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l0036 俱舍論頌疏論本-唐-圓暉 (master)



No. 1823 [cf. Nos. 1558, 1560]


阿毘達磨俱舍論略釋記



正議大夫持節諸軍使
晉洲刺史賈曾 撰


昔釋迦去代。過九百年。天親菩薩纂論千
部。弘宣蓋遠。發起良多。至於標揭義門訓
剖名相。文約事廣。詞微理明。則此對法藏論
尤稱工也 雖源出婆娑。本詮論藏。若能
究根界之旨。窮世聖之源。辨因果於真俗。
祛執滯於人我。乃十二部經思已過半。八
萬法門。由而可知。豈唯但趣小乘。專攻說
有而已 大唐三藏。玄奘法師。躬得梵本。
再譯真文。其徒大乘光法師。親承密誨。初
傳正釋。既盡善矣。又何加焉 然論岐則說
繁。義富則辭黷。學徒始習。難以兼功 有
圓暉上人者。慧炬熾然。戒珠融朗。後來之美。
先達所印。幼好斯文。長而獨得。甞因暇日。
見為討論。余時迫俗塵。倦於周覽。乃求略
釋。先辨頌文。良願不違。欣然默受。舊德聞
已。深相激讚。居諸未幾。刪削遽成。以簡則
易知。有功則可久。雖允在家之請。乃為
有學之資。賢人之業其不泯矣 上人自陳
作意。已題別序。以余本緣所起。欲重宣揚。
嘉旨再三。故疏此記 俾夫後身廣慧。遙
證通方。過去眾賢。永慚偏識。云爾。
[001-0813b]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一


中大雲寺沙門圓暉述


粵燭天下之幽者。其惟赫日乎。鼓萬物而
成者。其惟颽風乎。匡大教而濟時者。其惟
菩薩乎。爰有大士。厥號世親。弘道於五天。
製論於千部。光我師之正躅。解外道之邪
紛。功無得而詳也 千部之內。俱舍論是其
一焉。斯乃包括六足。吞納八蘊。義雖諸部。
宗唯以正。故得西域學徒。號為聰明論也
 至如七支無表之說。作傳律之丹青。三
科蘊界之談。與弘經為潤色。光光佛日。寔
在茲焉 有正議大夫。晉洲刺史賈曾。惟
公特稟異氣。別授精靈。文蓋雲間。聲雄日
下。器宇冲邈。容止清閑。蓋縉紳龜鏡之士
也 公前任禮部侍郎。省司多暇。歸心正
法。乃相命談義。遂請造略釋 有大聖善
寺。懷遠律師者。清以戒珠。涼以風儀。既勤
勤於法門。亦孜孜以勸誘。志存兼濟。故
有請焉 在圓暉多幸。遭茲像化。咀以真
詮。狎以蘭室。喜朝聞於夕殞。荷嚴命以斯
臨。課以庸虛。聊為頌釋。刪其枝葉。採以精
華。文於廣本有繁。略敘關節。義於經律
有要。必盡根源。頌則再牒而方釋。論乃有
引而具注。木石以銷。質而不文也。冀味道
君子。義學精人。披之而不惑。尋之而易
悟。其猶執鸞鏡而鑒像。持龍泉以斷物。
蓋述之志矣。愚見不敏。何必當乎。庶通鑑
[001-0813c]
之士詳而正焉 將啟論端。六門分別。


第一明論緣起。二釋論宗旨。三明藏所攝。
四翻譯不同。五略解品題。六廣釋文義。


初明論緣起者有二。一明本緣起。二明別
造意。本緣起者。自迦葉遁形於鷄足。末田
乞地於龍宮。雖大義少乖。而微言尚有。洎
乎尊者鞠多。道不繼於三聖。摩訶提婆。亂
真言於五緣。二部分宗。諍興於摩揭提國。
五百羅漢。飛來於迦濕彌羅。一切有宗興茲
國矣 佛涅槃後。四百年初。健馱羅國。有
王名迦膩色迦。其王敬信尊重佛經。味
道忘疲。傳燈是務。有日請僧入宮供養。王
因問道。僧說莫同。王甚怪焉。問脇尊者曰。
佛教同源。理無異趣。諸德宣唱。奚有異乎
 尊者答曰。自五夢不祥。雙林現滅。百有
餘載。諸部肇興。雖復萬途。津梁一揆。是故
大聖。喻折金杖。況以爭衣。爭衣則衣終
不破。斫金則金體無殊。是故依之修行。無
不皆成聖果 王聞此語。因為問曰。諸部
立範孰最善乎。我欲修行。願尊者說。尊者答
曰。諸部懿典。莫越有宗。王欲修行。宜遵
此矣 王曰。向承嘉旨。示以有宗。此部三
藏。今應結集。須召有德。共詳議之。於是
萬里星馳。四方雲集。英賢畢萃。凡聖極眾。既
多煩亂。不可總集為遂簡凡僧。唯留聖
眾。聖眾尚繁。簡去有學。唯留無學。無學復
多。不可總集。於無學內。定滿六通。智圓
四辯。內閑三藏。外達五明。方堪結集。故以
簡留。所簡聖眾。四百九十有九。王曰。此國
[001-0814a]
暑濕。不堪結集。應往王舍城中。迦葉結集
之處。不亦宜乎。脇尊者曰。王舍城中。多諸
外道。酬答無暇。何功造論。迦濕彌羅國。林
木欝茂。泉石清閑。聖賢所居。靈仙遊止。復
山有四面。城唯一門。極堅固矣。可結集矣。
於是國王。及諸聖眾。自彼而至迦濕彌羅。
到彼國已。緣少一人未滿五百。欲召世
友。然世友識雖明敏。未成無學。眾欲不
取。世友顧聖眾曰。我見羅漢。視之如唾。
久捨不取。汝何尊此。而棄我乎。我欲證
之。須臾便獲。遂於僧眾。便立誓言。我擲縷
至空。縷下至地。願我便證阿羅漢果。縷未
下空。諸天接住。語世友曰。大士方期佛
果。次補彌勒。三界特尊。四生攸賴。一何為
此小緣。而欲捨斯大事。於是聖眾。聞此
空言。頂禮世友。推為上座。於是五百聖眾。
初集十萬頌。釋素怛纜藏。次造十萬頌。
釋毘奈耶藏。後造十萬頌。釋阿毘達磨藏。
即大毘婆沙是也。世友商確。馬鳴採翰。備
釋三藏。懸諸千古。法雲重。布於遐方。佛日
再暉於沙界。傳燈之盛。斯之謂焉。五百羅
漢。既結集已。刻石立誓。唯聽自國。不許
外方。勅藥叉神。守護城門。不令散出 然
世親尊者。舊習有宗。後學經部。將為當
理。於有宗義。懷取捨心。欲定是非。恐
畏彼師情懷忌憚。潛名重往。時經四載。
屢以自宗。頻破他部。時有羅漢。被詰莫
通。即眾賢師。悟入是也。悟入怪異。遂入定
觀知是世親。私告之曰。此部眾中。未離欲
[001-0814b]
者。知長老破。必相致害。長老可速歸還
本國。于時世親至本國已。講毘婆沙。若一
日講便造一偈。攝一日中所講之義。刻赤
銅葉。書寫此偈。如是次第。成六百頌。攝大
婆沙。其義周盡 標頌香象。擊鼓宣令云。
誰能破者。吾當謝之。竟無一人能破斯偈。
將此偈頌。使人齎往迦濕彌羅。時彼國王。
及諸僧眾。聞皆歡喜。嚴幢幢蓋。出境來迎。
標頌香象。至國尋讀。謂弘己宗。悟入知
非。告眾人曰。此頌非是專弘我宗。頌置
傳說之言。似相調耳。如其不信。請釋即知
 於是國王。及諸僧眾。發使往請。奉百斤
金。以申敬請。論主受請。為釋本文。凡八千
頌。寄往果如悟入所言。此是第一明本緣
起也。


第二明造論意者。大意有三。一為眾生斷
煩惱故。二欲令智者慧解深故。三弘持正
法。令久住故。斷煩惱者。欲令眾生出三
有故。有情沈淪。由惑未滅。欲求出離。
須斷惑緣。斷惑正因所謂淨慧。論正詮慧。
論主因之故製斯論。故下文云。何因說彼
阿毘達磨。舉頌答曰。由惑世間飄有海。
因此傳佛說對法故。知造論為斷煩惱
 第二生慧解者。斯論乃四含幽鍵。六足
玄關。法相川源。義門江海。文清清兮。玉潤理
明明兮。月花啟學人之昧心。發智者之明
慧。故下文云。我於方隅。已略說。為開智者
慧毒門 如身少破。著少毒藥。須臾毒氣。
遍滿身中。此論亦然。開少慧門。諸有智人。
[001-0814c]
能深悟入。如似毒門。名慧毒門。聰明論名。
因茲起也。


第三弘持正法者。自青蓮罷笑。白毫掩色。
邪徒紛糺。正法陵遲。雨眾三德之談。米齋六
句之說。殘我花苑。泊我清流。論主方欲掃
彼邪雲。光斯佛日。製論之意其在茲乎。故
下文云。上來所說。種種法門。皆為弘持世
尊教法 又三藏教興。皆有四意。故婆沙
云。說素怛纜藏。依力等流。一為眾生得增
上心。學論道故。二為眾生。種種雜說故。三
令眾生種善根故。四為眾生未入正法。
令入正法故。說毘奈耶藏。依悲等流。一
為眾生得增上戒學論道故。二為眾生
說諸學處故。三為眾生已種善根者。令相
續成就故。四令已入正法者。受持正法故
 說阿毘達磨藏。依無畏等流。一為眾生
得增上慧學論道故。二為分別諸法自相
共相故。三為已成就者令得正解脫故。四
為已受持學處者。通達諸法真實相故
 又依婆沙。有七意造論。一為饒益他故。
為令有情於佛聖教。無倒受持。便得悟入
甚深法性。譬如有人為饒益他。於黑闇處。
燃大明燈。令有目者見種種色 二為破
無明闇故。如燈破闇能發光明。造論亦爾。
破無明闇。發智慧明 三為顯無我像故。
譬如鏡面極善磨瑩種種相現。論亦如是。
分別法相。令無我像分明顯現 四為度
生死河故。如牢船筏百千眾生。依之無畏。
度至彼岸論亦如是。佛及有情。依之無
[001-0815a]
畏。到涅槃岸 五為照契經等故。如人
執炬則見眾色。而無迷亂。論亦如是。照契
經等義。而無迷亂故 六為觀察善等諸
法故。如別寶人識金剛等寶。論亦如是。
分別善等諸法故 七為顯諸大論師。不
傾動故。如妙高山。踞金輪上。一切猛風不
能傾動。諸大論師亦復如是。輕毀邪論。不
能摧伏故。


第二明論宗旨者。自教迹區分。部成十八。
所立宗旨。固非一家。如一說部大眾部.鷄
胤部.說出世部。此四奉宗。一切諸法。無非
是假。但有言說 若經部宗。立一切法。少
分實有。多分是假 若薩婆多宗。一切有法。
為所奉宗。計有不同。總有四說。一類。二
相。三位。四待。言類者。尊者法救。作如是說。
由類不同。三世有異。謂從未來。至現在
時。捨未來類。得現在類。若從現在。流至過
去。捨現在類。得過去類。但類不同。非體
有異。如破金器作餘物時。形雖有殊金
色無異。言相者。尊者妙音。說相不同。三世
有異。謂法在過去。正與過去相。合而不名
為離現未相。以過去相顯但名過去也。現
在正與現在相。合而不名為離過未相。未
來正與未來相。合而不名為離過現相。隨
顯得名。准過去說。言位者。尊者世友。說
位不同。三世有異。未作用位。名為未來。正
作用位。名為現在。作用謝位。名為過去。至
位位中。作異異說。如運一籌置在一位名
一。置百位名百。置千位名千。歷位有
[001-0815b]
別。籌體無異。言待者。尊者覺天說待不同。
三世有異。待謂觀待。前觀於後。名為過去。
後觀於前。名為未來。觀待前後。名為現在。
如一女人。名女名母。觀母名女。觀女名
母。論主評云。法救執法有轉變故。應置
數論外道朋中。以數論宗。執法有轉變故
也。妙音所立。世相雜亂。三世皆有三世相
故。覺天所立。世還雜亂。一世法中。應有三
世。謂過去世。有多剎那。前後剎那。應名去
來。中名現在。未來現在。類亦應然。故此四
中。第三世友。立世最善。依經部宗。過未無
體。唯現世有 今詳世親著論宗旨。有其
兩種。一者顯宗。即一切有。故下文云迦濕彌
羅議理成。我多依彼釋對法。既言依彼釋
對法藏。故知此論。有部為宗。二者密宗。所
謂經部。故下文云。經部所說。不違理故
 此一部論。多將經部。破薩婆多。故知世親。
密意所許。經部為宗。此上不同。第二明宗
旨竟。


第三明藏所攝者。藏有三種。一素怛纜藏。
此翻為綖。或名為經。正詮於定。二毘奈耶
藏。此稱調伏。正詮於戒。三阿毘達磨藏。此
言對法。正詮於慧。於此三中。此論即是阿
毘達磨藏攝 問為唯一藏攝。亦通餘二。答
順正理第一云。諸有素怛覽。及毘奈耶所有
窮理問答。皆是此中阿毘達磨藏攝。


第四明翻譯不同者。此論翻譯。總有兩時。
初即陳朝。後居唐代。陳朝三藏真諦法師有
於嶺南。譯成二十二卷。大唐三藏。永徽年
[001-0815c]
中。於慈恩寺。譯成三十卷。翻譯不同。非
無所以。由前譯主未善方言。致使論文
義在差舛。至如無為是因果。前譯言非。現
法無非得。昔翻云有。大唐三藏音善兩方。
譯義無差。綴文不謬。由使懷疑之客。得
白玉於青山。佇決之賓。獲玄珠於赤水。由
是此論。譯有兩時。


第五略釋品題者。阿毘此云對。達磨此云
法。俱舍此云藏。謂無漏慧。名之為對。對
有二義。一者對向。謂對向涅槃。二者對觀。
謂對觀四諦。法有二種。一勝義法。謂是涅
槃。二法相法。通四聖諦。釋法名者。一則軌
生物解。二乃能持自性。故名為法 言對
法者。謂無漏慧。名之為對。四諦涅槃。名之
為法。此無漏慧。名對法者。法之對故。名
為對法。是依主釋。依光法師對與法俱通
能所。下文當釋 藏有二義。一者包含。二
者所依。言包含者。猶如籄篋。此論包含發
智論等諸勝義言。故名為藏。發智論等名為
對法。俱舍名藏。而非對法。然今此論。名對
法藏者。對法之藏故。名對法藏。依主釋也
 言所依者。正理釋云。藏或所依。猶如刀
藏。引彼義言。造此論故。以對法藏。名對
法藏。光法師釋云。鞘名刀藏。刀所依故。言
刀名藏。取鞘藏名。以有藏故。名為刀藏
 彼發智等。是此所依。所以然者。謂引彼義
言。造此論故 彼發智等。名為對法。此論
所依故。亦即是藏 今俱舍論。名對法藏
者。全取本論對法藏名。有對法藏故。名對
[001-0816a]
法藏。是有財釋。寶法師云。藏或所依。猶如
刀藏。此正理文。但釋藏義。未辨有財。正理
下文。以對法藏故名對法藏。此文方釋有
財。光法師說刀名藏。作有財釋。謬之甚矣
 釋對法藏中。無持業釋者。謂世親論主。
不欲自取其功。推能於本故也。


第六廣釋文義者。就中有二。一別釋品名。
二依文正解 就別釋品名。復分為二。一
正釋品名。二明品先後。言正釋品名者。
族義持義性義名界。此品廣明。故名分別
 問此品亦明蘊處。何故以界標名。答此
品廣。以二十二門。分別十八界故。以界標
名。蘊處不爾。故不標也 二明品先後者。
此頌上下。總有八品。一界品。二根品。三世
間品。四業品。五隨眠品。六賢聖品。七智品。
八定品。破我一品。無別正頌。故此不論。初
二品總明有漏無漏。後六品別明有漏無漏。
總是其本。所以先說。依總釋別。所以後說
 就總明中。初界品。明諸法體。根品明諸
法用。體是其本。所以先說。依體起用。故次
明根 就別明六品中。初三品別明有漏。
後三品別明無漏。有漏可厭。所以先說。厭
已令欣無漏。所以後說 就別明有漏中。
世品明果。業品明因。隨眠品明緣。果麁
易厭。所以先明。果不孤起。必藉於因。故
次明業。因不孤起。必待於緣所以後明
隨眠 就別明無漏中。賢聖品明果。智品
明因。定品明緣。果相易欣。所以先說。果必
藉因。故次明智。智必待緣。故後明定。
[001-0816b]


從此第二。依文正解者。將釋此頌。略為三
分。一序分。二正宗。三流通。夫聖人造論。必
有由致。故初明序分。序分既訖。當有所陳
故。次明正宗。宗義已彰。勸物修學故。後有
流通。初三行頌。是序分。次有六百行頌。是
正宗。後四行頌。是流通分。就序分中。文分
兩段。初有四句頌。正明序分。後有八句。隨
難別解。且初正明序分。四句者。頌曰。


「 諸一切種諸冥滅
 拔眾生出生死泥
 敬禮如是如理師
 對法藏論我當說」



釋曰。此之四句。正明序分。就此序分。復分
兩段。一歸敬序。二發起序。即前三句。是歸敬
序。第四句是發起序。就前三句。初兩句明
佛三德。第三句指德歸敬 初諸字明所歸
敬。次十三字明佛三德。諸者謂諸佛。故論
云。諸言所表。謂佛世尊。後十三字中。前有
六字。明自利德。後七字明利他德。一切種
諸冥滅者。自利德也。冥有二種。一者一切
種冥。二者諸冥。一切種冥名不染無知。諸冥
是染污無知。此二無知。能覆實義。及障真
見。故說為冥外境名實義內心名真見一切種者。不染無
知。種類無邊。名一切種。障一切法。不能悟
解。是不染無知。故種類多也 不染無知。劣
慧為體。三性門中。善無記攝。體非煩惱。故
名不染。於境不悟。稱曰無知。無知即不染。
名不染無知持業釋也。亦名習氣。數習煩
惱。所成氣分。習之氣故。名為習氣。唯佛永
斷。二乘猶有。故論云聲聞獨覺。雖滅諸冥。
以染無智畢竟斷故。非一切種。所以者何。
[001-0816c]
由於佛法極遠時處。及諸義類。無邊差別。
不染無知。猶未斷故 解云。佛法者。佛所知
法。即極遠時等是也。八萬劫外。名極遠時。
三千界外。名極遠處也 諸冥者是染污
無知。諸謂諸境。即四諦修道。五部境也。五部
非一。故名諸境。冥者即是見修所斷。一切
煩惱。以此煩惱覆障諸境。故說為冥。染污
無知。無明為體。煩惱不淨。名為染污。於境
不悟。故曰無知。無知即染污。名染污無知。
持業釋也 頌言滅者。滅有二滅。一擇滅。
二非擇滅 一切種冥滅。是非擇滅。由佛世
尊斷一切種冥。證不生法。故名非擇滅。此
言證者。是不染無知。勝緣闕位。得非擇滅。
名為證也。由斷此冥。獲一切智。能知一切
種類法。故智德圓滿 諸冥滅者。即是擇滅。
由佛世尊斷煩惱冥。證不生法。名為擇滅。
斷德圓滿故。頌滅字通二滅也。智德是佛身
中。智慧為體。斷德是佛所證。擇滅為體。滅
名為斷。由斷顯故 拔眾生出生死泥者。
嘆利他德也。一切眾生。於生死泥。淪沒無
救。世尊哀愍。隨授所應正法教手。拔濟令
出。此是恩德。大悲為體 言眾生者。有
眾多生死故也。言泥者。有漏業。煩惱異熟
果為體。煩惱如水。業異熟如土。由此相參。
成生死泥 敬禮如是如理師者。指德歸
敬。稽首接足。故稱敬禮。諸有具前自他利
德。故云如是。即如是者。指前三德也 如
理師者顯利他德。益物為勝。故別標敬
 由佛世尊能方便說如理正教。拔濟眾生。
[001-0817a]
名如理師。上來歸敬序竟。


對法藏論我當說者。是發起序。為發起論
端故也 教誡學徒。故稱為論。教是教授。
令人修善。誡是誡勗。令人斷惡。斷惡修
善故名教誡。其對法藏。隣次當辨。我當說
者。五蘊假者。目之為我。當說之言簡已正
說。


從此第二。隨難別解。此復分三。一釋對法。
二釋藏。三明說意說人。且初第一。釋對法
者。頌曰。


「 淨慧隨行名對法
 及能得此諸慧論」



釋曰。淨慧隨行名對法者。明勝義對法也。
淨慧者。謂無漏慧。離縛名淨。簡擇稱慧。淨
慧眷屬。名曰隨行。慧相應心。及受想等。諸
心所法。四相及得。道共無表。此等諸法。是
慧眷屬。隨慧行故。名曰隨行。如是淨慧。及
與隨行。通攝五蘊。名為勝義阿毘達磨。此
五蘊中。言色蘊者。道共戒也。受想蘊者。隨
行中受想心所也。行蘊者。除受想外諸餘心
所。四相及得也。識蘊者。慧相應心也 言勝
義者。無漏名勝。實體稱義。勝即是義。名為
勝義。勝義即對法。名勝義對法。持業釋也
 及能得此諸慧論者。此明世俗對法。頌文
諸字。通在兩處。一則諸慧。二則諸論。慧論
非一。故名為諸。此諸慧論是有漏法。名為
世俗。此者無漏淨慧也由彼諸慧諸論。方
能得此無漏淨慧。名能得此也。非但淨慧
隨行。名為對法。及能得此。諸慧論亦名對
法。故云及也。言諸慧者慧有四種。一者生
[001-0817b]
得慧。生便得故。二者聞慧。聞教成故。三者思
慧。因思起故。四者修慧。從定生故。定名為
修。熏修於心。令成功德。無過於定。故獨
名修 言諸論者謂六足論等。一舍利子。
造集異門足論。二大目犍連造法蘊足論。三
迦多演那。造施設足論。已上三論。佛在世
造 佛涅槃後。一百年中。提婆設磨。造識
身足論。至三百年初。尊者世友。造品類足
論。又造界身足論。至三百年末。迦多演尼
子。造發智論。前六足論。義門稍少。發智一
論。法門最廣。後代論師。說六為足。發智為
身。後代論師。多宗發智。大毘婆娑依之而
造。無漏淨慧。是真對法。有漏慧論。非真對
法 言對法者。謂為無漏作資糧故。亦
名對法。故論云。此諸慧論。是彼資糧故。亦
得名阿毘達磨。言資糧者。先因論教。次
有生得。從生得後方有聞慧。從聞慧後
次起思慧。從思慧後始生修慧。從修慧後
起無漏慧。故諸慧論。是淨慧資糧也 釋此
法名者。能持自性。故名為法。且如色法。變
礙為性。能持此性。故名色法。略舉此一。
餘法例然。法有二種。一勝義法。二法相法。
勝義法者。謂是涅槃。是善是常。故名為勝。
有實體故。復名為義。即勝名義。即勝義名
法。故名勝義法。持業釋也。二法相法者。通
四聖諦。相者性也。狀也。望自體邊名性。望
他緣邊名相。此四諦法。是法相故。故名
法相法。法相即法持業釋也。對有二義。一則
對向。謂無漏慧。對向涅槃。二則對觀。謂無
[001-0817c]
漏慧。對觀四諦。前言對向。以因對果。因
即淨慧。果即涅槃 後言對觀。以心對境。
心即淨慧。境即四諦 無漏淨慧。但是其對。
是能對故。而非是法。非所對故 言對法
者。是法之對故。依主釋也。光法師云。能對對
勝。且與對名。理實而言。亦名為法。持自性
故 所對法勝。且立法名。理實而言。亦名
為對。是所對故。由此對法。俱通能所
 總有六種。一自性對法。謂淨慧也。二隨行對
法。謂淨慧眷屬也。三方便對法。謂有漏四慧
也。四資糧對法。謂論教也。五境界對法。謂四
諦也。六果對法。謂涅槃也。前四能對。名對
法。後二所對名對法也 此能所對。各有
三釋。且能對法。有三釋者。一能對名對。
所對名法。法之對故。名為對法。依主釋也。
二能對非對法。所對名對法。能對名對法
者。有對法故。名為對法。有財釋也。三能對
名對。是能對故 亦名為法。持自性故。對
即是法。名為對法。持業釋也。所對法中。亦
有三釋。准能對說。依寶法師。唯說能對。
名為對法。釋對法名。唯依主釋也。此解甚
佳。妙符論矣。


從此第二釋藏名。論云已釋對法。何謂此
論名對法藏。頌曰。


「 攝彼勝義依彼故
 此立對法俱舍名」



釋曰上句釋藏。下句釋名。攝彼勝義依彼
故者。以二義釋藏也。一攝彼勝義故。二依
彼故 攝彼勝義者。包含名藏。謂此俱舍。
攝彼對法。發智論等。諸勝義言。故名為藏。
[001-0818a]
對法之藏。名對法藏。依主釋也。依彼者。所
依名藏。謂此俱舍。依彼對法發智論等。從
彼引生。彼是所依故名為藏。發智論等。是
對法藏。今此俱舍。有對法藏。故名對法藏。
有財釋也。此立對法俱舍名者。結成也。


從此第三。明說意說人。論云。何因說彼阿
毘達磨問說意也。誰復先說阿毘達磨問說人也。頌曰。


「 若離擇法定無餘
 能滅諸惑勝方便
 由惑世間漂有海
 因此傳佛說對法」



釋曰從若離擇法。乃至第四句。因此。傳說對
法者。明說論意也。傳佛說對法者。明說論
人也。故第四句。說對法三字。通兩處也。擇
法者慧也。慧能滅惑。為勝方便。若離於慧。
定無有餘能滅諸惑勝方便也 由煩惱
惑。令有情世間漂在三有生死海中。故說對
法。以對法中詮慧故也。論雖明戒定兼非
正也 傳佛說對法者。然佛世尊。處處散說
阿毘達磨。迦多演尼子等。結集安置。猶如大
德法救。所集無常品等。鄔陀南頌已上論文也
陀南者。此言集施。或云集散。集所說義。散
施有情。名鄔陀南。言法救者。以法救人故
也。法救大德。佛說無常義。集為無常頌。乃
至無我義集。為無我頌。上來明序分竟。


從此已下。明論正宗。就中有二。一總標綱
要。二別釋體性。且初標綱要者。論云何法。
名為彼所簡擇。因此傳佛說對法耶。頌曰。


「 有漏無漏法
 除道餘有為
 於彼漏隨增
 故說名有漏
 無漏謂道諦
 及三種無為
[001-0818b]
 謂虛空二滅
 此中空無礙
 擇滅謂離繫
 隨繫事各別
 畢竟礙當生
 別得非擇滅」



釋曰初一句總標。後十一句別釋。就別釋中。
前三句別。釋有漏法。後八句別釋無漏法。
有漏無漏法者。標也。謂一切法。不過二種。
一者有漏。二者無漏。除道餘有為者。明有漏
體也。除道者除道諦也。諦有四種。苦集滅
道。苦集道三。是有為法。道雖有為。是無漏
法。今明有漏。故除道也。餘有為者。即苦集
諦。道諦外故。稱之為餘。故餘有為。即苦集
諦。於彼漏隨增者。解有漏義。於彼者。彼前
苦集。漏謂煩惱。泄過無窮。煩惱名漏。諸漏
於彼苦集諦中。等隨順增長故。苦集諦名
為有漏。有彼漏故。故論云。諸漏於中。等隨
增故漏於苦集相應法中所緣法中。互相隨順。互相增長。相望力齊故名等 又論云。
緣滅道諦。諸漏雖生。而不隨增。故非有漏。
不隨增義。隨眠品中。自當廣釋。故說名有漏
者。結也。無漏謂道諦及三種無為者。別釋無
漏也。道諦者。有為無漏也。三種無為者。無
為無漏也。謂虛空二滅者。列三無為也。二
滅者。擇滅非擇滅也。此中空無礙者。釋虛空
體。此中者。於略所說三無為中。虛空但以
無礙為性。由無障故。色於中行 擇滅謂
離繫者。出擇滅體。擇滅以離繫為性。繫者。
縛也。縛有二種。一相應縛。二所緣縛。然此
二縛。隨眠品明。此略不釋。斷此二縛。證
得無為。名為擇滅。擇者慧也。由慧簡擇四
聖諦故。滅者涅槃。不生名滅。擇力所得滅。
[001-0818c]
名為擇滅。如牛所駕車名曰牛車。略去中
言。故作是說。隨繫事各別者。明擇滅數量。
謂擇滅隨所繫事。體各別故 且如三界九
地。地地有九品煩惱。九九八十一品。斷一
品惑。證一品擇滅。乃至斷八十一品。證得
八十一品擇滅。故體各別也。又論云。依何
義。說滅無同類問也。擇滅體多。應有同類。依何義說擇滅無同類耶。依
滅自無同類因義。亦不與他。故作是說。非
無同類答也。依滅自無同類因義者。顯擇滅不從同類因生也。亦不與他者。擇滅亦不與
他作同類因也。故作是說者。經依無同類因義。故作是說。滅無同類也。非無同類者。顯擇滅有多體同類也

畢竟礙當生。別得非擇滅者。釋非擇滅。言
當生者。當來生法。此當生法。緣會則生。緣
闕不生。於不生時。得非擇滅。此非擇滅。
礙當生法。令永不起。名畢竟礙。言別
得者。謂非擇滅。有實體性。緣闕位中。起別
得得。故非擇滅。得不因擇。但由緣闕名
非擇滅。論云。如眼與意專一色時。餘色聲
香味觸等謝。緣彼境界。五識身等。住未來
世。畢竟不生。由彼不能緣過去境。緣不
具故。得非擇滅解云如眼與意識專一色時。所餘不見聞等。色聲香味觸落謝過去
也。於專一色時。合有一類五識。緣彼已謝五境。緣正專一色故。餘五識不得起。此未起五識。畢竟不生。
謂五境已謝故。五識唯緣現在。不合緣過去境故。未來五識得非擇滅。言觸等等取法界中。有與能緣同時
為所緣境。謂他心智。所緣心所也。五識等等取意識中。亦有緣同時境。謂他心智也。以他心智。唯緣現
在 緣心。不緣心所。緣心所不緣心。正緣心時。緣心所
他心智。得非擇滅。正緣心所時。緣心他心智。得非擇滅此約同時。合緣者說也 亦論云

於法得滅。應作四句。或於諸法。唯得擇
滅。謂諸有漏。過現生法。以有漏故。唯得
擇滅。以過現生法故。不得非擇滅。或於
[001-0819a]
諸法。唯得非擇滅。謂不生法。無漏有為。以
不生故。得非擇滅 以無漏故。不得擇
滅 或於諸法。俱得二滅。謂彼不生。諸有
漏法。以不生故。得非擇滅。以有漏故。亦
得擇滅 或於諸法。不得二滅。謂諸無漏。
過現生法 以無漏故。不得擇滅。以過現
生。故亦不得非擇滅。


從此第二。別釋諸法體。於中有二。一辨
諸法異名。二明諸法體。就辨異名中分
二。一明有為異名。二明有漏異名。且初明
有為異名者論云。前言除道餘有為法是
名有漏何謂有為。頌曰。


「 又諸有為法
 謂色等五蘊
 亦世路言依
 有離有事等」



釋曰又諸有為法。謂色等五蘊者。標有為法
也。為者作也。此有為法眾緣造作。故名為
有彼為故。名為有為 問過現眾緣造作故。可說名有為。未來既未造。如何名有為。
答是彼過現造作類故。故名有為。如乳如
薪。飲兒乳時。可名為乳。未飲名乳。飲流
類故 正燒名薪。未燒名薪。燒流類故。色
等者。等取受想行識。名為五蘊。亦世路言
依有離有事等者。正辨異名 亦世路者。世
謂三世。路即是法。世所依故。謂過去法。是
世已行。現在法。是世正行。未來法。是世當
行。故有為法是三世路。世之路故。名為世
路。依主釋也。又解此有為法。可破壞故。名
之為世。無常所依。故名為路。世即是路。名
為世路。是持業釋也 故論云。或為無常。
[001-0819b]
所吞食故 解云。有為被無常遷。無常是
能吞食也。言謂言語。以聲為體。此言所依。
即名俱義 言俱義者。取有為義。此所詮
義。與能詮名。俱墮三世。故名俱義 無為
雖義。不墮三世。不名俱義。非言依也
 有離者。離謂永離。即是涅槃。一切有為。有
彼離故。名為有離。如有財者名為有財
 有事者。事是因義。有為有因。故名為有
事。頌文等者。等取有果。有為有果。無為無
果。是故有為。名為有果。如是等類。是有為
法。差別眾名。


其次第二。明有漏異名頌曰。


「 有漏名取蘊
 亦說為有諍
 及苦集世間
 見處三有等」



釋曰有漏名取蘊者。煩惱名取。能執取生
死故也。蘊從取生。故名取蘊。從因為名。
如草糠火。火從草糠生。名草糠火。或蘊屬
取。故名取蘊。從屬為名。如帝王臣。臣屬
帝王。名帝王臣。或蘊生取。故名取蘊。從果
為名。如華果樹。生華菓故名華菓樹。言
有諍者煩惱名諍。觸動善品。損害自他。故
名為諍。此有漏法。諍隨增故。名為有諍。有
彼諍故。猶如前說有彼漏故。名為有漏。
苦者苦諦。三界有漏。違聖心故。總名為苦。
非是苦受。逼迫之苦。以彼苦受唯欲界故
 集者集諦。有漏諸法。招集苦故。名之為
集 世間者。是可毀壞義。有漏諸法。有二
種壞。一四相壞。二對治壞。故名世間。無漏
道諦。雖四相壞。闕第二對治壞。故不名
[001-0819c]
世間。亦名見處者。見謂五見。身見。邊見。邪
見。見取。戒禁取。此有漏法。見所住處。故名
見處 名三有者。欲有。色有。無色有諸有
漏法。有三種義。得名三有。一三有因。因即
集諦。二三有依。依即苦諦。三是三有。攝具
此三義。故名三有。等者等取有染。如是等
類。是有漏法。差別眾名。


從此第二。正明體性。就中有三。一總辨體
性。二別釋名義。三諸門分別。就總辨體中
分三。一正出體。二明總攝。三顯開合。就
第一正出體中分三。一明色蘊。二明三蘊。
三明識蘊。就明色蘊中分二。一正立蘊
二立處界。就立蘊中分二。一開章。二別
釋。且初開章者。論云前言色等五蘊謂有為
法。色蘊者何。頌曰。


「 色者唯五根
 五境及無表」



釋曰五根。眼耳鼻舌身。五境色聲香味觸及
無表色。此十一種。名為色蘊。


從此已下。依章別釋。就此有三。一釋五
根。二釋五境。三釋無表。且初釋五根者。頌
曰。


「 彼識依淨色
 名眼等五根」



釋曰。彼者。彼前眼等五根也。識者即眼耳鼻
舌身識也。眼識等五。依止眼等五根。從依
得名。名眼識等。頌言彼識彼能依識故
名彼識。依淨色者。彼識所依。五種淨色。名
眼等五根。眼等五根。體清淨故。如珠寶光。
故名淨色。


次下第二釋五境者。頌曰。
[001-0820a]


「 色二或二十
 聲唯有八種
 味六香四種
 觸十一為性」



釋曰色二或二十者。色有二種。一顯。二形。
或二十者。開為二十。顯色十二。形色有八。
故成二十。顯色十二者。青黃赤白影光明闇
雲煙塵霧 形色八者。長短方圓高下正不
正 日焰名光。月星火藥.諸焰名明。障光
明生。於中餘色。可見名影。翻此為闇。謂
形平等名之為正。形不平等名為不正。餘
色易了。故今不釋 聲唯有八種者。一有執
受大種為因有情名可意聲。二有執受大種
為因有情名不可意聲。三有執受大種為因
非有情名可意聲。四有執受大種為因非有
情名不可意聲。五無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
可意聲。六無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不可意
聲。七無執受大種為因非有情名可意聲。八
無執受大種為因非有情名不可意聲 有
情身中。所發音聲。名有執受。謂言手等也。
就中語業名有情名。能詮表故 拍手等
聲名非有情名。不能詮表故 風林河等。
所發音聲。名無執受大種為因。無執受中有
情名者。謂化人語聲。此化人身。雖無執受。
能詮表故。稱有情名。餘義易知 味六者。
苦酢醎辛甘淡別故 香四種者。好香。惡香。
等香。不等香。有差別故。沈檀等名好香。葱
薤等名惡香。好惡香中增益依身名為等
香。損減依身名不等香。無增損者。名好
惡香。故好惡香中。各分出等不等香。故成
四香 觸十一者。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
[001-0820b]
輕。六重。七滑。八澁。九飢。十渴。十一冷。堅名
地。濕名水。煖名火。動名風。可稱名重。翻
此名輕柔耎名滑。麁強名澁。食欲名飢。
煖欲名冷。飲欲名渴。冷飢渴三。是心所欲。
非正目觸。因有三觸。發此三欲。故冷飢渴。
是觸家果。而非是觸。今言觸者。從果為名。
故論云。此皆於因。立果名故。如有頌曰。


「 諸佛出現樂
 演說正法樂
 僧眾和合樂
 同修勇進樂」



解云。佛出現等。實非是樂。能生樂故。從果為名。觸亦如是


從此第三。明無表色。於中有二。一正明無
表。二明能造大種。且初第一。正明無表者。
頌曰。


「 亂心無心等
 隨流淨不淨
 大種所造性
 由此說無表」



釋曰亂心無心等者。明無表位 亂心者。此
善無表。餘惡無記心。名為亂心。亂善無表
故 善心名不亂心。同善性故。此惡無表。餘
善無記心。名亂心。亂惡無表故 惡心名
不亂心。同惡性故。故善惡心。通亂不亂
 無記心。唯名亂。無無記無表故。故論云。亂
心者謂此餘心 無心者。謂無想定。滅盡定
 等言。顯示不亂有心。謂亂心等。等取不
亂心。無心等。等取有心。亂不亂心。散位一
對。無心有心。定位一對。故頌等字義通兩
處 隨流者。明無表相。隨謂隨順。性相似
故。流謂流轉。相續起故。故論云。相似相續。
說名隨流相似名隨相續名流 淨不淨者。出無表體。無
表唯善惡。不通無記性。名淨不淨 大種
[001-0820c]
所造性者。簡法也。為簡諸得諸得者。雖
復通四位行相似相續濫無表相。然得非
是大種所造。簡諸得故。是故復言大種所
造。謂無表色。大種所造故 造者因義。因有
五因。一生因。二依因。三立。四持。五養。此
後當說 由此說無表者。結成。由此者。由
此上三句。得立無表名。說者。顯此是師宗
言。無表雖以色業為性同有表業。然非表
示令他了知。故名無表。


此下第二。明能造大種於中有二。一實四
大種。二假四大種。且初第一明實大種
者。論云前言無表大種所造。大種者何。頌曰。


「 大種謂四界
 即地水火風
 能成持等業
 堅濕煖動性」



釋曰大種謂四界者。標也。三義釋大。一體寬
廣故。謂四大種。遍所造色。其體寬廣。二增
盛聚中。形相大故。謂大地大山。地增盛 大
江大海。水增盛 炎爐猛焰。火增盛 黑風
團風。風增盛 三能起種種大事用故。如
地能持世界。火能壞初禪。水能壞二禪。風
能壞三禪 一義釋種。與所造色。為所依
故。故名為種。大則是種。故名大種。能持
自性故。名為界。即地水火風者舉數。能成
持等業者明用。地能成持用等者。等取水
能成攝用。火能成熟用。風能成長用。堅濕
煖動性者。出體。地堅。水濕。火煖。風動。


從此下第二。明假四大種者。論云云何地
等。地等界別。頌曰。


「 地謂顯形色
 隨世想立名
[001-0821a]
 水火亦復然
 風即界亦爾」



釋曰地謂顯形色者釋假地也。地謂顯形色
色處為體。謂青等地。依顯色立。長短等
地。依形色立。此非實地。實地是堅。唯身根
得。非眼根見。於顯形色。假立地名。是色處
攝。眼所見也。隨世想立名者。釋立假所由。
謂諸世間。相示地者。以顯形色。而相指示。
佛隨世間想。立此假地名。水火亦復然者。
釋假水火。此假水火。用顯形色。以之為體。
例同假地。名亦復然。風即界亦爾者。釋假
風。風即界者。此一師釋。無有假風。風即是
界。界者體也。體即是動。世間於動。立風名
故。立動為風。即是實風。故無假風 言亦
爾者。此一師釋。許有假風。如前假地水火。
依顯形色。立風亦如此。依顯形色。故言亦
然。如世間說黑風團風。黑即是顯。團即是
形。此用顯形。表示風故 問始自眼根。終
于無表。世尊何故。說為色耶。答論有兩釋。
第一釋云。可變壞故。名為色蘊變者。顯剎那無常。壞
者顯眾同分無常也。誰能變壞問也。謂手觸故。即便變壞。

廣說乃至。蚊虻等觸 此變壞者。即是可惱
壞。義答前問也。下文引證故大德法救集義品中。作如
是說。


「 趣求諸欲人
 常起於希望
 諸欲若不遂
 惱壞如箭中」



此頌是釋迦菩薩。為多求王說也。此王性貪。欲採海寶。魔變為臣。來白於王。我能採寶。遂與王期。及
至期日。魔不為來。其王憂苦。如箭在身。佛為彼王。說此頌矣。今引意證色可惱壞也。又

論云有說變礙故。名為色第二師釋色義也變謂變壞礙謂質礙也
若爾極微。應不名色。無變礙故。難第二
[001-0821b]
釋也。由一極微不是積集。故無變礙也。此
難不然。無一極微各處而住。眾微聚集。變
礙義成答也。現在無一極微各處獨住也。以五識依緣必應積集也。依謂五根緣謂五境。依緣極
微既必積集變礙義成也乎。過去未來。應不名色難也。現在極微聚。可
得名為色。過未眾微散。應不名為色矣。此亦曾當。有變礙故。及彼

類故。如所燒薪答也。過去曾變礙。未來生法。當變礙故。故名為色。及彼類
者。謂未來不生法。此不生法。雖非當變礙。是變礙類故。亦名為色。猶如火薪也。諸無表色

應不名色難也。根境積極微。成變礙可名色。無表非極微。無變礙故。應非色
有說表色。有變礙故。無表隨彼。亦受色名。
如樹動時影必隨動解云。釋無表難。總有三師。此是第一。雜心師釋
也。影從樹上起。樹動影必動。無表從表生。表色無表色也。此釋不然。無變

礙故。又表滅時。無表應滅。如樹滅時。影必
隨滅解云。此是論主。破雜心師釋也。汝本以變礙。釋色。無表無變礙。如何成色。故云此
釋不然。無變礙故。又破喻云。影從樹上起。樹滅影亦滅。無表依表生。表滅無表滅。然表滅時無表不滅。
滅既不等。色豈同乎。又正理論破云。隨心轉戒不從表生。應當非色也。有釋所依大

種有變礙故。無表業亦名為色此是第二有宗釋無表難
。若爾所依。有變礙故。眼識等五。應亦名

解云。此是論主破有宗也。無表依大種。隨大種名。為色。眼識等依五根。隨根識名色也
此難不齊。無表依止大種。轉時。如影依樹
光依珠寶。眼識等五依眼等根則不如是。
唯能為作助生緣故解云。此文有宗古師救也。彼言論主將五識依五根難
無表色。此難不齊也。謂無表依大種。大種親因。如影依樹樹為親因光依珠寶。珠寶為親因。良由大種。
望無表色。具生等五因。故名親依。由是親依故。大種名色。無表亦名色。也。眼等五根為增上緣。助生
五識。但是疎依。而非親依故。眼識等不隨五根名為色也。此影依樹。光依

珠寶言。且非符順毘婆沙宗。彼宗影等。
顯色極微。各自依止四大種故解云。此是論主。破古師解。
言有違宗失也。汝宗影之與光。各自有大種。以為親依。今言影依樹。光依珠寶。豈非違宗失乎。設

[001-0821c]
許影光依止樹寶。而無表色不同彼依。彼
許所依大種雖滅而無表色不隨滅故解云。此文
是論主縱破古師。故言設許也。樹寶若滅影光必滅。大種若滅無表不滅。故言無表色。不同彼依也。依既
不同為喻不成也。復有別釋彼所難言。眼識等五。所依

不定。或有變礙。謂眼等五根。或無變礙。謂
無間意 無表所依。則不如是。故前所難。
定為不齊。變礙名色理得成就解云。此是第三。論主
為正釋也。無表依大種。但是變礙依。不同五識通有二依。故無表依大種得名色也。上來正

明色蘊。


從此大文。第二正立處界者。頌曰。


「 此中根與境
 許即十處界」



釋曰此色蘊中。五根五境。於處門中。立為
十處。於界門中。立為十界。上來二段不同。
總是明色蘊竟。


其次第二。明受等三蘊者。頌曰。


「 受領納隨觸
 想取像為體
 四餘名行蘊
 如是受等三
 及無表無為
 名法處法界」



釋曰受領納隨觸者。釋受蘊也。受能領納
隨順觸因。故名為受。此隨觸言。為顯因義。
因即是觸。能生受故。觸順於受。故名為隨。
受能領納隨順觸因。名領納隨觸 問何故
受能領觸。答受從觸生。行相似觸。領似觸
邊。說受能領。如世間說子能領父。子之媚
好。皆似於父。故名為領 餘心所法。唯領
前境。不能領觸。名境界受。唯受一箇。偏能
領觸。名自性受 又解。此隨觸聲為顯
前境。隨順觸境故。名隨觸受能領納 餘
心所法。雖俱領境。唯受偏強。以自性是受
[001-0822a]
故。獨得受名。如有十人同一處坐。一人是
賊。傍忽有一人。叫喚呼賊。十人雖復俱聞
賊聲。實是賊者。領則偏強。心心所法。雖同
領境。實是受者。領亦偏強。故獨名受。此有
三種。謂苦樂捨 想取像為體者。明想蘊。想
能執取苦樂怨親男女等像。故名想蘊 四
餘名行蘊者。明行蘊也.四者謂色受想識。
除四蘊外。諸餘心所。有四十四。及十四不
相應。此五十八法。是四蘊餘。總名行蘊
 造作遷流。二義名行。據此義邊。色等五蘊。
俱合名行謂由行蘊攝法多故。偏得行名。
如是受等三及無表無為名法處法界者。立
處界門。受等三者等取想行。名三也。并無
表成四。及三種無為成七。此等七法。十二
處中。名為法處。十八界中名為法界。


從此已下。第三明識蘊。於中有二。一明識
蘊。二釋妨。且初第一明識蘊者。頌曰。


「 識謂各了別
 此即名意處
 及七界應知
 六識轉為意」



釋曰識謂各了別者。明識蘊也。了別名識。
此有六種。了別不同。故名為各。謂初眼識
了色。乃至意識了法 此即名意處及七界
者。立處界門。此識蘊於十二處中。即名意
處。於十八界門。名七心界。於六識外。更加
意界。名七心界 應知六識轉為意者。明
有意界。應知六識轉謝過去。能與後識。
為所依邊。名為意界。故知六識。居現在世
名識。在過去名意。


次下釋妨。於中有二。一別立意界妨。二十
[001-0822b]
八界不成妨。且初第一。別立意界妨者。論
云。若爾六識。即是意界。異此說何。復為意
界。頌曰。


「 由即六識身
 無間滅為意」



釋曰身者體也。此六識身。初謝過去。名無
間滅。謂於中間。無間隔故。即此六識。無間
滅已。為後識依。即名意界意者。所依義故。
過去識得名為意。由與現識為所依故
 從此第二。十八界不成妨者。難前問起。論
云。若爾實界。應唯十二。或應十七。六識與
意更相攝故。何緣得立十八界耶。頌曰。


「 成第六依故
 十八界應知」



釋曰成第六依故者。立意界所由也。眼等五
識。各有別依。謂眼等五根 第六意識。無
別所依。為成此依故立意界。十八界應知
者。結成十八界也。既立意界。由此六識各
有所依。成十八界。所依能依境界各六故。
成十八界。所依六者。謂眼等六根。能依六
者。謂眼等六識。境界六者。謂色等六境。


從此第二。明總攝者。頌曰。


「 總攝一切法
 由一蘊處界
 攝自性非餘
 以離他性故」



釋曰。總攝一切法由一蘊處界者。正明相攝。
攝一切法。由一色蘊。由一意處。由一法界。
所以者何。且一切法不過五位。一色。二心。
三心所。四心不相應。五無為法。一切色法。一
色蘊攝盡。一切心法。一意處攝盡。一切心所
及不相應。并無為法。一法界攝盡 故舉此
三。攝法總盡 攝自性非餘以離他性故者。
[001-0822c]
明攝分齊。前言攝者。唯攝自性。不攝他
性。故云非餘。法與他性。恒相離故。故不相
攝。自性攝者。色唯攝色。心唯攝心。且如
眼處眼界及苦集諦。是色蘊攝同色性故。不
攝意處意界。及滅諦等。非色性故。


從此大文第三。明數開合。於中有二。一明
數合。二明數開。且初第一。明數合者。論云。
眼耳鼻三處。各有二。何緣界體。非二十一。
頌曰。


「 類境識同故
 雖二界體一」



釋曰。類同者同眼自性故境同者。同以色為
境故。識同者。同與眼識為所依故。由此
眼界。雖二立一。耳鼻亦應如是分別。


其次第二。明數開者。論云。若爾何緣。生依
二處。頌曰。


「 然為令端嚴
 眼等各生二」



釋曰然為令端嚴者。論有二解 第一師解。
為所依身相端嚴故。界體雖一。而兩處生。
若眼耳根。處唯生一。鼻無二穴。身不端嚴。
此釋不然。論主破云。若本來爾。誰言醜陋。
又猫鵄等。有何端嚴 第二正解。為所發
識明了端嚴。現見世間。閉一目等。了別色
等。便不分明。是故三根。各生二處。


從此大文。第二別釋名義。於中有六。一釋
三法名。二教起因。三蘊廢立。四名次第。五名
廢立六攝異名 初第一釋三法名者。論
云。已說諸蘊乃處界攝。當說其義。此蘊處
界。別義何云。頌曰。


「 聚生門種族
 是蘊處界義」


[001-0823a]


釋曰初句釋義。次句結成。聚謂積聚。即是蘊
義。故經言。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
在。若內。若外。若麁。若細。若劣。若勝。若近。若
遠。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色蘊 此經
意者。義有五門 第一三世門。謂無常已滅
名過去。若未已生名未來。已生未謝名現
在 第二內外門。自身名內。所餘他身非情
名外。或約十二處。辨眼等五根名內色等
五境名外 第三麁細門。色有三種。一有見
有對。謂色境也。二無見有對。謂眼等五根。聲
香味觸也。三無見無對。謂無表色也。此三色
中。有對名麁。無對名細。或相待立。如無見
有對色。望有見有對色。名細。望無見無對
色。名麁 第四劣勝門。染污名劣。不染名
色十一中。眼等五根。香味觸八。是無記性。色聲兩種。通三性。無表唯善惡。於三性中。善無
記名不染。惡名染污也 第五遠近門。去來名遠。現在名

近。如色蘊中有此五門。乃至識蘊亦有五
門。應知亦然。唯麁細一門。與色蘊有別。謂
眼等五識。相應四蘊。依五根名麁。第六意
識。相應四蘊。唯依意根名細。或約地辨。謂
九地中。下地名麁。上地名細 生門者。是
處義也。謂六根六境。是心心所。生長門處。
由六識生必託根境方能起故。論云。是能
生長彼作用義依薩婆多宗。法體先有。不可言生。但生其用耳 言種
族者。是界義。論有兩釋。一解族者。謂種族
也。是生本義。謂十八界。為同類因。各生自
類等流果故。是法生本。如一山中有多銅
鐵金銀等族。說名多界。如是一身。或一相
續有十八類諸法種族。名十八界。解云。金
[001-0823b]
銀等族。是金銀等鑛。言一身者。一有情身。
一相續者。一法相續。此一身一相續。合前喻
中如一山中也。問若爾無為。應不名界。謂
無為法。非同類因。不成生本故。答心心所
法。生之本故 謂心心所緣無為法生。雖
不為因而得為境。是心心所生之本故
 有說界聲。表種類義。謂十八法。種類自性。
各別不同。名十八界。此師解意。族謂族類。
謂十八法。各各別也。如崔盧等姓。各各不
同。薩婆多宗。三科俱實。若依經部。蘊處是
假。唯界是實。若依論主。唯蘊是假。餘二並
實。


從此第二。明教起因。論云。何故世尊。於所
知境。由蘊等門。作三種說。頌曰。


「 愚根樂三故
 說蘊處界三」



釋曰。所化有情。有三品故。世尊為說蘊等
三門。愚有三者。或愚心所。總執為我。為說
五蘊。以五蘊中。一蘊是色。一蘊是心。分心
所法。為受想行三蘊。故說五蘊。能破彼執
 或唯愚色。總執為我。為說十二處。以十
二處中。十處是色。唯意法。非色。故說處門。
能破彼執 或愚色心。總執為我。為說十
八界。以十八界廣說色心。十界是色餘八是
心。故說界門。能破彼執 根亦三者。謂上
中下根。上根聰利。說略便解。為開五蘊。中
根稍遲。說處方解。下根最鈍。要須廣說。故
為談界 樂亦三者。為樂略中及廣文故。
如其次第。說蘊等三。


從此第三。明蘊廢立。就中有二。一正明蘊
[001-0823c]
廢立。二明蘊不攝無為。且初正明廢立者。
論云。何緣世尊說餘心所。總置行蘊。分別
受想。為二蘊耶心所。有四十六。唯除受想。餘四十四入行蘊攝。名餘心所
頌曰。


「 諍根生死因
 及次第因故
 於諸心所法
 受想別為蘊」



釋曰初之兩句。正舉三因。後之兩句結成
別蘊。言三因者 第一諍根因。諍根有二。謂
著諸欲。及著諸見。此二受想。如其次第。為
最勝因。味受力故貪著諸欲。倒想力故。貪
著諸見。解云。諸欲者是五妙境也。諸見者是
身見等五也。諸欲貪及諸見體是煩惱。煩惱
名諍即諍名根。受想二法。與諍根為因。諍
根之因。依主釋也 第二生死因者。由貪著
受起倒想故。生死輪迴故。受與想為生死
因。生死之因。依主釋也 第三明次第因
者。隣次當辨 由上三因。於心所法。應知
別立受想為蘊。


從此第二明無為非蘊者。論云何故無為
說在處界非蘊攝耶。頌曰。


「 蘊不攝無為
 義不相應故」



釋曰初句正標。次句釋成。義不相應。論有
三解 第一解云。三無為法。與色等義不相
應故。謂體非色。乃至非識 無為體非色。
與色義不相應。乃至體非識。與識義不
相應。故非蘊攝。問無為既非五蘊。何不
立為第六蘊耶。答亦不可說為第六蘊。彼
與蘊義不相應故。聚義是蘊 無為非聚
義。義不相應。不可立蘊 第二解云。又言
[001-0824a]
取蘊。為顯染依。染淨二依。蘊言所顯 無
為於此二義都無。義不相應。故不立蘊。
取蘊有漏。故顯染依。無漏五蘊。便是淨依。
故但言蘊。便通染淨 第三解云。有說如
瓶破非瓶。如是蘊息應非蘊。解云。謂瓶破
非瓶。不是瓶攝。蘊息是無為。無為非蘊攝。
此第三釋。論主破云。彼於處界。例應成失。
解云。此意者。蘊息是無為。無為非蘊攝。處
界息處是無為。亦可無為非處界。故將處
界為例。彼第三解成過失也。


從此第四。明名次第者。就中分二。第一蘊
次第。第二處界次第 且初第一蘊次第者。論
云如是。已說諸蘊廢立。當說次第。頌曰。


「 隨麁染器等
 界別次第立」



釋曰此之兩句總有四義。一隨麁次第。二隨
染次第。三隨器等次第。四隨界別次第。且隨
麁次第者。色有對故諸蘊中麁 謂五蘊中。
色蘊有對。餘四無對。故色最麁。先說色也。
無色中麁。唯受行相。故世說我手等痛言
無色者。受等四蘊。於中最麤唯受行相。何以得知。故舉喻言手等也。言痛即在苦受。不言手等想。明知受麤
於想。故先說受 待二想麁。男女等想。易了知故

 解云待者對也。二者行識二蘊也。想對此
二。即麁故。言待二想麁。次說想蘊也 行
麁過識貪瞋等行。易了知故。此貪瞋等。是
行蘊攝。既易了知。明知行蘊。麁於識蘊。識
最為細。總取境相。難分別故。解云。境有
二相。一者總相。謂色聲等。二者別相。謂違順
等。心所取別。識取總相。故難分別。最為細
也 第二隨染次第者。或從無始。生死已
[001-0824b]
來。男女於色。更相愛樂。此由耽著樂受味
故。耽受復因倒想生故。此倒想生。由業
煩惱煩惱。是行蘊攝 故如是煩惱依識而生。由
此隨染。立蘊次第 第三隨器等次第者。
器等者。等取飲食助味厨人食者也。夫欲
請客。先求食器。既得其器。次求米麵。以
為飲食。米麵已辨。次求鹽酢。以為助味。便
付厨人。使令調合。飲食既辦。進客。令食。
色蘊如器。如世間器。飲食所依。色亦如是。
受所依故。受類飲食。如世間食。有損有益。
受亦如是。樂受益人。苦受便損。想同助味。
如世鹽醋。助生食味。想亦如是。起怨想
時。生苦受味。起親想時。生樂受味。行似
厨人。由行蘊中有業煩惱。能感異熟。如世
厨人造得飲食。識喻食者受果報故。故隨
器等。立蘊次第 第四隨界別次第者。於
欲界中。有諸妙欲。色相顯了。先說色蘊
 於色界中。有勝喜等。受相顯了。次說受蘊
 三無色中。取空等相。想相顯了。次說想
蘊 第一有中。思最為勝。行相顯了。解云。
第一有中。非想地也。謂思是業。行蘊所攝。
由非想業。能感有頂八萬劫果。故思最勝。
行相顯了。次說行蘊 此前四蘊。識住其
中。故後說識。謂識住色中。識住受中。識住
想中。識住行中。四是所住。識是能住。故識
後說。由如世間。田種次第。先田後種。田喻
四蘊。識喻其種。由上四義。立蘊次第故。
故此五蘊。無增減失。又論云。即由如是。
諸次第因。離行別立受想二蘊。謂受與想。
[001-0824c]
於諸行中。相麁生染。類食同助。二界中強。
故別立蘊前次第因。鄰次當辨。是此文也。相麤者。受想麤門。生染者。是受想生染門。類食
是受也。同助是想也。此是受想器等門。二界中強者。受色界強。想無色強。是受想界次第門。故次第因含此
四門也


其次第二。明處界次第者。論云。處界門中。
應先辨說六根次第。由斯境識次第可知。
頌曰。


「 前五境唯現
 四境唯所造
 餘用遠速明
 或隨處次第」



釋曰前三句。約境明次第。第四句。約處明
次第。前五境唯現者。前五根境。謂六根中。眼
等前五。唯取現境。是故先說。第六意根。取
境不定。意境有四。三世無為。於此四中。或
時取一。或二三四。是故後說。四境唯所造
者。初句前字。流至此中。應言前四境也。謂
五根中。前四根境。唯是所造。是故先說。身境
不定。是故後說。謂身取觸。觸有十一。四是
能造。地水火風。七是所造。滑澁等。身根有
時。或取大種。或取所造。或二俱取。故。不定
也。餘用遠速明者。餘謂前四眼耳鼻舌身意
外故。名之為餘。此四根中。先說眼耳。取遠
境故。鼻舌不爾。是故後說 於眼耳中。眼
用遠故。在耳先說。遠見山河。不聞聲故。


又眼用速。先遠見人撞擊鐘鼓。後聞聲故。
鼻舌二根。用俱非遠。先說鼻者。謂由兩義。
一速。二明。一速者。如對香美諸飲食時。鼻
先臭香。舌後嘗味。二明者鼻能取味中之
細香。舌不能取香中之細味也 或隨處
次第者。處是六根。所依之處。隨所依處有
[001-0825a]
上下故。辨根次第。謂眼所依。最居其上。其
次耳鼻舌。身多居下。意無方所。有即依
止諸根生者。故最後說 解云。謂六識身。
總名為意。眼等五識。依五根生。非第六識。
故言有即依止諸根生者。


從此第五。明名廢立者。論云。何緣十處皆
色蘊攝。唯於一處。立色處名。又十二處。體
皆是法。唯於一種。立法處名。頌曰。


「 為差別最勝
 攝多增上法
 故一處名色
 一名為法處」



釋曰為差別三字。通下兩句。且初為差別
故一處名色者。境有境性。種種差別。名差
別也。謂色等五境。為境性。是境界故 眼
等五根。名有境性。有境界故 於此十處。
若總名色。即無如此境有境性種種差別。
為差別故。建立為十。唯一名色。又眼等九
各有別名。唯此色處。而無別名。為眼等九
名。所簡別。雖標總稱。即受別名 言最
勝者。明色處得通名也。於十處中。色處
最勝。故立通名。色有三義。名為最勝。一者
有對故。二有見故。三諸世間同說為色故
 眼等九處。唯有有對一義。無餘兩義。不名
最勝 又為差別故一名為法處者。釋法
處也。若總言法。即無差別。謂差別故。立
一法處。如色應知。攝多增上法者。此明法
處得立通名。一攝多法。有六十四法。名為
多法。心所有四十六。不相應有十四。無為
有三。及無表色。此等諸法。法處攝故。二攝
增上法。增上法者。所謂涅槃。唯法.處攝。由
[001-0825b]
此兩義。獨名為法。


從此第六。明攝異名。於中有三。一略攝法
蘊。二明類攝餘蘊等。三別明六界等。就第
一略攝法蘊。復分兩種。一攝法蘊。二明法
蘊量。且初第一攝法蘊者。論云。諸契經中。
有餘種種蘊。及處界名相可得。為即此攝。
為離彼耶經中種種蘊。及處界者。蘊者謂八萬法蘊。於戒等五蘊。名種種蘊。處謂十遍處。
八勝處。五解脫處。無想天處。非想天處。名種種處。界謂六十二界。地等六界。名種種界。此經中蘊。為即
此論五蘊所攝。此經中處。為即此論十二處攝。此經中界為即此論十八界攝。為離彼蘊處界耶。彼

皆此攝。如應當知此論文總答前問。彼經中蘊處界。皆此論中蘊處界攝。如其
所應。當知下文當辨。且辨攝餘諸蘊。名相。頌曰。


「 牟尼說法蘊
 數有八十千
 彼體語或名
 此色行蘊攝」



釋曰。論有兩釋。諸說佛教語為體者。彼說
法蘊。皆色蘊攝。語是音聲。故色蘊攝。諸說佛
教名為體者。彼說法蘊。皆行蘊攝。名是不相
應行。故行。蘊攝。


從此第二。明法蘊量。論云。此諸法蘊。其量
云何。頌曰。


「 有言諸法蘊
 量如彼論說
 或隨蘊等言
 如實行對治」



釋曰初兩句頌。約文定量。第三句。約義定
量。第四句。約行定量。論云。有諸師言。八萬
法蘊。一一量等法蘊足論。謂彼一一。有六
千頌。如對法中。法蘊足論說。或隨蘊等言
者。是第二師。約所詮義。以為其量。或者顯
第二解也。隨蘊等者。蘊者謂五蘊。等等取
十二處。十八界。十二因緣。四諦。四食。四靜
[001-0825c]
慮。四無量。四無色。八解脫。八勝處。十遍處。
三十七覺品。六神通。一無諍定。一願智。四無
礙解等。一一教門。名一法蘊。如實行對治
者。是第三解。就行定量。是婆沙中。正義家
釋。故云如實行。謂貪瞋癡等。八萬行別。對
治者。是不淨觀等。能對治門。所對治貪等。
有八萬故。能對治教。亦有八萬。言八萬
者。謂貪瞋等。十種隨眠。此十隨眠。一一皆
以九隨眠。為方便。足成一百 此有前分
一百。後分一百。合成三百。置本一百。就前
分一百。一一皆以九隨眠。為方便。成一千
 後分一百。亦以九隨眠。為方便。復成一
千 兼本一百。成二千一百 已起有二
千一百。未起有二千一百。足滿四千二百
 約多貪。多瞋。多癡。著我。思覺。此之五人。
一一有四千二百。合成二萬一千。更就三
毒等分四人。以配一一。有二萬一千。遂成
八萬四千 如彼所說。八萬法蘊。皆此五
中。二蘊所攝 若聲為體。是色蘊所攝。若
名為體。是行蘊攝。


從此大文。第二類攝餘蘊等。論云。如是餘
處諸蘊處界。類亦應然餘處者。餘經處也。餘經所明。諸蘊處界。皆
此論中。蘊處界攝故。言類亦應然也 頌曰。


「 如是餘蘊等
 各隨其所應
 攝在前說中
 應審觀自相」



釋曰初句標經。次兩句。明論攝經。下一句。
勸觀。如是餘蘊等者。標經所說。如是餘經。
所明蘊等。等取處界。蘊謂戒等五蘊。處謂
十遍處等。界謂六十二界等。各隨其所應攝
[001-0826a]
在前說中者。明論攝經。謂經所明。蘊處界
三。各隨所應。攝在此論。前所說中。謂此論
五蘊。攝經五蘊。此論十二處。攝經十遍處
等。此論十八界。攝經六十二界。故言各隨
其所應也。應審觀自相者。觀知攝相。相者
性也。應審觀彼一一自相。夫言攝者。唯攝
自相。色唯攝色。心唯攝心。名自相也。經
中五蘊。謂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也。彼中戒
蘊。此色蘊攝。戒是道共無表色也。彼餘四
蘊。是行蘊攝。解脫蘊以勝解。為體。解脫知
見蘊。取盡無生智為體。此之四蘊。是心所
法。故行蘊攝。又諸經說十遍處等。前八遍
處。無貪性故。十二處中。是法處攝。若兼助
伴。五蘊性故。即此意處。法處所攝。此中色
蘊。取定共無表色也。色等四蘊。是法處攝。
識蘊是意處攝。攝八勝處。應知亦爾。空識
二遍處.空無邊等四無色處.四蘊性故。即此
意處法處所攝 復有二處。謂無想有情天
處。及非想非非想處。初處即此。十處所攝。
無香味故。後處即此意法處攝。四蘊性故。
又多界經。說界差別。有六十二界。隨其所
應當知。皆此十八界攝。如有頌曰。


界有六十二 十八界為初 三六一
四種三六。一十八。加一四。成二十二界。足前十八界。成四十 六三
後二二六三十八。二二成四。合二十二。足前成六十二 三六者
一六。謂地水火風空識界。二六。謂苦樂憂喜捨無明界。三六。謂欲恚害無恚無害無欲也
 一四種者謂受想行識也 六三者一三。欲界色界無色界。二
三。色界無色界滅界。三三。過去界。現在界。未來界。四三。善界。不善界。無記界。五三。劣界。
[001-0826b]
處中界。妙界。六三。學界。無學界。非學非無學界也 後二二者一二。有漏界。無
漏界。二二。有為界。無為界也


從此第三。別明六界。論云。地水火風。四界
已說。空識二界。未說其相。為即虛空名為
空界。為一切識。為識界耶問也。不爾答也。云
徵也 頌曰。


「 空界謂竅隙
 傳說是明闇
 識界有漏識
 有情生所依」



釋曰空界謂竅隙者。正明空界非虛空也。
唯取門窓。及口鼻等。內外竅隙。名為空界。
傳說是明闇者。出空界體。應知此體。不離
晝夜。晝以明為體。夜以闇為體 依經部
宗。空界是假。薩婆多師。空界是實。明闇為
體。論主意。朋經部故曰傳說 識界有漏
識者。正明識界。非無漏識也。有情生所依
者。明無漏識。非識界所以也。由許六界。
是諸有情。生所依故。若無漏法。破壞三有。
非生所依故。無漏識非識界也。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