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n0098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唐-大乘光 (master)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


大慈恩寺沙門大乘光撰


今略以五門料簡心所有法。其五門者,第一、
諸論不同,第二、假實分別,第三、四界分別,第
四、三性分別,第五、廢立六位。


第一、諸論不同
者,若依此論,心所有法有五十一,謂遍行五,
別境五,善十一,煩惱六,隨煩惱二十。不定
四。若依《瑜伽》,有五十三法,五十一同此論,但
隨煩惱中更加邪欲、邪勝解二教。若依《顯揚
論》及《五蘊論》,心所有法有五十一,並同此論,
無有差別。若依《雜集論》,心所有法五十五,自
餘諸數并同此論,唯煩惱六中,開不正見為
五,謂薩迦耶見、邊執、見取、戒禁取、邪見。此
即諸論顯數不同。


問曰:「何故《瑜伽》隨煩惱中
更加邪欲、邪勝解?諸論並無,此有何意?」



云:「《瑜伽論》所以更加邪欲、邪勝解者,為別境
五中,念、定、慧三入隨煩惱,當知欲與勝解亦
入隨煩惱中。又此二數,為障義重,得入隨煩
惱中。」


問:「既如是者,諸論何故不說?」


答:「諸論不
說者,為念、定、慧三,五根攝故,親為近障,過失
重故,所以入隨煩惱中。」


問曰:「欲與勝解,五根
不攝,何故《瑜伽》建立此二入隨煩惱?若爾,何
故遍行五數亦不入隨煩惱中?」


解云:「此之二
數,雖望念、定、慧三,非五根攝,為障是稍輕,若
望遍行,還是其重。故《瑜伽論》以此二數為障
義重,得入隨煩惱中。」


問曰:「何故《雜集論》煩惱
六中,開不正見為五見?諸論並合為一,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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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意?」


解云:「諸論所以合為一者,以此五見同
是慧性,對法論所以開為五者,約行解不同
開之為五。此亦開合為異,亦無妨難。」


第二、假
實分別者,心所有法,若依《瑜伽論》,二十七種
是其實有,餘是假立。二十七是實者,謂遍行
五,別境五,善中八——除不放逸、捨、不害。當知不
放逸、捨是無貪、無嗔、無癡、精進四法上假,不
害即是無嗔上假故。


論云:「問:『是諸善法,幾世
俗有?幾實物有?』答:『三是世俗有,謂不放逸、捨、
及不害。』所以者何?不放逸、捨是無貪、無嗔、無
癡、精進分故,即如是法離雜染義,建立為捨;
治雜染義,立不放逸。不害即是無嗔分,故無
別實物。煩惱六中,五是實有,謂貪、嗔、癡、慢、疑。
一是假有,謂不正見。」


論云:「根本煩惱六:一、貪,
二、嗔,三、無明,四、慢,五、見,六、疑。問:『是諸煩惱,幾
世俗有?幾實物有?』答:『見是世俗有,是慧分故。
餘是實物有,別有心法故。』」隨煩惱為假為實
者,若依《瑜伽.決擇分》中,不定四法亦入隨煩
惱中,合二十四總名隨煩惱分,亦無邪欲、邪
勝解二法,但〈本地分〉中有二十六,更加邪欲、
邪勝解故。〈決擇分〉中云:「復次,隨煩惱自性云
何?謂忿、恨、覆、惱、嫉、慳、誑、諂、憍、害、無慚、無愧、惛
沈、掉舉、不信、懈怠、忘念、放逸、散亂、不正知、惡作、
睡眠、尋伺。如〈本地分〉已廣宣說,如是等類,名
隨煩惱自性。復次,此煩惱,幾世俗有?幾實物
有?謂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此四種是實物有,
餘是假有。謂忿、恨、惱、嫉、害五,是嗔分故,皆世
俗有,慳、憍、掉舉三,是貪分故,示世俗有。覆、
誑、諂、惛沈、睡眠、惡作、忘念、散亂、惡慧九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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癡分故,皆是世俗有。放逸是貪、嗔、癡分,亦是
假世俗有。尋、伺二種,是身、語、意加行分故,及
慧分故,俱是假有。」若依《瑜伽》,二十七是實
有,二十四是假有。若依《對法論》文,二十二是
實物有,餘并假有。言二十二實物有者,謂遍
行五、別境五、善十一中,七是實有,四是假有。
故《對法論》云:「無癡者,謂報教證智,決擇為性。
報教證智者,謂生得聞、思、修所生慧,如次應
知。決擇者,謂慧勇勤俱。故知無癡,用慧為性,
更無別體。」不放逸、捨並云:「依止正勤,無貪、嗔、
癡,是故依此四法假立。」言不害者,是無嗔善
根一分,心悲愍為體。當知不害、不離無嗔,故
亦是假。根本煩惱為有十中,五是實有,謂貪、
嗔、癡、慢、疑。五是假有,謂五見,離慧之外無別
性故。隨煩惱及不定合二十四,皆是假立。故
論云:「當知忿等是假建立,離嗔等外無別性
故。」謂忿、恨、惱、嫉、害此五是嗔一分,與《瑜伽》同,
慳、憍是貪一分,掉舉是貪一分,此三是貪分,
亦《瑜伽》同。放逸中依止懈怠及貪嗔癡四法
假立,亦《瑜伽》同。無慚、無愧、二數是貪、嗔、癡分
假立,不信、懈怠二數是癡分,竝是假立,與《瑜
伽》不同。謂《瑜伽》說此四是實物有,今《對法》言
無慚、無愧二數是貪、嗔、癡分,不信、懈怠二數
是愚癡分,故不同《瑜伽》。諂、誑二數是貪、癡一
分。散亂一數是貪、嗔、癡分。忘念、不正知是煩
惱中念慧為性,覆、睡眠、惡作是愚癡分。尋、伺
二數或是思性,或是慧性,謂推度、不推度有
差別故。《大乘瑜伽論》中云:「隨煩惱中九數,
謂覆、誑、諂、惛沈、睡眠、惡作、忘念、散亂、惡慧,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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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癡分。」今《對法》中唯覆、惛沈、睡眠、惡作四是
愚癡分,餘五不同。謂散亂一數是貪、嗔、癡分,
諂、誑二數是貪、癡一分,失念、不正知是煩惱
中念慧一分。當知並是作論者意異,各說一
義。西國諸德並云:「隨煩惱中七是實有,謂無
慚、無愧、惛沈、掉舉、不信、懈怠、心亂,此七數並
別有體。」


問曰:「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此四有別
體者,論有誠文。惛沈、掉舉、散亂三數而有別
體,何以得知?」


解云:「為掉舉數,論判是其貪
分,若此數離貪外無別體者,貪不與嗔、癡相
應。若爾,別有掉不得與一切煩惱相應過失。
既言掉與一切煩惱相應,故知掉別有體。掉
既言是貪一分、有別體,當知惛沈,散亂亦言
唯是癡分,故知亦有別體。而准《對法》文,但隨
煩惱中放逸是貪嗔癡一分者,則是實有。此
隨煩惱二十中,唯此無慚、無愧、惛沈、掉舉、不
信、懈怠、心亂七數,謂是貪嗔癡分;其餘十三
數,或言一分,或言依止,故知並是假有。不
定四數中,睡眠、惡作亦言是愚癡分,亦有別
體。謂睡眠用想欲為性,離想外無別體故。故
《顯揚論》言:『夢者欲想所作,此亦多虛。』故知睡
眠是欲想性,謂是癡分,雖離癡外有別體,然
是欲想性故,當知亦是假立;惡作無文。但西
國諸師相傳云:『或是慧,雖言癡分,離癡外有
別體。』然是思是慧性,離思慧外,無別體故,故
知亦是假立。尋、伺兩數,離思離慧無別性故,
亦是假立。西國諸師相傳云:『無癡善根亦有
別體。』何以得知?一、《瑜伽》中唯言:『善十一中,
三是假有,謂捨、不放逸、不害,餘是實有。』故
[002-0058a]
知無癡亦有別體。又云:『大悲用無癡善根為
性,與二十二根慧根不言相攝。』故知無癡別
有體性。」


問曰:「若爾,何故《對法論》云:『無癡者謂
報教證智,決擇為體。』《釋論》云:『報教證智者,謂
生得聞、思、修所生慧,如次應知。決擇者謂慧
勇勤俱。』此文何以言是慧性耶?」


解云:「無癡善
根但對治癡,如無貪、無嗔、但對治貪嗔,別更
無行相。《對法論》中,就行相以釋無癡,非謂無
癡善根則是慧性。若從此義,心所有法五十
一中,三十是實有,餘皆是假有,言三十是實
有者,謂遍行五,別境五,善八,加無癡,根本
煩惱五,除不正見,隨煩惱七,合此三十是實
有,餘是假有。」


第三、四界分別者,四界謂欲界、
色界、無色界、無漏界。五十一心所有法中,二十
一通四界,謂遍行五,別境五,善十一,十四通
三界,三界謂欲界、色界、無色界。十四謂貪、慢、
疑、無明、不正見、不信、懈怠、放逸、惛沈、掉舉、忘念、
不生知散亂、憍,四通二界,二界謂欲界、色
界、四數謂諂、誑、尋、伺。十數唯欲界,十數謂嗔、
忿、恨、惱、覆、嫉、慳、害、無慚、無愧。


第四、三性分別
者,三性謂善、不善、無記。於五十一心所有法
中,十四通三性。十四者,謂遍行五,別境
五,不定四。十六通二性,二性謂不善性、無記
性。言十六者,謂煩惱中貪、慢、疑、無明、不正見;
隨煩惱中十一,謂諂、誑、憍、惛沈、掉舉、不信、懈
怠、放逸、忘念、散亂、不正知。二十一唯一性,若
善十一、唯是善性,若嗔、忿、恨、覆、惱、嫉、慳、害、無
慚、無愧,此十唯不善。


第五、廢立六位者,依《瑜
伽論》,略以四義廢立心所有法。言四義者,一、
[002-0058b]
處,二、地,三、時,四、一切。處謂三性,地謂九地,時
謂剎那相續,一切謂俱起。今約此四義明具
多少。就中有二,先明六位具義多少,後明六
位廢立所由。


先明六位具義多少者,遍行五
法具其四:一、遍三性,二、遍九地,三、是相續,四、
是俱起。別境五法具二闕二:言具二者,一、通
三性,二、遍九地;言闕二者:一、非相續,二、非俱
起。善十一法有一闕三:言有一者,謂遍九
地;言闕三者,一、非通三性,二、非相續,三、非
俱起。煩惱六者有一無四:言有一者,謂本
煩惱性;言無四者,一、非通三性,二、非遍九地,
三、非相續,四、非俱起。初之一門亦為簡隨煩
惱故,所以更加餘之四門。並依《瑜伽論》,隨
煩惱二十,有一無四:言有一者,謂隨煩惱性;
言無四者,謂一、非通三性,二、非遍九地,三、
非相續,四、非俱起。初之一門為簡本煩惱性,
是以更加餘之四門。並依《瑜伽論》,不定四法
有一闕三:言有一者,謂通三性;言闕三者,謂
一、非遍九地,二、非相續,三、非俱起。


言廢立六位所由者,初、得後五位,對其遍行,以
明廢立。遍行五法,具四義故,名遍行;餘皆不
具,非遍行攝。別境五法俱具二義,謂通三性
及遍九地,然非相續亦非俱起,闕此二義
不名遍行。善十一法俱具一義,謂遍九地,
然非遍三性,亦非相續,復非俱起,闕此三義,
不名遍行。煩惱六法,四皆不具,謂非通三性,
非遍九地,亦非相續,復非俱起,四義並闕,
不名遍行。隨煩惱法,如煩惱說。不定四法,俱
具一義,謂通三性,然非遍九地,亦非相續,
[002-0058c]
復非俱起,三義闕故,不名遍行。


第二、將餘五
位對別境位,約義有無,以明廢立,具二闕
二,入別境中,餘則不爾,非別境攝。遍行五法
雖通三性及遍九地,但為相續及為俱起,二
義不同,非別境攝。善十一法雖遍九地,亦非
相續,復非俱起,但為非通三性,一義有異,
非別境攝。煩惱六法,雖非相續亦非俱起,但
為非通三性,非遍九地,二義有異,非別境攝。
隨煩惱法,對其別境廢立如煩惱說。不定四
法,雖通三性,亦非相續,復非俱起,但為非遍
九地,一義不同,非別境攝。


第三、將餘五位對
善十一,約義有無,以明廢立,具一闕三,入善
法中,餘則不爾,非善法攝。遍行五法,雖遍九
地,但為通三性,亦相續,復俱起,闕三義故,
不入善中。別境五法,雖遍九地,亦非相續,復
非俱起,但為通於三性,一義不同,非善中
攝。煩惱六法,雖非通三性,亦非相續,復非俱
起,但為不遍九地,一義不同,不入善中。隨
煩惱法,如煩惱說。不定四法,雖非相續,亦非
俱起,但為通於三性,非遍九地,二義有異,
非入善中。


第四、將餘五位對煩惱六,約義有
無,以明廢立,有一無四,入煩惱中,餘法不
爾,非煩惱攝,遍行五法,但為通於三性,遍九
地,亦是相續,復是俱起,亦非本惑,五義並
闕,非煩惱攝。別境五法雖非相續亦非俱起,
但為通三性,亦遍九地,復非本惑,三義不同,
非煩惱攝。善十一法雖非通三性,亦非相續
復非俱起,但為遍九地,非本煩惱,二義不同,
非煩惱攝,隨煩惱二十法雖非通三性非遍
[002-0059a]
九地,亦非相續復非俱起,但為非本煩惱,一
義不同,非煩惱攝。四不定法雖非遍九地,亦
非相續復非俱起,但為通三性,非本煩惱,
二義不同,非煩惱攝。


第五、將餘五位對隨煩
惱,約義有無,以明廢立,具一闕四,入隨煩
惱,餘法不爾,非隨煩惱。遍行五法,但為通三
性,遍九地,亦相續,復俱起,復非隨惑,五義
不同,非隨煩惱攝。別境五法,雖非相續,亦非
俱起,但為通於三性,亦遍九地,非隨煩
惱,三義不同,非隨煩惱。善十一法,雖非通三
性,亦非相續,復非俱起,但為非遍九地,非隨
煩惱,二義不同,非隨煩惱。煩惱六法,雖非通
三性,非遍九地,亦非相續,復非俱起,但為非
隨煩惱,一義不同,非隨煩惱。不定四法,雖非
遍九地,亦非相續,復非俱起,但為通三性,非
隨煩惱,二義不同,非隨煩惱。


第六、將餘五位
對四不定,約義有無,以明廢立,具一闕三,名
四不定,餘法不爾,非不定攝。遍行五法,雖通
三性,但為遍九地,亦相續,復俱起,三義不
同,非入不定。別境五法,雖通三性,亦非相續,
復非俱起,但為遍九地,一義不同,非入不
定。善十一法,雖非相續,亦非俱起,但為非通
三性、遍九地,二義不同,非不定攝。煩惱六法,
雖非遍九地,亦非相續,復非俱起,但為非通
三性,一義不同,非不定攝。隨煩惱二十法,雖
非遍九地,亦非相續,復非俱起,但為非通三
性,一義不同,非不定攝。上來略以五門料簡
心所有法訖。


論云:「第三色法者,略有十一種:一、眼,二、耳,三、鼻,
[002-0059b]
四、舌,五、身,六、色,七、聲,八、香,九、味,十、觸,十一、法處
所攝色」者。
此則第三、明色法,就中有二:初、
牒章,第二、舉數列名。言第三色法者,此則第
一牒章。言色者,質礙之法名之為色。
問曰:「若
質礙故名色者,眼等諸色可名質礙,無作之
色云何質礙?」
解云:「無作之色雖非質礙,然從
質礙色生故,亦名質礙。」
言略有十一種等者,
此則第二舉數列名。了別色塵名之為眼,
聽音樂等故名為耳,嗅沈麝等名之曰鼻,別
甘辛等名之為舌,知澁滑等名之曰身。為眼
所行名之為色,若依《雜集論》有二十五種,所
謂:青、黃、赤、白、長、短、方、圓、麁、細、高、下,若正、不正,
光、影、明、闇,雲、烟、塵、霧,逈色、表色、空一顯色。為
耳所聞名之為聲,若依《雜集論》有十一種,謂:
若可意、若不可意、若俱相違、若因受大種、
若因不受大種、若因俱大種、若世所共成、
若成所引、若遍計所執、若聖言所攝、若非聖
言所攝。為鼻所嗅名之為香,若依《雜集論》有
六種,謂:好香、惡香、平等香、俱生香、和合香、
變異香。為舌所甞名之為味,若依《雜集論》有
十二種,謂:苦、酢、甘、辛、鹹、淡、若可意、若不可意、
若俱相違、若俱生、若和合、若變異。身之所取
故名為觸,若依《雜集論》有二十二種,謂:滑、澁、
輕、重、軟、暖、急、冷、飢、渴、飽、力、劣、悶、癢、粘、病、老、死、
疲、息、勇。十一法處所攝色者,謂意識所行,無
見無對,色蘊所攝,略有五種,謂:極略色、極逈
色、受所引色、遍計所起色、自在所生色。極略
色者,謂極微色。極逈色者,謂即此離餘礙觸
色。受所引色者,謂無表色。遍計所起色者
[002-0059c]
謂影像色。自在所生色者,謂解脫靜慮所行
境色。上來大文第三明色法訖。


論云:「第四、心不相應行法者,略有二十四種:一、
得,二、命根,三、眾同分,四、異生性,五、無想定,六、滅
盡定,七、無想事,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
十二、老,十三、住,十四、無常,十五、流轉,十六、定異,
十七、相應,十八、勢速,十九、次第,二十、方,二十一、
時,二十二、數,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者。
此則第四明心不相應行法。就中有二:
第一、牒章,第二、舉數列名。言第四心不相應
行法者,此則第一牒章,遍行五等與心相應,
此得等諸法不與心相應,此名心不相應。言
行者,則是行蘊,此明得等諸法是行蘊攝,
餘心色無為,非行蘊攝。言不相應,簡別心所
有法。言其行者,則簡心色無為,故名心不
相應行。
略有二十四種等者,此則第二舉數
列名。言一得者,於三性法假立獲得,名之
為得。先業所感,隨壽短長,住時決定,稱曰命
根。六趣差別,各各不同,自類而居,名眾同分。
謂於聖法未得未證,異於聖故號曰異生。滅
諸六識心、心數法,無有緣慮,故名無想定。滅
諸六識心、心數法,及第七一分,名為滅盡定。
生無想天,五百劫中心無緣慮,名無想事。謂
詮諸行天人等,號稱曰名身。聚集諸法,名顯
染淨義,故名句身。名之與句,二種所依,名曰
文身。本無今有,說之名生。髮白面皺,稱之為
老。相續不斷,名之為住。有已還無,名曰無常。
剎那相續,稱為流轉。因果各別,故名定異。因
果相稱,號曰相應。迅疾流轉,名為勢速。一一
[002-0060a]
不俱,稱為次第。東西南北,號之曰方。過現未
來,稱之曰時。一十百千,名之為數。眾緣聚會,
名為和合。諸行緣乖,名不和合。上來第四解
心不相應行訖。
今略作三門料簡二十四不
相應行法,第一明諸論不同,第二釋妨難,第
三辨其假相。
第一、明諸論不同者,《瑜伽》、《顯揚》、
此論,皆有二十四不相應行,《對法論》有二十
三,無不和合,《五蘊論》中唯有十四,無流轉等
十。此則諸論顯數不同。
第二、釋妨難者,問曰:
「何故《瑜伽》、《顯揚》、此論並同?何故《對法論》有二
十三,無不和合?此有何意?」
一解云:「《對法論》云
和合等者,論既言和合等,當知則等取不和
合。」又一解云:「略故不說。」
問曰:「等略何故不略
餘數?但略不和合耶?」
解云:「已說在所說中,
所以但偏略不和合性也。言說在所說中者,
謂異生性,是見道煩惱假建立,望聖道有不
得義故,即是不和合義。不和合中,略舉一隅,
餘不和合,類亦可知,所以偏略不和合性。《瑜
伽》、《顯揚》、此論並有二十四者,此據異生外別
有不和合名,所以餘論中言二十四也。」
問:「諸
論或言二十四數、或言二十三數,已如上解,
何故《五蘊論》中唯有十四,無流轉等十?」
解云:
「所以《五蘊論》不說流轉等十也,彼論云:『如是
等類者則解。』彼論云:『當知如是等類之言,亦
等流轉等十也。』此中唯略故不別列名也。」

三、辨其假相者,二十四不相應行法,並是色、
心、心所有法分位假立。
問曰:「二十四不相
應行,既並是色、心,心所有法分位假立者,未
知幾是色上假?幾是心上假?幾是心所有法
[002-0060b]
上假?幾是通色、心、心所有法上假?」
解云:「若依
《對法論》,總攝為八位,依八種位建立故,論云:
『如是等心不相應行法,唯依分位差別而建
立故,當知皆是假有。』」
一、謂於善、不善等增減
分位建立一種者,解云:「此則是得通於三性
色、心、心所有法上假立。」
二、於心、心所法分位
差別建立三種者,解云:「當知是則無想定、滅
盡定、無想異熟三種也。謂無想定、滅盡定,於
厭心種子上,分分功能增長邊,假立為二定
體,無想異熟,當知於無想報心種子上,望心
不相應行義邊,於報心種子上,假立無想異
熟,此三通心、心所有法上假立。」
三、於性分位
差別建立一種者,解云:「此是命根,謂依阿賴
耶識能持眾同分,四大諸根不壞,則於阿賴
耶識相應心、心所法上假立命根,此則通心、
心所有法上假;若在欲、色二界,通色上假;若
在無色界,唯心、心所有法上假。」
四、於相似分
位差別建立一種者,解云:「當知則是眾同分,
通於色、心、心所有法上假立。」
五、於相分位差
別建立四種者,解云:「當知則是四相,通色、
心、心所有法上假立。」
六、於言說分位差別建
立三種者,解云:「當知則是名、句、文身三種,通
色、心、心所有法上假立也。」
問曰:「名、句、文身色
上假立,此無有疑。云何於心、心所有法上假
立?」
解云:「此即意思所緣緣之起解,故通心、
心所有法上假立。」
七、於不得分位差別建立
一種者,解云:「當知則是異生性,謂前無漏聖
法不得義邊,假立異生性,則於未得見道已
來色、心、心所有法上假立。」
八、於因果分位差
[002-0060c]
別建立餘種者,解云:「當知則是餘十,謂流轉、
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方、時、數、和合、不和合,當
知此十並通色、心、心所有假。」
總而言之,當知
三通心、心所有法上假立,二十一通色、心、心
所有法上假立。言三種通心、心所有法上假
立者,謂無想定,滅盡定,無想異熟。言二十一
通色、心、心所有法上假立者,謂得、命根,眾同
分、異生性、名身、句身、文身、生、老、死、無常、流轉、定
異、相應、勢速、次第、方、時、數、和合、不和合。此則
略料簡心不相應行訖。


論云:「第五無為法者,略有六種:一、虛空,二、擇滅,
三、非擇滅,四、不動,五、想受滅,六、真如」者。
此則
第五明無為法,就此文中有二:第一、牒章,第
二、舉數列名。
言第五無為法者,此則第一牒
章。略有六種等者,此則第二舉數列名。言虛
空者,謂無色性、容受一切所作業故,故名虛
空。謂慧有簡擇之能,故名為擇,由擇得滅,故
名擇滅。因緣不會,諸法不生,非由慧滅,名非
擇滅。第四靜慮以上,唯有捨受現行,不為苦
樂所動,故名不動。滅盡定中,心、心法滅,想、受
用勝,就強為名,故則是此名想受滅。法性本
來常自寂滅,不遷動義,名為真如。此則第五
明無為法。
上來說一切法者,以下乃至第五
無為,答前問訖。自下第二、答後問。


論云:「言無我者,略有二種:一、補特伽羅無我,二、
法無我」者。
此則第二、答後問。就此答中有
二:第一、牒章,第二、舉數列名。言無我者,此則
第一、牒章。略有二種等者,此則舉數列名。言
補特伽羅者,此地正翻名數取趣。於六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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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數往還,名數取趣。雖復往來,都無我人,故
名無我。二、法無我者,謂蘊、界、處等,名之為法,
此無人故,名無我。此則第二、答後問訖。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