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l0032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唐-尊者眾賢 (master)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三


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二之三


如是已說諸蘊次第。於界處中應先辯說六
根次第。由斯境識次第可知。眼等何緣如是
次第。頌曰。


「 前五境唯現
 四境唯所造
 餘用遠速明
 或隨處次第」



論曰。於六根中眼等前五唯取現境。是故先
說。意境不定三世無為。或唯取一。或二三四。
[003-0786a]
是故後說。境決定者。用無雜亂其相分明。所
以先說。境不定者。用有雜亂相不分明。所以
後說。所言四境唯所造者。前流至此五中前
四境唯所造。是故先說。身境不定大種造色
俱為境故。所以後說。或時身根唯取大種。或
時身根唯取所造。或時身根俱取二種。是故
身識。有說。極多緣五觸起。謂四大種滑等隨
一。有說。極多緣十一起。餘謂前四。如其所應
用遠速明。是故先說。謂眼耳根取遠境故。在
二先說。二中眼用遠故先說。如遠叢林風等
所擊現觀搖動不聞聲故。又眼用速先遠見
人。撞擊鍾鼓後聞聲故。鼻舌兩根用俱非遠。
先說鼻者。由速明故。如對香美諸飲食時。鼻
先嗅香舌後甞味。如是且約境定不定用遠
速明辯根次第。或於身中隨所依處安布上
下說根次第。傳說身中眼處最上。又顯在面。
是故先說。耳鼻舌根依處漸下。身處多下意
無方處。有即依止五根生者。故最後說。豈不
理實。鼻根極微。住鼻頞中。非居眼下。如說三
根橫作行列處無高下。如冠花鬘。理實應爾。
然經主意。就根依處假說如此。經主或言。似
通餘釋。故今於此別作頌文。


「 前五用先起
 五用初二遠
 三用初二明
 或隨處次第」



於六根中。眼等前五於色等境先起作用。意
後方生。是故先說。如本論言色等五境。五識
先受意識後知。為自識依及取自境。應知俱
是眼等功用。於五根中初二用遠境不合故。
所以先說。二中眼用復遠於耳。引事如前。是
[003-0786b]
故先說。鼻等三用初二分明。故鼻居先舌次
身後。如鼻於香能取微細。舌於甘苦則不如
是。如舌於味能取微細。身於冷煖則不如是。
隨處次第釋不異前。如是已說處界次第。即
於此中應更思擇。何緣十處體皆是色。惟於
一種立色處名。又十二處體皆是法。唯於一
處立法處名。頌曰。


「 為差別最勝
 攝多增上法
 故一處名色
 一名為法處」



論曰。雖十二處十色皆法。而為差別一立總
名。言差別者。謂各別處。若色法性等故名同。
是則處名應二或一。諸弟子等。由此總名唯
應總知。不了別相。為令了知境及有境種種
差別。故立異名。由是如來於其聲等眼等色
上立別義名。色處更無別義名故。總名即別。
如能作因諸立別名。為顯別義。此顯別義。故
即別名。法處亦爾。言最勝者。由二因緣。唯色
處中色相最勝。一有見故可示在此在彼差
別。二有對故。手等觸時即便變壞。又多種故。
三眼境故。世共於此立色名故諸大論師。非
於聲等立色名故。唯一名色於法處中攝受
想等眾多法故。應立通名。若離通名。云何能
攝多別相法同為一處。又於此中攝多品類。
法名諸法。故立法名。謂擇法覺支法智法隨
念法證淨法念住法無礙解法寶法歸。此等
法名有無量種。一切攝在此法處中。故獨名
法。又增上法。所謂涅槃。此中攝故。獨名為
法。諸契經中有餘種種蘊及處界名想可得。
皆在此攝。如應當知。且辯攝餘諸蘊名想。
[003-0786c]
頌曰。


「 牟尼說法蘊
 數有八十千
 彼體語或名
 此色行蘊攝」



論曰。有說。佛教語為自體。彼說法蘊皆色蘊
攝。語用音聲為自性故。有說。佛教名為自體。
彼說法蘊皆行蘊攝。名不相應行為性故。語
教異名。教容是語。名教別體教何是名。彼作
是釋。要由有名乃說為教。是故佛教體即是
名。所以者何。詮義如實。故名佛教。名能詮
義。故教是名。由是佛教定名為體。舉名為首
以攝句文。齊何應知諸法蘊量。頌曰。


「 有言諸法蘊
 量如彼論說
 或隨蘊等言
 如實行對治」



論曰。有諸師言。八萬法蘊一一量等法蘊足
論。謂彼一一有六千頌。如對法中法蘊足
論。或說法蘊隨蘊等言。一一差別數有八
萬。謂蘊處界緣起諦食靜慮無量無色解脫
勝處遍處覺品神通無諍願智無礙解等。一
一教門名一法蘊。如實說者。所化有情有貪
瞋癡我慢身見及尋思等八萬行別。為對治
彼八萬行故。世尊宣說八萬法蘊。謂說不淨
慈悲緣起無常想空持息念等諸對治門。此
即順顯隨蘊等言。無蘊等言不為對治有情
病行唐捐而說。如彼所說八萬法蘊。皆此五
中二蘊所攝。如是餘處諸蘊處界類亦應然。
頌曰。


「 如是餘蘊等
 各隨其所應
 攝在前說中
 應審觀自相」



論曰。餘契經中諸蘊處界。隨應攝在前所說
[003-0787a]
中。如此論中所說蘊等。應審觀彼一一自相。
且諸經中說餘五蘊。謂戒定慧解脫解脫智
見五蘊。彼中戒蘊此色蘊攝。是身語業。非意
思故。彼餘四蘊此行蘊攝。是心所法。非受
想故。又諸經說十遍處等。前八遍處及八勝
處。無貪性故此法處攝。若兼助伴五蘊性故。
即此意處法處所攝。後二遍處空無邊等四
無色處四蘊性故。亦此意處法處所攝。五解
脫處慧為性故。此法處攝。若兼助伴即此聲
意法處所攝。復有二處。謂無想有情天處。及
非想非非想處。初處即此十處所攝。無香味
故。後處即此意法處攝。無色性故。又多界經
說界差別有六十二。應隨其相當知攝在十
八界中。且彼經中所說六界。地水火風四界
已辯。空識二界未辯其相。如是二界其相
云何。頌曰。


「 空界謂竅隙
 體即是光闇
 識界有漏識
 有情生所依」



論曰。內外竅隙名為空界。竅隙是何。即是光
闇。謂窓指等光闇竅隙。顯色差別名為空界。
應知此界體是實有。說內外故。如地界等此
離虛空其體別有。由契經故其理極成如契
經言。虛空無色無見無對。當何所依。然藉光
明虛空顯了。又說於色得離染時斷虛空界。
故知別有。已說空界。諸有漏識名為識界。何
故不說無漏識耶。彼與此義不相應故。由
無漏法於有情生斷害壞等差別轉故。非生
所依。如是六界於有情生生養長因差別轉
故。是生所依。生因謂識界續生種故。養因謂
[003-0787b]
大種生依止故。長因謂空界容受生故。持有
情生故名為界。彼經六界此九界攝。餘隨所
應當觀攝義。故諸餘界十八界攝。如是已說
餘蘊處界皆在此中。蘊處界攝今當顯示。蘊
處界三有見等門義類差別。界中具顯根境
識故。諸門義類易可了知。故今且約十八界
辯。由斯蘊處義類已成。於前所說十八界
中。幾有見幾無見。幾有對幾無對。幾善幾不
善幾無記。頌曰。


「 一有見謂色
 十有色有對
 此除色聲八
 無記餘三種」



論曰。十八界中一是有見。所謂色界。云何說
此名有見耶。由二義故。一者此色定與見俱。
故名有見。由色與眼俱時轉故。如有伴侶。二
者此色可有示現。故名有見。可示在此在彼
別故。如有所緣。有說。此色於鏡等中有像可
現。故名有見可示如彼此亦爾故。不可說聲
有谷響等。應成有見不俱生故。由說此相。餘
界無見義准已成。如是已說有見無見。唯色
蘊攝十界有對。對是礙義。此有彼礙故名有
對。此復三種。境界所緣障礙別故。境界有對。
謂眼等根心及心所。諸有境法與色等境和
會被礙。得有對名。所緣有對。謂心心所於自
所緣和會被礙。得有對名。境界所緣復有何
別。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境
界。如人於彼有勝功能。便說彼為我之境界。
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為所緣。若
法所緣有對。定是境界有對。心心所法境界。
若無取境功能。定不轉故。有雖境界有對。而
[003-0787c]
非所緣有對。謂五色根非相應法。無所緣故。
云何眼等於自境界所緣轉時。說名有礙。越
彼於餘此不轉故。或復礙者。是和會義。謂眼
等法於自境界及自所緣和會轉故。有說。若
法唯於彼轉不能越彼。故名有礙。障礙有對。
謂可集色自於他處被障不生。如手石等更相
障礙。或於自處。障礙他生。唯極微色更相障
故。可說名為障礙有對。此中唯辯障礙有對。
故但言十。礙義勝故。何等為十。謂極微成十
有色界唯有色故。法界貫通有色無色。彼色
一向非極微成。除此所餘十名有色。色蘊攝
故。說十有色名為有對。義准說餘名為無對。
言有色者。謂除無表餘色蘊攝。變礙名色。有
變礙義。故名有色。有說。色者謂能示現在此
彼言此有彼言。故名有色有說。諸色有自體
故名為有色。稱說易故。唯於色體說有色言。
如是已說有對無對。於此所說十有對中。除
色及聲餘八無記。言無記者。不可記為善不
善故。應讚毀法可記說在黑白品中。名為有
記。若於二品皆所不容。體不分明名無記法。
其餘十界通善等三。即是七心色聲法界。善
謂捨惡。是違惡義。或復善者名慧攝受。謂若
諸法慧所攝受。或攝受慧。皆名為善。或復善
者。是吉祥義。能招嘉瑞如吉祥草。翻此即釋
不善名義。色聲二界。善心等起即名為善。惡
心等起名為不善。餘是無記。其七心界。若無
貪等相應名善。貪等相應名為不善。餘名無
記。法界所攝品類眾多。無貪等性相應等記
擇滅名善。若貪等性相應等起。名為不善。餘
[003-0788a]
名無記。已說善等。十八界中幾欲界繫。幾色
界繫幾無色界繫。頌曰。


「 欲界繫十八
 色界繫十四
 除香味二識
 無色繫後三」



論曰。繫謂繫屬。即被縛義。欲界所繫具足十
八。色界所繫唯十四種。除香味境及鼻舌識。
除香味者。段食性故。離段食欲方得生彼。除
鼻舌識。無境界故。非無境界少有識生。若爾
於彼亦應無觸。非食性觸於彼得有。觸界於
彼無成食用有成餘用。所謂成身。若不爾者
大種應無。則諸所造亦應非有。便同無色。何
名色界。又於彼觸有成外用。謂成宮殿及衣
服等。雖離食欲觸有別用。香味不然。故彼非
有。無色界繫唯有後三。所謂意法及意識界。
要離色染於彼得生。故無色中無十色界。依
緣無故五識亦無。故唯後三無色界繫。已說
界繫。十八界中。幾有漏幾無漏。頌曰。


「 意法意識通
 所餘唯有漏」



論曰。次前意法及意識三。一切皆通有漏無
漏。謂除道諦及三無為。餘意等三皆是有漏。
道諦所攝及三無為。如其所應三皆無漏。唯
通有漏。謂餘十五道諦無為所不攝故。如是
已說有漏無漏。十八界中幾有尋有伺。幾無
尋唯伺。幾無尋無伺。頌曰。


「 五識有尋伺
 後三三餘無」



論曰。眼等五識有尋有伺。由與尋伺恒共相
應。此五識身恒與尋伺共相應者。五識唯在
尋伺所隨地中有故。非於欲界初靜慮中心
心所法。除尋與伺。有一不與尋伺俱故。意法
[003-0788b]
意識名為後三。根境識中各居後故。此後三
界皆通三品。意界意識界及相應法界。除尋
與伺。若在欲界初靜慮中有尋有伺。靜慮中
間無尋唯伺。從此已上無尋無伺。法界一切
非相應法。靜慮中間伺亦如是。於彼上地無
尋伺故。非相應故。彼無尋故。自體自體不相
應故。尋一切時無尋唯伺。自體自體不相應
故。此常與伺共相應故。伺在欲界初靜慮中。
三品不收應為第四。然法少故頌中不說。餘
十色界尋伺俱無。常與尋伺不相應故。此中
乘便應更思量。若五識身有尋有伺。尋即分
別。如何許彼無分別耶。頌曰。


「 說五無分別
 由計度隨念
 以意地散慧
 意諸念為體」



論曰。分別有三。一自性分別。二計度分別。三
隨念分別。由五識身雖有自性。而無餘二。說
無分別。如一足馬名為無足。故雖有一而得
名無。豈不意識有唯一種。分別相應由依意
識。總類具三說有分別。自性分別體唯是尋。
後心所中自當辯釋。餘二分別如其次第。意
地散慧諸念為體。散言簡定意識相應。散慧
名為計度分別。定中不能計度境故。非定中
慧能於所緣。如此如是計度而轉。故於此中
簡定取散。若定若散意識相應諸念名為隨
念分別。明記所緣用均等故。五識雖與念慧
相應。擇記用微故唯取意。夫分別者。推求行
相。故說尋為自性分別。簡擇明記片似順尋。
故分別名亦通慧念。由此三行差別攝持。皆
令於境明了轉異。於已了境遮簡行生。故分
[003-0788c]
別名不通於想。於未了境不能印持。故分別
名不通勝解。若在欲界及初靜慮。不定意識
具三分別。若初靜慮在定意識及上散心。各
二分別。上地意識若在定中及五識身。各一
分別。如是已說有尋伺等。十八界中幾有所
緣。幾無所緣。幾有執受。幾無執受。頌曰。


「 七心法界半
 有所緣餘無
 前八界及聲
 無執受餘二」



論曰。六識意界及法界攝諸心所法名有所
緣。有所緣故。如人有子。所緣所行及與境界
名義差別。餘十色界及法界攝不相應法名
無所緣。義准成故。應知五識無分別故。緣實
極微和集為境。不緣和合非和合名別目少
法可為無分別識所取境成。於多法中起一
增語。言說轉故名為和合。五識不緣增語為
境。是故和合非五所緣。如是已說有所緣等。
十八界中九無執受。何等為九。謂前所說七
有所緣并全法界。此八及聲皆無執受。頌中
及言具含二義。一顯總集。謂八及聲總無執
受。二顯異門。謂餘師說。不離根聲亦有執受。
餘九通二。謂五色根色香味觸。云何通二。眼
等五根。住現在世名有執受。過去未來名無
執受。色香味觸。住現在世不離五根名有執
受。過去未來及住現在非不離根名無執受。
是故九界各通二門。何等名為有執受相。本
論中說。己身所攝名有執受。此復云何。謂心
心所執為己有。即心心所共所執持。攝為依
處名有執受。損益展轉更相隨故。若爾色等
即應一向名無執受。心心所法不依彼故。非
[003-0789a]
根性故。不爾色等若不離根雖非所依。而
是心等之所親輔。故無此失。如是已說有執
受等。十八界中幾大種性。幾所造性。幾可積
集。幾非積集。頌曰。


「 觸界中有二
 餘九色所造
 法一分亦然
 十色可積集」



論曰。觸界通二。一者大種。二者所造。此二如
前十一觸釋。非唯大種總攝觸界。各別處經
說觸處中攝造色故。餘九色界唯是所造。謂
五色根色聲香味。法界一分亦唯所造。此復
云何。謂無表色。依大種生故名所造。然聲為
顯定無一界。唯大種性。餘七心界法界一分。
除無表色。俱非二種。義准已成。離大種外別
有所造。各別處經即為誠證。如是已說大種
所造。十八界中五根五境十有色界。是可積
集。以是極微體可聚故。名可積集。義准餘
八。非可積集。體非極微不可聚故。如是已
說可積集等。十八界中幾能斫幾所斫。幾能
燒幾所燒。幾能稱幾所稱。如是六問今應總
答。頌曰。


「 謂唯外四界
 能斫及所斫
 亦所燒能稱
 能燒所稱諍」



論曰。色香味觸成斧薪等。此即名為能斫所
斫。唯者定義。意顯斫等。決定是外四界。非
餘及言為顯。能斫所斫俱通四界。即諸色聚
相逼續生。異緣分隔令各續起。名能所斫剎
那性故。理實都無能斫所斫。此所斫義身根
等無非諸色根異緣分隔可令成二。各相續
起。支分離身。則無根故。又身根等亦非能斫。
[003-0789b]
淨妙相故。如珠寶光。此等義言唯言所顯。如
能斫所斫體唯外四界。所燒能稱其體亦爾。
謂唯外四界名所燒能稱。身等色根淨妙相
故。亦非二事。如珠寶光。聲非色等相續俱轉。
有間斷故。六義皆無能燒所稱。有異諍論。謂
或有說。能燒所稱體亦如前。唯外四界。或復
有說。唯有火界。可名能燒所稱唯重。如是已
說能所斫等。十八界中幾異熟生。幾所長養。
幾是等流。幾有實事。幾一剎那。如是五問。今
應總答。頌曰。


「 內五有熟養
 聲無異熟生
 八無礙等流
 亦異熟生性
 餘三實唯法
 剎那唯後三」



論曰。內五謂眼耳鼻舌身。有異熟生。及所
長養遮等流性。是故不說。雖眼等根亦等流
性。以有同類因則是等流果。由離異熟所長
養外無等流性。是故應遮如離長養有異熟
生。離異熟生有所長養。非離此二有別等流。
為辯異門廢總論別熟謂成熟。離因而熟。故
名異熟。異熟體生名異熟生。或是異熟因所
生故。名異熟生。略去中言。故作是說。譬如牛
車。或所造業至得果時變而能熟。故名異熟。
果從彼生名異熟生。或於因上假立果名。如
於果上假立因名。如說六觸處。即是所造業。
飲食資助眠睡等持勝緣所益。名所長養。飲
食等緣於異熟體。唯能攝護不能增益。別有
增益。名所長養。應知此中長養相續。常能護
持異熟相續。猶如外廓防援內城。既說聲界
無異熟生。義准非無等流長養。何緣聲界非
[003-0789c]
異熟生。數數間斷復還生故。異熟生色無如
是事。非隨欲樂異熟果生。聲隨欲生。故非異
熟。八無礙者。七心法界。此有等流異熟生性。
若非異熟。同類遍行因所生者。名等流性。若
異熟因所生起者。名異熟生。餘謂餘四色香
味觸。皆通三種。謂異熟生等流長養。實唯法
者。實謂無為。以堅實故。此法界攝。故唯法界
獨名有實。意法意識名為後三。於六三中最
後說故。唯此三界有一剎那。謂初無漏苦法
忍品。非等流故名一剎那。此說正現行。亦非
等流者。餘有為法無非等流。唯初無漏五蘊
剎那。無同類因而得生起。餘有為法無如是
事。等無間緣勢力強故。前因雖闕而此得生。
等無間緣勢力強者。與初聖道品類同故。無
量善法所長養故。與初聖道性相等故。為此
廣修諸加行故。苦法忍相應心。名意界意識
界。餘俱起法名為法界。如是已說異熟生等。
今應思擇。若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亦
眼識耶。若眼識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亦眼
界耶。如是等問今應略答。頌曰。


「 眼與眼識界
 獨俱得非等」



論曰。獨得者。謂或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
就非眼識。謂生欲界漸得眼根。及無色歿生
二三四靜慮地時。或有眼識先不成就今得
成就非眼界。謂生二三四靜慮地眼識現起。
及從彼歿生下地時。俱得者。謂或有二界先
不成就今得成就。謂無色歿生於欲界及梵
世時。非者俱非。謂除前相。等者。攝餘所未說
義。此復云何。謂若成就眼界。亦眼識界耶。應
[003-0790a]
作四句。第一句者。謂生二三四靜慮地眼識
不起。第二句者。謂生欲界未得眼根。或得已
失。第三句者。謂生欲界得眼不失。及生梵世
若生二三四靜慮地。眼識現前第四句者。謂
除前相。如是眼界與色界。眼識與色界。得及
成就如理應思。由斯理路例應思擇。後五種
三得與成就并互相望及捨不成。如毘婆沙。
廣文示現恐詞繁雜。故今不述。如是已說得
成就等。十八界中幾內幾外。頌曰。


「 內十二眼等
 色等六為外」



論曰。六根六識十二名內。外謂所餘色等六
境。雖無實我而內義成。已說內外。十八界中
幾同分幾彼同分。頌曰。


「 法同分餘二
 作不作自業」



論曰。法同分者。謂一法界唯是同分。今應
先辯境同分相。若境與識定為所緣。且如
法界與彼意識定為所緣。是不共故。識於其
中已生生法。此所緣境說名同分。意能遍緣
一切境故。於三世境及非世中。無一法界不
於其中已正當生。無邊意識二念意識。即能
普緣一切法故。由是法界恒名同分。餘二者。
謂餘十七界。皆有同分及彼同分。何名同分
彼同分耶。謂作自業。不作自業。若作自業名
為同分。不作自業名彼同分。如何眼等說為
同分彼同分耶。且同分眼說有三種。謂於色
界已正當見。彼同分眼說有四種。謂此相違
及不生法。如眼耳鼻舌身亦然。各於自境應
說自用。意界同分說有三種。謂於所緣已正
當了。彼同分意唯有一種。謂不生法。色界同
[003-0790b]
分說有三種。謂眼所見已正當滅。彼同分色
說有四種。謂此相違及不生法。廣說乃至觸
界亦爾。各對自根應說自用。眼等六識依生
不生。立二分故。如意界說。眼若於一是同
分。於餘一切亦同分。此若於一是彼同分。於
餘一切亦彼同分。廣說乃至意界亦爾。色即
不然。於見者是同分。於不見者是彼同分。復
有何緣說眼同分及彼同分。異於色耶。容多
有情同見一色無用一眼二有情觀。聲如色
說。是共境故。香味觸三如內界說。非共境故。
然諸世間依假名想。有言。我等同嗅此香。同
甞此味。同覺此觸。云何同分彼同分義。分謂
交涉。同有此分。故名同分。云何交涉。謂根境
識更相交涉。即是展轉相隨順義。或復分者。
是已作用更相交涉。故先說言。若作自業名
為同分。或復分者。是所生觸依根境識交涉
生故。同有此分。故名同分。即同有用同有觸
義。與此相違名彼同分。由非同分與彼同分
種類分同名彼同分。云何與彼種類分同。謂
此與彼同見等相同處同界。互為因故。互相
屬故。互相引故。種類分同。
《說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