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m0006 中觀論疏-隋-吉藏 (T)



中觀論疏卷第四


釋吉藏撰


去來品第二



問二十七品為有次第為無次第。若無次第
則顛倒說法。若有次第何故次有去來品。答
一切經論必有次第。但次第有二。一隨義次。
二隨根次。隨根次者凡有三義。隨義次第則
有七門。合十意也。隨根次有三義者。一歷法
次第。令此觀心於一切法通徹無礙。前雖觀
能生所生而不得。今次歷觀去來乃至涅槃。
二者眾生取悟不同。自有聞破生滅不能得
道觀去來即便了悟。乃至二十七條義亦如
是。以根性不同是故論主開張諸觀。三者欲
釋大乘中要觀。經中或就無生無滅明中道
觀行。或就無去來明中道觀行。但佛在世時
眾生根利聞略說即得道。末世鈍根聞經略
說未解故。論主廣釋之。方乃取悟。隨義次
第凡有七門者。一明八不為論大宗。因緣品
釋八不之始。謂不生不滅。此品解八不之終
辨不來不去。始終既明則中間可領。故次因
緣以明來去。二者上破四緣。遍破一切法名
為總觀。今觀去來。去來是舉足下足色名為
別觀。故前以明總今次別觀也。三者破於去
來為成無生。外云因謝滅即是去。果續起即
是來。既有去來寧無生滅。數人但有一種三
世。謂從未來來現在。從現在謝過去。論人
有二種三世。一實法三世。略同數。二假名轉
[004-0053b]
變三世。從過去來現在現在轉作未來。若無
四緣之生寧有三世來去。故舉去來以成生
義。今破去來為成無生觀也。四者有二種觀。
一約於事觀。事觀者觀即目所見動靜去來
明無所有。二理觀者直觀四緣無有生義。問
何故作事理二觀耶。答青目二周釋八不作
事理二觀釋之。龍樹釋八不始終亦作二觀。
良由事理總該萬化故也。又逐緣所宜也。五
者望成實義前品破生。求實法無從。此撿
無去。明假名相續不可得。六者上因緣品末
結無能生之緣所生之果。外人云。若因果相
生畢竟無者。何故現見有去來耶。故次前品
末生此章也。七者上品求生不可得。外人便
謂。生病息則是去。無生觀生則是來。故生
滅之執乃傾而去來之病便起。故次破去來
明本無生病。何所論去。既無生可去豈有無
生可來耶。問觀何法去來品名去來。答上因
緣品明觀三種因緣。今品亦明三義。一者上
品明十二因緣不生不滅。今還就因緣辨不
來不去。過去二因滅為去。現在五果生為來。
乃至現在三因滅為去。未來兩果起為來。故
十二因緣但有二分。七分為來五分為去。今
觀此去來故以目品。問何故觀因緣去來。答
為五種人未達因緣是故觀之。一世俗人但
見從此到彼為去。反彼還此為來。而不知生
所從來死所趣向。二者九十六術不知因緣
本末。謂從自在微塵等來去者還至本處。三
者五百論師雖知十二因緣往還六趣。而執
為定有不得法空。四如譬喻跋摩之流雖了
[004-0053c]
因緣空無所有。而不能知本性寂滅。五者學
大乘人雖知本性空寂。遂撥因果罪福報應。
今破此五人示正因緣去來無去來義。故觀
因緣來去。問何故破此五人。答經云。十二緣
河深難得底。所言底者名為空相。達十二因
緣本性空寂到於河底。故名𠌵王。今欲令斯
五人了達因緣本無來去。亦到河底同成菩
薩。以是義故破此五人。問二乘人亦了十二
因緣空。空中有何法可異。答二乘但觀十二
緣空不知因緣即有佛性不空之義。大士了
達十二緣空復知佛性不空之義。故與二乘
異也。問二乘但知十二緣空墮於斷滅。大士
具知空與不空應具墮二邊。答大士知十二
本空。故異凡之有。知有中道佛性不空異二
乘之空。又十二本空故非有。佛性妙有則非
空非空非有。即是中道。問就此義宗云何立
於二諦。答大明佛法凡有三種二諦。一者生
死涅槃合為二諦。十二因緣虛妄本空名為
世諦。佛性妙有不可說空名為真諦。二者就
生死之法自論二諦。十二因緣猶如幻夢往
還六道名為世諦。而本性空寂實無來去名
為真諦。三者就涅槃之法。自論二諦。涅槃妙
有名為世諦。而涅槃亦空名為真諦。問何處
經明涅槃亦空。答明處甚多。略引二證。一者
大品釋十八空云。第一義空者涅槃名第一
義。涅槃亦空名第一義空。涅槃經云。迦毘羅
城空。大般涅槃空。故知諸法未曾生死亦非
涅槃。言忘慮絕也。問此品但據即事動靜明
無去來。何以得知約十二因緣。答上品云。為
[004-0054a]
已習大乘人說十二因緣具足八不。前品已
釋因緣不生不滅。故今就因緣辨不來不去。
但理法難明。故寄事釋之耳。問八不文云不
來不出。今云何言不來不去。答八不欲破因
果相生義。最後兩不窮其內外。若謂必有因
生果者。果為從因內而出。為從因外而來。故
明不來不出。此品欲即事觀之。以從此往彼
為去。反彼還此為來。故云來去也。二者通
觀一切法無去來義。故說此品。計去來者乃
復無窮。略明七。一世間人取耳目所見言實
有人之動靜寒暑往來。二者外道謂。從自在
天來為來。來還反為去。復云無因而來無因
而去。三者二世有部從未來來現在。從現在
謝過去。四者二世無部未來未有。而假緣故
來緣離則去。五者成實大乘義云。從無明識
窟流來入三界初起一念善因為來。反原而
去。六者昔地論師義乖真起妄為來。息妄歸
真故去。七者攝大乘師明。六道眾生皆從本
識來。以本識中有六道種子故生六道也。從
清淨法界流出十二部經。起一念聞熏習附
著本識。此是反去之始。聞熏習漸增本識漸
減。解若都成則本識都滅。用本識中解性成
於報佛。解性不可朽滅。自性清淨心即是法
身佛。解性與自性清淨心常合究竟之時。解
性與自性清淨心相應一體。故法身常報身
亦常也。如此等人並計來有所從去有所至
必定封執。言有來去者則五眼不見故無此
去來。三者如文。明觀即事去來故無有去來。
明破去來品故肇師物不遷論云。觀方知彼
[004-0054b]
去。去者不至方。又云。江河競注而不流日月
歷天而不周。問江河競注。云何不流。既云不
流云何競注。答世俗之人之常情如所問也。
二乘之人未得並觀。亦不能知然。大士得不
二觀不壞假名而說實相。故注而不流。不動
真際建立諸法。故不流而注。問此事難信云
何曉之。答近而不可知者其唯物性乎。言動
而靜似去而留。可以神會不可以事求。請陳
近喻以況遠理。如吾身在他鄉夢還本土。既
覺已後身竟不移。故知雖去不動不動而去。
一切諸法喻之如夢。以有一夕之眠則有一
朝之覺。既有長夜之寢亦有朗然大覺。周旋
五道喻之如夢。正觀達之實無往反。稱之為
覺。問前云此品釋經中無去來義云何釋耶。
答經文甚多今略舉其要。淨名經云。不來相
來不去相去。來無所來去無所去。即是今意。
涅槃經云。瑠璃先來。佛問云。汝為至來為不
至來。答云至亦不來不至亦不來。至是已來
不來。不至是未來不來。我觀是義都無去來。
次大品經常啼疑佛去來。而法尚反折之云。
炎中水從東海西海而來。南海北海而去。常
啼答云。炎中尚無水云何有來去。因此則悟
法身無來去義。次智度論解道品。釋菩薩正
業亦明無有去來。席卷此文來也。直讀此品
未覺為精。若望諸大乘經方知有其深味也。
問且置餘經。淨名既云不來相來。此就何義。
釋之。答成論師云。實法無來相續有來。故
云不來相來。又云。世諦有來真諦無來。故云
不來相來。地論師云。法界體無來用即有來。
[004-0054c]
中假師云。中道無去來。假名有去來。今悉不
同此說。直須讀經。只來宛然而實無所來。不
得分為二片也。品廣分為七。處中為四。略說
二周。所言七者。初以三時門破去法。二以三
時門破去者。三以三時門破初發。四以三時
門破住住者。五以一異門破去去者。六以因
緣門破去去者。七以定不定門破去去者。次
明處中開四門者。從能破門為名者。第一三
時門破。二者一異門破。三者因緣門破。四者
有無門破。大意令眾生悟無去來入於實相
發生正觀滅諸煩惱。但受悟各異。故開多門。
所以有此四門者。以計去來是起動之法必
墮三世故。前就三時門破。外云。三世若無。眼
不應見故就一異破眼所見。復謂因緣去來
不可一異故次破因緣。病乃無窮觀門非一。
今欲領其大要散其所封故次有無門也。次
雖有四門合之為二者。初周略破去來。後三
廣破去來。又初周總破去住。後三別破於去。
又初周直破去來。後三破眼所見。又初周但
就有為門破。後周為無為一切破。今宜依四
門。就初為二。第一破去去者。第二破住住者。
雖有四儀不出動靜故略觀此二。就初又三。
一破法去。二破人去。三破去因。就破法去開
為四別。初長行立。次偈破。三救四。破救。問
曰世間眼見三時有作者。下此立義也。上品
求四緣生果畢竟無從。外人理屈辭窮舌不
能救。故今舉眼所見以立義。外道.數論.譬喻
之流同明時不可見。故今但云見時中之法
不言見時。去來是舉下足色為眼所見故云
[004-0055a]
眼見。問上立四緣今立去來。云何廣狹。答
上法廣人狹。四緣攝一切法。是故為廣。但內
道所計。故云人狹。此品人廣法狹。大小內外
同計去來。故是人廣。去來但是有為。故云法
狹。問三時有幾種耶。答略有三種。一三劫。二
三世。三三念。今就後立也。而言三時有作者。
法墮三世流動起作。故稱為作。又作是業義。
以去即是業故云作也。答曰已去無有去下。
第二論主破外人明三時有。論主即明三時
無。然直觀此破未覺其精。望淨名經文殊答
曰。若來已更不來。去已更不去。此是三時
門明無去來。但文殊既至方丈大眾則謂。來
已名來。是故今略舉三時中一謂來已不來。
佛在世時眾生利根聞一則解三。故不具舉
也。瑠璃光至亦不來。不至亦不來。至即是
已。不至是未。三時之中舉二門也。次淨名彌
勒章具舉三時以責無一生記。是故此門可
以窮凡屈聖。則望經精巧也。上半明已未二
門無去。下半明去時無去。已是過去息滅。是
中無去。未是未來。未有去法亦無去。下半破
意者。上半令其受已未無去。已是曾去即時
無去。未是當去即時亦無去。下半即云。去時
不離此二。既信此二無去。當知去時亦無去
也。長行云。離去去業不可得者。業是動之異
名。已去則去息無復動義。若言已去有去者。
此是離去而有動業耳。去法已滅猶有動業。
無有是處也。問曰動處即有去下第三救義。
若作一人立義者上立三時有去。二關已窮。
今但救去時有去。若作二家立義者上立三
[004-0055b]
時有作。謂三世有部。今立二時無去一時有
去。即二世無部。就偈為二。上半立有時法下
半明於有無也。動處即有去者立有去法也。
所以立有去法者。由論主前偈下半中明去
時中無去。今對無去故云動處有去也。而言
動者外人謂去麁而動細。去麁即墮已。而動
細即非已。既稱為動亦非是未。欲簡除已未
故云動也。處有二義。一從所履處名之為處。
二者即目舉足動以為處。由上明無去外人
云。即此動處有去。何故無耶。此中有去時
第二句立有時也。以其動必賴時故將動以
證時也。非已去未去者。下半明有無也。若作
一人立義。上立三時有去既被破竟。今輸已
未兩關也。若二人立義者。上半立現在是有。
今非二世有義也。是故去時者第二結去時
有去也。又分此偈上半立有時。第三句輸已
未二關。第四句正立去時去。此分好。長行云。
隨有作業處者。隨於四衢八達動步即有去
也。答曰下第四破救也。問此破與上何異。答
今觀四番可為三類。初一問答是總立總破。
後一問答是別立別破。初總明三時有去故
是總立。總破三時有去故是總破。次但立去
時有去故是別立。但破去時去故是別破。又
初一問答是立三世有破三世有。次一問答
立二世無破二世無義。三者前破去時去是
奪破。明離已未之外無有去時。故是奪也。今
縱離已未別有去時去即開四關責之。故是
縱破也。問前何故將已未奪去時。今縱有去
時耶。答去麁而動細。去麁故可得將已未分
[004-0055c]
之。動細故不得復就已未分之。故縱彼有動
求動無從。如人靜坐直是人耳。正動一足便
名去者。因此之動稱為去法亦名去業。將步
之前名為未去。足動所經名為已去。取其現
動名為去時。取其初動目之為發。當步之動
名之為是去。餘步形此名為異去。足之所履
稱為去處。然即眾緣和合虛受其名。諦觀察
之無一可得。而著相者謂有決定。是故論主
就而求之也。所言四關者。第一無體破。二各
體破。師又詺為失因破。三二法破。四兩人破
即是次第。初偈上半牒而不受。下半正破。云
何於去時此牒外義也。外人明已未二時無
有去義。第三時中有於去法故。此去法賴時
而去。是以牒之。而當有去法者。不受其時中
有法而法賴時去也。下半正作無體破者。此
明時無別體故云無體破也。汝既稱去時。是
即因去有時。即時無別體。若無別體法何所
賴而得去耶。此非用數論因法假名時離法
無別時以破外人。但外人自言去時有去即
時因於去故時無別體。即法無所賴耳。又時
無別體即是因緣時。因緣時無有自性。若無
自性是即無時。既其無時法何所賴。問此與
數論有何異耶。答數論雖知因法假名時無
有別時。未知因時假名法無有別法。是故異
也。今責成論者云。法賴時去者時復賴誰生
耶。若言因法有假名時而無別時。亦應因時
而假名法無有別法。無有別法而法為時所
生者。亦應無有別時時為法所生也。又若時
是無無更有別法生時者。亦應法是無無有
[004-0056a]
別時生法者。又離時外實有法。法尚不生時。
今離法外無別時。云何時生法耶。又並外人。
若時非法法非時而時法異者。亦時非法法
非時。時法應相離。若言理不相離而終異。亦
應理不異而終離。然不異只是不離。不離只
是不異耳。長行前牒上半。何以故下釋下半。
初明時無別體即是奪破。次明相離謂縱關
也。第二偈各體破亦云獨去破。來意者初偈
無體名為奪破。後之三偈並是縱關。縱關者
縱其時法相離即難破之。又初偈無體破破
無別時部。後三偈破有別時部。破此二即一
切立窮。上半牒而標過。下半難而釋過。若
言去時去此牒外立也。上明去時不得有去。
今縱關去時有去。是故有若言之句也。是人
即有咎者標過也。此偈與前進退成過。前明
時無別體故法無所賴即不得去。今明若有
時體可賴時而去。即時法有相離之咎。離去
有去時者。下半正釋過也。既言法賴時去。即
離法別有時體也。去時獨去故者此傳顯相
離之失。所以傳顯相離失者。內法中有二種
計。如數論等因法假名時。離法無別時即無
相離之失。如譬喻部等謂別有時體。法是色
心。時非色心。故須顯相離之失。若爾上偈
破數論今斥譬喻人。若相離者去之與時並
各獨去。獨去者兩各相離。去不因時是法獨
義。時不因去是獨時也。又有人言。今去時獨
自去故云獨去。此非文旨也。第三偈二法破。
來意者初偈得相因而失去。次偈得去而失
相因。故進退為過。外人今欲立相因復明有
[004-0056b]
去。即俱免二失。所以然者。既言去時去即時
前之去以為時體免無體之過。二時後去賴
時而去。無獨去之咎也。上半牒而標過下半
釋過。一謂為去時者。此是以一去法為時體
也。二謂去時去者。復有一法假時而去。問此
有何過耶。答既有二法即有二時。若有一時
應有一法。豈一時之中而有兩去法耶。又去
法名身動。既有兩動便有二身二色陰也。色
陰既二。四心豈一耶。問曰二去有何咎此生
第四兩人破。外人未覺兩法之失。是故致問。
又雖知有失而著難便例。是故問也。答中為
二。上半牒而正並。下半釋並。二去法是二色
陰既有二色陰。即成於二人。若唯有一人亦
但有一法。故復進退屈也。又若言法二而人
一亦應人二法一也。下半釋並者。以離法無
人故法二即人二也。又本是一人。由汝立去
時中有去即成二人。既成二人即一人與去
法往東。一人與去法往西西東。東人復於去
時中去復成二法二人。如是即一人成無量
人。一法成無量法。若爾者即失一人一法。既
失其一何有多耶。故一多俱壞。至此已來即
立法窮矣。問曰離去者無去法可爾下第二
次破去者。問此章為破去者為破去者去耶。
答具有二意。一破去者二破去者去。問依觀
門次第人空易得應先明。法空難得應後辨。
今何得前破法後破人耶。答今中百二論相望
者。百論依觀門次第故先破神次破法。以外
道未識佛法觀門故示之以漸。又外道計神為
主故先破其主也。中論破內學人。內學人多
[004-0056c]
已知人空少信法空。已知人空故不先破人。
未知法空故先破法。問內道既知人空何須
破。答復有不知者如犢子是也。又此論正破
內傍破外。正破內故先破法。傍破外故後破
人。又會法成人。法為人本故先破其本也。問
云何名去者去耶。答總論去有二種。一者法
去二者人去。前章已破法去今次破人去。人
法俱無去即一切去盡矣。又去有二種。一非眾
生類去如風行水流。二眾生類去。如從此到
彼。上破法去兼破非眾生類去。今正破眾生
類去。又上破法去破內道。今破人去破外道。
又上破法去破無我部。今破人去破有我部。
或開為四。一立二破三救四重破。今就文有
二。初問次答。問有二。一領前無法。二立後有
人。然此問意因論主生。論主上難云。離法無
人以法二故人亦應二。此是借人破法。又所
以借人破法者。欲借法破人人法病乃息耳。
外人即云。離法無人。以人有故法即有也。答
曰下五偈為二。初開奪破第二縱破。初奪破
為二。上半牒其所受。下半正奪其立者。此不離
之言凡三處用之。初用為難離法無人。法二
人亦二。次外人用為立人有法即有。今還用
為破法無人即無也。然外云。人有法有。論主
云法無人無。論主之言已顯於前。外人之立
未彰於後。故有屈申也。去者即不去此第二
縱破。又開為二。初偈開三門而總非之。後
三偈解章門以釋非。人多釋云。此偈猶是以
三時破也。初句為已次句為末下半為去時。
今謂不然。下外人救還救初句。豈得救已去
[004-0057a]
耶。今所釋者此就三者門破。初句明去者於
去時中不能用去法去。次句明不去者亦不
能用去法去。離此已外無第三去也。下當釋
之今且就此門破者。上來求去若得。可言去
者用去法而去名去者去。上來求去無從者
何所用。又上明法無人即無。云何於無人法
中而謂人用法去。又既稱去者即者無自體。
云何能用法去耶。又去者宛然而不去。如肇
公云。觀方知彼去。去者不至方。亦如江河競
注而實不流。故去者宛然而實不去也。不去
者不去破第二句。此是面目相違。不去人云
何去。若不去人而去。如無罪人有罪無施人
有施。又因去者有不去者。上求去者不可得
云何有不去者。尚無不去者云何不去者去
耶。又去者尚不去。不去者云何去。如明尚非
明暗云何是明耶。去既不去不去亦不去。豈
可亦去亦不去為去乃至非去不非去為去
耶。此即破不有有義。他有既不得為有不有
云何得有。若言不有有者應不去者去。即屈
此破也。然去不得去不去亦不得去。即有不
得為有不有亦不得為有。亦有亦不有非不
有並不成有也。問曰若去者去有何咎。此下
第二縱破釋章門。但釋初門不釋後二。以初
破故後二自崩。又初門是通立通破。以三時
有去者名為通立。破三時有去名為通破。從
此文是別破別立。別立去者去為別立。破去
者去為別破。上破法中亦有縱奪二門通別
兩意也。初問次答。此問是外道犢子及成實
等義。並明有人御去法而去。但成實二師。一
[004-0057b]
云別有人體人用。二無體但有假用。此中含
其二說也。答曰下三偈為三。初無體破。次兩
法破。三各體破。初上半牒而不受下半正作
無體破。若離法別有人體即人可御法而去。
以離法無人體云何人御法而去。問論主用
無體以破耶。答不爾。汝既云去者。即用去以
成者則者無自體。如用指以成捲捲無自體。
非用無體破外有體。又如人作師子師子不
能去。須人御方去。今明。此二相離可得爾耳。
離兩脚動無別有人。故不得去。此通得破外
道犢子成實等義。既其易知不煩作也。第二
偈二法破者。前偈是奪破。今二偈並是縱關。
上半牒下半破。破意云。若避前無體而言有
體。今縱有體墮二去。者前之去以為者體。者
後之去為者所用。問二去有何過。答二去法
是二色陰。即二身動。一人二身是為大過。又
人法不相離。法二即人二。人一即法一。汝
一人而法二亦可人二而法一也。又法二即
人二。此之二人各往。東西。則東西去者復用
去法去亦有二去。既有二法復成二人。如是
一人成無量人。具如前說。長行有二論。一本
云。一以去法成去者。二去者成已然後用去
法。此文為定餘本悉非。所以然者。初明以
一去法為人體。次一去法為人用。故成一人
二法過也。第三偈各體破。亦云獨去破。上半
牒而標過。下半正明各體。離去有去者汝明
去者用去法必先有去者而後用去法。即是
離去法有去者體也。說去者有去。師云。離去
有去者。外人懷中作如是解。離去別有去者。
[004-0057c]
說去者有去。口中復說去者御去法而去。故
云各體也。又此句意詺外義成上離過。汝先
有者體而說者用於法。故知離法別有者體。
此偈與破去法中各體破全同。但上明時法
各體。今明人法各體為異耳。問前各體破與
無體破相次。今何故在二體後耶。答蓋是翻
論者誤。何以知然。外人前立三時有去者。青
目就二法破中以結三時中無去者竟。更說
此偈者當知是誤也。若非翻論者誤則是梵
文本失。復次若決定有去有去者應有初發。
第三次以三時破發。發與去異者取其異靜之
義稱之為發。動足成步目之為去。故去則是
果。發則為因。世間云千里之行皆因發足。合
抱之本起自毫端。故破發也。至此已來文三
義四。文三者初破去法。次破去人。今破初發。
義四者謂破人法因果義也。就文為二。初長
行次偈本。長行為二。初序立。而於三時中求
發不可得者序破也。就三偈為四。初偈開三
時門。次偈釋三時門。第三半偈破三時。第四
半偈總結破。初門為二。三句明三時無發。下
一句呵之。問上云去是果發是因。云何就已
去之果求覓初發之因耶。答此非果中求因。
乃是三時門之名耳。上已用三時門求無去
法。次就三時門求無去人。今就三時門求無
初發。故三時門是能破。人法因果等是所破
也。問何故就三時門破此等法耶。答去法去
人及初發並是起動有為之法。必墮三世故
就三世中求之也。何處當有發者三世中既
無。三世外則是無為。無為亦無發。是故呵之。
[004-0058a]
何以故三時中無發者。生下釋破偈也。前唱
三時無未釋所以無。今釋所以無故有此文
也。未發無去時者第二釋三時無發。上半釋
二時無發。下半釋未去無發。未發無去時釋
上去時中無發。亦無有已去釋已去無發。章
門偈則就三時次第故先已次未後去時。今
釋就緩切次第先破其切。後破其緩。以正計
去時有發及已去中有發故也。又是逐文勢
鉤鎖接最後去時無發仍即釋之也。問云何
未發無去時釋去時中無發耶。答若未發有
時可從時中發。未發竟無時。從何處發耶。問
未發何故無時耶。答發是動發之法。因法故
有時。未發則無法。無法云何有時耶。問若爾
今因發故有時。可得從時中發耶。答若因發
有時即時無自體。時無自體即發無所賴。云
何得從時中發耶。問此與上破法何異。答初
章門偈與破法中初偈三時求去法不可得全
同今此偈與上破法中無體偈全同。好體破
發亦應具有四破。一無體破。二各體。三二法。
四兩人。但上以具明今略舉初門。即餘三可
領也。亦無有已去釋已去中無發。亦具二義。
一者若未發有已去之時可從已去時中發。
未發竟無已時云何從已時中發。二者因發
有時。時即無自體。法何所賴而得發耶。是二
應有發者結上二義應有發。而今尚無。未去
是未來。未來未有時云何得從時中發耶。無
去無未去此第三次破無三時。破無三時者
上來三處用三時破去法去人及初發竟。今
次破此三時。則前破所破今破能破。問何故
[004-0058b]
破三時耶。答恐外人云若三時中盡無人法
因果何故有此三時耶。既其有時必應有法。
又既有能破應有所破。是故今明。法無故時
無。所破無故能破亦無也。一切無有發者第
四總結破。一切無者謂無去法去人等。但發
最在後。故偏舉之耳。何故而分別者。不應分
別有人法因果及三時也。長行云。發無故無
去此明因無故果無也。無去故無去者。法無
故人無也。何得有已去未去去時。此是法無
故無時。亦是所破無故能破亦無也。問何故
呵外人耶。答此章破去事竟。故總結呵也。問
曰無去無去者應有住住者。第二以三時門
破住。破住二意。一先破動今破靜。令悟四儀
宛然而未曾動靜。二破住為成破去。上就去
門破去。今就住門破去。既其見住則去心必
生。今破其住則無靜對動則去心都息。就中
有二。前問次答。問有二。初領前無去次問後
有住。作此問者凡有三義。一者外人雖知無
去而未解無住。故請問之。二者欲舉住證去。
三欲有無相待以無去對有住。則是有無相
對也。答中三偈四章。初偈明三時門無住。次
偈偏釋初門無住。三上半偈重以三時門破
去者住。次下半偈類破餘法。初偈上半明二
門中無住。下半明無第三門。去者則不住此
是正去則無有住。不去者不住無去可待。故
無有住。又世間有二種住。一者未住二者本
住。本住者不去稱之為住。亦是去前住。未住
者息去然後住。亦是去後住。去者不住破其
未住。若正法即有去者而不得住。若其息去
[004-0058c]
即無復去者。令誰住耶。如息五指即無捲可
住。次句破本住。易知。第二偈破去者住。偏釋
初門。又例上破去具通別。初門通破住。此
門別破住也。又例上應有縱奪門。上奪今縱
也。上半牒而不受。下半正破。破意云。離去法
無去人。若有去人即有去法便不得住。若息
去法即無復去人。令誰住耶。故人義若成便
不得住。住義若成即無復有人。進退屈也。又
離法無人。汝欲息法令人住者。亦應息人而
法住耶。眾事推之畢竟無住。去未去無住第
三舉三時門重破去者住。上是奪門。明去者
不得住。今縱。汝必言去者息去法而住者。於
何時中住。已去中是已滅。即無住。未去則未
有住。去時還墮二門。此猶是捉上三時門破
住。至此已來凡四過。用三時門破也。所有行
止法者第四類破餘法。問行止是何法耶。答
生死流轉相續為行。涅槃滅生死流動為止。
上以破動靜二儀。今破生死涅槃兩法。即一
切諸法畢竟無遺也。問品題破去來而不破
於來。不題破住及行止。何故破耶。答品欲釋
八不之未故以去來相對。但去來更無兩體
此望為去。彼觀為來故破去即破來也。今欲
遍窮萬法故。動靜二儀生死涅槃兩法皆不
可得。問今此破意在何耶。答令悟此身不動
不靜。非生死流轉。亦非涅槃止息。即是以觀
發中因中發觀。於此身心不起凡夫二乘有
所得心常與道合也。問曰汝雖種種門下。若
開四門初三時門已竟。今是第二一異門破
也。若二周明義初周已竟。今是第二周。問
[004-0059a]
何以知有二周意耶。答上破去住及類行止
等竟。而今更破去去者。當知是重破。故有二
周也。問何故明二周耶。答利根聞初周略破
即解。鈍根未悟更廣破之。就文為二。初問次
答。問有二。初領前無。而眼見下第二立有去
住也。問品初已明眼見三時有作。今復云眼
見。與前何異。答初明眼見。論主就三時門
求之不得。外人云。汝雖巧難我不能答。而道
理終有。以眼見故。二者上直舉眼見。而論主
即破。外人今便反難論主。若三時中無眼不
應見。今既眼見。則不應無。故無則不應見。
見故非是無。所以異上也。又外人反問論主。
有世諦以不。若有世諦即有去住。若無世諦
則是邪見。又真諦可無。世諦云何是無。若言
世諦中無則真諦應有。是則大亂。又若俗無
真有。即色可聞聲可見眼應聞耳應見也。三
者外人復云。若無而顛倒故見者有無俱倒。
何故見有不見無耶。又等是顛倒見。無有一
去而見一去。何故不於一人見於二去復於
二人見一去耶。四者汝口說無。我眼見有則
眼見是實。口說難信。有如是等義故。重舉眼
見問論主也。答曰下第二破。就文為三。初偈
雙牒雙定。次兩偈雙牒雙難。後一偈雙結雙
呵。前長行呵云。肉眼所見不可信者。汝信
眼所見不信論主口破者。宜撿口眼二因。外
人以無明顛倒為因感得肉眼。諸佛菩薩以
波若為因宣之於口。故眼不可信。我破即可
信。又汝現世無明心流入眼故眼見不可信。
我以觀辨我心論宣於口。蓋從二惠心流入
[004-0059b]
此口。故口可信眼不可信。又眼不可信者。
熱病人種種橫見故口言有物。汝無明熱病
橫有所見故言有去來。又汝言見一何故不
見二者。此見不見並是汝之倒情。汝見一既
不可信。汝之不見亦不可信。如是五句也。又
此是顛倒與顛倒相應。故所見不亂也。又若
我言無而見有者可受此難。汝自見有。今就
汝求有不得故汝有不可信。汝若執無而見
有者我亦破之也。又云。既稱肉眼所見不可
信。何得云佛見世諦與凡夫不異。但有著不
著不同故分凡聖耶。又汝無始來作此信不
得解脫。欲得解脫不應信此六情。故信波若
則不信一切法。信一切法則不信波若。波若
生則一切法不生。一切法生則波若不生。二
河傾滿亦復如是。外人既舉眼所見可信。論
主以一異類破顯即事可信。故就一異求之
不成也。又一異撿不可得。當知慧眼所見現
可信也。如因緣品世間現見故世間眼見也。
問一異撿云何現可信耶。答汝言眼見有去
人去法者。汝眼為見其是一物。為見是其二
物耶。即事責之則外人於眼見事便爾無對。
故眼見事不成也。又作一異破者然計有去
者即是我見。我見為一異本。一異是斷常本。
斷常是六十二見本。故大品云。譬如我見攝
六十二見。故知我見為本。由有我故推我與
陰一即陰滅我滅。成於斷見。陰與我異。陰滅
我存故起常見。故一異是斷常本。既有斷常
便起六十二見。從見則起愛。愛見因緣故有
業苦。今破一異之本則枝末之見自傾。即令
[004-0059c]
悟眾生累無不寂德無不圓。累無不滅不可
為有。德無不圓不可為無。故得中道法身也。
又一異是十四難。一異既傾十四難便壞也。
問一異為破一人為破兩計。答若直舉眼見
救義則一異破一立也。若執一異則破二人
也。問何人執一異耶。答若直取色法為身動
故名為去法。去法成人名為去者則非僧佉
等四外道義。以四外道並計色與神異。而自
執神與覺一異有四師耳。若總以五陰為身動
名為去法者。即亦是四外道義也。而成論師
明假有即實義異實義。即入今二門責之。又
成論師計假人有體有用。是計異義。計假人
無體還以五陰為體。是人法一義也。初偈雙
牒雙非。易知也。次兩偈雙牒雙破。破一中
上半牒下半破。所以舉作作者並去去者。以
去去者一義過昧。作作者一義過顯故將顯
以並昧也。作是瓶此是色法。作者是人非色
法。汝去亦是色法。去者非色法。去去者既一。
則作作者亦一。若一者二俱有情二俱無情。
二俱有色二俱無色也。師責成實義云。汝人
起善惡。善惡是所作。人是能作。若一則無能
所。若有能所則不得一。若一復有能所則是
亦一亦異。亦異故有能所。亦一故無能所。又
能所既一起善惡。既有兩法應當兩人。若人
一則善惡應一。又如人起四心四心迭代。四
人亦爾。若人一則四心應一。他又云。人能作
善惡不當善惡。心為善惡體不當解惑。今問。
若解惑與心一則心一。則解惑應一。善惡與
人一人一。則善惡一。若人不當善惡何處離
[004-0060a]
善惡色心別有人。若別有人人應在善惡色
心外。柱應在四微外。又若異心別有善惡應
異青黃別有色也。第二偈上半亦牒不半破。
而將離以責其異者。亦離顯而異昧故也。汝
既得異應得相離。相離有五。一者東西離。去
若在東者應居西。二者有無離。未有去法應
先有去人。未有去人應先有去法。三存亡離。
去人死去法應存。去法亡去人應在。四去住
離。去法自去而人自住。去人自去而去法應
住。五不相成異。人法既異。則不相成。如牛二
角。長行為二。初雙牒。總唱有過。次何以故
釋一異過。先釋一次釋異。一中為三。一標錯
亂及破因緣過。因去有去者下第二雙釋。一
中下第三雙結。釋中有二。初釋破因緣者。既
因去有去者云何言一。故是破因緣。又去下
釋錯亂有二。一人法二常無常。人通四儀是
故為常。四儀迭代興廢。故名無常。非是破
外道人常義也。若一應俱常俱無常。喚人應
得法召法應得人。故是錯亂。一中有如是過
者第三雙結。或解云。釋一中三過一結。三過
者第一門法體亂過。又去名為法下第二名
亂過。人常法無常下義亂過。夫論謬立不出
三亂。謂體名義也。一中有如是過者第四結
也。異中亦應有三離。一東西離。二有無離。三
存亡離。四總結。今略無初離也。第三段上半
雙牒下半雙呵。易知也。因去知去者第三因
緣門破。有此門來凡有三意。一者前破一異
破人法體。今因緣門破人法用。故二偈文並
稱不能用則體用俱寂。二者上破一異。而犢
[004-0060b]
子立人法不受此破。別有人體故不可言一。
而因於陰故不可言異。如別有火體不可與
薪一。而因託於薪不可言異。雖不可一異而
人能御法法能成人。有人法用義故今破之
也。三者上來破性人法。今破因緣人法。則
性空因緣空義也。二偈為二。初偈破者不能
用是去。次偈破者不能用異去。是去者是者
所因。去者不能用。異去者非者所因。去者亦
不能用。而此二偈反覆相成。初偈免二去而
墮無用。後偈若其有用便墮二法。又初偈破
不得動第一步。第二偈破不得動第二步。尚
不得動第二步。況千里行耶。故一切法無動
轉者也。初偈上半明人不能用法。下半明法
不能運人。因去知去者此牒外人義。若端拱
靜坐此直是人耳。不知是去者。以其因動足
即知是去人故云因去知去者。不能用是去
者論主破也。是去即者所因去。而者不能用。
若離去別有者體者可能用去法。今因去知
者。則者無自體。云何能用去法。又無自體即
無者。誰用去法耶。如因色心成人。若未有色
心則本無有人。既因色心成人。離色心無人。
人云何還能用色心耶。又不得色心成人。凡
成必有能所。色心是能成人是所成。今離色
心無人。云何色心是能成人為所成耶。先無
有去法下半有二義。一釋上半。若去者之前
別有去法。可因法知者者能用法。今因者有
法者前無法。云何因法知者而言者能用法。
此則上半破其者能用法。下半破其因法知
者。次意上半破者能用法。下半破法能運者。
[004-0060c]
去者之前別有去法可言法能運者。今因者
有法。則去者之前無有去法。云何言法能運
者。長行云。是去法未有時無有去者。此明因
法有去者。者無自體故不能用去法耳。亦無
已去未去去時。未有去法非但無者亦無三
時。明因法有時耳。既因法有者者無自體。云
何者於三時中用得去耶。如前有城下釋下
半。初舉譬反釋。先有人後有城人可趣城。前
有法後有人法可運人。而人法互相因不得
先後。云何言先有法而能運人。復何得言先
有法因法知人耶。第二偈破異去。上半牒下
半破。外云初動一步是者所因去。以去法成
者體者可不能用。今進第二步異於成者之
去名為異去。此去既不成者體。則者應能用。
是故破云。於一去者中不得二去故。初去以
成者體。次去為者所用則是二去。二去則二
動二身。如上無量過也。汝若言至第二步時
初步已滅無有二法過者則但有後步。則唯
有成者之去則者不能用。同初偈過故免二
去則墮無用。得有用則成二去。又初步成者
體者無自體。云何得運初步進至第二步。又
縱將初步進至第二步。則至第二步時猶有
初步。則一人有二去。無有是處。凡論有去
要初步滅進至第二步。無有將初步至第二
步第二步時猶有初步也。故偈云。於一去者
中不得二去故。又初步滅則者亦滅不得至
第二步。初步不滅猶有初步。亦不得至第二
步。故一切人無有動步之義也。又一去成者
體。此是前時去。一去成者用。此是後時去。但
[004-0061a]
當前時去未有後時去。至後時去無有前時
去。恒是一去只有成義無有用義。故偈云。於
一去者中不得二去故。又若後時去猶是前
時去。當一人則有前後兩時去。亦一時中有
前後兩法。前後兩時何有此義。又當前時去
只有成者體。者用何物得至後時耶。如藉此
五陰四微以成此人柱。即此人柱尚不能御
此陰此微。云何能御後時之微陰耶。又前時
之去成者體而未能去。則不名去法。若名去
法則應能去。若能去何用後時去耶。又舉例。
如前時之眼成者體者不能見。後時之眼被
者用方能見。何有此義耶。又後時之眼不成
我體則是他眼。何有此人用他眼耶。決定有
去者第四有無破。亦云決定不決定破。夫論
有去人去法要須具三。一假時而去。二有人
法之體。三有人法之用。三時門破其假時而
去。一異門破其人法之體。因緣門洗其人法
之用。此三若無則一切盡矣。而汝意猶未已。
今更以兩門領其大要。人法俱有則不成人
法。人法俱無則不成人法。故有此門也。又
初二門破性。因緣門破假。性假若空則一切
都壞。若踟蹰道門怏怏此旨。今更兩門令滯
情永寂。若定有即常。常無有去。定無則斷。
斷令誰去耶。又決定則不因法有人。人本實
有。不決定即是因法有人。人本實無。此二即
總該一切。不因法有人人是常人。因法有人
人是無常人。又不因法有人人是實人。因法
有人人是假人。破此二即一切皆盡。又不因
法有人別有假體。因法有人則無假體。此二
[004-0061b]
亦收一切。二偈為三。初偈明定有人無人不
能用法。次半偈明定有法無法人不能用。三
半偈結人法能所一切都空。初偈為二。上半
明定有人。不能用三去者。既決定有人體即
不因去法成人。此人是常。常即不動。云何用
三去。又不因法有人人獨自有。應獨自去不
須用法。復是不用三。又決定有者者不因法
成。者不因法成即無有此者。誰用三去。又既
決定有者則決定有法。法自能去何須者用。
又不因法有人人應常去無有息期。以無去
法可息故。下半若因法有人則人無自體。
無自體則無人誰用法耶。又無自體即同上
不能用是去過也。此偈上下半進退破之。上
半明有人即不因三去。下半若因三去即無
有人。故上半有即不因。下半明因即不有。又
上半破外義下半破內義。上半破犢子及假
有體下半破假無體也。餘二段易知。長望論
意不可思議。住而不靜去而非動。履地而無
處豈非不可思議耶。長行釋三段即三。釋上
半為二。初別釋三事謂人法時。以立中要具
此三故也。若決定有去者此釋偈中不能用
之辭。即是釋破也。夫因去有者者息去而住。
既不因去有者者即無去可息。即者常應去
都無住期。故云不應有住也。釋下半有二論
本。今用一本云。因去法得名去者。若先無
去法即無去者。此文為正餘本煩也。不得言
定有不得言定無者。若作破義結破上定有
定無。俱不可得故云不得言定有及定無也。
若作立義因緣義不可定有。不可定無也。又
[004-0061c]
此即二諦義。真諦空故不得定有。世諦有故
不得言定無。此用二諦互破其定有定無也。
又世諦是因緣有不可得言自性有。真諦是
因緣無不得言自性無。此破性有無明因緣
二諦也。又不得言定有。不得言定無並就世
諦世諦是假有。假有不可言定有。假有不可
言定無。假有不可言亦有亦無。假有不可言
非有非無。此是世諦假有絕性有無四句也。
而絕假有者乃是真諦。世諦假有既絕四。真
諦假無亦絕四。故二諦並四絕也。然二諦意
乃多具上來諸義也。如幻如化幻為十喻之
始。化為十喻之終。故舉初後也。幻去宛然
豈是定無。幻去非去豈是定有。成上非定有
無之言也。又求彼人法虛怳不能得故名如
幻化耳。不執虛破實也。
中觀論疏卷第四



中觀論疏卷第四


釋吉藏撰


六情品第三



問何因緣故有此品耶。答二十七品猶是二
十七門。所入更無異。為通入諸法實相之理。
唯此一理名之為實。自斯以外並皆虛妄。故
智度論云。唯除實相餘一切法並名為魔。所
以然者。一切諸法皆是虛妄。又能生煩惱。煩
惱生業。業生苦果。故名為魔。實相之法不可
取著。是滅煩惱處。故不名魔。問實相何故不
[004-0062a]
可取著。答若以有心著實相實相竟非有。故
有心不能著。若以無心著實相實相竟非無。
如是亦有亦無非有非無四句內外並不能
著。故不生煩惱。既不生煩惱會於實相能滅
罪累。故論云。譬如蛇著一切物唯不能著火
炎。波若如火炎四邊不可觸。以燒手故。是
以眾生能著一切法不能著實相。實相既是
滅煩惱處。是以二十七門並為通於實相。實
相若顯便發正觀。正觀若發戲論斯亡。是以
論初云。能說是因緣善滅諸戲論。蓋是十方
三世諸佛菩薩經論之大意也。問若爾何故
有二十七門。答龍樹開諸門者但為入理。意
不在門。若不取所入理為正而但尋究通理
之門。或前或後或破或立者。如是之人住在
門外竟不能入理。論主意在入理不在於門。
而人在諸門不在入理。與論相違非師資之
道。又尋究諸門既不入理。則舊惑不除更於
門處起新煩惱。可謂服於甘露還成毒藥。故
亦不應問次第也。而復須明次第者。上就動
靜四儀顯於實相。令發生正觀滅諸煩惱。今
就六根顯於實相。令發生正觀滅諸煩惱。若
前門已悟不須此品。但為根性不同受悟各
異歷法觀之。故復說也。問何故就此身心顯
於實相發觀滅惑。答一切凡夫於此身心常
起愛見煩惱。以煩惱故有業。業故受苦報。今
觀察此身本來寂滅即是實相。既是實相便
是法身。故淨名經云。觀身實相觀佛亦然。蓋
是一論之通意也。次別明六情次去來者。因
緣品釋八不之始去來品解八不之終。始終
[004-0062b]
既彰則一切法畢竟不可得。外人不受斯旨。
若一切畢竟空者。經明十二入攝一切法。云
何言一切法空。若一切法空不應說十二入。
故上二品總破一切法。今對論主總立一切
法。故說此品也。二者接次鉤鎖相生者。上品
初外人舉世間眼見三時有去。謂過去已去
未來當去現在正去。論主即就三世撿無有
去。過去既謝。去法已滅。即無有去。未來未
有。亦無有去。現在一念不停。舉足便滅。亦無
有去。惑者問云。若三世無去即眼不應見。既
有眼所見不應無。論主更以三門求眼所見
竟不可得。何所見耶。今外人復云。若無所
見去來應無能見之眼。既有能見之眼寧無
所見去來。故此品觀無能見之眼即入實相
與實相相應。既與實相相應即不受此六根。
以不受六根名為法身。為眾生故化生五道。
說此法門使物了悟。亦得法身。是以次去來
品觀於六情。問云何名於眼情。答計於眼情
凡有七種。一者世俗之流但云眼能見色。而
不能窮究本末原由。二者外道之人云五塵
生五大五大成五根。但眼內火大偏多。故眼
能見色。耳內空大偏多。故耳能聞聲。鼻根
地大偏多。故鼻能聞香。舌根水大偏多。故舌
能知味。身根風大偏多。故身能覺觸。意根既
是心識非五大所成。若是肉心為地大所成
也。三者復有外道。謂但以一塵成一大。如色
塵成火大。而火大成眼根。故眼能見色。聲塵
成空大。空大成耳根。故耳能聞聲。味塵成水
大。水大成舌根。故舌能知味。香塵成地大。地
[004-0062c]
大成鼻根。故鼻能聞香。觸塵成風大。風大成
身根。故身還覺觸。四者毘曇人云。眼耳鼻舌
四根為十微共成。謂地水火風色香味觸及
眼根為九。而此眼根附著身根。故有十微。身
根但有九微無眼等四根。故論偈云。極微在
四根十種。應當知身根九餘八。謂在有香地。
五成實論云。四微成四大四大成五根。五根
是假名無有實體。就三假辨者。四微是法假。
五根為受假。眾生是名假。六者犢子部云。四
大和合成眼。別有眼體異於四大。上來六部
並云有眼。第七方廣道人云。但見四大無別
總眼。總眼既無亦無四大。故一切法空。如龜
毛兔角。問論主云何破此諸計。答凡有此眼
根見於好色即起貪心。若見惡色便生瞋恚。
見不好不惡即生無明。因三煩惱發於三業。
三業因緣往來六趣。總上六部於眼起於有
見。方廣於眼起於無見。有無是六十二見根
本。有無既成諸見便立。若有諸見必有於愛
見。愛見煩惱不得解脫。今破此有無二見即
愛見不生便得解脫。問云何破耶。答觀此眼
根本來空寂。故不同六家之有。雖畢竟空而
眼見宛然。故異方廣之無。故淨名經云。有
佛世尊得真天眼。悉見諸法不以二相義。華
嚴經云。眼根入三昧耳根起正受。觀眼無生
無自性。說空寂滅無所有。如此等文並明眼
根宛然而無所見。雖無所見而無所不見。故
空有無礙。空有既無礙一根為六用六根為
一用。用能為無用。無用而能用。以用無礙是
故唯佛得稱為我。我者謂自在義也。又雙破
[004-0063a]
凡夫二乘兩病故說此品。凡夫見有此六根
起諸煩惱如鳥投網。二乘有六根即不能無
六。若入觀無六根。即不能為六用。如淨名呵
阿那律云。眼若作相則同外道。若無作相即
是無為。不應有見。故失對當時受屈於二難。
今明。菩薩了六無六無有礙相。則越聖越凡
故說此品也。又說此品者。法華明六根清淨
普賢觀經懺六根罪。彼經云。若有眼根惡業
障不清淨。當誦大乘經思念第一義。是名懺
悔眼能盡諸惡業。故知欲為真實懺悔當依
此品觀六根畢竟空。大集經云。若有說言。眼
見色乃至意能知諸法。是人流轉生死中無
量億劫受諸苦。如是諸大乘正以觀六根為
入道之要。是故此品總而釋之。又有此品來
者。從因緣品至此有三立三破。初引毘曇論
立。次引去來事立。今引經立。以備破三立故
有三破也。又有此品來者。上兩品求生滅去
來畢竟不可得。外人便謂。論主能見諸法無
生滅去來。故上云。世間眼見故。若爾終有能
見之眼所見之境。是故今明。既無生滅去來。
豈有能見所見。即上破於生滅今泯於境智。
故有此品來也。品八偈為二。初偈立。次七偈
破。立中先長行問。所以引經者。既是經說。則
必有六情。若無六情佛不應說有。又論主若
言無六則破佛經。若不破佛經則六情便有。
既有六情。上因緣去來豈得無耶。又上品云
肉眼所見不可信者。佛不應說之。既說六情
即六情可信。偈為二。上半列六情體。下半明
六情用。行者緣也。六情緣於六塵也。又上半
[004-0063b]
明六情。下半明六塵。所以破十二入者。眾事
分毘曇。婆羅門問佛。何法攝一切法耶。佛答。
十二入攝一切法。今觀十二入空則一切法
不可得也。問意可是情餘五云何是情。答意
當體名情。餘五生情識之果從果受稱也。六
情亦名六根。五根能生五識。意根能生意識。
六情亦名六依。為六識所依。六塵亦名六衰。
令善衰滅。亦名六欲。是人所欲故也。但解見
義不同。外道以神我能見。犢子亦明我能見。
論人以識託眼根故識能見。雖用識見要須
人御然用識見。本是曇摩多羅人義。毘曇人
以根能見。故眼根是清淨色能見外法。雖用
根見要須識在根中根即能見。若無有識空
根不見。故用識能了別。異部人云。慧數是能
見。復有人云。諸心數和合能見也。答曰無
也第二論主破。就文為二。初長行標無。次偈
本釋無。問外人引經明有六情。論主明無豈
非破佛經耶。答然外計我與六情俱是妄。謂
佛欲借於六妄止於我妄。執教之流遂言實
有六情。故不解佛意。又佛說六情是妄者。意
欲明六是空。而外人謂有妄。故亦不識佛意。
又佛意說六是世諦。尋如來意欲令悟第一
義。故說世諦。而小乘人謂實有六不知第一
義。今言無六意。乃申佛說六意也。故涅槃
云。為令眾生深識第一義故說世諦。若眾生
不因世諦入第一義。諸佛終不說世諦也。佛
說六者此明不六六義。欲令眾生因六悟不
六。而外人謂是定情便成六故六。非但不知
不六六。亦不能悟六不六。故外人是破經。論
[004-0063c]
主明不六六。即是申於世諦。明因六悟不六。
即是申第一義諦。既申二諦即發二智也。又
佛說此六令悟不六。即於六內不起諸煩惱。
而外人無始已來有此六根起諸煩惱。而稟
佛教更復推斥諍於六根。故惑不除新病更
起名破佛。論主與此相違。故名申教。問夫論
說法不離二諦。今言無六依何諦耶。答二諦
之中並無此六。世諦文中無性實六。第一義
中無有假六。故云無也。偈本即是釋長行。汎
論有四句。一偈釋偈。二長行釋偈。三長行釋
長行。四偈釋長行。第二七偈破為二。初有
六偈正破眼情。次有一偈類觀餘五。六偈即
分為六。第一偈正破。第二指前破。第三重破。
第四法無故人無。第五人無故法無。第六偈
因無故果無。今束此六偈為二。初之五偈正
破見因義。第二一偈破見所生果。就五偈中
復為三類。初三偈破眼見。第二半偈破色見。
第三一行半破人見。三偈即三。初一偈舉不
自見況破見他。第二偈三時門破見他。第三
偈就對色義破見他。今是舉不自見以破見
他。問上有五家立見今破何人。答遍破一切。
以一切師同明眼不自見而能見他故。舉不
自見以況破見他。即遍破一切也。破意云。汝
自體是眼。應見自體。若不見自體即自體非
眼。又若非見而是眼便見非眼也。若爾應有
離見之眼。亦應云離眼之見。又此難毘曇最
切。彼明根是色。既能見他者亦應自見。彼救
云。眼根是不可見有對色。故不可見。今破
云。眼體既不為他所見云何能見他。如百論
[004-0064a]
云。四大非眼見云何生眼見也。次難識見者。
識能見他識應能自見。若言識非是可見法
云何能自見。若爾非是可見法云何能見他。
破人見亦類同之。又總難眾師眼不自見能
見他者。此即半見半不見。應半眼半不眼。若
從半見作名名為見名為眼者。亦應從半不
見作名名為不見名為不眼。所以然者。自即
為親他即為疎。既從見疎名為見者。從不見
親應名不見。又數人明眼具十微而別有眼
微。破云。眼是眾緣所成無有自性。云何言實
有眼不自見而能見他。成論眼是假名無有
自性。若無自性即是寂滅。云何執眼定能見
耶。問曰眼雖不自見者救意云。燈能所俱是
色入。故自照復照他。眼能見是眼入。所見
是色入。是故見他不自見。此毘曇救也。依論
人救者。眼能見是識所見為色。故能見他而
不自見。犢子及外道同云。人是能見色是所
見。同明人不可見色可見故。所以但見他不
自見也。引火者依數人能燒是觸所燒具四
微。故火不能自燒而能燒他。智度論亦云。色
具能照觸具能燒。與數人大同也。答中為二。
上半明火不能成見法。所以然者。眼即懸矚。
火到薪方燒。不應舉合而救離也。又云。觀汝
此義應是自燒不燒他自見不見他。何者火
燒薪薪於火是自。所以能燒薪耳。若是他者
何故不燒餘薪耶。等是他等燒應。不爾等
應不燒。而燒被燒之薪不燒餘薪。即被燒
之薪非他即是自燒義也。見義亦爾。眼見於
色色於眼是自。故眼能見色。若是他者即不
[004-0064b]
能見。若言是他而能見者。眼何故不見非見
之色耶。而不見非見之色但見於見色。當知
色於眼是自故見。於他即不見。此乃是見自
不見他。何名見他不見自。又火喻不能成眼
見法者。離眼有色離眼無火。故不應舉不離
以救離義。如百論云。離泥無瓶而眼色異故
也。下半釋不能成。舉三時門破者。一欲遮
其後救。論主引燈為並。外人舉火來救。今破
火竟。或可更引刀指於自無能於他有用。故
舉三時門遍破一切於自不能於他能也。二
者欲令外人因前觀門通徹於後。是故指前
而破於後。三者上奪不自見即不見他。今縱
見他故開三時責。即前奪後縱也。復次見若
未見時下。依偈數之此是第三重破。重破者。
上三雙已周。初偈舉自破他。次偈正破他。即
自他一雙。二者初偈就法說破。次偈喻說破。
謂法譬一雙。三初偈正破。次偈指前破。即三
周破竟。今復破之。故名重破也。就三義破眼
見者。初偈舉不自見況破見他。次舉三時門
正破見他。此二是就眼破眼也。今第三就色
破眼見。眼未對色不名見。因對色方名見。即
見義在色不在於眼。二者云。眼即是見見即
是眼。既見未見常名為眼。即應見未見常名
為見。今有時見有時不見。即有時是眼有時
是非眼。三者若見未見常是眼。亦應眼未眼
常見。四者難云。若眼是見眼遂有時見不見。
亦應見是眼見遂有時眼不眼。若無有見而
非眼。亦應無有眼而非見。五者難云。若眼有
時見有時不見。即知眼未必是見義。汝不應
[004-0064c]
言眼定是見義也。六者顛倒品云。色等未與
心和合時空無所有。如色未與眼合時即無
色。既無色亦無眼。未合既畢竟無。云何將無
可令有耶。又何得因緣未合時無。只因緣合
時亦無。如眼因色故有見見乃屬色。色因眼
故可見可見乃屬眼。若爾豈得言見但屬眼
可見屬色。見既不屬眼豈復屬色。可見既不
屬色寧復屬眼。故知眼色無自性。無自性故
空。所以華嚴云。觀眼無生無自性說空寂滅
無所有也。七者依文難云。眼既是見義。未對
色時能見可名見耳。未對色時畢竟不見。後
對色云何得見。成論文云。同性不依時是眼
而不見。同性者未見眼與見時眼同是眼性。
識未依時即不見。若爾識依故見不依即不
見。即見無自體。又眼是見義不見亦名眼。色
是礙義不礙應是色。復次二處俱無見法者。
依偈是第四明法無故人無。就義破者。上三
門破眼無見義竟。今第四破色無見義。所以
破色無見者。承第三偈生。上云對色方見不
對色不見。即見義在色不在於眼。恐外人復
云色應有見故。次破色無見也。今更騰前偈
意他問。無眼時不能見云何屬色。答無色時
不見。對色方見。遂言眼見色不見。亦應今色
對眼方見。應是色見眼不見。又眼對色而云
眼見色。亦應色對眼色見眼也。他救云。雖復
相因而從勝受名。如因水土穀子而牙得生。
而名穀牙不名餘牙。今責云。汝無水土牙終
不生。何故從勝受名耶。二處俱無見者有三
義。一是眼處。二是色處。二俱無見。眼是能
[004-0065a]
見尚無有見。色體非見云何能見。二者見處
非見處。上責見成非見恐外人云見不能見
即非見應能見。故名非見亦不見。同前緣尚
不生何況非緣。三者是眼處人處。上已責眼
不能見恐外人云獨眼不能見須人御眼方乃
得見。故明人亦不見。若人能見盲亦有人。應
能見也。偈上半明法無下半辨人無。見不能
有見指品初三偈破也。非見亦不見即此偈
直非之。既稱非見云何能見。下半正明人無。
即是第三破人見義。上破毘曇云眼見義。今
破外道犢子及成論假人能見義。問云何是
法無故人亦無耶。答眼既不能見。即知人亦
不能見故是法無故人無也。若言人見盲既
有人。何不用耳見耶。破成論云。識既能見。識
託耳何不能見。若要用眼方見不用眼不見。
此是眼見。何關人見。破識亦爾。識要託眼方
見託餘不見即是眼見。何關識見。長行前釋
上半次釋下半。釋下半為三。初牒。何以故
釋。有進退二難。初明人見即盲人應見。次明
眼見即人墮盲。後舉偈結。易知也。復次離見
不離見依偈是第五人無故法無也。若破三
種見義猶屬第三破人見義。偈為二。上半明
人無下半辨法無。上半舉離不離釋前偈下
半法無故人無。若離見有見者盲人應能見。
而盲不能見。即離見無見者。若不離見有見
者。即見在眼而者便無見。即亦無者。下半明
法無。本由者御眼見色。既其無者。即無能御
之人便無所御之眼。故無所取之色。長行云
有無即是離不離。有是不離。以有見即有見
[004-0065b]
者。無見有者故無是離也。見可見無故者。依
偈是第六明因無故果無。所言因者。眼色和
合生於眼識乃至四取。故眼色為因識等為
果。若望品意從品初都是破見因竟。謂求三
種見不得即明無因。是故今第二次明無果。
見可見無故近牒第五偈下半遠牒一品破
也。識等四法無者破無果也。依成實義眼色
和合生於眼識。識生想想生受受生行。次第
取假實境。上既破無眼見色。即四心不生也。
依毘曇義者。上以破無眼見色。今次破無四
法。四法者眼色和合生於眼識。眼識所以得
生。次由觸觸和合根塵。以觸和合根塵即生
苦樂捨三受。三受後次生愛。雖生餘心數但
受是三界果報主故偏說生受。三受後次生
三毒。但愛是三界受生本故偏說愛也。眾事
分正明此四法。與今長行同。大品亦明眼觸
因緣生受乃至意觸因緣生受也。四取者婆
沙云。四方馳求名為四取。勝鬘經以四住地
為四取。故云有漏業因四取為緣生三界內
也。今此中別明四取。依毘曇總攝百八煩惱
為四取體。三界有利鈍二使。各開二分。欲界
鈍使取外五欲名為欲取。上二界鈍使不取
外五欲不名欲取。但取內法名我語取。三界
四見為見取。三界惑取名為惑取。鈍使就界
分二。利使約重輕為兩。惑取雖一但內外二
人計非道為道。此過既深。故獨為一取。餘四
見合為一取。成論明四取其體即局也。等諸
緣者四取既無。即不起三業。三業無故未來
二果亡。觀見可見空。即十二緣河竭佛性水
[004-0065c]
生。此偈即明破六情之大意也。耳鼻舌身意
下。第二類破五情等法。釋根塵合離有二師。
數云。三根合謂鼻舌身。三根離即眼耳意。成
論總六根四句。眼但離不合。鼻舌身但合不
離。耳亦離亦合。聞外聲為離。聞耳鳴為合。意
非離非合。以無形故。今此偈總明六情不可
得離合之性即空也。


五陰品第四



上已觀六情。今復觀五陰者。以受悟不同宜
歷明觀行也。二者諸方等經明陰入界空。今
欲釋經歷諸空義故。上明界入空今次觀五
陰。問經何故說陰入界空耶。答大集經諸魔
子令舍利弗舞。身子答云。汝當舞我當歌。歌
曰我今不求陰界入。無量世來虛妄故。若有
貪求如是法是人終不得解脫。魔子聞之發
菩提心。故知見陰界入不得解脫。知本性空
便得道也。又如大品明菩薩習應波若。命初
即云習色空受想行識空。是名與波若相應。
佛在世利根直聞色空便能得道。今為鈍者
廣解釋之。令與波若相應。是故觀於五陰。問
大小乘經論皆前明五陰。次十二入後十八
界。上六情品具破界入。偈云。此眼等六情行
色等六塵。則是十二入義。後偈云。識等四法
無。即明無六識。即是破十八界。今何故先破
界入後觀五陰。答因緣去來釋八不始末。即
辨一切法空。外人不受一切法空故。引佛說
十二入攝一切法證一切法是有。故前破十
二入及十八界。界入既竟始得觀五陰空耳。
二者鉤鎖接次相生者。因緣品明一切法無
[004-0066a]
生。外人舉現事去來證有萬法。既破無所見
去來。次舉能見之眼來救。是故次破六情之
用。破用既竟復引五陰法體證有於用。故今
破陰體也。陰入開合者。依毘曇十二入中十
種色入并法入中少分無作色以為色陰意入
即識陰。法入除無為。取想受為二陰。餘即行
陰也。陰與界開合者。十八界中十色界及法
界少分無作色為色陰。七心界為識陰。法界
中除無為取想受二數以為二陰餘為行陰。
界入開合者。五根五塵及法入二門相似。唯
異開意入為七心界耳。問何故偏取想受二
數為二陰。答略有二義。一者想能生見。受能
生愛。二者想修無色受修初禪。有此強力。故
偏取也。成實明十四種色為色陰。五根五塵
及以四大。毘曇以四大是實法故屬觸塵。成
實觸是實法四大是假。故離之也。曇摩多羅
部但明十種色無有無作。俱異數論。次大乘
有三釋。一云佛果有色故涅槃云。捨無常色
獲得常色。二云佛果無色。而經云有者此是
妙有炳然。故云色耳。三釋云從七地已還此
即有色。八地以上無復有色。亦無四心。故地
經云。爾時過意界住在智業中也。通稱陰者
謂陰蓋為義。有此五陰蓋於眾生不得解脫。
如雀在瓶物覆其口故云陰。又云陰者陰殺
也。其義主殺。以此五法能害慧命。是故經中
喻旃陀羅。羅什後翻名為五眾。以此五法共
聚成人目之為眾。又此五法各有眾多。如色
陰有無量色。餘四亦爾。故名眾也。問云何
觀五陰耶。答眾生已受五陰身常為所害。如
[004-0066b]
涅槃云。觀察五陰如五旃陀羅。乃至過旃陀
羅。而內道外道小乘大乘更封執五陰種種
異說。或言前後或言一時。或言佛果有色或
云無色。故內外大小互興諍論。各執己法為
是他說為非。如此之人不能除旃陀羅。而於
五陰復生諸見。即旃陀羅上更起旃陀羅。論
主今觀五陰畢竟不可得。既無五陰亦無不
五亦五不五非五不五。如大品云。行亦不受。
不行亦不受。行不行亦不受。非行非不行亦
不受。乃至不受亦不受。是名菩薩無受三昧。
不與聲聞辟支佛共。問五句不受何所歸耶。
答若能如此悟者歸於本鄉。是故經云。本際
為鄉絕句為里。而眾生任運受此陰身已失
本鄉。今大小學人於五陰法復起諍論。是為
失內更復失矣。故去城踰遠岐路逾多。又若
能知五陰空。即是捨旃陀羅。又是捨無常色
獲得常色。受想行識亦復如是。問云何得爾。
答以了悟色陰生滅不可得。即無常色不生。
生滅色既不生。即無生滅色便現。故大品云。
諸法若生波若即不生。波若生故諸法即不
生。問若觀五陰畢竟空者。佛經何故分別五
陰。答佛分別五者。欲因分別令知五陰是空。
而封教之徒不領陰空但存分別。故失佛意。
又有所分別障慧眼。障慧眼故不能如實分
別。若息分別即除分別障。故正觀眼開得實
智慧。既得實智。即得權智能無分別中善巧
分別。雖復分別未曾分別。故寶積歎云。能善
分別諸法相於第一義而不動。問毘曇亦知
五陰無常苦空無我。五陰從因生故無常。五
[004-0066c]
陰為四相刀切之。違其住性故苦。以無常切
之不得自在故無我。無我故空。空與無我異
者無離陰我故云空。無即陰我故為無我。與
大乘觀行有何異耶。答毘曇觀察五陰但得
人空未得法空。故五旃陀羅都未滅也。大乘
不但知五內無我。亦知無有五陰。故始離於
五也。問成實論云。知五陰所成假名人空。復
明五陰實法亦空。與大乘何異。答三藏多明
人空少明法空。大乘多明法空少明人空。所
以然者。小乘尚知人空。何況大乘。是以大乘
多明法空。是故為異。以三藏經多明人空少
明法空。毘曇成實俱學三藏。有得人空有得
法空。又小乘雖明二空未得五陰本來寂滅。
如法華云。諸法從本來常自寂滅性。佛子行
道已來世得作佛。以未得本來寂滅故未到
本鄉。是以二乘猶在門外。故猶受變易生死。
又二乘雖知五陰空不知五陰即在佛性。涅
槃經云。眾生佛性住五陰中。問若五陰中別
有佛性。與外道陰內有我何異。答了其五陰
本來寂滅名為佛性。不別有佛性住在陰身。
品有九偈為二。初七偈求五陰畢竟空。第二
兩偈歎美畢竟空。小乘五百部聞五陰畢竟
空如刀傷心。大士聞之即生歡喜。是故稱歎。
法華云。復有住禪得神通力聞諸法空心大
歡喜。是故歎之。七偈為二。初六偈觀色陰空。
次一偈觀四陰空。色陰麁顯。故前觀四心陰
昧。即後破。又色陰在初四心居後。又去來
六情觀色陰之用不可得。今次觀色體空。觀
色為三。第一三偈作因果不相離門破。第二
[004-0067a]
兩偈有因無因門破。第三一偈相似不相似
門破。三偈又二。初偈標章門兩偈釋章門。章
門為二。上半離因無果章門。下半離果無因
章門。問云何是色因果耶。答若即事言。頭
足為因七尺之身為果。若就義者如外道云。
從五塵生五大。五大生十一根。十一根生色
身。色身為果餘者為因。數人四大造五根。四
大為因五根為果。成論四微成四大。四大成
五根。五根成色陰。色陰是果。餘並為因。數
論同以過去善惡業生此報果也。問因果不
相離云何是破耶。答外人言。色與色因相因
故而有。論主明只為色因與色相因故無。以
相因故無自性。無自性即畢竟空。色本無體
因緣故生。以過去業行為因。今世四大為緣。
藉此因緣是故有色。當知即是空也。如以面
為因以鏡為緣。像於中現而像畢竟空。又四
諦品云。果從罪福生。云何言不空。此釋經
云色即是空。只以從因生故所以空也。長行
云。除縷即無布者。而縷布互得相因。而惑
者多執一邊謂離縷無布布為縷所成。而不
信離布無縷。云縷不為布所成。故除布有縷。
今明縷布相因猶是一例耳。今問。汝既有即
布之縷。復有異布之縷。亦應有即縷之布離
縷之布。若即布之縷。此縷成布。離布之縷
此不成布者。亦應有即縷之布此布成縷。異
縷之布此布不成縷。問何者是即布之縷異
布之縷也。答用縷織作布。是即布之縷。不用
縷織作布。是異布之縷。今因布有縷。此是
離布無縷。不因布有縷。此是離布之縷。問曰
[004-0067b]
若離色因有色下生第二偈。故發問。若望數
論報因因果因滅於前果生於後。即是離色
因有色。若望毘曇。四大為能造色為所造。其
體既異亦名為離。成實四塵是實法。四大及
五根皆是假名。假實為異亦是離義也。答中
為二。上半明相離即墮無因。下半傳顯無因
之過。文易見也。長行前釋上半無因。從無因
而有法次釋下半。開為六。一釋。二救。三破
救。四重救。五重破。六總結。初如文。問曰下
第二救義。外道中識常者。有解云。識是神異
名。統御為神。神了別名識。故神是無因常也。
有解云。外道亦明識是常。如僧佉云。覺體是
常。覺即是識也。成論文云。莎提比丘計有一
識流轉五道。故識是常。答曰下第三破救。初
總非之。有言無義。故云但也。次開二關責之。
有因無因者。因名所以也。若有所以說常即
是有因。不應云無因。若無所以即無事可證。
何以知有。既不可知有。即無此法。同我上
明無因法世間所無。問曰有二種因者。第四
重救。總明因義有二。一作因即是生因。二言
說因謂了因。上明無因無有作因。是故為常。
有言說因。指示令前人知有此法。故有言說
因。答上同我說之難也。然常法有二種了因。
一總了因。即是言說。二別了因。如空以滅色
為相。時假節氣華果等。今總證有無因法。故
明有通了因也。答曰下第五破救。六種品破
無虛空。即是破無言說因。又求虛空不可得。
言說與誰為因。餘事後當破。時如時品。涅
槃如涅槃品。識如行品。此論無有破方文。但
[004-0067c]
邪見品末炎及之耳。復次現事尚可破者。現
事是去來六情也。所以偏破微塵者。內外二
家同以微塵為色本。今正破色陰故別破其
本。問何故云微塵不可見。答外道計塵無十
方分不可見。如百論破塵品。內道明非肉眼
見。故言不可見耳。第六章如文。問曰若離
色有色因下。生第二釋離果無因章門。此義
世間外道小乘大乘並言。未有果時有因。即
是離果有因也。答中上半正破。下半傳破。長
行言指前破緣品中。是結破四緣中第二若
謂緣無果偈也。若已有色下。第二兩偈就有
因無因門破。所以有此破來者。前三偈明因
果不相離破其因果相離。外人便謂果必由
因因必由果而有因果。是故今破其不相離
也。就文為三。初就有因門破。次就無因門破。
第三呵責。因者諸分也。果者總身也。若諸
分之內已有總身即不假諸分所成。若諸分
之內無有總身。雖假諸分終不能生。故有因
無因俱不生果。破毘曇四大中已有色。有色
即不須造。無色不可造。成論四微中已有四
大。本無四大亦作此責。問曰若二處俱不然
下。此生無因破也。外人既聞有無二門俱不
由因。便墮無因之見。問上長行已立三家無
因。今何故復立。答前立常法無因。今立無
常法無因。問上云離色因有色。亦是立無常
無因。答上云離耳。不言無也。外道計隣虛塵
圓而是常。不從因生。阿毘曇云。七微生阿耨
塵。阿耨塵即是有因。七微極細是無因。與
外道異者。一為四大所造有所作因。二為四
[004-0068a]
相所遷是共有因。三從業起果報因生。但無
十方分與外道同。成論師二解。一釋云。有
中折之不盡則細更復有細因更從因。此同
上有無二門破之。次釋云。拆之即盡無復更
細。故名隣虛。乃無四大所造。而為三相所遷。
以其極細不可分之為十方。而在物之東謂
之為西。在物之西謂之為東。故名有十方分。
此是無因而有色也。無明初念託空而起。兩
家同是心無因義也。微塵以心為因。心無因
即塵亦無因。答曰下直總呵之。以佛法無有
無因之義故不須破之也。又有因尚可破何
況無因。又上已云。無因法世間所無。故但總
非而已。是故有智者不應分別色。第三呵責。
分別者即上因果相離不相離有因無因等乃
至分別。定有十一及與十四。今並呵之。長行
云。分別名凡夫者。雖有世間外道小乘大乘。
此之四人並立有色。而分別之皆是凡夫也。
以無明愛染者。此明從癡起愛。即愛煩惱也。
然後以邪見分別三世有無。於舊惑上起新
煩惱也。如此之人不能畢故更復造新。即為
五旃陀羅之所害也。今觀五畢竟空。即新故
二惑便斷。故得解脫也。復次相似不相似者。
此第三似不似門破。上因果相離不相離及
有因無因門窮之已遍。但無始來有此陰身
空觀不成有心常現。故論主更開二門以觀
察之。又此章來者外人云。今實見殺生短壽。
是相似義。種羊角葦生。倒種牛毛蒲生。是
不似義。水月鏡像是相似義。泥瓶縷布是不
相似。一切因果既有似不似。即有因果何得
[004-0068b]
言都無耶。若都無因果墮邪見。是故今次破
其似不似明二俱不成。由外人倒見有。今求
其倒見有不得故名無所有。若復執無還是
倒見無耳。問似不似云何不成。答見身望頭
足總別不同。一多為異云何相似。人別不成
畜生之總云何不似。又似不似猶是一異義
耳。頭足與身一身一即頭足一。若頭足與身
異除頭足應有總身。受陰及想陰下。第二倒
破四陰。色心相依。上求色不得。即心無所依。
是故無心。又既已三門求色不可得。今還以
三門求心亦不可得。五陰有三種次第。一依
成論取境次第者。識得實法。想得假名。受
領納好惡。行起善惡。依毘曇有二種次第。一
麁細次第。色最麁故前說。受覺苦樂亦麁故
次色。想取像貌故次受。行起貪瞋亦麁故次
想。識唯得青黃境故最細。二觀行次第無始
已來。男為女色女為男色。故前觀色陰。所以
貪色者由樂受故。所以有樂受者。以想取像
貌故。所以想取像貌者。由行心分別故。所以
有行者根本由心識故最後說識。今此文正
是毘曇及諸經明次第義也。今造論者欲歎
美空義而說偈下。第二次明歎美空。問何故
就此品末歎美空耶。答一者隨寄一品末並
得論之。二者大小乘經論多就陰門以作觀
門。故就此品以歎美之。如毘曇陰內無人故
空。不自在故無我。但空人不空陰。成實二
聖行義於眾生中不見眾生為空行。見陰亦
無為無我行。菩薩知人與陰本自不有今亦
不無。以大小俱就五陰明觀行故。偏約此品
[004-0068c]
歎空。又外人以有身心故受論主之屈今令
其觀此身心畢竟空。不受他屈而能屈他。是
故歎空令捨有身心見。又此論二十七品大
明三解脫門。從因緣品至五陰品。並是破有
明空門。今欲結於空義故。就此品末歎美於
空。從六種品去明無相門。作作者品已下辨
無作門。蓋是文正意也。問上明有因無因二
俱不成。今因中有果無果皆不可得。若爾空
之與有不成問答。云何言執有不成問答執
空能成問答。答實如所問。若空令人得道有
亦令人得道。故經中或時歎空破有。或時歎
有破空。如涅槃云。汝今勿謂如來唯修諸法
本性空寂。故歎大涅槃名為善有。而惑者不
了各執一邊。故謂有是而空非。或謂空是而
有非。故成於諍論。今明空有不二。有是即
空是。空非即有非。空有既不二。空有與非空
有亦不二。既言有即非復有。言空即非復空。
寧可各執空有耶。今言空者是諸法實相理。
不依空即是違理。問答豈得成耶。問理既非
空有何故作空名說耶。答以無所得空為破
有所得有。此是隔節破也。又明有所得人非
但執有是有執空亦是有。今明無所得空無
空亦無有。故說為空破其空有二見。又外道
小乘大乘人心有所依。言有所當。故為有。今
說無依無所得故名空耳。如涅槃十對歎無
所得。無所得有四無礙有所得即無。故有所
得不成問答。無所得成問答也。故初偈明有
所得法師過失。如九十六種外道。小乘五百
部之流。及有所得大乘。不悟諸法實相。心
[004-0069a]
有所依言有所當。故答不成答。次偈明有所
得論義人問不成問。又諸法師具二種義。一
者申正。二者破邪。初偈明法師答不成答不
能申正。次偈明問不成問不能破邪。二偈各
四。初偈四者。初句若人有問者假設問辭。第
二句假設答意。第三句明答不成答。第四句
答同問疑。第二偈亦有四意。初句若人有難
問。假設欲問。第二句正明發問。第三句問
不成問。第四句問同答疑。長行為二。初釋兩
偈文。次釋說兩偈意。初又二。前明不依空
不成問答。次明依空成問答。前總釋二偈。如
人言瓶是無常下別釋兩偈。即兩也。執無常
是內外二道大小兩乘人。而正是內人也。答
從無常因生者。瓶從四微成故瓶是無常。以
假和合故有。即緣離故無。地持論云。此是
不成實無常。多是大乘明也。若就毘曇體相
門答者。瓶為四相遷之。是故無常。依成實人
答者。由取相煩惱感得生死中一切無常法
也。因緣中亦疑者。此有進退二過。因若無
常即與果同疑。因若是常即果亦是常。即有
違言之失。今更却責上三義也。如由四微緣
成故無常。四微何故無常耶。乃至責取相亦
爾。如智度論責毘曇云。諸法從四緣生者誰
復生四緣耶。若更有所從即墮無窮。若無所
從即墮無因。無因即常。又緣既不從緣即果
亦不從緣。若欲說其過下釋第二偈。上明瓶
是無常。是內道義。今明大小乘人執瓶無常。
欲破外道執瓶是常。而反受外道破。上明不
能申正。今明不能破邪。以僧佉人明種種果
[004-0069b]
生時種種因不失故瓶是常。百論破因有果
品外人云。若諸法但是常無有無常有何過
耶。故知外道立瓶是常也。又外道二十五諦
從細至麁從麁至細。都無所失即常。是彼大
宗。故須就常以明之。汝因無常破我常者。內
道云。現見瓶無常云何是常。外道今牒內此
難也。我亦因常破汝無常者。立有性不失故
常以破內生滅無常也。若生滅無常者泥滅
於前。誰成瓶果。故是失業果報。又眼與瓶
俱念念滅。汝眼云何能見瓶。是無常耶。以我
有性不失故二義俱成也。又六根不能取六
塵即失十二入。故諸法定無常一切法壞也。
又眼念念滅。汝云何得見我欲難我耶。汝欲
難我我畢已謝滅。云何受汝難耶。口亦無常
云何得動口業而論義耶。故著外道難也。若
依空破常下第二明依空成問答也。即是提
婆破外道言而無當破而不執。不立無常逈
破外道。以逈破外道則內能屈外道。不自立
無常不為外所屈。不取空相者此釋疑故來。
既言依空破常。即有空可依還為外道所屈。
是故今明不取空相乃至四句心無所依。是
故若欲問答第二釋兩偈意。世間問答尚須
依空。況求至道而存有耶。非但求道。凡欲
坐禪禮佛懺悔。並須依無所得也。又上就常
無常二義論得失。萬義類之。如五百部各有
所執不成問答。九十六道各有所執不成問
答。如今世大小乘學人各有所執不成問答。
中觀論疏卷第四
[004-0069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