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l0032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唐-尊者眾賢 (master)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二十六


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隨眠品第六之二


九十八隨眠中。幾由所緣故隨增。幾由相應
故隨增。頌曰。


「 未斷遍隨眠
 於自地一切
 非遍於自部
 所緣故隨增
 非無漏上緣
 無攝有違故
 隨於相應法
 相應故隨增」



論曰。遍行隨眠差別有二。謂於自界地他界
地遍行。不遍隨眠差別亦二。謂有漏無漏緣。
且遍行中自界地者。普於五部自界地法所
緣隨增。不遍行中有漏緣者。唯於自部自
界地法所緣隨增。不遍行中無漏緣者。及遍
行中他界緣者。於所緣境無隨增義。所以者
何。彼所緣境非所攝受及相違故。謂若有法
為此地中身見及愛攝為己有。可有為此身
見愛地中所有隨眠所緣隨增理。言隨增者。
謂諸隨眠於此法中隨住增長。即是隨縛增
惛滯義。如衣有潤塵隨住中。如有潤田種子
增長。非諸無漏及上地法為諸下身見愛攝
為己有故。緣彼下惑非所緣隨增。以不隨縛
增惛滯故。若下地生求上地等。是善法欲。
非謂染污。為求離染此欲生故。聖道涅槃及
上地法與能緣彼下惑相違。故彼二亦無所
緣隨增理。如於炎石足不隨住。如火焰中鵝
[026-0899a]
不增長。此隨眠起。親由所依。然正起時兼託
彼境。如是已辯所緣隨增。隨何隨眠。於相應
法。由相應故於彼隨增。所說隨增。謂至未
斷。故初頌首摽未斷言。由此應知。諸緣無漏
他界地煩惱唯相應隨增。諸緣有漏自界地
遍具有所緣相應隨增。去來隨眠有隨增不。
應言定有。能發得故。若異此者。諸異生類無
染心位應離隨眠。然世尊言。幼稚童子嬰孩
眠病。雖無染欲而有欲貪隨眠隨增。故說隨
增。乃至未斷。若彼已斷即無所緣。相應隨增
隨眠寧有。彼猶不失隨眠相故。謂由對治壞
其勢力。故不隨增。然彼隨眠體相不失。故言
猶有。或據曾當有此用故。今雖無用亦號隨
眠。如失國王猶存王號。工匠停作其名尚存。
九十八隨眠中。幾不善幾無記。頌曰。


「 上二界隨眠
 及欲身邊見
 彼俱癡無記
 所餘皆不善」



論曰。色無色界一切隨眠。四支五支定所伏
故。無有勢力招異熟果。故彼皆是無記性攝。
若謂彼能招異熟果。應上二界有非愛受。染
招愛受理不成故。然無聖道成無記失。唯有
漏法有異熟故。此種類中無異熟者。方可說
為無記性故。身邊二見及相應癡。欲界繫者
亦無記性。顛倒轉故。寧非不善。且有身見。順
善行故。違斷善故。定非不善。愛慢雖有順修
福行。而由見力引彼令起。又斷善時。為強因
故背善友故。欲俱不善邊執見中執斷邊者。
計生斷故。不違涅槃。順厭離門。故非不善。如
世尊說。若起此見我於一切皆不忍受。當知
[026-0899b]
此見不順貪欲隨順無貪。乃至廣說。又世尊
說。於諸外道諸見趣中此見最勝。謂我不有。
我所亦不有。我當不有。我所當不有。執常邊
見順我見生。是無記理如我見說。餘欲界繫
一切隨眠。與上相違皆是不善。於此不善諸
隨眠中。有幾能為不善根體。頌曰。


「 不善根欲界
 貪瞋不善癡」



論曰。唯欲界繫一切貪瞋及不善癡不善根
攝。如其次第。世尊說為貪瞋癡三不善根體。
唯不善煩惱為不善法。根名不善根。宗義如
是。豈不一切已生惡法皆為後因。非唯三種
無越二理。以不善根翻對善根而建立故。何
緣不建立不慢等善根。五識身中無惡慢等
可翻對故。又具五義立不善根。謂通五部遍
依六識。是隨眠性發惡身語。斷善根時為勝
加行。慢等不爾。如不善法有不善根。無記法
中有是根不。亦有。云何。頌曰。


「 無記根有三
 無記愛癡慧
 非餘二高故
 外方立四種
 中愛見慢癡
 三定皆癡故」



論曰。迦濕彌羅國諸毘婆沙師。說無記根亦
有三種。謂諸無記愛癡慧三。一切應知無記
根攝。慧根通攝有覆無覆。根是因義。無覆無
記慧亦能為因。故無記根攝。此三有力生諸
無記。何緣疑慢非無記根。疑二趣轉慢高轉
故。謂疑猶豫二趣動轉。故不立根。根堅住故。
慢高舉相向上而轉。故不立根。根趣下故。世
間共見根相如是。隱於土下故名為根。是體
下垂上生苗義。此三如彼。故亦名根。餘非隨
[026-0899c]
眠。或無勝用。故不立彼為無記根。外方諸師
立此有四。謂諸無記愛見慢癡無記名中。遮
善惡故。何緣此四立無記根。以諸愚夫修上
定者。不過依託愛見慢三。此三皆依無明力
轉。故立此四為無記根。彼作是言。無覆無記
慧力劣故非無記根。根義必依堅牢立故。由
慢力故。諸瑜伽師退失百千殊勝功德。故慢
力勝立無記根。此四能生無記染法。諸契經
中。說有十四諸無記事。彼為同此非善不善
名無記耶。不爾。云何。應捨置故。謂問記論總
有四種。其四者何。頌曰。


「 應一向分別
 反詰捨置記
 如死生殊勝
 我蘊一異等」



論曰。等言兼攝有約異門。且問四者。一應一
向記二應分別記。三應反詰記。四應捨置記。
此四如次。如有問者問死生勝我一異等。記
有四者。謂答四問。若作是問。一切生者皆當
死耶。應一向記一切生者皆定當死。若作是
問。一切死者皆當生耶。應分別記有煩惱者
死已當生。無煩惱者死已不生。若作是問。人
為勝劣。應反詰記。為何所方。為方諸天。為方
惡趣。若言方天。應記人劣。若言方惡趣應
記人勝。若作是問。蘊與有情為一為異。應捨
置記。有情無實故。一異性不成。如馬角等利
鈍等性。已辯隨眠不善無記。今應思擇。何等
隨眠。於何事繫。何名為事。事雖非一。而於此
中辯所繫事。此復有二。謂就依緣及部類辯。
就依緣者。謂眼識俱所有隨眠。唯於色處為
所緣繫。於自相應諸心心所。意處法處為相
[026-0900a]
應繫。如是乃至。若身識俱所有隨眠。唯於觸
處為所緣繫。於自相應諸心心所。意處法處
為相應繫。若意識俱所有隨眠。於十二處為
所緣繫。於自相應諸心心所。意處法處為相
應繫。就部類者。謂見苦斷遍行隨眠。於五部
法為所緣繫。於自相應諸心心所為相應繫。
見苦所斷非遍隨眠。唯於自部為所緣繫。於
自相應諸心心所為相應繫。如是一切隨應
當說。就三世辯。何等有情。有何隨眠。能繫何
事。頌曰。


「 若於此事中
 未斷貪瞋慢
 過現若已起
 未來意遍行
 五可生自世
 不生亦遍行
 餘過未遍行
 現正緣能繫」



論曰。若有情類於此事中隨眠隨增名繫此
事。夫為能繫必是未斷。故初未斷如應遍流。
且諸隨眠總有二種。一者自相。謂貪瞋慢。二
者共相。謂見疑癡。貪瞋慢三是自相惑。諸聖
教內屢有明文。且如經言。告衣袋母。汝眼於
色若不見時。彼色為緣起欲貪不。不爾大德。
乃至廣說。又契經說。佛告大母。汝意云何。諸
所有色。非汝眼見。非汝曾見。非汝當見。非希
求見。汝為因此起欲起貪起親起愛起阿賴
耶起尼延底起耽著不。不爾大德。乃至廣說。
故此事中有貪瞋慢。於過去世已生未斷。現
在已生能繫此事。以貪瞋慢是自相惑。非諸
有情定遍起故。豈不已斷繫義便無。既說繫
言已顯未斷。何緣說此被未來繫。復說過去
已生未斷。此未斷言應成無用。無無用過。此
[026-0900b]
未斷言顯有品別漸次斷故。即於此論次下
文中。亦說未來意遍行等。謂彼貪等九品不
同。修道斷時九品別斷。有緣此事上品隨眠。
已起已滅已得永斷。彼於此事尚有未來餘
品隨眠。未起未滅未得永斷猶能為繫。是故
本論於此義中雖說未來愛等所繫。而於過
去說未斷言。故未斷言深成有用。然過去世
此品隨眠。得永斷時。未來亦斷。容有餘
品未來隨眠。能繫此事未得永斷。以未來世
意識相應貪瞋慢三遍緣三世。雖於此事或
生不生。但未斷時皆名能繫。未來五識相應
貪瞋。若未斷可生。唯繫未來世。由此已顯
五識相應可生隨眠。若至過去唯繫過去。至
現亦爾。義准若與意識相應可生隨眠。若至
過現未斷容繫非自世法。非唯意識相應隨
眠。若在未來能縛三世。諸與五識相應隨
眠。若定不生亦縛三世。謂彼境界。或在未
來。或在現在。或在過去。彼雖已得畢竟不
生。而未斷時性能繫縛所餘一切見起無明。
去來未斷遍縛三世。由此三種是共相惑。一
切有情俱遍縛故。若現在世正緣境時。隨其
所應能縛此事。以何為證知貪等惑緣過去
等三世境生即於其中能為繫縛。由聖教證。
故契經言。欲貪處法總有三種。一者過去欲
貪處法。二者未來欲貪處法。三者現在欲貪
處法。若緣過去欲貪處法生於欲貪。此欲貪
生當言於彼過去諸法繫非離繫。乃至廣說。
又契經言。若於過去未來現在所見色中起
愛起恚。應知於此非色繫眼非眼繫色。此中
[026-0900c]
欲貪是真能繫。如是等類聖教非一。為有去
來於彼說繫。應言彼有。有相如何。異畢竟
無。及現在有為實為假。應言是實。有實假
相云何應知。為境生覺。是總有相。若無所待
於中生覺。是實有相。如色受等。若有所待於
中生覺。是假有相。如瓶軍等。不可定執。過去
未來唯是假有。無假依故又無所待。能生覺
故。謂緣去來現世三境。如次無待生宿住念。
求未來願了他心智。過去未來既有所說。實
有相故決定實有。然實有法復有二種。一有
作用。二唯有體。有作用法復有二種。一有功
能。二功能闕。由此已釋。唯有體者。諸假有法
亦有二種。一者依實。二者依假。此二如次如
瓶如軍。然有功能不名作用。所有作用亦名
功能。據別功能前說有闕。以如是理蘊在心
中。應固立宗去來定有。由有因果染離染
事。自性非虛說為實有。非如現在得實有名。
現見世間有同時法。體相雖一而有性殊。如
地界等內外性異。受等自他樂等性別。此性
與有理定無差。性既有殊。有必有別。由是
地等體相雖同而可說為內外性別。受等領
等體相雖同。而可說為樂等性別。又如眼等。
在一相續清淨所造色體相同。而於其中有
性類別。以見聞等功能別故。非於此中功能
異有可有性等功能差別。然見等功能即眼
等有。由功能別故有性定別。故知諸法有同
一時體相無差。有性類別。既現見有法體同
時。體相無差有性類別。故知諸法歷三世時。
體相無差有性類別。故過未有與現有異。寧
[026-0901a]
知三世容皆實有。頌曰。


「 三世有由說
 二有境果故
 說三世有故
 許說一切有」



論曰。實有過去未來現在。了教正理俱極成
故。現在諸法實有極成。何教理證去來實有。
且由經中世尊說故。謂世尊說。過去未來色
尚非常。何況現在。若能如是觀色非常。則
諸多聞聖弟子眾。於過去色勤修厭捨。於
未來色勤斷欣求。現在色中勤厭離滅。若過
去色非有。不應多聞聖弟子眾於過去色勤
修厭捨。以過去色是有。故應多聞聖弟子眾
於過去色勤修厭捨。若未來色非有。不應多
聞聖弟子眾於未來色勤斷欣求。以未來色
是有。故應多聞聖弟子眾於未來色勤斷欣
求。又契經言。業雖過去盡滅變壞。而猶是有。
何緣知此。所引契經。說有去來。定是了義曾
無餘處。決定遮止。猶如補特伽羅等故。謂雖
處處說有補特伽羅。而可說為實無有體。又
契經等分明遮故。由此說有補特伽羅。所有
契經皆非了義。又如經說。應害父母。理亦應
是不了義經。以餘經言。是無間業。無間必墮
捺落迦故。又如經言。諸習欲者無有惡業而
不能作。此亦應是不了義經。以餘經中遮諸
聖者由故思造諸惡業故。如是等類隨應當
知。非此分明決定說有去來世已。復於餘處
分明決定遮有去來。可以准知。此非了義。然
此決定是了義說。以越餘經不了相故。豈不
亦有遮去來經。如勝義空契經中說。眼根生
位無所從來。眼根滅時無所造集。本無今有
[026-0901b]
有已還去。若未來世先有眼根。則不應言本
無今有。此意遮眼來從火輪。或從自性或從
自在。眼根滅時還造集彼。為顯正義故次復
言。本無今有有已還去。因中無果故說本無。
或約作用故說今有。又具二緣識方生故。謂
契經說。識二緣生。如契經言。眼色為緣生於
眼識。如是乃至意法為緣生於意識。若未來
世非實有者。能緣彼識應闕二緣。既說二緣
能生於識。此則唯說實及假依。為根為境方
能生識。二唯用彼為自性故。非無可為二緣
所攝。由此知佛已方便遮無為所緣識亦得
起。既緣過未識亦得生。故知去來體是實有。
又一切識必有境故。謂見有境識方得生。如
世尊言。各各了別彼彼境相。名識取蘊所了
者何。謂色至法。非彼經說。有識無境。由此
應知。緣去來識定有境故。實有去來。又已
謝業有當果故。謂先所造善不善業。待緣招
當愛非愛果。思擇業處已廣成立。非業無間
異熟果生。非當果生時異熟因現在。若過去
法其體已無。則應無因有果生義。或應彼果
畢竟不生。由此應知去來實有。諸有處俗及
出家人。信有如前所辯三世。及有真實三種
無為。方可自稱說一切有。以唯說有如是法
故。許彼是說一切有宗。餘則不然。有增減
故。謂增益論者。說有真實補特伽羅。及前
諸法。分別論者。唯說有現及過去世未與果
業。剎那論者。唯說有現一剎那中十二處體。
假有論者。說現在世所有諸法亦唯假有。都
無論者。說一切法都無自性皆似空花。此等
[026-0901c]
皆非說一切有。經唯總說一切有者。謂十二
處曾不別說。唯現在有無有去來。處處經說
去來是有。故說一切有通三世無為。唯執現
在少分有論。不應自稱說一切有。如說現在
唯假有論及都無論。不可自稱說一切有。彼
亦應爾。由彼所言違背聖教及正理故。為遮
實有補特伽羅。及為總開有所知法。佛為梵
志說如是言。一切有者唯十二處。是故去來
決定實有。如是所許一切有宗。自古師承差
別有幾。誰所立世最善可依。頌曰。


「 此中有四種
 類相位待異
 第三約作用
 立世最為善」



論曰。尊者法救作如是說。由類不同三世有
異。彼謂諸法行於世時。由類有殊非體有異。
如破金器作餘物時。形雖有殊而體無異。
又如乳變成於酪時。捨味勢等非捨顯色。如
是諸法行於世時。從未來至現在。從現在入
過去。雖捨得類非捨得體。尊者妙音作如是
說。由相有別三世有異。彼謂諸法行於世時。
過去正與過去相合。而不名為離現未相。未
來正與未來相合。而不名為離過現相。現在
正與現在相合。而不名為離過未相。如人正
染一妻室時。於餘姬媵不名離染。尊者世友
作如是說。由位不同三世有異。彼謂諸法行
於世時。至位位中作異異說。由位有別非體
有異。如運一籌。置一名一。置百名百。置千
名千。尊者覺天作如是說。由待有別三世有
異。彼謂諸法行於世時。前後相待立名有
異。非體非類非相有殊。如一女人待前待
[026-0902a]
後。如其次第名女名母。如是諸法行於世時。
待現未名過去。待過現名未來。待過未名現
在。此四種說。一切有中傅說最初執法轉變。
故應置在數論朋中。今謂不然。非彼尊者。
說有為法其體是常歷三世時法隱法顯。但
說諸法行於世時。體相雖同而性類異。此與
尊者世友分同。何容判同數論外道第二第
四立世相雜。故此四中第三最善。以約作用
位有差別。由位不同立世有異。如我所辯。
實有去來不違法性。聖教所許。若撥去來便
違法性。毀謗聖教。有多過失。由此應知。尊者
世友所立實有過去未來。符理順經無能傾
動。謂彼尊者作如是言。佛於經中說有三世。
此三世異云何建立。約作用立三世有異。謂
一切行作用未有。名為未來。有作用時。名為
現在。作用已滅。名為過去。非體有殊。此作用
名為何所目。目有為法引果功能。即餘性
生時。能為因性義。若能依此立世有殊。或能
作餘無過辯異。智者應許名鑒理人。若有由
迷立世別理。怖他難故棄捨聖言。或了義經
撥為不了。許有現在言無去來。或許唯現仍
是假有。或總非撥三世皆無。此等皆違聖教
正理。智者應斥為迷理人。然我且依尊者世
友。約作用立三世有殊。隨己堪能排諸過難。
是故三世實有義成。諸有智人應隨信學。已
辯隨眠。於如是位繫如是事。復應思擇諸事
未斷。彼必被繫耶。設事被繫。彼必未斷耶。若
事未斷。彼必被繫有事被繫。而非未斷繫非
未斷。其相云何。頌曰。
[026-0902b]


「 於見苦已斷
 餘緣此隨眠
 及前品已斷
 餘緣此猶繫」



論曰。且見道位。苦智已生集智未生。見苦所
斷諸事已斷。見集所除遍行隨眠若未永斷。
能緣此者於此猶繫。及修道位隨何道生。九
品事中前品已斷。餘未斷品所有隨眠。能緣
此者於此猶繫。及聲兼明前前已斷後後未
斷。皆能繫義。何事有幾隨眠隨增。此中但應
辯所緣相。謂辯何法何識所緣。則易了知。
此所繫事定有爾所隨眠隨增。且法與識數
各有幾。諸法雖多略為十六。三界五部及諸
無漏。能緣彼識名數亦然。此中何法為幾識
境。頌曰。


「 見苦集修斷
 若欲界所繫
 自界三色一
 無漏識所行
 色自下各三
 上一淨識境
 無色通三界
 各三淨識行
 見滅道所斷
 皆增自識行
 無漏三界中
 後三淨識境」



論曰。若欲界繫見苦見集修所斷法。各五識
緣。謂自界三。即如前說。及色界一。即修所
斷。無漏第五。皆容緣故。且欲界繫見苦斷法
為自界三。識所緣者。謂欲見苦所斷一切。及
欲見集所斷遍行。欲修所斷善無記識。色修
所斷善識非餘。無漏識中。唯法智品見集修
斷。如應當知。若色界繫。即前所說三部諸法
各八識緣。謂自下三皆如前說。及上界一即
修所斷。無漏第八皆容緣故。且色界繫。見苦
斷法為自界三。及上界一識所緣者。准前應
[026-0902c]
知。為下界三。識所緣者。謂欲見苦見集所斷
上緣相應修斷善識。若無漏識唯類智品。見
集修斷。如應當知。若無色繫。即前所說三部
諸法各十識緣。謂三界三皆如前說。無漏第
十皆容緣故。准色界繫如應當知。見滅見道
所斷諸法。應知一一增自識緣。此復云何。
謂欲界繫見滅所斷為六識緣。五識即如前
增欲見滅斷見道所斷。義准應知。色無色繫
見滅道斷隨應為九十一識緣八十如前各增
自識。若無漏法為十識緣。謂三界中各後
三部。即見滅道修所斷識。無漏第十皆容緣
故。不委釋者。如應當思。應以如前所略建立
十六法。識蘊在心中。思擇隨眠所隨增事。恐
文煩廣略示方隅。且有問言。所繫事內眼
根有幾隨眠隨增。應觀眼根總唯有二。謂欲
色界各修所斷此隨所應欲色修斷及彼遍行
隨眠隨增。若有問言。緣眼根識復有幾種
隨眠隨增。應觀此識總有八種。謂欲色界各
有三識。即見苦集所斷遍俱及修所斷。合而
成六。無色界一。即修所斷空處近分所攝善
識。無漏第八皆緣眼根。且應了知一切無漏。
決定不為隨眠隨增。前七隨應欲色各三部。
無色修斷遍隨眠隨增。謂欲界繫。見苦所斷
遍行俱識。欲見苦斷見集斷遍。隨眠隨增翻
此應知。見集斷識修所斷識。欲修所斷及諸
遍行。隨眠隨增准此應知。色界三識。無色
善識。能緣第四靜慮眼根。無色修斷及彼遍
行隨眠隨增。若復有問言。緣緣眼根。識復有
幾種隨眠隨增。應觀此識有十三種。謂於
[026-0903a]
三界各有四識。除見滅斷。合成十二。并諸無
漏識能緣緣眼根。此隨所應三界四部。除見
滅斷隨眠隨增。謂欲界繫。見苦所斷遍行俱
識能緣眼根。此識容為欲見苦斷。見集斷遍
修道所斷善無記識。及色界繫修斷善識。并
法智品無漏識緣。此諸能緣緣眼根識。隨應
欲界見苦見集修道所斷。色修所斷及彼遍
行。隨眠隨增。餘隨所應。當如理釋。乃至無漏
緣眼根識。此識容為三界所繫。見道所斷無
漏緣識。修所斷善無漏識緣。此諸能緣緣眼
根識。隨應三界見道所斷。修所斷遍隨眠隨
增。若別疏條前十二種。各有爾所隨眠隨增。
應言欲界見苦所斷。諸緣緣識。欲見苦斷見
集斷遍隨眠隨增。翻此應知。見集斷識修所
斷識。欲修所斷及諸遍行隨眠隨增。見道斷
識欲見道斷。及諸遍行隨眠隨增。然無漏緣
唯相應縳。所餘但作所緣隨增。准此應知。色
無色界有差別者。見道斷識欲界上界。如次
應知緣法類品緣眼根識。餘所繫事例眼應
思。今於此中復應思擇。若心由彼名有隨眠。
彼於此心定隨增不。此不決定。謂彼隨眠未
斷隨增。非已斷故。如本論說。彼於此心或有
隨增。或不隨增。云何隨增。謂彼隨眠與此心
相應。及緣心未斷。云何不隨增。謂彼隨眠與
此心相應。已得永斷。何等名曰有隨眠心。有
隨眠名依何義立。復由何等名有隨眠。且前
所言。三界各五部十五種識名有隨眠心。如
是諸心各有二種。謂遍非遍行。有漏無漏
緣。染不染心。有差別故。依二義立有隨眠名。
[026-0903b]
一是隨眠所隨增故。二以隨眠為助伴故。由
隨眠故名有隨眠。相應隨眠通斷未斷。所緣
唯未斷心名有隨眠。云何與心相應煩惱。乃
至未斷於心隨增。謂彼隨眠能引起得。於心
相續能為拘礙。又與來世為同類因。引相續
中心等流起故。乃至未斷說於心隨增。斷則
不然。無隨增義。非由斷故。令彼離心。故雖已
斷而名有彼。以助伴性不可壞故。謂對治力
於相續中能遮隨眠令不現起。及能遮彼所
引起得。於心相續不為拘礙。故說已斷。相
應隨眠。無隨增理。非對治力能遮隨眠俱
行伴性。故彼雖已斷心名有隨眠。若諸隨
眠緣心未斷。隨心斷未斷於心隨增故。恒令
心得有隨眠名。若彼緣心隨眠已斷。心不
由彼名有隨眠。道力令心離隨眠故。雖為
助伴及能所緣。俱非道力能令相離。而對助
伴能所緣疎。故此有名。唯據未斷助伴性
親。斷亦名有。此中身見相應之心。由所相應
無明身見隨增伴性。名有隨眠。由自部餘
見集斷遍唯隨增性名有隨眠。所餘俱非。故
非有彼。其餘見苦見集所斷遍不遍心。如理
應思。見滅所斷邪見俱心。由所相應無明邪
見隨增伴性。名有隨眠。由自部攝有漏緣遍
唯隨增性。名有隨眠。所餘俱非。故非有彼。
其餘見滅見道所斷。若緣無漏緣有漏心。如
其所應例應思擇。修道所斷貪相應心。由所
相應無明及愛隨增伴性。名有隨眠。由自部
餘及諸遍行唯隨增性。名有隨眠。所餘俱非。
故非有彼。餘修所斷煩惱俱心。如其所應例
[026-0903c]
應思擇。諸修所斷不染污心。由自部攝隨眠
及遍唯隨增性。名有隨眠。如是所論皆約未
斷。彼若斷已有伴性者。唯由伴性名有隨眠。
依此義門應作略說。頌曰。


「 有隨眠心二
 謂有染無染
 有染心通二
 無染局隨增」



論曰。有隨眠心總有二種。有染無染心差別
故。於中有染所有隨眠。若未斷時。相應具二
所緣唯一。若已斷時。相應有一所緣都無。彼
無染心所有煩惱。唯未斷位名有隨眠。斷已
都無。非助伴故。此緣無染所有隨眠。在有心
前。或俱時斷。斷緣染者通前後俱。相應與心
必俱時斷。故染通二。名有隨眠。無染局一。有
隨增性。
《說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