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56 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宋-允堪 (master)



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目次





* 卷第一

* 序
* 釋道宣撰疏序
* 釋道宣撰隨機羯磨序
* 卷第二

* 釋集法緣成篇第一
* 卷第三

* 釋集法緣成篇之餘
* 卷第四

* 釋諸界結解篇第二
* 卷第五

* 釋諸界受法篇第三
* 卷第六

* 釋諸界受法篇之餘
* 卷第七

* 釋諸界受法篇之餘
* 釋衣藥受淨篇第四
* 卷第八

* 釋諸說戒法篇第五
* 釋諸眾安居篇第六
* 釋諸眾自恣法篇第七
* 釋諸衣分法篇第八
* 釋懺六聚篇第九
* 釋雜法住持篇第十
* 䟦



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目次
[001-0786b] No. 726
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卷第一
天台沙門釋 允堪 述


南山所撰大部凡有三焉。曰刪補鈔。戒本疏。及茲疏
也。其諸述作。亦裨助此三而輔翼至化者也。予嘗於
講餘。探賾群籍。纂事鈔等記。一旦諸弟子陞堂稽首
曰。南山一宗。諸記備矣。獨乎業疏未廣發揮。願一記
焉。予遂然之。告曰。夫尸羅者。止之妙門也。羯磨者。作
之清範也。能仁所以立斯二者。猶車之兩輪焉。昔吾
祖御之於前。復作疏以廣其道。但後之駕說者鮮矣。
惜乎斯文旨淵而理密。文博而義富。苟不引而伸之。
則辜吾祖之訓。是我罪也。汝曹有起予之興。若孔門
之卜商矣。弟子設禮循墻而出。於是嗒然隱几摛毫
而述。因思羯磨乃曇諦始傳派於法正之遠源也。越
明年記成。遂以正源為目。後之鴻筆。無誚鼠伎云。



大宋皇祐三年辛卯正月三日。於錢塘淨住白蓮池
上序


四分律三字。當部之通目。刪下八字。茲疏別名。又四
分百年方有。應在於後。律則成道便有。應標於前。今
謂。非百年之別。無以簡五部之通。故先標四分。後言
律也。至於梵漢音義。如戒疏解。又刪下六字。為四分
部內所詮之法。伹刪補隨機。是南山著述之用。由繁
[001-0786c]
故刪削。闕則裨補。今取要行者引而伸之。非要者但
標名而巳。故曰隨機。羯磨者。明了論疏翻為業也。所
作是業。亦翻為所作。百論云事也。若約義求。翻為辦
事。謂施造遂法必有成濟之功焉。疏者通意之辭。疎
也決也。為踈通決擇條暢於文義也。又文心彫龍云。
疏者布置物端撮題近意也。序者爾雖釋宮曰。東西
墻謂之序。郭璞註云。所以序別內外也。又序者敘也。
敘述此經之宗要。及製疏之因由也。爾雅云。舒業順
敘緒也。註云。四者又為端緒。任奉古云。序與緒字義
同也。緒則繭之緒也。凡繭之抽絲。先其緒。緒盡方見
其絲。猶如經之有序。序終則見其經也。


大唐。河唐晉陽。是唐虞之舊封也。及神堯入隋。受恭
帝禪位。始號唐國。京兆者。即長安之郡名也。京者大
也。兆者數也。十億曰兆故。億兆之人所居。亦曰京師。
師者眾也。天子所都必以眾大稱之。沙門者。或云沙
門那。或云桑門。唐言勤息。謂勤修善品息滅諸惡。寶
積經云。沙門者寂滅故。調伏故。受教故。戒身淨故。如
實義故。得解脫故。離世八法故。堅心不動如地故。護
彼我意故。於諸形相無染著。如空中動手無所礙故。
成就如是多法。故名沙門。道宣。大師名諱。字法遍。然
詩書不諱。臨文不諱。講者具稱。故無咎也。又西土以
稱名為尊。如諸佛菩薩名。使人稱之而獲福。諸行業
具如李邕撰行狀。嚴厚本碑。及僧傳中敘也。


終南山者。福地記曰。終南太一山。在長安西南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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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左右四十里內皆福地也。豐德寺。案戒疏批文云。
終南太一山豐谷內太平作豐德寺。若然寺從谷以
受稱。而復安有德也。又應知戒業兩疏俱在彼作。又
二疏廣略。凡經兩迴。批文云。貞觀四年遠覩化表。北
遊并晉。東達魏土。有礪律師。當時峰岫。遠依尋讀始
得一月。遂即物故。撫心之痛何可言之。乃返泌部山
中。為擇律師又出鈔三卷。乃以前本更加潤色。筋脈
相通此說事鈔。又出刪補羯磨一卷疏兩卷含註戒本一
卷疏三卷此皆初作本也。後往南山。有樂戒者請廣其文。又
出羯磨并疏四卷。永徽初。又出戒本含註并疏四卷
此皆重修本也。今所解者即後修本也。寺者。梵云僧伽監摩。
或云僧伽囉摩。此云眾園。五分律云。缾沙王施伽蘭
陀林園為始。園者生植之義。佛子居之。能生植道芽
果本也。或云毗呵羅。此云遊止處。今言寺者華言也。
釋名曰。寺嗣也。謂治事者相嗣續於其內也。國家有
九寺焉。因漢明帝永平十年丁卯佛法初至。有摩騰
竺法蘭。以白馬駄經像屆于洛陽。勅於鴻臚寺延禮
之。至十一年戊辰。勅於雍門外別建寺。以白馬為名。
即漢土佛寺之始也。又吳主孫權赤烏年。因康僧會
所化。遂於江南立建初寺為始也。自此伽藍因彰寺
號。撰者。述也定也。謂訓述文義以為楷定也。又禮云。
述者曰明。作者曰聖。仲尼曰。述而不作是也。


觀夫。觀視也。夫發語之端。亦指事之辭也。聖人者。指
釋迦是大聖人也。列子引孔子曰。西方之人有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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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不治而不亂。不言而自信。不化而自行。蕩蕩乎民
無能名焉。利見者。周易九五飛龍在天利見大人。王
弼曰。龍德在天則大人之路亭也。夫位以德興。德以
位敘。以至德處盛位。萬物之覩不亦宜乎。又仲尼曰。
聖人作而萬物覩。今謂。大聖出世。則為一切眾生之
所利見也。妙下。以如來出世。推其益妙。在乎澄清三
界繫縛之惑業。亡滅我人顛倒之執計。然後暢以大
慈。廓於真智。開無方之應。揚出世之言。是我佛化世
之本意也。


故者。因土生下之辭。張。開也。三學。戒以捉之。為律所
詮之學也。定以縛之。為經所詮之學也。慧以殺之。為
論所詮之學也。故成論云。戒如捉賊定縛慧殺。三行
相因。斯須攝濟。源即源流。八正者。一正見。謂修無漏
十六行。見四諦分明故。二正思惟。謂見四諦時。無漏
心相應思惟。動發覺知。令增長入涅槃故。三正語。以
無漏智慧除四種邪命攝口業。住一切口正業中故。
四正業。以無漏智慧除身一切邪業。住清淨正身業
中故。五正命。以無漏智慧通除三業中五種邪命。住
清淨正命中故。六正精進。以無漏智慧相應勤精進
脩涅槃道故。七正念。以無漏智慧相應正念道及助
道法故。八正定。以無漏智慧相應八定故。此八通名
正道者。正以簡邪為義。今此八法不依偏邪而行。皆
名為正。能通至涅槃。故名為道。四部者。即四部眾。僧
尼士女。或天龍人鬼也。五眾者。比丘比丘尼式叉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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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沙彌沙彌尼也。又應知三學八正約能被法。四部
五眾據所被機。又清訓良規亦屬法也。橫厲。論語云
深則厲。包曰。以衣涉水為厲。重關。鄭玄註禮記云。關
境上門也。謂三界累縛有情堅密。故如重關耳。令以
三學八正之法。橫涉五趣之境。高步翱翔於極有之
地也。乃見大聖人揚清訓樹良規不虗設也。


多位。即上三學八正之法。誠戒居先者。戒疏云。行者
務先學戒。檢䇿非違。三業清淨。正定正慧自然而立。
豈下。謂一切善法皆以戒為基本也。宏大也。依下。遺
教經云。依因此戒。得生諸禪定及滅苦智慧。若無淨
戒。諸善功德皆不得生。


兩途。即化行化教。即經論是開演化導之教。該乎人
天七眾。故曰道俗。今識別邪正。生於信解。故事鈔別
序云。化教則通於道俗。但汎明因果識達邪正。科其
行業沉密而難知。顯其來報明了而易述。又戒疏云。
化通道俗。名理無乖。意在靜倒離著為先。教本化人。
今開慧解。本非對過而立斯言。行教者。䇿其五眾防
護戒行也。別序云。行教唯局於內眾。定其取捨。立其
網致。顯於持犯。決於疑滯等。又云。內心違順託理為
宗。則準化教。外用施為必護身口。便依行教。然犯化
教者。但受業道一報。違行教者。重增聖制之罪。是知
雖分二教。收乎三學亦不亂也。三輪者。即神足說法
憶念也。戒疏云。如來化用必約三輪。創開道務。要先
神足為無信也。既信是聖人。身雖伏從。智開無路。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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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說法。為無解故。神解乃明。煩惑猶結。非可口說為
得清除。義須依行尅證有巳。故須憶念為無證也。今
此戒學是後輪收。故曰三輪則攝於憶念。四藏者。三
藏外加一雜藏合十二部經是雜藏。今行教即當四中毗尼之
一藏也。約義下。戒疏云。行教起必因過。隨過制約。言
唯持犯。事通止作。故教所設非為靜倒。伹隨行科。戒
律一宗局斯教矣。從文下。約能詮之文。則歸於法聚。
法聚者。梵語犍度。此翻法聚。本律有二十犍度等。故
云從文則歸承法聚。止作兩善者。即止持作持。以兩
行順體。體既非惡故名善也。持犯篇云。方便正念護
本所受。禁防身口不造諸惡。目之曰止。䇿勤三業修
習戒行有善起護。名之為作。名實。名者實之賓也。實
即是行。即機者。猶今機也。謂止作兩善名行相應。於
今劣機其實暗昧也。有作曉思之。受隨者。受即據本
戒體。隨即依體起行。故大師云。受謂壇場戒體。隨謂
受後對境。護戒之心。方便善成。稱本清淨故也。願行
著。願對上受。行對上隨。故釋相篇云。受是要期思願。
隨是稱願修行。譬如築營宮宅。先立院墻周匝。即謂
壇場受體也。後便隨處營搆盡於一生。謂受後隨行。
若但有受無隨。直是空願之院。不免寒露之幣。若但
有隨無受。此行或隨生死。又是局狹不周。譬周無院
室宇不免怨賊之穿窬也。必須受隨相資方有所至。
而言二戒者。俱有遮約外非之義也。故大鈔云。受隨
二戒。遮約外非。方便善成。故名戒行。時眾。目三時出
[001-0788b]
家之眾也。前修。楚辞註云遠賢也。後進。論語註云後
輩也。謂前賢脫進於其戒律。雖成就於受誦。綱維於
住持。然而三時更變。以至像季。時轉澆訛也。㳂順也。


自法流下。案釋老志云。釋氏之學聞於前漢。武帝元
狩年中。霍去病獲昆耶王金人。帝以為天神。列於甘
泉宮燒香禮拜。此佛法流傳之始也。及聞西域遣張
騫使大夏。還云身毒有浮圖之教。哀帝元壽年中。景
憲往月氏。口授傳浮圖經。然時未敦信。道未通行。猶
大江之初源。若巨木之毫末耳。今以漢明帝時。二沙
門齎四十二章經及白氎𦘕釋迦像至。為其始也。自
後經教漸流。廣開事務。故曰寔繁。寔。爾雅云是也。公
羊傳云。寔來者何是來也。而言東夏者。對西得名。孔
安國云。大國曰夏。戒本下。含註戒本序云。逮乎曹魏
之末。戒本創傳。終於隋運之初。芟改者眾。若羯磨之
始者。釋相云。曹魏之初。僧徒極盛。未稟歸戒。止以剪
落殊俗。後有中天竺僧曇摩迦羅。此云法時。誦諸部
毗尼。以魏嘉平年至洛陽。立羯磨受法。中夏戒律之
始也。準用十僧大行佛法。改先妄習。出僧祇戒心。又
有安息國沙門曇諦。亦善律學。出曇無德羯磨。即大
僧受法之初也。準此則戒本羯磨俱肇流於曹魏。又
有多家所出。故曰年分異轍。轍謂途轍也。良下。配釋
二持。故羯磨序云。持戒之心要唯二徹。止持則戒本
最為標首。作持則羯磨結其大科。


如別。即含註戒本序。及戒疏中委辨諸家。互出戒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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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也。註古本者。懷素律師云。曹魏鎧律師即康僧鎧。於許
都集題云。曇無德雜羯磨。以結戒場為首受日。加乞
不入羯磨。累有增減。乖於律文。一家依文者。即曹魏
曇諦於洛陽集題云。羯磨一卷出曇無德律。以結大
界為首受日。增乞牒入羯磨。魏郡礪師受持此本分
為兩卷。并造義釋。光師所述者。即元魏慧光律師。於
鄴下集。此同曇諦集本。但述錄不順正文。故曰義用。
首云。即首題云。三藏者。其本巳亡。願師。即隋法願律
師。於并州撰題云。羯磨卷上下。出曇無德律。片無增
減。然詳律本。非無增損。兼造章疏。并汾盛行。子註。即
小註也。讎挍。左傳註云。讎。對也。校。撿也考也。諸本。即
上四本。紛綸。紛。眾也亂也。綸。列子云。獨繭絲為綸。今
謂。將前四本成用被事紛亂如[糸*系]也。增下。如受日加
乞或加不加。解戒場法或出不出。分亡物法或二或
三。立緣作法或六或七。增則成繁。減則成略。單翻。即
鎧律師本。由單翻出。則於能詮文言所詮旨趣不能
委辨。但包羅通奉而巳。至於行用卒難尋撿。故事鈔
云。或單題羯磨成相。莫宣依文用之。不辨前事依本。
本或作文。即曇諦依本律出者。執據。依律緣起隨有
隨書。故云執據。至於篇次義類。竟不排顯。則使覽者
易成迷惑也。准下。即光師出本。則多約義用。如受日
著乞。準乞覆藏法。故羯磨大塗。規猷在故。依受不失。
故曰理雖無爽。事鈔云。大途無失是也。藏迹下。或暗
引律文。或出巳見故曰也。今則不爾。憑文據義。標顯
[001-0789a]
昭然。羯磨序云。律藏殘缺。義有遺補。故統關諸部。撮
略正文。必彼此俱無。則理通倒決。並至篇具委。便異
古藏迹。緣據者。即願師所集本由廣子註故。似其具
周。然非無增減。是止存別見。故素師云。願師則非無
增損等是也。並下結非。由前各有得失。致使後人雖
隨有結界受懺等事起。尋而誦之。至於成敗善惡。冥
然不知。是則斯文但可卷而收之。不可以為後世龜
鏡。以鏡鑑妍醜。龜示吉凶。


綴疏。即礪光願等。遊詞。即浮游詞句也。鈔序云。多列
游詞而逗機未足。至於附記本文摘採義理。使文簡
而理具。濟時而得用者。則少遇於作者之器也。逮及
也。自願師巳降。不無繼作。後至乎素師亦再出本。辭
費猶徒費其辞也。至於下。謂將此文濟機行事。未見
有可歸者。所以按撫事務。反壞昔賢。增勞想爾。勞想
謂暗傷也。


不揆。揆度也。庸昧。鈔序云。余智同螢曜。量實踈庸是
也。試。莊子云。嘗試言之。郭象云。以其不知未敢正言。
試言之耳。纂。集也。聖言。即四分本文也。削下。古文有
繁雜蕪薉者則削而去之。遺墜漏略者則引教而增
之。正量。即聖言量。傍出行用。即引諸部也。故下刪補
羯磨序云。然律藏殘缺。義有遺補。故統關諸部。撮略
正文。必彼此俱無則理通例決。並主篇具顯。便異古
藏迹。義舉。即下或約義申舉。指下。指斥古瑕。則知過
者不宜復用。故曰宜改。摘下。或採摘正理。並皆思審
[001-0789b]
揀擇。有蹤緒者。方立而用之。時下。如現行結界受戒
安恣等法。為時所行之務。則下廣為樹立其儀。同下。
如小房等法。於今少行。伹略題其名耳。故下文云。為
法既少。在文蓋闕也。


本雖行世者。本即羯磨行世。理既未陳。遂作疏以廣
之。故曰相從勒開文義也。


余。爾雅云我也。以大師再治此疏。年當十。故曰老矣。
禮云。七十曰老。而傳晷日影也。妄損下。謂虗妄損廢
也。正功。能觀身心境界遠離煩惱是也。此乃大師自
說作疏通經。據流通邊。功無邊際。故華嚴經云。佛法
無人說。雖慧不能了。又云。若不傳法度眾生。畢究無
能報恩者。燈燈相照六萬脩齡者。非流通而奚尅。若
約自利。如大集經皆非法行。智者亦云。吾為領徒太
早。於巳無證等。淨心誡觀云。若當逐講論見諍。終日
喧放本求枝末。不能拔斷根。有涯者。四大成身。百年
能幾。況復七十者稀。莊子云。吾生也有涯。法行者。大
集經云。若有比丘。讀誦如來十二部經。樂為四眾敷
揚廣說。思惟其義。是名樂讀誦。乃至是名思惟。不名
法行。若有比丘。能觀身心。乃至境界都息。遠離煩惱。
其心寂寂。我則說之名為法行。常一之教者。亦大集
之言也。彼云。無邪命者心清白故。心清白者常正一
故。常正一者性殊勝故。乃至其心淨者能斷破戒。是
則斷破戒者由常一故。又常一者是律所須。如云常
爾一心念除諸蓋等。是律所詮故。餘下。言於此而不
[001-0789c]
審諦辨論者。而於餘事竟何言也。


京兆如上解。崇義者。伽藍之別號也。按西京塔寺記
云。本是隨朝延壽公于銓宅。至唐武德二年。高祖賜
與桂陽公主。駙馬趙慈景為宅。尋趙公薨。公主捨宅
為寺。以妻為夫。故勅為崇義。餘如前解。集撰。謂聚集
律文以申撰述。


原夫者。考事之前式。發語之端由也。大雄者。目至聖
之人也。以修行大趣理大證果大所化大。雄雄然非
吾佛而案。誰本法內傳。阿含等經皆云。周昭王二十
三年七月十五日。現白象瑞。降摩耶夫人胎。明年四
月八日。於毗嵐園中波羅樹下。右脇而誕。又周書異
記曰。昭王二十四年甲寅年四月八日。江河泉池忽
然泛溢。并皆騰沸。宮殿震動。其夜五色光氣貫于大
微。徧于四方。作青虹色。時王問大史蘇由。由對曰。有
大聖人出于西方。故現此瑞。王曰。於國無損乎。對曰。
一千年後聲教當被于此。又隋費長房。以瑞應及普
曜本行等經。校讎魯史。定知佛以姬周第十六主莊
王他十年。即春秋魯莊公七年四月八日也。普曜云
光照三千。即左傳說常星不現夜明也。既而生下。感
九龍吐水沐浴金體。引步十方各行七步。蓮華承足。
為降魔梵。一手指天。一手指地。發誠實言。天上天下
唯我獨尊。後雖處東宮不染欲樂。十九踰城。五載遊
歷。六歲苦行。年及三十。以二月八日明星出時。於摩
竭提國。成無上道。按此成道當周十八主惠王十九
[001-0790a]
年癸亥也。示滅即第二十一主匡王五年癸丑二月
十五日也。時年八十矣。御宇。臨御宇宙也。


一人者。如來出世。興慈運悲。極拔含情。離三有苦。證
四智身。故云拯拔一人。一人即成佛也。法華經云。如
來為一大事因緣故出現於世。莫不開佛知見悟佛
知見入佛知見道故。又云。今此三界屬于一人。此一
人即釋迦自謂也。


大教。總彼三藏也。膺期。膺猶當也。即如善見當機熟
時。如來出世。雖曰法有萬差。而所趣歸一。譬彼眾流
會歸大海也。故無量義云。法水一也。江河井池分其
異爾。


着欲。即五欲也。經云。勿令放逸入於五欲。我心。即意
識也。經云。此五根者心為其主。是則心生則法生。心
滅則法滅。巳上舉病。


止心下說藥也。又藥之所起次第。要先戒次定後慧。
今所以先論慧者。蓋推斷欲之功親在於慧也。又推
慧之所起在乎定也。定之所起在於戒也。故經云。依
因此戒得生諸禪定及滅苦智慧。是則生起功推於
戒。故曰特須尊重等。


經云。即華嚴偈言。戒是無上菩提本。應當具足持淨
戒。若能堅持於禁戒。是則如來所讚歎。


二轍。轍車迹也。今謂。教迹塗轍。大要不出止作。先論
止持者。戒相止。行相作。又順初受故止持為先。受巳
隨行故作持居後。南山引古德示云。誦戒本一卷。攝
[001-0790b]
一切止行行盡。羯磨一卷。攝一切作持法盡。由道本
根本行別止作。統攝佛法綱要也。


後進下。結勸也。妙下。要妙在於宗承戒本羯磨二法
耳。


慧日西隱者。即如來化緣將畢。示歸涅槃。故於娑羅
林下右脇而臥。寂然無聲。猶日之沉西也。一切眾生
痛乎困暗。又可知矣。法水東流者。取洗眾生心垢也。
佛法從西流至于東。故曰東流。像正者。佛法有三時。
正法一千年。像法一千年。末法一萬年。至南山出世。
早當像季。故鈔序云。逮像季時轉澆訛。又云。予生居
像末等。淳薄者。淳正浮薄也。


二部。文殊問經云。謂上座部及大眾部也。南山云。上
座大眾創分結集之場。五部。曇無德部。薩婆多部。彌
沙塞部。迦葉遺部。婆麁富羅部。此如來滅後一百年。
分十八。即二十部中去本存末也。即年將四百。分出
二十部也。廣如十八部執論。五百部。智論云。佛滅度
後。五百異部。聞畢竟空如刀傷心等。末下。末則眾鋒
互舉。自此之後。時移機劣。各競分途。莫知其數。故曰
互舉也。先驅。驅馳也。


人或下。指上諸師。始自分部。終乎眾鋒互舉。蓋各從
緣而分異。雖然皆是助揚正法。使無傾墜耳。故涅槃
說。由此異想朋黨相援。互相諍訟。皆悉悟道。又大集
云。五部雖各別。不妨諸佛法界涅槃。鈔云。爰及四依
遺風無替是也。
[001-0790c]


道由下。謂信為道源功德母也。弘下。以人能弘道故
也。人下。即鈔序云。爭鋒唇舌之間。鼓論不形之事。是
也。古今者。始曹魏終有唐也。


增繁下。如光律師增乞辭。願師廣子註者。考下。謂稽
考彼之實錄。但師徒口傳耳聞為是也。覈下。謂研覈
其綱宗頭緒。略無正本依據。師心制法。即增加乞辭
等。披下。當時有披而誦持者尤眾也。侮無古切慢也。詩
云。外禦其侮。刑網不學無知罪也。皆下。務事也。異同。
互望成異。宗之曰同。是昔者。執巳行者為是。宗之前
聞曰昔。反隅者。隅即方隅也。謂遍執一隅之見。若能
舉一知三。方曰通解。潛地。猶言墜地也。


慈誥。誥亦作告。劉熙釋名云。上勅下曰告。告覺也。使
覺悟知巳意也。如尚書大誥等。佛語既是覺語比丘
令知佛意。故從稱誥。又律藏是大慈門中流出。故言
慈也。論云。依大慈門說於毗尼。妄指。言不可妄有所
指。增加乞辭等。聖意既楷定。妄指是難也。


關輔。關即關內。禹貢雍州之域。尚書曰。黑水西河惟
雍州。輔即三輔。所謂在馮翊右。扶風中京兆立此三
輔以輔王幾也。具羅下。即三十篇也。鈔序云。但境事
實繁。良難科擬。今取物類相從者。以標名首。雜相。如
諸雜要行諸部別行之類。


但下。即上卷攝於眾務。承用有儀。中卷遵於戒體。持
犯立懺。下卷隨機要行。托事而起。隨卷約相備巳酬
校。非夫積學。卒亦難了。故今於通辨羯磨一法。推為
[001-0791a]
作持之要。恐未能該綜。故別標此法。集成其文。以貽
後學也。銓。應邵註漢書云。銓權衡也。又常昭曰。銓秤
錘。也如下別立十篇之題。各詮量有次。使不亂也。


出納下。謂廢出非三義。即駮除異說也。納興是三義。
即搜其同見也。鈔序云。搜駮同異並皆窮覈。長見必
錄以輔博知。濫述必剪用成通意是也。今不盡論。故
指鈔也。


此下。此中伹明羯磨一法。有須當世盛行者。隨法被
事令有楷模。仍引諸教以證行用。則在此羯磨上下
兩卷以明也。


殘缺。或結集時。或分部時。或傳譯時抄寫時。文有殘
缺者。約其義理乃必具之。故須裨補。先則從親至踈。
如下引僧祇五分等是也。次則引諸經眾論是也。故
曰撮略正文。厥或教藏無文。則須以理決通。如下義
立七非等是也。並各至下篇隨事具顯。異古藏迹者。
即光師准義參混聖言。前云藏迹可嫌是也。


以下疏文云。僧及一人法各分三。對首一法但分二
品。故有八相也。一號。即羯磨也。七眾。如下八齋五戒
等法。則收在家二眾并出家五眾。共成七也。豈下示
謙。周易云。謙謙君子。學司。司存也。


譯者。周禮正義云。譯易也。謂換易言語使相解也。法
鏡者。戒疏云。能照達万法也。又云法正。明慧卓朗除
邪倒也。又言法護。能興建正法不墜於時也。運下。謂
分部時運。當佛滅百年興斯名教。斷丁亂切章者。言說
[001-0791b]
有斷截也。章。刑昺云。積句以成章。章者明也。總義包
體。所以明情者也。又戒疏云。四度傳文盡所詮相。故
云四分。此據說之所至。非義判也。又如八十誦一夏
之功也。五分十誦其例眾矣。言律下。以律屬能詮教。
戒屬所詮行。今言律。乃詮行之教也。對下。繁即光願
集本。略則曹魏出者。上云單翻直誦是也。今所出者。
對彼之繁故刪。對彼之略故補。潛務。即古於見行有
不出者。今為出之。令隨機有用也。天音。即天竺之音
也。翻為業者。即業務也。以一百八十四法悉是作持
業務也。所被。以法為能被。生善滅惡等事為所被。因
其羯磨無不成濟。大略。略即簡略也。言於序中略述
大塗。未盡聖意。隨至後篇。廣闢要義以開學路也。從
所題曇無德下至廣要如後來。此一段文。即懸釋名
題也。如藏師解心經。亦於序中懸解經題。可為高例
矣。


疏題十字。如前懸釋巳解。卷者。可舒可卷。第者。居也。
此卷居此。故云第一。註集法等者。居士篇之始。此卷
釋盡此一篇。故舉頭尾以括之。訖。止也。尚書序云斷。
自唐虞以下訖于周。篇之名義如下所釋。


決務。開決法務也。初下分文。具現方成。謂此四法。具
足現前作法方成。


缺有之機。戒疏云。缺有之士。今謂。三寶降世豈為憎
生。大意在敦崇殘缺三有之機器也。戒疏又云。大聖
降臨。創開化本。將欲拯拔諸有同登彼岸。滅惑。止為
[001-0791c]
滅除結惑也。律言。云何為學。為淍三毒令盡。


明功下。薩婆多云。新受戒人與佛齊德。以此而推。出
家僧尼真是功德善法之聚。位尊人天。良由於此。又
大師云。夫受戒者。超凡鄙之穢流。入聖眾之寶位也。
顯下。明其戒德。上既為三乘因種。下則為六道福田
也。大師云。所以為世良田者。實由戒體故也。


內外分塗。即內凡四外凡三屬七賢位。凡聖者。小乘
從見道巳上入無漏名聖。下皆凡也。若大乘依法華
瓔珞明位有八。一五品第子位外凡。二十信位內凡。三十
住位聖初。四十行。五十回向。六十地。七等覺因位末也。八妙
是罪位也。約寶者。第一義諦僧稱寶。故薩婆多云。若施
僧寶者。塔中供養第一義諦僧。若施眾僧者。凡聖俱
取分。今謂。白衣中亦有證果者如。律中見諦學家是
也。故曰通於緇素也。就儀。約外相也。以外儀雖同。持
毀有異。持即體相俱備。可應滅惡門事也。毀則體穢
相淨。可應生善門事也。


情見相投者。六和之二也。以情同即意和也。見同即
符一正解也。上善即生善等事。因和而得成。登成也。
下惡。即滅惡等事。因忍故得滅。又和必該忍。忍亦収
和。生善滅惡和忍須備。今且偏對耳。聲教即法辨之
教。所謂羯磨也。若非此法。何以通成僧務。弘理。弘大
也。別佳。梵云四摩。此云別住。即隨逐僧所居住。並使
同遵。又凡作一法。須具十緣。如下所明。


功能而翻者。以此法能辨生善滅惡故。衣食受降者。
[001-0792a]
衣須受持限內說淨。食則通収四藥。俱有手口二受。
但七日一藥開說淨。蓋免第八日犯長故。人法。人即
受戒。法即說戒。自恣結解諸界等後。謂下。懺夷殘等
罪。治罸滅擯。殄四諍四違諫等。皆名滅惡事也。名通
善惡者。懺罪名善。治擯名惡。俱在除過𠎝耳。夷。平也。
同太虗。即善生。云虗空無邊。戒亦無邊。懺重。即夷罪。
能令下。目連問罪報經云。犯波羅夷罪。如他化自在
天壽十六千歲。墮泥梨中。於人間類。九百二十一億
六十千歲。阿鼻。具云阿鼻至。此翻無間。應法師云。無
間有二。一身無間。二苦無間。


業義通者十善業等。緇素同脩。故云非局在僧。若存
業名。義有相濫。去華存梵。知非俗行。故言揀異。


絕聽。猶惑耳也。正翻。即上翻業也。舊解。即上云今有
翻羯磨為辦事也。


但廣明非。不離七非也。翻其非者。即名如法。


內外。內即有情。外即非情。相續。揀一報實色聲也。今
於報色聲上。起方便色聲。名相續。又以報屬無記。相
續通善惡。故以善色聲為體。戒業章。即出三宗戒體
中。業即業體。


三聚。以三聚之名出於成論。法相所収。律中全無攝
法。隨相明體者。如下云據法本體義張三位。隨相略
分以為八品。故云但有等。然則下。以羯磨聖法。託彼
情非情等事而興。事既不一。法亦彌廣。不可以定出
其體。
[001-0792b]


十誦下。彼對首心念分衣。佛言。是名羯磨。又四分三
語中。及為白衣說法中言羯磨。此皆誠實之文也。


常念四儀。行住坐臥。心念自策也。如下云來往繫心
衣食起觀止得獨運是也。


對首及眾法二種心念。皆為集界無人。故例開作。受
淨。即受衣藥及說淨也。捨墮說恣者。亦為界不漏故。
開對首作。


和白。如非時和法論法毗尼白說戒自恣單白等。結
解。即結大小界法并解等。受懺。即受戒懺重擯治諸
違諫等法是也。


小事。即心念事。未假餘人證明成就。如晨朝六念法
是也。


中猶通者。中非正訓。通義如通也。謂微通大小故。微
亦分也。若無下。謂界若無人。則通為對首心念。是微
通小也。眾法下。以眾法合須四人巳上。今為不滿。開
作眾法對首。故微通大也。故此下。合結住持。如結界
等。注下受戒等。


息邪。如與狂癡法等。靜謗。如諫擯謗法等。悔除。如學
悔出罪等。


僧得者。言僧可得自在。或作德。適緣。適從也。上得兼
下。即眾法無人。可作對首心念也。下非潛上。心念對
首法。不可使眾秉也。故說下。示上得兼下之法。雖作
下。如說戒本是眾作。今對首似乖。而表半月一淨是
同。又以彼此相對。故曰戒法相攝自他雙被。餘有下。
[001-0792c]
然眾法未必皆通下作。如結界受戒等。理須僧秉。故
曰限當位也。


來往繫心者。即四儀中有犯輕者。開責心悔輕吉。及
衣食念念作觀。說戒座上發露等。


假證。一人作證也。今無人故名緣闕。待形。言形有所
待也。今若無人。理開心念為濟形命也。


衣服施緣者。如分亡人輕物法。當界無人。開心念受
等以濟形苦。心無別求。


告白證成者。如受七日法。白僧殘諸行法。白入聚落
法等。持懺。即受持衣藥。懺波逸提法。乃至懺重吉羅
法等。


如懺捨等者。即捨墮法等。取說戒自恣。受僧得施。受
亡五眾衣物也。


不同下。此說對首心念也。本是對首。緣通界無人。開
成心念。得人對首。即是本位。本對一人。外不須集。故
曰得人別眾。眾法心念。眾法對首。都緣本界無人。次
第開之。有一不集。並是別眾。故曰大略同此。逸提同
故。


決蘭得名中上三境。即大眾小眾一人也。


如受戒者。受戒有差教授師召入眾。對眾悶難。并白
四成。四白三羯磨。捨鉢中有行鉢。正懺時懺主白和。
受功德衣中有差五德。并付分五德白和。正受功德
衣和法等。亡物中有分亡人輕物法。差五德分付法。
賞看病人法。從下雖法有三四。而止成於一事。故局
[001-0793a]
稱一緣。


古人下。大鈔云。亦可引用十誦。彼則定有百一。一百
三十四者。就緣約相。都合一百三十四羯磨。略言如
此。更張猶有單白有三十九。白二五十七。白四有三
十八。若通五十別法。則有一百八十四法也。


僧尼不同者。僧有差教授尼法。并受戒懺殘法。尼有
差求教授法。差自恣人往大德僧中法。遣信受戒差
使法。尼與僧作不禮法等。同秉。即受戒懺殘法也。二
部。即僧尼也。


結集諸白者。如差往王城結集法。問優婆離法。優婆
離答法。問阿難法。阿難答法。此皆佛滅後和作故。知
事如理亦通得。


然則下。以學不猒博。博則通矣。瞻。富瞻也。古云博學
為濟貧。此言誠驗。資益也。大鈔云。若全未預法。則隨
人一部為依持。順文謹用行之可以為準的。通觀。觀
視也。經遠。言垂之無疆也。以其通覽必有所稽。則取
信於未來。斯為學之用也。大鈔云。若四分缺於事法。
他部自有明文。理必準行不乖。二是管見。謂若執一
部之見。其猶以管闚天耳。南華真經云。是直用管闚
天。用錐指地也。不亦小乎。


三品。單白。白二。白四也。又心念對首眾法。皆同當律
也。求聽。即求僧聽許也。下云唱事開聽是也。亦名中
間羯磨也。大鈔云。受日。諸部不同。僧祇有二。初七日
同於四分。後事訖便用中間別法。蓋皆□無異品。亦
[001-0793b]
同僧祇。三品羯磨。如此所明。亦不別立中間羯磨。唯
十下引證。以五分不出別法名相眾法。別法俱名羯
磨。若古師云五十名別法。是非博贍之咎也。


所作。望僧為能作也。唐梵者。梵當為翻字。恰苦洽切
正也。然是也。百論翻云事也。言事即是所作業故得
符合。解云。即真諦所立事。或僧中立條約等事。


問下。釋羯磨義。以僧聽忍。又不遮障。即是所作事名
為羯磨。此亦名直白法。打木。即今白搥法是。


唱白一分者。如請白法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於此
處雨安居。若僧時到僧忍聽無白如是。是一分也。又
云。某甲比丘為僧事塔事出界行。還此處安居。僧忍
默然故。是事如是持。此云羯磨一分。


後二即白二白四。前三即所作單白中間也。準下似
問辭。今下是釋。改辭者。如三人但改云諸大德。理通
無失。論即了論。彼云中間直白。此三羯磨三人等通
作。餘二必四人巳上。


九種法。即上三位各有三也。十緣。即稱量前事乃至
第十答所成法。竪義者。勸後講解之人。引下文來此
明之也。


下文。即辨七非中自解也。


三情事合。云情非情事合。離衣。衣屬非情。老病屬情。
造房屬非情也。付鉢。即展轉取㝡下鉢與之。今持為
非情。人為情也。


是非互有者。不出人事法三。皆附一法而起有。非成
[001-0793c]
失反此名如想。下如舉受戒事為宗。人無遮難名實。
異比輙加名妄。破戒者。和尚犯提。餘僧得吉。是自惱。
令彼虗受是惱他。又請日事虗出界。招譏妨道皆是
也。有智隨時配之。不可盡論。


生善。生世善心也。出世之田。言為出世之良田也。果
向俗人。言俗中有證四果向者。授必在於出家者。須
要五眾為彼授也。


比眾。即比方於眾。以譯僧名。加和合。言和合眾也。佛
法眾。眾即是僧。非四不成。大論云。以四樹成林為喻
不明僧義者。餘經不說羯磨說戒。是為僧和合義也。
所以但從眾翻。恐濫。濫三二人眾。


單兩。伹言眾名單。加和合名兩。然和合亦以眾為本
故。


然此下。若依儒教。則以三人為眾。故漢書功臣表曰。
三人為眾。攬假。攬方便假色之用也。今四僧為本。攬
和合為僧之用也。故曰義相類也。


凡聖。凡則収內凡巳下。聖則収見道巳上。儀寶。儀取
外相。約住持也。寶據證真。據理寶也。功用。即功德力
用也。理約達會為言。事約六和無別為稱。機教。是今
用教之機。


水乳無二者。戒疏云。如乳合乳。如水合水。不得云乳
合水。以相合非體。鵝能別故。以下三人。言下三人亦
名為眾。又四人眾。假下三人以成故。還攬四人以成
僧體。其猶攬指為成舉體也。緣成即一人二人三人
[001-0794a]
具成四之緣。故下云分兼眾義。


小論。即俱舍婆娑。五陰。即色等實法。揀方便假色。即
一報色等。別用。如一人俱作心念別法用也。不隱沒。
即現見五陰也。無記。以一色三心未流入行心。俱屬
無記。持犯云流入行心方成別因。此則顯以五陰實
法為體。行陰。即善行陰所攝。


人假。即實法上起方便假用為體。以實法屬無記。不
通善惡。故曰無用。陰本。即實法以實上起假。假還依
實故。如下取例也。身口鼓動是假也。報得色聲是實
也。報色例陰本。鼓動喻假用也。


今存下。即依成實為彼。與四分宗計同。皆空宗也。然
下。雖云律與成實同計。則不說假用為體。但出一人
乃至二十眾也。與上不同。故不廣引也。然則前後五
科俱無斷割。今以義意評度。約數假用。內外相須。氣
味還同。為今所取思之


三根。見聞疑也。持說。即持衣說藥。若不足僧數。亦不
足別人。故等者。等取二十僧也。


法務下。但據法事合用現集多少而論也。能所俱體
者。即能所說聽共為體也。如四人說戒。一為能說。三
為所聽。除所為。如受日人等。不屬能秉僧體。


俱非盡辨者。別非辨僧法。僧非辨別法。故大鈔云。僧
者但得御眾法。巳外對首心念法之與事。決定不得
眾作別法。例亦不成。當分通辨。眾法別法各有當分
覈下。正顯當分通辨。三緣。即一人眾多等。僧次。引證
[001-0794b]
一人也。功用極大者。如別眾食。但得一人入。則免別
眾。豈非一人以濟眾乎。通界下。謂盡界集僧。若不滿
者。作眾法心念。此法既成。與百千人所作眾法同等。
敷教。即敷揚正教。一與多同也。


有下。結前四義。然下起後。所解法成。即具六和方成
僧義。經即華嚴。


正戒。以戒正則可為淨慧之宗本也。又淨戒為萬德
之基址也。同受。即同一受體。同行。即同一隨行。有缺。
隨缺於緣成者。不名僧也。見慧。即同一正見所發之
慧。非同邪人六十二見之邪慧也。同界別法。雖同一
界。各自作法不犯互別。如調達之黨不入正見之僧
也。淨行。即行和同修也。當離四邪五邪以活其命也。
利乖。由邪命故受利則乖也。


上三。則戒見命也。三業。則身口意三和也。身和同住。
口和同默。意和同忍。苟前三體同而後三不和。亦乖
僧義。


德用。三體為德。三和為用。又於體於和各有德用。故
合而言之也。


三位。即大中小事也。三法。即心念對首眾法也。三相。
即一人眾多人四人巳上也。異法分人。即四人可行
說戒。五人可隻差五德行自恣法。邊方五人。中國十
人受戒等。乃至略五人十人也。前二四人五人。對後
得前名法。爾言約法。止用四五也。以說戒能說所聽
既無所為。故相綰用四得成。自恣以隻差五德。牒名
[001-0794c]
入法。不入僧數。故須至五。治罪。収懺捨墮也。以懺主
單白和僧。不入數故。舉證者。舉収五德。是舉罪人也。
證収眾僧。是證明彼所犯者。又収懺主證明彼悔罪
故。後二。即十人二十人。對前得後名。逐情者。中國制
十人受戒。以僧多故。恐所受怠慢。人多必生慇重。下
云善心浮雜故。又二十人懺罪。緣所犯者情重。增受
戒之一倍。方可濟彼。


中邊。即中國用十人受。邊方僧少。開用五人受。隨下。
對上受體。故名隨也。專精第二者。由來不犯名專精。
犯巳起悔名第二。對專精。可四人行說戒。對起悔。可
二十人行出罪。


非四不名者。以大聖知三人巳下勢力未勝。辦事未
竟。故限至四也。


邊受。即邊方受戒。但下。顯用五所以。無言表淨。五德
無言。方表巳淨。巳上說自恣須五也。方下。說邊方受
戒。別問。即差威儀。師下壇問難反白。上壇召沙彌入
眾和白也。前受。即能受人。以五人僧境少故。容起彼
慢。若加至十。境勝心猛。故可發戒。情浮。情意浮慢也。
中受。即中國受也。三僧。五人十人二十人也。濃薄。後
為濃前為薄也。前境。即三僧之境也。猶如也。三品。即
七日半月一月。此取倍增義可類也。


同五。邊方受用五人。自恣亦五。是同也。減半。減中國
之半也。據下正難。意云。邊受既開五。邊懺殘應可十
人不。機侯。即渾儀也。上符天輪一無差失。以候於時
[001-0795a]
也。今但取差失教旨之儀。謂減惡從急。故不例開也。
除中國。律若云除。即顯邊方開十。今既無除。則中邊
懺殘皆二十人矣。大疏。即首疏。


朝夕諸念。即晨朝六念懺輕吉等。諸白告。即白入聚
落衣藥說淨等。諸結解。此約白二法。如結二同三小
等。等取作房分衣諸法也。不相通者。如六念不可對
首。及僧秉等對首亦然。


通下。應知上法無人可以通下。下法者人不可以通
上。即前中事是也。亦爾。開作對首心念也。


人位。即通一人二三四人也。分三。即本眾法并眾法
對首眾法心念。既開三位。據作之緣應合有異。未知
何者是邪。少多。多容四人巳上。少伹三二一人。通下
二位對首心念。三別眾法對首心念。僧局要作法界
也。別通。通自然作法也。唯在結界。以不許傳欲故。一
則地弱不勝。二則要知界畔。餘法則開俱閉。無有開
欲義也。三別。律云應來者來。應與欲者與欲來。現前
訶得人不訶。是名和合。反上三和。成別眾也。若對眾
下。即對眾多人。於上三別中。伹無第二一種。前後二
種俱有。若對一人下。即作眾法心念對首心念。但具
一別也。文中對字。但對望之義。


半月。即行半月摩那埵。一白問難此約對眾時問。各
行眾法。即各於本眾作法差人徑也。如請教授。是尼
差徑僧也。具德應教授。是僧差往尼也。至彼此部那
僧尼二部。部即部黨部類。面對作。非正對彼面作法。
[001-0795b]
前三。即受戒半月出罪也。二十眾下。引事證也。一相
約。僧被尼說而未顯尼被僧。如次科明。律云下。此說
餘不通之法也。受誦。即尼或不解。開於僧中受誦已。
歸寺當部作之。


受戒等。等取半月出罪二法也。不禮。見僧不禮。不語。
不恭敬三法。不得對面作。伹可遙秉被之。又下。如此
一法。亦不對面。但遙為尼作。以違反僧捨教授也。


有三。即對首眾法心念。又眾法有三是也。二三。此約
小眾懺也。一人。伹可懺下品蘭。今若中品。用一人懺。
則無教可準。


除三法。即受戒自恣出罪也。


四僧。即四人五人十人二十人僧也。


形法二同者。與剃髮乘白形同。與出家受十戒白是
法同。觸惱中。因前綺語作法。轉與身綺重惱於僧也。
諸制。受功德衣難事。略自恣等白是也。差人。如差人
說麤罪。差人分臥具法等。被緣。還衣離衣等法是也。
處分。作房指授等法。此皆用白二羯磨也。七法。即訶
責擯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等七羯磨也。諫證。即四
違揀等。證則憶念不痴罪處所等正證知法。等者。等
取餘式叉學戒法受具法學悔諸法也。此皆秉白四
被之。故法雖多者。即單白三十九。白二五十七。白四
三十八。以二攝盡者。不出同一說戒同一羯磨二種
僧攝也。四下。以四人通秉一切法。止由事有大小。故
加至餘五人十人二十人也。
[001-0795c]


初僧。即四人僧也。除三法。即五人法十人法二十人
法。


倍三人者。五人十人二十人。皆倍倍增人。除三單白。
除自恣五德和僧并邊受二白。並是五人攝即和召二白也
二白四中。受出罪也。通乘三法者。言只通秉上三單
白耳。餘不通之。約事下。正顯三單白二白四義。三白。
差教授一白。教授白召一白。對眾問難一白。白和方
是主五德。自白和却入數同僧用也。


四人僧収。以教授不入數故。只四人成也。方五人者。
以召沙彌入教授在數。又羯磨師和僧問難。亦入在
數。故曰五人僧攝也。若據正受。四人應成。事須別問。
故用五人。


戒師。即羯磨受戒師也。身非下。顯不入數義。伹秉下。
須顯入數義。以戒師一白和僧。為僧秉也。故非別持。
請訖。即作白請和及不忍者說。俱在僧中故。戒師與
餘四人。相從成五也。


受衣。即受功德衣人。不得利。即不得受五利也。


始終重作者。意謂初始為能秉僧。至終亦名能秉僧。
可名僧攝。若前後互入。即須五人以成僧用。便是所
為。觀古人意。似四人攝將前科。今師意點對可曉。白
和為他所量。必須身外有四人僧也。


未必同席。以長衣隔宿還故。威儀入眾。即教授師也。
全別。不同懺主和白為僧所量也。此問似順古學悔。
以無人能秉說戒自恣二法。開學悔人秉。學悔自不
[001-0796a]
入數。可以為例。


邊受。邊方受戒要須五人。三十捨懺亦須五人。故云
諸尼薩耆也。不同下。以結界唱相人。及說戒人皆為
僧作故。不為他所量也。成四即行。言滿四即可行也。
以自他同遵故。


事中須之。言須用之也。何不列者。即四人僧中。但云
除三法。謂自恣邊方受戒出罪。何不言除結界也。以
結界中有唱相人故。據此應五人攝。


有人下。此初解也。謂律文略舉。非謂餘者不除列之。
便言不得。揀數約之。半減五人也。專精。不犯者。第二。
是犯者。犯巳須懺。第二白法方起。故文云有二種智
人。一者專精不犯。二者犯巳能悔。即第二白法起人
也。結界下。結界雖有唱相人。功德衣有受衣人。並為
僧作務。皆在五僧所攝。伹下。伹非正所為人皆四人
攝也。四眾。即四人眾也。以布薩無正所為人故。一切
拜人。如罵知事戒中引僧祇云。罵正拜人。指歸云。拜
者全取受命之名也。以為僧故在四人収。非屬所為
相涉僧別。上正唱時。相似別唱也。巳入僧相有涉也。
五百下。彼問云一人三四人行道。或在白衣家得結
界否。答不得。五人巳上得結。覈下。是大師推覈不取
五百論也。入教。即羯磨。


四僧。四人僧也。三人者。一人眾多人四人也。三法。即
心念對首眾法。皆収僧盡者。以四人能被一切羯磨
故。若爾何須後三。五人下是釋。八人。古師妄出。謂懺
[001-0796b]
中品蘭。既是小眾。上品蘭要倍四人以懺也。夷邊方
便。即是方便蘭也。十誦下。彼說上品蘭。界內集一切
僧懺。中品。出界外小眾懺。下品。一人懺。本無八人之
目。


四別。四人至二十人僧。但三。單白二白四也。初僧。即
四人僧。餘三。五人等。淳薄。即厚薄也。心輕罪重。要境
勝故。令彼心強也。假多緣故拔彼重罪也。情事。望僧
為情事。問和連詞。伹言和合說戒情事。則決不勞至
於二也。諸差。即差分臥具。差受自恣等。諸結。即結大
界戒場小界等。治諫。治則訶責擯出等。諫即四違諫
等。


問下。意云所秉法中。約事不論體。能秉僧中要說體。
既許說體。何獨四人。今五人亦可說為體耶。以為僧
本。本即本體。


為事。如懺主單白為他所量。為此事故不入僧數。三
僧。即五人十人二十人。以前四為本故。其猶枝葉雖
茂。必藉根本。故前得本名。當白自體。言各當單白白
二自為其體。由附事有大小故。次第隨增無非是體。
自是為事。為受差及和召事。此外四人獨名僧體。若
爾何須差問。但下是釋。法自是體下。重明法體。言當
白即是自體。非待白外重加白亦為體也。以三法各
有根。被事各有成故。


就從四僧。對前眾多一人僧名後。減下。如減一人白
說戒不成等。過限俱非者。律云。如白作白。如羯磨作
[001-0796c]
羯磨。不可以單白增至白二。白二減作單白等。未審
何意不得增減耶。


乖別過起者。假其數定。容有不集也。非情惱者。法是
非情。本無所惱。不同別眾不和成惱。


聖教。即白與羯磨也。缺不成務。或缺或剩俱不成辦
前事也。制僧數定。四人行說戒。五人行自恣等。是定
不可減也。越度減之。成越法度也。過數。四本開說戒。
今若過者蓋益善。更無方便。易集則須盡界。難集理
須出作。除此二緣。更無方便而開別也。


若准下。彼以法例人。唯多益善。如單白增作白二。白
二增作白四。彌善。減則不成。此乃部別不同。若四分。
則法須楷定。加減不成。


三種教。心念對首通於二界。白等三法除結界。於自
然上作。外餘專唯作法界也。今且通而舉之。


初是下。示通秉之處也。緣隨開作者。隨六念持衣等
緣。皆開於上作之。


聚下。即聚落蘭若水界道行。開秉結界白二。以是草
創所依故。不得說欲。以結界不許傳欲。故特限之。是
所行處。以開自然地作故。五人以有隻差五德之義。
故須結界已行之。


初從兩對。此約取欲時兩人對首。未至僧中故因也。
終下及後傳來。是應僧法。法既依結界。欲豈容自然。
故成果在僧也。


若爾下。此難因前大界等中云。對首心念緣隨開作。
[001-0797a]
本是眾法。要五人行捨墮故。下通別人。為僧不滿故。
開作眾法對首。有人不許。非謂約界不合。相體。即法
相體見。


九品加小眾對首。如云二大德一心念是也。或只在
對首中収。則成法八般也。二合。即情非情合。如老病
離衣。望人老病為情。望衣重為非情。若具方可加法
通號僧者。始從一人。終乎二十七位之人。皆名僧也。
以一人亦能辨心念故。


雖四。聚落蘭若道水也。


在緣。即上四緣。九品。即上云廣為九位是也。相有。緣
相具足。曰有可得被事名成。反此全闕名無。被事不
成曰壞。則通成壞者。如說戒僧闕者。開對首心念則
成。僧滿不結而說名壞。兢勵。兢兢勉勵也。


日月。即黑白大小日月。及衣鉢有無也。二合。望某年
太歲是非情。望受具人是情。身下。即無病行道。有病
當治。


捨請。如已有兩處食請。捨一處與同類。免背請提也。
望作法捨。是對首故。諸界。作法自然通得。


通三。情非情二合。二難為情者。五分云。欲安居時。先
思量有難無難。無難應住。此約自妨難邊。屬有情也。
約處所邊。屬非情也。淨藥。藥非情。患為情也。持說。若
就人持說。亦合情収。今約法邊非情之限。


獨秉。約無人故。開作對首心念。三大界。即人法二同。
法食二同。法同食別界也。不許住。以場非攝僧住處
[001-0797b]
故。借使王立房者。慚愧比丘剔壞之。安居篇云。若依
大界安居。戒場及餘小界內。不成受日。以非本要心
處故。若先無大界。依伽藍結者。若後結二界。隨界受
日並成。莫非所要地故。今約先已結場說。餘法。餘對
首心念法也。如受三衣并捨等。於上作之無妨。以通
作法自然故。


約事。望說戒事。是非情也。二合。望機淨是情。望應法
是非情。唯是非情。約衣邊說。自量屬情。望衣等非情。
又成二合。今約下。文自釋二合義。自恣下。望自恣法
邊屬非情。約人應法名二合。局一。上約一法事上為
言也。


通界可行。意云通界集人無者可行。有則成別。若有
二人巳上。當改作眾法對首。四人巳上。改作單白說
戒。故曰改法也。


三小不通。無難不可結三小界而作也。戒場時有。如
大界內都無人。又大界中別有難者。可於戒場上作
之。此非恒作之地也。


二合。如七日藥。望牒病緣是情。望藥鉢邊屬非情。白
事。望比丘為情。望作事通情非情。


不得向二。以伹對首無別眾過故。縱有旁人。亦不須
集。邊和。四人捨懺。懺主受懺。須問邊三。


如後白者。白行行法。白僧殘諸行法。白入聚落法。尼
白入僧寺法。此界於自然作法界。但對一人白。皆通
成也。
[001-0797c]


說恣等者。等取受僧得施法。受亡五眾衣物法。


二合。望衣罪邊屬非情。望能悔人屬情。說恣非情者。
局望戒與罪邊說也。若據所被并能恣人。即又二合
也。


久廢。言不可用四人和白也。以僧祇正斷五人為捨
隨故。不可自和自忍。五緣。一請懺主。二為說罪名種
相。三捨罪。四訶責。五立誓。小眾具六緣。加第二受懺。
問邊人五人巳上。又加初從僧乞也。大鈔云。三人二
人法亦大同。既是全別。初捨衣云。眾多。大德一心念。
然後自陳云。捨與眾多大德。捨罪中。問邊人若對一
人。大略可知。捨財還衣。直對而巳。若論除罪。無問邊
人。但具五法是也。故曰隨機不定。


前境滿四。意謂懺主單白為所量。可言不入。只如能
懺之人。應可足數。所為未除。言能懺之人。正在所為
中収。而未及除之也。縱使懺畢。尚屬所為。終非僧攝
通七者。三大二小并場。共成六界。四種自然為一。故
成七界。不開小受者。一席作法曾無再用故也。因舉
便捨。即懺捨墮說戒。小界行四人法。自恣小界行五
人法。若將一是所為。止是三四人法。今且甬能所為
言也。


懺蘭。約中品也。輕者。即下品。事是情過者。如摩觸女
人身上衣。破羯磨僧。盜三錢巳下僧私之物。是中品
蘭攝。界亦可通。通七種也。如上五。即眾法對首中。


餘語。妄作異語惱僧。又喚來不來。名身觸惱。故以單
[001-0798a]
白制斷也。形法。與剃髮名形同。與出家法名法同。此
皆情事也。諸僧即修道增自恣。白諍事增自恣等。結
集法。如差往王舍結集法。問優波離法。優波離答法
等。望法邊屬非情也。滅下。即滅諍非時和白。受功德
衣和白。望諍與非時德衣邊名非情。望比丘邊名情。
故曰二合。


對人。剃髮但滿四人。差教授須滿五人。兩分。人少行
眾法對首。人足行自差也。非分者。然作三法。人多益
善。今且望單曰三十九法。不同受戒懺殘。限定十人
二十作。故曰非分。


作法。以自然地不堪秉故。四種。即聚蘭道水。七界者。
三種小界。并結大界法。結二同法。結一同界法。七結
戒場法。故下文云。三大三小名多義一。戒場自分。故
須圍遶是也。差問三白。即差教授白。召□白。對眾問
白。唯在受戒小界中秉。不通餘界上作也。餘自恣差
人白二。及五德和白。又說戒單白。皆上局自恣說戒
二種小界上。亦不通餘法界也。又三種互望。亦非通
也。非無下。應先問云。說恣小界中舉得罪時。為即於
此小界上懺巳說恣。為就別界耶。將文通之。如下云
不無因舉便即治出。事由後生。不在現作是也。又伹
發露巳後。於大界上通行亦可。行鉢。以塲無罸鉢入
厨之義故。德衣。以制前坐比丘賞勞塲非住處故。形
法。剃髮出家要和白大界僧。律文因輙度巧師兒。來
問僧不知故制。白告不爾。房房語知故。塲非秉處。差
[001-0798b]
使差說麤罪差教授尼等。


諸結。即結大界戒場不失衣界等。離衣。老病衣重聽
作法離。房。即指授造房處所。并持故房與道俗經營
法也。守。差人守藏法也。差人守功德衣法。但望人為
情。衣房等為非情。


問下。謂白二五十七法中。有差自恣一法。上既云自
恣要五人。今又何云就人唯四。不通五人。則成相違。
答下。如此立難。蓋自巳不明爾。今自說。四人為能秉。
五德為所差。故曰前境不定。人乃是緣。即所差人也。
乃是差法中所牒緣也。斯人未可足成僧法。至後自
秉白和。方得入數。故相從是五。餘差下。即差人分亡
人輕物法。差分臥具法等。皆是正差時。牒名入法。不
入僧數。差巳通入。故曰例知。非謂下。謂非謂百人千
人不舉行白二法。又只制五人局行單白。白二專在
四人。餘五人等。在制立之限外也。


若爾下。若云所為不入數者。且如捨墮中還衣。有遠
行緣。即日還者。作法付彼同友。今展轉還。彼得衣巳。
屏處付之。須作展轉羯磨。其文如亡人輕物法。加云
僧今持是衣與某甲比丘還某甲比丘。若爾豈非受
展轉羯磨人不入僧數。便成五人。何言除所為人外
只用四人耶。答下。猶是四人者。意云受展轉法者。即
是所為之人。不入僧數。此外須自有四人。以所牒名
入法故。何得又疑。


七箇白二。即結三小界大界戒場二同一同法也。重
[001-0798c]
加。結竟不可於上復作也。如攝衣。謂攝衣就僧界上
起故。場非秉處。若行秉者便成遙結。受日。要依本安
居處故。場非安居地也。下鉢。乞鉢戒中折伏之法。令
展轉收最下鉢令持。有罸鉢入厨之義。場非廚故。房
舍。即指授造房法。場非造處故。此皆不通場上乘也。
餘還衣等法可通場作。


生善滅惡者。如受戒白四是生善也。覆藏等法是滅
惡也。餘二。即不通非情及二合也。


四人。如諫破僧等。四人可為能秉。五人不通。非謂不
通五人。但制五人單為別事也。唯不言五人中。只通
自恣和僧一白也。若爾何故前云三白耶。答此猶順
古也。廣如下文。十人。受戒中白四十人作。出罪白四
二十人作。


說恣小界。以說戒但單白。自恣通單白白二故。無白
四也。事由後生。即前云非無舉罪即有白懺大界通
作。


三緣。即事僧界也。四緣。加法之一種也。


有三。懺輕吉六念說戒座上發露。自局。不須對人也。
七法。即安居。說淨。受藥。受七日。受三衣。捨三衣。持受
鉢。本是對首。無人故開作心念。故曰通於對首也。四
法。說戒。自恣。受僧得施。受亡五眾衣物。本是眾法。故
曰通僧。無人開作心念。故又通對首。在文。即正解文
中。


七種。即上安居至受鉢。五種。即眾法對首有五。謂捨
[001-0799a]
墮。說戒。自恣。受僧得施。受亡人五眾衣物。望本是眾
法。無人開作對首。故曰通僧別也。於中捨墮不通心
念。故前文云。四法通僧別是也。餘下。即餘二十二法。
但對一人即得。若除小眾。則伹二十一法也。懺蘭局
小眾。以但對首。有懺偷蘭遮法。此收中品蘭也。然以
中品小眾正對。亦只一人。至如下。釋上通僧別義。


三白。一差教授。二白召。三戒師對眾問難一白。一白
四者。即正受時一白三羯磨。共成白四。辨前多法方
發起無作戒體。相有。謂結界須唱方相畜眾要須有
德。律中制未滿五夏。及滿五夏愚駭者。今依有德是
也。不得重加。謂結巳不可於上重結。


就事。即所被事。分三。即情事非情事情非情二合
也。


口言。要口陳詞令耳聞也。為前證境。即二三人為他
作證明境也。又能作之人。意在通巳言情。告以事緣。
波須互相領解。方被事成遂。雖下。即眾法對首。皆眾
不滿故開成也。四下。以四人能秉一切羯磨故。乃三。
即五人十人二十人。由事大小。故加三位。覈其本體。
但在四人。故曰宗歸初位。故前云四人成體。加一為
事。故後三僧不名本也。若減。即減四人也。


是弱者。謂四處六相是自然地也。弱不勝眾法故。唯
開結界一法爾。相接。則成錯涉之過也。要須中隔自
然方分兩界。名多義一者。如二同一同等。雖有異名。
不妨同作法界也。戒場不爾。雖有中隔自然及外。有
[001-0799b]
大界圍繞。方可受戒。若先結大界。後結戒場。卑公云
恐無所獲。雖下。即場相并大界內相。空下即中隔自
然也。
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卷第一



紹興府會稽縣廣孝卿蘇墟里屯頭村前莊西保
居住清信奉  三寶弟子進勇副尉顧 宥。伏
念 先妣樓氏五娘。傾亡往日。思乳哺以恩深。純
質何方。念劬勞而德重。少伸報効。須伏妙緣。特啟
誠心。施淨財七十貫。開記一卷。永助傳通三寶光
輝功嚴。樂報 先妣。然願蠲除五障。清淨六根。萬
行齊修。十身圓滿。次冀顧宥根塵清淨。福壽增延。
法界冤親。同登妙果。


時戊辰紹興正月上日 謹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