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l0032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唐-尊者眾賢 (master)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八


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三之四


雖離所相別有生等。與所相法俱時而起。而
無一法一時即生即住即異即滅過失。如體
不同用有別故。執所相外無別生等。一一剎
那有四相者。如斯過失不可救療。一法一時
功能差別。理不成故。許所相外有別生等。無
斯過失。相體不同助緣差別。時分功能理有
異故。然有為法分位不同。略有三種。謂引果
用。未得正得。已滅別故。此諸有為復有二種。
謂有作用及唯有體。前是現在。後是去來。
[008-0810a]
此復一一各有二種。謂彼功能有勝有劣。諸
有為法。若能為因引攝自果。名為作用。若能
為緣攝助異類。是謂功能。若有別法於未獲
得引果用時。由遇未得正得已滅。引果用時。
外緣攝助。於辦自事。發起內緣。攝助功能。
是名生相。或復有法。於正獲得。引果用時。由
遇未得。正得已滅。引果用時。外緣攝助。於
辦自事。發起內緣。攝助功能。是餘三相。
於正生位生為內緣起所生法。至已生位
此所生法名為已起。於正滅位。住為內緣。
安所住法。令引自果至已滅位此所住法
名於自果已能引發即正滅位。滅為內緣壞
所滅法。至已滅位。此所滅法名為已壞異相
亦爾如應當知。有餘師說。因要待處。世時
位伴。能與果故。生已生時起用差別。謂
或有因待處與果。如雨要待雲處方生。要
贍部洲處金剛座。方證無上正等菩提。或
復有因待世與果如異熟因順解脫分。要在
過去方能與果或復有因待時與果。如輪王
業要劫增時。方能獲得轉輪王位。或復有
因待位與果。如諸種子至變異位方能生
芽。初無漏心及光明等體雖先有。而要未
來正生位中能有所作。或復有因待伴與果。
如四大種心心所等。要與伴俱能有所作。由
斯差別緣起正理。四相起用分位不同。謂正
生時生相起用。至已生位住異滅三。同於一
時各起別用。如是四相用時既別。故無一法
一時即生即住即異即滅過失。又正滅時。此
所相法由餘住相為勝因故。暫時安住能引
[008-0810b]
自果即於爾時由餘異相為勝因故。令其衰
損。即於爾時由餘滅相為勝因故。令其滅壞。
故三一時無相違失。時所相法為名安住。為
名衰異。為名壞滅。由能相力。所相一時。所望
不同。具有三義。如何異相。即於住時衰損能
引自果作用損彼作用。令後果生劣於前因。
是異相力。後果漸劣。由因有異。此果復由俱
起異相為緣衰損。能令後果更劣於前。如是
一切有為相續剎那剎那令後後異。故前前
念有異義成。此義既成。應為比量。謂見最後
有差別故。前諸剎那定有差別。若爾相續漸
增長時異相應無。不見果故。無斯過失。住相
爾時由外緣助勢力增強。摧伏異故。若生在
未來生所生法。未來一切法何不頓生彼能
生因。各常合故。此先已辯。先何所辯。謂有別
法於未獲得引果用時。由遇未得正得已滅。
引果用時外緣攝助。於辦自事發起內緣攝
助功能。是名生相。又作是說。因要待處。世
時位伴。方與果故。即依此義說如是言。頌
曰。


「 生能生所生
 非離因緣合」



論曰。非離所餘因緣和合。唯生相力能生所
生。故諸未來非皆頓起。生相雖作俱起近因。
能生所生諸有為法。而必應待前自類因及
餘外緣和合攝助。如種地等差別因緣。助芽
等生令生芽等。若爾我等唯見因緣。有生功
能無別生相。有因緣合諸法即生。無即不生。
何勞生相。故應唯有因緣力生。此責不然。唯
許眾緣諸法生者。此責同故。謂若唯許未來
[008-0810c]
諸法因緣和合而得生者。此責亦同。未來諸
法因緣無別者。何不頓皆生。又因緣中隨𨵗
一種。具所餘故果亦應生。且如眼根先業所
引。雖離大種而亦應生。或應但由大種功力。
不由先業眼根得生。或諸眼根隨業所引能
生大種。無不合時。於一生時。餘亦應起。或應
大種於眼無能。不見離前眼大種獨生故。但
應因前眼後眼得生。許大種能生應成無用。
又如種子水土等緣。隨𨵗一時芽必不起。
故知種等功力極成於眼等生。地等大種能生
功力。非所現見。既不現見大種功力。應不為
因生於眼等。又汝所執有業種子相續轉變。
誰為障礙。不能頓生。一切業果。若由緣助業
種方能生。應但緣能生。何勞業種。以眾緣助
業果乃生。眾緣若無果不生故。既賴緣助而
業種非無。雖藉眾緣寧撥無生相。又於眼等
諸識生中。處處經言。雖有眼色若離作意眼
識不生。然說識生緣眼及色。故不應難。因緣
力生。何勞生相。又見初念無漏生時。生能為
因起無漏得。得自相有前已極成。應說除生
有何別法。能作此得前俱起因。若全無因得
不應起。則初無漏應不說成。生相生時為亦
別有。俱生因不應言亦有。謂除生體餘一果
法。云何異滅為生助因。古昔諸師咸作是釋。
同一果法展轉為因。如諸大種更相順故。復
有釋言。諸有為法一切皆是生等性故。生等
四相一一用時。以此為門餘皆助力。是故所
說生生所生。非離因緣理善成立。餘廣決擇
諸有為相。如順正理及五事釋。已略分別諸
[008-0811a]
有為相。名身等類。其義云何。頌曰。


「 名身等所謂
 想章字總說」



論曰。等者等取句身文身。名句文身。本論說
故。諸想總說即是名身。諸章總說即是句身。
諸字總說即是文身。言總說者。是合集義。於
合集義中說殟遮界故。想者眼耳瓶衣等想。
謂於諸法分別取著。共所安立字所發想。如
是想身即是名身。謂眼耳鼻舌身意等。章謂
章辯。世論者釋。是辯無盡帶差別章。能究竟
辯所欲說義。即是福招樂異熟等。如是章身
即是句身謂如有說。


「 福招樂異熟
 所欲皆如意
 并速證第一
 永寂靜涅槃」



如是句等。字謂𧙃阿壹伊等字。如是字身即
是文身謂迦佉伽等。有餘師說。本論中言。云
何多名身。謂名名事等。非彼論師欲辯名等
是實有相。而依假合以發問端。是故彼問多
名身等者。決定應問名等體實相。思擇名等
體實相中。何用推徵名等假合。又名等三相差
別者。謂聲所顯。能顯於義。以共立為能詮
定量。顯示所解意樂所生。能表所知境界自
體。猶如影響。此相是名。若能辯析所知境中
廣略義門。此相是句。於能說者聲已滅位。猶
令繫念持令不惑傳寄餘者。此相是文。此中
名者。謂隨歸赴。如如語聲之所歸赴。如是如
是。於自性中名皆隨逐呼召於彼。句者即能
辯所說義。謂能辯析差別義門。文者謂能有
所彰顯。依此由此彼彰顯故。此即是字。謂令
繫念無有忘失。或復由此之所任持令無疑
[008-0811b]
惑。或能持彼轉寄於餘故。有說言如靜慮者。
方便境相與靜慮中所覺了境而為梯隥。文
於名句及義亦爾。名句文身理實皆是不相
應行。而經論中說非色法皆為名者。以色相
顯當體立名。非色相隱從詮立目。義為可說
不可說耶。理實應言義不可說。然共施設。
聞言解義。因語發名。名顯義故。三世等法各
有三名。謂去來今三時說故。又一切法無無
名者。若有應成非所知境。故薄伽梵說如
是言。


「 名能映一切
 無有過名者
 是故名一法
 皆隨自在行」



有餘師說。義少名多。於一義中有多名故。有
餘復說。名少義多。名唯一界少分所攝。義則
具收十八界故。復有說者。互有少多。謂約界
攝義多名少。若依立教義少名多。謂佛世尊。
於一一法隨義施設無邊名故。如貪名愛名火
名蛇名蔓名渴名網名毒名泉名河名脩名廣
名針縷等。如是一切。此中經主作如是言。豈
不此三語為性故。用聲為體。色自性攝。如何
乃說為心不相應行。此責非理。所以者何。理
教分明。證別有故。教謂經言。語力文力。若
文即語別說何為。又說應持正法文句又言
依義不依於文。又說伽他因謂闡陀。文字闡
陀。謂造頌分量語為體。又契經言。知法知義。
法謂名等。義謂所詮。又契經言。文義巧妙。又
言應以善說文句讀誦正法。惡說文句讀誦
正法。義即難解。又說如來獲得希有名句文
身。又說。彼彼勝解文句甚為希有。由此等教
[008-0811c]
證知別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其體如聲。實
而非假。理謂現見。有時得聲而不得字。有時
得字而不得聲。故知體別。有時得聲不得字
者。謂雖聞聲而不了義。現見有人粗聞他語
而復審問。汝何所言。此聞語聲不了義者。都
由未達所發文故。如何乃執文不異聲。有時
得字不得聲者。謂不聞聲而得了義。現見有
人不聞他語覩脣等動知其所說。此不聞聲得
了義者。都由已達所發文故。由斯理證。文必
異聲。又見世間隱聲誦呪。故知呪字異於呪
聲。又見世間有二論者。言音相似。一負一勝。
此勝負因必異聲有。又法與詞二無礙解。境
界別故知字離聲。是故聲者。但是言音相無
差別。其中屈曲必依加遮吒多波等。要由語
聲發起諸字。諸字前後和合生名。此名既生
即能顯義。由斯展轉而作是言。語能發名名
能顯義。故名聲異。其理極成。應知此中聲是
能說。名等所說。義俱非二如是則為無倒建
立。此中經主又作是言。非但音聲皆稱為語。
要由此故義可了知。如是音聲方稱語故。謂
能說者。於諸義中已共立為能詮定量。若此
句義由名能顯。聲即能詮。何須名等。何等名
為能詮定量。豈不於義共立想名。此即說為
能詮定量。謂能說者。於諸義中先共安立如
是諸字。定能展轉詮如是義。由共安立如是
字故。因如是字發如是名。此名即是能詮定
量。諸能說者。將發語時。要先思惟如是定量。
由此自語或他語時。於所顯義皆能解了。故
非唯聲即能顯義要語發字。字復發名。名乃
[008-0812a]
能詮所欲說義。如語發字字復發名。如是應
思發句道理。此中經主復作是言。又未了此
名如何由語發。為由語顯。為由語生。若由語
生語聲性故。聲應一切皆能生名。若謂生名
聲有差別。此足顯義何待別名。若由語顯語
聲性故。聲應一切皆能顯名。若謂顯名聲有
差別。此足顯義何待別名。執聲能詮。斯難亦
等。謂若聲體即能顯義應一切聲無非能顯。
若謂能顯聲有差別。如是差別應即是名。故
所推徵末為過難。然能說者。以所樂名。先
蘊在心。方復思度。我當發起如是如是言。為
他宣說如是如是義。由此後時隨思發語。因
語發字。字復發名。名方顯義。由依如是展轉
理門。說語發名。名能顯義。如斯安立其理必
然。若不以名先蘊心內。設全發語無定表詮。
亦不令他於義生解。又經主言。或應唯執別
有文體。即總集此為名等身。更執有餘便為
無用。此亦非理。無有諸文俱時轉故。既不俱
轉如何總集。或如樹等大造合成。非不緣斯
別生於影。影由假發而體非假。如是諸文亦
應總集。別生名句。而彼名句雖由假發而體
非假。若爾即應一切假法。皆可安立為實有
性。無如是失。於一字中亦有名故。無有假法
攬一實成。故假與名義不相似。既於一字亦得
有名。此名如何知離字有。如是一字如無義
字無有所詮。依此為緣別有名起。方能表義。
然極相近。別相難知。如壁上光二色難辯。若
許即聲。由先契約宣唱差別。能表於義說為
名等。斯有何失。此亦不然。能詮契約即聲差
[008-0812b]
別。理不成故。若共所立能詮契約即聲差別
者。應如色差別非共立契。亦可了知。非青與
黃二色差別。要共立契然後可知。雖二色中
先不共立差別契約。而彼青黃非異色故。眼
識得已意識即能。隨分別知此彼差別。又理
不應。於契約上復作契約。故不應言能詮契
約。雖不異聲而先不共立契約者。雖復得聲
而更待餘立契約故。未能了別。此望餘聲有
差別相。又若所立契即聲差別者。於有義聲
及無義聲。所有差別雖先未共立差別契應
亦了知。謂於一聲有此差別。於餘聲上此差別
無。先未共立差別契者。得二聲時雖不了義。
然應如彼二色差別。即能了達有契約聲無
契約聲差別之相。故知別有名句文身。緣聲
而生能顯了義。又經主說。諸剎那聲不可聚
集。亦無一法分分漸生。如何名生可由語發。
又自釋言。云何待過去諸表剎那。最後表剎
那能生無表。復自難言。若爾最後位聲乃生
名。但聞最後聲應能了義。若作是執。語能生
文。文復生名。名方顯義。此中過難應同前說。
以諸念文不可集故。語顯名過。應例如生。又
文由語若顯若生。准語於名皆不應理。此難
違害自所稟宗。彼說去來皆無自體。聲前後
念不可頓生。如何成文成名成句。若前前念
傳傳相資最後剎那成文名句。但聞最後應
了義成。又無相資去來無故。既恒一念如何
相資。既無相資前後相似。後如初念應不能
詮。聞後如初應不了義。故彼所執前後相資。
聲即能詮理不成立。我宗三世皆有非無。故
[008-0812c]
後待前能生名等。雖最後念名等方生。而但
聞彼不能了義。由不具聞。如先共立。名等契
約。能發聲故。然聞一聲亦有了者。由串習
故。依此比餘。故經主言。破彼非此毘婆沙說。
名句文三各有三種。名三種者。謂名名身多
名身。句文亦爾。名有多位。謂一字生。或二字
生。或多字生。一字生者。說一字時但可有名。
說二字時即謂名身。或作是說。說三字時即
謂多名身。或作是說。說四字時方謂多名身。
二字生者。說二字時但可有名。說四字時即
謂名身。或作是說。說六字時即謂多名身。或
作是說。說八字時方謂多名身。多字生中三
字生者。說三字時但可有名。說六字時即謂
名身。或作是說。說九字時即謂多名身。或作
是說。說十二字時方謂多名身。此為門故餘
多字生。名身多身如理應說。句亦多位。謂處
中句。初句後句短句長句。若八字生名處中
句。不長不短。故謂處中。三十二字生於四句。
如是四句成室路迦。經論文章多依此數。若
六字已上生名初句。二十六字已下生名後
句。若減六字生名短句。過二十六字生名長
句。且依處中句辯三種。說八字時但可有句。
說十六字時即謂句身。或作是說。說二十四
字時即謂多句身。或作是說。說三十二字時
方謂多句身。文即字故。唯有一位。說一字時
但可有文。說二字時即謂文身。或作是說。說
三字時即謂多文身。或作是說。說四字時方
謂多文身。由此理故應作是說。說一字時有
名無名身無多名身。無句無句身無多句身。
[008-0813a]
有文無文身無多文身。說二字時有名有名
身無多名身。無句等三。有文有文身無多文
身。說四字時有名等三。無句等三。有文等三。
說八字時有名等三。有句無句身無多句身。
有文等三。說十六字時有名等三。有句有句
身無多句身。有文等三。說三十二字時。名句
文三。各具三種。由此為門。餘如理說。復應思
惟。如是名等何界所繫。為是有情數。為非有
情數。為是異熟生。為是所長養。為是等流性。
為善為不善。為無記。此皆應辯。頌曰。


「 欲色有情攝
 等流無記性」



論曰。此名等三唯是欲色二界所繫。就色界
中。有說。唯在初靜慮地。有說。亦通上三靜
慮。隨語隨身所繫別故。若說此三隨語繫者。
說生欲界作欲界語時。語名等身皆是欲界
繫。彼所說義。或三界繫。或通不繫。即彼復作
初定語時。語及名等初定地繫。身欲界繫。義
如前說。如是若生初靜慮地作二地語。如理
應思。若生二三四靜慮地作二地語。亦如理
思。若說此三隨身繫者。說生欲界或四靜慮。
名等及身各自地繫。語或自地。或他他繫。義
如前說。此二說中。或言上地亦有名等而不
可說。雖有二說然初說善。又名等三有情數
攝。非情有為不成就故。能說者成。非所顯義。
唯成現在。不成去來。又名等三唯等流性。非
所長養。非異熟生。而言名等從業生者。是業
所生。增上果故。又名等三。唯是無覆無記性
攝。故斷善者。說善法時。雖成善名等。而不成
善法。離欲貪者不成不善。諸無學者不成染
[008-0813b]
污。成能詮名等。非所詮法故。如上所說。餘不
相應所未說義今當略辯。頌曰。


「 同分亦如是
 并無色異熟
 得相通三類
 非得定等流」



論曰。亦如是言。為顯同分。如名身等通於欲
色。有情等流無覆無記。并無色言顯非唯欲
色。言并異熟顯非唯等流。是界通三類通二
義。云何異熟。謂地獄等及卵生等趣生同分。
云何等流。謂界地處種姓族類沙門梵志學
無學等所有同分。有餘師說。先業所引生。是
異熟同分。現在加行起。是等流同分。得及諸
相類並通三。謂具剎那等流異熟。非得二定
唯是等流。唯言為明非異熟等。所餘應說而
不說者。命根無想如前說故。餘義准前已可
知故。謂說得等唯成就故有情數攝義可准
知說諸有為有生等故。准知諸相通情非情。
餘隨所應義皆已顯。是故於此無勞重說。如
是已辯不相應行。前言生相。生所生時。非
離所餘。因緣和合。此中何法說為因緣且因
六種。何等為六。頌曰。


「 能作及俱有
 同類與相應
 遍行并異熟
 許因唯六種」



論曰。本論許因唯有六種不增不減一能作
因。二俱有因。三同類因。四相應因。五遍行
因。六異熟因。能作因體通一切法。是故前說。
俱有因體遍諸有為。故居第二。餘同類等。於
有為中如其所應各攝少分。隨言便穩次第
而說。法生所賴故說為因。即親順益所生
果義。如是六因非佛所說。如何本論自立此
[008-0813c]
名。定無大師所不說義。阿毘達磨輒有所說。
經中現無由隱沒故。自相可得決定應有。又
諸經中所化力故。世尊方便作異門說對法
諸師由見少相知其定有。分明結集。故有說
言。此六因義說在增一增六經中時經久遠其
文隱沒。尊者迦多衍尼子等。於諸法相無間
思求。冥感天仙現來授與。如天授與筏第遮
經。其理必然。如四緣義。雖具列在此部經
中。而餘部中有不誦者。由時淹久多隱沒故
既見餘經有少隱沒。故知此處亦非具在。又
見經中處處散說。故六因義定應實有。謂如
經說。眼色為緣生於眼識。又如經說。二因二
緣能生正見。諸如是等即能作因。諸法於他
有能作義。由生無障故立此因。如契經說有
三道支正見隨轉。又如經說。三和合觸俱起
受想思。諸如是等即俱有因。諸行俱時同作
一事。由互隨轉故立此因。如說。如是補特
伽羅成就善法及不善法。應知如是補特伽
羅善法隱沒惡法出現。有隨俱行善根未斷。
以未斷故從此善根。猶有可起餘善根義。又
說。苾芻若於彼彼多隨尋伺。即於彼彼心多
趣入。無明為因起諸染著。明為因故離諸染
著。諸如是等即同類因。過去現在同類諸法。
由牽自果故立此因。如契經說。見為根信證
智相應。又如經言。若有了別即有了知。在定
了知乃為如實非不在定。諸如是等即相應
因。心心所相應同作一事。由共取一境故立
此因如契經言諸邪見者所有身業語業意
業諸有願求。皆如所見。所有諸行皆是彼類。
[008-0814a]
如是諸法皆悉能招非欣愛樂不可意果。又
經說。一切見趣生時。皆以有身見為其根本。
若此見生不忍一切。此見能生貪欲瞋恚。諸
如是等即遍行因。過去現在見苦集所斷疑
見無明及相應俱有。於同異類諸染污法。由
能引起故立此因。一部為因生五部果故同
類外立遍行因。如契經言。若所作業是善有
漏。是脩所成。於彼處生受諸異熟。又如經
言。諸故思業作及增長定招異熟。諸如是
等即異熟因。一切不善善有漏法。由招異類
故立此因。如是六因佛處處說。諸憎背者迷
故不見。諸有智人應勤覺了。又薄伽梵處處
經中說有俱生前生因義。依此有彼。有此生
故彼生。如次應知。有二因義。又薄伽梵於
契經中分明顯說二種因義。謂契經言。諸有
不敏處無明者。由無明故亦造福行。此經即
顯有前生因。又契經說。眼色為緣。廣說乃至。
意法為緣。生癡所生染濁作意。此中意者。
癡即無明。希求即愛。愛表即業。此經則顯有
俱生因。一心中說有展轉為因故。非謂此經
據相續說。理不成故。同因所起。執不俱生。甚
為迷謬。此廣決擇如順正理及五事論。應如
實知。已略舉因。今當廣辯。且初能作因相云
何。頌曰。


「 除自餘能作」



論曰。此能作因略有二種。一有生力。二唯無
障。諸法生時唯除自體。以一切法為能作因。
由彼生時皆不為障。於中少分有能生力。且
如有一。眼識生時。以所依眼為依止因。以所
[008-0814b]
緣色為建立因。以眼識等如種子法為不斷
因。以相應法為攝受因。以俱有法為助伴因。
以耳根等為依住因。此等總說為能作因。於
中一分名有力因。以有能生勝功能故。所餘
諸分名無力因。以但不為障礙住故。因即能
作。名能作因。此因有力。能作果故。雖餘因性
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無別稱。如色處等總
即別名。或復此因能作二義。以無障故可名
為因。可名非因。不生能故。又能作者。是餘親
因。此能助彼名能作因。或此令他能有所作。
他即是果。能作之因。名能作因。何緣自體。非
自能作因。以能作因於自體無故。謂無障義。
是能作因。自於自體恒為障礙。又一切法不
待自體。應有恒成損減等故。若有應與現事
相違。一法生時餘相違法。亦無障住故能為
因。非彼與此。有時為因。有時非因。應合正
理。故一切法皆能作因。諸法相望皆有障力。
而不為障故能為因。若處有一餘必無故。無
色亦有。時依等定。故彼相望亦有障力。又諸
法內。一法生時。如與欲法。餘皆無障。由二緣
故法不得生。一順因無。二違緣有。諸法生位。
必待勝力各別因緣。及待所餘無障而住。增
上緣法由能生因有能障因無諸法乃生故。
唯由無障礙說一切法名為能作因。非有障
力而不為障。與無障力不為障者。於無障時
少有差別。俱有無障力同無勝用故。由斯理
趣諸法不頓生非如作者皆成殺等業𨵗勝
用緣因等起故。即由此理過去諸法與餘二
世為能作因。彼二世法還與過去為增上果。
[008-0814c]
未來諸法與餘二世為能作因。彼二世法非
俱後故。不與未來為增上果。果必由因取故。
唯有二因。唯據無障故許通三。現在諸法與
餘二世為能作因。彼二世中唯未來法為現
在果。有為望有為。展轉是因果。有為望無為。
此非因彼非果。無為望無為。展轉非因果。無
為望有為。此是因彼非果。由斯故說果少因
多。以能作因通一切法。其增上果唯有為
故。
《說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