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n0007 瑜伽論記-唐-遁倫 (master)




瑜伽論記卷第十四之上


釋遁倫集撰


論本第五十三


於十門中。第七解業義。即是決擇眼識所緣
中表色耳識所緣聲意識助伴中思。亦可通
決擇彼六識助伴相應思數以皆彼業性故。中
有二。初明三性三業。後明不律儀等三業。前
中。初辨業相。後明假實。復次云何表業謂略
有三種。等者。景補闕云。此三表業中身語二
業。若隨相分出體。謂從三性意思變起色聲
為身語業體。彼意業者取根本身語同時意
思是意業體。若遣相分就見分出體。即取根
本意思依身語門名身語表業。前方便思名
意表業。無表業者。若欲界中若善不善業隨
就相分或就見分出三業體。彼業所熏成種
於此種子相續遮止如善遮惡惡遮於善假立
[014-0615c]
現行。隨有要期未滿已來如此業種運運增
長名成就業。若限勢過及希望止業種不增
即名捨業。若道定戒唯就現起相應思意一
念義立七支無表。一念能離七支過故。以大
小乘教皆說道定律儀隨心起滅不恒相續。
若就種子立道定戒恒相續過不得說言隨心
起滅。菩薩淨戒身語意表或就相分或就見
分如前出體。若無表業則就業種隨本期願
一受已去運運增上乃至菩提。次釋其名。相
分身語。體是色聲。從作起時表示意思喜怒
等事。則以相分表於見分。亦名以相表體。故
百論云。譬彼潛流興。鼓波而自表。意表業者。
不能表示於他。但自表了所緣境界。今言身
語表業從能表示身語為名。意表業者則從
相應了境為因。無表業者。有其二義。一就現
起身語隨其善惡以相表示當性自表名為表
業。若望異性不能相表亦名無表。如善不表
惡惡不表善等。二就身語業種假立業性。不
能表示善惡等事名為無表。道定律儀依心
起滅。不能隨事有所表示名無表業。此中但
說有表業。略無無表道理必有以有種子故。
意表業者。若望表了自境名為表業即功能
為號。善惡性異善不代惡有所表了惡不代
善有所表了亦稱無表。若就種子立意。無表
業者。雖就種子假立現行不能表了所有境
界。名意無表。基云。此準此卷下解虛空等二
無為已。結云如是二十四不相應法等皆是
假有。看文勢則兼結前第五十二已來。前卷
末種子及此業等。皆是伏難。謂前不相應證
[014-0616a]
成假有。前言種子為假為實。既明種子假實
已。業種子上立明之。設假現立種子已前不
相應未盡。故於種子上而建立無想定等。故
業下明無想定等三不相應。便決擇本扐八
卷業道義。彼是尋伺地此是意地。故非正決
擇。言若於身語意十不善業道等者。景云。前
七亦業亦道。後三貪瞋邪見道而非業。何故
今言身語意三業名十不善業道耶。解云。今
據意業與貪瞋邪見同時相應為言。故言身
語意十不善業道。道理意思非後三道。以意
思業業而非道故。不離者。是業種子者隨不
離也。現行增上力故等者。由此種子望彼現
行增上力故。生起所有身語染污表業。備云。
未離聖道所對治。故言不離。今解稍異。以下
明善業中云於彼誓受遠離。故知此云不離
現行。即不遠離十不善也。若即於彼至名善
表業者。景云。既言誓受遠離身語表業。是即
未起身語但有思願。云何得名身語表業。解
云。若據作善。爾時即無身語二業。若據止善。
爾時即有。以誓受時。於一意思有離身語七
非義故。名此意思為身語善業。故無有過。若
諸威路至名無記表業者。基等云。此如隨轉
薩婆多義。云一分者。即威儀四塵工巧五塵
中唯取身語故言一分。今大乘此通三性。今
取無記。除善不善。故言一分。此皆加行生。非
如異熟生心不能發業。若爾。變化心亦能發
業。何故不論。今大乘若為利樂當知是善則
善種類。若為嬉戲當知無記即威儀等種類。
略而不論。若有不欲表示於他乃至名意表
[014-0616b]
者。景云。此是總明三性意業。不欲顯示他但
自內心三性心起表了前法。名意表業。泰云。
後思表前思故名意表業。基云。如身語二種
表示於他意唯自表。如發身語業時。必有意
表知我作如是事等。即前表知後作此事意
俱表業。名意表業。測云。見分所作自證能知。
自證所作證自證能知。乃至證自證所作自
證能知。唯內所知故內意思擇名意表業。此
中已下次明假實。景云。此破小乘執一剎那
身業有動是其實業。今約相續此滅彼生假
名身業。一念無動故無實業。此約本識相分
根色此滅彼生。以破外執。意識影像隨質無
記。基云。以正量部師色法相續一期四相有
別動色說名身表。今破之云。剎那剎那生滅
相續於此處滅於餘處生。非一實法中無生
滅從此不滅而能往彼。吠世師德句中屈申
等亦爾有實體。今同破之。若薩婆多雖動色
然別有業色。如屈申時有別業色生。今不然。
唯有異熟無記色身於此處由思力故變易而
生。非別有業色。故言唯有身於餘處滅等。唯
有語音名語表業者。此簡薩婆多聲即語業。
今言但有語音。思業所發名語表業體唯無
記。不同小乘業體通三性。唯有發起心造作
思名意表業者。此言以思為意業。意業亦發
身語以思為業。業即是色而是假名。非別有
色名為業等。何以故乃至不應道理者。此破
正量部等。應先成有剎那已。方可破無行
動。應先立量云。諸色塵等應剎那滅。色蘊攝
故。如燈焰鈴聲。燈焰鈴聲他共許故。方立量
[014-0616c]
云。無有此所之色往至餘處。剎那滅故。如燈
焰等。此剎那滅因方是極成。又離唯諸行生
餘實作用由眼耳意皆不可得者。此亦破正
量部實行動作用。又破薩婆多業色極微性
實作用。又破吠世師業句實性。今總非云。無
別實作用。如眼耳意所取三業皆不可得。彼
雖行動及業色。皆眼等所取。與彼為隨一不
成過。此不許眼識等得故。量云。汝言行動業
色等名離諸行外由眼耳意定不可得。現比
二量所不知故。如兔角等。意業雖通三性。然
取思作表了作用義等。下明不律儀等三業。
文分為四。初明惡律儀業。二明善律儀業。三
明處中業。第四問答重辨。前中有二。先出因
緣。後辨體性。前中。問。何故善律儀即是業
道。不善律儀隨起處中方名業道。三藏云。善
律儀止善故即成業道。景云。惡律儀體性即
用十不善道及惡思願。恒與不信懈怠妄念
散亂惡慧相應以之為體。釋其名者。能感苦
果業體名惡。惡之諸戒名惡律儀。隨文釋者。
言有所了別者。簡狂亂人。此說生在不律儀
家要期受事得不律儀。不同雜心生在不律
儀家但殺一生則得不律儀未必要須期受
事。若生餘家必須受事。又於此活命事重復
起心欲樂忍可等者。初已受事重復忍可。方
成不律儀。下釋重忍受意。由不律儀所攝故
等者。依如三藏云。初受事時但成意地不信
等六。及成殺等七支方便所有種子能生後
時根本業道名不善根。非是貪等名不善根
後時對緣行殺盜等方漸成就處中殺等。亦
[014-0617a]
可更釋。初以邪思不信等六為緣受事。發起
賴耶識等殺中根本業種令其增長。爾時則
名成就根本殺等不律儀業。如生不律儀家
如是隨是何人等者。類生餘家領受期願及
作事等。皆名住律儀者。此人乃至已下文者
謂未得對除已來。念念增長。謂從十不善業
道種。次念增成二十。第三增至十乃至無
邊。基云。若生不律儀家有所了別自發期心
謂我當以此活命事等者。此當八律儀中能
起律儀。餘下一一配屬。今大乘雖生不律儀
家有所了別以去。自發期心方成。若不期心
違父母先志我不作此事則非不律儀。律儀
名軌則。故名不律儀。非是惡軌則名不律
儀。則是其體名。如惡尸羅相似。今準此文
勢。即初發心期作亦非不律儀攝。要重發心
方成故。今解前為加行道已成然未決定尚
輕是故。以去重發心是中品則無間道。後
若作此事已成上品別作發無表。然準論云。
雖成身語無表。但是意三不善根攝故。由意
成身語七支無表故。論云但成廣大諸不善
根。後若行事已。即發表無表。此意所發無表
不屬身語。但論云不言成就不善根故。後
行事已則屬身語所收。又唯成意不善根即
名不律儀。非成七色業道。七色業道復作事
時成。亦不名不律儀。不同薩婆多名處中
業道。當知非福運運增長者。此亦剎那剎那
七支倍增故名運運增長。次辨體性。景云。此
中邪願等六法正現前時以為受。能受本識
業道種子。名能發彼業。毘曇中有四緣捨。今
[014-0617b]
大乘處處但見捨善戒緣。未見捨惡律儀文。
以理則有三緣。除二形生。備云。十惡業道三
不善根不信等六是惡戒體。文略不辨。又云。
處中有二。一受表無表。即受業發業。二隨表
無表。即由種現行。基云。剋性出體。唯是惡思
種子上假立。今取翻五根增者故言不信等。
其實常當十法俱轉乃至邪欲邪勝等。此思
即能起業思。如下八律儀中第二能起律儀
也。上來不律儀。一期心即成時節。謂未捨已
來七支七支運運增長。捨時節。謂受戒命終
得定二形生四時。今大乘雖不受戒誓捨作
法亦名為捨。故五時也。故論云乃至此思未
捨已來名不律儀者。明知捨思意業亦捨不
律。言惡尸羅者。尸羅名清涼。行惡之人惡
清涼故我為惡尸羅。非其惡體即是尸羅。舊
難云。防非以解戒有戒不防非等者。此不善
其名若如今釋即無過失。如不律儀名同。又
難云惡體非尸羅行惡之者惡尸羅故名惡尸
羅。亦應見體非惡行惡之者惡其見故名為
惡見。解云。見名為分別善惡分別俱名見。尸
羅名清涼惡體非清涼故不例同見。次明善
律儀。文分有五。初翻惡明善。二辨差別。三明
體性。四明頭數。五問答辨。與此相違如應隨
轉者。此則初也。基云。律儀體性。亦以善思
俱時。亦取五數。剋體唯思種子上假立。今大
乘準文。即亦取十善業道及思五蘊為體。次
辨差別分。文為二。初明差別。後問答辨。謂有
堪受方可得受者。一者有體。二於出世中心
有欣厭。惡律儀中則不如是。故有差別。或由
[014-0617c]
他由自而受律儀或復有一唯自然受除苾芻
律儀等者。景云。由自由他此言是總。通明七
眾及日夜戒。或唯自受除苾芻律儀者。總勸
七眾所受及日夜戒以為三種。出家五眾總
名苾芻律儀。在家中近事及近住。今明近事
近住得有自受之義。出家五眾要從他受。以
非一切皆堪受者。非黃門等之所能受故。若
苾芻苾芻下。反難外人。云發戒時節。即出家
五眾中三眾第三羯磨已得戒。若沙彌沙彌尼
及三在家眾受三歸已即得戒。若出家二眾
要他所受苾芻攝故。在家三眾得自然受即
亦三歸已即得戒。若菩薩戒通自然受。攝一
切戒盡。後出家已要從他受。今明二乘戒。故
從他受。測云。由他由自者。辨從他得。唯自然
受者。辨自淨心受不依戒師。次問答辨。言
言二種受隨護支所謂慚愧者。基云。慚能自
受。愧謂從他。然二俱竝行然據增勝。故有一
時戒無第二非即無一。若從他受戒由身發
七支如往師所等。或由語發七支如發語請
師等。若自然受者。唯有意表業。此不以身語
為方便唯以意為方便受得身語七支無表
也。問則有無表不從表生。無身語故自有意
成表故。若爾。則自受時禮佛發言豈非表業。
今解無表他令知故說無身語。非自無身語
業也。故亦有表生。如遣他行事或語等為身
等表。故身語得互相表。又此等約一切作法。
如重病者不能動身發語。雖從他受亦有無
表不從表生。或自發期心唯有無表。故為此
論也。測云。隨護支慚愧二法有具不具。故從
[014-0618a]
他受。若有慚者必有愧故自受。若有愧者未
必有慚是故此人不能自受。依他方起愧得
受戒。為此人故制從他受。言等無差別者。二
受雖異。同有五支故。若遠離思已下第三明
體性。初明六法為律儀體。測云。遠離思上假
說表業。表業與根俱時現行。說名律儀。次
明從此六法為因等起生十善業道為善律
儀。景云。初小分多分全分離十惡行為三十
善。於上中下惡行中唯離下品名小分。若離
下中二品名為多分。若具離三品名全分。次
三十行約時辨別。後四即自行勸他讚其行
體慶悅行人。所生福量當知爾者。從前百行
生百福也。基云。言一分等。此同經部受一二
戒時亦發戒。不律儀等亦爾。誓受一時亦名
不律儀。若不誓直而行殺者但名處中。別受別時總名有十。此中問。如全分離等此與
少時等何別。而言有百戒至盡壽十。與自受
教他何異。解。意所緣趣求別故。然此中有三
位。初三位約事。次三位約時。後四位約人。然
就後中第三自語分為二故。第四明戒頭
數。中。初正明律儀有八。後攝八為三。前中。
初舉數列名。後次第辨。景云。一能起者。受戒
方便也。二攝受者。正受戒也。此二明受。三防
護者。精專不犯。四還引者。犯已能悔。此二明
持。下中上三通受持也。清淨一種通禪及道。
定為第一。道為第二。故下云初及第二清淨
力所引。羅漢不由所治勝故勝者。無所斷故。
基云。尸羅無侮等者。如顯揚第十七云。成
尸羅故無悔。無悔故生悅。生悅故心喜。心喜
[014-0618b]
故身安。身安故受樂。受樂故心定。心定故觀
如實。觀如實故起厭。起厭故離欲解脫。離欲解脫故自謂我證解脫我生已盡等。解慮
律儀。此中唯有四根本。如對法第八於無色
界略不建立色戒律儀。顯揚等文無色亦有
定共戒。然於欲界或修生見道。皆為遠分對
治。此中隨順理門故不說無色。於未來禪亦
有無間道。略而不論。若無漏者先得靜慮者。
依五地入見得不還果。得戒見道。無間道為
惡業道等對治後解脫道乃至無學。望見道
惡戒。名遠分對治。若修道者聖者身中微細
罪隨所依等於九品無間道望所斷。名對治
道解脫道。亦名遠分對治。然今大乘更有束
三界九地。從初果即至無學為九品對斷。其
斷惑乃至隨依此地即取九品無間道為對
治道。餘地名遠分對治。唯除有頂中間禪。
此據有學初得第三果人斷惑得所斷斷故
勝。若漸斷第三果以去亦爾。但由能治勝故
得無學治。若頓斷三界九品者乃至未得無
學無間道來皆是所治斷故勝。唯無學能治
勝故勝。其入見道。此中約四根本作超越人
作法。於未來禪作初果人法。其實未來禪亦
得超越果得七作意。依未來得不還果。第七
加行究竟果作意必入根本。今約果滿為論。
此論超越。如次第人無色地亦得斷欲界犯
戒種子。三藏云。見道依六地竝取中間者不
然。唯六現觀三依五依生除中間禪。餘處文
雖云有無漏。然以梵王所居多散亂故。準如
有頂雖有無漏不成斷惑。如餘處廣辨。然此
[014-0618c]
定道共戒。三藏云於見道俱現行思上建立。
以名隨心轉色故。問。如何以現行思為定共
戒體。有人言此種上立。應於前加行道中思
種上建立。如發別解脫戒思取前加行思判
業故。此未成釋。如定道前加行道皆非是定
道戒。是散心或他地界繫。如何隨加行以判
戒體。但應隨定道俱思而立。測云。防護律儀
中有二解。一解即以善思及以五根名為防
護。能護律儀故名律儀。體非律儀。又解。戒體
所防護故名防護。攝八為三言受及持者。受
隨二戒有表無表廣如律宗。自下第五問答
分別。有六。初攝七眾及日夜戒以為三種。二
明三戒具支多少。三明男女二眾制戒多少。
四明勤策離彼金銀。五明遠離歌舞塗香冠
鬘八戒十戒開合有異。六明不許扇搋迦等
受出家戒。初中云離惡行及欲行者。景云。離
飲酒過中食歌舞塗香冠鬘上大床等名離欲
塵行。離殺盜等煩惱業道名離惡行。離非梵
行通離二種。近住但當勸進攝受二因等者。
以少時少勤持離惡離欲二行之因。漸漸令
出生死重擔。前三支離惡行者。離殺盜妄語。
其後四支離欲行者。不過中食不飲酒不歌
舞伎樂不香塗身不冠諸鬘不上高廣大床。
此四竝是離欲行塵。泰云。前三支離性罪故
名離惡行。後四支非離性罪但離莊飾五欲
處起故名離欲行。非梵行是性罪惡行。又婬
欲行離彼名俱離行。由第三不能盡形究竟
行俱離行。但當勤受日夜俱離為盡形俱離
二種因也。勿自謂在家重擔所鎮不能受俱
[014-0619a]
離行與盡形俱離戒為因之近果住。故名近
住。基云。前三離惡行等者。今據多分為論。第
二明具支多少。中。苾芻四支者。如聲聞地明
尸羅六支。今此文中攝六為四。一受具足者。
則是住淨尸羅。二受隨法學處支者。即是善
守護別解脫戒。三隨護他心支者。即是第三
軌則具足是威儀戒。第四所行具足是不行
屠家等。四隨護如所受學處支者。即彼第五
於微細罪見大怖畏。第六受學學處。對法顯
揚。錄瑜伽六友文將攝之為五。但攝軌則具
足所行具足為一。餘四依舊。故但成五。言若
作表白第四羯磨及略攝受隨麁學處者。謂受
戒已。略說四重及以四依。謂乞食等名麁學
處。一白三羯磨。第三羯磨名為第四。自此已
受行隨戒。名受隨法學處支。鄔波云近。迦云
事。索即男聲。斯即女聲。於近事之上加以索
斯之聲。故男女別。言二違越所受重修行支
者。若已犯前三。師僧撿得。由不妄語發露懺
悔。重修前三也。塗冠香鬘者。西國以香塗身。
以鬘為冠。是放逸處故制也。正學者。即式叉
摩那。受六法二歲學戒。第三明男女二眾制
戒多少。母邑者。正翻應云母村。西國呼女人
為母。同村邑人也。沙彌十戒故云少分。式
叉十六故多分也。第四明勤策離彼金銀。中
歌舞伎樂名處〔行〕-【甲】行非時而食名所〔受〕-【甲】受行非時而食名所受第五開合問答。如文。第六明不許扇搋等受出家
戒。扇搋迦者。一向無根。或天生無根及為他
害。總名扇搋迦。半擇迦者。此云多染污。通
有根無根。下文云天生無根是扇搋。亦是半
[014-0619b]
擇迦一分。半擇男勢或起不起。唯半擇迦被
害無根者。若不被他於己為過唯扇搋迦。若
被他污即通二種。則成二句。一唯扇搋迦非
半擇。被害無根樂能非所。二唯半擇迦非扇
搋。謂有根男勢或起不起等。三是扇搋亦是
半擇。天生無根及被害無根樂為能所者是。
云何得知天生無根通樂能所。以準被害無
根中云不被他污唯名扇搋迦。若被他污則
名二。將知天生無根。通樂為能所。俱名二人。
然其受護所有學處福等差別者。此通外難。
難意。扇搋等果報劣故。所受律儀不違男女
故。通意云。若以等心受五戒者福德無別。自
下第三明處中業。身語意業雖善。非是律儀。
以不要期求涅槃起故。雖起眾惡。而不要期一
期活命故。非惡律儀攝。問。此處中業為唯有
表。為亦無表。此有兩解。一云但有表。即隨二
善惡現行思上功能為體。一云亦有無表。即
以種子功能為體。問。菩薩三聚戒為俱律儀。
亦處中耶。此有兩解。一云律儀戒離惡增勝
故。得名律儀。餘二處中。又云俱名律儀。攝善
利生竝可軌持。故名律儀。問。佛身得有處中
不。答。有二解。一云亦有。同於小論。又解無
也。諸佛功德一一皆勝故皆名律儀。自下第
四問答重辨。於中。初辨自受他受若等心受
持福德無別。次明戒障。後明捨戒緣。初中。云
若由自受等者。泰云。初自發心受。二由他就
受。三從他師受。四自淨心受不從師也。後二
皆通前二。前二方便欲受時心。後二正發戒
時也。明戒障中。先辨不授。後返此明受。前中
[014-0619c]
有三。初苾芻。次近事。後近住。前中有二。初
所授之難。後闕能授。前中。初問答標列六
因。次釋。後結。釋中。初意樂損害。為遭眾苦
活命出家。律藏遮難中無此初因。二依止損
害身有癰腫。正在於遮。三男根損害。謂扇搋
迦及半擇迦等此在於難。又半擇迦有三一
全分二一分三損害等者。泰云。半擇迦是無
男志性。樂他於己為過義。扇擇迦是無根
義。初半擇迦具此二義。第二半擇迦有根無
男志性樂為過故唯名半擇迦。以有根故非
扇擇迦。第三以無根故唯扇宅迦。非本無
根為他殘害。男志性不改不樂他為過。故非
半擇迦。若有損害已後失男志性樂他為過
同女性者。名半擇迦亦扇擇迦也。基云。如
對法第八有五種。謂生便。半月。嫉妬。灌灑。
除去。此中唯無灌灑。以此中開嫉妬為二。謂
逼己見他故。彼合灌灑是嫉妬類。得他精血
方起勢故。扇搋迦此云無根勢用。半擇迦此
云。樂他於己為過故。如生便名全分者無
根。樂他於己為過故名半擇迦。以無根勢用
名扇搋迦即一生不起男勢故。第二樂於己
為過名半擇迦有時勢非扇搋體有根根
勢時起故。除去之中有二人。此人不同生便
必無男根。除去曾有男根。雖除去無志。性
仍未改。若不樂他為過故非半擇迦。無根勢
故名扇搋迦。若樂己為過名半擇。無根故亦
扇擇。第四白法損害。備云。造五無間罪勝
染大尼罪。竊法外道形現生家罪。犯不共住
罪。若暫擯別異住。竝名白法損害。泰云。不
[014-0620a]
共住者。犯重人也。若別住者。上明意樂損害
中云。或畏不活法。比丘中詐現自辨與彼同
法。勿諸比丘與我同止。名別異住。前取意樂
損害。此取白法損義。亦可沙彌犯十三。亦是
住僧殘。房舍臥具名別住。十戒中雖無僧殘
罪。以廣律中皆通結沙彌罪。故知亦有戒也。
景補闕云。若犯不共住罪。暫時擯棄名別住。
永遣名不共住。今解律云破二道者。是此中
外道者也。勤策盜聽大法名為賊住。近勤策
犯重不共住。別異住者有兩解。一解同泰。又
解。勤策起邪見說婬欲。非障道等。故被擯。名
別異住。然未犯重。此中別住是遮類攝。餘皆
是難。第五繫屬於他。泰云。若王所惡者。造輕
過王所惡也。造王不宜業者。及逆惡也。若他
却引者。屬賊人也。若他所得者。年少時父母
遺失為他所得也。若有諍訟者。諍訟未決繫
屬怨家或屬王法也。此等竝是遮也。第六為
護他故。即是難也。守園者。泰云。本音云僧
伽。此云園。謂佛在世時諸僧皆在園中樹下
修道。今云阿羅摩子園。諸僧等亦在園居各
樹下作菴而住。其守園人即是舊云僧伽藍
氏也。若作寺舍而居者多放逸也。基云。守園
者。謂守寺門人。有釋梵音僧伽此云守。阿羅
摩此云園。下明闕能授。備云。阿遮利耶。猶
是阿闍梨。鄔波拕耶住清淨戒圓滿僧。舊名
和上。和上要須清淨。泰云。總有八。前六辨內
緣。七闕減和上闍梨。八闕減十戒僧眾。基云。
約師辨障諸部不同。雪山西山北山住部。俱
云和上未必須清淨。大眾要須清淨。以說云
[014-0620b]
今從眾僧乞受具戒故。其和上者但為作緣
故。未必須清淨。薩婆多等要須和上清淨。大
眾不必清淨。以說言和上某甲今從眾僧乞
受具戒。先稱和上名故。是增上緣。今依此論
釋家三解。一云但須和上清淨大眾不須清
淨。清淨戒屬上故。二云要須大眾清淨不須
和上清淨。住清淨戒屬下故。三云此文長讀。
若大眾及和上俱清淨方得與人受具戒。若
十若五眾中。必須有一解律儀許知戒相羯
摩是非所以和上性遮俱持。闍梨持性戒遮
不定。要須迅辨令他生善故。測云。總有七緣。
六辨內障。今第七辨外障。除羯磨師及和上
已外諸師僧。名住戒滿僧。謂威儀師及七
證也。次明近事戒障。補闕云。但由二因不應
為受。一意樂損害。二男形損害。雖復為受不
名近事。是則類知依止損害身帶癰腫等。許
受近事。白法損害。若造無間業污比丘尼外
道賊住。心極改悔。得受近事。五繫屬他。在家
俗人。亦許為受近事。六為護他中。若諸龍等
變化作俗人形。為受近事。不為護他故。下明
近住戒障。若白法損害心極改悔與受近住
戒。言隨他轉者但隨他心詐現受相。第三明
捨戒緣。中有三。初明苾芻五緣捨戒。或由捨
所學處故者。捨本受心。或由犯根本罪故者。
景師云。等言依菩薩地第四十云。菩薩犯四
犯勝處法。數數現行都無慚愧。當知是名上
品纏犯。非下中纏暫一犯時即便捨戒。準知
聲聞亦爾。即破正量部下中上纏隨一現前
暫一犯時即便捨戒。既言上品纏犯即捨故。
[014-0620c]
即破薩婆多三品纏犯皆不捨戒。十輪經據
中下纏犯。故云犯重不捨。三十云。涅槃經云。
若言捨戒若不捨戒。竝不解我意。正量部譏
薩婆多部云。汝云犯重不捨戒者。增長苾芻
犯重因緣。又汝部中犯重者多故作此判。薩
婆多人語正量部。汝宗立犯重即捨戒者。令
諸犯者於自己身生無戒想即便數犯。因此廣
作不善諸業。三藏云。準菩薩地犯罪捨要上
品心犯方失。此亦如是。此不成釋。如菩薩地
上品心無慚愧故。此聲聞戒中但犯即失。不
論上中下心皆越教故。皆犯性罪故。或由形
沒二形生故者。形沒及二形生各別為緣。應
是六緣。以俱明形類故。總立一緣。一解。無
形不捨戒。如漸命終者得入見道亦應不捨
戒故。備云。先轉比丘作比丘尼。後女根沒二
形生故。總作一緣。正法隱沒雖無新受先受
不捨者。還同小論。測云。正法一千歲。像法一
千年。末法一萬年。次明近事三緣捨戒。基云。
此無犯重。以不名非梵行故。悔亦還淨。二形
生仍成近事性故。下明近住三緣捨戒。補闕
云。日出已後者。限勢週故捨。但據極少時分
為論。理實亦有乃至多年略無斷善。及二形
生捨。亦可斷善必由多時數起方便。一日一
夜中間時沒無斷善捨。在家二形許受近住。
故無二形生捨。基云。亦無犯重。非畢竟離非
梵行故。又云。三藏言準上百行中有一日乃至
一年。故知近住戒亦得多時期心廣故。若爾。
如比丘戒期心至多生當即相續。期根勢分
不至多法故。若經一月等但是處中善律
[014-0621a]
儀非是律儀。百行之中何妨攝處中善。又五
戒誓唯一月成律儀戒。但是處中故。此中略
無不律儀戒捨緣。基云。有四緣捨。一捨業故。
二受戒故。三命終故。四得定故。有義二形生
時亦捨。有義二形生時不捨。後為緣也。大門
第八明二無心定。先菩薩無想定。於中。先
問。後答。答中有六。一明得定分齊。謂已伏三
定已下貪。未伏第四定已上貪也。二明修。作
意涅槃想修也。三明定體。即於第四定九品
厭心種子上有遮心義假立無想定體。無心
寂滅持身不動故云唯滅唯不轉。若於方便
求定之時。先入第四定。九品心法增下至中
乃至第九名邊際定。此定滅後無想定生。四
明假實。唯是假有。不同薩婆多。五明差別。有
其三品。景云。下品修已。不定得報。據此人
故。六十二云。無想定先於此起後色身重起
現前。捨上地身方受彼報。是生報。依俱舍等
小乘中說。無想定者。是其因生報。決定得報。
二初起。如在欲界聞外道教修無想定即得
無想涅槃解脫當時即起欲界聞思為入定方
便。如此聞思即為人天後報生因。戒於爾時
復起邪見謗無釋種所證涅槃即為惡趣後報
生因。從此已後即入初定至第四。第四定內
欲起九品厭心求無想定。未得之間忽被他
教戒自病死。死後即生第四靜慮廣果天中
得宿命。在下界修無想定未得。命終故來生。
因即於彼修得彼定。名色界初起。若在下界
無障修得。名欲界初起。基云。問。心種防於
心。定體非色心。色種防於色。戒體非心色
[014-0621b]
答。色種防於色。種體是色即非色非心。心
種防於心。種體非心。即名非心色。問。以色
防色。色種還名色。以心防於心。心種即非
非色。答心種所防色。種體即色收。若爾。心
種所防心。心種應心攝。答。色種防非善色起。
依種立戒即是色。厭心種子亦防心。無別心
起。故是非心色。問。色種說防非。色種名為
善色起。心種心防慮。慮種後續說心生。答。
心體本緣慮。慮種無緣故非心。從所防說為
色。思種有防故色攝。六明無想果。三藏云。初
生有心。此心通善無記性任運起故名生得。
此滅已。於阿賴耶識上建立無想異熟。雋云。
初生有報意識。此識滅故名生得心心所法
滅。備云。以第四定九品思種之所招果。泰云。
其無想天初受生及捨壽。竝無意識。言生得
心心法滅者。即中有未染污心任運起故名
為生得。此心心法滅已後受生有。名生得心
心法滅。建立無相。然無想是別報。於第八識
上有防心不起功能。是別報體即無想定思
思體感總報。於上有防心功能感別報。基師
徵曰。第八現行心心法如何名厭心功能名
無想別報。又定位心心法上建立。何故即一
思上通感總別報耶。又無心業如何感有心
第八識報。今解不然。若定前思為總報業感
第八總報。若厭心種子功能是別報業。感第
六意識生得心心法及色等別報。若前加行
不厭心時生得報異熟捨受可生。由前加行
厭心故今生得報心不生。於此種子防心不
起功能建立無想。即別報業感別報法體。不
[014-0621c]
離有心無心二說。此中不言一期有心。故知
設餘處言有心此隨順理門。又難。增上慢苾
芻等可知此中生二蘊。為一業感別業感。答。
若總報同一業。若別報別業感。故中有有心。
生有無心何爽。亦當前思感或思時感中
有。別報思上功能厭心者感生有。下辨滅定。
先問。後答。答中有七。初明得定位分。二明修
意。三明定體。即以非想九品無漏心作其厭
觀。求滅定時熏識成種。種有遮心義假立為
定。若於方便將欲入時。先起初定次起第二
乃至非想又從非想逆入還至初定。復從初
定順次上入乃至非想。於非想地起九品心
漸次滅之。始起上上生厭不起。次起上中又
厭不起。乃至第九地下下心微細相於此生
厭欣於滅定。從此心斷。滅定方顯。前之八品
雖有厭種以心未盡滅定未圓。第九滅時滅
定方具。於此修時。聲聞上方便。獨覺則中。菩
薩為下佛無方便任運現前。四明唯滅轉識
不滅賴耶。五明定真假。六明品類有三。有退
不退。七明得定人。於中先明有學身證。及無
學俱解脫能入此定後對辨無想定非聖所
入。基云。滅定是無漏不感報。然有未離第
四禪貪人等得。今此據斷惑者不論伏惑者。
然舊論說。有十三種人得。謂具縛。及八解脫
道。阿羅漢。獨覺如來。今大乘入地菩薩亦得。
雖第四伏惑人得。何妨仍是俱縛攝。無想定
非學非無學所入。以無慧現行故。泰云。得無
想報時無慧現行。景云。入無想定時。方便無
無漏心故。名無慧現行。寂靜住及生者。謂滅
[014-0622a]
定為住。無色四處為生。以無想定有其勝住
及生。故諸聖人不入無想定。及不生無想天。
又此定不能證所未得勝法。稽留幻處。故聖
者不入。大門第九明虛空非擇滅。先辨虛空。
三藏云。準梵本大莊嚴論亦如之。虛空云何。
謂色非有。將知虛空界色不相障礙義上假
立。故言色非有。理實諸有為法不可得處說
名虛空。故佛地論主據麁相故說色非有。廣
如彼論。又準顯揚論。虛空亦通遍計等三性。
三藏亦云。八種無為皆通三性。基云。虛空無
為者。思所緣境相相似故立為常。非緣彼心。
緣彼境界有時變易故。次辨非擇滅。泰云。彼
於此終不更生。故暫不生時得非擇滅。然暫
不生法後時遇緣還得生。言唯除未無餘等
者。前明學人得。此明學人失。以未能斷愛種
子。唯除此失未皆離也。景云。唯除未斷愛願
種子故異無學。以此文證聖不造業。景云。無
形二形等生者。此等取初果七生外餘一切
生。若愛若願者。有二種。一發業。二潤生。潤
生云愛。聖人由有。今此所無。謂發業者。願
者。即是愛類。愛煩惱攝。準文唯除未無餘永
害無明種子。願即愛也。或願者。願生天等。皆
生死因故。聖人不起。測云。問。初二果人未斷
欲界修所斷惑。迴小入大。有三界惑。何不受
女身等耶。一解。亦得而論主約不迴向者故
得非擇滅。非擇滅者既不定故。又解。不得。得
竟不生故。大門第十。總辨不相應名義。基云。
不相應言。假相者名也。為起言說。如前思
慧中云。為依六事而起言說。屬主言論等
[014-0622b]
體。非有色等二種但有假名。顯揚第一云。當
知復有如是種類略不建立。即非得等也。上
來十門已略分別六善巧竟。自下廣明。先結
前問後對問廣辨。初云如是已說。六種善
巧等者。謂蘊.界.處.處非處.緣起.根.於前
十門雖不顯其名而決六善巧深隱要義。故
結云如是已說。廣辨即為六段。蘊善巧中。復
別有三。初以六門分別。次以名色等二門分
別。第三廣以諸門分別。前中。初半頌列其六
義。後長行別釋。就初自性。先釋。後結。釋中。
即分有五。色自性中。初明有十一。後約大造
二色變礙解外色相。受自性中。初明六種。二
明身心二受。後問答解身心受之意。想自性
中。初明六種如前。即六根所生。又想有六。謂
有相無相等者。皆與對法第一別。勘會。是
易而不論。行自性中云。由五種類令心造作
者此皆思功能。一為境隨與者。景云。謂於和
合乖違等境。思隨此境與識俱轉。備云。謂思
能發心令境隨心轉。為之言他他境隨與心
也。泰云。謂思令心於所緣境隨與領納和合
乖違。基云。由思令心於所緣境隨與領納不
須言和合等。此第一是總句。若言和合等與第
二等何異。二令心與順會。三與境違離。四發
有漏業。五令心王自在。識自性中領受差別
有三者。謂三受相應識。二採境差別有六者。
想能採境故約之取相應六識也。可即就識
體採取六境。如說心為採集業。意為廣採集。
識者識所識。分位差別有三者。泰云。隨三受
起分位有三也。亦可隨行思分位為三性。景
[014-0622c]
云。三世識亦可三性識也。第二釋蘊義。初約
十一義以明總略積聚義是蘊義。後明為類
顯無我義建立蘊。此即破於蘊計我顯諸蘊
中唯有諸行都無我故也。第三蘊差別。即有
五段。色蘊差別中。清淨色等三者。即根塵
及法處中色也。若識依執名執受色者。俱舍
云。執苦為樂義與此文同。若識不空名同分
色識空名彼同分者。景云。今大宗唯約五根
辨其二種。一根中不空與識同得前境名為
分故。言由此與識等義轉故。義是境界。根識
同於境轉名等義轉。根空無識則不得境。簡
同分根名彼同分。雖不得境而自類續生。問。
如小乘就十八界辨同分彼同分。何故此中
唯約根耶。解云。大乘過未法無。現在識起。
必用不須論同分彼同分。現在五根自類相
續若與識合同識取境。名為同分。若不與識
合。名彼同分。五塵但是所取非能取。不同五
根或不能取。故亦不論同分彼同分。測云。同
分之外名彼同分。今解二義。一者異於同分
名彼同分。二者同分名彼。彼之類故名彼同
分。相所行者謂緣色相有等者。景云。毘
曇婆沙解空處離此三相。一過有色相。謂眼
識相應相。二滅有對相。謂五識相應。三不念
種種相。謂第四靜慮意識相應相種種分別。
若染污者緣當地十入除香味。不染污者緣
十二入。故彼論云過有色相滅有對相不念
種相入無邊空處等。今大乘中所辨三相皆
是眼識。後意識相於中初列能緣三相。謂一
色相。二有對相。三別異相。次辨所緣色相有
[014-0623a]
三。一有光影相。二據相。三積集住相。自下
屬當是三色相隨其次第為上三相所行。取
青等相名為色相。上辨光影。今取青等同顯
色理亦無妨。能取行礙名有對想者。即取據
彼東西形礙色也。能取男女舍田等名別異相
者。即取聚集假有種種所依別異色相。測云。
舉光明二攝青等亦可總攝顯色作光影名。
邊際者略有二種等者。此文即說無色勝定
下緣十一種色。反起影像合現在前。亦加下
五十九明慢下緣。謂生上地計自身等是常
是樂。緣於下地生下劣相而生於慢。受蘊差
別中。事者謂領納者。受體。及順領納法者。與
受同時相應心聚性。相者謂自相及共相等
者。樂受時緣壞生苦。若後樂受時即苦苦。受
性苦故言苦苦。捨受是行苦。由帶麁重不安
穩故。此行是苦故名行苦。此是自相。隨所有
受一切皆苦受。名共相。生者。即是受因。謂十
六觸。初六識相應觸。次合前五名有對觸。第
六識相應觸名增語觸。泰云。五識等得緣實
相稱自相。說名有對觸。意識有分別緣。名以
為境。望五識以名為緣故。名增語觸。又名
句文是語。此語於境中增。故名增語。意緣此
增語為境。名增語觸。基云。謂意識增長語。能
發語故名增語觸。以三受相應觸。名順樂等。
此三亦攝觸盡。次愛恚相應觸。攝觸不盡。次
明觸等三。亦攝觸盡。明觸謂無漏。無明謂不
善無記。非明非無明謂有漏善觸。八種觀者。
如菩薩地菩提分法品善知世間中八種觀門
說。景補闕云。初牒章。二解釋。釋中。初引經
[014-0623b]
說。第二解釋。一切如來乃至受有幾種者。別
觀三受是苦。誰為受集者。觀現觸為現受集
同時因果。誰為受滅者。觀受滅也。誰是受集
趣行者。謂觀業是後報受集。是則集中有二。
於婆沙七處善中唯加此一。誰是受滅趣行
者。觀道諦也。次後三種。即是重觀苦集與滅。
略不重觀於道。舊解能觀之智即是道諦。故
不重觀。上來依經引八觀竟。如是觀時已下
引彼經中釋八觀義。如實了知受有三種者。
經自解初觀於三受自性是苦。觸集故受集
者。觀觸為集也。應知如經分別廣說。具解如
經。上來引經。自下論主解經八句。自相相觀
者。觀三受自相是苦。現法轉因觀者。觀現在
觸同時生受以為轉因。彼滅觀者。觀受滅也。
後法轉因觀者。觀善惡業為後受集。故言後
法轉因。彼滅觀者。觀於道諦能滅彼受名彼
滅觀。彼二轉因觀者。觀受愛味但能生長現
受因觸後受因業。故言彼二轉因觀。彼二轉
滅因觀者。觀受過患之時能滅於彼現後二
轉因也。及清淨觀者。觀受出離解脫無為名
清淨也。基云。今準下文言觀彼滅即是滅諦。
勘菩薩地不同。亦可釋同彼地。此言滅者。即
滅法名滅愛味者。修道中集諦。過患者。即苦
諦觀。今準下文云。彼二轉因觀。即次前集諦
現法轉因觀。故言彼二因復云彼二轉滅因
觀。即觀過患是道諦。以觀苦為過患是道諦
行故。若不爾。即下諸文彼二轉是愛味過患
二諦。下出離中通攝道滅二諦。如前過患是
道諦即滅因。是為勝。勘菩薩地。二定出離苦
[014-0623c]
根者。補闕云。道理苦與憂根離欲界欲時。一
切皆離。而言第二靜慮離根者。據有苦根麁
重無堪任性。初定報有。今得第二靜慮方離。
初定苦根麁重不同。小論初定猶有三識。苦
根所依名有苦根。想蘊差別中。基云。顛倒差
別者謂諸愚夫無所知曉乃至是名想倒等
者。無明者。如第八云此倒根本。此中準相
是數。然若內外所起倒通名相倒。於中
對分心倒見倒。若外道出家起三見全一分
少分與想俱者。是見倒亦想倒。若在家者於
境起貪與想倒俱。亦名想倒亦是心倒。然前
第一帙第八云。貪通二種謂不淨為淨倒於
苦樂倒。但以外道時邪戒執邪見以為戒見
取等生天等。此貪勝故偏名此二為貪心倒。
餘我常見等一切有情共通義隱所以不說。
若準此文。外異生起常我倒亦是心倒。則心
倒通在家出家二眾起。然今此文在家於欲
境起倒總名心倒貪增勝故。外道名見倒見
用增故。然見倒不可說言在家眾起。故此與
前八文別。又解。在家品如此文於常我實起
心倒。然外道等亦計常我。以計共故。前文唯
說樂淨為心倒在家品起。常我見倒通在家
品起故。不可說於樂淨在家人起。貪義增
說名心倒。即同此文在家起心倒出家起見
倒。前解為勝。然據理論之。在家乍可不起
見倒。出家不起貪倒。邪貪戒見二取為生天
解脫因故。若作此釋。想倒通見修斷以為心
見二倒依故。見倒唯見道。出家外道起故。若
心倒通在家出家品起故。通見修斷。又唯見
[014-0624a]
斷分別所生故。測云。依佛性論彼名想倒。內
名見倒。心名心倒。今依此論。四倒相應。想名
想倒。計常等慧名為見倒。貪名心倒。補闕云。
一分出家者。對於佛法出家。故名外道以為
一分出家。泰云。等能了別一切境名等了。亦
可了別彼法名等了。五造作相初自性門訖。
瑜伽論記卷第十四之上終



瑜伽論記卷第十四之下論本第五十四


釋遁倫集撰


論本第五十四


識蘊差別中。先總開五章。後別解釋。解安住
中。景補闕云。欲界諸識多分執取外五塵色
名色安住。色界諸識著內五蘊名俱安住。無
色意識唯安住彼四蘊名中。基云。欲界唯約
外塵者。以習欲故於境多貪。又內身雖亦起
愛安住。以胎卵等生故非增上安住。今據增
上者論之。色界唯說內身。以化生故不習欲。
無色界唯論安住業所生名。不論定所變色。
是此文意。今言執者。謂緣執非執受也。以名
非所執受故。雜染中。補闕云。一於現法中受
用境界門者。現行因時耽現五塵識被雜染。
二於後法中由生老等門者。後果熟時由生
老死等增諸煩惱識被染污。基云。初是煩惱
染。後是生染。又後是業染。業染故未來生等
成染。所依中。補闕云。謂六識隨根。得名有
異。如火依薪種種名別。住中。初牒章為問。
[014-0624b]
第二解釋。第三釋已總結。解中復二。初舉數
引經略解住義。第二如是已顯乃至從此已
後等下。論主廣釋。前中。若補闕云。四識住義
四門分別。初明教起。外道執識為我四蘊為
所是我住處。佛破此執而告彼言。色受想行
是識所住而非是我。由此因緣故佛世尊說
識住義。第二辨體有漏四蘊為識住體。以有
漏蘊能生貪染令識樂住故立識住。無漏受
等非生愛境。懷有漏識不住識非識住。外道
但執色等四蘊是我住處。對翻彼故還立四
蘊是識住處。故不立識為識住處。又色等四
蘊或性是染或生染強故立識住。識性非染
獨生染不立識住。第三釋名。了別是識義。樂
居是住義。四是數名。此則從數就義為名。名
四識住。第四大小對辨差別。依薩婆多依住
解住。謂有漏識依彼同時色等四蘊名之為
住。非識緣境名為識住。故彼論云自分識住
自分蘊。不異界不異地不異身。以一剎那二
非分故。自性不顧自性識住。無漏識及他界
識現在前時。自地色蘊行蘊雖無自分識依。
然得識住相中間因緣。即自分識不生。後若
生時彼則隨轉。又破異說云。有說眾生數蘊
說識住者不然。依行緣相應分義是識住義。
以理此中牒外執文少於兩字。具足應言有
說非眾生數蘊亦說識住者不然。今我宗中
依住解住。非情數蘊非識所依。故非識住。下
以五義釋依住義。即簡非情不立識住。是故
說云依行緣相應分義是識住義。依者。內色
受等與識為依。行者。受等三蘊與識同一行
[014-0624c]
解。緣者。受等與識同一所緣。即是第四與
識相應之義。分是因義。內色與識安危共同
為近所作因。受等與識為相應共有所作因。
故名為分。以此五義釋成依住。若取非情數
蘊亦名識住。即是緣住。便違我宗依住之義。
俱舍亦云。有情數蘊為識住體。上來依小乘
宗竟。今大乘中通取依住及以緣住。非唯依
故。此文意識隨色住即是依住。緣色為境即
是緣住。若取依住唯依自身色等四蘊。若取
緣住則通自他及非情法住。何故如是。道理
須然。汎論識住著為義。云何住著。由貪染境
令識樂住。是故識住緣住名住。如內色等為
境生貪令識樂住故立識住。自身之外若情
非情五欲等事為境生貪令識樂住。何非識
住。是故內外色等為識所緣皆立識住。而小
乘言唯依自身即外色等不立識住。住義不
成。又欲界有情多著外塵五欲等事更相愛
染牽識令住正是識住。而言身外若情非情
色等境界起愛生識不立識住不應道理。故
大乘中諸有漏識緣境名住。攝住義盡道理
得成。問。若緣住解。是則一世識緣三世法。或
一界識緣三界法。有漏之識緣於無漏滅道
諦時。皆望能緣立識住耶。解云。他緣彼曾當
現時有漏四蘊令識樂住。故許三世有漏色
等望一世識並名識住。下界之愛愛上地時
引識樂住亦立識住。滅道二諦非貪著處。雖
復識緣。不令增長。不立識住。問。愛故引識。
令住。為是同時。為前後相引。解云。此有二義。
或有漏識與愛相應由同時愛引住前境。此
[014-0625a]
唯染識。或有貪愛先染前境引後識。識通三
性。由前貪起。問。何以得知下貪緣上引識樂
住。解云。五十八云。如是所說十種煩惱。皆與
自他一切煩惱展轉相緣。下地煩惱。能緣上
地煩惱及事。又六十二云。若生下地於上起
愛未得離欲不定心者是欲界繫。有染染者
念言我今當證廣大喜樂所起等至。若得證
者我當愛味。又我云何當得生上地常恒不
變。此愛染污者。此據雜染愛得上緣。問。八
識中初何識所緣明四識住。解云。若攝法盡
通取八識。若就相顯但取六識。如經言等者。
此中引經略解有三。依下文說。一名識住因
緣。二名識住邊際。三名識住因緣寂止。今言
有四者。即四識住也。言依取者。謂現行貪及
以種子是其取體。是四識住四緣依處。故言
依取。由依此取蘊得住與識為緣令識安住。
故導謂識隨色住緣色為境。廣說如經者。此
是第一識住因緣。言乃至我終不說此識往
於東方乃至四維者。此明識住因識邊際。是
第二門。意明識隨四蘊一期終盡更不離彼
四蘊不得往四方四維。即名識住邊際。又四
識住離現行貪及以隨眠之外皆非因緣即是
識住因緣邊際。然我唯說於現法中乃至清
涼淨者。此是第三明彼識住及以因緣二俱
寂止。必離欲者。謂離識住因緣。即離現行煩
惱及隨眠欲。即因緣寂止。言離影者。受因識
樹而生說受為影。爾時不有名永離影。有漏
識盡故寂滅。此明識住寂止。次有三句明無
漏識前後異名。有學名寂靜。無學名清涼。無
[014-0625b]
餘依滅名為清淨。泰云。諸外道計我死後往
於東西等。今此非之。如下論云是識住因緣
二種邊際。謂有色界有來有去。無色界識無
來無去。故不說往於四維。故知是二種邊際。
以識住不離三界故。說住義窮盡。故名邊際。
基云。如顯揚十八云。隨色而住。謂執受所依
故。緣色而住者。謂取境界故。依色而住者。謂
由麁重故。即當此依取。謂住有四。謂色至行。
四是識果。識之境故。依取者。謂依此緣起之
取。取體即諸煩惱。故下文釋識住及因緣住
體即色等四因緣即所起貪等。若諸煩惱事
謂諸惑現行。屬彼煩惱謂彼種子。言因緣者。
即識住色等之因緣。言所以。何以住色等四
中。由此依取為所以故。故名因緣。三藏云。
用四依取為所緣藉故。於色等令識安住乃
至廣說。今云四是識果依之趣取者。用此為
所緣藉。令識安住。所緣中含二義。若為所
緣藉義。即通內外。若為所緣緣義亦通。義文
不如緣藉之緣。於現法中必離欲影等者。義
曰。聖弟子修習多修習故。於現法中能斷四
身繫。四身繫唯在意地分別所生。故見道時
即斷。此四欲者。希求未來身等是也。影者。即
受也云云。自下廣釋。初結前許後廣說。然後
正釋。釋中。初開障解釋。二明不立識為識
住廢立所以。前中又二。初開三義。二依章辨。
謂此經中略顯識住及因緣相者開一章。即
牒前經有四依取以為所緣令識安住等。言
識住因緣二種邊際者開第二章。即牒前經
乃至我終不說此識住於東方乃至四維。言
[014-0625c]
識住因緣二種寂止者開第三章。即牒前經
然我唯說於現法中必離欲影寂滅寂靜清涼
清淨。自下解釋三章。即為三段。解初章中。初
解後結。解中有二。初解因緣。二解識住。解
因緣中。初略。後廣。當知此中乃至有所緣故
者。此即略解也。補闕云。若諸煩惱事者。現起
煩惱事也。若屬彼煩惱者。隨眠種子。由煩惱
熏成後煩惱。名屬煩惱。說名依取者。曾所引
經。應知此二亦名所緣者。現惑及種是四識
住之所緣藉。故云亦名所緣。言所緣性故者。
則前現惑諸煩惱事是緣慮性。名緣慮性也。
言有所緣故者。此惑種子能有現惑所緣法
也。基云。此中行種子皆是取體。若如雜集唯
取欲貪以為取體。故增上者。謂此中約實義
通一切煩惱。又依者四境。有無煩惱。應知此
中亦名所緣。所緣性故有所緣故。現行種子
皆名所緣。種子正為他緣。現行能有所緣。故
名所緣。所緣性者。正是種子。有所緣者。即是
現行。下廣解中。先解諸煩惱。後解隨眠。前
中。先明由彼貪愛。為煩惱緣。名趣所執事
者。由彼貪愛引諸煩惱。趣所執自境。次明四
繫為發業緣。補闕云。舊名四縛。今名四繫。然
與毘曇有異。彼說貪縛通三界通六五斷。今
時唯取欲界意地。二斷分別起貪瞋。縛通六
識。今唯取意地分別所起二斷瞋也。戒禁取
實取亦通三界。今亦唯取欲界分別所起是
不善性。上界非分別是無記性故。如此四繫
為緣發業名所緣事者。業是報緣若名所緣
事。四繫復與業體。為緣故名緣所事。基云。業
[014-0626a]
體正是所緣果。緣一體故為果之緣故。此四
繫為業之緣。能發於業。故名緣所緣事。四身
繫如對法取貪為體。取此文此中唯取四種。
即貪之境也。彼據能緣。此據所緣。唯分別生
不通修道。瞋等是不善不通於上界。故能緣
貪通三界。次解隨眠。彼二隨眠所隨逐故。名
建立事者。謂貪及四繫種子也。此二隨眠生
起惑事名建立事。上辨識住因緣訖。下正明
識住之體。若諸異生未得厭離對治喜愛者。
未修喜愛對治也。由所潤識能取能滿當來
內身者。賴耶識中有業種子。由愛潤故圓滿
取當來一識。住內下報也。由此展轉等者。煩
惱發業。業復得報。報復起惑。惑還發業。業就
牽報。故云展轉。生死無窮。餘住因緣如前應
知者。如向所辨起及隨眠等。是名略說住及
因緣相者。結也。自下明二邊際。言有色界識
有來有去無色界識有死有生者。補闕云。下
二界識依色傳持名有去來。無色不爾。但說
此身中識死餘身中識生。基云。有色有身無
色無身。於此處生即此處死明下二界四蘊
識住。上之無色唯三蘊住。又有色者謂有中
有。無色無中有。故有死有生。若爾。如何言此
二住乃至壽盡。前解為勝。又此二住乃至壽
盡者。來去識死生識為二。此明識住一分齊
盡。故名邊際。又復此二生長增益及廣大義
如前應知者。由有煩惱及隨眠力。識有去來
有死有生。除此更無因緣可得名因緣邊際。
還牒有去來識有死生識為二。此二生長增
益廣大義如前應知。除前所辨餘非因緣。即
[014-0626b]
因名緣邊際。齊是已下雙結二邊際也。若復
異此而施設者。乃至作如是設者者。遮異計
也。補闕云。若有異我向來所立二邊際義。更
施設者。當知有三過失。一有語無義。第二若
他正問不知何答。第三設妄答他後必自知
是愚癡說。泰云。亦由餘義境界無故者。若如
外道所立神我之識。境界無故不知何答也。
上來明愚癡外道。或復有能下。明利根外道
亦迷問也。自下第三明二寂止。於中有三。一
明修觀識住寂止。二明能對除識勝利差別。
三釋經中六句文義。前中有四。一明識住因
緣寂止。二明識住寂止。三結因緣寂止。四結
識住寂止。前中。初明諸煩惱事寂止。二明隨
眠寂止。前中。初立宗。二所以下釋言。若聰慧
者至能永斷離者。三乘聖人名聰慧者。能除
貪愛名永斷離。言於煩惱分位所攝發業四
身繫纏亦能永斷者。由斷貪愛。四繫永斷。所
以者何。外人徵。所以由斷識住貪愛四身繫
纏永斷者何。下答由在家眾依貪恚繫發起
諸業者。總也。攝受境界為因故者。由貪五塵
故能發業。損害有情為因故者。於有情起瞋
故能發業。若出家眾依戒禁取。此實執取二
繫發業戒禁取如貪求生天故此實執取猶如
瞋恚謗涅槃者。凡足見取執實。要云此實餘
非。名謗涅槃。此中大都答意。四繫同取欲
界意地分別起者。然四繫中。貪即是識住愛。
是故斷愛四繫即斷。問。何得知四繫與愛同
時斷耶。故論答言當知四身繫唯在意地分
別所生故。由此四繫與四識住貪同取意地
[014-0626c]
分別起者。是故斷愛即除四繫。此二何疑。上
來寂止心煩惱。下明寂止種子隨眠。從此已
後由多修習勝對治故能永斷貪愛及四身繫
二種隨眠。上來已明識住因緣寂止。由此斷
故乃至以究竟離故者。明由識住因緣斷故
從因所生四識住體亦不相續。故名識住寂
止。言由此所緣不相續故乃至不次安住者。
由四境不續。能緣有漏之識亦不安住。由對
治下第三重結因緣寂止。又由當來已下第
四重結識住寂止。又復對治所攝淨識名無
所住下。明能治識勝利差別。下以四義釋無
所住。一由不生長。以貪等永斷。故名不生。二
由無所為。三由知足。四安住。如是不生長故。
結初。乃至安住者。結第四也。名極解脫者。具
結向前總別五義。故彼無漏心名極解脫。又
於行等都不執著我我所故色等壞時不生恐
怖。故無漏心已得清淨。又由彼識永清淨故
不待餘因任運自然入於寂滅者。由無漏永
清淨不待餘因入無餘寂滅。下釋永離欲等
六句經文。又所有受是識樹影等者。識有故
受有。說受名影。何以唯言受者。以愛為本起
境界愛等故。餘依永滅故說清淨者。此約得
無餘涅槃在金剛心彼識清淨。若入涅槃已
後不可說清淨故。又無識故名清淨非有故
名清淨。下解識非識住。若依毘曇言。一剎那
無一識性能住所住。今此釋云。諸識自性非
染由世尊說一切心性本清淨故者。意明識
體非煩惱性說為非染即以心性非是煩惱名
本性淨。以性淨故非彼愛力引識令住。下釋
[014-0627a]
所以者何乃至一切涅槃者。貪等涅槃畢竟
不淨。非涅槃故不得言畢竟不淨。此據相續
道中捨有漏識得無漏識。以同非涅槃故亦
不獨為涅槃因緣如色受等者。此通外難。難
云。如色受等性非涅槃而生貪等令識樂住。
識非涅槃何故不生貪等令識樂住。為通此
難故。云色等四蘊一一獨生。涅槃強故立為
識住。識則不能獨為涅槃因緣色受等。所以
者何必無有獨於識性而起染愛如於色等
者。識性微細不能見識不能生染愛。色蘊體
麁受想行蘊行解麁故緣生染愛。設有於識
生染受者要因色等方染於識。此四識住多
就識辨。其能住六識。相應三蘊及色為所住。
不論末那愛賴耶識以為妨難。異相中。問。解。
結。解中有五。一明有貪無貪等十對心。二明
十二心。三明二十心。四明十六心。五重辨前
十對心。言謂有貪心離貪心有瞋心離瞋心
等者。取有癡離癡。散亂非散亂。惛沈離惛沈。
掉舉非掉舉。寂靜非寂靜。定心不定心。修心
不修心。如經廣說乃至不解脫心極解脫心
者。是第十對。此明十對治心差別。欲界有四
心者。基云。其五識中唯有三心。無有覆無記
心。以相貌不可得也。若在上界。五識中有此
無記。此有覆無記唯在意地。見道唯不善。其
修道者若發惡行是不善。若潤生生所餘是
無記。餘可知。二十心中。景云。此中欲界變化
唯是生得。通三性心皆能變化。不同毘曇欲
界有修果心。又云。無色界亦爾者。乘前即類
無工巧心。當知無色亦無威儀變化心。善心
[014-0627b]
如下上亦爾者。通有加行生得二善心也。基
云。如餘處無覆有五種。何以不論自性無記
耶。義曰。其自性無記是長養等流等色法。此
中明心所以不來。若爾。其法執等心是何無
記攝。如佛地論是異熟生種類故。異熟無記
收。威儀路工巧處等可知。欲界雖有變化心。
然非通果也。無加行故。以通果心必加行生
故。以入定時非欲界加行故。通果心非欲界
繫。唯有天龍藥叉等化。唯是生得。謂能變化
人形等種種化類。非是異熟生。若爾。四禪慮
等於欲界化化為人等諸種種事。此所變色
是何界繫。義曰。隨見分心是色界繫。若爾。
下地麁眼云何能見上地細色。義曰。上地色
為根本。於上別變為欲界種類色令欲界人
下眼能見。此欲界種類色。色界見變仍色界
繫。還是細法。云何令見。以為麁種類故。所以
令見。無色界無身亦無威儀。論云。如色界無
工巧不言威儀變化者。此略不論。上界同無
者。此中論。如顯揚第十八云。無色除變化威
儀。故知此略。有云以此證知無色界有變化
威儀心。如無色界定心。於一切色得大自在。
亦有變化心。有菩薩依彼定起行住。如八地
已上菩薩等。何妨亦有威儀心。此並是善是
無漏若爾。即是學心等攝。相似變化心等。故
名變化心。如通果心無記者發異熟威儀無
記者。彼地即無。即通三乘凡夫語。不約不可
思議。故言亦爾。測云。威儀變化通無色界故。
名二十心。論不簡故。重辨十對中。云有三品。
一未發趣定品。謂欲界未求定人。二雖已發
[014-0627c]
趣未得定品。即求定未得人。三者已得定人。
此復二種。一不清淨。謂伏惑得未至定。二極
清淨。謂得根本定。於初品中。或時具起貪瞋
癡等三對染心。或時起善無記心。由貪等纏
繫遠離故。但令貪等不行。即名無貪瞋癡。未
至定要是善心。無記亦是。第二品中或時於
彼不正安處心便掉舉等者。基云。準八纏五
蓋中亦有惡作。以修止時惛沈睡眠為障觀
時亦同。此中略而不論不寂靜。若即以沈掉
為體重來何為。以障捨故寂靜者是捨。不然
更取嫉及慳以為體性。纏蓋中如此說故。第
四蘊次第。中。初約五義辨次第。後據二事以
辨。前中。如小論毘婆沙俱舍有多次第。不能
煩舉。此中雖有五種義。前色後識所以次第。
第一生起所作次第中先說色蘊次說識蘊
者。眼色為緣即是色蘊。能生眼識即是識蘊。
由色及識為依受想行等心法生。依此次第
即說色識受想行如此次第也。第二對治次
第中。第三心為我倒。景云。不同小論計心為
常。今說外道計心為我。故識。為第三。無常計
常者。通計想行蘊為常。即想為第四。行為第
五。基云。此據多分分別所計為我故心為我
倒。餘處據俱生一切時計為我故法為我倒。
此二俱得。第三流轉次第中。色蘊最初。受為
第二。想為第三。想取像貌名采畫境。行為第
四。一是所滿者。是識第五。安立次第中。初
廣辨。後略收。安立所了是色。有苦有樂是受。
隨起言說者是想。及愚智者是行。等者等取
於識。下據二事以辨次第。依我眾具事立前
[014-0628a]
四蘊。依於我事立後識蘊。謂我依身者。是色。
於諸境界受用苦樂者。是受。於己於他隨起
言說者。是想。此之二種依法非法方得積集
者。此受想二依行蘊中法非法故方得積集。
第五明攝。中。初明六種攝。次明十種攝。後明
除取攝法分齊。初中。言色蘊攝六有支少分
者。謂行。名色。六處。存生.老死.處非處通於
萬法。今但取色亦名少分。七根全者。謂五色
根。及男女根。受蘊攝三有支少分者。謂名色
生老死。五根全者。謂五受根。三根少分者。三
無漏根。想蘊攝三有支少分者。名色生老死。
不攝諸根者。基云。以為慧所覆故非根。如憶
事時謂言慧憶以覆想故所以非根。又非根
增上義。世間雜染增上。生死雜染增上。如經
應思。行蘊攝四有支全者。謂無明觸愛取。五
有支少分者。謂行名色有生老死。六根全者。
信等五及命。三根少分者。三無漏。識蘊攝一
有支全者。謂識支。四有支少分。謂名色六處
生老死。不言有者。據業有故。一根全。謂意。
三根少分。謂三無漏。次解十種攝。中。界攝
者。此即以因攝果。相攝謂自相共相所攝者。
謂變現等是色等自相。積聚義是蘊共相故。
種類攝謂蘊等遍自種類所攝者。且如現色
礙故名色。過未非礙礙類名色。乃至過未識
體是了別類故亦名為識。分位攝者。如樂受
生時隨順樂受前後諸蘊總名樂蘊等。不相
離攝中。三藏云。謂極微聚不相離有爾所攝
界等。基云。準如對法。一切法有色即心亦是
不相離。故一切皆色。心所亦名心等。時攝者。
[014-0628b]
過去攝過去乃至剎那。方攝中。或依此生者。
謂識依色生等。全攝中。基云。如說色等五蘊
為攝義法答全攝有為。基云。有漏無漏諸蘊
及三性蘊等。皆具五蘊攝。少分攝者。景云。如
說諸色攝蘊少分。乃至諸識攝蘊少分。又色
蘊中有十一種。但取一種。名攝少分。勝義攝
者。以理攝事。一切法盡。無有一法出如理外。
下解除取門。景云。如說除色蘊。餘蘊攝義
蘊界處耶。答。攝四蘊全。七界全。法界少分。
意處全。法界處少分。除法界。諸餘界攝機界
處蘊。解云。攝十七界。十一處全。識蘊全。色
蘊少分。除意處。餘諸處攝幾處幾蘊界耶。答。
十處全。四蘊全。十界全。今時於三科法中各
取一法攝一切法盡。謂取色蘊即攝色蘊十
界十入全一少分。由取法界故。即攝法界法
處全受想行蘊全。又攝色蘊少分。謂法界中
五種色。由取意處故。即攝意處心界。若取色
蘊。即攝十一種色。若取法界。即攝八十七法。
謂心所有五十三。色有二種。律儀不律儀色
及三摩地所行色。不相應行有二十四種。無
為有八。若取意處。即攝七心界及識蘊。第六
明依止中。依止中六處色蘊轉者。景云。一造
舍宅等。二壁障及衣服等。三資具床榆等衣
食等物。四即五根。五即扶根塵。六定境界色。
基云。一謂地金輪等。三二謂舍壁等。三謂
衣服床等。四根。五扶根。六謂神通定宅。不
言無表等色及自在定色者。以無別惑攝不
盡。依七處四蘊轉等者。基云。樂欲希望何別。
初於已得境。二於未得境。即緣未來過去生
[014-0628c]
隨應。境界者。現前任運境界。尋伺者。雖上諸
經亦有尋伺。然功能各別。尋伺但思未得已
得境界而起尋伺不生。又即欲希望和合等
者。希和合故。此欲界出家者。此是此境界尋
伺中攝。此受用欲者依止四處。住律儀者依
止正知。已得近分定者。依止清淨方便。安住
根本定者。依止清淨。上來於蘊善巧中以六
義分別蘊竟。自下第二約名色二義明蘊善
巧。於中將辨。先許說色。然後說者。分別色
中。先問後辨。辨中先舉一頌列其十門。次第
解釋。一物.二微細.三生起.四安立.五流.六
業.七剎那.八獨.九所行.十相離。物中七門
分別。初明同處多少。問色蘊眼幾物所攝者。
物是體事。問意。且如眼根於十八界中幾界
所攝。答。若據相攝唯有一物等者。若自相明
攝唯攝眼根自性。謂眼識所依舉果取因。若
據不相離攝則有七物等者。此據同處不相
離。補闕云。凡明不相離有三。一同處不相離。
謂從前業感得眼根。於生有位眼根將起。地
大先生據其處所。後至失處支中時眼根始
生。同時同處。後有身根地大及扶根四塵。如
此七物和合成一體遍相入。如一室中燃眾
燈光體遍相入不可言說在此在彼。亦如桃
等果子生時隨其大小體但是一不得說言眾
微集成。是名同處不相離。能此七物同處不
相離法要是同性。謂報同報是。長養同是長
養。若報與長養異性相望。即是相雜不相離
攝。穀麥等聚。即名和合不相離攝。第一問。如
報眼與長養眼根及二種塵大。同在一身處
[014-0629a]
所不別不可說言在此在彼。報在於內長養
居外。若內外相遍則處所無別。云何不同處
不相離耶。解云。報色疎。中間容愛長養根
大。如水處沙性類不同據處所異。故不得名
同處不相離。以報長養二根二大二種四塵
彼此相礙不相遍入故。報大與報根塵自體
相遍同一處所。長養地大與長養根塵自相
遍入。名同處不相離。以二地大法爾相礙。二
色二香等亦相妨礙。故報長養不得相離以
說名同處不相離。第二問。如等心諸天。身量
極大。來至佛所各住一毛端量。體遍相入處
所不殊。又同是報。云何不名同處不相離攝。
解云。彼天報色清淨猶如燈光不相礙妨。然
各隨業自見。彼此分齊不同。不得說名同處
不相離。始終一處。彼天不爾。集散非恒。故非
同處。第三問。已知同處不相離要是自性。報
與長養但名相離。未知如此相離為集歸
成麁。為隨大小一物而生非集成耶。解云。今
大乘說內外諸色隨前業起。隨其大小但是
一物而非集成。第四問。現身髮毛爪齒從頭
至足有報長養四塵地大假合成身有多分
數。云何得言是一物生非集成耶。解云。如此
眾色雖性類別。由因緣力同時處成一體生。
非如土未以水和合先離後合集細成麁。故
言隨其大小一物而生。第五又問。若不集成
體是一物。云何後時刀斧斫割成多分耶。解
云。後遇刀斧壞因緣。根本全身一物自滅。眾
多細分刀斧緣生。非謂先時一物全體破斫
成多。由是因緣於大乘中不立極微最細之
[014-0629b]
色。第六又問。大乘何故不許有最細極微集
成根境。設許集成有何過耶。解云。一切有情。
從業生眼擬有見用。從業生耳擬有聞用。餘
根亦爾。故彼眼等從業全生成其根用。五塵
亦爾必從先業全體而生成境界用。最細極
微不成根境汝亦同許。云何從業生彼極微
無用之物。後待積集方成根境。故小乘宗立
細極微徒費思求勞而無用耶。又復此說順
吠世師立常極微劫壞不滅後至成劫集細成
麁故。次文說由諸色聚最初生時全分而生
最後滅時不至極微立中間盡滅猶如水滴。
又云。復次諸聚色生時如種種物石磨為末
以水和合團雜而生。非如苣勝麥豆等聚。何
以故。隨彼生因增上力故。如是而生為有用
故。第七。若大乘中無實極微何故復教觀細
極微。答。為破有情執實心故。故教假折從頭
至足眾微集聚。由作此觀於內外色起虛空
假想順三脫門。基云。如一眼根所有七極微
同處同時不相障礙。如一眼根極微如蒲桃
果大。此中微細皆可容受餘之極微。如是展
轉乃至廣說於一聚中有彼七物。若據實言
之。既無別極微體何故得有七物耶。義曰。以
即如蒲桃果色。是清淨色為眼用故名眼。乃
至為觸用故名觸。皆可折色極微。故言一聚
中有七極微。非實極微而有七物。此乃同處
不相離也。然此三種不相離為隨小乘說為
是大乘義耶。即有兩解。備師意存大乘亦有
此義。若皆據界攝即有七物等者。界是種
子。於眼處所雖無水火風事而有種子在眼
[014-0629c]
根處。此據未立賴耶教前三大種子即在五
根六識心所地火之中。第二明所造觸是假。
於中。先結前標後。第二解釋。景云。二十種觸
並於四大分位假立。基云。此中解觸有十九
種。如對法有二十二種。無急緩劣三。何以無
者。略也。不立生為觸所以。如四相中病老是
一。今此何故分二耶。今此非四相。不例也。其
死觸者。從果為名。即身上有末摩死。近之
時令身即死。此觸從果為名。老觸亦然。此觸
能生老等。名老觸。如六位復開為八等者。謂
初二淨不淨為二。堅不堅為二。故八也。第三
明諸識取境總別。言或漸或頓者。基云。謂隨
一五識起與意俱緣名漸。若五識並生意亦
同緣名為頓。第四明色界無二塵二識。基云。
云何用此根。義曰。如俱舍論以莊嚴身故。義
曰。若莊嚴身。扶根塵得足。何用於根。義曰。
以發言音要藉扶根塵。若有能依眼根。所依
之塵方為依之發語。不然不得。故須根也。乃
至如無界根。亦無依處。二根無者依處亦無
等難。思準翻數。第五明十二種色假立之義。
如是一切色中九是實有等者。基云。於下文
中。如色處中長等是假青黃是實。聲中因受
大種不受大種是實餘可意等假。香中可意
香是假餘緣眾法生和合等實。味中苦酢等
六是實餘可意味等假。一一塵中皆有假實。
何故此中乃至言九皆實有觸分於二。義曰。
以觸處中能造所造異。所造色皆是假有。又
復多故所以偏明。其餘九中無能造色。又復
皆是所造。所造色雖有假者。但小非多。故
[014-0630a]
不論也。測云。滑等諸觸離能造大無別所造。
即大說假故名為假。長短等雖是假有而依
所造假建立故。隨其所依不名假有。墮法處
色有二種若有威德定所行境猶如變化等者。
備景同云。三乘聖人定心境界。謂作八一
切處觀當心而現。此是實有。為緣令他自見
心變八相分。如變化心起變化色與他為緣
亦令他見自所變色。定現色是定心果。後是
定所緣名境。故言彼果彼境問。定所行境既
是法處。云何令他眼所見耶。答。為增上緣令
他自變故眼識見。非謂令他見法處色。泰云。
於定自在如五神通名有威德。定所行境作
緣令他得見聞等。故指事云猶如變化。自在
定境久習定現故云彼果。作意現起定數境
界故云彼境。及餘王數相應色故云及識等。
以諸王數各現自境故須別舉。基云。法處色
中。如對法五種定自在所生有二種色謂有
威德定及假想非威德定者。此中唯言威德
定。即法處五色中四全一分是假一分是實。
何謂威德而言是實。如下文是無漏故名為
威德。聖者法故名為威德。其此定色得實作
事。如變化色。其非威德定色。唯令他見非實
作事。不如變化。問。無漏色定見諦方得。此稍
得有漏之定何故得有如是實事。聖人無漏
種類故得。如下文增上力故得。又準下文無
分別智增上力故後得智起此色者有漏定不
得。此中據體實是無漏相似有漏故言無漏
有漏因也。又大義曰。此通有漏有漏者非實
不任受用故。若非假想觀任用者亦是實有。
[014-0630b]
此中言彼果彼境者。大義曰。果者則由定力
令本識別變色塵者是。即如入淨土後得智
力故令本識別變為塵。此即定果實有也。言
心之果故。是定所緣故。故此定色望定亦是
果亦是境界而是一物也。問。唯定一數所緣
之色是實物有。同時心王心所所變亦實物
有。故云及彼相應等。釋通疑難也。此中法處
唯立三種。故律儀不律儀色皆假。以依思等
而建立故。又定所行色若依此繫定即由此
繫大種所造者。景云。此文據色界定起之引
色界大種而生即言彼大所造自在。無色無
四大故不得言若依此無色繫定所現色即無
色繫大種造。故下文說法處所攝勝定果色
唯依勝定不依大種。然從緣彼種類影像三
摩地發故亦說彼大種所造非依彼生者。如在
定外見青坐具後入定中觀所見青當定心現
青色影像。是彼本質青坐具類亦說從彼坐
具大造。理實非依彼生。基云。此據唯在色界。
以定慧均定明利故。故論云依此定即此繫
四大造。若無色界亦如前五十三末文何故
此不言無色界者。彼無依身略而不論。故下
文但從彼影像種類三摩地發定中亦變為影
像大種造造色名造然非彼本質大種而生
名造。子細尋之。下文云先為大種後為造色
即亦有大種。是此義也。然非本觸處大種故。
故說無法處攝大種。從能引勝定為言。故下
文言不依大種。然定自在變為大種定心果
故隨定所繫說此繫大種造。即此論云無色
繫定引生無漏定起此色者即無色大種所
[014-0630c]
造。無色本無大種何所造也。此是無漏非有
漏。似有漏體無漏。又釋。唯在色界本繫定大
種造無色界者。如六十六云若緣此界色為
境即亦此界大種造者是有色唯色界故。又下
文云猶如變化無色無故。若如前釋。依繫定
說造。據所屬故。雖是無色界定。緣有色界為
本質時亦變為大種猶如變化。據實用故用
同如化。依能引之定說無漏色。無色界大種
其實非界繫是法處收。與變化心神通色何
別。有漏別。第八緣不緣別。此約分別有漏
無漏別等。然威儀德定亦變為五根。然變似
而非真。此但是扶根塵體非清淨根體。又此
色假名為色。若約本質功能。即如六十六云
隨緣彼界大彼界種造。若據親生即定中所
變大種造。若據由生即是定力非由大種。如
是種種依義差別也。又亦通無色界有此威
德定色。今此中言繫妙界雖無觸四大定中
亦德變為四大。四大隨定故。故隨定繫。據
有依身為論。不言無色界。若下文等。通明威
德定非威德定。前文定為能造者。此據前後
剎那親依名造。非同剎那如欲界生名為色
造。然下勝定先為大種後依勝定中自明訖。
又此定色至定為因故者。景云。此明定境色。
唯是聖人定所生色。非是異生。以從二乘後
智世間心現故名世間。地前菩薩涅槃心滿
加行心中亦得顯現義故是有漏。地前菩薩
後無漏心即現是無漏。三乘出世間智唯緣
真如。已離有無戲論因故不現此色。是故此
色非出世間。泰云。定境界色。非出世間無分
[014-0631a]
別定境。乃至如來後得智現定境色遊戲自
在故。皆名戲論行定為因。又非一切至當知
不能生起此色者。景云。此簡初修觀勵力修
定不能生色。無功用心久修純熟方現此色。
泰云。假勝解力而得見色所見。故不能生他
得見色。基云。若菩薩是無漏。若二乘是有漏。
皆變化令他受用。名威德定。餘假想觀不爾。
故非威德定。不名實色。又復此色又至不思
議者。景云。此明由真如智增上力故。後得智
方能現此色色。泰云。由同體大悲無分別定
增上力故。隨緣現色不思議。雖定力起非定
境界。又解。由正體智證遍滿故。令後得智遍
於法界。隨現勝色身。第六明二界色差別之
相。以三義辨。一清勝發光。二非下地境。三不
生苦受。是名色界色中中三義。與此相違。
應知即是欲界色中三義。基云。色界色清淨
非下眼境者。此據報色任運者。如梵王佛邊
聽法。亦變化麁細。令欲界人見等。亦有麁義。
第七以六種相分別五蘊者。受用相者。其外
色境界差別而生等者。本由業故感眼等五
根受用五塵。五根既起必引境生名增上力。
言為欲隨順內諸色處受用差別故者。此釋
四大有無不定所以。須有木石受用。故唯地
大獨生。須水受用。故唯濕生如江河等。須火
受用。故唯煖生如日光等。須有風用。故唯有
動生如空中風。須和合受用。故或二三大或
四大合生也。復有餘業後當廣說者。四大各
有五業等也。上來七義。總是十門中第一解初
門竟。自下第二解微細門。於中有三。初辨正
[014-0631b]
義。次破邪執。後辨勝利。前中後三。初解三種
微細。次解五種極微。次明五眼取微通塞。前
中第一微細是極微色。景云。此乃意識假想
分折諸色作極微解。非謂大乘實有細極微
體。基云。如對法。即合極略極迴為此定俱色
問故。彼據所礙能礙異。故分二種。與此無違。
其彼遍計所起色以第六心計緣故。應有諸
心心所皆有遍計所起。此中唯言色者。據色
明了可取故說。非如無色法。第二種類微細。
景云。風性無礙。去處無礙。中有亦爾。於十方
界求受生處去無障礙。山石直過。基云。即麁
色之種類耶。若此處中有。此與此處中有為
種類故。第三微細謂色無色界諸色者。景云。
色界有二種色名自在轉。一是自在定心所
觀。二者由自在定相應業感所得報色。亦名
心自在轉。無色但有定心所現名自在轉。如
經說有等心諸天等者。三藏云。此所引經。但
證色界報。故色名自在轉。是淨居天眾。名等
心諸天。彼諸天眾來詣佛所聽法。身長一萬
六千由旬。一一皆住一毛端空量地處。身互
相入彼此無妨。猶如燈光不相障礙。亦如無
邊身菩薩在物尸。亦可五淨居天上有十地
菩薩生處。名等心天。以心自在於色自在。在
小即小。在大則大。會其所止處。如錐頭峯。泰
云。由修平等無有自他無大小觀。名等心天。
由久修無大小故。住一毛端空量。由久修無
彼此故。更互不相妨礙。第二略解極微五相。
廣說如本地第三卷。言分別建立乃至無生
滅等者。極微體知。然何法以辨生滅名無生
[014-0631c]
滅。不同外道吠世師說。劫初從二父母常微
生一子微褁於父母。改從此二更生於一麁
大極微改褁前二如是展轉成大千界。及毘
曇七微成阿耨。七耨成銅塵等。乃至七七相
成以六褁一集成大地山等。今破此二。明內
外諸色酬業而生。隨其大小一物頓起非集
細成。差別建立者略說極微有十五種等者。
景云。此寄十五種色假想分折以辨極微。法
處中色有五。唯一定自在色是實。亦假分折。
餘四非實。謂極略色。假折有對礙色至細一
極微極迴色者。假折空界色。無表色者。然
思種假立。遍計所執影像色者。眼識後意識
追緣。非見自面色時變起相分。似彼色類實
非彼色。故亦非實。又意緣五根及塵所變相
分。還是根塵攝非法處收。亦可意識分別十
一種色所現影像皆是法處所攝遍計所起。
基云。此中法處遍據實者說。若爾。色等中亦
有假者應同法處。又觸所造全假何故不遍
言。義曰。不然。可受用故。法處餘假不可取用
故。色等中雖假。仍彼識等別緣法處。中唯第
六緣故不為倒。又依俱生故不例。又觸處若
即與大俱者亦簡其法處。不如此等故不論。
獨立建立者謂事極微建立自相故者。景云。
實無有一獨生極微但就覺慧假折諸色自性
各別名為獨立。亦可曰於外光寶珠外明離
質而生名為獨立。泰云。四塵共一聚自相各
別故名獨立。微細難分故云事微助伴。建立
者謂聚極微等者。此文正說同處不相離性
也。下問答辨。何因緣故至不相捨離者。難意。
[014-0632a]
夫有對礙之法。有一即無第二。云何一微地
大之處有餘極微。此初難也。若一微處有餘
極微不相妨礙。便同心道無礙之法。云何不
名無對性耶。此第二難也。答中。先通初難。
隨順轉故至不相妨礙者。諸色之中有相違
者。各據處所有一無二。若相隨順則一中有
多。又由如是種類之業增上所感如是而生
者。此由業故於一塵處而有多微。何以得知
有多。一切色聚一切色根共受用故者。一切
色聚之中。課取一物最細小者具有諸塵。眼
見是色。鼻嗅有香。舌甞有味。身覺有觸故也。
自下反難可知。又有諸色下。通第二無對之
難。或於此處亦相妨礙者。如二地大極微二
色二香二觸同性之塵必不相入故也。或於
是處不相妨礙者。如地與四塵各但即一。即
不相礙。如中有色者。喻況如中有色求受生
處。石山直過而無障礙。若中有相違。或入母
腹不能得過。是即有礙。無分建立者。如本地
第三卷云。非極微更有餘細分可得等。第三
明彼五眼對別五種極微有見不見。基云。肉
天二眼依明闇生。故不見極微也。慧等三眼
以何為體。三藏云。慧眼緣空。法眼緣有。即皆
後得智。共佛眼須別有體。故以無分別為佛
眼。肉眼不然。果方名故。爾此智緣如。云何
緣極微。既爾慧眼緣空。如何緣極微。義曰。緣
極微空。故亦得緣極微。既爾此智亦緣極微
如。故無分別智亦得緣極微。以無分別智為
佛緣體。三藏云。又佛眼者。即法眼緣有之眼
也。又義不然。雖要須別慧眼緣理即正體智。
[014-0632b]
法眼緣於空有即後得智。佛眼總攝前二以
為佛眼。何以得知者。如對法言其真如唯聖
慧眼境。故知慧眼而緣真如。若爾。經言得法
眼淨。法眼應緣理。義曰。唯言淨故即緣真如。
法名通故得無漏法眼非五眼中法眼。若爾。
何故此卷下末云聖慧眼見一切色。若遠近
等。即法眼異名以慧為體故名慧眼。非五眼
中慧眼也。在因名慧法。在果總名佛。約用以
離總有三眼。眼佛亦具足。此如大智度論自
釋。此為了義。景三解。一解慧眼觀空法眼見
有此二並觀安立之諦。佛眼則見非空非有
非安立諦。二解。依如第五十言。大悲名佛眼。
即是法眼至佛說名佛眼。三解。即前四眼得
佛究竟皆名佛眼。如智度論。上來三段。總是
第一辨正義竟。自下破邪。初總問答。後舉五
相。前中。猶如水滴不至極微。又云及喻水滴
至小微色即不爾者。五相中。泰云。前三是薩
婆多計。第四是經部上座部等計。所造聚色
於四大種極微量內積集而住更相涉入。有
別極微故異大乘。涉入故異薩婆多。第五外
道計。基云。第一謂薩婆多極微雖無獨住。然
諸聚色中有彼自性。正破一切有部。兼破吠
世師迦。第二有生有滅。正是一切有部。其吠
世史迦父母極微是常餘是無常。今兼破之。
第三正是吠世史迦。以彼計云。劫初父母極
微於空劫中散住處處。後成劫時父母和合
而生子微名合。第四正是一切有部。以積極
微成聚色故。又云正量部義。彼無隣虛有積
集故。第五吠世史迦。以父母微和合故生子
[014-0632c]
種種名麁聚色。以微無體。無體故即無生滅。
無生滅故無合無散。不可言聚色從微生等。
以此理如前五計皆為不如理。測云。如佛本
行經云。如來未成道時。安陀偈師所學算法。
問師而言。閻浮提中有幾極微。偈師答言。算
數不得說。問。由建陀羅幾微塵成。答。此亦不
說。若如是者。更無所學。又法華經云。過微塵
數世界。又不可思議經云。一切世界入一微
塵。聖教如是。何故說無極微耶。解云。經據
意識相分極微故說有。論約本法故云無。是
不違。自下第三明假分折建立極微有五勝
利。基云。第一得破常勝利而澄無常。第二
知無常故。不計我我所。第三既無我故。俱時
我慢亦能斷滅。第四斷見慢已。於彼境界不
起諸惑。伏令不現起。第五伏諸惑故。於境不
取相。而能除法執。此五勝利得有別人。類思
可解。三藏云。初是空門。中三無願門。後一無
相門。問。何故第二破我乃言無願。今更解初
二是空。空行攝空無我行故。中二無願門。景
云。上三是空。次一無願。後一無相。十門中第
三明生起門有五。初約五義以辨生起。二明
相離不相離。三明諸色雖有自種然由大種
變異而生。四由五緣果成變異。五立中有。初
五義中依止生。謂於所依大種處所有餘所
造色等者。初受生時。先有大種據其處所。餘
色依止大種而生。名依止生。是同一處攝持彼
義者。釋其造義。地大攝持同處之色故名為
造。又若於此色積聚中至有非有相者。總辨
有無。謂若於色聚之中有其地大或有餘大。
[014-0633a]
及有所造或根或塵。即有彼法。於色聚中但
有一大無餘三大及無餘造。則無彼法。若有
說言已下。牒執以非。薩婆多等云。一切色聚
必具四大。如一石中水火風大相雖不可得。
然極微必有。今應問彼。此地大可得者。與餘
三大不得者。為體是等為不等耶。若體一種。
而彼三大不可得者非理。量云。於一石中餘
水火風亦應得。體等有故。如地大。若不等者。
為體量故不等為據增上用故不等。若形量
故不等而地大可得。餘三大形量小不可得
而實是有者。彼三大小分應可得。以有分別
形量故。少分既不可得故知此中無三大量。
云。汝宗石中無不等大。少分無故。如彼空華。
若據用故地大有用相可得三大有用小故不
可得者。用依於體。體既無有而有用者。此執
非理。量云。於石中定無水等威勢。以無體故。
如兔角等。種子生中。景云。謂所有色各從賴
耶識中諸色種生。由有自種子故。遇緣變起。
如水寒成氷堅故成地。如水遇火便成流濕
即成於水。言由如是等雖無自性然有其界
等者。前破小乘於彼石中有水火事。今明於
堅石中有水火等種子各有其界。故無過也。
泰云。前論大持二種則大及造。此中一大能
造根塵何故不說持三種。解云。前據熏成種
子故說持二種。今云種者唯地大中有可生
大等種故名種。是故眼中餘無根種。測云。凡
論大乘種子隨逐自有二。一隨轉理門。地中
亦有生三大能。名為種子。二真實理門。賴耶
識中具四大種。種有三義。一種望能熏不一
[014-0633b]
異。二種望賴耶不一不異。三種望行不一不
異。依第三堅性則有漏濕種子。今此文意合
有二義。或可但依隨轉理說。又解。穀名種子
以生芽故。堅名種子以生濕故。是名種子生。
非賴耶。基云。此據經部師義非大乘。然如石
中雖無三大之相。然本識中有種子果。一緣
生三大。亦就大乘解。勢引生中有三。一五根
勢力引外五塵。二業引。三六天北州欲引資
具。景云。下四大中五欲境界相續恒有名現
前欲。由業勢所引。後二天中五欲境界不恒
相續名不現前欲。雖亦由業作。由意樂勢引
而生。北洲衣服音樂器等樹上而生。意樂往
取。樹即曲枝。就手取得。亦由業力勢引而生。
故無過也。基云。此皆從業生。何故乃言由現
行起。義曰。於此生中總受一起欲即得之報。
若說其果誰不從業生。此據多取現前相語。
故言從欲生。後二生者。以水攝受故萌芽得
生等。名攝受生。與此相違。則日火等令芽
乾𤍜。名損減生。自下第二明和雜不相離。
景云。謂隨因增上如是雜生於一聚中諸根
受用故。基云。隨彼種子因增上力故如是而
生為有根之取用故。所以如此。又隨四大生
因增上力故。造色團雜如是而生為根有。眼
等取時諸塵皆有。於是聚中有是用故。知諸
色團雜而生。此明和雜不相離。測云。此正決
擇本地分中同處不相離義。今雖文相。不如
前解。第三明諸色雖有自種類然由大種變
異而生。先問。後答。答中則有三義。於初義中
復有三義。景云。一由士夫用者。非人功用名
[014-0633c]
士夫用。四大出生名士夫用。謂由地大所打
觸故者。如木石等打著人身有青赤色生。器
差別者。如三藏云。如天雨時。水滴[就/虫]口便成
真珠隨滴大小真珠亦爾。若雨著地獄便成
刀劍。雨著餓鬼便成火等。田差別者。由田差
別生長不同。由勝定等者。如修天眼耳根入
初禪勝定。勝定力故於先引起能造大種。如
是後時方乃修得天眼耳根所造之色。基云。
變異等三義。如下生依立持食五義中配之。
此中變易含生因依因養因三種。即先大種
為生因。後隨其業即是依因。勝定力是養因
中一分可知。餘建立建立因。任持是任持
因。是本地第三卷更有廣明五因及說大所
造義此四解。言勝定力故者。依如泰師。上言
若依此繫定即此繫四大造。若約報大造論
唯色界繫。若約定中亦變為大種如此處文。
如入無色定起定果色。此所起色無色定所
變故。隨見分是無色繫。此所造色隨定繫。亦
無色界繫。前文通上二界。今此定中初念先
起大種唯為堅濕煖動不為造色。後剎那中
方為造色。何以得知。即此卷下文言勝定果
色不依大種唯依於定。然依種類影像三摩
地亦得名為大種所造。此中文意。若約同念。
如下界報等大造義。初有大種則有造色。名
不依大種。若此造色前三摩地前念種類大
種。故亦得名為四大所造。若非定等色。大與
造色必同時造。其此定大種別時造。今此文
云先起大種者。謂前念變為大種後念方為
造色。不是即同念造。依彼生名為造。故是大
[014-0634a]
種義。又解。此中據定果實色所以定中亦變
為大種。若約下文不變為大種者據假定色
須依實大造。故取定前三摩地種類影像色
大種造。既言種類影像三摩地。此解不如前。
又此中據實夫定色者皆變為大造。下文
以要依本質方定中變為大種。故隱定中大
種不論不言依大造。從本緣故。亦得名大種
造。今準思前卷云一切色皆得自在即變為
大種。此文為證。如加行心引大種等。如此文
即大種造定中色。若加行不引大種唯引造
色者。下文言非大種造說依影像三摩地發
故說名為造。六十六云隨得彼界彼大種。測
云。業所作者。上明大種與所造色前後生義。
由業增上緣及名言種子故。初受生時先起
地大以造身根及以眼等。由此大力故六處
位時眼等四根方得生。第四明由五緣果成
變異。如種禾稼。水糞調適。加以人巧。生果
則勝。一遇風霜等緣。果子皆法病。色味變
改。名大種力。二由人功修理。果無[病-丙+仲]惡。名
士夫因力。三由明呪。或呪林木令其枯死。有
外道善呪。呪生枯果。四由神通轉變。變好為
惡。或變惡為好。五隨前業感彼人種為依。果
隨轉變。第五立中有。二。初明中有由名言
自種子為因有分熏習為緣。次問答辨有之
所以。景云。外人設難云。此處死後彼處現生
何須中有。如人臨谷唱喚即有響生。豈更有
物轉彼響聲至彼谷中而響應耶。論主答意。
響即不定。如臨谷叫隨谷多小。響聲出應故。
唯我惑亂。死有生有則不如是。又難。如天上
[014-0634b]
月影現水中。豈亦須物傳此影耶。今論主破。
天上月不滅即水中影生。死有滅已生有始
生。是故不同。外人又言。如人心緣他方事。
爾時豈有別物傳心至他方耶。論主破云。亦
不應說如取所緣非行往故。如人在心緣他
方。但是遙緣心不行往。受生之心必須往到。
基云。大乘響如影。耳聞時唯聞本聲。但意惑
亂故謂言谷中有響。如鏡中像相似。今就彼
宗。故言不滅。十門中第四明其安立。有其八
段。初云當知大種先據處後餘造色依此處
轉等者。此據能依所依門。業生報時起大種
為所依故。俱時即有造色。造色是能依故。故
云餘造色依此處轉。非異時也。一地大起礙。
餘地大不得重生。稱地大量造色依此處轉。
非異時遍滿。由彼大勢任持造色有所據礙。
餘大造色不得重生。二明四大麁細。若地種
子及所生地果體用俱勝故麁。餘二次次細
三明聲體間斷。頓起如光。泰云。附質大造。又
解。離質外聲。但質外大造。基云。準此一文。
即聲同燈光。離質大造四明風大。諸輪行風
名恒相續者。持日月輪風名鞞藍婆。及風輪
等。名恒相續。在物行者名恒攝受者。景云。如
人身內諸脈中風常行不息。名恒攝受。泰云。
風大持物便不離散。名恒攝受。基云。持物令
不散名恒攝受。如本地第三卷與此別。機關
連持名恒相續者。景云。水磑轉名機關。因水
引風。風力令轉。相續恒動。泰云。骨節風也。
測云。有情身中出入息風也。五明空界。三藏
云。準此空界則明闇色。景云。若依西方。但就
[014-0634c]
意識緣太虛空所現分上假立空界色。常闇
明者。二世界中間住處常闇。諸天常明。當知
此亦依止色聚者。景云。此空界色。謂依聚積
色邊而現。謂依屋舍壚壁等。基云。如俱舍名
隣阿伽色。阿伽是極礙。此色隣彼。即此中依
止聲色等處而有空界色等處。而有空界。六
明長等色假。雖無細微積集。而有麁青等積
集成形。言雜亂過失者。以有一法亦長亦短
過故。又如車等彼覺可壞故者。如取輪軸時
失彼車等。以相待故。七明法處勝定果色當
知唯有顯色等相等者。由彼行者本取定外
青黃等顯色。入定觀察義現相分似彼本質
名顯色相。又此定色雖不可見。由此為緣令
他自變見於顯色故說定色名顯色故。此中
二說。一云。定果色實無香味。若爾。何故顯揚
八解脫中云。若勝者謂青黃等。若劣者謂香
味等。解云。凡舉所觀境中不相離法。劣者是
香味。乃至正觀唯觀顯色。若彼定心觀香味
者。隨彼定心屬上地繫。是即上地有香味過。
故言於彼生因闕故。又上地中無有段食。謂
現香味於彼無用故。二云。以定力故實亦能
現。故前五十二卷云。由勝定力於一切色皆
得自在。又華嚴經。菩薩鼻根聞無色界宮殿
之香。此處雖言無香味。然所變但是法處香
味等。基取前解無妨。問。色界無香味種及用
故無香味等者。若爾即無色界無大種種子。
應不變為大種等。答。無色無業色。而有無漏
大種色。故有色。色界既無報香味。亦無無漏
香味種。又問。無色大種無報者即有無漏種。
[014-0635a]
色界雖無報香味何妨得有無漏種。解云。無
色大種有用故。雖無報即有無漏大種。色界
香味以無用故無無漏。泰云。上界既無招段
食業取鼻舌根。故香味於彼無業生因。及鼻
舌根取境之用。測云。定心雖作五塵相分。而
屬法處不名香味。俱隨所似故假名香味。何
者。上界定非香味因故。香味亦非定心所用
故。空行風無俱生香等者。此因言長辨空行
風無根本俱生之香但有假名。如風遇華。香
逐風來。問。亦應無觸。答。此觸塵本依風大等。
故不例於外光明。釋論二說。一說。日光明中
唯有光明色大種。餘塵一向全無。一說。唯有
大火勢觸光明。餘皆無故。云不可得。復外同
成實義景云。輪外光無能造大種及無香等。
泰師二說。一解。有離質造色。如日輪光遠從
輪大造。非俱處有大。以此文證。為五因中持
因。此據即質大語。二解。亦有大造如光。其大
亦有別造光等者。然從本輪中火大為緣故
引生微細不可得。此中言無。如光中豈無熱
觸。熱觸言假。即以水火為體。豈有熱觸離
火生耶故知亦有光彩。日中熱觸者。還是日
輪中火暖熱分熱。非造光色火大也。聲準此
知。基云。此與五因中持因相違。彼言等量不
壞故。問。何故無香味耶。香味輕故光中即
無。色及觸重故光中亦有。若觸重有者。火
大光中應有。何故言無。今言無造光者。不
言無日中熱大若爾。亦可言香輕無與光同
聚者。亦有遠別從日輪處熱分香耶。答曰。以
輕故如前得在未盡。又解。以有熱觸無餘三
[014-0635b]
大言無。非火大亦無。又勝定果色唯依勝定
不依大種等者。景云。定自在色無四大造。然
前文說即彼繫大造者。據彼大種及定色同
依定生說彼大造。如初定心觀定色即復引
生長養大種。同繫初定一時而起亦然。如在
散心取青坐具以為方便從此入定作青色觀
現青影像名為定色如取青坐具。以此定色
是先所見青坐具類說從坐具大種所造作依
被生。基云。謂此中唯為造色觀。無期觀大
種。故定中不變為大種。從定前影像本質色
說亦同得名大造。前據辨期心變大種為論。
故定中造色亦變為大種。此處不然。故有別
也。問。期心不為大觀中無大種。期心不為造
觀中無造色唯有大種耶。故知取前會為勝。
測云。前約定心所變法處所攝大故說同繫。
今約遠緣觸處故依欲界大。所以無違。八明
諸色中有見對等。法處所攝色。是無見無對
二總具。如小乘中法處唯有無表色可爾。此
大乘中前云法處有實色得他受用。何故是
無見無對。以從定心所變色實是微細不據
處所非業所造故有對。其色界色等皆據處
所故不為例。此中若為他受用即眼識見應
色處攝。何故乃言法處耶。義曰。從本生時是
定心發故法處收。其為他用雖亦眼見不望
是人為法處也。十門第五解其流義。即決擇
第三卷中三種流義。基云。初等流流復有四
種者。此中初二。不離前異熟長養二種。即一
物。其本性等流。準下文除根色餘三種流明
擇根塵亦有本性流。相易可知。即唯外五塵
[014-0635c]
其五根中根及長養皆可變壞亦得是第二
等流。二等流寬遍異熟等也。前念滅後念生
名曰等流流。其內根等得異熟長養名餘外
境。唯有本性變易二流。變易流準義通本性
報養三種。初一念生時名異熟流。第二念以
去相續異熟流此通假實異熟。實異熟者。阿
賴耶識初念已去乃至命終皆體是異熟。亦
得名異熟生後前剎那異熟生故。即以此文
會。異熟初勝從第一念為名。非如對法等文
云阿賴耶識是實異熟餘從異熟生故假說異
熟。今第八識亦得名異熟生。然於假異熟中
準此文亦得名異熟。業生異熟最初念故假
名異熟。第二念等亦名為生。餘如第三本地
解。長養流中處寬遍也。彼有流胤故名處寬
遍。相增盛謂體增大也。言餘長養流當知亦
由食故即前食。彼所依故即睡眠梵行。修勝
作意故者則定也。又諸色根當知二種流而
得流轉者。此對本性等流流。其內根何故非
變易等流流。以觸打時有反壞故。此中不
說。亦得言。下問異熟何故非長養流答由有
長養相續能攝能持異熟等流流故現有增長
等者。以長養流資養異熟流別有長養流。長
養流非即異熟也。俱舍云如外墎防衛內城。
若非根所攝色當知具三種流者。謂異熟長
養等流等流流即變壞流也。亦有本性等
流。此中總言。應云內扶根塵具異熟長養。其
外塵唯其本性流無異熟長養以非內身故。
合如此說。此中總言諸心心所有等流異熟
生流及第二相增盛長養流。前文色是處寬
[014-0636a]
長養。非心故。又諸聲界亦有異熟非聲有。
依如泰云。以聲種子恒相續故。聲界是異熟。
現行間斷滅故不名異熟。若景師云。七處
名報界是異熟。今應不然。七處平滿是七異
熟也。以二十二根中諸根種子皆是異熟。此
中聲亦有爾準知。如前基師解界者因也即
造聲四大是。此大是異熟所生聲非異熟。即
當第三傳聲。聲從報生故。十門第六明業。初
明四大造色業。次明眼耳所行有三性別。後
明依止乖色而有運動與乖不異。前中有
二。初別明四大各有五業。後總明四大共有
業。地大打觸變壞業者。如鍛鐵如打瓦等。
建立者。依地大造色建立。依止者。地大造色
得存。損業者。如以堅觸損情非苗稼等物。
攝業者。地能攝益所造之色。風大初起。自
行發動業。身動已後。復更起風令動不息。名
隨轉業。總明四大五業。即如對法第一卷云。
即依五因說名為造。生因者。即是起因。謂離
大種色不起故。依因者。即是轉因。謂捨大種
諸所造色無有功能據別處故。立因者。即隨
轉因。由大變異。能造色隨變異故。持因者。即
是住因。謂由大種諸所造色相似相續生。持
令不絕故。養因者。即是長因。謂由大種養彼
造色令增長故。次明眼耳所行通有三性。一
加行思者。謂遠欲起此事思。二決定必作此
事之思。三等起。即因等起。隣近剎那起心。
今隨成善惡必依等起思。是上品思故隨此
性。不依加行思及決定是下中品。又前二品
通見道思。見道思為極遠加行方能發業。此
[014-0636b]
第二上品思是修道。若剎那等起思亦有依
此。如入無心定時得受戒故。此中由三思發
故。色聲成善惡表。此據表善惡非體是善惡
也。餘香味等非此三思發。所以不成善惡性。
下明依止聚色而有運動與不乖異。以正量
部別有行動。薩婆多離聚色外有業性是動。
今此問之。以大乘中即異熟色移轉時名動
故。此一問答總言。第二問下別釋大總義。生
不生滅四義皆失。若言生而有動便越剎那
相者。業生不滅至二剎那。從此至彼方始有
動。便違佛說剎那滅相應立量云。汝所立業
當應是常。非剎那滅故。如虛空等。名言不
生便應無動者。業既不生熟。何辨動。量云。汝
所立業畢竟是無。以不生故。猶如兔角。若言
滅者應與餘等者。業色滅時即與報色一時
俱滅。報色滅時。不說有動。業色同滅云何有
動量云。汝所說業畢竟無動。以其滅故。猶如
報色。基師云。量云。汝所言動應實無動。以有
滅故。如餘貪等。若言不滅便起行相者。不
滅即常。非有為行。量云。汝所立業應是無為。
以不滅故。如虛空等。又於異處生起因緣分
明可得者。如造業時。運手動之。現此處色滅
餘處生起。汝言不滅違於現量。十門第七明
剎那。中分之為二。初明色法有剎那滅。後
明諸行是心之果當知如心皆剎那滅前中有
三。初舉正義。次以四句破其外計。後結勸了
知。前中復三。初標宗。次徵。後釋所以。景云。
此文即破上座部計。彼言過未法無唯現在
有。中唯有三法。一色.二心.三是心所。心及
[014-0636c]
心所。起時速疾。於現在經二剎那。謂生及滅。
前心起至滅相。後心已至生。第三心起至於
生相。彼第二心已至滅相。色法遲鈍。故於現
在經三剎那。謂生住滅。今破此義。基云。此舉
正義言任運滅。異正量部等。彼立內身及命
根等初受生時名生。後死時名滅。於其中間
恒住。若世界等。劫初名生。劫壞名滅。於中住
劫等不經生滅。然彼亦許燈電等及心心所
法等皆剎那生滅。即舉此共所許事為證。言
現可得故。應立量云。眼等諸色纔生即滅
是有為故。如燈光等。下非邪執生滅
因緣。如薩婆多火為滅薪緣。是為住薪緣。
此中破之。不應謂能生之因即是滅因其相
異故者。景云。如譬喻說。法生有因。法滅無
因。取大乘義作如是說。阿毘曇者說滅有因。
問。如箭射空去時用力可言有因。墮不用力
誰為其因。彼即通言箭去之時為楯等障即
便墮落。設無物障用力射時即墮因。若本不
射今何由墮。由此道理。法生滅皆悉有因故。
今牒彼毘曇義來正破。不應謂生因即是滅
因其相異故。生滅既殊云何因一。基云。如薩
婆多部以立比量道理成立滅亦有因。立量
云。滅亦有因。是有為故。猶如生相
又彼大乘及經部師云滅若無因應非有為
。以無因故。猶如虛空。此是遮比量也。
今大乘等破云。汝立滅相若有因後應更滅
。以有因故。猶如生相。又立量成立
滅不由因。後不滅故。猶如虛空。本
比量也。亦即更破云。汝有因之滅應非是滅
[014-0637a]
。以有因故等是有為故。猶如生相
若爾汝以有為故因乃與有法自相相違也。
又汝立生滅兩相同共一因。我今難汝今應
生滅兩相不同一因。其相異故。如苦樂
等或善惡或色心等。此一比量正當此文本
比量也。然此比量有不定過。何者。且大乘
亦許一相實得與心王為因亦得自所變色為
因。小乘亦許即此想實不遮色生亦不遮心
生即是一因能生心色。若爾。為如色心其相
異故即同一因。為如善惡其相異故不同一
因。并須云此據因緣說者如賴耶中一色種
子能生現行色亦能生自類種子而得言色與
種子其相亦異。然此一種能生色非色法俱
是因緣約此亦有不定過。亦可更以比量破
生滅兩相其有一因。應立量云。汝有因之滅
應非是滅。以不異生因生故。猶如其生
。應更覆量破之。又法生已餘停住因不可
得故者。泰云。此破正量部色法多時住故。論
主難云。生即滅故住因定無。量云。眼等諸法
無停住因是有為故猶如心法。基云。若轉言
生滅相違生因非滅因。住滅不相返住因即
滅因。今破云。又法若停住可待滅緣方滅。而
不待緣任運滅。住既無因。何能待滅緣。以任
運滅故。故知諸行不待緣滅。應立量云。眼等
諸色離剎那住外無別住。是有為故有生
滅故。本比量也。亦可更以比量破云。眼
等諸色應非久住。所餘久住所不攝故
如燈電等。若是久住定是所餘久住所攝。
猶如虛空同喻。又量云。眼等諸色無久住
[014-0637b]
。眼等燈等之中隨一攝故。猶如燈
。若久住者定非眼等燈等之中隨一所
攝如虛空等異喻。若謂火等是滅壞因不應
道理等者。景云。如外人救言。現見如法生必
待因緣。因緣不具法不得生。滅若待因因若
不具法應不滅為有此過法滅無因。此義不
然。現見火等壞滅於薪。豈非火等與滅為因
耶。云何論主法滅無因。今非此執名不應理。
基云。謂薩婆多救火是滅因故。故今破云此
火與薪既俱生滅不可與滅為因。如火與薪
俱生則火非生因。既與薪俱滅何得與滅為
因。若言火滅為因者。既薪俱生生即應滅。
現見薪為火依火不能滅。何得將火為薪滅
之因耶。伏難云。若爾。火等於薪復何所作。又
俱生滅何妨為因。今云。唯能為彼變異後法
生緣說於薪作用。非為滅緣是薪作用。如顯
揚曰光雪酢。大同。問。若火非滅因者。即此
火所依之薪為亦名薪。為從本為名名為薪
耶。若亦名薪者。薪若未為變可得名薪。既已
為火之所變。則是異昔。應不名薪。何得言火
與薪俱生俱滅耶。若從本名薪者。此則所燒
之薪。實非是薪。云何而言火與彼能為變異
生緣耶。若言此初剎那火但與後念等為變
異緣不與初念所依為變異緣者。若爾。初念
之火應不燒薪。後念之煨常應生火。所依非
是薪故。答。此中外人約世人共所知火能燒
於薪為滅之因。今論主還以共所知火。以為
解釋。如世間人皆知別於餘處將火以燒彼
薪。論主云將火燒薪但能與彼薪為變異之
[014-0637c]
因。何者。如世人共知薪有故即火有。即是與
薪俱生。薪無故火無。得知與薪俱滅。又世人
共知薪由火故即有煨燼之變。論主但約世
俗道理以通此救。若約大乘實理。火等諸法
纔生即滅。無有將此火能燒彼物。但由外火
為緣引起自心所燒變異之相初念火後纔
至即此時識變為所燒相。不得言初念火為
緣故與後念變異為生緣也。又謂壞滅是滅
壞因不應理等者。景云。外人救云。若火是法
非滅因者。我宗別有非色非心滅相能滅諸
法。今非之。汝宗滅相與生相俱。生相生法。滅
相滅法。道理不成。彼若救云。於一法上四相
同時而用先後。初生次住終異後滅。若爾。是
則一法經四剎那。以彼四相用時異故。彼復
救云雖復四相用有先後同一剎那不經多念
者。則汝所立剎那時非極短。以四相用四時
別故。若言我立時中極短。是則生滅應同時
用。未來生相正生法時滅則應滅。若爾。一切
有為但至未來半相時滅不至現在。則有為
無為相續斷壞過失。基云。薩婆多義。立四相
中。滅相是色等滅因。然彼復立未來色等生
時雖生相用乃至滅相體隨。今論主約生時
得有滅故。不可滅為色等滅因。故言生俱不
應理也。量云。未來滅相應當有用。汝許已
有體故。猶如生相。問。如汝無為亦已有
體有何等用。此已有體用。為如無為已有體
故無用。為如生相已有體故即有用耶。解云。
薩婆多立三世名。自體不攝無為也。何者。未
來世名已有。現在世名正有。過去世名猶有。
[014-0638a]
但言有已體用即簡非無為故。不可將無為為
不定過。亦不可將現在法為不定過也。復應
立量云。汝未來生相應當無用。未來攝故
。猶如滅相。此比量與前比量因互用皆
得也。又滅相自性是滅壞法而能為自滅諸
法者不然。若救之云。法壞滅唯是無滅相自
性別有者。離彼法外別有滅不可得不應理。
若別救云別有滅滅小於滅相者。離彼大滅
相法外而更有小滅壞自性者不可得。故不
應理。又解。以諸法任運自滅無別滅相。而言
法外別有滅相。畢竟不可得故。不應道理前
解為勝。若謂火等為滅助伴方能滅者等者。
景云。外人復云火等為助滅。滅相為正滅。今
即復遮火及滅相。若謂薪等滅相正滅火為
助滅者。若爾。燈電心法滅時。既無火助應
不得滅。外人救云。生諸法因功能各別。滅諸
法因功能亦別。是故不可例彼電等火助方
滅。故今牒非。若謂生彼有別別功能。此差別
不可得。故不應理。應立量云。薪等滅時非用
火助。滅義等故。猶如燈電。若謂火為助滅滅
相正滅如此二種於一薪處皆有滅功能。即
應火於薪處有助滅功能無正滅能。滅相於
薪有正滅能無助滅能。若於彼薪火有助滅。
滅相正滅。薪可得滅故。噵俱於兩分有滅功
能。又復此火無其正滅滅相亦無。如火助滅
薪不應滅。故言或無功能有過失故。基云。以
滅相及火等二種。望法皆是滅緣。以火例滅
相。應成正滅因。以滅相例火。應正助滅緣。皆
是法滅緣故。二種既皆不成。故知不得以火
[014-0638b]
等為助滅相為正滅。次結勸知。準上四句可
知。上來明色法剎那滅意。下明諸行如心皆
剎那滅。今據正義。諸行皆是心之相分。見分
既剎那滅故。相分亦隨心剎那滅。十門第八
明獨非獨相。中。景云。佛陀提婆說四大之外
無別造色。今明四大造色性相有異。又唯身
根取其四大。六根俱取所造之色。明知有異。
言若於異相而執為一等者。景云。此反難四
大造色有多種異而執是一。亦四大體用殊
應執是一。言獨非獨者。景云。造色之外有
別大種名為獨相。造外無大種名非獨相。論
取獨相以為正義。測云。覺天是獨相。論主是
非獨。今依景釋。十門第九明所行性。中。初總
問答辨色法攝根塵多少。次問答釋。於中先
總舉三緣指本地分說。後次第廣釋。列出六
種所行之性猶是境界現前之義。又本地分
第三卷列名未解。此下當釋。測云。一長短等
依顯色立故名依處。二青等顯色有實體相
故名由相。三諸方出物色類各別。四四時出
色。五如晴中色由明故可見。如日月色體有
光明不假餘明故不明了可見。六或有色物
由全分見始可得知。或有色物見少分即知
其色。景云。一由依處故者。有情世間是罪福
所依。及器世間是住處所依。基云。實謂青等
明了。不實謂長等假即不明了。由幾因緣已
下。次第廣釋。初釋根不壞。謂由二因由羸損
等。如本地第二。又略由四緣諸根變異等者。
先好後惡先惡後好皆名變異。一由外緣所
生謂由受用攝受者。過非情順境益五根也。
[014-0638c]
損壞外境界者。過外非情違境損五根也。或
由他輩所生損益者。此果一有情違順二境
損益五根。二由內緣生貪等纏損壞五根。或
由等至長養五根。三由業力令彼五根中途
轉變先惡後好等。四由自體變異。謂彼諸根
報及長養互有強弱。自相差別。由四因緣六
識生後皆名意根。今此就意識辨意根壞翻
之不壞。次釋境界現不現前。於中。初正辨境
界現前。次對六所行辨差別。後結之。初中。先
問後答。答中有三。初約五根辨境現前。次約
天眼。後約慧眼。初中復三。初明眼境。次耳。
後餘三根。初中肉眼。即言非含非闇境名現
前。天眼即言若明若闇皆名現前。即知若合
亦名現前。肉眼若合不名現前。闇亦應爾。合
有霧故。有障非遠。如本地第三有障有四種。
與耳等根不同多小。在可行處等者。雖復說
言若近若遠皆名現前。隨三乘凡夫眼耳境
見聞遠近勢力及處即名現前亦能遠見。又
於一眼雖闇障色亦名現前者。景云。一眼翳
障色對無翳障眼亦名現前。基云。謂蝙蝠鵂
鶹等眼眼中有障。如頗胝迦中亦見物等。以
明故等。測云。天眼能見暗障色。故云一眼。聖
慧眼一切種色皆是所行者。基云。此中即非
五眼中慧眼。此是彼五眼中法眼。聖者以慧
為導首。故言聖慧眼也。次對六辨差別。中由
三自性者。色等五塵不出三性。善惡無記。色
聲。有是業性。故有作用。香味觸性非是業。皆無
作用。下釋能生作意。第三本地說作意正起
由四因。欲力念等。十門第十明離門。景云。欲
[014-0639a]
界色疎。色界大種補在身內。如水入沙。處所
不異以性類別。故非同處不相離也。彼是相
離不相離義。然相離不相離多就同地始終
同聚報長養色。此上界繫色住欲界身中故。
非是相離不不相離義。測云。欲色界色同在
一身。不相妨礙。名為相雜。
瑜伽論記卷第十四之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