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l0023 阿毘達磨俱舍論-唐-尊者世親 (master)



No. 1558 [No. 1559; cf. Nos. 1560, 1561]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第一


尊者世親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分別界品第一



「 諸一切種諸冥滅
 拔眾生出生死泥
 敬禮如是如理師
 對法藏論我當說」



論曰。今欲造論。為顯自師其體尊高超諸
聖眾。故先讚德方申敬禮。諸言所表謂佛
世尊。此能破闇故稱冥滅。言一切種諸冥
滅者。謂滅諸境一切品冥。以諸無知能覆
實義及障真見。故說為冥。唯佛世尊得
永對治於一切境一切種冥。證不生法故
稱為滅。聲聞獨覺雖滅諸冥。以染無知
畢竟斷故非一切種。所以者何。由於
佛法極遠時處及諸義類無邊差別。不染無
知猶未斷故。已讚世尊自利德滿。次當讚
佛利他德圓。拔眾生出生死泥者。由彼生
死是諸眾生沈溺處故難可出故。所以譬
泥。眾生於中淪沒無救。世尊哀愍隨授所
應正法教手拔濟令出。已讚佛德。次申敬
禮。敬禮如是如理師者。稽首接足故稱敬禮。
諸有具前自他利德。故云如是。如實無倒教
授誡勗。名如理師。如理師言顯利他德。
能方便說如理正教。從生死泥拔眾生出。
不由威力與願神通。禮如理師欲何
所作。對法藏論我當說者。教誡學徒故稱為
[001-0001b]
論。其論者何。謂對法藏。何謂對法。頌曰。


「 淨慧隨行名對法
 及能得此諸慧論」



論曰。慧謂擇法。淨謂無漏。淨慧眷屬名曰隨
行。如是總說無漏五蘊名為對法。此則勝
義阿毘達磨。若說世俗阿毘達磨即能得
此。諸慧及論。慧謂得此有漏修慧思聞生得
慧及隨行。論謂傳生無漏慧教。此諸慧論。
是彼資糧故亦得名阿毘達磨。釋此名者
能持自相。故名為法。若勝義法唯是涅槃。
若法相法通四聖諦。此能對向或能對觀。故
稱對法。已釋對法。何故此論名對法藏。頌
曰。


「 攝彼勝義依彼故
 此立對法俱舍名」



論曰。由彼對法論中勝義入此攝故。此得
藏名。或此依彼。從彼引生。是彼所藏。故亦
名藏。是故此論名對法藏。何因說彼阿毘
達磨。誰復先說阿毘達磨。而今造論恭敬解
釋。頌曰。


「 若離擇法定無餘
 能滅諸惑勝方便
 由惑世間漂有海
 因此傳佛說對法」



論曰。若離擇法無勝方便能滅諸惑。諸惑
能令世間漂轉生死大海。因此傳佛說彼
對法。欲令世間得擇法故。離說對法。弟
子不能於諸法相如理簡擇。然佛世尊處
處散說阿毘達磨。大德迦多衍尼子等諸大
聲聞結集安置。猶如大德法救所集無常品
等鄔拕南頌。毘婆沙師傳說如此。何法名
為彼所簡擇。因此傳佛說對法耶。頌曰。


「 有漏無漏法
 除道餘有為
[001-0001c]
 於彼漏隨增
 故說名有漏
 無漏謂道諦
 及三種無為
 謂虛空二滅
 此中空無礙
 擇滅謂離繫
 隨繫事各別
 畢竟礙當生
 別得非擇滅」



論曰。說一切法略有二種。謂有漏無漏。有
漏法云何。謂除道諦餘有為法。所以者何。
諸漏於中等隨增故。緣滅道諦諸漏雖生。
而不隨增故非有漏。不隨增義隨眠品中
自當顯說。已辯有漏。無漏云何。謂道聖諦
及三無為。何等為三。虛空二滅。二滅者何。
擇非擇滅。此虛空等三種無為及道聖諦。名
無漏法。所以者何。諸漏於中不隨增故。於
略所說三無為中。虛空但以無礙為性。由
無障故色於中行。擇滅即以離繫為性。
諸有漏法遠離繫縛證得解脫。名為擇滅。
擇謂簡擇即慧差別。各別簡擇四聖諦故。擇
力所得滅名為擇滅。如牛所駕車名曰牛
車。略去中言故作是說。一切有漏法同一擇
滅耶。不爾。云何隨繫事別。謂隨繫事量。
離繫事亦爾。若不爾者於證見苦所斷煩惱
滅時。應證一切所斷諸煩惱滅。若如是者。
修餘對治則為無用。依何義說滅無同
類。依滅自無同類因義亦不與他。故作是
說。非無同類。已說擇滅。永礙當生得非
擇滅。謂能永礙未來法生。得滅異前名非
擇滅。得不因擇但由闕緣。如眼與意專一
色時餘色聲香味觸等謝。緣彼境界五識
身等。住未來世畢竟不生。由彼不能緣過
[001-0002a]
去境。緣不具故得非擇滅。於法得滅應作
四句。或於諸法唯得擇滅。謂諸有漏過現
生法。或於諸法唯非擇滅。謂不生法無漏有
為。或於諸法俱得二滅。謂彼不生諸有漏
法。或於諸法不得二滅。謂諸無漏過現生
法。如是已說三種無為。前說除道餘有為
法。是名有漏。何謂有為。頌曰。


「 又諸有為法
 謂色等五蘊
 亦世路言依
 有離有事等」



論曰。色等五蘊謂初色蘊乃至識蘊。如是五
法具攝有為。眾緣聚集共所作故。無有少
法一緣所生。是彼類故。未來無妨。如乳如
薪。此有為法亦名世路。已行正行當行性故。
或為無常所吞食故。或名言依。言謂語言。
此所依者即名俱義。如是言依具攝一切有
為諸法。若不爾者應違品類足論所說。彼
說言依十八界攝。或名有離。離謂永離。即
是涅槃。一切有為有彼離故。或名有事。以
有因故。事是因義。毘婆沙師傳說如此。如
是等類是有為法差別眾名。於此所說有為
法中。頌曰。


「 有漏名取蘊
 亦說為有諍
 及苦集世間
 見處三有等」



論曰。此何所立。謂立取蘊亦名為蘊。或有
唯蘊而非取蘊。謂無漏行。煩惱名取。蘊從
取生故名取蘊。如草穅火。或蘊屬取故名
取蘊。如帝王臣。或蘊生取故名取蘊。如花
果樹。此有漏法亦名有諍。煩惱名諍。觸動
善品故。損害自他故。諍隨增故。名為有諍。
[001-0002b]
猶如有漏。亦名為苦。違聖心故。亦名為
集。能招苦故。亦名世間。可毀壞故。有
對治故。亦名見處。見住其中隨增眠故。
亦名三有。有因有依三有攝故。如是等類
是有漏法隨義別名。如上所言。色等五蘊
名有為法。色蘊者何。頌曰。


「 色者唯五根
 五境及無表」



論曰。言五根者。所謂眼耳鼻舌身根。言五
境者。即是眼等五根境界。所謂色聲香味所
觸。及無表者。謂無表色。唯依此量立色蘊
名。此中先應說五根相。頌曰。


「 彼識依淨色
 名眼等五根」



論曰。彼謂前說色等五境。識即色聲香味觸
識。彼識所依五種淨色。如其次第應知。即
是眼等五根。如世尊說。苾芻當知。眼謂內
處四大所造淨色為性。如是廣說。或復彼
者。謂前所說眼等五根。識即眼耳鼻舌身
識。彼識所依五種淨色名眼等根。是眼等
識所依止義。如是便順品類足論。如彼論
說。云何眼根。眼識所依淨色為性。如是廣
說。已說五根。次說五境。頌曰。


「 色二或二十
 聲唯有八種
 味六香四種
 觸十一為性」



論曰。言色二者。一顯二形。顯色有四。青
黃赤白。餘顯是此四色差別。形色有八。謂
長為初不正為後。或二十者。即此色處復說
二十。謂青黃赤白長短方圓高下正不正。雲
煙塵霧影光明闇。有餘師說。空一顯色第二
十一。此中正者。謂形平等。形不平等名為不
[001-0002c]
正。地水氣騰說之為霧。日焰名光。月星火
藥寶珠電等諸焰名明。障光明生於中餘
色可見名影。翻此為闇。餘色易了故今不
釋。或有色處有顯無形。謂青黃赤白影光
明闇。或有色處有形無顯。謂長等一分身
表業性。或有色處有顯有形。謂所餘色。有
餘師說。唯光明色有顯無形。現見世間青
等色處有長等故。如何一事具有顯形。由
於此中俱可知故。此中有者是有智義非
有境義。若爾身表中亦應有顯智。已說色
處。當說聲處。聲唯八種。謂有執受。或無執
受大種為因。及有情名非有情名差別為四。
此復可意及不可意差別成八。執受大種為
因聲者。謂言手等所發音聲。風林河等所發
音聲。名無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聲。謂語
表業。餘聲則是非有情名。有說。有聲通有
執受及無執受大種為因。如手鼓等合所生
聲。如不許一顯色極微二四大造。聲亦應
爾。已說聲處。當說味處。味有六種。甘醋
醎辛苦淡別故。已說味處。當說香處。香有
四種。好香惡香等不等香有差別故。本論中
說。香有三種。好香惡香及平等香。已說香
處。當說觸處。觸有十一。謂四大種滑性澁
性重性輕性及冷飢渴。此中大種後當廣說。
柔軟名滑。麁強為澁。可稱名重。翻此為
輕。煖欲名冷。食欲名飢。飲欲名渴。此三
於因立果名故。作如是說。如有頌言。


「 諸佛出現樂
 演說正法樂
 僧眾和合樂
 同修勇進樂」


[001-0003a]


於色界中無飢渴觸有所餘觸。彼界衣服
別不可稱。聚則可稱。冷煖於彼雖無能
損而有能益。傳說如此。此中已說多種色
處。有時眼識緣一事生。謂於爾時各別了
別。有時眼識緣多事生。謂於爾時不別了
別。如遠觀察軍眾山林無量顯形珠寶聚等。
應知耳等諸識亦爾。有餘師說。身識極多緣
五觸起。謂四大種滑等隨一。有說。極多總緣
一切十一觸起。若爾五識總緣境故。應五
識身取共相境非自相境。約處自相。許五
識身取自相境非事自相斯有何失。今應
思擇。身舌二根兩境俱至。何識先起。隨境強
盛彼識先生。境若均平舌識先起。食飲引
身令相續故。已說根境及取境相。無表色
相今次當說。頌曰。


「 亂心無心等
 隨流淨不淨
 大種所造性
 由此說無表」



論曰。亂心者。謂此餘心。無心者。謂入無
想及滅盡定。等言顯示不亂有心。相似
相續說名隨流。善與不善名淨不淨。為簡
諸得相似相續。是故復言大種所造。毘婆沙
說。造是因義。謂作生等五種因故。顯立名
因故言由此。無表雖以色業為性如有表
業。而非表示令他了知。故名無表。說者
顯此是師宗言。略說表業及定所生善不善
色名為無表。既言無表大種所造。大種云
何。頌曰。


「 大種謂四界
 即地水火風
 能成持等業
 堅濕煖動性」


[001-0003b]


論曰。地水火風能持自相及所造色。故名為
界。如是四界亦名大種。一切餘色所依性
故。體寬廣故。或於地等增盛聚中。形相大
故。或起種種大事用故。此四大種能成何
業。如其次第能成持攝熟長四業。地界能
持。水界能攝。火界能熟。風界能長。長謂增
盛。或復流引。業用既爾。自性云何。如其次
第即用堅濕煖動為性。地界堅性。水界濕
性。火界煖性。風界動性。由此能引大種造
色。令其相續生至餘方。如吹燈光。故名為
動。品類足論及契經言。云何名風界。謂輕
等動性。復說輕性為所造色。故應風界動
為自性。舉業顯體故亦言輕。云何地等地
等界別。頌曰。


「 地謂顯形色
 隨世想立名
 水火亦復然
 風即界亦爾」



論曰。地謂顯形。色處為體。隨世間想假立
此名。由諸世間相示地者。以顯形色。而相
示故。水火亦然。風即風界。世間於動立風
名故或如地等隨世想名。風亦顯形。故言
亦爾。如世間說黑風團風。此用顯形。表
示風故。何故此蘊無表為後說為色耶。由
變壞故。如世尊說。苾芻當知。由變壞故
名色取蘊。誰能變壞。謂手觸故即便變壞。乃
至廣說。變壞即是可惱壞義。故義品中作
如是說。


「 趣求諸欲人
 常起於希望
 諸欲若不遂
 惱壞如箭中」



色復云何欲所惱壞。欲所擾惱變壞生故。
[001-0003c]
有說。變礙故名為色。若爾極微應不名
色。無變礙故。此難不然。無一極微各處而
住。眾微聚集變礙義成。過去未來應不名
色。此亦曾當有變礙故。及彼類故。如所燒
薪。諸無表色應不名色。有釋。表色有變礙
故。無表隨彼亦受色名。譬如樹動影亦隨
動。此釋不然。無變礙故。又表滅時無表應
滅。如樹滅時影必隨滅。有釋所依大種變礙
故。無表業亦得色名。若爾所依有變礙故。
眼識等五應亦名色。此難不齊。無表依止大
種轉時。如影依樹光依珠寶。眼等五識依
眼等時則不如是。唯能為作助生緣故。此
影依樹光依寶言。且非符順毘婆沙義。彼
宗影等顯色極微。各自依止四大種故。設
許影光依止樹寶。而無表色不同彼依。彼
許所依大種雖滅而無表色不隨滅故。是
故所言未為釋難。復有別釋彼所難言。
眼識等五所依不定。或有變礙。謂眼等根。或
無變礙。謂無間意。無表所依則不如是。故
前所難定為不齊。變礙名色理得成就。頌
曰。


「 此中根與境
 許即十處界」



論曰。此前所說色蘊性中。許即根境為十處
界。謂於處門立為十處。眼處色處廣說乃
至身處觸處。若於界門立為十界。眼界色
界廣說乃至身界觸界。已說色蘊并立處
界。當說受等三蘊處界。頌曰。


「 受領納隨觸
 想取像為體
 四餘名行蘊
 如是受等三
[001-0004a]
 及無表無為
 名法處法界」



論曰。受蘊謂三。領納隨觸。即樂及苦不苦
不樂。此復分別成六受身。謂眼觸所生受乃
至意觸所生受。想蘊謂能取像為體。即能
執取青黃長短男女怨親苦樂等相。此復分
別成六想身。應如受說。除前及後色受想
識。餘一切行名為行蘊。然薄伽梵於契經
中說六思身為行蘊者。由最勝故。所以
者何。行名造作。思是業性造作義強。故為
最勝。是故佛說若能造作有漏有為名行
取蘊。若不爾者。餘心所法及不相應。非蘊
攝故。應非苦集。則不可為應知應斷。如
世尊說。若於一法未達未知。我說不能作
苦邊際。未斷未滅說亦如是。是故定應許
除四蘊餘有為行皆行蘊攝。即此所說受想
行蘊。及無表色。三種無為。如是七法。於處
門中立為法處。於界門中立為法界。已說
受等三蘊處界。當說識蘊并立處界。頌曰。


「 識謂各了別
 此即名意處
 及七界應知
 六識轉為意」



論曰。各各了別彼彼境界。總取境相故名
識蘊。此復差別有六識身。謂眼識身至意識
身。應知如是所說識蘊。於處門中立為意
處。於界門中立為七界。謂眼識界至意識
界。即此六識轉為意界。如是此中所說五蘊。
即十二處并十八界。謂除無表諸餘色蘊
即名十處。亦名十界。受想行蘊無表無為總
名法處。亦名法界。應知識蘊即名意處。亦
名七界。謂六識界及與意界。豈不識蘊唯六
[001-0004b]
識身。異此說何復為意界。更無異法。即於
此中頌曰。


「 由即六識身
 無間滅為意」



論曰。即六識身無間滅已。能生後識故名
意界。謂如此子即名餘父。又如此果即名
餘種。若爾實界應唯十七或唯十二。六識
與意更相攝故。何緣得立十八界耶。頌曰。


「 成第六依故
 十八界應知」



論曰。如五識界。別有眼等五界為依。第六
意識無別所依。為成此依故說意界。如是
所依能依境界。應知各六界成十八。若爾無
學最後念心應非意界。此無間滅後識不
生。非意界故。不爾。此已住意性故。闕餘
緣故後識不生。此中蘊攝一切有為。取蘊
唯攝一切有漏。處界總攝一切法盡。別攝
如是。總攝云何。頌曰。


「 總攝一切法
 由一蘊處界
 攝自性非餘
 以離他性故」



論曰。由一色蘊意處法界。應知總攝一切
法盡。謂於諸處就勝義說。唯攝自性不
攝他性。所以者何。法與他性恒相離故。此
離於彼。而言攝者。其理不然。且如眼根。唯
攝色蘊眼處眼界苦集諦等。是彼性故。不攝
餘蘊餘處界等。離彼性故。若於諸處就世
俗說。應知亦以餘法攝餘。如四攝事攝
徒眾等。眼耳鼻三處各有二。何緣界體非
二十一。此難非理。所以者何。頌曰。


「 類境識同故
 雖二界體一」



論曰。類同者。謂二處同是眼自性故。境同者。
[001-0004c]
謂二處同用色為境故。識同者。謂二處同
為眼識依故。由此眼界雖二而一。耳鼻亦
應如是安立。若爾何緣生依二處。頌曰。


「 然為令端嚴
 眼等各生二」



論曰。為所依身相端嚴故。界體雖一而兩處
生。若眼耳根處唯生一。鼻無二穴身不端
嚴。此釋不然。若本來爾誰言醜陋。又猫鵄
等雖生二處有何端嚴。若爾三根何緣生
二。為所發識明了端嚴。現見世間。閉一目
等了別色等便不分明。是故三根各生二
處。已說諸蘊及處界攝。當說其義。此蘊處
界別義云何。頌曰。


「 聚生門種族
 是蘊處界義」



論曰。諸有為法和合聚義是蘊義。如契經言。
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
若麁若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如是一切略
為一聚。說名色蘊。由此聚義蘊義得成。
於此經中。無常已滅名過去。若未已生名
未來。已生未謝名現在。自身名內。所餘名
外。或約處辯。有對名麁。無對名細。或相待
立。若言相待。麁細不成。此難不然。所待異
故。待彼為麁未嘗為細。待彼為細未嘗
為麁。猶如父子苦集諦等染污名劣。不染
名勝。去來名遠。現在名近。乃至識蘊應知
亦然。而有差別。謂依五根名麁。唯依意
根名細。或約地辯。毘婆沙師所說如是。大
德法救復作是言。五根所取名麁色。所餘
名細色。非可意者名劣色。所餘名勝色。不
可見處名遠色。在可見處名近色。過去等
[001-0005a]
色如自名顯受等亦然。隨所依力應知遠
近麁細同前。心心所法生長門義是處義。
訓釋詞者。謂能生長心心所法故名為處。
是能生長彼作用義。法種族義是界義。如
一山中有多銅鐵金銀等族說名多界。如
是一身。或一相續有十八類諸法種族名
十八界。此中種族是生本義。如是眼等誰之
生本。謂自種類同類因故。若爾無為應不名
界。心心所法生之本故。有說。界聲表種類
義。謂十八法種類自性各別不同名十八界。
若言聚義是蘊義者。蘊應假有。多實積集共
所成故。如聚如我。此難不然。一實極微亦
名蘊故。若爾不應言聚義是蘊義。非一實
物有聚義故。有說。能荷重擔義是蘊義。
由此世間說肩名蘊。物所聚故。或有說者。
可分段義是蘊義。故世有言。汝三蘊還我
當與汝。此釋越經。經說聚義是蘊義故。
如契經言。諸所有色若過去等。廣說如前。
若謂此經顯過去等一一色等各別名蘊。是
故一切過去色等一一實物各各名蘊。此執
非理。故彼經言。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
蘊故。是故如聚。蘊定假有。若爾應許諸有
色處亦是假有。眼等極微。要多積聚成生門
故。此難非理。多積聚中一一極微。有因用
故。若不爾者。根境相助共生識等。應非別
處。是則應無十二處別。然毘婆沙作如是
說。對法諸師若觀假蘊。彼說極微一界一處
一蘊少分。若不觀者。彼說極微即是一界一
處一蘊。此應於分假謂有分。如燒少衣亦
[001-0005b]
說燒衣。何故世尊於所知境。由蘊等門作
三種說。頌曰。


「 愚根樂三故
 說蘊處界三」



論曰。所化有情有三品故。世尊為說蘊等
三門。傳說。有情愚有三種。或愚心所總執
為我。或唯愚色。或愚色心。根亦有三。謂利
中鈍。樂亦三種。謂樂略中及廣文故。如其
次第世尊為說蘊處界三。何緣世尊說餘心
所總置行蘊。別分受想為二蘊耶。頌曰。


「 諍根生死因
 及次第因故
 於諸心所法
 受想別為蘊」



論曰。諍根有二。謂著諸欲及著諸見。此二
受想。如其次第為最勝因。味受力故貪著
諸欲。倒想力故貪著諸見。又生死法以受及
想為最勝因。由耽著受起倒想故。生死
輪迴。由此二因及後當說次第因故。應知
別立受想為蘊。其次第因。隣次當辯。何故
無為說在處界。非蘊攝耶。頌曰。


「 蘊不攝無為
 義不相應故」



論曰。三無為法不可說在色等蘊中。與色
等義不相應故。謂體非色乃至非識。亦不
可說為第六蘊。彼與蘊義不相應故。聚
義是蘊。如前具說。謂無為法。非如色等有
過去等品類差別可略一聚名無為蘊。又
言取蘊為顯染依。染淨二依蘊言所顯。無
為於此二義都無。義不相應故不立蘊。有
說。如瓶破非瓶。如是蘊息應非蘊。彼於
處界例應成失。如是已說諸蘊廢立。當
說次第。頌曰。
[001-0005c]


「 隨麁染器等
 界別次第立」



論曰。色有對故諸蘊中麁。無色中麁唯受行
相。故世說我手等痛言。待二想麁。男女等
想易了知故。行麁過識。貪瞋等行易了知
故。識最為細。總取境相難分別故。由此
隨麁立蘊次第。或從無始生死已來。男女
於色更相愛樂。此由耽著樂受味故。耽受
復因倒想生故。此倒想生由煩惱故。如是
煩惱依識而生。此及前三皆染污識。由此隨
染立蘊次第。或色如器。受類飲食。想同助
味。行似厨人。識喻食者。故隨器等立蘊次
第。或隨界別立蘊次第。謂欲界中有諸
妙欲。色相顯了。色界靜慮有勝喜等。受相顯
了。三無色中取空等相。想相顯了。第一有中
思最為勝。行相顯了。此即識住。識住其中
顯似世間田種次第。是故諸蘊次第如是。由
此五蘊無增減過。即由如是諸次第因。離
行別立受想二蘊。謂受與想。於諸行中相
麁生染。類食同助。二界中強故別立蘊。處
界門中應先辨說六根次第。由斯境識次
第可知。頌曰。


「 前五境唯現
 四境唯所造
 餘用遠速明
 或隨處次第」



論曰。於六根中。眼等前五唯取現境。是故
先說。意境不定。三世無為。或唯取一或二三
四。所言四境唯所造者。前流至此。五中前
四境唯所造。是故先說。身境不定。或取大
種。或取造色。或二俱取。餘謂前四。如其所
應用遠速明。是故先說。謂眼耳根取遠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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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在二先說。二中眼用遠故先說。遠見山
河不聞聲故。又眼用速。先遠見人撞擊鍾
皷後聞聲故。鼻舌兩根用俱非遠。先說鼻
者。由速明故。如對香美諸飲食時。鼻先
嗅香舌後甞味。或於身中隨所依處上下
差別說根次第。謂眼所依最居其上。次耳
鼻舌身多居下。意無方處。有即依止諸根
生者。故最後說。何緣十處皆色蘊攝。唯於一
種立色處名。又十二處體皆是法。唯於一
種立法處名。頌曰。


「 為差別最勝
 攝多增上法
 故一處名色
 一名為法處」



論曰。為差別者。為令了知境有境性種種
差別。故於色蘊就差別相建立十處不總
為一。若無眼等差別想名。而體是色立名
色處。此為眼等名所簡別。雖標總稱而即
別名。又諸色中色處最勝。故立通名。由有
對故。手等觸時即便變壞。及有見故。可示
在此在彼差別。又諸世間唯於此處同說
為色。非於眼等。又為差別立一法處。非
於一切。如色應知。又於此中攝受想等
眾多法故。應立通名。又增上法。所謂涅槃。
此中攝故獨立為法。有餘師說。色處中有
二十種色最麁顯故。肉天聖慧三眼境故。獨
立色名。法處中有諸法名故。諸法智故。獨
立法名。諸契經中。有餘種種蘊及處界名想
可得。為即此攝。為離此耶。彼皆此攝。如
應當知。且辯攝餘諸蘊名想。頌曰。


「 牟尼說法蘊
 數有八十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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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彼體語或名
 此色行蘊攝」



論曰。諸說佛教語為體者。彼說法蘊皆色蘊
攝。諸說佛教名為體者。彼說法蘊皆行蘊攝。
此諸法蘊其量云何。頌曰。


「 有言諸法蘊
 量如彼論說
 或隨蘊等言
 如實行對治」



論曰。有諸師言。八萬法蘊一一量等法蘊
足論。謂彼一一有六千頌。如對法中法蘊足
說。或說。法蘊隨蘊等言一一差別數有八
萬。謂蘊.處.界.緣起.諦.食.靜慮.無量.無色.
解脫.勝處.遍處.覺品.神通.無諍.願智.無礙
解等。一一教門名一法蘊。如實說者。所化有
情有貪瞋等八萬行別。為對治彼八萬行故。
世尊宣說八萬法蘊。如彼所說八萬法蘊皆
此五中二蘊所攝。如是餘處諸蘊處界類亦
應然。頌曰。


「 如是餘蘊等
 各隨其所應
 攝在前說中
 應審觀自相」



論曰。餘契經中諸蘊處界。隨應攝在前所說
中。如此論中所說蘊等。應審觀彼一一自
相。且諸經中說餘五蘊。謂戒定慧解脫解脫
智見五蘊。彼中戒蘊此色蘊攝。彼餘四蘊此
行蘊攝。又諸經說十遍處等。前八遍處。無貪
性故此法處攝。若兼助伴五蘊性故。即此意
處法處所攝。攝八勝處應知亦爾。空識遍
處。空無邊等四無色處四蘊性故。即此意處
法處所攝。五解脫處慧為性故。此法處攝。若
兼助伴。即此聲意法處所攝。復有二處。謂
無想有情天處。及非想非非想處。初處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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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處所攝。無香味故。後處即此意法處攝。
四蘊性故。又多界經說界差別。有六十二。
隨其所應當知皆此十八界攝。且彼經中所
說六界。地水火風四界已說。空識二界未說
其相。為即虛空名為空界。為一切識名識
界耶。不爾云何。頌曰。


「 空界謂竅隙
 傳說是明闇
 識界有漏識
 有情生所依」



論曰。諸有門窓及口鼻等。內外竅隙名為空
界。如是竅隙云何應知。傳說。竅隙即是明
闇。非離明闇竅隙可取。故說空界明闇為
體。應知此體不離晝夜。即此說名隣阿伽
色。傳說。阿伽謂積集色。極能為礙故名阿
伽。此空界色與彼相隣。是故說名隣阿伽
色。有說。阿伽即空界色。此中無礙故名阿
伽。即阿伽色餘礙相隣。是故說名隣阿伽色。
諸有漏識名為識界。云何不說諸無漏識
為識界耶。由許六界是諸有情生所依故。
如是諸界從續生心。至命終心恒持生故。
諸無漏法則不如是。彼六界中。前四即此觸
界所攝。第五即此色界所攝。第六即此七心
界攝。彼經餘界如其所應。皆即此中十八界
攝。
《說一切有部俱舍論》卷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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