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集成神異典二氏部彚考卷下
金
海陵天德元年。廢度僧道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章宗明昌元年。春正月戊辰。制禁自披剃。為僧道者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明昌二年。二月壬辰。勅親王及三品官之家。毋許僧
尼道士出入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明昌三年。勅釋道拜父母。其禮數。一准常儀 按金
史章宗本紀。明昌三年。三月癸巳。尚書省奏。言事者
為釋道之流。不拜父母親屬。敗害風俗。莫此為甚禮
官言。唐開元二年勅云。聞道士女冠僧尼。不拜二親。
是為子而忘其生。傲親而徇於末。自今以後。並聽拜
父母。其有喪。紀輕重及尊屬。禮數一准常儀。臣等以
為宣依典故。行之制可。
承安元年。勅大定十五年。附籍僧尼道士女冠。年六
十以上。並令受戒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元年。六
月丁卯。勅自今長老太師大德。不限年甲。長老太師。
許度弟子三人。大德二人。戒僧年四十。以上者度一
人。其大定十五年。附籍沙彌。年六十以上。並令受戒。
[002-0472b]
仍不許度弟子尼道士女冠。亦如之。
承安二年。降僧道度牒。紫褐師德號。以助軍儲 按
金史章宗本紀。承安二年。夏四月。尚書省奏。比歲北
邊。調度頗多。請降僧道。空名度牒。紫褐師德號。以助
軍儲。從之。
泰和二年。十二月癸酉。以皇子晬日。放僧道戒牒三
千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宣宗興定二年。詔沿邊諸州僧道。惟本處受度。聽依
舊居止外來者。遣入郡譏其出入 按金史宣宗本
紀。興定二年。冬十月戊午。尚書省言。獲姦細叛亡。率
多僧道。詔沿邊諸州。惟本處受度。聽依舊居止。來自
河北山東。遣入內郡。譏其出入。
元
憲宗元年。夏六月。以僧海雲。掌釋教事。以道士李真
常。掌道教事 按元史憲宗本紀云云。
憲宗 年。召僧道二家。同詣上所辨析。以僧勝。勅道
士樊志應等。削髮為僧 按元史憲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世祖居潛邸時。憲宗有旨。令僧道二
家。同詣上所辨析。二家自約。道勝則僧冠首而為道。
僧勝則道削髮而為僧。既而僧家勝。上遣近臣脫懽
將道者。樊志應等十有七人。詣龍光寺削髮為僧。焚
偽經四十五部。天下佛寺。為道流所據者。二百三十
七區。悉命歸之。
世祖中統二年。採訪僧道 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
[002-0472c]
二年五月。遣王祐於西川等路。採訪僧道。八月賜慶
壽寺。海雲寺。陸地五百頃。
中統三年。以星變。勅作佛事並設醮 按元史世祖
本紀。中統三年。十一月乙酉。太白犯鉤鈴。丁亥勅聖
安寺。作佛頂金輪。會長春宮。設金籙周天醮。
至元三年。夏四月庚午。勅僧道。祈福於中都寺觀。
至元四年九月。癸丑。申嚴西夏中興等路。僧尼道士
之禁。
至元七年。九月庚子。勅僧道。也里可溫有家室。不持
戒律者。占籍為民。
至元十二年。秋七月癸未。詔遣使江南。搜訪僧道陰
陽人等。
至元十三年。六月庚午。勅西京僧道。也里可溫答失
蠻等有室家者。與民一體輸賦。
至元十九年。冬十月已丑。勅河西僧道。也里可溫有
妻室者。同民納稅 按以上。俱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命作佛事設醮 按元史世祖本紀。
至元二十五年。冬十二月。命亦思麻等。七百餘人作
佛事。坐靜於玉塔殿。寢殿。萬壽山護國仁王等寺。凡
五十四會。天師張宗演。設醮三日。
至元二十七年。春二月。順州僧道士。四百九十一人。
饑給九十日糧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秋七月癸亥。也里嵬里沙沙嘗簽僧
道儒。也里可溫答赤蠻為軍。詔令止隷軍籍 按元
[002-0473a]
史世祖本紀云云。
成宗元貞元年。賜天師張與棣等玉圭。又賜帝師佛
冠。為造宮塔 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元年。春二月。
賜天師張與棣。宗師張留孫真人張志仙等十三
人玉圭。各一製寶玉。五方佛冠賜帝師。三月以東作
方殷。罷諸不急營造。惟帝師塔。及張法師宮不罷。
大德元年。詔定僧道禁制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
元年。夏六月。詔僧道犯姦盜重罪者。聽有司鞫問。十
一月壬戌。禁僧道擅據鑛炭山場。十二月戊戌。中書
省臣同河南平章孛羅歡等言。富戶規避差稅。冐為
僧道。且僧道作商賈。有妻子。與編氓無異。請汰為民。
宋時為僧道者。必先輸錢縣官。始給度牒。今不定制。
僥倖必多帝令議擬以聞。
大德六年。冬十一月。詔江南寺觀。凡續置民田。及民
以施入為名者。並輪租充役。
大德八年。夏四月。命僧道為商者輸稅。 按以上。俱
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十一年五月。武宗即位。十二月。詔僧道也里可
溫答失蠻。並依舊制納稅 按元史武宗本紀云云。
武宗至大二年。詔徵僧道租稅 按元史武宗本紀。
至大二年。夏六月乙亥。中書省臣言河南江浙省言
宣政院。奏免僧道也里可溫答失蠻租稅。臣等議。田
有租。商有稅。乃祖宗成法。今宣政院一體。奏免非制
有旨。依舊制徵之。
[002-0473b]
至大四年。仁宗即位。罷僧道諸司 按元史仁宗本
紀。至大四年。春三月庚寅。帝即位。夏四月。罷僧道也
里可溫答失蠻頭陀白雲宗諸司 按李孟傳。孟字
道復。仁宗嗣立真。拜中書平章政事進階光祿大夫
時。釋老二教。設官統治。權抗有司。撓亂政事。僧道尤
苦其擾孟言人君之柄。在賞與刑。賞一善而天下勸。
罰一惡而天下懲。柄乃不失所施。失當不足勸懲。何
以為治。僧道士既為出世法。何用官府繩治。乃奏雪
冤死者復其官。蔭濫冐名爵者悉奪之。罷僧道官。天
下稱快。
仁宗延祐七年。英宗即位。御史請罷僧道濫爵 按
元史英宗本紀。延祐七年。春三月。帝即位。五月壬寅。
監察御史。請罷僧道濫爵。及建寺之費。丙午御史劉
恒。請興義倉。奪僧道官。
英宗至治三年。三月辛亥。以圓明王道明之亂。禁僧
道度牒符籙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泰定帝泰定元年。張珪等奏請。減罷醮祠佛事。僧道
典買民田悉役之。有畜妻子者。罷遣為民。不從 按
元史泰定帝本紀。不載 按張珪傳。泰定元年六月
車駕在上都。先是帝以災異。詔百官集議。珪乃與樞
密院御史臺翰林集賢兩院官。極論當世得失。與左
右司員外郎宋文瓚。詣上都奏之。其議曰。累朝斡耳
朵所立長秋承徽長寧寺。及邊鎮屯戍別議處之。自
古聖君。惟誠於治政。可以動天地感鬼神。初未嘗徼
[002-0473c]
福於僧道。以厲民病國也。且以至元三十年。言之醮
祠。佛事之目。止百有二。大德七年。再立功德使司。積
五百有餘。今年一增其目。明年即詣為例。巳倍四之
上矣。僧徒又復營幹近侍。買作佛事。指以算卦欺昧
奏請僧修布施莽齋。自稱特奉。傳奉所司。不敢較問。
供給恐後。況佛以清淨為本。不奔不欲。而僧徒貪慕
貨利。自違其教。一事所需。金銀鈔弊。不可數計。歲用
鈔數千萬錠。數倍於至元間矣。凡所供物。悉為巳有。
布施等鈔。復出其外。生民脂膏。縱其所欲。取以自利。
畜養妻子。彼既行不修潔。適足褻慢天神。何以要福。
比年佛事愈繁。累朝享國不永。致災愈速。事無應驗。
斷可知矣。臣等議。宜罷功德使司。其在至元三十年
以前。及累朝忌日醮祠。佛事名目止。令宣政院主領
修舉。餘悉減罷。近侍之屬。並不得巧計。擅奏妄增名
目。若有特奉。傳奉從中。書復奉乃行世祖之制。凡有
田者。悉役之。民典賣田。隨收入戶。鐵木迭兒為相。納
江南諸寺賄賂。奏令僧人買民田者。毋役之。以里正
主首之屬。逮今流毒細民。臣等議。惟累朝所賜僧寺
田。及亡宋舊業。如舊制勿徵。其僧道典買民田。及民
間所施產業。宜悉役之。著為令僧道出家。屏絕妻孥。
蓋欲超出世表。是以國家優視。無所徭役。且處之宮
寺。宜清淨。絕俗為心。誦經祝壽。比年僧道。往往畜妻
子。無異常人。如蔡道泰班講主之徒。傷人逞欲壞教
干刑者。何可勝數。俾奉祠典。豈不褻天瀆神。臣等議。
[002-0474a]
僧道畜妻子者宜罪。以舊制。罷遣為民。帝不從。
泰定二年。詔寺觀田土。與民均役 按元史泰定帝
本紀。泰定二年。春正月。中書省臣言。江南諸寺觀田
土。非宋舊置。并累朝所賜者。請仍舊制。與民均役。從
之。
泰定四年。秋七月。籍僧道有妻者。為民。九月禁僧道
買民田。違者坐罪。沒其直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
云。
致和元年。春正月。禁僧道匿商稅。夏四月己酉。御史
楊倬等。以民饑。清分僧道儲粟濟之。不報 按元史
泰定帝本紀云云。
文宗天曆二年。修醮作佛事 按元史文宗本紀。天
曆二年。秋八月。遣道士苗道一吳全節。修醮事於京
師。冬十一月。后八不沙。請為明宗資冥福。命帝師率
群僧。作佛事七日。於大天源延聖寺。道士建醮於玉
虗天寶太乙萬壽四宮。及武當龍虎二山。
至順元年。命僧道輸粟者。加師號。以庫藏等物。給佛
寺。鑄金印賜道士 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元年。春
二月。命僧道輸己粟者。加以師號。閏七月。籍鎖住野
里牙等。庫藏田宅奴僕牧畜。給大承天護聖寺為永
業。鑄黃金神仙符命印。賜掌全真教道士苗道一。
至順二年。以水旱。大給僧道度牒 按元史文宗本
紀。至順二年三月。中書省臣言。宣課提舉司歲榷商
稅為鈔十萬餘錠。比歲數不登。乞譏僧道為商者。仍
[002-0474b]
征其稅。有旨誠為僧者。其仍免之。浙西諸路。比歲水
旱。中書省臣請。令寺觀諸田佃民。從其主假。貸錢穀
自賑。并給僧道度牒一萬道。從之。
順帝元統二年。春正月癸卯。勅僧道與民一體充役。
是歲禁私剏寺觀菴院。僧道入錢五十貫。給度牒方
出家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二年。夏六月戊申。命江浙撥賜僧道田還官。徵
糧以備軍儲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六年。詔復立佛寺道宮。財用規運總管府 按
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六年。冬十二月甲申。詔復立大
護國仁王寺。昭應宮。財用規運總管府。凡貸民間錢
二十六萬餘錠。
至正十五年。夏六月。江浙省臣奏請。寺觀撥賜田糧。
盡行拘收。從之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明
明定僧尼道士女冠。尊卑之分。並令拜父母。祭祀喪
服。與常人同。衣服不得用紵絲綾羅 按明會典。釋
道二教。自漢唐以來。通於民俗。難以盡廢。惟嚴其禁
約。毋使滋蔓。令甲具在最為詳密云 凡稱道士女
冠者。僧尼同。若於其受業師。與伯叔父母同。其於子
弟。與兄弟之子同 凡僧尼道士女冠。並令拜父母。
祭祀祖先。喪服等第。皆與常人同。違者。杖一百還俗
若僧道衣服。止許用紬絹布匹。不得用紵絲綾羅。違
者。笞五十還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002-0474c]
太祖洪武三年。令僧道自居房舍。不得僭用紅色綵
畵。建齋設醮。不許奏章上表。投拜青詞 按明會典。
凡寺觀菴院。洪武三年。令除殿宇棟梁門牕神座案
卓。許用紅色。其餘僧道。自居房舍。並不許起造斗拱。
彩畫梁棟。及僭用紅色什物牀榻椅子 按明大政
紀。洪武三年。六月癸亥。中書省奏。凡僧道建齋設醮。
不許奏章上表。投拜青詞。亦不許塑畫天地神祇。及
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巫覡扶鸞禱聖書符呪水諸
術。並加禁止。庶幾左道不興。民無惑志。詔從之。
洪武五年。罷僧道丁錢。造周知冊。頒行天下寺觀
按明會典。凡僧道給度。洪武五年。令給僧道度牒。罷
免丁錢。僧錄道錄司。造周知冊。頒行天下寺觀。凡遇
僧道。即與對冊其父兄貫籍告度日月。如有不同即
為偽冐。
洪武六年。令府州縣。止存大寺觀一所。僧道必精通
經典。方給牒。女子年未四十。不許為尼姑女冠 按
明會典。洪武六年。令各府州縣。止存大寺觀一所。并
處其徒。擇有戒行者領之。若請給度牒。必考試。精通
經典者方許 是年令民家女子。年未及四十者。不
許為尼姑女冠。
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乙酉。定天下僧道服色袈裟法
服 按明大政紀云云。
洪武二十四年。禁僧道雜處於外。寺觀非舊額者。悉
毀之。佛經譯定者。不許增減辭語。道士設醮。不許拜
[002-0475a]
奏青詞 按明會典。凡清理寺觀。洪武二十四年。令
清理釋道二教。凡各府州縣寺觀。但存寬大可容眾
者一所。并居之。不許雜處於外。違者。治以重罪。親故
相隱者流。願還俗者聽 又令天下僧道。有剏立菴
堂寺觀。非舊額者。悉毀之。令佛經翻譯巳定者。不許
增減辭語。道士設醮。不許拜奏青詞。各遵頒降科。儀
民有效。瑜珈教稱為善友。假張真人名。私造符籙者。
皆治以重罪 按續文獻通考。是年辛未。勅禮部
清理釋道。曰佛本異教。漢時至自西域。當時士民崇
敬。後有去鬚髮舍兒童出家者。其修行則去色相。絕
嗜欲。潔身為善。道教始老子。至漢張道陵。以異術攝
召鬼神。禦災捍患。二教立世。久不磨滅者。以此今學
佛老者。皆不循其本俗。違教敗行。為害甚大。自今天
下僧道。凡各府州縣寺觀雖多。但存其寬大可容眾
者一所。并居之。毋雜處於外。與民相混違者。治以重
罪。
洪武二十六年。令考試僧道中式者給牒 按明會
典。凡保舉僧道。洪武二十六年。令各布政司。并直𨽻
府州縣。申呈開設僧道衙門。保舉到僧人劄付僧錄
司。道士劄付道錄司。考試如果中式就申吏部施行
是年令司每三年考試。能通經典者。申送到部具
奏。出給度牒。
洪武二十七年。榜示僧道禁例 按明會典洪武二
十七年。令榜示天下寺觀凡歸。并大寺設砧基。道人
[002-0475b]
一人。以主差稅。每大觀道士編成班。次每班一年高
者。率領餘僧道。俱不許奔走於外。及交搆有司。以書
冊。稱為題疏。強求人財。其一二人。於崇山深谷修禪。
及學全真者聽。三四人不許。毋得私刱菴堂。若遊方
問道。必自備路費。毋索取於民。所至僧寺。必揭周知
冊。驗實不同者。拏送有司。僧道有妻妾者。許諸人趕
逐。相容隱者罪之。願還俗者聽。亦不許收民間兒童
為僧。違者。并兒童父母。皆坐以罪。年二十以下。願為
僧者。亦須父母具告。有司具奏方許。三年後。赴京考
試。通經典者。始給度牒。不通者。杖為民。有稱白蓮靈
寶火居。及僧道不務祖風。妄為議論沮令者。皆治重
罪。
洪武二十八年。奏准天下僧道。赴京考試。不通經典
者。黜還俗。年六十以上者。免試 按明會典云云。
惠宗建文三年。勅限僧道田人五畝 按續文獻通
考。建文三年秋。限僧道田人五畝。從戶科給事中陳
繼之之議也。勅禮部曰。朕聞釋道之教。其來久矣。本
以清淨空幻為宗。超世離俗為事。近代以來俗僧鄙
士。貪著自養殖貸。富豪甚至。田連阡陌。本欲以財自
奉。然利害相乘。迷不知覺。既有饒足之利。必受官府
之擾。況因此不能自守。每罹刑憲。非惟身遭僇辱。而
教亦隳焉。夫佛道本心。陰翊王化其功弘多。至於末
流。所習本乖。蠹蝕教門。致使訕毀肆行貽累。厥初朕
甚憫之。原其害教之端。實自田始。分天下寺菴宮觀。
[002-0475c]
除原無田產。外其有田者。每僧道一人。各存田五畝。
免其租稅。以供香火之費。餘田盡入官。有佃戶者。佃
者自承其業。無佃戶者。均給平民。如舊田不及。今定
數者不增。若有以祖業及歷代撥賜。為詞告言者勿
理。如原係本朝撥賜者。不在此例。凡僧道一應丁役。
並免其有。自相告訐爭訟。非干軍民者。聽其本教衙
門自治。若致傷人命。及干軍民詞訟者。仍聽有司受
理。其入理訟有司者。不許仍服僧道冠服。洪武年間。
巳有清理。及開設門榜。文當申明。遵守教規。化緣者。
不在禁限。非奉朝命。不許私竊簪剃。年未五十者。不
許為尼及女冠。嗚呼多藏厚亡。老氏攸戒。除欲去累。
大覺所珍。利欲減則善心生。善人多則風俗美。欽茲
定制。永底太平。遂定銓選法。通類覆奏。
建文四年。令寺觀新剏者。歸併如舊 按明會典。洪
武三十五年。令清理釋道二教。凡歷代以來。及洪武
十五年以前。寺觀有名額者。不必歸併。新剏者。歸併
如舊按洪武三十五年即建文四年。
成祖永樂元年。令僧道三年一給度牒。並禁其娶妻
妾 按明會典。永樂元年。令三年一給度牒 僧道
娶妻妾者。杖八十還俗。女家同罪。離異寺觀住持。知
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托親屬。或僮僕為
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姦論。
永樂四年。徵天下道士。及西僧至京師 按明通紀
永樂四年十二月。徵天下道士。至京師。朝天宮神樂
[002-0476a]
觀洞神宮。修舉金籙齋法。薦皇考皇妣。車駕幸齋壇。
七日而畢。迎西僧尚師哈立麻。至京師。先是上在藩
邸。聞烏思藏有尚師哈立麻者異僧也。及即位。遣中
官侯顯齋書幣往迎。五歷寒暑。乃至車駕往視之。無
拜跪禮合掌而巳。
永樂十年。申明僧道禁約 按明會典。永樂十年。諭
禮部。天下僧道。多不守戒律。民間修齋誦經。動輙較
利厚薄。又無誠心。甚至飲酒食肉。遊蕩荒淫。略無顧
忌。又有無知遇民。妄稱道人。一槩蠱惑。男女雜處無
別。敗壞風化。洪武中。僧道不務祖風。及俗人行瑜珈
法。稱火居道士者。俱有嚴禁。即揭榜申明。違者殺不
赦。
永樂十六年。定府州縣僧道人數童子投寺觀。必父
母皆允。又祖父母父母。有他子孫侍養。鄰里勘保無
礙乃許 按明會典。永樂十六年。定天下僧道。府不
過四十人。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限年十四
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許。陳告有司行鄰里勘
保無礙。然後得投寺觀。從師受業。五年后。諸經習熟。
然后赴僧道錄司考試。果諳經典。始立法名。給與度
牒。不通者。罷還為民。若童子與父母不願。及有祖父
母父母。無他子孫侍養者。皆不許。有年三四十以上
先會出家。而還俗及亡命黥剌。亦不許寺觀住持容
留。違者罪之。
永樂二十二年。十二月甲寅。命禮部。集僧道於慶壽
[002-0476b]
海印二寺。及靈濟宮。各建揚大齋七晝夜 按明大
政紀云云。
宣宗宣德元年。詔考試僧道。能通經典。方准給牒
按明會典。宣德元年。以僧道行童。請給度牒甚多。諭
禮部。先令僧道官取勘禮部同翰林院官禮科給事
中及僧道官考試。能通經典。方准給與。
宣德二十年。禮部奏。不許濫收額外。僧道候考試。精
通經典者。給度牒。從之 按明大政紀。宣德二年十
二月。禮部奏。永樂十六年。太宗皇帝定制。凡願出家。
為僧道者。府不過四十人。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
十人。額外不許濫收。候五年後考試。如果精通經典。
給與度牒。今天下僧道。赴京請給度牒者。多係額外
濫收。且不通經典者。多請如例悉遣歸。從之。
宣德十年。禁僧道私自簪剃。及妄言惑眾者 按明
會典云云。
英宗正統六年。榜示僧道禁約 按明會典。正統六
年。令僧道多有壞亂心術。不務祖風。混同世俗。傷壞
風化。都院察即遵洪武舊例。出榜禁約。違者罪之。
是年令新剏。寺觀會有賜。額者聽其居住今後再不
許私自剏建。
正統九年十月。頒釋道大藏經典於天下寺觀 按
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正統十年三月。申禁私創寺院庵觀 按名山藏典
謨記云云。
[002-0476c]
正統十四年。勅僧道審係額內。并貫籍明白。精通經
典。乃許奏請給牒 按明會典。正統十四年。令僧道
應給度牒者。各僧道衙門。先行勘試。申送有司。審係
額內。并貫籍明白。仍試精通經典。方許申送禮部。覆
試中式。然後具奏請給。
代宗景泰三年。令各寺觀田。止存六十畝為業 按
明會典。景泰三年。令各處寺觀田土。每所量存六十
畝為業。其餘撥與小民。佃種納糧。
景泰六年。令僧道持行修潔。又丁多不係軍。匠等戶。
仍審係額內。方許收度 按明會典。景泰六年。令僧
道務要持行修潔。本戶丁多不係軍匠。鹽竈等籍里
老保結呈縣覆實具申府司類呈該部。方許收度。仍
勘各寺觀。原定額數。如巳數多不與出給。
英宗天順八年。詔京城內外寺觀。今後不許增修請
額 按明會典云云。
憲宗成化元年。皇太后壽誕。建設齋醮 按明大政
絕成化元年二月。皇太后壽誕。令僧道建設齋醮。給
事中張寧。劾禮部尚書姚夔。斂會大臣。收買炷香。詣
寺觀行禮祈福。祇壞風俗傷名教。寧疏云。邇者。恭遇
皇太后誕日。令僧道建設齋醮。此見皇上將欲表揚
孝道。慰悅聖慈。無所不用其極之心也。諸大臣及百
執事。但當和衷助德。仰贊至情。上綏懿祉。則敬承道
德。允合舊章。而禮部尚書姚夔等。乃於各衙門。斂會
財物。收辦炷香。約至期赴壇行禮。為儒者自失其守
[002-0477a]
業彼者。烏知其非臣。雖至愚。為此深惜。切惟。人臣之
於君。願其福也。則當勸修德。善願其壽也。則當勸去
逸欲願天心之向順也。則當相之保和小民廉濟四
海。故曰。求福不回天壽平格。又曰。欲王以小民受天
永命。未聞以禱祀得福。丹藥致壽。假符瑞以永天命
者。今乃不能盡。所當為徒以瓣香尺楮。列名其上。宣
揚於佛老之神明。率而拜曰。為朝廷祈福祝壽。天地
鬼神。山川河岳。昭布森列可厚誣以是哉。不報。
成化六年。陳音請降佛子真人位號。不聽 按名山
藏典謨記。成化六年三月。翰林院編修陳音。請佛子
法王真人。妖妄之徒。乞降其位號。杜其恩賞。上曰。佛
子真人名號。祖宗之舊。如何可更。
成化十年。給度僧道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十年
六月。給度僧道。南京監察御史任英言。比水旱澇相。
仍災異迭見。內地荐饑。邊塞多警。京城內外。民食孔
艱。若復行給度。則天下僧道紛集京師。米價益貴。況
此輩奸盜者多。即如四川僧徒悟昇。乃為賊首。乞罷
其令。不從。
成化十二年三月。禮部尚書鄒幹奏。近年度牒僧道
過多。乞定為限制。從之 按明大政紀云云。
成化十三年。勅定僧道住持人數 按明會典。成化
十三年凡。僧道住持勅。建寺觀許。二人勅。賜并在外
寺觀。各止許一人。
成化十八年。定僧道犯罪不還俗令 按名山藏典
[002-0477b]
謨記。成化十八年十二月。定僧道犯公罪。不還俗人。
令巡撫南直𨽻兵部尚書兼左副都御史王恕奏言。
律法僧道犯罪。曾經決罰者。並令還俗。而江浙僧道。
多因被人侵占田土。負欠租稅。詿誤致罪者。請同常
人收贖法。勿令還俗。都察院會六部議覆奏。從之著
為令。
成化二十年。大度僧道。以救饑 按名山藏典謨記。
成化二十年十月。給空名度牒一萬紙。分送山陜。令
募民願為僧道者。令詣避災處。輸粟十石。給度之。十
二月預度天下僧道六萬人。以救山陜饑。
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還俗養親。是歲僧乃方士俱
謫降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有父母現
存。無人侍養者。不問有無度牒。許令還俗養親
按明通紀。成化二十三年九月。僧繼曉發。原籍為民。
方士太常卿趙玉芝鄧常思等俱謫。戍邊四川番僧
國師法王領占竹等悉降革職事并追奪累次降勅
印信儀仗發回四川原居光相寺居住。
孝宗弘治五年四月。禁齋醮戒壇之妄 按名山藏
典謨記云云。
弘治七年。定僧道尼姑女冠律例 按明會典。凡僧
道罪犯。弘治七年。令僧道尼姑女冠。有犯奸淫者。就
於本寺觀菴院。門首枷號一箇月。滿日發落。
弘治十三年。定僧道及漢人。習學番教律例 按明
會典。弘治十三年。奏准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挾妓
[002-0477c]
飲酒者。俱問發原籍為民。若奸拜認義父母親屬。俱
發邊衛充軍 凡僧道額外擅收徒弟者。問發口外
為民。往持還俗。僧道官知而不舉者。罷職 凡漢人
出家。習學番教。不拘軍民。僧否關給度牒。俱問發原
籍。各該軍衛。有司當差。若漢人冐作番人。發邊衛充
軍 凡僧道擅收徒弟。不給度牒。及民間子弟。戶內
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號一箇月。
並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各罷職還
俗。僧道犯罪。雖未給度牒。悉照僧道科斷。該還俗者。
查發各原籍當差。若仍於原寺觀菴院。或他寺觀菴
院潛住者。並枷號一箇月。照舊還俗。僧道官及住持。
知而不舉者。各治以罪。
弘治十六年。詔建壽塔。及撰真人誥命。既而皆罷之
按明通紀。弘治十六年。詔建壽塔於朝陽門外。既
而罷之。時大學士劉健等上言。前代人主。信佛莫如
梁武。帝卒餓死臺城。本以求福。反以致禍。觀諸往事。
可為明鑒。我祖宗相傳治天下。以堯舜周孔之道而
巳。浮屠異端。蠧財惑眾。何關於治。欲造佛塔。非所以
訓天下垂後世也。又令撰真人杜永祺等誥命及封
號。健等復言。竊惟。異端不可信。誥命不當與。夫誥命
朝廷所以獎賢勵能。雖卿士大臣。必待秩滿考最。乃
得頒給。況祖宗廟號。不過十六字。親王及文武有功
德者。諡號一二字。此輩何賢何能。封號至十八字。流
布朝野。傳聞後世。皆曰朝廷所給。與儒臣所撰擬也。
[002-0478a]
天下後世。其謂之何。疏入有旨俱報罷。
武宗正德二年。五月。月食。度天下僧道四萬人 按
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正德十六年。禁私剏菴院寺觀。及私度僧道尼姑女
冠 按明會典。正德十六年。奏准今後再有私剏菴
院寺觀。私度僧道尼姑女冠者。拏問治罪寺觀拆毀
入官 凡寺觀菴院。除見在處所外。不許私自剏建
增置。違者。杖一百。還俗僧道。發邊遠充軍。尼僧女冠。
入官為奴。若僧道不給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
由家長。家長當罪。寺觀住持。及受業師。私度者。與同
罪並還俗。
世宗嘉靖二年。以楊廷和鄭一鵬等言。暫停齋醮
按明通記。嘉靖二年三月。楊廷和等。疏請斥遠僧道。
停罷齋醮。九卿喬宇等。各疏諫止。上曰。覧卿等言。具
見忠愛至意。朕巳知之 按明大政紀。嘉靖二年。
閏四月。停齋祀。初太監崔文。以禱祀誘帝。大學士廷
和力諫。不聽臺諫言之。俱不報。給事中鄭一鵬上言。
臣巡光祿見。正德十六年五月。以來宮中。自常膳外。
少有所取。邇者。禱祀繁興。制用漸廣。乾清坤寧諸宮。
各建齋醮。西天西番漢經。諸廠亦各有之。至於五花
宮。乾清宮。西暖閣。坤寧宮。東次閣。亦有之。或連日夜。
或間日一舉。或一日再舉。經筵俱虗設。而無所用矣。
傷太平之業。失天下之望。莫此為甚。臣謂。挾此術者。
必皆魏彬張銳之餘黨。曩以欺先帝。使生民塗炭。海
[002-0478b]
內虗耗。先帝巳誤。陛下豈容再誤。陛下亟誅之遠之
可也。臣放金錢一醮蔬腐之費。至萬有八千。其餘不
知幾十萬也。以月計之。不知幾百萬也。今天災時變。
月無虗日。京師之民。至有裹席行乞。母子裸而餓死
者。州縣則徵發繁擾。仍以饑饉。窮者轉為盜賊。良者
糜於兵刃。邊境之民。日夜望風。荷戈而不得食。陛下
以為今之民怨耶樂耶。忍斂民怨。不忍傷佞倖之心。
忍拂元臣弼士之諫。不忍違寺僧之請。此愚臣之所
未解也。伏願。改西天廠。為寶訓廠。以貯祖宗御製諸
書。西番廠為古訓廠。以貯五經子史諸書。漢經廠為
聽納廠。以貯諸臣奏疏。選內臣謹畏者。司其筦鑰。陛
下經筵之暇。遊息其中則壽。何以不若堯舜治。何以
不若唐虞哉。帝曰。天時饑饉。齋祀暫且停止。
嘉靖六年。勅發尼僧道姑出嫁 按明會典。嘉靖六
年。奏准尼僧道姑。發還原籍出嫁。其菴寺房室土地。
盡數入官。
嘉靖八年。禁婦女出入寺觀。及多蓄行童 按明會
典。靖嘉八年。奏准凡宦戚施捨寺觀。不許容令婦女
出入。及多蓄行童。若有私自簪剃。并犯奸者。各照律
例問擬。
嘉靖十八年。勅僧道照額設定數。每名納銀十兩
按明會典。嘉靖十八年。奏准僧道照國初額設定數。
每僧道一名。納銀十兩。在內於兩京工部。在外於各
布政司。直𨽻於各府。上納類解。免其赴京。其兩京兩
[002-0478c]
度。在京准二千名。南京一千名。
嘉靖二十九年。定僧道官。及僧道律例 按明會典。
嘉靖二十九年。定僧道官。受財枉法滿貫 凡僧道
官。係京官具奏提問。在外依律。徑自提問。受財枉法
滿貫。亦問充軍及僧道。有犯姦盜詐。偽逞私爭訟怙
終故犯并一應贓私罪名有玷清規妨礙行止者。俱
發還俗。若犯公事失錯。因人連累及過誤致罪。於行
止戒規無礙者。悉令運炭納米等項。各還職為僧為
道 僧道犯罪。曾經決罰者。並令還俗。
嘉靖三十三年。題准僧道。由戶部咨禮部。填給度牒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三年。題准各府州縣。納解年
終造冊連庫收繳送戶部。給與號紙一張。咨送禮部。
填給度牒。
嘉靖三十七年。議准僧道度牒。每名量減銀四兩
按明會典云云。
穆宗隆慶六年。題准禮部印發空頭度牒通行。各處
召納。如有來京請給者。赴戶部納銀五兩。發號紙送
禮部給牒 按明會典云云。
神宗萬曆元年。勅五城御史驅令遊食僧道回籍。禁
私自簪剃。及不著本等冠服者 按明會典。萬曆元
年。令五城御史。查各寺觀菴院。有遊食僧道。驅令回
籍仍比照居民保甲法置立油牌開寫年貌籍貫。以
便稽查其有。私自簪剃。及不穿戴本等冠服者。訪拏
治罪。
[002-0479a]
萬曆十三年。定僧道於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及縱令
婦女於寺觀神廟律例 按明會典。萬曆十三年。定
僧道軍民人等。於各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因而引誘
逃走。或誆騙財物者。俱發附近充軍民人夢等。縱令
婦女於寺觀神廟有犯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年萬曆 年。勅禁私建寺觀。僧道果戒行無碍。始
准給牒。其不守清規者。令還俗務農 按春明財餘
錄。宗伯沈鯉。拆毀寺觀。疏看得戶部尚書王遴條議。
要將近日私創寺觀庵院。盡數拆毀。僧道者四十以
下。無度牒者。盡數騙逐歸農。流寓者。遞歸本籍。土著
者。收入里戶。白蓮羅道等會惑眾糜列者。悉從重懲
治。一節為照。異端之術。足以惑世誣民。苟非禮教素
明。未有不蠱。於福田利益之說偷。在昔巳然。其風猶
未甚也。邇來遊手遊食之輩。布滿中外。此倡彼和。莫
可收拾。以致梵宇琳宮。星棋布。而無知之。民約會進
香建幟號佛者。日充斥於道塗。豈直民財糜費上虧
惟正之供。且風俗漸偷。釀成地方之禍。臣等目擊茲
獘。方欲申飭。今尚書王遴條奏。及此深得移風易俗。
足國裕民至計相應酌議題請恭候命下移咨兩京
都察院轉行五城內外。及天下司府州縣地方大小
寺觀庵院。除係古剎。及奉有欽依建置。照舊存留。聽
其焚修外。若係近日私創庵院。招集僧尼。瀆祀不經
者。悉行拆毀入官。以後再不許新立增置。違者。依律
問遣。僧道曾經給有度牒。年四十以上者。照舊存留。
[002-0479b]
其年四十以下。未經給度牒者。查果戒行無碍。始准
查照見行事例申送納給度牒。如不行給度牒削剃
不守清規。與流寓遊食之徒。一并驅逐。原籍務農。當
差一切白蓮羅道。募緣僧道。及約會燒香。頭戴甲馬。
口稱佛號。等項愚民。在內聽緝事衙門。在外著巡邏
員役。嚴加禁捕。務得會首倡率之人。依律枷號治罪。
知情故縱者。罪亦如之。勿視虗文。務臻實效。然臣等
猶有過計焉。夫禮者。禁於未然。易為力。而巳然者。難
為功。查得僧道之禁。即今言官建白。本部議覆。不啻
三令五申矣。而齋醮施捨。愈昌愈熾。俾異端者。流安
坐而享富厚。豈盡左道之愚。人抑亦崇尚者之自
愚耳。崇之於彼。而欲禁之。於此猶聚羶而驅蠅。增薪
而止沸也。其將能乎今。宜於禁令之外。仍以禮教隄
防之乞勅各撫按嚴督各該守令毋專以簿書期會
為急。而以移風易俗為要。申明聖諭。勸化愚民。教以
君臣父子之常道。示以農桑衣食之恒業。曉以惠迪
從逆之實理。喪葬必依家禮。有擅作佛事者必罰。祈
年必於方社。有揭榜消禳者必罪。大經既正。邪慝漸
消。行之既久。果於風化有裨。不為俗吏。吏部開著上
考脫有奉行未至。亦宜罰治。以示創懲。庶幾教化與
法制並行。民風與世道咸賴矣。奉神宗旨。各處寺觀
庵院。除古剎及勅建有名的。照舊存留。其餘私創無
名。黷祀不經的。兩京著五城御史。在外撫按官。嚴行
稽查應改應毀。酌量區處。具奏餘依擬。
[002-0479c]
皇清
天聰六年
大清會典。釋道二教。亦
王化所不廢。惟嚴其禁約。毋使滋蔓。令甲具在。最
為詳密云 凡僧道度牒。天聰六年。定各廟僧
道。設僧錄司道錄司總管。凡通曉經義。恪守清
規者。給與度牒 是年定僧道不許自買人簪
剃。違者治罪。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二年。定內外僧道。俱給度牒。以防奸
偽。其納銀之例停止。凡寺廟庵觀若于處。僧道
若干名。各令住持。詳查來歷。具結投遞僧道官。
僧道官仍具總結在京城內外者。俱令報部。在
直省者。赴該衙門投遞。彚送撫按。轉行解部。頒
給度牒。不許冐充混領事發罪坐經管官 是
年定內外僧道。有不守清規。及犯罪為僧道者。
住持舉首。隨匿不舉。一體治罪。頂名冐籍度牒
者。嚴究治罪 又定內外寺廟庵觀。凡有明朝
舊敕。盡行繳部。不許隱藏。又嚴禁京城內外。不
許擅造寺廟佛像。如呈報禮部。方許建造。其現
在寺廟佛像。亦不許私自拆毀。僧道住處。不許
私自遷徙。移出佛像。及自置綠簿募化。併不許
私自削髮為僧。僧道官住持縱隱。一體治罪。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三年。令在京寺廟庵觀。不許僧尼道
士混處。及閒雜俗人居住。工部五城查明。僧道
官容隱者。一體重治 又定嚴禁京城僧道。沿
街設置神像。念誦經呪。或持擊梆磬募化者。該
管僧道官。即行重治。如住持募化。罪及闔寺。如
散眾募化。罪坐住持。併該管僧道官。一體治罪。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凡僧道官補授。順治四年。題准在京僧道
錄司。由禮部考取。移咨吏部補授。各府州縣僧
道等官。令各布政司。遴選保舉。報部轉咨吏部
授職。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順治六年。題准內外僧道。必有度牒。方准
住持。焚修該部。刊刻度牒印。發各布政司。及順
天府。查境內僧道素無過犯者。每名納銀四兩。
給度牒一張。各州縣於年終申解該司。彚解戶
部。仍報禮部查考。其從前給過度牒。一并追繳。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須治八年。
諭僧道俱免納銀。如有請給度牒者。該州縣確查
呈報司府。申呈禮部。照數給發 凡道場禁。例
順治八年。定
皇城內。不許作道場。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順治九年。
諭僧尼道士。巳領度牒者。務恪守清規。用本等衣
帽。住居本寺廟。如未領度牒。私自為僧尼道士
及用喇嘛衣服往來者。照例治罪。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題准直省僧尼道士。巳經給
過漢字度牒者。盡行查繳。送部照數。換給滿漢
字度牒。并確查先年巳納銀者。換給新牒。未納
銀者。納銀給牒。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議准僧道度牒。免其納銀。令
各該撫。詳開花名年貌籍貫。及焚修寺廟。備造
清冊。併送紙張。投部印給度牒。
康熈元年
大清會典。康熈元年。定凡作道場者。止許在本家院
內。其當街搭蓋蓆棚揚旛掛榜。及僧道張傘捧
托香帛遶街行走取水畫地開酆都穿戴盔甲
等項。俱行禁止。違者。僧道責二十板為民。該管
僧道官革職。其作道場之家係官交。該部議處
係民治。以違禁之罪。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四年。題准除興京盛京。及京城寺廟
遵
諭建設外。其前代敕建寺廟。應各設僧道十名。私
[002-0480c]
建大寺廟。各設八名。次等寺廟。各設六名。小寺
廟各設四名。最小寺廟。各設二名 又題准本
戶不及三丁。及十六歲以上。不許出家。違例者
枷號一個月。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一併治
罪。罷職還俗。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康熈六年。禮部通計直省勅建大寺廟。共
六千七十三處。小寺廟共六千四百九處。私建
大寺廟。共八千四百五十八處。小寺廟共五萬
八千六百八十二處。僧十一萬二百九十二名。
道士二萬一千二百八十六名。尼八千六百十
五名。通共寺廟。七萬九千六百二十二處。僧尼
道士。十四萬一百九十三名。
康熈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熈十三年。議准在外僧道等官。由各該
撫。移咨禮部詳查。轉咨吏部補授。准其註冊。停
其具題。仍知會禮部填給劄付。移咨該撫。行令
任事。
康熈十五年
大清會典。康熈十五年。題准凡僧尼道士。不領度牒。
私自簪剃者。杖八十為民。有將逃亡事故。度牒
頂名冐替者。責四十板入官。該管僧道官。俱革
職還俗 是年題准停止給發度牒。
康熈十六年
大清會典。康熈十六年。令京城內寺廟庵院。不許設
教聚會。男女混雜。併不許搭蓋高臺。演戲斂錢。
酬神賽會。僧道錄司。併該管僧道官。不時親查。
有違禁者。執送本部。將本人及寺廟住持。一併
治罪。該管僧道官。不行查拿。本部參處。
康熈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熈二十二年。議准仍給盛京僧道度牒。
康熈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熈二十三年。議准臺灣僧道舊牒。追繳
送部。換給度牒。
康熈五十年
御製文集。康熈五十年。十二月十五日。
上諭禮部。近見直𨽻各省。創建寺廟者甚多。建造寺
廟。則佔踞百姓田廬。既成之後。愚民又為僧道。
日用湊集。銀錢購買。貧人田地給與。以致民田
漸少。且遊民充為僧道。窩藏逃亡罪犯行事不
法者甚多。實擾亂地方。大無益於民生者也。著
各省督撫。及地方官。除原有寺廟外。其創建增
修。永行禁止。
圖書集成神異典二氏部彚考卷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