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l0023 阿毘達磨俱舍論-唐-尊者世親 (master)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第五


尊者世親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分別根品第二之三


如是已辯得非得相。同分者何。頌曰。


「 同分有情等」



論曰。有別實物名為同分。謂諸有情展轉
類等。本論說此名眾同分。此復二種。一無
差別。二有差別。無差別者。謂諸有情有情同
分。一切有情各等有故。有差別者。謂諸有情
界地趣生種姓男女近事苾芻學無學等各
別同分。一類有情各等有故。復有法同分。謂
隨蘊處界。若無實物無差別相名同分者。
展轉差別諸有情中。有情有情等無差別。覺
及施設不應得有。如是蘊等等無差別覺
及施設如理應知。頗有死生不捨不得有
情同分。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是處死還
生是處。第二句者。謂入正性離生位時。捨
異生同分。得聖者同分。第三句者。謂是趣死
生餘趣等。第四句者。謂除前相。若別有實
物名異生同分。何用別立異生性耶。非異
人同分別有人性故。又非世間現見同分。
以非色故亦非覺慧所能了別無別用故。
世雖不了有情同分。而於有情謂無差
別。故設有體亦何所用。又何因不許有無
情同分。諸穀麥豆金鐵菴羅半娜娑等。亦
有自類互相似故。又諸同分展轉差別。如何
[005-0024b]
於彼更無同分。而起無別覺施設耶。又應
顯成勝論所執。彼宗執有總同句義。於
一切法總同言智由此發生。彼復執有同
異句義。於異品類同異言智由此發生。毘
婆沙師作如是說。彼執與此義類不同。以
說一物於多轉故。又縱於彼若顯不顯。然
此同分必有實物。契經說故。如世尊言。若
還來此得人同分。乃至廣說。雖有是說而
不說言別有實物名為同分。若爾所說同
分是何。即如是類諸行生時。於中假立人
同分等。如諸穀麥豆等同分。此非善說。違
我宗故。已辯同分。無想者何。頌曰。


「 無想無想中
 心心所法滅
 異熟居廣果」



論曰。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有法能令心心
所滅名為無想。是實有物。能遮未來心心
所法令暫不起如堰江河。此法一向是異
熟果。誰之異熟。謂無想定。無想有情居在何
處。居在廣果。謂廣果天中有高勝處如中
間靜慮名無想天。彼為恒無想為亦有想
耶。生死位中多時有想。言無想者。由彼有
情中間長時想不起故。如契經說。彼諸有情
由想起故從彼處沒。然彼有情如久睡覺。
還起於想。從彼沒已必生欲界。非餘處所。
先修定行勢力盡故。於彼不能更修定故。
如箭射空力盡便墮。若諸有情應生彼處
必有欲界順後受業。如應生彼北俱盧洲
必定應有生天之業。已辯無想。二定者何。
謂無想定及滅盡定。初無想定其相云何。頌曰。
[005-0024c]


「 如是無想定
 後靜慮求脫
 善唯順生受
 非聖得一世」



論曰。如前所說有法能令心心所滅名為
無想。如是復有別法能令心心所滅名無
想定。無想者定名無想定。或定無想名無
想定。說如是聲。唯顯此定滅心心所與無
想同。此在何地。謂後靜慮。即在第四靜慮
非餘。修無想定為何所求。謂求解脫。彼
執無想是真解脫。為求證彼修無想定。前
說無想是異熟故。無記性攝。不說自成。今
無想定一向是善。此是善故。能招無想有情
天中五蘊異熟。既是善性為順何受。唯順
生受。非順現後及不定受。若起此定後雖
退失。傳說現身必還能起。當生無想有情天
中。故得此定必不能入正性離生。又許此
定唯異生得非諸聖者。以諸聖者於無想
定如見深坑不樂入故。要執無想為真
解脫。起出離想而修此定。一切聖者不執
有漏為真解脫及真出離故。於此定必不
修行。若諸聖者修得第四靜慮定時。為如
靜慮亦得去來無想定不。餘亦不得。所以
者何。彼雖曾習以無心故。要大加行方便
修得。故初得時唯得一世。謂得現在。如初
受得別解脫戒。得此定已。第二念等乃至
未捨。亦成過去。以無心故。無未來修。次
滅盡定其相云何。頌曰。


「 滅盡定亦然
 為靜住有頂
 善二受不定
 聖由加行得
 成佛得非前
 三十四念故」


[005-0025a]


論曰。如無想定滅定亦然。此亦然聲為例
何義。例無想定心心所滅。如說復有別法
能令心心所滅名無想定。如是復有別法
能令心心所滅名滅盡定。如是二定差別
相者。前無想定為求解脫。以出離想作意
為先。此滅盡定為求靜住。以止息想作意
為先。前無想定在後靜慮。此滅盡定唯在
有頂。即是非想非非想處。此同前定性唯是
善非無記染。善等起故。前無想定唯順生
受。此滅盡定通順生後及不定受。謂約異
熟有順生受。或順後受。或不定受。或全不
受。謂若於下得般涅槃。此定所招何地幾
蘊。唯招有頂四蘊異熟。前無想定唯異生得。
此滅盡定唯聖者得。非異生能起。怖畏斷
滅故。唯聖道力所能起故。現法涅槃勝解
入故。此亦如前。非離染得。由何而得。由加
行得。要由加行方證得故。又初得時唯得
現在。不得過去不修未來。要由心力方
能修故。第二念等乃至未捨亦成過去。世尊
亦以加行得耶。不爾。云何。成佛時得。謂佛
世尊盡智時得。佛無一德由加行得。暫起
欲樂現在前時。一切圓德隨樂而起故。佛眾
德皆離染得。世尊曾未起滅盡定。得盡智
時云何得成俱分解脫。於起滅定得自在
故。如已起者。成俱解脫。西方師說。菩薩學
位先起此定後得菩提。云何此中不許彼
說。若許彼說便順尊者鄔波毱多理目足
論。如彼論說。當言如來先起滅定後生盡
智。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說。非前起滅定
[005-0025b]
後方生盡智。所以者何。傳說。菩薩三十四念
得菩提故。諦現觀中有十六念。離有頂
貪有十八念。謂斷有頂九品煩惱起九無
間九解脫道。如是十八足前十六成三十
四。一切菩薩決定先於無所有處。已得離
貪方入見道。不復須斷下地煩惱。於此中
間無容得起不同類心。故諸菩薩學位不
應起滅盡定。外國諸師作如是說。若中間
起不同類心。斯有何過。若爾便有越期心
過。然諸菩薩不越期心。理實菩薩不越期
心。然非不越無漏聖道。若爾期心如何不
越。謂我未得諸漏永盡。終不解斯結加
趺坐。決定不越如是期心。唯於一坐時諸
事究竟故。前說為善我所宗故。雖已說二
定有多同異相而於其中復有同異。頌曰。


「 二定依欲色
 滅定初人中」



論曰。言二定者。謂無想定及滅盡定。此二
俱依欲色二界而得現起。若有不許亦
依色界起無想定。便違此文。謂本論言。或
有是色有此有非五行。謂色纏有情或生有
想天住不同類心。若入無想定。若入滅盡
定。或生無想天已得入無想。是謂是色
有此有非五行。由此證知。如是二定俱依
欲色而得現起。是名同相。言異相者。謂無
想定欲色二界皆得初起。滅定初起唯在人
中。此在人中初修起已由退為先方生色
界。依色界身後復修起。此滅盡定亦有退耶
應言亦有。若不爾者即便違害鄔陀夷經。
經言。具壽有諸苾芻先於此處具淨尸
[005-0025c]
羅具三摩地具般羅若能數入出滅受想
定斯有是處。應如實知。彼於現法或臨
終位。不能勤修令解滿足。從此身壞超段
食天。隨受一處意成天身。於彼生已復數
入出滅受想定亦有是處。應如實知。此意
成天身。佛說是色界。滅受想定唯在有頂。
若得此定必無退者。如何得往色界受
生。有餘部執第四靜慮亦有滅定。依彼所
執滅定無退。此義亦成。第四靜慮有滅盡
定義必不成。所以者何。九次第定契經說
故。此若必然如何得有超越定義。此定次第
依初學說。得自在時隨樂超入。如是二定
有多種異。謂地有異。第四靜慮有頂地故。
加行有異。出離止息想作意為先故。相續有
異。異生聖者相續起故。異熟有異。無想有
頂異熟果故。順受有異。順定不定生二受故。
初起有異。二界人中最初起故。二定總以心
心所滅為其自性。何緣但說名為無想滅受
想耶。二定加行中唯厭逆此故。如亦知受
等唯名他心智。今二定中心久時斷。如何於
後心復得生。毘婆沙師許過去有前心為
後等無間緣。有餘師言。如生無色色久時
斷。如何於後色復得生。彼生定應由心非
色。如是出定心亦應然。由有根身非由心
起。故彼先代諸軌範師咸言。二法互為種子。
二法者。謂心有根身。尊者世友問論中
說。若執滅定全無有心可有此過。我說滅
定猶有細心故無此失。尊者妙音說。此非
理。所以者何。若此定中猶有識者三和合
[005-0026a]
故必應有觸。由觸為緣應有受想。如世
尊說。意及法為緣生於意識。三和合觸俱起
受想思。則此定中受想等法亦應不滅。若
謂如經說受緣愛。然阿羅漢雖有諸受而
不生愛。觸亦應爾。非一切觸皆受等緣。此
例不然。有差別故。經自簡言。若無明觸所
生諸受為緣生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
故有差別。由此道理。毘婆沙師說。滅定中
諸心皆滅。若都無心如何名定。此令大種平
等行故說名為定。或由心力平等至此故
名為定。如是二定為是實有。為是假有。應
言實有。能遮礙心令不生故。有說。此證
理不應然。由前定心能遮礙故。謂前定心
與所餘心相違而起。由此起故。唯令餘心
暫時不轉。此能引發違心所依令相續故。
唯不轉位假立為定。無別實體。此唯不轉
分位假定。入前出後兩位皆無。故假說此是
有為攝。或即所依由定心引令如是起。假
立為定。應知無想亦復如是。謂由前心與
所餘心。相違而起。由此起故。唯令餘心暫
時不轉。唯不轉位假立無想。餘說如前。此
非善說違我宗故。已辯二定。命根者何。頌
曰。


「 命根體即壽
 能持煖及識」



論曰。命體即壽。故對法言。云何命根。謂三界
壽。此復未了。何法名壽。謂有別法能持煖
識說名為壽。故世尊言。


「 壽煖及與識
 三法捨身時
 所捨身僵仆
 如木無思覺」


[005-0026b]


故有別法。能持煖識相續住因說名為壽。
若爾此壽何法能持。即煖及識還持此壽。若
爾三法更互相持。相續轉故。何法先滅。由此
滅故餘二隨滅。是則此三應常無謝。既爾
此壽應業能持。隨業所引相續轉故。若爾
何緣不許唯業。能持煖識而須壽耶。理不
應然。勿一切識從始至終恒異熟故。既爾
應言業能持煖煖復持識。何須此壽。如
是識在無色界中應無能持。彼無煖故。
應言彼識業為能持。豈得隨情數為轉計。
或說此識唯煖能持。或復說言唯業持識。
又前已說。前說者何。謂前說言。勿一切識從
始至終皆是異熟。是故定應許有別法。能
持煖識說名為壽。今亦不言全無壽體。但
說壽體非別實物。若爾何法說名壽體。謂
三界業所引同分住時勢分說為壽體。由三
界業所引同分住時勢分相續決定隨應住
時。爾所時住故。此勢分說為壽體。如穀種
等所引乃至熟時勢分。又如放箭所引乃至
住時勢分。有謂有行是德差別依箭等生
由彼力故。乃至未墮恒行不息。彼體一故。
無障礙故。往趣餘方急緩至時分位差別
應不得有。又應畢竟無墮落時。若謂由
風所障礙故。應初即墮或無墮時。能障礙
風無差別故。有別實物能持煖識名為壽
體。是說為善。為壽盡故死為更有餘因。施
設論說。有壽盡故死非福盡故死廣作四
句。第一句者。感壽異熟業力盡故。第二句
者。感富樂果業力盡故。第三句者。能感二
[005-0026c]
種業俱盡故。第四句者。不能避脫抂橫緣
故。又亦應言捨壽行故。壽盡位中福盡於
死無復功能。故俱盡時有死說為俱盡故
死。發智論說。此壽當言隨相續轉。為復當
言一起便住。欲纏有情不入無想定不入
滅盡定。當言此壽隨相續轉。若入無想定
若入滅盡定及色無色纏一切有情。當言
此壽一起便住。彼言何義。若所依身可損害
故壽隨損害。是名第一隨相續轉。若所依身
不可損害如起而住。是名第二一起便住。
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言。初顯有障。後顯
無障。由此決定有非時死。故契經說。有四
得自體。謂有得自體唯可自害非可他
害。廣作四句。唯可自害非他害者。謂生
欲界戲忘念天意憤恚天。彼由發起增上喜
怒。是故於彼殞沒非餘。又應說諸佛自般
涅槃故。唯可他害非自害者。謂處胎卵諸
有情類。俱可害者。謂餘多分欲界有情。俱非
害者。謂在中有色無色界一切有情及在
欲界一分有情。如那落迦北俱盧洲。正住
見道慈定滅定。及無想定王仙佛使。佛
所記別達弭羅嗢怛羅。殑耆羅長者子耶
舍鳩磨羅時婆。最後身菩薩。及此菩薩母
懷菩薩胎時。一切轉輪王。及此輪王母懷
輪王胎時。若爾何故契經中言。大德何等有
情所得自體非可自害非可他害。舍利子。
謂在非想非非想處受生有情。傳說。所餘
無色靜慮所得自體。可為自地聖道所害
亦上他地近分所害。有頂自上二害俱無。是
[005-0027a]
故說為俱非可害。豈不有頂亦為他地聖
道所害應名他害。如是應說舉後顯初。
如或有處舉初顯後。或復有處舉後顯初。
云何有處舉初顯後。如契經說。如梵眾天
是名第一樂生天。云何有處舉後顯初。如
契經說。如極光淨天是名第二樂生天。彼
經如聲顯譬喻義。可作是說。舉一顯餘。喻
法舉一顯同類故。此無如聲不可例彼。
若顯喻義方得有如聲。是則如聲餘經應
不有。如餘經說。有色有情身異想異如人
一分天是第一識住。故知非喻亦有如聲。
傍論且止。已辯命根。諸相者何。頌曰。


「 相謂諸有為
 生住異滅性」



論曰。由此四種是有為相法。若有此應是
有為。與此相違是無為法。此於諸法能起
名生。能安名住。能衰名異。能壞名滅。性是
體義。豈不經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於此
經中應說有四。不說者何。所謂住相。然經
說住異。是此異別名。如生名起滅名為盡。
如是應知。異名住異。若法令行三世遷
流。此經說為有為之相。令諸有情生厭畏
故。謂彼諸行生力所遷。令從未來流入現
在。異及滅相力所遷迫。令從現在流入過
去。令其衰異及壞滅故。傳說。如有人處稠
林。有三怨敵欲為損害。一從稠林牽之
令出。一衰其力。一壞命根。三相於行應知
亦爾。住於彼行攝受安立。常樂與彼不相
捨離。故不立在有為相中。又無為法有自
相住。住相濫彼故經不說。有謂。此經說住
[005-0027b]
與異總合為一名住異相。何用如是總合
說為。住是有情所愛著處。為令厭捨與
異合說。如示黑耳與吉祥俱。是故定有
四有為相。此生等相既是有為。應更別有生
等四相。若更有相便致無窮。彼復有餘生
等相故。應言更有。然非無窮。所以者何。
頌曰。


「 此有生生等
 於八一有能」



論曰。此謂前說四種本相。生生等者。謂四隨
相。生生住住異異滅滅。諸行有為由四本相。
本相有為由四隨相。豈不本相如所相法
一一應有四種隨相。此復各四展轉無窮。
無斯過失。四本四隨於八於一功能別故。
何謂功能。謂法作用或謂士用。四種本相
一一皆於八法有用。四種隨相一一皆於
一法有用。其義云何。謂法生時并其自體
九法俱起。自體為一相隨相八。本相中生除
其自性生餘八法。隨相生生於九法內唯
生本生。謂如雌雞有生多子有唯生一。
生與生生生八生一其力亦爾。本相中住亦
除自性住餘八法。隨相住住於九法中唯
住本住。異及滅相隨應亦爾。是故生等相復
有相。隨相唯四無無窮失。經部師說何緣如
是分析虛空。非生等相有實法體如所分
別。所以者何。無定量故。謂此諸相非如色
等有定現比或至教量證體實有。若爾
何故契經中言有為之起亦可了知。盡及住
異亦可了知。天愛汝等執文迷義。薄伽梵
說義是所依。何謂此經所說實義。謂愚夫
[005-0027c]
類無明所盲。於行相續執我我所。長夜於
中而生耽著。世尊為斷彼執著故顯行相
續體是有為及緣生性。故作是說。有三有為
之有為相。非顯諸行一剎那中具有三相。
由一剎那起等三相不可知故。非不可知
應立為相。故彼契經復作是說。有為之起亦
可了知。盡及住異亦可了知。然經重說有
為言者。令知此相表是有為。勿謂此相
表有為有如居白鷺表水非無。亦勿謂
表有為善惡如童女相表善非善。諸行相
續初起名生。終盡位中說名為滅。中間相續
隨轉名住。此前後別名為住異。世尊依此
說難陀言。是善男子善知受生。善知受住
及善知受衰異壞滅。故說頌言。


「 相續初名生
 滅謂終盡位
 中隨轉名住
 住異前後別」



復有頌言。


「 本無今有生
 相續隨轉住
 前後別住異
 相續斷名滅」



又有頌言。


「 由諸法剎那
 無住而有滅
 彼自然滅故
 執有住非理」



是故唯於相續說住。由斯對法所說理成。
故彼論言。云何名住。謂一切行已生未滅。
非生已不滅名剎那法性。雖發智論作如
是說。於一心中誰起謂生。誰盡謂死。誰住
異謂老。而彼論文依眾同分相續心說。非
一剎那。又一一剎那諸有為法。離執實有
物四相亦成。云何得成。謂一一念本無今
[005-0028a]
有名生。有已還無名滅。後後剎那嗣前前
起名為住。即彼前後有差別故名住異。於
前後念相似生時。前後相望非無差別。彼差
別相云何應知。謂金剛等有擲未擲。及強力
擲與弱力擲速遲墮落時差別故。大種轉變
差別義成。諸行相似相續生時。前後相望無
多差別。故雖有異而見相似。若爾最後聲
光剎那及涅槃時最後六處無後念故應
無住異。是則所立相應不遍有為。此不
說住為有為相。其義云何。謂住之異故。若
有住亦必有異。由此立相無不遍失。然此
經中世尊所說。有為之相略顯示者。謂有為
法本無今有。有已還無及相續住。即此前後
相望別異。此中何用生等別物。云何所相法
即立為能相。如何大士相非異於大士。角犎
𩑶蹄尾牛相非異牛。又如堅等地等界相
非異地等。遠見上升知是煙相非異煙
體。此有為相理亦應然。雖了有為色等自
性。乃至未了先無後無相續差別。仍未知
彼體是有為故非彼性即有為相。然非離彼
性有生等實物。若離有為色等自性。有生
等物復何非理。一法一時應即生住衰異壞
滅許俱有故。此難不然。用時別故。謂生作
用在於未來。現在已生不更生故。諸法生
已正現在時。住等三相作用方起。非生用時
有餘三用。故雖俱有而不相違。且應思擇。
未來法體為有為無。然後可成生於彼位
有用無用。設許未來生有作用。如何成未
來。應說未來相。法現在時生用已謝。如何
[005-0028b]
成現在應說現在相。又住等三用俱現在
應一法體一剎那中即有安住衰異壞滅。若
時住相能住此法。即時異滅能衰壞者。爾時
此法為名安住為名衰異為名壞滅。諸
說住等用不同時。彼說便違剎那滅義。若言
我說一法諸相用皆究竟名一剎那。汝今應
說。何緣住相與二俱生而住先能住所住
法非異非滅。若住力強能先用者。後何成
劣而并本法。俱遭異滅所衰壞耶。若言
住相已起作用不應更起猶如生者。生應
可然。夫生用者。謂引所生令入現在已入
不應復引入故。住不應爾。夫住用者。謂
安所住令不衰滅。已住可令永安住故。
由斯住相用應常起。不可例生令無再
用。又誰障住用令暫有還無。若言異滅能
為障者。異滅力應強。何不於先用。又住用
息。異滅本法自然不住。異滅二相何處如何
而起作用。復有何事須二用耶。由住攝
持諸法生已暫時不滅。住用既捨法定不住
即自然滅。故異滅用更無所為。又應一法生
已未壞名住住已壞時名滅。理且可然。異
於一法。進退推徵理不應有。所以者何。異
謂前後性相轉變非即此法可言異此。故
說頌言。


「 即前異不成
 異前非一法
 是故於一法
 立異終不成」



雖餘部說遇滅因緣滅相方能滅所滅法。
而彼所說。應如有言服瀉藥時天來令利。
即滅因緣應滅所滅。何須別執有滅相為。
[005-0028c]
又心心所許剎那滅。更不須待餘滅因緣。
應滅與住用無先後。是則一法於一時中
亦住亦滅不應正理。故依相續說有為相。
不違正理善順契經。若生在未來生所
生法。未來一切法何不俱生。頌曰。


「 生能生所生
 非離因緣合」



論曰。非離所餘因緣和合唯生相力能生
所生故諸未來非皆頓起。若爾我等唯見因
緣有生功能。無別生相有因緣合。諸法即
生無即不生。何勞生相。故知唯有因緣力
起。豈諸有法皆汝所知。法性幽微甚難知故。
雖現有體而不可知。生相若無應無生覺。
又第六轉言不應成。謂色之生受之生等。如
不應說色之色言。如責無生乃至無滅。
皆如是責隨其所應。若爾為成空無我覺
法外應執空無我性。為成一二大小各別
合離彼此有性等覺應如外道法外執有
數量各別合離彼此有等別性。又為成立第
六轉言。應執別有色之聚性。又如說言色
之自性。此第六轉言何得成。是故生等唯假
建立無別實物。為了諸行本無今有假立
為生。如是本無今有生相。依色等法種類
眾多。為簡所餘說第六轉言色之生受之
生等。為令他知此生唯色非餘受等。餘例
亦然。如世間說栴檀之香石子之體。此亦應
爾。如是住等隨應當知。若行離生相而
得生者。虛空無為等何故不生。諸行名生
由本無今有。無為體常有。何得言生。又如
法爾不說一切皆有生。如是應許非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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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皆可生。又如有為同有生相而許因緣
望有為法。或有功能或無功能。如是應
許一切有為及無為法同無生相而諸因緣
望彼二法一有生用一無生用。毘婆沙師
說。生等相別有實物其理應成。所以者何。
豈容多有設難者。故便棄所宗。非恐有鹿
而不種麥。懼多蠅附不食美團。故於過
難。應懃通釋。於本宗義應順修行。如是已
辯諸有為相。名身等類其義云何。頌曰。


「 名身等所謂
 想章字總說」



論曰。等者等取句身文身。應知此中。名謂
作想。如說色聲香味等想。句者謂章。詮
義究竟。如說諸行無常等章。或能辯了業
用德時相應差別。此章稱句。文者謂字。如
說𧙃阿壹伊等字。豈不此字亦書分名。非
為顯書分製造諸字。但為顯諸字製造
書分。云何當令雖不聞說而亦得解。故
造書分。是故諸字非書分名。云何名等身。
謂想等總說。言總說者是合集義。於合集
義中說嗢遮界故。此中名身者。謂色聲香
等。句身者謂諸行無常一切法無我涅槃寂
靜等。文身者。謂迦佉伽等。豈不此三語為
性故用聲為體色自性攝。如何乃說為心
不相應行。此三非以語為自性。語是音聲。
非唯音聲即令了義。云何令了。謂語發名。
名能顯義。乃能令了。非但音聲皆稱為語。
要由此故義可了知。如是音聲方稱語故。
何等音聲令義可了。謂能說者。於諸義中
已共立為能詮定量。且如古者於九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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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立一瞿聲為能詮定量。故有頌言。


「 方獸地光言
 金剛眼天水
 於斯九種義
 智者立瞿聲」



諸有執名能顯義者。亦定應許如是義名。
謂共立為能詮定量。若此句義由名能顯。但
由音聲顯用已辦。何須橫計別有實名。又
未了此名如何由語發。為由語顯。為由語
生。若由語生。語聲性故。聲應一切皆能生
名。若謂生名聲有差別。此足顯義。何待
別名。若由語顯。語聲性故。聲應一切皆能
顯名。若謂顯名聲有差別。此足顯義。何待
別名。又諸念聲不可聚集。亦無一法分分
漸生。如何名生可由語發。云何待過去諸
表剎那。最後表剎那能生無表。若爾最後位
聲乃生名。但聞最後聲應能了義。若作是
執語能生文文復生名名方顯義。此中過
難應同前說。以諸念文不可集故。語顯名
過。應例如生。又異語文諸明慧者注心思
擇莫辯其相。又文由語若顯若生。准語於
名皆不應理。又若有執名如生等與義
俱生。現在世名目去來義不應得有。又父
母等隨意所欲立子等名。云何可言名如
生等與義俱起。又無為法應無有名。無生
義故而不應許。然世尊說頌依於名及文
生者。此於諸義共立分量。聲即是名。此名
安布差別為頌。由如是義。說頌依名。此頌
是名安布差別。執有實物不應正理。如樹
等行及心次第。或唯應執別有文體即總
集此為名等身。更執有餘便為無用。毘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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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師說。有別物為名等身。心不相應行蘊
所攝。實而非假。所以者何。非一切法皆是尋
思所能了故。此名身等何界所繫。為是有
情數。為非有情數。為是異熟生為是所長
養。為是等流性。為善為不善。為無記。此皆
應辯。頌曰。


「 欲色有情攝
 等流無記性」



論曰。此名身等唯是欲色二界所繫。有說。亦
通無色界繫。然不可說。又名身等有情數
攝。能說者成非所顯義。又名身等唯是等流。
又唯無覆無記性攝。如上所說。餘不相應所
未說義今當略辯。頌曰。


「 同分亦如是
 并無色異熟
 得相通三類
 非得定等流」



論曰。亦如是言。為顯同分如名身等通於
欲色有情等流無覆無記。并無色言顯非唯
欲色。言并異熟顯非唯等流。是界通三。類
通二義。得及諸相類并通三。謂有剎那等
流異熟非得二定唯是等流。唯言為明非
異熟等。已說如是所未說義。無想命根如
前已辯。何緣不說得等唯是有情數攝。已
說有情所成等故。何緣不說相通有情非
有情數。已說一切有為俱故。餘所未說隨
應准知。
《說一切有部俱舍論》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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