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o0027 因明入正理論集解-明-王肯堂 (master)



No. 857-A


因明入正理論集解自序


萬曆乙酉仲秋。余與董玄宰。侍紫柏大師於金陵之
攝山中。日相與縱談無生。且謂枯坐默照為邪禪。非
深汎教海不可。一日於素庵法師閣上。得一小梵冊。
有喜色。手授余二人曰。若欲深汎教海。則此其舟航
維楫乎。觀之則因明入正理論也。余二人茫不知所
謂。素庵之嗣幻齋。自言昔嘗講演。師令為余二人解
說。迄不能明。玄宰蹙頞棄去。余手錄一紙。略為科判。
藏之巾笥。歲暮計偕入都門。偕于中甫。訪密藏禪師
于僧舍。見几上有書。漫開視。乃解此論者。問之知為
幻居法師筆。因囑中甫。為錄一本。暇時讀之。雖晣於
幻齋。而汶汶猶故也。自後每逢講肆。必首叩此論。僉
曰。此論自奘師以來。稱最奧難曉。況古疏鈔亡失。講
下又無傳派。今欲臆決良難。余遂不復。措意久矣。巳
酉夏。余在南曹。於同年。何矩所齋中見師子窩澄法
師解。似又晣于幻居。而義滋淺狹。意頗少之。壬子夏。
蘊璞法師結制余拙隱園中。出此論解。見示。余伏枕
無所用心。因得從容讀之。開卷暸然。具有定見。非餘
[001-0918a]
揣摩依傍者比也。至以龍樹論與清涼永明所引因
明疏鈔語。參互考訂。則所牴牾亦復有之。於是晝而
考夜而思。研究不輟。寢食俱忘。如坐暗室。久而漸明。
今則了了盡見室中諸物。乃至鍼縷亦無所眩矣。因
採集諸論有關者。及三家註疏之合者。重為解釋一
過。始於五月十一日。成於是月二十日。嗚呼此論不
過立破之規矩耳。非有微言奧義待悟而明者也。況
古疏鈔雖不可考見。而頗散見於諸處。收合餘燼。猶
足發明。況其間一字一句具有來歷。亦散見諸論中。
何至以臆決哉。學此論者。非失傳之患。患不深思博
究耳。余以措大。白首逃禪。況今久病。其於此論。如管
窺天而蠡測海。豈敢自謂能深思博究。所為諄諄若
此者。正自量無能。而重有望於諸師。不安於其所巳
至。而益勉其所未至也。中所引用。成說為多。故名集
解。表非巳見。間有指他非。以明巳是者。盖有不得巳
焉。眾言淆亂。學者倀倀焉。眩於所從。如見迷途者。方
從人問津。而初告者。又非是忍不明言。其非是導之
正途。乃坐視其迷耶。昔奘師之未至西天也。文殊警
止戒賢之自裁。以待其至。其未還也。復警之使速還。
可見此方與此一宗。有大因緣。晦而復明。絕而復續。
正在今日。吾輩不可不彊自力。凡預此宗者。皆他日
龍華一會之人。非則相與共斥之。是則相與共遵之。
無分爾我。無較短長。而又不可以大家打哄。護痛惜
情。為無爾我短長。不然且有自誤誤人之咎。三塗惡
[001-0918b]
報且不能免。況可作見慈氏之羔雉乎。此語不真。此
舌當拔。


萬曆四十年歲次壬子夏至前一日念西居士王肯
堂力疾書No. 857
因明入正理論
金壇 王肯堂 集釋


【△科文分四。初釋題。
因明者。地持論云。菩薩求
法。當於何求。當於一切五明處求。云何五明處。謂
內明處。醫方明處。因明處。聲明處。工業明處。詳具
瑜伽師地論本地分中聞所成地。其解因明處云。
謂於觀察義中諸所有事。所建立法。名觀察義。能
隨順法。名諸所有事。諸所有事。即是因明。為因照
明觀察義故。又說此中略有七種。一論體性。二論
處所。三論所依。四論莊嚴。五論墮負。六論出離。七
論多所作法。今此論中八門二益。即七種中論所
依一種也。而體性等六種巳在其中矣。因明能入。
正理所入。入者能所契合解證相應之謂也。因有
二種。謂生因。了因。生因如種生芽。了因如燈照物。
[001-0918c]
然此二因。各有三種。生因三者。一言生因。二智生
因。三義生因。了因三者。一智了因。二言了因。三義
了因。因具三相。名為正因。明即正智。通乎因果。因
智即始量度者。果智即終決了者。正理者。謂世出
世法真俗二諦各有自然當然之理。離諸邪倒。故
名為正。如以初三攝眼所不攝為因。成立色定不
離眼識。三相無缺。便顯唯識正理量云。真故極成色是有法。定不
離眼識宗。因云。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同喻如眼識。釋見後文。以緣生為因。成

立有為空無性宗。便顯有為正理量云。有為是有法。定空無性是
宗。因云。從緣生故。同喻云如幻法。幻法從緣生。幻法空無性。有為從緣生。有為空無性。以不

起為因。成立無為非實有。便顯無為正理量云。無為是有
法。定無實故。是宗法。因云。不起故。同喻云。如空華。空華無有起。空華無有實。無為無有起。無為亦無實。□出
大乘掌珍論一論唯釋此二種比量。是皆由因發明。得入正理。故曰

因明入正理也。量有三支獨曰因明者。因有力故。
宗非因不顯。喻非因不立故。因中三相。徧是宗法。
則攝宗也。同品定有。異品徧無。則攝喻也。又此三
支。若望所生智果。總名為因。故後文云。由彼為因。
於所比義。有正智生。故知舉因。三支備矣。古疏問。
夫論立量。三支圓滿。果明不舉。獨唱因明。答。有二
解。一者。對敵申量。即能立三支具足。敵者起智所
由。並得稱因。所生敵者。即號為明。理智合舉。故說
因明。二者。就比量中。有許未許。為成未許。必有能
成。即能成是因。所成是果。宗由因顯。義得分明。此
即因果雙彰。理無違妨。慈恩大師云。因明論者。元
[001-0919a]
唯佛說。文廣義散。備在眾經。劫初足目。創標真似。
爰暨世親。再陳軌式。雖紀綱巳列。而幽致未分。故
使賓主對揚。猶疑立破之則。有陳那菩薩者。賢劫
千佛之一佛也。匿跡巖藪。棲巒等持。觀述作之利
害。審文義之繁約。於時巖谷振吼。雲霞變彩。山神
捧菩薩足高數百尺。唱言。佛說因明。玄妙難究。如
來滅後。大義淪絕。今幸福智攸邈。深達聖旨。因明
論道。願請重弘。菩薩乃放神光。照燭機感。時彼南
印度按達羅國王。見放光明。疑入金剛喻定。請證
無學果。菩薩曰。入定觀察。將釋深經。心期大覺。非
願小果。王言。無學果者。諸聖攸仰。請尊速證。菩薩
撫之。欲遂王請。妙吉祥菩薩因彈指警曰。何捨大
心。方興小志。為廣利益者。當轉慈氏所說瑜伽。匡
正頹綱。可製因明。重成規矩。陳那敬受指誨。奉以
周旋。於是覃思研精。乃作因明正理門論。正理者。
諸法本真之體義。門者。權衡照解之所由。據此。則
似此論為能入。陳那論為所入也。藏中有因明正
理門論兩譯。乃大域龍樹菩薩造。而陳那之論莫
可攷見矣。
△次論主。】


「商羯羅主菩薩造」


【商羯羅主。未見的翻。後序云。奧有天主苦薩。今釋
者遂以商羯羅為天字。然天之梵語。自曰提婆。或
應四字皆梵語耳。菩薩。具云菩提薩埵。此云覺有
情。悲智雙運自他俱利之稱也。
△三譯人。】
[001-0919b]


「唐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


【唐高祖皇帝李淵。為太原留守。進封唐公。後有天
不。遂為國號。三藏者。經。律。論也。法師行迹。具慈恩
傳。得此論與翻譯本末。則後序備矣。
△四正文四。
初頌。】


「 能立與能破
 及似唯悟他
 現量與比量
 及似唯自悟」



【此之一偈。總有八義。一真能立此標名。下釋義。謂對敵伸
釋上能立二字。三分圓明圓謂不缺。明謂不謬。此釋真字。開曉於他故
由所立真故。即能生他智果。下反此可知。二真能破。謂斥他支量。非圓
有謬。示悟於主故。三似能立。謂對敵伸量。三分闕
謬。非曉於敵故。四似能破。謂妄斥他量。非圓有謬。
不悟於主故五真現量。謂於色等義。有正智生。自
相處轉故無分別智。得境自性。六真比量。謂藉眾相。而觀於
如見煙知火。相應智起故。七似現量。謂有分別智。於
義異轉不稱實境而知故。了瓶衣等故瓶衣假合。非真現量境。八似
比量。謂以似因智。於所比義。相違。解起故。悟他。自
悟。即二益也。悟他者。由能立破。皆能啟他未了義
故。自悟者。由現比量能引有無分別二智故。自悟
悟他。似亦例爾。
△次論釋頌八。】


「如是總攝諸論要義。」


【謂此一偈。攝盡諸論之中要義。以論雖多。不出八
門二益立破之規矩也。
△八中初真能立門二。先
總示三支。】
[001-0919c]


「此中宗等多言。名為能立。由宗因喻多言。開示諸有
問者未了義故。」


【言此中者。起論端義。或簡持義。是宗等中。故名此
中。簡謂簡他。持謂持自。揀非他論。持此論中所應
說也。初句。舉法標名。宗等。等餘因喻。能立有二。一
三支為能立。對問者得名。二因喻為能立。對宗得
名。今即前義也。故結云。如是三分。說名能立。由宗
下。釋成。以對問者。說名能立。開示未了。即悟他也。


△後別開三支四。初宗。】


「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差別性故。隨自樂
為所成立性。是名為宗。如有成立聲是無常。」


【此中。真能立中也。宗有二訓。所宗名宗。主也。能宗
名宗。尚也。隨自愛樂所崇尚義。以為其主。啟悟於
他。故名為宗。宗有依有體。極成有法。前陳宗依也。
極成能別。後陳宗體也。宗體所依。故名宗依。宗體
為能別。則宗依為所別矣。言有法者。如色聲等。有
體當情。故名有法。言極成者。此能所別。須要立敵
兩家共許。方曰極成。問。立敵共諍。名為宗體。何要
共許方極成耶。答。一開口時。便被敵者遮曰。世間
本無如是道理。何用諍為。則立義不成矣。故先泯
諍之迹以為入諍之路耳。如唐三藏立唯識量云。
真故極成色。是有法。此極成言。即簡自他兩般不
極成色。諸小乘說最後身菩薩染污諸色。一切佛
有漏之色。大乘不許有故。此是他法自不許者。若
[001-0920a]
立為唯識。便犯一分自所別不極成。亦有一分違
宗之失。大乘宗說十方佛色。及佛無漏色。小乘不
許有故。此是自法他不許者。若立為唯識。便犯他
一分所別不成。其此二因。皆有隨一一分所依不
成。說極成言。為簡於此。今者立二所餘兩家共許
諸色為唯識故。宗後陳言定不離眼識。是極成能
別。問。小乘既不許色不離眼識。何不犯能別不極
成過耶。答。今此是有法宗依。但他宗中有不離義
便得。以小乘許眼識緣色親取其體有不離義。兼
許眼識當體亦不離眼識。故無能別不極成過。問。
既共許有。豈無相符過耶。答。大乘但許境不離心。
外無實境若前陳後陳和合為宗了。立者即許。敵
者不許。立敵共諍。名為宗體。故無相符之過。此中
伹諍言陳耳。未推意許也。差別性故者。謂宗依宗
體之上。有此種種差別性故。所以定須置極成言
以簡別之。方不犯似立宗中相違五過不極成四
過也。隨自樂三句。前巳釋訖。對因能成。故名所成。
如有成立聲是無常。立宗式也。九種宗法。皆以聲
為有法者。聲體微妙。不在四微之數。四大於四微。
有具不具。唯聲皆具。故或計常。或計無常。夫常與
無常。皆為邊見。而此以無常立為宗式。至後出過
屢舉常宗。蓋有意焉。常住事勝。眾生欣樂。多生耽
著。無常事劣。能引諸苦。易生厭離。是以經論廣破
常見。屢言無常。能了此義。則於此論思過半矣。

[001-0920b]
二因四。初總標三相。】


「因有三相。何等為三。謂徧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
品徧無性。」


【華嚴鈔云。所言因者。所由所以順益待籍之義相
也。由有此所由所以順益待籍。宗果方明。故說此
等名為因也。此即要是宗之所由。亦是宗之所以
等。由此即顯與所立宗一向一味。能建立宗。名為
因也。此因通乎生了。生了各有三種。如前巳說。據
智覺言。三支比量。理貫五明。以破立為宗。言生智
了為體。則生了二因。各取三種中第一種為因。明
矣。同異二品。釋見下文。宗法即因。以如是因。成如
是宗。名宗法也。或云。如舉聲言。未立宗時。但詮聲
之自性。名為有法。若云是無常者。即詮聲之差別。
謂是無常聲。非是其常。今言宗法。即差別法也。此
中三相。即隨舉一因。望於三處。立三相名。如立聲
是無常。所作性故。同喻如瓶。異喻如空等。即此所
作性。望於無常聲法之上。決定有性。名徧是宗法
性。望於瓶等同品法上。定有所作。名同品定有性。
望於空等異品法上。徧無所作。名異品徧無性。此
所作性。具三相巳。方真成無常因也。此三相。翻下
似因一十四過。
△二別釋二相。】


「云何名為同品異品。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
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異品者。謂於是處。無
其所立。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虗空等。」
[001-0920c]


【所立法者。所立之宗法也。謂喻要與宗之義類。均
平齊等。謂之同品。如立無常。所立法也。瓶等無常。
均等義品也。是處。異品處也。宗與因對同品敵體
相番。方為異品。無之一字。非止相違別異而巳。故
龍樹云。此中若品與所立法隣近均等。說名同品。
以一切義皆名品故。若所立無。說名異品。非與同
品相違或異。若相違者。應惟簡別。若別異者。應無
有因。由此道理。所作性故。能成無常及無我等。不
相違故。若法能成相違所立。是相違過。即名似因。
如無違法相違亦爾。所成法無定無有故。非如瓶
等因成猶豫。於彼展轉無中有故。以所作性現見
離瓶於衣等有。非離無常於無我等此因有故。云
何別法於別處轉。由彼相似。不說異名。言即是此。
故無有失。若不說異。云何此因說名宗法。此中但
說定是宗法。不欲說言惟是宗法。若爾同品應亦
名宗。不然別處說所成故。因必無異。方成比量。故
不相似。
△三結成因性。】


「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徧是宗法。於同品
定有性。異品徧無性。是無常等因。」


【先釋同異二品。尚未明因性。至此方結示因之三
性也。如舉所作性因。此因要具三性。方是無常之
因。徧是宗法者。謂凡是一切所作性者。皆是無常
宗法。少有不是此宗法者。則所作因為不成過。同
品定有者。此所作性。要於無常同品法中。決定有
[001-0921a]
性。方為正因。設於無常同品法中或不定有。為不
定過。即似因也。異品徧無者。此所作性。要於虗空
異品法中。皆無其性。如於異中少有所作。此因則
寬。相違不定。故此三性。翻十四過。
○因明正理門
論九種宗法。謂立聲常。所量性故。或立無常。所作
性故。或立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或立為常。所
作性故。或立為常。所聞性故。或立為常。勤勇無間
所發性故。或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或立無
常。勤勇無間所發故。或立為常。無觸對故。此中立
式顯過之宗因。不出此九種中。此似楷定以所作
性。與勤勇無間所發性。為無常正因。三相具足。然
所作性即可爾。其勤勇無間所發性。於無常宗亦
非正因。故龍樹云。如前成立聲是無常。勤勇無間
所發性故。現見勤勇無間所發。或顯或生。故成猶
豫。今所成立為顯為生。是故不應以如是因證無
常義。又異品非勤勇無間所發。如電光等。及樹聲
水聲風聲。亦是無常。則非徧無。又缺第三相矣。此
但借為例耳。或謂於多因中檢此二因為此論中
能立之因性者誤也。
○論主舉此。貴圖易曉。今應
取奘師比量為正式。即前色不離眼識宗。因云。𣅀
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同喻如眼識。宗中眼識。意
許是自證分因識。喻中眼識意許是見分果識相
分見分皆不離自證分故。三藏意許相分色為有
法也。如是。則何不立量云。相分是有法。定不離自
[001-0921b]
證分是宗。因云。是彼識分故。同喻如見分。曰。小乘
不許有四分故。恐犯隨一等過。故但言眼識。問。此
量言陳。立得何色耶。曰。若但望言陳。即相質二色
俱成不得。若將意就言。即立得相分色也。既分相
分本質色。便是不極成。前陳何言極成色耶。相分
非共許故。曰。若望言陳有法自相。立敵共許色。故
著極成。若相分色。是大乘意許。何關言陳自相。寧
有不極成乎。言初三攝者。十八界中三六界。皆取
初之一界也。即眼根界。眼識界。色境界。是十八界
中初三界也。設不言初三攝。但言眼所不。攝。復有
何過。曰。有二過。一不定過。二違自教過。且不定過
者。若立量云。真故極成色。定不離眼識自證分。因云。
眼所不攝故。喻如眼識見分。即眼所不攝因闊。向異
喻後五三上轉。皆是眼所不攝故。被外人出不定
過云。為如眼識同喻見分眼所不攝。眼識見分不離眼識
自證分。證極成色不離眼識自證分耶。為如後五三亦
是眼所不攝。後五三定離眼識見分。却證汝極成色
定離眼識自證分耶。問。今大乘言後五三亦不離眼
見分。得否。答。設大乘許後五三亦不離眼識見分
犯不定。便違自宗。大乘宗說後五三定離眼識見分
故。故置初三攝半因。遮後五三非初三攝故。問。伹
言初三攝。不言根所不攝。復有何過。答。亦犯二過。
一不定過。二法自相決定相違過。且不定者。若立
量云。真故極成色。定不離眼識自證分。因云。初三攝。
[001-0921c]
喻如眼識見分。即初三攝因闊。向異喻眼根上轉。出
不定云。為如眼識見分初三攝。眼識見分不離眼識自證
。證極成色不離眼識自證分耶。為如眼根亦初三

攝。眼根非定不離眼識見分證汝極成色非定不離
眼識自證分耶。問。何不言定離。而言非定不離。答。大
乘眼根望於眼識見分。非定即離。且非離者。根因識
見分果。以同時故。非即者。色心見分各別故。故但言非
定不離。二犯法自相決定相違過者。外人申相違
量云。真故極成色是有法。非不離眼識宗。因云。初
三攝故。喻如眼根。即外人將前量異喻為同喻。將
同喻為異喻。問。得成法自相相違耶。答。非真能破。
夫法自相相違之量。須立者同無異有。敵者同有
異無。方成法自相相違。今立敵兩家。同喻有。界喻
有。故非真法自相相違過。問。因初自許之言何用。
答。緣三藏量中犯有法差別相違過。因明之法。量
若有過。許著言遮。今三藏量既有此過。故置自許
言遮。問。何得有此過耶。答。緣大乘宗有兩般色。有
離眼識本質色。有不離眼識相分色。若離眼識色。
小乘即許若不離眼識色。小乘不許。今三藏量云。
真故極成色是有法。若望言陳自相。是立敵共許
色。及舉初三攝眼所不攝因。亦伹成立共許色不
離於眼識。若望三藏意中所許。但立相分色不離
眼識。將初三攝眼所不攝因。故立有法上意許之
差別相分色。定不離眼識。故古疏云。謂真故極成
[001-0922a]
色是有法自相前陳宗依。定不離眼識色是法自相後陳
宗體。定離眼識色本質色。非定離眼識色相分色是有法

差別即前陳差別。立者意許是不離眼識色相分。問。外人
出三藏量有法相違過時。自許之言如何遮得。答。
待外人申違量時。將自許二字。出外人量不定過。
外量既自帶過。更有何理能顯得三藏量中有法
差別相違過耶。問。小乘申違量行相如何。答。小乘
云。乍觀立者言陳自相三支無過。及推所立。元是
暗含。若於有法上意之差別相分色。將因喻成立有
法上意許相分色不離眼識自證分宗者。即眼識見分
得為同喻。且如眼識無不離色。以一切色皆離眼
識故。既離眼識。不得為同喻。便成異喻。即初三等
因。却向異喻眼根上轉。不改立者之因。立相違量
同申一有法云。真故極成色後陳定相翻云。非不離眼識宗此論前陳
意許也不改先因云。初三攝。眼所不攝故翻異作同云。同喻如眼

根。合云。諸初三攝眼所不攝故者。皆非不離眼識。
同喻如眼根。異喻如眼識。非即是無。無不離眼識
色。即遮三藏意許相分色是無也。所以三藏預著
自許言句。取他方佛色。却與外量作不定過。出過
云。為如眼識是初三攝眼所不攝。眼識非不離眼
識色。證汝極成色非不離眼識色耶。為如我自許
他方佛色亦是初三攝眼所不攝。他方佛色是不
離眼識色。却證汝極成色是不離眼識耶。外人相
違量。既犯共中他不定過。明知非真能破也。三藏
[001-0922b]
量却成真能立也。若因中不言自許。空將他方佛
色與外人相違量作不定過。即他小乘不許。犯一
分他隨一過。他不許此一分他方佛色在初三攝
眼所不攝因中故。
△三喻二。初標列。】


「喻有二種。一者同法。二者異法。」


【具云譬喻。譬比也。喻。曉也即以近事比類。令於深
法得曉了故。無著云。喻者見邊義。謂以所見邊與
所未見邊和合正說。名之為喻。師子覺云。所見邊
者。謂巳顯了分。未所見邊者。謂未顯了分。以顯了
分。顯未顯了分。令義平等。所有正說。名為立喻。龍
樹云。然此因言。唯。為顯了是宗法性。非。為顯了同
品異品有性無性。故須別說同異喻言。若唯因言
所詮表義說名為因。斯有何失。復有何得。別說喻
分。是名為得。應如世間所說方便。與其因義都不
相應。若爾何失。此說伹應類所立義。無有功能。非
能立義。由彼伹說所作性故。所類同法。不說能立
所成立義。又因喻別。此有所立同法異法。終不能
顯因與所立不相離性。是故伹有類所立義然無
功能何故無能。以同喻中不必宗法。宗義相類。此
復餘譬所成立故。應成無窮。又不必定有諸品類。
非異品中不顯無性有所簡別能為譬喻。故說頌
言。若因唯所立。或差別相類。譬喻應無窮。及遮遣
異品。世間伹顯宗因異品同處有性為異法喻。非
宗無處因不有性。故定無能。若唯宗法是因性者。
[001-0922c]
其有不定應亦成因。云何具有所立能立及異品
法二種譬喻而有此失。若於爾時所立異品非一
種類。便有此失。如初後三。各最後喻。故定三相。唯
為顯因。由是道理。雖一切分。皆能為因。顯了所立。
然唯一分且說為因。
△二牒釋二。初同喻。】


「同法者。若於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謂若所作。見
彼無常。譬如瓶等。」


【是處。同喻處也。顯因同品者。謂立同法喻者要當
顯此喻先與前因同品合其定有之所作性。則無
能立不成過。而後合其所立之宗法。則無所立不
成過及俱不成過。謂若下。引喻式也。於中初八字。
是先因後宗之合詞。如此則無無合倒合二過。譬
如瓶等。正舉喻體。喻亦有依有體。瓶等是喻依。各
有所作性是喻體。今取喻體。不取喻依。不應分別
聲瓶有異。但取無常義相似為因也。故龍樹云。所
作相似乃有三種。若難瓶等所作性於聲上無。此
似不成。若難聲所作性於瓶等無。此似相違。若難
即此常上亦無。是不共故。便似不定。或似喻過。引
同法故。何以故。唯取總法建立比量。不取別故。若
取別義。決定異故。比量應無。此所謂總法。即是喻
體。所謂別義。即是喻依也。若有所缺。則是似同法
喻過。
△次異喻四。初正立異喻。】


「異法者。若於是處。說所立無。因徧非有。謂若是常。見
非所作。如虗空等。」
[001-0923a]


【是處。異喻處也。說所立無者。謂前所立無常之宗
在此異喻中無有。則無所立不違過。因徧非有者。
謂前同品定有之因於此異喻中要全非有。則無
能立不遣過及俱不遣過。謂若是常。先遣宗也。見
非所作。後遣因也。如是則無無離倒離二過。如虗
空等。正舉喻體。若有所缺。則是似異法喻過。


合離宗因。前後不同。其故難曉。若謂比量之法宗
藉因明。是以先合因而宗自順。則離詞何獨不然。
只是舉因成宗。引法類喻。揀異立同。語勢如此。如
合云。諸所作性。見彼無常。喻如瓶。即離云。若是常
者。見非所作。喻如空也。云何知所作性得成無常。
曰。我見一切所作性者皆是無常。如彼瓶等。之類
是也此合也。云何此因不成常宗。曰。若是常者。自非
所作。如虗空等。是也此離也。由是合詞因先宗後為
正。離詞宗先因後為正。其勢然也。
△次申釋異喻。】


「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作。如有非有。
說名非有。」


【釋異品云。謂於是處無其所立。釋異法云。若於是
處說所立無。其於徧無之性不啻明晣矣。恐人仍
作相違別異會去。故於離詞之後。復申明以常遣
無常以非作遣所作之故。以見異法之異。乃以所
立無故為異。而非相違別異之異也。問相違別異
與無何別。曰。兩法對立。可言相違。可言別異。今直
言是法無耳。何得無別。如有非有說名非有者。如
[001-0923b]
有一法。以其無故。名之曰無。豈別有一無。與有相
違與有別異。而謂之無哉。相違別異。名似同法。不
名異法。在龍樹論中。前巳具引矣。
△四結成真能
立。】


「巳說宗因等。如是多言。開悟他時。說名能立。如說聲
無常者。是立宗言。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若是所作
見彼無常如瓶等者。是隨同品言。若是其常見非所
作如虗空者。是遠離言。唯此三分。說名能立。」


【簡定三支。結成能立。
△二似能立門初四。似宗三。
初總標。】


「雖樂成立。由與現量等相違故。名似立宗。謂現量相
違。比量相違。自教相違。世間相違。自語相違。能別不
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相符極成。」


【即九種似宗也。相違五種。以所立宗。於智。於教。於
自。於他。有所違故。不成四種。以能所別立敵不許
極成就故。俱兼宗依宗體言之。或以相違為宗體
過。不成為宗依過。或以相違為宗依過。不成為宗
體過。皆非也。
△二牒釋二。初釋相違五過。】


「此中現量相違者。如說聲非所聞。」


【聲是耳識現量境故。今於聲有法上。立非所聞宗。
故違現量。】


「此量相違者。如說瓶等是常。」


【有分別智。了瓶衣等。謂之比量。故於瓶等立常宗
者。為比量相違。】
[001-0923c]


「自教相違者。如勝論師立聲為常。」


【勝論二十四德中。聲唯所作。餘或所作或非所作。
又謂聲有三種。一合生。二離生。三聲生。夫可合可
離。有生有滅。與所作性。皆是無常。而立為常。故違
自教。】


「世間相違者。如說懷兔非月有故。又如說言人頂骨
淨。眾生分故。猶如螺貝。」


【世間有二。一學者世間。二非學者世間。世俗共說
兔之懷胎因月而有。今言非月。即與非學者世間
相違。二乘學者修不淨觀時。觀眾生身無非不淨。
今曰人頂骨淨。即與學者世間相違。
○三藏量云。
真故極成色。真故二字。簡世間相違過。及違教等
過。外人問云。世間皆知色離識有。今者大乘立色
不離眼識。以違世間共所知故。何不犯世間相違
過。答。夫立比量。有自他共。隨其所應。各有標簡。若
自比量謂自立義令他解了。自許言簡顯自許之言無他隨一等過。若他
比量於他立中出宗因過。汝執言簡無違宗等失。若共比量於他立中
出比量過。勝義言簡無自教等失今此共比量有所簡別。真

故之言。表依勝義。即依四種勝義諦中體用顯現
諦立。問不違世間非學即可爾。又如世尊於小乘
阿含經。亦許色離識有。學者小乘共計心外有其
實境。豈不違於阿含等教學者小乘。答。但依大乘
殊勝義立。不違小乘之教學者世間之失。
是知
伹依殊勝義立。則違世間亦不為過。故著於此。以
[001-0924a]
為標準。】


「自語相違者。如言我母。是其石女。」


【生育我身。名為我母。石女不生。而言我母是石女
者。自語相違也。
△二釋不極成四過。】


「能別不極成者。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


【能別者。即後陳宗體。立敵共許有此法故。名為極
成。數論不許聲滅壞故。是能別宗體不極成。

龍樹論以勤勇無間所發因。成立聲滅壞。廣百論
破根境品。亦廣推微聲性散壞。正對數論師說。或
謂假立。非也。】


「所別不極成者。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說我是思。」


【前陳有法。名為所別。佛弟子不許有我故。是所別
宗依不極成。
廣百論破我品。廣破思我。此但取
佛弟子不許有我。非不許思。思屬徧行心所故廣百
論是諍意許此伹言陳故不同耳。】


「俱不極成者。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我以為和合同
緣。」


【能別所別二俱不成也。勝論計六句義。第六和合
句。彼云。和合者。如鳥飛空。忽至樹枝。住而不去。一
切異法。忽爾和合。由和合性使之然也。佛弟子不
許有我是所別不極成。亦不許有和合性。是能別
不極成。故名俱不成。】


「相符極成者。如說聲是所聞。」


【聲是所聞。立敵共許。是相符也。是極成也。何亦為
[001-0924b]
過。蓋極成之法。雖立敵共許。而前陳後陳和合為
宗了。立者即許。敵者不許。立敵共諍。是名宗體。若
敵者不諍。兩家符同。則正義何由而伸。正智何由
而生。非過而何。
△三結成似宗。】


「如是多言。是遣諸法自相門故。不容成故。立無果故。
名似立宗過。」


【是遣諸法自相門故。結相違五過。如說聲非所聞。
即此非所聞言。便與聲之自相相違。如言瓶常。即
此常言。便與瓶之自相相違等。不容成故。結不極
成四過。末句總結兩段皆不生智果。
△二似因二。
初總標。】


「巳說似宗。當說似因。不成不定。及與相違。是名似因。」


【於因三相。有缺減處。即名似因。
△二別釋三。初釋
不成二。初列名。】


「不成有四。一兩俱不成。二隨一不成。三猶豫不成。四
所依不成。」


【此以因望宗。亦就不許說不成。解者遂以為缺徧
是宗法性之過。既不成矣。又豈論其缺何相缺何
相哉。
△二釋相。】


「如成立聲為無常等。若言是眼所見性故。兩俱不成。」


【如成立聲為無常等。此是總句。下所作性故。亦承
此說去。以聲為眼境。非但敵者不許。即立者亦難
自許。故兩俱不成。此兩字。解者俱謂常無常二宗。
據龍樹云。彼此不同許。定非宗法。如有成立聲是
[001-0924c]
無常。眼所見故。又若敵論不同許者。如對顯論。所
作性故。則謂立敵兩家俱不成者為得之。】


「所作性故。對聲顯論。隨一不成。」


【以所作性為無常因。得矣。而對彼聲顯論師。不許
聲為所作性故。犯隨他一分不成過。聲顯論者。成
唯識云。有餘偏執一切聲常。待緣顯發。方能詮表。
瑜伽亦云。外聲論師。起如是見。立如是論。聲相本
有。無生無滅。然由數宣吐。方得顯了。而聲體是常。】


「於霧等性起疑惑時。為成大種和合火有。而有所說。
猶豫不成。」


【此無磪見而立量者之譬也。遠處見煙。比知有火。
何過之有。今於霧等。尚未了知是煙非煙。而遽成
立大種和合火有有所言說。應立量云。彼所見相
是有法即霧等性。大種和合火有為宗。因云。以見煙故。
四大能造。故稱為種。即薪炭等和合有火而煙生
焉。起疑惑時。即是猶豫。不必以大種和合分為兩
因以作猶豫也。況和合大種。是宗非因。以現煙故
為因。龍樹論可據。】


「虗空實有。德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不成。」


【虗空是有法。實有為宗。因云。德所依故。自說則可。
若對無空論立。則所依不成。以彼不許有虗空故。
空既非有。德何所依。龍樹云。或於是處有法不成。
如成立我其體周徧。於一切處生樂等故。對無我
論。所依不成。據此則所依即宗依也。然則與所別
[001-0925a]
不極成何異。曰前說宗不成。此說因不成。所以不
同。
△二釋不定二。初列名。】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轉。異品徧轉。四
異品一分轉。同品徧轉。五俱品一分轉。六相違決定。」


【此以喻顯不定。解者俱以為後二因。性不具之過。
玩論文意。正謂不定是何宗。乃缺徧是宗法性耳。
不定即是猶豫因。
△二釋相。】


「此中共者。如言聲常。所量性故。常無常品。皆共此因。
是故不定。為如瓶等。所量性故。聲是無常。為如空等。
所量性故。聲是其常。」


【常無常二宗共一因故名共。如言下。立量。常無下。
辯過。為如下。正出不定之相。後文倣此。聲常所量
性故。即九種宗法中第一種。此中常宗。空為同品。
瓶為異品。所量性因。同異俱有。則聲果常耶。抑非
常耶。故成不定。】


「言不共者如。說聲常。所聞性故。常無常品。皆離此因。
常無常外。餘非有故。是猶豫因。此所聞性。其猶何等。」


【常無常二宗。皆離此因。故名不共。聲常。所聞性故。
即九種宗法中第五種。此所聞性之因。以空為同
品。空何所聞而顯常。則常品離此因矣。以瓶為異
品。瓶何所聞而顯無常。則無常品亦離此因矣。二
處皆離。二外無法。此所聞性。當以何法為同品耶。
此似闕同品定有性。其實三相俱缺。】


「同品一分轉異品徧轉者。如說聲有法非勤勇無間所
[001-0925b]
。無常性故。此中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電空
等為其同品且按定同品。下舉因出過。此無常性。於電等有一分轉
於空等無一分不轉。此不應無而無即乖同品定有性。非勤勇無間所發
宗。以瓶等為異品以瓶由人工無間得成故。於彼徧有以瓶全體是無常故。
即異品徧轉。此不應轉而轉。即乖異品徧無性。此因以電以瓶為同法故。亦

是不定此句按定下出不定之相。為如瓶等無常性故。彼是勤勇
無間所發。為如電等無常性故。彼非勤勇無間所發
兩趣不定意因不成。」


【聲有三種。一因執受大種。謂語等聲。一因不執受
大種。謂樹等聲。一因俱大種。謂手鼓等聲以手舉鼓手是
執受鼓是不執受故曰俱。此非勤勇無間所發聲。即因不執受

大種聲也。下勤勇無間所發聲。即因俱大種聲也。
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即九種宗法中第七
種。此無常性下六句。雖正釋同品一分轉異品徧
轉。而實非正出過之詞。不過審定以電以瓶為同
法耳。為如瓶等下。乃正出不定之相。下二條亦準
此。謂若揀去一分不轉之空。而取徧轉之瓶。與電
偕為同法。庶免缺二相過。然亦是不定。何者。電瓶
二物。在無常因。則為同法。以此二物皆無常故。在
非勤勇無間所發宗。則電同瓶異。今舉因成宗。則
兩趣無定。將以無常之瓶。成勤發之宗乎。抑以無
常之電。成非勤發之宗乎。既不定是非勤發之宗。
則非徧是宗法性矣。何止後二相俱缺而巳耶。下
條倣此。】
[001-0925c]


「異品一分轉同品徧轉者。如立宗言聲是勤勇無間
所發。無常性故。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同
亦勤發類故。其無常性此句貫下二於字。於此徧有即同品徧轉也。此不
為過。以電空等為異品皆非勤發類故。於彼一分電等是有即異
品一分轉也此正是過。空等是無此不為過。是故如前亦為不定。」


【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此九種宗法中第
三種。如前者。謂此無常因。以電以瓶為同法故。亦
為不定。為如電等無常性故。彼非勤勇無間所發。
為如瓶等無常性故。彼是勤勇無間所發。此似闕
異品徧無性。其實三相俱缺。】


「俱品一分轉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此立量下辯過。此中常
宗。以虗空極微為同品外道計微塵常故亦入此同品。無質礙性此句
貫下四个於字。於虗空等有空無質礙故。即一分轉也。於極微等無塵有質礙
故。即一分不轉。此不應無而無也。以瓶樂等為異品瓶樂皆無常故。於樂等

同無質礙一分轉。此不應轉而轉也於瓶等無瓶有質礙。一分不轉。是故此因
以樂以空為同法故亦名不定。」


【俱者。同品異品。俱一分轉。一分不轉也。聲常。無質
礙故。九種宗法所不載。說見後似喻解中。無質礙
因。於同品極微一分不轉。於異中樂等一分轉。故
應揀去一分不轉之極微。而取一分轉之樂等。與
空偕為同法。然於無質礙因可爾。若舉因成宗。則
為不定。將以無質礙之空。成聲是常乎。將以無質
礙之樂。成聲是無常乎。樂字。若是音樂之樂。則亦
聲耳。不可以聲還喻於聲。當以苦樂之樂為定。葢
[001-0926a]
數論師執我是思。受用薩埵剌闍答摩所成大等
二十三法。薩埵剌闍答摩。舊譯樂苦癡。亦名喜憂
闇。新翻貪嗔癡。詳金七十論廣百論中。二論多言
樂等三法。立量專為破外道。而數勝其渠魁也。故
舉喻舉宗舉因。皆不出此數種論中。不當更為異
釋耳。】


「相違決定者。如立宗言。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
等。有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此二皆是猶豫因
故。俱名不定。」


【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即九種宗中第二種。或立為
常。所聞性故。即第五種。此立敵共諍一有法。因喻
各異。三相無缺。但兩家俱不能出過。如立者雖自
立無常。而亦許聲是所聞性。同彼聲性。故不能出
常宗過也。敵者雖自立常。而亦許聲是所作性。同
彼瓶等。故不能出無常宗過也。既不能互出其過。
兩家猶豫。不能定成一宗。互不生其正智。故名決
定相違不定過。解者皆謂缺第三相。謬矣。
△三釋
相違二。初列名。】


「相違有四。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
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


【法。即後陳宗體。有法。即前陳宗依。自相。即言陳之
自相。差別。即意許之差別。如真故極成色。是有法
自相。定離眼識色。非定離眼識色。是有法差別。定
不離眼識宗。是法自相。相分定不離自證分。是法
[001-0926b]
差別。相違者。是因違於宗也。凡相違因出過申量。
皆改宗不改因。番異作同。番同作異。舊註家似不
了此。
△二釋相。】


「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
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


【此因與後陳宗法之自相相違也。如說聲常。所作
性故。即九種宗法中第四種。或勤勇無間所發性
故。即九種中第六種。此因唯於異品中有者。以常
住宗。必以虗空等為同品。以瓶甌等為異品。今所
作因。或勤勇無。間所發因。止向瓶等異品上轉。不
向同品空等上轉。故與常宗自相相違。】


「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宗之自相。必為他用宗之差別相
積聚性故相違之因。如臥具等喻也上立量下辯違。此因如能成立。
眼等必為他用此他即是我。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
相違先出過名後言所以。積聚他用諸臥具等。為積聚他所受
用故此他屬他人。」


【此因與後陳宗法上意許差別之相相違也。數論
師金七十論云。我是實有。聚集為他故。我見世間
一切聚集。並是為他。譬如牀席等聚集非。為自用。
必皆為人設。有他能受用。為此故聚集。屋等亦如
是。大等亦如是大。即地。水。火。風。空。等即等餘二十二法。五大聚名身。
是身非自為。決定知為他。他者即是我。故知我實
有。此中即借其說立量以破之。取其五大聚名身
中眼一種為有法。非為自用並是為他句為宗。聚
[001-0926c]
集句為因。如牀席等為同喻。夫眼與牀席非同類
無論也。眼之積聚不同牀席之積聚亦無論也。今
第就所謂他者辯之。先曰非為自用必皆為人設。
則自他有辨矣。後曰他者即是我。則自他無辨矣。
欲成就身積聚。則混自他而一之。欲成就臥具積
聚。則析自他而二之。豈非違乎。自。他。即差別也。故
此積聚性之因。如能成就眼等必為他用之宗法。
亦能成就此宗法差別相違之過。何以故。工匠之
積聚牀席等。專為積聚主人所受用故。眼積聚性。
異熟長養。俱不屬他人。豈其類哉。造牀織席。亦有
自用者。為揀此一分。故曰積聚他用諸臥具等。申
違量云。眼等不為他用。積聚性故。喻如眼根。有法
是浮塵根。喻是勝義根。】


「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有性有法。非實非德非業
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此因如能成遮
實等非實德業宗。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亦非大有性。俱決定故
既能遮此定亦遮彼。」


【此因與前陳有法自相相違也。勝論師立六句義。
一實。二德。三業。四大有性。五同異性。六和合性。各
有自體。攝法多少不同。其大有性唯一。實德業三
同一有故。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為體。由此大有。
有實等故。同異亦一。實德業三。總一同異。然離實
等有別實體詳見華嚴玄談八卷及勝宗十句論。今言有性者。即彼
第四大有性也。言陳有性。則有性言。直詮大有性
[001-0927a]
之自相也未論此性有非有等差別故。非實非德非業。即用彼
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實體為宗。即以實德業三
有實法為因。以自有一實德業體。故非彼實德業
也。以同異性為喻。同異有一實同異。非實等。以明
有性有一實有性。非實等也。然此。有一實等因。既
成遮實等宗。則亦成遮有性。而與有法自相相違。
以彼云實德業三同一有故。既遮實等性。豈不遮
大有性耶。遮此遮彼。俱決定故。申違量云。有性即
實即德即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石女兒寐言
曰。勝宗十句論云。同以合實德業為義。有詮智因。
異以常於實等則轉依一實為性。有遮覺義。此論
中引同異為喻。有深意焉。如同欲合。而異返遮。此
中成遮二字。即彼合遮字也。喻況別有一實德業
之因。本欲合成有法以立宗。而反遮其當體以相
違。是知此同異性。及上臥具等喻。未陳違義前。可
作同品定有。出違義後。翻作異品徧無。是以不改
宗喻二支。伹簡因之相違也。】


「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即於前宗
非實非德非業。有法差別有實體之有性。無實體之有性。是有法差別。作有緣性
以成大有性離一切法有自性故。即於有作緣也。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
此緣性以遮有性故。即於非有作緣也。如遮實等。俱決定故實等非實等。實
等非有性。以例有性非有性。有性亦非有也。」


【此因與有法上意許之差別相違也。有性一也。勝
論計有實體。大乘明非有實體。有與非有。有法差
[001-0927b]
別也。如前別有一實等因。於遮實等宗。固能成立
有實體之大有性。於有法上作有緣性。而亦即能
成立無實體之大有性。於有法上作非有緣性。而
與意許差別相違。何以故。如遮實等。實等非有體。
亦遮有性。有性亦無體故。俱決定故。如前巳說。言
緣性者。因與有法作有非有之緣也。申違量云。汝
所執有性是無法。即實即德即業是宗。因云。有一
實故。有德業故。喻如畢竟無。寱言謂緣即因。有即
同品。非有即異品。於義無乖。但變文而言。恐滋疑
惑。故順文而釋。使人易曉耳。問。前云有性。詺曰自
相。今有緣性。詺曰差別。俱是有性。何以異乎。曰。前
云有性。即六句中大有性。以是前陳有法。非是對
無而言有性。今言有緣性者。即於前陳有法之上。
論有論無。故名差別。豈得同耶。
△三似喻二。初結
前標後。】


「巳說似因。當說似喻。」


【△二列名委釋二初標列。】


「似同法喻有其五種。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
三俱不成。四無合。五倒合。似異法喻亦有五種。一所
立不遣。二能立不遣。三俱不遣。四不離。五倒離。」


【此中不成不遣。俱以聲常無質礙為宗因。查九種
宗法中。無此一因。以無質礙因。常無常宗俱用不
著。現見電等。皆無質礙。皆無常故。其無常宗。異品
徧轉。尤難成立。今乃有此一種宗法者。葢由常宗
[001-0927c]
之因。如所量性故。所聞性故。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俱經大乘出其過失。立義不成。且常住宗無同品
故。故將無常宗異喻虗空。翻異作同。而變其因曰
無質礙故。立聲為常。以聲與虗空俱無質礙故。故
因明正理門論謂之顛倒成立。名為同法相似。不
然。常宗無質礙因。以空為喻。可謂俱成矣。而亦列
之俱不成中。其理難會。解者千說萬說。終不能明
其所以。由未熟究諸論。源頭不清。故欲疏淪流委。
而其道無[糸*系]耳。
△次釋相二。初似同法。】


「能立法不成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此宗因。向下三種不成。俱承此
說去。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然彼極微。所成立

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無質礙無。以諸極微質礙性
故。」


【此同喻合宗不合因也。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
極微。此合詞也。諸無質礙。如電光等。現見無常。犯
不定過。極微之喻。雖有常性。且有質礙。三支病痛。
一合便見。此無合之所以為過也。此中許極微常
者。亦是縱成。立此喻式。依大乘教。亦是無常。以有
方分。可分析故。】


「所立法不成者。謂說如覺。然一切覺。能成立法無質
礙有。所成立法常性是無。以一切覺皆無常故。」


【此同喻合因不合宗也。勝宗十句論。覺云何。謂悟
一切境。此有二種。一現量。二比量。雖無質礙。剎那
剎那生滅不停。體是無常。故雖成因。不成宗也。】
[001-0928a]


「俱不成者。復有二種。有及非有。若言如瓶。有俱不成。
若說如空。對非有論。無俱不成。」


【同喻宗因俱不成也。有即同品定有之有字。非有
即異品徧無之無字。若言如瓶。瓶無常性。宗不成
矣。瓶有質礙。因不成矣。是同品定有性中。宗因俱
不成也。若說如空。則為俱成。以空是常。無質礙故。
今對非有空論。無俱不成。葢空既無矣。又何論其
常與無常。有質礙無質礙哉。是異品徧無性中。宗
因俱不成也。問。若說如空。正以空為同品耳。今乃
言異品不成。何也。曰。至教止許空為無常宗之異
喻。而不許為常宗之同喻故也。何故如此。曰。虗空
是依無質礙處假施設故。雖有虗言。都無實境。故
廣百論云。又此虗空。四諦不攝。雖執實有。然必應
許有分別智之所了知。除五識身所引意識。其餘
有漏不定外門分別意識。決定不能緣實有境。故
說頌曰。智者依世間。亦不見此義。謂諸有智者。依
止世間。隨分別識。於虗空等。雖復專精願求實義。
乃至少分亦不可得。唯見依名所起分別似虗空
等種種影像。掌珍論亦立量廣破虗空非實有故。
何以證至教止許空為無常異喻。曰。即無常異喻。
亦止一分許。一分不許。因明正理門論云。喻有二
種。同法。異法。同法者。謂立聲無常。勤勇無間所
發性故。以諸勤勇無間所發。皆見無常。猶如
瓶等。異法者。謂諸有常住。見非勤勇無間所發
[001-0928b]
。如虗空等。前是遮詮。後唯止濫。由合及離比
度義故。由是雖對不立實有太虗空等。而得顯示
無有宗處無因義成。此一分許也。又曰。若無常宗。
全無異品。對不立有虗空等論。云何得說彼處此
無。此一分不許也。何以證不許空為常宗同喻。曰。
廣百論破常品云。彼雖方便殷勤立常。而竟不能。
說有道理。如是句義。所立能立一分所依不極成
故。既不許有餘同類義。同喻闕故。比量不成。又云。
又立常者所說道理。唯依異法。無同法故。所立不
成。夫常之同喻止有空耳。而一則云同喻闕。一則
曰無同法。是不許虗空為同喻明矣。又龍樹釋似
同法云。由同法喻顛倒成立。是故說名同法相似。
如有成立聲是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以虗
空為異法喻。有顯虗空為同法喻。無質等故。立聲
為常。如是即此所說因中。瓶應為同法。而異品虗
空說為同法。由是說為同法相似。夫既改宗為常。
改因為無質。以空為同品。則同品矣。而必曰異品
虗空說為同法。此非止許為異品不許為同品之
明證哉。則又何疑於空喻之異品不成乎。既不成
無常宗之異品。又豈成常宗之同品耶。問。世間萬
法。孰非虗幻。何止虗空。且法性宗往往以虗空喻
真性無為。而法相宗顧獨不許。其故何哉。答。就勝
義說。虗空許有。就世俗說。虗空實無。葢因凡外種
種妄計唯我與常。牢不可破。故廣百論首破常見。
[001-0928c]
次破我執。皆以三支立量破之。至於常宗無同品。
無常宗無異品。我宗無因無喻。此義一篇之中時
隱時見。葢自三支比量一立。而凡外之邊見我見。
無復置喙之地。此因明之所以匡正頹綱。能生正
智。而理貫五明。為求法菩薩所必求者也。豈容以
麤心少智。闖其藩離。自謂堂奧也哉。】


「無合者。謂於是處。無有配合。但於瓶等雙現能立所
立二法。如言於瓶。見所作性。及無常性。」


【聲是有法。無常為宗。因云。所作性故。同喻如瓶。合
云。諸所作性故者。皆是無常。同喻如瓶。異喻如空。
此量式也。今但於喻上雙現宗因。而無合詞。是故
成過。所以必欲合者。其說巳見前條。不用前宗因
者。以帶過故。既巳帶過。又何須論其合不合哉。故
仍舉前真能立門所引之例。下條放此。過在合中
見者。是缺同品定有性。過在離中見者。是缺異品
徧無生。】


「倒合者。謂應說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而倒說言諸
無常者皆是所作。」


【此無過之量。倒合猶未見其過。若應云諸無質礙
見彼是常。而倒說言諸常住者皆無質礙。則猶豫
因不甚顯現。此倒合之所以為過也。】


「如是名似同法喻品。」


【略結似同。
△二似異法。】


「似異法中所立不遣者。且如有言。諸無常者。見彼質
[001-0929a]
礙。譬如極微。由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遣。彼立極
微是常性故。能成立法無質礙無。」


【真異喻者。必無同法宗因。於同宗因有一不遣。則
名似也。且如下。立量。由前同法立常宗無質礙因。
故今異法立無常宗有質礙因。此亦總句。三不遣
俱承此說去。此謂極微之異喻。但遣能成立之無
質礙因。不遣所成立之常宗。故曰所立不遣也。】


「能立不遣者。謂說如業。但遣所立。不遣能立。彼說諸
業無質礙故。」


【勝宗十句論云。業句義云何。謂五種業。名業句義。
何者為五。一取業。二捨業。三屈業。四伸業。五行業。
取業云何。謂上下方分虗空等處極微等。合離因
依一實。名取業。捨業云何。謂上下方分虗空等處
極微等。離合因依一實。名捨業。屈業云何。謂於大
長實依附一實。近處有合。遠近處離合因。是名屈
業。伸業云何。謂於大長實依附一實。近處有合。遠
近處合離因。是名伸業。行業云何。謂一切質礙實
和合依一實合離因。名行業。如是五業。幾有實。幾
無實。一切有實。如有實。依一實。無質礙。無德。無細
分等。廣如彼論。以業無常。無質礙故。但遣所立之
常宗。不遣能立之無質礙因也。】


「俱不遣者。對彼有論。說如虗空。由彼虗空。不遣常住。
無質礙性。以說虗空是常性故。無質礙故。」


【以虗空喻。一分不許。一分許故。自一分不許者言
[001-0929b]
之。則曰對非有論。自一分許者言之。則曰對彼有
論。於似同法中。則曰對非有論。於似異法中。則曰
對彼有論。此又許為異品而不許為同品之一大
證據也。在異品中既俱不遣。則同品中為俱成矣。
而又曰俱不成。是則虗空之喻。無施而可。豈非不
許虗空作喻之明證乎。空有常性。不遣同宗。無質
礙性。不遣同因。是能立所立俱不遣也。】


「不離者。謂說如瓶。見無常性。有質礙性。」


【離者。對合而言。應云。諸無常者。見彼質礙。猶如瓶
等。諸無常者。如電光等。無質礙故。則知無質礙因
是猶豫因。缺異品徧無性矣。因中缺第三相之過。
一離便見。此離之所以不可少也。今伹於異喻雙
現宗因。則其過不見。故不離為過。】


「倒離者。謂如說言。諸質礙者。皆是無常。」


【先提無常在前。則無質礙之電光等俱現在前。其
過易見。若云諸質礙者皆是無常。則其過隱矣。以
諸質礙皆無常故。此倒離之所以為過也。
△四總
結似能立門。】


「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此結前三十三過。總成似能立門也。
△三真現量
門二。初總標。】


「復次為自開悟。當知唯有現比二量。」


【龍樹云。為自開悟。唯有現量。及與比量。彼聲喻等。
攝在此中。故唯二量。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離此
[001-0929c]
二。別有所量。為了知彼。更立餘量。
二量之外。更
有聖教量。以不違此二量之教。名聖教量。故云唯
有二量。
△二正釋。】


「此中現量者。謂無分別。若有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
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轉。故名現量。」


【古德釋云。現量者。現。謂顯現。即分明證境。不帶名
言。無籌度心。親得法體。離妄分別。名之為現。言量
者。量度。是楷定之義。謂心於境上度量楷定法之
自相。不錯謬。故名量。真現量體。即五識身俱意。諸
自證分。諸定心。兼第八識。此等諸心心所。有六義
名現。一現有。簡龜毛等。二現在。簡過未。三顯現。簡
種子。無作用故。四現離照現名為現。謂能緣之心
行相。遠離諸分別故。即此謂無分別等是也。五現
謂明現。謂諸定心澄湛。隨緣何境。皆明證故。即明
證眾境。名為現量。六現謂親現。即親冥自體。若一
切散心。若親於境。明冥自體。皆名現量。第五明現。
第六親現。此二種。簡諸邪智等。如病眼見空華毛
輪等。雖離分別。任運而緣。然不能明證眾境。親冥
自體。故非現量也。因明古疏。略有二解。一現之量。
謂前五識。依所依根。於現在世。緣現有境。根亦與
識同照前境。有發識用。根義顯勝。得顯現名。雖照
於境。以體是色。無緣慮用。不能量度。但有現義。不
得量名。唯心心所。量度於境。緣慮用增。體具現義。
亦有量境之能。今從能發之根。顯所發識。名現之
[001-0930a]
量。依士釋也。二現即量。謂明了意識一分。除餘散
意識。及獨頭起者。并取定意識及第八識能緣見
分。親緣現境。作用顯現。而彼所依意根界體。非顯
現故。故不取之。但就能緣見分。現即是量。持業釋
也。謂無分別者。即顯能緣行相。不籌不度。任運因
循。照符前境故。離名種等所有分別者。離隨念計
度名言種類諸門等分別心故分別心略有三種。一自性分別。唯緣
現在所緣諸行自相行分別。所緣行。即五塵也。自相行。如色以青為行相。眼識緣時。亦任運作青行相。名
自行。又自相即能緣行。簡共相行。如緣青時。即緣黃不著。二隨念分別。於昔曾所受諸行追念行分別。唯
緣過去。三計度分別。於去來今不現前思搆行分別。即非有計有。是非量境。然約三世計度。不定一世。自
性分別。即無分別也。現現別轉者。於現在世。以顯現心。緣現

有境。但隨所緣自性分別而轉。如此則何言無分
別。曰。雖有自性。而無餘二。說無分別。如一足馬。名
為無足。寱言云。此一量。與下比量。依頌而言。當在
後文似破之後。而立於論之中者。是論主欲人悟
立破之法。乃是成此現量中事。若人了達此體。依
前可以能立。依後可為能破。若不爾者。則與現量
相違。依前即為似立。依後即成似破。故置之於此。
以示立宗造論者。須從現量正智中流出。方堪作
立破之主也。
△四真比量門二。初正釋。】


「言比量者。謂藉眾相而觀於義。相有三種。如前巳說。
由彼為因。於所比義。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
是名比量。」


【比量者。比謂比類。量即量度。以比類量度而知有
[001-0930b]
故。名為比量。眾相。即三種相。三種相。即徧是宗法
同品定有異品徧無之三相也。由彼三相為因。於
三支比量之義。有正智生。了知等者當知比量有
五種。一相。二體。三業。四法。五因果。一相比量者。謂
隨其所有相貌相屬。或由現在。及先所推度境界。
如以見幢故。比知有車。以見煙故。比知有火等。二
體比量者。由現見彼自體性故。比類彼物不現見
體。或現見彼一分自體。比類餘分。如以現在比類
去來等。三業比量者。謂以作用比業所依。如見遠
物。無有動搖。鳥集其上。比知是杌。若有動搖。比知
是人等。四法比量者。謂於一切相屬著法。以一比
餘。如屬無常。比知有苦。以屬苦故。比空無我。以屬
生故。比有老法。以屬老故。比有死法等。五因果比
量者。謂因果相比。如見物行。比有所至。見有所至。
比先有行。若見有人如法事王。比知當獲廣大祿
位。見大祿位。比知先巳如法事王等。了知有火。即
相比量。了知無常。即法比量。等者。等餘體業因果
也。寱言云。上真現量一門。即題中正理二字。此真
比量一門。即題中因明二字。故比量之法。全是現
量體上之智用。從體起用。所以標因。攝用歸體。故
云入理。應知此真比量。即前正能立中因三支三
相之法所分出也。
△二通結。】


「於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如有作用而顯現故。
亦名為量。」
[001-0930c]


【於二量中。是總句。即智名果是證相故。言現量也。
如有作用而顯現故。亦名為量。言比量也。智即是
果。持業得名。以是證真之行相故。自凡夫人以率
爾心緣實境時。皆是現量。因聞至教。有正智生。得
法自相。亦是現量。乃至佛果。於所緣智。都無所得。
智與真如。平等平等。亦只是現量。現量非有二也。
智非即果而何哉。如眼等根。唯佛等緣。是現量得。
餘散心中。無現量得。以能發識。有作用故。比知是
有。雖是比知。亦不違於佛之現量。然根是色。無緣
慮用。以顯現故。亦有現義。以無緣慮。不得量名。唯
此比知。得名為量。作用顯現。俱指根言。以根例比
量。根無量義。故補之曰亦名為量也。護法菩薩說。
世間有法。略有三種。一。現所知法。如色聲等。二。現
受用法。如瓶衣等。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色聲等
塵。世間共見現量所得。眼等五根。非現量得。由彼
彼用。比知是有。此以有作用法例真比量。而以現
受用法為似現量。以見真比量之不違於現量。則
世之所謂比量者皆非量耳。其顯正閉邪。不既著
明深切矣乎。
△五似現量門。】


「有分別智。於義異轉。名似現量。謂諸有智。了瓶衣等
分別而生。由彼於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名似現量。」


【謂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釋上有分別智。由
彼於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釋上於義異轉。了瓶
衣等者。此雖現見受用。而非現量所緣。是假法故。
[001-0931a]
緣瓶等心。不緣自相。緣共相故。若法自體。唯證智
知。言說不及。是為自相。若法體性。言說所及。假智
所緣。是為共相。如眼識緣青境自相時。得青色之
自相。若後念分別意識起時。即非青色解。便是共
相比量也。纔作解心時。不實青色之體。為帶名言。
是在假相也。問。此緣瓶衣心。是何量攝。答。不親緣
得法自體故。非真現量。非比度故。亦非比量。是非
量收。或以似現量同真比量者非也。智覺云。似現
量者。准理而言。有五種智。皆名似現量。一散心緣
過去。二獨意緣現在。三散意緣未來。四緣三世疑
智。五緣現在諸惑亂解。此等諸心。能緣行相。有籌
度故。皆不以自相為境故。又隨先所受分別轉故。
名似現量。然有二種。一無分別心。謂愚癡人類。及
任運見於空華等。雖無分別。然不分明冥證境故。
名似現量。二有分別心。現帶名言。不得法之自相。
妄謂分明。得境自體。名似現量。又云。男女天地等
見一合相。名似現量。此以眾緣合故。如攬眾微以
成於色。合五陰以成於人。名一合相。如是見者。是
有分別智於義異轉。故名似現量。真現量者。如一
合相。相不可得。金剛經云。如來說一合相。即非一
合相。以從緣合。即無性故。無性之性。是所證理。如
是知者。是正智生。是自相處轉。名真現量。
△六似
比量門。】


「若似因智。為先所起諸似義智。名似比量。似因多種。
[001-0931b]
如前巳說。用彼為因。於似所比。諸有智生。不能正解。
名似比量。」


【以因多種。釋似因智。有十四過。故云多種。用彼為
因。釋上為先。龍樹亦云。隨先所受分別轉故。當是
八識中所含藏邪見種子也。發為現行。即是似智。
似所比下。釋上似義智。即隨彼似因。所比似義。諸
有智生。名似義智也。或總指似立。名為似因。以望
智果故。諸有智生。即量果也。
△七真能破門。】


「復次若正顯示能立過失。說名能破。謂初能立缺減
過性三十三過總名缺減過性。立宗過性宗中九過。不成因性。不定因
性。相違因性因中十四過及喻過性喻中十過顯示此言。開曉
問者。故名能破。」


【所謂能破者。豈勝是務求。期於開悟問者。令生正
智而巳。破者之心。悲愍心也。廣大心也。不然。即能
顯示彼過。破壞他宗。成立巳宗。不為能破矣。況安
慧云。若不言令他解了者。聽者未解此義。應名立
宗。則問者不曉。宗亦不成。豈成能破乎。
△八似能
破門。】


「若不實顯能立過言。名似能破。謂於圓滿能立顯示
缺減性言亦此總句。於無過宗有過宗言。於成就因不成
因言。於決定因不定因言。於不相違因相違因言。於
無過喻有過喻言。如是言說。名似能破。以不能顯他
宗過失。彼無過故。且止斯事。」


【本無缺減。妄言缺減。不能了立者之宗。翻成自巳
[001-0931c]
之過。故名似能破也。末句結說收辯。龍樹論中。廣
陳似能破之相。文繁不引。
△三頌結。】


「 巳宣少句義
 為始立方隅
 其間理非理
 妙辯於餘處」



【以頌起。以頌結。論之體也。龍樹論末亦云。又即此
類過失言詞。我自明屬論式等中。多巳制伏。又此
方隅。我於彼古因明論中。巳具分別。故應且止。是
知因明一宗。妙論非一。梵本流入震旦者。千百之
一二耳。奘師所攜。猶有三十六部。今藏中寥寥止
此二三種。而讀者又不精研博究。欲以淺近分別
心。窺測聖智現量境界。能免謗法之咎哉。理。即真
立真破。非理。即似立似破也。


據雜集論。宗因喻合之外。更有所謂結者。謂到究
竟趣所有正說。由此道理極善成就。是故此事決
定無異。結會究竟。是名結。如無我論者。即於此事。
對我論者。先說諸法無我。此言是立宗。次說若於
蘊施設。四過可得故。此言是立因。所以者何。若於
諸蘊施設實我者。此所計我。為即蘊相。為於蘊中。
為於餘處。為不屬蘊而施設耶。若即蘊相而施設
者。蘊不自在。從眾緣生。是生滅法。若即彼相。我不
成就。是名初過。若於蘊中而施設者。所依諸蘊。既
是無常。能依之我。亦應無常。是第二過。若蘊離於
餘處施設者。我無所因。我亦無用。是第三過。若不
屬蘊而施設者。我應獨存。自性解脫。更求解脫。唐
[001-0932a]
捐其功。是第四過。次說如於現在施設過去。此言
是立喻。所以者何。若同現在相施設實有過去者。
此所計過去。為即現在相。為於現在中。為於餘處。
為不待現在而施設耶。若即現在相而施設者。巳
生未滅。是現在相。過去法體亦應巳生未滅為相。
是初過。若於現在中施設者。於未滅中。施設滅體。
不相應故。不應道理。是第二過。若離現在於餘處
施設者。除現在外。餘實有為事少分亦不可得。云
何於彼施設。是第三過。若不待現在而施設者。亦
應施設無為為過去世。是第四過。然過去世。相滅
壞故。無相義成。若同現在施設。即成四過。是故過
去相不成就。諸法無我亦爾。若於蘊施設。即四過
可得故。無我義成。次說如是遮破我顛倒巳。即由
此道理常等亦無。此言是合後說。由此道理。是故
五蘊皆是無常。乃至無我。此言是結。
是知合而
無結。則不為究竟。豈成能立能破。故表而出之。】
因明入正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