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51 重治毗尼事義集要-明-智旭 (master)



重治毗尼事義集要卷第十五
古吳蕅益沙門 智旭 彚輯


【○阿蘭若法】


「第三分云。清旦洗手。取衣抖擻著大衣著頭上。或肩
上。洗鉢。放絡囊中。取革屣。行露杖。持鑰出房。閉戶。推
看牢不。若不牢。應更安扂。若牢。應推繩著內。四顧看。
若無人見。應藏戶鉤。若有人見。應更著隱處。或持去。
在道行。應常思惟善法。若見人應先問訊言善來。若
欲入村。安鉢置地。著大衣。以革屣打露杖寄村邊。入
村時。應看巷相。若空處相。市相。門相。糞聚相。入白衣
家。應看第一門相。乃至第七門相。若欲正衣。應向壁。
右手捉杖。左手捉鉢。不應當道住。不應屏處住。不應
迎取食。若喚。應往。若得飯。乾飯等。不應并著一處。若
[015-0462b]
是一鉢。應以物隔。若樹葉皮。若鍵𨩲。若次鉢。若小鉢。
[麩-夫+少]應手巾裹。不應選大家乞。不應強乞要得。若知當
得。應待。乞巳。出村。下道。安鉢置地。褋大衣著頭上肩
上。行時常思惟善法。見人應先問訊善來。至常所食
處。掃灑。具水器。殘食器。牀座。洗脚石。水器。拭脚巾。若
有餘阿蘭若比丘來。應起遠迎。為取鉢。與座。與水器
等。乃至澡豆洗手巳。淨潔別留殘食。若有賊來。應與。
次授水與彼。阿蘭若比丘。次授食與彼。食時應看。供
給所須。鹽醋菜水扇等。若日時欲過。應俱食。食巳。應
為取鉢。與洗手。若有餘食。應與人非人等。洗盛殘食
器。牀座等物復本處。掃灑食處。若有賊來。應語。此是
水。此是洗足物。此是食。為汝等故別留。淨潔。欲食便
食。阿蘭若比丘。應善知夜時節。善知方相。善知星。不
應敷好臥具安眠。應初夜後夜警心思惟。


比丘食
時。若人。若非人。應與食。乃至一摶。


根本律云。釋子
出家。耽著財利資生雜物。不能見諦。佛告苾芻。我欲
於此夏安居三月內。宴默而住。勿令苾芻見我。除一
為我請食者。除長淨日。時諸苾芻。謹受佛教。眾共立
制。不得輒見世尊。若違制者。令作墮罪說悔。時有苾
芻名小軍。於王舍城作前安居。世尊是後安居。是小
軍三月滿巳。隨意事了。并作衣竟。執持衣鉢。順杜多
行。與諸門徒。端嚴整肅。往詣佛所。徐扣門扇。佛與開
門。小軍入。禮佛而坐。佛慰問曰。小軍。何意汝自端嚴。
端嚴圍遶。小軍言。大德。若有人來。欲求出家。我便報
[015-0462c]
言。汝善男子。當住阿蘭若。當乞食。但三衣。糞掃衣。樹
下坐。我為讚歎如是等事。若言能者。我度出家。若言
不能。令隨意去。若有欲受具圓。或求依止。或求讀誦。
或學如理作意寂念思惟。來求我者。皆如前報。由此
緣故。我身端嚴。門徒亦爾。佛言。善哉小軍。汝能誓度
無量人天。利益無邊諸有情類。來求法者。令求安樂。
小軍當知。若能讚歎杜多功德。則為讚歎我身。若有
毀呰杜多功德。即是毀呰我身。何以故。我於長夜。稱
揚如斯出要。然汝不應違僧制令。小軍白佛。我實不
知此處僧伽。作何制令。佛告之故。且曰。無問客主。僧
制須遵。然阿蘭若苾芻。與其饒益。免依僧制。若欲見
我。無問時節。隨意來見。小軍聞巳。歡喜奉行。禮佛而
退。六眾苾芻。即詣小軍。詰其所犯。小軍具以佛語告
之。時彼釋種諸出家者。各生是念。小軍來見。即得承
事。親共言談。我等在此。而不能得。由我多貪。佛擯黜
我。我等宜於長衣鉢等。觀之如病。如癰。如箭。當持棄
之。即將所有諸物。至阿難所。阿難白佛。佛令阿難受
取。置一大房。語諸苾芻。若有缺乏。隨意取用。釋種苾
芻棄衣物巳。即詣佛所。佛為說法。令五百釋種。即於
座上。自證圓滿。破無明殻。斷三界惑。成阿羅漢。三明
六通。八解成就。得如實知我生巳盡。梵行巳立。所作
巳辦。不受後有。心無障礙。如手撝空。刀割香塗。愛憎
不起。觀金與土。等無有異。於諸名利。無不棄捨。釋梵
諸天。悉皆恭敬。


律攝云。非愚癡人。堪住阿蘭若處。
[015-0463a]
設非多聞。但明戒相。亦得住於阿蘭若處。


十誦律
云。阿練若比丘。有人來。先應共語。好正憶念。和顏悅
色。不應垂頭。應言善來。應畜火。及火鑽。食。食器。水。水
器。洗脚水。水器。淨水瓶。常用水瓶。盛滿水。應知道。知
日。知時分。知星宿。應誦修多羅。毗尼。阿毗曇應解。應
知四禪四果。若未得者。應知誦讀。不應畜日珠月珠
無人深山可畏處。不應住。


毗尼序云。若比丘。獨
處一身。聽心念說戒。自恣受衣。受七日法。受七日藥。
與一請。及淨施衣物。


僧祇律。世尊捨眾獨行偈曰。
若審得善伴。共行住勇健。遊處在諸眾。其心常歡喜。
若不得善伴。獨行住勇健。捨於郡國邑。無事如野象
根本律。大迦葉尊者偈曰。所食無過一升飯。眠臥
惟須一小牀。兩張氍布足遮身。自外並是愚癡物
四分律。䟦闍子比丘警阿難偈曰。靜住空樹下。心思
涅槃法。坐禪莫放逸。多說何所作。」


【○大眾會法】


「第三分云。眾僧破。非法和合。應在身口不生惡處坐。
如法和合。事巳滅。應間闕一人坐處坐。


第四分云。
論法律時。相降三歲。聽共坐木牀。相降二歲。聽共坐
小繩牀。


比丘至僧中。有五法。應以慈心。應自卑
下如拭塵巾。應善知坐起。見上座。不應安坐。見下
座不應起立。不雜論世俗事。若自說法。若請人說
。若見僧中有不可事。心不安忍。應默然。何以故。
恐僧別異故


五分律云。入僧中。應以五法。一下
[015-0463b]
意。二慈心。三恭敬。四知次第坐處。五不論說餘事
根本雜事云。年少苾芻。應喚老者為大德。老者喚少
年為具壽。」


【○分物法】


「第三分云。現前僧大得可分衣物。聽差一人令分。白
二羯磨。


一比丘住。得可分衣物。或有客比丘來四
人以上。應持衣與一比丘。令白二羯磨分。若二人三
人。應彼此共三語分。若一人。心念口言。此是我分
有住處。有比丘。有比丘想。欲別部分。不成分。突吉羅。
有比丘疑。不成分。突吉羅。無比丘想。不成分。不犯
無比丘。有比丘想。及疑。皆成分。突吉羅。無比丘想。成
分。無犯。


受衣成不成。犯不犯。亦爾。


有多知識比
丘死。有多僧伽藍。園。田。果樹。別房。及物。銅瓶。銅盆。斧。
鑿。燈臺。重物。牀褥枕等。多有守僧伽藍人。車轝。澡罐。
錫杖。扇。作器。衣。鉢。坐具。鍼筒。不知云何。佛言。多知識。
無知識。一切屬僧。若衣鉢坐具鍼筒。現前僧應分。餘
皆屬四方僧。不應分。


二部僧多得可分衣物。乃至
唯有沙彌尼。亦應分作二分。唯有沙彌。亦應分作二
分。若無沙彌尼。比丘僧應分。若無沙彌。比丘尼僧應
分。


若比丘。在無比丘處命終。彼處優婆塞。或守園
人。應掌錄。俟五眾出家人來。與之。若無來者。送與近
處僧伽藍。


諸比丘所捨長衣。應施僧或施佛塔。不
應與白衣及外道。


行波利婆沙摩那埵比丘。亦應
與分。若被訶責等羯磨者。可置地與。或使人與。



[015-0463c]
有作使白衣。應計功多少。與食。與價。


病比丘死。以
衣鉢坐具鍼筒。白二羯磨。與瞻病者。復有多三衣者。
以亡人常所持者與之。應看此瞻病人。若能極上瞻
病。與上三衣。若中。與中三衣。若下。與下三衣。


負債
比丘命過。聽持長衣償。或無長衣。賣三衣償之。有餘
者。與瞻病人。瞻病人。應問病比丘。何者是三衣。何者
是長衣。汝負誰。誰負汝。汝應與誰。若不問。如法治
有比丘。在異處結夏安居巳。復於餘處住。住日多處。
取安居物此謂有因緣。受過七日法而往住也。若二處俱等。聽各取半
此謂有因緣故。四十日猶不能還本安居處。不名破夏也


不應此處安居受衣
分巳。復於餘處受衣分。


夏安居未分衣。便去。應囑
一人取分。僧應與之。若不囑。若漫囑。若受囑者忘。皆
非僧過。


比丘死。多有衣物。現前僧應分。不應留過
安居。


檀越為欲施塔。乃至作會等。現前僧大得可
分衣物。不應留。此是非時衣。應分。


一比丘住處。大
得夏安居衣物。彼比丘應作心念。此是我物。若受若
不受。餘比丘來。不應得分。


若大得衣物。後僧破。應
分為二分。若未得時。僧破。應問檀越。隨彼所語與之。
若檀越言不知。或言俱與。應作二分。


諸比丘得可
分衣物。有比丘從此部往彼部。不應與分。


有比丘
往彼部。未至便死。衣鉢與所欲往處。


比丘被舉巳。
命過。衣鉢與共同羯磨舉僧。」


【問。僧祇治罪法中。被舉人無常。衣鉢不應分。應棄
之。今云。被舉比丘命過。衣鉢與同羯磨舉僧。此復
[015-0464a]
何從。答。僧祇意指不捨惡見。此中通指一切舉罪。
兩不相背。俱可從也。】


「有僧破為二部。檀越請一處飯食。并施衣施縷。應隨
檀越所與。


有僧得安居衣。破為二部。應數人多少
分。若未得安居衣。僧破。亦應數人多少分。若得夏衣。
未得夏衣。往餘部。皆應與分。


凡有八種施衣。若與
比丘僧。若與尼僧。若與二部僧。若與四方僧。若與界
內僧。若與同羯磨僧。若稱名字與。若與一人。皆應隨
所施分屬。


第四分云。四方僧物。不應分。不應自入。
不應賣買。亦非僧所賣。非多人乃至一人所賣。若彼
自入。若分。若賣買者。不成自入。不成分。不成賣買。犯
偷蘭遮。何等四方僧物。若僧伽藍。僧伽藍物。房舍。房
舍物。盆。瓨。釜鑊。斧。鑿。燈臺。諸雜重物。繩牀。木牀。臥具。
木。竹。皆不聽分。聽分果華。若華。上佛。


僧地作私房。
有上座客比丘來。應起避。更無有理以僧地入巳
有五法為僧分粥。入地獄如射箭。有愛。有恚。有怖。有
癡。不知分未分。有五法分粥。生天如射箭。不愛恚怖
癡。知分未分。乃至差沙彌。使。亦如是。


僧祇律云。餘
處安居。不應此處得衣分。要是中安居。是中得衣分。
除命難。梵行難。


有五事。不應與安居衣。一被舉。三
見中若一一見不捨。作舉羯磨但除此不捨惡見舉。則餘不見罪舉不懺
悔舉及訶責羯磨等。並可置地與。或使人與也。二罷道。若彼依王力。大臣力。

賊黨力。來索。能作不饒益者。應與。三無常。若安居衣
巳集雖未分。命垂終時。囑與某甲。死巳。應與。四破安
[015-0464b]
居。不前安居。不後安居。五去時不囑取衣分。若比丘。
雖不在此安居。檀越為彼故設供。應與分。若施家欲
通與餘比丘。隨檀越意。應與。


有四種物。隨語應屬
現前僧。何等四。我施衣。衣直。物。物直。又有十種得。應
屬現前僧。何等十。時藥。夜分藥即非時漿。七日藥。盡壽藥。
死比丘物。施住處。大會。非時衣。雜物。請食。


沙彌無
常。物屬和尚。


五分律云。沙彌命過。其物現前僧分。」


【問。亡沙彌物。僧祇。五分。二說相違。此應安從。答。若
亡沙彌。本是和尚撫育。則應從僧祇。若亡沙彌。久
巳同僧利養。則應從五分。葢各舉一隅耳。】


「十誦律云。與學沙彌。當與大比丘等分分。


毗尼序
云。比丘貸塔物四方僧物用。死後。以衣鉢物。計直輸
還。餘殘。僧應分。比丘衣鉢物。貸塔用。四方僧用。死後
以塔僧物計直還。現前僧應分。


根本雜事云。僧若
得餅。乃至極小。猶如樹葉。眾共分張。若得衣。乃至極
少。堪作燈炷。眾亦共分。若得上價㲲。賣取錢貝。然後
共分。


尼陀那云。苾芻於尼寺死。衣鉢應還苾芻。苾
芻尼死僧寺。衣鉢還尼。若處無苾芻者。尼即應受。若
處無尼眾者。苾芻應取。


有四種物。皆不應分。一四
方僧物。二窣堵波物。三眾家病藥。四寺資產物。



大會時。多獲珍財。據合得者。隨次準法平分。眾若多
者。應可千人與其一分。各自分之。或復百人。或三十
人。乃至十人而為一分。令自分取。十人分中。若一身
死。巳分衣竟。亡人之分。應入僧伽。如其未分。九人合
[015-0464c]
得。多亦準斯。


目得迦云。不應持此處物與餘住處。
應隨定處而受用之。若私與者。應全償直。若不還者。
得重越法罪。


僧不應受病比丘三衣。設受。不應分
散。見缺。應還。


施僧尼二眾財物。應問施主。隨語而
分。


二眾利物。應共平分。求寂男女。三分與一。學戒
女。及欲受戒人。二分與一。


請食施物。苾芻與尼。計
人分施。不應中半。


設法會時所獲施物。亦應分與
尼眾。


若施主本意。惟供此處住寺之人。不通餘人
者。若有來食。並須計物酬價。


律攝云。若安居人。有
緣出行。囑授而去。應取其分。若不囑授。則不應取。若
受囑人不為取者。應以巳物準數酬還。苾芻命過。若
苾芻來。及五時者。應與分。一打犍椎時。二誦三啟無
常經時。三禮制底時。四行籌時。五作白時。若眾不和
集。或無秉法人。應為初後法。謂取亡人少財許物。或
兩錢等。於眾首上座。及最下座。各行與之。用為定記。
然後現前僧如常共分。更不須作法。若作初後法竟。
有人來者。不應與分。若前四時有。後二時無。亦應與
分。若作自巳。現於界內應合得者。皆應受利。若不作
白不作初後法者。但是世尊聲聞弟子。所有現在瞻
部洲中。或住餘處。悉皆有分。所有經論。並不應分。當
貯經藏。四方僧共讀。其外書賣之。現前應分。所有券
契之物若能早索得者。即可分之。如未得者。卷貯僧
庫。後時得充四方僧用。若苾芻病。作如是語。我死之
後。可持此物與彼人者。是俗人法。不成囑授。此物應
[015-0465a]
分。對面授者。便為善與。其死屍。應焚燒供養。誦經事
了。然後分物。若亡人寄物。即於物所在處。眾共分之
毗尼母經云。比丘存時所有經律。應處分與能讀
誦者。若不及處分。現前僧應與能讀誦者。不應分賣。」


【問。亡比丘經律論。律攝。母論。二說不同。此應安從。
答。經論貴在流通讀誦。但除分賣。餘可隨時斟酌。】


【○說法法】


「第二分云。聽說義。不具說文句。不應二比丘共一高
座說法。不應相近敷高座說義互求長短。不應共相
逼切。不應同聲合唄。不應過差歌詠聲說法。歌詠聲
說法。有五過失。一自生貪著。愛樂音聲。二聞者生貪。
三聞者習學。四長者譏嫌生慢。五靜寂之處。緣憶音
聲以亂禪定。


第四分云。若比丘。說相似文句。違法
毗尼。此比丘令多人不得利益。作諸苦業。以滅正法。
若隨順文句。不違法毗尼。此比丘。利益多人。不令作
眾苦業。正法久住。乃至若比丘。非制而制。是制便斷。
如是漸漸令戒毀壞。令多人不得利益。作眾苦業。以
滅正法。若比丘。非制不制。是制不斷。如是漸漸令戒
成就。利益多人。不作苦業。令正法久住。是故汝等。非
制不應制。是制不應斷。當隨佛所制戒而學。」


【問。今觀五百問經。典眾部律。多有相違。又觀百丈
清規。亦甚與律不同。後人遵行。得無壞正法不。答
正法滅壞。全由律學不明。五百問經。的約後人附
會增添。昭彰可識。即百丈清規。久失懷悔禪師本
[015-0465b]
意。並是元朝流俗僧官住持杜撰增飾。文理不通。
今人有奉行者。皆因未諳律學故也。】


「佛告比丘。有四種廣說。何等四。若比丘。如是語。諸長
老。我於某甲某城。從佛聞受持。此是法。是毗尼。是佛
教。若聞彼說。不應便生嫌疑。亦不應訶。應審定文句
巳。尋究修多羅毗尼。檢校法律。若不相應。違背於法。
應語彼比丘。汝所說者。非佛所說。或是長老不審得
佛說。何以故。我尋究法律。不與相應。長老不須誦習。
亦莫教餘比丘。今應棄捨。若尋究法律相應。應語言。
長老所說。是佛所說。審得佛語。何以故。我尋究法律
相應不違背。長老應善持誦習。教餘比丘。勿令忘失。
此是初廣說。復次若言。我於某村城和合僧中上座
聞。此是法等。亦復尋究檢校。若不相應。應語言。此非
佛所說。是彼僧及上座不審得佛語。長老亦爾。乃至
今當棄之。若相應。應語言。是佛所說。彼僧上座及長
老亦審得佛語。乃至勿令忘失。此是第二廣說。三者
若言從知法毗尼摩夷多比丘所聞。亦應如是。四者
若言從知法毗尼摩夷一比丘所聞。亦應如是。



本律云。於上座處。置師子座。若是定處。甎為蹋道。若
處不定。應為木梯。法師棄唾。應安唾器。


慳法。招五
過失。一得生盲。二無智慧。三遠離佛法。四室有怨家。
五不入聖位。命終墮地獄。


雜事云。師子座下。應作
承足牀。或以石支足。


律攝云。有五種人。不應為說
毗柰耶藏。謂性無所知。強生異問。或不為除疑而問。
[015-0465c]
或試弄故問。或惱他故問。或求過失故問。


宣說聖
言。不應求利以為活命。若說非法。上座應遮。又說法
人。不應多領門徒以為侍從。彼自隨行者無犯。說法
之師。若他不請。輒為人說。得越法罪。


十誦律云。聽
法時。上座來。不應遣下座起。若二師來。恭敬故自起。
不得起他。


有五種人。不應為說毗尼。試問。無疑問。
不為悔所犯問。詰問。不受語問。


月六齋日。無病比
丘。應和合集一處說法。若外道論議師。懷嫉妒心來。
欲破說法。當如法難詰降伏。莫瞋惡口。


說法人。應
一心說法。生慈悲利益心。當淨潔明了。莊嚴語言。次
第相續。辯才無盡。隨順諸法實相。為法故說。不為利
養。


毗尼序云。說法時。聽法時。上座來。不應起。上座
亦不應驅下座起。


五分律云。月八日。十四日。說法。
十五日。布薩。


不應作歌詠聲說法。


白衣散華。若
落比丘頭及衣上。應拂去。落高座上。無苦。


毗尼母
經云。說法比丘。當籌量大眾。應說何法而得受解。若
應聞深法。當為說深。應聞淺法。為說淺法。不益前人。
名為惡說。復次應除貪心。不染心。不惡心。不愚癡心。
不自輕心。不輕大眾心。應慈心。喜心。利益心。堪忍心。
不動心。無惑心。立此等心。應當說法。復次不應因餘
緣說法。應故說法。以法重難聞。此法是寶。是藥。能利
益人。是以故說。乃至一四句。能使前人如實解者。於
長夜中利益安樂。


聽引經中要言妙辭直顯其義。」


【○讀誦法】
[015-0466a]


「根本律云。多聞有五種利益。一者蘊善巧。二者處善
巧。三者界善巧。四者緣起善巧。五者於其所須教誡
教授。不求於他。


雜事云。許二事作吟詠聲。一謂讚
大師德。二謂誦三啟經。不解吟詠者。應在屏處學
不應歌詠引聲而誦經法。


夜可然燈誦經。夏月損
蟲。應作燈籠。


明慧多聞強記。能摧外道者。方可學
習外書。於日初分及以中後。可讀佛經。待至晚時。應
披外典。夜三亦爾。


四分律云。不應以外道言語雜
糅佛經。聽隨國俗言音所解。誦習佛經。」


【問。且如此土老莊及宣尼典籍。引入經論以釋義
旨。為有罪不。答。教眼未開。徒欲莊嚴章句。廣引文
辭。是名雜糅。若達實相法印。能簡能收。簡別分劑
分明。不屈不濫。收則麤言細語。皆第一義。或復旁
引曲譬。令人開解。皆順四悉。無違妨也。】


「十誦律云。下座欲教上座法者。應在高處坐。為尊法
故。上座欲從下座受法。應在下處坐。為尊法故。亦聽
下座教上座法者。共等牀坐。為上座故。


唄有五利。
身體不疲。不忘所憶。心不懈倦。聲音不壞。語言易解。
又諸天聞唄。心則歡喜。


以外書音聲誦佛經者。突
吉羅。


薩婆多論云。若比丘。無處受誦。乃至得從沙
彌尼受法。但求好時戒重德人作伴證明耳。亦得從
白衣受法。但不得稱阿闍棃。如是展轉皆得受法。但
消息令不失威儀。」


【問。相傳云白衣說法比丘聽。是佛法衰兆。何得許
[015-0466b]
從白衣受法耶。答。給孤長者。每向祇園授新比丘
經。但必先禮足而後說法。維摩居士。時復彈偏斥
小。令諸聲聞菩薩皆悉喪辭。但未嘗敢以師禮自
居。此皆佛世芳規。豈名衰兆。若稱白衣為師。比丘
反行禮敬。又或從受外學。則皆為非法矣。】


「五分律云。聽學書。不聽為好廢業。為伏外道故。聽讀
外書。不得隨書生見。


聽隨國音誦經。但不得違失
佛意。不聽以佛語作外書語。犯者偷蘭遮。


律攝云。
四威儀中。皆得授法。其受法者。具三威儀。為敬法故。
不應眠受。弟子之法。若老若少。到彼師所。合掌鞠躬。
方問四大安不。應生敬仰。直心無諂。請決所疑。一心
善領。不令忘失。若無疑者。如常受法。禮足而退。師亦
應敬學徒。勿生輕懱虗心授與。於法無恪。善領善答。
有忍有悲。令受業者。情無疲惱。常給侍者。應數教授。
性愚鈍者。亦應偏教。若吟咏聲授法。得惡作罪。不應
讚誦外書典籍。若為降伏異道。自知有力。日作三時。
兩分勝時。應學佛法初日中日。一分下時。應習外典向晚。不
應計年月以為三分。」


【○坐禪法】


「第三分云。比丘睡眠。比坐當覺之。當用禪杖。若故復
睡眠。當捫眼。若以水洗面。若自摘耳鼻。若摩額上。若
披張衣。以手摩身。若起出戶外瞻視四方。仰觀星宿。
若至經行處經行。守攝諸根。令心不散。


十誦律云。
取禪杖時。應生敬心。睡者不可信。築者可信。有五法。
[015-0466c]
以禪杖築他。一者憐愍。二者不惱他。三者睡。四者頭
倚壁。五者舒脚。


聽著禪鎮。作孔。以繩貫孔。繩頭施
紐。掛耳上。去額四指著禪鎮。禪鎮一墮。一舒脚。二墮。
二舒脚。三墮。應起行。


聽作時節兩時。夜時。晝時。七
日時。常坐禪時。


毗尼序云。坐禪時。不應計大小。不
應驅去。


根本雜事云。北方有一國王。送二童子與
勝光王。一名駝索迦。一名波洛迦。一是斷見。一是邪
見。遠近咸知。後因給孤長者巧便攝受。令掃寺地。夜
見阿羅漢神變。及見諸天聽法。生正見心。詣佛聞法。
出家證果。勝光嫌恥。佛令於長者家食時行水。以彰
勝德。王乃歎服。苾芻問其往因。佛言。迦葉佛時。二人
出家為伴。往詣邊國。無師教授。自修禪定。實無所證。
作證解心。臨終誹謗正法。生邪見心。作是語。迦葉波
佛。誑惑世間。斷盡煩惱。得阿羅漢。我於諸惑不能斷
盡。何有餘人得阿羅漢。由謗聖法。生邪見故。經歷多
時墮於惡趣。復於多生常處邊地。起邪見心。由彼讀
誦受持蘊處界緣生道理。及處非處悉皆善巧。由斯
業力。於我法中。出家得道。無師習定。有如是過。是故
不應無師輒自習定。


善見律云。若能善持舍摩他
非。但二十年三十年。乃至八十年百年。煩惱不起。是
以生增上慢奢摩他。此翻為止。若體真止等。並是有慧之定。不起增上慢失。若惟修事定。止
息麤浮亂想。縱使展轉伏除下染。得至非想非非想定。認作涅槃。仍是增上慢耳。」


【○雜法】


「僧祇律云。六念者。一念知日月數。二念知食處。三念
[015-0467a]
知受戒時夏數。四念衣知鉢受持及淨施者。五念食
同別。六念身強羸。


第四分云。不嚼楊枝。五過。一口
氣臭。二不別味。三增熱陰。四不引食。五眼不明。嚼楊
就五利。反上可知。楊枝極長。一磔手。極短。四指。不應
嚼奇者。雜葉者。不應純嚼皮。應在屏處嚼。


僧祇律
云。若齒木難得。當截所嚼處棄之。洗巳。殘者明日更
用。齒木極長。十六指。極短。四指以上。


南海寄歸云。
朝嚼齒木。盥漱清淨。方行禮敬。


不嚼齒木。便利不
洗。食無淨觸。將以為鄙。


四分律云。應順風掃地。有
五種掃地。不得大福德。不知逆風。順風。掃不滅迹。不
除糞。不復掃帚本處。有五法得大福德。反上可知。若
上座在下風。應語言。小避。我欲掃地。


根本雜事云。
給孤長者每晨掃寺內地。一時他緣。不遑入寺。世尊
見地不淨。即自執帚欲掃。時舍利子等諸大聲聞。皆
共掃巳。入食堂坐。佛告苾芻。掃地有五勝利。一自心
清淨。二令他心淨。三諸天歡喜。四植端正業。五命終
生天。後給孤長者入林。聞佛及大弟子躬掃林中。不
敢足蹈。愧悚不前。佛令口誦經法。當可前行。由佛敬
重法故。諸阿羅漢皆尊敬法。


第四分云。經行有五
事好。堪遠行。能思惟。少病。消食飲。得定久住。


不應
晝眠。若老病遠來。聽入房內閉戶眠。


五分律云。至
廁前謦咳彈指。令廁中人非人知。廁中人亦應彈指
謦咳。


根本雜事云。若不洗淨。不應遶塔。行道。禮佛。
讀經。禮他。受禮。噉食。入眾。坐僧牀座。由身不淨。不如
[015-0467b]
法故。諸天不喜。所持呪法。皆無效驗。若作齋供。書經。
造像。得福寡薄。


百一羯磨云。大便時至。應持水瓶
向大便室。置衣一邊。持土十五塊。廁外安之一一聚如半桃
許。安摶上。或板上。近水流處。置灰土物。長一肘。闊一磔手。更持土三塊。并拭體物。

持水瓶。入廁。橫扂其戶。旋轉既訖。葉籌淨拭。次取三
土用左手三徧洗淨。即將左腋挾瓶。右手排扂。還以
右手攜瓶。向洗手處。蹲坐。瓶安左腿。以肘壓之。取其
七土。一一別洗左手。其餘七土。兩手俱洗。餘有一聚。
用洗君持。然後灈足。取衣而去。既至房中。淨水漱口
僧祇律云。若下部痔病。不得洗者。當用輭物拭。若
布。若樹葉。不得廁上嚼齒木。覆頭。覆右肩。應偏袒
善見律云。臨終睡時。應先念佛。念法。念僧。念戒。念天。
念無常。於六念中隨一一念。」


【問。備閱毗尼集要。及四分律藏。乃至僧祇。根本。五
分。十誦。善見。毗尼母等。但見廣明戒法。不見別有
偈呪。今時律學推以偈呪為事。此義云何。答。法門
無量。雖各有弘功。而初機向道。必一門深入。既預
比丘之列。當知律學為先。欲明律學綱宗。又惟二
事最急。一者熟誦戒法。了達持犯開遮。二者攝持
威儀。專修四念處觀。是必二六時中。常爾一心。念
無錯亂。方能打成一片。斷惑證真。若頭緒多端。則
終難入道。今之願偈。本出華嚴。種種真言。皆屬蜜
部。論法門。雖不可思議。約修證。則各有本宗。隨自
宗而專修無間。則三昧易成。採眾華而中無線貫。
[015-0467c]
則風吹必散。收之則全是。若一偈。若一偈。若一字。
皆為道種。揀之則全非。律不律。顯不顯。蜜不蜜。僅
成散善。此正法所以漸衰。而末運所以不振也。有
志之士。不若專精戒律。辦比丘之本職。利根者。固
能即戒而得究竟。全收顯密神功。鈍根者。亦能由
戒而作階梯。漸登顯密堂奧。庶幾學有本源。不受
多岐亡羊之誚耳。】


「第三分。佛告比丘。順汝心念。攝持威儀。此是我教。云
何順汝心念。觀內身。身意止即身念處。精勤攝持。念不散
亂。調伏貪嫉世間憂惱。觀外身。內外身。受。意即心。法。亦
如是。如是比丘得正心念。云何攝持威儀。若出。若入。
屈伸俯仰。執持衣鉢。若飲。若食。若服藥。大小便利。若
眠。若覺。若來。若去。若坐。若住。若語。若默。常爾一心。是
謂比丘攝持威儀二六時中。四威儀內。一心修習四念處觀。此。律學之綱宗也
根本律云。出家五利。一者我自得利。不共他有。二者
自知我是卑賤之人。被他驅使。既出家後。受人恭敬
讚揚禮拜。三者當得安隱無上涅槃。四者命終當生
天上。五者常為諸佛及聲聞眾諸勝人類之所讚揚。」


【○佛說犯戒罪輕重經後漢安息三藏沙門安世高譯


「如是我聞。一時佛住王舍城迦蘭陀竹園。爾時尊者
大目犍連。晡時從禪定覺。往至佛所。頭面禮足。郤坐
一面。合掌恭敬。而白佛言。世尊。意有所疑。今欲請問。
惟願聽許。佛告目連。恣汝所問。當為汝說。目連即白
佛言。世尊。若比丘。比丘尼。無慚愧心。輕慢佛語。犯眾
[015-0468a]
學戒。如是犯波羅提提舍尼。波逸提。偷蘭遮。僧伽婆
尸沙。犯波羅夷。得幾不饒益罪。惟願解說。佛告目連。
諦聽諦聽。今為汝說。若比丘。比丘尼。無慚無愧。輕慢
佛語。犯眾學戒。如四天王壽五百歲墮泥犁中。於人
間數。九百千歲應云九百萬歲。或千上缺十字也。復次目連。若無慚
愧。輕慢佛語。犯波羅提提舍尼。如三十三天壽千歲。
墮泥犁中。於人間數。三億六十千歲應云三千六百萬歲。復次
目連。若無慚無愧。輕慢佛語。犯波逸提。如𦦨摩天壽
二千歲。墮泥犁中。於人間數。一十四億四十千歲應云
一萬四千四百萬歲。復次目連。若無慚愧。輕慢佛語。犯偷蘭遮。

如兜率天壽四千歲。墮泥犁中。於人間數。五十億六
十千歲應云五萬七千六百萬歲。復次目連。若無慚愧。輕慢佛語。
犯僧伽婆尸沙。如不憍樂天即化樂天壽八千歲。墮泥犂
中。於人間數。二百三十億四十千歲應云二十三萬零四百萬歲
復次目連。若無慚愧。輕慢佛語。犯波羅夷。如他化自
在天壽十六千歲。墮泥犂中。於人間數。九百二十一
億六十千歲應云九十二萬一千六百萬歲。尊者目連聞佛所說。歡
喜奉行。」


【問。此問既真。餘五百問。何得是偽。答。依真乃得附
偽以偽。故向年拈鬮取決。拈得真雜之鬮也。



[015-0468b]




【○戒相攝頌


按僧祇律。結集之時。先出攝頌。後出律文。根本律
中。亦有攝頌。葢為初機便於記誦也。今四分律。既
無此頌。設欲傍取他部。則次序不類。欲仍其舊。又
慮初機記誦為難。故輒援例頌之。俾初學先誦此。
則五篇戒相。巳提挈其綱領矣。沙門智旭敬述。】


「婬欲盜五錢。故斷人類命。無知妄言證。除增上慢人。
是四波羅夷。犯者不可救。


弄失精觸女。麤惡索婬供。媒嫁房過量。大房不處分。
無根謗取片。破僧及伴黨。被擯反嫌僧。惡性不受語。
前九初便犯。後四皆三諫。是十三僧殘。二十僧中悔。
不定法有二。三二隨所治。


捨墮有三十。長衣離衣宿。持足過一月。取非親里尼。
及使浣染打。從非親里乞。過受自恣請。求益價合作。
索衣過六反。是為初十法。蠶綿作臥具。鈍黑不雜色。
不滿六年持。坐具不帖故。持羊毛遠行。使泥浣染擘。
受金銀賣買。販賣為二十。長鉢更求好。非親織作衣。
許直求好織。與衣後瞋奪。殘藥過七日。雨衣前求用。
過畜急施衣。後月離六夜。迴僧物入巳。是為三十法。
[015-0468c]
物向僧中捨。波逸提說悔。


單提九十事。妄語毀呰語。兩舌女同室。未受戒三宿。
共誦向說罪。及說過人法。與女過說法。掘地是初十。
損壞鬼神村。異惱及嫌罵。露敷僧臥具。并房中不舉。
強奪止宿處。牽他出僧房。閣坐脫脚牀。蟲水澆泥草。
覆房過三節。此是第二十。自往教授尼。僧差教至暮。
譏論教尼人。衣與非親里。作衣屏處坐。期行及乘船。
尼讚歎得食。女同行三十。過受一食施。展轉及別眾。
過三鉢受請。不作餘食法。故使他人犯。非時與殘宿。
不受索好食。第四十法竟。自與外道食。詣餘家不囑。
食家強安坐。及在屏處坐。露地獨與女。使他不得食。
過受請與藥。觀軍過三宿。宿時觀軍事。是名第五十。
飲酒水中戲。擊攊不受諫。怖他過洗浴。露地輙然火。
戲藏他衣物。不問主著衣。新衣不壞色。第六十法竟。
故殺畜生命。飲用有蟲水。惱他覆他罪。授戒不如法。
發起巳滅諍。同賊伴共行。惡見諫不捨。供給與同事。
畜被擯沙彌。波逸提七十。拒諫輕訶戒。無知違羯磨。
不與欲後悔。屏聽語瞋打。手搏僧殘謗。八十波逸提。
入王宮捉寶。非時入聚落。高牀兜羅貯。骨牙角鍼箇。
坐具覆瘡衣。雨浴衣過量。及等佛衣量。九十單提竟。
如法悔清淨。不悔墮無疑。


受非親尼食。不止尼代索。學家恐處受。四名悔過法。
眾學著衣初。入白衣舍法。受食大小便。說法恭敬塔。
攜手行上樹。絡杖等應學。
[015-0469a]


現前及憶念。不癡并自言。覓罪多人語。草覆七滅諍。
如是諸篇聚。比丘所應知。如說修行人。諸佛共稱美。」


重治毗尼事義集要卷第十五



音義




音敗。或云唄匿。或云梵唄。此翻讚歎。


蘊善巧
依五蘊而修四念處觀。具足三十七品。
乃至入三脫門也。


處善巧
善知六根六塵。內外十二處攝一切法。
及知無常無我等。


界善巧
善知十八界。與五蘊十二處。開合不同。
無常無我。其理不二。又知身中六界。所謂地水火
風空識。亦並無常無我也。


緣起善巧
善知十二因緣流轉還滅之法。


處非處善巧
為善上昇。斯有是處。為善下墜。無
有是處。為惡下墜。斯有是處。為惡上昇。無有是處。
了知此等正因果法也。


𦦨摩
此翻時分。又翻妙善。


兜率
此翻妙足。亦翻知足。
[015-0469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