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2m0055 大清律例-清-三泰 (master)


[090-1a]
欽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三十七
 刑律
  斷獄下
 官司出入人罪
  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徒不折杖/流不折徒以全
   罪論謂官吏因受人財及法外用刑而故加/以罪故出脱之者並坐官吏以全罪
   若于罪不至/全入但増輕作重于罪不至/全出但減重作輕以
[090-1b]
   所增減論至死者坐以死罪若増輕作重入至/徒罪者每徒一等
   折杖二十入至流罪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入/至死罪已決者坐以死罪若減重作輕者罪亦
   如/之○若斷罪失于入者各減三等失于出者各
   減五等並以吏典為首首領官減吏典一等佐
   貳官減首領官一等長官減佐貳官一等科罪
   坐以所減/三等五等○若囚未決放及放而還獲若囚自
   死故出入/失出入各聼減一等其減一等與上減三等/五等並先減而後算折
   其剩罪以坐不然則其失增失減剰杖/剰徒之罪反有重于全出全入者矣
[090-2a]
  凡故增笞從徒如犯笞一十故增作杖八十徒二
   年徒三等折杖六十原包杖一百通折杖一百
   六十除犯該笞一十合坐官吏剰杖一百五十
   未決者減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
   十除犯該笞一十合坐剰杖一百三十其剰罪
   俱全抵不在收贖之限
  凡故增杖從徒如犯杖八十故增作杖六十徒一
   年通折杖一百二十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官吏
[090-2b]
   剰笞四十未決者減一等杖一百除犯該杖八
   十合坐剩笞二十
  凡故增杖徒流如犯杖八十故增作杖一百流二
   千五百里流二等折徒一年三流原包五徒折
   杖二百徒一年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官吏剰杖
   一百二十徒一年未決者減一等杖一百徒三
   年通折杖二百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剰杖一百
   二十
[090-3a]
  凡故增輕徒從重徒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故增作
   杖九十徒二年半徒四等折杖八十除犯該徒
   一年折杖二十合坐官吏剰杖六十以徒從徒
   不必包杖一百算也雖包算其罪亦同未決者
   減一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六十除犯該折杖
   二十合坐剰笞四十
  凡故增徒從流如犯杖七十徒一年半通折杖一
   百四十故增作流二千里折徒半年三流原包
[090-3b]
   五徒折杖二百徒半年除犯該杖一百四十合
   坐官吏剰杖六十徒半年未決者減一等杖一
   百徒三年折杖二百除犯該杖一百四十合坐
   剰杖六十
  凡故增近流從逺流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折徒
   半年故增作流三千里折徒一年半除犯該徒
   半年合坐官吏剰徒一年以流從流不必包五
   徒折杖二百算未決者減盡無科減逺流從近
[090-4a]
   流者倣此
  凡故增笞杖徒流至死如増至死罪本無折法已
   決者反坐以死若未決及囚自死者並聼減等
   流三千里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半各隨
   其本應得之罪除之坐以剰罪
  凡故減徒從笞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
   十故減作笞五十除已得笞五十合坐官吏剰
   杖七十未放者減一等杖一百除已得笞五十
[090-4b]
   合坐剰笞五十
  凡故減徒從杖如犯杖九十徒二年半折杖一百
   八十故減作杖一百除已得杖一百合坐官吏
   剰杖八十未放者減一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
   一百六十除已得杖一百合坐剰杖六十
  凡故減重徒從輕徒如犯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
   百故減作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
   已得杖一百四十合坐官吏剰杖六十未放者
[090-5a]
   減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折杖一百八十除已
   得杖一百四十合坐剰笞四十
  凡故減流從笞如犯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徒半年
   故減作笞四十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半
   年除已得笞四十合坐官吏剰杖一百六十徒
   半年未放者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
   除已得笞四十合坐剰杖一百六十減流從杖
   倣此
[090-5b]
  凡故減流從徒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折徒一年
   半故減作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三流
   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半除已得杖一百
   六十合坐官吏剰笞四十徒一年半未放者減
   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除已得杖一百
   六十合坐剰笞四十
  凡故減死罪從笞杖徒流如死囚已放者反坐以
   死若未放及放而還獲若囚自死者並聼先減
[090-6a]
   去一等依律折除
  凡失增笞從杖如犯笞三十失增作杖一百失入
   減三等該杖七十除犯該笞三十吏典為首合
   坐剰笞四十未決者又減一等合坐吏典首罪
   笞三十
  凡失增笞從徒如犯笞一十失增作杖一百徒三
   年失入減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
   十除犯該笞一十吏典為首合坐剰杖一百三
[090-6b]
   十未決者又減一等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
   二十除犯該笞一十合坐吏典首罪杖一百一
   十增杖從徒倣此
  凡失增杖從流如犯杖一百失增作杖一百流三
   千里失入減三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
   十除犯該杖一百吏典為首合坐剩杖六十未
   決者又減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
   十除犯該杖一百合坐吏典首罪笞四十
[090-7a]
  凡失增輕徒從重徒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二
   十失增作杖一百徒三年失入減三等杖七十
   徒一年半徒二等折杖四十除犯該杖二十吏
   典為首合坐剰笞二十首領官減一等笞一十
   佐貳官減盡無科未決者又減一等杖六十徒
   一年則與本該罪名同矣雖吏典亦減盡無科
   以徒從徒及以徒從流俱不包杖一百之數
  凡失增徒從流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二十失
[090-7b]
   增作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入減三等杖八十徒
   二年折杖六十除犯該杖二十吏典為首合坐
   剰笞四十未決者又減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
   折杖四十除犯該杖二十合坐吏典首罪笞二
   十
  凡失增笞杖徒流入死如死囚已決者亦減三等
   若未決及囚自死又減一等吏典為首其減至
   徒罪亦折杖除之
[090-8a]
  凡失減杖從笞如犯杖一百失減作笞三十失出
   減五等笞五十除已得笞三十吏典為首合坐
   剰笞二十未放者又減一等笞四十除已得笞
   三十合坐吏典首罪笞一十
  凡失減徒從笞如犯杖七十徒一年半失減作笞
   二十失出減五等杖七十除已得笞二十吏典
   為首合坐剰笞五十未放者又減一等杖六十
   除已得笞二十合坐吏典首罪笞四十減徒從
[090-8b]
   杖倣此
  凡失減流從笞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失減作笞
   一十失出減五等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
   十除已得笞一十吏典為首合坐剰杖一百一
   十未放者又減一等杖一百除已得笞一十合
   坐吏典首罪杖九十
  凡失減流從徒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失減作杖
   六十徒一年失出減五等杖六十徒一年吏典
[090-9a]
   為首減盡無科
  凡失減死罪從流徒杖笞如死囚已放者亦減五
   等若未放及放而還獲或囚自死者又減一等
   其徒亦折杖除之
   按故增笞從徒條内官吏合坐剰杖一百三十/其剰罪俱全抵不在收贖之限所謂全抵者非
   滿杖以上皆決杖也凡增笞杖從徒減徒從笞/杖及增減徒從徒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所
   剰杖數至滿杖以上則減杖加徒如剰杖一百/一十應作笞五十徒一年一百二十應作杖六
   十徒一年一百三十應作杖六十徒一年半一/百四十應作杖七十徒年半之類其增笞杖徒
[090-9b]
   作流減流作笞杖徒及增減流徒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如犯笞一十故增作流二千五百里
   流二等折徒一年三流原包五徒除已得笞一/十合坐剰罪杖九十徒四年如犯流三千里故
   減作笞二十流三等折徒年半三流原包五徒/除已得笞二十合坐剰罪杖八十徒四年半之
   類故曰全抵剰罪不在收贖之限總之折/徒不得至五年而決杖不得過一百也
 條例
  一承審官改造口供故行出入者革職故入死罪
   已決者抵以死罪其草率定案証據無慿枉坐
   人罪者亦革職
[090-10a]
  一凡初次供招不許擅自刪改俱應詳載揭帖若
   承問官增減原供希圗結案按察使依樣轉詳
   該督撫嚴察題叅不行察叅將該督撫交部一
   併議處按察使亦不得借簡招之名故為删改
   倘遇有意義不明序次不順與情罪並無千礙
   即就近核正申轉將改本備案不得發換銷毁
   違者依改造口供故行出入例議處
  一凡謀反謀叛之罪照律連坐籍没其餘情罪詳
[090-10b]
   載律内俱應照律擬議不得存心䧟害借言情
   罪重大誣指朋黨妄議株連父母兄弟妻子籍
   没家産若承審官于本罪外揑造此等言語株
   連父母兄弟妻子籍没家産者即照故入人死
   罪律治罪
  一凡督撫具題事件内有情罪不協律例不符之
   處部駁再審該督撫虚心按律例改正具題將
   從前承審舛錯之處免其議處若駁至三次督
[090-11a]
   撫不酌量情罪改正仍執原議具題部院覆核
   其應改正者即行改正將承審各官該督撫一
   一併交與該部議處
[090-12a]
 辯明寃枉
  凡内外問刑衙門辯明寃枉須要開具本/囚所枉事
   蹟實封奏聞委官追問其寃/情得實被誣之人依
   律改正所枉/之罪坐原告誣/告原問官吏以故失/入罪論
   若罪/囚本/無寃枉朦朧辯明者杖一百徒三年
   既曰朦朧則原告/原問官為其誣矣若所誣罪重于杖一百/徒三年者以
   故出入人罪論所辯之罪/人知情與朦/辯同罪如/原
   犯重止/從重論不知者不坐
[090-12b]
 條例
  一法司凡遇一應稱寃調問及各衙門奏送人犯
   如有寃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即與辯理具奏
   發落毋拘成案若明知寃枉不與辯理者以故
   入人罪論
  一法司遇有重囚稱寃原問官員輒難辯理者許
   該衙門移文㑹同三法司堂上官辯理果有寃
   枉及情可矜疑者奏請
[090-13a]
定奪
  一凡在外審理事件應照案内人犯籍貫批委該
   管地方官審理明白申詳完結既經批委不得
   反覆改批别屬如果情事未明務須詳細指駁
   倘原問官仍復朦混申詳即題叅議處另委别
   官審理若督撫等官將事理已明之案故生枝
   節屢行批駁遲延不結者亦交該部議處
  一凡被叅革職訊問之員審係無辜即以開復定
[090-13b]
   擬不得稱已經革職無庸議題覆其原叅重罪
   審虚尚有輕罪應以降級罸俸歸結者開復原
   職再按所犯分别降罸
  一凡審理事件除事渉兩邑或案情重大發審之
   初即委員㑹審者仍令㑹同審詳外其因承審
   錯悞另委别官審理者専責委員虚心質訊毋
   庸原問官㑹審至定案後如原問官果有徇私
   枉斷故出故入情弊仍照例叅處其或供情疎
[090-14a]
   漏或援引拘泥誤出無心經委員改正者照審
   處錯悞例議處
  一命盜案件經該督撫臬司駁審除案情重大須
   該知府赴省審理或係委𣲖㑹審仍聼該督撫
   隨時酌量辦理外如果案情與原招並無出入
   即由附省知府審轉仍許原審知府一體列銜
   申詳倘審理錯悮關係重大者即將承審之州
   縣及率轉之知府一併開叅照例分别議處
[090-14b]
  一民間詞訟如户婚田土罪止杖枷之案及吏胥
   蠧役藉端訛詐等情州縣審斷不平復赴督撫
   藩臬等衙門具控者即飭令各本管道府按其
   事之輕重或親提集訊或委員另審將審擬情
   由詳明該上司察核其中稍有疑義該上司即
   親行提審如赴道府衙門呈訴者即行親審遇
   有寃抑即為昭雪如有檢驗查勘等事即遴委
   賢員不得仍㑹同原問官辦理倘有故違成例
[090-15a]
   仍發原問官收問或仍令㑹審者即行論罪如
   律其所委之員若有瞻狥聼囑等弊亦即題叅
   律擬至于刁健之徒本無寃抑或因負罪受懲
   掩餙已非揑欵誣控或因鬭毆婚姻田宅等事
   不赴本管官控理輒赴上司衙門架詞妄控者
   仍按律治罪
[090-16a]
 有司決囚等第
  凡有司/于獄囚始/而鞫問明白繼/而追勘完備軍流徒罪
   各從府州縣決配至死罪者在内法司定議在
   外聼督撫審錄無寃依律議擬斬絞/情罪法司覆勘
   定議奏聞候/有囘報應立/決者委官處決故延不決者
   杖六十○其公同審/錄之際若犯人自/行反異原招/或家屬
   代/訴稱寃審錄/官即便再/與推鞫事果違枉即/公同將原
   問原審官吏通問改正同將原問原審之官吏/通行提問改正其罪
[090-16b]
   ○若囚/犯明稱寃抑審錄/官不為申理改/正者以入人
   罪故或受贓/挾私一或一時不/及叅究
 條例
  一秋審時督撫將重犯審擬情實緩決可矜具題
   限五月内到部刑部將原案及法司看語并督
   撫看語刋刻招册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冊八
   月内在
 金水橋西㑹同詳核情實緩決可矜分擬具題請
[090-17a]
旨定奪其
 盛京等處案件亦造入各省秋審案内具題俟
命下日先後咨行直省將情實人犯于霜降後冬至前
   正法其咨文到地方限期雲南貴州四川廣西
   廣東福建限四十日江西浙江湖南甘肅限二
   十五日江南陜西湖北限十八日河南限十二
   日山東山西限九日直𨽻限四日
 盛京限十五日寧古塔限一個月限内遲延不到
[090-17b]
   者該督撫將遲延地方官察明指叅至于秋審
   具題後如有新結重案俱入次年秋審
  一刑部見監重犯每年一次
 朝審刑部于霜降前摘𦂳要情節刋刷招冊送九卿
   詹事科道各一冊於霜降後十日在
 金水橋西㑹同詳審擬定情實緩決可矜具題請
旨定奪其情實者俟
命下之日刑科三次覆奏經
[090-18a]
御筆勾除者正法其餘仍監固
  一杖笞等輕罪五城及提督衙門俱照例自行完
   結若罪重于杖笞者俱審明送刑部定擬
  一刑部彚題事件内如竊盜三犯贓數不多改遣
   家奴喫酒行兇發遣及賭博擬流販私擬徒軍
   民通姦擬以枷責等項平常罪犯于審結之日
   即照例先行發落仍于彚題疏内聲明
  一凡立決之犯部文到日如正印官公出令同城
[090-18b]
   之州同州判縣丞主簿等官㑹同本城武職遵
   查不停刑日代行監決若該地方無佐貳官令
   該知府于部文到時即委府屬之同知通判經
   歴等官速至該州縣㑹同武職代行監決該佐
   貳等官監斬後將正印官因何事公出并見委
   某官于何年月日㑹同武職某官監決何犯逐
   一詳報各上司查核
  一刑部
[090-19a]
特交案件即審明無罪可科應具摺覆奏如罪至斬絞
   仍㑹同三法司核擬特題完結其他案件除杖
   罪竟行發落外犯該發遣軍流徒役及軍流徒
   折鞭枷等罪倘非尋常經見之事若犯罪文自
   監生以上武自驍騎校以上或本身雖白丁係
   現任大員子弟犯該斷決者仍照現行彚題之
   例詳叙供招文移不拘件數時日隨結隨題俟奉
旨之日發落若竊盜賭博鬭毆宰牛姦拐喫酒行兇之
[090-19b]
   類先行發落挨次彚題
  一秋審應決重囚如文到正值冬至齋戒日期或
   已過冬至者于冬至七日以後照例處決
  一各省每年題結斬絞重案刑部于次年開印後
   分類摘叙簡明事由繕摺奏

  一凡秋審勾到時遇某省本章即著某道御史承
   辦
[090-20a]
 朝審案件令京畿道專辦行刑時著刑科給事中及
   刑部侍郎一人監視
  一凡職官實犯死罪應入秋
 朝審者另為一冊仍分别情實緩決可矜三項進
 呈
  一凡每年秋審遇審某省即令某道御史與掌道
   一體上班
 朝審令京畿道御史同掌道與審
[090-20b]
  一福建之臺灣府屬斬絞監候人犯專令按察使
   照舊收監其應支囚糧衣藥及遇有疎脱監斃
   事件俱查照定例一體辦理
  一凡直省駐防旗人犯事應斬絞者俱解刑部收
   監旗人家奴即在犯事地方監禁
  一凡停止勾決之年其情實案内有糾衆聚匪刦
   犯辱官及侵蝕虧空多贓情罪重大各犯刑部
   仍開具事由清冊另行奏
[090-21a]
聞請
旨正法
  一凡罪干服制由立決改為監候者刑部于秋審
   時俱列入情實彚為一冊先期進
 呈候勾俟經兩次免勾之後大學士㑹同刑部堂官
   將此等人犯招册覆加詳勘其有實在情節可
   寛者摘叙案情確加看語請
旨改入緩決
[090-21b]
  一各省官犯如係貪酷敗檢侵虧狼籍及有心巧詐
   不盡臣職罪應斬絞之員其審題結案在行刑
   之日以前者著皆補疏題請情實予勾者即行
   刑之日已過亦著行刑在行刑以後審結者入
   下年新事册内刑部仍粘籖聲明其尋常私罪
   案犯無前項情節者著牢固監候俟次年秋審
   辦理不得概請補入本年情實
  一凡斬絞罪犯内如一人連斃二命妖言惑衆𫝊
[090-22a]
   習符呪並官員侵漁帑項勒歛民財非殘忍已
   極即有關民俗官方如定讞已在該省熱審之
   後刑部即補入本年秋審情實冊内具題如遇
   停勾之年俱照情罪重大之例另奏請
旨正法
  一各省秋審本揭如係新事初次入秋審者照舊
   備叙案由確加看語以憑㑹核其舊事緩決三
   次者止叙案由未及三次者摘叙簡明畧節依
[090-22b]
   次彚為一本具題俱不必叙入問供以省繁冗
   至九卿㑹審時刑部分送招冊内有已經緩決
   三次並無更改者不必重複備冊分送㑹審其
   中或有一二案尚須商議之處仍聼刑部摘出
   臨期印冊分送九卿公同㑹議其各省官犯及
   在京
 朝審案犯雖緩決三次以上仍照舊例辦理
  一刑部現審案内除尋常徒流軍遣等罪照例定
[090-23a]
   擬者仍入于按季彚題外如遇有酌重酌輕案
   件即非生監驍騎校及大臣子弟之案亦俱不
   拘件數時日隨結隨題仍于酌量改擬之處粘
   貼黄簽進呈
御覽
  一各省奉到立決人犯部文該督撫按程按日計
   算如由府轉行州縣在正六八月停刑期内者
   即將部文宻存按察司内署仍按程日計算行
[090-23b]
   至州縣已非停刑日期釘封專差馳遞該州縣
   奉到部文即日處決
  一秋審可矜人犯内如子婦不孝詈毆翁姑其夫
   忿激致斃或因該犯之母素有姦夫已經拒絶
   後復登門尋釁以致拒毆致斃者此等情切天
   倫一時義激與尋常狠鬭者不同刑部㑹同九
   卿遇有似此罪犯案情既確俱量為區别照免
   死減等例再減一等發落仍逐案隨本聲明請
[090-24a]

  一秋
 朝審案内搶竊滿貫及三犯竊贓至五十兩以上問
   擬絞候之犯除情重應擬情實人犯外其餘應
   入緩決者秋
 朝審一次之後改發雲貴兩廣極邉烟瘴充軍
  一緦麻服屬人犯于停勾二次之後亦照期功以
   上例大學士㑹同刑部一體省核改入緩決
[090-24b]
  一各省毎年秋審臬司核辨招冊務須先期定稿
   陸續移咨在省司道㑹同虚𠂻商確聨銜具詳
   督撫覆核定擬至期㑹審司道等官俱赴督撫
   衙門辦理
  一新疆地方定擬死罪監候人犯凡經秋審緩決
   二次及擬情實三次未勾者俱發往雅爾地方
   給種地兵丁為奴
  一凡毎年各省應入秋審人犯無庸提解省城㑹
[090-25a]
   勘俱令各該道員以冬季為期巡歴所屬就便
   率同該府知府親詣各該州縣逐一訊勘如與
   定案時並無異同即行造冊加結申送督撫查
   核定擬若有情罪未協臨時呼寃之犯訊非揑
   詞翻異亦即另繕招冊出具印結派委妥役將
   犯証一併解送院司覆審倘有事本寃抑該道
   等徇庇屬員不為辯明及案無可疑有心翻異
   者該督撫查出嚴叅議處督撫等不加覺察亦
[090-25b]
   一併議處其直𨽻州知州及並無統轄之㕔員
   俱照知府之例辦理直𨽻州本州案件應專聼
   道員覆勘至
 盛京刑部侍郎及吉林黒龍江將軍衙門案件仍照
   舊例行其並無道員統轄之錦州奉天二府錦
   州府即着知府奉天府即着治中前徃覆勘該
   道府巡歴之時務須輕騎減從毋得稍有滋擾
   經過之地方官亦不得供應迎送如該道巡歴
[090-26a]
   以後應行續入者仍令該道于秋審前率同知
   府就案按臨補行審勘
[090-27a]
 檢驗屍傷不以實
  凡官司/初檢驗屍傷若承/委牒到託故遷/延不即檢驗致
   令屍變及雖即/檢騐不親臨屍/所監視轉委吏卒憑臆/増減
   傷/痕若初檢/與復檢官吏相見扶同屍狀及雖親臨/監視
   不為用心檢驗移易如移腦作/頭之類輕重如本輕報/重本重報
   輕之/類増減如少増作多如/有減作無之類屍傷不實定執要/害
   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同/檢首領官杖七十
   吏典杖八十件作行人檢騐不實扶同屍狀者
[090-27b]
   罪亦如吏典以杖/八十坐其官吏/仵作檢騐/不實而罪有増
   減者以失出入人罪論失出減五等/失入減三等○若官吏/仵作
   受財故檢騐不以實致罪有/増減者以故出入人罪
   論贓重於故出故/入之罪者計贓以枉法各從重論止/坐
   受財檢騐不實之人其餘不/知情者仍以失出入人罪論
 條例
  一遇告訟人命有自縊自殘及病死而妄稱身死
   不明意在圖頼詐財者究問明確不得一概發
[090-28a]
   檢以啟弊竇其果係鬬殺故殺謀殺等項當檢
   驗者在京委刑部司官及五城兵馬司京縣知
   縣在外委州縣正印官務須於未檢騐之先即
   詳鞫屍親證佐兇犯人等令其實招以何物傷
   何致命之處立為一案隨即親詣屍所督令仵
   作如法檢報定執要害致命去處細驗其圓長
   斜正青赤分寸果否係某物所傷公同一干人
   衆質對明白各情輸服然後成招或屍乆發變
[090-28b]
   青赤顔色亦須詳辯不許聴憑忤作混報擬抵
   其仵作受財増減傷痕扶同屍狀以成寃獄審
   實贓至滿數者依律從重科斷不先究致死根/因明確槩行檢
   騐者官吏/以違制論
  一諸人自縊溺水身死别無他故親屬情願安𦵏
   官司詳審明白准告免檢若事主被强盜殺死
   苦主自告免檢者官與相視傷損將屍給親埋
   𦵏其獄囚患病責保看治而死者情無可疑亦
[090-29a]
   許親屬告免覆檢若據殺傷而死者親屬雖告
   不聴免檢
  一凡人命重案必檢騐屍傷註明致命傷痕一經
   檢明即應定擬若屍親控告傷痕互異者許再
   行覆檢勿得違例三檢致滋拖累如有疑似之
   處委别官審理者所委之官帶同仵作親詣屍
   所不得弔屍檢騐
  一凡外省駐防旂人遇有命案該管旂員即㑹同
[090-29b]
   理事同知通判帶領領催屍親人等公同檢騐
   一靣詳報上司一靣㑹同審擬如無理事同知
   通判之處即㑹同有司官公同檢騐詳報審擬
  一凡人命呈報到官該地方印官立即親往相騐
   止許隨帶仵作一名刑書一名皂𨽻二名一切
   夫馬飯食俱自行備用并嚴禁書役人等不許
   需索分文其果係輕生自盡毆非重傷者即於
   屍塲審明定案將原被隣証人等釋放如該地
[090-30a]
   方印官不行自備夫馬取之地方者照因公科
   斂律議處書役需索者照例計贓分别治罪如
   故意遲延拖累者照易結不結例處分若係自
   盡並無他故屍親揑詞控告按誣告律科斷如
   刁悍之徒藉命打搶者照白晝搶奪例擬罪仍
   追搶毁物件給還原主其勒索私和者照私和
   律科斷勒索財物入官至該管上司於州縣所
   報自盡命案果屬明確無疑者不得苛駁准予
[090-30b]
   立案若情事未明仍即秉公指駁俟其詳覆核
   奪
  一大縣額設仵作三名中縣額設二名小縣額設
   一名仍於額設之外再募一二人令其跟隨學
   習預備頂補每名給發洗寃錄一部選委明白
   刑書一人與仵作逐細講解每人發給皂𨽻工
   食一名學習者兩人共撥給皂隸工食一名若
   有曖昧難明之事果能檢騐得法洗雪沉寃該
[090-31a]
   管上司賞給銀十兩其有檢騐故行出入審有
   受賄情弊者照例治罪不許充役
  一地方呈報人命到官正印官公出壤地相接不
   過五六十里之鄰邑印官未經公出即移請代
   往相騐或地處窵逺不能朝發夕至又經他往
   方許派委同知通判州同州判縣丞等官毋得
   濫派雜職其同知等官相騐填具結格通報仍
   聴正印官承審如有相騐不實照例㕘處
[090-31b]
  一州縣仵作缺額不行募補州縣官及各上司均
   交部分别議處倘不將仵作補足因而私侵工
   食銀兩者州縣官革職提問該管各上司一併
   交部議處
  一檢騐自盡人命如屍親逺居别屬一時不能到
   案該地方官應即騐明立案殮埋
  一凡檢騐量傷尺寸照工部頒發工程制尺一例
   製造偹用不得任意長短致有出入
[090-32a]
  一凡
 京師内城正身旂人遇有命案令本家稟報該佐領
   轉報刑部相騐街道命案無論旂民令步軍校
   呈報步軍統領衙門轉咨刑部票委該城指揮
   相騐其外城地方人命亦無論旂民但令總甲
   呈報該城指揮該城指揮即速相騐呈報該城
   御史轉報刑部都察院若係旂人并報該旂
  一凡黔蜀等省遇有命案其府州縣原無佐貳及
[090-32b]
   雖有佐貳而不同城者印官公出准令經歴知
   事吏目典史等官酌帶諳練仵作速往如法相
   騐寫立傷單報明印官囘日查騐填圖通報如
   印官不能即囘仍請鄰邑印官查驗填報其訊
   無别故之自盡病斃等案騐明即准取結殮埋
   仍由印官通詳立案如代騐後查有増減傷痕
   情弊即將原騐官照檢騐不實例分别議處其
   各省所屬府州縣内有與黔蜀等省相似者一
[090-33a]
   體酌量辦理其餘仍照定例遵行
  一凡各省州縣同城並無佐貳隣封窵逺地方遇
   有呈報人命印官公出如原係吏目典史分轄
   地方即日可以往返者仍飭吏目典史騐立傷
   單申報印官覆騐其距越遥逺往返必須數日
   處所該吏目典史據報一靣移㑹該管巡檢就
   近往騐填註傷單一靣申請印官覆騐通報如
   印官不能即囘即申請隣邑代騐通詳倘該巡
[090-33b]
   檢相騐不實或有受賄情弊即行分别㕘究
  一廣西凌雲縣屬命案在天峩哨地方去縣治在
   三百里者准令該處分駐縣丞帶領諳練吏仵
   前往代騐填格取結送交該縣承審如有勘騐
   不實照例議處至去縣不及三百里之命案仍
   照舊辦理
  一歸化城各協㕔所屬遇有呈報命案到官即令
   該通判星往騐明填格錄供通詳仍照例詳請
[090-34a]
   都統派委䝉古官員㑹同審擬毋庸詳派㑹騐
   致滋稽延倘該通判等相騐不實以及遲延貽
   誤令該管上司分别叅處
  一州縣平日督令仵作悉心講讀洗寃錄務期通
   曉將額設仵作㡬名及額外學習仵作㡬名造
   具花名清冊於每年開印後申送該管府州彚
   冊通送院司存案該府州將附近所屬仵作按
   照冊開名數姓名每年提考一次其所屬地方
[090-34b]
   有逺在二三百里四五百里者令該管府州毎
   年於因公出境經過時就近考試不必概行提
   考其考試之法即令每人講解洗寃錄一節如
   果講解明白當堂從優給賞倘講解悖謬即分
   别責革飭令勒限學習及另募充補仍將提考
   已竣及獎賞責革各緑由於冊内登明彚報院
   司查核并將召募非人懈於稽察之州縣分别
   查㕘其在京五城司坊額設仵作即責成該巡
[090-35a]
   城御史每年照此例辦理
[090-36a]
 決罰不如法
  凡官司決人不如法如應笞/而用杖者笞四十因而致死
   者杖一百當該/官吏均徵埋𦵏銀一十兩給付死/者之家
   杖之人各減一等不追/銀其行杖之人若決不及
   膚者依騐所決不及/膚之數抵罪或由主使/或由行杖並罪
   坐所由若受財而決不如法/決不及膚者計贓以枉法從
   重論○若監臨有司/管軍之官因公事主令下/手者於人
   虚怯去處非法毆打及親自以大杖或金刃手
[090-36b]
   足毆人至折傷以上者減凡鬭傷罪二等致死
   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埋𦵏銀一十兩其聴使下
   手之人各減一等並罪坐所由如由監臨坐監/臨由下手坐下
   手若非公事以/故勘平人論官司決罰人/監臨責打人於人臀腿受刑
   去處依法決打邂逅致死及決打/之後自盡者各勿
   論
 條例
  一奉天地方審理事件人犯到案先將鎖鍊盤於
[090-37a]
   地上令其膝跪又以荆條互擊其背著永行禁
   止
[090-38a]
 長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門長官及在内/奉制出使人員於所在去
   處有犯一應公/私等罪者所部屬官等流罪/以下不得越/分
   便推問皆須開具所/犯事由申覆本/管上司區處若犯死
   罪先/行収管聴候上/司囘報所掌本衙/門印信及倉庫/牢獄
   鎖鑰發付次官収掌若無長官次官掌印有/犯
   亦同長官違者部屬/官吏笞四十
[090-39a]
 斷罪引律令
  凡官/司斷罪皆須具引律例違者如不/具引笞三十若律/有
   數事共一/官/司止引所犯本/罪者聴所犯之罪/止合一事
   聴其摘引一/事以斷之○其特㫖斷罪臨時處治不為定
   律者不得引比為律若輒引比/斷/罪有出入
   者以故失論故行引比者以故出入人全罪及/所増減坐之失於引比者以失出
   入人罪減/等坐之
 條例
[090-39b]
  一督撫審擬案件務須詳核情罪畫一具題不許
   輕重兩引承問各官徇私枉法顛倒是非故出
   故入情弊顯然及將死罪人犯錯擬軍流軍流
   人犯錯擬死罪者仍行指名㕘處至於擬罪稍
   輕引律稍有未協遺錯過失等項察明果非徇
   私及軍流以下等罪錯擬者免其㕘究即行改
   正
  一承問各官審明定案務須援引一定律例若先
[090-40a]
   引一例復云不便照此例治罪更引重例及加
   情罪可惡字樣坐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論
  一例載比照光棍條欵仍照例斟酌定擬外其餘
   情罪相仿尚非實在光棍者不得一槩照光棍
   例定擬
  一除正律正例而外凡屬成案未經通行著為定
   例一槩嚴禁毋得混行牽引致罪有出入如督
   撫辦理案件果有與舊案相合可援為例者許
[090-40b]
   於本内聲明刑部詳加查核附請著為定例
[090-41a]
 獄囚取服辯服者心服辯者辯理不當則辨/當則服或服或辯故曰服辯
  凡獄囚有/犯徒流死罪鞫獄/官司各喚本/囚及其家屬到/官
   具告所斷罪名仍責/取囚服辯文狀以服其/其心
   服者聴其文狀/中行/辯理更為詳審違者徒流罪
   笞四十死罪杖六十○其囚家屬逺/在三百里
   之外不及喚/告者止取本/囚服辯文狀不在具告家
   屬罪名之限
[090-42a]
 赦前斷罪不當
  凡官司遇/赦但經赦前處斷刑名罪有不當若處輕為重
   其情本係/赦所必原者當依/律改正從輕以就恩/宥若處重為輕
   其情本/係常赦所不免者當/依律貼斷以杜/倖免處/輕
   為重處重/為輕係官吏於赦/前故出入而非失/出入者雖㑹赦
   並不原宥其故出入之罪若係失/出入者仍從赦宥之
 條例
  一遇直省
[090-42b]
特差恤刑之時有審豁者原問官俱不追究恐官慮罪/及已不肯
   辯明寃枉也則㑹/ 赦可以類推
  一承問官審理事件錯擬罪名者不拘犯罪輕重
   錯擬官員遇
赦免議
  一督撫承問叩
閽事件除情罪大不在
赦欵者仍依限審結具題外其餘輕罪與
[090-43a]
赦欵相符即行釋放彚題銷案
  一奉
恩詔以前直省虧空已結各案令各督撫分晰造冊送
   部其案内人犯有罪名而㑹
赦邀免者俱准釋囘原旂籍如案内有不應豁免之項
   即行文原旂籍著追其甫經審題各案俟已結
   之日將並無罪名各犯查明任所有無貲財取
   結報部亦令釋囘原旂籍倘本案已清别案有
[090-43b]
   查追事件清結之日亦即報部釋囘原旂籍其
   奉
恩詔以後之案不在此列
  一原非侵盜入已照侵盜擬罪之犯較之實犯侵
   欺情罪稍輕及虧空軍需錢糧係由那移獲罪
   或經核減着賠尚與入已軍需有間遇
恩赦豁免行令各該旂省咨報户部查明㑹同刑部奏
   請
[090-44a]
定奪
[090-45a]
 聞有恩赦而故犯
  凡聞知將/有恩赦而故犯罪以覬/倖免者加常犯一等
   其故犯至死/者仍依常律雖㑹赦並不原宥○若官司聞知
   將/有恩赦而故論決囚罪者以故入人罪論若/常
   赦所不原而/論決者不坐
[090-46a]
 徒囚不應役
  凡鹽場鐵冶拘役徒囚應入役而不入役及徒囚
   因病給假病已痊可不令計日貼補/假役者其徒/囚與
   監守/者各過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
   百○若徒囚年限未滿監守之人故縱逃囘及
   容令雇人代替者照依囚人應役未/滿月日抵數
   徒役其監守/雖多並罪坐所由縱容/之人受財者計贓以
   枉法從重論仍拘徒囚之逃回/雇替者依律論罪計日/論其
[090-46b]
   逃雇/之罪貼役貼補其逃/雇之役
[090-47a]
 婦人犯罪
  凡婦人犯罪除犯姦及死罪収禁外其餘雜犯責
   付本夫収管如無夫者責付有服親屬鄰里保
   管隨衙聴候不許一槩監禁違者笞四十○若
   婦人懐孕犯罪應拷決者依上保管皆待産後
   一百日考決若未産而拷決因而墮胎者官吏
   減凡鬬傷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産限
   未滿而拷決致/死者減一等○若孕/婦犯死罪聴令
[090-47b]
   穏婆入禁看視亦聴産後百日乃行刑未産而
   決者杖八十産訖限未滿而決者杖七十其過
   限不決者杖六十○失者失於詳審/而犯者各減三等
   兼上文諸欵而言如不應禁而禁笞一十懐孕/不應拷決而拷決墮胎杖七十致死者杖七十
   徒一年半産限未滿而拷決致死者杖六十徒/一年及犯死罪不應刑而刑未産而決者笞五
   十未滿限而決者笞四/十過限不決者笞三十
 條例
  一未産拷決不墮胎及産限未滿拷決不致死者
[090-48a]
   依不應輕律
  一婦女有犯姦盜人命等重情及别案牽連身係
   正犯仍行提審其餘小事牽連提子姪兄弟代
   審如遇虧空累賠追贓摉查家産雜犯等案將
   婦女提審永行禁止違者以違
制治罪
  一婦女除實犯死罪例應收禁者另設女監羈禁
   外其非實犯死罪者承審官拘提錄供即交親
[090-48b]
   屬保領聴候發落不得一槩羈禁
  一凡擬徒收贖婦女除係案内𦂳要証犯仍行轉
   解質審外其經該州縣審訊明確母庸解審者
   即交親屬收管聴候發落
  一犯婦懐孕律應凌遲斬決者除初審証據未確
   案涉疑似必須拷訊者仍俟産後百日限滿審
   鞫若初審証據已明供認確鑿者於産後一月
   起限審解其罪應凌遲處死者産後一月期滿
[090-49a]
   即按律正法
  一斬絞監候婦女秋審解勘經過地方俱派撥官
   媒伴送其業經解勘一次情罪顯然無可改擬
   者下次即停其解審如有外省定擬情實可矜
   具題經九卿㑹核改擬緩決者次年秋審核准
   無異亦即停其解審
[090-50a]
 死囚覆奏待報
  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囘報而輒處決者杖八十若
   已覆奏囘報應決者聴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
   而刑及過三日/之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其犯
   十惡之罪應死及强盜者雖決不待時若於禁
   刑日而決者笞四十
 條例
  一直省人命强盜將全招開列奏疏内其反叛案
[090-50b]
   内人犯決過即行題報餘概於年底彚奏
  一凡遇
 慶賀穿朝服及祭享齋戒封印上元端午中秋重陽
   等節每月初一初二並穿素服日期俱不理刑
   名四月初八日不宰牲亦不理刑名内外一體
   遵行
  一凡勾決重囚向例刑科三次覆奏今簡去二覆
   於勾到之後再將原本進
[090-51a]
 呈
御覽遵奉施行
[090-52a]
 斷罪不當
  凡斷罪應決配而收贖應收贖而決配各依出入
   人罪減故失一等○若應絞而斬應斬而絞者
   杖六十此指故者/言也若係失者減三等其已處決訖别
   加殘毁死屍者笞五十讐人砍毁其屍/依别加殘毁○若反
   逆縁坐人口應入官而放免及非應入官而入
   官者各以出入人流罪故失論若係有故則以/故出入流罪論
   無故而失於詳審者/以失出入流罪論
[090-52b]
 條例
  一凡苖夷有犯軍流徒罪折枷責之案仍從外結
   抄招送部查核其罪應論死者不准外結亦不
   准以牛馬銀兩抵償務按律定擬題結如有不
   肖之員或隠匿不報或揑改情節在外完結者
   事發之日交部議處其一切苖人與苖人自相
   爭訟之事俱照苖例歸結不必繩以官法以滋
   擾累
[090-53a]
  一曾為職官舉貢生監人等有犯發遣者引例時
   不得加以為奴字樣
  一凡斬絞案件如督撫擬罪過輕而部議從重者
   應駁令再審如擬罪過重而部議從輕其中尚
   有疑竇者亦當駁令妥擬倘刑部所見既確即
   改擬題覆不必展轉駁審致滋拖累
  一凡州縣審解案件如供招已符罪名或有未協
   該上司不必將人犯發囘止用檄駁俟該州縣
[090-53b]
   改正申覆即行招解督撫核覆分别咨題完結
[090-54a]
 吏典代寫招草
  凡諸衙門鞫問刑名等項必據犯者招/草以定其罪若吏典人
   等為人改寫及代寫招草増減其正/實情節致官/司
   斷/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論若犯人果不
   識字許令在/官不干礙之人依其親/具招情代寫若吏典/代寫即
   即無出入亦/以違制論
 條例
  一各有司讞獄時令招房書吏照供錄寫當堂讀
[090-54b]
   與兩造共聴果與所供無異方令該犯畫供該
   有司親自定稿不得假手胥吏致滋出入情弊
   如有司將供詞輒交經承致有増刪改易者許
   被害人首告督撫察實題㕘將有司官照失出
   入律議處經承書吏照故出入律治罪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大清律例卷三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