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m0006 中觀論疏-隋-吉藏 (T)



中觀論疏卷第六


釋吉藏撰


作者品第八



上來七品一周略破人法明大乘觀行。此下
十品重破人法明大乘觀行。略破為利根人
說重破為鈍根人說。問何以知前略破今重
破耶。答以前後二文證之知有二周之說。三
相品末二偈有三雙。一偈洗有為無為一切
法體。一偈破有為無為一切名字。名體既
無則人法悉空。故是一周。次一偈明法無從
即法說門破一偈舉喻。謂譬喻門破。法譬既
圓則一周究竟。次一偈結論破無三相所以。
一偈明經說有三相所由。既釋論會經故。是
一周究竟後文證者。長行序云。上來品品破
一切法。悉無有餘。汝著心深故今當重說。既
有重說之言。即知必是一周破也。所以破作
作者。一切眾生無始來謂有善惡無記人作
善惡無記業。今撿無三人造三業。悟無生畢
竟空得解脫也。此意品品通用之。十品為二。
初四品正破人傍破法。次六品正破法傍破
人。所以爾者。一依觀門次第。人無生易得故
初正破人。法無生難得故。後破法。二此周為
鈍根人。故前破人後破法也。又二周互現。前
周正破法後傍破人。利根內學人多知無人
少知無法。又內學人多計法少計人。十八部
中唯犢子計人耳。又前周從本至末。故前破
法法是人本。後周從末至本。人是法末。互現
[006-0089b]
文也。又前周約說門次第。多從深至淺。後門
據行門次第。從淺至深。四品破人。六品破法
者。人易法難故也。作作者破人法之用。本住
品破人法體。燃可燃舉喻合破體用。本際品
窮人法之原。故四品正破人傍破法也。又初
品通破即離二我。但破即為正。如先尼計作者
是即陰。次品正破離陰計我。燃可燃品通破
即離亦即離如是五句。本際釋疑。外疑云。
若三品無人法者無本際經何故說有故。名
釋疑。問曰。何故次三相後破作作者耶。答上
破有為無為一切悉空。外人云。三相是有為。
有為名起作。故舉作作者證有三相。此是其
傍意也。言正意者。從因緣品至五陰品破諸
法有明空解脫門。從六種至三相求一切相
不可得。名無相解脫門。從此品竟一論末求
作者不可得。明無作解脫門。故次三相品末
破作作者也。外人云。若三相品明有為無為
一切空者。今現在造作施為。云何一切空耶。
外謂。有六道眾生是作者。身口意是所用作
法。起罪福不動三業名為作業。得六道苦樂
名果報也。三乘人為作者。身口意為所用法。
起三乘業為作業。得三乘果為果報。現見九
道如此。云何言畢竟空耶。又三空次第者。
前說空門竟。論主歎美空說無相門明不取
空相。今明無作正明菩薩生心動念即是作
業。謂有作空無相觀之。菩薩為作者。作此觀
得佛道為果報。故此一門可窮下極上。極上
則法雲已還。下謂破世間造作施為。皆不可
得也。二十七品立名有四。一從法受名。如情
[006-0089c]
陰之流。二從人受稱。如本住品等。三從譬立
名。如燃可燃品。四人法合目。如作作者品。問
作作者染染者。此有何異。答染染者。但是意
地。唯明不善。作作者通於三業及以三性。又
染染者但是煩惱門。作作者明於業門。又染
染者引經立義。作作者引事立義。謂現見造
作施為之事也。問今破作作者與十六知見
中作作者何異。答十六知見但是破外道義。
今此中通破世間外道小乘大乘。身口意一
豪以有所得心有所造作。悉入此門破也。問
何以故破一切造作耶。答大品經云。菩薩
有麁細二業。若見有身口意名為麁業。不得
身口意名為細業。菩薩離於麁業。今欲辨菩
薩清淨業故破一切有所得造作施為也。二
者涅槃云。耆婆語世王云。大王若聞佛說
無作無受。王之重罪即得清淨。無作者謂
無人作無法作。無受者謂無人受無法受。又
經中略標利根即解。末世罪重故論主廣破
之。是以此品初明無作作者。後辨無受受
者。即是諸方等經清淨懺悔法。四依菩薩
憐愍末世造罪眾生。故申十方佛方等大懺
也。品為二。第一長行序破立之由。第二偈本
正明破也。初中前問次答。問者是不受前破
而更立。答即申前破不受後立。立中云。現有
作有作者有所用作法者。上來橫窮竪破事
無不周。外人無辭可救。但舉眼現所見事以
問。若都畢竟空者。無現事可見。既有現事
可見云何畢竟空。即不信前破故更立也。又
如人習無生觀。力淺無生觀恒不現前。而顛
[006-0090a]
倒事恒現。故舉現事問也。作是業。三條。一能
作來果。二為人所作。三體是起作。故名為作
也。作者亦三義。一體是起作法。二作前果。三
能作於業。故名作者。所用作法有二。一內法
謂手脚根能有所作故名所用。二外校具。如
人手書要須用筆。故筆是所用法也。此二是
因書字即是果。答申前破不受後立者。一欲
顯前一周破已竟。二欲以前門破後。三顯鈍
根無而立有。就答中有二。初奪次縱奪作作
者。已入有為無為中破者。外道常遍我入無
為中破。無常之我入有為中破。又外道具常
身作身。內道有生死有為人法佛地無為人
法。並入此二門破也。汝著心深下。第二縱破。
據法則已無。約倒情謂有。是故破之。十二偈
為二。初十一偈破作作者。即是破因中人法。
次一偈破受受者。破果中人法。因果人法既
無則一切空矣。又初破作作者破人法之用。
後破受受者破人法之體。下云受名五陰。陰
是法體也。體用若傾則一切空矣。破作作者
中有二。初破有人法見。次破無人法見。就破
人法中義五。文四。義五者。一人法俱有無相
作義。二人法俱無亦無相作。三半有半無亦
無相作。四一有一無亦無相作。五人一法三
人三法一亦無相作。以此五門窮檢一切。造
作義畢竟無縱。即釋經中無作門也。又是破
外人一切造作義盡矣。文四者。初實有實無
門。二半有半無門。三一有一無門。四一三門。
初一門有六偈。又開為二。前有一偈標章門。
次有五偈釋章門。初偈上半明人法俱有無
[006-0090b]
作義。下半人法俱無亦無作義。上半初句明
定有人。即僧佉等四外道。佛法犢子譬喻成
實師。假有體及假有用等也。次句標破既決
定有人。人不作決定業。定業內外通有。而正
是薩婆多未來本有善惡等業。竟不復須人
造作也。又今不論未來直明實有人體業體。
無有作義。下半初句牒無人。次標破。問此為
是執無有人。為計無為人耶。答非是執無有
人。但言人體是無能起作業。問誰計人體是
無而作業耶。答若執人是有為名之為有。計
人是無為秤之為無。又假有體是執人有假
無體是計人無。又犢子計人有。薩婆多明人
無。但有假名而秤人作於業也。又上半不因
業有人。不因人有業。故無相作。下半因業有
人。因人有業。則人業皆無體。則無人業故無
相作。問何以知計有是人計無是人耶。答顛
倒品云。我法以有無。是事終不成。故知計人
是有無也。第二偈以去是第二釋章門為三。
初一偈釋章門。次一偈顯人法俱有則墮無
因過。第三三偈傳釋無因過。初偈上半破定
有業。下半破定有人。定有業體有二過。若實
有業體。本來已有不得言本未作今始作。則
世間唯有故業無新業也。二者本來已有。不
須人起故復有離人過也。下半亦二。一者既
本來有作者。不應更有造作。二既本來已有。
不須作業成人。須精細取文意。有一豪業體
則業有二過。有一豪人體人有二過。何者為
一豪人體。則本來已有不假緣合而成。亦不
假緣離而滅。故此人是常。則常已作竟。何須
[006-0090c]
更作。復何須假業而成耶。業二過亦爾。長行
初釋偈本。從不決定已下顯論主不破人法
俱無意。二俱是有有尚無作。二俱是無無云
何有作。故不須破無也。復次若定有作者下。
第二重顯人法俱有墮無因過。即是初章四
對。若有人可人有法可法。有人可人人不因
法。有法可法法不因人。故人是自人法是自
法。故名無因也。然須細心觀文意。若有一豪
人體則不因法。法亦爾。如是長短生死涅槃。
有一豪無相因。無相因則破因緣。破中道也。
若無一豪人法亦無可相因。可謂正觀微妙
虛妄易傾也。問曰。下生第三傳顯無因過也。
答中三偈為二。初別明無因過。次半行總結
別明。中有十過。謂因果人法罪福及罪福報
世出世也。則無因無果者。人不因法則無法
因。無法因則無人。是果法亦爾。問前已明無
因果。何故復云無罪福及罪福報耶。答前明
無外法中瓶等因果。後明無內法因果。又約
數人義。後但明無報因因果。前通明餘五因
因果。成實亦爾。後明無報因因果。前明習
因因果及依因因果也。問論文或言天涅槃
或言大涅槃。何者是耶。答大是矣。前罪福報
已說天報竟故也。長行為二。初釋人法俱有
墮無因。無因有十過。從問曰已下顯論主但
明人法俱有之過。不彰俱無失意也。俱有尚
有過況俱無耶。故不須顯無之失也。又青目
欲具彰俱有俱無之失。發下破半有半無之
端也。問若無作者無作業不能有所作下。第二
門破半有半無。外人云人半有能起業。人半
[006-0091a]
無為業成。業半有能成人。業半無須人起。若
爾則應有人業也。問應立半有半無。云何但
言有耶。答有二義。一者對長行兩無之言。故
秤為有。二者略舉半有則半無可知。問半有
半無是誰計耶。答人法具二諦。世諦義邊是
則半有。真諦義邊則是半無。又開善云。假人
無體有用。無體義是半無。有用義秤半有。假
法亦無體有用。同人義說也。又一人具假實。
實法滅為半無。假法相續為半有。此通眾師
也。偈上半正牒而破。下半釋破也。言相違
者凡有二種。一者人業各違。二者合違。各違
者人有違人無。人無違人有。業亦爾也。合違
者人有違業無。人無違業有。業無違人有。業
有違人無也。復次有不能作無。第四一有一
無門破無相作義。一有一無者謂。人是有而
業是無。人亦是無而業是有也。問此是誰義
耶。答如本住云。未有眼耳等根前已有本住。
此是有人而無業也。成論師云。前三心但有
法未有人。此是有法無人也。又如世人云。未
造作善惡業時已有於人。此是有人無法。毘
曇云。未來有法未有人名。此是有法無人。又
如經云。我無造無受者無。善惡之業不敗亡。
亦是有法無人也。又如成論師釋滅度義云。
法滅人度。又是有人而無法也。又造善故名
善人。若未造善不名善人。餘二性亦爾。此是
有法而無人也。偈為二。上半正破。下半指前
破。云有不出全有半有。無不出全無半無。上
已破竟既無有無。何有相作。作者不作定下。
第四一三門。上來是離破今是合破。兩偈為
[006-0091b]
二。初偈明一人不能作三業。次偈明三人不
能作一業。一人不作三業者。三種中隨舉一
人。或有人或無人。或半有半無人。有人不作
三業者。人是有。業既無不可作。業已有不須
作。半有同有半無同無。次偈三人不能作一
業者。三人中隨一人也。問曰若無作無作者。
自上已來破有人法見。此下第二破無人法
見。若作申破意。上來破病今申經也。三相品
末一偈申經。七品破執。良以執病既重。前須
廣破未得。更為其作義。且引幻化曉之。至作
者品執病稍除。品品之中時出一兩要句。令
其識佛經因緣假名義也。就文為二。初問次
答。問今外道過論主無因。與上論主過外人
無因。有何異。答外人前有人有法。人法各成
不須相因故墮無因。今明都無人法故無可
相因。所以為異。答曰是業從眾緣生下。第二
答。前長行次偈。破此見凡有三勢。一云汝有
因既不成。豈得有無因。如是五句悉不可得。
二有無並出汝心。向謂有既覓有無從。便復
見無。此並是汝有。汝無非關我也。三者上來
明無者。無汝所見五種人法耳。非無假名因
緣人法也。此之一答意有多門。一者上明無
人無法。則破其有見。今明假名人法接其斷
心。顯非有非無非斷非常之義。二者上明非
人非法。即是中道。今明因緣人法。秤為假名。
此即是假前中中後假義。三者上明非人非
法。即是性空。今明因緣人法即是因緣空。故
得有人法。故山中舊云。於性空中立一切法。
四者上明無人法。此明世諦破性說空即是
[006-0091c]
世諦中道。今明因緣人法即是中道。世諦因
緣人法未曾人法。即是非人非法名因緣空。
即是真諦中道。問此但明因緣人法。何處有
非人非法文耶。答文顯在偈後長行。五者上
明無五種人法即是破病。今明因緣人法即
是申經。偈分為二。初有三句明有因緣人法。
更無有餘事一句。此辨更無外人五種人法。
一師初章中假語並是依作者品此文作之。
初章四對之失。即是前過外人人法不相因
義。四對之得。即是此文人法相因義。故初章
語起自此文也。中假起此品者。明外人性人
法不可得非人非法。即是假前中義。因緣人
法即中前假義。因緣人法即是非人非法名
假後中義。非人非法假名人法即中後假義。
而三論師雖誦初章中假之言。而不知文處
故今略示之。長行云。業先決定無者。此是
業先無決定耳。餘並易知。復次如破作作者
下。第二次破受受者。生起如前。


本住品第九



此品所以來者凡有八義。一者上破作作者。
破人法用。今此品次破人法體。根本有神及
以諸根。然後始有造作之用。上雖破其用未
除其根故須破也。二者上別破即陰。今破離
陰。三者上通破五種人法。一者人法俱有。
二者人法俱無。三者人法半有半無。四者人
有法無法有人無。五者人一法三法一人三。
故遍破一切人法。今此一品重破初句。謂人
法俱有。以有病難除二空難信。故此一品廣
破人法有也。四者上來通破即離亦即亦離
[006-0092a]
非即非離一切諸我。今此一品別破離陰計
我。於即離中偏破離者。凡立人立法多言法
異於人人異於法。蓋是惑者之常情內外之
通計。又犢子云。五陰和合別有於人。成實
師云。法則是實人則是假。故是離法有人之
義。所以須偏破也。五者此論正破於內傍破
於外。作作者已破內人法竟。今此一品次破
外道人法。問何以知此品破外道義耶。答後
長行文云。有論師云此出入息視眴等是神
相。即是優樓迦義。故知破外道也。六者自
上已來破生死中假人造作義。此之一品的
破大乘人謂世出世佛性依持。則是舉始終
世出世也。如大乘人之言。本有如來藏為生
死依持建立。生死則依如來藏名為本住。生
死有於生滅如來藏不生不滅。而如來藏離
陰而有。故涅槃云。我者即是如來藏義。故
知神我佛性如來藏阿摩識等。悉是本住之
異名。數論師云。不有心神而已。有心神必有
得佛之理。故心神為本。不同草木盡在一化。
又云真諦為本。真諦即是無住。故從無住本
立一切法。問若爾此品應破涅槃經耶。答佛
性實非有無亦非即離未曾始終。而惑者橫
謂執之為有即是戲論佛性。今破其戲論謂
性實。不破佛性。故涅槃云斷取著不斷我見。
我見者即佛性也。七者因上接斷語來。上云
有假人假法但無實人法。外云假實雖殊終
有人法。汝言因法有人因人有法。我亦明因
本住故有眼耳法由眼耳等法而有本住。亦
是人法相因也。八者不受論主上破。汝不應
[006-0092b]
言都無人法。今實有人名為本住。以有本住
故有眼耳等根。若無本住誰有此耶。所言本
住者凡有三義。一云本有於神故稱為本住。
在諸根之前目之為住。此但是人名也。次
云神為諸根作本。諸根依神得住。故云本住。
此從本立名也。三云本有於神故名為本。諸
根後生依之得住。故稱為住。此人法通稱也。
品十二偈為三。第一破本住明眾生空義。第
二破諸根明法空義。第三呵責外人橫計人
法。初二門檢有非有。次一門呵非有謂有。就
初又三。第一就六根之前檢無本住。亦云六
根之外。第二就六根之內檢無本住。第三就
四大之中檢無本住。即是一切處求無我。小
乘根性聞之得初果。大乘人聞得十住。就初
又二。前立次破。就立為二。第一以法證人。第
二以人證法。二門各兩。初文二者三句舉法
為問。是則名本住。此一句即是答也。第二上
半偈為問。以是故當知下半即是答也。所以
作此問答者。並不受上論主破無作者作法。
是故今舉人法有難論主無。即顯已宗明有
義也。問論主何故不分明立義而但秤有人
言。答若別出部計則不得通破眾家。今欲遍
破眾家故秤有人言也。問何以得知此是真
神佛性。答計真神佛性必是本有。生死虛妄
名為始有。若俱是本有則俱真。俱是始有則
俱妄。今文亦計本住是本有諸根為始有。故
知是真神佛性義也。長行云。命等根者。若
數人別有非色非心法為命根。成論以業為
命根也。答曰下第二破。開為三門。一責相
破。二並決破。三徵宗破。生起三破。初偈逈責
[006-0092c]
相。次偈竝體。三徵宗。既立離陰之神故責覓
離陰之相。責相不得空立神體。故次竝體。
外滯並既急則便漫倒。故以徵宗也。又初一
以相責體。次將法並人。次舉不離破離。偈為
二。上三句責之。既未有六根先以有神者。以
何相而知耶。以未有六根故不得用六根證
有也。二問依根已後用何相知耶。苦樂等是
心相見聞等是身相。除此二外以何為神相。
若猶取此二相則猶是六根所得。不得別有本
性。應別有相也。又終以陰為相。終不離陰陰
外無神也。又陰外無別相。亦陰外無別體。若
有神體異陰體。亦有神相異陰相。涅槃經云。
是諸外道雖復種種說我。終不離陰界入也。
又若無神相指陰為神相。牛指馬為相火指
水為相。又並無相故無神。汝前以有法證人
是有。我今以相無證人無。問舊云眾生本有
得佛理者。得佛理既本有。則眾生亦本有。若
眾生始有而得佛理本有者。此理屬誰也。長
行初三。一標責相。如外法下第二出責相。如
經說下第三結責相。問曰下第二救。出入息
是身相。苦樂等是心相。還以身心二相證有
於神也。問此乃是外道優樓迦義。云何言破
真神佛性耶。答計真神佛性與優樓迦義同。
真神是常。妄是無常。優樓迦亦然。又今明外
道出救義。即是破內人以外人作此救。即是
明內義同於外道故是破內也。答曰下第三
破救。又四。一責處破。若謂下第二取意破。復
次若言身大下第三無常門破。復次如風狂病
下第四不自在破。四破顯四義。初責處以空
[006-0093a]
門破無我。次取意以苦義顯無我。三無常門
顯無我。四不自在顯無我。外道不達生死苦
空無常。故以四義破之。如是種種下第四總
結也。若必謂離眼已下第二決破。偈為二。上
半牒。下半並之。一將人例法。汝人法相離則
不相依。人離於法在法先有者。法亦離人在
人先有也。人前法後人常法無常。法前人後
法常人無常。又俱前則應俱常。俱後則俱無
常。又汝言人前法後。亦應法前人後。二以法
例人。法必定須依人。人亦必定須依法也。問
既離法有人。理然離人有法。此乃是他義。何
謂是並決破。答麁心觀文似如此耳。此意令
離人前有法也。必須安先字。不爾非破。所以
作此難者。以人是法人。法是人法。事如薪火。
外道救云。如地前草木後者。此則不然。現見
有地實不見神也。又法前不見人而言人在
前。亦人前不見法應言法在前。又未有法而
前有人事。如未有牛而前有角。即時有所得
大乘人立真神佛性義亦大同。何以知之。彼
謂佛性本有妄想非本有。則知未有妄眾生
時前有佛性。若妄與真俱本有。則應俱常
俱無常。今更問。既本有佛性未有妄眾生
者。此佛性屬誰耶。是誰佛性耶。若言有眾
生方有佛性。眾生既始有。佛性亦應始有。佛
性既本有眾生亦本有。若言佛不說眾生始
者。然佛雖不說眾生始。佛說眾生是無常。
無常則非本有。而佛性本有則未有眾生前
有佛性。佛性屬何人耶。問曰二事相離可爾
下。生第三徵宗。外人無以通並。逐難而迴。
[006-0093b]
故生此問也。答中上半牒宗。下半徵宗。以法
知有人。牒其初偈。舉法證人也。以人知有法。
牒第二偈。以人證有法也。下半雙徵者。離法
何有人。徵第一宗也。離人何有法。徵第二宗
也。有異三論師謂此是人法相待破。蓋是不
看長行文耳。所以作此破者。上明俱離今明
俱不離。前明其俱離者。離破其離義。今合離
者。不離破其離義。故進退屈也。一切眼等根
下。第二就六根內檢無本住。就文為三。初
破。次救。三破救。上半標無。下半釋無。以上
離不離覓並無。故云一切無。又一切根不出
二十二根。此中若聖若凡。悉攝盡也。而實不
見本住故云一切無。又上就六根之前覓本
住不得。是根外無。今就六根內求亦不得也。
又初偈責相。次兩偈責體。今破用。凡立神有
相體用三。破此三則一切空矣。言責用者。今
唯見六用無有神用。又神有六用則六識無
用。六識無用應如木石。若六識有用則神無
用神如木石。又上來奪破。今縱言有。更就能
所中覓之。能取即是六根。六根中無神。所取
唯有六塵故知無神。問曰下第二救。上半牒
論主無神。下半難論主之無以成己有。五根
是無知之法不應能知塵。而今能知此是神
用。故知有神。即如成實犢子等計有人御六
根之用也。答曰下第三破救。就文為四。若爾
者第一牒也。為一一根中下第二定也。二俱
有過下第三總非也。何以故下第四舉偈作
難也。兩偈為二。初偈一神破。第二偈就多神
破。一神破者。若一神在六根中則有互用之
[006-0093c]
過。如就眼中既能見色聞聲。即此眼中備得
六塵。若爾者即此眼根具六根。是則根亂。
在根既亂。即在塵亦亂也。偈上半牒。下半破。
如文。第二偈多神破者。既言六神在六根中。
則一人有於六神。復有並取六塵之過。亦上
半牒。下半破也。舊地論人計一切眾生同一
梨耶。若爾一人斷惑眾人悉斷。若人人各有
佛理則是無常可算數法。又一心在六根中
亦作此破。莎提云。一識往來生死與成實一
何異。又一切眾生同一本住則應同障。若各
各障則各有本住。又若同一本住則一時作
佛。應同是利根。又若六神則應各各作佛。亦
應存亡。以多神是數法故。復次眼耳等諸根
下上以兩處覓無神。一謂六根之外覓無有
神。次一神多神就根內檢無。今第三不復就
根之內外。就成根諸微諸大檢無有神。所以
然者。根之內外雖復無神。成根四大或可應
有。故復責之。又上來即是果內撿無神。今就
因內撿無神。故三法印云一切法無我也。又
此是並決破。外人若言眼能見要是神御方
見不使不見者。亦應火能燒神使方燒不使
則不燒。而今四大自能不假神者。六根亦應
爾也。又根從四大四大從塵。塵復從誰。若有
從則無窮。若無從即無因。亦無果應無本住。
問曰下此生第二次破諸根明諸法空義。前
問次答。數論人云。本住等十六知見外道橫
計。可得是無。眼等是世諦法。此即應有。是故
今明。俱是橫計今數人眼定十微所成。體是
實有。論人云眼是四大所成。此是假法。則不
[006-0094a]
無也。今明若如數論決定執者。亦無此法。又
上來是破外迷。今此破內執。又上來是借法
破人。唯有六根并諸微四大。何處有我。今
即是借我破法。有我可有法無我何有法。又
上來是正破。今是簡破。數論人云。我亦作如
此破外道與汝何異。故今釋云。汝破不盡猶
留諸根乃至隣虛之色。非畢竟空也。又上來
求無本住。即是無所依之佛性。今無有諸根
則無能依之生死。故道門未曾生死亦非涅
槃。華嚴云。生死及涅槃二俱是虛妄。二俱不
可得。又有所得人決定謂有佛性是所依有
生死是能依。此並是生死耳。今亦不見能依
所依。方是涅槃。又有所得人見能依所依。此
是性義。道理畢竟無有此法。今破如此性病
竟始得說經中假名能依所依義耳。復次眼
等無本住。第三呵責。上半結無神。下半呵責
之。眼等無者明眼等前無本住。所言今者明
現在無本住。後者未來中無本住。問未有諸
根前有本住。此是外道義。餘二是誰義耶。
答論主具就三世內遍推覓本住。令畢竟無
遺。不必須有其人也。又成實者有二師。一云
具五陰方成眾生。則前有於法後有於人。此
是未來有本住義。二云隨有一心一色即成
眾生。眾生與法俱有。此是本住諸根。是一時
而有。此是現在有本住義。若計本有佛性真
神。則是未有諸根。前有本住義也。又此是結
前。眼等無本住結前責相等二偈。明眼等前
無本住。今之一字結前救後二偈六根中無
本住。後之一字結前四大中無本住。外人謂
[006-0094b]
由四大成色陰有色陰故成人。故前有四大
身後有本住。亦如前有五指有捲前有梁椽
有舍。下半呵責云。無有無分別者呵其品初
兩偈。初偈以法證人。此是以法分別人。第二
偈將人證法。此是以人分別法也。長行云不
應有難者。呵其品初難論主。若無本住誰有
眼耳等也。如是問答戲論則滅者。品初偈上
三句是問。下一句是答。第二偈上半是問。下
半是答。如是問答並是戲論。上求之無從。
故云則滅也。


燃可燃品第十



所以有此品來者。意亦多門。通而言之是根
性不同法譬異悟。如浣衣金師之子。又泥洹
法寶入有多門。是以龍樹開二十七品。二者
從論初已來多破因成假義。此品破於相待。
三者若就四句計人法。作者破即本住除離。
今破亦即離及非即離。四者若三品相望。破
作作者通破人法之用。破本住破人法之體。
體用既去則人法都寂。但惑者意猶未已。復
引喻救之。火有燒薪之用名之為燃。薪有受
燒之義名為可燃。喻神有御陰之功陰有受御
之義。今就事求此喻無從。故以目品。五者觀
俱舍論意。自上兩品破內外大小乘義。今此
一品正破犢子。故俱舍論破我品明犢子部
引燃可燃以立我義。今品破燃可燃。故知正
破犢子。六者大乘觀行二十五品凡有二門。
自論初已來就法說門求人法不可得。今此
一品就喻說門求人法並空。七者此論始末
破三種人。一者外道邪推。二內人異執。此之
[006-0094c]
二種就上諸品破之。三者自有人無斯二計。
直欲觀諸法實相。為此人故說於今品。示無
生不遠即事而真。故就現見即事論之。喻如
一火不得與薪一不可與薪異。不得言相因
不得言不因。不內不外。若能如後觀之。使悟
實相發生正觀。斷諸煩惱故說此品。八者上
破本住破計我外道。今此一品破事火之徒。
此天竺盛行故歷計而洗之。九者即此品窮
深極淺。極淺者謂指因前之事。窮深者涅槃
云。煩惱為薪智慧為火。以是因緣成涅槃飯
令諸弟子悉皆甘嗜。大品明。非初炎燒非後
炎燒。不離初炎不離後炎。而有燒義喻得菩
提。故涅槃將薪火譬於果果。大品喻菩提果。
故知極深。問何故明窮深極淺耶。答欲明淺
深不二。得悟者即薪火是道。故道遠乎哉。
觸事而真。不了者佛及涅槃皆是倒謂也。
問諸大乘經借薪火為喻。今既破之何處借
耶。答此品為外人執經語作解。故須破之。經
中是假名因緣之說無喻而喻。喻無所喻。
外人謂有法可法有喻可喻。翻是破經。今求
薪火不得。乃明喻無所喻。令識無所喻喻。正
是申經。十者眾生處處皆縛。如見有薪火。便
起煩惱業苦。諸佛菩薩處處解眾生縛。故說
此品也。品開為三。第一破外喻說。問曰何故
說燃可燃下。第二破其法說。若人說有我下。
第三法喻既窮而呵責之。初二門就正觀推
無。次一呵邪心謂有。就破喻說凡有六門。初
一異門。二相待門。三因不因門。四內外門。五
三時門。六五求門。初門有二。初長行二偈本。
[006-0095a]
長行為四。一立。二破。三救。四破救。立中有
三。初法說。如燃可燃下第二喻說。燃是受者
下第三合喻。答曰下第二破。俱不成者凡有
四義。上來所喻既不成能喻即壞。以此能所
如燃可燃。燃無故可燃亦無。二者上破有為
無為一切物。燃可燃既是有為。以屬前破。故
無可為喻不應引也。三者所見若實則一事。
可知。上來諸立求悉無從。今復更引之知虛
妄。四者如下一異等六門求之無從。故不成
也。今且懸就一異求無者。一則唯薪無火。無
火云何有薪。故云俱無。又一則唯火無薪。無
薪云何有火。復是俱無。三則一物不可說其
薪火。故復是俱無。異亦三失。一者既其異體
便應相離。則有東西之過。二者前後失。
未有薪應先有火。三存亡過。薪亡火存是故
俱無也。問曰下第三救也。此一問答乃明經
論之大宗釋破立所以也。問何故就此品明
破立大意耶。答隨寄一品可得言之。又此品
通喻一切法。故就通品通明立破。又至此品
來法譬已周。故明破立所以。就問為二。一請
停一異。二論辨有無。所以停一異者。欲與論
主論辨破立有無。故又外人知受一異之難。
必辭理俱屈。今欲藏其所屈故請停之。又外
人知答與不答二並無通。是故請停。又欲投
論主之難以難論主。令同眾人。故請停也。
又論初已來順宗立義。此之一問是反難立
也。若言無燃可燃下。第二論辨有無。問有二
意。一問所破燃可燃。二問能破之一異。問
所破燃可燃有有無二關。若有而破有四種
[006-0095b]
失。一者道理實有。強破令無則是邪見。故大
品云。若法前有後無諸佛菩薩則有過罪。二
者若實有則不可令無。喻如真無不可令有
也。三者我見可燃有。汝亦見其有。既同是有。
云何破令無。四者汝將有以破汝有。如五陰
品末問不成問也。若言無燃可燃而欲破者。
亦有四過。一者若無則不應破。破故則不應
無。今現見汝破。故知不無。二者若無而破何
不破兔角龜毛。而破燃可燃耶。三者我見其
有汝見其無。有不失罪福無是邪見。故經云
寧起身見不惡取空。四者以汝無破我有。亦
用我有破汝無。如五陰品末問不成問也。從
若言無燃可燃下。是有難文也。如兔角下是
無難文。問意但見難無不見難有。若作二關
難者少不便。如兔角下只是重釋無難耳。若
汝計有一異下。第二問能破也。亦有四過。一
者有能破必有所破。則論主有能外人有所。
二俱是有則俱應破。不爾俱不被破。三若我
破汝不破亦汝破我不破。四若有破不破則
有有不有四難也。若無能破亦有四難。一無
能破以何破他。二者內若無能外則有所。此
是因內有外待無說有也。三者若無能破則
是無見。四者無能破是大邪見。以無所破謂
無外道。無能破則無內道。謂大邪見。而文中
但就有難不云無者。既見論主從初品已來
恒以一異破於外人。則謂論主有於一異。故
言若汝許有一異則為已有。論主若無一異
則不將一異以責外人。既用一異以責於外
則知論主許有一異也。
[006-0095c]
中觀論疏卷第六本畢



中觀論疏卷第六


釋吉藏撰


燃可燃品之餘



答曰下第四論主答。外人前問所破次問能
破。問所破中先問有次問無。今但總答也。就
答中為四。一隨俗答。二引例通。三反擲詶。
四伏宗難。然此答之大意者唯有二門。一者
雖破而無。二者雖無而破。答外人問云。破故
不無無則不破。故今明雖破而無。雖無而破。
隨俗中五句即為五轉。初云隨俗語故無過
者。我懷中有於一異及燃可燃。以破汝者。我
則有過。以我懷中未曾有於一異及燃可燃。
亦不言有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四句內外。
故大品明五不受。行亦不受乃至不受亦不
受。是菩薩無受三昧廣大之用。而口中言一
異以破汝燃可燃者。以名生於俗隨而言之。
此燃可燃及一異並是世俗之說。今隨俗說
之則我無過也。燃可燃若說一異不名為受
者。第二句釋上隨俗言耳。我心無所受也。又
懸取外心。外人即云。既云隨俗言應隨俗受。
故今答之。雖隨俗有言而不隨俗有受。即是
語言雖同其心則異。若雜世俗言說則無所
論者。此第三句。外人云汝心既不受。口何
意言口遂有言。則心有所受。是故答云。若心
無所受則心行處滅。若口無所言則語言道
[006-0096a]
斷。則賓主杜默。何所論耶。今諸佛菩薩出世。
正欲為物論於正道。若不隨俗言者。則不得
論道也。若不說燃可燃云何眼有所破者。前
句隨俗言為顯道。今隨俗言為破病。故統教
意以開道為宗。考聖心以息病為本也。次理
既無言。何故於無言而強有言。豈非乖理耶。
是故釋云。我若秤理無言則理不可明。汝云
何得解耶。或云第五句意云。若無所說正合
道理。何須言說。故云若無所說則義不可明。
如有論者下。第二引例答。此是破有無之論
者言有者。欲明非有言有而不受有。今亦然
矣。若口有言下。第三反擲答。汝雖誦我破
而不受我破。我口誦汝立豈受汝立耶。問
外人何處誦論主破耶。答上云若無燃可燃
云何以一異相破即是誦也。是故以一異下。
第四伏宗難。就偈為二。初偈雙破一異。第二
六偈偏破異。初偈上半破一。下半破異。此偈
意多有所含。上下半並是責。上半就法說門
責。汝現有人法能所云何一耶。下半就喻責。
汝得今薪火相離可許汝異也。又上下俱是
並。初舉譬並法。薪火若一人法便一。下半舉
譬並譬。若火薪異應得相離。若不可離不可
異。又上半是對緣假借異破一。下半是就緣
假就異破異。又上半就一破一。下半借異破
異。又俱是縱門。上半縱一。人法既一則天下
無非一者。則便失異。失異亦無一。下半縱異。
則一切皆異便無有一。又若執火薪一則有
四過。一者破因緣。本因火有薪因人有法。
一即無相因義便破因緣。破因緣即破假破
[006-0096b]
假即破中道。又若見因緣名見佛。見佛即見
佛性涅槃。今破因緣即都無所見。又若一即
火還燒火薪還傳薪。又一呼火應得薪。喚
薪應得火。喚瓶應得陶師喚陶師應得瓶。又
人法一。人常法無常。則俱常俱無常。若異亦
有四過。一破因緣。因緣異無相因。無相因則
非因緣。非因緣則非假。非假則非中。故如一
中之過。又上下半凡破諸要義。一僧佉衛世
一異。二真俗一體異體。三真妄一異。四心
惑一異。又如問柱名與柱為一為異。若異者
柱名非但異柱。亦異一切物。既喚得柱。應得
一切物。不爾應都不得物。若一者柱應入口。
問真俗一異有何過。答一有五過三節。五過
者以真從俗。俗無常真亦無常。二以俗從真。
真常俗亦常。三真不從俗。即真與俗異。四俗
不從真。俗與真異。五若言體一義異。即是亦
一亦異。體一故亦一義異故亦異。三節者。
初二得一義。次兩是異義。三是亦一亦異。
問今人多執體一義異有何過耶。答俗義異
真義者。為即真為出真外。若即真乃是體一
義一。若異真則出真外。佛及弟子知法性外
無法。云何出真外。真俗異體一害經相即之
言。二法性外應有法。佛及弟子便是妄談也。
真妄水波一亦作五難三節。水波若異則波
自動水不動。水自靜波不靜也。長行云。分
別是燃是可燃者。分為兩體。別使東西也。
長行云。處處離可燃應有燃。所以有此一句
來者。前舉離以並外人。恐外亦云薪火相離
如猛風吹於絕炎。則是離薪之火。故今明。
[006-0096c]
處處皆離。一處為薪處一處為火處。既得離
薪亦應離火。又處處者令其薪火各處東西
之別也。復次如是應常燃下。第二偏破異。以
燃可燃喻之人法。以多謂五陰是實人是假
故偏破異也。又開三別。初破次救後破救。就
初又四。一四失破。次二失破。三一失破。亦云
取意破。四伏宗破。言四失者。一常燃。二失
因。三失緣。四無作。常燃者若因薪有火則薪
盡火滅。故不常燃。汝既火與薪異。在薪雖盡
火終不滅。是故常燃。二失因者既有火體異
薪。則火不因薪。失緣者緣謂人功。將護令火
得燃。今火既離薪常燃。何假將護。無作者作
謂用也。火以燒薪為用。今既常燃則無燒薪
之用。故無作也。如是常應燃。從前偈下半生。
既其相離。如是常應燃也。第二句舉無因釋
常燃。又初句火自住火體。次句火不因於他。
下半初句明人於火無功。次句火於薪無用
無緣。釋於常義。如世間物不從因緣。是故
為常。第四句明火無用。所以作此分者。青
目釋第四句別作復次。故知異上三句。青目
所以分為二意者。欲明火有二義。一者火體。
二者火用。上三句明火體是常。後一句明無
火用。既有體用不同故開為二意也。長行云。
是功現有者。事火之徒即事可撿。問曰下。
生第二明二失破。此偈釋前四失。前雖有四
失但由失二事。一失因二失緣。是故有常燃
及以無作之咎。故今但釋二失。則具釋上義
也。偈上半明失因。下半明失緣。上半云既
異薪自有火體。何須因薪。是故無因。下半
[006-0097a]
云既不因薪火則常燃。何假將護。長行復次
下。此釋下半。明不須緣義。又發起後偈。所以
有何以故之言也。若汝謂燃時下。第三取意
破。上二偈標四失釋四失。其過已成。但外
人意云。無此四失。所以然者異有二種。一相
因異。二不相因異。不相因異則有四失。相因
之異無四失也。燃時名可燃者。此句有其反
順。反者若未燃之時已是可燃。即可燃不因
燃。燃亦不因可燃。則是不相因異。故有四失
也。今燃時方是可燃。故可燃因燃。則知燃
因可燃。既有因則有緣。若有因緣因緣盡則
滅。故不常燃。以假因緣有火故火則燒薪無
無用過。故勉四失也。問上來二偈顯燃有四
失。今何故不救燃而救可燃。答舉可燃以救
燃。可燃不因燃尚不成。況燃不因可燃而得
成耶。問上明四失。今何故不備救耶。答今但
舉因義成。三失自勉也。爾時但有薪下半破
也。縱燒時還只應名薪。不應名可燃。以燒
不燒俱異故也。明燒與不燒終異。則但是薪
耳。此正破也。何物燃可燃者。燒與不燒終
異。但有薪何得言燃時方名可燃。故上句是
破。下句為呵。又燒與不燒終異。但有薪。爾時
有何物燃及可燃耶。即是覓二物也。又釋。
爾時但有薪者。此是牒外義。外人云。燃燒
時薪名可燃。未燒之時此但有於薪。故今牒
之。何物燃可燃者。此始是破也。舉其未燒
之薪破其燒時名可燃。汝義未燃。爾時既但
有薪。以何物來燃名為可燃。此明無有離薪
之火之燒離火之薪名為可燃。若遂有離薪
[006-0097b]
之火以燒離火之薪名可燃者。火則離薪薪
亦離火。便不相因。既不相因則不須人功。
故是釋人功空義。還具上四難也。後解為正。
長行還徵異宗。汝既離燃別有可燃。云何言
燃時始名可燃。若燃時方名可燃則不得異。
若異不得言燃時名可燃也。復次若異則不
至下。第四伏宗難。上雖云燃時名可燃。終是
異義。若終是異則不相因。還伏四失也。只說
不相因為不至耳。問曰下第二外人救義。外
謂以其異故得有相至。如其不異何有至耶。
問薪火異義誰所立耶。答內外二家並言體
異。外道兩家一者遍造二者偏造。並云薪火
異體。毘曇云。火是熱觸薪具四微。成實云色
觸二法名之為火。火是假名薪是假名。而具
四微。是故為異。以其異故火則燒薪名火至
薪。薪則傳火謂薪至火。答曰下第三破救。汝
男女前有不至許後有至。薪火無不至云何
至耶。汝若前令薪火相離不至。燃後許汝至
也。問曰燃可燃相待下。第二相待門破。從論
初已來多破因成假義。此一章破相待假也。
所以破相待者。相待通生死涅槃三乘一乘
等萬義。相待若成萬義成。相待若壞一切皆
壞。但內外大小謂實有相待。於中起乎愛見
成於業苦。論主求相待無從。則顯煩惱使淨。
故破相待也。前問次答。問云有燃可燃云何
言一。相待而成豈可言異。亦得以相故不一
待故不異。勉一異難也。但相待多門有通別
定不定一法二法。通待者若長待不長。自長
之外並是不長。別待者如長待短。一師亦名
[006-0097c]
此為疎密相待。若長短相待名為疎待。長待
不長翻是密待。以即長論不長故。不長望長
此即為密。長短相望即是二法。是以名疎。故
山中舊語云。成瓶之不瓶。成青之不青。即指
瓶為不瓶故不瓶成瓶也。定待者如生死待
涅槃。及色心相待。名為定待。不定待者。如五
尺形一丈為短。待三尺為長。名不定待。一法
待者。如一人亦父亦子。二法待者。如長短兩
物。今此四偈遍破一切相待義。此四偈意多。
今且開二章。初兩偈破成待。次兩偈破待成。
破成待者。如內外大小乘人皆言。前有長短
體成後論其相待。次待成者異三論師云。非
前有長短然後相待。但明由相待故有於長
短。此之二門總攝一切相待義盡。破此二宗
諸待皆壞。二門各二。初門二者前偈定開即
是破。第二偈受定正破成待。定開為二。上半
雙牒。下半正定。此義顯在長行今略釋之。若
前有可燃後有燃則墮上異過。前燃後可燃
亦爾。既其前後則便相離。如其相離還是異
義。便非待也。若一時則薪火並有。亦不須相
待。若薪火俱無無則無物。亦無有待。長行有
四。謂雙牒。雙定。雙難。雙結。雙牒如文。是
中下第二定今若因下第三難。難中為二。初
難可燃在前。以惑人多計故也。次例難燃在
前也。難中有四。一失因。二不成。三不前。四
同壞。初如文。若燃不燃下。第二不成。恐外
人受論主可燃失因而可燃得成。是故今明。
若燃不燃可燃則可燃不成。又可燃不在餘
處下。第三明可燃不前。要在燃處方名可燃。
[006-0098a]
實不在餘處豈在前耶。餘處者異火處也。則
奪其在前義也。初縱在前故有失因不成之
過。故今次奪之。若可燃不成下。第四同壞難。
若先燃後有可燃下。第二次破於燃亦有四
過。如上說也。是故下第四雙結。復次若因
可燃燃下。第二受定破成待義。偈為二。上半
明燃有重成過。下半明可燃有無燃過。此偈
上下兩半意者。若前有燃體待於可燃則招
二過。一者燃有重成之咎。二者可燃有不成
之過。前有可燃體後待於燃。亦有兩過。上半
為二。初句牒待。次句正辨重成。重成者未
待可燃已有燃體。此是一成。次將燃復待可
燃。復是一成故未待已成。後待更成故重成
也。問重成有何過。答唯一物但應一成。若重
成便應二物。又一物而有再成。一成應有兩
物。無有兩物一成。何有一物二成耶。下半明
可燃有不成過者。既將燃待可燃。必先有可
燃。則可燃不成。以汝待故方成。今可燃不待
故可燃不成。故燃可燃相待。燃有重成可燃
無成也。和上又云。當燃待可燃時。燃有重成
之過。可燃有失待之咎。重成如上。失待者汝
可燃無待於燃。當知先已有可燃。既先有。則
知不待燃而有。故是失待也。復次若法有待
成下。第二兩偈破待故成。亦二。初正破。次釋
破。又初是都無破。後是研竅破。所以有此破
來者。外云若成竟更待。燃有重成可燃有失
待過。今以待故方成。未待未成。則唯有一成。
燃既待故成。無有重成。故可燃還待燃故成。
燃故成則可燃無失待過。是故破待成也。問
[006-0098b]
何以知破待成。答偈云。若法有待成則知是
待故成也。成論師云。上半世諦。下半真諦。中
假師云。上半不二二。下半二不二。此與舊何
異。他亦云。不二而二。二諦引物。二而不二即
一中道。今明此是何所破義。偈二上半牒。下
半破。若法有待成者。燃法待可燃成也。是
法還成待者。是燃法還成可燃家待也。今則
無因待者。破可燃為燃因也。若自有可燃體
不因於燃可燃。為燃作因耳。今可燃不能自
有。待燃方有。何能為燃作因耶。故今則無因
待也。亦無所成法者。此破燃也。若有可燃為
燃因。燃因之而得成。既無可燃為燃因。云何
燃因之而得成。故云亦無所成法也。今更一
勢傳破釋之。若法有待成者。救重成也。若
未待前成可有重成。今待方成故無重成。是
法還成待者。外人防難也。汝待他成他應自
成。是故釋云。我還成他作待故他不自成。今
則無因待者。論主破也。汝有自體可為他作
因。今因他而有無有自體。云何為他作因。故
云今則無因待。亦無所成法者。汝既不能為
他作因。云何有為他是汝之果。故無所成法
也。又有此偈來者。前是縱待今是奪待。前
縱待者縱其以長待短故長墮重成。今奪待。
若汝長短互待則互失二因。都無兩界。云何
待耶。又四偈為五。一雙定。二雙破。三雙救。
四雙難。五雙結。雙定如文次偈雙破者。若先
已有長待短。則長有重成短有失待。三雙通
者。若法有待成。通上半重成難。是法還成待。
通下半失待難也。今則無因待。第四雙難兩
[006-0098c]
法互待。則俱無兩因俱無二果。次後一偈此
是雙結有無二門俱無相待也。又初偈雙定
前後。若先有長而待短。則長失待。若前無長
以何待短。故前後二門俱無相待。次兩偈雙
釋前後。初偈釋前有長而待短則長。墮重成
短墮失待。次偈釋先無長待短方有。則長短
俱無因。長短並失果。後之一偈次雙結成前
二偈。上半結前無長。下半結前有長。偈具含
諸意。宜執詳文勿謂其煩也。何以下發起第
二偈釋破也。所以須釋破者。論主上明更互
相待則互失兩因俱無二果。今小乘大乘內
道外道不受此破。如外道立拒舉瓶互為因
果。數人大小二生義亦同之。成實師正引此
文證相待義。乃至中假之流亦明無有可有
由無。故有無無可無由有故無。此乃無定性
因果。而更互為因則因義成。更互為果則果
義立。云何言無因果耶。是故有此偈更開二
關責之。上半就無門。下半據有門。若法有待
成者。重牒立也。未成云何待者。既待故方成。
則知未待時未成。既未待時未成。未成則無
兩物。以何更互待耶。下半云。若成已有待。初
句取意。汝謂未待時先已有長短兩物成。然
後論相待勉上無待過者。成已何用待。此正
破也。未待之時兩物已成。何用更互待耶。待
本為成耳。今未待已成則不須復待也。問成
實師云。前有長短兩體然後相待立名。以先
有體勉未成兩無難相待立名。故離下半不
須待之失。故莊嚴義云。因成為世諦體。相續
為世諦用。相待為世諦名。開善云。因成當體
[006-0099a]
續待為用也。今次責之。未待有長短體此體
為待為不待。若相待云何言體未待耶。若不
待何得有此體名耶。又若體不待則相待假
狹。而相待通一切法。云何名待體不待耶。
又名待體不待。應名燒體不燒。又名法各有
體。名在口以聲為體。法在[紙/巾]以色為體。名
法既各有體。則名法應各待。若一待一不待
一有體一不有體。又名待他體不因他。何謂
因成。若名體並待今未待未有名。亦應未待
未有體。又名體是因緣義何容有體未有名。
若於不知者故無名。亦於不知者故無體。道
理有名而不知。道理有體而不知耶。若上古
時有物未有名。故本無名者。亦上古本無物。
如劫初穀不生。亦如諸法不生。是故因可燃
下。第三因不因門破。上半因無因破燃。下半
破可燃。此門二意故來。一者結上。因門逐
近結相待四偈。不因結前一異諸偈。又因結
上相待。不因破其絕待也。燃不餘處來下。
第四內外門破。有此文來者。外人聞上因不
因破無辭可通。但現見攢木火生。外緣合故
有。所以論主更說此門。但火生有因有緣。手
燧等為緣薪則為因。假緣而有故為外。藉因
而生。秤之為內。今求竝無從豈有內外。數人
有性四大事四大。因事發性。如燈炷是也。
此中有性火。後因外事火來炷之則發其體
性火故照。此即有從外來義。有自性即內出
義。若成實論云炷中有火理。是內出義。今
因外火發生此理。若無此理火炷終不燃。此
則餘所來義。今總間。木有火理性為異薪為
[006-0099b]
不異。若已異即已應能燒即無復薪也。若不
異雖截木火終不生。又問木中無事火。與大
虛不異。云何得生火。又炎炎是火而非薪。
段段是薪而非火。雖相著而終異。則燃是燃
故燃非是可燃燃。可燃是可燃故可燃非是
燃可燃也。又木有火理者不然。今用作餘
物何必出火。如破泥有瓶性也。又燒木方名
薪。則薪火一時。一時則非因果義。又木有火
理。因果則並。若無火理則無可待。又問木有
當燃理亦有當不燃理。若有可燃理名可燃
者。有不可燃理應名不可燃。又木中無事燃
說木為可燃。水中無事燃亦可說水為可燃。
又木中無事燃遂得生事燃。水中無事燃水
中亦應生。若一生一不生則一有事一無事。
餘如去來說。第五三時門。內出外來及內
外和合有。墮三時門過。若可燃無燃下第六
五求門破。問離一異為五求。合五求為一
異。一異破竟。何故復說五求。答體雖無異為
外道計二十五我故須離而破之。二十五我
者即色是我離色是我。我中有色色中有我。
我有於色五陰則二十五也。問何故無色有
於我耶。答我有色此明我為主諦。我御於色
故屬我。不得云色為主諦色御於我我屬於
色。故無此句也。若可燃無燃此明即陰無我。
離可燃無燃。明離陰無我。燃無有可燃。明
我無有陰陰不屬我也。燃中無可燃者。我中
無有陰。可燃中無燃。明陰中無有我。長行
云三皆不成者。異釋云云。今明。初句為即。餘
四句並是離。既破初句離。後三句同是異。
[006-0099c]
同第二句破也。問何故說燃可燃下。第二破
法說也。前問次答。所以作此問者。外人初立
燃可燃為成受受者。但破既不成故失宗。迷
恍便不知所云。故復問也。又不煩作此釋之。
但為欲發起後偈生此問耳。答中上半喻內
人法。次句喻外瓶衣。不言瓶衣一異。但瓶自
有因果。不可一異。衣義亦爾。一切等諸法者。
生死涅槃真妄空有同六門破。問偈破受受
者等萬法。應備用六門。青目何故偏就五求
門耶。答二義。一者略舉最後。二者五求正為
破人法。是以偏舉求之。若人說有我下。第三
呵責外人。以法喻既窮故須呵責。二者上
五求破但是一異破。二十五我猶未破二十
種我。言二十我者即色是我。離色有我。亦
即亦離非即非離。一陰四句。五陰二十。二十
我數少體廣。二十五我數多而義狹。上雖破
即離未破亦即亦離非即非離。是故此偈總
呵責之。即離之本既無。餘二是末。不須破
也。又說此偈者。犢子部云。上來破於即離不
破我宗。今所辨我乃是第五不可說藏。故不
墮上破。是以論主今呵責之。第五藏內實無
有我。而橫謂有。非佛弟子也。就偈為二。上
半牒外所計。下半呵責。若人說有我者。即
作者本住假實等一切諸我也。諸法各異相
者。作業及諸根并五陰等。下半呵責無人法
而計人法。則不得佛法生法二空味也。又不
識佛性真我而顛倒橫計假實等我。故不得
佛性真我之味。故涅槃經以一味藥譬於佛
性。又不得一相法味而計種種法。如法華云。
[006-0100a]
悉是一相一味之法。究竟涅槃常寂滅相。終
歸於空。不得斯味故計一異法。此是對外人
計生法。故以二無生為佛性味耳。然佛法既
非有人法。亦非無人法。如是四句皆非佛法
味。故云不得寂滅味。寂滅即絕四句法也。
長行云諸法從本來無生畢竟寂滅相者。此
句前示外人佛法真味。即序其所失也。又敘
論主破人法意。論主所以破人法者。良由諸
法本無生寂滅。而外人橫計有人法。所以失
佛法味。宜須破之。又釋一切大乘經論破人
法意。明諸法本來無生寂滅。但為止橫謂之
心故云破耳。實非是破也。又約情立有約情
悟無。故言破實不破也。是故品未說是偈。
此第二正明失味之人。此中舉薩婆多及犢
子者。舉犢子攝取一切計有我之部。明薩婆
多攝取一切計有法之部。又薩婆多明計法
之始。法有四句。一有一切法。二無一切法。
三亦有亦無。四非有非無。此之四句悉是戲
論。薩婆多計一切法有故名一切有部。一切
有者明三世是有及三無為亦有。故名一切
有部也。今舉計有既非。當知餘之三句亦失。
故云舉始攝終也。破犢子者執我有四句。一
即。二離。三亦即亦離。四非即非離。而犢子
計非即非離。此既不成。當知前之三句亦壞。
故舉終以攝始。又上來破我可說。今破不可
說我。則一切我空。所言五法藏者。三世為三
無為為四。第五名不可說。不可說者不可說
有為無為也。問此品何故破犢子耶。答俱舍
論破我品明犢子立我。正引燃可燃為喻。別
[006-0100b]
有我體故不即陰。由陰合而生故不離陰。如
別有火體故不即薪。託薪而生故不離薪。問
犢子既計有我。云何作十六諦無我觀耶。答
俱舍論云。後即出觀見有我。入觀則無有我。
故得作十六諦觀也。問薩婆多犢子何時出
耶。答佛滅後三百年中從上座部生薩婆多。
從薩婆多出犢子部。玄義論以明之。論文舉
二人釋上半。如是等人下釋下半也。


本際品第十一



此品六義故生。因上呵責偈故起。外人云。無
本際經佛親說有眾生往來生死。汝何得呵
云說有眾生及以諸法不得佛法味耶。二者
外人因此生疑。若呵云無人法經何故說有
人法。若經說有人法汝何故呵責耶。故請會
通也。此是以論疑經以經疑論。又有以經疑
經。經中既明無本際。云何有眾生及生死。
若有眾生及生死。云何無本際耶。三者自論
初已來直撿即事人法無從。此之一章窮推
萬化。根本不得則本末俱息。故一切無遺。
四者釋諸大乘明生死畢竟空義。故說此品。
如小乘人。自欲除生老病死。大乘人則兼除
之。義今明。若見有生死則不能除生死。知生
死本畢竟空方能離生死。如智度論云。生死
人有生死。不生死人則無生死。問云何是生
死耶。答小乘人但有一分段。大乘說者不同。
依勝鬘經明二種生死。有漏業因四住為緣
感分段生死。無漏業因無明為緣感界外變
易生死。問無漏業云何感生死耶。答異釋云
云。今明望凡夫界內為無漏耳。望法身實相
[006-0100c]
猶是有漏。取其生心動念即名為業。不了了
與實相相應故云無明。此二因緣生死未息
也。成實者言有四種生死。一分段。二變易。
三中間。即七地所受生死。四流來生死。依攝
大乘論七種生死。三即三界。四方便生死。五
因緣生死。六有有生死。七無有生死。今此
品破大乘小乘人謂有決定生死。不得脫生
死。故下文云。若使初後共是皆不成者。何故
而戲論謂有生老病死。五者欲釋經三際空。
如大品十無盡品發旨即云。菩薩先際不可
得。中際後際皆不可得。故無菩薩。經直唱三
際不可得未廣釋不可得。今廣欲釋之故說
此品。六者欲釋十八空中無始空義故說此
品。又大品四攝品云。菩薩住二空攝取眾生。
一畢竟空。二無始空。上明畢竟空今辨無始
空。故說此品。問生死定有始為無始耶。答內
外計者不同。外道人謂冥初自在為萬物之
本為諸法始。稱為本際。復有外道窮推諸法
邊不可得。故云世間無邊。名無本際。老子
云。無名為萬物始。有名為萬物母。亦是有
始。佛法內小乘之人但明生死有終盡。在無
餘涅槃不說生死根本之初際。名無本際。問
何故爾耶。答佛說生死長遠本際不可知。令
小乘人深生厭離。故不明始。令速滅煩惱早
入無餘。故明生死之終。又上座僧祇同不說
生死有始。大乘人云。若總論六道則不可說
其始終。不知何者最初生。亦不測其最後
滅故。故無有始終。若就一人則有始終。始
自無明初念託空而起。終斷五住得成法身
[006-0101a]
也。問云何破之。答生死有始即世間有邊。無
始即是無邊。有邊無邊是十四難耶。大小乘
經明佛不答。以是義故不應定執有始無始
也。又智度論云。若破有始還說無始。譬如濟
人以火還著深水。以是義故二俱有過。問佛
是一切智人何故不答十四難耶。答如來出
世本為拔眾生老病死苦。若答十四難則增
諸結。故不答之。問有始無始二俱有過。何
故十八空內有無始空。不明有始空耶。答龍
樹云。有始無始俱為邪見。而佛多破有始明
於無始。今說無始尚空何況有始。故但說無
始空。即知有始亦空。智度論明有始無始雖
皆邪見。而佛多說無始。不應云小乘明無始
大乘明有始。問涅槃云。十地菩薩見終不見
始諸佛如來見始見終。云何言大乘不說生
死始終耶。答涅槃經雖有此言亦不分明辨
生死之始。河西道朗對曇無讖翻涅槃經釋
此語。但據十二因緣明其始終。無明細故未
觀其始。老死麁故以鑒其終佛則麁細俱明。
則始終並見。問本住與本際何異。答本住是
人名。本際為法秤。又本際都是人法始起處
也。品開為二。前問次答。問有二意。初引經。
次問論主。問品稱破本際。云何乃引無本際
經。答有二義。一云外人初立有本際。佛說無
本際經破之。以不受此言故問論主。二者外
人疑於佛經言無本際。云何既說有生及以
死應有本際。今申經無本際破外人謂有本
際。故云破本際品也。是中說有眾生有生死
第二外人引佛經難論主經說有眾生者有人
[006-0101b]
也有生死者。有法也。以何因緣而作是說者。
疑經有眾生有生死何故無本際。二難論主
上品末呵責之言。經既說有人法。何得呵云
計有人法不得佛法味耶。若見有人法不得
佛法味者。何因緣故經說有八法耶。答曰。
為二。初破無生死本際。第二末後兩偈例破
無一切法本際。初為二。一破無生死始終中
間。是故於此中下。第二破無生死。就初又
二。前偈明無始終。次半偈辨無中間。上半
明無始。下半辨無終。此則是申佛經明無始。
以破外人計生死有始。即是破本際。問小乘
人亦言生死無始。破於有始與論主何異。答
論主解說無始有四意。一者小乘人言有生
死長遠始不可知。論主申佛意。佛經說無始
者非是有生死長遠故無始。明生死始不可
得。即是生死無有根本。二者佛意明無始者。
即是兩捨明其無始者。辨其無有始非謂有
無始。故始與無始五句不行。即令悟入實相。
三者佛經明無始即無有終。亦無中間。如樹
無根亦無枝葉。以無始及中間故無生死。亦
無終故無涅槃。即顯六道本不生。今不滅
不生死不涅槃。而大小乘人不解此意。四
者復得說生死長遠。令大小乘起厭離懃習
觀行斷諸煩惱也。問云。何是始終。答大乘
人云。無明初品為生死之始。金剛心為生死
之終。然復有生死之始。是涅槃之終。涅槃
之始為生死之終。生死之終為大涅槃之始。
涅槃之始為生死之終。生死之始為涅槃之
終者。據迷情辨之。載起一念有所得心則是
[006-0101c]
生死之始。而正觀不現故是涅槃終。若得一
念正觀則是涅槃之始為生死之終。今總問
之。為待終故言始為不待耶。若待終為始者。
無明初念未有金剛心。何所待耶。若初念有
金剛心則始終便並。云何成始終耶。又金剛
心無復無明初品。何所待耶。若有初品則無
金剛心。令誰待耶。是故當知無有始終也。
第二半偈破中間易知。即是破中義。本對偏
病。是故有中。若無二邊何中可得。如是生
死涅槃真之與妄義皆例然。然佛直唱無始
一言。約今論文乃破四執。既言無始即破始
也。二既言無始。始無故言無始。非謂有無始。
即破無始見。三者既始無而無始亦無。即無
終破於終見。四者二分既無。亦無中間往來。
破中間見。既破四見即令人悟入實相。得解
脫生死也。龍樹申佛說無始意。如此而今
大小乘學人並不識佛說無始意。豈可與論
主諍耶。像法決疑經云。末世法師如文取義。
違背實相即其事也。是故於此中下第二段
破生死。所以破生死凡有二意。一總釋無始
終中間義。若有生死可有始終中間。竟無生
死何有始終。二正為釋無中間義。涅槃經云。
生死本際凡有二種。一者無明。二者有愛。
是二中間則有生老病死。故今三門求生死
不得。釋無中間也。就文為三。初半偈總標
三種無。次釋三無。後結三無呵外說有也。
次三偈釋三無為二。初二偈釋生死非前後
義。次一偈釋生死非一時義。初偈破前生後
死。上半牒。下半破。問云何為生死。答就四
[006-0102a]
有明義。一本有。二死有。三中有。四生有。本
有者百年之陰也。死有一剎那死陰也。中有
者中陰也。生有者一剎那受正生也。二就十
二因緣明生死者。識支一剎那為生。第二剎
那便屬老死也。識支是實生。坐草初出胎是
世俗生。所以初破前生後死者。蓋是物之常
理。如成實者云。無明初念託空而起。此但是
生。爾前未有死。涅槃經云。功德天喻生。生秤
為姊故生在前。黑闇女譬死。死喻於妹死在
後故也。不老死有生者。法應先老死而後生。
今不老死云何有生耶。不生有老死者。若老
死不因生有亦此生之後應無老死。又得是
並。若不老死而有於生。亦應不生而有老死
也。次偈上半牒。下半破。初句明無因者。生
是死因故也。第二句直呵之。既本來不生何
有老死。第三偈破一時。上半牒而總非。下
半作無因果義。無因有二。一無兩法可以為
因。如生時有死。死時於生則無生可為死因。
死亦爾。此是理奪明無因。二縱生死。一時
並如牛二角不相因。長行具二無因。初文是
兩無為無因。從若一時下縱有明有不須相
因也。若使初後共下。第三一偈結三無。而
呵外謂有。上半結無。下半呵有。問大小乘經
俱明有生老死。論主何故呵之耶。答論主申
佛意。佛意說生老死者。如三相品。諸賢聖欲
止其顛倒。故說。語言雖同其心則異。佛是
不言有生死故生死。令其因生死悟不生死。
而惑者封執定有生死。故不識佛意所以呵
之。復次下第二兩偈例破諸法。為二。初偈引
[006-0102b]
法。次偈破法。破法二意。一明無始終中間。二
例不得前後一時也。人謂因前果後。既未有
果前是誰因。人前法後等亦作此破也。
中觀論疏卷第六末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