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r0183 (古今圖書集成)神異典二氏部彙考-- (master)




圖書集成神異典二氏部彚考卷下





海陵天德元年。廢度僧道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章宗明昌元年。春正月戊辰。制禁自披剃。為僧道者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明昌二年。二月壬辰。勅親王及三品官之家。毋許僧
尼道士出入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明昌三年。勅釋道拜父母。其禮數。一准常儀 按金
史章宗本紀。明昌三年。三月癸巳。尚書省奏。言事者
為釋道之流。不拜父母親屬。敗害風俗。莫此為甚禮
官言。唐開元二年勅云。聞道士女冠僧尼。不拜二親。
是為子而忘其生。傲親而徇於末。自今以後。並聽拜
父母。其有喪。紀輕重及尊屬。禮數一准常儀。臣等以
為宣依典故。行之制可。


承安元年。勅大定十五年。附籍僧尼道士女冠。年六
十以上。並令受戒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元年。六
月丁卯。勅自今長老太師大德。不限年甲。長老太師。
許度弟子三人。大德二人。戒僧年四十。以上者度一
人。其大定十五年。附籍沙彌。年六十以上。並令受戒。
[002-0472b]
仍不許度弟子尼道士女冠。亦如之。


承安二年。降僧道度牒。紫褐師德號。以助軍儲 按
金史章宗本紀。承安二年。夏四月。尚書省奏。比歲北
邊。調度頗多。請降僧道。空名度牒。紫褐師德號。以助
軍儲。從之。


泰和二年。十二月癸酉。以皇子晬日。放僧道戒牒三
千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宣宗興定二年。詔沿邊諸州僧道。惟本處受度。聽依
舊居止外來者。遣入郡譏其出入 按金史宣宗本
紀。興定二年。冬十月戊午。尚書省言。獲姦細叛亡。率
多僧道。詔沿邊諸州。惟本處受度。聽依舊居止。來自
河北山東。遣入內郡。譏其出入。




憲宗元年。夏六月。以僧海雲。掌釋教事。以道士李真
常。掌道教事 按元史憲宗本紀云云


憲宗 年。召僧道二家。同詣上所辨析。以僧勝。勅道
士樊志應等。削髮為僧 按元史憲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世祖居潛邸時。憲宗有旨。令僧道二
家。同詣上所辨析。二家自約。道勝則僧冠首而為道。
僧勝則道削髮而為僧。既而僧家勝。上遣近臣脫懽
將道者。樊志應等十有七人。詣龍光寺削髮為僧。焚
偽經四十五部。天下佛寺。為道流所據者。二百三十
七區。悉命歸之。


世祖中統二年。採訪僧道 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
[002-0472c]
二年五月。遣王祐於西川等路。採訪僧道。八月賜慶
壽寺。海雲寺。陸地五百頃。


中統三年。以星變。勅作佛事並設醮 按元史世祖
本紀。中統三年。十一月乙酉。太白犯鉤鈴。丁亥勅聖
安寺。作佛頂金輪。會長春宮。設金籙周天醮。


至元三年。夏四月庚午。勅僧道。祈福於中都寺觀。


至元四年九月。癸丑。申嚴西夏中興等路。僧尼道士
之禁。


至元七年。九月庚子。勅僧道。也里可溫有家室。不持
戒律者。占籍為民。


至元十二年。秋七月癸未。詔遣使江南。搜訪僧道陰
陽人等。


至元十三年。六月庚午。勅西京僧道。也里可溫答失
蠻等有室家者。與民一體輸賦。


至元十九年。冬十月已丑。勅河西僧道。也里可溫有
妻室者。同民納稅 按以上。俱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命作佛事設醮 按元史世祖本紀。
至元二十五年。冬十二月。命亦思麻等。七百餘人作
佛事。坐靜於玉塔殿。寢殿。萬壽山護國仁王等寺。凡
五十四會。天師張宗演。設醮三日。


至元二十七年。春二月。順州僧道士。四百九十一人。
饑給九十日糧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秋七月癸亥。也里嵬里沙沙嘗簽僧
道儒。也里可溫答赤蠻為軍。詔令止隷軍籍 按元
[002-0473a]
史世祖本紀云云


成宗元貞元年。賜天師張與棣等玉圭。又賜帝師佛
冠。為造宮塔 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元年。春二月。
賜天師張與棣。宗師張留孫真人張志仙等十三
人玉圭。各一製寶玉。五方佛冠賜帝師。三月以東作
方殷。罷諸不急營造。惟帝師塔。及張法師宮不罷。


大德元年。詔定僧道禁制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
元年。夏六月。詔僧道犯姦盜重罪者。聽有司鞫問。十
一月壬戌。禁僧道擅據鑛炭山場。十二月戊戌。中書
省臣同河南平章孛羅歡等言。富戶規避差稅。冐為
僧道。且僧道作商賈。有妻子。與編氓無異。請汰為民。
宋時為僧道者。必先輸錢縣官。始給度牒。今不定制。
僥倖必多帝令議擬以聞。


大德六年。冬十一月。詔江南寺觀。凡續置民田。及民
以施入為名者。並輪租充役。


大德八年。夏四月。命僧道為商者輸稅。 按以上。俱
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十一年五月。武宗即位。十二月。詔僧道也里可
溫答失蠻。並依舊制納稅 按元史武宗本紀云云


武宗至大二年。詔徵僧道租稅 按元史武宗本紀。
至大二年。夏六月乙亥。中書省臣言河南江浙省言
宣政院。奏免僧道也里可溫答失蠻租稅。臣等議。田
有租。商有稅。乃祖宗成法。今宣政院一體。奏免非制
有旨。依舊制徵之。
[002-0473b]


至大四年。仁宗即位。罷僧道諸司 按元史仁宗本
紀。至大四年。春三月庚寅。帝即位。夏四月。罷僧道也
里可溫答失蠻頭陀白雲宗諸司 按李孟傳。孟字
道復。仁宗嗣立真。拜中書平章政事進階光祿大夫
時。釋老二教。設官統治。權抗有司。撓亂政事。僧道尤
苦其擾孟言人君之柄。在賞與刑。賞一善而天下勸。
罰一惡而天下懲。柄乃不失所施。失當不足勸懲。何
以為治。僧道士既為出世法。何用官府繩治。乃奏雪
冤死者復其官。蔭濫冐名爵者悉奪之。罷僧道官。天
下稱快。


仁宗延祐七年。英宗即位。御史請罷僧道濫爵 按
元史英宗本紀。延祐七年。春三月。帝即位。五月壬寅。
監察御史。請罷僧道濫爵。及建寺之費。丙午御史劉
恒。請興義倉。奪僧道官。


英宗至治三年。三月辛亥。以圓明王道明之亂。禁僧
道度牒符籙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泰定帝泰定元年。張珪等奏請。減罷醮祠佛事。僧道
典買民田悉役之。有畜妻子者。罷遣為民。不從 按
元史泰定帝本紀。不載 按張珪傳。泰定元年六月
車駕在上都。先是帝以災異。詔百官集議。珪乃與樞
密院御史臺翰林集賢兩院官。極論當世得失。與左
右司員外郎宋文瓚。詣上都奏之。其議曰。累朝斡耳
朵所立長秋承徽長寧寺。及邊鎮屯戍別議處之。自
古聖君。惟誠於治政。可以動天地感鬼神。初未嘗徼
[002-0473c]
福於僧道。以厲民病國也。且以至元三十年。言之醮
祠。佛事之目。止百有二。大德七年。再立功德使司。積
五百有餘。今年一增其目。明年即詣為例。巳倍四之
上矣。僧徒又復營幹近侍。買作佛事。指以算卦欺昧
奏請僧修布施莽齋。自稱特奉。傳奉所司。不敢較問。
供給恐後。況佛以清淨為本。不奔不欲。而僧徒貪慕
貨利。自違其教。一事所需。金銀鈔弊。不可數計。歲用
鈔數千萬錠。數倍於至元間矣。凡所供物。悉為巳有。
布施等鈔。復出其外。生民脂膏。縱其所欲。取以自利。
畜養妻子。彼既行不修潔。適足褻慢天神。何以要福。
比年佛事愈繁。累朝享國不永。致災愈速。事無應驗。
斷可知矣。臣等議。宜罷功德使司。其在至元三十年
以前。及累朝忌日醮祠。佛事名目止。令宣政院主領
修舉。餘悉減罷。近侍之屬。並不得巧計。擅奏妄增名
目。若有特奉。傳奉從中。書復奉乃行世祖之制。凡有
田者。悉役之。民典賣田。隨收入戶。鐵木迭兒為相。納
江南諸寺賄賂。奏令僧人買民田者。毋役之。以里正
主首之屬。逮今流毒細民。臣等議。惟累朝所賜僧寺
田。及亡宋舊業。如舊制勿徵。其僧道典買民田。及民
間所施產業。宜悉役之。著為令僧道出家。屏絕妻孥。
蓋欲超出世表。是以國家優視。無所徭役。且處之宮
寺。宜清淨。絕俗為心。誦經祝壽。比年僧道。往往畜妻
子。無異常人。如蔡道泰班講主之徒。傷人逞欲壞教
干刑者。何可勝數。俾奉祠典。豈不褻天瀆神。臣等議。
[002-0474a]
僧道畜妻子者宜罪。以舊制。罷遣為民。帝不從。


泰定二年。詔寺觀田土。與民均役 按元史泰定帝
本紀。泰定二年。春正月。中書省臣言。江南諸寺觀田
土。非宋舊置。并累朝所賜者。請仍舊制。與民均役。從
之。


泰定四年。秋七月。籍僧道有妻者。為民。九月禁僧道
買民田。違者坐罪。沒其直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


致和元年。春正月。禁僧道匿商稅。夏四月己酉。御史
楊倬等。以民饑。清分僧道儲粟濟之。不報 按元史
泰定帝本紀云云


文宗天曆二年。修醮作佛事 按元史文宗本紀。天
曆二年。秋八月。遣道士苗道一吳全節。修醮事於京
師。冬十一月。后八不沙。請為明宗資冥福。命帝師率
群僧。作佛事七日。於大天源延聖寺。道士建醮於玉
虗天寶太乙萬壽四宮。及武當龍虎二山。


至順元年。命僧道輸粟者。加師號。以庫藏等物。給佛
寺。鑄金印賜道士 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元年。春
二月。命僧道輸己粟者。加以師號。閏七月。籍鎖住野
里牙等。庫藏田宅奴僕牧畜。給大承天護聖寺為永
業。鑄黃金神仙符命印。賜掌全真教道士苗道一。


至順二年。以水旱。大給僧道度牒 按元史文宗本
紀。至順二年三月。中書省臣言。宣課提舉司歲榷商
稅為鈔十萬餘錠。比歲數不登。乞譏僧道為商者。仍
[002-0474b]
征其稅。有旨誠為僧者。其仍免之。浙西諸路。比歲水
旱。中書省臣請。令寺觀諸田佃民。從其主假。貸錢穀
自賑。并給僧道度牒一萬道。從之。


順帝元統二年。春正月癸卯。勅僧道與民一體充役。
是歲禁私剏寺觀菴院。僧道入錢五十貫。給度牒方
出家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二年。夏六月戊申。命江浙撥賜僧道田還官。徵
糧以備軍儲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六年。詔復立佛寺道宮。財用規運總管府 按
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六年。冬十二月甲申。詔復立大
護國仁王寺。昭應宮。財用規運總管府。凡貸民間錢
二十六萬餘錠。


至正十五年。夏六月。江浙省臣奏請。寺觀撥賜田糧。
盡行拘收。從之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明定僧尼道士女冠。尊卑之分。並令拜父母。祭祀喪
服。與常人同。衣服不得用紵絲綾羅 按明會典。釋
道二教。自漢唐以來。通於民俗。難以盡廢。惟嚴其禁
約。毋使滋蔓。令甲具在最為詳密云 凡稱道士女
冠者。僧尼同。若於其受業師。與伯叔父母同。其於子
弟。與兄弟之子同 凡僧尼道士女冠。並令拜父母。
祭祀祖先。喪服等第。皆與常人同。違者。杖一百還俗
若僧道衣服。止許用紬絹布匹。不得用紵絲綾羅。違
者。笞五十還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002-0474c]


太祖洪武三年。令僧道自居房舍。不得僭用紅色綵
畵。建齋設醮。不許奏章上表。投拜青詞 按明會典。
凡寺觀菴院。洪武三年。令除殿宇棟梁門牕神座案
卓。許用紅色。其餘僧道。自居房舍。並不許起造斗拱。
彩畫梁棟。及僭用紅色什物牀榻椅子 按明大政
紀。洪武三年。六月癸亥。中書省奏。凡僧道建齋設醮。
不許奏章上表。投拜青詞。亦不許塑畫天地神祇。及
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巫覡扶鸞禱聖書符呪水諸
術。並加禁止。庶幾左道不興。民無惑志。詔從之。


洪武五年。罷僧道丁錢。造周知冊。頒行天下寺觀
 按明會典。凡僧道給度。洪武五年。令給僧道度牒。罷
免丁錢。僧錄道錄司。造周知冊。頒行天下寺觀。凡遇
僧道。即與對冊其父兄貫籍告度日月。如有不同即
為偽冐。


洪武六年。令府州縣。止存大寺觀一所。僧道必精通
經典。方給牒。女子年未四十。不許為尼姑女冠 按
明會典。洪武六年。令各府州縣。止存大寺觀一所。并
處其徒。擇有戒行者領之。若請給度牒。必考試。精通
經典者方許 是年令民家女子。年未及四十者。不
許為尼姑女冠。


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乙酉。定天下僧道服色袈裟法
服 按明大政紀云云


洪武二十四年。禁僧道雜處於外。寺觀非舊額者。悉
毀之。佛經譯定者。不許增減辭語。道士設醮。不許拜
[002-0475a]
奏青詞 按明會典。凡清理寺觀。洪武二十四年。令
清理釋道二教。凡各府州縣寺觀。但存寬大可容眾
者一所。并居之。不許雜處於外。違者。治以重罪。親故
相隱者流。願還俗者聽 又令天下僧道。有剏立菴
堂寺觀。非舊額者。悉毀之。令佛經翻譯巳定者。不許
增減辭語。道士設醮。不許拜奏青詞。各遵頒降科。儀
民有效。瑜珈教稱為善友。假張真人名。私造符籙者。
皆治以重罪  按續文獻通考。是年辛未。勅禮部
清理釋道。曰佛本異教。漢時至自西域。當時士民崇
敬。後有去鬚髮舍兒童出家者。其修行則去色相。絕
嗜欲。潔身為善。道教始老子。至漢張道陵。以異術攝
召鬼神。禦災捍患。二教立世。久不磨滅者。以此今學
佛老者。皆不循其本俗。違教敗行。為害甚大。自今天
下僧道。凡各府州縣寺觀雖多。但存其寬大可容眾
者一所。并居之。毋雜處於外。與民相混違者。治以重
罪。


洪武二十六年。令考試僧道中式者給牒 按明會
典。凡保舉僧道。洪武二十六年。令各布政司。并直𨽻
府州縣。申呈開設僧道衙門。保舉到僧人劄付僧錄
司。道士劄付道錄司。考試如果中式就申吏部施行
 是年令司每三年考試。能通經典者。申送到部具
奏。出給度牒。


洪武二十七年。榜示僧道禁例 按明會典洪武二
十七年。令榜示天下寺觀凡歸。并大寺設砧基。道人
[002-0475b]
一人。以主差稅。每大觀道士編成班。次每班一年高
者。率領餘僧道。俱不許奔走於外。及交搆有司。以書
冊。稱為題疏。強求人財。其一二人。於崇山深谷修禪。
及學全真者聽。三四人不許。毋得私刱菴堂。若遊方
問道。必自備路費。毋索取於民。所至僧寺。必揭周知
冊。驗實不同者。拏送有司。僧道有妻妾者。許諸人趕
逐。相容隱者罪之。願還俗者聽。亦不許收民間兒童
為僧。違者。并兒童父母。皆坐以罪。年二十以下。願為
僧者。亦須父母具告。有司具奏方許。三年後。赴京考
試。通經典者。始給度牒。不通者。杖為民。有稱白蓮靈
寶火居。及僧道不務祖風。妄為議論沮令者。皆治重
罪。


洪武二十八年。奏准天下僧道。赴京考試。不通經典
者。黜還俗。年六十以上者。免試 按明會典云云


惠宗建文三年。勅限僧道田人五畝 按續文獻通
考。建文三年秋。限僧道田人五畝。從戶科給事中陳
繼之之議也。勅禮部曰。朕聞釋道之教。其來久矣。本
以清淨空幻為宗。超世離俗為事。近代以來俗僧鄙
士。貪著自養殖貸。富豪甚至。田連阡陌。本欲以財自
奉。然利害相乘。迷不知覺。既有饒足之利。必受官府
之擾。況因此不能自守。每罹刑憲。非惟身遭僇辱。而
教亦隳焉。夫佛道本心。陰翊王化其功弘多。至於末
流。所習本乖。蠹蝕教門。致使訕毀肆行貽累。厥初朕
甚憫之。原其害教之端。實自田始。分天下寺菴宮觀。
[002-0475c]
除原無田產。外其有田者。每僧道一人。各存田五畝。
免其租稅。以供香火之費。餘田盡入官。有佃戶者。佃
者自承其業。無佃戶者。均給平民。如舊田不及。今定
數者不增。若有以祖業及歷代撥賜。為詞告言者勿
理。如原係本朝撥賜者。不在此例。凡僧道一應丁役。
並免其有。自相告訐爭訟。非干軍民者。聽其本教衙
門自治。若致傷人命。及干軍民詞訟者。仍聽有司受
理。其入理訟有司者。不許仍服僧道冠服。洪武年間。
巳有清理。及開設門榜。文當申明。遵守教規。化緣者。
不在禁限。非奉朝命。不許私竊簪剃。年未五十者。不
許為尼及女冠。嗚呼多藏厚亡。老氏攸戒。除欲去累。
大覺所珍。利欲減則善心生。善人多則風俗美。欽茲
定制。永底太平。遂定銓選法。通類覆奏。


建文四年。令寺觀新剏者。歸併如舊 按明會典。洪
武三十五年。令清理釋道二教。凡歷代以來。及洪武
十五年以前。寺觀有名額者。不必歸併。新剏者。歸併
如舊按洪武三十五年即建文四年


成祖永樂元年。令僧道三年一給度牒。並禁其娶妻
妾 按明會典。永樂元年。令三年一給度牒 僧道
娶妻妾者。杖八十還俗。女家同罪。離異寺觀住持。知
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托親屬。或僮僕為
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姦論。


永樂四年。徵天下道士。及西僧至京師 按明通紀
永樂四年十二月。徵天下道士。至京師。朝天宮神樂
[002-0476a]
觀洞神宮。修舉金籙齋法。薦皇考皇妣。車駕幸齋壇。
七日而畢。迎西僧尚師哈立麻。至京師。先是上在藩
邸。聞烏思藏有尚師哈立麻者異僧也。及即位。遣中
官侯顯齋書幣往迎。五歷寒暑。乃至車駕往視之。無
拜跪禮合掌而巳。


永樂十年。申明僧道禁約 按明會典。永樂十年。諭
禮部。天下僧道。多不守戒律。民間修齋誦經。動輙較
利厚薄。又無誠心。甚至飲酒食肉。遊蕩荒淫。略無顧
忌。又有無知遇民。妄稱道人。一槩蠱惑。男女雜處無
別。敗壞風化。洪武中。僧道不務祖風。及俗人行瑜珈
法。稱火居道士者。俱有嚴禁。即揭榜申明。違者殺不
赦。


永樂十六年。定府州縣僧道人數童子投寺觀。必父
母皆允。又祖父母父母。有他子孫侍養。鄰里勘保無
礙乃許 按明會典。永樂十六年。定天下僧道。府不
過四十人。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限年十四
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許。陳告有司行鄰里勘
保無礙。然後得投寺觀。從師受業。五年后。諸經習熟。
然后赴僧道錄司考試。果諳經典。始立法名。給與度
牒。不通者。罷還為民。若童子與父母不願。及有祖父
母父母。無他子孫侍養者。皆不許。有年三四十以上
先會出家。而還俗及亡命黥剌。亦不許寺觀住持容
留。違者罪之。


永樂二十二年。十二月甲寅。命禮部。集僧道於慶壽
[002-0476b]
海印二寺。及靈濟宮。各建揚大齋七晝夜 按明大
政紀云云


宣宗宣德元年。詔考試僧道。能通經典。方准給牒
 按明會典。宣德元年。以僧道行童。請給度牒甚多。諭
禮部。先令僧道官取勘禮部同翰林院官禮科給事
中及僧道官考試。能通經典。方准給與。


宣德二十年。禮部奏。不許濫收額外。僧道候考試。精
通經典者。給度牒。從之 按明大政紀。宣德二年十
二月。禮部奏。永樂十六年。太宗皇帝定制。凡願出家。
為僧道者。府不過四十人。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
十人。額外不許濫收。候五年後考試。如果精通經典。
給與度牒。今天下僧道。赴京請給度牒者。多係額外
濫收。且不通經典者。多請如例悉遣歸。從之。


宣德十年。禁僧道私自簪剃。及妄言惑眾者 按明
會典云云


英宗正統六年。榜示僧道禁約 按明會典。正統六
年。令僧道多有壞亂心術。不務祖風。混同世俗。傷壞
風化。都院察即遵洪武舊例。出榜禁約。違者罪之。


是年令新剏。寺觀會有賜。額者聽其居住今後再不
許私自剏建。


正統九年十月。頒釋道大藏經典於天下寺觀 按
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正統十年三月。申禁私創寺院庵觀 按名山藏典
謨記云云
[002-0476c]


正統十四年。勅僧道審係額內。并貫籍明白。精通經
典。乃許奏請給牒 按明會典。正統十四年。令僧道
應給度牒者。各僧道衙門。先行勘試。申送有司。審係
額內。并貫籍明白。仍試精通經典。方許申送禮部。覆
試中式。然後具奏請給。


代宗景泰三年。令各寺觀田。止存六十畝為業 按
明會典。景泰三年。令各處寺觀田土。每所量存六十
畝為業。其餘撥與小民。佃種納糧。


景泰六年。令僧道持行修潔。又丁多不係軍。匠等戶。
仍審係額內。方許收度 按明會典。景泰六年。令僧
道務要持行修潔。本戶丁多不係軍匠。鹽竈等籍里
老保結呈縣覆實具申府司類呈該部。方許收度。仍
勘各寺觀。原定額數。如巳數多不與出給。


英宗天順八年。詔京城內外寺觀。今後不許增修請
額 按明會典云云


憲宗成化元年。皇太后壽誕。建設齋醮 按明大政
絕成化元年二月。皇太后壽誕。令僧道建設齋醮。給
事中張寧。劾禮部尚書姚夔。斂會大臣。收買炷香。詣
寺觀行禮祈福。祇壞風俗傷名教。寧疏云。邇者。恭遇
皇太后誕日。令僧道建設齋醮。此見皇上將欲表揚
孝道。慰悅聖慈。無所不用其極之心也。諸大臣及百
執事。但當和衷助德。仰贊至情。上綏懿祉。則敬承道
德。允合舊章。而禮部尚書姚夔等。乃於各衙門。斂會
財物。收辦炷香。約至期赴壇行禮。為儒者自失其守
[002-0477a]
業彼者。烏知其非臣。雖至愚。為此深惜。切惟。人臣之
於君。願其福也。則當勸修德。善願其壽也。則當勸去
逸欲願天心之向順也。則當相之保和小民廉濟四
海。故曰。求福不回天壽平格。又曰。欲王以小民受天
永命。未聞以禱祀得福。丹藥致壽。假符瑞以永天命
者。今乃不能盡。所當為徒以瓣香尺楮。列名其上。宣
揚於佛老之神明。率而拜曰。為朝廷祈福祝壽。天地
鬼神。山川河岳。昭布森列可厚誣以是哉。不報。


成化六年。陳音請降佛子真人位號。不聽 按名山
藏典謨記。成化六年三月。翰林院編修陳音。請佛子
法王真人。妖妄之徒。乞降其位號。杜其恩賞。上曰。佛
子真人名號。祖宗之舊。如何可更。


成化十年。給度僧道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十年
六月。給度僧道。南京監察御史任英言。比水旱澇相。
仍災異迭見。內地荐饑。邊塞多警。京城內外。民食孔
艱。若復行給度。則天下僧道紛集京師。米價益貴。況
此輩奸盜者多。即如四川僧徒悟昇。乃為賊首。乞罷
其令。不從。


成化十二年三月。禮部尚書鄒幹奏。近年度牒僧道
過多。乞定為限制。從之 按明大政紀云云


成化十三年。勅定僧道住持人數 按明會典。成化
十三年凡。僧道住持勅。建寺觀許。二人勅。賜并在外
寺觀。各止許一人。


成化十八年。定僧道犯罪不還俗令 按名山藏典
[002-0477b]
謨記。成化十八年十二月。定僧道犯公罪。不還俗人。
令巡撫南直𨽻兵部尚書兼左副都御史王恕奏言。
律法僧道犯罪。曾經決罰者。並令還俗。而江浙僧道。
多因被人侵占田土。負欠租稅。詿誤致罪者。請同常
人收贖法。勿令還俗。都察院會六部議覆奏。從之著
為令。


成化二十年。大度僧道。以救饑 按名山藏典謨記。
成化二十年十月。給空名度牒一萬紙。分送山陜。令
募民願為僧道者。令詣避災處。輸粟十石。給度之。十
二月預度天下僧道六萬人。以救山陜饑。


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還俗養親。是歲僧乃方士俱
謫降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有父母現
存。無人侍養者。不問有無度牒。許令還俗養親
 按明通紀。成化二十三年九月。僧繼曉發。原籍為民。
方士太常卿趙玉芝鄧常思等俱謫。戍邊四川番僧
國師法王領占竹等悉降革職事并追奪累次降勅
印信儀仗發回四川原居光相寺居住。


孝宗弘治五年四月。禁齋醮戒壇之妄 按名山藏
典謨記云云


弘治七年。定僧道尼姑女冠律例 按明會典。凡僧
道罪犯。弘治七年。令僧道尼姑女冠。有犯奸淫者。就
於本寺觀菴院。門首枷號一箇月。滿日發落。


弘治十三年。定僧道及漢人。習學番教律例 按明
會典。弘治十三年。奏准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挾妓
[002-0477c]
飲酒者。俱問發原籍為民。若奸拜認義父母親屬。俱
發邊衛充軍 凡僧道額外擅收徒弟者。問發口外
為民。往持還俗。僧道官知而不舉者。罷職 凡漢人
出家。習學番教。不拘軍民。僧否關給度牒。俱問發原
籍。各該軍衛。有司當差。若漢人冐作番人。發邊衛充
軍 凡僧道擅收徒弟。不給度牒。及民間子弟。戶內
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號一箇月。
並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各罷職還
俗。僧道犯罪。雖未給度牒。悉照僧道科斷。該還俗者。
查發各原籍當差。若仍於原寺觀菴院。或他寺觀菴
院潛住者。並枷號一箇月。照舊還俗。僧道官及住持。
知而不舉者。各治以罪。


弘治十六年。詔建壽塔。及撰真人誥命。既而皆罷之
 按明通紀。弘治十六年。詔建壽塔於朝陽門外。既
而罷之。時大學士劉健等上言。前代人主。信佛莫如
梁武。帝卒餓死臺城。本以求福。反以致禍。觀諸往事。
可為明鑒。我祖宗相傳治天下。以堯舜周孔之道而
巳。浮屠異端。蠧財惑眾。何關於治。欲造佛塔。非所以
訓天下垂後世也。又令撰真人杜永祺等誥命及封
號。健等復言。竊惟。異端不可信。誥命不當與。夫誥命
朝廷所以獎賢勵能。雖卿士大臣。必待秩滿考最。乃
得頒給。況祖宗廟號。不過十六字。親王及文武有功
德者。諡號一二字。此輩何賢何能。封號至十八字。流
布朝野。傳聞後世。皆曰朝廷所給。與儒臣所撰擬也。
[002-0478a]
天下後世。其謂之何。疏入有旨俱報罷。


武宗正德二年。五月。月食。度天下僧道四萬人 按
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正德十六年。禁私剏菴院寺觀。及私度僧道尼姑女
冠 按明會典。正德十六年。奏准今後再有私剏菴
院寺觀。私度僧道尼姑女冠者。拏問治罪寺觀拆毀
入官 凡寺觀菴院。除見在處所外。不許私自剏建
增置。違者。杖一百。還俗僧道。發邊遠充軍。尼僧女冠。
入官為奴。若僧道不給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
由家長。家長當罪。寺觀住持。及受業師。私度者。與同
罪並還俗。


世宗嘉靖二年。以楊廷和鄭一鵬等言。暫停齋醮
 按明通記。嘉靖二年三月。楊廷和等。疏請斥遠僧道。
停罷齋醮。九卿喬宇等。各疏諫止。上曰。覧卿等言。具
見忠愛至意。朕巳知之  按明大政紀。嘉靖二年。
閏四月。停齋祀。初太監崔文。以禱祀誘帝。大學士廷
和力諫。不聽臺諫言之。俱不報。給事中鄭一鵬上言。
臣巡光祿見。正德十六年五月。以來宮中。自常膳外。
少有所取。邇者。禱祀繁興。制用漸廣。乾清坤寧諸宮。
各建齋醮。西天西番漢經。諸廠亦各有之。至於五花
宮。乾清宮。西暖閣。坤寧宮。東次閣。亦有之。或連日夜。
或間日一舉。或一日再舉。經筵俱虗設。而無所用矣。
傷太平之業。失天下之望。莫此為甚。臣謂。挾此術者。
必皆魏彬張銳之餘黨。曩以欺先帝。使生民塗炭。海
[002-0478b]
內虗耗。先帝巳誤。陛下豈容再誤。陛下亟誅之遠之
可也。臣放金錢一醮蔬腐之費。至萬有八千。其餘不
知幾十萬也。以月計之。不知幾百萬也。今天災時變。
月無虗日。京師之民。至有裹席行乞。母子裸而餓死
者。州縣則徵發繁擾。仍以饑饉。窮者轉為盜賊。良者
糜於兵刃。邊境之民。日夜望風。荷戈而不得食。陛下
以為今之民怨耶樂耶。忍斂民怨。不忍傷佞倖之心。
忍拂元臣弼士之諫。不忍違寺僧之請。此愚臣之所
未解也。伏願。改西天廠。為寶訓廠。以貯祖宗御製諸
書。西番廠為古訓廠。以貯五經子史諸書。漢經廠為
聽納廠。以貯諸臣奏疏。選內臣謹畏者。司其筦鑰。陛
下經筵之暇。遊息其中則壽。何以不若堯舜治。何以
不若唐虞哉。帝曰。天時饑饉。齋祀暫且停止。


嘉靖六年。勅發尼僧道姑出嫁 按明會典。嘉靖六
年。奏准尼僧道姑。發還原籍出嫁。其菴寺房室土地。
盡數入官。


嘉靖八年。禁婦女出入寺觀。及多蓄行童 按明會
典。靖嘉八年。奏准凡宦戚施捨寺觀。不許容令婦女
出入。及多蓄行童。若有私自簪剃。并犯奸者。各照律
例問擬。


嘉靖十八年。勅僧道照額設定數。每名納銀十兩
 按明會典。嘉靖十八年。奏准僧道照國初額設定數。
每僧道一名。納銀十兩。在內於兩京工部。在外於各
布政司。直𨽻於各府。上納類解。免其赴京。其兩京兩
[002-0478c]
度。在京准二千名。南京一千名。


嘉靖二十九年。定僧道官。及僧道律例 按明會典。
嘉靖二十九年。定僧道官。受財枉法滿貫 凡僧道
官。係京官具奏提問。在外依律。徑自提問。受財枉法
滿貫。亦問充軍及僧道。有犯姦盜詐。偽逞私爭訟怙
終故犯并一應贓私罪名有玷清規妨礙行止者。俱
發還俗。若犯公事失錯。因人連累及過誤致罪。於行
止戒規無礙者。悉令運炭納米等項。各還職為僧為
道 僧道犯罪。曾經決罰者。並令還俗。


嘉靖三十三年。題准僧道。由戶部咨禮部。填給度牒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三年。題准各府州縣。納解年
終造冊連庫收繳送戶部。給與號紙一張。咨送禮部。
填給度牒。


嘉靖三十七年。議准僧道度牒。每名量減銀四兩
 按明會典云云


穆宗隆慶六年。題准禮部印發空頭度牒通行。各處
召納。如有來京請給者。赴戶部納銀五兩。發號紙送
禮部給牒 按明會典云云


神宗萬曆元年。勅五城御史驅令遊食僧道回籍。禁
私自簪剃。及不著本等冠服者 按明會典。萬曆元
年。令五城御史。查各寺觀菴院。有遊食僧道。驅令回
籍仍比照居民保甲法置立油牌開寫年貌籍貫。以
便稽查其有。私自簪剃。及不穿戴本等冠服者。訪拏
治罪。
[002-0479a]


萬曆十三年。定僧道於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及縱令
婦女於寺觀神廟律例 按明會典。萬曆十三年。定
僧道軍民人等。於各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因而引誘
逃走。或誆騙財物者。俱發附近充軍民人夢等。縱令
婦女於寺觀神廟有犯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年萬曆  年。勅禁私建寺觀。僧道果戒行無碍。始
准給牒。其不守清規者。令還俗務農 按春明財餘
錄。宗伯沈鯉。拆毀寺觀。疏看得戶部尚書王遴條議。
要將近日私創寺觀庵院。盡數拆毀。僧道者四十以
下。無度牒者。盡數騙逐歸農。流寓者。遞歸本籍。土著
者。收入里戶。白蓮羅道等會惑眾糜列者。悉從重懲
治。一節為照。異端之術。足以惑世誣民。苟非禮教素
明。未有不蠱。於福田利益之說偷。在昔巳然。其風猶
未甚也。邇來遊手遊食之輩。布滿中外。此倡彼和。莫
可收拾。以致梵宇琳宮。星棋布。而無知之。民約會進
香建幟號佛者。日充斥於道塗。豈直民財糜費上虧
惟正之供。且風俗漸偷。釀成地方之禍。臣等目擊茲
獘。方欲申飭。今尚書王遴條奏。及此深得移風易俗。
足國裕民至計相應酌議題請恭候命下移咨兩京
都察院轉行五城內外。及天下司府州縣地方大小
寺觀庵院。除係古剎。及奉有欽依建置。照舊存留。聽
其焚修外。若係近日私創庵院。招集僧尼。瀆祀不經
者。悉行拆毀入官。以後再不許新立增置。違者。依律
問遣。僧道曾經給有度牒。年四十以上者。照舊存留。
[002-0479b]
其年四十以下。未經給度牒者。查果戒行無碍。始准
查照見行事例申送納給度牒。如不行給度牒削剃
不守清規。與流寓遊食之徒。一并驅逐。原籍務農。當
差一切白蓮羅道。募緣僧道。及約會燒香。頭戴甲馬。
口稱佛號。等項愚民。在內聽緝事衙門。在外著巡邏
員役。嚴加禁捕。務得會首倡率之人。依律枷號治罪。
知情故縱者。罪亦如之。勿視虗文。務臻實效。然臣等
猶有過計焉。夫禮者。禁於未然。易為力。而巳然者。難
為功。查得僧道之禁。即今言官建白。本部議覆。不啻
三令五申矣。而齋醮施捨。愈昌愈熾。俾異端者。流安
坐而享富厚。豈盡左道之愚。人抑亦崇尚者之自
愚耳。崇之於彼。而欲禁之。於此猶聚羶而驅蠅。增薪
而止沸也。其將能乎今。宜於禁令之外。仍以禮教隄
防之乞勅各撫按嚴督各該守令毋專以簿書期會
為急。而以移風易俗為要。申明聖諭。勸化愚民。教以
君臣父子之常道。示以農桑衣食之恒業。曉以惠迪
從逆之實理。喪葬必依家禮。有擅作佛事者必罰。祈
年必於方社。有揭榜消禳者必罪。大經既正。邪慝漸
消。行之既久。果於風化有裨。不為俗吏。吏部開著上
考脫有奉行未至。亦宜罰治。以示創懲。庶幾教化與
法制並行。民風與世道咸賴矣。奉神宗旨。各處寺觀
庵院。除古剎及勅建有名的。照舊存留。其餘私創無
名。黷祀不經的。兩京著五城御史。在外撫按官。嚴行
稽查應改應毀。酌量區處。具奏餘依擬。
[002-0479c]


皇清



天聰六年



大清會典。釋道二教。亦
王化所不廢。惟嚴其禁約。毋使滋蔓。令甲具在。最
為詳密云 凡僧道度牒。天聰六年。定各廟僧
道。設僧錄司道錄司總管。凡通曉經義。恪守清
規者。給與度牒 是年定僧道不許自買人簪
剃。違者治罪。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二年。定內外僧道。俱給度牒。以防奸
偽。其納銀之例停止。凡寺廟庵觀若于處。僧道
若干名。各令住持。詳查來歷。具結投遞僧道官。
僧道官仍具總結在京城內外者。俱令報部。在
直省者。赴該衙門投遞。彚送撫按。轉行解部。頒
給度牒。不許冐充混領事發罪坐經管官 是
年定內外僧道。有不守清規。及犯罪為僧道者。
住持舉首。隨匿不舉。一體治罪。頂名冐籍度牒
者。嚴究治罪 又定內外寺廟庵觀。凡有明朝
舊敕。盡行繳部。不許隱藏。又嚴禁京城內外。不
許擅造寺廟佛像。如呈報禮部。方許建造。其現
在寺廟佛像。亦不許私自拆毀。僧道住處。不許
私自遷徙。移出佛像。及自置綠簿募化。併不許
私自削髮為僧。僧道官住持縱隱。一體治罪。


順治三年


[002-0480a]


大清會典。順治三年。令在京寺廟庵觀。不許僧尼道
士混處。及閒雜俗人居住。工部五城查明。僧道
官容隱者。一體重治 又定嚴禁京城僧道。沿
街設置神像。念誦經呪。或持擊梆磬募化者。該
管僧道官。即行重治。如住持募化。罪及闔寺。如
散眾募化。罪坐住持。併該管僧道官。一體治罪。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凡僧道官補授。順治四年。題准在京僧道
錄司。由禮部考取。移咨吏部補授。各府州縣僧
道等官。令各布政司。遴選保舉。報部轉咨吏部
授職。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順治六年。題准內外僧道。必有度牒。方准
住持。焚修該部。刊刻度牒印。發各布政司。及順
天府。查境內僧道素無過犯者。每名納銀四兩。
給度牒一張。各州縣於年終申解該司。彚解戶
部。仍報禮部查考。其從前給過度牒。一并追繳。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須治八年。
諭僧道俱免納銀。如有請給度牒者。該州縣確查
呈報司府。申呈禮部。照數給發 凡道場禁。例
順治八年。定
皇城內。不許作道場。


順治九年


[002-0480b]


大清會典。順治九年。
諭僧尼道士。巳領度牒者。務恪守清規。用本等衣
帽。住居本寺廟。如未領度牒。私自為僧尼道士
及用喇嘛衣服往來者。照例治罪。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題准直省僧尼道士。巳經給
過漢字度牒者。盡行查繳。送部照數。換給滿漢
字度牒。并確查先年巳納銀者。換給新牒。未納
銀者。納銀給牒。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議准僧道度牒。免其納銀。令
各該撫。詳開花名年貌籍貫。及焚修寺廟。備造
清冊。併送紙張。投部印給度牒。


康熈元年



大清會典。康熈元年。定凡作道場者。止許在本家院
內。其當街搭蓋蓆棚揚旛掛榜。及僧道張傘捧
托香帛遶街行走取水畫地開酆都穿戴盔甲
等項。俱行禁止。違者。僧道責二十板為民。該管
僧道官革職。其作道場之家係官交。該部議處
係民治。以違禁之罪。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四年。題准除興京盛京。及京城寺廟

諭建設外。其前代敕建寺廟。應各設僧道十名。私
[002-0480c]
建大寺廟。各設八名。次等寺廟。各設六名。小寺
廟各設四名。最小寺廟。各設二名 又題准本
戶不及三丁。及十六歲以上。不許出家。違例者
枷號一個月。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一併治
罪。罷職還俗。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康熈六年。禮部通計直省勅建大寺廟。共
六千七十三處。小寺廟共六千四百九處。私建
大寺廟。共八千四百五十八處。小寺廟共五萬
八千六百八十二處。僧十一萬二百九十二名。
道士二萬一千二百八十六名。尼八千六百十
五名。通共寺廟。七萬九千六百二十二處。僧尼
道士。十四萬一百九十三名。


康熈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熈十三年。議准在外僧道等官。由各該
撫。移咨禮部詳查。轉咨吏部補授。准其註冊。停
其具題。仍知會禮部填給劄付。移咨該撫。行令
任事。


康熈十五年



大清會典。康熈十五年。題准凡僧尼道士。不領度牒。
私自簪剃者。杖八十為民。有將逃亡事故。度牒
頂名冐替者。責四十板入官。該管僧道官。俱革
職還俗 是年題准停止給發度牒。


康熈十六年


[002-0481a]


大清會典。康熈十六年。令京城內寺廟庵院。不許設
教聚會。男女混雜。併不許搭蓋高臺。演戲斂錢。
酬神賽會。僧道錄司。併該管僧道官。不時親查。
有違禁者。執送本部。將本人及寺廟住持。一併
治罪。該管僧道官。不行查拿。本部參處。


康熈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熈二十二年。議准仍給盛京僧道度牒。


康熈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熈二十三年。議准臺灣僧道舊牒。追繳
送部。換給度牒。


康熈五十年



御製文集。康熈五十年。十二月十五日。


上諭禮部。近見直𨽻各省。創建寺廟者甚多。建造寺
廟。則佔踞百姓田廬。既成之後。愚民又為僧道。
日用湊集。銀錢購買。貧人田地給與。以致民田
漸少。且遊民充為僧道。窩藏逃亡罪犯行事不
法者甚多。實擾亂地方。大無益於民生者也。著
各省督撫。及地方官。除原有寺廟外。其創建增
修。永行禁止。


圖書集成神異典二氏部彚考卷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