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l0032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唐-尊者眾賢 (master)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二


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二之二


如上所言。色等五蘊名有為法。色蘊者何。頌
曰。


「 色者唯五根
 五境及無表」



論曰。此中色言顯色蘊義。五根謂眼耳鼻舌
身。五境謂色聲香味觸。眼等所攝所行名境。
[002-0781b]
及無表者。謂法處色。唯者唯此所顯十處。一
處少分名為色蘊。如是諸色其相云何。頌曰。


「 彼識依淨色
 名眼等五根」



論曰。彼謂前說眼等五根。識即眼耳鼻舌身
識。依者眼等五識所依。如是所依淨色為體。
如是即顯眼等五識。所依淨色名眼等根。故
薄伽梵於契經中說眼等根淨色為相。本論
亦說。云何眼根。眼識所依淨色為性。如是廣
說諸聖教中。以根別識不以境界。故知彼言
顯根非境。有說。彼者是境非根。而無意識。緣
色等故。名色等識。彼識所依。名眼等過。由淨
色言所簡別故。已辯根相。當辯境相。頌曰。


「 色二或二十
 聲唯有二種
 味六香四種
 觸十一為性」



論曰。言色二者。是二種義。謂顯與形。此中顯
色有十二種。形色有八。故或二十。顯十二者。
謂青黃赤白煙雲塵霧影光明闇。於十二中
青等四種是正顯色。雲等八種是此差別。其
義隱者。今當略釋。地水氣騰說之為霧。障光
明起於中餘色可見名影。翻此為闇。日焰名
光。月星火藥寶珠電等諸焰名明。形色八者。
謂長短方圓高下正不正。此中正者。謂形平
等。形不平等名為不正餘色易了。故今不釋。
已說色處。當說聲處。能有呼召。故名為聲。
或唯音響。說之為聲。善逝聖教咸作是說。聲
是耳根所取境界。是四大種所造色性。此聲
二種。謂有執受。或無執受。大種為因執受大
種。謂現有情長養等流異熟地等。與此相違
名無執受。由此所發為二種聲。色等亦應作
[002-0781c]
如是說。然由聲處自性難知。故但就因說有
二種。無一聲性以有執受。及無執受大種為
因。二四大種各別果故。非二四大同得一果
為俱有因成過失故。雖二大種有相扣擊。而
俱為因各別發聲。據自依故不成三體。雖有
手鼓相擊為因。發生二聲而相映奪。隨取一
種相別難知。是故聲處唯有二種。已說聲處。
當說味處。越次說者顯彼境識。生無定故味謂
所噉。是可嘗義。此有六種。甘酢醎辛苦淡別
故。已說味處當說香處。香謂所嗅。此有四種。
好香惡香等不等香有差別故。等不等者。增
益損減依身別故。有說。微弱增盛異故。本論
中說。香有三種好香惡香及平等香。若能長
養諸根大種。名為好香。與此相違名為惡香。
無前二用名平等香。或勝福業增上所生。名
為好香。若勝罪業增上所生。名為惡香。若四
大種。增上所起。名平等香已說香處。當說觸
處。觸謂所觸十一為性。即十一實以為體義。
謂四大種及七造觸。滑性澁性重性輕性。及
冷饑渴有差別故。此中能觸所觸者誰。應知
都無能觸所觸。相觸則失。剎那性故。但於身
識所依所緣無間生時。立觸名想。依此根識
得彼境時。假說此根能觸彼境。觸非身識所
依止故。不說彼觸能觸身根。觸與身根極相
隣近。故說所觸能觸非餘。色等雖非所觸法
性。所依壞故而亦有損。已說境相。唯餘無表
此今當辯。頌曰。


「 作等餘心等
 及無心有記
 無對所造性
 是名無表色」


[002-0782a]


論曰。言作等者。等取離作無對造色。略有二
種。一者依表。二者依心。依表起者復有二種。
謂與作俱轉。及作息隨轉。為攝如是無表差
別體相無遺。故說作等。言餘心等者。等取同
類心。謂善心作近因等起或俱有因。彼所發
善無對造色不善無記名餘心。善心名同類。
不善心作近因等起。所發不善無對造色善
及無記名餘心。不善名同類。及無心者即心
滅位。謂定非生。生位無故。及言乘上及此非
餘。於三位中此容隨轉。謂定唯等不善兼餘
散善通於三位轉故。言有記者。謂善不善可
記為愛非愛品故。言無對者。非極微故。所
造性者。不簡大種。以大種性非無對故。但
簡非色。顯是色性即五蘊中色蘊攝故。是
者是前所說諸相。具前諸相名無表色。如
是已辯無表色相。於中所說大種所造。大種
云何。頌曰。


「 大種謂四界
 即地水火風
 能成持等業
 堅濕煖動性」



論曰。此諸大種何緣名界。一切色法出生本
故。亦從大種大種出生。諸出生本世間名界。
如金等礦名金等界。或種種苦出生本故。說
名為界。喻如前說。有說。能持大種自相及所
造色。故名為界。如是諸界亦名大種。何故言
種。云何名大。種種造色差別生時。彼彼品類
差別能起。是故言種。由四大種有差別故。造
色差別。有說。有情業增上故。無始時來未甞
非有。是故言種。由四大種總相種類無間絕
故。或法出現即名為有。生長有性。是故言種。
[002-0782b]
即是生長諸法有性。或是生長有情身義。或
能顯了十種造色是故言種。由此勢力彼顯
了故。所言大者。有大用故。言大用者。謂諸有
情根本事中。如是四種有勝作用。依此建立
識之與空。乃得說為有情根本。又於誑惑愚
夫事中。此四最勝。故名為大。如橋賊中事
業勝者。別餘故名大橋大賊。又此四種。普
為一切餘色所依。廣故名大。有說。一切色等
聚中堅等具有。故名為大。風增聚中闕於色
等火增聚中闕於昧等。色界諸聚香味俱無。
青等聚中闕於黃等。滑等聚中闕於澁等。聲
等不定。是故唯此四種名大。此四大種雖常
和合恒不相離。而非處同。云何得知恒不相
離。入胎大造經等說故。又理應然。何等為理。
謂石等中現有能攝生火增墜三業可得。故
知於此有水火風恒不相離。於水聚中現有
持船煖性流動三業可得。故知於此有地火
風恒不相離。於火焰中現有任持攝聚擊動
三業可得。故知於此有地水風恒不相離。於
風聚中現有能持起冷煖觸三業可得。故知
於此有地水風恒不相離。復云何知如是四
界。由此因緣恒相隨逐。由此能成持等業故。
謂地等界如次能成。持攝熟長四種事業。由
此因緣於諸色聚。若有持等四業可得。即知
此中有地等界互不相離。應知此中言能長
者。謂能安布。云何安布。謂令增盛或復流漫。
為能持等四業即是界自相耶。不爾云何。如
是四界隨其次第堅濕煖動以為自相。應知
此中說性顯體。為明體性不相離故。動謂能
[002-0782c]
引大種造色。令其相續生至餘方。何故虛空
不名大種。彼大種相不成立故。能損益故。立
大種名。虛空不然。故非大種。或於諸法生滅
位中性無差別故。非大種現見大種。種等位
中其相轉變成芽等緣。方令芽等諸位得起。
虛空無為則不如是性相常故。作用都無。既
不能生。故非大種。又諸大種非一非常。自相
眾多果別無量。虛空自性是一是常。相無差
別。全無有果。非無別因。生有別果。是故虛空
不名大種。若謂餘因有差別故能助虛空生
別果者。即此別因能生別果。何用執此虛空
為因。為地等界即地等耶。不爾云何。頌曰。


「 地謂顯形色
 隨世想立名
 水火亦復然
 風即界亦爾」



論曰。地言唯表顯形色處。豈不總地四處合
成。何故但言顯形為地。此中雖有香味觸三。
而隨世想故作是說。由諸世間相示地者以
顯形色而相示故。雖諸世間亦於香等起地
言說謂作是言。我今嗅地甞地觸地。而顯形
色。於地水火能通表示。是故偏說。世不多
言我嗅於水。亦不多說嗅甞於火。雖言觸地
等而即地等界。是故地中雖有香等。而形與
顯勝故偏說。又顯形色表示二界地等無異。
是故偏說。若爾顯形表示衣等勝香等故。亦
應偏說。世起名想無有決定。故隨世間差別
而說。此隨多分世想立名。生等非顯聲非相
續。故不說為地等衣等。如地但用顯形為體
水火亦然。隨世想故。由世現見水青長等。
故說顯形為水自性。世亦現見火赤長等。故
[002-0783a]
說顯形為火自性。然即色觸轉變生時。名火
焰炭。是假非實。無一實物。身眼得故。如是地
等與界差別。風即界者。世間於動立風名故。
風界無別。豈不世間於顯形色亦生風想。世
間現以黑風團風而相示故。有通此難。故說
言示是如地等與界別義。古昔諸師咸作是
說。地於中雜故見如此。為顯其風即是風界。
故復言爾。爾者定義。此二說中前說為勝。
遍處不淨無差別故。不淨唯緣色處境故。頌
曰。


「 此中根與境
 即說十處界」



論曰。已說實物根境無表為色蘊性。此中根
境亦即說為十處十界。於處門中立為十處。
謂眼處等。於界門中立為十界。謂眼界等。已
說色蘊并立處界。當說受等三蘊處界。頌曰。


「 受領納隨觸
 想取像為體
 四餘名行蘊
 如是受等三
 及無表無為
 名法處法界」



論曰。隨觸而生。領納可愛及不可愛。俱相違
觸名為受蘊。領納即是能受用義。云何此受
領納隨觸。謂受是觸隣近果故。此隨觸聲為
顯因義。能順受故如隨相言。相謂表彰。即能
顯示。因能顯果。故立相名。此隨相言。是順因
義。受能領納。能順觸因。是故說受領納隨觸。
如世尊言。順樂受觸順苦受觸及順不苦不
樂受觸。即是順生樂受等義。領納隨觸名自
性受。領納所緣亦是受相。與一境法別相難
知。一切皆同領納境故。以心心所執受境時。
一切皆名領納自境。是故唯說領納隨觸。名
[002-0783b]
自性受別相定故。領納所緣名執取受。非此
所辯相不定故。二受差別如順正理及五事
論廣辯應知。此總說三。別說為六。世及所依
有差別故。第三想蘊其體是何。此於所緣取
像為體。謂於一切隨本安立青長等色。琴貝
等聲。生蓮等香。苦辛等味。滑澁等觸。生滅等
法。所緣境中如相而取。故名為想。此想就世
總說為三。若就所依別說為六。第四行蘊其
體是何。此用四餘諸行為體謂除前說色受
想三。及除當說識為第四。餘有為法名為行
蘊。此有相應及不相應思等得等如其次第。
契經唯說。六思身者。由最勝故。所以者何。思
是業性為因感果。其力最強。故世尊說。若能
造作有漏有為名行取蘊。不可唯說思為行
蘊。立總名故如法處界。若異此者應但名思。
一法成故。如受想蘊。此中意顯。如外第六。
法處界聲。立總名故。總攝十一十七處界不
攝多法。如是行聲。立總名故。總攝四蘊不攝
多行。故知行蘊體不唯思。如是行蘊非盡有
依。故唯約世總說三種。如前分別色蘊體
已。便約處界二門建立如是。此中辯受想行
三蘊體已。亦應建立為處及界。謂此三蘊及
無表色并三無為。如是七法。於處門中立為
法處。於界門中立為法界。第五識蘊自性處
界其相云何。頌曰。


「 識謂各了別
 此即名意處
 及七界應知
 六識轉為意」



論曰。識謂了者。是唯總取境界相義。各各總
取彼彼境相。名各了別。謂識唯能總取境
[002-0783c]
相。非能取彼境相差別。如世尊言。了者名識。
有餘師說。唯於法性。假說作者。為遮離識有
了者計。何處復見唯於法性。假說作者。現見
說影。能行動故。此於異處無間生時。雖無動
作而說作者。識亦如是。於異境界相續生時。
雖無動作而說了者。謂能了境故亦無失。云
何知然。現見餘處遮作者故。如世尊告頗勒
具那。我終不說有能了者。復有說言。剎那名
法性。相續名作者。自意所立思緣起中。當更
顯示。此識約世總說為三。就所依根別分為
六。應知即此所說識蘊。於處門中立為意處。
於界門中立為七界。及聲顯一析為二門。顯
一一識體分處界。七界者何。六識及意。謂眼
識界至意識界。即此六識轉為意界。此別建
立蘊處界門。應知遍攝諸法皆盡。此中應思。
若即識蘊名七心界。前說識蘊。就所依根別
分為六。今離六識。說何等法復名意界。更無
異法即於此中。頌曰。


「 由即六識身
 無間滅為意」



論曰。即六識身無間滅已能生後識。故名意
界。時分異故別立無失。猶如子果立為父種。
若爾界體應唯十七或唯十二。更相攝故。何
緣建立十八界耶。頌曰。


「 成第六依故
 十八界應知」



論曰。如五識界別有眼等五界為依。第六意
識無別所依。如離所緣識無起義離依亦爾。
識不得生。為成此依故說意界。如是所依能
依境界。應知各六界成十八。如何已滅名現
識依。是現識生隣近緣故。如雖有色而要依
[002-0784a]
眼眼識得生。如是雖有所緣境界。而後識生
要依前念無間滅意。是故前言無間滅者。為
遮前念有間滅心。雖先開避而未生故。由此
無間已滅六識為現識依。說為意界。或現在
識正成依用。過去已成等無間緣。亦於現在
能取果故。雖依彼生而非隨彼。故心依心不
名心所。心所品類必隨心故。已釋諸蘊取蘊
處界。當於此中思擇攝義。諸蘊總攝一切有
為。取蘊唯攝一切有漏。處界總攝一切法盡。
五蘊無為名一切法。別攝如是。應辯總攝。頌
曰。


「 總攝一切法
 由一蘊處界
 攝自性非餘
 以離他性故」



論曰。一蘊謂色。一處謂意。一界謂法。此三總
攝五蘊無為。總是集義。置總言者。令知總三
勿謂各一。有餘部執。攝謂攝他。處處說言餘
攝餘故。此執非理。無定因故。若有定因非攝
他故。我部諸師說自性攝。如是所立攝自性
言。是究竟說。不待他故。攝不待因是真實攝。
諸法恒時攝自性故。復云何知不攝他性。以
一切法離他性故。謂眼根性離耳等性。彼離
於此而言此攝。理必不然。故知諸法唯攝自
性。如是眼根唯攝色蘊。眼處眼界苦集諦等。
是彼性故。不攝餘蘊。餘處界等離彼性故。如
是餘法隨應當思眼耳鼻根各依二處。何緣
界體數不成多。合二為一。故唯十八。何緣合
二為一界耶。頌曰。


「 類境識同故
 雖二界體一」



論曰。眼耳鼻根雖各二處。類等同故合為一
[002-0784b]
界。言類同者。同眼類故。言境同者。同色境
故。言識同者。眼識依故。耳鼻亦然。故立一
界。界體既一。處何緣二。頌曰。


「 然為令端嚴
 眼等各生二」



論曰。為所依身相端嚴故。界體雖一而兩處
生。若眼耳根處唯生一。鼻無二穴。身不端嚴。
此釋不然。駝猫鵄等。如是醜陋何有端嚴。是
故諸根各別種類。如是安布差別而生。此待
因緣如是差別。因緣有障或不二生。言為端
嚴各生二者。此有別義。非為嚴身。此端嚴聲
顯增上義。作用增上。故說端嚴。若眼等根
各闕一處。見聞嗅用皆不明了。各具二者明
了用生。是故三根各生二處。為嚴勝用。非為
嚴身。何故世尊於所知境以蘊處界三門說
耶。由此三門義各別故。此蘊處界別義者何。
頌曰。


「 聚生門種族
 是蘊處界義」



論曰。積聚義是蘊義。生門義是處義。種族義
是界義。何緣故知聚義是蘊。由契經說。諸所
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麁
若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如是一切略為一
聚。說名色蘊。乃至識蘊廣說亦然。由此故知
聚義是蘊。若以聚義釋蘊義者。蘊應非實。聚
是假故。此難不然。於聚所依立義言故。非聚
即義。義是實物。名之差別。聚非實故。聚義者
何。謂聚之義。聚之義者。謂聚所依。此釋顯經
有大義趣。謂如言聚。離聚所依無別實有聚
體可得。如是言我。色等蘊外不應別求實有
我體。蘊相續中假說我故。如世間聚我非實
[002-0784c]
有。蘊若實有經顯何義。勿所化生知色等法
三時品類無量差別各是蘊故。蘊則無邊便
生怯退。謂我何能遍知永斷此無邊蘊。為策
勵彼。蘊雖無邊而相同故總說為一。又諸愚
夫於多蘊上生一合想現起我執。為令彼除
一合想故。說一蘊中有眾多分。不為顯示色
等五蘊多法合成是假非實。又一極微三世
等攝。以慧分析略為一聚。蘊雖即聚而實義
成。餘法亦然。故蘊非假。又於一一別起法中
亦說蘊故。蘊定非假。如說俱生。受名受蘊。想
名想蘊。餘說如經。於一切時和合生故。蘊雖
各別而聚義成。何緣故知門義是處。由訓詞
故。處謂生門。心心所法於中生長。故名為處。
是能生長彼作用義。如契經說。梵志當知。以
眼為門唯為見色。此經唯證門義有六。然心
心所有十二門。故契經說。眼及色為緣生於
眼識。三和合觸俱起受想思。乃至廣說何緣
故知族義是界。與世種族義相似故。如一山
中有諸雄黃雌黃赤土安膳那等眾多種族。
說名多界如是一身或一相續有十八類。諸
法種族名十八界。如雄黃等展轉相望體類
不同。故名種族。如是眼等展轉相望體類不
同。故名種族。由義相似得為同喻若爾意界
望六識身無別體類。不應別立所依能依。體
類別故無斯過失。何故世尊說蘊處界三門
差別雖佛世尊意趣難解而審思忖。頌曰。


「 愚根等三故
 說蘊處界三」



論曰。所化有情愚根等三故佛隨宜為說蘊
處界三。等言為明樂位過病等。三言為顯一
[002-0785a]
一各有三。所化有情愚有三種。有愚心所總
執為我。有唯愚色。有愚色心。根亦有三。謂利
中鈍。樂謂勝解。此亦三種。謂樂略中。及廣文
故位謂弟子。已過作意。已熟習行。初修事業。
三位別故過謂有情。懷我慢行。執我所隨。迷
識依緣。三過別故。病謂所化恃命財族而生
憍逸。三病異故。由此等緣如其次第。世尊
為說蘊處界三。何故世尊諸心所內別立受
想為二蘊耶。頌曰。


「 諍根生死因
 及次第因故
 於諸心所法
 受想別為蘊」



論曰。世間諍根略有二種謂貪著欲及貪著
見。初因受起。後由想生。味受力故貪著諸欲。
倒想力故貪著諸見。又生死法以受及想為
最勝因耽樂受故。執倒想故。愛見行者生死
輪迴。由此二因及後當說次第因故。應知別
立受想為蘊。其次第因次後當辯。及聲兼顯
諸心所中。唯此受想能為愛見。二雜染法生
根本故。各別顯一。識住名故。依滅此二。立滅
定故。諸如是等多品類因。何故說無為在處
界非蘊。頌曰。


「 蘊不說無為
 義不相應故」



論曰。諸無為法若說為蘊。立在五中或為第
六。皆不應理。義相違故。所以者何。彼且非色
乃至非識。故非在五。聚義是蘊。非無為法。如
彼色等有過去等。品類差別可略一聚。名無
為蘊。故非第六。又無為法與顛倒依及斷方
便義相違故說有漏蘊顯顛倒依。說無漏蘊
顯斷方便。無為於此兩義都無。義不相應。故
[002-0785b]
不立蘊。已辯諸蘊廢立因緣。當辯次第。頌
曰。


「 隨麁染器等
 界別次第立」



論曰。五蘊隨麁隨染器等及界別故次第而
立。隨麁立者。五中最麁。所謂色蘊有對礙故。
五識依故。六識境故。五中初說四中最麁。所
謂受蘊雖無形質。而行相用易了知故。四中
初說三中最麁。所謂想蘊取男女等行相作
用易了知故。三中初說二中麁者。所謂行蘊
貪等現起行相分明易了知故。二中初說識
蘊最細故最後說隨染立者。謂從無始生死
已來。男女於身更相染愛由顯形等。故初說
色。如是色愛由耽受味。故次說受此耽受味
由想顛倒。故次說想。此想顛倒由煩惱力。故
次說行。此煩惱力依能引發後有識生。故後
說識。隨器等者。謂色如器。受所依故。受類飲
食。增益損減有情身故想同助味。由取怨親
中平等相助生受故。行似厨人。由思貪等業
煩惱力。愛非愛等異熟生故。識喻食者。有
情本中為主勝故識為上首。受等生故。即由
此理。於受想等隨福行中。但說識為隨福行
者。又由此理說行緣識。由此復告阿難陀曰。
識若無者不入母胎。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
清淨故有情清淨。於受想等俱起法中。如是
等經但標主識。隨界別者。謂欲界中色最為
勝。諸根境色皆具有故。色界受勝。於生死中
諸勝妙受具可得故。三無色中想最為勝。彼
地取相最分明故。第一有中行最為勝。彼思
能感最大果故。此即識住。識住其中。顯似世
[002-0785c]
間田種次第。是故諸蘊次第如是。由此五蘊
無增減過。即由如是諸次第因。於心所中別
立受想。謂受與想於心所中相麁生染類食
同助。二界中強故別立蘊。已隨本頌。且就轉
門說次第因。四種如是當就還門復說一種。
謂入佛法有二要門。一不淨觀。二持息念。不
淨觀門觀於造色。持息念門念於大種。要門
所緣。故先說色。由此觀力分析色相。剎那極
微展轉差別。如是觀時。身輕安故心便覺樂。
故次說受。受與身合定為損益。損益於我理
必不成。由斯觀解我想即滅法想便生。故次
說想。由此想故達唯有法煩惱不行。故次說
行。煩惱既息心住調柔有所堪能。故次說識。
已說順次。逆次應說。恐厭繁文。故應且止。
《說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