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n0097 大乘百法明門論解-唐-窺基 (master)




大乘百法明門論解卷下


天親菩薩造
唐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唐慈恩法師窺基註解
明魯庵法師普泰增修


五、隨煩惱二十:
此別標章,下別列名。


一、忿,二、恨,三、惱,四、覆,五、誑,六、諂,七、憍,八、害,九、嫉,
十、慳,十一、無慚,十二、無愧,十三、不信,十四、懈怠,
十五、放逸,十六、昏沈,十七、掉舉,十八、失念,十九、
不正知,二十、散亂。
言忿者,依對現前不饒
[002-0049b]
益境,憤發為性,能障不忿,執仗為業。執仗者,
仗謂器仗。懷忿恨者,多發暴惡,身表業故,瞋
一分攝。恨者,由忿為先,懷惡不捨,結冤為性,
能障不恨,熱惱為業。熱惱者、結恨者,不能含
忍,恒熱惱故。惱者,忿恨為先,追觸暴惡,恨戾
為性,能障不惱,蛆螫為業。言追觸等義,謂追
往惡,觸現違緣,心便恨戾,多發囂暴,兇鄙麁
言,蛆螫他故,此亦瞋分也。覆者,於自作罪,
恐失利譽,隱藏為性,能障不覆,悔惱為業。
言悔惱者,覆罪則後必悔惱不安隱故,貪
癡二分,若不懼當苦。覆罪者,癡一分攝;若恐
失利譽覆罪者,貪一分攝。言誑者,為護利
譽,矯現有德,詭詐為性,能障不誑,邪命為業。
言矯現等,謂矯誑者心懷異謀,多現不實
邪命事故,此貪癡分也。諂者,謂罔他故,矯設
異儀,諂曲為性,能障不諂,教誨為業。言罔
他等義者,諂曲者為罔冐他故,曲順時宜,矯
設方便,以取他意;或藏己失,不任師友正教
誨故,亦貪癡分也。矯者,於自盛事深生染著,
醉傲為性,能障不憍,染依為業。言染依義者,
憍醉則生長一切雜染法故,此貪分也。不憍
者,即無貪也。害者,於諸有情心無慈悲,損惱
為性,能障不害,逼惱為業。言逼惱之義,有害
者逼惱他故,瞋一分攝。若論害與瞋之別義
者,害障不害,正障於悲;瞋障無瞋,正障於慈。
又瞋能斷命,害但損他,此差別也。言嫉者,
殉自名利,不耐他榮,妬忌為性,能障不嫉,憂
戚為業。言憂戚義者,嫉者聞見他勞,深懷憂
戚不安隱故,亦瞋分為體。言慳者,耽著法
[002-0049c]
財,不能惠捨,祕悋為性,能障不慳,鄙畜為業,
亦貪分也。無慚者,不顧自法,輕挋賢善為性,
能障於慚,生長惡行為業。言不顧者,謂於自
法無所顧者,輕挋賢善,不恥過惡,能障礙
慚,生長惡行故。無愧者,不顧世間,崇重暴惡
為性,能障礙愧,生長惡行為業。言不顧世間
等義者,謂於世間無所顧者,崇重暴惡,不恥
過非,能障於愧,生長惡行故。言不信者,於
實德能不忍樂欲,心穢為性,能障淨心,墮依
為業。言墮依者,不信之者,多懈怠故。言懈怠
者,於善惡品修斷事中,懶惰為性,能障精進
增染為業。言增染者,以懈怠者滋長染故。言
放逸者,於染淨品不能防修,縱蕩為性,障不
放逸,增惡損善所依為業。此放逸以何為體?
曰:「懈怠三根,不能防修染淨等法,總名放逸,
離上四法別無體性。」或曰:「彼慢疑等亦有此
能,何不依立?」曰:「慢等方四,勢用微劣故,不依
立。」此之四法偏,何勝餘慢等?曰:「障三善根,障
遍策故,餘無此能,所以不勝。」言惛沈者,令心
於境無堪任為性,能障輕安,毘鉢舍那為業。
或曰:「惛沈與癡何別?」曰:「癡於境迷暗為性,正
障無癡,而非瞢董;惛沈於境,瞢董為相,正
障輕安而非迷暗,故二不同。」言掉舉者,令心
於境不寂靜為性,能障行捨,奢麼他為業。失
念者,於諸所緣,不能明記為性,能障正念,散
亂所依為業。言散亂所依者,失念則心散亂
故。此失念者,有云:「念一分攝,是煩惱相應念
故。」有云:「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癡
令失念,故名失念。」有云:「俱一分攝,由前二
[002-0050a]
文影略說故。」不正知者,於所觀境謬解為性,
能障正知,毀犯為業。毀犯業者,不正知者多
毀犯故。此法或云慧一分攝,是煩惱相應慧
故。或云:「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令知
不正,名不正知。」有云:「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
略說故。」散亂者,令心流蕩為性,能障正定,惡
慧所依為業。言惡慧所依者,謂散亂者發惡
慧故。或曰:「散亂、掉舉何別?」曰:「散亂令心易緣,
掉舉令心易解,是所別相。」前云隨其煩惱分
位差別、等流性故者,義現此爾。蓋忿、恨等十
并失念、不正知、放逸,此十三法,乃根本家差
別分位也,若無慚、無愧、掉舉、惛沈、散亂、不信、
懈怠,此之七法,乃根本家等流性故。或云:「此
七既別有體,何名等流?」曰:「根本為因,此方生
故,名等流也。」


六、不定四者:
此別標,下列名:


一、睡眠,二、惡作,三、尋,四、伺。
睡眠者,令身不
自在,昧略為性,障觀為業即毘鉢舍那,謂睡眠位,身
不自在,心極暗劣,不門轉故。昧簡在定,略別
窹時,令顯睡眠非無體用,有無心位,假立
此名,如餘蓋纏心相應故。言惡作者,惡所作
業,追悔為性,障止為業即奢麼他,此即於果,假立因
名,先惡所作業,後方追悔故。悔先不作,亦惡
作攝。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
作言。」有義此二各別有體,與餘心所行相別
故,隨癡相,說名世俗有。言尋伺者,尋謂尋求,
令心怱遽,於意言境麁轉為性。伺謂伺察,令
心怱遽,於意言境細轉為性。二法業用,俱以
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為業。謂意言境者,
[002-0050b]
意所取境,多依名言名意言境。或曰:「尋伺二
法,身假為實?」曰:「並用思之與慧各一分為體,
若令心安,即是思分;令心不安,即是慧分。蓋
思者徐而細故;慧則急而麁故。是知令安,則
用思無慧,不安則用慧無思。若通照大師釋
有兼正,若正用思,則急慧隨思能令心安,
若正用慧,則徐思隨慧亦令不安。是其並用
也。」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種:
言色者,有質礙之
色,有顏色之色,所依之根唯五,所緣之境則
六,即二所現影。此別標章,下別列名。


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聲,八、香,九、味,
十、觸,十一、法處所攝色。
言一眼者,照矚之
義,梵云斫芻,此翻行盡。眼能行盡諸色境故,
是名行盡。翻為眼者,體用相當,依唐言也。二
耳者,能聞之義,梵云莎嚕多羅戍縷多,此翻
能聞聲。數數聞此聲,至可能聞處。翻為耳者,
體用相當,依唐言也。三鼻者,能嗅之義,梵云
伽羅尼羯羅拏,此云能嗅。嗅香臭故,數數由
此能嗅香臭故。翻為鼻者,體用兼之,依唐言
也。四舌者,能嘗義,梵云舐若時吃縛,此云能
嘗。《瑜伽論》云:「能除饑渴,數發言論,表彰呼召,
謂之舌也。」通於勝義、世俗二義。翻為舌者,亦
兼體用,依唐言也。五身者,積聚、依止二義名
身,謂積聚大造、諸根依止,梵云迦邪,此翻為
積聚,身根為彼多法依止,諸根所隨,周遍積
聚故名為身。翻為身者,體義相當,依唐言也。
體即是根,此五言根者,皆有出生、增上義故,
則以能造、所造八法為體,乃識所依之根也。
[002-0050c]
言六色者,眼所取故,二十五種。謂青、黃、赤、白
此四實,長、短、方、圓、麁、細、高、低此相狀假,正、不正、光、影、明、
暗、煙塵、雲霧、逈色、表色、空一顯色此分位假,此皆
方處示現義,顏色之色也。對眼識故,質礙名
色,乃色之總名爾。言七聲者,四大種所造,耳
根所取義故。總有五因,攝十二種聲。五因者:
一、相故,即耳根所取義,此一為總,餘四為別。
二、損益故者,立初三種聲,云:可意聲是益,不可
意聲是損,俱相違聲通二。三、因差別故者,攝次三
種,謂:因執受大種聲語等,因不執受大種聲樹等聲
因俱大種聲手鼓等聲。四、說差別攝三者,有世所
共成聲,謂世俗語所攝;成所引聲者,謂諸
聖所說;遍計所執聲者,外道所說。五、言差
別攝三者,聖言量所攝聲,即八種聖語——聖,正
也——此八種語,不出見聞覺知,該於六根,以
鼻舌身皆覺故,如應答於人,第一見則言見,
乃至第四知則言知,若不見言不見,乃至第
八不知言不知,斯聖語矣。若第一見言不見,
不見言見,乃至第八不知言知,此亦八種非
聖言矣。《華嚴鈔》唯十一種,以唯識加響,以成
十二,更俟參考。言八香者,乃鼻之所取,可嗅
義故。總有六種,謂:好香、惡香、平等香、俱生香、
和合香、變易香也。九味者,舌之所取,可甞義
故。有十二種,謂:苦、酸、甘、辛、醎、淡、可意,不可意、
俱相違,俱生和合變異也。言十觸者,身之所
取,可觸之義,故名為觸。有二十六種,謂:地、
水、火、風、輕、重、澁、滑、緩、急、冷、暖、硬、軟、饑、渴、飽、力、劣、
悶、癢、粘、老、病、死、瘦、是也。初四乃實,餘皆依
四大假立。或曰:「餘既是假,身識何緣?」曰:「即
[002-0051a]
實緣故,既即實緣,何知輕等五俱意識分別
之也。」言法處所攝色者,謂過去無體之法,可
緣之義。此有五種,謂:極逈色,依假想觀析
所礙色,至極微故,名極逈色。又云:「上見虛空
青、黃等色,乃是顯色,若下望之,則此顯色至
遠,而為難見故,名極逈色也。」言極略色者,亦
假想觀析須彌俱礙之色,至極微處故。又
云:「於色上分析長短、形相、麁細,以至極微
故。」言俱礙者,乃根色等明暗等色,乃所礙也。
定果色,謂解脫定,亦魚米肉山威儀身等,亦
名定自在所生色。定即禪定,自在所生色,
謂菩薩入定所現光明,及見一切色像境界,
如入火光定,則有火光發現等。受所引色者,
謂律不律儀,殊勝思種所立無表色也。又受
即領受,引即引取,如受諸戒品,戒是色法,所
受之戒,即受所引色也。遍計所執色者,謂第
六識虛妄計度,所變根塵無實作用,故立此
名。或謂餘四名色有可擬議,受之所引,何亦
名色?蓋從所防發善惡之色,以立名爾。此四
全一,少分是假,一分乃實。


第四、心不相應行法,略有二十四種:
此乃色
心分位,蓋依前三法一分、一位假立得等之
名。以行法有二,此簡非心,所以立其名。此總
標章,下乃別列:


一、得,二、命根,三、眾同分,四、異生性,五、無想定,
六、滅盡定,七、無想報,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
一、生,十二、住,十三、老,十四、無常,十五、流轉,十六、
定異,十七、相應,十八、勢速,十九、次第,二十、時,二
十一、方,二十二、數,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
[002-0051b]
合性。
言得者,包獲成就,不失之義,乃色心
生起,未滅壞來,此不失之相也。命根者,依業
所引,第八種上連持色心、不斷功能,假立命
根耳。眾同分者,類相似故,有人、法之別。人同
分者,如天同分、人同分,法同分者,如心同分、
色同分等。三乘、五性,依人法類,假立此名。異
生性者,二障種上一分功能,令趣類差別不
同,云異生性也。無想定者,想等不行,令身安
和故,亦名定。或云:「此定想等心聚悉皆不行,
而云無想者,想滅為首,謂此外道厭想如病,
忻求無想,以為微妙,立此定名。」滅盡定者,令
不恒行心、心所滅六識,及染第七恒行心聚皆
悉滅盡,乃此定相。蓋修無想,則作出離想而
滅盡,乃作止息想。又無想唯凡,滅盡唯聖,乃
二定之差別也。大抵於厭心種上,遮礙轉識
不生功能,立此二定也。言無想報者,由欲界
修彼定故,感彼天果,名無想報,乃無想之報
依士釋也。名身者,能詮自性,單名也;二名已上,方
名名身;三名已上,名多名身。乃詮別名之身。
句身者,一句名句,二句名身,三句已上,名多
句身。單句詮差別,多句則詮別句之身。文身
者,文即是字,能為名、句二所依故。如單言斫、
單言芻,未有詮表,名之為字。論不言名與多
名,舉中以攝廣略也。又云:「帶詮名文,如經書
字;不帶詮者,只名字,若字母及等韻類是也。」
生者,先無今有。住者,有位暫停。老則住別前
後,亦云衰變名老,又云法非凝然。言無常
者,今有後無,死之異名。又諸聖教多合生滅
以為無常,蓋生名為有,有非恒有,不如無為,
[002-0051c]
滅名為無。無非恒無,不如兔角,不同彼無為
兔角之常,故曰無常。今唯據死而言。流轉者,
因果不斷,相續前後。定異者,善惡因果,互相
差別。相應者,因果事業,和合而起。或曰:「此之
總名不相應行法,今名相應者,何耶?」蓋名不
相應者,簡前相應心所而已。此相應者,乃前
三法上事業和合之謂,豈相濫乎?勢速者,有
為法游行迅疾飛行運逩,皆此所攝。次第者,
編列有敘,令不紊亂,尊卑上下,左右前後,有
規矩者,皆此攝也。時者,過、現、未來,成、住、壞、空,
四季三際,年月日夜,六時十二,隨方制立,故
名為時。方者,色處分齊,人法所依,或十方上
下,六合四極,亦隨所制。數者,度量諸法之名,
或一十百千,至不可轉也。言和合性者,謂於
諸法不相乖反。不和合性者,謂於諸法相乖
反故。前如相順因,此如相違因。或曰:「此二十
四,於前三分位,則以何法,當前何位?」大略而
言,命根一法,唯心分位,第八心種上,連持功能
故。異生性一,唯所分位,二障種上令別功能
故。二無心定,無想、異熟,乃王所上假,王所滅
已名無想等。餘十九種通色及心與心所法,
三上假立,如眾同分乃色同分、心同分、所同
分。又如勢速,乃是色、心、心所,遷滅不停故。又
如定異色,不是心、心不是所,善因惡果定不
互感等。餘倣此說。


第五、無為法者,略有六種:
此標章,下別列。


一、虛空無為,二、擇滅無為,三、非擇滅無為,四、不
動滅無為,五、想受滅無為,六、真如無為。
言無
為者,是前四位真實之性,故云識實性也。
[002-0052a]
以六位心所則識之相應,十一色法乃識之所
緣,不相應行即識之分位,識是其體,是故總
云識實性也,而有六種。謂之無為者,為,作也。
以前九十四種乃生滅之法,皆有造作,故屬
有為。今此六法,寂寞冲虛,湛然常住,無所造
作,故曰無為。言虛空無為者,謂於真諦離諸
障礙,猶如虛空,豁虛離礙,從喻得名。下五
無為,義倣此說。擇滅者,擇謂揀擇,滅謂斷
滅,由無漏智,斷諸障染,所顯真理,立斯名焉。
非擇滅者,一真法界,本性清淨,不由擇力,斷
滅所顯;或有為法,緣闕不生,所顯真理。以上
二義,故立此名。不動者,以第四禪離前三定,
出於三災、八患,無喜樂等動搖身心所顯真
理,此從能顯彰名,故曰不動。想受滅者,無
所有處想受不行所顯真理,立此名爾。真如
者,理非妄倒,故名真如,真簡於妄,如簡於倒,
遍計、依他,如次應知。又曰:「真如者,顯實常義,
真即是如,如即無為。」上自一切法下至此,乃
明百法,以答初何等一切法之問畢矣!此下
大分明二無我,以答次問也。


言無我者,略有二種:
此標章,下別列。


一、補特伽羅無我,
梵言補特伽羅,唐言數
取趣,謂諸有情數數起惑造業,即為能取
因也,當來五趣,名為所取果也,雖復數數起惑造
業,五趣輪轉,都無主宰實自在用,故言無我。
乃補特伽羅,即無我矣。此所無即我,是為我
空也。彼凡夫等,皆執心外實有諸法,又執此
法有實主宰,此說為無,無即彼空,無別體
也。
[002-0052b]


二,法無我。
言法者,軌持之義,謂諸法體,雖
復任持,軌生物解,亦無勝性實自在用故。言
法無我,法即無我,應云法無法,從能依說,故
云法無我。《瑜伽》九十三云:「復次一切無我,無
有差別,總名為空,謂補特伽羅無我,及法無
我。補特伽羅無我者,離一切緣生行外別有
實我不可得故。法無我者,謂一切緣生諸
行性非實我,是無常故。如是二種,略攝為一
雙證二無我理。彼處指《毘曇》說此名為大空。」又云:「我之執
者,心得境名。」又云:「二執者,我狹法寬,蓋人有
迷人必迷法者,迷法未必迷人故。」能持自體
者為法,有常一用者為人,如二乘我執已斷,
法執猶存,則其淺深寬狹可見矣。蓋我法者,
不出世間及聖教二種我法,謂世間人執我
法,無體隨情,名世間假。聖教我法者,有體強
設,名之為假。故二皆為假,故無我法也。
大乘百法明門論解卷下




修補大乘百法明門論後序




百法者,散於群經,具於《瑜伽論》,至世親師始
出之以成論,乃逗機之教也。蓋教為機設,機
之色心優劣,暨年數之賒促不齊,致使聖賢
施教廣略有異,而大旨無殊焉。然而《瑜伽》總
百軸,而於初三軸,翻覆展演六百六十餘法,
奚翅二萬言;而此論僅一紙,言不滿五百,
而該括無遺,則詞甚簡而義愈備,文不華而
理愈精,至於入道之門、修斷之序、染淨理事
[002-0052c]
之交陳,則充然大備。於斯非具四無礙辯、大
總持門者,其能與於是乎?


嗟夫大賢憫物心
切,務使人易知易從,而吾人為法者,固不
可不知也,至於森然而諸法章,泯然而二我
盡,則三乘聖賢之位可階矣。逗機之教,豈
加於是哉?


或曰:「聖凡天淵,恐不易致,若子之
言,不幾於大而無返乎?」


曰:「予以聖賢之語,原
聖賢之道為言耳!」聖賢之道,由性而行之者
也!聖賢乃盡夫性,凡愚乃具夫性,究盡具之
分雖殊,而察盡具之性無異。性既均而不以
道責己責人者,彼己皆欺也。欺己之罪小,
欺人之罪大,欺人之罪,又不若欺後多人之
罪為尤大。後之人視前人,苟簡為說鈴而
展轉相襲,是使後人復欺後人也。若是則聖
賢二利之道而不化為名言章句者幾希!嗚
呼!予寧冐大言之罪,而避欺人之罪,欲其
無罪又何逃乎?


按此論注,脫略訛謬大甚,
茲略為補正,自備觀覽,適信官張君傑見而
請置諸木,予嘉其篤於樂善,故從而書於紙
尾也。


正德辛未歲正月既望普泰書於飛虹官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