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66 四分律行事鈔批-唐-大覺 (master)



四分律鈔批卷第五本
江東杭州華嚴寺沙門 大覺 撰


○受戒緣集篇第八



前來諸篇。統明僧法。顯德彰用。秉御次第。綱紀佛法。
住持眾行。道德內充。堪生物善。生善之方。莫先受戒。
故有此篇來也。又解上來僧綱一篇。除非消濫。遵承
有則。堪能秉御。以被於事。事雖多途。不過生善及與
滅惡。生善之法。即是受戒。故於僧綱軌則之後。且明
受戒。使傳囑有由。教法不替。故經云。我諸弟子。展轉
行之。則是法身常在而不滅也。言制意者。羯磨疏云。
原夫如來出世。不欲增長諸有。要求滅欲。故立戒學。
然戒是定慧初基。眾行之本。本若不立。餘何所憑。但
以佛世利機。契勤便感惑者戒也。末時澆薄。聖制縱緣。緣
集則作業功成。緣散則戒德無立。詫緣定其得否。大
聖唱言。有缺諸緣。雖受不獲。故須抵掌。程露厥儀。信
非徒爾。故今明述。又云然出家正務。唯戒尊高。故立
[005-0724b]
受緣。明其法則。礪云。受緣雖五。又若論末代。唯有羯
磨一受。然善來。上法。三歸八敬。羯磨。引五受中。唯羯
磨一受。具六義勝。一是時長。謂通現未。二處遍三方。
除鬱單越。三報兼男女。四位該凡聖。五所被無數。六
多坐作法者。賓云。謂於三州。同於一時。各別集僧。為
人受戒也。以斯諸義。佛法始終。以白四羯磨。為宗本。
能繼續三寶。作無邊利益。有任持之功。莫大羯磨。故
說為勝。餘四受中。善來一受。終盡雙林。自外三受。中
間即止。又局閻浮不該餘三。凡聖位差。報局男女。對
前六義。互各闕少。紹續功微。故稱四少。今從勝立。唯
明羯磨也。今言受戒緣集者。宣云。創發要期。緣集成
具。納法在心。名之為受。即是受時。心防外境。名之為
戒。礪云。創發要期。建志成就。納法在心。稱之為受。受
有懸防。目之為戒。通律師問云。無作擬一形。可說是
懸防。作戒巳落謝。如何稱懸防。答無作由作生。故二
俱懸防。又云。立誓要期。納法在心。名之為受。俱有禁
非之用。目之為戒。故曰受戒。言緣集者。師僧衣鉢。白
四教法為緣。十種調理。聚在一處。名之為集。宣示軌
摸。名之為法。故曰受戒緣集法。又言受戒緣集者。據
能領之心。心戒謂所納之法。緣者明此受戒。從緣而
生。集者眾緣聚會。名之為集故曰也。又言緣者。如下
所列能受有五。所對有六。並是緣也。又云如律五種
緣。一善來二上法。亦名破結使。三者三語。四者八敬。
五羯磨也。言善來者。位在須陀洹巳。此人乘宿善業
[005-0724c]
而來。直佛出世。聞說四諦。道成初果。求哀出家。佛命
善來。即使發戒。故母論云。善來比丘。鬚髮自落。袈裟
着身。威儀庠序。如二十年學法者。善見云。唱善。來巳
八事隨身。二者上法者。位在無學。律云。若人修道得
羅漢。即名出家受具是戒。其無漏真法。超出學表。得
法最勝。故名上法。若言破結者。此人惑盡解滿。道發
無學。會正理窮。自然感戒。從所破為名。故曰破結使。
也。三言三語者。位在內凡巳上。此人值佛出世。但聞
而不見。值羅漢。授與三歸。使證具戒。良以積行非遠。
未登聖位。於彼羅漢。先有別緣。詫仗出家。得由三語。
故曰也。四八敬者。位是女人。巳得初果。深厭生死。求
出家。以無弘道遠化益故。抑而不許。復還舍衛。使自
剃髮披衣。倚僧房立。阿難時為三請。如來為說敬法。
遣阿難傳受。令其遵奉。必具依行。即感其戒。故因名
也。此則受緣。唯佛與阿難也。其人是佛姨母。求佛出
家。佛初不許。佛言。若聽女人。在我法中。多所損减。譬
如有人。多女少男。當知其家衰耗不久。女人入我佛
法。亦復如是。阿難再三為請。舉三世佛咸度女人。又
舉四眾。一切諸佛。皆具四眾比丘比丘尼等也。又舉
恩養。謂佛生七日。其母命終。以波闍波提乳哺長養。
應報其恩。許其入道。佛言。若我不出世。彼則不識三
寶之名。今識歸三寶。其報恩巳畢。況復巳證初果。阿
難苦請。佛即令傳八敬。若能具行。可聽入道。波闍既
蒙八敬。云頂戴持。復白阿難。唯願更為白佛。唯一本
[005-0725a]
甚。如何百臈尼。禮新受戒僧足。乞依夏次致禮。佛言。
若依夏次禮者。無有是處。五言羯磨者。是此所明。以
此受法。雖通凡聖。以今末代。善根微薄。道心難生。要
假十僧作法成就。方得具足。羯磨疏云。斯等人輩。要
假強緣。扶彼弱因。方能發戒緣彼僧眾。言下而發戒
品。隱其能秉。就其所秉。彰名故曰也。言捨戒法附者。
非謂受後。要應須捨。本心所忻仰。誓願奉持。忽恐行
人。久參事慢情厭道儀。志在習俗。或復脫遇難緣。非
情可禁。帶戒造罪。便能障道。所以聖開聽捨。使來去
無障。不廢後入道也。六念法附者。既受戒巳後。衣鉢
受持。常須係念。具防六聚機要莫加。故附出也。


言超凡鄙穢流等者。應師云鄙由陋也。廣疋云。鄙者
羞耻也。欲明凡俗隨生死之流。六塵五欲。體是染污。
垢纏行人。令身心不淨。故曰穢也。今此受體。能遠出
至涅槃之岸故曰也。濟云。若極鈍根者。七生持戒無
犯。即得須陀洹果。理數然也。若利者三生五生。必證
初果也。言入聖眾之寶位者。謂受得戒巳。近入住持
僧寶亦位。遠入三乘菩提聖位也。


既慕心彌愽等者。愽由廣也。明今受時發廣大之心。
如上超凡流。入聖位者是也。言故所緣彌多者。上明
能緣之心既愽。今所緣之境固多。謂緣情非情萬境。
有斷惡修善之心。要普周法界也。故善生經云。眾生
大地。草木虗空無邊等。又解彌多者。約受持作法能
對有五。所對有六等。故曰彌多。此皆是緣也。法事攸
[005-0725b]
難者。攸謂所也。欲明所發之善既多。所為之法焉易
故曰也。又解。能對所對。眾緣既多。故作法則難。故云
攸難也。以難知故理須詳撿者。謂所為既大。今須立
法。撿其師僧是非之緣也。


而世情塵染每昏教法者。謂今時師僧。附六塵。為色
聲等染。不能明解聖教。昏於法網也。為師為匠實易
實難者。立謂。若持戒清淨。廣解三藏。有法有食相攝。
此人為師匠。秉御戒易。若犯戒非法。不識聖教。無法
食相攝。今為師者則難也。又解。雖有行解。堪能足數。
以應師德。一時壇塲。為受是易。後隨行中。教授使成
五分法身者是難也。伹由習俗生常不思沿革者。字
林云。從水而下。曰沿。順流也。立云。順流曰沿。逆流曰
溯。明今末代師僧。不思順佛法之流。依教而行事。但
樂習俗生常耳。如借衣鉢而受。相承如此。名為習俗。
今應須改。且如俗中有識者。而年五十。尚知四十九
非。何況學道者。而懷習着。頓不捨前。殊不可也。亂彼
真教者。立明。如摩訶羅。為他師僧。不了前事。口云我
是大乘。何局限斯小法。名亂真教也。


執文謹誦者。立謂。閇目謹誦羯磨。曾不改張有無。不
識如非。所以心執也。或前受遮障無任僧法者。謂能
受之人。身有遮難。障戒不發。不應教法也。礪羯磨疏
曰。夫戒者。乃是生善之本。滅惡之原。趣涅槃之妙因。
發定慧之根本。法既精勝。受之不易。譬如欲請大王。
必須淨治宅宇。今請戒法大王。理須晈潔身器。前無
[005-0725c]
重難。後無輕遮。與教相應。戒有可發之義。不然徒受
無益。勞苦自佗。不能生信者。明師僧犯戒。威儀不整。
不能令受者生信心也。


唐勞一世者。立明。唐訓大。謂大勞一世也。亦訓為虛。
虛者勞也。後生還爾者。謂來生還逢如此師僧。受戒
不得。由今身為他師僧。行非法故。


至機依准者。依此方法受戒。理有得戒之限。上釋序
義巳竟。


餘道成難者。羯磨疏云。簡餘四趣也。天實報勝。但着
樂多。無求修道。故成難也。修羅懷疑。道在會正。疑故
無分。地獄障聖。苦多熱惱衝心。故論云。地獄中陰身。
猶如融鉄聚。熱惱燒然苦。不可得譬喻。何能懷道。而
來受戒。鬼神諂誑不實。惡心亂惱眾生故。畜生報劣。
愚騃所收。不能光益佛法故。律中。佛言畜生於我法
中。無所長益故也。唯斯人趣。苦輕下趣。樂劣上天。強
識念力。能崇道業故。得受戒也。且如聞思修慧。欲界
具有。以此散地故有思也。色界有聞修二慧。無思慧
也。以是定地。舉心即入定。故無思慧也。無色界。唯有
修慧。無聞思二慧。以無色故。無有耳根。故無聞慧。亦
是定地。故無思慧也。僧祇若減七十不能作事者。立
謂。年雖應教。約體無能故不得也。若過七十出家時
過者。立對。此舉賢愚經中福增比丘年百歲。佛許出
家事可尋取用云云


二諸根具足者。羯磨疏云。以但儀貌嚴正。悅動物心。
[005-0726a]
凡所弘闡。覩相易受。若不簡約。污辱僧倫。律云。六根
俱淨。方應受法。如眼一緣。二十餘相並不堪也。聾啞
狂亂不發戒者。六根之中。耳根若壞。不聞羯磨聲故
不得。啞是舌根。不能乞戒。又誦持之功。於道無分。故
不得也。狂者心亂。無心領受。又無布受之心。此三根
壞。故判不得。餘者通濫有得不得者。深云。六根中。耳
舌意三。如上可知。餘眼鼻身。雖壞容得。故羯磨疏云。
耳等三根。進道為勝。由耳聽法。意緣邪正。有疑通决。
非舌不明。有闕此三。故非得限。餘則能乞。能持雖通
在遮。得在開限。


三身器清淨者。羯磨疏云。既為道器。純淨方堪。如欲
請王。必須莊嚴宅舍。今所受者。是請法王。道器清淨。
方堪受法。又如淨衣易染為色。若先染污。不成後受。
礪羯磨疏云。身器清淨。乃至十三難雜過等者。然戒
法清虗。出道之勝因。法既精妙。致受之不易。論其受
也。非身不尅。是以為身受道之器。心為納法之主。身
心圓淨。得戒巳言。若內懷遮難。身器不淨。雖備眾緣。
徒勞無益。一生絕分。障不發戒。名之為難也。


四出家相具者。即形同也。


五得小分法者。即法同也。法海不頓。漸開方便。使信
樂牢固也。上之五緣。得不分二。前四必具。非緣不成。
受事後一制具。若不具者。戒罪兩得。上來釋第一能
受有五義竟。


第二所對有六者。古師立義。所對有七。今鈔略其第
[005-0726b]
六。第六緣云。須在佛法時中。謂若佛法滅巳。一切羯
磨作法。及與結界。皆不成就。波沙諸論師亦解云。據
未作者。則不成。巳作者則不失。抄闕此緣。今立亦好。
故須第六在佛法時中。問佛法幾時當滅。答據聖教
文。正法五百。像千末萬。然南山每敘聲聞住法。極六
萬之遐齡未詳所據。又案傳中。迦濕彌羅國。有五百羅漢。
佛滅度後。欲集作論。共議何國土中。多有資緣。於中
造論。見迦濕彌羅國多有供養。但無好伽藍耳。時有
一池。池中有龍。其地福德。諸羅漢。就龍借其池地。用
作迦藍。龍惜不與。有一尊者。求一坐處。龍即許之。尊
者入池。坐池內。龍先既許。收悔不得。即自避去之。臨
去時曰。今將此池。奉諸大德。用造迦藍。若後佛法滅
時。地當還我。諸羅漢。於此造寺。廣造諸論。薩波多論
即其處造。今時其伽藍中。漸有水濕。伍備之處。水深
至踝許。故知佛法非久欲滅。既有六段不同。今即是初
輙爾寺外結小界受者。立謂。無難結三小。不成非法。
一由無難故。二縱有難。亦不合竪標唱相故。言上巳
明者。指上結界篇也。


多駕船江中作法人問其故答言等者。薩婆多師資
傳云。宋元嘉十年祇洹寺慧照。於天竺僧僧伽跋摩
所。重受大戒。時祇洹寺慧義法師。為性剛直。見跋摩
等。更授具戒。情有不同怒曰。大法東流。傳道非一。先
賢勝哲。共有常規。忽為改異。豈穆眾心。跋摩答曰。相
與棄俗。本為弘法。法必句傳。豈忤眾情云云。義即問
[005-0726c]
曰。求那跋摩在世之日。布薩僧事。常在寺中。及至受
戒。何故獨在邑外。等成善法。何以異耶。答受戒事重。
不同餘事。若餘不成。唯得小罪。無甚毀損。罪可懺。夫
紹隆佛種。用消信施。以戒為本。受若不成。非出家人。障
累之原。斷滅大法。故異餘法事也。義法師忻然心伏。
無復餘言。遂令其弟子慧基靜明法明三人。度蔡州
堓。於船上受戒。當時有始興寺叡法師評曰。覩善患
不及。見惡猶探湯。義公於可同中立異。未經旬月。而
復同其所異。蓋譏其始惑也抄中人問其故。答曰等者。盡是上文問答也
為世福田者謂受具戒者。此明作人天福田。能長他
福。能消他利養者。皆是持戒之力。近見華嚴闍梨。呵
諸大德。每入內時。聖上皆聽。將一侍者。同入多將沙
彌入者。皆大非法。然沙彌無戒。何能消他國家百段
五十段絹是一。又復沙彌無戒。將入宮闕中。必造罪
過。或見他貴物即盜。或見寶女即染。豈不誤於大德
耶。然此誡勅大能。無奈大德不相用語。


二有能秉法僧者。謂白四弘通。非僧不合。邊方無僧
曲開五人持律得受者。謂迦旃延弟子。名曰億耳。住
於憂槃提國。三年求師僧。受戒方得。礪云。致使億耳
受戒三年始獲。緣此白佛。佛開自今巳去。邊方五人
開受。言持律得作者。濟曰。中國十人。何以不言持律
所以。獨語邊方持律得作者。以邊方非法者多故。須
言持律。中國僧皆清淨故不言之也。此十誦所列者。
彼律問曰。頗邊地有十人。但取五人成受以不。答得
[005-0727a]
名受具。僧得可呵罪。伽論亦爾。准此似是約處定制
故。


更無方便得別眾故者。以同界故。皆須盡集。若也不
來。不成受戒。則顛倒錯脫者。前作羯磨。後作白。名顛
倒。遺落文句。曰錯脫。


六資緣具足者。羯磨疏云。內忻勝法。外假勝儀。身心
相依。如魚有水。若無若借。俱非具緣。


無心不成故者。夫欲受戒。理須殷重乞求。方成受具。
若也輕慢不請。義無得戒。


心不當境者。謂師僧衣鉢如法是境。但受者無心不
稱此境故也。即是境不稱心者。謂受者求戒斷惡之
心。而師僧不清淨者。是也。若慇重心則有無教者。此
明能受之人。若有慇重則發無作之戒也。必有受者
前准上緣者。即繞列五緣可依也。上來總釋第一具
緣成受門義竟。


二加法中。總有十段。前通辨羯磨中明七非云。八種
調理者。謂此十段中。除此第一段。沙彌十戒門。并正
眾中受門。但有八門調理。是受前也。復有[堛-田+ㄆ]云。始從
請師終乎白四九法往來者。正除沙彌。須十戒文也。
必闕開得戒限。故不論之。九法者。一請師。二置受者
處。三差教授。四往見問。五喚入眾。六教令乞。七戒師
白。八撿遮難。九正白四。頌曰。請置差往喚。乞白撿羯
磨。


如前篇中者。如上通辨羯磨中明之也。
[005-0727b]


四律所明者。即四分五分十誦僧祇等四部律文是
也。不同外道一往頓受者。謂今且與十戒者。恐受大
戒者。不堪護持。故漸與之。以調其根器。事同式叉六
法。以漸漸而進也。言猶如大海漸深漸入者。報恩經
第六卷云。憂婆離問佛。若受具戒。攝得十戒。何須先
受十戒。復受大戒。佛言。雖一時得而染習佛法。必須
次第。先以十戒。以自調伏。信樂漸增。善根轉深。次受
具戒。如是次第。得佛法味。深樂堅固。難可退敗。如遊
大海。漸漸入深。如入法海。亦復如是。


文云誰請大德為我和上等者。彼見論云。有比丘。為
作白四羯磨受具戒巳。多作諸惡。不案威儀。時有少
欲知足比丘。呵責言。汝云何。作諸惡行。不案威儀。比
丘答言。誰請大德與我戒。誰請大德。為作和上。時有
比丘白佛。佛言。自今巳後。若不請作和上。不乞戒。不
得與受具足戒。與受者結吉羅罪也。


當具修如上者。如上僧網大綱篇中云。凡來僧中。律
云。偏露右肩。脫革屣。禮僧足。右膝着地。合掌等五法
也。大德一心念我某甲等者。羯磨疏云。具五句。初大
德一心念者。請專意也。二我某甲至和上者。明所祈
也。三願大德為我作等者。慈副本望也。四我依得受
具者。謂三學由生也。五慈愍故者。巳述所懷唯願聽
許也。答言可爾。總領請詞。許為師也。就可爾中。可是
答諾下流。爾是應酬上位。雙云可爾者。未善知言。全
不可也。
[005-0727c]


教授汝清淨莫放逸等者。非但事攝。亦有法之弘訓
也。言清淨者。宜重戒本攝持三業。言莫放逸者。諸過
之原由行放逸。當攝情根。遠五欲也。四答中。古師云。
律雖列四。隨一成答。鈔主云。意以通四。共成一答。初
是許辭。後三相攝。義聯類也。下文更有十種答法者。
至下律增五文廣明。彼云。十種答法者。一能。二可。三
是。四修行。五不放逸。六善。七好。八起。九去。十言與。是
為十種答法也。


或可和上無德等者。立謂。受十戒時雖請。或可於和
上犯戒。故曰無德。故今須量度。有德無德。應更請也。
言故對二請者。濟曰。一謂沙彌時。對面請。并今受具
時。又對面請。故曰二對。


請七證等者。此人號為尊人。亦曰尊師。見論名為臨
壇師也。十誦正則理例請之者。即前文十云。教授次
第頭面。一一禮僧足巳。然後請之。必在大眾多僧。亦
未通限者。必人眾多。但請所指。為尊者。餘不須請也
知何不該等者。賈逵注國語云。明比丘犯重巳。不得
在說戒及羯磨二種僧中共住。不足僧數。今巳知犯
重竟。即非同法之人。不合同證羯磨。將此知字何所
不該。伹知犯重。即不應一切羯磨也。豈獨說戒乎。應
師云。該者備也方言云。該由包也。十師相望。約知犯
重。犯下篇猶得應法。若望受者。善知師犯吉羅。即非
師德也。強受不成者。景云。謂弟子和上犯戒。不應師
德。無心從受。故受不成。又如今時受戒人。意在彼人
[005-0728a]
為和上者。以知事壇主。逼令將餘人。為和上。以無心。
強受不得也。


故九夏和上者。立九夏和上開得戒。師犯罪。若八夏
和上一向不得戒。同是犯也。


碩德者。碩謂大也。方言云齊宋之間。謂大曰碩。碩亦
美也。七夏巳去。得作羯磨闍梨者。此是了論文。威儀
及七證。須五夏。戒師須七夏。與四分不同也。


從此巳下教發戒緣。令一切境上起慈愍心者。羯磨
疏云。增上心中。救諸眾生。即慈善根。謂佛心也。初明
緣境者。謂初且明所緣之境遍於法界也。後明心量
者。即能緣之心也。


別抄有三十餘紙者。謂京中一僧。錄受戒緣境之心。
有三十餘紙。每欲受戒者。令誦心首。南山闍梨常號
為末代佛。由能曲巧。導示眾生故也。情與非情空有
二諦滅理等者。上至諸佛。下及三途。皆是情道。山河
大地。名曰非情。言空有二諦者。立謂真諦是空。俗諦
是有。此之二諦。經稱不同。涅槃大品名世諦第一義
諦。菩薩瓔珞經有無二諦。華嚴及仁王般若名真俗
二諦。亦曰空有二諦。言有無二諦者。有是有為。無是
無為。言滅理涅槃者。涅槃有四種。一自性涅槃。即一
切眾生同理有也。二無住涅槃。謂如來方便應化眾
善是也。三四有餘無餘也。皆約誹謗不信得罪。今翻
為善方發戒也。文字卷軸形像塔廟等者。即三藏典
籍佛制。依學結罪。故是戒境也。言形像塔廟應須立
[005-0728b]
信。信有此法。起恭敬心。故發心也。如戒本中有敬塔
戒。又毀壞塔寺。皆得蘭罪故也。法界為量並是戒體
者。立謂。合是戒境。今稱體者。由從此境。發得戒故。詺
為體也。言法界者。雜集云。一切聲聞。獨覺諸佛。妙法
所依相故。述曰謂諸法為戒性故。名為法界也。


海水無邊等者。約酒。約飲用虫水。又約盜水等。故水
皆得為戒境。如有人賣水。或一擔直五文三文。若作
盜心皆是罪也。


新受戒人與佛齊德者。約遍法界之境。有攝持之心。
善法總起。與佛齊也。復以初受未有毀犯。戒體光潔
與佛同也。今時既知此人與佛等德。不可輕。受此人
作禮駈使等事。故多論中。昔有一比丘。應得羅漢。而
有轉輪王業。障不得漏盡。佛欲除其障。故即為比丘。
一正富羅。轉輪王福一時滅盡。即得無著。以是因緣。
若使新受戒人供給所乏則。滅巳功德不少也。


瞻蔔華者。立云。中梵正音瞻博迦。此云黃華。而小香。
西域多有。言破戒勝外道者。外道邪見。乖真。生死未
盡。破戒雖入地獄。遠有出期。


次令發戒下是第二段。明能緣心之量也。


當發上品心得上品戒者。立謂。戒是酬一品心因也。
羅漢戒是下品者。立謂。此人當受戒時。發下品心。後
䇿勤修道。證得無學。戒仍下品。由當時發一品心。定
故。


毗䟦律等者。立云。唯有一卷。律文中明。下品心。不得
[005-0728c]
中上。鈔文中上二品。是鈔家義作。賓云。此毗䟦律。是
大乘文。非全符會。不須引之。言眾生皆惜壽命者。此
明救其身。未救心也。中品心云解眾生疑者。乃是救
其心也。由疑心生。今言解眾生疑。是救心也。


為成三聚淨戒趣三解脫門求泥洹果等者。立明。由
此三聚戒品。感報三身。一者誓斷一切惡。無惡而不
斷。即攝善法戒。當來感得法身菩提。二誓修一切善。
無善而不修。即攝律儀戒。當來感得報身佛也。三誓
度一切眾生。無眾生而不度。即攝眾生戒。當來感化
身佛也。言趣三解脫門者。立云。空解脫門。無相解脫
門。無願解脫門。佛則承空解脫門而化眾生也。亦名
二三昧。新經論中名三摩地。此三解脫門。准法華經
是小乘之理。故彼文中。聲聞自敘但念空無相無作。
於菩薩法等。心不喜樂。案劉璆注云。伹以三空為極。
至於遊神度物。菩薩之道不生一念在樂之心。夫三
空之稱。生乎盡累。一者滯有故爾。以萬法皆空。二者
好空。復云空無相。三者執兼遣以為極。便欲施壞造
行。復導以無行可作。行盡心灰。此小乘究竟之名。濟
云。三解脫門。大乘中有。小乘中無。法華經言。念空無
相等者。乃是聲聞自敘。我昔日。亦翹慕三解脫門。而
不肯修。故曰但念等也。


言如此發心尚是邪想者。立明。發如此尚邪。何況不
發者。全是邪見。寧能發上品戒也。凡夫始學邪心中
語者。慈云。雖作是善。以有所得心故。名為邪心。立謂。
[005-0729a]
凡夫具煩惱性。常以六識麤心。攀緣覺觀名麤心。若
入定觀。是細心。若緣其真如。即名無漏心。此是正心。
今無定及出定。即是麤心。攀緣覺觀。名邪見心。外道
心。今雖復始學。猶是邪心故曰也。那含人慢心中語
者。慈云。此人斷見諦煩惱。盡有修道。煩惱未除。以貪
嗔慢煩惱在。故曰慢等也。賓云。成實宗中。學人或時
散亂念故則起我慢。然薩婆多宗。我慢雖通修道所
斷。然不現起。故俱舍第十九云。我慢既由我見所增。
我見巳斷皆巳斷故。聖不能起。成實宗中意。許初果
我見猶有。是故我慢亦得現起。大乘宗說。如唯識論
第二云。然諸宗所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俱生我執細故難斷。後修道中數數修習勝生空觀。
方能除滅故知。猶有我執。即顯那含慢心中語。是俱生煩惱也。分別我執。麤故
易斷。初見道時。觀一切法生空真如。即能除故初見道。則斷
一个我執。即顯那。含分別略盡。立明。此人斷欲界麤惑盡。猶有五下

分結。五下分結如何。即是調戲。憍慢。無明。色染。無色
染。亦云。色愛。無色愛。由有此五。斷此五盡。方得羅漢。
雖有此五結。其慢最多。凡所言語。皆有慢心。故曰慢
心中語也。羅漢名字語者。慈云。煩惱並盡。但順世間
名字語言。而無執著。立明。此人斷三界子果。而纏都
盡。不還三界。觀世如幻。但有名字耳。若所發言。但是
順諦法。名字語言。故曰名字語。亦名世流布語。如涅
槃三十二云。何名世流布語。如佛所說。男女大小。去
來坐臥。車乘房金。瓶衣眾生。常樂我淨。軍林城邑。幻
[005-0729b]
化合散。是名世流布語。疏解云。隨世流布。說男女等。
名為世流布語也。


光師亦判等者。即北齊僧統光律師也賓等諸師。南
山判四分是大乘宗。以見本文云。欲求於佛道。及皆
共成佛道等。又相命為佛子等。故須令發大乘心。今
詳此言大失。南山羯磨疏云沓婆猒無學。知非窂固
欲知僧事。求窂固法。明知大小乘羅漢。非窂固也。施生成佛道。知餘非向
戒本終云。施一切眾生。皆共成佛道。明佛可向。相召為佛子。無異乘也律序
云。佛子亦如是。修行禁戒本。捨衣用非重。知心虗通也佛讚頭陀時。比丘捨
衣成大𧂐也。塵境非根曉。知識了義也成實宗中。識見非根見。餘宗根識合
見也。此之二途者。即所緣之緣。及能緣心量也

見境明淨不得臨時方言發心等者。立明。由能開悟
其懷。於一切情非情境。明白可見也。


置眼見耳不聞處者。立明。此中有兩種。若受戒時。不
得安離見聞處。則不成受。約未受前。恐聞羯磨。故置
離聞處也。恐復造過。故着眼見處立也。若在界外不
受具者。立明。此正明受時。正秉羯磨等。若雖在見聞
處。若在界外。亦非得戒。五分以起過故聽安戒壇外
者。彼律云。比丘借他衣鉢受具。受具巳。諸比丘。喚共
著衣持鉢乞食去來。新受戒者答言。我無衣鉢比丘
語言汝豈不知佛制不得無衣鉢受戒耶。答言。我知
伹借衣鉢。今還他故耳。以此事白佛。佛言。自今巳去。
應將受戒者。若戒壇外。眼見耳不聞處。羯磨著威儀
師往問。應從座起。問其衣鉢具足未等云云
[005-0729c]


順上律文者。立謂。順上五分文也此解非。有云。順上界
外不成受具文也。


應兩處安置者。此謂若在本沙彌眾中問者。恐餘未
被問者。聞之後。不尊重故。二處安也。并衣鉢在彼而
立者。業疏云。行住兩儀。心躁馳散。坐是安靜。未足稱
恭。故立望僧意取翹注也。


致受者慙耻稽留等者。立明。由當時對僧中遣脫衣。
看沙彌身上有病。不肯脫衣。以稽廢受戒事。佛言。自
今巳去。界外問遮難。不須脫衣。


乃至多人例通問答者。立明。若通答者。得為沙彌。乃
至十人百人。伹同一壇。盡得通用。此亦約無別僧來
去故得。又約眾中無有僧。暫出界。若暫出迴來。還須
更和。景云。差威儀師時。問誰能作。答我能。不稱名。不
得成。以羯磨中要牒名字。可云我耶。至受者所者。即
向沙彌處也。


相遮難之中有得不得者。立明。難則一向不得。遮中
不定。如不稱和上名。及自名。必定不得。若負債。作還
心即得。聾聞大聲亦得。


若約律本。但問十三等者。謂律本受戒犍度具列十
三難。緣起解釋。有者不重與受。及至下正作法受戒
文中。但問諸遮。不見問十三難事。此乃律文互缺。非
為理無。今以義准。先問重難。次問輕遮。故曰著問遮
之前。


蒙籠誦習者。立明。古人但直誦出。冥目急誦。前人竟
[005-0730a]
不解。今不同之。須一一解釋。令前人識知有無。濟曰。
古人問時何但受者不解。只自問者。亦自不解其義。
便語受者言。我若問汝時。但答道無。閇眼急問。及至
問和上字誰。亦即答言。無曾聞。并汾中老僧。與他受
戒。飲酒巳醉。少時登壇。一人醉困。未能得出場上。伹
有九人。既欠一人。其上座即云。取一束草。竪著下行。
將袈裟貫之。以當一人。充足十數。夫問答賓主。皆須
領解。曾見有人。講法華。論義者問云。既稱法喜禪悅
食。未知與三尼。寬狹其相如何。高座恾然不知何。答
三尼者。即蒲闍尼。佉闍尼。奢夜尼也。又見問律師云。
夷末提初。皆是面門所犯。何以輕重不同。一邊罪下。
就此十三。准疏先有五門料簡。一制揀淨意。二釋名
體。三得名廢立。四收難多少。五通塞不同。初制意者。
光律師云。夫欲遠希玄果。非戒不尅。然戒法清虗。乃
出道之津濟。法既精妙。致受非易。論其受也。非身淨
不尅。是以身為受道之器。心為納法之主。身心圓淨。
得戒亡言。若內懷遮難。於道非淨。雖備眾緣。徒勞無
益。一生絕分。障不發戒。名之為難。由難障故。因撿稽
留。故制問之意在此也。二釋名者。隨唱一一釋下。三
門在後明。言十三難者。帶數釋也。頌曰。邊尼賊破黃。
五逆非畜二。言邊罪者。曾受佛戒。理宜謹奉。捉心不
固。具緣犯重。為過不輕。業果生報。不思捨悔返戒。更
受義無再攝。分在眾外。名之為邊。一生永障。名之為
難。由邊罪障戒而生。故曰邊罪難。
[005-0730b]


乃至准多論白衣五戒等者。礪云。母多二論。准此極
急。今解據出家十戒。犯者成難。謂先是內。今甄眾外。
對內辨邊。五戒八戒。伹是俗眾。無來非內。對何以名
邊耶。深云。今行事者問他。還須向說。若准論文不得。
律則無文。准令得戒。宋朝有智嚴法師小時曾破八
戒。後受具竟。見多論文疑身受戒不得。便往西國。問
諸羅漢。至月支國。亦云至罽賓。見諸羅漢。具問斯事。
彼亦不決。有一羅漢。為往天上。問彌勒。為通云。不成
難。嚴既知身有戒。欲還此國。未發國亡。西國送屍。有
凡聖兩墓。不知嚴之凡聖。欲道凡墓。數千人挽喪。終
日不動。便疑是聖。欲置聖墓。未假數人。飄然得昇。嚴
有二弟子。還此土述之云爾。故不動便疑知五八破
者。不成難也。


二犯尼者。淨具尊境。是世福田。理宜虔敬。生出世福。
今乃返慢辱。毀壞梵業。深羅重。雖受無利。名之為難。
難由壞尼淨行而生故曰也。


言律中不明淨穢今准僧祇據淨言也者。律中伹是
著袈裟者。即名難也。善見論中於尼三處行婬。皆名壞
尼難也。須斯二果。及凡夫持戒尼前人成難後人不
成等者。明此人受欲煩惱未盡。受樂故犯戒。壞故成
難。後人雖污。非名至第二人尼受樂此人即是難也。
以要約尼受樂時俗即成難。若尼受樂巳後。更有人
污者。百千非難。後云二果。由愛染巳盡。今若污者。不
問初中後皆是難攝。問凡言壞者。謂污戒也。聖境不
[005-0730c]
壞。何名為難。答尊境清勝。慢污成業。不待前壞。方成
戒難。濟云。准論中辨初二果人。伹有俱生煩惱。而無
分別煩惱。如鳥獸相食噉。亦名俱生煩惱。初二果人。
雖所造事。內心無染。名為俱生煩惱。不令受樂。據此
義故。與今文相違妨也。高云。初二果人。受樂之時。俗
則成難。即顯此尼煩惱未盡。是破戒者。何故論中。聖
人經生。得五不作戒。又涅槃經中初果生惡國。不作
惡業。今既受樂。豈非作惡耶。解云。望自不故作。故云
不作惡業。望煩惱未盡。容有失念受樂。雖名破戒。由
抵債故。不受地獄報也。且此釋終成相違。


摩觸八尼污尼事等。立明。一个男子污觸八个尼重
境。尼則犯重。俗不成難。言污尼八事者。立明。八个男
子。污一个尼。八事中。一一事。令尼犯重。勝云。明將第
八事污尼。以尼先犯七故成重。上言八事者。一捉手。
二捉衣。三入屏處。四共立。五共語。六共行。七共期。八
身相倚。頌曰捉手捉衣入屏處。共立共語并共行。七
八共期身相倚。如是次第應當知。


若以白衣俗服強與衣著者。此防巧也。謂言服別應
不成難。但約境淨。不論儀服。若尼自樂著俗服就上
行婬等者。景云。以心作非淨解故。不成難也。即如今
尼。樂著俗女裙衫。皆是俗習。就此行婬。亦非難攝。此
向約尼自欲行非。故非成難。又約俗人。不知此尼是
淨境。若是淨境還成難也。但壞淨境。


不論知淨不淨者。景云。如實淨壞境。作不淨想而污。
[005-0731a]
亦成難攝。若污非淨。作淨想。不成難也。然成污者。必
取淨境。此是鈔主義言耳。諸部意者。要心境相應。廣
有廢立如疏義鈔者。羯磨疏云。但是具戒。何論淨穢。
陵辱慢重。故障出家。未備位輕。在不問攝。故文云。汝
污尼不。明。簡下眾。由是具戒。望於俗人。皆是尊境故。
若准律中。曾婬著袈裟者成難。此文通三眾也。然文
列比丘尼。又似簡故。三律俱無正決。斯即不了之文。
宜用僧祇明判淨穢也。如前祗言。斯須初人成難等
是也。


止名邊罪所收者。俗受五戒。尚自問於遮難。況受大
戒而犯。一面邊收。


三賊心受戒者。沙彌俗人。法非本位。形濫潛上。又盜
聖財。非分妄謂。故名為賊。障不發戒。故名為難。世財
是共。雖盜非難。法財不共。具緣方感。此難由賊。妄謂
而生故曰也。立云。初掠法財。名賊心也。礪問。此十三
難。並是受戒為難。所以第三獨名賊心受戒難者。答
此實不望。今受作難。名受戒難。故不須並。蓋是無賊
心。詐稱大比丘。與今為難。故獨標之。餘非此類。可知。


若未出家未受不重受巳受得戒者。立云。未受十戒。
直爾剃髮。名出家也。謂既為利養故。若巳出家者。及
未出家者。此二人。皆不得受具也。言巳受得等者。此
明約師僧。先不知其為利養自剃。則先與具戒。又約
彼作沙彌。未經說戒等事故也。言曾經說戒羯磨巳
受者滅擯者。此約沙彌時。共他作眾法竟。今若與受
[005-0731b]
具巳。理須擯也。


四分若至一人二人三人眾僧等者。此舉對他秉受
法也。立云。若至一人者。謂對他秉眾法對首也。若至
二人者。謂對他成三人。亦秉眾法也。若至三人者。謂
配巳成四。若作說戒法。即秉羯磨眾法。若自恣。猶是
對首也。眾僧所共羯磨等者。即入他眾僧。四人巳上。
僧中作法也。筞云。言賊住者。准聖教意。要對他秉眾
法成難。今若房中。偷看聖教者非難也。礪云。賊心入
道者。律文有六句。謂是外道為飢餓故。見僧得利養。
輙自剃髮出家。僧問汝幾夏歲。和上闍梨是誰等。盡
不知之。因即白佛。佛制不得與受。總有六句。前二句
重。次四句輕。六句者何。一或至一人二人三人。及眾
僧所共羯磨共說戒。第二句。謂或至一人二人三人。
及僧所共羯磨不說戒。此二句。佛言。若未出家受具
者。不應與出家受具。若巳出家受具者。應滅擯出家即剃
。第三句。謂或至一人二人三人及僧所。不共羯磨

說戒也。第四句。或至一人二人三人所不共羯磨說
戒。第五句。或至一人二人所。不共羯磨說戒。第六句
或至一人所。不共羯磨說戒。此四句。佛言若未出家
受具者。不應與出家受具。若巳出家受具。佛言聽。不
應滅擯。律文如此。諸師章疏。解不同。昔人云。以法從
人秉法故。人有一二三。及秉羯磨說戒等法六句。明
賊階降。以眾法如盜五錢。別法如似方便。別法不成
賊住。此後四句。至一二三人所。作非不秉法。佛判非
[005-0731c]
賊。礪不同之。破戒不爾。如對首說恣等。豈可下眾。是
其應秉耶。又前二重句。至一比丘所。二比丘所。三比
丘所。眾僧所。至四境所共羯磨等。佛判滅擯。以得法
故。即具二偷一形二法。後四句。佛判成受具者。以是全不
得法。但是偷形故。是以上四句。並言不共羯磨等。又
前二个重句中。伹盜眾法。對首巳去。不得言偷。眾法
心念以往。一人所通巳即二。豈得共秉心念法耶。四
人巳上。餘和合法者。謂不秉羯磨。如今當頭。唱白欲
作某事。和其眾情也。


注云下二不合者。前一偷形。不偷法故。不成難。下二
即偷法不偷形。及俱偷也。


不說聽聞不聞及愚癡等者。謂四分律但論往聽說
戒羯磨。不問解語。不解語。不成難。僧祇要記得初中
後語者。是難也。四分不說記初中後語。故曰及愚癡
因緣也。記得初中後語者。如說戒時。說夷是初。說吉
是後。中間可知。亦可只約一戒。即有初中後。若比丘
是初。行婬欲法是中。不共住是後。約羯磨作。大德僧
聽是初。若僧時到曰中。白如是。曰後。


比丘尼如法捨戒更受不得者。以尼無開捨之法。故
名難也。


四破內外道者。礪云。簡餘外道。歸正非難。故言汝非
破內法之外道以不。宣云。正取破內。兼實破外。志性
不順。內外無取。鬪亂彼此。俱不成辨。故文云。汝不破
二道耶。五分云。捨內法。外道人者。不應受戒。此直取
[005-0732a]
破內也。由信心未著。捨正歸邪。破於內法。即名為難。
撿五分文。事起王舍城中。有一裸形外道。極大聰明。
來至僧坊言。沙門釋子誰敢與我論義者。時舍利弗
念言。此尼犍為國人所宗。若以一句義問不能通者。
必失名聞。不歸大法。今當與之七日論義。乃至論言。
我當與汝七日論義。從初一日至于六日。論說餘事。
皆則結舌。謂外道至第七日舍利弗說。欲從思想生。
尼犍說。欲從對起。身子說偈。世間諸欲本。皆從思想
生。思想謂內也。尼犍以偈難曰。欲若思想生而有染
著者。比丘惡覺觀。便巳失梵行。舍利弗復以偈答。欲
非思想生。從對而起者。汝師見眾色。云何不受欲。俱
舍第八頌云。世諸妙境非真欲。真欲是人分別生。妙
境。如本住世間。智者於中。巳除欲。邪命。外道。便詰尊
者舍利子云。若世妙境非真欲。說欲是人分別貪。比
丘應名受欲人。起惡分別尋思故。時舍利子反質彼
言。若人妙境是真欲。說欲非人分別貪。汝師應名受
欲人。恒觀可喜妙色故。婆娑百七十三。亦同俱舍尼
犍聞此偈巳。不能加報。便生善心。欲於佛法中出家。
時䟦難陀在彼眾中。色類姝長。而舍利形容短小。彼
作是念。此短小比丘中。智慧若斯。而況堂堂者乎。便
求䟦難陀以為和上受具巳。問諸經律。悉不能答。便
輕賤佛法。謂諸比丘。都無所知。還復外道。舉事白佛。
佛言自今巳去。應具十夏。有智慧。聽度人。尼乾子者。
此外道。裸形無衣。以手乞食。常行不住。執為離繫。佛
[005-0732b]
法毀為無慚外道也。對僧與沙彌戒等者。疏云。沙彌
戒願未是具法。雖破皆無難。問沙彌雖破。而不成難。
何故毀重。同為邊障。答具分乃殊。同壞本也。若爾尼
中兩眾式叉沙彌尼犯後四重。應是障也。答前四限分。故
違。後四枝條深制。


言四月試之使調柔者。撿四分云。羅閱城中有裸形
外道。名布薩。與身子論義。屈故出家。見䟦難陀。即念
沙門釋子。少知識者。猶智慧乃爾。況多知識者。故多
智慧。即從䟦難陀出家受具。後時問義。師不能答。彼
即念言。沙門釋子。愚闇無知。即還本道。佛言。自今巳
去。應具十夏。有智慧。聽度人。又四月共住。當與剃髮。
授十戒巳。令至僧中合掌乞。四月試。僧即作白二法。
與共住。僧應觀彼若聞人說外道不好事。便起瞋恚。
猶執外道法。不親比丘者。不得與受具。若聞毀呰外
道。便歡喜者。心意調柔。得正決正心。當與受具戒。若
准母論結髮外道事火外道。此二不試。有業因故。按
見論第十六云。若結髮外道。事火外道。不須波利婆
沙。何以故。此二外道有業信因果。過去諸佛。為菩薩
時波羅蜜。皆於此道學。又云。四月之中。修得四禪。亦
不得與受具足戒。要滿四月。若得須陀洹。即為受具
足戒。若准長含第四云。佛告阿難。我涅槃後。諸異學
梵志。來求為道。亦聽出家。授具足戒。無試四月。所以
者何。彼有異論。若山。稽留則生本見。涅槃後分下卷。
臨涅槃時。還令試驗。祇律云與四月法竟。在沙彌下
[005-0732c]
食。應日日在前毀呰外道。言信邪見種種毀呰。若言
長老莫作是語。彼間亦有賢善須陀洹等。應語汝還
去彼間。求阿羅漢。若言實無慚愧。作泥梨行。願拔濟
我。滿四月。心不動者。應與出家。若中間得聖。即名試
竟。


五黃門者。黃是中方之色也。昔刑其勢。號閹人於儉反
以衛中禁之門故曰也。又解曰。昔人貴勝。三品巳上。
黃色塗其門上。此黃色門之家。曾有一人犯過。王遣
割其根治之。後因將此人守宮。從初出處作名。謂此
割根人。本從黃色門家而出。故修有割者。此曰黃門
也。此不男者。雖稟人類。形微志弱。無任道器。反增欲
染。雖進學業。終無登趣故曰也。


揵作者。應師云。居言反。通俗文以刀去陰曰犍也。十
誦有五。稍異此律。一從生不能婬。二半月能。礪云謂
有時節故。三妬者。見他婬人。巳形方勇。礪云。因他以
發。他息還停。故曰也。四他婬於巳身分方勇。五病朽
爛。若墮虫噉。前四應擯。後一聽住。捨戒更來應擯。


應截不截等者。令截心中煩惱。不須截身也。言猶留
卯依篇懺者。按四分文。佛言若截頭及半吉羅。若都
截莖偷蘭。若去一卯偷蘭。若去兩卯。應滅檳。故知須
依上懺也。准此明未受具巳截終無明教者。上來所
論。約受後截者言之。若未受戒前截者。諸部無明文
述也。必須准前勘取餘部為受者。須依上五分中。準
比丘自截分齊。若留一卵既令懺罪。仍未滅擯。今既
[005-0733a]
沙彌欲受。若先都截。不得與受。必留卯。或截小分。復
有志操。應須與受也。


六七殺父母者。人非化生。業寄胎報。假彼遺陰。以成
巳體。養育恩深。理應返報。方興逆害。禍深障厚。故成
難也。礪疏云。唯生身父母是難。餘非難也。若殺畜生
父母非逆。以勞不滿故。又報卑故賓曰。人皆釋云。畜為
父母。有生身恩。無養身恩。故曰勞不滿。今詳。生恩重
於養恩故。婆沙百一十九云。如有女人。羯剌藍墮。有
餘女人。收置身中。亦云。餘女收取。置產門中。後所生
子。以誰為母。殺害何者。得無間罪答前為生母。後為
養母。唯害生母。得無間罪。羯刺藍。依前生故。諸有所
作。重談養母。俱舍十八。亦有此文。准此論文。但生非
養。殺之得逆。故不得生而非養。名勞不滿也。應言勞
不滿者。父母於子。恩愛情微。畜無智故。名勞不滿。子
於父母。害心不重。以報劣故。故疏中云。又報劣故是
也。高云。但生非養。名勞不滿者。今時貴勝若生男女。
自不乳哺。唯付乳母。可亦得言勞而不滿。殺應非逆
故。今正解。畜生父母殺非逆者。由報卑故。故非逆也。
上言羯刺藍者。引云凝滑。父母不淨。極相和。今蜜和
酪。受生七日。如酪上膏。凝結肥滑也。八殺阿羅漢者。
此人惑盡德圓。福田應供。反加興害。清淨聖境同上。
業重障深故曰也。立曰。殺緣覺及三果。皆非難也。由
未極福田故。若污則成難。又云。若殺父羅漢。具得二
逆。
[005-0733b]


九破僧者。眾和法同。出道良筌。乃以邪法乖真。分眾
異軌。使應悟失解。業深障戒也。立云。約破法輪僧成
難。若破羯磨僧不成難也。如調達化五百新學比丘。
於伽耶山立邪三寶。唱五法是。四依非。令三千世界
禪誦不行。此名破法輪僧也。十出佛身血者。如來四
等。導化眾生。皆憑出世。恩深厚報。義在虔恭。乃興惡
心。侵出身血。斯業大重。障我名難。難由惡心而生故
曰也。惡是惡心出。揀餘好心。如耆婆為佛治病。好心
出血。一劫受天樂。調達惡心出佛血。一劫入阿鼻。礪
問。何以出血獨言惡心者。答為簡好心出血不犯故。
爾餘則但是邊等。誰問心之善惡。故無所簡。佛久涅
槃。依舊文問耳者。礪云。今問難之時。難雖有無通塞。
以問無不問有故。聖教一制。並須具問十三也。立至
此時廣引調達出血緣。乃至非空非海中偈等。臨時
付口。


十一非人難者。報處卑微。形心非器。由斯障戒。故曰
也。五分天子修羅子化。為人來等者。彼律中。時有一
阿修羅子厭生老病死。便化為人形。往僧坊求出家。
諸比丘與受具巳。食一人分。乃至七人分食。猶故不
飽。復食僧殘食。亦復不飽。時王舍城中。有二居士。同
日各請五百僧。諸比丘同往一家。唯此化比丘獨至
一家。須臾食五百人分盡。居士譏言。云何諸比丘度
非人。因此發覺。忽便還本。舉事白佛。佛言。受具時應
問汝是人不等文中不見天子
[005-0733c]


律中龍變形來受等者。四分律中。波羅奈國。有善現
龍王。厭離龍身。即變作一年少外道形。往僧坊中。求
欲出家。諸比丘不觀。輙與出家。受具足戒巳。與一比
丘。同一房住。時彼比丘。出外小行。諸龍常法。有二事
不離本形。一睡眠。二婬時。時龍比丘睡眠。身脹滿於
房中。彼比丘還來。以手排房。觸龍身。覺肉異。便高聲
唱言蛇蛇。龍聞喚聲即覺。結跏趺坐。直身正意。繫念
在前。比丘即入。問言汝是誰。答言。我是善現龍王。厭
離此身。故出家學道耳。比丘白佛。佛言。畜生於我法
中。無所長益。若未與出家受具者。不應與出家。若巳
出家者。應滅擯。


脫有高達俗土等者。欲明公王貴士。今來出家受戒。
忽聞師問汝非畜生不。言稍可恠。應方便引問云。世
中多有諸龍等畜生。變作人形。來乞戒。佛所不許。汝
今非是耶。


十三二形者。凡為道器。要須志節清卓。報殊性定。方
能弘道。所作生成。今則形挾兩境。志致懦弱。善惡不
成。焉能修道。先得戒者。因生尚失。何況現報。方欲感
形即為障。障因二形而生故曰也。礪准見論有三種
二形。一能自受胎。令他受胎。二能自受胎。不能令他
受胎。三不能自受胎。能令他受胎。俱是難攝也。餘諸
門義。廣如羯磨疏述云云


律中略問十六等者。立謂。鈔中但出十耳。六者謂分
父母聽為二。則長得一。病中分五。一癩。二癕疽。三白
[005-0734a]
癩。四乾痟。五顛狂也。勝云。十六者。衣鉢離為二。父母
為二。病中取四為六。言有得不得者。遮中如負債。父
母不聽。官人。債者。約有還心。父母官人他國得度等。
故曰有得不得。


若不自稱名字等者。礪云。召體曰名。表德為字。據此
自稱須道名。問師須云字。羯磨疏云。汝字何者。依俗
中法。子生三月孩而名之。年至二十。冠而字之。隨義
別也。愚謂名字。猶如眼目。字義無別。當隨機轉問。並
改云名得實錄也。又云。若自不稱名者。無心欲強抑
登壇。不稱和上者。別有所重和上見輕也。言年不滿
足不得戒者。志幹成立。情標處遠。堪持戒品。忍共惡
言。一食進道。有功成之益。方宜授法。年少反上。或容
退敗。制不聽受。


以小小似片事者。立云。片由推也。指也。此明有人為
受者。作留難云。汝似瞎。似短小。父母不聽等。見他眼
小云。汝眼似瞎。此既障他犯吉羅也。濟云。小小似片
也。謂汝片似瞎。似短等也。案律中云。片者前後文。又
言片者極多。應是律本錯。鞭瘢等者。謂杖痕也。其瘢
痕或高或下。故云凸凹上徒結反。下烏挾反字苑云凸者起也凹者陷也


侏儒者。通俗文云侏儒謂矬。即極短小人也。十誦云
諸問捋婦智往行。久與非人通生子。如象頭馬頭等。
六群比丘。喜作罪。好人不肯住邊。見是人等。心自思
惟。畜好弟子。皆捨我去。當畜是人。無捨去者。遂度出
家。
[005-0734b]


不名者總結師罪等者。謂不名清淨。如法受戒也。明
上來極老。乃至印瘢等伹是此色不應度。若巳度亦
名受具。但僧得罪耳。又云遣書舉手作相不現前等
者。立謂。遣書令為我受戒不得也。舉手令為我受等。
及受人不現前。皆非得戒限也。祇云。瘂者不能語。用
手作語相。不應與出家。薩婆多得戒者。部別不同。四
分若無衣鉢。不名受戒。借衣准此也。


三為表異相故內德亦異者。立明。袈裟名慈悲忍辱
服。外既披之。內心應懷忍辱之德也。


引彼證此文不可和者。謂不可引彼多論文證四分
文也。不得用彼部借衣鉢。以秉四分羯磨受。二文不
同。故不可和也。


昔人義准四分和上法中者。欲明和上四句中。最後
一句。由知和上犯戒故。受不得。前三句由不知故得
戒。古師准此。借衣受戒。還作四句。初句不知借。謂餘
人與借也。次句知借不知不應借。次句知不應借不
知不得戒。第四句。知借知不應借。知不得戒。方是不
得之限。此是人語。終違律文。今不依之。言必敬佛言
再受依法者。先受不得。重受即得。先若得者。再受增
為上品也。


父母聽不者。父母恩深。情相愛戀。若當輙度。惱亂處
重。是以聖制。礪云。生身所藉。義須盡養。比丘輙度。違
情故制。自來兒等者。景云。長大巳。自來作兒也。言養
兒者。謂是他生得。從少即養也。十誦云。養兒來者。可
[005-0734c]
問養母。必出家剃髮。不白父母。眾僧無犯。善見云。若
不度故。我當焚寺。作如是難者。度亦不犯。


負債者。出家少欲。儉節無為。有債不還。被他事捉。招
譏醜累。損懷不輕。故不聽度如者。然疏云。良以位居
尊勝。非卑劣所及。故律文云。盜度致彼譏呵。同是奴
聚。礪云。然慈佛法。必須勝人。崇集光潤僧僧徒利益
釋種。既有所屬。理無自專。為他識認。辱累處甚。是故
聖制。此中但吉不應之𠎝。或有損財之罪。善見若放
奴時云。有道心者放。無道心者還。為奴。如是語者。不
得度。准此主自放開度成受。迯奴不合。


他與奴自來奴餘處聽度者。立云。約不計直故。自來
奴者。今時樂事等是也。


准奴及兒彼此通允者。謂自來兒。養兒。他與奴。自來
奴。此四種不同。主放與不放。伹是自來投法者。他國
得度。若主必放。彼此國俱聽。今引出家功德經者。明
知主放者。彼此俱得度也。上是不聽故。彼此有得而
不得。此既聽者。何簡彼此。其兒奴二。若主若父母放
者。彼此之國通得。故言允也。問何故自來奴。他與奴。
彼國得度。此國不得者。解云。多人所識。後不生恭敬故。


後知不遺亦重者。以佛奴無人作主故。所以知與不
知俱犯重。僧奴准此者。此並是五百問論作斯問答
也。官人者。礪云。文勇大將也。羯磨疏云。皆謂勳品巳
上。流內九等。文武員者。恐負天朝。可憂有責。餘散任。
義不在言。礪引五分云。阿闍世王有一大將。力當千
[005-0735a]
人。時號為千人力士。厭惡世苦。念欲出家。諸比丘。便
度與受具戒。王聞嗔罵。即立嚴制。若復有度官人。當
折和上勒骨。截阿闍梨舌。與餘僧重生革沙。鞭八下。
駈出國界。佛因制不得度官人。又祇律中。諸比丘。度
王臣出家。禁官見巳。令捉比丘。送與斷事官云。此沙
門私度王臣。斷事官言。取和上打三勒折戒師挽舌
出七眾各與八下鞭。受具者。極法治罪。斷官作此治
罸巳。將見頻婆王。王問官云。此國中誰是王。答言大
王。是王復問言。若我是王何故不白我而輙治人罪。
即勅有司取斷事者。奪其官位。家中財物。沒入官庫。
諸比丘舉事白佛。佛制不得王度臣也。


有名有祿有名無祿等者。立明。如今臺省州縣現任
者是。言有名無祿者。如勳官及散官是。二國俱而得
度。有祿無名等者。立云。如諸王子及品子。雖未作官。
巳得祿俸也。有云如權撿校官是也。言無名無祿者。
意云應是被解官人是也。


丈夫等者。丈是極形之量。夫是男子之通稱。如孔夫
子九尺餘。亦有一丈者。為大分耳。言建志慕遠者。遠
悕無上佛果也。言卓然者。應師云。知角反卓由越也。
亦云高也。


病者上四應得者。一癩。二㿈疽。三白癩。四乾痟也。狂
中有三者。景云。一謂令不覺好惡。二有時覺好惡。有
時不覺。三一向覺。初人不得為受下二得也。


疥癩須陀洹瘡痍羅漢者。此人惑盡。此生業終報故。
[005-0735b]
總集受也。撿育王經。見此二事。佛滅度後。憂婆笈多
比丘與弟子。入村乞食。至一旃陀羅家。旃陀羅有子。
得須陀洹。身有惡病。一切身體。為虫所食。口氣臰穢。
笈多語弟子言。汝觀此小兒。是須陀洹。受如此苦。弟
子問言。何何業所致。答曰此人前生出家。眾僧坐禪。
其為維那。時僧中有一羅漢。有此惡病。搔刮惡聲。維
那語言。虫食汝耶。而作此聲。即牽臂出。而語之言。汝
入旃陀羅室。時羅漢語維那言。汝當精進。莫住生死
受苦。時維那即懺悔之。既懺悔竟。得須陀洹果。昔維
那今此小兒是也。以罵羅漢。及牽其出。令入旃陀羅
室。今得此報也。言瘡痍羅漢者。即阿育王弟。名毗多
輪柯。信外道法。不信佛法。極大邪見。入山遊獵。見有
仙人。五熱炙身。行諸苦行。即從禮敬。問云。汝止此久
近。答經十二年。又問所食何等。答食草木根。結茅為
衣。又問有欲心不。答有。問何以起故心。答見鹿行欲
故我生心。王弟生疑。如此苦行。尚起欲心。況諸比丘
食酪乳。著種種衣。而言無欲。還白兄言。勿敬沙門。王
欲使弟正信。即作方便。權將國務。以付其弟。尅滿七
日。當斷汝命。七日之內。恣其欲樂。限期既至。王問七
日之間。為樂以不。答憂死。至何所樂哉。王便報言。比
丘之法。恒觀無常。畏三塗苦。思惟十二因緣。生死無
常。出息不保。入息。云何起欲心。況汝七日。應有樂者。
其弟即悟。便信三寶。王亦語言。我本方便。令汝生信。
無心殺汝。抱弟啼哭。非不能言。弟既生信。便即出家。
[005-0735c]
證羅漢果。育王統領國內。一切夜叉。令收一切外道
徒黨。及外道畫像収來王所。悉令殺之。一日之中。殺
國內十萬八千外道。後設見者總集師徒。安著一處。
以火焚之。時王勅言。若有人得一尼犍頭者。與金錢
一枚。王弟羅漢。後時得病。頭皆發瘡。遊行人間。至養
牛處。病來日久。頭鬚髮爪。悉皆長利。衣服弊惡。時養
牛女念言。今此尼犍來入我舍。報夫令殺送與育王。
取王金錢來。羅漢信業所對。無得脫處。即便受死。其
人將頭。至王所。王疑是我弟頭。眾人共議。皆云是也。
王乃悶絕。良久方穌。諸比丘問憂婆笈多。笈多答曰。
皆昔業故。具述本業云云


必有亦同邊罪者。立明。十誦長有此問今四分則無
文是省要也。謂若不捨戒行非是邊罪。後勞致此問
也。


須臾持汝著高勝處者。疏云。以遮難。既無堪為道器。
緣成業具。位登僧寶。豈卑下哉。


寄此以為陶誘者。謂不要須示語衣鉢之名。此是將
問難。寄衣鉢之上。作誘引方便也。此處即為受衣鉢
者。深云。五分文也。今於問難前。且為受衣。或在眾中
戒師受者。立云。問難前加受也。羯磨疏云。僧祇在戒
師前。互跪。教受鉢。後受三衣。白巳教乞。此異部不同
也。看疏文意。似是教授師。為授衣鉢也。於此受衣鉢
者。即是出外教授之所也。


彼教授師還至僧中如常威儀者。立云。若出界外。問
[005-0736a]
難還來。更須和僧。若在戒場內問者。來不用和也。合
掌者。作肅敬意。至心諦聽也。


注云教巳復坐者。即教授師。向本處而坐也。


我問諸難事等者。恐在屏處有濫。是故對眾。更問取
實也。


羯磨眾中而問故不須差更有料簡等者。礪難云。若
言眾中而問。不須差者。自恣五德。亦是對眾作法問
答。何以要差。答但是聖人立法不同耳。羯磨疏云。戒
師在眾。不須差者。五百結集。亦是在眾問答。何以須
差。答結集為僧事大。眾情非一。故須定人誰問誰答。
所以須差。今此戒師是為別人。請師巳定。故不須差。


無有前緣者。謂律中但問諸難。無有將三衣示名慰
喻之緣。相傳行此事耳。善男子聽今是真誠時者。礪
云。誠由實也。謂是法身生時。故言真誠時。以前俗生。
非真誠時也。故受戒事重。不容虗謬。故言實當言實
等也。汝若不實答便欺誑天人亦欺如來等者。羯磨
疏云。以戒法所通。下被上達。非緣而受。體是乖儀。欺
妄之深。乃通遍也。


注云並隨有無具等者。夫欲受戒。本為成道因緣。至
於問答遮難。皆須據實。若更虗誑。深招罪辜。非現誑
師僧。自亦受戒不得也。上來十段不同。總釋第一緣
起方便門義竟。大段第二正明受體。


若至此時等者。立明。上來能受所對。及十種法。並是
受前方便。未是發戒之體。此下正明所秉聖教。發其
[005-0736b]
業體。


但深戒上善者。慈云。戒根深固。曰深戒。佛菩薩等同
有此戒。故曰上善。立云。當來發佛果菩提。名上善也。
令正法久住者。疏云。有威德也。言泥洹者。即是涅槃
也。三解脫者。空解脫無相無願也。三聚者。攝律儀攝
善饒益有情等。發如是心。名為上品也。


故論云。若此戒法有形色等者。此是多論也。羯磨疏
引多論證者。是正量也。凡愚智淺。何能生智。自非久
學示誨。猶暗此之戒法。出家本務。素非懷大。定難容
納。深有致矣。今為汝羯磨聖法乃至善法注汝身心
者。疏云。此明聖法假緣。緣成法備。充正報也。


大德僧聽此某甲從某甲求受具足戒等者。此羯磨
文。前通辨羯磨篇中巳解竟。事既是大。今復重更釋
之。令學者取解也。初白云大德僧聽者。謂告眾勅聽。
令動發耳識。應僧同法也。二此某甲者。牒前問云汝
字何等也。從某甲求受具足戒者。此牒前問和上字
誰文也。此下牒某緣并情事。謂從某甲求具足戒者。
牒緣也。謂和上是得戒之緣。故律云。若無和上。及和
上犯戒。及不現前。不名受具也。從此某甲今從眾僧
乞受具足戒者。牒前三說乞戒文。此牒某情也。如前
乞辭中。有此言訖。今牒此乞詞。入羯磨乞辭。則是其
情也。從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者。此牒前問十三
難事文也。年滿二十者。牒前問時汝年滿二十未也。
三衣鉢具者。此正牒其事。三若僧時到僧忍聽者。此
[005-0736c]
謂僧和集。勿事乖違。願僧同忍也。四僧今授某甲具
足戒某甲為和上者。重牒第二句根本白意。決判成
就。忍可為事也。但重牒其根本。不牒其情也。五白如
是者。表眾令知也。


莫令心沉舉當用心承仰等者。沉謂睡定等。舉謂攀
緣覺觀。憶想世事也。


大德僧聽者。告眾重聽。事既非小。諦緣聲相也。二此
某甲下至誰諸長老忍。同前白中第二句之意。辨牒
緣及以根本。謂今僧與某甲具足戒。量其可不。故誰
諸長老忍也。三僧今與某甲受具足戒。某甲為和上。
誰不忍者說。此前重牒白中第四句。單牒根本之緣。
不牒情事。決判成就也。上言第二第三亦如是者。一
則事不成辦。多則法有濫。非軌尅今定限。至於此僧
巳忍下。是結勸文。非羯磨體也。


問僧成就不等者。若作羯磨竟。不問成就者。犯吉羅
也。


直依此語不同上廣等者。若更廣著。致受者生慢。師
僧復疲怠也。慈濟前生者。指受者為前生也。言如是
持巳者。巳由止也。巳下明受人多少。記時節。及安居
方法。早晚等義也。


善見受戒巳立取脚隨身量影等者。立云。如今時齊
時量影也。立身於日中。量身影有幾脚也。言示春冬
時者。立云。其受後。要為說佛法中。唯有三時。不同此
俗中有四時。謂春夏秋冬等也。言眾數多少者。立云
[005-0737a]
隨數多少。待受後一時說相也。言四依者。人法事廣。
如上序釋其義竟。四重之義如常耳。


不必戒師者。夫說相之法。餘人並得。不要和上及羯
磨師也。


此新受戒人相同界外等者。此問意云。教授師出外
問難。迴來重更和僧。今此受者亦相是外來。何不重
和。答當處新起者。在此壇上成大比丘。故曰新起。巳
下明說相為緣起。


且制四根本等者。立謂。先未制前。有受戒者。從壇場
出。還在師後行。道逢故二。故二問云汝何處來。答言
我出家受具來。因即數共行非。後師問言汝何處來。
具答上事。和上呵云。汝出去。汝今非復比丘。弟子恚
言。何不早語我耶。因是佛制。先為說四重。准十誦。則
更說十三殘也。


可准下流耶者。謂中根人須聖上學。豈可准下流也。
當餘處學為長沙門果者。為和上年事及命終故。闕
教誡也。沙門者。息心達本原。故號為沙門也。


巳下明為受衣鉢等事。應令將捨作吉羅懺者。問沙
彌犯長得吉。今比丘何不犯提。解云。其身雖轉。罪體
不轉。故依本吉懺。


巳下明六念法。六念者。礪云。於此六法。繫心不忘。稱
之為念。念體無六。隨緣有六。於六生念。故言六念。賓
云。隨緣有六。六為所緣。念為能緣也。若准礪疏諸門
分別。今不復出直言防罪者。通而言之。六皆防吉。以
[005-0737b]
不作念。各犯吉故。若論別防者。初念防二吉。一為俗
問日月不知。二知去布薩說戒日時節等。二念防一
提一吉。謂背前家提。背後家吉。三念防夷。如見論自
長巳夏受施犯盜。四念防長衣蘭。不淨等提。三衣不
具吉。五念防別眾提。及破僧蘭。違僧三諫殘。違屏諫
提。六念防提舍尼。為知病不病蘭。若安坐受食及尼
食等也。其第二念。礪云。此念須三遍誦。防罪多故。謂
根本不念一吉。背前家向後家提。背後向前吉。今不
同之。上來都料簡罪竟。既有六念不同。今即是初。


此則道俗通知為允者。立明。答俗人時。伹云正月某
日。不云黑白亦得也。濟云。白月是白銀之精。黑月是
瑠璃之精。月形如圓殊。半分黑白。從初一日。至十五
日。白增黑減。故曰白月。十六日巳去至三十日。黑增
白減。故曰黑月也。


若全不受請者。謂有三色人。全不受請。謂是不受別
請人也。若受請者。即第二受別請人也。若有請者。即
第有多請人聽許捨請也。


知受時夏臘等者。應師云。風俗通曰漢曰臘。臘由獵
也。取禽祭先祖也。此即歲終祭神之名也。經律言臘
即歲義也。或云臘者接也。新交接故曰也。深云。如國
家歲末放百官遊獵者。為一歲之終。天地太平。五穀
豐登。取歲終之月曰臘月也。即以此月。獵禽獸祭七
廟。此食名為臘食。似以此義。明諸比丘一夏有功。五
事賞勞。義同臘食。故曰夏臘等也。
[005-0737c]


善見佛度比丘至八事隨身者。撿善見論中。善來比
丘者。有白衣來詣佛所。欲求出家。如來即觀其根緣
具足。應可度者。便喚善來。故鬚髮自墮。而成比丘。謂
佛出黃金色手。以梵音喚善來比丘。於我法中。快修
梵行。速盡苦源。佛語未竟。便成比丘。得具足戒。三衣
及瓦鉢。貫著左肩上。鉢色如青鬱波羅華。袈裟鮮明。
如赤蓮花。針綖斧子。漉水囊。皆悉備具。此八種物。是
出家人之所常用。自然而用。威儀具足。此即佛為和
上。亦是戒師也。如來從初得道乃至涅槃。善來比丘。
其數有一千三百四十一人。唯佛自度。餘三歸上法
羯磨。其數無邊。


為比丘與外道相濫佛令問何時何月和上等者。立
明。外道偷入佛法中。濫其僧眾。應問何時受戒。若稱
秋時者。即知是外道。以佛法中唯之三時故。異外俗
人也。故心疏云。所以列春夏冬三時。又黑白月者。以
道俗位殊。時數亦改故也。俗則年有四時。道則歲唯
三位。略分於秋分故也。然三時之始。冬則在初。表無
常也。令有心者觀時入道。不容非逸也。


受戒巳抄出與之者。如受戒竟。各付六念等是也。上
來總釋初受戒緣集門義竟。


二明捨戒者。從初訖此。總明受緣。恐有難緣。大聖開
捨。受捨翻對。故次明之。准首疏云。昔人云。婬戒久習。
事難卒捨。又不障初果。故開捨戒。得為此事。殺盜不
爾。學悔亦然。今解不然。義該一切。所以知學悔通者。
[005-0738a]
下增四文。若比丘比丘尼。若未犯波羅夷。終不犯。若
見都無覆藏心。如法懺悔也。礪云。准雜心論。有四種
捨。謂作法。及命終。斷善。二形生。作法捨者。違本期故。
命終捨者。所依不住故。斷善根者。失本依故。二形者。
依止別異故也。有人云。邪見者乃至拔一髮。亦着黃
衣。亦准此。礪問。凡言捨戒。為捨巳生戒善。為因義邊。
為捨無作戒體。答巳生戒善為因感果必然不捨。但
捨無作戒體。本受要期。一形無作。任運相續。今心厭
捨。使無作不相續起。名為捨戒。以理為言。一者戒法。
二者戒業。若論捨戒。捨戒不捨業。為因義成故。若論
得果。捨業不失法。果興因謝故。問不捨巳生善。懺悔
解義。不應除彼巳起之惡。答善順理生。惡違理起。順
理力強。巳生不捨。違理力劣。故可懺除。准律文中。捨
法有十九。律文婬戒。具有明文。今為頌云。捨三寶二
師。同梵戒律學。受家人塞彌。外子非沙門上兩句厭上捨。下兩
句祈下捨。心疏云。增一中。僧伽摩比丘七反降魔。後更受

戒。得羅漢果。自今捨戒。聽齊七反。若過非法。賓云。謂
降煩惱魔也。由被煩惱逼故捨戒也。高云。為煩惱逼。
七反捨戒。乃是被魔降。何成降魔。今亦可約七迴受
戒。名為降魔也。


尼無捨戒法者。十誦云。尼無捨戒。轉為男子者。亦得
出家。


為來去無障者。立謂。初來投佛出家。是來如法。後聽
捨戒還家。不帶罪累。是去如法。無障也。令在俗無過
[005-0738b]
不生譏醜者。立云。若不捨戒。在俗行非。招俗人譏責
也。今既許捨。是在俗無過義也。有人云。容得為下二
眾故言也。上釋八篇巳竟。


四分律鈔批卷第五本
四分律鈔批卷第五末
江東杭州華嚴寺沙門 大覺 撰


○師資相攝篇第九



上來雖受聖法。領納在心。但新學之者。未解護持。觸
事生迷。要𠗦師匠。諮受法訓。由成巳益。若不法食兩
攝。慧命何存。無人誨喻。灾即作惡。臨危事險。莫過於
此。是故大聖。制令五歲依師修學。則法身慧命。必有
所𠗦。故於受後。立此篇也。礪云。新受戒人。創未閑曉。
隨師諮稟。以成巳益。輙離師去。不蒙訓獎。抱迷自滯。
違教𠎝深。言師資者。玉篇云。教人曰師。鄭玄云。教人
以道曰師也。應師云。師資謂徒也。資者用也。又云取
也。老子云。善人不善人之師。不善人善人之資。資如
資財也。立云。師者父也。主也。亦云匠也。謂匠物也。資
者。廣疋云。資由用也。謂弟子取法於師也。又資者與
也。此資字兩向用。通於師弟也。謂師能教。據法相。使
行解增固。即是與義。弟子能依教修行。即是取義。師
[005-0738c]
以法食相攝。弟子以恭敬侍養。交互資益。故言相攝。
今若直解。以法訓誨於人名師。取受法訓曰資。言相
攝者。約下文共行法。互相訓誨。故曰相攝也此解亦好


佛法增益廣大等者。此是律文語。鈔引為此序首。
礪云。佛法增益廣大者。謂以教誡故。不壞法身。相瞻
待故。不損道器。故言久住增益廣大。言師徒相攝者。
應師云。徒者類也。莊子云。孔子之徒。司馬彪曰。徒謂
弟子也。言寔由者。謂以由師徒相攝故。使佛法久住
增長。名為廣大。若無師徒展轉行之利益。佛法則滅。
名不廣大也。言相攝者。羯磨疏云。師有攝護之勤。資
有奉遵之志。故曰相攝也。互相敦遇等者。爾疋云。敦
謂相勸勉也。亦是信也。慈云。敦亦是努力義。謂互相
勸勵以力其心也。遇者。如兩人相遇。共相勸勉。欲明
師弟相依。如遇有共行法。各相率勵。進修道業也。言
財法兩濟者。立明。財謂攝以衣食。法謂示以教訓。然
非但師以二事教弟子。弟子亦以二事。勸喻師也。若
無衣食。則乃報恩供養。下文有共行法是也。如均提
沙彌為報師恩。不受大戒。故賢愚第十六云。尊者舍
利弗。晝夜三時。天眼觀世。應度度之。爾時有諸商人。
共將一狗。至於中路。眾賈頓息。狗便盜取眾賈人肉。
於時眾人。便互打狗棄置空野。於之而去。身子天眼
遙見。以食施與。互為解說微妙之法命終生舍衛國
婆羅門家。字曰均提。至年七歲。付舍利弗。令使出家。
修道得羅漢果。自以智力。觀過去世。作一餓狗。蒙我
[005-0739a]
和上舍利弗恩。今當盡身供給所須。示作沙彌。不受
戒也。行久德固等者。謂行德堅牢。故曰久固也。言皆
賴斯者。賴由蒙也。指師弟相攝為斯也。謂行德堅牢。
蒙師之力也。


比玄教陵遲等者。立明。玄由妙也。謂玄妙教法。陵遲
者。由無師弟相攝故也。陵遲者。非疾盛之義。有云。陵
者上也。遲者不進也。如人欲陵空高。難得昇前。謂之
陵遲。欲明末代佛法難得流布。喻之陵遲也。言慧風
掩扇者。自意云。夫言風者。是扇動之義。若無風時。有
是不扇也。今佛教於此人不行。互是無有慧風。故言
掩扇也。俗懷侮慢等者。立謂。侮由輕也。此明習俗來
久。洹懷凡俗之情。輕慢教網。陵蔑師僧也。言道出非
法者。立明。道由人弘。人既非法。道欠隨滅。故論語云。
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弘是大也。道在人身。即斯義也。
謂如出家僧尼不遵教行。故曰道出非法也。並由師
無率誘等者。此下却結上文也。云上來慧風掩扇玄
教遲陵道出非法者。由師資之過。無其攝誘。弟子無
遵奉故也。言率者。應師云所律反。謂將領行也。率導引
也。二彼相捨等者。師捨弟子。弟子捨師。名為二彼也。
師無法食攝弟子。弟子不能承奉法訓。故曰相捨也。
言妄流鄙境者。廣疋云。鄙者羞耻也。亦云陋也。欲明
師弟既相捨致。廣造眾罪。多入尼寺酒店。是鄙境界
也。欲令光道焉可得乎者。立明。上來如此師弟。都無
承序。何能住持佛法。光揚道化。必無斯事。故曰焉可
[005-0739b]
得乎。


故拯倒懸之急等者。立云。新受戒人。喻如孩兒。若不
與乳。必至於死。此是倒懸之義也。明今若不以法授。
不能識達教網。毀破禁戒。失法身慧命。是倒懸也。言
授以安危之方者。新受觸事生迷。臨其罪坑。猶如履
危。今師以法相濟。有安其危也。令其二持須取。二犯
須捨。攝誘訓之。即是方義。方由法也。有人云。今此篇。
授其師徒相攝之儀軌。正法則不復傾危。永安於千
歲也。自意云。從前故拯巳下。生起今篇來意也。言幸
者願也。亦訓為寵也。上釋序義巳竟。


此無正翻者。此方先無此類。不知何翻。若如水火。彼
此俱有。呼名雖異。可得對翻。今言力生正行者。此約
義翻也。無罪見罪等者。此明弟子雖依教修行。外望
似若清淨無罪。而師細撿。見其有罪。故曰也。以其無
罪中。強見罪故呵責也。撿見論中。佛滅百年。有阿育
王。登位巳來。三年唯事外道。至四年乃信佛法。王於
後時。設外道及婆羅門食。王於殿上。遙見此二眾。左
右顧視。都無法用。命訖駈出。又於殿上。遙見一沙彌。
名曰瞿陀。從殿前過。行步平正。威儀具足。王念此人。
屈申俯仰。威儀庠序。當有聖法。信心歡喜。即遣三臣。
往喚沙彌。王即與食。食竟為王說法。王聞法歡喜。白沙
彌曰。我欲供養珍寶。沙彌曰。善哉。我當迴與師。王問
師是誰耶。答曰無罪見罪呵責。是名我師。復問何名
闍梨。答云。共於善法中。教授令知。是我闍梨。論傳云
[005-0739c]
者。撿善見論第七卷云。和上者。外國語。漢言知有罪
知無罪。是名和上。四分律弟子呵責和上中亦同者。
濟云。律中言。我如法和上不知。我非法和上不知。我
犯罪和上亦不知。據此文。與上見論知有罪知無罪。
其義是同。故曰亦也。憂波陀呵等者。此梵音稍訛。准
羯磨疏云。中梵本音。鄔波駄耶。唐言譯之。名為依學。
依附此人。學出道故。自古翻譯。多雜蕃胡。胡傳天語。
不得聲實。故有訛僻。轉云和上。如昔人解。和中最上。
此逐字釋。不知音本。人又解云。此翻力生。生弟子力。
假聖生成。得其遠意。失其近語。真諦所明了論疏。則
云憂波陀呵。稍近梵音。猶乖聲論。余親參譯。委問本
音。鄔波駄耶。此應正也。隨朝彥琮云都波第耶。聲相
近也。相傳云和上為力生者。𥮵云。此是雲律師解也。
闍梨為正行者。羯磨疏云。本隨傳出。亦訛略也。如梵
正音阿遮梨耶。唐翻教授師。彥琮譯云。阿遮利夜。聲
相近也。外道亦號師為和上者。立明。一切九十六種
外道。皆喚師為和上。非唯佛法爾也。


言解從我生者。亦云戒從我生。名之為子。有人云。若
言戒從我生者。局對和上。可得言戒從我生。若其餘
依止闍梨。受業闍梨。但得言解從我生。又解。弟子事
師。如世人弟之事兄。子之事父。故曰弟子也。又解。依
止闍梨。亦得稱戒從我生。謂戒有二種。一者受戒。二
隨戒。依止闍梨。雖不能生受戒。則終身教授。能生隨
戒。亦得云戒從我生也。
[005-0740a]


尸迦羅越等者。此經從人作名也。佛在耆闍崛山。時
有長者子。字尸迦羅越。早起嚴頭洗浴。著妙好衣。向
東西南北上下六時各禮四拜。佛入城乞食。遙見往
問。何為六面作禮。此應何法。彼答言。父在教我如此。
不知應何法。今父巳亡。不敢違之。佛言父教汝持六
意拜。不以身拜也。佛即為說。如別抄之。


能令正法便得久住等者。以有尊重。方令正法增益
廣大。反此法即滅也。上明師弟名相義竟。


得不依止八人者。四分六人。十論一人。五分一人。是
為八人也。


一樂靜者。謂弟子欲坐禪隱山等。故曰樂靜也。二守
護住處者。如一方伽藍。無其知法比丘。要假此弟子
住持。若去僧物即破落損秏。今為守護。雖無依止。佛
亦開也。三有病者。謂有既有病。不能依他。


若恐餓死當於日日見和上者。律云。佛在舍衛國。爾
時飢餓乏食。有一比丘。未滿五歲。應受依止。到親里
家。四五日住巳。辭別欲去。親里問言。何以故去。答言
我須依止故。親里言。大德今時飢餓。或當飢餓。何用
依止。諸比丘不知云何。是事白佛。佛言。若飢餓時。可
日日見和上處聽住日日來。若日日不得來者。可至
五日。若五日不得來者。布薩時應來。若布薩不得來。
乃至二由旬半。自恣時應來見和上。言二由旬半者。
明其聽離和上。兩由旬半處安居。夏竟應來請教誡
也。心生依止如師法而住者。此但免不依之罪。然不
[005-0740b]
成依止法須知。


二須依止十人者。四分八人。第九與十。互十誦文也。


四和上捨畜眾者。立明。無問僧尼。若欲度沙彌。授人
大戒時。要從僧乞畜眾。僧應量議。堪者與白二羯磨。
開其畜眾。今此和上。雖先得法。今捨之不畜眾。自樂
坐禪等。弟子𠄎須依於別人也。六弟子不樂住處更
求勝緣者。此弟子不樂住此和上目下。更欲尋好師。
勝於和上者。


此約行教明之者。立云。且約行教明。若約化教。佛亦
有師。所謂法也。僧祇不善知毗尼者。撿祇文。若比丘
尼。不善知法。不善毗尼。不善自立。不能立他。如是比
丘。盡形依止鈔文唯三欠一。志非貞正者。立明。此人唯見犯
即懺。且云是知。然既數犯數懺不善。專精不犯。故還
須依也。以非貞正故。數犯多懺。若是貞正。即能專精
護持而不犯也。


前之七人等者。此語上十種人。雖通須依止。今料簡
須依之義。就中十前七。是未滿五夏故須。後三雖過
五夏。以無知故。須依止也。言要德行兼備者。礪問。德
與行何異。答行謂始修方便。德據終成滿足。要德行
俱備。方聽離於依止。五夏失依止約教相而言者。景
云。謂住處無勝巳者。若取免依止者。乃至五分法身
方離也。謂此約教相中。五歲有智聽離。若論行体。未
合離也。下文五分法身成立。方許離也。


言五分法身者。防非止惡為戒。靜慮息心曰定。觀照
[005-0740c]
空有曰慧。累盡惑亡曰解脫。於自解脫處。了了識知。
解脫知見也。更通諸教佛亦有師等者。謂通化教等
文也。上釋應法義竟。


二明依止正行者。礪云。依者憑也。止者住也。故曰依
止。七種共行法者。謂師弟互行名為共行。七法頌云。
不作令僧解。悔殘及瞻病。移處與除疑。捨惡并將護。
二三種別行法等者。一者白事離過。二受法資身。三
報恩供養。至下廣釋其義也。


若惡見生者。謂是邪見。撥無因果。此見是惡。故曰惡
見。應令捨此邪見。住正見故。言住善見。增戒學等者。
律云。云何增戒學。若比丘。具足持波羅提木叉戒。成
就威儀。畏慎輕戒。重若金剛。等學諸戒。是名增戒學。
何等增心學。若比丘能捨惡。乃至得入第四禪。是名
增心學。何等何等增慧學。若比丘。如實知苦諦。知集
滅道。是名增慧學。首疏云。增戒學者。始於外凡。專加
護持。悟達生空。理解資成。戒品牢固。踰勝於前。故曰
增戒學。曰現理靜。賓云。七方便中。後四善根人。名四
現忍也。絕去紛動。定品成就之始。故曰增心學。入無
相巳去。證真空無漏。賓云。入見道也。即初果人。故曰
入見無相巳去。決定明白。故曰增慧學。雜含云。若比
丘。住波羅提木叉。具足威儀。見微細罪。則生怖畏。受
持學戒。是名增上戒學。若比丘。離惡不善法。有覺有
觀。離生喜樂。初禪具足住。乃至第四禪具足住。是名
增上慧學。若比丘。此苦聖諦。如實知之。集滅道聖諦。
[005-0741a]
如實知之。是名增上慧學也。言增心學者。此是定學。
定是調心之故曰心學耳。賓問曰。此言增戒學心學
慧學等。然戒則有有漏木叉。四靜慮戒。道共戒。定則
有有漏定。無漏定。世禪。出世禪等。慧亦有有漏慧。無
漏慧。報得慧。從聞生慧。從思生慧。從修生慧。既此差
殊。今所修者。是何等戒。何等定。何等慧。答如上汎列
多種。皆須學之。若尅体而言。經律論中。據漸次修。初
木叉戒。以為戒學也。定取根本四靜慮定。以為定學
也。慧取無漏慧。入見道等。以為慧學。誦經可知。


上來釋法護義竟。下明衣食護。若依止師當持衣鉢
出界一宿者。立明。出界一宿。即失下二法。迴來得請
別人。為依止。若不出界。直請餘人。則不成。能除弟子
貪等三毒者。撿祇云。謂依止師。能為弟子善說法。除
貪欲嗔恚愚痴。如是師者。最上最勝。喻如從乳得酪。
從酪得酥。從酥得醍醐。醍醐最上最勝也。


上釋七種共行義竟。從此巳下。正明三種別行之法
也。三種交絡等者。此是四分說戒犍度文也。四位作
之。初一如二非為位。次二如一非為位。次三種俱非
為位。次三種俱如為位。初用伴如去處營事非。二去
處如伴事非。三事如伴處非。四伴處如事非。五處事
如伴非。六事伴如處非。七俱非。八俱如。唯後一句得
去。前七不得。律文少第六句。處非餘二如句也。疏判
律中略少也。高云。非少。道理合無。以其伴如事如。豈
可往非法之處。
[005-0741b]


非時白中亦爾者。立謂。今日和上。同非時白也。唯除
大德一心念耳。應云至某城某聚落某甲舍等。法事
會坐等者。十誦云。小比丘辭和上闍梨。欲遊行。和上
闍梨應問。汝伴是誰。則答伴名字。若是伴比丘。不知
布薩。不知布薩羯磨。不知說波羅提木叉。不知會座
者。和上應留。言會座法者。月六齋日。謂八日。十四日。
十五日。二十三日。二十九日。三十日。於是日。無病比
丘。應和合一處說法。若外道來論義。比丘應如法難
詰降伏。莫嗔惡口。是名會座法。濟云。會座者。謂是設
會處之座。即設供食處也。


若為紉者。字林云。女珍反。紉者索也。有剃髮師來等
者。撿祇云。若和上闍梨。入聚落後。剃髮人來。欲剃髮
者。應白餘長老比丘。我欲剃髮。師後還。應更白師。言
白餘長老者。非白所對剃髮人也。若看文中意。為他
剃髮。受他剃髮。同然。從此巳下。明弟子布施法也。當
通白欲作染衣事者語事則統食。如燒火。取水薪。皆
是染家之事。故曰通也。更須一一白耳。


能自建立故者。非伹自立。亦能立他也。


巳下正明二師攝受法。一依止意者新受戒者創入
佛法等者。礪云。新受戒人。閧於前塚。猶如嬰兒。若不
教授。乳養心神。法身難以成立。須依有德。憑人取訓。
故律言新受戒比丘。無人教授。不案威儀。乞食不如
法。處處受不淨食。於大食小食上。高聲大喚。如婆羅
門聚會法等云云。法身慧命將何所託者。濟云。凡夫
[005-0741c]
依識。聖人依智。智即慧也。故智為命耳。律中開洗足
飲水者。立明。佛在日時。有一比丘。至處不暇飲水。即
請依止。極理疲困。因此白佛。佛開洗足飲水也。


五百問云若不依止飲水食飯等日日犯盜者。景云。
非謂直爾犯盜。由不依止。無人教誡。故失法。受用僧
臥具損壞。就此結盜。不以不依止故。直犯盜也。立云。
以不識教相。違犯戒行。是破戒人。不合受僧利養。事
同犯盜。故下第二十對施興治篇云。破戒受施。如賊
偷得。即其義也。若經十夏不誦戒罪同不依止者。謂
同前日日犯盜也。


一出家闍梨者。即是剃髮師也。五依止闍梨者。此依
止闍梨。要限十夏。與上四个。小不同。上四五夏即得
也。和上等者。立謂。此是與和上年歲同也。則不合同
床坐。俗云。倍年巳上。則父事之。即其義也。除依止者。
謂依止替和上處。事同和上。要多巳十歲。不得同前
四種闍梨。故曰除也。


得名何損者。謂未滿五夏。亦得名闍梨也。引九夏和
上。明受得戒。我今闍梨。雖未五夏。喚為闍梨。亦何所
妨損也。


眷屬復何似等者。將其門徒。為眷屬也。言若都無者
然後依止者。此謂無上來訟諍等。方得請為依止師
也。成就五法者。謂師具此五法。方得請之。


二恭敬者。謂師性謙下。甚能恭敬於他人也。五樂住
者。立謂。若馳騁遊行。不堪依之。要常一處住者。方始
[005-0742a]
堪耳。濟云。樂住音注謂有法食。弟子依之修學。法身成
立。故云樂住。


長益沙門果等者。謂師能教弟子。習學三藏。速證四
果也。賓云。極少亦須三生持戒。或言七生持戒不犯。
方證初果。今有人持戒。秉行成熟。不以為難者。皆由宿
習慣習故也。若大羅漢。如身子目連等。要經六十小
劫修行。方得聲聞上首。若修菩薩行。證大菩提。要經
三大阿僧祇劫。方獲佛果也。言破戒見威儀者。此明
所破戒。及以六十二見。破其正見等。不合依附為師
也。因二歲比丘將一歲弟子等者。四分律中。有婆先
比丘二歲。將一歲弟子。往世尊所。佛知而故問。此是
何等比丘。婆先答言。是我弟子。佛問汝今幾歲。答言
二歲。復問弟子幾歲。答言一歲。世尊即無數呵責巳。
語言。汝身由未斷乳。應受人教授。云何教授人耶。因
此制滿十歲有智慧者。聽授人具戒也。五百問其師
無非法事誘將弟子犯重等者。景云。此舉損供給力
用。計滿五犯重也。言因說老病比丘死緣者。撿五百
問云。昔有一老比丘。唯有一沙彌。被人誘去。無人看
視。不久命終。因此制戒。不得誘他沙彌。誘者即犯重
也。


二部律者。立明。僧尼二部律也。


四明請師法由和上命終者。舉喻。如新生小兒。交須
乳哺。忽喪其親。須求乳母。今和上既死。合依他人。義
同乳母也。
[005-0742b]


五師攝受法大同前法者。謂同前和上法中也。


日別三時教三藏者。五明請教授儀式者。十人二
十人。同時禮師巳。互跪一人說詞云。尊憶念。弟子某
甲等。朝請教誡。願尊指授。慈愍故一說。師即廣示教
相竟。最後應語言。親近善知識。遠離惡緣伴。精勤行
道。謹慎莫放逸。弟子答言。頂戴持。陰界入義者。謂五
陰。十八界。十二入也。五陰即名色。屬眾生身也。十八
界者。外六塵。內六根。中間分別。名六識。即見聞嗅甞
觸知。三六成十八也。十二入者。約六塵入於六根也。
有時言六入者。單就一邊明之。能所雙顯。故有十二
也。若受經時共誦時坐禪時即名教授者。此約與弟
子同誦時。弟子或不能便問。和上即當教誡也。


今聽講禪乃至成繁重者。立明。齋者齊也。此舉師弟
同時。齊共聽講還來。不須別教誡也。恐事成繁故。或
同共坐禪者亦爾。不行不誦徒設何益者。立明。上來
過成繁重等。人必不依行。何須如此虗設請也。


下座獨巳蕭然者。欲明春末夏初。兩京此時。多有受
戒。初在壇場。事如師弟。及至事訖。下座還房。師弟相
捨。蕭然各別也。又解。獨取上座一人。為和上。不論有
德。其下座縱有德行。無人授請。故曰獨巳蕭然。此則
元無兩攝等者。慈云。約師弟彼此。無兩攝也。亦可受
得戒巳即去。師無財法兩攝也。言略同野馬者。莊子
云。謂塵埃也。乃是遊氣似有而難取。喻壇場受戒時。
似是師弟之相。受後相捨。師義不可取也。受同陽𦦨
[005-0742c]
者。謂盡底而言。則同陽𦦨也。也如熱時之𦦨。似水而
無實。喻受時師弟。壇場與法。似是相攝受。後也去更
不相知。事同陽𦦨。求水不可得。求此師弟義。亦不可
得也。


若比丘於大師所者。大師謂和上也。敬重下意。義亦
可知。


不得以小事留弟子住者。謂弟子欲向餘方。學集勝
業。不得為小事留之。若賊抄掠等者。立明。弟子被賊
抄云者。師須覓錢贖。和喻將還。若劫取將還。師犯重
也。若弟子自偷身出。賊所無犯。且如今時。弟子忽遭
灾難。彼禁黃沙。師須為計求脫。不者結罪。


巳下明老弟子法。不受註云不如說行。與下文反戾
師教少異。礪問。此難與語。勿前文不受教句何異。答
難與語者。謂師教誨一向觝拒。前不受教者。謂受師
語巳。後則不如說行。是以有別。


好往看龜鼈者。賓云。多散乱人。即樂看之。即廢修道。
故應呵之。若准下增五文云。不得往捕魚鼈人家。即
是惡律儀家。招譏故呵也。


善戒經乃至重於屠兒者。撿善生經云。佛語善生長
者云。寧受惡戒。一日中斷無量命根。終不養畜弊惡
弟子。不能調伏。何以故。是惡律儀。殃齊自身。畜惡
弟子。不能教誨。乃令無量眾生作惡。謗無量善妙之法。
壞和合僧。令多眾生作五無間。是故劇於惡律儀罪
也。立云。屠兒不壞正法。不斷佛種。如鴦掘摩殺千人
[005-0743a]
巳後見佛得道。畜惡弟子不教誡者。壞正法輪。僧寶
斷絕。死入惡道。可知。後墮龍中等者。撿五百問云。昔
迦葉佛時。有一比丘。度弟子。多作非法。命終生龍中。
龍法七日一受對。受對之時。火燒其身。肉盡骨在。尋
後平復。復則更燒。不能堪苦。便自思惟。我當何罪。致
如此苦。便觀宿命。自見本是沙門。不持禁戒。師亦不
教。便作毒念。嗔其本師。念欲傷害。後會其師。與五百
商人乘船渡海。龍便出水。捉其船頭。眾人即問言。汝
是何人。答云我是龍。問汝何以捉船。答汝若下此比
丘。放汝使去。問此比丘何預汝事。答言。本是我師。不
教誡我。我今受苦痛。眾人事不獲巳。便欲擲著水中。
比丘言。我自入水。即便投水命終。


為具五過方呵等者。首疏云。如上。一無漸。二無愧。三
不受教。四非威儀。五不恭敬。上巳問竟。


下正明答。其義如何。雜含年少比丘不閑法律等者。
撿彼經云。佛在毗舍離國。時有眾多比丘。入城乞食。
中有年少比丘。出家未久。不閑法律。乞食之時。不知
先後次第。餘比丘見。以理相語。汝等年少。出家未久。
不知法律。前後無次。而行乞食者。長夜當得不饒益
苦。如是再三相語。不能令止。時諸比丘。食巳還來白
佛。具陳此事。佛告諸比丘。如空澤中。有大湖水。有大
龍象。而於澤中。拔其藕根。洗去泥土。然後食巳。身体
肥悅。多力安樂。時有異族小象。形躰羸小。効彼龍象。
拔其藕根。洗不能淨。合泥土食。食之不消。体不肥悅。
[005-0743b]
轉就羸弱。緣斯致死。或同死苦。如是宿德比丘。學道
日久。不樂婬戲。久修梵行。大師所歎。依止城邑聚落
乞食。善護身口。善攝諸根。專心繫念。能生物信。若得
財利衣被飲食。心不染著。不貪不嗜。不迷不逸。見其
過患。見其出離。然後食之。食巳身心悅懌。得色得力。
以是因緣。常得安樂。彼年少比丘。出家未久。未閑法
律。依於聚落。著衣持鉢。入村乞食。不善護身。不守根
門。不專繫念。不能令彼不信者信。信者不變。若得財
利衣被飲食四事供養。染著貪逐。不見過患。不見出
離。以嗜欲心食。不能令力悅懌。安隱快樂。緣斯食故。
轉向於死。或同死苦。所言死者。謂捨戒還俗。失正法
律。言或同死苦者。謂犯正法律。不識罪相。不知除罪。
故曰也。佛即說偈言。


「 龍象拔藕根
 水洗而食之
 異族象効彼
 合泥而食之
 因雜泥食故
 羸病遂致死」



上言貪迷縱逸者。慈云。約六根所緣色聲香味等。縱
放等逸也。


火從內發先自焚身者。濟云。內起嗔心。名為火發。能
燒自家功德。故曰先自焚身。今時縱嗔心。以害前人。
即是食而𠹀人先汙其口。依出道清過者。有人云。師
依出離之道。清其前過也。立謂。依聖教之道呵責。令
其弟子清淨。無非法之過。故曰清過也。


註由過極重者。非但犯過是重。或雖是犯輕。而惱處
是重。亦須此治也。言汝去者。出界外也。
[005-0743c]


菩薩得淨心地得無分別智者。深云。七地巳上。方得
無分別智。名淨心也。


引淨度經三百福罸者。謂彼經云。重罪打三百下。中
罪打二百。下罪打一百。皆明打比丘。


乃至畜生不得杖擬者。濟云。今時乘驢馬者。騎他背
上。巳是非法。更復打他。大劇無慈也。


上犯罸黜者。應師云。黜勅律反由去也。退也。立明。如今
臺官有犯。退為外洲遂尉。名為黜。明今犯過。擯出眾
外。不得同住。義同黜退。如地持抄云云


罪同出萬億佛身血等者。大集經月藏分云。時憍陳
如問佛。若有為佛剃髮著袈裟被衣。不受禁戒。或受
而犯毀。惱亂罵辱打縛此者。得幾許罪。佛言止止莫
問此事。時梵天王。即起白佛。願為說之。佛即答言。我
今為略說。若有人。於萬億佛所。出其身血。是人得罪
寧為多不。梵王言。若人但出一佛身血。得無間罪。墮
阿鼻大地獄。何況出萬億佛身血。佛言。若有惱亂罵
辱打縛。著裟袈。不受戒。或犯戒者。罪多於彼。此人雖
無戒破戒。猶能為諸天人。示涅槃道。是人便巳於三
寶中。心得敬信。勝於一切九十五種外道。勝於一切
不出家人。若有國王大臣諸斷事者。見有於我法中。
而出家者。作大罪業。婬盜殺妄。伹當如法擯出國界。
不聽在寺。不同僧事。不同僧利。終不得鞭打。亦不得
口業罵辱。若有違法而讁罰者。是人於道退落。遠離
一切人天之善。必入阿鼻。何況鞭打。具持持戒者。故
[005-0744a]
戒心疏云。出佛血者。據相無罪。以化佛無心。非情所
惱。以損法身所依故。結重罪也。法僧損益。本末例
然。今打破戒無戒比丘。罪重出於萬億佛身血者。豈
不以形服出世為聖道標相。若加輕毀。則三寶同壞
故重也上言本末者。據今形經卷剃染是末。本義可知。立云。調達出一佛身
血。尚一劫入阿鼻。況萬億佛血耶。於道退落必入阿
鼻者。謂由打僧故。自於道退落。後入阿鼻也。故下文
云。生執冥然。濫自欺誑是也。據此嗔心打。乃是自損。
如含血𠹀人。此先汙其口。前人業行何能个个稱我。
息心應須自抑。脫見不善。事須事須容恕。故古德說
偈云。自心恒自使。終日不稱心。他自使云何稱我心。
若作此觀。必不起嗔心打人也。


此小兒晚學乃至當教勅不作等者。撿祇云。弟子被
僧治。作三舉四擯者。和上闍梨。為弟子悔謝諸人。長
老此本魚見。今巳捨行隨順。凡夫愚痴。何能無過。此
小兒晚學。實有此過。今日當教勅。更不復作。悅眾意
巳。求僧為解羯磨。


不出其過而呵責等者。礪云。呵責弟子之惡。大法具
三。一弟子現前。二出其過現在。三呵法現前謂汝去乃至不
與汝語等。具此三法。得名如法。反則非法。若被治未相懺

謝而受供給等者。礪云。此明呵責巳未懺悔。而供給
使作得罪者。謂本作第三法呵云汝莫為我作給者是。今未施
歡喜。轉為作使。反增觸惱。故得罪耳。若作餘呵。給使
無罪。故下文云。或被餘輕呵而不為和上等執事勞
[005-0744b]
役等得罪者。謂本作第二呵云莫入我房。容得住寺在外供給者是。容
得作使。恨心不作。所以得罪。


僧祇若共行弟子者。謂和上為受具戒。名為共行弟
子。下明依止弟子。此是別時方請我為師也。


十誦若欲折伏剝衣裸形等者。撿十誦云。時六群比
丘。有大沙彌。隱處毛生。小小違逆師意。即裸剝衣身
呵春人所不喜。是事白佛。佛言。不應以小事折伏沙
彌。若折伏時應留一衣。今言不應以小事折伏。謂不
應為小事剝衣裸身。作餘折伏行。


四明辭謝法乃至師應籌量彼比丘等者。立問。其師
既無知。不能增長善。何能更籌量前人。答上言不能
增長善法者。非謂師都無所知。但解經論。不閑律藏。
故不解畜門徒也。與食不與法不應住者。首疏云。所
以爾者。夫出家之意。原心為法。不悕衣食。師既無德。
不能誨以道法。乳養心神。令生解行。虗相攝受。絕於
匠益。故須辭謝而去。更請有德諮彼法訓也。


僧祇大同有苦樂住別者。謂法食俱有是樂住。有法
無食是苦住。喚汝來取酒來者。琳云。撿見祗文。乃是
喚女來也。第二十八九卷中多有行法者。如祇抄云
不受者如法治者。謂師不受弟子懺悔。須依吉法治
其師罪。


一我如法和上不知者。礪云。謂請教誡白事等法。不
解誨御弟子之方也。二我不如法和上不知者。謂不
行上法。不知以時教示。三我犯戒和上捨不教呵者。
[005-0744c]
謂任行非法。四若犯亦不知者。謂不識犯相輕重也。
五若犯而懺亦不知者。謂不知除罪之法故也。


我則是汝汝則是我者。立明。既呵責我。應是汝弟子。
汝應是我師。依前二師方便而去者。謂如前若和上
不受語者。應捨遠去。若依止師。當持衣鉢出界一宿
還等。


下明失師法。和上一種無相失義等者。由依得戒。故
不相失。言或可無德者。立明。和上犯四重戒。名無德
也。


若師被僧治罸不失依止等者。謂失下教授一法。不
失上二法。弟子被僧治三種俱不失者。在文可見。開
無隨順罪者。謂弟子被僧治。餘人看者。犯隨順之提。
以二師教誡與語。開無隨順罪也。


決意出界即日還失依止者。首疏難云。若使依止師
弟。互決意出界。即日還。未經宿。失依止者。亦可依界
結夏。及護衣。決意出界。雖當日還。應失衣破夏耶。答
不例。依止則兩有捨心故失。師決心捨弟子。弟子決
心捨師。夏及衣者。伹自有捨心。前對非情。無捨心故。
不失也。又衣夏約明相。依止約出界即失。又云安居
及衣。約宿辨失。依止約心明失。故不例也。又依止及
衣夏。有四句料簡。一心隔宿不隔。失依止。不失衣夏。
二宿隔心不隔。三種之中。夏不失。謂逢難故也。依止
亦不失。即如善見弟子隨師行。為師持衣。值人說法。
弟子貪聞法故。無離依止罪。而師失衣是也。三俱隔
[005-0745a]
失。四俱不隔可知。礪問云。所以心隔失依止。不待宿
隔。夏衣不爾者。答依止情通。彼此各作相捨故失。若
不作兩捨意。離宿方失。離衣及安居。正可我有捨彼
心。彼無捨心。故要須心宿俱隔方失。問依止若離失
而無罪。夏衣離宿。有罪者何。答依止聽離。至餘處巳。
佛制更請依止。順教而去。失而無罪。離衣破夏。佛制
不聽。是以失破有罪。問所以衣失罪重。夏破罪輕者。
答三衣之服。正服。資身要急。故所以重。安居難破害
不廢修。故破罪輕。


一死者。三種俱失。謂請法。相依住法。教授法並失。二
遠去者。失下二法。三休道者。失三法。四犯重者。失下
二法。五師得呵責者。失下一法。六入戒場者。立云。失
下二法。礪云。不待經明相。入時即失。所以爾者。謂既
是別行法處。年少無知。容為他所誤。入時即失。不待
經宿。不同界外道。非別行法處故。經宿方失。可知。七
滿五夏者。失下二法。八見本和上者。立云。失下二法。
九還來和上目下住者。失下二法。礪問。見本和上。與
還來和上目下住。有何異。答有二解。依止本補和上
空處。見根本。無空可補故。所以失。和上目下住者。先
捨畜眾。見而不失。今還攝受。目下住即失。又解。亦可
見本和上者。為師遠行。今還也。目下住者。弟子從外
界還。初意本暫還。後至師所制作永也。故目下住失
礪問。凡言失依止者。復失何法。答法有三種。失下二
法。上請一法。始終不失。猶如和上。以依得戒。無相失
[005-0745b]
義。依止可爾。一請巳後。請法恒在。故不失之。此明有
德之師。故不失也。若依願律師解不爾。言失依止者。
三法俱失。何以知然。如律下文。弟子兇惡。或難教授
等者。依止師。應出界一宿還。即失依止。或師無德不
堪。他弟子便出界一宿。迴來依止別人。故知失者三
法盡失。此明無德之師。決定作門捨之心。所以三法
俱失也。若約教失依止者。明上五種皆是約教失。若
約行。皆謂五分法身成立。方始失也。


○說戒正儀篇第十



上明師資義立。教授之法巳彰。須託教護持。明識戒
相。半月宣唱。警䇿身心。獎勵時眾。應其道業。故此篇
來也。諸家章疏。及律文犍度。次第將此一篇。次前受
後。然復律文。界無四人。令對首乃至心念說戒者。良
由在急。然今鈔意。若無師資訓導。交即毀犯。不合聞
戒。故於受後。且辨師資。師資軌成。乃應於法。故有今
文也。今言說戒者。立云。闡揚聖旨。辨宣五篇。教彰於
口。名亦為說。即此說明警䇿身口。有禁非之用名戒。
其中准佛聖教。廣明說時軌則。故曰正儀。又云。簡異
邪說曰正。作法有緒曰儀。可範行故稱為法。故曰說
戒正儀篇也。


註此云淨住等者。立謂。以說戒事。是清淨共住之法。
律中犯者。不得聞說戒故也。


言出要律儀等者。依撿彼文云。布薩者。案國語不同。
亦呼布薩。亦呼為轉。亦呼為常。所言布薩者。此是憍
[005-0745c]
薩羅國語。義翻為淨。若正翻對。應言善宿。故成實論
云。是人善心。離破戒宿。故曰也。又智論云。今日誠心
懺悔。身清淨。口清淨。心清淨。受行八戒。是則名布薩。
秦言善宿。注二增長功德者。立明。以戒淨故。萬善功
德依之而生。運運增長也。注優言斷者。謂斷諸惡業。
令戒清淨也。故母論云。能斷所犯。能斷煩惱一切不
善法。皆名布薩也。注補陀婆言增長者。謂增長善法
功德也。羯磨疏云。布薩者。義翻捨惡。證善法故。法集
者。立謂。布薩明不問界內外。僧同集也。又云集者集
諸功德也。注為知為宜等者。立謂。知辨花籌等眾具
也。又云由作說戒。令知輕重。或發露悔過。或知巳識
過不為。應其淨住義也。言為宜者。立明。此說戒法。是
比丘所宜也。又云須知時宜。有難無難。宜廣宜略也。
注為同為共住等者。立謂。僧同作此事也。勝云。戒體
是同。不問僧別。同共作故。言共住者。立明。不犯戒清
淨者。相共住也。謂共清淨法中住也。如犯重等。不得
在說戒羯磨二種僧中共住。今以無犯。共住說戒。又
云同一界住。故曰共住。注為轉為業等者。立謂。見罪
悔懺巳共作故。此則轉穢為淨也。又解。說戒是轉法
輪也。言為常者。謂僧所常行。無容斷絕也。勝云。以三
世諸佛。共制此法。前佛後佛。法皆不異。名之為常也。
註長養和合等者。立謂。長養功德也。又言和合者。謂
僧具六和。方應此布薩之法也。


注俱舍名八戒為布薩護者。依撿論文。呼戒曰護。謂
[005-0746a]
波羅提木叉護。言八戒者。文中云。波羅提木叉護。有
其八種。何等為八。一比丘戒。二比丘尼戒。三式叉摩
那戒。四沙彌戒。五沙彌尼戒。六優婆塞戒。七優婆夷
戒。八優波婆娑戒。此八種護。說名波羅提木叉戒。云
何名優婆塞乃至成比丘。偈答曰。


「 五八十一切
 惡處受離故
 優婆塞布薩
 沙彌及比丘」



釋曰。於婬盜殺妄酒五種。所應離法。受持遠離故。是
人即住優婆塞護。於八種所應離者即八關戒也。是人即
住優波婆娑護。於十種所應遠離法。而受遠離者。是
人即住沙彌護。十所應離者。於前八。更加受畜金銀
等。成十也。所應遠離身口二業。由受持遠離故。是人
即住比丘護等也。賓云。正梵音云鄔波索迦。翻為近
五戒人也。梵言鄔波波婆。翻為近住八戒人也。兩名既別。不
應八戒。名優婆塞。南山律師八戒文云。我某甲乃至
歸依僧。一日一夜為淨行優婆塞者。其義大應言優
波婆娑。則順教也。私云。此解妙同舊俱舍論也。在心
名護在身口名戒者。立明。布薩正是撿責身口。令其
清淨。以能撿在心。心即護也。故詺布薩為護。今故用
此言來者。意在此也。注律中布薩法一處等者。謂律
中明布薩事。聚在一處。名說戒犍度。此還是布薩也。
上釋注義巳竟。


佛法大綱者。謂說戒攝僧之本。住持綱紀也。故律中。
隨清淨比丘說戒。佛法住世不滅也。如昔日。佛自說
[005-0746b]
戒。後因別緣。付僧上座說。並由此務。是佛法綱紀。故
使大聖躬自宣揚。又云。我不滅度。半月一來。今若半
月常說。能令正法久住。以能維持佛法壽命。故曰大
綱也。攝持正像匡維等者。正是正法。像是像法。匡者
正也。亦是救也。應師云。維猶聯結也。亦維持也。又維
繫也。此明正法及像法。明欲匡正僧務。使維持不斷
者。必由說戒故也。


希作欽貴數為賤薄者。立明。此商略今時僧尼。若一
年中。一兩度作說戒事。似若貴重。若半月常住。則多
懷賤慢也。亮云。犯重之人。誦戒八百遍。夷罪即滅。故
知大是滅罪方法也。亦不委在眾說。房中自誦。但言
八百遍耳。故高僧傳中。齊朝有釋僧雲。辨聰詞令。備
明大小。崇附齊講。恒以常任。齊鄴盛昌三寶。雲著名
焉。住寶明寺。襟帶眾理。以四月十五日。臨說戒時。僧
普集堂。雲居眾首。乃白眾曰。戒本防非。人人誦得。何
勞煩眾數數聞之。可令一僧竪義令後生開悟。雲氣
格當時。無敢抗者。眾咸從之。訖於夏末。常廢說戒。至
七月十五日旦。將昇草座。失雲所在。大眾新歲未受。
交廢自恣。一時崩騰四出追覓。乃於寺側三里許。於
古冢內得之。遍體血流。如刀割處。借問其故。云有一
丈夫。執三尺大刀。厲色嗔雲改變布薩妄充竪義。刀
膾身形。痛毒難忍。因接還寺。竭誠懺悔。乃經十載。說戒
布薩讀誦眾經以為常業。臨終之日。異香迎之。神色
無亂。欣然而卒。隨心輕昧者。立云。以說戒法凡聖同
[005-0746c]
集。不得輕慢也。北齊有大覺寺範法師。行掩彝倫。德
光眾望。講通大小眾經律論。每至講時。多有群鳥翔
集堂側。爭趣聽法。時有外人。談謗法師。惡者咸被善
神打死還穌。而法師習業門徒。有數千人。後因遊行。
路宿他寺。屬十五日夜。便合一小師上座立義。眾人
擊難。有一善神。問高座者云。今是何日而但講經。竪
義者對曰。今十五日是說戒日。即以手拍高座比丘。
曳著地上。又至上座處云。今是何日而不說戒。還以
手打其頸。當時仆地。大眾驚怖。一時四散。從此巳後。
半月不廢布薩也。情可知矣者。立云。以帶犯居身。耻
巳穢行。不欲聞於淨法也。故心疏云。淨法穢人不樂
聞也。故律中有遮說戒。有遮自恣者。義同此也。謂人
既穢。不欲聞於淨法。佛世尚爾。況末代乎。齊竟陵文
宣王撰淨住子二十卷。大論在家布薩法式。一如僧
中布薩法。唯誦菩薩戒本也。相承此解自恣。撿淨住
子。不見布薩法式。或可別撰也。


普照沙門等者。沙門是比丘之通名。開士者美其之
嘉稱也。濟云。其道安直撰此法。然布置一切佛法。行
用軌儀。後經律來。與安所設冥然同也。又經無大小。
例開三章。序正流通。此亦安之初開也。故靈祐法師
嘆云。安和上鑿荒途以立儀。故知安非凡類。立云。安
雖設布薩法式。當時未有人行用。至盧山遠法師始
行安法。其遠是同學。同事佛圖澄。澄死之後。安於同
學中最長。乃發遣遠。往羅浮山。行過匡山。彼山神留
[005-0747a]
住云。開士者。是符堅立此號也。言直得承用文據莫
憑者。安師撰時。經律來未足。故無憑也。參者同也。雜
也。謂今同取安之法。以雜其經意。為此法一門也。言
聞者。謂聞其安師之法也。濟同此解。


言粗者略也。
澆者薄也。言敦者。爾雅云。敦謂相勸勉也。


若說戒法不壞者。立明。由僧清淨不犯。應其說戒布
薩法。名不壞也。若僧有犯。則不合說。不合聞。名為說
戒法壞也。有人云。良以僧清淨無犯。有犯尋懺。通應
淨住。以戒淨故。定慧可期。正法因此相續不絕。故久
住之相由斯而弘。若至說時。無思懺蕩。或不可懺。又
不依悔。同聚聞說。皆與心違。增煩動悶。事不獲巳。不
來理得。又耻非數。如斯同說。未足住持。或都不聞。一
生虗過。如此等例。俱非正法久住也。證得白法究竟
梵行等者。此正明護戒之法。若能半月。撿責身口。專
精護持。清淨不犯者。名為第一白法。脫因過犯。尋即
悔除。名第二白法。若雖有犯。覆藏不懺者。名為黑法。
有鈔本作煩惱有受者。此全法。余親撿伽論第六云。
捨諸惡不善法。及諸煩惱有愛。證得白法。今言受者。
多是錯也。故上十門云。抄寫錯漏。相承傳濫。即是其
義。


二食前後者。此據中時前後也。三若晝若夜者。此就
明中明也。准律文。晝夜俱得。所以知者。律中晝日布
薩。有比丘房中臥。佛言別眾不成。故知晝日得作。又
律中合然燈火具舍羅者。明知夜亦得說。唯不得晨
[005-0747b]
起作。恐人來不及也。四若增若減者。此謂約其難事。
故有增減。若知惡人。十四日來。十三日即說。十五日
來。十四日前說。此名減也。但知剃前說名減。若難巳
入界。當白僧眾。待後十五日當說等。此名增耳。若取
易解者。向後名增。向前名減也。五時與非時者。十四
五六日說者名時。若鬪爭來久。隨爭滅時即說。名非
時也。緣起是拘睒彌國。諸比丘鬪諍來久。僧不和合。
今既和合。佛令隨和合日應說。先作單白和合。布薩
白法如律文。


五分八日十四日說法等者。立云。為俗人說五八戒
等。


當令入浴者。謂見難比丘巳來入界。即語云。大德既
行來。恐身體垢汙。可洗浴也。其人若入洗浴。僧即出
界外。疾疾結三小界而說。故云出界也。


但明二度不明三度者。礪詺。為增却自恣。謂難來入
界。遮僧自恣。故却待後半月。若更不去。更增至半月。
唯齊此時。亦以夏分之末。是自恣時。但唯二却。若更
却至三。入冬分故。說戒對此故亦二却。若或三者。恐
濫自恣故。故伹二却耳。言濫自恣者。恐人情意。謂說
戒既有三却。我自恣亦應得三却也云云。亦無三度
不說法滅之文者。立云。古來相承云。若經三度不布
薩。佛法則滅。今言無此義。舉世濫傳耳。昔人意謂。見
律明增說戒。唯得二增。不得至三。謂言三度不說。佛
法即滅。然據律意不爾。但是恐濫自恣。故不至三。自
[005-0747c]
恣要制夏末。若增至三。入冬分故。不合自恣。故伹二
增。准理說戒至三無過。但恣人情意謂說戒。既有三
增。自恣亦應三却也。恐此濫故。故說恣二法。唯開二
却。故曰恐濫自恣也。礪云。何故月盡說戒者。喻聞戒
相。為表惡法消除。止持行成。復言月半者。為彰功德
漸增。作持行滿故。不階聖果名為法滅者。此謂救上
法滅之言。謂上云不說戒法滅者非也。不妨應是鬪
諍。不得道果。名為法滅耳。阿難疑高勝比丘者。依撿
四分云。高勝比丘有檀越家。檀越病。語比丘言。我有
二小兒。黠子者。我有寶藏巳。語比丘處所。此二小兒
長大。若勝者示其寶處。檀越命終巳後。兒漸長大。高
勝看此二小兒。勝者即示寶處。其不得者。涕泣至寺
內。語阿難言。大德看此高勝比丘。以我父遺財二人
之分。併與一人。時阿難語高勝。汝可去。不應與汝同
布薩。阿難經六布薩。不與共同。後時阿難具問究其
情巳。語高勝云。汝乃至不犯吉羅。僧祇相嫌二十年
者。依撿彼律云。弗迦羅聚落。有比丘。共蘭若比丘。同
一布薩。時蘭若比丘。有大名稱。聚落比丘。見得利養。
起嫉妬心。時蘭若比丘。至十四日。來入聚落。語聚落
比丘言。共作布薩。聚落比丘答言。十五日當布薩。蘭
若比丘便去。去後聚落比丘即布薩。至明日。蘭若比
丘來欲共布薩。答言巳布薩竟。便語蘭若比丘言。汝
叛布薩。我不復與汝共法共食。從是巳後。蘭若比丘。
每至十四日十五日便來。如是經二十年。不得布薩。
[005-0748a]
時有一善神。敬重蘭若比丘。往枝提山中。白樹提陀
婆比丘。具陳上事。尊者樹提聞巳。即到聚落。善神還
白蘭若比丘。尊者樹提今在聚落。可往問訊。到彼問
訊巳。樹提問言。汝叛布薩耶。答言我二十年來。十四
日布薩。十四日來。十五日布薩十五日來。為是叛非
叛。樹提言。汝順佛法。聚落比丘二十年來。所作羯磨。
一切不成。受具不名受具。羯磨不名羯磨。


為檀越問僧不知數者。立謂。西國俗人。每取僧說戒
竟。知僧清淨。為欲興福。或財或食。故來問數。


籌極短並五指者。有云。應是佛指。便長一尺。若人指
量。通計唯五寸。太短也。比丘若干沙彌若干出家人
和合若干者。沙彌謂法同沙彌也。出家人謂形同也。


行舍羅者。取此草將以為籌。因以名焉。聲論云。外國
名為舍羅分。此翻為籌也。


五分白衣以華散高座比丘等者。立謂。白衣若將華
散比丘上。佛則聽之。比丘若將華散比丘上。佛則不
許。五五分。比丘以華散高座。佛言不應爾。復有白衣。
為供養法故。華散高座。比丘不聽。便恚言。不堪受供
養。白佛。言白衣散隨意。若落比丘頭上及衣上。應拂
去。落高座上無苦也。


雜碎文句難持等者。景云。即四重。十三。三十。九十等。
悉名為雜碎。准戒疏云。雜碎謂二不定。至眾學是也。
有人云。除四根本戒。餘二篇巳下。皆是雜碎。一者五
百二者七百以通尼戒本者。濟云。准僧祗文。至布薩
[005-0748b]
時。具誦二部戒本也。


為未具人說五篇名得罪者。勝云。非謂通說五篇名
得罪也。言得罪者。婬夷觸殘等。的說其事犯名也。得
語一切犯者得吉羅者。謂沙彌通犯五篇。俱是吉羅。
今若見有作五篇事者。應語云。汝作此事犯吉羅。由
戒戒下。結沙彌吉文。又云。一切犯。即沙彌也。以其雖
犯五篇。通得一吉。故一切犯者也。欲明不得向說夷
殘蘭提之名。得向道吉羅之稱。


若諸緣事起者。立云。八難等緣也。諸羯磨法並在說
戒前作者。礪云。五分中。比丘先說戒。後作諸羯磨。六
群比丘說戒竟。即便起去。不與僧和合。作諸羯磨。白
佛。佛言應先作諸羯磨。然後說戒。以戒是攝僧。令不
得去。應直說不得歌詠聲者。五分不許。四分則開。二
律相反。今欲和合會者。須作歌聲。伹不得過差。故四
分中誦戒時。歌聲過差。佛言不應爾。因說歌聲有五
過。即四分說戒犍度中明之。此鈔下文自出。准此今
時誦戒。不得過過長引聲也。


十誦知布薩法盡供養者。立謂。若比丘知教相。解布
薩法用儀式者。堪受供養。謂知說時。聞華籌廣略之
緣。識同住淨穢。犯相輕重。名為布薩法也。


巳下三明說戒儀。中國布薩有說戒堂者。立明。彼國
寺大僧多。或五百。或一千二千。堂宇復多。至時集處
難知。聽白二結一處大堂。至說戒因。眾僧雲集。結法。
四分說戒犍度中文云。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
[005-0748c]
僧今於此處結作說戒堂。白如是。大德僧聽。僧今於
此處。作說戒堂。誰諸長老忍。僧於此處。作說戒堂者
嘿然。誰不忍者說。僧巳忍於此處結作說戒堂竟。僧
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結巳恒於此處說戒也。大夫
巳上時復施安者。立明。大夫之中。不盡皆有。時復有
者耳。如東晉巳來。尚書省中。有考堂。堂中有八行。宋
至定考時。五品巳上大夫。及州牧剌史得坐其上。又
云考堂中八行床者。名為八座。即二僕射。六尚書坐。
故八也。今時尚書廳者。濟云。古人三品巳上稱大夫
也。若唐初。如員外部巳上。皆號大夫。今時國家。於朝
堂設蕃客。皆地上通鋪紫褥而坐。鬲郎漢官一面。蕃
客一面。相對而坐。皆不著床。聖人御承天門。看其契
食。據此今國家。猶有古風也。亦得雙用者。立謂。床前
敷席。僧在床坐。維那行籌。在地席上。一時用兩處。將
為要便。故言雙用。然於本事行時多有不便者。立謂。
依西國席地行時。乃是不便。須准今時。


三於說戒日上座白僧令知者。立明。此白辭。應令上
座白眾也。餘如眾網中者。彼云。每至說晨。令知事者
點知僧眾。誰在誰無。健病幾人。幾可扶來。幾可與欲。
乃至眾主教授。至布薩日。房房案行。慰喻病者等。


若沙彌有緣依法與欲者。立明。欲詞與大僧少異。應
云。諸大德聽。沙彌某甲。如法僧事。與欲清淨。言沙彌
不來還成別眾者。謂別沙彌之眾。非關大僧也。其沙
彌布薩。有二處安置不同。或沙彌別集。自為一眾。或
[005-0749a]
時入僧中。共作法事。


如上五分恭敬具儀者。謂如前不得睡眠。反抄衣叉
腰等。此是極教所遺等者。教制半月常作。則是見法
身。忽有難緣。猶制略說。定不可闕。故言極教。若叛有
罪。界內界外。制令盡集。聞疑須求。故曰攝僧根本。


槃檠者。奇竟反。似疊足高。京中曾見。香爐籌案者。立
謂。眾大籌多。手捉既難。數時將置案上。亦可案上浴
籌也。今時人少。不必要須案也。盥字體作盥音管。洗
手曰盥。此像形字也。臼者此是兩手。各有三點是指。
中央是水。皿是盛水器也。


愚叟者。立云。老年愚痴曰叟。此是意解。案方言云。東
齊魯之間。凡尊者謂之叟也蘇走反


打靜法如雜品中者。如上第二雜法眾具門中明也。
賓云。打靜不得使有餘聲。令眾不和合。又行籌及收
籌時。相傳云。勿遣墮地。若籌墮地。表此眾中有人死。
然顛倒相應。往往果有此事。


注云收謂收攝眾具者。謂收取籌。及待說戒竟。收眾
僧家供養之具。即布薩所須之物也。注云准上文中
巳具者。立謂。不須更唱。云并供養收籌也。既云小者
收護。言包巳盡。上言供養收籌者。只是佛前執香爐。
供養小師。猶如今時定座。意亦同此。及隨維那後收
籌之主也。人此白時。皆須命召此二人也。今兩京行
事。云眾中誰小。小者收護三說巳云。并供養收籌
不局賢聖者。立明。厈上來人解云是的召賓頭盧也。
[005-0749b]
但恐有別眾不來。應更相撿挍。非為局命賓頭。故云
不局賢聖。然實說戒之時。三乘聖眾。同遵此法。故高
僧傳中。魏時洛都融覺寺有曇無最法師。俗姓董氏。
武安人也。靈悟洞微。飡寢玄秘。少稟道化。名垂朝野。
博貫玄儒。尤明律部。而最厭世情重。將捐四部。行施
獎誨。專以戒律為先。丞音氣氣數動物機。信用雲布。曾於
邯鄲崇尊寺說戒。徒眾千餘。並是常隨門徒。至四月
三十日布薩。行籌次依授受數之。常計之外。乃長六
十餘人。最居坐端。深恠其異。既無外眾。通夕懷疑。明
旦重推。有人見從邯鄲城西而來者。並異倫大德。衣
服正帖。翔步閑雅。亦有見從皷山東面而來。或於中
路逢者。皆云往赴崇尊寺聽僧說戒。如是數般節級。
勘其年齒相扶。人數多少。恰滿六十。故知道會聖心。
是使幽靈遐降。伹最德洽釋宗。屢當僧望。後住融覺
寺。而最善弘敷導。妙達涅槃華嚴。僧徒千人。常業無
怠。天竺沙門菩提留支見而禮之。號為東土菩薩。嘗
讀最之所撰大乘義章。每彈指歎善。翻為梵字。寄傳
西域。彼方讀者。皆東向禮之。為聖人矣。


若依僧祇三律者。謂五祇十律。皆前唱出。今依當宗
行事也。故彼戒本云至未受者巳出等者。立謂。外宗
三律戒本。皆有此言未受戒者巳出也。


不須道及不清淨者出等者。慈云。古德立法。唱沙彌
時。便云不清淨出。以不合共犯者說戒。故有此言來。
今不同之。當宗外宗。俱無此義。不須便云不清淨者
[005-0749c]
出。至戒師說戒時。自有三問。是中清淨不。若至此時。
猶得心念發露。即時聞戒。何須前唱出也。


諸僧一時隨上座儀式者。濟云。今時有人。見上座互
跪。而自安然端坐。此大非法。尚不如俗禮。可觀採也。
旦如州縣官人。與刺史同席。皆承仰翹翹。忽見長官
起動。即皆隨起。一聲命即坐。今時小師。師僧遣坐。乃
辭遜不肯。即是違禮。遣坐即須坐也。


不得復座待供養巳者。立明。南山闍梨。要待定座巳。
方始復座。若老病不能互跪者。聽之復座。今時多在
維那唱白巳復座者亦好。不依此教。得違法罪也。


祇云清淨如滿月者。彼律調達破僧。向伽耶城。制立
布薩。佛令阿難往喚云。世尊呼汝來。調達言我不去。
從今日後。不共佛法僧。不共布薩自恣羯磨。從今日
後。波羅提木叉欲學不學。從我意。阿難聞巳念言。奇
事出是惡聲。將無壞僧耶。具以上事白佛。佛令重喚。
如是至三。時調達伴黨巳布薩竟。阿難聞巳。作是言。
奇哉巳壞僧竟。具白佛。世尊。世尊聞巳。即說偈言。


「 清淨如滿月
 清淨得布薩
 身口業清淨
 爾乃應布薩」



說是語巳。語阿難言。非法人巳布薩竟。如法人應作
布薩。


准上僧祇但得次座者。立謂。准五分。伹令請上座。若
辭不能。直往能者所也。上令問次座者。即是僧祇文
也。
[005-0750a]


唄匿如法者。出要律儀音義云。唄匿者。持律者云。歌
誦亦云讚偈。今謂此是鬱鞞國語。唄翻為止。匿翻為
斷。止謂止一切惡。斷謂能斷諸煩惱也。又匿翻為息。
謂息諸勞務也。准伽論中。半唄吉羅。謂表義不圓名
半唄也。如勝鬘經二偈歎佛三身。如言如來妙色身
乃至無比不思議者。歎佛化身。如來色無盡智慧亦
復然者。歎佛報身。若色若心皆無窮盡也。一切法常
住者。歎佛法身。是一切法之所依止。常住湛然也。今
時有人。但作一偈。故名半唄也一切准知


令一人代眾者。安師令人人自於坐處。執香爐供養。
今嫌繁故。令一人佛前作也。


以無別德可明者。謂教尼總具十德。須二十夏。是總
德數中之別德也。今下座未滿。故曰無別德也。別謂
總別語。十德是總。隨一一是別也。


注云上且出一兩律文等者。羯磨疏云。所以令上座
約勅者。但今末代廣法闕矣。時行略法。以眾首比丘。
綱維法務。每有事達。無不承撫。即五分云。替補佛處
也。今時多見不學識者。年高坐首。動無法則。令空遣
尼還。曾不對答。識者齊耻。此說戒座上。主客通有。賢
愚總集。何得自輕。今言勅尼乃至莫放逸者。大略如
此。必有餘暇。臨時更道。豈局斯也。


尼明日來依命傳告者。其尼取進止也。還於寺中。集
僧索僧欲。梵唄巳訖。使尼告云。大僧上座。今有略教。
聞此語巳。尼眾齊起。端身正立。立巳具宣上座略教。
[005-0750b]
宣巳高聲唱言頂戴持。禮佛取散。若端坐宣者。大是
無禮。


答言說戒羯磨者。羯磨即是法。說戒是事。事法雙答。
方乃成也。注以言通用不了彼此者。立謂。布薩之言。
通道俗用也。如五八等戒。皆名布薩。今若言說戒羯
磨。簡如是僧布薩之法也。以羯磨之法。非俗行故。若
不言羯磨。則道俗通濫。故言不了彼此。此則屬僧。彼
屬俗也。


若至略教巳當鳴鐘令沙彌集者。立謂。略教即七佛
偈也。必待誦七佛教巳方得起。未竟起者。得別眾罪。
以此略教是攝僧故。縱容具儀辭遜之暇者。濟云。向
佛前陳辭謝眾。故曰辭遜。今作唄引時長者。令戒師
有閑暇。故名之暇也。


諸佛出世第一快等者。濟云。此自慶偈。正是俱舍論
文。古人文質。故云快也。今新翻俱舍云。諸佛出世樂。
聞法歡喜樂。大眾和合樂。眾生離苦樂。


若多若等縱說戒竟皆令重說等者。謂客比丘來。若
說戒竟。若等若多。更須為說。若少則不須也。此中大
有句數云云


注解此偈辭出阿含中者。准增一阿含云。阿難語迦
葉。增一阿含。出生三十七品。及諸法。皆由此生。且置
增一阿含。私云結習時。先宜結此經也。然一偈之中。
便出生三十七品及諸法。迦葉問言。是何等偈。阿難
即說昔偈。諸惡莫作。諸善奉行。自淨其意。是諸佛教。
[005-0750c]
解云。諸惡莫作。戒具足禁清白之行。諸善奉行。心清
淨。自淨其意。除邪顛倒。是諸佛教。去愚惑想。以其戒
清淨者。其意豈不淨。意清淨者。則無顛倒。以無倒故。
愚惑想滅。諸三十七道品之果。便得成就。巳成就果。
豈非諸法乎。佛之囑累者。轉次相囑名之曰累。


染污淨識者。立謂。出家修道所習善業。用熏識種。遠
希出離。今不依教修行。故曰染污也。若准舊翻譯。應
有八識。新翻有九識。此即是最後。名曰淨識也。


若經懺悔來不隨意者。即犯重巳。作學悔沙彌也。為
逼說戒待竟當懺便得聞戒者。今時行事。對此多依
律文單白懺悔。其罪滅不。今判不滅。以律本云自巳
當懺。蓋謂後時當更懺也。南山判滅。謂讀律時。當字
應作去音。謂准當懺悔也。賓今詳不然。三藏亦令後
更懺悔有白法。僧都集。無與欲者。又須同犯除去四
夷。了了識相。不可作白。若有與欲。與欲之人。女言清
淨。若信清淨。猶應就懺。不合作白。若不信者。須喚須
舉。以其有犯。不合同說。不得妄白。今時有人。罪雜疑
忘。與欲非一。共行此白。望得滅罪。甚也為非理。若有
八難等者。礪云。一王者。謂王來繫錄比丘也。二賊者。
來執縛比丘也。三火者。謂火來燒寺也。四大水者。汎
漲漂伽藍也。五病者。說戒師病現礙說戒也。六人難
者。如住處有眾多白衣礙說戒故也。七非人者。即鬼
神嬈亂比丘也。八惡虫難者。即毒蛇蚣蚊螘等也。皆
不得出聲。心念口言。今日說戒者。既有上諸難。比丘
[005-0751a]
不可出高聲而誦其戒也。貴人者。立謂。國王大臣等。
上言八難者。即是四分文引也。言地有生艸者。恐壞
生得提罪也。


五分說戒賊來應連聲誦經者。依撿五分云。蘭若處
諸比丘。十五日布薩說戒。有賊來。比丘見便止。不誦
戒。賊問何故嘿然。答我所說者。不應使白衣者聞。賊
言。汝所說非佛語耶。答是佛語。賊言既是佛語。誰不
應聞。汝等今集。必是論說。不利於我。便打諸比丘。奪
其衣鉢。以是白佛。佛言。從今巳去。若賊來。應即誦餘
經。不令斷絕。准僧祇云。說戒時。有賊來。比丘說至九
十末文云。截巳波夜提。破巳波夜提。正誦時。賊來。誦
人嘿然立。須臾便出。復重誦。如是至三。賊念言。此惡
沙門。作是說者。將非截我。破我等耶。即打比丘。後即
白佛。佛言賊來時。當更誦餘經。若賊先知比丘法。作
是言。沙門我巳知。汝伹誦先所誦者。應急誦。使章句
不辨了。令彼不知。


一略取謂取諸八篇題首者。如言是四波羅夷僧常
聞。乃至是四提舍尼法僧常聞。言略却者。略篇中名
種也。略除婬盜之名等。且如十三殘。直說五六个竟。
餘者不直言僧常聞。名略却。故曰隨諸篇中種類之
名也。然實略取略却一義耳。又解。略却者。略除戒羸
等語。直言犯不淨行。亦名略却也。


當量事緩急觀時進不等者。准律中。大略有二。一從
緩至急。名略却。二從急至緩名略取。言從急至緩者。
[005-0751b]
有三个五種。成十五種。初五者。賓云。舊人雖誦出十
五種略意。不識其所以。今為述之。且如在莊嚴寺正
說戒。聞有難從北來。僧即共平章。難若遠近。有人答
云。難欲至北門。僧即言可誦序。餘者可言僧常聞。此
謂唯擬誦序為一略也。後於異時。亦如前有難。共議
唯擬誦序巳。誦序巳竟。難猶未至。更誦四重。為二略
也。後於異時。亦如前有難。共議唯擬誦序竟。難猶未
至。更誦至十三。為三略也。後於異時。亦如前有難。乃
至誦序竟。難猶未至。更誦二不定。為四略也。後於異
時。亦如前誦序竟。難猶未至。更誦三十。為五略也。次
五者。正說戒時。聞有難來稍遠。眾僧共議。可誦序及
四重。謂觀難遠近。唯擬誦之。為一略。其難未至。更誦
十三為二。更誦二不定為三。三十為四。九十為五略
也。後至五者。亦謂僧聞難來更遠。共議擬誦序四重
十三。誦竟難始至。此為一略也。次於異時。亦擬誦序
四重十三。誦竟難猶未至。更誦二不定。為二略也。餘
句准知。二不定為二略。三十為三略。九十為四。四提
舍尼為五也。此十五種。名為略取。謂難未至漸進取
也。礪云。尼但有兩个五。以無二不定故。但有二增故
也。思之。尼但二五者。賓云。一序。二至八事。三至十七
殘。四至三十。五至單提。第二五至八提舍尼。准知。賓
云。古人詺言從急至緩。大能詺也。問何故不至眾學
者。答戒有五篇。若至眾學。不名略也。則為名廣。乃至
七滅諍中。若有難至。但得直去。不得略也。二從緩至
[005-0751c]
急。名略却者。有七略一直去。一者如難猶寬。從前廣
誦容得。說至提舍尼竟。難即來到。不得誦眾學。即略
却眾學。是二略也。三從序誦訖於九十。難即來到。略
却提舍。為二略也。三從序誦訖三十。難巳來到。略却
九十。為三略也。四從序訖二不定。略却三十。為四略。
五從序訖十三。難即來。略却二不定。為五略也。六從
序誦訖四重。難來略却十三。為六略也。七唯誦序訖。
難來即至。不得誦四重。略却四重。為七略也。此曰七
略。若難近不得誦序即散。則云諸大德今十五日各
正身口意。即散去。名一直去也。礪云。尼無二不定。但
有六略一直去。皆謂難來近。略却下文也。然相承七
滅不得略。以七滅屬於眾學。亦令得略。但相承不略
耳。濟云。七滅諍者。先巳是略。略中不可重略。故須具
誦也。若從前廣誦來。過眾學竟。即成廣。不名略也。看
今鈔意云。略取題目。略除種類。意況稍別。與此十五
種不同也。


言一一各題通結者。通結別結。但得也。通結者。總唱
諸篇題目巳。通結云僧常聞等是也。言別結者。謂隨
唱一个篇目巳。結云僧常聞。如言是四夷僧常聞。是
十三僧常聞等是也。今准毗尼母論說也者。立云。齊
此也字巳下。是其論文也。


或有略緣止不說並通治罪者。立明。既有略緣。不得
廣說。事須略作。今都不說。通治眾僧違教之罪。上來
釋僧說戒義竟。
[005-0752a]


或云發露或云得待人等者。立云。此謂犯重吉羅。既
是獨住逼其說戒。不知若為進否。律又無文。若是輕
吉羅。律令責心懺竟。即得說戒。今此重吉。律令對人。
今時獨住。律則不明此法。致諸師或發露。或有師云。
待人。今通望大家道理。應須發露。故言今准通解。通
解之意。如巳下文是也。


五百問云乃至向四方僧懺悔三說巳者。立謂。准今
時僧法。向四方僧懺悔也。明其既獨住。至說戒日。淨
身口意。合掌向十方賢聖僧。發言懺悔所犯之罪。三
說巳。得誦戒本也。上來釋十篇竟。


○安居䇿修篇第十一



上篇眾既聞戒。曉了持犯。略識名模。至論離過。皆由
撿攝。況復時臨夏限。是須勇勵專精勤修道業。良以
出道要務。馳散難成。八聖圓因。撿思易就。對時立教。
托處裁規。限契九旬。修行三學。故此文來也。又云。前
篇識相護持。通途警動。然後時臨夏分。聖有成規。出
俗務道。馳散非業。今乃法隨邑野。追逐情塵。顛仆巨
壑。無思返迹。是以大聖。以法遮防。不許遊涉。常居靜
慮。託處以安。方能趣道。故次之後。有此篇來。


次釋名。栖心靜慮曰安。要期托處曰居。又云。身心寧
靜曰安。托處不移曰居。羯磨疏云。形心攝靜曰安。要
期在住曰居。首疏云。約法明者。離危苦之道曰安。心
於法曰居。蒼頡篇云。安者靜也。爾雅云。安由止也。亦
云定也。䇿修者。立云。䇿勵三業。進修定慧。故曰也。勝
[005-0752b]
云。既處在夏。懃䇿三業。進修心行。故曰也。又言䇿修
者。修四正懃也。未生之善令生。巳生之善令增長。未
生之惡令不起。巳起之惡令滅除。故曰也。受日法附
者。然恐一夏時長。脫有生善滅惡緣。宜往救拔。義不
停留。既制有法而住。還須有法行。制則防其過。開則
通其益。開制為緣。故有受日法附也。


夫靜處思微者。思由惟也。微者妙也。無漏真慧非凡
所見曰微。靜謂寂也。寂於身心。思微妙真理。是出道
要儀。故曰道之正軌也。假日追功。功由果也。假九十
日中懃修戒定。日有增益。證增上果。縱未得果。終是
果處之因。必獲道益故也。隨緣托處等者。或依藍聚
落蘭若等。或依巖穴等處。但隨當時之緣不定也。言
志唯尚益者。志是意也。意在利益。希出離之道也。


通制三時者。謂春冬夏俱不許無事遊行廢修業。雖
三時通制。夏月過多。故偏禁約。言情在三過者。下文
即出其過相也。翻此過成三益也。一無事遊行妨修
出業者。立謂。出家僧尼。是三界遺客。擬取涅槃。今若
不修出家之業。但事遊行。故曰妨修出業也。二損傷
物命違慈寔深者。立明。初受戒時。於一切眾生上。立
誓要期。離殺害想。今若損傷。違本慈心也。三故招世
謗者。立明。外道呵言。禽獸尚有巢窟。沙門釋子。常自
遊行。損踏生命。心無慈愍。口自稱言。我知正法。如今
觀之。有何正法。又涓俗人外道計草木有命。見比丘
踏傷。謂言殺生。故呵也。
[005-0752c]


然諸義不無捐皈護命故者。然制安居。雖緣上來諸
義。妨道招譏。非無此義。然通三時並有。若論損命。局
夏偏多。故今坐夏。意存護命耳。罪在不請者。立明。既
違教結罪。非求請得脫也。如經云。唯除宿殃不請耳。
此解疎。自意既違教結罪。自招其過。非請得此罪也。
亦如自貽伊責義也。永流苦海者。永訓長也。踐傷物
命。制教得提。復有業道。夏不安居。違教犯吉。生報泥
梨。何時見出。故曰也。上釋序義巳竟。


初中分五者。謂安居為初。受日為後。今就安居中。分
五門也。


不得在樹上安居者。以佛制不得上樹過人頭故也。
足障水雨者。礪解云。非手足之足也。此是足得免其
水雨義也。若依牧牛人壓油人等者。立明。其人要常
在蘭若牧牛。或一年二三年者。方可依之。若暫時非
久永者。不得依之。其人若移。比丘須得逐去。押油斫
材船上人並然。礪云。依船上者。要是住船。又非暫時。
量計一夏住者得也。言文中不了者。撿四分文安居
中云。諸比丘欲依放牛人。斫材人。船上人安居。佛皆
聽之。中間移徙。隨其去應去。又諸比丘。依聚落安居。
若聚落分為二分。隨所供給所須具足處住。安居中
移徙。隨所去處應去也。律文如此。立明。文中不了者。
謂四分不明如上人此作久住意不久住意。伹言得
依安居。又不云得夏不得夏。但云隨去耳。五分云諸
依如上等者。四分此要先有住意。方得依之安居。隨
[005-0753a]
信樂衣食豐足者。依撿五分云。時有比丘。依估客安
居。忽然後去。比丘不知云何。白佛。佛言聽隨去。諸估
客分作二部。比丘不知。以是白佛。佛言。若一部信樂
所足豐樂隨去。乃至若依放牛羊人。作押栰人。船行
人等。亦如上釋。立云。信樂者。謂其人既四散。則隨敬
信尊重比丘者去也。又隨好衣食豐足者去。不破夏
也。二夏初十六日前。五月十六日成後。此略舉一夏
初十六日也。故知前後兩个十六。俱得安居。故了論
疏云。前後各及十六日也。


東方巳赤者。此明十五夜分盡。明相出竟。方是夏分。
言為破十誦疏家者。立明。彼十誦文。不作此說。但後
人作疏。作此行事耳。云要令十五日及界。分房舍了。
十六日安居則成。至十六日方來者。則不成安。故四
分羯磨疏破云。若十五日結者。則是春末日。不名結
夏。今鈔引了論疏及四分。破十誦師執也。伹是十六
日夜分未盡之前入界。乃至一脚及界等。皆成安居
也。別住謂布薩界者。立謂。今結攝僧大界。皆名別住。
此界非彼界。故稱別住。以在此界內。起心安居也。一
太遠聚落者。疏云。得待形須濟。為藉資緣。遠覓妨業。
故不許也。二太近城市者。城市猥雜。出道清修。往往
相違返也。此上二處。雖不中安居。是處先有伽藍。豈
不成安居也。三多蚊螘等者。蚊螘物命輕。害者多。或
唼形骸。無心思擇。濟云。如并州石壁寺。極多拘蚤。有
老師。常作絹[伐@中]。夜入中臥。不者絕不得睡也。小師相
[005-0753b]
調云。汝不從石壁寺作夏來。夜中狗蚤。擎汝離床幾
地。四無可依人者。羯磨疏云。人須良友。全梵行基。雖
並號善。未必相副。故須簡練。又須具有五德。問無滯
一也。故云未聞令聞。此明能依之人。心中有疑。欲求
聞解者。其所依人。即能教示令聞者也。言巳聞令清
淨者。立謂。能依之人聞巳。所依之人。令其能依之人
清淨。疏云。隨說生信二也。言能為決疑者。立謂。能依
之人。疑輕疑重。疑有疑無。所依之人。並能為決。疏云
隨疑決之三也。言能令通達者。疏云。問答無礙四也。
言除邪見得正見者。疏云。辨周見正。離諸邪執五也。
五無施主者。疏云。身匪匏瓠。繫而不食。前須藥食。交
濟飢虗。旦夕若無。則不可結。四分摩得伽大同此論
者。立云。四分與此了論是同。故不重引文也。


十誦無人深山可畏處不應住者。依撿十誦云。憍薩
羅國有一比丘。深山林中獨住。時有非人女來。語比
丘言。共我作婬欲來。比丘言。我是斷欲人。女言。汝若
不作。我當破汝利。與汝衰惱。比丘言。隨汝所作。我終
不共汝作婬。其女中夜比丘臥時。便合納衣。持比丘。
著王宮內夫人邊臥。王見巳問言。汝是何人。答言。我
是沙門釋子。具以事答。王即放之。諸比丘聞白佛。佛
言。從今日如是無人深山中可畏處不應住。又有一
比丘。因緣如上。其鬼女持比丘。著酒舍酒瓮中。乃至
佛言。比丘深山林中空處可畏無人處。不應住也。


毗尼母論第六卷中大明安居方便法用等者。依撿
[005-0753c]
彼論云。比丘夏安居處。若僧伽藍。若樹下等。應先往
看。有敷具不。其處無音聲惱亂不。無師子虎狼蚊虫
賊難等不。此中可得安隱安居至竟不。此處飲食如
意不。有病醫藥可得不。復共住者可信不。如有所須
可隨得如意不。得安隱行道不。若共行住坐臥不。為
我作留難不。若病時不棄捨我去不。如是籌量眾事
合和巳。然後安居。復觀大眾中無有徤鬪爭者不。不
生我惡心不。眾中有解知毗尼者不。是名安居法。乃
至安居上座等不。彼母論云。安居眾中上座。應當問
大界標相處所。又問攝衣攝食處所。又問布薩處所。
說戒法。差說法人呪願。差營事人。差僧淨人。諸比丘
出界外。七日十五日。一月日。白二羯磨處所。又應巡
房看敷具。誰如法受用。誰不如法。如法者應示教利
喜。讚其所行。不如法者。應諫令憶念。語言長老應如
法受用僧物也。言爾許時巳過等者。立云。上座安慰
大眾既覺察無常。日月遄邁。時變歲移。無常潛至。可
勤修道。生死可畏。無宜放逸。如是上座。真僧父母。亦
名僧師。是名上座法。


上釋初處是非義竟。巳下明結時前後法也。必無事
不依同結吉羅等者。立謂。大僧不安得吉。若三時中。
無緣遊行。通得吉羅。尼若不安。


何為但結三月者。此問意。夏有四月。何故但結三月。
下有三義答。開後一月為成供身服者。此謂迦提月
是也。
[005-0754a]


律中有三種安居等者。立云。古來諸師。有不立中安
居者。然安居揵度中。唯明前後安居。不明中安安居
法。下增三文中。有三時安居。謂前中後也。故羯磨疏
云增三具明前中後也。據時定分。初後一日。中間二
十九日。就揵度中。但明前後。各住三月。則無中也。故
此揵度下文云。舍利弗目連欲於佛所安居。十五日。
從所住處往。十七日方至。不知云何。佛言聽後安居。
據相而言。前但一日。餘三十日為後安居。莫不望初
但名後。故則缺中也。有云。四分第五十八卷增三文。
有三種安居。前中後也。於聖法律中。歌戲猶如哭。舞
如狂者。戲笑似小兒。有人將此三種安居。別是安心
之法。非是安居唯在前後兩日。賓許三時安居也。云
小見封文。大智隨義。古人云。我觀此律。結安居法。唯
有前後兩日。成安居。若爾何故增三文云。有三種安
居。前安居。中安居。後安居。答云彼續次文云。於聖法
律中。歌戲猶如哭儛如狂者戲笑似小兒。觀此文勢。
靜緣正念。名曰安居。初心觀歌。中儛後笑。故云三安
居。非謂九旬安居法也。今亦有人。扶此曲見。今詳。此
乃迂會明文。妄通巳見也。以觀歌等。無有前後安居
之相。伹是別節之文也。不須配屬三安居之上。母論
第五直言比丘法。自不得儛。亦不得教人儛。佛所不
聽。六群比丘。自歌儛作伎。佛即聞之。制一切比丘不
得歌儛作伎也。有六群比丘。如拘槃走法。佛不聽也。
儛法是童蒙小兒所作。歌者似哭音。露齒笑。有狂人
[005-0754b]
相貌。此皆比丘不應作。述曰彼無三安。不相配屬。故知
增日盡五月十五日。日日可結。明知夏中有三安居。
然尋四分律本無興于闐龜茲國中。卑摩羅叉是龜
茲人。依新律本故作此說。若言他部並無中安之文。
若將此律。會通他部者。何成諸部。各有自宗也。高云。
然三時安居。古來共諍。至余決然。以義求。唯二時也。
當部𢫫度。無三時文此一證也。外部諸律。並唯前後二時
二證也。唯五百問許有三時。未足堪依。增三文中本非
夏安之法。別是調心有三時之別。故曰有三種安居。
增三中辨三安居。即是夏中三者。何以增二文中。不
說有二種安居。謂前後也三證也。又云中。舍利弗目連
十七日至。佛令後安。明知既不及前。佛令待後。至五
月十六日四證也。又忘成及界。皆是開文。以不暇加法。
開有忘成。若得續結。名中安者。何須開忘成及界。只
開中安。豈不為要五證也。又此揵度下文。受他請安居。
背請中。諸句數。皆言十五日。界內界外布薩。十六日
往安居處等。既言對布薩時。明知唯是四月半。五月
半也。若開中安。則無布薩可對也六證也


中間不辨於理自明者。立云。如鉢量上下。三斗斗半。
間中不辨義可知也。結文各別如後法中者。如後正
加法門。各稱前中後三月等也。


上明結時前後義竟。從此巳下有三義。正論前後。一
明賞罸前後。二得罪前後。三難事前後。既有三義不
同。今即是初。以有緣如法不結無犯者。既有機緣。開
[005-0754c]
不結無罪。若准祇律。要令隨住處即結。後若有破者。
隨破更復結之。日破日日結。不結隨日得罪。故祇文
云。若在道行。至安居日。即於路側。若依車道。應受安
居。然後往趣所住之處。應更安居。中道不道安居一
越。至住處不後安居二越。言無緣吉羅者。謂無難緣。
不結得吉也。此上約五月十五日巳前入也。唯除難
事者。謂却牒上五月十六日之前也。時若無難。不結
得除。有難事則無罪也。尼同僧犯唯有墮別者。礪云。
尼不前安居犯吉。有以可結故輕。不後安居提。更無
結日故重也。今此鈔文。正明不後安居人也。巳下明
難事先後。是名三十日安居同至七月十五日受歲
者。立明。此有難人。從四月十六日。至五月十六日。中
間日日欲安居。有難不得結。仍不出界宿。至後夏來。
開成前安居也。至七月半。同僧受歲。此人於一月中。
竟不加法。是名安居。教一月自恣日時去也。是名一
日安居三十日受歲者。立云。此五月十六日安居。唯
局此一日結。至七月十六日巳去。至八月十五日來。
中間日日有難。日日欲自恣。緣難不作。畢至八月十
五日夏盡不得自恣。是名三十日受歲。故云安居隔
一日。自恣教一月也。上來釋第二結時不同義竟。


三夏閏延促者。濟云。依閏曰延。不依曰促。比於薩婆
多等者。立明。依閏安居。諸律無正文。今引此論。夏月
雨衣。得百二十日。明攝取閏。以雨衣要是夏中閏用。
餘時不許用。既言百二十日用雨衣。明知即是攝閏
[005-0755a]
安居也。又復衣是開教。尚令攝閏。安居是制。何得越
閏。即非相續而滿者。羯磨疏云。有人不依閏者。正月
便安。閏月不安。對此人故。故有此語來也。


若不依閏數滿九十日自恣者。立明。此伽論意也。謂
結安之時。未知有閏。故不依也。彼伽論云。安居巳。王
作閏月。本知有故。則須依閏。不令受衣。不知有者。數
滿九十日成夏也。摩得伽云安居巳王作閏月等者。
撿伽云。問頗有比丘。一衣受作迦絺那衣。即此不成
受耶。答有。謂依閏彼安居。依閏自恣。九十日得衣。即
受作迦絺那衣。不依閏成迦絺那衣。依閏者不成受。
王作閏月。數安居日。滿自恣巳。受迦絺那衣成受也。


言既二文兼具至時隨緣者。立明。多伽二論。各有依
閏不依閏之文。故曰兼具。今良恐不爾。所以知者。下
文云。若取閏者。不得依伽論。明知多論唯浴衣。一向
取閏。又羯磨疏云。若據多論似攝閏取。以雨衣四月
比決如文。若言多論有依閏不依閏之文。鈔所不直
引來。而伹引浴衣之文例決也。故知多論無不依閏
之文。無妨有義耳。立又一解。二文兼具者。總約伽論
中。有依閏不依閏之文。故言二文。今若要心取閏。則
百二十日住。若不要心取閏。則數滿九十日自恣。私
云。二文兼具者。多伽二論。故有曰二文。多論雨衣。既
百二十日。明知依閏。伽論復云。王作閏月。有依不依。
今會二論之文。詮義如足。故曰兼具也。言至時隨緣
者。謂隨夏前要期。取閏不取閏之緣。若取閏依多論。
[005-0755b]
不取閏依伽論。名為隨緣也。夏初要心取閏不得依
伽論等者。謂不得數滿九十日。須依多論百二十日
也。言若反前通二論兩文者。自意云。謂反却要心。即
是不要心取閏。故言反前。以不要心取閏故。今依伽
論不依閏文亦得。若依多論取閏文亦得。故言通二
論兩文。故知若要心取閏。必須百二十日。即是依多
論。故曰不得依伽論。若不要心取閏者。依伽論九十
日亦好。故言通二論兩文。作消文無妨。以雙會兩邊。
名通二論。論各有據。名為二文。故曰也。


限依一月不得過法者。以其受日是開。今不可更閏
月。以開不重開故也。


由是開奢法者。奢由侈也。六明五利之法。其開文上
行之人不受。次下之輩依行。今明五月之利。巳是開
奢。何得更攝閏月。故十誦云。問受功德衣巳。官作閏
月者。隨安居日數。取滿則不得攝閏也。古來諸師。皆
不許攝閏。唯願律師解。許五事賞勞。得含閏月。五月
二日以後結者。由欠一日。至八月一日方得滿也。上
來三段不同。總釋初安居緣竟。


何者經勞房主者。住自選擇也。若新作房。開十二年
住。若料理故房。六年與住。若權時修理。開一時住一時
者四月日也。若有餘徒上座。更有人來。名初一遍分為受

用故與。亦為治事故與。後更分者。等專為料理故與。
故多開客比丘住處者。恐後更有人來。名為客故。留
待客也。現集者不名客也。隨力修治者。以其破壞補
[005-0755c]
令好也。


僧食上下平等者。此問意。食則平等行之。不論上下。
今房舍何故許上座選耶。問意如此。下答意云。食可
均融使平。房則不爾。既有好惡。不可改轉使均。故先
饒上座也。又有師答云。食則體現交盡。不問老少。事
須均傳。房則不爾。體非可壞。老人令得於好者。少年
不死還作老人後得好者。少年不死。還作老人。後得
好房。故亦成均也。兼復美好不同者。或上座欲得近
食處。近佛堂處。則不計房之好惡。任上座意。意所好
者。任情給與。言限日非促者。濟云。一夏九旬。時既是
長。故曰非促。故隨取便任上座意也。


現前等分通有一分等者。此明現前隨人數。平等分
之也。言投䇿者。籌也。濟云。只是擲籌探鉤而取也。


具通二與者。為治事與。為受用與。故云二與。


不得分眾集處者。謂眾僧常集其處。平章眾務。如講
堂等是也。若有別房好窟等者。謂有施主。於僧地上。
或蘭若處。作別房。供養眾僧。非是僧家常住之房。以
僧處房。三時須分。可得題名字耶。言坐夏訖滅名去
者。恐多人來。故須題名。令其見者斷望。今夏既了。若
不滅名者。恐明年有餘人欲來。謂言此房巳有云護。
猶不敢用。故制夏訖滅名而去也。然西國多於其巖
門上作手印。或指印。以將半塗墨印之。上釋第二分
房法竟。


初對首此通諸界者。謂作法自然。自然有六。作法有
[005-0756a]
三。如前說也。


大德一心念等者。就對首正加法中文分段。故羯磨
疏云。初大德一心念者。告所依人證無餘想也。二我某
甲者。簡非他也。三依某伽藍者。定所標處。隨現言之。
不得雙述也。四言前者。簡異中後居也。世云。若五月
十五日。月正圓滿時。西國始結夏坐。漢地安居巳滿
一月。至八月十五日。西國自恣時。漢時巳受迦絺那
衣一月也。善見論中。亦以六月十六日為後安居。准
此時節。中邊寒暑早晚。故有前却。不同此方神州曆
有三代。漢初猶以十月為歲暮也。余參傳譯。親問來
人。鐵門關外覩貨羅國。用十二月十六日為坐初也。
准此經中。乃坐春初。隨時㳂革。豈越規猷。修道為先。
餘避譏耳。五明三月者。通餘一月。為開制也。六言夏
者為除春冬。則四月十六日屬春。八月十六日分屬
冬也。七安居者。簡遊行故。八房舍破修治者。料理資
緣也。所以三說者。表無錯謬也。


料理修治隨事有無者。立謂。依巖依聚等。則無料理
等事。言不同昔愚皇帝者。昔人云。依南閻浮提大唐
國某州某縣。鄉里聚落等。今不同之。


一謂誦戒至三十等者。此文列五種律師。是從微至
著也。劣者稱第一。優者在後明也。春冬依前四種律
師。應是新受具人。依此律師。濟云。時人相調弄。汝是
好人。第一律師。慎勿歡喜也。夏中多緣須善通塞者。
立明。夏中多人共住。疑事亦多。疑重疑輕。又急有生
[005-0756b]
善滅惡等緣。受日出界。事須諮問。故制依第五廣解
二部律者。二部者。應是僧尼律也。問夏中不依持律
人提。春冬不依但吉。等是不依。何以罪有輕重。答夏
中事多。不依過亦多。故制提罪。春冬過少但得吉罪。
羯磨疏問云。文制依持律者。方隅持少。自身他依。復
須依不。有人言不須也。今解須依。如五分法身成方
離依止之類。今雖無人。而有誠教。細尋取悟。如律五
答。五答者。即五種律師也。


律有名無法者。謂增三文中。雖明三種安居。仍無中
安居之法。故曰有名無法。通用後安之法者。但改後
為中也。三忘成者。立云。且如直歲綱維比丘。四月十
六日。或從州縣及向莊撿挍者。還寺欲安居。至寺疲
極。即臥忘結者。開忘成。以為安居故來也。


四明及界與園者。立明。界謂攝僧大界。是伽藍給孤
獨園。是其證也。又菴婆女。捨園為寺。即維摩經。菴羅
樹園也。明有人為安居故來。纔入一脚。明相即出。不
知成不。佛言為安居故來開成。又有人兩足入界。未
得加法明相即出。不知成不。前人既一足入園人明
相即出。以忩切故不得加法。故開成安。我既兩足入
界。容預得結。未結明出。應非前夏。佛言為安居故來。
開成前安。園既如此。對界亦然。礪云。先是兩脚入。次
是一脚。以轉成。忩切故開。礪問雙脚入界成安居。雙
脚俱出是破。此義可爾。既一脚出界是破以不。解言。
為利益故。一又開成。一出非破。若爾如入淨地。亦應
[005-0756c]
一出免宿。一入是觸不。答觸唯雙入方犯。出但一出
免宿。亦為益故。成易破難。又如受捨亦蓋行者。受難
捨易。謂受戒法。生善事大。制緣則多。捨戒背善。故開
隨人一說也受。


四分律鈔批卷第五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