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q0092 宗鏡錄-宋-延壽 (master)




宗鏡錄卷第五十二


慧日永明寺主智覺禪師延壽集


夫第二能變識者。識論頌云。次第二能變。
是識名末那。依彼轉緣彼。思量為性相。四煩
惱常俱。謂我癡我見。并我慢我愛。及餘觸等
俱。有覆無記攝。隨所生所繫。阿羅漢滅定。出
世道無有。乃至應知。此意。但緣藏識見分。非
餘。彼無始來。一類相續。似常似一故。恒與諸
法為所依故。此唯執彼為自內我。我語勢故。
說我所言。或此執彼是我之我。故於一見。義
說二義。若作是說。善順教理。多處唯言有我
見故。我我所執。不俱起故。未轉依位。唯緣藏
識。既轉依已。亦緣真如。及餘諸法。平等性智。
證得十種平等性故。為諸有情。緣解差別。示
現種種佛影像故。釋云。此第七識。但緣見分。
非餘相分種子心所等。唯緣見分者。謂無始
時來。微細一類。似常似一。不斷故似常。簡境
界。彼色等法。皆間斷故。種子亦然。或被損伏。
或時永斷。由此遮計餘識為我。似一故。簡心
所。心所多法故。何故不緣餘識。夫言我者。有
作用相。見分受境。作用相顯。似於我故。不緣
餘識。自證等。用細難知。


問。何不但緣一受等
為我。亦常一故。


答。夫言我者。是自在義。萬
物主義。與一切法而為所依。心所不然。不可
[052-0721a]
為我。唯心王是所依故。此第七識。恒執為內
我。非色等故。不執為外我。若唯緣識。即唯起
我。無有我所。我語勢故。論說我所言。非是離
我。別起我所執。唯執第八是我之我。前五蘊
假者。是第六所緣之我。後我第七所計。或前
我前念。後我後念。二俱第七所計。或即一念
計。此即是。此唯第七所計。或前是體。後是識
用。於一我見之上。亦義說之為我及所二言。
實但一我見。多處唯言有我見故者。瑜伽論
云。由此末那。我見慢等。恒共相應。顯揚論云。
由此意根。恒與我見我慢等相應。我我所執。
不俱起故者。行相及境。二俱別故。不可並生。
無此事故。若已轉依位善心等可。然。彼非執
故亦不可。例。人法二執。境是一故。若未起對
治斷其我執。名未轉依唯緣藏識。初地已
去。既轉依已。入無漏心。亦緣真如。及餘一切
法。二乘無學等。唯緣異熟識。證得十種平等
性者。佛地經云。一諸相增上喜愛。二一切
領受緣起。三遠離異相非相。四弘濟大慈。五。
無待大悲。六隨諸有情所樂示現。七一切有
情我愛所說。八世間寂靜皆同一味。九世間
諸法苦樂一味。十修植無量功德究竟。即知
十地有情緣解意樂差別。能起受用身之影
像。論云。未轉依位。恒審思重所執我相。已轉
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者。第七末那。以思
量為自性故。攝論云。思量是意。即自證分。前
第八識了別是行相。今既言意。故知即是第
七行相。即是見分。體性難知。以行相顯。其實
思量。但是行相。其體即是識蘊攝故。初地已
[052-0721b]
前。二乘有學。恒審思量我相。知有漏末那。已
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末那。


論問。
如世尊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


答。有二義。
一名不必如義。彼無漏第七不名末那。名是
假故。二能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末那。顯通
無漏。即知此名。非唯有漏。論云。謂從無始。至
未轉依。此意任運。恒緣藏識。與四根本煩惱
相應。我癡者。謂無明。愚。於我相。迷無我理。故
名我癡。我見者。謂我執。於非我法。妄計為我。
故名我見。我慢者。謂倨傲。恃所執我。令心高
舉。故名我慢。我愛者。謂我貪。於所執我。深生
耽著。故名我愛。乃至此四常起。擾濁內心。令
外轉識。恒成雜染。有情由此生死輪迴。不能
出離。故名煩惱。釋云。此第七意。除四惑外。
不與餘心所相應者。一恒故。二內執故。三
一類境生故。所以不作意而向外馳求。唯任
運而一向內執。此第七識。於五受中。唯捨受
相應。論云。此無始來。任運一類緣內執我。恒
無轉易。與變異受不相應故。


又問。末那心所。
何性所攝。


論答云。此意相應四煩惱等。是染
法故。障礙聖道。隱蔽真心。說名有覆。非善不
善。故名無記。若已轉依。唯是善性。密嚴經偈
云。末那緣藏識。如磁石吸鐵。如蛇有二頭。各
別為其業。染意亦如是。執取阿賴耶。能為我
事業。增長於我所。復與意識俱。為因而轉謝。
於身生煖觸。運動作諸業。飲食與衣裳。隨
物而受用。騰躍或歌舞。種種自嬉遊。持諸有
情身。皆由意功力。如火輪垂髮。乾闥婆之城。
不了唯自心。妄起諸分別。身相器世間。如動
[052-0721c]
鞦韆勢。無力不堅固。分別亦復然。分別無所
依。但行於自境。譬如鏡中像。識種動而見。愚
夫此迷惑。非諸明智者。仁主應當知。此三
皆識現。於斯遠離處。是即圓成實。


問。此意
有幾種差別。


答。略有三種。論云。一補特伽
羅我見相應。二法我見相應。三平等性智相
應。初通一切異生相續。二乘有學。七地已前
一類菩薩。有漏心位。彼緣阿賴耶識。起補特
伽羅我見。次通一切異生聲聞獨覺相續。一
切菩薩法空智果不現前位。彼緣異熟識。起
法我見。後通一切如來相續。菩薩見道。及順
道中。法空智果現在前位。彼緣無垢異熟識
等。起平等性智。


問。人法二執俱起。何故
分位前後不同。


答。人法必依法執起。又法
我通。人我局。論云。補特伽羅我見起位。彼法
我見。亦必現前。我執必依法執而起。如要迷
杌等。方謂人等故。釋云。今顯初位。必帶後位。
以初短故。人我位。必有法我。人我必依法我
起故。人我。是主宰作者等用故。法我。有自性
勝用等故。即法我通。人我局。


問。此第七識。云何離眼等識。別有自體。出何
經文。


答。論云。聖教正理。為定量故。謂薄伽
梵處處經中。說。心意識三種別義。集起名心。
思量名意。了別名識。是三別義。如是三義。雖
通八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集諸法種。起諸
法故。第七名意。緣藏識等。恒審思量為我等
故。餘六名識。於六別境麁動間斷。了別轉故。
如入楞伽頌說。藏識說名心。思量性名意。能
了諸境相。是說名為識。釋云。雖通八識。皆名
[052-0722a]
心意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為一切現行熏
集諸法種。現行為依。種子識為因。能生一切
法故。是起諸法。第七名意者。因中有漏。唯
緣我境。無漏緣第八及真如。果上許緣一切
法故。餘六識名識。於六別境。體是麁動。有間
斷法。了別轉故。易了名麁。轉易名動。不續名
間。各有此勝。各別得名。又論云。謂契經說。
不共無明。微細恒行。覆蔽真實。若無此識。彼
應非有。謂諸現生。於一切分。恒起迷理不共
無明。覆真實義。障勝慧眼。如有頌說。真義
心當生。常時為障礙。俱行一切分。謂不共無
明。是故契經。說。異生類。恒處長夜。無明所
盲。惛醉纏心。曾無醒覺。若異生位。有暫不
起。此無明時。便違經義。謂異生位。迷理無明。
有。行不行。不應理故。此依六識。皆不得成。應
此間斷。彼恒緣故。許有末那。便無此失。釋云。
如緣起經。有四無明。一現。二種。三相應。四不
相應。或有為二。共。不共等。今說不共者。謂此
微細常行。行相難知。覆無我理。蔽無漏智。名
覆蔽真實。真實有二。一無我理。二無漏見。義
有二義。一謂境義。見分境故。二謂義理。真如
即理故。


問。染污末那。常與四惑相應。如何說不共無
明。


答。論云。應說四中。無明是主。雖三俱起。
亦名不共。從無始際。恒內惛迷。曾不省察。癡
增上故。乃至謂第七相應無明。無始恒行。障
真義智。如是勝用。餘識所無。唯此識有。故名
不共。又不共無明。總有二種。一恒行不共。餘
識所無。二獨行不共。此識非有。釋云。主是自
[052-0722b]
在義。為因依義。與彼為依。故名不共。何故無
明。名為不共。謂從無始際。顯長夜常起。恒內
惛迷。明一切時不了空理。曾不省察。彰恒執
我。無循反時。此意總顯癡主自在義。一恒行
不共者。此識俱是。今此所論。餘識無也。二獨
行不共者。則與忿等相應起故。名為獨行。或
不與餘俱起無明。獨迷諦理。此識非有。又
不共無明者。無明是主故。名不共者。以主
是不共義。不共。即是獨一之義。謂無明是闇
義。七俱無明。恒行不斷。是長闇義。由長闇故。
名為長夜。唯此無明。為長夜體。餘法皆無長
夜之義。唯此獨有。故名不共。除此已外。餘法
有一類長相續義。而無闇義。或有一類。雖有
闇義。而無長相續義。應作四句分別。一者有
是長而非是夜。如七俱貪等三及妙平二智
相應心品等。二者有是夜而非是長。如前六
識相應無明。三是長亦是夜。七俱無明是。四
者非長非夜。前六識除無明。取餘貪等。及因
中善等。并果。中觀察成事。二智相應心品等。
今此七俱無明。准此不但不與餘識共。兼亦
不與自聚貪等三共。謂雖與同聚貪等俱起。
而貪等無長夜闇義。貪等以染著等為義。此
以長闇為義。與彼不同。故名不共。此以第
七恒時迷闇名不共。六識中者。無恒時義。但
有獨起之義。名為不共。


問。恒行不共無明
相應。有幾種義。


答。有四義。古德云。一是主
者。謂前六識無明是客。有間斷故。第七無明
是主。無間斷故。二恒行者。有漏位中。常起現
行。不間斷。故名恒行。三不共者。不同第六識
[052-0722c]
獨頭。名不共。第六不共。但不與餘九煩惱同
起。名為不共。若第七名不共者。障無漏法勝
故。又恒行不間斷故。四前六識通三性心時。
此識無明。皆起現行。謂前六識善性心時。於
施等不能亡相者。皆是第七恒行不共無明
內執我。令六識等行施時。不能達三輪體
空。又以有不共無明。常能為障。而令彼當生
無漏智不生。此無明與第七識俱有故。至今
不捨。故名俱行。又經云。眼色為緣。生於眼識。
乃至意法為緣。生於意識。若無此識。彼意非
有。眼根色境為二緣。能發引得眼識。乃至
意識法境為二緣。能發得意識。若無第七識
者。即應第六識唯有一法境為緣。應無所依
根緣也。既有俱有根者。明知即是第七識與
第六識為俱有根。小乘云。我宗取肉團。與第
六識為依。何要別執有第七識耶。論主破云。
亦不可說第六依於色故。第六必依意有。說
意非是色故。又說第六有三分別。隨念計度
自性分別故。若許第六依色而住者。即同前
五識。無隨念計度二種分別。救云。我宗五識。
根先識後故。即前念五根。發後念五識。論主
破云。但有根者。如葉依種起。芽種俱時。影
藉身生。身影同有。識依根發。理必同時。無前
念根。發後念識故。既若五識有俱有根。將證
第六亦須有俱有根。即第七識是也。引理證
者。教中說有思量者。即是第七識。小乘云。但
是第六等無間。名思量意。何要別說第七為
思量意耶。論主破云。且如第六意識現在前
時。念等無間意。已滅無體。如何有思量用名
[052-0723a]
意耶。且如第六識。若居現在時。雖有思量。恒
名為識。不名意故。要待過去。方名意故。須信
有第七識。具恒審思量。方得名意。意者。依止
義。若等無間意。依此第七假得意名。俱有依
止思量用故。又第七識與四惑俱。名為染污。
恒審思量。名之為意。常有恒行不共無明。故
名染污。正是有覆性。即覆真緣義。蔽淨妙智。
恒審思量者。此揀第八前六識。恒者。不間斷。
審者。決定執我法故。


問。第八亦無間斷。第
六決定。有思量。何不名意。


答。有四句。一恒
而非審。第八恒無間斷。不審思量我法故。二
審而非恒。即第六。雖審思量。而非恒故。不名
意也。前五俱非。非恒非審。第七俱攝。而恒審
故。獨名意也。


問。第七思量何法。


答。執第八見
分。思量有我法故。二乘無學無我執。以思量
法我執故名意。佛果我法二執俱無。恒審思
量無我理。佛果第七亦名意。


問。為第七自體
有思量。為第七相應遍行中思。名思量意不。


答。取心所思量者。即八識皆有。思何獨第七。


問。若唯取自體有思量者。即何用心所中思
耶。


答。具二義。一有相應思量。二亦自體思
量。今取自體有思量名意。


問。心所與心王。一
種是常審思量。執第八為我。如何不說心所
為意。


答。言意者。依止義。心所雖恒審思量。非
主。是劣法。非所依止故。不名意也。二者自體
識有思量。與餘七識為所依止。唯取心王。即
名意也。


問。若言自體有思量名意者。即第七
有四分。何分名思量意。


答。有二解。第一見分
名思量。內二分不名思量。但名意。見分不名
[052-0723b]
意。有思量。以是用故。思量我無我。內二分不
能思量我無我。但名意。以是體故。第二見分
是思量相。相者。體相。相狀。內二分是思量性。
即內外皆名意。三分皆思量。但除相分。相分
是所量境也。


問。何以得知。內外三分總是思
量。


答。識論云。思量為性相。內二分是體。名
思量性。外見分是思量相。是用。一種是思量。
三分皆名意。即不取相分名思量。以無能緣
用故。


問。見分緣執我法。即思量我故。得名思
量。自證分不緣於我相分。如何自證分亦名
思量。


答。自證分證。彼見分思量我執故。亦名
思量也。


問。見分思量我。是非量攝。自證分
證。彼見分思量我。自證分。亦是非量耶。


答。見
分思量我。見分妄執。故名非量。自證是內證
見分妄執故。自證體是現量。即體用皆是思
量。即內二分亦名意。亦名識。見分亦名意。亦
名識。是意之用故。思量是用。意是體。思量即
意。持業釋也。


問。第七識但緣第八見分為我。
云何不取相分。及內二分等。


答。相分間斷。又
是外緣。內二分作用沈隱難知。不執也。種子
無作用故。不執為我。以見分作用顯現故。


問。第七識三量假實。如何分別。


答。古釋三
量分別者。第七見分是非量。境不稱心故。其
第八見分。本非是我。今第七妄執為我。即不
稱本質。又親緣第八見分不著。變相分緣。相
分。本非是我。第七又執為我。又不稱相分。即
兩重不稱境。故知非量。假實分別者。第七緣
他本質。第八見分不著。但緣得中間假我相
分故。境假非實。


問。中間相分。為定是假。為
[052-0723c]
亦通實。


答。第七中間相分是假。無實種生。但
從兩頭起。此相分。仍通二性。若一半從本質
上起者。是無覆性。即屬本質。若一半從自
能緣第七見分上起者。同見分。是有覆性。但
兩頭心法爍起。成一相分。今言境假者。但約
隨妄心我相分以說。


問。若言第七當情相分
但是假。從兩頭起。通二性者。應可第七所緣
我相分中。一半有覆。一半無覆。一半是我。一
半非我。


答。其第八見分上所起無覆性相分。
與能緣第七妄心遍計相分。密合一處。若是
第七但自執妄起遍計有覆性假相分。為自
內我。雖密合一處。亦不犯所執我中通二性
過。如水中鹽味。但執是水。不執於鹽。水與
鹽元不相離。


問。第七自有相分。如何不自
緣相分。緣他第八見分為我耶。


答。古德云。今言緣見分者。即是疎緣。若言親
者。唯識義何在。


又問。設許疎緣第八者。且第
七自識於何法上起執。


答。於自識相分起執。


又問。相見何別。


答。若論外境。相見全殊。若
就心論。相見無異。相即是見。故經云。心如相
顯現。見如心所依。


問。若無末那。有何等過。


答。若無第七。則無凡可厭。無聖可欣。凡聖
不成。染淨俱失。論云。是故定應別有此意。又
契經說。無想有情。一期生中。心心所滅。若無
此識。彼應無染。謂彼長時無六轉識。若無此
意。我執便無。乃至故應別有染污末那。於無
想天。恒起我執。由斯賢聖。同訶厭彼。又契經
說。異生善染無記心時。恒帶我執。若無此識。
彼不應有。謂異生類。三性心時。雖外起諸業。
[052-0724a]
而內恒執我。內執我故。令六識中所起施等。
不能亡相。故瑜伽說。染污末那。為識依止。彼
未滅時。相了別縛。不得解脫。末那滅已。相縛
解脫。言相縛者。調於境相。不能了達如幻事
等。由斯見分相分所拘。不得自在。故名相
縛。依如是義。有伽陀言。如是染污意。是識之
所依。此意未滅時。識縛終不脫。釋云。於無想
天。恒起我執。由斯賢聖。同訶厭彼者。有第七
於彼起我執。是異生故。出定已後。復沈生死。
起諸煩惱。聖賢訶彼。若無第七。不應訶彼。無
過失果。由執我故。令六識中所起施等不能
亡相者。此我外緣。行相麁動。非第七起。由第
七故。第六起此。全由七生。增明為論。第六
識中。我執體有間斷。通三性心。間雜生故。第
七不緣外境生故。已上略錄第七末那。諸教
同詮。群賢共釋。創入道者。此意須明。是起凡
聖之因。宜窮體性。乃立解惑之本。可究根原。
迷之則為人法。執之愚。悟之則成平等性之
智。於諸識內。獨得意名。向有漏中。作無明主。
不間不斷。無想定治而不消。常審常恒。四空
天避而還起。雖有覆而無記。不外執而內緣。
常起現行。能蔽真而障道。唯稱不共。但成染
而潤生。是以欲透塵勞。須知要徑。將施妙藥。
先候病原。若細意推尋。冥心體察。則何塵而
不出。何病而不消。斷惑之門。斯為要矣。
宗鏡錄卷第五十二


      戊申歲分司大藏都監開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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