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c0006 大智度論疏-南北朝-慧影抄 (master)



大智度論疏卷第十五



問曰巳下。問答意。就分別無分別義。明滅不滅也。當
說。


我得阿耨三菩提時十方如恒河沙等世界中眾生。
聞我名者巳下。即是第十明聞名果。欲論權果乃復
無量。以此十種收之。亦皆盡也。當說。


問曰有人生值佛世巳下。即是論釋。先立此一問。下
次第答也。


答曰巳下。明法性身佛。如什公三輪義中。
言時處眾法皆同者。即此義也。明法性生身佛。以法
性虗空為處。解脫為時。無生忍法為法。無生忍菩薩
為眾。以法性生身佛為化主。此即是時處眾法。皆同
義也。若五凡夫論明有四佛。謂自說自聞。理說理聞。
報說報聞。應說應聞。若持心經明五佛。華嚴明十佛。
此等但以義明之。若以三義取。即為三佛。十義取即
為十佛。今此中唯明二佛。法性生身佛者。還據是彼
佛菩薩徒眾聞者。即能必得菩提。永不墮惡趣等也。
當說。


二者巳下。即是應佛。如影隨形。不相捨離。是故報應
相遂明之。伹隨見而見。有種種不同。不可言有身在。
而影自滅也。當說耳。


如喜見藥者。即是阿伽陀藥也。
[015-0841a]


如輪王梵釋等者。皆明據於世間易可得願等也。當
說。


念觀世音巳下。本國有一人。極大學問。不信一切經
書。唯信觀世音。何以然。此人同村。有一人破落。江南
去。極遠有數千里地。其母晝夜誦念觀音。願得早見
其子。正為他犁地。忽有一眾僧來語言。汝母為煎我
欲見汝。我當將汝還去當送。作具還他。此人言。道里
極遠。復無船乘。何由可到。眾僧言。汝但送作具。我將
汝去。其爾時送作具還。家中有無數人。而無見者。來
語言。汝當閇眼。捉我袈裟角。爾時[彳*〡*熏]忽之間。即到其
村。語言開眼。此是汝村不。即言是。汝當還汝家去。即
得至家母子相見。若一切世界中眾生。於諸佛菩薩。
有緣者。聞名皆得度也。當說。


又今佛但說清淨涅槃巳下。明如來但說涅槃法。度
眾生故。得度者少。人猶被譏謗言佛誘誑眾生。若以
種種世法度眾生者。彌加起惡。是故佛不與一切人
得世間小小諸樂願故。此經教量言。教化令一切三
千大千世界眾生。皆得人天樂者。不如教化一人得
須陀洹。令一切如上眾生得四果者。不如令一人發
菩提心。令如上眾生發心者。不如教一人相應實相
波若一句。當知波若功高。出世間法勝故。佛唯化眾
生。令出世間。所以引提婆達來。證佛唯以涅槃教化
眾生。尚被謗義。又證令眾生得世間樂。無益等義也。
此人具三十相。唯無白豪相與千輻輪相耳。當說。
[015-0841b]


有佛為眾生說法令得道者巳下。此下明諸佛各以
種種為佛事。所度不同義也。當說。


今復為有聞名國
土。但聞佛名。即便得度故。有此文來也。


復次下。當說。


如須達巳下。證明聞名而有必得道義也。當說。


問曰然經言巳下。經文徵之也。


答曰巳下。如人言我
即時來。可得只是一時。但更不餘處行往而來。我云
即時來耳。經云即時亦爾。聞即修行。無餘事隔。能得
於道。故云即時。不言即。二心中聞即得道。故云一時
也。


難者言巳下。此意言。七覺唯是無漏。眾生緣慈者。慈
緣眾生屬於有漏。有漏無漏既異。云何言修慈心時。
得七覺也。


答者言巳下。答意云。從慈三昧起巳。即修七覺。更脩
餘法間。我言一時還成上義也。復有二種。即時義也。
當說。


復次有眾生福德純熟巳下。此意復明有。亦即
得道義也。當說。


問曰。上欲得諸功德及諸願巳下。明初品經文既訖
於此。故此下去。總聊簡上文義意也。一一當說。


母功重巳下。若依此間俗典。言骨觀肉踈故。資父三
年。母只一年。若內典取功重為言。故母恩為重。害之
得罪亦重。今二種波若為母。懷育生長功德法身義
重。三昧是禪。但相因藉生我。如父也。當說。


明權實二
智。即是實智波若。與方便波若。故如人兩眼及鳥二
翼也。當說。
[015-0841c]


釋第三十五卷


第二奉鉢品釋論者。上初品中明如來創告身子開
宗。以以權實二果及因中行德。勸諸菩薩習行波若。
名為讚般若功能。故皆言欲得如是如是者。當學般
若波羅蜜。此文巳竟。今次明諸天歡喜見有三種。諸
菩薩等修行波若。必當成佛。故願言欲當奉鉢。因以
為品。故云第二也。


佛告舍利弗若菩薩摩訶薩行般若波羅蜜能作是
功德。乃至云奉先佛鉢巳下。即是經文。就此品中。大
有二意。第一明諸天歡喜讚嘆供養。第二舍利弗白
佛言世尊菩薩摩訶薩云何應行般若波羅蜜下。復
廣開宗。就第一中。復有四意。第一明諸天歡喜願當
奉鉢供養行般若菩薩。第二明諸天歡喜樂為菩薩
眷屬。第三明諸天歡喜護行波若之人。第四明三種
菩薩廣習行波若。第一重中。有此四意。此初即是第
一明諸天歡喜。見於菩薩行如上功德故。願當奉鉢
如前天王。此是經文。下當論釋也。


問曰巳下。即是論釋。問意言。上巳說菩薩具足諸波
羅蜜功德。今何以復說也。答曰巳下。有種種意。當一
一釋。


問曰菩薩增益六波羅蜜時巳下。上但明此品來之
緣起。未得釋文。故設此問也。當說。


答曰下。當一一說。


如釋提桓命欲終時巳下。引此等事來。欲證明諸佛
菩薩出世有益。諸天世人應須歡喜義也。當說。
[015-0842a]


問曰四天王三十三天巳下。此難意云。上明諸天見
佛菩薩出時。減損阿修羅多眾故喜。此向言若爾者
下。二釋可然。上諸天無阿脩羅患。復何故喜也。


答曰
巳下。明若無佛菩薩者。脩福處劣。果報不妙。故今喜
也。當釋。


復次諸天中有智慧者巳下。明上界諸天若
智慧勝者。則能知禪味為患。欲界諸天智慧勝者。能
知五欲無常。以佛菩薩出世故。得於常樂。所以喜也。
菩薩能令人遮三塗苦。如得蔭答。得人天樂。如得華
益。得三乘果。如得果益。故歡喜也。


問曰諸天供養事多。何以奉鉢巳下。明各有定法也。
當一一釋。


天上但以華開合為晝夜耳。


九百萬歲巳
下答。大本經言八百萬歲。如目連問事經。或言九百
千歲。此義並是譯經家錯。笇之可知。今九百萬歲為
是也。欲論如今賢劫中成佛菩薩。若一處兜率天四
千歲者。則於四天王壽。各有四倍。於人間數。有五十
六億萬歲。若彌勒經。乃言五十六億七千萬歲。今此
中乃以四天王壽。格菩薩人間修行歲數。言應得值
佛者。此當是蔣進學者。據設有可得之義為言耳。當
說。


三十三天乃至他化自在天。及我等當請是菩薩轉
法輪巳下。即是經文。就諸天讚嘆中。復有二意。上明
奉鉢義竟。此是第二明願當給侍供養等義。第三明
勸諸義也。當說。


上唯明一須彌四天王及一欲界。但
三千世界四王無數。前言奉鉢者。但是當自界中四
[015-0842b]
王也。今以請說事大故。論一切諸天也。當說。


舍利弗是菩薩摩訶薩行般若波羅蜜乃至云觀族
知識巳下。即是第二大分經文。明諸人歡喜樂為菩
薩眷屬義也。


問曰前巳說下。論一一釋也。當說。


天上無布施。故為
天說但言作諸功德。人中六波羅蜜事盡有。故為人
說言增益六波羅蜜。又次後但云。善男子女人等故。
當知唯據人也。


問曰下。料簡之。


復次三業巳下。次舉十七種德來。顯
善人相也。答曰巳下。明天有天眼天耳他心智等。自
知善者。供養菩薩故。不須言善天也。人以肉眼不知
善者。能供養菩薩。故須的說也。


問曰何以伹說男子女人善巳下。當一一說。


問曰善男子女人何因能作是願巳下。明何因能作
是願。願欲為菩薩眷屬等也。當說。


答曰下。當一一釋。


如菩薩先為國王太子見閻浮提人貧窮巳下。恐人
不信。言誰無事。乃願為菩薩妻子眷屬等。何以故。此
下去廣引事證明他欲樂為菩薩作眷屬等義也。一
一當說。


我當作多聞弟子者。今阿難即是也。


我當作神足第
一弟子者。即目連是也。


我當作智慧第一弟子者。身
子是也。當一一說。


師言。晉世石崇。亦得如意珠也。喜
德女。願不同。金地國王姤也。當說。


女得調伏心志者即是柔順忍也。當說。


六寶來應者。
[015-0842c]
以喜德一人。變為女寶。故唯六寶來也。


師言。此論云
寶女決定不孕。若華嚴乃至言生子者。此論凡女未
變之時有孕。至變為寶女時始生。故云爾。若一日作
寶女者。無也。


爾時四天王天乃至阿迦膩咤及非不斷巳下。即是
第三明諸天歡喜擁護菩薩令離五欲護行般若人
經文也。


問曰諸天何故作是願巳下。即是論釋。明五欲之中
婬欲最重。能令眾生失於本性。妨亂處甚。故須令離
之也。


令諸女人惡心姤忌巳下。明諸女形雖似人。心如羅
剎。言氣非人。故須離也。


童真行者。如小兒子。雖根具
足。而無欲心。是真童子。今欲令菩薩離欲如之。故云
作童真行也。或有人言。受五欲何妨。但令不著。亦不
妨聖道。為斷此見故。言眾生無始巳來。悉皆曾得梵
天。以五欲鄣故。曾得之法由尚不得。何況聖道未曾
得物而能得也。


淫欲根深巳下。大集經言。瞋為䩕賊。愛為濡賊。如瞋
恚之時。能殺父害母。此極重。但濡賊難除。婬愛煩惱。
眾生恒起。為三住地故。所以言深。眾生不恒瞋恚欲
殺父害母等。故不言深也。當說。


舍利弗白佛言世尊菩薩摩訶薩要當有父母妻子
等那巳下。第四明三種菩薩習行般若。上意云。菩薩
增益六波羅蜜。諸人歡喜樂為菩薩眷屬。故今身子
[015-0843a]
問言。菩薩要當有眷屬那也。


佛告舍利弗或有菩薩巳下。或者是不定辭。有三意。
明佛以三種菩薩來答。一者在家未斷愛欲菩薩。二
者出家離欲菩薩。三者明法身菩薩。為眾生故。受變
化身。見受五欲。名為方便應化菩薩。有此三種菩薩
行於波若故。所以或有實須有妻子者。或不須者。或
方便須者也。當說。


釋曰巳下。明此三種菩薩中。若以在家出家來命取
者。初菩薩俱是在家。後二種菩薩唯據出家。若以生
身法身來命者。初菩薩唯是生身。第二菩薩通生法
二身。後一菩薩唯是法身。若以離欲未離欲義來命
者。初菩薩並未離欲。第二菩薩通離欲。第三菩薩一
向離欲。菩薩之位。雖復無量。以在家出家離欲未離
欲生身法身等三對收之。則各無不盡也。第二菩薩
既是出家菩薩。應一向但言離欲。所以乃言或未離
欲者。此是屬出家菩薩位。不行欲行故。得云一向離
欲。今言或未離者。以此菩薩中。有未斷愛分煩惱盡
者。故云或未離也。若無生忍巳來名生身。法流巳上
屬法身也。


明法身菩薩。常以四攝五生等。攝化眾生。
今此中但明攝二生也。


言作閻浮提王等者。則是增
上生義。作長者等巳下。即是處勝生義。餘息苦隨類
最後生義。但意含之耳。當說。


譬如幻師及云為眾生故受五欲巳下。即是經文。明
唯為第三法身菩薩作譬。何故然明。第一菩薩既是
[015-0843b]
在家法。有愛欲故。不須譬顯。第二菩薩既是出家法。
須斷欲故。亦不須以譬顯。唯第三菩薩伹是法身無
生菩薩。而為眾生故。以方便現在居家。有眷屬等。此
義難明。故須譬說。以顯其德也。


下當論釋。明人五情
所見法變失不實。幻亦是五情所見。而自不實。此事
相當。故以為喻也。當一一說。


菩薩常以種種因緣毀訾五欲巳下。前但總明經文
來之大意。今此下去始次第釋文也。當一一說。


如魚
吞鈎。必為鈎所賊害。故云如鈎賊魚一也。當說。


舍利弗白佛言世尊菩薩摩訶薩云何應行般若巳
下。即是品之第二。上初品中。雖告身子及舉權實二
果因中萬德勸波若。但讚波若功德。未好廣明行波
若義。今此下去品品之中。始是開宗正說修行波若
義也。當說。


佛告舍利弗巳下。如來正舉生法二空。明行波若。以
答身子應行之義也。當說。


何以故菩薩字字性空巳下。次釋所以應如上行般
若義也。當說。


色即是空。故云離色無空也。


空即是色巳下。明無自即假有。故空即色。假有即無
自。故色即空也。當說。


何以故舍利弗但有名字故謂為菩提巳下。後釋上
色所以得即是空。空所以得即是義。以色之與空同。
但有名字。無有實義。故得即是也。當說。


所以者何巳下。復釋上所以。云但有名字而無實等
[015-0843c]
義也。當說。


何以故名字是因緣和合作法巳下。上言但有名字。
今次釋上名字復不可得義也。


問曰是而巳下。即是論釋。此意言。上身子巳言。云何
菩薩摩訶薩欲以一切種知一切法。當習行波若波
羅蜜。今何以復問言。菩薩摩訶薩云何行般若波羅
蜜如。似煩重也。


答曰巳下。有二意。初意云。上身子但因佛說故問。非
是自意。為欲利益眾生故問。今者始是自意為益物
問也。第二復次。意云身子聞上初品中。但廣讚嘆波
若功德無盡心生歡喜。故今所以問言。云何應行得
如上功德等也。當說。


問曰巳下。此意云。上身子巳聞佛云。菩薩摩訶薩以
不住法。住波若波羅蜜中。三事不可得故。具足檀波
羅蜜。此巳明行般若義竟。今何以復問行也。


答曰上總問下。當說若般若波羅蜜功德無量無邊。
佛智慧亦爾巳下。此意云。般若功德無盡。佛智慧又
無盡。佛以無盡之智。復說無盡之功德。若身子不問
行般若者。以般若功德無窮故。佛則嘆說無巳。若爾
者。佛則唯得說般若功德。不得說行波若義。今日身
子問。故如來始住也。當說。


問曰下。當說。


答曰巳下。意云。夫論成佛。要須福德智
慧二種莊嚴。佛若但嘆說波若功德者。爾時但得增
益福德。無有智慧。今若因問得心佛歎波若功德者。
[015-0844a]
則佛須次說波若之行。得增益智慧。以是義故。身子
發問。止如來也。當說。


問曰如人有眼巳下。問答等當說。為令眾生知實法
故出巳下。明此波若本為令人知實法故出。實法之
中既無所有。是故波若人亦無所見也。


問曰若入般中巳下。還難上答意也。當說。


答曰巳下。
明答意。則復還引上意答。既云波若為實法故出。若
言無波若可見者。此義則可信。若言出觀還見波若
者。非是實故。則不可信也。


問曰巳下。此意言。若云入觀見有者。此則是智。智強
觀法令無。是破法得空義。非是一切法本來無也。當
說。


答曰巳下。明依世俗故。於無名法中。假名相說。所以
說者。只欲令解於無說。當取說意。勿取語言也。當說。


問曰若波中貴一功法空巳下。此意云。若言波若中
無一法可存。言一切法皆空者。云何不頓說一切法
空。而漸漸次第先說眾生空。若爾說者。當知諸法則
有空不空也。


答曰初聞般若巳下。明雖復一切法空。
應須漸漸說也。當釋。


不見我行般若不見我不行者巳下。此下有五復次
意。來釋此一句文也。當一一釋。


初就凡聖明行不義
也。當說。


復次佛為法王巳下。此約因果明行不行義
也。當說。


復次行般若波羅蜜者生憍慢心言巳下。次
就慢懈進怠解行不行義也。當說。


復次不見我行波
[015-0844b]
若波羅蜜者。為破著有見故。言不見下。明破病互為
藥石義。釋所以言行不行義。師此中引淨名中童子
說法不有亦不無等偈。及引不真空論言有本無名
等。來釋此義意。當一一廣說也。


復次不見我行巳下。次明約止戲調息懈怠等義。來
釋行不行義。以作乘馬喻來也。當說。


復次佛自說因緣所謂菩薩字字性空巳下。釋行不
行義巳竟。今次釋云。所以者何菩薩菩薩字空等文
句。還一一牒上經文來也。當一一釋。


問曰先巳說此事巳下。此云前巳言菩薩但有名。波
若波羅蜜亦但有名字。今何以復說也。


答曰巳下。答意。先但正言波若實觀。不見菩薩。不見
波若字。故云伹有名字。今乃說不見因緣。何故不見
云菩薩般若等。以但有字無有實故。言不見也。


上菩
薩義同此菩薩者。上言菩薩亦空。今云菩薩亦空。故
言同也。


菩薩字即如菩薩中說者。明本為物設名。菩
薩既空。此字亦寂。故云如菩薩中說也。


般若波羅蜜不為二分巳下。上言伹有名字。名為空。
此等只同是一波若波羅蜜。但以因果名字分之。故
云二分。但名字無有實也。當說。


生相實不可得故名為無生巳下。釋上言無生無滅
無垢無淨等義也。當一一釋。


菩薩能如是觀不見離是不生不滅法巳下。釋此有
二意。前就推法釋不生等義。今就實觀釋此四法也。
[015-0844c]
當說。


不可說者是實義。此據實教也。


可說者皆是名
字。據教化義也。當說。


慧眼所見於無法可見中最第
一。故云第一也。


問曰若菩薩一切法中不著何得不入涅般巳下。此
言若菩薩不著一切者。即是實相涅般。何不常住實
際。而在世間也。


答曰下。當說。


方便二事巳下。明實智得入空巧因。故不住也。當說。


第三品釋論者。此即是開宗中第三名為習相應品。
上既開宗明行波若義。今次明習應義。故顯之出。言
第三品也。當說。


佛告舍利弗乃至云所說名字亦不可得巳下。即是
經文。就此品中。大有三分。第一就生空明習應義。第
二從舍利弗白佛言世尊云何菩薩摩訶薩習波羅
蜜與波若波羅蜜相應。佛告舍利弗習應色空是名
與波若波羅蜜相應等巳下。就於法空明習應義。第
三次品末雙結。舉上二空。及明菩薩行報。


就初分中。
復有三意。第一明三時眾生空。第二明菩薩德超等
二乘。第三明說三脫門。善會三空而不取證。故能超
二乘。為二乘所依。有此三意。既明習應品。何故不明
行品。但集散品中釋言。習義伹據始。行義通始終。今
者舉初明終。故唯明習應品。習於般若。與波若相應。
故云習應也。


此初明菩薩但有名字者。是不淨淨時
生空。佛但有名字者。明善淨時生空明義。言神我等
者。即是不淨時生空。此中雖明般若色等。但有名字。
[015-0845a]
即是法空義。伹此中未釋也。從身子白佛下。始釋耳。


一切我常不可得說至於人屬前八同從作者巳下
訖至見者。屬後八句。故合為十六神我也。下論一一
當釋。


問曰巳下。明第二品末巳說無生滅垢淨等空義。今
何以復說也。


答曰下當一一說。


佛後五百歲巳下。就像正分之也。當說。


我我所心起
故名為我巳下。即釋第一神我義也。


五眾和合中生故名眾生巳下。明凡夫穢濁以五眾
為軀。聖人清高以五分法身為體。雖復凡聖有異。莫
不皆於眾法中有生。故曰眾生也。


命根成就名壽者命者巳下。此二合釋。若成實。乃以
業為命根。今論乃以不相應行為壽命。業乃屬因。命
乃屬果。今以因果分門。故不得以業為命根。若言以
業得命故以業為根者。業盡得二十二根。亦應以之
為根也。此十六種當一一釋。


乘數者。於此等眾法中。
有於我數。故云眾數也。


行人法巳下。明猶我行信忠孝等人事。故名人也。



五耶見及世間出世間巳下。經云。七賢人聖亦名見。
六十二見亦名見。見此等見名為見者。此見伹在心
也。當說。


餘四根者。六根中上巳別明眼。下後別說意。故云餘
四根也。


言此等皆是猶神使然也。


答曰略說則十六巳下。明此中略說。故云十六。若就
[015-0845b]
五陰論。色即是我。色是我所有。色中我。我中色。如是
五陰上各各有四。四五則成二十我見也。若他解言
別有即陰我。離陰我。和合中我三種。異二十我見。故
言有二十三也。


師言。一切經論唯言二十。但就二十
中。如言色即是我等五種。是即陰我言。色是我所有
等五。是離陰我。言色中我我中色等十。即是和合中
計我義。更無別有二十三也。若如婆沙釋。或有二十
種我見。如上釋。或云有四十八。或言有七十二。如前
言。色即是我。是我所有。色中我。我中色。第約十二入
上作。一入入上皆有此四。十二箇四。則成四十八我
見也。又約十八界上。作如上說。一界上亦有四。十八
箇四。即成七十二我見。若言色即是我。色是我所有。
色是我行處。色是我童僕。色是我所使。如是作者。我
見則無量無邊也。當說。


菩薩摩訶薩作如是行般若波羅蜜除佛智慧過一
切聲聞辟支佛上乃至云度脫一切眾生故等巳下。
即是第二教量。明菩薩德超二乘。就此教量中。復有
二意。第一作法喻兩說。明過二乘。第二就論義門教
量。明過二乘。此初即是第一也。


而言菩薩作如是行
般若者。即是作如生空智慧行波若也。當說。


過一切二乘上用不可得空故巳下。明二乘但得不
淨時生空。得生空未盡。菩薩盡得三時。眾生空不得
此不可得亦空。故不住空。故云用不可得空故遍諸
法性超出二乘也。當說。
[015-0845c]


所以者何巳下。還釋上過二乘義也。當說。


如滿閻浮
提竹巳下。上作法說。今次作譬說也。當說。


釋曰有二因緣故巳下。凡有六對十二句。明菩薩超
二乘義也。一者以空知一切法空巳下。明二乘但得
空三昧。故住於空。菩薩得空空三昧。不住於空。故云
以空知一切法空。亦不見是空也。


空以不空不一不
異巳下。明無空不空相也。


二者下。當釋。


一者般舟三昧者。即是見佛三昧。菩薩於三昧中。見
十方佛。聞說妙法。德超二乘。二乘無此故勝也。


一者常住禪定巳下。明二乘不能即於禪中而興大
用。菩薩常在禪定。而即靜能散。彌寂邊動。處空外化。
不起滅定。而現諸威儀。故勝也。


二者能通達法性巳下。明二乘兔馬不能深達法性。
菩薩深達故勝也。


二者自捨一切樂巳下。明菩薩不受一切解脫果報
等。樂而處苦中化眾生也。


問曰諸鈍根者可以為喻巳下。釋上法說義竟。今欲
次釋喻說。先立此問也。當說。


答曰巳下。明須取二乘中極利根者喻之。若取鈍根
為喻者。他復應言利者或勝也。當一一說。


以眼見事巳下。明以身子目連竹林等可現見事□
之也。下當一一說。


如閻浮提者巳下。上未釋喻中經文。但且解所以取
利根為喻義。今始次釋喻文也。


師言。昔日州字。以重
[015-0846a]
川為州字。不如今日州字也。故昔禹貢九州。亦取重
川之地為州。其所以貢九州之計者。為民有上中下。
上亦有三。中下亦各有三品民。既有九澆之調。故逐
調亦唯欲立九州。此是州土之州。今言閻浮提者。乃
是洲渚之洲。大者曰洲。小者曰諸。閻浮者。此間無物
可對。故不飜也。提者名洲。此因樹得名。故云洲也。



言五百小洲為眷屬者。師言。如來藉高離百濟。南有
于殿。師子善國等。亦盡是小洲限也。


問曰諸弟子甚多下。當說。


答曰巳下。有三復次。意釋
而言於外法中亦大者。明身子七歲明巳論義無底。
此之二人皆解十八種大經。能拂異學。故云外亦大
也。當說。


今此名以假喻巳下。明實無有此二人滿閻浮提。但
就設有為言。故云假喻也。


所以不以餘物為喻者。次
釋以竹麻等為喻義也。當說。


舍利弗置閻浮提滿中身子目連等巳下。復次廣別
喻也。當說。


釋曰此義同上巳下。云此亦同一閻浮中教量之義。
但以轉轉增多故。此之更來為異也。下當一一釋。



次舍利弗等巳下。是別相說中經文也。


答非重說也巳下。明此經若無論釋。何由可講。其中
云云為說。有千波若波羅蜜萬波若波羅蜜。只似煩
重。比至論釋之。則無一文重也。當說。


舍利弗白佛言世尊聲聞所有智慧等巳下。第二次
[015-0846b]
就論義門。明教量菩薩德超二乘義也。此問意言。二
乘所得智慧。與佛智慧。同會無生性空理生。又此等
智慧之體。同是無生性空。以此義來取。無有違背差
別之殊。云何乃言菩薩一日修智慧則出過二乘也。


問曰上巳說下。當說。


答曰不問智慧勢力能度眾生
巳下。答意云。佛上乃云佛菩薩智慧勢力能度眾生。
出過二乘。此義巳如上說。今身果不問此義。今但以
智慧體性法中同等無差別義以為問也。就此以同
為問中。凡有二意。一者以賢聖智慧。皆從實相理生。
故同名諸法實相慧。既同是出世間智慧。故言同。二
者此智慧等體性自無生。自性是空。以此二義同故
為問。故言同也。


復次如須陀洹以無漏智滅結以下。次以佛與諸聖。
俱以無漏智斷結。得二種解脫。為同義。一就體同。二
就事同以問也。當說。


同事者。同出世事也。


同緣者。同
緣實相也。


同行巳下。同一聖行也。同果報者。同出世
間果報也。當說。


所以者何巳下。所以即是義。此意言。其義者何。此智
慧同得無生性空故也。


問曰破無明集諸善法巳下。問意言。此智慧既是心
數法。云何言無生性空也。


答曰巳下。答意云。此智慧
緣滅諦。滅諦是不生。故逐緣名不生。又從因緣和合
生。無有自性。故名為無生性空。而言爾者。此智亦有
從境。亦當體得名。故名無生性空義也。
[015-0846c]


無所分別巳下。當釋。或有言真識。義亦然也。


所以者
何巳下。明以三諦入有為相。故言屬。又言為滅諦故。
脩行於道。故言屬也。當說。


譬如人諸天子巳下。作譬來明屬義。餘人亦食。而但
言供養天子也。當說。


復次滅諦說無生巳下。欲論性空。亦。


即是無生。但逐相扶義說之。以滅諦本來不生故。說
無生。三諦是作法無自性故。說性空也。


復次有人言下。當釋。


如火各各不同巳下。明伊蘭火
臰。栴檀火香。香臰之火實異。但火俱滅時。香無之處。
不異臰無。所言一故。有則天懸。無則莫異也。當說。


佛告舍利弗於汝意云何巳下。上如來以智慧勢力。
度眾生勝。故云過二乘。明身子乃以同相為難。論巳
釋如上。今欲就別相一顯菩薩德過二乘義。故欲以
反問答。還就其取定。可以告舍利弗於汝意云何等
也。當釋。


釋曰有四種論巳下。明論主將欲釋此中須用反問
答義。先廣出四種論來也。當一一說。


如眾生中應言
世尊第一。羅漢定不作凡夫。羅漢決亦不定等。並名
定答也。當說。


如無畏太子巳下。應分別答有瞋不瞋義也。當說。



尼揵了矣巳下。明不解佛意橫瞋。故言了也。


爾時無畏之子巳下。當一一合說。此喻也。


如後品中
說下。三慧品中。當廣釋也。
[015-0847a]


應度一切眾生巳下。釋上度一切眾生義。明以種種
方便。益之不捨也。一一當說。


舍利弗於汝意云何諸聲聞辟支佛頗有是念我等
當得阿耨三菩提等。亦猶是反問之意。上反問言。二
乘為益一切眾生故不。今乃云頗有是念我當得無
上道令眾生得涅槃不。以此為異也。如論釋。


佛告舍利弗於汝意云何巳下。亦如論釋。當說。淨佛
世界以當說巳下。如淨土品中說也。


佛告舍利弗菩薩摩訶薩能作是念我當行六波羅
蜜乃至十八不共法等巳下。上明二乘不作是念等
義。今次明菩薩作是念等義。故出二乘也。當說。


釋曰巳下。論一一合釋上文也。當說。


秋時腐草變為
螢火也。


舍利弗譬如日出時等巳下。此是經文下。上以螢火
喻二乘巳。今次以日出為菩薩喻也。當說。


若小乘經及外典等云。日逕千里。周三千里。今大乘
經乃云。日縱二萬里。周六萬里。周六萬里。大小所說。
實大有所教也。當一一說。


次釋第三十六。即第三品中。淨佛道釋論者。上但明
菩薩德超二乘。今明菩薩善會三空能淨佛道。堪為
二乘所依。故以題目也。


舍利弗白佛言云何菩薩摩訶薩過二乘地住阿毗
䟦致地淨佛道巳下。此即是初分中第三明菩薩善
會三空而不住空。德超二乘。堪為依止義。此中身子
[015-0847b]
凡設三問。第一問。云何菩薩得超二乘。第二問。住阿
毗䟦地義。第三問。淨佛道義也。


問曰巳下。今論主先欲釋身子所以發此三問之由
也。當一一說。


問曰小乘不任成佛巳下。此就教迹為問也。下有五
意答釋。當說。


佛告舍利弗菩薩摩訶薩從初發意行六波羅蜜等
巳下。明如來次答上身子三問意也。發心有二種。一
者毗䟦致發心。即是輕毛。亦名毛道凡夫。亦名信相
菩薩。亦名十信心。二者阿毗䟦致發心。謂習種巳下。
心名發心住。故云菩薩從初發心。即住阿毗䟦致地。
是不退發心也。當說。


問曰是三事後品中各有因緣巳下。如後阿毗䟦致
品中等。各自當說。


何故此中說也。


答曰下當釋。


問曰入三解脫門則到涅槃巳下。此有三意。云三解
脫是涅槃城門。涅槃是城。若入其門。則應住城。云何
不住。又言三脫是涅槃門。二乘乃得涅槃城。今云何
乃以三脫門。得過二乘城也。當說。


答曰巳下。答意云。菩薩有方便巧用力故。但見而不
住。二乘無故。直住涅槃。譬如善解參天射者。放於前
箭。恐前箭落地。復放後箭。令住前箭。若急放後箭。射
前箭則破。若寬放後箭。追前箭復不及。以方便力。令
箭不遲不速。而箭箭相住。而不令墮地。若欲令墮者。
要息後箭。前箭始墮。菩薩亦爾。居淨惑地。以禪定弓。
[015-0847c]
放智慧箭。射三空門。雖見化城。終無中止。以方便力。
令不住涅槃等也。當說。


若過是二地者。二乘地也。當說。明二乘不得四諦故。
須觀四諦以入生空。菩薩解苦無苦等。唯有真受。故
云入一諦。夫人經亦云。菩薩但觀一諦也。


所失之事
者。是所有失事也。當說。


舍利弗白佛言菩薩摩訶薩住何等地能為諸二乘
作福田。身子既聞菩薩德超二乘故。欲問出其位也。
下論當釋。


佛告舍利弗菩薩摩訶薩從初發意行六波羅蜜乃至
坐道場於其中常為諸二乘作福田巳下。此即是菩
薩從初發心。盡堪為二乘作依止處義。


師言此論如
此中說者。唯通作一依辨義。如夫人經。乃作二依明
義。如大本經。作四依辨義。如法鏡經。乃作五依。如仁
王經。作十三依。如地持。或約六住。作六依。或作十二
依。明諸經如自遂義。故辨不同也。


此論所以為一依
者。云菩薩從初發心。乃至坐道場。於其中間。常為二
乘。作福田故。總作一依。


言道場坐者。有其二義。一者
實坐道場。二者權坐道場。實坐者。十地後心也。權坐
者。去伽耶城不遠也。故仁王云。是定人者。入生空位。
華嚴云。種性菩薩究竟不退轉故。當知堪為法師作
依止處。故達摩壇池論言。地前菩薩是無明貪愛。父
母生身。是人清淨堪為法師也。


若夫經作二依義者。經云。一者通達甚深法。知即是
[015-0848a]
無生忍菩薩。二者隨順甚深法。智者即是柔順忍。唯
取此二。為可依上。三者怖推上聖。即是輕毛。菩薩不
定聚人也。四者腐敗種子。即是耶聚眾生。屬闡提位
故云腐敗。此之二位不可依也。若如大本經。立四依
者。雖復眾釋不同。今且依經。論作二種明之。經既言。
有人出世具涅槃性。是名第一者。即是地前三十心
菩薩也。須陀洹人斯陀含人是第二者。如仁王經。以
四地菩薩違五見流。故通屬見地。五地即屬斯陀含
位。故以五地巳來。為第二依。六地為阿那含位。屬第
三依。七地巳上不名有煩惱者。故至十地。並屬第四
依也。若案如流支三藏引神告論釋。四依者。既云有
人出世。具煩惱性。又言名為凡夫。非第八人。第八人
者。名為菩薩。不名為佛人。此若小乘據十五心。若大
乘據初入地心巳上。未至滿足地心巳來。當知初依
據於三賢。而云須陀洹人斯陀含人是名第二者。此
唯在初地。但一地含兩名。何所以然。初地菩薩既創
會真如。證心明白。故名見地。菩薩之家五住齊斷。今
此菩薩於五住之中。除四住巳盡。唯有無明未窮。故
名薄地。是故一地含此兩名。屬第二依。故經云。是人
未得第二第三住處。神吉論釋云。未得第二住處者。
未得第二地也。第三住處者。未得第三地也。從二地
巳去至於七地。既是脩道。屬阿那含位。故名第三依。
若小乘阿那含。不還欲界。故名不還。若大乘阿那含。
不還二十五有。故名不還欲。論初地菩薩巳得二十
[015-0848b]
五三昧。壞二十五有。何況二地巳上得名不還。但為
初地。巳受前名。故不更彰說不還之名也。七地終心
八地巳上。是無學道。故屬第四依。而經云。住第十地
者。此是但據其終為語耳。而法鏡經立五依者。以地
前唯為兩住。謂種性解行住為二依地。上見脩無學。
三道則為三依也。若如地持云。以六住即為六依者。
地前二住還為二依。如前說以地上。初地為淨心住。
二地至七地。為行迹住。七地巳上至九地決定住。第
十地為決定行住。但地上立四依也。若作十二依者。
以地前兩住為二依義。還如上說。於地上則立十依
也。若如仁王經立十三依者。以十三法師。為十三依。
地前賢為三地。上為十也。當說。


菩薩從初發心行六波羅蜜乃至世間諸善法生巳
下。即是經文。上明堪為福田義。今復明勝故也。下當
論釋。


何等是善法巳下。就此經文中因果相。對凡有兩周
意。初從十善道至四無色定。屬世間善法因。從四念
處巳上。明出世間善法因也。從佛十力至須陀洹果
等。屬出世間善法果。從有剎剎大姓。乃至非有想非
無想天巳來。明世間善法果也。當說。


問曰巳下。論一一釋。當說。


問曰若世無菩薩世間亦有五惑等巳下。此意云。如
世間王法。亦不聽人殺盜耶婬等者。亦即是五戒八
齋等義。云言但由菩薩有也。
[015-0848c]


答曰菩薩。受身種巳下。如須彌四域。經言。寶吉翔菩
薩為伏戲。寶應聲菩薩為女媧。地藏菩薩為神農等。
故大本經云。一切識記等皆是佛說。非外道書。明諸
佛菩薩立法濟世。為世間。作種種法。用漸漸引之。故
皆由菩薩有也。當說。


世間諸貴皆從二乘出巳下。此就憂劣相生為義故
說然耳。當說。


以是故巳下。此言為發生下經。故云爾
也。當說。


舍利弗白佛言菩薩摩訶薩淨畢施福不等下論。當
釋。


能令世間即是涅槃巳下。明初發心菩薩觀中亦
能爾也。當說。


復次佛重說消施因緣故巳下。亦為發
起下經。故云爾也。


舍利弗菩薩摩訶薩為大施主巳下。此中所以復明
十善五戒等者。如下論釋。當說。


舍利弗白佛言世尊菩薩摩訶薩云何習般若波羅
蜜與般若波羅蜜相應巳下。此即是品之大分第二。
上初分中。就生空。明菩薩德超二乘習應之義。今此
第二。次就法空。明菩薩習應之義。就此分中。復大有
七意。第一明法智俱懸內外雙寂。第二明忘於果義。
第三就中道實性。第四就忘於所為。第五明其果報。
第六就合不合等不等下有七復次。至眼界不與法
性合來。還釋習相應義。第七明空行菩薩為第一相
應等。明習相應行報。即是不墮聲聞辟支佛地。乃至
淨佛國土。成就眾生速得無上菩提。若就生法二空
[015-0849a]
辨內外者。以生空為外。法空為內。若就法空智空明
內外者。以法空為所緣之境。故為外。以智空為能照
之智。故為內。今此中既明法智雙懸。亦不分內外。法
智等空別。但法智空。只通名法空也。此文所以來身
子所以問等義。論釋甚分明。當說。


佛告舍利弗菩薩摩訶薩習應色空等巳下。即是第
一意經文。就此初文中。復有六意。第一就五陰。明習
相應義。二就十二入明。三就十八界。四就四諦。五就
十二因緣。六就有為無為等。明習相應義。此中頓舉
經文。下論當一一頓釋也。


釋曰五眾者巳下。明論主還依上文。還從五陰次第
釋。此初先釋色陰。就此釋五陰中。復大有五意。第一
釋於五陰體別。第二明難無五陰。第三明破病。為疑
數眾生。說於五眾。第四明其次第。第五釋其空義。所
以立法者。只為欲明所立之法悉空故。第五始釋其
空義也。


色眾者巳下。第一釋出其陰體也。只就釋色陰中。凡
有九十餘章也。是可見法者。唯是對眼色一人也。



有對有對者亦名色下。次釋有對不可見色。謂扶根
四塵。及五根等。九入攝也。當說。


如得道人者。喻有對
可見色。餘出家未得道者。喻有對不可見色。雖有可
見異同。名色也。


一處是可見者。即是十二中一入。亦
名十二海。亦名十二處也。此中義等。道品中盡巳廣
釋。當說。
[015-0849b]


色氣分巳下。明有對可見色。唯是對眼一可見色入。
若通言不可見色者。謂九入一入少分也。即是聲香
味觸五根色。及法入中有七法。唯一是無作色。故云
一入少分也。五根等色。皆不可見。如人鼻根。色壞故
不得生識。聞香而面上非無鼻相。此是鼻根色故。五
根色等。盡不可見也。


若別言有對不可見色者。唯有
九入無作色。一入少分。乃屬法入無對。不可見色故
也。故大本經言。不作異色因。非色因果。故只為非前
二種色。乃屬法入。是無對不可見。故云爾也。若言非
前二色。故云非心者。亦得但體是色也。此色唯天眼
能見。


如經說色有三種巳下。論主還引經證釋也。當說。復
有四種內有受等巳下。謂現在扶根四塵及五根。此
九入。盡是內色。能受生於識。故名內有受色。此即是
九受入也。不受者。謂過未四塵五根等九入。雖屬內
色而不能受生我識。故云不受。而內色如髮爪等。以
不知痛故。雖是內色。亦不能生受。亦屬不受色。不名
根也。


外有受不受巳下。如四塵及關我山河大地等。雖是
外色。而有生我受義。故云外有受也。若巳外遠不關
我山河大地等。不生我受。故云受也。謂五塵巳下。此
色亦不定於凡夫染。故名塵。亦名色。於聖人不生染
故。但名色也。


復有一種色巳下。第二始是增數明義也。


眾生身色
[015-0849c]
者。如身壞命。終妻亡子喪等色是也。


非眾生色巳下。
如散失財寶田宅穀米等。雖非眾生。亦能生惱。及有
破壞相也。


復有二種色巳下。所謂四大及四大色者。若如舍利
弗毗曇雜心婆沙等釋義。前道品中巳自廣釋。但雜
心云。造色者。謂九入。餘二者。即是色聲香味五根等
也。此九入一向屬造色。故云九也。餘二者。即是觸法
等二。入少分也。何以然。但就觸入中。凡十一種觸。謂
堅濕暖動。此四種體是四大。是於根本性。故不論造
義。非造色也。餘有輕重忽滑冷飢渴等七法。從前四
種生屬造色。造色雖復無量。以此統無不盡也。觸入
中有十一種。但七種是造色。法入中有七法。唯無作
是造色。故云餘二。即是二入中。少分屬造色也。有色
能生受。有色不生受也。繫色者。漏色也。不繫色者。無
漏色也。


有色能生罪能生福者。如女色佛色可悲色
所愛色中等也。


業色者。業有二種色。謂作色無作色。如運身口造業。
名為作色。此善惡之業一成。巳後不復須更作而能
得果。故名無作業也。一無記不得果。故名非業色。二
者外山河等色。名非業色也。


業色果色巳下。如持戒
十善等業。名業色。能得人天正果名果。名果色。故云
業色果色也。


業色報色者。如布施忍辱等業。能得富
樂端正等依報。故云業色報色也。此中伹就依正兩
報分之。故作此二周明義。以果據正以報據作依也。
[015-0850a]
當說。


果色報色巳下。上以因果相對明依正兩報色異。今
者置因。伹直談其果。以正報色為果色。依報色為報
色也。


隱沒無記色巳下。此色不酬報因屬煩惱方便
等色。或欲界繫色界繫也。


不隱沒無記色巳下。此色
酬報因所得。是報色也。


可見色等巳下。上就一門明。今就二門辨。故復須出
之也。如上釋。當說。


復有三種色巳下。三如上善色等者。如人入僧坊。有
為善心故。來則步步得福。為作賊故。入則步步得罪。
為求陰涼故。入則是無記。無記但有作色。故得有業
色無無作色。故不得報也。此論三性心中所行方便
等色也。


學非學等巳下。若前七方便中諸戒等。屬非學非無
學色也。若十八學人正諸正業正命等。屬學色也。羅
漢果上此三種戒。屬無學色也。今既明三種學無學
等色故。當知不據報色為言也。當說。


從見諦所斷生色巳下。明見道所斷八十八使所得
發生三種戒分也。


從思惟所斷生色巳下。一云謂脩
道用禪定所斷。諸愛分煩惱發定共無作色也。一云
斷愛巳入於見道。發生三種戒色也。


從無斷生色也巳下。明羅漢果上具五分法身。其中
戒身非如前果斷。或所得此戒身。只從無學解脫果
上。無漏法生。不斷或而生也。
[015-0850b]


復有三種色巳下。明欲界業所感天人諸色。屬欲界
繫也。色界業所感色界諸色。屬色界繫也。


不繫者。無
漏感色也。


有色能生貪巳下。謂所親愛色等也。


有色能生瞋巳
下。謂怨家色等也。


有色能生愚癡巳下。謂不了不識
色等也。


三結巳下。謂有色能生身見。此色能生戒取。
有色能生疑等也。


三漏巳下。明此色能生欲界一切煩惱。除五無明也。


有色能生色無色界。一切煩惱諸使除無也。有色能
生三界十五無明。故云有色能生三漏也。


若三結唯
據八十八結義。則挾三漏。乃通有八煩惱故。則廣以
廣略不同故。論主別出此二也。


有色能生不貪善根巳下。明有色能生三毒。今次明
三善根。如不淨觀。觀內外諸色。皆悉不淨。故生不貪
善根也。


如慈悲觀。於諸眾生色。不生瞋。故不瞋善根
也。


如因緣觀。次第觀名色六入等。故名生不愚癡善
根也。


如是等巳下。明有三慧三道等。無量三法觀色義也。


有色能生隱沒無記巳下。明此色唯是生身邊兩見
所行。屬於穢汙無記。故名隱沒也。如見言。此是我見
我物如言。我從始至終。從此邊至彼邊等。此亦過無
諸惡。故此之二見。唯是無記也。


能生不隱沒無記巳下。不隱沒無記。即是報色。如五
惑等色。此色是業。能感此生果報。色等起。故云有色
[015-0850c]
能生不隱沒無記。此義不得云據於果色。自相生義。
故須作此解也。


不隱沒無記有二種巳下。無記有四種。如人身色不
隱沒無記。屬報生如威儀功巧變化等無記。色此非
煩惱。故雖是不隱沒無記。伹是學得故非報生也。無
記義極有多種。至句義品中。當釋。


復有四種色巳下。巳如上釋四大者。四大一一中。盡
具有性四大也。


師言如風吹物破壞者。只以風有堅
性故。然如風吹熱氣者。氣中則有熱性。但隨相多者。
即彼大攝故也。


問若爾如風吹烏。色者。風中復應有
情色。不今但以有礙用。故說為色攝。但以觸相多故。
但以觸為風大也。當釋。


造色巳下。如上說。


三種善不善無記下。明四大造色亦造。善家。作無作
色。不善家作無作色。無記家作色等也。


身作無作色
巳下。若毗曇云。教無教色也。如身禮拜等屬善家。作
業名善作色。此後所生善能得果者。屬善無作業。名
善無作色。若暉刀儛刃等屬身惡作業。名惡作色。所
惡得果報者。屬身惡無作業。名惡無作色也。若口讀
誦惡罵等。所有作無作業義等亦然也。當說。


受色巳
下四法。如論注釋也。


復有五種色巳下。皆如上釋也。


五情巳下。此五是情
根能生情識。故云爾也。


五塵巳下。此對五情。故明之
也。為此中但釋色義。故不論意等也。


麤色者巳下。如
論釋。當說。


動色者巳下。亦如論釋。當說。
[015-0851a]


問曰影色像色不應別說巳下。問意言。女人面向鏡
者。鏡中之像面。還向人。以鏡淨故。反自照見影。亦如
是遮光影現。更無別法。云何作異說也。


答曰巳下。有種種意。明影像之色。若異而論。其大意
異者。影遮光故。雖方種異色。同生一烏影。影色不異。
論其像色者。隨境則異有種種不同。或闊或狹。或白
或烏。故影像色為異也。當一一說。


如油中見像黑巳
下。明像隨緣不定也。故今欲看色時須鏡鏡也。長刀
多長五尺。故云五尺力也。不同五塵等麤色也。


烟形
於火亦為細色。


問曰若爾者巳下。問意云。若言爾者。像之與影。同是
細色故。不應別說也。


答曰鏡中像有種種色巳下。當說。


是二雖同待形俱
動巳下。明形動之時影動也。


形質各若巳下。明影像
兩色不同也。


誑色者巳下。欲論諸色皆是誑法。伹此
色等於誑中最顯遠。則似有近之則無。故編章誑名
也。


十喻中巳釋無量色惱名色陰巳下。如達磨多羅
禪經中說。以無量塵沙諸色。合為一色陰。無量塵沙
諸心合為一識陰者。此言中也。


受眾者巳下。若論心
生次第者。應云色識想受行。今為是觀行次第。故云
色受想行識也。此至復明次第義中。當說。


內眼因外色等巳下。明六緣得生識。今解受義。所以
明此等者。為明受從觸生。故出此等義也。觸是通心
數猶眼觸因緣。所以生受。以觸故生想。生行等識。既
[015-0851b]
是心王數。必隨王起。故云識中生心數法。名為觸也。


是觸為一切心數法根本巳下。明家樂既是和合之
數。諸心數法。必從和合而生。故觸為根本。生三眾也。
當說。


師言如十二因緣中。亦因觸生受。而別立觸支
者。此中亦因觸生受等三眾。何不立觸為陰。解言。明
義各有時。所須不同。對患有異故。然不可為強作。所
以釋之也。若言爾者。彼何不立想支等也。當說。


問曰眼識中亦有觸巳下。問意云。眼識起時。亦有觸
受想行等。何不言識生三眾也。


答曰巳下。答意云。此
論正三眾生時之須必由和合。故生此觸。既是和合
數。以和合義。生三眾強。故言觸生耳。此三眾正從現
在和合時生。故云現在也。非見因緣者。若見前法了
境因緣。但由於識。此觸非是了境因緣。故云非見因
緣也。了境因緣復非生三眾因緣。雖復心與心數一
時而起。但因緣義各異。自有強弱不同。故然也。


問曰心心數法生三眾巳下。明三眾必從心心數法
生何得。但言由觸生也。


答曰巳下。答意云。所用各異。
又強弱不同。若眼識一念即滅。意識又微細。故不說
生三眾。如取了境義者。識則為強。取像㒵者。想義則
強。領納好惡。受數則強起。作善惡行數。則強雖一時
而起。非無強弱所用不同也。故論云。覺時觀不明了。
觀時覺不明了。隨用時辨強弱。今只以心心數法和
合。生三眾。觸屬和合。數生三眾義強故。所以但言從
觸生。此義當來問也。
[015-0851c]


如眼觸因緣生受。眼觸因緣生想。眼觸因緣生行。餘
耳鼻舌身意等觸。因緣生。諸數義盡然。此中以意識
微細故。說為不了也。當說。


此受眾一種就釋。此受眾
中凡有一百八十餘種受。今將欲解故先舉。所謂受
相也。身是受惱之器。心為覺苦之主。故云身心受。又
云從緣身心生受。故云身受心受也。


五識相應受名
外。意識相應受名內。又身受心受亦然。亦五識心中
受云麤。意識心中受言細。又緣麤細法生受故也。



欲界心受為近。上界心受為遠。亦緣近遠法生受。故
云近遠受也。以不帶煩惱生受為淨。以帶煩惱生受
為不淨。如三受後生三毒。不生三毒等也。


有三種巳
下。明增二。以至三也。


善不善無記巳下。明三性心中
所生之受也。


學無學等巳下。明九根通有漏無漏。謂信等五根。及
喜樂捨意也。若十八學人中九根受等。名學受。羅漢
既無憂喜。故唯有捨樂等受。名無學受也。前方便中
九根等。名非學非無學受也。


師云大本經乃言。羅漢
果上有三種心。謂學心無學心非無學心者。通論羅
漢屬無學位。而有得無生智。不得無生智者。若得盡
智時。巳名無學。以未得無生智故。於盡智上。始脩無
生智。以盡智望無生智。名為學心。以無生智望盡智。
名無學心。此之盡智。非是十八學心。故云非學心。非
無少智。故云非無學心。阿那含上。復亦有此四種心
者。今但據那含為語耳。通論前三上。盡有此四心。何
[015-0852a]
者一解若前三果上斷或無處。又非是學心。又非是
無學心。名無為三界。故名非學非無學心。此是無為
心也。此二種心並是有餘涅槃。故言二是涅槃也。若
前三果上。有息求之心不學。故說為無學。前三果智
名為學心。是有為果也。此二種心並非是有餘涅槃。
故言二非涅槃也。故彼經云。是阿那含有四種心。謂
學無學非無學。二是涅槃。二非涅槃耳。


一解言。無為
那含果。名非學非無學。若有為那含果。即是學。此二
種心並得是有餘涅槃。故云二是也。若那含果上。有
息求之心。名為無學也。此息求之心。亦非是學。故非
學體。是於學故。言非無學。此二種心並非是涅槃。故
云二非也。今又一解。亦如上取無為之果。為非學非
無學。取有為果為學。故此二種得是涅槃也。亦取息
求之心。為之無學。今但依此論。那含果中既非燸等
四心。故名為非學非無學。此後二心並非涅槃。故言
二非也。此中文向。既二處明非學非無學故。今所以
並須取此婆沙智度等二種非學非無學義。釋此文
句也。當別廣說。


與見分煩惱想應受。名見諦所斷受
也。與愛分煩惱相應受。名思惟所斷也。無漏心中受。
名不斷也。因見諦所斷生受巳下。謂見道所斷八十
八使□□□樂捨等受是也。


因思惟所斷生受□下。
謂脩道所斷十使所生喜樂捨等是也。


不斷生受巳
下。謂羅漢果上捨樂等。是又無漏所生受也。


或因身見生巳下。明三十三遍使相應所生受。從身
[015-0852b]
見生。復還能為身見作因。以是遍因。能遍生諸或。故
然也。


成因身見生巳下。明非是遍使煩惱相應受。屬
六十五使相應受。雖從身見生。非遍因故。不能還為
身見作因也此義在前錯在後書。或不因身見生巳下。此明報
心中受非煩惱。故不從身見生。亦不與身見作因。又
非遍使相生者。亦是也。


欲界繫巳下。明三界繫心數
法中受。有具五受。不具五受等義也。當說。


內身受巳
下。現在九受入也。外身受者。謂九不受入。即是過未
九入也。餘如道品中釋。當說。


四流□□上明諸解相應受。今次明煩惱相應受也。


□三界十五無明使。屬無明流。三界三十六見使。為
見流。欲界一切諸使等。除諸見使等。除諸見使及無
明。餘有二十六使屬有流。今為釋受故。伹取四流中
相應諸受。故出此四也。


四縛者。明煩惱有種種名義。
或名流。或名縛等。亦但為取受義也。


五受義巳釋。見苦所斷生受巳下。明取斷四諦下或
所生相應受義。今但就見苦為言也。思惟所斷生受
義亦然。如上釋。當說。


五盖者。取五盖相應諸受也。五
結者。五下結等相應諸受也。


復有六受巳下。就釋受中。凡有一百八十餘種受。上
巳解七十餘種受竟。今此下去次釋百八受也。明眼
識後。亦生三受。耳鼻舌身意識復盡然。三六為十八。
此十八受數中。若與煩惱相應。□為不淨。不與煩惱
俱起者。為淨故垢淨□□□六。復以三世分之。為有
[015-0852c]
八也。當說。


想眾相應行眾識眾巳下。就行眾中有相應不相應
行等異。今為取相應者。為行陰。故云相應行眾也。



以故巳下。釋上云下三眾亦如是義也。何以然。明此
三眾等。必與受相應。共起受。既具上聞義。故下三眾
亦然。所以同名眾者。以眾多色。成一色眾。眾多受成
一受眾相。行眾等義亦然。故名眾也。


復次佛說有四種想巳下。上但作一周總釋。今從此
下去。復當別釋。今且烈出四種想名。下論一一解釋
也。


與小法小欲小信等相應想。名為小想也。小法者。
得少許法也。小欲者。小有所求。所求事□也。小信者。
無大信心也。


小色者。與小色□□想也。


小緣者。緣小
法小行等想也。


復次□□□一種釋也。


緣諸法實相。名諸法實相想
□□釋。


行眾者巳下。佛或時說者。明一切有□□法
不問相應行不相應行。無非是行。故經云。諸行無常。
是生滅法。此中云。一切有為法。名為行。此初一意。且
廣想舉一切行義。故云爾也。


或說三行巳下。論一一
釋。當說。


受者。扶受著義。故名為受。見者。扶取像㒵義。
故名相。此煩惱等唯在意地。有此相扶等義。故云此
二屬意行也。當釋。


佛或諸十二因緣中三行下。當釋。除受想餘心數法
及無想定等。是名行。眾者既以有此法故。雖滅受想。
屬不相應行。以得為行眾所攝。就五陰攝法義。如此。
[015-0853a]
以是定故。須屬行眾也。當說。


識眾者巳下。第五以次釋識陰。


也佛者覺是知義。是
識之異名耳。以眼等為□□識義強故。但名眼等識。
不名塵識。如以塵□義強。故名塵為欲。不名眼欲。伹
強弱各有□□故然也。當說。


答曰巳下。攝大乘論破心善識□一異名義不用分
明。但因先生之意。生後緣之意。故分為意根。意識欲
論。意根亦有緣義。今但取其能生之義為根。意亦有
生義。但取其了竟之義為識。故此中言先生意。故緣
法緣生意識。若攝大乘論。以阿梨耶識為種子。任持
前滅識力不斷故。能生後識種子。此種乃以相續力
不斷。故能生後識也。


九十六種道巳下。唯九十五是
異道。而此中所以通言九十六者。為佛法中亦有偏
執不解者故然。當說。


問曰不應□五眾巳下。就釋五陰中。大有五意。第一
釋□□體義巳竟。今次第二明難無五五陰也。


問意
言。一切法不過色。心合眾多色。以為□眾。今就識中
離為四眾。但作異名說之。那□乃言。識眾是心。三眾
是數。數但是心。法而非心也。此與大本經淨論中文
亦相似。彼經佛說。五陰但云色。乃至識亦如是。諸弟
子不解佛意。乃言但是於識無心數法。若言有數。復
但執言有數無心。以是故。彼經云。或說有心數。或說
無心數等也。當說。


答曰不然巳下。答意云。受想行等是心數法。但識正
[015-0853b]
是心心但領數不得言。唯是於心但異名說。又稱謂
不孤興名號不虗起名。必有所目法。必有所當。既有
心心數法之名。豈無有心也。當說。


問曰汝不問我先說巳下。此意云。□心即是煩惱者。
執言心即是煩惱。不云煩惱□心數法也。


答曰巳下。
答意云。若言□心即□煩惱者。不應垢心次第。得生
淨心。何以故。□□是心。故今以垢淨。但是心法。非是
心故。所以垢心次第得生淨心。淨心次第得生垢心。
若言即是者垢淨解。或既其相反。云何乃得為次第
相生。當知垢淨而非是心也。當說。


問若爾何以故復說十二入等巳下。第三明於對患
也。此問意云。若言有定數以色心等。只分為五眾者。
五眾色心等既不異十二入等。何故爾說多少不同
也。


答曰巳下。云我向言定數有五者。此乃是眾義應爾。
入界等既異。不得為難也。


或時略說或時廣說者。復
是一種意釋也。


有眾生於識中巳下。正出對患意也。為此眾生。於色
識不大耶或。故合無□。色心只為二眾。於心數法中
不了。故為離數。為□眾三分別令解。故說五眾也。


復有眾生□□總色中耶或。故為離色。五根五塵等
為十。□□入中雖有無作色。但從多為十入所攝。故
□□出也。


為不疑或心心數法。故但以心為一意。入
□數。受想行等三種。在法入中。為意識所緣。故屬於
[015-0853c]
法入也。故云心心數法為二處也。


有眾生多不了色
心故。為是眾生。諸十八界為不疑或數。故只以心故
合為一法界離色。五根五塵等為十界。法界中無作
色義不別出者。如上說離心。五識意根意識等為七
界。故云色心為十七界也。


或有眾生不知世間苦巳下。明為著樂眾生說於四
諦。何故此中乃釋四諦。上經文既總舉陰入界四諦
十二緣有為無等六法。論主今者但釋此五陰。對患
分中則因次總釋而巳下。不別□□故。於此中明此
眾生不知世間無常苦法□。□說苦諦。不知愛等諸
煩惱是苦因。故為說□諦欲論。乃業是苦因。今者乃
言。愛等煩惱為□因者。明業猶煩惱而起。如因無明。
故諸行生。今就根本為語。故然也。不知滅苦之處。故
為說滅諦。不知盡苦得滅。方便故為說道諦也。


或言世間無因無緣者。云如㓨頭尖。誰之所造。飛鳥
異色。誰使之然也。


耶因者。如言梵天瞋時。眾生苦惱。
梵天喜時。眾生受樂等。不知世間因緣相續。失於正
因故。為說十二因緣。非斷非常。法爾破斷常病也。當
說。


有人諸常法或說神常巳下。明此眾生不識有為諸
法皆是無常。但緣會故有。故為此眾生。說有為法。以
眾生於無為法中。生著少故。伹說此有為一邊而巳
耳。


譬如木□巳下。為無常生法作喻。如木人內無神主。
[015-0854a]
但□□關厲也。


師言昔有一人。借他木驢駄米□□
□。此木驢行。若遲者應當打㨝。此人欲交木驢□疾。
故為急打㨝。此木驢關戾。既急故。一向走□。失此木
驢去也。


問曰是中說五眾有何次第巳下。既是第四明其次
第也。


答曰巳下。若舊解之有三種次第。一者是觀行
次第。二者生心次第。三者是緣境次第。師云。遍觀經
論。只云色受想行識。此既是觀行次第。諸經多爾二
者如仁王經云。色識想受行。此即是生心次第。明心
不孤興。必藉境興起。此心生次第。即是緣境次第。今
解唯有二種次第。無別有色想受行識。為三種也。今
此中凡作兩飜。解釋次第之義。既是觀行次第也。當
說。


所以著此身者巳下。次釋受眾明□此身為受五欲
樂故也。以眾生取相故巳□□。


大智度論疏卷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