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66 四分律行事鈔批-唐-大覺 (master)



四分律鈔批卷第四本
江東杭州華嚴寺沙門 大覺 撰


○通辨羯磨篇第五



此篇來意者。凡施法事。必具四緣。一人。二法。三事。四
處。始自標宗。終於與欲。並明集之方便。簡德如非。此
並法家由漸。總攝在人。人既和具。將堪秉法。法之綱
要。莫先羯磨。故此一篇。正屬於法。問羯磨所托。依界
而生。界是教法所依。義須先顯。何以居後。答云。准界
是所依。理合居前。伹緣界不自成。結藉羯磨。故將羯
磨居先。法界後列。意可知也。言通辨者。夫羯磨雖多。
要分為八。始從心念。終乎白四。各有成濟之功。故律
通標一號。言成濟者。且眾法心念。能濟其說恣之事。
對首濟持衣之事。約法階降。大小不同。直論有三。分
則有八。此篇具明。故曰通辨。又言通辨者。對首所執。
故言通也。古人唯約僧秉者。名為羯磨。今言通約一
人心念巳上。至于八種。皆名羯磨。故云通故。疏云。事
法兼通大小齊降者。欲明教下所被。無非成業為功。
謂之通。故曰通辨也。言羯磨者。疏云。羯磨天音。人翻
為業。諸部亦稱釰暮者。蓋取聲之不同也。羯磨梵音。
此翻業者。業謂成濟前務。必有達遂之功也。今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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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題業者。然以業義通於道俗。謂作此法非局在僧。
故存梵言。簡異通者。知羯磨事非俗行故。但唐梵翻
譯。詳覈未通。師徒傳授。習俗難改。乍聞為業。絕聽驚
心。今依舊名。且云羯磨。自古至今。有翻為辦事者。非
無此義。但用功能往翻。然能事乃多。要唯有二。初謂
生善事。如衣食受淨。人法結解等。二者滅惡事。如懺
罪治擯。滅諍設諫等。並隨前事而得成濟。故曰辦事
也。注云明了論疏云者。即真諦所解也。彼疏翻為業。
云相應覺處也。注云所作是業者。約羯磨所被前事
為業。遂即為業也。注云百論云等者。所依是事。即生
善滅惡。明此羯磨能辦前事。必有果遂之功。故云事也。


僧為秉御之人者。立謂。堅持禁戒。故名僧。僧無破戒
不清淨者。由清淨和合故。則是能秉之人。法不自興。
弘由人也。以僧為能秉。法是所秉也。御者。應師云。乘
馬曰御。御亦治也。如羯磨疏云。然佛法兩位。通贍道
俗。唯斯僧寶。獨據出家。明功上隣極聖。顯德下濟群
生。伹由僧海宏曠。行位殊倫。或內外以分途。或凡聖
而啟路。或約寶通於緇素。或就儀辨於持毀。至於事
務符會。要以情見相投。同和則上善可登。同忍則下
惡可滅。非假聲教。何以通之。是以如來體斯弘理。故
制御僧方法。隨有別住。普使同遵。但得具緣。無非成
遂。言所統其唯羯磨者。立謂。統是攝義。明羯磨統攝
諸法。僧既是能秉之人。羯磨是所秉之法。亦云。羯磨
是攝僧之大要。羯磨是僧之作業。若作持之行。羯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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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盡。止持之行。戒本攝盡。礪云。夫羯磨者。眾軌之宏
綱。隨事之要術。自非曩尋教旨。究曉如非。寧能對事
秉宗。得無虧缺。冀諸行者。同務斯趣。故律云。如此比
丘。利益多人。令正法久住。若也不達前法。秉行眾軌
者。恐平地顛墜損及自他。故律下文。遮法遮毗尼。令
多人不得利益。作諸苦業。以滅正法。拔群迷之重累
者。立明。群是眾義。迷是昏倒。累是擔累罪累。欲明犯
戒僧尼。生報地獄。名為重累。若洗心悔過。僧以白四
之法。拔其重罪。豁然清滅故曰也。此句是滅惡。亦云
拔苦。下句是生善。亦云與樂。羯磨疏云。羯磨有翻為
辦事。事雖眾多。要唯有二。初謂生善。如衣食受淨人
法結解。並隨行善而得生也。言滅惡者。如懺罪治擯。
滅諍設諫。名通善惡。理在除𠎝。皆由羯磨而得清蕩。
又生善之極。勿過受體。由作法和。便發戒業。道同太
虗。共佛齊位也。滅惡之大。勿過懺重。若不洗過。生報
便墮。由此羯磨。拔之。能令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
阿鼻苦報歘然清淨。豈非滅惡耶。言出界分之深根
者。此句名生善。亦云與樂也。欲明無始沉淪於三界。
不能出離。今日值佛出世樹立此法制。十僧清淨。授
以戒品。能專護持。遠趣佛果。是出界分也。言深根者。
無量久遠。種三界有漏之業。是深根也。又云。一切作
持之法。皆名羯磨。且舉如持衣說淨等法。皆稱羯磨。
以作此法故。遠通佛道。近報聲聞。並是出界分深根
之義也。德實無涯威難與大者。約能生善滅惡。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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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句。功益威力。無能過此也。說文云。岸高邊曰崖。尚
書作涯宜伊反涯涘也。無涯際也。宣云。然涯一字。世濫
者多。或山下安厓。則山邊險處。若水邊安厓。則水邊
畔際。今喻邊界。不可兼山。此中用意。欲明羯磨功德
既廣無邊畔也。有人云。威難與大者。明羯磨有大威
勢。有犯罪者。治出眾外。不與共住。如前騰岳波雲之
喻相似。


而世尊栖光既久者。既由巳也。栖是止義。亦是宿義
處義。如鳥宿於林曰栖。欲明如來示滅双林。義如栖
宿。顏容不可見也。故涅槃云。於双林間。入大寂定。眾
不見故。唯有三藏教法遠流末𧜟。故言遺法被世。使
諸比丘依此修學。故曰可得而聞。然佛身終不可得
見也。濟云。栖猶息也。謂佛息却光顏也。但為陶染俗
風者。應師云徒刀反。詩云。上帝陶陶然。陶者變也。慈云。
陶者窯也音遙。只是養育之義。如世窯師。假飡烟火。而
能養育諸器物。今飡受惡法六塵五欲。生長鄙情。喻
之養育也。立云。陶師器皿用火為食。得成器皿。今惡
比丘。用俗塵為食。能成身器也。義同慈述。若准上變
義以解者。明大聖雖隱。教法尚存。但末代僧尼。染世
風俗。情變動也。能稟教人。心既變異。所學之教。故訛
替也。言情流鄙薄者。謂情既染於俗風。恒流鄙陋。可
薄之處也。廣疋云。鄙者羞耻也。亦云鄙陋也。言成瓦
礫者。謂既常染俗風。言亦鄙賤。常說虗妄之言。賤如
瓦礫也。又發言都無軌則。故云瓦礫。言妄參真淨之
[004-0692b]
文者。參由同也。雜也。慈云。言不稱教。妄云與真教之
文相應。口云我是大乘。多說無相之理。色空不二。婬
欲是道。故曰妄參也。深云。如上等人。妄秉聖教。不識
如非。何堪參涉羯磨之文也。行乃塵庸虗霑在三之
數者。立云。塵是六塵五欲之境。行染此塵故曰也。庸
是常也。庸庸之流。謬稱三寶之位。有云。在三者。一君。
二父。三師。今此之人濫在師數也。內無戒德名虗霑
也。私云。書言何名在三之教。謂君父師也。致使教無
成辦之功等者。立云。既本非僧體。即非能秉之人。致
使教被前事。事法不成。則教無功也。復是人非不稱
其法。事則不成。故曰事有納非。又云。教由人弘。人既
如上之惡。致使教無威力也。並由人法無宗轄者。慈
云。約體曰宗。約用曰轄。人以四僧清淨體。能辦事為
宗。以秉聖教成僧之法為轄。若體非足數。後陶染俗
風。行雜塵庸。是人無宗之尊也。不堪應羯磨之用。如
不識如非。是人無轄也。言法無宗轄者。約羯磨之體。
能出生眾行。眾行所依藉此為主曰宗。宗亦主也。猶
如車輪所依故轄有助軸之功。轄失軸則有損。故文
云。失轄折軸憂。即其義也。失轄喻犯僧殘。折軸喻犯
四重。今若事如依教。所秉羯磨。無有錯脫。作法成就。
名法有轄。若緣事既非。不如白法作白。顛倒錯脫。羯
磨無施用之功。是無轄也。應師云。轄謂端䥫也。說文
云。轄由鍵也。謂軸頭鍵者。是車之所要也。言得失混
同歸焉者。立云。得則是如。失則曰非。如非成壞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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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混同之義明矣。言歸焉者。謂得亦歸一處。失亦歸
一處。得失同攬將歸。不能分別。盡將為是也。


當隨順文句令增减違法毗尼等者。此是一句。當如
是學者。別向下讀。謂勿令增减。莫增减。即是不違法
毗尼也。勿令增减。勿令違法毗尼也。雖復僧通真偽
於緣得成前事羯磨亦漏是非等者。立云。清淨持戒
曰真。十三難三舉二滅曰偽。雖淨穢二別。若無自言。
得足僧數。而成前事。假此未自言。無三根之緣。堪足
僧數。故曰於緣得成前事也。羯磨法則不爾。但使落
非。不問知與不知。皆是非法。漏者落也。難曰。穢僧眾
知不名足。不知便是足。亦可羯磨錯脫。有知方不成。
不知應得成。若使羯磨知與不知皆不成。亦可僧則
言與不言俱不足。在僧不言得稱足。羯磨不知何不
成。答僧本據自言。自言方不足。羯磨據錯脫。冥然自
落非。言亦漏是非者。濟云。是漢兒語體也。如言亦到
來即去是也。又解。對上真偽故。有是非之言。是非義
齊。故言亦也。然是非真偽雖據。成與不成則異。故曰
乖違號非法也。又釋。而乖違別號為非法者。謂羯磨
若落非。則是乖其准式。縱無人知。終是非法。故曰號
為非法。不同前僧僧則通真偽。羯磨唯真不通偽。


今欲剋剪浮言至案文准式等者。立云。上來所明。言
成瓦礫。妄參真文之人。言既離理。故言今欲剪之。取
其真教也。又浮言者。如物輕浮則浮遊於水上。茲賤
類也。若珍瓖貴寶。必沈在下。不妄顯現也。今衒述言
[004-0693a]
聲。或同時眾。非浮何謂也。


人謂受戒捨懺等者。謂稱量受戒人衣鉢師僧具淨
不。身無重難輕遮不。若捨懺則稱重所犯輕重財体
合捨不。用僧多少等。方始集僧。然望所受法。即是聖
教。應是法收。伹法起依人。從人能受為名也。法謂說
戒自恣等者。立明。須稱量日時有難無難。廣略眾具
華籌等。但以說恣非淨不預。理在為人。但僧別通行。
遵崇教方。故專在法也。事謂地衣等者。如結界淨地。
須問標相遠近等。衣者。深云。是攝衣界。但約非情。依
處加法。應由人興。然和告所唱。唯是法也。合此兩緣。
所指則同。皆為界限。故唯各事也。或單乍離乍合等
者。只指上人法事三種也。或時直受戒。不說恣等。是
單。或時盡作三事。謂結界懺罪說恣等。一坐之中盡
秉者是具。故曰也。交絡得七句。三單三双一合。言乍
離乍合者。如人犍度中行僧殘罪。同篇有犯十罪。各
各乞行覆名離。一時乞行六夜出罪名合。前合後離
亦爾。以不定故。故言乍也。又如受戒。三人同番羯磨
是合。人人別秉是離。


二約處以明至唯結界一法等者。謂雖明結界一法。
總有七法不同。大界有三。小界又三。并戒塲是七。故
知七个白二。俱得自然地而秉也。


三正明集僧方法者。廣如集僧通局中七種作法。巳
如彼釋竟。


須知用僧進不不簡德優劣者。謂觀前事。若說戒須
[004-0693b]
四人。自恣須五。受戒須十。出罪二十人僧也。淨戒是
優。汙戒是劣。人雖五百。一一人中。簡之不足也。且如
教尼。須簡取具十德。具二十夏。具德須進。不具德須
退。曰止。又如前篇明足不足。足者須進。不足者須止。
足者優。不足為之劣。又如遮不至白衣家羯磨。差人
懺謝。須具八德等。餘可例知。濟云。若說恣懺罪。必須
體淨。名德優。若受戒等法。此並生善之門。但使相淨。
堪生物善。不廢壞而三根未露。或犯二篇巳下。縱三
根露。但能生善。皆成僧用。名之為劣。從此巳下。正明
和合之相。


須知嘿然呵舉之相如前說等者。立云。此是上座約
勅大眾之辭。汝可須知如此事等。如法僧事須知忍
默。若作非法事。即須呵舉。若無善伴亦須嘿忍。又云
羯磨若成須嘿。不成須呵。言如前說者。有云如前別
眾文中。應來不來。三業不集。非和合也。翻非成如。是
名和合。嘿然者。舉舍利弗事也。呵者取現前得呵者
呵也。舉者如約六群往說戒處立。恐僧舉也。並是別
眾。非和合相。


即隨次出如沙彌別法中者。立云。夫言說戒時。沙彌
若說五德十數巳。上座須告言。若聞三下聲。可須集
來也。餘有住者須明足數不足之相如前者。立云。此
是對眾簡德也。前第四門簡德優劣。則是屏處簡之。
與此不同也。


二違心立治及無心領則無乞詞等者。如三擯四羯
[004-0693c]
磨。並是違心立治也。如治調達。豈有肯來乞也。言及
無心領者。即與狂痴羯磨是也。應作舉憶念證正知
法者。舉謂僧中德人。舉告僧言。某比丘犯罪。舉巳為
作憶念者。謂某處某時。共某人作某罪等。言證知法
者。凡欲以事陳告。審得其情。要須知法智人。證正其
罪。然後加法。濟云。證正知法者。即調達破僧。說五邪
法巳。佛令僧作羯磨。差舍利弗。往報白衣。證正調達。
知其所作非法非毗尼非佛所教。故曰證正知。作此
羯磨。故云法也。双牒事法者。說恣是事。羯磨是法。並
例准知。


廣如別法者。立云。此明下結界文中自明。不得說欲。
安居文中自明受日。無有乞辭。故知若具九緣處。至
當處文自明。故曰也。亦可指羯磨疏中云。就此十緣。
通簡有五。一相攝。二有無。三先後。四成壞。五廢立。初
相攝者。謂將律中僧法事界以來。攝此十緣也。第三
四五六七等五緣。並攝在僧。九十兩緣。並攝在法。初
八二緣。通攝歸事。第二一緣。則攝在處。問如第四緣。
僧集約界。文盛談處。豈是僧收。答界為法托。如第二
緣。今此第四約界。明僧集之遠近。能集在僧。不唯界
也。二有無者。有人言。結界無欲。故削第七。受日差人
無乞。結淨不唱其相。故削第八。今解不然。並須具之。
結界無欲。立緣顯之。受差無乞。豈不須告。告即第八
陳情事也。結淨不唱。此不尋文。律云應唱房名。其事
極顯。若不先陳。何由結法。故須具十乃鏡是非。豈唯
[004-0694a]
眾法須此十緣。對首心念非十不得。但指對首一
法以歷十緣。如受衣法。五大上色義加不成。即初
緣也。事通兩界。即第二緣。口召對人。即第三緣。約界
明集。有則對首。無則心念。即第四緣。前對相可。即第
五緣。痴鈍非數。即第六緣。取欲非法。即第七緣。執衣
言議。即第八緣。勅前審諦。即第九緣。答問可者。即第
十緣也。三明前後者。法事分二。諸律先和後欲。由取
答緣以應欲務也。四分先欲後和。文如戒序。後德衣
法中。由說欲時。伹言如法。知何不通。必和居先。義亦
無妨。不由前後即說成敗。二事前後者。如結界竪標。
須在第三。如標唱相。還復第八。如是例舉。可以情求
也。四成敗者。第二四五六七等五緣。事現方成。或有
闕名壞。何以然耶。二界分相。為法不同。少有差違。不
成羯磨。餘之四緣。通是別眾。或是非數。不成人用。其
第三緣。則有不定。若分衣食。要打犍槌。伹打不集。隨
集無犯。此是約相以通法也。若作羯磨者。律中雖令
作相。不來更相撿挍。故知初雖約相。終須身集。不以
鳴槌便免別眾。故不作相有得成也。問答兩緣。正是
和舉。不問失法。理亦通成。其第一緣。通評四法。最須
加礪餘九方陳。其第八緣。通有成敗。布薩眾具有闕
法成。但是作法軌儀。其實在說行淨違教輕罪。若結
界標相少缺不成。由羯磨所牒。准標結相故也。第五
廢立者。謂古師立緣。互有出沒。如并部願律師。依德
衣法。以立六緣。一僧集。二和合。三簡人。四取欲。五問
[004-0694b]
緣。六答意。至於界托。全不顯之。致令依文。在自然之
地。輙行受戒。斯一迷謬。至今不革。若如相部律師。通
收為七。或云六五。一者假界。二能秉僧。三簡異眾。四
與欲清淨。五因本起。六問答緣。七正作法。此則合緣
同本。根條混乱。問答分人。題相各別。義不容一。又云
差人具六。無因本也。結界具五。以無欲故。今云若不
列欲。何以知結界無欲。故不可略。此上十緣。乃異諸
師。非敢苟異。理自不可同也。略述如此。上來十段不
同。總釋第一作法具緣門義竟。


二明立法通局者。深云。眾法及對首。約無人時。通心
念作者曰通。若但心念不通上二曰局。初相攝分齊
者。深云。相攝對上通字。分齊者對上局字也。濟云。言
相攝分濟者。一舉法則攝八種羯磨。二舉事則攝情
非情等一切羯磨所被事也。三舉人則攝一切僧。僧
有七種差別。始從一人。終至二十人僧也。四舉界則
攝一切作法自然。自然有空聚不同。作法亦有大小
差別也。二別舉成壞者。法不孤起。終須四緣。隨義明
非。不過七種。七種之義。廣如下釋。既有二門分別。今
即是初。


一法者。即心念對首眾法也。二事者。即羯磨所被之
事。如受戒懺罪等。三人者。即一人僧乃至二十人僧
也。四界者。即作法自然也。今且略標。下則一一牒釋。


事是微小者。謂六念及悔輕吉。是微小事也。或界無
人者。即如受衣。是對首法。說恣是眾法。由界無人。開
[004-0694c]
其心念也。今自行成無犯戒事乃至作法不成等者。
且如比丘有衣須得說者。犯於捨墮。則是犯戒。由界
無人。開以心念說淨。令其不得罪。是無犯戒事也。如
受衣說淨。名為自行成也。


上來辨心念義竟。下明對首之法。謂非心念之緣及
界無僧並令對首等者。即但對首也。言及界無僧者。
即明眾法對首也。此通二三人或至四人如下說乃
至同秉法等者。此即是眾法對首也。如二人三人。俱
開秉之。


言或至四人者。謂自恣時。若有四人。對首不得秉眾
法。一人為五德。三非僧故。若是說戒。四人得成。又如
懺捨墮。四人但秉眾多人法也。


二眾法對首同前眾法心念者。謂同前四種法也。故
上文云。謂本是僧秉。亦界無人。故開心念。心念是何。
即說戒自恣。僧得施及亡人衣等是也。事或輕小者。
如懺捨墮。單白和僧也。如欲出家者。單白與剃髮。又
如單白捨功德衣也。


或常所行者。即說戒也。及自恣單白也。據此說戒等
事。實是大事。但以常行故。不須懃懃。直作單白也。或
是嚴制一說告僧便成法事等者。約作餘語。及以觸
惱羯磨也。以闡陀比丘。身口二綺也。謂調戲耶綺躁
擾亂僧語嘿亦常法。儀失度故。立制白斷。改名餘語。
觸惱亦然。立云。身綺者。眾僧若坐。彼即立。眾僧若立。
彼即坐等。口綺者。由數求惱僧。僧作法諫。彼言。為共
[004-0695a]
誰說。為論何事等。僧問汝何處來。答云過去來。問何
處去。答未來去。佛令制單白斷。斷巳更作犯提。未制
白前作者但吉。景云。如五百問中眾僧立制單白。不
許入市也。


由事參涉義須通和乃至故云白二等者。立云。謂事
參雜涉濫於大小也。有小故名參涉。若受日白二。為
別人作是小。結解諸界白二。為僧故作是也。深云。單
白是小事。若至白二。以涉入於大事。故須來也。


事通大小情容乖舛者。立謂。受戒是大。懺重是小。呵
諫等亦通大小。如諫破僧及伴助是大諫。習近住是
小。治舉亦有大小。三舉是大。四擯是小。濟云。受戒懺
重三舉是大。四擯是小。今詳鈔中。且一相而判略云
大小。若准礪疏。三種羯磨。細分有九。謂單白白二白
四。各分三品。初單白者。如說恣常行。和情則易。名為
下品。形法二同。別人利益。和情稍難。判為中品。餘語
觸惱。以由惱僧。情過是重。情和極難。判為上品。白二
三品者。結解諸界。眾所要務。情和最易。曰下品也。受
日差遣。事兼為眾。或專私巳。情和稍難。曰中品。離衣
六年。處分之類。事專私巳。情和最難。曰上也。白四三
品者。如憶念毗尼。謂清人被謗。即沓婆也。僧作憶念。
證其不犯。以眾同知沓婆是淨。情和則易。曰下。痴毗
尼以狂時作故。聖開不犯。從狂止來。更不復作。今被
他舉。僧作法此。證其不犯。以由前雖是狂。覩但外相。
誰辨狂之虗實。故今情和稍難。曰中也。罪處所者。以
[004-0695b]
其前引後違。或前引重後引輕。言辭不定。事最難悉。
和情極難。名為上品也。言情容乖舛者。如滅擯諸諫
治舉等。是違情也。立治之法。是乖殊也。若受戒懺罪
乞法。是順情也。欲明白四之法。非全違情。故言容。容
者不定義也。濟云。約能秉法僧。或情見不同。故曰乖
舛。如有言自種華果教種等。或通供養。此是好事。何
勞治擯等。或有言。此是污家須治。由此言見不同故。
言乖舛也。故云白四等者。礪云。此並事有三品。故法
折半。如邊地開五人受戒者。以中邊折半故。如受日
三等。羯磨對事為三之類。言中邊折半者。謂中國用
十人。此邊方用中國之一半。故伹五人也。受日三等
者。亦是折半。十五日是一月家之半。七日是半月家
之半。羯磨對事為三者。謂亦是折半。白二是白四家
之半。單白是白二家之半。此皆約事輕降。故法隨减
也。


若通前二則一百八十四法者。前二即對首并心念
也。明前但心念中有三。對首心念有七。眾法心念有
四。眾法對首又四。合成十八也。其但對首。復三十二。
并十八是五十。將此五十。配眾法一百三十四。應是
一百八十四法也。其但對首文中。唯列三十一法。今
則除尼白入僧寺。并尼請教授。唯二十九法在。更將
白食前食後詣他家。及受波利迦羅衣此云雜碎衣亦曰助身衣
及捨。即是三。并前二十九。是三十二也。


答此乃總標非定如數者。此答意云。常聞百一羯磨
[004-0695c]
者。非唯數有百一也。還如百一供身物。可即唯有百
一也。然百是數之極名耳。故羯磨疏云。如常所傳。百
是數之總名。隨事皆一羯磨。故言百一羯磨也。其十
誦中有百一羯磨。故言亦可引用十誦也。故伽論怜
有百一。謂單白有二十四。白二四十七。白四三十也。


細尋此一門上下橫括庶無差貳等者。謂將此一門。
冠下諸篇而用之。如受戒說恣等。文中更重明。直須
望此一門成壞。得識其相也。言庶無差貳者。庶由望
也。立云。差貳者。只為差故成貳。向若不差只是一也。
應師云。貳之言二也。爾疋云貳疑也。言有二心皆疑
惑也。


答四分三語中及白衣說法中者。謂未制羯磨之前。
三語受戒。即三歸是也。初則三歸受戒。後為無和上
闍梨故。無人教授。則犯戒。種種非法。著衣不齊整。乞
食不如法。處處受不淨食。於大食小食上。高聲大喚。
如婆羅門聚會法。所以佛令立和上闍梨。羯磨受戒。
前三歸者。既見羯磨受者。法式既多。疑我前受不得。
白佛。佛言前三語受。是名善作如法羯磨。即是受戒
也。言及白衣說法中至言是羯磨等者。謂說戒犍度
中。為俗人受三歸五戒等。皆名羯磨也。欲明羯磨既
名辦事。事亦何簡大小。如心念之法。亦辨眾法等。名
為眾法心念者是也。


上來釋法義竟。從此巳下。就於事明也。謂羯磨所被
之事乃不重明者。謂羯磨所被之事也。如前總列一
[004-0696a]
百八十四法。應須更列一百八十四事。由前標法竟。
不更重明所被事也。直顯非也。又云羯磨是法。法必
銜事。事必銜法。此文但明法。不更出事相也。下諸篇
中。自顯其事。如說恣懺事等。問今言更不重明者。此
文意似前巳明事竟。答即前十門中。初稱量前事門。
及第八陳本意門。巳辨事訖。


所被事中通非情者。如捨懺治擯受戒。是情。結解諸
界是非情也。若一緣有差悉並不成等者。然今文中。
自解緣有差之義也。從何者巳下。即是解緣差義也。
濟云。且如情事中。為他受戒。於身無遮難。衣鉢巳有。
是前境實也。非情事中。即如結界標相分齊。如教而
立。亦是前境實。故曰並合前境是實。若反此者。即名
一緣有差也。


不覆藏與覆藏羯磨等者。如犯僧殘竟有懺。何須
與覆藏法也。此謂有藥有病施不相當佛判不成
者。彼瞻波中舉三舉四擯等。約三舉人。有二十一
非。七句番成如二十一非。正是施不相當。言二十一
非者。不見不懺不捨為三。不見不懺為四。不懺不捨
為五。不捨不見為六。合三為一。成七。三遍數出。即是
二十一非。翻非成如者。有罪翻前二。不見翻後兩云云
非情事中二房羯磨妨難不成者。上既言所被事中。
通情非情。此下則解非情也。有主房無主房。要無妨
無難。作處分羯磨得成。若互有若俱有。雖與處分羯
磨。皆不得成也。離衣等必須兩具者。立明。有病衣重。
[004-0696b]
名為兩具。作法得成。雖有病衣輕。無病衣重。加法不
成。杖者即老病開杖絡囊。要須身病又老。故名具。非
謂直爾投杖。即須乞須。明了論中。極有明文。有人解
云。平常投杖。即須乞法。此大妄也。此是濟解。南山意
云。老病之流。故聽投杖。今人無病。不假快羸。常䇿長
杖。作大物相。此令長慢。正乖法式。亦不許投。及如三
階家。鉢絡即是絡囊。亦犯此條。據佛教中。鉢唯手捧。


上來釋事義竟。從此巳下就人以明。下有三人者。即
是僧。眾多人。一人也。僧中有四如前所說者。集僧篇
中。具明四種用僧分齊義竟。四種者。即四人僧。五人。
十人。二十人僧也。故知僧中有四。今此更不重明。直
列三人一人法等也。法之與事決定不得者。立謂。上
四種之僧。但得秉於僧法。不得作但對首但心念。法
之與事。若將前四僧。秉此二法。一向非也。有云。法謂
說恣等。事謂結界淨地等。事中還有法。攝法以從事。
故得事名。或攝事以從法。故得法名。


二三人中具立二法者。立謂。二人僧。三人僧。但得秉
但對首并眾法對首。二人秉伹對首。三人秉眾法對
首。故曰也。兩界無僧盡須集之乃至更須改法者。即
作法自然。要須盡集。方無別眾。若二界有人。則是根
本眾法所攝。不得對首秉也。三十捨墮須問邊人者。
據懺主受他請時。須問邊人。非是正懺罪時也。亦有
通須問者。此是五分律明其九十單墮。若在覆處。須
問邊人。及露處一尋內亦爾。上明九十單墮不用問
[004-0696c]
者。一往判耳。今則明其懺三十九十。但須問邊。故曰
通須。有人云。亦有通須者。謂通問不同也。只是有通
用問。有不通問。若覆處即用問。故曰通須問。若露處
尋外。即不用問。故曰不在通問也。若持衣說淨不論
通別者。謂不須問邊人。此則全不通。何須言之。故曰
不論通別。又解。若持衣說淨不論通別者。立明。持衣
等。一向不須問邊。界中無有制令盡問。故曰不論通。
亦無別擿五三合問。故曰不論別也。若是心念一向
非分者。謂心念法。但自秉之。一向不須問他也。有云。
心念之法。若將對首秉者。非其分也。必有其事隨緣
作之者。謂心念之法。如六念悔輕吉等。得緣即作。不
須問於邊人也。


若據所秉如前法中者。濟云。指前大門有四。一法。二
事。三人。四界。今却前第一門法之文。故曰法中也。立
明。如前相攝分齊文中明也。立解是。若作但心念法
不論同別者。謂作此法。無有別眾之過也。


四約界者四種自然者。即蘭若。聚落。道行。水界。此四
界上。若約眾法。唯得結界。及一二三人眾中雜法者。
立云。分亡人物說恣等。名雜法。雖是眾法。今若無人。
唯得對首心念秉之。亦得自然地上作也。四人自恣
並得秉之但須盡集者。立明。界有四人。欲作自恣。猶
是對首而作。故得在自然界也。亦得通二人者。即僧
別也。言法通三種者。即心念對首眾法也。


數人說戒者。文中言。齊爾許比丘坐處結之。故曰數
[004-0697a]
人也。此三小界因難曲開但作一法乃至非久住法
等者。濟云。謂三小界結時。文各不同。唯得各作一法。
不得互用。如說戒小界。則更不得於上作自恣等法。
唯得各作一法。即須解却。故曰但作一法。


四者戒場乃至大界並有通塞隨相可知等者。景云。
說戒自恣。乞鉢捨懺。亡人衣。無難不得在戒場。要在
大界作。故言塞。有難則通。若受日解界。一向不得在
戒場上。是塞。此是通論。若如先依蘭若安居。後結界
者。隨二界受日。此不定。餘二定也。有云。說恣乞鉢捨
懺等。要大界作。名塞也。餘通二界。曰通也。立云。就中
並有通塞。如說恣有難得在場曰通。無難局大界曰
塞。又云。如是乞鉢捨懺下有八法。要本大界名塞。此
是大界家塞也。若其餘不列者。事通戒場與大界秉
之。此名通也。故知局大界作者曰塞。通二處作曰通。
有云。如結界羯磨。亦有於自然地上秉。亦有於作法
地上秉。即衣食界是也。此曰通。若其餘羯磨。要作法
地秉曰塞。此解好。上言乞鉢捨懺。是一事也。非謂衣
財之捨懺須知。賓云。此乞鉢行懺。罸令用舊持新。奪
其好者。將入僧厨。留一惡者。僧中展轉。取最惡者與
之令持。既奪入厨。場上無厨。不許於場作法。亡人衣
法者。謂亡人輕物。利通十方。不許於場而獨分也。受
日者。由場不許僧住。則不許僧住。則不於中作夏。何
得於上受日也。解界者。結解俱不許遙。何得於場解
大界也。結衣界者。攝令人衣同處故。結不失衣界。場
[004-0697b]
非僧住之處。何得於中攝衣。又復衣界。稱大界起故
解則義同。淨地者。本防宿煑。場無僧住。何須結淨。又復淨
地依大界起故。受功德衣者。本為夏勞開受。場非坐
夏之處故也。述曰此中略辨。其理未盡。准礪疏中。更有
處分癡狂四月覆鉢八德不禮學家。亦局大界。造房
處分。表眾同知。別向場作。大眾寧委。故祇中尚不許。
異界客僧。來此處分。故定局本住處也。痴狂為障說
戒。或來不來。故與羯磨。然場不許說恣。何得於上與
狂法也。四月者。試外道也。隨順眾僧。表信巳具。須與
受戒。場中非僧住處。寧得於中作法。四月共住耶。覆
鉢者。制眾不往場中作法。眾不知故也。八德者。若八
德人。報覆鉢家。此語俗士。制僧勿往。差人報彼。欲使
改謝。若於場作。僧既不知。後往不息。不禮者。為僧作
也。於場作。尼眾不知。恐後見此僧。猶加敬也。學家者。
作法不往。須眾同知。場中別制。眾去寧絕。


上來釋相攝義巳竟。下明成壞之義也。法不孤起終
須四緣者。即上十緣。束為四也。即人法事界。此四上
巳明是也。此巳下明非也。言成壞者。如即是成。非即
名壞。壞相雖多。不過有七。律中准約單白白二白四。
明其七非。對首心念。未見其解。今鈔家義立。通有七
非。心念既得名羯磨。何獨不辨其非。但律缺耳。即序
中云。文斷而以義連。即斯事也。今以將人法事三種。
作三單三雙一合。為七辨非也。


謂以此法對人而作者。本合獨秉。伹心念。今對人作。
[004-0697c]
即是人非。口不明了法不稱教者。心念之法。要須口
說令自耳聞。今說不分明。是作法不稱其教也。六念
等事一一非法者。其六念中。有背請。別眾食。衣鉢具
缺。受時年夏。此屬事也。每日牒誦。事須稱實應其教
法。今則妄牒。黑月云白。衣缺云具。妄陳言說。故曰事
非。


數同於上隨事對法各有別相者。謂指前文。約法而
明。辨對首心念。有其七種。即安居。說淨。受藥。受七日。
受三衣。及捨受鉢等。故曰數同於上。隨此事來。則有
法相對。故曰隨事對法各有別相也。


自不依他者。界中有人。不依對首而作。故曰人非。又
解。夏中安居。不依持律者也。濟云。謂不對人而作。非
是依第五律師也。時非夏限處有緣難等者。即四月
十六日。方是夏分。今乃四月十五安居。故名非。言難
者。師子虎狼也。界內別眾自犯六聚者。明此說戒。本
是眾法。為無人故。方開心念。今界有人。心念獨作。故
落人非。又說戒之來。本被淨者。今犯六聚。不應說戒。
即律文中。犯不合聞。犯不合說。不陳三說者。立明。心
念說戒文云。我某甲比丘清淨。還須三說。今若一說。
目是法非。眾具有闕者。謂先須洒掃。次辦華籌香水
等。鳴鐘待客。若無來者。方開心念。今不依此。故曰事
非。言時非正法者。立云。平旦而作。名非正法。由不待
客比丘。又解。約日時之非。謂十四十五十六日名時。
異此時非也。
[004-0698a]


有呵者呵者此屬人非者。羯磨疏問曰。呵不止非。與
得呵人呵。有何別耶。答約人明呵。情不同故。成別眾
也。約法不止。異同詳秉。故入法非。又解。德人吐辭。義
須依住。住則是別。法不可非謂聞呵即住。但是別眾。故言別。伹是人非。無有
法非。故言法不可非。不住乖法。人法俱非謂先呵之人。望不合呵。此屬人非。今聞呵
不止。又是法非。故曰人法俱非也。疏又云。得呵人呵者。能敗法人。是

別眾也。聞呵即止。雖止亦非。即即人非也。若不止者。
自是法非。但以法假人弘。有呵須住。自言我是聞呵
故去。去是法隨。住是非。不忍而說。義非獨建。故是法
敗也。故礪云。汎論呵者。含有二義。一謂情乖故呵。呵
成別眾。二情同故呵。呵成呵不止意謂上是人非。下是法非。又云。
凡呵羯磨者。自呵或語傍人。此亦成呵。故五分云。若
同界比丘乃至使比座聞。是為成呵。准此文者。雖不
對秉法人呵。直共比座。評論成否。亦是呵限。即落非
也。此皆約正誦羯磨時也。五大色者。青黃赤白黑也。
及以上染者。真緋真紫也。財是不淨者。即五邪販博
所得。故知販博邪命得財作衣。加法不成也。


五眾法對首四人秉法第五受欲者。謂界內五人。應
須盡集一人說欲。餘四對首自恣。故名人非也。互相
陳等者。知他有犯。不舉發也。言說不明了者。此謂正
自恣時。說文詞不分明也。時非夏末等者。謂佛令安
居竟自恣。今夏未竟而作。是事非也。言眾難不具者。
謂僧眾若有難事。開增自恣。今有難而作。屬事非也。


界內別眾人不清淨者。此明懺墮。要對淨戒。以犯戒
[004-0698b]
故。不得受他解罪。名人非也。輕重同法者。謂如應量
衣。應作提懺。不應量衣。須作吉懺。今總作提懺者。名
為輕重同法也。又解。根本提重。覆吉是輕。又可根本
覆吉是重。從生是輕。又經說嘿妄是重。從生是輕。今
則同時而懺。不陳名相。直合而悔。故言輕重同法。持
犯不分等者。立明。曾經說淨。是持非犯。未經說淨。是
犯非持。今既混亂。俱將盡捨。故云不分。亦可約犯捨
之衣。著用得吉。今未著用。妄言犯吉。若經說戒嘿
妄有犯。今未經說戒。妄言有犯是也。亦可如離大
衣。隨離者順牒。今但言離三衣是也。言妄陳言說者。
謂衣不犯捨。今言犯捨。是妄陳說也。財非合捨等者。
立謂。應屬法非。今望財體是淨。不合捨故。今則名為
事非也。如羯磨疏云。衣財散落。染淨未分。通將入捨。
以是事非。又如畜貿二寶。但合還主。今捨與僧。是名
不合捨也。文乞蝅衣。但令斬壞。不合捨之與人。今將
捨者。故稱不合也。言有過不陳者。謂提吉兩𠎝。不陳
多少。言界非作法者。謂在自然。輙秉羯磨也。衣物不
集者。十衣犯長。但捨七八。故曰不集。妄輙托人之類
者。言我此犯長衣。遙心捨與某比丘竟。心元不斷也。
立云。捨懺之時。衣物不盡。還來見本所忘之物。方言
我將施人。由本無心。所捨之衣還為所忘者染也。


七白二中不盡標盡相而集者。景云。標謂欲結界分
齊。相謂自然界分。此即標寬自然界狹。須盡標集。若
盡自然而集。即犯別眾。此舉標寬相狹為言。若標狹
[004-0698c]
相寬。盡標集也。舉院相圍。即院為標也。此相謂自然
相也。若准古師。伹盡相集。何須盡標。由未加法。無別
眾罪。鈔主從急。故制盡標。據了論三由旬齊內須集。
意可知也。私云。了論文別。鈔家錯准。下當廣破。得呵
人呵者。簡餘被治。七羯磨人等。名為非得呵人也。礪
云。此中呵者。情乖故呵。呵成別眾。後文呵不止者。情
同故呵。由秉者非謂言我是。聞呵不止。即屬法非。名
為呵不止非。作法闇托又呵不止等者。立明。唱相既
不明了。致令作法之時無所依准。不知畔齊。如闇中
托物也。又云。不識標之處所。妄指山谷。濫委林樹也。
標相及體三種分齊混然一亂者。立云。墻壁樹石等
是標。相者所唱者是也。若從內唱。標在相外。若從外
唱。標在相內。言體者。即所結之地也。羯磨疏云。唱者
之所據曰標。羯磨之所牒曰相。作法之地曰體。今不
識此三種。名混亂也。不知彼此者。以標望相。標則是
此。相即是彼。以相望標。相即是此。標則是彼。二界錯
涉等者。立謂。大界戒場相交涉。中間不分自然空地。
故曰也。亦可約二个別住作亦得。重結交互者。前人
既結後人不知。更於上結者是也。即此重結前後互
作。故曰交互也。遠唱遙結之類並不成就等者。明有
人於戒場上結場竟。即於中遙結大界。是不成也。又
有人先立三種標竟。於大界內坐。先遙結戒場。亦非
法不成也。


人雖五百等者。景云。此是縱詞。謂聊舉五百耳。言一
[004-0699a]
一人中五十餘法者。立明。如足數文所明也。通諸部
簡人。合有六十三人。今言五十餘者。有十三人。是義
立也。自意云。足數文中。列懺僧殘四人。謂行覆藏人。
本日治。六夜。出罪。并十誦三人。將為不足數。故有六
十三人。此是通家不足數義。若約受戒。四分中開停
僧殘行法。應他受戒。是生善緣。開濟前務。此文既明
受戒除七。即有五十餘種此解好。受前進止八種調理
者。立明。受戒篇中。前有八門條牒。及至受時。當第九
門。頌曰。請置差往喚。乞白撿羯磨。至受戒當見。今明。
於八門中。雖復調理次第。及至受時。即白讀羯磨。故
曰執文無差也。又解。八種調理。及與正受。俱不知法
也。


當法自成不相通練者。立明。束艮為三。離分即八。皆
是約界人數多少。得秉何法。隨人多少。各相成不相
通也。又云。如白四法。不練餘心念對首等法。又如伹
心念。亦不通練餘對首心念法也。又如本是對首之
法。豈得將為眾法也。本唯有三。約緣故分八相耳。別
眾一法多或通之者。謂但心念。伹對首。則無別眾。其
餘眾法對首。眾法心念。若界有人。便成別眾。若界無
人。則無別眾。有無不定。故言或通之也。或是不定詞
也。欲明上之八法。約界無人。離成此八。界若有人。唯
歸三法。若界有人更為八者。容有別眾之過。故曰也。


上來多段不同。總釋第二成壞門義竟。從此巳下。次
釋羯磨正文也。見增減一字謂為非法等者。立明。鈔
[004-0699b]
意云。我若不具明通塞。恐餘人見增減一字。疑其非
法。然成敗實由一字。但不可膠柱其心。須知處所。若
羯磨正體。不得加減。若所牒緣牒事。增減無失。言不
得雷同者。借以外事也。如天雷時。百鳥同驚。萬雉咸
雊。故曰雷同。今用此言者。欲明見他增減一字。須知
處所。不得雷同。謂言俱不得加減也。


曾不改張有無者。且舉受日羯磨文中。有佛法僧事。
受過七日法。忽有看病緣。即須改張。除文中佛法僧
事之無。增看病之有。未解如此改動。故曰曾不也。言
張者。如琴弦若惡。須更別張。今借此言用也。書云。罕
或更張是也。或第二第三等者。此是出法家語。今依
文誦。可恠之極。老師多犯。或無文稱事者。景云。如受
日羯磨。無乞辭。輙內乞詞者是也。慈云。如看病賞勞
無六物。將餘物賞者。無文但有其事。又如蚕綿。不合
入捨。今將入捨。無文有事。今若妄牒入法。皆非也。此
中數句。皆是欲釋羯磨。且商略諸迷之背也。有文無
事者。立明。如分亡人物中。有賞勞三衣六物之文。今
闕衣物。名為無事。或可約看病者無德。亦名無事。今
依律牒衣賞名之皆非法也。又如結淨地。律有結文。
而無唱相事。以羯磨牒唱相事。亦不應法也此有藥無病。亦
不稱法。俱有俱無者。謂有病衣重。開離大衣。名俱有也。

無病衣輕。無文開離。是俱無文。又云。如亡人有三衣
六物。看者具德。名為有事。律文俱牒合與。名為有文。
其事與文兼備。故曰俱有此是有藥有病。故稱法也。若六物既無。
[004-0699c]
看病缺德。名為無事。律不許賞。名為無文。今輙加法
者。一向不成也。致使傍人加改重增昏亂者。立云。此
上不識聖教之人。見他作羯磨。或時有增減。自心轉
疑惑昏亂也此解惡。深云。傍人加改者。謂秉法人既不
識增減之意。傍人即教。使此秉法之人。轉加昏亂也。


闇誦不入心府至久聞等者。府由舍也。謂不入心舍
耳。言執文高唱等者。即白讀羯磨也。言呈露久聞者。
呈由示也。露者顯也。謂我曾見聞此白讀之人。故云
也。


觀事乃同於法者。且如受戒一事。謂三衣等師僧如
法。身無遮難。是事。白四聖教是法。人問云。若个是事。
若个是法。乃答言。身無遮難。衣鉢師僧如法是法。白
四羯磨是事。一對反之。故曰觀事同法也。又解。羯磨
五句中。第一第三第五句是法。第二第四句。即衣鉢
等名是事。今則不了此事法。見法言事。見事言法。聞
他增減事中之言。謂亦同法不得增減。故曰觀事同
法也此解好。而人事兩緣冥逾夢海者。人是能秉法僧。
事謂所被之事。如前七非中。人非事非。俱不識也。逾
是越義。亦是過義。明其冥漢不識人事兩義。過於夢
中見物。又如遠望海中。不知其深淺際畔也。量時取
法全是師心者。立明。如有難。佛開略自恣說戒。然難
有遠近。故略亦隨長短。今難猶賖遠。即便單白云略
作自恣者。即是量時取法。故云全是師心也。又如戒
場上。唱三相。結大界者。並是量時取法也。結罪罪當
[004-0700a]
深罸等者。不以愚痴得脫。隨作犯根本。更增無知不
學罪。故曰深罸也。


言同法之儔者。二人為伴。四人曰儔也。


正宣情事者。立明。今僧白月十五日是情。布薩說戒
是事。事順法應也者。字林云。應於興反應者當也。謂事
法相稱曰應也。今明。所作說戒之事。順於聖教。眾既
清淨。和合無諍。人如事如。在緣既具。秉羯磨法則成。
法能被事。法有成濟之功。事無納非之目。故曰事順
法應也。


各有其志也者。謂意志也。謂上雖明單白。解釋巳竟。
但是明說戒單白。今則是白四家單白。由二文不同。
故重引解。准理不用更明。然恐後學生迷也。又言各
有其志者。單白白二。兩意不同。故言各有其志也。


二是沙彌某甲從和上某甲乃至牒緣兆正宣情事
者。立云。從此某甲和上某甲。乃至今從眾僧乞受具
足戒。是情也。從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二十衣鉢
具者。是事。故曰宣情事。言緣兆者。應師云。兆猶機也。
事先現也。亦曰形兆。有云。如萬物初欲萌曰兆。運運
生長。欲明單白之時。猶未得戒。但是發戒之萌兆也。
謂有兆朕耳。今羯磨受戒。一發巳後。能生萬善。運運
增長。至於佛果。如上萌兆。漸向生長也。立云。兆還是
緣也。如世卜筮於吉凶。則事出於封兆。明今受戒要
假其緣。即衣鉢師僧也。今欲知其得不。驗緣乃知得
戒不得戒也。得與不得。出自緣兆。緣具則得。不具不
[004-0700b]
得也。又解。兆者表示也。意明今集僧作法。告僧今聽
欲作何事。舉此緣來。表示擬作受戒之事。如龜蓍音尸
之封兆。表吉凶之事也。


告眾重聽乃至決判之緣等者。白中巳言大德僧聽。
今復言之。豈非重聽也。正辨牒緣及以根本至量其
可不等者。謂從此某甲從和上某甲。乃至年滿二十
三衣具來。此是牒緣也。從僧今與某甲受具足戒某
甲為和上。此是牒根本。故曰正辨緣及根本也。從謂
字巳下。是釋成根本意也。單牒根本決判成就者。謂
但言僧與某甲具足戒。不更言此某甲今從某甲乃
至三衣鉢等。故言單牒根本。不更牒緣也。


若事輕小無有緣起至不牒事等者。總舉白四事大。
皆有緣起。故有第二句。就輕小中。無緣起乞辭。則無
第二句。無緣起者。如差人等。但有四句。有緣起者。如
諸結界。須比丘唱相。如說戒則行籌唱告。皆是緣起。
則具五句。又無乞辭者。伹有四句。若有乞辭。如受戒
懺罪等。則具五句也。則白中五句。除第二句者。即如
受日羯磨文是也。若有第二句內乞辭者。即如受戒
羯磨文是也。


文隨事顯故限局等者。立明。以牒緣之文。隨前事而
顯。如作說戒。牒其說戒。不得云自恣。名文局也。義則
通。是告僧故。曰義存告眾。言決判成就故通一切者。
謂此第二第四兩句。文雖局。事義則通一切單白也。
由一切白中。皆有牒事告眾也。
[004-0700c]


白二白四中間牒緣牒事者。且如白二結界。則有緣
有事。文云此住處比丘。稱四方大界相。此曰牒緣也。
從僧今於此四方相內結大界。此曰牒事也。又言牒
緣牒事隨機不同者。羯磨疏云。試為舉之。如結界云。
舊住比丘。謂牒緣也。牒方相者。謂事本也。說戒白云。
今僧十五日。亦是緣也。布薩說戒。亦事本也。受戒白
云。某甲從和上。乃至三衣鉢具。並是緣也。今從僧乞
受戒。即事本也。如是例通。一切羯磨。緣本皆同。至第
四句中。單牒根本。略却前緣。不得雙牒。所以知者。故
結界文第四句云。於此相內結大界。豈非單牒本所
為事也。說戒第四句云。和合說戒。亦是本也。受戒第
四句云。僧與某甲受具。亦是本也。本義是同。故曰義
通也。上約白中如此。就後羯磨中亦然。故疏云。羯磨
法中。亦有單複不同。謂誰諸長老忍前。緣本雙牒。長
老忍巳後。單牒根本。勸僧和忍。今約文作。如結界。此
住處比丘為緣。僧今結界為本。誰諸長老忍僧今結
界下。直明結相竟。下牒於舊住。此略緣也。餘白二准
知。受戒亦爾。誰諸長老忍前。還誦白中第二句。緣本
雙牒。長老忍後單牒本云。僧今與某甲戒者嘿然。不
忍者說。餘白四例然。據此模軌。豈有浮亂。


誦文亦失者。只為不辨前事。所以即失也。


羯磨中頭尾一言不可增略者。立云。舉一例諸。羯磨
正文。骨有四句。在文可尋。景云。此舉頭尾也。誰不忍
者說之中間。豈得增略。舉頭尾。以兼中間也。此解不
[004-0701a]
然。濟云。此非約單白上明之。真是約後羯磨中明之。
羯磨中。唯有四句耳。兩句是法。兩句是牒事。從僧巳
忍下。非羯磨正體。直是結勸辭也。今云頭尾一言者。
頭謂大德僧聽。尾謂誰諸長老忍此解未詳。有言。大德僧
聽是頭。誰不忍者說。是其尾也。


增繁減略詁訓不同者。應師云。詁訓者。古文作詁。今
作故。同用姑護反音故。說文云。詁訓者古言也。訓由
導也。又羯也。欲明古來翻譯音旨不同。致令繁略不
定。如或云大戒。或云具戒等。文義不失。詁訓所傳非
無兩得者。如云大戒具足戒。皆得。且如和上一義。隋
朝彥琮譯取梵音烏波弟耶。唐三藏即云漚波駄耶。
舊云和上。皆是梵音輕重不等。此正翻或為親教。或
云依學。以漢類梵。彼此皆成。故言非無兩得。雖語有
別。取義兩得也。


然羯磨戒本作法相似者。律云。若不誦戒羯磨。盡形
不離依止。故曰相似。豈不合誦耶。


羯磨聖教佛制誦持況於呪術者。此語倒也。應云呪
術尚令誦持。何況於羯磨此解非。自意云。況於呪術者。
此謂訓況也。謂律序中。將戒以比況於呪術也。故律
序云。為一切人故。降伏諸魔鬼。神仙五通人。造設於
呪術。為彼慚愧者。攝諸不慚愧。如來立禁戒。半月半
月說。巳說戒利益。稽首禮諸佛。欲明佛制教況於呪
術。呪術被事未聞白讀。羯磨被事。豈不須誦。無有此
法者。無有白讀羯磨之法也。
[004-0701b]


答律中十誦尼為僧作不禮等者。律中即四分律也。
與十誦合明。故云律中十誦也。礪云。四分尼為僧。作不
禮羯磨。事起迦留陀夷。罵打比丘尼。或唾或水灑。說
麤語陵辱。云汝多婬欲事云云。諸尼舉過。白諸比丘。
比丘為白佛。佛令尼作白二羯磨。不禮此迦留陀夷
比丘。後若隨須。尼須為解。四分唯有此一法耳。十誦
尼得與僧作四羯磨。不禮。不共語。不供養。不問訊。前
一與四分同。故今鈔唯顯四法也。濟云。迦留陀夷初
惱亂尼。佛教尼莫禮。猶得共語敬畏問訊。迦留陀夷
既見尼不禮。又即嗔罵。佛令不須共語。猶見時相敬。
又復生嗔罵。佛即令尼見時不須共敬等。不須現前
自言者。約尼為僧作此四法。只得遙作。不須喚僧來
也。作此法竟。無違八敬之法也。餘不互通者。如上來
三法。僧為尼得作此法。尼不得與僧作。故曰不互通
也。


除所為作羯磨人者。謂雖不得對尼。及對俗人。說戒
羯磨。若為尼出罪。及為俗人受戒。得對前秉也。立云。
此中有通塞。不得一向而斷。若如尼欲學其法。得聞
僧家作法。若為求解則不許見聞也。下三眾一向不
合見聞也。獨為王說戒令心淨者。立云。為王疑比丘
半月常集。不知作何事。所以開令王聞。使心淨信故。
四分十五嘿者。如律雜揵度中。舍利弗見羯磨。心不
忍嘿。有三五十五種。初五不和合。五種非法嘿然。一
若見如法羯磨嘿。二得同意嘿。三若見小罪羯磨。四
[004-0701c]
別住嘿。五戒場上嘿。二五種如法嘿。一見他非法嘿
言不監物。二見無好伴。二重罪羯磨。四同住。五在同住地。
前十種有是有非。三五和合五種。一若如法羯磨。嘿
然住之。二若與欲。三從可信聞。四若先在中。五嘿然
而坐也。


不同前解等者。謂不同古人解。故云前解也。古師云。
至誰不忍者說。此是竟時也。今不同之。既云不忍者
說。若說云何。故知約結歸之文是竟也。謂僧巳忍下。
方是竟處。必無人呵。亦可同古師解。故言任意兩得也。


○結界方法篇第六



先辨此篇來意者。前既明僧是能弘之人。次明羯磨。
即所秉之法。人法巳具。必有所被。所被之事。隨務不
同。約情非情。通應於法。今茲結界。正被非情。然界是
諸法所依。眾同之本。攝僧大要。故有此篇來。又解。初
第一篇。顯其宗體。次有三篇。總辨其人。人即備矣。乃
堪御法。故羯磨一篇。統收其法。但法不自立。起必託
處。故此一篇。正明所托之處也。又可上雖明羯磨如
非。欲作何事。事之所要。莫先於界。故有此篇來也。次
釋名者。礪云。作法限約局此斯同。目之為結。彼此分
隔。各有差別。名之為界。曰結界。又解。依其限約。加以
羯磨。稱之為結。各有壃場分局。目之為界。若准了論
疏中。西音名四摩。此翻別住。謂此住作法不通餘處。
各不取欲。名別住。若依律本。俱云界者。加法約處。除
彼局此。故曰界也。律中。云何界現前。白二羯磨唱制
[004-0702a]
限者是也。此中廣明其七種結之儀則。故言方法。礪
解。開結意者。良以羯磨說戒。任持正要。匡救綱統。法
無過此。宜應同遵。理無乖隔。但以自然盡集。致眾勞
疲。妨修廢業。特是可愍。大聖知時聽境局結。當處同
法。為斯故是以須開。一開巳後。凡秉眾法。非界不成。
古人依了論。界者梵言四摩失者錯也。應知界者直
四摩也。失屬下句。自是漢語失語過失也。失義有五
種。故了論偈云。及四摩失有五種。述曰失謂過失。論自
釋。立破國土。謂王不許破國土地。結為別住。此結不
成。二破僧伽藍云云。三別住。相接為一相。謂兩界共
以一石為相。兩邊各結。此亦不成。若共一山兩邊結
成。由相大故。四別住半過本別住。謂相涉入。五以別
住圍遶別住。謂不留自然地也。此曰五失。古師不細
尋文。乃將失字。連上讀之也。立云。就此序中。大分為
二。初從至許無乖隔來。明開結有益。二說序文來。明
不結有損。今即是初。


結界元始本欲秉法者。由律文云。非作法地。不得行
僧事。故須結界。以秉於法。其原字厂音罕下作白。白下
作水。謂清白之水。曰泉由原也。取其元始本義也。


由羯磨僧宗綱要者。謂羯磨聖法之綱紀要務也。衣
以領為要。網以綱為要。僧以羯磨為要也。有生善滅
惡之功能。匡救佛法之用也。故前篇云。僧為秉御之
人。所統其唯羯磨。即斯義也。像運任持功歸於此者。
像是像法時也。運是轉義。欲明時移遷謝。從正法至
[004-0702b]
像。從像至末也。若論任持佛法功益之先。歸於羯磨。
但羯磨之設。假界而通。此言皆欲遠生起結界之意
也。濟云。佛法唯以界為根本。若結界不成。一切佛法
皆覆滅也。由界不成。受戒不得。羯磨不成。更復有何
佛法可有也。廣說如感通傳。明戒場力等事也。理宜
十方同遵許無乖隔等者。立明。佛在之日。三千界內。
一化之中。凡有法事。並皆同集。故曰十方同遵。言許
無乖隔者。謂一化內。謂皆須盡集。不許乖背隔越也。
上明結界有益義竟。但為剡浮州境不是。第二不開
結有損也。此即閻浮州也。亦云剡浮州。處大海中洲
渚之上也。彌是遠也。亘是包闊義也。亦云遍也。此亘
字。上畫是天。下畫是地。中間安日。謂上極於天。下極
於地。中包於日。是遍滿義也。


期要難尅者。立云。有二種難尅。一時難尅。如說戒或
十四十五十六日也。二事難尅。謂或是說恣。或是懺
罪。生善滅惡之事也。母論云。佛在世時。常在王舍城
中說戒。至十五日。諸比丘。遠近不避疲勞。詣王舍城
聽佛說戒。佛知諸比丘勞苦。即問諸比丘方所。隨其
方所住處說戒也。恒事奔馳者。謂有得羅漢者。神通
而來。不為頓極。若未得聖者。疲苦難言。


一攝衣界如衣法者。謂攝衣以屬人。使無離宿之過。
如下二衣總別法中廣明。二攝食界如藥法者。謂攝
食以障僧。令無宿煑之過。如下四藥法中明也。二攝
僧界是此所明者。謂攝人以同法。即是今篇正宗也。
[004-0702c]
未制作法巳前統通等者。謂同盡一化之地。並是統
通自然也。此謂汎明天下自然之地。有此聚落蘭若
水道等事也。


或空有不同者。此明空是蘭若。有曰聚落。言水陸差
別者。水謂水界。陸即道行界也。謂未開隨處局結作
法之前。即此空有水陸。並盡須集等。故曰也。先且一
化集僧。後因難集。即開作法須期齊幾集僧。則須四
種自然。約此以為集僧。結其作法之界。不可更盡一
化集也。故知非是先開。四種自然。但是相因故有。撿
諸律文。并諸人共議。意並如此。既立宗竟。今須消文
如下。後因難集便開隨境攝各有分限等者。此謂因
開作法。則明集僧可齊此為限約。隨前自然之境。各
攝其僧。故言隨境攝。謂為有結界。即開隨自然之境。
攝僧作法。非是先開自然之地而秉法也。約處四種
者。即是蘭聚道水等。言定量分六相者。謂約上四。蘭
若有難無難。聚落可分別不可分別。并道水為六。


二者作法界等者。此正明作法界之意。上雖前明自
然之義。非先開自然。真是今文預前手章自然集僧
限齊也。由自然限約等者。謂此意云。向不開我作法。
直欲單開四種自然者。則不可我情。又復若直匡開
四種自然。不開結作法者。又地弱不勝羯磨。故下文
云。或作大法。地弱不勝。即其義也。故知開作法之意。
為自然不堪秉法。又大小不可依故。不堪單開四種
自然故。佛開結作法也。立云。大共京中大德。平章此
[004-0703a]
事。咸云先一化集既疲。即開四種自然。齊量同集。得
秉眾法。故今鈔文云。聽開隨境攝。即斯事也。謂聽齊
自然境內攝僧耳。既自然大小。不可我情。又不可用。
不可捨。即開結作法。住處大小結之。若此而明。先開
四種自然。後開作法。此解亦順文可尋。設有大小教
文巳定者。此明欲結大界之意。為護夏衣攝僧等。若
依此自然。則不遂我意。復不可增減。為教文巳限定
故。如齊六十三步。一拘盧舍。水洒及處等。此並佛之
誠言。制此限約。不可不用。有人云。設有大小者。大謂
盡一化集。小謂隨聚落等四處集也。用則不可捨則
非制者。此有二解。初明自然定量。有六制之大小故
爾。今若依用。未堪稱遂我心。謂或有人欲得闊。此則
大狹。後有人欲得狹。此則大闊。今若可用。不愜我情。
今若捨不依。又乖佛制。或作大法地弱不勝者。即明
羯磨法。有生善滅惡之功。故云大法。欲明自然之地。
體分薄弱。不勝此羯磨也。令揩式軌定任情改轉者。
此明開結之意。是模範軌則之義。不可移改也。非此
作法餘不能辦者。謂若非此作法之地。不得秉羯磨
之法。餘諸自然。不能辦羯磨事也。


准強一百里者。此明不知界量大小。如何引四分文
中。十四日說戒。十三日先往。不得宿欲者。計應當日
行。至合有一百里。欲出故曰強也。雖有二文者。即上
四分并毗尼母論也。


並三百由旬為量者。梵之量名也。或言由延。或言踰
[004-0703b]
旬。或言踰闍那。皆訛也。疏云。正音踰繕那。此無正譯。
乃是輪王巡狩。一亭之舍也。同此方驛。豈局里數。大
分為言四十里。相傳為定。何故有大小不同。立謂。亭
住處。亦不定也。如今時驛頓等。豈定里數。或三十。五
十里。隨中邊山川水草之便。即置。故有三品不同。合
角量取者。立謂。此防巧也。今若直量。四種有餘。故
令角量。證前自結。定員非方也。濟云。今言角量者。恐
從四方而量。角則長也。今合角量不廢界。亦界方但
四方則减從角為量也。此謂中邊山川不同致行李
不等者。中謂中國。邊謂邊方。山則高。川則下。如住此
山頭。望彼山頭邊道可有十里。若更下山行去至彼
山頭。長有十五里也。欲明約地高下。故由旬有大小。
平地則四十里。山處則六十八十也。撿多論云。如一
拘盧舍者。有四百步。拘盧舍者。摩竭國量。摩竭國一
拘盧舍。當於北方半拘盧舍。以中國地平。是故近也。
北方山陵高下。是故遠耳。又云。中國多風。遠則不聞
皷聲。近則聞之。是故近耳。北方少風。遠聞皷聲。是故
遠也。所以南北有遠近者。以聞皷聲有遠近故。云拘
盧舍者。是聲名也。凡言皷聲所及處。是一拘盧舍。律
師云。此是定義。四分衣法中。由旬准有八十里者。四
分明琉璃王殺釋種時。諸釋子善射。放箭射王兵士。
或十里二十里的者。王邊或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
十里的。中王邊者。或一由旬。箭至王邊者。釋子。皆持
五戒。其箭不傷人及馬。但至馬前後。或中鞚韁。其王
[004-0703c]
大怖。退歸欲休。時有智臣。諫王莫退。釋子持戒。必不
傷人。王即前進殺釋子蕩盡也云云。今既言七十竟。
即云一由旬。明知由旬應是八十里也。


通用所歸准律文意應百二十里以下品為定等者。
謂今通會諸文之說。有指歸。須准上引四分文。強一
百里之意。應是百二十里也。言以下品為定者。謂上
引智論由旬有三品。下者四十里。今准下品三个由
旬。故百二十里也。


尼結界准得方一拘盧舍者。立謂。即五里也。若有難
亦得。准僧祗解本界。更結三由旬也。


以僧數有四人眾起乃至二十人眾起者。濟云。中間
越却五人十人眾起。故曰乃至四人眾起。非謂說戒。
說戒令同集。豈得獨於作。蓋是懺中品之蘭。用四人
僧。五人眾起者。即是准祇中。懺墮五人僧也。不得言
是自恣五人僧也。自恣一年一迴作。豈得云數有也。
十人即受戒。二十人即出罪也。又四人眾者。即杖囊
等亦是也。戒場極小容二十一人者。為懺僧殘時。能
所有二十一人也。大者須四十一人。通為尼出罪也。
礪問。大界不得名場。小界獨得稱場名者。答言。大界
處所寬遠。又是僧住處。本非專為滅惡生善。故從大
受稱。不與場名。結界場意。本為別人。生善滅惡。有簡
穢取精。如似世人治五糓之場。就喻彰名。故云戒場。
若爾餘三小界。亦是生善滅惡。何不名場也。解云。竪
標結者。久固作法之處。可與場名。餘三小無標。非是
[004-0704a]
永久作法之所。且從數人處滿。以受其目。一為受戒。
開結小界立。初且齊坐處結之。後沙彌來時。師僧退
少許處。使受沙彌半身。作法即得成也。


舊准戒場身外有界等者。此明古師立此小界。便
即竪標唱相。今則廢之。何者。結此三小。本為難緣。遮
惡比丘。今若身外有地。未免人呵。是以依文取義。必
不然也。文云諸比丘坐處巳滿。齊爾許比丘坐處結
之。明知無外相也。言如正加中者。指下正作法結文
中也。彼中廣料簡。受戒法云。僧一處集。顯知集處之
外。無別界體。又律文中。界外呵不成呵。若有外相。即
納呵人。乖於文意也。二為說戒事下至四人直坐者。
立明。齊坐處結之。行籌時。即退少許。合行籌者。容一
師在界內即得。三自恣五人圓坐者。立明。四人四面
相向。五德在中央。四向自恣。


若事作巳即制令解不同前二者。謂前大界戒場為
二也。此之小界。制令解者。既無標相。恐後人於上重
結不成也。


位則有三者。謂大界戒場三小也。


四分文中亦結村取者。謂結衣界云。除村村外界。明
知僧界不簡村也。又云既言除村村外界。明知大界
上先有村也。以其僧界前生。衣界後起耳。


除常有橋船得結者。此明開也。如多論設有河水大
道。亦得合結。但取岸相為定。及淺水無難准理應得
者。此明深水無橋是有難。淺水有橋是無難。故云應
[004-0704b]
得也。獨不能度此通界內外者。立明。尼律中。不得獨
度水。不問界內外皆犯。今據此文。明知尼界得合水
結也。僧尼亦合同之。私云。此解亦通。只是大疎。上既
言律云何者除常有橋船等也。顯界內得合水結竟。
今引尼律意者。乃顯淺水即得合結。取深水不合也。
又云水者獨不能度。此通界內外者。謂尼獨度水戒。
由水深故。褰衣度之。被辱為緣。向若淺水。不致此惱。
故曰獨不能度也。知結界深水不合取也。言通界內
外者。便言其外。正意取於內義也。


答一肘巳上者得。艮引了論疏。如一大山各結別住
等者。立明。山東人。指山為標。山西亦指山為標。兩家
同一山為標者亦得也。肘者。大者尺九。小者尺八。又
引二繩別住。謂繩尚得為標。繩下是界體。繩兩邊作
兩相。餘物明知得為兩相也。言二繩別住者。如一大
聚落。兩寺相並。一欲結界。一不肯和。由不同意故。即
用一繩圍戒場。一繩圍大界。引出蘭若。唱相結之。結
竟鑿其蘭若處為坑。恐有比丘入中。作聚落中之別
如了論疏第三末。亦如下引賓師飾宗明之


答若圓者取內中央等者。立云。如樹要取中心為相。
恐樹長大。欲意可見也。景云。如取大樹以為界標。應
取樹中。分相內外。即是正與標分相應也。言或取外
畔者。立明。如取柱為隨於內外也。若尖斜之物隨取
一分為限等者。此明標或尖斜。則隨指一分。為相不
定。須記尺寸處所。餘他物准此者。今論石木。除斯以
[004-0704c]
外。皆與他名。


或標即體等者。相在標外。言或標異體者。相在標內
也。言相必體外者。此明其界相。必接其體外也。臨時
處分三所不同者。即是上之標相體也。


文中若東方有山稱山者。謂四分文。伹作此明也。合
從東方而唱在後。諸師皆從東南角唱。使易知分齊。
若從東方唱。至四維則難擬當也。破夏至護食等緣
者。即依界安居也。言離衣者。謂依界結攝衣界也。言
護食者。即是委知界相。不得將僧食出界。賓云。古來
行事之家。藍大界小。及一寺中結多界者。從置食處。
取食將至。界外藍內。及至寺中。別界之內。皆言犯盜
者。今詳不然。事緣一寺。義同一家。豈由界隔便為局
礙。且如食同法別界者。不解舊界。直結食同。故知不
由界體。局食而論。法同食別界者。須解舊界。更結法
界。故知結界本意。為法而不為食。以此推求。故知不
犯。若言決定界局食者。儻有兩寺。同結一界。即應食
通。若許通者。反招盜罪。又若決定界局食者。謂莊磑
所。應不許噉。於常住僧食。又解依界上。結淨地也濟同
後說。若將空地為處空則無相可指等者。景云。謂空處

不得為界相。以無可指故言。必有其事隨時准行等
者。立謂。如結小界。名為隨時。故言或是一席作法。以
是一時說恣等。不通於後集。名為一席作法。言聊知
空礙兩分者。濟亦云。立明空是自然之地。礙是今僧
作法。結三小界之所也。聊者頃也。率也。景云。空礙兩
[004-0705a]
分者。如三方有山石。一方則空。亦得取一方空邊為
相分齊也。


善見云相有八種者。彼文云。一山相。二石。三林相。四樹
相。五路相。六江相。七蟻封相。八水相。既有八門不同。
今即是山相。下至如象大者。若直指山。還是不識分
齊。要須約植尺寸峯略處一門也。下至三十秤若漫
石不得等者。賓云。一秤十五斤。合四百五十斤。纔可
方圓三尺許。言漫石不得者。謂有眾多石通漫也。賓
云。平漫小石也。三林相者草竹不得體虗不實者。賓
云。草林體虗。義在不或。然竹林逕冬不死。何曰體虗。
不許用者。應是竹則引根散生莖之相似。生既不息
根移謂之不定。故不堪為相也。五路相者。要經三四
村人行來往。始得為相若。汎爾向河取水路。向井取
水路。向田之路。並不得為相。覓柴路等。亦爾也。六江
相四月不雨等者。要經百二十日不雨。此是極旱時
也。若是潮水不得為相。潮來是江。潮去只是陸地。故
不許也。故彼見論云。好王治化。五日一雨。不以為相。
一如鈔文。四月不雨常流。方得作也。八水相者。彼論
自然池水得作。若通水入田。或堈盛水。悉不得作界
相。五分云。以眾生及烟火者。謂指牛馬猪羊等。以為
界相。或指聚火火烟等。皆不成為相也。准論徵律城
壍等緣者。即善見徵四分律也。四分明城壍汪水。今
將見論來徵之。城壍得成。故言可知。餘汪水草𧂐等。
則不得也。
[004-0705b]


主客俱委無有濫矣者。既題牓示。欲令主客識知界
相。故云無有濫疑。上來釋標相竟。


從此巳下。次明界形。隨方屈曲住處辨形等者。謂界形
不定。親撿善見論中。有五種。一方。二圓。三皷形。四半
月形。五三角形也。明了論疏。有十七種。皆謂曲直量
沓不同。今略舉多少。以為神解之路。頌曰。圓角水山
巖。月性圍門土。四繩尼塞墻。滿狂等別住。一長圓別
住。二四角別住。三水波別住。四一山別住。五山巖別
住。六半月別住。七自性別住。八圍輪別住。九一門別
住。十方土別住。十一四廂別住。十二二繩別住。十三
比丘尼別住。十四優婆塞別住。十五籬墻別住。十六
滿圓別住。十七癲狂別住。若解其相。如了論疏第三
卷末。又如飾宗記第八卷初釋也。今且依賓飾宗釋
曰。別住有十七種謂遂地形有十七異。安標相竟。先結布薩界。次結攝衣界鎮之。十七
皆爾。一長圓別住中間狹長。兩頭形圓。相去一丈。或五尺。地周匝安石。以為標相。二四

角別住形方四角。三水波別住地形細曲如水細波。四一山別住以山
為限。五山巖別住用一山巖為齊限。六半月別住形如半月。七自性

別住練若有山或水為限。八圍輪別住先小別住。或三或四。外開一步。或二步。為自然
地。於外別結大界圍遶。如鐵圍山〔圍〕四天下。九一門別住一邊開門。猶如門巷。巷中之地
即是自然。若門穿過。便成兩界。伹由不過。故號為一門。十方土別住隨方土郭邑。併為一
。十一四廂別住居頭相接。周匝四廂。十二二繩別住郭中結界。僧覓
難知。或復有人。不肯與欲。開以繩圍。所欲結處。結處若欲作大小界。須安二標。若不結小。伹須一相。繩遶二標。
引出郭外。至半由旬。別作小界。亦以以繩遶作二標。郭中界僧。盡集外界。先解不離衣界。次解顛狂界。次解尼
布薩界。次解比丘布薩界。恐曾先結。故先結小界。後結大界。郭內外同時界起。界起除繩。若郭中集。郭外界裏。
[004-0705c]
亦須與欲。恐破法等。故須掘壞。郭外界地。或種蕀剌。不令僧入。二繩相連。因以為號。十三比丘

尼別住為尼結故。人解尼寄僧界。作羯磨時。須白比丘。僧聽方得。尼於僧界。若自結界。後若作法。
不復須白。十四優婆塞別住僧為作羯磨結也。若無此結。優婆塞來此中。受利受八戒
布薩。須取結餘處優婆塞欲。若有此界。則不須。十五籬墻別住以籬墻為齊限。十六

滿圓別住形如鏡面。十七顛狂別住顛狂比丘。不可制錄。僧作羯磨。若不在眾。
要在界中。若其出界。僧作羯磨。僧則得罪。故狂至處。接界更結。令作法時。狂在界中。真諦云。此解不可。此人在
界。不與僧欲。云僧得罪。何容出界。反得罪耶


一丈五尺以石次之者。此正明。如今山谷。既高下如
水波。欲結此下為界。其上嶺頭則高。幽谷則下。若直
安四標而唱者。則不知分齊。故須石石相望。則易明
也。賓云。非地形高下如水波也。謂界邊畔出入凹凸。
猶如水波也。無戒滿閻浮提者。只為結界不成受戒。
不得名曰戒也。


從此巳下。正明唱法。今行事者據易為之者。謂律文
令從東方唱。然今若從東方唱。至東南角。則難名目。
今須從角唱為齊限。則易顯也。


不容紕謬者。禮記云。紕由錯也。謬者亂也。如上者。謂
如上空野中唱相云。大德僧聽。為僧唱四方相等也。


若有隔障穿墻過等者。此謂唱法驀[怡-台+沓]而度。非謂破
壁過也。上來數段不同。總是釋第二竪標唱相門義
竟。


三明集僧與欲者。非謂結時須欲。故立緣簡之。使知
結界無欲也。此是舉有以顯無也。若標寬界狹盡標
集之者。謂依標集僧。不依自然界也。古師不許此義。
[004-0706a]
如下更明。僧祇云避難界者。景云。以夏中有命梵二
難。合結百二十里避之。後若更有。應展轉避之。亦不
限多少也。今鈔引此。證知須知盡標集。據彼文中。有
比丘呼來之語也。下引有師云者。是礪師也。從有師
云下。至故須集之來。並是古師言也。從准理不然下。
是鈔家語也。䇿云。其標寬界狹。願律師亦令盡標集。
礪准盡界集也。上言若出界巳作法結之者。謂三由
旬內。有僧呼來。如其不來。令出界也。然後加法。撿祇
文云。有一住處。諸比丘。前安居。後安居。日巳過。有事
難起。若賊難。若王難。若奪命。若破戒。若水多虫漉不
能得淨。欲至餘精舍。避此諸難。去三由旬內。若彼有
比丘。若呼來。若出界去。羯磨結之。此祇文意別。乃是
避難。至彼精舍。喚彼精舍中人。共結界。其彼精舍。去
本難處。有三由旬。豈是齊三由旬集僧也。直是到他
精舍中。喚他集。若不肯集。令出去巳。即合結取三由
旬也。無正教可准者。謂在律不言。名為無教可准。斥
其古師之執也。汝言不取標集。無教可准也。


若標內有村縱自然內不欲取村乃至村內比丘不
須外集者。濟云。此明於蘭若處。結大界。界既闊大。中
間有聚落。故曰村也。今不欲取此村。故唱村除之。其
村院相既周。即名可分別聚落。乃與蘭若界別。何須
外集來也。本意只為不欲取村。故唱內相除之。非為
比丘在內故須唱也。向若不唱出。無別眾之過。由聚
界與蘭若界別故。又言村內比丘不須外集者。景云。
[004-0706b]
以村院相周故。村內不集。不犯別眾。圍輪別住者。立
云。如一聚落中有眾多別住。各各自結為界。今有人
更合盡結大聚落為界。則各各唱內相。除諸小界。然
後唱外相結之。舉喻如般盛盌也。如了論疏可尋。上
明集僧義竟。


二不得受欲有三義一結界是眾同之本者。有云。對
後法為言。餘法是眾同之末。並依後起。故開欲也。二
自然地弱不勝羯磨者。立明。欲本應羯磨。以自然地
弱。但得秉二三人法。必不勝羯磨。何勞說欲。若是別
人之法。又不勝羯磨也。故羯磨疏云。以欲之所在。
必緣僧務。自然薄弱。力所不勝。有人言。結界白二。乃
前開。欲是末緣。必憑僧起。界是作法強故攝之。三令
知界畔至護衣等者。若開欲緣。終非委練。故羯磨疏
云。界須制限。若結開欲。終不請委。故須通集。礪云。結
界無欲。三義釋之。初一同鈔可解。第二云自然地弱
不勝羯磨等者。謂未有界。故自然中。作法弱故。不攝
欲。餘羯磨憑界而作。強故攝欲。三令識界分齊。不礙
僧事。又無破夏離衣之難也。䇿云。然此三意。並是人
情。但知四分不開與欲。何勞推究。尋其所由。若准他
部。結界亦有欲法。故隨機不同。不可和會。言護夏者。
謂依界安居。須識限域也。言別眾者。不問法別眾。食
別眾。皆約界內有別。外非犯。言護食者。常住僧食。不
得出界。忽若藍大界小。將食還房。豈非犯盜。此義非
理。如前賓巳破訖。蓋是約界結淨地也。言護衣者。依
[004-0706c]
界結攝衣界也。上來釋初緣成門義。


二正加聖法等者。賓云。唱相人不得作羯磨。羯磨人
不得唱相。由秉法時。牒唱相人。言此住處比丘。為僧
唱四方大界相。豈可自牒巳身。然唱相法。律文不制
三遍。今行事者為耳。素律師唯一遍。又唱時令穿墻
壁者。諸部無文。即是非制而制須知。濟云。親問南山
闍梨云。不用三遍。恐唱者或不分明。故令三遍耳。據
律只一徧即得。又唱相比丘。不得稱名。又羯磨結時。
亦不得牒唱相人名者。表無別為故也。若稱人名。恐
人生疑。專為此人結也。然五分文。則稱名作法。四分
僧祇皆不稱名。礪云。加法文中云。同一住處同一說
戒者。即問稱事與欲。餘事不成。今此云說戒。類似稱
事。應專得說戒。此問意。如說欲。若云其事與欲。則不
通餘事而用。謂稱僧所秉事也。今此結界。既稱同一
說戒。亦是稱事結此界。應但得說戒。不通秉餘法耶。
答此先後不同。故使有成不成。謂說欲稱事。欲法在
前。作羯磨在後。故不成也。今稱事結界。先言於此四
方相內結大界。後乃稱事。言同一說戒故也。今雖有
此料簡。然是佛立法一時不同。何可會也。宣問結戒
場中。何不言同一說戒者。答戒場本為眾大集難。別
開結也。說戒通制。本據住處。場非住處。故不云同一
說戒也。問說恣二法。須戒場僧集。餘法不須集者。答
此二不攝僧法位居行淨之人。故制界之內外普同
導故。羯磨餘法。所被多途。無局於時。多緣別務。若開
[004-0707a]
通集。還復相勞。徒有前開。終無後益。故作法時。異界
有人。不兩相集。


從此巳下。正明戒場之義也。必須細心方應遂事等
者。夫欲結戒場大界。要須三重竪標。若以疎遺。於中
秉法不成。致使受戒不得。故上文云。但為三相難明。
恐法不練。略引圖示。然依圖唱相。使雜學曉迷。即其
義也。言細心者。簡麤心也。遂事者諸事如法也。


從此巳下。正引圖示學眾也。圖下注云。乃至餘方准
此者。謂且據南北為言。其東西四維。亦須准此也。注
云若結作法巳隨相標遠近等者。謂結界巳。各有法
事。隨作法標相集之。不須依自然朱方也。五相遠近
者。謂今且舉不可分別聚落明之。餘有可分別聚落。
有難無難蘭若。道行水界五種之相。例此法也。


若作二法竟乃至不妨二處者。謂若結戒場。及大界。
二種羯磨竟。後二處有僧。互不相妨也。


若明外相必在院外唱之等者。謂既有戒塲帖墻。今
唱大界外相。要須從墻外唱。若從內唱。則與大界內
相合。是以不得。又不得入大院墻唱之由不見其相
者。立云。如土墻。或闊五尺六尺等。謂唱墻下中央為
相。故言不見。濟同此說。


若不依此解坐餘處亦准不得者。謂若不解此圖。於
餘別處准行。亦不得也。


五分云應先結戒場等者。首疏云。謂彼律中。先於界
外結場。後因賊難故。還僧坊結之。即須先結於戒場。
[004-0707b]
彼結大界也。若先有大界者。可捨巳後結場竟。更結
大界。據此文意。同鈔所執。然與鈔中問答之意不同。
此五分文。令捨大界巳結場。鈔中即云應捨巳更結。
即道是捨戒場巳更結。豈非錯耶。礪云。令先結大界。
後結戒場。以大界內。令安場故。然此義亦合通成。以
結大界。還留戒場及空地故。今鈔不許者。當部雖無
文。五分母論皆先結場。後結大界。今須依彼。毗尼母
善見亦同此說者。濟云。母論應先結攝食界。次結戒
場。後結大界。最後結攝衣界。若欲解時。先解衣界。次
解大界。次解戒場。後解食界。


今猶有人先結大界者。濟云。即礪律師也。亦是相承
古人之執也。古人據律文次第。文云。以大界內。安戒
場故。以律中先時。未開戒場。先結大界。復有緣開結
戒場。戒塲之文。乃在於後。古人即謂。場是大界之後。
不究義意也。緣起雖令大界內安場。蓋是據後結大
界遶場。故場居大界內也。若據緣執事者。如飲酒戒。
娑伽陀醉臥道上。為俗所誡。以為緣起。亦可今房中
自飲。應不結提。又如須提那故二為緣。今時起者。豈
論新舊。又古人執受日。要先受七日。次半月。後一月
者。亦據律文次第。今時約緣來即受。何得論斯次第
也。賓云。疏意令先結大界。後方結場。謂作三重標巳。
先唱大界外相。次唱內相。謂留場及空地等。羯磨結
大界巳。方集場中結場。非謂遍結大竟。於上結場也
但不成後法故須解之者。立明。後法。謂有人。於中受
[004-0707c]
戒懺罪不成也。則通僥倖者。羯磨疏云。非分遇福。故
曰也。有云僥者遇也。倖者慶也。應師云。僥倖者。謂非
其所當。而得之也。小疋云。非分而得。謂之倖也。欲明
先結大界。後結戒場。於中受戒不得。若不知是先結
大界。後結場者。事同佛未制前。開得戒也。賴有此不
知之路。而開得戒。故曰也。


總唱三相巳具加二種羯磨者。立謂。有師行法。便於
場中。具唱三重相。即結戒場。併於戒場中。即遙結大
大界也。故曰具加二重羯磨。上言界內不集者。即不
盡自然集也。或有界內通唱三相巳隨界加法者。謂
有人行法。則時一時唱三相。是非法也。應須先唱戒
場外一相。即須加其法結之。言隨界加法者。加法雖
如。唱相非也。此是自然界內唱也。立云。其大界還得
成。但戒場不成耳。或於大界內遙結者。謂有師於大
界內。唱三相巳。即遙結場也。各唱各結方得成就者。
以界別故。同結不成。餘亦可知。


從此巳下。明其相也。結巳餘僧且坐處將四五人知
法相者。立謂。恐繁勞大眾故。將四五人往結也。若盡
往者彌善。先明唱相有二不同者。初謂先唱內相三
周。次唱外相三周。後乃總結二。謂別唱內外一周巳。
隨遍結之。


四分律鈔批卷第四本
[004-0708a]
四分律鈔批卷第四末
江東杭州華嚴寺 大覺 撰


若據律文亦不加字等者。景云。一口但云。於此四方
相內等者。是義自通也。意云。四方相內。引語通也。外
相亦是四方之內。內相亦四方之內。是同直言四方
相內。則兼二也。何須加內字耶。故魏末光律師。明解
律宗。時當僧望。每望講說。常有千人。後因結界。共他
諍此足內字之義。諍猶未巳。時有新學少年。便出言
曰。若以相望相。相有內外。以體望相。體必相內。其□
結舌。然久答言亦應如此。故知不用加字。


不同大界集僧者。謂大界是無難。五里集僧。今此為
難。齊七槃陀。故曰不同大界也。對此四分無異至來
難易見者。立謂。善見論中云。蘭若有難者。齊七槃陀
羅集僧。與四分但明有難。須結三小界。既有七槃陀
之文。今依見論七槃陀也。其文二俱是難。故言無異。
此解非。羯磨疏云。有人云。並由難事起。未須依界。隨
集坐處。即以為定。故引文云。坐處巳滿等此意師令齊坐處集。
不用七靈。又有師云。引非正量。不可依承。須依律文不同

意承出界。疾疾結之。明知恐同自然。故知以界為限。
既云有難緣。不比常途。宜用見論七槃陀量集也。以
彼文云不同意。與此四分一也。今言對四分無異者。
[004-0708b]
善見文中云。蘭若有難分齊。極小方圓七槃陀羅。一
槃陀羅二十八肘。若不同意者。於外得作法事。四分
亦云。不同意未出界。疾疾結之。故曰無異也。濟亦云。
對此四分無異者。四分云。不同意者。於外得作法事。
故曰無異。通計七槃。有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宣問如
拘睒彌國亦不同和。如何同處別說開也。答此不同
彼。彼則事見兩乖。便非僧義。故開別說。引見同事別。
於事不知。得成呵別。故開別結也。言必在聚落不開
等者。立謂。聚落中。不開難事結小界。謂聚落隱屏。墻
壁蔭暎為難。比丘或隱俗舍。在七槃之內。則成別眾。
惡比丘來。不得見也。蘭若逈露。未難易見。故開也。


上明集僧遠近義竟。巳下第二明無方相也。言隨人
多少即為界體者。謂無標相。用坐處為體。即相即體
也。


比人行事若結小界受戒多立院限等者。立謂。古師
云。此三小界中。若受戒小界。須立院相。若說戒小界。
自恣小界。此二不須立院相。須直齊坐處。引解並非。
今則俱無院限也。濟云。并部舊來不識教者。至受戒
時。為他師僧。多於俗人家。結小界受戒。亦不齊身結。
亦不立標。直將腕向前鈎。云齊爾許地結為界。時人
呼為腕鈎界戒。若新受戒人。來至晉州同州蒲州。多
被人調弄云。汝不從彼腕鈎界中而受戒耶。


初云僧一處集者。即是難事受戒也。中云爾許比丘
集者。即難事說戒也。後云諸比丘坐處巳滿者。是自
[004-0708c]
恣也。


若准僧祇等者。立謂是并部願律師云。小界有標相。
彼師引僧祇。齊坐處一尋外。作羯磨。據此明知有標
相也。今鈔不同之。謂祇小界者。彼律文中。為捨懺事。
大界僧難集。又無戒場故。開於大界外。別結小界。事
同攝僧大界戒場之法。以所結小故。名為小界。便立
標相結之。坐外更開一尋。是名小界。不得同前三小。
今願師濫執。謂是三小。若據小名。將為三小者。亦可
四分呼戒場為小界。豈即是其三小耶。今斥古師。明
不用立相也。


足開一人之分者。濟云。此是鈔家。令如此也。謂結界
巳。師僧促勝劣容受者。半身即得。古人立法。亦有令
小分齊坐處結。然別開少處。如熨斗柄。欲使受者。於
中為受。今亦不可。忽有惡人。上柄呵之。奈何。


四面自恣此人加用未必如此者。謂難事自恣。要令
圓坐者。此乃人語。未必須然。古師意言。故名人加用
也。巳下明結法。餘有三種界別者。立謂。上來所明。唯
是人法二同之界。但是當界內自同耳。今此巳下。更
有三界。與上有異。今重明之。故曰餘有也。礪云。大界
有四。或時稱三種者。一是人法二同界。謂別說戒別
利養。但是當界內自同耳。今時常途者是。二者法食
二同界。謂先是二界。一有法無食。一有食無法。今各
解共結同說同利。或名合二法食同。三法同食別界。
謂先有二界。法食各別。今各解共結同說別利。亦名
[004-0709a]
合二唯法同。四食同法別。亦謂二界各別。今則別說
戒同利養。亦名二單食同。此後一界無結解之事。直
謂守護住處。白二作法結之。使食通。彼羯磨文。似如
結界法。然不唱標相。亦不牒標相。准理而論。不合名
界。但數為四者。以同是結法故。相從為界名。或時數
大界唯三者。正不論此後者也。有人云。合前二。為取
後足。成三者。非釋也。一別說別利欲同說同利者。此
名法食二同界。即上礪釋第二者是也。初既二別。後
欲二同者。以法食缺互。今則互須。取法濟心之方。取
食濟形之術。心形即道之具。機至何教不通。故佛聽
之。各解同結。


二別說別利欲同說別利者。此法同食別界。即上礪
釋第三者是也。由彼此利豐。一住無法。出家所為。以
法為先。慧命將近。法身成立。必因此也。故佛聽之。三
別說別利欲別說同利者。此名食同法別界。即礪釋
第四者是也。此無解法。伹是和僧送食。給濟他處。此
法殆盡者。殆由免也。滅也。將也。毛詩云殆也。廣述云。
殆者敗也。鄭玄云。殆者幾也。幾由近也。


從此巳下明解法也。若有戒場先解大界者。立明。如
著衣服。著則先內後外。此喻結時也。脫則先外後內。
喻解界時也。


舊羯磨中用大界法解之者。此是光律師行事也。所
以者。羯磨疏云。故光師出羯磨文子注云。此一羯磨。
通解二界。隨其大小。更無偏局。今不同之戒場不許
[004-0709b]
說戒何得牒解者。此明古師用解大界之文。將解戒
場。今不同此解。大界文中。同一住處。同一說戒。今戒
場。本不許說戒。何得用彼文也。今准難事翻結為解
等者。謂三小界。翻結為解。今准此義欲解戒場。但翻
結為解即得也。言理通文順者。於理亦通。於律文亦
不違也。


見論戒場上不得立房等者。撿彼論云。有勢力王。於
戒塲上立房。名為難房。應令莫於此作妨我布薩自
恣等。若三語不止者。有慚愧比丘。剔壞此房。唯置佛
殿及菩提樹。壞巳勿用。次第舉置遣送與住比丘看彼
文意。應是同於妨難起房。如世祭壇郊祀之所等者。立明。如國家

有郊壇。在國南七里。於中祭祀天神。名曰郊壇。去城
七里曰郊。二七里曰垧古螢反。三七里曰林。四七里曰
野。爾疋云。邑外謂之郊。周禮以宅田任近郊之地。鄭
玄曰。司馬法云。王國百里曰郊。二百里為州。三百里
曰野。儒生曰。郊者交也。謂小國諸候來躬。則國中大
臣出迎。至此交接也。去國百里。文解。南郊祭天。北郊
祭地。以於中祭與天交接也。或名戒壇者。西國有北
天烏場國。亦曰烏纏國。立戒壇高一丈四尺。有三級。
大如法也。對此可明。清官之壇。南山積香泥水際而
上為之也。


解三小界同前結法者。與翻結為解也。


上來總是釋第二依位作法門義竟。從此巳下正明
第三法起有無義也。由作善法即發善無作者。立云。
[004-0709c]
若作惡事。發惡無作。今結界是作善法。故發善無作
也。言屬善行陰攝者。立明。五陰之中。前三無記。至行
心。是有記。能成善惡業因。今此結界之法。是善業也。
是善行心。由善行心故。發得無記之地。有善法起也。
問地是無記。何得發於有記之善。答地雖無記。不知
善惡。由心有記。加其善法。被無記之地。能令此地有
善法起。非謂與無記地連非不相及等者。羯磨疏云。
何是無記。非情所收。然結界處。非心不起。地是依報。
濟云。眾生感報。此而住。謂地是眾生所依之處也。如
善心招淨國。惡業感穢土。豈非地是依報耶。乃至衣
食利養。皆依報所攝。何得隨心業力。有法依地。故遍
標內皆有業力。即如五分多論。以界威力故。善神所
護也。言非不相及者。有云。明相及也。立謂。舉喻如水
波。離水無波。離破無水。水以濕為性。波以動為性。其
性雖別。終要相依。亦如報色。與方便色。不一不離。鼓
動之時。名方便色。異熟之身。名為報色。方便不自起。
依報色而動。名方便色。報無別體。還是身口所運動
者。說為報色。既相依而立。不可說為二也。然方便通
三性。報色唯無記。故不可說為一也。終要相依相藉。
然今善法要必依地。地雖非記。但由僧善作法故。齊
標內有善法起。離此標外。則無善法。其由波性與水
性。二性雖不同。乃得相合。我亦地性雖無記。何妨與
有記之善共合。故曰非不相及。


昔云無有法起乃至不論法起有無者。即羯磨疏中
[004-0710a]
有人言。是礪律師也。立云。願律師也。撿礪羯磨疏云。
昔解准善見論。似有法起。今釋不然。如行者造業。發
生無作。與行者心俱。謂於心邊有得可得。故有業也。
今此結界。非別所為。能作是情。所為非情。何有法起。
誰領繫者。賓述此意云。凡言無表。是身語業。豈得無
情成就無表。若爾善見如何會釋。答此是制限之內。
非謂法起。但是約界集處。即引律文。滅諍犍度中。云
何界現前。謂在內作羯磨有制限者是也。謂是作法
之處。簡異自然。無別法起。如是類知。衣藥等界。但是
曾經作法。得無罪累。非是有法起。此舉衣藥鉢等者。
賓云。物體之上。雖無無表。其作法人身中。亦起持戒
無表。結界亦爾。所結之地。雖無無表。其作法人身中。
亦起結界功德無表色也。如前五分所明者。謂如前
結大界中。多論及五分結取村。善神所護。引此文證。
知有法起。若無法起。善神那護。小法滅盡者。此是經
名。劫火起時者。深云。此鈔明不為劫火燒者。此明小
劫也。若大劫時。天地洞然。此非言限。今此且明小劫
火也。一大劫中。有八十小劫。謂二十小劫成。二十小
劫住。二十小劫壞。二十小劫空。乃至金剛為土臺者。
立明。地行夜叉鬼。行於地中。猶鳥飛空。若至曾結界
處。不能得進。由結界竟。至金剛輪際。有善法起故也。
至此可引感通傳中。明戒場力事云云


上來釋三段巳竟。從此巳下正明第四結處失不之
相。諸比丘捨僧房去作念不還者。立明。於寺內作念
[004-0710b]
不還。出門即失。若出寺方作念者。則不制捨。以界外
遙捨不成故。


前善見並言不失等者。此問意。前善見云。上起三重
屋。乃至掘至水際不失。何故今則一宿不還便失。此
云失者作不還意有捨界心等者。此釋通上智論文
也。謂若作不捨心。則同上善見不失也。若作永捨心。
則同上智論十誦也。治故伽藍不失淨地者。此言證
前所作捨心則不失也。案藥犍度中文云。時諸比丘。
不知何處是淨地。佛言應結。若疑先有淨地。應解然
後結。爾時治故僧伽藍。不知為作淨地不。佛言得作。
述曰既言不知何處是淨地。明知此處曾巳絕人足。顯
故藍也。又下句故藍之中。比丘不知。得作淨不。但直
判云得作淨地。明知古伽藍界法不失。先以憑界上
結淨故。淨既由在。界定不無。


若作法捨衣食人界俱失者。此明衣食二界。依大界
結。今若解其大界。所依既謝。能依冥然自失。此論其
本攝僧之界。故曰人界也。上明失義也。


一非法惡心捨淨地不成例准者。立明。引此言。證上
文惡心捨界不失也。亦如比丘惡心觸僧食。佛言不
成觸。但觸者得罪。羯磨疏中有六種不失。合此第四
失界相。第五空本處兩處為一。便有異見互結不失。
由見異故。兩無別眾。同界別說。佛判得成。又有邪正
互結不失。并此惡心僧尼中邊。為六也。四失界相如
善見中者。謂同善見論水蕩成坑等。不失也。五空本
[004-0710c]
處者。立謂。不作捨意。故非失限。首疏解云。空本處者。
掘地令空也。


不得相叉者。景云。謂無敬讓。故不許也。立有兩解。初
云不得相街。名相叉也。如尼於僧界上結。須稱僧界
而結。不得一半在僧界上。一半在自然。僧於尼界上
結。亦須稱尼界而結也。濟云。南山羯磨疏云。不得相
叉。恐出僧外。非成同法義故。此意明。尼若於僧界上
結者。要可僧界而結也。若尼界大於僧界。尼坐之時。
容有在僧界外之義。為本法尼。受具之時。則二眾不
相攝。非成與僧同法之相。若尼結小於僧界者。則僧
坐時。容有在尼界之外。亦非二眾同法之相。由斯義
故。故須相可。又云。僧不為尼結。尼不為僧結。故云相
叉。謂是互也。若如後解。字不相應。應作差字。然五百
問法元不可依明法法則。乖宗結罪。罪頓輕重。故語
云。卑摩鄙語。慧觀裁錄。都人擅寫。紙貴如玉。上釋六
篇竟。


○僧網大綱篇第七



上篇明界。是僧所依之處。托處既立。復須興建正法。
攝御時眾。夫照彰裔葉。住持運往。必須依憑教行。方
能光遠大法。故有此篇來也。言僧網大綱者。借喻世
網之綱。能正其網目。今此一篇。是僧家法網之綱紀
也。住持之大要曰綱。細行之儀軌是網。亦得云僧眾
網目之綱領。故曰也。說文云。持網大繩曰綱也。僧法
若乖。紊亂失緒。舉此一篇。無法不整。故上序云。紉既
[004-0711a]
絕之玄綱。即斯義也。濟云。今言眾主三綱。亦取僧網。
網由綱也。網即眾僧也。以眾主能持於僧故。如綱能
持其網也。深云。就此序中。文分三段。從初至光揚慧
日來。明依教任持使三寶建立。二從若法出恒情下。
至必遵聖法來。明違教滅法自招苦報。三從今欲下
訖序文來。明欲集法匡時。則發揚聖教。重光道化也。
三段不同。今即是初。


一方行化立法須通者。立明。一方方住持。依教立制。
須通聖教。若立制不應聖教。名為塞也。由三藏教法。
十方普同。若依而行之。處處通也。故云立法須通。處
眾斷量等者。立明。處是居也。明其居眾主綱維。斷割
是非。要須憑附律教。由教有楷式。法則軌定。義無乖
越故也。令遠域異邦等者。說文云。域者邦也。廣疋云。
邦域國名也。言翹心有所者。明一方住處。若依毗尼
弘建者。能令他方遠虔。處誠欽仰。由如日月。故云翹
心有所也。界中行者安神進業者。由眾主立制。行化
於時。與教相應。能蔭覆後生。安心進道業也。若不依
教立儀。使諍論紛紜。何能安神。進修佛道也。若斯御
眾何事不行者。若斯謂如此也。結其上文耳。御者治
也。欲明上之化下。如風靡艸。今若上座。依教法而行。
下座豈有不依。皆從風靡之化也。何人不事者。欲明
能依教而行。道俗貴賤。誰不瞻奉加敬也。豈止僧徒
等者。若此依教立法。何伹僧中徒眾。濟濟可觀。亦使
息世俗之緣。歸趣菩提之理也。方能扶蔬道樹光揚
[004-0711b]
慧日者。謂非直內自息俗歸真。復能外揚輝慧日也。
前云深崇護法。何患佛日不再耀。法輪不再轉是也。
道樹喻佛法能蔭覆眾生。離煩惱鬱蒸之熱也。扶蔬
者。說文云。木枝柯四布之貌也。


從此巳下。第二明違教法滅。自招苦報義也。若法出
恒情等者。立謂。習俗生常不依聖教。唯信胸臆。師心
制法。故曰法出恒情。言不依律。名無所據。科罸同鄙
俗者。立謂罸錢及米。名科罸同鄙俗也。濟云。好俗人。
亦不作此立教。但是鄙俗。故有此教也。行杖鞭撻。麤
枷大棒。恣意讁罸。是教網重麤也。所被多喧亂者。立
謂。能立制。既是非法。所被之人。不從順者。遂喧亂也。
加之教非法。橫治他人。人則不伏。互相怨訟。是喧亂
也。生地獄如箭射者。濟云。猶如讚鉾離手。必至於地。
此人亦爾。命亦斷時。必墮地獄。百千人不得同住者。
立明。然僧住處。要以法食二同。今既無法。理不得住。
故下文。師畜弟子。若無法食相攝。不問晝夜須去。義
可知也。


從此巳下。第三正明重光道化也。使制與教而相應
等者。明今欲立僧制。須與三藏聖教相應。如下文。七
羯磨治人。是與教相應也。言義共時而並合者。欲明
立制。要必知時。如呵責等。亦須知時。舉非亦須知時。
不乖其道理。故曰也。有云。謂今所立制。亦合時宜。亦
合義理此解好。非制不制者。謂非法之制不立也。是制
便行者。明如法之制今行也。
[004-0711c]


上來三段不同。總釋序義巳竟。則為斷三寶種奪眾
生眼者。彼大集中。佛告頻婆娑羅王言。若未來世。有
我弟子。饒財多寶。有大勢力。王所親受。一切大眾不
能擯治。如是等人。汝等當治。剎利婆羅門毗舍首陀
不能治者。如是四姓。則為斷我三寶種姓。能滅法炬。
破壞法船。奪眾生眼。譬如一人奪一切眼。於意云何。
是罪多不。甚多世尊。不可稱計。佛言。若有四姓有大
勢力。見我法滅。捨不守護。其所得罪。亦復如是。雖無
量世修戒施慧則滅失者。佛告大王。若有國主。於無
量世。修戒施慧。見我法滅。捨不擁護。如是所種無量
善根。悉皆滅失。其國當有三不祥事。一糓貴。二兵革。
三疫病。一切善神。悉捨離之。其王教令。人不隨從。常
為隣國之所侵嬈。風雨不時。內外親信咸共謀叛。其
王不久當遇重病。死後生地獄中。若宿善追及。還得
人身。無量世中。當盲無目。貧窮乞匄。常生惡心。因此
惡心。復墮地獄。頻婆娑羅。耳聞是語。悲泣嗚噎。收淚
而言。我值如來。猶故不能如法治國。況未來世放逸
諸王。不能持戒修行精進。治惡比丘。護持佛法。不能
紹繼三寶種姓。如是諸王。長夜常行於三惡道。爾時
諸王。及一切人。發願護法。佛言。汝等若能建立此事。
則為供養三世諸佛。功德無量。若有犯過比丘乃至
一國四國等者。佛問頻婆娑羅王。大王國法。何名大
罪。王言。我之國法。有四重罪。一斷他命根。二偷至五
錢。三婬他婦女。四為五錢故大眾中作妄語。如是四
[004-0712a]
罪。犯者不活。佛言。我今亦為未來弟子。制是四重。王
復言曰。如我國法。有作罪者。必死不疑。或打或罵。閇
繫輸物。擯出國界。如來法中。其義如何。佛言。我之法
亦復如是。有犯罪者。或令苦使一月二月。或不與語
共坐共食。或不共住。或擯令出。或出一國。或至四國。
有佛法處。治如是等惡比丘巳。諸善比丘。安樂受法。
故使佛法久住不滅。


若有鈍根眾生乃至營事福處者。觀彼經意。明不修
正業之人。恐其沉溺。既是鈍根。又著住處。不肯遊方
學問。故勸料理福業也如十輪抄云云


我知眾生心所趣向者。彼十輪云。我知眾生種種體
性。心所趣向。能生信解。為利彼故。除其黑暗。乾竭駛
流。得涅槃樂。為欲調伏破戒眾生地獄等苦。


除其多聞及持戒者。立有二解。初謂多聞持戒二人。
為世所重。能說法化人。亦開不須治也。又解。今欲治
罸前人者。要是多聞持戒。方能治他也。能示天龍八
部珍寶伏藏至佛想施心等者。撿十輪云。佛言。若有
依我法出家。造作惡行。如是比丘。盲無所觀。此非沙
門自稱沙門。此非梵行。自稱梵行。為諸煩惱之所敗
壞。如此之人。猶能開示一切天龍夜叉乾達婆。乃至
人非人等。一切善法功德伏藏。為善知識。由剃除鬚
髮。披著法服。能為眾生。增長善根故也。言應作十種
勝想者。若新翻經。名十種殊勝思惟。舊翻經名十種
勝想。一者破戒比丘作真佛想。二觀破戒比丘作持
[004-0712b]
戒想。三慳貪比丘作布施想。四多嗔比丘作忍辱想。
五諂曲比丘作質直想。六懈怠比丘作精進想。七聚
落比丘作蘭若想。八散亂比丘作禪定想。九愚痴比
丘作智慧想。十生死比丘作涅槃想。束為頌曰。破佛
破持慳貪施。嗔忍諂質懈怠精。聚落蘭若散亂禪。愚
痴智慧生死涅。言佛想施心者。立明。略舉十種中二
事也。謂是於破戒者。作真佛想。慳者作施想故曰也。
宰相讁罸況餘輕犯等者。說文云都革反。罸也。通俗文
云。罸罪曰讁。字林云。讁罪過也。又云責也。說文云。罪
之小者曰讁也。言罸者折伏也。言況餘輕犯者。故十
輪云。依我出家。若持戒。若破戒。我悉不聽轉輪聖王。
大臣宰相。不得讁罸繫閇。加諸鞭杖。截其手足。乃至
斷命。況復餘輕犯小威儀也。牛黃麝香等者。十輪云。
佛言。破戒比丘。雖是死人。是戒餘力。猶如牛黃。是牛
雖死。人故取之。亦如麝香。死後有用。能大利益一切
眾生。惡行比丘。雖犯禁戒。其戒勢力。猶能利益無量
人天眾生。譬如估客。入於大海。斷於無量眾生之命。
挑其兩目。持阿摩陀那果。擣簁和合。成其寶藥。若有
眾生。盲冥無目。乃至胞胎而生盲者。以此寶藥。而用
塗之。眾病得除。其眼明淨。如是若諸破戒比丘。雖破
禁戒。造作惡行。於佛法中。名為死人。復能令他一切
眾生。使得清淨智慧法眼。能令見者。當得如是。況復
為開示說種種法也。又譬如燒香。香體雖壞。熏他令
香。破戒比丘亦復如是。自墮惡道。能令眾生增長善
[004-0712c]
根。一切羯磨。說戒律處。悉皆驅出。不得在眾。而悉不
聽王及大臣。加其鞭杖。佛即說偈。


「 瞻蔔華雖萎
 勝於一切華
 破戒諸比丘
 猶勝諸外道」



薝蔔者。正言瞻博迦。此云黃華。樹小而香。西域多有
此林也。新翻十輪偈云。


「 瞻博迦華雖萎悴
 而尚勝彼諸餘華
 破戒惡行諸苾蒭
 猶勝一切外道眾」



為不信所燒者。立明。此合前燒香之喻。香體雖壞。能
熏外物。破戒者亦然。雖復為他信心供養所燒。猶能
增他善根。示人天聖道。慈有二解。一云破戒之人由
不信因果。遂破淨戒。長夜受苦。故曰也。又解。為信施
所燒同前立解。故唐三藏新翻此經云。信施所燒也。
又云若有比丘。於性重罪中。若犯一罪者。雖犯重罪。
和合僧作羯磨治之。其本受之戒。猶有餘勢。譬如妙
香。雖無香質。餘分芬馥。不可輕蔑。破戒比丘亦復如
是。無戒白衣。不應輕慢。雖非法器。於賢聖毗尼中退
沒墮落。不得受用四方僧物。由本受得戒。餘不犯者。
其戒香氣多有勢力。是故不聽白衣讁罸。況餘堅持
禁戒清淨行者耶。言三世僧物者。房舍臥具。事通三
世。過去修治。得今受用。今復修補。用通未來。其惡比
丘。三世僧物。飲食敷具。皆不聽用。以其破戒。非是僧
故。不合得分。故云皆不預分也。


若非法器云何驅遣等者。十輪經中。波離從座起。問
[004-0713a]
佛。若世尊作如是言。是法器及非法器。悉不譏訶。他
未來時。作諸惡行。如是比丘。非沙門。而作沙門。非梵
行。而作梵行。今當云何呵責其心。駈遣令出。佛言。我
悉不聽俗人譏訶。若有比丘。造作惡行。共僧中住。其
有清淨比丘。威儀具足。成就五法應是五德。語惡比丘言。
我今欲舉汝罪。是實不虗。是時不非時。慈心輭語。為
使佛法久得安住。為欲熾然一切佛法。若聽我說。我
當如是舉汝。若不聽者。當依毗尼中滅諍法治之。言
比丘得作者。謂佛答波離言。我不許俗治。比丘得治。
故曰也。立問。大集令王治。十輪不許治。如何會通。解
云。大集令治。據比丘作惡外彰。十輪不許治。據比丘
內缺其行。外猶生善。說法化人。故不聽治也。復有十
種非法即得大罪等者。彼十輪經。云何為十。一若僧
不和合。於國王前而譏訶者。是名非法。二若僧不和
合。於婆羅門眾中而譏訶者。亦名非法。三者僧不和
合。於王眷屬及諸大臣前而譏呵者。是名非法。四者
僧不和合。於白衣中而譏呵者。是名非法。五六者僧
不和合。於婦女小兒等中而譏呵者。是名非法。七僧
不和合。於僧淨人前。餘言如上。八者僧不和合。於比
丘尼眾中。餘言如上。九者僧不和合。於本怨嫌人前。
餘言如上。十者僧不和合。以嗔恚心而相譏呵。是名
非法。有如是等十法。不應譏呵。假使舉得少罪。亦不
應受。若復少有佛法譏呵者。亦不應受上唯有九。疑是開小兒婦
女為二也。由有等字。餘句無有等字。鈔引文略。可對思之。下具出舉法如律法中

[004-0713b]
者。立云。即遮法中明也。


行惡行有果報故者。即此治罸是果報也。濟亦云。只
此罸之。是惡果之報。上釋化教義竟。


上品之徒見影依道者。和上云。上根之人。猶如快馬
舉鞭見影即走。遲驢楚毒。而不肯行。此喻下根人也。
首疏云。佛法中有三種人。謂上中下。上品之人。專精
不犯。堅守禁戒。如鵞珠草繫。理須恭敬。不得治罸。如
轉輪王神寶之馬。一日之中。周四天下。不勞加罸。中
品。犯巳自悔。深生慚愧。如好良馬見鞭影便行。不須
加罸。下品之人。無慚無愧。破戒犯罪。續作不止。自非
治罸。寧容肯息。如似鈍驢。不加鞭杖。無由取路。准此
文中。約犯過者。取第二人為上品。慈云。見影者取教
為影也。以見教中治罸之人。即改過故也。又智論第
二十六卷云。佛有時苦切誡諸比丘云。汝狂愚人者。
此苦切語。為憐愍眾生故。無有垢心嗔罵也。自有眾
生。耎語善教。不入道撿。要須苦切麤教。乃得入法。如
良馬見鞭影去。鈍驢得痛乃行。復有四種良馬喻。如
雜含經抄可尋云云


悛革等者。悛七緣反改也。見字書。案意。有所改革謂之
悛。又謹敬貌也。言革者。說文云。獸去毛曰革。革更也。
斯言允矣者。尚書云允信也。周易云允者當也。


四分中凡欲治罸舉人乃至具如律本遮法中說者。
律文即遮犍度中明也。時有六群比丘。作如是念。世
尊無數方便。教諸比丘。展轉相教。更相受語。便舉清
[004-0713c]
淨無罪比丘。佛言聽先求聽。能舉之人。須具五德。乃
至窮問。為見聞疑。何處見。見何罪。犯戒見。犯威儀耶。
問答一一如法。犯者臣巳。乃可依斷。律文中盡論此
云云


一言呵責者。礪云。此人輕蔑僧眾。情存鬪亂。破壞彼
此。故以苦言切勒。名呵責。祇律名折伏羯磨。涅槃名
呵責羯磨。十誦名切勒羯磨。二門不同。今即是初。


四分等律總處明之等者。謂等取諸部十祇五律。此
中合諸部。共明立治之法。


若對僧比丘前者。僧者四人巳上。比丘者。據一人二
人等也。倒說四事者。戒見威儀邪命。為四事也。倒者
犯言不犯。不犯言犯。邪言不邪。不邪言邪也。羯磨疏
云。戒見儀命。理須順奉。四反倒說。壞亂俗心。即斯義
也。謂六十二見者。將此六十二見。破其正見。故言破
見。濟云。引是舉能破。以解所破也。謂是將斷常邊邪
等。以破其正見。故曰也。言六十二者。榮疏云。且明五
見。一身見。亦名我見。見身為我。從其所取。故名身見。
計身為我。從其所取。故名身見。計身為我。從其所在。
故名我見。二邊見。斷常乖中。說為邊見。三邪見。謗無
因果。乖違法理。故名邪見。四戒取。執牛狗戒等。以為
真道。從其所執。故名戒見。五見取。取上諸見等以為
正。故言取。因是五見。生六十二見。一云因五見之中
身邊兩見。生六十二見。何者。因身見生五十六見。欲
界五陰。各有即離四見。成二十。言約即離成四句者。
[004-0714a]
一即色是我。二離色是我。三亦即亦離是我。四非即
非離是我。餘受想行識亦然。色界亦二十。無色無色
陰。唯有十六。總成五十六也。因邊見生六見。謂三界
各有斷常。成六見。六配前五十六。成六十二也。又云。
只因五見中一个邊見。生六十二見也。現在有常無
常四見。約五陰為二十。未來邊無邊。又成二十。過去
如去不如去。復成二十。俱不離斷常。為六十二見也。
解云。一常。二無常。三亦常亦無常。四非常非無常。此
四屬現在。一有邊。二無邊。三亦有邊亦無邊。四非有
邊非無邊。此四句屬未來。一如去。二不如去。三亦如
去亦不如去。四非如去非不如去。此四句屬過去。五
陰為言。一陰有四句。五陰成二十。三世成六十。此妄
計。皆以斷常為本。故成六十二。言常無常等者。外道
計身是常。或言是無常。或云半常半無常等。故曰也。
濟云。三災起時。欲界人皆生初禪。初禪下界有梵天。
即色界初天也。知三災欲起。即下來人中。教化修初
禪。一切人民學初禪故。皆捨命生初禪。未免火災故。
梵天又為諸天眾說法。令修二禪。其人皆修二禪。死
後並生二禪。得免火災。以二禪未免水災故。更教修
三禪。雖生三禪。猶未免風災。諸天為說四禪。眾生即
修四禪。得免風災。初梵天教人修禪時。皆發遣人。生
上界去盡。然後自捨命。生彼上界。如是生二禪三禪
四禪。皆是最後而生。至風災即散。梵天前下生三禪。
眾人後生。見梵天在。謂言本來不死。計之為常。至水
[004-0714b]
災退時。梵天又前生二禪。眾人後生。見之謂言本在
不死。計以為常。至火災退時。梵天從二禪下。前生初
禪中。眾人後生。見梵天在本不滅。計以為常。後欲世
界成立。梵天亦先下人中。諸梵天眾尋後復生。見本
梵天。謂言是常。以去時在後。來時在前。眾生不知。謂
言是常。則計梵天是常。餘皆無常。故言亦常亦無常
也。言邊無邊等者。有計四方有邊。或云無邊。或言上
方有邊。東方無邊。或言盡無邊盡有邊等。故曰也。言
如去等者。疏云。如從前來去向後世。亦如前來改名
如去也。不如去者。有人宣說。身死永滅。不如前來。向
後世去。名不如去也。亦如去亦不如去者。有人宣說。
身與神異。身死神在。如從前來。向後世去。名如去也。
身則永滅。不如前來。向後世去。名不如去也。非如去
非不去者。有人宣說。神如虗空。不可說去及以不去。
名非如去非不如去也。依南山闍梨。於五陰上明。先
將色為窟宅。受居其中。二色為窟宅。想居其中。三色
為窟宅。行居其中。四色為窟宅。識居其中。次將受作
頭亦得四句。想行識等例爾。各為四句。四五便成二
十。三世則成六十。并根本斷常為六十二見也。言四
聚者。一波逸提。二提舍尼。三惡作。四惡說也。


一詐現異相者。謂寒著夏衣。夏披寒服。詐作貧相。心
悕他物也。二說巳功德者。謂我是律師。坐禪持經。頭
陀知僧事。令他信故。三高聲現威者。謂高聲叱吒。示
現威嚴。令他畏難。謂有勢力。彼當思惟。後必能為我
[004-0714c]
作損益。便持物施。入手並入邪命攝也。激動令施者。
立謂。說巳所得之利。意令他施。說云昨日張家得一
疋絹。今朝王家復送一疋紬。悕求人施。故名激動。應
師云。激者發也。說文云。水急疾曰激也。


從此巳下明四邪義也。通使四方者。立謂。今有比丘
諂曲。為官人家。作使往來等是也。上觀星象盈虗之
相者。立謂。象謂日月。星星辰也。故易曰玄象莫大於
日月也。謂觀五星二十八宿。星即象也。觀天文星宿。
若觀了了曰盈。不了了是虗。即耕田種植者。此名下
邪。亦名下口食也。今時多有犯者。謂言我不負信施。
是我自力所得。不思犯邪命之罪。


若無根破戒見者。立謂。雖破戒見威儀。以三根未現。
不得治也。若與呵責羯磨。名為非法。


若不知不見五犯聚謂波羅夷等者。五犯聚即五篇
名也。立明。此人不識不知此罪相。或犯夷殘。謂言是
提。或犯吉。謂言是殘。故曰不知不見。須作呵責法也。
又須一事。若犯夷不得作此法。即依作滅擯法也。故
下文作二十非中。廣明是也。至如今懈怠。不學聖教
者。亦合此治。


九親近白衣等者。即與俗人交往結義等也。故偈云。
出家莫近俗。近俗使心迷。時時長煩惱。日日損菩提。
即其義也。


言餘如前說者。與尼女。身口習近。與黃門等同上。言
菓蓏相授者。樹生曰果。蔓生曰蓏也。與惡人為友等
[004-0715a]
者。同志為友也。言樗蒱者勑奴反。又他奴反謂收擲也。博物
志云。老子作之用卜。今人擲之為戲。廣如重輕儀記
釋也云云。不親附善人者。謂不近善知識也。如阿難
白佛言。善知識者。是半梵行。佛言阿難。善知識者是
全梵行。如我昔日。值善知識。遇定光如來受記等。是
也。上來明過對比丘前。比入呵責。若對俗作四事者。
即與擯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法治之。對僧犯既爾。
對一比丘犯亦然。類例而然。故言比入也。


此與餘羯磨有異故前明之者。立云。此呵責羯磨。與
下六種羯磨不同。其下六者。或時犯過於俗。此一呵
責法。犯過對僧。故曰有異也。勝云。明此治法。是違情
立治。須僧證正其犯。五德舉告。為作憶念。令其伏首
方作羯磨。故出一番。以例下六也。餘有作法順情者。
不須證正。故曰也此律當文。緣起十種如上者。謂上羯磨
篇中。凡秉法前。具十緣。此舉罪證正。當其第八陳本
意也。注云德人舉告僧言者。即舉罪五德也。此呵責
羯磨。律緣是智慧比丘盧醯那比丘二人。喜相鬪諍。
口出刀劒。互求長短等可尋律文


犯不應懺罪乃至不成得罪等者。謂犯夷復覆。此不
可懺。應與滅擯。不合呵責。言及人法二非並作法不
成得罪者。此中有二十七句也云云


不得早入聚落逼暮還者。謂常須白日在界內。行遜
謝法。求僧為解。今既早出夜還。不領於僧。故不許也。


注云指下篇為餘者。今為吉作呵責。指何處為餘。則
[004-0715b]
無下可指也。應闕此句耳。又不得指上篇為餘。即與
下第三句。若復重於此。有妨也。言重於此者。若為下
四篇作呵責。可言重於此。若為夷作呵責。則指何處
為重於此。昔解皆非。今解。夷本滅擯。何有呵責。直是
學悔者。奪三十五事。則指餘覆之夷為餘也。二若相
似若從此生者。礪云。言相似者。與本罪種類同也。如
為故妄語作呵責。後更犯兩舌綺語等。若從此生者。
謂從根本之前方便之罪生也。由前方便。能成根本。
故知根本。是從方便生。故云若從此生也。


不應共善比丘諍者。其人犯罪在身。理須細心卑下。
如何無禮。更與他人相諍。事既紛紜。甚所可也。


注云彼二比丘亦爾者。此謂二人被治。一人乞解。其
彼一人。亦須別乞解也。今言彼二比丘者。即第二比
丘也。


二擯出羯磨者。礪云。此污家之人。壞彼信心。僧以作
法加罸。遣出本處。故曰也。涅槃名為駈遣羯磨。十誦
名駈出羯磨。事起馬宿滿宿二比丘。在聚落中污家
也。舊云馬師滿宿謬矣。親撿十誦云爾。四分名富那
婆娑比丘及阿濕卑比丘。在[革*立-一+可]連聚落。行污家惡行。
餘比丘住。乞食不得。云此比丘。不與我曹言語慰問
迎逆。乞食比丘。舉過白佛。佛令白四擯出。令身子目
連往治。反謗眾僧。云懷愛恚。僧即設諫。違諫犯殘。臨
時付口言。故須遣出。本處者。謂遣出聚落汙家之處
也。使世俗識非達正等者。立明。六群既在聚落汙家。
[004-0715c]
自種華菓。教人種等。所得利養。將與一家。不與一家。
致令俗人謂言佛法應爾。今作法治此六群。使俗識
知是非分齊也。


牒其過巳離此住處為異者。濟云。此擯出羯磨之文。
亦同前呵責羯磨文也。但須牒其汙家惡行之緣巳。
即言僧今為此比丘作擯出羯磨離此住處。加此離
住處之辭。與前有異。故曰為異也。


若有諮請推屬本師者。立明。本師即和上也。以此比
丘。既被僧治。奪三十五事。不得與餘比丘共住還。以
和上須二時教誡。令其改過。從僧乞解。令師僧中代
陳。故疏云。除師徒尼伴也。謂師弟子互被治。佛令教
勅改過。無隨順罪。尼若犯者。制不離伴。伴尼隨順。亦
開無過。


三依止者。涅槃名置羯磨。謂安置有德人所也。律緣
是僧蒭比丘。年老無知。數懺數犯。所以聖制。令依有
德比丘。然初令依處。後復處壞。佛令依人。人後復死。
所以令依但有德者。即便依之。後識達持犯。方得作
法為解。


言癡無所知者。立謂。此人非不識世事。如興博販賣。
談論世法。無事不通。但不識持犯開通輕重法相。故
曰也。


餘如師資法中者。立明。此與師資法中依止。大同少
異。此則依止眾僧。彼則依止別人。若教授承事。依止
等行。一同彼也。
[004-0716a]


四遮不至白衣家者。礪云。涅槃名為舉罪羯磨。彰過
於外。俗人前悔。故曰舉罪。十誦五分稱為下意羯磨。
祇律名為發喜。謂發白衣歡喜也。緣起四分呵責揵
度中云。即迦尸國質多羅居士。請身子目連。具辦飲
食。盡世間二味。時有善法比丘。舊來往其家。見彼作
異常飲食。心生嗔恚。作見惡言。居士所辦飲食。無味
不有。唯無胡麻滓。此言譏毀居士也。此居士。素有押
油之業。居士聞此言巳。深乃不樂。便語比丘言。如何
內懷如是多寶。根力覺意禪定正受。作如是麤言。我
今當說譬喻。有智之人。以喻自解。譬如有國土無鷄。
是中賈客。持雌雞來至國中。彼雞無雄雞。便與烏共
通。時鷄後生子。不作雞鳴。復不烏喚。即名之為烏雞。
今汝亦爾。懷禪定正受。而作此麤言。善法比丘言。居
士罵我。今欲去。居士苦留不住。云欲至佛所語言。可
白世尊。無令增減。說可當還來至我所。時比丘往白
佛。佛無數呵責之。云何彼居士有信。作檀越。多有利
益。供給眾僧。乃以此下賤之言。罵於他耶。即告諸比
丘。為此善法比丘。作遮不至白衣家。白四羯磨。然後
差八德人。即有阿難。具此八德。領此比丘。往謝白衣。
其八德義。如下廣明。


不肯者具有進不者。立明。俗人若歡喜者。僧則為此
比丘解之。若俗人再三。不受懺悔者。即與作覆鉢法
也。勝云。律中檀越若所受。犯罪比丘。應自往懺悔。故
曰也。濟云。一迴往謝不受。後更教往。以得喜為期也。
[004-0716b]


更總明四三羯磨同異等者。謂更明上四種羯磨。并
下三舉羯磨之義也。


但壞其行心猶有信者。礪云。不壞信者。約不壞自信。
非不壞他俗人之信。就呵責等四羯磨中。言壞行者。
行雖無量。略明唯二。一內護行。謂出家人頓教修行。
眾法成立。攝法在巳。千載不墜。名為內護佛法行。二
外護行。謂在家俗人。敬信三寶。授護佛法。使不墜沒。
名為外護。就上內護有二。謂眾法內護。自行內護。若
壞眾法內護行者。與作呵責治。若壞自行內護者。與
作依止治。就上外護行亦二。謂有違順之異。若順情
生過。不問總別。多家一家。並須擯出治。即是護令生
於正信。若違情惱物。不問多一。皆作不至等治之。便
是護令無惱。以罵生惱故。隨事差分。立四治法。又七
羯磨人。前四治輕。得足僧數。後三邪故治罸法重。不
滿僧數。前之四人。既是僧數。無隨順罪。後三人者。邪
見壞心。不足僧數。有隨順罪。又隨有輕重。若隨前二
不見不懺人者。但得吉羅。隨後惡邪得提可知。又此
七羯磨人。前六人。無倚傍。無倚傍故。不須設諫。後惡
邪不捨。以倚傍聖教。言說相似。是非難分。須僧設諫。
開示是非。改過從善也。所有資產入同舉僧者。立明。
此三舉人。生時不同僧利。今死後。衣物不合僧分。伹
是入當時同舉僧也。濟云。其三舉人。古人舉喻猶如
犁樓陸。秋月不用。舉置閣上。到時方用。此三舉人。亦
復如是。既卒無用。故亦舉之於眾外。待心改巳。僧為
[004-0716c]
解之。


並合此治者。明上濫學大乘之人。絕無修道之心。廣
造罪巳。口云罪無形相。有何可懺。如此之輩。並合依
犯而治也。五涅槃名為不可見羯磨也。賓云。既起邪
見。未可得正見也。又解雖犯罪巳。邪心不信。未見有
犯。故曰未可見也。此不見不懺二事。事起闡陀比丘
也。


或由不達教者。如經中明淨穢二罪。雖非內外。求不
可得。不可覩見。今此人或不了達此言教。即便言不
見也。


六不懺舉者。礪云。涅槃名為滅羯磨。謂治罸前人。使
信懺滅罪故也。謂犯罪巳。不肯懺悔。云罪性空。有何
可懺也。如有問言。經中盛說罪性空。有何可懺也。如
有問言。經中盛說罪性皆空。今有何義。令我懺耶。應
為分別。經說性空。是談理觀。汝未除妄。如何說空。又
法性空。伹應除病。豈當廢事。方始談空。若空廢事。空
應礙有。由礙有故。即不成空。由不成空。理應須懺。若
不礙有。應不礙懺。既不礙懺。亦應須懺。進退遭難。犯
過無逃。又復難言。空不礙有。亦不礙空。不應不懺。亦
不應懺。何須執我。令我要懺。復為分別。汝不懺空。違
我懺空。是故眾僧。要須治汝。言妄陳濫說者。言罪性
如虗空。持者為迷倒。是以邪見。濫於大乘也。


然後乞解者。以此人心意調順。方始為解。若不如此
一向不合也。
[004-0717a]


七惡邪不捨者。事起阿利吒比丘也。礪云。涅槃名為
未捨惡見羯磨。明了論。若比丘不見自有罪。若見不
肯行對治法。或不捨邪見。作不共住羯磨。此了論言。
含三舉人。


律云如來出世為一義故等者。立云。無佛興世。所制
戒撿。及此七法治人者。意令莫犯。使戒淨故。定慧從
生。斷惑出塵。至無上果。名為一義。義在果也。然下文
自解。一義之意。四分增一文云。佛告諸比丘。如來出
世。以一義故。為諸比丘。制呵責羯磨。攝取於僧。以是
義故。如來制呵責羯磨。佛說如是。諸比丘聞歡喜。信
樂奉行。下有諸句。約擯出。依止。遮不至。三舉等。乃至
說戒自恣。及單白。白二白四。三種羯磨。及覆藏。本日
治。出罪法。及四波羅夷。乃至眾學。七滅諍等。一一句
中。皆如呵責羯磨說。皆言如來出世。以一義故。為諸
比丘。制擯出羯磨。乃至為諸比丘。制四夷七滅等。疏
家總為二百八十戒。具在律文。謂前言制呵責羯磨。
下有三十个法。次言為諸比丘。制四夷。即是二百五
十戒。配前成二百八十也。所謂攝取於僧令僧歡喜
等者。即戒之十利也。此是解上為一義故之意。故曰
所謂也。


無量劫不復人身者。以隨惡比丘語故。獲如是罪也
理合治之如後二經者。即是涅槃大集等也。依後為
定者。即依涅槃經者也。兩存亦得者。謂若外有善相
者。須依十輪莫治。必以愚闇自纏。可依涅槃治也。言
[004-0717b]
廢前又是者。廢十輪依涅槃也。猶如勑文。後勑廢前
勑也。問此三舉人。既云舉之眾外。為但是不同前法。
名為眾外。為存寺外。解云。在僧坊也。不得預僧法事。
故稱眾外。


言惡馬治至亦當舉汝等者。賓云。要犯四重。拒而不
受。故與惡馬治之。若殘罪巳下。事罪俱不引者。但與
嘿擯治。今尋鈔意不然。犯重諱者。下文自有滅擯治
也。今惡罵治者。不問所犯輕重。若拒諱不見者。犯即
合此治。言汝所往處亦當舉汝者。立明。此人不肯受
治。欲往餘寺者。僧即差人。往餘寺報言。此比丘犯罪。
若後至來。可須治之。故曰汝所至處亦當舉汝。不應
從求聽者。礪云。謂屏處作過。若為他舉來。必須求聽。
假得自言。方行治罸。此即對眾。公然而作。非虗義同。
自言義同。求聽。直須治之。故曰不應從求聽等也。


五分云梵壇法者。撿五分文云。闡陀比丘。在拘舍彌。
觸惱眾僧。不共和合。有一比丘。安居竟。往迦葉所。以
此事具白迦葉。迦葉語阿難。汝往拘舍彌。以佛語僧
語。作梵壇法治之。阿難受使。與五百比丘。俱往其所。
闡陀聞阿難來。出迎問言。何故來此。答言欲利益汝。
問言云何利益我。答言。今當以佛語僧語。梵壇法罸
汝。即問云何梵壇法。言梵壇法者。一切比丘比丘尼。
憂婆塞憂婆夷。不得共來往交言。闡陀聞巳。悶絕躃
地。語阿難言。此豈不名殺於我耶。智論若心強獷如
梵天法治之者。佛涅槃時。於娑羅雙林中。北首而臥。
[004-0717c]
阿難親愛未除。心沒憂海。不能自出。時長老阿泥盧
豆。語阿難言。汝守佛法藏人。不應如凡人愁惱。一切
有為法。是無常相。汝莫愁憂。又佛付汝法。汝今愁悶。
失所受事。汝當問佛。佛涅槃後。我曹云何行道。誰當
作師。惡口車匿。云何共住。佛經初頭。作何等語。如是
等事。汝應問佛。阿難聞巳。悶心小醒。得念道力助。即
於佛後。一一問佛。佛言。我過去依止於法。莫依止餘。
觀身四念處。勤修精進。又從今日。解脫戒經。即是大
師。如戒所說。身業口業應如是行。車匿比丘。我涅槃
後。如梵天法。應當治之。次後我三阿僧祇劫。所集寶
藏初。應言如是我聞。三世佛法。經皆如是云云。言梵
壇法者。勝云。謂梵天中。若非法者。諸梵天。將此人置
壇上。不與共語治之。故曰也。以欲界語地亦通色有
等者。然語法通欲色二界。此二界。以語為樂。不語為
惱。故不與語。治之。濟云。欲界語地等者。據瑜伽論中。
地有十七種。始從欲界。乃至聲聞地。菩薩地。佛地等
云云。古者西來三藏。唯得最後一地。來此方譯。名為
佛地論。至唐三藏。譯瑜伽論百卷始盡。故知佛地與
瑜伽。同本別譯。然瑜伽是無著造。恐不信行。托稱彌
勒所造。言十七地者。一者有尋有伺音四地。二者無尋
唯伺地。三無尋無伺地。尋則麤。是覺也。伺即細是觀
也。舊經論名覺觀。新經論名尋伺也。尋伺是語家加
行也。夫欲言語者。要先有尋伺。論云欲界及初禪。有
尋有伺地。若中間禪。無尋唯伺地。二禪巳去。無尋無伺地。
[004-0718a]
言中間禪者。謂初禪巳去。來至二禪名中間禪也。賓
云。承前諸師。解未至禪。云是中間禪者錯也。初禪巳
前。未至初禪。名未至禪。亦名未來禪。亦名斷律儀也。
言中間禪者。即是初禪巳去。二禪巳前。梵王住處。名
中間禪也。其梵天在初禪之上。二禪之下。未屬四禪。
二十五有中自當一有也。亦名梵輔天。齊此巳下。皆
有語言。故曰欲界及初禪。有尋有伺地。故舊經云。覺
觀在初禪即其義也。二禪巳上。無復語言。若中間禪。
無尋有伺。則梵天無有言語。今不語治人。故喚為梵
天法。謂同梵天之不語也。又解梵天雖無覺有觀。然
由有言語為樂。二禪巳上。方無覺觀。故不語也。梵天
中有罪者。嘿法治之故曰也。言亦通色有者。以色界
中。唯初禪有語。故曰亦通等也。勝云。梵天定地。彼無
語法。今以不語法治也。計理二禪巳上。應無語法。大
梵天王巳下。亦有語故。不語治之。順鈔文也。賓云。尋
伺語言加行也。夫欲出語時。必先心中。有尋伺方便。
然後發言也。又云。犯僧殘巳下。事罪不引者。伹作此
梵法治也。下文惡馬治者。要犯夷罪。事罪俱不引者。
方作惡馬治也。謂其人拒諱不肯。引事引罪也。要犯
夷者。方與惡馬治也。知之三種調伏法者。立云。一柔
軟調伏。二剛強調伏。三柔軟亦剛強。故名三種也。猶
不調殺之者。謂先以柔軟剛強諫之。若不從者。即作
不共語治之。故殺也。


從此巳下明滅擯法義也。不得共住共事者。立謂。共
[004-0718b]
住即說戒自恣。二種中共住。事者羯磨也。一切僧家。
諸餘羯磨。法事亦不得共作也。所以知羯磨是事者。
四諍之中。有事諍。即因羯磨而諍者是也。


多論大眾有知不須自言與四分令自言乃至目連
被呵中說等者。此二文何故相違者。解云。四分約五
德。三根不了。故須犯者自言。多論據三根明了。故不
假自言。直得治也。言目連被呵中說者。據僧祇律云。
昔日佛自說戒。時有國王。為佛作金鍱蓮華。至布薩
時。佛坐其上。諸比丘集。欲作布薩。有金蓮華鍱墮地。
有一比丘。恣心取挾腋下。佛即嘿坐。不作布薩。阿難
初夜巳過。請佛令說。乃至中夜後夜白佛言。眾僧坐
久。願佛說戒。佛言。眾不清淨。時目連念言。誰不清淨。
便入定觀見。此惡比丘。撿身眾中而坐。即到其所。左
手擒捉。牽出至戶。右手推出。語言。汝從今日。非復沙
門。佛呵目連須待自言。因此佛語諸比丘。從今日後。
汝等當自說戒也。所以佛不自說者。謂佛左右。有五
百金剛。若三問清淨時。不如實發露者。金剛即杵擬
碎之。如微塵也。立云。據此文意。與前多不同者。今解
云。若內心犯罪。三根未現。須依律文。待其自言。若公
然作罪。畜妻抱子者。何假自言。可准多論直爾滅擯。
鈔引二文來意者。其義如此。


大眾容之自他同穢者。謂自身犯律。體壞非僧。不合
聞戒。不沾僧利養。死入惡道。名為自穢。今身濫在僧
中秉法。不足僧數。作法不成。誤其眾僧。此名壞他。上
[004-0718c]
來釋第一化制二教。明相不同義竟。


二約僧制眾食明通塞者。淨戒及時曰通。若破戒及
時。有德非時。是塞也。犯重囚禁遭赦得免者。謂有比
丘。犯重罪巳。眾主禁著空房。待有國家恩赦。到來相
放。此名非法。佛法之中。何有此事。一者。不合繫閉枷
禁。二者不關王赦也。或自貨賕得脫者。說文云。枉法
受財曰賕。又云。以財枉法相謝也。欲明犯重罪。被禁
牢獄。多將錢寶。僧與眾主。大德求脫也。或奪賊物因
利求利等者。謂僧家立制。若有僧私之物。為賊盜者。
後須奪取。此非法制。是名賊奪賊也。言因利求利者。
謂如落華師。為他說法。令他捨慳。遂求財物。入巳者
是也。慈云。如識官人。與他求事。將物與官。即自留餘
者是也。


不令同法如後引之者。以下諸文。皆有無力無伴自
去等文也。如下十誦白僧滅之。不者餘處去等也。


僧祇若作非法制乃至止得三人者。案僧祇云。時瞻
波諸比丘共諍。同住不知。一人舉一人。乃至眾多人。
舉眾多人。諸比丘白佛。佛言。從今日聽作見不欲。見
不欲者。若僧中。非法羯磨事。若有力者。應遮語言。諸
長老。此非法非毗尼。不應作。若前人凶惡。有大勢力。
恐為我梵命難者。應作見不欲。作是說。此非法羯磨。
我不忍。與見不欲。如是三說。作見不欲時。不得趣爾
人邊作。應同意人邊作。不得眾作見不欲。得二人三
人作。餘者當與如法欲巳捨去。若僧中非法斷事。不
[004-0719a]
遮。不與欲。不作見不欲。並越毗尼罪。若作是念。隨其
業行。如火燒屋。自救身得護心相應無罪。是名見不
欲也。自意云。上言不得眾作者。謂作見不欲。但許三
人作。不得四人作。故言不得眾多也。羯磨疏云。見不
欲者。即六和中。見不同也。謂既是見異。非同和之義
也。問何不盡說欲起去。答若具說欲者。欲即是情和
也。母論見眾非法獨不能諫應作嘿然如上說者。前
通辨羯磨篇中。引母論比丘見非法事。若有三四五
伴。可得諫之。獨一不須。犯非法制罪者。此得吉也。上
釋非法制義竟。


五分雖我所制餘方不得行者。謂佛在時有出家者。
佛令為剃髮。今則國王不許。故言不應行。景云。如佛
制夏竟遊行。今時王制。若無故離寺十日。皆判還俗。
又不得行也。故注云。俗王為僧立制。不依經本。即其
義也。


罸舍利弗日中立之者。撿祇云。佛在舍衛城。制諸比
丘。作尼師境竟。諸比丘在講堂中。共議云。佛制尼師
壇。大小。若敷坐處。兩膝則無。若敷兩膝。坐處復無。諸
比丘以此事白佛。佛問諸比丘。僧中上座是誰。答言
舍利弗。佛語舍利弗。眾多梵行人。作此論說。汝云何
嘿然而聽。今當罸汝日中立之。舍利弗受罸即立日
中。諸比丘各至佛所懺悔。恕舍利弗𠎝。佛言。日月星
宿猶可迴轉。舍利弗心不可迴轉。以受我罸。心堅不
可轉也。以過去曾作蛇來云云。濟云。身子是法輪大
[004-0719b]
將。有過尚治。今末代僧尼。有一行一能則一切時中。
違越眾命。義非依教也。問何故五百聲聞中。身子目
連獨稱法輪大將者何。答以調達破法輪僧。身子目
連是第一雙。力能摧殄。當日還和。所以故稱大將。如
今國家大將軍。能破怨歒也。則稱大將。調達破僧僣
稱為佛。則是大鯨歒也。則是破法輪之賊。身子能平。
故稱大將。又解身子常能伏佛說法。即經云。大智舍
利弗能隨佛轉法。故稱法輪大將也。


先語僧制法式等者。此是如法之制。理須奉行。非法
立條。縱違無過。上釋僧制義竟。


二約僧食以論通塞者。先約僧俗明。次於僧中。約持
破明。又持中約時明。並有通塞。時則是通。非時是塞
故也。乞食可得不等者。佛在世比丘。皆乞食也。佛亦
乞食也。非唯比丘。然佛自乞食。且論有四意。一三世
諸佛法爾乞食。二為充軀資身。長道自行益故。三福
利施主反報益故。四為聲聞弟子。仿佛成規故。


古師匡眾之法等者。匡由正也。即是隨朝長安志相
寺靈祐法師寺誥也。其僧善以能卜。值小周滅佛法。
仍避亂終南山。于時奉勑。搜揚僧伍。並令還俗。其不
肯者。勅令深剃。而祐身披俗服。遂領門徒在山。每出
賣卜得錢。餘米以供門人。後值隋家御宇。蒙補為僧
統。充十大德之數。因於本居之山。為置志相寺。而法
師躬立寺誥云。僧寺不得畜女淨人等也。賓云。靈祐
師是休法師和上云。即玄獎法師和上也。祐本是京
[004-0719c]
師。西市賣䭔老婆所生。其年十三。其時類小兒。在西
市打連錢。看者數百。時有一禪師。從市中行。遇見此
小兒。衣服極弊。上一井蘭上。打錢打一百下。無有失
落。知是奇物。乃往問其所在。祐曰近在某街頭。即喚
逐我出家能去不。答曰由母。禪師相將問母。母言。居
家貧窮。生此小兒。何堪出家。又無資給。禪師苦勸。母
即許之。知惜何益。至明日。禪師自將衣裳來取。至於
寺中。將一打墻䥫槌。令於石上磨之。吾欲作斧。祐即
磨之。經十六七日。不暫休息。磨一邊稍似斧刃。師來
看。見知其志操。當即令休。吾不復用。小兒不休。巳擬
作斧。何得中悔。以成為限。師深敬惜。後授經論。無所
不達。聲播天下。立性作行。誓願不視女人之面。病困臨
死。尼姉來看。遙見入房。轉面向壁。又淨影遠法師即
是祐弟子。於布薩日。說欲不出祐從出來直到堂頭。
衣服麤弊。眾皆不識。莫有敬者。至說欲時。制眾且止。
慧遠房中讀疏。乃云法事因緣。眾僧說戒。豈是魔說。
使者尋報。遠即走來。流淚悔過。大眾方知。是遠和上。
言寺是眾僧修道境界者。謂僧依寺中修道。如王治
國。依六大城為境界也。注云白衣及中能齋亦得者。
立明。由能齋故。是當來得道。作出家之因。故開與食
五分無此相貌。廣如隨相盜戒中當序云云。唯有任
道行之同護法等者。任由依也。立云。任者當也去聲。謂
當其道理而行也。如有僧來。依時鳴鐘。而給俗來能
齋亦給。此名依法。故曰任道。乖此不依道法名為非
[004-0720a]
護法也。今言同護法者。謂道俗相依。猶如影響。若不
與食。二大彼俗譏故。能齋聽與。若一向盡與。彼復謂
言。佛法應爾。今若作通塞之約者。彼則能同護法也。
言不損檀越事者。謂既依道理而行。不損檀越事也。
事謂四事供養也。檀越梵音此言施主也。


若此以明是非自顯者。結略上文也。怖四怨之多苦
者。梵言魔羅。此云殺者。害人善故。義言如怨。言四怨
者。帶數釋也。一煩惱魔。謂內起貪等一切煩惱。能害
善法。二者陰魔。謂有漏五陰共相摧滅。三者死魔。謂
無常滅相。能壞命根。四者天魔。居第六他化天上。欲
界頂。有大勢力。好壞他善。見人入道。則來惱亂。恐修
道會正。化他同巳。空其境界也。四中初一是生死因。
後一是生死緣。陰死二魔是生死果。又約始終內外
明者。初受生時。即稟五陰有漏之身。名為陰魔曰始。
形壞命盡。名為死魔曰終。內起三毒。名煩惱魔。外感
天魔。故曰內外也。今言怖四怨者。謂未出家時。畏怖
魔故。所以出家。由出家巳。能令魔怖。兩向釋俱通。前
解好。故疏云。出家巳後。以十軍得道故。破煩惱魔。得
法身故。破於陰魔。得無漏道故。破於死魔。得不動三
昧故。破於天魔。十軍者。欲是為初軍。乃至自高蔑人
為十。餘可解。言三界者。欲界色界無色界也。辭六親
者。應師云父母兄弟妻子也。言五欲者。色聲香味觸
也。


忌狹者。說文云。忌者諱也。又惡也烏故反。見毛詩。今言
[004-0720b]
人情狹者。欲明此人諱聞遠通之名。謂之為狹。有本
作局狹字。不亦蚩乎者。廣疋云蚩者輕也。有云笑不
露齒曰蚩。


注云慳食獨噉餓鬼業者。欲明餓鬼之因。皆由慳習。
一墮此道。報壽遐遙。如雜寶藏中。有羅漢。名祇夜多
與弟子。向北天竺遊行。至一石室城。既至城外。慘然
變色。入城乞食。食訖出城門。復以慘然變色。弟子便
問。何緣憂悲。答言。我向於城邊。見餓鬼子。而語我言。
我在城邊。巳七十年。我母為我。入城求食。未曾一得。
我今飢渴。願尊者入見我母。語令速來。我時入城。見
餓鬼母。語言汝子飢困。思汝相見。即答我言。我入此
城。七十餘年。自我薄福。加復新產。餓羸無力。雖有膿
血涕唾。糞穢不淨之食。有大力者。於先持去。我不能
得。今最後得一口不淨。欲送與子。門中有大力鬼。復
不聽出。願尊者慈悲。將我同出。使母子相見。食此不
淨。尊者即將出城。母子相見。共食不淨。尊者問鬼。汝
於此住。為巳幾時。答言。我見此城七反成壞。尊者嘆
曰。餓鬼壽長。大其為苦。弟子問巳。厭離生死也云云


此乃鄙俗之淺度等者。若識達俗士。尚以憂道。而不
憂貪。今此比丘作此問者。同乎鄙俗耳。言𤨏人之短
懷者。爾疋云。𤨏由小也。碎玉曰𤨏。碎之失也。猶天地
之生長者。喻所得無限。山海者。約受用無窮。


故佛藏言乃至如來白毫相中一分等者。彼經中。佛
告舍利弗。我今明了告汝。我此真法。不久住世。何以
[004-0720c]
故。眾生福德。善根巳盡。濁世巳近。自求善利。應生猒
心。汝當勤精進。早得道果。我法無諸難事。不念衣食。
臥具醫藥。若一心行道者。天神人民。皆同心供養。設
使天神諸人不念。但能一心。勤行道者。終亦不念衣
食所須。何以故。如來福藏。無量難盡。如來滅後。白毫
相中。百千億分。其中一分。供養舍利。及諸弟子。設使
一切世間人。皆共出家。隨須法行。於白毫相。百千億
分。不盡其一。如來如是。無量福德。是諸比丘。應如是
念。不應於所須物。行諸邪命惡法也。


猶函蓋相稱等者。勝云。僧依道。而受供如函。檀越為
道而施如蓋。二種相應。故曰相稱。何愁竭耶。言匱者。
鄭玄曰。匱是乏也。詩傳云。匱竭也。禮記云。有財不匱
是也。注由彼行施普義者。施平聲謂施設。不簡貴賤。貴
者好給。賤者麤給。故曰義然後取。勝說注腐爛僧粟
者。此罪業重。如報恩經佛與阿難。入王舍城。乞食巳。
於城外。有大深坑。城中人民。擔持屎尿。棄此坑中。天
雨惡水。亦入其中。中有一虫。其形似人。眾多手足。遙
見如來。擎頭出水。視於如來。流淚滿目。如來見巳。愍
而哀復慘然不悅。即還耆闍掘山。時阿難問佛。向見
屎中虫。先世造何業行。生此水中。為幾時耶。復於何
時。當得解脫。佛言。汝等善聽。過去無量千劫。有佛出
世。教化巳周。滅度之後。於像法中。婆羅門造立僧坊。
供養眾僧。時檀越多送蘇油。時有客比丘來。爾時知
事維那。心生嗔恚。嫌油來多。隱匿蘇油。停持不與客。
[004-0721a]
眾言何不傳蘇油蜜也。維那答言。汝客比丘言。此是
檀越施現前僧。爾時維那。凶惡可畏。即復罵言。汝何
不噉屎尿。云何從我乃索蘇油。以此言改。從是巳來。
九十億劫。常坐於如是澆水之中。爾時維那者。今此
虫是也云云。未見道通而事塞者。此明四事供養。若
絕名為事塞。今伹行道不慮未盡。


是第一慈悲人者。謂俗人不能齋。遮不與食。是守佛
教。是護僧法。若不齋輙噉。誤他入地獄。即非慈悲人
也。以不與食。令諸眾生。不以此緣墮三惡道。名大慈
悲也。毀損三歸者。若不問是非而給者。僧俗混同。將
何以為歸敬。不知尊勝分齊。而生賤心。即是毀損之
義也。自昏時網者。謂不解示語罪福。是不識時宜。不
用法網也。


准教當擬如隨相中者。如下盜戒中。准十誦惡賊來
至。隨時將擬。不論多少。僧祗若惡賊檀越公匠。乃至
國王大臣有力能損益者。應與飲食。多論能損者。與
有益。不合是污家法。上來釋通塞之義竟。


二引聖言量者。總有三重。謂現量比量。聖言量也。僧
祇食時應作四相者。僧祇此翻大眾。謂僧眾食時須
相也。撿多論第七卷云。是僧祈食時。應作四種相。一
打揵搥。二吹貝。三打皷。四唱令。令界內聞知。此四種
相。必使有常限。不得或時犍搥。或復打皷吹貝。令事
相亂。無有定則。不成僧法。若不作四相。而食僧祈食
者。不清淨。名為盜食僧祈。僧祈梵聲。男女之異也。男
[004-0721b]
聲呼之為僧祈。女聲呼之為僧祇。或云僧伽。亦是聲
之輕重也。[口*祇]上聲平聲上聲平聲平聲[口*示*斤]上聲此皆悉曇
章中。一囀聲同翻為眾也。雖作相而遮亦犯者。今時
平且打鐘。要須前開寺門。閉門而打鐘者。此是非法
也。各有始終僧祇同一布薩至清淨無過等者。謂此
是法同食別之界。既食各別。各鳴鐘自集。互不相集
者。無過也。善見至空寺有果應打揵搥食者。立明。要
是大小二時食。若非時不合也。有云。時非時俱得。非
時取果。押為漿亦合。若言不得。今時茶湯。何處迯罪。
言下至三拍手者。當打三通也。


多論云僧祇食法乃至多少應有常限者。景云。此舉
儉時。增减俱犯盜也云云。南山闍梨。咸享年中。在京
師清官道場。時年飢儉。此處可有五十僧。日別料米
四斗。以供徒眾。縱僧來去多少。唯盡此四斗為限。是
今義也。錯得一番餅者。景云。此約豐儉俱犯。望知事
人。有限定故。錯得猶犯。盜愆。過索寧無罪咎也。


律云惡比丘來不應與食者。有問。俗人能齋。尚開與
食。破戒是僧。今亦能齋。何得不與。解云。俗人能齋。是
當來出世之業。破戒之類。理亦可知。


差僧次而簡客翻為越次者。對此便明有寺。堂上行
僧次。簡房中人者。皆犯盜罪。又此住處不名僧所以
簡客主非同和之義等者。此是性戒。現犯盜重。業報
復深。故雜含經云。目連路行。見一眾生。身形極大。頭
上戴一銅鑊。其鑊熾然。滿中深銅流灌身體。乘空而
[004-0721c]
行。啼哭號呌。佛言。此迦葉佛時。出家人。為僧知事。有
檀越施飲食。令僧行傳。時有眾多客比丘。知事不分。
待客去後。然將分之。由此緣故。經無量歲。墮地獄中。
受大苦惱。既得出巳。更受此身。又見一眾生。其舌長
廣。熾然鐵釘。亂釘其舌。乘空而行。啼哭號呌。佛言迦
葉佛時。出家比丘。為摩摩帝。摩摩帝。呵責客比丘云。
此處儉薄。不能相供養。諸長老等。各隨意去。求豐樂
處。由此言故。先住之人悉去。未來之客不來。緣此慳
故。墮大地獄。備受眾苦。既得出巳。更受此身。言以簡
絕客主非同和僧義者。僧具六和。既不同利。僧義亦
缺也。


猒患生死者。雜心偈云。一切有為法。生住變異壞。釋
曰。一切有為法。各各有四相。謂生住異壞也。世中起
故生巳起。自事立故住巳住。勢衰故異巳異。滅故壞。
又應觀此身。從足至頂。種種不淨。穢惡充滿。觀察此
色。猶如猛風。飄散積砂。須臾散失。如是觀者。得空解
脫門種子。於彼生死。猒離不樂。得無願解脫門種子。
於生死不樂巳。正向涅槃。得無相解脫門種子。又雜
寶藏中。佛滅後七百年中。有尊者祇夜多身得羅漢。
國人所重。住在罽賓。時南天竺。有二比丘。聞祇夜多
有大威德。遠來禮覲。到其住處。道由樹下。見一比丘。
形體甚悴。竈前然火。二人便問。識祇夜多不。房在何
處。即示處所。前到見向者然火比丘。疑恠所以。既有
如此名德。自然火何耶。尊者答言。我念昔生死之苦。
[004-0722a]
若我頭手足。可然之者。猶為眾僧。而用然火。況然薪
乎。二人便問。往昔生死。苦事云何。答言。我憶昔五百
世中。於狗中。常困飢渴。唯於二時。得自飽滿。一值醉
人。酒吐在地。得安隱飽。二值夫婦二人。共為生活。夫
便向田。婦事緣小兒出。我時入盜彼飯。值彼飯器口
小。我雖得入頭。後難得出。雖得一飽。後大辛苦。夫從
田還。即使剪狗頭。在於器中。時二比丘。聞說此事。猒
生死苦。得須陀洹果。又釋迦如來。憶往日。閻浮提。作
曲蟮鑽閻浮大地。猶如來篩禮也。少欲寂靜修於念
定者。成實論云。出家之人。雖未得道。以遠離為藥。諸
白衣等。處在女色憒閙之中。終無安樂。又若遠離。心
易寂靜。如水不擾。自然清澄。又此遠離法。為恒沙諸
佛所讚。何以知然。佛見比丘聚落宴坐。心則不悅。又
見比丘。空處蘭若睡臥。佛則以喜。以近聚落。多諸因緣。
散亂定心。令應得所得。應證不證。空處睡臥。雖少懈
息。若起求定。則能攝散心。乃得解脫。又空處無色等
相。煩惱易斷。如火無薪。則自然滅。言念定者。即四念
處也。定者四禪八定。及九次第定也。付在說者。護戒
慙愧者。薩遮尼揵經云。欲離於生死。安隱到涅槃。一
切如來說。持戒最第一。戒如清淨地。能生諸善華。亦
如猛熾火。能燒諸惡草。為是義故。應須護戒也。言慙
愧者。慙國王父母師僧。信施之恩。難酬難報。又慙愧。
諸佛菩薩。常教導我。我不能行等。是以經言。無慙愧
者。與諸禽獸。無相異也。但令五人清淨如法護持法
[004-0722b]
者。此明五人持律在世。得布薩自恣受戒。能令佛法
久住不滅也。


瞻待國王等者。隨相中。得用十九錢。供設王臣。若多
用者。理須白眾。上來多段不同。總是釋第二約僧制
眾食以論通塞門義竟。


從此巳下。正明第三約法。就時以明也。僧不可和當
於說戒前作者。如受日差直歲。分亡物等例也。


若舉無根無餘罪者。以犯四重故。眾法絕分。義如斷
頭。名曰無餘。以三根未顯。故曰無根。能舉之人。雖舉
不成也。遮是舉也。故道不成遮。言治謗罪者。夷謗須
作殘治。殘謗提治。言文亦不顯情之虗實者。立謂。其
文中。不的云所舉之人不問情中。有犯無犯。有犯曰
虗。但令能舉之人。不練三根。皆結其謗罪。濟云。其能
舉人。實知他犯。即是情實。若謗他言犯。曰情虗也。今
不問謗與不謗。但問答不相應。即順治其謗罪。故曰
也。言義須斟酌者。謂能舉之人。必是賢善比丘。雖今
推勘。三根不委。亦不必須治其謗罪也。


從此巳下。明其就時之義也。不祇奉法者。字林云。祇
者敬也。


從此巳下。正明對人。即須糺正者。廣疋云。糺由急也。
說文云。繩三合曰糺。糺絞戾也。有三種狂痴之中。其
二人不憶不來。此既無知。不須與法。有憶而來者。即
常憶常來人。不得別他。故不須與法。與亦成唯。或來
不來。此一須與羯磨。為不定故。須法約之。立云。顛狂
[004-0722c]
羯磨。准五分求覓不得。須遙與法。四分要須現前。白
二與之。又須令其狂者。知僧為我作法方成。不知不
成。如律者。實病加法始成虗詐。理無容詐。


巳下對處明義也。天龍叶贊者。應師云。叶者和也。同
也。合也。十誦比丘衣服不淨非人所呵者。立明。有多
種不淨。一謂衣體不淨。即邪命販賣所得衣財也。又
雖是如法之體。若不加受持法犯長等。亦名不淨。又
雖離此二過。若多垢坏。亦名不淨。俱為非人所呵也。
唱僧䟦者。大莊嚴論中。有尸利毱多長者。受外道囑。
令殺佛。以雜毒之食。供佛及僧。佛即知之。令僧待唱
僧䟦巳。然後食之。即說偈言。在於上座前。而唱僧䟦
竟。眾毒皆消除。汝等盡可食。既說偈巳。其食變為甘
美。其緣稍廣。可更檢彼論文。立云。此即當等供之法
也。白衣來當與食為說法者。立明。為說福食難消。示
其因果恐非此解。應是准五分。能齋者與食食巳為說法。
授與三歸五八戒等。


汙家俳說者皮皆反。說文云。排戲也。案俳者。樂人所為。
戲笑自怡悅也。三蒼云俳者嘯也。有云即俳諧之戲。
如行主之例也。


及餘上染者。謂真緋正紫是也。


四分入眾五法善知坐起者。律下文增五中。佛告諸
比丘。至僧中。先有五法。一應以慈心。二應自卑下如
拭塵巾。三應善知坐起。若見上座。不應安坐。若見下
座。不應起立。四彼至僧中。不應雜說論世俗事。五見
[004-0723a]
僧中有可忍事。心不安忍。應作嘿然。比丘應先有此
五法。然後至僧中。若廣解釋。下文自出。


襖褶者。釋名云。褶似襦大袖下有蘭也。如東都大敬
愛寺表。寺主制徒眾。大僧沙彌。皆不得服袴。遣家人
次第撿捉得者。脫入外庫。引是如法制也。


反留穢去淨生死未央者。女人穢境。養之曰留。淨僧
退道。被擯曰去。欲明寺中畜女人。是留穢比丘因茲。
相染犯重。滅擯還俗。名為去淨。因此人地獄罪畢。得
出為畜生等。失於三乘道果。故曰生死未央。


多不結淨道俗通濫者。深云。寺中不結淨地。妄託云
是檀越淨者濫也。如隋朝置東西禪定寺。所有飲食。
盡是國家奉供。本未屬僧。此名檀越淨。若如今時國
清寺。亦是隋家置則無食施。所有但是僧食。今若云
是檀越淨者曰濫。故曰道俗通濫也。言道者。謂是作
法白二結之。故曰也。


惡律儀流注相續者。彼雜心論偈云。流注相續成。善
及不善戒。於一切眾生。律儀不律儀。釋曰。別解脫律
儀者。謂受戒於一切眾生。一切時戒不斷。不律儀者。
謂住惡律儀。於一切眾生。一切時惡戒不斷。所謂屠
羊。養鷄。猪。捕鳥魚。獦。作賊。魁膾。魁膾。謂殺人自活。此
等之例。且如屠羊者。雖不殺餘眾生。而於一切眾生
所。得不律儀。何以故。若一切眾生。為羊像在前者。於
彼一切。悉起害心。一切眾生有作羊理故。若復無作
羊理者。於彼亦有害心。故得不律儀。如住慈心。仁想
[004-0723b]
普周。當知住餘不律儀。亦如是。立云。欲明有惡律儀。
運運常流。無作常生。如受善律儀戒。亦復如是。一發
以後。雖入三性之中。善常增長不斷。故曰相續也。


或佛堂塔廟不遵修餝者。俗中教子。尚敬先廟。丁蘭
木母。出告反面。木母舒顏。今我出家。不值真佛。更不
敬儀像者。師稟於誰。立明。今時僧尼多犯斯過。但修
餝巳房。爭事光顯。佛堂之內。塵糞難言。口稱剃染。出
家為佛弟子。事師之法。豈合如此。餘良可知。聚話寺
門依時不集者。如諸小師之輩。及無知老宿。多在門
寺。看他男女行往。倚門坐立。寺中打鐘禮佛。一人不
來。故曰依時不集。寔由眾主不閑攝誘。可悲之甚。言
上座三師者。五分云。上頭無人名為上座。非局頭白。
三師者。謂和上兩闍梨名為三也。


餘僧不來並准此喻者。其病絕重。尚遣収來。況餘無
患。理然須赴。從此巳下。大門第五。正明教授之法。


必先於有過取欲後諫者。謂先須屏處。問其犯過人
語言。大德既犯某罪。可得懺不。但戒細人麤。難持易
犯。誰應無過。貴能早懺。若彼答言。實犯。聽眾治者。方
得治之。故曰取欲。只是求聽之異名也。


餘經云一念之惡等者。餘經即是善生經也。


故律中阿難頭白等者。撿律文云阿難有六十弟子。
皆是年少。欲捨戒還家。迦葉語阿難言。此眾欲失。汝
年少不知。阿難言。大德我頭。白髮巳現。云何於迦葉
所不免年少耶。迦葉報言。汝與年少比丘俱。不善閉
[004-0723c]
諸根。食不知足。初夜後夜。不能勤修。遍至諸家。但行
破穀。汝眾當失。又分別功德論云迦葉每謂阿難為
小兒。阿難有妹為尼。聞迦葉此言。大生嫌恨。阿難聰
明博達。汝何故。謂為小兒。迦葉報尼曰。阿難有二事
可耻。正由阿難勸佛度母人。出家滅佛法五百年是
一也。又阿難有六十弟子。近曰三十比丘還為白衣。
然佛教度弟子法。若出家有信。來求道者。當試之七
日。若外道來求道者。當試之四月。阿難來便度之。是
以可耻二也。此三十比丘。所以還家者。其先聞阿難
於九十六種道中等智第一。從阿難求度者。欲學等
智。阿難不與說等智故。是以不合本心。於是而還。還
必誹謗阿難。謂無等智。此比丘尼。以恚心向迦葉故。
即現身入地獄也。有人云等智者。世俗智也。亦名後
得智。亦名等智。要前證根本智。然後始證世俗智也。
要先證根本智。然後於根本上。流出世俗智也。賓云。
舊名等智。新經論中名世俗智。良以俗智。遍緣諸法。
故立等名。濟云。迦葉是阿難和上。其阿難是羯磨受
戒也。上可言食不知足者。非是貪猶財利。此是樂法
貪也。論謂貪其多聞博識。不證無學故曰也。律文云。
食不知足者。是消穀虫也。言又是無學尚被譏者。今
文中言無學者。就今日論。迦葉呵時猶是學人。結集
之時。乃證羅漢。


可准上文者。即上序云。一方行化。立法須通。處眾斷
量。必憑律教。即其義也。上來釋七篇巳竟。
[004-0724a]
四分律鈔批卷第四末



景龍四年六月八日。於東京大授記寺。出略記蹊
逕。擬備臨機。諸有見者。庶知遠意。莫以人微廢道
也。


僧大覺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