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243 在家律要廣集-明-智旭 (master)



在家律要廣集卷第三

No. 1123-14


梵網經心地品菩薩戒
姚秦 三藏法師 鳩摩羅什 譯
陳隋 天台國清 智者大師 疏
明 古杭雲棲沙門 袾宏 發隱
明 孝豐靈峯沙門 智旭 合注
清 優婆塞真益 陳熙願 節要
清 瓶窑真寂後學 儀潤 重刊


【天台智者大師說曰。菩薩戒者。運善之初章。却惡
[003-0492a]
之前陣。直道而歸。生源可盡。


雲棲蓮池大師發隱。生源可盡者。夫塵劫受生。
源源不竭。良繇謬行邪道。迷背忘歸故耳。今從
此戒。止惡行善。是繇於正直之道。而息妄歸真
也。豈不能枯愛河之流注。乾苦海之汪洋。而了
證無生耶。


聲聞小行。尚自珍敬木叉。大士兼懷。豈不精持戒
品。內外二途。咸皆敬奉。王家眾庶。委質虔恭。


委身為質。一心向服。


斯乃趨極果之勝因。結道場之妙業。


繇戒成佛。故曰極果勝因。運善意也。仗戒降魔。
故曰道場妙業。却惡意也。


經稱梵網者。欲明諸佛教法不同。猶如梵王網目。
品言心地者。菩薩律儀。徧防三業。心意識。體一異
名。三業之中。意業為主。身口居次。據勝為論。故言
心地也。


體一名異者。初惟一真凝寂之體。繇集起有心
之名。繇籌量有意之名。繇了別有識之名。究其
根源。無二體也。


菩薩。譯云大道心成眾生。以其運心廣普。因立斯
號。從初發心。終至等覺。皆名菩薩也。法號即是戒
義。梵音尸羅。大論云。秦言性善。亦云清涼。以其能
止破戒熱惱。從能得名。亦云波羅提木叉。譯云保
解脫。
[003-0492b]


保持三業。離諸縛也。


亦云淨命。


清淨自活。


亦言成就威儀。


威嚴可畏。儀軌可則。


未來生處。離三惡道。淨土受形。防非止惡。亦言戒
是約義。


約束而不放縱。


訓義。


訓教規誡。


復言勒義禁義。


如馬受勒。又如奉王禁敕。靡敢違犯。


並是隨義立名。今言戒者。有律儀戒。定共戒。道共
戒。律是遮止。儀是形儀。能止形上諸惡。定是靜攝。
入定之時。自然調善。防止諸惡。道是能通。發真以
後。自無毀犯。初果耕地。蟲離四寸。道共力也。此二
戒法。既是心上勝用。力能發戒。道定與律儀並起。
故稱為共。


定共者。心寂則諸惡不行。道共者。心明則羣妄
自息。但修道定。戒即圓成。故曰與律儀並起。


若攝律儀。攝善法。攝眾生。此三聚戒。名出方等地
持。不通三藏。大士律儀。通止三業。今從身口相顯。
皆名律儀也。


戒兼三業。今律儀似偏屬身口者。從相顯也。
[003-0492c]


攝善者。於律儀上。起大菩提心。能止一切不修善
事。勤修諸善。滿菩提願也。


戒以止惡為義。而曰攝善者。即止惡處。眾善奉
行。故曰律儀上起菩提心也。


攝生者。菩薩利益眾生。有十一事。


一眾生饒益事。悉與同事。二看病。三說法。四報
恩。五救苦難。開解憂惱。六給貧。七以德畜眾。八
安慰眾生。九稱有德。十折伏過惡令改。十一神
通示現過惡。令人畏避也。


律儀能令心住。攝善自成佛法。攝生成就眾生。此
三。攝大士諸戒盡也。大論戒品。列十種戒。一。不缺。


缺者。巳全廢壞。屬根本。


二。不破。


破者。損而未壞。屬僧殘。


三。不穿。


穿者。漏而未損。屬波夜提。


四。不雜。


身心俱攝。名曰不雜。則三失皆免矣。


五。隨道。隨順諦理。能破見惑。六。無著。見真成聖。於
思惟惑。無所染著。此兩約真諦持戒也。七。智所讚。
八。自在。約菩薩化他。為佛所讚。於世中間。而得自
在。此約俗諦持戒也。九。隨定。不起滅定。現諸威儀。
示十界像。導利眾生。雖威儀起動。任運常淨。故名
隨定戒。
[003-0493a]


滅定示現。即真而俗。起動常淨。即俗而真。任運
者。猶言自然也。


十具足。前來諸戒律儀防止。名不具足。中道之戒。
無戒不備。故名具足。用中道慧。徧入諸法。故名具
足。此是持中道第一義諦戒也。


如是之戒。攝一切戒又復入一切戒。


疏。大梵天王因陀羅網。千重文綵。不相障閡。諸佛
教門。亦復如是。莊嚴梵身。無所障閡。從譬立名。總
喻一部所證。參差不同。如梵王網也。品名心地者。
亦是譬名。品內所明大士要用。如人身之有心。能
總萬事。能生勝果。為大士所依。義言如地也。


發隱。因陀羅者。此云天帝。又云天赤珠。言大梵
天王赤珠羅網。紅光互射。寶色交輝。文彩千重。
不相障閡也。引此以明十方世界。安立無量。亦
復如是。十方諸佛教門。施設無量。亦復如是。十
方諸菩薩依教修證。參差無量。亦復如是。莊嚴
梵身者。諸佛本源清淨心體。名曰梵身。列之為
無量世界。開之為無量教門。化導之為無量修
證。所以莊嚴此身。猶梵王之以珠網為華飾也。
心地者。亦喻。言人身百骸並集。必有主宰之心。
菩薩眾德交修。必有要妙之用。要用者。即本源
心體戒也。萬事因之總統。猶地之承載一切也。
勝果因之發生。猶地之長養一切也。經名梵網。
品名心地者。以此。
靈峯蕅益大師合注。自性本
[003-0493b]
淨名梵。塵界含攝名網。】


「爾時盧舍那佛。為此大眾。略開百千恒河沙不可說
法門中心地。如毛頭許。」


【疏。盧舍那。翻為淨滿。以諸患都盡。故稱為淨。眾德
悉圓。名為滿也。


發隱。諸患盡。則無妄不消。止惡果也。眾德圓。則
無美不集。行善果也此大眾者。指千華上佛也。
如毛頭許。以少況多。極言法門之廣大也。】


「是過去一切佛巳說。未來佛當說。現在佛今說。三世
菩薩巳學當學今學。我巳百劫修行是心地。號吾為
盧舍那。汝諸佛轉我所說。與一切眾生。開心地道。」


【發隱。萬聖傳無異辭。千賢受無二法。亦是自巳
巳試之成法。明當遵而可信也。轉者。傳佛語而
及眾生。開心地道者。本來心地。平直虗通。無始
妄情。壅塞滯礙。制之以戒。則壅去礙除。蕩然平
直。廓爾虗通矣。此一經之要旨。問。攝心為戒。云
何名開。答。小乘之戒。僅收攝而自守。大乘之戒。
兼開通而利生。故攝之義狹。開之義廣也。】


「爾時蓮華臺藏世界。赫赫天光。師子座上。盧舍那佛。
放光。光告千華上佛。持我心地法門品而去。復轉為
千百億釋迦。及一切眾生。次第說我上心地法門品。
汝等受持讀誦。一心而行。」


【發隱。蓮華臺藏者。華藏世界也。光告者。如華嚴
雲臺等皆說法也。千百億者。西域億有四種。十
[003-0493c]
萬百萬千萬萬萬。今千百億。謂千華上百億。取
千萬為億。稱大千之數也。轉為連下句。言兼為
諸佛眾生也。約華嚴。舍那即是釋迦。分勝劣故
非一。融本迹故非異。今乃逐機隨緣。在化度門。
理應開耳。
合注。放光普告者。顯心地法門。若本
若迹。若因若果。無不以智為前導也。故上卷釋
迦放光發起。菩薩放光集眾。今則舍那放光囑
授。後復釋迦放光誦戒。】


「爾時千華上佛。千百億釋迦。從蓮華臺藏世界。赫赫
師子座起。各各辭退。舉身放不可思議光。光皆化無
量佛。一時以無量青黃赤白華。供養盧舍那佛。受持
上說心地法門品竟。各各從此蓮華臺藏世界而沒。
沒巳。入體性虗空華光三昧。還本源世界。閻浮提菩
提樹下。從體性虗空華光三昧出。出巳。方坐金剛千
光王座。及妙光堂。說十世界海。復從座起。至帝釋宮。
說十住。復從座起。至𦦨天中。說十行。復從座起。至第
四天。說十迴向。復從座起。至化樂天。說十禪定。復從
座起。至他化天。說十地。復至一禪中。說十金剛。復至
二禪中。說十忍。復至三禪中。說十願。復至四禪中。摩
醯首羅天王宮。說我本源蓮華臺藏世界盧舍那佛
所說心地法門品。其餘千百億釋迦。亦復如是。無二
無別。如賢劫品中說。」


【發隱。千佛化為千百億。千百億復化無量。表心
地戒法。出生無窮盡也。體性三昧者。體性繇來
[003-0494a]
本空。華光任運自現如太虗遼闊。雲霞日月。飛
走草木。萬類紛紜。起滅隱顯。並行不悖。故佛於
此定或入或出。隨心自在也。釋迦千百億身。皆
先於舍那前受戒。乃於十處說法。後仍結歸心
地。表萬法至心而極。其餘千百億等者。一百億
世界佛。如是覆述說法。推而例之。千百億皆然
也。賢劫品見大本。後倣此。問華嚴言釋迦以境
本定身。現起舍那。此經言舍那說。釋迦受。則先
有舍那。後授釋迦。舍那又非釋迦現起者矣。二
說差異。云何會通。答。釋迦證清淨法身。及報應
身。而法身無形。報身有象故現起舍那。說此戒
法。復以應身。流布無盡。是知據迹。則華嚴乃釋
迦現起舍那。梵網又舍那授法釋迦。原本則釋
迦舍那。雖交相現授而法身則本自常定。未嘗
動也。要之佛證三身。非三非一。常一常三。可先
可後。誰先誰後。不可思議者也。
合注。舉身放不
可思議光者。迹光與本光無異。同是三德秘藏
微妙智明也。光皆化無量佛者。此智是諸佛之
母。諸佛由此出生也。無量華供養者。華表妙因。
妙因從果德起。還用莊嚴果德也。還本源世界
閻浮提菩提樹下者。若據下文。東方來入天王
宮。說魔受化經云云。應云還至四禪摩醯首羅
天王宮。先說魔受化經。方乃下生人間。示現出
家。詣菩提樹。今經明菩提樹下。從三昧出。正顯
[003-0494b]
八相成道。始終皆不離此三昧也。又前接至華
藏。既稱為還。今復至南洲。亦名還本源世界者。
前表理為事本。今表事為理本。故皆得稱還。稱
本源也。何謂理為事本。謂本惟圓教一實之理。
而眾生迷有深淺。悟有難易。故更設別教通教
藏教以開示之。又本惟一行是如來行。而眾生
根有利鈍。修有巧拙。故更立五行萬行等以收
羅之。又本惟真常法身。而眾生久在輪轉。不能
自見。故更現勝應劣應等身以覺悟之。又本惟
寂光淨土。而眾生迷背日久證入無繇。故更垂
實報方便同居等土以攝受之。是名理為事本
也。何謂事為理本。謂只此因緣生法。此法即空
即假即中。總不得離此正因緣境。而別談理性。
又只此施戒等行。或達其三輪體空。或知其莊
嚴無盡。或了其體是法界。總不得廢此六度事
行。而高談理觀。又只此丈六常身。名為境本定
身。界內利根。即見其坐天衣座。轉無生四諦法
輪。界外鈍根即見其相好無量。徧坐道場。界外
利根。即見其一一色相。當體無非真實法身。故
法華經云。微妙淨法身。具。相三十二。何處別有
四佛。為四人說四教耶。又只此同居一土。斷見
思者。便能橫見方便。破無明者。便能橫見實報。
無明盡者。便能橫見寂光。方便一土。猶可云別
在界外。實報寂光。則未有隔於此土者。是名事
[003-0494c]
為理本也。方者。正也。安住正法。故云方坐也。金
剛千光王座。下去名華光王座。千字即華字之
誤。妙光堂。即普光明殿。華嚴七處九會。多云不
起本處。此云復從座起。機宜不同。所見各別。復
至四禪。乃說此心地法門者。本從四禪中放光
發起。接至華藏世界。秉受此法。故今仍於四禪
說之。又帝釋宮等。分說此心地法。四禪宮中。合
說此心地法。分說表於行布。合說表於圓融。又
顯此心地法。雖位位差別總趣極果也。】


「爾時釋迦牟尼佛。從初現蓮華臺藏世界東方來入
天王宮中。說魔受化經巳。下生南閻浮提迦夷羅國。
母名摩耶。父字白淨。吾名悉達。七歲出家。三十成道。
號吾為釋迦牟尼佛。於寂滅道場。坐金剛華光王座。
乃至摩醯首羅天王宮。其中次第十住處所說。時佛
觀諸大梵天王網羅幢。因為說無量世界。猶如網孔。
一一世界。各各不同。別異無量。佛教門亦復如是。吾
今來此世界八千返。為此娑婆世界。坐金剛華光王
座。乃至摩醯首羅天王宮。為是中一切大眾。略開心
地法門竟。復從天王宮。下至閻浮提菩提樹下。為此
地上一切眾生凡夫癡暗之人。說我本盧舍那佛心
地中。初發心中常所誦一戒。光明金剛寶戒。是一切
佛本源。一切菩薩本源。佛性種子。一切眾生。皆有佛
性。一切意識色心。是情是心。皆入佛性戒中。當當常
有因故。當當常住法身。如是十波羅提木叉。出於世
[003-0495a]
界。是法戒。是三世一切眾生頂戴受持。吾今當為此
大眾。重說無盡藏戒品。是一切眾生戒。本源自性清
淨。」


【疏。梵網大本。一百一十二卷。六十一品。惟第十菩
薩心地品。什師誦出上下兩卷。上序菩薩階位。下
明菩薩戒法。


發隱。此戒是梵網經多品中之一品。又一品中
之下卷。前所說法。徧指諸世界之一佛。今所說
法。專指此世界之一佛。故語似重復。而實不濫。
東方者。言此界當華藏中東也。下生等者。敘釋
迦下生之世界國邑。父母姓氏。出家修道。成佛
度生之大略也。閻浮提。此云勝金。河出金沙。樹
流金汁。南天下也。四天下中。惟此有三事勝。三
事者。一勇猛強記。二勤修梵行。三佛出其土。故
佛出南洲也。迦夷羅。此云黃髮。昔有黃色仙人
於此修道。大千世界。此為最中。故佛於南洲生
迦夷也。摩耶。此云大幻。以大幻術。母諸佛也。白
淨。或云淨飯。悉達。具云薩婆悉達。此翻頓吉。太
子生時。諸吉祥瑞。皆悉具故。於寂滅等者。明次
第周徧。說法教化。一佛與前多佛同也。十住。非
十住法。乃所住十處也。八千返者。世尊悲願宏
深。度化無盡。追思返此。歷數八千。金剛座者。三
世諸佛坐斯成道。無少變壞。即實相心地為此
者。為此界眾生。坐道場。成正覺。宏法化也。此是
[003-0495b]
總說一代時教。摩醯宮中。開心地法門。則正說
此心地戒也。復從天宮下至菩提樹下。為此眾
生說盧舍那初發心所誦戒。即是十重四十八
輕也。初發心者。三世諸佛。皆先受菩薩戒為初
因也。一戒。猶言此戒。又此戒是最上第一戒也。
光明金剛寶戒者。讚此一戒。破黑暗如光明。碎
煩惱如金剛。具足法財功德如寶也。如來果海
此戒為本源。菩薩因地。亦此戒為本源。佛性種
子者。言此戒是佛性德戒。而佛性乃眾生悉具。
則此戒亦一切眾生從菩薩因。至如來果之本
源也。意識色心而等之以一切。葢言不論是情
是心。皆入佛性戒中。正明眾生皆有佛性也。佛
性云戒者。此戒為佛性種子故也。當當云者。葢
此戒既佛性種子。故受之者。當永為成佛正因。
不墮邪因也。當永住於清淨法身。不為色身諸
欲所染也。重言當者。決當獲如是大益也。如是
十波羅提木叉。專言十重者。舉重以攝輕也出
於世界者。世所難值。而今出焉。宜生慶幸。勿空
過也。法戒者。此戒既佛性種子。是乃眾生法則
之戒。故當頂戴受持。頂戴。尊之至也。受持。執之
固也。重說者。戒為道本。不厭頻宣。故諸佛半月
自誦。宣公十遍為期。今之重說。未為多也。無盡
藏者。此戒含攝無盡。無量戒法。皆具足也。一切
眾生戒者。此戒上傳千佛。下被羣生。僧俗同歸。
[003-0495c]
鬼畜得與。非如聲聞戒之局也。本源自性者。此
戒是佛菩薩之本源。本源者。即一切眾生同源
之自性也。性本清淨。無有污染。此戒乃復其本
淨之體。非有加於本性之外也。
合注。從初現蓮
華臺藏世界者。指上卷初於四禪中放光徹炤。
乃至擎接還歸事也。寂滅道場。即菩提道場。菩
提是智。寂滅是理。由坐此處。以菩提智。證寂滅
理。故名為菩提道場。佛性種子者。此戒本以正
因佛性為種子。起信所謂以知法性無染污故。
隨順修行尸波羅蜜。而緣了佛性。又以此戒為
種子。涅槃所謂一切眾生。雖有佛性。要因持戒。
然後乃見。因見佛性。乃成阿耨多羅三藐三菩
提也。一切眾生既皆有佛性。佛性徧一切法。則
若意若識。若色若心。但凡是情是心。無不入於
佛性戒中。此戒的的是常有真因。此戒的的是
常住法身妙果。如是十波羅提木叉。出於世界。
普被羣機。故此法戒。乃三世一切眾生。皆應頂
戴受持者也。思量名意。別指第七。了別名識。別
指第六。集起名心。別指第八。當當。猶云的的確
確保任行人。到解脫岸。故名波羅提木叉。】


「我今盧舍那。方坐蓮華臺。周帀千華上。復見千釋迦。」


【疏。我今者。八自在我也。方者。正也。安住正法。故云
坐也。


發隱。涅槃云。第一能示一身多身。乃至第八身
[003-0496a]
如虗空。存沒隨宜。如是之我。非情見我相之我。


蓮華臺。世界形相似蓮華。故云蓮華藏。華嚴云。華
在下擎。蓮華二義。處穢不污。譬舍那居穢不染也。
藏者。包含十方法界。悉在中也。


華含法界。表戒含萬法。


臺者。中也。表因能起果。故譬臺也。


臺以中位為因而成華。表戒以中道為體而成
聖。


又以本佛坐於華臺。表戒是眾德之本。千華者。人
中華有十餘葉。天華百葉。佛菩薩華千葉。


發隱。葉者。花瓣。


一葉有一佛世界。故有千佛淨土。又一世界中一
佛國土。此猶略說。


華嚴重重無盡世界。如微塵然。乃名廣說。】


「一華百億國。一國一釋迦。各坐菩提樹。一時成佛道。」


【發隱。一華。即一葉。非全華也。上明一葉上一釋
迦。今明一葉上復有百億國。則有百億釋迦。舍
那為本。千釋迦為迹。千釋迦為本。復生百億為
迹。本佛迹佛。不分前後。一時成佛。表體用無二
道也。】


「如是千百億。盧舍那本身。千百億釋迦。各接微塵眾。
俱來至我所。聽我誦佛戒。甘露門即開。」


【疏。如是二句。明千百億皆以舍那為本。


發隱。雖名本迹。勿生二想。千百億身。即舍那一
[003-0496b]
身耳。千江散影。長空止見孤輪。萬口傳聲。空谷
曾無二響。應化無窮。法身不動。亦猶是也。


接者。取有緣之義。能接之人。是千百億釋迦也。


自覺巳圓。力能覺他。名能接人。各接者。千百億
佛。接千百億塵眾。接取有緣。揀無緣不接也。俱
來者。能所俱至。表體用歸一心也。


誦佛戒者。問。何故誦。不道說耶。答。此是三世十方
諸佛之法。非始自作。故秪得稱誦。不得道說。甘露
門者。譬服甘露。令人長壽不死。要因此戒。得至涅
槃常樂我淨。教能通理。譬之如門。又戒能濟拔。免
離生死。譬如甘露。服得命長。大經云。有山從四方
來。惟當持戒布施也。


戒能濟拔下。文似濫前。然前云長壽。自永處涅
槃之極位言也。如平時服之。得仙道故。後云濟
拔自暫離生死之苦果言也。如病患服之。得痊
可故。故不相濫。】


「是時千百億。還至本道場。各坐菩提樹。誦我本師戒。」


【發隱。本道場表本心。菩提樹。表覺體。言以本心
覺體。持本戒也。
合注。本師。指舍那也。】


「十重四十八。」


【發隱。此一句。攝全部戒法。奉持之要。良在於斯。】


「戒如日月明。亦如瓔珞珠。」


【疏。持此戒。能除罪霧。譬之於日。使得清涼。喻之若
月。富有善法。如瓔珞珠。又日能長萬物。戒亦如是。
[003-0496c]
能生長萬善。又如瓔珞能差貧窮。戒亦如是。能差
眾生貧。長善法財。又如日月麗天。無不瞻仰。持戒
在體。無不歸崇。瓔珞在身。莊嚴第一。持戒離醜。如
端正也。


發隱。離醜有二。一以身心言。繇此戒故。內無邪
念。離心醜也。外無過動。離身醜也。二以因果言。
今生持戒。來生當得相好端嚴。離報醜也。
合注。
日消罪霧。月照夜幽。珠療貧窮。律儀義也。日長
善法。月得清涼。珠富法財。攝善義也。日月麗天。
無不瞻仰。瓔珞在身。觀者愛敬。攝生義也。】


「微塵菩薩眾。由是成正覺。是盧舍那誦。我亦如是誦。」


【疏。如人渡海。必假舟航。若渡生死。要因於戒。


發隱。此勸持也。舍那自誦。我亦隨誦。況諸菩薩
乎。】


「汝新學菩薩。頂戴受持戒。受持是戒巳。轉授諸眾生。」


【疏。三十心菩薩。轉受外凡發大乘心也。


發隱。始聞戒者。皆名新學。三十心者。據別教住
行向為內凡。十信為外凡。則此眾生。指信位也。
推而言之。先聞戒者。轉授未聞也。】


「諦聽我正誦。佛法中戒藏。波羅提木叉。」


【疏。此戒簡異外道雞等戒。淨戒為因。木叉為果。


發隱。簡異者。簡別佛法中戒。異於外道中戒也。
波羅提木叉。此云保解脫。保衛三業。得解脫也。
亦云別解脫。持一事。得一解脫。別別不同故也。
[003-0497a]
因果者。依戒法因。至解脫果也。
合注。戒藏者。一
切五戒八戒二百五十戒等。無不從此大戒流
出。亦無不攝入此大戒中。所謂菩薩毗尼。猶如
大海也。】


「大眾心諦聽。汝是當成佛。我是巳成佛。常作如是信。
戒品巳具足。」


【疏。信是入道初門。我持此戒。得成正覺。汝亦應爾。


發隱。戒巳具足者。一念信心。萬惑俱遣。防非止
惡。盡在於斯。何待遮難重詢。羯磨三舉。然後為
戒乎。佛唱善來。即成沙門。正此意也。】


「一切有心者。皆應攝佛戒。眾生受佛戒。即入諸佛位。
位同大覺巳。真是諸佛子。」


【發隱。有心者。言唯除木石無心則巳。六道含靈。
皆應受戒。攝者。納義。外聞內納。永持勿失也。佛
位至遠。云何受戒即入。葢此戒是千佛相傳心
地。佛佛繇此成佛。受佛戒。豈不即入佛位耶。又
惡無不除。善無不備。生無不度者。佛也。而攝律
儀。攝善法。攝眾生者。三聚戒也。此受戒所以入
佛位也。問。位既同佛。何不名佛。而名佛子。答。位
雖同佛。功德未圓如儲君決當正位。今在東宮。
名王子也。名之王子必紹王位。名之佛子。必紹
佛位。豈細故哉。】


「大眾皆恭敬。至心聽我誦。」


【發隱。佛自重戒。故敕大眾至心。今誦戒於千載
[003-0497b]
之下。可不如對佛面。如聞佛語乎。恭者外肅。敬
者內䖍。內外精誠。是名至心。心地戒品。若非至
心何繇得入。】


「爾時釋迦牟尼佛。初坐菩提樹下。成無上正覺巳。初
結菩薩波羅提木叉。」


【疏。釋迦牟尼。化主大聖釋尊也。樹下得道。因名道樹。


發隱。今初字。聯後文初字為意。初成道果。即最
初結戒。急先務也。


無上正覺。即正徧知號。


今曰正覺。正中自具正徧二義。波羅提木叉標
菩薩者。簡非聲聞。是大乘菩薩法也。】


「孝順父母師僧三寶。孝順至道之法。孝名為戒。亦名
制止。」


【疏。爾雅云。善事父母為孝。孝即順也。


發隱。戒雖萬行。以孝為宗。師僧者。是巳和尚。非
泛僧也。經舉三種孝因。疏唯釋一者。父母於人。
最為切近。舉一以例餘也。又師僧三寶。亦名父
母。法身繇和尚教誨之力而生。即法身父母。慧
命繇三寶熏修之力而得。即慧命之父母也。道
而曰至。揀非偏淺。蘭盆疏云。大孝釋迦尊。累劫
報親恩。積因成正覺。孔子贊孝曰至德要道。又
謂聖人之德。無以加於孝。而程子亦以性命孝
悌為一事。孝曰至道。其誠然乎。孝名為戒者。結
而斷之。直以孝名戒也。法苑云。戒即是孝。謂眾
[003-0497c]
生皆吾父母。不殺不盜。是即為孝。意正同此。然
是戒名為孝。未是孝名為戒。今明孝順自具戒
義。如孝順父母。則下氣怡聲。言無獷逆。名口戒。
定省周旋。事無拂逆。是名身戒。深愛終慕。心無
乖逆。是名意戒。順止惡義。恐辱其親。名律儀戒。
順行善義。思顯其親。名善法戒。順兼濟義。拾椹
回兇。捨肉悟主。錫類不匱。名攝生戒。師僧三寶。
亦復如是。以要言之。但能孝順。自然梵行具足。
戒之得名。良以此耳。優婆塞戒經云。受持戒巳。
不能供養父母師長者得罪。正言孝是戒也。亦
名制止者。言制止亦以孝名也。制為戒法。以止
其惡謂之制止。今惟孝順自不造惡。豈非制止。
孝經云。孝親者非法不言。非道不行。亦止惡意
也。上戒字。泛指戒體。下制止。則指所列戒品。如
十重四十八輕是也。只一孝字。可概戒義。故下
制戒中。十重第一二三四以至第九第十。皆曰
孝順心。輕垢第一十三十七二十九三十五四
十八。亦皆曰孝順心。至於餘戒。多舉父母為言。
則是貫徹乎十重之始終。聯絡乎四十八輕之
首尾。一孝立而諸戒盡矣。
合注。父母生我色身。
依之修道。師僧生我戒身。繇之成佛。三寶生我
慧命。成就菩提。故一一須孝順也。繇此得至無
上大菩提道。故云至道之法。】


「佛即口放無量光明。」
[003-0498a]


【疏。瑞者。信也。欲說大事。前須放光。故稱為瑞。光是
色像之勝。放勝光明。召有緣眾。同來聽戒。戒是諸
善最勝。能滅惡生善。口放者。表釋尊今日宣說大
乘菩薩戒法。


發隱。勝事欲興。休徵先現。況此心地戒。道傳千
佛。化被羣生。莫大於此者。安得前無瑞應耶。口
放有二義。一者。表此戒法金口敷宣。二者。表此
戒法。菩薩聽受而成勝果。從佛口生也。】


「是時百萬億大眾。諸菩薩十八梵天。六欲天子。十六
大國王。合掌至心。聽佛誦一切諸佛大乘戒。」


【疏。十六國。名出長阿含。


發隱。合掌身業淨。至心意業淨。耳聽則心專而
言寂。口業淨。聽法者當如是矣。】


「佛告諸菩薩言。我今半月半月。自誦諸佛法戒。汝等
一切發心菩薩。乃至十發趣。十長養。十金剛。十地諸
菩薩亦誦。」


【發隱。此萬世誦戒立法之始也。半月半月者。望
日晦日也。月勤二誦。恐遺忘也。又白月黑月。喻
善業惡業應自考也。
合注。此日誦戒。名為布薩。
正呼為褒灑陀。褒灑是長養義。陀是淨義。言長
養善法。淨除不善也。佛尚自誦。何況餘人。佛既
自誦。益知至佛乃廢之說。非盡理矣。


疏。汝等下。凡舉五位人。一。發心。謂共地菩薩。二。十
發趣謂初十心。依梵網列名。一捨。二戒。三忍。四進。
[003-0498b]
五定。六慧。七願。八護。九喜。十頂心。三。十長養。謂中
十心。一慈。二悲。三喜。四捨。五施。六好說。七益。八同。
九定。十慧。四。十金剛。後十心。一信。二念。三迴向。四
達。五圓。六不退。七大乘。八無相。九慧。十不壞心。五
十地。謂登地以上。一體性平等地。二體性善方便
地。三體性光明地。四體性爾炎地。五體性慧照地。
六體性華光地。七體性滿足地。八體性佛吼地。九
體性華嚴地。十體性入佛界地。


共地菩薩者。十信發心。與佛共地。一云即三乘
共十地也。發趣長養金剛。分初中後。名三十心。
初十心。即住位。中十心。即行位。後十心。即向位
十地。平等地至入佛界地。即歡喜至法雲十地
是也。此三十心十地。與華嚴諸經。名小不同。其
實則一。亦誦者。舉況之辭。菩薩尚誦。何況凡小。
問。此言共地。與善戒中分十二住為七地。六菩
薩地。一菩薩如來共地。同異何如。答。彼要其終。
以果言也。謂菩薩修行至此。同如來故。此原其
始。以因言也。謂初發心即同如來故。又此經以
心地為宗。此三十心。正心地種種法門。十重四
十八輕。皆三十心中戒心中出。如制戒中所明。
問。十地何不言心。答。三十心是十地之因。至十
地。則所發心。成就圓滿。上荷佛法。下載眾生。有
地之象。故易心言地。實心外無地也。】


「是故戒光從口出。有緣非無因。故光。光非青黃赤白
[003-0498c]
黑。非色非心。非有非無。非因果法。是諸佛之本源。行
菩薩道之根本。是大眾諸佛子之根本。」


【疏。口能出光名緣。必有繇致名因。


發隱。意謂有緣必有因故光。光是所得之果。必
有因以致之也。非青黃色心。不墮妄境妄情。凡
小之果也。非有無。不墮執斷執常。偏見之果也。
非因果。不墮有修有證。權乘之果也。此心地戒。
本自超情境。離斷常。絕修證。故其得果如是。問。
既曰有因。曰得果。又曰非因果法。何也。答。有二
義。一者。非世間因果。二者。非因非果。乃所以為
正因正果也。是諸佛等者。諸佛正徧知海汪洋
無盡。此心地戒為之本源也。菩薩萬行開敷。成
就妙果。此心地戒為之根本也。一切眾生。生生
不窮。乃至後當作佛者。亦此心地戒為之根本
也。徹聖通凡。咸因此戒。戒因清淨。淨極光通。有
自來矣。
合注。此光即表無作戒體。此無作戒。全
以性德為其本因。故非無因既是全性所起。即
復全體是性。是故非青黃。乃至非因果法。非青
黃等色。非分別識心。不墮凡愚妄情妄境果也。
非有非無。不墮邪見斷常果也。非因果法。不墮
權小有修有證果也。不墮此等諸果。乃是法身
妙果。既是法身妙果。亦即成佛真因。故諸佛菩
薩大眾佛子。皆以此為本源。】


「是故大眾諸佛子。應受持。應讀誦。應善學。」
[003-0499a]


【發隱。受者。領納不拒。持者。操執不忘。讀誦者。口
演其文。善學者。力行其事。舊本善學上無應字。
連下文佛子為句。似為穩當。後十重結文中。有
善學諸仁者句。與此正合。】


「佛子諦聽。若受佛戒者。國王。王子。百官。宰相。比邱。比
邱尼。十八梵天。六欲天子。庶民。黃門。婬男。婬女。奴婢。
八部鬼神。金剛神。畜生。乃至變化人。但解法師語。盡
受得戒。皆名第一清淨者。」


【發隱。黃門。內宦之通稱。金剛神者。有大威力。能
捍外魔。護佛法。喻如金剛也。變化人。非如來所
作化人。應是天龍鬼畜變化而成者也。以要言
之。一切種類。皆可作戒器。但須能解法師語耳。
受戒者便得清淨。如百川入海。同一鹹味也。


聲聞秉佛剃染。若不揀擇。恐損正法。故重難輕
遮。稽防特甚。菩薩專主利生。若不兼容。化度有
限。故淫賤鬼畜。容納無餘。
合注。金剛神。亦名執
金剛神。亦名金剛力士。持杵隨侍諸佛者。】


「佛告諸佛子言。有十重波羅提木叉。若受菩薩戒。不
誦此戒者。非菩薩。非佛種子。我亦如是誦。一切菩薩
巳學。一切菩薩當學。一切菩薩今學。巳略說菩薩波
羅提木叉相貌。應當學。敬心奉持。」


【發隱。非菩薩者。失現在大乘之名。非佛種者。失
當來極位之果。相貌者。戒雖無形。而有可持守。
亦云相貌。】
[003-0499b]


○第一殺戒



【合注。此等皆是後人科文。
發隱。婬者。生死之原。
聲聞怖生死。故婬先。殺者。慈悲之敵。大士大悲。
普度。故殺先。


疏。婬欲非性罪。殺是性罪。言殺。斷他命故。五陰相
續有眾生。而今斷此相續。故云殺也。七眾同犯。聲
聞五眾。大同小異。


合注。七眾者。一比邱。二比邱尼。三式叉摩那。四
沙彌。五沙彌尼。六優婆塞。七優婆夷。前五是出
家。後二是在家。大同小異者。大謂大乘七眾。小
謂聲聞七眾。
發隱。五眾者。揀在家二眾。純舉出
家也。


同者。同不許殺。異者。略三事。一開遮異。大士見機
得殺。聲聞雖見不許。


發隱。如殺一人而救多人。斷色身而全慧命。乃
大士之宏規。非聲聞力量所及。故菩薩開聲聞
遮。


二色心異。大士制心。聲聞制色。


發隱。制心。則併絕殺心。制色。則僅除殺事。


三輕重異。大士害師犯逆。聲聞非逆。


發隱。師能長養法身。是佛種。子故大士害之犯
逆。聲聞無望成佛。故輕。若恃此而故害師。則出
於有心。必墮無間。


又大士重。重於聲聞重也。】
[003-0499c]


「佛言。若佛子。若自殺。教人殺。方便殺。讚歎殺。見作隨
喜。乃至呪殺。殺因。殺緣。殺法。殺業。乃至一切有命者。
不得故殺。是菩薩應起常住慈悲心。孝順心。方便救
護一切眾生。而反自恣心快意殺生者。是菩薩波羅
夷罪。」


【發隱。受佛大戒即佛所生。行當紹隆佛種。有子
之義。毋自輕也。


疏。自殺。謂自害他命。凡三種法。內色。外色。內外色。


合注。內色。謂手足等。外色。謂刀杖木石等。內外
色。謂手執刀杖等。令前人命斷。名之為殺。教人
殺者。或面教。或遣使或作書等。


方便殺者。殺前方便。所謂束縛繫等。


發隱。繇束縛繫等而後殺也。
合注。或指示道路。
令前人捕獲。亦名方便。讚歎殺者。前人本無殺心。
讚譽令起。隨喜殺者。前人先有殺心。獎勸令成。


呪殺。謂毗陀羅等。雖假餘緣。亦皆同犯。


發隱。毗陀羅。惡呪名。假餘緣者。雖非全用呪殺。
而惡心魘魅呪為之主也。
合注。乃至呪殺者。作
起屍呪。及伏弩火坑等種種惡事。具如五戒相
經廣明△殺因者。心欲前人命斷。殺緣者。方便
助成其事。殺法者。刀劒坑弩毒藥呪術等。殺業
者。前人命根不得相續。△乃至一切有命者。下
及微細有情。如蜎飛蠕動等。不得故殺者。揀非
誤傷。
[003-0500a]


常住慈悲心。兩解。一云應學常住佛起慈悲。二云
心恒應常住慈悲之地。孝順心。秉教不惱他。


發隱。殺事逆天悖理。即是不孝不順。


方便救護。非直爾不惱。乃應涉事救解。


發隱。但能不惱。差可免愆。若不救護。何名大士
故不殺仍應救生。不盜仍應布施。後皆例此。合
注。恣心者。因貪起殺。不知制止。快意者。因瞋起
殺。洩其怨恨。是菩薩者。繇本受戒。故有此名。波
羅夷罪者。此云棄罪。犯此戒者。永棄佛海邊外。
永失妙因妙果。亦云墮罪。犯此戒者。墮落三途。
亦云他勝處法。受菩薩戒。本欲破壞煩惱。摧伏
魔軍。今犯此戒。反被煩惱所勝。又被魔軍所勝。
亦云是極惡法。亦云是斷頭法。亦云如斷多羅
樹心。如針鼻缺。如大石破二分等。
發隱。波羅夷。
此云極惡。又云棄。言極惡罪大。永為棄物。僧祗
律三義。一退沒義。道果喪失故。二不共住義。法
眾不容故。三墮落義。死入地獄故。
合注。此戒具
二業成罪。一性業。二遮業。性業者。雖不受佛戒。
世間法爾有罪。如輪王十善。亦制殺生。國制殺
人。會須償命。遮業者。佛制之所遮止。犯者得破
戒罪。此之殺業。不受戒人。但得性罪。巳受戒者。
兼得性遮二罪也。問。同一殺盜婬妄等事。未受
戒人。止得一罪。巳受戒人。反得二罪。則受戒乃
招罪之途。有損無益。答。受佛戒。即入佛位。皆名
[003-0500b]
第一清淨。功德豈可思議。惟其持者功德力大。
所以破者罪業倍深。功德力大。必宜秉受。罪業
倍深。必宜莫犯也。此戒備四緣成重。一是眾
生。二眾生想。三有殺心四前人命斷。一是眾生
者。略為三品。上品謂諸佛聖人。父母師僧。佛不
受害。但令惡心出其身血。即犯逆罪。害阿羅漢。
犯逆。三果以下。但犯重。菩薩取發趣以上。害者
犯逆。害外凡位。未入畢定性者。但犯重。殺父。殺
母。殺和尚。殺阿闍黎。同犯逆罪。中品謂一切人
天。害皆犯重。下品謂四趣眾生。修羅鬼神畜生
等。此有兩解。一云同重。大士防殺嚴故。一云但
輕垢。在重戒中兼制。以非道器故。文云有命者。
舉輕況重耳。二眾生想者。有當。有疑。有僻。共成
六句。謂實是眾生。實眾生想。實非眾生。非眾生
想二句為當。實是眾生。心中疑為是眾生耶。非
眾生耶。實非眾生。心中疑為是眾生耶。非眾生
耶。二句為疑。實是眾生。心中決謂非眾生想。實
非眾生。心中決謂是眾生想。二句為僻。若眾生
眾生想。眾生疑。殺者犯重。若眾生非眾生想。如
見蛇誤以為繩。見蟲誤以為土。雖斫之捻之。本
無殺心。無犯戒罪。若非眾生作眾生想及疑。如
見繩誤以為蛇。見土誤以為蟲。斫之捻之。雖無
所害。具有殺心。犯輕垢罪。若非眾生非眾生想。
此全無罪。又聖人聖人想。父母父母想。師僧師
[003-0500c]
僧想。人天人天想等。各有六句。結判逆與非逆。
若重若輕。可以例知。三殺心者。謂惱害前境。願
其命斷。正是業主。殺心復二。一通心。二隔心。通
心者。如漫作坑弩。漫為燒斫。隨有死者。皆悉犯
重。都無死者。犯方便罪。隔心者。本為此人作殺
方便。誤傷彼人。於彼人都無殺心。故不結罪。仍
於此人邊結方便罪。四前人命斷者。色心連持
相續不斷。名為命根。今使不得相續。故成殺業。


發隱。或問沙門專慈悲之業。王臣主生殺之權。
有罪不誅。何以為國。答。準見機得殺之例。則有
罪而殺。殺何犯焉。況斷死必為流涕。三覆然後
行刑。是國政佛心。兩無妨礙也。問。人可見機。物
應無論。是以太牢享帝。大烹養賢。云何王臣。制
殺畜類。答。人惟犯惡而服上刑。物成何罪而就
死地。且神享克誠。不妨𧟇祭。孔樂蔬水。豈必肥
甘。宴享用牲。葢佛法未入中國之權教耳。執為
常法可乎。即如梁武帝麵為犧牲。祀先之禮既
成。殺生之戒不破。亦曲盡權宜之法。然而準孔
子謂象人而葬為無後之義。則梁武之行。君子
猶不滿焉。何也。以其象牲以祀。彼生固無傷。而
吾心則巳薄也。奈何用真牲而不恤也。吾知拘
墟之見。必執人畜貴賤之說以相難。而有生同
原之理。則彼不知。人死為羊。羊死為人之言。則
彼不信。吾其如之何哉。有志者。亦自淑其身而
[003-0501a]
可矣問。牛羊犬豕。可弗殺矣。豺狼當道。虎豹食
人。則將如之何。答。猛獸懷德而渡河。鱷魚感誠
而遠徙。果能如是。安用殺為。其或不然。捕蝗斬
蛟。除害為民。等國常刑。應所不禁。
合注。凡於戒
律。須善識開遮。唐譯菩薩戒本云。若諸菩薩。安
住菩薩淨戒律儀。善權方便。為利他故。於諸性
罪。少分現行。繇是因緣。於菩薩戒。無所違犯。生
多功德謂如是菩薩。見劫盜賊。為貪財故。欲殺
多生。或復欲害大德聲聞獨覺菩薩。或復欲造
多無間業。見是事巳。發心思惟。我若斷彼惡眾
生命。墮那落迦如其不斷。無間業成。當受大苦。
我寧殺彼。墮那落迦。終不令其受無間苦。如是
菩薩意樂思惟。於彼眾生。為當來故。深生慚愧。
以憐愍心。而斷彼命。繇是因緣。於菩薩戒。無所
違犯。生多功德。解曰。此則大悲增上。純以代苦
之心。而行殺業也。深生慚愧明其不自以為功
能。以憐愍心。明其實無一念瞋忿。故雖甘受犯
戒之罪。而究竟無違犯耳。倘私念未忘。或貪圖
功德。駕言於大士宏規。豈能免性遮二業哉。


又須明異熟果報。異熟者。異時而熟。異處而熟
異時者。今生造業。或現生受報。或來生受報。或
無量生後受報。異性者。造業通於三性。謂善不
善。無記。受報惟屬無記之性。異處者。人中造業。
六道酬償也。此殺生罪。果報何如。華嚴二地品
[003-0501b]
云。殺生之罪。能令眾生墮於地獄畜生餓鬼。若
生人中。得二種果報。一者短命。二者多病。解曰
三塗是正報。人中是餘報也。上殺墮地獄。中殺
墮畜生。下殺墮餓鬼。或約前文三品眾中分上
中下。或約殺心猛弱分上中下。或雖造上罪。殷
勤悔過。轉成中下雖造下罪。護過飾非。不知慚
愧。轉成中上。十善業道經云。若離殺生。即得成
就十離惱法。一。於諸眾生普施無畏。二常於眾
生。起大慈心。三。永斷一切瞋恚習氣。四。身常無
病。五。壽命長遠。六。恒為非人之所守護。七。常無
惡夢。寢覺快樂。八。滅除怨結。眾怨自解。九無惡
道怖。十。命終生天。若能迴向阿耨多羅三藐三
菩提者。後成佛時。得佛隨心自在壽命。解曰。離
十惱法。是花報。自在在壽命。是果報也。】


○第二盜戒



【合注。不與而取他物。名之為盜。


疏。七眾同犯。聲聞五眾有同有異。同者皆不應盜。
異者有三。一開遮異。如見機得不得等。大士為物。
種種運為皆得。聲聞自度。必依規矩。


發隱。非菩薩至公無我。大慈利物。不得見機輒
開也。


聲聞人。佛滅後盜佛物輕。菩薩恒重。


發隱。良由聲聞止為一身。菩薩紹隆三寶。應護
持所有。增益所無。而反取之。是監守自盜也。豈
[003-0501c]
不倍常人一等。


又本應與他外命反取豈是大士之心也。


發隱。言財物本當捨彼。乃反取耶。】


「若佛子。自盜。教人盜。方便盜。呪盜。盜因。盜緣。盜法盜
業。乃至鬼神有主。劫賊物。一切財物。一針一草。不得
故盜而菩薩應生佛性孝順心。慈悲心。常助一切人
生福生業。而反更盜人財物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合注。自盜有八種。或灼然劫取。或潛行竊取。或
詐術騙取。或勢力強取。或詞訟取。或牴謾取。或
受寄托而不還。或應輸稅而不納。是名八種。教
人盜者。教人作八種盜若利不入巳。不結重罪。
是此戒兼制耳。方便盜者。彼物自來。方便藏舉。
如攘羊之類。呪盜者。以種種呪術取他物。或遣
役鬼神等。


疏。運手取他物離本處。成盜業。業是造作為義。重
物。謂五錢也。


按五錢。猶如五個大銅錢。或取五錢。或取值五
錢物皆是。


律云。大銅錢。準十六小錢。其中錢有貴賤。取盜處
為斷。


發隱。下文三一針一草皆盜疏何云五錢。葢針
草判盜。五錢判重也。離處成盜業。未離處猶在
盜法也。
合注。乃至等者。舉輕況重。
發隱。問。取劫
賊物。云何犯盜。答。若劫是他物。他於我無與。皆
[003-0502a]
不與取也。


佛性者。一切眾生。皆有當果之性。性是不改為義。


合注。即前戒中常住之意。
發隱。當果之性者。當
來佛果。性本同然背性習惡。自戕善本。
合注。反
更盜人財物。意顯從人邊結重也 此戒亦具
性遮二業。以侵他依報。奪他外命。令他憂苦。王
法亦治罪故。 五緣成重。一是有主物。二有主
想。三盜心取。四值五錢。五舉離本處。主有三品
若佛物。法物。現前僧物。四方僧物。父母師長物。
名上品。若人天物。名中品。若鬼神畜生物。名下
品。盜上品及中品人物。則重。盜中品中天物。及
下品物。結輕。或雖重不失戒。二有主想。亦具當
疑僻六句。有主。有主想。有主疑。二句結重。無主。
有主想。有主疑。二句結輕。有主無主想。無主無
主想。二句無犯。三盜心者。非與想。非巳物想。非
糞掃想。非暫用想。非親厚想。正是業主。四值五
錢者。西國一大錢。值十六小銅錢。若取五錢。若
取值五錢物。結重。四錢以下結輕。或雖重不失
戒。若二番三番共取五錢物。有意相續者。數滿
結重。無相續意者。逐次結輕。若所取物。此處不
值五錢。取處值五錢者。結重若此處值過五錢。
取處不值五錢。結輕。五舉離本處者。他物置在
本處。移動令出本界。或自移。或教他移。或方便
移。或呪移。從此時結成盜罪。詳如五戒相經中
[003-0502b]
說。若抵債不還。前人決作失想時。結罪。若受寄
不還。亦於前人決作失想時。結罪。若二人共盜
取物。離本處。值五錢。雖分時各得減五錢。然各
犯重。此生有戒無戒。後生憶不憶等。具於殺戒
中辨。不犯者。與想。巳物想。糞掃想。暫用想。親厚
想。若癡狂。若病壞心○開遮者。菩薩戒本云。又
如菩薩見劫盜賊奪他財物。若僧迦物。窣堵波
物。取多物巳。執為巳有。縱情受用。菩薩見巳。起
憐愍心。發生利益安樂意樂。隨力所能。逼而奪
取。勿令受用如是財物。當受長夜無義無利。由
此因緣。所奪財寶。若僧伽物。還復僧伽窣堵波
物。還窣堵波。若有情物。還復有情。菩薩如是雖
不與取。而無違犯。生多功德。解曰。以憐愍心。能
生功德。還復。故無犯。倘分毫沾染。是名賊復劫
賊矣○果報者。偷盜之罪。亦令眾生墮三惡道
若生人中。得三種果報。一者貧窮。二者共財不
得自在。共財者。世間財物。五家所共。謂王。賊。水。
火。不肖子孫。惟功德法財。乃不共他有也。十善
業道經云。若離偷盜。即得十種可保信法。一。資
財盈積。王賊水火及非愛子。不能散滅。二。多人
愛念。三。人不欺負。四。十方讚歎。五。不憂損害。六
善名流布。七。處眾無畏。八。財命色力安樂辯才。
具足無缺。九。常懷施意。十。命終生天。若能迴向
菩提。後成佛時。得證清淨大菩提智。】
[003-0502c]


○第三婬戒



【疏。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而制有多少。五眾邪正
俱制。二眾但制邪婬。


發隱。邪正俱制名多。但制邪婬名少。
合注。婬者。
污穢交遘。鄙陋堪恥。名非梵行。亦名為不淨行。
正是生死根本。按婬為生死根本。若欲出離生
死。在家亦應竟斷婬欲。不止禁邪婬也。】


「若佛子。自婬。教人婬。乃至一切女人。不得故婬。婬因。
婬緣。婬法。婬業。乃至畜生女。諸天鬼神女。及非道行
婬。而菩薩應生孝順心。救度一切眾生。淨法與人。而
反更起一切人婬。不擇畜生。乃至母女姊妹六親行
婬。無慈悲心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合注。自婬者。自作污行。教人者。勸他作污染行。
如媒嫁等事。自無迷染。但結輕垢。是此戒兼制。
不同殺盜一概結重。或有一種別異煩惱。教人
於自身行婬。此則結重。婬因者。染污之心。婬緣
者。瞻視隨逐等事。婬法者。摩觸稱歎等事。婬業
者。二根交接。入如胡麻許。即成婬罪。不論精之
出與未出。乃至畜生女等。舉劣結過。非道者。一。
非時。或在日中。或月六齋日。年三齋月。或八
王日。或自妻娠姙產後等。二。非處。除小便道。或
於大便道。及口中。三。非女。或是男子。或黃門二
根。四。處女。未曾嫁人。又非巳所攝受。五。他婦。屬
他所攝。六。自身。令他人於自身。或大便道。或口
[003-0503a]
中。作不淨行。此六。皆不順世間道理。故名非道
也。淨法與人。應教人精持梵行。永離生死苦本
也 此戒舊云非性惟遮。以男女居室。世法所
不禁故。今言正婬可爾。若邪婬事。安得無罪。況
出家人。既不娶婦。觸境皆邪。故知亦具性遮二
業。若在家菩薩。受八關齋。一日一夜。斷於正婬。
可云唯遮業耳。三緣成重。一是道。二婬心。三事
遂。一是道者。小便道。大便道。口道。若人女。天女
修羅女。鬼神女。畜生女。若人男。天男。修羅男。鬼
神男。畜生男。若人黃門。畜生黃門。人二根。畜生
二根。乃至一切巳死者。但令三道未壞。於中行
婬。皆波羅夷。二婬心者。心生喜樂。三事遂者。於
三道中。男根得入如胡麻許。據此時結重罪。失
戒體。未入而中止。結方便罪。不犯者。為怨家所
執。如熱鐵剌身。惟苦無樂。或熟睡不知。或狂亂
壞心○出家五眾。全斷婬欲。在家二眾。惟制邪
婬。就巳妻妾。復制非時非處。又月六齋日。年三
齋月等。若受八關戒時。無復邪正。一切俱制。犯
者皆結重罪○大小乘略不同。小乘夢中失精
不犯。或云但自責心。大乘若夢行婬。寤應生悔。
訶責煩惱。倍於聲聞也○開遮者。菩薩戒本云。
又如菩薩。處在居家。見有女色。現無係屬。習婬
欲法。繼心菩薩。求非梵行。菩薩見巳。作意思惟。
勿令心恚。多生非福。若隨其欲。便得自在。方便
[003-0503b]
安處。令種善根。亦當令其捨不善業。住慈愍心。
行非梵行。雖習如是穢染之法。而無所犯。生多
功德。出家菩薩。為護聲聞聖所教誡。令不壞滅。
一切不應行非梵行。解曰。處在居家。則斷非出
家人事。現無係屬。則斷非他所守護。繼心來求。
則斷非自起染心。方便安處。則斷是以禮攝受。
故無犯而有功也。出家菩薩。護聖教誡。豈容稍
藉口哉○果報者。邪婬之罪。亦令眾生墮三惡
道。若生人中。得二種果報。一者妻不貞良。二者
不得隨意眷屬。解曰。邪婬亦三品分別。母女姊
妹六親行婬。名上品。餘一切邪婬。名中品。巳妻
非時非處等。為下品。又約心猛弱論三品。又約
悔不悔論三品。致感三塗也。十善業道經云。若
離邪行。即得四種智所讚法。一。諸根調順。二。永
離喧掉。三。世所稱歎。四。妻莫能侵。若能迴向菩
提。後成佛時。得佛丈夫隱密藏相。】


○第四妄語戒



【疏。七眾同犯。大小同俱制。與聲聞同異。大略同前。
妄是不實之名。欺凡罔聖。迴惑人心。所以得罪。】


「若佛子。自妄語。教人妄語。方便妄語。妄語因。妄語緣。
妄語法。妄語業。乃至不見言見。見言不見。身心妄語。
而菩薩常生正語正見。亦生一切眾生正語正見。而
反更起一切眾生邪語邪見邪業者。是菩薩波羅夷
罪。」
[003-0503c]


【合注。虗而不實。欺凡罔聖。迴惑人法。名為妄語。
此有四別。一。妄言。謂如見言不見。不見言見之
類。又如實有言無。實無言有。乃至法說非法。非
法說法等。但令違心而語。皆名妄言。二。綺語。謂
一切華靡淫辭。無義無利。及一切世間王論賊
論飲食論等。三。兩舌。謂向此說彼。向彼說此。互
相離間。令成乖諍。四。惡口。謂麤重罵詈。忿怒呪
詛。令他不堪。此戒正制大妄語罪。餘一切妄言
綺語。是此戒兼制。若兩舌惡口。重者。自屬說過
毀他。輕者自屬十三十九戒制也○自妄語者。
自言我得十地。辟支。四果。四向。四禪。四空。成不
淨觀。成安般念。六通。八解。天來龍來。修羅鬼神
悉來問答。或言巳斷結使。或言永離三塗。如是
等虗而不實。圖致名利。名大妄語。教人妄語者。
教人為我傳揚美德。以致名利。同重。若教人自
言是聖。名利自屬彼人。但結輕垢。此戒兼制。方
便妄語者。作種種顯異方便。或借鬼神仙乩。或
用呪術。令人得夢境等○乃至等者。舉輕況重。
兼制小妄言也。身心妄語者。身業表相。亦名妄
語。如問其得果。點首示相。問清淨不。默然不答
等。繇欺妄心。表示身相。令前人領解。口雖不言。
亦名妄語也○正語者。如實而語。正見者。為生
死。為菩提。為眾生。不為名利。邪語邪見。反此可
知。邪業者。依於邪語邪見。必成邪命惡業也。
[003-0504a]


疏。此戒備五緣成重。一。是眾生。


合注。上中下三品如前說。上品境中。向父母師
僧妄語。犯重。向諸聖人妄語。此人不惑。又能以
神力遮餘人令不聞。伹結方便罪。若聖人中未
證他心智者。向說仍重。向中品境天人等。同重。
正是迴惑之境。或諸天有他心通。不受其惑。亦
止結方便罪。向下品境。或云同重。義疏結輕。今
言下境既有解語受戒之機。向說亦應犯重。以
鼓惑鬼畜。尤堪作名利媒故。或可失戒猶許重
受。或可結不失戒重耳。


二。眾生想。有當。有疑。有僻。


發隱。假令有羅漢於此。當者。作是想言。當是羅
漢。對之妄語。其罪則輕。疑者作是想言。是羅漢
耶。非羅漢耶。對之妄語。其罪稍重。僻者。作是想
言。實非羅漢。對之妄語。其罪更重。有凡夫於此。
或作想言。當是凡夫。其罪則重。是凡夫耶。非凡
夫耶。其罪稍輕。實非凡夫。其罪更輕。
合注。當疑
僻六句。二重。二輕。二無犯。如前可例。


三。欺誑心。是業主。


合注。謂希圖名利。非增上慢。亦非戲笑假說。正
是業主。此仍分通心隔心。若通欲一切人聞。隨
有聞者結重。若本惟欲此人聞。此人不聞。而彼
人聞。於彼無欺誑心。總不結罪。還於此人結方
便罪。若增上慢。亦犯輕垢。戒本經云。菩薩見味
[003-0504b]
禪以為功德。是染汙犯也。
發隱。增上慢者。非明
知巳不是聖。故言是聖。以誑眾生。特繇小有所
得。生增上想。將謂是聖。不自覺知。故止輕垢。


四。說重具。謂身證眼見。若說得四果十地八禪神
通。若言見天龍鬼神。悉是重具。


合注。雖四禪四空。凡外亦能修證。而是世間勝
法。故亦同重。不淨安般二觀。乃佛法二甘露門。
今言成就。即是有證有得。天龍等來。正是彰其
聖德。斷結使。離三塗。皆屬果證中事。故皆犯重。
若言成就總別相念。煖頂等法。乾慧性地。別十
信。圓五品。既是凡夫法。似不結重。或雖重亦不
失戒。若言旋風土鬼。來至我所。若言持戒清淨。
善通三藏。能習禪思等。虗而不實。皆犯輕垢。


五。前人領解。若對面不解。且結方便。後追思前言
忽解者。則壞輕結重。


發隱。語出而人不解。則未成語禍。故領解成重。


合注。或自說。或教人說。或作書說。但令彼人領
知信服。據此時結重。若人問汝得果得道否。若
點首自肯者。結重。默然不言非者結輕。其餘小
妄言等。隨一一語。結一一輕垢。隨多人領解。結
多多輕垢。不犯者。狂亂。病壞心。及戲笑說。誤說。
獨說○此亦性遮二業。開遮者。戒本云。又如菩
薩為多有情。解脫命難囹圄縛難等。雖諸菩薩。
為自命難。亦不妄語。然為救脫彼有情故。知而
[003-0504c]
思擇。故作妄語。自無染心。惟為饒益諸有情故。
於菩薩戒。無所違犯。生多功德。又大般涅槃經
云。一切眾生。雖有佛性。要因持戒。然後乃見。因
見佛性。得成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若有說言。
佛說一切眾生。悉有佛性。煩惱覆故。不如不見。
是故應當勤修方便。斷壞煩惱。作是說者。當知
不犯四重。若有說言。我巳成就阿耨多羅三藐
三菩提。何以故。以有佛性故。當知是人。犯波羅
夷 果報者。妄語之罪。亦令眾生墮三惡道。若
生人中。得二種果報。一者多被誹謗。二者為他
所誑。綺語之罪。亦令眾生墮三惡道。若生人中。
得二種果報。一者言無人受。二者語不明了。解
曰。大妄語亦分三品。對父母師僧人天為上品。
對鬼畜等為中品。對佛菩薩聖人為下品。以不
受惑故也。又欺誑心。強弱分三品。又悔不悔分
三品。以此牽墮三塗。小妄語及綺語。則對上境
為上品。罪在欺侮故。對中境為中品。對下境為
下品。又亦約心約悔論三品。牽三塗也。十善業
道經云。若離妄語。即得八種天所讚法。一。口常
清淨。優鉢羅香。二。為諸世間之所信伏。三。發言
誠證。人天敬重。四。常以愛語安慰眾生。五。得勝
意樂。三業清淨。六。言無誤失。心常歡喜。七。發言
尊重。人天奉行。八。智慧殊勝。無能制伏。若能迴
向菩提。後成佛時。即得如來真實語。若離綺語。
[003-0505a]
即得成就三種決定。一。定為智人所愛。二。定能
以智如實答問。三。定於人天威德最勝。無有虗
妄。若能迴向菩提。後成佛時。得如來諸所授記。
皆不唐捐○淨戒品云。斷妄語者。不復造作惡
業。何以故。以他問時。如實答故。若在閒靜不起
妄念。何以故。若人問我。汝閒居時。生妄念否。若
言無者。是虗妄語。若言有者。羞愧他人。以是因
緣。能令妄心漸漸微薄○若究極理解違如實
理。有所言說。皆名妄語。凡夫說有。違於本空。外
道說無。違於緣起。二乘說真違俗。菩薩說俗違
中。別教說中。雙違二諦。惟圓人了達法界。如理
而說。名不妄語。亦名非無義語。】


○第五酤酒戒



【疏。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大小同異者。同不應酤。
菩薩以利物故重。聲聞止不應作。犯七聚。貨賣但
犯第三篇。酤即貨𧵍之名。酒是無明之藥。令人惛
迷。大士之體。與人智慧。以無明藥飲人。非菩薩行。
大論明酒有三十五失。所以制此為菩薩十重中
攝也。


發隱。智論三十五失。始於現生虗乏。終於來世
愚癡。又四分明三十六失。始於不孝父母。不敬
三寶。終於落水失火。凍死熱亡。故知酒者。大則
喪失慧命。小復傷殘色身。】


「若佛子。自酤酒。教人酤酒。酤酒因。酤酒緣。酤酒法。酤
[003-0505b]
酒業。一切酒不得酤。是酒起罪因緣。而菩薩應生一
切眾生明達之慧。而反更生一切眾生顛倒之心者。
是菩薩波羅夷罪。」


【疏。酤者求利。教人者。令人為我賣酒。亦同重。教人
自酤。罪輕。


發隱。教人自賣。則利歸人。


因緣者。備五也。一是眾生。二眾生想。三希利貨𧵍。
四真酒。五授與前人。


合注。眾生三品如上說。上品者。賣與無醉亂人
則輕。賣與有醉亂人則重。中品人天。正是所制。
犯重。下品。舊云結輕。以亂道義弱故。今云酤與
受戒鬼畜等。亦重。
發隱。問。人天因醉而亂。則誠
然。云何上品亦有亂者。答。此有二義。一則師僧
父母。未必是聖。二則小聖亦有亂者。如降龍羅
漢之類。
合注。眾生想者。有醉亂。醉亂煩。疑。犯重。
餘四句輕。又中品。中品想。疑。二句則重。中品下
品想。及下品三句。皆輕。又下品。有戒。有戒想。疑
二句則重。餘四句輕。希利貨賣。正是業主。出家
菩薩。一切販賣求利都制。在家菩薩。止許如法
求財。不許作此惡律儀也。真酒者。飲之醉人。犯
重。飲不醉人。無罪。
發隱。一切酒者。謂酒有多種。
俱不得酤。大莊嚴論云。佛說身口意。三業之惡
行。惟酒為根本惡行。根本正起罪因緣也。明達
者。簡是別非。無所昏蔽。曰明。趣是背非。無所滯
[003-0505c]
礙。曰達。問。飲酒犯輕。酤酒未必飲。云何犯重。答。
繇酤乃有飲。飲之害有限。酤之禍無窮。故重也。


合注。此惟遮業。以王法所不禁故。然是惡律儀。
雖不受戒人。作此業者。亦招苦報。故特為大士
設此厲禁○徧觀律論。唯遮不開○果報者。過
酒器與人。飲酒。尚云五百世無手。況復酤酒。】


○第六說四眾過戒



【疏。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大士掩惡揚善。為心故。
罪重。


發隱。大士慈物為心。但有所說。皆傷慈。


上者。第二篇。中者。第三篇。下者。第七聚。聲聞法如
此。


發隱。聲聞分罪輕重。


眾。謂同法四。眾。


合注。說者。向未受菩薩戒人。說大乘七眾罪過。
向未受具戒人。說比邱比邱尼罪過也。】


「若佛子。口自說出家在家菩薩比邱比邱尼罪過。教
人說罪過。罪過因。罪過緣。罪過法。罪過業。而。菩薩聞
外道惡人。及二乘惡人。說佛法中非法非律。常生慈
心。教化是惡人輩。令生大乘善信。而菩薩反更自說。
佛法中罪過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合注。出家在家菩薩。即通指大乘七眾。比邱比
邱尼。即別指小乘二眾。以住持僧寶。關係法門。
故亦同重。罪過因等。應云說因說緣說法說業。
[003-0506a]
因者。說罪之心。緣者。欲說時莊嚴方便。法者。輕
重罪相。業者。了了出口。前人領解。二乘名惡人
者。執一定之規繩。疑大人之作略。不知大乘妙
用。故斥之為惡人。佛法中罪過者。揀非外道罪
過。亦持非犯邊罪巳失戒人罪過也。
發隱。既云
同法。若遇有過。應當三諫殷勤。密令悔改。內全
僧體。外護俗聞。而乃恣口發揚。豈大士之心耶。


合注。此亦性遮二業。六緣成重。一眾生。二眾生
想。三說罪心。四所說過。五所向人。六前人領解。
眾生者。上中二境。有菩薩戒。有比邱比邱尼戒
者重。無戒者輕。下境。舊云有戒無戒皆輕。今云
有菩薩戒者宜重。但未必失戒耳。若前人實犯
重罪巳失戒者。說但犯輕。或雖犯重而未失戒。
或雖失戒如法重受。說皆犯重。眾生想者。有戒
無戒六句。二重。四輕。說罪心者有兩。一陷沒心。
欲令前人失名利等。二治罰心。欲令前人被繫
縛等。此二心正是業主。不論是實是虗。皆犯重。
若獎勸心說。及僧差說罪。皆不犯。所說過者。或
說罪事。或說罪名。各有當疑僻六句。罪事者。殺
盜婬妄飲酒食肉等事。罪名者。大則七逆十重
輕垢。小則五篇七聚等名。若重名重事。作重想
重疑而說。犯重。作輕想說。犯輕。若輕名輕事。作
輕想輕疑而說。犯輕。作重想說。犯重。所向人者。
上中二境。無菩薩戒。為說菩薩七眾罪過。犯重。
[003-0506b]
無比邱比邱尼戒。為說二眾罪過。犯重。若向有
大乘戒有具戒者。如法說實舉過。令其懺悔。不
犯。若所說不實。自屬謗毀戒也。下境。不論有戒
無戒。向說皆輕。損毀不深故。前人領解者。口業
事遂。據此時結罪。隨語語結。隨人人結。若未解
時。止結方便○小乘說第一篇。犯第二。說第二
篇。犯第三。說第三篇以下。悉犯第七聚。大士宜
掩惡揚善。故說重同重。說輕同輕○開遮者。惟
除僧差。及獎勸因緣。餘悉不開○果報者。若所
說是實。即上品兩舌。亦兼惡口。若所說不實。復
是妄語。其報具列華嚴二地品中。
發隱。問。菩薩
說外道之過。不令惑眾。犯重否歟。答。經言佛法
中。則揀非佛法矣。此之說過。正大士摧邪顯正
之大權也。焉得犯。問。菩薩說惡比邱之過。不令
眾效其所為。犯重否歟。答。疏開獎勸被差。則惟
除惡心私心耳。此之說過。正大士勸善懲惡之
大機也。焉得犯。問。菩薩而作言官。說百寮之過。
不令天下受其害。犯重否歟。答。經舉四眾。則揀
非四眾矣。此之說過。正大士忠君報國之大義
也。焉得犯。】


○第七自讚毀他戒



【疏。自讚者。稱巳功德。毀他者。譏他過惡。備二事。故重。


發隱。明單者不犯重。


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菩薩利安為本。故讚毀罪
[003-0506c]
重聲聞不兼物。毀他犯第三篇。自讚犯第七聚。】


「若佛子。自讚毀他。亦教人自讚毀他。毀他因。毀他緣。
毀他法。毀他業。而菩薩應代一切眾生。受加毀辱。惡
事向自巳。好事與他人。若自揚巳德。隱他人好事。令
他人受毀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合注。顯巳德而彰人短。使名利歸於自身。故犯
重也。若但以貪心自讚。但以瞋心毀他。各各結
染污犯。戒本經中。別有此條。今經亦此戒兼制
也。教人者。或教人讚我毀他。則重。或教彼自讚
毀人。則輕。因者。貪名利之心。緣者。作諸方便。法
者。陳其善惡。業者。前人領解 此亦性遮二業。
五緣成重。一。眾生。二。眾生想。三。讚毀心。四。說讚
毀具。五。前人領解。眾生者。上中二境重。下境輕。
眾生想者。上中。上中想。疑。二重。餘四句輕。或下
境作上中想。亦重也。讚毀心者。欲彰彼短。使名
利悉歸於巳。非為折伏。非為利益也。說讚毀具
者。一。種性或尊或卑。二。行業或貴或賤。三。伎術
工巧或上或下。四。過犯或有或無。五。結使或輕
或重。六。形相或好或醜。七。善法或具或不具。前
人領解者。口業事遂。隨語語結重 開遮者。戒
本經云。若輕毀外道。稱揚佛法。若以方便令彼
調伏。捨離不善。修習善法。又令不信者信。信者
增廣 果報者。自讚若實。即如婬女為一錢故。
而現戲笑。若復不實。自得大妄語報。毀他若實。
[003-0507a]
名為惡口。不實。復兼妄語。所有果報。悉如華嚴
二地品說。
發隱。菩薩善戒經云。若菩薩為人所
讚。言是十住。若阿羅漢等。默然受者。得罪。據此。
則受人讚亦不可。何況自讚。而兼毀他耶。】


○第八慳惜加毀戒



【疏。求財請法。慳悋不與。復加毀辱。頓乖化道。故得
罪。七眾同犯。大小大全共。菩薩不揀親疎。求者皆
施。不與加辱皆犯。以本誓兼物。故聲聞惟弟子不
教法。犯第七聚。不與財不制。尼家二歲內不與財
法。犯第三篇。二歲外不與。犯第七聚。


發隱。二歲內。出家未及二年也。初始出家。未能
自立。財法之與宜急。巳經二歲。稍能自立。與或
可緩。聲聞不與財不制。尼雙制者。以女乞財法。
兩俱不易故。


加毀隨事各結。不合為重。


發隱。慳毀二事。不相合成重。言各結罪。不同讚
毀例也。】


「若佛子。自慳。教人慳。慳因慳緣。慳法。慳業。而菩薩見
一切貧窮人來乞者。隨前人所須。一切給與。而菩薩
以惡心瞋心。乃至不施一錢一針一草。有求法者。不
為說一句一偈一微塵許法。而反更罵辱者。是菩薩
波羅夷罪。」


【合注。惡心者。慳悋鄙惜。瞋心者。不喜其人。明非
見機折伏也 此亦性遮二業。五緣成重。一。眾
[003-0507b]
生。二。眾生想。三。慳毀心。四。示慳毀相。五。前人領
納。眾生者。上中二境。及下境有戒者。悉重。餘輕。
眾生想六句。三重。三輕。如上說。慳毀心者。謂惡
瞋悋惜財法。欲以打罵拒絕。是犯。若彼不宜聞
法得財。宜見訶辱。皆不犯。示慳毀相者。或隱避
不與財法。或言都無。或手杖驅斥。或惡言加罵。
或自作。或使人打罵。皆重。前人領納者。知我悋
惜之相。受我打罵之辱。隨事隨語結重。若彼遣
使求財請法。對使人慳惜。遙作訶罵。既非對面。
損惱稍輕。皆不結重。或雖重不失戒也。不犯者。
戒本經云。若自無。若求非法物。若不益彼物。若
以方便令彼調伏。若彼犯王法。護王意故。若護
僧制。此明不與財非犯也。又云。若外道求短。若
重病。若狂。若知不說。令彼調伏。若所修法未善
通利。若知前人不能敬順。威儀不整。若彼鈍根。
聞深妙法。生怖畏心。若知聞巳增長邪見。或毀
呰退沒。若彼聞向惡人說。此明不與法非犯也。
又菩薩善戒經云。求者三至。若不施者。是名犯
重。不犯者。若以方便善語慰喻。令彼求者不生
恨心。又菩薩攝受徒眾。即應以二事將護。所謂
法及衣食。亦應此戒兼制○開遮者。戒本經云。
觀眾生應以苦切之言。方便利益。恐其憂惱而
不為者。是犯非染污起。不犯者。觀彼現在少所
利益。多起憂惱○果報者。慳毀之罪。亦在三塗。
[003-0507c]
又慳財餘報。生生貧窮。慳法餘報。世世愚鈍。發
隱。身貧乞財。心貧乞法。隨其所須而給與之。故
云一切。優婆塞戒經云。見乞者。多少隨宜給與。
空遣還者。得罪。按此在家菩薩尚然。況出家菩
薩。學大悲者耶。問。自理未明。無法誨彼。奈何。答
此制有而不施。如其無法。自應實對。不可妄說
誤人。反取深咎。】


○第九瞋心不受悔戒



【疏。不受悔謝。乖接他之道。七眾同犯。大小乘不全
同。菩薩本接取眾生。瞋隔犯重。聲聞自利。犯第七
聚。】


「若佛子。自瞋。教人瞋。瞋因。瞋緣。瞋法。瞋業。而菩薩應
生一切眾生善根無諍之事。常生慈悲心。孝順心。而
反更於一切眾生中。乃至於非眾生中。以惡口罵辱。
加以手打。及以刀杖。意猶不息。前人求悔。善言懺謝。
猶瞋不解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合注。因者。忿恨隔絕之心。緣者。瞋隔方便。法者。
示相發口。業者。前人領解。知彼不受。身口加逼
之苦。隨身口業多少結重。非眾生者。變化幻人
等。彼雖無情。作有情想。而行瞋辱。亦犯輕也。


此亦性遮二業。五緣成重。一。眾生。二。眾生想。三。
瞋隔心。四。示不受相。五。前人領解。眾生者。上中
二境重。下境輕。或有戒者亦重。但不失戒也。眾
生想六句。如上。瞋隔心者。心懷忿恨。不欲和解。
[003-0508a]
正是業主。示不受相者。或閉關斷隔。發口不受。
不犯者。戒本經云。若以方便令彼調伏。若彼不
如法悔。其心不平。不受其懺。無罪。又云。若不慊
恨。性不受懺。是犯非染污起。又云。菩薩侵犯他
人。或雖不犯。而令他疑者。即應懺謝。慊恨輕慢。
不如法懺謝。是犯染污起。若嬾惰懈怠。犯非染
污起。若以方便令彼調伏。若彼欲令作不淨業。
然後受者。不謝無罪。若知彼人性好鬬訟。若悔
謝者。增其瞋怒。若知彼和忍。無慊恨心。恐彼慚
恥。不謝無罪。解曰。此輕垢罪。亦應此戒兼制也
 開遮者。戒本經云。見有眾生應訶責者。應折
伏者。應罰黜者。以染污心。不訶責。若訶責不折
伏。若折伏不罰黜。是犯染污起。若嬾惰懈怠。犯
非染污起。不犯者。彼不可治。不可與語。難可教
誨。多起慊恨。若觀時。若恐因彼起鬬諍相違。若
相言訟。若僧諍。若壞僧。若彼不諂曲。有慚愧心。
漸自改悔。又云。若菩薩成就種種神力。應恐怖
者而恐怖之。應引接者而引接之。欲令眾生消
信施故。不以神力恐怖引接者。是犯非染污起。
又唐譯戒本云。又如菩薩見諸有情。為行越路。
非理而行。出粗惡語。猛利訶擯。方便令其出不
善處。安立善處。菩薩如是以饒益心。於諸有情。
出粗惡語。無所違犯。生多功德。解曰。以饒益心。
則非瞋隔心明矣 果報者。瞋恨之罪。亦令眾
[003-0508b]
生墮三惡道。若生人中。得二種果報。一者。常被
他人求其長短。二者。恒被於他之所惱害 淨
戒品云。離瞋恚者。亦四種報。一者。現世六根聰
利。儀容可觀。人所親附。二者。心無瞋恚一切惱
害打罵訶責。盡皆不起。譬如有人。持迦嚕羅呪。
一切諸毒。無能害之。以無恚怒。增長慈心。以慈
真言。令三十六俱胝天魔鬼神。悉皆摧伏。奉慈
真言。無所損害。三者。於未來世。以慈心梯。上生
梵世。一劫安樂。令諸眾生。斷惡修善。四者。漸次
能得無上菩提。具足莊嚴。三十二相。八十種好。
熾然炳著。無量功德。蘊集其身。】


○第十謗三寶戒



【疏。亦云謗菩薩法。或云邪見邪說戒。謗是乖背之
名。凡是解不稱理。言不審實。異解說者。皆名為謗
也。


發隱。解不稱理。邪僻之見。不合正理而謬說。言
不審實。疑似之事。不考真實而妄說。異說。外聖
賢不易之定論。而別為一說。


七眾同犯。大小俱制。大士以化人為任。令邪說亂
正。故犯重。聲聞異此。三諫不止。犯第三篇。】


「若佛子。自謗三寶。教人謗三寶。謗因。謗緣。謗法。謗業。
而菩薩見外道。及以惡人。一言謗佛音聲。如三百矛
剌心。況口自謗。不生信心孝順心。而反更助惡人邪
見人謗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003-0508c]


【合注。因者。邪見之心。緣者。邪說方便。法者。言說
著述等事。業者。前人領解 此亦性遮二業。邪
見為本。復加口過也。五緣成重。一眾生。二眾生
想。三欲說心。四正吐說。五前人領解。眾生者。向
上中二境謗。則重。向下境。輕。眾生想六句。如前
可知。欲說心者。謂邪見推畫。惟此是實。餘皆虗
妄。既心存謬解。喜向人說也。邪見雖多。大端有
四。一上邪見。二中。三下。四雜。上者。撥無因果。如
闡提等。中者謂三寶不及外道。若心中計成。失
戒。若心知三寶勝。口說不如。既未翻歸。不失戒
體。語語結重。下者棄大取小。計成。失菩薩戒。計
若未成。犯輕。屬下文心背大乘戒攝。雜者。或偏
執。或雜信。或繫念小乘。或思義僻謬。偏執又二。
一執大謗小。是犯染污起。二偏謗一部。亦犯輕
垢。雜信者。不背因果。及三寶大乘。但言外道鬼
神。亦有威力。奏章解神。或復勸他。悉犯輕垢。繫
念小乘者。知大乘高勝。且欲先取小果。後更修
大。此名念退。犯輕垢。亦下文暫違菩提心戒攝。
思義僻謬者。如今人義淺。三五家釋。是智力不
及。此應非罪。若輕輒去取。復有知他為是。強欲
立異。皆犯輕垢。又有說相似法。如戒本經云。若
菩薩如是見。如是說言。菩薩不應樂涅槃。應背
涅槃。不應怖畏煩惱。不應一向厭離。何以故。菩
薩應於三阿僧祇劫久受生死。求大菩提。作是
[003-0509a]
說者。是犯染污起。何以故。聲聞深樂涅槃。畏厭
煩惱。百千萬倍不及菩薩。彼習不染污心。勝阿
羅漢也 正吐說者。若自說。若教人傳說。若作
書著述等。前人領解者。納受邪言。隨語語結罪。
披書發解。亦語語結罪○惟遮不開○果報者。
邪見之罪。亦令眾生墮三惡道。若生人中。得二
種果報。一者。生邪見家。二者。其心諂曲。
發隱。心
外求法。皆名外道。非必極邪也。心捨大乘。皆名
惡人。非必巨惡也。】


「善學諸仁者。是菩薩十波羅提木叉。應當學。於中不
應一一犯如微塵許。何況具足犯十戒。若有犯者。不
得現身發菩提心。亦失國王位。轉輪王位。亦失比邱
比邱尼位。亦失十發趣。十長養。十金剛。十地。佛性常
住妙果。一切皆失。墮三惡道中。二劫三劫。不聞父母
三寶名字。以是不應一一犯。汝等一切菩薩。今學。當
學。巳學。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八萬威儀品當
廣明。」


【發隱。仁者慈悲孝順。利濟為懷。正善學戒者之
稱也。猶世言厚德之士也。波羅提木叉。此言保
解脫。解脫是果。戒是因。因中說果也 持戒如
平地。佛果如妙種。菩提心如芽。心地戒虧。雖有
佛種。不生芽矣 國王轉輪王者。世間尊貴。亦
繇戒得也。心地端嚴。本尊貴故 按彌沙塞羯
磨本云。犯波羅夷。名壞根本。析石斷命。豈更生
[003-0509b]
全。大乘懺中。雖云除滅。然於宗法。永無僧用。此
既本禁。不類餘愆。特須謹尅。碎身堅護。但凡情
易起。對境容虧。若無一念覆藏。律中許其改悔。
止可清其犯業。僧法豈得預哉 巳學則既奉
持。云何復勸。良由心地無盡。菩薩學心地法門
亦無盡。佛自半月誦。況菩薩耶。
合注。不得現生
發菩提心者。直指此生為語。亦失國王位等者。
現在既失其義。未來必并失其名也。問。犯前四
戒。則一切戒體俱失。犯後六戒。止是失菩薩法。
何云亦失比邱比邱尼位。答。此是一往乘勢之
語。又或如從高處墜。法爾至底。理無中止。所以
身子六心中退。仍向五道輪迴。亦其驗也。


疏。八萬威儀品當廣明。懸指大本後分。八萬威儀
品當說。


發隱。大本。即百二十之本也。】


○四十八輕戒



「佛告諸菩薩。巳說十波羅提木叉竟。四十八輕戒今
當說。」


【發隱。不但曰十波羅夷。而曰木叉者。犯之則極
惡。依之則解脫也。】


○第一不敬師友戒



【疏。傲不可長。妨於進善。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俱
制。
[003-0509c]


合注。惟遮不開。或方便令調伏。亦得名開。】


「若佛子。欲受國王位時。受轉輪王位時。百官受位時。
應先受菩薩戒。一切鬼神。救護王身百官之身。諸佛
歡喜。既得戒巳。生孝順心。恭敬心。見上座和尚。阿闍
梨。大德。同學。同見。同行者。應起承迎。禮拜問訊。而菩
薩反生憍心。慢心。癡心。瞋心。不起承迎禮拜。一一不
如法供養。以自賣身。國城男女。七寶。百物。而供給之。
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發隱。大戒本通道俗。而文中獨舉王官。何也。出
家以師友為父兄。理自應敬。不待言故。又僧尼
無位。傲慢難生。王官有勢。憍倨易起故。意普而
辭偏也 師生我法身。有父道焉。當孝順故。友
助吾進修。有兄道焉。當恭敬故。又師友不可逆。
不可慢。俱當孝敬故 賣身等。要其誠敬之極
而言。為法忘軀。志當如是。非必然也。
合注。上座
有三。一生年上座。戒臘在先。二。福德上座。眾所
推敬。三。法性上座。證入聖位。和尚。此翻親教師。
或翻力生。繇此人力。生我無漏妙戒身故。阿闍
利。此翻軌範師。謂教授威儀。示我軌式。即下文
所稱教誡法師也。大德者。總歎具大功德。同學
者。宗同一師。同見者。心同一解。同行者。身同一
業。憍者亢巳。慢者忽人。癡者不知賢聖。瞋者心
懷忿恚。以自賣身等者。舉重況輕。謂尚應如此
供養。況迎拜之儀。而不為耶 此四十八輕戒。
[003-0510a]
准十重法。亦應有若因若緣若法若業等。但以眾
輕垢。成與未成。同稱惡作。故不復委明耳 此
亦性遮二業。四緣成重。一。師友。謂上座及同行
等。二。師友想六句。二重二輕。二無犯。三。不敬心。
若憍慢瞋恨。不起迎拜等。是染污犯。若嬾惰懈
怠或無記心。或忘誤。犯非染污起。不犯者。若重
病。若亂心。若睡眠不知。若聽法。若說法。若在說
法眾中。護說者心。若以方便。令彼調伏。若護僧
制。若護多人意。四。應迎不迎應供不供等。事成
隨事結罪 唯遮不開。或方便令調伏。亦得名
開 果報者。師友知識是得道大因緣。是全梵
行。不敬則永失法利。魔所攝持。敬則常遇善緣。
成就佛法。】


○第二飲酒戒



【疏。酒開放逸門。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俱制。惟咽咽
輕垢。


發隱。咽咽者。一咽一輕垢也。】


「若佛子。故飲酒。而酒生過失無量。若自身手過酒器。
與人飲酒者。五百世無手。何況自飲。亦不得教一切
人飲。及一切眾生飲酒。況自飲酒。一切酒不得飲。若
故自飲。教人飲者。犯輕垢罪。」


【合注。故飲者。明非不知誤飲。一切眾生。指異類
也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一。是酒。謂飲之醉人。
二。酒想六句。二咽咽結罪。二輕垢。二無犯。三。有
[003-0510b]
飲心。四。入口。咽咽結罪。若教他飲。咽咽二俱結
罪。不犯者。病非酒不療 開者。如末利夫人事
 果報者。飲酒之罪。有五五百果。第一五百世。
在鹹糟地獄。二五百。在沸屎。三五百。在曲蛆蟲。
四五百。在蠅蚋。五五百。在癡熱無知蟲。文云五
百世無手。或但舉最後五百也。
發隱。問。沈湎之
流。理應無手。云何過器。便獲斯殃。且如君父之
壽。臣子稱觴。豈得誠敬之心。反遭惡劣之報。答。
凡言罪者。皆為有菩薩戒者言也。發大心。證大
果。乃所以壽吾君親。而杯酒之敬。敬之小者也。
然而無手之報。非此類所感。彼感報者。葢是慣
持癡器。常貯癡藥。獎誘癡人。成就癡業耳。豈比
夫稱觴君父。雖不名大敬。終不失誠敬之心乎。
無手之報。斷非加於此等。吾故表而出之。】


○第三食肉戒



【疏。食肉斷大慈心。大士懷慈為本。一切悉斷。聲聞
漸教。初開三種淨肉等。後亦皆斷。若有重病。飲藥
能治。準律得噉。或因不制。


發隱。重病揀非小疾。
三藏法數。律中但開不見。
不聞。不疑。三種。楞嚴要解。加自死。鳥殘。為五種。
涅槃復加不為巳等。共為九淨肉。一。不見殺。二。
不聞殺。謂耳不聞殺。亦不聞人語為我故殺也。
三。不疑為巳殺。四。不為巳殺。五。自死。六。鳥殘。七。
生乾。謂因死巳日久自乾也。八。不期遇。謂不因
[003-0510c]
期約。偶然相遇而食也。九。前巳殺。謂非今時因
我而殺。乃是前時先巳殺者也。
合注。知水有蟲。
或疑有蟲。不看不漉輒用。大小俱制。又蠶綿。大
小俱制。大乘為眾生故。得畜憍奢耶等。而非自
用。獸毛小乘不制。大乘亦無特制。而佛頂經中。
亦兼及之。不用彌善。】


「若佛子。故食肉。一切眾生肉不得食。夫食肉者。斷大
慈悲佛性種子。一切眾生。見而捨去。是故一切菩薩。
不得食一切眾生肉。食肉得無量罪。若故食者。犯輕
垢罪。」


【發隱。故食肉者。明非誤食。正指過也。見而捨去
如鷗去海翁之機是也。問。經稱食肉之人。入於
山林。虎狼師子。皆來集會。今云捨去者何。答。捨
去者。驚其殺心而遠離也。來集者。嗅其同氣而
相求也。或去或來。皆惡因緣也。問。求那䟦摩之
對宋主也。曰。王所修與匹夫異。出一嘉言。則士
庶咸悅。布一善政。則神人以和。刑不夭命。役不
勞力。則風雨時。百穀茂。如此持齋。齋亦大矣。豈
在輟半日之飡。全一禽之命。然後為宏濟耶。斯
言與戒。似不相合。答。此隨緣順機。變通不滯。正
大士之體也。是故遇崇道之君。則將順其美。勢
不可為。則求那所言。乃旁行曲運之微權。默導
潛移之妙術也 楞伽經。佛告大慧。有無量因
緣。不應食肉。如云眾生聞氣。悉生恐怖。如旃陀
[003-0511a]
羅。狗見驚吠故。慈心不生故。呪術不成故。諸天
所棄故。夜多惡夢故。虎狼聞香故。文多不錄。楞
嚴亦云。食肉之人。縱得心開。似三摩地。皆大羅
剎。問。蠶之害亦慘矣。制食肉。不制衣帛者何。答。
文互見故。煑繭斷命。十重殺中攝。鑊湯繅車。殺
具中攝。例養六畜。損害眾生中攝。為利資身。邪
命自活中攝。而首楞嚴經。亦禁綿絹。是知僧號
衲子。士稱布衣。無待論矣。若夫王臣。則惡衣服。
美黻冕。自有古人之成訓在。
合注。一切眾生。皆
有佛性。與我同體。而今食噉其肉。殘慘之甚。故
云斷大慈悲佛性種子。鴦掘經云。若絲綿絹帛。
展轉傳來離殺者手。施於比邱亦不應受。受者
非悲也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一。是肉。謂有情
身分。二。肉想。二重。二輕。二無犯。三。有食心。正是
業主。四。入口。咽咽結罪 開遮者。或鹿角虎骨
等。製入藥中。此應非犯。若為藥故傷生命。同得
殺罪 果報者。楞伽經云。為利殺眾生。以財網
諸肉。二俱是惡業。死墮呌呼獄。佛頂經云。死死
生生。互來相噉。惡業俱生。窮未來際。】


○第四食五辛戒



【疏。葷臭妨法。故制。七眾大小如前。菩薩小重。發色
故也。


發隱。葷辛之氣。能發色身諸欲。小重。少加重也。】


「若佛子。不得食五辛。大蒜。茖[葸-十+夕]。慈[葸-十+夕]。蘭[葸-十+夕]。興渠。是五
[003-0511b]
辛。一切食中不得食。若故食者。犯輕垢罪。」


【合注。茖[葸-十+夕]即韭。慈[葸-十+夕]即[葸-十+夕]。蘭[葸-十+夕]即小蒜。興渠。此
方所無。一切食中。雜有此辛。亦不得食。非但戒
單食也。此是遮業。臭穢妨於淨法。故制。四緣成
罪。如食肉戒 開遮者。病非蒜等不愈。須處僻
靜別室食之。不得入佛塔僧堂。不得入僧浴室。
不得上都圊內。俟斷食更七日後。臭氣都盡。沐
浴浣衣。香薰入眾。具如律明 果報者。佛頂經
云。是五種辛。熟食發婬。生啖增恚。縱能宣說十
二部經。十方天仙。嫌其臭穢。咸皆遠離。諸餓鬼
等。䑛其唇吻。福德日消。長無利益。修三摩地。善
神不護。魔王得便。命終自為魔王眷屬。受魔福
盡。墮無間獄。】


○第五不教悔罪戒



【疏。怙惡長過。故制。出家二眾全犯。餘三眾及在家。
雖未有僧事利養。見過不令悔。亦犯輕垢。大小同
制。】


「若佛子。見一切眾生。犯八戒。五戒。十戒。毀禁。七逆。八
難。一切犯戒罪。應教懺悔。而菩薩不教懺悔。同住。同
僧利養。而共布薩。一眾說戒。而不舉其罪。不教悔過
者。犯輕垢罪。」


【合注。八戒者。八關齋法。又地持八重。五戒者。清
信士女所受。十戒者。十善戒。沙彌十戒。又此經
十重。毀禁者。總明犯一切戒。即毀三世諸佛明
[003-0511c]
禁。七逆現在下文。八難乃犯戒果報。一。地獄。二。
畜生。三。餓鬼。四。盲聾瘖瘂。諸根不具。五。生邪見
家。世智辯聰。六。佛前佛後。七。北洲。八。無想天。一
切犯戒罪者。若大若小。若重若輕。若因若果。皆
教懺悔。教懺悔者。以見。聞。疑。三根舉事。令改往
修來。捨過遷善也。梵語懺摩。是此方請忍請恕
之意。即表除於往愆。悔乃此方之語。義稱惡作。
謂追責前來所作是惡。決志改途易轍。即表修
於來善。同住同利。是共食味。布薩說戒。是共法
味。理應如法舉罪。故不舉不教者犯也。
發隱。布
薩。此云相向說。罪半月舉罪懺悔。如是住者。皆
清淨聚。故云淨住。
合注。此是遮業。四緣成罪。一。
有罪。二。有罪想。若實謂無罪者。非犯。三。不教心。
戒本經云。瞋心不舉。是染污犯。懶惰懈怠。非染
污犯。四。默然同住不教悔。是一罪。同食味。復一
罪。同法味。又一罪。隨事各結。不犯者。戒本經云。
若狂。若知不說。令彼調伏。若護他心。若護僧制。
又云。見眾生造今世後世惡業。以慊恨心。不為
正說。是犯染污。不犯者。若自無智。若無力。若使
有力者說。若彼自有力若。彼自有善知識。若以
方便。令彼調伏。若為正說。於我憎恨。若出惡言。
若顛倒為。若無愛敬。若復彼人性弊𢤱戾 又
自不悔過。亦應此戒兼制。不教人悔。惟是遮業。
自過不悔。兼得性業也 七眾不全同。比邱應
[003-0512a]
舉七眾罪。比邱尼得舉六眾罪。不得舉比邱罪。
若與比邱親里知識。私相勸諫。無罪。式叉摩那
得舉五眾罪。不得舉比邱比邱尼罪。沙彌得舉
四眾罪。不得舉上三種罪。沙彌尼得舉三眾罪。
不得舉上四眾罪。在家二眾。得舉自類罪。不得
舉出家五眾罪。若親厚知識。私相勸諫。皆悉無
罪。又在家二眾。無同利養事。惟有不舉。及同布
薩二過 開遮者。僧祇律云。若彼人兇暴。若依
王力。大臣力。兇惡人力。或起奪命因緣。傷梵行
者。應作是念。彼罪行業。必自有報。彼自應知。爾
時但護根相應。無罪。又四分律云。內有五法。應
舉他。以時。不以非時。真實。不以不實。有益。不以
減損。柔軟。不以麤獷。慈心。不以瞋恚 果報者。
大涅槃經云。若善比邱。見壞法者。置不訶責。驅
遣舉處。是人佛法中怨。若能責遣。當知得福無
量。不可稱計。菩薩善戒經云。旃陀羅等。及以屠
兒。雖行惡業。不能破壞如來正法。不必定墮三
惡道中。為師不能教訶弟子。則破佛法。必墮地
獄。優婆塞戒經云。寧受惡戒。一日中斷無量命
根。終不畜養弊惡弟子。不能調伏。何以故。是惡
律儀。殃齊自身。畜惡弟子。不能教誨。乃令無量
眾生作惡。能謗無量善妙之法。壞和合僧。令多
眾生作五無間。是故劇於惡律儀罪。
發隱。問。教
而不改。應免罪否。荅。世儒有言。教訓不嚴。師之
[003-0512b]
惰也。學問無成。子之罪也。教而不改。教者何尤
焉。】


○第六不供給請法戒



【疏。喪染資神之益。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不全共。


合注。小乘未滿五夏。未諳律藏。見有持律人來。
應請。餘非所制。大乘求法無厭。一切應請。】


「若佛子。見大乘法師。大乘同學。同見同行。來入僧坊
舍宅城邑。若百里千里來者。即起迎來送去。禮拜供
養。日日三時供養。日食三兩金。百味飲食。牀座醫藥。
供事法師。一切所須。盡給與之。常請法師三時說法。
日日三時禮拜。不生嗔心患惱之心。為法滅身。請法
不懈。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疏。言大乘同見同行。簡小乘。


發隱。法師者。不必是講經論師。凡通達大乘法
者。皆是也。大乘同學等者。先言大乘師。次言大
乘友。皆當供請。
合注。日食三兩金者。極勢之語。
三時者。中前。中後。初夜。瞋心者。恚彼法師。患惱
者。恐巳侈費。為法滅身者。舉重況輕 此是遮
業。四緣成罪。一。是法師。二。法師想。若不知者。不
犯。三。不請心。若瞋若惱。是染污犯。懈怠忘誤。非
染污犯。四。漠然空過。隨事結罪 又不受師教。
亦應此戒兼制。戒本經云。欲求定心。慊恨憍慢。
不受師教。是染污犯。若懶惰懈怠。非染污犯。不
犯者。若病。若無力。若知彼人作顛倒說。若自多
[003-0512c]
聞有力。若先巳受法 開遮者。若知不請。令彼
調伏 果報者。不請。則失聞薰益。障智慧種。請
則常能不離正法。】


○第七不往聽法戒



【發隱。制意同前。但前屬菩薩詣我。我請說法。今
屬菩薩在彼。我往聽法。】


「若佛子。一切處有講法毗尼經律。大宅舍中。有講法
處。是新學菩薩。應持經律卷。至法師所。聽受諮問。若
山林樹下。僧地房中。一切說法處。悉至聽受。若不至
彼聽受諮問者。犯輕垢罪。」


【疏。言毗尼經律者。大乘毗尼經律。非三藏中毗尼
也。大乘經有滅惡義。故稱毗尼。


發隱。經律併稱毗尼者。以大乘經。力能滅惡。義
同律也。地持。不開遠近。優婆塞。開由旬不犯。則
知出家制遠。在家制近也。葢出家以聽法為事。
憚遠不往。是慢法故。在家者。世法拘身。遠聽不
能。亦非慢故。
合注。一切處者。通指僧坊俗地。大
舍宅。別指俗地。山林等。別指僧地也。法毗尼經
律者。法名軌持。毗尼名滅。意指所詮。經律二字。
意指能詮。然毗尼正翻為律。經亦訓法訓常。文
言似複。義則可明。此法毗尼。大小齊奉。七眾同
修。非局在聲聞也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一。是
講法律。二。講法律想。三。不往心。若瞋慢。是染污
犯。若懈怠。非染污犯。四。不往聽。日日結罪。善生
[003-0513a]
經中。制四十里內須往。此亦應爾。不犯者。若不
解。若病。若無力。若彼顛倒說。若護說者心。若數
數聞。巳受持。巳知義。若修禪定。不欲暫廢。皆不
犯 開遮者。佛藏經云。若比邱說法。雜外道義。
有善比邱。勤求道者。應從座去。若不去者。非善
比邱。亦復不名隨佛教者 果報者。地持經云。
菩薩於善知識。聽受經法。於說法人。有五處不
應憶念。淨心專聽。一者。不念破戒。謂不念言。此
犯律儀。不應從彼聽受經法。二者。不念下性。謂
不念言。我不從彼下性之人。聽受經法。三者。不
念醜陋。謂不念言。我不從此醜陋之人。聽受經
法。四者。不念壞味。謂不念言。我不從彼不正語
人。聽受經法。但依於義。不依於味。五者。不念壞
美語。謂不念言。我不從彼粗言說人。聽受經法。
如是五處不憶念者。是菩薩勤攝正法。於說法
人。不起嫌想。若下根菩薩。起人過心。退不樂聽
法。當知是菩薩。不能自度。智慧退減。不聽之失
也。能至心聽。則如沙彌戲擲。堪證四果。況實說
正法耶。】


○八背大向小戒



【發隱。背向未決。猶屬輕。背向巳成。則失菩薩戒。
又背向在心。失惟屬巳。言辭外顯。害及他人。犯
第十重。】


「若佛子。心背大乘常住經律。言非佛說。而受持二乘。
[003-0513b]
聲聞外道惡見。一切禁戒。邪見經律者。犯輕垢罪。」


【發隱。背大乘言非佛說。罪亦重矣。云何入輕垢。
葢心背而口未宣播。此言字。是內自評論也。若
有謗聲。屬第十重。
合注。言非佛說者。意言分別
計度。受持者。擬欲受持也 此具性遮二業。計
二乘。惟遮業。計外道。兼性業。以是邪見故也。直
制猶豫未決。是中下二邪見之方便。以其計尚
未成。故且結輕。若計成。則失菩薩戒矣 七眾
同。大小不全共。小是本習。故非犯。計外得責心
罪。發心欲往。步步結應懺罪。聞外道說法。不入
其心。悔還。尚許懺除共住。若片語入心。奉行其
法。乃至拔一髮等。失比邱戒。成重難。現身不復
許入僧數 惟遮不開 果報者。計外。成邪見。
墮三塗。計小。障大菩提。
發隱。昔天親菩薩造五
百論。明小斥大。後遇無著。悔悟巳過。欲自截舌。
無著教令以舌還讚大乘。天親受教。剋心向大。
宏傳廣演。卒成聖果焉。改過不吝。真萬世法也
 菩薩善戒經云。讀世典文頌書疏不犯者。為
破邪見故。為知外典是虗妄。佛法真實故。為知
世事。不為世人所輕慢故。】


○第九不看病戒



【疏。乖慈。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不全共。大士一切
應看。聲聞止在師友。同活。共房。及僧尼。此外不制。
以其本不兼物故。】
[003-0513c]


「若佛子。見一切疾病人。常應供養。如佛無異。八福田
中。看病福田。是第一福田。若父母師僧弟子病。諸根
不具。百種病苦惱。皆供養令差。而菩薩以瞋恨心不
看。乃至僧坊城邑曠野山林道路中。見病不救濟者。
犯輕垢罪。」


【疏。言供養病人如佛。極敬為語。此明在心不在田。
如阿難分飯與餓狗。以此心明好。故與佛一等。菩
薩見一切病人。隨力所能。皆應看視。文中舉父母
師弟子。從近為始也。末云城邑曠野。凡是病皆救。
即知通一切也 若瞋心捨置。隨人結輕垢。若力
不及。起慈念心。不犯。


發隱。八福田中。諸佛最尊。云何看病為第一。葢
佛是敬田。不兼乎悲。惟茲病人。佛囑我滅度後。
應好供養。其中多有諸佛賢聖。則是敬田。百骸
痛苦。須人為命。則是悲田。況諸佛人天普供。苦
中之苦。無越病人。福中之福。宜歸看病矣 優
婆塞戒經云。行路之時。見病人。不住瞻視。為作
方便。付囑所在。而捨去者。得罪。葢謂有力則自
為救療。無力則轉託他人。邈然如不見聞。慈悲
之心安在。故得罪也。言瞋心者。嫌病人。不生慈
念也。力不及而有慈念心者。不犯。力不及而不
起慈念心。亦犯。
合注。八福田。一佛。二聖人。三和
尚。四阿闍黎。五僧。六父。七母。八病人。七是敬田。
病兼悲敬。故名第一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一。
[003-0514a]
有病。二。有病想。三。不看心。瞋果是染污犯。懈怠
非染污犯。四。應看不看。隨事結罪。不犯者。若自
病。若無力。若教有力。隨順病者。若知彼人。自有
眷屬。若彼有力。自能經理。若病數數發。若長病。
若修勝業。不欲暫廢 開遮。如不犯中說。又復
應知看病法則。四分律云。有五法能看病人。一。
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能與。二。不惡賤病人
大小便吐唾。三。有慈愍心。不為衣食。四。能經理
湯藥。乃至差若死。五。能為病人說法令歡喜。律
攝云。若病人貧無藥直者。師主知識等。應為辦
之。或施主邊求。或用僧伽物。或塔物。或旛葢等
莊嚴具。依價賣之。以供藥值。病差應償。若無力
者。不還無罪。大師之子。是父母財故。若看病苾
蒭。供給病者。除性罪巳。餘皆應作 果報者。不
看失慈心益。失悲敬二田。自有病苦。亦無人看。
能看。則成就第一福田。】


○第十畜殺眾生具戒



【疏。以傷慈。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俱制。】


「若佛子。不得畜一切刀杖弓箭矛斧鬬戰之具。及惡
羅網罥殺生之器。一切不得畜。而菩薩乃至殺父母。
尚不加報。況殺一切眾生。不得畜殺眾生具。若故畜
者。犯輕垢罪。」


【疏。罾繳羅網等。道俗皆制。刃槊弓箭。舊開國王王
子等。
[003-0514b]


發隱。父母之讐不報。詳見下文。矛者。長鎗。罥者。
所以羈禽獸足。繳者。生絲繫矢而射。罾繳羅網。
皆漁獵之具也。槊亦鎗屬。刃槊弓箭開國王者。
衛國以兵。餘人無國不應。
合注。此是性遮二業。
殺之方便。且結輕垢。隨害物時。更結殺罪 開
遮者。或勸人戒殺。若買。若化其器藏而舉之。毀
壞彌善 果報。如殺戒中說。】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下六品中廣明。」


【疏。此十戒總結。如下六品所明。


發隱。大本中六品。廣明如上十戒。今略之也。後
倣此。
合注。此總結第一段十戒。懸指廣文也。】


○第十一國使戒



【疏。夫為敵國使命。必覘候盈虗。矯誑䇿略。邀合戰
陣。情存勝負。以乖本慈。文云國賊。七眾同犯。大小
俱制。


發隱。覘候者。窺伺也。矯誑者。奸欺也。窺伺虗實。
以為進止。奸欺謀䇿。而後行事也。言賊者。如孟
氏曰。我能為君約與國。戰必克。今之所謂良臣。
古之所謂民賊也。】


「若佛子。不得為利養惡心故。通國使命。軍陣合會。興
師相伐。殺無量眾生。而菩薩尚不得入軍中往來。況
故作國賊。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疏。為利惡心。揀除和合。不得入軍中。軍中喧雜。非
佛子所行處。
[003-0514c]


發隱。通使有二。鬬爭則損國殃民。和合則安邦
恤眾。故應揀也。問。若爾。衍儀秦代之屬。各擅從
衡。果一善一惡歟。答。據彼本意。則從人固犯興
師。衡者亦無善意。同歸於罪而巳。細分則衡之
為害。正謂薄乎云爾。必也談仁義而罷秦楚之
兵。却獻納而成南北之好。如斯國使。其所謂生
多功德者乎。
合注。不入軍中往來。舉輕以況重
 此是性遮二業。正制為利養故。作此相害因
緣。隨事隨語結輕。若瞋怒因緣。自屬殺戒。若貪
奪寶物因緣。自屬盜戒 開遮者。如隱峰飛錫
止兵。圖澄占鈴息難等 果報者。交扇失歡。得
上品兩舌惡口報。殺戮取利。得上品殺盜報。


按此戒。當是指通使而尚不成事者言。以其
為利養惡心故而為使。不計殺無量眾生。雖
不成事。亦犯輕垢。若巳成事。巳殺無量眾生。
則罪大惡極。又不止於輕垢而巳。故須權害
之輕重。以定罪之輕重也。】


○第十二販賣戒



【疏。希利損物。乖慈。故制。大小同犯。七眾不全共。


發隱。我利則人害。故曰乖慈。七眾不全共者。貿
易。世俗之常。在家當不禁也。】


「若佛子。故販賣良人奴婢六畜。市易棺材板木盛死
之具。尚不應自作。況教人作。若故自作。教人作者。犯
輕垢罪。」
[003-0515a]


【合注。販賣良人奴婢。則有眷屬分離之苦。販賣
六畜。則為殺害之緣。市易棺材板木。則必利人
之死。教人作者。或為我作。或令自作。皆得罪也
 此亦性遮二業。希利損物。乖於慈心。事事結
罪。若偷販生口。賣畜令殺。呪人令死。以售棺材。
別犯盜罪殺罪 在家畜耕牛。非犯。然據善生
經。須先作淨施。然後受戒。否則得失意罪。若買
畜放生。施棺給貧。其功則大 果報者。眷屬分
張。多病短命。
發隱。言人畜棺材者。明此道俗俱
斷。揀尋常貿易。道俗不俱斷也。俗亦斷棺材者。
制惡心希售也。】


○第十三謗毀戒



【疏。陷沒前人。傷慈。故制。大小乘俱制。七眾同犯。刪
取天人以上。同有菩薩戒者。說其七逆十重。或陷
沒。或治罰。莫問有根無根。但令向異法人說。悉犯
重。前說四眾過戒巳制。若向同法人說。莫問境高
下。有戒無戒。陷沒人者。此戒同犯輕垢。


發隱。刪取。猶截取也。截取謗毀天人以上。同有
大戒者也。或陷沒其名。或治罰其身。不問彼所
謗有根無根。但向異法人者。彰播而禍無窮。向
同法人者。隱密而害未廣。故一屬重。一屬輕也。】


「若佛子。以惡心故。無事謗他良人。善人。法師。師僧。國
王。貴人。言犯七逆十重。於父母兄弟六親中。應生孝
順心。慈悲心。而反更加於逆害。墮不如意處者。犯輕
[003-0515b]
垢罪。」


【合注。惡心者。瞋惱之心。欲前人陷沒也。無事者。
無見聞疑三根。父母兄弟六親者。大士視一切
人。皆如父母兄弟六親也 此是性遮二業。六
緣成罪。一。無罪。二。無罪想六句。四犯。二非犯。三。
謗毀心。正是業主。四。所說過。七逆十重等。五。所
向人。向同法謗同法。或向外人謗外人。故輕。若
向外人謗同法。自屬重戒中攝。六。前人領解。隨
語隨人結罪。若說實非犯。以惡心說。亦犯輕垢
 惟遮不開 果報。如妄言惡口中說。
發隱。無
事。本無實也。前十重中。毀他兼自讚成重。今無
自讚。前謗三寶成重。今止謗僧。故輕 孝順者。
不敢謗。慈悲者。不忍謗。】


○第十四放火焚燒戒



【疏。傷損有識。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


發隱。有識。揀草木無情也。雖本意燒山。無心害
物。然物必被傷。】


「若佛子。以惡心故。放大火燒山林曠野。四月乃至九
月放火。若燒他人家屋宅城邑。僧坊。田木。及鬼神官
物。一切有生物。不得故燒。若故燒者。犯輕垢罪。」


【疏。有師言殺鬼畜犯重。初戒巳制。此戒伹不得燒
林木。遠損害義。今釋殺鬼畜既不犯重。今燒林木
而死者。與此戒同制。四月至九月。多生蟲類。此時
道俗同制。不得燒林木。遠有損害義。在家菩薩。為
[003-0515c]
業燒者。不制。出家菩薩。為妨害眾事。亦應開許者。
若不慎燒。犯輕垢。


發隱。前十重明有命不得故殺。今言殺鬼畜不
犯重者。以無心殺也。燒林木而害生。亦意在林
木也。故與前同制。在家為生業。出家為除害。亦
所不禁。但應謹慎防護。不爾者犯。恐開此禁。恣
意焚燒。故疏言慎。問。此中禁四月至九月。則十
月至三月不制明矣。而十月未盡無蟲。二月正
當起蟄。焉得無損。答。此為苦寒之地言也。若東
南溫煖。恐非所宜。止可臘月嚴凝。霜雪屢降之
後耳。善會文者。自應得意。或云。鬼畜不犯重。取
前十重中非道器也。此順疏文。未順經義。
合注。
惡心者。恣情任意。不知慎重也。燒他屋宅者。謂
因不慎放火。而誤及之。若為損他故燒。自屬盜
戒等流罪攝。一切有生物者。放火非為燒生。有
必傷生之勢。故須遠防殺緣。若為殺故燒。自屬
殺戒中攝。今結云若故燒者。明非慎重而偶誤
也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一。非時。二。非時想。三。
不慎心。四。正放火燒 開遮者。在家為業。亦應
慎燒。出家除害。并須擇時。方可無犯。 果報者。
不慎則有誤殺之業。】


○第十五僻教戒



【疏。使人失正道。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不共。以所
習異故。
[003-0516a]


發隱。僻者。偏也。邪也。二乘外道皆是 私謂。所
習。單指二乘。不謂外道。】


「若佛子。自佛弟子。及外道惡人。六親。一切善知識。應
一一教受持大乘經律。應教解義理。使發菩提心。十
發趣心。十長養心。十金剛心。於三十心中。一一解其
次第法用。而菩薩以惡心瞋心。橫教二乘聲聞經律。
外道邪見論等。犯輕垢罪。」


【合注。佛弟子。單指內眾。外道惡人。單指外眾。六
親。通內外眾。善知識。謂交遊往還。素相親善者。
非得道善知識也。由解義理。始堪發心。不同盲
修瞎煉 又解義不發心。增長狂慧。發心不解
義。增長無明。教之使之。令知真解真修也。惡心
者。概欲令人人入於偏邪。瞋心者。偏惱此人。不
以正教。橫者。枉其性根。不稱機宜。明非應病與
藥也 教以外道。性遮二業。教以二乘。惟是遮
業。惡心瞋心。是染污犯。無知根智。非染污犯。


開遮者。用隨情說。逗彼機宜。乃至示同外道等
 果報者。以外教。得邪見報。以小教。障大菩提。
以大乘。教自他俱利。】


○第十六為利倒說戒



【疏。乖訓授之道。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


發隱。無私賄而不傳真法。有所獲而方罄所知。
是商賈之道也。豈大士宏度之心乎。
合注。小乘
依小法教人。亦不得隱沒義理。】
[003-0516b]


「若佛子。應好心先學大乘威儀經律。廣開解義味。見
後新學菩薩。有從百里千里來求大乘經律。應如法
為說一切苦行。若燒身燒臂燒指。若不燒身臂指供
養諸佛。非出家菩薩。乃至餓虎狼師子。一切餓鬼。悉
應捨身肉手足而供養之。然後一一次第為說正法。
使心開意解。而菩薩為利養故。應答不答。倒說經律
文字。無前無後。謗三寶說者。犯輕垢罪。」


【發隱。好心者。明始學之初。即發上求下化之心。
絕希利故。今纔學佛法。先懷利養。非好心也。先
儒有言。今人讀書。自上大人時。便錯了也。意正
如此。
合注。好心者。上求下化之心。先學者。自利
利他之本。威儀者。化導之軌範。經律者。進修之
門戶。廣開解義味者。致廣大而盡精微。明非淺
近粗疎而巳。燒身臂等者。上求之極致也。捨身
肉等者。下化之極致也。先為說此如法苦行。以
大其心志。堅其誓願。然後一一次第為說正法。
謂隨問而說。不顛倒說。不邪謬說。故能使其心
開意解。此誠先學菩薩之職任也。應答不答。則
不一一說。倒說。則不次第。謗三寶。則非正法。又
倒說即名為謗。所謂說法不當機。所說為非量
也 此是遮業。不先學。是一過。不正說又一過
為利。是染污犯。無知機智。非染污犯 開遮者。
知機故不說。或為斷邪命而訶苦行。破愚執而
談理行 果報者。為利則邪命所攝。倒說則謗
[003-0516c]
法等流。
發隱。問。謗三寶說。云何不入十重。答。十
重專言謗者。是撥無三寶。故重。此則謬解妄論
名為謗說。非撥無也。故輕。】


○第十七恃勢乞求戒



【疏。惱他。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


「若佛子。自為飲食錢財。利養名譽故。親近國王。王子
大臣。百官。恃作形勢。乞索打拍牽挽。橫取錢物。一切
求利名。為惡求多求。教他人求。都無慈心。無孝順心
者。犯輕垢罪。」


【合注。自為者。明非為三寶等。為飲食乃至名譽。
明非為道也。惡求者。威逼非善求。多求者。無厭
非寡求。教他者。教人為我求。如遣使作書之類
 此。具性遮二業。盜戒之等流也。或將本求利。
或薦書強化。皆屬此戒。若非分陵奪。自屬盜戒。
又戒本經云。多欲不知足。貪著財物。是染污犯。
亦此戒攝 開遮者。為三寶為病人。為眾生。如
法營求。非犯 果報者。乞求則妨道惱他。不乞
則正命清淨。自他俱利。
發隱。乞索者。乞索財物
也。打拍示威。亦乞索財物也。牽挽者。牽繫挽曳。
皆威逼之而橫取也。無慈心孝順心者。慈則常
思惠濟。慮彼貧窮。孝則供養眾生。如巳父母。尚
何忍橫取之耶。】


○第十八無解作解戒



【疏。有誤人之失。故制。出家二眾同犯。大小乘俱制。
[003-0517a]
三眾及在家。無師範義。未制。


發隱。三眾者。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也。沙彌未
授具。式叉學戒女。無為人師義。故不制。】


「若佛子。應學十二部經。誦戒者。日日六時持菩薩戒
解其義理。佛性之性。而菩薩不解一句一偈。及戒律
因緣。詐言能解者。即為自欺誑。亦欺誑他人。一一不
解。一切法不知。而為他人作師授戒者。犯輕垢罪。」


【疏。日日六時。晝夜各三。一云。誦未通利。必須六時。
巳通利。未必恒爾。二云。恒應六時。


發隱。言為戒師者。先應廣學諸經。熟誦戒律。解
戒中所說義理。又窮原極本。妙悟性宗。言佛性
之性者。揀此性是佛性之性。非聲聞外道所計
性也。即菩薩心地也。一一。指戒律。一切法。指諸
經也。
合注。大士以傳法度生為正務。故應學十
二部經。以為度生之本。而戒經尤大士之根本。
故應日日六時誦持。令其精熟。然不但誦文而
巳。又必。解其義理佛性之性。謂先悟本源自性
清淨。為無作戒所依體性。即依此無作戒。還為
成佛種子。是知自性清淨者。正因佛性也。菩薩
戒者。緣了佛性也。全一性以起二修。全二修而
成一性。故名佛性。之性。猶云諸佛本源。佛性種
子也。不解一句等。舉輕況重。設不解一句一偈。
及戒律少分因緣。而詐言能解。即為內乖巳心
而自欺。外誤前人而誑他。何況一一戒律皆不
[003-0517b]
解。一切佛法皆不知。則自且從師求學之不暇。
豈可為他人作師授戒哉 此是遮業。受戒不
學。是一過。欲作師。又一過。隨事結罪 疏云。餘
五眾無作師事。未制。今按善生經。在家菩薩。亦
得畜在家弟子。似亦同制。然在家雖畜弟子。無
授戒事。故云不犯耳 開遮者。為白衣授終身
五戒。及六齋日授八戒法。皆悉無犯然亦須知
五戒八戒義趣。又八戒法。若無比邱。比邱尼。則
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亦得授之。五戒法。設無
出家五眾。則在家二眾亦得授之 果報者。佛
藏經云。身未證法。而在高座。身自不知。而教人
者。法墮地獄。】


○第十九兩舌戒



【疏。遘扇彼此。乖和合。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俱制。】


「若佛子。以惡心故。見持戒比邱。手捉香鑪。行菩薩行。
而鬬搆兩頭。謗欺賢人無惡不造者。犯輕垢罪。」


【合注。惡心者。瞋彼前人。欲令鬬諍。或嫉彼賢善。
欲為妨惱也。手捉香鑪聊舉善行之一事。鬬搆
兩頭。謂交扇令造諍端。此雖說實猶犯。況謗欺
耶 此具性遮二業。六緣成罪。一。眾生。二。眾生
想。應以持戒不持戒六句分別。二稍重。四稍輕
也。三。兩舌心。正是業主。四。說過。無論實與不實。
五。所向人。若向無戒人。自屬重戒。若泛向同法。
非彼親友。自屬第十三謗毀戒。今正以鬬遘為
[003-0517c]
念。的向彼之親厚。故實與不實皆犯。若欲向此
人。誤向彼人。結方便罪。六。前人領解。語語結罪
 開遮者。菩薩戒本云。又如菩薩。見諸有情。為
惡友朋之所攝受。親愛不捨。起憐愍心。說離間
語。令離惡友。捨相親愛。勿令當受長夜無義無
利。如是以饒益心。說離間語。生多功德 果報
者。如第六重戒中說。
發隱。無惡不造者。謗彼賢
人為造惡也 此戒不但鬬遘比邱 推之則
讒亂人君臣。離。間人骨肉者皆是類也。】


○第二十不行放救戒



【疏。見危不濟。乖慈。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不俱制。
大士一切普度。聲聞止在眷屬。此制自度。


發隱。菩薩兼利。故制自度。言自度不顧他人。則
犯制也。】


「若佛子。以慈心故。行放生業。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
女人是我母。我生生無不從之受生。故六道眾生。皆
是我父母。而殺而食者。即殺我父母。亦殺我故身。一
切地水。是我先身。一切火風。是我本體。故常行放生。
生生受生。常住之法。教人放生。若見世人殺畜生時。
應方便救護。解其苦難。常教化講說菩薩戒。救度眾
生。若父母兄弟死亡之日。應請法師講菩薩戒經律。
福資亡者。得見諸佛。生人天上。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疏。前明想念如親。即制令憶慈觀。如大經明習九
品七品等。第一使上怨等於上親。大士應與資身
[003-0518a]
之益。及資神之利。


發隱。憶慈心觀。習慈之品。或七或九。九則親冤
各分三品。第一上冤與上親平等者。正慈觀之
力也。解難資身之益。法乃資神也 言講演之
福。得見諸佛者。以此戒是三世諸佛之本源。戒
之所在。即佛在故。講之則重宣諸佛之光。開闢
人天之路。未亡而歷彼耳根。巳死而導其冥識
 問。墨子兼愛。號為異端。云何眾生。皆我父母。
答。儒道止談今世。佛法乃論前身。受生既歷多
生。託胎必徧諸趣。六道眾生。皆我父母。豈不然
乎。惟拘近跡。不審遠緣。等之異端。過矣 生生
受生等者。以生生無不由此四大受生。則生生
當行放救。此放生即是常住不易之法也。
合注。
以慈心故。總修三種慈心也。一。生緣慈。即觀六
道皆我父母。二。法緣慈。即觀地水火風是我身
體。三。無緣慈。即於生生受生之中。而悟不生不
滅常住之法。教人放生者。以此三慈。開示於人。
救護。則解其現在苦難。教化講說。則拔其未來
苦因。令不受未來苦難。又救是拔苦。度是與樂
也。得見諸佛生人天上者。見佛聞法。恒於天人
類中修道。永離畜生難處。方名究竟放救也。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一。苦眾生。二。苦眾生想。三。
無慈心。若欲救而力不逮者。至心為稱佛名。或
為說法。以作救慧命之緣因。不犯。四。坐視不救。
[003-0518b]
隨事結罪。不救身命。是一過。不救慧命。又一過
 惟遮不開 果報者。不救則失三慈法利。救
則成就三慈法門。


按四大是我之身體。亦是眾生身體。是我與
眾生同一身體也。故當放救。我生生由四大
受生。眾生亦生生由四大受生。故生生當行
放救。亦當教人放救。所以為常住之法。此雲
棲解常住二字之義。與蕅師異。】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如滅罪品中廣明一一
戒。」


【疏。指滅罪品中廣明。


合注。此總結第二段十戒。懸指廣文也。】


○第二十一瞋打報讐戒



【疏。既傷慈忍。方復結冤。故制也。外書有二途。一是
禮之所許。二是法之所禁。漸教故也。今內經悉禁。
七眾同犯。大小俱制。


發隱。禮許者。記曰。君父之讐。不與共戴天。兄弟
之讐。不反兵。交遊之讐。不同國。禮應報也。法禁
者。約始三章。殺人者死。律垂諸代斷命必償。法
應報也。然此乃權漸之教。未是真實。故世道行
之。內經悉禁。】


「若佛子。不得以瞋報瞋。以打報打。若殺父母兄弟六
親不得加報。若國主為他人殺者。亦不得加報。殺生
報生。不順孝道。尚不畜奴婢打拍罵辱。日日起三業。
[003-0518c]
口罪無量。況故作七逆之罪。而出家菩薩。無慈心報
讐。乃至六親中故報者。犯輕垢罪。」


【疏。謂以瞋打報瞋打。非謂應以德報怨也。


發隱。言佛意止謂不當以瞋打還報瞋打。非欲
人更以恩德報瞋打也。大般若經云。菩薩當鬬
爭瞋恚罵詈。便自改悔。我當忍受一切眾生履
踐如橋梁。如聾如啞。云何以惡語報人。我不應
壞是甚深無上菩提。是也。殺生報生不順孝道
者。良由天地以生物為心。彼傷吾親之生。吾復
傷彼親之生。殺一生。報一生。於我之生無益。於
彼之生有損。生彌寡而殺彌眾。乖天地之和。傷
化育之原。是焉得為孝乎。又按疏概標七眾。而
經文明言出家菩薩。是經意止制出家。不禁臣
民。此或大師權巧。故補經文。然金口炳然。理合
依憑。
合注。不順孝道者。被他殺害。必有夙因。快
意報讐。重增未來怨結。非所以愛死者也。七逆
罪者。如孟氏云。殺人之父。人亦殺其父。殺人之
兄。人亦殺其兄。去自殺惟是一間。今我為父報
讐。彼復結讐於我父。又種將來害父之因。故報
讐即可名七逆也。結云出家菩薩者。意顯在家
菩薩。猶得兼用王法。以直報怨。出家斷不可矣。
尚不畜奴婢者。舉輕況重。然出家人。總不得畜。
在家得畜。但不應非理打罵。
發隱。曰三業而止
標口罪者。罵辱巳罪無量。況打拍乎。奴婢且然。
[003-0519a]
況作七逆乎。皆舉輕況重也。
合注。此是性遮二
業。既傷慈忍。復結來怨故也。五緣成罪。一。是讐。
二。讐想。有六句。初二句輕。謂讐作讐想讐疑。而
行瞋報。二句稍重。謂非讐而作讐想讐疑。二句
更重。謂非讐非讐想。讐非讐想。而行瞋打。即第
九重戒攝也。三。有報復心。四。行瞋報事。五。前人
領納。謂受其打罵。結輕。若害命。結歸第一殺戒。
在家菩薩。以直報怨。憑官依律決判。不犯。或私
行報復。或賄賂求託。過分治罰。一一刑辱結輕。
害命結重。又戒本經云。若於他起慊恨心。執持
不捨。是染污犯。亦可此戒兼制。又菩薩怨不宜
報。恩則宜報。故戒本經云。受他恩惠。以慊恨心。
不以若等若增酬答彼者。是染污犯。若嬾惰懈
怠。非染污犯。不犯者。若作方便而無力。若以方
便令彼調伏。若欲報恩而彼不受 惟遮不開
 果報者報則相讐相害。更無休息。不報則解
怨釋結。永無讐對。


按解孝道處發隱與合注不同。亦各明一義
也。】


○第二十二憍慢不請法戒



【疏。慢如高山。法水不住。有乖傳化之益。故制。七眾
同犯。大小不全共。


合注。小乘於應請者而憍慢不請。則犯。餘惟不
得憍慢。不制悉請。大乘求法為務。一切應請。一
[003-0519b]
切不得憍慢。
發隱。疏云此戒與前第六戒同制。
前懈怠不聽。此憍慢不請。若慢心不往聽。應同
此戒。】


「若佛子。初始出家。未有所解。而自持聰明有智。或恃
高貴年宿。或恃大姓高門。大解大福大富。饒財七寶。
以此憍慢。而不諮受先學法師經律。其法師者。或小
姓年少。卑門貧窮下賤。諸根不具。而實有德。一切經
律盡解。而新學菩薩。不得觀法師種姓。而不來諮受
法師第一義諦者。犯輕垢罪。」


【合注。初始出家者。明其染法未深。未有所解者。
無佛法中正解。既染法未深。未開正解。則更不
宜憍慢也 此是性遮二業。四緣成罪。一。法師。
二。法師想。六句。二重。二輕。二無犯。三。憍慢心。正
是業主。與前第六瞋患為異。四。不諮受。隨所應
諮不諮結罪。又戒本經云。輕說法者。不生恭敬。
嗤笑毀呰。但著。文字。不依實義。是染污犯。亦此
戒兼制 惟遮不開 果報者。憍慢則失正法
種。頑愚陋劣。重法則智慧開明。菩提增長。】


○第二十三憍慢僻說戒



【疏。乖教訓之道。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俱制。初新學
菩薩。巳受戒竟。遠來聽法。法主言非巳師。恃解恃
勢。生輕慢心。不好答問。使義理隱沒。顛倒法相。故
犯。


發隱。非巳師。言不於巳師。明是他人弟子也。】
[003-0519c]


「若佛子。佛滅度後。欲以好心受菩薩戒時。於佛菩薩
形像前。自誓受戒。當以七日佛前懺悔。得見好相。便
得戒。若不得好相。應以二七三七乃至一年。要得好
相。得好相巳。便得佛菩薩像前受戒。若不得好相。雖
佛像前受戒。不名得戒若先受菩薩戒法師前受戒
時。不須要見好相。何以故。是法師。師師相授。故不須
好相。是以法師前受戒時。即得戒。以生至重心故。便
得戒。若千里內無能授戒師。得佛菩薩形像前。自誓
受戒。而要見好相。若法師自倚解經律大乘學戒。與
國王太子百官。以為善友。而新學菩薩來問若經義
律義。輕心惡心慢心。不一一好答問者。犯輕垢罪。」


【發隱。無師佛像前受。得戒如此之難。有師面面
相承。得戒如此之易。則師之所係誠大。而求師
者。當敬之如佛可也。為師者。宜體此意。慈悲指
示。而待之如子可也。乃內倚所學。外挾所交。起
大憍慢。不好答問耶。不好答。正前所謂隱沒顛
倒也。菩薩善戒經云。不犯者。若知前人是惡邪
見。求覓罪過。若知不說。令彼調伏。若知前人不
能敬順。若知鈍根。聞深義巳。生於邪見。若知聞
巳。向惡人宣說。破壞正法等。
合注。師師相授。不
須好相者。以其展轉傳來。即是如來嫡胤。亦是
法身常住。故律藏云。持律之人。是人補佛處也。
生至重心者。謂視師如佛也。不得好相。不名得
戒。明自誓受戒。如此之難。生至重心。便乃得戒。
[003-0520a]
明從師受戒。亦復不易。既受得巳。請問先達。先
達豈可忽之而不好答乎。輕心者。忽彼來人。惡
心者。慳吝嫉妬。慢心者。自恃福慧也 此亦性
遮二業。乖接引教訓之道。四緣成罪。一。求法人。
二。求法想。三。憍慢心。四。僻說出口。語語結罪。


惟遮不開 果報者。悋法則愚癡。憍慢則陋劣。
不悋不憍。則功德智慧以自莊嚴。


按發隱分難易。合注言皆難。各明一義。而發
隱為順。】


○第二十四不習學佛戒



【疏。乖出要之道。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不全共。


發隱。菩薩常學大乘。故制他學。聲聞則五歲未
滿。五法未明者。制。巳滿巳明者。不制。繇聲聞不
學大乘。惟以自修者自滿也。五歲者。經云。五夏
以前專修戒律。五夏以後。方乃聽教參禪況復
他學也。】


「若佛子。有佛經律大乘法。正見。正性。正法身。而不能
勤學修習。而捨七寶。反學邪見二乘。外道。俗典。阿毗
曇雜論。一切書記。是斷佛性。障道因緣。非行菩薩道
者。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合注。經律大乘法者。通指菩薩藏也。正見者。萬
行之解。正性者。正因之性。正法身者。正果之性。
邪見者。通指下文諸法。二乘墮於偏空。外道執
其謬計。俗典僅談世務。阿毗曇即二乘論。雜論
[003-0520b]
即外道論一切書記。即俗典世論也。斷佛性者。
二乘焦菩提之芽。外道刳正覺之種。障道因緣
者。內惑正解之因。外亂正修之緣也 一向習
小。惟是遮業。非染污犯。二向習外。性遮二業。是
染污犯。不犯者。若上聰明。能速受學。若久學不
忘。若思惟知義。若於佛法。具足觀察。得不動智。
若於日日。常以二分受學佛經。一分外典。又菩
薩。比邱比邱尼。不學聲聞毗尼。亦犯輕垢 七
眾同制者。比邱先習此經。及二部律。尼先學此
經。及尼具戒。式叉先習此經。及二六法。沙彌男
女先習此經。及十戒威儀。在家先習此經。及優
婆塞戒。餘力方許徧習 大小不全共者。同以
本法為急。亦同不得習外。而大不學毗尼犯。小
不學此經非犯 開遮者。示同邪小。以誘接之
 果報者。一向習小。障菩提。習外。墮愛見。
發隱。
七寶二義。一者殊勝。超出一切諸教偏駁下劣
故。二者利濟。能與一切眾生功德法財故。】


○第二十五不善知眾戒



【疏。自損損他。故制。出家二眾同犯。大小俱制。三眾
及在家。既未持眾。不制。


發隱。三眾。謂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


「若佛子。佛滅度後。為說法主。為行法主。為僧坊主。教
化主。坐禪主。行來主。應生慈心。善和鬬諍。善守三寶
物。莫無度用。如自巳有。而反亂眾鬬諍。恣心用三寶
[003-0520c]
物者。犯輕垢罪。」


【合注。說法主。即今法師。行法主。主清規者。亦可
律師。僧坊主。知安居房舍等事。即今值院。教化
主。勸人作福業者。坐禪主。知習禪事。如僧堂首
座之類。行來主。知乍到客情事者。今名知賓。慈
心者。和諍守物。能與一切人樂。也 此是遮業。
不善滅諍。隨事結過。不善守物。隨用結過。若三
寶互用。自屬盜戒。若發起諍事。別得性罪 惟
遮不開 果報者。不善滅諍。得破僧方便罪。不
善守物。招貧窮困苦報。善和善守。則統理大眾。
一切無礙。
發隱。諍有四謂平論諍。非言諍。犯罪
諍。作事諍。三寶物。必應所當為之事而施用之。
固不可濫用。亦不可差互用差互者。如佛物不
可僧用。古人尚有以飯僧物作僧堂。而墮火枷
地獄者。又如佛殿餘。作佛像得。佛像餘。作佛供
器得。但不可以佛殿餘。作菩薩殿。佛像餘。作菩
薩像。降下可知矣。
初津。如自巳有。謂當如自巳
物之愛惜。不得錯用。一說。不得當自巳物隨意
而用。】


○第二十六獨受利養戒



【疏。僧次請僧。不問客舊皆有分。而舊人獨受。不以
分客。乖施主心。貪利。故制。此戒出家二眾同犯。大
小俱制。三眾及在家。未知僧事。不制。】


「若佛子。先在僧坊中住。後見客菩薩比邱。來入僧坊
[003-0521a]
舍宅城邑。若國王宅舍中。乃至夏坐安居處。及大會
中。先住僧應迎來送去飲食供養房舍臥具繩牀木
牀事事給與。若無物。應賣自身。及男女身。割自身肉
賣。供給所須。悉以與之。若有檀越來請眾僧。客僧有
利養分。僧坊主應次第差客僧受請。而先住僧獨受
請。而不差客僧者。僧坊主得無量罪。畜生無異。非沙
門。非釋種姓。犯輕垢罪。」


【合注。菩薩。謂大士眾。比邱。謂聲聞眾。皆應有利
養分也國王宅舍。謂王所造立安僧宅舍也。應
賣自身等者。舉重況輕。謂賣身割肉。尚應供給。
況本皆有分之利養耶 此俱性遮二業。以僧
次請僧時。凡在界內者。皆應有利養分。而今不
差客僧。乖施主心。貪利獨受。是盜戒之等流也。
四緣成罪。一。有客。謂應得利養分者。來在界內。
二。有客想。六句。二重。二輕。二無犯。三。獨受心。正
是業主。四。差竟。據義疏云。若知僧次的至彼人。
而不差者。且犯輕垢。以臨差時。界外或更有來
者。尚未專有分故。若差竟。而別與餘人。餘人自
知未應受請。而受得施主家食䞋。五錢入手。與
差者同結重罪。畜生無異。又客來不與僧中物
分。不起迎接。亦此戒兼制。同犯輕垢 餘五眾
雖不犯。或有時受差分食。若偏厚偏薄。偏有偏
無。皆犯輕垢。善生經云。僧中付食。若偏為師選
擇美好。過分與者。是優婆塞得失意罪 惟遮
[003-0521b]
不開 果報如慈悲道場懺法廣明。
初津。大會
者。或月初一日。或初八日。十五日。此三日。是西
竺每月大會。設食供僧。又或無遮會。或僧自恣
會等 但知我飽。不顧他饑。故曰畜生無異。】


○第二十七受別請戒



【疏。各受別請。則施主不請十方僧。使施主失平等
心功德。十方僧失常利施。故制。出家五眾同犯。在
家二眾無此利。未制。大小乘不同。


發隱。菩薩僧可受別請。或請我為宏揚戒法。或
見此人機宜。必得我。乃能成就所作功德。俱不
犯。】


「若佛子。一切不得受別請。利養入巳。而此利養屬十
方僧。而別受請。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巳。及八福田中
諸佛聖人。一一師僧父母病人物。自巳用故。犯輕垢
罪。」


【疏。施主修福。法應廣普。當知利施本通十方。繇汝
別受。故十方不得。遠有奪十方之義。是故不應。八
福田並有應得僧次義。如佛應迹為僧等。


發隱。及字承上。此利養不但取十方僧物。亦取
八福田物也。言此八人。俱有入僧次之理。如佛
亦可應化為僧。餘應例知也。
合注。小乘遮別眾
食。若四人中有一人是僧次者。不犯。不遮別受
請 此是遮業。三緣成罪。一。是別請。若有僧次
一人同受。不犯。二。別請想。六句。二重。二輕。二無
[003-0521c]
犯。三。受竟結罪 善生經云。若優婆塞受招提
僧臥具牀坐。得失意罪。亦應此戒兼制 開遮
者。戒本經云。檀越來請。若至自舍。若至寺內。若
至餘家。若施衣食。種種眾具。菩薩以瞋慢心。不
受不往。是染污犯。不犯者。若病。若無力。若狂。若
遠處。若道路恐怖難。若知不受令彼調伏。若先
受請。若修善法。不欲暫廢。為欲得聞未曾有法
饒益之義。及決定論。若知請者。為欺惱故。若護
多人嫌恨心故。若護僧制。解曰。此乃率眾受供。
非別受也。又云。有檀越以金銀真珠摩尼瑠璃
種種寶物奉施。菩薩若瞋慢心。違逆不受。是染
污犯。捨眾生故。懶惰懈怠。非染污犯。不犯者。若
知受巳必生貪著。或施主生悔。或施主生惑。或
施主生惱。若知是三寶物。是劫盜物。若知受巳
多得苦惱。所謂殺縛讁罰。奪財訶責。解曰。此則
受以為眾。非自享也 果報者。既遠有奪取十
方之義。亦是盜戒等流。】


○第二十八別請僧戒



【疏。分別是田非田。如經德王品。當知自心則為狹
劣。失平等心。七眾同犯。大小乘不全共。道俗菩薩
請僧齋會。一云。都不得別請。悉應僧次。的請一人。
便犯。二云。一食處莫問人數多少。止請一僧次。便
不犯。都無。則制。若悉請者。益善。】


「若佛子。有出家菩薩。在家菩薩。及一切檀越。請僧福
[003-0522a]
田求願之時。應入僧坊。問知事人。今欲請僧求願。知
事報言。次第請者。即得十方賢聖僧。而世人別請五
百羅漢菩薩僧。不如僧次一凡夫僧。若別請僧者。是
外道法。七佛無別請法。不順孝道。若故別請僧者。犯
輕垢罪。」


【疏。五百羅漢不及一凡僧。此就心邊。不論田也。


發隱。四十二章經。自飯惡人乃至如來。福德勝
劣天壤。此論田也。今經所云。是論心也。隨時取
重。不相礙故。然此論平等設供。非論求師也。求
師則趨明捨闇。親賢遠愚。具眼參方。何可不擇。


合注。次第請即得十方賢聖僧者。以凡聖難測。
不應妄生分別故。引七佛證義。以其並在此土。
又近在百小劫內。長壽天皆曾見也。不順孝道
者。不遵佛訓。輕慢眾僧 此是遮業。據聲聞律。
若僧次中請得一人。餘別指名請求。非犯 開
遮者。如親師取友。則善須簡擇。如欲說法授戒。
化導眾人。擇其才德俱優者請之非犯 果報
者。別請則違平等無相法門。失廣大圓滿福德。
不別請則一滴投海。頓同海體。】


○第二十九邪命自活戒



【疏。大論云。貪心發身口。名為邪命。乖淨命也。


發隱。貪起於心。本也。發於身。則妄為資身之䇿。
發於口。則曲為餬口之計。皆邪命自活也。淨命
者。一。深山草果二。常行乞食。三。檀越送供。四。隨
[003-0522b]
大眾食。以此活命。無所染污。故曰淨命。違背此
法。乖淨命也。】


「若佛子。以惡心故。為利養。販賣男女色。自手作食。自
磨自舂。占相男女。解夢吉凶。是男是女。呪術工巧。調
鷹方法。和合百種毒藥。千種毒藥。蛇毒生金銀毒蠱
毒。都無慈愍心。無孝順心。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疏。揀非見機益物。


發隱。明作此邪命者。以何心。為何事。今言是以
惡心為利養也。則知以善心為善事者不犯矣。


一。販賣女色。二。手自作食。通制道俗。三。相吉凶。俗
人如相以自活。不犯。道一向制。四。呪術。五。工巧。六。
調鷹方法。此三事。於物無侵。如法自活。在家不制。
出家悉斷。若淨治救。無所希望。不犯。出家亦開。七。
和合毒藥。殺人犯罪。


發隱。慈憫則視物猶巳。何忍以活巳身故而損
物。孝順則視眾生猶吾父母。何忍以活子身故
而傷親。四邪命者。一。方口食。謂干謁四方。二。維
口食。謂種種術數。三。仰口食。謂仰觀星宿。四。下
口食。謂栽植田園。皆非僧正命食也。呪等三事。
於物無侵者。葢呪術通乎濟難。工巧兼乎醫藥。
調鷹止是遊戲。故云如法。若以呪助邪。以藥傷
人。以鷹畋獵。則非法矣。當有大過。豈得不犯。出
家亦開者。如上事。清淨治救。益物為務。無求利
心者。亦開許也。又智論云。五種邪命。以無漏智
[003-0522c]
慧捨離。是為正命。一。為利養故。詐現奇特。二。為
利養故。自說功能。三。為利養故。占相吉凶。四。為
利養故。高聲現威。令人畏敬。五。為利養故。稱說
所得供養。以動人心。邪因緣活命。是為邪命。

注。尚有八穢。一。田宅園林。二。種植生種。三。貯積
穀帛。四。畜養人僕。五。養繫禽獸。六。錢寶貴物。七。
氈褥釜鑊。八。象金飾牀。及諸重物 此是性遮
二業。然惟販色毒藥二事。兼有性罪。餘但遮罪。
又今時養鷹。多為捕獵。此亦性罪。或屬損害眾
生戒攝也。毒藥且就和合時結輕。若害物時。隨
結殺罪。調鷹亦爾 出家五眾全犯。在家除販
色調鷹毒藥三種。其餘如法自活。不犯。又善生
經云。若優婆塞須田作者不求淨水。及陸種處。
得失意罪。亦可攝屬此戒。淨水者。謂無蟲水。陸
種者。陸生穀麥等。不須用水。致傷蟲也 開遮
者。出家人或偶用占相呪術工巧。隨機誘物。令
入佛道。非希利心。亦復無犯。呪術是治病救難
所用。故大小兩乘。亦通有之 果報者。緇門警
訓云。今時講學。專務利名。不恥五邪。多畜八穢。
日用所資。無非穢物。箱囊所積。並是犯財。慢法
欺心。自貽伊戚。誰知報逐心成。豈信果由因結。
現見袈裟離體。當來鐵葉纏身。為人則生處貧
窮。衣裳垢穢。為畜則墮於不淨。毛羽腥臊云云。】


○第三十不敬好時戒


[003-0523a]


【疏。三齋六齋。盡是鬼神得力之日。此日修善。福過
餘日。而今於好時虧慢更犯。隨所犯事隨篇結罪。
此時此日。不應不知。加一戒。一云。七眾俱制。皆應
敬時。二云。但制在家。年三長齋。月六齋。本為在家。
出家盡壽持齋。不論節時。


發隱。年三月者。正五九也。毗沙門天王分鎮南
瞻部洲之月也。月六日者。初八。二十三。天王使
者。十四。二十九。天王太子。月望。月晦。天王自身。
遞相巡狩之日也。老較善惡。良在於斯。故云鬼
神得力也。好時不知。忽慢之甚。故加一戒。又此
戒本在家所持。出家盡壽持齋。何分月日。
合注。
此戒合標作經理白衣戒。】


「若佛子。以惡心故。自身謗三寶。詐現親附。口便說空。
行在有中。經理白衣。為白衣通致男女。交會婬色。作
諸縛著。於六齋日。年三長齋月。作殺生劫盜破齋犯
戒者。犯輕垢罪。」


【合注。佛制在家男女。不論但三歸者。受五戒者。
受菩薩戒者。遇六齋日。悉應一晝夜受持八戒
齋法。以不非時食。正名為齋。以不殺等八戒。共
助成之。故名八關戒齋。謂以八戒及齋。關閉情
欲。作出世正因也。正五九為年三長齋月。亦應
盡此一月。受持齋法如上。此戒舊名不敬好時。
今觀經文語勢。似從出家人邊結過。故易科為
經理白衣。大意謂出家人法。宜誘誨白衣。令得
[003-0523b]
解脫。令持齋戒。而反說空行有。為其經理。乃至
六齋三齋好時。不能使其作福修善。反令作殺
盜等事。豈非以身謗三寶乎 此是遮業。伹從
經理白衣結罪。所云殺生劫盜破齋犯戒。自是
俗人之事。非出家人教其為之。但既有通致男
女等事。未免為殺盜等而作遠緣。故推極於此。
而顯其不應耳。若實教其殺生劫盜兼得性業。
自屬殺盜戒攝 出家五眾全犯。一切時中。不
得經理白衣也。在家二眾。巳受菩薩戒。不敬好
時。亦犯。善生經云。若優婆塞。一月之中。不能六
日受持八戒。供養三寶。得失意罪也。若殺生劫
盜破齋犯戒。自隨事別結 惟遮不開 果報
者。經理白衣。亦屬邪命。如前說。又不敬好時。則
諸天愁憂。能招災異。敬好時。則諸天歡喜。護國
降祥。】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制戒品中廣明。」


【合注。此總結第三段十戒也。】


○第三十一不行救贖戒



【疏。見有賣佛菩薩形像不救贖。損辱之甚。非大士
行。應隨力救贖。不者犯罪。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
不全共。菩薩應贖。聲聞見父母不贖。犯第七聚。經
像不見制。】


「佛言。佛子。佛滅度後。於惡世中。若見外道。一切惡人。
劫賊。賣佛菩薩父母形像。及賣經律。販賣比邱比邱
[003-0523c]
尼。亦賣發菩提心菩薩道人。或為官使。與一切人作
奴婢者。而菩薩見是事巳。應生慈悲心。方便救護。處
處教化取物。贖佛菩薩形像。及比邱比邱尼。發心菩
薩。一切經律。若不贖者。犯輕垢罪。」


【發隱。父母。兼我人父母而言。孝子敬其親。及人
之親。況大士乎。或疑父母之像。賣與何人。意古
人或有以沉檀珍寶作像者。故可賣。教化取物
者。若巳無能贖之資。應廣勸他人發心。不得坐
視也。
合注。此是遮業四緣成罪。一。應贖境謂尊
像經律僧人等。二。應贖想。六句。二重二輕。二無
犯。三。無救贖心。力不及者非犯。四。令彼褻辱隨
事結過。設力不及而漠不關心。亦犯 惟遮不
開。或如法流通經典。不犯 果報者不救則失
於二利。救則具足二嚴。】


○第三十二損害眾生戒



【疏。此有六事。遠妨損害。乖慈。故制。七眾同犯。大小
乘俱制。】


「若佛子。不得販賣刀杖弓箭。畜輕秤小斗。因官形勢。
取人財物。害心繫縛。破壞成功。長養猫狸猪狗。若故
養者。犯輕垢罪。」


【發隱。秤斗垂戒。他可例知。因官者。或用自官勢。
或假他官勢也。畜猫狗者。能傷他物。畜猪者。終
歸損害。優婆塞戒經云。畜猫狸。養猪羊及蠶者。
得罪。俗制如是。僧可知矣。
合注。刀杖弓箭者。損
[003-0524a]
害之具。輕秤小斗者。欺誑之具。然秤斗但約畜
用。故結輕耳。若以之移換詐取。自屬盜攝。因官
形勢者。行於逼奪。以威力傷慈。結輕。若取非其
有。亦是盜攝。繫縛者。不當其罪。又意在索財也
 此具性遮二業。隨事結罪 惟遮不開 果
報者。是殺盜等流。
初津。猫狸猪狗等。養生害生。
恩中具讐。雖不殺他。殺因具矣。小乘律中。畜狗
為守住處。故開。】


○第三十三邪業覺觀戒



【疏。凡所運為。皆非正業。思想覺觀。有亂真道。故制。
大小同犯。七眾不全同。


發隱。覺觀有正有邪。思維出世真道者。正也。思
維世間雜事者。邪也。初心作思名覺。細心沈思
為觀。】


「若佛子。以惡心故。觀一切男女等鬬。軍陣兵將劫賊
等鬬。亦不得聽吹貝鼓角琴瑟箏笛箜篌。歌叫妓樂
之聲。不得摴蒱。圍棋。波羅塞戲。彈棋。六搏。拍毱。擲石
投壺。牽道八道行城。爪鏡。蓍草。楊枝。鉢盂。髑髏。而作
卜筮。不得作盜賊使命。一一不得作。若故作者。犯輕
垢罪。」


【疏。初。諍鬬。男女軍陣等。道俗同制。二。娛樂吹貝鼓
角等。若為自娛。道俗同不得作。不得聽。若供養三
寶。道俗同開。三。雜戲。摴蒱圍棋等。四。卜筮。爪鏡蓍
草等。五。作使。通書。道俗俱制。
[003-0524b]


合注。此五皆為邪業惡心者。明非見機益物。直
是邪思邪覺也。貝者。螺也。七弦為琴。二十五弦。
為瑟。箏者。竹身十三弦。箜篌者。竹身二十四弦。
摴蒱。即今賻錢。波羅塞戲。即今象棋。彈棋者。漢
宮人粧奩戲。六搏。即今雙陸。拍毱。即今踢毬。擲
石投壺者。古用石。今用矢。牽道八道行城者。縱
橫各八路。以棋子行之。西域戲也。爪鏡。即圓光
法。蓍草。即是易卦楊枝。即樟柳神。鉢盂。即攪水
碗法。髑髏。即耳報法 盜賊使命。性遮兩業。餘
惟遮罪。隨事結輕。又戒本經云。若菩薩懶惰懈
怠。耽樂睡眠。若非時。不知量。是染污犯。不犯者。
若病。若無力。若遠行疲極。若為斷彼故。起欲方
便。攝受對治。性利煩惱更數數起。亦可此戒兼
攝 投壺本於禮記。蓍龜本於易書。在家應無
犯 開遮者。或見機益物等。又出家人欲決疑
慮。自有圓覺經。拈取標記法。占察經。擲三輪相
法。及大灌頂經。梵天神䇿百首。可依用之 果
報者。觀則妨廢正道。失二世利。不觀則離諸掉
悔。定慧易生。
發隱。諍鬬起凶惡心。娛樂起淫泆
心。雜戲起散亂心。卜筮起惑著心。使命起詐罔
心。事事亂道。不應作也。例而推之。可之能詩而
感白癩。解之工畫而墮泥犁。乃至貫休智永之
輩。皆邪業也。可不戒歟 蓍草並制者。釋子委
運大化。宜莫留情。世俗賴斯指迷。固所不禁。但
[003-0524c]
貴斷以義命。母膠執焉。斯名達士矣。】


○第三十四暫念小乘戒



【疏。乖本所習。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不共。以習各異。
欲背大向小。心計未成。犯前第八背大向小戒。計
成失戒。在第十重戒中說。此戒所制。不欲背大。正
言小乘易行。且欲斷結。然後化生。


發隱。帶結而能利物。大士之宏懷。斷結而後化
生小乘之淺計。又前云向小。泛舉所修之因。今
之念小。專指所持之戒。背向二字。辭猶稍寬。暫
亦不宜。意彌切矣。】


「若佛子。護持禁戒。行住坐臥。日夜六時。讀誦是戒。猶
如金剛。如帶持浮囊。欲度大海。如草繫比邱。常生大
乘善信。自知我是未成之佛。諸佛是巳成之佛。發菩
提心。念念不去心。若起一念二乘外道心者。犯輕垢
罪。」


【發隱。金剛者。萬物莫能碎。而能碎萬物。喻此戒
諸惡莫能破。而能破諸惡也。浮囊者。經言客持
浮囊渡海。羅剎從乞。毅然不許。乃至乞半。乞一
絲毫。皆悉不與。喻持戒者。在生死海中。遇煩惱
羅剎。欲壞重戒。乃至輕垢。一微塵許。不可得也。
草繫者。昔佛在世。有諸比邱。為賊劫掠。恐其追
獲。以草繫之。佛制。比邱不壞生草。繇此端坐不
敢動作。王過見之。乃得解釋。如是持戒。所謂寧
有戒死。不無戒生也 雖能護戒。若無正信。則
[003-0525a]
戒止散善而巳。今知生佛本無二心。眾生當定
作佛。特巳成未成為別。實先佛後佛何殊。所謂
能作如是信戒品巳具足者也。二乘繇無此信。
故無望作佛。亦無望一切眾生作佛。大士於此
諦信不疑。故能自度度人。同成正覺心也。雖有
正信。而不發心。則信為徒信而巳。今知我心即
諸佛心。故上求諸佛無上菩提。我心即眾生心。
故下化眾生同成正覺。剎那心中。不捨此念。曰
念念不去心也。


疏。若起一念等者。不應一念起自度之想。外道者。
指二乘為外道。若權入此道為化。非所制也。


發隱。二乘為外道者。離菩提心。捨菩提願。即名
外道。故等二乘曰外道也。權入為化者。菩薩示
現外道。故與同事。默行教化者。非所制也。
合注。
起二乘心。惟是遮業。非染污犯。起外道心。性遮
二業。念念是染污犯 開遮者。若權入二乘外
道。為化彼故 果報者。一念二乘心。亦障菩提。
一念外道心。亦障出世。惟念念菩提心。能臻三
種不退 按合注分注二乘外道。與疏異。】


○第三十五不發願戒



【疏。菩薩常應願求勝事。緣心善境。將來因此克遂。
若不發願。求善之心難遂。故制。七眾同。大小異。所
習不同故。】


「若佛子。常應發一切願。孝順父母師僧。願得好師。同
[003-0525b]
學善知識。常教我大乘經律。十發趣。十長養。十金剛。
十地。使我開解。如法修行。堅持佛戒。寧捨身命。念念
不去心。若一切菩薩。不發是願者。犯輕垢罪。」


【合注。常應發者。所謂非是一發。惟應數發。令菩
提心相續不斷也。一切願者。總指十願。
發隱。好
師謂智行雙備。有智無行。何以成吾德。有行無
智。何以開吾迷。故弟子雖具信心。不逢良導。美
材拙匠。遂成廢器。誠可歎也。故十願之中。得師
最要。然無賢朋。有聞乏辯難之資。欲行鮮夾輔
之益。相觀無自。德業安成。臨濟激發於座元。雪
峯悟道於鰲山。參師重矣。取友急焉。十發趣。即
十住。發起大心。趣入妙道。有住義故。十長養。即
十行。滋培長養。積累日成。有行義故。十金剛。即
十迴向。順入法界。堅固不動。有迴向義故。從發
趣至十地。皆從師友而得也。華嚴信解。行證。為
入道始終。今言開解修行。而不及信證者。以解
必由信故。行必終證故。結願持戒者。此經本旨。
惟戒是重。戒匪堅持。心地巳失。賢聖道果。何由
發生。夫孝名為戒。始乎孝順。終乎持戒。是戒乃
貫諸願而成始成終者也。若一切菩薩等者。不
發大願。魔所攝持。志既不堅。行將墮落。可不慎
歟 此是遮業。應發不發。隨時結過 惟遮不
開 果報者。不發則失決定勝益。相續而發。則
能得佛滅罪。如發趣心中說。】
[003-0525c]


○第三十六不發誓戒



【疏。誓是必固之心願中之勇烈意。始行心弱。宜須
防持。若不發心作意。易生違犯。故制。七眾同犯。而
用不必皆盡。大小乘不共。二乘不制。心易防持。


發隱。增一阿含三十八經云。比邱不發誓者。終
不成佛道。誓願之福。不可稱計。得至甘露滅盡
之處。故願後必須發誓也。問。聲聞執身。今反云
心易防持者。何也。答。菩薩心大難持。聲聞心小
易治。譬諸禦河海之滔天。則金提千里。止行潦
之在地。則捧土成崖。其為難易。審矣 期其志
而必到者。願為之先導也。堅其願而不退者。誓
為之後驅也。故疏稱誓為願中勇烈意。】


「若佛子。發是十大願巳。持佛禁戒。作是誓言。寧以此
身投熾然猛火。大坑刀山。終不毀犯三世諸佛經律。
與一切女人作不淨行。復作是願。寧以熱鐵羅網千
重。周匝纏身。終不以此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一
切衣服。復作是願。寧以此口吞熱鐵丸。及大流猛火。
經百千劫。終不以此破戒之口。食於信心檀越百味
飲食。復作是願。寧以此身臥大流猛火。羅網熱鐵地
上。終不以此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百種牀座。復
作是願。寧以此身受三百矛剌身。經一劫二劫。終不
以此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百味醫藥復作是願。
寧以此身投熱鐵鑊。經百千劫。終不以此破戒之身。
受於信心檀越千種房舍屋宅。園林田地。復作是願。
[003-0526a]
寧以鐵鎚打碎此身。從頭至足。令如微塵。終不以此
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恭敬禮拜。復作是願。寧以
百千熱鐵刀矛。挑其兩目。終不以此破戒之心。視他
好色。復作是願。寧以百千鐵錐。劖剌耳根。終一劫二
劫。終不以此破戒之心。聽好音聲。復作是願寧以百
千刃刀。割去其鼻。終不以此破戒之心。貪嗅諸香。復
作是願。寧以百千刃刀。割斷其舌。終不以此破戒之
心。食人百昧淨食。復作是願。寧以利斧斬破其身。終
不以此破戒之心。貪著好觸。復作是願。願一切眾生。
悉得成佛。而菩薩若不發是願者。犯輕垢罪。」


【發隱。首誓欲染者。良以身生於欲。欲成於女。濬
恩愛海。牢生死根。無過女色矣。故首誓之。寧以
者。輕量之辭。良以紅爐白刃。壞色身於一時。花
箭蜜鋒沈慧命於萬劫。苦中較苦。苦有重輕。寧
忍此而不為彼。誓要決絕至極之語也。其餘諸
根染塵。如猿得樹。若非重誓。自立良難。問。受食
一節。前後言之。意似相濫。答。前以四事類說。葢
主不堪應供而言。後以六根類說。葢主不能制
情而言。故不相濫。問六根止舉其五。不及意根。
何也。答。五根皆含意字。故文云破戒之心。又意
非形體。不可等五為喻。復作是願。願一切眾生
成佛者。前四自度。今一度人。自利利他。俱成正
覺也。若無此誓。回向佛道。前來諸誓。止是人天。
福報或二乘小果而巳。
合注。經云。劫初無男女
[003-0526b]
二相。因食蠲穢。二相乃生。展轉染愛。遂為胎生
之始。減至壽五百歲時。有非法婬起。如男子相
婬。此婬一起。罪惡斯劇。頓減為二百歲。律及阿
含中。佛因野火熾然。為諸比邱。說此諸誓。其根
熟者。頓斷惑染。其未熟者。懼罪捨戒。佛不止之。
誠不欲其壞法門也。乃至二果聖人。見惑巳斷。
婬習現前。還俗娶妻。終不破戒。葢如法捨戒。將
來尚可出家。倘根本一破。則終非道品。且何忍
於聖賢幢相之中。而作此鄙穢哉。此誓出家菩
薩之所全發。在家菩薩。惟於邪婬境發。正婬非
所斷也。是故今時出家菩薩。大須自審。倘此習
本輕。或雖重而善自調制。便可安處僧倫。若煩
惱習強。不能自抑。快哉捨戒。慎莫破戒。以捨戒
還俗。則現在雖失比邱沙彌之位。尚為菩薩優
婆塞。將來亦尚可為沙彌比邱。倘一破戒體。則
菩薩戒。比邱戒。沙彌戒。優婆塞戒。無不盡破。乃
至一日一夜八關戒齋。皆悉不任更受。縱令菩
薩戒法。得有見相重受之科。而見相一事。談何
容易。思之思之。慎之慎之。次五節為供養之誓。
信心檀越。本為供修道人。破戒受供。苦報必劇。
此乃誓不破戒。非誓不受供也。有謂信施難消。
遂欲自營生業。不思飲水踐土。獨非國王之供
養乎。既無救於破戒之罪。又更犯邪命之愆。誠
可悲也。次一節為恭敬之誓。此亦誓不破戒。非
[003-0526c]
誓不受拜也。有謂戒德多虧。遂乃低身答拜。甚
至禮天神。敬白衣。既無救於破戒之罪。又為敗
壞出家儀式。亦愚惑也。次五節為六根之誓。約
五根對五塵。皆以破戒之心為主。即意根為政
也。食人淨食者。前以破戒受人供養而言。此以
邪心貪著滋味而言。當知貪著滋味。即名破戒
心也 此是遮業。為防退心。觸境不發。隨事結
過 大小不全共。同者。同前四誓。異者。小乘不
制第五度生誓也 惟遮不開 果報者。不發
則失決定不退之益。隨發隨得堅固進趣之益。】


○第三十七冒難遊行戒



【疏。始行菩薩。業多不定。且人身難得。堪為道器。不
慎遊行。致有夭逝。在危生念。所喪事重。以不慎。故
制。七眾同。大小俱制。


發隱。堪為道器者。如裴丞相所謂六道之中。可
以整心慮。趣菩提者。惟人道為能耳。是知染心
所就。雖號革囊。聖道攸資。實為重器。應須貴之
保之。而乃不慎遊行。甘心夭逝耶 忍力未充。
臨危之際。生大苦惱。因墮惡處。故曰所喪事重
也 今新學僧。動云委命龍天。實則毫無見處。
夭逝之禍。疏有明文。可不慎歟 五戒堅持。方
得人身。五戒不持。人天路絕。持戒難。則人身不
易明矣。】


「若佛子。常應二時頭陀。冬夏坐禪。結夏安居。常用楊
[003-0527a]
枝。澡豆。三衣。缾。鉢。坐具。錫杖。香鑪奩。漉水囊。手巾。刀
子。火燧。鑷子。繩牀。經。律。佛像。菩薩形像。而菩薩行頭
陀時。及遊方時。行來百里千里。此十八種物。常隨其
身。頭陀者。從正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八月十五
日。至十月十五日。是二時中。此十八種物。常隨其身。
如鳥二翼。若布薩日。新學菩薩。半月。半月常布薩。誦
十重四十八輕戒。若誦戒時。當於諸佛菩薩形像前
誦。一人布薩。即一人誦。若二人三人。至百千人。亦一
人誦。誦者高座。聽者下座。各各披九條七條五條袈
裟。若結夏安居時。亦應一一如法。若行頭陀時。莫入
難處。若惡國界。若惡國王。土地高下。草木深邃。師子
虎狼。水火風難。及以劫賊道路毒蛇一切難處。悉不
得入。頭陀行道。乃至夏坐安居。是諸難處。皆不得入。
若故入者。犯輕垢罪。」


【合注。常應二時頭陀者。春秋調適。遊行化物。無
妨損也。頭陀或云杜多。此翻抖擻。有十二法。皆
是遠離勝行。聖所稱歎。一。在阿蘭若處。二。常行
乞食。三次第乞食。四。受一食法。五。節量食。六。中
後不飲果蜜等漿。七。糞掃衣。八。但三衣。九。塚間
住。十。樹下止。十一。露地坐。十二。但坐不臥。冬夏
坐禪者。大寒大熱。常應靜坐。結夏安居者。夏行
尤為妨道。故須結制九旬也。楊枝所以淨口。澡
豆所以潔身。三衣者。一僧伽棃。名上衣。二鬱多
羅僧。名中衣。三安陀會。名下衣。缾有三種。一淨
[003-0527b]
缾貯水供飲。二隨用缾。貯水洗手。三觸缾貯水。
洗大小便處。鉢者。具云鉢多羅。此翻應器。謂體
色量三皆應法。體用瓦鐵二物。不得用金銀銅
木七寶等。色以油麻熏成。量則隨其腹量。分上
中下。最大不過三升。最小不過升半。坐具者。梵
名尼師壇。此云隨坐衣。所以護身護衣護臥具
也。錫杖豎聖賢之標。香鑪修清淨之供。漉囊為
救物之具。手巾為除垢所需。刀子長不過三指。
闊不過一指。所以便用。火燧為防熱食。兼為除
冥。鑷子為拔鼻毛。繩牀隨處捿息。皆百一所需
中物也。經契一心。律規三業。佛像標心極果。菩
薩形像托志真因。既皆切於日用。亦可即事表
法。故以如鳥二翼喻之。彼不知法義。惟汲汲以
十八物為務者。固非大士宏規。倘竟高談名理。
而脫略事相。恐亦非佛本意。必事理俱備。庶二
翼無損耳。布薩但舉新學者。久學菩薩。自不待
言也。披九條等者。九條即僧伽黎。七條即鬱多
羅僧。五條即安陀會。此但指比邱比邱尼言之。
若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止許用縵條衣。名為
無縫袈裟。在家二眾。於誦戒及入壇時。亦得用
無縫衣。餘時不得。然善生經云。若優婆塞。不儲
畜僧伽黎衣鉢錫杖。得失意罪。此特制令儲畜。
非制令日用。又僧伽黎等。即縵條之服。加以三
種法號。所謂無縫三衣。不同比邱之九條七條
[003-0527c]
五條也。一一如法者。如法具十八物。及如法誦
戒等 此是遮業。正制冒難遊行。兼制備十八
物。如法誦戒。葢冒難遊行。恐致夭逝。在危生念。
所喪事重。大士雖宜為法忘身。豈應不慎招損。
譬如儒者。雖有殺生成仁之事。亦云知命者不
立巖牆下也 三緣成罪。一。難處。謂惡國界等。
二。難處想。六句。二重。二輕。二無犯。三。正遊行處。
步步結輕垢罪。或先非難處正遊行。難事忽起。
此亦非犯。又善生經云。若優婆塞。險難之處。無
伴獨行。得失意罪。准此。則設有事緣。多伴同往。
非犯。又云。優婆塞若犯國制。得失意罪。亦應此
戒兼攝也 大小不全共。同者。同不得冒難遊
行。異者。大士制十八物。聲聞惟制六物隨身。謂
三衣。坐具。鉢及漉囊。餘非所制。大士一人布薩。
即一人誦。聲聞須有四人以上。方差一人高坐
而誦。若三人二人。即相向布薩。若惟一人。即心
念布薩。具如律中。未受具者。不宜先知。故不委
明 開遮者。或為求法。或為度生。冒難非犯
 果報者。遇難多作退道因緣。不遊堪使身心進
道 附。有出家優婆塞夷。有在家優婆塞夷。出
家者名近住。在家者名近事。與比邱。比邱尼。式
叉摩那。沙彌。沙彌尼。共稱九眾也。
發隱。春秋遊
行。無妨損有二。一則慎時。不傷巳身。二則護生。
不傷他命也。四受一食法。疏云。一坐食。謂一坐
[003-0528a]
食畢。不二坐也。阿蘭。即阿練。此云遠離處也。結
夏安居。不言結冬者。省文也。袈裟。此云間色服。
即壞色衣也。此因色立名。又云去穢。又云離著。
又云消瘦服等。此從義立名。一切難處云者。兼
例其餘也。】


○第三十八乖尊卑次序戒



【疏。乖亂失儀。故制。七眾同。大小俱制。】


「若佛子。應如法次第坐。先受戒者在前坐。後受戒者
在後坐。不問老少。比邱。比邱尼。貴人國王。王子。乃至
黃門。奴婢。皆應先受戒者在前坐。後受戒者次第而
坐。莫如外道癡人若老若少。無前無後。坐無次第。如
兵奴之法。我佛法中。先者先坐。後者後坐。而菩薩一
一不如法次第坐者。犯輕垢罪。」


【合注。如法有二種。一通論七眾。二別論戒次。坐
有二時。一誦戒時。二平時。皆不得紊亂也。不問
老少亦二義。一即通論七眾義。二即別論戒次
義。一通論者。謂百臘比邱尼。不得於初夏比邱
前坐。設比邱尼受菩薩戒。亦經百臘。猶故不得
於初夏小乘比邱前坐。況是菩薩比邱。以比邱
是上眾故。式叉摩那雖生年百歲。或菩薩戒巳
經百臘。總不得於大小乘比邱比邱尼前坐。以
未是僧數故。沙彌雖生年百歲。或菩薩戒巳經
百臘。乃至不得於小乘式叉摩那前坐。沙彌尼
雖生年百歲。或菩薩戒亦經百臘。乃至不得於
[003-0528b]
小乘沙彌前坐。優婆塞雖生年百歲。受菩薩戒
亦經百臘。乃至不得於小乘驅烏沙彌尼前而
坐。況復沙彌及比邱等。故善生經云。優婆塞若
在比邱沙彌前行。得失意罪。當知彼約行結。坐
亦有罪。此約坐結。行亦有罪也。二別論者。如比
邱比邱尼眾。皆須兼論大小二種戒次。在大則
大。在小則小。萬萬不得以大奪小。故文殊應闍
王之請。尚須固遜迦葉。然後暫居其先。則平時
之不亂戒次明矣。其餘五眾。惟各自論菩薩戒
次。不論生年。斯易可知。言比邱比邱尼貴人等
者。謂先敘七眾尊卑定分。後乃各就其類。自敘
戒次也。比邱敘戒次竟。然後尼敘戒次。不言餘
三眾者。省文耳。貴人即通指國王王子等。對黃
門奴婢賤人言之。此等雖則同名在家二眾。又
須各以類分。即如王子雖受菩薩大戒。既未出
家。仍不得居君父之先。故亦自為一類也。乃至
者。超略之辭。意顯長者。宰官。婆羅門。居士等。別
為一類。以此輩人。就世法中。或敘爵敘齒敘德。
原無定局故。今惟當敘戒。然西域復有國王師
事婆羅門者。又當別論。今則通約未出家人。固
不得紊亂君臣名位也。其或此國王子。與彼國
之王。相為師友。或王子未登王位。亦與婆羅門
長者居士等。相為師友。皆當別論耳。黃門奴婢。
又必自為一類。不得混在貴人類中。葢黃門於
[003-0528c]
出家法。屬重難攝。斷不得入比邱沙彌之列。奴
婢屬輕遮攝。若主人與姓。得受比邱沙彌等戒。
入比邱沙彌位中。便在國王前坐。今雖受菩薩
大戒。仍未脫於奴婢。故須別為一類。不得紊亂
主僕貴賤之名分也。問。君臣父子主僕。既同受
菩薩戒。猶須各為一類。何故律中臣先受具。王
後受具。便為下座。子先受具。父後受具。便為下
座。僕先受具。主後受具。便為下座耶。答。比邱戒
法。現出世相。非世法之所攝。故君若不聽。則臣
不得出家。父母不聽。則子不得出家。主人不聽。
則奴不得出家。既君父主人聽許出家。一出家
時。便永捨臣子名位。故君父主人後設受具。即
以彼為上座。若君父王人在家。亦即以彼為尊
者福田。故五天竺法。出家人設見君父主人。均
稱檀越。無答拜之儀。若夫菩薩戒法。通於世出
世間。不壞俗諦。君仍是君。臣原是臣。父子主僕。
亦復如是。若欲去其名位。而統敘戒次。則世法
不成安立矣。問。若一出家。永捨臣子奴婢名位。
豈非無父無君。正被儒者所譏。答。但捨名位。不
捨恩義。故律制比邱。應盡心盡力。孝養父母。若
不孝養。則得重罪。乃至佛母涅槃。佛尚親手舉
柩。又比邱身處山林。無事君之禮。倘受王供養。
與王親善。亦須隨事納忠。此即不廢世間忠孝。
而況如法修行。宏通至教。令天龍歡喜。護國護
[003-0529a]
民。令過現父母。同離苦海。此更成就出世忠孝。
然則大忠大孝。孰過出家。有此大義。必不容更
論小小虗名虗位矣。總之論廣大。則莫若菩薩
戒法。故在家亦可頂受。而不許亂世間名位。論
尊重。則莫如出家律儀。葢是聖賢幢相。出世芳
標。僧輪所繫。佛法所關 開遮者。如文殊迦葉
應闍王請。文殊始讓迦葉。不敢違古佛之恒規。
迦葉終遜文殊。所以順請主之本意。又下座或
沙彌等說法。則登法座 果報者。不敬戒律。遠
離正法。依戒相敬。出生勝益。如往昔雛猴及象
因緣。具在經律。】


○第三十九不修福慧戒



【疏。福慧二嚴。如鳥二翼。不可不修。垂出要之道。故
制。七眾同。大小乘不全共。菩薩攝一切善。應修。聲
聞夏分自誓。應修福業。餘時不制。


發隱。出要之道者。福慧雙修。出離生死捷要之
道也。福輕則恒罹障緣。慧淺則多行錯路。故曰
乖出要之道。夏分自誓者。坐夏則修。修則有限。
非若菩薩無時不修也。】


「若佛子。常應教化一切眾生。建立僧坊山林園田。立
作佛塔。冬夏安居坐禪處所。一切行道處。皆應立之。
而菩薩應為一切眾生。講說大乘經律。若疾病。國難
賊難。父母兄弟和尚阿闍棃亡滅之日。及三七日。四
五七日。乃至七七日。亦應講說大乘經律。一切齋會
[003-0529b]
求願。行來治生。大火所燒。大水所漂。黑風所漂船舫。
江湖大海羅叉之難。亦讀誦講說此經律。乃至一切
罪報。三惡。八難。七逆。杻械枷鎖。繫縛其身。多婬。多瞋。
多愚癡。多疾病。皆應講此經律。而新學菩薩。若不爾
者。犯輕垢罪。」


【疏。修福。自作教他。文中略序七事。一僧坊。二山林。
三園。四田。五塔。六冬夏坐禪安居處。七一切行道
處。凡此流類。悉應建立。力若不及者。不犯。修智慧。
亦自作教人。


發隱。自作教他者。作此七事。並教化眾生。令作
此七事也。按要集第十經云。佛言。爾時道俗訛
替。競興齋講。強抑求財。營修塔寺。依經不合。反
招前罪。葢言非理募化。而自附營修。以公濟私。
誣因昧果。所謂天堂未就。地獄先成。如是修福。
不如避罪。學者又不可不明辨也。
合注。建立僧
坊等。制令修福。講說大乘等。制令修慧 此是
遮業。隨力應修。遇緣當為而不為。一一結罪。除
力不及者。無犯。此即戒本經所謂住少利少作
少方便也。若慊恨心。是染污犯。懶惰懈怠。非染
污犯 大小不全共。聲聞夏安居時。應修房舍。
餘時不制。大士一切時中。應修福業 開遮者。
或常修禪誦等一切勝業。無暇他營 果報者。
不修則失二種莊嚴。修則菩提資糧。任運增長。】


「如是九戒。應當學。敬心奉持。梵壇品當廣明。」
[003-0529c]


【合注。此總結第四段九戒也。】


○第四十揀擇受戒戒



【疏。有心樂受。悉皆應與。若瞋惡揀棄。乖於勸獎。故
制。出家二眾同犯。餘無師範者未制。大小不全共。
菩薩本兼物。聲聞若許而中悔。是犯。不許。不犯。】


「若佛子。與人受戒時。不得揀擇。一切國王。王子。大臣。
百官。比邱。比邱尼。信男。信女。婬男。婬女。十八梵天。六
欲天子。無根。二根。黃門。奴婢。一切鬼神。盡得受戒。應
教身所著袈裟。皆使壞色。與道相應。皆染使青黃赤
黑紫色。一切染衣。乃至臥具。盡以壞色。身所著衣。一
切染色。若一切國土中。國人所著衣服。比邱皆應與
其俗服有異。若欲受戒時。師應問言。汝現身不作七
逆罪不。菩薩法師。不得與七逆人現身受戒。七逆者。
出佛身血。殺父。殺母。殺和尚。殺阿闍棃。破羯磨轉法
輪僧。殺聖人。若具七逆。即現身不得戒。餘一切人。盡
得受戒。出家人法。不向國王禮拜。不向父母禮拜。六
親不敬。鬼神不禮。但解法師語。有百里千里來求法
者。而菩薩法師。以惡心瞋心。而不即與授一切眾生
戒。犯輕垢罪。」


【合注。不得揀擇者。不應揀於品類。謂國王乃至
鬼神。盡有佛性。盡可隨類行菩薩道。故盡得受
戒也。而亦有二事應揀。一是形儀。二是業障。應
教身所著袈裟等者。教令揀形儀也。梵語袈裟。
此云染衣。亦云壞色。亦云臥具。乃出家衣服之
[003-0530a]
都名。律制三種壞色。謂青黑木蘭。今制五種。比
邱皆應與俗服有異者。正明比邱及比邱尼。體
是僧寶。故特為制三種田衣。永異凡俗。其式叉
摩那等五眾。惟須壞色。不得濫同比邱也。應問
現身不作七逆罪等者。教令揀業障也。七逆業
成。定墮無間。所以正障戒品。前生非復可知。亦
復不為戒障。故但問現身也。和尚者。比邱有二
種。一十戒和尚。二具戒和尚。比邱尼有三種。一
十戒和尚尼。二式叉摩那受六法和尚尼。三具
戒和尚尼。皆不得以比邱為之。式叉摩那有二
種。一十戒和尚尼。二六法和尚尼。沙彌。沙彌尼
皆一種。即授與十戒者也。阿闍棃者。比邱有五
種。一十戒闍棃。二受具時教授闍棃。三受具時
羯磨闍棃。四依止闍棃。乃至與依止僅一夜。五
教讀闍棃。乃至從受一四句偈。或說其義。比邱
尼有七種。加受具時比邱僧中羯磨闍棃。及六
法闍棃尼。式叉摩那有三種。一十戒闍棃。二六
法闍棃。三教讀闍棃。沙彌。沙彌尼各二種。一十
戒。二教讀。優婆塞。優婆夷各三種。一受五戒闍
棃。二受八關戒齋闍棃。三教讀闍棃。又若并取
受菩薩戒闍棃。則七眾各加一種。破羯磨僧者。
極少有八人同住。皆是比邱。四人四人。各自為
黨。於一大界之中。別說戒。別作種種羯磨。破轉
法輪僧者。下至九人。一人自稱佛。誘彼四比邱。
[003-0530b]
別從其教。餘四比邱。守正不從。分作二部。不論
界內界外。但令非法說法。如提婆達多等。名破
法輪。聖人者。小乘四果。大乘法趣以上也。夫不
拜父母國王。不敬六親鬼神。百里千里而來。則
其求法之心何切。此而不授。辜負當機。不太甚
乎。惡心瞋心者。明非見機益物之心。一切眾生
戒者。明此大戒。本是一切眾生所應同受。不似
比邱及沙彌戒。須擇品類授也 此是遮業。四
緣成罪。一是受戒器。謂非七逆。又形儀如法。二
堪受想。六句。二重。二輕。二無犯。三有揀擇心。謂
或惡其下賤。瞋其貧乏等。正是業主。四令不得
受。隨所拒人結罪。若知不堪受者。非犯。菩薩戒
羯磨文云。若諸菩薩。欲受菩薩戒時。先應為說
菩薩法藏摩怛理迦。菩薩學處。及犯處相。令其
聽受。以慧觀察。自所意樂。堪能思擇。受菩薩戒。
非惟他勸。非為勝他。當知是名堅固菩薩。堪受
菩薩淨戒律儀。又云。無淨信者。不應從受。謂於
如是所受淨戒。初無信解。不能趣入。不善思惟。
有慳貪者。慳貪蔽者。有大欲者。無喜足者。不應
從受。毀淨戒者。於諸學處。無恭敬者。於戒律儀。
有慢緩者。不應從受。有忿恨者。多不忍者。於他
違犯。不堪耐者。不應從受。有懶惰者。有懈怠者。
多分耽著。日夜睡眠。樂倚樂臥樂好合徒侶。樂
嬉談者。不應從受。心散亂者。下至不能𤚲牛乳
[003-0530c]
頃。善心一緣。住修習者。不應從受。有闇昧者。愚
癡類者。極劣心者。誹謗菩薩素怛羅藏。及摩怛
迦者。不應從受。解曰。此皆揀。非法器也。豈可漫
云無揀擇耶。又前人本不欲受。強令受戒。亦犯
輕垢 開遮者。見機利益。先不為授。雖示大怒。
非惡心瞋心也。如曇無讖之於沙門道進是也
 果報者。妄揀則得悋法之罪。失於二利。善揀
則莊嚴眷屬。光顯法門。
發隱。此心地中。非尊非
卑。非道非俗。非男非女。非穢非淨。非天非人。非
全非缺。非良非賤。非顯非幽。一味平等。無二無
別。何所去取。而生揀擇 皆染使青黃等。真諦
云。青。銅青也。黑。雜泥也。舍利弗問經云。摩訶僧
祇部。勤學眾經。宣。說其義。處本居中。應著黃色。
曇無德部。通遠理味。表法殊勝。應著赤色。薩婆
多部。博通敏達。善能化道。應著黑色。迦舍部。勇
猛護生。應著木蘭色。彌沙塞部。禪思入玄。究暢
幽密。應著青色。據此則成五彩。云何名壞。然彼
文中。有青非東方之青等句。則知就壞色中。自
有五別。以表五部。非世間五麗色也。如上青黃
赤黑等。不必確定分別。但與俗服有別則巳。道
俗受戒。皆須服壞色。可作壞色處。僧俗俱宜同
作。不可壞色處。俗即隨便。惟僧則必以壞色。不
可壞色者。或土地所不便是也。法滅盡經云。法
欲滅時。袈裟自然變白。當知衣白。法滅之相。此
[003-0531a]
中制白衣高座。則知道俗以緇白別。不可不慎
也。羯磨轉法輪者。集眾布薩。代佛揚化。正所謂
和合僧也。破此人則佛法滅。豈不犯逆。非漫爾
羣居。情識相比。可冒和合之名也。又凡能宏法
利生者。皆名轉法輪也 經中重逆二字有別。
有犯重不犯逆者。有兼重與逆者。聲聞害師巳
犯重。特不云逆耳。葢逆是重上復加逆罪也。問。
下弒上。皆逆也。云何聲聞害師非逆。答。佛法中
重。對世法逆。佛法中逆。加世法逆一等。聲聞害
師犯重。巳是世間逆罪。而菩薩所謂逆者。則更
加重。故疏云。菩薩重。重於聲聞重也 君親天
地等不禮敬者。言出家之法。巳於國王父母六
親鬼神。不修世間禮儀恭敬。則今日授戒。不當
復問其是貴是賤。是親是疎。是人是神。惟觀意
之誠否耳。遠來求法。誠意可知。止除七逆。餘伹
解法師語者。即當與戒。何得起惡心瞋心。而不
即與。竟拒曰不與。遲延曰不即與。若此者。苟非
圖利養而販賣佛法。必其乏慈悲而獨善巳身。
是以得罪。若察其意未誠。而不即與。欲成就彼。
如無讖之於道進。則大權化導。功德無量。勿等
視也。問。六親鬼神。且置弗論。云何君父。而不禮
敬。答。出家之人。禮拜君父。非恭敬故。所以者何。
帝釋天主。尚不欲五戒者禮拜。慮或損福。故出
家者。當精進行道。報君父恩。不當以擎跽匍匐
[003-0531b]
小節為恭敬也。斯乃忠臣孝子。愛其君父而不
禮拜。是名大恭敬。豈曰桀驁乎哉。問。沙彌未受
比邱戒。不得受菩薩戒。則沙彌不及鬼畜等。及
在家二眾歟。何彼得受。此反不得。答。在家與出
家。體制自別。而意亦略同。在家者。必受五戒。方
得受菩薩戒。出家剃染者。必受比邱戒。方得受
菩薩戒。鬼畜男女等得受者。是巳有五戒者也。
夫三寶之名。因比邱戒而成。沙彌未得與三寶
流也。若沙彌俱直受大戒。則比邱之戒廢。而僧
寶廢。三寶缺矣。其失可勝言哉。問。經云婬男婬
女。豈非白衣不受五戒之直受耶。答。亦必一會
之頃。先受五戒。而隨受菩薩戒。則不次第而未
嘗不次第也。】


○第四十一為利作師戒



【疏。內無實解。外為名利。輒爾強為。有誤人之失。故
制。出家二眾同。大小不俱制。三眾及在家。無師範
義。不制。】


「若佛子。教化人起信心時。菩薩與他人作教誡法師
者。見欲受戒人。應教請二師。和尚阿闍棃二師。應問
言。汝有七遮罪不。若現身有七遮罪者。師不應與受
戒。若無七遮者。得與受戒。若有犯十戒者。應教懺悔。
在佛菩薩形像前。日夜六時。誦十重四十八輕戒。苦
到禮三世千佛。得見好相。若一七日。二三七日。乃至
一年。要見好相。好相者。佛來摩頂。見光見華。種種異
[003-0531c]
相。便得滅罪。若無好相。雖懺無益。是人現身亦不得
戒。而得增益受戒。若犯四十八輕戒者。對首懺悔。罪
便得滅。不同七遮。而教誡師。於是法中。一一好解。若
不解大乘經律。若輕若重。是非之相。不解第一義諦。
習種性。長養性。性種性。不可壞性。道種性。正法性。其
中多少觀行出入。十禪支。一切行法。一一不得此法
中意。而菩薩為利養故。為名聞故。惡求多求。貪利弟
子。而詐現解一切經律。為供養故。是自欺詐。亦欺詐
他人。故與人授戒者。犯輕垢罪。」


【合注。教誡法師。即教授阿闍棃也。比邱戒法。於
僧中受。故和尚及羯磨闍棃。皆須現在比邱為
之。菩薩戒法。於十方諸佛菩薩前受。故現在法
師。但得為教授闍棃。應教請二師者。謂請本尊
佛為和尚。此土即是釋迦。請補處大士為阿闍
棃。此時即是彌勒。是名為二師也。文中以和尚
阿闍棃二師為句。應問言者。即是教誡師應問。
此謂未請二師之前。先應問其遮難。知無七遮。
方教請二師耳。故菩薩善戒經云。十方諸佛菩
薩大德聽。今某甲三說時。巳從十方諸佛及菩
薩僧。得菩薩戒。說者我是。受者某甲是。我為某
甲證人。大師者。十方無量諸佛菩薩僧是。小師
者。我身是也。又受菩薩戒。既以本佛為和尚。補
處為闍棃。亦即以十方佛為同壇尊證。十方菩
薩為同學善友。今不言請尊證同學者。亦如比
[003-0532a]
邱受戒。伹請二師也。他經亦有備請五位聖師
者。隨機廣略。故不同耳。犯十戒者。謂曾受此菩
薩大戒。而毀犯之。或曾受比邱沙彌及五戒等。
而破於本根。故須得見好相。若本未受戒時。作
殺盜等業。止有世間性罪。不名犯戒。亦不須問。
惟七逆須問耳。現身亦不得戒者。謂不許重受
大戒。而得增益受戒者。謂作來生受戒勝因。對
首懺悔者。謂對清淨大小乘眾。自首其罪。誓不
更造。即所謂作法懺也。若輕若重。是非之相者。
輕則易懺。重則難懺。是犯須懺。非犯則不須懺。
倘輕罪說重。重罪說輕。犯謂非犯。非犯謂犯。不
能使人決疑出罪也。第一義諦者。即是戒之體
性。亦即心地之正因。常住之極果。習種性長養
性者。謂妍習空觀。漸次增長。即十發趣心。性種
性不可壞性者。謂分別假性。俗諦建立。故不可
壞。即十長養心。道種性者。謂中道能通。即十金
剛心。正法性者。謂證入聖位。即十地及等妙二
覺。多少觀行出入者。謂發趣則從假入空。長養
則從空入假。金剛則迴二邊入中道。十地則從
凡入聖。又習種性則空觀尚少。長養性則空觀
乃多。性種性則假觀尚少。不可壞性則假觀乃
多。道種性則中觀尚少。正法性則中觀乃多。又
三觀次第修習則少。若一心中修習則多也。十
禪支者。即四禪所用喜樂等十支也。不解輕重
[003-0532b]
是非。則昧於戒相。不解第一義諦。則昧於戒理。
不解習種性等。則昧於道共定共種種差別。昧
戒相。則不能決疑出罪。昧戒理。則不能啟迪真
信真解。昧道定差別。則不能令人修證趣入。可
謂一盲引眾盲矣 此是遮業。而深壞法化。二
緣成罪。一是為利心。二攝受徒竟。戒本經云。為
貪奉事。畜養眷屬。是染污犯。亦此兼制。前之無
解作師。過在好名。今則正在好利。名利皆生死
根本。菩提大障。其罪是均。故皆結云自欺欺他。
而為利者。其心益陋劣矣 餘五眾無授戒事。
但令為利攝受徒眾。亦犯 惟遮不開 果報
者。破壞法門。劇於惡律儀罪。】


○第四十二為惡人說戒戒



【疏。凡未受菩薩戒者。皆曰惡人。若預為說。後受不
能殷重。故制。七眾同。大小俱制。


發隱。渴而後飲。則水之味甘。暗而後燈。則燈之
用顯。故云預說則心輕也。】


「若佛子。不得為利養故。於未受菩薩戒者前。若外道
惡人前。說此千佛大戒。邪見人前。亦不得說。除國王。
餘一切不得說。是惡人輩。不受佛戒。名為畜生。生生
之處。不見三寶。如木石無心。名為外道。邪見人輩。木
頭無異。而菩薩於是惡人前。說七佛教戒者。犯輕垢
罪。」


【合注。說戒者。半月半月誦戒也。除國王者。佛法
[003-0532c]
付囑國王故也。虗生浪死。故名畜生。頑然罔覺。
故如木石。背覺合塵。故名外道 此是遮業。預
向人說。則後受不能殷重。故半月說戒時。必先
遣未受大戒者出也。四緣成罪。一。未受戒人。謂
未受此菩薩戒者。二。未受人想。六句。二重。二輕。
二無犯。三。有為說心。謂或為利養等。四。前人得
聞。從此時結罪 七眾同犯。大小乘不全共。小
乘一切時中。不得向沙彌等說五篇罪名。以彼
若解五篇名義。便成盜法重難故也。大乘惟半
月誦戒時。須遣未受者出。餘時不論。如前文云。
一切時中。皆應講此經律。後文云。見一切眾生。
應勸受三皈十戒等。故知不同毗尼藏也。又菩
薩比邱比邱尼。一切時中。亦不得以五篇罪名。
向未受具戒者說。而菩薩沙彌等。亦不得預知
五篇名義。致成重難。永障此生受具戒也 惟
遮不開 果報者。說則輕褻正法。不說則屏翰
正教。
發隱。前戒揀擇。今戒惡人。若執不揀。甚非
所宜。應須生重法心。慎勿示之以易。令彼愚頑。
倍增藐忽。
初津。如來法水。但潤有根之苗。故法
雖平等。說要當機。施者不尊。受者不敬。或反增
疑議。致成謗法。故不應也。】


○第四十三無慚受施戒



【疏。出家五眾同。大小俱制。以枉當福田故。文云。信
心出家毀正戒者。在家未當田任。未制。
[003-0533a]


發隱。在家未當福田之任。無受施事也。
合注。標
此戒為故起犯戒心戒。】


「若佛子。信心出家。受佛正戒。故起心毀犯聖戒者。不
得受一切檀越供養。亦不得國王地上行。不得飲國
王水。五千大鬼。常遮其前。鬼言大賊。若入房舍城邑
宅中。鬼復常掃其脚迹。一切世人。皆罵言佛法中賊。
一切眾生。眼不欲見。犯戒之人。畜生無異。木頭無異。
若故毀正戒者。犯輕垢罪。」


【合注。謂出家菩薩。本以信心受戒。故堪受一切
供養。堪受人天鬼神恭敬。若受而故毀。便不得
受一切供養。便為鬼及世人所賤。可見戒之不
可毀犯如此。奈何起心故欲毀之。雖尚未毀。先
巳從心結罪矣 此是性遮二業。輕視戒律故。
三緣成罪。一。是犯。二。犯想。三。起心欲犯。念念輕
垢。又戒本經云。起五葢心。不開覺者。是染污犯。
亦此兼攝 大小俱制。小乘即所謂輕戒罪也。
隨所犯罪。更加一輕戒罪。大乘亦應例此。又大
士執心。嚴於聲聞也。若本無故毀心者。伹隨事
結本罪。不加此罪。若直起此心。未犯事者。小但
責心。大亦應懺 惟遮不開 果報者。任其故
起。則障增上戒。障增上心。障增上慧。得輕戒罪。
若能開覺。則戒根堅固。定慧可尅。
發隱。地水者。
舉況也。地水且然。況他物乎。阿毗達磨俱舍釋
論云。犯根本罪者。於大眾食及住處。佛不許此
[003-0533b]
人噉一段食。踐一脚根地。觀此。則知破戒比邱。
天地雖寬。無處可著。檀那雖眾。滴水難消。可不
懼哉 持戒之人。善神衛體。破戒之輩。惡鬼隨
身。何也。善惡氣分。自然相感。如世貴人。輿馬僕
從之所衛護。如世囚犯。杻械兵卒之所防禁也。
此諸惡鬼。存日障其前途。故威德日消。所作不
利。死時引入地獄。故身心痛苦。神識昏迷。又掃
其脚迹者。經言。賢聖誦經行道之處。其地皆為
金剛。今此惡人遊行之處。其地皆悉穢染。鬼安
得不掃其脚迹耶。佛法中賊者。破戒惡人。所謂
偷佛衣。盜佛飯。在佛法中。反害佛法。非大賊而
何。 寶積經云。自知犯戒。受信施。是名第四微
細煩惱。出家之人。具此煩惱。如負重擔。入於地
獄。】


○第四十四不供養經典戒



【疏。三寶皆應供養。若不修者。乖於敬謹之心。故制。
七眾同。大小不全共。菩薩應修五事。聲聞五篇輕
重。法應誦持。餘事不制。


發隱。菩薩五事具後。聲聞五篇。第一四重。第二
僧殘。第三合尼薩波逸第四提舍尼。第五突吉
羅。】


「若佛子。常應一心受持讀誦大乘經律。剝皮為紙。剌
血為墨。以髓為水。析骨為筆。書寫佛戒。木皮穀紙。絹
素竹帛。亦悉書持。常以七寶無價香華。一切雜寶。為
[003-0533c]
香囊。盛經律卷。若不如法供養者。犯輕垢罪。」


【合注。供養有五事。一受持。二讀。三誦。四書寫。五
香華雜寶供養。剝皮為紙等。舉重況輕 此是
遮業。無敬法心。故得罪也 又不供養三寶。亦
犯罪。戒本經云。於一日一夜中。若佛在世。若佛
塔廟。若法。若經卷。若菩薩修多羅藏。摩得勒伽
藏。若比邱僧。若十方世界大菩薩眾。若不少多
供養。乃至一禮。乃至不以一偈讚歎三寶功德。
乃至不能一念淨心。若不恭敬。懶惰懈怠。是染
污犯。若忘誤。非染污犯。不犯者。入淨心地菩薩。
如得不壞淨比邱。常法供養一切三寶。善生經
云。若得新穀果蓏菜茹。不先奉獻三寶。先自受
者。是優婆塞得失意罪。若以殘食施於比邱比
邱尼優婆塞優婆夷。是優婆塞得失意罪。惟遮
不開 果報者。慢法則遠離正法。失智慧種。敬
法則生生處處。常遇妙法。
發隱。榖字從𣪊從木。
乃楮樹皮。可造紙從𣪊從禾者非。】


○第四十五不化眾生戒



【疏。乖大士之行。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不共。大士化
眾生是正行。小乘自度。不化。非犯。】


「若佛子。常起大悲心。若入一切城邑舍宅。見一切眾
生。應當唱言。汝等眾生。應盡受三歸十戒。若見牛馬
猪羊一切畜生。應心念口言。汝是畜生。發菩提心。而
菩薩入一切處。山林川野。皆使一切眾生發菩提心。
[003-0534a]
是菩薩。若不發教化眾生心者。犯輕垢罪。」


【合注。大悲心者。知一切眾生。及三世諸佛。與我
身心。無二無別。欲拔其性德之苦。而與以性德
之樂也心念口言者。了達同體法性之力。冀令
感通開悟也 此是遮業。乖於宏誓。故制。四緣
成罪。一。眾生。二。眾生想。三。教化心。四。不行教化。
遇可化而不化。隨事結過。然大士化度眾生。不
出四攝。一者布施。即財法無畏三種。如慳瞋殺
盜等戒所制。二者愛語。即此戒制。三者利益。四
者同事。戒本經中別制。此經亦屬此戒所攝。戒
本經云。以慊恨心。不隨他者。是染污犯。懶惰懈
怠。非染污犯。不犯者。若彼欲為不如法事。若病。
若無力。若護僧制。若彼雖如法。能令多人起非
法事。若伏外道故。若以方便令彼調伏。解曰。此
即利益攝也。又云。見眾生所作。不與同事。所謂
思量諸事。若行路。若如法興利。若田業。若牧牛。
若和諍。若吉會。若福業。不與同者。瞋恨心是染
污犯。懶惰懈怠。非染污犯。不犯者。若病。若無力。
若彼自能辦。若彼自有多伴。若彼所作事非法
非義。若以方便令彼調伏。若先許他。若彼有怨
若自修善業。不欲暫廢。若性闇鈍。若護多人意。
若護僧制。解曰。此即同事攝也 果報者。不化
則失二利。化則二利增長。
發隱。眾生該乎六道。
先就人言。次就畜言。其餘非凡眼所見。故不言
[003-0534b]
及。然山林川野寂寞之處。意亦兼鬼神等 按
菩薩善戒經云。菩薩至白衣家。不能說法開示。
令供養三寶者。得罪。不曰五戒。而曰十戒者。五
戒人天之因。十戒菩薩之道也。汝是畜生者。先
示其果報之名。發菩提心者。後教以出離之要。
菩提心者。廣大清淨本然之覺體。即自性三歸。
心地十戒是也。迷此心故。隱而不發。輪轉三途。
無有窮巳。發起此心。靈覺洞然。暗蔽愚癡。倐爾
消滅。焉有所謂畜生者哉。問。說法對人。人猶未
信。發心向畜。畜則何知。答。性在含靈。不可思議
安知畜類。終無覺心。蛤之生天。鵬之敬律。虎之
弭耳避地。蟒之垂淚革心。海魚之再世而興崇
法門。飛鳥之次生而還為弟子。如斯比類。枚舉
曷勝。縱彼業重無知。行者自當獲福。故應教化。
無間人畜也。】


○第四十六說法不如法戒



【疏。強為解說。彼此有慢法之失。故制。出家五眾同。
大小俱制。在家不全為法主。止說一句一偈不如
法。亦犯。】


「若佛子。常應教化。起大悲心。若入檀越貴人家。一切
眾中。不得立為白衣說法。應在白衣眾前。高座上坐。
法師比邱。不得地立。為四眾說法。若說法時。法師高
座。香花供養。四眾聽者下坐。如孝順父母。敬順師教。
如事火婆羅門。其說法者。若不如法說。犯輕垢罪。」
[003-0534c]


【疏。為白衣說。不得倚立。法應同坐。若相與立。亦非
過。為四眾說。亦不得立。莫言僧尼有道。而倚立為
說。亦是輕法為犯也。


合注。高座者。以高卑言。上座者。以上下言。不如
法說。謂不順說法儀式。非謂顛倒謬說也 此
是遮業。三緣成罪。一。不如法。二。不如法想。三。正
說法。若為名利是染污犯。若忘誤。非染污犯。又
此且據坐言若准律中。則人臥巳坐。不得為說。
人坐巳立。人在座。巳在非座。人在高坐。巳在下
坐人在前行。巳在後行。人在高經行處。巳在下
經行處。人在道。巳在非道。皆不得為說。又衣纏
頸者。覆頭者。裹頭者。叉腰者著革屣者。著木屐
者。騎乘者。持杖者。持劒者。持矛盾者。持刀者。持
葢者。皆不得為說。惟除為病人說法。一切不犯
 七眾同犯。以沙彌等亦許登高座故。以白衣
說一句一偈義。亦應如法故。又善生經云。僧若
不聽說法讚歎。輒自作者。是優婆塞得失意罪。
亦此兼制 開遮者。僧祇律云。若比邱為塔事
僧事。詣王及地主時。彼言比邱為我說法。不得
語令起。恐生疑故。若邊有立人者。即作意為立
人說。王雖聽。比邱無罪。又比邱患眼。前人捉杖
牽前。為說無罪。又比邱在怖畏險道時。防衛人
言。尊者為我說法。雖持刀杖。為說無罪 果報
者。不如法。則令彼此皆招慢法之罪。如法。則令
[003-0535a]
彼此皆有敬法之益。】


○第四十七非法制限戒



【疏。既見善事。法應隨喜而今制網障閡。乖助善之
義。故制。在家二眾同犯。出家五眾。無其自在之制。
脫立閡善制限。亦同此制。大小同犯。


發隱。脫。倘也。出家雖無自在權勢。倘即眾中。立
為制限。不容修福作善。亦與在家同罪如僧雲
欲廢女薩。即其事也。】


「若佛子。皆巳信心受佛戒者。若國王。太子。百官。四部
弟子。自恃高貴。破滅佛法戒律。明作制法。制我四部
弟子。不聽出家行道。亦復不聽造立形像佛塔經律。
立統官制眾。使安籍記僧。菩薩比邱地立。白衣高座。
廣行非法。如兵奴事主。而菩薩正應受一切人供養。
而反為官走使。非法非律。若國王百官。好心受佛戒
者。莫作是破三寶之罪。若故作破法者。犯輕垢罪。」


【疏。不聽出家。斷僧寶也。不聽四部出家者。謂居士。
居士婦。童男。童女。不聽造立形像。斷佛寶也。不聽
書寫經律。斷法寶也。


發隱。安籍記僧者。安設簿書記僧名字。使多寡
有數。不得增益。夫僧遊世外。宜放令自如。而乃
定之版圖。擬諸編氓。可乎。惜乎末世。少見為王。
官者。入僧寺。故造僧籍。多見為僧尼者。置民產。
自入民籍耳。悲哉至於地立走使。亦僧之過。非
王官過也。翹首而高參鳥窠。泥塗迥絕。三詔而
[003-0535b]
不回信祖。趣步無踪。地立走使。非僧自取而何
哉。問。會昌沙汰。宣和改更。破法之愆。誠不免矣。
然或僧尼背佛違法。暴橫無禁。則將任之乎。答。
貞觀九年。詔天下諸州有寺之處。各度僧尼。務
取德行精明者。其有溺於流俗。或假託鬼神。妄
傳妖怪。或謬稱醫巫。左道求利。或灼鑽膚體。駭
俗驚愚。或造詣官曹。囑致贓賄。凡此等類。大虧
聖教。朕情在護持。必無寬貸。宜令所司。依附內
律。參以金科。明為條制。此則雖有所制。不犯今
戒。所以者何。僧尼暴橫。滅法之由。司世道者。從
而抑之佛法乃得久存而無弊。是正以安僧。非
以病僧也。況詔以內律金科參用。則非純任王
法也。如文皇者。真可謂得大士之善權。而非凡
量可測矣。嗟乎。使為僧者。人人奉佛明誨。精心
力行。王官豈不加敬。聖天子。賢宰相。文武百執
事。必不負靈山之囑也。唯在吾徒勉之。
合注。此
具性遮二業。障善法故。四緣成罪。一。是三寶事。
二。三寶事想。三。有制限心四。制限得成。隨事結
罪 開遮者如彌勒昔為國王。假設非法制限。
以興正法 果報者。制限。則得斷滅三寶大罪。
不制。能招宏護三寶功德。】


○第四十八破法戒



【疏。內眾有過。依內法治問。乃向白衣外人說罪。令
彼王法治罰。鄙辱清化。故名破法。乖護法之心。故
[003-0535c]
制。出家五眾同犯。大小乘俱制。


發隱。依內法治問者。僧內俗外。僧有過依僧法
罰治責問。不宜用外刑辱內眾也。唐書顯慶元
年五月。敕天下僧尼。有犯法者。以僧律治之。不
得。與民同科。王官護法如此。而僧反破法。可乎。】


「若佛子。以好心出家。而為名聞利養。於國王百官前。
說佛戒者。橫與比邱比邱尼菩薩戒弟子。作繫縛事。
如獄囚法。如兵奴之法。如師子身中蟲。自食師子肉。
非餘外蟲。如是佛子。自破佛法。非外道天魔能破。若
受佛戒者。應護佛戒。如念一子。如事父母。不可毀破。
而菩薩聞外道惡人。以惡言謗破佛戒之聲。如三百
矛剌心。千刀萬杖打拍其身。等無有異。寧自入地獄。
經於百劫。而不一聞惡人。以惡言謗破佛戒之聲。而
況自破佛戒。教人破法因緣。亦無孝順之心。若故作
者。犯輕垢罪。」


【發隱。一本作不以好心出家。據文勢。無不字為
順。言出家受佛大戒。初本好心。而後為名利。失
其本志。良由此中犯者。俱是先曾受戒。後乃犯
故。於國王百官前說佛戒者。葢是王官素所崇
敬。凡有言說。彼皆聽用。威福自在。故得作繫縛
事。言師子者。師子出而百獸伏。則百獸不能食
師子。食師子者。內身之蟲耳。佛法立而羣魔消。
則羣魔不能破佛法。破佛法者。內教之人耳。興
言至此。可不悲哉 如念一子。一者。等也。如父
[003-0536a]
母以等一視子。無二心也。問。待子待父母。云何
等喻。答。此特舉極親極愛為言。不必以上下尊
卑泥之。又上句即慈悲心。下句即孝順心也
云何專以教人破法結罪。以此戒是令彼王臣
治辱僧故。不知護法。而反破法。忤逆三寶。孝順
安在。故得罪也。問有惡僧焉顯諫之則不從。默
擯之則不喻。千世綱常。冒國憲典。不可以內法
治者。則如之何。答。此在權其事宜。不可執一。執
於護法。反至滅法者有矣。與其全一人而殃連
三寶。孰若全三寶而殃止一人。況文中橫與比
邱比邱尼等。橫之一字。明無辜也。若真罪人。應
所不制。
合注。國王百官。指巳受佛戒者。雖是同
法之人。得於彼前說菩薩戒。而不得於彼前橫
作非法治罪也。弟子有過。但應如法治罰。不應
作繫縛事。如獄囚兵奴。以傷出家軌式。如念一
子喻愛之極。如事父母。喻敬之極 此具性遮
二業。以毀辱法門故。五緣成罪。一。是佛弟子。謂
大小乘七眾。不犯邊罪。不捨戒者。二。佛弟子想。
六句。二重。四輕。雖非佛弟子。亦不應作繫縛事
故。但其事稍稀。故不特制。或復攝入瞋損戒中。
三。有治罰心。欲令前人受辱。正是業主。四。所對
人。謂國王百官等。同有戒者。故僅結輕。若向未
受戒人治罰。自屬第六重戒。五。正行治罰。隨事
結過 出家五眾同犯。在家二眾。若治罰佛之
[003-0536b]
弟子。自屬前戒兼制。厥罪彌甚。具如地藏十輪
經中廣訶 開遮者。惡濁世中。護持正法比邱。
得藉王大臣力。兵杖自衛。如大涅槃所明。然不
得非法治罰他人 果報者。作則有破壞法門。
損辱僧侶之罪。不作。則令眾僧增益安樂。
初津。
於國王百官前說佛戒等者。謂內無實行。外現
威儀。誑說佛戒。張其行德。惑彼聽信。而令作世
間治罰。使內眾弟子。無辜受罪。故曰橫也。作繫
縛事者。或扭鎖手足。禁閉身形。故云如獄囚法
也。或無禮輕賤。訶責毀辱。故云如兵奴之法也
 大集經。時大梵天王白佛言。若為佛出家。剃
鬚髮。著袈裟。不受戒。受巳毀犯。其國王與作惱
亂。罵辱打縛者。得幾許罪。佛言。大梵。我今為汝
且略說之。若有人於萬億佛所。出其身血。於意
云何。是人得罪。寧為多不。梵王白言。若人但出
一佛身血。得無間罪。尚多無量。不可算數。墮於
阿鼻大地獄中。何況具出萬億諸佛身血。終無
有人。廣說彼人罪業果報。惟除如來。佛言。大梵。
若有惱亂罵辱打縛剃鬚。髮著袈裟片。不受戒。
受而犯者。得罪多於彼。何以故。是人猶能為諸
人天。示涅槃道。是人巳於三寶中。心得敬信。勝
於一切九十五種外道。其人必速能入涅槃。勝
於一切在家俗人。唯除在家得忍者。是故人天。
應當供養。何況具能持戒。三業相應者。其有王
[003-0536c]
臣。見有於佛法中出家者。作大罪業。但擯出國。
不得鞭打。何況鞭打出家具持戒者。十輪經云。
佛言。若有破戒比邱。如敗膿血。退失墮落聖道
果證。為諸煩惱結使所壞。猶能開示一切天龍
人非人等。無量功德。珍寶伏藏。是以出家若持
戒若破戒。我悉不聽國王大臣宰官。謫罰繫閉
鞭杖。乃至斷命。況復餘輕。犯小威儀。破戒比邱。
雖是死人。有戒餘力。猶如牛黃。是牛雖死。人故
取之。亦如麝香。死後有用。能大利益一切眾生。
惡行比邱。雖犯禁戒。其戒勢力。猶能利益無量
人天。譬如燒香。香體雖壞。熏他令香。破戒比邱。
亦復如是。自墮惡道。能令眾生增長善根以是
因緣。一切白衣。不應侵毀輕蔑破戒比邱。皆當
尊重守護。按經云毀犯禁戒。猶能為諸人天示
涅槃道者。謂其雖為煩惱所逼。毀犯於一時。然
戒破。而正見不破。恒說正法。時懷慚愧。故云其
巳於三寶中心得敬信。故瓔珞經云。捨戒不捨
大願。破戒不破正見。斯人終得還復清淨。】


「如是九戒應當學。敬心奉持。」


【合注。此總結第五段九戒也。別釋四十八輕竟
諸佛子。是四十八輕戒。汝等受持。


疏。秉持在心。】


「過去諸菩薩巳誦。未來諸菩薩當誦。現在諸菩薩今
誦。」
[003-0537a]


【疏。舉三世菩薩誦為勸。


發隱。上明四十八輕垢竟。
合注。此總結四十八
輕戒也。列重輕戒相大科竟。】


「諸佛子聽。十重四十八輕戒。三世諸佛巳誦當誦今
誦。我今亦如是誦。」


【合注。勸大眾奉行共五。此舉所誦法。】


「汝等一切大眾。若國王。王子。百官。比邱。比邱尼。信男。
信女。受持菩薩戒者。應受持讀誦解說書寫。佛性常
住戒卷。流通三世。一切眾生。化化不絕。」


【合注。此囑流通人 前勸受中。備列婬男婬女
黃門鬼畜等。今但言信男信女者。正顯既受得
戒。皆名第一清淨也。佛性常住戒卷者。此戒卷
在世。則佛性因緣之義不滅。】


「得見千佛。為千佛授手。世世不墮惡道八難。常生人
道天中。」


【合注。此明流通益 略舉三益。一見聖。二離苦。
三得樂。義疏云。授手者。明秉戒人。與佛相鄰次
不遠也。
發隱。鄰近比次。不隔遠故授手。猶言聯
手。非必實舉手授我也。世世不墮。常生人天。所
離所得。豈止於此。且舉凡情所欣厭。以之為勸
耳。極而言之。究竟所離。則離三塗。離六道。離二
乘。離權位菩薩。究竟所得。則得人。得天。得羅漢。
得菩薩。得如來。如是乃至離無所離。得無所得。
本來心地。了無苦樂之相。又何所容其離與得
[003-0537b]
哉。】


「我今在此樹下。略開七佛法戒。汝等大眾。當一心學
波羅提木叉。歡喜奉行。如無相天王品勸學中。一一
廣明。」


【合注。此重勸奉行。
發隱。略開具二義。一者。能說
之人。不止七佛。所謂三世諸佛所同說也。二者。
所說之戒。非止十重四十八輕。所謂如毛頭許
者是也。】


「三千學士。時坐聽者。聞佛自誦。心心頂戴。歡喜受持。」


【合注。此時眾歡喜。】


「爾時釋迦牟尼佛。說上蓮華臺。藏世界盧舍那佛。所
說心地法門品中。十無盡戒法品竟。千百億釋迦。亦
如是說。」


【合注。是中先結此釋迦說竟。次結餘釋迦說竟
也。
發隱。舉十重。不舉四十八輕。此十戒義含無
盡。舉十則一切戒悉皆攝盡。況四十八耶。千百
億釋迦亦如是說者。如王渙汗大號。從於一郡。
歷於百郡一郡喻此釋迦。百郡喻餘釋迦也。】


「從摩醘首羅天王宮。至此道樹下。十住處說法品。為
一切菩薩。不可說大眾。受持讀誦。解說其義。亦如是。
千百億世界。蓮華藏世界。微塵世界。」


【合注。是中亦先結此釋迦十處說法竟。次結餘
釋迦十處說法竟也。微塵世界下。闕亦如是說
四字。】
[003-0537c]


「一切佛心藏。地藏。戒藏。無量行願藏。因果佛性常住
藏。如是一切佛。說無量一切法藏竟。」


【合注。前五句為別。後一句為總。就五別中。又各
具通別二義。心藏者。通則一切諸法。皆屬於心。
別則指三十心。地藏者。通則一切諸法。皆名為
地。別則指於十地。戒藏者。通則一切諸法。皆名
為戒。別則指十重眾輕。無量行願藏者。通亦收
一切法。別指六度萬行。十大願王等。因果佛性
常住藏者。佛性非因非果。而因果不離佛性。故
曰大乘因者。諸法實相。大乘果者。亦諸法實相。
實相即佛性異名。今因亦佛性。果亦佛性。佛性
常住。則因果亦皆常住。通則一切諸法。皆名因
果佛性常住之藏。別則如佛性本源品等。
發隱。
心藏者。本覺心體。含裹虗空。包羅法界。一切萬
法。悉備其中。如寶藏然。故云藏也。地藏者。心體
本等不二名地。而出生一切諸善功德。故云藏
也。】


「千百億世界中。一切眾生受持。歡喜奉行。若廣開心
地相相。如佛華光王七行品中說。」


【疏。佛華光王品。應是大本中也。本不同。三千者。是
菩薩應學三千威儀。三年者。聲聞五年。菩薩三年。
三事者。戒定慧耳。


發隱。略說百億如上。若廣說餘處。則如光王品
中。而今無此品。故云應是大本也。相相者。戒是
[003-0538a]
心地之相。戒相總別。重重無盡。故云相相。今品
所明。舉概而巳。追疏前文。言本不同者。三千學
士。有作三千者。三年者三事者。隨文解之。各有
一義。義俱通也。千年事。如鳥焉馬。傳寫易訛故。
五年三年。學戒期也。
合注。相相者。心地無相。具
一切相。重重無盡。總別難思。】


「明人忍慧強。能持如是法。未成佛道間。安獲五種利。
一者十方佛。憫念常守護。二者命終時。正見心歡喜。
三者生生處。為諸菩薩友。四者功德聚。戒度悉成就。
五者今後世。性戒福慧滿。此是諸佛子。」


【發隱。明人者。言此大戒。非愚人所能持也。以具
忍慧。故曰明。忍者。心之操守。其忍至堅曰忍強。
慧者。心之靈通。其慧至利曰慧強。忍強則能永
持。而終始不移。慧強則能善持。而圓融不滯。如
是之人。英敏特達。超出凡夫二乘。非明人而何。
未成獲利者。能持此法。決定成佛。然不待成佛。
於其中間。先獲五利。極贊持戒之益。以勸導令
持也。安獲者。五種勝利。任運自得。非強求也
 一。諸佛護持利。此戒是一切諸佛之心地。眾生
持戒。則佛法興。眾生毀戒。則佛法滅。持戒之人。
佛豈不以慈悲憫念。威神加護。令彼所作。畢竟
成辦。二。臨終歡喜利。毀戒之人。死墮惡道。心生
怖懼。持戒之人。正見炳然。自知巳死必生佛前。
豈不歡喜。三。伴侶菩薩利。此戒一切菩薩所持。
[003-0538b]
持戒者。即菩薩儔類也。生生世世。在在處處。豈
不與諸大菩薩偕行共住。於菩提中。同為眷屬。
四。眾善成就利。戒為諸善功德之本。持戒則一
切功德。集聚不遺。如功德有無量波羅蜜門。試
舉其一。持戒度毀犯。如是戒度。今巳成就。餘度
成就。可例知矣。五。福慧雙修利。心地之戒。即佛
性也。佛性本體。離過絕非。故名性戒。此性戒福
慧皆具。繇性善故。萬行齊修。繇性靈故。萬法俱
朗。曰福慧滿也。問。福慧兩足。此佛果也。今未成
佛。焉得云滿。答文中曰今後世。則今生植其勝
因。後世成其極果也。如是持戒。獲五利者。真是
佛子。當紹佛位。即前受佛戒。入佛位之意也。

注。明人者。能知如來秘密之藏。雖是肉眼。名為
佛眼也。忍是安忍。即指定力。謂有慧無忍。是名
狂慧。有忍無慧。是名愚定。又二乘定多慧少。不
見佛性。權位菩薩慧多定少。雖見佛性。而不了
了。故須忍慧俱強。方為明人。方能持如是法也。
命終正見歡喜者。巳具佛眼。則假使鐵輪頂上
旋。定慧圓明終不失也。功德戒度悉成就者。戒
為一切功德之聚。如地悉能生養萬物也。性戒
福慧滿者。達此性戒。則全性起修。全修在性。全
性起修。故福由慧滿。全修顯性。故慧由福滿。又
性戒即正因理體。當法身德。持性之戒。即緣因
福善。當解脫德。悟戒之性。即了因智慧。當般若
[003-0538c]
德。今後世滿者。從觀行滿。乃至究竟滿也。】


「智者善思量。計我著相者。不能生是法。滅壽取證者。
亦非下種處。欲長菩提苗。光明炤世間。應當靜觀察。
諸法真實相。不生亦不滅。不常復不斷。不一亦不異。
不來亦不去。如是一心中。方便勤莊嚴。菩薩所應作。
應當次第學。於學於無學。勿生分別想。是名第一道。
亦名摩訶衍。一切戲論惡。悉從是處滅。諸佛薩婆若。
悉由是處出。」


【發隱。是法。即此戒法也。以此戒是眾生本源心
地。而此心地不屬有無。計我身而著於幻相。執
有者也。滅壽命而取證寂滅。執無者也。斯皆焦
芽敗種。妙善戒法。何由而生。故令智者善思之
也。智者。即前明人 迎之莫知其所自至。不來
也。追之莫知其所向往。不去也 無分別處。中
道宛然。是名第一道。纔有分別。即二義故。亦是
摩訶衍。纔有分別。即二乘故。又此實相心地。如
大火聚。世間所謂執有執無。計彼計我。萬類千
家。諸戲論薪至於此中。消滅無餘。又此實相心
地。如大滄海。如來所有智慧辯才。神通三昧。一
切種智。功德法財。皆於此中。出生無盡。至是。則
由菩提苗。結菩提果。智光慧焰。普照何窮。三世
古今。十方世界。一切眾生。莫不如盲得視如闇
得燈。故曰光明照世間也。非大明人。何能善思
心地之中。如是妙義。
合注。心地法門。十無盡戒
[003-0539a]
皆如理而證。稱性而修。所謂中道了義。無戲論
法。凡夫著有。二乘著空。皆背真因。故非種子。應
當靜觀察者。靜是止之異名。察即觀之審細。止
觀不二。方是真修。諸法真實相者。諸法。即十界
十如權實之法。觀相元妄。無可指陳。則幻惑非
真。虗假不實。觀性元真。本如來藏。則無相不相。
名真實相。清淨本然。故不生。循業發現故不滅。
又循業發現。故生即不生。清淨本然。故滅亦不
滅。不變隨緣。故不常。隨緣不變。故不斷。理隨於
事。故不一。事隨於理。故不異 如是諸法。即是
一心。如是一心即三十心。十地。及重輕諸戒之
體性也。悟此體性。然後方便勤莊嚴之。一心是
正因理性。靜觀是了因慧性。方便是緣因善性
也 持戒。即方便莊嚴。又勤方便而不靜觀察。
則有為有漏。無所莊嚴。靜觀察而不勤方便。則
枯槁空寂。無能莊嚴。故須於一心中。方便莊嚴。
此是菩薩所應作事。應當次第學之。勿謂此是
學事。墮在第二門頭。不知稱性之修。學即無學。
於無。學道中而熾然習學。雖云次第直如空中
鳥跡。不同漸次法門。還與極圓極頓之理。毫無
分別。故誡令勿生分別想也。無作妙修。全同理
性。名第一道。無學妙性。起於真修。名摩訶衍。摩
訶衍。此翻大乘。謂運載自他。同入大涅槃城也。
以是第一道故。能滅凡外二乘種種戲論以是
[003-0539b]
摩訶衍故。能出諸佛薩婆若果。薩婆若此翻一
切智智。乃一心三智。究竟極果之總名也。繇第
一道。堪運摩訶衍乘。繇摩訶衍堪到薩婆若地
梵網心地。果徹因該。理趣至此極矣。】


「是故諸佛子。宜發大勇猛。於諸佛淨戒。護持如明珠。
過去諸菩薩。巳於是中學。未來者當學。現在者今學。
此是佛行處。聖主所稱歎。」


【發隱。承上繇此實相心地而出淨戒。故不可不
持。而戒品難持易失。故持之不可不勇猛也。明
珠三義。一者潔淨義。護持弗使污染。二者圓滿
義。護持弗使殘缺。三者光明義。護持弗使昏暗。
淨滿光明。即盧舍那。惡盡善周。而生無不度也。
此非但三世菩薩之所共學。亦復恒沙諸佛之
所同行。聖主稱歎。豈偶然而巳哉。聖主。即佛也。
聖中之聖。云聖主也。
合注。欲歸一心實相。須修
心地法門。欲修心地法門。須持諸佛淨戒。故結
勸護持戒。相以為入道進修之本也。】


「我巳隨順說。福德無量聚。迴以施眾生。共向一切智。
願聞是法者。悉得成佛道。」


【發隱。隨者不背。順者不逆。從上諸佛菩薩。皆崇
此心地大戒。我亦隨順而說此戒。所集福德。廣
大無量矣。然此福德。不為自求。盡以迴施一切
眾生。然此迴施。不向二乘。盡以迴向一切智智。
又願但聞此法者。無一不成佛。一歷耳根。永為
[003-0539c]
道種。依法修行。終成正覺也。至是。則若重若輕。
無量無邊之戒品。同會心源。若道若俗。無窮無
盡之眾生。咸歸一性。然後知我今盧舍那。不是
外來佛。心地法門。極於是矣 問。講者曰。佛旨
元奧。在修多羅。楞嚴謂持犯伹束身。非身何所
束。則戒為淺也。然歟否歟。答。楞嚴論四根本戒。
而懇懇乎蒸砂漏巵。律云。五夏以前。專精戒律。
五夏以後。方乃聽教參禪。則戒宜先而教宜後
也。毀戒而談教。是猶身膺五本口誦六經。脫罪
辜而未能。何文藝之足道。問。禪者曰。古德云。戒
急乘緩。不如戒緩乘急。然歟否歟。答。爾知取乘
急而戒緩者。何不取乘戒俱急者。曹溪謂心地
無非自性戒。則乘即戒也。溈山謂毗尼法席。曾
未叨陪。了義上乘。豈能通曉。則戒在先而乘在
後也。棄戒而言乘。是猶生從負販。出駕鑾輿。不
旋。踵而刑誅。尚何論乎榮寵。且夫戒者。佛及眾
生本源之心地也。教所以明此。世尊一期說法。
說心地也。乘所以證此。達磨西來付法。付心地
也。既云心地。則奧淺緩急。俱不可得。戒相教相
禪相。亦不可得。併所謂心地者。亦不可得也。尚
何諍哉。
合注。本繇發菩提心。方受此戒。今誦此
戒。仍迴向菩提也。】


附合注䟦語



夫本源心地。含生共有。無染性戒。日用不知。目
[003-0540a]
翳而花舞太空。夢蟻而尋羶階下。晴虗之體依
然。輪王之身如故。哀哉妄惑。枉受幻輪。勞我慈
尊。現身同患。示成不倦於八千。垂化無偏於塵
剎。一滴之心地既敷積劫之沈迷立醒。而琅圅
久錮。半珠僅呈。繄我愚蒙。得探全寶。竭思殫機。
塵培泰嶽。思法緣之匪易。輒涕泗以滂沱。願我
同人。深思力學。解行同遵。自他俱利。庶得上報
佛恩。不負巳生矣。
時崇禎丁丑地藏大士誕日
菩薩沙彌智旭閣筆故記


在家律要廣集卷三
在家律要廣集卷第三之餘

No. 1123-15


梵網經懺悔行法
明 菩薩戒弟子 蕅益智旭 述


經云。若有犯十戒者。應教懺悔。在佛菩薩形像前。
日夜六時。誦十重四十八輕戒。苦到禮三世千佛。
若一七日。二三七日。乃至一年。要見好相。便得滅
罪。此金口明訓也。故知法華方等大悲占察等。種
種行法。雖各有滅罪得戒功能。而於犯十戒者。仍
須別依梵網行法。方使標心不泛。所謂如從地倒。
[003-0540b]
還從地起。又此經所明千里無師。像前自受。伹云
當以七日佛前懺悔。得見好相。便得戒。若不得好
相。應二七三七。乃至一年。要得好相。而不云苦到
禮三世千佛。葢大意與瓔珞地持之自誓受戒同
耳。故向年巳曾述學戒法。今則特為受菩薩戒之
後。犯十重者。別明懺儀。俾依三世諸佛出罪。既見
好相。則戒體完復。雖於比邱法中。不任僧用。而或
為菩薩沙彌。或為菩薩優婆塞。可無慚德。且密默
進道。直證無生。亦非分外事矣。其或八戒。五戒。及
沙彌戒。破根本者。依此懺法。見好相巳。既得菩薩
大戒。亦仍可許進比邱戒。若小乘比邱破根本者。
依此懺悔。見好相巳。密達無生。或仍可附與學之
科。縱令障深。未成感應。而永斷相續。懇惻求哀。必
能閉惡趣門。植出世種也。略為十意。一嚴道場。二
淨三業。三香華供養。四讚禮歸依。五陳罪悔除。六
立誓誦戒。七苦到禮佛。八重修願行。九旋遶自歸。
十坐念實相。


一嚴道場



擇取閒靜堂室。掃灑清淨。中安盧舍那像。或釋迦
像。更安諸菩薩像。亦得。但須有佛像為主。懸設幢
葢。及繒綵旛華。種種莊嚴。須傾竭巳財。盡心盡力。
至誠為之。勿得苟簡。亦勿輒化施主。必其貧窶無
措。方可隨緣求辦。


二淨三業


[003-0540c]


行者自念繇夙善故。今生幸得受戒。繇惡障故。而
復毀犯。我既毀犯三世諸佛所設淨戒。現今即是
地獄中人。生大慚愧。生大怖畏。如處溷廁。一心求
出。如繫牢獄。一心求脫。不得剎那念世間事。沐浴
清淨。著新潔衣。秉志虔誠。口無雜語。如捧滿油。懼
其滴墮。獨自專精。勿求伴侶。設有一二同犯戒者。
慚懼專志。決定是一。方可同修。必以得見好相為
期。不論一七二七。乃至一年。乃至畢世。心無中懈。


三香華供養



行者初至像前。緣想十方一切三寶。性同虗空。無
所不在。我罪障故。不見不知。然諸佛菩薩。於我向
所作罪。今所修行。悉知悉見。無有遺餘。譬如盲人。
在大眾中。所作所為。盲不見眾。眾皆見盲。今我亦
爾。無明所覆。妄於清淨法界體中。違犯禁戒。造極
重罪。早為諸佛菩薩所見所知。今日覺悟慚懼悔
過。諸佛菩薩。亦必現前知我見我。先起如是深信
解巳。於十方三寶。如對目前。敷具竦立。口當唱云。


一切恭敬。


一心頂禮。十方常住三寶。


總一禮巳。燒香。捧華。胡跪。唱云。


嚴持香華。如法供養。


願此香華雲。徧滿十方界。供養一切佛。尊法諸菩薩。
無邊聲聞眾。緣覺獨覺仙。無邊佛土中。受用作佛事。
普熏諸眾生。皆發菩提心。
[003-0541a]


以手散華。次復想云。我此香華徧十方。以為微妙
光明臺。諸天音樂天寶香。諸天餚饍天寶衣。不可
思議妙法塵。一一塵出一切塵。一一塵出一切法。
旋轉無礙互莊嚴。徧至十方三寶前。十方法界三
寶前。皆有我身修供養。一一皆悉徧法界。彼彼無
雜無障礙。盡未來際作佛事。普熏法界諸眾生。蒙
熏皆發菩提心。同入無生證佛智。想巳。起立。唱云。
供養巳。一切恭敬一拜


四讚禮歸依



行者修供養竟。一心緣念三寶真實功德。哀慕眷
戀。誓不捨離。胡跪合掌。口出梵音。作是讚歎。


如來妙色身。世間無與等。無比不思議。是故今敬禮。
如來色無盡。智慧亦復然。一切法常住。是故我歸依。
善調心過惡。及與身四種。到不思議地。故我今敬禮。
知諸爾𦦨法。智身無罣礙。於法無忘失。故我今敬禮。
稽首過無量。稽首無倫等。稽首法自在。稽首超思惟。
哀愍覆護我。令法種增長。逮及最後身。常在如來前。
我所修福業。此世及餘生。由斯善根力。願佛恒攝受。


偈出大寶積經勝鬘夫人會第四十八


讚巳。一叩首。起立。唱云。


一心頂禮。過去世。盡過去際。一切諸佛。


拜下。想云。能禮所禮性空寂。感應道交難思議。我
此道場如帝珠。一切諸佛影現中。我身影現諸佛
前。頭面接足歸命禮。至禮賢聖。即以諸佛二字。改
[003-0541b]
作賢聖二字。


一心頂禮。未來世。盡未來際。一切諸佛。


一心頂禮。現在世。盡現在際。一切諸佛。


一心頂禮。過去世。盡過去際。一切尊法。


想云。真空法性如虗空。常住法寶難思議。我身影
現法寶前。一心如法歸命禮。


一心頂禮。未來世。盡未來際。一切尊法。


一心頂禮。現在世。盡現在際。一切尊法。


一心頂禮。過去世。盡過去際。一切賢聖。


一心頂禮。未來世。盡未來際。一切賢聖。


一心頂禮。現在世。盡現在際。一切賢聖。


各一禮巳。胡跪唱云。


我弟子某甲。從今時。盡未來際身。歸依佛。歸依法。歸
依賢聖僧。歸依正法戒。


三說巳。一叩首。隨俯伏。想云。我及眾生。無始常為
三業六根重罪所障。不見諸佛。不知出要。但順生
死。不知妙理。我今雖知猶與眾生。同為一切重罪
所障。今對舍那十方佛前。普為眾生。歸命懺悔。惟
願加護。令障消滅。


五陳罪悔除



行者歸依及運想竟。次應胡跪合掌。作是唱云。


普為法界一切眾生。悉願斷除三障。至誠懺悔。


唱巳。五體投地。復作是念。我與眾生。無始來今。由
愛見故。內計我人。外加惡友。不隨喜他。一毫
[003-0541c]
之善。惟徧三業。廣造眾罪。事雖不廣。惡心徧
。晝夜相續。無有間斷。覆諱過失。不欲人知
。不畏惡道。無慚無愧。撥無因果。故於今
日。深信因果。生重慚愧。生大怖畏。發露懺
。斷相續心。發菩提心。斷惡修善。勤䇿三
業。翻昔重過。隨喜凡聖。一毫之善。念十方佛
有大福慧。能救拔我。及諸眾生。從二死海。置三德
從無始來。不知諸法。本性空寂。廣造眾惡。今
知空寂。為求菩提。為眾生故。廣修諸善。徧斷眾惡。
惟願盧舍那佛。一切世尊。慈悲攝受。聽我懺悔。
運此順逆十心巳。次應胡跪合掌。發露犯戒之罪。
求於十方。現住世間諸佛菩薩。以大慈悲。為我洗
滌。令得還淨。涕淚號泣。作如是說。


我弟子某甲。至心懺悔。我及眾生。自性清淨。無明所
覆。不自覺知。以是因緣。長淪生死。今者幸逢正法。秉
受律儀。煩惱亂心。復違學處。造作如是應隨所犯或殺生。或偷盜
或邪淫或妄語。依事說之。無羞恥法。於佛法海。便為永棄。應墮阿

毗大地獄中。猛火熾然。受無量苦。乃至備歷惡趣。無
解脫期。如是罪障。因果不虗。


諸佛菩薩。悉知悉見。我今發露。不敢覆藏。起正直心。
離諂曲行。奉對。


十方一切如來。巳入大地諸菩薩眾。不惜身命。悔過
求哀。普與眾生。洗滌往業。從前所作。願悉消除。自今
以後。誓不更造。惟願。
[003-0542a]


諸佛諸大菩薩。以大慈悲。憐愍於我。拔我罪根。施我
淨戒。


應須具足三說竟起立。唱云。


懺悔巳。禮三寶一拜


六立願誦戒



行者。發露悔除巳竟。應想罪無實性。既從緣生。還
從緣滅。罪惡既滅。堪住菩薩三聚淨戒。胡跪合掌。
作如是白。


仰啟十方一切如來巳入大地諸菩薩眾。我從今日。
盡於未來。誓不退捨大菩提願。誓不遠離三聚淨戒。
惟願十方無邊無際諸世界中。諸佛菩薩。第一真聖。
於我某甲。重願受持淨戒律儀。咸為作證。


白巳。至誠展誦十重四十八輕戒法。於朗誦時。心
緣文義。勿令散亂。若一時不能全誦者。分作二時
三時。乃至六時。共誦一周。亦可。


七苦到禮佛



行者隨誦戒經多少竟。叩首起立。添香致敬。一心
緣念三世諸佛。如對目前。殷重懇切。一一頂禮。


一心頂禮。梵網教主。盧舍那佛三禮


一心頂禮。本師釋迦牟尼佛。


次即頂禮三世三千諸佛。一佛一禮。或每時百拜。
或八十五十。或四十三十拜。亦可。隨力多少。但令
相續無間。禮一部巳。未獲好相。再禮一部。乃至十
部百部。直以得見好相為期。又行人色力若康。能
[003-0542b]
於七日中禮三千佛一周。如是每七一部。相續無
間。彌善。設不能者。二七日方得一周。亦可。如是次
第隨意多少禮竟。次復總禮一拜云。


一心頂禮。盡十方三世一切諸佛。


一心頂禮。梵網經菩薩心地品微妙尊法三禮


一心頂禮。大小乘毗柰耶藏。及十方三世一切尊法。


一心頂禮。玄通華光主菩薩。華光王大智明菩薩摩
訶薩。


一心頂禮。一生補處。彌勒菩薩。及十方三世一切菩
薩摩訶薩。


一心頂禮。持律大師。優波離尊者。及一切聲聞緣覺
賢聖僧。


觀想偈如前。應知。


八重修願行



行者禮三寶竟。添香致敬。胡跪合掌。隨順彌勒菩
薩往昔所修微妙勝行。奉對三寶。如在目前作是
唱云。


我今歸命禮。十方一切佛。菩薩聲聞眾。大仙天眼者。
亦禮菩提心。遠離諸惡道。能得生天上。乃至證涅槃。
若我作少罪。隨心之所生。今對諸佛前。懺悔令除滅。
我今身口意。所集諸功德。願作菩提因。當成無上道。
十方國土中。供養如來者。及佛無上智。我今盡隨喜。
有罪悉懺悔。是福皆隨喜。我今禮諸佛。願成無上智。
十方大菩薩。證於十地者。我今稽首禮。願速證菩提。
[003-0542c]
得證菩提巳。摧伏於魔軍。轉清淨法輪。饒益眾生類。
常願住世間。無量俱胝劫。擊於大法鼓。度脫苦眾生。
我沒於欲泥。貪繩之所繫。種種多纏縛。願佛垂觀察。
眾生雖垢重。諸佛不厭捨。願以大慈悲。度脫生死海。
現在諸世尊。過去未來佛。所行菩薩道。我今願修學。
具足波羅蜜。成就六神通。度脫諸眾生。證於無上道。
了知諸法空。無相無自性。無性無表示。不生亦不滅。
又如大仙尊。善了於無我。無補特伽羅。乃至無壽者。
於諸布施事。不執我我所。為安樂眾生。施與無慳悋。
願我所施物。不假功用生。觀察了知空。具施波羅蜜。
持戒無缺減。得佛淨尸羅。以無所住故。具戒波羅蜜。
忍辱如四大。不生分別心。以無瞋恚故。具忍波羅蜜。
願以身心力。發起大精進。堅固無懈怠。具勤波羅蜜。
以如幻如化。及勇猛精進。金剛等三昧。具禪波羅蜜。
願證三昧智。入於三脫門。了三世平等。具慧波羅蜜。
諸佛妙色身。光明大威德。菩薩精進行。願我皆圓滿。


偈出大寶積經彌勒菩薩所問會第四十二云。彌勒名稱者。勤修如是行。具六波羅蜜。安住於十地


說巳。起立。作如是唱。


迴向發願巳。歸命禮三寶一拜


九旋遶自歸



禮竟。起立。整理衣服。手執香鑪。立定少傾。緣想三
寶賢聖。畟塞道場。各坐法座以次旋身。一一徧遶
安詳而轉。口作梵音。唱云。


南無十方佛 南無十方法 南無十方僧 南無
[003-0543a]
盧舍那佛 南無釋迦牟尼佛 南無三世三千佛
 南無梵網經菩薩心地品 南無彌勒菩薩摩訶


如是稱名。或三或七。旋遶畢。還至像前。結三自歸。



* 自歸依佛。當願眾生。體解大道。發無上心。
* 自歸依法。當願眾生。深入經藏。智慧如海。
* 自歸依僧。當願眾生。統理大眾。一切無礙。
* 和南聖眾


十坐念實相



行者禮懺竟。次應別就坐處。端身正坐。閉目合口。
調和氣息。如止觀前方便中廣明。次即諦觀向所
犯罪。為因心故犯。為因境故犯。為亦因心亦因境
故犯。為不因心不因境故犯。若因心故犯。彼境不
現前時。何以無犯。若因境故犯。境自犯罪。不應我
犯。又若我因境犯。則聖人於境。何以不犯。若亦因
心亦因境故犯者。為是心境各有犯性。待合方犯。
為是心境各無犯性。合乃生犯。若心境各有犯性
者。何須待合。又合時便有二犯。若心境各無犯性
者。合何能犯。如一砂無油。眾砂豈能出油。如是因
心因境。雙因心境。尚自不得犯之生處。況復不因
心。不因境。而生犯耶。當知犯性本自不生。我迷倒
故。於無心無境。無持無犯性。妄計有心有境。有於
違犯。如是違犯。本性空寂。非滅故空。作是觀巳。於
心無所得。於境無所取。不見罪生相。不見罪滅相。
[003-0543b]
但以虗妄顛倒因緣故。非生似生。以覺悟虗妄顛
倒因緣無性故。非滅說滅。是名觀罪性空。此觀若
得相續現前。自然煩惱漸薄。慧性漸開。即是得戒
之先容也。又觀此罪。為在內。為在外。為在中間。為
在過去。為在現在。為在未來。過去巳滅。現在不住。
未來未有。云何有罪。又觀此罪。為身造耶。為心造
耶。若身造者。地大造耶。水火風大造耶。空大造耶。
若心造者。心復云何。青黃赤白耶。長短方圓耶。內
外中間耶。過現未來耶。心尚無形。安能造罪。如是
觀巳。不得能造。不得所造。但以無明熏習。虗妄顛
倒因緣。於無能無所性中。幼見能造所造。今以正
智如實觀察。身心既空。罪福無主。如彼霜露。慧日
能消。如久闇室。一燈能破。又觀此心。雖復本性空
寂。無能無所。無罪相。無福相。繇無相故。無礙無際。
不可思議。橫徧豎窮。無法不具。無法不造。隨其所
造一法。仍復即是全體大用。還具一切法。還造一
切法。無有一法而非所造。亦無一法而非能造。如
是觀巳。即於罪相。深達實相。實相即是本源成佛
常住法身三昧。此觀若成。必發戒體。是故經云。應
當靜觀察。諸法真實相。不生亦不滅。不常復不斷。
不一亦不異。不來亦不去。如是一心中。方便勤莊
嚴也。如上事儀。名福德莊嚴。如上理觀。名智慧莊
嚴。有事儀而無理觀。不能清罪之源。有理觀而無
事儀。不能竭罪之流。譬如舊井。忽墜穢觸。宿水臭
[003-0543c]
濁。新泉不來。理須汲盡。并撤汙泥。則泉脈冷然。不
改渫冽也。問曰。經中制令要見好相。坐時何不諦
觀諸佛相好。乃令推簡入空耶。答曰。欲觀諸佛相
好。須是戒根清淨。及了達是心作佛。是心是佛者。
方可修習。今戒既有缺。解未必圓。若作意觀相。恐
招魔事。故必以空觀洗滌罪塵也。問曰。經云。觀佛
相好。滅無量劫生死重罪。豈不能滌破戒垢。答曰。
觀相好者。實能滅罪。然須利智上根。方堪修習妙
觀。而推簡性空。則是大乘初門。正治破戒心垢。問
曰。彼韋提希。及五百侍女。何必盡是利智上根。答
曰。梵語韋提希。此翻思惟修。豈非利智。生值佛世。
親感佛臨。豈非上根。問曰。五停心中。多障眾生。應
修念佛觀。豈反招魔。答曰。報障重者。令念佛功德。
以除夙罪。亦未必單念相好。若現罪未拔。輒求好
相。戒慧俱劣。魔必得便。問曰。若爾。則經中不應令
得好相。答曰。夫好相者。不可以有心求。不可以無
心得。今但深觀罪性本空。罪既拔巳。自成感應。譬
如磨鏡。垢淨像現。方超有心無心二過。問曰。圓覺
經明修三觀者。非彼所聞一切境界。終不可取。今
既觀罪性空。設復得見好相。豈不境觀相違。答曰。
此事理二懺。秪期滅罪。原無著意求相之心。惟其
空觀既深。罪根永拔。感應道交。好相斯現。雖見好
相。仍了性空。故無喜動擾心。亦不驚愕亂意。如此
方是罪滅戒復之相。若見好相時。不與空觀種應。
[003-0544a]
或復喜動擾心。不能寂靜。或復驚愕亂意。不得輕
安。當知即是魔事。切須諳識。勿被境迷。爾時仍須
深入空觀。但念惟心。若是魔事。必漸隱沒。若實好
相。倍復增明。而能助發空慧。令無取著。故知推簡
法門。於滅罪障。有大功能。初心易入。令蕩無始虗
妄我法二執。頓達大乘實相止理。行者若能如是
事理二懺。精進勤修。不惟滅罪。亦有三根證相不
同。下根先獲戒品清淨。復有三品。一下品者。得諸
好夢。并覺諸根明淨。四大輕安。道心增長。二中品
者。於坐禪中。見諸靈瑞。光華異香。善聲稱讚等。得
法喜樂。三上品者。於靜心中。自見身相端嚴。威儀
無缺。篇聚戒相。次第現前。安隱無怖。中根證得定
品清淨。或發世間淨禪。或發亦世間亦出世禪。或
復發出世禪。是為三品。上根證得慧品清淨。或發
觀行。或階相似。或入分真。具如法華三昧等廣明。


在家律要廣集卷三之餘
[003-0544b]

No. 1123-C



嘉慶丁丑。由白下買舟詣廣陵。謁性海大師於高旻。
溫厚質直。德慧具足。歎為當代善知識。乃歸依座下。
蒙開示淨業之要。尤諄諄以戒律相勉。嘗語予學佛
以戒為始基。志求佛法。而不稟受佛戒。猶處門外也。
更何望升堂而入室。嗣予為業緣所牽。涉洞庭。登南
嶽。復由湖湘下九江。訪東林遺跡。素耳浙中為法道
所萃。因便至杭。既至不謬所聞。遂止焉。越五年辛巳。
修行稍稍進步。思欲稟受五戒。以副性老人囑語。既
又思受戒者。當先明戒相。與夫作止持犯之義。今日
諸方授受。都只敷衍儀文。未聞委明實義。初發心之
士。於律藏望洋向若。知何者為切要之部。而肄業及
之。又律文奧衍。律意深微。且不能以句讀。矧能達其
旨趣。即欲詢之知識。晨星落落。又烏從而詢之。此見
末法講律之難也。而在家為尤難。資生艱難。既不能
如出家兒。三年五年。廣閱教典。妻子眷屬之累。復不
能如參方人。千里百里。單丁遠行。勢必抱其殘闕。守
其固陋。以沒世耳。豈不重可惜哉。曩曾聞明蕅益大
師。有在家律要箋釋之刻。年久板朽。傳本寥寥。竊作
是念。自欲受戒而苦其懵。推之於人亦當然。何弗即
吾世。竭吾才。尋取舊章。以為依據。重訂一善本以行。
既以自利。亦以利後之有志於此者。用是留心咨訪。
[003-0544c]
冀獲原集。年餘。值迴龍源洪上人。與武林錢伊菴居
士。各檢得集中數種授予。校之原目。尚缺受戒品一
種。又年餘。致書越郡戒珠禪遠法師。轉求得之。而原
集始全。嗚呼。求法如此其難。守法者宜何如寶貴矣。
唯是集所載。猶屬簡略。因勉成予重訂之始願。而增
廣之。首錄四分律藏一節。以著歸戒之始。次錄厭離
功德一經。以要歸戒之終。他如護身呪經。免惡道經。
所以備勸發歸戒之用。無我義經。心地觀經。所以示
大乘了義之談。匯入原集。在家持律之要。可云粗備。
後復增威儀梵網二經者。威儀詳持守之科條。梵網
為菩薩之行履。今既委質於佛法中。即不應以拘墟
苟簡之見。自安於小乘之域。至於梵網一懺。則以末
世眾生。障深慧淺。易犯難持。有此一法。庶不終棄。錄
成。質之源洪上人。以為可行。并為募梓以行。足徵其
愛法之誠云。


道光乙酉正月元日。優婆塞真益陳熈
願復齋氏謹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