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1424 [cf. No. 1421]
《彌沙塞羯磨本》
唐大開業寺沙門愛同錄五分羯磨
夫羯磨眾軌,溥應聖凡,秉告詳唱,稱為辦事。
事既塵沙,法寧限局?規猷浩博,豈可勝言?
曰開十法以總諸務,各依其位具列軌儀。
「 第一作法緣起,
第二諸界結解,
第三諸戒受捨,
第四衣藥受淨,
第五布薩儀軌,
第六安居法則,
第七自恣清淨,
第八受施分衣,
第九懺悔諸犯,
第十住持雜法。」
第一作法緣起要具七緣,方成羯磨。有不具者,開制故然。
一、量事如非羯磨既稱辦事,所辦必須如法,違教虧戒聖所未聽。事類雖多,大分三種:一、情,如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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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第二、非情,如結界。第三、二合,如示處等。或言三者,謂人、法、事也。人即受戒等,法諸自恣等,事謂結淨等。此二三
種,稱事並如,或具或單,離合無准,必須約教、不違於戒,無犯。如虧此限,法定不成。法等落非,亦准於此。
二、法起假處《僧祇律》云:「非羯磨地,不得受欲行於僧事。」《四分律》云:「若作羯磨,必先結界。然界有二
種:若自然界,唯秉結界羯磨一法;自餘僧法,並作法界中。若對首、心念二法,則通二界。」
三、集僧分限法起託處,依界集僧。界有二種:自然作法,二別謂大界戒場。據《四分》中有三小界。此
律辯界或有或無,小界一種無外可集,大界戒場盡限集之。若自然界,則四分:聚落、蘭若、道行、水界。聚落有二種:可
分別、不可分別。若不可分別,《僧祇》七樹之量,計有六十三步。可分別者,《十誦》盡界集之。蘭若亦二:有難、無難。若無難
者,此律云:「練若比丘不知己界齊幾許?佛言:『自然界面去身二拘盧舍。』」諸部多云一拘盧舍者,大小不定。且依《雜寶
藏經》云五里為准。若有難者,如《善現論》七盤陀羅。盤陀羅者,二十八肘,通計而論,五十八步四尺八寸。道行界者,
《十論律》縱廣有六百步。言水界者,此律所明舡上作法,以有力人若水若砂擲所及處。此之六種並是自然,皆取
身面所向方隅,分限之內僧須盡集。集僧方軌諸教共明。此律集僧自分四別:一、三唱。時至,應使沙彌、守園人於高處
唱。二、打揵槌。除漆樹、毒樹,以鳴木作三打鼓,除金銀,以銅鐵凡木作。四、吹螺。應吹海螺。然揵搥一種,若也無人,
比丘打之,亦不得過三通。《付法藏》傳令有長打。三千威儀中具明杵下之數也。
四、簡眾是非體是比丘,如法清淨,是作法人,餘非此限,故須簡擇。此往有一十三人不足僧數:
一非人、二白衣、三滅擯、四被舉、五自言、六不同見、七狂、八散亂心人、九病壞心人、十比丘尼、十一式叉摩那、十二
沙彌、十三沙彌尼。然《四分》中具彰四例:一者、得滿數不得呵,謂呵責等四羯磨人是。二者、不得滿數應呵,謂若欲受
大戒人。三、不得滿數不得呵,謂尼等四眾。十三難人,三舉二滅,若別住、若戒場上、若在空,若隱沒、若離見聞、若所為人。此
二十八人是。又覆藏等四,及覆藏竟、本日治竟、六夜竟,此上七人不相足數。《十誦律》又云:「睡眠人、亂語人、憒鬧人、入
定人、瘂人、聾人、狂人、亂心人、病壞心人、樹上人、白衣人,十二人不成受戒足數。」《磨德勒伽論》云:「重病人、邊地人、癡鈍
人,此三人不成滿眾。」《僧祇》云:「若與欲人、若隔障、若半覆、申手不相及、若眾僧行作羯磨住坐臥等,皆不足數。」此律病人
皆羯磨說戒。佛言:「別眾如捨戒中,中邊不相解等,皆非足數。」此上諸人並是不得滿數不得呵。四者、得滿數呵。若善
比丘同一界住,不離見聞處,乃至語謗人等是。即上諸不足數人,若以相足,並不羯磨。
五、和合無別故律云:「應來不來、應囑授不囑授,羯磨時得訶人不同而強羯磨,是名別眾。」即此文
中有三別眾及別名和。和唯是一囑授之法,具如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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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問答所作秉法者應問云:「今僧和合,先作何事?」眾中一人應答云:「作某羯磨。」但事有總別,答亦
通兩。若結界,理無雙答。
七、羯磨如法具上六緣,合秉羯磨。羯磨之法又有如、非,具離諸非方名辦事。略顯非相及以成
如也。
僧法羯磨文有六非文中辯非或一四五,據相總論不過六種。若准餘文及《四分律》,
有呵不止非,即可為七。
一、餘法餘律羯磨謂僧、法、處、事隨一不如,所作羯磨皆不成就。非正軌則、調伏,並名為
餘。此據總說,下約別明也。
二、非法別眾羯磨謂詞句增減不依聖教。翻非即如、驗文可曉。別眾三種,如上所陳三種和
合相翻即是也。
三、非法和合羯磨人雖和合,法落非中。
四、如法別眾羯磨羯磨雖如,眾不詳集。
五、似法別眾羯磨詞句顛倒,別眾如前。
六、似法和合羯磨似法同前,和合為異。准文更有無事作、非法事、不現前界界外施、秉體未
成、僧不應解等。此並僧界事中,不應聖教。並初非攝,不別陳之。
第二結解諸界法界有三種:一、攝僧界。攝人以同法,令無別眾愆。二,攝衣界。攝衣以屬人,令
無離宿罪。三、攝食界。攝食以障僧,令無二內過。令依此三次第辦相也。
第一、結解僧界法律云:時世飢饉,餘處比丘集王舍城,僧房皆空,無人守護。因開各
解本界、通結一界。後時豐足,解通已還結小界。又初緣時為界內不集別眾受戒,遂開界外結小界受,名曰戒壇。若
受戒竟應捨,於坊內作受戒。又為比丘將受戒人至壇處,遇賊被剝,因聽於坊內作受戒場。應先捨僧坊界,然後結界戒
場。唱相除內地,更結僧坊界。此則先結戒場後結大界。先界外結者,是對難結小界非即是戒場。若是者,何故令捨?
古今皆云:《五分》初緣安置戒場在界外者。據文不然。今依次第,有其二位:一戒場、二大界。今且依此依,具結解之儀者矣。
第一、結戒場法欲結之時依前集僧。《四分律》云:「不得說欲。」此雖無文,理亦同彼。集眾問和
具方便已,先唱四方界相,然後白二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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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四方界相法律云:先應一比丘唱四方界相。若不唱相,不成結界,犯突吉羅。不得以眾生及
烟火作相、不得兩界相並相入,皆不成結,犯突吉羅。《四分》云:「應令舊住比丘唱相。」意取諸委界相。縱非舊住,但委識
方所,亦得令唱唱相之人應具威儀,敷尼師壇脫革屣禮眾僧巳,合掌白云也。
「大德僧聽!我比丘為僧唱四方戒場相。從此
東南角某摽,至西南角某標,從此至西北角
某標,從此還至東南角
某標。此戒場相一周訖。」三說。必有屈曲門戶多少,並須具牒,稱事分明。所標相極
須彰顯,若錯涉差互乖文及唱相違失,並不成結界。既不成,後秉諸法並不成就。此既根本,特須詳審也
正結戒場法。
「大德僧聽!如某甲比丘所唱界
相,今僧結作戒壇,共住、共布薩、共得施。若僧
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聽!如某甲比丘
所唱界相,今僧結作戒壇,共住、共布薩、共得
施。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僧已結某甲
比丘所唱界相作戒壇,共住,共布薩,共得施竟。
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依《四分律》,不牒二同;此摽三共,與彼宗異
解戒場法諸比丘既結戒場,不捨而去。佛言:「應白二羯磨捨界。」方便如前。
「大德僧聽!此結界處,僧今捨是界。若僧時到
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聽!此結界處,僧今捨
是界。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僧已捨是
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文無三共者,以背界故也
第
二、結大界法律云:結戒壇已更結僧坊界,應一比丘唱四方界相,又唱除內地。即據此文,應安兩
重摽相:一大界外相、二大界內相。其外相者,住處方圓邪柱大小規矩無定。故諸論中,界形有五或十七等,隨
其前事即以為標,傍標內外任以為相。其內相者,標相准前,所除多少住處寬狹。但分兩界,白相並入。古云一肘,
實為膠柱。作法方便、唱相法則,一准於前者矣。
唱相法威儀同前。
「大德僧聽!我比丘為僧唱四方大
界內外相。唱外相,從此東南角某標,乃至
還至東南角某標。此是大界外相一周訖。」三說。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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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此,但稱內相為異。各三說訖,後總云:「彼為外相、此為內相,此是大界內外相三周訖。」
正結大界法。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唱四
方界相及除內地,今僧結作僧大界,共住、共
布薩、共得施。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大
德僧聽!此某甲比丘唱四方界相及除內地,
今僧結作僧大界,共住、共布薩、共得施。誰諸
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僧已結某甲比丘唱
四方界相及除內地作僧大界,共住、共布薩、共
得施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若無戒場,不除內地。但除
內地一句為異
解大界法方便如前。
「大德僧聽!此一住處,僧共住、共
布薩、共得施。先結此界,今解。若僧時到僧忍
聽。白如是。」「大德僧聽!此一住處,僧共住、共布
薩、共得施。先結此界,今解。誰諸長老忍,默然;
不忍者說。」「已解先所結界竟。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此解界文牒三共者,表與戒場大小為異
第二、結解衣界法因憍陳如持糞掃衣路行疲極,故開此法。界大藍小方可須結,藍
大或等並不用之。
「大德僧聽!此結界處聚落中謂城塹籬柵之內也、
若聚落界謂城塹等外人所行處,及有慚愧人大小行處。上之二處,《四分》、《十誦》並悉除之。今不除者,
宗殊故也,
共住、共布薩、共得施。今結作不失衣界。若僧
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聽!此結界處
聚落界,共住、共布薩、共得施,今結作不失衣
界。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僧已結作不
失衣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解衣
界法。
「大德僧聽!此結界處聚落中、若聚落
界,先結作不失衣界,僧今解之。若僧時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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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聽!此結界處
聚落界,先結作不失衣界,僧今解之。誰
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僧已解不失衣界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初結僧先,後解僧後
第三、結食界法淨有三種,並文具顯。
一、他處淨有一織師中路起屋,比丘
欲於屋中作食安食。佛言:「聽於白衣舍作淨屋。」後以施僧,亦聽為淨屋。
二、處分淨佛言:「若作新住處,應先指某處作淨地,便可安食。若未羯磨,不得入中至明相出。」有云:未
羯磨者,謂簡淨地羯磨。今正以處分為羯磨。
三、羯磨淨諸比丘著食淨屋中,為人所偷。佛言:「應羯磨中房作淨處。」諸比丘欲羯磨一房牆內、或齊
屋溜處、或於中庭、或房一角、或半房等作淨地。佛言:「聽。應在院外結之。」律雖無文,義應唱相言也。
「大德僧聽!我比丘為僧唱安食淨處。此僧伽
藍內東廂厨院中結作淨地。」三說。若庭中、房內、或諸果樹下,並隨處稱
之
「大德僧聽!今以某房作僧安食淨處。若僧時
到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聽!今以某房作
僧安食淨處。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僧
已以某房作僧安食淨處竟。僧忍,默然故,是
事如是持。」
解法律無解文,翻結為解。
「大德僧聽!彼某房先作僧安食淨處,僧今解
之。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聽!彼某
房先作僧安食淨處,僧今解之。誰諸長老忍,
默然;不忍者說。」「僧已解某房安食淨處竟。僧
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若有多處,一時標名,解結亦得若處分淨,還以處分解之
也。
通結僧坊作淨地法有比丘欲通羯磨僧坊內作淨地。佛言:「聽。」。
「大德僧聽!此一住處,共住、布薩、共得施。僧今
結作淨地,除某處。有云:除某處者,謂除淨地,故知此是簡淨地法。今云:除者,謂僧住處,
為通結故,所以言除。此即結文,非簡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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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聽!此一住
處共住、共布薩、共得施,僧今結作淨地,除某
處。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僧已結作淨
地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解法
「大德僧
聽!此一住處先結作淨地,僧今解之。若僧時
到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聽!此一住處先結
作淨地,僧今解之。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
說。」「僧已解淨地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淨地之所為,防二:內煮、宿食藥。教稱不淨,以此而噉,垢業滋深。護淨諸教明顯,但食為同命,凡聖所憑。信教存道,特
宜誡慎
第三、諸戒受捨受之意者,一、擬防非斷除業惑,二、為生福證顯法身。故滅經云:戒為淨身、定
為淨心、慧清煩惱。若無明慧,煩惱不除;若無正定,明慧不發;若無禁戒,正定不成也。以聖人業惑雖盡,猶持禁戒固若
金剛。三教顯功誠說非一,然禁通俗戒分多品,始微終著位列五科:一三歸、二五戒、三八戒、四十戒、五具戒。能受之
人約位有七,即謂七眾。如下具彰也。
第一、受三歸法佛法與僧,真歸依處,能生福智、能為覆護,歸趣依投越四魔境。多論云:以
三寶為所歸,欲令救護不得侵陵。《涅槃經》三跳,明過厄難。既創翻邪,故標為首。佛謂清淨法身,二智顯證,五分成立;
法謂滅諦;僧謂第一義僧。於此境誠心決定崇重僧,向受無疑,二師授資順明了方成也。
「我某甲盡形受,歸依佛、歸依法、歸依比丘
僧。」三說「我某甲盡形受,歸依佛已、歸依法已、歸
依比丘僧已。」三說
第二、受五戒法希有希有,《校量功德經》云:「佛告阿難:『若三千大千世界滿中如來,如稻麻
竹𥯤。若人四事具足供養,滿二萬歲;諸佛滅後各起寶塔,復以香華種種供養。其福雖多,不如有人以淳淨心歸依
佛法僧所得功德,百分不及一、千分百千分乃至算數譬喻所不能及。復一彈指頃十善戒,福轉勝前。一日一夜
受持八戒,若盡形受持五戒、若沙彌戒、沙彌尼戒、式叉摩那戒、比丘尼戒、若比丘戒,福轉勝前不可為喻。』」然於受戒
前須具問遮難,故《善生經》云:「汝不盜現前僧物不?於六親所、比丘比丘尼所行不淨行?父母師長有病棄去?不殺發菩
提心眾生?」如是問已,若言無者,應為說法開導心懷令生信樂。《智度論》中,時局盡形數定,謂一分、少分、多分、滿分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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婬等五。《俱舍論》中,五種定限不發律儀。教既被機任時行用。《阿含經》云:「於受戒前懺悔罪已,然後與受。」也
「我某甲!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盡形受為優
婆塞。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世尊。」三說「我某甲!
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僧竟。盡形壽為優
婆塞。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世尊。」三說。已得戒竟,應為說相
「盡形壽不殺生,是優婆塞戒。能持不?」答言:「能持。」「盡
形壽不偷盜,是優婆塞戒。能持不?」答言:「能持。」「盡形
壽不邪婬,是優婆塞戒。能持不?」答言:「能持。」「盡形壽
不妄語,是優婆塞戒。能持不?」答言:「能持。」「盡形壽不
飲酒,是優婆塞戒。能持不?」答言:「能持。」前四輕重一同具戒。如《優婆塞五
戒相經》說。及有六重二十八輕,如《善生》等經廣說。然應發願,引行令增。然有經云:設有持戒,不發願者,得少許福。引
古證今
第三、受八戒法《善生經》、《增一阿含經》云:「佛告優婆塞:『當於八日、十五日,詣長老比丘所受
八戒。』」論中總許五眾受之,若無人時自受亦得。《成實論》中,五戒、八戒俱通長短,或一年、一月、半日、半夜,重受、減受並得
戒法。
「我某甲!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一日一夜,隨長短稱為淨
行優婆塞。」三說「我某甲!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
依僧竟。一日一夜,隨長短稱為淨行優婆塞。」三說
「如諸佛盡
形壽不殺生,某甲一日一夜不殺生。能持不?」
答言:「能持。」「如是不偷盜、不婬、不妄語、不飲酒、離花
香瓔珞香油塗身、離高廣勝床上座、離作倡
伎樂故往觀聽、非時食。」並如上問答。然有以前八是戒、後離非時食一是齋。戒
有以第七第八合為第七,離非時食為第八戒
第四受十戒法此下三品是出家戒。但出家之益難以言宣。《出家功德經》云:「出家功德,高
於須彌、深於巨海、廣於虛空,無量無邊,勝明千人之眼、又勝救千人之目。」《僧祇律》云:「一日出家修梵行,滅二十劫惡
道苦。」《大悲經》云:「若以袈裟四寸著身,五種功德,不出賢劫之中,當證三乘聖果。若障出家罪,則極重廣。」有成教,何能
繁述。
[001-0216c]
先明作畜眾法准受戒法中,若授人具足戒、度沙彌、為人作依止,皆應具多種功德,謂成就戒、
成就威儀、畏慎小罪、多聞能持佛所說法、善誦二部律分別其義、能教弟子增戒增心增慧、能除弟子疑能使人除、
能治弟子病能使人治、能教弟子捨惡邪見能令人教捨、能迴弟子國土覺能使人迴,若滿十歲等,違者突吉羅。尼
戒中云:比丘尼雖滿十二歲,種種諸病及無所知而畜弟子,不教戒故,愚闇無知不能學戒。佛言:「聽諸比丘尼白二
羯磨然後畜眾。」比丘准尼義亦應有。又《四分》中,時諸比丘輒便度人,不知教授,種種起過。佛言:「聽僧與受具足者白
二羯磨畜。依止沙彌亦爾。」又言,應到僧中,脫革屣,偏袒右肩,胡跪合掌乞云。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已滿十歲,欲畜眾。從
僧乞僧畜眾羯磨。善哉!僧與我作畜眾羯磨。」
如是三乞。佛言:「諸比丘應籌量觀察,此比丘堪畜眾不?不堪,不應與作羯磨。若堪,應與作羯磨。」也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已滿十歲,欲畜某甲
為眾,從僧乞畜眾羯磨。僧今與作畜眾羯磨。
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聽!某甲比
丘已滿十歲,欲畜某甲為眾,從僧乞畜眾羯
磨。僧今與作畜眾羯磨。誰諸長老忍,默然;不
忍者說。」「僧已與某甲比丘作畜眾羯磨竟。僧
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初度沙彌法律中聽度七歲小兒能驅烏者。《僧祇》云:「若過七十,臥起須人,不得度。若能修習諸業,
亦聽出家,應為說苦事:一食一住、一眠多覺。若能者應度。」此律,若欲度人,房房禮僧足,自稱名字,令僧盡識。依《四分
律》,作形法二同,單白羯磨度之。儀式鈔中委述
正受十戒法
「我某甲,歸依佛、歸依法、歸依比
丘僧。我今於釋迦牟尼如來、應供、等正覺所
出家作沙彌,和尚某甲。」三說「我某甲,歸依佛
竟、歸依法竟、歸依比丘僧竟。我今於釋迦牟
尼如來應等正覺所出家作沙彌,和上某
甲。」三說
「盡形壽不殺生,是沙彌戒。能持不?」答言:「能持。」
「不偷盜、不婬、不妄語、不飲酒、不歌舞作倡
妓樂、不往觀聽、不著花香塗身、不坐高廣
大床上、不受畜金銀及錢。」皆如上問答。依《請僧福田經》,沙彌應知五德十數。
[001-0217a]
此既常行,應如鈔列
第五、受大戒法戒為生死舟舡、定慧根本,三身四智無不憑斯,必須緣法相應、稱教具
足,如一乖闕戒品不生。但緣繁多豈能委敘?今且大概要具五如:一、能受人如。此有五種:一、報是人道;二、諸根具足;
三、身器清淨;四、出家相具;五、得少法。二、所對境如。此有七種:一、結界成就;二、有能秉法僧;三、僧數滿足;四、界內盡集;
五;羯磨如法;六、資緣具足;七、作法時中。三、發心乞戒。四、心境相應。五、事成究竟。謂從請師終于受竟,前後不虧方成
辦事。正授戒中須具九法。
一、請和上法律云:諸比丘無和上阿闍梨故,儀失節,不繫念在前、不善護諸根入聚落乞食,
高聲亂語被譏呵。復有病比丘,無人瞻視,由此命終。佛從今以十利故,聽諸比丘有和上。和上自然生心愛念弟子如
兒,弟子生心敬重和上如父,勤相教誡更相敬歎,能增廣佛法使得久住。所請和上須具德位,謂成就威儀,畏罪、多聞,
誦二部律,能教弟子增戒心慧,能為弟子除疑治病,使捨邪見國土覺等。若滿十歲,律有多法不能備載。度沙彌依止
亦如是。其共別行法如律具明。請之法式,應偏袒右肩,脫革屣,胡跪合掌請云。
「我某甲,今求尊為和上。尊為我作和上,我樂
尊為和上故,得受具足戒。」三說。和上應答云「可爾。」或言「當
教授汝。」或言「汝莫放逸。」二阿闍梨亦須加請二、安受戒人佛言:
「聽將受戒人著戒壇外眼見耳不聞處。」。
三、差教師法和上應語羯磨師云「長老!今作羯磨。」復語教師云
「長老!今受羯磨。」如是差已,羯磨師云「大德僧聽!某甲求某
甲受具足戒,某甲作教師。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四、教師撿一、問和上,二、問受人。先問和上。應起至和上前云。
「已度此人未?」若言:「未。」應語言「先度之。」若言:「已度。」應語言「為作和上
未?」若言:「未。」應語:「為作和上。」若言:「已作。」應問云。
「弟子衣鉢具不?」若言:「未具。」應語:「為具。」若言:「已具。」應問云。
「為自有?從人借?」若言:「從人借。」令捨。若自有,便往慰勞受者云。
「汝莫怖懼。須臾持汝著高勝處。何者是僧伽
梨?何者是優多羅僧?何者是安陀會?」若言:「不解。」者,應
教誡之,應與三衣鉢。若先不相識,不應雲霧闇時為因教。著時應密䅐,無重病不?又應語云。
[001-0217b]
「汝某甲聽!今是實語時。我今問汝,若實言實、
不實言不實。」《僧祇》云:「汝若不實答,便欺諸天魔梵、沙門婆羅門、諸天世人,亦欺誑如來及以眾僧。
自得大罪也。」。
「汝不殺父耶?汝不殺母耶?汝不殺阿羅漢耶?
汝不惡心出佛身血耶?汝不破和合僧耶?汝
不犯比丘尼耶?汝非非人耶?汝非畜生耶?汝
非黃門耶?汝非二形耶?汝非自剃頭自稱比
丘耶?汝非捨內外道耶?汝不曾出家持戒不
完具耶?」隨問答皆言無者,又應問言「人有如是等病,癩癰疽
乾痟癲狂漏熱腫脂出,有不?汝非負債人不?
非官人不?非奴不?年滿二十不?衣鉢具不?受
請和上未?汝字何等?和上字何等?父母聽不?
欲受具足戒不?」如是問答,又應教云「眾中更當如是問汝,
汝亦應如實答。」一一問答皆如法已
五、召入眾法教師應還壇上立,語羯磨
師云
「我已教授某甲如法竟。」羯磨師應作曰「大德僧聽!某
甲求某甲受具足戒。某甲如法教竟,應使
將來。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
六、教乞戒
法教師應將來至僧,次第禮僧足,向羯磨師右膝著地合掌。教師教乞戒云。
「大德僧聽!我某甲,求某甲和上受具足戒。今
從僧乞受具足戒。願僧拔濟我,憐愍故。」三說已,教師還
就本坐
七、戒師問白法羯磨師應作白云
「大德僧聽!此某
甲,求某甲受具足戒。今從僧乞受具足戒。我
今當問諸難事,及為作受具足戒羯磨。若僧
時到僧忍聽。白如是。」
八、羯磨師問法應問言:「今是實語
時,乃至欲受具足戒不?」一一如上教師問法也。
九、正授戒法《薩婆多論》云:「凡欲受戒,先為說法開導心懷,令於一切有情境上起慈悲心,誓救一
切眾生,令離五趣、證三乘果,勿求自度受持禁戒。起此增上心,便得增上戒。又戒是諸善根本、菩提正因,惟人道中
無遮難者得受此戒。汝今生處人中,身無遮難,堪受具戒,甚為希有。當丁心專注,憑仗眾僧求此戒法,如病念醫、如
[001-0217c]
飢須食。羯磨神驗、眾僧力大,須臾能舉法界功德置汝身中。汝當歡喜一心諦受。」如是教已應作白言。
「大德僧聽!此某甲,求某甲受具足戒。某甲自
說清淨,無諸難事,三衣鉢具,已受和上,父母
聽許,已從僧乞受具足戒。僧今與某甲受具
足戒,和上某甲。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僧祇
律》云:「作白已,問僧成就不?乃至羯磨第一、第二、第三亦如是問。問已須答成與不成。」《十誦》云:「羯磨時當一心聽,莫餘覺
餘思惟。敬重正思惟,心心憶念應分別之。違者突吉羅。」
「大德僧聽!此某甲,求某甲受具足戒。某甲自
說清淨,無諸難事,三衣鉢具,已受和上,父母
聽許,已從僧乞受具足戒。僧今與某甲受具
足戒,和上某甲。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三說「僧已與某甲受具足戒,和上某甲竟。僧忍,
默然故,是事如是持。」次說墮相時諸比丘受具戒已,在前歸還。新受
戒人犯重罪,佛言:「受具戒竟應為說十二法:四墮法、四喻法、四依法。」。
「汝某甲聽!世尊、應供、等正覺說是四墮法。若
比丘犯一一法,非釋種子。汝終不得乃至以
欲染心視女人。若比丘行婬法,乃至共畜生,
非沙門、非釋種子。汝盡形壽不應犯。能持不?」
答言:「能持。」
「汝終不得乃至草葉不與而取。若比丘盜
五錢、若五錢物,非沙門、非釋種子。汝盡形壽
不應犯。能持不?」答言:「能持。」
「汝終不得乃至殺蟻子。若
比丘,若人、若人類,自手殺、若教人殺、若求刀
與、若教死、若讚死:『咄丈夫!用惡活為!死勝生。』
非沙門、非釋種子。汝盡形受不應犯。能持不?」
答言:「能持。」
「汝終不得乃至戲笑妄語。若比丘實無過
人法,自稱得過人法:諸禪、解脫、三昧正受及
諸道果,非沙門、非釋種子。汝盡形壽不應犯。
能持不?」答言:「能持。」
「諸佛世尊為示現事善說譬喻,猶
如人死終不能以身更生,如針鼻缺永
[001-0218a]
不復得為針用,如多羅樹心斷更不生不增
不廣,如石破不可復合。若比丘犯一一墮法,
還得比丘法,無有是處。」
受四依法應語言。
「汝某
甲聽!世尊、應供、等正覺說四依法。比丘盡形
壽依糞掃衣住,出家受具足戒。能持不?」答言:「能。」
「若後得劫貝衣、欽婆羅衣、拘舍那衣、他家衣,
皆是長得。」
「比丘盡形壽依乞食住,出家受具
足戒。能持不?」答言:「能。」「若後得僧前食、後食、請食,皆
是長得。」
「比丘盡形壽依樹下住,出家受具足
戒。能持不?」答言:「能。」「若後得大小屋、重屋,皆是長
得。」
「比丘盡形壽依殘棄藥住,出家受具足戒。
能持不?」答言:「能。」「若後得酥、油、蜜、石蜜,皆是長得。」復應
語言
「汝某甲聽!汝白四羯磨得如法受具足戒
竟,諸天龍鬼神皆作是願:『我何時當得人身,
於正法律中出家受具足戒?』汝今已得。如人
受王位,汝受比丘法亦如是。當忍易共語、恭
敬受誡。餘戒,和上阿闍梨當廣為汝說。汝當
早得具足學三戒、滅三火、離三界,無復諸垢,
成阿羅漢。」時受戒人不知年歲及受戒時,佛言:「應教令知。汝受戒時某年月日,汝應盡壽憶是事。」諸
律及論並云:和上闍梨為記春夏之冬時,某月某日乃至量影。此律又云:時諸比丘無上下坐,不相恭敬,為俗譏呵。
佛言:「畜生尚有尊卑,況我正法而不相敬?汝等從今,先受戒者應受第一坐、第一施、恭敬禮拜。如是奉行。」《四分律》云:
「當令受具足戒者在前而去。」
請依止師法諸比丘和上喪,以無和上阿闍梨故,著上下衣不能如法,皆如上說。佛言:「從今以十
利故,聽諸比丘有阿闍梨。」自然生心視弟子如兒,弟子自然生心視阿闍梨如父,事如和上中說。至闍梨所,文云,偏
袒右肩,脫革屣,胡跪合掌請云。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求尊依止。願尊為我
作依止,我依止尊住,尊當教誡我,我當受尊
教誡。」律不云三,三一具得。闍梨應答云「汝莫放逸。」
五種不共語法
[001-0218b]
時六群比丘不敬戒,於師無慚愧,不敬不愛不供養。佛言:「應作五種不共語法。」。
一、語言汝莫共我語。二、汝所有莫白我。三、莫
入我房。四、莫捉我衣鉢及助我眾事。五、莫來
見我。
弟子悔過佛言:「師作不共語時,弟子應悔過。」偏袒右肩右膝著地,以兩手捧師足,極
自卑下白言云。
「我小我癡,後不敢復作。」若師受悔過者,弟子罪則除滅
尼眾授戒法《善見論》云:「尼者女也,摩者母也。重尼故稱之。」《智度論》云:「尼得無量律儀故,應次比丘
後。佛以儀式不便故,在沙彌後。」。
授沙彌尼戒法其畜眾羯磨及剃髮出家等法,一一如比丘中說。唯和上須滿十二歲,加尼字
為異。其度沙彌尼、式叉摩那,大比丘尼並須別作畜眾羯磨,以其年年度弟子犯罪故、或捨畜眾法故。乞與之法並
可准知,更不重述也。
受式叉摩那戒法律云:時諸比丘尼不先授弟子二歲戒,便受大戒。愚癡無知,不能學
戒。佛言:「不應爾。犯者突吉羅。」《十誦》中,輒度妊娠女人,招致呵責。佛言:「與二歲羯磨,可知有無。」然六法淨心、二歲淨心,
准《四分律》,十八童女、十歲曾嫁,各二歲學戒,滿二十、十二已,受具足戒。依此律中,或可如是。或十八童女,以不勞苦,志
節未成,與二歲法。十二曾嫁,為經勞苦,操行以成,即與受具足,不須學戒,但作白四羯磨量其堪不?故尼戒云:雖滿十
二歲已嫁女,而女聾瘂種種諸病,諸比丘尼與受具足戒。愚癡無知,不能學戒。佛言:「今聽諸比丘尼白四羯磨與滿十
二歲已嫁女人受具足戒。彼欲受戒人,應到比丘尼僧中白言:『阿姨僧聽!我某甲,已嫁,滿十二歲,求某甲和上受具足
戒。今從僧乞受具足戒。善哉!僧與我受具足戒,憐愍故。』如是三乞。諸比丘尼應籌量,可與受不可與受。」
應一比丘尼羯磨如上謂如上與畜眾法中說,或可作羯磨,詞句如上乞詞中說,
更不別說羯磨之詞。
有諸德云:此文即是受具足戒。今以多義,知非受具。但是請僧量宜可,不請秉法者,幸自
詳之。
乞二歲學戒法佛言:「欲受學戒人,到比丘尼僧中三乞。應具威儀,偏露右肩,脫革屣,禮僧足,胡
跪合掌白言:」
「阿姨僧聽!我某甲,和上某甲,今從僧乞二歲
[001-0218c]
學戒。善哉阿姨僧!與我二歲學戒,憐愍故。」三說
乞已。沙彌尼應住不聞處眠見處立
與二歲學戒法律云:諸比丘尼,應善籌量可與不與?應作白二羯磨云。
「阿姨僧聽!此某甲沙彌尼,和上某甲,今從僧
乞二歲學戒。僧今與某甲沙彌尼,和上某甲,
二歲學戒。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阿姨僧
聽!此某甲沙彌尼,和上某甲,今從僧乞二歲
學戒。誰諸長老忍者默然,不忍者說。僧已與
某甲沙彌尼,和上某甲,二歲學戒竟。僧忍,默
然故,是事如是持。」
次說戒相法佛言:「應與說六法名字。」
「某
甲聽!如來、應供、等正覺說六法不得犯,一切
不得婬乃至以染著心看他男子。若式叉摩
那行婬法乃至畜生,非式叉摩那、非釋種女。
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
「一切不得偷
盜乃至草葉。若式叉摩那,若聚落、若空地,他
所守護物,盜五錢,非式叉摩那、非釋種女。是
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
「一切殺生乃至
蟻子。若式叉摩那,若以人自手斷命、持刀授
與、教人殺、教死讚死,非式叉摩那、非釋種女。
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
「一切不得妄
語乃至戲笑。若式叉摩那自無過人法,若言
有諸禪、解脫、三昧正受、若道若果,非式叉摩
那、非釋種女。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
「不飲酒。若式叉摩那飲酒,非式叉摩那。是
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
「不得非時食。若
式叉摩那非時食,非式叉摩那。是中盡形壽
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前四根本、後二喜為,故別令其二歲修學。若犯前四,應當驅擯。若犯
後二,准《四分律》應更與戒。然《四分》中,後二同此前四,即是四重方便,謂與男子身相觸、盜減五錢、斷畜生命、作小妄
[001-0219a]
語。若犯此四,亦更與戒。一切尼戒法並皆應學,除自手取食授食與他。若依《僧祇》,隨順行十八事。若日月不滿二歲,
不應與受具足戒,故《四分》云,一歲者十二月
受比丘尼戒法此依宗中尼六種受
戒之法:一、八敬;二、十一眾;三、二十眾;四、遙受;五、十二曾嫁;六、義立邊地十人。初局波闍一人,二准五百釋女,餘之四
受通於一切也。
先明本法須具八緣。一、請和上法須請之意,比丘中已釋。應偏袒右肩,脫革屣,胡
跪合掌請云。
「我某甲,今求尊為和上。尊為我作和上,我樂
尊為和上。依止尊為和上故,得受具足戒。」三說。和上
應答言「可爾。」或言「當教誡汝。」或言「汝莫放逸。」
二、安受
戒人律云:諸比丘弟子學二歲戒,不合意,便與受具足戒。佛言:「不應爾。犯者突吉羅。從今聽合和上、阿闍
梨意,乃為集十眾。」至受戒處,將受戒人著眼見耳不聞處。
三、差教授師法和上應語羯磨師云。
「長老!今受羯磨。」如是差已,羯磨師云「阿姨僧聽!某甲,求某
甲受具足戒,某甲作教受師。若僧時到僧
忍聽。白如是。」
四、教受師撿問法一問和上,二問受戒人。先應起
至和上前問云
「已度此人未?」答言:「未。」應言:「先度之。」若言:「巳度。」應語言
「為作和上未?」若言:「未。」應語:「為作和上。」若言已作,應問云。
「此欲受戒人,學二歲戒日滿不?衣鉢具不?」答言:
「不具。」應語令具。若:「言具。」復應問云。
「為是己有?為從人借?」答言:「借。」應語主令捨。然後乃往欲受戒人所,語言
「汝莫恐怖!須臾當著汝於高勝處。」答言:「汝若先不諳悉,應小披
衣觀看。無遮受戒法,不問言也
「何者是汝僧伽梨、優多羅僧、安陀會、覆肩衣、
浴衣?」彼若不識,應語令識。次應與受衣鉢。復應語言
[001-0219b]
「汝某甲聽!今是實語時。我今問汝,若有當言
有、若無當言無。汝不殺父耶?汝不殺母耶?汝
不殺阿羅漢耶?汝不惡心出佛身血耶?汝不
破和合僧耶?汝不犯淨行比丘耶?汝非非人
耶?汝非畜生耶?汝非黃門耶?汝非二形耶?汝
非自剃頭自稱比丘尼耶?汝非捨內外道耶?
汝不曾出家持戒不完具耶?」若隨問答皆言無者,又應問言「女人
有如是病:癩病、白癩病、乾痟病、癲狂病、癕疽
漏病脂出病。如是等重病汝有不?汝非負債
人不?汝非他婦不?夫主聽不?隨當時有者問之汝非屬
官不?汝非婢不?汝是人不?女根具足不?汝非
黃門不?汝非石女不?汝非二道合不?月病常
出不?汝學二歲戒日滿不?汝已求和上未?父
母聽不?欲受具足戒不?」隨問皆如法答者,又應教言「如我今
問,後僧中亦當如是問汝,汝亦當如是答。」
五、召入眾中法彼教誡師應還僧中立,白言
「我已問竟。」羯磨師應白言「阿
姨僧聽!某甲,求某甲受具足戒。某甲已問竟,
今聽將來。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教師應往將來,教禮
僧眾。
六、教乞戒法禮僧足巳,將至羯磨師所,胡跪合掌白羯磨師,從僧乞受具足戒。教言
「我
某甲,求某甲和上受具足戒。今從僧乞受具
足戒,和上某甲。願僧拔濟我,憐愍故。」三乞已,教誡師然後
復坐
七、戒師白和上羯磨師應白云
「阿姨僧聽!此某甲,求某
甲受具足戒。從僧乞受具足戒,和上某甲。我
今於僧中問諸難事,及為作受具足戒羯磨。
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
八、羯磨師問法應語言:「汝
某甲聽!今是實語時,乃至欲受具足戒不?」一如上教授師問法。彼皆具答已
[001-0219c]
九、正授本法羯磨師應隨機示導令發上心。使具本法已,應作白言。
「阿姨僧聽!此某甲,求某甲受具足戒。彼從僧
乞受具足戒,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學二歲戒
滿,五衣鉢具,已求和上,父母已聽,欲受具足
戒。善哉!僧今與某甲受具足戒、和上某甲。若
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阿姨僧聽!此某甲,求
某甲受具足戒。彼從僧乞受具足戒,自說清
淨,無諸難事,學二歲戒滿,五衣鉢具,已求和
上,父母已聽,欲受具足戒。善哉!僧今與某
甲受具足戒,和上某甲。誰諸阿姨忍,默然;不
忍者說。」三說「僧已與某甲受具足戒,和上某甲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本法尼往大僧中受戒法律云:彼和上阿闍梨復應集十比丘尼僧,將受
戒人往比丘僧中,義准尼僧,白結大界,護別眾過之。
請羯磨師法律無正文,准前比丘受戒,亦令加請。應教言
「我某甲,今請
大德為羯磨阿闍梨,願大德為我作羯磨阿
闍梨。我依大德故得受大戒,慈愍故。」三請已,彼應答言
「可爾。」
乞受大戒法律云:應在比丘羯磨師前小遠,兩膝著地乞受具足戒。尼羯磨師應教
言。
「我某甲,求某甲和上受具足戒,已於眾中受
具足戒竟。清淨無諸難事,已學二歲戒滿,衣
鉢具足,已求和上,父母已聽,不犯麁惡罪,欲
受具足戒。今從僧乞受具足戒,和上某甲。願
僧拔濟我,憐愍故。」三說
羯磨師問法律云:問法。又乞戒中已言清淨
問,然諸部中共行問法,故須撿問。羯磨師索欲問和訖,應作白云。
「大德僧聽!此某甲,求某甲受具足戒。彼從僧
乞受具足戒。我今當問諸難事,及為作受具
足戒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
正問遮
[001-0220a]
難法先應安慰,如上說已。又應問云:「今是實語時,乃至欲受具足戒不?」一一如上。師問法已。
正受戒體法說法開導,誡令專心承受戒法,如前所說
「大德僧聽!此某
甲,求某甲受具足戒。已於一眾中受具足戒
竟。清淨無諸難事,已學二歲戒滿,先所應
作已作,衣鉢具足,已求和上,父母已聽,不犯
麁惡罪,欲受具足戒。今從僧乞受具足戒,和
上某甲。善哉!僧今與某甲受具足戒,和上某
甲。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聽!此某
甲,求某甲受具足戒。已於一眾中受具足戒
竟。清淨無諸難事,已學二歲戒滿,先所應作
已作,衣鉢具足,已求和上,父母已聽,不犯
麁惡罪,欲受具足戒。今從僧乞受具足戒,和
上某甲。善哉!僧今與某甲受具足戒,和上某
甲善哉僧今與某甲受具足戒和尚某甲。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三說「僧已與某
甲受具足戒,和上某甲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
說墮相法應語云。
「某甲聽!如來、應供、等
正覺說墮法。若比丘尼犯此一一法,非比丘
尼、非釋種女。一切不得婬乃至以染著心看
他男子。若比丘尼行婬法乃至畜生,非比丘
尼、非釋種女。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言:
「能。」
「一切不得偷盜乃至草葉。若比丘尼,若聚落、
若空地,他所守護物,盜五錢、若過五錢,非比
丘尼、非釋種女。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
答言:「能。」
「一切不得殺生乃至蟻子。若比丘尼,若人、
若似人,自手斷命、持刀授與、教人殺、教死讚
死,非比丘尼、非釋種女。是中盡形壽不得犯。
能持不?」答言:「能。」
「一切不得妄語乃至戲笑。若比
丘尼自無過人法,若言有諸禪、解脫、三昧正
受、若道若果,非比丘尼、非釋種女。是中盡形
[001-0220b]
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
「一切不得親近男子。
若比丘尼,欲盛變心,摩觸男子身髮已下、膝
已上,若男子作如是摩觸亦不得受,若按若
壓、若舉若下、若捉若牽,非比丘尼、非釋種女。
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
「一切不得與
男子共住共語。若比丘尼,欲盛變心,受男子
若捉手、若捉衣、若期行、若獨共行、若獨共
住、若獨共語、若共坐、若以身相近,具是八
事,非比丘尼、非釋種女。是中盡形壽不得犯。
能持不?」答言:「能。」
「一切不得隨順非法比丘尼語。
若比丘尼知和合比丘僧如法舉比丘,而隨
順此比丘。諸比丘尼語言:『姊妹!此比丘為和
合比丘僧如法舉,汝莫隨順。』如是諫,堅持不
捨,應第二、第三。第二、第三諫,捨是事善。不捨
者,非比丘尼、非釋種女。是中盡形壽不得犯。
能持不?」答言:「能。」
「一切不應覆藏他麁惡罪。若比
丘尼知他比丘尼犯波羅夷罪,彼後時若罷
道、若死、若遠行、若被舉、若根變,語諸比丘尼
作如是語:『我先知是比丘尼犯波羅夷罪。』不
白僧、不向人說,非比丘尼、非釋種女。是中盡
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
「諸佛世尊善能說
喻示現事,猶如針鼻鈌不復任針用,猶如
人死終不能以此身更生,猶如多羅樹心斷
不生不長,猶如石破不可還合。若比丘尼於
此八法犯一一法,還得成比丘尼,無有是處。」
次說八敬法應語言。
「汝某甲聽!如來、應供、等正
覺說是八不可越法。汝盡形壽不應越。比丘
尼半月應從比丘眾乞教誡人。比丘尼不於
無比丘處夏安居。比丘尼自恣時應從比丘
[001-0220c]
眾請三事見聞疑罪。式叉摩那學二歲戒已,
應在二部僧中受具足戒。比丘尼不得罵比
丘。不得於白衣家說比丘破戒破威儀破見。
比丘尼不應舉比丘罪,比丘得呵。比丘尼犯
麁惡,應在二部僧中半月行摩那埵;半月行
摩那埵已,應各二十僧中求出罪。比丘尼雖
先受戒百歲,故應禮拜起迎新受戒比丘。」
次說四依法應語言。
「汝某甲聽!如來、應供、等正覺
說是四依法。盡壽依是出家受具足戒。依糞
掃衣出家受具足戒。能持不?」答言:「能。」「若得長衣,劫
貝衣、欽婆羅衣、俱捨耶衣、瞿荼伽衣、麻衣,應
受。」
「依乞食法出家受具足戒。能持不?」答言:「能。」「若
得長,得僧食、前食後食、請食,應受。」
「依麁弊臥
具出家受具足戒。能持不?」答言:「能。」「若得長,菴屋、重
屋、大小房、方圓屋,應受。」
「依下賤藥出家受具
足戒。能持不?」答言:「能。」「若得長,蘇、油、蜜、石蜜,應受。」
復應語言「某甲聽!汝已白四羯磨受具足戒竟,羯磨
如法。諸天龍神乾闥婆常作是願:『我等何時
當得人身,出家受具足戒?』汝今已得。如人得
受王位,汝今受比丘尼法亦如是。汝當忍易
共語、易受教誡,當學三戒、滅三毒、出三界,成
阿羅漢果。餘所不知者,和上阿闍梨當為汝
說。」
第四、衣藥受淨法受持衣法三衣道摽,賢聖同服。既異外道,又息貪瞋。
解脫幢相,須加聖法反邪異俗,故制有三。又《多論》云:「為立義故,遮障寒熱,除無慚愧,為入聚落在道生善威儀清淨。
方制三衣。尼制五衣,亦為斯立。」功能既然,體須依法。四如具足,方堪受持。一𣯊、二色、三量、四作。體謂十種之衣,異於
草木皮髮捨墮邪命、毛𣯊錦綺皆不成衣。色謂壞色,非俗五彩,班文綺繡亦不聽許。量謂三肘然五肘然。《多論》中二肘
四肘之衣亦聽作安多會。作謂條齒有軌、縫刺如法。下二條數諸教並同。僧伽梨一,《多論》分為九品,若互增減成受有
[001-0221a]
愆。彼著受用,律有誠說,護淨敬奉同之於塔,惡心毀壞得罪亦然。去即隨身,如鳥毛羽。教既繁廣,豈具言哉。
受安陀會法律有獨受之文,今准作其對首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
某甲,此安多會五條受。」三說
受欝多羅僧法。
「大
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欝多羅僧七條受。」
三說
受僧伽梨法。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
僧伽梨九條受。」隨其條數多少稱之,三說
受僧祇支法。
「大德一
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僧祇支如法作,我受持。」
三說
受覆肩衣法。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
覆肩衣如法作,我受持。」三說
捨衣法應偏袒右肩,脫革屣,胡跪捉衣
心生口言。
「大德一心念!我此僧伽梨九條,今捨。」三說。餘衣
准知。心念受捨一同於此,但餘「大德一心念」一句。尼五衣等受捨亦同然
受尼師壇法。
「大
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尼師壇應量作,今
受持。」三說
受鉢多羅法。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
甲,此鉢多羅應量受,常用故。」
受藥法患累之軀有所資待,
無病憑食、有疾須藥。通論諸藥總分四種,要不獲已,故聖並開:一、時藥;二、非時藥;三、七日;四、盡形藥。前一時藥
但有手受,後之三種有語手二受。《多論》手受有其五義,恐失手受故加語法。准《十誦》及論,具有語受之法。諸律皆無
此文。
受時藥此律,時藥體分十種。《四分》五正及五非正並時藥攝。識名體已,心境相應威儀如法,依教而受。
然此律中受有其四:一、身授身受;二、物授物受;三、手授手
受;四、教取而食謂施主情速不及授食,及惡賤比丘不肯親授,以食著地言可取食。亦聽以
彼語即為受食。
受非時藥法謂菴婆果等諸八種漿,不雜時食。如法作淨,有渴等緣,然後加法。義加云。
「大
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為渴病因緣,此是
菴婆果漿,為欲經非時服故,今於大德邊受。」
三說。餘漿准此。若無渴病,犯罪
受七日藥法時諸比丘得風熱病。佛言:「聽以酥、油、蜜、石蜜等四種為藥,受七日服。」義加云。
「大
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為熱病因緣,此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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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藥,為欲經宿服故,今於大德邊受。」三說
受
盡形藥法有諸比丘得秋時病。佛言:「應服根果等藥及餘一切醎苦辛酢不任為食,有病因聽盡形服。」義
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為氣病因緣,此
薑椒盡形受藥,今欲共宿長故,於大德
邊受。」三說
長衣說淨法長分之體,據律唯二:若長三衣過十日者方犯捨墮,若長餘
衣乃至手中皆突吉羅。針三綖一,此等已外皆須說淨,不爾皆結。淨施有二:一者真實物付彼人,二者展轉稱名作
法。強奪犯罪唯真實有,展轉稱名無強奪義。
請施主法真實淨主,律制簡擇一五兩二,如文具明。
展轉,若准餘文,應求持戒多聞者充。律無請法,以義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請大德為衣藥
鉢展轉淨施主。願大德為我作衣藥鉢展轉
淨施主,慈愍故。」三說
正說淨法若眾多衣物,段段說之;若束縛一處,亦得總說。
「大德長老一心念!
我此長衣,於大德長老邊作淨施。」彼應問言「長老!此衣
於我邊作淨施,我持與誰?」答言:「某甲。」彼應語言「我今與某
甲。長老若須,從彼取用,好愛護之。」不應語所稱比丘知
獨住作淨法有比丘獨住房中,不知云何淨施?佛言:「聽作遙示淨施。」心生口言也。
「我此長衣,淨施某甲,從彼取用。」獨淨施法,至十一日復應如前
法心生口言「我此長衣,從某甲取還。」然後更如前法淨施口言
金粟淨施法《薩婆多》云:「錢寶穀米,並同長衣,十日說淨。」《四分》云,當持至可信優婆塞所、若守
園人所,告云:「此是我所不應。汝當知之。」
第五、僧等布薩法託外為因、緣請而制。識相遵奉,遣犯增持。《摩德勒伽論》云:「云何名布
薩?捨諸惡不善法,證得白法究竟梵行。半月自觀犯與不犯,清淨身口。」。
眾僧說戒法律云:諸比丘欲莊嚴布薩堂,懸繒散花,施過中飲亦施衣物,又欲以偈讚佛法僧。佛
言:「皆聽。若有種種福事應及時作。」聖教既然,特須敬重,各相勉勵准法修行。至布薩日,掃灑庭院裝飾堂中,說戒之
座種種莊嚴。唱時至等,四種集僧,使眾咸知詳心赴集。然戒為淨法,非犯所聞,若有愆違悔令清淨,未遑懺洗聖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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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今依次第具列軌儀。
僧犯懺悔法有一處,布薩日,一切僧犯罪。佛言:應白二羯磨一人往他眾悔過,然後餘人向
彼除罪。若不得爾,盡集布薩堂,白二置其犯,云。
「大德僧聽!僧今皆有此罪
須陳名種,不能得犯悔過。今共置之,後當悔過。若僧
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聽!僧今皆有此
罪,不能得悔過。今置之,後當悔過。誰諸長老
忍,默然;不忍者說。」「僧已置此罪竟。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然後布薩,不應不布薩
臨欲布薩時一人
發露法應向比坐心念口言。
「我有此罪。應說名種,不得直云此罪說戒竟當
悔。」疑亦如是
教誡尼眾法尼稟礙形恒拘障累,闕於遊方諮受法訓。大聖悲鑒故制此儀,令尼
詣僧請人教誡,僧差具德誨以未聞。然法有廣略,律教備明並合遵承,無宜怠廢。但今僧尼慢教,又具德者稀,廣誡
之儀未聞行用,且施略軌以備於時。尼差使人詣僧請已,受囑比丘代某甲乞。此律尼法云:應於唱說不來諸比丘說
欲清淨時,受囑之人應從坐起,在僧前立白言。
「大德僧聽!某寺和合比丘尼僧,頂禮和合比
丘僧足,乞教誡人。」三說已,應至上座所云:「大德慈愍,能教授尼不?」若言不堪者,乃至二
十夏已來,一一具問。若無有者,還至上座所白言:「遍問眾僧,無有堪者。」上座即應作略教誡法云:「明日比丘尼來,應
報言:『昨夜為尼遍求,無有堪者。』語諸尼眾:『精勤行道,謹慎莫放逸。』」明日宣上座教告使尼。尼使還寺中集眾說欲,使
尼問和合,宣上座教勅已,尼眾合掌恭謹聽受。應各云頂戴持,然後禮佛而散之。
與清淨欲法時說戒日,有病比丘不來。佛言:「應令柱杖人扶衣舁將來。若恐困篤,應取清淨欲
來。若不能口語,若舉手、舉手指、搖頭、舉眼,得名身與清淨欲。若復不能,應舁到彼,令諸病者面向說戒人。若復不能
向說戒人,應出界外布薩。若與尼等四眾、狂亂等三滅擯,此等並不名與清淨欲。若至僧中狂亂等起並名持欲,睡
若忘得名持欲,犯突吉羅。」又僧斷事時起去,戒云:今聽諸比丘有事與欲竟去。應設威儀,對如法境,說云。
「長老一心念!僧今斷事。我某甲比丘,如法僧
事中與欲。」不言三說,一說應得僧中說云:「大德僧聽!比丘
某甲,如法僧事中與欲清淨。」一說
轉與欲法《四分律》云:
持欲比丘自有事起不及詣僧,聽轉授與比丘。應作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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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一心念!我比丘某甲,與眾多比丘受欲
清淨。彼及我身,如法僧事中與欲清淨。」彼至僧中但直
說之
告清淨法佛言:「若說戒竟一切未起,有比丘來,若多若等,應更布薩;若少,應僧中胡跪合掌云:」
「大德僧聽!我比丘某甲清淨。」文無,准說
五種說戒法
如餘部說,八難餘緣開略說戒。此雖無緣,所開相似,一廣四略合為五說。
一、說戒序已應云「諸大德!是四墮法,僧常聞。」十三僧殘、
二不定法、三十捨墮、九十一墮、四提舍尼及眾學法,一一列名,言僧常聞之
三、說戒序、四墮、十三、二不定已餘言:「僧常聞。」。五、廣誦
使周。
三人二三語布薩法設威儀己合掌說云「今僧十五
日布薩,我某甲比丘清淨。」三說
一人心念布薩法
威儀同前。
「今十五日,眾僧布薩。」心念口言三說
第六、僧等安
居法無事遊行,履殘物命,招譏廢道,事無過此。舉外況內,故制斯法。
三語安居法修設威儀,對如法境云。
「長老一心念!我某甲
比丘,於此住處夏安居,前三月,依某僧伽藍
隨處稱之,若房舍壞當治補。」三說。答言「我知。」律云:當依持律者安居。若處所迮閙
者,應七日得往返處心念遙依。《四分》云:「夏中當依第五律師廣誦一部律者,若違波逸提。准律意應問云:」
衣誰持律?」答言「依某甲律師。」告言「有疑當問。」若非伽藍,須除房舍
破修治之言。若後安居,准稱「後三月」為異。
心念安居法准前三語,但除初句。
受房舍安居法時有分房舍臥具竟,不作心念亦不口言,生疑白佛。佛言:「為安居故受房舍
敷具,亦成安居。」既言亦不心念,應有心念安居云。
受日出界法文言:長者請僧,懼不敢受,因致嫌呵。佛言:「若有請、若無請,須出界外,一切皆聽七
日往返。」又諸外道欲祇桓中通水,王出征罰欲往諮啟,佛言:「若有佛法僧事、若私事,於七日外更聽白二受十五
夜、若三十夜。」約夜為數,不同他部。緣如緣非,教自明顯。重不重受,任依恒式。若有二難,聽破無罪。開無重故,夏不破
成。或可准文,既許彼處受夏衣分,安居彼成義亦無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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羯磨受日法。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為某事
欲出界行,於七日外更受十五夜、若三十夜,還此安居。
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聽,此某甲
比丘,為某事欲出界行,於七日外更受十五夜、若三十
夜,還此安居。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僧
已與某甲更受十五夜、若三十夜出界行竟。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
三語受日法律無受詞,准羯磨說。
「長老一心念!我比丘某甲,為某事欲出界行,
受七日法,還此安居。」三說
第七、僧等自恣法共居習道或有愆違,故令夏三月最後日,於如法比丘眾塗地布草,於上
自恣、請他舉罪。
差受自恣人法作相集僧,並依常軌。具五種德應差令受,謂不隨欲、恚、癡、畏,知時非時。若二若
多,文中並許。
「大德僧聽!此某甲某甲比丘,能為僧作自恣
人。僧今差某甲某甲作自恣人。若僧時到僧
忍聽。白如是。」「大德僧聽!此某甲某甲比丘,能
為僧作自恣人,僧今差某甲某甲作自恣人。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僧已差某甲某
甲作自恣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五德被差已單白攝眾法以諸比丘雜亂無次自恣前後,故制作白。俱設威
儀。
「大德僧聽!今僧自恣時到,僧和合作自恣。白
如是。」然後俱下,胡跪自恣
正自恣法。
「諸大德!若見我罪、若
聞我罪、若疑我罪,憐愍故自恣說,我當見罪
悔過。」三說
略自恣法以諸白衣欲布施及聽法,諸比丘自恣淹久,致彼譏呵。因開除上八人一
一自恣,自下同歲同歲一時自恣。餘緣八難,他部所開。簡德差人如前,已辯五德被差已,應起白眾云。
「除上八人,自下同歲同歲一處坐自恣。若自恣猶遲,應白眾云也。
各各相向自恣。」
四人已下自恣法自恣法中雖無此文,准於布薩
[001-0222c]
及他部說。三語、心念亦通有云。
四人對首自恣法。
「三大德一心念!今眾僧
自恣,我某甲比丘清淨。」三說。人各施設表已清淨,應他自恣。三人二人亦如是。
一人心念自恣法。
「今日眾自恣,我心念受自
恣。」三說。其說欲如前布薩,俱改「自恣」為異。《僧祇》自恣不聽說欲,恐避舉罪故。今不同之。
尼差人自恣法佛言:「比丘尼不得共比丘自恣。應先集眾自恣,然後差人就比丘僧請見聞疑
罪。」《四分》云:「若僧尼滿五不至自恣,然後差人就比丘僧請見聞疑罪。」《四分》云:「若僧尼不滿五,至自恣日,比丘尼至比
丘所禮拜問訊。」義准若各滿五,應集僧索欲,問緣,答云:「差自恣羯磨。」應云。
「阿姨僧聽!今差比丘尼某甲,為比丘尼僧故
往大僧中請見聞疑罪。若僧時到僧忍聽。白
如是。」「阿姨僧聽!今差比丘尼某甲,為比丘尼
僧故往大僧中請見聞疑罪。誰諸長老忍,默
然;不忍者說。」「僧已差比丘尼某甲,為比丘尼
僧故往大僧中請見聞疑罪竟。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四分》云:「被獨行無護者,應差二三尼為伴。」此律云:彼尼至比丘僧已,偏袒右肩,脫革
屣遙禮僧。然後入僧中,合掌白言。
「某精舍和合比丘尼僧,頂禮和合比丘僧足。
我等比丘尼僧和合,請大德僧自恣說見聞
疑罪。」如是三請已良久,若無人舉者,眾中上座應告使人言
「比丘尼眾三請見聞疑罪。徒眾上下各默然
者,實由尼眾如法行道。謹慎莫放逸。」使尼禮拜辭退。至
本寺已,集尼眾等傳僧勅,如教誡中說。
第八、受施分衣法著糞掃衣,聖先讚歎。因耆域請,受家施衣。但糞掃衣既無施主,約緣有十;
家施衣者約心差別,文分九種。
一、界得施謂施主心約界而施,還隨施意與界內僧。
二、要得施謂異處僧,安居共要一處得施兩界共分。後有施物,隨要
而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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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得施謂施主心摽,人數定故。律文言:施如是人。
四、僧得施謂施普通十方凡聖。心既彌廓,福亦弘多。還據本心,四方僧受。
五、現前僧得施施主對面約境為定。
六、安居僧得施無心擬施此安居僧。
七、二部僧得施施主本意施二部僧,縱數多少皆中為分。若唯一部,一部受之。《四分》文中乃至
無一沙彌,比丘應分。無一沙彌尼,比丘應分。義應唯彼。即亡人衣物,佛判屬僧二部,互無隨一攝。雖無施主,亦此中
收。分攝方軌,具如下列。
八、教得施施三教僧非如是因。
九、人得施施主自云施某甲人。以前九施唯局內眾,內眾之中該於僧別及時非時,僧得一種。若是常
住將入四方;若非常住,約此宗中直爾分之,不須羯磨。故云云:有一住處非安居時得施僧衣,作是念:「佛說四人已
上名僧。我今一人不知云何?」佛言:「應受持,若淨施人。若不爾,餘比丘來應分。」此既一人言受持等、不云心念,明縱有
亦無羯磨。又云:有一人處僧得可分衣,一比丘若至戒壇上獨取受持。佛言:「不應爾,犯突吉羅,現前僧應分。」若
依餘部,僧加羯磨。以物既施僧,分須僧法;三人已下對首等分。杖既齊金准用無爽,餘之八種並直分之。約事雖殊,
皆無羯磨。
分亡比丘物法既出樊籠清昇入道,內蘊聖戒外飾聖儀,為代福田堪消物養供利既依
僧得,身亡還以入僧,即同非時僧得施攝。但教分開制、物異重輕,兩僧分攝具有明軌,欲顯其相須作十門。
一、同活共財結要共財俱為物主,隨身已外皆合中分。如有不怕罪福准數科結。共居同活通局有
殊,則住在者籌量處分,必須明審依教據情,若涉利曲便招二損。
二、負債徵償若負他物理合先償,若他負物徵取分攝。若輕重相當二僧隨人,互得輕重亦依其
本。
三、囑授成不亡人臨終以物與人,言囑手授並有成不?諸部共顯,其相可知。此律所明其唯二
種:與已、持去。即彼人如在本處,須僧作法。故律云:若生時不以與人,現前僧應分。若以與人未持者,僧應白二羯磨
與之。作法云: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於此命過,生存時
所有若衣若非衣,現前僧應分。今與某甲。若
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聽!某甲比丘
[001-0223b]
於此處命過,生存時所有衣若非衣,現前僧
應分。今與某甲。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與某甲衣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作此法已。物付彼人
四、分物時處時謂殯送已了,處謂大界之中。《僧祇》云:「若比丘死,弟子不可信者,應持戶鉤付僧知
事,然後供養舍利。」《母論》云:「先將亡者律殯,送後取去者物著僧前,集僧分之。」此律云:一比丘持至戒壇上獨取持。佛
言:「犯吉。現前僧應分。」
五、斷割輕重欲斷輕重,先令捨物。故《四分》云:「彼持亡者物來在眾中,當作是言。義准應設威儀已
胡跪合掌白云:」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此彼命過,生存時所有若
衣若非衣,現前僧應分。」三說「我比丘某甲,今捨
與僧。」如是捨已應正處分。律云:有一多知識比丘命過,其物甚多。佛言:「若生時已與人,應白二羯磨與之。若不
與人,有可分、不可分。可分者,若婆那衣、蘇摩衣、劫貝衣、拘執毛長五指、三衣、若下衣、舍勒單敷、若襯身衣被坐具、針綖
囊漉水囊、大小鉢戶鉤,如是等現前僧應分。若錦綺毛𣯊氈拘執毛過五指、雨浴衣蚊厨、經行敷遮壁虱、坐臥床床踞,
除大小瓦鉢澡罐,餘一切瓦器,除大小鐵戶鉤截甲刀針,餘一切鐵器,銅揵鐍銅䤬眼藥物,餘一
切銅器,若傘蓋錫杖,如是等是不可分,應屬僧。」但凡軀有待資具極多,隨身所用事物繁雜,文准梗概豈盡資緣?對
事准文可為輕重。諸部斷決乖互極多,但據宗文以為准的。廣如儀述不可窮言。
六、量德賞物律云:有一懶墮比丘,不佐助眾事、不供師長。病無人看,委臥糞穢。世尊窮為洗浣
除穢扶持,安慰說法離垢證道。因告比丘:「汝等無有父母,不自相看,誰看汝等?」因制師弟更相瞻視,無師弟者勸喻次
差。然病者有難看、瞻病德有具不具。難看有五種:一、不能善量食;二、不服所宜藥;三、不說病狀;四、不從人教;五、不觀
無常。易看返之。不能看病有五種;一、不知所宜藥;二、不能得隨病食;三、不能為病人說法;四、惡厭病人便利吐唾;五、
為利故不以慈心。能者反說,餘部所明大概如此。對眾撿問量德具已,然後賞之。若為病人經理湯藥,身雖在外亦
須依賞。
七、正明賞法餘律所賞,三衣六物或以殘藥。此律唯以衣鉢與之。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三衣鉢現前僧應
分。今以與看病人某甲。若僧時到僧忍聽。白
[001-0223c]
如是。」「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三衣鉢現前
僧應分。今以與看病人某甲。誰諸長老忍,默
然;不忍者說。」「僧已與某甲比丘衣鉢竟。僧忍,
默然故,是事如是持。」三衣鉢等或具,隨有賞之。比丘尼命過,應與二人。若持尼命過,
應與三人,各謂當眾。餘眾縱看,不得輒賞,勞不滿故。謂教並然,縱賞下眾,等具人分
八、正分輕物律云:分物無羯磨法。准前僧得,似直分之。以其此已屬僧,僧分已物不更別屬。知
用何法?答以此與於別人,文加白二,以此僧物不屬別人。若不用法,何輒囑彼?故賞看病人及屬受與人。物少不分
僧與一人,皆有羯磨。又准餘律咸皆白二。以此僧物並屬四方,若非以法空之,現前僧云何能攝?然准文行事取捨
不同,或一二三局能備述辭。詳文定理二法為長:一即差人、二即分付。雖非己部終為㲲准用無失,故具列之。若有
五人,須作兩重白二:一者差人、二者分付。若但有四,不合差人,准《毘尼母論》直作分付一法。
差分衣人法物既屬僧,僧差作分,若非羯磨事無由辦,故文中分臥具人、差受請人、守物人等咸
有差法。《四分》差人亦同。於此義准云。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能為僧作分衣人。僧
今差某甲作分衣人。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
是。」「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能為僧作分衣人。
僧今差某甲作分衣人。誰諸長老忍,默然;不
忍者說。」「僧已差某甲作分衣人竟。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
以物付分法。
「大德僧聽!某甲
比丘於此彼命過,生存時所有衣若非衣,現前
僧應分。僧今持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
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聽!某甲比
丘於此彼命過,生存時所有衣若非衣,現前僧
應分。僧今持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誰
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僧已忍持與比丘
某甲,某甲當還與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
是持。」
四人直分法。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於此彼命
過,生存時所有衣若非衣,現前僧應分。若僧
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於
[001-0224a]
此彼命過,生存時所有衣若非衣,現前僧應分。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僧已分是衣物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若欲賞看病人,應二人口法法,以衣
鉢物與之。應云
「諸大德!某甲比丘命過,以衣鉢物與看病人
某甲。」三說。三人和賞亦如是
眾多人三語分衣法。
「二大德!某甲比丘命
過,若衣非衣,應屬我等。」三說。餘二人亦如是。二人分衣亦如是。
一人心念分衣法。
「某甲比丘命過,若衣非衣,
皆應屬我。」三說
併與一人法律云:若衣少不欲分,應白二與一無衣比丘。
「大德僧聽!此僧得衣若非衣,今併與某甲比
丘。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聽!此僧
得衣若非衣,今併與某甲比丘。誰諸長老忍,
默然;不忍者說。」「僧已忍某甲比丘衣竟。僧
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亡人衣物,義亦應爾也
九、二眾互攝文言:若有比丘住處,非安居時比丘命過,無比丘,比丘尼應分。若比丘尼住處,非安
居時比丘尼命過,無比丘尼,比丘應分。安居時亦如是。僧得施物亦如是。《四分律》中乃至無有一沙彌,比丘尼應分等,
如前已說。彼律又云,若無住處僧若命過,出家五眾先來者與。若無來者,送與近處伽藍。
十、諸部雜明諸部受分,大論十種:一、糞掃取,如此律水漂死者。二、見前取,如《十誦》學悔人守戒共
住互死者。三、同見取,如《四分律》二部互死。四、功能取,如《四分律》二舉死同入羯磨舉僧。五、二部取,如《四分律》無住處
死。六、面所向取,如《論》二界中死。七、入和上,如《僧祇》沙彌死。八、入所親白衣,如《多論》滅擯人死。九、隨所得死,如《十誦》寄
人等。十、羯磨取,如餘律,在眾死。此律應同。
第九、懺悔諸犯法夫業如幻化性相無定,遇緣而生無而忽有,逢緣而滅有已還無。若
不深生愧恥悔責前非,經百千劫終不失滅,時熟緣會必當現受。若悔恨徹心剋己修改,一念之頃消滅無餘。故《未曾
有經》云:「前心作惡如雲覆日,後心起善如炬消闇。」又《業報差別經》云:「若人造重罪,作已深自責悔更不造,能拔根本
業。」又《涅槃經》云:「若人修習身戒心慧,能令地獄重苦現世輕受。」聖教既繁,曷能備述?然犯有性遮,悔分理事,二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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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又分大小。若修明慧觀我法空,福體尚無罪何容有?此理約機自含大小。大乘事懺方軌不同,觀禮佛像、誦持神
呪,罪無輕重亦盡消滅。律中事懺但清違教。上來所列條貫各殊,既設根機任情所好。然律宗事法但取見聞,既破
律儀終須軌定,於戒有犯必依法懺。然教法該羅無簡凡聖,今依輕重各具陳之。
懺悔波羅夷法犯波羅夷名壞根本,折石斷首豈更生全?大乘懺中雖云除滅,然於宗法永
無僧用。此既本禁,不類餘愆,特須謹剋碎身堅護。但凡情易逸對鏡容虧,若無一念覆藏,律中許其改悔。但可清其
犯業,僧法豈得預哉?犯悔既稀,具如鈔說。
懺悔僧伽婆尸沙法既曰形殘,隣於斷命。要憑清眾,業累方除。覆等四法文中具顯,
自部他部咸有軌儀。法既繁多,此豈能盡?臨機行用別有鈔文。
懺偷蘭遮法此罪約緣,通因及果。因果輕重,又分三品。如破法輪僧、盜食盜四錢等,及初篇重因,
名為上品,應僧中悔。若破羯磨、盜三錢已下、互有依觸,及初篇輕因、二篇重因,名為中品,應對二三人悔。若食人肉、
用人髮等,著外道衣,及二篇輕因,名為下品,應一人前悔。前對僧中,先應三乞別請懺主,單白和僧三說而悔。若二三
人,除乞反白,加問邊人一人。一人又除問邊人一自。餘詞句如懺波逸提中說,唯罪名有異。事既稀簡,略辯大網,臨機
行用,鈔中詳委。
懺波逸提法捨墮因財以成,單提不局衣犯。別論捨雖異據,墮即同三十。懺通僧別,單提唯對別
悔。故分先後,義在於茲。
先懺捨墮對僧作法文云:應捨與僧,若一二三人,不得與餘人及非人。捨已應懺悔。
若不捨而悔,其罪益深。《四分律》中有其四法:一捨財、二捨罪、三還財、四不還財結罪。罽分俱㲲唯用無失。今依前三
辯儀式。
一、捨財此捨財中須識五法:一捨財心,謂以貪心取此物,違教成業,當苦報。聖應所制,真實不虛,若不
懺除,當來定受。如是思已,於此財物生極厭心,永以捨棄必無餘法。二、所捨財,謂衣鉢藥寶等但制捨者,皆須總集
而盡捨之。三、捨財境,謂僧等三。謂《四分律》云:「不得別眾捨,若捨不成,突吉羅。」四、捨財威儀,謂敷尼師壇,脫革屣作禮,
胡跪合掌。若對小者,不須禮拜。五、捨財法,對僧者應云。
「大德僧聽!我比丘某甲,故畜若干長衣,犯捨墮。
或離衣等,隨事稱之
是衣今捨與僧。」一說。如是捨已,即付與僧。對下境,詞句亦然,但改初後二言為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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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捨罪對僧懺悔罪須具六法:一乞、二請、三白、四悔、五誡、六受。此之六法諸教互明。必須周具,方成悔過
也。
一、對眾陳乞具修威儀胡跪合掌「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
故畜爾所長衣,犯捨墮。是衣已捨與僧。今有
若干波逸提罪,從僧乞懺悔。願聽我某甲比丘
懺悔,慈愍故。」三說
二、請懺悔主夫懺悔主必須清淨。彼自有縛,豈能解他?時為
重病無清淨人,初開不同犯,後開同犯作。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請大德作波逸
提懺悔主。願大德為我作波逸提懺悔主,慈
愍故。」三說
三、單白和僧既對清眾,義無輒受,故須諮白。取眾情和,方便如常。答云:「受波逸提懺悔羯磨。」。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畜長衣,犯捨墮。此衣
已捨與僧。是中有波逸提罪,今從僧乞懺悔。
我某甲受某甲懺悔。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
是。」眾既和許,告示可合。
四、正懺悔除罪畜長之過數類稍多,或一二三乃至於九,犯於名種惟吉與提,六是從生、三為
根本。今依次第略顯其相。第一、且如畜一長衣犯提罪,識知是罪作覆藏心,清淨人同界而宿,即犯覆藏突吉羅。此
一品罪隨衣而生,約位總定名覆藏罪。但覆藏吉羅亦須發露,而隱不發露亦生覆藏,以覆藏而生,名隨覆藏突吉羅
罪。此一品罪亦隨夜生。頭數雖多,總名隨覆。上三品罪,一提、二吉。提為根本、吉羅從生。覆即二三,不覆但一。第二、犯
長之衣舉體生過,若其著用即犯吉羅罪。據於心脫既無過,隱而不發亦有覆藏,如前三品輕重為異。第三、犯前諸
罪,經僧說戒三問不發,犯吉羅。二覆從生亦同於上。來二三合成九品,有具不具,據事而思。行懺之人特須明識,
稱名歷數厭而生愧,立對治道謹剋身心,詞句無亂方成懺悔,先輕後重次第而除,二件標牒方盡其類。第一先懺三
位、覆隨覆六,以其種類輕重同故。第二懺著用默妄二根本吉。第三懺犯長之提。據事雖然,今明軌則先辯懺提、餘次
輕者,准此而用。文云:犯罪比丘應偏露右肩胡跪合掌。餘文對大,須具五法,此加露肩,總成六法也。
「大德!我某甲,故畜若干長衣犯波逸提罪,向大
德悔過。」三說。諸部更有餘詞,據宗但合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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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戒勗令斷彼應問言:「汝自見罪不?」答言「我自見罪。」彼又問言
「汝欲悔過耶?」答言「我欲悔過。」彼又語言「汝後莫作。」
六、承
受立要應答言:「爾。」或言「頂戴持。」上來至此,名懺悔竟
三、還衣若對僧捨,須僧還衣;對別人捨,別人還之。良以罪累已除,身心清淨堪消物養,為資道緣故。《四分》
云:「僧應還此比丘衣白二羯磨。若其不還及故壞等,皆突吉羅。唯除五敷、二寶及七日藥,此八無還。」《四分律》中,錦縟斬
壞亦無還法。然彼僧還有其兩種:一、即坐轉付,謂眾僧多集,或此比丘有因緣欲遠行。僧應問言:「汝此衣與誰?」隨彼
說便與。若無此二緣,明日直還。二、即坐直付,謂不須經宿故付之。然有五人得作轉還,若但四人唯得直付,三人已下
作口法還。
即坐轉付法。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故畜若干
長衣犯捨墮。此衣已捨與僧。僧今持是衣與
某甲比丘,某甲當還此比丘。若僧時到僧忍
聽。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故畜若干長衣犯捨墮。
此衣已捨與僧。僧今持是衣與某甲比丘,某
甲當還此比丘。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持是衣與某甲比丘,某甲當還此比丘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即坐直付法。
「大
德僧聽!某甲比丘,故離僧伽梨宿餘衣隨稱,犯捨
墮。此衣已捨與僧。僧今持是衣還某甲比丘。
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聽!某甲比
丘故離僧伽梨宿犯捨墮。此衣已捨與僧。僧
今持是衣還某甲比丘。誰諸長老忍,默然;不
忍者說。」「僧已持此衣還某甲比丘竟。僧忍,默
然故,是事如是持。」作羯磨竟,以衣付彼
對眾多人捨懺法捨財同上,須口和餘人,不用單白。餘可准知之。
受懺口和法。
「二長老聽我受某甲比丘懺悔
者,我當受。」受懺還衣,可准前用
對一人捨懺法應將比丘至自然界或戒場上,集所犯財勿使遺落,具修威儀同上僧法,但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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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有異。既唯獨一,不須口和。正懺還衣亦准而作。
懺二根本突吉羅應請懺悔主,如前威儀說。
「大德!我某甲,犯
著用不淨衣,及經僧說戒默妄語,並犯突吉
羅罪,各不憶數。今向大德悔過。」餘誡受等准前可知
懺覆
藏及隨覆藏突吉羅法。
「大德!我某甲,犯故
畜長衣波逸提罪,及著用不淨衣經僧說誡
默妄語突吉羅。各有覆藏及隨展轉覆突
吉羅罪,不憶數。今向大德悔過。」餘三問答准前而說
懺單波逸提法摽名為異,懺法同前。
懺波羅提提舍尼法請懺悔主,修威儀同前。諸犯摽罪為異也。
「大德!我某甲,犯從非親里比丘尼自手授食
波羅提提舍尼罪若干。今向大德悔過。」餘三問答同前
懺突吉羅法律云:高下著衣等,若不解不問而作者,突吉羅。若解不順而作,突吉羅。此二種
吉,應無輕重,齊責心懺。若解,輕戒輕人而作,犯波逸提罪。懺此提罪,同前可知。責心吉羅,不須對境,應具威儀已云。
「我某甲,犯高下著衣突吉羅若干。今自責心懺悔
過。」一說
第十、雜行住持法止作具修,自他並利,教行因果據要陳之。先述當宗,後彰
異部之說。
作六念法律云:比丘應知月半月日數、知布薩日,悔過清淨。又云:應先心施食,若不念施人而食,突吉
羅。然文散落而不次第。六念之軌出在《僧祇》,今依彼文,義准為法。既恒須作,故錄在初。
第一、念知日月數應云:「今朝黑月小一日。」乃至十四日。若
大言大。白月恒大而無小,可隨稱之。
第二、念知食處若常乞食,應云:「我常乞食。」若食僧食,應云「我食僧
食。」若食自食,應云「我食自食。」若受人一請,欲自赴者,應云「我食某甲家食。」
若受多請,不能遍赴者,應自赴一請,餘者施與人。施之人,比丘、沙彌但得。應對所施人作法囑云。
「長老!某甲檀越施我五正食。我有因緣不得
往,今以施汝。」若時逼促無人可施者,律開心念施人。應作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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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請分與某甲比丘。」若有背請緣,亦隨事之。若無定食處,應云「我不
背請食。」
第三、念知受時夏數應云:「我於某年月某
日時一尺木若干影,受具足戒,無夏。」一夏、多夏,隨數稱之
第四念知衣鉢受淨應云:「我三衣、鉢具足。並受
持長衣,並說淨。」若闕衣鉢,或未受持、未說淨等,念持念說隨事稱之
第五念知身強羸應云:「我今不病堪行道。」若有病應云
「我有病須療治。」
作殘食法佛言:「持食著鉢中,手擎對未足食比丘,偏
袒右肩右膝著地,作是言。」。
「長老一心念!我某甲食日足,為我作殘食法。」
彼比丘為取殘已,問言之「是食與我耶?」答言:「與。」便為食少許,餘殘還之者。若都不食,但取
已還。語言「此是我殘,與汝。」亦名殘食
白同利食前後入
聚落法。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先受某甲
請。今有某緣事,欲入某處聚落至某家。白大
德知。」
白非時入聚落法。
「長老!我非時入聚落
《十誦律》云至某城邑聚落某甲舍。」前人答言「可爾。防護。」
販賣
求利法律云:若比丘欲貨易,應使淨人語言。
「為我以此物貨易之。」又應心念「寧使彼得我利,我不
得我利。」若自貨易,應於五眾中。若與白衣貨易,突吉羅
弟子欲辭行和上量宜法若路有疑怖惑;或行伴無知,不知誦戒布薩羯磨;或
彼方乞食難得持法律解律儀人、若好鬪誦希破僧事;若彼方得病,無隨病食藥、無看病人。諸有一事,皆勿聽去。弟
子強去,得輕師波逸提。和上若不籌量聽去,得突吉羅罪也。
持律比丘來承迎祇供法佛言:「今為說比丘結初應學法。若聞持律者來,不
應避去,應為掃灑整理戾舍及臥具,半由旬迎。疑難要當出,代擔衣物、辦水具。中設過中飲,應請說法。若實求解,應如
法說。若觸惱問,即不應答。旦為設前食後食,為求留安居。復應為求施衣檀越。應如是供養。若不爾,突吉羅罪。」。
持律比丘有七種宜一、多聞諸法;二、能籌量是法非法;三、籌量比丘尼;四、善攝師教;
五、若到他處所說無畏;六、自住毘尼;七、知共不共戒之。
[001-0226a]
應說戒人法有一住處,跋難陀為上座,眾僧請說戒。答曰:「誦忘。」諸比丘言:「若忘,何故在上座處?」以
是白佛。佛言:「上座說戒,若不說,突吉羅。」不知齊幾為上座?佛言:「於上無人,皆名上座。」。
僧尼二眾尊卑禮敬法佛言:「從今聽諸比丘隨次禮上座。諸比丘尼禮一切比丘,
亦隨次相禮。式叉摩那禮一切比丘、比丘尼,亦隨次相禮。沙彌亦如是。沙彌尼禮一切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亦隨
次相禮。禮敬之法,聽比丘尼去比丘不近不遠,合掌低頭,作是言:『和南。』」《四分律》云:「塔亦應禮。」佛言:「食時、歠粥時、噉果
時、經行時、不著三衣時、闇時、不共語時、相瞋於屏處,此等皆不應禮,犯者突吉羅。五羯磨人、被舉、不共語、本言治、狂
心、散亂心、病壞心、別住、行摩那埵、本日、阿浮呵那,皆不應禮。」。
淨五生種根接節果子。若食果,應五種淨火淨、刀淨、鳥淨、傷淨、未成
種淨。若食根,應五種淨剝淨、截淨、破淨、洗淨、火淨。若食莖葉,
應三種淨刀淨、火淨、洗淨。於聚一器中,若淨,一名為總淨之。
著衣高下法佛言:「著下衣,從脚跟下上量一搩手,左掩其上,兩邊兩攝,當後兩攝之。」。
受請應供法時有長者請佛及僧。比丘問佛:「若人請僧,為請誰?」佛言:「若正趣正向人皆以禮請。
雖非正趣正向,若為解脫出家,若坐禪人、若讀誦經人、若勸作眾事人,除惡戒人,餘一切僧皆應食。若請僧,應二眾
食:比丘及沙彌。若請二部,應五食眾。」。
四方眾僧有五種物,不可護、不可賣、不可分
一住處地、二房舍、三須用分、四果樹、五花果,一切沙門釋子比丘皆有其分。若護、若賣、若分,皆偷蘭遮罪。
佛告諸比丘:「汝等各當繫念在前,自防護心。」
何謂繫念?謂行四念處。觀內身,觀除無明世間若護,觀外身及痛、心、法亦如是。何謂在前?所謂若行、若立、若臥、若睡若
覺、若去若來、前後瞻視、若屈申俯仰、若著衣持鉢、若食飲便利、若語若默,常其心。此是我教。
佛告諸離車:「世有五寶,甚為難遇。」一、一切諸佛世尊;二、善
說佛所說法;三、聞法善解;四、如聞能行;五、不忘小恩
供養父母法佛告諸比丘:「若人百年之中,左肩擔父、右肩荷母,於上大小便利,極世珍奇衣食
供養,猶不能報須臾之恩。從今聽諸比丘盡心盡壽供養父母。若不供養得重罪。」。
《彌沙塞羯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