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62 四分律搜玄錄-唐-志鴻 (master)




羯磨□□□□不得結作法者。以水虗浮相□難識
故也。今則約岸分標。義亦可得。如僧祗有洲五處。據
標結兩邊。水內取三由旬。恣持欲度漂出界故。如四
分。合河而結。即為明證。故五百問云。水中住舡得結。


第二總論二界文二。初標。二若三下。解釋。


言今至體
者。上則三種作法。四種自然。箇箇別釋。今即作法總
聚。論體方圓。是一。自然四種亦爾。是二。故曰也。


釋中二。初作法定相。二若論下。辨自然不定之相。



若至隅者。三作法者。謂有戒場大界。無戒場大界。三
小界也。謂隨處結之不定。體之方圓。


二自然中二。初總舉。二若聚落下。別釋。


言若至定。總
舉不定也。若可分別。依聚落相。為自然體。所以不定
方圓。不可□□□□謂四面四維。若有別界。則尖□
既爾。餘咸類然。廣說無量。次約趣辨。即□□漫相對。
謂剋簡餘趣。漫通人境。以剋簡餘。得作境差想疑。此
境差等。狹於前位。人趣既爾。餘咸類然。次對非情。准
同前說。伹境差等。更狹於前。不對五中寬狹准說。



[003-0886a]
二漫俱四者。謂無境差想疑。以心寬該。情無限局。隨
境優劣。皆是本期。假使臨事㸦緣。非境差等。次錯誤
門。凡言錯設。皆是舛謬之心。隨事總釋。相則難分。以
名剋定。事則有異。謂若二境歷然。無心害彼。事成有
舛。名之為錯。若其一境。易脫緣彼。謂此有心成犯。稱
之為誤。既知錯誤差別。對七辨者。然七方便。並無有
錯。對境成事。錯猶無𠎝。況方便位而得有錯。或可錯
者。異雖無𠎝。而於本境。即是境差。是故□□□四。一
十二種也。約處通二界。作法自然。一處有十二。二處
二十四。約人通五眾。比丘乃至沙彌尼。一眾有二十
四。五眾即成一百二十種安居。此據相承且爾。若准
羯磨疏解。二百一十種也。疏云。對首心念忘成及界。
又分為七。前三不分。就界為四。以園界兩所。足有雙
隻故也。用此七法下約三時。則二十一。二界乘之。即
四十二。五眾乘之。即成二百一十種安居也。此兩段
文。並鈔主意。十誦佛制五眾等者。勵問。佛制五眾安
居。有戒沙彌可爾。二眾沙彌無戒。合安巳不。答。出家
位同。招譏義等。感癈脩道。隨安無罪。故律三時遊行。
不安居戒。制五眾罪也。問。五眾安居具戒數歲。三眾
不數歲者何。答。以大戒有師徒位別。依止分齊。教誡
尼等。下三眾無。故不數歲。故房舍揵度中。下三眾等。
以生年為次第。不取受十戒為大小也。


第二文二。初總顯二法今古前後意同。二忘成下。別
辨二法古人開制前後有異。


言約至日者。始從四月
[003-0886b]
十六日。終至五月十六日。有閏易知。此二法。今古皆
同。


第二文二。初別明二師不同。二並非下。總斥俱非聖
制。前二。初約通其前後不及於中。二又云下。不及前
中。唯局於後。


言忘至也者。羯磨疏云。有人言。前之二
法。既有聖教。可通三時忘成及界。此之五法。開成本
無三說。故中安居所不開也。恐不及前。故損五利。恐
不及後。一夏虗坐。有斯兩意。開於二日。中間不開。如
此約教一百六十種。以前二法。歷三時兩處及以五
眾。則六十種。以五法。依前後二時兩處五眾。則一百
也。諸記相承。對此唯作一百安居。對首心念三時乘
之。輔篇云。對首心念。可通三時成六。忘成及界。通前
後二時即四。并六成十。二界乘之。即有二十。五眾乘
之。即一百也。


言又至預者。第二古師云。忘成及界。唯
在後夏一日。以佛開成有益。不結一夏便失也。謂對
首心念二法。通三時成六。忘成及界等五。局後夏成
五。并六成十一。二界乘之。即二十二。五眾乘之。即一
百一十種也。諸記相承。有八十種。二法通三時。成六。
忘成及界。局後。成二。并六成八。二界乘之。成十六。五
眾即八十也。


言並至也者。鈔斥二家。故云並非聖言。
以意用也。此消文意。古今諸解。更有多種。不能繁敘。


第四夏遇緣中二。初科判章門。二初中下。依科解釋。


言夏至難者。如文。


釋中依科分二。初有難移夏。二明得法下。受日逢難。
[003-0886c]
初二。初廣明有難移夏法。二破僧下。略辨破僧和僧
移夏法。前二。初明有難移夏法。二四分下。有難移去
自聽法。初二。初明有難移夏成不相。二問答下。遇緣
出界成不相。前二。初列難緣。佛聽移去。二准此下。釋
其移夏成不之相。前三。初總標二難。二梵行下。別列
二難。三佛言下。總結聽去一唱。


言初至去者。清淨是
梵行。今恐壞梵行。名梵行難。本時婦等者。羯磨疏云。
斯梵難也。凡心染愛。無始緾壞。今蹔割削。遇緣還起。
故有境來。知非是淨。或因斯緣。容有犯重。說為難也。
此是因中彰果也。皆因人來者。總釋上意也。誘調比
丘者。誘引調哢也。律云。爾時。大臣眾徤能鬪。捨家為
道時。優闍王言。汝何不休道。當與汝婦田宅資生等。
次有童女婬女來云。汝休道。我當為汝婦。黃門數來。
喚行不淨。伏藏者。長人貪心恐盜取。即壞梵行。即五
分二十三云。有一比丘安居。見其伏藏作念。此藏。足
我一生用也。佛言。恐為梵行作留難。聽去。二者鬼神
等者。五薀假者。命根連持。鬼等惡獸能斷。名命難也。
有鬼神惡賊毒虫惡獸等。皆嗔欲伺斷比丘命。白佛。
佛言。應去。不得如意飲食者。有待之命。依飲食存。既
不如意。命將不久。故為難也。上二種諸難。一一白佛。
今總結之。佛言聽去也。


第二釋其移夏成不相中二。初義立移安居之方。二
五分下。證得夏之相。


言准此至也者。三意。初明未得
住處成不之相。二若得下。明得住處出界應不。三結
[003-0887a]
成下。釋本界無難得返。以不准此結成者。羯磨疏云。
二難移夏。既是制限。從初去日。外覔安穩。未得巳還。
雖經宿者。不名懈怠。不破安居。及前成破。若得住處。
夏法隨身。不須加法。即前成後不得輙出也。准此二
難緣移夏。依本結成。須有緣及法者。華嚴云。既不得
返來。今若有生善滅惡之緣。即作受日法。故曰及法
也。


第二文二。初引三律二論。證其得去。不言得夏。二摩
夷下。引三律一論。驗許受衣。理通得夏。


言五分至得
去者。五分云。比丘麤食不足。作念言。我此中安居。麤
食不足。白佛。佛言。聽此緣破無罪。次後數行來有文
言。若見國王尊貴。乃至父母親戚苦樂等。恐失道意。
亦如是也。聽破安居。即是移夏。苦樂者。立云。謂眷屬
聚會。追送吉慶。受官等。名親戚樂。若忽然被賊難言
訴。是親戚苦。聞聽破安居。無罪。疏解八難者。若王奪
住處。或言駈役出家人。名王難。賊者。失奪衣鉢。人者。
親戚及知識。相誘引令罷道。或相誘引令作惡。名人
難。鬼神。及天魔鬼龍眾等。悉能為鄣礙。名非人難。地
中有伏藏。知有此物。必起貪心。若取成重罪。或邊側
住處。多有博易往還。或見此生貪。致犯大罪。名梵行
難。


言摩至得夏者。應師云。摩怛理迦摩夷等。此云母。
以能生智也。立云。本母理為教本。謂一切諸論。能生
法相。論是義本。故曰也。二處隨半受衣者。四分文云。
有一外道弟子。於佛法中出家。諸外道親族言。云何
[003-0887b]
捨阿羅漢道。於沙門釋子中出家。當還取之。復作是
言。彼若聞者。或能逃避。沙門釋子。不破安居。至夏時
往取。必得無疑。彼聞。不知云何。白佛。佛聽破安居。彼
比丘。使便從一住處。至一住處。不知應何處受安居
施分。白佛。佛言。若住日多處。應於彼受分也。忽若二
處住日等者。各取半衣分也。破安居人下。鈔主。立理
證上移夏聽二處受衣。乃至自恣處取衣。以十律中
破安居人不得衣分。今既聽取分明。明知成夏也。


第二弁遇緣成不中二。初問答通疑。二若依下。約界
雜弁失之不相。前三。初出界忘受日成不。二出界逢
難不還失不。三身在外宿歸會得不。


言問至應返也
者。三悔者。㟧云。謂一夏之中。不得過三。故云三悔。故
彼論問。夏中忘不受七日法。一宿出行得坐不。齊憶
即悔得。一坐中。不得過三悔。不得歲也。案此文。詺一
夏安居。為一坐也。


言問至得夏者。此問不同上緣。上
緣本擬受日遂忘不受。今此因事出界。本擬即日還
值□□道斷經宿。得夏不耶。答。高齊十統者。靈山云
高。謂高洋之姓帝也。齊。即北齊國號也。以齊號多。故
標姓簡異也。崇敬三寶。別立十德。號為僧統。統天下
僧尼。刊定佛法。咸集明德共評斷理。並懷慈濟。判不
失夏也。靈山云。准受日逢難過限既得。此理應開。非
情過也。


言問至不得者。此問意。蹔爾出界。及即日還
迴。來至門邊。明相欲出。得會夏不。答意。准祇護衣。謂
將衣類夏故也。以隔於墻故。須入頭手等於界內。方
[003-0887c]
得也。


第二約界雜弁中二。初正雜弁得失之相。二皆謂下
結釋得失之意。初四。初局依大界。入餘破安。二若依大
下。依界外藍。通往不破。三若依下。依界內藍。出藍入界
便失。四根本通依□界隨行不破。


言若依大界至破
夏者。發正云。謂□要心依大界安居。若入戒場者。為
中隔。自然及餘小界者。慈云。猶是攝僧之大界。以在
圍輪大界之內。望圍輪故。名小耳。此即從外向內失
也。


言若依至後者者。此謂藍寬界狹。元本依藍安居
竟。後時乃結法界。小於伽藍。猶稱本要地。所以通往
此藍彼界。不破夏也。注謂。結夏在前。結界在後者。琳
云。鈔主意。若有藍界。要須依界。依藍不成。故下文云。
以佛制依界故。若羯磨疏中。許隨取藍界。但隨要心
也。


言若依至亦爾者。折中云。謂法界大。伽藍小。若本
依藍安居者。出藍門即破夏也。小界亦爾者。華嚴云。
此句是反上句也。謂上既界大藍小。依藍結夏。出藍
則破。今是界小藍大。依界結夏。出界即破。故云小藍
亦爾也。


言若根本至不失者。㟧云。謂依大界安居。不
知內有諸界。伹隨本要期所行之處。皆不失。此據迷
心故。開不失也。靈山云。若爾。何故上言依大界安居。
戒場小界入中破夏耶。答上據本知非本要。所以是
破也。


言皆至分齊者。有二意。初結上二失。二並緩下。
別等緩急分齊。皆謂與本心相違者。本心依大界。今
入戒場及諸小界。即與本心相違也。初依大界內藍。
[003-0888a]
今出與本心違也。義張兩失者。前四句中。第一句入
戒場等。一失。第二句依大界內藍。今出門破夏。即二
失也。並緩者。結前四句。初依大界。二藍內大界。三藍
外大界。四根本通依大界。並從緩論依前四種大界。
若爾。第三句中。依大界外藍。何曾依界。答。鈔意。若藍
界俱有制。依界也。故注云。結夏在前意在此也。明先
無界也。發正破云。藍外大界。緩義許成。藍內大界。即
是急義。如何稱緩。此破不然。今緩急者。不從藍得。急
約於房。緩從於界。房界相望。得緩急名。非謂約藍約
界。而稱緩急也。


言四至去者。當白檀越者。以律緣中。
有檀越請前安居後安居。見有難欲去。須白檀越求
移。若去聽去善。若不聽。應自去也。


言破僧至出也者。
准律中眾僧因我故鬪。令僧破者。聽去外界。僧因我
能呵得和滅者。皆聽直去也。今少見行。故云事希不
出也。


第二得法有緣中二。初依律正明。二准此下。義決。



二至得成者。至意留者。立云。或父母病患。生善滅惡
等緣。若此相邀聖開。且住不名破夏。若汎爾留住。住
則破安。入難不還過限。亦同留耳。


義決文二。初義立。二□我下證成一唱。


言准此至夏
者。祇云。若受拜□□□人晨起受晡時去。晡時受晨
起去。不得從檀越迂迴。應從直道。有難者。迴道無罪。
至彼斷處經時。斷了欲還經時。亦如去時。准此違時。
即破夏也。因迂迴違時亦破夏。迂迴不違時。雖不破
[003-0888b]
夏。亦結不應罪也。


第五迦提文二。初牒標。二初中下。依標解釋。


言五至
法者。如文。


釋文二。初明迦提五利。二次明下。弁夏中解界。


言初
至後法者。五利賞勞。如後自恣篇明也。


第二文二。初弁昔非。二若夏內下。顯今正解。前三。初
敘昔解。二此妄下。引教證解成非。三古人下。鈔立理
破。


言次至也者。此律迦絺那衣法云。安居竟。解界。結
界。自恣。受功德衣。古人云。既言竟。未竟而解。故破也。
羯磨疏云。有人言。本依界故。成安□若解本界。便失
夏也。以失所依。即日雖結。□成就故。又云。安居竟。應
解界。今未竟而解。故知非也。


第二文四。初直斥妄引。二律云下。證成妄引。三略題
十誦證。四取彼首疏證一唱。


言此至進不者。妄引聖
言者。羯磨疏云。文列應解。須知本緣。此原不為安居。
但欲同法合界。故須云解。今言破者。是妄引也。律云
下。證妄引也。廣文十誦者。彼律五十三問云。諸比丘
安居竟。眾多僧坊。共結一界。受迦絺那衣。受巳捨是
大界。是諸比丘。皆名受迦絺那衣不。答。一切比丘。皆
得受之。又疏者。首疏中亦云。夏中解界。不破夏也。



古至通者。謂將自恣難解界也。文兼二會者。解界自
恣。律中二文兼明。文云。安居竟。應解界。應自恣。今須
二會其文。夏未竟自恣□□破安居。夏未竟解界。應
破夏。夏未竟自恣□不破安居。夏未竟解界。那得破
[003-0888c]
夏。須得自恣解界。兩文相通也。


第二顯正解文二。初申正解。二但結下。料簡夏中解
結是非。


言若夏至妨者。羯磨疏云。然安居不專作法。
界中隨處並得作。不離本要之處。解界結界。並無妨
也。


料簡文二。初標。二若依下正料簡。


言但至別者。為情
限在於法界。夏中解結大小不同。故須分別。或情限
在於自然夏中。或結作法。或寬狹於情限之處。故須
分別料簡。


文二。初明作法。二若本下。自然一唱。


言若本至二緣
者。初情限所依大界則小。後解更結大者。故須分別。
無難依本情限之處。有難准僧祇開之者。羯磨疏云。
彼祇第八云。前安居巳。忽有難起。王賊破戒虫漉□
得欲至餘處。三由旬內。若彼坊寺有比丘□□□來。
若出界去巳。白二結之。後欲就餘處者。當捨巳更結。
如是捨後結前。求適意處。故知。有難得三由旬開近
新處也。若後作法。狹於本自然者。即令依本自然寬
狹後結。若寬本自然者。無難依本。是一緣。有難開近
新處。是二緣也。羯磨疏云。自然狹作法。還依自然本。
作法狹自然。還依自然。本。謂是本要心處也。此不約
有難說也。


上來兩段。並是同夏中。故知夏中解界結
界無妨也。


第二受日法中二。初明來意。二牒名解釋。


初來意者。
弁常云。然三月靜處九夏時長。或有生善滅惡等緣。
[003-0889a]
理宜極救。佛既聽許。理合附此安居中明。


第二釋文二。初牒名。二夏中下。依久解。


言二明受日
法者。牒彼請緣諮吉僧別納法□□稱之為受。對首
眾法許往有期。約明相□□稱為日。各有軌則。號為
法也。


第二依文釋中二。初明受日惣意。二就中下。開章別
釋。


言夏中至焉者。妄自誑心者。立云。非緣稱是。即自
心也。虗損信施者。如有施主。數夏施物。受日不成。其
夏巳破。妄數為歲。冐受利養。名虗損。故善見云。自長
已夏。受施犯重。即其義也。


釋文二。初舉數列名。二初中三種下。依名解釋。初如
文。


釋中。依名解釋分三。一通料簡。二緣是非。三依位
解。前二。初惣標。二一對人下。依標別釋。


言初至不同
者。三種者。心念對首眾法。此三之中。有四不同也。


釋文四。一對人。二對界。三先後。四相攝。


言一至受者。
初正明。二十誦下證。立云。佛制五眾安居。各自相對
受日。非謂比丘對下四眾□。羯磨疏云。互不相足數。
何得從受。此立法通□如五眾安居。例此各從所位
也。


言二對界。可知。


第三文二。初敘正斥非。二問答下。通妨。


言三至磨者。
昔人云。先受七日。後便十五日。後一月。如此次第。若
巳受十五日。不得更受七日。以長攝短。如功德衣五
月。即攝迦提。又月望衣。開収十日等。今解不爾。如功
德衣。就時定故。又俱五利。一月衣者。取為限。准俱開
[003-0889b]
一長。更無緣故。是以。此二即為定開。以長收短。今此
受日約緣事。別緣既長短。先後不定。寧得定。令先短
後長故。今正解受日三品。逐緣長短。若有長緣。先羯
磨受日。或先短緣。先受七日。三品緣事。各先各後也。


言問至也者。羯磨疏云。文列過七日者。立法限約。此
羯磨法。是過七日緣耳。非謂受□□用竟。名過七日。
忽若不受七日即受□□都□受七日。文言過者。可
是用竟。必不然也。羯磨疏問云。今受一月日。何不言
過十五。伹言過七日耶。解云。七日別人。餘皆眾法。但
云過七日。明知。餘二俱白二也。同是眾故。不說分也。
疏又問云。今受半月一月法者。若值小月。如何數之。
依律文也。半月加法。依十五日。則不問大小。但數日
滿。還返如十誦三十九夜也。若受一月。依大小月。不
可數日。如律云住三月等。小月攝在其內也。


第四相攝文二。初先七日後羯磨得不。二若前下。先
羯磨後七日應不。前三。初明用竟方得。二若七日未
用下。弁未用不得。三律云下。引文證成一唱。


言四至
也者。此一門義。并是古師所執。羯磨疏中。半許半破
也。羯磨疏云。四相攝者。謂先受七日。更受一月。攝而
通用。名相攝也。有人言。前受七日用竟不論。若受未
用。或用未盡。更羯磨受日。前七日法則謝。以法強故。
若前羯磨受日用盡。方得更受七日法也。以一身中
無二法現故。文云。不及即日還。受七日也。又不及七
日還。聽受十五日。去今七日未盡。何得巳羯磨受。明
[003-0889c]
知。相攝前七日法壞也。此古人義。南山解云。不無此
理也。但本是一緣。不得有長短二法。可如前判半許
也。今前後別緣。各依受日。前法被事。事未是息。何得
失法。如為患事須服蘇油。兩緣未差。口法隨在。律列
受法三品不同。並約眾緣可不隨受。故不及即日。例
用七収。明知。以法收緣。依緣法則隨有也。故半破也。
華嚴云。若准羯磨疏意。若是同緣。不得一時□二法
異緣即得也。無問長短。前法不壞。


第二文二。初明用盡方得。二比多下。弁未盡不得一
唱。


言若至也者。羯磨受日。要須用盡方得。受七日者。
此猶是上。古師義也。受一月不足。更請七日。良不可
也者。鈔主通古師義也。謂於一緣上。不得二法相帖。
三十七日用。必是異緣。何為不得也。今鈔文。依前古
師所立。恐教成太急。接機不周。故於羯磨疏中。立於
異緣。不問二三。重重受得。即機教兩濟也。


第二對緣進不文二。初總舉數。二初定緣下。別釋。



二至八者。靈山云。謂緣如受法得成。名之為進。若緣
非受法不成。為不也。


釋文八。一定緣是非。二對事離合。三懸受。四樂用。五
重受。六長短。七僧尼不同。八事訖還。初不門三。初總
弁緣之是非。二就緣下。別定緣之是非。三上五緣下。
通更料簡上之是非。初門二。初明他請如非。二若為
私下。弁自求是非。前二。初明如法請喚聽往。二若請
喚下。非法不應往。


言初定至往者。如文。
[003-0890a]


第二文三。初明非法請喚不成。二妄數下。弁破夏得
罪。三善見下。證前妄數為歲一唱。


言若請至犯重者。
自長已夏者。立云。有人將物施僧。問覔十夏人。此比
丘。實有九夏。而言十夏得物犯重。


第二弁自求如非文三。初明如法得成。二若為下。弁
非法不成得罪。三五百多論兩證罪深。一唱。


言若為
私至後文者。廣如後文者。販賣戒云。此販賣物作塔
像。不得向禮。乃至作臥具隨轉轉墮等。


第二別釋文二。初總舉數。二一三寶下。依數列釋。



如文。


釋文五。一三寶境界緣。二道俗病等緣。三父母請喚
緣。四為求衣鉢緣。五和僧護法緣。前二。初依律出緣。
二准此下。約義料簡。


言一至爾者。四分中。波斯匿王
往征。有不信樂大臣。嫉妬惡心。欲鑿祇桓門通渠。比
丘欲往白王。自念路遠不及即日還。佛聽受七日去。
即是佛法僧事也。五分亦爾者。彼緣大同。為俗人通
水也。


第二文二。初義准如法開之。二若自下。非法不成得
罪一唱。言准此至得罪者。准此為寺家一切如法事。
並得。問。今時為寺家言訴。得受日不。答。如律波斯匿
王。邊國人民及叛。王自領軍往征討。王。先所有供養
佛及僧衣被飲食所須之物。有不信樂大臣。便奪不
與。諸比丘。欲往白王。自念遠路不及即日還。佛言。有
如是事。聽受日去。今驗此文。為佛法僧相訴亦得受
[003-0890b]
日。若受他雇不成。若自經營。為俗人為僧家佛事等
帶其非法。並不成。得罪也。


第二道俗緣中二。初約義總明。二四分十誦引文。指
事證釋一唱。


言二至去者。十誦問為誰受等者。華嚴
云。彼律中。波離問也。佛答為七眾興福者。謂七眾為
請主。下文列二百四十二緣。並是此緣皆七日緣也。
遣使不遣使者。謂前人遣使不遣使來。俱得去。十律
如此。四分要遣使也。若中路聞死反戒者。十律五十
三云。比丘尼請比丘來。與憶念不癡毗尼。佛言。應去。
若是比丘。中道聞是比丘尼命終。若反戒入外道。八
難中。一一難起。應去。不答不應去。去得吉也。反戒者。
捨戒罷道也。


第三文二。初准文。二餘汎下義立。一唱。


言三至往者。
華嚴云。謂父母恩重。生育陰身。大臣力勢。能□損益。
雖無信樂。往化使信。若先信樂故。宜須往也。其餘俗
人。必有力。化之生信。准前臣義。亦應往也。


第四文二。初明如法。二今時下。料簡是非。


言四至說
者。當陽云。謂上移居中。必為我命作留難。佛言聽去。
羯磨疏云。若自病重。不堪受日。即是命難。直去亦得。


第二文二。初舉非。二必長下。彰是。一唱。


言今時至不
成者。失三受三等者。謂三十中失三衣戒。南山解云。
失三受二未過。若受三即犯。捨制取聽者。謂畜長是
聽。三衣是制。今𨷂三衣。而多畜長者。是未隨佛化也。
准奪衣戒者。㟧云。即第七失奪三衣戒。謂隨𨷂隨乞。
[003-0890c]
不得賸以證反也。住處及即日往反處。無者。聽去。即日
往反處。求不可得故。聽請日往也。


第五文二。初准文直云不受。二然和下。約義須受一
唱。


言五至故者。靈山云。古德皆云。和僧大事。律聽直
去。文不言受日去。良以和滅分齊難知。知依何法受
日。故聽直去。然和僧之相。雖則難知分齊。且約和僧
之緣。道路遠爭事大。必然可依僧祇事訖受去。律文
既令直去。今依僧祗事訖作法而往。准其律藏未分。
通得行用。今雖分竟。事不可知。用此事訖之文。大家
道理未為傷也。故羯磨疏云。必有和限。依受日聽去。
事無限。可准僧祇事訖文也。律無明斷故者。律中數
段破僧之文。皆言即應以此事去。而不言不須受日。
故云律無明斷。故羯磨疏云。律中顯緣。未明受日也。


第三料簡文二。初通更料簡緣之是非。二或曲下。通
更料簡請召得失一唱。


言上至也者。此二文中。各有
二意。初緣衣藥為是。二今有下。乞麥即非。第二曲命
別情請召為失。二律中巳下。顯得。立云。謂不得倚傍。
上五緣。專為飲食。不成受日。若別有病。重乞藥草。得
也。今有乞麥等者。靈山云。此尼律中。制六群尼。乞生
糓麻米豆麥。為世譏故制。尼提僧吉。是結正罪也。或
曲命別情者。華嚴云。謂囑俗人。令[替-日+虫]熟請。貧道來乞
綿等。是也。此則能所俱非。乞綿尚犯捨隨。囑請。理在
不成也。律諸請有。或比丘尼。沙彌。檀越等。一一遣信
別請。云大德來。與我受戒懺罪。受布施等。要遣使來
[003-0891a]
顯令他請召。非也。若父母餘人同十誦中者。律云。若
父母信樂不信樂聽往。餘人者。前第三中。餘汎俗人。
生福信樂聽去。不信不聽。四分如此。今鈔意。若父母
及餘人。即同十誦中。為七眾。興福。問疑。請法。乃至遣
使。不遣使等。但不為利已。俱得去也。即顯曲命別情
為利不得。


第二離合。有三意。初立合義。二如鈔懺下。引其合例。
三則文中下。出其合法一唱。言二至也者。隨緣別受。
為離。或有多緣。一時牒入而受。為合。羯磨疏云。或張
王兩緣。各是七日。不可合為半月受也。以兩今七日
緣事。各是別人所行。止得前後受七日也。如是例之。
若俱三日。或是互減。不同七日。彼此兼用。眾法離合
可以例之。或張是別緣。王是眾法。隨依受之。得合用
也。如懺殘。若犯十罪。同時行䨱等六夜多罪同法。名
為合也。


第三懸受文二。初緣現聽受。二必無下。弁未現不聽。
一唱。


言三至故者。虗搆成緣者。立云。謂事既未實懸
搆。或為七日半月一月之緣。或倚傍昔言仿像。未實
者。如有檀越。春時汎言。我村中有王家。每至夏中。常
施僧物。闍梨至夏能來不。今夏倚傍春時之言。倚傍
昔言。未知今年為施不施。仿像其事。未得的實。輙受
日去也。前事既虗。今復隱約作限取法。更成濫也。日
數妄置者。折中云。由前事虗限濫。其緣未可以論長
短。今或受七日半月一月。如是日數。皆虗妄置也。故
[003-0891b]
羯磨疏云。既無實緣。不可虗牒。一則不可倚傍。二則
本無實緣。三則不知期限。四則妄受僥倖。一向不合
也。如律無事及減年等。皆非法緣。加羯磨不得。


第四明互用文二。初正明互用。二問下。問答料簡。前
二。初明本緣互用。二若三寶下。辨後緣續生互用。前
三。初正明互用得不之相。二十誦下。引日殘夜。證非
異事。二若本下。結歸正義一唱。


言四至故者。巳用三
日。更有法事。便通餘用者。牒古義也。羯磨疏云。有人
言。既有受法。但是事如互用無損。所以知之。十誦云。
有殘夜在。白巳餘用。故知得互。鈔直破云。故不得也。
羯磨疏云。雖為僧事竟殘日。於佛無法。何得妄用。遂
立正義。必有本緣。何爽通用。靈山云。爽由失也。謂初
受通三寶。三寶既是本緣。今通用何失。羯磨疏中。假
立難云。若爾。要是本緣。得通用者何。因十誦得白殘
夜。鈔引十誦答云。白殘夜等。彼十誦云。諸比丘。受日
到聚落中。七夜未盡。作事未竟。來還白佛。因聽受餘
殘夜去。云我受七夜。二夜巳餘有若干夜。往出界。律
文如此。南山云。既云所作未竟。明知。本事未謝。白殘
用也。非謂異事者。鈔重破也。羯磨疏云。非謂異事。本
無心受。何得白行。若本因等者。羯磨疏云。若本三寶
俱。須經營作法之時。文中合攝。是俱有心。法復通用
也。


第二文二。初辨三寶別緣。後生不得通用。二乃至下。
俗情別緣。後生通用應不。一唱。


言若三至應得者。初
[003-0891c]
為東院三寶事。受用五日了。後西院三寶事生。不是
前緣三寶。雜緣等者。謂布施懺悔生善滅惡等也。由
前事有心。後事無心故。若一家通緣者。立云。此明受
日。元知張家有多緣事。設供戒懺說法受施等。受日
來故。得通共用也。


問答料簡中三。初此界僧為別界三寶。受日成不。二
明僧次請受日成不。三明捨請受日成不。三段一唱。


言問至心故者。謂替僧次。施主無簡別心故得。若替
別請者。由後人非是本請人。施主於此後人。無請心。
故不得也。


第五重受文二。初敘昔解。二今云下。次明今釋。


言五
至成者。羯磨疏云。有人言。安居立行脩道為宗。緣急
開三。以濟時要。何得重受無此理也。故十誦中。為破
僧故。聽受一七夜。不得二七夜乃至聽受卅九夜。盡
應破安居去。此明文也。


第二今釋文二。初以義通。二故律下。并以文證。


言今
至不合者。如疏述者。首疏也。羯磨疏云。如前檀越召。
受七日。後有三寶要須經營。何得不開。又如官事。須
二三日。曾受七日。何能不去。夏制本意。無事遊行。今
有緣來。依法受往。非專擅去。何得獨制。但事緣如法
故。一切通開也。


第二文證中二。初當宗。二五分下。他部。


言故律至限
局者。四分卅六。廣列廿三緣。並是七日緣。由事未現。
佛未聽去。不言不得重去也。信樂父母四重者。爾時
[003-0892a]
有不信樂父母。請比丘言。大德來。我欲相見。佛未聽。
我有如是事。白佛。佛言。聽。有如是事去等。二有信樂
父母。遣信請。亦如上。三爾時有母。請比丘亦如上。四
爾時有父。請比丘亦如上。則是四重也。父母四重。佛
皆言聽去。況餘雜請。不得重也。


第二他部文二。初約二律。二五百下。引其兩論。前二
初引二律正文。二謂一時下。釋上律文。破古非解一
唱。


言五至通明者。有請者。五分云。時有長者。名優陀
退。信樂佛法。於安居中。為僧作房。設人舍食以房施。
比丘不受。長者便嫌言。我用財為食。比丘不受。白佛。
佛言。聽受請等。無請者。比丘有疑故。問須出界外。佛
言。一切聽受七日往。羯磨疏云。豈前須問。後不須問
也。謂一時前後重用者。破古人據此不得重受義。古
人見十誦不聽二七夜。謂言不得重也。羯磨疏云。或
一事上。不得二七。豈制異事不許受耶。又言不許二
七夜者。彼受日法。但有二位故。對首七夜。何得重加。
故云不得二七夜也。不妨前後去者。亦得。若准和僧
似一事上不許重受者。十誦卅五云。時有異界僧。爭
起。請僧來斷事。若先安居竟。應受七夜去。若七夜盡。
應受卅九夜。盡應破安居去。古人。亦據此不得重也。
若得重者。更受去得。何須破夏。鈔文言似一事上不
許重受。既言其似。未必全不得重受。但為和滅難期。
開破夏去。若可期者。重受無妨。故羯磨疏云。和僧用
二法巳。破安去者。受法依限前二者期。故開隨受。既
[003-0892b]
用法盡。和滅難期。知用何法往彼和也。理須破夏。是
所開故。還同僧祇事訖之文也。若不為和。破夏獲罪。
若定可期。如前必聽也。然彼有不請之文等者。十誦
為七眾興福設供受戒問疑。但使前見生善滅惡。若
不遣使亦得受日。如此之文。寬於四分。四分一一皆
言。遣信別請。方得受日。不請尚乃得去。若重受不開。
只是番譯之家。迴文有失。文非明了。非謂不開重受
也。理須通明者。不請之文既寬。重受之文。則不合急。
二處之文相通。重受之義。自然明矣。


第二文二。初二論兼疏。證得重受。二此論下。引彼親
承已聞。破古人之壅執。


言五至宿者。羯磨疏云。此五
百問。卑靡羅叉口決也。其人翻十誦者。既有此通。義
無疑矣。即證十誦文非明了故。上准不請之寬。下引
卑靡之語。重受之理。即通明也。明了至宿者。發正云。
今引此論疏。真諦三藏自翻。自解前請七日事了還。
至第八日出界。此是異緣得重受。前事巳了。更有別
緣。亦得更受。因此便明今人行事。此論既云。前請七
日事了。還至界內。第八日。更請七日出界。出界者。今
人行事。至七日滿歸界。即請七日出界不宿者。不知
成不。有人約義通言。謂受日法。身在界內。法在不
失。如受七日。用三五日。其餘之日未用。身歸本界。更
作前事。本法由在。不須更請。法在不失。今縱七日滿。
歸於本界。至明出時。雖然經宿。殘法亦在。論許重請。
亦帶前法。故知七日纔滿。歸界請之。理無失也。雖立
[003-0892c]
此理。除由未除。謂律有明制及七日還。論令經宿。並
准聖言。如前但用三五許。其法在得用無疑。以此未
滿。例於巳滿。事不可也。標心為滿故歸。其法經明自
謝。不同未滿。不為滿歸。法在不失。古人猶執。但一夏
三受。其數太急。入界不宿。行事大緩。太急不體律文。
太緩無文可據。故不可也。


言此至鈔者。華嚴云。真諦。
是優禪尼國人。陳梁二代。至此方。譯經論卅四部。合
一百卅一卷。然真諦。或鎮坐具。跏趺水上。若乘舡而
濟。神異甚多。中國之中三藏親承。用重受日事。三千
者。花嚴云。謂佛化周三千世界也。論云。一四天下。有
一須彌山。一四大海水一鐵圍山遶。一日一月。名一
世界。以此為數。數至千。是小千。以千為一。數之至千。
是中千世界。又數此為一。數至於千。是名大千世界。
一佛出世。道王其中也。余至鈔者。羯磨疏中。引了論
解疏中。有其九句。皆是重受。疏引論偈云。七日有難
隨意行。善解三種九品類。疏釋云。於安居中。三緣得
出界。一七日緣。二有難緣。三隨意緣。此三各三。故成
九品。文亦非要。不能敘也。


第六約事長短中二。初約處遠。以明長短。二若路下。
約處近。以辨長短一唱。


言六至日者。羯磨疏云。止須
一夕並作七日。以法収緣如文。不及即日。義開七日
也。夏中可爾。夏末五日。如何成受。餘日非夏限故。解
云。乃至七月十五日。亦作七日法。餘日雖非夏。以法
成故。若路近得還等者。由緣經宿。不及即日還。此約
[003-0893a]
緣也。如文。羯磨疏問云。今有七月九日受七日法出
界不還。夏成以不。答。破也。何以知然。夏有後開。無前
開也。以七月十五日。須及夜分還反本界。如律所制。
及七日還。今限明相。及在界外。絕此分齊。故說破也。
若爾。何以律文。最後自恣七日在。受七日不還。不犯
者。答。謂七月十六日。是最後自恣日也。如急施中說
之。今此人。以七月十日。受七日故。彼第七日。自是夏
滿。不來無犯。又問。七月十五日。明相未出。隨行不犯。
相出是開。何有夏破。答止為明相未出。須返界中。名
為及法。相出界外。故違本制。又問。制及七日。是有法
緣。至明夏滿。法隨事失。有何犯故。令我破夏。答。日夜
分齊。約明相分。第七夜分。明相未出。自屬前夜。明相
若出。即屬八日。制七日夜。須及界中。今不在界。故當
破夏。至十六日。自是後開。由違前制。故說破也。若約
此解。十誦七夜。亦及七日返。還同四分。何有異耶。明
相若出。不及夜也。此義甚要。故繁敘也。


第七文三。初引文正解不同之相。二比下。敘破昔非。
三所以下。釋不同所以一唱。


言七至緣者。羯磨疏云。
如三時遊行戒中。唯有口受。不云多日。可准斯也。又
准祇廿七云。比丘尼安居中。無有求聽羯磨法。為僧
塔事而遊行者。聽受七日也。比有等者。羯磨疏云。昔
人解云。尼隨僧受三法遍緣。上下同受。不說假為異。
故無妨也。鈔斥云。四分至不勞別解也。所以不同易
解。
[003-0893b]


第八文二。初立義。二明了下。引證。一唱。


言八至之者。
羯磨疏云。有人言。事訖不來。亦不破夏。以法在故。如
七日藥與欲類同。犯病得法病差不失等例。今解。不
同事訖法謝。不同欲法。羯磨不牒。今受日法。牒事加
之。緣謝法失。之如藥法病止無用。又同犯解須乞法
也。十誦明文者。㟧云。前引十誦中。有尼病請為說法。
中路聞死返戒等。皆不應去。僧祇意同者。前引祇云。
和僧不得迂迴至彼。中前和了。中後即還。若停失夏。
是不許住也。


第三正加分三。初心念。二對首。三眾法。前二。初明大
僧。二其沙彌下。辨沙彌。前三。初定人是非。二具儀下。
出法。三此謂下。雜相分別一唱。


言三至告者。十誦五
種人者。一獨住。二蘭若。三遠行。四長病。五飢時依親
里住等。開心念受。准此。當眾相共作之者。准前律文。
作念巳告以事緣。汝知之。即知五眾當眾相共而作
也。


言其沙彌等者。謂下沙彌別行篇明也。


第二對首中二。初出法。二然心念下。通釋二法是非。


言二至三說者。如文。


第二文三。初明二法文之來處。二若受下。未用應不。
三問此請下。得兼夜不。


言然至失者。義准無失者。羯
磨牒緣。對僧請日。今對首心念。准日文牒之。請日理
通。有何失也。


第二未用中二。初辨未用應不。二不同下。釋通疑妨。


言若至謝者。本緣若無。受法便謝也。


言不至消者。不
[003-0893c]
同失者。靈山云。藥滿七日。七日滿巳。縱病未差。法亦
失也。病轉者。謂病巳差。縱日未滿亦失。故雙牒也。若
爾言病轉法失者。病住法應在也。由佛制七日。定論
云。堅病消者。是也。論多成二論。各有文也。


第三文二。初明應不。二不同下。簡異諸部。一唱。


言問
至中者。不同十誦者。約其鈔文。似盡七夜至八日還。
據羯磨疏。須及七夜還。與四分無別。故疏云。十誦七
夜及七日返還。同四分明相若出不及夜也。僧祇事
訖者。彼律二十七云。但隨前事長短。了日即還。名事
訖。論其事法。具在諸部別行篇也。對此欲知。且依羯
磨疏。錄十誦廣七夜緣。下文和僧聽卅九夜。祇有事
訖之文。五分三品。與四分同也。


第三文三。初通明長緣。便斥古失。二今加下。正出受
法。三料簡雜相。


言三至釋者。所為緣者。如前五緣。一
三寶境界緣。乃至第五和僧護法緣。心念對首。同用
此緣。故云通用。但令緣事時長。用半月一月法也。不
同存單之人等者。一夏之中。但得三度。初單七日。次
單半月。後單一月也。遂引七日今長者。花嚴云。非謂
引緣令長。伹用長法也。羯磨疏云。今夏末一二日在。
不重受家。既曾受日。若用月法。又是破夏。由緣不合。
即教明罰破夏。是也。餘同前釋者。㟧云。指上第五重
受門。是也。


第二文三。初略明二師文相少見。二第三下。別辨先
師所撰。加其乞詞。三第四下。明願律師依律出本。



[003-0894a]
今至見者。諸記咸言。第一。曹魏時。曇諦所出羯磨。是
也。羯磨疏云。初人加乞羯磨不牒。恐成增法。謂請日
者。從僧乞請日法而至。羯磨文中。則不牒乞詞。恐增
法也。第二。即是姚秦時。覺明所出羯磨。羯磨疏云。但
准六夜乞法。牒緣牒事並盡。慈云。鈔主說曾一度見
本希更不見。故云少見也。


第二文三初述彼增加。二今下。斥彼非教。三問下。料
簡成不一唱。


言第三至無失者。北齊光律師出本。增
加乞詞。羯磨疏云。雖著乞詞。准乞䨱藏兩遍牒事。時
到巳前增加乞詞。忍聽巳後略事而作。此光律師世
盛行也。彼羯磨云。大德僧聽。比丘某甲。此處夏安居。
受過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此中安居。
今從僧乞受過七日法十五日羯磨。若僧時到僧忍
聽。今與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羯磨。白如是。
此且舉白。羯磨可知。世同行也。止可隨其綱網者。止
可隨律文受日四句成白。緣骨之綱教網也。雖增加
乞詞。羯磨大宗無失者。牒緣牒乞詞等。但是第二第
四句。於羯磨宗骨無失也。羯磨疏云。有人。定判依受
夏破。今解不然。俱順教故。增乞減乞。各有所𠗦。羯磨
大途規猷在故。依受不失也。


第三文二。初明受十五日法。二其一下。辨受一月日
法。一唱。


言第四至日者者。願律師。依律出文。更不增
加。今多准用也。准前著之者。准著十五日處。著一月
日也。不得雙誦十五日者。靈山云。今准此言。恐人不
[003-0894b]
了律文。依文而誦。律本云。受過七日法。若十五日。若
一月日。出界外。今若受一月日者。即須除十五日。但
云受過七日法。一月出界外。不得雙牒前二誦也。


第三料簡文四。初明受人離合。二若依下。辨依大界
安居。小界受日不得。三若先無下。明初在自然安居。
後作法界中受日。四若本結下。解有界依藍。安居不
成。受日不得。自古諸記。皆責此門來處。何孤然生。即
長料云。一明安居。二明受日。三料簡雜相。今不同之。
此一段文。從眾法中出。初通明長緣。斥古失。二今加
下。正出受法。三料簡羯磨受人離合處之是非。故謂
之雜相。不同古人長斷也。


言三至開之者。如文。言若
至故者。立云。餘山界者。還是攝僧之界。如圍輪別住
也。以本依圍輪大界。不依此小。故不得於中受日也。
言若至衣者。後結二界者。即大界戒場也。縱入戒場。
不破夏。而離衣者。謂戒場。是本要心處所。故不破夏。
由中隔自然。故離衣也。此據依大界結攝衣界為言。
若無攝衣界。依藍護衣。亦不失也。


言若至之者。淋云。
謂本有大界。不許依藍。佛制依界。有安居者。安居不
成。藍中自然之地。羯磨受日。固然不得。止得縮取戒
安居也。餘廣如疏者。首疏云。有人言。依界安居。不依
藍相。佛制依界。不得依藍故。又云。雙單及界也。有一
師云。藍大界小。依藍不依界。以文云依某伽藍某聚
落也。鈔家。且引急義故。勸縮取界相。後造。羯磨疏云。
安居。依處依藍得成。何必依界。二文相兼。被機方足。
[003-0894c]
且界小藍大。依藍安居。羯磨受日依界得不。解云。藍
內之界。入不破夏。並是本要之處。依界請法。何得不
成。如前本依伽藍。後結二界。隨界受日。尚判得成。今
藍內大界。總是本要。何受不得。差爾。藍內戒場。亦應
得受。答。戒場雖在藍內。即非本要。入中破夏。離衣即
不類。後結也。上是義決等者。非律文有之。是古人之
義決也。慈和問云。異界僧。得足此界僧羯磨受日不。
答。得。不同處分義局當界僧也。


上來不同。當第三約
界對人辨事竟。


今當第四有一篇。約法對人。辨事將解分二。初明篇
來意。二牒篇解釋。


初來意者。花嚴云。上篇一夏安居。
九旬同住。恐有𠎝過不自見知。故須自陳三業。恣僧
糺舉。故安居後。有自恣篇來也。律緣起中。比丘共住。
妄設瘂法。致令佛呵。汝曹癡人。共住如似怨家。猶如
白羊。何以故。我無數方便。教諸比丘。彼此相教。共相
受語。展轉覺悟。汝曹癡人。同於外道。共受瘂法。不應
如是犯突吉羅。羯磨疏云。又表一歲之勤情本據道。
中含非法。正缺道標。義須清蕩無瑕受歲。今若相嘿。
豈抱過生年。故須相檢。應僧淨法。迦絺那衣來意。如
後也。


第二解文二。初牒釋篇名。二然九句下。依文正解。



自至附者。福云。自陳三法之詞。恣舉七聚之犯。摧累
業之宗主。成白法之樞鏈。欲使知過必改。省已增脩。
晈潔尸羅。凝清律海也。迦絺那衣法附。如後。
[003-0895a]


第二依文解二。初辨自恣宗要。二明迦絺那衣法附。
前二。初釋篇序總意。二就中下。開章別釋。前三。初明
須自恣意。二所以下。辨夏末自恣意。三此是下。簡異
非法自恣。前三。初結上安居生下須自恣意。二縱宣
下。辨自恣名相。三故靡得下。證自恣義。


言然至示者。
靈山云。上兩句。明夏中脩道精進。安居之德也。次兩
句。明三業有失。下兩句。辨須自恣竟九旬者。旬歷也
支神有十二。子丑寅卯辰巳壬未申酉戌亥。干神有
十。甲乙丙丁戊巳庚辛壬癸。以支十二。歷干神十盡
名一旬也。一夏。九度歷其干神。名九旬也。法律三昧
經云。世人但見他過。多迷已非。故藉[糸*凡]治。方得清淨。
故云。理宜仰𠗦清淨。故云理宜仰憑清眾示也。


言縱
至恣者。輔篇云。自說三根。恣他陳舉。內彰無私隱等
者。我既縱宣。即彰內無隱。願哀愍語我。則顯外有瑕
玼。身三口四。委托五德舉之。名自恣也。靈山問云。不
言心者。毗尼不制單心故。但言身口也。


言故至也者。
不孤獨者。發正云。若犯罪不除。不應僧法。棄於眾外。
故稱孤獨。令其自恣悔除。堪入說戒羯磨二種僧中
共住。即不孤獨也。依篇聚治乃至呵責。名苦言調伏。
喜悅等者。輔篇云。謂先有犯迷已不知。因舉悔除。服
本清淨。既無罪也。故自意培悅。


第二文三。初徵所以。二若論下。釋。三故律下。證。初如
文。


言若至焉者。將同期欵者。欵說文云。情欲也。期者。
剋定也。夏初創集。情欲剋定。同住安居。詣往也。鄣道。
[003-0895b]
過深者。尸羅不清淨。三昧不現前。是障道。犯突吉羅。
則九百千歲。墮泥黎中。過則深也。


第三文二。初直證自恣之時。二毗尼下。顯精脩行成。
恣舉無失之時。一唱。


言故至恣者。如文。


言此至行者。
此恣舉罪之相雖顯。有無智者。濫行非法。自恣破昔
非也。


第二開章別釋文二。初舉數列名。二依名別解。


言就
至行者。如文。


三段不同。今當第一。於中分二。初舉數。二前明下。列
釋。初如文。


釋文二。初明時節差別。二辨應人是非。前二。初約事
別明三種時節。二然律下。據教取義。剋定一時。前三。
初有閏依不依自恣。二因爭增減自恣。三脩道延日
自恣。前二。初約依閏不依閏自恣。二若閏七月下。前
後安居。逢閏不逢閏自恣。


言前至恣者。若依閏者。閏
四五六月。前安之人。定百二十日。律取七月十五日
自恣。中後二安。則不定也。


不依閏至九十日自恣者。
但數滿也。


言若閏至恣者。非前安居等者。發正云。是
中後人也。若五月一日巳前安居者。至閏七月一日
得去。若五月二日巳後至後夏結者。皆越閏月過。至
八月二日等。巳後數滿九十日。自恣也。


言二至中者。
當陽云。如前說戒篇。引四分外界閏爭比丘來。佛令
增減說戒。若知十四日來。十三日說。若十五日來。十
四日說。巳入界。當令入浴。比丘出界說若不去者。白
[003-0895c]
僧言今不得說。待後十五日當說。不得過三度。應和
合說。今時自恣。唯改說戒。為異。餘文並同。故指也。向
前為減。白待後月為增。自恣白僧文云。大德僧聽。若
僧時到僧忍聽。今日僧不自恣。至黑月十五日自恣。
白如是。客猶不去者。再白亦爾。不得至三。舊比丘應
強和合自恣。為入冬分故也。


言三至日者。准律自恣
中云。時有住處。眾多比丘結安居。精勤行道。得增上
果。諸比丘作念。我曹今自恣者。便移住餘處。恐不得
如是樂。白佛。佛言。若有住處。有如上事者。應作白增
益自恣。作白云。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今不自
恣。四月滿當自恣。白如是。謂初安居人。至八月半。是
四月滿也。


第二文二。初准律諸文三日不同。今須剋定。二若有
難下。據論開文。一月自恣。前二。初總引諸文。據教剋
定。二律文下。通疑。


言然至定者。自恣揵度文中。但言
十四十五兩日自恣。急施衣中。有十六日。次第增中
亦明十六日。案律緣中。有王大臣。為僧作安居。中賞
勞衣。夏竟擬施。有急緣遠行。欲預將施僧。諸比丘。夏
未竟。不敢受。白佛。佛言。夏有幾日在。答言十日在。佛
開有此緣者。自今巳去。聽前十日受。名急施衣。即是
七月六日。得者開受。過前受者犯提。鈔意既言。去自
恣十日在。明知十六日是自恣日也。次第增者。若七
月六日得衣。至十六日巳滿。十日即合犯長。由入迦
提故不犯。至八月十五日。即須說淨。若七月七日得
[003-0896a]
衣。越迦提。因增得一日。即十六日須說。若八日乃至
十五日得衣。越迦提月。增得九日。名為次第增也。謂
將後非時日。足前得衣。滿十日也。若有迦絺那衣。過
五月後增。亦如是。鈔引意者。次第有十重增文。皆至
十六日。云越迦提。數滿十日說淨。明知十六日是自
恣日也。律增三文中。亦有三日。則十四五六三日也。
上廣引律諸文。有三不同何是自恣日耶。鈔云。律安
居竟自恣。三日中取十六日。是安居竟日也。羯磨疏
云。今行事者。多用十四日後夜作者。古法所傳。不可
輙用。然德衣法云。安竟自恣。及急施衣中。皆十六日
為竟也。


言律至定者。先應難云。既取十六日安竟自
恣者。何故。律云僧十四日自恣。尼十五日恣者。鈔牒
上難。調律文言。僧乃至自恣。此謂相依問罪。故制異
日也。立云。尼要先來僧中自恣。後還尼中自恣。若先
尼中自恣。後入僧者非法。及論。尼作相依問罪之法。
三日通用並得。不要須十五日也。又釋及論。作自恣
法三日通得。約其減論取十四日。故云通用。今剋取
十六日自恣。為定。為律云。夏竟應自恣。及云夏竟受
功德衣。若十五日受者不成。伹名非時衣。故取十六
日也。若尼來自恣。但向僧自恣時。蹔停作之即得。何
論要須十五日也。下作法中明也。向。僧自恣時。尼來
自恣。但用僧和法。更須新和耶。答。律藏無文。准文義
意。新和方得。前和為僧。今為尼眾所為。雖皆自恣。而
僧尼二部不同。准文尼依僧住。普令舉罪。若一人不
[003-0896b]
知。不成自恣。則令問誶禮拜等。今時多有。思之。


言若
至恣者。如文。


言二明至足者。文有二意。初約義總明
並須一時自恣。二四分下。引後同前顯一時之義。如
文。


第二自恣方法文二。初牒標舉數。二就五下。依標別
釋。


言二至也者。如文。


釋文三。初五人巳上僧法。二明四人巳下法。三明一
人心念法。前二。初明六人法。二次明下。明五人法。前
二。初標列章門。二初中下。牒章解釋。


言就至事者。如
文。


四段。今初。初中文二。初明集大僧緣起。二乃至下。集
沙彌緣起。前二。初據教方法。二故律下。引文證釋。



初至不絕者。當鳴鍾者。律云。應打揵搥作煙。唱自恣
時到等。處床慢相不絕者。羯磨疏云。離床捨憍慢故。
謂在上五德。來取自恣。故成慢也。


第二證中二。初當律兩證離地離座。二五分下。釋上
離地座相。兼辨緣起方便。一唱。


言故至詞者。離座等
者。下五德行事中云。四分。但言離座。不言草座。五分。
布草而坐。明文依用也。並偏袒等者。表恭敬。右順吉
祥。著地示其卑下。合掌。表一心無二。


言乃至至明者。
待唱等者。飾宗云。鈔與義淨三藏不同。鈔約出別處
自恣。三藏云。過午巳去。眾咸共集。大德先自恣。後方
尼眾。次即下三眾。各來對僧自恣。鈔云。乃至則越中
間尼等。約別處者。據有別處為言。若必無別處。待竟
[003-0896c]
還來僧中。未曾別也。如別法者。沙彌篇中自恣詞句。
同大僧也。


第二五德進不文二。初。牒列章門。二。初中四分下。依
章解釋。


言二至儀式者。標列也。然此一科。皆言鈔錯。
鈔有深意。人難得知。為前大科約人分三。一五人巳
上僧去。二四人巳下對首。三一人心念。據科明五人
巳上。然五人亦是眾法。巳上故。然故。鈔前牒標云。就
五人巳上。意明五人之法。與六人巳上。前一後二。其
義不殊。唯就第二五德行事一門。五人異六。故科出
簡異令知。故至五人後云。餘同前法故。唯五德行事
一門別耳。所以就此科分者。意同後。前唯簡此一門
為異。故作此科。是深意也。若但向六人。五德行事門
後。便明五人法者。恐新學致迷。謂。前牒標云就五巳
上。今於其內。復出五人。恐有斯雜。故不便出。若爾。何
不合下。就僧法分二。初明六人巳上法。次明五人法。
可不便也。答。若合下分。又恐有繁略二過。故不可也。
若但出五人差法。及五德行事二法。略無前後諸門。
恐新學不委。若更分門。廣釋文相。成繁。今但向五德
行事門中。略標簡異。釋五人巳上法竟。然後。略出五
人異六人處。自餘即指同前。一則相嘆易識。二則不
違前科。三則離其繁略。意如此也。今講解相承。恐文
難知。合下科出。比代記中。且將五人巳下舉罪。為五
人法。復言巳上無此理也。至後鈔主自結云。上明六
人僧法分明。下始辨五人眾法簡異。今知此意。且准
[003-0897a]
前科也。


四段不同。今當第一。分三。初正簡德不同。二所以下
辨差二人所以。三今行事下。科簡是非。


言初至故者。
文中取具二五德者。謂一人具兩種五德也。發正云。
謂對他說詞云。我某甲亦自恣。即須具自恣五德也。
若見聞疑罪。大德語我等。又須具舉罪五德也。律文
前後列者。前為自恣。後為舉罪。故前後也。今須兩具
故。鈔一時出也。言不愛者。慈和云。謂於眾親厚。不別
有愛故。二不恚者。謂於怨不嗔恚吹毛覔過。三不怖
者。謂於有力人邊不怯而不舉也。四不癡者。謂解了
羯磨如非。不癡也。五知自恣不自恣者。謂知有難無
難。廣略之宜也。又知十三難等體壞之人。不合自恣。
犯殘巳下悔竟自恣。律云。又差知時等五德。鈔文自
解。一知時不以非時者。鈔解云。意令和合無爭。謂舉
過靜爭。無不和順。若舉不知時。則生鬪爭。二如實不
以虗妄者。有罪非謬。謂犯有三根名如實有罪。三根
不牙。故云非謬。即非虗妄。三利益不以損減者。欲使
至彰釋其利益返上。名損減也。四柔軟不以麤穬者。
故勸喻等。釋其柔較。返此麤穬也。五慈心不以嗔恚
者。愍物等。釋其慈心。返此皷恕。名嗔恚也。不假別釋
也。


言所至故者。四分文不了者。自恣中。但言聽差受
自恣人有五法者。應差不言二人。一不了也。羯磨詞
中。單云僧差某甲比丘作受自恣人。無差二人處。二
不了也。十誦僧祇五分三律。雖有二人多人法。義由
[003-0897b]
未了。輔篇云。十誦差二人者。更互為法也。祇同也。五
分云。作自恣人。若一人若二人若眾多人。不言數。或
差十人。五對兩兩。入法前對作法。若困互息。還遣兩
人。交替如是取遍。為僧多故。更互息作。義由未了。三
千經云。為相向出罪。是了義也。


言今至也者。多有人
人別差者。靈山云。古人行事。見四分中單差一人。遂
即人人別差。未通十誦祇五等一時差文也。或只有
五人自恣。則應人人別差。以三非。僧若六人巳上。應
二人同差。


第二文三。初能差是非。二作羯磨者下。辨索欲問和。
三應云下。作法差遣。一唱。


言二至持者。此律開與欲。
不同他部者。祇云。不得與欲自恣。若病應將來。若畏
死。僧應就彼作法。若病多僧。應出界自恣。觀其文意。
由是舉罪事。須現前。恐叛舉罪故制也。勵問。夫欲詞
不得稱僧所秉之事。今何言與欲自恣。答。今言自恣
者。謂說巳心行。恣僧舉罪。本非稱僧家事也。亦有通
別者。若答言自恣羯磨者。即是通答。若言差五德羯
磨者。是別答。至後五德單白時。更須問答。如上羯磨
篇也。


第三五德行事文三。初作白和僧。二次明下。行草法。
三五德下。告僧儀式。前三。初威儀進止二作和下。正
作白法。三不應下。料簡是非。一唱。


言三至法者。㟧云。
白中律云。僧和合自恣。鈔文無僧字者。准例。合成是
緣非骨。多有呵者。不識羯磨緣骨。亦是觀事。乃同於
[003-0897c]
法也。不得通用後法者。不得通用此和秉於後單白
法。若如前至二法者。却指上差自恣五德中。答云自
恣羯磨。此巳通答竟。並是自恣事。後更不須問答。故
云通和二法也。


言次至時者。華嚴云。其草勿使五德
行。應年少行之。依無量壽經上卷說偈云。吉祥童子
施佛草。如來受巳成正覺。我等比丘効佛故。受草自
恣淨三業。


言五至之者。如文。


第四文二。初明對僧自恣方法。二若五德下。明舉罪
治罰法。前二。初引大聖示跡同僧。二次下。正明對僧
自恣方法。


言四至中者。增一二十三云。如來坐草座
巳。告諸比丘。各就草座。我欲受歲。我無過咎於眾人
乎。又不犯身口意乎。如是至三。諸無對者。時舍利弗。
從座起白佛。諸比丘眾。觀如來無身口意過。所以然
者。世尊今日未度者度。未解脫者。令得解脫。未涅槃
者。令得涅槃。為旨者作眼。為迷逕路。以此事緣。無過
咎於眾人。亦無身口意過也。時舍利弗白佛言。今向
如來自陳。我無咎於如來。及眾僧乎。佛言。汝今都無
身口意過。所以然者。汝智慧無量。無與等智。總持三
昧。戒定慧解脫知見成就。所作如法。未曾違理。如是
五百比丘。各各受歲。亦復如是。准此經意。謂諸聲聞
脩少欲行。故見坐草。今倣佛成規。遂坐草也。新歲經
者。㟧云。別譯五紙許。失譯經也。


第二文三。初明五德就上座所跪立威儀。二應作下。
正陳自恣詞句。三若眾僧下。說巳告僧。


言次至言者。
[003-0898a]
此僧祇文者。准祇二十七云。若二人作自恣者。一人
受上座自恣。一人下座前立。上座說巳。下座次說。如
是展轉。為四分文不了故。取祇文一坐一立也。問。豈
非別耶。答。此別對五德一人。縱宣巳罪。又是法差。無
別眾過。言有別者。愚之甚也。應加捉足之言者。羯磨
疏云。十誦中。並差二人。取上座作也。來至執足口說
求聽。若是下座不得執足。乖儀式也。


第二文二。初明眾僧自恣。二若二下。明二五德自恣
次第。一唱。


言應至法者。此加一心念者。與律及羯磨。
本異也。所以然者。准祇二十七。有心念之語。此對五
德別人。准法合爾。羯磨疏中。分為五句。疏云。初大德
者。正告大德。求聽說也。小者。言長老。二眾僧今日自
恣者牒。僧自恣時也。三我某甲亦自恣者。下應上法。縱
陳過咎。恣僧舉也。四若見聞疑至語我者。我有三根。
慈海賜示也。五我若見至海者。從聞悔過。成我清美
也。三說者。表仰囑之勤。非是濫託也。上且一途釋其
大小。更通論之。長老乃大。故經中長老舍利弗。賢者
阿難等。律中不定。今略釋之。行解具故。名為大德。年
德高遠。名為長老。如俗中云長者言也。前單牒者。但
告五德。後雙牒者。勤重之至。在僧故也。問。前對小者。
得如文中云大德不。答。具德差遣。成所推敬。何得不
稱。善見云。大為大德。小為長老。且分二人。義通上下。
餘不可盡也。上座復本座者。律云。時上座自恣竟胡
跪。乃至一切僧竟。上座疲極。白佛。佛言。聽隨自恣竟
[003-0898b]
復座。第二五德至同上作法者。牒前祇文中。第二五
德也。羯磨疏云。其小五德。在第二上座前立。待眾首
作竟。方互跪對作。故言同上作法。律開病者隨身所
安。律云。時有病比丘。胡跪合掌。時久病增。僧即白佛。
佛言。自今巳去。聽病比丘隨身所安。受自恣。注云。准
此等者。不用依上座預前。胡跪久合掌。但隨身所安。
臨自恣時。胡跪也。若不病者。應隨上座胡跪合掌。待
自恣訖復座。今不行此。但依上座開文也。破十誦家
法者。十誦二十五云。從上座至下座。說自恣竟。[兩-一]今
五德。自相向作自恣。今祇不同。各至本坐處。相向自
恣。即與四分一一次第從上座自恣義同。故取祇也。


言若至也者。事訖白僧。十誦之文。可知。


第二舉罪是非中二。初明舉罪是非。二若僧下。辨僧
數多少治罰應不。前二。初明五德別人舉得實罪治
竟自恣。二若事下。料簡五德別人舉罪差互治謗應
不。前二。初五德。次別人。一唱。


言若至之者。舉得六聚
者。鈔意。先治然後自恣。發正云。舉得夷有䨱儐出治。
不䨱與學悔治。第二篇有䨱不䨱。今發露竟自恣。三
篇巳下。皆悔竟自恣。恐稽留法事。皆發露巳自恣。別
人舉者。三根並實。依遮法治。遮揵度云。應召入眾中。
當為舉。舉巳作憶念。應與罪。上座又具問能舉。徒眾
上下。及所舉人。巳聽許治之。然後自恣。


第二文二。初別人舉互反治。二五德下。五德舉謬簡
異別人不加謗罪。一唱。


言若事至謗者。舉根不了者。
[003-0898c]
實犯夷罪。或見言聞。或聞言疑。三根不能辨了。即治
謗罪也。眾網中者。彼云。若明不成者。律云。若不舉。不
作憶念。不伏首罪。犯□不應懺罪。巳悔竟不現前非
法。別眾□七非。並作法不成也。五德不爾。如文。


第二辨僧數文二。初辨滿二十眾六聚。並得治之。二
若五下。僧少白停。指四人中說。


言若至之者。有舉得
犯六聚者。但有二十眾。並能治之。


言若五至說者。為
僧數不滿二十。出殘罪等不得。故且白停。進不如四
人法者。彼云。若犯提巳下罪。其問自言舉來並前。懺
巳自恣。此是進也。若犯四人巳上偷蘭。乃至僧殘。交
無治義。彼引十誦。白停後。待眾滿。如法治之。不應礙
自恣也。白停其治罪也。此是不也。指彼同此。故云如
四人法中說也。


第三明尼來文二。初正明尼來請罪。二五百問下。辨
尼出界不得獨行。前二。初明僧尼同時自恣法。二今
時下。辨僧尼異時尼來請罪法。前四。初安置處所。量
時早晚。二當命下。正對僧自恣法。三大眾下。告尼法
戒式。四至寺下。歸寺傳告之法。一唱。


言三至法者。不
須同說戒。問尼有無者。華嚴云。謂說戒時。問誰遣比
丘尼等。此制令問擬差人往教。俗尼眾清淨。彼此俱
益。今之自恣。直是尼來。求僧舉過。聖不制。問來與不
來。故不須問。如別法者。尼眾別行篇明也。前明自恣
時節中。云及論作法。三日通用。不要須十四日僧。十
五日尼。但定取十六日。停僧自恣。待尼請罪。亦得也。
[003-0899a]
後依律文。更出異日。


第二文二。初正明尼來對僧請罪。二問下。通妨。


言今
至示者。餘同前示者。謂同前大眾良久嘿然。勅尼等
也。


問答中二。初問。次答。初如文。


答文三。初立理答。二故
律下。當部證成。三僧祇下。引為准。一唱。


言答至疑者。
准祇。明日尼來。僧請教誡人。傳大僧中上座教。還尼
眾中說。尼有不來須說欲同。是僧法准用無疑也。



五至故者。重罪者。華嚴云。謂殘罪。望下篇為重。非謂
夷也。然差尼來。但得羯磨差一尼。餘尼口差為伴也。


第四雜明略說中二。初正明略說。二上來下。通結。前
四。此科准理。亦不合於此分之。但為鈔主第二門中
分於二科。恐人有迷故。至第四門後。結前生後。且隨
文分耳。初文二。初明八難餘緣大界恣法。二二明下
惡比丘難結小界自恣法。前二。初舉八難。時熱為略
之緣。二當今下。正明略法。


言四至等者。八難餘緣。並
如前說戒中也。


第二文二。初對五德略說方法。二四分若賊下。不對
五德。略說方法。前二。初正明略說方法。二今或下。科
簡是非。


言當至恣者。㟧云。准自恣中。對五德略。則有
再說一說為二。今鈔文不明再說。律竊語者。明上一
說。令大眾聞知。因六群竊語疾疾自恣。佛言非法也。


言今至等者。有三意。初述非相。二律中下。引律顯非。
三十誦下。他部明是。華嚴云。鈔引十誦。悟也。此是祗
[003-0899b]
二十七云。應從上座次第。乃至總唱等。不得逆作次
第者。謂從下向上為逆也。行行如益食法者。如有十
行人。坐一行著一。五德自恣。如益食法超越者。謂不
依次第。從第一上座過。即越第二上座過。取第三上
座等。四分亦有。與祇同。不明了也。總唱者言。一切大
德僧。見聞疑罪自恣。謂彼律文如此等者。等。取其餘
非法之事也。


第二不對五德略中文三。初明三說法。二難事轉近
下。辨再說一說法。三四分下。釋直去法。


言四分至法
者。各各相對等者。且如百人。為五十對。各各人別三
說。文同前法者。謂詞句也。


言難至故者。難近作白再
說。更急作白一說。此有三單白。謂三說二說三一說。
即三白也。此並不對五德也。


言四至去者。謂對五德
再一為二。次復眾中三。今單白成五。第六難事更近
驚起直去。即六種略也。


言二至之者。律云。為難比丘
入浴巳。同師道友。疾疾出界等事希。故略之。


言上至
上者。謂於第二門中分。恐後人迷故。結異也。


第二次明五人法。約鈔第二文中分。講者合初分也。


言次至法者。有四意。初總標簡異。二欲法有無異。三
問和下。差人總別異。四取自恣下。受恣雙單異。問。上
六人五人。同是僧法。如何異耶。答。為五人行事。不同
六人。恐濫行故。簡異。下出三異。若界六人。一人說欲。
餘五成僧。得羯磨差五德也。若五人者。一人說欲。餘
四雖僧。但是能秉。若差一人為五德者。三非僧故。不
[003-0899c]
得與欲。不得牒二人等者。鈔主正取差人時。五人僧
體只得一。一差不得雙牒二人者。以所為之人不足
數。故三既非僧。如何差遣。餘同前法者。謂舉罪前。巳
明五人舉罪白停也。及尼來難事略法。並同前也。


大門第二眾多對首文二。初明集僧加法。二若犯下。
辨犯罪治罰進不。前二。初總明集僧不得受欲。二四
人下。正辨四人作法之相。一唱。


言二至前者。如文。


第二辨治罪文二。初犯輕悔已自恣。二若犯四人下。
犯重罪。發露自恣。


言若至恣者。如文。


第二文二。初且舉所犯無治罰義。二若准下。引文釋
成得自恣義。


言若至義者。靈山云。若犯四人巳上蘭。
不許懺者。謂一人犯罪。餘但三人。即懺不得。此准十
誦四人為小眾。即中品蘭巳上。無治罰義。若准四分
滅爭中。小眾通二三人。則中品蘭小眾懺亦得。今言
四人巳上者。則上品蘭耳。但入偷蘭說中者。華嚴云。
此謂犯其偷蘭罪。舉來至僧。未及得治。因難驚起。名
入偷蘭說中。謂犯事巳彰。教中說犯。故曰入說中也。
乃至者。越夷也。僧殘亦爾。故眾不滿。交無治罰之義
也。


第二文二。初准十誦白停。即後自恣。二四分下。引例
發露合得自恣。


言若至恣者。富陽云。謂自恣舉得重
蘭殘等罪。眾不滿不得。即悔不可自恣。且白停悔罪
之事。以其舉得罪。合眾知竟。類同發露。得自恣也。


第二引例中三。初舉例。二理須下。示發露之法。三此
[003-0900a]
中下。辨不實得罪。前有二意。初引例。二既俱下。會釋
一唱。


言四至妨者。輔篇云。鈔引此文。將例自恣。富陽
云。說戒發露竟。罪未悔得聞戒。自恣中。舉得罪發露
竟。罪未悔亦得自恣也。既俱是淨行。說戒防未起非
自恣防巳起過。防過一同故。俱是淨行。又說恣俱是
眾法。攝僧功齊。約界盡集。治罰功齊。有犯不得聞戒。
有犯不得自恣等。以自恣准說戒。用之有何妨也。



理至淨者。牒其所犯者。示說詞也。輔篇云。二三人自
恣。舉得殘罪者。應云二大德一心念。或但云大德一
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以眾不滿。未得治之。餘
者清淨。此准說戒形勢也。又復自恣時。各各有罪者。
各說罪名。發露竟。亦得自恣。


言此至也者。有二意。初
明不實得罪則重。二不同下。簡異嘿妄得輕。華嚴云。
實不淨。對他稱淨。是故妄語。前境有三。便結三提。不
同說戒嘿妄表淨。但得吉也。


第三一人心念中二。初陳恣。二若犯下。懺治應不。前
二初集僧緣起。二若無下。心念加法。一唱。


言若至說
者。如文。


第二文二。初明輕罪懺竟自恣。二若犯下。犯其重罪。
治懺應不。一唱。


言若至前者。輔篇云。重吉巳上。無人
對之即無悔義。獨自又不得發露。故不應自恣。約義
如此。餘依前者。鈔意。准前心念說戒中。彼文云。或云
發露。或云待人。靈山解云。或待人者。僧祇文。文云。若
無客來者作念。若得清淨比丘。此罪如法除。念巳。心
[003-0900b]
念口言。二說布薩。彼又引五百問。論合掌向四方僧
發露。然後廣誦。戒本。彼此俱是淨行眾法。攝治功齊。
復應須牒其所犯。餘者清淨也。然後心念口言。三說
自恣也。問。何以得知餘依前者。即取前心念說戒文
耶。答。羯磨疏心念法中。大同說戒也。


大門第三。雜明相中。文有十一段。初明僧別詞句不
同。二問自恣竟下。辨自恣竟得說戒不。三問自恣得
下。未受具人。得聞恣不。四律中下。僧別說巳。更有客
來重說進不。五問十五日下。辨七月十五日自恣竟。
得出界不。六問此界安居彼界自恣得不。七問前安
居下。明後安居人得衣分不。八問一說下。釋無難緣
略說成不。九四分下。老少無知教詔法式。十問界中
下。辨前後安從多恣法。十一問安居下。釋其夏滿離
處進不。


言三至僧者。通有治舉義者。此明僧法自恣
舉得夷罪。即殯棄治殘者。得行䨱六夜出罪等。乃至
蘭提惡作。皆得治之。客得足者。如前文云。若數滿二
十。並得治之。此一向得足。若但有六七人。出殘罪。兼
懺重蘭。准十誦八人。此即不足。故云容有亦不定一
向得也。別人雖有治舉攝治未盡者。若是提吉可得
治罰。若夷殘重蘭。人少不可懺治。未能得盡故。但言
清淨也。


言問至戒者。明了論中。若五人自恣。先誦木
叉戒竟。次第一人起。胡跪合掌。請為說罪主。說見聞
疑罪。請覔見聞疑也。此說罪主者。自恣五德異名也。
即先說戒也。四分律三十七云。自恣巳說戒疲極。佛
[003-0900c]
言。不應自恣巳復說戒。自恣即是說戒也。問。說戒為
知戒相。防未起非。自恣淨身口除巳。起罪。對治。既異。
云何即是耶。答。巳未。雖復不同。意令清淨不別。故云
自恣即說戒也。


言問至之者。如文。


言律至明者。更三
人來僧法自恣。如前明五人法中。明二人來。還同對
首。如上四人法云。諸大德一心念。乃至清淨三說。及
舉得罪等。並如前也。


言問至還者。由十五日夜分未
盡。至明相出。後方得出界。離衣者。謂前安居人。得迦
提五利。今夏未盡。置衣出界。未入迦葉。豈非離衣。餘
如文。


言問至罪者。深云。四分云。此處安居。受日往餘
處。自恣亦得。祇則不爾。彼云。此處安居。餘處自恣。越
毗尼。若受日若一月。乃至後自恣應還。若不還者。越
罪。若道路有難。畏失命者。於彼自恣。無罪。


言問至受
者。華嚴云。此是時中。僧得施物。不簡安居前後。彼此
之界。皆施通一化僧也。若僧現前物。一向不合以時。
現前物具四義。一者時定。即同是七月十六日受得。
二者處定。局此界安居人。三者人定。局現前同住前
安居人。四者法定。謂不須作羯磨。皆直爾數人分也。
故知。後安居人。不得此物也。為未來故。受者。當陽云。
律文以前安居人。夏滿遊行。因自恣時。便分房舍。後
安居人。未滿亦得分不。佛言聽。為未來故受。望猶是
坐夏不得輙受。今時分冬房。後安居人亦得。為冬分
時受。以今望冬。名未來也。


言問至應者。語不出脣。是
私竊語不合。雖語疾疾。不令人解者。並非法也。


言四
[003-0901a]
至之者。文有三節。初直述年少不知之法。二年少下。
因明老者不知之法。三故律下。引事證成。雖老得同
少法。猶故忘。不憶使授者。使何人授。自恣者教。五德
是受自恣人。故名自恣者也。何故。老者同年少之法
耶。引律。阿難頭曰。謂不善察。迦葉呼為年少。今老年
愚法。與年少何殊。故例別之也。


言問至等者。謂界中
有前後安居人。不知前人從後。後人從前義。約從多
為論。如律中。僧自恣竟。更有客來。若多者更須自恣。
以少從多。此亦爾也。


第十一文二。初問。次答。初如文。


答中二。初直答須去。二增一下。辨恒止不去。有五非
法。前三。初舉當宗不去得罪。二毗尼下。約緣有無。方
便離過。三五分下。約請約處。分別是非。


一唱。言答至
住者。母論檀越請安居。安居竟。比丘尼為飲食故不
去。檀越生疲厭。諸比丘白佛。佛言。安竟過一宿。尼提
僧吉。五分尼單提中。受請安竟不去。尼墮僧吉。不局
一夏。但漫心請不犯。非受請處。即寺內巖窟等處也。


言增一至德者。如文。


第二迦絺那衣法文二。初明來意。二牒名解釋。


初來
意者花嚴云。由前安居進業。夏坐有功。自恣無𠎝。美
響遐布。表裏清潔。感動物心。對此時中。分招福施。聖
開五利。賞德資功。俗不云乎。有功者賞。故此衣。自恣
竟合受。乃附此篇中來。


第二文二。初牒名。二注文解釋。


言迦至法者。牒名也。
釋文二。初注文番釋名義。二就中下。開章解釋。前二。
[003-0901b]
初依論翻釋。二古翻下。約古義翻。前四。初名堅實。二
為難活。三稱堅固。四號蔭䨱。一唱。


言明至䨱者。堅實
者。了論疏云。迦絺那衣。能感動衣。若受迦絺那衣。若
有檀越施衣。皆屬此人。此人能感多衣。衣無敗壞。故
名堅實也。又一切堅實物。皆名迦那。乃至見人貪嗔
癡等。煩惱強盛。執固難捨。亦名此人。為迦絺那心人
也。花嚴云。衣無敗壞者。以受五利故。感畜眾多長衣。
不說淨不犯罪。名衣無敗壞。向若不受此衣。畜長過
限。犯捨。即名為敗壞也。難活者。了論疏云。貧人資生
短闕。取活為難。故能抽割少物入此衣。功德勝。易活
者。以衣聚如須彌山。大為施也。謂佛令作此衣時。偏
就貧人乞求。此從所勸施物處。得名耳。堅固者。是不
破義。花嚴問云。與前堅實。同異如何。靈山答云。前唯
能感多衣。衣無敗壞。此則約衣無犯也。今堅固者。謂
約戒無犯。以因衣受利。而不犯五種戒。戒得堅固故。
祇疏云。以受衣。不破五戒。故名堅固也。蔭䨱者。立云。
以此衣能蔭䨱於五利故。十誦中。詺為蔭䨱衣也。


第二文二。初義翻。賞善罰惡二義。翻為功德衣。一唱。


言古至也者。前安居得。故名賞。後安不得。為罰也。花
嚴云。便招五利功德者。從功能彰名。然五利中。得離
三衣者。非謂盡得離三。本緣起中。為大衣重故。唯開
離之。下二。無開離文也。


第二開章解釋文二。初舉數列名。二初明下。牒門解
釋。


言就至相者。如文。
[003-0901c]


釋中五門不同。今當第一受衣時節。於中二。初明時
節。二十誦下。辨攝閏應不。前二。初引文定其時節。二
七月十六日受下。約受前後。定其日數多少。前二。初
依當宗立法。二如是下。據其他部義。立三十日受衣。


言初至捨者。律緣起中。十五日自恣竟。十六日持糞
掃衣。及持新衣。往見世尊。道遇天雨。衣重疲極。白佛。
佛以此因緣。集比丘僧。安居竟。有四事應自作。應自
恣。應解界。應結界。應受功德衣。前安居人。七月十六
日受者。靈山云。簡濫。文云。安居竟受衣。然安居有前
後。後安居竟。不合也。此月本音。名迦絺那衣月。此方
存略。提替絺那。云迦提月。至十二月等者。佛言。不受
衣一月。受衣五月。齊冬四月捨。即十二月十五日也。


第二據他部立義三十日受衣文二。初據教立義。二
故十誦下。引他部證成。前二。初依他部立理。二故文
云下。引律即日之文。證成日日得受。一唱。


言如至等
者。發正云。祗五十等三律。通一月日受衣。四分。但局
七月十六日。一受衣鉢。取此文。故云日日得受。謂從
七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來一月中。日日得受也。
即日來不經宿者。制不經宿者。與人同宿。恐成觸染。
作法不成。猶如淨地經宿。不得作處分法。靈山云。此
約施與僧竟。如來施與僧。雖曾經宿不犯。下祇云。未
用三衣約作。豈非在界內耶。如他物淨。必若元許施
為作事。則不成也。


第二引他部證中三。初十誦。證成一月之中日日得
[003-0902a]
受。二五分下。證其受同簡其捨異。三母論下。雙證受
捨二文不殊。一唱。


言故至捨者。十誦如文。靈山云。五
分。受有三十日。捨亦三十日。前安七月十六受。至十
一月十五日捨。若七月十七日受如是。乃至八月十
五日受。至十二月十五日捨。即受各三十日也。若後
安八月十六日受。十二月十五捨。此受捨。各一日前
後二安。並四月利。後安得利。不同四分也。毗尼母過
八月十五不得受。故云過是不得也。鈔意。欲取三十
日受衣。故受捨雙引。明四分文闕也。


言七至知者。如
文。


言十誦至閏者。有閏但七月十六日受者。數滿百
五十日。不得取閏也。


第二明衣體中二。初出衣體。二十誦下。辨其成不之
相。前二。初明衣體應法。二四周下。辨衣色相是非。一
唱。


言二至色者。糞掃衣中有二種。案律文。若是新衣。
若是故衣。故衣新物。揲作淨浣。以納作淨邪命。如前
四五邪。得也。心貪財利。諂說少欲。曲順人情。得物。非
法也。冬披暑服。怖望人施。名為相得。稱王家施物。激
動張人。令張捨施也。得物作淨。非捨隨財。離上諸緣。
即日而來。名為應法。若過是條數者。靈山云。此明衣
相。向言五條十隔。下者為言。准得中上二衣。七條大
衣。皆得受作也。搌者尼展反。亦有展音。又六群作五大
色。佛言聽用袈裟色。此色如也。五方青黃。即云正色。
既離五方。此立。翻云不正色也。


第二文二。初諸部雜。辨衣體成不。二四分下。別顯編
[003-0902b]
邊安約成受。一唱。


言十至受者。䨱死人衣。到塚取來
者。濟云。謂改葬換屍上衣。取來施僧者。是也。注云。四
分等者。靈山云。然糞掃亦通。恐濫今簡。謂是衢露拾
得者成體。若經䨱死人衣。則不成作也。揲葉者。謂上
云不割截作不成。恐揲葉者不得。故簡出也。此衣連
條。但揲葉作隔也。及故衣不成者。靈山云。下至經試
一者。即名故衣。如不揲坐具故者。不須揲下至經一
坐也。若急施衣時。衣成受者。立云。謂於非時中。受得
此急施衣。若本受時。擬作功德衣者。即不合也。今言
得者。謂本無心。擬將作功德衣者得時衣。即夏末施
坐夏僧衣。是也。上伽論死比丘受用三衣不得。祇中
未曾受用者得作。五分若比丘貪利。捨三衣作功德
衣。五事皆不成。反上成受。明即比丘施衣。亦得作功
德衣。引見論。七眾衣得並受作。此辨能施衣人。比丘
衣雖同界未捨。作功德衣。同宿無過。隨受一二得者。
於三衣中。隨受一衣二衣者。意謂三衣並得受作功
德衣。不必如十誦要須僧伽梨。下二衣不成受。或有
釋言。或受一衣作。或受二衣共作並得。意謂。不然。此
正明衣體。未辨多少。至下引見論明之。故不取後釋
也。四分編者畢綿反又步彌反。以線次第織。繞邊也。


第三簡人中二。初牒標別列。二四分下。依文解釋。初
如文。


釋中兩段。今初分三。初四分。二見論。三十誦。


言四至
成者。謂與欲人者。立云。謂在房中不成受。不得五利。
[003-0902c]
又不足數。若有難者。立云。謂十三難人不合受功德
衣。亦不得五利也。下十誦中。學悔沙彌上不成。例此
可知。無僧伽梨。花嚴云。謂緣起中。本為大衣重故。令
受功德衣。開其五利。既闕大衣。則此利闕。故不成受。
下二衣闕無妨。問。本闕大衣。今時將下二衣。當大衣
處。得成受不。答。律無明決。然文中。衣有正從。理合得
也。然從衣者開。無闕衣之罪。據其衣本非僧伽梨。其
事甚難。且約正衣。又順律判。不違初緣也。而彼在界
外者。前在界內。與欲上既不成。僧受衣時。出在界外。
無得理也。


言善至受者。明異界僧不得受。許請異界
人滿數。及與作法。而不得受。


言十誦至受者。准十誦
五十三云。彼離問佛。諸比丘安居竟。眾多僧坊。共結
一界受衣。受巳捨。是大界捨巳。一切比丘。名捨衣不。
答。隨捨者捨。不捨者不捨也。發正云。准此問。以世尊
為饒益諸比丘故。各解本界。受功德衣巳。復解此界。
更依本界。各結界時。隨諸比丘本要心捨者。解界時
則捨。若本要心不捨者。則依本利也。初舉犯殘人未
從僧乞懺。別住人者。從僧乞別住人。學悔人。謂犯夷
與學悔。治滅儐人。不肯從僧乞懺。而滅殯治也。上來
諸人。身不清淨故。不合受衣也。


第二能治人文三。初辨持人具德。二見論下。受與進
不。三若羯磨迦絺下。明選持人是非。言二至明者。持
衣人。須具五德。須知破夏不安居人。無大衣等。不得
受。反此得受。故云知得。受不得了了分明也。


言善至
[003-0903a]
意者。餘同輕物。應分重物。屬四方僧者。深云。此論據
功德衣。是時中僧得故。輕重兩屬。若多衣。總作功德
衣。並須連著橫四襵五綴。今時亦有七月十五日得
物來者。但名非時。現前則不問輕重。盡須現前分之。
又復時中將物施者。須問主心。為施此界前安居人。
為通施一化僧尼耶。答。言施此界前。



至罪重也者。此明心盜法也。㟧云。比丘受法。就師心
緣得差者。謂就他師邊。受他法。不與直或盜也。


第二釋盜六界中分四。初地水火。二有呪下。盜風。三
若起下。盜空。四論云下。盜識。一唱。


言次至智用者。前
三可知。謂地水火也。靈山云。如取僧厨下火。令冷釜
等。所不應也。或他房中炭火。伺彼不在而取者。計直
犯也。有呪至直者。准論疏中。但言呪扇引風觸身其
病即差。比丘偷搖。計直犯罪盜風。鈔准律中。加藥塗扇
椎。能除病義。故戒疏云。律中。有呪扇藥塗。比丘偷搖。
不與價直。是謂盜風也。若起至空者。盜盡可知。論云。
等者。謂。鈔據上了論本文。但云若偷地水火風空等。
謂等取於識界也。謂盜知用者。戒疏云。識不可盜。以
無形跡故。但可隨緣盜其智用也。言自外至疏說者。
指略也。戒疏廣引真諦疏解也。


大門第三非畜物中二。初牒章門。二初明下。依名解
釋。初如文。


釋中二。初明非人。二盜畜下。辨畜物。初二。初標。二若
[003-0903b]
有下。解釋。初如文。


釋中二。初引文明盜。二今或下。約義斷簡。初三。初明
犯於。二善見下。明不犯於。三薩婆多下辨輕重相。前
二。初望護生結。二若無下。約正主結。初二。初立義。二
五分下。引二律釋成。一唱。


言若得重者。今諸處廟。各
有廟祝等。皆是獲主。損五望此人結。重。祝之六反說文
云。祭神祝詞。此人為之。因為名也。


第二正主二。初立義。二故十誦下。引證一唱。


言若至
蘭者。立云。望非人邊結蘭。故云隨境結之。故十誦下。
引境結證也。


言善至護者。發正云鬼歸也。謂魂魄歸
於冥。寞神。謂變通自在有力者。是此物不在廟中。又
非塚內鬼神。於此二處之物。無心守護。故盜無罪。及
人繫樹物者。此樹有神依附。或但是大樹。人多於下
祭祠鬼神。立云。如今俗人。於樹下祭鬼神求福。所有
幡花雜係。不敢將還。是此主守護。非人不用。取此物
者無犯。


言薩至蘭者。准論。若無守護。不問滿五咸五。
皆結蘭。此約非人境護□說。故得蘭也。


言今至恡者。
得不如上者。有護望護者結。若無護。望正至結。見論。
無二主護無罪。今鈔。於其正主。可令擲卜而知捨恡
者。謂冥理窈窈肉眼難見。故令擲卜捨恡。有明於沙
門法全不惱物。如今神廟中擲杯挍乞物者是。


第二文二。初標。二四分下。解釋。初如文。


釋中分二。初引人解。二餘如下。依他部明文。初三。初
標當部無文。二有人下。初師約畜斷重。三故有下。二
[003-0903c]
師就人明重。一唱。


言四至重者。下律文云。時有伽藍。
去胡桃林不遠。鼠盜此胡桃在僧伽藍。便成大聚。六
群比丘。盜心取食。彼疑佛言。夷律文直爾古人取釋不同。
初師云。據此律文。盜畜同人。得夷。故毗奈耶第一。盜
師子殘下。直至五錢重。虎象等皆重。明知同盜人物
也。第二右師解云。非望畜生。還望本主以鼠盜疑豫未
決。望人。由是本主故。還就人結重也。此釋分二。初明
結罪所歸。二以鼠下。釋望人結所以。謂六群知是人
物。又如鼠盜。盜心取食。佛鼠盜來。六群疑豫未決。為
就人結。為就鼠結所以白佛。佛言。波羅夷。為六群知
是人物。望人猶是本主。故還就人結重也。若合下人
作人想。及合下鼠住鼠。夷吉自分。何須白佛。為有疑
豫。所以須白也。不同諸記疑豫屬鼠可。


言餘至羅者。
善見。取畜生物無犯。若准五。十。多等。並犯吉也故五
分。畜生物不與取吉。十誦五十七云。取虎殘吉。由不
斷望故。師子殘可取。以斷望故。多論第二云。一切鳥
獸殘取吉。師子無犯。


上來總明第一有主物竟。


今當第二有主想。於中二。初牒。二若作下。釋。一唱。



二至中者。立云。雖是主物。若作無主想。發心初白時。
始舉離本處。名經迷心。作無主想取不犯。故云始終
不轉無罪。前後互轉得輕重者。當陽云。先作有主想。
後轉作無主想。犯前蘭輕。若先作無主想。後轉作有
主想。犯夷重也。廣如持犯者。謂持犯境想中廣明也
第三文二。初牒。次釋初如文。
[003-0904a]


釋中文三。初總明來意。二十誦下。別引釋成。三以此
下。通結旨歸。初二。初約義總明。二故僧祇下。引文證
實。一唱。


言然至示者。發正云。盜心微細。不論好心。惡
心。皆犯。故云實德未免。但以成盜要由有盜心也。謂
心闇教相。非理損財。是盜心。指非唯有心專盜此物
為盜心也。盜由心結。不望境之是非者。靈山云。如無
主物作有主取。蘭。如有主物。迷作無主取。不犯。故知
由心也。不問物境是有主非有主也。僧祇好心者。謂
見僧事不辨成。佛法事不辨。即好心為成僧事及佛
法事。即互取佛法錢物。與僧用也。望濟辨前事。故日
好心。鈔主。恐人有迷故解云。謂愚癡犯也。謂佛法二
物。無可諮白。愚其教相癡心。謂。佛在僧中。佛物得充
僧用。雖是好心灼然。犯也。問。好心將佛物與僧用者。
總無盜心。云何成盜。答。夫言盜者。謂非理損財。好心
將其佛物與僧。則是非理損於佛物。即是盜也。故發
正云。既言好心。應不成盜。今違教處齊。故犯也。故具
抄示者。抄下十誦乃至四分之文示之。是生下意也。


第二別引釋成中四。初十誦。顯六種取。二伽論。辨三
種劫心。三五分。釋盜心有四。四四分。解十種賊心。



十至重者。有三意。初標。二謂下。引釋。三除下。通結。准
十誦五十一云。問。六種取他物。如鈔列竟。云何等得
夷。答云。除出息。取餘者。得夷。鈔敗為六種盜心。彼云
六種取也。苦切取者。靈山云。謂苦言切勤。非理罵辱。
意存送物相謝也。作此心取。非理損他財物。名盜心
[003-0904b]
也。至下皆然。輕慢取者。輕慢者。既居尊位。恃已凌他。
要不就借。輕他通用也。以他名字者。如下四分第十
中釋。觝突者。謂買他物。借他物。不肯還。是也。受寄者。
亦同四分第七寄物取也。除出息者。謂對面斷當情
和。可依俗収利。而非是盜。君增減時俗。即成盜也。言
摩至罪者。論有五種劫。苦切受寄。與十誦同。略之。故
言三也。無不與。強奪將去。是強奪取。軟語者。與下謟
心相同。施巳還取者。古今兩解。初云。將物施他。後悔
便奪也。汝云。施他他雖未得。後悔不與。亦成犯限。發
正云。問。前人為知故犯。不知亦犯耶。答。不問知與不
知。若爾。盜既不知。如何結盜。解云。主雖不知。以斷心
捨時。冥屬於他。今既悔取。事成盜也。


言五至心者。謟
心者。靈山云。作相親附。不脣正理。隨言順意。望他施
物。故阿毗曇云。覆藏巳性。曲順時宜。名之為謟也。曲
心者。不隨正理。苦相阿黨。曲情取物也。或云。一切非
直心取。皆名曲心也。嗔心者。如下釋云。與少嫌恨。假
嗔得財。是也。恐怖者。輔篇云。強說妖祥。心悕彼物。第
四文二。初總舉數。二一下。依數解釋。


言四至賊心者。
僧五文中出此二五。靈山云。前五明心。後五明取戒。
疏云。文言盜心取者。明心應境也。欲明盜者心業具。
須必兼兩緣。以成一盜。故合為十。釋中十段。不同依
其增。


增文分二。初五明心。後五明取。然此十中。各有
標釋。


言一至規奪也者。初一有三標。謂下釋三。僧祇
下指。其事同。戒疏云。不肯修學故。於盜境生可學迷。
[003-0904c]
三寶互用。隨滿犯重。耶心者。戒疏云。邪命也。貪心規
度。為利說法。外現清白。內實邪濁本。五分云。謟心取
財。是盜也。曲約不正。戾則恨戾。恐怯者。律增五文五
十九云。謂不善心。謂不善之言諸心並。是故改為恐
怯即。異諸心。所作恐怖。令心怯弱。怖得彼物也。逼迫
呵喝呵割反。靈山云。謂口中出聲現威也。或說法怖取
者。戒疏云。威說地獄惡報。或說王官勢力。而得財也。
或自壞疑怖者。自壞疑事。擬怖他人捨慳布施。靈山
云。說慳受餓鬼貧窮等報。自說我疑。亦恐不免。方便
擊動前人。得財也。恒懷規奪。是常有盜心也。戒疏云。
得物乃休。


言六至情者。戒疏云。又變此心。云五種取。
取是其業。對境行事也。立云。如空處盜物。是決定取
也。因先寄物。後即抵突。全不肯還。或言我往時唯領
得汝一段物。以少還他。恐怯取者。張拳怒目。口云即
打。恐赫令怖。而取彼物。戒疏云。示身口相。令生怖畏。
故取彼財。如十誦中輕慢。抵突而取他物也。見便便
取者。戒疏云。思他慢藏陽作陰伏之類也。因利求利
者。戒疏云。貪心規利。為財說法也。為彼說法。令修善
行。彼則得利。因茲語也。令其布施。而得其財。是求利
也。倚托取者。倚傍威勢。假托親友。而取他財也。說事
過實。即是浮花。令其前人。異眼看我。故云異望。非法
說法。皆是幻惑群情。靈山引佛藏經云。說法之人。心
不清淨。為他說法。得罪深重。假使煞三千大千世界
一一眾生。其罪尚輕。佛言。身自證法。心無疑悔。我聽
[003-0905a]
此人意座說法。又雖是凡夫。而能持戒不貪名利。多
聞廣識。自利利他我。我聽此人說法也。


言以至境者。
謂以十伽五四諸文。證其有心成其盜業。雖未亘塵
沙境。約其諸說。其相略明。垣墻者。如世垣墻防其賊
盜依前諸教。識其盜心足得防。擬其心不要造趣前
境也。


第四文二。初牒名。二謂五錢下。解釋。初如文。


釋中二。初引教。定其重體成是幾錢。二二以下。約義。
以解盜相結罪分齊。初二。初標五錢為斷重之體。二
薩婆多下。引諸律論。會釋歸宗。


言謂至物者。戒疏云。
謂五錢即錢體也。若直五錢。謂餘財帛。准錢法也。猶
如唐律隨有犯者。皆約絹估。以從尺丈方定刑名也。


第二文二。初依論正判諸釋不同。二然五錢下。商略
歸宗。此方取用差別。初二。初舉論問起。二答有下。辨
三釋不同。


言薩至錢者。問意易知。


答中二。初引三師不同。二雖有下。結歸勝義。一唱。



答至是者。答也。其三師者。初依王舍用錢。二隨處用
錢。三又云隨圓盜幾得死。依王舍用錢者。立云。佛准
王舍□法結戒。佛問頻婆娑羅王。大王國內。何罪合
死。王言。盜五錢死。佛依此制戒。故多論第二。或言金
錢銀錢。或言銅錢。元不定也。第二師。隨有佛法處等
者。彼師云。不必依本王舍之錢。但約當處國內。金銀
銅鐵。胡膠錫䗶竹木等錢。即隨處五錢為限。第三師
又云。至限者。彼師云。依國盜幾而斷死也。若據彼論。
[003-0905b]
三師之中。最許彼義也。


第二商略歸宗此方取用差別中三。初標歸宗來意
舉草葉不盜。意在五錢。二今諸下。明此方諸師取用
差別。三四分下。正辨歸宗即定五錢之文。


言然至盜
者。然是也。是上五錢之義。多論十祇互釋不同。論則
如前。律則如後。准小錢八十即不同也。判罪宜通者。
靈山云。忽有巳犯。欲判其罪。宜取通文。即依十誦。八
十小錢。攝護從急者。即調部中。明其盜相。下至草葉
不盜也。


第二此方取用不同中二。初標晟行。二分依下。正辨
依其二律一論。一唱。


言今至重者。今諸師者。江表關
內諸師也。多依十誦者。戒疏云。今諸持律。多依十誦。
故彼文云。古大銅錢。准今小錢則八十也。即顯少依
隨其盜處所用。五錢入重者。氏即多論中第三師義。
顯下伏也。須知。今師。准引論中第二師者。戒疏云。如
多論中盜相通濫初解本錢何由可曉。後解隨國現
斷入死。言亦汎濫。難可依承。如此。虗律。強盜滿尺。則
是極刑。竊盜五十疋。罪至俣流。縱多盜者。不加至死。
論令准死□則刑無死名。比丘多竊。少有強者。縱有
強奪。計尺死刑。竊五十疋。又非死例。准俗制道。盜相
叵倫。如僧祇云。王無定法。斷盜不定。關內依僧祇者。
即取四錢三[口/用]以用結重也。故祇第三云。佛問瓶沙
王法。大王治國盜。齊幾錢至死。王答曰。十九錢。為一
罽利沙槃。分一沙槃為四分。若盜一分。罪應至死。今
[003-0905c]
隨所盜義。以此為准也。


第三歸宗印。定五錢之文分二。初舉宗印定。癈上律
論之文。二善見下。引盜相從急。證取五錢。初二。初正
明歸宗印定。癈上律論之文。二縱四錢下。潛通伏難。
一唱。


言四至錢者。四分緣起。但云五錢。不言古大銅
錢。當小錢八十。又定金銀銅䥫之錢。又無隨國幾錢
得死之斷。故歸宗五錢。即癈上十誦多論前後二師。
及僧祇所立今人用者。以後為勝者。即是印定。今師
晟行。第二隨其盜處所用。五錢入重之判。是其後勝
故。戒疏云若依四分。但云五錢。錢則八種。並同一制。
如多論中間一解。隨國用錢。准五為限。則諍論息也。
若爾。僧祇即合是後。何指隨其盜處。五錢為後耶。答。
僧祇。鈔文自破。故知中者為後。難云。十誦多論前後
二師。文寬不了。即任癈之。如僧祇四錢三[口/用]。猶尚急
於四分。既言從急。何廢四錢三[口/用]。而取五錢為急義
耶鈔。答云縱。四錢三[口/用]。善見解云。亦同五錢。不能急
於四分。故歸宗印其五錢為定也。准見論第八云。爾
時。王舍城二十塵沙迦。成一迦利沙槃。分一迦利沙
槃。分為四分。一分是五磨沙迦。若盜五犯夷。無今同。
祇十九錢。為罽利沙槃。分為四分。若取一分。成重義
同。古師云。然西國。本無今時錢。但有如上磨沙迦。狀
如師蠡也。


第二引盜相從急。證取五錢中分二。初引但離之文。
證其從急。二又觀下。引斷重。證是五錢。一唱。


言善至
[003-0906a]
允者。靈山問云。鈔明五錢重物。今引離處文來何耶。
答。證攝護從急故。彼論明其離處。二師不同。初師。離
剛口得夷者。此據剛中猶是其處。出口方名離處。後
師但離處者但舉即犯不要出剛口何也。戒律宜應
從急。此證取其五錢顯急。諸餘律論又觀五事等者。
論第八云。處者。比丘有黃衣。置肩上行入。遂失而作
捨心。後有比丘。來盜心取。取巳生悔。問律師周羅。周
羅違覓失物主。失物主來。至律師所。律師問物主。長
老。此是汝衣。答。是。何處失。答。其處失。問。汝捨心不。答
巳作捨心。又問盜比丘。何處取。答。某處。律師言。汝若
無盜心取者。無罪。汝惡心作。得吉。然後語物主比丘。
汝巳捨衣。以衣與此比丘。答言。善。盜比丘聞律師語
巳。心懷歡喜。是名觀處也。時者。取時。此衣有時輕。有
時重。若輕時取。即以輕時斷罪。若重時取。即以重時
價直得罪。我今取證。有一比丘。得椰子盤。常以飲水。
置海中寺。往支帝耶山。後有一比丘。往海中寺。而見
椰子殻。盜心取巳。後往帝耶山。到以用盤食粥。盤主
見而問。長老何處得此盤。比丘言。海中寺得。物主言。
此是我物。汝偷耶。即捉到僧中。具判此事。有一阿毗
曇師。各瞿檀多。問此比丘。何處取。答。我於海中寺取。
問彼價直幾。答。彼土敢椰子餘殻弃破或。然為薪都
無價直。復問物主。此盤直幾。答。此椰子殻飲汁弃皮。
比丘捨取作器。堪一磨沙迦。瞿檀多言。若如是者。不
滿五磨沙迦。不犯重罪。眾中聞巳。歡言善哉。法師曰。
[003-0906b]
如是觀隨處結直鈔取此文。證前四分五錢為𠃔釋時竟。有物新貴後
賤。如新䥫鉢。完淨初貴。後破便故。隨時卒直也。若比
丘偷他物。應問主。若未用貴。巳用賤。汝等應知是為
五處。律師善觀。然後判事。隨罪輕重而巳罪之。並是
論文。慈和決云。標則有五。釋但有四。鈔言等者。論無
等字。今此等者。等取前時中輕重。則成五也。以此時
中滿五磨沙迦犯重文。證五錢為允也。


第二約義。以解盜相結罪分齊。中分二。初總標。二一
十誦下。伏標別釋。


言二至同者。富陽云。辨前五事。今
准諸教。六義釋之文盡也。


釋中分六。初約錢貴賤。二約處貴賤。三約時貴賤。四
約得不分列。五過減分別。六一多分別。


言一至輕者。
花嚴云。十誦。優波離問佛。頗有盜三錢。犯夷耶。佛言。
有錢貴時。富陽云。旦如此國。乾封年時。有一乾元錢。
直時用小錢一百文是。又問頗有盜五錢。不犯夷耶。
佛言。有錢賤時也。百千犯輕者。立云。如䥫錢等。時所
不用。雖盜百千。伹得蘭罪。故云輕也。


言二至價者。發
正云。約處斷輕重也。靈山引律云。時有眾多比丘。方
便共遣一人取他物。彼往取。減五錢來。至此得五錢。
彼作是念。我等得五錢。犯夷耶。佛言。依本處犯蘭。五
分善見。意不別也。


言三至也者。立云。上三勺中。皆是
貴時盜。賤時貨。望本處得重。今若反之。則是賤時盜。
貴時貨。即得輕。故言降。降。下也。輕則蘭也。


言四至等
者。斷心者。靈山云。由本取只取四錢。更不擬取。故前
[003-0906c]
後不合也。


言五至類者。花嚴云。有二義。一者眾多人。
遣一人往盜。五共分。二者共往盜。五各分。發正云。雖
則一人不得五錢。當時人往盜滿五。業成故。得重。盜
取眾多人未分者物。此約十方不滿五。故得輕也。



六至應知者。戒疏云。如師語三弟子云。彼有六錢。大
者取三。次者各取一。我自取一。此即師教弟子竟。徒
有三人。亦如是教。越却中二。戒疏即云。乃至小弟子
亦作此言。彼有六錢。和上取三。同學各取一。我自取
一。各各互教。三人滿五。望損一主故。各得一夷。各各
自盜一錢。皆得一蘭。夷。是教他業。蘭。是自業。自作教
他。二業不合。故各得二罪也。第五方便。鈔文不釋者。
戒疏云。自不假方便。如借他物不還。善見。打破他物。
不還價直。得夷。此即不假方便。恐涉濫故。縱有方便。
亦俱不明。但知離處巳前。並方便攝故。具緣即標。辨
相不著。鈔於離處中顯也。


第六文二。初牒名。二四分下。解釋。初如文。


釋中二。初引教略明。二離處約義廣釋。


言四至重者。
隨作一事。方便即止。不成離處。得蘭也。下引五分。出
方便與離處分齊也。


第二約義廣釋中二。初總標句數。二一者下。依數別
釋。


言離處至之者。花嚴云。雖云離處方犯。義亦有不
離處而亦名犯。為是義故。十句分別。


第二依數別釋中。十句同即為十段。十段今初。初文
三。初標。次如律下釋。三善見下證。一唱。


言一至重者。
[003-0907a]
發正云。如律師斷割重物入輕者。理得其壬也。景云。
此舉情有所為。不依教。如今若依教。縱以迷謬無罪
也。非法用僧物者。立云。知事人處分。將常住僧物。媒
嫁淨人。供給媒具。綱維同判。判竟結壬。引善見意證。
盡未竟蘭。書竟重也。論。約定地界也。


第二文三。初標。二善見下。約教以釋。三即如下。類同。
一唱。


言二至重者。出言為教令。此言纔立。即結罪也。
准論。盜心唱言。齊如許是我地。地主生疑。為是我地。
為比丘地。此時得蘭。若地主決作失想。得夷。若來問
僧答同皆重者。謂地主。聞唱言云。是僧地。心生疑。來
由大眾。眾咸同答是僧地者。隨僧多少。皆結重也。違
理判與者。當陽景云。此明比丘曲判與餘人也。違理
判得者。此明求人約違道理判得此物也。靈山云。爭
田違理者。或侵全段。或侵界分。准違理結犯。以理奪
得。無犯也。


第三文二。初標。二善見下。約教以釋。一唱。


言三至爾
者。准見論。若有二標。舉一得蘭。舉二則重。若三標。舉
一吉。舉二蘭。舉三重。若有眾生多標者。語最後兩標。
舉一蘭。舉二夷。前者隨多少皆吉。鈔舉初二標。故云
乃至一髮一麥皆重。地深無價故。謂至金輪故。深無
價也。若此比丘來問眾僧。今取此地。僧答同者。皆重
也。注云。謂量地度者。濟云。鈔意謂。將竹弓平執。而量
地為標也。繩彈亦爾者。准見論。若盜心以繩彈取他
地。初一繩置一頭。蘭。若置兩頭。夷也。
[003-0907b]


第四文二。初標。二釋。一唱。


言四至也者。如文。


第五分四。初標。二十誦下。正釋。三或如下。因明借損。
四律云下。證成。一唱。


言五至故者。謂有盜心。從葉下
牽物。至花上。異本時安置處也。故勵疏意謂。錢物與
氍氀。異主離寄處即犯。同主俱是一家之物。未成離
處也。


第六文三。初標。二正釋。三五分下。因明不應。一唱。



六至羅者。慈云。是雙陸。頭子。碁子等類。緣將眾牙齒
骨等作。故云轉齒也。


第七標釋。一唱。


言七至罪者。祇云。若比丘盜馬欲東
方。馬狂趣向南西北方。雖離本處。意欲向東。却向別
方。是不離也。若向東方。始是離處也。若元盜時。不論
方所者。但舉四足。是離處也。若比丘盜馬去。馬主覺
後逐。若馬主未作失想。比丘未作得想。未結夷。若主
作失想。比丘作得想。結夷。若將草馬誘他父馬。去離
見聞。即夷。牛等准此也。


第八文三。初標。二據文正釋。三如擲杖下。舉喻證成
一唱。


言八至重者。謂空靜處。既無於人。盜無不遂。雖
未離處。必定離故。動則成重。不必全離也。


第九文二。標釋一唱。


言九至等者。靈山云。謂田宅等
不可移動。但使切擊。有標五者。即結重也。


第十文二。標釋一唱。


言十至疏者。向下引疏釋也。見
論云。旋風吹衣。上虗空中。比丘以盜心前捉。一一得
吉。若衣動。蘭。離本處。夷。故律云。有衣物從風所吹。有
[003-0907c]
主之物。而加盜取。明離處者。即空異本。是名離處。餘
例此也。盜鳥者。見論。有比丘欲盜孔雀。孔雀空中欲
飛。比丘當前立。孔雀見比丘不能飛。舒翅而住。比丘
得吉。舉手觸亦吉。若搖動孔雀。蘭。若提尾牽離頭處。
夷。牽左翅過右翅亦夷。上下亦爾。立云。若籠貯鳥子。
比丘盜鳥。離籠即犯。若本無心。雖合籠將去。未結
夷。出鳥離籠方犯也。曲杙者。立云。謂壁上衣。鈎龍牙
杙是也。故見論云。謂盜壁上曲鈎中物。離壁離橛。重
也。謂離壁未離橛。蘭。離橛未離壁。亦蘭。若橛壁俱離。
夷也。又如十誦。取衣不取架。持將架去。不重。後衣離
架時。方得重也。斷流者。戒疏云。四分但云若以方便
壞池。及取水物。而不明所損分齊。如祇云。溉灌流水。
或一宿直一錢。乃至四錢五錢。比丘為佛法僧。或復
盜破壞彼架。得越水乃由簡。滿五者。夷。又見論云。眾
家共一池水注田。比丘盜斷他水令注也。田蒔未死。
蘭。若蒔死。隨直多少結罪。水注者。戒威疏云。僧祇。若
以竹筒。就孔中飲滿者。重。若稍飲數心咽咽。偷蘭。若
器先塞。拔塞時越注入器中。蘭。注斷滿者。重。若注未
斷即悔畏。重。以水到本器中。偷蘭。雖注斷未離處。離
處未斷注。俱蘭。等者。等取蘇油蜜等。例同也。


第三通結旨歸中四意。初敘盜相難知。意存道而呵
眾務。二何者下。徵釋眾務過生之所由。三故善論下。
顯急護而證難知。四以准下。結歸略意。一唱。


言然至
也者。情懷勝劣。無平等心。兼後彼此親疎。未傾我例。
[003-0908a]
所以初果無學。方可嘖事也。


第三不犯中二。先標。二釋。初如文。


釋中二。初通明不犯。二律中下。別釋親厚。


言四至犯
者。巳有想者。戒疏云。謂實是他物。意謂。已物無他想
故。糞掃想者。實是有主。意言。此主作糞掃想取。開境
想中。初有主想句也。暫取想者。既非永用。暫取借用。


言律至之者。難作者。如羊角哀佐伯陶併粮。是也。難與
者。雷義舉茂才讓於陳。壬剌史不聽。義遂陽猶不應
命。是也。難忍者。管仲鮑叔分財之義。是也。四五易知。
六不捨者。荀臣伯者友人疾。值胡賊攻郡。臣伯不忍
去。賊至郡。空間汝何敢獨在。答。友人之疾。不忍去也。
我身寧死。賊知賢。旋軍還也。不輕者。郗超所交。皆一
時秀美。雖塞門復進。亦拔而交之。戒疏云。情若琴瑟
財何有別。古有食必兼人。衣亦通被。故衣從二人。食
字亦爾。鈔意恐難故。令准此量之。第二別釋戒本。依
注戒本等。略分為八。一若比丘謂能犯人。二。在村落中村落
有四。一四周垣墻。二柵籬。三籬墻不周。四周周有屋也。若閑靜處即村外。靜地。處者。地中一
切處所也。謂盜犯處也。三。不與物者主不捨也。四。盜心取者賊心取也。五

隨不與取法者所盜物也以王立法。若取五錢。若直五錢物。罪應至死。佛隨王
法。盜滿制重也六。若為王王得自在不屬於〔也〕及大臣種種大凡輔佐王者也

捉若縛。若駈出國。若煞。汝是賊。汝癡。汝無所知所治法者
捉者。瓶沙遠祖治賊。但令栴陀羅。拍頭捉手便息。縛
者。雖捉。猶作祖王使人。以灰圍之。及至父王。行駈出
法。至沙王登位。乃截指。至阿闍世。乃行煞戮也。餘三
[003-0908b]
罵調也。七。是比丘波羅夷者明罪結也。八。不共住者明治殯法
所以須舉王治法者。雖俗制道故也。


第三煞人戒二。初標所制之威名。二犯緣下。依文解
釋。言第至戒者。初緣起者。律云。佛在毗舍離。為諸比
丘。說不淨觀。彼觀成巳。厭患身命。有勿力伽難提比
丘。受雇行煞。佛恠眾少。問阿難。阿難定答。因請改觀。
說阿那般那三昧。比丘修習。證增上果僧。佛二呵而
制此戒。制意有。戒疏云。所以不聽煞。人趣報勝。善因
所招。形心俱是受道之器。出家之人。應懷四等慈濟
物命。今內懷嗔忿。斷彼相續。違慈惱他。損害道器。過
中之甚。是以聖制。三釋名者。戒疏相疏雜引釋也。梵
云末奴沙䟦陀。謂為煞人也。成論云。五陰不實。此中
假立眾生之名。斷彼五陰。名為煞生。謂業煩惱為命。
色心為命體。相續為命義。今斷相續。故名為煞。此是
所防。戒是能治。能所通舉。名煞人戒也。


第二依文解釋中二。初依文正解。二別釋戒本。初二。
初成犯相。二不犯相。𨷂第一犯境也。為犯境約人易
明。故不別出。但於具緣中明也。初中三。初具列犯緣。
二。初緣人下。隨難解釋。


言犯至斷者。如文。次辨𨷂緣。
初人境得境差三蘭。一非人人想。二畜生人想。三杌
木作人想。𨷂第二人想。得六蘭。想有三句。一人非人
想煞。二人畜生想煞。三人杌木想煞。疑心亦三句。一
人非人疑。二人畜生疑。三人杌木疑。此約轉想疑。結
前心蘭。不約本迷。本迷全無罪也。𨷂第三煞心。闢第
[003-0908c]
四興方便。二緣全無罪也。𨷂第五斷命。容得方便蘭。
即境強等是也。


隨難釋中分二。初別釋初緣。二四分煞有下。合辨四
五二緣。


言初至述之者。初緣人者。戒疏云。煞境也。所
言人者仁也。仁者忍也。謂人立志存育為先。故云仁
也。注云。初識在胎。猶自凝滑者。戒疏云。初識託陰。只
是凝滑不淨。即男女赤白相和。是也。即是初識所依
故。涅槃大集歌羅邏時位也。乃至命終最後一食者。
花嚴云。此是最後執持之識。第八識也。謂臨終時一
念。有燸氣。是後識也。命終者。靈山云。謂此身報假之
維持。於一形壽所因本故。謂命根。是識所依住故。如
雜心云。命者。非色非心為體。是眾生往業所剋期居。
此形連持不絕。故名為命。故今死者。氣雖斷絕。隨有
暖識。識居其中。即識住處。為命根攝。然今煞者。報非
色故。何由可煞。識本無形。煞亦不得。今隨相說。斷其
依處。命根不續。識無所依。故云斷命也。


第二文二。初准當律。直列自作教人多種煞相。二十
誦下。引結部文。證釋上結煞相。初二。初自煞。二教人。
一唱。


言四至篇者。戒疏云。所行煞相。相分為二。初自
煞有八。一自煞。二身相。三口說。四身口俱。五坑陷。六
倚撥。七與藥。八安煞具。教他中有十一。初遣使。二往
來使。三重使。四展轉使。五求人。六教求人。七求持刀。
八教求。九遣書。十教遣書。十一遣使歎也。鈔𨷂七八
二也。自煞者。若身。若仗隨死。皆是也。身現相者。或今
[003-0909a]
畏怖墜溝壑。或示死相口現相者。或以言說歎勸其
死。或以大聲恐唱令死。身口俱者。即如世中厭身者。
或以投火墜巖。或刀解繩縊。不知教者。合掌唱善。或
扶接登山。或為辦繩具。斯即教嘆正符犯法。坑陷者。
知人遊行必從此道。故設坑穿令墮地也。倚撥者博末
。審知彼人倚撥某處。便施刀仗。彼依而死。倚撥者。

知他常倚某處。常撥某處。而於彼處。即作機關。令後
來倚著撥著即發也。安煞具者。即如世中行刑之所。
比丘往著施其繩索。令伏死者。與藥者。易知。教煞者。
或教人煞。或但教人死之方便。鈔言隨其前使也。若
教嘆者。遣人語彼人。令彼語所煞者生多眾罪。不如
早死之詞。教遣使者。指示所煞在某方。而往害也。往
來使者。受語往彼。未遂還來。後重復往煞者。是也。重
使者。本命一往煞。恐煞不得。尋更重重隨續使人。乃
至百千彼死。本末得重。謂本是能教。末是所教。故重
中間但得輕蘭。一非能教。二非所教。自不作故。言展
轉使者。立云。初教張人往煞。張即遣王。王又遣李。如
是展轉乃至百千。皆重。初一唯能教。後一唯所教。中
間互為能所也。求男子者。靈山云。於眾生中。求誰善
解用刀無恐怖也。教求者。教使人求也。遣書者。自不
親對。或自作書。或遣人作書。令彼受死也。等者。等取
七求持刀八教求也。並任方便等者。戒疏云。非謂如
上所列。而言相盡更餘方便。律雖不載。但依而死者。
皆是重攝。故張其網。總而取収之。欲獲罪人。實惟一
[003-0909b]
曰也。三性之中。能教犯重者。謂前令教人煞歎等。自
於善惡無記三性之中。隨住何性。但令前人命斷。能
教。俱重也。餘如後篇者。折中。指成就處所門。明三性
得罪。花嚴。指境想問。意謂不然。是第四通塞門中明。
是自作教人門也。上來並依戒疏解。若別人擇者。自
標異也。


第二引諸部文證釋諸相中六。初十誦伽論。證釋自
煞方便。二薩婆多下。證釋遣當。三十誦為令人下。證
釋坑陷。四薩婆多下。證釋口讚死相。五又如下。證釋
安煞具。六五分下。證釋自煞得罪分齊。此一段文。並
取戒疏意科也。初二。初辨自於自也。二伽論下。明自
也於他。一唱。


言十至蘭者。准律。不得傷形。明知不得
自煞。舒者。舒展腰脚。強與他案居致死。並是好心。不
作故煞意。故不犯重。


言薩至同者。戒疏云。遣書身現
其相。表於紙墨。令用死者。如多論中。若優婆塞。及以
比丘。知吉凶相。令破異圓。隨得財命。皆同煞盜。重罪
也。謂比丘雖手不煞盜。然遣書令他破圓得財。財圓
得二夷。優婆塞例同者。例同煞盜二罪。不言夷也。



十誦至輕重者。折中云。為人作坑畜差蘭者。人家境
差。蘭也。為畜作坑當死。如律得提。人死吉者。畜家境
差。吉也。隨境輕重者。花嚴云。詣人死得夷。非人蘭。畜
提。由本慢心故。


言薩至重者。戒疏云。口現相者。或以
言說。讚勸其死也。有二意。初引教證釋。二今多有下。
指事例同。


言又至亦重者。亦多論文也。戒疏云。安煞
[003-0909c]
具者。如世刑所。比丘往者施其繩索。令依死者。同重。
立云。因相從者。有比丘犯王法。多有餘比丘相從往
者。名為相從人也。儈子從此。索手巾等也。靈山云。既
尋用語者得重。不尋用語者云何。若彼語言。我依王
教。汝且依道思惟佛語。是時得吉。更起尋思前比丘
語用故。得蘭。以不即同語故也。


言五至便者。謂前雖
引十誦不得自傷。若有自煞等者得罪耶。故引證也。
身纔命終。別脫戒謝。罪無科處。但結前方便蘭也。


第二不犯法中二。初正明。二故俗下。引俗律以況。一
唱。


言不犯至之類者。俗律云。諸過煞傷人者。各依其
狀以贖論。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共舉重物。力
所不制。若乘高履危。石落煞人。及因繫禽獸。以致煞
傷之屬。皆是無罪。舉俗以況道。第二別釋。戒本六句
分之。一若比丘能煞之人。二故自斷者明自煞業也。三人命者
所煞境也。四持刀下明自他煞業分二。初舉煞業。二結前。初三。初持刀與人。即安煞具。二歎他
譽死。即口讚煞。三勸死者。勸他令死歎也。二作是□□。結前三□也。五結罪。六治殯。


第四戒文二。初標所制之戒名。二具九緣下。依文解
釋。


言第至戒者。緣起者。佛在毗舍離時。世穀貴。乞食
難得。婆求河邊。有安居者。便共稱歎。得上人法。信心
居士。減其分施僧所。佛因覺便呵制也。二制意者。戒
本疏云。然無為聖道。非凡所證。由未得故。謂假虗談。
自言巳證。或亂群心。欺負於世。希招名利。噎法𠕀時。
過中之甚。故謂極制也。三釋名者。戒疏云。體乖實錄。
名之為妄。過重欺深。名之為大。成業在言。名之為語。
[003-0910a]
戒是能治之行。故曰大妄語戒。


釋中分三。初依文解。二別釋戒本。釋中分三。初明犯
境。二又四分下。明犯相。三辨不犯法。初二。初明成犯
緣。二四分十誦下。辨其犯境。


言具九至解者。如文。次
辨𨷂緣。戒疏云。若𨷂初緣。是人。有非人畜生杌替處。
得三蘭。𨷂第二緣。六蘭。想疑各三也。𨷂第三緣。境虗。
今為實者。全無罪也。謂將聖法為境。以實未得言得。
故名虗也。𨷂第四緣。即增上慢。無罪也。𨷂第五緣。無
誑心。戲故得吉。𨷂第六緣。過人法言說人法。無罪也。
問。何故但言過人。不言過天者。答。如多論解。佛在人
中結戒。故人中有木叉。多修善法。入道勝天。伹云過
人。巳過天故也。𨷂第七緣。不言自證。無罪。𨷂第八緣。
言不了。得蘭。𨷂第九緣。前人不聞。或聞不了。蘭也。


第二犯境中二。初正明。二十誦下。問成犯所以。


言四
分至蘭者。文具三意。初標犯境。二若云下。口說得相。
三若現下。身造口業。此二律一論。同明過人法。皆言
從得不淨觀。以上至四果來。是其犯位也。若現身相
者。立云。謂眾僧盡生。有人唱言。得羅漢者起。比丘自
知是凡而立者。前人若信。得夷。訖五得蘭。


言十至入
者。不淨進小法。者謂是外凡五停心觀。謂貪欲多者。
作不淨觀。嗔恚多者。作慈悲觀。愚癡多作因緣觀。著
我多者。作十八界觀。思覺多者。作數息觀。既是淺近
小法。何故言即得犯重耶。答。是甘露初門者。甘露謂
涅槃也。謂永斷煩惱。證大涅槃。皆先遊五觀之國。故
[003-0910b]
知五觀是涅槃之初門。故云一切聖人由此入道也。


第二犯相中二。初引四分天龍神來向說。皆犯。二應
得下。自稱是佛。但得偷蘭。


言又至重者。天龍來者。戒
疏云。過恒人之有相與聖道。故齊一重。立云。本欲向
張說。而向王人說。張王雖殊。同是人故。


言摩至說者。
戒疏云。伽云我是佛者。我是天人師者。並偷蘭。


以人
不信故。若云我於四沙門果退者。夷。以言有涉也。十
誦云。若人作書自云初果。以書示人。書云得果。我實
非得。犯蘭。祇云。若言某處皆非凡夫者。越毗尼。我亦
在中者。蘭。以非定指故。若言我亦得此法者。犯重也。


言不至故也者。如文。


第二別釋戒本。依本疏分七。一若比丘能犯人也。二實無
所知者明境虗也。三自稱言下。正彰過體注云。於〔於〕中分二。初自稱言者。
總舉聖法。二我巳入居下。列舉聖法。言又聖智者。謂得生空之智。故言聖智。會正名聖。由觀無我。感於聖故。勝
法者。謂得法空解。達陰等知無。故曰勝法。我知是我見是。重結前二句也四彼於異時下。

明其自言。異時者。謂要語後自言時也。若問乃至虗
誑要語者。望首前罪。五除增慢者。除開緣也。謂無漏
聖法。出過也有。名為增上。未得謂得。名之為慢。愚教
無知。不結罪故。故云除也。六結罪。七治殯。可知。就結
章中。戒疏分二。初有一句。告眾情也。若比丘犯下。除
疑執也。今問諸大德下。將說後篇又靜眾也。次除疑
中二。初云若比丘犯一一法。乃至不得共住如前者。
釋同住疑也。時人疑意。但言犯者不共住。不知何等
不共。故今解云。未犯巳前。以人淨故。得於二種法中
[003-0910c]
同住。今既一犯。不得如舊同法共住。故言不得共住
如前也。二後亦如是者。釋重犯疑也。時人意謂。初犯
斬首。有戒可破。後雖犯過。謂非有罪。故今釋言。後犯
亦爾。謂經懺竟。是中間人。以同二種法中共住。今若
再犯。亦不預前共住之例。未悔之人。後犯亦爾。如是
比丘。皆波羅夷。總不應共住也。


第二僧殘篇。雖南山八門。今欲略知。敘五門義。將釋
此篇。大分為二。初總以義門分別。二依篇正解。初分
五。初起由三毒。二配於身口。三自作教人。四解遮性。
五初篇種類。初起由三毒者。初有七戒。因三事起。貪
染心成。次有二戒。嗔心起成。次有二戒。因三事起。癡
慢心成。次有二戒。嗔癡起成。第二配身口者。謂初二
局身。次二麤語。二謗。四諫。八戒。口為正犯有助成。二
房。身為正犯。口是助業。次媒嫁一戒。身口正犯也。第
三。自作教人者。位分為三。初有五戒。謂麤語歎身媒
嫁二房。自作定殘。教人同不同。若作此五。於已有潤。
故同犯殘。若泛爾教人。於已無潤者。但可犯蘭也。二
有二戒。謂二謗戒。自作教人。為已不為已。惱境處齊。
彼我同犯。三有六戒。謂漏失摩觸。自作犯殘。教人偷
蘭。以無潤已故。□四諫。自作正犯。教人違諫。亦得蘭
也。第四遮性者。媒及二房。是其遮惡。餘之十威。體是
不善。故是性惡也。第五雜類者。見論分四。初有五戒。
是愛染氣分。婬之種類。二者二房兩戒。是盜種類。三
汙家□行。是煞種類。四餘之五戒。是要語種類。第二
[003-0911a]
依篇正解中二。初標篇名。二故失下。依戒別釋。


言僧
至中者。標篇名也。


第二釋中。十三不同。即分十三段。今當第一。就中分
二。初標所制之戒名。二此戒下。依名解釋。


言故至一
者。初緣起者。佛在舍衛國。迦留陀夷。欲意熾盛。隨憶
挵失。比丘白佛。佛呵制也。制意。如鈔引多論。是釋名
者。戒疏云。方便動轉。標心究竟。名之為故。體分盈緣。
故稱為失。此是所防。戒是能治之行。彼能所合舉。故
曰也。


釋中分二。初依文解。二別釋戒本。初二。初明制意。二
具三下。釋其相狀。初有三意。初明此戒先來之意。二
多論下。正辨制意。三四部律下。述其呵詞。一唱。


言此
至施者。以犯此戒。自行戲失。宣能維持。故使佛法有
速滅也。今由制故。自行氷潔。眾仰維持。故使正法久
住不滅也。心誹謗者。多論云。世人外道。當言沙門釋
子。作不淨行。與俗無異。欲生天龍信心者。論云。若作
此事。雖復私屏。天龍善神一切見之。靈山云。今若不
作。則能生天龍信敬心也。


第二別釋相狀中分二。初明成犯相。二明不犯法。初
二。初明犯緣。注中略并犯境。二五分下。正明犯相。



具至犯者。戒疏云。律中言境有六。一內色者。戒疏云。
謂心能領納。名之為受。與受相應色。名為受色。即是
人身有識持者。二外色者。謂非情色。非心心所法領
納。名不受色也。三內外色。靈山云。謂衣是無情。身是
[003-0911b]
有情。於中作境界也。五分云。內色已身。外色他身。有
少異也。風中者。戒疏云。乃至口吹。乃至餘境者。花嚴
一切万境。皆為犯境。故下犯持篇云。如漏失戒。觸緣
斯犯。何僧境想。


第二犯相中分三。初五分。約睡覺身心俱單明犯相。
二見論下。遂本期心明犯相。三律中下。亂意睡眠明
犯相。一唱。


言五至也者。靈山云。位在下凡。未能無曼。
故律開也。鈔意。律開不犯殘。既言有五過失。戒疏云。
宣非罪也。如五分中不攝。而眠五吉羅也。此云不犯。
開於殘耳。惡曼者。戒疏云。曼見煞等。故見論云。夢通
三性。若見禮誦是善。乃至青黃赤白。為無記也。意既
亂緣天。如不護心不入法者。心既散亂。不能入於覺
觀等法喜。出精者。律中。精有七種。謂青。黃。赤。白。黑。酪
色。酪漿色。青者。輪王精。黃者。輪王太子精。黑者。輪王
大臣精。赤者。犯女色多者精。白者。負重人也。酪初果。
漿二果也。有人於此作三千句。鈔皆從略。故不敘也。
五分第二云。因有比丘夢失不淨。疑犯殘。白佛。佛呵
責云。汝等不應散心眠。犯吉。散心有五過失。與四分
大同。


不犯中二。初依當宗。二十誦下。諸部雜明。一唱。


言律
至也者。欲想好色。但起於心行時。觸䏶觸衣皆摩。雖
觸內外色。而不作出意。無犯。見論云。精是持身之寶。
故遍身中。若無枯瘁。伽論為釋。妨故來。上諸不犯事
緣。皆約自有。如是事緣。不作出意。故不犯也。若別人
[003-0911c]
故意為他出精。為他揩摩。令他作上事而出精。古前
人為他作。故犯蘭也。


第二別解戒本四句。一人。二犯相。三開緣。四結罪。可
知。


第二戒文二。初標所制之戒名。二多論下。依文解釋。


言摩至二者。緣起者。佛在舍衛國。迦留墮夷。佛制漏
失。便觸諸女。手捉捫摸。招譏。呵制。制意。如鈔。三釋名
者。當陽云。身相捫摸為摩。二境交對曰觸。此是所防。
戒是能治之行。能所通舉。故曰也。向下諸戒。雖此結
語更不述也。戒疏問云。僧尼俱觸。而罪有輕重。二人
俱宿。而罪無階降者。答。的對為言。綾不綾別。故有夷
殘。宿中懸對。譏義是同。故俱提也。有多問答。不能敘
也。


釋中二。初依文解。二別戒本。初文二。初明制意。二具
五下。辨釋相狀。


言多至故者。慈云。制此戒與為律者。
如俗人無其良伴。即作諸惡。出家之人。若無此戒。便
作諸惡。故制此戒。用為伴也。故智論二十一云。僧戒。
是我趣涅槃之真伴。如俗人種種眾惡。妻子奴婢人
民等。是入三惡道伴。令聖人伴。安穩至涅槃者。當淨
持戒憶念。如佛所說。戒為伴也。此約智論。通約諸戒
為伴。准此鈔文。事約此戒為伴。至下引見論。觸得五
罪故。將此五罪。與諸比丘。為淨伴也。此是諍競根本
者。花嚴云。諸比丘觸他妻女。夫及父母兄弟。聞之不
忍。必與比丘諍競也。疑者。為比丘觸女人便疑云。為
[003-0912a]
作大惡。竟為始應提。慊者。為世人所慊。沙門梵行。今
觸女人。與俗何異。有何道德。堪為福田也。


第二辨釋相狀中二。初明故犯相。二不犯下。明不犯
法。初二。初列犯緣。二初明人下。隨難解釋。


言具至犯
者。身相觸者。但舉是身。簡互有衣。犯曾非殘。故戒疏
第四緣云。二俱無衣也。


隨難釋中分三。先釋初緣。是其犯境。二有婬心下。解
第三染心。顯其犯相。三身者下。合辨四五兩緣。


言初
至中者。四種女人婬戒者。謂活中覺及睡。死中即新
死少分壞也。除此四女人。外餘境輕也。


言有至心者。
戒疏云。心本性淨。由愛生染也。今言愛者。謂婬欲染
汙之愛。非淨心也。


第三文二。初釋身之分齊。二辨相觸犯相。


言身至也
者。戒疏云。從髮至足。括兩頭𠕀網遍也。


第二辨相觸中二。初牒。二有三種下。解釋。


言相觸者
戒疏云。律中觸相。乃有三種。律云。捉摩乃至或捺等。


釋中二。初約身分。正辨相觸。二善見下。相觸通得五
罪故。制之為伴。初二。初約當宗。二祇律下。諸部以辨。
初二。初約身相觸。二善見下。明髮爪相觸。初二。初約
女境。二若與下。約二形男子。初二。初總舉數。二初比
丘下。依數解釋。


言有三種者。人解不同。或言。比丘與
女。二俱無衣。中自有三也。今不同之。雖戒疏分也。


釋中依數。雖戒疏分三。初二俱無衣相。二若互有下。
明互有衣觸相。三二俱下。對後俱衣相。初二。初別明。
[003-0912b]
二如上並下。雙結。別明中二。初約比丘往觸彼女。女
來此觸比丘。明其犯相。二若不下。唯約女人來觸。比
丘有心。明其犯相。初三。初明比丘觸女。二明女觸比
丘。三此律文下。料簡前相。一唱。


言初至殘者。不問受
樂下受樂者。此破古釋。至料簡中明。女來觸比丘不
必須婬心者。靈山云。謂女不必須有婬心。來觸比丘。
始犯。隨前女作何事。來觸比丘。但使比丘動身受樂。
皆殘也。故律云。女作女想。女以手捫摸。比丘動身。婬
意染著。受觸樂。僧殘。此律文不了等者。古人多釋。皆
約女來觸比丘中解。尋戒本疏意。及與律文。皆不然
也。律云。女作女想。身相觸欲心染著。不受樂動身。偷
蘭。二類心染著。受樂不動身。偷蘭。此律二句。皆結偷
蘭。不言犯殘。是不了也。又覆律師言。前後四句。皆是
女來觸比丘。比丘觸女。律文略也。目後古人即解云。
受樂即殘。不受樂即蘭。戒疏云。不同昔人受樂便犯。
但先有染來。觸於女著。便是犯。何得論樂。故十誦云。
比丘觸女。不問樂不樂。皆殘。若女未觸。比丘要須動
身受樂。結殘。


言若至殘者。問。何以律中女未觸。比丘
不動身而受樂。何意有犯蘭。有犯吉者。答。鈔云。謂先
有染心於前女。彼女來觸比丘。即犯蘭。動身則殘。若
先無染心。但犯吉也。故律云。若女作禮捉。是覺觸樂
不動身。突吉羅。前女者。謂望前女境為前女。即此女
後來觸比丘。故曰前後。非謂有二女也。先有婬心。不
動身受樂。蘭。動身受樂。則殘也。


言如上至蘭者。比丘
[003-0912c]
與女。二俱無衣也。言若至偷蘭者。戒疏云。互觸有衣
相。計應約身動不動。約心樂不樂。分輕重。以偷蘭含
故。文中不分也。戒疏意。律中。分比丘往觸女。女往觸
比丘。分動身不動身。受樂不受樂。亦今分罪輕重。重
即重蘭。輕即輕蘭。以偷蘭含於輕重也。


言二至羅者。
戒疏云。對後俱衣例同。准戒疏意。律既分比丘觸女。
女來觸比丘。動身不動身。受樂不受樂。言例同者。答
例同於蘭分輕重也。重即吉。輕即輕吉。以吉含輕重
也。並謂律文不分蘭吉輕重。故不出也。


第二文二。初約二形辨犯相。二律中下。就男子辨犯
相。初文三。初標本律。二斥不了。三如十誦下。指律論
以釋成。一唱。


言若至蘭者。不了者。謂。四分但言觸二
形蘭。不分男女二別。故不了也。今雖十伽分二處。可
為一身中佩其二境。樂觸意別。故得殘蘭。


第二文三。初男子。二或衣下。觸非情。三乃至下。觸自
身。一唱。


言律至羅者。律中。衣鉢不□自他。戒疏云。衣
鉢並是禁約之極。心為罪本。故隨境制。不令要起也。
尼結夷者。大分為言。約境有深淺義。非觸即重也。


第二約髮爪中二。初約他部不覺觸覺犯蘭。二若依
下。蘭。異當宗覺觸不覺得殘。一唱。


言善至也者。此一
段意。准戒疏云。髮者。釋除疑法也。時有疑云。捉手身
肉。則有適樂細滑。髮是身分。何業之有。而結罪耶。由
染汙心。四分不分其相。應以四句。明其輕重覺不覺
境。故善見云。髮髮相著。爪爪相觸。悉得蘭。俱無覺故。
[003-0913a]
若互觸者。理得殘也。應作四句者。立云。一覺觸不覺
殘。二不覺觸覺蘭。准戒疏結。三不覺觸不覺蘭。准善
見結。四覺觸殘。即二殘二蘭。雖是不覺。以是一身分。
不同衣故。所以得殘。若爾。十誦何故。以覺觸不覺得
蘭。故十誦云。若以瘡無肉骨。摩觸女人身。偷蘭。女身
根壞。亦爾。答。瘡是壞相。雖互相觸。染樂心輕。故結蘭
也。無肉骨髮齒毛等。而觸彼女。於其比丘。成其不覺。
得蘭。若比丘身觸女髮等。即得殘也。為簡此無。引十
誦來。故四分云。若捉髮者。謂以覺觸不覺也。


第二諸部雜辨中三。初約觸畜。二十誦下。觸不能男
女。三僧祇下。本是女人。作男子黃門想觸。一唱。


言僧
祇至境者。謂比丘忽觸女人。無婬心故。吉也。十誦云。
若摩觸不能女人身。得蘭。若比丘不能男觸女人。得
蘭。此不能男。即比丘身。非謂別有男也。十中比丘不
能男者。謂彼宗開不能男。有比丘用觸。故得蘭也。僧
祇意謂者。謂祇性戒。不開想疑方便故。得殘也。彼律
云。女作男想疑觸。殘。又云。如作黃門想疑觸。殘。鈔言。
謂前有方便心者。決了律文故來。南山云。聖制有以
文少不了。豈有智人堅持不觸。因事悟觸。可結殘耶。
此謂重者。前有方便。欲觸此女。舉手向女。乃至男子
黃門想疑。約後心邊。止吉羅可成。前方便非重如何
非謂南山不知彼律性戒不開想疑。謂律文不了。故
有此決。


從此第二相觸。通得五罪故。制之為伴。



善至提者。論第十八。舍利弗。問波羅。相觸得夷不。答
[003-0913b]
得五罪。一尼觸得夷。二比丘觸殘。三互有衣觸得蘭。
四二俱有衣。比丘觸女得吉。五比丘指撞他比丘得
提。是名五罪。此觸既通五篇故制。以之為伴也。


第二不犯中三。初標。二律云下。諸部別明。三十誦四
分下。總會上文勸知緩急之意。初如文。


釋中三。初舉當宗有所取與相觸。引僧祇釋成。二若
母等下。明母等女人別久。難緣救捉開不。三僧祇下。
雜明應不義准設儀。


言律至蘭者。戲非犯者。戒疏云。
不以婬心別餘戲。可為開殘。故非不犯戒儀相解者。
為救解難也。非不犯餘罪者。花嚴云。謂非戒儀吉也。


言若母至得蘭者。十誦云。有諸□□向阿脂羅河洗。
河水卒長。諸女被溺。諸比丘□不敢救。女言。大德慈
悲怜愍。何處沙門釋子。見為水漂。而不救捉。諸比丘
白佛。佛言。聽救捉。諸比丘便捉。婬欲心起還放。諸女
言。莫放。須待到岸。不應故觸。


言僧至知者。如文。言十
誦至此者。祇云。有比丘河邊行。有女人落水中。作哀
苦聲。求比丘救。時比丘作他想。捉出不犯。若授竹木
繩牽。牽出不犯。緩急意者。實是死苦。即須救之。若斷
彼自得脫者。不得捉也。


第二別釋戒本中五句。一能犯人。二染心。三犯境。四
身相觸。正明造業。五結罪男可知。


第三麤語戒分二。初標所制之戒名。二七緣下。依文
解釋。


言與至三者。初緣起者。佛在舍衛國。迦留陀夷。
聞佛制前二戒巳。便於女人前。欲心向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