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1a]
欽定四庫全書
荒政叢書附錄下
湖廣布政司叅議俞森撰
捕蝗集要
一王禎農書言蝗不食芋桑與水中菱芡或言不食菉
豆豌豆豇豆大麻麻芝麻薯蕷呉遵路知蝗不食
豆苗廣收豌豆敎民種植次年三四月民大獲其利
一飛蝗見樹木成行或旌旗森列每翔而不下農家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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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長竿挂紅白衣裙羣逐之亦不下也又畏金聲砲
聲聞之遠舉鳥銃入鐵砂或稻米擊其前行前行驚
奮後者隨之去矣
一用稈草灰石灰等分細末篩羅禾稻之上蝗即不食
一蝗最難死初生如蟻之時用竹作搭非惟擊之不死
且易損壞宜用舊皮鞋底或草鞋舊鞋之類蹲地摑
搭應手而斃且狹小不傷損苖種一張牛皮可裁數
十枚散與甲頭復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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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蝗在麥田禾稼深草中者每日侵晨盡聚草梢食露
體重不能飛躍宜用筲箕栲栳之屬左右抄掠傾入
布袋蒸焙泡煮隨便或掘坑焚火傾入其中若只瘞
埋隔宿多能穴地而出
一蝗有在光地者宜掘坑於前長濶為佳兩旁用板及
門扇接連八字擺列集衆發喊推門捍逐入坑又於
對坑用掃帚十數把見其跳躍而上者盡行掃入覆
以亁草發火焚之然其下終是不死須以土壓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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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方死
一燒蝗法掘一坑深廣約五尺長倍之下用亁茅草發
火正炎將袋中蝗傾入坑中一經火氣無能跳躍詩
云秉畀炎火是也
一捕蝗不可差官下鄉一行人從蠶食里正里正又只
取之民户未見捕蝗之利先被捕蝗之擾蹂踐田舎
民不聊生然小民多愚愚者必惰非官督率不能踴
躍且必彼村此集合力驅捕一人惰則衆勤者皆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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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必遣官董事惟以亷謹者充選
一附郭鄉村即印刷捕蝗法作手榜告示每米一升換
蝗一斗不問婦人小兒携到即時交支如此則回環
數十里内者可盡捕得蝗種一升者給米一升則捕
蝗種者多後之生而為害者必少矣又萬厯四十四
年御史過庭訓山東賑饑䟽捕蝗男婦皆饑餓之人
如一面捕蝗一面歸家喫飯未免稽遲時候遂向市
上買現成麺做餅擔至有蝗去處不論遠近大小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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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但能捉得蝗蟲與蝗子一升者換餅三十個又查
得崮山隣近兩厰領糧饑民一千二百名可乘機撥
用即傳告示云朝廷自去年十一月養爾等饑民使
免於逃死當知報効今蝗蟲生發正爾等報効之日
也自今以後能將近地蝗蟲或蟲子捕得半升者方
給米麺一升為五日之糧如無不許准給
一嚴督保甲使知不可不捕然其要法只在不惜常平
義倉榖米博换蝗蟲雖不驅之使捕而四遠自輻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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矣倘或尅減邀勒則捕者氣阻
一元仁宗皇慶二年復申秋耕之令蓋秋耕之利掩陽
氣於地中蝗蝻遺種翻覆壞盡次年所種必盛於常
禾
一蝗災之時最盛於夏秋之間與百榖長養成熟之時
正相值也故為害最廣小民遇此乏絶最甚若二三
月蝗者是去歲之種蝗非蟄蝗也聞之老農言蝗初
生如粟米數日旋大如蠅能跳躍羣行是名為蝻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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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日即羣飛是名為蝗所止之處喙不停嚙又數日
孕子於地矣地下之子十八日復為蝻蝻復為蝗如
是傳生害之所以廣也秋月下子者則依附草木枵
然枯朽非能蟄藏過冬也然秋月下子者十有八九
而災於冬春者百止一二則三冬之候雨雪所摧損
滅者多矣其自四月以後而為災者皆本歲之初蝗
非遺種也故詳其所自生與其所自滅可得殄絶之
法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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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蝗有蒸變而生者有延及而生者故蝗生之地必於
大澤之涯然洞庭彭蠡具區之旁終古無蝗也必也
驟盈驟涸之處如幽涿以南長淮以北青兖以西梁
宋以東諸郡之地湖漅廣衍暵溢無常謂之涸澤蝗
則生之故徐光啓以為蝦子江以南多大水而無蝗
蓋湖漅積瀦水草生之南方水草農家多取以壅田
就不其然而湖水常盈草恒在水蝦子附之則復為
蝦而已北方之湖盈則四溢草隨水上迨其既涸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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畱涯際蝦子附於草間既不得水春夏鬱蒸乘濕熱
之氣變為蝗蝻其勢然也故知蝗生於蝦蝦子之為
蝗則因於水草之積也故宜令凡地方有湖蕩窪
積水之處遇霜降水落之後即親臨勘視本年潦水
所至到今水涯有水草存積即多集夫衆侵水芟刈
斂置高處風戾日曝待其亁燥以供薪燎如不堪用
就地焚燒務求净盡春夏之月居民於湖中捕得
子蝦一石減蝗百石亁蝦一石減蝗千石但令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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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此理當自為之不煩告戒矣光啓又言見傍湖居
民言蝗初生時最易撲治宿昔變異便成蝻子散漫
跳躍勢不可遏治之者宜於每年十月州縣官廵視
境内有蝗蟲遺子之地多方設法除之蓋蝗蟲遺子
必擇堅垎黑土高亢之處用尾栽入土中下子深不
及一寸仍畱孔竅且同生而羣飛羣食其下子必同
時同地勢如蜂窼易尋覔也一蝗所下十餘形如豆
粒中止白汁漸次充實因而分顆一粒中即有細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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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餘或云一生九十九子不然也夏月之子易成八
月内遇雨則爛壊否則至十八日生蝻矣冬月之子
難成至春而後生蝻故遇臘雪春雨則爛壊不成亦
非能入地千尺也此種傳生一石可至千石故冬月
掘除尤為急務且農力方閑可以從容搜索官司即
以數石粟易一石子猶不足惜苐得子有難易受粟
宜有等差且念其衝冐嚴寒尤應厚給使民樂趨其
事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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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捕蝗宜重其事嚴其法昔宋淳熙勅諸蟲蝗初生若
飛落地主鄰人隠蔽不言耆保不即時申舉撲除者
各杖一百許人告報當職官承報不受理及受理而
不即親臨撲除或撲除未盡而妄申盡净者各加二
等諸官司荒田牧地經飛蝗住落處令佐應差募人
取掘蟲子而取不盡因致次年生發者杖一百諸蝗
蟲生發飛落及遺子而撲掘不盡致再生發者地主
耆保各杖一百諸給散捕取蟲蝗榖而減尅者論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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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人鄉書手攬納税受乞財物法諸係工人因撲掘
蟲蝗乞取人户財物者論如重祿工人因職受乞法
諸令佐遇有蟲蝗生發雖已差出而不離本界者若
緣蟲蝗論罪并在任法又詔因穿掘打撲損苗種者
除其税仍計價官給地主錢數母過一頃此外復有
二法一曰以粟易蝗晉天福七年命百姓捕蝗一斗
以粟一斗償之此類是也一曰食蝗唐貞元元年夏
蝗民蒸蝗暴亁颺去翅足而食之如此則蝗雖遺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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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致發生即發生或延及亦不患蔓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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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政叢書附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