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49 四分戒本如釋-明-弘贊 (master)



四分戒本如釋卷第五
明 廣州沙門釋 弘贊在犙 繹


【○黑羊毛臥具戒第十二】


「若比丘。以新純黑羺羊毛作新臥具者。尼薩耆波逸
提。」


【釋曰。佛在廣嚴城。諸梨車子等。多行邪婬。作純黑
羺羊毛氈。被體夜行。使人不見。六羣效作。彼言。大
德。我等為婬欲故作。汝等作此何所為耶。諸比丘
聞白佛結戒。新者。非故弊也。純黑羺羊毛者。純。謂
不雜。黑有二種。一者生黑。二者染黑。作新臥具者。
如上釋。得罪輕重。亦如上說。捨巳。懺悔。還法。如長
衣戒。餘四眾突吉羅。不犯者。若得巳成者。若割截
[005-0231a]
壞。若細薄揲作兩重。若作褥。作枕。作方小坐具。作
襯鉢氈。作剃刀囊等五分律。令捨與僧。敷牀上坐臥。不得敷地。餘如上說。薩婆多云。
若得朽壞黑羊毛作。無犯。若為塔為僧不犯。若以餘毛及木綿麻等合作。突吉羅。作衣下至四肘捨墮


○不雜色作臥具戒第十三】


「若比丘。作新臥具。應用二分純黑羊毛。三分白。四分
牻。若比丘不用二分黑三分白。四分牻作新臥具者。
尼薩耆波逸提。」


【釋曰。佛在舍衛國。六羣以純白羊毛作臥具。居士
譏嫌。謂似王及大臣。諸比丘白佛結戒。作者。新者。
臥具者。純黑者。俱如上釋。羊毛者。顯非餘毛也。白
者。或生白。或染令白。牻者。謂頭上毛。耳毛。脚毛。若
餘牻色毛。有釋云。白者。脇傍。脊上。及項邊毛。牻者。
頭足腹毛。由頭足腹是行動處。其毛麤惡故。亦云
下毛也。二三四者。乃數之次第也。若欲作四十鉢
羅羊毛臥具者。二十鉢羅黑。十鉢羅白。十鉢羅牻
十誦云。一鉢羅。此四兩也。欲作三十鉢羅。二十鉢羅者。例此可
知。以黑色兩分。白牻各一分。故成三四之次第。非
謂黑少而白牻多也。此據黑者難得。白者次難。牻
者易求。亦以黑白是細軟貴物。長自恣情。牻者體
麤。原非貴價。不增巳欲也。是中犯者。不依數量。自
作教他。成者捨墮。不成者惡作。不犯者。若白不足。
以牻足之。若作純牻者。捨巳。懺悔。還法。有犯無犯。
悉同上。餘四眾突吉羅十誦律云。用黑者。乃至多一兩捨墮。用白者。乃至多
一兩惡作。用下者。乃至減一兩捨墮。根本律云。或黑者易得。餘者難求。兩數增減。並皆無犯

[005-0231b]


○臥具不滿六年持戒第十四】


「若比丘。作新臥具。持至六年。若減六年。不捨故。更作
新者。除僧羯磨。尼薩耆波逸提。」


【釋曰。緣處同前。六羣嫌臥具或重。或輕。或薄。或厚。
不捨故。更作新者。藏積眾多。佛為結戒。時一比丘
得乾痟病。欲往人間。有糞掃臥具重。不堪持行。諸
比丘為白佛。佛聽彼比丘往僧中三乞。僧與作白
二羯磨。於六年內。隨意作新者。故云除僧羯磨。持
至六年者。謂要滿六歲持也。此中犯者。若減六年。
不捨故臥具。更作新臥具。捨墮。餘犯輕重。及捨。悔。
還法。并餘四眾得罪悉同上。不犯者。僧聽。及滿六
年。若減六年。捨舊作新。若復無。更自作。若他作與
若得巳成者。


○坐具不帖戒第十五】


「若比丘。作新坐具。當取故者縱廣一磔手。帖著新者
上。壞色故。若作新坐具。不取故者縱廣一磔手。帖著
新者上。用壞色故。尼薩耆波逸提。」


【釋曰。佛在舍衛國給孤獨園。遣人請食。諸佛常法。
諸比丘受請後。徧行諸房。因見故坐具處處狼籍。
乃令諸比丘作新坐具。取故者縱廣一磔手。帖著
新者上。以壞色故。六羣不依佛教。故為結戒根本律云。
世尊有五因緣。不赴請處。一為宴默而居。二為諸天說法。三為觀察病者。四為看諸臥具。五為苾芻制戒
此中佛意欲看臥具。并為諸苾芻制戒。故不赴請家。坐具者。謂坐時。或臥時。

敷以坐臥。亦云隨坐衣。為護身。護衣。護臥具。故聽
[005-0231c]
畜之。梵語謂之尼師壇。亦云尼師但那也。當取故
者。縱廣一磔手等者。謂作新坐具時。應以舊坐具
未穿壞處。浣染裁割。取正方佛一磔手。縫在新坐
具上。或邊或中央。隨意帖之。壞色故者。謂用壞其
新好之色。而成沙門之軌。復令捨離貪愛心故。又
欲令得堅牢故。使諸比丘知足受用故。有愛護心。
不損信施故。施福得任運增長故也。佛一磔手者。
當常人三磔手。復有釋云。方二尺。此當周尺也。是
中犯者。若不取故者帖新者上。用壞色故。成者捨
墮。不成者惡作。餘犯輕重。捨悔還法。及餘四眾得
罪同上。不犯者。自無故者可得。若他為作。若得巳
成者。若純故者作善見律云。故者。下至一經坐。是名故也。四邊隨取一邊。或方。或
圓。取帖新者上。若不能帖。細擗雜新者作亦得。戒因緣經云。取故者緣四邊。以亂其色。婆沙律云。廣中取
一磔手長裂。隨廣狹分作緣。周帀緣尼師壇。根本律云。如佛一張手帖著之時。若減一指半指者。亦得捨
墮。若以故者。徧覆新者。或總破碎。不堪補帖新者。無犯。繹曰。戒因緣。婆沙律。令以故者緣於四邊。一為壞
色。二為堅牢。今時取新物周緣四邊。因之由來。原非本制。律令衣肩上揲物。以障垢膩汙則拆洗。今時作
衣。取一小方帖。帖著於外。妄指為須彌山。復於兩畔。更加兩帖。謂之日月。三千威儀。令帖衣之四角。五分
令帖坐具四角。皆為堅牢故。今並妄謂四天王。致使後代雷同取惑


○自持羊毛過三由旬戒第十六】


「若比丘。道路行。得羊毛。若無人持。得自持乃至三由
旬。若無人持。自持過三由旬。尼薩耆波逸提。」


【釋曰。佛處如前。䟦難陀道行。多得羊毛。貫杖頭擔。
居士嫌責言。釋子云何販賣羊毛。因為結戒。道路
行者。謂在行路中也。得羊毛者。或他施得。或糞掃
[005-0232a]
得。若無人持者。謂無別人可遣擔持也。得自持乃
至三由旬者。謂聽自賷持極至三由旬。而不得過
也。由旬。是天竺里數之名。數有大小不定。今取折
中言之。一由旬可三十餘里。三由旬。準有百里也。
是中犯相云何。若比丘在路行。或在住處。得羊毛。
須者應取。若無人持。得自持。至三由旬。若有人持。
應語令持至彼處。比丘於中路不得助持。助持得
惡作。若令餘四眾持過三由旬。亦惡作。除羊毛。持
一切草葉麻等。過三由旬惡作。若擔餘物著杖頭
行者。亦惡作。捨悔還法。并餘四眾得罪。悉同上。不
犯者。若持作鑷熱巾。裹革屣囊。少許者律攝云。若為作腰絛。
立播密而持去。無犯。凡諸苾芻。不應負擔。五分律云。應使淨人擔。若無淨人。乃聽自持。不得擔。檐頭戴。背


○使非親尼染羊毛戒第十七】


「若比丘。使非親里比丘尼。浣染擘羊毛者。尼薩耆波
逸提。」


【釋曰。佛在赤澤國。尼拘律園。六羣取羊毛作新坐
具。使大愛道比丘尼浣染擘。染色污手。佛見之。因
為結戒。諸比丘皆畏慎。不敢使親里尼。佛乃開聽
使親里也。浣染者。如前釋。擘者。下至以手擘一片。
是中犯者。使浣染擘三事。得三捨墮。使作三事。隨
所不為作者。但得突吉羅。作者便得捨墮。使非親
求寂女。學法女。突吉羅。捨悔還法。及餘四眾得罪
同上。若為病人。為僧。為佛。為塔。使作不犯。
[005-0232b]


○受金銀錢戒第十八】


「若比丘。自手捉錢。若金銀。若教人捉。若置地受者。尼
薩耆波逸提。」


【釋曰。佛在靈鷲山中。䟦難陀持鉢詣王舍城。舊識
大臣家。其婦欲持錢市食與之。䟦難陀言。若為我
故。可與我錢。彼即置錢於地與。時䟦難陀持錢寄
市肆上而去。王臣居士。皆共譏嫌言。沙門釋子。不
捨金銀錢寶。時有珠髻大臣。善能解釋。令諸人眾
殄息譏嫌。各生歡喜信解巳。往白世尊。佛告大臣。
如汝所說。於正法中多有所益。何以故。沙門釋子
捨離珍寶。不著飾好。若應著金銀錢寶。則應受五
欲。若受五欲。非沙門釋子法。若見以我為師。而捉
金銀錢寶。則決定知非我弟子。當知日月有四患。
不明。不淨。不能有所照。亦無威神。云何為四。阿修
羅。煙雲。塵。霧。是日月大患。沙門婆羅門。亦有四患。
不明。不淨。不能有所照。亦無威神。云何為四。不捨
飲酒。不捨婬欲。不捨手持金銀。不捨邪命自活。是
為四大患。能令沙門婆羅門。不明不淨。乃至無威
神。時佛以無數方便訶責䟦難陀巳。而為結戒。自
手捉者。謂自身手執持。乃至臂肘膝足。及餘身分。
而受也。錢者。謂上有文像。隨方國所用銅鐵鉛鍚
等錢也。金銀者。謂成。及未成。世所珍用也。教人捉
者。謂教他人捉持。亦得罪也。置地受者。謂非從他
手授得。他置於地時。而受取者。亦得本罪。乃至以
[005-0232c]
衣物器等受取。亦爾。此應捨。罪應懺悔。是中捨者。
若有信樂守園人。若優婆塞。當語言此是我所不
應。汝當知之。若彼人取。還與比丘者。比丘當為彼
人物故受。敕淨人使掌之。若得淨衣鉢針筒坐具。
應貿易受持之。若彼優婆塞取巳。與比丘淨衣鉢
針筒坐具。應取持之。若彼取巳不還者。令餘比丘
語言。佛有教。為淨故與汝。汝應還彼比丘物。若餘
比丘不語者。當自往語言。佛有教。為淨故與汝。汝
今可與僧與塔。與和尚。與同和尚。與阿闍梨。同阿
闍梨。與親舊知識。若還本主。何以故。不欲使失彼
信施故。若不語彼人。知是看是。而直教彼取者。突
吉羅。比丘尼同犯。下三眾突吉羅律攝云。此據自物得捨墮。若他
物。自他物。得墮。無捨。善見律云。下至樹膠錢。國土所用。皆不得捉。亦不得教人捉。悉犯。若為身捉。捨墮。若
為僧。若為眾。乃至一人。若為像捉。悉得惡作。無罪者。不自受。不教人受。若居士持金銀布施比丘。比丘答
言。不得受。彼復言。大德。我捨心布施巳定。不得將還。放地而去。去巳。比丘留守看。若有居士來問。如實告
之。此居士言。大德既不得受。布施弟子。比丘默然。居士承取持去。以易飲食。衣服。淨物。與比丘。比丘得受。
若無解法人。金銀在屋中。閉戶莫使失。若有賣衣鉢人。比丘喚來。示金銀語言。貧道須此衣鉢。有此金銀。
居士自知。若無賣衣鉢人。有賣非時漿。七日藥盡形壽藥。將來。至金銀所語言。有此金銀。眾僧須此藥。居
士自知。得藥巳。眾僧得食用。此比丘不得食用。餘白衣。淨人。乃至畜生。悉不得食。何以故。為眾僧物故。若
不得藥。金銀主棄而去。更無方便得受。若見優婆塞喚來。教擲去。若言何故擲去。我當拾取。比丘答言。隨
意。若彼解法。持易衣鉢。來與眾僧。眾僧得受。若無優婆塞可教擲去。眾僧應白四羯磨。差一比丘。知五法
者。將此金銀。使閉目擲去。莫記處所。若記處所。突吉羅罪。五分律云。僧應白二羯磨。差一比丘。作棄金銀
錢人。彼比丘應棄此物著坑中。火中。流水中。曠野中。不應誌處。若捉著餘處。不應更捉。彼比丘不應問僧。
此物當云何。僧亦不應教作是作是。若不棄不問。而使淨人以貿僧所衣食之物。來與僧。僧得受。若分者。
[005-0233a]
惟犯罪人不得受分。不犯者。雖施比丘。比丘不知。淨人受之。為買淨物。僧祇律云。聽病人得使淨人畜。莫
貪著。若犯捨墮物。僧中捨巳。不得還彼比丘。僧亦不得分。若多者。應著無盡物中。若生息利。得作房舍中
衣。不得食用。比丘凡得錢。及安居訖。得衣直時。不得自手取。當使淨人知。若無淨人。指示脚邊地。語言。是
中知。著地巳。自得用草葉甎瓦等物。遙擲覆上。待淨人來令知。隨國土中所用。若銅錢。鐵錢。胡膠錢。皮錢。
竹籌。一切不得捉。或有國土所用。相不成就。及國。土不用。相成就。捉者。皆越毗尼罪。十誦律云。自手取寶。
若少。應棄。若多。設得同心淨人。應語言。我以不淨故。不應取。汝應取。淨人取巳。語比丘言。此物與比丘。比
丘言。此是不淨物。若淨當受。若不得同心淨人。應作四方僧臥具。應入僧中言。諸大德。我自手取寶。得波
逸提罪。我今發露。不敢覆藏悔過。僧應問。汝捨是寶不。答言。巳捨。僧應問。汝見罪不。答言見。僧應語言。後
莫復作。若言未捨。僧應約敕令捨。若不約敕。一切僧得突吉羅。若約敕不捨。是比丘得突吉羅。薩婆多論
云。淨人取巳。語比丘言。此物與比丘。比丘言。此是不淨物。若淨當受。即是說淨。說淨巳。然後入眾僧悔過。
根本律云。若有他施衣價。欲須便受。受巳。即作彼人物心。而持畜之。然應求覓淨人。或近事男。而問彼云。
汝能為我作淨施主不。若言能者。即作委寄此人心。而畜其物。應使人持。不應自捉。縱令遠去。但令彼人
命存巳來。常是淨施主。若未求得淨人作淨施主。應持物對一苾芻。作如是語。具壽存念。我某甲得此不
淨物。我當持此不淨之物。換取淨財。如是三說。隨情受用。勿致疑心。律攝云。若無淨施主可得者。應持金
銀等物。對一苾芻。隨住隨立。作如是說。具壽存念。我苾芻某甲。得此不淨財。當持此不淨財。換取淨財。如
是再三。應自持舉。或令人舉。若苾芻於行路中。得金銀等。為道糧故。應自持去。或令淨人等。及求寂持去。
應知求寂。於金銀等。但制自畜。不遮執捉僧祇律云。若比丘使沙彌最初捉金銀錢者。越毗尼罪。若見沙
彌先巳捉。後使捉者。無罪。繹曰。準根本。律攝。作法聽畜者。乃佛大慈。為末世劣根弟子故。畜者須深慚愧。
起厭離心。勿生貪著。以施兩田。有益便用。不應深著箱囊。致眼光落地時。命根難斷。如鳥欲飛虗空。為蚌
所困。實為自賺自害也


○賣買寶物戒第十九】


「若比丘。種種賣買寶物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曰。佛在靈鷲山中。䟦難陀往市肆上。以錢易錢。
持去。居士見。皆譏嫌。諸比丘白佛。佛為結戒。種種
[005-0233b]
賣買者。非一事而貿易也。謂以成金。未成金。成銀。
未成銀。互為相易。成者。謂以金銀作諸器物。未成
者。謂未作諸器物也。或以錢易金銀。金銀易錢。或
以錢易錢。錢有八種。謂金銀銅鐵白蠟鉛錫木胡
膠錢也。寶物者。即金銀錢七寶瓔珞等。是中捨法。
并四眾得罪。同上捉寶戒說。不犯者。為佛法僧以
錢貿瓔珞具。瓔珞具易錢根本律云。時諸苾芻得無盡物。置房庫中。施主
來問。聖者何意寺仍不修補。苾芻報言。賢首。為無錢物。主曰。我豈不施無盡物耶。報言。其無盡物。今現在
僧庫中。主曰。不合如是。我之家中豈無安處。何不迴易求生利耶。報言。佛遮不許求利。諸苾芻以緣白佛。
佛言。若為僧伽。應求利潤。聞佛語巳。諸有信心居士等。為佛法僧故。施無盡物。此三實物。亦應迴轉求利。
所得利物。還於三寶而作供養。若與物時。應可分明兩倍納質。書其劵契。并立保證。記其年日。安上座名。
及授事人字。假令信心近事。亦應兩倍而納其質。律攝云。求好保證。明作契書。年終之日。應告上座。及授
事人。皆使同知。復或告彼信心近事


○販賣戒第二十】


「若比丘。種種販賣。尼薩耆波逸提。」


【釋曰。時佛在給孤獨園。䟦難陀持生薑肆上易食。
復擣治故衣。與外道貿易新服。外道反悔。不肯相
還。諸比丘白佛結戒。販者。賤買貴賣也。賣者。增上
價直也。種種販賣者。謂以時藥。非時藥。七日藥。盡
形壽藥。及衣物等。互相貿易也。是中犯者。若比丘
種種販賣得者捨墮。不得者惡作。捨悔還法。如長
衣戒說。前戒以金銀錢寶貿易。故令捨與淨人。此
戒以衣藥貿易。故令捨與僧也。比丘尼同犯。下三
眾惡作。不犯者。與五眾出家人貿易。自審定。不相
[005-0233c]
高下。如市易法。不與餘人貿易。若使淨人貿易。若
悔者應還。若以酥易油。以油易酥僧祇律云。種種者。若自問價。若
使人問價。若自上價。若使人上價。若自下價。若使人下價。作不淨語時。越毗尼罪。得時捨墮。若彼物應直
五十而索百錢。比丘言。我以五十知是。如是求者。不名下價。若知前人欲買物。不得抄買。買者越毗尼罪。
若比丘見賣鉢時。作是念。此鉢好。至某方常得利。買時越毗尼罪。若作是念。我有是物。無有淨人。此是淨
物。得買去。無罪。若比丘為僧作直月。行市賈酥油等求一切物時。作不淨語者。越毗尼罪。若自為買酥油
等。一切不作淨語。得者犯尼薩耆。若比丘共比丘易。作不淨語買者。及一切九十六種出家人邊。作不淨
語買者。悉無犯。有檀越為比丘故。與店上錢。語言。若某甲比丘日日來有所索。從意與。彼比丘後來索時。
作淨不淨語無罪。是比丘所索物。店上無。即與比丘錢餘處買。比丘至餘處求物時。作不淨語者捨墮。若
比丘糴穀時作是念。此後當貴。糴時越毗尼罪。糶時捨墮。若作是念。恐某時穀貴。我今糴此穀。我當依是
得誦經坐禪行道。到時穀大貴。若食長。若與和尚闍梨。若作功德。餘者糶得利無罪。買鉢買藥等。亦如是。
根本律云。若為利買。不為利賣。買時惡作。賣時無犯。若不為利買。為利故賣。買時無犯。賣時捨墮。若向餘
方買得物去。元不求利。到處賣時。雖得利無犯。律攝云。賣買時。不依實說。或以偽濫斗秤欺誑於他。得妄
語罪。獲物之時犯盜。凡持財物欲賣買時。先須定意無求利心。隨處獲利。悉皆無犯。設為三衣。不應規利。
而作販賣。又於俗人作市易處。不應自酬價直。應令信敬俗人。或使求寂。為買無犯。若無此者。應自酬直。
或二或三。而還其價。不應過此。共為高下。實不欲買。妄增他價。得惡作罪。五分律云。若欲貿易。應使淨人。
語言。為我以此物。易彼物。又應心念。寧使彼得我利。我不得彼利。十誦律云。若以捨墮物買食。口口得突
吉羅。買衣著。隨著得波逸提。薩婆多論云。販賣罪。於一切波逸提中最為重者。寧作屠兒。不為販賣。何以
故。屠兒正害畜生。販賣一切欺害。不問道俗賢愚。持戒毀戒。無往不欺。又常懷惡心。設若居穀。心恒希望
使世荒餓。霜雹災害。若居鹽貯積物。意常企望四遠反亂。王路隔塞。夫販賣者。有如是惡。此販賣物。設與
眾僧作食。眾僧不應食。若作四方僧房。不得住中。若作塔。作像。不應向禮。又云。但佛作意禮。凡持戒比丘。
不應受用此物。若此比丘死。此物眾僧應羯磨分。問曰。不死時。不受用此物。何以死便分。答曰。此販賣業。
罪過深重。若生在時。眾僧食用此物故。續作不斷。是僧福田中。不聽受用。令知今世無福。後得重罪。以此
因緣。不敢更作。比丘既死。更無販賣因故。是故聽羯磨取物

[005-0234a]


○畜長鉢戒第二十一】


「若比丘。畜長鉢。不淨施。得齊十日。過者。尼薩耆波逸
提。」


【釋曰。佛在給孤獨園。六羣畜鉢。好者持。不好者置
之。諸居士詣房觀見多鉢。便譏嫌言。如陶師瓦肆。
諸比丘白佛結戒。不聽畜長鉢。時阿難得一貴價
鉢。欲與迦葉。而迦葉不在。畏犯長鉢。往白世尊。佛
問迦葉幾日當還。白言。却後十日。由是聽畜齊十
日也。畜者。謂作屬巳心也。長鉢者。謂現有一鉢受
持。更畜餘者。是名為長也。鉢有二種。一鐵。二瓦。色
亦二種。一赤。二黑。量亦有二。大鉢受三斗。小鉢受
一斗半準唐斗。大鉢一斗。小鉢半斗。此是鉢量。應受持。然律本
不出受文。按餘諸部。皆有受法。應對一比丘。以鉢
仰安左掌中。右手掩鉢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
甲。此鉢多羅應量受。長用故。三說。有緣須捨。如捨
衣法應知。言鉢多羅者。此是應法之器。謂體色量。
三皆應法。體謂鐵瓦。色謂赤黑。量謂三斗斗半。若
過三斗。減斗半者。即非應量。不聽受持也。不淨施
者。謂不作真實展轉二種淨施也。得齊十日者。謂
齊十日內得畜。不得過。若過十日。十一日明相出
時捨墮。於十日中隨所得鉢。若淨施。不淨施。乃至
若忘去。一一句如長衣戒說。更無異相。故不復出。
捨悔還法。及無犯者。皆悉同然。比丘尼畜一夜。即
得捨墮。下三眾突吉羅。若得鍵[金*恣]。小鉢。次鉢。聽不
[005-0234b]
作淨施畜。鍵[金*恣]是小淺之鉢。所謂鍵[金*恣]入小鉢。小
鉢入次鉢。次鉢入大鉢。不應畜木鉢。是外道法。不
應畜石鉢。是如來法鉢。不應畜金銀琉璃寶鉢。是
白衣法。不應鉢中畵蒲萄蔓。蓮華像。及作卍字。作
巳名字。不應纏鉢四邊若口。不應都縵纏鉢。應縵
兩分。留一分。若有星孔多。應盡縵。食入孔中。隨可
𢸑出。便𢸑出。餘者不可出。無犯。聽作囊盛。作帶絡
肩。挾鉢腋下。令口外向。鉢穿破聽補。若作鉢者出
家。聽為諸比丘作鉢。聽畜作具。聽熏鉢。應作熏爐。
若釜。若瓨。種種泥塗。以杏子。麻子。泥裏。以灰平地。
作熏鉢場。安支。以鉢置上。鉢爐覆上。以灰壅四邊。
手按令堅。若薪牛糞。壅四邊燒之。當作如是熏母經
云。若麻子。若胡麻子。擣破。用塗鉢爐上。安鉢在中熏之。熏竟。爐應好舉。莫令見雨。尼陀那云。聽畜鉢籠。籠
有二種。一者匠作。謂是陶師。二者自為。謂以甕。或用瓨。截為兩段。應以草[麩-夫+弋]作泥。遍塗於外。以胡麻滓作
泥。塗拭於內。待乾。內安稻[麩-夫+弋]。以籠合之。口邊泥塗。可用物高支其鉢。籠內煙出。用灰壅口。應壘牛糞。從上
放火。應自看火。若囑餘人看。仍不受色。應數數洗。然後更燒。應淨掃地。勿損諸蟲。十誦律云。鉢是恒沙諸
佛幖幟。不得盛不淨物。五分律云。持鉢應如鉢法。不得除糞掃。盛殘食。盛過中飲。盛香及藥。當淨舉。謹護
如眼。過中不應用鉢飲。聽作飲器。用銅鐵瓦。聽別作歠粥器。又云鉢有三種。上者受三鉢他飯。除羮菜。下
者受一鉢他飯。除羮菜。中者上下之中。僧祇律云。不聽鉢中安隔。若以餅隔。及飯隔者無犯。薩婆多云。若
畜長白鐵鉢。瓦鉢未燒。一切不應量鉢。突吉羅。律攝云。無犯者。若減量。若過量。若擬與餘人出家近圓。濟
其所用。雖不分別。皆亦無犯。若為貯羮菜。或用飲水。畜二小鉢。及安鹽盤子。并匙。悉皆無犯。又於大鉢。之
中。隨容小鉢。若順所須。多畜非犯。應更畜一大鉢。防闕事故。世尊許一。非多非少。善順中道。資身修業。知
量受用。如護眼睛。涉路行時。不露擎去。不衣角裹。應以帒盛。挂。肩而去。若在寺中。應為龕窟。居蘭若者。應
編竹葦為籠。泥及牛糞塗其表裏。置鉢在中。繹曰。言一鉢他者。此翻一升。準薩婆多論。可有七合

[005-0234c]


○減綴求鉢戒第二十二】


「若比丘。畜鉢。減五綴不漏。更求新鉢。為好故。尼薩耆
波逸提。彼比丘應往僧中捨。展轉取最下鉢。與之令
持。乃至破應持。此是時。」


【釋曰。佛在給孤獨園。䟦難陀鉢破。入城至一一居
士家求鉢。諸居士各市鉢與之。彼破一鉢。得眾多
鉢。異時諸居士集會審知。皆共譏嫌。佛為結戒。畜
鉢者。謂現自所受持鉢。減五綴者。減。謂不滿也。五
綴。謂相去兩指間一綴。綴謂聯綴。合著連補也。不
漏者。由堪受羮飯也。更求新鉢為好故者。謂現有
不漏之鉢。而為貪新好勝妙故。更從他乞求第二
鉢也。若減五綴不漏。更求新鉢捨墮。若滿五綴不
漏。更求新鉢惡作。彼比丘者。謂是犯人。應往僧中
捨等者。謂要須對僧。復於此住處捨。非餘住處。捨
巳懺悔。僧應羯磨與鉢。此鉢若是貴價好者。應留
置。取最下不如者白二羯磨與之。作羯磨巳。彼鉢
應僧中次第行。若都無人取者。當還與彼比丘。終
身令畜。前所受持鉢。應如法受持。此鉢不得受持。
直令常畜用故。當如是行。應作白問僧。白云。大德
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以此鉢次第問上座。白如
是白巳。當持與上座。若上座欲取此鉢與之。應取
上座鉢。與次座。若與彼比丘。彼比丘應取。不應護
眾僧故不取。亦不應以此因緣受持最下鉢。若受
突吉羅。若第二上座取此鉢。應取第二上座鉢。與
[005-0235a]
第三上座。若與彼比丘。彼比丘應受。不應護眾僧
故不受。不應以此因緣受最下鉢。若受突吉羅。如
是展轉乃至下座。若持此比丘鉢還此比丘。若持
最下座鉢與。應白二羯磨與。大德僧聽。若僧時到。
僧忍聽。僧今以此最下座鉢若是此比丘鉢。應云僧今以此比丘下鉢
與某甲比丘受持。乃至破。白如是。大德僧聽。僧今
以此最下座鉢。與某甲比丘受持乃至破。誰諸長
老。忍僧與此比丘鉢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巳忍
與某甲比丘鉢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準根本部。
先白二羯磨。差一具五德苾芻。令行有犯鉢。被差人應僧中作白言。大德我苾芻某甲。當行有犯鉢。諸具
壽。明日各各自持鉢來至僧中。既至明日。諸苾芻各持自鉢至僧中。行鉢苾芻。持其犯鉢。向上座前。讚歎
其鉢。清淨圓滿。堪得受用。若上座取與不取。如上應知。乃至行末得一鉢。付與彼比丘。囑令守護。乃

至破應持者。非謂作法受持。謂彼得此最下鉢當
好用心守護。乃至破來。應持受用也。此是時者。謂
此是與其最下鉢應持之法也。彼比丘守護此鉢。
不得著瓦石落處。不得著倚杖下。及倚刀下。不得
著懸物下。道中。石上。果樹下。及不平地。不得一手
促兩鉢。除指隔中間。不得一手捉兩鉢開戶。除用
心。不得著戶閾內。戶扉下。不得著繩牀木牀下。牀
間。及角頭。除暫著。不得立蕩鉢乃至足令鉢破。不
應故壞。故令失。作非鉢用。比丘尼同犯。下三眾惡
作。不犯者。減五綴漏。更求新鉢。若從親里。及出家
人索。若為他索。他為巳索。不求而得。施僧時次得。
若自有價買畜根本部云。行鉢苾芻。以鉢付彼苾芻語言。此鉢不應守持。不應分別。
[005-0235b]
亦不與人。詳審徐徐如法而用。乃至破壞。應畜二鉢帒。好者安此長鉢。不好者安舊所持鉢。若乞食時。應
將二鉢。得好飯著長鉢中。得麤飯安舊鉢中。應於舊鉢中食。應先洗長鉢。如是乃至曬[暻-京+恭]安置。皆以長鉢
為先。若內安龕。及火熏時。皆於好處先安長鉢。若行道時。舊鉢遣人持。長鉢當自持。無人為擎者。長鉢安
在左肩。舊鉢應安右畔。自持而去。此之治罰。乃至盡壽。或至破來。應好守護。如此行法。不依行者。得越法
罪。時有苾芻鉢破片多。鑽為孔。以細繩連綴。食巳解洗。洗巳復綴。廢修善品。佛言。若鉢難得。隨意修理。若
易得處。應可棄之。更求好者。有五種綴鐵鉢法。一以細針塞孔。二安小鐵片。打入令堅。三如魚齒。四邊鉸
破。內外相夾。四以鐵片掩孔。周圓釘之。五用屑末。此有二種。一錯鐵。二磨石末。初補鐵鉢。次補瓦鉢。用末
綴時。以油和末。於鐵碗中。用鐵鎚熟研。方用塞孔。即以徹火燒之使硬。若麤澁者。更以油塗。依法熏之。若
瓦鉢有孔隙者。用沙糖和泥塞之。以火乾炙。若璺破者。刻作鼓腰。以鐵鼓填之。上以泥塗。火熏應用。繹曰。
此中言沙糖者。即片糖也


○使非親織衣戒第二十三】


「若比丘。自乞縷線。使非親里織師織作三衣者。尼薩
耆波逸提。」


【釋曰。佛在給孤獨園。䟦難陀欲縫僧伽梨。入城至
諸居士家。處處求線。乞得線多。遂持與織師。使織
作三衣。便自手作繀。自看織。諸居士見譏嫌。佛為
結戒。自乞者。在在處處。自行求乞也。縷線者。如上
十種衣線也。非親里如上釋。織師者。是織衣人也。
三衣如上釋。是中犯者。若織師及與線者。俱非親。
或織師非親。與線者是親。或與線者非親。織師是
親。悉犯。若看織。若自織。若自作𥼂。盡突吉羅。捨悔
還法。同長衣戒說。比丘尼同犯。下三眾惡作。不犯
者。織師。及與線者。俱是親里。若自織作鉢囊。禪帶。
腰帶。帽。襪。裹屣巾等根本部。從非親乞縷。得惡作。使非親織。得捨墮。自織亦得
[005-0235c]
惡作。若酬價者無犯。若虗誑心陳巳勝德。乞得物時。惡作。他勝。一時俱得。實有德者。惡作墮罪。雖親織師。
不知時故。令他生惱。或現異相。皆得惡作。薩婆多云。若少衣。正應乞衣。不應乞縷作衣。須縷縫衣。作帶。無


○勸織好衣戒第二十四】


「若比丘。居士。居士婦。使織師為比丘織作衣。彼比丘
先不受自恣請。便往織師所。語言。此衣為我作。與我
極好織。令廣大堅緻。我當少多與汝價。是比丘與價。
乃至一食直。若得衣。尼薩耆波逸提。」


【釋曰。佛在給孤獨園。有一居士出好線。令織師為
䟦難陀織衣。織師至寺告彼令知。彼即至居士家。
更從其婦乞線。持與織師。令廣大極好堅緻織。復
許增其工價。衣織成巳。居士見非自先所敕織者。
乃問知其故。即便譏嫌。佛因結戒。時有居士自恣
請。諸比丘疑不敢答。及不敢索不如者。故更結先
不受自恣請也。極好織者。謂令精妙也。亦是令衣
廣大堅緻之義。廣者。令足豎量也。大者。令足橫量
也。堅者。牢固也。緻者。細密也。乃至一食直者。謂下
至極少與其一飡之工價也。餘文句如前釋。是中
犯者。若比丘先不受自恣請。便往求衣。得者捨墮。
不得者。惡作。捨悔還法如上。比丘尼同犯。下三眾
惡作。不犯者。從親里。及出家人索。他為巳索等毗尼
毗婆沙云。此衣。不問應量不應量。盡得罪。若為織師說法令織。不與食直。得好衣。突吉羅。若自有縷。令織
師織。無罪


○與衣後奪戒第二十五】
[005-0236a]


「若比丘。先與比丘衣。後瞋恚。若自奪。若教人奪取。還
我衣來。不與汝。若比丘還衣。彼取衣。尼薩耆波逸提。」


【釋曰。佛在給孤獨園。䟦難陀先與難陀弟子衣。後
因喚行不隨。便生瞋恚。強奪取還。諸比丘白佛結
戒。先與比丘衣者。顯非暫與。亦非借著。謂本決意
施與他也。後瞋恚者。顯非愛念。由違巳情。心生忿
恨。造意惡業也。若自奪者。顯身業所作惡也。若教
人奪取者。顯口業所作惡也。還我衣來不與汝者。
謂希望欲得先衣。而返從索也。若比丘還衣者。謂
衣巳離此比丘身處也。彼取衣者。謂取衣入手。作
巳得想也。是中犯者。若奪取藏舉捨墮。不藏舉惡
作。若著樹。墻。籬。杙。架上。牀。機。地敷上。取離本處捨
墮。取不離處惡作。捨悔還法同上。比丘尼同犯。下
三眾惡作。不犯者。不瞋恚。前人知其心悔。即還衣。
若餘人勸令還衣。若借衣者無道理。還奪取。若恐
失衣。壞衣。若彼人破戒破見。破威儀。若被舉。若滅
擯。若應滅擯。若為此事。命難。梵行難。如是一切奪
取。不藏舉。不犯薩婆多論云。若奪與學沙彌。行別住。意喜。盲。瞎。聾。瘂。不見擯惡邪擯
人衣。盡捨墮。若奪狂亂。病壞心。犯四重。五逆。五法人。及餘四眾衣。盡突吉羅。若尼奪比丘衣惡作。奪尼等
衣捨墮。此戒體先根本與他衣。後為惱故。暫還奪取。捨墮。衣還他。波逸提懺。若先根本與他衣。後根本奪。
應計錢成罪。若先暫與他衣。後便奪取無罪。若以忿恚故。欲令彼惱。暫奪突吉羅。若師為折伏弟子令離
惡法故。暫奪無罪


○過七藥戒第二十六】


「若比丘。有病殘藥。酥油生酥蜜石蜜。齊七日得服。若
[005-0236b]
過七日服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曰。佛在給孤獨園。諸比丘秋月風病動。形體枯
燥。又生惡瘡。佛聽時。非時。有病因緣。服五種藥。時
畢陵伽婆蹉弟子。積聚藏舉眾多五種藥。處處流
漫。房舍臭穢諸長者見如是儲積狼藉。皆生譏嫌。
如來因斯制戒。有病者。謂身嬰疾病。醫教服爾所
種藥也。殘者。從他受得巳。或食。不食。次日即名為
殘也。藥者。謂酥。油。生酥。蜜。石蜜。五種之藥也。酥者。
是牛羊等乳。鑽抨成之。或以草葉藥。置乳中而成
也。油者。謂麻。胡麻。蔓菁等油。生酥者。是牛羊等乳
作成。而未熟者。初從乳成酪。酪成生酥。生酥成熟
酥。熟酥成醍醐。醍醐最為上藥也。蜜者。諸蜂蜜也。
石蜜者。是甘蔗糖煎煉堅強者。名為石蜜。此有黑
白二種白者。味純甘。能治熱病。黑者。味帶苦。能治
冷病。若諸蔗糖。或濃。或薄。或未成。或雜水者。並是
石蜜所攝也。若甘蔗漿未熟。聽非時飲。熟即不聽。
蔗聽時食。時有比丘見他作石蜜。以雜物和之。不
敢非時食。佛言。聽非時食。作法應爾。若有風病。油
脂能治。脂有五種。謂熊。魚。驢。猪。摩揭魚脂。應時受。
時煑。時漉。如服油法。濾使淨潔。從他受取。作法受
持。乃至病瘥。隨意應服。不聽非時受煑漉服。酥與
石蜜。能除熱患。蜜治痰癊。并與水病。陳沙糖。亦除
痰廕。酥蜜亦治風痰。稀糖能除風痰熱三病也。齊
七日得服者。謂從他始受得藥入手日為初。以至
[005-0236c]
七日。齊七日內。時與非時。得自取服。此是舉其極
時。故言七日。然初受得藥時。要須加法。應持藥對
一比丘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有某病緣故。
此某七日藥。為共宿七日服故。今於大德邊受三說
若欲少日服。可隨日稱之。律攝令在時中。洗手受藥。置左手中。右手掩上。對彼作法。若過七

日服者。謂越過限齊也。是中犯者。初日得藥。以至
七日。於其中間。或得。不得。或淨施。不淨施。隨有多
少。至第八日明相出。盡捨墮。乃至遣與人失壞等。
并捨悔還法。一如長衣戒說。但此是藥及七日為
異耳。若犯捨墮藥不捨。更貿易餘藥。一捨墮。一惡
作。僧羯磨還此比丘藥。當用塗足。或然燈。比丘尼
同犯。下三眾突吉羅。不犯者。過七日酥油。塗戶響。
若蜜石蜜。與守園人。若至七日捨與比丘食之塗足
者。謂以油塗時。能除風故。又此足跟通於跟脈。以油塗時。能令目明淨。五分云。應捨與僧。僧捨與白衣。沙
彌。若用然燈。彼比丘不得用。一切比丘皆不得瞰。善見律云。未滿七日布施沙彌。至八日有急病須用。得
就沙彌乞食。無罪。藥者。不出四種。一者時藥。謂飯。[麩-夫+少]。餅。果。

根。莖。華。葉等。從旦至中應食。不許非時食噉。是名
時藥。二者。非時藥。謂八種漿。一梨漿。二閻浮子漿
狀如沉苽大。紫色。酢甜。三酸棗漿。四甘蔗漿。五蕤果漿。六舍
樓伽漿藕汁澄清。七婆樓師漿果如蘡薁子。亦似菴羅果。八蒲萄漿。
除此八漿。其餘橘柚石榴蕉子等汁。不醉人者。亦
得為漿。應淨器漉。澄如水色。以水滴淨。從淨人手
受巳。對一比丘加法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
有某病緣故。此某非時漿。為經非時服故。今於大
[005-0237a]
德邊受。三說。受巳。中後應食。是名非時藥不聽今
日受。停至明日飲。飲者如法治。三者七日藥。如上
酥等。從他受得。對比丘作法巳。極至齊七日。內得
自手取服。名為七日藥。四者盡形壽藥。謂訶梨勒
俗略云訶子。鞞醯勒似桃子。功用與訶梨勒同。阿摩勒餘甘子也。蕤羅。蓽
茇。胡椒。并餘根莖葉華果堪作藥用。及諸丸散湯
膏。一切鹹苦酢辛。乃至灰土等。不任為食者。有長
病因緣。應所宜藥。從他受得。對比丘作法巳。乃至
盡形壽。聽自取服。應如是加法云。大德一心念。我
比丘某甲。有某病緣故。此某盡形壽藥。為共宿長
服故。今於大德邊受三說。若四藥共相雜和者。應作
初藥服。後三藥雜和者。應作第二藥服。後二藥雜
和者。應作第三藥服。後一與後一和者。應作第四
藥服。然此四藥。皆為療治病故聽服。服食之時。咸
應作治病想。方堪食噉。即如初藥。為治饑瘡。以成
道業。故乃受食。非為甘美肥容。而為受用也薩婆多論
云。若以時藥等。助成七日藥。作七日服無過。或以七日藥等。助成終身藥。作終身藥服無過。或以七日藥
等。助成時藥。應作時藥服。隨勢力多故。相助成故。若數分勢力等者。隨名取定。根本羯磨註云。然而西國
造沙糖時。皆安米屑。如造石蜜安乳及油。佛許非時。開其瞰食。而為防麤相。長道資身。南海諸洲煎樹汁
酒。而作糖團。非時總食。準斯道理。東夏飴糖。縱在非時。亦應得食。何者。甘蔗時藥。汁為非時。米麴雖曰在
時。飴團何廢過午。詳檢雖有此理行不亦各任巳情。稠濁杏湯。定非開限。蜜煎薯蕷。確在遮條也。律攝云。
蔗體是時。汁為更藥。糖為七日。燒害成灰。便為盡壽。自餘諸物。類此應知。有六種醋物。一大醋。二麥醋。三
藥醋。四小醋。五酪漿醋。六鑽酪漿醋。飲用之時。應以少水滴之作淨。絹㲲漉過。色如竹荻。時與非時。病及
無病。隨意飲用。諸雜果等。欲作漿者。若時中受取。淨手搦碎。水和澄清。但時中飲。若在非時自料理者。聽
[005-0237b]
非時飲。若令未受大戒人作者。時非時應飲。若欲作漿。齊更飲者。時中料理。時中受取。對人加法。至初夜
盡自取而飲。若過此時。便不應飲。時中飲者。隨漉不漉。非時飲者。必須澄漉。其六醋物。準此應知。有五種
人。得守持七日藥。一行路人。二斷食人。三病人。四守護寺人。五營作人。行路之時。若以沙糖內於米中。以
手拍去米應食。若置[麩-夫+少]中。應以水洗。若黏著者。竹片刮除。重以水洗。食之無犯。若不能令無染者。先水洗
巳。手挼令碎。投以淨水。將物漉之。非時得飲。然此糖等時與非時。病及無病。食皆無犯。甘蔗油麻等。若非
時受。非時壓。雖濾守持。並不應食。若蜜以水滴淨。時與非時。隨意應食。若有病緣。醫人教服非常藥者。亦
應服之。為消諸毒故。令信心者為取。若服蒜為藥者。僧伽臥具。大小行處。咸不應受用。不入僧中。不禮佛
繞塔。有俗人來。不為說法。請亦不往。應住邊房。服藥既了。更停七日。待臰氣消。洗浴身衣。並令淨潔。其所
居處。掃灑淨塗。若服胡葱。應停三日。澤蒜一日。有病應帶雜香。及香塗身。不應入眾。及為俗人說法等。病
愈即應除棄。沐浴身衣。方可如常。或有信心以香奉施。宜應受取。安在牀頭。或塗戶扇。時以鼻齅。能令眼
明。華亦如是。既守持七日藥訖。應生心念。此藥七日當服。若不標心服食。咽咽得惡作罪。若為好容儀。惑
著滋味。或求肥盛。或詐偽心。服食諸藥。皆惡作罪。又正服之時。應告同梵行者言。我巳一日服藥訖。餘六
日在。我當服之。乃至七日。皆應告知。繹曰。言更者。即非時也。守持者。是對彼作法受持也


○過前求用雨浴衣戒第二十七】


「若比丘。春殘一月在。當求雨浴衣。半月應用浴。若比
丘過一月前求雨浴衣。過半月前用浴。尼薩耆波逸
提。」


【釋曰。佛在給孤獨園。毗舍佉母。請佛及僧。時天大
雨。佛令諸比丘雨中浴。婢來白時到。遙見諸比丘
盡裸形浴。謂是外道。還白大家。重敕往請。佛至其
舍。受供既訖。彼即請願。願世尊聽我與客比丘食。
遠行比丘食。病比丘食。病比丘藥。贍病人食。供給
比丘粥。供給雨浴衣。與比丘尼浴衣。如是八願。盡
壽供給。佛皆聽許。時六羣即一切時春夏冬。常求
[005-0237c]
雨浴衣。不捨雨衣。便持餘用。現有雨衣。猶裸形浴。
諸比丘白佛結戒。春殘一月在者。謂春時四月。巳
過三月。餘有一月在。即是三月十六日。至四月十
五日也。當求雨浴衣者。謂於此一月中應求乞也。
值大雨時。被在中浴。故名雨浴衣也。半月應用浴
者。是後半月。謂至四月一日。方聽受用也。過一月
前求者。謂未至三月十六日而求也。若未至時。有
人自持施者。應說淨。而畜至求時。過半月前用浴
者。謂未至四月一日而用也。此以防其倉卒難辦。
雨時將至。安居日近。故聽去夏前一月預求雨衣。
不應更過此時。復不聽夏中求。以安居時。正當修
道為心。不應經營求覓。妨廢正業。未至四月。非大
雨時。故不聽用浴。由是應知。小雨不得披浴。亦非
著入餘水中浴也。是中犯者。若三月十六日前求。
四月一日前用者。捨墮。捨悔還法等同上。餘四眾
突吉羅。以尼無雨衣故。不犯者。若捨雨衣巳。乃作
餘用。若著浴衣浴。若無雨衣。若作浴衣等僧祇律云。此衣
不得受當三衣。不得作淨施。不得著入河池中。及小小雨時浴。亦不得裸身浴。當著舍勒。若餘故衣。不得
著雨衣種種作事。當須大雨時披浴。若雨卒止垢液。得著入餘水中浴。若食時。欲以油塗身。若病時。若多
人行處。得繫兩頭作障。至八月十五日當捨。一比丘應僧中作是唱。大德僧聽。今日僧捨雨浴衣。如是三
說。若至十六日捨者。越毗尼罪。捨巳。得用作三衣。亦得知識比丘邊作淨。及得入餘水中浴。種種著作無
罪。薩婆多論云。畜雨衣〔凡〕有二事。雨時以障四邊。於中澡浴。若天熱時。亦以自障。於中澡浴。二以夏月多
雨。常裹三衣擔持行來。若𨳝三月。不應前二月求。比丘不畜雨浴衣無罪。繹曰。按根本部。前安居人。如前
時節。應求。應畜。至未自恣前半月。不聽仍用。後安居人。隨其意。或前或後求覓。未至後自恣前半月。不得
[005-0238a]
仍用若十誦薩婆多。前後安居人。至七月十五日。俱不聽畜用。言舍勒者。是內短小裙也。】


四分戒本如釋卷第五



音釋




音夷。餳餹米糱煎成也。


薯蕷
上音孺。下音預。山藥也。



音伯。撝也。分擘也。



音僻。分開也。


鍵[金*恣]
上音件。下音鎡。



音穿入聲。飲也。



音橤。



音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