見在上
[015-6a]
司中有繫宗族者皆令避○九年議準官員
有應避之闕不行申説
避者降一級調用
○四十二年遵
㫖議準選補官員所得之闕在五百里以内均行避
或應在部呈明或應在本籍本任督撫/處呈明迴避之例均詳載銓選例内若有以
遠報近以近報遠希圖規避擇闕之美惡者或
經部察出或到任後督撫題叅照規避例革職
如無規避揑報之處不行申説避者照不行
[015-6b]
避例降一級調用○雍正七年議準各省候
選雜職人員於起送赴選册結時即於地方官
呈明祖籍地方官察明一並開載册内送部除
祖籍之員闕避外將他省之員闕掣補如不
豫先報部至臨選時方行具呈者照例議處○
又覆準外任官有外婣暨鄉會試分房取中之
人例應避者亦皆
避至考官外任督撫其
屬官内有繫伊取中者咨部存案遇舉劾時於
[015-7a]
本内聲明考官外任司道其屬官内有繫伊取
中者申報督撫存案如有舉劾督撫本内亦將
該員與司道誼繫師生之處一幷聲明凡督撫
司道有所舉劾倘於取中之人有徇私廢公等
情察出將徇私舉劾之督撫司道交部照例議
處○乾隆七年奏準月選各官例應避之闕
除故意揑飾希圖規避及隱匿不報者或别經
發覺或到任後經督撫糾叅仍照定例分别議
[015-7b]
處外至於應行避之處過堂時未經呈明至
掣籤後自行察出呈報者將該員照例議處如
繫州縣等官以上例得引
見之人即於本内聲明請
㫖引
見恭候
欽定如繫佐雜等官不應引
見者令其再掣别闕照微員無級可降甫經到任之
[015-8a]
例令該督撫試看一年如能黽勉供職効力贖
愆該督撫報部注册於試看之日起扣限三年
無過開復如不能黽勉効力該督撫照例題叅
○又議準凡應行避隱匿不報者照不行申
説避例降一級調用至揑稱
避希圖規避
者發覺將揑報之人照規避例革職本人揑報
規避其扶同徇隱之人照本人揑報例革職出
結官照揑結例降二級調用○九年覆準見任
[015-8b]
各官有任所與原籍鄉僻小路在五百里以内
者均令呈明該督撫酌量改調避至在部候
選各官亦照月選避之例如月分所出之闕
有鄉僻小路與原籍相距在五百里以内者悉
令於二十四日過堂時呈明避如應聲説
避而不聲説並虛揑者一經察出皆照例議處
○十四年奏準凡官員遇有避原籍五百里
以内之闕者皆有别闕可以補用故例有揑報
[015-9a]
遠近及不行呈明之處分以杜規避遠闕之弊
至孤闕人員見此闕避他處即無可補之闕
每誤以為不必避以致失於呈明請嗣後議
處未經呈明避之孤闕人員照應申上而不
申上罰俸九月例議處○十八年議準山僻小
徑與大路原有不同該員等領憑時難以周知
若到任後詳請避者即行議處未免無所區
别嗣後凡本籍鄉僻小徑與任所在五百里以
[015-9b]
内例應迴避人員於到任後三月以内詳請
避者免議如三月以外始行詳請者照例議處
一官員文結康熙二十九年覆準凡例監吏員
捐納候選主事小京官同知通判知縣等官令
該督撫將此等官員三代履歴籍貫年貌及有
無假冒頂替情弊逐一詳察取具府州縣衛所
印結照直隸各省部限速行報部考對如原籍
並無其人及察送後病故者該督撫令地方官
[015-10a]
詳察取具印結咨部注銷若督撫地方官將假
冒頂替者不行察出即出保結將已故之人揑
稱見存移送者發覺將假冒頂替之人交與該
部治罪出結之地方官照假冒出結例革職該
督撫照錯選假官例降一級罰俸一年其出結
定限以文到之日限兩月速行察明報部違限
者照
欽件違限例議處若府州縣衛所官員不行出結抑
[015-10b]
勒遲延者令該督撫將抑勒情由指叅照升官
離任藉端抑勒遲延例各降二級調用○六十
年覆準凡候選候補官員赴選文結内小有舛
錯不符者取旗文同鄉京官印結改正槩不準
駮詰其駮詰文結換到之日毋庸再扣五十五
日之限如有應駮詰者限二十日移察投供驗
到人員限十日内即行察明若並無舛錯不符
之處限二十日即行注册銓補其捐納人員咨
[015-11a]
册到部亦限二十日内察明倘條例内不應駮
詰之處任意駮詰或已注册後無可駮詰而臨
選又故意駮詰以致絀前伸後去此取彼者將
司官照應結故為駮詰例罰俸六月書辦送刑
部治罪
一貢監考職康熙五十七年覆準各省領文赴
考貢監生該地方官取具本生親供里鄰結狀
黏連地方官印結該撫給與咨文保送赴部其
[015-11b]
在監肄業者國子監取具本生親供黏連同鄉
京官印結給與印文保送赴部旗人令該都統
取具本生親供黏連該叅領佐領保結都統印
文保送赴部考試如有試卷筆跡與親供筆跡
不符即繫假冒頂替察出將本生黜革與頂替
之人一幷治罪○雍正元年題準貢監考職將
九卿翰林等官職名開列請
㫖
[015-12a]
欽㸃試官出題考試本部司官按名察對内有字跡
不符聲音不合者不送試官閲取其實繫本生
應試者將試卷封送試官看閲各照應得職銜
取定大小名次先後仍行令國子監並各省巡
撫嚴加察覈給咨本人飭令親齎赴部投文驗
到方準考試如有假冒頂替等弊察出將濫出
印結之原籍地方官照濫行出結例革職加結
轉詳之知府直隸州照豫先不行察出例降一
[015-12b]
級調用布政使司督撫照失於詳察例罰俸一
年其出結之同鄉京官暨給文之國子監各官
皆照原籍地方州縣官例議處國子監堂官照
督撫例議處若本生入場之後有換卷代倩等/情止應將巡察等官議處出結轉
詳咨送各官無從/稽察皆應免議旗人由各該都統咨送考職
如有假冐頂替等弊將該都統及叅佐領各官
交與兵部照例議處○又議準凡考職貢監取
具文結到京者恩拔嵗副貢生令將出貢中式
[015-13a]
年分有貢單者呈驗貢單並年貎籍貫三代親
供送部捐納貢監將原捐執照送部呈驗並年
貎籍貫三代及捐納年分事例親供送部仍於
卷面備細注明以憑察覈至考試之年由部奏
請
欽㸃閲卷官並請
㫖㸃滿漢監察御史二人本部滿漢司官各二人臨
期將該生逐一㸃名挨次給卷編列字號分坐
[015-13b]
令該御史不時巡察如有包攬代作等弊察出
題究治罪倘該御史不行嚴察致滋弊端應照
失於詳察例罰俸一年倘繫瞻徇隱匿應照徇
隱例革職○又議準監生考職京官印結之外
再取同鄉同考監生五人連名互結結内注明
並無假冒頂替字樣倘有扶同等弊發覺之日
本生照詐假官律治罪出結官照濫行出結例
處分互結監生照知情詐假官例治罪出結互/結人等
[015-14a]
如扶同徇隱假冒頂替自應照此例議處治罪/若本生入場之後有換卷代倩等情止將巡察
等官議處出結官及/互結監生皆應免議再監生眞偽原據文結但
京官出結之時有本生委實在京及至臨期倩
人代考者出結京官無憑察覈考試之日將出
結京官𫝊至考處㸃名識認其識認倘非本生
即令出結官舉出該御史拏究如出結官知情
不舉察出一幷照例議處○又議準貢監考定
職銜除將職銜執照給發本人外部中一面注
[015-14b]
册一面行文知照各該省轉行各州縣存案竢
截取時令該地方官將各省執照與部咨覈對
相符給咨候選如職銜年貎籍貫不符及假冒
頂替等弊咨部斥革治罪○乾隆元年議準恩
貢拔貢副榜貢生準以州同州判縣丞分别考
取嵗貢並捐納貢監生準以主簿吏目分别考
取照依考定職銜名次注册入於雙月選用令
其在籍候選○二年奏準各省恩拔副榜嵗貢
[015-15a]
捐貢考職及監生考職無論在籍在監各竢肄
業期滿一例咨送考試倘有仍前索取陋規倒
提年月者或被科道糾叅或經别處發覺將該
管官降二級調用不行察出之堂官降一級畱
任書吏人等交送刑部治罪其納賄之貢監生
即行褫革○三年奏準向例貢監生每年考試
一次為期太近嗣後於鄉試之年各貢監生情
願考職者就原籍具呈取具地方官文結申送
[015-15b]
督撫於三月内轉行咨送到部五月内考試○
九年奏準考職定例分别等第録取恩拔嵗副
授以州同州判縣丞等職監生授以主簿吏目
等職向來凡應考人員無論多寡不顧文字優
劣盡行録取嗣後務擇其文理優通者酌量録
取寧少毋多雖不必定有額數亦不得過為濫
觴著為定例永遠遵行
一吏員考職雍正十二年議準在京各部院衙
[015-16a]
門書吏並各館供事役滿報部彚至三月於本
部關防考試一次本部堂官委出司官稽察將
試卷封固存貯竢年終各省吏員試卷到齊之
日由部一幷校閲考定名次品級奏
聞請
㫖其年滿書吏考職之時各部院衙門照例咨送仍
取具本吏親筆親供黏連印結保送赴部考試
如試卷筆跡與親供筆跡不同者察出假冒頂
[015-16b]
替將本吏黜革與頂替之人一幷治罪○又議
準各省吏攢役滿各衙門印官取具本吏親筆
親供里鄰結狀黏連地方官印結保送巡撫巡
撫於毎年七月内齊集考試其所考試卷即行
封固並各典吏著役日期履歴清册送部定限
十月内到部考定名次品級咨發巡撫存案仍
將執照一幷給發各巡撫轉發各該衙門令吏
員自行領取其本省考試時該巡撫嚴行稽察
[015-17a]
倘有假冒頂替託人代考等弊事發將頂替之
人及託人代考之人照律治罪巡綽官失於稽
察者罰俸一年巡撫罰俸六月至典吏未經役
滿溷入考職察出將典吏照律治罪結送官降
一級調用收考官罰俸一年
降罰
一引用律例雍正八年
諭國家法令科條原一定而不可易其有應行從重者
[015-17b]
亦必待朕酌其情罪特頒諭㫖此加倍二字非臣工
所可擅定者也嗣後凡有議罪議處之條皆應照本
律定擬其有負恩犯法情罪重大應從重定擬必湏
執中於法之至平至允不得擅用加倍字樣開朦溷
苛刻之端負朕立法牖人警省防閑之至意欽此○
十三年十一月覆準文武官員犯笞杖等罪分
别公私此定例也向來部内議處不分公私槩
一私罪處分應行改正嗣後議處官員引用律
[015-18a]
文按照笞杖等罪定議者皆照例分别公罪私
罪繫公罪笞一十罰俸一月笞二十三十各遞
加一月笞二十者罰俸兩月/笞三十者罰俸三月笞四十五十各遞
加三月笞四十者罰俸六月/笞五十者罰俸九月杖六十罰俸一年
杖七十降一級杖八十降二級杖九十降三級
皆畱任杖一百降四級調用私罪笞一十罰俸
兩月笞二十罰俸三月笞三十四十五十各遞
加三月笞三十者罰俸六月笞四十者/罰俸九月笞五十者罰俸一年杖六十
[015-18b]
降一級杖七十降二級杖八十降三級杖九十
降四級皆調用杖一百革職○乾隆五年議準
凡議處官員例無正條必湏旁引比照者如比
照則例可以引用全條務將全條載入如不便
引用務將所引則例或一段或數語載入稾内
如例無可引比照律文定擬者亦務將律文或
一段或數語引用定議總期案情例意兩相脗
合不得徒取字面相似以滋髙下之弊如律例
[015-19a]
並無正條又無可旁引比照之案令該司官將
案情詳細察覈酌定處分該堂官等再行斟酌
定議於疏内聲明請
㫖著為定例以備引用○又議準部内承辦議處事
件自罰俸以至降革款項繁多情事各别除將
應行議處官員故行割裂增删例文援引比照
免議者其中必有情弊自有應得處分毋庸更
行定議外嗣後承辦之員有將情罪相符之例
[015-19b]
不行引用擅行割裂增刪别條摘取字面以致
將不應處官員竟行革職降調離任者别經發
覺除將本人開復外將承辦之員照所議降革
議處如於議處之後未經發覺之先自行察出
準其改正照承問失出改正免議例免議○七
年奏準官員議處悉照本條律例定議其有應
從重定擬者亦必取自
上裁非奉
[015-20a]
特㫖不得擅用加倍字樣違者以故入人罪論
一官員罰俸康熙四年題準凡原任内事件應
罰俸者升任官員於新任罰俸降調官員照所
降之級罰俸裁闕給假丁憂解任等官皆於補
官日罰俸至離任官員有虛降虛革及初選官
員有應罰俸者皆照此例行○雍正元年
恩詔王等以下世爵以上兼攝任内有罰俸之罪照兼
攝職銜罰俸其餘銀仍著給與○三年遵
[015-20b]
㫖議定各官任内凡有承追承緝督催等項未完事件
應議降俸住俸降職降級革職及罰俸三月六
月九月仍令催追緝拏等案於未經滿限之先
或别經降調離任或升遷離任或保題升轉及
丁憂事故離任皆以罰俸一年完結假如承緝/城外失事
盜案例有四叅該員於初限二限三限四限内/未經滿限之先離任皆照離任官例議結本案
已得處分統竢完解銀知照到日準其察銷若/四限已滿離任者仍照夲例議處其餘承督未
完例有展叅事件皆照此辦理又如初叅處分/之案已經奉 㫖尚未奉準部文遇有事故
[015-21a]
離任則應將初叅處分之案咨明改照離任官/例議結將初叅處分之案察銷若已經奉準部
文别行起限者應竢例限滿日同接任官一幷/察叅如起限之後未及一月離任者免議本案
得過處分亦竢完解銀知照到日察銷一月以/後離任者照例議處至於承督未完案件如催
追錢糧該員特旨豁免緝拏罪犯緝拏特旨免/罪之𩔖 雖在原任並無催追 之責者
應將見叅及原叅/各案一幷察銷若
特㫖升調各官原任内因承督未完案件應議降俸
住俸降職降級革職等案仍皆以罰俸一年完
結如遇有應罰俸三月六月九月者各照原任
[015-21b]
内處分議結○七年
諭外任大小官員罰俸之例如罰俸一年者則將本年
應領俸銀扣抵如再有罰俸之案則勒限一年追出
俸銀解部如一年不完又罰俸一年輾轉增加常有
因一二年之罰俸而積至數年或十數年者此例不
甚妥協在罰俸多案之州縣與力薄難完之微員深
為可憫著該部通行各省凡有此等罰俸之人若該
員情願照所罰之俸豫先完納以圖銷案為升遷之
[015-22a]
地則聽其自便倘力不能完即將伊任内應得之俸
逐年扣抵不必勒限追繳又定例凡有休致革職病
故之官其應追罰俸銀悉行豁免惟江南等省該員
有休革等事只將虛俸豁免其在罰俸以前食過之
俸仍行追出直省例不畫一今著將休致病故官員
食過之俸槩行免追其革職之人則追編俸以示懲
儆著直省亦照此一例遵行欽此○十二年議準革
職畱任官員如有罰俸事件仍行罰俸亦照見
[015-22b]
任官員之例竢開復日逐年扣抵不必勒限追
繳若該員情願將所罰之俸豫先完納聽其自
便○乾隆三年覆準知縣以下佐貳雜職等官
因貪贓枉法革職者任内有降罰案件仍追編
俸如實繫因公罣誤革職無論任内降革案件
多寡食過編俸一槩免其追繳○十六年遵
㫖議定承緝盜案定例勒限三年限滿不獲予以降
調處分其或有緝限未滿有事故離任者向照
[015-23a]
離任官例以罰俸一年完結以致限期屆滿例
應降調之員亦得假藉告請病假希圖倖免嗣
後凡州縣承緝盜案除奉
㫖題補之闕如無合例之人不論何項叅罰皆準保
題應題應調之闕凡任内有降調例有展叅不
準題升調補仍照定例辦理其
特㫖升調與避别補及别案革職降調丁憂治喪
等事離任者仍照定例處分至告請病假及終
[015-23b]
養者如初叅未獲例應住俸處分既輕為期尚
遠亦照舊例辦理外其二叅三叅例應降一級
畱任者遇有病假終養離任即議以補官日降
一級畱任三年無過開復其四叅例應降一級
調用者遇有病假終養離任即議以補官日降
一級調用再官員任内有承督未完事件如承
緝案犯並徵收承追錢糧等項若於未經限滿
之先離任者向例皆以罰俸一年完結今既將
[015-24a]
盜案遵
㫖定例其别項繫有展叅各案亦應統照此例如叅
限未滿告請病假及終養離任例應住俸停升
降職降俸及罰俸三月六月九月者仍以罰俸
一年完結其餘處分均各照本例察議不得槩
照離任官例僅議罰俸
一官員降革康熙十五年議準凡已經革職官
員如有前任事故到部議處必分開應降應革
[015-24b]
題明注册不得止以毋庸再議將前任事故一
槩抹銷倘事後辯復還職仍將前任事故逐一
察覈如再有應革之罪不得即與還職如有應
降之罪即照原職降級如有應罰之罪仍於補
官日罰俸○雍正三年議準官員兼文武職銜
並世爵者若犯貪汚行止不端例應革職者不
論何任事發將本身所有各職悉行議革其世
爵交與該旗應承襲之人準其承襲若繫溺職
[015-25a]
官治罪者將佐領兼管文武之職革退其世爵
應否存畱該旗具題請
㫖至奉
特㫖革退各官繫由武任獲罪革退者其所兼之文
職世爵應否去畱該部院衙門及該旗各具奏
請
㫖在文任内獲罪革退者其所兼之武職及世爵應
否去畱該旗具奏請
[015-25b]
㫖其因公罣誤止革本職之罪者在文任罣誤革其
文職仍畱所兼之武職及世爵在武任罣誤革
其武職仍畱所兼之文職及世爵降級調用者
於何任議處即由何任降調革職畱任者於何
任議處即停何任之俸若所剩之職尚有餘俸
仍行給與因病具呈者照例停俸文職以病痊
補官日給俸若文職兼世爵所犯之事不由職
任得者世爵大就世爵議處職任大就職任議
[015-26a]
處○六年
諭革職降調畱任之員再有降革處分朕復加恩寛免
畱任者將後案注冊竢前案開復再將後案計至三
年無過準予開復其有數案處分者計案遞加永著
為例欽此○七年遵
㫖議定凡議處内外微員除京察大計舉劾及例載加
級紀録不準抵銷者仍照舊例遵行外其文職
從七品以至正九品雖屬微員尚有級可降如
[015-26b]
縁事例應降級畱任向議以革職畱任者今止
議以降級畱任三年無過準其開復如繫承督
等案於事完之日開復如數案降級畱任仍按
年逐案開復例應降級調用向議以革職者今
止議以革職畱任三年無過開復凡無級可降
微員及各部院筆帖式如一案内所降調之級
過於三級者即行革職不準畱任或已經革職
畱任未經開復又遇别案降調即行革任如遇
[015-27a]
降級畱任仍準其畱任逐案開復○又
諭凡外任文武官員因公罣誤革職者朕恐其人材尚
屬可用而罷黜之由乃限於定例不忍使之廢棄終
身是以格外施恩於部議革職之時往往酌量降㫖
令其於交代後該上司出具考語送部引見此朕愛
惜人材體䘏下情之意惟是外官在任叅罰之案常
多毎有先經革職奉㫖來京引見之人陸續又有别
案革職者此等官員著交部察明若續叅之案情罪
[015-27b]
重於前案非繫因公罣誤則不應引見若後案仍繫
因公罣誤與原叅革職之案情罪相同仍著引見於
摺奏内將該員共有處分幾案之處聲明候㫖欽此
○又議準外任官員有先經縁事降調奉
㫖引
見如陸續又有别案降調者該員到京之日察明該
員降調處分共有幾案統於奏摺内聲明引
見候
[015-28a]
㫖○八年遵
㫖議定凡京外無級可降之員遇應行降調之案在三
級以内者該管官將居官如何之處出具考語
送部如居官好者議以革職畱任三年無過開
復居官平常者議以無級可降革職或甫經任
事尚未定其賢否該管官聲明到部議以暫行
革職畱任仍令該管官試看一年如能供職効
力該管官報部注册準於奉文試看之日扣限
[015-28b]
三年無過開復如不能供職効力照例叅革○
十年遵
㫖議定凡内外官員升任之後遇有原任事發情罪尚
輕應行降調者皆於見任内議以降調○十三
年遵
㫖議定在京無級可降微員原由引
見補授者遇應行降調之案於各該管官出具考語
分别去畱具題外省無級可降微員並
[015-29a]
盛京各省將軍都統督撫等衙門筆帖式等其例
應降調者即於題叅咨部之日將該員居官如
何之處於本案内先行聲明部内將應革應畱
之處序入本内其有本案内未將該員居官如
何之處聲明者部内咨詢到日將該管官出具
考語及應革應畱之處附入彚題○乾隆二年
奏準凡捐職考職借補小闕各員遇大計六法
以及特叅例止降調者除候補候選捐納即用
[015-29b]
原屬應行選補之人仍準其照原銜降調外至
考職捐職各員如照其原銜降調補用是竟以
降級調用轉得升遷與例未協應止照見職降
調其原有虛銜準其隨帶降調之任不準照原
銜升轉倘見任無級可降即行革任仍給與原
銜令其休致不準補用○十年奏準各省見任
官員推升得闕如未經引
見奉
[015-30a]
㫖補授適遇丁憂降革後經服滿開復赴補者例内
皆仍歸原升月分升用是推升各員雖未引
見繫已經升任之員遇有事故起復既例得以升闕
補用則遇有降調應皆從升任内降調○十二
年
諭各省文武官員有因公罣誤部議降調繫該員應
得之處分部覆時酌其情罪或令該督撫出具考
語引見酌量録用已屬格外之恩至於降㫖依議
[015-30b]
降調之員自應照所降之級赴部候補乃又有送
都察院考覈引見之例此等人員有原叅督撫所
出考語平常遲至數年竢督撫離任始行赴部更
有降調並不請咨考語赴部及督撫屢更復以無
憑出具考語呈請引見者既滋弊竇抑且事屬重
複大抵為政貴簡而得要例愈繁而弊愈多嗣後
著停止其在京文武並旗員及各駐防人員因公
降革有令該堂官該旗大臣出具考語引見者又
[015-31a]
有送都察院考覈者條例亦覺繁多不免啓趨避
之途其如何刪繁就簡酌中定例之處著大學士
九卿並八旗都統詳議具奏欽此遵
㫖議定嗣後在京各部院司官及五城正指揮等官
並旗員因公罣誤至於降革者其中如有辦事
勤練人材可用之員任内並無錢糧不清及治
罪之案該管大員會同都察院詳加察覈如果
應行引
[015-31b]
見交該管大員出具切實考語保奏引
見應否去畱候
㫖定奪○十五年
諭向來因公降革人員朕令該督撫出具考語送部
引見後仍令以州縣等官補用又經别案降調定
例復應送部引見朕思該員既加恩寛宥必其人
才尚堪録用若復令往返交代更替轉多拮据嗣
後此等人員引見未滿三年者遇有因公降革之
[015-32a]
案皆令該部將應否復行引見及免其引見之處
於本内聲明請㫖即已經升選者察繫未滿三年
亦照此例行欽此
一官員降罰抵銷康熙元年覆準凡紀録四次
抵銷降一級紀録二次抵銷罰俸一年紀録一
次抵銷罰俸半年若紀録浮於降罰之數者除
抵銷外餘仍畱注册如應罰俸一年止有紀録
一次者準其抵銷罰俸半年仍罰俸半年○二
[015-32b]
年議準官員有不論俸滿即升及卓異一次或
加一級者皆準抵銷降一級○又議準因公罣
誤及因錢糧未完降革官員後經開復將任内
原有之加級紀録皆準給還至於老病休致官
員原任内如有加級紀録仍準注册後遇事故
準其抵銷○九年議準官員將先經抵銷之加
級紀録卓異即升等項後又重抵銷者罰俸一
月○十五年議準京察大計處分官員任内先
[015-33a]
有即升及卓異不準抵銷隨帶若别項加級紀
録不準抵銷仍準隨帶至處分拖欠錢糧官員
有軍功及錢糧全完加級紀録者準抵銷别項
加級紀録皆不準抵銷○雍正三年
諭朕體䘏臣工凡官員辦事著有勞績者無論大小皆
勅部議敘其有過誤致干吏議者亦照例處分夫一
人之身有功有過一官之級有降有加舊例官員降
革畱任停其升轉必三年無過方準開復降後雖有
[015-33b]
恩詔加級不準抵銷殊非以功補過開人自新之義
嗣後降級畱任官員遇有恩詔及議敘加級皆準以
加一級抵銷降一級庶人皆奮勵勉圖後效亦鼓舞
吏治之一道也至降級後捐納加級者不得抵銷前
案欽此○八年遵
㫖議定凡議處内外官其定例所載不準抵銷者均於
本内將該員原有加級紀録卓異即升與例載
不準抵銷相符之處一並聲明其餘例應抵銷
[015-34a]
者即於議以降級罰俸時察明該員加級紀録
卓異即升槩行抵銷至降級畱任之員原繫虛
降除戴罪承追督催督運完納賠補賠修及限
年承緝督緝等案必竢本案完結日方準開復
外其因公罣誤降級畱任者如有加級紀録均
準其抵銷除捐納加級不準抵銷遇有
恩詔加級及議敘加級皆準抵銷倘被議之員有加
級紀録應行抵銷而該司官遺漏失錯者若自
[015-34b]
行察出檢舉仍照定例罰俸兩月如明知遺漏
不自行檢舉被堂官察出或本人詳報上司咨
叅者將該司官照不行詳察例罰俸六月若司
官遺漏抵銷而本人明知受屈隱忍不行詳明
被科道糾叅或該管上司察出咨叅者將本人
加級紀録不準於本案改正抵銷仍照議處司
官之例處分○十二年題準軍功紀録二次準
抵降一級軍功加一級準抵降二級如遇降一
[015-35a]
級調用之案將加一級抵銷免其降調仍給還
軍功紀録二次其軍功紀録一次準抵銷罰俸
一年○乾隆四年奏準在京官員遇有罰俸之
案如願將議敘加級改為紀録抵銷罰俸者準
其改抵其抵銷外餘剩紀録察其隨帶之級所
改者升任時仍準隨帶若非隨帶之級所改者
在任時抵銷過紀録一次二次或三次者升任
時槩行注銷若在任時所改紀録並未抵銷罰
[015-35b]
俸照例準其將紀録一次帶於新任至一人而
加數級者如遇處分案件皆按其加級年月之
先後次第挨順抵銷再例内有不準抵銷者如
引用正條原有不準抵銷字樣照例不準抵銷
若比照處分定議者仍準抵銷○七年
諭官員紀録一次抵罰俸半年若遇罰俸一月至五
月因不至銷去紀録一次遂不準抵銷照常罰俸
又有因兩三案並發所罰之俸雖至銷去一次紀
[015-36a]
録亦不準抵銷照常罰俸於伊等生計亦屬無益
嗣後旗員應罰之俸不至銷去紀録一次者著照
王等紀録之例暫行注册竢再遇罰俸案件合算
抵銷以示體䘏欽此○八年
諭在京各衙門事務皆繫滿漢堂司公同辦理至遇
罰俸處分旗員只注册合算漢官則照常罰俸例
未畫一嗣後在京臣工有罰俸案件不至銷去一
次紀録者皆照旗員之例注册合算欽此○又奏
[015-36b]
準定例革職官員後經開復將任内原有之級
紀均準給還又定例官員原叅重罪審虛尚有
輕罪應降級罰俸者察明該員原任内如有加
級紀録即行抵銷是開復之員於本案内應行
議降議罰其從前之加級紀録尚得抵銷本案
降罰至别案降罰注册若因其案件業經議結
遂將原有之級紀槩不議抵未免偏枯況該員
既得本案開復則原任内所有之級紀例準給
[015-37a]
還與非繫夲案開復别行起用人員前任内加
級紀録不準隨帶者不同似應準其一例抵銷
庶為平允嗣後凡遇開復革職人員如有降罰
之案有加級紀録應行抵銷者令該督撫於該
員開復之後察明該員降罰注册各案咨部覈
議如有例應引
見者即於引
見文内聲明準其抵銷○十四年
[015-37b]
諭近定因公降調人員如以原官補用仍將所降之
級帶於新任嗣後引見時如經朕特㫖降補者不
拘所降級數槩行注銷不必隨帶欽此○十七年
奏準外省官員遇有議處案件只繫降調離任
者自知縣以上例具專疏題覆微員入於彚題
至處分僅止罰俸及議降議罰有加級紀録抵
免之案無論官之大小亦皆附入彚題但思方
面大員不當與州縣佐貳等官槩入彚題之列
[015-38a]
嗣後道府以上各官例應降調之案雖有加級
紀録抵免者亦皆專疏具題若止罰俸及降革
畱任處分應仍照舊例彚題完結○十八年議
準凡革職官員業已降補他職者即繫離任之
人其前任級紀等項應不準其帶於新任至於
部議降調革職奉
㫖從寛畱任人員雖經部議究未離任其任内級紀
未便槩行注銷嗣後内外各官有部議降調革
[015-38b]
職人員奉
㫖從寛畱任者其加級紀録以及即升卓異皆準其
隨帶○又奏準凡司官遺漏抵銷之案除罰俸
降級畱任之案及雖經議以降調尚未至開闕
離任者仍照舊例處分外至降調之案本有加
級紀録不察明議抵以致本員離任者應從重
議以降一級畱任
一官員開復順治初年定内外官員有因事故
[015-39a]
降級畱任者三年無過方準開復如三年之内
復有降級者即以後降之日為始計滿三年開
復其三年之内遇有罰俸案件將罰俸月日扣
除外官令該督撫詳覈咨部題請復還原級京
官令該衙門堂官詳覈咨部由部具題○康熙
九年議準内外官員倘不將降級罰俸情由察
明遽行咨請開復者將咨請官在内為該衙門/堂官在外為該
省督/撫罰俸六月轉詳之司道府等官罰俸一年
[015-39b]
如該堂官督撫將本官續有之降級罰俸情由
不行聲明咨請開復者罰俸一年如本官已經
申呈開復該管上司抑勒不詳者罰俸一年該
堂官督撫不咨部者罰俸六月若屬官隱瞞已
身罪過呈請開復者罰俸一年○三十八年
諭嗣後官員有因公罣誤降級者三年滿日開復時停
其具題該部繕摺具奏欽此○雍正四年
諭向來革職畱任官員從無開復之例但年久奉職無
[015-40a]
愆亦應開復以示鼓勵嗣後革職畱任之員如四年
無過該督撫等題明準其開復著為定例欽此○又
議準凡革職降級官員不應開復督撫濫行保
題開復奉
㫖交議者將濫行保題之督撫降一級畱任如將應
行開復官員抑遏不行題請者亦照此例降一
級畱任○八年遵
㫖議定凡官員被叅革職發審者如審繫全虛督撫並
[015-40b]
該衙門於本内聲明照例準其開復不得稱已
經革職毋庸議完結如革職發審之員有别案
降革者本案審虛止將審虛之案開復其别案
降革不得槩與開復如革職發審之員有别案
革職畱任降級畱任及罰俸案件者本案審虚
亦將審虛之案開復照例於補官日仍將從前
降革畱任罰俸之案皆帶於新任至原叅重罪
審虚而該員尚有笞杖輕罪例應降級罰俸者
[015-41a]
亦於本内聲明將該員原叅革職之案準其開
復按其所犯輕罪應降級者降級應罰俸者罰
俸照例分别議處○乾隆五年奏準凡内外降
革畱任官員於三年四年限内遇有罰俸案件
如能全數繳完及京官按季扣完者皆免扣罰
俸月日各照原限計滿三年四年題請開復如
罰俸銀未全數通完即按其完過銀數計算免
其扣除罰俸月日如全未扣繳者仍照向例扣
[015-41b]
除罰俸月日計滿年限題請開復○七年議準
凡例應革職降調奉
㫖畱任官員再遇處分例應革職降調復奉
㫖畱任者將後案注册扣算前案滿日即將後案接
扣三年滿日準其開復有數案革職降調皆繫
奉
㫖畱任者計案遞加如一案内一人而議處兩層降/級革職皆奉 㫖畱任者開
復時作一案計算或前有一案降級革職隨後/又有一案降級革職或兩案降級革職皆在離
[015-42a]
任之後於一次奉計算㫖/畱任者仍作兩案如未經開復之前遇
有例應降級革職畱任處分不便計案遞加其
後案在前案年限之内者前案開復後案皆準
其開復若後案在前案年限之外者總以後降
後革之日為始計滿年限方準其一例開復○
十四年議準在外督撫在京三品以上大員遇
有降革畱任等案扣滿年限即從各本衙門將
年限内有無過愆之處逐一察明如年限内並
[015-42b]
無罰俸及别案降革畱任事故或雖有降罰之
案業經以級紀抵銷者準其咨部具題開復若
有罰俸之案未經抵銷應照定例竢罰俸之銀
繳完扣完再行咨送開復或别有降革畱任之
案亦照定例後案在前案限内滿者前案限滿
後案幷行咨送開復後案在前案限外滿者竢
後案限滿一幷咨送開復至若開復之限已滿
續有議處之案應行罰俸及降革畱任者其後
[015-43a]
案處分既在前案開復限滿之後應仍將前案
移送開復由部逐一詳覈具題其應行開復案
件原可隨時咨報察辦不必限定彚題
一處分遇
赦雍正十二年奏準凡官員承追督催等項案件遇
赦皆於
赦後起限限滿仍未完結皆作初叅處分至承追督
催官員已經察議咨行
[015-43b]
赦後别行扣限承辦者從前原議處分皆準寛免若/遇
赦時叅限次數屆滿止將處/ 分寛免不必别行起限
一議處出師官員雍正九年議準差往出征官
員遇有議處之案例應罰俸者準其注册於事
竣之日補行罰俸應降級畱任革職畱任者仍
按年限咨題開復應降級調用者帶所降之級
仍畱軍營効力於事竣之日該管官將該員出
具考語給咨送部引
[015-44a]
見請
㫖其例應革職之案即於議處本内將該員應否仍
畱軍營効力之處聲明請
㫖如準畱軍營効力亦竢事竣之日該管官將該員
出具考語給咨送部引
見請
㫖以上降革畱營効力官員暫停開闕準照原官支
食俸餉等項以資養贍
[015-44b]
一兩任内議敘議處雍正十一年四川省題請
議敘拏獲賭具由部議覆具題奉
㫖此本内議敘之處該部照例於總督任内議敘又於
署提督任内議敘但拏獲賭具僅一案以一人而兩
處議敘未免重複巡撫總督皆著紀録二次嗣後有
似此一人而兼數任者遇有議敘事件若僅止一案
只就一任内議敘如遇有處分事件亦只就一任内
處分將此永著為例
[015-45a]
一合辭具題康熙十三年議準凡承行具題官
革職將列名具題官降四級調用如承行具題
官降級調用將列名具題官降一級畱任如承
行具題官降級畱任將列名具題官罰俸一年
如承行具題官罰俸一年將列名具題官罰俸
六月如承行具題官罰俸六月將列名具題官
罰俸三月如承行具題官罰俸三月將列名具
題官免議
[015-45b]
一行取職名遲延康熙九年議準官員奉上司
行取職名遲延者罰俸一年轉催官罰俸六月
○乾隆四年奏準凡屬員應行叅處事件該專
管上司如並無情節應行察詢者即當依限揭
叅若專管上司揭報遲延皆照事件遲延例議
處不得藉本人自行開送職名遲延名色希圖
推卸
一從重歸結乾隆四年奏準凡官員議處案件
[015-46a]
實繫一事而其中有兩罪名相因而致者如承
審事件錯擬罪名有失入之人即有失出之人
職司關汛衙役賄縱出口失察出口之人即失
察賄縱之人似此確繫一事而罪名實為相因
自應從重議處再如命案檢驗錯認傷痕以致
不能審出實情又如清文譯漢情節舛錯以致
事件誤行準駮似此所犯罪名雖有先後實繫
一事相因而及亦應按其所犯重罪議處再科
[015-46b]
場内作弊頂冒之人又復作弊換卷所犯雖屬
二事而作弊總屬一人既與兩次犯罪者不同
即與兩次失察者有間似此犯罪止繫一人而
處分應有兩罪者亦應從重定議至頂替換卷
等弊犯罪各有數人或先發覺者一起後發覺
者一起察叅既分兩次失察亦屬各項即應分
案議處此外如辦理公務失察衙役犯贓又失
察家人犯贓所犯之人既有兩種失察之咎亦
[015-47a]
必逐案分議又如盜案疎防一日數起倉場放
米前後冒領雖同在一日共屬一事而疎防冒
領皆不得溷行牽引再如列款糾叅一案之内
而罪名實不相同刑名錢穀一人之事而款件
各不相涉皆應仍照向例分别察議
[015-47b]
欽定大清㑹典則例卷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