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216 芝園遺編-宋-元照 (master)



芝苑遺編卷之下
六世法孫 道詢 集


為判府蔣樞密開講要義請簡.謝詩附



之奇頓首。即日想惟戒體安隱。為大導師。幸甚。幸甚
之奇旬休。欲携蒙。詣講席。願聞略講戒律大意。并佛
法名。以滌家悋。敢輙先稟聞。幸希道炤之奇頓首。


判府樞密三月初十日。與令嗣提宮寺丞壻發勾陳
奉議同羣夫人。俱預法筵。焚香拜請。講曰。如來為一
大事因緣故。出現於世。唯以佛之知見。示悟眾生。欲
令眾生入佛智慧。是以種種方便。為一切眾生作成
佛之由也。經云。凡有心者。皆當作佛。所以。常不輕菩
薩每將十三字教化於人。但言。我不敢輕於汝等。汝
等皆當作佛。於是八十年在世。五十餘年說法。其意
無他。只欲教化眾生作佛耳。如來於十二年中。但說
略教一偈。云。善護於口言。自淨其志意。身莫作諸惡。
此三業道淨。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善護口言。即
口業也。淨志意。即心業也。莫作諸惡。即身業也。三業
道淨。即是佛行也。大仙.金仙皆召於佛。世間神仙皆
小仙也。即此謂之教授木叉。但由眾生無始結惑。三
障所纏。過境而動。而妙清淨體。墮生死海中。故華嚴
座上現千尺盧舍那。身坐蓮華臺。周匝千華。一一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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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釋迦化佛。皆來聽誦佛戒。初結波羅提木叉。即梵
網經菩薩戒也。梵語盧舍那。此云淨滿。即報身佛也。
是中十重戒。謂波羅夷。四十八條。謂輕垢罪。大抵止
人為惡。有人懼以戒禁。多不敢受。經云。若國王.王子.
大臣.百官.比丘.比丘尼.庶人.乃至四趣眾生。但解法
師語者。皆可得受。故云。寧受後破。不可不受。何以如
此。以受心境徧。功德深也。破戒則別別所犯也。涅槃
經云。欲見佛性。證大涅槃。必須深心修持淨戒。又華
嚴經云。戒為無上菩提本。應當具足持淨戒。若能堅
持於淨戒。是則如來所讚歎。諸經論中廣有讚戒功
德。此即約大乘戒如是說也。其有機緣不等。故華嚴
會上法所不被者。如來即現應身。乃降生示跡誕質
王宮。厭世無常。棄榮入道。現丈六身。作比丘相。普度
一切。廣誘世間。隨機設戒。種種調攝。然此戒律不唯
釋迦如來所制。乃至十方三世如來所傳。佛佛道同
如是也。故戒本云。如過去諸佛。及以未來者。現在諸
世尊。能勝一切憂。皆共尊敬戒。此是諸佛法。當時人
法兩勝。機感相投。始於鹿園度五拘隣。故世尊一呼。
善來。鬚髮自落。袈裟被體。即時納戒。以善根夙利。自
然冥合故也。續以機性差劣。不可以善來得度。即以
三語受戒。所謂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於此言下。便
得具體。又復人性澆薄。機緣轉疎。不可以三語。乃以
白四羯磨納戒。一白之詞三番羯磨也。羯磨。梵言。此
翻為業。亦翻辨事。以能辨僧中止作二業一切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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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大率以此方呪法。能以心業同力秉之。可使革凡
成聖也。仍置壇場。立十僧行法。壇上敷設佛像。布列
天神.星像。皆有所表。今則我等比丘所受者。即聲聞
二百五十戒也。其間五篇七聚罪相輕重。與世官法
典刑不殊。如俗五刑。古謂墨.劓.剕.宮.大辟。今謂笞.杖.
徒.流.死。以佛教推之。則三皇五帝周孔訓籍。制立條
法。皆大權示化。非凡智所能為。抑亦過去古佛流及。
世世相循也。今此佛法戒律。即釋門中家訓也。如來
誡諸弟子。有過失者。當如法治之。律中乃有七九治
罰。條而結之。是以比丘非律勿視.非律勿聽.非律勿
言.非律勿行。故國無禮刑。莫治天下。僧無戒律。莫以
御眾。由昔迦葉問佛。云。佛法幾時當滅。答曰。隨說戒
律滅處則滅也。又論云。毗尼藏者。佛法壽命。又曰。我
實不滅。半月一來。以戒法常在故。是知住持佛法。綱
紀僧宗。功在斯也。今此戒經。初篇四重謂波羅夷者。
此翻為棄。以犯此罪。永棄佛法海外。不得預清淨僧
中法食之數也。此四者即婬.盜.殺.妄。譬之四樹。以為
根本。下去諸篇。皆枝葉也。罪喻斷頭。不復有佛法壽
命。故永絕道分也。教中亦許伏首行懺。但入眾時在
僧末坐。位同沙彌也。次篇十三條僧伽婆尸沙者。此
云殘。謂犯此篇罪。覆一日即治一日。覆一月即治一
月。所謂僧前與覆藏法。後與出罪羯磨。用二十僧行
法。乃至全淨。有殘之罪。由僧除滅也。第三篇一百二
十條波逸提者。義翻為墮。以此篇多因財事。生貪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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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飲居戲劇。人多喜犯。後墮燒煑覆障地獄。第四篇
波羅提提舍尼者。此翻向彼悔。以對人說所作罪也。
亦云此罪應發露也。不者墮泥犁中三億六十千歲。
第五篇一百條眾學。名突吉羅。此云惡作。乃是檢學
僧倫威儀之要行也。有犯即對首懺之。此乃五篇之
名。就中離出偷蘭遮。并惡說罪。遂名七聚。今現前比
丘登壇稟受者。即此具戒也。諸篇所列。葢是所止二
百五十件過惡。以至三千威儀.八萬律行。於一一行
中。斷其過惡。又何止於此。乃至微塵數威儀行相。而
比丘盡當謹而護之。何也。山河大地。艸木藂林。胎卵
濕化。有情無情。一一根塵。發得無作戒體。智論云。略
則八萬四千。廣則塵沙無盡。然制法雖多。不出現前
三業。所謂身處木叉.口處木叉.意處木叉。當知此三。
即是毗尼藏也。所謂篇聚。總而謂之威德木叉。木叉
即持戒之果號。由是始於鹿苑。終至鶴林。而囑累云。
於我滅後。當尊重珍敬等。此毗尼藏。佛滅度後。結集
之時。有窟內窟外。謂之根本二部。後復分為五部。今
南山律師所宗四分。部主曇無德師。即五部中之一
也。且夫持戒要在圓融。識達其體。況戒學屬於事相。
心法存乎理智。自非戒律制約三業。䇿勤四儀。則過
患奚以防禦也。伹眾生在惑業苦三道之中。忘想顛
倒。不能守持。多尚虗頭。疎蕩放逸。若然者。須達其緣。
生法理也。即此時持戒。業性本空。罪亦何有。唯是從
緣流變。善惡隨彰。持犯互見。若了得緣生。方不滯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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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執。不著於有無。即此以為中道義也。故龍樹云。因
緣所生法。我說即是空。亦名為假名。亦名中道義。只
此一偈。下三句亦是助言。要之不出因緣二字。即此
空.假.中三觀。廣如天台教中所辨也。若兀爾持戒。不
了觀慧。此即人天福報。亦乃聲聞自調之謂。則不名
究竟解脫。又淨名云。佛法不有亦不無。以因緣故諸
法生。無我.無造.無受者。善惡之業亦不忘舉。要言之。
由因緣故。即有諸法。是則持戒者。能達法空。是名持
戒。即六度中尸波羅蜜也。則不住二乘。直趣菩提之
果也。又經云。無有定法如來可說。一切賢聖皆以無
為法。而有差別。亦云。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等。大
論云。或云即心是戒。何假他受。未敢取焉。何也。以一
切眾生。下至蠕動.蜎飛。皆有佛性。亦具佛禮。以無戒
善。不斷諸惡。輪迴生死。受報無窮。無由解脫。所以。十
方諸佛三世聖人。乃至彌陀淨土。依正二報。並由願
心取證。非誓不立。亦須全藉信願行力之所莊嚴也。
恐煩久坐。不敢廣述。茲者伏承台斾。寵臨講席久坐。
證明元照學問荒淺。言理疎野。不勝皇懼之至。判府
樞密伏願成化千里。鎮撫萬樞。長為聖世之忠謀。永
作教門之外護。我皇庶境。同集玅因。能說所聞。俱霑
利益。


講罷樞密上詩以謝



心淨佛土淨。境空無一毫。風柯響林薄。華雨積庭皐。
說法龍象遶。放生鱗羽逃。知師精戒律。功行不唐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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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義天僧統開講要義



高麗王子弘真祐世廣智僧統義天。同弟子壽良。
杭海求法。首登師門。元豐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偕館伴主客學士楊傑就寺。請師陞座。發揚細要。
義天矍然避席。作禮。請所著書。歸遼東。摹板流通。


講曰。現講四分律刪補羯磨疏。正當第三卷。明無作
戒體。今日更不進文。略敘律宗綱要。自古禪講。凡欲
說法。先說一道理。以通言路。以謂一切諸法。離相寂
滅。非言語文字所能詮。非思量分別所能及。故經云。
諸法寂滅相。不可以言宣。又云。若如來有所說法。則
為謗佛。不能解我所說義。又云。始於得道夜。終至涅
槃夜。於是二中間。未甞說一字。又云。生生不可說。生
不生不可說。不生生不可說等。世人聞此。便謂佛法
離言絕相。都無所說。然不知有因緣故。於無說中不
妨作種種說。無說而說。說無窮盡。今日幸遇主客學
士僧統國師。同請陞座。有此因緣。故不免東道西說。
且酬來命耳。經云。凡有心者。皆當作佛。乃知一切眾
生。本具常住真精妙性。其體清淨。其用自在。其相平
等。不分而分。強說三義。聖凡一體。依正不二。聖人得
之而無所得。眾生失之而未甞失。然此妙性。不離諸
人現前一念覺知之心。推之於心則為心。推之於物
則為物。則知世出世間諸所有法。同一真性。等無差
別。故云。一切諸法。無非佛法。此之謂也。但其法體不
守自性。感物而動。隨緣而變。故諸眾生虗妄顛倒。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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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淨中而生染著。故為煩惑。於自在中而起纏縛。故
為漏業。於平等中而起分別。故為苦報。翻彼三義而
為三障。流轉生死。經百千劫。受無量苦。不自覺知。真
可憐愍。是以如來出興於世。為令眾生復本真性。以
方便力種種開示一代時教。無非皆為趣一佛乘。故
云。為一大事因緣出現於世。所謂開示悟入佛之知
見。即令眾生了知自心。無始煩惑當體清淨。無量結
業當體自在。無窮苦報當體平等。一法既爾。法法咸
然。華嚴直爾而說。法華作方便說。不唯釋迦。過去諸
佛巳說。未來諸佛當說。現在諸佛今說。故云。十方一
切諸佛。法亦如是。西天二十四祖.此方藂林禪德棒
喝言句.天台賢首開拓法門.南山祖師闡揚律藏。方
便提誘。皆為此事。但由眾生宜樂不同。致使宗途有
異。佛法不貴多說多誦。說則是人能說。未審以何方
便而能造趣。又復修何等行。而得作佛。學者至此。多
或遲疑。往往世間學佛之人。止以口說。便為了當。豈
知生死道中一無所濟。病苦臨身。精神罔措。此時方
悔。悔何及邪。是故楞嚴經中。阿難尊者蒙佛開悟。身
心明了。方能咨請修證法門。云。我今猶如旅泊之人。
忽蒙天王賜與華屋。雖獲大宅。要因門入。故知口說。
但自空解。欲入聖道。須修實行。修行之門。必先以戒
而為基本。是故如來始於摩竭提國菩提樹下成無
上正覺。初結菩薩波羅提木叉。即十重四十八輕。禁
防心念。為心地法門。圓頓妙戒。此即大乘以戒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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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大教門中廣大包攝。以至比丘.比丘尼.國王.太子.
天人.鬼.畜。但解法師語者。皆得受戒。是故西天國王
登位.大臣受軄皆先求受。故戒經云。欲受國王位時.
受轉輪王位時.百官受位時。應先受菩薩戒。一切鬼
神救護王身.百官之身。諸佛歡喜等。是知凡學佛者。
無論道俗。皆須受戒也。然此大戒。但被彼菩薩大根
眾生。二乘小機即應絕分。是故如來現生王宮。入山
修道。六年苦行。成等正覺。始於鹿園。先受三歸五戒。
次制出家受具足戒等。此即小乘以戒為先也。以至
雙林告滅。遺教其徒。首云。於我滅後。當尊重珍敬波
羅提木叉。乃知戒是截苦海之舟航。趣涅槃之梯隥。
故經云。若無此戒。諸善功德。皆不得生。是以當知戒
為第一安穩功德住處。又涅槃云。欲見佛性。證大涅
槃。必須深心修持淨戒。又華嚴云。戒為無上菩提本。
應當具足持淨戒。若能堅持於淨戒。是則如來所讚
歎。諸經論中廣有讚戒之文。不能盡舉。出家之人。若
禪.若教。以至房居。所習雖殊。未有不登壇受戒者也。
多偏學。見學律者。薄為小乘。見持戒者。斥為執相。而
不觀巳身削髮染衣。復不思自心登壇納具。且受而
不持。雖受何益。況眾生之心。習惡日久。如猿猴.野馬。
難可禁制。經曰。心之可畏。甚於毒蛇.惡獸.怨賊。學道
之人。不可自欺。敢問諸佛子。一切時中對諸塵境。如
何用心。如何調伏。既云出家。為求解脫。若不奉戒。解
脫無因。將何以為比丘之體。將何以受人天供養。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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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報四恩。將何以入聖道。將何以為世福田。以何
為自行。以何為化他。以何軌範僧徒。以何住持佛法。
且如國家設禮樂。以備君子。立典刑。以防小人。此亦
不異僧門所制戒律。國無禮刑。則何以治天下。何以
齊萬民。僧無戒律。則何以住持佛法。何以攝誘徒眾。
故華嚴云。具足受持威儀教法。行六和敬。善御大眾。
心無憂悔。去來今佛。所說正法。不違其教。是故能令
三寶不斷。法得久住。又論云。毗尼藏者。佛法壽命。毗
尼住世。佛法方住。又戒經云。如過去諸佛。及以未來
者。現在諸世尊。皆共尊敬戒。是知戒律住持功大。此
並如來金口親宣。固非黨助巳宗。作如是說。即今在
座諸佛子。莫不皆登壇受戒。或一夏.多夏。為比丘僧。
未審當時所受為發何心。具何等緣。為納何戒。戒作
何相。請試思之。出家之人。一生大事。宜切留心。於此
不明。徒生徒死。且現前色心。無量劫來.今生之中造
生死業。不可窮數。惡心徧布。充塞法界。經云。若有體
相。盡虗空界。不能容受。若得戒者。則翻無量惡業。悉
為清淨戒體。為善種子。作成佛本基。南山祖師云。未
受巳前。惡徧法界。今欲進受。翻前惡境。並起善心。故
戒發所因。還徧法界。又云。當知出家僧尼。真是善法
功德之聚。位尊人天。良由於此。然佛世利機。不假多
制。故如來於十二年中。常說一偈云。善護於口言。自
淨其志意。身莫作諸惡。此三業道淨。能得如是行。是
大仙人道。諸有聞者。即能奉持。生定發慧。破惑顯理。
[003-0645a]
以此一偈度人無量。中下根機不能堅奉。方與廣制。
故有二百五十.三千.八萬.無量律儀。當知即是諸佛
子等現前三業所造惡業。業無量故戒亦無量。業無
盡故戒亦無盡。如是無邊律儀不出二百五十。二百
五十不出四根本。四根本不出三業。三業起於一心。
是知即我自心流變而為諸業。今翻諸業。以為淨戒。
當知此戒。還即自心。更無他法。此乃戒律之元宗。奉
持之要術也。恐煩久坐。不敢盡言。


元照學行寡薄。於此一宗忝曾留意。初心狂簡獵涉。
多知三百。年來自覺衰病。諸無所堪。唯於淨土頗甞
研究。每以兩端開誘來學。一者。入道頓有始。二者。期
心必有終。言其始者。即須受戒。專志奉持。令於一切
時中。對諸塵境。常憶受體。著衣.喫飯。行住坐臥。語默
動靜。不可暫忘也。言其終者。謂歸心淨土。決誓往生
也。以五濁惡世末法之時。惑業深纏。慣習難斷。自無
道力。何由修證。故釋迦出世五十餘年。說無量法。應
可度者皆悉巳度。其未度者皆亦巳作得度因緣。因
緣雖多。難為造入。唯淨土法門是修行徑路。故諸經
論偏贊淨土。佛法滅盡。唯無量壽佛經百年在世。十
方勸贊。信不徒然。修行此行。須具三法。一曰信。二曰
願。三曰行。信以入之。願以導之。行以成之。非信不入。
非願不行。非行不至。故須發深信心。立大誓願。修種
種行。決定得生。更何疑惑。末世眾生。惑業深重。自疑
自障。不生深信。或以理難事。或將凡擬聖。遲疑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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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聞說而不信。葢不知此門全假他力。彌陀世尊本
誓願力。積劫熏修功德之力。威神光明攝取之力。故
經中造眾惡業。火輪相現。遇善知識。教稱十念。尚得
往生。何況畢世修行淨業。復何疑乎。常持此說。以示
於人。往往其間或未深信。每嗟同道。鮮有知音。近自
嘉禾還。有以主容學士所着決疑集.十疑論二序為
示。觀其援據該博。理論明坦。與愚所知。多有符契。不
覺驚歎。自詣門下。一見便蒙垂念。有逾舊分。乃知宿
緣所追。今復會耳。況外護三寶。助揚佛法。人所同知。
真所謂現宰官身而作佛事。巳是知心。不在莊贊。但
期同獲上品上生。得佛授記。却來娑婆。教化眾生。皆
生安養耳。僧統國師。躡如來跡。捨國王位。為比丘僧。
効善財行。不遠江山。志求佛法。當時如來入山修道。
於中途間以珍御服易麤布僧伽梨。剃髮從道。六年
苦行。爾乃成佛。故知出家本為捨富貴.割親愛。少欲
無為。專崇道業。近聞僧統巳製布三衣。乃諸佛標識。
出家正式。願將來還歸本國。以戒律住持。興隆三寶。
令合國僧徒奉持衣鉢。稟戒律範。則佛日重曜。法輪
再轉矣。甞聞有詩云。滿眼有誰知我意。沈吟却憶善
財童。又聞自號求法沙門。此見平生出家本志矣。輙
以求法二字而為頌曰。


「 僧統號求法
 乃見出家心
 未審以何求
 為求便等法
 了知求即法
 無復更他求
 將求求佛法
 何不自求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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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樝菴法師論十六觀經所用觀法書



元照頃年過台州。謁見于赤城。此時詢及淨土事。晚
蒙示及。惑對其間二三疑處。摘以請益。而不蒙見答。
過往同人。傳其言。意如見訝。所以。此際數相會。並不
敢措一詞元照仰慕。吾丈學行。非一日矣。雖蒙以同
輩待之。然且衷心不敢輒易。所以欲論及淨土。愛師
過耳。凡鄉里講員未曾與之語。碧泉累次見聞此人。
強戾自負。非學道之器。亦對之唯唯而巳。今亦欲師
之相知。略舉一端。可否請試裁之。大抵諸師章記。並
以十六妙觀。混同止觀觀法。故有觀心.觀佛之諍。約
心觀佛之漫耳。甞考諸大乘觀法。能觀心雖一。而所
觀境隨機不同。且說二種。一以心為所觀。如天台止
觀.賢首法界觀.還源觀.南山淨心觀。以至少林壁觀
等。並指現前覺心體性為淨土。如淨名。心淨土淨。圓
覺地獄.天宮皆為淨土。誌公.六祖等皆云。即心是淨
土。不須求西方等。此指理體為土。唯佛一人居之。眾
生雖不離。而未能顯圓覺。楞嚴.占察等諸大乘經所
詮觀法。皆是此方破惑.入道.無生理觀。二以諸佛菩
薩修成功德依正色像為所觀。如觀佛相海經.普賢
行法經.觀彌勒上生經.觀無量壽佛經等。題中標定
能所分明。此又三別。一者。觀佛相海經即觀釋迦。普
賢行法經即觀普賢。皆不離此界而觀。亦為破障滅
罪。助成理觀。非求生也。二者。上生經。即以心想天界
彌勒內院。求生彼天此二者不出娑婆。三者。觀無量壽佛經
[003-0646a]
十六種觀。並以送想西方十萬億剎之外。彌陀依正
莊嚴。求生淨土。是故。初落日觀指其路頭。至第三地
想成巳。除疑破障。葢心念巳達彼方矣。天台疏序云。
落日懸皷。用標送想之方。豈非明據。今人說十六觀。
反令觀心。乃是攝想。豈名送想耶。故知地觀纔成。身
雖未死。心巳往生。修淨業人。蓮池中巳有華生。良由
於此。諸師反以十六觀為陰境。故云。是心作佛.是心
是佛等。且彌陀願力積劫修成清淨境界。豈得反同
眾生生死陰邪。又云。攬彼依正。歸心觀之。此由不辨
兩土觀法各異。但見本宗多贊唯心。遂一混釋之。嗚
呼。誤却多少人邪。每一思及。不覺潸然。自諸師章鈔
行世。學教者多不生淨土。鄉中諸老講員。講却多少
彌陀觀經。臨終只在人家託生。是為苦事。却是行翁
行婆不知教相。直信而生者多矣。若爾。十六觀應非
理觀。疏中何以用三觀釋邪。答。非謂理觀只是觀心。
若達理。則佛法.眾生法.心法皆是理也。故曰。一切諸
法無非佛法。觀一切法空如實相等。當知能觀心.所
觀境。修成淨業。蓮胎淨報。皆是因緣生法。緣生無生。
即空假中。何妨理觀。但此方觀心。理觀唯上根達理
者可修。若十六觀。達者則為理觀。不達者則為事想。
不妨皆生淨土。但悟有遲速。位有淺深耳。而宗師見
天台多用觀心。遂將一代觀法作觀心解耳。若不信
者。請以十疑論證之。彼云。智者熾然求生淨土。達生
體不可得。此乃真無生熾然者。猛盛也。求生。即能觀心。淨土。即所觀依正。皆緣生
[003-0646b]
法。此則能所俱空。即為無生也。愚者為生所縛。聞生作生解。聞無生

作無生解。不知生即無生。無生即生彼文第二疑甚詳。請細看之
今人乃云。能所俱泯。取捨皆亡。方成圓觀。若存能所。
即是偏邪。嗚呼。豈不與祖師相反乎。又云。以心想佛。
此是取捨生死心。何能生淨土。故談淨土者不取言
能所取捨往來之義。而不知能所取捨等皆緣生法。
緣生無生。故泯能所取捨。無生而生。故不妨能所取
捨。不出法性。故能所取捨無非自心。若爾。以心取境。
則非唯心義邪。答。祖師云。凡欲修觀。先了方法。唯心
但是了達諸法。非謂唯心。頑然不動。都無心念。故攝
論云。唯識義不失。亦不無能取所取。當知終日想彼
淨土。取彼淨業。若能若所無非自心。皆非他法。乃至
捨此生彼。雖過十萬億剎。未始出於心外。只由淨穢
唯心。故使往來無礙。譬如江南江北。雖彼此往來。而
不出大宋天下。非謂唯心。守心不動。非謂理觀。凝然
寂住。若謂守心。亡能絕所為理觀者。祖師那云。用標
送想之方邪。豈非送心往於彼方。方名淨土觀法。但
了此能想所往皆緣生法。即理觀也。更有釋疑通妨。
不能細舉。信筆寫去不成次緒。望為留心思擇。俯照
志心。如更不信。請觀十疑論第二答。并十六觀經.大
無量壽佛經等。竊觀往古。飛錫壽禪師等諸公。雖苦
勸往生。亦為事理所礙。縱令分辨。終成混漫。況餘人
乎。世謂先德文字一信其說。況容情黨於其間。遂不
考是非。遲疑不決。又凡學人。多以舊見為礙。他人之
[003-0646c]
言。難為入耳。儻令有取。密知而巳。不敢外揚。此皆人
情。非實心為生死者。幸無以人廢言。或狂狷有所不
到。專聽慈誨。幸勿見外。寫此書時。不勝傾淚。若或見
悉。彌陀會中。願為法侶元照再白


南山律宗祖承圖錄




* 始祖曇無德尊者

* 毱多弟子。四分律主。南山所宗。
* 二祖曇摩迦羅尊者

* 本西竺僧。始依四分。為人受戒。
* 三祖北臺法聦律師

* 本學僧祇。因考受體。首傳四分。
* 四祖雲中道覆律師

* 聦之弟子。最初撰疑。科釋四分。
* 五祖大覺慧光律師

* 從覆受律。撰疏十卷。廣開戶牗。
* 六祖高齊道雲律師

* 承稟光師。亦撰鈔疏。判釋廣文。
* 七祖河北道洪律師

* 承稟雲師。亦有律疏。未詳卷軸。
* 八祖弘福智首律師

* 洪師弟子。疏二十卷。通貫群宗。
* 九祖南山澄照律師

* 承稟首師。廣有著撰。見行于世。


律宗祖承。燦然布于群紀。往世宗匠。未深考覈。而卒
[003-0647a]
意取捨。有所異同。從其門者。各親師授。是非異論。不
能一揆。致使晚進輩。踟蹰於兩楹間。莫知其所嚮。予
病之非一日矣。苟默默無所辨正。而稱其裔葉。能無
忝乎。此圖錄於是乎作也。


第一評古得失。普寧律師法明。始立五祖。一波離。二法
正。三覺明。四智首。五南山。霅溪法師仁岳。次立十祖。一
波離。二法正。三覺明。四法聰。五道覆。六慧光。七道雲。
八道洪。九智首。十南山。又云。若取苗裔。須立十師。若
取功德。應立七祖。除光.雲.洪三師。靈源法師守仁。次立
七祖。一波離。二法正。三覺明。四法聰。五智首。六南山。
七增輝記主。天台律師允堪。亦立七祖。一波離。二法正。
三曇諦。四覺明。五法聦。六智首。七南山巳上引列諸家。自下歷考
得失。霅溪.靈源本經論之師。既非學宗。後絕遵奉。唯普

寧.天台二家抗行于世。甞考諸說。俱所未安。故歷辨
之。庶無封滯耳。如四師並以波離為始祖。其所不可
者三焉。且波離結集誦律。即今僧祇根本部也。四分
一宗。雖從彼出。然派分巳後。本枝競行。彼此相望。號
為異部。序不云乎。曇無德部。鈔者所宗。安有結集彼
部之人。而預此宗之祖。此謂非今所宗。一不可也。又
波離雖有結集之功。不在傳法之數。況曇無德師本
承毱多。毱多巳上至于迦葉。師承頗異。安可混同。又
案南山內典錄云。波離以律藏付弟子陀寫俱。俱付
須俱。須俱付悉伽婆。婆付目揵連子帝須。須付旃陀
䟦闍。中間不顯名氏。乃至付僧伽䟦羅。是則波離別
[003-0647b]
分一枝。專弘上座一律。安得橫以法正繼其後乎。若
謂佛世多所疑問者。律中阿難.身子請決尤多。況身
子請佛制戒。為發起之端。其功益大。何不為祖。若謂
律序初標波離為首者。此乃部主將與集律。祈本眾
聖。以為證信。而波離結集當眾之長。故言為首耳。苟
泥此文。必立為祖。則餘身證者五百之眾。同是所祈。
皆應為祖。豈特波離乎。此謂不係傳襲。二不可也。又
歷觀西天付法藏傳此土經論之家。未見取結集者
為祖。必如所立。亦應經宗例。以阿難為祖邪。此無此
例。三不可也。又諸家並立覺明者。且覺明止是翻譯
廣文。亦非傳法。又此附餘宗。亦無此例。況安清.童壽.
法顯.玄弉等傳譯功高。亦應彼宗推之為祖。靈源仁
師立增輝者。意以天台荊谿為例。然天台筆記前代
無聞。自操染成章。一家宗奉。況荊谿之嗣天台。非唯
記述。當大唐之世南北性相大振于時。天台之教遏
絕墜地。荊谿禪師辭而闢之。贊而述之。其道由是牽
復。其教所以中興。後學尊之為祖。不亦宜乎。今增輝
者前代五十餘家。後世改作猶將數本。當今學者傳
授幾希。矧又律宗南山之後。天下同風。曾無建立興
復之功。輙廁宗祀。是可得乎。又天台堪師立曇諦者。
謂始翻羯磨即四分。先蠶先農之人。且曇諦之前巳
有僧鎧。羯磨非諦始翻。況行受戒。功在法時。曇諦但
是翻文而巳。故法時傳云請胡僧出羯磨耳。既而始
翻。由鎧行受。因時先蠶先農。其義安在。況非傳授。復
[003-0647c]
無類例。安足為祖。請觀諸師所立。俱非允當。必欲強
祀。所謂非其鬼而祭之。無乃諂乎巳上斥其妄立。自下責其遺漏。自
漢明之世。佛教創傳。至曹魏之初。未聞戒去。及行齋
懺。事同祠祀。至嘉平年有西域僧曇摩迦羅。依法正
部行千人受戒。改先妄習。始立僧儀。逮今千載之間。
天下釋子莫不皆受其賜。論其功不在諸師之下。況
祖師事鈔.兩疏.內典錄等。累稱其德。而古今學者一
槩遺之。豈非戴天履地。而不知其高厚乎。或曰。事鈔.
戒疏並序法時曇諦。為此方戒律之先。今則取時除
諦。其故何邪。對曰。凡預祖例。不出兩端。一者本乎相
承。二乃尊其功德。時則依宗行受。備具二能。諦則循
古翻文。未全一德。然則祖師所敘。名有其由。鈔.疏則
昭示教源。故兼明曇諦。業疏則正推本受。而獨美法
時。豈敢任情。葢存典據故也。


第二申今去留。夫致必有宗。學必有承。教非宗則其
學無所歸。學不承則其教無所自。南山律師宗於四
分。承於智首。首承洪。洪承雲。雲承光。光承覆。覆承聰。
聰則初傳四分。因考本受。即承於時。時則創行受法。
專依四分。即承於正。若乃遠推本始。則法正承毱多。
多承和修。修承阿難。難承迦葉。葉承我佛。是則金口
祖承一十四世。今以四分開宗為始。斷自法正而下。
至于南山。躡跡傳通九人。而聦首南山。覆.光.雲.洪則
獨取霅溪。至於推部主為始祖。立法時為二祖。則前
代闕如。始見今錄耳。或曰。法時自出僧祇戒心。那為
[003-0648a]
此宗之祖。對曰。今家唯取受體。不論傳譯。又曰。然則
受依四分。那出彼宗戒本乎。對曰。大士弘闡非凡。所
籌事在濫觴。化存由漸。且如騰蘭至漢。士庶雲從。雖
削染成儀。而歸戒不舉。此豈暗於教相。有所不行。直
欲示其所遺。推功於後。迦羅翻戒其事例然巳上敘立。自下
引證。儒宗七廟。並以祖考巳上。父子相因。以存享祀。其

例一也。禪宗六祖第付衣盂。其例二也。天台九祖。相
傳心觀。其例三也。以至西竺二十四祖。繼世傳持。師
資迭授。其例四也。諸經律論次列七佛。雖取空劫巳
前三佛足成其數。亦將表示法道相承有由。其例五
也。請詳諸例。足為明據。獨此律宗。浪引結集翻傳之
師。間絕紊亂。可謂逐流迷源。尋枝忘本。以故出沒互
見得失相形。終南巳來五百餘年。宗祖差訛。傳持失
緒。考其所學。可謂知本乎巳上舉例證。自下引文證。然祖承之所
出。備見南山教部。而非私說。今第而引之。戒疏序云。
四分肇興。祖習綿遠。正法初百。便列其宗。斯人博考
三機。殷鑒兩典。包括權實。統收名理。集結斯藏。通被
時實。據此以法正開宗。尊為始祖明矣。業疏云。此方
赤縣曹魏巳前。並不受具。至嘉平年。法時沙門依法
正部。行羯磨法。十人受戒。又云。神州一統。約受並誦
四分之文。據此法時遠承法正。立為第二祖也行事鈔.戒
疏.內典錄文亦同此續高僧傳論云。四分一律。雖翻在姚秦。而

創敷元魏。是由赤髭論主初乃誦傳。未展談授。尋還
西域。此方學侶竟絕維持。邇及聰覆。方開學肆等。相
[003-0648b]
傳云。法聰本習僧祇。因考受體。首傳四分。據此聦師
遠承法時。故為第三祖也。又論云。自初開律。師號法
聰。元魏孝文北臺揚緒。口以傳授。時所榮之沙門道
覆。即紹聦緒。纘疏六卷。但是長科。至於義舉。未聞于
世。據此覆師親承法聰。即為第四祖也。傳云。慧光從
佛陀禪師出家。陀曰。此沙彌非常人。若受大戒。宜先
聽律。律是慧基。非智不奉。若初依經論。必輕戒網。邪
見滅法。障道之源。由是依覆師。通四分等。據此光師
承覆。故為第五祖也。傳云。道雲早依師稟。奉光遺令。
專弘律部。造疏九卷。為眾所先。成匠極多。流衍彌遠。
加以威容嚴肅。動止有儀。談吐慈和。言行相撿。據此
雲師承光。故為第六祖也附光師傳。傳云。道洪據相州。紹
通雲胤。容止沈正。宣解有儀。學門七百。諸經論士。將
欲導世。皆停洪講席。觀其風略。採為軌躅。據此洪師
承雲。故為第七祖也附洪遵傳。傳云。智首二十有二。方稟
大戒。預於古佛塔前。請祈顯證。蒙降佛摩頂。身心安
泰。方知感戒。及尋律部。多會其文。明若夙知。後聽道
洪律席。同侶七百。鋒頴如林。至於尋文比義。首言逈
拔。及玄思厲勇。通冠羣宗。剛正嚴明。莫尚於首矣。據
此首師承洪。故為第八祖也上至聰師。並出續高僧傳。即祖師所撰文。見大
。輕重儀云。先所宗承首律師者。孤情絕照。映古奪

今。鈔疏山積。學徒雲踊。齊流五部之輝。通開眾見之
表。事鈔序云。學有所承。承必知本。據此南山承首。故
為第九祖也。厥後文綱巳下。師徒傳講至于今多矣。
[003-0648c]
然考其功業。不足亞於前修。故所不論也。上據從本
至末。順而列之。故以法正為初。南山繼後。葢俲儒家
立廟之式。若約從親至疎。逆而推之。則應南山為始。
法正為終。例準戒疏云。至後彌勒佛興。即以尸葉為
七祖也。今日從眾。略如上明。或所未安。以俟來哲。


元豐四年九月十五日 餘杭郡沙門元照錄


南山律師撰集錄




* 宗承律藏部。二十一件。合三十七卷支開有五十九卷

*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三卷

* 內典錄題云。行事刪補律儀武德九年製。貞觀四年重修。或云。八年。或為六卷。今分十二卷。並後人支開。然非本數。有云祖師自分者。非也。見行。
* 四分律拾毗尼義鈔三卷

* 有本題云。拾毗尼要。貞觀元年製。後流新羅。此方絕本。至大中四年。彼國附還。元有三卷。今始獲上中二卷。未見下卷。近人分中為下。且成上數。失其本矣。今以兩卷。開為四卷。見行。
*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二卷

* 貞觀八年出。二十一年重修。本一卷。後分三卷。見大藏。
*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四卷

* 貞觀九年撰。二十二年重修。本二卷。後增為四卷。今分為八卷。見行。
* 四分律含註戒本二卷
[003-0649a]

* 貞觀八年出。永徽二年重修。本一卷。後為二卷。今分三卷。見行。
* 四分律含註戒本疏四卷

* 貞觀八年製。永徽二年重修。本三卷。後為四卷。今分八卷。見行。
* 四分律刪定僧戒本一卷

* 貞觀二十一年仲冬出。刪定文詞。備世誦習。今時盛行。
* 四分律比丘尼鈔三卷

* 諸錄不出。今準後流通。題云。貞觀十九年撰。今分六卷。見行。
* 四分律註比丘尼戒本二卷

* 貞觀中出。本一卷。後為二卷。未見。
* 四分律刪定尼戒本一卷

* 永徽二年出。見行。
* 量處輕重儀一卷

* 有云。處量輕重儀。貞觀十一年製。乾封二年重修。見行。
* 釋門章服儀一卷

* 顯慶四年製。此年重修。見行。
* 護三寶物儀二卷

* 未見。
* 律相感通傳一卷

* 乾封二年製。見行。
[003-0649b]
* 教誡新學比丘行護律儀一卷

* 貞觀八年製。永徽元年重修。見行。
* 釋門集僧軌度圖經一卷

* 武德七年製。見行。
* 關中創立戒壇圖經一卷

* 乾封二年製。見行。
* 淨厨誥一卷

* 乾封二年製。見行。
* 護僧物制一卷

* 或但云僧制。顯慶四年製。見行。
* 淨心誡觀一卷

* 雖非專律部。然本被學宗。故於此列。見行。
* 教俗士設齋儀一卷

* 顯慶四年製。未見。


諸方或立教藏。更寫大律一部六十卷。置於首。



* 弘贊經論部。七件。合六十四卷。

* 妙法蓮華經苑三十卷

* 未見。
* 妙法蓮華經音義一卷

* 未見。有經論家。指南山音義是也。
* 妙法蓮華經弘傳序一卷

* 見經首。
* 眾經律論音義敘致一卷

* 未見。
[003-0649c]
* 諸經要集二十卷

* 今藏中題云。玄惲撰。隨凾音云。道世撰。又云。道集.道譯等。皆誤也。今據卷首。祖師自序云。甞於顯慶中。讀一切經。隨情逐要。人堪行者。善惡業報。條出于此。述篇三十。勒成兩帙。冀道俗依行等。則驗非他撰明矣。見大藏。
* 大唐內典錄十卷

* 麟德元年甲子。於西明寺撰。見大藏。
* 註時非時經一卷

* 未見。
* 護法住持部。十五件。合七十六卷。

* 廣弘明集三十卷

* 見大藏。
* 結集正教住持遺法儀六卷

* 杭州祥符賢聖藏有本。
* 集古今佛道論衡三卷

* 開光錄云。前三卷龍朔元年撰。第四卷麟德元年撰。故或為四卷。見大藏。
* 東夏三寶感通錄三卷

* 麟德元年六月於清官精舍集。亦云集神州三寶感通錄。見大藏。
* 釋門護法儀一卷

* 未見。
* 護法住持儀一卷
[003-0650a]

* 未見。
* 佛法東漸圖贊二卷

* 顯慶五年製。或云化佛。未見。
* 佛教東漸化跡一卷

* 顯慶五年夏中製。未見。
* 聖跡見在圖贊一卷

* 名出內典錄。未見。
* 住法圖贊一卷

* 顯慶五年製。後分二卷。見行。
* 釋迦略譜二卷

* 麟德二年九月十八日。於西明寺撰。或云釋氏譜。或無略字。或云一卷。見大藏。
* 釋迦法誌四卷

* 永徽元年撰。或云二卷。見大藏。
* 感應圖錄一卷

* 未見。
* 感通記十卷

* 未見。
* 付囑儀十卷

* 宋僧傳云。從天人口傳偈頌。號付囑儀。未見。
* 禮敬行儀部。四件。合六卷。

* 釋門正行懺悔儀三卷

* 永徽二年季夏製。未見。有指方等懺者恐是。
* 六時禮佛懺悔儀一卷
[003-0650b]

* 或云六時禮文。顯慶四年製。見行。
* 集佛經六時行道儀一卷

* 見行。
* 釋門歸敬儀一卷

* 龍朔元年撰。見行。
* 圖傳雜錄部。十四件合八十四卷。

* 續高僧傳三十卷

* 或三十二卷。見大藏。
* 後集高僧傳十卷

* 開元錄云。尋本未獲。
* 高僧傳音義一卷

* 未見。
* 高僧傳鈔一卷

* 一云要錄。或云二卷。未見。
* 祗桓寺圖二卷

* 乾封二年製。未見。
* 圖經一卷

* 乾封二年製。未見。舊連書於上。故省祗桓二字。
* 終南山靈感傳二卷

* 乾封二年。於靈感寺撰。見行。
* 衮法師別傳一卷

* 未見。
* 廬山遠大師文集十一卷

* 或云十卷。未見。
[003-0650c]
* 支道林集十卷

* 未見。
* 南山文集十卷

* 未見。
* 西明寺錄三卷

* 顯慶四年製。未見。
* 初撰西明寺記一卷

* 顯慶四年製。未見。
* 終南山化感寺制一卷

* 乾封二年製。未見。


巳上五類。總五十七件。計二百六十七卷。若約
小卷。則二百九十卷。又諸家目錄互出不同。內
典錄列十八部一百十四卷。開元錄列八部八
十一卷。見今藏錄列九部一百四卷。且據見者。
如上所錄。餘俟後來續之。


佛教流及此土。自後漢至曹魏僅二百載。從其化者。
但剪落殊俗而巳。歸戒則未甞稟焉。至嘉平中。曇摩
迦羅者至。自西梵闡化京洛。始依法正學宗。立十僧
受戒。仍出僧祗戒心。用輔隨行。祖師所謂東夏戒律
之先者是也。逮至姚秦。首譯十誦。以夫真教濫觴。源
流未辨。攝修之侶於即承用。是則納體從乎四分。戒
本誦彼僧祗。隨行宗於十誦。宗部之亂。由茲始矣。爾
後四分.僧祗.五分三律繼翻。有以先出戒本。詮相允
符。故僧祗一部。獨盛當世。降及元魏。聰師探源究本。
[003-0651a]
尅體辨行。遂輟舊所習。首講四分。道覆而下。章疏出
焉。巳來傳習之英。遞代不乏。然猶羣部乖競。假實爭
驅。化制兩宗。混而未判。首師披釋宗緒。雖分而行事
謀猷。亦未甚詳備。逮于。


南山律師出於隋唐間。博究羣宗。獨權戒學。稽極聖
之洪範。追法密之遺蹤。顧眄乎舊章。哀矜乎後學。由
是著撰興焉。大抵得意在乎行事。故首述事鈔。統四
藏.括兩乘。區別異部。搜駮眾說。實維持之宏綱。發趣
之夷經也。其次拾義鈔者。拾毗尼之祕要。戒業疏者。
展止作之毛目。故得受隨體相。持犯重輕。眾別儀軌。
治心理身。日用之行盡矣。故凡預吾門者。其所習雖
異。而日蒙其賜。無得而稱。豈非數仞之墻。得其門者
寡矣。天時之雨。物無謝於天乎。自是九代諸師之作。
蔑如無聞。歿後數百年間。霈然莫禦。非四依大士垂
示像季者。其孰能至於此哉。自外鈔.註.傳錄.儀集.圖
紀。或發明巳宗。或贊述經論。卷帙繁富。不可遽數。伹
地之相遠。歲之相後。況經會昌之孽。五代之亂。諸宗
典籍率為煨燼。故祖師之訓。亡逸過半矣。且夫教者
所以辨其道。文者所以持其教。文或墜則教不存。教
不存則道不明。故文之於世。是可廢耶。是以在昔尊
道輔教之士。患斯文之將喪。甞攬諸名。題集為別錄。
使來者得其名而獲其本。其所列亦巳博矣。但搜括
未詳。時代差誤。布厝紊雜。不足披撿。今以內典.開元
等錄及戒疏.後序諸文。批誌看詳對會重纂一本。各
[003-0651b]
從其類。節為五科。以其遠惡清身行根道本者。莫大
乎戒律。故有初也。窮神蕩累。莫深乎經論。故有次也。
持危禦侮。必在乎弘護。故有三也。克勤自進。必假乎
軏度。故有四也。勝迹光遠。必藉乎傳錄。故有五也。至
於卷數之開合。年曆之前後。若見行.若遺逸。或編入
大藏。或標題不同。悉備見于註。仍不媿蹇陋。輒繫序
于後。庶覽者識吾宗之大略焉。


時皇宋元豐改號之歲後安居日餘杭郡沙門釋
元照重錄


芝苑遺編卷之下



貞和三年丁亥大蔟五日前泉涌老比丘淳朴於竹
園軒看讀挍訂之次卒點旁訓云今寬文九年孟
秋下旬更挍潤色之以壽梓流世矣欲繼法燈而
永照迷闇濟羣生而遠沾妙道忝浴祖恩欽擬報
答云。


止止堂老乞士訥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