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28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唐-道宣 (master)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
著述者多立名標異


京兆崇義寺沙門釋道宣撰述


篇聚名報篇第十三


隨戒釋相篇第十四


持犯方軌篇第十五


懺六聚法篇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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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聚名報篇第十三



出俗五眾所以為世良田者。實由戒體故也。
是以智論云。受持禁戒為性。剃髮染衣為相。
今若氷潔其心。玉潤其德者。乃能生善種號
曰福田。不然縱拒。自貽伊戚。便招六聚之辜。
報入二八之獄。故五篇明犯。違犯持行自成
七聚。彰持順持諸犯冥失。而新學之徒率多
愚魯。未識條例。寧辨憲章。隨戒。昏同霧遊。罪
報類之觀海。致使順流長逝。貪蜜滴而忘歸。
為成重業。豈超悟而知反。故毘尼母論云。僧
尼毀禁而受利養。不現在受者。為向地獄故
也。然則業隨心結。報逐心成。必先張因果廣
明相號。使持戒佛子觀果知因焉。就中先明
戒護是違失之宗。後明篇聚名報之相。初中
所以犯戒果報罪業極大者。由戒護是生善
中最建立功彊故。使違損便招重報。明了論
述戒護多種。且略引之。謂在心者名之為護。
在身口者名之為戒。有護不必有戒。有戒其
必是護等。經中明佛讚得戒護人有多章句。
略述八種。一者如王生子為民所敬。得戒護
人生聖種中。後必得聖。如紹王位。二者如月
光明漸漸圓滿。戒護亦爾。諸功德等隨時增
長。乃至得解脫知見。三者如人得如意寶珠
隨願皆果。得戒護人欲生善道乃至菩提。必
定能得。四者如王一子愛惜紹位。得戒護人
因戒護故。必得成聖。理須愛惜不得毀損。五
者如人一目愛之甚重。此人亦爾。由戒護故
得離生死至得涅槃。六者如世貧人愛少資
糧。此愛戒故便得慧命。七者如國王三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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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便愛此國。一足財。二欲塵。三正法。得戒護
人亦爾。住戒護中無量功德。心安無憂悔生
長正法。八者如病人得好良藥。戒護亦爾。不
應棄捨。由此離一切惡故。如是因緣功業深
重。不可輕犯。犯致大罪。二者列名釋位。中分
二別。初明篇聚。後明果報。初中五篇七聚約
義差分。正結罪科止樹六法。今依六聚且釋
其名。一波羅夷。二僧伽婆尸沙。三偷蘭遮。四
波逸提。五波羅提提舍尼。六突吉羅。此上六
名並無正譯。但用義翻略知途路。初言波羅
夷者。僧祇義當極惡。三意釋之。一者退沒。
由犯此戒。道果無分故。二者不共住。非失道
而已。更不入二種僧數。三者墮落。捨此身已
墮在阿鼻地獄故。十誦云。墮不如意處。薩婆
多解云。由與魔鬪。以犯此戒便墮負處。四
分云。波羅夷者。譬如斷人頭不可復起。若犯
此法不復成比丘故。此從行法非用為名。又
云。波羅夷者無餘也。此從眾法絕分為名。故
偈云。諸作惡行者。猶如彼死尸。眾所不容
受。以此當持戒。又名不共住者。不得於說
戒羯磨二種僧中共住故。問上言若犯此法
名為斷頭。準此而言。必無重犯。戒亦非
有。答戒之有無此入諍論。雜心中解。有戒
非無。若論重犯。律自明斷。隨犯多少一一
波羅夷此篇最初四戒各別。隨重犯淫眾多
重犯。餘盜殺妄重犯亦爾。此說別脫戒。由
境緣別得戒不同。故後犯時還隨別犯。如薩
婆多云。寧可一時發一切戒。不可一時犯一
切戒。且如淫戒。女人身上發得二十一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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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身上得十四戒。餘法界中男女亦爾。今
或貪心犯一女一道。但名污一淫戒。比丘自
餘諸淫戒體光潔。無行可違。稱本受體。如
懺初篇還得清淨。不言更受。由有本戒。又如
律云。打謗犯重比丘。皆結墮罪。若無戒者止
同吉羅。問應當足數不。名斷頭。答懺本清淨。
理當足數。如得作說戒自恣羯磨等。但由情
過深厚。不任僧用故。云來不隨意。斷頭之諭
此望不階聖果為言。問淫戒雖被污染但名犯
戒。出在何文。答上已明示。更廣張相。如下懺
法中說。戒體定在常恒清淨。世中有人犯一
淫戒。初乃惶懾。後復思審謂言失戒。遂即雷
同隨過皆犯。豈不由愚於教網自陷流俗。焉
知但犯一淫諸淫並皆不犯。當篇殺盜常淨
儼然。下之五聚義同初受。故同法之儔理須
明察。若先嚴淨識託對五塵欲染不生。由前
方便。若元非攝慮。對境不能不犯。既犯業
成。必須無覆。早纖還成本淨進入僧儔。若迷
上所設自懷藏疾不參眾務。財法並亡。便冐
受用。自他俱屓。豈不悲乎。不亦誤哉。問淫
已被染。諸戒猶全。何故不階聖位。答明了論
解。此四重戒隨毀一重諸餘戒分用則無力。
如人身中四處得死。隨損一處身命便死。由
戒力弱不發定慧也。十輪云。若犯四重毀法
謗聖。死入阿鼻。如是之人於其一身不能盡
結。必墮惡道。若有於我法中出家持根本戒
常勤勇猛。一切供養終不虛受。何以故。志求
解脫。乃至捨命終不犯毀。何以故。以四根本
三乘依住故。四分中尼有八波羅夷。前四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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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大僧。後四如別所說。十誦重犯不同此律。
同名之罪則有重犯。同種之罪則無重犯。此
據初篇以言故。文云。學悔沙彌犯僧殘令次
第僧中行覆藏六夜出罪等。餘如別部中說。
明了論云。律中說罪有五部者。解云。此間為
篇。今依本義立名部也。有二義。一成就根本
義。二隨順根本義。第一波羅夷部有十六罪。
解云。一一各有四部成十六罪。一遠方便。如
行淫時。先起心未動身口責心即滅。二者次
方便。謂動身就彼或口說欲作。此對人懺滅
通名吉羅。三近方便。至彼人邊或欲摩觸身
未交前是偷蘭遮。期行淫事故摩觸。非為戲
樂故成偷蘭遮不成僧殘。此罪對人懺。第四
身交是根本也。前三方便皆為成就故名部。
若根本未成前三可懺。若已成就前三逐根本
悉不可懺。此即隨順義。餘三例此部。四分中。
但言成者波羅夷。不成者偷蘭。若準十誦則
偷蘭分輕重。明了論中唯結一品。然偷蘭吉
羅體通。彼此類解應知。如懺法中更述。二者
僧伽婆尸沙聚。善見云。僧伽者為僧。婆者
為初。謂僧前與覆藏羯磨也。言尸沙者云殘。
謂末後與出罪羯磨也。若犯此罪僧作法除
故。從境立名。婆沙云。僧伽者為僧。婆尸沙
者是殘。若犯此罪垢纏行人非全淨用。有殘
之罪由僧除滅故也。四分中正明僧殘便成
上解。又云有餘以行法不絕為名也。毘尼母
云。僧殘者如人為他所斫殘有咽喉。故名為
殘。理須早救。故戒律云。若犯此罪應強與波
利婆沙等由隣重罪故也。若約其種則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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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僧如隨相。尼有十七。六異七同。廣如別
說。明了論解。第二僧伽胝尸沙部有五十二
罪。諸部說此罪不同。此乃正量部名有三義。
薩婆多部稱僧伽婆尸沙。有一義與正量部
同。解云。由戒見眾人和合。是僧伽義。由此二
不同不由定慧佛所立戒。故言戒同。同一正
見。故言見同。婆尸沙者為殘。若犯此罪。僧中
受房舍利養上中下內最在其外。故名為殘
也。摩那埵者翻為悅眾意。隨順僧教咸懷歡
喜。阿浮訶那者翻為呼入眾也。正量部胝尸
沙三義。初如前解。第二救義。謂由僧拔濟得
免此罪。三者勝義。向犯罪時成下劣人。由僧
拔濟還得清淨從劣得勝。三者偷蘭遮聚。善
見云。偷蘭名大。遮言障善道。後墮惡道體是
鄙穢。從不善體以立名者。由能成初二兩篇
之罪故也。又翻為太罪。亦言麁惡。聲論云。正
音名為薩偷羅。明了論解。偷蘭為麁遮耶為
過。麁有二種。一是重罪方便。二能斷善根。所
言過者。不依佛所立戒而行故言過也。如牛
突籬援破出家域外故。然過名亦通。此罪最
初犯為過。後者從初受名。如後牛隨前者亦
得過界。然偷蘭一聚。罪通正從。體兼輕重。律
列七聚六聚。並含偷蘭。或在上下。抑有由也。
律中或次僧殘後者。由是戒分所收罪名重
也。如初二篇遠近方便。及獨頭正罪破僧盜
四之類也。或在提舍尼下。則是威儀所攝。罪
名輕也。如第二篇遠方便。及輕獨頭之罪。謂
裸身用髮等例是也。然戒與威儀通別互舉。
通則戒戒並非威儀。皆名犯戒也。若據別以
[002-0048a]
論。上之三篇過相麁著。能治名戒也。下四過
輕。能治之行名曰威儀。若就均雜往分。前四
是均無非正果。下三為雜。通輕及因。然偷
蘭雜中之重故在第五也。四波逸提聚。義翻
為墮。十誦云。墮在燒煮覆障地獄故也。四分
僧有百二十種分取三十。因財事生犯。貪慢
心彊。制捨入僧。故名尼薩耆也。餘之九十單
悔別人。若據罪體同一品懺。尼二百八戒。入
第三篇。三十捨墮。餘入別懺。種相同異如別
顯之。出要律儀云。尼薩耆舊翻捨墮。聲論云。
尼翻為盡。薩耆為捨。波逸提者本名波藥夷割反
致也。明了論解波羅逸羊達反尼柯部有三百六
十罪。正量部翻為應功用。三義解之。一罪多
輕細難識好毀。二性罪及制罪。三好毀犯者。
應作功用對治勿令滋廣。薩婆多云。波羅夜
質胝柯翻為應對治。恒須思惟。若犯即覺。上
座部云。波質胝柯翻為能燒熱。此罪得大叫
喚地獄。因時能焦熱心。果時能燒然眾生。但
有三部有二方便。三十九十故百二十。無偷蘭
遮有二吉羅。五波羅提提舍尼聚。義翻向彼
悔。從對治境以立名。僧祇云。此罪應發露也。
即比律戒本中具明悔過之辭。僧有四種。如
下具陳。尼有八種。與僧全別。明了論解。第四
波胝提舍尼部有十二罪。翻為各對應說。謂
對人說所作業也。六突吉羅聚。善見云。突者
惡也。吉羅者作也。聲論正音突徒勿反膝吉栗
多。四分律戒本云式叉迦羅尼。義翻為應當
學。胡僧云守戒也。此罪微細持之極難。故隨
學隨守以立名。十誦云。天眼見犯罪比丘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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駛雨下。豈非專翫在心。乃名守戒也。此律有
百眾學。尼法指同大僧。七聚之中分此一部
以為二聚。身名惡作口名惡說。或云突吉羅
惡說者。必有解判如疏述之。明了論解云。非
四部所攝所餘諸罪共學對。及婆藪斗律所
說罪。一切皆是第五獨柯多部攝。此是正量
部名。以無別身口業故。意是惡作翻之。薩婆
多云突瑟几理多。用身口二業翻惡作也。同
翻一名而義兩別。分輕重中。重者名獨柯多。
輕名學對。梵音息叉柯羅尼。中國世音息佉
柯羅尼。同翻為學對。若不動身口輕。責心即
滅。若動身口則重。對人方滅。此間不解。分別
輕重通名眾學謬矣。若但心地起無方便。若
動身口有遠近二方便。若懺根本方便隨滅。
重罪重責心。輕罪者但云不應起如此心。是
名責心懺法。亦通下用。四分戒律。通束二百
五十以為綱要。上已依篇聚具列。粗釋名目
餘不盡者。其二不定法。託境以言通該六聚。
若論罪體生疑不信是突吉羅。文彰三罪二罪
者。略舉生疑之事。廣如疏述。七滅諍中罪亦
通有。但為競於四淨彼此未和故。制七藥用
以除殄。文義既廣理相又深。徒勞宣釋終未
窮盡。故略不述。而僧尼同數共成通戒焉。問
五篇七聚何義離合。今上所明但云六聚。答
言立五篇者僧祇律中。當宗所明。但云五種
犯五種制五犯聚。其六聚七聚即四分下文。
今且分七五不同。具有三義則入五中。一者
名均。二則體均。三者究竟均。不具此三通入
聚攝。而六七差分者亦有義意。六中合突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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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以同體故。七中離於惡說以過多故。問上
具張六聚名體。請知五篇七聚名相如何。答
言五篇名者。一波羅夷。二僧殘。三波逸提。四
提舍尼。五突吉羅。言七聚者。一波羅夷。二者
僧殘。三偷蘭遮。四波逸提。五提舍尼。六突吉
羅。七者惡說。且列兩名。廣如戒本疏說。問
律中僧列二百五十戒戒本具之。尼則五百。
此言虛實。答兩列定數約指為言故。諸部通
言不必依數。論其戒體。唯一無作約境明相乃
量塵沙。且指二百五十。以為持犯蹊徑耳。律
中尼有三百四十八戒。可得指此而為所防。
今準智論云。尼受戒法略則五百。廣說八萬。
僧則略有二百五十。廣亦同尼律儀。二明所
犯果報就中分二。初料簡起業輕重。二引文
證成來果。初中起業要託三毒而生。然毒之
所起我心為本。此義廣張。行人須識。如懺法
中具明業相。今略述起罪。必約三性而生。受
報淺深並由意業為本。故明了論解云。破戒
得罪輕重不定。有重心破輕戒得罪重。無慚
羞心作無畏難。或由見起。謂無因果。或由不
信生。謂非佛制此戒。或不信破此戒得此報。
或由疑生為定佛制為非佛制為定得報不定
得報。若由如此心破得罪便重。若不由如此
心。偶爾破戒。重翻成輕。今隨三性具列罪相。
一者善心犯戒。謂如僧祇中。知事比丘闇於
戒相。互用三寶物。隨所違者並波羅夷。或見
他厭生與其死具。看俗殺生。教令早與。勿使
若惱。此並慈心造罪。而前境違重。不以無知
便開不犯。由是可學皆結根本。即律文云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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癡波羅夷。乃至吉羅亦爾。又如薩婆多去。年
少比丘。不知戒相。塔上拔草罪福俱得。若論
來報受罪則輕。由本善念更不增苦。不免地
獄由違受體。若犯性戒具受二罪。謂業道也
及以違制。若犯遮戒如壞草木。但得一罪。以
化教中本不制故。無情可惱。若後懺洗復本
清淨。不同犯性。廣如下智論中說。二不善心
者。謂識知戒相。或復闇學輕慢教網。毀訾佛
語。如明了論述云。有四種麁惡言犯罪。一者
濁重貪瞋癡心。二者不信業報。三者不惜所
受戒。四者輕慢佛語。故心而造則得重果。以
此文證。由無慚愧初無改悔。是不善心。故成
論害心殺蟻。重於慈心殺人。由根本業重。決
定受報縱懺墮罪。業道不除。如十誦。調達破
僧犯偷蘭已。佛令僧中悔之。而於業道尚墮
阿鼻。故地獄經云。一作業定。二受果定。諸佛
威神所不能轉。廣如卷未陳說。三無記心犯
者。謂元非攝護。隨流任性意非善惡汎爾而
造。如比丘方坐高談。虛論費時。損業縱放身
口。或手足損傷草木地土。和僧媒娶妄用僧
物。長衣過限。非時入俗手觸僧器。壞身口儀。
如是眾例並通攝犯。唯除恒懷護持誤忘而
造。此非心使不感來業。非即如上。前為方便。
後眠醉狂遂成業果。通前結正。並如論中無
記感報。問無記無業云何有報。答解有二。初
言感報者。謂先有方便後入無記業。成在無
記心中故言感報。而實無記非記果也。二者
不感總報非不別受。如經中頭陀比丘。不覺
殺生。彼生命過墮野猪中。山上舉石。即因崩
[002-0049b]
下還殺比丘。又如五百問中。知事誤觸淨器。
作啖糞鬼等。如成論中。睡眠成業是無記業。
問如前無記有。不犯者其相如何。答前已略
明。今更廣示。謂學知戒相。善達持犯心常兢
厲。偶爾忘迷由非意緣。故開不犯。如長衣過
日。忘不說淨。善攝根門。便睡漏失。扶持木
石。失手殺人。如是等緣並非結限。反上所懷
並結正犯。然則業苦綿積生報莫窮。虛縱身
口污染塵境。既無三善可附。唯加三惡苦輪。
以此經生可為歎息。二引證誠報。如目連問
罪報經云。若比丘比丘尼。無慚愧心輕慢佛
語。犯突吉羅眾學戒罪。如四天王壽五百歲
墮泥犁中。於人間數九百千歲。第二波羅提
提舍尼。如三十三天壽命千歲。於人間數三
億六十千歲。墮地獄中。第三波逸提者。如夜
摩天壽二千歲。於人間數二十一億四十千
歲。第四偷蘭遮。如兜率天壽四千歲。於人間
數五十億六十千歲。第五僧伽婆尸沙罪。如
不憍樂天壽八千歲。於人間數二百三十億
四十千歲。第六犯波羅夷罪。如他化自在天
壽十六千歲墮泥犁中。於人間數九百二十一
億六十千歲。涅槃中犯突吉羅罪。如忉利天
日月歲數八百萬歲。墮地獄中。與上經文不
同者。此謂數有大小。即萬萬為億之量也。自
上引經。並是佛說正翻。非謂失譯疑偽。勿得
縱心罪境。曾不反知一犯尚入刑科。多犯理
須長劫。今時不知教者。多自毀傷云。此戒律
所禁止。是聲聞之法。於我大乘棄同糞土。猶
如黃葉木牛木馬誑止小兒。此之戒法亦復
[002-0049c]
如是。誑汝聲聞子也。原夫大小二乘理無分
隔對機。設藥除病為先故。鹿野初唱本為聲
聞。八萬諸天便發大道。雙林告滅。終顯佛性
而有聽眾果成羅漢。以此推之。悟解在心不
唯教旨。故世尊處世。深達物機。凡所施為。
必以威儀為主。但由身口所發事在戒防。三
毒勃興要由心使。今先以戒捉。次以定縛。後
以慧殺理次然乎。今有不肖之人。不知己身
位地。妄自安託云是大乘。輕弄真經自重我
教。即勝鬘經說。毘尼者即大乘學。智論云。八
十部者即尸波羅蜜。如此經論不入其耳。豈
不為悲。故摩耶經云。若年少比丘親於眾中
毀訾毘尼。當知是為法滅之相。涅槃又云。若
言。如來說。突吉羅如上歲數入地獄者。並是
如來方便怖人。如是說者。當知決定是魔經
律。非佛所說。以此文證。如來懸知未來有此。
故先說示以定邪正不令有濫。而有同前群
黨。可謂即是魔民。又遺教等經。並指毘尼以
為大師。若我在世無異此也。而故違逆自陷
深殃。故百喻經云。昔有一師畜二弟子。各當
一脚隨時按摩。其大弟子。嫌彼小者。便打折
其所當之脚。彼又嫌之。又折大者所當之脚。
譬今方等學者非於小乘。小乘學者又非方
等。故使大聖法典二途兼亡。以此證知。今自
目覩。且菩薩設教通道濟俗。有緣而作不染
其風。初心大士。同聲聞律儀。護譏嫌戒性重
無別。即涅槃經中。羅剎乞微塵浮囊菩薩不
與。譬護突吉羅戒也。又智論云。出家菩薩守
護戒故不畜財物。以戒之功德勝於布施。如
[002-0050a]
我不則施一切眾生之命等。以此文證。今濫
學大乘者。行非可釆言過其實。恥己毀犯謬
自褒揚。余曾語云。戒是小法可宜捨之。便即
不肯可宜持之。又復不肯豈非與煩惱。合卒
難諫喻又可悲乎。今僧尼等。並順聖教依法
受戒。理須護持。此則成受。若元無護。雖受不
成。故薩婆多云。無殷重心不發無作。縱使成
受。形儀可觀佛法住持。理須同護。今時剃髮
染衣。四僧羯磨。伽藍置設訓導道俗。凡所施
為無非戒律。若生善受利。須身秉御之處口
云我應為之。若污戒起非。違犯教網之處。便
云我是大乘不關小教。故佛藏立鳥鼠比丘
之喻。驢披師子之皮。廣毀譏訶。何俟陳顯。
恐後無知初學。為彼塵蒙故曲引張。猶恐同
染悲夫。


隨戒釋相篇第十四此篇來意。準律條部。但以正本持犯未具。下更列之。今為諸篇


未足故。別生一位。使條理隨相指式軌定


比丘有二百五十戒智論云。若但說名字則二百五十。毘尼中。略說則八萬四千。
廣說無量無邊。故出家之人。有無量無邊律儀。在家人不具尸波羅蜜。出家者即具戒度也。依之修

行。善識其六種相者。使發生定慧克剪煩
惱。若闇於所緣隨流染惑。豈能反流生死。方
更沈淪苦趣。所以依教出相具顯持犯。必準
此行之。庶無禍害焉。今但隨戒別指。直陳進
不。若通明心境具在方軌持犯中。然戒是生
死舟航。出家宗要。受者法界為量。持者麟角
猶多。良由未曉本詮故。得隨塵生染。此既聖
賢同有欽序。何得抑忍不論。故直筆舒之。略
分四別。一者戒法。此即體。通出離之道。二者
戒體。即謂出生眾行之本。三者戒行。謂方便
[002-0050b]
修成順本受體。四者戒相。即此篇所明。亘通
篇聚。就初戒法受緣已明。今略標舉顯知由
徑。且分七門。一聖道本基。二戒有大用。三略
知名趣。四具緣不同。五優劣有異。六重受通
塞。七震嶺受緣時代不同。初言聖道本基者。
如成實云。戒如捉賊。定如縛賊。慧如殺賊。三
行次第賢聖行之。即經云。依因此戒。得生諸
禪定及滅苦智慧。又律云。為調三毒令盡故
制增戒學。又云。戒者行根面首。集眾善法三
昧成就。又智論云。若無此戒。雖諸苦行皆名
邪行。即經云。諸善功德皆不得生。餘廣如戒
本疏述之。二戒有大用。諸佛立教並有勝能。
明義各別理須略舉。夫三寶所以隆安。九道
所以師訓。諸行之歸憑賢聖之依止者。必宗
於戒。故律云。如是諸佛子。修行禁戒本。終不
迴邪流沒溺生死海。又戒經云。若有自為身
欲求於佛道。當尊重正法。此是諸佛教。故結
集三藏。此教最先。善見云。毘尼藏者。佛法壽
命。毘尼藏住佛法方住。故先結之所以爾者。
餘經但汎明化迹通顯因果。事隨理通言無
所寄。意寔深遠昏情未達。雖欲進修尠得其
要多。滯筌相由迷教旨。今戒律大藏住持功
彊。凡所施造並皆麁現。以人則形服異世。法
則軌用有儀。住既與俗不同。雜行條然自別。
由世隨相有法逐相成。便能綱維不墜於地。
又以法能資人。親成眾行使人能弘法。故律
云。以眾和合故佛法得久住。三略解名義。依
彼梵本具立三名。初言毘尼或云毘奈耶或云毘那耶。此翻為
律。即四分十八法中。毘尼及律二名不並。又
[002-0050c]
增一中七種律也。謂七毘尼。或以滅翻從功
能為號終非正譯。故以律翻之乃當正義。二言
尸羅。此翻為戒。即六度所說良證可知。三言
波羅提木叉。此云處處解脫。顯三次第即是
一化始終。律則據教教不孤。起必詮行相戒
則因之而立。戒不虛因必有果克。故解脫絕
縛最在其終。次明其義。初云律者法也。謂犯
不犯輕重等法。並律所明即教詮也。問餘之
兩藏亦明行法。何不標名。答智論云。餘藏所
詮意存定慧。此中顯宣戒行為萬善之因基。
故先取法名引生後二也。所以前標律者。由
出家五眾形服異世。顯內法亦異。而外道俗
流濫同聖迹無由取別。妙以法除。故創弘律
名用顯知法。餘如常解。二者戒義如雜心說。
謂類通法界也。廣如後明智論云戒者秦言
性善也。又善生經云。戒者制也制不善法。或
云迮隘性不容惡。或云清凉迹煩惱熱。或名
為上。能上天堂至無上道。此但從功能彰名。
或從心辯。如經云學也。學調伏。心等或就體
解即作無作戒。如雜心云。別解脫調伏。以體
是善非惡無記。因明正義戒者性也。性通善
惡故。惡律儀類亦通周。故云不律儀也。若此
立名戒當禁也。惡法禁善名之為律。樂殺前
生行順此法。名之為儀。若就善律儀反解即
是。此則以戒從教立名。又律云。木叉者戒也。
此因從果為號也。三解脫義者。近而彰名隨
分果也。謂身口七非犯緣非一。各各防護隨
相解脫。遠取戒德因戒克聖。望彼絕累由遵
戒本。故律云。除結無罣礙縛著由此解。餘如
[002-0051a]
後說。四具緣不同。若論末代。唯論羯磨一受。
必藉因託緣便能長立。其受緣相如上卷一
門。但受是比丘大綱佛法根本。更略標舉。依
毘尼母論云具五緣。一和尚如法。二兩阿闍
梨如法。並謂弟子見聞無破戒事。堪為師義。
是得戒限。三七僧清淨。謂受者三根無染。通
望十師。彼此見聞疑中無非法者。方得成受。
片有三根境非足數。心不具法。了了知非。故
受不成。四羯磨成就者。論中云。若言語不具
前後不次。說不明了並不成受。五眾僧和合
與欲。若有別眾之相。如足數法中所明。受亦
不得。又云。若在家受五戒八戒乃至十戒。隨
毀破一重如此人者。後出家不得戒。不得作
和尚。即十三難中初難攝。餘十二難同。薩婆
多云。若受五戒破其重者。後捨五戒更受五
八十具戒等。并禪無漏戒一切不得。乃至破
八戒中重者。不得如前。毘尼母云。不就戒場
外更不結大界。直結小界不得受具。今有無
難因緣結小界受。亦是非法。多論又云。若殷
重心。則有作與無作。輕浮心者不發無作。又
如受後具持。可是願行相應。依論得戒有受
無持。但有空願無行可副。則不得戒故。律云。
共比丘同戒也。以受持同故可有得戒。犯戒
之人反上則無戒。亦不犯也。多論問云。羯磨
竟時。為善心得。為不善心乃至無心得。答通
是得戒。若爾。何故律云。瞋恚睡狂如是等人
不名受具。答云。作白之時。具上四心不名得
戒。羯磨已後。方有四心皆是得限。前善心不
得者。謂汎緣餘善無心緣戒。又不類餘無心
[002-0051b]
也。五優劣者。由立此門知。戒是勝緣入道之
要。便能護持無失於相也。婆論云。木叉戒佛
在世有希現故勝。禪無漏戒一切時有二。有
漏木又通情非情。寬故言勝。餘二局情。狹故
不如。三有漏木叉。從慈心發故勝。能為佛道
作因。四木叉戒者。被及七眾。紹續三乘三寶
三道。住持功彊。餘二無能故劣。五木叉戒者。
唯佛弟子有。餘禪戒者外道亦有。善見云。具
足木叉者。諸光諸山諸學之中。日光須彌學
中木叉最。以為勝。若非佛出。則無有人竪立
此法。六重受者。依薩婆多宗。戒不重發亦不
重受罪不重犯依本常定。故羅漢心中下品
戒。若爾。何故戒有羸不羸耶。答此對隨行。不
論受體。亦可作戒在一念隨心一品定。無作
非心。盡形故隨行有增微故。成論云。有人言。
波羅提木叉有重發不。答云。一日之中受七善
律儀。隨得道處更得律儀。而本得不失勝者
受名。其七善者。謂五戒八戒十戒具戒禪戒
定戒道共戒也。如薩婆多師資傳云。重受增
為上品。本夏不失。僧傳云。宋元嘉十年。祇桓
寺慧照等。於天竺僧僧伽跋摩所重受大戒。
或問其故。答曰。以疑先受。若中若下。更求增
勝故。須重受。依本臘次。七震嶺受緣。余聞。
有人言。此土受戒先無從如。縱今受者。少乖
緣具理得何疑。但作奉戒之心莫非得戒之
限。忽聞斯語不覺喟然。豈以雷霆震地聾者
不聞。七曜麗天盲者不見。既同管識豈妄厝
言。故引用聖教明白灼然。具緣成受不具不
得。此土受具僧傳顯彰。縱緣境有濫。依法亦
[002-0051c]
有明訣。如前卷受中。所言漢境受緣者。自漢
明夜夢之始。迦竺傳法已來。迄至曹魏之初。
僧徒極盛未稟歸戒。止以剪落殊俗。設復齋
懺事同祠祀。後有中天竺僧曇摩迦羅。此云
法時。誦諸部毘尼。以魏嘉平年至雒陽。立羯
磨受法。中夏戒律始也。準用十僧大行佛法。
改先妄習出僧祇戒心。又有安息國沙門曇
諦。亦善律學出曇無德羯磨。即太僧受法之
初也。比丘尼受具初緣。至宋元嘉七年。有
罽賓沙門求那跋摩。至揚州譯善戒等經。又
後有師子國尼八人。來至云。宋地未經有尼
何得二眾受戒。摩云。尼不作本法者。得戒得
罪尋佛制意法出大僧。但使僧法成就自然
得戒。所以先令作本法者。正欲生其信心。為
受戒方便耳。至於得戒。在大僧羯磨時生也。
諸尼苦求更受。答曰。善哉夫戒定慧品從微
至著。若欲增明甚相隨喜。且令西尼學語。更
往中國請尼令足十數。至元嘉十年有僧伽
跋摩者。此云眾鎧。解律雜心自涉流沙至揚
州初求那許尼重受未備而終。俄而師子國
尼鐵索羅等三人至京。定前十數便請眾鐵
為師。於壇上為尼重受。出高僧名僧僧史僧
錄。及晉宋雜錄。故略出緣起永為龜鏡。二者
戒體。四門分之。一戒體相狀。二受隨同異。三
緣境寬狹。四發戒數量。初中五門。一辨體多
少。二立兩所以即解名義。三出體狀。四先後
相生。五無作多少。初中所以別解脫戒。人並
受之。及論明識止可三五。皆由先無通敏。不
廣咨詢。致令正受多昏體相。盲夢心中緣成
[002-0052a]
而已。及論得不渺同河漢。故於隨相之首。諸
門示現。準知己身得戒成不。然後持犯方可
修離。問別脫之戒可有幾種。答論體約境實
乃無量。戒本防惡。惡緣多故。發戒亦多。故
善生云。眾生無量戒亦無量等。今以義推要
唯二種。作及無作。二戒通收無境不盡。二立
兩所以并解名義。初中問曰。何不立一及以
三種。答若單立作作體謝往不能防非。又不
可常作。故須無作。長時防非。若單立無作則
起無所從。不可孤發。要賴作生。二法相藉不
得立。二何為不三。但由體相道理相違。一
作無作別。二心非心別性。不可合但得立二。
若就所防隨境無量。二引證者。如薩婆多云。
若淳重心身口無教。初一念色有身口教及
以無教。第二念中唯有無教無其教也教者作也。不
可教云於他。涅槃云。戒有二種。一者作戒。二者無

作戒。是人唯具作戒不具無作。是故名為戒
不具足。即如上論。以無淳重之心。不作奉行
之。意不發戒也。又善生云。是十惡法。或有
作色無無作色。或有作色及無作色。如人手
執極香臭物瓦木等諭。以上諸文有二非虛。
次解名義。問曰。既知二戒請解其名。答云。所
言作者。如陶家輪動轉之時名之為作。故雜
心云。作者身動身方便。言無作者。一發續現
始末恒有。四心三性不藉緣辨。故雜心云。身
動滅已。與餘識俱是法隨生。故名無作。成論
無作品云。因心生罪福。睡眠悶等是時常生。
故名無作。云何名戒。戒禁惡法。故涅槃云。戒
者直是遮制一切惡法。若不作惡是名持戒。
[002-0052b]
善生經中五義明之。如前制迮涼上學等解
也。三出體狀。二論不同。今依本宗約成論以
釋。先明作戒體。論云。用身口業思為體。論其
身口乃是造善惡之具。所以者何。如人無心
殺生不得殺罪。故知。以心為體。文云。是三種
業皆但是心。離心無思無身口業。若指色為
業體。是義不然。十四種色悉是無記。非罪福
性。又有論師。以身口二業相續善色聲為作
戒體。以相續色聲法入所攝意識所得。是罪
福性也。言無作戒者。以非色非心為體。非色
者非塵大所成。以五義來證。一色有形段方
所。二色有十四二十種別。三色可惱壞。四色
是質礙。五色是五識所得。無作俱無此義。故
知非色。言非心者體非緣慮。故名非心。亦有
五證。一心是慮知。二心有明暗。三心通三性。
四心有廣略。五心是報法。無作亦不具此故。
以第三聚非色非心為體。文云。如經中說。精
進人得壽長。隨壽長得福多。以福多故久受
天樂。若但善心。云何能得多福。是人不能常
有善心故。又意無戒律儀。若人在不善無記
心。亦名持戒。故知。爾時無有作也。涅槃云。
戒者雖無戒色而可護持。雖非觸對。善修方
便可得具足。十住婆沙云。戒有二種。作者是
色。無作非色。故以多文證成非色。四明二戒
先後。初解云。如牛二角生則同時。故多論云。
初一念戒俱有二教。第二念中唯有無教。後
解云。前後而起故。善生云。世間之法有因則
有果。如因水鏡則有面像。故知作戒前生無
作後起。論云。作時具作無作者。此是作俱無
[002-0052c]
作。並是戒因。至第三羯磨竟其業滿足。是二
戒俱圓故。云具作無作不妨形俱無作仍後生
也。亦是當一念竟時。二戒謝後無作生也。五
汎解多少依如多論八種無作。一作俱無作。
如作善惡二業。與作方便齊生。二形俱無作。
如善惡律儀。形滅戒失。三事在無作。如施物
不壞。無作常隨僧坊塔像橋井等物功德常生。
除三國緣。一前事毀破。二此人若死。三若
起邪見。無此三者。事在常有。惡緣同之。四從
用無作。如著施衣入諸禪定。則令施主得無
量福。惡緣弓力例此可知。五異緣無作。如身
造口業發口無作。口造身業發身無作等。若
依成論身口互造。六助緣無作。如教人殺盜
隨命斷離處教者得罪。七要期無作。亦名願
無作。如人發願作會作衣等施。無作常生。八
隨心無作。有定慧心。無作常生。亦名心俱。成
論云。出入常有善心。轉勝故。此言隨心者。隨
生死心恒有無作。非謂隨定惠。別脫不爾。唯
隨於身。即涅槃云。初果生惡國道力不作惡。
上八種中。前七通善惡欲界繫法。後一無作。
若是世禪局上二界。若出道法。非三界業。二
受隨同異。二種無作五義同之。一者名同受
隨俱名無作受謂壇場戒體。隨謂受後對境護。戒之心。方便善成。稱本清淨故也。二
者義同。同防七非。三者體同。同以非色心為
體。四敵對防非。同受中無作體。在對事防。與
隨中無作一等。五多品同如成論。戒得重發。
肥羸不定。異有四種。一受中總發。以願心情
非情境一切總得。隨中無作別發。行不頓修
次第漸成。二長短不同。受中無作懸擬一形。
[002-0053a]
隨中無作從方便色心俱。事止則無。故名短
也。三寬狹不同。受中任運三性恒有。隨局善
性。二無名狹。四根條兩別。受為根本。隨依受
起故曰枝條。二種作者有五同。一名同。二義
同。三體同。四短同。五狹同。唯局善性所以準
知。有四種異。一受中總斷。隨中別斷。二受
本隨條。三受是懸防。隨中對治。四受作一品
終至無學。隨一品定。隨中作戒多品田境有
優劣。心有濃淡故。心分三品不妨。本受是下
品心故。雜心云。羅漢有下品戒。年少比丘上
品戒。三明發戒緣。境寬狹。上卷受緣。已略明
發戒方法。但心隨境起故。今廣論令知戒德
之高廣。亦使持者有勇勵。就中分四。一能
緣心。現在相續心中緣。二所緣境。境通三世。
如怨家境。雖過去。得起惡心斬截。死尸現在
怨家子。有可壞義。未來諸境可以準知。故緣
三世而發戒也。成論問為但於現在得律儀。
從三世眾生得耶。答三世眾生所得。如人供
養過去所尊。亦有福德律儀亦爾。三發戒現
在相續心中得。四防非者但防過去未來非。
現在無非可防。問毘尼殄已起。戒防未起。何
得言斷過去非耶。答境雖過去非非過去。猶
是戒防未起非。又解云。一專精不犯戒防未
起非。二犯已能悔還令戒淨。即除已起非。餘
如戒本疏解。然則緣境三世。得罪現在。過未
二境唯可起心。說言三世發也。若據得戒。唯
在現在一念。成論云。慈悲布施是亦有福。戒
亦可爾。以通三世。皆與樂意。又云。慈功備物
但通現在。過未已謝。戒則不爾。要必普周。
[002-0053b]
若作偏局一向不合。故多論云。以惡心隨戒
有增減故。問戒從三世發。唯防二世非者。答
若論受體獨不能防。但是防具。要須行者秉
持。以隨資受。方成防非。不防現在以無非也。
若無持心便成罪業。若有正念過則不生故
也。然又以隨資受。令未非應起不起故防未
非。若無其受隨無所生。既起惡業名曰過非。
為護受體不令塵染懺除往業。名防過非。若
爾戒必防非。非何故起。答要須行者隨中方
便秉持制抗。方名防非。如城池弓刀擬捍擊
賊之譬。餘如戒本疏中解之。四明發戒多少。
略如上明。今又述者以世俗多迷故廣銓敘。
意存識相知法自濟兼人故也。然所發戒數
隨境無量。要而言之。不過情與非情。有無二
諦攝相皆盡任境而彰。略說則地水火風空
識等界。及色聲香味觸等五塵。乃至過未三
世法界等法。及六趣眾生趣外中陰四生亦發
得戒。上來懸舉。次引文證。俱舍云。戒從一切
眾生得定。分因不定。何以故不得從一種眾
生得故。分不定者。有人從一切分得戒。謂受
比丘戒有人從四分得。謂受所餘諸戒即五
八十戒也。因不定者有二義。若立無貪瞋癡
為戒生因。從一切得以不相離故。若立上中
下品意。為戒生因。則不從一切得。若不從一
切眾生得戒則無也。何以故。由遍眾生起善
方得。異此不得。云何如此惡意不死。故若人
不作五種分別得木叉戒。一於某眾生我離
殺等。二於某分我持。三於某處能持。四某時
能持。五某緣不持除鬪戰事。如此受者得善
[002-0053c]
不得戒。於非所能境云何得戒。由不害一切
眾生命故方得。若從所能境得戒。此則有損
減過。能非能互轉生故。若爾則離得捨因緣
得戒捨戒。此義自成。縱離得捨因緣。此有何
過。惡心不死故不成溥用。毘婆沙問云。若爾
草木等未有有時生滅。豈非增減。眾生入般。
豈非減耶。義解作四句。一心謝境不謝。聖無
煩惱。以境不盡故。戒在不失。二境謝心不謝。
入般草死戒不失。由心過罪在故。三心境俱不
謝可知。四心境俱謝。根轉之時不同戒失。薩
婆多云。於非眾生上亦得無量戒善功德。如
三千世界。下盡地際傷損如塵。皆得其罪。翻
惡成善。一一塵處。皆得戒善。乃至一草一葉
一華。反罪順福。皆入戒門。故善生云。大地無
邊戒亦無邊。草木無量戒亦無量。虛空大海
戒德高深。亦復如是。以此文證理通法界。義
須戴仰。多論又云。於三千大千世界。下至阿
鼻上至非想。於一切眾生上。可殺不可殺。乃
至可欺不可欺。此一一眾生乃至如來有命
之類。以三因緣一一得戒。又以此推。出家僧
尼及下三眾奉戒德瓶行遵聖迹。位高人天良
由於此。端拱自守福德恒流故。明了論云。四
萬二千福河恒流。解云。謂四萬二千學處一
切恒流。其猶河水。洗除破戒煩惱。言四萬二
千者。謂根本戒有四百二十。所以爾者。如婆
藪斗律。戒有二百。多明輕戒。優婆提舍。戒
有一百二十一。多明重戒。比丘尼別戒九十
九。合成四百二十。是一一戒。有攝僧等十功
德。一一功德。能生十種正行。謂信等五根。無
[002-0054a]
貪等三善根。及身口二護。一戒即百。合成有
四百二十。豈非四萬二千。又解云。無願毘尼
者。謂第三羯磨竟時。四萬二千學處一時並
起。無一戒不生故稱無願。據斯以求戒德恒
流。問僧尼二眾戒數各別。何以無願毘尼直
言四萬二千耶。一解。此總舉二眾以說。若取
實理各隨本戒。又釋。以轉根義證比丘懸發
得尼戒。俱有四萬二千。次對七眾發戒多少。
準薩婆多云。五戒者。於一切眾生乃至如來
皆得四戒。以無三毒善根得十二戒。并一身
始終。三千界內一切酒上咽咽皆得三戒。以
受時一切永斷。設酒滅盡羅漢入般。戒常成
就。準以義推。女人身上淫處有三。男上有二。
發由三毒。單配則女人所得十八戒。男子十
五戒。非情一酒亦得三戒。八戒發者眾生同
上。非情得五。十戒三眾情及非情。同大僧發。
四分律文俱發七支。戒戒下文皆結吉羅故。
若爾何故列十。此但示根本喜作。說相令其
早知。餘則和尚曲教。故三歸羯磨俱。無戒數
之文。說相之中。方列十四。兩種類解。若約僧
尼。準如婆論。一一眾生身口七支。以貪瞋癡
起故成二十一戒。今義準張三毒互起。二三
等分應有七門。女人九處。男子八處。七毒歷
之。女人身上得六十三戒。男子身上以已七
毒惱他。得五十六戒。非情戒境各得七戒。以
此例餘。法界之中情與非情。各得諸戒無量
無邊。故善生中五種為量。眾生大地草木大
海及以處空。譬戒德量如前分雪。問七支攝
戒盡不。答盡也。設有不盡攝入七中。如配戒
[002-0054b]
種類所說。又云。攝戒不盡以罪性不同。如殺
打兩別。能防體異。故善生云。除善惡戒已更
有業戒。所謂善惡法也。故知。根本七支所收。
業戒種類所攝。宜作四句。一者善而非戒。謂
十中後三是也。律不制單心犯也。二戒而不
善。即惡律儀。三亦善亦戒。十善之中前七支
也。以不要期直爾。修行故名善也。反此策勵
故名戒也。四俱非者身口無記。問戒與律儀
行相差別如何。答通行無涯是律儀也。對境
禁約是戒儀也。如比丘具緣。受已見生不殺。
望此一境名持殺戒。望餘四生名持律儀。若
殺此生名犯殺戒。餘生不殺不犯律儀。若就
惡律儀解。望殺一羊名持惡戒。望餘通類有
生皆罪是持律儀。三者戒行。謂受隨二戒。遮
約外非方便善成。故名戒行。然則受是要期
思願。隨是稱願修行。譬如築營宮宅先立院
牆周匝。即謂壇場受體也。後便隨處營構盡
於一生。謂受後隨行。若但有受無隨。直是空
願之院。不免塞露之弊。若但有隨無無受此
行或隨生死。又是局狹不周。譬同無院室字
不免怨賊之穿窬也。必須受隨相資方有所至
問今受具戒招生樂果為受為隨。答受是緣
助未有行功。必須因隨對境防擬。以此隨行
至得聖果不親受體。故知。一受已後盡壽已
來。方便正念護本所受。流入行心三善為體。
則明戒行隨相可修。若但有受無隨行者。反
為戒欺流入苦海。不如不受無戒可違。是故
行者明須善識。業性灼然。非為濫述。四明戒
相。語相而言。有境斯是緣則綿亘攝心通漫。
[002-0054c]
今約戒本人並誦持。文相易明持犯非濫。自
餘萬境豈得漏。言準例相承薄知綱領。初篇
淫戒已下例分為三。一謂所犯境。二成犯
相。三開不犯法。略知持犯。廣如下篇。餘義並
如戒本疏中。初明犯境者。僧祇云。可畏之甚
無過女人。敗正毀德莫不由之。染心看者越
毘尼。聞聲起染亦爾。智論云。淫欲雖不惱
眾生。心心繫縛故為大罪。故律中淫欲為
初。又比丘法今世取涅槃。故四分中犯境。謂
人非人天子鬼神等畜生三趣。據報則男女二形。據
處則女人三道。謂大小便道及口。男子二道。
此等淫處。若覺睡眠。若死未壞少壞。但使入
淫處如毛頭皆波羅夷。律云。牛馬猪狗雁雞
之屬。莫問心懷想疑。但是正道皆重。餘摩得
伽論具明犯之分齊。然淫過麁現。人並知非。
及論問犯犯皆結正。約相示過耳不欲聞。或
致輕笑生疑生怪。故善見云。法師曰。此不淨
法語。諸聞說者勿驚怪。生慚愧心志心於佛。
何以故。如來慈愍我等。佛是世間王。離於愛
染得清淨處。為愍我等說此惡言為結戒。故
又觀如來功德便無嫌心。若佛不說此事。我
等云何得知波羅夷罪。有笑者驅出。次成犯
相有二緣。一自有淫心向前境。縱有裏隔互
障。但入如毛頭。結成大重。具四緣成。一是正
男則二道女則三處。二興染心謂非餘睡眠等。三起方便。四與境
合便犯。二者若為怨偪。或將至前境。或就其
身。佛開身會制令不染。亦具四緣。一是正境
不問自他。二為怨偪。三與境合。四受樂便犯。善見
云。淫不受樂者。如以男根內毒蛇口中及以
[002-0055a]
火中。是不染之相。問此淫戒結犯通戲突。
不如以小兒根內口中弄。故無淫心。答淫
心難識。準律云。愛染汗心是淫欲意。並犯
重罪。五分若刺者是戲偷蘭。非戲者重。受刺
者亦爾。十誦云。口中要過齒成犯。餘二道無
開。四分云。若為怨家彊持男根令入三犯境。
於三時心無有樂皆不成犯。隨始入。入已出
時。一一時中有淫意皆重。若為怨家強捉比
丘。二處行不淨。初入覺樂犯重。乃至裹隔四
句亦爾。脫有其事內指口中齧之。唯覺指痛
則免重罪。如前論說蛇口火中可也。律云。死
尸半壞多分壞。及骨間行不淨偷蘭。此淫戒
結犯不待出精。但使骨肉間行者皆偷蘭。若
元作出精意。精出犯僧殘。如戒本疏說由元
非僧殘意故。但是正道皆犯。故善見。縱使斫
頭斷及死人口中頸中行淫亦重。律云。若僧
尼互相教。作者能教犯偷蘭。不作犯吉羅。下
三眾相教。作不作俱犯吉羅。作者滅擯吉羅
為異乃至下篇同犯吉羅。三明不犯中。若睡眠無所覺知
謂開怨來偪己身分。不受樂謂開怨家將造他境。一切無有淫意無愛染污心故
並不犯。第二盜戒性戒含輕重也。性重之中。
盜是難護故諸部明述。餘戒約略總述而已。
及論此戒。各並三卷五卷述之。必善加披括
方能免患。有人別摽。此盜用入私鈔。抑亦勸
誡之意也。終須遍覽故銓次列之。初犯境之
中。謂六塵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護非理致
損。斯成犯法。若無主物及以己物。或為緣差
境奪心想疑轉。雖有盜取之心。而前非盜境。
並不結犯。唯有本心方便。問何名無主物。答
[002-0055b]
善見云。子作惡事父母逐去。後時父母死者
是物無主。用則無罪。薩婆多云。二國中間兩
邊封相。其間空地有物是名無主。又云。若國
破王走後王未統。此中有物又是無主。即如
俗令山澤林藪不令占護。若先加功力不得
盜損。二成犯相中。總緣具六種。一有主物。二
有主想。三有盜心。四重物。五興方便。六舉離
本處必具成犯。今依犯緣次第解釋。就初緣
中大分三位。一盜三寶物。二盜人物。三盜非
畜物。初中先明知事人是非。然後解盜用差
別。所以然者。若不精識律藏。善通用與者。並
師心處分多成盜損。相如後說。故寶梁大集
等經云。僧物難掌佛法無主。我聽二種人掌
三寶物。一阿羅漢。二須陀洹。所以爾者。諸
餘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為知
事也。更復二種。一能淨持戒識知業報。二畏
後世罪。有諸慚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無
瘡疣護他人意。此事甚難。等聖教如此。即為
大誡。因即犯者愚癡慢故。所以律云。我說此
人愚癡波羅夷等並謂不依佛教。師心冥犯大罪。今料簡三寶物
四門分別。一盜用。二互用。三出貸。四將三寶
物瞻待道俗法。初中盜佛物者。正望佛邊無
盜罪。由佛於物無我所心無惱害。故但得偷
蘭。以同非人物攝故。十誦盜天神像衣結偷
蘭。涅槃亦云。造立佛寺用珠華鬘供養。不
問輒取。若知不知皆犯偷蘭。若有守護主者。
三寶物邊皆結重罪。無守護主望斷施主福
邊結罪。故鼻奈耶云。若盜佛塔聲聞塔等幡
蓋。皆望斷本施主福邊結罪。故五百問中。塔
[002-0055c]
上掃土淨地棄之。不得惡用。摩得勒伽云。盜
非人廟中物。有守護者犯重。十誦盜佛圖物
精舍中供養具。若有守護計直成犯。善生中。
亦從守塔人得重罪。不望佛邊結之。所以約
守物人結者。如盜人物中分別。必盜而供養
無犯。薩婆多論盜佛像。十誦中偷舍利。並淨
心供養自作念言。彼亦是師。我亦是師。如是
意者無犯。摩得伽中。盜佛像舍利不滿五故
偷蘭。滿五犯重。薩婆多云。謂轉賣者。若佛塔
中鳥死及得餘物。但供塔用。餘用犯盜。盜法
者法是非情。無我所心。律中結重者。望守護
主結也。文云。時有比丘盜他經卷。佛言計紙
墨結重。佛語無價故。十誦摩得伽薩婆多。並
同望護主結。五分盜經者。計紙墨書功。滿五
犯重。摩得伽云。偷經物滿五得重。不滿犯輕。
五百問中。不得口吹經上塵土。像上準同。若
燒故經得重罪。如燒父母。不知有罪者犯輕。
十誦借經拒而不還。令主生疑者偷蘭。此由
心未絕故爾。正法念云。盜寫祕方犯重。問如
論中。盜像舍利供養無犯。盜經亦同。一向結
重者。答佛得遙心禮敬。法須執文讀誦。故地
持云。不現前供養名大大供養等。若欲互舉
亦互結犯。如人造像專心為己不通餘人。可
不結重。造經為他隨能受用。豈可結罪。盜僧
物者。有護主者同上結重。若主掌自盜。準善
見論。盜僧物犯重。然僧有四種。一者常住常
住。謂眾僧厨庫寺舍眾具華果樹林田園僕
畜等。以體通十方不可分用。總望眾僧如論
斷重。僧祇云。僧物者。縱一切比丘集亦不得
[002-0056a]
分。此一向準入重攝。二者十方常住。如僧家
供僧常食。體通十方唯局本處。若有守護望
主結重。同共盜損應得輕罪。僧祇云。若將僧
家長食還房得偷蘭。善見云。若取僧物如己
物行用。與人得偷蘭準共盜僧食。若盜心取。隨直
多少結。是名第五大賊準似有主。毘尼母亦爾。
薩婆多善見。不打鐘食僧食者犯盜。又空寺
中客僧見食盜啖者。隨直多少結罪準此如上偷蘭。三
者現前。現前必盜此物。望本主結重。若多人
共物一人守護。亦望護主結重。四者十方現
前。如亡五眾輕物也。善生經云。盜亡比丘物。
若未羯磨。從十方僧得罪輕謂計人不滿五但犯偷蘭。若已羯
磨。望現前僧得罪重謂人數有限則可滿五夷。若臨終時。隨
亡人屬授物。盜者隨約所與人邊結罪。四分
云。四方僧物。若僧。若眾多人。若一人。不應
分。不應賣不應入己。皆犯偷蘭。因即有人言。
若盜僧物云不成盜。便即奪取此未見諸部
明文。若奪成重。四分暫礙僧用故結輕。若永
入已同。善見斷重。五分盜心貿僧好物。直五
錢犯夷。一錢已上犯偷蘭。太集云。盜僧物者
罪同五逆。然盜通三寶。僧物最重。隨損一毫
則望十方凡聖一一結罪。故諸部五分中。多
有人施佛物者。佛並答言。可以施僧我在僧
數施僧得大果報。又方等經云。五逆四重我
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餘如日藏分僧
護傳等經廣陳。五百問云。負佛法僧物。縱償
還入阿鼻而得早出。何況不償者永無出期。
因說三藏法師還債事云云。二明互用。又分四。
一三寶互。二當分互。三像共寶互。四一一物
[002-0056b]
互。就初中。如僧祇。寺主摩摩帝。互用佛法僧
物謂言不犯。佛言波羅夷。謂知事人。取僧糧
食器具及以牛馬為佛像。家營事使役並得
正重。將佛法物僧用亦爾。廣文如彼律。寶梁
等經云。佛法二物不得互用。由無有人為佛
法物作主故。復無可咨白不同僧物。所以常
住招提互有所須。營事比丘和僧。索欲行籌。
和合者得用。若欲用僧物。修治佛塔。依法取
僧和合得用。不和合者。勸俗修補。若佛塔有
物乃至一錢。以施主重心故捨。諸天及人。於
此物中。應生佛想塔想。乃至風吹雨爛。不得
貿寶供養。以如來塔物無人作價故。若準此
義。佛堂之內而設僧席。僧房之內安置經像。
妨僧受用。並是互用。由三寶位別各攝分齊
故。若無妨暫安理得無損。文云。不得安佛下
房已在上房也。問招提常住等是何物耶。答
中含。阿難受別房用施招提僧。菴婆女以園
施佛為首。及招提僧。文中不了。準此房字等
是招提僧物。華果等是僧鬘物。五百問。本非
佛堂。設像在中。比丘共宿臥作障隔者不犯。
由佛在世亦與弟子同房宿故。十誦佛聽僧
坊畜使人。佛圖使人乃至象馬牛羊亦爾。各
有所屬不得互使。薩婆多。四方僧地不和合
不得。作佛塔為佛種華果。若僧中分行得已
聽隨意供養。華多無限者隨用供養。若經荒
餓三寶園由。無有分別無可問白。若僧和合
隨意處分。若屬塔水用塔功力得者。僧用得
重。若功力由僧。當籌量多少莫令過限。過則
結重。十誦僧園中樹華。聽取供養佛塔。若有
[002-0056c]
果者使人取啖。大木供僧椽梁用。樹皮葉等
隨比丘用。亦得借僧釜鑊瓶盆等雜用。毘尼
母云。已處分房地。種樹得木後用治房。不須
白僧。僧樹治塔和僧者。得僧祇院內樹薪。
應準多少。供溫室食厨浴室別房。不得過取。
若無定限。隨意多少應取乾枯者。若僧須木
用。或有樹在妨地。而施主不許者。使淨人以
魚骨刺灰汁澆令死。然後語施主知後乃斫
用。若僧田宅連接惡人得語檀越轉易。四分
瓶沙王以園施佛。佛令與僧等故。知三寶不
得互用。便勸施僧僧猶得供佛法也。若本通
三寶施者。隨偏用盡。不得破此物以為三分。
則乖本施心故。善見云。伏藏中物。若為三寶
齋講設會得取無罪。上律中。乃至別人得用
僧薪草者。此要須具戒清淨應僧法者。如律
所斷。財法皆同。若行少缺乖僧用者。得罪無
量。廣如前經中。又如傳云。由取僧樹葉染作
雜用。罪藉藏在石函。身皆入地獄受苦。斯由
戒非全具心無慚愧故耳。有心行者。自隱而
參取焉。二當分互用。謂本造釋迦改作彌陀。
本作大品改作涅槃。本作僧房改充車乘。皆
望前境理義可通。但違施心得互用罪。律云。
許此處乃與彼處。及現前堂直迴作五衣。並
得罪也。若本作佛迴作菩薩。本經未論等則
情理俱違本。造正錄雜錄直經乃造人集偽
經者。因果全乖。決判得重。福無福別。邪正
雜故若東西二龕佛法財物有主不合。無主通
用。若元通師徒及眾具供養者。理通得作。而
不通牛馬雜畜非義之人。五百問云。用佛彩色
[002-0057a]
作鳥獸形得罪。除在佛前為供養故。善見若
施主本擬施園果。為衣服湯藥等。盜心迴分
食者。隨計結重。若擬作僧房舍重物而迴作
僧食犯偷蘭。若住處乏少糧食。各欲散去。無
人守護者。和僧減。用上園果等重物作食。主
領守之。乃至四方僧房亦得。若房破壞賣麁
者以相治捕。若賊亂世聽持隨身。賊去靜時。
還復本處。欲供養此像。迴與彼像吉羅。第八
第九第十卷中。論盜戒大微密。十誦勒伽云。
持此四方僧物。盜心度與餘寺吉羅。以還與
僧不犯重也。僧祇若在近寺破。無臥具供養
者。通結一界彼此共用。五百問中。白衣投比
丘未度者白僧與食。若為僧乞白僧聽將僧
食在道。若僧不許或不白行還須償。不者犯
重。若供僧齋米。僧去齋主用供後僧。打犍稚
得食。若不打者一飽犯重。準上不得。輒將僧
食出界而食本無還。心者犯重。雖復打鐘猶
不免盜。以物體攝處定故。律中共利養別說。
戒者須作羯磨和僧方得。若直得者何須同
界同法也。若為僧差遠使路非乞食之所。和
僧將食在道亦不必作相。準善見守寺之文。
若寺莊磑不必和僧。彼此通用住處各鳴犍
稚通食。若行至外寺。私有人畜用僧物者犯
重。以施主擬供當處住僧。不供別類非是福
由。故僧家人畜犯吉羅。三像共寶互。謂住持
三寶與理寶互也。薩婆多。問佛在世時。諸供
養三寶物中常受一人分。何以滅後偏取一
人分。答佛在時。色身受用。故取一人分。滅
後供養法身。功德勝僧故取一寶分。又佛在
[002-0057b]
時。言施佛者。則色身受用。言施佛寶者。置爪
髮塔中供養法身。法身常在世間故。若施法
者分作二分。一分與經法。一分與誦經說法
人。若施法寶懸置塔中。若施僧寶。亦著塔中
供養第一義諦僧。若施眾僧者。凡聖俱取分。
以言無當故。準此受施之時。善知通塞。勿令
互用致有乖失。四隨相物中。自互先約佛物
有四種。一佛受用物不得互轉。謂堂字衣服
床帳等物。曾經佛用者。著塔中供養。不得互
易。如前寶梁經說。五百問事云。不得賣佛身
上繒。與佛作衣。又佛堂柱壞。施主換訖。故柱
施僧。僧不得用。律中佛言。若佛園坐具者。一
切天人供養不得輒用。皆是塔故。廣敬如僧
像致敬法中。二施屬佛物。五百問云。佛物得
買取供養具供養。十誦以佛塔物出息。佛言
聽之。五百問云。佛物不得移至他寺犯棄。若
眾僧盡去白僧。僧聽將去無罪。比丘客作佛
像書經得物不得取。若得佛家牛畜。亦不得
使使佛牛奴得大罪。三供養佛物。僧祇供養
佛華。多聽轉賣買香燈。猶故多者轉賣著佛
無盡財中。五百問云。佛旛多欲作餘佛事者。
得施主不許不得。準此迴改作故。不轉變本
質。如大論云。如畫作佛像。一以不好故壞得
福。一以惡心壞。便得罪也。四者獻佛物。律
云。供養佛塔食治塔人得食。善見云。佛前獻
飯侍佛比丘食之。若無比丘白衣侍佛亦得
食。準此俗家佛盤本不屬佛。不勞設贖言贖
偽經。次明法物亦有四別。一法所受用。如箱
函匱簏巾帖之屬。本是經物曾經置設不可
[002-0057c]
迴改。餘三得不準上可知。三明僧物。若二種
常住局處已定。不可轉移。如上所明。若通濟
他寺羯磨和得。初之常住止得受用。十方常
住鳴稚同時即預食分。若惡戒及時。有德非
時。非法而用並結偷蘭。二種互用通和得不
準上可知。常住人畜必無賣買。準經罪重。諸
律無文。故僧祇中。施僧婢並不合受。可以意
知。若論二種現前罪互如上。就輕重二物。斷
割非文違者雙結二罪。三出貸三寶物。僧祇
塔僧二物互貸。分明券記。某時貸某時還。若
知事交代。當於僧中讀疏。分明唱記付囑後
人。違者結犯。十誦僧祇塔物出息取利。還著
塔物無盡財中。佛物出息還著佛無盡財中。
擬供養塔等。僧物文中例同。不得干雜。十誦
別人得貸塔僧物。若死計直輸還塔僧。善見
又得貸借僧財物作私房。善生經病人貸三
寶物。十倍還之。餘不病者理無輒貸。與律不
同。疑是俗中二眾文似出家五眾。五百問云。
佛物人貸子息自用。同壞法身。若有施佛牛
奴。不得受用及賣易之。若施軍器亦不得受。
餘並如畜寶戒第四。瞻待道俗法。四分優波
離至一住處。不迎接故當日還出。佛言。若知
法知律知摩夷者。凡至所在。皆應迎逆供給
飲食等。亦不言現前四方僧物。準與知事人
衣。是十方現前物故知。非是四方常住物也。
十誦云。以此人替補我處故須供給。五分若
白衣入寺。僧不與食便起嫌心。佛言應與。便
持惡器盛食與之。又生嫌心。佛言以好器與
之。此謂悠悠俗人見僧過者。若在家二眾及
[002-0058a]
識達俗士。須說福食難消非為慳吝。如眾網
法中說。十誦供給國王大臣薪火燈燭。聽輒
用十九錢。不須白僧。若更索者白僧給之。惡
賊來至。隨時將擬。不限多少。僧祇若惡賊檀
越。工匠乃至國王大臣。有力能損益者應與
飲食。多論云。能損者與之。有益者不合。即是
污家。若彼此知法如律亦得廣。如二篇下說。
十誦病人索僧貴藥。聽與兩錢半價。善見瞻
待淨人法。若分番上下者。當上與衣食下番
不得。長使者供給衣食。十誦客作人雇得全
日。卒遇難緣不得如契者。佛令量工與之。準
於俗法。從旦至中前有難事者。給食一頓。不
與作直中後已去有難不役。則給全日作工。
又須準佛語量其功勞看其勤墮。雖復役經
半日。而工敵全夫者亦與本價。必墮者亦減
餘廣有僧食通局如上卷中。大門第二。盜人
物中由定有主故。望二主結。一損正主。二損
護主。就正主物要有三句。一有我所心。有守
護如匱中綿絹財物等。二有我所心。無守護
田中五穀。是三無我所心無守護地中伏藏
是。若盜此三並損正主結罪。就守護主二句
不同。一有我所心別守護。如僧可分物令人
守常者。二無我所心別守護。如關頭奪得禁
物。及比丘失物為官奪得。盜得此物望守護
結。今總二主分為七種。一掌護損失主。善見
云。比丘為他別人乃至三寶守護財物。若謹
慎掌護堅鎖藏戶。而賊比丘從孔中屋中竊
取。或偪迫強取。非是護主能禁之限者。望本
主結罪。不合徵守物人若徵犯重。若主常懈慢。不
[002-0058b]
勤掌錄。為賊所偷者。守物比丘必須償之。不
望本主。若不還者守護結犯。二寄附損失主
十誦有比丘遠處寄物。著道損破。佛言。若好
心投破者不應償惡心。破者須償。比丘寄居
士物。不好看故失者應索取。若寄居士物居
士寄比丘物。如上二說。若借他物者不問好
惡二心。若損一切須償。今有為他洗瓶鉢。及
誤破失者並多索償。隨滿結重。三被盜物主。
十誦若眾中失物者。眾主不得為其撿挍。及
以投竄誦呪而取。義張二位。一不現前盜物
主護心義弱。取者得想決徹。主雖有心不捨。
後見此物不得奪取。以離地屬賊義成。若奪
犯重。故律云。時有比丘奪劫者物。佛言波羅
夷。僧祇面不現前。一本主不捨。二奪者未作。
得想後得奪取反上二緣。奪得重罪。縱自心
不捨。前人決定取者正成盜損。不得奪之。若
先捨者無主物故。亦不合奪舉離屬於後取。
二對面現前奪由守護義強。奪者猶預得想未
定。本主心弱。而未捨者亦得追奪。僧祇賊奪
物去。比丘逐賊奪得本物無犯。又闇逐賊彼
藏物去。比丘即取將來。又賊漸近村落。比丘
逐賊。若和喻得若恐[歹*赤]得無犯。知有死事不
應告人。如上諸句。皆是對面被劫。若已作失
想。不問奪者決定不決定。後還取者便為賊。
復奪賊物。並由決屬賊故。縱不失想而賊心
決取無畏。亦是屬賊。不合追奪。毘奈耶云。若
失物官人奪得還比丘者。得取無犯。準此面
不現前乃至盜金像等。雖知藏處亦不合取。
十誦若比丘為賊所獲自偷身賊所無犯。若
[002-0058c]
師奪弟子將來得重。四賊施比丘物主。十誦
賊偷物來。或好心施。或因他逐恐怖故施。得
取此物。莫從賊乞。自與者得取之。取已染懷
色而著。有主識者。若索還他。若賊比丘邊買
得衣者。本主見衣不得直奪。應還本直。今或
有偷三寶物。及以金銀經像。毀成器鋌。而乞
比丘者。若準上文應得受之。據理已曾經佛
受用。但可取之依本處用。五收囚縛賊主。僧
祇官未收錄未抄物名字。而寄附比丘者得
取。若已收錄者不得。若云施佛塔僧者得取。
露現持出不得覆藏。若有問者。言佛物僧物
我物。若不許者還之。六狂人施物主。摩得伽
云。若狂人自持物施。不知父母親眷者比丘
得取。若父母可知。不自手與不可取。七守視
人作主。善見云。偷人無罪者。謂主人兒落度
父母所遣。若父母死。若負債等將去者無罪
準此私度王稅人有福無罪。盜奴犯重。十誦有守邏人與比丘
衣。疑不知成主不。佛言。但隨施者受之不合
從乞。四分他守視人與比丘衣物。佛言。此即
是主得受。所以不合從乞以。物是別主。若受
語而施。即教他盜物故也。明了論中盜義極
多。且約眼耳鼻舌身心。放六塵起不如法行。
或犯重或犯輕。若人食毒或為蛇螫犯如此罪。
若人偷地水火風空等界。亦犯波羅夷。悉從
盜戒。判解云。有諸仙人。是胸行蛇毒藥師。作
仙人書字見者皆愈。欲見者須價直。比丘被
害偷看之。計直犯重。乃至他人學得偷看亦
秘書疏等偷看準此。若誦呪治病欲學。須直比丘密聽。
計直得重。偷嗅甞觸亦如是。知若祕方要術。
[002-0059a]
病者心緣即差得直方示得直聽寫。比丘受
法就師心緣得差不與價直。故犯重也。次約
六界前三可知。有呪扇藥塗。比丘偷搖不與
價直。若起閣臨他空界妨他起造。即名盜空。
論云。等者等於識界。智慧屬識。人有伎兩不
空度他須與價直。比丘方便。就彼學得不與
價直。即是盜識謂盜智用。自外諸緣不可錄盡。但
知非理損財解盜無義不收。廣如戒本䟽說。
大門第三盜非畜物。初明非人物。若有護者
望護主結。五分取他覆塚旛蓋神廟中衣。他
所護物他心未捨直五錢犯重。僧祇盜外道
塔物神祀舍物得重。若無護主隨境結之。故
十誦盜天神像衣。及華鬘等得偷蘭。善見取
諸鬼神物及。人繫樹物無守護者無罪謂非人亦不護
薩婆多云。取非人物五錢已上重偷蘭。四錢
已下輕蘭。今或多人取諸神衣物者。據理得
不如上。必無人守恐神護者。可擲卜而知捨
吝。盜畜生物四分無文。有人斷同大重者。胡
律云。鼠偷故桃積成大聚。比丘盜之。佛言
波羅夷。故有解。非望畜生還望本主。以鼠盜
疑豫未決望人猶是本主。故還就人結重。餘
如他部。十誦取虎殘犯吉羅。由不斷望故。師
子殘不犯。薩婆多。一切鳥獸食殘取者吉羅。
二明有主想。若作無主想。始終不轉無罪。前
後互轉互得輕重。廣如持犯中。三明有盜心。
然此一門實德之人未免。但世盜由心結。不
望境之是非。故僧祇寺主好心互用三寶物。
是盜波羅夷。謂愚癡犯也。四分亦云。我說此
人愚癡波羅夷。理既難知。故具抄示。十誦六
[002-0059b]
種盜心。謂苦切取.輕慢取.以他名字取.觝突
假借不還.受寄取.出息取。除出息一種。餘並結
重。摩得伽三種劫心。強奪取.耎語取.施已還
取也善生中亦同偷罪。五分有四。一以諂心.曲心.瞋
心.恐怖心而取他物。即是盜心。四分十種賊
心。一黑闇心。謂癡心愚教生可學。迷隨作結
重。僧祇寺主即是其事。二邪心者。謂貪心規
利。邪命說法以財自壅。三曲戾心者即瞋心
也。與少嫌恨假瞋得財。或虛示威怒。意存財
利得物犯重。四恐怯心。或以迫喝。或說法怖
取。或自懷疑怖而取財也。五常有盜他物心。
恒懷規奪也。六者決定取。內心籌慮。方便已
成回必克果。動物成犯。七寄物取。或全觝突。
或以少還他。八恐怯取。謂示身口相畏敬故
與物也。九見便便取。同求他慢因利求利
也。十倚託取。或倚名聞威德。或以名字方便
也。或依親友強力者。謂假他威勢而取也。或
以言辭辯說者。託於論端。浮華引接。令前異
望而取財利。言誑惑而取者。非法言法。法言
非法。但規前利幻惑群情。以此諸文證知心
業。其相略顯。足得垣牆防擬。妄境四重物。謂
五錢若直五錢即餘雜物。薩婆多問曰。盜五
錢成重。是何等之錢。答有三解。初云。依彼王
舍國法用何等錢。準彼錢為限。二云。隨有佛
法處用何等錢。即以為限。三又云。佛依王舍
國盜五錢得死罪。依而結戒。今隨有佛法處。
依國盜幾物斷死。即以為限。雖有三釋。論師
以後義應是。然五錢之義。律論互釋不同。判
罪宜通。攝護須急。故律云。下至草葉不盜。今
[002-0059c]
諸師盛行多依十誦。彼云。盜五錢者古大銅
錢得重。若盜小錢八十文。隨其盜處所用五
錢入重。僧祇王無定法斷盜不定。當取瓶沙
古法四錢三角結重。四分但云五錢。準此廢
上律論以後為勝。縱四錢三角善見解之。亦
同五錢。善見云。若堈中盜寶內手。取已出。離
堈口得夷。又解。但離處得夷。未出堈口。法師
曰。於戒律中宜應從急。又觀五事。處時新故
等。是名律師。以此文證五錢為允。二以義門
六句不同。一十誦伽論云。錢有貴賤時不妨。
錢貴盜二入重。遇值賤時百千犯輕。二四分
五分善見云。貴處盜物。賤處賣還依本盜處
估價。三善見云。貴時盜得。賤時賣。若定罪者
還依本時。上三句互反皆同得輕降也。四摩
得伽中。取五千不犯重。數數取四錢數數作
斷心。或不得物而入重。如四分。燒薶壞色教
他等。五不滿五犯重。如四分眾多人遣一人
盜五錢多人共分。或多人共盜通作一分。但
使滿五一切同盜結重。或盜通五結輕。如十
誦盜眾多人未分物者是。即如亡人輕物之
類。六盜五人各一錢結重。如僧祇五人各以
一錢遣一人守掌。若盜望守護人結。善見云。
欲知盜相。如師徒四人互相教。共盜一人六
錢。各得一波羅夷一偷蘭。自業不合教他業。
但得一偷蘭。此義應知。五離本處。四分云。若
牽挽埋藏隨為一事。方便不成並結偷蘭。五
分物在地中作盜心得吉羅。掘地得提。捉物
吉羅。動物偷蘭。離處方重。離處義十句分之。
一文書成辨離處。如律師疏判以重入輕非
[002-0060a]
法判用僧物之類。善見云。畫地作字。一頭時
輕畫兩頭時重。二言教立者。善見若盜心唱
云定是我地。地言生疑偷蘭。決定失心者
重。若來問僧答同皆重。若共爭園田。違理判
與違理判得。乃至口斷多端。偷夏唱大得物
皆重。即如四分。若以言辭辯說誑惑而取。皆
重。三移標相者。善見標一舉時偷蘭。舉二標
時重謂量地度。乃至得一髮一麥皆重。地深無價繩
彈亦爾。四墮籌者。四分盜隱記數籌分物籌。
致令缺少也。五異色者。十誦薩婆多云。氈褥
氍毹上有樹枝葉華。今從樹葉上盜牽至樹
華上犯重。謂異本色故。或如借他衣鉢。非理
用損減他五錢。亦結重罪律云。若壞色故。六
轉齒者。如十誦樗蒲移棋子等。五分蒲博賭
物犯吉羅。七離處明不離處。如僧祇盜他牛
馬未作得想。雖舉四足不成重罪。八不離處
明離處。如善見空靜處盜決得無疑。如擲杖
空中必無不下故動即成重。九無離處辨離
處。如四分盜他田宅。攻擊破村燒薶壞色。皆
犯重等。十雜明離處。如空中吹物盜鳥曲弋
斷流水注等。並不具述。廣如本疏。然盜戒相
隱極難分了。若廣張體貌。徒盈卷軸。至於披
撿取悟必繁。故略列犯緣粗知梗概。意存省
事。知足憂心念道者緣境既局。少應清潔。若
多眾務而欲高升者。必羅盜網終無有出。何
者由心懷勝劣倒想未傾。初果無學。方可營
事。有心懷道者。細讀附事深思乃知。故善見
云。戒律宜從急護。此第二重戒事相難解。不
得不曲碎解釋其義理分別。汝當善思。論文
[002-0060b]
如此。以準上列。猶恐不肖者謂繁。余心寔未
言盡。約略如前故且削也。三明不犯中。四分
云。與想取已有想糞掃想暫取想親厚意者
皆無犯。律中具七法名親厚。一難作能作。二
難與能與。三難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
覆藏。六遭苦不捨。七貧賤不輕。如是七法人。
能行者是善親友。準此量之。第三殺人戒犯
緣具五。一是人.二人想.三起殺心.四興方便.
五命斷。初緣人者。律云。從初識至後識而斷
其命也初識者。謂初識在胎。猶自疑滑是識所依。乃至命終最後一念。未捨執持。隨燸壞者是也
其相易識。故略述之。四分云。殺有二種。一者
自殺。謂身現相。口讚死相。坑陷倚發。若安殺
具。及以與藥等。二教他而殺。隨其前使。若教
歎教遣。使往來使重使展轉。使求男子教求
男子。遣書教遣書等。並任方便。但令命終稱
本期者。三性之中能教犯重。餘如後篇。十誦
不得自傷毀形。乃至斷指犯罪。伽論病人不
欲起不欲舒。若起者當死。看病人強與食藥
死者偷蘭。㿈未熟彊破命終亦爾。不與食不
治療因而死者亦偷蘭。薩婆多。比丘知星曆
陰陽吉凶。由比丘語。征破異國殺害得財。皆
犯盜殺二波羅夷。優婆塞例同。十誦為人作
坑。人死重畜生死偷蘭。為畜作坑。畜死如律。
人死吉羅。若本漫心隨境輕重。薩婆多。若為
一人讚死。此人不解。邊人解用此法死者無
犯。今多有人。自焚多有愚叢七眾。讚美其人。
令生欣樂。並如律本結重。又如比丘被官刑
戮膾子。因相從人。索手巾絹帛。以作籠頭絞
繩等。亦有無知五眾。與者即名殺具。命終結
[002-0060c]
重。僧祇父母被王法。比丘語典刑者乞其一
刀。尋用語者亦重。五分四分。自殺者偷蘭。謂
結其方便。不犯中。律云。若擲刀杖瓦石材木。
誤著彼身而死。及扶抱病人而死。或以藥食。
及以來往出入而死者。一切無害心不犯。故
俗律云。過失殺人者以贖論謂目所不見。心所不意共舉。重物乘高履
危之類。第四大妄語戒具九緣。一對境是人。二

人想。三境虛。四自知境虛。五有誑他心。六說
過人法。七自言已證。八言章了。九前人解。四
分十誦多論云。從得不淨觀已上至四果來。
若云我得皆犯重。若現身相前人不疑同重。
疑則偷蘭。十誦云。問此不淨等是近小法。何
以犯重。答是甘露初門。一切聖人由之而入。
又四分云。天龍鬼神來供養我。等亦同犯重。
又云。欲向此說。乃向彼說。一切皆重。摩得伽
云。自稱是佛天人師等偷蘭。餘如戒本疏說。
不犯中律云。自知有得不淨觀。若向同意大
比丘說。若戲笑若疾疾說屏處獨說。欲說此
而錯說彼。等皆不犯重而犯吉羅。以非言說
之儀軌故也。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



僧殘篇中。故失精戒第一。此戒人之喜犯故
在初也。多論三義故佛制此戒。一為令正法
久住故。二欲止誹謗故。三欲生天龍善神信
敬心故。四部律中。佛並訶責言。云何以此不
[002-0061a]
淨手受人信施。具三緣。一標心作究竟意。二
方便動轉律中有六種。一內色。謂受色。二外色。謂不受色。三內外色。二色中間。四水中逆水順
水。五風中同水法。六空者自空動身乃至餘境地。三體分盈流便犯。五分睡

時不淨出。若覺發心身動偷蘭。身不動而心
動者吉羅。善見云。若手捉根。而睡擬出精者。
眠中若出僧殘。律中開夢出者不犯。若亂意
睡眠有五過失。一者惡夢。二者諸天不護。三
心不入法。四不思明相。五喜出精。五分得五
吉羅。以夢故不犯殘也。律不犯中。若夢中失。
覺已恐污身衣故。以弊物及手捺棄。若欲想
出。若見好色不觸而失。若行時自觸兩髀而
失。若觸衣而失。若浴時失。若手措摩而失。如
是一切不作出精意。而自出者無犯。十誦擔
重遠行。騎乘筋節斷解。便有種種精出。善見
云。精遍身中故。伽論中。故出他精偷蘭。為他
作境界也。摩觸女人戒第二。多論六義。一者
出家之人。飄然無所依止。今制此戒。與之作
伴有所依帖故。二為息鬪諍。此是諍競根本
故。三為息疑嫌。不但為捉而已。謂作大惡故。
四為斷大惡之原。禁微防著故。五為護正念。
若觸女人必失正念故。六比丘出家。理應超
絕塵染。栖心累外為世軌則。若觸女人。則喪
世人崇敬心故。具五緣成犯。一人女。二人女
想。三有染心。四身相觸。五著便結犯。初明人
女者。律本云。四種女人。如淫戒中。有淫心者
愛染污心。身者從髮至足也。言相觸者有三
種。初比丘往觸無衣覺女。睡眠新死少分壞
者。但使往觸著。不問受樂不受樂。皆犯僧殘。
二者女來觸比丘。不必須淫心。而比丘要須
[002-0061b]
動身。受樂者犯殘。此律文不了。今準十誦言
犯僧殘。若不動身而受樂者。此律吉羅。若先
有染心於前女。後女來觸比丘。不動而受樂
者偷蘭。遮動則犯殘。如上並據二俱無衣以
言。若互有衣者犯偷蘭。二俱有衣犯吉羅。若
以二形身相觸偷蘭。此又律文不了。如十誦
伽論。意在女者僧殘。在男者偷蘭。律中若欲
心觸男子。或衣鉢坐具。乃至自觸身。一切吉
羅。善見若以髮髮相觸。爪爪相觸悉偷蘭。以
無覺能觸故。覺境不覺應作四句。十誦比丘
及女人。身根互壞相觸皆蘭。若以爪齒毛瘡
無肉骨。觸女身偷蘭。若依四分戒本。若捉髮
者殘。謂以覺觸不覺也。僧祇律中。若觸畜生
女者一切吉羅。非人女亦爾。謂無淫心。十誦
若觸不能女男身者俱蘭。僧祇意謂男子黃
門而是女人觸者殘。謂前有方便心後稱本
境。善見云。相觸得五罪。謂夷殘蘭吉。指觸故
波逸提。不犯中律云。若有所取與相觸。或戲
笑若相解時。相觸一切不犯。非不犯餘罪。僧
祇若共女人捉物。呪願捉器。行食捉繩頭尾。
捉杖竹木。皆非威儀。有欲心者吉羅。欲心動
物及以器繩。或灒水著女皆偷蘭。若母等近
親。久別相見。抱捉比丘者。當正念住不犯。十
誦若母女姊妹。為病患及水火刀兵深坑惡獸
難救者無犯。但無染心。若為水所沒開比丘
手捉。雖淫心起。但捉一處莫放。到岸不應故
觸得殘。若女人寫水注比丘手。水流不斷於
女。生淫心偷蘭。僧祇若城門道迮。逢女人鬧
者。要待希已便過。若女人有所須。令淨人與。
[002-0061c]
無者持著床几上語言取之。若擔重不舉。倩
比丘者。旁無淨人。比丘為舉著高處。令自擔
之。若乞食時。有端正女持食來。比丘若起淫
心者。放鉢著地。令餘人授受之。準此若就女
人取針線瓶盂等物。恐搪觸者。當語著地。然
後比丘自取。餘並例知。十誦四分。開處猶多。
若據僧祇。水溺難緣至死不開。須知急緩之
意。過集積增莫不由此。與女人麁語戒第三。
七緣成犯。謂人女。人女想。有染心。麁語。麁
語想。六言章了了。七前人知解。伽論比丘性
好麁語偷蘭。律中人女者。要有所了知解淫
欲語也。麁惡語者。非梵行也。未必言聲相有
麁醜。號為麁惡不防。涉於善事而意表於淫
欲。故律云。若復作餘語者。如律云。因消蘇
著赤衣時。女形露便言消蘇好不。若女情相
領。律結僧殘。若不解者。如僧祇云。比丘見女
人新染衣著形露。比丘言大赤好。女人云。新
染故爾。比丘生疑白佛。佛令一比丘問女。女
具如前答。佛言義味俱解僧殘。四分解語不
解義偷蘭。此但論染心向女麁語。若準五分。
具有彼此互向麁語犯。下歎身戒亦同。律中
不犯者。為女說不淨惡露觀九瘡九孔九入
九漏九流。而彼女謂為說麁語。若說毘尼時
言次及此。若說經受經。若二人同受。若彼問
此答。若同誦若錯說。但無欲心一切無犯。向
女歎身索供戒第四。論犯七緣。一人女。二人
女想。三內有染心。四歎身說麁語。五麁語想。
六七同前戒。律云。歎身者。端正好顏色大姓
出家持戒修善法行十二頭陀等。不索淫欲
[002-0062a]
供養者偷蘭。說欲并自歎者僧殘。若直說麁
語犯前戒。不犯中。若為女人說法。及說毘尼
時言次相及。而女謂自歎身並無犯。媒人戒
第五。六緣成犯。一是人男女。二人想。三為
媒嫁事。四媒嫁想。五言辭了了。六受語往還
報便犯。律文。要三時具者方結僧殘。一謂受
語。二往彼陳說。三還報知。若具二者結偷蘭
遮。具一時者結突吉羅。若受語往彼說。而言
已嫁若死若賊將去者偷蘭。若言癩病等還報
者僧殘以後得媒嫁故。除二道已媒餘身分者偷蘭。若
媒人男畜生等並吉羅。五分不許而報偷蘭。
十誦不能男女若道合一道女石女等一切偷
蘭。此律中。諸比丘白二羯磨。差人媒嫁一切
僧殘。今知事白僧。媒娶淨人供給婚具。問僧
同和一切僧殘。若用僧物同俱犯重。僧祇為
他求好馬種和合故偷蘭。餘畜吉羅。五分若
為男長倩女使偷蘭恐後和合。為女倩男亦爾。十誦
伽論云。若指腹為媒。及自媒者偷蘭。四分媒
法以語書指印遣使。但情相領。參互作句皆
犯。若比丘持地書往。不看者。及為白衣作餘
使並吉羅。僧祇勸歸婦早還者偷蘭。律不犯
中。若男女先已通後離別。還和合者開不犯。
十誦云。作劵書言非我婦。猶故未唱出者偷
蘭。若婦禮已斷不復來往。而和合者僧殘。律
中開持書者。若為父母及信心精進優婆塞
病。若在獄繫。及為佛法僧事病比丘事等。看
書持往不犯。無主僧不處分。過量房戒第六。
具有五過。一須人經營妨修道業。二多論云。
長己貪結壞少欲知足故。三處處乞覓。惱亂人
[002-0062b]
非人二趣。不生信敬壞滅正法。令不久住故。
四專任自由不乞處分。容障僧事多惱亂故。
五或自損行。違其慈道。壞梵行故。六緣成犯。
一無主。二為己。三自乞求。四過量不處分。五
過量不處分想。六房成結犯。薩婆多云。末後
二摶泥未竟輕蘭。餘一摶在重蘭。善見云。若
留一摶泥在後當成蘭。決罷心者僧殘。僧祇
瓦木板石灰泥草覆。乃至最後一把草覆竟
即殘。若自受用皆吉羅。房生若死休道施僧
乃可受用。律中若作此房。先知無妨難已。然
後來僧中乞法。若不可信。一切僧共往看之。
若可信者即當聽作。善見云。無妨難地處平
治如鼓面。後至僧中乞。長六搩手廣四搩手
已下。不須乞處分。四分云。長佛十二搩手內
廣七搩手。然佛搩手尺量不定。今總會諸部
挍勘是非。僧祇佛搩手長二尺四寸。明了論
同之。善見云。中人三搩手長佛一搩手。多論
云。佛一搩手凡人一肘半。五分佛搩手長二
尺。已上通明尺寸。分量不定者。由翻經有南
北二國三藏生處不同故。致多別各相矛盾。
今以義約。佛在人倍人。身量同爾。此震旦國
法。尺寸隨俗不同。而用律曆定勘。則以姬周
尺斗為定。通古共遵百王不易故。隋煬帝。立
斗尺秤準古立樣。余親見之。唐朝御宇。任世
兩用。不違古典。故唐令云。尺者以尺二寸為
尺。斗秤二種例準增加。準論以言。此方人長
八尺。佛則丈六。以此為率。佛搩手。依五分二
尺為定。當律無文。可以用之。後進未知前修
昧教者。既不達道俗二制。隨語即行。一何混
[002-0062c]
亂。即大國唐朝文軌無二。及論用尺五種不
同。必以姬周尺秤。以定官市衡量。無事不平。
此則閻浮通用。豈止姬周古法。乃至鉢量三
斗為上。下者斗半。以文挍勘。尺秤依古彌彰
上言。故今藥秤古法不改。六尺為步。忽絲為
先。如是準酌想定綱旨。余曾遊晉魏及以關
輔諸方律肆。每必預筵。至論尺斗廢興並未
霑述。故即刪補反光九代。今用五分尺寸即
以為率。廣二丈四尺。長一丈四尺也。善見云。
皆謂明內為言。僧祇邊壁高一丈二尺。若男
若女。在家出家皆為房主。無此等主故言無
主。難處者。四分中虎狼乃至蟻子也。善見下
至若有蟻子窟不得作。若蟻行覓食。逐令去
得作。何以故。如來為慈愍眾生反比丘故。五
分四衢道中。多人聚戲淫女市肆。放牧惡獸
隱險處。園田社樹墳墓偪村近道等是難處。
妨處者。律云。乃至不容草車迴轉處。善見云。
是人田園。或怨家賊處尸陀林處。王誌護處。
四周不通十二輄梯間。有拳一肘者。十誦是
舍四邊一尋地內。有塔地官地居士外道比
丘尼地。若大石流水大樹深坑等是妨處。明
了論。或樹空山巖石陰等。得行住坐臥。如
作房舍。所攝解云。如上處等。欲於中住必
須隔斷。須將比丘羯磨治地。所以爾者。若不
依量用功則多。若有妨難自損惱他故。知僧
私二地並須乞作。僧祇若僧中無能羯磨者。
一切僧就彼作處一人唱言。一切僧為某比
丘指授房。三說亦得。若處遠隔水。寒暑雨雪
多病不得並往者。應差二三人。不得羯磨四
[002-0063a]
人。往彼指授有四種人。一越年。二異界僧。三
作私房者多。四妨難。二處悉皆不成。即此律
云。使可信者看。故知簡別。薩婆多云。處分
處得作。餘處不得。餘人就此房上作重屋。房
主聽得無不處分罪。善見云。長中減一磔手。
廣巾長一磔手。互減過皆僧殘。若房未成。而
行客為成者無罪。以人無一口房分。若段段
計人分滿過量亦犯。問何不同長衣必俱過成
犯。答此房為造作故犯。長衣貯畜故犯。四分
若教他作。受教者過量犯。若是房主得僧殘。
巧師得偷蘭。妨難各突吉羅。過量不乞二僧
殘罪。律不犯中。減量無妨難。為佛圖講堂為
僧。多人住屋草菴小容身屋者。有主僧不處
分房戒第七。制意同前。成犯具六緣。一有主。
二為己作。三長佛六搩手。廣四搩手已上
房。四不處分。五不處分想。六作成便犯。此房
屬於己身。若死遠去不還隨意分處。若與三
寶親友白衣。自賣取錢。隨心自在。唯不得賣
地。地是僧物。僧不許賣房僧得罪。若房主不
自處分者。屬四方僧。次第住之。律中妨難二
吉羅。不乞邊一僧殘罪。開通中。若處分作草
菴葉菴小容身屋謂無過量。以小故不須乞處分。若
作多人住處等。並得無根重罪謗他戒第八。
多論為護自行令法久住故。二為止謗毀令
梵行者安樂修道故。問謗他是妄語。得幾罪。
答善見云。無別提罪。以謗假虛成。今以義通。
若元意專謗無妄語墮。若兼誑僧望前人得
僧殘。望僧虛解得墮。如殺父羅漢妄語兩舌
相對互說。餘如戒本疏。具八緣。一是大比丘
[002-0063b]
及尼除下三眾。二想心謂淨不妨實不淨。如
打破戒犯墮故。文云。若遮無根無餘作不成
遮。治其謗罪。二謂作大比丘想。三內有瞋心。
四無三根。五下至對一比丘說。僧祇對所謗
比丘前罵謗。語語僧殘。六者重事如誣。七言
辭了了。八前人知犯。善見云。若有謗他在僧
中請判者。僧未應判。若彼語僧。若不是者。我
便不受。僧應語言。汝且禮佛。為其說法。後當
為判此事。若遷延至暝者。當語明朝來。如是
三反。猶剛強者語云。此處少律師。不得斷可
往餘寺。彼餘寺僧知如是者亦云。此無律師。
如是覓寺不得。來還本寺。心懦折伏隨僧教行
者。方問被謗之僧。依法斷之。律不犯中。見聞
疑三根說實。實有五種。一真實。二想實。三事
實。如殺王還道殺王。四三根不互實。五四戒
不互實。若反此五謗他犯殘。十誦四重互說
成謗。四分亦同。假根謗戒第九。此戒假異事
上見根。取彼見根。道見此事上犯也。事不相
當名為假根。故分二戒。犯緣同上。律中有五
種異分。一對異趣。二異罪。三異人。四異時。
五假響也。言異分者。善見云餘分。以羊當人
取片者。淫事相似。餘相可知。破僧違諫戒第
十。此違諫等戒。逮于下篇。或事希法隱當世
寡用如謗僧拒僧欲不障道等。或但有因用終不辨果。局佛
在世有。滅後所無即此二破僧違諫者。如此眾戒。其相極
多。終非見用。徒費抄略並所未詳出。至如污
家擯謗因即設諫。諫事是難。時所同廢。不妨
惡行行寔網生。或辨相事可通行。或開緣乃
當時要。故直略其行務。以裨輔神用耳。就破
[002-0063c]
僧犯緣理非可犯。必須具列。庶新學者知其
教相具五緣成。一先明立邪三寶。二行化於
時。三如法僧設諫。四固執不捨。五三羯磨竟
犯。違諫僧殘。破僧罪是偷蘭。違別人諫波逸
提。餘之方法廣如戒本疏。律不犯中。若破惡
友惡知識。及二人三人欲作非法羯磨。或為
僧塔和尚闍梨知識親友等。作損減作無住
處。若破是人者不犯。助破僧違諫戒第十一。
具五緣。一明有人作破僧事。二眾僧如法設
諫。三僧伴助破諫僧。四僧如法設諫。五作
三法竟便結。污家擯謗違僧諫戒第十二。具
六緣犯。一作污家惡行事。二心無改悔。三作
法驅擯。四非理謗僧。五僧如法設諫。六三法
竟犯。污家非戒本緣。謗僧是也。四分四種污
家。一依家污家。從一家得物與一家。所得之
處聞之不喜。所與之處思當報恩。二依利養
污家。若比丘如法得利。乃至鉢中之餘。或與
一居士不與一居士。彼得者思報其恩。便作
是言。其有與我物者我當供養。其不與我物
我何為供養。三依親友污家。若比丘依王若
大臣勢力。或為一居士不為一居士。所為者思
報其恩。便不與餘比丘物。四依僧伽藍污家。
若比丘取僧華果枝葉。或與一居士不與一
居士。彼得者生念。其有與我物者我當供養。
不與我者我不供養。行惡行者自種華果樹。
及以溉灌。自摘華自作鬘與他。及教人作上
事。若村落中。共女人同床坐起。同一器食。言
笑歌舞倡伎俳說作鳥聲。或嘯或受雇戲天。
僧祇云。依聚落得四事供養。或免諸難皆名
[002-0064a]
依義。若依村落作非梵行。飲酒非時食不名
污家。若俗人先有信心。供養眾僧造立寺舍。
令彼退減是名污家。多論云。若作種種惡業。
破他信敬善心名污家也。作不清淨穢污垢
濁。又得惡果名為惡行。又比丘凡有所求。若
以種種信施物。為三寶自身乃至一切。而與
大臣及道俗等。皆名污家。何以故。凡出家人。
無為無欲清淨自守。以修道為心。若為俗人
信使往來。廢亂正業。非出離故。由以信施物
與白衣故。即破前人平等好心。於得物者。歡
喜愛樂。不得物者。縱使賢善無愛敬心。失他
前人深厚福田。又倒亂佛法故。凡在家俗人。
常於三寶求清淨福。割損肉血以種善根。今
出家人。反持信物贈遺白衣。俗人反於出家
人所生希望心。又若以少物贈遺白衣。因此
起七寶塔。造立精舍。乃至四事。滿閻浮提一
切聖眾。亦不如。靜坐清淨持戒。即是供養真
實法身。若有強力。能破塔壞像。於僧有折損
者。得以塔物僧物隨時消息。律不犯中。若與
父母病人。小兒姙娠婦女。牢獄繫閑。及寺中
客作者不犯。若種華果樹自取華。乃至教人
貫華持供養佛法僧者。一切無犯。若人欲打。
被賊虎狼恐怖之處。若擔剌來於中走避者
不犯。若度河溝渠坑跳躑者不犯。若伴在後
逈顧。不見而嘯喚不犯。若為父母若病人若
閉牢獄。若篤信優婆塞有病。若在獄看書持
往。若為塔僧病比丘事開。持書往反一切無
犯。惡性拒僧違諫戒第十三。具五緣。一自身
不能離惡。將欲作罪。二諸善比丘如法勸諫。
[002-0064b]
三不受來諫自恃陵他。四僧如法設諫。五三
法竟犯。此人倚旁。略教但自觀身不須見過。
佛令諫之。多論問。如經中說。但自觀身行諦
視善不善。今戒文展轉相教。豈非相違。答佛
因時制戒。言乖趣合不相違背。有六種不同。
一前人有愛憎。發言諫有損故。云但自觀身
行。若為慈心有利益者。則云共語相諫。二若
鈍根無智。則言說無益便止。若聰智利根。發
言有益便諫。三若少聞見。出言無補便止。若
廣聞博見。有所弘益便諫。四若為利養名聞
便息。若利安眾生。闡揚佛法便諫。五為現
法樂。但欲自攝便止。若欲以化益使天下同
己。則展轉相諫。六若為新出家者愛戀妻子。
便言但自觀身行。若久染佛法力能兼人。則
令展轉相教等。律不犯中。初諫便捨。若非法
律。若為無智人訶諫時。語彼言。汝和尚阿闍
梨所行亦爾。汝可更學問誦經。若其事實爾。
若錯說者一切不犯。二不定中。文疏久列。在
戒本解。略述大意。多論制意四種。一為止誹
謗故。二為除鬪諍故。三為增尚佛法故。四為
斷障道惡業次第故。初不定中。四緣犯之。一
是屏處。二是女人。三無第三人。四隨所作犯。
四分女人者。人女有智命未終也。獨者一比丘
一女人。在屏處者有二種。一者見屏。若塵霧
若黑闇中不相見也。二者聞屏。乃至常語不
聞聲處。覆處者上有蓋也。障處者。若樹牆壁
籬。若衣及餘障也。可作淫處者。得容行淫處。
僧祇云。若母女姊妹。親里非親里。若老若少。
在家出家是女人也。設有餘人。若眠若狂嬰
[002-0064c]
兒等。悉名為獨。善見云。見聞屏者謂無眼者。
聾者睡者及多女人是也。如上諸緣並是犯
位。廣如前篇。後不定戒略同前者。唯露處為
異。三十捨墮懺法如後。直明種相。初長衣過
限戒。多論三意。一因開畜長貪於俗利。壞道
功德財。二比丘積貯與俗無別。失信敬心。三
違佛四依。非節儉行故。具六緣犯。一是已長
衣。謂三衣之外財也。四分云長衣者。長如來
八指廣四指是也。多論云。佛指面廣二寸。
準前姬周尺。長一尺六寸廣八寸也。若長廣
互過減皆不結犯。要二俱過。多論云。餘不應
量者。過限捨作吉羅懺故須俱說。十誦七種
衣不作淨施。三衣坐具雨衣覆瘡衣。第七及
百一供身具。多論三衣雖不受日過無犯。但
有缺衣壞威儀二罪。若本說淨今作。三衣即
失本淨。以三衣無長可防故。又捨此衣更受
餘衣。前衣說淨。不者犯長。又比丘有緣。得褻
指作三衣則不犯長。若一衣三肘五肘。外有
長說淨。問月望衣不割簪縫過日犯者。答彼
中先有故者。堪受持故。須作衣相方免長過。
上論文指。先無三衣者耳。已上諸文故。須第
一是己長衣。鼻奈耶云。以一日所成故二雖
知是長。若忘等緣則無有罪故。二明屬己定。
三應量之財綿毛之類。禮非衣攝不合。四不說淨。五無因緣。
謂迦提一月五月等。六過十日便犯。多論得
應量不應量衣。即說淨者益善。若不說至十
日無咎。若不作淨不受持。至十一日地了時。
應量者。捨作提懺。不應量者同前。善見若一
處縛束一罪。若不縛束。計衣段段明相出隨
[002-0065a]
處得罪。問能染應量所染云何。答通應不應。
如足食竟正不正俱犯足。若能染是不應量
財。而染應量不。答大小雖殊捨懺義一。律結
大提論結小吉。故皆一染。僧祇云。若二人共
物未分。若施僧物分未入手。病人囑授物未
與。若聞受戒弟子知識送衣未入手。若貿衣
決價未入手。若織衣未入手。雖過十日皆不
犯捨。若施僧衣未分者。雖久不犯。若已分。多
人共分中有善毘尼人。為眾人作淨無犯。不
作過十日犯捨此是共活人。前句不共活也。律中邊方開五
事。長衣入手十日方犯。準此餘方未必手捉
始犯。伽論云。十日衣云何為犯。謂入手若膝
上肩上作想是我物。從是數過十日。明了論。
有物眼所至得。非身至得。入算數者。如人施
衣穌等。但作屬己意過日犯。有身至得非眼
至得。有眼身至得非算數者。若人不許自受。
擬施三寶。有非二至得。亦入算數。四分中。若
初日得衣二日不得。乃至十一日通皆不犯。
如是等類具有八門。通不相染。餘無法緣是
犯。二者中間淨施。三遣與人。四者失衣。五者
故壞謂風火水濕隨緣灼爛。六作非衣謂非服用帽襪之屬。七親厚意以非
己物故。八若忘去以心迷故。或忘財體。若忘加法。並開十日。律又云。若捨

墮衣不捨更貿餘衣。一尼薩耆一突吉羅。昔
以財去畜心染犯。論中不爾。多云。若先應量
捨墮物。即作應量不應量衣。此衣盡捨作提
懺。若先不應量捨墮物。作前二衣。並捨作吉
羅懺。二若先應量捨墮物。更貿得衣財即
作二衣。此衣不懺懺先提罪準此後衣無染。若不應量
貿得二衣不捨。已入淨故。懺先突吉羅。上律
[002-0065b]
結一尼薩耆者。謂前衣墮罪。一吉羅者。謂不
懺輒貿違佛語故。律云。尼薩耆衣不捨不應
與人。乃至作三衣等。不犯者。十日內若轉淨
施。若遣與人。若賊奪等想者。此物實在謂賊
持去等。雖經多日。無心故畜無犯。十誦更得
十日開之。若作失想亦同上解。云奪衣失衣
燒衣漂衣者謂衣財實失後還得者。更得十日說淨。更受持之。取著者謂前奪失
三衣。然有犯長之衣。以三衣體無。即正衣所攝。斷相續心直懺先罪。伽論云。頗有過

十日衣。即一夜離宿耶。答謂取過十日衣。作
三衣受出界外。明相出者是也。故知得作。何
故前云。犯捨不得作三衣。答此據有本三衣。
今此且充衣色罪仍須懺。如善見遭賊得著
五大色衣。及以僧祇中借俗衣受持等。律云。
若他與作被不犯以是重物不應輕財。不合說淨故。而未見正文開也。十誦施
僧被褥。僧及一人亦得受。律云。付衣者遠行
謂隔礙不得說也。或水陸道斷等不淨施。不與人皆不
犯。離三衣宿戒第二。具六緣成犯。一是三衣。
二加受持。三衣人異礙。四不捨會。五無因緣。
六明相出便犯。三衣五衣得波逸提。餘衣突吉
羅。非謂畜長之衣。此乃百一供身服者。佛令
受持違受故結吉。長衣淨施有別人可依知。
有何過。不同昔解。又三衣。是制通上中下違
故得重。百一衣。助身開於中品。違受故輕。長
則下類別施他人。自即非貯故全無犯。餘如
戒本疏。二受衣方法。反以作衣等法。並如下
卷衣法中。三衣人異礙。四分他部相成有四。
即染隔情界也。上之三礙通界並有。若論界
礙彼此不通故。文云失衣者。僧伽藍裏有若
干界謂上三礙在伽藍院內。故衣則有多界。不失衣者。僧伽藍裏有
[002-0065c]
一界謂無上三礙也。初明染礙者。律云。比丘脫衣。在
俗人處形露。佛令除村。村有五義。謂誹謗生
疑為護梵行等。即此女人與比丘同處。性相
乖忤多致譏迹。佛不許同室同坐同行同住。
並生染故。若取衣持恐壞梵行。必與同處衣
須隨身。二者隔礙。律云。若水陸道斷澁難等
離衣開無有過。僧祇寺門外不捉戶鑰。無十
二桄梯。是名離衣。三者情礙。律云。若奪想失
想。若賊惡獸命梵等緣。僧祇兄弟子齊之
處。多論王來界內。大小行處。近王左右。並非
衣界。及以作幻作樂人等。入界亦如王法。以
情隔故。妨於來往故名失衣。四者界礙。界有
兩種。自然作法。上之三礙。入此二界通界失
衣。並非衣界。若無三礙。二界各別通得護衣。
五分云。若作法衣界。及自然衣界。比丘於中。
不得自在往反。是名別界。反上同界。若論作
法下卷明之。今明自然有十五界。四分有十
一種。一僧伽藍界。二者村界。各有四種。謂周
匝垣牆。柵籬。籬牆不周。四周有屋也。此等
諸相。不周伽藍相壞。樹車等界叢生。故云若
干界。此止是別界。不名僧村二所。今言若干
界者。有上三礙互生。來往譏難。故失衣也。僧
祇五分中。同界者。僧羯磨作不失衣界。於中
得自在往反。異界者。不得自在往反是也。乃
至舍屋尼寺聚落重屋車乘場露地道行界亦
爾。三樹界者。與人等足蔭覆如趺坐如此樹相已上乃有
衣界。可護也。此但明其小相。十誦不相接樹取日正

中時陰影覆處。若雨墮時水不及處置衣。在
此樹身在餘處。若不取衣等皆犯。若相接樹
[002-0066a]
乃至一拘盧舍者。隨所著衣無犯。善見日正
中時影覆處同上。若樹枝偏長。衣在陰頭人
在樹根。亦不失衣。林界者。衣在林中。十四肘
中不失衣。此林有人來往。無衣界。應隨身。不
隨者失。上十誦林界一拘盧者。謂是太林無
難。此言十四肘者。謂四樹相連勢非廣及。故
衣界狹小也。僧祇蒲萄蔓架一切瓜瓠等架。
各四相取二十五肘。名衣界。明了論解。若衣
在樓樹下。身在上者失衣。若衣在上。身在樓
樹下不失。以上得落下故。四場界者。律云。於
中治五穀處也。謂村外空靜處。五車界。六船
界。並俱在陸地。律云。若車船迴轉處。此但明
住車。十誦行車者。前車向中車。杖所及處。中
車向前後車。杖所及處。後車向中車。杖所及
處。若不及者是名異界。僧祇載船水中有多
住處。若自在往反。不會無犯。反上即犯。七舍
界。四分無相。此謂村外別舍。若據村聚相後
當廣說。僧祇若樓閣梯隥道外二十五肘名
衣界。若著衣在閣上下宿。有梯通無犯。準四
分庫倉界。據明內為言雨無任得。對上舍界
因解聚落。四分云村界。善見無市云村。有市
名聚落。薩婆多論四句相對。一是聚非家界。
如二聚落各有一家。二是家非聚。如一大聚
落。更無異聚而有多家。三亦具二界。聚落有
二。各多家是。四俱非者蘭若界也。聚落者。十
誦多論。人民共住名聚落界。言別界者。雞飛
不及棄糞掃外箭射及外名為異界。言同界
者。四邊聚落各有一家。若有車梯逈轉相及
得登出入。身在梯根下臥置衣。在四聚落不
[002-0066b]
失衣。以梯梁相接無隔礙故。聚落止有一家。
衣在家內。車梯上下臥不失衣以無別家可對故也。若自
然界內。箭射及處至明相出不失衣。若衣在
外身在家中亦爾。若眾多家衣在家內。身在
梯車下失衣。以家界各別故。家有一界別界。
別界者。父母兄弟兒子。若異食異業。雖同一
處事各不同。是名族界。若同食業名一家界。
族亦有一界別界。別界住處。是名一界。別
界者。若作食處取水處便利處是。若在二處
皆失衣。僧祇四聚相接衣枕頭臥。頭及手脚
各在一界。衣在頭底明相出。衣離頭犯捨。若
手脚至衣所不犯。十誦多論云。若安衣二界
中。在二界上臥不失衣。各有身分。故十誦舍
界者。若外道舍門屋食堂中庭廁處。衣在一
外道舍。身在餘舍者失衣。若同見同論不犯。
若諸戲笑人遊行營處。如前取水處等失衣。
若同屬一主不犯此謂情礙。多論重舍屬一主。人衣
互上下重不失。若是異主。衣人上下中間不
通故失。上並四分無文。理須通允。八堂界者。
律云。多敞露。九庫界者。積藏諸車乘販賣物。
十倉界者。儲積穀米處。十一阿蘭若界。律云。
蘭若者無界謂逈在空野無別諸界。假以樹量大小。八樹中間一樹間
七弓。弓長四肘。通計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兼
其勢分七十有餘。次明不足者。取外部成用。
十二道行界者。十誦比丘與師持衣。道中行
前後四十九尋內不失。多論縱廣亦得四十九
尋不失。僧祇道中臥持三衣。枕頭明相出。衣
離者犯。準應身在樹界蘭若也。善見若使沙
彌俗人持衣前入界。比丘後入不知。謂言界
[002-0066c]
外明相出。謂失不失衣依止亦爾。律云失想
界外為言。若弟子夏未滿。為師持衣。值人說
法。貪聞法故。明相出不犯。離師和尚得離衣
罪。明了論。小便等所偪事由他加行難。所作
憐愍。此義轉車界中廣說。解云。大小便病怖
畏難偪夜出界未得還。而曉亦不失衣。又二
人共宿三水同置一處。一人急事須夜行。不
持自衣。誤持住人衣去。至曉行人失衣。由行
人誤取故失。不由住人故不失衣。行人意晟。
故言加行。猶此住人是難。許此難不失衣。十
三洲界者。善見云。十四肘內不失衣。若有人
來往。衣不隨身者失。十四水界。善見云。蘭若
處坐禪。天欲曉。患睡脫衣。置岸入池洗浴。明
相出犯捨。毘尼母云。著衣岸上。入一脚水中
者不犯失衣。僧祇水中道行界者。二十五肘。
若船上者。入水即捨。十五井界。僧祇道行露
地井蘭旁宿。置衣在二十五肘內。身在外者
失衣。衣在井中。應繩連。垂手繩井中得會衣。
與井上界別也。以此例餘坑窨窖等。此十五
種自然界。大小如上。若準四分。加於勢分。文
云。僧伽藍界者。在伽藍邊。中人若用甎石擲
所及處。是名界。乃至庫藏界亦如是。諸部並
無勢分。善見中無也。彼有擲石之文。別為餘
事。彼文云。中人擲石者。不健不羸人。盡力擲
至落處。不取轉處。諸師評之。一十三步即以
此量十五自然通著。唯不通法界。必須入界
方乃會衣。僧祇云。比丘有緣至他處留宿。彼
有比丘及尼。衣有長者應借受持。無者俗人
有被應借取。作淨安紐然後受持。又無衣者。
[002-0067a]
後夜當疾還寺莫逾城。出到寺門未開者至
門屋下以門屋梁連界內故。彼律無勢分。以此為自然界。不同四分應知也。若無者內
手著門孔中水瀆中。先以物攪勿令觸毒蟲。
又無此孔應逾牆入。勿令人疑。若不得入當
捨衣。寧無衣犯小罪。以輕易重故。若準此言。
必界內有上三礙。不得外護。必失持衣故。文
云。若在餘處宿明相未出。若至擲石所及處
謂界內無三礙。若手捉衣謂界內有染情礙。若捨衣謂界內隔礙等及界外事。若
不作如上三事。明相出隨所離衣犯捨。上十
五自然衣界。各別不通故有別名。律云。此伽
藍界非彼伽藍。乃至樹車庫藏一一亦爾。而
僧村二界攝相義強。雖有樹舍沒名不顯。諸
界相望不論強弱。故樹下有車別有車界。車
外有樹亦有樹界。無別勢分。若僧村二界勢
分。有樹等界。便於樹界僧界中分勢分。如此
例餘準知。若堂庫有車船。即從堂庫之界。律
云。庫者積藏諸乘也。由彼堂庫。四面收攝本
障是強。不同樹車場等無外可攝故。如淨地
不周通皆置食不犯。類餘諸界相。未足攝他。
若互錯涉各別有界。如戒本疏中。第五無因
緣有緣汎列七種。一別人作法。或對首或心念
非謂作法開離。以輕易重。二對僧作法。離有二。初有緣乞得。
四分老病比丘三十已去名為老。三衣重者。羯磨離衣。
法如疏說。二者共作迦絺那衣。三者對處作
法。離即不失衣界。四蘭若恐怖離。五王路隔
塞命梵等離。六迦提賞勞離。七如五分僧塔
諸緣。及他要事聽六夜離無罪。若事訖不反
吉羅。就七中更分。前三得法離。後三無法離。
蘭若通有無。六夜送入村無法離。恐失遙捨
[002-0067b]
是有法離。得罪分別。第二第四第五六七一
向無罪。以有緣故。五中隔塞或望斷故失衣。
不失如後。就第三攝衣界中。無三礙故開通
往反。若有三礙不免失衣。第二對僧作法。有
緣時在不失。限滿便失得罪。餘一一準思知
而會通。律不犯中。奪失燒漂壞五想者衣實見在
妄起想心。經宿失受無罪。決心謂失即是捨心。無情過故不犯捨也。善見不失者。師主疑心恐在界外。此謂失體不
同。論云衣不失受也。若水陸道斷。若賊惡獸命梵等難。若

不捨衣不犯。此是情隔兩礙失受無罪。若先
慢。不攝。後雖經緣失衣犯捨。若諸難忽生。往
會不得。洹懷領受。必不失法。由難忽生非情
過故。離亦無罪。如受欲事界內有難。持出界
外還來不失。此亦同之。前言失受事隔不知。
而經明相失受無罪。若女人來往。染礙進退
比二礙可知。又有不立染礙。止是情攝者。此
不通諸部。問忘不持衣外行。至夜方覺。取會
無緣。失不。答彼人恒自將隨身。忽忘事同長
衣開之。上且解如是不盡極多。廣如戒本。含
注疏。及刪補羯磨疏中明之。月望衣戒三。此
戒是但三衣者。得少財為換故衣。以不足故。
佛開一月。過限而畜故制。畜長比丘得即說
淨。不須此戒。六緣成犯。一故壞三衣。二財少
不足。三為換三衣擬替故者。四不說淨作三
衣。五無因緣同長衣。六過限犯。此戒三位。初十
日常開。若十一日至二十九日得者。隨日作
成。不得更開。至三十日。若得不得若同不同。
一向限之。僧祇云。十日即作。作衣時。餘人相
助浣染牽裁。刺長刺短煮染。作淨已受持。若
恐不竟。麁行急竟受持。後更細刺。此律但線
[002-0067c]
絣裁割。即免長過。若三俱故並少不同。皆開
一月。若大衣同足限滿者。下二衣財少不足
者。亦染犯長。由有故壞三衣。非正替故。所以
文云。隨衣多少盡捨也。餘同長衣開也。取非
親尼衣戒四。具五緣。一是比丘尼。簡下二眾。
取得吉羅。二非親里。律云。親里者。父母親里
七世有親也。善見父親者。伯叔兄弟兒孫。母
親者。舅姨乃至兒孫。皆謂同氣義親不雜異
姓。又云。出家婦者非親里也。伯叔之婦例同。
十誦云。若是親里少尚持與。何況不足而取。
五分若親里尼犯戒。取衣者吉羅。三應量衣。
律中。五衣中取一衣故為犯緣。僧祇若取鉢
乃餘小小物得無犯。四虛心送與除乞得無
犯。僧祇尼借比丘衣。得著破還無犯。若尼與
下二眾及俗人衣云。汝持此衣與某甲比丘。
可得福德。取者無犯。五領受已。伽論尼放衣
置地寄大德。隨意用便捨去。比丘作同意用
無犯。僧祇使人受同犯。十誦多論。十僧取尼
一衣十僧皆墮。十尼持一衣與一僧得十墮。
十誦若尼先請。若為說法故與一切無犯。五
分諸尼以衣鉢施比丘。若先無心求。彼自布
施者當觀。有長者得取。準此犯戒止在貪心。
制戒之意可見。四分亦云。佛告尼言。當畜五
衣完堅者。餘衣隨意淨施。若與人。既云與人。
則何簡於道俗。律不犯中。若從親里比丘尼
邊取衣準律七世父母為親里。且據父親有亡世不同。一高祖。二曾祖。三禰祖。四父。五己身。六兒
七孫是也。若貿易。為佛圖及僧取者皆不犯。使非

親尼浣故衣戒五。浣染打實是三戒。同由一
衣生。此戒業重。律云。語使浣染打。若作者三
[002-0068a]
尼薩耆波逸提。五緣成。一是比丘尼。若是下
二眾。律結小罪。二非親里。善見令出家婦浣
染亦犯。若使尼煖水覓樵鑽火一切吉羅。五
分令非親尼浣而親里浣。如是互作五句皆
墮。僧祇若使尼為師浣者吉羅。今或有人。畜
尼弟子多令浣縫。以非俗親皆犯捨墮。亦誤
弟子因交致染。遂犯重罪。深須慎哉。三足
己故衣。律云。乃至一經身著者。僧祇云。乃至
一枕頭。善見若革屣囊無犯。伽中乃至尼師
壇亦犯捨墮。四自使浣打。僧祇自與使與等
四句皆犯。若使親尼浣。而弟子為浣不犯。若
云遣汝弟子為我浣者犯。若著垢膩衣入尼
寺。為浣者不犯。若先有方便心者犯捨。十誦
若犯捨衣與浣犯小罪。準此無重犯。一衣無
過有重犯。僧祇若為車馬灒污。使尼湔亦犯
捨。不可截故全捨。五浣染打竟便犯。四分使
浣打新衣。及使尼家二眾俱吉羅。善見云。若
浣竟。比丘言未淨。重使尼浣。比丘尼薩耆吉
羅。不犯中。律云。若病若為佛僧。若借他衣而
尼浣等不犯。從非親俗人乞衣戒六。多論制
不聽乞有四益。一令佛法增尚故。二為止諍
訟故。三為滅前人不善心故。四為令眾生於
正法中生信樂故。五百問論。昔有比丘。多乞
積聚不肯為福。又不行道命終作一肉駱駝
山。廣數十里。時世飢餓。一國之人日日取食。
隨割隨生。有一他國人。來見便斫取。便大喚
動地。人問其故便言。吾本是道人。為貪財不
施。負此國人物。以肉償之。我不負卿物。是故
喚耳。佛告比丘。貪為大患。捨之則應比丘之
[002-0068b]
法。又云。若人乞比丘物云。是好非好。若實好
言好得物犯墮。不好言好犯棄。若貧乏比丘。
中前得將白衣沙彌。入市乞錢。中後不合應是
無戒沙彌也。具六緣成。一三衣具足縱不具者須乞取衣。若乞五穀律結吉羅

二無因緣。謂奪失三衣也。非謂迦提月中開
從他乞。必是無少交。不濟冬隨量乞衣。不得
盈貯。三非親里。五分多論。從親里乞好衣。
若貧匱。若與少索多。一切吉羅。四為己乞應
量衣。十誦僧祇。乞得四肘以上犯。若自乞使
人乞作寒暑相。若為方便說法。是等得者皆
墮。除乞漉水囊小小補衣物繫頭物裏瘡衣
緣中一條裏脚踝鞞拭手面身巾等皆得。若
乞是物時。施主施全衣財者得取。本有方便
心但索小者。或容得大者犯捨。五彼與。六領
受便犯。四分若被賊奪衣裸形者。佛言。當以
耎草樹葉覆形應往寺邊。若取長衣。若知友
邊取。若無者僧中問取可分衣。若無者問取
僧衣臥具。若不與者自開庫看。若褥敷氈被。
摘解取裁作衣。出外乞。若得已應還。浣染縫
治安置本處。若不還本處如法治。十誦本處
空隨著近處。餘如雜法中。律不犯中。若奪失
三衣。從非親里乞。五分開。衣壞時得乞。通前
五緣。律又云。或為他乞他為己乞。或不求而
得。若從親里乞。若同出家人乞者一切不犯。
五分非法求施。施非法求。二俱犯罪。過分取
衣戒七。六緣。一比丘失奪三衣。二非親居士。
三為失奪故施。若不為失隨受無罪。四比丘
知彼為失故施。五過知足。六領受便犯。律云。
若失一衣不應取。若失二衣。餘有一衣重數。
[002-0068c]
若二重三重四重。應摘作若僧伽梨乃至安陀
會。善見云。若都失者。取上下二衣。餘一衣別
處乞。四分若自恣多與衣者。若衣細若衣薄
若不牢。應取作二三四重。當安緣肩上。應貼
垢膩處。應安鉤紐。若有餘殘語居士言。此餘
殘裁作何等。若彼言。我不以失衣故。與我曹
自與大德耳。若彼欲受便取。前戒為他不犯。
此戒若為他乞受犯。勸增衣價戒八。論犯六
緣成。一非親俗人虛心辨價。二施期有限。
三知限施。四嫌少勸增。五彼為增價縷。六領
受便犯。四分中。為居士施衣嫌少更求。乃至
增一錢十六分之一分。若增縷乃至一線也。
十誦有勸增色量價三捨墮。律不犯中。先受
自恣請而往求知足。於求中減少作。若從親
里求。出家人求已為他他為己不求。自得不
犯。餘如疏中。勸二家增衣價戒九。制緣同前。
唯勸合二家為異。五分乃至勸夫婦合作一
衣。亦捨墮。僧祇中。知足者。若與細者云。我
是練若頭陀林中住。索不如者。麁者皆犯捨
以口自述德。過限怱切索衣價戒十。五緣成犯。一
施主送寶。二為貿衣用。三付人轉貿。四過分
索之。五得入手便犯。律不犯者。若遣使告知。
若彼言不須即相布施。是比丘應以時耎語。
方便索衣。若為作波利迦羅故。與以時耎語。
方便索得者不犯。乞蠶綿作袈裟戒十一。多
論四意。一為止誹謗故。二長信敬故。三為行
道得安樂故。四不害眾生命故。四分因比丘
至養蠶家。乞未成綿。已成綿作臥具。便待看。
暴繭作聲。因訶制之。若純作若雜以毳劫具。
[002-0069a]
若麻及餘縷雜作成者。若斤斧細剉斬和泥。
塗壁及埵。多論中。憍奢耶者此是綿名。如秦
地養蠶法。若乞繭乞綿乞縷。織布成衣者墮。
言臥具者是三衣也即三衣總名臥具。猶如此方被之相。故取通號。外國
作衣凡有二種。一細擘布貯如作氈法。二綿
作縷織成衣也。亦得作三衣。受持以乞得故。
作成捨墮。善見云。乃至雜一毛便犯。憍奢耶
者。絲中微者。蠶口初出名忽。僧祇云。紐揲經
緯穿雜者。一切捨墮。受用得越。央掘經。繒綿
皮物。若展轉來。離殺者手施持戒人。不應受
者是比丘法。若受者非悲不破戒。涅槃中。皮
革履屣憍奢耶衣。如是衣服悉皆不畜。是正
經律。今有一方禪眾。皆著艾布者豈不順教。
五分云。蠶家施綿。受已施僧。不得自入。以此
諸部相對故知。所制意重。野蠶尚犯。何況家
蠶。雜忽尚犯。何況純作。多有人乞覓而作三
衣。此合斬捨。不合受持著。著得罪。如律明
示。如諸律所明。不得往屠家乞肉血。及作蘇
乳家乞乳並犯。故多論。若無蠶家乞繭自作
綿無罪。為出賣故有蟲者吉羅。若乞成綿貯
衣不犯。若蟲壞者作敷具無犯。作不應量衣
一切敷具吉羅。律中自作教他作成者犯墮。
不成吉羅。若為他作一切吉羅。不犯者。若
得已成者。斧斬和泥塗埵。餘如戒本疏。黑毛
臥具戒十二。此四臥具戒。並是三衣總號。昔
人疑之至今不決。僧祇氈僧伽梨乃至坐具
等。四緣成犯。一純黑毛。二作袈裟。三為己。
四作成犯。律中自作教他同犯墮如上。不犯
者。若得已成者。若裁割壞元作擬割。若細薄疊作兩
[002-0069b]
元意後得。若作褥。若作小方坐具。若作臥氈。或
儭鉢內氈剃刀囊作帽作襪。作攝熱巾。作裹
革屣巾。一切不犯。白毛三衣戒十三。因緣同
前。佛制參作。違教故犯。五緣成。一三毛參
作。二擬作三衣臥具。三為己。四增好減惡下
至一兩。五作成便犯。減六年作三衣戒十四。
六緣成。一有故臥具減六年。二不捨故者與
人。三僧不聽許。四更作新者。五為己。六作成
便犯。僧祇以老病持氈僧伽梨。不滿六年不
得更作。若身不羸膄。顏色不惡白羯磨眾。一
一不成。四分不犯者。僧白二聽及滿六年。若
減六年捨故。更作新者。若得已成者。若無若
他與作一切得。不貼坐具戒十五。五緣。一先
有故坐具。二更作新者。三為己。四無心以故
者貼。五作成便犯。此與後九十中者。相對四
句。一作新如量不貼犯此戒。二作故過量犯。
後戒後二俱句準知。律中造新坐具時。若故
者未壞。未有穿孔。當取浣染治牽挽令舒。裁
割取縱廣一磔手。貼新者上。若邊若中央。以
壞色故但言須貼。不言氈布。隨十種衣通得。
僧祇氈作方一磔手。取故氈時不得。從少聞
犯戒者。無聞者。住壞房不治者。惡名人斷見
人。遠離二師者。不喜咨問人。不分別魔事人。
不應取取則反上。不尖邪凹凸缺角穿壞垢
膩著時。令方圓得正。多云。若無長者短亦應
用。善見云。故者下至一經坐不須貼。律不犯
中。裁取故者貼。若彼自無得處。更作新者
必有得處如上律論。若他為作。若得已成者。若純故者作
不犯。持羊毛過限戒十六。四緣。一是好羊毛
[002-0069c]
除賤。故律云。頭項足毛不犯。僧祇持駝毛獺
毛猪毛犯越。成器不犯。五分聽用馳毛貯褥。
二是己物。三自持。僧祇三人共有。各持齊九
由旬。重檐者俱犯。第四四分。若道行得羊毛
處須者。應取自持至三由旬。當令人持乃至
彼處。中間不得佐助。若持吉羅。令尼等四眾
亦吉。若持餘衣若麻等皆吉。若擔餘物貫杖
頭亦吉。若擔毳裝毳繩及餘處毛。若作帽巾
等不犯。使非親尼浣染毛戒十七。制意犯緣。
同浣衣戒。又多論云。為增尚佛法故制。若諸
尼眾。執作浣染。廢修正業。則無威儀破增尚
法。又止惡法次第因緣。各令清淨故。餘如疏
中。畜錢寶戒十八。多論云。佛制此戒有三益。
一為息誹謗故。二為滅鬪諍故。三為成聖種
節儉行故。寶是八不淨財。且因料簡四門。一
列數顯過。二開制不同。三結罪輕重。四交貿
多罪少罪。初中列數者。一田宅園林。二種植
生種。三貯積穀帛。四畜養人僕。五養繫禽獸。
六錢寶貴物。七氈褥釜鑊。八象金飾床及諸
重物。此之八名。經論及律盛列通數。顯過不
應。相承次比如上具述。不出佛經。二明過者。
諸戒不對俗制。唯此對之。令道俗通禁。見畜
捉者知非佛子。故律經中。皆言沙門四患。即
此戒是。若有畜者非我弟子。五分亦云。必定
不信我之法律。由此八種。皆長貪壞道。污染
梵行。有得穢果故名不淨也。餘如正解中。二
明開畜者。經中禁重。如後所明。律中在事小
機意狹。故多開畜。第一不淨中。由是妨道別
人不開。一口小房有資道要。依上開畜。毘尼
[002-0070a]
母云。畢陵伽為國人所重施。一小寺羅網車
輿馳驢等。畜僧坊所須開受。僧祇中為僧故
得受。善見居士施田地。別人不得用。若供養
僧者得受。多論檀越欲作大房舍。應開解示
語。令小作順少欲法。若為容多人故作者。不
應違意。五分有人施僧田宅店肆聽受。使淨
人知之。善見若人以池施僧。供給浣濯。及一
切眾生。聽飲用者隨意得受。二種植根栽。若
如僧祇。為僧營理者得。別人不開即污家法
中。自種教他一切不合。除供養佛法僧。餘如
雜法中說。三貯積穀帛。昔云。儉開三十六石。
出善生經。余自披撿真偽二本並無。舉世夢
傳。涅槃云。聲聞僧者無有積聚。所謂奴婢僕
使庫藏穀米鹽豉胡麻大小諸豆。若自手作
食。自磨自舂。種種非法故。若有說。言如來聽
畜非法之物。舌則卷縮。僧祇云。若比丘糴粟
時作念。此後時恐貴。今糴此穀。我當依是。得
誦經坐禪行道。而不言多少。準酌一夏之糧。
亦隨時料其豐儉。鹽則準前穀量。盡形藥中
加法亦得。律中比丘道行。得大麥小麥班豆
粳米。佛開受之。安置囊幞內盛之。應合淨
施。故文中。諸比丘得道路糧。開受淨人賞舉。
復卷具有說淨方法。四畜諸僮僕。增一云。
長者將女施佛佛不受。若受者漸生重罪。因
說欲過羅剎女等事。僧祇若人云施僧奴。若
施使人。若施園民婦。一切不應受。若言施供
給僧男淨人聽受。若施別人一切不得。若施
淨人。為料理僧故。別人得受。若施尼僧乃至
別人反前。唯言女淨人為異。今諸伽藍。多畜
[002-0070b]
女人。或賣買奴婢者。其中穢雜孰可言哉。豈
唯犯淫。盜亦通犯。深知聖制不許。凡豈強
哉。僧祇畢陵伽在聚落自泥房。王與使人三
反。不受云。若能盡壽。持五戒奉齋。然後受
之。十誦守竹園寺有五百人。王舍城中也有
十種施無福。一謂施女人。二戲具。三畫男女
合像。四酒。五非法語。六器仗。七大刀。八毒
藥。九惡牛。十教他作。如是施五畜畜生。律中
比丘畜猫子狗子乃至眾鳥。並不得畜。僧祇
若人施僧一切眾生。並不應受。眾生者。馬驢
猪羊麞鹿。如是一切自餘野鳥獸等。若見比
丘不受云。我當殺之。應語令自施水草守護。
勿令傷害。不得剪翅籠繫。若能飛行自活者
放去。莫拘之。善見若施牛羊不得受。若云施
乳酪等五味得受。餘一切畜生亦爾。涅槃經
中。比丘之法。不得賣買生口等。伽論為塔故
受駝馬驢。今有施佛法家畜生。而知事有賣
者並不合聖教。十輪若施四方僧物田宅。淨
人不與持戒反與破戒。自恣受用。并與白衣
同共食啖。因此剎利居士皆入阿鼻。日藏分
云。於我法中假令如法。始從一人乃至四人。
不聽受田宅園林車馬奴婢等常住僧物。若
滿五人乃得受之。大集亦同。四分乘乘戒中
開。老病得乘男乘女乘尼騎。如瞻病法。僧祇
船車牛馬等乘。無病不合。唯因水中船行者。
得六畜錢寶。若元作自畜之意不合。若擬淨
施與他。依律文開。僧祇十誦善見云。若病人
得者。令淨人畜。為貿藥故。若多人與藥錢直。
得置氈褥底。眼暗未時。手觸在無不犯。又云。
[002-0070c]
末利夫人。施僧布薩錢。佛言聽受。準義付他。
又居士持金銀與僧。作寺食堂園田。比丘不
得受犯吉羅。應付淨人口得處分。若施作飲
食衣藥臥具。亦不自受。若受後作衣服用得
吉羅。應付淨人。雜含云。自今已後。須木直索
木。乃至須人工等。亦直索之。慎勿為己受取
金寶。則破四分人解。律云。若為作屋故。求材
木竹草樹皮得受。不應自為身受若文不了引經自明。餘
如正解。七聽畜重物。毘尼母。別人聽受刻鏤
大床。唯除金寶。若綿褥者他施已成者。十誦
開受。毘尼母四分。氍毹等等他施聽受。廣
三肘長五肘。淨施畜。若鐵瓦瓶等銅盆銅盔
等器別人得受。八者佛不開者。善見云。不得
捉一切穀除米。若施器仗者。僧應打壞不得
賣。施樂器者不得捉得賣。增一云。若得金寶
施。呪願已還反施主。涅槃云。若有人言。如來
憐愍一切眾生。善知時宜。說輕為重說重為
輕。觀知我等弟子。有人供給所須無乏。如是
之人。佛則不聽受畜一切八不淨物。若諸弟
子。無人供須。時世饑饉飲食難得。為欲護
持建立正法。我聽弟子。受畜奴婢金銀車乘
田宅穀米。賣易所須。雖聽受畜如是等物。要
須淨施。篤信檀越。如是四法所應依止。我為
肉眼諸眾生說是四依。終不為慧眼者說。若
有三藏反上說者。亦不應依。又說八不淨財。
十餘處文皆極毀破不令畜服。又云。若優婆
塞。知此比丘破戒受畜八法。不應給施。又不
應以袈裟因緣恭敬禮拜。若共僧事死墮地
獄。十輪經說。據不知持犯者。並須恭敬。又涅
[002-0071a]
槃經。窮終極教不用。亦得以護法故。小小非
要。三明畜罪輕重。八中六七金錢綿褥得墮
以違淨施故。餘則吉羅。畜者亦少。四交貿輕
重。若以此八貿衣犯捨。以衣得寶綿毹亦捨。
若得餘六並得吉羅。若以衣寶相易皆墮。貿
餘六種吉羅。六自相貿皆吉。得衣寶者皆提。
此謂與俗人增減。與五眾得小罪。多論若說
淨錢寶。後貿衣財。作三衣鉢器。入百一物數。
不須說淨。已外須說。若犯罪者。悔於僧中。已
用錢寶。貿衣財及百一物者。不須捨之。已入
淨故。已外成衣不成衣。一切說淨無罪。正解
本戒。此是畜寶戒九。十是捉寶戒。文言。手
捉別時意也。具四緣。一是錢寶。二知是。三為
己。四受取便犯。此之一戒人患者多。但內無
高節。外成鄙穢。不思聖誡嚴猛。唯縱無始貪
癡故。律言。非我弟子。準此失戒矣。又云。佛
告大臣。若見沙門釋子。以我為師。而受金銀
錢寶。則決定知非沙門釋子。又雜含云。若為
沙門釋子。自受畜者。當知五欲功德悉應清
淨。又增一云。梵志書述。若是如來者。不受珍
寶。故略引多文。證成非濫。佛世尊。欲增尚弟
子。令棄鄙業遠超三界近為世範。今乃反自
墜陷。自畜自捉。劇城市之商賈。信佛法之煙
雲。反自誇陳妄排法律云。但無貪心。豈有罪
失。出此言者。妄自矜持不思位是下凡。輕撥
大聖。一分之利尚計。不及俗士高逸。何異螳
蜋拒輪之智。不殊飛蛾赴火之能。豈唯畜捉
長。貪方生重盜之始故。略述誡勸有智者。臨
境深思。涅槃云。若能遠離八毒蛇法。是名清
[002-0071b]
淨聖眾福田。應為人天供養。清淨果報。非肉
眼所能分別。又云。祇桓比丘。不與受金銀者。
共住說戒自恣。一河飲水。利養之物。悉不共
之。若有共僧事者。命終墮大地獄。智論云。出
家菩薩。守護戒故不畜財物。以戒之功德勝
於布施。又涅槃第十一卷下文云。菩薩持息
世譏嫌戒。與性重無別。廣有明文。息世戒者。
即白四羯磨所得。諸文如彼恒須細讀。四分
錢者。有八種金銀等上有文像。僧祇生色似
色皆提。生色者。金似色者銀似猶像也。錢者隨國
用。一切不得捉。捉得提。應僧中悔。多云七
寶者。金銀摩尼真珠珊瑚車渠馬腦。當取犯
捨墮。莫自手取。如法說淨者不犯。若似寶銅
鐵虎珀水精偽珠鍮石等。以五種取為畜故
者吉羅。不應自取。如法說淨得。若捉金薄金
像藏。舉自他寶並墮。不犯此戒。若似寶入百
一物數。不須作淨。皆得畜一。百一之外皆是
長物。若不入百一數。如前說淨。僧祇云。不淨
物者金銀錢。不得觸故。餘寶得觸故名淨。不
得著故名不淨物。若不淨者。自捉使人一切
皆提。若相成就國土不用得越。若凡得錢及
安居衣直。不得手取。使淨人知。無者指脚邊
地語言。是中知著地。已自用葉甎瓦等。遙擲
覆上。後將淨人令知持去。不可信者。令在前
行。若可信者。任意掌舉。四分是中捨者。告可
信人來已云。此是我所不應汝。當知之。若彼
人取還與比丘者。當為彼人物。故受勅淨人
掌之。若彼為比丘。貿衣衣鉢等。應持貿易
受持之。若彼優婆塞。取已與比丘淨衣鉢。應
[002-0071c]
取持之。若不語彼人知是看是突吉羅。僧祇
若知佛法僧事者。有錢寶欲舉賞。若生地使
淨人知。覆處死土使比丘堀。若淨人不可信
者。裹眼三旋。然後知地已內錢坑中。若散落
者。得以甎瓦擲入。如是作已。如前裹眼使去。
後欲須時。如前方法至錢寶處。淨人不可信
者。還裹眼三旋。將來取之。若施主作金椀。令
比丘受用。為得福者。當持食來時。舒手示器
應言受受受。三說已食之。不得觸器四邊。讚
歎手捉。此是後九十中。多論五種受。一以手
受。二以衣取。三以器取。四言著是中。五若言
與是淨人皆犯捨。下三眾亦不得畜。畜得吉
羅。僧祇若身者。一切身分。乃至手脚等。若
身相續者。謂繫三衣紐。乃至鉢盂中皆捨墮。
多論五種長物。一重寶。二似寶。三若衣衣財
應量已上。四一切不應量衣及衣財。五一切
穀米。重寶捨與同意淨人。罪僧中悔。若錢寶
比丘不得畜。若僧中次行者說淨。餘似寶及
百一物數。一切捨與同心淨人。罪作吉羅悔。
錢寶說淨有二。若白衣持來施與比丘。比丘
言。此不淨物我不應畜。若淨當受。即當說淨。
二者淨人言易淨物畜。即當說淨。若彼此不
語取得捨墮。若捨與白衣。不得與沙彌。僧祇
云。目連將專頭沙彌。往阿耨達池。取金砂擬
安佛澡罐下。乃至老比丘。將沙彌還本村。眷
屬以道行無食。以錢繫衣內在道。並為非人
左遶。以土坌之罵言此不吉利。各以事白。便
俱令棄之。非人並為作禮。右遶而過。此猶可
治故逢幽責。如池神譏類。餘有未懺必遭顯
[002-0072a]
戮。同頰腫之儔。律不犯中。開緣如上。若彼人
不肯與衣者。餘比丘當語言。佛有教。為淨故
與。應還他物。若又不與自往語言。佛教比丘。
作淨故與。汝不還我者。此物應與僧塔和尚
知識及本施主。不欲令失彼信施故。貿寶戒
十九。多論云。此以說淨寶。轉易與他求利。當
與他時。得捨墮。此與貿衣五種不同。如戒疏
說。律中以財物易錢寶故犯。但無衣食為異。
五緣成。一是錢寶。二互相易。三決價。四為己。
五受犯。五分應對僧悔。不得向二三人前。律
不犯中。若以錢貿瓔珞具。為佛法僧。若以錢
易錢。亦為佛法僧者得。販賣戒二十。多論四
義制。一為佛法增尚故。二為止鬪諍故。三為
成四聖種故。四為長信敬不生誹謗故。論犯
六緣成。一在家二眾。二共同交貿。三決價。四
為己。五自貿易。六領受犯。律令淨人貿。準餘
部雙開。四分衣藥交貿。爭價高下數數上下
皆犯。多云。此販賣墮。一切墮中最重。寧作屠
兒。何以故。屠兒止害一生。販賣一切俱害。不
問道俗賢愚持戒破戒。無往不欺。常懷惡心。
設若居穀。恒希天下荒餓霜雹災變。若居鹽
積貯。恒願四遠反亂。王路隔塞。多有此過故。
此販賣物作塔像。不得向禮。又云。但作佛意
禮之。設與僧作食。及四方僧房一切不得住
中。持戒比丘。不應受用。得罪若死得。羯磨
分之。所以爾者。以此販賣業罪過深重。若生
存時。僧得用者此比丘言。雖販賣有罪。猶得
作福續作無已。今不聽僧食用。無供僧福。後
得重罪。以此因緣。不敢更作。比丘既死。無更
[002-0072b]
作理。故得分之。若販賣食咽咽墮。作衣者著
著墮。作臥具隨轉轉墮。故重結。五百問云。治
生得物。他人犯捨。若窮厄無食處。使白衣作
食。治生道人白眾言。此非我物。得食不者犯
墮。若施俗人。俗人與僧不犯。僧祇若糴穀時。
此後當貴糴時越。糶時墮。若恐後貴。擬自食
行道。到後穀貴。食長或與師僧作功德。餘者
出糶得利無罪。諸藥草等亦爾衣鉢不為利後賣不犯。十誦
若相似貿似相。如衣鉢澡罐瓶戶鉤四藥交
貿。不相似者。以衣易鉢一切墮。若可捨物金
銀錢糴粟。或用粟買物。若可食啖口口吉。可
作衣著著提。五百問云。有求利販賣作福無
罪耶。答此人尚不免地獄。何況得福由。不隨
佛語故非供養。四分中。販賣買三事。但為利
故買賣俱墮。十誦中。據一物為語。多論若眾
僧衣。未三唱得益價。若三唱已不應益。以屬
他故。若眾中三唱得衣。設悔不應還。十誦若
賣買前人悔。七日內者還之。若過不應。四
分文不了。此是私賣買也。五分使淨人易時
應心念。寧使彼得我利。我不得彼利。比丘共
僧貿易。應陪者當使價均。然後交博。若貧無
可陪僧。必知賢善知足聽直與。四分衣法中。
有貴價衣。令淨人貿易。無淨人者。乃至遣比
丘貿易。準此開之。必有淨人亦制與罪。僧祇
若自問價。若使人問價。作不淨語。爭價高下
皆越。得物墮。四藥隨輕物重物。淨不淨物。一
切相貿得提。肆上有衣。其價已定。比丘齎直
來與物主。雖搖頭作與相者。比丘亦須語言。
此直知是物也。若估客物直。五十而索百錢。
[002-0072c]
比丘以五十知之。如是求者。不名為下。若前
人欲買此物。比丘不得抄市。當問言。汝止未。
若報云。我休者比丘方云。我以是價知是物
好不。比丘自貿抄市者越。若僧中買物得上
價取。若和尚闍梨。取不得抄上。若營事。比丘
雇匠作不淨語。乃至為僧月直市油麵等不
淨語者越。自為得物入手犯墮。淨語者。以是
物價。知是好不不淨語。分別價者索幾許等。
若市買物。得嫌訶說實前人物。此好此惡。麁
細斗秤大小香臭者無罪。五百問。若自舉物
價。前人信之貴取故犯盜罪。僧祇若食殘持
博穌油等。作不淨語犯捨。雇治革屣。作不淨
語越。若前與食後治。前治後與食無罪。乃至
殘食雇治草土等。準前多論如販賣戒中物。
或方便有罪。果頭無罪。如為利居鹽穀。後得
好心。即施僧作福。或果頭有罪。如為福糴米
不賣。後見利便賣。以利自入。即是方便無罪。
言得施者。謂一切俱捨懺也。律不犯者。聽五
眾出家人共交貿。應自審定。不應共相高下
如市道法。不得與餘人貿易。令淨人貿。若悔
聽還。若穌油相易者無犯。準上衣法。得令淨
人作者。謂據有者言之。十誦三度語索不得
者。覓淨人使買。淨人不知市易。當教以爾所
物買是物。應知好惡。思量得者不犯。此賤彼
貴有利不犯。畜長鉢過限戒二十一。五緣成。
一先有受持鉢。二更得。三如法鉢非餘油璭
等。四不淨施。善見買鉢未還直不成受。主言
但受。亦不成受。不犯長。若度價已熏訖報令
取過限者犯。五過十日便犯。餘如長衣戒。乞
[002-0073a]
鉢戒二十二。六緣。一先有受持鉢。二減五綴
不漏。三從非親乞。四為己。五乞如法鉢。六領
受便犯。五綴滿不漏吉。事希少故。廣如戒疏
中。律不犯者。五綴漏若減。漏更求新。若從親
里索。從出家人索。若為他他為己。不求而得。
自有買畜皆不犯。自乞縷使非親織戒二十
三。多云。有三義制。一為除惡法故。二為止誹
謗故。三為成四聖種故。四緣。一自乞縷。二
使非親織。三不與價。四織成犯。十誦若為無
衣故。從非親乞縷。欲作衣亦吉。若少衣止得
乞衣。少縷止得乞縷。五分自行求縷。雇人作
衣亦墮。四分若織師與線者。俱親不犯。與線
者非親。看織作繀一切吉羅。不犯者。若自織
作鉢囊革屣囊針氈禪帶腰帶。作帽作𧙕。攝
熱巾革屣巾。一切不犯。勸織師增衣縷戒二
十四。論犯六緣。一非親居士虛心辨縷遣織。
二本期有限。三知有限。四勸讚好織許直。五
彼為增縷。六領受便犯。四分若求衣不得吉
羅。不犯者。減少求。從親里索。出家人索。他
為己者。奪衣戒二十五。五緣。一是大比丘甄
下眾非行類故。二本規同行。三者不定與。前
人決定取多生惱故。四句中二句。初受與俱
決定。二決定與而受者不定。奪取重犯。若與
受俱不定者吉。四瞋奪。五得屬己。四分不犯
者。不瞋恚言。我悔不與汝衣還我衣來。若彼
知悔即還。若餘人語便還。若借他衣著。他著
無道理。還奪取不犯。若恐失恐壞。若彼人破
見戒威儀。若被舉滅擯應滅擯。若為此事故
有命梵難。一切奪舉不藏者。畜七日藥過限
[002-0073b]
戒二十六。辨明四藥體狀立義加法是非。廣
如下卷及戒本疏。五緣成犯。一是七日藥體。
若直手受。不加口法亦無長罪。二明作二受
竟。三不說淨。四畜過七日。五無緣犯。律不犯
者。若過七日藥。穌油塗戶嚮。蜜石蜜與守園
人。第七日藥捨與。餘比丘食。若未滿七日。還
彼比丘。用塗脚然燈也。過前求雨衣過前用
戒二十七二戒並由過前故合制。過前求五緣成。一是雨
衣。二過前求。三自為己。四彼與。五領受犯。
過前用四緣。一是雨衣。二時中得。三過前受。
四過前用犯。四分十種衣中。比丘取雨中浴。
彼應三月十六日求。四月一日用。若二過前
求用犯捨。僧祇此衣不得。受當三衣。不得淨
施。不得著入河池中浴。小小雨時不得用。不
得裸身。當著舍勒。若著餘故衣。不得著種種
作事。若露地食應持作。障幕諸師不曾見此
衣。謂如傀儡子戲圍之類。今不同之。猶如三
衣披用。僧祇常須大雨時披浴。若雨早止垢
液者。得著入餘水中洗。多論云。三月十六日
應求。應作乃至四月十五日亦爾。畜法者。得
用浴擔持行來。長丈二尺廣六尺。以夏多雨
故為護三衣。若行路覺欲雨。取此衣覆身上。
若大雨在路。須脫三衣。襞舉著此衣行。雨中
於露浴。亦著此衣。此浴衣語。通以受濕故名
浴。非唯著洗浴也。若著餘衣浴。須以水薄灑
此衣。令濕不得燥置得吉。由此是浴衣故。僧
祇四月一日用。八月十五日當捨。五分若過
限不作餘衣。受持淨施。不施人者吉。僧祇至
時唱言。大德僧聽。今僧捨雨衣。三說已不得
[002-0073c]
至十六日準此受時亦應通唱。律不犯者。若捨作餘用。若
著浴若浣若舉者。過前受急施衣過後畜戒
二十八是亦二戒合制。不同一衣。過前五緣。一是急施。律
云。本是夏竟衣。為緣開前受。若受便得。不
受便失。二知是急施。三過前。四無緣。五受便
犯。過後五緣。一二同上緣。三是十日內。四不
作淨。五過限便犯。事希法隱。略知大途。餘如
疏本中廣明。時非時法有難蘭若。離衣戒二
十九。六緣。一是受持三衣。二冬分非時。三有
疑怖處。四置衣在村。五無因緣。六過七夜犯。
四分疑者。畏有賊盜。十誦疑失一水器。怖畏
者。乃至惡比丘畏。言村內者。僧祇寄著可疑
俗人家以不良家知。此比丘無衣隨身。五分上二衣中。隨所重
者。聽寄一衣。不得寄下衣。以隨身故。禮拜入
寺。乞食不得單著。但得寄一衣。明兩緣者。僧
祇夏三月在蘭若恐怖處。開置一衣村內。不
作日限。五分夏中不許離衣。要待後安居竟。
賊難恐怖因緣。得寄白衣家。不作日限。唯須
十日一度往看。恐有濕爛蟲齧等過。善見蘭
若處僧坊堅密。不須寄衣。無者得寄六夜一
看見衣。已還蘭若所。上來諸部。恐有急難賊
怖。則開寄衣。不作日限。必有他緣。方制六
夜。四分初緣。因蘭若賊劫。佛令置一一衣村
內。不制日限。後因聚落比丘起過。更開緣至
六夜。而不顯緣相。致令古師妄執。今準諸部
明文。有緣皆開。五分有恐怖者。不限多日。如
上更開塔僧事和尚闍梨事及他事。皆聽六
夜留一一衣白衣處。明了論中。蘭若比丘。夏
安居中。須往餘處聽法不可恒將三衣聽。留
[002-0074a]
寄餘處。六宿不失。至第七日還取衣。過第七
夜已。如前寄之。事若未竟中間恒許。律不犯
中。已寄六宿。至第七夜。明相未出。前若到衣
所。若手捉衣謂蘭若俗人家女人處必捉衣。若至擲石所及處。
若捨衣餘同聚落離衣戒。說迴僧物入已戒
三十。具四緣。一是通計僧物。二作許想。三迴
向己。四入手便犯。律云。僧物有三種。一是已
許僧謂通明。施僧而未分僧別二異。此迴犯捨也。二為僧故作未許僧謂俗
家為僧作床褥器具供僧之物。此迴得吉羅也。三已與僧者已許僧已捨

與僧此決施於僧不許別屬。迴犯棄。僧祇若人持物來問僧。何
處布施。答言。隨汝所敬處與。若言何處果報
多。答言施僧。若言何者持戒清淨。答言僧無
犯戒不清淨。若言我已施僧。今施尊者得受
無罪。若言此物置何處。使我常見受用。答某
甲比丘。坐禪誦經持戒。若施彼者長見受用。
四分若物許僧轉與塔。許四方僧迴與見前
僧。許比丘僧逈與尼僧。許異處迴與異處。乃
至許異處迴與此處。一切吉羅並謂未決定。若決別施隨前犯
僧祇迴此彼畜生物越心悔。十誦多論。若檀
越施此自恣僧物。迴與彼自恣僧者。物應還
此。比丘作吉悔。若不還此僧。計錢成重。乃
至此彼一人物逈亦成重。準此定屬僧次。迴
與他人成重。律不犯中。若不知。若已許作不
許想。若許惡勸與好者。一切不犯。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二終
[002-0074b]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之三



九十中小妄語戒一。此戒人多喜犯者。良由
妄業熏積識種尤多。故隨塵境動便虛構。不
思反流之始但願畢世之終。以此安生為要。
當死定非排業。良可悲夫。加以犯無定境。起
必依心。但使違內想心。不論外緣虛實。一切
皆墮。六緣。一是人不簡道俗。二作人想。三違
想說。四知違想說。五言了。六聞解。多論妄
語兩舌惡口相歷作四句。一是妄語非兩舌
惡口。傳他此語向彼說。以不實故是妄語。不
以分離心故非兩舌。耎語說故非惡口。餘句
類上有無可知。成論云。餘口三業。或合或離。
綺語一種必不相離。善生經。有人於十業道。
一時作二三四乃至八事。不得作十。以貪瞋
不得一時故。其餘八事六處遣使自為二事。
一淫他妻。二謂無業道。四分五分。因法師
比丘常好論義。以是為非。以非為是。餘人問
故。答云。我實知非恥墮負處。僧中妄語罪重
百羅漢前。多云。不妄語法者。若說法義論傳
語。一切是非莫自稱為是。常令推寄有本則
無過也。不爾斧在口中。律云。見聞觸知違想。
說乃至所見異所忍異所想異皆是妄語。又
有三時前後知是妄語吉羅。正口言妄者墮。
若僧說戒時。三問憶念罪而不說吉羅。善生
若有疑心無疑心。若見聞覺知若問不問。異
本音者是名妄語。若言不大見聞亦犯。若破
相說無覆藏說非犯。若異音說前人不解。若
[002-0074c]
顛倒語。若發大聲不了語。若有所說前人不
解並犯。僧祇屠兒等逐畜生走。問言見不不
得妄語。不得示處。應令看指申等應方便引接令畜生遠去
十誦若語高姓人。云是下姓人者犯墮。若語
兩眼人。云汝一眼得妄語提。又輕惱比丘故
提。若語一眼人。云汝是瞎眼人得輕惱他墮。
四分不犯中。但稱想說故不犯。文如注戒本
中。罵戒二。智論一人生國中皆共作因緣。謂
內法與外法為因緣。如惡口業故地生荊棘。
諂曲心故地則高下不平。慳貪多故水旱不
調地生砂礫。不作上諸惡者地則平正。如
彌勒佛時。人行十善地多珍寶。律云。佛言。凡
有所說當說善語。不應惡語便自熱惱。乃至
畜生聞毀慚愧。況於人也。六緣。一是比丘。十
誦五分。毀下四眾皆吉羅。二自出毀訾。伽
論傳他語。為他罵皆吉。三知是毀訾。四作折
辱彼意。五言了。六聞知。十誦六諍本者。瞋
恨.惡性.貪嫉.諂曲.無慚愧.邪見。四分惡法
種類毀訾者六品。言卑姓家生業行亦卑。伎
術工巧亦卑。若言汝是犯過人依實亦犯。汝多結使
人。若盲若禿瞎人。有三行罵法。初面罵者。
言汝是除糞家生等。二喻罵者。汝似除糞種
等。三自比罵者。我非除糞種。乃至我非販賣
殺牛羊跛躄人等皆墮。二者善法罵。亦有三
種。面罵者。汝是阿練若乃至坐禪人。餘二罵
例知。了了說者皆吉。僧祇云。若以上惡法。毀
餘比丘及父母。言汝父母是者得提。汝和尚
闍梨是偷蘭。汝同友是越毘尼。餘有中下惡
法行罵。父母和尚同友等。並遞減一等。面比
[002-0075a]
罵外更加。是中有如是人亦犯謂小姓比丘與大姓者共住。云此
中有小姓比丘。又云地有金藏。好令人鬪諍。律中迦

葉舉造房僧過。即日出城宿。佛訶但舉非人
等餘類。不舉迦葉。以護人心故。不犯中。相利
故說。為法故說。為律故說。為教授故說。為親
友故說上皆內無嫌恨慈濟故示惡語。或戲笑但犯吉羅。或因語次失
口。或獨處說。或誤說皆不犯。十誦有比丘說
他罪。諸比丘知是人身業不淨。能於四重飲
酒殺草非時食妄語作者。應語莫瞋諍相言
也。兩舌戒三。具六緣。一是比丘。二說鄙惡
事。三傳於彼此。四分離意。五言了。六聞知。
律云。兩舌者。彼此鬪亂令他破也。僧祇以惡
法告言。某甲說汝是。無有上中下法。欲令他
離向已若彼離不離皆墮。多論說已更說墮。
若不傳彼此語。但兩邊說令離散者一切吉。
律不犯者。破惡知識惡伴黨和尚同師親友。
於僧塔廟作無義利。破如是一切無犯。共女
人宿戒四。五緣成。一是人女。二室相成。三共
同宿。四知同宿。五隨轉墮。律中女者人女有
智命根未斷。室有四種。一四周障上有覆即同在一
堂內。中有隔者。準論不合。二前敞無壁即長行房簷下。兩頭有障。三雖覆而

不遍即周匝同一院門。上通覆開中央。四雖覆遍而有開處謂通覆障。上
少開明孔。此等四室比丘與女人同宿。或女人後至。

或比丘後至。或二人俱至。若亞臥。隨脇轉側
一一波逸提。若與畜生準僧祇。大母畜生亦犯墮。若人黃門
二根人宿一切吉羅。比丘晝日臥。女人立者
女人若坐犯屏墮。十誦乃至羅漢不與女人同宿。如
熟飲食人之所欲。女人欲男亦爾。此律以羅
漢為緣起。尚被淫惱。餘凡何須拒抗。多論善
[002-0075b]
見。若都集堂同障內。設使堂中有諸小房。房
雖各別以堂同故猶是一房。若多房共一戶
亦犯墮即并部平頭率多同戶房。覆者乃至衣縵作屋。壁者乃
至高一肘半共宿皆犯。若大屋相接。乃至一
由旬同一戶出入皆犯。所對境者乃至同行
等戒。皆謂女人能受淫者。餘石女小女等但
犯吉。十誦若在室中通夜坐者不犯。必應多
人共處有明不睡者。僧祇一房別戶有隔無
犯。若佛生日轉法輪日。乃至大會通夜說法。
若露地風雨寒雪。當入屋內正身坐。若老病
不能坐者。當施障隔。不得用疏物。高齊肩腋
下至地。不得容貓子過。若道行入村宿。當別
房別隔。若無屋者乃至如前作皆謂以衣服被。從房堂內壁直當門
中央。隔出至舍前簷。令與兩頭相當。是為二室不但簾床也。若無隔者。女人可信。

應語女言。汝先眠我坐。比丘欲眠語令起。我
欲眠汝莫眠。汝若眠者汝無福德準如諸部男子自伴。多
論與十女人宿十墮。隨一一起更臥。隨一一
轉各各得十墮。若白衣舍。與女人並房不閉
戶吉羅。五分同覆異隔。若大會說法若母姉
妹近親患者。有知男子自伴。不臥者不犯。律
不犯中。若先不知室內有女宿。若屋有覆無
障。或盡覆半障。或盡覆少障。或盡障不覆。或
盡障半覆。或盡障少覆。或半覆半障。或少覆
少障。或不覆不障露地不犯。若此室中。若行
若坐不犯。若病臥被縛命梵等難並不犯。共
未受具人宿過限戒五。五緣成。一未受具人
男女餘義如別。伽論云。已二夜共沙彌宿。第
三夜共女人宿得二提。二三四緣同前戒。五
過三夜犯。律云。共宿至三夜。明相未出應起
[002-0075c]
避去準此不去吉羅。至第四宿。若自去若使彼去。善
見至第三明相未出不避者。亦不犯謂不犯提第四
宿。初夜隨脅著結墮。十誦若通夜坐。若病得
與沙彌過限宿。病人臥者開。餘不病比丘不
應臥。母論至第三宿無去處者。比丘不應臥。
結加趺坐至明相現。至第四宿又無去處。明
相欲現時。遣去若自去準此必須第四宿離之若初夜即坐者不成開。五分
與同宿不犯者。常坐不臥。若互半臥非謂護明相。皆四
夜通夜不臥開。僧祇至第四宿。因大會道行等緣。如前

戒張障幔。不者過三夜犯。犯竟若未懺悔。復
共宿者。轉長罪無二夜開。悔過已當別房宿
更得二夜。多論有四句。或人一室異。或室一
人異。或人室俱一俱異皆墮。律中與畜生男
過限宿吉。開緣同上。與未具人同誦戒六。五
緣。一是佛說法。二字句味。三未受具人。四齊
聲同誦。五說言了即犯。律中法者。佛所說。聲
聞所說。仙人諸天所說。若口授若書授說了
了犯墮。若師不教言。我說竟汝可說者師吉
羅。僧祇若聲聞弟子餘人等說。為佛印可者
犯墮決四分不了文。善見一切三藏佛說者。羅漢結集
者。同誦得墮。若自撰集。文字乃至俗書。非佛
說故不犯。十誦隨一品一章一段各得墮。此
律但云同誦。不簡文句多少。多論若二人俱
經利並誦無犯。若比丘無處受法。乃至得從
沙彌尼受。但求持戒德重人作證明伴。亦得
從白夜受法。但不得稱闍梨如是例知。但消
息令不失威儀。律不犯者。云我說竟汝說。一
人誦竟一人書。若二人同業同誦。若錯說彼
此一切不犯。向非具人說麁罪戒七。多論寧
[002-0076a]
破塔壞像不說他麁罪。則破法身。不問前比
丘有罪無罪皆墮。七緣。一是比丘及尼。二犯
初二篇罪。三知犯。四無僧法開。五向未受具
說。六言詞了。七前人聞知。五分尼向白衣。說
僧汎爾小小罪過皆墮。僧祇若人問言。某甲
比丘。犯淫飲酒者答云。彼自當知。若已作法。
人問者倒問彼言。何處聞。答云某處聞。比丘
云亦某處聞。因俗女來寺六群示之。此人犯
僧殘。俗女說偈云。出家已經久。宜應修梵行。
童子戲不止。云何受人施。十誦云。有訶云。佛
法中乃有是癡人。應答云。我家廣大種種皆
有。律云。若說上二篇犯墮。下諸篇及自說己
罪。若說下三眾罪。一切吉羅。又有五事。若說
名字.若種姓.若衣服.若房舍.若相貌皆墮。
不犯者。若不知。若麁惡不麁惡想。若白衣先
已聞麁罪者一切開。實得道向未具者說戒
八。問凡夫無聖不可得犯。聖人奉戒一制不
犯。用制何為。答制聖為遮凡。若後向說即知
是凡為護大妄不令有犯。豈非是要也。與女
人說法過限戒九。六緣成。一是人女。二知。三
不請。四無有智俗男。五言章了。六過五六語
便犯。若不請者聽齊五六語。若請說若問義
隨多少。五分由五六語得解故便制戒。四分
五語者。色受想行識無我也。六語者。眼耳鼻
舌身意無常也。不得更增一句故。僧祇中。說
六句已云。使汝速盡苦得墮。律云。有智男子
者。解知麁惡不麁惡事。多論有智男子解人
情語可作證明。若中邊不同者不聽。必是俗
人。出家不得。以事同故。正使僧集。若多女無
[002-0076b]
俗男者不得說之。女謂能受淫者。若為尼說
得。僧祇若盲若聾亦名無人。一盲一聾。此二
當一人。若眠亦名無人。若母姊妹等亦犯。若
減七歲。若過不解好惡義味。亦名無智男子。
餘如大疏。中含云。凡有人請問法義者。答云。
欲問便問我聞已當思。律中若說不了吉羅。
不犯者。若五六語。有智男子前過說。若無有
智男前請應答。廣說授五戒及法。授八關齋。
及說八齋法八聖道十不善法。女人問義不
解廣說。若錯者一切不犯。掘地戒十。多論不
掘地壞生三益。一不惱害眾生故。二止誹謗
故。三為大護佛法故。若佛不制此二戒者。國
王大臣役使比丘。由佛制故。王臣息心不復
役使。得令靜緣修道發智斷惑。是名大護。五
緣犯。一是生地。二作生地想。三自掘使人。四
使人時不作知淨法。五傷則犯墮。戒緣為修
治佛講堂。為世尊所訶制今人多因福造罪。謂妄儌倖可悲哉。律中
地者若已掘地。經四月被雨漬還如本。若用
鉏钁耒。或椎打刀刺。指掐扴傷。地上然火。
但使地作地想一切皆墮。若不教言知是看
是吉羅。十誦若頹牆土石底蟻封土聚。若掘
吉羅。若掘泥處乃至沒膝吉羅。除為僧塔寺
畫地作模。若赭土墡土生石黑砂鹽地等。一
切不犯。蜀本多論云。生地不生地。生地者。謂
四月及八月。是雨時地相連著。潤勢相淹。能
生草木名生地。餘無雨時。日炙乾燥。風吹土
起義名不生地。若觸此上乾地吉羅。下侵濕
地犯墮。牆根齊濕處乾土不犯。異於地故。雖
被築治。若濕相淹發起犯墮。屋上牆上生草。
[002-0076c]
觸傷草犯墮。傷土吉羅。僧祇若轉石搭地。掃
地曳木。驅牛馬等欲使地平。意傷如蚊脚一
切犯墮。土塊一人不勝破者犯提。減一人重
者得。打杙房壁損成功越。先有孔無犯。若外
被雨地。傷如蚊脚提。畫地作字亦提。畫土末
際無犯。若撤故屋使淨人為之。若壞壁使淨
人却泥後自得摘。若已曾被雨。使淨人摘兩
三行。後自摘至基還使淨人摘。井池瀆汪水。
新雨後使淨人抒。若令攪濁。若牛馬先涉後
得自抒。以雨水能生地故。大小便時水手摩
地犯墮。若缾器物木甎瓦等。在露地經雨已
不得自取。取犯墮。若純沙無罪。半沙者越。若
死土被雨已使淨人取。盡雨霑濕際然後自
取。四分若野火燒寺聽逆除中間草。若作坑
塹斷。若以土滅。若逆燒除之。善見若地被燒
亦名非地。若地有沙以水淘之。四分沙一分
土無犯。若石上厚四寸燥土得取。若野火來
近寺。為護住處故。比丘得剗草。掘土以斷火。
若把火燒手擲地不犯。五分若野火來。當打
楗稚唱令。餘如諸部。多論使僧尼掘地。作
知淨語提。若教下三眾淨人。不作知淨語吉。
若三眾不為三寶利益緣。自壞土木者吉羅。
五分蘭若無淨人聽。比丘以水澆地。剉草布
蹋使成泥取用。僧祇覆處地得自掘四分文中不了。律
不犯者。若語言知是看是。若曳材竹木。若籬
倒扶正。若反甎石。若取牛屎。若取崩岸土若
鼠壤等。若來往經行。若掃地若杖築地。若一
切不作故掘意不犯。壞生種戒十一。具緣如
上。四分云。壞鬼神村者波逸提。鬼者非人是。
[002-0077a]
村者一切草木是言草木為非人所依。故具引諸部通解。恐無知者濫用。十誦
云。村者。蚊蟁蛺蝶蟻子諸蟲。以之為舍也。僧
祇戒本。壞種子破鬼神村者墮如此會通相同明鏡。律中
五種村。謂根種.枝種.節種.覆羅種此言雜種.子子
種等。若斫截墮炒釘杙火燒一切並提。若斷
多分生草木墮。半乾半生吉羅。僧祇云。根種
莖種以刀中破淨。節種者以刀破。叉摘却牙
目淨。心種者蘿勒蓼等。揉[打-丁+脩]淨。子種者十七
種穀脫皮淨。火淨通五種。五果中。裹核種
如棗杏之屬也。爪甲淨。去核食。火淨合食火淨者謂生熟二棗合核。膚
果種者火淨合食如蓽茇桑椹梨奈之類。若熟時。落地傷
如蚊脚者名創淨。去子食。穀果種者火淨椰于
胡桃石榴之屬。𥢶果種者香茅蘇荏之類。未有子揉[打-丁+脩]。有子火

淨。角果種者淨法如𥢶果法大小豆等準此。蒿中含子之草應得火淨。
但令相著即得淨法爾故。又云。寺主有穀倉未淨。畏年少比

丘不知戒相。先令淨人火淨訖。乃至盡來恒
言舂去不犯。餘事類知。若以五生種。擲著池
井水中大小便中糞掃中越。死犯提。若草中
行欲令草死越。傷如蚊脚提。石上生衣衣上
生毛食餅生毛使淨人知。若日曝知乾得自
剝除。雨後舉木越。傷草者墮。淨人先舉比丘
後佐無罪四分中。開舉木石者。先不知著草上也。夏中行。畏失道
故。以餘物繫草為記。來還解者無犯。泥雨滑
倒。捉草挽斷。更捉亦斷皆開。水中浮萍不得
撥開。牛馬行處得無者。捉土石仰擲空中。言
至梵天上去。若後下時打水開得用此叩沙門淨法。若
泥作時欲飲水者。得葉中飲。無淨人取者。得
就樹上葉中飲。不得挽斷。高不及者搖取乾
葉。若已衰黃斷者越。華生者提。水中翻覆浮
[002-0077b]
萍者越。擲岸上墮。若入水洗時。水草著身者。
以水澆令入水。若斷朝菌吉羅。善見云。若須
華果攀枝下使淨人知。亦得抱淨人取。律中。
比丘道中行妨草者。聽以竹壓草。若石木鎮
準前暫時。五分凡諸草木若有。所須語淨人言。汝
知是。若不解者又語言。汝看是。若不解復語。
我須是。若不解復語。與我是壞地亦然皆謂知。比
丘身不得折損。口不合斫掘。方乃靜緣心淨。若生草覆道。開路故枝折

葉落。不故作不犯。十誦一時壞五種子五波
逸提。此律一葉壞多種。隨多少結。乃至前戒
令淨人掘。隨掘隨墮。不同僧祇取前事止方
結。四分中。若五生種如柳榴之類。就地離地
壞皆犯墮。非五生種。如離地槐櫰榆柏之屬。
已萎者得若與地連得墮。若離地色未改者
吉羅。名壞相也。不犯者。言看是知是。若斷乾
枯草木。若於生草木上。曳村曳竹正籬障。若
撥墼石若取牛屎。若生草覆道。以杖披遮令
開。若以瓦石拄之而斷傷草木。若除經行地
土。若掃經行地。若以杖築地。而誤撥生草木
斷者無犯。身口綺戒十二。四緣。一自作身口
業綺。二數惱不止。三為僧單白訶止。四更作
便犯。四分云。餘語者云。汝向誰說。為論何事
等一切吉羅。作白已語者墮。惱他者。應來不
來。應坐不坐等身綺也。餘如口綺法。成論語
雖是實語。以非時故即名綺語。或雖是時以
隨衰惱無利益故。雖復利益以言無本義理
不次。皆名綺語。即律中。為不恭敬人說法皆
是。善見畏成鬪僧默然者得。律云。若上座喚
來不來者吉。不犯者。重聽不解前語有參錯。
[002-0077c]
便言汝向誰說。為論何事。乃至我不見此罪。
若欲作非法無利羯磨。不與和合喚來不來
不犯。若為作非法羯磨。若不欲知教言莫來
便來不犯。若一坐食。若不作餘食法食。若病
喚起不起不犯。若命難梵難教莫起便起不
犯。若惡心問不與說。若作非法事便語者。若
小語錯誤一切不犯。嫌罵僧知事戒十三。六
緣。一是羯磨所差。二知是。三如法經營。四說
嫌罵法。五言詞了。六前人知聞。五分若單白
白二差人惱者墮。僧差不羯磨。及餘人作此
誣說口口吉羅。四分緣起白二差之。僧祇罵
正拜人倩人倩人更倩人。三人俱墮。因說大
魚有百頭。頭頭各異。由先為三藏好惡罵人
故。四分若嫌者面見不聞處。言有愛恚癡。罵者反上皆墮。若
不受上座言嫌罵吉羅。不犯者。實有其事。恐
後悔恨語令如法發露。便言有愛恚等。若戲
錯說一切不犯。露敷僧物戒十四。六緣。一四
方僧床敷。二知是。三露處。四自敷使人。五去
時不自舉不教人舉。六出門便犯。五分見僧
臥具在露地。以不自敷。不使人敷故而不舉
亦墮。到尼寺敷尼僧臥具不舉亦提。白衣入
寺。應借僧臥具受用。又俗人家會借僧臥具。
食訖比丘不舉亦墮。若知事暴僧臥具在邊。
若禪若眠吉。僧祇若僧床上安像比丘禮拜。
手觸不舉者墮。若多人禮拜悉皆手觸。屬最
後者犯墮。若春月敷床。後付囑人知捨去無
犯。若行路中挽亂草坐。已去時聚已當去。多
論露地敷已不囑人。遊行諸房吉。四分彼以
僧物付僧知事言。我今付授汝。汝守護看。若
[002-0078a]
都無人者當舉著屏處。若無屏處必知無壞。
當持麁者覆好者上。若即時還應便隨雨中
疾及時還應往。彼次第作如是方便應去。若
不作初出門墮。若方便還悔一切吉。若二人
同床下座應收。不者墮吉。上座單提。若俱不
收二俱墮。餘空床踞床几等不收。及臥具表
裏一切吉羅。若露敷僧物而入房思惟吉羅。
不犯者。若取僧物露敷去時。語舊住人摩摩
帝經營人令知。如上方便者一切不犯。覆處
敷僧物戒十五。五緣。一是僧物。二是屏處。三
自使人敷。四不自舉不教人舉。五或出界或
過三宿犯。律中彼應語舊住比丘言。與我牢
舉。若無人不畏失當移床。離壁高搘床脚。持
枕褥臥具置裏。以餘麁者重覆。若恐敗壞當
取臥具。置衣架上竪床而去。若不作如是出
界外犯墮。若即還不久聽二宿界外第。三宿明
相未出。若自至房中。若遣使語知事人。不者
明相出犯墮。強敷戒十六。五緣。一他先借得
安止已定。二知他先住。三作惱意。四強敷中
間。五隨坐臥犯。律云。中間者。若頭邊脚邊兩
脇邊。臥具者。草敷葉敷下至地敷臥氈。若知
他先得而彊宿者墮。十誦若為惱他故。開戶
閉戶然火滅火。若唄呪願。讀經說法。隨他不
樂事作一一墮。律中不犯者。先不知若語已
住。先與開間若間寬不相妨。若親舊教言但
敷。我自語主。若倒地若病轉側墮上。命梵等
難一切不犯。牽他出僧房戒十七。四緣。一是
僧春冬房以夏房入己牽出犯吉。二先安止
定。三作惱亂意。四牽出犯。律中若自作教人
[002-0078b]
牽。隨所牽多少。隨出房一切墮。若牽多人出
一戶多墮。一人出多戶多墮。若持他物擲著
戶外。閉他戶外皆吉。僧祇牽他出時。若抱柱
捉戶倚壁一一墮。若呵叱隨語一一離一一
墮。若瞋蛇鼠驅出越。若云此無益物驅出無
罪。十誦若喜鼾眠應起經行。不能經行應起
屏處。不應惱他。五分若降伏弟子而牽出者
不犯。若將不喜人來欲令自出。出不出吉羅。
牽下四眾亦吉。律不犯者。無恚恨心隨次出。
共宿過限遣未受具人出。若破戒見威儀為
他舉。及擯應擯因此故。有命梵難驅出一切
不犯。前戒是俗處不簡淨穢。此是僧處。故簡
穢也。坐脫脚床戒十八。三緣。一是重屋。二
脫脚床。三在上坐臥犯。用蟲水戒十九。四緣
一是蟲水。二知有蟲。三不作漉法。四隨所用
犯。律云。若以草土擲蟲水中。若蟲酪漿清酪
漿。若漬麥漿。若醋有蟲以澆泥草。若以草土
擲中。一切皆墮。教人亦同。五分隨用蟲一一
墮。律中若以草土擲水中。隨河池中魚蟲一
一提。大集云。畜生身細。猶如微塵十分之一。
乃至大者百千萬由延。僧祇蟲細者三重漉。
猶有者捨去。若用水者日日諦視。無蟲便用。
以蟲生無定。或先無今有故。五分蟲水者。漉
囊所得肉眼所見。若用水蟲蟲墮。無漉囊不
得半由旬行。若無者用衣角漉之。律不犯中。
不知有蟲作無蟲想。若蟲大。以手動水令蟲
去。若漉水洒地。若教人漉者一切不犯。覆屋
過三節戒二十。四緣。一自為己。二自作使人
覆。三至第三節。未竟不去見聞處。四至三節
[002-0078c]
竟犯。輒教尼戒二十一。四緣。一不為僧差。二
集於尼眾。三說法教誡。四言了使犯。律中
僧不差說法八敬俱墮。日非吉羅。僧祇前三
在經說戒日十五日後三日後二去布薩日二日。此日去者名為日非
但德須具十人行又布。今但為略法如刪補
羯磨。與尼說法至日暮戒二十二。六緣。一是
僧差。二尼眾來集。三教誡說法。四日暮。五知
想。六說法不止犯。律中除教授。若受經誦經。
若問若以餘事。乃至日暮。除尼若為餘女受
經至暮。一切吉羅。不犯者。教授尼至日未暮
便休。除婦女已為餘人。若船濟處說法尼聽。
若與賈客共行。夜說法至尼寺中。若因人請
值說便聽者。一切不犯。譏教尼人戒二十三。
六緣。一是僧差。二情存為法。三內心嫉忌。四
說為飲食。五言了。六前人聞知。不犯者。其事
實爾。為供養故。教授誦經受經。若問若戲若
錯一切不犯。與非親尼衣戒二十四。四緣。一
是尼。二非親。三與衣。四領受便犯。律中除貿
易。若與塔佛僧者一切不犯。與非親尼作衣
戒二十五。具三緣成犯。一是尼。二非親。三
隨作犯。律中隨刀截多少。隨一縫一針皆墮。
若復披著牽挽熨治以手摩捫。若捉角頭挽
方正安揲。若緣索線一切吉羅。不犯者。與親
里尼作。若佛塔僧作。若借著者浣染治還主
等。獨與尼屏露坐戒二十六。四緣。一是比丘
尼。二無第三人。三在屏露二處。四共坐便犯。
十誦屏處相去一丈墮。丈五吉羅。二丈若過
不犯。僧祇共一尼屏坐。或尼請一比丘食。一
尼共比丘坐。一尼往來益食。益食去時隨一
[002-0079a]
一墮。比丘爾時應起語言。我欲起。莫令彼疑
作非法。若尼去者不犯。多論比丘坐住屏覆
處者。無慚愧處可作淫處。律中見聞二屏。如
二不定中說。若盲而不聾。聾而不盲。若立住
一切吉羅。不犯者比丘有伴。若有知人非盲
聾。若行過倒地。若勢力持命梵難者。與尼期
行戒二十七。五緣。一是尼。二言許共行。三無
緣。四同一道。五度界犯。律不犯者。不共期。
若大伴行疑恐怖處。若往彼得安隱。命梵等
不犯。十誦開為尼負衣過險徑。與尼同船戒
二十八。四緣。一是尼。二共期。三同乘上下。
四入船犯。律中除直度船師失濟上下水者
不犯。食尼歎食戒二十九。四緣。一尼三眾歎
得食。二知。三受得。四咽咽墮。律云。讚歎者。
謂阿練若乞食乃至持三衣。讚多聞法師持
律坐禪。食者從已至中所得食食咽咽墮。除
飲食得餘䞋衣燈油吉羅。僧祇除舊檀越。乃
至下食已唱等供時。更有餘比丘來。尼言更
有比丘。施主言善哉者不犯。若尼言此十二
頭陀者墮。若言多與好食平等與不犯。若言
某甲徒眾多聞精進。當通請一眾一切犯墮。
若言某甲眾主精進。為是比丘故通請二十
人。一人名讚歎。餘者不犯。若有歎食不得捨
去。當展轉貿食。若比座垢穢不淨。不喜與貿
者當念。此鉢中食。是某甲比丘許。我當食者
不犯。若言某甲尊者可常乞食者不犯。五分
若先不知。臨食時言好與比丘食者不犯。律
中不犯者。若不知。若檀越先有意。若無教化
想。若尼自作檀越。若檀越令尼經營。若不故
[002-0079b]
教化而與食不犯。與女人期同行戒三十。具
犯同尼行戒。律緣以無學為教興。尚被打幾
死。何況凡夫。故云。若村內一界行者吉羅。不
犯者。先不知。若不若期須往安隱命梵緣者。
施一食處過受戒三十一。五緣。一施主期限
一食。二知是。三重過受。四無因緣。五食便
犯。律中開病者離彼村增劇也。不犯者。一宿
受食病過受食。若諸居士請大德住與食。若
次第請與食。若水陸道斷等不犯。展轉食戒
三十二。十誦云數數食。五分同之。僧祇云處
處食。總一明判云背請戒。五緣。一先受五正
請。不問道俗親非親。二食境堪飽足。三無緣
謂病等也。四更異主受正食。五隨咽便犯。律
中請有二種。若僧次若別請也。食者飯[麩-夫+少]乾
稠粥亦是。僧祇云。初出釜畫不成字是非正食。僧
祇若到俗家。言闍梨今日我家食。即名請處。
若作食未熟欲往他家。應白已去不白去者。
至彼得正食犯二墮。一不白請家。二是背請
大同四分。又律云。病者不堪一坐食令足。施
衣時者。十二月中。隨有衣食請處開背。若一
日受眾多請。自受一請餘者施人言。長老我
應往彼今布施汝。若不者背前家咽咽墮。背
後家咽咽吉。五百問云。若主人嫌代去者不
得。十誦多論。前家不得隨病食。背至第二第
三家漸漸食。至日中不得到第四家。律不犯
者。病時施衣時。若捨請。若請與非食謂粥餅不正食
或不足是正而少不足。或無請。或食已更得食等不犯。
別眾食戒三十三。然別眾食。準此律文。但明
別請不論不集。故文云。但請三人食我等不
[002-0079c]
得別眾。若依緣起則明乞食。故文云。為攝難
調人自結別眾。若依多論。明界內不集。亦明
別請別乞有不集者。僧次亦有不集。今分三
相各明犯緣。引據證別。初明僧次七緣。一有
施主。二是僧次請。三五正食在時中。四食處
成眾。五知界內。有善比丘未食不集。六無諸
緣。七咽咽犯。多論若施主就僧界內。二處設
食應布薩處請僧。或送一分食。自處不須展
轉。若聚落界內無僧界。二施主各請四人已
上。二處食應打楗稚。互請一人互送一分食。更
有異比丘入。亦更須展轉。或先僧次後成別
請。有客遮不許入是。若不遮雖先別請後成
僧次。如上立法此明僧次。言別乞者。善見四
句。一四人同乞。或別乞各不相知。同一主故
同時受食犯。多論若四人各自乞食。共在一
處亦無有過。以非一家故。若別請人。應令作
法門外唱令。但得一人即名清淨。若不作法。
界內無人者一切僧。猶得遮食不清淨罪。若
準此言。未假界內不集必若盡集。亦結其過。
故文云。別請四人。在僧中次第並坐受食。食
不與僧同味咽咽皆犯。準此以言。僧次一種
唯局不集結罪。乞食別請。若集不集俱結。今
更約緣隨相總明。令人識知由過常有。初有
施主。四分多論。不問道俗皆名施主。即明僧
食無別眾罪。故多論云。若取僧食。別自受啖
不與僧同。或遮客僧。或不作相是盜僧祇。非
別眾罪。廣如上卷。二別僧別乞別請三種。先
明別僧即是僧次。五分僧次請者。凡夫聖人。
坐禪誦經。勸佐眾事。並為解脫出家者得入
[002-0080a]
僧次。唯除惡戒人。若言次第上座者。是僧次
攝。又不知齊幾為上座。佛言。上無人者皆名
上座。以法取人。或言禪師等是別請。若言禪
師十人。便除法師律師。甄簡異故不名僧次。
十誦善生中。以羅漢法請人不稱名字。猶名
別請。為佛所呵。如訃請法中。多論若施主長
請比丘。或作日限。先隨意請人各使令定。至
初集日。先無別請一切無遮。大善無過。不能
無遮應打楗稚。眾僧集已。先別請者且住一
處。勸化比丘若施主。應立高處舉聲大唱六
十臘入。若多若少。但得一人即名清淨。乃至
唱到一夏及沙彌等。若都無者亦名清淨。若
初日不唱。應日日唱。如初日法。若初日唱訖。
若遮不遮一切無過。若不作此二法。若食時。
有遮界內比丘乃至一人。此一切僧得別眾
罪。設界內無比丘。故有遮食不清淨。若九十
日請。或長請如初日唱。九十日夏訖施主設
有。續供一月半月。即前唱法為清淨。不須更
唱。唯僧房臥具。九十日竟日日唱。不者得罪。
若施主就僧界內作食。堂舍不容次第出在
異處食亦得。若大界內有二處。僧祇一日中
二處俱施食。布薩處無過。不布薩處。不請布
薩處一人不送一分食者。此僧犯墮。若施主
別請。僧次四人入僧布薩界內食。或將食入
界別請比丘。應布薩處請僧次一人若送一
分食。若二處三處亦爾。自處不須展轉取人
送食。設請人送食已外有異比丘。若遮不與
食者墮。若不爾者。三人已下各各異處食得。
若作意請僧中一人。忽忘不請。在前作一分
[002-0080b]
食。置上座頭送與彼僧。若道界遠者先取食
次第行之。若聚落界內雖無僧界。設二檀越
請四人已上。於二處食應打楗稚。互謂一人
互送一分食。若有異比丘應入。乃至一人。若
不互請送食皆墮。若遮不與一人食亦墮。假
令一處欲如法者。應好隱悉知聚落比丘有
無。不疑者得不爾應打楗稚。不打者知有一
人不來食犯墮。疑有吉羅。若不疑心若打楗
稚。不問有無一切不犯。或先僧次請來。有客
比丘遮不聽入即成別眾。或先別請有客比
丘來。比丘教化勿遮即成僧次。不能不遮。乃
至唱一人入等。善見別乞四句。或四人一時。
乞。或別別乞各不相知。而同一主一時往受
食者犯。二各各去一時受各處食四分律中不犯墮。三各
去各受各食不犯。四或別乞別去一時受食
犯。義云。僧次請人至請家已。門外有比丘不
許入界內者。變為別請。設後食時無人亦犯
墮。若門外僧。與家內相去六十三步外者。食
時外僧乃名別請別眾。不名僧次別眾。四食
處成眾。善見要別請四人俱受成眾。即座上
一比丘。覆鉢不食待餘三食竟。後一人食不
犯。四分若二人三人隨意食。四人若過應分
作二部更互入食。多論三比丘一狂心。三比
丘一滅擯。三比丘在界內一在界外。若狂擯
二人不落僧數。雖四不成。異界不相足數。不
成別眾。故須知是好比丘。多論或食僧食若
施主食。各取食分。雖四人已上於別處食。或
共一處食不犯別眾。若四人各自乞食。於一處
食亦無別眾。律結犯者。據一家併乞四人一
[002-0080c]
時受食。必前後各自受分者得。由自食己食
也。又有四句。一食主是一。盡集無過。二食一
處二。彼此乃異。以食味同故不犯。若界內更
有餘比丘。二眾俱犯。三食別處一。如僧盡未
食僧食。或有施主食。有一施主別請四人。在
僧中並坐受食。不與僧同咽咽犯。若彼四人。
先取僧中一口食已。後得益無犯此謂露地須申手內。若在覆
處不必相接。四謂食別處別。彼此二眾。互請一人互

送一分食。不者二俱犯墮。五界內不盡集。五
分若請比丘僧。應比丘沙彌往。若請二部僧
五眾應往。多云。凡別眾食必於界內。言界者。
謂眾僧結界聚落界。家界曠野處一拘盧舍
界。此諸界內。不得別食別布薩。若僧食竟有
客比丘來。檀越與食。四人已上無罪。以僧食
竟不合同味。無乖別過。若僧未食客來入界。
受檀越食咽咽成犯。別狂癡滅擯比丘。及沙
彌無犯上沙彌等三人非別眾。若不與僧食是盜僧祇。若沙彌是僧次請來。則免四比丘已上別眾罪
俱福田故。四分諸律並云。別請別乞故犯不言不集。多論

別請別乞如律。又加食處不集。雖僧次來但
使同界不集。又名別眾如上所列。善見五種足四不
犯。一不請足四。施主別請。四人一人不去。主
人見少臨中。見一比丘即喚與食。是名僧次
情無簡別。二乞食足四。亦以別請。一人不去。臨中
乞食比丘至依次與食。三沙彌足四。四鉢盂
足四別請四人三人身至。一人鉢請。五病人足四此謂狂癡。並非別眾
得食。律中不犯開七緣。一病時者。下至脚跟
劈。善見云。砂土入中不能行。二作衣時者。自
恣竟無迦絺那衣。一月有則五月是也。三施
衣時者。如前背請戒。道船二行為四五二緣
[002-0081a]
者。下至半由旬內來往上下是。六大眾集者。
食足四人長一人為患是。乃至百人長一人
為患此謂儉時東西二家各設食供。東家成眾。西家一人白食處成眾。西家一人本是別患。豊時則有儉故開
之。又供具限約不許分送。外乞難得儉故開成。今京輦設供。每有不依

疏僧闐𨶮門首。請家拒閉不令輒進。大德英
達安然坐食。知外有僧不思命召。親見其事
過深鄙俗。望諸行者見聞斂迹。五公云。門
外有客比丘不得入者。乃至語往本寺取食
等。廣如訃請法中。七者沙門施食時。謂在此
沙門釋子外。諸出家者是也。又準論中僧次
不犯。五分衣時。都合九緣。增一云。師子長者
別請五百羅漢。佛言。不知僧次一人福不可
量。因說如飲大海則飲眾流。師子言。自今已
後當不別請。佛言。我亦不令別施。以無有福。
師子便平等施。亦不言此持戒犯戒。佛讚。善
哉平等之施獲福無量。平等施者施中第一。
賢愚經。以㲲施佛。佛讓與僧。義意同此。正使
將來法垂滅盡。比丘畜妻挾子。四人已上名
字眾僧。漫請供養。應當敬視如舍利弗等。律
明開緣。僧次一種功益自他。病等諸緣但能
自益謂別請三人。一人若病若行等緣來入。前數自身是開益。他犯別眾也。律中若無如
上諸緣即起白言。我於此別眾食中無因緣。
今欲出餘人無緣者亦爾。若有別眾食緣欲
入者當白言。我有別眾緣欲入。白已隨次入。
若有緣不白者吉羅。不犯者。如上所開。取歸
婦賈客食戒三十四。五緣。一是上二緣。二知
是。三無緣。四取過三鉢。五出門便犯。足食戒
三十五。五緣。一是可足食。二知境足。三捨威
儀。四無緣。五更食犯。律中若飯[麩-夫+少]乾飯是正
[002-0081b]
食。堪飽足故名足食。五緣。一知是飯由飯等是正定
二知持來知為我持來境多是足。三知遮知前境食少。雖食不遮於後。若多堪飽。雖食
一口必遮於後。四知威儀知行住坐臥四儀。隨壞一一犯足故。五知捨威儀若坐
床而食。前境堪足。忽低頭。取與後分離床之例。足食已捨威儀。不作餘食

法得而食之後食若正若不正枝葉華果細未磨餅油蜜等。隨得一粒入口。咽咽墮。
僧祇捨威儀者。八種威儀行住坐臥長床短床船乘。且如床上
坐已。若見師僧塔像在背後者。迴身避坐曳
身不得離床。若離名捨威儀。若正食時。天雨
於上持蓋。無者合床舁著覆處。舁時倒地。及
諸緣而離本處。更食犯墮。五分五事。一有食
二授與。三受啖。四不復受益今時有人且受正食。少一口已便言。不作
斷心。便至中前。依式更啖。此非正量。食無飽期。約境定犯。五身離本處更得食

墮。國土無粥晨朝開飲[麩-夫+少]漿。十誦五種中。糒
謂乾飯也。餘同四分。五似食者。𢇲粟[麩-夫+黃]麥莠
子錯麥迦師等。五種佉陀食者。一根二莖三
葉四磨食稻大小麥等五果也。僧祇五正同
此。五雜正如四分云。佉闍尼者。枝葉華果細
末磨。僧祇大小[麩-夫+黃]麥米豆作餅蘇油歡喜丸。
一切作餅。除肉餘者。非別眾。處處滿足食等。
善見云。佉闍尼者一切果是也。正食者米麥
作飯[麩-夫+少]。粥初出釜畫成字不得食。若米合藥
作粥亦爾。若少飯和多水。以離威儀應作餘
食法。乃至米雜肉。如芥子大作餘食法。一切
草根及樹木子作飯。若以豆作飯不須作餘食
法。若以菜和正不正為粥。若說正名成遮。不
說正名不成遮。義云。此足者。謂前境足非噉
飽名足。故律中。時有比丘見上座來。若受不
作餘食法者告言。我受不作餘食法便得食。
尼不敬僧戒中亦爾。故知。若起須作餘食法。
[002-0081c]
由前境足故不得輒起。何況僧祇八遮。四分
中。病人殘不須作餘食法。善見明了。病人殘
者。或食不食皆成殘。僧祇一人作法餘人盡
得。此律亦爾。律中僧俗二食俱得加法。若作
餘食法十五不同。能中有三。一是比丘。二先
足食。除不正及不足。三身康和除病。對法亦
三。一豐時除儉。二所對是比丘。三未足食者。
食體亦三。一時食及清淨。多論不淨食不成
作。二新淨食非病人殘。三不覆藏食。自作三
法。一自言現前應從淨人受已。共未足比丘
互跪云。大德我足食。已知是看。是作餘食法。
二授與前人。三舒手相及處。彼作三法。一彼
受為食。二口云我止。汝取食之。三度與他。此
三五種並約律文。五分佛言。持食著鉢中手
擎。偏袒右肩右膝著地。作是言。長老一心念
我某甲食已足。餘如上。若都不食還之語云。
此是我殘。與汝亦名殘。尼具有殘食法。僧祇
若持鉢椀作法。但食鉢中。鉢中成殘。椀中不
成。義云。今有人食飯未竟。喚足食者來與食
云。此是我殘者應成無妨。若強勸不云殘犯
後戒。律不犯者。食作非食想不受作餘食法。
非食不作法。若病不作法。病人殘不作法。若
已作餘食法一切不犯。勸足食戒二十六。五
緣。一他足食竟。二知。三發言強勸。四不作殘
法。五前人食犯。非時食戒三十七。智論問曰。
若法無時。云何聽時食遮非時食為戒。答曰。
我已說世界名字法有非實。汝不應難。亦是
毘尼中結戒法。是世界中實有。為眾人訶責
故。亦欲護佛法使久存。定佛弟子禮法故。佛
[002-0082a]
世尊結諸戒。不應求有何名字相應不相應
等。若爾云何但說假名時。答實時毘尼不說
以白衣外道不得聞。聞生邪見故說假名時。
以通多分故。今有妄學大乘者。多貪著非時
食故。具引誡之。經中說云。早起諸天食。日中
三世諸佛食。日西畜生食。日暮鬼神食。佛制
斷六趣因。令同三世佛故。多論四解。一從旦
至中。其明轉盛。名之為時。中後明沒名為非
時。二從旦至中。作食時節乞不生惱。中後已
去反上可知。三中前俗人事務淫惱未發。中
後閑預。入村乞食多被譏謗。四中前乞食濟
身。過中靜緣修道非是乞時。名為非時。又云。
晝夜各分九時。事同須臾。日下近地熱漸寒
甚。夜則長也。阿含中時非時。經具明二十四
半月之相。準俗二十四氣量之。僧祇令知時
節。若作脚影事同上經。若作刻漏四分亦爾。日極
長。晝則十八須臾夜十二也。長夜反之。四緣。
一是非時。二非時想。三時食。四咽咽墮。律云。
時者明相出乃至日中。案此時為法四天下
亦爾。非時者。從日中乃至明相未出。僧祇日
正中時名時非時。若食得吉。時過如一瞬一髮
食得提。律云。若比丘非時受食。食咽咽墮。非
時漿明相出。七日藥過七日亦墮。盡形壽藥
無因緣服吉羅以曾加口法無病不許服。犯有輕重。並謂加口法者。若不加法。非時中服
四藥並墮故。戒本唯除水楊枝也。五分得甞食但不得咽。十誦教

人非時食。殺生草木空地然火。手取金銀。掘
地啖殘宿食。為己不為己。作者皆二俱犯墮
五百問云。中後一切有形之物。不得入口中。
食已用楊枝。若灰漱口。不者墮。律不犯者。若
[002-0082b]
作黑右蜜。和米作法。爾故有病者服吐下藥。
日時欲過。煮麥令皮不破漉汁飲。若喉中哯
出還咽不犯。善見出喉還咽犯墮。食殘宿戒
三十八。三緣。一是殘宿。二知是。三食咽咽
犯。律中殘宿食者。今日受已至明日。於一切
沙門釋子受大戒者。皆不清淨。四藥以論。過
限結罪如前戒。善見十誦五分。大比丘受食
已。或食未食。經夜名殘宿。問殘之與宿為一
為異。四句答之。一殘而非宿且受四藥不加口法過中吉羅。
二宿而非殘亦吉謂未受食或共同宿吉。不宿不犯。三亦殘亦宿
提。四非殘非宿可知。殘宿內宿亦作四句。一
是殘宿非內宿今日受食安界外。不共宿非內宿也得墮。二是內非
殘。三四俱句類知。有云。淨地無內宿。文云
除去比丘。故知有也。律中殘宿不受食戒。以
坐禪比丘為緣起者。為防未來惡比丘故。內
無道觀煩惱未伏。妄倚道業便輕聖戒。此乃
心涉愛憎。大我未伐。故諸三乘道人並不輕
戒。以深伐我根。傾慢使憧敬戒。而增道業。可
不欽尚之哉。十誦若鉢著不淨脂蘇。受[麩-夫+少]食
應寫淨鉢中食之。著鉢者棄。繩綴鉢受粥。脂
出但棄膩處。餘者得食。若新熏鉢。及手穌脂
油著。二三澡豆洗。餘膩氣不盡名淨。不淨殘
宿鹽食吉羅與四分同罪。伽論膩故不去者。非食膩
故。善見云。多比丘一沙彌行。比丘各自擔食。
至時各各自分。分已沙彌語比丘云。我持己
分與大德易之。易得已復與第二比丘易。乃
至下座。若沙彌不解者。比丘自持食與教共
易得無犯無殘宿惡觸等。乃至持米行。沙彌小比丘得
作飯。唯不得然火若沸不得吹攪吉羅。熟已
[002-0082c]
如上分。展轉易者得義準今食殘食與俗人。若過與他者惡觸不淨。以心不斷故不
。十誦比丘傳食與沙彌。沙彌傳鉢食與比

丘。比丘洗手更受。以一心實與沙彌故淨也。
遠行難得食處聽。自持食從他易淨食者得。
今有直將食乞淨人。還從乞取。二彼俱無受
捨。不名交淨如善見者好也。有比丘使沙彌持鉢。沙彌
食已持不淨鉢與師。佛言。無急事不應使沙彌
持鉢。若使持應從沙彌受。十誦無水處水上
有食。棄上飲取下。若下有食飲取上。乃至穌
油等吹去飲取。水泉池中有食亦爾。僧祇多
論。乞食食已有殘。棄曠野石上。明日乞食不
得。不作本意還從本道。石上故飯在者。無淨
人自取。有烏鳥食處當扟去。五百問因緣同
上。所以開者。以信施重故。又無主物。如欝單
越法取食者得。五分比丘殘果與淨人已不
作。還意後淨人還與比丘。佛言。離手已名淨
食之。僧祇莫問時非時受。若過非時如髮瞬。
若食得墮。停過須臾。復得停食食墮謂旦起受食至中。
過中已去限一須臾。若過二時名曰非時。比丘晨起。應淨洗手齊腕已

前。不得粗魯洗五指頭。當以灰土。洗揩令作
聲。洗已更相摩者不淨。更須洗之今有安餅果手巾上。若有肥
膩氣勢相連得殘。宿惡觸等。若淨巾無過。律令以手巾盛食果。十誦中

手巾日別洗之。僧祇若洗鉢已不得摩拭。當
停使燥。欲食時當護淨手。若摩頭口手相揩
者。以上洗法洗之。捉袈裟者更須洗之。善見
若乞食值風雨。塵土落鉢中作念。當為沙彌
乞。得食還語沙彌如上因緣已。沙彌受已云。
此是沙彌食。今施與大德得食無犯。律不犯
中。若宿受食與父母。若塔舍作人計價與。後
[002-0083a]
乞食比丘從作人邊乞得者。若鉢盂有孔罅。
食入中如法洗。餘不出者得。若宿受穌油灌
鼻。若隨唾出棄。餘者不犯。不受食戒三十九。
十門分之。一制受意。二能受人。三所受境。四
所受食。五受食處。六受食法。七須食觀。八食
食法。九失受法。十對文解。初中五分云。佛未
制前比丘各不受食。白衣訶言。我不喜見。著
割截壞色衣人。不受食食是為不與取。多論
五義故。一為斷盜竊因緣。二為作證明。三為
止誹謗。四為成少欲知足。五為物生信令外
道得益。昔有比丘。與外道共行。止果樹下。比
丘不上樹不採果。又不肯就地取。並答言。佛
不許作。外道知佛法清淨。即隨佛出家尋得
漏盡。二能受者是比丘。了論能令受者具戒
比丘。住於自性求得在此處。解云。能受者。清
淨持戒無毀。故言住自性。欲求飲食名為求
得。此處受食即度與餘比丘。不須更受。即名
此比丘為能受。若破戒被擯別住十三難。三
舉滅擯應滅擯。學悔等人不成受故。三所對
境。了論解云。除自己及同類。餘三類眾生。隨
一被教不被教。知比丘不得自取食食。又知
此可食物。知比丘是受施人。度與比丘。若不
解此義。雖與不成受。多論為作證明故。若在
人中。非人畜生悉不成受。五分曠野無淨人
處聽。自洗燒器安水。淨人安米自煮。若熟從
他受。僧祇曠野中行。牛上受食。長袋連紐一
日一繫置牛上。人不得觸之。至時一比丘引
繩。一比丘受取口。云受受等。十誦蠅不可遮
故非觸。鳥來啄一口去但棄啄處。餘殘得食。
[002-0083b]
善見天人鬼神畜生飛鳥皆成受。五分迦葉
從帝釋受食。僧祇中。獼猴邊受蜜。十誦輕繫
地獄亦應得受。準此六道知解者成。反則不
成。四所受食。初汎明須不。二明轉變。初中十
誦五種塵不須受。謂食塵穀塵衣塵水塵風
應是細者。若麁須受。善見若塵大落鉢中。可除者去
之。餘者不犯。細者更受前十誦者。或無人處。或是嚮明中塵。行食
時。比座餘食。迸入鉢中成受。僧祇一切塵一切
更受。除畜生振身塵。若作意成受。乃至行餅
[麩-夫+少]飯等。抖擻筐器。逆落鉢中。不作意者不
成。反上成受。僧尼互淨互受。善見若病急緣。
大小便灰土得自取。明了論名大開量。如下
卷說。律中灰土泥等須受。應有人處。十誦聽
擔食行。不使人見。若食當下道。取一搦不受
而食。又聽過大澤。擔糧從他易淨食此是有人處。前是
無人處。僧祇多論。見昨日石上殘食。不受開食如

前戒說。亦急難開事同儉時八事。五百問云。
山野處無人者。日中不得往反。應七日自作。
先淨米取。僧祇濁水應受性黃無犯。五分醎
水性醎。不著鹽聽不受。伽論濁醎灰水見面
不須受。善見若額頭汗。流入鉢中須更受。臂
中汗。流入手不須受準此作意額頭亦成。僧祇楊枝者。口
中有熱氣生創。咽汁應受。若誤咽不犯。雪氷
雹無淨人處。淨洗手自取食。有者應受。四分
戒本。除水及楊枝不言咽非咽也。準僧祇好。
二明轉變。善見受生薑後生牙不失受。火淨已
生牙。牙處更淨。非生牙處得食。鹽變成水得
食。僧祇自重煮不失受四分亦爾。酪穌甘蔗石蜜麻
油等。由中前記識故。展轉不失受等。五受食
[002-0083c]
處。明了論。求得在此處。地及水中。空中不
成。如前受中說。六明受食法。一器食相對。了
論至邊三種。一至身邊。謂以物置比丘手中。
二至物邊。謂俗人擔物。令比丘自取手至物
邊。三至器邊。以器貯物授與比丘。但捉器受
並得。二身心相對。一身受非心。心緣他事。但
申鉢受。二心受非身。施主置食而去。但作意
受。毘尼母云。以嫌比丘故。置食捨地。佛言。
離手已是與竟。若準僧祇。口加三受。三身心
平等非所遮。若已足食竟。不作殘食法不成
受。四非身心。受比丘與施主。先相領當中。前
緣事不得對面。便畫地作相。後置食於中。或
入定。或禮佛誦經。身心不關故並成受。三
單心無對受。僧祇邪見人不與比丘食。當滿
荼邏規地作相。若葉蔽鉢下時。口云受受受。
前畜寶戒。俗人寶器不得捉。下食時亦云受
受受。大同。明了十誦亦同。不相解等同之。五
分火燒馬至。送食置地亦爾。僧祇若禪眠與
食。不覺者不成。若不欲自食自捉與淨人。四
連絆觸礙者。僧祇若繩連器物。相連不斷。與
比丘者成受非威儀。乃至淨人樹上搖果。比
丘以衣鉢承取。或以手脚口。下果時。觸枝葉
者。更生心言受受。善見繩繫不成受。以無口
加故。僧祇若如上成受非威儀。四分若遙過
物。與者受者俱知。中間無觸礙。得墮手中者
得。僧祇井上懸食下井底。比丘口言受受。勿
突中間生草木。若在屋上。當繩連捍取。口言
受受。十誦寫穌油注鉢中。雖不絕成受。以注
下流故。僧祇淨人行果鹽菜。應語懸放果。墮
[002-0084a]
草上即去者不名受。小停者名受中國行道人食法。淨衣
踞坐已前施食案。上安草置鉢。如是食。若淨人難得。比丘至飯餅果

菜邊受取行之。若淨人舉。不離地亦名受非
威儀。當語稍稍授我。若鎗鑊熱不得受者。當
以兩木橫置地。比丘脚躡當安鎗。時口云受
受。五心境相當受。淨人作三法。比丘作三法。
食無七過等。廣如四藥法中。六非心境受。如
上乞食自取儉開等緣。不勞心境自取無罪。
七食須觀門五別。一計功多少。量彼來處。二
自忖己德行全缺多減。三防心顯過不過三毒。
四正事良藥取濟形若。五為成道業世報非
意。故明了論中云。餘一切文句縱廣道應知。
解云。出家人受食時或受竟。先須觀食。然後
啖之。廣如下卷對施興治中。但每日恒須恐
未見後文故。略知大旨。不爾徒自衣食終為
聖訶。毘尼母中。鈍根比丘總作一念。利根比
丘口口作念。著衣者著。著作念。入房入。入作
念。不爾食。出腹中。亦如後卷。八正受食法。
四分受有五種。手與手受。手與持物受。持物
與手受。若持物授持物受。若遙過物如上說。
復有五種。身衣曲肘器與。還以上四受。若有
因緣置地與如上口云受受。十誦淨人不解行食。半在
鉢半棄地。若墮所受草上應食。若著土吹却
食。土多者水洗食之。僧祇下時覺墮鉢中時
不覺。二初下不覺墮時覺。此二俱非威儀名
受食。十誦行食時。淨人輕比丘。故觸此丘
手。不應受不輕者得。九明失受法。一決意棄
捨失。了論若人不須此物。決捨此食失受。更
食得罪。二捨戒失。了論云。先受食已後捨戒。
[002-0084b]
餘比丘須者更受。三捨命失。一切退沒故。即
如亡人不淨食器。皆不須翻穢。四任運失。謂
曾受四藥過時。法滿更無有受。如後律中。五
轉變失。如麻出油。漿變成酒。酒變成醋。生變
成熟並失本受。若爾僧祇中。何故展轉不失。
答此謂時中加記識故。後得無過。若時中不
記者皆不成法。六遇緣觸失。如多論淨人觸
失。更洗手受。僧祇亦爾今有重受而不洗手者。成受皆無膩觸。但先洗手意
在淨心。非謂有污。十依文解。四分食五種蒲闍尼。飯乾

飯[麩-夫+少]魚肉也。五種佉闍尼如上。五種奢邪尼。
穌油生穌蜜石蜜也。若不與食自取著口中咽
咽墮。非時七日限過亦墮。盡形無緣不受食
吉羅。不犯者。取淨水楊枝。若不受穌油灌鼻。
與唾俱出。餘不犯。若乞食時鳥銜食。若風吹
墮鉢中。除去此食。乃至一指爪可除去。餘者
不犯。索美食戒四十。四緣。一是美食乳酪魚肉。二
無病一坐間不堪食竟。三自為已。四食咽犯。祇中不得
從屠家乞肉汁。八種乳酪家亦不得。恐招譏
過。蠶家乞綿亦同於此。五百問。不病索好食
犯重。律不犯者。病人自乞為病人乞。或自他
交乞不求。自得一切得。與外道食戒四十一。
五緣。一是外道。二知。三自與食。四非置地
使人。五彼手受便犯。五分乞食乞兒乞狗畜。
量己食分減施。十誦外道伺求長短與食。不
名污家。多論與無見人不犯。若眾僧與外道
食無過。不得手與。不囑同利入聚戒四十二。
五緣。一先受他請。以不受故佛開不囑入村。
二食前後。三不囑授。四詣餘家無緣。五入門
犯。僧祇若乞食比丘。次行乞食到檀越家。即
[002-0084c]
請令住。因往他家得二墮。如上背請中。義準
若一人受請無同。請者須白請家。或白淨人
後得餘行。一不惱食主來問知處故。彼律又
云。若二比丘。各受常請交往亦爾。須白施主。
四分云。食前者。明相出至食時。食後者。從食
時至日中準此與時經食時同。家者男子女人所居。白餘
比丘者同一界住不同非時以。同受請知處。若囑授詣村而中
道還。或至餘家。或至寺內庫藏處及邊房。若
至尼寺中。若出彼白衣家並失。前囑授當更
囑他。不者入門墮。不犯者。若病若白。若迦提
時。若施衣時。若無比丘囑。至餘庫藏及尼寺
若家家多敷坐具請比丘。十誦若食不足。若
不正餘處求不犯。多論主人明日供。今日往
墮。餘主人喚。廣如下卷。食家強坐戒四十三。
四食之中。是觸食家。眼根對色故名觸食。五
分男女情相共食。僧祇見色愛著故名食也。
四緣。一是食家。二知是。十誦若斷淫家。若受
齋家。男女互受一日戒不犯。三強坐屏處。五
分坐者知妨其事。十誦此舍多人出入不犯。
四無第四人。僧祇母女姊妹亦犯。律云。有寶
者。多論以著寶衣輕明發欲故也。屏與女坐
戒四十四。四緣。一是俗女。二屏處。三無第三
人。四申手不及戶坐犯。多論閉戶無淨人墮。
開戶外有淨人吉。戶內有淨人不犯。僧祇若
母姊妹。若大小淨人。睡眠癡狂嬰兒雖有是
人名獨以人多犯故。前已重明。故又出之。若淨人作務來往不斷。
若門向道有行人如食頃不斷。若閣上閣下
淨人遙見者不犯。律不犯者。舒手及戶。坐使
乞食比丘見。若二比丘為伴。若有識別人在
[002-0085a]
邊。及難緣並開。獨與女人坐戒四十五。四緣。
一是俗女。二露處淨人見聞屏處。三無第三人。四在申
手內共坐犯。十誦與女露地坐。隨起還坐。隨
爾數墮。相去一尋內墮。一尋半吉。二尋若過
無犯。前食家不犯者如前。若互受一日戒吉
羅。驅他出聚戒四十六。四緣。一是比丘。二
期與設食。三無諸緣礙。四遣去犯。律中不犯
與食令去。若病若無威儀。人見不喜自送食
與。若破戒見故。命梵等方便遣不以嫌心。過
受四月藥請戒四十七。六緣。一是藥請。二施
主限定。三知限。四過受。五無緣。六食便犯。
僧祇中。春夏冬若過皆犯。或一月半月不得
更過。律中不犯者。除四緣如戒本。過藥限墮。
過夜限吉羅。觀軍戒四十八。多論有三意。一
為尊重佛法故。二為滅誹謗故。三為息諸惡
增長善法故。四緣。一是軍陣。二故往觀。三無
緣。四往見犯。四分陣者。若戲若真看者皆墮。
若軍在前後下道避。不者吉羅。方便見墮。若
被請去。力勢道斷等不犯。僧祇若逢軍不作
意見者無犯。若作意舉頭窺望見墮。若天王
出作意看者越。乃至看畜生鬪。及人諍口看
者亦越。十誦為觀無常故。雖觀不犯。有緣軍
中過限戒四十九。四緣。一有請緣。多云。開往
者。為沙門果故。長養佛法故。長信敬故。又道
俗相須成就佛法故。聽往有益。二曾經二夜。
三第三宿不離見聞處。四明相出犯。觀軍合
戰戒五十。四緣。一先有緣在宿。二軍陣合戰。
三方便往觀。四見便犯。飲酒戒五十一。三緣。
一是酒。二無重病緣。三飲咽犯。律云。若以我
[002-0085b]
為師者。乃至不得以草木內酒中滴口。因說
酒有十過。五分以降龍故。得酒醉衣鉢縱橫。
佛與阿難舁至井邊。佛自汲水阿難洗之。著
衣臥於床上。令頭向佛。須臾轉側伸脚蹋佛。
佛集僧言。昔日敬佛。今不能敬。昔伏毒龍。今
不能降蝦蟇。因說漸斷酒制。乃至嗅酒器。多
論云。此戒極重。能作四逆除破僧。又能破一
切戒。及餘眾惡故。四分中。但使是酒。乃至草
木作者。無酒色香味。若非酒。而有酒色香味
並不合飲。若酒煮酒和合食飲一切墮。若甜
醋酒食麴酒糟一切吉羅。十誦若飲似酒醋
酒甜酒糟[殿/酉]。若麴能醉人。咽咽墮。多論麴犯
墮者。謂和酒麴乾持行者。若餘麴不犯。四分
若酒作酒想。若疑若無酒想皆墮莫非取境犯。謂前有方便
十誦為恐冷發。和酒與之。不看即飲故制。若
看知非而是者。如上開之。律不犯者。若病餘
藥治。不差以酒為藥。若用身外塗創。一切無
犯。五百問。若醫言。必差得和藥服。不得空
服。彊勸人不飲吉。飲犯墮。善見若酒煮藥。
故有酒香味犯吉。無者得飲。僧祇一切果漿。
令人醉越。若麴飯和食者提。啖蘖者越毘尼。
水中戲戒五十二。多論四意。一佛法尊重。理
宜敬奉。入水遊戲損壞不輕。二動越威儀招
世譏過。三妨廢正業。四又失正念故。三緣。一
是水。二無緣。三入中戲犯。律中戲者。放意自
恣。以手畫水。或水相澆灒。乃至以鉢盛水弄
一切墮。除水已。若漿若酒弄者吉。僧祇水陸
互澆灒越。俱水中者提。五分摶雪。及草頭露
弄者吉。伽中乃至水滴地亦吉。律中不犯者。
[002-0085c]
若道行渡水。沈水取沙石諸物。若學知浮法
而浮。掉臂畫水灒者不犯。擊攊戒五十三。四
緣。一大比丘。二作惱意。三手脚十指。四觸著
便犯。僧祇以指指比丘亦提。五指指五提。乃
至差會以指某甲去者亦墮。沙彌眠喚覺當
挽衣。五分若擊攊沙彌。乃至畜生亦吉。四分
若以餘物擊攊者吉羅。不犯者。不故作。若眠
觸令覺一切開。不受諫戒五十四。五緣。一已
欲作非法事。二他如法設諫。三知已所作非。
前人諫者是。四拒諫不受。五隨作犯根本違
諫波逸提。此謂諫時不受犯吉。後作六聚通
犯墮也。不犯者。如僧殘末戒開之。怖比丘戒
五十五。五緣。一大比丘。二作怖彼意。三以色
聲等六塵事一一示說。四者一一相現。五見
聞便犯。不問前人怖以不怖皆墮。律中不了
者吉羅。不犯者。或闇地無火。或大小便處。
謂是惡獸便怖。乃至行聲謦咳聲等而恐畏。
若以色示人不恐意。餘塵亦爾。若實有是事
相。或夢中見當死罷道失物。和尚父母重病。
若死語彼令知。若戲若誤一切不犯。半月浴
過戒五十六。五緣。一曾前洗浴。二未滿半月。
三無緣。四更浴。五洗半身犯。四分除熱時。春
後四十五日夏初一月。病者下至身體臭穢。
作時下至掃屋前地。風雨二時。下至一旋風
一滴雨著身。道行時。下至半由旬來往皆開。
無者過洗半身墮。方便悔吉。多論天竺熱早。
從三月初至五月半聽洗。隨國土早晚熱用
此限洗。十誦大雨空中立洗亦得。若有緣不
語餘比丘輒浴者吉。不得共白衣同浴室。知
[002-0086a]
善好無口過者聽。入比丘揩白衣吉。若頭陀
不用他揩。編繩自揩身者善。五分共白衣浴
室中浴者偷蘭。多論凡露覆處浴。要不共白
如論者好。要著竭支。一當有慚愧。二喜生他欲。因
說羅漢身耎。有凡見便起染失男根。乃至還
悔得本身。五分已浴師及病人。身體已濕。因
浴不犯。僧祇隨數滿十五日。若洗時料理湯
火訖。然後打木作聲。令一切僧次第入。若無
緣者作陶家法。先洗兩髀兩脚。後洗頭面腰
背臂肘胸腋。餘如下卷。露地然火戒五十七。
四緣。一是露地。二無緣。三然草木有焰者。四
然便犯。五分為炙身然火。焰高四指者墮。多
論若他已然。後隨作何事皆墮。四分病者須
火便身也。得自然若教人謂在死上石及餘物上也。若無緣燒
草木糠糞一切墮。若半焦然炭。及不云知是
看是一切吉羅。僧祇旋火作輪。或火中有草
木。撥聚一切墮。若壞生二罪。一壞生二然火
在生地理又一墮。僧祇若抖擻火炬在灰上
瓦上。不得在生地。律不犯者。語言知是看是。
若病人自然教人然。有緣看病人。為病者煮
糜粥羹飯。若在厨屋中浴室中。熏鉢煮染。然
燈燒香一切並開。藏他衣鉢戒五十八。三緣。
一大比丘衣鉢。二驚動意。三取藏便犯。多云。
若五大色衣不淨衣吉羅。未熏鉢鍵𨩲衣鉢
作淨畜者皆墮準此五大色非佛開。律不犯者。若實知彼人
物相體悉而取舉。若在露地風雨漂漬舉之。
若物主為性慢藏衣物狼藉。為誡勅故藏之。
若借他衣而彼不收故舉。若因此衣鉢有命
梵等緣故藏。一切不犯準此今官不許私度在道行。有衣鉢自藏應不犯持罪也
[002-0086b]
真實淨不語取戒五十九。四緣。一是己物。二
作真實淨。三不語主。四取便犯。戒本列五眾
者。以明犯不犯義。辨相具解。展轉淨施。問不
問俱得。著新衣戒六十。四緣。一是三衣。二是
己物。三不染壞。四無緣輒著犯。善見若遭賊
緣等。得權著五大色衣。四分新衣者。若是新
衣若初從人得。十誦得他故者。初得故亦名
新衣。四分云。壞色者。若青黑木欄也。彼得衣
不作三種壞著者墮。若重衣若輕衣。不作淨
而畜者吉羅。若非衣鉢囊革屣囊針線囊。及
諸巾不作淨畜者吉羅。若未染衣。寄白衣家
者吉羅準此言淨者。謂以成色衣。或以餘物貼。或以點著名淨。而並須染壞。非謂三衣須染餘者但淨
而已。若準文中。一切不染皆提。一切不淨皆吉羅。五分所以淨者。異外道

故令與俗別。三種記故失則易覓。多論五大
色衣不成受。黃者欝金根黃藍染。赤者落沙
染。青者藍黛染。若自染吉羅。不成受。應量
不應量一切不得著。若點著吉羅此律犯墮。更改如
法色則成受。若先如法色。後以五大色者不
成受。若以五大色點淨者吉。還用青黑木欄
三種。更互作點。若衣先已作淨。後更染色不
須更點。先已作淨。後洗脫不須更淨。故紫草
柰皮柏皮地黃絳緋色黃櫨木。皆不如法色。
以如法色覆即成受也。僧祇憍奢耶衣。欽婆
羅衣細耎者。染汁麁澁損壞。佛言。如是好衣
二種淨。一割縷淨二點淨。餘衣三淨加一染
法。青者銅器覆苦酒甕上。著器者是。藍澱青
石青硿青不持是等作淨。黑者諸果汁合一
鐵器中作泥。若池井泥亦爾。水欄者。用上果
生鐵上磨作點淨。餘如衣法中分別。十誦作
[002-0086c]
淨色者。謂以別色相點。如青衣以泥棧淨。餘
互淨亦爾棧者赤黑。猶同四分木欄皮。多論除靴履一切並點
淨。十誦若衣不淨試著吉羅。五分得革屣。令
本主著下至五六步。僧祇作淨者。極大齊四
脂。極小如豌豆善見如麻子大。不得並作。或一三五七
九。不得如華形作。若浣褻有泥污。鳥足污。即
名為淨。若新僧伽梨趣一角作。乃至一切衣
新細揲亦爾。若眾多碎衣。一處合補者一處
作。別者一一作淨。奪畜生命戒六十一。多論
一出家之人四等為懷。乃加殺害違慈非憫。
二自損惱他。生死根本障道惡業故。三為長
信敬息誹謗故。五緣成同前大殺戒。飲蟲水
戒六十二。前戒限分。此是深防。不待命斷。五
緣。一是蟲水。二作蟲想。三不作漉法。四飲用。
五隨咽犯。鼻柰耶律說。二比丘向佛所。一人
渴死。生天見佛得道。一人飲蟲水後至佛所。
佛問其故已。脫憂多羅僧示黃金身。汝癡人
用觀是四大身。為純成臭處。其見法者則見
我身。僧祇比丘受具已。要畜漉囊應法澡鑵。
無者用袈裟一角。同伴中。都無者舉眾有罪。
若卒無水洗手著衣。可用樹葉拭然後著衣。
多論舍利弗。以淨天眼見水中空中蟲。如水
邊砂器中粟。無處不有遂斷食。佛言。肉眼所
見漉囊所得。乃至三重猶有者捨住處去。十
誦不持漉帒行二十里犯罪。若清流大河泉
水。從此寺至彼寺者得。僧祇若漉水得已。不
得厭課看暗眼人看。能見掌中細文者看。看
時如大象載竹車。一迴頃知無應用。若施主
請比丘食。應問漉水未。若未者自看漉。或使
[002-0087a]
可信人應教漉。不可信者自應漉蟲。不得語
莫殺傷。蟲水著器中。還送本水來處瀉中。若
來處遠者。近有池七日不消者。以蟲著中。若
知水有蟲。不得持器繩借人。若池汪水有蟲。
不得唱云此水有蟲。若問者答言。長老自看。
知友同師者語言。此中有蟲。當漉水用。此戒
人亦喜犯。與澆用戒同故具抄出。餘如衣法
中。疑惱比丘戒六十三。五緣。一大比丘。二故
生惱意。三以六事一一說告。四言辭了。五前
人聞知。律中六事惱者。若以生時若年歲。若
受戒若羯磨。若犯六聚。若犯聖法。隨一一事
皆墮。僧祇當受時應語令知。受後不得恐疑
若即用語者如律開。律不犯者。其事實爾不故作。彼非
爾許時生。恐後有疑悔。無故受他利養。受大
比丘禮敬。便語言。汝非爾許時生。若實無爾
許歲。恐後悔受利養敬奉。語言。未爾許歲。若
實年不滿二十。界內別眾。作白不成。羯磨不
成非法。別眾恐後疑悔受利養禮敬。語彼令
知。還本處受戒故準此欲重受戒。佛令遷本處。勘問得不故。若實犯波
羅夷乃至惡說。恐後悔恨受利養。受持戒比
丘禮敬。欲令如法懺悔。語知犯六聚者。又為
性麁疏不知言語。便語汝所說者自稱上人
法等。若錯若戲一切皆開。覆他麁罪戒六十
四。五緣。一大比丘。二知犯二篇已上。三作覆
心。四不發露。五經明相。善見覆他罪百千共
覆一人俱得提十誦子注云。向一人說便止。僧祇向善比丘說
不得趣說。若犯者凶惡恐有難緣。應念彼人
行業自有果報。猶如失火。但自救身焉知餘
事。時與護根相應不犯。多論若疑未了不須
[002-0087b]
說他。律中若知他犯麁罪。小食知至食後說
吉。食後知初夜說。初夜知中夜說一切吉羅。
若中夜知至後夜。欲說而未說。明相出墮。除
麁覆餘罪。自覆罪。除尼覆餘人罪者一切吉
羅。不犯者。先不知不麁罪想。若向人說。或無
人向說。若發心向說明相已出。若諸難緣者
並開。與年不滿戒六十五。四緣。一是年未滿
二十。二知。三與受具。四三法竟犯。多云。六
十已去不得受大戒。設師僧強授亦不得。以
不任堪苦行道。心智鈍弱。聽為沙彌。七歲已
下亦不許度。未滿二十不得受者。以其輕躁
為寒苦所惱。若受大戒人多訶責。若是沙彌
人則不訶。僧祇若減七十不堪造事。臥起須
人是則不許。過七十減七歲不應與出家等。
廣如上下二卷。律論言有牟盾。二情兩通無
損。律中不犯者。先不知信受戒人語。若旁人
證。若信父母語。若受戒後疑者。當數胎中年
月。數閏月一切十四日布薩。以為年數。滿者
不犯。開和尚墮餘人吉羅。今取諸部會通。勘
餘曆術。總括明練廣如大疏。但鈔者為末學
之流。余雖明委具張。終恐後人不曉。但通略
舉一句。以定昔來謬解。謂取極小沙彌。臘月
三十日生。年滿二十正月一日受者。實年十
八歲二日。便以胎閏等緣增之。則正年二十。
猶長五月一日也。此長含虛增月。約實退減
年十九歲。年月俱不滿者。至八月九日。前受
是不滿二十。是罪無戒。九日後受無罪有戒。
然諸國用曆不同。此唐國內亦有六七家曆
法。且據一家如上略述。自餘易緯律曆故不
[002-0087c]
重申。至如諸部不滿得戒。具如戒疏所述。發
諍戒六十六。五緣。一是四諍事。若餘私諍律
得吉羅。二僧如法滅。三知。四輒發起。五言了
結。與賊期行戒六十七。六緣。一是賊。二知。
三期。四同一道行。五不離見聞處。六過限犯。
祇中與負債人行越。十誦共惡比丘期行吉。
惡見違諫戒六十八。五緣。一是惡見說欲非
障道。二屏諫。三不受。四僧如法諫。五三諫竟
犯。隨舉戒六十九。四緣。一是惡見被舉人。二
知是。三隨順同事。四隨一一事結。隨擯沙彌
戒七十。犯緣大同前戒也。拒勸學戒七十一。
五緣。一作止不學意。二前人如法勸。三知己
非前人諫是。四不受勸意。五言辭了便結。十
誦說四事一一乃至七滅諍。言我不學此一
一墮。五種人不應為說毘尼如後卷中。毀毘
尼戒七十二。多論為尊重波羅提木叉故。二
為長養戒故。三為滅惡法故。又多論云。以十
二年前常說一偈。今說五篇名為雜碎。五緣。
一是毘尼。二前比丘誦戒時。三作滅法意不
令久住。五分令人遠離毘尼。不讀不誦而毀
訾墮。十誦何用說為令人疑惱熱惱不樂。若
說隨經律一切墮。多論若誦一一戒一一訾
一一墮。通訶一墮。戒序中說二百五十戒義
故亦墮。律中毀毘尼墮。阿毘曇及餘契經吉
羅。不犯者。先誦毘曇然後誦律。餘契經亦爾。
若病者差已誦律。若勤求方便成四沙門果。
後當誦律。不欲滅法者開。恐舉先言戒七十
三。四緣。一是廣誦戒時。二在眾中。三作不聽
之意。四說過五篇即言我始聞結犯。祇云。隨
[002-0088a]
中間一一戒不聽吉。一切不聽墮。受具已應
誦二部毘尼。不能者誦一部。又不能當誦五
眾戒即五篇也。四三二眾如初句。不能誦二眾當誦
一眾及偈。若布薩時。廣誦五眾乃至四三二。
無者乃誦一眾及偈。餘比丘。不得坐禪作餘
葉。應專心聽。同羯磨後悔戒七十四。四緣。一
是僧得施物。二同羯磨賞他。三輒反謗僧。四
言了便犯。不與欲戒七十五。五緣。一是如法
僧事。二知。三不與欲。四輒去。五雙脚出戶
結。五分有事與欲去。不與欲應三羯磨。屋下
隨出一一提。露地去僧一尋提。若不羯磨私
房斷事。一一吉羅。僧祇若僧集說法毘尼。有
緣不訖座。不白去者越。若大小便。須臾還不
廢僧事不犯。若疑來晚應白與欲。乃至聽他
人讀誦受經。皆須白之。中間止作餘語者無
犯。五分不羯磨斷事沙彌在中。若起亦吉。律
不犯者。若與欲去。若為非法。同師作損減。不
與欲而去者開。與欲後悔戒七十六。四緣。一
如法羯磨。二如法與欲。三輒反悔言不成。四
言了結。多論若僧作非法羯磨。當時力不能
轉。默然不訶。後言不可無犯。若順法毘尼者
墮。王制不順吉羅。屏聽四諍戒七十七。五緣。
一先起四諍。二前人屏量。三作鬪亂意。四往
彼盜聽。五聞便結犯。不待向說。律中若二人
闇地共語。隱處共語。前在道行共語。若不彈
指謦欬驚者吉羅。不犯者。若恐作無利故聽
者開。瞋打比丘戒七十八。四緣。一大比丘。
二生瞋心。三作打意。四著便犯。律中打犯重
者亦墮。若以手石杖等墮。若餘戶鑰拂柄挃
[002-0088b]
者吉羅。十誦如一把沙豆散。眾多比丘。隨著
一一墮。伽論欲心打女人僧殘。僧祇若惡象
馬牛羊。來入塔寺。觸突形像。壤華果樹得。以
杖打木石。恐怖令去不得。杖擬畜生一一吉
羅。律不犯者。有病須人椎打食噎椎脊。共
語不聞。觸之乃至誤觸不犯。撿諸經律。無為
訓治故開比丘行笞杖者。釋迦一化並無。末
代往往見有。前卷已明故。是法滅之相。大集
經云。若道俗等。打破戒無戒比丘。罪重出萬
億佛身血。何以故。以能示人出要道乃至涅
槃故。智論律中結戒。為世間事為攝僧故。為
護佛法故。有人有眾生。隨逐假名而結戒。不
觀後世罪多少。如道人鞭打。殺牛羊罪重而
戒輕。歎女人戒罪重。後世罪輕等。搏比丘戒
七十九。前是限分。此戒深防擬便是犯。伽論
舉手向眾多比丘一一提。無根僧殘謗戒八
十。略同第二篇罪墮。為別突入王宮戒八十
一。四緣。一是剎利王。二王共夫人同處。三王
未出寶未藏多論采女著寶衣眾具未藏舉本處。四入王宮門限便
犯。律中若入粟散小王。豪貴長者門限內吉
羅。捉寶戒八十二。此是捉寶戒。多論明文。因
拾遺為緣起。不用舊語具五緣。一是重寶通
自他。二及莊飾具。三非住處及宿處。四無心
盜取擬還主。五捉便犯。多論七寶捉者墮。七
名如三十戒中。若似寶銅鐵雜色珠等。取得
吉羅。不取如法說淨不犯。若捉金薄金像舉
藏。若捉他寶自說淨寶得墮。似寶入百一物
數者得。不須說淨。僧祇中。乃至知佛僧事人
有寶不得自取。若四月八日。及大會供養時。
[002-0088c]
浴像金銀塔及菩薩像。供養具有金銀塗者。
使淨人捉。若倒地者。佐助捉無金銀處。若塗
遍者裹手捉。若浴金銀菩薩使淨人洗。乃至使
淨人持。比丘佐助。若已先捉不得後放。多論
若似寶。作女人莊飾具捉者吉羅。男子莊嚴
具。除矛矟兵器樂器。餘一切捉無犯。若使比
丘捉寶亦墮。律中開。若是供養塔寺莊嚴具。
為牢固收舉不犯謂無淨人處開。故五百問云。知事人。
不得捉佛法金銀錢亦墮。四分云。若在寺內
奇宿處。有寶自捉教人舉。當識囊相器相開
解看。幾方圓幾新故。有索者問。相貌同者還。
不相應者云。我不見此物。若二人同來取。語
同者持物置前。各自取去。不作如是方便吉
羅。若餘處捉遺落物者墮。僧祇若見遺衣物
者。當唱令之。無主者懸高顯處令人見。若來
取問。何處失。答相應者與。無來者停三月已。
若塔園中得者作塔用。僧園中得者四方僧
用。若貴價物金寶等。不得顯露處。屏看相。已
有認相應對多人前與。教令受三歸。語云。佛
不制戒者。眼看不可得。無人來者。停至三年。
如上處所當界用之。比丘若失物先生心言。
後知處當取。後知得取無罪。客比丘遺衣鉢。
主人徙著餘處藏犯重。彼衣主憶來取者無
罪。若掘地得寶藏者。淨人不可信當白王。淨
人可信。停至一二年應作塔用。若王覺者答
言。已用作塔。若索者應以塔物。若乞還之。若
王問律中云何答云。佛言。隨塔僧地得者。還
作塔僧用之。若寶藏上。有鐵券姓名。亦得直
用。進退如上。成論有人言。伏藏屬王。取此物
[002-0089a]
犯盜者。答云。但地上屬王。不論地中。何以
故。給孤獨等聖人亦取此物。故知無罪。又自
然得物不名劫盜。僧祇入聚落中。有遺物不
得取。有人取與比丘者得。即是施主。若曠路
無人處有者得取。若衣有寶。以脚躡斷。露捉
使人見。至住處見有寶者。與淨人掌作衣藥
直。五百問云。寄白衣物過期不來。白衣持來
施比丘不合取。若活是有主。若死屬僧物。非
時入聚落戒八十三。五緣。一非時分。二無啟
白喚緣。三不囑授。四向俗人舍即寺內淨人家院是。五入
門結。十誦若入聚落僧坊尼寺須白。入蘭若處入本
住處無犯。四分非時者。從中後至明相未出。
不囑授比丘初入村門墮。若僧塔寺事病事。
當囑比丘。若獨處一房當囑比房。十誦無比
丘白者。四衢見應白。又無者發心已去。無者
應白尼三眾。僧祇食雖早竟即是非時。作白
言長老。我非時入聚落。前人言可爾。若道從
聚落中過。村中有塔天祠者。當順行直過。若
下道左右旋去者墮。智論一切白衣舍皆名
聚落。準此寺內淨人房院何為不白。慎之哉
慎之哉。五分若路所經暮須往宿。八難起等
並不須白。多論若總白隨到所至處。若別相
白亦善。若先不白見異寺比丘白無犯。明了
論。若有緣須入先簡擇此事。謂白同戒觀察
正行。律中威儀者得。不者不合。律不犯者。
若道由村過。若有所啟白。若喚若請。皆不囑
授直往。有三寶緣者。開囑如上。過量床足戒
八十四。五緣。一是床。二僧床及已。三過量。
四自作使人。五作成便犯。本為截者不截方
[002-0089b]
犯。律云。高如來八指。多論木床高大悉犯。
俗人八戒亦同。八指者。一指二寸。姬周尺一
尺六寸。唐尺一尺三寸彊。五分得高床施。先
作念截却得受。不爾者墮。僧祇僧床亦犯。恐
施主嫌者。木筩盛脚埋之。乃至截脚木還搘
床脚亦犯。隨坐起一一墮。若下濕處。用八指
木搘脚得準此下濕處搘床者應開得。在上禮佛。若搘高者不合也。若俗家高床
不犯四分亦同。十誦云。截竟僧中懺罪。八指者用
我指量上開搘脚木。用人八指量。第三分入梐。準此十誦疏
家以八寸為量。四等分之。又云。長床極小容
四比丘坐處。臥床過三肘。降四歲共坐。若減
不得坐。床長一肘半。得二人共坐。床搘不得
過八指。四分不犯者。去地八指。若減若脫脚
無犯。兜羅貯床褥戒八十五。五緣。一是兜羅
綿律云。白楊華柳華蒲臺也。二貯床褥。三為己。四自作使人。
五成便犯。五分隨坐結墮。要先棄後悔。骨牙
角針筩戒八十六。五緣同上。多論云。以是
小物故不入三十中。又應破故。若反還主不
受。若與他主生惱。若入僧則非法。故須毀棄。
律不犯者。若銅鐵鉛錫鑞竹木葦舍羅草用
作針筩。若以牙角作錫杖頭鏢𥎞子管反傘蓋
子斗頭鏢纏蓋斗。若作曰鉤刮舌刀如意玦
鈕匕杓鉤衣[金*刮]眼[鎞-囟+奐-大]刮汗刀揥齒物挑耳[鎞-囟+奐-大]禪
鎮熏鼻筩。一切不犯。過量尼師壇戒八十
七。五緣成。一作坐具。二過量。三為己。四自
作使人。五作成便犯。律中長姬周尺四尺廣
三尺。緣外廣長各增一尺。此是定量餘如衣法廣明
又云。若過量。若互減互過自他作成皆墮。
若不成為他作成不成一切吉羅。不犯者。應
[002-0089c]
量減量作。若從他得已成者。截割如量。若作
兩重者不犯今有通量而作者諸部不許。四分七百結集中亦不許。僧祇若欲
懺悔截却量外謂初量外。非是增者。依法懺之。餘者說淨。
若已曾過十日。如長衣法捨之。準多論衣法。
覆創衣過量戒八十八。律云。用覆身上種種
創。上著涅槃僧。得用大價細耎衣作。長姬周
尺八尺廣四尺也。不犯略同前戒。十誦乃至
創差後十日過者結墮。雨衣過量戒八十九。
文相如三十中不解可知。與佛等量作衣戒
九十。多論云。佛量丈六常人半之。衣廣長皆
應半也。十誦云。長佛九磔手。五祇二律亦同。
有本十磔手者錯也。長姬周尺丈八廣丈二。
常人九尺六尺也。事希故無暇廣述。須知。四
提舍尼。初戒名在俗家從非親尼取食也。五
緣。一俗人舍。二非親尼。三無緣。四自手取
食。五咽結。四分食者正不正也。無病自取咽
咽結。文中不論自他二食。約緣通之。五分在
巷中犯。家內不犯。緣起如此。律不犯者。受
親里尼食。若有病。若置地與。若使人授。若在
僧寺與。若在村外。若尼寺內一切皆得。在俗
家偏心授食戒。四緣成。一白衣舍。二偏心越
次指授。三大眾默受不訶。四隨咽結。五分第
一上座應訶。不用語者。乃至新受戒者亦得。
僧祇三訶不止。食者無犯。十誦若二處僧別
坐別食。亦須別問。已約勅未。未者不得食。後
坐人亦爾。律不犯者。若語言。大姊且止。須待
食竟。若尼自為檀越。若檀越設食令尼處分。
若不故作偏為彼此者。學家過受戒。事希不
迷。今諸有信家。亦五眾繁踐無度受供。準此
[002-0090a]
自約。豈非明斷。有難蘭若受食戒。五緣。一
是蘭若險處。二先不語檀越。三無病難緣。四
自手取食。除置地使人。五食咽犯。眾學戒中。
威儀之要。具在諸門。略收將盡今撮摘數十。
人之喜犯故復緝敘。初齊整著涅槃僧者。律
云。不齊者。或時下著繫帶在臍下。高者褰齊
膝。象鼻者垂前一角。多羅樹葉者垂前二角。
細襵者繞腰細襵皺。此之犯相。故作犯。應懺
突吉羅。以故作故犯。非威儀突吉羅。若不故
作突吉羅。尼等四眾亦吉羅。乃至篇末並同
此。不犯者。或臍中生創下著。若膝[跳-兆+專]創高著。
若僧伽藍內。若村外作時行道者。二齊整著
三衣者。律云。不齊者。下垂過肘露脇。高過脚
[跳-兆+專]上。象鼻者。垂前一角。樹葉者。垂前兩角後
褰高。細襵者。襵已安緣。不犯者略同前戒。三
反抄衣者。謂左右反抄著肩上也。若脇有病
在寺中。道行作時者得。四反抄坐戒。文相可
知。已後約略而解不復記數。大途可知。律云。
衣纏頸者。總捉衣角著肩上也。開緣同上。覆
頭者。若以樹葉碎段物。若衣覆也。不犯者。有
病患寒頭上生創。命梵難覆頭走者。跳行者。
雙脚跳也。不犯者。有病為人打。有賊惡獸。若
棘刺度渠坑而跳過者。蹲坐者。若在床在地
上。尻不至地也。不犯者。有病尻邊創。若有取
與。若禮若懺悔。若受教誡者。又腰者匡肘
也。開緣如纏頸戒。搖身者。左右戾身趨行也。
不犯者。病若為人打避杖。度坑搖身過。著衣
看齊整者。掉臂者。垂臂前却也。不犯者。病為
人打。及餘緣舉手遮。浮渡水。若以手招喚伴
[002-0090b]
者。覆身者。處處身露也。不犯者。病被繫風吹
衣。離身者。左右顧視者。在村落處處看也。不
犯者。有病若仰瞻日時節。若難緣伺求便道
走者。靜默者。謂無高聲也。不犯者。病若聾須
高喚囑授。若高聲施食。若二難高聲走者。戲
笑者。露齒而笑也。不犯者。病脣痛不覆齒。或
念法歡喜而笑者。用意受食者。非棄羹飯也。
不犯者。有如是病。或鉢小故棄。或還墮案上
者。平鉢受食者。非溢鉢也。不犯如上戒。平鉢
受羹者。非溢出流汗也。不犯如上。羹飯等食
者非飯。至羹盡羹至飯盡也。不犯者。有病若
正須飯。世須羹日時欲過。二難疾食者。以次
食者。非謂鉢中處處取食食也。不犯者。病或
患熱挑取冷處。若日欲過難緣者。不挑鉢中
者。置四邊挑鉢中央至鉢底。不犯者。有病患
熱開中央令冷。日過難緣者。開自索食。不犯
者。病為他他為己。不求而得者。飯覆羹不犯
者。有病若請食。或正須羹正須飯者。視比座
者。誰多誰少也。不犯者。比座病。若眼闇為看。
得食不得食。淨未淨。受未受。若自病者。繫鉢
想食者。謂非左右顧視。不犯者。有病比座眼
闇如前戒。日過難緣者。不大揣者。非口不容
受也。不犯者。病時欲過二難疾食者。張口待
飯者。謂飯揣未至先張口也。不犯者如前戒。
含飯語者。飯在口中語不可了。令不解也。不
犯者。有病或噎索水難緣者。遙擲口中食。不
犯者。病被縛而擲口中者。遺落食者。半在手
中半入口中。不犯者。啖薄餅焦飯瓜果菜者。
頰食者。令兩頰鼓起如獼猴狀也。不犯者。病
[002-0090c]
時欲過難緣疾食者。不嚼飯作聲中。除有病
乾餅焦飯瓜果者無開菜文。噏飯者。張口遙呼吸
食也。不犯者。有病口痛。食羹乳酪苦酒者。不
舐食者。吐舌舐飯也。除病被縛手。有泥垢膩
汗舌舐而取者。振手食中。除病食中草蟲。或
手有不淨振去之。有未受食。手觸污手振去
之者。把散飯食者。散棄飯也。開如前戒。不污
手捉食器者。有膩飯著手也。除病或草上受
葉上受。若洗手受者。洗鉢水者。雜飯水也。除
病若澡槃承取棄之者。生草不得大小便中。
除病故不堪避。若流墮上鳥銜墮者。水中不
大小便唾中。除病或岸上大小便流墮。餘如
前戒。不立大小便中。除病被縛脚[跳-兆+專]垢膩泥
污並開。不恭敬說法不得中。除病若為王王
大臣者。不佛塔中宿戒。除病為守護故止宿。
強力所執二難緣宿者。不藏物塔中戒。除病
為堅牢故藏。餘難緣如上。著革屣下諸塔邊
戒。除有如是病。或強力喚入塔中者。塔下坐
留食戒。除一坐食及不作餘食法比丘病比丘
聽。聚著脚邊一處出時持棄者。塔下擔屍等
戒。除有病須此道行。彊力呼去者。持佛像大
小便處三開亦爾。向塔舒脚坐。除病若中間
有隔強力所持。携手道行戒。除病或眼闇須
扶接者。餘戒或有病緣通開。不恭敬聽法者。
唯開王及大臣也。良由佛法廣流天下者。必
假王力故也。初雖開聽為在通法被及黔黎。
後必虔仰。故無開法。自餘通。諸外部非不要
須。意在即披即行。且依律述。此若遵之無缺
者當更括撿。如威儀決正法中別卷流用。
[002-0091a]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三終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四



持犯方軌篇第十五以前隨相約事乃分。至於統明未可精識。故甄別之。若取


申途理在前列。恐初學未了也


律宗其唯持犯。持犯之相寔深。非夫積學洞
微。窮幽盡理者。則斯義難見也。故歷代相遵
更無異術。雖少多分徑。而大旨無違。但後進
新學教網未諳。時過學肆。詎知始末。若覈持
犯。何由可識。然持犯之文。貫通一部。就境彰
名。已在隨相。今試約義總論。指其綱要。舉事
以顯。令披尋者易矣。就中諸門分別。初知持
犯名字。二解體狀。三明成就。四明通塞。五明
漸頓。六明優劣。七雜料簡。初明二種持犯名
字者。先解二持。言止持者。方便正念護本所
受。禁防身口不造諸惡。目之曰止。止而無違。
戒體光潔。順本所受。稱之曰持。持由止成號
止持戒。如初篇之類。二明作持。惡既已離。事
須修善。必以策勤三業。修習戒行。有善起護。
名之為作。持如前解。所以先後者。論云。戒相
止。行相作。又云。惡止善行。義之次第。次釋
二犯。言初犯者。出家五眾內具三毒。我倒在
懷。鼓動身口。違理造境。名之為作。作而有
違。污本所受。名之曰犯。犯由作成。故曰作
犯。此對作惡法為宗。惡既作矣。必不修善。
是故第二即明止犯。言止犯者。良以癡心怠
慢。行違本受。於諸勝業厭不修學。故名為
[002-0091b]
止。止而有違反彼受領。故名為犯。此對不
修善法為宗。二明體狀餘義廢之。直論正解
出體有二。一就能持。二就所持。言能持者。用
心為體。身口是具。故論云。是三種業皆但是
心。又律云。備具三種業。當審觀其意等如後
更解。二就所持者。持犯二種。並對二教以明
制教有二。一制作作則無愆。不順有罪。二制
止作則有過。止則無違。言聽教者。作與不作
一切無罪。何故須二者。若唯制無開。中下施
分進道莫由。若唯開無制。上行慢求息於自
勵。故須二教。攝生義足。今分二教攝法分齊。
止持作犯。唯對二教中事以明。作持止犯。通
對二教法事兩種。所以前不通法者。法唯進修
方知。事但離過自攝。故得明也。就前止持對
二教中。制門中事有二。一者可學制止。如淫
通三境盜分四主等。二者制作。如衣鉢體量
等。二者不可學事。由心迷倒。隨境未了等。是
廢昔義也昔以事不可學。今以心想迷忘不可學。一切心境皆是可學。但迷非學了。故佛一切開也
就聽門者事通上二。言可學者。如房舍尺量
長衣大小是也。不可學者。事同前述。但由迷
忘於教無違。前後想轉故結不定。次作持。對
制門中法事者。法謂教行也。教謂律藏。行謂
對治。事唯可學。衣鉢體量等。是就聽門中。亦
對法事。法謂處分說淨等。事唯可學。長衣房
舍等。所以不通。不可學者。由心迷忘。非學能
了。廣如後述。此謂順教而作。無違故皆名作
持也。三明作犯。以翻止持但不依戒相造行
成辨。悉名作犯。四明止犯以翻作持。所對
法事懈怠不學並是。三明成就處所。先約心
[002-0091c]
辨。止持有二。一無惡來污明止持。行前三心
得有止持謂識想受等。此三非業。流入行心方成別因。故分二也。由本有戒
體光潔。無違名持。受體是記。三心無記也。二
對治行明。止持作持必行心成就。前三則無。
善性便有。惡無記無。止作二犯。行心成就前就
持中無貪等三為行。今就犯中貪瞋等三為行。前三亦無即識想受三心。局不善性。

若前後心有別持犯。所以可知也。後三業明
成就。身二持者。離殺等過名身止持。受食食
等名身作持。口二持者。離口四過名止。知淨
語等名作。身口各二犯。反上應知。單意業中
不成持犯。若動身口。思亦成持犯。後更說之。
四明通塞。四門分之。一一心門。唯就作業以
明。但塞不通以心無。並慮境不頓現故也。二
將心望境。有通有塞。言塞者。持犯不相有。言
通者。持犯自相通。如止持中有作持作持中
有止持。二犯亦爾。若為取別。答止中有作收
作成止。作中亦爾。舉宗歷然。豈是通漫。一止
作持心別。二止作持境別。三止心對作境。四
作心對止境。若就修行解止持者。如止殺盜
先修慈悲少欲等行。以行成故名為作持。望
境不起名止持。即止中有作也。若就修行解
作持者。如欲誦戒羯磨先止外緣。望離麁過
名止。後善行成名作。即作中有止也。作犯心
邊有止犯。如人作惡先不學善是等類也。止
犯心中有作犯。如人畜衣過日造房不乞是。
若望不學止犯無作犯。不即相成非無後習
也。三明自作教人四句皆通。如前心令人漉
水。為己用是止持。令人持欲僧中說。是作持。
令人教生。又不乞處分。遣人造房。作四事
[002-0092a]
已後心作意。離諸罪過。即止持中。有止持乃
至止犯。乃至止犯心中亦具二持犯。如前遣
人作四相已。後便止不學。善法四前後自業
相成。有塞有通。塞者易解通須方便。四四十
六。如前無異。託相少別。如前自安漉具禁閉
沙彌。安殺具閉戶。現相不與欲。此四作已後
修止持。乃至止犯。此後二門。並對事修造以
明止犯。五明漸頓。初就心通漸頓。若作心總
斷惡意。名止持心頓。若一切諸惡。並欲造名
作犯心頓。若諸善並修名作持心頓。若息修
者名止犯心頓。若論心漸。以類可知。莫非與
受體有違順故持犯兩分。二對行說。唯漸非
頓。以一行中不得備修餘行故。作持名漸也。
止持漸者。如正修慈心不得修餘對治也。作
犯唯漸。不可頓犯一切戒故。且就男子身亡
心行殺。若以貪心殺者。單犯一戒。六不殺戒。
四十九戒。五十六戒等全不犯。並如前說。三
就止犯別解。四句分之。一不學無知相對解
漸頓。不學之罪先起。無知之罪。緣而不了。
後生故漸。文云。五歲不誦戒羯磨。方得罪故。
二別解不學之罪通有漸頓。如要心可學境
上作不學意。於一一法上頓得不學罪。以初
受時皆發得故。令違願體頓得多罪。云何為
漸。若要心不學羯磨。於餘悉學。望羯磨邊。
犯一止罪名漸。若論無知。唯漸者。謂緣不了
方結無知罪。一心不備緣唯漸。問此不學無
知二罪是何。答有人言並是吉羅。今解言。不
學吉羅。無知有二。若全根本無知得重。故律
云。重增無知波逸提。若疑者得輕是吉羅也。
[002-0092b]
三分齊者。就教對行從根三別。言就教者。學
據始終不學即結。無知之罪五夏後結。對行
者。恐心逸蕩。自恃少解。望齊賢聖故學通一
形。優劣相降。文云。五歲智慧比丘。從十歲智
慧比丘受依止。乃至五分法身成立方離依
止。約根者。若利根易悟始終二罪。以不學故
有無知也。若鈍根難悟。始終不學無無知罪。
非力分故。律云。愚癡比丘盡形依止。四可懺
以不。二俱可懺。如息意不學。後緣不了結無
知。若作心學而未知。不結無知罪。已前不學
無知罪有斷義。皆可懺。六明持犯優劣。先明
二持十門。一約法而言。四種不同。一威儀戒。
二護根戒。三定共戒。四道共戒。初一外凡假
名僧戒。中二內凡和合僧戒。後一聖人真實
僧戒。德行優劣。三品殊異。持威儀弱護根持
勝。以制心故。乃至道共為勝。二就位。無學人
德圓故戒行勝。三果企求未息戒行為劣。內
凡外凡相望漸弱。三就人。七眾相望。乃至大
比丘戒無願。毘尼最勝。四就行。止持離重過
為勝。作持離輕過為劣。此輕重相望。若能治
行者。止持對麁過故。治行易成故劣。作持對
細過。治行難成故勝。五就心有三。一善心持
戒。謂修離染清淨行。對根本惡。怨逼三時不
染等是也。不善心者。為名利故世報等是也。
無記心者。狂亂睡眠等。若以作持校之。上中
下不等。若望順教。莫不持戒不分三心。六約
就所求四種。一賊分齊。如諂媚邪命勝他名
利等。二罪分齊者。恐墮三途故。成論云。行
者深心不樂為惡。名淨持戒。三福分齊。欲生
[002-0092c]
天受樂等。四道分齊者。縛著等累由戒得解
故。七約方明持。閻浮提者勝。煩惱重故。西方
東方持戒為弱。八約佛前後。佛在時勝滅後
劣。正法像法末法漸弱。以優波掘多。問尼為
證。佛世六群。極為麁暴。滅後無學威儀不及
也。九約遮性。二戒不同。互持彊弱。十六聚上
下。互持強弱。次明二犯十門優劣。初約位分。
無學誤犯故輕。三果故犯為重。三果無漏力
強。雖犯亦輕。內凡道劣故重。乃至外凡相比
可知。二對行者作犯是重。止犯為輕。亦可故
重誤輕。三就心三品明優劣。如卷初篇三性
分之。四戒威儀。篇聚上下輕重可知。五就遮
性分輕重。以犯性故地獄罪不除。如智論說。
六就時約。佛前後辨犯輕重。如持中可解。七
將心望境。如母論云。犯必託境。關心成業。心
有增微境有優劣故也。或心境俱重。人作人
想殺。或境重心輕。人作非人想。或境輕心重。
非人人想。論通一切不局一戒。淫中自有輕
重。畜生及人。人中有在家出家。在家中持戒
破戒。出家五眾持戒破戒。乃至聖人重同報
異。第二盜重者。天及人乃至聖人三寶差別。
僧物最重。第三殺戒。成論云。如六足毘曇中
說。殺邪見人輕殺蟲蟻。此人污染世間多損
減故。第四戒。向在家人說重。向出家人說
輕。八將制約報以明輕重。如母論云。如媒
房三戒。人之喜犯。律制情過故制重名。既是
遮惡。招報不重。故論云。結戒法異。輕制重名
得罪法異。因果相當。或犯輕報重。如打比丘
等性罪。義希故律制輕名。既是違理為業。心
[002-0093a]
重招報亦重。故論云。結戒法異。重制輕名得
罪法異。因果相當。或犯報俱重。如漏失二謗
等。或犯報俱輕。如不憶念身口威儀忘誤。或
慚愧心犯等。此後二句。結戒法不異得罪法。
得罪法不異結戒法故。九單心三時。辨犯輕
重。如善生經。且約殺戒輕重八句。位分四
別。初一句三時俱重。謂方便舉尤害心。根本
起尤快心。成已起隨喜心。第二三句。二重一
輕。初方便根本重成已輕。中云。方便輕根本
成已重。後云。方便成已重根本輕。第三三句。
一重二輕。初根本重初後輕。中云。方便重中
後輕。三云。成已重初中輕。第四一句。三時俱
輕。如僧祇。摩訶羅不知戒相。教他殺人。以憐
慜故。善生十誦中。啼哭殺父母。畏苦痛故。
害父母命等是。律據人想八業皆重。業隨心
故。牽報不同。故成論云。深厚纏殺蟻。重慈心
殺人。十有心無心相對八句。四位如前。初一
句三時有心。次三句。一初中有心。後則無心
犯四重。二初則無心。中後有心。亦犯四重。三
初後有心。中間無心犯。初重下三戒蘭吉。後
三句。一中間有心。初後無心犯四重。二初便
有心。中後無心犯初重。餘三戒或蘭吉。三後
便有心。上二無心。淫戒犯重。以出時樂故。若
餘三犯吉。次一句三時無心不犯。故律中本
作是念。我當妄語。例之後之八句。由心有無
故。犯不犯別。不同前八莫不有心。後明無心
者。或無心受樂及殺盜等心。或狂亂不覺者。
七雜料簡中分五。一以不學無知歷位分別。
二方便趣果分別。三具緣成犯分別。四境想
[002-0093b]
分別。五雜相分別。初不學無知者。其相微隱
初且敘結。然後例開。言其犯相者。謂受戒已
來。勤學三藏。於境迷忘。遇緣而造者。隨相境
想具之。若由來不學。事法無知。觸便違犯者。
佛言。隨所作結根本。更增無知罪。既略敘
結。須配位法。今立兩箇九句。為持犯方軌。
且據一事以通餘戒。先就止持。明有無輕重
罪之分齊。初明可學事。作九句分三品。上品
一句識事識犯。中品四句。初識事疑犯。二識
事不識犯。三識犯疑事。四識犯不識事。下品
四句。初疑事疑犯。二疑事不識犯。三不識事
疑犯。四不識事不識犯。次解釋中上言。不識
者犯謂不犯。迷輕謂重。疑中亦爾。疑有疑
無。疑輕疑重也。上品俱識故。無不學無知罪。
中品帶識故。於罪於事。生疑不識。故有八罪。
各有不學無知。下品四句。十六罪也。此中二
十四罪。有六波逸提十八吉羅以無知故得重也。餘有疑不學者。皆
吉羅也。並不犯根本名為止持。上品俱識故名上

品止持。中品罪少名中品止持。下品極多故
名下品。皆止於一事。次對不可學事。以明止
持九句。緣事緣罪各三心。初有三句。一識事
識犯。二識事疑犯。三識事不識犯。二疑事識
犯。疑事疑犯。疑事不識犯。三不識事。識犯
不識事。疑犯不識事。不識犯。此三三句中。各
下二句疑及不識。句別各有不學無知二罪。
合十二罪。亦望不犯根本名止持。但事是可
學。以想疑忘生。雖緣不了。聖不制犯。問如殺
盜等。人非人想。有主無主想。律結無罪。亦有
制犯者何。答或緣罪境。人非人故便結心犯。
[002-0093c]
或緣非罪境。無主物故。然彼迷心不結正罪。
莫非緣罪故。有無不同。又不同前段以法事
俱識故。是可學有疑不識皆制罪也。若爾後
緣法中。亦有想轉。如不處分處分想及疑。亦
是不犯重。何為制罪。答此且據止持中。約事
為言。必如所引。對法有二九句。後作持中。更
為辨也。次就作犯中。可學法事如初九句。不
可學者如後九句。與前並同。但犯根本為別。
就中根本不識事中。或無犯。謂始終無心。如
誤殺人等。除淫酒戒。若中間轉想。疑事不識
事。由心差故是方便。若不差結根本。或不造
前事。此後九句。識事三句為上品作犯。疑中
三句為中品。不識事三句為下品。或無罪故。
對法類知可解。所以前九句中上品一句者。
以事法俱了。未可論罪。後九句各分三品者。
莫非由一事生容兼疑不識故。結罪易明。故
分為二九句也。若論緣罪。下二心疑及不識。
合十二罪。皆犯究竟。以罪是可學故。以不學
故不識。故文云。不以無知故得脫。若犯罪如
法治。更增無知法。無知及疑皆是究竟。若不
疑及識一向無罪。無果可趣。前言無罪者。謂
無不學無知。非謂無根本罪。問根本不識事
三句無罪。便是六句。云何言作犯九句。答若
就根本唯六句。然上三句下不識與疑。亦有
犯故。若爾此下疑等。正是不學止犯。非是作
犯。何得說為作犯九句。答從根本故得名。又
必由造前事。通名作犯攝也。若爾不識事識
犯即是無罪。正應有八不得有九。答如前已
解句法相從。又解。若就可學事上。生可學迷
[002-0094a]
一向九句。莫不犯根本。若可學事。生不可學
迷。唯六句有罪。除下品。若轉想結前心蘭。得
有九句。並方便罪。若迷想就後心唯得六句。
如有主無主想。以無罪故。或九句。人非人想
後心吉羅。生罪緣故。若兼止犯得有八句。相
從造事亦得說九。極為分別不知鏡不。思之。
次明作持九句者。若從對事法以辨。實亦應
有兩箇九句。但明用差別階降不異。故合一
九句。唯對可學以明。今且列句所以。如上止
持可學事中。此但順教作事。與前為異。就中
分三。初一句識法謂知造房須乞白二識犯若不乞法便結僧殘中品
四句。識法疑犯。識法不識犯。疑法識犯。不識
法識犯。下品四句。疑法疑犯。疑法不識犯。不
識法疑犯。不識法不識犯。不可學法迷亦有
九句。如前段後九句說之。次論止犯。或九或
八。言九句者。上品四句有十六罪。中品四句
有八罪。下品一句但犯根本一罪。如不乞處
分造房但犯一僧殘。由識法識犯故。無不學
無知罪。所以顛倒前句不同者。以犯門解義
罪多為上品。犯四根本僧殘。各加不學無知。
如前列數。非多何謂。言八句者。對教行不學
以明。則無識法識犯下品一句。若對事明。亦
有兩箇九句。謂可學迷及不可學迷。如不說
淨見犯不發。即是可學。若迷若忘即不可學。
如此廣知。隨指一戒達之。則類遍法界也。二
方便趣果者。然造修前境必有三時。是以大
聖隨時而制。意令智士剋志不為。略如上引。
何者前方便。總論諸聚。明了論中。初篇二篇
有三方便。第三四篇立二方便。第五篇中。但
[002-0094b]
心起身口。唯有根本無方便。若動身口思。亦
有遠近方便。律中但明成者波羅夷。不成者
偷蘭。亦不分輕重。廣如卷初明之。今通會輕
重。約初篇中淫戒以明。如內心淫意身口未
現。名遠方便。此犯吉羅。故文云。或發心作心
念作也。若爾與單心何別。答律制動身口思
心。名為期業。若單心者。制限大乘故。善見
云。凡人恒緣欲境。聖人若制心戒者。無有得
脫之期。故律中起心不動身口。但自剋責還
復好心。是名不犯。二動身口未到前境。名次
方便。犯偷蘭。三者臨至境所。身分相交未至
犯處。已來名近方便。是重偷蘭。已下諸聚。雖
輕重多少不同。大相可準。何名方便。以上三
緣將至果處。或為七緣阻礙不成。故是根本
家方便七緣義如後說。若無七緣並入果本本相如何。
謂入如毛頭名淫。舉離本處名盜。斷其命根
名殺。言章了知名妄。如是隨相已明。若結罪
之時。並攬前因共成一果。不同他部因成果。
已更有本時方便。何者後方便。謂所造事暢
決稱懷。發喜前心。未思悔改復結其罪。通得
吉羅。三具緣成犯者。先明成犯意。業不自成。
成假修造諸緣和具方結罪福。必片乖阻擁結
方便。故律中犯相並託因緣。為罪居六聚懺
法又別。不同化教但論成業。結犯已外無論
違制。今依諸戒通別二緣。別具犯相。已如前
隨戒釋訖。有人通立五緣。用解諸戒者。非無
此義。後進未知。今立通緣遍該六聚。七種不
同。一是五眾出家人。簡餘十三難等受戒不
得。無罪可作。或是五眾而造境未果。或自命
[002-0094c]
終。或為他殺。或捨本戒。邪見二形生等。並非
五眾。業思乃暢無戒可違。二雖受五眾戒。而
為重病癲狂癡亂。痛惱所纏。雖作前事。並無
有過。若心了知是比丘者。隨前所犯。三期心
當境。非謂對境之時。或有迷謬境有錯誤。或
無記餘緣。或睡眠不覺。並不正犯。若先作方
便。後隨心三性並結。十誦伽論。若先作殺母
方便已自眠時。母死是無記心得逆及重。阿
羅漢無記犯戒。若睡覺即悔過。凡夫須準。智
論阿羅漢不為夢眠。但為四大故少時息耳。
四無命難。謂為怨賊非人惡獸斷命緣者。得
犯前戒。若是性戒一向不開。豈得殺他誑他
而自活命。唯淫一戒。開與境合。三時無染。以
不損境。餘則唯制。文云。我為諸弟子結戒已。
寧死不犯。若論遮戒。有開不開。道力既成。至
死不毀。如草繫海版等例出大莊嚴論。餘志弱者。命
梵二難開下三篇。以上二篇是梵行本故。五
無梵行難。謂若有童女寡婦伏藏。水陸多細
蟲同住多惡伴。如此之事並是犯緣。文云。若
在此住。必為我淨行作留難。佛言。即以此事
去。準此以言。對下三篇體是威儀。不開性戒。
就遮戒中。或是遮惡。或是事輕。或以輕遮重。
若不開者。反上可知。毘尼母云。犯罪有三。一
緣二制三重制。一緩一急三處決斷。是名律
師。六稱本境。謂非道作道想。無主物有主想。
非人人想。如是各非本期。為異境來差罪住
方便也。七進趣正果。若住即成方便。相有四
分。一由法隔故為方便。一切諸諫戒。初白竟
捨。遂諫故止不成果用。二懈怠息。欲造前事
[002-0095a]
緣壞離阻。或復強盛不可侵陵。停廢本心。三
好心息。謂將造過。忽憶受體。恐污願求。對治
防遏。令惡不續故也。四心疑故息。不同想心。
以至果故。今此疑者。起心當人。疑是非人。疑
心不決。恐殺非人遂即停止故也。上所列諸
通緣。又隨戒中取別緣。兩明二犯。得知因果
輕重犯不犯相。方得入懺法。不須通漫。悔罪
不出。四境想不同五門。一須制意。二汎明境
界。三有無。四定互多少。五解輕重。言制意
者。若不制境想則犯罪。浟漫輕重不分。有無
莫顯故。諸戒末。佛並具張。縱有缺文。但多
是略耳。二明犯境。位階且五。一內報二外事
三約法四對時五約罪。言內報者。謂人天非
畜。若四境齊犯。謂如初戒。或各升降如盜殺
等。又就人中道俗分別。俗者。如販賣食家有
寶等。道者。如謗覆說打搏疑藏等。通道俗者。
如二宿淫觸二麁語等。然於道中內外外局
衣食。內如毀兩。又內中通大小。大如謗奪。小
謂減年。又具中形報。隨順之提局是比丘。同
路乘船作衣讚食。事專尼眾。如謗覆說義該
兩眾。餘通可知。又形報中。色心分別。如淫唯
色。死屍犯故。文言道道想。此通四趣。漏失同
然。境仍是寬。自有約心為境。如觀許等想染
心衣食。大略須知。更不具分。二外事中。如掘
地草木不受殘宿勸足酒等。亦可長衣鉢類。
通內外者。如盜奪蟲水等。三法者有四。一自
所稱作媒麁語。二妄毀呰等。二他所作法處
分諸諫等。三是治法。謂隨舉等。四法相道
理。謂十八法等。四約時者。如日暮非時夏歲
[002-0095b]
二三宿殘宿內宿明相決了等。第五約罪者。
覆說之類等。三門有無者。約僧律本。合二十
六戒中有。餘者略無。謂初四戒二篇六戒三
十中一戒九十中十五戒。對有三十五。謂二
房含七。盜媒麁壞生。各有二重故也。尼中非
無。且削略之。已如初述。次言無者。通對前
五。一內報無者。或是理無。如漏失戒。觸緣
斯犯。何須境想以階犯位。或可略無以道想。
若疑但得蘭罪。故條部律云。非道想不疑殘。
故知是略。二定略無。知謗奪兩舌毀呰嫌罵
等。局此境犯。應有境想。文無者。略二外事。
略無如屏露二敷露然藏衣等。三法中理無。
以無所對法故。如殺盜等。言略無者。如大小
二妄及諫隨舉等。如僧祇。二隨咸有境想。故
爾媒麁等反此。故有法想。亦可觀作觀想諫
作諫想。非法等。並是理有略無也。時者如洗
浴二入聚落。亦是略無罪略。無者如尼覆戒。
餘戒理無。以不對罪故。第四多少者。境想之
法。或四或五。恐人未練。且依殺戒立相列之。
初句人作人想心境相當。二人非人疑境定心疑。三人非人
境定心差。四非人人想境差心定。五非人人疑境差心轉雙闕二緣
五句如此。所以多少者。但由第三人非人想。
此一不定故。或四或五。所以爾者。昔解。若輕
重相對定有第三。故即成五。如淫戒。轉想及
迷並得夷蘭。若殺妄摩觸二麁語等。轉想蘭
吉。本迷亦吉。故須第三以成五階。若犯不犯
二境相對不處分盜等是也。盜戒即四有主無主想故
不處分具五不處分處分想。五謂轉想有前心蘭故。四
約本迷。二境全無罪故。以此義五。若犯不犯。
[002-0095c]
或四或五。又解。重輕之中。位有三種。若轉想
定五。迷或四五。云何或四五者。如對二趣犯
境起迷。由有吉羅故。為斯具五。想對無情一
切無犯。是以但四。如似覆說。類前亦爾。若對
下三。輕重應五。然落開通。此是全謂非罪。而
覆說者無犯故。然是本迷。或四或五。若準此
義。犯不犯位亦有三別。如上重輕。應本定五。
進就不犯故。即成或四五者。今犯不犯如盜
戒中。本是或四五。今退就犯中。對非畜二物
作。想轉迷俱五。亦成三位。此即二對理齊。文
中綺說。謂殺妄觸等。就輕重以辨。盜約犯不
犯以說。故殺五盜四也。又且此謂。犯中有輕
重者如前所論。若掘地不處分非時勸足等
犯中。無輕重義者。但有或四五。餘準可知。
又復上來如此釋者。通約本異二境論之。故
言定五或四五句。若唯據本境犯之有無者。
一切境想四即齊四。謂本迷故五即俱五。謂
轉想故。但文中互說。用斯犯等。皆據本境本
想。若異境後心。律並不結其罪如非人疑想。偷蘭者是本想蘭
也。後作非人疑想之時。但得吉羅。具足五緣。殺非人蘭。今作人想亦吉羅也。故約略銓敘

境想之義。可對諸戒類明持犯。五次釋其文。
五階之位如前所列。以犯不孤起託境關心。
以成其業。但以境有優劣是非心有濃淡錯
誤。或心境相應。犯齊一品而業有輕重。八品
未均。或心不當境人非人想疑非時時惡疑。或境不稱心非人人想
無主主想。境犯心不犯地非地想。心犯境不犯非地地想。有斯差

降境想明須業位。既定四句之中輕重。亦須
分判五位。於上五階。一具四闕。初句心境相
當。通犯究竟。二人疑及第五非人疑。前疑重。
[002-0096a]
以本緣人心不捨。臨殺有半緣人心故。後疑
輕。雖半心未捨。殺時境非本期故。三人非人
想。四非人人想。前想重。結本方便。心境相
當。後想輕。以殺時單有本心無本境故。又更
重明。本境中疑重想輕。以心境相稱故重。單
境無心故輕。後異境中。想重疑輕。以生人想。
與方便不異故重。輕者雙闕二緣故也。非人
闕緣境。疑心闕本期。故分斯兩位。結罪屬本
心。且解如此。五雜料簡中。但以持犯該通。非
可一法包舉。故引諸門博練。亦可粗知持歸。
此門所明既廣。不可具羅。試列眾名。任自陶
鑄。或約剋漫。或約錯誤。或隨自他。或分身
口。教人自成兩業各分。多人通使緣別業同。
如斯諸例。未得陳之。鈔者意在易識即行。前
論難知。希用故且刪約。


懺六聚法篇第十六



夫結成罪種。理須懺除。則形清心淨。應同僧
法。故薩婆多云。無有一法疾於心者。不可以
暫惡便永棄之。故須懺悔。涅槃亦云。如我訶
責毀禁之人。令彼自責護持禁戒。說三惡道。
為修善故。然遂古之師。並施悔法增減隱顯。
臆課者多。照教無文撿行違律。故佛言。有犯
不能悔。又不能如法懺。是為愚人。聖教極明。
但不信受。今欲定其綱位。格其心境。使是非
鏡其耳目。得失明其能所者。則何患妄業不
除妄心無託。則為聖歎矣。故文云。有二種智。
一者有犯能見。二見罪能如法懺也。今懺
悔之法。大略有二。初則理懺。二則事懺。此
之二懺通道含俗。若論律懺唯局道眾。由犯
[002-0096b]
託受生污本須淨。還依初受次第治之。篇聚
立儀悔法準此。並如後列。若據通懺。理事二
別。理據智利觀彼罪性。由妄覆心便結妄業。
還須識妄本性無生。念念分心業隨迷遣。若
論事懺屬彼愚鈍。由未見理。我倒常行妄業。
翳心隨境纏附。動必起行。行纏三有。為說真
觀心昏智迷。止得嚴淨道場。稱歎虔仰。或因
禮拜。或假誦持旋繞。竭誠心緣勝境。則業有
輕重。定不定別。或有轉報。或有輕受。並如佛
名方等諸經所明。言理懺者。既在智人。則多
方便隨所施。為恒觀無性。以無性故。妄我無
託。事非我生。罪福無主。分見分思。分除分
滅。如人醒覺則不眠醉。然理大要不出三種。
一者諸法性空無我。此理照心名為小乘。二
者諸法本相是空。唯情妄見。此理照用屬小
菩薩。三者諸法外塵本無。實唯有識。此理深
妙。唯意緣知。是大菩薩佛果證行。故攝論云。
唯識通四位等。以此三理。任智彊弱。隨事觀
緣。無罪不遣。故華嚴云。一切業障海。皆從
妄想生。若欲懺悔者。當求真實相。如此大懺
眾罪雲消。然則事懺罪業福是順生。理懺妄
本道。則逆流一出一入。條然自分。愚智兩明。
虛實雙顯。故諸行者並識。自心若樂罪時。須
修事懺。若樂福時。須修理觀。理通深淺。如上
所明。若是五眾犯罪。則理事兩緣。事則順教。
無違唯識。理則達妄。外塵本無。故論云。唯識
義不失。亦不無能取所取也。若非五眾福道
兩經。必欲試論非是鈔意。廣如凡聖行法二
十卷中。次明依律。約事立懺。懺法乃多要唯
[002-0096c]
六位。初懺波羅夷法。觀佛三昧經云。有七罪。
一一經八萬四千劫。入阿鼻獄。一毀無十方
佛。二斷學般若。三不信因果。四用僧物極重
於三寶物。五犯重食他信施。六污比丘尼。七
六親所行不淨。並廣如彼經中。涅槃云。犯四
重者。生報即受。若披法服猶未捨遠。常懷慚
愧。恐怖自責其心。改悔生護法心。建立正法。
為人分別。我說是人不為破戒。若犯四重。心
無怖畏慚愧發露。於彼正法。永無護惜建立
之心。毀呰輕賤言多過咎。若復說言無佛
法僧。並名趣向一闡提道。云何是業能得現
報不未來受。謂懺悔發露供養三寶。常自呵
責。以是善業。今世頭目等痛橫羅死殃。鞭打
飢餓。若不修身戒心慧。反上諸法。增長地獄。
四分云。若比丘及尼。犯波羅夷已。都無覆藏
心。令如法懺悔。諸師廢立互有是非。今括其
接誘理無滯結。但使覆與不覆。臨乞時都無
覆者。盡形學悔。不同僧殘犯多罪已餘者。覆
藏得將一乞不障法事。初篇犯其根本。非全
淨用。若欲改過出彼自心。縱不舉罪。不礙僧
法故。抑令首盡。求哀為受。僧殘不爾。罪是有
餘。雖先無心得強加法。無問隱顯。隨乞隨懺。
有斯諸異故立兩儀。先分別須治。後明立法。
僧祇若犯罪已啼哭。不欲離袈裟。深樂佛法
者。令與學悔羯磨。比丘不淨食。彼亦不淨。彼
不淨食。比丘亦不淨。得與比丘受食。除火淨
五生種及金銀。應從沙彌受食。十誦若犯重
戒。如法乞羯磨。佛所結戒一切受行。在大比
丘下坐。不得與大僧過三夜。自不得與白衣
[002-0097a]
沙彌過二夜。得為僧作布薩自恣二羯磨。不
得足數。餘一切羯磨不得作。得受歲。伽論云。
謂無能作者。得為前二法。母論云。與白四悔
法已。名清淨持戒。但此一身不得超生離死。
然障不入地獄。治禪病經云。犯重懺者。脫僧
伽梨。著安陀會。心生慚愧。供僧苦役。掃廁檐
糞等。此行懺法須者如彼。律中應教乞言。大
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淫波羅夷無覆藏。
今從僧乞波羅夷戒。願僧與我波羅夷戒。慈
憫故三乞已。僧索欲問和。答云與波羅夷戒
羯磨。應言。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淫波
羅夷無覆藏。今從僧乞波羅夷戒。若僧時倒。
僧忍聽。僧今與某甲比丘波羅夷戒。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淫波羅夷無覆
藏。今從僧乞波羅夷戒。僧今與某甲比丘波
羅夷戒。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波羅夷
戒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爾。僧已
忍與某甲比丘波羅夷戒竟。僧忍默然故。是
事如是持。佛言。與波羅夷戒已。當行隨順法。
奪三十五事。略同僧綱法中。唯加不得眾中
誦律無能誦者聽。與波羅夷戒已。僧說戒及
羯磨時。來與不來隨意。若重犯者滅擯。若犯
僧殘。已下依篇聚治。十誦與學沙彌猶是懺重比丘。犯
僧殘已。乞別住六夜出罪。僧次第與之。上且
約淫戒為方法。自餘盜殺準法除之。不同昔
人唯淫開懺。二明懺僧殘法。略知對治有四
別。一須治覆藏情過。謂波利婆沙。此方義翻。
或云覆藏或云別住。母論云。何名別住。別在
一房。不得與僧同處。雖入僧中。不得談論亦
[002-0097b]
不得答也。二治覆藏罪。謂突吉羅。如後正懺
懺法在前。後與別住覆藏法。三治僧殘情過。謂摩那埵者。論
云。秦言意喜也。前雖自意歡喜亦生慚愧。亦
使眾僧歡喜。由前喜故與其少日。因少日故
始得喜名。眾僧歎言。此人因此改悔更不起
煩惱。成清淨人。是故喜耳。四治僧殘罪。謂阿
浮訶那。此中善見翻。為喚入眾羯磨。或名拔
除罪根。母論云。清淨戒生得淨解脫。善持起
去故也。二明立懺儀軌。僧殘眾中立悔。正法
須立。初引明文後顯格義。初中依明了論偈
曰。及上起罪五種方。釋曰。如人犯僧殘求得
出離。若人欲為彼作提舍那羯磨。此人必定。
應先憶持五種上起方後作羯磨。一觀僧殘
罪相。二為簡擇人。知藏罪不藏罪相。三觀業
聚學處。為簡擇四部等眾。四觀業相應學處。
為行白四等羯磨。五觀於十三殘罪中一日
一夜等藏不藏。為顯有藏無藏等地。立宿住
摩㮏多等。斯之五方。僧須觀察。始可為人上
起罪也。方猶法也。釋此五法。即為五門。所以
名上起者。往前墮在犯罪處。故名為下。罪相
續故。遮隨戒無作不生。今若懺悔約遮相續。
還得受持清淨對治護故。戒法續生。稱之為
起。第二白法。翻前犯罪時下。故名為上。是以
懺悔總名上起法也。又知。提舍那者。此云發
露。謂此懺悔是發露法。故欲行上起。須知五
方。第一方者。謂知撿定是殘非殘。即知具闕
之義。具緣成重。闕緣便輕。故論云。一觀僧殘
罪相者。於故意出不淨罪中根本相。若人已
受大比丘戒。若如來已制此戒。若人不至癡
[002-0097c]
法。若人有欲心出不淨。若不淨已出等。此人
則犯僧殘。於餘略說相亦如是。廣說如波羅
提木叉論。準論解律。上來即是通別二緣。謂
不至癡法已前是通緣。若人有欲心下是別
緣。具便犯殘。闕便犯蘭。乃盡十三。一一別
緣。以驗前犯究竟方便及以不犯。恐無過加
罰成非法故。僧祇云。持律比丘。與他出罪時。
有罪亦知。謂廣知五眾罪。無罪亦知。第二方
者。論曰。覆藏相者。若人於僧殘罪中。起僧殘
罪見。不欲從彼上起。由無發露心覆一夜。於
此人此罪已被藏。此謂憶識不疑不發露故。
若人不知不憶。或疑或起非罪見。故藏此罪。
此罪不被藏。準論解律。須諸門分別。十種不
同。一者形差。律中犯殘覆已罷道。罷道已還
受大戒。前犯須治。罷道不須治。二者法差。捨
戒作沙彌。如前罷道。三者病差。有心亂狂癡
病緣。多犯僧殘全無罪。或病前犯殘。經覆後
遇病緣。不成覆。四者過差。被三舉治故不足
僧數。五者人差。十誦設共賊住人擯人別住
人。種種不共住人狂心人。啞人聾人。邊地人
比丘尼。乃至沙彌尼優婆塞等。與如是人共
住不名覆。向發露亦不成。伽論別住摩那埵
別住摩那埵竟。白衣所亦不名覆。五分若於
此土多人識重。不欲令知不名覆。於彼土覆
成覆。六者業待時差。僧祇若入定不成覆。若
作念云。我待某時待人待方。當如法作。是名
非覆非發露。七敬難差。五分一切覆藏。名為
覆藏。若於和尚阿闍梨所。及諸敬畏人間。覆
不名覆。於餘成覆。八無心覆差。僧祇云。覆亦
[002-0098a]
知。謂知罪作覆藏心。不覆亦知。不作覆心未
得發露。若忘並不成覆。九無慚愧差。若犯殘
已不作覆心。逢人即說心無畏難。十者心迷
故差。律中不憶有疑不識等。並不成覆。文云。
若不作僧殘意。不成覆藏。直與摩那埵。若作
僧殘意覆成覆。應先教作突吉羅懺已。與覆
藏羯磨。第三方者。論曰。觀業聚學處。為簡擇
四部等眾者。四部謂四僧。僧雖位四。今此懺
境。前二四人僧。後一二十眾。異此則不成。若
行時假境說者。前一下至有一人。次一局對
僧。出罪一席法。第四方者。觀業相應學處。為
行白四等羯磨者。以其法位雖三。此治殘法
事並上品故。齊白四。就中用法位極有四。謂
別住六夜本日治出罪。如前後說之。第五方
者。論曰。觀於十三殘罪中一日夜等藏不藏。
為顯有藏無藏等地。立宿住摩㮏多等者。地
者處所之名。謂波利婆沙等四位。於此位中。
若有藏即行宿住地。謂別住法。要須經宿行
別住法。故曰宿住。若無藏直行摩那埵。故言
有藏無藏等地。立宿住摩㮏多等。即是有覆
行三法。無覆行二法。用藥分齊相對法也。第
二正立懺儀分九。一知其罪名種相。如第一
方解。名謂僧殘也。種謂漏失摩觸也。相謂犯
之多少也。律云。一名多種住別異故。二知成
覆以不。如第二方簡擇十門委練。三知用僧
多少。即第三方能治所對。具列如上。四知用
聖教。即第四方白四。觀業相應學處。五知懺
儀置設。即第五方宿住差異。六覆日長短相
從。律中犯眾多殘罪。雖憶數不憶數。但憶日
[002-0098b]
數長短者。總依日數長日治之。若不憶日數
者。從清淨已來治。謂壇場受時已來治也。十
誦不憶日月數。應從受大戒已來治。要須云
乞清淨已來。五年十年覆藏。不得直言乞清
淨已來。以知滿分齊故。僧祇云。不憶夜者。當
問無歲時犯耶。若默然者隨年與。若言不爾
者。更問一歲二三四歲時犯耶。隨默然處與
之。十誦眾中三諫。犯殘已即於僧中自唱。犯
僧殘罪。若不即說是名覆藏。故知。多人雖知
犯。終須發露也。七明總別懺法。律中知數不
知數等。覆不覆等。一名多種等。同用一羯磨
懺之。又云。有比丘犯眾多僧殘罪。或有覆一
日乃至十日者。佛令從十日總懺。僧祇總別
各得。如月一日犯一罪覆藏。乃至十日犯一
罪覆。或有覆一夜乃至十夜者。應作十番別
住乃至一番覆藏者。其六夜出罪等例同。十
誦懺僧殘中。具明犯數及若干日覆等。八明
正加羯磨分二。先明懺者威儀。教授乞詞。二
明羯磨所被。初中先脫却新淨餘衣。著安陀
會及餘麁服。上著欝多羅僧。偏露右肩。脫革
屣。合掌曲身低頭。來至僧中。自慨此罪將入
重處。如上論云。殘有咽喉未死賴蒙。如來曲
垂慈憫。開立懺法。又我自慶。預發怖心得生
慚愧。不知此懺者。則五十億六十千歲。唐受
地獄。如是等緣。以為悲喜方便深自慨責。恥
己罪累。塵坌清眾如是鞭心已。四面禮僧足
訖。至羯磨者前。互跪合掌。若自乞陳。旁人授
之亦得然犯者乃多不過三五。今取喜犯首以為法軌大德僧聽。某甲比
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
[002-0098c]
憶者言之。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其間延促。從少至多。任時所稱。今從
僧乞百夜覆藏羯磨。願僧與我百夜覆藏羯
磨。慈憫故三乞已。次明與法。索欲問和。答
已作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
麁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
百夜。今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若僧時到僧
忍聽。僧與某甲比丘。百夜覆藏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
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今
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僧今與某甲比丘。百
夜覆藏羯磨。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百
夜覆藏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
第二第三亦爾。僧已忍。與某甲比丘。百夜覆藏羯磨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行事者。依此鈔中羯磨作法得成。若
準律文。依古羯磨即須改張。不可謹誦也。九明奪行誡勅行護法羯磨

者。告云。此白四羯磨聖教良藥。遵之在心。奪
三十五事。是折伏法。勿得有違。執眾勞苦。奉
清淨比丘。是調伏法。每事順行。白等八事。是
發露法。宜加愧恥深自剋責。依法而白。不得
有失。失者失宿。自慢慢他。示語已。即因僧集。
白僧令知。應教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犯
故漏失僧殘罪餘罪加之。不憶數。覆藏一夜乃至百
夜已。從僧乞覆藏百夜羯磨。僧已與我百夜
覆藏羯磨。我某甲比丘。從今日行。白大德僧。
知我行覆藏三說。其奪三十五事。如眾網法中。
律云。彼行覆藏者。應日三時見清淨比丘。應
作者一切如法作。不應違逆。至布薩日。應掃
灑布薩處供給調度。乃至自在小房中住。有
客來遣出者答云。不得二人共宿。故若眾僧
[002-0099a]
分衣物。隨次取之。身在下行坐在沙彌上。不
得與清淨比丘共住經行。同一床一版長床
長版。作隔斷然後坐。乃至供給清淨比丘。如
和尚法。文同故不出。十誦極少四清淨比丘
作別住。二別住人不得同一床坐。不得在屏
處。使以客比丘來不見故。善見若行別住人。
有人請。或與人受戒。得停行法。事罷續行之。
捨時應言。我令捨波利婆沙三說文如後明。若寺中。多
有比丘來去難白。書日得捨行法明相未出。
還須白行之。十誦乃至六夜法。白僧停得二
十五夜。四分若大眾難集。若不欲行。若彼人
軟弱。多有羞恥。應至清淨比丘所白言。大德
上座。我令日捨教勅不作。若欲行時。還至
清淨人所白云。我令日隨所教勅當作。彼得
自更互作使。禮拜迎逆。亦得受沙彌淨人禮
拜及使。律云。八事失夜法。一往餘寺不白。二
有客比丘來不白。三有緣自出界外不白。四
寺內徐行者不白。五病不遣信白。六二三人
同一屋宿。七在無比丘處住。八不半月半月
說戒時白。隨一時闕皆失一夜已得不失未得不成。白清
淨比丘法律文不具義準白之。具修威儀白云。大德僧聽。
我某甲比丘。犯故漏失餘罪準知。一僧殘罪。不憶數。
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乞百夜覆藏羯
磨。僧已與我百夜覆藏羯磨。我某甲比丘。已
行若干日。餘有若干日未行。白大德知我行
覆藏三說。若五人十人。總來集一處。行者總告
白言。諸大德聽餘詞同上。若不盡集亦無別
眾。此是別人發露法也。有大德勝人來寺。應
安置房中白之。不須門首。便成輕脫。其餘諸
[002-0099b]
白。說戒白等。一同上文。改日與僧為異耳。十
誦若欲行時。先思惟我今到前比丘所不。若
到便去。五分若不捨行法。出界見比丘。應總
白云。我某甲比丘。行別住已若干日。餘若干
日。大德憶持。不爾者捨行法已。見比丘不須
白。到餘處。應求彼僧更行之。四分寺內徐行
者。不白失宿。若作意欲白。前人行疾。出界雖
不白。不失宿無罪。十誦客比丘走出界。當如
常行法。不應走逐。齊自界住。若行別住六夜
人。病遣使白僧云。某甲別住人。病不得來。白
僧令知。應具如四分白僧法。五分一如法比
丘。得行別住法。如上第五方中說。鈔者云。佛
法東流。行此法者亦少。縱有行悔。則棄小取
大。依佛名方等而懺者。余意所未安。由心懷
厭欣。未合大道。但篇聚依教自滅。業道任自
靜思。皆嫌發露可羞。而業由羞故結。此正藥
病相治。不得不行。又行覆者多不滿日。諸師
立理互加同異。今取盛行之師傳授云。此依
教懺法。大小乘中。校量心行。折伏為先。若考
別住事業。則大成殷重。若準十誦。不行別住
六夜出罪。佛並誠斷得罪得出。用彼徵此。理
須相準。雖然恐事不稱法。則改張舊習。羯磨
者云。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今從僧乞六夜。
若後諸白羯磨。並須準改。當於乞六夜。前上
座集僧已白云。此某甲比丘。行僧殘覆藏。已
經若干日。極意勤苦。餘有若干日。未行者。
此既於僧陳謝。僧今已受之。可放其餘日。和
僧已眾若默然者。當與六夜法。若行日滿者。
依法誦之。二明與摩那埵法。初明乞法。大德
[002-0099c]
僧聽。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
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
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我百夜覆藏羯磨。
我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若竟者應云竟。今從僧乞六
夜摩那埵。願僧與我六夜摩那埵。慈憫故三乞
上座如前作法。安慰之訖白言。大德僧聽。某
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罪。各不
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乞百夜
覆藏羯磨。僧已與彼百夜覆藏羯磨。彼已行
覆藏日。今從僧乞六夜摩那埵。若僧時到僧
忍聽。僧今與彼六夜摩那埵。白如是。大德僧
聽。此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
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
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某甲比丘百夜覆
藏羯磨。此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今從僧乞
六夜摩那埵。僧今與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
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者
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爾。僧已忍。與
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彼得羯磨已。即於僧中白言。大德僧
聽。我某甲丘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
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
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我百夜覆藏羯磨。
我比丘某甲。已行覆藏日。已從僧乞六夜摩
那埵。僧已與我六夜摩那埵。我某甲比丘。從
今日行。白大德僧。知我行摩那埵三說。若行經
一夜者。餘詞同上。乃至僧已與我六夜摩那
埵。我某甲比丘。已行一夜未行五夜。白大德
僧。知我行摩那埵餘夜集此增減之。若客比丘來。唯改
[002-0100a]
大德僧為異。餘詞並同。律云。行六夜比丘。亦
同行別住覆藏法。唯常在僧中宿。日日白為
非謂與僧同處宿也。僧祇因數數犯僧殘。如波逸提乃
至越毘尼悔故。便制六夜懺悔。二十人中出
罪。此上二行中。若覆與前法。不覆與後法。同
俱出罪。若二法中重犯者。各壞二法。皆重與
本日治之。餘如別迷。三與出罪法先教乞
云。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
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
夜已。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我某甲
比丘。百夜覆藏羯磨。我某甲比丘。已行覆藏
日。已行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我六夜摩
那埵。我某甲比丘。已行六夜摩那埵竟。令從
眾僧乞出罪羯磨。願僧與我出罪羯磨。慈憫
三說。羯磨者。如前作法。和白言。大德僧聽。此
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罪。各
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乞百
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某甲比丘。百夜覆藏羯
磨。此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已從僧乞六夜
摩那埵。僧已與彼六夜摩那埵。此某甲比丘。
已行六夜摩那埵竟。令從僧乞出罪羯磨。若
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某甲比丘出罪羯磨。
白如是。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
觸麁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
至百夜。已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彼
百夜覆藏羯磨。彼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已
從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彼六夜摩那埵。
此某甲比丘。已行六夜摩那埵竟。今從僧乞
出罪羯磨。僧今與某甲比丘出罪羯磨。誰諸
[002-0100b]
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出罪羯磨者默然。誰
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爾。僧已忍。與某甲比
丘出罪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與
出罪已。依僧祇律。當教示言。善男子。佛在
世比丘。能受戒能持戒能得聖果。滅後比丘。
能受戒能破戒能入惡道。行者既內無護心。
外縱身口。今犯此罪。垂至死處。猶有勝因改
心懺悔。大眾隨喜。汝幸自慶。故文云。自今已
去。形心清淨。如無憂花更勿復犯。縱更續犯。
怖心難生。縱怖心生。懺罪無處。故論云。若二
十清淨比丘。出僧殘罪。我法不滅。今時惡世。
尚不喜聞犯名。豈當聽汝懺者如是。種種因
緣。為說割斷之意。并引涅槃經。以貪欲習故。
死入地獄畜生餓鬼。從彼得出。還為鳩鴿雞
雀等。三懺偷蘭遮法分二。初明罪相。二立懺
儀。初中分二。一者從生偷蘭。謂初二篇下方
便。若依十誦。初篇生重此是近方便。謂身口
相加未得暢遂者。應一切僧中悔。若初篇生
輕。二篇生重。應界外四比丘眾中悔。若僧殘
生輕。應一比丘前悔。其懺法與波逸提同。二
者自性偷蘭。亦名獨頭。亦分三品。云何名重。
謂盜僧食具。十方現前物。偷四錢及非人重
物等。須大眾懺。云何名中。破羯磨僧。盜三
錢已下僧私之物。一有衣一無衣相觸。作僧
殘境界。如是等類。對小眾懺。云何名下。如律
云。畜用人髮剃三處毛。灌下部露身行。著外
道衣。畜石鉢食生肉血等。僧祇瞋心裂破三
衣鉢。破塔等並偷蘭。用一人懺。律中初二篇
下教人。犯偷蘭者。並是究竟。輕重同上懺之。
[002-0100c]
二正加法分三。謂大眾小眾一人法。初明大
眾者。就中分七。初乞多論中。莫問輕重。悉隨
僧三乞。然後請懺悔主。其受懺者單白已。對
首三悔。文如波逸提法。今明立大眾。要具五
人以上方得行之。並界中僧集已。具修威儀。
至僧中禮足已。先陳過於僧。然後乞云。大德
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淫方便重偷蘭遮罪。
不憶數。今從眾僧乞懺悔。願僧聽我某甲懺
悔。慈慜故三說。二明請懺悔主。應至清淨比丘
所。合掌互跪請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
今請大德為偷蘭遮懺悔主。願大德。為我作
偷蘭遮懺悔主。慈慜故三說。三懺主單白索欲
問和。答云犯重罪偷蘭遮。單白受懺羯磨。應
白言。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淫方便重
偷蘭遮罪。不憶數。今從眾僧乞懺悔。若僧時
到僧忍聽。我某甲比丘。受某甲比丘懺悔白
如是。四當為說罪名罪種罪相破戒餘習。如
前後懺中。五正明捨罪。文云。大德一心念。我
某甲犯淫方便重偷蘭遮罪。不憶數。今向大
德發露懺悔。不敢覆藏。餘詞如後捨墮中說。
六呵責云。自責汝心生厭離。答言爾。第七上
之七相。律論各題。及論附事皆不整頓。今通
引誠用想無紊亂。且據一罪。餘者準之。第二
小眾者。十誦四人為小眾。若受他懺。則無單
白。止得口問邊人。四分滅諍中。小眾者二三
人也。縱有四人止同小法。以僧祇正斷五人
為捨墮故。如上卷所明。立法有七。須乞懺法
同上餘者。初明請懺主。一如大眾。二受懺者問邊
人取和。比捨墮中。三為說罪名種相。四正捨
[002-0101a]
罪。其詞曰。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摩觸
女人身上衣偷蘭遮。不憶數憶者言之。今向大德。
發露不敢覆藏。餘詞如常所述。五呵責。六立
誓並同上。第三一人懺者五法。一請懺主。二
為說名種相等。三正捨罪。牒前下品罪名陳
露。四呵責。五立誓並同。上來三懺事既是稀。
非謂事稀。罪多懺少故也。然智人。犯過思悔
必多。脫隱而不出即成疎略。文已繁廣事實
遺漏。必若懺滌足為準量。下之四篇。人喜懷
犯。故在初首曲更條緒。謂律中犯懺。必須識
知不疑。善宜名種。依聚歷別。同篇合懺。異聚
別悔。又牒罪入法。隨數稱之。若忘不知。乃云
不憶。又見有行懺者。是非未分。輒為懺主端
坐受懺。前人既不行懺者。是非未分。輒為懺主。端坐受懺。前人既不自曉。故請治之。或
云眾學諸罪。或云預是罪者。或若有迷忘。或
二篇同懺。或無犯而言犯。或犯重而云輕。如
此失法之愆罪非逃隱。反成自累。何能辨他。
故須照達。罪懺明逾水鏡。使彼此無私隱。情
事有相應。則可為順教佛子矣。何者以律宗
約相。違相心事俱非。不類大乘三報同皆一
懺。餘如戒本羯磨疏述。第四懺波逸提法分
二。初明三十捨墮。後約九十。初中分三。謂僧
法眾多人法對首法。又初分四。一明捨財。二
明捨心。三明捨罪。四還衣雜相。初捨財中分
四。一辯定須捨得不又二。初總明捨法差別。
二辨財體是非。初中三十戒內。且約僧犯。尼
非無懺。清心者希。僧捨墮中自他分二。一者
自捨。如乞蠶綿用為衣服。但自斬壞不須對
[002-0101b]
境。二者對他。道俗分二。兩種寶戒必捨俗人。
餘二十七則對道捨。通局分二。乞鉢一戒要
本住處。又在僧中行鉢等法。違則不成。餘二
十六處通彼此。人含僧別。各有意致非鈔者
懷。二定財體。諸捨及多事現三五。不過畜長
離衣販賣三事。乞衣受衣。義通犯不並如隨
相。就犯長中。初明長體。後相染過。長體之相
不過五種。一是屬受持故不須說。以不說故
非是長限。如三衣坐具鉢盂三事。必是受持。
隨有衣幞袋帊。並不說淨。若受百一供具。亦
須受持。不受者。有說不說。如下卷中。二是隨
百一供身具。亦不須說。如靴鞋屩襪瓶椀過
減鉢等十六枚器。尼須說淨。僧直得畜。三隨
重物故不須說。如八不淨。體非隨道。律開畜
被故非淨限。乃至大氈褥帳等。準重不須。四
入餘捨墮。即不淨財不應淨法。亦不入長。不
同昔解如取尼衣及販賣財。入手犯受取過
限又犯長。今解不然。財無再捨。罪不雙結。
單犯別捨。不同他律。僧祇離衣經十日。又犯
長罪。四分多論單有一過。五雖入長限。是佛
開緣。謂負債未入。他寄未入。買得未入。或雖
入手。決捨與他。或共物未分。如是等例。是開
限故亦無犯長。相染之文如上已明。二離衣
宿隨其二三。是犯過者牒入。文中並必知數。
非通三衣也。三販賣買物三事須分。如上隨
戒。謂且如買物。佛制俗人而交貿。俗所取衣
食具。一切衣鉢。瓶椀紙筆墨等。無問輕重多
少。無非爭價上下。口自斷當。雖非犯長。乃入
買易皆犯捨墮。若買田宅人畜几桉床席。但
[002-0101c]
作吉懺。不須入捨。若長販易衣物散多。當
隨物處別捨。其罪一處總治。治罪既竟。次第
還衣。若雖捨衣。有盡不盡。犯長相染。餘捨
通成。二忘見本物成不者。謂捨衣多忘喜相
染決。若捨衣竟。若還衣已說淨訖。忽見忘物。
前捨說淨二法兩成。後所忘者。更將捨墮。若
還財未說。而見忘物。並即相染。通將入犯長
捨之。前財雖是乞衣販博捨還事同新得。如
法說淨。但為長忘相染故不得說。還作長捨。
若言忘者施他。此亦不成。以作屬己前生。後
乃恐染而捨。此非淨施佛不許之。文云。若捨
已然後遣也。其所忘物。若是販賣餘捨片無
相染。言相染者。十日一月急施過後三戒相
通相染。以此事勞捨財衣。前預生捨念。決屬
三寶別人者成捨。後更取則是重盜。不入此
戒。須知三修捨威儀。其衣物三處束幞。一長
衣幞。二是離衣。三諸雜捨。若衣財多段。須一
一捨。今通連束。論云。一捨得成。又恐忘物相
染。故須歷別。是長有染。雜捨則通。離衣一種
染亦不得。如是將來僧中收聚一處。彼比丘。
應偏露右肩脫革屣四向禮僧足。互跪合掌。
曲身低頭執衣。四正說捨詞。未得即說僧中
上座。應告不來諸比丘說欲及清淨得和合
已。然後方捨。以律云此捨墮衣應捨。與僧若
眾多人若一人。不得別眾捨。若捨不成得罪。
文相如是。臨事多忘。然後捨云。大德僧聽。我
某甲比丘。故畜眾多若少云數長衣若財。過限不淨施
犯捨墮。故離僧伽梨犯捨墮餘二衣準著下法中更不述。買得
衣物若干眾多。犯捨墮餘有隨事言之。今持此衣物捨與僧。
[002-0102a]
一說二明捨心。法前明捨財乃離罪緣。法後
明捨罪除惑報法。今明捨心正除罪因。以貯
畜相續無心捨淨。今故犯罪捨已。猶畜貪心
尤結。罪因不除。雖懺還犯。此謂長財之捨。不
同餘雜罪種。若取通理。要斷後畜為先。故文
中由決捨與他。彼不還者但得小罪。止是失
法之愆。四分一律宗是大乘。虛通無係。故發
言誠事無滯結。若依他部。一捨已後無反還
求。任僧處斷。或入常住。或入四方。或觀所
須。或棄山水。即同此律斬壞。入厨施僧。施俗
故知。行者若欲捨墮。先須捨心。若心不捨。兩
相勞擾。但人見狹性非通遠。口雖世表行寔
庸陋。今若不捨。要必歸死。捨身任業。一毫莫
隨。而不思大事。任世送終。以此經生。生亦虛
過。但知僧能除罪。行紹佛蹤。何得以世浮財
勞心役慮。豈唯故為虛誡。聖論明文須知。薩
婆多云。衣已捨罪已悔畜心斷。當日得本財
及意外財得受。二衣已捨罪未悔畜心斷。當
日得本財及外財得吉羅。三衣捨與他罪已悔
畜心不斷。當日餘日。得本財及意外財並犯
捨墮。此句正是捨心之模要。餘句如疏。三明
捨罪法有七。一對僧乞懺者。在僧中如前威
儀。合掌口言。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畜眾多
長財。不說淨犯捨墮若過限者有則言之。餘不過限。但誦上言也。離僧
伽梨宿犯捨墮。是衣已捨與僧。是中各有
波逸提罪長衣云眾多。則罪不憶數。若言一二。亦須述數多少。若三衣一向知數。若借衣受持。
但懺離罪衣不須捨。若犯多時者云。犯捨長財已用壞盡。各犯根本

波逸提罪。不憶數若憶數者隨有言。之餘買得財等用盡亦爾。今從眾僧
乞懺悔。願僧聽我某甲比丘懺悔。慈憫故此法
[002-0102b]
出律戒諍法中。文不具足。準須具列。如是三說已。上座告僧云。大

眾受彼懺悔。二請懺悔主。必須根本俗人已
來。不破五戒八戒。入佛法中。不犯十戒具戒
中重者。下四聚罪。曾經依律懺法者。然後受
他請。所以須簡者。佛言。有犯者不得受他懺
悔。不得向有犯者解罪。亦不同昔下至不同
犯。此妄引五分正文。彼中開命難大緣。不問
同犯不同犯俱開。今是閑預必是非法。律中
令覓清淨比丘。若無不得說戒懺悔。正明請
法。律雖不出事須義立。應至清淨者前互跪
合掌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請大德為
波逸提懺悔主。願大德。為我作波逸提懺悔
主。慈憫故。三請已未得答可不。三懺主單白。
和僧索欲問和。答已白言。大德僧聽。某甲比
丘。故畜眾多長財。不說淨犯捨墮。離僧伽梨
宿犯捨墮。此諸衣物。已捨與僧。是中犯長波
逸提罪。不憶數。離僧伽梨一波逸提。犯長捨
財已用壞盡。亦有根本波逸提罪。不憶數。今
從眾僧乞懺悔。若僧時到僧忍聽。我某甲比
丘。受某甲比丘懺悔白如是。作是白已。前所
懺者。大於己者告云爾。若小者云可受汝懺
悔。四為說罪名種相破戒餘習。先為說持破
之相。後分別輕重悔法。當量前事告之。若是
犯長者云。比丘之法本無積聚。涅槃文證不
名為僧。今以凡心違於佛教。甚可恥等。若離
衣者告云。佛言。我為諸弟子結戒。寧死不犯。
比丘止有三衣鉢器。行必隨身。猶如飛鳥無所
顧戀。今慢佛正法。不制隨身。制者留著。豈成
佛子。若離此衣生名破戒之人。妄食信施。所
[002-0102c]
執鉢盂即洋銅器。所著衣者是熱鐵鍱。出在
大論。豈是凡言。乃至破戒餘習破戒衣食。故
入畜生中。別受無毛蟲鳥噉糞眾生等。如是
隨機。約略斬斫五三句。要害事以示語之。但
犯罪長時。心智頑鈍。雖聞苦語末足。動心者
亦不必誡示。亦不勞為受。以相續故也。次為
說罪名。名有三種。一者根本波逸提。此最後
懺。二者從生根本三突吉羅。在根本前懺。三
者從生覆藏六品吉羅。最在前懺。云何六品。
一者根本覆吉羅。經初夜一品。第二夜一品。
例餘著用默妄。各有二品。通前六品。並據犯
者言之。必無此九品亦不得謹誦。大見誦者
故重言之。猶恐有誦者知。復柰何當復柰何。
今正初懺六品覆藏。律文在前不得合墮。應
請一比丘。即向所請者亦得口言。大德一心
念。我某甲比丘。請大德為突吉羅懺悔主。願
大德。為我作突吉羅懺悔主。慈憫故。三請已
二正悔罪應言。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
畜眾多長衣。不說淨犯捨墮。離僧伽梨宿犯
一捨墮。並不發露犯突吉羅經夜覆藏。隨夜
展轉覆藏。并著用前犯捨衣突吉羅經夜覆
藏。隨夜展轉覆藏。經僧說戒九處三問默妄
突吉羅罪經夜覆藏。隨夜展轉覆藏。如是六
品各是突吉羅。各不憶數。今向大德懺悔。不
敢覆藏。願大德憶我。告言。自責心生厭離。答
言爾。二次懺三小罪根本著用捨墮。律中善
見俱結罪名。說戒默妄文亦同此。如前請訖。
更不重言。但正懺本罪應言。大德一心念。我
某甲比丘。故畜長財眾多。不說淨犯眾多波
[002-0103a]
逸提罪。離僧伽梨犯一波逸提罪。各經夜覆
藏犯突吉羅罪。如上多少。又經僧說戒九處
三問默妄突吉羅罪。不憶數。又著用不如法
衣。犯眾多突吉羅罪。今向大德懺悔。願大德
憶我一說。呵責立誓如前。然懺法繁重。生善致
難。恐停勞僧眾。當於捨衣前。別處悔九品小
罪。臨至僧中。單題根本者。最是機要。五正
悔本罪。法應在受悔人前具儀口云。大德一
心念。我某甲比丘。故畜長衣眾多。不說淨犯
捨墮。故離僧伽梨犯捨墮。此衣物已捨與僧。
各犯波逸提罪。如上犯數。又犯長捨財已用
壞盡。各犯根本波逸提罪。不憶數若無著用。自上來並不須
。今向大德發露懺悔。不敢覆藏。懺悔則安

樂。不懺悔不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敢
覆藏。願大德憶我清淨。戒身具足。清淨布薩
三說。六呵責治應告云。汝自責心生厭離。七立
誓言爾。大段四門。還衣雜法。初料簡是非。三
十戒中五長戒者。必須畜斷。然後得還。非五
長者。本以受取違法不由畜過。當座還之。今
行事者。恐畜心不斷。故令經宿還。今不同之。
必不斷心。多日亦犯。若捨心斷。當日得還。如
上論文。今且依循舊法。若五長者。謂十日衣
一月衣長鉢七日藥急施過後畜等。經宿還
之。律云。若大眾多難集。彼比丘有因緣事欲
遠行。僧即應還彼衣。彼得衣已屏處付之。須
作展轉羯磨。其文如亡人輕物法。加云僧今
持是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還某甲比
丘。白如是。餘詞並同直付法。律云。應問彼
言。此衣與誰。隨彼與者與之。若非五長。及
[002-0103b]
是五長明日還者。直作羯磨還之。和索問緣。
答訖白言。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離僧伽梨
宿犯捨墮販賣買財隨稱。是諸衣物。已捨與僧。若僧時
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物。還某甲比丘。白如
是。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離僧伽梨宿犯捨
墮。此衣已捨與僧。僧今持是衣。還某甲比丘。
誰諸長老忍。僧今持是衣。還某甲比丘者默
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還某甲比丘衣竟。僧
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律中若不還衣者得
吉羅。若依他部。如前具解。又如下卷諸部別
行事中。問先懺根本後懺吉羅罪滅不。答如
僧殘不異故。罪不得出。問四人單白得受懺
不。答前已明之。並須五人已上。方行羯磨。四
人若作。但得對首。如上卷中。餘有諸捨。如別
篇自現。故不廣述。二明眾多人捨有三。初對
四人捨法。捨財還財。如前僧法不異。捨心亦
同。乃至一人豈有須畜。若論捨罪則有六種。
前須乞懺由對僧也。以對別故則無白文。餘
詞同上。但改單白為問邊人言。諸長老若長
老。聽我受某甲比丘懺悔者。我當受彼言爾。
餘如刪補羯磨。對三人二人法亦大同。既是全
別。初捨衣云。眾多大德一心念。然後自陳後
云。捨與眾多大德。捨罪中問邊人與上無異。
餘法並同。二部還衣。前須羯磨。自他是僧。後
別人法。口和還得。對一人法大略可知。捨財
還衣直對而已。若論除罪。無邊人故但具五
法。如上謹依。易知不述。二明懺九十單墮法。
當隨犯多少。總別通懺。方法同前。恐後進未
知。更重生一位。且託妄語為緣。自餘有犯隨
[002-0103c]
名牒入。若有從生之罪。如前根本之初懺之。
或九品六品四品三品二品。依知有無。如過
量坐具新色三衣。並有著用故。須先悔。並同
前示。二正懺法。先請一清淨知律比丘堪解
罪者。共在空靜處。或對佛像前。具儀請之。請
法如上不異。三請已。當為分別罪名種相三
種。又為說持破兩相。令生怖心。如上具懺已。
然後悔根本法。詞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
丘。犯故妄語一波逸提罪。今向大德發露懺
悔。餘如前說。善見云。若生時惡罵彼人。若入
涅槃。罵者求悔。當於涅槃處作懺悔。懺悔已
天道門不閉。五明懺提舍尼法。昔云與波逸
提同。一說為異。今依律戒。自立懺法。不取人
語。隨相四罪。文中具頒。先請一清淨比丘。文
云。今請大德。為波羅提提舍尼懺悔主。餘上
下文同前。二為分別罪相。三正說捨罪。文云。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無病從非親尼。自
手受食食。大德我犯可呵法。所不應為。今向
大德。悔過一說便止。呵治立誓。僧祇懺法云。
餘詞大同四分。前人問。汝見罪不。答言見。語
云慎勿更作。答言頂戴持。六懺突吉羅法。此
篇懺儀亦有多別。先出方軌後立條例。突吉
羅罪。依律文中二種不同。一故作故犯應懺
突吉羅。又犯非威儀突吉羅。二若不故作犯
非威儀突吉羅。亦不分二懺之法。若依摩夷
論說。故作者對人一說悔。誤作者責心悔。明
了論薩婆多亦同如此。此則兩懺灼然通衢
自顯。比來諸師。相㳂舊解。依文謹誦同皆責
心。又引律文。小罪不從人懺。此文未了。須
[002-0104a]
論解之。當律明故誤二法。諸論明兩懺不同。
正理自明。何得固執。人言易毀聖論難違。今
立論律二種懺法。先出罪種後明懺儀。初明
諸篇覆藏罪。由識知故隱。非疑不識則不成
覆。垢心既重。豈名為誤。次明諸篇方便。如
淫戒發身欲起而未動。方便乃至吉羅中。發
心欲令身不齊整著三衣等。無問輕重。並須
對人。以故發不善心欲動其身口。並入故作
攝。若獨頭吉羅。如眾學百戒。不從諸篇後生
者。諸類極多。並有故誤兩犯。亦如前二懺。問
如初篇方便重吉羅。後篇方便輕。云何齊責
心一說對人懺。答罪名自齊。業隨心起。重者
重悔。輕者輕治。同篇一處治。故結悔無階降。
如卷初述。又云。罪該六聚。名通優劣。心居濃
淡。業必重輕。理須別懺。義指為允。次明懺
法。先對故作分二。前悔吉羅。如捨法中。不
得以同名吉羅故。共根本合懺。律文自分六
聚。不可抑之。次懺根本。且約淫戒方便。餘
則例之。先請一懺主。其詞如捨墮中。三請已。
便為說罪名種相。已三正捨罪。文云。大德一
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淫戒遠方便突吉羅。
不憶數。今向大德發露懺悔。願大德憶我一
說便止。餘詞同上。此文四分無有。今約提舍
波逸二懺。已多少不同。吉羅最微。不可廣誦
墮法。不同僧祇彼合墮罪故也。次明誤作。先
出其相。謂心不正念。遇緣起非。外越威儀。理
須改懺。如著三衣。必迴顧看視諸相。齊整方
乃進路。戲笑妄語諸非法相。並先不攝念。故
起斯過。律云。佛制攝持威儀。比丘若入若出。
[002-0104b]
屈申俯仰。攝持衣鉢。若衣若食。若服藥大小
便利。若眠若睡若覺。若來若去。若坐若臥。若
語若默。常爾一心。若違此制。具結其犯。次明
作法。先悔從生。後明根本。應具儀至佛廟所。
致敬已互跪合掌。云我某甲比丘。犯誤不齊
整著欝多羅僧突吉羅罪。不憶數。今發露懺
悔。更不敢作一說。餘並準此。識罪發露。至一清
淨比丘所具儀云。大德憶念。我某甲犯某罪。
今向大德發露。後如法懺三說。此謂犯已未經明
相者。得行斯法。若已經覆。後隨露日即罪不
藏。若雖經說訖。後還覆者。還成覆藏。更須
露罪。若犯僧殘未經明相。即首露者免吉羅
罪。不成覆藏。餘之五聚同免懺吉。疑罪露法
餘同如上。應告言。大德憶念。我某甲比丘。於
某犯生疑。今向大德發露。須後無疑時。如法
懺悔。大論云。戒律雖微細。懺則清淨。犯十善
戒。雖懺三惡道罪不除。如比丘殺畜。罪報猶
在。前已具出。恐慢性戒謂言懺已無業。餘如
行法所述。善見云。於大者懺云大德。小者懺
云長老。四分於上座懺者具五法。小者懺具
四法。除禮足。十誦應具五法。偏袒脫革屣。右
膝著地。兩手捉上座足三說。如悔過法。與欲清
淨受歲出罪等法。威儀亦爾。有四種人。數數
犯罪。數數悔過。一無羞。二輕戒。三無怖畏。
四愚癡。鈔者言。此卷正宗戒體。五眾同須。舒
軸極繁。事意未盡。幸上下細披。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
[002-0104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