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n0069 攝論章卷第一-- (master)




No. 2808
攝論章卷第一



在四能莊嚴出世間法。五以出世法故最
□□□□□□□□□□□□□□□□□能
益物者。三種境界是無上福田有心歸仰起
□□□意□□□□□行住於一地乃至十
地得無上菩提。天魔外道師及弟子違陀等
經□□□□□無此利。譬如意寶珠能令災
□不起生利無窮。為物所珍故名為□□□
[001-1023a]
□□用故舉事況法。三皆名寶。第二得名
者。依雜心佛就用法者□□□□□者就義
得名。依成實大乘佛一種就實德受名。餘者
同。


第□□□□□就三種定體。一名字。二別
體。三一體。名字三寶體者。土木金銅□□□
□□經卷此二依雜心用別名色法為體。依
成實用假名色為性。凡夫比丘□□□□□□
法服即是名字僧。別體三寶體者有二。一明
小乘別體三寶。二明大□□□□□有二。
一依雜心明別體。二依成實論。雜心論主明
佛有二種。一生身。二法身。生身體者。謂報生
等智相好之身及諸得四相是生身佛性。法
身者。以無漏智慧及有漏種智方便現起是
法身佛體。法寶體者有四種。謂理教助道涅
槃為性。僧寶體者。僧有二種。第一義僧及等
僧。第一義僧者。出家三果阿羅漢人無漏五
陰為體。僧因者。眾人為僧因。若說無漏五陰
遠尋其位。若取僧義者和合為性。不取別人
為體。據理即是三業。然今番對不和用不相
應為性。和合亦然。故彼云謂不和性。問。如衣
有用衣為體。若衣壞謂不成就性。若然應用
三業為體。云何言成就性□□不類此也。自
有三業無所造為亦有和義。故知別有和法。
問。若爾為一為四。答。約事言一。就人言四。
此相假方成故假名為一爾。等僧者。如名字
中說。但依成實合用異本有假名法起陰集
成人。人是佛寶體。故論云佛名自然人。若體
用俱論。以五分法身為性。法寶體者有四種。
[001-1023b]
與雜心大同。理中更增諸法性空。果中通道
法心空心為異。僧寶體者。僧有二種。一位僧。
二威儀僧。位僧者是無漏聖人。威儀該通凡
聖。出體與佛寶同。威儀中聖人與位僧同。凡
夫與等僧同。依大乘定體者。若取名所名法
體。佛寶內化身用似色為體。報身用常住五
陰假人為體。法佛用顯時真如為體。法寶同
前。二更加常住行法及唯識等理。僧寶同前。
更加常住和合三等。若約詮取旨分別者。以
名說義。義異體義不同。佛取智用。法取軌則。
僧和合。經云。佛名為覺。法名不覺。僧名和
合。問。軌則名法者。何故乃云法名不覺。解
云。佛人乘智義能覺了。對此智用法義則寬
不盡名照。故以不覺稱法。非謂體無方軌。一
體三寶體性者有二。第一就緣起成位名一義
異。第二就無法相有為通相。第一名一義異
者。名定所依法體。義取能依三法。是為名一
義異。經云。佛常法常比丘僧常。常者是顯時。
正性體以法常故三義是常。就體顯一。常通
三處能依義別。所以說三。故眾品云。若能計
三寶常住同真諦。此則是諸佛最上之誓願。
三寶是義。真諦是所依性體。義從體生。體非
義外。三義雖殊以一種常法為體。故名常住
同真諦。法僧在佛三義等無優劣。若因果相
對法僧有滿不滿異。第二者用無我空等理
為種。故攝論云。以無我義同故說一乘。又云。
有為法通相於一切眾生平等有。


第三別解三種三寶者。先解名字。次釋別體。
後辨一體。就名字內分別有三。第一明名及
[001-1023c]
相。第二時節。第三去異執。第一者圖寫真容
紙素文字凡夫威儀髣髴生善假與名字。然
未是真故曰名字三寶。第二者若佛在世若
佛滅後。義該始終不唯未運。如佛在世已有
形像。見世尊從天下來起迎禮拜等。第三者
有人或言是住持三寶。然住持者理通真偽。
大小俱有三種三寶。以聖力相皆有住持益
物不止。在初獨以名字說為住持。次釋別體
三寶。於中分別有二。第一去情執。第二依宗
分別。第一者有人言是別相。然三寶義分佛
法僧異亦通真偽。乃至一體有名義俱異故
不得偏以別體名為別相。第二依宗分別者。
於中有二種。一者小乘。二者大乘。小乘有二。
一依雜心。二依成實。依雜心論云。明佛有二
種。一者生身。二者法身。生身者在見道已
前。三阿僧祇修集諸行。一百劫中種相報業
因。父母所生身有三十二相八十種好。發心
出家道成號佛。論此相好名生身佛。法身者
九地煩惱下之八地六行斷除。非相一地見
修二種並用無漏三十三心無礙三 四心為
解脫。即此身中空觀無漏及有漏種智五分
功德名法身佛。佛是覺照。法身則有餘法諸
得四相雖無覺照相從名佛。相好身器雖復
體非是佛。為佛所得無學功德所依。是故名
佛。猶如乳瓶。瓶非是乳。盛乳故名為乳瓶。佛
亦如是。以身從法通名是佛。法寶者謂理法
教法助道法涅槃法。此等並有執則稱之為
法。理者謂四諦十六行。苦四行苦空無常無
我。集四行因集有緣。滅四行滅止妙離。道四
[001-1024a]
行道正顯跡。教法者是十二□詮音聲名字
章句名為教法。故論云。經律阿毘曇是名俗
世正法。助道法者。□□辟支佛在家三果天
中聖人無漏五陰。僧寶是助道法寶攝。此說
不□□。若離緣三寶名為壞緣。故論云。若於
佛法辟支佛法聲法起無漏信是□□□法
不壞淨。涅槃法者。謂佛涅槃聲聞涅槃辟支
佛涅槃。不同報身不得□□□無事理二和
收非僧寶是涅槃法寶攝。始終上下有此四
法。若依論主□□□各有二種。法中二者。
謂第一義涅槃及無我法。問。前說苦集義含
教□。前說滅諦後涅槃法。前說道諦後助道
法。今何故復說教法助道法涅槃法□前就
通相理觀皆以總攝。但此三有別功能。是故
但說教能顯理。助道義能除邪。涅槃是心期
之所故復論之。僧寶者有二種。一者第一義
僧。二者等僧。第一義僧者。出家三果及阿羅
漢。此等聖人悟四真諦得空無我解成就無
漏諸陰名第一義僧。等僧者。始從凡地乃至
未入見道已前出家凡夫。未得無漏觀多用
世俗等智名為等僧。雖無理和以有事和通
名為僧。問。前助道中有理和無事和。今等僧
中有事和無理和。何故名僧。解云。若依成實
即是德僧。若依雜心自有德無和義故法寶
故。所以然者。和本約事理。四人已上同遵各
各無違名僧。在家聖人等以無同聚學義故
不名僧。天中聖人亦爾。非人以就理事辨和。
二依成實論。法於餘處生時有假名作用陰
集成人。人是佛寶。人所成德。俗在法寶。故
[001-1024b]
論云。信佛有一切智是名信佛。信真智即是
信法。法寶者有四種。一理法。謂四聖諦及視
此四諦入法無我。四諦即是空行所觀。法無
我是無我行所觀。此義如二聖行中說。二教
法謂十二部經。三助道法。謂佛無漏道一切
聖人無漏道及出觀名用無漏名助道法。四
涅槃果法。是三心無處為道。形對名果。僧者
有二種。一者德僧。二威儀僧。德僧者始於聞
思乃至菩薩內有聖德。以德成人名為僧。人
是僧數德在法中。此義如前佛寶中說。聖者
勝鬘明小乘別體三歸三乘諸人除佛並入僧
寶。大智論亦云。除佛餘一切人眾皆念僧三
昧所緣。二依大乘解別體三寶。於中有二。一
因果相對總說。二通相別說。總說者。於清淨
巧方便位居第十一生相續。於最後身無師
自悟示成正覺。一三千二三千乃至無量三
千一時成一時轉名為佛寶。信地已上乃至
法雲以慈悲願力示受四生。始於息苦乃至
增上亦皆成就聖德。不簡威儀盡入菩薩僧
寶。即此佛僧能以辭樂演說十種法義攝取
眾生名為法寶。二通相別說者。始於信地□
□□德四種於十方國示作五生攝取有緣最
後生者即是佛寶。作四生者名菩薩僧寶。佛
僧二人能以辭樂演說法義名為法寶。如信
地菩薩起此權用。十住十行十迴向十地及
佛。一一位中盡稱法界願行廣大徹窮後際。
皆依生德四種示受五生。最後生身名為佛
寶。法僧二種如前所說。大地已前生德生相
並是無常生因起用。大地已上除業乃至諸
[001-1024c]
佛生德是常生相無常。是依因起用。次第三
解一體三寶者。於中有三。一因界相對明一
體。二唯就因。三唯就果。因果相對者。大地已
前是無常分不明常住一體三寶。從初地已
去乃盡佛地並在常。中滿不滿異義分因果。
初地菩薩有真性生身名義菩薩僧乃至十地
亦爾名為僧寶。金剛已後常住報身無相無
為是佛寶義。僧所證所行乃佛成就萬德萬
行名為法寶。唯就因者。十地菩薩所成德行
真智照境覺用名佛。其所成就出世真軌名
為法。德行相成事無違諍即是僧寶。唯就果
者。於無學地萬德滿足智用照境名之為佛。
其所證法出世真軌名之為法。真常萬德違
諍相盡名為僧寶。


第四總分別三寶者。且作十二門分別。一辨
次第。二制立所以。三對歸辨同異。四福田益
物。五明相多少。六常無常。七盛衰分別。八
壞不壞。九通別分別。十約五眼為境差別。十
一明諸論顯所敬廣略。十二辨敬意。


第一辨次第者。分別有二。一修證次第。二起
說次第。修證次第者。先法次僧後佛。法是平
等真性。依法起學名僧。學滿名佛。如性品云
諸佛所修所謂法也。以法常故諸佛亦常。先
舉法後明佛。僧在中間就始終為語。此明自
利。就一人修入時語。二起說次第者。佛為法
主。法是所說。僧是行法人。故寶性論云。一者
調御師。二調御師弟子。故先佛次法後僧。


第二制立三所以者。有二種意。一為離過。二
為成善。離過者遠離三種過。歸依佛捨事天
[001-1025a]
神。歸依法離於殺生。歸依僧不依邪眾。如三
歸偈。說歸依佛者名真優婆塞終不更歸依
其餘諸天神。歸依於法者則離於殺害。歸依
聖僧者不求於外道。如是歸三寶則得無所
畏。二成善者。為攝三乘諸人生長善法故說
三寶。故寶性論云。一者大乘。二者中乘。三者
小乘。四信佛。五信法。六信僧。第一第四是菩
薩人。為大乘故信佛起供養修行得菩提。以
是故立佛寶。第二第五為中乘人。自然知深
因緣法成辟支佛。以是義故說法寶。第三第
六為小乘人。從他聞法得聲聞證。以是義故
立僧寶。


第三對三歸辨同異者。於中作三種分別。第
一明同異。第二出體明所以。第三問答分別。
第一明同異者。若論三寶直舉境界生福。三
歸以人對境。歸謂歸向。婆沙云。歸是歸趣救
護義。是歸趣義。涅槃解脫中說。譬如群鹿怖
畏獵師。若得一跳則喻一歸。如是三跳則喻
三歸。眾生亦爾。怖畏四魔惡獵師故受三歸。
依受三歸故則得安樂。三寶則寬通於真偽。
三歸則狹唯在真中。名字三寶一向不入三
歸。一體三寶盡入三歸境界。別體三寶有是
有非。一體三歸者分別有二。一就性體明三
歸實。二就德明三歸義。性體者義該凡聖有
心之粗皆有三歸體實。謂佛性法性僧性。故
性品云。其有宣說是經典者。皆言身中盡有
佛性。如是之人則不遠求三歸依處。何以故。
我身於未來世即當成就三寶。就不遠求是
性具足。未來成就是德具足。德中有三對。一
[001-1025b]
因果相對。二唯就因。三唯就果。此義前已說。
別體是非者中。先小次大。就小中若依雜心。
佛二種身中但歸法身不歸生身。於法身中
歸佛所得無學無漏不歸有漏種智。法中唯
歸涅槃。僧中歸學無學無漏法。故論云。歸依
彼諸佛所得無學法涅槃無上法。僧學無學
法。歸佛所得無學法名歸佛。不歸佛無敬等。
諸有漏法自性不解脫故亦除生身。問。但歸
佛無漏法者。損佛生身應無逆罪。解云。生身
是法身所依。如壞瓶失乳。故成無間。法中唯
歸涅槃無上法者。論主歸依愛盡名歸法。善
故常故。以餘法無善及常故不歸依。歸僧學
無學。以僧成就非學無學法。及生身以有漏
故不歸依。亦非等僧以可壞故。成實論明別
體三寶義。能生善皆可歸依。故文無成說總
相作語。就大乘明別體。對一體明少分者。且
依法性論及勝鬘經就果明三歸。對小乘法
僧明少分究竟義。寶性論云。可捨及虛妄無
物及怖畏二種法及僧非究竟歸依。二種法
者。一是所說法。二所證法。所說是能詮教
法。得證法時滅。如捨船筏。所證法有二。所謂
因果。因是道諦。是有為虛妄非真非實無常
故不可歸依。果是滅諦涅槃。彼是無物猶如
燈滅。斷少煩惱苦是無物故。所以不歸。僧者
三乘諸人有恐怖不斷煩惱習常求歸依如
來。以自求歸依非究竟故。所以不歸。既不歸
小乘法僧。當歸大乘。果中一體三歸。寶性論
云。眾生歸一處佛法身。彼忻依佛身有法。依
法究竟僧。佛身有法即是佛寶。依法究竟僧
[001-1025c]
即是法僧。此等三義同用真諦為體。雖有三
差別。同是彼忻果等無優劣。智用照境名為
佛。自實自相軌則名為法體。義無邪礙和合
是僧義。勝鬘說與此同。故經言。法者說一乘
道。法僧者是三乘眾。此言一乘道者。三乘所
依人別法通故名一乘。此偏就道諦為語。又
云。說一乘道法得究竟法身。於上更無一乘
法事者。此明因得果滅道通論。欲明小乘滅
道並不可依。究竟法身即是涅槃無物住。有
餘時直是結盡。後證無餘身智復無。不同大
乘菩提涅槃二俱常住。菩提是常不墮有為。
即菩提明滅。涅槃善有不名無法。故可歸依
佛。僧義如前說。問。何故唯明法僧非究竟而
不說佛寶。解云。彼實此權更無別人。是故不
說。第二出體明所以者。先明所以。次明體性。
第一者。問。何因緣故說此三歸。解云。為破
眾生歸依山林樹林薗觀塔廟非安非勝不能
免苦。或復有人歸依如來父母生身頭足等
分為止。是意歸佛無學法。歸法者。謂善不善
無記法及諸比丘所行是應作法故。初捨此
法當歸愛盡涅槃。歸僧者。或謂歸依四性出
家之人。初捨此人當歸僧學無學法。第二體
性。問。何者是歸趣體性。解云。歸者滅道少
分。趣是口語。又說是能起語心。復有說者。信
可此法。信為趣體。若依評家後說者好。第三
問答分別者。問。受戒而不受歸。是人得戒
不。解云。或有說不得。所以者何。若欲受戒應
先受歸。復有說者。若慢心不歸不得戒。若人
不知為先受戒為先受歸。不受歸而受戒。是
[001-1026a]
人得戒而與戒者得罪。問。善生經云。菩薩有
二種。一者後身。二者修道。歸依後身名歸依
法。歸依修道名僧此義云何。解云。後身菩薩
即此生德不入僧寶。不離此身然未是佛。復
非佛寶。然此身中成就無漏功德判為法寶。
問。佛為入僧數不入僧數。解云。依善生經。佛
不入羯磨僧。故彼經云。佛若入僧數則無三
寶。四不壞信。若就福田即入。問。歸法通自
他。佛僧二種何故唯他非自。解云。若就法性
言之。三俱是自。就德言之。自己未成佛僧無
所歸故。法則人法有異故得自歸。問。何故戒
有分。受三歸無分受者。解云。若受三歸為欲
捨邪故。次具受戒法起行除邪。隨其力能故
有五種優婆塞。問。或有禮拜自在天王世間
諸王長者及諸外道魔梵失三歸不。解云。受
三歸已。造作癡業受外道法自在天語。以是
因緣失三歸依。為攝取故所說邪法慎物受
之供養天時。當起慈心為護身命錢財國土
人民。不失三歸。


第四明福田益物。於中有二。一明境界廣略。
二辨益物不同。第一境有廣略者。一就佛明
廣略。總說唯一。如涅槃權實說。二謂真應二
身。如十地論體相用說。三謂法報應。如金光
明合實開權。復說三種。謂如如智應化二種。
此如十地相似。如楞伽合權開實說。四謂應
化佛功德佛智慧佛如如佛。若隨境義用有
十。如華嚴說。法廣略者總唯一一切盡名法。
論旨分二。所謂教義。義不過三。謂理法行法
果法。教分十二。謂本經乃至論義。僧廣略者
[001-1026b]
總唯一增一至二。於中有三。一就位分二。如
師子品中說。一者世僧。大地已前乃至凡夫。
二者義僧。大地已上乃至金剛。就法分二。謂
羯磨法輪。法輪者時人或說四諦或言四依。
就所漏法分二。謂理和事和增二至三。於中
有二。一就行分三。如金剛身說。謂破戒雜僧。
二愚癡僧。三清淨僧。二就人分三。謂勝鬘說
僧者謂三乘眾。如大智論說四。一啞羊僧。二
愚癡。三無羞。四有羞。如律毘婆沙說五。一
群羊僧。二無慚。三別眾。四清淨。五真實。就
用不定。一四人。二五人。三十人。四二十人。
此義可知。二益物不同者。佛僧二寶能生物
福。如十地初願中說。法寶一種生物智慧。如
第二願說。若通而言之。皆生二種。境界無定。
由修行者心因異相所生亦異。


第五三寶相者。如第七功德中說。如來有十。
一覺相。二善相。三常。四樂。五我。六淨。七解
脫。八真實。九示導。十可見。法有十一對。一
善不善。二常無常。三樂不樂。四我無我。五淨
不淨。六知不知。七解不解。八真不真。九修不
修。十師非師。十一實不實。僧有九相。一常。
二樂。三我。四淨。五是弟子相。六可見相。七
善。八真。九不實。


第六常無常者。名字三寶是無常法。小乘別
體。佛僧是無常。法寶中涅槃是常。不為生滅
所遷。經云聲聞涅槃唯有樂淨無常我者。就
分別無相性。若有分別心則見生死涅槃。若
捨分別即無生死涅槃可得。故云無常。我有
二。第一佛性真我。彼未顯性實故無。二神通
[001-1026c]
八自在我。此唯無為無法故無我。若論法雜
心。陰空無神是無常。總用無處是常。成實論
主空與前同。法空是常。大乘別體。佛僧同前。
法中理與滅果解同前。淺深為異。若大地已
上乃至諸佛生德是常。生相無常。法義同前。
若在地前相德俱無常。一體一者。實之與義
悉皆是常。以體同故。義非條然。如壽命品
說。若言如來異法僧者則不能成三歸依處。
如汝父母各各異故。故使無常。


第七盛衰者。初明佛寶。以權對實明應用有
損益真無損益。如性品中說。如菴羅樹及閻
浮樹一年三變。有時生華光色敷榮。有時生
葉滋茂翁欝。有時彫落伏似枯死。如來亦爾。
於三界中示三種身。有時初生。有時長大。有
時涅槃。而如來身實非無常。二法有盛衰者。
以教對理明教有損益。故性品云。猶如蚊滓
不能令此大地沾洽。當來之世是經流布亦
復如是。於時有利名益。故經云。譬如過夏初
月名秋秋雨連注。此大乘典大涅槃經亦復
如是。為於南方諸菩薩故當廣流布。降庭法
雨彌滿其處。僧寶損益者。以凡對聖就二人
明損益。凡夫違法不能奉順修行心無聖法
不能越凡成聖。是僧寶損相。故經云。如來正
法將欲滅盡。爾時多有諸惡比丘。於祕密藏
懈怠不懃。哀哉大嶮當來之世甚可怖畏。智
人不違是典奉順修行自能知義為他演說得
成聖僧。是僧寶益相。故經言。唯諸菩薩摩訶
薩等能於是經取真實義。不著文字隨順不
逆為眾生說。
[001-1027a]


第八壞不壞者。名字三寶不辨壞不壞義。唯
就佛在世時。小乘別體三寶明出佛身血壞
僧斷法。大乘別體權用及一體三義不明壞
義。故性品云。如來亦爾。示有眾生於如來
所生麁惡心起五逆罪至一闡提。為未來世
諸眾生地如是示現壞僧斷法而作留難。假
使無量諸魔不能侵出如來身而眾生皆謂法
僧毀壞。而如來性真實無變無有破壞。壞僧
義如雜心廣說。


第九通別者。三寶義別有佛法僧異。經中亦
有通相作語。就佛辨法僧。就法辨僧佛。就僧
僧佛法。佛僧者如師子中說。復有僧者。謂諸
佛和合。是故我說僧有佛性。和合是僧義。諸
佛有和合故名佛為僧佛。人證實故名僧有
佛性。佛法者諸佛如來有俱生奇特未曾有
法。動成物執故名佛為法。法佛者如三身中
顯時性體與覺照作本名為法佛。法僧者如
師子中說。一就教法。故經云。復次有僧謂法
和合。法和合者謂十二部經。十二部經常。是
故我說法僧是常。教論常理名經為常。論旨
無違名法為僧。亦可部別所明不相違故名
法為僧。二就理法。經云。僧名和合。和合者
謂十二因緣。十二因緣中亦有佛性。十二緣
常。佛性亦爾。是故我說僧有佛性。因緣是
義。佛性是實。即義辨實故名十二因緣亦有
佛性。以義從體故名十二緣常。因緣義相與
實無違故名為僧。僧有佛性同十二緣。亦可
因緣和合成生故名僧。僧佛者十地論云。證
三種佛菩提。聲聞辟支佛亦名為佛故。智用
[001-1027b]
照境名佛。彼有正覺見道故名僧為佛。僧法
者如善生經說。菩薩有二種。一者後身。二者
修道。歸依後身名歸依法。此義前已說。


第十約五眼明為境差別。然名字佛法二寶
肉眼天眼等見。僧者和合意地得。即是法眼
見。別體佛肉天二眼見。法僧並法眼見。一體
佛法僧法慧佛三眼所見。


第十一明諸論顯所敬廣略。


第十二辨敬意。此之末後兩番若欲分別。如
疏中所說。


二障義



八門分別。一名。二體。三明差別。四依心通
居。五迷邪理事分別。六地起治斷先後。七就
位明分齊。八攝邪分別。


第一名者。能燒身心身熱心熱能令行人憂惱
故名煩惱。此名不舉體就功能為名。決斷名
智。惑性迷理障智故名為智障。亦可即智是
障。此一就所障。亦可當體此二隔礙聖道及
聖道前方便故名為障。問。名中名智障為障
智說智障。為當即智是障說智障。答。此通二
義。問。若障智說智障。有障可無智。煩惱非智
障。惑生應有解。煩惱時無智。是亦說智障。云
何非智障。答。智障由智除故。就能治說智障。
雖有煩惱而無智。煩惱不待於智遣故。智障
之外立煩惱障。問。解惑相對然能治不是解。
亦應所治非是惑。以障即是惑。能治即是解。
能治若是解。還復無二障。若即智是障者。以
障除障。若障得除障者。亦應以闇除闇不待
明。答。望惑說為智。望勝智說為障。治義非障
[001-1027c]
義。障義非治義。即不得說障除障。


第二體性者。用五住惑性及三慧觀解以之
為性。


第三明差別者。且作七對以分二障。一心慧
見修分二。二假實二理分二。三性相分二。四
相實分二。五功德體性分二。六解惑分二。七
理事分二。第一心慧見修者。先心慧次見修。
心是定數三昧。慧是慧數智慧。道理十使差
別用散隨諸緣名亂。此等用智慧無礙正斷。
若然通障無別。今分二別者。且就道治分二。
但貪瞋慢無明等緣事生。以事別故。勞亂心
想故。次安立緣中遮使不令現行俱心故。對
三昧定心說能障為煩惱障。迷理惑即是餘
六。此唯見斷。餘四通見修。此等要次理觀方
便不行闇性不成故。對智慧說能障為智障。
故心論云。道理無癡一切對治近對治故說
無癡。次見修者。見分所斷染性判為煩惱障。
修分不巧便慧判為智障。故攝論云。見行謂
六十二見等即是惑障。邪智為世間虛妄解
即是智障。第二假實分二者。前來二障皆為
觀假者。空人無我智對治麁相惑性。就功能
立名煩惱障。計諸法有定性不空礙觀法無
性法無我智故。能障名智障。問。此二與二心
何異。答。無異。二心者。一假名心有二。一因
和合假。二法假。迷因和合假用計為神我名
因和合假。不了有為法虛妄不實名法假名
心。問。即法計常計我等何心所攝。答。初假名
心所攝以用人無我觀智除。二實法心。無自
性空是一切法實以有是虛故名空為實。不
[001-1028a]
了第一義諦空無我理名實法心。從境立名。
此與智障無別。亦用法空觀智遣。問。此第二
假名心對治有何異。答。正了有為法虛妄無
實。兼知第一義諦空無我理。對治法假名心。
正觀空理。兼知有為法不實。對治實法心。此
一對二障如地持真實義品所說。煩惱障淨
見陰離陰無我人性等。智障淨智知色假名
乃至涅槃假名。色無自性乃至涅槃無自性
等。第三性相分二。計假有別體。計法有性
等。本末通迷麁故判為煩惱障。所障名人無
我。三界虛妄但是一心作。心變異顯現故有。
心外無別有法計別有心境異。迷本末因起
所迷深故。能迷就能治勝智為名名智障。問。
何以得知。答。攝論云。先於地前通達人無我
除煩惱障。今於初地通達法無我斷除智障。
又云。滅除智障入唯識四位。即知唯識所除
與前遣異。故知無性有性等執為煩惱障。無
別計別有為智障。第四相實分二者。一切諸
法差別情相集起故名相。即相無相名相空。
前來諸障即是四住地為煩惱障。真如藏性
是一切諸法體性故名實。無始無明住地障
此藏性不顯令真觀不生。故就所障為名名
智障。此一對如地持住品所說。煩惱障分三
品。智障分三品。第五功德體性分二者。迷障
性體者是迷理故及前來者判為煩惱障。恒
沙無明障十功德十種正行名為智障。第六
解惑分二者。上來五住惑性判為煩惱障。三
慧解智是分別心。但有所分別。即有所不分
別即名無明障。無分別智以無分別故。無所
[001-1028b]
不分別故名智。故判此分別智為智障。第七
理事二智分二者。除迷識理者。以理通一切
故能觀名一切智。惑性障此名煩惱障。遣闇
識事。以事異故名事。能觀名一切種智。故能
障名為智障。


第四依心分別者。初一對依心慧分二。依雜
心智障唯意識。煩惱障通六識。若見修分二。
約名攝法並是意識。依成實論。煩惱障通依
五識一相應行心五意識一相應行心第六意
識一相應行心。智障唯第六意識一相應行
心。前三心是無記一念故不為諸惑所依。故
彼雜問品云。一切煩惱五識時無。唯在第六
識中。依大乘如雜心所明。以煩惱與心王不
相離故。故攝論云。心與心法未曾見其相離。
俱舍論亦云。八戒唯無記。餘即通三性。第二
對煩惱障如前。智障若就起取性言之。唯第
六意識行心。就地取性言之。三重十二心緣
有而生不了空無我理。即是智障所攝。依大
乘就起依第六識。就地言之亦通餘心。第三
對煩惱障如前。智障就起言之。依意執兩識。
就地言之即通餘心。故攝論云。若約五根五
塵五識名亂。何者為色識。若約五識五根五
塵名為色識。此色識即是亂因。此識若不起。
不得於無中執有。此言執有者。未得唯識智
導。是有漏心識緣有生故。第四對煩惱障如
前。智障唯依第六意識。有說依第八識起微
細四謗以為無始無明住地者不然。阿梨耶
識乃因無始無明故有此。如楞伽經種種妄
想熏以為現識因。起信論亦云。以無明染
[001-1028c]
法緣故令真如不染之法有於染相。又云。生
滅無明必與不生滅和合有生滅相。非一非
異名和合識。問。因四使有陀那。即陀那有四
使。何妨因無明故有阿梨耶。梨耶有無明。答。
由無明故令真如不染之法有染。不同四使
與陀那同時相應。若無陀那即無四使故陀
那有四使。故攝論云。此三事若離無明即不
可得。此無明若離依止即不可得。說有又說
即用獨行為無始者。此或可爾。然以理推求。
起信論云。不違一法界義者名為無始無明
住地。此無明緣即如生滅相識藏不了故執
之為我。後時了達唯是生滅相心即便對治。
然無明住地乃緣如來藏一法界義不了故
迷。若論能對治達妄無妄。解觀與如相應方
能對治不緣生滅相識。故知不然。第五對並
依第六意識。以五識及陀那並不緣恒沙功
德為境。第六對煩惱通攝一切惑心通依無
別。智障唯依第六意識。第七對煩惱障通依
諸識智障唯依六識。以緣事不了故。陀那識
不緣外法境界故非種智所治。此等熏習種
子並依梨耶。故攝論云。染污及善從自熏習
種子生故得相續。何以故。此二心由本識所
攝持故。妄非孤起。此等並依在隱如乘藏故。
勝鬘經云。生死生死者。此二法並依如來藏。
維摩經亦云。依無住本建立一切法。


第五迷障理事者。分別有二。第一所障理事
不同。第二能迷障漏無漏別。第一所障理事
不同。於中有二。第一就七義分理事。第二別
辨理事不同。第一者初番煩惱障。第五第六
[001-1029a]
第七番智障。所障是事而非理。第一第二第
三第四番智障。第五番煩惱障。此等所障是
理而非事。餘者所障通理事。第二別辨理事
差別者。先事次理。就事明緣生所障異。初及
第七緣外境生障內德。初障障戒等三行。第
七障智德。第五第六緣功德事生還障功德。
第五能障是惑性。第六能障是智慧。就理緣
生迷異者。第四第五緣理生迷故還障理。第
一第二智障緣事而生迷理。如緣色不了有
色無其我。若論是非不了是色非我此等。第
一第二第三是相空理。第四第五是有法真
如理。第四對相名實。第五對功德名體。就相
中初是無人我理。第二是無性理。第三是相
無生無性理。餘通障理事。緣生及障可以意
得。第二能迷障漏無漏別。先障次迷。就障初
及第二煩惱少分。第七智障。此三唯與有漏
心相依同緣。第六智障唯無漏心相依同緣。
第五智障通與漏無漏心相依同緣。即為通
漏無漏。次迷者。初迷及第二煩惱少分。唯與
有漏心相依同緣。唯有漏。餘通二。凡起是有
漏。聖人觀心所計是無漏。如苦諦觀等計苦
有性等是然。第五煩惱障唯是有漏。及第四
智障亦是。


第六地起斷除先後。於內先地起後斷除。第
一地起分別者。第二中智障及第三智障。此
二互為地起。或因計性有別相。或因別有相
計有性。自餘皆迷者是地障。依迷生說之為
起。第二治斷先後者。初對先觀解斷迷理智
障。次起行除煩惱障。餘六番皆先斷煩惱後
[001-1029b]
除智障。何意然者。初對先解後行故。先生觀
解除迷智障。次依觀起行除煩惱障。第二第
三第四明理有淺深障有麁細。先悟淺理。次
悟深理。先劣智斷麁。次勝智斷細。第五顯
體生德故。先除迷理惑障顯性體。依體生德
除恒沙智障。第六要先除惑性煩惱障。然生
能治為智障。智障得勝捨劣故。先煩惱障次
智障。第七道理實無先後義說先後。證智後
起後智。先智是因。後智是果。若然亦得先說
煩惱障次智障。


第七就位明盡證分齊。初對及第二翻中。煩
惱障皆種性已前斷盡。智障從種性初心至
解行滿心盡。第三智障從忍法已去斷。就實
智邪。及就性煩惱障。從世第一法已去斷。就
功德智障。及第七對皆初地初心斷。至金剛
心滅時盡種皆起為解脫道證。就實辨治斷
法差別如斷結□所說。


第八攝障分別。先攝三障。皮障是煩惱障攝。
肉心此二通為二障攝。以迷空理者為肉。無
始無明為心故爾。若攝三使。謂害伴使羸使
薄使。此三就義亦通為二障。若是恒沙對於
無始即智障攝。若對一切種智所遣判為煩
惱障攝。又定障煩惱障攝。解脫障智障通二
所攝可知。三漏者。謂欲漏有漏無明漏。並初
對二障攝。增三至四。闡提謗法外道著我。此
二見修相對判為智障。若假實相對判為煩
惱障攝。聲聞畏苦緣覺捨離通二障攝。對初
即智障攝。以不達無性理故。對後惑障攝。四
流者。見流初中智障攝。欲流有流無明流通
[001-1029c]
初對二障攝。四取者。見惑二取並初對智障
攝。欲及我語取通初對二障攝。四扼者。欲扼
有扼無明扼見扼如四流說。四縛貪瞋見惑
如四取說四障。邪思惟邪意及疑法執及分
別。邪意初中智障攝。疑一種第七智障攝。餘
通二障攝可知。增四至五。五下分結是初重
二障攝。三結智障攝。謂身見戒取疑。二結煩
惱障攝。謂貪瞋。五上分結唯煩惱障攝。謂掉
慢無明色染無色染。五蓋四蓋煩惱障攝。疑
蓋智障攝。若對後還煩惱攝。五住地三住地
煩惱障攝。見及無明通為二障攝可知。五心
災。謂疑佛疑法疑僧疑戒疑教化。此等並初
對二障攝。增五至六。並通二障攝。初執相
應染即是攝初二障。不斷相應染。分別智相
應染。現色心根本業等不相應染。並是後五
重二障及第七重煩惱障攝。若攝六垢並是
初重煩惱障攝。惱誑高害恨諂。增六至七。七
使即初重二障攝。七者謂貪慢無明疑愛瞋
見也。增七至八。謂八惡覺並是初煩惱障攝。
欲恚害親理國土不死輕侮族姓。增八至九。
九種不淨極重上心三毒隨眠。三毒修道所
滅。並是初煩惱障攝。見諦所滅無明住地不
淨地惑淨地惑等。並是後五重二障攝。及第
七煩惱障攝。非智障攝。九結並是初對二障
攝。增九至十。謂十障。除第二第三並是第五
第六對二障攝。及第七煩惱障攝。第四智障
攝。第二第三是第四對煩惱習也。若攝十纏。
無慚無愧與睡眠等通初二障。餘六並是煩
惱障攝。掉悔慳嫉忿覆。若攝十使。身邊見惑
[001-1030a]
邪疑此等並初重中智障攝。貪慢恚無明。此
四通初重二障攝增十至十一。加微智障。通
第七重二障攝。增十一至十三。謂懈怠掉悔
無尊重不能善利益眾生逼惱軟淨心善方便
見真俗見行相不見滅相不見生相大通極
微。微智障。大通不見生相此二障並是第七
中智障攝。懈怠障是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
煩惱障攝。餘皆是第四中智障及第五第六
二障及第七煩惱障攝。增十三至二十二無
明。大通無明微細蜜無明此二即第七智障
攝。惡道業無明是初三對二障攝。及第四煩
惱障。餘皆第四智障及第六二障及第七煩
惱障攝。增二十二至三十乃至八萬四千。准
性相可知也。


不住道義



六番分別。一名。二分別體解成不住義。三對
障分別。四所住境界分別。五所益差別。六住
地分別。


第一名者。不者無也。不者不也。住之言著。住
之言在。道者二行善巧除難無障名道。亦可
所遊履目之為道。


第二分別體解成不住義者。有其二種。一就
觀明不住。二就行明不住。第一觀者。所緣境
界無別可住。由生死即涅槃涅槃即生死。生
死之外無別涅槃故不生心取證。涅槃外無
別生死故不生心存有而捨。故稱不住。就行
明不住義者。由智故令悲於有無染住。由悲
故令智於無不取住。故稱不住。


第三對障分別者。分別有二。先觀次行。就觀
[001-1030b]
始習觀言之。若約有無。觀有無性離於自性。
觀無即有離於斷滅。若約生死。生死即涅槃
遠離捨生死心。涅槃即生死遠離取證涅槃
心。終成言之。觀有無有觀無無無遠離有無
心。非有非無為所觀境界故。若約涅槃。觀生
死無生死遠離涅槃即生死心。觀涅槃無涅
槃遠離生死即涅槃心。就行者。始習言之遠
離斷常。由大悲隨有故遠離斷執。由智慧觀
無故捨離常見。終成言之遠離樂住之心。由
智慧如實知生死故捨離樂住。由大悲不嫉
取涅槃遠離取證。又復由智慧捨離凡夫樂
住生死心。由大悲故遠離二乘住涅槃心
 第四所住境界者。悲不住無住有。智不住有
住無若語觀者。不住有無二理。住非有非無
一味真如。問曰。既有境界。邪成不住。解時
言道。悲雖有境。由智令悲於有不染住。智雖
有境。由悲令智於無不住。觀者於此二種並
不住。


第五所益差別者。相別言之。大悲他利。智慧
自利。若就所攝凡聖言之。各通二義大悲有
二方便。一隨順生死攝凡。二不速證涅槃攝
聖。智慧有二方便。一如實知生死無性攝聖。
二通達涅槃第一義樂攝凡。亦可此四皆通
攝凡聖二人。


第六分別位地者。分別有二。一地前十信門
中。慈悲劣薄喜捨大乘。由是義未明不住。十
解門中方明不住。於此位中具足有二。一大
悲為首。二大悲增上。若就十行已去大悲滿
足。即此位中無性觀大悲滿足。十迴向已去
[001-1030c]
乃至初地無相無生無性性大悲滿足。就地
上。三地四地但名護煩惱護小乘。所以爾者。
三地為明方便攝行德。由忻厭二心故。四地
行體除二障故。云護惱護小乘。五地六地方
明不住者。就行以明。所知法中清淨作十四
諦觀利益眾生。懃方便中觀有為法虛妄誑
詐等以成大悲。六地已去通明二種。第一義
諦觀即就觀明不住。世諦觀中逆順觀察十
二因緣法。就行明不住。所以爾者。五地明依
解起行不過智之與悲。明行由悲智故成。故
說不住。六地地皆相捨作非安立諦觀。以明
無前地悲智所住境界故。六地判立不住地。


三藏義



作十番分別。一名。二體性。三起說因緣。四辨
差別。五論旨分別。六明對治諸障。七明次第
八廣略分別。九大小有無分別。十相攝分別。


第一名者。分別有三。一釋名。二得名。三辨名
差別。一釋名者。世習相傳苞含蘊積是藏。若
依攝大乘論。云何名藏。由能攝故。此攝何法。
一切應知義。三行等法是一切所應知故云
一切應知義。二辨得名者。藏雖有三。得名有
二。修多羅從能詮教立名。毘尼阿毘曇從所
詮事受稱。所以然者。欲顯藏是能詮相。初一
就教體受名。欲顯所詮三行有別故。後二顯
所詮。若也就體即為一藏。若就所詮即立定
藏。但寄互互據爾。三辨名差別者。修多羅藏
梵名有二。一修多羅。二修妬路。修多羅者。一
對偈顯名。所名法分齊名直說語言。若論義
用有五。如雜心以五義解修多羅。即是五名。
[001-1031a]
修妬路者。是天竺語音輕重。此處名別有三。
一名法本如。尋教悟理。名教為本。詮旨相稱
曰如。二名經。如雜心云契經等。契者契當也。
經者言能詮表事等於經也。此之二名此方
言教名也。三名為綖者。但彼處以一名名二
法。此即二名名二法。如此名縷為綖。名聖人
言教為經。若彼此一法若有名者。以此名翻
彼名。若法彼有此無。即以義用以翻名。如彼
覺用名佛。此即名覺也。毘尼藏名有四種。
一毘尼。二毘那耶。三波羅提木叉。四名尸羅。
此名有四。三名行體名。一名能詮名。三名者
翻對餘三。即是毘尼者此方名滅。凡論滅義
有三。一果中涅槃滅。二因中彌留陀滅諦滅。
三戒能滅諍名毘尼滅。戒體非滅。戒能除業。
是戒之義用。故入大乘論云。佛教二乘菩薩
淨已三業乃至成佛。兼及眾生滿足一切尸
波羅蜜。乃至當知摩訶衍者隨順毘尼。毘那
耶者。天竺語音差別。解義與毘尼同波羅提
木叉者。此名解脫解脫有二種。一無法解脫。
二有法解脫。相續解脫經云。五分法身名解
脫。胡音云毘木叉。涅槃解脫胡音直云木叉。
此二解脫是果解脫。是戒因所得。故遺教經
云。戒是解脫之本故名波羅提木叉。若依雜
心。波羅提木叉者。防惡戒故。入七眾故。故名
波羅提木叉。此偏就因中解義。尸羅者此名
清涼。以離身口業熱故。雜心論云。尸羅者淳
善義。不害心起故身口淳善慈心動發。離害
心所起身口業故名身口清涼。此處能詮名
律者。詮量是律義。前四為律教所詮論犯非
[001-1031b]
犯。犯者有輕重。此就教釋。若就所詮戒行說。
示行者令依戒法身口離過住如法處。此調
伏以解律。淨名經云。故佛為說剛強之語以
調伏之。乃至下文就律法調伏故名以一切
苦切之言。乃可入律。阿毘曇藏從所詮有二
名。一阿毘曇摩。二名阿毘達摩。能詮有四名。
一名毘婆沙。二優婆提舍。三名摩德勒伽。四
名摩夷。阿毘曇摩者。阿之言無。毘之言比。曇
摩者法。此稱無比法。慧行最勝過於戒定故
名無比。廣解無比。所以依婆沙有九論師有
二十九復次解釋。如業章所明。阿毘達摩者。
天竺語音左右解義與阿毘曇摩同。二毘婆
沙者此云廣說。三優波提舍者翻名論義。摩
得勒伽者此云行境界。摩夷者此名母說亦
名行母。


第二體性者。此之三藏體性。若欲依兩論宗
分別。如十二部中已說。今且依大乘略明其
體。若就詮旨有異名義互為客。即用諸佛法
蠡圓音名味句阿含為體。然此阿含要具三
義。謂數習相續次第。相無相有無相對即無
所有為量。攝相就體即唯智為性。此粗如淨
土用唯識為體。故攝論云。最清淨自在唯識
智為相。


第三起說因緣者。若依攝大乘論有九因緣。
初三番為生解除迷攝住一境捨離斷常持戒
離業得正智捨邪見。次三番明能成三行。後
三番為成四無礙辨。有此三三九義故立三
藏。就初三內。一立修多羅者。為成聞慧除眾
生疑故。論云。立修多羅為對治他疑惑。若人
[001-1031c]
於義中起疑。為令得決定智故。二為立毘尼
者。為成戒行捨離斷常故。論云。為對治受用
二邊故別立毘那耶。又論云。由佛遮有罪過
受用立毘那耶對治樂行邊。此明佛立毘尼
教捨身口受用時過。由佛隨喜無罪過受用
立毘那耶對治苦行邊。此明順法成就身口
善業為佛隨喜讚嘆故。三立阿毘曇摩者。為
得正智對治見取偏執煩惱故。論云。為對治
自見取偏執故別立阿毘達摩。能顯無倒實
法相故。第二三義中。一立修多羅者。欲以修
多羅詮三行故。故論云。為說三種修學故別
立修多羅。二立毘那耶者。為明修戒定故。論
云。為依戒依心學故別立毘那耶。何以故。若
人持戒則心無悔。由無悔故能次第得定。三
立阿毘達摩者。為成依慧故。論云。為成依慧
學故別立阿毘達摩。何以故。能簡擇無倒義
故。第三三義中。一立修多羅者。為說法義辭
樂故。論云。正說法及義由修多羅。二立毘那
耶者。為成戒行離障得成就四辨故。論云。成
就法義由毘那耶。何以故。若人修行戒毘那
耶。三立阿毘達摩者。明由於教緣於四境成
無礙智用故。故論云。法義決定勝智由阿毘
達摩。由此九因緣故立三藏。是名起說因緣。


第四辨差別相者。先依大乘。次依毘婆沙。依
大乘者。將欲明差別先辨無差別。一就意所
顯無二故無差別。故攝論云。見修多羅等十
二部經同顯一真如味故。第二教體不二故
無差別。故維摩經云。諸佛一音廣說法。眾生
隨類各得解。第二明差別者。約就所詮三行。
[001-1032a]
故攝論云。為說三種修學故。為成依戒依心
學故。為成依慧學故。次依毘婆沙者。於中有
二。一為明差別先辨無差別。故廣論云。修多
羅毘尼阿毘曇摩有何差別。或有說者無有
差別。所以者何。從一智海佛所出故。因大慈
心說故。二亦有差別。於中有六對。一隨名定
法。名別故法別。故論云。云何差別。即名差
別。所謂此修多羅此毘尼此阿毘曇。二約所
詮三行辨差別。論云。為分別心名修多羅。為
分別戒名毘尼。為分別慧名阿毘曇。若依入
大乘論。修多羅者分別因果。阿毘曇者分別
法相。亦斷煩惱淨己三業名毘尼。三就方便
趣入不同辨差別。故論云。修多羅中應次第
求。以何等故。世尊說。此毘尼中應因緣求。如
說此戒緣何事制。阿毘曇中應以相求不以
次第。四就起因不同辨差別。故論云。修多羅
依力明說。毘尼依大慈故說。阿毘曇依無畏
故說。五對所詮法相辨差別。故論云。種種雜
說名修多羅。廣說戒律名曰毘尼。說總相別
相名阿毘曇。六攝益不同辨差別。於中有二。
一為修習福智。故論云。未種善根令種善根
名修多羅。已種善根令成熟名曰毘尼。善根
已熟得正解脫名阿毘曇。二攝起解行。故論
云。初入法者名修多羅。已入法者為受持戒
名曰毘尼。已受戒為令正解名阿毘曇。是名
差別也。


第五詮旨分別者。於中有二。一就三行明詮
旨。二通就諸法明詮旨。三行者有二說不同。
一依小乘毘婆沙。修多羅藏詮定。毘尼藏詮
[001-1032b]
戒。阿毘達摩詮慧。問曰。若依三學次第先戒
次定後慧。今三藏以何義故初定中戒後慧。
解云。若通論受戒明義。先戒次定後慧。今約
定共道共解義。是故先定次戒後慧。亦可三
藏中修多羅者從詮作名。餘二就所詮得名。
但詮義在初。是故先舉。非謂行時先定次戒
後慧。二依攝論。修多羅藏總集三學能詮。毘
尼藏中通明戒定。阿毘達摩藏單明其慧。故
論云。復次為說三種修學故立修多羅藏。為
依戒依心學故別立毘那耶。為成依慧學故
別立阿毘曇。二通就諸法明詮旨。於中有三。
一就修多羅。二就毘尼。三就阿毘曇辨差別。
修多羅所詮差別者。或說四種九種二十九
種。四種者有兩番四種。一依相續解脫經。何
等為四事。一謂聞事。二歸事。三戒事。四
菩薩事。深密解脫經有四。初二同前。三名學
事。四名菩提事。二依攝論。修多羅有四義。一
依二相三法四義。依者是處是人是用。依此
三佛說修多羅真俗二諦差別名相。如彼廣
說。九事二十九事如相續解脫經廣說。毘尼
所詮差別。或說四或說六或說七。四者如攝
論說。六者如大集經說。七者如相續解脫經
說。摩德勒伽藏所詮有十一種相。宣通分別
廣說顯示是名摩德勒伽藏。此如深密解脫
經中廣說。


第六明對治障者。分別有三。一明三藏教緣
生解對治障別。二明所詮三行對治法。三明
戒對定慧辨同異。第一者修多羅藏生解除疑
惑。毘那耶生解除二邊情執。阿毘曇生解除
[001-1032c]
見取偏執煩惱。此義如前三藏因緣引攝論
為證中已說。第二所詮三行對治法者。於中
有二。一明三行別治。二明於慧別治中有二。
一對煩惱業苦。慧由理成解觀除迷義對煩
惱。身口淨業能除不善業為所治。定為樂行
是苦對治。二對麁細與性。戒防麁業。定遣細
亂。慧心行空則能除性。此兩對遮永通論。故
論云。何處救度。以何救度。云何救度成。何處
救度者。謂煩惱業苦。以何救度者。授三學
攝取故。云何救度成者。謂二種涅槃界。二但
明慧斷就永處為語者。慧斷煩惱。煩惱是業
因。因盡故業不起。無業故報不生煩惱業盡
體大涅槃。第三明戒對定慧辨同異者。戒有
二種。一別解脫。二定道二共。別解脫戒者。
正對治破戒惡身口七業道兼期業心。若菩
薩戒兼遮意地正業心。若論護根戒正對治
意。治起戒破惡。以用念慧為體故。第二定道
二共者。先成立同。次約三種律儀辨同異。第
一者定共與定同對治意地煩惱。以同一果
故。是以雜心云。共念處斷煩惱。以攝受具及
略緣境界故。道共亦然。第二次約三種律儀
辨同異者。若論斷律儀對治欲界九品破戒
煩惱。禪律儀有治不治。根本禪律儀不斷煩
惱。是以雜心云。根本淨初禪是亦同一縛不
能斷煩惱。二禪三禪四禪邊定律儀皆能斷
除下地煩惱。然非起破戒惡。故十地云。雖生
色無色界暫離犯戒。不免戒行相違。無漏律
儀通在六地。未來中間根本四禪。此六地未
來禪者斷律儀所攝。餘者道律儀所攝。然未
[001-1033a]
來禪地無漏戒與道同一功用。能斷欲界起
破戒惡。亦能斷上二界一切煩惱。自餘地者
論其力用能斷三界。但下地已離無可對治
正取功用唯斷自地及上地。問。無色何故不
立律儀。答。依成實立定律儀。依雜心所明對
治破戒非分故。又律儀是色。無色無色故。問。
禪律儀隨地四大造。彼地無大。可無定律儀。
無漏律儀隨身四大造。身在下二界。依下三
無色發無漏。何意同聚無無漏戒。答。以心不
依色轉破裂色相。


第七次第分別者。分別有四種。一詮旨廣略
明次第。二攝益次第。三起說次第。四結集次
第。詮旨廣略明次第者。如攝大乘論說。復次
為說二種修學故立修多羅。為依戒依心學
故別立毘那耶。為成依慧學故立阿毘曇。攝
益次第者。如前差別中說。起說次第者。依普
曜經。佛初在波羅奈說轉法輪經。從此已後
始說修多羅。若依大乘。第二七日說修多羅
法華經。三七日後說修多羅大集經。七七日
後說修多羅。此諸說前後事在見聞不可會。
其所以次因迦蘭陀子制非梵行戒。初說毘
尼藏。後於毘舍離彌猴陀側並集在講堂。佛
見拔耆因緣本末。為諸比丘說五怖畏。謂殺
生乃至飲酒。初說阿毘曇結集次第者。大智
論云。如來滅後七日留住後方入棺槨。諸離
車等闍毘如來竟。八國王分舍利為供養。故
迦葉語阿難言。諸白衣等以報佛恩。我等今
者亦應報恩。集千羅漢在王舍城結集法藏。
先命阿難誦修多羅。次請優婆黎誦毘尼藏。
[001-1033b]
諸阿羅漢復令阿難誦阿毘曇藏。普曜經中
亦如是說。依阿育王傳。先令阿難頌修多羅。
迦葉自頌阿毘曇。後優婆離頌出毘尼。若依
五分律云。先優婆離頌毘尼藏。次令阿難頌
修多羅。後令阿難頌阿毘曇藏。


第八廣略分別者。或說一。三藏之教對外論
四種通名內論。或說二。如攝大乘論說。此三
由上下乘差別故成二種。謂聲聞藏菩薩藏。
此一對大小別二。或說三種。約三行取能詮
即是三藏。或說四種。大乘小乘各有詮旨。或
說六種。大小各三。或說八種。大小各加以雜
藏。雜藏者。分別功德經云。所謂雜藏者。或佛
所說或弟子說或諸天說。宿命緣三阿僧祇
菩薩生說者非一。法亦如是故名雜藏。問。三
藏外立雜藏。十二部外何意不立雜部。答。三
藏之教對所詮三行。行居義不依餘。能詮之
教攝法不盡。餘未說者欲盡攝故。十二部經
詮旨寬通說無有遺。故不立雜部。


第九大小有無者。何者為無。三藏之教居在
小乘不在大中。無乘名摩訶衍藏。復不說三
故一乘。經云。不得親近三藏學者。又大智論
云。迦葉阿難王舍城結集三藏為聲聞藏。文
殊阿難在於鐵圍山集訶摩衍為菩薩藏。問。
三藏所詮乃是三行。何故小乘有大乘無。答。
三行是自利中作。小乘之人意存自善行不
兼物。故就自行一邊。以行別教說自行者名
為小乘。菩薩大士自度度他。以行別教具辨
二行名摩訶衍為菩薩藏。何者為有。大有自
利。小中無他利。以有自利故亦有大乘三藏。
[001-1033c]
故深密解脫經云。如來有三語。謂說修多羅
毘尼摩德勒伽。相續解脫及普曜經亦說大
乘三藏。故攝大乘論云。此菩薩藏凡有幾種。
亦有三種。謂修多羅阿毘曇毘那耶。此三由
上下乘差別故成二種。謂聲聞藏菩薩藏。


第十相攝分別者。分別有三。一三藏對十二
部經辨攝。二三藏相望辨攝。三大小相對辨
攝。第一三藏對十二部經辨攝者有二。一義
分詮旨相攝。未必盡於道理。二就通道理辨
相攝。第一分詮旨相攝者。三藏能詮教攝得
十二部能詮四部。謂修多羅祇夜伽陀優陀
那。所詮相攝者。除本生未曾有餘六部中。戒
攝戒。定攝定。慧攝慧。二就通道理相攝者。若
對雜藏約三行分三藏者。除修多羅本生本
事未曾有。以修多羅長行宣說四諦道理。本
生論過去所受身。本事論過去諸佛所說法。
謂二諦道理。未曾有明動地諸天神量等。非
適明三行故不相攝。亦可但除本生本事未
曾有長行說三行者即是修多羅部。若然對
於餘部詮三行者三藏攝。不詮三行者不攝。
即以十二攝三藏可知。唯如攝論所明。修多
羅藏不唯明定。若爾修多羅藏通攝十二。毘
尼藏攝十二內詮戒定者。阿毘曇藏攝十二
內詮慧者。故攝論云。謂說三種修學故別立
修多羅。為成依或依心學故別立毘那耶。為
成依慧學故別立阿毘達摩。即以十二攝三
藏可知。問。三藏中修多羅藏與十二部中修
多羅部有何差別。答。修多羅有三種。一三藏
中修多羅。二十二部中別名修多羅。三十二
[001-1034a]
部中總修多羅。若依毘婆沙。三藏中修多羅
但攝十二部中總別詮定義。不攝餘二藏及
十二部中總別詮戒慧者并雜藏。十二部中
總修多羅通攝於三藏及雜藏。亦攝十二部
通詮三學義。十二部中別部修多羅者攝三
藏及雜。不攝二種偈經。餘者盡攝。何以故。以
長行宣說為別部故。若依攝大乘論。修多羅
藏通攝餘二藏。不攝雜藏。若望十二部但攝
詮三行邊。餘非者不攝。又准攝論。修多羅藏
為除他疑惑及詮無礙境界。若爾義攝不居
相攝可知。第二三藏相望辨攝者有三種。一
多分攝。二各異攝。三相從攝。多分攝者。毘婆
沙云。修多羅中亦分別戒亦分別慧。毘尼中
亦分別心亦分別慧。阿毘曇中亦分別心亦
分別戒。如是三藏有何差別。答曰。從多分
故。修多羅中多說心法。毘尼中多說戒法。阿
毘曇中多說慧法。此是多分攝。各異攝者。修
多羅中明三學。毘尼阿毘曇亦如是。故婆沙
云。修多羅中若分別心名修多羅。若分別戒
名毘尼。若分別慧名阿毘曇。阿毘曇中若分
別戒名毘尼。若分別心名修多羅。若分別慧
名毘曇。毘尼中若分別慧名阿毘曇。若分別
戒名毘尼。若分別心名修多羅。相從攝者。修
多羅藏中設明戒慧皆名修多羅藏。毘尼阿
毘曇亦如是。第三大小相對辨攝義者有二。
一大小別相攝。二以大統小。別相攝者。小乘
法中四阿等經名修多羅藏。五部戒律名毘尼
藏。佛所說六足阿毘曇及諸部論等名阿毘
曇藏。大乘法中華嚴等經名修多羅藏。清淨
[001-1034b]
毘尼名毘尼藏。根本阿毘達磨明十種勝相
等名摩德勒伽藏。二以大統小者。莫問大小
乘經悉入方等深經中名修多羅藏。一切戒
律是菩薩所行悉入毘尼藏。小乘阿毘達摩
及諸有解釋此藏義者悉入摩德勒伽藏。


篇聚義



作四門分別。一名。二體性。三約乘別解。四總
分別。


第一名者。篇謂章品異名。聚謂聚集。


第二體性者。若就能詮。音聲名味等為體。若
舉所詮。以三業為性。


第三約乘別解。先分別聲聞乘。次分別菩薩
乘。聲聞法若廣分別具如律教。今且略悔。先
篇次聚 篇內作四番分別。一名。二體性。三
增減分別。四辨次第第一名者三門分別。一
成立通名。二釋別名。三辨得名。第一者有三
義。一名均。二體均。三同是究竟。名均者。且
約四重齊名波羅戒。體均者皆是極惡。三同
是究竟非方便。第二釋別名者。波羅戒者名
無餘罪亦名極惡。僧殘者。依善見論云。胡名
僧伽婆尸沙。僧伽名曰僧。婆者言初。謂與覆
藏羯摩。尸沙言後。謂末後出罪羯摩是也。薩
婆多毘婆沙云。僧伽名僧。婆尸者言殘。無令
淨之用殘。罪由僧除滅。波逸提者名墮。墮諸
惡趣。提舍尼名能治悔行。微細之罪名突吉
羅。第三辨得名者。第一第五當罪體立名。第
二境體立目。僧是境體是殘。第三就墮彰名。
第四就能治受稱。亦可第一第二就法立名。
謂餘無餘法。自餘同前。第二體者。問。三聚
[001-1034c]
法中以何聚為體。答。依成實論。色非色非心
為性。問。心聚可無罪耶。答。意無能治戒律儀
故。故不立所治罪體。若依雜心。若就根本業
道。謂作無作色為體。若就俱釋言之。通取心。
依律所明亦通取於心。如念害殺等制意地
突吉羅。問。何故攝論云身口二品為體。答。
律就根本方便得罪不同。論就以方便從根
本身口故。但道二業為性。問。意地有方便
罪。亦應意地有方便戒。答。戒方便非戒。問。
亦應罪方便非罪。答。非根本罪。問。雖非根本
而體即是罪。亦應雖非根本而體即是戒。答。
罪法異成是罪。方便亦即是罪。戒善難成故。
是戒方便非是戒。問。防非名戒。動身口方便
善心能離當時惡法不名為戒者。意地起念
害遮彼意地善心不名為罪。答。自有戒不防
非。如無作等。自有防非不名戒。如意地發戒
方便。何得以此為類也。第三增減者。何意不
增至六不減至四。此就一方化宜故爾。有云
對五道者。此不必然。七聚亦應對七道耶。第
四辨次第者。論當結戒不必先後。但結集家
輕就重先後以書之。初篇能治是行本。所治
極惡故先論。第二是綱網。所治薩僧中故次
論。第三是威儀。對人三說故次論。第四悔過
行。對人一說離其機過故次論。第五嘖心。是
恭敬行故在第五好論。一一皆具五義為差
別故論五。故律云。燒盡無有餘 第二次辨
聚義作五門分別。一名。二體。三明偷蘭入篇
不入篇。四明偷蘭在第三第六。五階和篇聚。
第一名者。聚別不同有七。五篇為五。更加偷
[001-1035a]
蘭聚。第三篇內分二。謂三十九十。此如明了
論所明。餘名如前。解偷蘭遮者。遮謂遮障。就
功用為名。問。何故五篇之內分第三為二聚。
答。以捨不捨異。問。第二篇內諫不諫異。亦應
分二。答。三十九十有捨已方懺。不捨而懺。故
分為二。第二篇內無有一法待諫方懺。無有
一法不待諫而懺。懺悔一等更不別加法。故
合之為一。問。捨不捨異分為二聚。亦應分為
二篇。答。墮義處齊。皆以對外三說五門解義。
故合為一。今捨不捨異七門解義故分為二。
第二體性。若欲分別如前。第三明偷蘭入篇
不入篇。問。何故篇內不立偷蘭答。分別有
二。一依相傳舊釋。二別明道理。第一者立篇
具三義。一名同 二輕重同。三究竟同。具此三
者立。不具此三者不立。偷蘭雖名同不具二。
如破僧等滅儐四錢等大眾懺悔。三錢已下
及第二篇重者小眾中懺悔。輕者對手。如破
僧本意取四錢等是究竟取五方便不得。偷
蘭是方便。是以不立。若爾第五篇通輕重方
便究竟。何故立篇。答。沙彌滅儐突吉羅非是
太僧故。不論簡去方便直論究竟。皆是嘖心
一等故立偷蘭。去其方便取究竟。亦通輕重
故不立。第二者以重從重。如滅儐等。以輕從
重。如取四錢等。以方便從根本故攝屬五篇
不別建立。聚門之內分重罪不同。輕重有異
方便根本有別。故五聚之外復立偷蘭遮聚。
第四明偷蘭在第三第六者。分別有二。一依
相傳舊釋。二據理分別。第一者。若就戒與威
儀法分。初二是戒。後四是威儀。偷蘭是初二
[001-1035b]
方便。又是留類故在第三。若均雜法分。均中
重者立初聚。最輕者立第五聚。雜中重者立
偷蘭。輕者立第七。惡說以是雜故立在第六。
第二者。如五分律說。著純鳥色犯偷蘭。遮此
豈非威儀也。若就此義欲明偷蘭有是戒種
類邊故在第三。欲明偷蘭復是威儀邊立在
第五。第五階和篇聚者。有人云。聚是罪是所
治。篇是能治行。此不必然。不問篇聚皆含二
義。不得偏定 第二次分別菩薩乘者。於內
先篇次聚。篇別不同有二。謂波羅夷突吉羅。
初篇內有四。一由貪動口自讚毀他。故地持
云。菩薩為貪利故。自歎己德毀呰他人。是名
第一波羅夷處法。二由慳吝不動身口。故地
持云。菩薩性慳惜故。貧苦眾生無所依怙。來
求愛者不起悲心給施所求。有欲聞法慳惜
不說。是名第二波羅夷處法。三由於瞋恚動
於身口。故地持云。菩薩瞋恚出麁惡言意猶
不息。復以手打或加杖石。殘害恐怖瞋恨增
上。犯者求悔不受其懺。結恨不捨。是名第三
波羅夷處法。四由癡故建立相似毀謗正法。
故地持云。菩薩謗菩薩藏說相似法熾燃建
立。是名第四波羅夷處法。第二篇內約能起
之因不同。謂中品下品。次分別聚義。聚義就
名唯一。就義有三。一約能治三聚戒分三。二
約因別不同分三。故地持云。若菩薩增上煩
惱犯波羅夷處法者。失菩薩律儀。應當更受。
若中煩惱犯波羅夷處法者。當向三人。若過
作突吉羅懺。若下煩惱犯波羅夷處法者。向
一人懺悔。三約所犯不同分三。謂波羅夷偷
[001-1035c]
蘭遮突吉羅。初及第三如地持所說。偷蘭遮
如涅槃經邪正內所論。


第四總分別者作四門分別。一止作分別。二
三業分別。三所障不同。四對治差別 第一
止作者。聲聞法如初篇唯作犯。餘篇通止作。
雖有止犯為成於作犯止持。菩薩法中止作
俱犯。如律儀戒等通於止作。攝善攝生所治
唯止非作。為成止犯作持故 第二三業分
別者。聲聞法中正取身口二業。兼有發業方
便期業之心。如說汝以何心等。正業所起貪
心等非篇聚所攝。菩薩法中通三業。故攝論
云。菩薩意地有罪。謂七種覺觀等。聲聞則
無。約所治明能治。義如三聚戒章所說 第
三所障不同者。聲聞法障斷德。菩薩法障三
德。律儀所治障斷德。攝善所治障智德。攝生
所治障恩德。故攝論云。律儀戒斷德因。攝善
法戒智德因。攝眾生戒恩德因。唯此能治故
知所障有異。第四對治差別者。先辨聲聞
法。次論菩薩法。聲聞法。一對菩薩辨不同。二
別約聲聞明對治通別。第一者總如言之。但
是遮伏非滅罪。體差別有二。一望已起拆伏
令羸。是捨對治。二望未起觀起罪之因。捨因
令業果不生。第二者對治不過二種。一通二
別。別義如前五篇次第所說。通義差別有七。
一各各發露遮相續。此約已起望已起通望
五篇七聚。二授與學罰。此望已起對治初二
篇聚。餘者不賈僧救故。問。若爾何故律云。四
事不可救。可救有十三。餘者不次救。答。此望
心無重悔者若云對治初篇者。此人犯以無
[001-1036a]
一念覆藏心生重悔令一形行波羅夷懺。三
無制後開。此望九十已去遮罪非性。四更捨。
此望第五篇第七聚最輕微者。五轉依除初
篇。初聚通望餘者。六如實觀起罪因緣。若望
未通望五篇七聚。若望已起望後四篇六聚。
第七法爾得。通望五篇七聚。此等如攝論所
明。亦如疏中解釋。次分別菩薩法者。一遮伏
對治。二除滅對治第一者且約聚而論。初聚
雖文無。對治之法可以准知。第二聚對三人。
若過三人懺悔之法如聲聞。故地持云。若中
煩惱犯波羅處法者。當向三人。若過三人長
跪合掌作突吉羅懺。若下品煩惱或對人或
不對人。起清淨心要期不犯。故地持云。若下
煩惱犯波羅處法及餘所犯。向一人懺悔。若
無如法人當起清淨心念言。我終不重犯。犯
此罪。於未來世中常攝持律儀戒。若能如是
所犯即除。第二除滅對治者。觀罪無自性。故
維摩經云。當宜除滅勿擾其心。罪不在內不
在外不在中間。
攝論章卷第一


仁壽元年八月二十八日。瓜州崇教寺沙
彌善藏。在京辯才寺寫攝論疏流通末代。


比字校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