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教義卷第十二
天台山修禪寺智顗禪師撰
第三引眾經證成圓教位者。大涅
槃明月愛三昧。從初一日至十五日。光
明漸漸增長。又從十六日至三十日。光明漸
漸盡。月光漸漸增長。譬智德十五摩訶般
[012-0764b]
若光明。漸漸滅盡。譬十五斷德。無累解脫
無明漸滅盡也。十五種智斷者。三十心
為三智斷。十地為十智斷。等覺為一智斷妙覺為一智斷。
合為十五智斷。故從初一日至十五日。故以
月為譬也。月體即譬法身。法身是一光明漸
增譬般若智德不生而生。光明漸減譬解脫
斷德不滅而滅。故涅槃經明。從初安置
諸子祕密之藏三德涅槃。然後我亦當於此
祕藏而般涅槃。此最後究竟涅槃。名為不
生不生。般若畢竟不生不生不滅不滅。更無惑可滅
也。問曰若是圓位頓悟一證即便究竟。
可得引月愛三昧十五日月喻。答曰一向無
淺深已如前破。但證位是諸佛境界。凡夫未
識豈可定執。今借十五日月喻者。此約不可
喻中而論喻也。故經云。又解脫者。名
無譬喻。無譬喻者即真解脫。譬如面如滿
月。實非無有五根相同彼月也。問曰何得知
月喻譬地位。答勝天王般若具出此義也。
問曰若約佛性中道為無明所覆。何得定有
四十二品。答曰此義前已略明。無明雖無所
有。不有而有。不無淺深階品。一往大分為
四十二品。然論品數。實自無量無邊不可說
爾。故智論云。無明品類其數甚多。是故
處處說破無明三昧。又云。法愛難盡。處處云
重說般若也。法華云。諸佛為一大事因
緣故。出現於世。為令眾生開佛知見。示佛知
見。悟佛知見。入佛知見道故。此之四義。南嶽
師解云。開佛知見即是十住。示佛知見即是
十行。悟佛知見即是十迴向。入佛知見即是
[012-0764c]
十地。及等覺地。皆言佛知者。悉得一切
種智也。皆言佛見者。悉得佛眼。又
結句云。是為諸佛一大事因緣者。同入一乘
諸佛實相也。又云。唯佛與佛乃能究盡諸法
實相。又火宅品。諸子門外索車。長者各賜諸
子等一大車。是時諸子。乘此寶乘遊於四
方嬉戲。快樂自在無礙直至道場。言四方者。
即譬開示悟入四位也。直至道場。即是究
盡諸法實相妙覺極位。如此皆是明圓位
之異名也。大品經。明字等語等四十二字門。
南嶽師解云。此是諸佛密語。表四十二心
之位。若學問人多疑此語。謂大智論無此釋。
然龍樹釋大品經。論有千卷什師並略。何必
無此釋也。今謂此釋實應冥會。所以然者。
經說初阿後荼。中有四十二字。初阿字門
具四十二字。後荼字門亦具四十二字。華嚴
經云。從初一地具足一切諸地功德。詳此義
意。極以相關。又大品經云。若聞初阿字門。
則解一切義。所謂一切法初不生故。此豈非
圓教菩薩。初得無生法忍之位耶。過荼無
字可說。此豈非妙覺極地無上無
過。不可過此字有法而可說耶。又大品
廣乘品。說一切法門竟。即說四十二字。豈非
是圓教菩薩。從初發心得諸法實相。具一切
佛法。故名阿字。至妙覺地窮一切諸法源底。
故名荼字。作此解釋圓教之位極似分明。又
四十二字門。後即說十地。此即是顯別教方
便之次位也。又次十地說三乘共十地。即是
顯通教方便之位也。經文三處然。決比
[012-0765a]
圓別通三教。顯在大品經文也。故大品
云。是乘從三界中。出到薩婆若中。又三慧
品云。菩薩從初發心修習三慧。至坐道場。仁
王般若云。三賢十聖忍中行。唯佛一人能
盡源。前所引思益楞伽等經。明寂滅真如有
何次位。即是無次位之次位也。又瓔珞經云。
三賢菩薩心心寂滅。自然流入薩婆若海。華
嚴經明四十一位。既是圓頓之教。明圓位之
意甚自分明。但有時開別教方便之說。事相
隔別似如淺近。故十地論師。作教道證道二
道明義。或作地相地實二種明義。正是為修
別教方便事相之文也。又云。一切無礙
人一道出生死也。智論云。菩薩從初
發心。觀涅槃行道。乃至坐道場。又云。菩薩
從初發心。觀諸法實相慧。名為般若波羅蜜。
至佛心中變名一切種智。譬如大海有始入
者。有入至半者。有到彼岸者。皆名
入海。菩薩亦爾。從初發心觀諸法實相。實
相雖一。而觀智不無淺深之殊也。第四料簡。
問何不依大乘經論對諸法門明位。答曰。
今引此等經論。釋成圓教次位者。此約不思
議平等法界。辯不思議非次位之次位也。若
別對法門。尋者若不得意。多別解別執。則失
圓通中道之正意。不思議諸佛菩薩之次位
也。是事非凡夫所知。止可仰信而已。故華
嚴經云。諸地不可說。何況以示人。所以然
者。且置大乘。懺悔發初隨喜。一信心獲一
旋陀羅尼門。已不可向一切人說。設復種
種分別。亦不可解。何況圓教四十二字法
[012-0765b]
門。二乘尚不聞其名。豈有凡夫而能說耶。
且置是事。如聲聞法中學四念處。發煖法時。
亦不可向一切外凡未證者說。設種種因緣
而解說者。終不能解。豈況圓教諸佛菩薩
行位。而可知可說耶。且置是事。如世凡人
坐禪。發五支功德。尚不可為未證者說。
設方便巧說。未證之者亦不能解。豈況諸佛
菩薩地位法門而可分別耶。末代法師。多取
經論方便所明斷伏。對諸法門。釋大乘賢聖
地位執諍云云。今意不爾。所以者何。如水性至冷
飲者方知。心無實行何用問為。是以今辨四
教四位者。出諸經論。此乃諸佛權實法門。於
四不可說中。用四悉檀而說。此是諸佛大菩
薩境界。非諸小菩薩聲聞緣覺所知。豈況末
代凡夫所能解也。深囑一家學道說法之者。
自非得證分明。慎勿偏執經論諸佛菩薩
方便赴緣之言。空諍不思議不可測量之行
位也。普願法界眾生。歸僧息諍論。入大和
合海也。
。第五約五味譬。顯四教位者。大
涅槃經明五味譬不同。以成四教辨位不同
之相也。經云。凡夫如乳。須陀洹如酪。斯陀
含如生酥。阿那含如熟蘇。阿羅漢辟支佛如
醍醐。此譬意。恐是顯三藏教所明位也。經又
云。凡夫如乳聲聞如酪。辟支佛如生蘇。菩
薩如熟蘇。佛如醍醐。此譬意恐是顯通教明
位也。經又云。凡夫如雜血乳。羅漢如清淨
乳。支佛如酪。菩薩如生熟蘇。佛如醍醐。
此譬意恐顯別教明位也。經又云。雪山有草
名曰忍辱。牛若食者即得醍醐。忍辱草者喻
八聖道。乳喻十二部經。隨有能修八聖道者。
即見佛性住大涅槃。此即譬於圓教菩薩。從
初發心即開佛知見。見於佛性住大涅槃也。涅
槃明此之四譬。譬四教明位其義宛然。若
不信四教明位不同者。云何銷釋經此五味
四種譬也。今用前四教明位合此四譬。一
往似如目覩。秖自聖人密意難知。何可定
執。又涅槃云。譬如有人置毒乳中。乃至
醍醐。亦能殺人。此譬應得兩用。若對經教五
味明義。處處皆得見佛性。入涅槃也。此即是
不定教門事在下釋。若是約位明殺人義。四
位五味根緣不定。隨其大乘機發。即皆以如
來滅度而滅度之故同殺人之義也。第六辨
眾經明四教位多少不同者。華嚴頓教。但明
別圓兩位。漸教之初。聲聞經但明三藏
教三乘之位。若方等大集具用四教明位。摩
[012-0766a]
訶般若但明通別圓三教之位。若法華經但
明圓教一佛乘。開示悟入之位大涅槃經亦具明四教之位。俱通大乘。
明二乘如前。但通教菩薩位。用別接通。名
佛性四德涅槃。三藏二乘如前。廢三藏大乘
之位。無復三阿僧祇劫伏結之因。三十四心斷結
之果二涅槃也。又通教三藏教明二乘位
至大涅槃。俱引入別圓二位也。問曰若廢三
藏佛位。何得言羅漢辟支佛。佛如醍醐耶。答
三位俱界內結盡。此結成往昔之義。非
今之所用也四教義卷第六。大門第五明權實者。就
此即為三意。一略明權實。二明格位。三明興
廢。一明權實者。權是暫用之名。實以永施為
義。方便波羅蜜隨情近益。故名為權。智慧
波羅蜜稱理究竟。故名為實也。是則三教暫
赴物情。故名為權。圓教究竟利物。故名為
實。分別權實應須四義。一明一切非權非實。
二明一切皆權。三明一切皆實。四明一切佛法非權非實而權而實。一明一切非權非實
者。若論四不可說。無說則無四教可分無三
教。即非權。無圓教則非實。是則一切佛法
皆非權非實。二明一切皆權者。若論四不可
說有因緣而說。是則四教皆是權巧化物也。
故佛言。我坐道場時。不得一法實。空拳誑小
兒。以度於一切也。三明一切皆實者。無說而
說之。必應機赴緣之益。其義皆實。故四教
皆名實也。故智度論云。有世界對治為人故
實。有第一義故實。此即皆實不虛之義也。四
明一切佛法非權非實而權實者。若四不可
說則無權實之可分。故言非權非實。不說而
[012-0766b]
說三教即是權也。而說圓教即是實也。但一
家明權實義有三種。一化他權實。二自行化
他權實。三自行權實。若是化他權實。前三
教非但是權。就此權中。亦各說權實也。若
明自行化他權實。即是前三教並是權用。圓
教所明一向是實。若論自行權實。即就圓教
之位辨。照中道為實。雙照二諦為權也。第
二明格位者即為三意。一約三藏教位格後
三教。二約通教位格後二教。三約別教格後
圓教。一約三藏教位格後三教者。即為三意。
一明三藏教位格通教。二格別教。三格圓教。
一格通教者。若論聲聞緣覺。與通教明二乘
不殊。若約大乘明位。此則大為殊別。所以
者何。三藏教明三阿僧祇劫修行乃至補處
即是無垢位。正得齊於通教柔順忍信地忍
法中忍也。若三藏之佛則得齊於通教佛地
正習俱盡八相齊也。傍論。三藏佛是折法智
力拙。通教佛是體法。故為巧。問曰。智度論
云。阿羅漢地於聲聞經中名之為佛。但得二
種涅槃。答曰。今謂皆除正使。已辨地齊。若
取二諦滿正習盡。二佛齊也。二明用三藏教
位格別教位者。三藏教明一生補處淨無垢
稱位。格別教。與鐵輪位十信第十願心齊。佛
地但與別教第十迴向齊。或可與初地齊也。
此乃正意。傍論類通教可知。三明三藏教格
圓教位者。三藏補處淨無垢稱位。但與圓教
五品弟子第五品齊。佛地但與鐵輪位十信
後願心齊。正義如此。傍論亦有優劣。三藏
佛正習俱盡。以此為勝。不明六根清淨不思
[012-0766c]
議之妙用。此為劣也。故華嚴經歎初發心住
菩薩云。初發心以過於牟尼也。二明用通教
位格後二教位即為二。一格別教。二格圓教。
一明格別教位者。通教明補處淨無垢稱位。
別教第十法界無量迴向齊。通教佛果但與
十地初歡喜地齊。正義如此。傍論有劣者。無
相似中道智伏無明也。二明格圓教者。若通
教明補處淨無垢稱位。但與圓教鐵輪位十
信第十願心齊。通教明佛果。但與初發心住
齊。此是一往格之。正論則劣。初發心住。以
初發心住即能顯中道法身。斷無明一品為
勝也。三明別教格圓教位者。若別教明法身
法雲一生補處淨無垢稱位。但與圓教十位
第十灌頂住齊。佛地斷十一品無明。但與十
行初歡喜行齊。若依仁王經。開十地為三十
生。是則無垢與法界無量迴向位齊。佛地與
十地初歡喜地齊。是則別教明一生補處望
圓教。若依前釋。以義往推。猶有三十一品
無明。若依引仁王經。即有十一品無明。是
則別圓法身補處。雖通約位。無垢稱義懸殊。
豈得一概而釋維摩詰之名也。問曰。尋至道
即是一。若格前方便三教。所明補處佛果遂
傳爾懸殊。此意難解。答曰。二義往釋。一有教
有人。二有教無人。若是三教方便之說。因
中稟教之者。即並有教有人。佛果補處及上
位菩薩能說三教。此並有教無人。所以者何。
所稟三教行人因教各獲利。故有教有人也。
能說之教主示現為三教之佛菩薩。令物慕
果行因。因行既成則無復化主。如斯乃緣感
[012-0767a]
便應。緣謝便息。空拳誑小兒。引將還家。手中
實無物也。三教化主亦皆如是。若是圓教有
教有人者。因中稟教。乃至法雲有教有人。斷
四十一品無明。法身補處此實非虛。妙覺法
身無說之說。即是果上有教有人也。有教無
人因之為權。有教有人。名之為實。問曰。若
爾四教明果可分權實。四教因地皆有教有
人。何得分其權實。答曰。今明。三教之人名為
權人。稟圓教之人。則人教俱實。故約四教明
因分權實也。問曰。三教之因。既立權人。三教
之果何意不得辨權人也。答曰。三教行人可
成圓人。無有三教之佛修因作圓佛。故非類
也。第三明興廢者即為二意。一權教有興有
廢。二實教興而不廢。一明權教有興有廢者。
即為三意。一三藏教機起即興。機謝則廢。所
言機興者。可發之義名之為機。前緣有小樂
欲可起。小善可生。小惡可治。偏真之解可
發。故須用四悉檀。於聲聞經中。說因緣生滅
四諦十二因緣六度之教。開三乘之道。聞則
稱機。樂欲心起。生善斷惡。若是二乘發真無
漏。證有餘涅槃。若是菩薩六度調心。得伏
忍柔順忍也。法華經云。小智樂小法。不自
信作佛。是故以方便分別說諸果。為此機緣。
雖無三藏伏結。補處菩薩。淨無垢稱義。三
十四心佛果。住有餘涅槃之佛。為欲以四悉
檀教赴此故。示現此教形聲。赴機度物。故
法華經明。長者即脫瓔珞。著弊垢衣。執持
糞器。狀有所畏。語諸作人。即是三藏教興之
義。廢者。此小欲將歇。小善已成。事惡已除。
[012-0767b]
真解已發。是則四緣俱息。則三藏所說之教
能說之人俱廢也。二明通教興廢者。興則機
興。廢則機廢。機興而教興者。無生四諦樂
欲將起。體假入空之善可生。迷理見思可斷。
即真之解可發。故須用四悉檀說無生四諦
通教。三乘聞則樂欲心起。生善斷惡。三乘同
發即真無漏之慧。見第一義。二乘住有餘涅
槃菩薩則不滯空。慈悲入假化物。誓求佛果。
為赴此之機緣。雖無通教斷結侵習。上地補
處菩薩淨無垢稱位。一念相應慧斷習。佛果
住有餘涅槃。為赴通教赴此三乘根緣。示
現此教形聲。悉檀赴緣逗物。故名為興。廢者。
四機既息緣謝。所說通教能說之人俱廢也。
三明別教興廢者。興則機興教興。無量四諦
樂欲將起。從空入假善根可生。無量恒沙煩
惱別惑見思可治。中道第一義諦真解可發。
故須用四悉檀說無量四諦起別教。菩薩聞
則樂欲心起。生界外之善。斷界外之惡。發
中道相似無漏及真無漏。求常住佛果大般
涅槃。為赴此之機緣。雖無別教斷十品無明。
法身補處菩薩斷十一品無明。究竟佛果。而
示現此教形聲。用四悉檀赴物機緣。說無量
四聖諦。故名別教興也。廢者。四十二品補處
菩薩。此教佛果俱廢也。二明圓教俱興而
不廢者。若於華嚴方等法華涅槃。所說圓教
赴圓機樂欲生善斷惑見中第一義諦。是則
從初發心至無垢地。赴四根緣。常說此教。至
等覺佛。故名為興。故三十二菩薩文殊師利
等。皆說入不二法門。即是教興之意也。若
[012-0767c]
證妙覺。無師自悟。無法可歎。無善可生。無
惡可斷。更無深理可見。言詞相寂滅。本自無
興。故無廢也。無廢亦得論廢者。四悉檀機盡
則教息。故名廢也。故大品經云。過荼無字
可說。涅槃經云。不生不生不可說也。故淨
名默然杜口。不須復以言言於無言之理。文
殊稱歎表絕言也。是則在因有人有教。至果
則教廢人存。三德涅槃湛然清淨。豈同前三
教補處菩薩菩提佛果皆有教無人。教廢人
亦隨廢。權實之意顯在於此也。第六約觀心
明四教者。從三觀起四教。已如前辨。今但
論即心行用。識一切教門皆從初心觀行而
起。四教既攝一切經教。若一念觀心分明。能
分別一念無明因緣所生之心。四辨歷然。則
一切經教大意皆約觀心通達。就此即為四
意。一約觀心明三藏教相。二約觀心明通教
相。三約觀心明別教相。四約觀心明圓教相。
第一約觀心明三藏教相者。即是觀一念因
緣所生之心生滅相。折假入空。約此觀門。起
一切三藏教也。若觀生滅四諦入道。即是修
多羅藏。故增一阿含云。佛告諸比丘。謂一
切法者只是一法。何等為一法。心是一法出
一切法也。智度論云。從初轉法輪至大涅槃。
結修多羅藏。此只是約心生滅說四聖諦。即
是法歸法本之義也。觀心出一切毘尼藏者。
佛制戒時。問諸比丘。汝法何心作。若有心
作。即是犯戒。有犯故有持也。若無心作。則
不名犯。犯義不說持也。故重心發戒。無心
則不發戒也。所言從心出阿毘曇藏者。四卷
[012-0768a]
略說名毘曇心。達磨波羅處中而說名為雜
心。如此皆是約心辨毘曇。無比法者。分別
諸心心數法。一切法不可比也。二約觀心明
通教者。觀心因緣所生一切法。心空則一切
法空。是為體假入空。一切通教所明行位因
果皆從此起。三約觀心明別教者。觀心因緣
所生。即假名。具足一切恒沙佛法。依無明
阿梨耶識。分別無量四諦。一切別教所明行
位因果皆從此起。四約觀心明圓教者。觀心
因緣所生。具足一切十法界。無所積聚。不
縱不橫。不思議中道二諦之理。一切圓教所
明行位因果皆從此起。如輪王頂上明珠。是
則四教皆從一念無明心起。即是破微塵出
三千大千世界經卷之義也。第七通諸經論
為二。一明對諸經論。二通釋此經文義。就
初四教對經論者。佛用四教成一切頓漸諸
經。論釋經豈越四教也。即為二意。一對經
二對論。一對經者。若華嚴經但具二教所成。
一別教。二圓教。所以者何。別教則諸菩薩
宣說歷劫修行四十二心斷結行位階差。圓
教明一心具足一切諸行。從初一地具足一
切諸地功德。次明漸教之初聲聞經。但具足
三藏教。方等大乘及以此經具足四教。摩訶
般若具足三教。除三藏教。法華經開權顯實。
正直捨方便。但一圓教。涅槃經具足四教。成
五味義也。問曰。方等大乘亦具四教。何故
不成五味義。答曰。不明聲聞作佛。五味之義
不成。約不定中。得論四教也。釋迦出世所
有經教更不過此四教。攝此諸經。罄無不盡。
[012-0768b]
二對論者。論有二種。一者通申經論。二者
別申經論。一通申經論者。即為二意。一通
申小乘經。二通申大乘經。一通申小乘經者。
如毘曇成實昆勒等論。並是通申小乘經論
故成實論主云。我今正欲論三藏中實義。二
通申大乘經論者。如地持論.攝大乘論.唯識
論.中論.十二門論等。並是通申諸大乘經所
明別圓兩經也。二別申經論者。即為二意。一
別申小乘經。二別申大乘經。一別申小乘經
者。如俱舍論別申修多羅。明了論別申毘尼。
毘婆娑論.阿毘曇論別申佛在世說毘曇也。
二明別申大乘經論者。如十地論別申華嚴
經別圓兩教。大智度論別申摩訶般若經通
別圓三教。應有別申大集方等及此經論。不
來此土。金剛般若論別申金剛般若經。法華
論別申法華經一圓教。涅槃論別申涅槃經
四教五味。論度此土不盡。如是等論申經。即
是申觀心。此等諸經今分明也。是則精修觀
心。洞解一切經論。若經論不從心出者。觀
行之人。既不聽不讀。何得內心通達耶。此
乃有所言說。冥與經論相應。意在此也。第二
正明用四教通釋此經云文義者。即為二意。
一釋經五義。二通經文。一釋此經五義者。即
如前約四教位釋淨無垢稱之名。名一而義
異。次辨體者。三教所詮即是思議解脫之體。
圓教所明即是不思議解脫也。次明宗者。是
即四教明四種四諦因果感佛國不同也。次
顯用者。即是四教從淺至深。次第以深呵淺
也。次判教相者。此經具明四教。與諸經有同
[012-0768c]
有異。如前分別。二用四教釋此經文者。即
為三意。一通室外四品。二通室內六品。三通
出室四品。一通室外四品者。用四教明因果
不同。故釋迦現佛國有異。如身子梵王所見
不同。諸天共寶器。食隨其果報。飯色有異
故。以稟四教不同故。見佛國有異也。釋方
便品。正用三藏教通教。所以者何。說折法入
空因緣生滅無常。復說如夢幻體假入空之
意。是則因中用拙巧二度。破其界內愛見著
心。勤修二教之法身也。弟子品用通教別教
圓教。彈呵十大弟子及五百羅漢。用通教彈
者。如呵迦旃延說三藏教拙度五義。用別教
折呵者。此如呵富樓那穢食置寶器也。用圓
教者。如彈身子善吉云。不起滅定。現諸威儀。
不斷廢愛。起於明脫。亦不縛不解。並是用
圓教意彈也。四教釋菩薩品。正是用圓教。呵
四大菩薩用三藏通教別教自行化他偏僻法
華不思議圓頓之道。二明室內用四教釋六
品經文者。大士無三教之疾。以方便現同三
疾。約此辨問疾也。不思議品正明住圓教不
思議示現四教之事也。觀眾生品即是辨不
思議別圓兩教從假入空也。佛道品即是辨
不思議圓教從空入假行於非道通達佛道
也。不二法門品正明圓教不思議中道正觀
入不二法門也。香積品即是不思議圓教所
明雙照二諦法界圓融也。三明四教通出室
四品經文者。通菩薩行品。令菩薩遍行四教
之行。四土化眾生也。四教通見阿閦品者。明
若依四教修四行。發菩提心。始得生阿閦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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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也。亦用此成無動如來佛國之行。得成佛
時。所有佛國如妙喜世界也。用四教通法供
養屬累二品者。付屬天帝彌勒。令於佛去世
後流通此經。四教利益未來弟子令不絕也。
四教義卷第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