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l0020 五事毘婆沙論-唐-尊者法救 (master)



No. 1555 [cf. No. 1556]
《五事毘婆沙論》卷上


尊者法救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分別色品第一



「 敬禮佛法僧
 我今隨自力
 欲於對法海
 探少貞實義
 哀慜弟子等
 當釋能生慧
[001-0989b]
 滅愚五事論
 令彼覺開發」



尊者世友為益有情製五事論。我今當釋。問
何用釋此五事論耶。答為欲開發深隱義故。
若未開發此深隱義。如有伏藏未開發時。世
間無能歡喜受用。若為開發此深隱義。如有
伏藏已開發時。世間便能歡喜受用。又如日
月雖具威光雲等翳時不得顯照。若除彼翳
顯照事成。本論文詞應知亦爾。雖已略辯
種種勝義。若不廣釋便不光顯。為令光顯故
我當釋。問已知須釋五事論因。尊者何緣製
造斯論。答有弟子等怖廣聞持。欲令依略覺
自共相。謂彼尊者常作是思。云何當令諸
弟子等於一切法自相共相依止略文起明了
覺。以明了覺喻金剛山。諸惡見風不能傾動。
不明了覺如蘆葦花。為惡見風之所飄鼓。旋
還飄颺猶豫空中。如是欲令諸弟子等起堅
固覺。故作斯論。問何謂諸法自相共相。答堅
濕煖等是諸相自法。無常苦等是諸法共相。
世間雖於諸法自相有能知者。然於共相皆
不能知。如是欲令諸弟子輩於二相法能如
實知。故造斯論。問已知須造五事論緣。此復
為何名五事論。答由此論中分別五事。是故
此論得五事名。依處能生事義無異。阿毘達
磨諸大論師咸作是言。事有五種。一自性事。
二所緣事。三繫縛事。四所因事。五攝受事。當
知此中唯自性事。問若爾何故說有五法。答
事之與法義亦無異。問何故此論唯辯五法。
有作是說。此責非理。若減若增俱有難故。有
說此論略顯諸法體類差別不相雜亂攝一切
[001-0989c]
法。故唯說五。若總於五立一法名。雖是略說
攝諸法盡。而不能顯心等五法體類差別不
相雜亂。若說有漏無漏等二。有學無學非二
等三。欲色無色不繫等四。應知亦爾。問豈不
列名即知有五。何故論首先標五數。答如縷
繫花易受持故。謂如以縷連繫眾花。易可受
持莊嚴身首。如是數縷連繫義花。易可受持
莊嚴心慧。或先標數後列其名。是製作者舊
儀式故。應知法聲義有多種。謂或有處所說
名法。如契經說。汝應諦聽。吾當為汝宣說妙
法。或復有處功德名法。如契經說。苾芻當知。
法謂正見。邪見非法。或復有處無我名法。如
契經說諸法無我。當知此中無我名法。法謂
能持。或能長養。能持於自長養望他。


問何故此中先辯色法。答一切法中色最麁
故。是一切識所緣境故。與入佛法為要門故。
謂入佛法者。有二甘露門。一不淨觀。二持息
念。依不淨觀入佛法者觀所造色。依持息念
入佛法者觀能造風。問依何義故說之為色。
答漸次積集。漸次散壞。種植生長。會遇怨親。
能壞能成皆是色義。佛說變壞故名為色。變
壞即是可惱壞義。有說變礙故名為色。問過
去未來極微無表皆無變礙。應不名色。答彼
亦是色。得色相故。過去諸色雖無變礙。而曾
變礙故立色名。未來諸色雖無變礙。而當變
礙故立色名。如過未眼雖不能見。而曾當見
故立眼名。得彼相故此亦應爾。一一極微雖
無變礙。而可積集變礙義成。諸無表色雖無
變礙。隨所依故得變礙名。所依者何。謂四大
[001-0990a]
種。由彼變礙無表名色。如樹動時影亦隨動。
或隨多分如名段食。或表內心故名為色。或
表先業故立色名。色云何者。問尊者何故復
說此言。答前所略說今欲廣辯。若有見有對
色。若無見有對色。若無見無對色。總攝名為
諸所有色。言一切者。謂此諸色攝色無餘。四
大種者。問何故大種唯有四耶。脇尊者曰。此
責非理。若減若增俱有疑故。不違法相說四
無失。有作是說。為遮外道大種有五。故唯說
四。彼執虛空亦是大種。問何故虛空不名大
種。答虛空無有大種相故。謂大虛空是大非
種。以常住法無造作故。大德妙音亦作是說。
虛空大種其相各異。虛空雖大而體非種。又
諸大種若能成身。多是有情業異熟攝。虛空
無彼業異熟相。是故虛空定非大種。問所說
大種其義云何。答亦種亦大故名大種。如世
間說大地大王。問此中所說種是何義。答能
多積集能大障礙。能辦大事故名為種。問此
四大種作何事業。答此四能造諸所造色。謂
依此四諸積集色。大障礙色皆得生長。如
是名為大種事業。問造是何義為因為緣。若
是因義此四大種。於所造色五因皆無。如何
可言造是因義。若是緣義諸所造色。除自餘
法皆增上緣。是則不應唯四能造。有作是說。
造是因義。雖四大種於所造色無相應等五
種因義。而更別有生等五因。即是生依立持
養五。復有說者。造是緣義。雖所造色除其自
性。餘一切法皆增上緣。而四大種是所造色。
近增上緣非所餘法。如說眼色。為眼識緣。彼
[001-0990b]
說勝緣此亦應爾。問頗有是色非四大種。亦
非大種所造色耶。答有。謂一或二或三大種。
此一二三不名四故。又諸大種非所造故。問
何故大種非所造耶。答因色果色相各異故。
或諸大種若所造攝。為四造一三造一耶。若
諸大種四能造一。地等亦應還造地等。是則
諸法應待自性。然一切法不待自性。但藉他
緣而有作用。若諸大種三能造一。因數既闕
應不能造。如所造色因必具四。


問已總了知大種所造。復欲聞此二種別相。
何謂大種。其相云何。答地等界名大種。堅等
性是其相。問若堅性等是地等相。所相能相
豈不成一。答許此成一亦有何過。故毘婆沙
作如是說。自性我物相本性等。名言雖殊而
義無別。不可說諸法離自性有相。如說涅槃
寂靜為相。非離寂靜別有涅槃。此亦應然。故
無有過。此中堅性即堅分堅體約種類說。堅
性是地界。然此堅性差別無邊。謂內法中爪
髮等異。外法中有銅錫等殊。又內法中手足
等堅異。外法亦爾。故堅性無邊。問若爾堅性
應共相攝。云何說為地等自相。答堅性雖多
而總表如。地多變礙總表色蘊。所表既一故
非共相。有說堅性通二相攝。觀三大種則成
自相。若觀堅類有內外等無邊差別。復成共
相。如變礙性通二相攝。觀餘四蘊則成自相。
若觀色性有十一種品類差別。復成共相。又
如苦諦其相逼迫觀三諦時此成自相。若觀
有漏五蘊差別。即此逼迫復成共相。堅性亦
然故通二種。問若如是者。云何建立自共相
[001-0990c]
別不相雜亂。答以觀待故無雜亂失。謂若觀
彼立為自相。未甞觀彼立為共相。若復觀此
立為共相。未甞觀此立為自相故自共相觀
待而立。問已知大種相各有異。大種作業差
別云何。答地界能持住行二類令不墜落。水
界能攝性乖違事令不離散。火界能熟不熟
物類令不朽敗。風界能令諸物增長或復流
引。是謂大種各別事業。問地水火風各有二
性。謂堅等性及色性攝。云何一法得有二相。
答一法多相斯有何失。如契經說。一一取蘊
有如病等無量種相。或堅等性是地界等自
相所攝。其中色性是地界等共相所攝。故於
一法有二種相。一自二共。亦不違理。問如是
四界可相離不。答此四展轉定不相離。云何
知然。契經說故。入胎經說。羯賴藍時若有
地界無水界者。其性乾燥則應分散。既不分
散故知定有水界能攝。若有水界無地界者。
其性融釋則應流派。既不流派。故知定有
地界能持。若有水界無火界者。其性潤濕則
應朽敗。既不朽敗故知定有火界能熟。若有
火界無風界者。其性則應無增長義。既漸增
長故知定有風界動搖。問若爾經說當云何
通。如契經說。苾芻當知。於此身中火界若發。
或即令捨命。或生近死苦。答經依增盛不增
盛說。不言火體身中本無。問地界與地有何
差別。答地界堅性地謂顯形。地界能造地謂
所造。地界觸處身識所識。地謂色處眼識所
識。是謂地界與地差別。水火亦然風或風界。


問已具了知堅濕暖動四大種相展轉乖違。
[001-0991a]
如四毒蛇居一身篋。復欲聞彼所造色相。且
何名為彼所造色。答彼所造色。謂眼根等。
眼即根故說名眼根。如青蓮華餘根亦爾。
問眼等五種亦界處攝。何故此中獨標根稱。
答為欲簡別色等外境。謂若說為眼等界
處。則根根義差別難知。是故此中獨標根
稱。此則顯示所造色中內者名根外名根義。
問此中所說根義云何。答增上最勝現見光
明。喜觀妙等皆是根義。問若增上義是根義
者。諸有為法展轉增上。無為亦是有為增上。
則一切法皆應是根。答依勝立根故無斯過。
謂增上緣有勝有劣。當知勝者建立為根。問
何根於誰有幾增上。答五根各於四事增上。
一莊嚴身。二導養身。三生識等。四不共事。先
辯眼根。莊嚴身者。謂身雖具眾分餘根若闕
眼根便醜陋故。導養身者。謂眼能見安危諸
色避危就安。身久住故。生識等者。謂依眼根
一切眼識及相應法皆得生故。不共事者。謂
見色用唯屬眼根。二十一根無斯用故。次辯
耳根。莊嚴身者。謂耳聾者不可愛故。導養身
者。謂耳能聞好惡聲別避惡就好。身久住故。
生識等者。謂依耳根一切耳識及相應法皆
得生故。不共事者。謂聞聲用唯屬耳根。二十
一根無斯用故。鼻舌身根。莊嚴身者。如眼耳
說。導養身者。謂此三根受用段食。身久住故。
生識等者。謂依三根。鼻舌身識及相應法皆
得生故。不共事者。謂嗅甞覺香味觸用屬鼻
舌身。非餘根故。問如是五根有何勝德。誰為
自性。業用云何。答眼根德者。謂與眼識及相
[001-0991b]
應法為所依故。眼根自性即是淨色。能見諸
色是眼業用。餘根三事類眼應知。此中且說
有業用根。非一切根識所依故。此色澄淨故
名淨色。或復此中與眼識等為所依者。顯同
分根。說淨色言顯彼同分。問何謂同分彼同
分。根如是二名所目何別。答有業用者名同
分根。無業用根名彼同分。如能見色名同分
眼。不見色者名彼同分。彼同分眼差別有四。
一有過去彼同分眼。謂不能見諸色已滅。二
有現在彼同分眼。謂不能見諸色今滅。三有
未來彼同分眼。謂不能見諸色當滅。四有未
來定不生眼。其同分眼差別唯三。謂除未來
定不生眼。耳根等四如眼應知。或復五識各
二所依。一俱時生。謂眼等五。二無間滅。謂即
意根。唯說識依濫無間意。但言淨色五體應
同。故淨色言簡無間意。與眼等識。為所依言。
顯眼等根差別有五。由斯故說五識所依與
等無間緣差別各四句。俱生眼等根為第一
句。無間滅心所為第二句。無間滅心為第三
句。除前餘法為第四句。問誰能見色。為眼根
見。為眼識。見為與眼識相應慧見。為心心所
和合見耶。汝何所疑一切有過。若眼根見餘
識行時寧不見色。何不俱取一切境耶。若眼識
見。諸識但以了別為相。非見為相豈能見色。
若與眼識相應慧見。應許耳識相應慧聞。彼
既非聞此云何見。若心心所和合能見。諸心
心所和合不定。謂善眼識與二十二心所相
應。不善眼識與二十一心所相應。有覆無記
眼識與十八種心所相應。無覆無記眼識與
[001-0991c]
十二種心所相應。既不決定云何和合。答眼
根能見。然與眼識合位非餘。譬如眼識了別
色用依眼方有。又如受等領納等用必依於
心。此亦應爾。由斯理趣餘識行時。眼既識空
不能見色。亦無俱取一切境失。以一相續中
無二心轉故。問何故具六所依所緣。而一相
續中無六識俱轉。答等無間緣唯有一故。復
有餘義。若眼識見誰復能識。若慧見者誰復
能知。若心心所和合能見。諸法一一業用不
同。於中定無和合見義。又應一體有二作用
謂許能見及領納等。復有餘義。若識見者識
無對故。則應能見被障諸色。慧及和合應知
亦然。是故眼根獨名能見。問已知見用唯屬
眼根。眼見色時為二為一。答此不決定。若開
兩眼觀諸色時則二俱見。以開一眼按一眼
時。便於現前見二月等。閉一按一此事則無。
是故有時二眼俱見。又發智論說俱見因。謂
雙開時見分明等。兩耳兩鼻應知亦然。問何
緣二眼二耳二鼻。雖各兩處而立一根。答二
處眼等體類一故。二所取境一界攝故。二能
依識一識攝故。又二俱時能取境故。雖有兩
處而立一根。女根男根即身根攝。是故於此
不別立根。眼根極微布眼精上。對境而住如
香菱花。耳根極微在耳穴內。旋環而住如卷
樺皮。鼻根極微居鼻頞內。背上面下如雙爪
甲。舌根極微布在舌上形如半月。然於舌中
如毛髮量無舌根微。身根極微遍諸身分。
《五事毘婆沙論》
[001-0992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