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n0063 攝大乘論釋論-隋-世親菩薩 (master)




《攝大乘論釋論》卷第二


世親菩薩造
隋天竺三藏笈多共行矩等譯
應知依止勝相勝語第一之二


相章第四



論曰。成立此識相云何可見。略說有二種。
一成立自相。二成立因相。三成立果相。於中
阿梨耶識為自相。一切染法熏習。已為彼
生因。攝持種子相應故。於中因相者。是諸
染法。此阿梨耶識如彼一切種子。一切時現
起為因故。於中成立果相者。此阿梨耶識以
彼諸染法。無始已來熏習。力得生故。


釋曰。
以如是等別名。說阿梨耶識於此別說。未知
其相故。說阿梨耶識自相因相果相等。於中
自相者。一切染法熏習緣故。識有生彼功能
勝異。顯示識體有此功能故。攝持種子相應
者。彼一切染法熏習已。即為彼法生因故。
言攝持種子。彼熏習與彼勝能合故名相應。
即此自相一切染法熏習已。為彼得生因攝
持種子相應識。為諸染法熏習已得勝功能。
能為彼生因。此是阿梨耶識因相。於中始從
成立果相。乃至言無始來熏習力故得生者。
為諸法熏習已。此識得生。攝持無始熏習故
[002-0276b]
名果相。


熏習章第五



論曰。復次何者熏習。此熏習名復何所名。與
彼法共生共滅。已能為彼法生因。此是所因
義。譬如胡麻。以華熏之胡麻與華同生同滅。
以胡麻中有彼華香生因故能生香。又如欲
等行熏習。欲等與心同生同滅。已後為欲等
生因。又如多聞。有多聞熏習思念所聞與心
同生同滅。已為彼記錄生因。由攝持熏習故。
說名持法者。應知阿梨耶識有如此道理。


釋曰。彼法者即前染法。同生同滅已後為彼
生因者。謂還與彼染法為因體。


不一不異章第六



論曰。復次阿梨耶識中彼染法種子為分分
別住。為無差別。無別物體於識中住。亦非不
異。然阿梨耶識如此而生。有勝功能能生彼
法。說名一切種子識。


釋曰。阿梨耶識中。彼
染法種子為分分別住。為無差別耶。若爾何
失。此諸種子若有分分差別。阿梨耶識亦應
有分分差別。又阿梨耶識剎那滅義不成。由
分分差別故。又善惡法所熏習即成善惡種
子體。然此是無記故。若無分分云何言多。
此義不成。是故二俱有過。無別物體於識中
住亦非不異。乃至名一切種子識者。於中言
非別非不別者。為離如前所說過失故。如
此而生者。謂如其種類而生。生彼有勝能者。
生諸染法時。與勝能相應故。亦以生彼有勝
能故。說名一切種子識。此中有譬。如麥種子
於生芽有能。得為種子。若陳久若火損能
[002-0276c]
生麥果功能便壞。麥相如本。功力壞故非復
種子。阿梨耶識亦爾。有生一切法功能。由與
功能相應故。說名一切種子識。


更互為因果章第七



論曰。復次阿梨耶識與諸染法同時互為因。
云何可見。譬如然燈焰及炷生與燒同時為
因。又如蘆束更互相持同時不倒故。識與諸
法亦爾更互為因應知。如成立阿梨耶識為染
法因。染法為阿梨耶識因亦爾。餘因緣不可
得故。


釋曰。復次阿梨耶識與諸染法同時
互為因。云何可見者。以譬喻顯示。猶如然燈
焰。與炷一剎那同時互為因。以依炷故焰得
生。即炷為焰生因。即彼剎那焰能燒炷。即焰
為炷燒因。此即顯示俱有因義。由因現住。即
見果生故。從如阿梨耶識為染法因。染法為
阿梨耶識因亦爾。乃至餘因緣不可得故者。
此言顯示阿梨耶識與諸染法更互為因。亦
即顯示因緣故。


因果別不別章第八



論曰。云何熏習。無異無種種。得為有異有種
種諸法作因。譬如以縷種種結衣。當時無種
種可見。若入染器已。則有無量種雜色相貌。
於衣上顯現。阿梨耶識亦爾。為種種熏習所
薰。於熏時無種種異。若生果染器現前時則
有無量種種法相貌顯現。


釋曰。云何熏習無
異。無種種得為有異有種種作因者。如此道
理即以譬喻顯示。如衣以縷多種結時。無種
種相貌可見。若置染器已。則有種種相可見。
阿梨耶識亦爾。譬如衣生果。如染器故名生
[002-0277a]
果。染器置者緣所攝故。熏習時未有種種。至
於果時則為無量相貌因體。諸法顯現如衣
已染。


緣生章第九



論曰。此緣生於大乘中微細最深。略說有
二種緣生。一自體分。二愛非愛分。於中
由阿梨耶識故諸法生起。此是自體分緣生。與
種種自體分為緣故。復有十二支緣生。是
愛非愛分。為善趣惡趣可愛不可愛種種身
分緣故。


釋曰。此於大乘中微細最深者。於
中凡夫智不能知故微細。阿羅漢等不能測
故最深。於中略說有二種者。此是立門自體
分愛非愛分以此二種緣生。名解釋。由阿梨
耶識故者。謂阿梨耶識為因故諸法得生。此
名自體分。謂與種種類身分為因故若說無
明等此是愛非愛分。何以故。由為種種愛非
愛身分因故。


論曰。若於阿梨耶識中迷第一緣生。或執自
性為因。或執宿作為因。或執自在天變化為
因。或執我為因。或執無因緣。復次若迷第二
緣生執我作者受者。譬如眾多生盲丈夫未
曾見象。或復有人以象示之。有觸象鼻者。有
觸牙者。有觸耳者。有觸尾者。有觸脚者。有觸
脊者。有人問之象為何相。或復答言。猶如犁
柄或言如杵。或言如箕。或言如木桶。或言如
帚。或言如石山。作如此說。如是如是。不解二
種緣生。無明生盲者。或執自性。或說宿作。或
說自在變化。或說我作。或說無因。或執作
者。或執受者。由不識阿梨耶識體相及因相
[002-0277b]
果相故。如不識象體若略說阿梨耶識。即果
報識一切種子識是其體相。由攝持三界中
一切身一切趣故。


釋曰。或言宿作因者。由
不許有現在士夫力因故。如是等生盲眾生
以譬喻顯示。無明生盲者。謂十二支緣生
中最初無明。由無明故名為生盲。不解阿梨
耶識體相。因相果相故者。如前所立阿梨耶
識體相說名體相。所立因相名因相。所立果
相名果相。於此不解由無明力不解阿梨耶
識自體分故。執自性等五因為諸法因。由不
解第二愛非愛分故。執我為作者受者。於中
因者。一切法熏習。於阿梨耶識中有故。果者。
即是諸法所熏故。果報識一切種子是。其體
相者。由得身成熟名果報故。一切法種子者。
即是熏習已名種子故。一切趣者謂五趣故。
一切身者。謂趣趣中同類不同類種種身故。
已說阿梨耶識為一切法種子。欲明了。彼種
子體故。以偈顯示。


論曰。此中有偈。


「 外內不明二
 世數第一義
 此一切種子
 當知有六種
 剎那及俱有
 與彼相隨轉
 決定及待緣
 亦引生自果
 堅無記可熏
 與能熏相合
 異此不可熏
 是為熏習相
 六識無相合
 三差別相違
 二念不俱有
 餘生例應爾
 此外內種子
 有生及有引
 枯死由引因
 自體後邊滅」


[002-0277c]


釋曰。以外內不明二等五偈顯之。於中外者。
謂穀子等。內謂阿梨耶識。不明者。外種子不
可記義故。二者阿梨耶識有善有不善故。復
有別義。以染污清淨為二。世數者。外法但
以世數說為種子。何以故。亦以阿梨耶識變
異有故。第一義者唯阿梨耶識為彼諸法種
子。此諸法種子有六種。剎那者。此二種子無
間生滅故。若常則不得為種子。以一切時如
本無差別故。俱有者。非過去非未來非別處。
若此時種子有。即此時果生故。與彼相隨轉
者。阿梨耶識隨轉乃至對治道生。外種子乃
至根未壞及果熟。決定者。以種子決定故。非
一切故。一切得生各自決定。若此種子還此
物生。待緣者。非一切時一切生故。於何處何
時得其生緣。即彼處彼時生故。亦引生自果
者。自種子能引生自果故。如阿梨耶識還引
生阿梨耶識。穀等引生穀等。如是等六種顯
種子生果義。此熏習相今當顯示。堅者。由堅
故可熏。不如風動風不能持熏習。由熏習不
能隨風轉至一由旬故。若瞻波迦華所熏油。
香風隨轉至百由旬外。無記者。謂無記氣。
如蒜不可熏以臭故。香亦如是不可熏故。若
無記物則可熏。可熏者。若可熏物則受熏非
不可熏。如金銀石等並不可熏。若能攝持熏
習者。乃可得熏。謂衣等所應熏物。與能熏相
合者。若相合則可熏。非不相合故。相合者。謂
無間共生故。若異不可熏者。異者。謂異阿梨
耶識。非此異識能受熏。以離阿梨耶識餘識
不可熏故。以是阿梨耶識中具剎那等諸義。
[002-0278a]
謂剎那滅故。與生起識俱有故。乃至對治道
生所有生死中相隨轉故。由決定為善惡等
因故。福非福不動行。待緣於善惡趣成熟
故。以阿梨識與如是等。功能相應故得受
熏。應須成立諸生起識不合道理。六識無相
合者。諸識動轉故。三差別相違者。一一識各
各依止生。各各攀緣各各作意。復有別義。謂
諸識各別相故。譬喻者。說前念得熏後念。為
遮此義故。


論云。二剎那不俱。無有二剎那並起義。若同
生同滅熏習乃得住。若言雖不相合。然所生
之識相類而生故。得相熏者。餘生例應爾故。
謂諸別相者。亦應得爾。如眼等諸根同以淨
色為相。應得相熏。應作此說。以眼根淨色與
耳淨色其類同故。彼諸淨色應更互相熏。雖
淨色是同處所。各別不言相熏者。識雖同
類。何得相熏。如彼所說二種種子。謂外及內
俱有生因及引因。於中外種子生因者。乃至
果熟。內種子生因者。乃至命盡。外種子引因
者。熟已未種。內種子引因者。死後屍骸。由引
因故多時住。若此二種子唯有生因。既離彼
因即應失滅。無有多時相續住義。若言剎那
傳傳轉故。前剎那為後剎那因者。則無有滅
時。以有滅故。當知必有引因。此二種子引因
者。譬如引弓為箭遠至因。


論曰。此內種子不類外種子。故復說偈。


「 外種無熏習
 內種則不然
 聞等無熏習
 果生非道理
 已作及未作
 失得相違過
[002-0278b]
 外種內為緣
 以內熏故生」



復次其餘生起識。於一切身及趣。為受用者
應知。


釋曰。於中一切身及趣為受用者者。
謂於彼中受用生故。由於受用中有故。名受
用者。此義以中邊差別阿含顯示。


論曰。如中邊差別論說。


「 第一謂緣識
 第二受用識
 諸心法所扶
 了別此受用」



釋曰。此二識復有更互為因果。阿含謂阿毘
達磨修多羅偈說。


論曰。此二種識亦更互為緣。如阿毘達磨修
多羅偈說。


「 諸法依識住
 識依法亦爾
 各各互為因
 亦恒互為果」



釋曰。各各互為因者。阿梨耶識於一切時為
諸法生因。亦恒互為果者。若阿梨耶識為因
則諸法為果。諸法為因則阿梨耶識為果。


四緣章第十



論曰。於第一緣生中諸法與識更互為因緣
者。於第二緣生中復是何緣是增上緣。又此
六識幾緣所生。謂增上緣緣緣次第緣。如是
等三種緣生。謂窮生死愛非愛趣受用等。具
有四緣。


釋曰。此三緣生。窮生死愛非愛受
用具有四緣等者。於第一緣生中。阿梨耶識
與諸熏習法為因緣。第二緣生中。無明等是
增上緣。由無明增上故。行得生如是等。復次
六種識說名受用緣生者。具有三緣生。於中
眼識增上緣者。謂眼。緣緣者。謂色。次第緣
者。謂前滅識緣。次第生識。若前識不捨處。則
[002-0278c]
後識不得生。耳等諸識類爾。


煩惱染章第十一



論曰。如是成立阿梨耶識別名及相。云何得
知如此別名及相。唯說阿梨耶識不說生起
識。若離所成立阿梨耶識。染淨皆不得成。所
謂煩惱染業染生染並不成。世出世淨亦不
成。云何煩惱染不成。以六識身中煩惱及隨
煩惱所熏習種子皆不得成。如眼識與欲等
煩惱隨煩惱共生共滅。即此眼識為彼熏成
種子非餘。即此眼識若滅已。餘識間生熏習
及熏習所依止皆不可得。以無有故眼識先
滅餘識間生。無有與欲俱生義。以過去故不
得成。如已謝之業果報生不成就。又修與欲
俱生眼識所有熏習不成。此熏習亦不在欲
中。以欲依止於識故。又不堅住亦不在餘識
中。以諸識各別依止故。又不同生滅故。亦不
在自體中。以自體無二識俱生滅故。是故欲
等煩惱隨煩惱。熏習眼識不得成。識熏習識
亦不成。如眼識所餘轉識亦不成。如其相應
知。


釋曰。如是已說阿梨耶識眾名。及成立
其相。今欲成立此二。於阿梨耶識中非餘識
故。以道理顯示。如眼識與欲等煩惱共生共
滅。即此眼識為彼熏成種子非餘者。於中即
此者。謂眼識。彼者。謂貪等成種子者。謂為
因故。非餘者。謂非耳識等故。餘識所聞者。
謂耳識等隔絕等。熏習者。謂貪等習氣故。熏
習依止者。謂眼識故與貪俱生者。謂與貪等
同時生起。以過去故為因不成。如已謝之
業。果報更生不得成就。此亦如是不可成就。
[002-0279a]
復有毘婆沙師作此執。欲令過去為有。然彼
過去者但有名。所目義不可得。何以故。若
法是有云何過去。是故彼執果不成以無熏
習故。又彼眼識與欲俱生。熏習不成者。謂即
此與欲俱生。眼識自熏習尚不得成。以此眼
識持熏習生欲等。云何可成。亦不在欲中者。
謂眼識熏習在於欲中無有成義。何以故。以
欲依止眼識故。又不堅住故。亦不在餘識中
者。謂耳識等由依止別異故。正以依止別異
故。則不得有同生滅眼識自依眼。耳識自依
耳。如是乃至意識自依止意。以各各別處。別
識熏習別識不成。亦不在自體中者。謂眼識
不得即熏彼眼識。無二眼識俱生故。既無二
識同生。則無同生同滅。以如是道理故。眼
識中欲等煩惱隨煩惱熏習不成。乃至眼識
熏習眼識亦不得成。


論曰。復次從無想天以上。彼地退此間生。煩
惱隨煩惱所染。初識生時此無種子而生。以
熏習及依止並已過去無有故。


釋曰。初者
謂最先起識。無種子而生者。謂無因生故。熏
習及依止者。謂心及煩惱習氣。


論曰。復次對治煩惱識生時。一切世間識皆
滅。若無阿梨耶識。煩惱隨煩惱種子。在對
治識中不成自體。解脫不得與煩惱同生同
滅。若於後時世間識生。離欲心。不有彼依
止及習氣久已謝滅。若離阿梨耶識應無種
子而生。是故離阿梨耶識。煩惱隨煩惱皆不
成故。


釋曰。對治煩惱識生時。一切世間識
皆滅者。謂六識皆滅故。煩惱隨煩惱種子
[002-0279b]
在對治識中不成者。謂以對治識為因。生世
間識不成故。彼於後時者。謂於出世心後。依
止及熏習者。謂依止即是識熏習。即是煩惱
隨煩惱所熏習等。無種子者。謂離阿梨耶無
因而生。於中煩惱即是染污。以是義故。煩惱
染不得成。


業染章第十二



論曰。云何業染不成。行緣識不成。此不有故。
取緣有亦不成。


釋曰。今復顯業染不成相。
云何不成。行緣識不成。故福非福不動行生
已謝滅。離阿梨耶識何處安置熏習。六識身
不能攝持熏習。此義煩惱染污中已說。此不
有故者。謂行緣識不成故。取緣有亦不成。何
以故。有因緣故。諸行熏識由取力故。熏習成
滿變為有故。於中業即染名為業染。又由業
故有染名業染。是故業染不成。


生染章第十三



論曰。云何生染不成。結生不成故。若於不靜
地。墮住中有。意以染污意識結生。此染污
意識於中有中滅。識於母胎中與迦羅邏和
合。若唯是意識和合受生。和合生已依止此
識。於母胎中意識轉生。即是於母胎中二意
識同處並生。彼和合受生意識。不可成立。為
意識一切時依止染污故。如意識所緣境此
不可得故。設令此意識與赤白和合。為即
此和合意識是一切種子。為依止此識生餘
識。為一切種子。若即彼和合識是一切種子
者。即是阿梨耶識。汝自安置別名以為意
識。若以依止生識為一切種子者。不以彼所
[002-0279c]
依因體為一切種子者。無有道理以是義故
得成就此和合識非意識。但是果報識。是一
切種子故。


釋曰。離阿梨耶識。生染污不成。
今當顯示此義。結生不成者。謂得自身不成
故。不靜地者謂欲界。墮者謂命終。染污意
識者。意識與煩惱俱故。受生者攝取自身故。
彼染污意識攀緣生有故。中有即滅。和合者
一相同成壞故。謂意識與赤白和合故。依止
和合意識生餘意識。二識俱有者。謂一時即
有和合意識。及依此所生別意識。二識一時
俱有故。又彼和合意識不可成立為意識。何
以故。一切時染污為依止故。彼和合意識。以
欲等煩惱染污意為依止。攀緣生有。是染污
故。依止於此故名染污。為依止此已住胎識。
不以染污為依止。以報體無記故。如意識所
攀緣。此不可得故者。意識攀緣則可得所謂
諸法。此和合識無有攀緣。是故不可成就。此
為意識。


論曰。復次結生已攝持色根。若異果報識無
可得義。其餘諸識各別依止。又不堅住故。然
諸色根無識不成。


釋曰。結生已者。謂已得
身故。若異者。謂捨阿梨耶識已。餘六識各別
處故。動轉故如眼識唯定依止眼。如是耳等
餘識各自依止。耳等色根亦爾。若無阿梨耶
識。此諸識各各攝持自依止根者。此等諸識
動轉故有時不在無攝持。眼等諸根即應爛
壞。


論曰。識與名色更互相依。如蘆束相依住。此
義不成故。


釋曰。今欲顯示此不成義。如世
[002-0280a]
尊說。識為名色緣。名色為識緣。於中識為名
緣者。名謂六識身。即說名非色四聚。色者即
是迦羅邏。名色所緣之識。若無阿梨耶識。
何者是耶。由依止名色故。得剎那傳傳相續。
轉生不斷。


論曰。若離果報識所有眾生識食不成。離此
果報識六識中隨一識。於三界所有眾生中。
食事不成故。


釋曰。此言顯示識食不成義。
世尊說四種食。一摶二觸三意思四識。摶者
變成為相。既變已能作攝持身利益事。觸者
境界相。如色等境界唯以見等。即能為身利
益事。意思者憶念為相。但以憶念為身利益
事。如渴者見水得不死故。識者攝持為相。由
此攝持故身得住。若無此識即同死屍臭爛。
是故應知識亦名食。由能作身利益事故。於
中觸食者六識身。意思者憶念心。既說識
食故知更有別識。又如重睡無心及悶絕滅
定等。六識身滅爾。更有何者持身得不爛壞。
阿梨耶識若捨離時。身則爛壞故。


論曰。若從此退已於上靜地生。以染污不靜
意識結彼生。此不靜染污心。於彼地中。若
離阿梨耶識。種子不可得。


釋曰。前已說不
靜地結生不成。靜地不成。今當顯示此處。以
染污識結彼生。若於靜地亦以染污不靜結
彼生。染污者以彼地煩惱所染故。彼地煩惱
者。謂著定味等。此染污即在不靜地。此人
於不靜地死。既死已彼上地心云何現前。既
不現前云何得結彼生。是故決定應有阿梨
耶識。由有無始時彼地熏習心在。由此熏習
[002-0280b]
彼心現前得結彼生故。


論曰。設令生無色界。所有染污及善心。若離
一切種子果報識。此染污及善心。應無種子
及住處故。


釋曰。生無色界者。謂解脫色界。
染污及善心者。謂樂三摩提味。無種子及無
住處者。謂無因及無依止。更有別義。若無
種子何因而生。若無住處云何得依止住。彼
心為阿梨耶識攝持故。從自種子生。即依止
此識。由有依止故得相續住。


論曰。若即於彼界中出世心現前。所餘世間
心滅盡。便應滅離彼趣。


釋曰。即於彼中若
出世心現前。唯除此出世心。其餘皆是世間
心。彼諸世間心皆不有故。便斷彼趣。即是
不由功用得無餘涅槃。既無此理故。離阿梨
耶識不成。


論曰。若生非想非非想中。依無所有處。出
世間心現前。即應捨離二趣。此出世識不依
止非想非非想趣。亦不依止無所有處趣。依
止涅槃處亦不成。


釋曰。若於非想非非想
處生。有時依無所有處。出世心現前。以彼
處心明利故。非想非非想處心鈍故。於明利
心處。修出世心現前。彼出世心依止。第一第
二趣並不成。以此二地皆世間故。又別地生
別地心現前依止二趣亦不成。由身有餘故。
若此心以涅槃為依止亦不成。以如是等三
種依止既不成。若離阿梨耶識。此出世心住
於何處。


論曰。若人造善造惡於捨命時。若離阿梨耶
識。或上或下次第身冷不得成。是故若離一
[002-0280c]
切種子果報識。生染污亦不成。


釋曰。於中
造善造惡。則有從上從下。身冷不同。以造善
者上昇。為惡者下墜。是故若不許有阿梨耶
識為攝持者。云何得如此身即隨冷。由阿梨
耶識為攝持者故。或上或下次第放捨。隨所
捨處則為死屍故。得身冷。
《攝大乘論釋論》卷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