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n0061 攝大乘論釋-陳-世親菩薩 (master)



《攝大乘論釋》卷第四=第十四【明】*,第九【宮】*第四=第十四【明】*,=第九【宮】*第四第四


世親菩薩釋
陳天竺三藏真諦譯三藏真諦譯


釋引證品〔之二〕-【宋】【元】【宮】,之=二中【聖】之二之二



順道理章第六



論曰。若人入滅心定。由說識不離身。是故果
報識於定中應成不離身。


釋曰。此章復引
不違道理。以顯實有本識。若人謂第三第四
果緣覺菩薩等。為得寂靜住。及離退失過故
聖人修滅心定。非滅心體稱滅心。滅心法故
名滅心。以能依從所依故立心名。佛世尊說。
是於入定時識不離身。此識但是果報識。
若離此識說六識中隨一餘識不離於身此義
不成。何以故。修此滅心定為對治生起識。
由觀生起識有不寂靜過失故。言過失者。六
識緣外塵。有起不正思惟義。由不正思惟退失定。此是第一過失。由生起識在散動位
中障。不得最細寂靜處。此是第二過失。已得
退失未得不得。為對治此二過失故修滅心
定。若立識不離身。應知即是本識。


論曰。何以故。


釋曰。復以何義證知。識不離
身但是本識。


論曰。滅心定非此識對治故。


釋曰。若人欲
得寂靜住不觀此識過失不為對治此識故修
滅心定。故正入滅心定時不滅此識。即說此
識不離於身。


論曰。云何知然。


釋曰。如此義云何可知。何
[004-0175c]
故不言入滅心定時。實無復心。心非永滅後
時更生故。說識不離身。佛世尊說。若人入第
四定身行則斷。若人入第二定等言行則斷。
若人入滅心定心行則斷。如此身行斷身不
滅。心亦應爾。但心行滅心不滅。故說識不離
身。何故不作如此說。若人執入滅心定。後出
定時心則還生。由此義故說識不離身。是義
不然。何以故。


論曰。若從此定出。識不應更生。


釋曰。若在
此定識相續斷。無復所餘故。無復從此定出
及識更生義。


論曰。何以故。


釋曰。欲更引道理以成此義。


論曰。此果報識相續已斷。若離託生時不復
得生。


釋曰。如人一期報已盡。果報識相續
永斷。無還生義識若更生必託餘生身。若離
託餘身。果報識還於本身中生。無有是處。
故知入滅心定時。說識不離身唯是本識。


論曰。若人說滅心定有心。此人所說則不成
心。


釋曰。言有第六心名為有心。約第六心
說識不離身。如彼所說則不成心。


論曰。何以故。


釋曰。欲更引道理破第六識。
立本識明不離身。若離如前所立相本識生起識中隨執一識。言滅心定中有。是義不然。
何以故。


論曰。定義不成故。


釋曰。此下以十義。顯滅
心定中立有心義過失。此即第一過失。心與
心法未曾見其相離。如餘心法與餘心法如
想無時離受。受亦無時離想。心與心法亦爾。
無時得相離。若不相離。滅受想定及滅心定
[004-0176a]
悉不得成。由滅三法故此定得成。三法既不
滅故此定不成。若人執有本識言識不離身。
則無此過。何故餘識皆滅此識獨不滅。修滅
心定者。求得寂靜住。為對治能障寂靜住心
及心法故。滅心定生。不為對治不明了本識
修滅心定故。餘識滅此識。不滅。復次此定中若離本識。餘識不成。


論曰。解相及境不可得故。


釋曰。此第二過
失。若執心及心法是有。此有必有解相及境
界。解相有二種。一無分別。二有分別。無分別
即是五識。意識或有分別或無分別。若無分
別六識同是證知。若有分別則是比知。境界
即是六塵及六塵真如故。心及心法解相及
境界。皆可了別解相及境界。於此定中既不
可得故。知此定中決無餘識。若說此定中有
本識則無此妨。此識能生依止所顯故。


論曰。與善根相應過故。


釋曰。此第三過失。
復次若執此定有餘識生。此識不出三性。謂
善惡無記。此心不可立為善性。與善根相應
過故。由此與彼相違故。若識不與善根相應。
自性是善則無此義故。此心善決定與善根
相應。若說由定心是善故。說定是善。是義不
然。非汝所許與無貪等善根相應。此義應至
以失滅心定義故。何以故。善心通無有別。
一切心法皆不相離故。若不相離則受想亦
不滅。是故不可立此心為善。


論曰。與惡及無記不相應故。


釋曰。此第四
過失。復次亦不可立此心為惡及無記性。此
二性不成就故。離欲欲界時一切惡法皆滅。
[004-0176b]
故非惡性。由此定是善故。不可立此心為無
記性。


論曰。想及受生起過故。


釋曰。此第五過失。
復次不可說此心為善。有想受等生過失故。
離善根善性不成。是故善心必與善根相應。
如必與善根相應。亦應必與受想相應。無異
因故此義不成。所對治是有。能對治亦是有。
譬如欲等正生不淨觀等則不得有。若汝不
許此義。故知不成善心。


論曰。於三和合必有觸故。於餘定有功能故。


釋曰。此第六過失。復次若信受本識。此定
中無有觸生過患故譬如於餘定。若滅心定
中異本識有別善心生。此心必不離觸。因定
生安為相。能生樂受等。樂觸。不苦不樂觸
應生因此安觸。樂受不苦不樂受必應生。何
以故。於餘定為生樂捨二受。已見有功能。此
定亦爾。以無遮障故。是故此定亦應依觸生
受。是義不然。何以故。


論曰。但滅想是過患故。


釋曰。此第七過失。
復次若信由觸故此定有受。則此定唯無有
想。是義不然。何以故。佛世尊說想受俱無
故。


論曰。作意信等善根生起過故。


釋曰。此第
八過失。復次此觸不應有。於餘識處俱有相
應觸。生時有作意信等善根生起過故。若有
觸與心相應生。佛世尊說。作意受等必與觸
俱生。若有作意必能生善等心故。信等善
根即隨作意起。是義不然。以不免前所說
過失。若汝欲離如前所說過失。及與阿含相
[004-0176c]
違過失。由厭惡心法。是故但拔除心法故。此
定唯有心無有心法。是義不然。何以故。從所依拔除能依。無道理故。


論曰。拔除能依。離所依不可得故。


釋曰。此
第九過失。復次若汝言由此定方便中厭惡
觸受想等故。拔除心法。但有心無觸等者。
是義不然。何以故。從所依拔除能依不可得
故。所依是心。能依是心法。心及心法是所依
能依事。從無始生死來。更互恒不相離。由
此相引。是故心應成就與無貪等善根相應。
若汝言定及定方便起。必與無貪等善根相
違故。無貪等善根不生。但善心生。於餘處
未曾見有此義。諸法若因有相應。其相似果。
亦有相應故。此執不然。


論曰。有譬喻故。


釋曰。此第十過失。復次佛
世尊說。於此定中一切身行語言行心行皆
滅不起。身行謂出入兩息。語言行謂覺觀思
惟。心行謂作意想受等。如覺觀思惟滅盡。語
言則不生。如是心行若滅心亦隨滅。若汝言
如身行滅時。人住定中身不壞滅。如此於定
中心行雖滅而心不滅。此義亦不然。何以
故。


論曰。如非一切行。一切行不如是故。


釋曰。
身行滅時有別住因。能持令此身不壞滅。如
佛世尊說。若離出入兩息飲食壽命識等。能
持此身令不壞滅。如身行滅時。有別法持身
令住。心行滅時無有別法持心令不滅。是故
汝所立並此義不齊。是故此位由此道理定
無有心。若無有心。云何佛世尊說識不離
[004-0177a]
身。是果報心。佛世尊說名為識。若出觀時。意
識從此一切種子識生。由後識有因。及在定
身有識食。故知本識定有。若彼本來是能
依所依作大功用。拔除能依令離所依。無如
此義。何以故。由譬成故。於世間中。從本以來
乃至盡際。互不相離恒共生起。無道理拔除
能依令離所依。猶如四大及四大所造色。無
道理令所造離能造。心法亦爾。不可令離依
止。是故於無心定。但有心無心法。是義不
然。若汝執從所依拔除能依。此義不成。由
但厭惡受及想故。唯此二法滅。於此定中二
法不得行。餘法不爾。是義不然。何以故。若非
一切行。可得如此滅。非於一切行中得有如
此滅。若遍行滅心必隨滅。佛世尊不應說識
不離身。由有此識故。知如來為成立。本識
於此定中是有。復次經言識不離身。此言若
離本識約餘識則不成。何以故。此滅心定為
對治生起識故生由觀此生起識不寂靜故。
若有人執出定時心則還生。約此義故有不
離之言。此亦不然。何以故。若有如此義。
出定人心不更生果報識。若相續斷離託後
生時。無還生義。若有人離本識。由意識計
滅心定有心。是人所執心則不成心。善惡無
記性不成故。由說此定是善為性故非是惡。
無記亦爾。威儀工巧變化心。此定中不得有
故。若說有果報無記心。即是本識。以無第五
無記故。若汝說此心是善則應與無貪等善
根相應。何以故。染污心已滅善心正起。意
根亦有境界。亦有三法和合。云何不生觸。
[004-0177b]
若有觸云何無受。若爾滅心定義不得成。以
心及心法於中不滅故。若有人執此定是善。
由引因故。在方便有善心功用。能引此定心。
定心是相似果。雖復是善。不與無貪等善根
相應。是故如來欲顯觸生受故。先欲簡別和
合。依根緣塵生識。由三有能和合故觸生受。
若三和合無能。則但生觸不生受。是故此定
雖復是善。不能作有能和合故無受想。是方
便心有三善根相應。相似果則不如此。是義
不然。何以故。從所依拔除能依不可得故。此
等難具如前說。


論曰。若有人執色心次第生。是諸法種子。
此執不然。


釋曰。若有人執前剎那色。是後
剎那色因。能為後色作種子故。前剎那識
是後剎那識因。能為後識作種子故。此執不
然。


論曰。何以故。已有前過。復有別失。


釋曰。前
過謂若識相續斷。後識無因應不得生。又一
期報盡。離託後胎無更生義。有如此失前已
具明。有作如此執者。若人從無色界退。還
生下有色界。後色若應生。前種子久滅。此
色從何因生。


論曰。別失者。若人從無想天退。及出滅心定
此中所執不成。


釋曰。生無想天及入滅心
定。心已久滅。後若退生及出定。云何得成就
先心。為後當生心因。若定如此。


論曰。阿羅漢最後心亦不得成。


釋曰。阿羅
漢無有入無餘涅槃義。何以故。後色後心。為
因不盡故。是故應知此義。
[004-0177c]


論曰。若離次第緣此執不成。


釋曰。此前剎
那色。由次第緣故。與後色相應。識亦如此。不
由因緣故前後相應。是故此執若離次第緣
立因緣義。此執不成。以違解脫故。


論曰。如此若離一切種子。果報識淨不淨品
皆不得成。是故此心有義成就應。當信知依
前所說相。今當更作偈。


釋曰。此義具如前釋。若人但在生起識。不
在本識轉依義則不成。為顯此義故說三行
偈。


論〔曰〕-【宮】曰曰。


「 菩薩於善識
 則離餘五識
 無餘心轉依
 以何方便作
 若對治轉依
 非滅故不成
 果因無差別
 於滅則有過
 無種子無法
 若許為轉依
 於無二無故
 轉依義不成」



釋曰。菩薩有二種。謂凡夫聖人。十信以還是
凡夫。十解以上是聖人。今欲明轉凡夫依作
聖人依。此轉依於何識得成。但是本識中成。
若無本識於餘識不得成。云何知然。此義三
偈次第顯之。離惡無記故言善。是第六識故
言識。此善是出世心與三十七品等助道法
相應。名為善識。此善識離五種散動法。爾
與五識恒不相應故。言則離餘五識。云何得
相離生。一切時如此生故。


論曰。無餘心。


釋曰。離染污意識。及有流善
識。若但說善識。不說無餘心。有流善識則在
其中。
[004-0178a]


論曰。轉依以何方便作。


釋曰。一切染濁種
子滅離故。唯本識在。是名轉依相。何方便作。
如後偈說。


論曰。若對治轉依。


釋曰。若汝說由對治生
故依止轉異。說對治為轉依。此義不然。


論曰。非滅故不成。


釋曰。不以滅為轉依。有
二義不成。一若對治生而種子不滅依義如
本非謂轉依。二對治是轉依了因。非轉依體。
對治是道諦。轉依是解脫及法身。即是滅諦
故。應以種子滅為轉依。若汝執對治生。染濁
種子滅。一時中有此二義。何故以滅為轉
依。不取道為轉依。此執有過。


論曰。果因無差別。於滅則有過。


釋曰。果是
滅諦說名涅槃。因是道諦說名對治。若對治
是滅諦因果則成一。若成一復有何過。若得
對治即般涅槃。若有人立滅諦為轉依。為當
以種子滅為轉依。為當以識滅為轉依。


論曰。無種子無法。若許為轉依。


釋曰。若有
人說能依所依滅名轉依。意識中能依種子
滅。能依種子既滅。所依意識亦滅。故名轉依。
若許此二義為轉依。是則不然。


論曰。於無二無故。轉依義不成。


釋曰。第六
生起識於定位中。若不在時無種子無。無作
亦無故轉依義不成。若有本識。生起識熏習
所生種子。於本識中住。生起識雖復不在。可
得令種子無。及令生起識無。說為轉依。若離
本識則無二無故。轉依義不成。以是義故定
應信有本識。


釋差別品第四


言說章第一


[004-0178b]


釋曰。此品總有二章別有七章。總有二章者。
一熏習。二事用。別有七章者。一言說。二我
見。三有分。四引生。五果報。六緣相。七相貌。
前三品已成立本識。是有品類差別今當更
說。


論曰。此阿梨耶識差別云何。


釋曰。此問本
識。為性有差別。為事有差別。


論曰。若略說或三種或四種差別。


釋曰。今
就事明差別。唯一本識。其性不異。約事或三
種。或四種。或七種差別。


論曰。三種者。由三種熏習異故。謂言說我見
有分熏習差別。


釋曰。論本所以不釋此三
者。後解應知勝相。初自分別此三義。故今
不釋。由言說熏習差別者。唯一本識由熏習
差別故有三種。言說以名為體。名有二種。
謂言說名。思惟名。此二種名以音聲為本。約
能見色根有聲說謂眼。數習此言說。於中起
愛熏習本識。此熏習是眼根生因。若果報眼
根應生。從此本識中言說愛熏習生。是故立
言說熏習為眼根因。如眼根於耳等根一切
言說熏習生應作如此知。是本識第一差別。


我見章第二



論曰。由我見熏習差別。


釋曰。有染污識。由
我見等依止故。於本識起我我所等熏習。由
此熏習故起分別。謂自為我異我為他。是名
本識第二差別。


有分章第三



論曰。由有分熏習差別。


釋曰。由隨善惡不
動業。於六道中所受六根有差別。是故本識
[004-0178c]
有三有六道差別是名本識第三差別。


引生章第四



論曰。四種者。謂引生。果報。緣相。相貌差別。
引生差別者。是熏習新生。若無此緣行生識。
緣取生有。是義不成。


釋曰。引生種類差別
此有何相。是熏習新生。若無引生本識差別。
行生滅所熏習識。由取所攝故。對生有起此
有不得成。從此有生起故說此為有法。取及
善惡等是宿世所數習果。


果報章第五



論曰。果報差別者。依行於六道中此法成熟。
若無此後時受生。所有諸法生起。此義不
成。


釋曰。行有為引因。於六道中成熟是本
識說名為引。若無此更生為法眼等諸根。色
等諸塵更生不得成。此法即果報果。


緣相章第六



論曰。緣相差別者。於此心中有相能起我執。
若無此於餘心中執我相境。此義不成。



曰。此本識為第二識我執。第六識我見作
緣相。是本識若無緣相差別。以身見為因。我
執所緣境不得成。是名相似果。


相貌章第七



論曰。相貌差別者。此識有共相。有不共相。無
受生種子相。有受生種子相。


釋曰。相貌差
別品類有多種。若略說有四種。


論曰。共相者。是器世界種子。不共相者。是各
別內入種子。復次共相者。是無受生種子。不
共相者。是有受生種子。


釋曰。本識與一切眾生同功能。是眾生所共
[004-0179a]
用器世界生因。復次共相是無受生種子者。
此本識是無覺受法。謂外四大五塵等生因。
若無如此相貌本識。是器世界眾生同用因
則不成。不共相是各別內入種子者。各別是
約自他立。境界不同種類不同取相不同。故
言各別。又約自為內約他為外。是內根塵等
生因為不共相。是有受生種子者。此本識是
有覺受法生因。若無第二相貌。眾生世界不
得成。若由別因得成。如木石等無覺無受。
此二種子何種子為聖道所破。


論曰。若對治起時。不共所對治滅。


釋曰。此
不共種子。若道起時。與道相違。必為道所
破何以故。無一人得道餘人得解脫。於共種
子道有何功用。


論曰。於共種子識。他分別所持正見清淨。


釋曰。道於共種子無功用。亦有功用。如於
不共種子功用。此中則無故言無功用。得道
以後所見清淨。與前見有異故言亦有功用。
云何道於共種子不同功用。由他分別所持
故。若爾道於共種子有何功用。但除分別。於
境界中起無分別故。法眼於境界清淨。但
緣無性故。若約慈悲般若更起分別。此分別
由依止真如故。則所分別成清淨土。唯一境
界。云何眾生所見不同。


論曰。譬如修觀行人。於一類物種種願樂。種
種觀察隨心成立。


釋曰。由觀行人變化心。
於一類物眾生見不同。如此境界他分別所
持故。觀行人於中得清淨見。


論曰。此中偈說。
[004-0179b]


「 難滅及難解
 說名為共結
 觀行人心異
 由相大成外
 清淨人未滅
 此中見清淨
 成就淨佛土
 由佛見清淨」



釋曰。結有二種。一相結。二麁重結。相結難
解。麁重結難滅。心分別諸塵名相結。由此分
別起欲瞋等惑。說名麁重結。若得無分別智
即解相結。相結不起麁重結即隨滅。又釋難
滅約無間道。無間道難得故。難解約解脫
道。由無間道難得故。解脫道難得。於共境界
中起結故名共結。若約自相續則不名為共。
云何此惑難滅難解。


論曰。觀行人心異。由相大成外。


釋曰。離識
無別外境。是故觀行人但觀內法。是無不觀
外法故言心異分別相。通十方世界故言相
大。觀心與內種子正相違。與外不相關故言
成外。由此三義故外結難解難滅。若此結
有三義難滅難解。觀行修道於此結有何功
能。


論曰。清淨人未滅。此中見清淨。


釋曰。對治
道生不共種子滅時。是觀行人或分分清淨。
或具分清淨。雖復未滅外相。於中法眼慧眼
清淨無執。


論曰。成就淨佛土。


釋曰。若有智慧慈悲。起
分別為利他。成就淨佛土是其能。此淨佛土
何因緣得成。


論曰。由佛見清淨。


釋曰。初地是菩薩見。位
初地中清淨是見道清淨。見道清淨是名佛
見清淨。由此清淨能得佛土清淨。何況修位
[004-0179c]
及究竟位。又真如觀是名佛見。何以故。若
至究竟位。所得真如觀不異於此。故名佛見。
又由依佛正教修能得此見。故名佛見。又菩
薩亦得名佛。以定應得佛故。因受果名故稱
佛見。又菩薩對治道生不共種子滅。則具三
清淨。一法眼清淨。二佛土清淨。三見佛清淨。
謂見三身。菩薩緣佛起見。故名佛見。


論曰。復有別偈。


釋曰。此偈欲何所顯為顯
二義。一菩薩於內修觀不依外。二由此觀唯
有識無有外塵。是二義互相顯。


論曰。種種願及見觀行人能成。


釋曰。觀行
人或為成自自在。或欲引他令受正教故願。
種種變異願皆得成。若願已成自見他見。如
所願亦皆得成。此願為有別境為是一境。


論曰。於一類物中。


釋曰。若多觀行人別願。
同能變異一境。此變異得成。何故得成。


論曰。隨彼意成故。


釋曰。實無外境唯有識
故。是故各隨彼意變異得成。若實有外境。觀
行人願則不成。因不成故。自他所見變異亦
不得成。


論曰。種種見成故所取唯有識。


釋曰。由觀
行人識為增上緣故。餘人識變異。如觀行人
願顯現故。知定無外塵唯有本識。前已明覺
受因定是不共種子。不覺受因定是共種子。
今當更說共不共因同生一果。


論曰。是不共本識差別。有覺受生種子。若無
此眾生世界生緣不成。是共阿梨耶識無受
生種子。若無此器世界生緣不成。


釋曰。共
不共二因生內五根及內五塵。為自六識作
[004-0180a]
依止故。為不共因感。為他六識境界故。為共
因感。若不雙為二因所感。則無色陰及互相
見。


論曰。復次麁重相識。細輕相識。


釋曰。此文
顯本識是善惡二業相似果。亦是善惡二業
生因。


論曰。麁重相識者。謂大小二惑種子。


釋曰。
於理及事心無功能故稱麁重。一切未來惑
及業皆從此識生故稱種子。


論曰。細輕相識者謂一切有流善法種子。


釋曰。於理及事心有功能故稱細輕。一切未
來信等五根善。皆從此識生故稱種子。


論曰。若無此由前業果有勝能。無勝能依止
差別不得成。


釋曰。若無此識。分習果及果
報果皆不得成。習果是相似果。果報果是六
道本識。於本識中更有麁重相及細輕相。習
果亦名相似果。勝能是相似果依止。是果報
果善道中有人天異。惡道中有地獄畜生等
異故。言依止差別。善道依止有勝能。惡道依
止無勝能。若本識無此二相因果義皆不得
成。


論曰。復次有受不受相二種本識。


釋曰。欲
顯本識中功能有盡不盡。


論曰。有受相者。果報已熟善惡種子識。



曰。此本識昔有善惡種子果報若皆熟用種
子盡。但有本識在說。此本識為有受相。


論曰。不受相者。名言熏習種子。


釋曰。此本
識在生死中受用無盡。同業種子。由是有相續不斷因故。名不受相。不受相其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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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名言熏習種子。先以音聲目一切法
為言。後不發言直以心緣先音聲為名。此名
以分別為性。若以此名分別內法。或增或減。
壞正理立非理名肉煩惱。若以此名分別外
塵。起欲瞋等名皮煩惱。若以此名分別一切
世出世法差別。離前二分別名心煩惱。是故
一切煩惱皆以分別為體。障無分別境及無
分別智。云何說此為不受相。


論曰。無量時戲論生起種子故。


釋曰。四種
世間言說名戲論。謂見聞覺知。但以名言分
別。有此四種不緣實義故名戲論。約前後際
戲論不窮。故言無量時戲論。此戲論若生若
起。由名言熏習生故說名言熏習。為戲論種
子。若無此二分有何過失。


論曰。若無此識。有作不作善惡二業。由與果
報故受用盡義不成。


釋曰。若無有受相本
識。善惡二業數數有作及不作。由施與果報
功能滅盡不更受報故名受用。此義不成。以
失解脫義故。若無不受復有何失。


論曰。始生名言熏習生起亦不得成。


釋曰。
若離先名言熏習。今時未來時未曾有。而有
此名言熏習則不得成。何以故。等流果若無
同類因則不得生。若得生阿羅漢緣覺。斷煩
惱盡應更生煩惱。若不生應無根本煩惱。若
無根本煩惱則無業。若無煩惱業則無有及
差別。則集苦二諦自然滅盡。即入涅槃不勞
修道。由此二義無。無解脫及自然解脫。故知
定有受不受二相。


論曰。復次有譬喻相識。


釋曰。譬如幻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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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馬等亂心因。如此譬相本識是虛妄分別
種子故。為一切顛倒亂心因。


論曰。如幻事鹿渴夢相瞖闇等。譬第一識
似如此事。


釋曰。此四事譬四倒。幻事譬我
執。鹿渴譬我愛。夢相譬我慢。瞖闇譬無明。
此四譬同譬本識。本識即似此四事。幻事能
生眾生邪執。鹿渴能生眾生貪愛。夢相能生
眾生亂心。瞖闇能障眾生明了見境。阿陀那
識若未滅。能變異本識生六識。起四種上心
顛倒。故言本識似如此事。


論曰。若無此虛妄分別種子故。此識不成顛
倒因緣。


釋曰。若無本識一分與阿陀那識
相應。則本識不成四顛倒因緣。何以故。如此
本識。是虛妄分別種子因緣故。一切虛妄分
別皆從此本識生。


論曰。復有具不具相。


釋曰。約此譬喻相識
本識。更成二相。一具縛相。二不具縛相。


論曰。若具縛眾生有具相。


釋曰。謂未離欲
欲界眾生。具三煩惱故名具相。


論曰。若得世間離欲。有損害相。


釋曰。若眾
生離欲欲色界。肉心煩惱具足。皮煩惱有漸
被損害義。此二約凡夫。


論曰。若有學聲聞及諸菩薩。有一分滅離相。


釋曰。肉煩惱一分盡。皮煩惱或被損或未
被損。


論曰。若阿羅漢緣覺如來。有具分滅離相。
何以故。阿羅漢獨覺單滅惑障。如來雙滅惑
智二障。


釋曰。阿羅漢獨覺但滅離見修二
道所破惑盡。故無解脫障。如來具滅離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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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惱盡。故如來本識永離一切解脫障及
智障。此識或名無分別智。或名無分別後智。
若於眾生起利益事。一分名俗智。若緣一切
法無性起。一分名真如智。此二合名應身。


論曰。若無此煩惱。次第滅盡則不得成。



曰。若無此具相不具相。凡夫有學聖人無學
聖人次第滅。此義不成。本識於三性中。何故
但是無記性。是果報故。


論曰。何因緣善惡二法果報唯是無覆無記。


釋曰。非煩惱染污故名無覆無記。不同上
界煩惱是有覆無記。何故不同。因是善惡而
果是無記。


論曰。此無記性。與善惡二法俱生不相違。


釋曰。由無覆無記性與善惡二性不相違故。
於無記果報中善惡二業得生。由業生故有
善惡二道。


論曰。善惡二法自互相違。


釋曰。若果報是
善惡。善惡性互相違若是善惡不得生。應無
惡道。若是惡善不得生。應無善道。善惡二道
則隨一無道。


論曰。若果報成善惡性。無方便得解脫煩惱。


釋曰。若果報是善惡性。從善更生善果報。從
惡更生惡果報。由報更有報。則生死不斷故
無得解脫義。


論曰。又無方便得起善及煩惱。


釋曰。若定
是善煩惱不得起。若定是惡善不得起。


論曰。故無解脫及繫縛。


釋曰。若無善則無
解脫。若無煩惱則無繫縛。


論曰。無此二義故。是故果報識。定是無覆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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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性。


釋曰。無無解脫義。無無繫縛義。既定
有解脫及繫縛。故知本識定是無記性。
《攝大乘論釋》卷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