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n0041 成唯識論學記-新羅-太賢 (master)



成唯識論學記自第五初至第六半



「●論卷第五


此染汙意唯有捨受。」


【基云。非必別師假設異計。最後正義既不別說彼
同者。問。不說多種而有義別。何以不說而証必同。
答。不別說中自有多義。一無故不說。如因果恒轉
如。二同故不說。謂如捨受。三顯故不說。如第三能
變所□繫等。基云。異者別說。謂初自相。此亦別說。
又云。染□現異彼因果二相。染非異熟。非所熏故。
依緣行相□性繫。頌巳別說。又三位無。巳簡恒轉。
羅漢方捨基意如此。隨生所繫。豈不同八解云不爾。第八報主。非能隨故。雖有二
解。今存後師。基難前師。若四受俱。即金剛心。非頓
斷過。此難不然。見道頓斷通四受故。】


「未轉依位平等轉故。」


【述曰。大段第二果相應門。巳轉依位。依何地起。測
云。無文正判。理第七八依第四禪。任運一類。唯捨
受俱。彼定勝故。觀察作智。依諸地起。有說。此智與
觀察智。同依一地。由觀察智所引生故。雖有兩釋。
前說為勝證云。此顯七八。唯在第四。觀智不定。或下依上。如上三定起眼等識。或上依下。
如九地定依欲末那也。基疏。十地無漏。隨第六識引何地。

[004-0077c]
乃至有頂。皆有此智。依彼法空及滅定有。不可定
說下地第七為有頂依。雖通諸地。皆唯捨受不可定說
第四禪第七為有頂六依。此師意也。成佛巳去。無不行時。名無動搖。

在第四禪。設通上下。不反易故。如因唯捨。樞要云。
若至佛位。能依通九地。所依唯第四定。與淨第八
相依相續。無動搖故。十地無漏能依所依。俱定同
地。隨他引故。末無初故破此義過。如本母釋。菩薩無漏。非佛性過故。問
若隨觀智。必同地攝。觀智欣樂俱平等。亦應爾。樞
要二解。一云得。然今說捨者。取佛位故。一云唯捨
勿隨能引。尋伺俱故。如尋伺麤欣樂易故今謂諸地唯捨
為勝。如實之義。如本母釋也。】


「末那心所唯是善性。」


【述曰。第六段釋第八三性門。基云。識及心所。何性
所攝。答。以相應顯心是染。性非染故。測一云。舉識
問所證云。諸相應法性地必同。然王由所性繫別故。唯問心所。王自理現。今通問二。舉要答。所
何妨也。弊自心者。自相應心。心不自覆。】


「末那心所即非所繫。」


【述曰。第七段釋第九界地門。隨阿賴耶所生地繫。
瑜伽六十三。顯揚十九。皆說爾故。言緣彼執我即
繫屬彼者。基云。此既俱生別緣我見。不執他地為
自我故。故知第七不緣種子。色等相分通他地故。
第八雖通緣。不作自他解。第七作我解故。不緣他
此因未盡。總緣我見。雖作我解。緣他地故。然總緣見緣他地者。唯他地種以隱後現。與自現行
合為自我。第八不爾。不總計為一〔自〕我故。通緣他地。如我所見不妨多地。互緣他地現行法故樞要

[004-0078a]
難。所緣一地繫。能緣繫隨境。所緣九地繫。能緣繫
通九。如總緣我見等。答。現行為境親。能緣隨彼繫。
種等境流隱。能繫不隨此答應言。一緣現行。二為自我。心境皆強。互相增益。
由此不同總緣及第八。為顯此義。此論文云。緣彼執我。即繫屬彼。名所繫。有餘問答。不要不取也。基

云。八非能繫。七非所繫。相從相屬是此繫義。或彼
諸地諸煩惱縛者。此意為自相應四惑之所繫也。
相應縛故。測云。第六七識。俱惑所縛。】


「此染汙意不別說之。」


【述曰。第八段釋第十伏斷門。於中有二。正釋頌故。
決擇義故。此初也。言真無我解違我執故者。真二
空解違生法執。故二末那隨應滅也。何故乃至羅
漢不滅。故論解云。非見斷等。基云。三界相望。雖有
九品。相唯地地最下品故。第九品攝。各極細故。同
障無學。一時頓斷。名勢力等。測云。九地各有九品
證存初解。地地〔唯〕一品。】


「此中有義雜染依故。」


【述曰。第二決擇中有二義。此初。基云。安慧等義執
無法執。及淨第七三位無體故。】


「有義此亦應爾。」


【述曰。難陀護法等也。出世末那經說有故者。違教
失也。如六十三。如世尊說。出世末那如云何建立。
遠離顛倒思量能正思量故基測云。解脫經也。無染巳下
違失也。同意識故。淨應如染。或飜彼相應者。無我
見。無貪慚。無痴。如次。平等行者。證真行也。許佛恒
[004-0078b]
行如鏡智者。測云。任運相續理應爾故不成共許因。基
云。佛地經中。說此智品佛位恒行。即汝共許許。佛
恒故。又如未證補特伽羅等者。基疏且難。如凡
夫等。未證人空。人執既恒行。二乘人等。未證法空。
法執應恒行。為例均故。樞要量云。法執未證法空
位應恒行。二執隨一攝故。由如生執因。有法自相
相違。以無學聖道立為同法故謂相違云。法執未證法空。應不恒行
如無學及道染意。測云。未起法空應有法執恒行。未起對

治故。謂如我執此量。假者以為有法。證云。喻有隨一所立不成。然應無過。謂同喻云。
諸未起自對治道者。見有恒行。所治之執。如未證生空。有恒行我執也。然安慧云。八

識皆執。既有第八。相府極成。基云。故論轉破。非依
第八。彼無慧故。言又諸論中以五同法等者。瑜伽
五十一。攝論第一。以五識為同法。證有第七為第
六依。宗因俱有失者。總言第六。有有俱依。即一分
違宗失故。若除聖道無學等識。立餘意識。有俱有
依。六識攝故。因有不定。聖道意識無此依故。亦有
法自相相違。應知又汝五識。應有無依。六識攝故。
他比量也。】


「此意差別平等性智。」


【述曰。對論定巳決擇差別。於中有二。略故。此初也。
異生相續者。恒時恒時義也。一類菩薩者。簡無學
漸悟也。法空智果者。基云。無分別智名智。後智及
滅定名果。智所引故。非人執心。不緣異熟。異熟位
長。說法執緣。非法執心。不緣賴耶。賴耶短故。說人
[004-0078c]
執緣見相相當。且作是說。言菩薩見道者。基云。一
切菩薩見道。令必法空觀。入見道故。此非三心真
見道義彼宗初心有法執故。證云。護法三心不起法執。皆以法空之所引故測意亦
同。又解。中言亦通見道。以相見道。有情假緣智偏
觀生空。法執起故。樞要同此然今存初。下文唯取頓悟修道。唯起法執
不言見道故。言彼緣無垢異熟識等者。若菩薩智。測云

有說隨能引智。同緣一境。隨他引故。故初四地別
緣真俗。五地巳上。容有双緣。有說。初地通緣。仁王
經中。初地菩薩說双照故基存初解。測取後義。其中得失〔對〕法說。樞
要云。頗有菩薩意樂力故。從法空無分別。即入後
得生空耶。或翻此不得。必前導故。如佛地論。等流
之觀。同根本觀。此中基云。若遠等流。亦得易入。又
解。總不得。唯除巳自存。然佛地論等。據多分未自
准無性論。亦自力轉〔彼〕論記。】


「補特伽羅此亦應爾。」


【述曰。第二廣釋有二。此廣人執末那。我執必依法
執而起者。如六十五引經頌言。執法自在故。執我
性而轉。測云。迷杌如法執。謂人喻我執且喻本末。迷喻法執。
執喻人執。人執實各具迷執。三藏云。如起我執必依法執。亦證

法空必帶生空。故下第十五生空觀品。若非有漏。
或無心時。皆容現起。既不除獨法空時故。觀云。有
獨法空。但此位中容起生空。故論不除。量云。法空
有時別起。二空智中隨一攝故。如生空智。證云。三
藏為正。有教理故。相違決云。法必帶生空。深必證
[004-0079a]
淺故。如双證位今謂此因隨一不成。遠宗為因量不成故。今敵法空。必不獨行。最深最淺。
智執二中隨一攝故。猶如生執。言同依一慧者。基云。我法用別。慧

體是一。同一種生。於理無違。如一眼識。隨境用多。
然今二執。非非是二是無一心中。於二境起二行
執故。問。前云疑於理印於事。豈非一心行二境。解
云。彼非執故。執即推求以堅着故彼不正義。如前巳破。不應將彼
於此為難。觀問。二執體境同。二執一心起。尋伺體境一。

二得一心生。答。二執相順一心起。彼麤細違不並
相順者。彼自解云。障道用等。非也。勿與分別障俱。尋伺同障見道。一心俱故。又難一心法細人
麤。彼亦相違。應不俱故。今謂二執於一境上。各取似我法。似別相。別相異故。如受想俱。尋伺不然。所行名
等義無別故。由如二受一心不並範云。同體二執。熏成兩種。斷前

後故。後生果時。二種共生。如一眼識。多用熏多。後
時多種共生一識證存此解。今謂不然。見用雖多。倚用熏一。不爾。便違佛地論云。
體雖無二而用有別。由此熏生一種子體。是以今存基師同種。寂云。有云。六七識

中別有獨起所知障種。生空智時。七從彼生。此釋
大謬。佛地唯識皆言體一。用分為二。前後斷故。所
知亦以法愛恚等煩惱各說。若離煩惱別有獨行
所知障者。百法何攝。諸教皆說煩惱皆以所知為
依。證存此言。若有別起。何心相應。定非善心無覆
無記。若惡有覆。知必同體。故此論云。三地所斷。名
欲貪愚。彼昔多與欲貪俱故。又七識內。或多或少。
如煩惱故問數論冥性勝論德等別體非我。彼如何通。答計為我所。故亦同體。今謂
第七識俱。應如所說。由生空智伏一分故。第六意
識無獨起者。理教相違。如金剛般若云。若取法相。
[004-0079b]
即著我人眾生壽者。無著釋曰。但法及非法想轉時。
非我等想及依止不轉故。然於我想中隨眠不斷
故。即為有我取。解云。法但想時。我想及以所依煩
惱有不轉故。明知亦有獨頭法執。增減法執名法
非法。意識俱故。然行相似煩惱名。說。由此隨彼百
法所攝。雖說煩惱必依所知。不說所知必常煩惱。
所依得離能依有故。證助亦非。論既別說異熟生
心。若望菩薩。有覆所攝。何苦尋求此相應心。又云。
昔多與欲貪俱。影顯少有別體之障。又說多少如
煩惱者。顯貪恚等法數少。非必體同。無相違失。】


「二乘有學皆入此攝。」


【述曰。第二廣法執末那。頓悟既唯於修道起。生空
智果。明智見道。後得智中安立等行。但法空果。遍
緣之用。彼真見道。雖帶生空。法空智攝。引相道故。
唯有所依所知障者。既言所依。明知本來二執同
體。隨用舉體二障攝故。但由聖道伏一分勢。約意
識俱。佛地論云。八地巳上無法執也。於二乘等名
不染者。等取菩薩生空智品。及諸異生人天善品。
然大菩提一切所障。故望菩薩二障皆染。觀云。六
識不善煩惱所依。若望菩薩通惡有覆。若望二乘
還異熟生非也。彼不能感苦異熟故。樞要云。不善心中。亦唯無
記。證存此義。問。惡有覆許俱。善無覆應爾。答。彼同
有所障。惡有覆同體。無覆無修斷。與善無同體。問
無姓無所障。二障俱無覆。若言畢竟障。二乘所知
[004-0079c]
然。證解云。有性據可得。不得說名障。無性約畢竟。
不得故名障今謂不然。菩薩法執望法空染。望自生空猶名不染。何妨趣寂身中法執
望生空品。雖名不染。望自法空。名畢竟染。小此無性二障隨應名畢竟障。自品二智名染有覆。望餘不染

言此名通故者。三緣不攝。皆入增上。三無記不攝。
皆入異熟生。】


「云何應知故不繁述。」


【述曰。釋十門巳。大段第二教理證成中。亦有二。此
初教也。然初不共。後引共教。基云。小乘未來名心。
過去是意。現在是識。然無別體。故今成別。解脫經
者。共許教之解脫者是零落義。不入四阿含別行
故。範云。由道斷障令意解脫。此義名經。證云。後稍
近文。若不入阿含名解脫者。天請問經等皆應名
解脫經。既言恒時。小乘何通。基云。上座部等。別有
細意識恒現行故。大眾經部等如常施食。非一切
時。薩婆多云。非四或同時俱。前後俱。如常施食。從
彼得解脫者。羅漢解脫道時。從金剛斷得。薩婆多
計。或現雖斷。過未有體。故舉共許例過未無引。】


「巳引聖便無此失。」


【述曰。第二理證。以依隱經現出理故。於中有二。證
故。結故。依攝大乘。略有六證。初中有二。正釋故。傍
論故。此初也。真義三心無漏智也。曾無醒覺者。未
起無漏故。善無記位應有無明。異生位故。如餘起
時。言此應間斷者。無明應間斷。六識恒染故。】


「染意恒與此彼俱有。」
[004-0080a]


【述曰。第二傍論。依小乘宗。但隨惑俱方名不共。故
作斯問。初義云。三是隨惑。基測云。此有二義。一云
非二十攝。雜事說隨有多種故。即諸煩惱分位差
別。二云。即二十攝。不正知為我見。憍為我慢。掉為
我愛。無明一種是根本故。第二義中。純隨煩惱者。
簡根本惑。亦名隨故。此三六十煩惱攝者。此見等
三。顯揚等六。雜集等十。根本煩惱之所攝故。然惛
迷門無明為主。主所依義。餘三非主。可名相應。由
痴迷故。外難。互為主時應名不共。此難二解。基云。
意識中有為主時故。非第七中三有主時。測一云。
七俱見等假說為主。證存後曰。無始執我愛著路
微。三亦主故。若為主時。應名不共各有用勝。然如無明。迷之為主。
許於執等見等為主。此答意也。雖有多釋。如是順文。第三義中。有二復次。一

雖七中四。餘識不無。然無明主獨得此名。餘非迷
本。不名不共。二或許餘三。亦明不共。然對餘部。所
許餘識獨行不共。且說無明第二義意。四法相望。立不共名。此第三師。
望六識品。立不共名。瑜伽所說。皆意識俱。言是主者。非貪等

俱。專迷於理。自為主起。言非主者。不與根本煩惱
相應。雖名不共。自不為主。但隨忿等。主而起故。如
契經者。緣起經也。】


「又契經說隨一攝故。」


【述曰。六二緣經。第二證也。世親云。同法者。第六意
識與五識身。有相似法。彼有五根。阿賴耶識。為俱
有依。此五同法離染汙意。決定非有。基云。彼論似
[004-0080b]
難大乘異師。許有第八而不許七異師者誰。證云。一意識〔菩薩〕也。
如世云唯除第八。不簡第七。已信第八未信七故。測云。二緣有二。一根境

二。二通別根。此論無性依初共緣。世親依後證云。伽五
十一云。由阿賴耶。執受色根。五種識身依之而轉。世親依此成立第七。護法無性唯依經故。初

立意識必有增上。不共俱依。破有部等。唯等無間
以為意根。然以五識為同喻故。夜違意許七為六
依。小乘作法差別違言。六不以七。為不共依。六隨
一故。猶如五識。然彼若無差別許所依。如陳那宗。
自證無果得作此難。然有所存。亦違意許。唯等無
間。肉團等依。故論返欲出彼相違。先別別破。後總
立量。別破中云。不可說色為彼依者。測云。經部通
取色香味觸。以為肉團。為俱有根。上座部云。四塵
團內。有法處色。為俱有根。瞳內別有淨色。名眼等
根。然七心界許皆是心。不可說色。意非色故。謂意
內處。色外處故。又縱依色亦為內處。無二分別。違
自宗也。以汝意識如五識故。次經部云。誰言五識
有俱有根。許前五根境生後念識故。故論立云。彼
必同時。如影依牙。牙影同時測釋喻爾。基云。若說身影
亦必異時。即例極成心心所也。許思受等。與心俱
故。證云還與彼法差別。極成意識簡他不許他方佛識。及自不許
後身菩薩不善意識必有不共簡自本識諸識共依。顯自名處簡肉心等。以色
非意。非現意之色名處故。等無間不攝簡次第滅依。恐立巳成故。增上簡因緣依

簡染依義。通與諸識為染淨依。別與意識。為生依故。近相順故。所依簡命根等依非所依
極成六識一攝故。如眼等識若相違過。何不直言意識不以唯等無間
[004-0080c]
及肉團等為不共依。解云。若爾唯顯名有過失。不能兼說自勝有德。故通立宗。亦破他義也。】


「又契經說假立意名。」


【述曰。第三證也。巳滅非有經部所許。其薩婆多前
巳破故。量云。巳滅非正名意。無體用故。如龜毛等
大乘假說不正名故。無違宗失。若救過去雖無思量。而假說者依
何假說。曾現在時了別識故。世親論第一云。彼將
滅時得意名故。云何相違。謂將滅時起依止用。由
此滅後假第七名。證云。但假依止不假思量曾有依止。
應假現依。曾無思量。母無可似故。與基疏同。不假心識。如本母釋也。樞要云。亦似思

為依既等。亦假說思。理何妨也。】


「又契經說別有此意。」


【述曰。第四證也。破有部及經部中。滅心心所皆唯
六識。言數無異。若并心所。薩婆多云。二十一法。謂
十大地。十善大地。并所依識。經部思上假善心所。
大乘云。滅二十二法。然各自云。滅六識品。體數無
異。言界地依等者。俱舍第五十對差別中。等取餘
六。】


「又契經說同訶猒彼。」


【述曰。第五證也。於中有四。一總破諸部。以餘具縛
為例量云。無想有情應起我執。異生攝故。如餘異
生。或汝無相非聖所厭。無我執故。如涅槃等基測同然。
證云。具縛通聖。雖無見縛。具修縛故。非也。聖位容有不起執故。觀云。具見修種名具縛好。有部

救云。初生後死。執故無失。論主破云。中間無執。有
非凡過毗婆沙云。五百劫也。有部救云。去來有所成。無無我
[004-0081a]
執失。論主破云。彼非現常故。有無我執過。彼部救
云。現有能得名成我執。論主破云。所得現無。能得
亦然。次大眾一說部等云。有隨眠故。名成我執。論
主破云。彼不相應。前巳遮破。後經部云。有種子故
名有我執。論主破云。藏識無故。熏習亦無。救色等
受。熏破巳辨。非理故有。末那恒起我執。復沉生死。
賢聖所厭。】


「又契經說終不脫。」


【述曰。第六證也。謂若無七三性離染。於中有二。立
宗故。破執故。此初也。唯說異生者。取全分故。聖無
漏善無我故。不能亡相者。測云。由七我執六不王
相。故攝論云。謂我能行施等。基此二解。一云。我者
七內緣行。一云。六由七爾。測存初解。基取後釋基許
違論三性心時。若如所〔評〕唯染時故。測評為勝。無性論云。自謂我能修行施等。非離無明我執隨逐。非離
依止而有無是心法故。此所依止。離染污意。定無所有。非即善心。是無明依。應正理故。縛者

境相能縳心名相了別縳。測云。相麤重縛。西方兩
釋。一云。相縛末那為體。六識由此拘於境故。相無
縛故。名為相縛。一云。即用相分為體。瑜伽末那為
相縛者。相依力拘自見故。後智相分不名相縛。無
現行末那於境自在故此因不好。若如所說。法空後智。俱行五識。相分應非
相縛體故。雖有兩釋。三藏存後。麤重縛中。一云。二障種

子。一云。彼引無堪任性。評取初解。末那二執。何為
縛本。樞要二釋。一云。若縛體唯據煩惱障此願六識緣縛本體。
唯據七俱煩惱障說。非謂七俱即名縛。瑜伽唯取現量惑故也。若相縛體據法執

[004-0081b]
此亦唯顯相縛本體。非法執心即名相縛。此論唯取所緣相分。為能縛故。故此滅巳
相縛解脫。若依煩惱說有相縛。阿羅漢身應無有
範解此云。雖斷〔入〕執。所依在故。仍有勢力。故有相縛。非也。勢無故。一云。但由生
執成了別縛。唯說染意為識依止。若由法執。應生
空智有相縛。疏依此問。既爾二乘染末那滅。何故
五識相縛猶在。答。七中法執雖非縛體。執有相故。
我執引故。令六識等相縛不脫。若斷法執。相縛便
還有生空有相縛過。如實之義如本母釋。此云令六不能亡相。證云。
七八細無三輪。故無相縛此。釋順文非也。八皆不達如幻事故。
然對小乘共許說六。猶如瑜伽五十一等。且依麤顯。唯說第六為縛故。言相分所拘

者。不了如幻未必有執。通三性故。基疏問。相分為
見縛。見名相縛。見分自證緣。縛體名見。縛證自證
例亦應然。何故不名為見縛等。答。以相縛見體狀
易彰。或所縛見。有非比量。或能縛相通於內外。從
此勝義且名相縛。非見分等。非縛內分。如第二卷。
展轉故即所取能取縛。如彼疏廣釋。問。有漏有相即名相縛。後
得有相應為相縛。答。此亦不然。作證解故。自證雖
爾。體是惑故。若爾善心見應非縛。此有漏故。有漏
末那之所增故。後得不爾。不可為例既言無漏與第七識不相
增益。故不能縛。何畏法執。雖相縛本。與生空智。不增非縛。樞要問。相縛見名相

縛。見縛相名見縛。答。見不明證不自在故由相縛。
相無能證自在力故。非見所縛此約緣用。若現量見縛境合染。瑜伽
名緣縛也。問。由有末那施不王相。非無相智攝。非到彼

岸耶。答。無意識執。名無相智。非第七執。成波羅蜜。
[004-0081c]
證云。此違攝論三輪清淨。無分別智所攝施等。名
波羅蜜今謂前後攝未必同時。又地前修亦名波羅蜜故。樞要義無過也。言伽他
者。基云。不知何教。然有人言。阿毘達摩大乘經頌
五十一文。義同文異既言伽他非瑜伽文。】


「又善無覆有漏義成。」


【述曰。第二破執中有三。初破有部等。次大眾部等。
後破經部。薩婆多云。善等起時雖無現漏。而有過
未。能緣縛故。得成有漏。故今破云。理非有故。又云。
無學雖無煩惱。然由現在他緣縛故。央掘摩羅於
佛生瞋。無比女人於佛生貪。由此亦佛成有漏故。
故破非由他或成有漏。勿由他解成無漏故。次不
相應破大眾部。正量部等。如前破故。經部師云。雖
無現惑。而由有漏種所生故。現行善等。亦成有漏。
破汝熏時。無現染意。因何現漏。成有漏種。基云。若
救先善起時。雖無現惑。由漏種隨善等種故。善種
成有漏者。不然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測云。由
漏種子所隨逐故。現行善等成有漏者證云。此破轉計。不名
破故。此不成種。有漏因故。測云。彼難豈不由惑心。發善業等。得

成有漏。故破如論。然諸有漏下申正義。由與自身
簡由他惑成有漏義。現行簡由種子。煩惱簡由不相應。俱生俱滅簡去來縛
牙相增益簡無漏法。主成有漏。種子亦爾。熏時亦有現
染意故既上定等由下末那成有漏故。若俱順益。未必繫縛。增益方成。如對法云。漏所隨者。
謂餘地法。亦為餘地諸漏麤重所隨逐故也。如樞要云。除無漏法若種

若現。與七惑俱相隨順故。法爾種等得成有漏。問。
[004-0082a]
何唯現俱有漏本因。答。增益強故。非如種劣。問。若
末那是有漏正因。何故六十五五相成有漏。集論
六義不說末那。測云。彼約諸義。此明正因。範云。彼
隨轉門。此真實門小乘緣縛。非唯現量。知非隨轉。樞要云。六十五
說。現量所行五境有緣縛。餘根心等。伹田隨眠。違
五十九斷二縛義。明知緣縛。有親有踈。踈通根等。
親唯五塵即是交雜可說五十九隨轉理門。】


「此意若無實有八種。」


【述曰。第二結成。此意若無。六理非有。然有大品涅
槃經等。說六識者有二義故。一隨轉門。二隨根故
基云阿含非也。唯大順小名隨轉故。】


「如是巳說俱非。」


【述曰。明第三能變。總有九頌。測云。七門。一名數門。
二自性門。三行相門。四三性門。五心所相應門。六
三受門。七起位門基云。九門。開第七門以為所依俱轉起滅三故。攝為三
段。初一頌中攝初四門。次六頌攝心所受門。後有
二頌現起位門。此中問答如文可知。】


「論曰無此能故。」


【述曰。釋中三段。此釋初門。五謂依發屬助如根者。
即是對法解釋道理也。言然隨不共立意識名者。
基云。問。如前說五八俱是所依。然近順生。謂但第
六門。六識種子。必隨七故七八何不互別生根。唯間斷有別生根故。或
說五識。通依色心。第六無間及俱有依。唯依意根
得意識名。若爾七八應名意識。論解識名。心意非
[004-0082b]
例。心意持業。識依主故。基問。何故七八不從依名。
答。七八相續。當體彰名。六有間斷。從依得稱。隨境
名中意識二義。一境寬故。總名法識。二唯此了不
共五識之別法處。偏名法識。色等雖法。狹故別名。
言若得自在者。測基二解。一云。地上後智引故。一
云。八地惑不行故。許取初解。法花論云。地前亦得
根互用故。地前經力。地上自力。基云。正法念經。瞻
部洲蛇眼聞聲者。是正量部。非大乘義。故不相違。
範云。彼經東西二洲。分得互用。其北洲人皆得互
用。皆名自在。證云。雖正量誦。既是佛經。可釋南蛇。
三洲人等。由業力故。趣生之法。如飛鳥等。不名自
在。或可彼經約處所然。根互用說。於一根處有餘
根故。非互用故。不名自在。樞要二說。一云。一一識
體轉用成多。非轉法體。故非受等亦成想等。取像
之用一切無遮此解不然。若如所說。色體不轉。用轉成慮。心體不轉。用轉應礙。彼既
不爾。如何取像於受遮如實之義如本母釋。不可難以大種為造。彼轉

體故此亦不盡。何故大造。必唯體轉。然大種等必不互用。如瑜伽處非處謂成立。亦不
可難壞根不壞境等。如第八緣五。塵亦得自相故
恐難若眼至取香等境。性不壞根。義應境等。一云。恐壞法相。但取自境。
皆是實境。取他皆假。非得自相。眼耳至取三塵。境
不壞而根壞。若不至取。與此相翻。餘三根取色聲
亦爾。故第二師一一根處。遍有諸根。各自起用。非
一通取各遍一切。假名互用。勿壞法相。心王亦有
心所用故此釋〔持〕違。論此文云。一根發識緣一切境取。設許同處。既如舌身。各發識故。實
[004-0082c]
互用。不壞法相。如本母釋。證云。舊來有三。一云。一識通依六根

各緣自境。發識相用。故言互用。故言互用亦違此文。隨根無濫。若如所說。隨根
返鴻。隨境無濫。既必遍緣。方得決擇心行等。故知不應理也。一云。一識通緣六

境。各依自根。根不共增上境。是共緣故。一云。一識
通緣六境。舊判取後。護法取中若如第三因果亂故。範云。一
根發識通緣一切。餘根餘識。便為無用非也。具功能德。應闕
體故。然根所發果生在下。修上眼耳。根上識下如本母釋
。生二定上所起三識上地繫違諸聖教。且如前卷若眼等根。即三
識種。二地五地。為難識為爾。度如對法記。】


「然六轉識如前巳說。」


【述曰。第二三門也。初能變頌。但說所緣。第二能變
具所依緣。第三能變總不說二。故論會言麤顯極
成故。双顯六識。自性行相者。基云。自性即自證。行
相即見分自證即為見分之體。名了境者。】


「此六轉識無記性攝。」


【述曰。第四三性門也。於中有二。釋頌故。傍論故。此
初也。測云。若滅道善殊勝自體。可記別故。名之為
善。不同有漏。必益二世此招樂報為順益故。基云。無漏無為。
此世他世。違越生死。並名為善離若證樂為順益故。自性不
善總有十法。謂中隨二。小隨惑七。除誑諂憍及瞋
相應。餘法名為相應不善。】


「有義無相違過。」


【述曰。第二傍論中有二。因故。果故。初中二師。此初
師也。基云。此師意說。五識不相續故。五識不並生。
[004-0083a]
又解。設率爾唯一念。等流通多念。亦不許三性並
生。能引之意非三性故。瑜伽等者。取顯揚。】


「有義三性容俱。」


【述曰。護法正義。如善眼識。至等流位。不善聲至。至
染淨位。意識成不善。引等流識。爾時更無記香
至。無記鼻識。率爾同時與前眼耳善惡俱轉。或率
爾多。等流心少。或復翻此。准之可知。故先所難能
引意識通三性者。於此唐捐。基云。如大目連。獼猴
池側。坐無所有定。有象哮吼。猴戲聲。即便出定。薩
婆多師。出巳方聞。令此大乘。聞巳方出。問。豈無所
有定。得緣欲界聲。六十五說。廣慧聲聞。無色界心
緣三界法。故無相違今謂彼說生無色者。意識緣境。身在下界。識同緣凡聖何
。瑜伽六十三。遇聲出定。釋彼經等。測云。瑜伽釋

家有二。一云。在定意識未必取聲。然解深密與五
同境。且說散位在定不定。故正本言。非即彼定相
應意識能取此聲違顯掦論由二取聲。一云。不同定散一切
五俱。意必同境。護法因此。故正本云。非唯彼定相
應意識能取此聲。基云。若無耳識。不領聲故。後時
不應為聲出定。耳聞聲巳定中意識。希望是何方
始出定。意不唯緣定中事故。既有希望。即出定故
定內唯起率爾尋求。瑜伽雖說率爾等三是無記
性。散多位在定通善。測師亦云。希望尋求此二師意爾時
意識緣聲二心。率爾尋求。若於定境。等流心攝。範師二說。一云如前。一云

皆等流心。通緣內外。定意必善。未轉率爾。唯無記
[004-0083b]
故。後說為正非也。未轉亂起通善染故。證師一解。定前加行立
其願言。聞楗槌等。即須出定。非於定中起尋求心
不順論云領巳希望。可說尋〔巳〕知前所勘。希出所〔作〕方出在定也。論釋成云。既善
定俱五識率爾。未無漏時。必無記故。明知六識異
性同時此文唯約五識初生純率爾心。說唯無記若前等流亂起率爾未轉依位。通善等故
基云。此定通漏無漏。五識必由尋伺所引。入定聞
聲。唯初定耶。第七卷云。多由彼起。知非一切皆彼
所引。言意隨偏注等者。且說散位在定聞聲。不隨
無記。唯善性故。測云。幾種意識得與五識。解云。率
爾染淨等流。而非尋求及決定心。彼二唯緣過去
境界。非現量攝。五俱意識。唯現量故。基云。集量論
等。五俱意識是定現量者。必同緣故。五俱之意。亦
無法執等。以此為證。三藏云。五俱意識。三性不定。
現非量等。亦非一定三藏為勝。如本母釋。然集量論是現量者。且說初起。同緣
率爾也。】


「得自在位戲論種故。」


【述曰。第二果位。基云。唯佛果者。初地巳去。尚有不
善。八地以去有無記故。問。此三性門。通塞云何。基
云。善中通生得加。加中有聞思修三。自性雖無。彼
所引故。如聽經觀字。而思法義。意成聞思所成。非
生得故。香積佛土。鼻舌等識。類此應知。淨土聽法
所生五識。豈非三惡之所成也。不善亦通任運分
別。亦通有覆。亦意引故。四無記中。異熟等三。加第
一云。隨轉發業故。通威儀工巧。四識緣威儀。五識
[004-0083c]
緣工巧。唯除變化天眼耳通。是通果心而非變化。
相從四中變化所攝。八十九云。欲界有變化。不是
五識。實是上繫。據意識中相似者說。或所變化。以
欲界故。名為欲界。或有生得變化。但是異熟心攝。
瑜伽自說。是生得變化故彼瑜伽說。不許五識通愚慧品。威儀工巧四識
五識。如實之義如本母釋。】


「六識與幾種類差別。」


【述曰。第二段釋心所受門。於中有二。略標故。此一
頌釋標二門也。釋論中二。初解六位。後解三受。此
初也。解心所總名中。雖有多釋。基疏一云。初義簡
無為。不依心起故。第二義簡色不相應。無四義故。
第三義簡八識心王。自為主故。明行相中。心唯取
總青等境相。心所兼取總別二相。基云。師謂博士
資謂弟子。如師作模。弟子填彩。彩於模填。不離模
故。測云。略不屬當心所取總初解為勝不離模故。測云。且薩
婆多西方四說。一云。心唯取總。心所唯別。用各故。
一云。心通總別。心所唯別。心自在故。一云。心唯取
總。所兼總別。勝不隨苟故。一云。心及心所各取總
別。事業同故。大乘同第三。所必隨心。故作意別。於
中測云。亦取心未所了。即諸心所所取別相。基云。
即餘心所所取別相。應皆識所未了。作意一法獨
能取彼眾多相。由此作意能遍警覺此解意者。所取別相。各有
二義。一有體生心。二相於心現。餘諸心所各取第二。作意通取彼第一相。〔何〕知然。由教理故。教者。伽云能
起識相作意取故。瑜伽舉識。此論舉所。影顯通取心所境生能緣相。理者。各取自所緣相。作意熏取彼各
[004-0084a]
別。於理無〔無〕用故。作意應具領納取像。等諸用故。觸受如前。想了順起言

說之想。思了順生三性思相。瑜伽云。此者表所亦
取總。云餘處者。基云。中邊論云。心唯總了。心所亦
別。測云亦爾。又云。中邊既無別說。應引西方末釋
之教。四一切者。瑜伽云。一切處。一切地。一切時。一
切□。今如次釋。處謂三性。地謂三地。時心生時。一
切並顯。貪等雖通有尋等地。瞋等不遍隨類𨷂地。】


「此六轉識三受容俱。」


【述曰。第二三受。於中有二。因故。初亦有二。釋頌故。
諸門故。此中諸門。增數應知。云苦受亦由無漏起
者。基云。後得智時起五識故。憂雖能為無漏加行。
不俱起故。非無漏攝。如瑜伽云。苦根有漏無漏。以
有漏為義。憂根有漏。以有漏無漏為義。羅漢苦根
非斷。無學隨順趣向不斷法故。憂名非斷。而非無
學。故瑜伽說。五受根通見修非斷。云總分四者。薩
婆多云。苦通三性。唯除有覆。彼宗有覆欲界唯在
身遍二見苦五識故。初順彼宗。故云總分。然大乘
中別立有覆。以理五俱。任運貪痴。基云。瞋不善故。
此中除之。測云二義。一貪令痴。一分與瞋俱。痴是
不善故。二五俱貪痴。亦通不善。以發業意所引發
故。故前說為勝。觀云。後說為勝。不發業言。非但純
苦意識相應。通簡五識中發業故。瑜伽第一云。五
識隨發業轉。又能取愛非愛果故證救測存於義不親。證云。
如上界惑。發不動業。欲界有覆。亦發福業。然約非
[004-0084b]
福。云不發業。引瑜伽者。證無記或於苦可得。引雜
集者。證不發惡是無記性。五增數中。初二延分。唯
名喜者。基云。不通悅五根故。顯揚自云。不竟遍悅
異薩婆多。一切近分唯捨。初二根本唯喜。第三根本唯樂。意中逼迫二義。基
云。初長從義。後護法義。瑜伽不言邊見無記。故今
例言應知亦爾。樞要一云。以理言之。憂通無記。悔
必憂俱。通無記故。然瑜伽云。憂非無記。隨轉門故
違此論意不應引此證意苦故。說悔亦與捨受俱故。前師釋云。瑜伽餘三。謂
喜樂捨。六容識中必不行故。後師奪言唯憂非捨。
七八意識捨必現故測師四句釋瑜伽意。今將巳〔量〕彼論記中也。豈不
巳下對論應知。言八根者。眼等六根命捨根也。餘
師三計。一憂為第八。二苦。三形。彼伏難云。彼惡業
招容無眼等。故論解云。令具受苦。身受觸苦。形無
用也。不同有部身根定成四根不定。此師容捨彼
成熟不。基云。有亦無妨。對法等說。瞋於末位與捨
俱故。或說無亦無妨以初為勝。瑜伽論云。除麤段食餘食故。問。人逈
受有意苦不。如賢愚經第十二云。央掘摩羅。人中
得阿羅漢果巳。被火燒故。答。有苦無失。然論上云。
意中業果起無雜者。且說異界。對法第七。許受異
趣滿業果故樞要難云。地獄意苦何不亦憂。乃至結云此義難解。今謂易解。如本母釋
。餘處說彼有等流樂者。世親攝論。彼隨薩婆多

說故此論會文。違二十唯識。如瑜伽記通。瑜伽論云。憂苦相續者。基
云。隨轉大眾部等。諸識並生。尋伺憂俱者。隨轉經
部。尋伺唯在意識中也。顯揚論等具顯此義者。顯
[004-0084c]
揚第二云。謂此身離生喜樂之所滋潤。遍悅遍滿
希者。初禪近分如經。又說身一切處。無有少分乱
生喜樂。所不遍者。初靜慮根本故。等取瑜伽五十
七等。乱生欣樂。通近分故。十一根者。意信等五十
三無漏根及欣捨也。言多門者。五受有熟等。俱轉
門中三受容俱者。基云。且如定中聞聲。定通欣樂。
率爾耳識但捨受故。】


「得自位憂苦事故。」


【述曰。第二果位。基疏三解。一云。有漏三識。雖唯二
地。無漏五識通色四地。有五根故。如無色有無漏
眼。淚下如雨。第七八識。唯第四禪。餘地雖有而不
現前。如無色界。見道傍修。有種非現。或七八種。唯
第四種。七八德依彼邊際故。一云。無漏五識亦唯
初定。如有漏故。如尋伺等。上地無故。三識可爾。何
有鼻舌。有三識故。類有二識。如有三塵類有香味。
一云。無漏五識。唯第四定。如七八識。任情取之。證
云。三禪五識。無色色根。無文可證此義取捨。如前卷記。及本母釋。】


「前所略標義至當說。」


【述曰。第二廣釋中有二。別顯心所故。總決擇故。初
中此顯初二位也。釋中有二。初遍行也。引教三經。
初後是起盡。經中是象迹喻經。初能變頌。巳明五
性。故今頌釋略顯遍義。言必由觸有者。基云。由觸
有和。若觸無時。心心所法。應亂散故。言此若無者
心應無者。基云。若無能驚不起現也。思令心取正
[004-0085a]
因等者。觀云。心王亦取別相無疑。測云。思有二用。
謂能自取正因等相。亦令心王取因等相。心雖自
取不能令他。故不得云心取別相。又解。心王正取
總相。但兼別相。初解為勝。證云。若如彼說。即成取
別。若令他取是傍用故。今謂。思能令心隨正因等。
各造善等。故各為取。非了別取。和上此文可言思
取。正因等相。令心造作。說唯取總。如𦘕師故。】


「次別境如信貪等。」


【述曰。第二別境中有二。正釋故。諸門故。此初也。所
樂三說。基云。第三最勝境稍寬故。末皆云有說等
者。破薩婆多。彼十大地為遍行故。教理證力者。基
云。現量等心名為證力。有部餘師云。無拘礙為勝
解性。若救根等。但由勝解增上力故。發起心等。不
為所礙。故破勝。解待餘無窮體類境者。基云。無分
別智初起一念。各緣彼類。雖非曾受。曾受各故。測
云。圓鏡智初亦是能引。觀智境類。第二念後。名曾
受體。前心心所。或想勢力。證云。此億境之因。境心
由自證。如是相見熏成種故。後時能憶。然非必由
彼種生憶。彼種助餘能憶心種。有無漏等。有相憶
故。測云。從前加行慧境界故。定所行境亦名所觀。
且說善定名為智依。言但相微隱者。正理師計也。
論主徵云。應說實言。今我知有定即心者。基測云。
經部師計。觀師問曰。本譬學師一切心所。皆心為
體。念慧等喻所立不成。若末經部。立三四等。餘心
[004-0085b]
所法。思上假立。若對彼言。定非即心。有相符失。證
云。此破末計。雖立餘心所。而執經量唯定即心故。
正理師引迦多衍尼子所造發智論等十大地故。
論主破云。說十非經。證云。正法念處經十七云。各
各自體。如十大地。何等為十。謂受。想。思。觸。作意。欲。
解脫。念。三昧。慧。涅槃經二十七云。下定者。十大地
中心數定也。大小二經。皆言十大地。何言非經。解
云。眾賢等師。不誦正法念經。但信對法。依彼計破
然正法念經。是正量部經。涅槃隨彼轉。非真實理。
故非所依此解不然。彼應證此為真實故。又佛經故如瑜伽論第三卷謂巳會通故。今不
重釋之也。】


「有義此類非一。」


【述曰。第二諸門。且說三門。此初自類俱起門。基云。
初義安慧師。西方共責。後護法等。既云別境。即非
必俱。信愚昧類為止散心者。基云。但學負間住心
等也。言合有十二者。謂有十句。二俱起也。從初第
一歷合後巳。次以第二歷合後三。乃至以第四合
第五。為十二合。三俱亦爾。一於樂定習起欲解念。
二於樂定觀起欲解定。三即於彼境起欲解慧。四
於習觀起欲念定。五即於彼境起欲念慧。六於所
樂觀起欲定慧。七於定習觀起解念定。八即於彼
境起解念慧。九於定所觀起解定慧。十於習觀起
念定慧。五句四者。謂於四境欲等五法。互除一故。】


「第七八識作事智故。」
[004-0085c]


【述曰。第二諸識相應門。基云。初師會瑜伽云。眼耳
俱時。意識相應智為二通。然不順文。後師意者。隨
意識引微有欲等。得自在位。欲無減等。引十八不
共法為證。】


「此別境五五受相應。」


【述曰。第三五受相應門。初師此五五識不俱。意地
迫受。唯愛為宗。後師。即引五十七等。證成欲等憂
苦相應。五十九云。貪憂苦俱。即知彼心欲前境。】


「●論第六卷記


巳說遍行及不害。」


【述曰。善心所中有二。總問答故。廣釋故。此初也。言
行捨者。此行薀捨。簡受捨故。】


「論曰定有十一。」


【述曰。釋中有二。正釋故。諸門故。初亦有二。名數故。
性業故。此初也。唯善心俱。釋名也。簡經部師。信及
精進通三性故。如成實論。信品說也。又遮有部輕
安遍善。故言唯善。定有十一。釋數也。俱舍立十。除
無痴善。以即慧故。正理十二。加欣厭故。正量十三。
謂十一上加欣厭故。遮此增減。言定十一。】


「云何為信心淨是信。」


【述曰。第二性業。此明信也。汎諸心所。證云。緣用傍
用不共為性。共他為業。言能得能成者。能得無為。
能成有為。對法且自言我有力。此通他善。確者實
也。適者向也。纔也。未了心淨以三釋微。若持業釋。
[004-0086a]
應非心所。依主隣近。應共慚等。答。取依主不濫慚
等。唯崇而善。言有說者。上座部也。言有執者。大眾
部也。或可二俱大乘異師。】


「云何為慚名自他故。」


【述曰。次明慚愧。五薀顯揚云。依自增上及法增上。
羞耻過惡。此論釋云。依自法言。顯別相也。如俱舍
論言崇重故。羞耻過惡。顯通相也。如對法故。雜心
等說三種增上。一自增上。謂上品人。慚於自身不
作謂惡。二法增增上。謂中品人。為護聖教。不造諸
惡。三世世門增上。謂下品人。護世名利。不造惡也。
今護法意。初二慚依。後為愧依。基云。有善惡者。名
為賢暴。其所有法。名為善惡。双於人法。崇及拒故。
應非實有者。體相雖同。相待有異。如長短等。應是
假故。便違瑜伽八是實有。隨緣何境皆有崇善拒
惡義者。是傍用故。外云。豈不我亦同汝以羞自他。
是傍用故。解云。相同不失。四難。一體無別難。二不
相應難。三應假有難。四非遍善難。然涅槃經。對法
論等。顧自他者二義。釋通初義可知。後義意者。基
云。崇善是顧自義。拒惡名[厂@既-旡-日+口*頁]他義。於巳益名自。於
巳損名他順正論云。現在惡因名自。後世惡果名他。各據一義。】


「無貪等者必應別有。」


【述曰。次三善根文亦可知。有謂三有。彼因名具。苦
即三苦。彼緣名具苦。具有具。何差別測云。大小許
貪不緣無漏。唯大乘許瞋痴緣無漏。基云。為順之
[004-0086b]
因。唯是有漏。為緣之因。亦取涅槃欲。能發貪等故
此何為證。謂論下云。委細說者。貪瞋慢三見疑俱生。隨應如彼。既許邪見〔述〕緣滅道欣相應貪。緣〔述〕因故
貪遍三界。發業潤生。總說有有具。瞋唯欲界。發業
力勝。故言苦苦具。如煩惱見者。如斷善等。斷疑惑
等。有勝用故。後護法宗。謂此三法六識相應。即簡
疑等。正煩惱攝。簡不信等。具此二義。起惡勝故。為
不善根。既根難治。須二對治。】


「動謂精進勝進別故。」


【述曰。次釋精進。基云。勇者昇進。悍者堅窂。二乘究
竟道等釋無足義。二加行者遠近二也。】


「安謂轉安適故。」


【述曰。離重名輕。調暢名安。】


「不放逸者定無別故。」


【述曰。此不放逸。體即四法。幻別功能。假說不逸基〔云〕
解如此。此意四法各有傍用。隨此損彼。四法四分。總立為一不放逸体。豈不傍修是

此相用者。正理師等。立實難假。言無窮。四法能防
修。而許必待餘。不逸亦應爾。待餘成無窮。餘文可
解。】


「云何行捨即心等故。」


【述曰。由不放逸先除雜染者。基測二說。一云。不放
逸是無間道。行捨是解脫道。一云。雖同剎那。義說
先後以後為勝。俱遍善故。】


「云何不害是無瞋故。」


【述曰。為顯慈悲二相別者。四無量中。慈即無瞋。悲
[004-0086c]
不害也。前說大悲以無瞋痴為體。今何故悲不害
為體。基云。彼據實體。此幻假成。或彼大悲。此但是
悲。言有說者薩。婆多宗。】


「及顯十一不應齊責。」


【述曰。釋頌及字。及言總攝餘心所故基云。自下諸門分別。今謂
不爾。釋頌字故。梵音言遮有二義。一及二等。及義即顯十

一各別。等義即顯等取餘法。今論但約等義解也。
准阿含經雜事品等。染有多名。翻彼善中有種種
名。然離十一體無異故。不別立之。不嫉等。等取八
十九中不憤發不惡說等。言不慳憍等。准八十九。
等取不研求不大欲等。此中不覆。初護法義。如下
隨涅槃中說。不慢三釋。第三正宗。根本惑中。慢疑
無翻。故別論之。不疑三中。基測評後。五十八云。猶
預簡擇。即翻彼故。證云。存中行相翻故。然疑下云。
令慧不決。非即慧故。隨煩中翻小十者。如前巳說
翻中隨者。巳有慚愧。大隨之中。唯散乱不知正念
三法。不翻入善。故今別釋。測問。正念翻忘。染淨俱
是念。正定翻散乱。淨染應俱定。解云非例。染淨俱
名念。齊用念為性。名中定散殊。故體亦非一。何故
不立不悔眼等。如遍行等。通三性故。言相用別者。
信等八有體相及用。捨等無體。有別勝用。簡不忿
等。唯義無用。又貪瞋痴。無慚無愧。及不信等。遍染
六識。害雖染少。而遇重故。善中別立。失念散亂不
正知三。雖遍六識。正翻別境。善中不立。失念正知。
[004-0087a]
若痴分者。翻即無痴。然隨相增。言入別境。言解理
通者。基云。善法順理融通不述故。】


「此十一法相用別故。」


【述曰。巳下諸門有十。此初假實門也。】


「有義十一三地皆有故。」


【述曰。第二俱起門。慚愧同類依處別者。以羞耻同
緣自他故。如苦樂受不俱起也。此於境定。有信無
放。據容有說。十遍善心。非必不俱未必俱然許慙愧。必不
俱等。猶違論說十遍善心後即正義。十遍善故言定加行。得定

地名者。欲界聞思。近加行時。有調暢故。然第二好。】


「此十一種必有輕安故。」


【述曰。第三識俱門。五識二義。傳說初師。佛無五識。
以十五界唯有漏故。後即正宗。雖有三釋。正者。測
云。初定三識。及佛五識。始有輕安。以五識言舉大
數故。】


「此善十一如理應思。」


【述曰。後七門也。謂十一唯善者。三性門。言餘門者。
第十有異熟等總攝門故。信等六根者。并未知根
通有漏故。依離轉斷言唯修斷。若不生者。如無想
定。北洲業等亦見所斷。如緣起支後當釋。】


「如是巳說疑惡見。」


【述曰。明煩惱中。有三問答。釋故。此初二也。言惡見
者。乖理名惡。非必不善。】


「論曰雜染法故。」
[004-0087b]


【述曰。釋中有二。正釋故。諸門故。初中總別。文相可
知。此初三不善根也。有謂三有異熟苦果。有具者。
能生惑業及器世等。若以四諦。測云。有唯苦諦。
具通苦集。貪緣滅道。而不順增。故非有具。又解。貪
不緣無漏。基云。下說與見等具緣無漏。起緣生貪
者。皆名有具。薩婆多云。緣無漏貪。是善法欲。大乘
愛佛貪滅皆染污。證云。滅道不順不增瞋等猶名
苦具。雖不順貪。寧非具。然耶見俱貪緣滅道。理有
未盡。若謗滅道撥好事。與瞋相應。定無愛俱。若增
益見。緣非滅道。計為彼故。不緣無漏。若身見俱。唯
緣苦故撥好瞋俱依容俱說。撥他好事。未必瞋故。道計非道。既非依處。容生貪故。和上云。如
聞佛性。計為我愛緣無漏也。貪總不緣無漏法者。理難成立。定愛理應通愛無漏法故。言邪

定者。五見也。餘文可知。】


「云何為慢起亦無失。」


【述曰。德謂道德。有德謂人。七慢者。對法等謂慢乃
至邪慢。九者慢類如發智論。我勝。我等。我劣。有勝。
有等。有劣。無勝。無等。無劣。七中初三。及以卑慢。并
九慢類。於劣等勝三品處生。如應別配。我慢於我
增上邪慢。於德處生。基云。邪慢令無謂有。增上慢
者。巳德少分。謂多得勝。即二慢類二說如俱舍十九。依發智論。七中三
慢。若依見次第有殊。成三三類。初三如次過慢慢𢍉慢。中三逆即彼。後三即慢過𢍉慢。依品類足。初一我
慢從三慢出。謂慢過慢慢過慢。三觀劣等勝計別故。我等從二。我劣從一。有勝等三逆次同彼無勝等我
勝我劣。後釋盡理。俱舍十九。七通見修。婆沙云。九通見修

斷。大乘亦同。】
[004-0087c]


「云何為疑非慧為體。」


【述曰。猶預簡擇者。大乘論第八云。分別異覺也。覺
即慧故。又訓釋中。慧上加毗末底。般若眼目異名
故。大乘異師非別部義。後正義云。由同時疑或異
時疑。令慧不決。非即慧也。若南是智。以毗助之。反
名為識。難意可知。界謂字界。界是因義。緣助轉變
非必舊體。】


「云何惡見多受苦故。」


【述曰。第六見中。初總。後別。此初也。惡謂毀責。故通
有覆。於諸諦理顛倒推度者。基云。即唯迷理。雖緣
有親疎。迷理義等故此未盡理。瑜伽論云。自〔地〕等十惑展轉。相緣。且如我見緣
邪見者。與見取緣。有何親疎。雖言迷理。唯緣事故。但可迷用。有親疎耳。】


「此見行相分別起攝。」


【述曰。第二別中有五。此初我見也。分別行緣蘊。不
分別所起處。有二十句。分別行緣蘊。分別所起處。
謂一為我。餘四為所。各具瓔珞僮僕窟宅。成六十
五。伽五十八云。二十句是分別起。准之六十五亦
爾也。等言等取界處為句。廣如對法記。】


「二邊取見分別起攝。」


【述曰。處中行道諦。出離滅諦也。趣謂意趣。六十二
見中。三十七攝。三十是常。七是斷見。皆意緣我。有
斷常故。等言等取十四不可記中。常無常等。五十
八云。皆分別起。四遍常者。初三依定。第四尋思。如
大論記。基云。依定所起。通上界繫。四一分常。如大
[004-0088a]
論記。基云。下界我見。計梵王我生一分常。但不得
緣他地之法。別為自我。他我計故。半無常者。此雖
非斷。執故染慧。非五見攝。又解邪見。前解為勝。不
說一分通邪見故。有想十六等。如大論記。然長阿
含梵斷品云。我此終後生有色有想等者。准瑜伽
論。可云有色後生有想。以有色等。唱我體性。有想
等者。當生處故。譯家錯也。基云。有想十六。無想十
六。無想八論。依定尋伺。皆容得起。俱非八論。見諸
有情入非想定。想不明了。作如是執。唯尋伺非依
有頂必非色界。宿住通之。七斷滅者。人欲色天。及四無色。各
計彼依後方得斷滅。亦大論及梵動品。】


「三邪見皆邪見攝。」


【述曰。謗因果等。如對法記。二無因等。十五邪見。如
大論記。基云。自在者自在天。世主即大自在天測一
云。四天王經。護世四王故。釋謂帝釋。梵即梵王。餘物類者。自性

時彼不許我但計常義。故非邊見。依五十八。苦下
邪見。計差別故。非真見攝。基。一切物因集下邪見。
然不計勝。設計為勝。非緣見或及眷屬故。是邪見
攝。計耶解脫。雖非勝計勝。而不緣見或。不計。能得
淨。非道計道。亦非見惑。不計為勝。故非二取既為道諦
何不為勝劣相滅故。等者等取十四不可記中有邊等也。】


「四見取非二取攝。」


【述曰。二取也。然有處說者。對法大論第一卷等。各
一行相。有二義故。一影顯各具二故。二隨轉薩婆
[004-0088b]
多故。然五十八說。各具二皆勝。亦得涅般淨故。若
不影略及隨轉者。如何五十八。迷四諦中。非滅計
滅。說為邪見。而非見取。非道計通而非戒取。故知
二用双依見名見取。双依戒名戒取。不爾邪見樞要
證謂意趣不〔因〕如對法記。巳簡擇之。】


「如是總別或分別起。」


【述曰。第二諸門中。有十門。此初俱生分別門。言總
別者。六亦十故。基云。邊見二釋。俱取無失。文理互
強故。於中禽獸證俱生者。五十八云。我見有二。俱
生者。一切異生乃至禽獸。並皆現行。分別起者。諸
外道等。計度起故。觀云。由此惡趣。都無分別起惑。
範云。不爾。下唯言純苦。不言雜受故。證云。純苦趣
中及禽獸等愚鈍之類。不起分別。論有誠文。於雜
受處。如鬼龍等。黠利之類。亦得聽法。種種計度。應
有分別。如經中說。有鬼打舍利弗頭。陷身入無間
獄。無明發行必同世。若人愚鈍。但為衣食。未必往
惡。同禽獸故今准智論雜受可造。如彼論云。宿作龍瞋毒忿志。放大電雨。水陳害人。生獄故。】


「此十煩惱相應無失。」


【述曰。第二自類俱起門。此初貪也。問。憎愛二境別。
行相亦相違。如何貪苦俱。瞋亦樂相應。基云。愛迫
二境得起故。行相不違。故無此失由愛逼心。容一境故。如雜集論。
貪與苦受非一向違。瞋與樂俱准之可知。瞋疑違貪同瑜伽等。愛所陵

別。大論五十八。貪不與俱。所依染恃。同第五十五。
對法第六。說得相應一云論主道理說。與五見俱。諸處大
[004-0088c]
小。同無別義。】


「瞋與慢疑或無或有。」


【述曰。第二瞋也。內境所恃。非所瞋故。對法第六五
十八說。瞋慢不俱。外境所幾所增同故。五十五說。
瞋與慢俱。初疑不瞋故。五十八說。不相應久便瞋
故。對法許俱。順違事者。順巳之惡疑無果。即瞋相
應。違巳之惡疑無果時。即不相應。與二取俱。如文可
知。然五十五。瞋見俱者。約六煩惱總相說也。計樂
蘊故。對法論云。瞋非見俱。計苦蘊故。瑜伽二文。瞋
與見俱。樂斷有瞋。苦斷無瞋。此及邪見引證如前。】


「慢於境定一分亦爾。」


【述曰。第三慢也。與此相應。諸論皆同。然與斷見不
相應者。違瑜伽論。如彼論記。身見一分亦爾者。測
云。執極苦蘊為我無慢。非極苦蘊為我有慢。下云
恃苦劣蘊愛相應故。明知非極苦中有慢。基云。此
約麤相下文相測解不然。下受俱中云俱生慢意苦俱故。基亦違論。此論窮理會諸
教故。邪見一分者。測云。撥無樂蘊亦非慢俱。違巳情

故。基云。撥無苦集不與慢俱。撥滅道可與慢俱。以
恃巳樂陵滅道故初解不然。執苦蘊斷。亦順巳情。應慢俱故。然斷意時無所陵恃。
據苦之時。何所陵恃。後亦不然。如撥苦集無所恃甍。撥滅道時。應無所陵。存恃巳樂。非邪見故。寂

云。身見隨順。斷見雜起。邪見撥無。當果之者。不與
慢俱。故言一分此師唯許常見上首。及增益邪見容有慢俱。觀師一解。同此身見。範
師一解。同此邪見。存此釋。】


「疑不審決定不俱起。」
[004-0089a]


【述曰。第四疑也。基云。簡擇猶預雖與慧俱。五見不
俱。必審決故。望餘如前漸向後故。】


「五見展轉有多慧故。」


【述曰。第五諸見。如五十八云。復次五見。是慧性故。
互不相應。自性自性不相應故與智相難如本母釋。】


「痴與九種必由痴故。」


【述曰。第六以疑望九。對法云。無明有二。一煩惱相
應無明。二不共無明。此且說初。】


「此十煩惱起慢等故。」


【述曰。第三諸識相應門。稱量等者。等取猶預推求
門也。即是慢等行相門故。不同分別所起之惑。非
分別。】


「此十煩惱欣樂俱故。」


【述曰。第四五受俱起門中有二。實義故。麤相故。如
五十九云。先約麤相。令修行者解無亂故即指五十五卷
巳說。今約巨細。令久行者了差別故。此論具釋初中

四文。此初貪瞋痴也。如五十九云。任運煩惱若通
一切識身者。與一切根相應。又云。不任運貪。或於
一時樂欣相應。或於一時愛苦相應。或於一時與
捨相應。瞋痴亦爾。准此文知。五識亦有分別起惑。
說苦俱故。惡趣不起分別惑故。貪會違緣等者。逐
難解釋。如五十九。於樂不會。貪憂苦俱。於怨沒苦。
瞋欣樂俱。】


「有義俱生能發彼故。」
[004-0089b]


【述曰。第二慢也。恃苦劣蘊者。如五十九。若卑下慢
愛根俱故。第二義云。亦若俱者。五十九云。俱生諸
惑意地一切受相應故。分別慢等。等取一切見斷
煩惱。邪教等者。邪思惟言。彼不造引惡趣業者。五
十九云。要分別煩惱發惡趣業故。基云。此據總報
多分為論。至別報者。修斷亦發此不盡理。如大論對法記等。准
知前師。彼趣有分別煩惱。前生勢力故。造惡趣業
疏爾樞要云。純苦造感善趣業耶。解云不遮。俱言。無
分別惑。不說無人天業故既唯純苦〔通〕惡趣業。何妨造善及雜受處。如大
論記。又解。不起。不共無明。何得造人天引業。若論別

報。善惡俱得內法異生。雖無共造福不動。同無現行。而種力別。如大論記。】


成唯識論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