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l0020 五事毘婆沙論-唐-尊者法救 (master)




《五事毘婆沙論》卷下


尊者法救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分別色品第一之餘


問所造色內根所攝者我已了知。今復欲聞
非根攝者願說其相。答色聲香味所觸無表。
此中色謂好顯色等。若青黃等色不變壞名
好顯色。此若變壞名惡顯色。若平等者名二
中間。似顯處色。問色處有二。一顯二形。何
故此中唯辯顯色。答今於此中應作是說。色
有二種。一顯二形。顯色謂青黃等。形色謂長
短等。而不說者有何意耶。謂顯色麁及易知
故。如是諸色於六識中二識所識。謂眼及意
先用眼識唯了自相。後用意識了自共相。謂
彼諸色住現在時。眼識唯能了彼自相。眼識
無間起分別意識。重了前色自相或共相。然
此所起分別意識。依前眼識緣前色境。如是
意識正現在時。所依所緣並在過去。由斯五
境住現在時。意識不能了彼自相。是故色境
二識所識。謂諸眼識現在前時。唯了現在自
相非共。若諸意識現在前時。通了三世自相
共相。以諸意識境界遍故。有分別故。眼識無
間非定起意識。於六識身容隨起一種。若眼
識無間定起意識者。則苦根不應為苦等無
間。苦根唯在五識身故。若爾便違根蘊所說。
如說苦根與苦根為因等無間增上。然依眼識
[002-0992b]
了別色已。無間引起分別意識。故作是言。眼
識先識眼識受已。意識隨識聲有二種。乃至
廣說。有執受大種者。謂諸大種現在剎那有
情數攝。無執受大種者。謂諸大種過去未來
有情數攝。及三世非有情數攝。此中有執受
大種所生聲。名有執受大種為因。有執受大
種與此所生聲。為前生等五種因故。無執受
大種為因聲亦爾。若從口出手等合生。名有
執受大種因聲。若從林水風等所生。名無執
受大種因聲。餘如前釋。諸所有香。乃至廣說。
諸悅意者說名好香。不悅意者說名惡香。順
捨受處名平等香。鼻所嗅者謂鼻根境。餘如
前釋。諸所有味。乃至廣說。諸悅意者名可意
味。不悅意者名不可意味。與二相違名順捨
處味。舌所嘗者謂舌根境。餘如前釋。問若嘗
味時為先起舌識先起身識耶。答若冷暖等
增則先起身識。若醎醋等增則先起舌識。
若觸味平等亦先起舌識。味欲勝故。所觸一
分。乃至廣說。滑性者謂柔軟。澁性者謂麁強。
輕性者謂不可稱。重性者謂可稱。冷者謂彼
所逼便起暖欲。飢者謂食欲。渴者謂飲欲。
如是七種是觸處攝。以所造色而為自性。前
四大種雖觸處攝。非所造色而為自性。是故
觸處有十一種。今七所造故名一分。身所觸
者謂身根境。餘如前釋。問何大種增故有滑
性。廣說乃至。何大種增故有渴耶。有作是
說。無偏增者。然四大種性類差別。有能造
滑性。廣說乃至有能造渴。復有說者。水火界
增故能造滑。地風界增故能造澁。火風界增
[002-0992c]
故能造輕。地水界增故能造重。水風界增故
能造冷。唯風界增故能造飢。唯火界增故能
造渴。此言增者。謂業用增非事體增。如心心
所。無表云何。乃至廣說。墮法處色者。墮有六
種。一界墮。二趣墮。三補特伽羅墮。四處墮。
五有漏墮。六自體墮。界墮者。如結蘊說。諸結
墮欲界。彼結在欲界等。趣墮者。謂若攝屬如
是趣者名墮是趣。補特伽羅墮者。如毘柰耶
說。有二補特伽羅。墮僧數中令僧和合。處墮
者如此中說。無表色云何。謂墮法處色。有漏
墮者如此論說。云何墮法。謂有漏法。自體墮
者。如大種蘊說。有執受是何義。答此增語所
顯墮自體法。無表色者。謂善惡戒相續不斷。
此一切時一識所識。謂意識者。以無對故。色
等五境於現在時五識所識。於三世時意識
所識。此於恒時意識所識。眼等五根亦一切
時意識所識。此無表色總有二種。謂善不善。
無無記者。以強力心能發無表。無記心劣不
發無表。諸善無表總有二種。一者律儀所攝。
二者律儀所不攝。不善無表亦有二種。一者
不律儀所攝。二者不律儀所不攝。律儀所攝
無表復有四種。一者別解脫律儀。二者靜慮
律儀。三者無漏律儀。四者斷律儀。別解脫律
儀。謂七眾戒。靜慮律儀。謂色界戒。無漏律
儀。謂學無學戒。斷律儀者。依二律儀一分建
立。謂靜慮律儀無漏律儀。離欲界染九無間
道隨轉攝者。名斷律儀。以能對治一切惡
戒。及能對治起惡戒煩惱。故名為斷。前八無
間道隨轉攝者。唯能對治起惡戒煩惱。第九
[002-0993a]
無間道隨轉攝者。能對治惡戒。及能對治起
惡戒煩惱。問別解脫律儀何緣故得何緣故
捨。答由他教得四緣故捨。何等為四。一捨所
學戒。二二形生。三善根斷。四失眾同分。問靜
慮律儀何緣故得何緣故捨。答色界善心若
得便得。若捨便捨。此復二種。一由退故。二由
界地有轉易故。問無漏律儀何緣故得何緣
故捨。答與道俱得無全捨者。若隨分捨則由
三緣。一由退故。二由得果故。三由轉根故。問
斷律儀何緣故得。何緣故捨。答靜慮律儀所
攝者。如靜慮律儀說。無漏律儀所攝者。如無
漏律儀說。律儀所攝善無表者。若強淨心所
發善表得此無表。若劣淨心所發善表不得
此無表。捨此無表由三種緣。一意樂息。二捨
加行。三限勢過。不律儀所攝不善無表者。謂
屠羊等諸不律儀。此不律儀由二緣得。一由
作業。二由受事。此不律儀由四緣捨。一由受
別解脫戒。二由得靜慮律儀。三由二形生。四
由失眾同分。然一切色略有四種。一者異熟。
二者長養。三者等流。四者剎那。此中眼處唯
有二種。一者異熟。二者長養。無別等流。以離
前二更不別有。等流性故。耳鼻舌身處應知
亦爾。色處唯有三種。一者異熟。二者長養。三
者等流。香味觸處應知亦爾。聲處唯有二種。
於前三除異熟。墮法處色唯有二種。初無漏
心俱者剎那所攝。餘等流攝。


分別心品第二



問已知色相誑惑愚夫不可撮摩。猶如聚沫。
欲聞心法。其相云何。答謂心意識不應說心。
[002-0993b]
是所問故。問心意識三有何差別。答此無差
別如世間事。一說為多多說一故。一說多者。
如說。士夫為人儒童等。多說一者。如說。鳥
豆等同名再生。應知此中同依一事說。心意識
亦復如是。復有說者。亦有差別。過去名意。未
來名心。現在名識。復次界施設心。處施設意。
蘊施設識。復次依遠行業說名為心。依前行
業說名為意。依續生業說名為識。復次由採
集義說名為心。由依趣義說名為意。由了別
義說名為識。此復云何。謂六識身者。問此何
唯六非減非增。答所依等故。謂識所依唯有
六種。若減識至五則一所依無識。若增識至七
則一識無所依等。六所緣應知亦爾。然說識異
唯約所依等識。為身者一識有多故。非一眼
識名眼識身。要多眼識名眼識身。如非一象
可名象身。要有多象乃名象身。此亦如是。眼
識云何。謂依眼根者顯眼識所依。各了別色
者顯眼識所緣。復次謂依眼根者說眼識因。
色者說眼識緣。如世尊說。苾芻當知。因眼緣
色眼識得生。問眼與眼識為何等因。答此為
依因。譬如大種與所造色為依因義。各了別者
說眼識相。識以了別為其相故。此中意說。依
眼緣色有了別相。名為眼識。廣說乃至依意
緣法有了別相。名為意識。問何不但說謂依
眼根等。或不但說各了別色等。答若隨說一義
不成故。謂若但說依眼根等。則彼相應受等
諸法。亦依眼根等。應名眼等識。若復但說各
了別色等。既有意識亦了別色等。則應意識
名眼等識。然此中說依眼根等。遮能了別色
[002-0993c]
等意識。復說各能了別色等。遮眼等識相應
受等。問眼色明作意為緣生眼識。何故但說
眼識非餘。答眼根勝故。如舞染書。眼不共故。
如某種芽眼所依故。如鼓聲等眼隣近故。如
說覺支。眼耳身識各有四種。謂善不善有覆
無記無覆無記。不善者唯欲界。有覆無記唯
在梵世。善無覆無記通欲界梵世。非在上地。
有尋伺故。鼻舌二識各有三種。除有覆無記。
唯在欲界。緣段食故。意識有四種。通三界不
繫。問若初靜慮以上諸地無三識身。生彼如
何有見聞觸。答以修力故。初靜慮地三識現
前。令彼三根有見聞觸。依如是義故有問言。
頗有餘地身餘地眼餘地色餘地眼識生耶。答
有。謂生第二靜慮地者。用第四靜慮地眼。見
第三靜慮地色。彼第二靜慮地身。第四靜慮
地眼。第三靜慮地色。初靜慮地眼識生此中。
五識身各有二種。一者異熟。二者等流。意識
身有三種。一者異熟。二者等流。三者剎那。此
中剎那。謂苦法智忍相應意識。問頗有一因
道現在前。一剎那頃所捨之心。或有是同類
因。自性非有同類因。或有。有同類因非同類
因自性。或有是同類因自性亦有同類因。或
有非同類因自性亦非有同類因。答道類智忍
時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已生苦法智忍相
應心。第二句者。謂未來見道相應心。第三句
者。謂除已生苦法智忍相應心。諸餘已生見
道相應心。第四句者。謂除前說。問頗有一因
道現在前。一剎那頃所捨之心。或有是有漏
有漏緣。或有是有漏無漏緣。或有是無漏無
[002-0994a]
漏緣。或有是無漏有漏緣耶。答有。道類智忍時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色無色界繫見
道所斷有漏緣隨眠相應心。第二句者。謂色
無色界繫見道所斷無漏緣隨眠相應心。第三
句者。謂滅道忍智相應心。第四句者。謂苦集
忍智相應心。問頗有無事煩惱對治道現在
前。一剎那頃所捨之心。或有無漏緣非無漏
緣緣。或有無漏緣緣非無漏緣。或有無漏緣
亦無漏緣緣。或有非無漏緣亦非無漏緣緣。
如是四句准義應思。問頗有剎那心現在前
所滅之心。或有非定非定緣。或有非定是定
緣。或有是定是定緣。或有是定非定緣。如是
四句准義應思。問頗有剎那心現在前所滅
之心。或有已生非已生心為因。或有已生心
為因非已生。或有已生亦已生心為因。或有
非已生亦非已生心為因。如是四句准義應
思。


分別心所法品第三



問已知非一所依所緣行相流轉猶如幻事。
極難調伏如惡象馬。由有貪等差別之心。今
復欲聞心所法相。何謂心所法如何知別有。
答所有受等名心所法。經為量故知別有體。
如世尊說。眼色二緣生於眼識。三和合故。觸
與觸俱起有受想思。乃至廣說。薩他筏底契
經中言。復有思惟。諸心所法依心而起繫屬
於心。又舍利子問俱胝羅。何故想思說名意
行。俱胝羅言。此二心所法依心起屬心。乃
至廣說。由如是等無量契經。知心所法定別
有體。又心所法若無別體。則奢摩他毘鉢
[002-0994b]
舍那。善根識住諸食念住諸蘊六六覺支道
支諸結學法。及有支等契經應減。又不應立
大地法等。然經所說法門無減。大地法等實
可建立。故知別有諸心所法。問寧知心所與
心相應。答經為量故。如世尊說。見為根信證
智相應。故知心所有相應義。問言相應者是
何義耶。答阿毘達磨諸大論師咸作是說。言
相應者是平等義。問有心起位心所法多。有
心生時心所法少。云何平等是相應義。答依
體平等作如是說。若一心中二受一想。可非
平等。是相應義。然一心中一受一想。思等亦
爾。故說平等是相應義。復次等不乖違。是相
應義。等不離散。是相應義。平等運轉。是相應
義。如車眾分故名相應。復次同一時分同一
所依同一行相同一所緣同一果同一等流同
一異熟。是相應義。此復云何。謂受想思乃至
廣說。問何故先說受非先說想等。答行相麁
故。受雖無礙不住方所。而行相麁如色施設。
故世間說。我今手痛足痛頭痛。乃至廣說。想
思觸等無如是事。受云何。謂領納性。有領納
用名領納性。即是領受所緣境義。此有三種。
謂樂受苦受不苦不樂受者。若能長養諸根
大種。平等受性名為樂受。若能損減諸根大
種。不平等受性名為苦受。與二相違非平等
非不平等受性名不苦不樂受。復次若於此
受令貪隨眠二緣隨增。謂所緣故。或相應故。
是名樂受。若於此受令瞋隨眠二緣隨增。謂
所緣故。或相應故。是名苦受。若於此受令癡
隨眠二緣隨增。謂所緣故。或相應故。名不苦
[002-0994c]
不樂受。雖癡隨眠於一切受二緣隨增。而不
共癡自依而起。自力而轉。多與不苦不樂受
俱。餘明了故不作是說。由可意不可意順捨
境有差別故。建立如是三領納性。是故但說
有三種受。而實受性有無量種。有餘欲令無
實樂受及不苦不樂受。問彼何緣說無實樂
受。答經為量故為契經說。諸所有受無非是
苦。又契經說。汝應以苦觀於樂受。若樂受性
是實有者。如何世尊教諸弟子觀樂為苦。又
契經言。於苦謂樂名顛倒故。若有樂受應無
於苦。謂樂想倒心倒見倒。又契經說。諸有漏
受苦諦攝故。此中攝者。是自性攝。非實樂受。
是苦自性。云何可言是苦諦攝。既說苦諦攝
故無實樂受。又相異故。謂逼迫相說名為苦。
非實樂受有逼迫相。如何可言諸有漏受皆苦
諦攝。又現觀故。謂觀一切有漏皆苦。說名現
觀。若樂受性是實有者。觀樂為苦成顛倒見。
應非現觀。是故定知無實樂受。阿毘達磨諸
論師言。實有樂受經為量故。謂契經說。佛告
大名。若色一向是苦非樂。非樂所隨有情不
應貪著諸色。乃至廣說。又契經言。并樂并喜
於四聖諦我說現觀。又契經說。有三種受。謂
樂受苦受不苦不樂受。又契經言。諸樂受生
時樂住時。樂由無常有過患。諸苦受生時苦
住時。苦由無常有過患。若樂受性非實有者。
應非如苦作一類說。應於樂受作別類說。應
於苦受作別類說。又若樂受非實有性。應無
輕安。以無因故。如契經說。由有喜故身心輕
安。若無輕安亦應無樂。展轉乃至應無涅槃
[002-0995a]
無漸次因果非有故。彼師於此作救義言。如
上地中雖無有喜。而非無有身心輕安。故引
證言。非為決定。彼救非理。所以者何。以上地
中都無喜故。應觀此義。如健達縛三事和合。
食名色經。如契經言。父母交會有健達縛
正現在前。而見有時無父母會。有健達縛亦
現在前。如受濕生及化生者。非受胎卵二生
有情離父母合有入胎義。又如經言。三事和
合謂壽暖識。然無色界雖無有暖而有壽
識。非欲色界壽識離暖。又如經說。身依食
住。非上二界住由三食。欲界亦然。非欲界中
住由四食。上界亦爾。又如經言。名色緣識識
緣名色。非無色界雖無有色而名與識展轉
相緣。令欲色中亦有此義。此中亦爾。若有喜
處。由有喜故得有輕安。若處喜無輕安亦有。
由餘緣故不應為責。何謂餘緣。謂先欲界有
勝喜受。引未至定輕安令起。初二靜慮有勝
喜受。引上地中輕安令起。若全無喜則無輕
安。由此證知定有樂受。又如初果在上二界。
雖不能得而彼能得阿羅漢果。先力引故。此
亦應然不應為責。又如以杖先擊於輪。後捨
杖時其輪猶轉。此亦應爾。由先喜力引後輕
安。是故輕安定由有喜。喜即喜受樂受所攝。
是故定知實有樂受。又由樂受有希望故。如
契經說。若有樂者於法希望。樂受若無則應
於法無希望者。是故定知實有樂受。又可愛
業應無果故。若無樂受諸可愛業應空無果。
諸可愛業定以樂受為其果故。亦不應言諸
可愛業以諸樂具為異熟果。樂具但是增上
[002-0995b]
果故。謂諸樂具是增上果非異熟果。所以者
何。所有樂具可有與他共受用故。自命終已
不失壞故。謂諸樂具與他有情可共受用。諸
異熟果定無與他共受用義。墮自相續不共
他故。又諸樂具自命終已。如象馬等猶不失
壞。諸異熟果與身命俱。身命若無彼定失壞。
故可愛業若無樂受應空無果。其理決定。又
攝益故。若無樂受諸根大種應無攝益。若謂
攝益。由諸有情分別境界非由樂受。理亦不
然。應知攝益如由苦受有損害故。又正加行
必有果故。若無樂受則正加行應空無果。正
加行者。應以苦受為異熟果。無樂受故。如邪
如行必以苦受為異熟果故。正加行應以樂
受為異熟果。更相違故。如明與闇影與光等。
又由樂受起惡行故。若無樂受惡行應無。由
諸有情貪著樂受。起諸惡行感苦受果。惡行
若無應無苦受。苦受既有惡行非無。既有惡
行定有樂受。又法受故。如契經說。有四法受。
或有法受現樂後苦。或有法受現苦後樂。或
有法受現樂後樂。或有法受現苦後苦。若無
樂受法受應一。不應有四。由如是等種種因
緣定有樂受。問若有樂受。世尊所說違樂受
經有何理趣。答有別理趣。且初經說。諸所有
受無非苦者。當知彼經依三苦說。何謂三苦。
一者苦苦。二者壞苦。三者行苦。若諸苦受由
苦苦故。說名為苦。若諸樂受由壞苦故。說名
為苦。若諸不苦不樂受由行苦故。說名為苦。
如契經說。無常故苦。應知彼經有此理趣。
《五事毘婆沙論》卷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