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60 毗尼作持續釋-唐-道宣 (CBETA)




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第十
唐京兆崇義寺沙門 道宣 撰集
金陵華山後學比丘 讀體 續釋


諸衣分法篇第八


【●諸衣分法篇第八


釋 出家六和。利均為一。抱道無貪。名真釋子。衣
揵度中。佛慈頻制。此撰集內。祖復廣明。當思採補
之心。莫作泛常之語。遇事奉行。最為急要。故編諸
衣分法。列於第八篇也。


於中得施有二。初謂七眾所施為僧得。二謂道俗
所施為現前。若約緣就時。不出六種。


釋 是中七眾即道俗。道俗即七眾。由其發心不
同。故有二別。一為發心行施。欲通十方來者。故言
為僧得。二為發心唯施此處之眾。故云為現前。通
[010-0456a]
十方者。應羯磨分施現前者。但照人派。故有約緣
就時。不出六種之說。下文列分詳明。


○一二部僧得施法


時有住處二部僧多得可分衣物。時比丘僧多比
丘尼少。佛言。分作二分。無比丘尼。純式叉摩那亦
分作二分。若純沙彌尼亦分作二分。若無二眾比
丘僧應分。若比丘尼多僧少。若無應分作二分。若
乃至無沙彌者。比丘尼應分得物。已至當部中。皆
須作羯磨分。


釋 若二部大僧互無聽分與二部小眾者。其小
眾乃大僧之屬分。小眾即與大僧。猶父財子受。以
明二部皆得施也。得物已至當部中者。此准二義。
一謂大僧持物至當部界中。二謂小眾得物還本
住處。若有大僧人界。或復小眾外來。倘逢羯磨分
物現前。俱各有分。此明分中復分也。


所以名僧得者。以施主心普均一化物。遍通十方。
但有僧尼。皆沾其分。故名僧得。還須僧法羯磨。遮
約十方來者。既作法已。現前自分羯磨如後。


釋 此文徵釋僧得之義。謂所以名僧得者。僧乃
世尊一化境中。正亞二部大僧也。而指如是寬廣
之境。以能施之主。發心普均。而無限所施之物。遍
通十方而亦然。但有僧尼。皆沾其分。所以指一化
境言之。故名僧得。此揀非施現前也。還須僧法羯
磨者。羯磨之約。以禁止後來之人。便於分派也。若
[010-0456b]
鳴槌時。十方來者現前有分。若已羯磨竟。十方來
者遮之無分。故云既作法已現前自分羯磨如後
者。准後第六。非時僧得施法行用。


○二二部現前得施法


爾時世尊三月靜坐。唯除一供養人。時有六十頭
陀比丘。往至佛所。為佛所讚。諸非頭陀比丘捨衣
成大積。佛言。應布施僧眾。若與一人聽與比丘尼
非衣。若行波利婆沙摩那埵比丘應分與分。七羯
磨人應置地與。若使人與。若沙彌應等與。若與半。
若三分與一。守僧伽藍人應等與。若至四分與一
分。若不與不應分。若分應如法治。


釋 世尊妄盡體真。動靜一如。而云我欲三月靜
坐思惟。無使外人入。唯除一供養人。獨讚頭陀。任
便禮覲者。然讚中有訶揚。即是抑奪人貪著生人
淨信。乃示發起之由。是故令諸非頭陀比丘見聞
已莫不願效頭陀十二行。或有住阿蘭若者。或有
不受請常乞食者。或有捨檀越施衣持糞掃衣者。
或有捨長衣持三衣者。乃至有常坐不臥者。故爾
捨衣而成大積聚。梵語頭陀。此翻云抖擻。謂能抖
擻煩惱塵垢。即精進也。十二行者。一住阿蘭若處。
謂比丘當於空閒寂靜之處。遠離憒閙。不染欲塵。
永絕攀緣。求解脫道。是為頭陀行。
二常行乞食。
謂比丘離諸貪求。不受他請。常行乞食。以資色身。
助成道業。若得食時。或好或惡。不起分別增減之
[010-0456c]
心。若不得食。亦無嫌恨。得與不得。心常不遷。是為
頭陀行。
三次第乞食。謂比丘乞食之時。不輕眾
生。不擇貧富。平等一心。次第而乞。是為頭陀行。


四一食。謂比丘修道。應作是念。我求一食。尚多有
防。何況小食後食。若不自減其食。則失半日之功。
不能一心難辦道業。故所斷數數食。受一食法。是
為頭陀行。
五節量食。謂比丘所乞之食。當作三
分。若見饑乏者。以一分施之。又將一摶食。置空靜
處。施諸禽獸。若不見困乏者。但食三分之二。亦留
一分。不得盡食。如斯則身輕安樂。易消無患。用彰
慈德。愍及眾生。是為頭陀行。
六過中不飲漿。漿
即果蜜等漿。謂比丘修道日。若過中種種漿汁。悉
不得飲。飲則樂著其味。貪求無厭。不能攝心。勤於
道品故。以不飲漿。是為頭陀行。
七著弊衲衣。謂
比丘不愛服飾。不求好衣。但於聚落中。拾陳舊棄
物。浣濯令淨。作為衲衣。障除寒熱。不露形體。若貪
新好。則多迫求。又能招致賊盜。故所著弊衲衣。是
為頭陀行。
八但三衣。三衣者。九條七條五條袈
裟。謂比丘少欲知足衣取葢形。不多不少。有異白
衣。非同外道。佛弟子捨此二邊。但受三衣。是為頭
陀行。
九塚間坐。謂觀無常苦空。是佛法入道初
門。能厭離三界。不執四大。比丘住於塚間。恒見死
屍。臭爛狼藉。鳥啄火燒。則無常不淨之觀。易得成
就。故坐塚間。是為頭陀行。
十樹下坐。謂比丘少
[010-0457a]
事。心樂寂修。就不彫蓊[鬱-山+止]之樹。聊遮雨露。以免日
炙。時到乞食。歸彼跏趺念絕。更無餘慮。道業可冀
克成。故爾樹下坐。是為頭陀行。
十一露地坐。謂
比丘晝則食罷經行。夜則敷具露坐。風清月朗。境
寂心閒。以此豁達襟懷。易入無相正定。故所露地
坐。是為頭陀行。
十二但坐不臥。謂比丘思斷五
葢。先遣睡眠。主人不迷。賊不得便。以精勇清淨身
心。發生真無漏定慧。唯除乞食便利。晝夜恒坐。是
為頭陀行。此略釋抖擻十二行也。須知上法云二
部僧得施。是通十方僧故。此法云二部現前得施。
不通十方僧故。佛言應布施眾僧若與一人聽與
比丘尼非衣者。非衣謂鉢囊針筒腰帶帽巾等。若
行僧殘二種行。比丘應分與分者。為彼慚愧乞法。
隨順眾僧。欲冀出罪清淨故。七羯磨人應置地與
若使人與者。與衣分由彼是僧。故令置地。或使人
與。為行折伏。使其知非。自悔速求。解此羯磨故。沙
彌應等與若半若三分與一者。謂眾和則等與眾。
若聽與半與少亦隨之。守僧伽藍人應等與若至
四分與一分亦爾。若有沙彌及守僧伽藍人若不
與者不應分。若分應如法治。謂眾僧違佛語。並得
越法罪。


○三時現前得施法


時有比丘。在異處結夏安居已。復於異處住。不知
何處取物分。佛言。聽住日多處取。若二處俱等聽
[010-0457b]
各取半。若大得可分。應隨數人分。或墮籌分。乃至
一人直攝取。不作心念法。


釋 此法自四月十六日為始。無論在界精修。有
緣出界。凡在此處同安居者。盡是現前。安居中數。
由檀越發心。本為施此處安居僧。故云時現前得
施也。此一夏所得施物。至七月十五自恣竟方分。
文云結夏安居已復於異處住者。謂因事開聽移
居。所以兩處之物。皆有其分。而聽住日多處取者。
是捨少就多。不論本移。若二處俱等聽各取半者。
謂准現前他人所得之分。於一分中。但取其半。以
二處合聚。仍准一分也。若大得可分。應隨現前人
數。取一全分。又云或墮籌分者。此與下非時擲籌
不同。此防安居不和而言。彼為現前均平而說。准
律中。因安居僧破為二部。佛令隨籌各取也。乃至
一人等者。律中有一居士。比丘住處集諸處僧。供
養飲食。以衣布施。諸比丘不知云何。以此白佛。佛
言。若與比丘。比丘僧應分。若與比丘尼。尼僧應分。
若與二部。二部應分。若與一人。應屬一人。不作心
念法。今文云乃至者。義用一人法。故爾略餘。由檀
越唯供一人安居物故。聽一人直收取無心念法。
可作非同後時僧得施也。


○四非時現前得施法


時現前僧大得可分衣物。佛言。聽數人多少。若十
人為十分。乃至百人為百分。若好惡相參。應使不
[010-0457c]
見者擲籌分之。不合羯磨也。


釋 此法除夏安居物。餘一切時所施者。同住比
丘分之。不通十方僧。故曰非時現前得施也。准律
中。有檀越送種種好衣。與諸比丘。諸比丘不知云
何。白佛。佛言。當數人多少。若十人為十分。乃至百
人為百分。分衣時好惡相參。時彼分衣者。輙自取
分。佛言。不應自取分。應使異人分。使異人取分。當
擲籌分。彼比丘自擲籌。佛言。不應自擲籌。聽不見
者擲籌。此謂書比丘名諱於籌上。令餘不見名諱
比丘擲之。意令至公無私。息其諍論。以表利和同
均。如是分已。不合羯磨也。


○五時僧得施法


時有比丘。未分夏衣便去。後分衣而不得來。又忘
不出。行者分不知成分不。佛言。成分衣。應相待。亦
應出彼分。羯磨分之。如非時僧得施法。


釋 前第三名時現前得施。此第五名時僧得施
者。前法唯局本處安居現前物。不通十方。此則凡
是夏安居僧若本處有緣出界。若他處復有來者。
遇現前分衣。盡皆得分。故別立科名。文引二緣。正
明安居僧中不現前者。應得施分。律云。有一比丘。
未分夏衣便去。後分衣已。彼行還問言。分夏衣未。
答言已分。取我分不。答言不取。彼比丘嗔。責餘比
丘。諸比丘作念。成分衣法不。佛言。成分衣。應相待
還。亦應出彼分。亦應囑授後人受夏衣分。又有比
[010-0458a]
丘。未分夏衣。出行囑授一比丘為我取夏衣。諸比
丘分時。問言。誰取某甲比丘衣分。授囑比丘忘不
取。彼還問言。分衣未答言已分。問言取我衣分未。
答言不取。彼比丘嗔。責餘比丘。我在此安居。而不
為我取衣分。諸比丘如上作念。佛言。成分衣。應取
彼分。羯磨分之。羯磨如後第六科。此明眾僧分時
衣。向下明一人受時衣。


佛言。若一比丘安居。大得僧夏安居衣。應心念口
受言。】


「此是我物。」


【如是三說已。若受不受。更有餘比丘來。不應與分
也。


釋 此乃眾法心念綱目中所列。受僧得施法。原
卷付於第五科之末。今故別釋也。若一比丘安居
大得僧夏安居衣者。此謂信心檀越已知此處。唯
一比丘安居。供養所須。而無乏少。自恣日恐異處
安居者來。所以多備衣財。意欲通施。其日若無來
者。檀越本為僧施故。令作眾法心念法。可爾受得
僧施。如制三說已。若取不取。更有比丘來。不應與
分。為心念羯磨竟已。遮後來人也。


續 此准眾法對首綱目中所列。受僧得施法。今
依律續入。佛言。若二比丘住處。大得僧夏安居衣。
應更互三語受如是言。】


「長老憶念。此住處若衣若非衣。現前僧應分。此處無
[010-0458b]
僧。此是我等分三說。」


【若三比丘亦爾。唯異二長老憶念。餘詞同。更有餘
比丘來。不應與分。


○六非時僧得施法


得施有二。若道俗作檀越欲。以施物者。並通十方。
皆與施福。故律云。時有異住處現前僧。大得可分
衣物。分衣時。有客比丘數數來。分衣疲極。佛言。應
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與其正法。如後分亡人輕
物中說。


釋 道乃出塵梵眾。俗謂居家士女。道施但隨所
長六物。俗捨多約四事布施。然由離世脫凡。須行
檀施而得越度。是以道俗俱稱檀越也。其所施之
境。並通十方。皆與能施者。為生福之緣。故佛言。應
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與此法。即白二綱目中。分
四方僧物法。為僧物兼時非時。故上時僧得施法。
並此皆准後分。亡人輕物中說者。乃漸例明據也。


二者若亡五眾所有衣物。佛言。應一切屬僧。然僧
四方現前不同。故物則重輕兩別。又約輕重物中
分處。非唯一軼。具如後十段。


○初明五眾死物之所屬


十誦。有比丘死。衣物眾多。王家親屬。欲並取物。佛
言。王親不合。僧應得之。乃至今時雖依三寶出家。
財法必緣僧得。佛法非分。故入二僧。廣如鈔中說
之。
[010-0458c]


釋 此引緣。先明物有所屬。乃至今時等四句。略
陳鈔中興廢是非之義。故末云廣如鈔中說之。今
准略以推其廣也。若論世俗亡物者。人生有親。依
國有主。商估出內。王境生財。貴祿榮豐。君恩欽給。
乃至農耕其產。藝習其業。自立祖遺。足須餘積。有
嗣則父子相承。無後則盡入王家。理難越分。法有
定判。若論出家物者。辭別君親。非俗臣子。不務耕
織。淨五德以為福田。隨受檀施。遵正命而辦道業。
自佛勸斷已來。乃至今時。雖依三寶出家。四事必
緣僧得。僧有過現。現則自增施福。過則物任存分。
猶若海潮泛之衍布四流。湋之還歸於海。比丘既
爾。尼部亦然。而云佛法非分。制別三施。應入二僧。
果因如是。准文。財兼法者。謂不特利養。必緣僧得
今佛滅涅。唯法住世。若欲從學聞思。決疑進道。冀
定水浣滌塵心。希慧炬焚燒業種。己利濟人。轉凡
成聖。苟無弘化導迷之僧。焉遂捨家。趣向本志。故
雙舉財法。以推其源。然法且置此。但明所得之財
也。嗟斯末世披緇盈篋。悋不行施。律教封函。怠無
勤學。沒後相傳。以為己業。現前作法。尠有依持。豈
知遺毒沿風。愚迷孰反。今遵正制。故析詳明。此謂
鈔中之廣義也。


○二分法十種


一者糞掃取。如五分律。水漂死者。


釋 彼律。一比丘被水漂死。衣鉢掛界內樹上。眾
[010-0459a]
見謂。屬僧。不敢取。佛聽作糞掃衣取。


二現前取。如十誦。學悔人𢷤人守戒人共住互死
者。


釋 彼律云。一住處一守戒比丘一被擯比丘共
住。若守戒者死。衣鉢屬被擯者。若被擯者死。衣鉢
屬守戒者。餘比丘來不應與。一守戒二被𢷤三四
被擯亦如是。又有學沙彌死。是衣鉢不知云何。佛
言。當死時現前僧分。


三同見取。如律。此彼二部互死者。


釋 律云。時有一比丘。往彼部。未至便死。諸比丘
不知其衣鉢當與誰。佛言。隨其所欲往處應與。
須知此見非眼見也。今謂見和同解。故欲往之。即
隨同解處應與。


四功能取。如律云。三舉人死同羯磨舉僧。


釋 律中有一比丘。被舉已命終。諸比丘不知衣
鉢當與誰。佛言。隨所共羯磨。舉僧應分。文功能者。
有益於事曰功。善辦成就曰能。三舉者。謂初作舉。
作舉已作憶念。作憶念已與罪處所也。乃七羯磨
後三所制。此顯羯磨功德難思。眾僧能依律濟。彼
雖命終。成濟已辦。故立名云功能取也。


五二部僧取。如律無住處死。薩婆多二界中間死。


釋 律云。有一比丘。人間遊行。到無比丘住處村。
到已命終。諸比丘白佛。佛言。若有信樂優婆塞若
守園人。應掌錄之掌謂主掌錄謂收拾檢束也。若五眾前來者
[010-0459b]
應與。論云。若比丘二界中間死。隨先見者所取。
律云前來。論云先見。雙引證明者。以誡後來後見。
慎勿強爭取也。


六面所向取。如論二界中死。


釋 此謂二界。邊畔隣近。於彼此所隔之中死也。
由其心欲往而面所向。此推亡者之情。根本部中。
佛言。於兩界中間死。隨頭所向得衣鉢。若頭在兩
界。二處俱得。義亦同論。


七入同羯磨和尚。僧祇云沙彌死。衣物令和尚知。


釋 沙彌生時。所乏衣物。皆和尚以長物與之。律
明以二事攝弟子故。僧中分物。沙彌不定。須𠙥僧
忍度量而與。所以死後衣物若干令和尚知。隨彼
和尚。或將散眾。或給一人。不同比丘亡物。此未受
具人。無僧法可作。


八入所親白衣。薩婆多云滅擯人物。


釋 此謂受具為僧。與比丘共戒同戒。既犯四重。
體是白衣。滅擯絕迹。非僧所攝。是故死後所有衣
物。仍歸俗眷親里。此制死以警生。清淨眾理不宜
取分。


九隨所在得。如十誦。寄人不寄處等。


釋 彼律云。有一比丘。處處寄衣物。是比丘死。有
眾多看病人。現前僧分物竟。諸比丘語看病者言。
彼處處所寄衣物索取以現前物。不與令彼等自索取也。往取不
得。便共鬬諍與寄物處鬬諍。今謂寄物比丘死於何處。即
[010-0459c]
隨處分物。餘所寄物。彼處自有僧分。不得索取致
興鬬諍。律攝亦同此義。謂若亡人寄物。即於所在
處。眾共分之。故云寄人不寄處等。


十在眾中死。羯磨取廣。亦如鈔說。


釋 大約分亡物。不逾下文八法。其事制已備。是
非已明。復贅云廣亦如鈔說者。非謂更有作法之
式。莫過潤文之廣耳。若能精諳此下八法。於廣義
自徹無疑矣。


○三同活共財法


律無正斷。若取分別共財。則除隨身之物已外。中
分入僧同活。則任在者籌量。出處多少。但取實情。
生死同志。則無負犯。若涉私懷。具招兩過。


釋 此法律無正斷。若依理判索取。分別共財者。
如二比丘。一向契悅。同活共財。一切所有。盡屬二
人。一人既死。物各應半。一半屬在。一半屬亡。其隨
身衣物。是各自有者。除此之外。所存共財若干。應
入僧中分散。然彼同活共財。大眾莫知。此則唯任
在者籌量。從公而言出處多少。但取實情。絲毫無
隱。方為生死同志則無負犯。若涉私懷。其負亡者
之愆。及盜僧物之咎。豈能逃乎。故云具招兩過。


○四負債法


佛言。應問言。誰負病者物。病人負誰物。知已應索
取。若負他者。聽持長衣償。若無賣三衣償。有餘與
瞻病人。僧祗云。當深察前人可信可證明者與之。
[010-0460a]
反此不得。


釋 負債之緣。多約衣故。比丘三衣無缺。


載。四事任緣。聖行已彰。若緣鮮欲新。難求逼惱。縱
避外譏。貸內早露。凡染未蠲。倏爾無常相摧。後悔
持戒不淨。負債生可易償。因果死將孰代。若非佛
慈開聽令酬。則死負生者極苦。而生負死者亦然。


○五明囑授


佛言。僧問瞻病人言。病人有囑授不。若云病人臨
終時言。此物與佛與法與僧。與塔與人。若我終後
與者。佛言。應索取現前僧分。五分若生時與人。未
持去者。僧應白二羯磨與之。


釋 本律云。終後與者。死非物主。與即用僧物故。
所以索取僧分。五分云生時與者。物已屬主。僧不
合取分。故應須羯磨與之。不則二俱攝盜。故須詰
問。


○六分物時


僧祇言。若病者死不可信。應持戶鈎付僧知事人。
然後供養舍利。毗尼母云。先將亡者去藏殯已送
喪。僧還來至寺。取亡人物著僧前。然後依法集僧
分之也。


釋 若病者死不可信者。謂是人在日多貪。毫不
惠施。口每言無。其囊多畜。故制應鎻彼戶鈎付維
那。然後供彼身骨。一則防恐遺失。次則俾眾無疑。
本律缺殯殮送喪。復引母論。以明還時如法集僧
[010-0460b]
分之也。


○七斷輕重物


十誦。病人死。無看病者。取衣物浣洗。[暻-京+恭]卷擗除。擔
入眾中。


釋 此明亡者無看病人。僧應取物洗浣[暻-京+恭]乾。擗
開襵已。除垢淨潔。擔入僧中。若與上毗尼母送喪
還寺分之。而會用者。謂供亡身。或三朝一七。於此
日內。應浣洗潔淨。至送喪日。還寺時集眾分也。若
即亡即送者。事可權開。不局先浣。下引本宗白者。
若有看病。並無看人。通用無異。


律云。彼持亡者衣物。來在眾中。當作是言。】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此彼住處命過。所有衣物。此住處
現前僧應分如是三說。」


【毗尼母云。並取衣物。在僧前著已。遣一人處分物。
可分物。不可分物。各別一處也。


△正明處分


佛言。若比丘死。若多知識。若無知識。一切屬僧。若
有園田果樹別房。及屬別房物。銅瓶。銅瓮。斧鑿。燈
臺。繩牀。坐蓐。臥蓐。氍氀。車輿。守僧伽藍人。水瓶。澡
灌。錫杖。扇。鐵作器。木作器。陶作器。皮作器。竹作器。
及諸種種重物。並不應分。屬四方僧。


釋 知識者。聞名曰知。覩相曰識。知識而云多者。
由此比丘名遠德布。信仰趨歸。弘化以樹法門。匡
眾而居師位。意憩攀緣。供盈無乏。故爾長物致多。
[010-0460c]
此所謂多知識比丘也。無知識者。然彼比丘或方
始受具。隨眾依棲。化利未堪。名行靡備。或獨善其
身。濟志絕舉。幽遯林野。稀詣檀門。助道雖弗欠慮。
衣物僅足無餘。此所謂無知識比丘也。一切屬僧。
此句總標。准律文中。且就多知識亡比丘物釋之。
若園田果樹別房等據制緣。由瓶沙王請佛及僧
百日供養。所差辦供。俗人少信。作食不如法。諸比
丘求食時惱亂。王知白佛言。我今當供養田宅。具
足隨意。佛言聽之。是故有園田果樹別房及屬別
房物等。如是並非所分之物。盡屬四方僧。故下明
可分之物也。


氍氀長三肘廣五肘。毛長三指。剃刀衣鉢。坐具針
筒。俱夜羅器。現前僧應分之。律文正斷如此。餘有
不出者。當於諸部律論。聯類斷判。


釋 氍乃毛席。氀是毛布也。西域用以敷臥。准量
長計四尺八寸。廣該八尺。毛長三指者。乃輭厚之
極也。此以五印所產而言。梵語俱夜羅。翻云小小
物。並剃髮刀衣鉢坐具針筒等。此是可分物。本宗
律文正斷如此。餘有不出者。當於諸部律論中閱
取。聯其本宗可分不可分之類判斷。
若據五分
律云。若舍勒譯為內衣。似今短裙也。單敷。襯身衣。被線囊。漉
水囊。大小鉢。戶鉤。如是等物是可分。現在僧盡應
分之。若錦若綺。雨浴衣。覆瘡衣。蚊㡡。經行敷遮壁
風。單敷坐臥牀。盛藥物。繖葢。錫杖等。是不可分。應
[010-0461a]
屬僧用。
母論云。若有奴婢。應放令去。若不放使
作僧祇淨人。駝馬牛驢與寺常住運致。此亡比丘
若有生息物在外。應使寺中淨人推覓取之。得已
入此寺常住僧。凡鐵所作應可分物。鐵鉤。鐵鐲𨯤
釿斧。刀子。剪刀。鐵杖。香爐。火爐。槃桎。香筒。
律攝
云。若知事苾芻身亡之後。所有資生。與三寶雜亂。
不可簡別者。此死人物。三寶共分。今准上律論所
明。以聯本部之類斷判也。


當觀律本判意。不容緩急自欺。必欲廣知。具如量
處重輕物儀中。


釋 律本判意不容緩急自欺者。凡是亡物。詳細
檢束。送喪還寺。集僧應分。若多日緩佇。恐生私弊。
若即刻急辦。致物遺忘。必欲廣知具如量處輕重
儀中者。此儀是事鈔之一科也。彼云。僧祇分四種。
常住量處分之。梵語僧祇。此翻四方僧物。一者常
住常住。謂眾僧厨庫。寺舍眾具。華果樹林。田園僕
畜等。以體局當處。不通餘界。但得受用。不通分賣。
故重言常住。二者十方常住。如僧家供僧常食。體
通十方。唯局本處。此二名僧祇物。三者現前現前。
謂僧得施之物。唯施此處現前僧故。四者十方現
前。如亡五眾輕物也。若未羯磨。從十方僧得罪。若
已羯磨。望現前僧得罪。此二名現前僧物。准此
第四。謂亡眾物。是僧有分。不定客舊。若未鳴槌作
法前。倘私心存留。或以故易新。得物直五錢。過五
[010-0461b]
錢減五錢。是盜十方僧物。計直成罪。若已鳴槌作
法時。或詐稱生與設。妄言負欠。得物多少。計錢成
罪。是盜現前僧物。不思有相皆壞。凡物咸虗。無常
苦空。人生孰免。正宜觀境對治。繫念勤修。何得癡
心愛著。因物興非。此謂袈裟下失却人身。解脫中
自反縈縛。智者覩斯。則人境歸已。彼亡若此。我復
亦然。為加行增上之勝緣。作越苦真修之對治。物
雖有分。意不在茲。因體集和。故參來眾。是以楗槌
為分亡物。其中警䇿。實益現前。


○八量德賞物


佛言。五法成就。應與病人衣物。故知不具。則不得
賞。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應與。


釋 藥食應病。必有深益。病藥相乖。無益有損。是
以莫遂病人之情。唯善調理之方。若不可食者。縱
彼嗔恨。亦不應與。若可食者。雖彼嫌惡。愈勸令飡。
然則病須藥治。食資為先。疾因食成。斷食為本。此
為看病之初德也。


二不惡賤病人大小便唾吐。


釋 沉疴枕席。坐起實艱。汙穢不淨。誠為嬰苦。若
能憐之。朝夕更換浣洗。早晚除潔唾器。令彼寢息。
身心獲安。不以臥敷。穢惡增苦。此為看病之第二
德也。


三有慈愍心。不為衣食。


釋 出家雜處。以戒為親。安則同修。病則互看。若
[010-0461c]
非慈心。何得痛癢相關。醫藥瞻視。因懷愍念。不為
衣食待訊。起𢯾臥揗。此為看病之第三德也。


四能經理湯藥。乃至差若死。


釋 土產草木。性稟溫涼。醫諳方脈。劑別羣生。丸
散則服按時節。湯煎則火須文武。若能經理。病藉
藥差。設遇定業。岐黃難治。心盡始終。至逝乃畢。此
為看病之第四德也。


五能為病者說法。己身於善法增益。


釋 艸根木皮但療形疾。無上法藥乃除業癐。用
形藥而參法藥。令身安以致心安。於是在病者了
解苦空。無眷戀之情。在己分能觀幻化。入勝義之
理。二利緣斯。六和名稱。此為看病之第五德也。按
十誦云。病人有五事難看。一惡性不可共語。二看
病人教。不信不受。三應病飲食。不應病飲食。不知
自節量。四不肯服藥。五不肯自忍節量。若反此五
法。則病人易得看也。


僧祗律有四種暫作。若僧差作。自樂福作。邪命作。
並不合賞。若為饒益病者。欲令速差。下至然一燈。
遇命終者。便得此物。


釋 一者暫作。謂非舉念願為。乃偶爾作之。既無
多日。故不合賞。
二者僧差作。謂界同居止。病應
相瞻。眾若雜臨。反增煩亂。故所輪差。值日以侍湯
藥。若不看病。毗尼訶責無慈。梵網罪結輕垢。古德
勉僧看病云。四海無家病比丘。孤燈獨照破牀頭
[010-0462a]
寂寥心在呻吟裏。粥藥須人仗道流。由是差往看
病故爾不合賞之。
三者自樂福作。謂八福田中
悲田福勝。因思教明看病報感。多劫無災。佛兜羅
綿手。亦由愍病撫摩所獲。既為發心求福。此則不
合物賞。
四者邪命作。謂本無慈心愍苦。不為求
福願作。因見病者藥食豐足。囊篋貯長。外託瞻侍。
內存惡貪。豈特理無譽賞。推情法應訶責。設若比
丘實為饒益病者。善能料理隨病藥食。欲令速差。
不致彼㽽。如是慈心極切。下至然一燈。遇病者命
終。便得此物。


五分云。多人看病。與究竟者。


釋 此有二義。一謂久病延纏。看者疲極。不無相
替息勞。故有多人更看。二或看病人自有緣牽。始
終不能其事。故以多人續看。看者既多。難賞故制。
唯與究竟。若病者臨終時。有二人三人在前。俱名
究竟。賞時均與。


律云。應當與受持衣。若不知者。當極與看病。與上
三衣。隨看中下。與衣亦爾。


釋 言受持衣者。揀非長也。長衣入僧。可分物中。
若不知是受持不受持衣者。當度量看病人德與
之。若極用心。求覓藥餌。復善說法安慰病者。此則
五德全具。應與上三衣。於五德中。不能說法。但具
三四者。應與中三衣。若具一二。無後第五者。應與
下三衣。此就不知衣。而察其人與也。
[010-0462b]


十誦云。若不信者。與不好不惡六物。


釋 若不信者。謂瞻病人自言德具。曾為病者頻
頻說法。眾僧應察彼人。若一往少學。未諳法律。當
於六物內擇取中者與之。此就自言難信者賞爾。


五分十誦云。比丘病二眾合得。比丘尼病三眾
得。


釋 此明二部五眾各攝。大小部既有殊。物難混
取。嗟今末運生。時投木桃。於白衣結為知友。死後
分布帛於居家。反認俗親。豈知生前惠俗。早已為
施所墮。終復給分。仍盜僧物邀人。准斯出家僧尼
尚且有禁。而亡遺物。安得任己私情。知律者寧無
慨歟。


摩得勒伽云。白衣看病。應與少許。尼三眾同之。


釋 白衣者。或僧寺執役淨人。或私畜行童隨侍。
由無僧德。但發好心。眾和量宜。應與少許。而云尼
三眾看比丘病准同此者。佛世尼流持戒精純。或
有親里尼而瞻看病者。乃興悲運慈。敬僧猶佛。亦
非槩允。必觀其人。然今劫濁僧。誰如律訓尼。尼未
並尊於僧。縱彼持戒清貞。雖死不宜令侍。譏嫌當
避。但可知此。慎勿行此。今文引者。為明看病之廣
制也。


十誦云。看病人為病者出外乞食衣藥者。留待還
付之。五分。外界看病者。依法賞之也。


釋 薩婆多部云。看病者出界。非己因緣。本為病
[010-0462c]
人。不辭勞涉。病人既終。僧分物時。應留賞分。待還
付之。彌沙塞部云。若界內比丘病。異界比丘來看。
雖住止不同。由道誼契合聞知。不忍相棄。慈憐故
就躬瞻。此二皆推心稱德。故引證以為後式也。


△正明賞法


佛言。應與瞻病者六物。謂衣。鉢。坐具。針筒。盛衣貯
器。應如是與。


釋 准常。作前方便答云。分亡僧物羯磨。應如是
白二羯磨與之。】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三衣鉢坐具針筒盛衣貯器。隨當時有者
牒入此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某甲

病比丘。白如是。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三衣鉢坐具針筒盛衣貯器
此現前僧應分。僧今與某甲看病比丘。誰諸長老。忍
僧與某甲看病比丘三衣鉢坐具針筒盛衣貯器者默然。誰不
忍者說。僧已忍與某甲看病比丘衣物竟。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


【律本具明有德合賞。若無德者理非僥倖。必知事
勞無有法益者。可入輕物作法。然後和僧准論。隨
功賞贈。


釋 此一羯磨賞德為人故作。是屬公也。


非 一人非。謂看病乏德。集眾少和等。
二法非。
謂持秉失儀。文詞違律等。
三事非。謂衣錯好惡
有持與長等。
後四非相准前。
[010-0463a]


○九分輕物法


毗尼母云。五人共住。一人死。不得作展轉分。律中
出法。少不具足。今准非時僧得施羯磨。具有展轉
之言。則五人已上須用此法。律文當差一人令分
白二羯磨。如是與之。有人存三番作法。此思文未
了。亦有存二番法者。今准羯磨文中。具含付分二
法。餘無故不出。准律羯磨云。


釋 先引母論為證人法。次例展轉。故引非時僧
得施也。展轉。即下文中牒云。僧今持是衣物。與比
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若用此法。必須五人已上。
方不墮非。以成辦事。據本律。當差一人令分白二
羯磨。有人存三翻羯磨。亦有存二翻羯磨。復闕展
轉之言者。此由不善思文未了作持。今准羯磨文
中。具含付分二法。餘二所存。制無可據。故不出。准
正羯磨云。】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若
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
還與僧。白如是。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僧
今持是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誰諸長老。
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諸衣物。現前僧應分。僧今持
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
已忍持此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竟。僧忍
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010-0463b]


【作此法已。隨人多少。取其衣物。依數與之。不宜別
施更招漏染。非佛制故。


釋 不宜別施。更招漏染者。謂將僧物為己有。以
公分作私情。既非眾和。必招漏落三途之苦。逾制
輙行。更犯汙染無作之愆。


五分云。若不遍者。和僧與一無衣比丘。


釋 此謂無知識比丘終後。眾多物少開聽。雖云
與一無衣比丘。亦須眾僧和合量度。不容逐情紊
制也。


善見云。若一衣極好。不須割破。眾竝有者。從上行
之。須者直付之。


釋 極好衣者。乃貴價上衣。其所分物。以好惡相
參。均之無偏。今謂眾人既皆有分。若餘貴價之衣。
此則不須割散。聽從僧中四上座次第行。若用者
應直付之。准義有二。一護惜檀施而不廢。次彰無
貪。好以敬尊。葢心非物。驗知足莫曉。境不隨遷。乃
名持戒。
此一羯磨差人分物為事故作。是屬公
也。


非 一人非。謂分物者心存憎愛。集眾中有遮不
遣等。
二法非。謂不言展轉。錯失文句等。
三事
非。謂以重作輕等。
後四准知。


△四人分法


毗尼母云。若但四人。應作直分羯磨。其賞看病物。
義唯三人口和。以衣付言。
[010-0463c]


釋 四人即滿僧數。應作前方便。不得受欲問答。
如上直分羯磨者。謂無展轉之語。四人中一人看
病。其賞物法。准義三人唯聽口和。以衣付彼言。】


「諸大德憶念。今持亡比丘某甲衣鉢坐具等隨有言之。與
看比丘三說。」


【自餘輕物。應准作直分羯磨。】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
物。現前僧應分。白如是。


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誰
諸長老。忍僧今分是衣物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
忍分是衣物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若捨衣。若分衣。若客來竝准上。


釋 此羯磨為事。屬公同上。


非 一人非。謂不來說欲等。
二法非。謂秉白展
轉等。
三事非。謂物不相參等。
後四壞相。准常
配取。


△眾多人分法


毗尼母云。四人共住。一人死。應展轉分。捨衣已。賞
勞法。任二人口和付言。】


「大德憶念。我等持是亡某甲比丘衣鉢坐具針筒盛衣貯器。與
某甲看病比丘。」


【三說已。其輕物者。准本律云。應彼此三語受共分。
應言。】


「二大德聽。此亡比丘某甲衣物。應屬我等三說。」
[010-0464a]


【餘人亦爾。有二人。亦須准上。其賞勞直付三語。雖
了分物未入手。客來須一與分。


釋 若物入手。已屬主故。是現前僧物。客來不與。
若未入手。無屬主故。是十方僧物。客來有分。罪福
因果。善須稱量。
此一眾法對首法。為事屬公。顯
非並准上。


△一人心念法


毗尼母云。一相應法者。二人共住。一人死在者。取
衣口言。】


「此某甲亡比丘物應屬我。」


【作此三說已。手執物故。後來不得。


○十得受衣法


僧祇云。若為病人。求醫藥衣食。及為塔事僧事。雖
當時不在。並應與分。


釋 前十誦已明為病者出外乞食衣藥。應留還
付。此復明者。因續塔僧等事之功。而為援引也。


善見云。若界外比丘入。亦須與分。謂在羯磨時。


釋 此意上明而重出者。俾知彼此制同無擬疑
也。


律中有比丘。無想別眾。不成分衣。又現前施中。得
與沙彌淨人。分等或半。如前分別。


釋 有比丘無想別眾不成分衣者。准律有六句。
此乃略引第三句也。一謂有住處有比丘有比丘
想別部分衣。佛言。不成分。得突吉羅罪。二謂有住
[010-0464b]
處有比丘有比丘疑別部分衣。不成分。得罪同上。
三謂有住處有比丘作無比丘想。不成分。無罪。四
謂有住處無比丘有比丘想別部分衣。成分。得突
吉羅罪。五有住處無比丘疑有比丘別部分衣。成
分。得罪如上。六謂有住處無比丘無比丘想。成分
不犯。又現前施中等者。以此例彼。沙彌淨人與分
可知也。


十誦云。比丘有衣鉢寄尼者。若死。比丘索取。先見
者分之。


釋 前十種分法中。已引十誦。寄人不寄處者。是
比丘寄比丘處。不須取之。即彼處僧分也。此乃寄
於尼處者。尼是亞眾。不合得大僧衣鉢。故制索取。
還本界分之。縱非共住者。若先見索取。亦當赴集。
同眾分分故。


若在白衣家死。輕物隨五眾現前分。重物任意遠
近有僧法寺付之。


釋 隨五眾現前分者。此就死期而言。於五眾中。
不論次第。但先來者。現前分之。有僧法寺付之者。
揀非無界伽藍及二三人止處。謂有作法界。能秉
羯磨。行僧事之處。將亡者所遺重物付彼。以作僧
祇常住物也。


若無五眾者。律令信樂檀越應守掌。若無五眾來
者。應送與近處僧伽藍僧。餘如鈔中也。


釋 此引本律合十誦。以明輕物也。檀越而云信
[010-0464c]
樂者。信則因果分明。不昧彼此。樂則供養三寶。不
惜己財。如是之人乃可守掌亡物。以待五眾臨分。
若數期竝無來者。應送鄰近僧寺。如法分之。餘如
鈔中者。此句示知分物是非。於鈔明也。審夫捨家
趨家。捐世好如洟唾。視榮富若弊屣。厭愛欲之境。
心不隨逐。滌習染之氣。道恒佩懷。累行勤修。以報
四恩。聚德厚深。乃可二利。唯貴道重。何患身貧。設
爾因緣卒湊。見檀供似箭攢。思酬施猶負石。隨獲
隨淨。付之兩田。非貪非畜。僅資四大。若果德隆而
無餘長。則芳名千古。見聞仰範。此可謂僧寶也。今
時行業不充。染習未褫。謀攀交往。過畜無厭。唯勸
俗捨以破慳。自不樂行於檀度。眼光落地。不思何
是。我有儘囊托出。方顯癡迷悋藏。若在僧寺亡者。
得依僧法均給。若在俗舍死者。准制五眾竝分。如
是豈特亡沾生濟。幸爾逍遙。抑且施福益增。令獲
廣博。倘或病篤昏昧。物被私匿。又若分處非法。竊
為己有。此則因貪自墜。緣盜牽人。俱入泥犁。報感
極苦。夫物是毒。佛口親言。毒傷慧命。教每頻說。故
知出家為僧。勿以自毒毒他。共傷慧命。致喪戒身
也。毗尼母云。若有比丘用僧祇物。以自資命。此亦
是賊。是故一切屬四方僧物。不應獨用。然鈔中興
廢。大約是非。義亦若斯。今且略釋一班。以補鈔之
云爾。
第八諸衣分法篇竟。】
毗尼作持續釋卷十
[010-0465a]


音義




音孰。附也類也。



音鴞。喧也。交易市合則囂。市散則墟。墟音區。
故城也。



音貧。數數也。



音膾。心亂也。



音千。徙也。移也。



音彫。零落也。


蓊[鬱-山+止]
上音翁。下蘊入聲。草木茂盛貌。



音鐵。車相出也。



音為。水回日湋。



音鬢。殯殮也。



同擘。開也。



音米。無也。



豚上聲。隱也。



音起。謂繪如細綾也。



音除。牀帳也。


鐲𨯤
上音孰。下音羅。溫器也。



音質。



音備。敗也。惡也。


𢯾
音冐。手扶也。



音旬。手相安慰也。


岐黃
岐謂岐伯。黃謂黃帝。其醫之始。黃問而岐
答也。
[010-0465b]



音膾。病甚也。



音藕。適然也。


八福田
佛聖人僧此三為敬福田。和尚阿闍黎
父母此四為恩福田。救濟病人為病福田。亦名悲
福田。
一佛田者。謂覺道具圓。位登極果。世出世
間最勝無比。人能恭敬供養。豈但獲一切福。亦能
滅一切罪。故名佛福田。
二聖人田。謂菩薩緣覺
聲聞出離三界。證悟聖道。具足無量功德。智慧人
能恭敬供養。即獲勝福。故名聖人田。
三僧福田。
僧者和合。眾謂處眾。和同敬順無諍。是佛弟子人
能恭敬供養。即獲福利。故名僧福田。
四和尚福
田。謂出家者因師教誨之力。生長法身。其恩實重。
人能供養恭敬。即獲福利。故名和尚福田。
五闍
黎田。謂此師能糾正弟子之行。即教授得戒等師
也。因依此戒。得生禪定智慧。其恩實重。人能供養
恭敬。即獲福利。故名闍黎福田。
六父田。父為資
形之始。有生成之德。自孩提以至於長。教誡育養。
其恩罔極。為人子者。故當竭力奉養。豈有求福之
念。設若心之至孝之純。則自然獲福。故名父福田。


七母福田。謂母始自懷孕分娩。以至乳哺鞠育。
護持長養。愍念劬勞。其恩罔極。為人子者。固當竭
力奉養。豈有求福之念。設若心之至孝之純。則亦
自然獲福。故名母福田。
八病田。謂見人有病。即
當念其苦楚。用心救療。給與湯藥。則能獲福。故名
[010-0465c]
病福田。



音故。久病也。



音沿。長遠也。



音耳。謂餈稻餅也。餈之言滋也。餌之言堅潔
也。餈音慈。



除上聲。積也。盛也。


投木桃
詩云。投我以木桃。報之以瓊瑤。



音腰。招人也。


慨歟
上開去聲。懷激也。下音于。歎辭也。



音征。正而固也。又治潔也。


僥倖
上音驕。下音幸。優者有不遇。劣者有僥倖。
謂不當得而得也。



音冲。備也。實也。



音耻。脫也。奪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