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62 四分律搜玄錄-唐-志鴻 (X)




羯磨□□□□不得結作法者。以水虗浮相□難識
故也。今則約岸分標。義亦可得。如僧祗有洲五處。據
標結兩邊。水內取三由旬。恣持欲度漂出界故。如四
分。合河而結。即為明證。故五百問云。水中住舡得結。


第二總論二界文二。初標。二若三下。解釋。


言今至體
者。上則三種作法。四種自然。箇箇別釋。今即作法總
聚。論體方圓。是一。自然四種亦爾。是二。故曰也。


釋中二。初作法定相。二若論下。辨自然不定之相。



若至隅者。三作法者。謂有戒場大界。無戒場大界。三
小界也。謂隨處結之不定。體之方圓。


二自然中二。初總舉。二若聚落下。別釋。


言若至定。總
舉不定也。若可分別。依聚落相。為自然體。所以不定
方圓。不可□□□□謂四面四維。若有別界。則尖□
既爾。餘咸類然。廣說無量。次約趣辨。即□□漫相對。
謂剋簡餘趣。漫通人境。以剋簡餘。得作境差想疑。此
境差等。狹於前位。人趣既爾。餘咸類然。次對非情。准
同前說。伹境差等。更狹於前。不對五中寬狹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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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漫俱四者。謂無境差想疑。以心寬該。情無限局。隨
境優劣。皆是本期。假使臨事㸦緣。非境差等。次錯誤
門。凡言錯設。皆是舛謬之心。隨事總釋。相則難分。以
名剋定。事則有異。謂若二境歷然。無心害彼。事成有
舛。名之為錯。若其一境。易脫緣彼。謂此有心成犯。稱
之為誤。既知錯誤差別。對七辨者。然七方便。並無有
錯。對境成事。錯猶無𠎝。況方便位而得有錯。或可錯
者。異雖無𠎝。而於本境。即是境差。是故□□□四。一
十二種也。約處通二界。作法自然。一處有十二。二處
二十四。約人通五眾。比丘乃至沙彌尼。一眾有二十
四。五眾即成一百二十種安居。此據相承且爾。若准
羯磨疏解。二百一十種也。疏云。對首心念忘成及界。
又分為七。前三不分。就界為四。以園界兩所。足有雙
隻故也。用此七法下約三時。則二十一。二界乘之。即
四十二。五眾乘之。即成二百一十種安居也。此兩段
文。並鈔主意。十誦佛制五眾等者。勵問。佛制五眾安
居。有戒沙彌可爾。二眾沙彌無戒。合安巳不。答。出家
位同。招譏義等。感癈脩道。隨安無罪。故律三時遊行。
不安居戒。制五眾罪也。問。五眾安居具戒數歲。三眾
不數歲者何。答。以大戒有師徒位別。依止分齊。教誡
尼等。下三眾無。故不數歲。故房舍揵度中。下三眾等。
以生年為次第。不取受十戒為大小也。


第二文二。初總顯二法今古前後意同。二忘成下。別
辨二法古人開制前後有異。


言約至日者。始從四月
[003-0886b]
十六日。終至五月十六日。有閏易知。此二法。今古皆
同。


第二文二。初別明二師不同。二並非下。總斥俱非聖
制。前二。初約通其前後不及於中。二又云下。不及前
中。唯局於後。


言忘至也者。羯磨疏云。有人言。前之二
法。既有聖教。可通三時忘成及界。此之五法。開成本
無三說。故中安居所不開也。恐不及前。故損五利。恐
不及後。一夏虗坐。有斯兩意。開於二日。中間不開。如
此約教一百六十種。以前二法。歷三時兩處及以五
眾。則六十種。以五法。依前後二時兩處五眾。則一百
也。諸記相承。對此唯作一百安居。對首心念三時乘
之。輔篇云。對首心念。可通三時成六。忘成及界。通前
後二時即四。并六成十。二界乘之。即有二十。五眾乘
之。即一百也。


言又至預者。第二古師云。忘成及界。唯
在後夏一日。以佛開成有益。不結一夏便失也。謂對
首心念二法。通三時成六。忘成及界等五。局後夏成
五。并六成十一。二界乘之。即二十二。五眾乘之。即一
百一十種也。諸記相承。有八十種。二法通三時。成六。
忘成及界。局後。成二。并六成八。二界乘之。成十六。五
眾即八十也。


言並至也者。鈔斥二家。故云並非聖言。
以意用也。此消文意。古今諸解。更有多種。不能繁敘。


第四夏遇緣中二。初科判章門。二初中下。依科解釋。


言夏至難者。如文。


釋中依科分二。初有難移夏。二明得法下。受日逢難。
[003-0886c]
初二。初廣明有難移夏法。二破僧下。略辨破僧和僧
移夏法。前二。初明有難移夏法。二四分下。有難移去
自聽法。初二。初明有難移夏成不相。二問答下。遇緣
出界成不相。前二。初列難緣。佛聽移去。二准此下。釋
其移夏成不之相。前三。初總標二難。二梵行下。別列
二難。三佛言下。總結聽去一唱。


言初至去者。清淨是
梵行。今恐壞梵行。名梵行難。本時婦等者。羯磨疏云。
斯梵難也。凡心染愛。無始緾壞。今蹔割削。遇緣還起。
故有境來。知非是淨。或因斯緣。容有犯重。說為難也。
此是因中彰果也。皆因人來者。總釋上意也。誘調比
丘者。誘引調哢也。律云。爾時。大臣眾徤能鬪。捨家為
道時。優闍王言。汝何不休道。當與汝婦田宅資生等。
次有童女婬女來云。汝休道。我當為汝婦。黃門數來。
喚行不淨。伏藏者。長人貪心恐盜取。即壞梵行。即五
分二十三云。有一比丘安居。見其伏藏作念。此藏。足
我一生用也。佛言。恐為梵行作留難。聽去。二者鬼神
等者。五薀假者。命根連持。鬼等惡獸能斷。名命難也。
有鬼神惡賊毒虫惡獸等。皆嗔欲伺斷比丘命。白佛。
佛言。應去。不得如意飲食者。有待之命。依飲食存。既
不如意。命將不久。故為難也。上二種諸難。一一白佛。
今總結之。佛言聽去也。


第二釋其移夏成不相中二。初義立移安居之方。二
五分下。證得夏之相。


言准此至也者。三意。初明未得
住處成不之相。二若得下。明得住處出界應不。三結
[003-0887a]
成下。釋本界無難得返。以不准此結成者。羯磨疏云。
二難移夏。既是制限。從初去日。外覔安穩。未得巳還。
雖經宿者。不名懈怠。不破安居。及前成破。若得住處。
夏法隨身。不須加法。即前成後不得輙出也。准此二
難緣移夏。依本結成。須有緣及法者。華嚴云。既不得
返來。今若有生善滅惡之緣。即作受日法。故曰及法
也。


第二文二。初引三律二論。證其得去。不言得夏。二摩
夷下。引三律一論。驗許受衣。理通得夏。


言五分至得
去者。五分云。比丘麤食不足。作念言。我此中安居。麤
食不足。白佛。佛言。聽此緣破無罪。次後數行來有文
言。若見國王尊貴。乃至父母親戚苦樂等。恐失道意。
亦如是也。聽破安居。即是移夏。苦樂者。立云。謂眷屬
聚會。追送吉慶。受官等。名親戚樂。若忽然被賊難言
訴。是親戚苦。聞聽破安居。無罪。疏解八難者。若王奪
住處。或言駈[仁-二+儿/又]出家人。名王難。賊者。失奪衣鉢。人者。
親戚及知識。相誘引令罷道。或相誘引令作惡。名人
難。鬼神。及天魔鬼龍眾等。悉能為鄣礙。名非人難。地
中有伏藏。知有此物。必起貪心。若取成重罪。或邊側
住處。多有博易往還。或見此生貪。致犯大罪。名梵行
難。


言摩至得夏者。應師云。摩怛理迦摩夷等。此云母。
以能生智也。立云。本母理為教本。謂一切諸論。能生
法相。論是義本。故曰也。二處隨半受衣者。四分文云。
有一外道弟子。於佛法中出家。諸外道親族言。云何
[003-0887b]
捨阿羅漢道。於沙門釋子中出家。當還取之。復作是
言。彼若聞者。或能逃避。沙門釋子。不破安居。至夏時
往取。必得無疑。彼聞。不知云何。白佛。佛聽破安居。彼
比丘。使便從一住處。至一住處。不知應何處受安居
施分。白佛。佛言。若住日多處。應於彼受分也。忽若二
處住日等者。各取半衣分也。破安居人下。鈔主。立理
證上移夏聽二處受衣。乃至自恣處取衣。以十律中
破安居人不得衣分。今既聽取分明。明知成夏也。


第二弁遇緣成不中二。初問答通疑。二若依下。約界
雜弁失之不相。前三。初出界忘受日成不。二出界逢
難不還失不。三身在外宿歸會得不。


言問至應返也
者。三悔者。㟧云。謂一夏之中。不得過三。故云三悔。故
彼論問。夏中忘不受七日法。一宿出行得坐不。齊憶
即悔得。一坐中。不得過三悔。不得歲也。案此文。詺一
夏安居。為一坐也。


言問至得夏者。此問不同上緣。上
緣本擬受日遂忘不受。今此因事出界。本擬即日還
值□□道斷經宿。得夏不耶。答。高齊十統者。靈山云
高。謂高洋之姓帝也。齊。即北齊國號也。以齊號多。故
標姓簡異也。崇敬三寶。別立十德。號為僧統。統天下
僧尼。刊定佛法。咸集明德共評斷理。並懷慈濟。判不
失夏也。靈山云。准受日逢難過限既得。此理應開。非
情過也。


言問至不得者。此問意。蹔爾出界。及即日還
迴。來至門邊。明相欲出。得會夏不。答意。准祇護衣。謂
將衣類夏故也。以隔於墻故。須入頭手等於界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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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也。


第二約界雜弁中二。初正雜弁得失之相。二皆謂下
結釋得失之意。初四。初局依大界。入餘破安。二若依大
下。依界外藍。通往不破。三若依下。依界內藍。出藍入界
便失。四根本通依□界隨行不破。


言若依大界至破
夏者。發正云。謂□要心依大界安居。若入戒場者。為
中隔。自然及餘小界者。慈云。猶是攝僧之大界。以在
圍輪大界之內。望圍輪故。名小耳。此即從外向內失
也。


言若依至後者者。此謂藍寬界狹。元本依藍安居
竟。後時乃結法界。小於伽藍。猶稱本要地。所以通往
此藍彼界。不破夏也。注謂。結夏在前。結界在後者。琳
云。鈔主意。若有藍界。要須依界。依藍不成。故下文云。
以佛制依界故。若羯磨疏中。許隨取藍界。但隨要心
也。


言若依至亦爾者。折中云。謂法界大。伽藍小。若本
依藍安居者。出藍門即破夏也。小界亦爾者。華嚴云。
此句是反上句也。謂上既界大藍小。依藍結夏。出藍
則破。今是界小藍大。依界結夏。出界即破。故云小藍
亦爾也。


言若根本至不失者。㟧云。謂依大界安居。不
知內有諸界。伹隨本要期所行之處。皆不失。此據迷
心故。開不失也。靈山云。若爾。何故上言依大界安居。
戒場小界入中破夏耶。答上據本知非本要。所以是
破也。


言皆至分齊者。有二意。初結上二失。二並緩下。
別等緩急分齊。皆謂與本心相違者。本心依大界。今
入戒場及諸小界。即與本心相違也。初依大界內藍。
[003-0888a]
今出與本心違也。義張兩失者。前四句中。第一句入
戒場等。一失。第二句依大界內藍。今出門破夏。即二
失也。並緩者。結前四句。初依大界。二藍內大界。三藍
外大界。四根本通依大界。並從緩論依前四種大界。
若爾。第三句中。依大界外藍。何曾依界。答。鈔意。若藍
界俱有制。依界也。故注云。結夏在前意在此也。明先
無界也。發正破云。藍外大界。緩義許成。藍內大界。即
是急義。如何稱緩。此破不然。今緩急者。不從藍得。急
約於房。緩從於界。房界相望。得緩急名。非謂約藍約
界。而稱緩急也。


言四至去者。當白檀越者。以律緣中。
有檀越請前安居後安居。見有難欲去。須白檀越求
移。若去聽去善。若不聽。應自去也。


言破僧至出也者。
准律中眾僧因我故鬪。令僧破者。聽去外界。僧因我
能呵得和滅者。皆聽直去也。今少見行。故云事希不
出也。


第二得法有緣中二。初依律正明。二准此下。義決。



二至得成者。至意留者。立云。或父母病患。生善滅惡
等緣。若此相邀聖開。且住不名破夏。若汎爾留住。住
則破安。入難不還過限。亦同留耳。


義決文二。初義立。二□我下證成一唱。


言准此至夏
者。祇云。若受拜□□□人晨起受晡時去。晡時受晨
起去。不得從檀越迂迴。應從直道。有難者。迴道無罪。
至彼斷處經時。斷了欲還經時。亦如去時。准此違時。
即破夏也。因迂迴違時亦破夏。迂迴不違時。雖不破
[003-0888b]
夏。亦結不應罪也。


第五迦提文二。初牒標。二初中下。依標解釋。


言五至
法者。如文。


釋文二。初明迦提五利。二次明下。弁夏中解界。


言初
至後法者。五利賞勞。如後自恣篇明也。


第二文二。初弁昔非。二若夏內下。顯今正解。前三。初
敘昔解。二此妄下。引教證解成非。三古人下。鈔立理
破。


言次至也者。此律迦絺那衣法云。安居竟。解界。結
界。自恣。受功德衣。古人云。既言竟。未竟而解。故破也。
羯磨疏云。有人言。本依界故。成安□若解本界。便失
夏也。以失所依。即日雖結。□成就故。又云。安居竟。應
解界。今未竟而解。故知非也。


第二文四。初直斥妄引。二律云下。證成妄引。三略題
十誦證。四取彼首疏證一唱。


言此至進不者。妄引聖
言者。羯磨疏云。文列應解。須知本緣。此原不為安居。
但欲同法合界。故須云解。今言破者。是妄引也。律云
下。證妄引也。廣文十誦者。彼律五十三問云。諸比丘
安居竟。眾多僧坊。共結一界。受迦絺那衣。受巳捨是
大界。是諸比丘。皆名受迦絺那衣不。答。一切比丘。皆
得受之。又疏者。首疏中亦云。夏中解界。不破夏也。



古至通者。謂將自恣難解界也。文兼二會者。解界自
恣。律中二文兼明。文云。安居竟。應解界。應自恣。今須
二會其文。夏未竟自恣□□破安居。夏未竟解界。應
破夏。夏未竟自恣□不破安居。夏未竟解界。那得破
[003-0888c]
夏。須得自恣解界。兩文相通也。


第二顯正解文二。初申正解。二但結下。料簡夏中解
結是非。


言若夏至妨者。羯磨疏云。然安居不專作法。
界中隨處並得作。不離本要之處。解界結界。並無妨
也。


料簡文二。初標。二若依下正料簡。


言但至別者。為情
限在於法界。夏中解結大小不同。故須分別。或情限
在於自然夏中。或結作法。或寬狹於情限之處。故須
分別料簡。


文二。初明作法。二若本下。自然一唱。


言若本至二緣
者。初情限所依大界則小。後解更結大者。故須分別。
無難依本情限之處。有難准僧祇開之者。羯磨疏云。
彼祇第八云。前安居巳。忽有難起。王賊破戒虫漉□
得欲至餘處。三由旬內。若彼坊寺有比丘□□□來。
若出界去巳。白二結之。後欲就餘處者。當捨巳更結。
如是捨後結前。求適意處。故知。有難得三由旬開近
新處也。若後作法。狹於本自然者。即令依本自然寬
狹後結。若寬本自然者。無難依本。是一緣。有難開近
新處。是二緣也。羯磨疏云。自然狹作法。還依自然本。
作法狹自然。還依自然。本。謂是本要心處也。此不約
有難說也。


上來兩段。並是同夏中。故知夏中解界結
界無妨也。


第二受日法中二。初明來意。二牒名解釋。


初來意者。
弁常云。然三月靜處九夏時長。或有生善滅惡等緣。
[003-0889a]
理宜極救。佛既聽許。理合附此安居中明。


第二釋文二。初牒名。二夏中下。依久解。


言二明受日
法者。牒彼請緣諮吉僧別納法□□稱之為受。對首
眾法許往有期。約明相□□稱為日。各有軌則。號為
法也。


第二依文釋中二。初明受日惣意。二就中下。開章別
釋。


言夏中至焉者。妄自誑心者。立云。非緣稱是。即自
心也。虗損信施者。如有施主。數夏施物。受日不成。其
夏巳破。妄數為歲。冐受利養。名虗損。故善見云。自長
已夏。受施犯重。即其義也。


釋文二。初舉數列名。二初中三種下。依名解釋。初如
文。


釋中。依名解釋分三。一通料簡。二緣是非。三依位
解。前二。初惣標。二一對人下。依標別釋。


言初至不同
者。三種者。心念對首眾法。此三之中。有四不同也。


釋文四。一對人。二對界。三先後。四相攝。


言一至受者。
初正明。二十誦下證。立云。佛制五眾安居。各自相對
受日。非謂比丘對下四眾□。羯磨疏云。互不相足數。
何得從受。此立法通□如五眾安居。例此各從所位
也。


言二對界。可知。


第三文二。初敘正斥非。二問答下。通妨。


言三至磨者。
昔人云。先受七日。後便十五日。後一月。如此次第。若
巳受十五日。不得更受七日。以長攝短。如功德衣五
月。即攝迦提。又月望衣。開収十日等。今解不爾。如功
德衣。就時定故。又俱五利。一月衣者。取為限。准俱開
[003-0889b]
一長。更無緣故。是以。此二即為定開。以長收短。今此
受日約緣事。別緣既長短。先後不定。寧得定。令先短
後長故。今正解受日三品。逐緣長短。若有長緣。先羯
磨受日。或先短緣。先受七日。三品緣事。各先各後也。


言問至也者。羯磨疏云。文列過七日者。立法限約。此
羯磨法。是過七日緣耳。非謂受□□用竟。名過七日。
忽若不受七日即受□□都□受七日。文言過者。可
是用竟。必不然也。羯磨疏問云。今受一月日。何不言
過十五。伹言過七日耶。解云。七日別人。餘皆眾法。但
云過七日。明知。餘二俱白二也。同是眾故。不說分也。
疏又問云。今受半月一月法者。若值小月。如何數之。
依律文也。半月加法。依十五日。則不問大小。但數日
滿。還返如十誦三十九夜也。若受一月。依大小月。不
可數日。如律云住三月等。小月攝在其內也。


第四相攝文二。初先七日後羯磨得不。二若前下。先
羯磨後七日應不。前三。初明用竟方得。二若七日未
用下。弁未用不得。三律云下。引文證成一唱。


言四至
也者。此一門義。并是古師所執。羯磨疏中。半許半破
也。羯磨疏云。四相攝者。謂先受七日。更受一月。攝而
通用。名相攝也。有人言。前受七日用竟不論。若受未
用。或用未盡。更羯磨受日。前七日法則謝。以法強故。
若前羯磨受日用盡。方得更受七日法也。以一身中
無二法現故。文云。不及即日還。受七日也。又不及七
日還。聽受十五日。去今七日未盡。何得巳羯磨受。明
[003-0889c]
知。相攝前七日法壞也。此古人義。南山解云。不無此
理也。但本是一緣。不得有長短二法。可如前判半許
也。今前後別緣。各依受日。前法被事。事未是息。何得
失法。如為患事須服蘇油。兩緣未差。口法隨在。律列
受法三品不同。並約眾緣可不隨受。故不及即日。例
用七収。明知。以法收緣。依緣法則隨有也。故半破也。
華嚴云。若准羯磨疏意。若是同緣。不得一時□二法
異緣即得也。無問長短。前法不壞。


第二文二。初明用盡方得。二比多下。弁未盡不得一
唱。


言若至也者。羯磨受日。要須用盡方得。受七日者。
此猶是上。古師義也。受一月不足。更請七日。良不可
也者。鈔主通古師義也。謂於一緣上。不得二法相帖。
三十七日用。必是異緣。何為不得也。今鈔文。依前古
師所立。恐教成太急。接機不周。故於羯磨疏中。立於
異緣。不問二三。重重受得。即機教兩濟也。


第二對緣進不文二。初總舉數。二初定緣下。別釋。



二至八者。靈山云。謂緣如受法得成。名之為進。若緣
非受法不成。為不也。


釋文八。一定緣是非。二對事離合。三懸受。四樂用。五
重受。六長短。七僧尼不同。八事訖還。初不門三。初總
弁緣之是非。二就緣下。別定緣之是非。三上五緣下。
通更料簡上之是非。初門二。初明他請如非。二若為
私下。弁自求是非。前二。初明如法請喚聽往。二若請
喚下。非法不應往。


言初定至往者。如文。
[003-0890a]


第二文三。初明非法請喚不成。二妄數下。弁破夏得
罪。三善見下。證前妄數為歲一唱。


言若請至犯重者。
自長已夏者。立云。有人將物施僧。問覔十夏人。此比
丘。實有九夏。而言十夏得物犯重。


第二弁自求如非文三。初明如法得成。二若為下。弁
非法不成得罪。三五百多論兩證罪深。一唱。


言若為
私至後文者。廣如後文者。販賣戒云。此販賣物作塔
像。不得向禮。乃至作臥具隨轉轉墮等。


第二別釋文二。初總舉數。二一三寶下。依數列釋。



如文。


釋文五。一三寶境界緣。二道俗病等緣。三父母請喚
緣。四為求衣鉢緣。五和僧護法緣。前二。初依律出緣。
二准此下。約義料簡。


言一至爾者。四分中。波斯匿王
往征。有不信樂大臣。嫉妬惡心。欲[醫-酉+金]祇桓門通渠。比
丘欲往白王。自念路遠不及即日還。佛聽受七日去。
即是佛法僧事也。五分亦爾者。彼緣大同。為俗人通
水也。


第二文二。初義准如法開之。二若自下。非法不成得
罪一唱。言准此至得罪者。准此為寺家一切如法事。
並得。問。今時為寺家言訴。得受日不。答。如律波斯匿
王。邊國人民及叛。王自領軍往征討。王。先所有供養
佛及僧衣被飲食所須之物。有不信樂大臣。便奪不
與。諸比丘。欲往白王。自念遠路不及即日還。佛言。有
如是事。聽受日去。今驗此文。為佛法僧相訴亦得受
[003-0890b]
日。若受他雇不成。若自經營。為俗人為僧家佛事等
帶其非法。並不成。得罪也。


第二道俗緣中二。初約義總明。二四分十誦引文。指
事證釋一唱。


言二至去者。十誦問為誰受等者。華嚴
云。彼律中。波離問也。佛答為七眾興福者。謂七眾為
請主。下文列二百四十二緣。並是此緣皆七日緣也。
遣使不遣使者。謂前人遣使不遣使來。俱得去。十律
如此。四分要遣使也。若中路聞死反戒者。十律五十
三云。比丘尼請比丘來。與憶念不癡毗尼。佛言。應去。
若是比丘。中道聞是比丘尼命終。若反戒入外道。八
難中。一一難起。應去。不答不應去。去得吉也。反戒者。
捨戒罷道也。


第三文二。初准文。二餘汎下義立。一唱。


言三至往者。
華嚴云。謂父母恩重。生育陰身。大臣力勢。能□損益。
雖無信樂。往化使信。若先信樂故。宜須往也。其餘俗
人。必有力。化之生信。准前臣義。亦應往也。


第四文二。初明如法。二今時下。料簡是非。


言四至說
者。當陽云。謂上移居中。必為我命作留難。佛言聽去。
羯磨疏云。若自病重。不堪受日。即是命難。直去亦得。


第二文二。初舉非。二必長下。彰是。一唱。


言今時至不
成者。失三受三等者。謂三十中失三衣戒。南山解云。
失三受二未過。若受三即犯。捨制取聽者。謂畜長是
聽。三衣是制。今𨷂三衣。而多畜長者。是未隨佛化也。
准奪衣戒者。㟧云。即第七失奪三衣戒。謂隨𨷂隨乞。
[003-0890c]
不得賸以證反也。住處及即日往反處。無者。聽去。即日
往反處。求不可得故。聽請日往也。


第五文二。初准文直云不受。二然和下。約義須受一
唱。


言五至故者。靈山云。古德皆云。和僧大事。律聽直
去。文不言受日去。良以和滅分齊難知。知依何法受
日。故聽直去。然和僧之相。雖則難知分齊。且約和僧
之緣。道路遠爭事大。必然可依僧祇事訖受去。律文
既令直去。今依僧祗事訖作法而往。准其律藏未分。
通得行用。今雖分竟。事不可知。用此事訖之文。大家
道理未為傷也。故羯磨疏云。必有和限。依受日聽去。
事無限。可准僧祇事訖文也。律無明斷故者。律中數
段破僧之文。皆言即應以此事去。而不言不須受日。
故云律無明斷。故羯磨疏云。律中顯緣。未明受日也。


第三料簡文二。初通更料簡緣之是非。二或曲下。通
更料簡請召得失一唱。


言上至也者。此二文中。各有
二意。初緣衣藥為是。二今有下。乞麥即非。第二曲命
別情請召為失。二律中巳下。顯得。立云。謂不得倚傍。
上五緣。專為飲食。不成受日。若別有病。重乞藥草。得
也。今有乞麥等者。靈山云。此尼律中。制六群尼。乞生
糓麻米豆麥。為世譏故制。尼提僧吉。是結正罪也。或
曲命別情者。華嚴云。謂囑俗人。令[替-日+虫]熟請。貧道來乞
綿等。是也。此則能所俱非。乞綿尚犯捨隨。囑請。理在
不成也。律諸請有。或比丘尼。沙彌。檀越等。一一遣信
別請。云大德來。與我受戒懺罪。受布施等。要遣使來
[003-0891a]
顯令他請召。非也。若父母餘人同十誦中者。律云。若
父母信樂不信樂聽往。餘人者。前第三中。餘汎俗人。
生福信樂聽去。不信不聽。四分如此。今鈔意。若父母
及餘人。即同十誦中。為七眾。興福。問疑。請法。乃至遣
使。不遣使等。但不為利已。俱得去也。即顯曲命別情
為利不得。


第二離合。有三意。初立合義。二如鈔懺下。引其合例。
三則文中下。出其合法一唱。言二至也者。隨緣別受。
為離。或有多緣。一時牒入而受。為合。羯磨疏云。或張
王兩緣。各是七日。不可合為半月受也。以兩今七日
緣事。各是別人所行。止得前後受七日也。如是例之。
若俱三日。或是互減。不同七日。彼此兼用。眾法離合
可以例之。或張是別緣。王是眾法。隨依受之。得合用
也。如懺殘。若犯十罪。同時行䨱等六夜多罪同法。名
為合也。


第三懸受文二。初緣現聽受。二必無下。弁未現不聽。
一唱。


言三至故者。虗搆成緣者。立云。謂事既未實懸
搆。或為七日半月一月之緣。或倚傍昔言仿像。未實
者。如有檀越。春時汎言。我村中有王家。每至夏中。常
施僧物。闍梨至夏能來不。今夏倚傍春時之言。倚傍
昔言。未知今年為施不施。仿像其事。未得的實。輙受
日去也。前事既虗。今復隱約作限取法。更成濫也。日
數妄置者。折中云。由前事虗限濫。其緣未可以論長
短。今或受七日半月一月。如是日數。皆虗妄置也。故
[003-0891b]
羯磨疏云。既無實緣。不可虗牒。一則不可倚傍。二則
本無實緣。三則不知期限。四則妄受僥倖。一向不合
也。如律無事及減年等。皆非法緣。加羯磨不得。


第四明互用文二。初正明互用。二問下。問答料簡。前
二。初明本緣互用。二若三寶下。辨後緣續生互用。前
三。初正明互用得不之相。二十誦下。引日殘夜。證非
異事。二若本下。結歸正義一唱。


言四至故者。巳用三
日。更有法事。便通餘用者。牒古義也。羯磨疏云。有人
言。既有受法。但是事如互用無損。所以知之。十誦云。
有殘夜在。白巳餘用。故知得互。鈔直破云。故不得也。
羯磨疏云。雖為僧事竟殘日。於佛無法。何得妄用。遂
立正義。必有本緣。何爽通用。靈山云。爽由失也。謂初
受通三寶。三寶既是本緣。今通用何失。羯磨疏中。假
立難云。若爾。要是本緣。得通用者何。因十誦得白殘
夜。鈔引十誦答云。白殘夜等。彼十誦云。諸比丘。受日
到聚落中。七夜未盡。作事未竟。來還白佛。因聽受餘
殘夜去。云我受七夜。二夜巳餘有若干夜。往出界。律
文如此。南山云。既云所作未竟。明知。本事未謝。白殘
用也。非謂異事者。鈔重破也。羯磨疏云。非謂異事。本
無心受。何得白行。若本因等者。羯磨疏云。若本三寶
俱。須經營作法之時。文中合攝。是俱有心。法復通用
也。


第二文二。初辨三寶別緣。後生不得通用。二乃至下。
俗情別緣。後生通用應不。一唱。


言若三至應得者。初
[003-0891c]
為東院三寶事。受用五日了。後西院三寶事生。不是
前緣三寶。雜緣等者。謂布施懺悔生善滅惡等也。由
前事有心。後事無心故。若一家通緣者。立云。此明受
日。元知張家有多緣事。設供戒懺說法受施等。受日
來故。得通共用也。


問答料簡中三。初此界僧為別界三寶。受日成不。二
明僧次請受日成不。三明捨請受日成不。三段一唱。


言問至心故者。謂替僧次。施主無簡別心故得。若替
別請者。由後人非是本請人。施主於此後人。無請心。
故不得也。


第五重受文二。初敘昔解。二今云下。次明今釋。


言五
至成者。羯磨疏云。有人言。安居立行脩道為宗。緣急
開三。以濟時要。何得重受無此理也。故十誦中。為破
僧故。聽受一七夜。不得二七夜乃至聽受卅九夜。盡
應破安居去。此明文也。


第二今釋文二。初以義通。二故律下。并以文證。


言今
至不合者。如疏述者。首疏也。羯磨疏云。如前檀越召。
受七日。後有三寶要須經營。何得不開。又如官事。須
二三日。曾受七日。何能不去。夏制本意。無事遊行。今
有緣來。依法受往。非專擅去。何得獨制。但事緣如法
故。一切通開也。


第二文證中二。初當宗。二五分下。他部。


言故律至限
局者。四分卅六。廣列廿三緣。並是七日緣。由事未現。
佛未聽去。不言不得重去也。信樂父母四重者。爾時
[003-0892a]
有不信樂父母。請比丘言。大德來。我欲相見。佛未聽。
我有如是事。白佛。佛言。聽。有如是事去等。二有信樂
父母。遣信請。亦如上。三爾時有母。請比丘亦如上。四
爾時有父。請比丘亦如上。則是四重也。父母四重。佛
皆言聽去。況餘雜請。不得重也。


第二他部文二。初約二律。二五百下。引其兩論。前二
初引二律正文。二謂一時下。釋上律文。破古非解一
唱。


言五至通明者。有請者。五分云。時有長者。名優陀
退。信樂佛法。於安居中。為僧作房。設人舍食以房施。
比丘不受。長者便嫌言。我用財為食。比丘不受。白佛。
佛言。聽受請等。無請者。比丘有疑故。問須出界外。佛
言。一切聽受七日往。羯磨疏云。豈前須問。後不須問
也。謂一時前後重用者。破古人據此不得重受義。古
人見十誦不聽二七夜。謂言不得重也。羯磨疏云。或
一事上。不得二七。豈制異事不許受耶。又言不許二
七夜者。彼受日法。但有二位故。對首七夜。何得重加。
故云不得二七夜也。不妨前後去者。亦得。若准和僧
似一事上不許重受者。十誦卅五云。時有異界僧。爭
起。請僧來斷事。若先安居竟。應受七夜去。若七夜盡。
應受卅九夜。盡應破安居去。古人。亦據此不得重也。
若得重者。更受去得。何須破夏。鈔文言似一事上不
許重受。既言其似。未必全不得重受。但為和滅難期。
開破夏去。若可期者。重受無妨。故羯磨疏云。和僧用
二法巳。破安去者。受法依限前二者期。故開隨受。既
[003-0892b]
用法盡。和滅難期。知用何法往彼和也。理須破夏。是
所開故。還同僧祇事訖之文也。若不為和。破夏獲罪。
若定可期。如前必聽也。然彼有不請之文等者。十誦
為七眾興福設供受戒問疑。但使前見生善滅惡。若
不遣使亦得受日。如此之文。寬於四分。四分一一皆
言。遣信別請。方得受日。不請尚乃得去。若重受不開。
只是番譯之家。迴文有失。文非明了。非謂不開重受
也。理須通明者。不請之文既寬。重受之文。則不合急。
二處之文相通。重受之義。自然明矣。


第二文二。初二論兼疏。證得重受。二此論下。引彼親
承已聞。破古人之壅執。


言五至宿者。羯磨疏云。此五
百問。卑靡羅叉口決也。其人翻十誦者。既有此通。義
無疑矣。即證十誦文非明了故。上准不請之寬。下引
卑靡之語。重受之理。即通明也。明了至宿者。發正云。
今引此論疏。真諦三藏自翻。自解前請七日事了還。
至第八日出界。此是異緣得重受。前事巳了。更有別
緣。亦得更受。因此便明今人行事。此論既云。前請七
日事了。還至界內。第八日。更請七日出界。出界者。今
人行事。至七日滿歸界。即請七日出界不宿者。不知
成不。有人約義通言。謂受日法。身在界內。法在不
失。如受七日。用三五日。其餘之日未用。身歸本界。更
作前事。本法由在。不須更請。法在不失。今縱七日滿。
歸於本界。至明出時。雖然經宿。殘法亦在。論許重請。
亦帶前法。故知七日纔滿。歸界請之。理無失也。雖立
[003-0892c]
此理。除由未除。謂律有明制及七日還。論令經宿。並
准聖言。如前但用三五許。其法在得用無疑。以此未
滿。例於巳滿。事不可也。標心為滿故歸。其法經明自
謝。不同未滿。不為滿歸。法在不失。古人猶執。但一夏
三受。其數太急。入界不宿。行事大緩。太急不體律文。
太緩無文可據。故不可也。


言此至鈔者。華嚴云。真諦。
是優禪尼國人。陳梁二代。至此方。譯經論卅四部。合
一百卅一卷。然真諦。或鎮坐具。跏趺水上。若乘舡而
濟。神異甚多。中國之中三藏親承。用重受日事。三千
者。花嚴云。謂佛化周三千世界也。論云。一四天下。有
一須彌山。一四大海水一鐵圍山遶。一日一月。名一
世界。以此為數。數至千。是小千。以千為一。數之至千。
是中千世界。又數此為一。數至於千。是名大千世界。
一佛出世。道王其中也。余至鈔者。羯磨疏中。引了論
解疏中。有其九句。皆是重受。疏引論偈云。七日有難
隨意行。善解三種九品類。疏釋云。於安居中。三緣得
出界。一七日緣。二有難緣。三隨意緣。此三各三。故成
九品。文亦非要。不能敘也。


第六約事長短中二。初約處遠。以明長短。二若路下。
約處近。以辨長短一唱。


言六至日者。羯磨疏云。止須
一夕並作七日。以法収緣如文。不及即日。義開七日
也。夏中可爾。夏末五日。如何成受。餘日非夏限故。解
云。乃至七月十五日。亦作七日法。餘日雖非夏。以法
成故。若路近得還等者。由緣經宿。不及即日還。此約
[003-0893a]
緣也。如文。羯磨疏問云。今有七月九日受七日法出
界不還。夏成以不。答。破也。何以知然。夏有後開。無前
開也。以七月十五日。須及夜分還反本界。如律所制。
及七日還。今限明相。及在界外。絕此分齊。故說破也。
若爾。何以律文。最後自恣七日在。受七日不還。不犯
者。答。謂七月十六日。是最後自恣日也。如急施中說
之。今此人。以七月十日。受七日故。彼第七日。自是夏
滿。不來無犯。又問。七月十五日。明相未出。隨行不犯。
相出是開。何有夏破。答止為明相未出。須返界中。名
為及法。相出界外。故違本制。又問。制及七日。是有法
緣。至明夏滿。法隨事失。有何犯故。令我破夏。答。日夜
分齊。約明相分。第七夜分。明相未出。自屬前夜。明相
若出。即屬八日。制七日夜。須及界中。今不在界。故當
破夏。至十六日。自是後開。由違前制。故說破也。若約
此解。十誦七夜。亦及七日返。還同四分。何有異耶。明
相若出。不及夜也。此義甚要。故繁敘也。


第七文三。初引文正解不同之相。二比下。敘破昔非。
三所以下。釋不同所以一唱。


言七至緣者。羯磨疏云。
如三時遊行戒中。唯有口受。不云多日。可准斯也。又
准祇廿七云。比丘尼安居中。無有求聽羯磨法。為僧
塔事而遊行者。聽受七日也。比有等者。羯磨疏云。昔
人解云。尼隨僧受三法遍緣。上下同受。不說假為異。
故無妨也。鈔斥云。四分至不勞別解也。所以不同易
解。
[003-0893b]


第八文二。初立義。二明了下。引證。一唱。


言八至之者。
羯磨疏云。有人言。事訖不來。亦不破夏。以法在故。如
七日藥與欲類同。犯病得法病差不失等例。今解。不
同事訖法謝。不同欲法。羯磨不牒。今受日法。牒事加
之。緣謝法失。之如藥法病止無用。又同犯解須乞法
也。十誦明文者。㟧云。前引十誦中。有尼病請為說法。
中路聞死返戒等。皆不應去。僧祇意同者。前引祇云。
和僧不得迂迴至彼。中前和了。中後即還。若停失夏。
是不許住也。


第三正加分三。初心念。二對首。三眾法。前二。初明大
僧。二其沙彌下。辨沙彌。前三。初定人是非。二具儀下。
出法。三此謂下。雜相分別一唱。


言三至告者。十誦五
種人者。一獨住。二蘭若。三遠行。四長病。五飢時依親
里住等。開心念受。准此。當眾相共作之者。准前律文。
作念巳告以事緣。汝知之。即知五眾當眾相共而作
也。


言其沙彌等者。謂下沙彌別行篇明也。


第二對首中二。初出法。二然心念下。通釋二法是非。


言二至三說者。如文。


第二文三。初明二法文之來處。二若受下。未用應不。
三問此請下。得兼夜不。


言然至失者。義准無失者。羯
磨牒緣。對僧請日。今對首心念。准日文牒之。請日理
通。有何失也。


第二未用中二。初辨未用應不。二不同下。釋通疑妨。


言若至謝者。本緣若無。受法便謝也。


言不至消者。不
[003-0893c]
同失者。靈山云。藥滿七日。七日滿巳。縱病未差。法亦
失也。病轉者。謂病巳差。縱日未滿亦失。故雙牒也。若
爾言病轉法失者。病住法應在也。由佛制七日。定論
云。堅病消者。是也。論多成二論。各有文也。


第三文二。初明應不。二不同下。簡異諸部。一唱。


言問
至中者。不同十誦者。約其鈔文。似盡七夜至八日還。
據羯磨疏。須及七夜還。與四分無別。故疏云。十誦七
夜及七日返還。同四分明相若出不及夜也。僧祇事
訖者。彼律二十七云。但隨前事長短。了日即還。名事
訖。論其事法。具在諸部別行篇也。對此欲知。且依羯
磨疏。錄十誦廣七夜緣。下文和僧聽卅九夜。祇有事
訖之文。五分三品。與四分同也。


第三文三。初通明長緣。便斥古失。二今加下。正出受
法。三料簡雜相。


言三至釋者。所為緣者。如前五緣。一
三寶境界緣。乃至第五和僧護法緣。心念對首。同用
此緣。故云通用。但令緣事時長。用半月一月法也。不
同存單之人等者。一夏之中。但得三度。初單七日。次
單半月。後單一月也。遂引七日今長者。花嚴云。非謂
引緣令長。伹用長法也。羯磨疏云。今夏末一二日在。
不重受家。既曾受日。若用月法。又是破夏。由緣不合。
即教明罰破夏。是也。餘同前釋者。㟧云。指上第五重
受門。是也。


第二文三。初略明二師文相少見。二第三下。別辨先
師所撰。加其乞詞。三第四下。明願律師依律出本。



[003-0894a]
今至見者。諸記咸言。第一。曹魏時。曇諦所出羯磨。是
也。羯磨疏云。初人加乞羯磨不牒。恐成增法。謂請日
者。從僧乞請日法而至。羯磨文中。則不牒乞詞。恐增
法也。第二。即是姚秦時。覺明所出羯磨。羯磨疏云。但
准六夜乞法。牒緣牒事並盡。慈云。鈔主說曾一度見
本希更不見。故云少見也。


第二文三初述彼增加。二今下。斥彼非教。三問下。料
簡成不一唱。


言第三至無失者。北齊光律師出本。增
加乞詞。羯磨疏云。雖著乞詞。准乞䨱藏兩遍牒事。時
到巳前增加乞詞。忍聽巳後略事而作。此光律師世
盛行也。彼羯磨云。大德僧聽。比丘某甲。此處夏安居。
受過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此中安居。
今從僧乞受過七日法十五日羯磨。若僧時到僧忍
聽。今與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羯磨。白如是。
此且舉白。羯磨可知。世同行也。止可隨其綱網者。止
可隨律文受日四句成白。緣骨之綱教網也。雖增加
乞詞。羯磨大宗無失者。牒緣牒乞詞等。但是第二第
四句。於羯磨宗骨無失也。羯磨疏云。有人。定判依受
夏破。今解不然。俱順教故。增乞減乞。各有所𠗦。羯磨
大途規猷在故。依受不失也。


第三文二。初明受十五日法。二其一下。辨受一月日
法。一唱。


言第四至日者者。願律師。依律出文。更不增
加。今多准用也。准前著之者。准著十五日處。著一月
日也。不得雙誦十五日者。靈山云。今准此言。恐人不
[003-0894b]
了律文。依文而誦。律本云。受過七日法。若十五日。若
一月日。出界外。今若受一月日者。即須除十五日。但
云受過七日法。一月出界外。不得雙牒前二誦也。


第三料簡文四。初明受人離合。二若依下。辨依大界
安居。小界受日不得。三若先無下。明初在自然安居。
後作法界中受日。四若本結下。解有界依藍。安居不
成。受日不得。自古諸記。皆責此門來處。何孤然生。即
長料云。一明安居。二明受日。三料簡雜相。今不同之。
此一段文。從眾法中出。初通明長緣。斥古失。二今加
下。正出受法。三料簡羯磨受人離合處之是非。故謂
之雜相。不同古人長斷也。


言三至開之者。如文。言若
至故者。立云。餘山界者。還是攝僧之界。如圍輪別住
也。以本依圍輪大界。不依此小。故不得於中受日也。
言若至衣者。後結二界者。即大界戒場也。縱入戒場。
不破夏。而離衣者。謂戒場。是本要心處所。故不破夏。
由中隔自然。故離衣也。此據依大界結攝衣界為言。
若無攝衣界。依藍護衣。亦不失也。


言若至之者。淋云。
謂本有大界。不許依藍。佛制依界。有安居者。安居不
成。藍中自然之地。羯磨受日。固然不得。止得縮取戒
安居也。餘廣如疏者。首疏云。有人言。依界安居。不依
藍相。佛制依界。不得依藍故。又云。雙單及界也。有一
師云。藍大界小。依藍不依界。以文云依某伽藍某聚
落也。鈔家。且引急義故。勸縮取界相。後造。羯磨疏云。
安居。依處依藍得成。何必依界。二文相兼。被機方足。
[003-0894c]
且界小藍大。依藍安居。羯磨受日依界得不。解云。藍
內之界。入不破夏。並是本要之處。依界請法。何得不
成。如前本依伽藍。後結二界。隨界受日。尚判得成。今
藍內大界。總是本要。何受不得。差爾。藍內戒場。亦應
得受。答。戒場雖在藍內。即非本要。入中破夏。離衣即
不類。後結也。上是義決等者。非律文有之。是古人之
義決也。慈和問云。異界僧。得足此界僧羯磨受日不。
答。得。不同處分義局當界僧也。


上來不同。當第三約
界對人辨事竟。


今當第四有一篇。約法對人。辨事將解分二。初明篇
來意。二牒篇解釋。


初來意者。花嚴云。上篇一夏安居。
九旬同住。恐有𠎝過不自見知。故須自陳三業。恣僧
糺舉。故安居後。有自恣篇來也。律緣起中。比丘共住。
妄設瘂法。致令佛呵。汝曹癡人。共住如似怨家。猶如
白羊。何以故。我無數方便。教諸比丘。彼此相教。共相
受語。展轉覺悟。汝曹癡人。同於外道。共受瘂法。不應
如是犯突吉羅。羯磨疏云。又表一歲之勤情本據道。
中含非法。正缺道標。義須清蕩無瑕受歲。今若相嘿。
豈抱過生年。故須相檢。應僧淨法。迦絺那衣來意。如
後也。


第二解文二。初牒釋篇名。二然九句下。依文正解。



自至附者。福云。自陳三法之詞。恣舉七聚之犯。摧累
業之宗主。成白法之樞鏈。欲使知過必改。省已增脩。
晈潔尸羅。凝清律海也。迦絺那衣法附。如後。
[003-0895a]


第二依文解二。初辨自恣宗要。二明迦絺那衣法附。
前二。初釋篇序總意。二就中下。開章別釋。前三。初明
須自恣意。二所以下。辨夏末自恣意。三此是下。簡異
非法自恣。前三。初結上安居生下須自恣意。二縱宣
下。辨自恣名相。三故靡得下。證自恣義。


言然至示者。
靈山云。上兩句。明夏中脩道精進。安居之德也。次兩
句。明三業有失。下兩句。辨須自恣竟九旬者。旬歷也
支神有十二。子丑寅卯辰巳壬未申酉戌亥。干神有
十。甲乙丙丁戊巳庚辛壬癸。以支十二。歷干神十盡
名一旬也。一夏。九度歷其干神。名九旬也。法律三昧
經云。世人但見他過。多迷已非。故藉[糸*凡]治。方得清淨。
故云。理宜仰𠗦清淨。故云理宜仰憑清眾示也。


言縱
至恣者。輔篇云。自說三根。恣他陳舉。內彰無私隱等
者。我既縱宣。即彰內無隱。願哀愍語我。則顯外有瑕
玼。身三口四。委托五德舉之。名自恣也。靈山問云。不
言心者。毗尼不制單心故。但言身口也。


言故至也者。
不孤獨者。發正云。若犯罪不除。不應僧法。棄於眾外。
故稱孤獨。令其自恣悔除。堪入說戒羯磨二種僧中
共住。即不孤獨也。依篇聚治乃至呵責。名苦言調伏。
喜悅等者。輔篇云。謂先有犯迷已不知。因舉悔除。服
本清淨。既無罪也。故自意培悅。


第二文三。初徵所以。二若論下。釋。三故律下。證。初如
文。


言若至焉者。將同期欵者。欵說文云。情欲也。期者。
剋定也。夏初創集。情欲剋定。同住安居。詣往也。鄣道。
[003-0895b]
過深者。尸羅不清淨。三昧不現前。是障道。犯突吉羅。
則九百千歲。墮泥黎中。過則深也。


第三文二。初直證自恣之時。二毗尼下。顯精脩行成。
恣舉無失之時。一唱。


言故至恣者。如文。


言此至行者。
此恣舉罪之相雖顯。有無智者。濫行非法。自恣破昔
非也。


第二開章別釋文二。初舉數列名。二依名別解。


言就
至行者。如文。


三段不同。今當第一。於中分二。初舉數。二前明下。列
釋。初如文。


釋文二。初明時節差別。二辨應人是非。前二。初約事
別明三種時節。二然律下。據教取義。剋定一時。前三。
初有閏依不依自恣。二因爭增減自恣。三脩道延日
自恣。前二。初約依閏不依閏自恣。二若閏七月下。前
後安居。逢閏不逢閏自恣。


言前至恣者。若依閏者。閏
四五六月。前安之人。定百二十日。律取七月十五日
自恣。中後二安。則不定也。


不依閏至九十日自恣者。
但數滿也。


言若閏至恣者。非前安居等者。發正云。是
中後人也。若五月一日巳前安居者。至閏七月一日
得去。若五月二日巳後至後夏結者。皆越閏月過。至
八月二日等。巳後數滿九十日。自恣也。


言二至中者。
當陽云。如前說戒篇。引四分外界閏爭比丘來。佛令
增減說戒。若知十四日來。十三日說。若十五日來。十
四日說。巳入界。當令入浴。比丘出界說若不去者。白
[003-0895c]
僧言今不得說。待後十五日當說。不得過三度。應和
合說。今時自恣。唯改說戒。為異。餘文並同。故指也。向
前為減。白待後月為增。自恣白僧文云。大德僧聽。若
僧時到僧忍聽。今日僧不自恣。至黑月十五日自恣。
白如是。客猶不去者。再白亦爾。不得至三。舊比丘應
強和合自恣。為入冬分故也。


言三至日者。准律自恣
中云。時有住處。眾多比丘結安居。精勤行道。得增上
果。諸比丘作念。我曹今自恣者。便移住餘處。恐不得
如是樂。白佛。佛言。若有住處。有如上事者。應作白增
益自恣。作白云。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今不自
恣。四月滿當自恣。白如是。謂初安居人。至八月半。是
四月滿也。


第二文二。初准律諸文三日不同。今須剋定。二若有
難下。據論開文。一月自恣。前二。初總引諸文。據教剋
定。二律文下。通疑。


言然至定者。自恣揵度文中。但言
十四十五兩日自恣。急施衣中。有十六日。次第增中
亦明十六日。案律緣中。有王大臣。為僧作安居。中賞
勞衣。夏竟擬施。有急緣遠行。欲預將施僧。諸比丘。夏
未竟。不敢受。白佛。佛言。夏有幾日在。答言十日在。佛
開有此緣者。自今巳去。聽前十日受。名急施衣。即是
七月六日。得者開受。過前受者犯提。鈔意既言。去自
恣十日在。明知十六日是自恣日也。次第增者。若七
月六日得衣。至十六日巳滿。十日即合犯長。由入迦
提故不犯。至八月十五日。即須說淨。若七月七日得
[003-0896a]
衣。越迦提。因增得一日。即十六日須說。若八日乃至
十五日得衣。越迦提月。增得九日。名為次第增也。謂
將後非時日。足前得衣。滿十日也。若有迦絺那衣。過
五月後增。亦如是。鈔引意者。次第有十重增文。皆至
十六日。云越迦提。數滿十日說淨。明知十六日是自
恣日也。律增三文中。亦有三日。則十四五六三日也。
上廣引律諸文。有三不同何是自恣日耶。鈔云。律安
居竟自恣。三日中取十六日。是安居竟日也。羯磨疏
云。今行事者。多用十四日後夜作者。古法所傳。不可
輙用。然德衣法云。安竟自恣。及急施衣中。皆十六日
為竟也。


言律至定者。先應難云。既取十六日安竟自
恣者。何故。律云僧十四日自恣。尼十五日恣者。鈔牒
上難。調律文言。僧乃至自恣。此謂相依問罪。故制異
日也。立云。尼要先來僧中自恣。後還尼中自恣。若先
尼中自恣。後入僧者非法。及論。尼作相依問罪之法。
三日通用並得。不要須十五日也。又釋及論。作自恣
法三日通得。約其減論取十四日。故云通用。今剋取
十六日自恣。為定。為律云。夏竟應自恣。及云夏竟受
功德衣。若十五日受者不成。伹名非時衣。故取十六
日也。若尼來自恣。但向僧自恣時。蹔停作之即得。何
論要須十五日也。下作法中明也。向。僧自恣時。尼來
自恣。但用僧和法。更須新和耶。答。律藏無文。准文義
意。新和方得。前和為僧。今為尼眾所為。雖皆自恣。而
僧尼二部不同。准文尼依僧住。普令舉罪。若一人不
[003-0896b]
知。不成自恣。則令問誶禮拜等。今時多有。思之。


言若
至恣者。如文。


言二明至足者。文有二意。初約義總明
並須一時自恣。二四分下。引後同前顯一時之義。如
文。


第二自恣方法文二。初牒標舉數。二就五下。依標別
釋。


言二至也者。如文。


釋文三。初五人巳上僧法。二明四人巳下法。三明一
人心念法。前二。初明六人法。二次明下。明五人法。前
二。初標列章門。二初中下。牒章解釋。


言就至事者。如
文。


四段。今初。初中文二。初明集大僧緣起。二乃至下。集
沙彌緣起。前二。初據教方法。二故律下。引文證釋。



初至不絕者。當鳴鍾者。律云。應打揵搥作煙。唱自恣
時到等。處床慢相不絕者。羯磨疏云。離床捨憍慢故。
謂在上五德。來取自恣。故成慢也。


第二證中二。初當律兩證離地離座。二五分下。釋上
離地座相。兼辨緣起方便。一唱。


言故至詞者。離座等
者。下五德行事中云。四分。但言離座。不言草座。五分。
布草而坐。明文依用也。並偏袒等者。表恭敬。右順吉
祥。著地示其卑下。合掌。表一心無二。


言乃至至明者。
待唱等者。飾宗云。鈔與義淨三藏不同。鈔約出別處
自恣。三藏云。過午巳去。眾咸共集。大德先自恣。後方
尼眾。次即下三眾。各來對僧自恣。鈔云。乃至則越中
間尼等。約別處者。據有別處為言。若必無別處。待竟
[003-0896c]
還來僧中。未曾別也。如別法者。沙彌篇中自恣詞句。
同大僧也。


第二五德進不文二。初。牒列章門。二。初中四分下。依
章解釋。


言二至儀式者。標列也。然此一科。皆言鈔錯。
鈔有深意。人難得知。為前大科約人分三。一五人巳
上僧去。二四人巳下對首。三一人心念。據科明五人
巳上。然五人亦是眾法。巳上故。然故。鈔前牒標云。就
五人巳上。意明五人之法。與六人巳上。前一後二。其
義不殊。唯就第二五德行事一門。五人異六。故科出
簡異令知。故至五人後云。餘同前法故。唯五德行事
一門別耳。所以就此科分者。意同後。前唯簡此一門
為異。故作此科。是深意也。若但向六人。五德行事門
後。便明五人法者。恐新學致迷。謂。前牒標云就五巳
上。今於其內。復出五人。恐有斯雜。故不便出。若爾。何
不合下。就僧法分二。初明六人巳上法。次明五人法。
可不便也。答。若合下分。又恐有繁略二過。故不可也。
若但出五人差法。及五德行事二法。略無前後諸門。
恐新學不委。若更分門。廣釋文相。成繁。今但向五德
行事門中。略標簡異。釋五人巳上法竟。然後。略出五
人異六人處。自餘即指同前。一則相嘆易識。二則不
違前科。三則離其繁略。意如此也。今講解相承。恐文
難知。合下科出。比代記中。且將五人巳下舉罪。為五
人法。復言巳上無此理也。至後鈔主自結云。上明六
人僧法分明。下始辨五人眾法簡異。今知此意。且准
[003-0897a]
前科也。


四段不同。今當第一。分三。初正簡德不同。二所以下
辨差二人所以。三今行事下。科簡是非。


言初至故者。
文中取具二五德者。謂一人具兩種五德也。發正云。
謂對他說詞云。我某甲亦自恣。即須具自恣五德也。
若見聞疑罪。大德語我等。又須具舉罪五德也。律文
前後列者。前為自恣。後為舉罪。故前後也。今須兩具
故。鈔一時出也。言不愛者。慈和云。謂於眾親厚。不別
有愛故。二不恚者。謂於怨不嗔恚吹毛覔過。三不怖
者。謂於有力人邊不怯而不舉也。四不癡者。謂解了
羯磨如非。不癡也。五知自恣不自恣者。謂知有難無
難。廣略之宜也。又知十三難等體壞之人。不合自恣。
犯殘巳下悔竟自恣。律云。又差知時等五德。鈔文自
解。一知時不以非時者。鈔解云。意令和合無爭。謂舉
過靜爭。無不和順。若舉不知時。則生鬪爭。二如實不
以虗妄者。有罪非謬。謂犯有三根名如實有罪。三根
不牙。故云非謬。即非虗妄。三利益不以損減者。欲使
至彰釋其利益返上。名損減也。四柔軟不以麤穬者。
故勸喻等。釋其柔較。返此麤穬也。五慈心不以嗔恚
者。愍物等。釋其慈心。返此皷恕。名嗔恚也。不假別釋
也。


言所至故者。四分文不了者。自恣中。但言聽差受
自恣人有五法者。應差不言二人。一不了也。羯磨詞
中。單云僧差某甲比丘作受自恣人。無差二人處。二
不了也。十誦僧祇五分三律。雖有二人多人法。義由
[003-0897b]
未了。輔篇云。十誦差二人者。更互為法也。祇同也。五
分云。作自恣人。若一人若二人若眾多人。不言數。或
差十人。五對兩兩。入法前對作法。若困互息。還遣兩
人。交替如是取遍。為僧多故。更互息作。義由未了。三
千經云。為相向出罪。是了義也。


言今至也者。多有人
人別差者。靈山云。古人行事。見四分中單差一人。遂
即人人別差。未通十誦祇五等一時差文也。或只有
五人自恣。則應人人別差。以三非。僧若六人巳上。應
二人同差。


第二文三。初能差是非。二作羯磨者下。辨索欲問和。
三應云下。作法差遣。一唱。


言二至持者。此律開與欲。
不同他部者。祇云。不得與欲自恣。若病應將來。若畏
死。僧應就彼作法。若病多僧。應出界自恣。觀其文意。
由是舉罪事。須現前。恐叛舉罪故制也。勵問。夫欲詞
不得稱僧所秉之事。今何言與欲自恣。答。今言自恣
者。謂說巳心行。恣僧舉罪。本非稱僧家事也。亦有通
別者。若答言自恣羯磨者。即是通答。若言差五德羯
磨者。是別答。至後五德單白時。更須問答。如上羯磨
篇也。


第三五德行事文三。初作白和僧。二次明下。行草法。
三五德下。告僧儀式。前三。初威儀進止二作和下。正
作白法。三不應下。料簡是非。一唱。


言三至法者。㟧云。
白中律云。僧和合自恣。鈔文無僧字者。准例。合成是
緣非骨。多有呵者。不識羯磨緣骨。亦是觀事。乃同於
[003-0897c]
法也。不得通用後法者。不得通用此和秉於後單白
法。若如前至二法者。却指上差自恣五德中。答云自
恣羯磨。此巳通答竟。並是自恣事。後更不須問答。故
云通和二法也。


言次至時者。華嚴云。其草勿使五德
行。應年少行之。依無量壽經上卷說偈云。吉祥童子
施佛草。如來受巳成正覺。我等比丘効佛故。受草自
恣淨三業。


言五至之者。如文。


第四文二。初明對僧自恣方法。二若五德下。明舉罪
治罰法。前二。初引大聖示跡同僧。二次下。正明對僧
自恣方法。


言四至中者。增一二十三云。如來坐草座
巳。告諸比丘。各就草座。我欲受歲。我無過咎於眾人
乎。又不犯身口意乎。如是至三。諸無對者。時舍利弗。
從座起白佛。諸比丘眾。觀如來無身口意過。所以然
者。世尊今日未度者度。未解脫者。令得解脫。未涅槃
者。令得涅槃。為旨者作眼。為迷逕路。以此事緣。無過
咎於眾人。亦無身口意過也。時舍利弗白佛言。今向
如來自陳。我無咎於如來。及眾僧乎。佛言。汝今都無
身口意過。所以然者。汝智慧無量。無與等智。總持三
昧。戒定慧解脫知見成就。所作如法。未曾違理。如是
五百比丘。各各受歲。亦復如是。准此經意。謂諸聲聞
脩少欲行。故見坐草。今倣佛成規。遂坐草也。新歲經
者。㟧云。別譯五紙許。失譯經也。


第二文三。初明五德就上座所跪立威儀。二應作下。
正陳自恣詞句。三若眾僧下。說巳告僧。


言次至言者。
[003-0898a]
此僧祇文者。准祇二十七云。若二人作自恣者。一人
受上座自恣。一人下座前立。上座說巳。下座次說。如
是展轉。為四分文不了故。取祇文一坐一立也。問。豈
非別耶。答。此別對五德一人。縱宣巳罪。又是法差。無
別眾過。言有別者。愚之甚也。應加捉足之言者。羯磨
疏云。十誦中。並差二人。取上座作也。來至執足口說
求聽。若是下座不得執足。乖儀式也。


第二文二。初明眾僧自恣。二若二下。明二五德自恣
次第。一唱。


言應至法者。此加一心念者。與律及羯磨。
本異也。所以然者。准祇二十七。有心念之語。此對五
德別人。准法合爾。羯磨疏中。分為五句。疏云。初大德
者。正告大德。求聽說也。小者。言長老。二眾僧今日自
恣者牒。僧自恣時也。三我某甲亦自恣者。下應上法。縱
陳過咎。恣僧舉也。四若見聞疑至語我者。我有三根。
慈海賜示也。五我若見至海者。從聞悔過。成我清美
也。三說者。表仰囑之勤。非是濫託也。上且一途釋其
大小。更通論之。長老乃大。故經中長老舍利弗。賢者
阿難等。律中不定。今略釋之。行解具故。名為大德。年
德高遠。名為長老。如俗中云長者言也。前單牒者。但
告五德。後雙牒者。勤重之至。在僧故也。問。前對小者。
得如文中云大德不。答。具德差遣。成所推敬。何得不
稱。善見云。大為大德。小為長老。且分二人。義通上下。
餘不可盡也。上座復本座者。律云。時上座自恣竟胡
跪。乃至一切僧竟。上座疲極。白佛。佛言。聽隨自恣竟
[003-0898b]
復座。第二五德至同上作法者。牒前祇文中。第二五
德也。羯磨疏云。其小五德。在第二上座前立。待眾首
作竟。方互跪對作。故言同上作法。律開病者隨身所
安。律云。時有病比丘。胡跪合掌。時久病增。僧即白佛。
佛言。自今巳去。聽病比丘隨身所安。受自恣。注云。准
此等者。不用依上座預前。胡跪久合掌。但隨身所安。
臨自恣時。胡跪也。若不病者。應隨上座胡跪合掌。待
自恣訖復座。今不行此。但依上座開文也。破十誦家
法者。十誦二十五云。從上座至下座。說自恣竟。[兩-一]今
五德。自相向作自恣。今祇不同。各至本坐處。相向自
恣。即與四分一一次第從上座自恣義同。故取祇也。


言若至也者。事訖白僧。十誦之文。可知。


第二舉罪是非中二。初明舉罪是非。二若僧下。辨僧
數多少治罰應不。前二。初明五德別人舉得實罪治
竟自恣。二若事下。料簡五德別人舉罪差互治謗應
不。前二。初五德。次別人。一唱。


言若至之者。舉得六聚
者。鈔意。先治然後自恣。發正云。舉得夷有䨱儐出治。
不䨱與學悔治。第二篇有䨱不䨱。今發露竟自恣。三
篇巳下。皆悔竟自恣。恐稽留法事。皆發露巳自恣。別
人舉者。三根並實。依遮法治。遮揵度云。應召入眾中。
當為舉。舉巳作憶念。應與罪。上座又具問能舉。徒眾
上下。及所舉人。巳聽許治之。然後自恣。


第二文二。初別人舉互反治。二五德下。五德舉謬簡
異別人不加謗罪。一唱。


言若事至謗者。舉根不了者。
[003-0898c]
實犯夷罪。或見言聞。或聞言疑。三根不能辨了。即治
謗罪也。眾網中者。彼云。若明不成者。律云。若不舉。不
作憶念。不伏首罪。犯□不應懺罪。巳悔竟不現前非
法。別眾□七非。並作法不成也。五德不爾。如文。


第二辨僧數文二。初辨滿二十眾六聚。並得治之。二
若五下。僧少白停。指四人中說。


言若至之者。有舉得
犯六聚者。但有二十眾。並能治之。


言若五至說者。為
僧數不滿二十。出殘罪等不得。故且白停。進不如四
人法者。彼云。若犯提巳下罪。其問自言舉來並前。懺
巳自恣。此是進也。若犯四人巳上偷蘭。乃至僧殘。交
無治義。彼引十誦。白停後。待眾滿。如法治之。不應礙
自恣也。白停其治罪也。此是不也。指彼同此。故云如
四人法中說也。


第三明尼來文二。初正明尼來請罪。二五百問下。辨
尼出界不得獨行。前二。初明僧尼同時自恣法。二今
時下。辨僧尼異時尼來請罪法。前四。初安置處所。量
時早晚。二當命下。正對僧自恣法。三大眾下。告尼法
戒式。四至寺下。歸寺傳告之法。一唱。


言三至法者。不
須同說戒。問尼有無者。華嚴云。謂說戒時。問誰遣比
丘尼等。此制令問擬差人往教。俗尼眾清淨。彼此俱
益。今之自恣。直是尼來。求僧舉過。聖不制。問來與不
來。故不須問。如別法者。尼眾別行篇明也。前明自恣
時節中。云及論作法。三日通用。不要須十四日僧。十
五日尼。但定取十六日。停僧自恣。待尼請罪。亦得也。
[003-0899a]
後依律文。更出異日。


第二文二。初正明尼來對僧請罪。二問下。通妨。


言今
至示者。餘同前示者。謂同前大眾良久嘿然。勅尼等
也。


問答中二。初問。次答。初如文。


答文三。初立理答。二故
律下。當部證成。三僧祇下。引為准。一唱。


言答至疑者。
准祇。明日尼來。僧請教誡人。傳大僧中上座教。還尼
眾中說。尼有不來須說欲同。是僧法准用無疑也。



五至故者。重罪者。華嚴云。謂殘罪。望下篇為重。非謂
夷也。然差尼來。但得羯磨差一尼。餘尼口差為伴也。


第四雜明略說中二。初正明略說。二上來下。通結。前
四。此科准理。亦不合於此分之。但為鈔主第二門中
分於二科。恐人有迷故。至第四門後。結前生後。且隨
文分耳。初文二。初明八難餘緣大界恣法。二二明下
惡比丘難結小界自恣法。前二。初舉八難。時熱為略
之緣。二當今下。正明略法。


言四至等者。八難餘緣。並
如前說戒中也。


第二文二。初對五德略說方法。二四分若賊下。不對
五德。略說方法。前二。初正明略說方法。二今或下。科
簡是非。


言當至恣者。㟧云。准自恣中。對五德略。則有
再說一說為二。今鈔文不明再說。律竊語者。明上一
說。令大眾聞知。因六群竊語疾疾自恣。佛言非法也。


言今至等者。有三意。初述非相。二律中下。引律顯非。
三十誦下。他部明是。華嚴云。鈔引十誦。悟也。此是祗
[003-0899b]
二十七云。應從上座次第。乃至總唱等。不得逆作次
第者。謂從下向上為逆也。行行如益食法者。如有十
行人。坐一行著一。五德自恣。如益食法超越者。謂不
依次第。從第一上座過。即越第二上座過。取第三上
座等。四分亦有。與祇同。不明了也。總唱者言。一切大
德僧。見聞疑罪自恣。謂彼律文如此等者。等。取其餘
非法之事也。


第二不對五德略中文三。初明三說法。二難事轉近
下。辨再說一說法。三四分下。釋直去法。


言四分至法
者。各各相對等者。且如百人。為五十對。各各人別三
說。文同前法者。謂詞句也。


言難至故者。難近作白再
說。更急作白一說。此有三單白。謂三說二說三一說。
即三白也。此並不對五德也。


言四至去者。謂對五德
再一為二。次復眾中三。今單白成五。第六難事更近
驚起直去。即六種略也。


言二至之者。律云。為難比丘
入浴巳。同師道友。[病-丙+失][病-丙+失]出界等事希。故略之。


言上至
上者。謂於第二門中分。恐後人迷故。結異也。


第二次明五人法。約鈔第二文中分。講者合初分也。


言次至法者。有四意。初總標簡異。二欲法有無異。三
問和下。差人總別異。四取自恣下。受恣雙單異。問。上
六人五人。同是僧法。如何異耶。答。為五人行事。不同
六人。恐濫行故。簡異。下出三異。若界六人。一人說欲。
餘五成僧。得羯磨差五德也。若五人者。一人說欲。餘
四雖僧。但是能秉。若差一人為五德者。三非僧故。不
[003-0899c]
得與欲。不得牒二人等者。鈔主正取差人時。五人僧
體只得一。一差不得雙牒二人者。以所為之人不足
數。故三既非僧。如何差遣。餘同前法者。謂舉罪前。巳
明五人舉罪白停也。及尼來難事略法。並同前也。


大門第二眾多對首文二。初明集僧加法。二若犯下。
辨犯罪治罰進不。前二。初總明集僧不得受欲。二四
人下。正辨四人作法之相。一唱。


言二至前者。如文。


第二辨治罪文二。初犯輕悔已自恣。二若犯四人下。
犯重罪。發露自恣。


言若至恣者。如文。


第二文二。初且舉所犯無治罰義。二若准下。引文釋
成得自恣義。


言若至義者。靈山云。若犯四人巳上蘭。
不許懺者。謂一人犯罪。餘但三人。即懺不得。此准十
誦四人為小眾。即中品蘭巳上。無治罰義。若准四分
滅爭中。小眾通二三人。則中品蘭小眾懺亦得。今言
四人巳上者。則上品蘭耳。但入偷蘭說中者。華嚴云。
此謂犯其偷蘭罪。舉來至僧。未及得治。因難驚起。名
入偷蘭說中。謂犯事巳彰。教中說犯。故曰入說中也。
乃至者。越夷也。僧殘亦爾。故眾不滿。交無治罰之義
也。


第二文二。初准十誦白停。即後自恣。二四分下。引例
發露合得自恣。


言若至恣者。富陽云。謂自恣舉得重
蘭殘等罪。眾不滿不得。即悔不可自恣。且白停悔罪
之事。以其舉得罪。合眾知竟。類同發露。得自恣也。


第二引例中三。初舉例。二理須下。示發露之法。三此
[003-0900a]
中下。辨不實得罪。前有二意。初引例。二既俱下。會釋
一唱。


言四至妨者。輔篇云。鈔引此文。將例自恣。富陽
云。說戒發露竟。罪未悔得聞戒。自恣中。舉得罪發露
竟。罪未悔亦得自恣也。既俱是淨行。說戒防未起非
自恣防巳起過。防過一同故。俱是淨行。又說恣俱是
眾法。攝僧功齊。約界盡集。治罰功齊。有犯不得聞戒。
有犯不得自恣等。以自恣准說戒。用之有何妨也。



理至淨者。牒其所犯者。示說詞也。輔篇云。二三人自
恣。舉得殘罪者。應云二大德一心念。或但云大德一
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以眾不滿。未得治之。餘
者清淨。此准說戒形勢也。又復自恣時。各各有罪者。
各說罪名。發露竟。亦得自恣。


言此至也者。有二意。初
明不實得罪則重。二不同下。簡異嘿妄得輕。華嚴云。
實不淨。對他稱淨。是故妄語。前境有三。便結三提。不
同說戒嘿妄表淨。但得吉也。


第三一人心念中二。初陳恣。二若犯下。懺治應不。前
二初集僧緣起。二若無下。心念加法。一唱。


言若至說
者。如文。


第二文二。初明輕罪懺竟自恣。二若犯下。犯其重罪。
治懺應不。一唱。


言若至前者。輔篇云。重吉巳上。無人
對之即無悔義。獨自又不得發露。故不應自恣。約義
如此。餘依前者。鈔意。准前心念說戒中。彼文云。或云
發露。或云待人。靈山解云。或待人者。僧祇文。文云。若
無客來者作念。若得清淨比丘。此罪如法除。念巳。心
[003-0900b]
念口言。二說布薩。彼又引五百問。論合掌向四方僧
發露。然後廣誦。戒本。彼此俱是淨行眾法。攝治功齊。
復應須牒其所犯。餘者清淨也。然後心念口言。三說
自恣也。問。何以得知餘依前者。即取前心念說戒文
耶。答。羯磨疏心念法中。大同說戒也。


大門第三。雜明相中。文有十一段。初明僧別詞句不
同。二問自恣竟下。辨自恣竟得說戒不。三問自恣得
下。未受具人。得聞恣不。四律中下。僧別說巳。更有客
來重說進不。五問十五日下。辨七月十五日自恣竟。
得出界不。六問此界安居彼界自恣得不。七問前安
居下。明後安居人得衣分不。八問一說下。釋無難緣
略說成不。九四分下。老少無知教詔法式。十問界中
下。辨前後安從多恣法。十一問安居下。釋其夏滿離
處進不。


言三至僧者。通有治舉義者。此明僧法自恣
舉得夷罪。即殯棄治殘者。得行䨱六夜出罪等。乃至
蘭提惡作。皆得治之。客得足者。如前文云。若數滿二
十。並得治之。此一向得足。若但有六七人。出殘罪。兼
懺重蘭。准十誦八人。此即不足。故云容有亦不定一
向得也。別人雖有治舉攝治未盡者。若是提吉可得
治罰。若夷殘重蘭。人少不可懺治。未能得盡故。但言
清淨也。


言問至戒者。明了論中。若五人自恣。先誦木
叉戒竟。次第一人起。胡跪合掌。請為說罪主。說見聞
疑罪。請覔見聞疑也。此說罪主者。自恣五德異名也。
即先說戒也。四分律三十七云。自恣巳說戒疲極。佛
[003-0900c]
言。不應自恣巳復說戒。自恣即是說戒也。問。說戒為
知戒相。防未起非。自恣淨身口除巳。起罪。對治。既異。
云何即是耶。答。巳未。雖復不同。意令清淨不別。故云
自恣即說戒也。


言問至之者。如文。


言律至明者。更三
人來僧法自恣。如前明五人法中。明二人來。還同對
首。如上四人法云。諸大德一心念。乃至清淨三說。及
舉得罪等。並如前也。


言問至還者。由十五日夜分未
盡。至明相出。後方得出界。離衣者。謂前安居人。得迦
提五利。今夏未盡。置衣出界。未入迦葉。豈非離衣。餘
如文。


言問至罪者。深云。四分云。此處安居。受日往餘
處。自恣亦得。祇則不爾。彼云。此處安居。餘處自恣。越
毗尼。若受日若一月。乃至後自恣應還。若不還者。越
罪。若道路有難。畏失命者。於彼自恣。無罪。


言問至受
者。華嚴云。此是時中。僧得施物。不簡安居前後。彼此
之界。皆施通一化僧也。若僧現前物。一向不合以時。
現前物具四義。一者時定。即同是七月十六日受得。
二者處定。局此界安居人。三者人定。局現前同住前
安居人。四者法定。謂不須作羯磨。皆直爾數人分也。
故知。後安居人。不得此物也。為未來故。受者。當陽云。
律文以前安居人。夏滿遊行。因自恣時。便分房舍。後
安居人。未滿亦得分不。佛言聽。為未來故受。望猶是
坐夏不得輙受。今時分冬房。後安居人亦得。為冬分
時受。以今望冬。名未來也。


言問至應者。語不出脣。是
私竊語不合。雖語[病-丙+失][病-丙+失]。不令人解者。並非法也。


言四
[003-0901a]
至之者。文有三節。初直述年少不知之法。二年少下。
因明老者不知之法。三故律下。引事證成。雖老得同
少法。猶故忘。不憶使授者。使何人授。自恣者教。五德
是受自恣人。故名自恣者也。何故。老者同年少之法
耶。引律。阿難頭曰。謂不善察。迦葉呼為年少。今老年
愚法。與年少何殊。故例別之也。


言問至等者。謂界中
有前後安居人。不知前人從後。後人從前義。約從多
為論。如律中。僧自恣竟。更有客來。若多者更須自恣。
以少從多。此亦爾也。


第十一文二。初問。次答。初如文。


答中二。初直答須去。二增一下。辨恒止不去。有五非
法。前三。初舉當宗不去得罪。二毗尼下。約緣有無。方
便離過。三五分下。約請約處。分別是非。


一唱。言答至
住者。母論檀越請安居。安居竟。比丘尼為飲食故不
去。檀越生疲厭。諸比丘白佛。佛言。安竟過一宿。尼提
僧吉。五分尼單提中。受請安竟不去。尼墮僧吉。不局
一夏。但漫心請不犯。非受請處。即寺內巖窟等處也。


言增一至德者。如文。


第二迦絺那衣法文二。初明來意。二牒名解釋。


初來
意者花嚴云。由前安居進業。夏坐有功。自恣無𠎝。美
響遐布。表裏清潔。感動物心。對此時中。分招福施。聖
開五利。賞德資功。俗不云乎。有功者賞。故此衣。自恣
竟合受。乃附此篇中來。


第二文二。初牒名。二注文解釋。


言迦至法者。牒名也。
釋文二。初注文番釋名義。二就中下。開章解釋。前二。
[003-0901b]
初依論翻釋。二古翻下。約古義翻。前四。初名堅實。二
為難活。三稱堅固。四號蔭䨱。一唱。


言明至䨱者。堅實
者。了論疏云。迦絺那衣。能感動衣。若受迦絺那衣。若
有檀越施衣。皆屬此人。此人能感多衣。衣無敗壞。故
名堅實也。又一切堅實物。皆名迦那。乃至見人貪嗔
癡等。煩惱強盛。執固難捨。亦名此人。為迦絺那心人
也。花嚴云。衣無敗壞者。以受五利故。感畜眾多長衣。
不說淨不犯罪。名衣無敗壞。向若不受此衣。畜長過
限。犯捨。即名為敗壞也。難活者。了論疏云。貧人資生
短闕。取活為難。故能抽割少物入此衣。功德勝。易活
者。以衣聚如須彌山。大為施也。謂佛令作此衣時。偏
就貧人乞求。此從所勸施物處。得名耳。堅固者。是不
破義。花嚴問云。與前堅實。同異如何。靈山答云。前唯
能感多衣。衣無敗壞。此則約衣無犯也。今堅固者。謂
約戒無犯。以因衣受利。而不犯五種戒。戒得堅固故。
祇疏云。以受衣。不破五戒。故名堅固也。蔭䨱者。立云。
以此衣能蔭䨱於五利故。十誦中。詺為蔭䨱衣也。


第二文二。初義翻。賞善罰惡二義。翻為功德衣。一唱。


言古至也者。前安居得。故名賞。後安不得。為罰也。花
嚴云。便招五利功德者。從功能彰名。然五利中。得離
三衣者。非謂盡得離三。本緣起中。為大衣重故。唯開
離之。下二。無開離文也。


第二開章解釋文二。初舉數列名。二初明下。牒門解
釋。


言就至相者。如文。
[003-0901c]


釋中五門不同。今當第一受衣時節。於中二。初明時
節。二十誦下。辨攝閏應不。前二。初引文定其時節。二
七月十六日受下。約受前後。定其日數多少。前二。初
依當宗立法。二如是下。據其他部義。立三十日受衣。


言初至捨者。律緣起中。十五日自恣竟。十六日持糞
掃衣。及持新衣。往見世尊。道遇天雨。衣重疲極。白佛。
佛以此因緣。集比丘僧。安居竟。有四事應自作。應自
恣。應解界。應結界。應受功德衣。前安居人。七月十六
日受者。靈山云。簡濫。文云。安居竟受衣。然安居有前
後。後安居竟。不合也。此月本音。名迦絺那衣月。此方
存略。提替絺那。云迦提月。至十二月等者。佛言。不受
衣一月。受衣五月。齊冬四月捨。即十二月十五日也。


第二據他部立義三十日受衣文二。初據教立義。二
故十誦下。引他部證成。前二。初依他部立理。二故文
云下。引律即日之文。證成日日得受。一唱。


言如至等
者。發正云。祗五十等三律。通一月日受衣。四分。但局
七月十六日。一受衣鉢。取此文。故云日日得受。謂從
七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來一月中。日日得受也。
即日來不經宿者。制不經宿者。與人同宿。恐成觸染。
作法不成。猶如淨地經宿。不得作處分法。靈山云。此
約施與僧竟。如來施與僧。雖曾經宿不犯。下祇云。未
用三衣約作。豈非在界內耶。如他物淨。必若元許施
為作事。則不成也。


第二引他部證中三。初十誦。證成一月之中日日得
[003-0902a]
受。二五分下。證其受同簡其捨異。三母論下。雙證受
捨二文不殊。一唱。


言故至捨者。十誦如文。靈山云。五
分。受有三十日。捨亦三十日。前安七月十六受。至十
一月十五日捨。若七月十七日受如是。乃至八月十
五日受。至十二月十五日捨。即受各三十日也。若後
安八月十六日受。十二月十五捨。此受捨。各一日前
後二安。並四月利。後安得利。不同四分也。毗尼母過
八月十五不得受。故云過是不得也。鈔意。欲取三十
日受衣。故受捨雙引。明四分文闕也。


言七至知者。如
文。


言十誦至閏者。有閏但七月十六日受者。數滿百
五十日。不得取閏也。


第二明衣體中二。初出衣體。二十誦下。辨其成不之
相。前二。初明衣體應法。二四周下。辨衣色相是非。一
唱。


言二至色者。糞掃衣中有二種。案律文。若是新衣。
若是故衣。故衣新物。揲作淨浣。以納作淨邪命。如前
四五邪。得也。心貪財利。諂說少欲。曲順人情。得物。非
法也。冬披暑服。怖望人施。名為相得。稱王家施物。激
動張人。令張捨施也。得物作淨。非捨隨財。離上諸緣。
即日而來。名為應法。若過是條數者。靈山云。此明衣
相。向言五條十隔。下者為言。准得中上二衣。七條大
衣。皆得受作也。搌者尼展反。亦有展音。又六群作五大
色。佛言聽用袈裟色。此色如也。五方青黃。即云正色。
既離五方。此立。翻云不正色也。


第二文二。初諸部雜。辨衣體成不。二四分下。別顯編
[003-0902b]
邊安約成受。一唱。


言十至受者。䨱死人衣。到塚取來
者。濟云。謂改葬換屍上衣。取來施僧者。是也。注云。四
分等者。靈山云。然糞掃亦通。恐濫今簡。謂是衢露拾
得者成體。若經䨱死人衣。則不成作也。揲葉者。謂上
云不割截作不成。恐揲葉者不得。故簡出也。此衣連
條。但揲葉作隔也。及故衣不成者。靈山云。下至經試
一者。即名故衣。如不揲坐具故者。不須揲下至經一
坐也。若急施衣時。衣成受者。立云。謂於非時中。受得
此急施衣。若本受時。擬作功德衣者。即不合也。今言
得者。謂本無心。擬將作功德衣者得時衣。即夏末施
坐夏僧衣。是也。上伽論死比丘受用三衣不得。祇中
未曾受用者得作。五分若比丘貪利。捨三衣作功德
衣。五事皆不成。反上成受。明即比丘施衣。亦得作功
德衣。引見論。七眾衣得並受作。此辨能施衣人。比丘
衣雖同界未捨。作功德衣。同宿無過。隨受一二得者。
於三衣中。隨受一衣二衣者。意謂三衣並得受作功
德衣。不必如十誦要須僧伽梨。下二衣不成受。或有
釋言。或受一衣作。或受二衣共作並得。意謂。不然。此
正明衣體。未辨多少。至下引見論明之。故不取後釋
也。四分編者畢綿反又步彌反。以線次第織。繞邊也。


第三簡人中二。初牒標別列。二四分下。依文解釋。初
如文。


釋中兩段。今初分三。初四分。二見論。三十誦。


言四至
成者。謂與欲人者。立云。謂在房中不成受。不得五利。
[003-0902c]
又不足數。若有難者。立云。謂十三難人不合受功德
衣。亦不得五利也。下十誦中。學悔沙彌上不成。例此
可知。無僧伽梨。花嚴云。謂緣起中。本為大衣重故。令
受功德衣。開其五利。既闕大衣。則此利闕。故不成受。
下二衣闕無妨。問。本闕大衣。今時將下二衣。當大衣
處。得成受不。答。律無明決。然文中。衣有正從。理合得
也。然從衣者開。無闕衣之罪。據其衣本非僧伽梨。其
事甚難。且約正衣。又順律判。不違初緣也。而彼在界
外者。前在界內。與欲上既不成。僧受衣時。出在界外。
無得理也。


言善至受者。明異界僧不得受。許請異界
人滿數。及與作法。而不得受。


言十誦至受者。准十誦
五十三云。彼離問佛。諸比丘安居竟。眾多僧坊。共結
一界受衣。受巳捨。是大界捨巳。一切比丘。名捨衣不。
答。隨捨者捨。不捨者不捨也。發正云。准此問。以世尊
為饒益諸比丘故。各解本界。受功德衣巳。復解此界。
更依本界。各結界時。隨諸比丘本要心捨者。解界時
則捨。若本要心不捨者。則依本利也。初舉犯殘人未
從僧乞懺。別住人者。從僧乞別住人。學悔人。謂犯夷
與學悔。治滅儐人。不肯從僧乞懺。而滅殯治也。上來
諸人。身不清淨故。不合受衣也。


第二能治人文三。初辨持人具德。二見論下。受與進
不。三若羯磨迦絺下。明選持人是非。言二至明者。持
衣人。須具五德。須知破夏不安居人。無大衣等。不得
受。反此得受。故云知得。受不得了了分明也。


言善至
[003-0903a]
意者。餘同輕物。應分重物。屬四方僧者。深云。此論據
功德衣。是時中僧得故。輕重兩屬。若多衣。總作功德
衣。並須連著橫四襵五綴。今時亦有七月十五日得
物來者。但名非時。現前則不問輕重。盡須現前分之。
又復時中將物施者。須問主心。為施此界前安居人。
為通施一化僧尼耶。答。言施此界前。



至罪重也者。此明心盜法也。㟧云。比丘受法。就師心
緣得差者。謂就他師邊。受他法。不與直或盜也。


第二釋盜六界中分四。初地水火。二有呪下。盜風。三
若起下。盜空。四論云下。盜識。一唱。


言次至智用者。前
三可知。謂地水火也。靈山云。如取僧厨下火。令冷釜
等。所不應也。或他房中炭火。伺彼不在而取者。計直
犯也。有呪至直者。准論疏中。但言呪扇引風觸身其
病即差。比丘偷搖。計直犯罪盜風。鈔准律中。加藥塗扇
椎。能除病義。故戒疏云。律中。有呪扇藥塗。比丘偷搖。
不與價直。是謂盜風也。若起至空者。盜盡可知。論云。
等者。謂。鈔據上了論本文。但云若偷地水火風空等。
謂等取於識界也。謂盜知用者。戒疏云。識不可盜。以
無形跡故。但可隨緣盜其智用也。言自外至疏說者。
指略也。戒疏廣引真諦疏解也。


大門第三非畜物中二。初牒章門。二初明下。依名解
釋。初如文。


釋中二。初明非人。二盜畜下。辨畜物。初二。初標。二若
[003-0903b]
有下。解釋。初如文。


釋中二。初引文明盜。二今或下。約義斷簡。初三。初明
犯於。二善見下。明不犯於。三薩婆多下辨輕重相。前
二。初望護生結。二若無下。約正主結。初二。初立義。二
五分下。引二律釋成。一唱。


言若得重者。今諸處廟。各
有廟祝等。皆是獲主。損五望此人結。重。祝之六反說文
云。祭神祝詞。此人為之。因為名也。


第二正主二。初立義。二故十誦下。引證一唱。


言若至
蘭者。立云。望非人邊結蘭。故云隨境結之。故十誦下。
引境結證也。


言善至護者。發正云鬼歸也。謂魂魄歸
於冥。寞神。謂變通自在有力者。是此物不在廟中。又
非塚內鬼神。於此二處之物。無心守護。故盜無罪。及
人繫樹物者。此樹有神依附。或但是大樹。人多於下
祭祠鬼神。立云。如今俗人。於樹下祭鬼神求福。所有
幡花雜係。不敢將還。是此主守護。非人不用。取此物
者無犯。


言薩至蘭者。准論。若無守護。不問滿五咸五。
皆結蘭。此約非人境護□說。故得蘭也。


言今至恡者。
得不如上者。有護望護者結。若無護。望正至結。見論。
無二主護無罪。今鈔。於其正主。可令擲卜而知捨恡
者。謂冥理窈窈肉眼難見。故令擲卜捨恡。有明於沙
門法全不惱物。如今神廟中擲杯挍乞物者是。


第二文二。初標。二四分下。解釋。初如文。


釋中分二。初引人解。二餘如下。依他部明文。初三。初
標當部無文。二有人下。初師約畜斷重。三故有下。二
[003-0903c]
師就人明重。一唱。


言四至重者。下律文云。時有伽藍。
去胡桃林不遠。鼠盜此胡桃在僧伽藍。便成大聚。六
群比丘。盜心取食。彼疑佛言。夷律文直爾古人取釋不同。
初師云。據此律文。盜畜同人。得夷。故毗奈耶第一。盜
師子殘下。直至五錢重。虎象等皆重。明知同盜人物
也。第二右師解云。非望畜生。還望本主以鼠盜疑豫未
決。望人。由是本主故。還就人結重也。此釋分二。初明
結罪所歸。二以鼠下。釋望人結所以。謂六群知是人
物。又如鼠盜。盜心取食。佛鼠盜來。六群疑豫未決。為
就人結。為就鼠結所以白佛。佛言。波羅夷。為六群知
是人物。望人猶是本主。故還就人結重也。若合下人
作人想。及合下鼠住鼠。夷吉自分。何須白佛。為有疑
豫。所以須白也。不同諸記疑豫屬鼠可。


言餘至羅者。
善見。取畜生物無犯。若准五。十。多等。並犯吉也故五
分。畜生物不與取吉。十誦五十七云。取虎殘吉。由不
斷望故。師子殘可取。以斷望故。多論第二云。一切鳥
獸殘取吉。師子無犯。


上來總明第一有主物竟。


今當第二有主想。於中二。初牒。二若作下。釋。一唱。



二至中者。立云。雖是主物。若作無主想。發心初白時。
始舉離本處。名經迷心。作無主想取不犯。故云始終
不轉無罪。前後互轉得輕重者。當陽云。先作有主想。
後轉作無主想。犯前蘭輕。若先作無主想。後轉作有
主想。犯夷重也。廣如持犯者。謂持犯境想中廣明也
第三文二。初牒。次釋初如文。
[003-0904a]


釋中文三。初總明來意。二十誦下。別引釋成。三以此
下。通結旨歸。初二。初約義總明。二故僧祇下。引文證
實。一唱。


言然至示者。發正云。盜心微細。不論好心。惡
心。皆犯。故云實德未免。但以成盜要由有盜心也。謂
心闇教相。非理損財。是盜心。指非唯有心專盜此物
為盜心也。盜由心結。不望境之是非者。靈山云。如無
主物作有主取。蘭。如有主物。迷作無主取。不犯。故知
由心也。不問物境是有主非有主也。僧祇好心者。謂
見僧事不辨成。佛法事不辨。即好心為成僧事及佛
法事。即互取佛法錢物。與僧用也。望濟辨前事。故日
好心。鈔主。恐人有迷故解云。謂愚癡犯也。謂佛法二
物。無可諮白。愚其教相癡心。謂。佛在僧中。佛物得充
僧用。雖是好心灼然。犯也。問。好心將佛物與僧用者。
總無盜心。云何成盜。答。夫言盜者。謂非理損財。好心
將其佛物與僧。則是非理損於佛物。即是盜也。故發
正云。既言好心。應不成盜。今違教處齊。故犯也。故具
抄示者。抄下十誦乃至四分之文示之。是生下意也。


第二別引釋成中四。初十誦。顯六種取。二伽論。辨三
種劫心。三五分。釋盜心有四。四四分。解十種賊心。



十至重者。有三意。初標。二謂下。引釋。三除下。通結。准
十誦五十一云。問。六種取他物。如鈔列竟。云何等得
夷。答云。除出息。取餘者。得夷。鈔敗為六種盜心。彼云
六種取也。苦切取者。靈山云。謂苦言切勤。非理罵辱。
意存送物相謝也。作此心取。非理損他財物。名盜心
[003-0904b]
也。至下皆然。輕慢取者。輕慢者。既居尊位。恃已凌他。
要不就借。輕他通用也。以他名字者。如下四分第十
中釋。觝突者。謂買他物。借他物。不肯還。是也。受寄者。
亦同四分第七寄物取也。除出息者。謂對面斷當情
和。可依俗収利。而非是盜。君增減時俗。即成盜也。言
摩至罪者。論有五種劫。苦切受寄。與十誦同。略之。故
言三也。無不與。強奪將去。是強奪取。軟語者。與下謟
心相同。施巳還取者。古今兩解。初云。將物施他。後悔
便奪也。汝云。施他他雖未得。後悔不與。亦成犯限。發
正云。問。前人為知故犯。不知亦犯耶。答。不問知與不
知。若爾。盜既不知。如何結盜。解云。主雖不知。以斷心
捨時。冥屬於他。今既悔取。事成盜也。


言五至心者。謟
心者。靈山云。作相親附。不[厂@云*頁]正理。隨言順意。望他施
物。故阿毗曇云。覆藏巳性。曲順時宜。名之為謟也。曲
心者。不隨正理。苦相阿黨。曲情取物也。或云。一切非
直心取。皆名曲心也。嗔心者。如下釋云。與少嫌恨。假
嗔得財。是也。恐怖者。輔篇云。強說妖祥。心悕彼物。第
四文二。初總舉數。二一下。依數解釋。


言四至賊心者。
僧五文中出此二五。靈山云。前五明心。後五明取戒。
疏云。文言盜心取者。明心應境也。欲明盜者心業具。
須必兼兩緣。以成一盜。故合為十。釋中十段。不同依
其增。


增文分二。初五明心。後五明取。然此十中。各有
標釋。


言一至規奪也者。初一有三標。謂下釋三。僧祇
下指。其事同。戒疏云。不肯修學故。於盜境生可學迷。
[003-0904c]
三寶互用。隨滿犯重。耶心者。戒疏云。邪命也。貪心規
度。為利說法。外現清白。內實邪濁本。五分云。謟心取
財。是盜也。曲約不正。戾則恨戾。恐怯者。律增五文五
十九云。謂不善心。謂不善之言諸心並。是故改為恐
怯即。異諸心。所作恐怖。令心怯弱。怖得彼物也。逼迫
呵喝呵割反。靈山云。謂口中出聲現威也。或說法怖取
者。戒疏云。威說地獄惡報。或說王官勢力。而得財也。
或自壞疑怖者。自壞疑事。擬怖他人捨慳布施。靈山
云。說慳受餓鬼貧窮等報。自說我疑。亦恐不免。方便
擊動前人。得財也。恒懷規奪。是常有盜心也。戒疏云。
得物乃休。


言六至情者。戒疏云。又變此心。云五種取。
取是其業。對境行事也。立云。如空處盜物。是決定取
也。因先寄物。後即抵突。全不肯還。或言我往時唯領
得汝一段物。以少還他。恐怯取者。張拳怒目。口云即
打。恐赫令怖。而取彼物。戒疏云。示身口相。令生怖畏。
故取彼財。如十誦中輕慢。抵突而取他物也。見便便
取者。戒疏云。思他慢藏陽作陰伏之類也。因利求利
者。戒疏云。貪心規利。為財說法也。為彼說法。令修善
行。彼則得利。因茲語也。令其布施。而得其財。是求利
也。倚托取者。倚傍威勢。假托親友。而取他財也。說事
過實。即是浮花。令其前人。異眼看我。故云異望。非法
說法。皆是幻惑群情。靈山引佛藏經云。說法之人。心
不清淨。為他說法。得罪深重。假使煞三千大千世界
一一眾生。其罪尚輕。佛言。身自證法。心無疑悔。我聽
[003-0905a]
此人意座說法。又雖是凡夫。而能持戒不貪名利。多
聞廣識。自利利他我。我聽此人說法也。


言以至境者。
謂以十伽五四諸文。證其有心成其盜業。雖未亘塵
沙境。約其諸說。其相略明。垣墻者。如世垣墻防其賊
盜依前諸教。識其盜心足得防。擬其心不要造趣前
境也。


第四文二。初牒名。二謂五錢下。解釋。初如文。


釋中二。初引教。定其重體成是幾錢。二二以下。約義。
以解盜相結罪分齊。初二。初標五錢為斷重之體。二
薩婆多下。引諸律論。會釋歸宗。


言謂至物者。戒疏云。
謂五錢即錢體也。若直五錢。謂餘財帛。准錢法也。猶
如唐律隨有犯者。皆約絹估。以從尺丈方定刑名也。


第二文二。初依論正判諸釋不同。二然五錢下。商略
歸宗。此方取用差別。初二。初舉論問起。二答有下。辨
三釋不同。


言薩至錢者。問意易知。


答中二。初引三師不同。二雖有下。結歸勝義。一唱。



答至是者。答也。其三師者。初依王舍用錢。二隨處用
錢。三又云隨圓盜幾得死。依王舍用錢者。立云。佛准
王舍□法結戒。佛問頻婆娑羅王。大王國內。何罪合
死。王言。盜五錢死。佛依此制戒。故多論第二。或言金
錢銀錢。或言銅錢。元不定也。第二師。隨有佛法處等
者。彼師云。不必依本王舍之錢。但約當處國內。金銀
銅鐵。胡膠錫䗶竹木等錢。即隨處五錢為限。第三師
又云。至限者。彼師云。依國盜幾而斷死也。若據彼論。
[003-0905b]
三師之中。最許彼義也。


第二商略歸宗此方取用差別中三。初標歸宗來意
舉草葉不盜。意在五錢。二今諸下。明此方諸師取用
差別。三四分下。正辨歸宗即定五錢之文。


言然至盜
者。然是也。是上五錢之義。多論十祇互釋不同。論則
如前。律則如後。准小錢八十即不同也。判罪宜通者。
靈山云。忽有巳犯。欲判其罪。宜取通文。即依十誦。八
十小錢。攝護從急者。即調部中。明其盜相。下至草葉
不盜也。


第二此方取用不同中二。初標晟行。二分依下。正辨
依其二律一論。一唱。


言今至重者。今諸師者。江表關
內諸師也。多依十誦者。戒疏云。今諸持律。多依十誦。
故彼文云。古大銅錢。准今小錢則八十也。即顯少依
隨其盜處所用。五錢入重者。氏即多論中第三師義。
顯下伏也。須知。今師。准引論中第二師者。戒疏云。如
多論中盜相通濫初解本錢何由可曉。後解隨國現
斷入死。言亦汎濫。難可依承。如此。虗律。強盜滿尺。則
是極刑。竊盜五十疋。罪至俣流。縱多盜者。不加至死。
論令准死□則刑無死名。比丘多竊。少有強者。縱有
強奪。計尺死刑。竊五十疋。又非死例。准俗制道。盜相
叵倫。如僧祇云。王無定法。斷盜不定。關內依僧祇者。
即取四錢三[口/用]以用結重也。故祇第三云。佛問瓶沙
王法。大王治國盜。齊幾錢至死。王答曰。十九錢。為一
[ㄇ@企-止/剡]利沙槃。分一沙槃為四分。若盜一分。罪應至死。今
[003-0905c]
隨所盜義。以此為准也。


第三歸宗印。定五錢之文分二。初舉宗印定。癈上律
論之文。二善見下。引盜相從急。證取五錢。初二。初正
明歸宗印定。癈上律論之文。二縱四錢下。潛通伏難。
一唱。


言四至錢者。四分緣起。但云五錢。不言古大銅
錢。當小錢八十。又定金銀銅䥫之錢。又無隨國幾錢
得死之斷。故歸宗五錢。即癈上十誦多論前後二師。
及僧祇所立今人用者。以後為勝者。即是印定。今師
晟行。第二隨其盜處所用。五錢入重之判。是其後勝
故。戒疏云若依四分。但云五錢。錢則八種。並同一制。
如多論中間一解。隨國用錢。准五為限。則諍論息也。
若爾。僧祇即合是後。何指隨其盜處。五錢為後耶。答。
僧祇。鈔文自破。故知中者為後。難云。十誦多論前後
二師。文寬不了。即任癈之。如僧祇四錢三[口/用]。猶尚急
於四分。既言從急。何廢四錢三[口/用]。而取五錢為急義
耶鈔。答云縱。四錢三[口/用]。善見解云。亦同五錢。不能急
於四分。故歸宗印其五錢為定也。准見論第八云。爾
時。王舍城二十塵沙迦。成一迦利沙槃。分一迦利沙
槃。分為四分。一分是五磨沙迦。若盜五犯夷。無今同。
祇十九錢。為[ㄇ@企-止/剡]利沙槃。分為四分。若取一分。成重義
同。古師云。然西國。本無今時錢。但有如上磨沙迦。狀
如師蠡也。


第二引盜相從急。證取五錢中分二。初引但離之文。
證其從急。二又觀下。引斷重。證是五錢。一唱。


言善至
[003-0906a]
允者。靈山問云。鈔明五錢重物。今引離處文來何耶。
答。證攝護從急故。彼論明其離處。二師不同。初師。離
剛口得夷者。此據剛中猶是其處。出口方名離處。後
師但離處者但舉即犯不要出剛口何也。戒律宜應
從急。此證取其五錢顯急。諸餘律論又觀五事等者。
論第八云。處者。比丘有黃衣。置肩上行入。遂失而作
捨心。後有比丘。來盜心取。取巳生悔。問律師周羅。周
羅違覓失物主。失物主來。至律師所。律師問物主。長
老。此是汝衣。答。是。何處失。答。其處失。問。汝捨心不。答
巳作捨心。又問盜比丘。何處取。答。某處。律師言。汝若
無盜心取者。無罪。汝惡心作。得吉。然後語物主比丘。
汝巳捨衣。以衣與此比丘。答言。善。盜比丘聞律師語
巳。心懷歡喜。是名觀處也。時者。取時。此衣有時輕。有
時重。若輕時取。即以輕時斷罪。若重時取。即以重時
價直得罪。我今取證。有一比丘。得椰子盤。常以飲水。
置海中寺。往支帝耶山。後有一比丘。往海中寺。而見
椰子殻。盜心取巳。後往帝耶山。到以用盤食粥。盤主
見而問。長老何處得此盤。比丘言。海中寺得。物主言。
此是我物。汝偷耶。即捉到僧中。具判此事。有一阿毗
曇師。各瞿檀多。問此比丘。何處取。答。我於海中寺取。
問彼價直幾。答。彼土敢椰子餘殻弃破或。然為薪都
無價直。復問物主。此盤直幾。答。此椰子殻飲汁弃皮。
比丘捨取作器。堪一磨沙迦。瞿檀多言。若如是者。不
滿五磨沙迦。不犯重罪。眾中聞巳。歡言善哉。法師曰。
[003-0906b]
如是觀隨處結直鈔取此文。證前四分五錢為𠃔釋時竟。有物新貴後
賤。如新䥫鉢。完淨初貴。後破便故。隨時卒直也。若比
丘偷他物。應問主。若未用貴。巳用賤。汝等應知是為
五處。律師善觀。然後判事。隨罪輕重而巳罪之。並是
論文。慈和決云。標則有五。釋但有四。鈔言等者。論無
等字。今此等者。等取前時中輕重。則成五也。以此時
中滿五磨沙迦犯重文。證五錢為允也。


第二約義。以解盜相結罪分齊。中分二。初總標。二一
十誦下。伏標別釋。


言二至同者。富陽云。辨前五事。今
准諸教。六義釋之文盡也。


釋中分六。初約錢貴賤。二約處貴賤。三約時貴賤。四
約得不分列。五過減分別。六一多分別。


言一至輕者。
花嚴云。十誦。優波離問佛。頗有盜三錢。犯夷耶。佛言。
有錢貴時。富陽云。旦如此國。乾封年時。有一乾元錢。
直時用小錢一百文是。又問頗有盜五錢。不犯夷耶。
佛言。有錢賤時也。百千犯輕者。立云。如䥫錢等。時所
不用。雖盜百千。伹得蘭罪。故云輕也。


言二至價者。發
正云。約處斷輕重也。靈山引律云。時有眾多比丘。方
便共遣一人取他物。彼往取。減五錢來。至此得五錢。
彼作是念。我等得五錢。犯夷耶。佛言。依本處犯蘭。五
分善見。意不別也。


言三至也者。立云。上三勺中。皆是
貴時盜。賤時貨。望本處得重。今若反之。則是賤時盜。
貴時貨。即得輕。故言降。降。下也。輕則蘭也。


言四至等
者。斷心者。靈山云。由本取只取四錢。更不擬取。故前
[003-0906c]
後不合也。


言五至類者。花嚴云。有二義。一者眾多人。
遣一人往盜。五共分。二者共往盜。五各分。發正云。雖
則一人不得五錢。當時人往盜滿五。業成故。得重。盜
取眾多人未分者物。此約十方不滿五。故得輕也。



六至應知者。戒疏云。如師語三弟子云。彼有六錢。大
者取三。次者各取一。我自取一。此即師教弟子竟。徒
有三人。亦如是教。越却中二。戒疏即云。乃至小弟子
亦作此言。彼有六錢。和上取三。同學各取一。我自取
一。各各互教。三人滿五。望損一主故。各得一夷。各各
自盜一錢。皆得一蘭。夷。是教他業。蘭。是自業。自作教
他。二業不合。故各得二罪也。第五方便。鈔文不釋者。
戒疏云。自不假方便。如借他物不還。善見。打破他物。
不還價直。得夷。此即不假方便。恐涉濫故。縱有方便。
亦俱不明。但知離處巳前。並方便攝故。具緣即標。辨
相不著。鈔於離處中顯也。


第六文二。初牒名。二四分下。解釋。初如文。


釋中二。初引教略明。二離處約義廣釋。


言四至重者。
隨作一事。方便即止。不成離處。得蘭也。下引五分。出
方便與離處分齊也。


第二約義廣釋中二。初總標句數。二一者下。依數別
釋。


言離處至之者。花嚴云。雖云離處方犯。義亦有不
離處而亦名犯。為是義故。十句分別。


第二依數別釋中。十句同即為十段。十段今初。初文
三。初標。次如律下釋。三善見下證。一唱。


言一至重者。
[003-0907a]
發正云。如律師斷割重物入輕者。理得其壬也。景云。
此舉情有所為。不依教。如今若依教。縱以迷謬無罪
也。非法用僧物者。立云。知事人處分。將常住僧物。媒
嫁淨人。供給媒具。綱維同判。判竟結壬。引善見意證。
盡未竟蘭。書竟重也。論。約定地界也。


第二文三。初標。二善見下。約教以釋。三即如下。類同。
一唱。


言二至重者。出言為教令。此言纔立。即結罪也。
准論。盜心唱言。齊如許是我地。地主生疑。為是我地。
為比丘地。此時得蘭。若地主決作失想。得夷。若來問
僧答同皆重者。謂地主。聞唱言云。是僧地。心生疑。來
由大眾。眾咸同答是僧地者。隨僧多少。皆結重也。違
理判與者。當陽景云。此明比丘曲判與餘人也。違理
判得者。此明求人約違道理判得此物也。靈山云。爭
田違理者。或侵全段。或侵界分。准違理結犯。以理奪
得。無犯也。


第三文二。初標。二善見下。約教以釋。一唱。


言三至爾
者。准見論。若有二標。舉一得蘭。舉二則重。若三標。舉
一吉。舉二蘭。舉三重。若有眾生多標者。語最後兩標。
舉一蘭。舉二夷。前者隨多少皆吉。鈔舉初二標。故云
乃至一髮一麥皆重。地深無價故。謂至金輪故。深無
價也。若此比丘來問眾僧。今取此地。僧答同者。皆重
也。注云。謂量地度者。濟云。鈔意謂。將竹弓平執。而量
地為標也。繩彈亦爾者。准見論。若盜心以繩彈取他
地。初一繩置一頭。蘭。若置兩頭。夷也。
[003-0907b]


第四文二。初標。二釋。一唱。


言四至也者。如文。


第五分四。初標。二十誦下。正釋。三或如下。因明借損。
四律云下。證成。一唱。


言五至故者。謂有盜心。從葉下
牽物。至花上。異本時安置處也。故勵疏意謂。錢物與
氍氀。異主離寄處即犯。同主俱是一家之物。未成離
處也。


第六文三。初標。二正釋。三五分下。因明不應。一唱。



六至羅者。慈云。是雙陸。頭子。碁子等類。緣將眾牙齒
骨等作。故云轉齒也。


第七標釋。一唱。


言七至罪者。祇云。若比丘盜馬欲東
方。馬狂趣向南西北方。雖離本處。意欲向東。却向別
方。是不離也。若向東方。始是離處也。若元盜時。不論
方所者。但舉四足。是離處也。若比丘盜馬去。馬主覺
後逐。若馬主未作失想。比丘未作得想。未結夷。若主
作失想。比丘作得想。結夷。若將草馬誘他父馬。去離
見聞。即夷。牛等准此也。


第八文三。初標。二據文正釋。三如擲杖下。舉喻證成
一唱。


言八至重者。謂空靜處。既無於人。盜無不遂。雖
未離處。必定離故。動則成重。不必全離也。


第九文二。標釋一唱。


言九至等者。靈山云。謂田宅等
不可移動。但使切擊。有標五者。即結重也。


第十文二。標釋一唱。


言十至疏者。向下引疏釋也。見
論云。旋風吹衣。上虗空中。比丘以盜心前捉。一一得
吉。若衣動。蘭。離本處。夷。故律云。有衣物從風所吹。有
[003-0907c]
主之物。而加盜取。明離處者。即空異本。是名離處。餘
例此也。盜鳥者。見論。有比丘欲盜孔[少/隹]。孔[少/隹]空中欲
飛。比丘當前立。孔[少/隹]見比丘不能飛。舒翅而住。比丘
得吉。舉手觸亦吉。若搖動孔[少/隹]。蘭。若提尾牽離頭處。
夷。牽左翅過右翅亦夷。上下亦爾。立云。若籠貯鳥子。
比丘盜鳥。離籠即犯。若本無心。雖合籠將去。未結
夷。出鳥離籠方犯也。曲杙者。立云。謂壁上衣。鈎龍牙
杙是也。故見論云。謂盜壁上曲鈎中物。離壁離橛。重
也。謂離壁未離橛。蘭。離橛未離壁。亦蘭。若橛壁俱離。
夷也。又如十誦。取衣不取架。持將架去。不重。後衣離
架時。方得重也。斷流者。戒疏云。四分但云若以方便
壞池。及取水物。而不明所損分齊。如祇云。溉灌流水。
或一宿直一錢。乃至四錢五錢。比丘為佛法僧。或復
盜破壞彼架。得越水乃由簡。滿五者。夷。又見論云。眾
家共一池水注田。比丘盜斷他水令注也。田蒔未死。
蘭。若蒔死。隨直多少結罪。水注者。戒威疏云。僧祇。若
以竹筒。就孔中飲滿者。重。若稍飲數心咽咽。偷蘭。若
器先塞。[托-七+友]塞時越注入器中。蘭。注斷滿者。重。若注未
斷即悔畏。重。以水到本器中。偷蘭。雖注斷未離處。離
處未斷注。俱蘭。等者。等取蘇油蜜等。例同也。


第三通結旨歸中四意。初敘盜相難知。意存道而呵
眾務。二何者下。徵釋眾務過生之所由。三故善論下。
顯急護而證難知。四以准下。結歸略意。一唱。


言然至
也者。情懷勝劣。無平等心。兼後彼此親疎。未傾我例。
[003-0908a]
所以初果無學。方可嘖事也。


第三不犯中二。先標。二釋。初如文。


釋中二。初通明不犯。二律中下。別釋親厚。


言四至犯
者。巳有想者。戒疏云。謂實是他物。意謂。已物無他想
故。糞掃想者。實是有主。意言。此主作糞掃想取。開境
想中。初有主想句也。暫取想者。既非永用。暫取借用。


言律至之者。難作者。如羊角哀佐伯陶併粮。是也。難與
者。雷義舉茂才讓於陳。壬剌史不聽。義遂陽猶不應
命。是也。難忍者。管仲鮑叔分財之義。是也。四五易知。
六不捨者。荀臣伯者友人疾。值胡賊攻郡。臣伯不忍
去。賊至郡。空間汝何敢獨在。答。友人之疾。不忍去也。
我身寧死。賊知賢。旋軍還也。不輕者。郗超所交。皆一
時秀美。雖塞門復進。亦[托-七+友]而交之。戒疏云。情若琴瑟
財何有別。古有食必兼人。衣亦通被。故衣從二人。食
字亦爾。鈔意恐難故。令准此量之。第二別釋戒本。依
注戒本等。略分為八。一若比丘謂能犯人。二。在村落中村落
有四。一四周垣墻。二柵籬。三籬墻不周。四周周有屋也。若閑靜處即村外。靜地。處者。地中一
切處所也。謂盜犯處也。三。不與物者主不捨也。四。盜心取者賊心取也。五

隨不與取法者所盜物也以王立法。若取五錢。若直五錢物。罪應至死。佛隨王
法。盜滿制重也六。若為王王得自在不屬於〔也〕及大臣種種大凡輔佐王者也

捉若縛。若駈出國。若煞。汝是賊。汝癡。汝無所知所治法者
捉者。瓶沙遠祖治賊。但令栴陀羅。拍頭捉手便息。縛
者。雖捉。猶作祖王使人。以[厂@火]圍之。及至父王。行駈出
法。至沙王登位。乃截指。至阿闍世。乃行煞戮也。餘三
[003-0908b]
罵調也。七。是比丘波羅夷者明罪結也。八。不共住者明治殯法
所以須舉王治法者。雖俗制道故也。


第三煞人戒二。初標所制之威名。二犯緣下。依文解
釋。言第至戒者。初緣起者。律云。佛在毗舍離。為諸比
丘。說不淨觀。彼觀成巳。厭患身命。有勿力伽難提比
丘。受雇行煞。佛恠眾少。問阿難。阿難定答。因請改觀。
說阿那般那三昧。比丘修習。證增上果僧。佛二呵而
制此戒。制意有。戒疏云。所以不聽煞。人趣報勝。善因
所招。形心俱是受道之器。出家之人。應懷四等慈濟
物命。今內懷嗔忿。斷彼相續。違慈惱他。損害道器。過
中之甚。是以聖制。三釋名者。戒疏相疏雜引釋也。梵
云末奴沙䟦陀。謂為煞人也。成論云。五陰不實。此中
假立眾生之名。斷彼五陰。名為煞生。謂業煩惱為命。
色心為命體。相續為命義。今斷相續。故名為煞。此是
所防。戒是能治。能所通舉。名煞人戒也。


第二依文解釋中二。初依文正解。二別釋戒本。初二。
初成犯相。二不犯相。𨷂第一犯境也。為犯境約人易
明。故不別出。但於具緣中明也。初中三。初具列犯緣。
二。初緣人下。隨難解釋。


言犯至斷者。如文。次辨𨷂緣。
初人境得境差三蘭。一非人人想。二畜生人想。三杌
木作人想。𨷂第二人想。得六蘭。想有三句。一人非人
想煞。二人畜生想煞。三人杌木想煞。疑心亦三句。一
人非人疑。二人畜生疑。三人杌木疑。此約轉想疑。結
前心蘭。不約本迷。本迷全無罪也。𨷂第三煞心。闢第
[003-0908c]
四興方便。二緣全無罪也。𨷂第五斷命。容得方便蘭。
即境強等是也。


隨難釋中分二。初別釋初緣。二四分煞有下。合辨四
五二緣。


言初至述之者。初緣人者。戒疏云。煞境也。所
言人者仁也。仁者忍也。謂人立志存育為先。故云仁
也。注云。初識在胎。猶自凝滑者。戒疏云。初識託陰。只
是凝滑不淨。即男女赤白相和。是也。即是初識所依
故。涅槃大集歌羅邏時位也。乃至命終最後一食者。
花嚴云。此是最後執持之識。第八識也。謂臨終時一
念。有燸氣。是後識也。命終者。靈山云。謂此身報假之
維持。於一形壽所因本故。謂命根。是識所依住故。如
雜心云。命者。非色非心為體。是眾生往業所剋期居。
此形連持不絕。故名為命。故今死者。氣雖斷絕。隨有
暖識。識居其中。即識住處。為命根攝。然今煞者。報非
色故。何由可煞。識本無形。煞亦不得。今隨相說。斷其
依處。命根不續。識無所依。故云斷命也。


第二文二。初准當律。直列自作教人多種煞相。二十
誦下。引結部文。證釋上結煞相。初二。初自煞。二教人。
一唱。


言四至篇者。戒疏云。所行煞相。相分為二。初自
煞有八。一自煞。二身相。三口說。四身口俱。五坑陷。六
倚撥。七與藥。八安煞具。教他中有十一。初遣使。二往
來使。三重使。四展轉使。五求人。六教求人。七求持刀。
八教求。九遣書。十教遣書。十一遣使歎也。鈔𨷂七八
二也。自煞者。若身。若仗隨死。皆是也。身現相者。或今
[003-0909a]
畏怖墜溝壑。或示死相口現相者。或以言說歎勸其
死。或以大聲恐唱令死。身口俱者。即如世中厭身者。
或以投火墜巖。或刀解繩縊。不知教者。合掌唱善。或
扶接登山。或為辦繩具。斯即教嘆正符犯法。坑陷者。
知人遊行必從此道。故設坑穿令墮地也。倚撥者博末
。審知彼人倚撥某處。便施刀仗。彼依而死。倚撥者。

知他常倚某處。常撥某處。而於彼處。即作機關。令後
來倚著撥著即發也。安煞具者。即如世中行刑之所。
比丘往著施其繩索。令伏死者。與藥者。易知。教煞者。
或教人煞。或但教人死之方便。鈔言隨其前使也。若
教嘆者。遣人語彼人。令彼語所煞者生多眾罪。不如
早死之詞。教遣使者。指示所煞在某方。而往害也。往
來使者。受語往彼。未遂還來。後重復往煞者。是也。重
使者。本命一往煞。恐煞不得。尋更重重隨續使人。乃
至百千彼死。本末得重。謂本是能教。末是所教。故重
中間但得輕蘭。一非能教。二非所教。自不作故。言展
轉使者。立云。初教張人往煞。張即遣王。王又遣李。如
是展轉乃至百千。皆重。初一唯能教。後一唯所教。中
間互為能所也。求男子者。靈山云。於眾生中。求誰善
解用刀無恐怖也。教求者。教使人求也。遣書者。自不
親對。或自作書。或遣人作書。令彼受死也。等者。等取
七求持刀八教求也。並任方便等者。戒疏云。非謂如
上所列。而言相盡更餘方便。律雖不載。但依而死者。
皆是重攝。故張其網。總而取収之。欲獲罪人。實惟一
[003-0909b]
曰也。三性之中。能教犯重者。謂前令教人煞歎等。自
於善惡無記三性之中。隨住何性。但令前人命斷。能
教。俱重也。餘如後篇者。折中。指成就處所門。明三性
得罪。花嚴。指境想問。意謂不然。是第四通塞門中明。
是自作教人門也。上來並依戒疏解。若別人擇者。自
標異也。


第二引諸部文證釋諸相中六。初十誦伽論。證釋自
煞方便。二薩婆多下。證釋遣當。三十誦為令人下。證
釋坑陷。四薩婆多下。證釋口讚死相。五又如下。證釋
安煞具。六五分下。證釋自煞得罪分齊。此一段文。並
取戒疏意科也。初二。初辨自於自也。二伽論下。明自
也於他。一唱。


言十至蘭者。准律。不得傷形。明知不得
自煞。舒者。舒展腰脚。強與他案居致死。並是好心。不
作故煞意。故不犯重。


言薩至同者。戒疏云。遣書身現
其相。表於紙墨。令用死者。如多論中。若優婆塞。及以
比丘。知吉凶相。令破異圓。隨得財命。皆同煞盜。重罪
也。謂比丘雖手不煞盜。然遣書令他破圓得財。財圓
得二夷。優婆塞例同者。例同煞盜二罪。不言夷也。



十誦至輕重者。折中云。為人作坑畜差蘭者。人家境
差。蘭也。為畜作坑當死。如律得提。人死吉者。畜家境
差。吉也。隨境輕重者。花嚴云。詣人死得夷。非人蘭。畜
提。由本慢心故。


言薩至重者。戒疏云。口現相者。或以
言說。讚勸其死也。有二意。初引教證釋。二今多有下。
指事例同。


言又至亦重者。亦多論文也。戒疏云。安煞
[003-0909c]
具者。如世刑所。比丘往者施其繩索。令依死者。同重。
立云。因相從者。有比丘犯王法。多有餘比丘相從往
者。名為相從人也。儈子從此。索手巾等也。靈山云。既
尋用語者得重。不尋用語者云何。若彼語言。我依王
教。汝且依道思惟佛語。是時得吉。更起尋思前比丘
語用故。得蘭。以不即同語故也。


言五至便者。謂前雖
引十誦不得自傷。若有自煞等者得罪耶。故引證也。
身纔命終。別脫戒謝。罪無科處。但結前方便蘭也。


第二不犯法中二。初正明。二故俗下。引俗律以況。一
唱。


言不犯至之類者。俗律云。諸過煞傷人者。各依其
狀以贖論。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共舉重物。力
所不制。若乘高履危。石落煞人。及因繫禽獸。以致煞
傷之屬。皆是無罪。舉俗以況道。第二別釋。戒本六句
分之。一若比丘能煞之人。二故自斷者明自煞業也。三人命者
所煞境也。四持刀下明自他煞業分二。初舉煞業。二結前。初三。初持刀與人。即安煞具。二歎他
譽死。即口讚煞。三勸死者。勸他令死歎也。二作是□□。結前三□也。五結罪。六治殯。


第四戒文二。初標所制之戒名。二具九緣下。依文解
釋。


言第至戒者。緣起者。佛在毗舍離時。世穀貴。乞食
難得。婆求河邊。有安居者。便共稱歎。得上人法。信心
居士。減其分施僧所。佛因覺便呵制也。二制意者。戒
本疏云。然無為聖道。非凡所證。由未得故。謂假虗談。
自言巳證。或亂群心。欺負於世。希招名利。噎法𠕀時。
過中之甚。故謂極制也。三釋名者。戒疏云。體乖實錄。
名之為妄。過重欺深。名之為大。成業在言。名之為語。
[003-0910a]
戒是能治之行。故曰大妄語戒。


釋中分三。初依文解。二別釋戒本。釋中分三。初明犯
境。二又四分下。明犯相。三辨不犯法。初二。初明成犯
緣。二四分十誦下。辨其犯境。


言具九至解者。如文。次
辨𨷂緣。戒疏云。若𨷂初緣。是人。有非人畜生杌替處。
得三蘭。𨷂第二緣。六蘭。想疑各三也。𨷂第三緣。境虗。
今為實者。全無罪也。謂將聖法為境。以實未得言得。
故名虗也。𨷂第四緣。即增上慢。無罪也。𨷂第五緣。無
誑心。戲故得吉。𨷂第六緣。過人法言說人法。無罪也。
問。何故但言過人。不言過天者。答。如多論解。佛在人
中結戒。故人中有木叉。多修善法。入道勝天。伹云過
人。巳過天故也。𨷂第七緣。不言自證。無罪。𨷂第八緣。
言不了。得蘭。𨷂第九緣。前人不聞。或聞不了。蘭也。


第二犯境中二。初正明。二十誦下。問成犯所以。


言四
分至蘭者。文具三意。初標犯境。二若云下。口說得相。
三若現下。身造口業。此二律一論。同明過人法。皆言
從得不淨觀。以上至四果來。是其犯位也。若現身相
者。立云。謂眾僧盡生。有人唱言。得羅漢者起。比丘自
知是凡而立者。前人若信。得夷。訖五得蘭。


言十至入
者。不淨進小法。者謂是外凡五停心觀。謂貪欲多者。
作不淨觀。嗔恚多者。作慈悲觀。愚癡多作因緣觀。著
我多者。作十八界觀。思覺多者。作數息觀。既是淺近
小法。何故言即得犯重耶。答。是甘露初門者。甘露謂
涅槃也。謂永斷煩惱。證大涅槃。皆先遊五觀之國。故
[003-0910b]
知五觀是涅槃之初門。故云一切聖人由此入道也。


第二犯相中二。初引四分天龍神來向說。皆犯。二應
得下。自稱是佛。但得偷蘭。


言又至重者。天龍來者。戒
疏云。過恒人之有相與聖道。故齊一重。立云。本欲向
張說。而向王人說。張王雖殊。同是人故。


言摩至說者。
戒疏云。伽云我是佛者。我是天人師者。並偷蘭。


以人
不信故。若云我於四沙門果退者。夷。以言有涉也。十
誦云。若人作書自云初果。以書示人。書云得果。我實
非得。犯蘭。祇云。若言某處皆非凡夫者。越毗尼。我亦
在中者。蘭。以非定指故。若言我亦得此法者。犯重也。


言不至故也者。如文。


第二別釋戒本。依本疏分七。一若比丘能犯人也。二實無
所知者明境虗也。三自稱言下。正彰過體注云。於〔於〕中分二。初自稱言者。
總舉聖法。二我巳入居下。列舉聖法。言又聖智者。謂得生空之智。故言聖智。會正名聖。由觀無我。感於聖故。勝
法者。謂得法空解。達陰等知無。故曰勝法。我知是我見是。重結前二句也四彼於異時下。

明其自言。異時者。謂要語後自言時也。若問乃至虗
誑要語者。望首前罪。五除增慢者。除開緣也。謂無漏
聖法。出過也有。名為增上。未得謂得。名之為慢。愚教
無知。不結罪故。故云除也。六結罪。七治殯。可知。就結
章中。戒疏分二。初有一句。告眾情也。若比丘犯下。除
疑執也。今問諸大德下。將說後篇又靜眾也。次除疑
中二。初云若比丘犯一一法。乃至不得共住如前者。
釋同住疑也。時人疑意。但言犯者不共住。不知何等
不共。故今解云。未犯巳前。以人淨故。得於二種法中
[003-0910c]
同住。今既一犯。不得如舊同法共住。故言不得共住
如前也。二後亦如是者。釋重犯疑也。時人意謂。初犯
斬首。有戒可破。後雖犯過。謂非有罪。故今釋言。後犯
亦爾。謂經懺竟。是中間人。以同二種法中共住。今若
再犯。亦不預前共住之例。未悔之人。後犯亦爾。如是
比丘。皆波羅夷。總不應共住也。


第二僧殘篇。雖南山八門。今欲略知。敘五門義。將釋
此篇。大分為二。初總以義門分別。二依篇正解。初分
五。初起由三毒。二配於身口。三自作教人。四解遮性。
五初篇種類。初起由三毒者。初有七戒。因三事起。貪
染心成。次有二戒。嗔心起成。次有二戒。因三事起。癡
慢心成。次有二戒。嗔癡起成。第二配身口者。謂初二
局身。次二麤語。二謗。四諫。八戒。口為正犯有助成。二
房。身為正犯。口是助業。次媒嫁一戒。身口正犯也。第
三。自作教人者。位分為三。初有五戒。謂麤語歎身媒
嫁二房。自作定殘。教人同不同。若作此五。於已有潤。
故同犯殘。若泛爾教人。於已無潤者。但可犯蘭也。二
有二戒。謂二謗戒。自作教人。為已不為已。惱境處齊。
彼我同犯。三有六戒。謂漏失摩觸。自作犯殘。教人偷
蘭。以無潤已故。□四諫。自作正犯。教人違諫。亦得蘭
也。第四遮性者。媒及二房。是其遮惡。餘之十威。體是
不善。故是性惡也。第五雜類者。見論分四。初有五戒。
是愛染氣分。婬之種類。二者二房兩戒。是盜種類。三
汙家□行。是煞種類。四餘之五戒。是要語種類。第二
[003-0911a]
依篇正解中二。初標篇名。二故失下。依戒別釋。


言僧
至中者。標篇名也。


第二釋中。十三不同。即分十三段。今當第一。就中分
二。初標所制之戒名。二此戒下。依名解釋。


言故至一
者。初緣起者。佛在舍衛國。迦留陀夷。欲意熾盛。隨憶
挵失。比丘白佛。佛呵制也。制意。如鈔引多論。是釋名
者。戒疏云。方便動轉。標心究竟。名之為故。體分盈緣。
故稱為失。此是所防。戒是能治之行。彼能所合舉。故
曰也。


釋中分二。初依文解。二別釋戒本。初二。初明制意。二
具三下。釋其相狀。初有三意。初明此戒先來之意。二
多論下。正辨制意。三四部律下。述其呵詞。一唱。


言此
至施者。以犯此戒。自行戲失。宣能維持。故使佛法有
速滅也。今由制故。自行氷潔。眾仰維持。故使正法久
住不滅也。心誹謗者。多論云。世人外道。當言沙門釋
子。作不淨行。與俗無異。欲生天龍信心者。論云。若作
此事。雖復私屏。天龍善神一切見之。靈山云。今若不
作。則能生天龍信敬心也。


第二別釋相狀中分二。初明成犯相。二明不犯法。初
二。初明犯緣。注中略并犯境。二五分下。正明犯相。



具至犯者。戒疏云。律中言境有六。一內色者。戒疏云。
謂心能領納。名之為受。與受相應色。名為受色。即是
人身有識持者。二外色者。謂非情色。非心心所法領
納。名不受色也。三內外色。靈山云。謂衣是無情。身是
[003-0911b]
有情。於中作境界也。五分云。內色已身。外色他身。有
少異也。風中者。戒疏云。乃至口吹。乃至餘境者。花嚴
一切万境。皆為犯境。故下犯持篇云。如漏失戒。觸緣
斯犯。何僧境想。


第二犯相中分三。初五分。約睡覺身心俱單明犯相。
二見論下。遂本期心明犯相。三律中下。亂意睡眠明
犯相。一唱。


言五至也者。靈山云。位在下凡。未能無曼。
故律開也。鈔意。律開不犯殘。既言有五過失。戒疏云。
宣非罪也。如五分中不攝。而眠五吉羅也。此云不犯。
開於殘耳。惡曼者。戒疏云。曼見煞等。故見論云。夢通
三性。若見禮誦是善。乃至青黃赤白。為無記也。意既
亂緣天。如不護心不入法者。心既散亂。不能入於覺
觀等法喜。出精者。律中。精有七種。謂青。黃。赤。白。黑。酪
色。酪漿色。青者。輪王精。黃者。輪王太子精。黑者。輪王
大臣精。赤者。犯女色多者精。白者。負重人也。酪初果。
漿二果也。有人於此作三千句。鈔皆從略。故不敘也。
五分第二云。因有比丘夢失不淨。疑犯殘。白佛。佛呵
責云。汝等不應散心眠。犯吉。散心有五過失。與四分
大同。


不犯中二。初依當宗。二十誦下。諸部雜明。一唱。


言律
至也者。欲想好色。但起於心行時。觸䏶觸衣皆摩。雖
觸內外色。而不作出意。無犯。見論云。精是持身之寶。
故遍身中。若無枯瘁。伽論為釋。妨故來。上諸不犯事
緣。皆約自有。如是事緣。不作出意。故不犯也。若別人
[003-0911c]
故意為他出精。為他揩摩。令他作上事而出精。古前
人為他作。故犯蘭也。


第二別解戒本四句。一人。二犯相。三開緣。四結罪。可
知。


第二戒文二。初標所制之戒名。二多論下。依文解釋。


言摩至二者。緣起者。佛在舍衛國。迦留墮夷。佛制漏
失。便觸諸女。手捉捫摸。招譏。呵制。制意。如鈔。三釋名
者。當陽云。身相捫摸為摩。二境交對曰觸。此是所防。
戒是能治之行。能所通舉。故曰也。向下諸戒。雖此結
語更不述也。戒疏問云。僧尼俱觸。而罪有輕重。二人
俱宿。而罪無階降者。答。的對為言。綾不綾別。故有夷
殘。宿中懸對。譏義是同。故俱提也。有多問答。不能敘
也。


釋中二。初依文解。二別戒本。初文二。初明制意。二具
五下。辨釋相狀。


言多至故者。慈云。制此戒與為律者。
如俗人無其良伴。即作諸惡。出家之人。若無此戒。便
作諸惡。故制此戒。用為伴也。故智論二十一云。僧戒。
是我趣涅槃之真伴。如俗人種種眾惡。妻子奴婢人
民等。是入三惡道伴。令聖人伴。安穩至涅槃者。當淨
持戒憶念。如佛所說。戒為伴也。此約智論。通約諸戒
為伴。准此鈔文。事約此戒為伴。至下引見論。觸得五
罪故。將此五罪。與諸比丘。為淨伴也。此是諍競根本
者。花嚴云。諸比丘觸他妻女。夫及父母兄弟。聞之不
忍。必與比丘諍競也。疑者。為比丘觸女人便疑云。為
[003-0912a]
作大惡。竟為始應提。慊者。為世人所慊。沙門梵行。今
觸女人。與俗何異。有何道德。堪為福田也。


第二辨釋相狀中二。初明故犯相。二不犯下。明不犯
法。初二。初列犯緣。二初明人下。隨難解釋。


言具至犯
者。身相觸者。但舉是身。簡互有衣。犯曾非殘。故戒疏
第四緣云。二俱無衣也。


隨難釋中分三。先釋初緣。是其犯境。二有婬心下。解
第三染心。顯其犯相。三身者下。合辨四五兩緣。


言初
至中者。四種女人婬戒者。謂活中覺及睡。死中即新
死少分壞也。除此四女人。外餘境輕也。


言有至心者。
戒疏云。心本性淨。由愛生染也。今言愛者。謂婬欲染
汙之愛。非淨心也。


第三文二。初釋身之分齊。二辨相觸犯相。


言身至也
者。戒疏云。從髮至足。括兩頭𠕀網遍也。


第二辨相觸中二。初牒。二有三種下。解釋。


言相觸者
戒疏云。律中觸相。乃有三種。律云。捉摩乃至或捺等。


釋中二。初約身分。正辨相觸。二善見下。相觸通得五
罪故。制之為伴。初二。初約當宗。二祇律下。諸部以辨。
初二。初約身相觸。二善見下。明髮爪相觸。初二。初約
女境。二若與下。約二形男子。初二。初總舉數。二初比
丘下。依數解釋。


言有三種者。人解不同。或言。比丘與
女。二俱無衣。中自有三也。今不同之。雖戒疏分也。


釋中依數。雖戒疏分三。初二俱無衣相。二若互有下。
明互有衣觸相。三二俱下。對後俱衣相。初二。初別明。
[003-0912b]
二如上並下。雙結。別明中二。初約比丘往觸彼女。女
來此觸比丘。明其犯相。二若不下。唯約女人來觸。比
丘有心。明其犯相。初三。初明比丘觸女。二明女觸比
丘。三此律文下。料簡前相。一唱。


言初至殘者。不問受
樂下受樂者。此破古釋。至料簡中明。女來觸比丘不
必須婬心者。靈山云。謂女不必須有婬心。來觸比丘。
始犯。隨前女作何事。來觸比丘。但使比丘動身受樂。
皆殘也。故律云。女作女想。女以手捫摸。比丘動身。婬
意染著。受觸樂。僧殘。此律文不了等者。古人多釋。皆
約女來觸比丘中解。尋戒本疏意。及與律文。皆不然
也。律云。女作女想。身相觸欲心染著。不受樂動身。偷
蘭。二類心染著。受樂不動身。偷蘭。此律二句。皆結偷
蘭。不言犯殘。是不了也。又覆律師言。前後四句。皆是
女來觸比丘。比丘觸女。律文略也。目後古人即解云。
受樂即殘。不受樂即蘭。戒疏云。不同昔人受樂便犯。
但先有染來。觸於女著。便是犯。何得論樂。故十誦云。
比丘觸女。不問樂不樂。皆殘。若女未觸。比丘要須動
身受樂。結殘。


言若至殘者。問。何以律中女未觸。比丘
不動身而受樂。何意有犯蘭。有犯吉者。答。鈔云。謂先
有染心於前女。彼女來觸比丘。即犯蘭。動身則殘。若
先無染心。但犯吉也。故律云。若女作禮捉。是覺觸樂
不動身。突吉羅。前女者。謂望前女境為前女。即此女
後來觸比丘。故曰前後。非謂有二女也。先有婬心。不
動身受樂。蘭。動身受樂。則殘也。


言如上至蘭者。比丘
[003-0912c]
與女。二俱無衣也。言若至偷蘭者。戒疏云。互觸有衣
相。計應約身動不動。約心樂不樂。分輕重。以偷蘭含
故。文中不分也。戒疏意。律中。分比丘往觸女。女往觸
比丘。分動身不動身。受樂不受樂。亦今分罪輕重。重
即重蘭。輕即輕蘭。以偷蘭含於輕重也。


言二至羅者。
戒疏云。對後俱衣例同。准戒疏意。律既分比丘觸女。
女來觸比丘。動身不動身。受樂不受樂。言例同者。答
例同於蘭分輕重也。重即吉。輕即輕吉。以吉含輕重
也。並謂律文不分蘭吉輕重。故不出也。


第二文二。初約二形辨犯相。二律中下。就男子辨犯
相。初文三。初標本律。二斥不了。三如十誦下。指律論
以釋成。一唱。


言若至蘭者。不了者。謂。四分但言觸二
形蘭。不分男女二別。故不了也。今雖十伽分二處。可
為一身中佩其二境。樂觸意別。故得殘蘭。


第二文三。初男子。二或衣下。觸非情。三乃至下。觸自
身。一唱。


言律至羅者。律中。衣鉢不□自他。戒疏云。衣
鉢並是禁約之極。心為罪本。故隨境制。不令要起也。
尼結夷者。大分為言。約境有深淺義。非觸即重也。


第二約髮爪中二。初約他部不覺觸覺犯蘭。二若依
下。蘭。異當宗覺觸不覺得殘。一唱。


言善至也者。此一
段意。准戒疏云。髮者。釋除疑法也。時有疑云。捉手身
肉。則有適樂細滑。髮是身分。何業之有。而結罪耶。由
染汙心。四分不分其相。應以四句。明其輕重覺不覺
境。故善見云。髮髮相著。爪爪相觸。悉得蘭。俱無覺故。
[003-0913a]
若互觸者。理得殘也。應作四句者。立云。一覺觸不覺
殘。二不覺觸覺蘭。准戒疏結。三不覺觸不覺蘭。准善
見結。四覺觸殘。即二殘二蘭。雖是不覺。以是一身分。
不同衣故。所以得殘。若爾。十誦何故。以覺觸不覺得
蘭。故十誦云。若以瘡無肉骨。摩觸女人身。偷蘭。女身
根壞。亦爾。答。瘡是壞相。雖互相觸。染樂心輕。故結蘭
也。無肉骨髮齒毛等。而觸彼女。於其比丘。成其不覺。
得蘭。若比丘身觸女髮等。即得殘也。為簡此無。引十
誦來。故四分云。若捉髮者。謂以覺觸不覺也。


第二諸部雜辨中三。初約觸畜。二十誦下。觸不能男
女。三僧祇下。本是女人。作男子黃門想觸。一唱。


言僧
祇至境者。謂比丘忽觸女人。無婬心故。吉也。十誦云。
若摩觸不能女人身。得蘭。若比丘不能男觸女人。得
蘭。此不能男。即比丘身。非謂別有男也。十中比丘不
能男者。謂彼宗開不能男。有比丘用觸。故得蘭也。僧
祇意謂者。謂祇性戒。不開想疑方便故。得殘也。彼律
云。女作男想疑觸。殘。又云。如作黃門想疑觸。殘。鈔言。
謂前有方便心者。決了律文故來。南山云。聖制有以
文少不了。豈有智人堅持不觸。因事悟觸。可結殘耶。
此謂重者。前有方便。欲觸此女。舉手向女。乃至男子
黃門想疑。約後心邊。止吉羅可成。前方便非重如何
非謂南山不知彼律性戒不開想疑。謂律文不了。故
有此決。


從此第二相觸。通得五罪故。制之為伴。



善至提者。論第十八。舍利弗。問波羅。相觸得夷不。答
[003-0913b]
得五罪。一尼觸得夷。二比丘觸殘。三互有衣觸得蘭。
四二俱有衣。比丘觸女得吉。五比丘指撞他比丘得
提。是名五罪。此觸既通五篇故制。以之為伴也。


第二不犯中三。初標。二律云下。諸部別明。三十誦四
分下。總會上文勸知緩急之意。初如文。


釋中三。初舉當宗有所取與相觸。引僧祇釋成。二若
母等下。明母等女人別久。難緣救捉開不。三僧祇下。
雜明應不義准設儀。


言律至蘭者。戲非犯者。戒疏云。
不以婬心別餘戲。可為開殘。故非不犯戒儀相解者。
為救解難也。非不犯餘罪者。花嚴云。謂非戒儀吉也。


言若母至得蘭者。十誦云。有諸□□向阿脂羅河洗。
河水卒長。諸女被溺。諸比丘□不敢救。女言。大德慈
悲怜愍。何處沙門釋子。見為水漂。而不救捉。諸比丘
白佛。佛言。聽救捉。諸比丘便捉。婬欲心起還放。諸女
言。莫放。須待到岸。不應故觸。


言僧至知者。如文。言十
誦至此者。祇云。有比丘河邊行。有女人落水中。作哀
苦聲。求比丘救。時比丘作他想。捉出不犯。若授竹木
繩牽。牽出不犯。緩急意者。實是死苦。即須救之。若斷
彼自得脫者。不得捉也。


第二別釋戒本中五句。一能犯人。二染心。三犯境。四
身相觸。正明造業。五結罪男可知。


第三麤語戒分二。初標所制之戒名。二七緣下。依文
解釋。


言與至三者。初緣起者。佛在舍衛國。迦留陀夷。
聞佛制前二戒巳。便於女人前。欲心向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