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q0092 宗鏡錄-宋-延壽 (master)




宗鏡錄卷第七十


慧日永明寺主智覺禪師延壽集


夫祖佛正意。本顯一心。何必教中。更談陰界。


答。隨妄心而破妄境。謂顯人空。除異執。而說
異門。成法解脫。無有定法故。號之為阿耨菩
提。病差藥消。如筏喻之法尚應捨。


識論問云。
以有阿含證驗知故。若但心識虛妄分別見
外境界。不從色等外境界生眼識等者。以何
義故。如來說眼色等十二種入。明知有色香
味等外境界也。


答曰。偈言。說色等諸入。為可
化眾生。依前人受法。說言有化生。如來依
彼心業相續。不斷不絕。是故說有化生眾生。
又說言。無我無眾生無壽者。唯因緣和合有
諸法生。如來如是說色等入。為令前人得受
法故。以彼前人未解因緣諸法體空。非謂實
有色香味等外諸境界。


問。若實無有色等入
者。以何義故。如來經中作如是說。


答曰。偈
言。依彼本心智。識妄取外境。是故如來說。有
內外諸入。此依無始心意識等種子轉變。虛
妄見彼色香味等外諸境界。是故如來依此
虛妄二種法故。作如是說。一本識種子。二虛
[070-0807c]
妄外境界等。依此二法。如來說有眼色等入。


問。依如是偈說。有何功德利益。


答。偈曰。觀虛
妄無實。如是入我空。觀知諸法異。入諸法無
我。為令聲聞解知。因彼六根六塵。生六種識。
無有一法是實覺者。乃至無有一法是實見
者。為令可化眾生等。作是觀察。入人無我空。
觀於諸法異者。謂菩薩觀實無色等外塵一
法可見。乃至實無一觸可覺。如是觀察。得入
因緣諸法體空。為欲遮彼虛妄分別故。說色
等一切諸法。畢竟空無。非無言處。皆悉空無。
無言處者。所謂諸佛如來行處。如是唯有真
識。更無餘識。不能如是分別觀察。入於識空。
如是依識。說入一切諸法無我。非謂一向謗
真識我。說言無有佛性實我。又如來方便。漸
令眾生得入我空。及法空故。說有內識。而識
無有內識可取。若不如是。則不得說我法空。
以是義故。虛妄分別。此心於彼心。彼心知此
心。辯中邊頌云。識生變似義。有情我及了。此
境實非有。境無故識無。變似義者。謂似色
等諸境性現。變似有情者。謂似自他身五根
性現。變似我者。謂染污末那。與我癡等恒相
應故。變似了者。諸餘六識。了別相麁故。此境
實非有者。謂似義似相。無行相故。似我似了。
非真現故。皆非實有。境無故識無者。謂所取
義。有情。我。了別等。四境無故。能取諸識。亦非
實有。是以若約大根頓悟之人。尚不得一。何
況說多。何以故。以執多故。迷了一故。悟於迷
多中。根有不同。遂開陰處界。若迷心不迷色。
則數為五陰。若迷色不迷心。則數為十二處。
[070-0808a]
若心色俱迷者。則數為十八界。若直見真心
神解之性。則非一非多。非法非數。其餘能詮
之教。皆是善巧之門。將逗機宜。廣申破立。欲
顯真空之理。先明幻有之端。究竟指歸一
心之海。


問。於世間法。五蘊身中。作何見解
成外道義。云何通達成佛法義。


答。外道不
達諸法因緣和合成諸蘊。凡有所為。皆是識
陰。便於蘊上。執有實我。受用自在。名為神主。
於似常似一相續之中。說有神性。是外道義。
若了內外和合因緣所成。唯識所變。似境所
現。即第八識任持不斷。似有相續。即佛法義。
外道不知。將為實有。迷無性之理。執身見之
愚。


問。前破五陰。六入。十八界。七大性。識義
俱無。云何建立唯識。


答。一為遣境故立識。
何者。若不因識。何以立境。若不顯識。何以遣
境。二為以有妄想心故。能知名義。何者。若無
妄則不能顯真。若無真則不能破惑。故知破
立在我。染淨由心。三無性論云。今為成就此
依他性故。說成立道理。此性不但以言說為
體。何以故。言說必有所依故。若不依亂識品
類。名言得立。無有是處。若不爾。所依品類既
無有。所說名言則不得立。若爾。則無二性。無
二性故。則無惑品。無惑品故。則有二過。一不
由功用。自然解脫。二則生死涅槃。不可顯現。
由無此二過。失故。是故應知。決有依他性。有
此性故。世諦立。若不立世諦。亦不得真諦。何
者。以了俗無性故。即成真諦。若擬無二諦。是
惡取邪空。非善通正理。又若無真諦之本。何
以垂俗諦之跡。本迹雖殊。不思議一。如法華
[070-0808b]
玄義。廣釋本迹為六本者。理本。即是實相一究
竟道。迹者。除諸法實相。其餘種種。皆名為迹。
又理之與事。皆名為本。說理說事。皆名教迹
也。又理事之教皆為本。稟教修行名為迹。如
人依處。則有行迹。尋迹得處也。又行能證體。
體為本。依體起用。用為迹。又實得體用名為
本。權施體用名為迹。又今日所顯者為本。先
來已說者為迹。約此六義。以明本迹也。一又
約理事明本迹者。從無住本。立一切法。無住
之理。即是本時實相真諦也。一切法。即是本
時森羅俗諦也。由實相真本。垂於俗迹。尋於
俗迹。即顯真本。本迹雖殊。不思議一。故經云。
觀一切法空。如實相。但以因緣有。從顛倒生。
二理教明本迹者。即是本時所照二諦。俱不
可說故。皆名本也。昔佛方便說之。即是二諦
之教。教名為迹。若無二諦之本。則無二種
之教。若無教迹。豈顯諦本。本迹雖殊。不思議
一也。經偈云。是法不可示。言詞相寂滅。以方
便力故。為五比丘說。三約教行為本迹者。最
初稟昔佛之教以為本。則有修因致果之行。
由教詮理而得起行。由行會教而得顯理。本
迹雖殊。不思議一也。經偈云。諸法從本來。常
自寂滅相。佛子行道已。來世得作佛。四約體
用明本迹者。由昔最初修行契理。證於法身
為本。初得法身本故。即體起應身之用。由於
應身。得顯法身。本迹雖殊。不思議一也。經云。
吾從成佛已來。甚大久遠。若斯。但以方便教
化眾生。作如此說。五約權實明本迹者。實者。
最初久遠。實得法應二身。皆名為本。中間數
[070-0808c]
數唱生唱滅。種種施權法應二身。故名為迹。
非初得法應之本。則無中間法應之迹。由迹
顯本。本迹雖殊。不思議一也。經云。是我方便。
諸佛亦然。六約今已論本迹者。前來諸教已
說理事。乃至權實者。皆是迹也。今經所說久
遠理事。乃至權實者。皆名為本。非今所明久
遠之本。無以垂於已說之迹。非已說迹。豈顯
今本。本迹雖殊。不思議一也。經偈云。諸佛法
久後。要當說真實。


問。世間無有一法不從
緣生。具幾因緣。能生萬法。


答。曾無心外法。
能與心為緣。但是自心生。還與心為相。義海
云。明緣起者。如見塵時。此塵是自心現。由自
心現。即與自心為緣。由緣現前。心法方起。故
名為緣起法也。經云。諸法從緣起。無緣即不
起。乃至則知塵體。空無所有。今悟緣非緣。起
無不妙。但緣起體寂。起恒不起。達體隨緣。不
起恒起。如是見者。名實知見。何謂實知見。若
見緣而不見體。即是常見。若見體而不見緣。
即是斷見。今從因緣而見性。則不落常。於真
性中而緣起。則不墮斷。名實知見。所以廣辯
因緣行相者。謂因事而顯理。令理不孤。因理
而成事。令事融即。然約經論。隨順世諦所立。
有四因緣。內外假立。不無行相。一因緣者。論
云。一因緣。謂有為法親辦自果。此體有二。一
種子。二現行。釋云。若一切煩惱種。被加行智
折伏已。永無生現行用。雖種子是因緣法。以
不能生現行故。不得名因緣。又如將心種望
色現。亦不名因緣。若心種生心現。色種生色
現等。皆是因緣。此雙通新本二類種子故。二。
[070-0809a]
等無間緣。謂八現識。及彼心所。前聚。於後。自
類無間。等而開導。令彼定生。釋云。八現識及
心所者。出緣體。唯見自證。此是緣體總名現
識。簡色。不相應。種子。無為。非此緣性。論說。等
無間緣。唯望一切心心所說。以前生開導所
攝受故。開者。避義。與彼處義。導者。招引義。即
前往避其處。招引後法令生。前聚於後者。簡
俱時及後為前緣義。非開導故。自類者。顯非
他識為緣。無間者。顯雖前無間為後緣。非中
間隔要無間者。等。而開導者。顯緣義。令彼定
生。即顯後果。雖經久遠。如經八萬劫。前眼識。
望後亦為此緣。以彼後果當定生故。即簡入
無餘依最後心。無果定生。故非此緣。雖有開
義。無導引力故。


問。心與心所。既非自類。如八
種識。恒時俱轉。體用各殊。如何俱起望後。並
得互為緣義。


答。論云。心與心所。雖恒俱轉。而
相應故。和合似一。不可施設離別殊異故。得
互作等無間緣。和合似一者。同一所緣。及同
一依。同一時轉。同一性攝。不可離別令其殊
異。不同八識行相所緣。及依。各不等故。非互
為緣。又但除却入無餘依者外。餘一切心心
所。皆是等無間緣。以力用齊等。無自類間隔
故。三所緣緣。謂若有法。是帶己相。心。或相應。
所慮所託。此體有二。一親。二疎。若與能緣體
不相離。是見分等內所慮託。應知彼是親所
緣緣。若與能緣體雖相離。為質能起內所慮
託。應知彼是疎所緣緣。親所緣緣。能緣皆有。
離內所慮託。必不生故。疎所緣緣。能緣或有。
離外所慮託。亦得生故。釋云。謂若有法者。謂
[070-0809b]
非遍計所執。所執無體。不能發生能緣之識。
故非是緣。緣者。必是依他。今此必是有體方
緣。是帶己相者。謂能緣心等。帶此色等己之
相也。帶者。是挾帶義。相者。體相。非相狀義。謂
正智等生時。挾帶真如之體相起。與真不一
不異。非相非非相。若挾帶所緣之己以為境
相者。是所緣故。若相言體。即有同時心心所
之體相。亦心挾帶而有。相者。分義。或體相義。
真如亦名為相。無相之相。所以經言。皆同
一相。所謂無相。親所緣緣者。若與見分等體
不相離者。簡他識所變。及自八識各各所緣
別。唯是見分內所慮託。此有二種。一是有為。
即識所變。名內所慮託。二是無為。真如體不
離識。名所慮託。即如自證緣見分等。並是此
例。此說親緣。疎所緣緣。與能緣心相離法是。
謂即他識所變。及自身中別識所變。仗為質
者是。又親所緣者。即謂見分。是帶己相。此疎
中即影像相分。是帶本質之相。故名所緣。又
親所緣緣。但是能緣之心。皆有。離內所慮託
之相分。一切心等。必不行故。今大乘中。若緣
無法。不生心也。疎所緣緣。能緣之法。或有或
無。以是心外法故。如執實我法。雖無本質。然
離彼法。心亦生故。又觀所緣緣論頌云。內色
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
故。以自內識所變之色。為所緣緣。是依他性。
有體法故。不緣心外所執無法故。論云。見託
彼生。帶彼相起。見託彼生。即是緣義。然心
起時。帶彼相起。名為所緣。帶是挾帶逼附之
義。百法云。護法明此所緣。如見相。無定相
[070-0809c]
分。以本智親證如體。不取相故。與如體冥合
故。即無相狀之相。即但有體相之相。即挾帶
之義。亦所緣緣。


難云。若有見分。即有分別
相。何名無分別相也。又云。無能取耶。


答。雖
有見分而無分別。復無能取。正智緣如。親挾
附體相緣故。更無相狀之相。說。無相分。言無
能取者。即無分別妄執實能取故。不無內分
能緣見分。又難。若言無相分者。所緣緣論云。
依彼生。帶彼相。故名所緣相。若無真如相分
者。即無所緣。護法云。亦有所緣緣義。雖見相
分。而可有帶如相起。不離故。即本智見分。親
挾帶真如之體相起故。名所緣緣。如自證
分親帶見分。名所緣緣。此亦應爾。實無變帶
之義。唯有挾帶。名所緣緣。故與後得別也。若
變相分緣者。便非親證。即如後得智。應有分
別。既異後得。即明知有見分無相分也。又一
切見分。皆有挾帶境相義者。由相不離見故。
即是挾帶之義。不離有二。一者有為相分。望
自能變之識。血脈相連。猶如父子。故名不離。
二者真如等境。雖非識變。然是識等實體。故
名不離。


問。所緣緣論偈云。內色如外現。為
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是以外
境雖無。而有內色。似外境現。為所緣緣。既外
相在識。即是俱起。以相在故。云何復能生識。
能作識緣。


答。如眼等識。帶彼相起。雖即同
時。不礙前後。以展轉相因。成所緣緣之理。



問云。此內境相。既不離識。如何俱起。能作識
緣。


頌答云。決定相隨故。俱時亦作緣。或前為
後緣。引彼功能故。境相與識。定相隨故。雖俱
[070-0810a]
時起。亦作識緣。而外諸法。理非有故。定應許
在識非餘。此根功能。與前境色。從無始際。展
轉為因。如是諸識。唯內境相。為所緣緣。理善
成立。


問。所明挾帶。是親所緣緣者。為復挾
體挾用。


答。應作四句分別。一體挾體者。即
自證分緣證自證分。證自證分却緣自證分。
是也。二用挾用者。即八識心心所見分。緣自
親相分。是也。三用挾體者。即根本智見分緣
真如。是也。四體挾用者。即自證分緣見分也。


問。所緣緣義。於八識如何料簡親疎。


答。
百法云。護法解。此第八心及心所。名此品。若
因若果。疎所緣有無不定。若因中第八識。託
他人扶塵。器世間境。自變相分緣。即可互受
用。有疎所緣義。若是自他緣義。五根及種
子。不互變緣。即無疎所緣緣義也。又有色界。
即有扶塵。器世間可互。扶塵即有疎所緣
緣。若無色界。即無色可扶託故。即無疎所緣
緣義也。若自第八識緣自三境。唯有親所緣
緣也。此是因中料簡。若至佛果位中。第八識。
若緣自境。及緣真如。及緣過未一切無體法
時。即無疎所緣緣也。若緣他佛身土。即變影
而緣。亦有疎義。即第八識心王自。果位中。疎
所緣緣有無不定。若第八五心所因果位中。
皆有疎所緣緣也。若為託第八心王三境為
質而緣故。若第七識者。論云。第七心品未轉
依位。是俱生故。必扶外質故。亦定有疎所緣
緣。於轉依位。此非定有。緣真如。無外質故。今
言。此第七識有漏位中者。體是俱生。任運無
力。必扶第八識以為外質故。自方變影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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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定有疎所緣緣。若約無漏時。即疎所緣緣。
有無不定。若第七根本智相應心品。緣真如。
即無疎緣。若後得智緣如。即有疎緣。若是無
漏第七緣過未及諸無體法。皆無疎所緣緣。


問。何故有漏第七起執事。須扶託本質起耶。
夫是執者構畫所生。即不合假於外質而起。


答。執有二。一有強思分別計度而起執者。即
所託外質。有無不定。如第六識獨生散意是
也。二者有任運起執。即第七識是。為第七
心心所是俱生任運。自無力起。要假外質。自
方起執也。故知第七有漏位中疎所緣緣。有
無不定。若第六識者。此識身心品。行相猛利。
於一切位能自在轉。所仗外質。或有或無。疎
所緣緣。有無不定。於因果位中。皆自在轉。或
分別起。或俱生故。緣一切法時。有仗質起。有
不仗質起。緣境最廣故。疎所緣緣。有無不定。
若前五轉識者。未轉依麁觀劣故。必仗外
質故。即定有疎所緣緣。若轉依位。此非定有。
緣過未等。無外質故。前五轉識因果位中。約
諸根互用。亦須仗質而起。定有疎所緣緣。若
至果位。有無不定。又諸識互緣者。第八識與
前七為所緣緣。即八識相分。與五識為所緣
緣。第六識緣第八四分為所緣緣。第七即唯
託第八見分為所緣緣。即第八識四分為本
質。即前七識見分變相分緣。即第八與前七
為所緣義。故八於七有也。即第八與前七為
疎所緣緣。七於八無者。即前七不與第八為
所緣緣。以第八不緣前七故。不託前七生故。
唯緣自三境為所緣緣。又廣釋云。古大乘師
[070-0810c]
立所緣緣義者。彼云。謂若有法者。即有體本
質法。名緣。言是帶己相者。即相分。名所緣相。
相質合說。名所緣緣。所言帶己相者。帶字屬
心。己字屬本質。相即相分。謂能緣心。緣所緣
境時。帶起本質家己有之相分。故名是帶己
相。被小乘正量部。般若毱多不立相分師。造
謗大乘論七百偈。破古大乘師所緣緣義云。
汝若言已相是相分。將為所緣者。且如汝大
乘宗。無分別智緣真如時。不帶起真如相分。
其真如望能緣智見分。應無所緣緣義。必若
言本智緣如。亦有相分者。即違汝自宗一切
經論。如何通會。古大乘師被此一難。當時絕
救。經一十二年。無人救得大乘所緣緣義。唐
三藏救云。我宗大乘解帶有二義。一者變帶
變。二者挾帶變。若變帶者。即變帶似質之
已相起。是相狀之相。令根本智緣如時即無。
若挾帶者。即有。根本智親挾帶真如體相。而
緣。更不變相分故。亦成所緣緣。三藏云。謂若
有法。即真如是有體法。名緣。即此真如。是本
智所慮處。又名所緣。二勢合說。名所緣緣。所
緣即緣。持業釋。亦如八識見分。各緣自親相
分時。皆是挾帶。乃至內二分相緣亦爾。故
知本智緣如。雖不變相分。然親挾帶真如體
相而緣。亦成所緣緣。古大乘師錯解所緣緣
義者。夫所緣緣義者。以有體法是緣。即此有
體法。是能緣心所慮處故。便名所緣。今古大
乘師。既唯將實相分為所緣者。錯之甚矣。正
解所緣緣義者。謂若有法。是帶已相者。謂若
有法者。即有實法。簡於假法。及遍計相分無
[070-0811a]
體法。無體法。但是所緣。不成緣。夫為緣者。須
是有體實法。有力用故。能牽生識。即實圓成
依他。是有體法。言是帶已相者。帶有二義。一
者變帶。即八箇識。有疎所緣緣本質。是為託。
此有體境為本質。變似質之相起。名為變帶。
二者挾帶。即一切親所緣緣實相分是。為此
相分十離能緣心故。其能緣心。親挾此相分
而緣。名為挾帶。言已相者。亦有二義。且第一
於變帶疎所緣緣上說者。即變似質之己相。
已者。體也。即相分似本質已體。此是相狀之
相。二於挾帶親所緣緣上說者。即能緣心上
親挾帶所緣相分之已相。此是境相之相。即
不同於疎所緣緣。帶本質家之已相起。忽有
人問云。言是帶已相者。未審能緣心。帶誰家
之已相而緣。應答云。若疎所緣緣。即變帶本
質家之已相緣。若親所緣緣。即挾帶相分家
之已相緣。又疎所緣緣。是帶相狀之相。即
帶似質之相狀。若親所緣緣。即帶境相之相。
以親挾境相而緣故。有人云。帶能緣心之已
相者。此人不會所緣義。


問。若言親挾帶境相。
及變帶似質之相狀起。成親疎二緣者。即外
色法。亦成親疎二緣。且如將鏡照人時。於鏡
面上。亦能親挾於人影像。以人影不離於鏡
面故。應成親所緣緣。又鏡面望外邊人本質。
應成疎所緣緣。


答。將所慮簡之。意云。夫為所
緣緣者。須對能緣慮法。所慮。方名所緣緣。今
鏡面既非能緣慮法者。即鏡中人影。及外邊
人本質。亦不得名所慮法。既闕所慮義者。不
成所緣緣。


外人又難。若爾者。且如第六識緣
[070-0811b]
空華無體法時。有所慮義。應成所緣緣。為識
是能緣慮故。


答。將所託簡之。意云。其意緣無
體法時。雖有所慮義。又闕所託義。以空華
等無體。不與能緣心為所託。不妨但成所緣。
即不成緣。由是應須四句分別。一有所慮。非
所託。即遍計妄執我法等是。以無體故。但為
所慮。不為所託。二有所託。非所慮。即鏡水所
照人等是。此但有所託。而無所慮。以鏡水等
非能慮故。三俱句。即一切所緣緣實相分是。
四俱非。即除鏡水等所照外。餘不緣者是。又
親緣者。是逼附義。近義。即如相分。親逼附近
於見分。更無餘分間隔故。言疎者。是遠義。被
相分隔故。即本質法是。又親所緣緣。都有四
類。一有親所緣緣。從質及心而變起。即五識
緣五塵境所緣相分是。二有親所緣緣。但從
心變。不仗質起。即第八識緣三境相分是。三
有親所緣緣。不由心變。亦不由質起。即根本
智所證真如是。四有親所緣緣。而非相分。即
內二分互相緣是。慈恩云。若與能緣體不
相離。是見分等內所慮託。應知彼是親所緣
緣者。若與能緣者。是見分。體不相離者。即
與自證分體不相離。意云。相分是見分親所
緣緣。見分是自證分親所緣緣。皆不離自證
分體。此正簡疎所緣緣。本質法。望能緣見分。
有相離八識故。此亦簡他人所變相分。及自
身八識。各各所變相分。更互相望。皆不是親。
今唯取自識所變相分。名親。望能變見分。體
不相離。中間更無物隔礙。方是親義。言是見
分等內所慮託者。言見分等者。即等取自證
[070-0811c]
分及第四分。并本智緣如等。此皆成親所緣
緣。且如相分。是見分家親所緣緣。見分。即自
證分親所緣緣。自證分。是證自證分親所緣
緣。又真如。是根本智親所緣緣。又等取心心
所緣親相分。亦是親所緣緣。此上皆是挾帶
而緣。
宗鏡錄卷第七十


      戊申歲分司大藏都監開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