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56 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宋-允堪 (master)



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卷第二
天台沙門釋 允堪 述


○集法緣成篇第一



集法者。聚集一百八十四法也。雖舉其法。亦總於事。
事為所被。法為能被。非能無以收所。故但舉法以標
之。緣成者。凡作眾法。必假十緣。所謂稱量前事。終乎
答所成法。緣具名成。緣闕名壞。今雖舉成。義亦收壞
[002-0799c]
下文云。巳前略明緣集。巳後辨緣成壞是也。篇者。戒
疏云。文義集處則名為篇。篇字從作從篇。乃是簡名。
自漢巳前本無紙筆。削用竹木兼之紈素而用圖錄。
後漢蔡倫創造於紙用易簡素。古書簡冊可有一章。
以事編之。號為篇故。宣尼讀易。事編三絕是也。第者
小雅云次也。又南山僧傳云。第者為居。一者為始。此
既居先。故稱第一。


七到切至也。文即所解羯磨正文也。科條也。釋解也。
分齊。分段齊限也。三分。序正流通也。西土始自親光
菩薩。此方元因道安法師。肇開三分之文。以判一家
之典。今蹱前式。亦判為三。法不下。以羯磨聖法。必不
孤然發起。要在假託如法之緣。方能成遂。由下。生起
正宗分。八下。生起流通分也。僧私。僧收眾法。私收心
念等。靜念離緣者。下文云。初明念法緣身而求。敬使
常爾。一心繫想除蓋。毗贊即下文云。佛言有五種持
律。由行得成立。識途邪正。曉明持犯。進止有儀。故吐
言成律。非律不證。隨相起行。非聖不摸。是則正法由
興方復懷遠。斯大意也。末葉。末即末末之世。及所被
機也。下文云。夫欲昭影裔葉住持嘉運。必依憑行摸
方能光遠是也。


文散難尋者。以諸羯磨。於二十犍度中散在諸文也。
臨機。即臨對也。受說安恣等機緣起時。人滿不通作。
人少不能別。作人不知此屬僧作。此屬別作。混然一
亂也。由是故加法被事。成之與不。渺漫莫知也。綱。網
[002-0800a]
上繩。摸法也。遲慮。遲滯疑慮也。


齊降。降歸也。言歸在成濟也。依位舉數。如云單白三
十九。白二五十七等是。隨下。如下注云。受懺法行鉢
法作房法差分臥具法是也。通塞。盛行名通。如受懺
法等。鮮行號塞。如王城結集法是。又隨眾法對首心
念法中。人數應教可行名通。反此名塞。此義不一。猶
綱下有網。網下有目焉。領下有裘。裘下有毛焉。此明
下二句。結牒上文。歸篇題中集法二字。三法。即心念
對首眾法也。


然下。釋註中緣通成壞等。立緣。即下稱量前事等十。
看作何法。然後對緣。或具或闕任時顯相。如上前云。
以三羯磨攝一切故。若隨事者。事則無量。何止前數
是也。


三種收僧法。即單白。白二。白四。五種收別法。即但對
首。眾法對首。但心念。對首心念。眾法心念。縱羅一切
事。亦不越八種內收也。故曰一切攝盡也。


三位。即大眾。眾多人。一人。


非時。即非時和合法。和僧懺悔法。因諍。即諍事增自
恣法諍滅說戒法。觸惱。即身作觸惱。喚來不來等。論
法。即七百中論法白。作比丘論法白。餘語即妄作異
語惱僧白。此皆是稀行之法。今集法者。即大師自指。
謂此中且通列其名。向下一一解之。及乎行用。或有
或無。以在將來也。故今不一一顯所被事。以對彼法
以明也。
[002-0800b]


三十中。即三十戒中有二十七戒對僧捨。餘貿寶畜
寶二種對俗捨。蚕綿作臥具斬壞和泥塗埵亦非對
僧捨也。須白告量。即懺主單白告眾。眾為量其可不
好者奪留。即罸入僧庫。惡者轉換。即展轉取最下鉢
與之令持。


餘語。律因闡陀犯罪。餘比丘問。以餘事答。以過白佛。
便訶巳作餘語白。戒疏云。口業綺者名作異語。即餘
語也。後作下。戒疏云。未白隨作犯。告白制後犯。違制
故提。


因前下。律因闡陀作餘語白後便惱僧。喚來不來等。
以過白佛。訶巳作觸惱白。戒疏云。身業綺者。名作觸
惱。段前餘語。合云改前觸惱。恐㳂上寫濫。


下具顯緣。剃髮至對眾問。如受法篇。說戒和至僧發
露。如說戒篇。


互求。更互推求也。具德。即知法具德之人。為和滅於
諍也。


說不待期。四分鬬諍來久。不得說戒。今暫和合。須非
時說。隨何日諍滅。即曰和說。以僧具六和。戒見利身
口意等。今不同見戒。則無僧義。不成和合清淨僧法
故。常和。尋常所行和白也。


難事。即八難餘緣也。四分云。若賊等急難不可閑緩
者。五德至上座前互跪白言。今有難事。不得一說。當
作羯磨。各三說。文云。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
今各各共三語自恣。白如是。便各各相對。人別三說
[002-0800c]
即說自恣詞句。故曰一時兩對。難事轉近。若欲再說一說。亦
須單白。無非下。以此自恣不對五德。進不無由。故須
作白。今眾同聞。若對五德。則多少量時得自在。故不
須白也。三白。廣再一說。各有一白故。


忍位。即加行中四善根人燸頂忍世第一。言忍者。從上頂善
根後有善根生。名之為忍。有二義。一者印可義。印可
四真諦理時。苦諦實苦。乃至道諦實道故。二者決定
義。謂此善根決定更無退動故。待時解脫者。解脫是
果中之號。俱舍頌云。阿羅漢有六。謂退至不動。即一
退法。二思法。三護法。四安住法。五堪達法。六不動法。
前之五種名鈍根。即從前修道位中信解所生。名為
時解脫。所以頌云。前五信解生。總名時解脫。謂此五
種羅漢。必待好時方得解脫。依婆娑論。有六種待時。
一須好衣服。二須好飲食。三須好臥具。四須好處所。
五須好說法人。六須好同學。待此六種好時。方得解
脫故。故名時解脫。第六一種名利根。即從脩道位中
見至所生。名利根號不時解脫。謂不待好時衣服等。
便得解脫。故名不時解脫。令多末鈍故。在時解脫所
收。故白末代便多。一夏䇿修。不階聖位。須至內凡。今
時澆薄。證果者稀。雖然後五百年。亦有脩福持戒。何
為自怠。白停。謂今臭白告僧。停罷自恣。延至八月十
五日也。會正。即證聖果。只如天須菩提得好房舍等
事。一盡夜修行便得聖果。今更加功一月。豈無所得
十八下。四分為外界鬪諍比丘來。佛令增減自恣。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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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入界。當令入浴。界內比丘出界而作。若不得者。白
僧言。今不得自恣。後十五日當自恣。


十九下。有過不肯本界自恣。恐僧舉過。故來此界。謂
眾不知。坌污清流。故聽更增至後十五日也。不首。伏
首也。


名實。名實即德也。由前坐之人有功德故可受賞也。
然既有五利。潤濟行人。又得五月。故曰多也。上下。此
說頭陀少欲不在受利之限也。故須一白和僧。中下
同受。


或盡下。四分中聽齊冬四月竟應出。有二種捨。一持
功德衣比丘出界宿。二眾僧和合出。又應明惡心失
捨法。文如彼明。


增說戒者。四分為外界鬪諍比丘來。佛令增減說戒。
若知於十四日來。十三日前說戒。若十五日來。十四
日說。若巳入界。當令入浴。界內比丘出界而說。若不
得者。白僧言。今不得說。後十五日當說此一增也。又不去
者。更增至十五。若不去強和合說。但明二度。至三必
須同說。亦無三度不說法滅之文。廣如大鈔。如自恣
亦取兩增之義也。


多不自量。恐執巳迷故。難為自斷。必假他也。息後。息
後再起諍也。


不誦下。祇律云。受具巳應誦二部毗尼。不能誦一部。
又不能者。當誦五眾戒即五篇也。四三二眾如初句。不能
誦二眾。當誦一眾及偈。今不肯誦。故作白遣之。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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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戒與毗尼義。謂戒是所詮行。毗尼屬能詮教。今下。
謂闕此行教。而居處在眾也。出言無本。是不誦毗尼
之過也。內行又乖。是不誦戒之過也。雖下。言此人處
眾施之無用也。以不解律人。是不足數故。


上二。即戒與毗尼也。偽下。即用假偽之辨以亂正法
也。


瑕疵。玉病曰疵。叵。三蒼云不可也。猗靡。美順皃。選云
後庭猗靡。或作綺靡。歸負。歸伏負墮也。律中佛在舍
衛。比丘共諍經年難滅。以事白佛。聽彼二眾相對共
滅。應一眾中上座作白言。我等行來出入。多犯諸罪。
除遮不至白衣家此以對俗懺故餘罪。共諸長老作草覆地
滅。彼一眾中上座。亦如上作白巳。彼此和合。罪諍俱
滅。更不相問。如草掩地也。與尼受白。即僧受尼懺白。
大略是同。


王城集法者。壇經云。阿難迦葉在王城廣結集。文殊
師利與大菩薩在鐵圍山略結集。並如此土諸經所
說。須待資緣者。律云。諸比丘皆作是念。我等當於何
處結集論法毗尼。多饒飲食臥具無乏邪。即皆言。唯
王城房舍飲食臥具眾多。我等宜可共住。時迦葉即
作白也。若智論云。結集時有得通者皆來集會。正選
千人。彼復問曰。是時有如是等無數羅漢。何選千人。
答頻婆娑羅王與八萬四千官屬。各得道果。王勑官
中常飯千僧。迦葉念言。若我等常乞食者。癈闕法事
王舍城中常供千人。是中可住。是知行道先假外資。
[002-0801c]
故須白告。


本事者。即結集為本事也。迦葉後作白云。大德僧聽。
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集論法毗尼。白如是。若下。謂
不作一白通告。無以顯示此集之意。


優波離者。此翻近執。即佛為太子時。親近執侍之臣
也。律是法命者。即佛法壽命也。住法圖贊云。窟內立
三高座。一問法人坐。一答法人坐。一抄上貝葉人坐。
律云。大迦葉欲結集時。即作白言。大德僧聽。若僧時
到僧忍聽。僧今問優婆離法毗尼。白如是。


答下。波離即作白言。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今
令上座大迦葉問我答。白如是。大迦葉即問言。第一
波羅夷本起何處。誰先犯。乃至一切犍度調部毗尼
增一。隨問隨答。都集為毗尼藏也。


阿難者。具云阿難陀。此云慶喜。世尊成道夜生。淨居
天來白王。太子巳成菩提。王聞忻喜。後宮又奏。白飯
王夫人誕一太子。顏容端美。舉國忻慶。因而立字。出
家之後多聞第一。二十五年為佛侍者。律云。阿難是
供養佛人。常隨佛行。親從世尊受所教法。故迦葉又
秉單白問阿難。阿難亦秉單白。並同前四句成白。迦
葉問。梵動經在何處說。僧祗陀經大因緣經天帝釋
問經在何處說等。阿難隨問隨答。集成二藏。佛法下
二句。結前律藏。通下。生今結集。


傳之有本者。即一切經首唱如是我聞也。


七百者。即律七百結集。法毗尼中云。爾時世尊般涅
[002-0802a]
槃後百歲。毗舍離䟦闍子比丘行十事。言是清淨。十
事者何。一足食巳不作餘食法得二指抄食食。二足
食巳不作餘法兩村中間得食食。三在寺內得別眾
羯磨。四在界內別眾羯磨巳聽可。五得常法言大德
長老此作是巳言是本未所作不檢校法律也。六足
食巳得以酥油蜜酪和一處食。七得用共宿鹽著食
中食。八得飲闍樓羅酒。九得畜不截坐具。十得受金
銀也。伽那者。律具云那舍伽那比丘。聞毗舍離比丘
行如是事。即往䟦闍子所。言是非法。彼即和合與作
言。若離婆多作伴。便可得如法滅。初至婆呵河邊。乃
至三國求之。故曰遍國。後往人聞求索伴黨合七百
人。以斷前十事也。因數下。律云。毗舍離七百阿羅漢。
集論法毗尼。故名七百集法也。


濫委。訛。三量。一聖言量。二比量。三現量。


一切去。律云。毗舍離有長老。字一切去。是閻浮提中
最上座。故言高座。時離婆多欲問此上座。即作白言。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問一切去上座毗
尼。白如是。


上座答白者。律云。時上座一切去。即復作白。大德僧
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令離波多問我答法毗尼。
白如是。離波多問言。大德。得二指抄食不等云云。屏
意。即傳巳定之意。


計後下。上座一切去答問竟。對眾行籌。審定和忍。方
顯眾心。律中無此一白。大師據理。合須先白之大意。
[002-0802b]
亦同於前四句成也。


小房。即無主不處分過量房。故得小名。多事下。律云。
佛在羅閱祇。德諸比丘作私房室。曠野比丘便作大
房。乞求煩多。惱亂居士。乞既難得。遂斫神樹。故曰惱
亂二趣也。大不依量者。不依長佛十二磔手。內廣七
磔手。遂過作也。制乞下。即戒本當將諸比丘指授處
所是也。


專任自由。大不制量也。但有不乞殘并妨難二告耳。
節度。即指授處所。律云。爾時眾僧觀此比丘。若可信
者。即德所作。若不可信者。眾僧往看。若僧不去。應遣
僧中可信者看。若有妨難。不應處分是也。


分臥具。即常住物。或因分房。亦暫分用。義亦普周。故
作白二和告也。


僧徒下。多論云。為護佛法故。向俗說罪。令於佛法無
信敬心。調達。此云天熱。以生時人天心驚熱也。律中
除僧羯磨開說方可。如調達始作破僧。結三聞達等。
家家乞食。佛令作白二。差身子告白衣是也。王族。教
闍王殺父為新王。自欲害佛為新佛也。示令人別知
也。


二十七。即三十中除二寶蚕綿三戒也。後文。即懺墮
中一衣聽離僧伽梨也。


恒業。即三乘道業也。緣礙。律云有比丘得乾痟病。糞
掃衣重。不堪持行。佛言從僧三乞便作新者。當白二
與之也。
[002-0802c]


乞多下。律云。若好者應奪留置。取最下不如法者與
之。便作單白。以鉢次第向上座易之。持上座鉢與次
座。若與彼比。丘如是展轉乃至下座。


十德者。一具持戒行。二多聞。三誦二部戒本通利。四
決斷無疑。五善能說法。六族姓出家。七顏貌端正。八
堪為尼說法勸令歡喜。九非為佛出家被三法衣而
犯重法。十二十夏若過。不具斯十。皆不成差。


見諦下。律云。佛在羅閱城。居士夫婦俱得見諦。無所
愛惜。乃至身內供養既多。衣食乏盡。居士譏謙。比丘
舉過。佛令白二制斷。後富當解。


請法。即半月請教誡法。不同。以此三法全是尼有。比
丘無也。廣如尼鈔所明。


諸見。即六十二見也。恐反成難者。今方破外。若受以
反歸。則成破內。便成破內外道也。永障出家。律中以
四月試外道也。陶冶。戰國䇿云。範土曰陶。冶即鑄冶
也。莊子曰。大冶鑄金。釋老志曰。陶冶麤鄙。或音遙。


六和。戒見利等也。六無遣背。故俱稱和。生靈。即初受
戒者。不有後法。即不通作後法事也。當座便解。恐起
迷方故也。


說戒堂。凡有二種。律中因相待疲倦。及奔馳頑極。時
諸比丘白佛。佛言。自今巳去。隨所住處人多少共集
一處說戒。諸比丘不知當於何處說戒。佛言。聽作說
戒堂白二羯磨。白云。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在
某處作說戒堂。白如是。羯磨準知。既云某處。則未唱
[002-0803a]
方相。但標指之法。令眾委知也。諸方來者。還有疲極。
諸比丘白佛。佛言。自今巳去。隨所住處若村邑境界
處說戒。聽結界白二羯磨。作如是結唱界方相。白云。
大德僧聽。如所說戒相。若僧時到僧忍聽。於此住處
一說戒結界。白如是。羯磨例準。須解又結。恐別移堂
故。


不失衣界。即攝衣界也。此齊攝僧界上起。為藍狹界
寬者開結。


而心不會者。惡比丘為留難。情見有乖也。下道。非顯
處也。貴彼來不見故。


互缺。如東寺有法無食。西寺有食無法。開各解本界。
合結為一界。使兩相濟也。


一則。即一寺也。


全乖僧體者。利非和也。六和既缺。是乖僧體。非是結
界。此是唱和法也。不必各解合結。


心亂壞神下。是狂癡貌。據下。聖開狂病故不犯。約下
或憶或來。似招世疑也。雖下。謂雖在當界。不妨作法
得乞僧。須待彼乞法方為解也。


須法者。須行自恣法也。恐僧分散有罪難懺故。又一
夏盟要。有瑕可舉。今若不作後會誠。既不下。說結小
界小界自恣法。


分僧物。分四方僧物也。若無法束八現前。後來之僧
難約奔得羯磨聲者。方得分也。


賞贍病。即看病有功具德。方賞分亡人物。大同上分
[002-0803b]
僧物法也。


僧物須重。以通四方僧受用故。不可輕也。理須和定
結指一處。商可。商度可不。


相倚不收。互相倚恃不肯收舉也。故定差一人以為
主掌。則物有所綰也。若有盜損。望護主結是也。


難活。以貧人取活為難。捨少財入此衣功德。勝如須
彌大衣聚施也。堅固。五利非速朽也。明了論又翻為
堅實。能感多衣無敗壞也。古翻為賞善罸惡衣。賞前
安居人。後安居人不得也。亦名功德衣。以僧同受此
衣。便招五利功德也。故曰為功非少。非德不持者。十
誦云。守衣人具不愛等五德。謂知得受不得受了了
分明。又明了論疏云。於初結安居時。欲受迦絺那衣。
悉須白僧。我欲受衣。僧觀此人。不多緣事不。好失衣
不。此人從來不貪聚財物。有慈悲心。好行惠施者。僧
即許可。若不爾者。不須許之。不出界。四分持功德衣
比丘。出界宿即捨。故須五月不出。為僧守之。


付衣者。初秉差法巳。彼從座起。禮僧足。在上座前互
跪合掌。當作羯磨持衣與之。緣兆云。僧持此衣與比
丘某甲。此比丘當持此衣為僧受。作功德衣。於此住
處持。和擬。謂先差時。僧巳和合擬付也。


解紛下。律因質多居士。先供養善法比丘。後請身子
別辦食味。善法不忍。乃譏言。所辦甚好。唯少胡麻滓
以居士父壓油為業。彼聞不樂。居士得宿命通。及觀善法昔為
烏鷄子。乃喻云。昔有商人採寶。得雌雄二鷄歸國。雄
[002-0803c]
被狸食。雌者在後。烏來覆之生子。子作聲時。父說偈
曰。此兒非我有。野父聚落母野父為烏。聚落母為鷄。共合生兒
子。非烏復非鷄。若欲學父聲。復是鷄所生。若欲學母
鳴。其父復是烏。學烏作鷄鳴。學鷄作烏聲。烏鷄兩兼
學。是二俱不成。善法因斯不往。佛令作此法遮彼不
去。律差阿難。具八法。送被治人。至彼求懺。若未受。應
安眼見不聞處。令遙求懺。使人自向居士求懺。若又
未受。應令比丘自求懺。又不受者。應令作覆鉢羯磨。
如下自明。八德者。一多聞。二能善說。三說巳自解。四
能解人意。五受人語。六能憶持。七無闕失。八解善惡
言。


行籌。即多人□滅也。律云。應差比丘行舍羅。行有三
種。一者顯露。二者覆藏。三者耳語。若上座標首智人
和尚闍棃。住如法地。應顯露行。若住非法。應作下二
法行。若非法語人多。應作亂起去。故曰三種。五種者。
律云。有五非法捉籌。若不解斷事。若無問意。若無善
比丘。非若法。若別眾。有五如法受籌反上句是


絕貌者。此女容貌超絕。可傾國寶也。賊人於中塗擬
圖謀路而得之。故開遣信受也。本法。在尼中受也。


遙作法。但尼僧遙秉法被之。以尼無治僧之理。耻悔。
即所被比丘。後時愧耻心悔者。尼方秉法解之。却行
敬禮。


治房。五百論中。破而不治犯提。律中若有俗人能治
破房者。白二與之。
[002-0804a]


久故。即久故故即舊。厝。置也。停止者。四分。營事比丘
作房成。莊嚴香熏。所須具足。與房住九十日。十誦云。
治壞房者六年與住。作新房者十二年住。僧祇。先是
僧房破壞。更易戶嚮。二三年隨工夫多少。羯磨與住。
若空房不住住。治事者與一時住。若床几枕褥垢膩
破。更染浣補治者。亦一時住。


覆鉢。律云白衣有八法。應與作覆鉢。罵謗比丘。作損
減。無利益。作無住所。鬪亂比丘。在比丘前毀佛法僧。
是為八也。


告覆鉢家。令彼家知眾僧為作羯磨遙被也。


老病下。釋開捉杖之理也。如儒禮八十杖於朝。今我
教年小捉者。理容長慢。


多不具文。即羯磨文更有。如前云若隨事者。事則無
量。何止前數是也。


邪五法者。提婆告三聞達言。我今有五法。亦是頭陀
勝法。少欲知足樂出離者。所謂盡形乞食。著糞掃衣
露坐。不食酥鹽。不食魚肉。我今持此五法。教諸比丘
足令信樂。此即五邪破四知足。故曰替正四依。


破主。即調達。伴。即三聞達及五百助破也。戒疏云。眾
僧作法諫主之時。四伴影響助成破。僧尋設諫。拒而
不受。故曰助破。曉喻。喻合作諫也。


擯謗者。即污家擯謗。律云。佛在舍衛。阿濕婆等。䩭連
聚落行惡行污象。比丘舉過。令舍利弗等往彼擯舉。
當作法時。謗僧言。有同犯者不驅。而獨驅我。言僧有
[002-0804b]
恚怖癡也。六人者。戒疏云。六人同犯。二人逃走。身不
現前。不得治擯。相似有怖。二人逆路改過伏從。無罪
可治。相似有愛。故曰來去兩乖。二人見在非走非懺。
僧為作擯。相似有恚。故曰二人不悔。令反前意。非僧
有怖有愛有恚。依法舉治。何癡之有。若不諫諭。無由
自曉。是故諫彼表內無瑕。故曰無私涉也。


中人下。反顯中人巳下不可以語上也。戒疏云。夫人
之性。非生知義無獨善。要須善反。互相近導。方能離
過修善。有出道之益。而令闡陀迷心造罪。不肯見過。
得他如法勸諭。理宜從順。反乃倚傍聖人。恃巳陵物。
便言我是佛法根本。正應教諸大德。何用大德教我
也。由是制諫。


惡邪法。律云。佛在舍衛。阿梨吒惡見生。言我知佛說
行婬欲不障道。比丘諫諭。而猶不捨。白佛。問自言巳。
令僧白四諫之。


諫擯沙彌。佛在舍衛。䟦難陀二沙彌共行不淨。自謂
從佛聞法。行婬欲非障道。比丘舉過。佛令白四設諫。
若不捨者應擯。理諫。正理也。如戒本云。世尊無數方
便。說行婬欲是障道法等是也。


隨舉比丘尼者。尼律云。佛在拘睒彌瞿師羅園中。闡
陀比丘。僧為作舉。如法如律如佛所教。不順從不懺
悔。僧未與作共住。時有比丘尼名慰次。往返承事。諸
尼□言。闡陀僧為舉。汝莫順從。慰次答言。此是我兄。
今不供養。更待何時。少欲尼訶巳白佛因制。違三者。
[002-0804c]
即違三諫不捨者。是比丘尼犯波羅夷。


九下。尼律云。佛在舍衛。有二比丘尼。一名蘇摩。二名
婆頞夷。常相親近住共作。惡聲流布。共相覆罪。諸尼
呵巳白佛。佛聽僧與訶諫白四羯磨。令別住也。違諫
者犯殘。


十下。尼律云。佛在舍衛。蘇摩婆頞夷為僧訶諫巳。六
群尼等教言。汝等共我。亦見餘比丘尼共住。乃至覆
罪。眾僧恚故教言汝別住。作如是言。汝等莫別住。當
共住。是比丘尼諫時不捨者犯殘。然下。淮南子曰。墨
翟見染絲而悲。為其可以黃可以黑。言人性之亦爾
也。朱紫。朱喻善。紫喻惡。論語云惡紫之奪朱。孔曰朱
正色。紫間色之好者。惡其邪好而奪正色。今若縱之。
使善惡一混。則令邪正不分也。是以須諫。


十一下。尼律云。佛在舍衛。六群尼趣一小事嗔恚不
憙。便作是語。我捨佛法僧。不獨有沙門釋子。更有餘
沙門婆羅門修梵行者。我等亦可於彼修梵行。乃至
白佛因制。三諫不捨犯殘。


十二下。尼律云。佛在拘睒彌。有尼名黑。憙鬪諍不善
憶持。後遂瞋恚作是言。僧有愛恚怖癡。是比丘尼三
諫時。堅持不捨故犯殘。又律下單提中。自有發四諍
戒。則不因諫而犯。此既言諫。則可通收上戒。


十三下。尼律云。佛在舍衛。時有比丘尼。親近居士共
住。作不隨順行。諸尼設諫呵責不受。因制。居士子者。
彼戒經云。若比丘尼親近居士兒共住等。比丘尼三
[002-0805a]
諫不捨犯提。


式叉。具云式叉摩那。此云學法女。不別得戒。先以立
志。六法練心為受緣也。四分。十八童女應二歲學戒。
又云。少年曾嫁十歲者與六法。薩婆多。年十二得受
具者。為夫家所使。任忍眾苦。加猒本事。下誦六法者
練心也。試看大戒受緣。二年者練身也。可知有胎無。
應立離聞處著見處。白四受法。後召來與說六法名
字。乃至答言能持如常說。十五僧尼受法者。僧即大
僧。尼即尼眾。僧無本法。尼有本法。古人遂立二部羯
磨也。今以文相大同。故不別出。


學悔。僧祇云。若犯罪者。啼哭不欲離袈裟。深樂佛法
者。令與學悔羯磨。永障一生者。言此生不能證聖果也。
故大鈔云。斷頭之喻。望不階聖果為言是也。又母論
云。但此一生不得超生離死。然障不入地獄。素下。四
分云。若比丘及尼。犯波羅夷巳。都無覆藏。令如法懺
悔。諸師廢立互有是非。今括其接誘。理無滯結。但使
覆與不覆。臨乞時都無覆者。盡形學悔。恕。以心度物
曰恕。乞法。律中應教言。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婬
波羅夷。無覆藏。今從僧乞波羅夷戒。願僧與我波羅
夷戒。慈慜故。三乞巳。方與羯磨。佛言。與波羅夷戒巳。
當行隨順。奪三十五事。略同僧綱中。唯加不得眾中
誦律。無能誦者聽。


訶責。明了論中。比丘心高。不敬計他輕慢大眾。為作
怖畏羯磨。猶是訶責異名。與法并解法。略如大鈔僧
[002-0805b]
綱中。戒下。出過多種。今且舉倒說四事。謂破戒者。破
前三聚。破見者。謂六十二見。破威儀者。下四聚等。破
正命者。謂非法乞求邪利活命。則有五邪四邪也。中
表。中即內。表即外。難顯淨穢也。隨從。亦奪三十五事。
若順從者。待彼三乞。僧方解之。乞詞亦如僧綱。其行
法中威儀坐處。准僧殘中下行坐也。若有一人三人。
隨名牒用。不得至四。


擯出。如隨戒中污家惡行倒亂佛法。污他俗人善淨
之心。以非為是。故須遣出本處。折伏治之。使世俗識
非達正。無復疑惑。此之過罪人多有之。恃須禁斷。若
論治法隨順及以解辭。略同上法。然初擯中。牒其過
巳離此住處為異。律本委具。若隨順乞解。不得輙來。
當在界外遣信來請。難革。革改也。


依止者。涅槃云置羯磨。謂安置有德之所。義亦同也。
沉浮。沉即是犯。浮即是持。大鈔云。與依止巳親近知
法律人。學知毗尼。明達持犯者。當為解之。


遮不至者。大鈔云。須僧作法遮斷不許使離。遣謝白
衣故。譏弄。即善法譏質多之言是也。調喜。即自巳調
柔檀越復喜也。大鈔云。若俗人歡喜。即為解之。巳上
四種。但壞其行。心猶有信。律足僧數。應羯磨法。而是
被治不可訶舉等。


等四。等取儀命二種。此亦倒說四事也。且下。源謂根
源。母取發生也。若不信善惡二因。感苦樂兩果。邪見
在壞。障於學路。或由不達教。或知而故犯。僧問何不
[002-0805c]
見犯。答云不見舉。棄眾表者。僧即遮舉。與作不見舉
治之。為欲折伏從道。且棄眾外。不同僧事。後若下。四
分云。三舉人令在有比丘處行之。若無比丘處。不得
為解。


罪從下。謂罪無定性。從緣而生。既生則能招集將來
有漏苦果。理應悔除。應本清淨。今下。不揆下器。輒言
罪福性空。故不肯懺也。大師云。今學大乘語人。心來
涉道。行連大少二乘。口說無罪無懺。婬欲是道。身亦
行惡。隨巳即是。違巳為非。並合此治。後下。僧祇云。被
三舉人。心意調柔。白僧我心調柔。願僧為我捨法。白
巳却行而退。眾主比丘。當量義可不。然後乞解收歸
足數。


惡見者。大鈔云。欲實障道言不障。邪心決徹。名之為
見。見心遣理。目之為惡。亦於戒見四法倒說不信。須
僧舉棄永不仕用。隨順無違。方乃解之。此三羯磨名
為三舉。信行俱壞。棄在眾外。不足僧數。過狀深重。不
可攝濟。故制極法。律簡此色同於犯重。乃至死時。所
有資產入同舉僧。賞功能故。涅槃云。為謗法者。作是
降伏羯磨。又示諸惡行有果報故。朽壞遺棄。乃同無
用之材爾。


次重。即僧殘。知而下。謂識知犯相而故藏之。隨下。始
從一夜乃至百夜等。皆隨覆日長短。以行覆藏法也。
半壞者。毗尼母云。僧殘者。如人為他所斫。殘有咽喉。
故名為殘。若然則簡異初篇斷頭名全壞也。行法。即
[002-0806a]
行覆藏時奪行法也。若行覆滿。則奪行亦滿。今未滿
而犯。當從初日再行。如行百夜覆藏。今至五十夜巳
再犯者。則前五十夜巳失。理須從初日再行。使滿百
夜也。行六夜摩那埵亦爾。故大鈔云。若二法中重犯
者。各壞二法皆重。與本日治之。此法合在摩那埵後
出。今取覆藏本日治二法。俱是有無不足。故在六夜
前列。若六夜出罪。其必定行。故鈔云。若覆與前法不
覆與後法。俱同出罪是也。意喜。亦翻悅眾。意隨順僧
教。咸懷歡喜。枝條。即方便并覆藏罪也。二十。論云若
二十清淨比丘。出僧殘罪。則我法不滅。減則不成。


清人被謗者。律云。沓婆摩羅子。為僧知事。六群中得
惡坊臥具惡請處。起瞋謗言。有愛恚怖癡。遂以婬事
誣謗。親於眾中。佛問虗實。彼言我從來乃至夢中不
婬。況於覺悟。比丘以事詰問。六群便言沓婆清淨無
如是事。佛言。沓婆無著人。不故犯戒。應白四羯磨與
憶念法也。不癡者。律云。難提比丘得癡狂病。行來出
入不順威儀。多犯眾罪。比丘詰問。便言癡時造罪。病
差不作。以事白佛。佛言應白四與不癡羯磨。證知病
時造過。差後不為。應僧清淨得足僧數。黠胡八切慧也。
言慧性明白時不曾犯也。罪處所者。律云。象力釋子。
善能論議。得外道切問。前後相違。僧中亦爾。比丘以
事白佛。佛言。僧應與白四羯磨。治取本罪。奪三十五
事。勘劾。劾謂推窮罪也。不無者。含註戒本云。若狀首
本罪者。應白四羯磨如法為解。有云覓罪相意同。
[002-0806b]


多位下。即互作別作及通學也。問難。既為尼受戒。故
須先問遮難。教授。即差教授尼法。正作是僧。今望差
被尼邊為言。律云。若巳差應教授捨教授。彼此有緣
也。別住下。此僧為尼作三法也。次下。本律與十誦。尼
為僧作三法也。謂不禮不共語不敬畏問訊。此三羯
磨。不須現前自言。結集諸白。即差往王城結集等諸
白。諸諫殘。即諫習近住。勸習近住等法。同戒。除互無
外。餘婬盜等戒是也。事義下。雖曰戒。於中或輕重不
同。或對境差別。如是事義。不可分辨令盡也。


三四。如自恣滿四。只作對首。無別可彰者。言無餘別
義可以彰召也。三語。即彼此三說也。


說恣下。以通界集人不滿。方開對首三人。四分滅諍
中。小眾者二三人也。持說。即持衣說淨。前人默證便
成。安居。如前證問言依誰持律者有疑當往問是也。
諸懺。即懺主呵責等。入聚。即非時入聚。明了論疏云。
我為如是緣須至某處。白大德知。答言聽者。是名白
法。又如作餘食法。彼云此是我殘。汝取食之。斯皆對
證人有言告示也。說恣清淨。即彼此各陳三說。言某
甲清淨等。隱顯。隱則默證。顯則語證。雖然並屬對首
一位斟酌也。


二三而巳。此亦略舉。按本鈔中。懺偷蘭提舍尼等。皆
出四分。持說。即受持三衣。并說藥等。當部文無故。大
鈔序云。當部闕文。取外引用。仍自注云。即用十誦持
衣加藥之類。諸部。如捨三衣出僧祇。受鉢及捨出十
[002-0806c]
誦等是。


三語。歸依佛法僧。即名三語受具。後便止之者。下疏
云。以成道初。用三語法。八年制斷。今興羯磨。


俗戒。即三歸發五八戒亦名羯磨。對俗境。即對彼俗
人境。授五戒既名羯磨。例今對首豈不名羯磨。故知
名義齊矣。


有三者。一者二人。二者眾法對首。三者小眾對首。合
眾多人。即合小眾。在眾在眾法對首中收。


事局中下。如持衣說藥等。不下。簡去僧秉。告下正顯。
伹對首捨懺。即四人巳下。


懺捨墮。但問邊人也。說恣。皆展轉三語。不可秉白及
隻差五德也。兩被下。彼此得成名兩被。互與一人名
單對。


時須。即時所要行者。文多廣顯。指諸部律文也。今此
且總其名。


六相。以衣有三。受捨各對成六。當下。即當受之時。但
隨分三衣。牒名八法。其餘詞句。法且無別。若下。暗斥
古人。若言受捨各分於六相者。今受捨百一衣物應
分說者。必來加害。應作念言。如失火燒舍。但自救身。
焉知他事。此則不告亦許不犯。巳上俱出本律。


總奪諸務。即奪三十五事。總而行之。別緣。即生善別
緣。如應受戒事是也。事止續行故。故曰還須白行。白
入聚落。即非時有緣。當白巳入。巳上白行出十誦。白
諸行出五分。白入聚出祇律。通白。僧祇云。尼凡入僧
[002-0807a]
寺。當在門屋下。先白比丘當籌量。若尼賢善。自又無
事。着衣服具者聽入。反此不聽。比丘入尼寺亦爾。尼
請教授。四分白二差一人巳。口差二三人為伴。往僧
寺中。至所囑人所。曲身低頭合掌云。某寺尼眾和合
禮比丘僧足。求請教授尼人。三說。此之二種。上出僧
祇。後出四分。餘食法中。能中有三。一是比丘。二先足
食。除不正及不足。三身康和。除病。對法亦三。豐時除
儉。二所對是比丘。三未足食者。食體亦三。一時食及
清淨。多論不淨食不成遮。二新淨食。非病人殘。三不
覆藏食。自作三法。一自言現前。應從淨人受巳。共未
足比丘互跪云。大德。我足食巳。知是看是。作餘食法
二授與前人。三舒手相及處。彼作三法。多相義既不
爾。例上三衣受捨。但可分兩。受三衣出十誦。捨出僧
祇。受捨鉢出十誦。受尼師壇。准見論。不合說淨。義加
受捨文也。捨長下。下根畜長說淨。上根但三衣。中根
百一萬事。萬或作百。以應上百一故。大鈔云。隨身所
者各得畜一。自外一切盡是長財。事鈔即釋離衣中
云。三衣五衣得波逸提。餘衣突吉羅。非謂畜長之衣。
此乃百一供身服者。佛令受持。違受故結吉。又三衣
是制。通上中下。違故得重。百一衣助身。開於中品。違
受故輕。捨請。如一日有兩處請。聽捨一請與他。重戒
即夷。佛言。若有比丘。不樂梵行。聽捨戒還家。復欲出
家。於佛法中修梵行者。應度出家。故曰通往反也。請
依止。初受戒巳。依止有德咨承法訓也。上三出四分。
[002-0807b]
十二三四亦出當律。三藥。即非時七日盡形藥也。此
是義加受法。七日出十誦。僧欲。即說欲法。可訶。即四
提舍尼。悔法偷蘭。此下品蘭也。未及良緣。即此處小
明律人行懺及人數不滿等。三根。見聞疑也。期必欲
犯。不唯隱他。自亦欲作。故彼聞向一比丘說。便上有
危知他性強我若一彼受為食。二口云我止汝取食
之。三度與他。此三五種。並出律文。


溢位。即上標中言二十八。及今註解中。却有三十一。
疏中不解白僧殘諸行法。故言三十。中二。即尼白入。
及尼諸教授二法。局尼所行。不通僧也。所以標與列
不同。


口和問邊。即懺主無白和之義。但得口問邊人。若單
對一人。亦無問邊之義。三語。律云若三人。各說言。大
德一心念。今僧十五日說戒。我某甲清淨三說。若二人。
相向彼此。如上三說。四人巳下。當盡界集。不得受欲。
四人相對。一人別說云。諸大德一心。今日眾僧自恣。
我比丘某甲清淨三說。不可差人。即隻差五德也。受僧
施。即非時僧得施。道俗。以施主通七眾故。極量。盡一
化僧來者。皆得分也。以俱為解脫出家故。局三。若滿
四人。准母論直作分衣羯磨。若三人者。彼此相語云。
二大德憶念。此物應屬我等。餘二人亦如是三說。亡
僧衣。毗尼母云。四人共住。一人死。三人應展轉。文同
上也。如下。即分衣法中。若據大鈔。眾法對首中指云。
同前眾法。
[002-0807c]


心念。但有四法。無捨墮一種。彼云。四分說戒自恣。外
部受僧得施及亡人衣十誦有受施僧祇受亡衣


義加。猶言約義開加三位也。時須。時所要行者。非下。
言廣張更有也。具如前辨。


恐下。恐云法是心念故不名對首。對首故不名心念。
又一向局定。不分三位之別。故為張之。使帶本受稱。
不失自名。


但者。專獨之稱。恒須。如晨朝六念。日日須作。若假他
證召之。則數數故勞擾。故開獨秉。令自行成。


法本下二句。推本為言。然下。示開作心念。託處。即安
居。所資。收說淨。受日。即受七日法。濟道俗者。如安居
䇿脩是濟道也。受日出界為檀越。是濟俗也。衣。即受
三衣。文略受鉢。藥。即七日盡形。獨住。如蘭若無比丘
對首。皆開作心念也。而下。結歸本法。故曰對首。又帶
初位心念之名。故言對首心念。


正法。即說戒等。財。如受僧得施。受亡五眾物是也。法。
如說恣是也。餘法。伹心念等法。本宗。即眾法。大鈔云。
本是僧秉。亦界無人。故開心念。故曰眾法心念。


輕吉。責心一說悔也。房衣下。如毗尼母中。鈍根總作
一念。利根比丘口口作念。著衣著著作念。入房入入
作念。不二食出腹中。念除諸蓋。如云防心顯過不過
三毒。又對施篇云。然衣食房藥四事供養。能施捨慳。
受施除貧。此則能所俱淨。生福廣利。若彼此隨情縱
逸任性者。則俱墮負處。聖賢同非計是對首。據理於
[002-0808a]
清淨比丘邊發露。今為護眾。說戒恐成喧亂。故開心
念。兩設。但心念及對首。


所待。以身是有待之形也。若不濟之。法身慧命無以
存託故開。如下各如本法明之。


有三。心念對首眾法。開成八種。所攝一百八十四法。
故曰毛目往分。各有部類。若亂綸者。便成相擾。自陷
陷他。可不慎歟。故律云。若作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
如羯磨法作羯磨。如是漸漸令戒毀壞。以滅正法。當
隨順文句。勿令增減違法毗尼。當如是學。


具緣下。初約成法具緣中辨成敗。次約羯磨如非中
辨成敗。


又二。即秉法人與緣具。如上。即定僧體中云。四人作
務通秉眾法。以體成僧故也。又云四人成體。加一為
事。故後三僧不名本也。皆約下。如前云伹四人僧本
是僧體。餘之三僧隨事淳溥。故隨分耳。僧體加一得
遂前事。房五人憎事情難發。倍五加十號十人僧。心
輕罪重。倍十加人號二十人僧。


上巳明之。即四人成體。但下。四人為本。作一切法。只
為事情大小故加之。如隻差五德。四作無由。今下。對
二十人僧以収眾事。攝之既備。故収一切法耳。


過彌成勝者。言人過轉勝也。此過下。言何伹說過二
十。而不言過四五十人耶。將若上下答通。


或是下。約頭數少。相乖。四儀相乖別也。睡下。即睡眠
入定憒鬧亂語。由本無心同秉法故。隔障。詞同覆障。
[002-0808b]
而別隔者不成同相。三根。見聞疑也。若分明委練。前
則失也。大鈔問云。犯邊罪等十八人。及尼中四人。為
自言故不足。為體不足。答解者多途。今言此等體既
非僧。若僧同知故不足。必不知者成足。而性不足。性
即體性。此亦約知故不足。昔人以體不合故不足。即
將破戒和尚在十人之外。此非正解。何者。若不知犯。
則不得輒用他部。以四分制十人僧。若知他犯。羯磨
則不得牒。以實非比丘。


且下。此之十門。且約今師。總被一切羯磨廢立。古師
或具九緣。如結界無與欲。又如受日差遣無有乞詞
等。今家並須立之。如下云。結界無欲立緣顯之。受差
無乞豈不須告。告即等八陳情也。又如稱量前事。諸
家則廢。今師立之是也。


衡斗。衡即秤橫木也。黍絫。輕重儀云。衡分在初。黍絫
居首。量之所起主抄在初。孫子筭經。秤之所起於黍。
黍者食之黍也。十黍為絫顏師古云作來戈切十絫為銖。二十
四銖為一兩。又量之所起起於粟為抄。十抄為撮。十
撮為勺。十勺為合。十合為升。乃至十斛為鍾。今謂衡
起黍絫。斗分圭合。蓋稱量不失其所。今亦然也。


法通能所者。羯磨屬法能被。說恣亦法。非羯磨而不
成。即屬所被。如下引證。互通者。如舉眾犯罪。律開通
秉單白。共作懺悔。提罪巳降皆滅。故曰諸懺單白等。
法約事下。約有本作物。非也。以諸法名通。隨事召法。
法名是通。又豈可約地處不名法攝。如白二加結處。
[002-0808c]
即名大界戒場等。就人。即約能秉人也。如律。指律滅諍
中文。故自引云三法現前等。言三法者。律云三種現
前。法毗尼人也。云何法現前。所持法滅諍是。云何毗
尼現前。所持毗尼滅諍是。云何人現前。言議往反是。
既不言僧。則合僧歸人通所也。五法。即法毗尼人僧
界也。云何僧現前。應來者來。應與欲者與欲。得訶人
不訶者是。云何界現前。唱羯磨。若別人對首心念三
種現前即得。若四人五人巳上僧法。若作羯磨。必須
五法現前。以羯磨所起必作法界故。則知五法現前。
人與僧別通能也。


具德。如差敬尼。須具十德。差受自恣人。自恣人須具
兩種五德等。受日。先觀彼是如法緣者可加之。捨衣。
觀彼是畜用失方者可捨。製造失方者不可捨等。須
幾成僧。合用多少僧作此法事。又須明律藏識達網
緣成敗。清淨應法預僧數。方可覆下。加覆鉢羯磨者。
須是彼懷信。方可加之。五八。即受五戒八戒。亦觀其
機器。先受不曾破等。所謂五戒中破一重。受八戒不
得等是。


事現在前。即所被一百八十四事。或事如可加法。及
此不可。故文云非法則息。八種。即但心念乃至白四。
行藏。應教可作名行。反此名藏。達下。利害。


七階。即七聚各有階降也。疑即猶預不決。迷即本不
學。知律據學教迷心不犯。不學之人迷教須結。理須
分辨。不可一槩與法。事等晨昏。言分辨明暗如晝夜
[002-0809a]
也。觀其犯事。亦當如此。不可無犯加藥。有病不治。則
成持犯相亂也。同篇合懺為多。各犯別懺為少。不可
委曲罔冐也。


人法物。人法如上。物者。如賞看病人六物。觀德有無。
隨事牒賞等。重輕。又如犯長物尺六八寸。得提名重。
減則犯吉名輕。又初一日得衣名前。次下九日名後。
衣物散落各捨離多。既成束通捨名合。同篇合懺。異
聚別懺。方便為因。根本為果。又因不可與果同懺。如
此諸事。未可事至便施。當先一一窮考研覈。得其實
者。方可加法。則稱量無失。


具下。具則人法事俱起。單則別起。合則兩具。故作法
隨有差別也。


稊稗。爾雅蕛音啼徒結切郭璞似稗傍卦切布地生。穢草
也。又云稗草似穀也。或下。隨諸羯磨有義則通。反此
則塞。何止此也。


非淨不預。律云有犯者不得聞戒。亦不得問犯者說
等。望此則是約人。然下。以說戒自恣之法。僧別同遵
也。專在者。在法收也。


但下。釋事也。非情即界也。人興據理屬人也。和僧唱
相本屬法也。今總斯兩緣皆為結界。故望正為邊屬
事也。


前後難準者。或事在前。法人居後。如前結界界畢行
說戒受戒等。或但三分。如結界經久後方行受說。豈
非起之不定。故三分也。
[002-0809b]


有下。此約一事上。自具三種量。衣是非者。如布為是。
又絹離煞者乎。亦名是也。羅綺紗縠等非也。并條數
長短染色。皆屬事也。相解。互解巳言也。如中邊人加
法不成。不一。如六念及座上發露眾罪。是望境非一
也。心生口言。要須口說令耳聞之方成。非但心念而
得成就。


本緣。如受戒緣。非緣界緣。若有乖差。法不成就。何得
混三種俱陳。即界界即事也。人病衣重。此舉作法離
衣羯磨中牒。必湏具也。不具不成。故成合也。如是語。
此多人語法。如前行舍羅白是也。全籌。簡破籌。語屬
人也。籌屬事也。此亦二合。七緣。三單三雙一合也。


異篇別法。不可將提與吉懺等。同下。同或作當。即同
是一提。而種相雖別。同皆一懺名合。各懺名離。於理
無妨。故曰皆得。


臧否。臧善成也。否不就也。


徒取至法式來。釋文據。次從即如至成準釋義來。且
初僧事者。即羯磨也。難事惡比丘留難也。


居宗。宗本也。此羯磨。即結界一法。如下引例。如上。即
通局相攝。


獎務。獎成也。務事也。言不能獎助法事爾。金石二物
者。鐘磬本此方樂器也。金作鍾。石作磬禮云折如磬。
隨鳴者。本與銅鐵。凡可鳴者皆得作爾。唯除添毒樹。
擊皷誡兵。周禮曰以薣音墳皷鼓軍。是法也。有本作世
字非也。周易云鼓之以雷霆。則其所像也。禮記曰伊
[002-0809c]
耆氏蕢桴土鼓。蓋其始也。七相。即量影。破竹作聲。作
煙。吹唄。打皷。打犍雜。打地。若唱諸大德布薩時到。今
文聲色可攝七種。又唱令局收後一。


下位。即沙彌。鈔云使舊住沙彌淨人打是也。具道。即
大比丘。二人。沙彌淨人。


微稠。即虗揩十下也。軌度圖經云。量時約眾粗習先
模。執杵定心虗揩十下。稀著者。從十一下去。其聲漸
稀漸著也。直至三十七下。待此聲絕。別打一下名一
通。集聲聞眾。又撾一下名二通。集緣覺眾。復擊一下
名第三通。集菩薩眾。故曰加三搥也。圖經云。莫不三
通為節用集三乘。至於律制成述三通。即三下也。故
云結三通義也。


有定不定者。假人熏修有勝劣。即能遷業於後世或
後後世受或不受等。必定者。業報俱定。雖至聖位亦
不免之。有緣便止。如付法藏傳中。罽膩吒王以大煞
害故。死入千頭魚中。劒輪繞身而轉。隨斫隨生。若聞
鍾聲。劒輪在空。如是因緣。遣信白令長打。使我苦息。
遇善。即鐘聲打者發願。如智興律師事是。又王先於
馬鳴處懺悔為因。今聞鍾脫苦是緣。此皆因緣相感
威儀經。即三千威儀。漢安世高譯二卷。彼第二云。揵
稚有五事。一常會。二旦食。三晝飯。四收盤。五無常。復
有七法。一縣官。二火。三水。四賊。五會沙彌。六會優婆
塞。七呼私兒以上合十二時。於中打有多少。如常會大擊二
十下。旦食八下。乃至會沙彌三下。會優婆塞二下。呼
[002-0810a]
私兒一下。彼經下文復有三十二十十下五下法。避
煩不引。


亂倫。倫理也。言紊亂常理也。盜僧祇。即盜眾物也。分
異。不成和同相也。


知鍾者。言使人鳴鍾時。作知是看是也。元下。凡作知
淨語是。自不得作。故以淨語代之。今既通自作教他。
何須此語。故知用者謬矣。人畜。對者情上。論人則如
云打比丘者提。打下眾者告。欲心打女人僧殘。畜則
如云道人行殺牛羊。罪重而戒輕。不得杖擬畜生等。
非情者。如打故衣者提。或椎打刀刺傷地者隨。故上
云其事極多。咸有。戒文中既有打字。亦可改之作知
淨而為之耶。並以下二句。申知淨之意也。別有所為。
即有生長者故得用可。如令人打草木花果等故須
用。此亦對外道俗流執有生長義。若許自壞生被譏
謗。故特遮之。故下。出擊撞檛打義。蓋隨此方呼召。一
相以翻也。文似不次。念於擊撞鐘鼓下。著之。將並下
二句。却於聲發下安之。義方貫爾。巨大也。忌畏也。言
為事雖是小。而為學者之大畏忌。儒云無擇言。今若
有用者。是有擇去之言。


喪我之方略者。若乖異則各執我人。今制同界和集。
是亡喪我人法道也。


餘界。即攝食。後當廣說。即諸界結解中。


訶人。即惡比丘。如後。即下結小界中。


二處。一在界內。二在限外。作對首心念。界內通作諸
[002-0810b]
法。但除餘解界結界。不得妄秉。咸有制約等者。若作
說恣二界。亦須通集。若作餘法。則二界各集。


無內。以眾僧叢坐。內無餘地。下得言無內可集。若身
外既有自然地。何不同前無場大界有外可集。答下。
謂元制小界。正遮惡比丘也。雖有不集。不妨成法。不
同大界。非法惡人故說無場。


有兩集。有場四處集也。如界外作對首加藥。界內作
受日羯磨。中隔對首持衣。戒場體中行受戒法。四處
各集。四法各成。並不相礙。若作說恣。必要盡集大界
體中說恣。以是眾同之本故。理須四處集來。必私逃
叛遠出亦犯。見相便求。見有一人等。便須求集。多有
句數。本律說戒犍度云。時有一住處。說戒日客比丘
來。見舊住比丘在戒場上。見而不求。便作羯磨。諸比
丘白佛。佛言成羯磨說戒有罪一句。若見為便求。求巳
不喚。成羯磨說戒有罪二句。若見巳求。求巳喚。成羯磨
說戒無罪三句。聞疑亦如是同上三句。又有住處。說戒日。舊
比丘見客比丘在戒場上三句。并聞疑三句。並同上。


落漠。渺漫貌。必本非法。必若究本。結法不成。則令後
法不就。後緣。即受戒懺罪等。豈非冐濫使後法不成
乎。以後法緣從前界起故。此言下。謂此言甚易解爾。
恐臨時人情固執。卒難改革。故使通集以驗成不。


問下。意謂大界中說戒自恣四處集來。如向巳陳。今
壇上有四集之理不。兩集。即說恣也。亦須四處集來。
兩或作四。難開。如下云說恣云衣。此三本制大界難
[002-0810c]
開戒場是也。


諸律。即僧祗下誦等。如列。如註諸列者是。各解。即註
中別解四種是也。


約僧。即人不可分別也。約處。即處不可分別也。僧祗
下。證處不可分。七樹為量。總計七樹之相合得。六間
七弓。一弓五肘。一肘尺八。計六間即六十三步。謂六
尺為步。一間得十步半。六間即六十三步也。相去。即
東西二眾相去中間。有七樹之量。則不犯別。


錯筭。古謂七樹而有七間。是錯筭也。衣界。即離衣界。
要八樹為量。諸師筭之成七間爾。今例七樹。止有六
間明矣。


各有勢分。合初樹與第七樹。兩頭枝葉勢分。各有半
間。可共成一間。是亦成七。於義善成。斯之下。指上諸
非。豈不是我執情愛。致使穿虗鑿空。以符自見。且僧
祇律中。有人問佛種樹法。佛答弓七種一樹。波離續
來。問集僧量。便以七樹答之。是知假以樹相示人。何
處實有種樹等相。


皆半折之。即彼此二眾各面。有三十一步半。是隨分
自然者。有人者。但令異界自然在我。自然界外無錯
涉之過。並成法事。今行事之家。恐有別眾。但為深防。
故於方面各半倍之。實而言之。各半減是巳上如文。餘之
自然。即道行水界等。半約。如有難蘭。若有五十八步
四尺八寸。此亦二眾相望也。若半減之。可例上作。令
為深防。故半倍之。
[002-0811a]


行迹到處。此謂古人准彼律。自然外。更加大小便行
來處。弃糞掃處等。皆是勢分所收。空有。空即蘭若。有
即聚落。此乃自分盜相。且不干集僧之事。何得引彼
證此。


今下。若可分別自依籬墻等集。只為不周。故約步限。
何得更取行來處。則成遠近通漫。


若無僧坊。即一聚中。先未有便坊及結界處也。今若
結者。要齊聚落界盡集也。縱彼。即十誦下齊行來處。
此制分齊通攝。恐妨界內作法故。若四分聚落界。但
取院相。必下。大師準彼意。亦有不約勢分內集。以云
約籬壍集故。


蘭若。亦云阿練若。即閑靜處。


諸部。即僧祇十誦等。皆云僧界盡一狗盧舍。而互說
大少之量不定。如僧祇即二千丘。弓長五肘。十誦即
五百弓。弓長四肘。乃名同而量別矣。鞞。爾推曰小皷
謂之應。纂要曰。應鼓曰鞞鼓。亦曰𣌾鼓轉音胤。亦曰田擊鼓。以引
大鼓鼓。胤者引也。言先也。文見三禮圖。鼓苻分反大鼓曰鼓。長八尺也。皆

是下。出大小所以。亦由智論說由旬三別。大者八十
里。中者六十里。下者四十里。皆謂中邊山川不同。致
行李不等。斯可例知。雜寶藏。此經是元魏吉迦夜共
曇曜譯八卷。以彼第二云拘盧舍。注云秦言五里。大
鈔云相傳用此為定。


有難。為惡比丘來作留難也。故開蘭若集僧界校異
前五里。通計下。即七箇二十八肘。七箇二十成百四
[002-0811b]
十肘。又餘七箇八肘成五十六肘。每肘長尺八。十肘
成丈八尺。六尺為步。十肘得三步。百肘三十步。又九
十肘得二十七步。共成五十七步。更餘六肘在。成一
丈八寸。將六尺為步。添前成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彼
文。即善見。各行。謂各行法事互不相障也。故下。結歸
有難。


薩婆多者。此引彼別眾食戒文。廣如會正所引。部別
有由者。言有因由也。以婆論為能解之論。雖不定量。
而所解十誦。却立其量也。故次引十誦顯之。六百步。
計二里也。


不妨內法。言不妨擲水砂內比丘集作法也。此論。指
善見。以上引云。水中不得結作法界。故今解之。今則
下。今師出可結意也。除無船橋。反顯有者亦得。以來
去無障故。下云水難不恒。卒增障集。既無津度。結不
成也。如下。指結界中。


六相。即上四處中。聚落蘭若各分出二。故成六也。方
面。所向方隔也。彼此各收。即彼之六相。在我六相限
量之外。各集各結。各作別法。理可通成。反此錯涉。便
成別眾。集結不成。故須善視時緣。不可濫妄委託也。


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卷第二



紹興府會稽縣廣孝鄉蘇墟里屯頭村前莊西保
居住正信奉
[002-0811c]
三寶考女弟子陳氏  一娘伏為
亡考奄終仁壽巳捨浮生。痛思鞠養情深生成義
重。欲伸報謝必仗勝緣。遂發志誠。抽施淨財七十
千足。開此律宗記文一卷。助廣流通。光榮佛祖。所
鳩妙祕。式薦去程
先考陳大郎伏。願罪山傾倒。業海乾枯。頓超九界
之身。速證一乘之果。然後河沙品彚法界冤親。俱
藉良因齊登彼岸。


時戊辰紹興正月上日 謹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