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128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唐-道宣 (master)



No. 1804 [cf. Nos. 1428, 1805]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序作者非無標名顯別



京兆崇義寺沙門釋道宣撰述


夫戒德難思。冠超眾象。為五乘之軌導寔三
寶之舟航。依教建修定慧之功莫等。住持佛
法群籍於茲息唱。自大師在世偏弘斯典。爰
及四依遺風無替。逮于像季時轉澆訛。爭鋒
脣舌之間。鼓論不形之事。所以震嶺傳教九
代聞之拔萃出類智術而已。欲明揚顯行儀
匡攝像教。垂彝範訓末學。紐既絕之玄綱樹
已顛之大表者。可得詳而評之。豈非憑虛易
以形聲。軌事難為露潔者矣。然則前修託於
律藏指事披文而用之。則在文信於實錄。而
寄緣良有繁濫。加以學非精博。臆說尤多取
類寡於討論。生常異計斯集。致令辨析釁戾
輕重倍分。眾網維持同異區別。自非統教意
之廢興。考諸說之虛實者。孰能闢重疑遣通
累。括部執詮行相者與。常恨前代諸師所流
遺記止論文疏廢立問答要抄。至於顯行世
事方軌來蒙者。百無一本。時有銳懷行事而
文在義集。或復多列游辭而逗機未足。或單
題羯磨成相莫宣。依文用之不辨前事。並言
章碎亂未可披撿。所以尋求者非積學不知。
領會者非精鍊莫悉。余因聽采之暇顧眄群
篇。通非屬意。俱懷優劣。斐然作命直筆具舒。
包異部誠文括眾經隨說。及西土賢聖所遺
此方先德文紀。搜駁同異並皆窮覈。長見必
[001-0001b]
錄以輔博知。濫述必剪用成通意。或繁文以
顯事用。或略指以類相從。或文斷而以義連。
或徵辭而假來問。如是始終交映隱顯互出。
并見行羯磨。諸務是非。導俗正儀。出家雜法。
並皆攬為此宗之一見。用濟新學之費功焉。
然同我則擊其大節。異說則斥其文繁。文繁
誰所樂之。良由事不獲已。何者。若略減取其
梗概。用事恒有不足。必橫評不急之言。於鈔
便成所諱。今圖度取中務兼省約。救急備卒。
勒成三卷。若思不贍於時事。固有闕於行詮。
則略標旨趣以廣於後。然一部之文義張三
位。上卷則攝於眾務成用有儀。中卷則遵於
戒體持犯立懺。下卷則隨機要行託事而起。
並如文具委。想無紊亂。但境事寔繁良難科
擬。今取物類相從者以標名首。至於統其大
綱。恐條流未委。更以十門例括方鏡曉遠詮。


標宗顯德篇第一


集僧通局篇第二


足數眾相篇第三別眾法附


受欲是非篇第四


通辨羯磨篇第五


結界方法篇第六


僧網大綱篇第七


受戒緣集篇第八捨戒六念法附


師資相攝篇第九


說戒正儀篇第十


安居策修篇第十一受日法附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


篇聚名報篇第十三
[001-0001c]


隨戒釋相篇第十四


持犯方軌篇第十五


懺六聚法篇第十六


二衣總別篇第十七


四藥受淨篇第十八


鉢器制聽篇第十九房舍五行調度眾具法附


對施興治篇第二十


頭陀行儀篇第二十一


僧像致敬篇第二十二造立像寺法附


計請設則篇第二十三


導俗化方篇第二十四


主客相待篇第二十五四儀法附


瞻病送終篇第二十六


諸雜要行篇第二十七謂出世正業比丘所依法


沙彌別法篇第二十八


尼眾別行篇第二十九


諸部別行篇第三十


第一序教興意。夫至人興世益物。有方隨機
設教。理無虛授。論云。依大慈門說於毘尼。故
律云。世尊慈念故而為說法。二為對外道無
法自居顯佛法人尊道高。故制斯戒。觀下律
中。凡所制者並懷異術。故文云。若不撰結則
令外道以致餘言。三為對異宗故來。宗則有
其多別。且如薩婆多部。戒本繁略指體未圓。
接俗楷定於時數。御法例通於無準。今曇無
德部人法有序軌用多方。提誘唯存生善。立
教意居顯約。上則通明教興。今據當宗以辨。
夫教不孤起必因人。人既不同教亦非一。故
攝誘弘濟軌用實多。貴在得其本詮。誠難覈
[001-0002a]
其條緒。所以約開制驗。旨在為人顯持犯。諒
意存無過。今束一律藏以五例分之。則教興
之意可見也。一以遮性往分性惡。則通於化
制。遮戒因過便起。然則性戒文緩而義急謂
隨諸重戒並有開文。文雖是開。開實結犯。縱
成持也。持之寔難。如淫則三時無樂。毀訾則
始終慈救。既是根本貪瞋。何能禁心無逸。故
知義存急護也。遮戒一往制止有益便開。開
之過興還復令制。豈非為存化俗恐墜枉坑。
大慈設教意唯撿失。故毘尼母論具立緩急二
儀令尋之以通望也。二以開制往徵。教則通
於二世。故下文云。以世尊是一切智人故。制
已更開開已還制。此通未來教也。如五分。雖
我所制。於餘方不為清淨者則不應用。雖非
我所制。於餘方必應行者不得不行。此如來
在世教也。然二教相融互兼彼此。三以報有
強弱。教亦重聽。就制則深防限分。約行則山
世不同。四以機悟為先。教門輕重致隔。五部
異執豈不然耶。五以事法相對。法唯楷式乖
旨則事不成。事通情性故隨境制其得失。或
託三性之緣或隨世譏而起。且略引諸條薄知
方詣。總撮包舉者。莫非拯接凡庸心懷泥曰
而興教矣。故文云。世尊何故制增戒學。為調
三毒故。云何為學。為求四果故。下諸門中所
述制意止隨前事。令後進者尋條知本焉。


第二制教輕重意。輕重兩意裁斷寔難。何者。
原彼能施之教。教主窮機之人。又推此所為
之人。人唯應藥之器。所以藥病相扣。利潤無
方。豈可以情斷寧復言論測也。雖然重覈其
[001-0002b]
遠標。實被於來裔。在文自顯。何假證成。今
序斯大略所謂有七。一興厭漸頓。二結正業
科。三報果不同。四攝趣優劣。五起情虛實。
六開制互立。七約行彰異。如誼靜二儀也。凡
此諸例並制教之本懷據斷之宗體。


第三對事約教判處意。自佛法東流幾六百
載。諸師穿鑿判割是非競封同異不可稱說。
良由尋討者不識宗旨。行事者昏於本趣。故
須學師必約經遠。執教必佩真文。何事被於
毀譏。豈復淪乎蚩責。今判其持犯。還約其受
體。體既四分而受。豈得異部明隨。猶恐不曉
大綱。更示其分齊。謂輒將己所學者判他持
犯。脫罹愆失。其唯不學愚癡。今通立定格共
成較準。一披條領釋然大觀。


第四用諸部文意。統明律藏。本實一文。但
為機悟不同致令諸計岳立。所以隨其樂欲
成立己宗。競采大眾之文用集一家之典。
故有輕重異勢。持犯分塗。有無遞出。廢興
互顯。今立四分為本。若行事之時必須用
諸部者不可不用。故善見云。毘尼有四法。
諸大德有神通者抄出令人知。一本者。謂一
切律藏。二隨本三法師語者。謂佛先說本。
五百羅漢廣分別流通。即論主也。四意用。
謂以意方便度用及三藏等廣說也。先觀根
本。次及句義。後觀法師語。與文句等者
用。不等者莫取第六卷中廣明律師法。正文如此。然行
藏之務實難。取捨之義非易。且述其大詮以
程無惑。謂此宗中文義俱圓約事無缺者當
部自足。何假外求。餘有律文不了。事在。廢前
[001-0002c]
有義無文無文有事。如斯眾例並取外宗成
此一部。又所引部類必取義勢相關者可用
證成。必緩急重輕是非條別者準論不取。故
文列四說令勘得失。十誦墨印義亦同之。若
此以明則心境相照。動合規猷。繁略取中理
何晦沒。若不鏡覽諸部偏執一隅。涉事事則
不周。挍文文無可據。遂師心臆見各競是非。
互指為迷誠由無教。若四分判文有限。則事
不可通行。還用他部之文以成他部之事。或
二律之內文義雙明。則無由取捨。便俱出正
法。隨意采用。然行用正教親自披閱。恐傳聞
濫真故也。又世中持律略有六焉。一唯執四
分一部不用外宗如持衣說藥之例文無止但手持而已。二當部缺文
取外引用即用十誦持衣加藥之類。三當宗有義文非明了謂狂
顛足數睡聾之類。四此部文義具明而是異宗所廢如捨淨地
直言說戒之類。五兼取五藏通會律宗如長含中不冷更試外道。六終

窮所歸大乘至極如楞伽涅槃僧坊無煙禁斷酒肉五辛八不淨財之類。此等
六師各執正言無非聖旨。但由通局兩見故
有用解參差。此鈔所宗意存第三第六。餘亦
參取得失隨機。知時故也。


第五文義決通意。夫理本絕名。故立名標其
宗極。名隨事顯。故對事而備斯文。然考斯律
藏言事並周。但為年代渺邈聲彩靡追。法為
時移事多殘缺。加以五師捃拾情見不同。重
由翻譯失旨妄生構立。又為抄寫錯漏相承
傳濫。所以至於尋究紛慮良多。今總會之以
通其大見。若文義俱闕。則可舉一以例諸。或
就理有而成前事。或在文雖具而於義有闕。
便以義定之。故論言。以理為正故也。或義雖
[001-0003a]
必立當部無文。則統關諸部以息餘謗。然文
義決通誠難廢立。自非深明律相善達開遮。
不然便有累於自心固無益於他境。故律云。
文義俱同。文同義異。文異義同。文義俱異。具
舒進止不勞敘釋。然決判是非者。必總通律
藏之旨。并識隨經之文。如上六師所明。乃可
究斯教迹。故十誦云。比丘有三事決定知毘
尼相。一本起。二結戒。三隨結。應思惟觀察二
部戒律并及義解毘尼增一開遮輕重。如五
大色是不淨遮。非色淨不遮。如是等籌量本
末已用也。明了論亦云。比丘能知五相名解
毘尼。不看他面。文略同上。廣如彼說。


第六教所詮意。詮教之文文雖浩博。撮其大
趣止明持犯。然持犯之境境通內外。內謂行
心之結業。外謂情事之順違。但令教行相循
始終無犯則為持也。若生來不學於法無聞。
修造善惡義兼福罰。今欲科罪。但使與教相
應。不問事情虛實。並名犯也。此通名持犯也。
若結篇正罪窮諸治罰。必令束其方便攬成
業果。使量據覈其實情。輕重得於理教。則斷
割皎然。更何蕪濫。此別名持犯也。


第七道俗七部立教通局意。顯理之教乃有
多途。而可以情求大分為二。一謂化教。此則
通於道俗。但汎明因果識達邪正。科其行業
沈密而難知。顯其來報明了而易述。二謂行
教。唯局於內眾定其取捨立其網致。顯於持
犯決於疑滯。指事曲宣文無重覽之義。結罪
明斷事有再科之愆。然則二教循環非無相
濫。舉宗以判理自彰矣。謂內心違順託理為
[001-0003b]
宗則準化教。外用施為必護身口便依行教。
然犯化教者但受業道一報。違行教者重增
聖制之罪。故經云。受戒者罪重不受者罪輕。
文廣自明所以更分者。恐迷二教之宗體妄
述業行之是非。故立一門永用蠲別。


第八僧尼二部行事通塞意。然二部同戒同
制則事法相同。行用儀式類準僧法。具在諸
門。隨事詳用。若辨成犯相者戒本自分。隱而
難知者具在隨相。餘有約位之戒。謂輕重不
同有無互缺犯同緣異。而是當世盛行種相
難知者。及別行眾行等法方列尼別行法中。
此但分其宗類。猶未顯其來詮。諸有不同之
意具在大疏。


第九下三眾隨行異同意。二眾沙彌若約戒
體同大僧無作。撿其本數唯顯於十。就餘隨
行。類等塵沙。結罪居第五篇。就位。在諸戒
末。自外行法不同取捨有異者。各就別篇具
明。式叉摩那六法是其學宗。戒體更不重發。
自餘隨行對治同諸三眾學之。必有不同具
如尼別法所顯。


第十明鈔者。引用正文去濫傳真科酌意。初
明引用正經。次明世中偽說。後明鈔興本意。
初言正本者。僧祇律是根本部餘是五部。曇無德部四分律也
鈔者所宗。薩婆多部十誦律也。彌沙塞部五分律也。迦葉遺部解脫律此
有戒本。婆麁富羅部律本未至。此依大集別。毘尼母論。善見

論。摩得勒伽論。薩婆多論并傳。毘奈耶律。明了
釋正量部。并真諦三藏疏。五百問法出要律儀梁武帝準律集
自餘眾部文廣不列。并大小乘經及以二論
與律相應者名隨經律。並具入正錄。如費長
[001-0003c]
房開皇三寶錄十五卷中。次明諸師異執。法
聰律師。覆律師出疏六卷。光律師兩度出疏。理.隱.樂三師
各出抄。遵統師疏八卷。淵律師有疏。雲.暉.願三師各自出抄疏
洪勝二師有抄。首律師有疏二十卷。礪律師有疏十卷。基律師
有疏。已外曇瑗僧祐靈裕諸師已下及江表。關
內河南。蜀部諸餘流傳者。並具披括一如義
鈔。次明世中偽經。諸佛下生經。六帙淨行優
婆塞經十卷。獨覺論。金棺經。救疾經。罪福決
疑經。毘尼決正論。優波離論。普決論。阿難請
戒律論。迦葉問論。大威儀請問論。五辛經。寶
鬘論。唯識普決論。初教經。罪報經。日輪供養
經。乳光經。應供行經。福田報應經。寶印經。
沙彌論。文殊請問要行論。提謂經。如是等人
造經論總有五百四十餘卷。代代漸出。文義
淺局多附世情。隋朝久已焚除。愚叢猶自濫
用。且述與律相應者。如前所列。餘文存略。後
明鈔興本意。夫鈔者固令撮略正文包括諸
意也。余智同螢曜。量實疎庸。何敢輕侮猷
言。動成戲論。雖然學有所承。承必知本。每所
引用先加覆撿。於一事之下廢立意多。諸師
所存情見繁廣。今並刪略止存文證。及教通
餘論理相難知。自非通解。焉能究盡。具如集
義鈔所顯。而抄略證文多不具委。但取文義
堪來入宗者。自外不盡之文。必欲尋討知其
始末。則非鈔者之意。故文云。諸比丘欲不具
說文句。佛言聽之。毘尼毋論云。佛令引要言
妙辭直顯其義。庶令臨機有用無待訪於他
人。即事即行。豈復疑於罪福。猶恐後代加諸
不急之務增益其中。使真宗蕪穢行者致迷
[001-0004a]
鳥鼠之喻復存於茲日矣。此之十條並總束
諸門例科分析。若攬收不盡自下別論。夫宅
身佛海餐味法流。形廁僧伍行唯三位。若遵
仰正戒識達持犯。則中卷之中體相具矣。自
行既成外德彰用。則上卷之中綱領存矣。自
他兩德成相多途。則下卷之中毛目顯矣。此
三明行無行不收。三卷攝文無文不委。然則
事類相投更難量擬。若長途散釋則寡於討
論。必隨相曲分便過在繁碎。今隨宜約略通
結指歸。使舉領提網毛目自整。載舒載覽隨
事隨依。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



標宗顯德篇第一


集僧通局篇第二


足數眾相篇第三


受欲是非篇第四


通辨羯磨篇第五


結界方法篇第六


僧網大綱篇第七


受戒緣集篇篇第八


師資相攝篇第九


說戒正儀篇第十


安居策修篇第十一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


標宗顯德篇第一初出宗體。後引文成德



夫律海冲深津通萬象。雖包含無外而不宿
[001-0004b]
死戶。騰岳波雲而潮不過限。故凡廁豫玄門
者。克須清禁無容於非。沐心道水者慕存出
要無染於世。故能德益於時迹超塵網。良由
非法無以光其儀。非道無以顯其德。而澆末
淺識庸見之流。雖名參緇服。學非經遠。行不
依律。何善之有。情既疎野。寧究真要。封懷
守株志絕通望。局之心首而言無詣。意雖論
道。不異於俗。與世同流事乖真趣。研習積年
猶迷闇託。況談世論。孰能體之。是以容致濫
委以亂法司。肆意縱奪專行暴剋。尚非俗節
所許。何有道儀得存。致令新學困於磐石。律
要絕於羈䩛。於時正法玄綱寧不覆墜耶。故
知興替在人也。深崇護法者。復何患佛日不
再曜。法輪不再轉乎。今略指宗體行相。令後
進者興建有託。夫戒者以隨器為功。行者以
領納為趣。而能善淨身心稱緣而受者。方克
相應之道。若情無遠趣差之毫微者。則徒染
法流。將何以為道之淨器。為世良田義復安
在。是以凡欲清身行。徒遠希圓果者。無宜妄
造。必須專志攝慮令契入無滯。故經云。雖無
形色而可護持。斯文明矣。何者。但戒相多途
非唯一軼。心有分限取之不同。若任境彰名乃
有無量。且據樞要略標四種。一者戒法。二者
戒體。三者戒行。四者戒相。言戒法者。語法而
談不局凡聖。直明此法必能軌成出離之道。
要令受者信知有此。雖復凡聖通有此法。今
所受者就已成而言名為聖法。但令反彼生
死仰廁僧徒。建志要期高栖累外者。必豫長
養此心使隨人成就。乃可秉聖法。在懷習聖
[001-0004c]
行居體。故得名為隨法之行也。二明戒體者。
若依通論。明其所發之業體。今就正顯直陳
能領之心相。謂法界塵沙二諦等法以己要
期施造方便。善淨心器必不為惡。測思明慧
冥會前法。以此要期之心與彼妙法相應。於
彼法上有緣起之義。領納在心名為戒體。三
言戒行者。既受得此戒秉之在心。必須廣修
方便。撿察身口威儀之行。克志專崇高慕前
聖。持心後起義順於前名為戒行。故經云。雖
非觸對。善修方便可得清淨。文成驗矣。四明
戒相者。威儀行成隨所施造動則稱法。美德
光顯。故名戒相。此之四條並出道者之本依。
成果者之宗極。故標於鈔表令寄心有在。知
自身心懷佩聖法。下為六道福田。上則三乘
因種。自餘紹隆佛種興建法幢功德不可思
議。豈唯言論能盡。直引聖說成證。令持法高
士詳而鏡諸。就中分二。初明順戒則三寶住
持辨比丘事。二明違戒便覆滅正法翻種苦
業。但諸經論歎戒文多。隨部具舒。相亦難盡。
今通括一化所說正文且引數條。餘便存略。
初中分二。前約化教。後就制門。初又分四。一
就小乘經者。如般泥洹經明。佛垂滅度。世間
無師。阿難啟請。佛言。比丘若能奉戒者是汝
大師。若我在世無異此也。遺教等經並同斯
示。然發趣萬行戒為宗主。故經云。若欲生天
等。必須護戒足。又如大地能生成萬物。故經
云。若無淨戒諸善功德不生。又云。依因此戒
得有定慧。又經云。戒者行根住持。即喻如地
能生成住持也。二小乘論如成實云。道品樓
[001-0005a]
觀以戒為柱。禪定心城以戒為郭。入善人眾
要佩戒印。是故特須尊重於戒。解脫道論戒
品中具多讚美。文繁不出須者看之。戒則不
羸毘婆沙云。具戒足者。戒言尸羅。亦言行也。
亦云守信。亦名為器。尸羅言冷。無破戒熱及
三惡道熱故。亦名善夢。持者常得善夢故。亦
名為習。由善習戒法故。亦名為定。若住戒者
心易得定故。亦名為池。群聖所浴故。亦名纓
絡。老少中年服常好故。亦名如鏡。由戒淨故
無我像現故。又名威勢。如來在世有威力者
是尸羅之力故。餘如驅龍事。五百羅漢不能
逐之。有一羅漢。但以護戒力故便即驅出。以
輕重等持也。又戒名為頭。能見苦諦諸色。乃
至知色陰等法故。能善護故言守信也。能至
涅槃城故言行也。功德所依名器也。尊者瞿
沙說曰。不破義是尸羅義。如人不破足能有
所至。行者不破尸羅故能至涅槃。三大乘經
者。華嚴云具足受持威儀教法。行六和敬善
御大眾。心無憂悔。去來今佛所說正法不違
其教。能令三寶不斷法得久住。大集云。十方
世界菩薩請佛。為五滓眾生制於禁戒。如餘
佛土為法久住故。佛後許之便制禁戒。薩遮
尼犍云。若不持戒乃至不得疥癩野千身。何
況當得功德之身。月燈三昧云。雖有色族及
多聞。若無戒智。猶禽獸。雖處卑下少聞見。能
淨持戒名勝士。涅槃云。欲見佛性證大涅槃。
必須深心修持淨戒。若持是經而毀淨戒。是
魔眷屬。非我弟子。我亦不聽受持是經。華嚴
偈言。戒是無上菩提本。應當具足持淨戒。若
[001-0005b]
能堅持於禁戒。則是如來所讚歎。故重引之
令誦心首。四大乘論者。智論云。若求大利。當
堅持戒。一切諸德之根出家之要。如情重寶
如護身命。以是戒為一切善法住處。又如無
足欲行。無翅欲飛。無船欲度。是不可得。若
無戒者欲得好果。亦不可得。若棄此戒。雖
山居苦行飲水服氣著草衣披袈裟等受諸苦
行。空無所得。人雖貧賤而能持戒。香聞十方。
名聲遠布。天人敬愛。所願皆得。持戒之人壽
終之時。風刀解身筋脈斷絕。心不怖畏。地持
云。三十二相無差別因。皆持戒所得。若不持
戒。尚不得下賤人身。況復大人相報。十住毘
婆沙中有讚戒戒報二品。廣列深利。具如彼
說。第二就制教中分兩。先明律本者。僧祇中
云。欲得五事利益。當受持此律。何等五也。一
建立佛法。二令正法久住。三不欲有疑悔請
問他人。四僧尼犯罪者為作依怙。五欲遊化
諸方而無有閡。是為篤信善男子五利。四分
持律人得五功德。一者戒品牢固。二善勝諸
怨。三於眾中決斷無畏。四有疑悔者能開解。
五善持毘尼令正法久住。又得十利。如攝取
於僧等。十誦云。佛法幾時住世。佛答言。隨清
淨比丘說戒法不壞名法住世。乃至三世佛
亦爾。二依律論中。明了論解云。本音毘那耶。
此略言毘尼也。有五義。一能生種種勝利。謂
引生世出世善。二能教身口二業清淨及正
直。三能滅罪障。四能引勝義。在家者引令出
家。乃至引到梵住聖住無餘涅槃。五勝人所
行事。謂最勝人是佛。次獨覺及聲聞是勝人
[001-0005c]
等皆行其中。若凡夫行者亦是勝人。方能行
此事。薩婆多云。毘尼有四義。餘經所無一戒
是佛法平地。萬善由之生長。二一切佛弟子
皆依戒住。一切眾生由戒而有。三趣涅槃之
初門。四是佛法纓絡。能莊嚴佛法。具斯四義
功強於彼。善見云佛語阿難。我滅度後有五
種法令久住。一毘尼者是汝大師。二下至五
人持律在世。三若有中國十人邊地五人如
法受戒。四乃至有二十人如法出罪。五以律
師持律故佛法住世五千年。五百問云。佛垂
泥曰。阿難悲泣。佛問何以悲泣。乃至佛言。我
不滅度。半月一來。又言。佛有二身。肉身雖去
法身在世。若敬法者念法者便敬佛念佛。若
持五戒即見法身。若護法者便為護佛。如飲
水殺蟲之喻。又如半月說戒即見我也。薩婆
多又云。何故律在初集。以勝故。秘故。秘故。
如諸契經。不擇時處人說而得名經。律則不
爾。唯佛自說要在僧中故勝也。又如分別功
德論云。由勝密故。非俗人所行故。不令見。大
莊嚴論云。愚劣不堪護持此戒也。二明違戒
法滅者。還約二教雜明。十誦云。像法時有五
滅法。一比丘小得心已便謂已聖。一白衣生
天出家人入地獄。三有人捨世間業而出家
破戒。四破戒人多人佐助。五乃至羅漢亦
被打罵。又有五種怖畏。一自不修身戒心慧。
復度他人令不修身戒等法。二畜沙彌。三與
他依止。四與淨人沙彌共住不知三相。謂掘
地斷草溉水。五雖誦律藏。前後雜亂。四分中
五種疾滅正法。一有比丘不諦受誦律。喜忘
[001-0006a]
文句。復教他人文既不具其義有闕。二為僧
中勝人上座一國所宗。而多不持戒。但修不
善。後生倣習放捨戒行。三有比丘持法持律
持摩夷。而不教道俗。即便命終令法斷滅。四
有比丘難可教授不受善言。餘善比丘捨置。
五互相罵詈。互求長短。疾滅正法。十誦諸比
丘廢學毘尼便讀誦脩多羅阿毘曇。世尊種種
訶責。乃至由有毘尼佛法住世等。多有上座
長老比丘學律。雜含云。若長老上座中年少
年初不樂戒不重戒。見餘樂戒者不隨時讚
美。我不讚歎。何以故。恐餘人同其見長夜受
苦故。中含云。犯戒有五衰。一求財不遂。設
得衰耗。眾不敬愛。惡名流布。死入地獄。涅槃
中由諸比丘不持戒故畜八不淨財。言是佛
聽。如何此人舌不卷縮。廣如彼說。摩耶經云。
樂好衣服縱逸嬉戲。奴為比丘。婢為比丘尼。
不樂不淨觀毀謗毘尼。袈裟變白不受染色。
貪用三寶物等。是法滅相。智論云。破戒之人
人所不敬。其處如塚。又失諸功德。譬如枯樹。
惡心可畏。譬如羅剎。人所不近。如大病人。難
可共住。譬如毒蛇。雖復剃頭染衣。次第捉籌。
實非比丘。若著法衣鉢盂則是熱鐵葉洋銅
器。凡所食噉吞熱鐵丸飲洋銅汁。則是地獄
之人。又常懷怖懼。我為佛賊。常畏死至。如
是種種破戒之相不可稱說。行者應當一心
持戒。問曰。有人言。罪不罪不可得名為戒者。
何耶。答曰。非謂邪見麁心。言無罪也。若深入
諸法相行空三昧。慧眼觀故言罪不可得。若
肉眼所見與牛羊無異也。今誦大乘語者。自
[001-0006b]
力既弱不堪此戒。自恥穢行多不承習。有引
此據不解本文故。曲疏出。廣如第十五卷中。
四分破戒五過。一自害。為智者所訶。惡名流
布。臨終生悔恨。死墮惡道。十誦有十法。正法
疾滅。有比丘。無欲鈍根雖誦句義。不能正受。
又不解了。不能令受者有恭敬威儀。乃至不
樂阿練若法。又不隨法教。不敬上座。無威儀
者令後生不受學毘尼。致令放逸失諸善法。
好作文頌莊嚴章句樂世法。故正法疾滅甚
可怖畏。


集僧通局篇第二



僧者以和為義。若不齊集相有乖離御法則
無成決之功。被事必據入非之位。故建首題
集僧之軌度。後明來處之通局。四分文云。當
敷座打楗稚盡共集一處等。五分云。諸比丘
布薩時不時集妨行道。佛言。當唱時至。若打
犍稚若打鼓吹螺。使舊住沙彌淨人打。不得
多。應打三通。吹螺亦爾。除漆毒樹餘木銅鐵
凡鳴者聽作。若唱二時至亦使沙彌淨人唱。
住處多不得遍聞。應高處唱。猶不知集更相
語知。若無沙彌比丘亦得打。十誦中居士請
僧。自於寺內鳴稚。乃至白時至。及送食女人
亦自鳴稚。中食施者亦爾。增一阿含云。阿難
升講堂擊犍稚者。此是如來信鼓也。十誦中。
時僧坊中無人知時限。唱時至及打揵稚。又
無人灑掃塗治講堂食處。無人相續鋪床及
教人淨果菜食中蟲。飲食時無人行水。眾亂
語時無人彈指等。佛令立維那。聲論翻為次
第也。謂知事之次第。相傳云悅眾也。若準文
[001-0006c]
中。七種集法。若量影破竹作聲作煙吹貝打
鼓打犍稚。若唱諸大德布薩說戒時到。亦不
言比丘為之。出要律儀引聲論翻犍巨寒反音地
此名磬也。亦名為鐘。上具列文。今須義設。凡
施法事。先斟量用僧多少。依數鋪設座席。然
後準文鳴鐘。具如集僧法中。雖人並為之。多
無楷式。若依三千威儀經。則大有科要多少
節解之法。但時所同廢。雖易而難。今通立
一法總成大準。謂約僧多少就事緩急量時
用之。若尋常所行。生稚之始必漸發聲漸希
漸大。乃至聲盡方打一通。如是至三名為三
下。佛在世時但有三下。故五分云。打三通也。
後因他請方有長打。其生起長打之初亦同
三下。中間四稚聲盡方打。如是漸漸斂稚。漸
穊漸小乃至微末。方復生稚同前三下。此古
師以經律參挍共立此法。亦有清眾畫樣鐘
所者。然初欲鳴時。當依經論建心標為必有
感徵。應至鐘所禮三寶訖具儀立念。我鳴此
鐘者為召十方僧眾。有得聞者並皆雲集共
同和利。又諸有惡趣受苦眾生令得停息。故
付法藏傳中罽膩吒王以大殺害故。死入千
頭魚中。劍輪繞身而轉隨斫隨生。若聞鐘聲
劍輪在空。如是因緣遣信白令長打使我苦
息。即增一阿含云。若打鐘時一切惡道諸苦
並得停止。此並因緣相召。自然之理不亡。余
親承。有斂念者被鬼神送物云云。世有濫用知鐘
者。此非聖言。諸經論但云打擊檛等。知淨之
語不通於俗及以自為。早須廢捨。二明來處
通局者。初明處之分齊。二明用之通局。初中
[001-0007a]
界之來意。開制不同如結界中說。今直明其
二種差別。若作法界則有三別。有戒場者四
處集僧各得行事。一在戒場。二在空地。三在
大界。四在界外。若無戒場二處各集。若小界
者既不立相直指坐處。無外可集。若論自然。
隨處遠近則有四別。謂聚落蘭若道行水界。
皆不為物造。隨人所居即有分局。故曰自然。
當律無文。諸部詳用。初聚落中有二。若可分
別者。十誦云。於無僧坊聚落中。初作僧坊未
結界。隨聚落界。是僧坊界下文齊行來處。此制分齊。四分聚落界取院相
此內不得別眾。問蘭若處有僧坊。欲結界何
處集僧。答十誦云。隨聚落即僧坊界。今周匝
院相與聚落之相不分。不須五里集人。故下
文無聚落蘭若初起僧坊乃云一拘盧界。故
知先有僧坊即同村界。律中僧村四相二界
不別。必院相不周乃可依蘭若集僧。若聚落
有僧不可知者。僧祇中。若城邑聚落界分不
可知者。用五肘弓七弓種一樹。齊七樹相去
使異眾相見。不犯別眾各得成就。準相通計。
七樹六間得六十三步。不同前解七間七十
三步半。如義鈔廢立。二明蘭若者。統明蘭若
乃有多種。謂頭陀寄衣盜戒僧界衣界難事。
且明僧界。餘下隨明。蘭若一界諸部不定。多
言僧界盡一拘盧舍明了論疏云一鼓聲間。雜寶藏中翻為
五里。相傳用此為定。若有難者。如善見云。阿
蘭若界者。極小方圓七槃陀。一槃陀二十八
肘。若不同意者於外得作法事。計有百九十
六肘。肘各尺八。總有五十八步四尺八寸。三
道行界者。薩婆多云。比丘遊行時。隨所住處
[001-0007b]
縱廣有拘盧舍界。此中不得別食別布薩。亦
不明大小。此論解十誦。律文云。六百步為拘
盧舍。四明水界者。五分云。水中自然界者。若
在水中行。眾中有力人水灑及處。善見云。若
擲水若散沙。已外比丘不妨。取水常流處。深
淺皆得作自然。潮水不得。若船上布薩。應下
矴。不得繫著岸及水中樹根。謂與陸地界相
連。若水中石木樹等悉是水界。謂離陸地者。
今更總論二界之體。若三種作法。隨處限局。
不約方隅。若論自然則有不定。若聚落中界
分可知。隨其分齊亦無方圓。不可分別人解
不同。問為身四面各取六十三步。為身一面
取三十一步半耶。答四面各取六十三步。故
彼文云。七樹之間異眾相見而不犯別。此二
眾相望不論界相。問彼此俱秉羯磨。自然定
量若為廣狹。答諸說不同。今解彼此二眾各
一面有三十一步半。通就二眾則六十三步
此自然常有。不問秉法不秉法。界恒隨定。故僧祇中異眾者。望二處比
丘身也。今若界外無人。則身面各三十一步
半。是隨分自然。若有人者。但令異界自然在
我自然界外。無錯涉之過並成法事。今行事
之家恐有別眾。但為深防故於方面各半倍
之。實而言之。各半減是。故薩婆多云。比丘隨
遊行住處有縱廣自然界。問自然界者。為方
圓耶。答昔云定方。今解不然。若界方者。四
維有餘。則無教可準。今言。自然界中不定方
圓。若四面四維各無異界。此界定圓。若有別
界。則尖斜不定。故十誦云。方各一拘盧舍者。
謂身面所向之方。非謂界形畟方也。文云弟
[001-0007c]
子隨師。方面遊行可亦不得四維也。五分亦
云。去身面拘盧舍也。善見亦云。方圓七槃陀
界。文自明矣。乃至結大界以三由旬為量。明
了論云。合角量取三由旬也。故廣引誠證。定
方須廢。二明用僧分齊。此宗四種論僧。汎論
僧義。並取四人已上能御聖法辨得前事者。
名之為僧。若狂亂睡眠所為之人通及能所相
有乖越。不入僧數。通而辨僧則有七種。始從
一人乃至二十人各有成敗不同。廣如別鈔。
初明四人僧者。謂說戒結界等事用之。二五
人僧者。謂邊地受戒自恣等法。若據僧祇。捨
墮懺悔五人僧攝。謂受懺悔主作白和僧為他
所量。不入僧數。今以當宗不了。僧祇為定。三
十人僧。謂中國受戒。四二十人僧。謂出僧殘
罪也。前之四僧若取能秉法名僧。四人實辨
一切羯磨。今隨事用故須三別。又前四人若
據自行。以成僧體並須清淨。以犯小罪不應
羯磨故。若論眾法。則有二別。若為說戒懺悔
滅罪必須清淨。以有犯者不得說戒不得聞
戒。不得向犯者懺悔。犯者不得受他解罪故
也。若受戒等生善門中。但取相淨。便堪足數。
前人尊仰便成法事。故開停僧殘行法。犯戒
和尚但令不知應受戒事。薩婆多云。不得用
天眼耳知他惡法。但以肉眼見聞等。廣如足
數法中。


足數眾相篇第三別眾法附



上已明其來集。而用僧須知應法。若託事無
違。雖非僧體而堪成僧用。必於緣差脫。不妨
清淨入非僧攝。以此二途故。當料簡使是非
[001-0008a]
兩異取捨自分焉。就中例四。初明體是應法。
於事有違故不足數。二體境俱非。雖假緣亦
不足數。三體非僧用。於緣成足。四約緣有礙。
不妨成法少分不足。初明是淨僧相違故不
足者。四分不足數中。所為作羯磨人。神足。在
空.隱沒.離見聞處.別住.戒場.上六人。餘者
非無此義。故捨戒中。顛狂瘂聾中邊死人眠
人自語前人不解並不成捨。謂不足數也。今
取他部明文證成。十誦中。睡眠比丘若聞白
已睡者。得成擯人未白前睡不足數也。亂語
人憒鬧人入定人瘂人聾人具二人狂人亂心
人病壞心人樹上比丘十二種人。摩得勒伽。
重病人邊地人癡鈍人等滿眾自恣。一切不
成。餘同十誦。僧祇中。與欲人若隔障。若半覆
半路中間隔障。若半覆半露伸手不相及。露
地伸手不相及。乃至行作羯磨坐。則成別。住
坐臥互作。廣如別眾中。義加醉人自語不解
顛倒異言前人不練不解之人。是不足攝。就
中相隱難知者隨初解析。初言所為作羯磨
者。以此人是乞法之人。為僧所量不入僧限。
若通四內若將入數。僧不滿四。唱羯磨時以
所牒人不入僧用。若爾四人受日四僧不列。
亦應得成。答一人所為。三非僧。故不能秉法。
文不列者事同五人並是所為。故四人僧者
直取能秉。不同說戒結界所為則無正作法
者為僧作故。神足在空。毘尼母云。空中無分
齊故。與陸地別也。隱沒者。謂入地也。井窨之
類有僧。是別非足。離見聞者僧祇中。謂同覆
處離見聞。其相如室宿中說。此謂離比座見
[001-0008b]
聞。不取說戒師羯磨者見聞也。如義鈔說。別
住者。昔云同一界不盡集。今謂界外比丘濫
將入數。非謂眼見在界外。以界分不知冥然
在外作法不成故云不足。戒場上者。由前外
界不成。謂言在內者得。此二界同在自然。不
同一相。是別界故。睡眠亂語憒鬧入定等由
本無心同秉法故。十誦中。證他受戒各各入
定亂語等不知羯磨成不。佛言並皆不成。準
此僧數必多者亦許成就。縱在房中睡眠醉
亂者理亦開成。餘同羯磨法中說。瘂聾等三
由根不具不成證故。大德僧聽不忍者說並
闕二能故不足也。準伽論云。若聞大語聲者。
得成法事。狂等三人由心無記故不足。若準
律中。常憶常來不憶不來此之二人既不得
法。初人成用。後人不足。若互憶忘及來不來
未得羯磨不得別他。若得羯磨縱使病差則
通不足。痛惱心亂例同狂三。重病人者由心
昏沈不樂無情緣法。邊地人者言不領當中
國之人亦不足邊。必後知語二通相足。癡鈍
人者不知言義未了是非。則非斷割之匠。必
言解羯磨齊文而已。亦開成足。與欲之人心
同身乖。言隔障者。謂同障覆而別隔者不成
同相。或言露地而隔者。半覆中間障。若伸手
不相及者。謂半僧簷下。半僧階下。中間施隔。
或復無障伸手不及。並非同住之相。言露地
伸手不及者。此言相顯。覆處不須。露地加法
必須相接。說戒羯磨等師並在僧一尋之內
令伸手相及。所為之人雖非數限。亦須相內。
二由具二非假緣不足者。四分中。若為比丘
[001-0008c]
作羯磨。以比丘尼足數。式叉尼。沙彌沙彌尼。
十三難人。被三舉人。滅擯。應滅擯人。二十二
種。問犯邊罪等十八人及尼中四人。為自言
故不足。為體不足。答解者多途。今言。此等體
既非僧。若僧同知故不足數。必不知者成足。
如與欲中不同。前門中知與不知俱不足數。
故不持戒和尚中四句料簡。前三句由不知
故得戒。第四句由知從此人受戒不得故不
足數。所以文中及十誦並安若言等。昔人以
體不合故不足。即將破戒和尚在十人之外。
此非正解。何者。若不知犯。則不得輒用他部。
以四分制十人僧。若知他犯。羯磨則不得牒。
以實知非比丘故。十誦中加一白衣。亦不入
數。上明僧相。並形同出家。相有濫故。得共
法事。必著俗服相形明了。亦無同法之義。十
誦白衣謂本受戒不得者。亦有受後難緣須
著俗服者亦應同法。由本是僧即知。作法之
時窮問。界內俗人之中頗有曾受具戒不捨
者。不要答無者方無別眾。三舉之人。謂不見
不懺惡邪不捨。廣如眾網中。滅擯者。謂犯重
已舉至僧中白四除棄也。應滅擯者。亦犯重
已舉來至僧因有難起未得加法。故律名入
波羅夷說中。若雖犯重。僧未委知。而別人內
知。未被紏舉。或不自言僧不知。犯重眾內一
人知者則非僧數。並入應滅擯中。第三體雖
非僧。託緣成用。即前門中人。據未自言已前。
同僧法事並皆成就。若雖言竟無人知者亦
成僧用。由相中無違便得辨事。故律中犯戒
和尚由不知故得成法事。乃至邊罪並安若
[001-0009a]
言等。文云。當以肉眼知他持犯等。十誦云。若
犯重罪人。賊詐作比丘。本白衣時破戒人等。
若先言有是過。作羯磨不成。若不言者。一切
成就。薩婆多以有天眼者不說人惡。乃至若
聽以天眼耳看僧淨穢者。人誰無過。但有大
小無往不見。若開說者。則妨亂事多。故不聽
說。言自言者。謂告人云我犯淫盜之類。四體
雖犯法得成僧事。四分中訶責擯出依止遮
不至白衣家等四人。應一切羯磨。但為僧治。
故不得訶。覆藏本日治六夜出罪等四人十
誦中行覆藏竟本日竟六夜竟合七人。不足
僧殘等羯磨。不妨應餘法事。次明別眾謂同一界
住相中有華不同僧法。故云別眾也。有二。初明別相。後明成不。初

中四分云別眾者。應來者不來。是身口心俱
不集。二應與欲者。不與欲來。是身心不集。三
現前得訶人訶。謂心口不集。反此三種則成
和眾。謂初人三業俱集。中者心口俱集。後人
身口集。而心不集默坐不訶亦名和合。故文
云。應訶者不訶。又云。舍利弗見眾僧如法羯
磨而心不同。應作默然是如法也。又六群比
丘往說戒處不坐。佛言非法。五分中背說戒
羯磨坐臥等是別眾。僧祇中行作羯磨坐則
別眾。四儀互作十二種人。別眾多相。理須明
委。然與不足數中遞相交涉。且大分二。若身
不至僧中是別眾攝。雖至僧中不足他數是
不足數。然不足之人名通淨穢二人淨僧睡定身不至僧亦不
足也。別眾之稱唯據清淨一色。義張四句料簡

如別。若論學悔是不足限。必無解法亦開秉
之。別亦無過。則中間人也。二解成不者。若別
[001-0009b]
犯下四篇。是別眾攝。別犯初篇。縱謂淨想亦
成法事。終是體壞無任同住。文云。無比丘有
想。羯磨成而犯罪。以心不同。審知有犯。隨
意別之。十三難人尼等四人三舉三狂等并
聾瘂之類。或本非是僧。或中途被罰形差。病
報緣礙故開。凡此等人未論足別。若對首作
法。前境濫真。例取僧中。今行事者多有別相。
更顯明之。眾取威儀相同不用心順。言威儀
者。如僧祇中。行作法事坐則非法。五分病人
背羯磨。佛言別眾。四分六群不坐。佛訶責之。
理非和相。別眾中說。如行時食食住則犯足
相同僧祇。二心虛實者。但令相順心違亦成
證法。文云。現前應訶者不訶。又云。見如法羯
磨而心不同。如前所列。若作法時問僧云。僧
今和合何所作為。答云。某事羯磨。且待答者
坐竟方始作白。廣有廢立如義鈔中。就僧坐
中聽有立者除被治人。以是所為作羯磨者
不足僧數。餘有所為坐乞如法。文義明說。秉
羯磨人中除二種人。一威儀師立秉單白。為
僧所使不得輒坐。二開立說戒。為令眾聞。自
餘一切皆須坐秉必有餘緣行臥亦得


受欲是非篇第四



夫事生不意法出恒情。故對情而順其心。心
順則於法無失。故名欲也。然則情事相反。故
立法以撿之。撿則有事必明。若明故對門而
辨。初明其緣。後明欲法。初中有三。一制意釋
名明體。二有開遮。三定緣是非。初中制意者。
凡作法事必須身心俱集方成和合。設若有
緣不開心集則機教莫同。將何拔濟。故聽傳
[001-0009c]
心口。應僧前事方能彼此俱辨。緣此故開與
欲。釋名者。凡言欲者。多以希須為義。欲明僧
作法事意決同集。但由緣差不遂情願。令送
心達僧知無違背。故摩得伽云。云何名欲。欲
者所作事樂隨喜。共同如法僧事。十誦云。欲
名發心。如法僧事與欲名為欲法。辨體者。欲
之所須有二。自有僧私同須。如說戒自恣等。
以佛制有時限一切同遵。若叛有罪。自有單
僧須者。如受戒捨懺等。僧須我和。我不必須。
佛不正制也。二明開遮。律中唯除結界。餘並
開之。雖非明文。以非制故。三緣是非者。若
有犯戒事非法緣而與欲者。由事非故不合
不成。若準文中。但云佛法僧塔看病人六事
是緣。文具正列。而六群作衣說欲。雖非正制。
僧受行之。僧祇等律守房等緣。並如別顯。比
者比丘多慢斯法不思來業妄行聖法。謂無
病言病。不淨言淨。不欲言欲。令他。傳此妄語
對眾。而說。隨僧多少一一人邊三波逸提。所
傳之人知而為告一一三罪。惡業不輕。何為
自怠。二明欲法。就中分三。初明與法。二明失
法。三明遇緣成不。就初又分二。前明與法。
二明說法。初中四分文不具足。義設云。大德
一心念。某甲比丘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一說
便止。準僧祇三說成就。今約四分文中。但一
說成者。皆無結略之文。三說成法方云。第二
第三亦如是說。準白二羯磨說淨等法。依文
直成。不須云云取他外部。問此欲辭中不稱
佛法僧事者。解云。稱者人語。不稱正本。問說
不稱。欲法成已不。答成也。由羯磨中不牒此
[001-0010a]
說欲之緣。律中若不記姓名。當說相貌。猶不
記者。當言我與眾多比丘說欲等。問欲與清
淨同異云何。答欲應羯磨。清淨應說戒。若說
欲之時並須雙牒。由文正制。不同僧祇猶行
廢教也。言如法僧事者。簡非法事不須欲也。
若非法緣如眾網中。此但言如法。則令僧諸
法事皆通作無障。上明自說。今言兼他者。謂
受欲已更忽緣礙。欲轉與他。毘尼母云。得齊
七反。說辭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受某
甲比丘欲清淨。彼及我身如法僧事與欲清
淨一說。問與欲之相若為成不。答四分中但
有病人說欲法。而文有具缺。良以病有輕重
故也。文云。若言我說欲。若言與我說欲。若云
為我說欲。若現身相。若廣說欲等五種也。前
四唯重病人。後廣說者健病俱用。五分斷事
中說欲起去文中如此律廣說相似。又無略
文。比人行事或有緣者囑信受欲。及語沙彌
令傳至他。或有非緣直云為我說欲者量恐不
成。故四分病人中。若不口說不現身相並皆
不成。今健人用病者法誠難定指。問現相若
為。依如五分。病人不能口說。聽現身相與清
淨欲。若舉手若舉指搖身搖頭乃至舉眼得
名清淨欲。律文如此。而取欲者須知同別之
相方得成就。若違心不同而現相者。雖取不
成終為別眾。二明對僧說法。應至僧中羯磨
者言不來者說欲。即具修威儀說云。大德僧
聽。某甲比丘我受彼欲清淨彼如法僧事與
欲清淨。若眾多比丘隨能記者一時合說。若
受他欲來。自有緣事對僧說者言。大德僧
[001-0010b]
聽。我某甲比丘病患因緣。某甲比丘僧事因
緣。我受彼欲清淨彼及我身如法僧事與欲
清淨。說訖即出。若自有緣事。欲說付僧者。當
自來僧中說云。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如法
僧事與欲清淨。四分無文。僧祇云。病比丘與
比房比丘欲不受之。即自入僧中。上座前說。
佛言善作如法。但不受者得罪。問對僧說欲
其相云何。答行法不同。或一時來至僧前。禮
已同時而說者。或直來僧前一一說者。或在
座一時說者。或下座一一說者。據文並成。準
我與眾多欲文及故不說等。皆成。若取義意
者。律中開成由有忘誤。或復得罪故。有成文
必無正緣不得通用。約準外宗。一一說是。五
分云。令至如法僧中為我稱名字說及捉籌。
若不如是一一皆不成。僧祇云。不得趣爾與
人欲與堪能持欲入僧中說者。其受者應自思
惟。我能傳欲不。義評云。凡取欲者恐有別眾。
不集令其送心僧知無乖。方乃加法。今一時
總說。言辭鬧亂。何得委知不來集者。五分僧
祇明文令在上座前稱名字說。意亦可見。四
分文云。應更相撿挍知有來不來者。此言彌
顯。二明失法。謂受欲已遇緣便失。不簡病人
之所及以僧中。今統明失法。四分有二十七
種。受他欲已自言。我是十三難人三舉二滅
十八種人。由自陳故非是僧用。若不自言。相
中同順。如足數中。五分云。自說罪人。不名
持欲。反上即成。十誦取欲清淨人。始取時若
取竟自言。白衣沙彌非比丘。乃至十三難。皆
名清淨欲不成。不到僧所。又有七種。若命過。
[001-0010c]
若餘處行。若罷道。若入外道眾。若入別部
眾。若至戒場上。若明相出。言餘處行者。謂出
大界外餘道行也。昔解云。受欲已在寺內餘
房行者失欲。此非解也。自恣明文無餘處行。
改為若出界外也。明相出者。謂後夜受欲羯
磨在明故失欲也。問此律宿欲不成者。若明
相未了。羯磨已竟。而說戒自恣未竟。得經明
不。答不成。故僧祇中。若七萬八萬人自恣。恐
明相出者。應減眾界外自恣。四分中若明相
欲出開略說戒。故知宿欲不被所為事也。四
分又有三種。謂神足在空隱沒離見聞處。問
為俱離失互離失耶。答俱離失也。互則不定
故。文中若眾大聲小不聞說戒。令作轉輪高
座立上說之。此則見而不聞也。又如多人說
戒。何由併得見作法者面。此則聞而不見也。
離此二人則名失欲。必互離有失。據隔障等
之緣。前言離見聞失者。通望比座展轉離也。
如五分解。謂同覆障。相離雖說不成。僧祇五
種。謂隔障等。如足數中說。五分斷事時。若在
屋中。隨幾過出。若在露地。去僧一尋等並失。
若房小不受僧者。聽在前後簷下庭中坐。雖
不聞羯磨聲得成。又有七人。尼等四人狂等
三人。皆不成欲。僧祇多種。一在界外與欲。二
持欲出界。三與欲已自身出界。四與欲已自
至僧中默然還出。五持欲至。僧因難驚起。無
一人住者名壞眾失。有人住則不失。餘同當
宗。十誦與別住人失欲。即覆等三人。上來諸
列皆不成欲。說亦不成。知而故為。反自受罪。
文云。皆不成與欲。當更與餘者欲。三明遇緣
[001-0011a]
不說成者。文云。若受欲人若睡若入定若忘
若不故作。如是者成。若故不說得罪。而不知
成不。理亦應成。在開緣明也。並謂在僧中。
若在中道並名不到。四分云。若病重者應扶
輿來僧中。若慮增動。僧就病者所圍繞作法。
若病者多不能集者。僧出界外作羯磨。以更
無方便得別眾故。若受欲已欲至僧中。道逢
諸難。便從界外來至僧所。與欲清淨得成。必
界內有難不往僧所。僧又不知羯磨成不。文
云。有比丘無想作法不成。問與欲已事訖不
來。犯別眾不。答不犯。以情和到僧。而不將欲
緣為羯磨事。文云。若事休應往不往。如法治
不云法不成就。若爾受日出界而事休法謝
者。答受日文中牒事。故前緣廢法謝。此受欲
法不牒事。故緣謝欲成。


通辨羯磨篇第五明了論疏翻為業也。所作是業。亦翻為所作。百論云事也。若約義


求。翻為辨事。謂施造遂法。必有成濟之功焉


僧為秉御之人。所統其唯羯磨。方能拔群迷
之重累。出界分之深根。德實無涯。威難與大。
而世尊栖光既久。遺法被世。可得而聞。但為
陶染俗風情流鄙薄。言成瓦礫妄參真淨之
文。行乃塵庸虛霑在三之數。致使教無成辨
之功。事有納非之目。並由人法無宗轄。得失
混同歸焉。故律云。若作羯磨。不如白法作白。
不如羯磨法作羯磨。如是漸漸令戒毀壞以
滅正法。當隨順文句勿令增減違法毘尼。當
如是學。雖復僧通真偽。於緣得成前事。羯磨
亦漏是非。而乖違號為非法。今欲克翦浮言。
發揚聖教。統辨進不。總識科分。後有事條。
[001-0011b]
案文準式。就中分為二。初明作法具緣。後明
立法通局。并曲解羯磨。初中統明羯磨必有
由漸。且分十門。一法不孤起必有所為。謂稱
量前事則有三種。即人法事也。人謂受戒懺
悔等。法謂說戒自恣等。事謂地衣等。或具或
單乍離乍合。必先早陳是非須定。二約處以
明。謂自然界中唯結界一法。餘之羯磨並作
法界。故僧祇云。非羯磨地不得行僧事。三集
僧方法。謂敷座打相量僧多少觀時制度等。
四僧集差別。須知用僧進止簡德優劣。五和
合之相。眾中上座略和眾情告僧云。諸大德
僧等莫怪此集。今有某事。須僧同秉各願齊
心共成遂也。須知默然訶舉之相。如前說。六
簡眾。云未受具出即隨次出。如沙彌別法
中。餘有住者須明足數不足之相如前說。七
與欲應和。須究緣之是非成不之相。廣如前
列。八正陳本意。謂作乞辭等。於中有四。一順
情為己多須前乞。如受戒捨懺等。二違心立
治及無心領者則無乞辭。應作舉憶念證正
知法。三僧創立法必託界生。則竪標唱相。四
僧所常行。謂說戒等。則行籌告令。九問其事
宗。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為。謂上座及秉法者
言之。十答言作某羯磨。謂必雙牒事法告僧
令知。不得單題。如云布薩說戒也。上來十門
總被一切作羯磨者。若隨事明或具九緣。如
結界無與欲也。又如受日差遣。無有乞辭等。
並倒準知。廣如別法。二明立法通局者。於中
分二。初明相攝分齊。二別舉成壞。就初總明
一切羯磨必須具四法。一法二事三人四界。
[001-0011c]
第一明法有三種。一心念法。二對首法。三眾
僧法。且列三位。言三名者。心念法者。事是微
小。或界無人。雖是眾法及以對首亦聽獨秉。
令自行成無犯戒事。發心念境口自傳情。非
謂不言而辨前事。毘尼母云。必須口言。若說
不明了作法不成。言對首者。謂非心念之緣。
及界無僧並令對首。此通二三人或至四人。
如下說也。謂各共面對同秉法也。言眾法者。
四人已上秉於羯磨。此是僧之所秉故云眾
法。上略明相。今曲枝分則有八種。初就心念
有三。一但心念法。二對首心念。三眾法心念。
言但心念者。唯得自說。有人亦成。數列三種。
謂懺輕吉羅說戒座上發露及六念也。二對
首心念。謂本是對首之法由界無人佛開心
念。且列七種。四分中有安居。十誦有說淨受
藥受七日。五分有受持三衣及捨三衣。善見
受持鉢也。三眾法心念。謂本是僧秉亦界無
人故開心念。四分說戒自恣外部受僧得施
及亡人衣。二對首法中有二。一但對首法。二
眾法對首。初中以是別法不開僧用界。雖成
眾亦自得成。總依諸部有二十九。受三衣。及
捨。受鉢。及捨。受尼師壇。及捨。受百一供身
具。及捨。捨請。捨戒。受依止法。衣說淨。鉢說
淨。藥說淨。受藥。受七日。安居。與欲。懺波逸
提。懺輕偷蘭。懺提舍尼。懺重吉羅。發露他重
罪。及自發露六聚。僧殘中白捨行法。白行行
法。白僧殘諸行法。白入聚落。尼白入僧寺尼
請教授作餘食法。且論略爾。二眾法對首。同
前眾法心念中。次明眾法有三。一者單白。事
[001-0012a]
或輕小。或常所行。或是嚴制。一說告僧便成
法事。二者白二。由事參涉義須通和。一白牒
事告知。一羯磨量處可不便辨前務。通白及
羯磨故云白二。三者白四。受戒懺重治舉訶
諫事通大小情容。乖舛自非一白告知三法
量可。焉能辨得。以三羯磨通前單白故云白
四。若就緣約相。都合一百三十四羯磨。略言
如此。更張猶有。單白有三十九。白二有五十
七。白四有三十八。若通前二則百八十四法。
問耳聞百一羯磨。今列不同者。答此乃總標。
非定如數。亦可引用十誦。彼則定有百一。上
明攝法分齊。即須明非相。但鈔意為始學人
本令文顯而易見。故不事義章一一分對進
不。必欲通明須看義鈔。今直論是非。謂上三
法離則八種。具明別。相若一事差互不應八
條。並入非中不成羯磨。若欲通知。細尋此門
上下橫括。庶無差貳。問別人之法何名羯磨。
答四分三語中及白衣說法中言是羯磨。十
誦對首心念分衣佛言是名羯磨。二就事明
者。謂羯磨所被之事。更不重明。即辨非者。所
被事中通情非情。並令前境是實片無錯涉
皆成法事。若一緣有差悉並不成。何者是也。
如人法中。不覆藏者與覆藏羯磨。不善非法
不成。此謂無事有法。如瞻波中。應與作訶責
乃作擯出。此謂有樂有病。施不相當。佛判不
成。故知事者必須據實方稱聖教。且約一事。
餘者例之。如實犯罪自言不犯。實不犯自言
犯等。並名非法。若實言實方為相稱。而彼自
言還臣所為之事若汎臣餘罪不為自言。非
[001-0012b]
情事中二房羯磨妨難不成。離衣杖等必須
兩具。此並律之誠文。臨事無忘失矣。三對人
明者亦有三人。初辨僧者。僧中有四。如前所
說。唯秉羯磨。界中有人。並須盡集。若不來者
便成別眾。如足數中。但得御於眾法。已外對
首心念法之與事決定不得。二三人中具立
二法。若作眾法對首兩界無僧盡集作之。若
數滿四則不成就。更須改法。若作對首之法。
兩人各作不相妨礙。必有邊人有須問者。若
三十捨懺須問邊人。九十單墮但對即得亦
有通須問者。謂同覆處露地尋內故須問之。
必在外有障亦不在通問。若持衣說淨不論
通別。若是心念一向非分。必有其事隨緣作
之。一人心念獨在界中。若作眾法心念對首
心念。並界無人方成此法。若有一人名非法
別眾若據所秉。如前法中。若作但心念法不
論同別。四約界者四種自然。羯磨法中唯作
結界一法。是僧執御。已外對首心念二法及
一二三人眾中雜法四人自恣並得秉之。俱
須盡集。二者作法攝僧界者。亦通二人。法通
三種。就法界中分為五位。一難事受戒小界。
二因難事自恣。三數人說戒。此三小界因難
曲開。但作一法後必閑豫不開作之。故文中
結已即解。非久住法也。四者戒場。本為數集
惱僧故開結之。唯除說戒自恣乞鉢捨懺亡
人衣法受日解界結衣界并解結淨地受功德
衣等。五者大界。就中並有通塞。隨相可知。二
別舉羯磨明其成壞。法不孤起。終須四緣。隨
義明非不過七種。先就但心念法以解七非。
[001-0012c]
乃至白四類七可解。初明七非者。一者人非。
謂以此法對人而作。二者法非。口不言了法
不稱教。三者事非。謂重吉羅用責心悔。六念
等事一一非法。妄牒而誦。不成有罪。四者人
法非。不妨事如。五者人事非。不妨法如。六
者事法非。不妨人是。七具三非。並同上。餘則
例之。二對首心念亦具七非。數同於上。隨事
對法各有別相。且舉安居一法。餘則例之。一
者人非。謂界中有人。別眾而作自不依他等。
二者法非。口說錯脫文非明了等。三者事非。
時非夏限。處有難緣。不依佛制。四非已下
類前可知。三眾法心念如說戒等亦具七非。
一者人非。界內別眾自犯六聚。二者法非。不
陳三說。或有漏忘。三者事非。眾具有闕時非
正法。四非已下如前例之。四但對首如持衣
法。一者人非。所對之人犯戒非法有訶者訶。
二者法非。陳受非正或訶不止。三者事非。五
大色衣及以上染財是不淨之例。四非至七
如前例知。五眾法對首如自恣等。一者人非。
四人秉法。第五受欲。或非淨戒知而同法。二
者法非。互不相陳。說不明了等。三者事非。時
非夏末。眾難不具等。四非已下亦如前例。六
者單白如捨墮法。餘例取解而各不同。一者
人非。界內別眾人非清淨等。二者法非。輕重
同法。持犯不分。妄陳言說。三者事非。財非合
捨有過不陳。界非作法。衣物不集。妄輒託
人之類。四人法非已下可解。七白二中如結
界法。一者人非。不盡標盡相而集。界內別眾
得訶人訶。二者法非。唱相不明作法闇託。又
[001-0013a]
訶不止等。三者事非。標相及體三種分齊混
然一亂不知彼此。二界錯涉重結交互遙唱
遙結之類並不成就。餘非例知。八者白四如
受戒法等。一者人非。受者遮難。界中不集。僧
數有缺。人雖五百。一一人中五十餘法簡之
不中通非正數。二者法非。受前進止八種調
理。及論正受執文無差等。三者事非。界相不
明。衣鉢非己之類。餘非例前。餘之正法乃至
心念當法自成不相通練。別眾一法多或通
之。廣張非相如義鈔也。次釋羯磨正文。令知
綱要識解通塞。若不具明見增減一字。謂為
法非。然其非相唯在一字。然須知處所不得
雷同。或依文謹誦。曾不改張有無。或第二第
三亦隨略說。或無文稱事。有文無事。俱有俱
無。未能增減。致使旁人加改。重增昏亂。或復
闇誦不入心府。臨事致有乖違。於即對眾之
中執文高唱。如斯等事呈露久聞。豈不以愚
癡不學自受伊責。亦有轉弄精神。觀事乃同
於法。而人事兩緣冥逾夢海。量時取法全是
師心。照教教稱不成。結罪罪當深罰。是以同
法之儔幸宜極誡。若作羯磨人要須上座。故
律云。應作羯磨者。若上座次座。若上座不能
當出言語。持律者作。已外不合。今正釋文。且
就說戒單白及受戒羯磨具解二文。餘則例
解。就單白說戒中分五。一大德僧聽者告眾。
勅聽令動發耳識。應僧同法。二今僧白月十
五日布薩說戒者正宣情事。白眾委知。三若
僧時到僧忍聽。正明僧若和集諦心審聽量
其可不。僧時到者。謂心和身集事順法應也。
[001-0013b]
忍聽者。勸令情和聽可勿事乖違。四布薩說
戒者。重牒第二根本白意。決判成就忍可所
為也。五白如是者。事既和辨。白結告知。次
就羯磨法中明者。且約受戒白四內。上已明
白。恐新學未悟。略復述之。各有其志也。白中
還五。一大德僧聽同上。舉耳勸聽。二是沙彌
某甲從和尚某甲受戒乃至三衣鉢具。和尚
某甲者。此同上。牒其緣兆。正宣情事。令眾量
宜。三若僧時到僧忍聽同上。心事既和願僧
同忍。四僧今授某甲具戒和尚某甲者。正明
忍可所為決判根本。五白如是者。表眾令知。
此之白文與前單白文義略同。依之可解。次
解羯磨。就中分二。初正決根本。二僧已忍下
結成上文。前中有三。初大德僧聽者。告眾重
聽事既非小。諦緣聲相決判之緣。二此某甲
乃至誰諸長老忍。正辨牒緣及以根本。謂僧
今與某甲受戒等。量其可不。三僧今與某甲
受具戒乃至誰不忍者說。單牒根本決判成
就。第二第三亦如是者。一則事不成辨。多則
法有濫非。軌刻令定限至於此。二結勸云僧
已忍與某甲受具下至如是持。此直付囑結
歸。不關羯磨正體。就中加三法料簡。一增減。
二通塞。三是非。初中若事輕小無有緣起則
無乞辭。又不牒事則白中五句除第二句。但
四句成白。乃至白二類例除之。餘則一準。二
明通塞者。單白文中第一第三第五文義通
一百三十四法。更無增減。第二第四句由各
隨事故稱緣。而牒文隨事顯故限局也。義存
告眾決判成就故通一切。就羯磨中。大德僧
[001-0013c]
聽誰諸長老忍不忍者說僧已忍下文義俱通
白二白四。中間牒緣牒事隨機不同。文局義
通。類之可解。若鏡此義。得緣便作。不須看
文。不了前緣。誦文亦失。三是非者。白中文義
俱通三句。羯磨之中文義通者頭尾一言。不
可增略。必須通誦。缺剩不成。餘之文局義通
但令順事合宜片無乖降。增繁減略詁訓不
同。而文義不失並成正法。類準諸部。羯磨不
同及論義意亦無有少。至如翻譯。梵漢音義
全乖。詁訓所傳非無兩得。故例成也。問世中
時有白讀羯磨。作法成不。答不成是定。雖無
明決可以義求。然羯磨戒本作法相似。戒本
必令誦之。羯磨豈得白讀。故四分僧祇。半月
無人誦戒。應差向他處誦竟還本處說之。不
得重說。乃至一人說一篇竟。更一人說。若不
能誦者。但說法誦經而已。準而言之。若得讀
者執文即得。何須如此止不讀之。又俗中呪
術之法讀文被事皆不成就。但以法貴專審。
令背文誦持心口專正加事便易。必臨文數
字出口越散。故佛法中呪術誦者加物遂成。
未聞讀呪而能被事。羯磨聖教佛制誦持。況
於呪術律序自顯。必不誦者終身附人。余親
問中國三藏京輦翻經諸師云。從佛滅度來
無有此法。問僧尼更互得作幾法。答律中十
誦尼為僧。作不禮不共語不敬畏問訊。此三
羯磨不須現前自言。僧為尼。亦得三法。謂受
戒摩那埵出罪。餘不互通。問得對尼等四眾
及以白衣作法不。答不得也。律令至不見不
聞處方作羯磨。除所為作羯磨人。摩得伽十
[001-0014a]
誦云。白衣前說戒成者。除為瓶沙王等。除王
眷屬民將。獨為王說。令心淨故。問羯磨所被
幾人。答不同也。若諫喻和諍得加多少。至於
治舉乞為不得至四名非法也。四分難事得
二三人一時受戒。五分通諸羯磨不得加四。
毘尼母云。諸比丘集作非法事。若有三四五
伴可得諫之。獨一不須諫也。何以故。大眾力
大。或能擯出自得苦惱。故應默然不言。四分
中十五種默。大同於此。廣如眾網中。問羯磨
竟時其文何所。答解者多途。今一法以定謂
第三說已云僧已忍與某事竟。此時羯磨竟。
不同前解第三說已名為竟也。故律云忍者
默然不忍者說。今即說。其不忍之意便成訶
破。必其忍默三說已無訶亦成。任意兩得。餘
廣如義鈔。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之二



結界方法篇第六



結界元始本欲秉法。由羯磨僧宗綱要匡救
佛法。像運任持功歸於此。理宜十方同遵許
無乖隔。但為剡浮洲境彌亘既寬。每一集僧
期要難剋。加以損功廢道恒事奔馳。大聖愍
其頓極。故開隨處局結。作法分隔同界崇遵
功成事遂總意如此。就中分四。一列數定量。
二依位作法。三法起有無。四非法失相。初中
大論界法總列三種。一攝衣界。如衣法中。二
[001-0014b]
攝食界。如藥法中。三攝僧界。是此所明。就中
分二。一自然界者。未制作法已前統通自然。
或空有不同水陸差別。後因難集便開隨境
攝。各有分限。人所至處任運界起故曰自然
也。約處有四種不同。定量分六相差別。如集
僧中。二作法界者。由自然限約未可遂心。設
有大小教文已定。用則不可捨則非制。或作
大法地弱不勝。故如來曲順物情聽隨處結
令楷式軌定。任情改轉使成羯磨。弘濟大功
非此作法。餘不能辨。就中分三。初言大界者。
謂僧所常行法食二同之界也。明量者。文中
同一說戒為界遙遠。聽十四日說者十三日
先往。不得受欲。準強百里。毘尼母中同布薩
界。極遠聽一日往還。雖有二文未明里數。故
僧祇五分善見並云。三由旬為量。明了論云
三由旬者。合角量取。亦不知由旬大小。智論
由旬三別。大者八十里。中者六十里。下者四
十里。此謂中邊山川不同致行李不等。四分
衣法中由旬準有八十里者。此據上品為言。
通用所歸準律文意應百二十里。以下品為
定。薩婆多云。尼結界者。唯得方一拘盧舍也。
必有難緣可用僧祇二由旬內隨意結取。二
明戒場者。律云。以僧中數有四人眾起乃至
二十人眾起。令僧疲極。佛聽結之。不言大小。
善見云。戒場極小容二十一人。減則不聽。餘
如後結。三明小界者。此並因難事。恐廢法事
佛隨前緣故開結之。並無正量。隨人坐處即
為界相。一為受戒開結小界。舊準戒場身外
有界。今依文取義全無外相。如正加中。二為
[001-0014c]
說戒事下至四人直坐。三為自恣事下至五
人圓坐。此三無外量者。由是難開隨人多少。
若限約外量終非遮難。故文云。今有爾許比
丘集者。止取現集之僧坐處有地依地結之。
若事作已即制令解。不同前二以久固作法
人所依止。二明依位別解。位則有三。如上所
列。若有戒場先須結之。今且論無者結大界
法。就中分二。先出緣成。後明結解。初中有
三。一料簡是非。二竪標唱相。三集僧欲法。初
中。問大界有村得合結不。答五分。諸白衣新
作堂舍。為得吉利。或為非人所惱。請僧於中
布薩。薩婆多云。凡結大界所以通聚落者。以
界威力故惡鬼不得便。善神所護。為檀越故
通結聚落。四分文中亦結村取。問界中有水
得合結不。答律中河者。除常有橋船梁得結。
若駛流者不得。必有橋梁及淺水無難。準理
應得。故尼律中云。水者獨不能渡。此通界內
外也。問一標作兩相得不。答一肘已上作者
準得。明了論疏中如一大山東西各結別住。
又云。二繩別住等。準此大牆等類可分別者
皆得為之。問今將石木為相為取內外耶。答
若圓者取中央令界相正與標分相當。或取
外畔。若尖斜之物隨以一分為限。餘他物準
此。應先須示知尺寸分齊預向僧述。不得通
指一山妄充外相致令尋求分齊不可得知。
問界標與相及體若為分之。答標謂山石之
物用為指的。相即標畔界體之外表也。體謂
相內作法之所。或標即體。或標異體。相必體
外。臨時處分三所不同。並預委也。問界得重
[001-0015a]
結不。答律云。不得二界相接。應留中間。若疑
有者。解已更結。故不開重。二竪標唱相。初標
相者。四分界相不定是非。文中若東方有山
稱山。有塹稱塹。草𧂐汪水糞聚釘杙空處露
地準此立法誠所不可。何者。凡論立相。為知
界限久固作法集眾破夏離衣護食等緣。若
將空地為處。空則無相可指。必有其事隨時
準行。或是一席之法聊知空礙兩分。必作久
固處所。準用他部并案本宗彼此通用。善見
云。相有八種。一山相者。下至如象大。二石
相者。下至三十秤。若曼石不得應別安石。三
林相者。草竹不得體空不實。下至四樹相連。
四樹相者。不得以枯樹為相。下至高八寸形。
如針大。若無自生種之亦得。五路相者。下至
經三四村。六江相者。若四月不雨常流不絕。
七蟻封相者。下至高八寸。八水相者。自然池
水者得。準論徵律。城塹等緣成相可知。既知
相為結本界家所依。結已即須牓示顯處令
後來者主客俱委無有濫疑。次明界形。善見
明了二論隨方曲直任處辨形。不論定指。廣
如大疏。略說如義鈔中。二明唱相者。今時結
法不過有二。或在蘭若依山附水旁道緣樹。
或在城邑便隨牆院籬柵塹渠。多是四方。時
有屈曲。先須識過後避過唱之。謂先學未達
及後進諸師若唱方相便容濫述。如從院外
唱云。從東南角直至西南角。乃至一周。正南
寺門則有別眾之過。以界限從牆外直過。門
限外則成界內。若寺內作諸羯磨之時。牆限
外有僧不集。豈非別眾。故知唱相必須屈曲
[001-0015b]
唱出不令後悔。亦不可籠通云隨屈曲。屈曲
亦通深淺遠近。終成不識分齊。若從院內唱
相。從門直過則限內。是界外也。便有別眾破
夏離衣等過。如寺中作法。有人說欲訖。至門
限內還復到來。豈非出界入界。是別眾也。若
破夏者。有人依界安居明相未出。至門明了
乃反。豈非破夏。言失衣者。依界結攝衣界。明
相未出不持衣往明相出界外。豈非失衣。故
委示過。然後唱之。蘭若之中亦有斯過。妄指
山谷濫委樹林。及至分齊曾何得知。結並不
成。一何自負。故明了論中結水波別住。一丈
五尺以石次之。周匝安已便隨石唱。善見亦
云曼石不得。並是明文。不容濫述自陷陷人。
脫作受法不成。令他一生虛過。自身未來還
逢此界。故大集言。我滅度後無戒比丘蒲閻
浮提。斯言驗矣。次明唱法。律中使舊住人唱。
未唱已前親自案行識知處所屏處闇誦。勿
使對眾致有謇澁。先須東南角為始周匝直指
相當。律云。東方有山等。若依東方而唱。至角
曲迴則不分限齊。今行事者據易為之。若在
空野中結者。先指四標在四維。然後僧中差
一人唱之。被差者即起禮僧已立唱云。大德
僧聽。我比丘為僧唱四方大界相。從東南角
棗樹直西至西南角桑樹。從此北行至西北
角柳樹。從此東出至東北角榆樹。從此南來
還至東南角棗樹。此是大界外相。一周訖三
說皆爾。若臨事別相。準改唱之。不容紕謬。若
城邑中寺多有牆院。並從內唱。前緣如上。後
云。從寺外院牆東南角內角旁牆西下至南
[001-0015c]
門東頰北土棱。隨屈曲南出至門閾裏棱旁
閾。西下至西頰裏棱。隨屈曲北入至門西頰
土楞。從此西下至外院西南角內角。從此北
下至外院西北角內角。從此東下至外院東
北角內角。從此南下還至東南角內角。是為
大界外相。一周訖三說已。若有五門三門及
籬柵牆塹斜角方屈。隨處稱之。準上式也。若
有障隔。欲穿牆直過。當唱院名依院牆唱相。
三明集僧與欲法者。初言集僧。必先盡自然
界內。若標寬界狹者。盡標集之。僧祇云。避難
界中三由旬內有比丘者。並呼來。若出界已
作法結之。有師云。但盡自然而集。以標內地
非自然界故。又未加法。若羯磨已方有別眾。
僧祇所明彼為難緣。恐成障礙故須集之。準
理不然。並集為要。無正教可準。若標內有村。
縱自然內不欲取村者。當繞村唱內相。後唱
外相。作法結成。村內比丘不須外集。若相內
外有尼界及尼。不妨結法。兩不相攝。若有作
法僧界。但令比丘不出本界。唱內相已通結
取之。如明了論別住之例。二不得受欲者具
有三義。一結界是眾同之本理宜急制。二自
然界弱不勝羯磨。此僧祇正文。三令知界畔。
護夏別眾護食護衣等。十誦云。作羯磨比丘
死。餘人不知界處。佛令捨已更結。故須盡集。
二正加聖法。上座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為。答
云。結大界羯磨。當白二結之。文云。大德僧聽。
此住處比丘唱四方大界相。若僧時到僧忍
聽僧今於此四方相內結作大界。同一住處
同一說戒白如是。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唱
[001-0016a]
四方大界相。僧今於此四方相內結作大界。
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誰諸長老忍。僧今於此
四方相內結作大界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者。默
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於此四方相內同一
住處同一說戒結大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二明戒場大界之法者。先竪三重標
相。最內一重戒場外相自然界內標。中間一
重自然界外大界內相標。最外一重大界外
相標。即須周匝先唱內標一重已作法結之。
但為三相難明。恐法不練。略引圖示。後依圖
唱相。使新學曉迷。今行事漠落誦文。而已曾
不委練。令依文讀。便即悶亂。定知附事作法
不成。必須細心方應遂事。














此外朱圓者自然界相。若先在戒壇內集僧者。亦四
面集之。圖中所列。據結大界時自然集僧也。其北
朱圓院外僧去中央結界僧相去六十三步。中僧去南
圓界外僧亦爾。南北二僧相去百二十六步。各得成
法。在內不成。乃至餘方並準此。若結作法已隨相
[001-0016b]
標遠近。且據聚落不可分別者為言。若可分別聚落乃
至道行水界五相遠近義類相別。並如前集僧中所迷。


此之界圖。謂自然界寬於作法。標外周圓取
界。必有別界亦隨斜曲也。其內朱方是戒場
也。中間周匝號曰自然。東北二邊即用小牆
下上為自然界體。南西二邊大界牆內則無
別相者。應釘杙豎標繩連相著。當於戒場東
南角。去大界牆尺八地。旁小牆施一杙。又於
西南角。斜去大牆二尺許下一杙。又於西北
角。至小牆南旁小牆下一杙。正西令去大牆
尺八許。釘三杙已仍以繩連三標則為自然
界。南西二邊若作二法竟。若二界各有法事。
此中有人不妨二處。其戒場外相東北二邊
之相即以小牆內院為相。西南二畔即用繩
標內邊為相。其大界內相。東北二面以小牆
外院為相。南西二面以大院牆內為相。若明
外相。必在院外唱之。若在牆內唱者。至西南
角戒場外自然界邊則與內相俱合。則不分
彼此之異。又不得入大院牆唱之。由不見其
相故。上且略寄一緣以為相貌。作法之時未
必如圖。若不依此解生。餘處亦準不得。今明
結法分三。初緣前後者。五分云。應先結戒場
後結大界。若先結大界者。當捨已更前結之。
然後唱相結大界。毘尼母善見亦同此說。今
猶有人先結大界者。此不讀聖教唯信意言。
問先結大界者戒場成不。答五分所明應捨
已更結。故知成也。但不成後法。故須解之。五
百問云。後結戒場者於中受戒。恐無所獲。又
云。不知同於未制。賴有此路則通僥倖。今時
結者多有非法或將五六人徑往戒場中。界
[001-0016c]
內不集。總唱三相。已具加二種羯磨者。或有
界內通唱三相。已隨界加法者。或於大界內
遙結者。或先結戒場。已但唱大界外相不唱
內相而加法者。此等諸濫結並不成。故須當
界各唱各結。方得成就。二明唱相。先於自然
界內集僧已。一比丘具修威儀唱云。大德僧
聽。我比丘為僧唱四方小界場相。從此處東
南角標內。旁繩西下至西南角標。從此旁繩
內北下至西北角標。即旁小牆內東下至小
牆東北內角。從此旁牆內南下至東南角標。
此是戒場外相。一周訖三說已。羯磨者言。何
所作為。答云。結戒場羯磨。大德僧聽。此住處
比丘稱四方小界相。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
於此四方小界相內結作戒場白如是。大德
僧聽。此住處比丘稱四方小界相。僧今於此
四方小界相內結戒場。誰諸長老忍僧今於
此四方小界相內結戒場者。默然。誰不忍者。
說僧。已忍於此四方相內結戒場竟。僧忍默。
故是事如是持。結已餘僧且坐。應將四五人
知法相者。入大界內安坐。定已集界無人方
乃作法。次結大界法。先明唱相有二不同。言
別唱者。先唱內相。三周已次唱外相。三周後
總結合。二者總牒內外一遍相。已隨遍合之。
文明總法。應令一人具儀唱云。大德僧聽。我
比丘為僧唱大界四方內外相。前唱內相。從
小牆東南角外角。穿小牆西出。旁大牆內至
西南角內角。從此旁牆北下。穿小牆西頭。過
至小牆西北角外角。從此旁小牆東下至小
牆東北角外角。從此南出還至小牆東南角
外角。此是大界內相一周訖。次唱外相。從寺
[001-0017a]
院外牆東南角外角。直西至南門東頰外土
棱。隨屈曲北入至門限裏棱。西下至門西頰
限頭。隨限屈曲南出至門西頰外土棱。從此
西下至西南角外角。從此北下至西北角外
角。從此東下至東北角外角。從此南下還至
東南角外角。此是大界外相一周已。彼為內
相。此為外相。此是大界內外相一周。如是三
遍已告僧云。已唱大界內外相訖。眾僧作羯
磨。唱者復座。已上座如常依前作之。羯磨大
同前無戒場結者。唯足內之一字。云僧今於
此四方內外相內結作大界。若據律文。亦不
加字。但云於此四方相內結大界。於理亦得。
隨意所存大途無妨。結此界已。如上牓示顯
處。結三小界法三門分之。初明集僧遠近者。
此由留難故起。不同大界集僧。所以佛隨方
便曲開此教。如善見中。七盤陀量集僧應得。
故彼文中不同意者。對此四分無異也。並謂
蘭若之中。必在聚落文中不開。由蘭若逈露
來難易見。二不竪方相者。大界戒場義通久
固。僧常居止。理須曉明。此三小界並由事起。
有難遮作。佛開暫結。更無有相。隨人多少即
為界體。比人行事若結小界受戒多立院限。
說戒直坐。自恣圓坐。此二無有外相。此未通
知。準如律文。為遮惡比丘故。今猶坐外有界。
終不免遮。此三小界相同一法。並指僧集坐
處為界內相。故初云僧一處集。中云爾許比
丘集。後云諸比丘坐處已滿。齊如是比丘坐
處結小界。文止在此。更不言外相。若準僧祇。
彼文云。欲捨衣者至界外。無戒場者結小界。
[001-0017b]
文云。齊僧坐處外一尋已內。於中作羯磨。此
則明文有開。但同戒場之法。非關小界。四分
戒場法中亦云小界。可即是小界立相也。若
作受戒之法。準律界外問難。若至乞受之時。
十人叢坐前結。足開一人之分。必半身外界。
亦準十誦善見之文。足成僧數。此是定義。必
依昔用結界不成。作法非務。一生虛受疑恒
鎮心。所謂無戒滿世。此言驗矣。廣有廢立如
義鈔中。若論說戒。隨同師善友。下道並坐令
使相近。依法結之。若論自恣。五人已上圓坐
四面。五德在中。四面自恣。此人加用。未必如
此。亦隨緣改張。次明結法。以事希寡文存略
也。餘有三種界別。一別說戒別利養欲同說
戒同利養。二別說戒別利養欲同說戒別利
養。三別說戒別利養欲同利養別說戒。為守
護住處故。此四方僧物唱和法也。佛並開結。
末代之中此法殆盡。必若合寺有緣濟乏。並
須白二和僧送之。不得直爾與他。以僧物不
得出界。次明解界法。先解無戒場者。僧集已
問欲。取和已解言。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同
一住處同一說戒。若僧時到僧忍聽解界白
如是。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同一住處同一
說戒。令解界誰諸長老忍僧同一住處同一
說戒。解界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聽同
一住處同一說戒解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若有戒場者。先解大界。却解戒場。
此是常準。上座問答一一隨有單牒。不同受
戒一答得作多法。彼由同界故得。此中不開。
為中隔自然兩界各別作法不通。若作法同
[001-0017c]
前而解。次解戒場。應在相內。不得在大界遙
解。律無正法。舊羯磨中用大界法解之。唯稱
大小為別。今不同之。戒場不許說戒。何得牒
解。今準難事界。但翻結為解。理通文順。文
云。大德僧聽。僧今在此處解戒場。若僧時到
僧忍聽解戒場白如是。大德僧聽。僧於此處
解戒場。誰諸長老忍僧集此處解戒場者默
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解戒場。竟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善見云。戒場上不得立房。縱
使王立有慚愧。比丘剔壞餘材草送住寺比
丘。唯置佛殿及樹木也。外國戒場多在露地。
如世祭壇郊祀之所。故律中或名戒壇。五百
問中。受戒值天雨若移戒場屋下者。先解大
界更結戒場及結大界方得。解三小界同前
結法。三明法起有無。有言。法起由作善法即
發善無作。屬善行陰攝。此善法與處相應遍
標相內皆有法起。非謂善法與無記地連。非
不相及。善見云。依相結已後失界相。若人掘
地至水際亦不失界。乃至於上起三重屋。皆
同一界。若有石山上廣下狹。於上結界。山巖
下僧不妨上法。以界是色法隨處廣狹下入
地也。故文云。若結已水蕩成坑。雖有水流。於
中竪閣。在上作法者。皆得。準此多文。法起何
疑。昔云。無有法起。文云。云何界現前作羯磨
唱制限者。是此謂加法之所。不論法起有無。
薩婆多云。以界威力故善神所護。如前五分
所明。小法滅盡經云。劫火起時。曾作伽藍所
不為火焚。乃至金剛界為土臺也。四明結處
非法失不之相。初中所明前已具述。恐有迷
[001-0018a]
忘。謂兩界相接中無自然。共相錯涉。隔水無
橋。或不捨本界而重結之。及界不盡集。羯磨
不成。方相不練。並非結法。五分云。不唱方
相。不成結界。言失不者。一謂。決意棄捨。十
誦云。諸比丘捨僧坊去。作念不還。是名捨界。
智論云。一宿棄捨則無有界。問前善見中並
言不失者。答彼不作永捨心故不失也。此云
失者。作不還意。有捨界心故失。文中皆言棄
捨故也。四分中治故。伽藍不失淨地。又云。
若疑應解已更結。故知界在。若作法捨衣食
人界三種俱捨。二明不失略述五種。一非法
惡心解者不失。律云。惡心解淨地不成。例準。
二僧尼互結。善見云。比丘於尼界上結界不
失。尼同得成。三中邊不相解語亦互重結。四
失界相。如善見中。五空本處。五百問云。大僧
與尼通結得。不得相叉。


僧網大綱篇第七



一方行化立法須通。處眾斷量必憑律教。令
遠域異邦翹心有所。界中行者安神進業。若
斯御眾何事不行。既行正法。何人不奉。豈止
僧徒清肅息俗歸真。方能扶疏道樹光揚慧
日。若法出恒情言無所據。科罰同於鄙俗。教
網唯事重麁。能施已是於非。所被固多諠亂。
故律云。非制而制。是制便斷。如是能令正法
速滅。不值佛世。生地獄。如箭射。三千威儀
云。眾中無知法人者。百人千人不得同住。故
知同住必遵聖法。今欲刪其繁惡補其遺漏。
使制與教而相應。義共時而並合。故律云。非
制不制。是制便行。如是漸漸令法久住。若出
[001-0018b]
其病患明其損減。如下廣明。就中分五。一約
化制二教明相不同。二約僧制眾食以論通
塞。三約法就時對人以明。四約處就用以明。
五眾主教授之相。初中分二。且明化教。教通
道俗。大集云。若末世中有我弟子多財多力。
王等不治。則為斷三寶種奪眾生眼。雖無量
世修戒施惠。則為滅失。廣如第二十九卷護
法品說。又云。若犯過比丘應須治者。一月兩
月苦使。或不與語。不與共坐。不與共住。或擯
令出。或出一國乃至四國有佛法處。治如是
等惡比丘已。諸善比丘安樂受法。故使佛法
久住不滅。十輪經云。若有鈍根眾生。為欲發
起善根因緣。懈怠少智忘失正念。貪著住處
衣服飲食四事供養。遠離一切諸善知識。如
此眾生教令勸化料理僧事及以佛法和尚闍
梨。是為安置營事福處。若聲聞弟子心不恭
敬不堅持戒。為法久住而調伏之。若起心念
教令心悔。又須言語而謫罰者。驅令下意。終
不與語。亦於僧中謫令禮拜。訶詰嫌責不同
僧利。或在僧前四體布地自歸伏罪。或時驅
出不得共住。我知眾生心所趣向。為利彼故
廣說諸經地獄等苦。為欲調伏破戒眾生。若
諸比丘護持戒者天人供養。不應謫罰。除其
多聞及持戒者。若有破戒而出家者。能示天
龍八部珍寶伏藏。應作十種勝想佛想施心。
若有破戒作惡威儀。當共耎語乃至禮足。後
生豪貴得入涅槃。是以依我出家。持戒破戒
不聽輪王宰相謫罰。況餘輕犯。破戒比丘雖
是死人。是戒餘力猶如牛黃麝香眼藥燒香
[001-0018c]
等喻。破戒比丘為不信所燒自墮惡道。能令
眾生增長善根。以是因緣。一切白衣皆應守
護。不聽謫罰。四方僧眾布薩自恣三世僧物
飲食敷具皆不預分。優波離白佛。若非法器。
云何驅遣。佛言。我不聽俗人譏訶。比丘得作。
復有十種非法即得大罪。若僧不和。於國王
前王眷屬前大臣前訶。白衣婦女小兒中僧
淨人前。比丘尼中本怨嫌人前。如是等假使
舉得少罪亦不應受。下具出舉法。如律法中。
涅槃中種種示相已云。於毀法者與七羯磨。
為欲示諸行惡行者有果報故。當知如來即
是施惡眾生無恐畏者。以現在治罰息將來
大怖故。若善比丘置不訶責。當知是人佛法
中怨。若能驅遣舉處治罰。是我弟子真聲聞
也。二就制教以明者。僧令懺悔改迹便止。上
品之徒見影依道。下流之類拒逆僧命不肯
從順。無慚無愧破戒犯失續作不止。自非治
罰。何由可息。如似遲驢必加楚罰。則有七種
調伏。及惡馬治默擯不與語等。比佛法東流
多不行此。若聞正說反生輕笑。薄濫佛法自
穢淨心。有過之徒實當此罰。反用俗法非理
折伏。相雖調順。心未悛革。致使聖網日就衰
弱。文云。非制而制速滅正法。斯言允矣。今舉
彼微言重光像運。有力住持眾主準而行之。
四分中凡欲治罰舉人者自具兩種五德。如
自恣法。又須三根具了徒眾上下同心共秉
犯者聽可然後舉之。具如律本遮法中說。若
違上法舉不知時。反生鬪諍。故文云。汝等莫
數數舉他罪。以恐壞正法故。必具上法。縱而
[001-0019a]
不治。亦滅正法。今明治法七種九種。言七法
者。一謂訶責。二謂擯出。三者依止。四者遮不
至白衣家。五者不見罪。六者不懺罪。七者說
欲不障道。加惡馬默擯二法則為九也。一言
訶責者。先出其過後明正治。言過多種。四分
等律總處明之。若對僧比丘前倒說四事。謂
破戒者破前三聚。破見者。謂六十二見。破威
儀者。下四聚等。破正命者。謂非法乞求邪意
活命。則有五種四種。言五邪者。一謂為求利
養改常威儀詐現異相。二謂說己功德。三者
高聲現威。四者說己所得利養激動令施。五
者為求利故強占他吉凶。言四邪者。一方邪
者。通使四方為求衣食。二仰邪者。謂上觀星
象盈虛之相。三者下邪。即耕田種殖種種下
業。四者四維口食。習小小呪術以邀利活命。
此智論解也。律中非法說法法說非法。雖有
前過三根明委。問答有差不得舉他。文云。若
無根破戒見威儀正命與作訶責。是名非法羯
磨。反上如法。然此治法不必大罪。但令聖所
制學愚闇自纏皆得加罰。文云。若不知不見
五犯聚。謂波羅夷乃至吉羅與作訶責。五分
有九種。一自鬪諍。二鬪亂他。三前後非一鬪
諍。四親近惡友。五與惡人為伴。六樂自為惡。
七破戒。八破見。九親近白衣。僧祇五種。一身
口習近住。身習住者。與黃門男子童子弟子
共床坐同眠。共器食。迭互著衣。共出共入。口
習近者。迭互染心共語。身口俱者。兩業並為。
又與尼女伸手內坐。以香華果蓏相授。為其
走使。餘如前說。二者數犯五眾戒。三者太早
[001-0019b]
入聚落。太瞑出。與惡人為友。偷人劫賊摴蒲
等人。行在寡婦大童女淫女黃門惡名比丘
尼沙彌尼處。四好諍訟相言有五。一自高。二
麁弊此性。三無義語。四非時語。五不親附善
人。五恭敬少年諸比丘。度少年弟子。供給如
弟子供給師法。如上五種。一一諸比丘屏處
三諫。不止僧作白四訶責折伏。明了論比丘
心高不敬計他。輕慢大眾。為作怖畏羯磨。猶
是訶責異名。上來明過。對僧比丘前者皆入
訶責治之。二加法有四。一明立治。二明奪行。
三明順從。四僧為解。初中立治。此法與餘羯
磨有異。故先明之。緣起十種。如上具七法已。
八陳意中此心違故。須僧證正其罪得伏方
與。應召來入眾當前為舉謂僧中德人舉告僧言比丘某甲犯罪。舉
已為作憶念謂在某處某時其某人作某罪。令其伏首自言陳已。應與罪謂汝犯某
事。應作訶責治。上座應準遮法具問能舉徒眾上下及

所舉人。已聽許舉之。如上作已。索欲問和便
作羯磨。律文舉鬪諍事。及論當時。未必如文。
隨其有犯準改牒用。應言。大德僧聽。此某甲
某甲比丘喜相鬪諍互求長短。令僧未有諍
事而有諍事。已有諍事而不除滅。若僧時到
僧忍聽。僧為某甲某甲比丘作訶責羯磨。若
後更鬪諍共相罵詈者。眾僧當更增罪治謂作
惡馬治驅出眾。白如是。大德僧聽。此某甲某甲二比丘

喜相鬪諍互求長短。令僧未有諍事而有諍
事。已有諍事而不除滅。僧今為某甲某甲二
比丘作訶責羯磨。誰諸長老忍。僧為某甲某
甲二比丘作訶責羯磨。若後更鬪諍者。僧更
增罪。治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此是初羯磨。
[001-0019c]
三說已。僧已忍為某甲某甲二比丘作訶責羯磨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若明不成者。律
云。若不舉不作憶念不伏首罪。或無犯犯。不
應懺罪。若犯罪已懺竟。而不現前。及人法二
非。並作法不成得罪。二明奪行。與作法已告
言。已為汝作訶責已。今奪三十五事。盡形不
得作。必能隨順無有違逆者。僧當量處。何者
三十五。有七種不同。初五奪其眷屬。一不應
授人大戒。二不應受人依止。三不應畜沙彌。
四不應受僧差教授比丘尼。五若僧差不應
往。二五奪其智能。一不應說戒。二若僧中問
答毘尼義。不應答。三若僧差作羯磨。不應作。
四若僧中簡集智慧者共評論眾事。不在其
例。五若僧差作信命。不應作。三五奪其順從。
一不得早入聚落。二不得偪暮還。三親近比
丘。四不應近白衣外道。五應順從諸比丘教。
不應作異語。四五奪其相續後犯。一不應更
犯此罪。餘亦不應犯謂為殘作訶責指下篇為餘也。二若相似若
從此生相似謂同一篇罪也。從此生者。謂為摩觸訶責而與女屏坐。三若復重於
謂犯提被治後更犯殘等。四不應嫌羯磨。五不應訶羯磨
人。五五奪其供給。一若善比丘為敷坐具供
養。不應受。二不應受他洗足。三不應受他安
洗足物。四不應受他拭革屣。五不應受他揩
摩身。六五制其恭敬。一不應受善比丘禮拜
合掌問訊迎逆持衣鉢等。七五奪其證正他
事。一不應舉善比丘為作億念作自言。二不
應證他事。三不應遮布薩。四不應遮自恣。五
不應共善比丘諍。三明順從者。應於上七五
事中一一順從無有違者。於僧小食上後食
[001-0020a]
上若說法若布薩時。應正衣服脫革屣。在一
面立互跪合掌白言。大德僧受我懺悔。自今
已去自責心止不復作。僧當量審然後受之。
四明解法。律云。應來僧中偏露右肩。脫革屣
禮僧足。右膝著地合掌乞言。大德僧聽。我比
丘某甲僧為作訶責羯磨。我今隨順眾僧無
有違逆。從僧乞解訶責羯磨。願僧為我解訶
責羯磨。慈愍故。三乞已彼二比丘亦爾。上座如上欲
和解言。大德僧聽。比丘某甲某甲僧為作訶
責羯磨。彼比丘隨順眾僧無所違逆。今從僧
乞解訶責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解某甲某
甲二比丘訶責羯磨。白如是。大德僧聽。此某
甲某甲比丘僧為作訶責羯磨。彼二比丘隨
順眾僧無所違逆。今從僧乞解訶責羯磨。誰
諸長老忍。僧為某甲某甲解訶責羯磨者默
然。誰不忍者說三說已。僧已忍與某甲某甲解訶
責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其行法
中威儀坐處未明所在。準僧殘中下行坐也。
若有一人三人。隨名牒用。不得至四。如上已
明。至時量之。二擯出者。謂對俗人倒說四事。
廣如律文。又如隨戒中污家惡行。倒亂佛法。
污他俗人淨善之心。以非為是。故須遣出本
處折伏治之。使世俗識非達正無復疑惑。此
之過罪人多有之。特須禁斷。若論治法隨順
及以解辭。略同上法。然初擯中牒其過已離
此住處為異。律本委具。若隨順乞解不得輒
來。當在界外遣信來請。僧祇云。不得共諸比
丘語論。若有咨請。推屬本師。三言依止者。若
與比丘及以白衣共相雜住。倒說四事惑亂
[001-0020b]
正法。或在道雖久。癡無所知。隨緣壞行。不能
自立。數懺數犯。須僧治罰。依彼明德咨問法
訓。使行成益己故也。治法略同於上。與依止
已親近知法律人。學知毘尼。明達持犯者。當
為解之。涅槃云。置羯磨者。安置有德之所。餘
如師資法中。四遮不至白衣家者。謂於信心
俗人前倒說四事。非法惱亂損壞俗心。罵謗
白衣輒便捨去。須僧作法遮斷不許使離。遣
謝白衣故也。僧祇云。比丘明日受他必定請。
至時不去惱信施主。須加此法。若得法附已。
當白二差一比丘具八法者。一多聞。二能善
說。三說已自解。四能解人意。五受人語。六能
憶持。七無有闕失。八解善惡言議者。將被治
人至信俗家語言。檀越懺悔。僧已為某甲比
丘作謫罰竟。若即共懺者善。不肯者具有進
不。廣如律說。若俗人歡喜即為解之。更總明
四三羯磨同異。前四法人但壞其行。心猶有
信。律足僧數。應羯磨法。而是被治。不可訶
舉。後三羯磨名為三舉。信行俱壞棄在眾外。
不足僧數。過狀深重。不可攝濟。故制極法。律
簡此色同於犯重。乃至死時所有資產入同舉
僧。賞功能故。涅槃云。為謗法者作是降伏羯
磨。又示諸惡行有果報故。今學大乘語人心
未涉道。行違大小二乘。口說無罪無懺淫欲
是道。身亦行惡。隨己即是。違己為非。並合此
治。次五明不見舉者。倒說四事法說非法犯
言不犯。或不信善惡二因感苦樂二果。邪見
在懷障於學路。或由不達教。或知而故犯。僧
問何不見犯。答云不見。僧即遮舉與作不見
[001-0020c]
舉治之。為欲折伏從道。且棄眾外不同僧事。
目之為舉。作此正法治不見罪人。故曰不見
舉也。四分云。此三舉人令在有比丘處行之。
若在無比丘處不得為解。六不懺舉者。然罪
無定性。從緣而生。理應悔除應本清淨。而今
破戒見四法。犯不肯懺。妄陳濫說。言不懺悔。
垢障尤深。進道無日。故須舉棄得伏方解。經
名滅羯磨者。治罰前人使作滅罪。僧祇云。被
三舉人心意調柔白僧言。我心調柔。願僧為
我捨法。白已却行而退。眾主比丘量議可不。
然後乞解。七惡見不捨舉者。欲實障道說言
不障。邪心決徹。名之為見。見心違理。目之
為惡。亦於戒見四法倒說不信。須僧舉棄永
不任用。隨順無違方乃解之。此七治法寔為
妙藥。持於正法謫罰惡人。佛法再興福流長
世。故律云。如來出世。為一義故制訶責羯磨
乃至惡心不捨舉。所謂攝取於僧。令僧歡喜
乃至正法久住。涅槃盛論七羯磨。後廣明護
法之相云。有持戒比丘。見壞法者驅遣訶責。
依法懲治。當知是人得福無量。又云。今以無
上正法付囑諸王大臣宰相及於四眾。應當
勸勵諸學人等令學正法。若懈怠破戒毀正
法者。大臣四部應當苦治。大集云。若未來
世有信諸王若四姓等。為護法故能捨身命。
寧護一如法比丘。不護無量諸惡比丘。是王
捨身生淨土中。若隨惡比丘語者。是王過無
量劫不復人身。問前十輪經不許俗治。涅槃
大集令治惡者。答十輪不許治者。比丘內惡。
外有善相。識聞廣博生信處多。故不令治。必
[001-0021a]
愚闇自纏是非不曉開於道俗三惡門者。理
合治之。如後二經。又涅槃是窮累教本決了
正義。縱前不許。依後為定。兩存亦得。廢前又
是。言惡馬治者。律云。若比丘犯罪。不問輕重
拒云不見。僧應棄捨。莫問。語云。汝所住處亦
當舉汝為作自言。不聽汝布薩自恣。如調馬
師惡馬難調即合所繫杙棄之。汝比丘不自
見罪亦復如是。一切捨棄。如是人不應從求
聽。此即是聽。如法驅出。言默擯者。五分云。
梵壇法者。一切七眾不來往交言。智論云。若
心強獷。如梵天法治之。以欲界語地。亦通色
有。不語為惱。故違情故。不語治之。此法最
要。亦有經中加羯磨者。尋本未得。雜含云。
三種調伏法謂柔耎剛彊也。猶不調者殺之。
謂不與語教授教誡也。言滅擯者。謂犯重比
丘心無慚愧不肯學悔。妄入清眾濫居僧限。
當三根五德舉來詣僧憶念示罪令自言已與
白四法。五分文云。大德僧聽。此比丘某甲犯
某波羅夷罪。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比丘
某甲某波羅夷。滅擯羯磨。不得共住。不得共
事。白如是。大德僧聽。比丘某甲犯某波羅夷
罪。僧今與比丘某甲波羅夷罪滅擯羯磨。不
得共住。不得共事。誰諸長老忍。僧與比丘某
甲波羅夷罪滅擯羯磨。不得共住共事者默
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三說。僧已忍。與比
丘某甲波羅夷罪滅擯羯磨。不得共住共事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薩婆多云。但實
犯重。大眾有知。不須自言及現前。直爾滅擯
驅出若準律文。必須自言。如目連被訶中說。
[001-0021b]
即世多有大眾容之。自他同穢。二約僧制眾
食以論。先明世立非法。後引正制證成。初中
寺別立制多不依教。飲酒醉亂輕欺上下者。
罰錢及米。或餘貨。賕當時同和。後便違拒不
肯輸送。因茲犯重。或行杖罰。枷禁鉗鎖。或奪
財帛以用供眾。或苦役治地。斬伐草木。鉏禾
收刈。或周年苦役。或因遇失奪便令倍償。或
作破戒之制。季別依次鉏禾刈穀。若分僧食
及以僧物。科索酒肉。媒嫁淨人。賣買奴婢及
餘畜產。或造順俗之制。犯重囚禁遭赦得免。
或自貨賕方便得脫。或奪賊物因利求利。或
非法之制。有過罪者露立僧中。伏地吹灰。對
僧杖罰。如是眾例皆非聖旨。良由綱維不休
法網。同和而作。惡業深纏永無改悔。眾主有
力非法伴多。如法比丘像末又少。縱有三五
伴勢無施。故佛預知有。不令同法。如後引之。
僧祇云。若作非法制者。應訶令止。不者當說
如法欲已起去。若眾中有力者不聽。當語旁
人言。此非法制。止得三人。不得趣爾而作。應
知識邊作。若不得者。說見不欲與護心相應
云。彼自有業行。何關我事。如失火燒舍脫身
便罷。毘尼母云。見眾非法事。獨不須諫。應作
默然。如上說。問非法制中。罰取財物。犯重罪
不。答不犯重罪。由當時僧眾同和共作。後依
制罰得不犯。非不犯作非法制罪。次明如法
僧制。四分云。如法僧要隨順。又云。應制而制。
是制便行。五分中。雖我所制餘方不行者。不
得行之謂俗主為僧立制。不依經本也。非我所制餘方為清
淨者。不得不行即依王法而用。不得不依。薩婆多云。違王制
[001-0021c]
故吉羅。明了論云。若僧和合立制。比丘不得
入城市。為作此事必定應作。或時須立此制。
一月一季或復永斷。若依大集。苦使不得過
兩月。十輪中如前明制。或令料理僧事佛法
師僧。或不與語。謫令禮拜。或復驅出。如前廣
列。僧祇中罰舍利弗日中立之。諸律中制多
用七法。如上所明。或復斷食奪衣令立。治沙
彌中罰令除草料理僧事等。並非破戒之緣
故也。十誦云。若僧寺中有制限者。若知有惱
自他。力能滅者。白僧滅之。不者。餘處去。若
如法制應受。四分客比丘初至。主人比丘先
語僧制法式等。二約食以論者。先明通塞之
意。後引聖言。然食為太患人誰不須。世尊一
化多先陳此。故慰問云。乞食可得不等。今諸
別住局見者多自壅僧食障礙大法。現是餓
因。來受劇苦。故古師匡眾之法云。寺是攝十
方一切眾僧修道境界法。為待一切僧經遊
來往受供處所。無彼無此無主無客。僧理平
等同護佛法。故其中飲食眾具悉是供十方
凡聖。同有鳴鐘。作法普集僧眾。同時共受。與
檀越作生福之田。如法及時者。皆無遮礙。然
法有通塞十方眾僧自有食分。依時而來。不須召喚。白衣及中能齋者亦得。出五分律也。此謂通
也。不能受齋非時來者。不與法宜塞也。唯有任道行之同護法者。不

損檀越事也。本非人情。理無向背不得人情口召來食。及慳惜
積聚計留後月。乃至懷親疎之心。應與而閉。不應與而開也。若此以明是非自顯。

真誠出家者怖四怨之多苦。厭三界之無常。辭
六親之至愛。捨五欲之深著。良由虛妄之俗
可棄真實之道應歸。是宜開廓遠意除蕩鄙
懷。不吝身財護持正法。況僧食十方普同。彼
[001-0022a]
取自分。理應隨喜。而人情忌狹用心不等。或
有閉門限礙客僧者不亦蚩乎。鳴鐘本意豈其
然哉。出家捨著。尤不應爾。但以危脆之身不
能堅護正法。浮假之命不肯遠通僧食。違諸
佛之教。損檀越之福。傷一時眾情。塞十方僧
路。傳謬後生。所敗遠矣。改前迷而復道。不亦
善哉慳食獨啖餓鬼之業。是謂大迷。或問。僧事有限。外客無窮。
以有限之食供無窮之僧。事必不立。答曰。此
乃鄙俗之淺度瑣人之短懷。豈謂清智之深
識達士之高見。夫四輩之供養三寶之福田。
猶天地之生長山海之受用。何有盡哉。故佛
藏經言。當一心行道隨順法行勿念衣食所
須者。如來白毫相中一分供諸一切出家弟
子。亦不能盡。由此言之。勤修戒行。至誠護
法。由道得利。以道通用。寺寺開門處處同食。
必當供足。判無乏少。又承不斷客寺倉庫盈
溢者。主人心遠而廣施。或寺貧而為客者。由
志狹而見微也。若此兩言人謂僧用不供有。
豈是人之智力所辨事乎。若人力有分不能供
無限者。所懷既局。斯言允矣。此乃檀越為道
奉給。不由人力所致。若辨非智力則功由於
道。然則事由道感還供道眾。猶函蓋相稱。豈
有匱竭耶今俗中有義食坊。猶足供一切。自旦至夕行人往反。飲食充飽。未聞告乏。此亦非人力。
由彼行施義普。亦以義然後取。取與理通。所以不竭。此優婆塞等以知因果求將來福。猶知如此義。行不匱。驗於
目前。況出家道眾如法通食。而當不濟乎。且世俗禮教憂道不憂貧。況出家之士高超俗表。不憂護法而憂飲食。其
失大甚也。所患人情鄙吝腐爛僧粟耳腐爛餘而不施。世俗恥之。費僧
粟而不通。非佛弟子也。余唯見積事而不存道。未見道通

而事塞也。佛法中無貴賤親疎。唯以有法平
等應同護之。人來乞索。一無與法。若隨情輒
[001-0022b]
與。即壞法也。俗人本非應齋食者。然須借問
能齋與食。不能齋者示語因果使信罪福。知
非為吝懷歡而退此中非生人好處。非生人惡處。不得一向瞋人一向任人。不齊
者而食。必須去情存道善知處量也。是以謹守佛教。慎護僧法。是

第一慈悲人。現在未來一切眾生離苦得樂
故。若不守佛教隨情壞法謂聽俗人不齋而食。有來乞請隨情輒與。令
諸眾生不知道俗之分。而破壞僧法毀損三
歸。既無三歸。遠離三寶。令諸眾生沈沒罪河。
流入苦海。失於利樂。皆由壞法。是以不守佛
教不閑律藏。缺示群生自昏時網。名第一無
慈悲人也。若接待惡賊非理愚夫說導。不能
受悟。義須準教當擬。具如隨相中。二引聖言
量者。薩婆多云。僧祇食時應作四相謂打犍椎等相
令界內聞知。然此四相必有常限不得雜亂。
若無有定不成僧法。若無四相食僧食者。名
盜僧祇。不清淨也。又不問界內比丘有無若
多若少。作四相訖。但使不遮比丘。若來不來
無過。雖作相而遮亦犯故知若換鐘磬。應鳴鐘。集僧。普告知已。然後換之。後
更換亦爾。若大界內有二三處。各有始終僧祇。同

一布薩若食時但各打楗椎一切莫遮。清淨
無過。善見云。若至空寺見樹有果。應打楗椎
無者下至三拍手。然後取食。不者犯盜。飲食
亦爾。若客比丘來。舊比丘不肯打磬。客僧自
打食者無犯。薩婆多云。僧祇食法隨處有人
多少應有常限。計僧料食。一日幾許得周一
季。若一日一斛得周季者。應以一斛為限。若
減一斛名盜僧祇。應得者失此食故。增出一
斛亦盜僧祇。即令僧祇斷絕不續。既有常限。
隨其多少一切無遮。隨僧多少皆共食之。若
[001-0022c]
人少有餘長者。留至明日次第先行。如是法
者一切無過應是儉時故法令一定。若行僧餅。錯得一番
不還僧者。即犯盜罪。僧祇云。若行食時。滿杓
與上座者。上座應斟量。得遍當取。不得偏饒
上座。若沙彌淨人偏與本師大德者。知事人
語言。平等與僧。食無高下也。五百問云。上座
貪心偏食僧食犯隨。不病稱病索好食得者
犯重。餘僧食難消。如僧護等經說之。義者言。
別客得罪者。要是持戒人不與犯罪。破戒者
不犯。律云。惡比丘來不應與。十誦薩婆多。若
外道來眾僧與食不犯。止不得自手與。以外
道常伺比丘短故開之。今僧寺中有差僧次
請而簡客者。此僧次翻名越次也。即令客僧
應得不得。主人犯重。隨同情者多少通是一
盜。又此住處不名僧所。以簡絕客主。非同和
僧義。大集云。若一寺一村一林五法師住。鳴
椎集四方僧。客僧集已。次第賦絡。無有吝
惜。初夜後夜讀誦講論。厭患生死。不訟彼短。
少欲寂靜修於念定。憐愍眾生。護戒慚愧。是
名眾僧如法住大功德海。若無量僧破戒。但
令五人清淨。如法護持佛法。愍諸眾生。福不
可計。如第三十一卷中。餘有瞻待國王大臣
作人惡賊俗人淨人。事既多濫。容兼犯盜。廣
亦如隨相。三約法者。五分云。欲別作羯磨。僧
不可和者。當於說戒前作之。以是制眾法。僧
不敢散故。四分云。若有人舉罪者。不得輒信
舉罪人語。便喚所告之人。對僧詶答。先問見
聞疑三根。若云見者。為自見從他見。見在何
處。犯犯何等罪。為犯戒耶。犯何等戒。破見
[001-0023a]
耶。破何等見。破威儀耶。破何等威儀。如是舉
罪人一一能答。有智人者。方可隨其所告問
眾上中下及所犯人。取其自言證正舉治。若
不能答。有智人隨有違者。便隨所誣謗罪。依
法治之。故文云。若舉無根無餘罪者不成遮。
治其謗罪。文亦不顯情之虛實。即結其犯。義
須斟酌。言就時者。凡作法事所為處重多有
非法。理須照鍊。闇夜屏覆過起必多。或有昏
睡。或復鬧語。威儀改節。便成別眾。或不足
數。廢闕大事不成僧法。良由倚旁屏闇不祇
奉法。事不獲已。夜乃為之。幸知不易。及明早
作。則是非自顯。目對不敢相輕。言對人者。凡
施法事貴在首領。眾主上座先須約勒。但見
非法即須糾正。不得默坐致招罪失。僧祇中
多種上座各有示導。文廣如彼。四分云有三
種狂癡。一眾僧說戒或來不來。二一向不憶
不來。三者有憶而來。初人須與羯磨。後二不
須。十誦云。若未作法。不得離是人說戒。作
法已得離。五分云。若覓不得即遙作羯磨。四
分中白二與之。若狂病止。令來乞解。白二為
解。若復更發。依前與法。若狂止不來不犯。以
先得法故。亦不應詐顛狂。而加法者不成。羯
磨如律。四對處明用者。凡徒眾威儀事在嚴
整清潔。軌行可觀。則生世善心。天龍叶贊。必
形服濫惡。便毀辱佛法。十誦中。比丘衣服不
淨非人所訶。華嚴云。具足受持威儀教法。是
故能令僧寶不斷。摩得伽云。伽藍上座應前
行前坐看諸年少比丘威儀。語令齊整。及平
等行食唱僧跋也。白衣來當與食為說法等。
[001-0023b]
十誦文中大同。智論云。佛法弟子同住和合。
一者賢聖說法。二者賢聖默然。準此處眾唯
施二事。不得雜說世論類於污家俳說。文眾
貴靜攝不在喧亂。誦經說法必須知時。成論
云。雖是法語。說不應時。名為綺語。二者威儀
之形必準聖教。薩婆多云。剃髮剪爪是佛所
制。律云。半月一剃。此是恒式。勿得不為。涅
槃云。惡比丘相頭鬢爪髮悉皆長利。為佛所
訶。所著袈裟一向如法。不得五大正色及餘
上染。諸部正宗不許著用。必有破壞隨孔補
之。條葉齊整具依律本。廣如衣法。所有非者
寺內不披。入眾之時或反披而入。及著下衣。
或著木履雜屐。律並不許。廣如鉢器法中。四
分云。入眾五法善知坐起等。十誦云。下床法。
徐下一脚次下第二脚安徐而起。坐法亦爾。
入堂法。應在門外偏袒右肩斂手。當心攝恭
敬意擬堂內僧。並同佛想緣覺羅漢想。何以
故。三乘同法食故。次欲入堂。若門西坐者。從
戶外旁門西頰。先舉左脚定心而入。若出門
者。還從西頰先舉右脚而出。若在門東坐者。
反上可知。不得門內交過。若欲坐時。以衣自
蔽。勿露形醜。廣如僧祇。四分云。不得著俗人
褌袴襖褶等。今有服袍裘長袖衫襦之衣。尖
靴長䩺大靴。銅鉢及椀夾紵瓦鉢璭油等鉢。
及以漆木等器並佛制斷。理合焚除。善見。若
多聞知律者見餘比丘所用不當法。即須打
破。無罪。物主不得索償。靈裕法師寺誥云。僧
寺不得畜女淨人。壞僧梵行。設使現在不犯。
令未離欲者還著女色。經自明證。隔壁聞聲。
[001-0023c]
心染淨戒。何況終身奉給。必成犯重。此一向
不合。僧祇中。僧得女淨人不合受。尼得男淨
人亦爾。比者諸處多因此過。比丘還俗滅擯
者。並由此生。不知護法僧網除其穢境。反留
穢去淨。生死未央。又賣買奴婢牛馬畜生。拘
繫事同。不相長益。終成流俗。未霑道分。比丘
尼寺反僧可知。或雇男子雜作。尼親撿挍。尋
壞梵行。滅法不久。寺家庫藏厨所多不結淨。
道俗通濫淨穢混然。立寺經久。綱維無教。忽
聞立淨惑耳驚心。豈非師僧上座妄居淨住
導引後生同開惡道。或畜貓狗專擬殺鼠。牛
杖馬䩛韁絆箞橛。如是等類並是惡律儀。雜
心云。惡律儀者流注相續成也。善生成論。若
受惡律儀則失善戒。今寺畜貓狗。並欲盡形。
非惡律儀何也。舉眾同畜一眾無戒。大集有
言。無戒破戒滿閻浮提。或佛堂塔廟不遵修
飾。比丘倨慢處踐非法。高聲大笑造非威儀。
聚話寺門。依時不集。自滅正法。外生俗謗。並
由上座三師致而滅法。若作說戒常法。半月
恒遵。每至說晨令知事者點知僧眾。誰在誰
無。健病幾人。幾可扶來。幾可與欲。如是知已
令拂拭塔廟灑掃寺院。如說戒法。鳴稚之前
眾主上座親自房房案行。病者方便誘接告
云。眾僧清淨布薩凡聖同遵。行者雖在病臥。
能得一禮覲不。努力自勵。此身心不可信也。
或因此不起。脫就後世。隨業受生。知趣何道。
欲更聽戒。寧復聞乎。如是隨時引接。餘僧不
來。並準此喻。五雜教授。毘尼母云。能諫之人
五法不須受。一無慚愧。二不廣學。三常覓人
[001-0024a]
過。四喜鬪諍。五欲捨道。必先於有過者取欲
然後諫之。此等眾法並綱維大德住持一寺
有力護法者方得行之。若見眾中有過。不得
即訶。命來屏處。一一誨示云。此一方住處共
大德有之。末法之中以威儀為僧。方助佛揚
化。若眾中有一行一法勝妙者。令他處遵學。
豈得有過令他聞之令生不善自他兩失。今
大德有某事。不善不依佛制。願即改之。欲共
相成進以引導後生耳。必是己之弟子眷屬
同友對眾訶舉亦得。不得立至四人。以不舉
僧也。非法得罪。若有違僧制者。當具委示云。
佛以戒法精妙上人行之。我等修學漸染而
已。但以時代澆薄教所不施。故佛令立如法
僧要勸同隨順。地持亦云。若護僧制等故不
依隨。違教得罪。今有某事與制有違。願隨謫
罰應同僧法。亦使將來有犯者為作鑑戒因
緣。云云而述。若見造六聚罪者。屏處委示。今
與同住。並是宿因。但末劫多障。持戒者少。見
造某罪。是實以不。答是實者。依律如法誨示。
文云。有二種癡。一不見犯。二犯而不懺。有二
種智。反上語之。隨佛語者名真供養。今不肯
順。可欲從魔邪。罪不可積。或能轉重引涅槃文示之
餘經云。一念之惡能開五不善門。一者惡能
燒人善根。二從惡更起惡。三為聖人所訶。四
退失道果。五死入惡道等。種種示之。若有將
被罰者。眾主比丘依律告云。眾僧可畏。具
知三藏。有大勢力。道俗欽仰等。猶不捨者又
云。彼眾既有大力。若有違犯正教。必舉治汝。
又不捨者應言。非唯舉治而已。更奪三十五
[001-0024b]
事。不復往來迎送同僧法事。乃至不足僧數。
如是種種示已。若不受諫。集眾和舉之。然眾
貴老宿大德。自力牽課方能進道。必不自知
妄攝眷屬。愚叢自守不相長益。號季少也。故
律中。阿難頭白而迦葉號為季少訶言。汝眾
欲失。汝季少比丘俱不善閉諸根。貪不知足。
初夜後夜不能勤修。遍至諸家但行破穀。汝
眾當失。以此文證。阿難善知法相。又是無學
尚被譏責。自餘凡鄙焉可自輕。必欲綱眾於
時住持護法者。須自行清慎雅操堅貞。博通
律相兼明二乘。識覽時要達究情性者。可準
上文一方秉御。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之二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之三



受戒緣集篇第八捨戒六念法附



夫受戒者。超凡鄙之穢流。入聖眾之寶位也。
既慕心彌搏。故所緣彌多。以多緣故。法事攸
難。以難知故。理須詳撿。而世情塵染每昏教
法。為師為匠實易實難。但由習俗生常。不思
沿革。恣此無知。亂彼真教。或但執文謹誦非
相莫知。或前受遮障無任僧法。或結界漠落
成不混然。或僧數薄惡不能生信。或衣鉢假
借自是非法。如斯師匠秉御誠難。虛受費功
唐勞一世。後生還爾。永無出期。故大集經云。
我滅度後無戒滿洲。此言必實。深須詳鍊。一
受已難。不宜再造。故委顯示。至機依準。初明
[001-0024c]
具緣成受。後加教法。初中五緣。一能受有五。
一是人道。以人中受得餘道成難故。僧祇云。
若減七十。不能作事不得受之。若過七十。出
家時過一向不合。廣如沙彌法中。二諸根具
足。謂身具眾惡。病患聾盲百遮等類。律中廣
列一百四十餘種。並不應法。準以求之。則聾
瘂狂亂定不發戒。餘者通濫有得不得。如義
鈔中。三身器清淨。謂俗人已來至于將受。無
十三難等雜過。四出家相具律云。應剃髮披
袈裟與出家人同等。五得少分法。謂曾受十
戒也。律云。不與沙彌戒與受具者。得戒得罪。
第二所對有六。一結界成就。以羯磨所託必
依法界。若作不成。後法不就。故須深明界相
善達是非訪問元結是誰。審知無濫。方可依
準。不然捨已更結。比人行事多不遵用。輒爾
寺外結小界受。此是非法。如上已明。必有此
緣。結大界無爽。若依毘尼母云。直結小界不
以大界圍繞。亦不得受。中國諸師行事受戒
大有尊重。故傳中。凡有受者。多駕船江中作
法。人問其故。答云。結界如法者少。恐別眾非
法不成受戒。餘事容可再造。不成無多過失。
夫欲紹隆佛種為世福田者。謂受具戒。不宜
輕脫。故在靜處事必成就。二有能秉法僧。由
羯磨非別人所秉。三數滿如法。若少一人非
法毘尼。今言少者。非謂頭數不滿也。謂作法
者至時緣起別眾非法等如足數所明。文云
自今已去十僧受具故。此據中國以明。邊方
無僧。曲開五人持律得受。若後有僧。用本開
法。得戒得罪者。此十誦所列。四界內盡集和
[001-0025a]
合。文云更無方便得別眾故。五有白四教法。
則除顛倒錯脫說不明了等。六資緣具足。文
中無衣鉢。及借者不名受具。第三發心乞受。
文云不乞者無心者不成故。第四心境相應。
文云眠醉狂人及無心而受等是心不當境。
復以文云白四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
磨法作等。及前僧非法。不令受者起心。即是
境不稱心也。薩婆多云。若殷重心受。則有
無教。若輕心受。但有其教無無教也。第五事
成究竟。始從請師終至白四。九法往來片無
乖各。界非別眾。僧無不足。羯磨無非。受者心
至則成受也。與上相違則成非法。今引文證。
母論云。五緣得成。一和尚如法。二二阿闍梨
如法。三七僧清淨。四羯磨成就。五眾僧和合
與欲。多論云。若受者在家受五戒八戒。出家
受十戒。隨五戒破一重。受八戒不得。乃至不
得受具足及作和尚。即十三難中初難攝。必
有受者。前準上緣。必不堪任。聖教不許。二加
法中分二。初緣起方便。二明體用。若集僧羯
磨方法如前篇中。故重明之。以事大故也。緣
中有十。一受者得法以不四律所明必須十
戒於前後聽受具。文中不與受十戒。眾僧得
罪。多云。所以制十戒者。為染習佛法故。不同
外道一往頓受。佛法不爾。猶如大海漸深漸
入。二明請師法。初請和尚者。以是得戒根本。
若無此人。承習莫由。闕於示導不相生長。必
須請之。善見論云。以不請故多造非法。諸師
訶責。反云。誰請大德為我和尚。佛因制之。若
不請者不得與受得罪。四分請法不云僧屏。
[001-0025b]
計理別處預請。何損大理。今在眾中者。十誦
云。令受戒人先入僧中。教使次第頭面一一
禮僧足已。然後請之。僧祇云今從尊求和尚
等。五分云。請和尚時兩手捧足。當具修如上
至和尚前。旁人教云。所以請和尚者。此是得
戒根本。所歸投處。種種隨機已計。汝自陳不
解。故教也。文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請大
德為和尚。願大德為我作和尚。我依大德故
得受具足戒。慈愍故三說。僧祇云。眾中三請已。
和尚應語發彼喜心。四分云。答言可爾教授汝
清淨莫放逸。弟子答云頂戴持。下文更有十
種答法。問沙彌戒時已曾請訖。今何重請。答
以容改轉不用本師。又沙彌時請。初來為受
十戒。今者沙彌為受具戒。受法不同。或可和
尚無德不合相攝。故二對請之。次請二師。律
無正文。據佛阿毘曇中。亦有請法。文非巧勝
故不抄出。即準和尚例通請之。應具儀至師
前旁人示語云。羯磨戒師阿闍梨者受戒正
緣。若無此人秉於聖法。則法界善法無由得
生。故須增上重心於戒師所方發無作。種種
說已教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請大德為
羯磨阿闍梨。願大德為我作羯磨阿闍梨。我
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愍故三說。次請教授師。
亦具修至前。旁人教云。由此人為汝教授引
導開解。令至僧中。發汝具戒緣起方便並因
此師。重心請者方乃發戒。文如羯磨師法。但
以教授阿闍梨為異。次請七證師。義須準請。
以羯磨法非是獨秉。必取此人證無錯謬。十
誦正則理例請之。則受者生善。前師心重。彼
[001-0025c]
此俱和。豈非同法。世多不行但自滅法。若論
發戒功。與三師齊德。何為不請之乎。可準三
師而請。必在大眾多僧亦未必通限。更明十
師成不之相。四分云。弟子知和尚犯戒。知不
應如是人邊受。亦知雖受不得戒。如此具知
則不成受。反上成也。餘之九師律無正文。準
可知也。若和尚犯重而羯磨師知亦不成受。
以了知所牒非比丘用故。若十師之內互知
犯重法亦不成。並了知犯者不得共住。知何
不該。若據律文。弟子知和尚破戒。未顯輕重。
準義詳之。乃至犯吉羅者亦不成受。以犯威
儀不應師德。知不得戒強受不成。由無心故。
既知必須見聞清淨預須選擇。文云。令選擇
取也。和尚德者差互不同。律中所列百三十
餘種。十夏一種必須限定。餘之德相如師資
法中。故九夏和尚受戒得罪。二種闍梨五夏
已上。律云多己五歲也。餘師隨夏多少。統明
師義。幸有老宿碩德則生善於後。五百問云。
比丘五臘不滿度弟子。知非而度。犯墮。弟子
不知是非。得戒。若知不得戒。明了論疏。若已
得五夏。為受大戒作證人及作威儀師。七夏
已去得作羯磨闍梨。既是師位。故不得互共
同床坐。三教發戒緣。薩婆多云。凡受戒法先
與說法引導開解。令一切境上起慈愍心便
得增上戒。就文如此。今以事求。初明緣境。後
明心量。初中所發戒相乃有無量。由未受戒
前惡遍法界。今欲進受。翻前惡境並起善心。
故戒發所因還遍法界。若隨境論。別鈔應有
三十餘紙。要而言之。不過情與非情。空有二
[001-0026a]
諦滅理涅槃佛說聖教文字卷軸形像塔廟地
水火風虛空識等。法界為量。並是戒體。故善
生云。眾生無邊故戒亦無邊。薩婆多云。非眾
生上亦得無量。如十方大地。下至空界。若傷
如塵。並得其罪。今翻為戒善。故遍陸地。即善
生言。大地無邊戒亦無邊。草木無量。海水無
邊。虛空無際。戒亦同等。薩婆多云。新受戒人
與佛戒齊德也。以此而推。出家僧尼真是功
德善法之聚。位尊人天。良由於此。不論受而
具持功德難數。若毀破者猶利無邊。故十輪
云。破戒比丘雖是死人。是戒餘力猶能示於
人天道行。猶如牛黃麝香燒香等喻。佛因說
偈。瞻蔔華雖萎。勝於一切華。破戒諸比丘。猶
勝諸外道。是故行者破戒之人功德無量。遠
有出期。不受戒者隨流苦海永無解脫。智論
說言。寧受戒而破。初入地獄後得解脫。不受
戒者輪轉三界。涅槃亦云。雖復得受梵天之
身乃至非想。命終還入三惡道中。良由無戒
故致往返。如是隨機廣略令其悟解。若不知
者心則浮昧。受戒不得。徒苦自他。薩婆多云。
若淳重心則發無教。輕則不發。豈可虛濫。理
當殷重。次令發戒。應語言。當發上品心得上
品戒。若下品心者乃至羅漢戒是下品。毘跋
律曰。發心我今求道。當教一切眾生。眾生皆
惜壽命。以此事受是下品耎心。雖得佛戒。猶
非上勝。餘二就義明之。云何中品。若言我今
正心向道。解眾生疑。我為一切作津梁。亦能
自利復利他人受持正戒。云何上品。若言我
今發心受戒。為成三聚戒故。趣三解脫門。正
[001-0026b]
求泥洹果。又以此法引導眾生令至涅槃。令
法久住。如此發心尚是邪想。況不發者定無
尊尚。智論云。凡夫始學邪心中語。那含果人
慢心中語。羅漢果者名字語也。如此自知心
之分齊得佛淨戒亦有分齊。故文云。佛子亦
如是勤求梵戒本等。問此教宗是何乘而發
大乘志耶。答此四分宗義當大乘。戒本文云。
若有為自身欲求於佛道。當尊重正戒。及迴
施眾生共成佛道。律中多有誠例。光師亦判
入大乘律限。如是發戒緣境及心有增上。此
之二途必受前時智者提授。使心心相續見
境明淨。不得臨時方言發心。若約臨時。師授
法相尚自虛浮。豈能令受者得上品耶。或全
不發。豈非大事。第四律云。當立受戒人置眼
見耳不聞處。若受戒人離見聞處。若在界外
等。皆不名受具。恐聽羯磨故著離聞處。猶恐
非法令僧眼見。五分中以起過故聽安戒壇
外眼見處等。四分文云。界外問遮難等。今時
受者多在界內。理亦無傷。順上律文。僧祇云。
教授師應將不近不遠處等。若多人共受者。
應兩處安置。一多人行立令望見僧起敬重
意。二將問難者離僧及離沙彌行處。於中問
緣。必在同處亦得。恐後問如前心不尊重。應
各令反披七條及衣鉢在彼而立。五單白差
威儀師。四分云。由界外脫衣看。致令受者慚
恥稽留受戒事。佛言。不得露形看。當差人問
難事。五分令和尚語羯磨師。長老今作羯磨。
復語威儀師。長老今受羯磨。四分云。彼戒師
當問。誰能為某甲作教授師。答言。我某甲能。
[001-0026c]
應索欲問和答言。差教授師單白羯磨。如此
四答止得各作一法。若總答云受戒羯磨。已
後更不須和。乃至多人例通問答。不得過明
相。戒師應白言。大德僧聽。彼某甲從和尚某
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為教
授師。白如是。應下座禮僧已案常威儀至受
者所。六明出眾問緣。所以爾者。恐在眾惶怖
有無差互。屏處怖微安審得實。即須依律問
之。但遮難之中有得不得。故前廣分別。令其
識相。使問難者據法明斷。使問答相應無有
迷謬。若問而不解。終為非問。故中邊不相解
語。佛判不成。若準律云。不問十三難者則不
得戒。故前須明解彼此無迷。脫由不解不成。
豈不誤他大事。應沙彌時教令列名顯數識相
誦之。此非羯磨。不犯賊住。若約律本。但問十
三難事。及論作法。但問諸遮。今就義準著問
遮之前。又問難之體要唯相解。今問汝。不犯
邊罪不。自非明律者。方識名知相。自外經論
雜學必無曉了。下一一具之。不同舊人蒙籠
誦習。一邊罪難者。謂先受具戒毀破重禁。捨
戒還來欲更受具。此人罪重。名佛海邊外之
人。不堪重入淨戒海也。乃至準論。白衣五戒
八戒沙彌十戒破於重者。同名邊罪。二犯比
丘尼。四分等律並云汗尼。不明淨穢。故世行
事者云。汝不犯清淨尼不。此依僧祇而問。彼
律云。若須斯二果及凡夫持戒尼被人污者。
初人受樂。是壞尼淨行。中後人犯不名壞尼
難。若那含羅漢初後人俱名難也。故知唯是
淨境方成難攝。十誦云。若摩觸八尼污尼八
[001-0027a]
事。若一人以八事犯尼令犯重者。俗人不成
難也。善見云。若壞尼下二眾不障出家。若壞
大尼三處行淫皆名難也。若以白衣俗服強
與尼著而行淫者成難。若尼自樂著白衣服
就上淫者不障出家。必以義求。若知受具戒
緣事著於俗服亦應成難。但壞淨境不論知
淨不淨。廣有廢立如疏義鈔。問何不言壞比
丘耶。答亦成難也。尼受戒中反問。便是由事
希。故善生經受五戒者問遮難云。汝不犯比
丘比丘尼不。故知同是難攝。皆謂俗人時犯。
若受戒已犯者止名邊罪所收。三賊心受戒
者。律中為利養故輒自出家。若未出家者未
受不應受。已受得戒。曾經說戒羯磨已受者。
滅擯。四分云。若至一人二人三人眾僧所共
羯磨說戒。皆滅擯。義詳。共一人作對首眾法。
皆成障戒。如說戒自恣等法。必聽眾法心念。
亦成難攝。若對他三人已下對首法四人已
上餘和合法不秉羯磨皆不成難。善見云。三
種偷形。一者無師自出家。不依大僧臘次。不
受他禮。不入僧法事。一切利養不受。二偷和
合者。有師出家。受十戒往他方。或言十夏。次
第受禮入僧布薩。一切羯磨。受信施物。三二
俱偷者可知。若偷形者不經法事不受禮施。
為飢餓故若欲出家受戒者得下二不合。五百問云。
沙彌詐稱大道人。受比丘一禮拜。是名賊住
難。四分中但言賊住難者。謂共羯磨說戒。不
說聽聞不聞及愚癡因緣等。依如僧祇。若沙
彌作是念。說戒時論說何等。即盜聽之。若聰
明記得初中後語者。不得與受戒。若闇鈍或
[001-0027b]
緣餘念不記初中後者。得受具。若凡人自出
家著袈裟未經布薩等者得受。反之不得。摩
得伽云。不自知滿二十而受具。後知不滿者。
若經僧布薩羯磨。是名賊住。四分疑惱戒云。
若年不滿作法不成受者。有知者語令識之。
後更受戒。十誦云。比丘尼如法捨戒若更受
者不得。即名賊住難。四破內外道者。謂本是
外道來投佛法。受具已竟反還本道。今復重
來。彼此通壞。志性無定。律中令度出家。對僧
與沙彌戒四月試之。使志性和柔深信明著。
方為受具。問信邪來久。何故先與沙彌戒耶。
答信此投歸。若不以十戒調柔。違相不顯。又
彰佛法深妙漸次授法。不同外道一往不簡。
此事既希。多述無益。必有律自廣明。五非黃
門律中五種。一生黃門。二犍作者。三因見他
淫方有妬心淫起。四忽然變作。五半月能
男半月不能男。世中多有自截者。若依四分
應滅擯。文云若犍者。都截却也。今時或截
少分心性未改者兼有大操大志者。準依五
分應得。彼文云。若截頭及半得小罪。都截滅
擯。四分云。若被怨家惡獸業報落等。應同比
丘法。若自截者滅擯。不明分齊。五分云。時
有比丘。為欲火所燒不能堪忍。乃至佛訶責
言。汝愚癡人。應截不截。不應截而截。告諸
比丘。若都截者滅擯。猶留卵者。依篇懺之。準
此以明。則未受具已截者。終無明教。必須準
前勘取依餘部為受。六殺父。七殺母。八殺阿
羅漢。此三難為之既希。故略知文相。九破僧
即法輪僧也。若破羯磨僧非難。十出佛身血。
[001-0027c]
此二難佛滅後無也。僧祇律注云。佛久涅
槃。依舊文問耳。十一非人難。皆謂八部鬼神
變作人形而來受具。律中五分。天子阿脩羅
子犍闥婆子化為人等。十二畜生難。亦謂變
為人形而來者。律中龍變形來受。佛言。畜生
者於我法中無所長益。此上二趣若依本形。
是人通識恐變而來。故須問之。脫有高達俗
士來受戒。時語云。汝非畜生。不若聞此言一
何可怪。應方便轉問。如下所陳。十三二形者。
謂一報形具男女二根。若先受後變猶尚失
戒。況初帶受者滅擯。上已略述難相。而遮事
非一。律中略問十六。自餘受法廣明。皆言不
應。亦有得不得者。若不自稱名字不稱和尚
字年不滿等。定不得戒。五分諸比丘度。截手
脚耳鼻。截男根頭。挑眼出。極老無威儀。極醜
一切毀辱僧者。皆不得度。若已度得戒。或有
先相嫌。以小小似片事作留難。似瞎似跛似
短小父母不聽等作難者。吉羅。僧祇云。盲者
若見手掌中文。若雀目聾者高聲得聞。躄者
捉屐曳尻行。鞭瘢若凸凹。若治與皮不異得。
印瘢人破肉已用銅青等作字獸形。侏儒者
或上長下短下長上短。一切百遮不應與出
家。若已出家不應驅出。僧得越罪。準此諸遮。
皆言不應得罪。下文復云。是謂不名受具足。
一一皆言不應驅出。是中清淨如法者名受
具足。不名者總結師罪。何妨有得不得者。如
瘂等。若有輕遮不障戒者。故言清淨共住如
法。文云瘂者。不能語用手作相。又云。遣書舉
手作相不現前。如是等不名受。前瘂者文中
[001-0028a]
不應驅出。作沙彌也。十誦伽論云。瘂聾人不
名受具。若聾聞羯磨聲得受。衣鉢不具者。四
分云。若無衣鉢不名受戒。若借衣鉢應與價
直。五分云。令主捨之亦不明得不。今準薩婆
多得戒論。問曰。若爾何故必須衣鉢。答一為
威儀故。二生前人信敬心故。如獵師著袈裟
鹿見以著異服故無怖心。三為表異相故內
德亦異。引彼證此。文不可和。四分云。不名受
戒。此則部別不同。必誦十誦羯磨。依彼開成。
準急無損。昔人義準四分和尚法中。若知借
衣鉢受戒不得者則不得戒。不知者得。此乃
人判。終違律文。必敬佛言再受依法。父母聽
不者。善見云。若餘方國度者不須問。僧祇親
兒此彼不聽。自來兒養兒餘處得受。負債者。
諸部但言不應。義準理得。奴者。僧祇云。若家
生買得抄得此彼不得。他與奴自來奴餘處
聽度。今有人放奴出家者。若取出家功德經。
若放奴婢及以男女。得福無量。律中不明放
者。但言自來投法度之是非。準奴及兒。彼此
通允。五百問中。知是佛奴度者。犯重。若先不
知後知不遣。亦重問。其人是大道人不。答非
也。僧奴準此。復本奴位。官人者。僧祇有名有
祿有名無祿此彼國不得度。有祿無名餘處
得度。無名祿者一切俱聽。準此俗人來投出
家。理須為受。丈夫者。必以建心慕遠清節不
群。卓然風霜不改其操。鏗然憂喜未達其心。
便為丈夫之貌。故律云。年二十者方堪受具。
謂能忍寒熱飢渴風雨蚊虻毒蟲。能忍惡言
苦事。能持戒能一食等。僧祇云。若過二十減
[001-0028b]
七十。無所堪能不應與受具。五種病者。上四
應得。狂中有三種。若全不覺好惡應不得。餘
二應得。善見云。癩癬莫問赤白黑。屏處增長
不增長俱得。露處反前不得。然癩病有二。一
惡業所致。二四大違反則生。故育王經有疥
癩須陀洹瘡痍阿羅漢也。若出家已癩者。一
切僧事共作。若食莫令在眾。此薩婆多解。次
明餘事更明所以。五分若先不相識人。不應
雲霧暗時受。五百問中。要須燈燭照之。若先
曾受具者。十誦問云。曾作大比丘不。答作。問
清淨持戒不。捨時一心如法還戒不。四分無
文。必有亦同邊罪。幸依十誦十三難前問之。
答若有違則成邊罪故。四分云。若有難緣。如
說戒中。當二人三人一時作羯磨。不得至四。
僧祇一和尚一戒師一眾得二人三人並受。
若二和尚共一戒師二三人不得一眾受。善
見云。二人三人一時受戒。一一同等臘等時
不相作禮。上已略明雜相。今正出眾問法。教
授師至受者所。正敷坐具坐。已語令敷坐具。
為舒正四角。相對相及申手內。五分云。應安
慰言。汝莫恐懼。須臾持汝著高勝處。彼應取
其衣鉢舒示寄此以為陶誘。前執五條語言。
此名安陀會衣。又指身所著者。此名欝多羅
僧。執大衣已語云。此衣名僧伽梨。薩婆多云。
此三衣名一切外道所無。今示汝名相。若依
諸部。此處即為受衣鉢者。或在眾中戒師受
者。四分無文。或受已方持者。亦隨兩存。并執
鉢已言。此器名鉢多羅。此衣鉢是汝已有不。
彼答言是。即便襆之。或加受法。如前。應語
[001-0028c]
言。善男子諦聽。今是至誠時。我今當問汝。汝
隨我問答。若不實者當言不實。若實言實。何
以如此。由無始來欺誑聖賢沈沒生死。今欲
捨虛妄證真實法故。令汝實答。今問汝遮難。
若不實答徒自浪受。律云。犯遮難人七佛一
時為受亦不得戒。汝第一不犯邊罪不。答言無
者。語云。汝應不識此罪。謂曾受佛戒而犯淫
盜殺妄。作此四者必不得受。今汝無耶。答言
無者。又語云。汝若不識不解不得妄答。第二
汝不白衣時污淨戒比丘尼不。答言無。第三
汝不白衣沙彌時盜聽他說戒羯磨詐作比丘
不。答言無。第四汝非曾作外道來投受戒後
還作外道今復重來不。答言無。第五汝非五
種黃門依名示之不。答言無者。第六汝非殺父不。
第七汝非殺母不。第八汝非殺阿羅漢不。第
九汝非破僧不。第十汝非惡心出佛身血不。
各各答言無者。第十一汝非天子阿脩羅子
名為非人變為人形而來受戒不。答言無。第
十二汝非諸龍畜等能變化者變為人形而來
受不。答言無。第十三汝今身中不佩男女二
形不。答無者。應讚言。善男子已問難事十三
既無。戒可得受。更問十遮。汝今字誰。答言某
甲。和尚字誰。答云某甲。年滿二十不。答滿。衣
鉢具足不。答具。父母聽汝不隨有言聽若無言無。汝不負
債不。答無。汝非他賤人佛不許度不是奴不。
答無。汝非官人不。答無。汝是丈夫不。答是丈
夫。有如是病。癩癕疽白癩乾痟顛狂。汝今無
此諸病不。答言無者。應復語云。汝無遮難。定
得受也。如我今問汝。僧中亦當如是問。如汝
[001-0029a]
向者答我。僧中亦當如是答。應教起立為正
著七條令威儀齊正。著履揲坐具。肩上衣鉢
襆置手中。語令汝此處立。我至僧中為汝通
請。若僧許可。我舉手召汝。汝可即來。五分
云。教著衣時。密如法視無重病不。種種隨緣。
廣如彼述。或外律中於此受衣鉢者。七單白
入眾。律云。彼教授師還來。至僧中如常威儀。
相去舒手相及處立此依中國露地戒壇。故在申手內必在覆處隨時也。當作
白。大德僧聽。彼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
戒。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已問竟聽將來。白如
是。白已勿出僧中。若堂內者。至門限內。舉
手呼言。某甲來若在露地不得離僧申手外也。彼來已。為捉衣鉢
令至僧中。教禮僧足已。至戒師前。右膝著地
合掌。八正明乞戒。彼教授師將衣鉢付戒師
已。為正衣服安慰其心。懇惻至誠。仰憑清眾。
求哀乞戒語云。此戒法唯佛出世樹立此法。祕
故勝故。不令俗人聞之故。六道之中唯人得
受。猶含遮難不得具受。汝今既無。甚是淨器。
當深心乞戒。須臾之間入三寶數。若輕浮心
戒不可得。如是隨時作之。律論廣述。但乞戒
由汝自心。但未曉方軌。階漸無由。故佛教我
為汝稱述。應逐我語。大德僧聽。我某甲從和
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我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
足戒。某甲為和尚。願僧拔濟我。慈愍故三說教已復坐
九戒師白和法。彼應白言。大德僧聽。此某甲
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
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若僧時到僧忍聽我
問諸難事。白如是。問戒師作白和僧。教授無
者答。羯磨對僧問難。先不差之。故後須和。教
[001-0029b]
授已被僧差奉命令問。何須更和。又在屏處
不對眾問。問戒師不差。教授獨差者答。教授
師出眾問難。不差無由輒問。羯磨眾中而問。
故不須差。更有料簡。如義鈔說。十正明對問。
律直問十三難事。無有前緣。今時相傳前問
衣鉢。還如教授示四種異名已。應語言。善男
子聽。今是真誠時實語時。今隨所問汝。汝當
隨實答。僧祇云。汝若不實答。便欺誑諸天魔
梵沙門婆羅門諸天世人。亦欺誑如來及以
眾僧。自得大罪。今問汝十三難事。同前教授
師所問。但眾僧恐屏處有鑑。故對大眾一一
問汝。汝還依彼答一一答我。汝不犯邊罪不。
汝不犯淨行比丘尼不。汝非賊心受戒不。汝
非破內外道不。汝非黃門不。汝非殺父不。汝
非殺母不。汝非殺阿羅漢不。汝非破僧不。汝
非出佛身血不。汝非非人不。汝非畜生不。汝
非二形不。並答言無者。汝字何等。和尚字誰。
年滿二十未。三衣鉢具不。父母聽汝不。汝不
負債不。汝非奴不。汝非官人不。汝是丈夫不。
丈夫有如是病。癩癕疽白癩乾痟顛狂等。汝
今無如是病不上來並隨有無具答。大段第二正明受體。
若至此時。正須廣張示導發戒正宗。不得但
言起上品心。則受者知何是上品。徒自枉問。
今薄示相貌。臨事未必誦文。應語言。善男子
汝遮難並無。眾僧同慶當與汝戒。但深戒上
善廣周法界。當發上心可得上法。如前緣中。
今受此戒。為趣泥洹果。向三解脫門。成就三
聚戒。令正法久住等。此名上品心。次為開廣
汝懷者。由塵沙戒法注汝身中。終不以報得
[001-0029c]
身心而得容受。應發心作虛空器量身方得
受法界善法。故論云。若此戒法有形色者。當
入汝身作天崩地裂之聲。由是非色法故令
汝不覺。汝當發驚悚意發上品殷重心。今為
汝作羯磨聖法。此是如來所制。發得塵沙法
界善法注汝身心。汝須知之。應告僧言。大眾
慈悲布施其戒。同心共秉願。勿異緣令他不
得。應四顧望之不令非別之相。有者喚令如
法。告言。眾僧聽。作羯磨。大德僧聽。此某甲
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
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
諸難事。年滿二十。三衣鉢具。若僧時到僧忍
聽授。某甲具足戒某甲為和尚。白如是。作白
已問僧成就不。乃至羯磨中第一第二第三
亦如是問。此僧祇文。準此僧中知法者答言
成就。十誦因為他受戒。或睡入定鬧語闠亂
等。佛言不成受戒。羯磨時當一心聽。莫餘覺
餘思惟。應敬重法。當思惟心心相續憶念。應
分別言。是第一羯磨乃至第三。不說得罪。又
應語受者言。已作白已。僧皆隨喜。今作羯磨
動彼戒法。莫令心沈舉。當用心承仰。又白僧
言。當聽羯磨。大德僧聽。此某甲從和尚某甲
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
某甲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
二十。三衣鉢具。僧今授某甲具足戒。某甲為
和尚。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受具足戒。某甲
受和尚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此是初羯磨。
問僧成就不。告受者言。已作初羯磨。僧皆默
可。今十方法界善法並皆動轉。當起欣心。勿
[001-0030a]
縱怠意。次作二羯磨。如上問已。告受者言。已
作二羯磨法。僧並和合。今十方法界善法並
舉集空中。至第三羯磨竟時。當法界功德入
汝身心。餘一羯磨在。汝當發身總虛空界。心
緣救攝三有眾生。并欲護持三世佛法。直衣
此語。不同上廣。仍白僧言。願僧同時慈濟前
生。同共合掌佐助舉此羯磨。便即作之乃至
是事如是持已。若多人一人即須隨竟記其
時節。四分云。有新受戒者不及後安居。便數
為歲。佛言。不爾有者。應和尚闍梨教授時節
云。若冬若春若夏若干日月若食前食後乃
至量影。應預將一尺木。至受訖日中竪之。記
其影頭。臥尺量之計為尺寸。以為常法。善見
云。受戒已立取脚隨身量影。示春冬時眾數
多少。後說四依四重等。若受人多者但有受
竟在僧下坐。乃至一切作已。方總集上座前。
同時為說隨相。不必戒師。問此新受戒人相
同界外來者。何不重和。答非是外來。當處新
起。次明說相。據理隨師具學。何獨此四。為
緣起有過。且制四根本。若毀非用。餘篇枝條
懺復僧數。意在此也。應告之云。善男子汝受
戒已。必謹奉持。若但有受無持心者。受戒不
得。空願無益。寧起行用。不須願求。經論如
此。但佛世難值。正法難聞。人身難得。奉戒者
難。故上品高達能受能持。修道會聖。下品小
人能受能破。心無慚愧。現世惡名。不消利養。
死入惡道。中品之徒善不自發。望上而學。可
準下流耶。若遂鄙懷毀破佛戒。不如不受。必
須依佛正教。順受隨學。五夏已來專於律部。
[001-0030b]
若達持犯辦比丘事。修定習慧會正可期。自
此已外新學言說污染淨戒。定慧無由生者。
佛則不許。故律云。若師闕教授。當餘處學。為
長益沙門果故。然後依文為說相也。次為受
衣鉢坐具。若沙彌時說淨長衣鉢者。更請施
主總將說淨。若沙彌時不說則已犯長。應令
將捨作吉羅懺。然後說淨。並和尚委示之。次
授六念出僧祇文。第一念知日月。應言今朝白月
一日至十五日。以純大故不云大小。若黑月
有大小故須兩分之。今朝黑月大一日至十
五日。或云。今黑月小一日至十四日。此謂識
去布薩遠近。出家日月法式如此。若據律文。
為俗人問令使識知。若入聚落。先知日月數
法。準此方土。不論黑白。若答俗人。唯得通相
云正月小今是某日。此則道俗通知為允。二
念知食處。於中有三。若全不受請者。云我今
自食已食。有言食僧常食。有言我常乞食。若
受請者云我今自食無請處。又云我今食僧
食無請處。又云我今乞食無請處。若有請者
有背不背。應云今有請處念自去。若背者謂迦
提月病及施衣等緣。今有某緣得背請若無緣一日有眾多請者。應對人云。今日

有多請自受一請。餘者施與長老在某處應覓五眾
捨之。若無人時心念捨。我某甲今朝檀越施我正食。迴施

比丘某甲。檀越於我不許。我得自恣食三說。此念
法謂獨住蘭若遠行長病飢時。依親里住五種。十誦開之。第三知受戒時夏臘。

云。我於某年月日某時一尺木若干影時受具
戒。我今無夏。後若有者。隨夏言之。第四知衣
鉢有無受淨等。應云。我三衣鉢具。有長已說
後隨有無。衣鉢藥等隨有者念說淨。第五念同別食。云。我今依
[001-0030c]
眾食必有別眾九緣隨開云。我今有某緣。應別眾食。廣如
隨相。六念康羸。云我無病堪行道有病念療治之。僧
祇云。受戒已。要畜漉水袋應法澡罐等。如隨
相中。五分新受戒者必令誦戒。恐心退者未
可亦得。善見云。佛度比丘。已有三衣鉢盂坐
具漉水袋針線斧子八事隨身。四分云。為比
丘與外道相濫。佛令問何時何月何和尚闍
梨等。即知佛法與外道俗人有異。勘問知非
賊住。時有三時。從十二月十六日至四月十
五日為春。從四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為
夏。從八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為冬。月
有黑白大小不同。受戒已抄出與之。二明捨
戒者。四分云。若不樂梵行者。聽捨戒還家。若
復欲於佛法修清淨行者。還聽出家受大戒。
增一阿含開七反捨戒。過此非法。十誦伽論。
尼無捨戒更得受具。問若無重出家。何故開
捨。答一為不成波羅夷故。二為來去無障。比
丘建立義強。故開七反。尼有一義。令在俗無
過不生譏醜過失。廣如彼部準義應得作下二眾


師資相攝篇第九



佛法增益廣大寔由師徒相攝。互相敦遇財
法兩濟。日積業深行久德固者皆賴斯矣。比
玄教陵遲慧風揜扇。俗懷悔慢道出非法。並
由師無率誘之心。資闕奉行之志。二彼相捨
妄流鄙境。欲令光道焉可得乎。故拯倒懸之
急。授以安危之方。幸敬而行之。則永無法滅。
就中初明弟子依止。後明二師攝受。初中分
二。初明師弟名相。後明依止法。問云何名師
和尚闍梨。答此無正翻。善見云。無罪見罪訶
[001-0031a]
責。是名我師。共於善法中教授令知故。是我
闍梨。論傳云。和尚者外國語。此云知有罪知
無罪。是名和尚。四分律弟子訶責和尚中亦
同。明了論正本云優波陀訶。翻為依學。依此
人學戒定慧故。即和尚是也。方土音異耳。相
傳云。和尚為力生道力由成。闍梨為正行能糾正弟子行。未見
經論。雜含中外道亦號師為和尚。弟子者。學
在我後。名之為弟。解從我生。名之為子。次
總相攝。尸迦羅越六方禮經弟子事師有五
事。一當敬難之。二當念其恩。三所有言教隨
之。四思念不厭。五從後稱譽之。師教弟子亦
有五事。一當令疾知。二令勝他人弟子。三令
知己不忘。四有疑悉解。五欲令智慧勝師。僧
祇師度弟子者不得為供給自己故。度人出
家者得罪。當使彼人因我度故修諸善法得
成道果。四分云。和尚看弟子當如兒意。弟子
看和尚當如父想。準此兒想應具四心。一匠
成訓誨。二慈念。三矝愛。四攝以衣食。如父想
者。亦具四心。一親愛。二敬順。三畏難。四尊
重。敬養侍接如臣子之事君父。故律云。如是
展轉相敬重相瞻視。能令正法便得久住增
益廣大。二明依止法。先明應法。二明正行。初
中言得不依止者。八人。四分六種。一樂靜。二
守護住處。三有病。四看病。五滿五歲已上行
德成就。六自有智行住處無勝己者。七飢儉
世無食。十誦云。若恐餓死。當於日日見和尚
處住。恐不得者。若五日十五日若二由旬半
若至自恣時。一一隨緣如上來見和尚。八行
道稱意所。五分。諸比丘各勤修道無人與依
[001-0031b]
止。當於眾中上座大德心生依止敬如師法而
住。二須依止人十種。四分云。一和尚命終。二
和尚休道。三和尚決意出界。四和尚捨畜眾。
五弟子緣離他方。六弟子不樂住處更求勝
緣。七未滿五夏。八不諳教網。文云。若愚癡無
智者盡壽依止。此約行教明之。十誦。受戒多
歲不知五法盡形依止。一不知犯。二不知不
犯。三不知輕。四不知重。五不誦廣戒通利。毘
尼母。若百臘不知法者。應從十臘者依止。僧
祇中四法。不善知毘尼。不能自立。不能立他。
盡形依止。九或愚或智。愚謂性戾癡慢數
犯眾罪。智謂犯已即知依法懺洗。志非貞正。
依止於他。十不誦戒本。毘尼母。不誦戒人若
故不誦。先誦後忘。根鈍誦不得者。此三人不
得離依止。前之七人未滿五夏。故須依止。若
滿不須。後之三人位過五夏。要行德兼備便
息依他。然五歲失依止。約教相而言。據其自
行。終須師誨。律云。五分法身成立方離依止。
更通諸教。佛亦有師。所謂法也。如是廣說。二
明依止正行分二。一七種共行法。二三種別
行法。初中七法者。一眾僧與師作治罰。弟子
於中當如法料理。令和尚順從於僧。設作令
如法不違逆求除罪。令僧疾與解罪。二若和
尚犯僧殘。弟子當如法勸化令其發露。己為
集僧作覆藏六夜出罪等。三和尚得病。弟子
當瞻視。若令餘人看。乃至差若命終。四和尚
不樂住處。弟子當自移。若教人移。僧祇能說
出家修梵行無上沙門果。雖無衣食。盡壽不
應離和尚。若欲遊方者。和尚應送。若老病應
[001-0031c]
囑人。當教云。汝可遊方。多有功德。禮諸塔
廟。見好徒眾。多所見聞。我不老者亦復欲去
等。五和尚有疑事。弟子當以法以律如法教
除。六若惡見生。弟子教令捨惡見住善見。七
弟子當以二事將護。法護者。應教增戒增心
增慧學問誦經。衣食護者。當與衣食醫藥。隨
力所堪為辦。此七種法諸部多同。僧祇和尚
闍梨有非法事。弟子不得麁語如教誡法。應
耎語諫師。應作是不應作是。若和尚不受語
者。應捨遠去。若依止。師當持衣鉢出界一宿
還。若和尚能除貪等三毒。此名醍醐最上最
勝。不得離之。餘廣如後。五分中。若師犯僧
殘。求僧乞羯磨。弟子應掃灑敷座集僧求羯
磨人。二明別行法三種。一白事離過者。律云。
凡作事者。應具修威儀合掌白師取進不。若
欲外行者。師以八事量宜。謂同伴去處營事
也。三種交絡是非作句。唯同伴是好人。去處
無過。營事非惡。方令去也。五分。欲行前要先
二三日中白師令知。唯除大小便用楊枝不
白。十誦中。一切所作皆須白師。唯除禮佛法
僧。餘同五分。若弟子辭師行。云當至某城邑
某聚落某甲舍。非時白中亦爾。當量行伴知
於布薩羯磨法事會座。如是者得去。不受語
輒往。明相出時結罪。僧祇。不白師得取與半
條線半食。若為紉一條線不白得罪。有剃髮
師來。和尚不在。當白長老比丘。師後來時還
說前緣。餘事準此。若弟子大施者。師量弟子
持戒。誦習行道者應語言。此三衣鉢具漉囊
等出家人應須。不得捨之。若有餘者。告云。此
[001-0032a]
施非堅法。汝依是得資身行道。不必須捨。若
言我自有得處者聽。若欲遠行。不得臨行乃
白。應一月半月前預白令師籌量。若不能一
一白師。當通白。欲作染衣事亦得。善見。弟子
隨師行。不得去師七尺。不應蹋師影。離是應
白知。四分多種。或出界。或與他物。或受他
物。及佐助眾事。並須白師。二受法者。四分
云。彼清旦入和尚房中受誦經法問義。廣如
依止中。三報恩法。四分云。清旦入房除小便
器白時到等。應日別朝中日暮三時問訊和
尚執作二事勞苦。不得辭設。廣具四紙餘文。
必須別抄依用。一則自調我慢。二則報恩供
養。三則護法住持正法久住也。僧祇云。弟子
晨起。先右脚入和尚房。頭面禮足問安眠不。
餘同四分。十誦。若浴和尚。先洗脚。次髀乃至
胸背。若病先用和尚物。無者自用。若從他
求。日三時教弟子云。莫近惡知識惡人為伴。
弟子若病。雖有人看。而須日別三往語看病
者。莫疲厭。此事佛所讚歎。雜含云。若比丘
不謟幻偽不欺誑。信心慚愧精勤正念心存
遠離。深敬戒律顧沙門行。志崇涅槃為法出
家。如是比丘應當敬授。由能修梵行能自建
立故。大門第二明二師攝受法。其和尚攝行
與依止大同。合而明之。就依止法七門。一依
止意者。新受戒者創入佛法。萬事無知動便
違教。若不假師示導進誘心神。法身慧命將
何所託。故律中制。未滿五歲。及滿五夏愚癡
者。令依止有德。使咨承法訓匠成己益。二得
無師時節。律中開洗足飲水已說依止。十誦
[001-0032b]
無好師聽五六夜。有好師乃至一夜不依止
得罪。摩得伽。至他所不相諳委。聽二三日選
擇。此律亦爾。五百問云。若不依止飲水食飯
坐臥床席。日日犯盜。若經十夏不誦戒者。罪
同不依止。三簡師德因明諸師不同。四分五
種。一出家闍梨所依得出家者。二受戒闍梨
受戒時作羯磨者。三教授闍梨教授威儀者。
四受經闍梨所從受經若說義乃至四句偈
也。五依止闍梨乃至依止住一宿也。和尚者。
從受得戒者是。和尚等者。多己十歲。阿闍梨
等者多己五歲。除依止。若準此文。四種闍梨
要多己五歲方號闍梨。餘未滿者雖從受誦。
未霑勝名若準九歲和尚得戒得罪。此雖未
滿。得名何損。又上四闍梨不得攝人而替依
止和尚處。由一席作法非通始終。若作師者
更須請法。律中二師行德三種。一簡年十歲
已上。二須具智慧。三能勤教授弟子有七種
共行法。更相攝養如和尚法中。摩得伽云。凡
欲依止人者。當好量宜。能長善法者。及問餘
人。此比丘戒德何似。能教誡不。眷屬復何似。
無有諍訟不。若都無者。然後依止。僧祇。不得
趣爾請依止。成就五法。一愛念。二恭敬。三慚。
四愧。五樂住。四分。諸比丘輒爾依止不能長
益沙門道行。佛令選擇取依止。即師有破戒
見威儀等。並不合為依止。因二歲比丘將一
歲弟子住佛所。佛訶責云。汝身未斷乳。應
受人教授。云何教人耶。若師有非法。聽餘人
誘將弟子去。五百問云。其師無非法而誘將
沙彌去犯重。因說老病比丘死緣。善見云。若
[001-0032c]
不解律但解經論。不得度沙彌及依止僧祇。
成就四法名為持律。謂知有罪知無罪。知輕
知重。下至知二部律。得作和尚。三千威儀。多
有請二師方法及攝受共行之儀。四明請師
法。律中由和尚命終無人教授多壞威儀。聽
有依止。如上和尚法。令法倍增益流布。僧祇
亦得名師為尊。請文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
比丘今請大德為依止阿闍梨。願大德為我
作依止阿闍梨。我依大德故得如法住三說。律文少語
加闍梨字。彼言可爾與汝依止汝莫放逸。五分云。

我當受尊教誡。不者不成。先不相識者應問
和尚闍梨名字。先住何處誦何經等。若不如
法應語云。汝不識我。我不識汝。汝可往識汝
處受依止。若疑應語小住。六宿觀之合意為
受。若依止師不答許可者不成。四分云。彼遣
使受依止。遣使與依止。皆不成。五師攝受法
大同前法。僧祇云。日別三時教三藏教法。不
能廣者下至略知戒經輕重陰界入義。若受
經時共誦時坐禪時即名教授。若不爾者下
至云莫放逸。準此以明。今聽講禪齋初學者
並令依止。每日教誡。過成繁重。不行不誦。徒
設何益。凡請師法前已明之。今重論意有四。
一作請彼攝我我當依彼慈念矜濟。二取道
法資神乞令教授行成智立。三自申己意。我
能依止愛敬如父。四能遵奉供養慚愧二法
在心。必具此四可得請他。違此悠悠徒費無
辦。比有大德多人望重。每歲春末受戒者多。
一坐之間人來投請為和尚者或十二十及至
下座獨己肅然。此則元無兩攝。成師之義略
[001-0033a]
同野馬。極而言之。受同陽焰。雜含云。五緣
令如來正法沈沒。若比丘於大師所不敬不
重不下意供養依止故。反此則法律不退。五
分。二師亦不得以小事留弟子住。若於白衣
前出鄙拙言。應令覺知。廣如第二十三卷。善
見。和尚多有弟子。留一人供給。餘者隨意令
讀誦。僧祇。弟子為王難。師必經理。若賊抄掠
等覓錢救贖。不者獲罪。今次明老弟子法。十
誦。大比丘從小比丘受依止得一切供養。如
小事大。唯除禮足。餘盡應作。僧祇。一切供
給。除禮足按摩。若病時亦得按摩。應教二部
戒律陰界入十二因緣等義。雖復百歲。應依
止十歲持戒比丘下至知二部律者。晨起問
訊。為出大小行器。如弟子事師法。六明治罰
訶責法分四。初明合訶之法。二依法訶誡。三
不應之失。四辭師出離。初中四分有十五種。
謂無慚作惡不恥。無愧見善不修。不受教不如說行。作非威儀
犯下四篇。不恭敬我慢自居。難與語成論云反戾師教。惡人為友。
好往淫女家婦女家大童女家黃門家比丘尼
精舍式叉尼沙彌尼精舍。好往看龜鼈。律文
如此。今所犯者未必如文。但有過者準合依
罰。置而不問師得重罪。善戒經云。不驅謫罰
弟子。重於屠兒旃陀羅等。由此人不壞正法。
不定墮三惡道。畜惡弟子。令多眾生作諸苦
業必生惡道。又為名聞利養故畜徒眾。是邪
見人。名魔弟子。五百問云。有師不教弟子。因
破戒故後墮龍中。還思本緣反來害師。廣如
彼說。問為具五過方訶一一隨犯而訶。答隨
犯即訶。方能行成。又若作此過。雖犯小罪。情
[001-0033b]
無慚恥理合訶責。若心恒謹攝。脫誤而犯。情
過可通。量時而用。不必訶止。雜含云。年少比
丘不閑法律。凡所施為受納衣食貪迷縱逸。
轉向於死或同死苦。捨戒還俗損正法律。謂
同死苦。犯正法律不識罪相不知除罪。謂同
死苦。是故比丘應勤學法律。二明訶責法。凡
欲責他。先自量己內心喜怒。若有嫌恨但自
抑忍。火從內發先自焚身。若懷慈濟又量過
輕重。又依訶辭進退前出其過使知非法。依
過順訶心伏從順。若過淺重訶罪深輕責。或
隨憤怒任縱醜辭。此乃隨心處斷。未準聖旨。
本非相利。師訓不成。宜停俗鄙懷。依出道清
過。內懷慈育。外現威嚴。苦言切勒令其改革。
依律五法次罪責之。四分云。弟子不承事和
尚。佛令五事訶責。一我今訶責汝。汝去由過極重
遣遠出去。二莫入我房得在寺住在外供給。三莫為我作使容得參承入房

四莫至我所外事經營不得來師左右。依止師訶改云汝莫依止我。五不與汝
過最輕小隨得侍奉。自三世佛教每諸治罰但有折伏訶
責。本無杖打人法。比見大德眾主。內無道
分可承。不思無德攝他專行考楚。或對大眾
或復房中。縛束懸首非分治打。便引涅槃三
子之喻。此未達聖教。然彼經由住一子地悲。
故心無差降。得行此罰。即涅槃云。勿殺勿行
杖等。此言何指。不知通解輒妄引文。縱引嚴
師此乃引喻。不關正文。如攝論言。菩薩得淨
心地得無分別智。方便具行殺生等十事。無
染濁過失等。今時杖治弟子者。咸起瞋毒。勇
憤奮發。自重輕他。故加彼苦。若準涅槃。恕己
為喻則針刺不能忍之。又有愚師引淨度經
[001-0033c]
三百福罰。此乃偽經人造。智者共非。縱如彼
經。不起三毒者得依而福罰。今順己煩惱。何
得妄依。律中瞋心訶責。尚自犯罪。乃至畜生
不得杖擬。何況杖人。地持論中。上犯罰黜。中
犯折伏。下犯訶責。亦無杖洽。大集云。若打罵
破戒無戒袈裟著身剃頭者。罪同出萬億佛
身血。若作四重。不聽在寺。不同僧事。若謫罰
者於道退落必入阿鼻。何以故。此人必速入
涅槃。故不應打罵。準此以明。則自知位地。生
報冥然。濫自欺柱。可悲之深。廣如彼經。僧祇。
若師訶責弟子不受者。當語知事人斷食。若
凶惡者師自遠去。若依止弟子師應出界一
宿還。若弟子有過。和尚為弟子懺謝諸人云。
乃至凡夫愚癡。何能無過。此小兒晚學實有
此罪。當教勅不作。如是悅眾意。三明訶責非
法。四分云。盡形訶責。竟安居訶責。訶責病
人。或不喚來現前不出其過而訶責等。並成
非法。若被治未相懺謝而受供給依止等。或
被餘輕訶而不為和尚闍梨及餘比丘等執事
勞役者得罪。僧祇。若與共行弟子依止弟子
衣已不可教誡為折伏故奪。後折伏已還與
無罪。若與衣時言。汝此處住。若適我意為受
經者與汝。後不順上意奪者無犯。十誦。若欲
折伏剝衣裸形可羞。佛言。不應小事折伏沙
彌。若折伏留一衣。四明辭謝法。十誦云。比丘
沙彌得和尚知不能增長善法者。應白師言。
持我付囑某甲比丘。師應籌量。彼比丘教化
弟子。何似其眾僧復何似。好者應付之。知不
具足更付餘師。若和尚不好當捨去。和尚有
[001-0034a]
四種。與法不與食應住。與食不與法不應
住。法食俱與應住。法食俱不與不應住。不問
若晝若夜應捨去。阿闍梨亦爾。僧祇大同。有
苦樂住別。若師令作非法事喚汝來取酒來。
應耎語云。我聞佛言。如是非法事不應作。第
二十八九卷中多有行法。須者看之。五百問
事。若弟子師命令販賣作諸非法。得捨遠去。
四分。若弟子被師訶責。令餘比丘為將順故
於和尚闍梨所調和令早受懺。應知折伏柔和
知時而受。律云。應向二師具修威儀合掌云。
大德和尚我今懺悔。更不復作已外卑辭自述事出當時。若不
聽者。當更日三時懺悔。如上猶不許者。當下
意隨順求方便解其所犯。若下意無有違逆
求解其過。二師當受。不受者如法治。若知不
長益。令餘人誘將去。若弟子見和尚五種非
法。應懺謝而去白和尚言。我如法和尚不知。
我不如法和尚不知。我犯戒和尚捨不教訶。
若不犯亦不知。若犯而懺者亦不知。問前共
行法令弟子攝和尚。今諸律中云何辭去。答
上言攝者。據初雖有過弟子諫喻有可從遂。
今諫而不受。無同法義故須去也。僧祇云。若
師受諫者言弟子。汝須早語我。我無所知。即
承用之。若師言。汝若諫我我則是汝汝則是
我。依前二師方便而去。七明失師法。和尚一
種無相失義。或可無德更依止他。以依得戒
無再請法。依止闍梨事須詳正。有三不同。一
請師法。二相依住法。三請教授法。次明失是
非者。若師被僧治罰不失依止。謂不失請法
相依住法。失請教授法。以師有過行法在己。
[001-0034b]
弟子無義得請令師得罪。以奪三十五事中
不得受人依止者謂授他教誡。亦是被治人
不合作依止。若弟子被僧治不失者。三種不
失。欲令師僧教誡弟子順從於僧。疾疾為解
開無隨順罪。律中二師及弟子互一人決意
出界外宿即日還失依止者。失下二法。不失
請師法。若還不須更請師。但生請法相依。便
有法起。廣有是非如律大疏。四分云。多種。一
死。二遠去。三休道。四犯重。五師得訶責。六
入戒場上。七滿五夏。八見本和尚。九還來和
尚目下住。若約教失依止。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之三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



說戒正儀篇第十布薩此云淨住。出要律儀云。是憍薩羅國語六卷泥洹云布薩者長


養二義。一清淨戒住。二增長功德。雜含云布薩陀婆。若正本音優補陀婆。優言斷。補陀婆言增長。國語不同。
亦呼為集為知為宜為同為共住為轉為常也。三千威儀云。布薩者秦言淨住。義言長養。又言和合也。俱舍論名
八戒云布薩護也。明了言在心名護在身口名戒也。律云。布薩法一處名布薩犍度。即說戒也


說戒儀軌佛法大綱。攝持正像匡維眾法。然
凡情易滿見無深重。希作欽貴數為賤薄。比
雖行此法多生慢怠。良由日染屢聞。便隨心
輕昧。以此論情。情可知矣。昔齊文宣王撰在
家布薩儀。普照沙門道安開士撰出家布薩
法。並行於世。但意解不同心相各別。直得承
用文據莫憑。今求以經意。參以所聞。粗重撰
次。備如後列。然生居像末法就澆漓。若不共
相敦遇終無成辨之益。故先引勸勉。後便文
[001-0034c]
證。善見云。云何得知正法久住。若說戒法不
壞是。摩得伽云。布薩者。捨諸惡不善法及諸
煩惱有受。證得白法究竟梵行事故名也。又
云。半月半月自觀身。從前半月至今半月中
間不犯戒耶。若有犯者。於同意所懺悔。毘尼
母。清淨者名布薩義。就中分二。初僧後別。初
中分四。一時節不同。二雜法眾具。三正說儀
軌。四略說雜法。初中五種。一十四十五十六
三日不同。二食前食後。三若晝若夜。四若增
若減。五時與非時。前三出十誦文。四分中三
日說戒如上列也。又云。布薩日應說。五分云。
八日十四日說法十五日布薩。僧祇。食前亦
得。而不得晨起布薩得罪。以後來比丘不聞
故。四分。為外界鬪諍比丘來。佛令增減說戒。
若知於十四日來。十三日前說。若十五日來。
十四日說。若已入界當令入浴。界內比丘出
界而說。若不得者白僧言。今不得說。後十五
日當說。又不去者更增至十五日。若不去強
和合說。但明二度不云三度。至三必須同說。
亦無三度不說法滅之文。偽傳於久。律云。拘
睒彌國六年不說。佛尚在世。何妨一國鬪諍
不得安樂不階聖果名為法滅。律中阿難疑
高勝比丘犯盜。經六布薩。不與同法。僧祇。相
嫌二十年不說戒等。四分。鬪諍來久不得說
戒。今暫和合。須非時說。隨何日諍滅即日和
說。以僧具六和。戒見利身口意等。今不同見
戒。則無僧義。不成和合清淨僧法故。二明雜
法眾具。五分。布薩時不時集妨行道。佛令作
時節。如前集僧中。十誦云。行籌者。為檀越問
[001-0035a]
僧不知數。佛令行籌。不知沙彌數。行籌數之。
若人施布薩物。沙彌亦得。雖不往布薩羯磨
處。由受籌故。四分為受供行籌通沙彌也。若
未受十戒亦得受籌。以同受供故。如涅槃中。
雖未受十戒。已墮僧數。若請僧次理無別他。
五分。籌極短並五指。極長拳一肘。極麁不過
小指。極細不得減箸。有客來不知。行籌收取
數之。一人行一人收。乃至收已數之。知數已
唱言。比丘若干沙彌若干出家人和合若干
人。四分云聽行舍羅。此云籌也。五分。若白
衣以華散高座比丘。佛開之。比丘不得。若白
衣散華墮比丘身衣上。當拂去。落高座上無
苦。比丘欲莊嚴說戒堂。懸繒散華。佛皆聽
之。僧祇。若欲誦時。當先淨洗手已捉籌。若
有香汁浴之亦得。餘人欲捉籌者亦復如是。
誦毘尼時。雜碎文句數難持。聽作籌數之。一
者五百。二者七百以通僧尼戒本。若布薩日掃塔僧院。
使人泥治。香汁灑地。散華香然燈火。誰應呪
願誦戒行籌。並預辨之。四分云。年少比丘應
具水瓶燈火等具。上座應處分。僧祇云。若誦
戒時。應誦二部律。無者應誦一部。若上座次
座應誦。無者乃至能誦者誦。為未受具人說
五篇名得罪。準四分。得語一切犯者得突吉
羅。若說時不得覆頭覆肩。應脫革屣偏袒右
肩行籌。其受籌者亦爾。先行受具人籌。後行
沙彌籌已。唱法如五分。五分云。上座應說戒
持律作羯磨。說戒座上眠睡反抄衣叉腰著
革屣。或臥或倚不恭敬等。並得小罪。若上座
說戒忘應授。猶忘再授。更忘應差人續次誦
[001-0035b]
之。不得重誦。若諸緣事起者。明日布薩。諸羯
磨法並在說戒前作。以是攝僧法故。應直說
戒。不得歌詠聲。至八日十四日說法時。白衣
聞法歡喜布施者受之。令維那呪願。十五日
布薩時。尼來請教誡。乃至上座告云。莫放逸
等。如後所說。四分開歌詠聲誦戒。此是五分
廢教。十誦云。知布薩法者盡應供養。不者得
罪。以無佛時是人補處故。說戒人先當闇誦
令利。莫僧中說時錯謬。三正明說儀。此門布
置據律不具。今行事者通取諸部共成一法。
而諸家安設各有不同。今取普照道安二師
為本。餘則引律誠文刪補取中十種。一前須處
所。中國布薩有說戒堂。至時便赴。此無別所。
多在講食兩堂。理須準承通皆席地。中國有
用繩床。類多以草布地。所以有尼師壇者。皆
為舒於草上。此間古者有床。大夫已上時復
施安降斯。已下亦皆席地。東晉之後床事始
盛。今寺所設率多床座。亦得雙用。然於本事
行時多有不便。隨處量法。二眾具者。律中舍
羅燈火水瓶坐具等。年少比丘先須辨之。華
香莊嚴。準前早辨。三於說戒日。上座白僧令
知。今時維那打靜告白言。大德僧聽。今黑月
十四日眾僧和合。某時某處說戒布薩。餘如
眾網中。四鳴鐘集僧。不局沙彌並須入堂。若
沙彌有緣。依法與欲後須籌數。若猶有聞疑
之相。盡界求覓喚之。若無有相。依法而作。沙
彌大僧二處各說戒者。鳴鐘之時各集二處。
應說聞鐘偈。增一阿含云。降伏魔力怨。除結
盡無餘。露地擊犍稚。比丘聞當集。諸欲聞法
[001-0035c]
人度流生死海。聞此妙響音盡當雲集此。次
入堂時。便合掌恭攝致禮說偈言。持戒清淨
如滿月。身口皎潔無瑕穢。大眾和合無違諍。
爾乃可得同布薩。說已各依位隨次而坐。如
上五分。恭敬具儀。此是極教所遺攝僧根本
之教。不比尋常諸餘法事。五明供具。若有沙
彌淨人。教令摘華香水槃檠鉢貯五器三器
共華槃交錯羅列堂中。若在冬時或無華月
當具綵華。以物席地。像中布設并香爐籌案
高座眾具並令嚴正。使有可觀。六明維那行
事。應年少比丘三五人助辨所須各具修威
儀。維那取香水及湯。次第洗手已持水湯至
上座前。互跪盥上座掌已。取籌浴之。各說偈
言。羅漢聖僧集。凡夫眾和合。香湯浴淨籌。布
薩度眾生。若上座老年或不解時事者。維那
自浴籌已。餘有淨水香湯隨多隨少各取行
之。令一年少比丘將水行之。各說偈言。八功
德水淨諸塵。盥掌去垢心無染。執持禁戒無
缺犯。一切眾生亦如是。依安師古法。應左手
執手巾上。右手持下行之。維那執籌唱白者
令餘人行之。及香湯淨巾亦爾。又令一人持
香湯行之。各說偈言。香水熏沐澡諸垢。法身
具足五分充。般若圓照解脫滿。群生同會法
界融。此之二偈各至座前說之。不得一時也。
又水湯二物但得盥掌。本無漱口之事。往往
有之。自出愚叟。其維那浴籌已。至上座前打
靜處立。左手捉籌右手捉打靜椎。其柄亦須
香水淨已。打靜法如雜品中。當舉手打一下告
云。大德僧聽。眾中誰小。小者收護三說收謂收攝眾具。護
[001-0036a]
謂監護法事也。有云并供養收籌者準上文中已具。又打一下唱

云。大德僧聽。外有清淨大沙門。入三說之。有
解云。大沙門者賓頭盧也。準律。恐不集者更
相撿挍。故作法命之。不局賢聖。有云。前加一
白。未受具者出等。四分說戒不得妄驅沙彌。
以戒本說戒人自唱令出。若依僧祇三律。維
那在前唱出。故彼戒本云。說戒者言未受戒
者已出等。若高座誦外宗戒本。維那依前唱
出。不須道及不清淨者出。以言中所囑事在
高座序中。或自發露便應說戒。如是唱訖。又
打靜云。大德僧聽。此眾小者已收護。未受具
已出誦四分戒本不須此言。外清淨大沙門已入。內外寂
靜無諸難事。堪可行籌廣作布薩。我某甲比
丘為僧行籌作布薩事。僧當一心念作布薩。
願上中下座各次第如法受籌。三說已云。并
受囑授人籌。便來至上座前互跪授之。上座
即偏袒互跪合掌。諸僧一時隨上座儀式。上
座說偈言。金剛無礙解脫籌難得難遇。如今
果我今頂戴歡喜受。一切眾生亦如是。說已
受取兩手擎而頂戴之。或可受已頂戴說偈。
彼後收籌者至上座前亦同威儀。當還籌時
復說偈言。具足清淨受此籌。具足清淨還此
籌。堅固喜捨無缺犯。一切眾生亦如是。便還
他籌。不得復座。待供養已。如是展轉乃至大
僧訖。收籌者來至上座所授之。上座取已便
數知之。維那後來打靜一下。云次行沙彌籌。
三說已有沙彌者徑往坐所行之。并取囑授
者。乃至僧中一遍通告云。沙彌籌。或有大僧
將欲來者。如是收已。依前付數。維那復至上
[001-0036b]
座所互跪取數時。上座當告云。僧有若干沙
彌若干都合若干維那。即起打靜云。大德僧
聽。此一住處一布薩大僧若干沙彌若干都
合若干人。各於佛法中清淨出家和合布薩。
上順佛教。中報四恩。下為含識各誦經中清
淨妙偈。僧祇說云。清淨如滿月。清淨得布薩。
身口業清淨。爾乃應布薩。若沙彌別處說戒。
如後別法。七明請說戒師。佛令上座說戒。縱
前已別差終須前請。應至上座前具修威儀。
已合掌白言。大德慈悲為僧說戒。若堪說者
此說戒事正當我作。便即唱之。若不堪者云
但此說戒任當某甲。但為老病言辭濁鈍恐
惱眾僧。令次座說。即至次座亦如前請。若辭
不說者。應至上座云。次座亦辭不堪。上座先
預知有誦利者。應語維那。至某甲所云僧差
說戒。彼至前所具述已。還至打靜處陳告之。
若次座不堪。不須次第問下。準上僧祇。但得
次座也。彼應告僧言。大德僧聽。僧差律師某
甲為僧誦律。梵音某甲律師升高座。彼應具
儀。至僧中四面禮僧已。互跪白言。小比丘某
甲稽首和南敬白眾僧。僧差誦律。恐有錯誤。
願同誦者指授。白已一禮升座。八明供養說
戒法。若有高座最善。無者在聖僧座上。抽聖
僧座在下。彼說戒者坐已。維那打靜水者供
養梵唄作之。若準律文。唄匿如法。出要律儀
云。如此欝鞞國語。翻為止斷也。又云止息。由
是外緣已止已斷。爾時寂靜任為法事也。彼
三五年少比丘持香水僧前左右灑水。留中空
處擬行來也。香湯及華亦同水法。散灑已餘
[001-0036c]
有中央。當持水華合著一槃。總從一頭却行
布散使及兩邊。空器復本處。使人復座。當散
華時各說偈云。華嚴經云。散華莊嚴淨光明。
莊嚴寶華以為帳。散眾寶華遍十方。供養一
切諸如來。彼供養者待散華已。然後作禮三
捻香已報鑪。向上座所坐方。互跪炷香鑪中。
維那云行香說偈。此法安師每有僧集人別
供養。後見繁久令一人代眾為之。廣如本文。
各說偈言。華嚴云。戒香定香解脫香。光明雲
臺遍法界。供養十方無量佛。見聞普熏證寂
滅。維那打靜訖。供養者復座。維那仍本位。九
明問答法。彼當準上誦之。至未受具戒者出。
諸沙彌等隨次而出。儀式如別法中。不來者
說欲如前欲法。若無者維那互跪答云。無說
欲者。又云。誰遣比丘尼來請教誡。彼受尼囑
者起至僧中禮已互跪合掌言。如五分法。云。
大德僧聽。某寺尼眾和合僧差比丘尼某甲。
半月半月頂禮大德僧足求請教誡尼人。三
說已至上座前長跪曲身合掌云。大德慈悲
能教授比丘尼不。答云。年老無德。乃至二十
夏來並須委問。不過下座。以無別德可明。若
無者還至上座前云。遍問年德。並辭不堪。上
座云。諸大德等何啻堪任持。由惜自業故辭
請耳。若明日尼來請可不。當依五分云。此無
教誡尼人。又無善說法者。雖然上座有教勅
尼眾。僧祇云當勤精進如法修道。謹慎莫放逸
上且出一兩律文。示相貼合。餘者並有明據。不具出之。讀此一部之文上下方練。彼受囑者復
本座。尼明日來。依命傳告。若廣說法時希
故略。說戒者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為。維那互
[001-0037a]
跪答云說戒羯磨不得云布薩說戒以言通用不了彼此。維那復本座
已。然後羯磨作白。不得未至座所便作。以坐
立不同即是別眾。此事往往有之。上座不教。
致令僧眾俱同非法。然處眾首是非須知。不
得低頭合眼不知法網。示一律儀永成常準。
故僧祇中說戒說法並有上座法云云。十明說
戒竟法。若至略教已。當更鳴鐘令沙彌集。然
後誦明人能護戒等。若總說已。作神仙五通
人偈梵。後作處世界唄。為令說者從容具儀
辭遜之暇。其說序前唄亦誦律序以為唄辭。
說者辭云。小比丘某甲致敬眾僧足下。敬謝
眾僧。僧差誦律。三業不勤。多有忘失。願僧慈
悲施以歡喜。眾僧各各說自慶偈云。諸佛出
世第一快。聞法奉行安隱快。大眾和合寂滅
快。眾生離苦安樂快便作禮散。就中雜相。若界外
來者徑至說處。若未誦序清淨已來依次而
坐。不告清淨。若已說清淨。已後方來者。戒師
見來即須止住。不肯住者訶令住之待坐。互
跪一人告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若干人等
並是清淨。若有犯過。依過陳之。為偪說戒。後
如法懺。便依次為說。若外界比丘若多若等
縱說戒竟皆令重說。不者如法治。毘尼母云。
若犯七聚。不淨人前應止不說戒。即律文云。
犯者不得聞戒。不得向犯者說等。若三寺五
寺尼請教授。隨意受之。總前各列寺號尼名。
後便總結請意。若誦中恐誤。當告比近人示
令。不得大眾同教。致增混亂也。四分。若說
戒日無能誦者。當如布薩法行籌。告白差一
人說法誦經。餘諸教誡誦遺教亦得。若全不
[001-0037b]
解者。律云。下至一偈。諸惡莫作。諸善奉行。
自淨其意。是諸佛教解此偈文具如阿含中說。如是作已不得
不說。若不解者云謹慎莫放逸便散。並是佛
之囑累。深有來致。令正法久住。而世有住寺
輕此教網。故違不說。染污淨識漸於大法無
有滋味。是則出家無有利益。口言佛是我師。
師教拒違。故是外道弟子也。若有犯重罪。不
預聞戒。縱在寺內別眾則無。若經懺悔來不
隨意。僧殘已下依教懺訖得聞。如律所顯。若
座上憶得。莫問疑識。對眾發露。恐大眾鬧亂
者但心念口言自陳云。我某甲犯某罪為偪
說戒待竟當懺。便得聞戒。若於罪有疑。亦準
此陳露。四明略說雜法者。四分云。若有八難
王賊水火病人非人惡蟲。人難者。明了論云。
有人欲執縛比丘也。餘緣者。若大眾集床座
少。若眾多病。若座上覆蓋不周。或天雨。若布
薩多夜已久謂懺罪人多經久也。或鬪諍事。或論毘曇毘
尼。或說法夜已久。聽一切眾未起明相未出
應略說戒。十誦云。共伴行。若住廣說。小住略
說。不住三語說。在白衣前不得口言。心念云
今日布薩說戒。乃至宿處有命梵等難龍鬼
之怖。皆不得出聲。心念口言。今日說戒。五
分。貴人惡獸地有生草棘刺蛇窟。闇夜地有
泥坐迮僧祇。若偪。暮天陰風雨。老病不堪久
坐。住處遠。皆開略說。十誦。聽在諸王前說。
令心清淨。除大臣兵吏遣去。五分。說戒時賊
來。應連聲誦經莫令有絕。若有一方眾主綱
維徒眾者。每至盛夏嚴冬準前略說。至時小
食上應告僧云。今說戒日。十方賢聖所共同
[001-0037c]
遵。並願眾僧同時集會。乃知冬熱當為略說。
勿事他緣自生厭法。僧祇律第三十四卷廣
立布薩上座法。五分云。不應以小事囑授。應
在顯露處說。第二明略法略有二種。一者略
取。謂取諸八篇題首。二者略却。謂隨篇種類。
說戒師當量事緩急觀時進不。緩則為廣三
十九十略其餘者。急則為說序已餘隨略之。
說前方便如廣說法。至序竟問清淨已應言。
諸大德是四波羅夷法僧常聞。乃至諸大德
是眾學法僧常聞。一一各題通結。七滅諍下
如法廣說至末文也。四分文中不了。但言餘
者僧常聞。今準毘尼母論說也。若難緣卒至
說序已云。餘者僧常聞。若不得說序云。今十
五日布薩時。各正身口意莫放逸。已便隨意
去。上來就緣而說。增減準前一事有違。並結
正罪。比人行事者云已說三十法僧常聞。既
言已說。則對眾妄語。並可準前。或有略緣止
而不說。並通治罪。故須明之。次明一人已上
別法。律云。若獨住者詣說戒堂。掃治具調度
待客比丘來。若四人已上白說戒。若三人各
各修儀更互說云。二大德一心念。今僧十五
日說戒。我某甲清淨三說。若二人相向彼此如上
三說。若一人心念口言。今僧十五日說戒。我
某甲清淨三說。若獨行山野聚落無人亦同此
法。若有罪者不應淨法。小罪責心已便說。若
有重吉羅已上有疑及識。或云發露或云待
人。律無明斷。今準通解云。須發露云。今日
眾僧說戒。我犯某罪不應說戒布薩三說。五百問
云。一比丘住處有界。至布薩日先向四方僧
[001-0038a]
懺悔。三說已獨坐廣誦戒本。


安居策修篇第十一受曰法附



夫靜處思微道之正軌。理須假日追功策進
心行。隨緣託處志唯尚益。不許駝散亂道妨
業。故律通制三時意存據道。文偏約夏月。情
在三過。一無事遊行妨修出業。二損傷物命違
慈寔深。三所為既非故招世謗。以斯之過教
興在茲。然諸義不無指歸。護命故。夏中方尺
之地悉並有蟲。即正法念經云。夏中除大小
便餘則加趺而坐。故知護命為重。佛深制之。
必反聖言罪在不請。結業自纏永流苦海。極
誡如此。依文敬之。初中分五。一安居緣。二分
房法。三作法不同。四夏內遇緣成不。五迦提
五利解界是非。初中分三。一處有是非。二結
時不同。三夏閏延促。初中四分不得在樹上。
若樹下起不礙頭。枝葉足蔭一坐。如是乃至
小屋。山窟中坐趣容膝足障水雨。若依牧牛
人壓油人船上人斫材人。依聚落等並成。若
依牧牛人已下五處者。若安居中移徙。隨所
去處應去。文中不了。五分云。諸依如上人者。
先謂作住意得依安居。中間怱去隨信樂衣
食豐足處去不言失夏。若在無護處。劫賊塚間鬼
神處毒蟲窟露地。若有命梵二難。並不成安
居。明了論五種成安。一處所有覆。二夏初十
六日。謂為成前後安居日故。三若東方已赤。
謂十五日夜分盡則東方赤者。是十六日限。
為破十誦疏家要令十五日及界宿故。四若
在別住起安居心。疏云。別住是布薩界。安居
心三種。一為自行。二為利他。三為料理三寶
[001-0038b]
修治房舍。一脚蹋界起安居心即成。五在處
無五過。一太遠聚落求須難得。二太近城市
妨修道業。三多蚊螘難或噆齧人踐傷彼命。
四無可依人。其人具五德。謂未聞令聞。已聞
令清淨。能為決疑。能令通達。除邪見得正見。
五無施主施飲食湯藥。無此五過乃可安居。
四分摩得伽中大同此論。十誦云。無人深山
可畏處不須住。五分云。若在無救處必知無
妨害亦開。欲安居時先思量有難無難。無難
應住。毘尼母第六卷中大明。安居方便法用。
文廣不錄。乃至安居上座於一切僧集時食
時粥時槳時。應白言。爾許時已過。餘有爾許
時在。若行此等行法者。是名僧父母亦名僧
云云。二結時前後。由夏中壞行義多招譏復
重。故文云。自今已去聽三月夏安居。春冬過
少。必無事不依。同結吉羅。問何為但結三月
者。一生死待形必假資養。故結前三月開後
一月。為成供身衣服故。二若四月盡結則四
月十六日得成。若有差脫便不得結。教法太
急用難常準。故如來順物始從十六日至後
十六日開。其一月續結令成。上總三時分別。
今但就夏亦有三時。初四月十六日是前安
居。十七日已去至五月十五日名中安居。五
月十六日名後安居。故律中有三種安居。謂
前中後也。前安居者住前三月。後安居者住
後三月。雖不云中三月。然文中具明前後日
數。中間不辨於理自明。結文各別。如後法中。
因汎明前後。一賞罰前後。四月十六日是
前。十七日已去結者並不得五利。故名罰也。
[001-0038c]
二得罪前後。五月十五日已前名前。以有緣
如法不結無犯無緣吉羅。十六日者緣與無
緣皆結一罪。唯除難事。尼同僧犯。唯有墮別。
三難事先後。五百問云。從夏初日有難事不
得結。而不出本界。至後夏來並名前坐。是名
三十日安居。同至七月十五日受歲。若五月
十六日安居。唯得一日結後七月半。已有難
者可隨無難日自恣。是名一日安居三受日
受歲。三夏閏延促者。依閏安居無有正文。比
於薩婆多云。夏中有閏受雨衣得百二十日。
彼衣開法尚依夏閏而受。夏是制教。理宜通
護。又本結安居要心三月不出。今夏未滿閏
中出界即非相續而滿。是以破也。若不依閏
者數滿九十日便自恣。摩得伽云。安居已王
作閏月。數安居日滿自恣。已受迦絺那衣。即
此衣成受不成受。謂依閏不依閏既。二文兼
具。至時隨緣。夏初要心取閏不得依伽論。若
反前者通二論兩文。問受一月日得攝閏六
十日不。答不得。以安居策修靜住有益。受日
出界亂業。曲開非是正修。限依一月。不得過
法。問五事賞勞得攝五月一月舍閏二六不。
答十誦不開。由是開奢法故。今約閏月結之
進不三例。若閏五月六月定百二十日住。若
閏四月者。從四月十六日至閏月一日結者。
並四月住。若閏月二日已後結者。漸漸轉少。
以越閏月過取五月一日實夏成正結故。若
五月一日後結者。皆三月住。以數滿九十日
故。三若閏七月者。從四月十六日後五月一
日結者。盡三月住。由未至閏故。五月二日已
[001-0039a]
後結者。皆四月住。由九十日未滿入閏月不
成數故。餘如疏鈔。二明分房舍臥具法。四分。
因客僧受房得不好者嫌責。佛令客僧欲安
居者自往看房舍臥具已。然後分之。白二差
一人具不愛等五法知可分不可分五德已。
羯磨言。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比
丘某甲分房舍臥具。白如是。大德僧聽。僧差
比丘某甲分房舍臥具。誰諸長老忍。僧差比
丘某甲分房舍臥具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
已。忍差比丘某甲分房舍臥具竟。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彼比丘得法已。起禮僧足白
云。一切僧各將衣物集堂。不得使住處有餘
物。眾僧一時房內各將道具赴集訖。彼知事
人依律數房舍臥具。何者好惡。何者經營房
主。先問經營者欲住何處房。已後便數知僧
數。至上座前白言。大德上座有如是房舍臥
具。隨意所樂便取。先與第一上座房。次與第
二第三乃至下座。若有餘者從上座更分。復
有餘者更如上分。故多者開客比丘住處。若
惡比丘來不應與。時有得缺壞房不受。佛言
隨力修治之。問僧食上下平等。房舍不爾。隨
上座選者。答食可平融一味義通十方。房舍
臥具事有好惡。兼復美好不同。限日非促故。
任上座而選。問若爾利養等物何制相參不
見者擲籌。答此現前等分通有一分。故制參
亂投策而取。僧祇不得與沙彌房。若師言但
與我自為料理者得。若房多者。一人與兩口。
已不得不受。語云。不為受用故與。為治事故
與。若春冬付房。具通二與。若上座來隨次第
[001-0039b]
住。若安居付房已上座來不應與。若當令餘
處住。四分。安居竟客來不應移。若分房舍不
得分眾集處。若有別房好窟。當於夏前書知
名字。坐夏訖便滅名而去。三明作法不同分
二。一設教對緣。二用法分齊。初中律列四種。
初對首者。此通諸界。今且就伽藍加法。當對
一比丘具儀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依
某僧伽藍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三說
五分。彼人告云。知莫放逸。答言受持。義加依
誰持律者。答云依某律師。告云。有疑當往問。
若依聚落林野等。改前伽藍住處。隨名牒入。
料理修治隨事有無。不同昔愚皇帝聚落也。
問依寺所以料理資具者。答修治僧房用通
三世。前人料理得今受用。今復修理以補將
來。若闕不修三世不續。問持律五種。定須何
者。答四分云。春冬制依四種。一謂誦戒至三
十。二至九十。三誦比丘戒本。四二部戒本。
夏中多緣故須善通塞也。制依第五謂。廣誦
二部律。所以須者。五分云。有比丘自不知律。
又不依持律安居。夏中生疑又無問處。乃至
佛言。往持律處安居。若房舍迮者聽近持律
師。七日得往反處。於中安居。心念遙依有疑
往問。若已結前夏遇緣破者。隨日結成。四分
云。比丘夏中不依第五律師得波逸提。春冬
不依突吉羅。中安居法。律有名無法。世中通
用後安居法。然律列三時分明。三名顯別。準
義三法不無。既明前後。中間例準如鉢量制上下定。中間
不顯而知。應云。我某甲比丘依某巖中三月夏安居

三說。必用舊法理亦應成。後安居者於五月十
[001-0039c]
六日。同前所對之法。唯改前置後之一字。二
明心念者律中無所依人可白。佛令心念。當具儀至靈廟前。發
願乞安隱修道等心念口言。我某甲依某僧坊
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三說。住處多種。
準前對首。若中若後亦隨二改。三明忘成。謂
先要期此界。今從外來與本心境相應。雖忘
開成。律云。忘不心念者若為安居故來便成
安居。故知住人不入開例。由本無心。必若有
要。理在通限。外來為事不為修安。雖忘不開。
以非為安故來也。四明及界與園。一脚入內
明相即出。佛開為安。來者成餘廣如疏。二明
用法分齊。上四安居法約時通三位。約處通
二界。約人通五眾。十誦。佛制五眾安居乃至
沙彌尼等。四分亦爾。約法者。對首心念始終
三十一日結。有閏六十一日。忘成及界人云。
唯得前後二日。中間二十九日不得用。以初
二法容預而作故。月一日結之。後二曲開。畏
失前後故局一日。中間之日已不及前。何畏失
後。故不開也。又云。唯在後夏一日。以佛開成
有益。若不結者一夏便失。餘隨憶作法。以時
容預。並非聖言。以意用也。四夏中遇緣失不
者。初明有難移夏。後受日逢難。初中四分云。
二難。梵行者本時婦大童女淫女黃門伏藏。
皆因人來欲誘調比丘。恐為淨行留難。二者
鬼神惡賊毒蟲惡獸不得如意飲食醫藥及隨
意使人。我若住此必為我命作留難。佛言聽
去。準此結成者。從初去日即須勤覓安身處。
若未得已來。雖經宿不破夏。以非輕心故。反
前不覓即破安居。若得住處。夏法隨身亦不
[001-0040a]
得無緣出界。便破夏也。結成後去本界無難
亦不得反來。由已結夏成故。須有緣及法也。
五分。食不足父母親戚苦樂等。若住恐失道
意。聽破安居。十誦善見。若安居中有緣移去
無罪。不言得夏。四分亦爾。明了論。夏中有八
難棄去無犯。疏云。人難者。親情及知識等誘
引罷道或作惡也。梵行者。乃至住處多有博
易往還。恐犯重罪。不云得夏。並云得去。摩夷
云。移夏不破安居。四分衣法中。二處安居二
處隨半受衣。十誦僧祇。命梵二難移夏二處
安居。乃至自恣處取衣。破安居人不得衣分。
準此無夏不成受衣。有受理應得夏。問遇緣
出界。忘不受日經宿。破夏不。答諸部無文。五
百問云。夏中忘不受七日出界行憶即悔者
得。一坐中不得過三悔。過三悔不成歲悔謂苦憶
悔本忘心即應反界。問因事出界。水陸道斷等難不得反

界。失歲不。答律部無文。昔高齊十統諸律師
共評並云得夏。問界外宿明相欲出。得會夏
不。答準僧祇衣界。準得必須入頭手足等於
界內。若外立不得。若依大界安居。戒場及餘
小界等。入中明相出破夏。若依大界外伽藍
者。通往彼此二界不失謂結夏在前結界在後者。若依大界內
伽藍者。出門破夏。小界亦爾。若相本通依
大界不知二界相別者。隨本行處不失。皆謂
與本心相違故。義張兩失。並緩依法界急隨
房處而不得越界分齊。四分云。若前後安居
見有二難。當白檀越求移去。若聽不聽俱應
自去。破僧和僧律開去也。事移去。若聽不聽俱應自去。破僧和僧律開去也。事希故不
[001-0040b]
出。二明得法有緣不來。四分受七日出界。為
父母兄弟姊妹本二私通等。至意留之。過日
不來得歲。若鬼神等水陸道斷盜賊虎狼諸
難同前得成。準此難靜即還反界。因即停止
破夏。僧祇夏中受日和僧。道行不得迂迴。直
道而去。至彼中前和了。中後即還。若停住者
準即破夏。五明迦提利法。因明解結界法。初
中若四月十六日結者。至七月十五日夜分。
盡訖名夏竟。至明相出。十六日後至八月十
五日已來名迦提月。明了論云。本言迦絺那。
為存略故但云迦提。此翻為功德以坐夏有功五利賞德也。廣
如自恣後法。次明夏中解界法。人解有言破
夏者。以佛令夏竟解結也。此妄引聖言。律云。
安居竟應解界結界者。為諸界同受功德衣
也。各捨通結同受共解別結。廣文如十誦。又
疏中亦明本非為夏進不。古人云。安居不竟
解界破夏者。亦可安居不竟自恣破夏。文兼
二會須兩相通。若夏內解界。今言無妨。但結
夏情限不同。故須分別。若本依大界安居。後
解更結大者。無難依本處。有難準僧祇開之。
若本依自然後結作法。若狹還依本。若寬同
前二緣。二明受日法。夏中有緣故聽受日。必
準聖言依法加受。妄自誑心受。而破夏虛損
信施。可悲之甚。故委示焉。就中分三。一心念。
二對首。三眾法。總分三別。一通料簡。二緣是
非。三依位解。初中三種受日有四不同。一對
人不同。七日非僧。別人邊成。半月一月非別
人法。唯僧得成。若互不得。十誦問。何處受七
日。佛言界內。從誰受。從五眾受。二對界者。
[001-0040c]
七日通二界。羯磨局作法可知。三先後者。若
用羯磨受後更受七日得成。隨緣長短。不同
古法唯前七日後方羯磨。問先得羯磨後隨
緣七日者。何故羯磨云受過七日。答此言過
者。道羯磨是過七日家法。非謂言已用七日
竟言過也。四明相攝。若受七日用竟羯磨受
者隨得。若七日未用或用未盡。更有異緣。或
是七日過緣。更受半月者前法即謝。由羯磨
法強攝故。不得一身二法相續用也。律云。不
及七日還聽受十五日。今七日法在己。必有
餘緣。故知前法壞也。若前羯磨受日。要須用
盡方得受七日。比多有之。謂受一月不足。更
請七日相貼滿三十七日用之。良不可也。二
對緣進不。就中分八。初定緣是非者。凡受日
緣務要是三寶請喚生善滅惡者聽往。若請
喚為利三寶非法破戒有難。雖受不成。妄數
為夏。計為年德。[曰/月]受利養。隨有結罪。善見
云。自長己夏受施犯重。若為私己衣鉢藥草
如法悉成。若為治生覓利販賣生口牛畜等
物。縱為三寶並破夏得罪。五百問云。治生破
戒得財造佛得福不。答尚不免地獄。何況得
福。薩婆多云。治生造佛不應禮拜等。廣如後
文。就緣分五。一三寶境界緣。僧祇中為塔事。
四分中佛法僧事。五分亦爾。準此若為大寺
諸處緣者開之。若自受他雇畫造像寫經。及
自經營佛像。或為俗人。縱為僧家佛事非法
乞求。並是邪命破戒。不成得罪。二道俗病患
生善滅惡為益彼而無為利。四分中受戒懺
悔布施等聽去。十誦問。為誰受七夜。佛言。為
[001-0041a]
七眾興福設供懺悔受戒。問疑請法有病遭
難。但使前見便生善滅惡應去。若遣使不遣
使俱得受之。若中路聞死反戒八難起不應
去。三父母大臣信樂不信樂俱聽。律文如此。
餘汎俗人生福信樂聽去。無信不聽。必有力
生信。義應開往。四為求衣鉢乃至藥草。若自
病重不堪受日聽直去。不須受之。如上安居
命難中說。今時有人為衣藥等多妄請日。準
過知足戒。失三受三尚結捨墮。今則長財豐
足而缺三衣。此乃捨制取聽。未隨佛化。必長
財資具俱乏。準奪衣戒。直爾外乞藥草等
物。亦謂自貧住處及即日往反處無者聽。若
反上得辨。非緣不成。五為和僧護法。四分中
有同界安居。因我故鬪外界僧尼鬪諍須我和
滅聽直去。然和滅之相難知。約緣而受。不傷
大理。律無正斷故。上五緣中律云。不應專為
飲食故。除餘因緣。衣鉢藥草等是也。今有夏
中多為乞麥。妄言為衣鉢。縱為而乞律結正
罪。或曲命別情。令他請召皆不成也。律中諸
請一一遣信別請。若父母餘人同十誦中。並
不為己利故也。二對事離合。但使前是應法
之緣隨為多少得合受日。如懺僧殘多罪同
法。則文中具銜。應云今請七日法出界外為
檀越請并佛事僧事等。還此安居也。三懸受
者。若所為緣現牒事為。受必無實事。虛構成
緣。或倚傍昔言。彷像未實輒便乞法。不成得
罪。由事虛限濫日數妄置法。不相授故。四互
用。謂為佛受七日夜用三日更有法事。便通
餘用故不得也。必有本緣。何爽通用。十誦中
[001-0041b]
白餘殘夜用。謂同是一事未了殘夜白用非
謂異事。若本並因三寶事受。隨所互用並得。
以俱有法故。若三寶事後生不是前緣。三寶
及他雜緣並不開之。由本無心為受故。乃至
為張家施物。受日後受施訖留受戒者亦不
應住。以無法故。若一家通緣。準心應得。問
此界內僧為別處三寶病人受日得不。答彌
是生善故得。問僧次請者得受日不。答律制
二請亦得通受。問得受他捨請受日不。答僧
次應得。別請不合。以非施主元心故。五重受
者。昔解。一夏之中開於三法。差此不成。今
云。得重廣有徵難。如疏述也。但事緣如法無
問多少一切通開。必是犯戒緣者一受不合。
故律列二十餘緣。但云佛未聽我如是事去。
不言不得重去。且約為事。信樂父母則有四
重。況餘雜請頓便限局。五分。若有請無請須
出界外。一切聽受七日。十誦中列多七夜緣
已文云。若自為身。若為他身。若不遣使。若
遣使。應去。聽一七夜不聽二七夜。謂一時雙
牒二七日前後重用。若準和僧。似一事上不
許重受。然彼有不請之文寬於四分。重受不
開文非明了。理須通明。五百問云。受七日行
不滿七日。還本界後更行。不須更受。滿七日
已乃復重受。明了論中得受。疏解云。前請七
日事了還至界內。第八日更請七日出界宿。
此論真諦三藏翻中國親承此事。寧得自執
一隅小見通壅三千佛化乎。余親聞見中國
翻經三藏及中國來者云。佛滅度來無有立
一夏三度受日法。隨事如法並開。餘廣如疏
[001-0041c]
鈔。六約事長短。縱令前事唯止一日二日皆
須七日法。律云。不及即日還。聽受七日去。夏
末一日在亦作七日法。立法楷定。作法應爾。
若路近得還由緣經宿。亦須受日。七僧尼不
同。四分尼律中開受七日不云多。僧祇尼無
羯磨受日法。若塔事僧事遊行者受七日去。
比有濫同僧法者。但令緣至三法受日。四分
無文。僧祇明斷足是指歸。不勞別解。所以不
同者。尼是女弱不假多遊。入俗外化生善義
少。但開七日亦濟別緣。八事訖不來成不者。
由所牒緣謝。法亦無施。便失法也。即須反界。
不反破夏。明了論云。請七日出界訖事竟不
還。破安居得小罪。十誦明文不許往。僧祇意
亦同之。三正加法。前明心念法。十誦五種人。
謂獨住等心念受日。若界中有人堪來。不待
心念不成。若待不得界。又無人具儀心生口
言。我某甲比丘今受七日法出界外。為其事
故還來此中安居三說。此謂無比丘開心念。若
有沙彌者作念已告以事緣。今請七日出界。
若了即還。汝知之。十誦令五眾受日五眾邊
受。準此當眾相共作之。無者準前言造。其
沙彌受日如下別法。二對首受法。應具儀對
比丘言。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受七日
法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三說。然心
念對首二法諸部無文但開受法。相傳準羯
磨白文。雖非佛說義準無失。若受七日未用。
過七日用亦得。以本緣在故。若無法謝。不同
七日藥彼已限滿病轉故失。若爾病住法應
在。答由佛制定。如論云。服之七日堅病得
[001-0042a]
消。問此請七日得兼夜不。答不得。以文云至
第七日當還。不同十誦。彼以文中受七夜故。
又不得改云七夜。以部別不同。亦不得秉四
分羯磨用僧祇事訖。具如諸部別行法中。三
明眾法。所為之緣同前通用。但令事是半月
一月緣者方應羯磨。不同存單之人由不重受
七日。事緣要必須訃。理無停止遂引七日令
長。用一月羯磨。此自污心教有明罰。餘同前
釋。今加法中有四不同。二家羯磨文相少見。
第三光師所撰羯磨增加乞辭。舉世同行。事
須略述。今正學宗並依律本。恐輒內乞辭增
加羯磨。律云。如白羯磨法作。今既不如。即知
非教。又諸部並無乞文。不得準著。止可隨其
綱網順教誦之。問用舊羯磨受日得夏不。答
應成歲。雖增加乞辭。而羯磨太宗無失。第四
人依律出文云。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
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為某
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白如是。大德僧聽。比丘
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為某事故
還來此中安居。誰諸長老忍僧聽。比丘某甲
受過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
此中安居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聽。比
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為某事
故還來此中安居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
持。其一月日法準前著之不得雙誦十五日
者。三料簡雜相。若夏中熱極受日者多。同緣
受者二人三人應一時羯磨。十誦開之。若依
大界安居戒場及餘小界內不成受日。以非
本要心處故。若先無大界依伽藍結者。若後
[001-0042b]
結二界。隨界受日並成。莫非所要地故。縱入
戒場不破夏而離衣。若本結大界小於伽藍。
便依伽藍而坐者。由佛制依界故。有者不成。
受日不得。止得却縮取於界相。餘廣如疏。上
是義決非文有之。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



然九旬修道精練身心。人多迷己不自見過。
理宜仰憑清眾垂慈誨示。縱宜己罪恣僧舉
過。內彰無私隱。外顯有瑕疵。身口託於他人。
故曰自恣。故摩得伽云。何故令自恣。使諸比
丘不孤獨故。各各憶罪發露悔過故。以苦言
調伏得清淨故。自意喜悅無罪故也。所以制
在夏未者。若論夏初創集。將同期欵九旬立
要齊修出離。若逆相舉發。恐成怨諍。遞相訟
及廢道亂業。故制在夏未者。以三月策修同
住進業時竟云別各隨方詣。必有惡業自不
獨宣。障道過深。義無覆隱。故須請誨。良有茲
焉。故律聽安居竟自恣。毘尼母云。九十日中
堅持戒律及修諸善皆不毀失行成皎潔。故
安居竟自恣。此是自言恣他舉罪。非謂自恣
為惡。此雖相顯。有無知者濫行。就中分三。一
明緣集相應。二自恣方法。三雜明諸行。初中
分二。前明時節。謂有閏月者。依閏安居七月
十五日自恣。不依閏者。依摩得伽中數滿九
十日自恣。若閏七月者。取前月自恣。非前夏
安居者。過閏已數滿九十日自恣。二因諍增
減自恣。如說戒中。三修道安樂。延日自恣。得
至八月十五日。然律中但明十四日十五日
自恣。及至急施衣中。次第增中。十六日自恣。
[001-0042c]
增三中三日自恣。律云。安居竟自恣則七月
十六日為定。律又云。僧十四日自恣。尼十五
日自恣。此謂相依問罪。故制異日。及論作法。
三日通用。克定一期。十六日定。若有難者。如
五百問中。一月自恣。二明應人是非。若破夏
不安居人雖不得歲以舉罪義通理必依眾恣
僧治舉。四分云。若後安居人從前安居者自
恣。住待日足。二明自恣方法分三。即三人也。
就五人已上分四。一明僧集緣起。二五德自
恣進不。三尼來請罪。四雜明略說諸事。初中
要五僧已上得白差自恣。當鳴鐘集僧各在
地上敷席而坐。以是互相舉過。處床慢相不
絕故。律云。不得在座。不得在地。應離座自
恣。五分云。好泥地布草座已而自恣。並偏袒
右肩右膝著地合掌。初行水香汁浴籌唱數
告令大同說戒。唯改說戒為自恣之辭。乃至
沙彌等亦須集堂。以治舉義同。待唱出已方
始得去。在別處行自恣法如別法明。二五德
進不分二。初六人已上法。後五人法。初中分
四。一簡人是非。二差法正式。三五德行事。四
對座說之。儀式。初中四分律取具二五法者。
謂不愛恚怖癡。知自恣不自恣。此名自恣五
德。律文又差知時不以非時。如實不以虛妄。
利益不以損減。桑耎不以麁穬。慈心不以瞋
恚。此謂舉罪五德。意令和合無諍有罪非謬。
欲使前人懺悔清淨美德外彰。故能勸喻離於
懷惱。愍物與樂不欲非法故。所以差二人者。
四分文不了。十誦僧祇中並差二人為法。五
分中二人已上乃至多人謂僧多故更互息作。三千威儀云。
[001-0043a]
要差二人。為僧自恣竟自相向出罪。不得求
餘人自恣。以餘人僧不差故。今行事者多有
人人別差。此未通諸部。又差年少輕揵者。
多不生善。十誦僧祇多差上座有德者。令下
座來向上座自恣也。二加法差遣者。當上座
差眾中二人具兩種五德者。不須喚來立前而
作。此是別眾。往往而然。直在本座而坐。作
羯磨者索欲問和。其欲法云。大德僧聽。比丘
某甲我受彼欲自恣。彼如法僧事與欲自恣。
此律自恣開欲。不同他部。故重示之。作者知
之。問和答云自恣羯磨。亦有通別。如上。應
云。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比丘某
甲某甲作受自恣人。白如是。大德僧聽。僧差
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誰諸長老忍。僧
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者點然。誰不
忍者說。僧已忍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
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三五德行事
法。差已即從座起。具儀至上座前。露地伸手
內。作和白言。大德僧聽。今日眾僧自恣。若僧
時到僧忍聽和合自恣。白如是。不應立作別
眾不成。若差自恣人時。答云差受自恣人羯
磨者。不得通用後法。至五德單白前和。答言
單白和僧自恣羯磨。若如前答直爾通和二
法。次明行草法。四分但云離座。不言草座。五
分布草而坐。明文依用。當於自恣前預覓乾
耎草。隨得多少人別一剪。安上座前。至五德
和已。令年少次第行之。彼至上座前互跪授
已乃至下座。大眾多者三五人助行之。各取
已於座前敷之。若大德眾主為敷亦得計是前辨
[001-0043b]
不止臨時。五德至上座前互跪告云。一切僧就草座

偏袒右肩互跪合掌依皆僧唱從之。四明對僧自恣
法。增一云。如來同僧坐於草座。告諸比丘。汝
等各就草座。我欲受歲等。廣如新歲經中。次
正對僧自恣法。其一五德至上座前大敷坐
具互跪。第二五德至次座前立此僧祇文。四分云。若
上座見五德來。即從座起互跪偏袒右肩合
掌。一切僧即隨上座法。十誦云。五德是上座
者。應加捉足之言。應作法言。太德一心念。
眾僧今日自恣。我比丘某甲亦自恣。若見聞
疑罪大德長老哀愍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
法懺悔三說。上座復本座。其五德至第三上座前
立。彼第二五德在次座前立者。同上作法。如
是展轉至于下座。隨其說訖還復本座。律開
病者隨身所安準此不病應訖自恣。若二五德自恣者。僧
祇五德各至本坐處應自恣。不得待僧竟然
後自恣。即破十誦家法。若眾僧說已。五德至
上座前告云。僧一心自恣。竟便如常禮退十誦文也
若五德及僧舉得六聚之罪。或自言伏首。僧
當撿挍審實者。各依當篇治竟。然後自恣。若
別人舉罪。窮勘是非覈其事情。無有虛濫者
依律遮法治之。若事實是犯舉根不了。並反
治謗罪亦如眾網中。五德舉過。無問虛實。由是僧差。
加復具德縱舉成虛。三根容謬雖合推繩。情
在離惡。故不入治限。不同別人僧不差遣輒
爾陳過恐濫清人。又內無德。多不知時。反生
諍本。何成安眾。故虛即結謗。若僧滿二十。隨
所犯罪並得治之。若五人已上舉得出罪之
事。則且白停。進不如四人法中說。三尼來請
[001-0043c]
出過法。若無尼眾來。依常自恣。不須同說戒
問尼有無。若尼來者。當自恣前語令在眼見
不聞處立。眾僧自恣若至五三人。量時早晚
令尼得還者。上座勅五德且住待尼自恣。當
命之至僧中禮足已令說三事見聞疑等。如
別法明。大眾良久默然。上座勅尼云。大眾上
下各並默然。不云見罪者。良由尼等內無缺
犯外得清淨。各精勤行道。謹慎如法自恣。至
寺當傳此教告尼僧令知。餘同尼法。此謂白
日法。今時多在十四夜或十五夜自恣者。若
尼明日來時鳴鐘集僧。不來者索欲。大眾集
已。尼來僧中如常威儀請求三事。餘同前示。
問此非僧法。何須盡集索欲。答以尼依僧住。
溥使舉罪。若一人不和則不成自恣。故律云。
若僧不滿若不和合。則令問訊禮拜。不得如
廣自恣法。處既有僧。通須舉治無濫。故須集
之。僧祇教誡中。本無羯磨法。亦令隨緣說欲
訖。然後教誡。由是僧法。理不偏別。故今僧
尼自恣同是僧法。準用不疑。五百問。夏末尼
來受歲。若二尼已上得一尼不得。以尼獨行
出界犯重罪故。四明略說雜行。言略說者。若
有八難餘緣。如說戒中明者。當量僧多少難
來遠近等。若僧多時熱處所迮狹明相欲出
等。當令五德於三五上座邊三說。已外眾僧
一說便止。或一人受兩人自恣者。互跪須在
中間左右取之。並須一說示令大眾聞知。律
云。不得竊語自恣。今或兩五德雙頭一時各
自恣者。此是非法。律中一時自恣鬧亂。佛令
一一次第從上座自恣。十誦應從上座自恣。
[001-0044a]
不得逆作次第及行行置人如益食法并超越
總唱等。四分若賊等急難不可閑緩者。五德
至上座前互跪白言。今有難事不得一說。當
作羯磨各各三說。文云。大德僧聽。若僧時到
僧忍聽。僧今各各共三語自恣。白如是。便各
各相對人別三說。文同前法。難事轉近若欲
再說一說。亦須單白。以此自恣不對五德。進
不無由。故須羯磨令眾同聞。不類前略不須
白告。以親對五德。多少量時。得自在故。四分
六種略說。第六難事驚急開直爾去。二明難
事結小界圓坐自恣。事既希少故不出之。上
來明六人僧法。具述如上。次明五人眾法。恐
濫行故簡異之。若界內五人者索欲不開。問
和答已便白二差。一五德竟又重差第二人。
不得牒二人一時同法。以所為人不入僧數
故。取自恣時。一五德同前坐一五德展轉取
自恣。若至坐處二人共說。餘同前法。二四人
已下至對首法。當盡界集。不得受欲。四人相
對一人別說云。諸大德一心念。今日眾僧自
恣。我比丘某甲清淨三說。餘人亦如上述之。
若二人對首。唯云大德一心念。餘辭同前。若
犯波逸提已下罪者。莫問自言舉來並前懺
已自恣。若犯四人已上偷蘭僧法。但入偷蘭
說中乃至僧殘說中。以交無治罰之義。若準
用十誦。白停後當待眾滿如法治之。不應礙
自恣。四分說戒中。自犯罪。若告僧。恐妨說
戒。令心念發露。已後得聞戒。既俱是淨行。眾
法攝治功齊。準用無妨。理須牒其所犯。以眾
不滿未得治之。餘者清淨。此中口陳。若不實
[001-0044b]
者結罪。隨犯三波逸提。不同說戒默妄隨罪
結告也。若一人法者。律云。當往說戒處掃灑
敷坐。具盛水器舍羅等待客比丘。若無來者。
應至塔廟前具修威儀心生口言。今日眾僧
自恣。我比丘某甲清淨三說。若犯輕突吉
羅。心念懺已自恣。若犯故作吉羅已上。無治
罰義及以發露。則不應自恣之法。餘依前。三
大明雜相。問對僧自恣云見罪懺悔。對首心
念皆云清淨者何。答僧中通有治舉之義。加
法容得具足。別人雖有治舉。攝治未能得盡
故。但言清淨舉心應僧。問自恣竟得說戒不。
答依明了論。先說戒後自恣。四分云。自恣即
是說戒。問自恣得在未受具戒人前作不。答
律中令至不見不聞處作羯磨自恣。若不肯
避去。僧自至不見聞處作之。律中若別人及
僧自恣已更有客來。若少告清淨等。多更為
說。若二人作法已更有三人。僧法自恣。二人
來者還同對首。如前所明。問十五日自恣已
得出界不。答不得。破夏離衣由夜分未盡故。
受日至七月十五日滿者。亦須反界。以夜不
得法。文云及七日還。問此界安居餘處自恣
得不。答僧祇不得結罪。問前安居人自恣竟
夏分得物。後安居人得不。答律令受物。餘日
應足令滿。若分房舍臥具。亦聽為未來故受。
問一說二說自恣無難緣成不。答不成。律中
六群比丘一說二說竊語疾疾語。不往自恣
處。往而不坐。或不說。佛並判不應。四分云年
少比丘不知自恣法者。和尚闍梨教詔。猶故
忘不憶。使受自恣者教。若復忘。應共句句說。
[001-0044c]
年少如此委示。老者云何。答云。亦同年少之
法。故律中阿難攝眾無法。迦葉訶言年少。阿
難言。我今頭白。何故名年少。答云。汝不善察
事。同年少。老年愚法豈不例之。問界中前後
安居自恣云何。答云。從安居多者自恣等。問
安居竟須離本處不。答律云。安居竟不去犯
罪。毘尼母云。比丘安居已。應移餘處。若有緣
不得去不犯。若緣無者。出界一宿還來不犯。
五分安居已不去。一宿者墮。若不作限請。若
非受請處得住。增一云。告諸比丘。恒一處止
有五非法。意樂屋舍器物。又著財產。恐人奪
之。或多集財物貪著親親。恒共白衣往來。反
此得五功德。迦絺那衣法明了論翻為堅實也。能感多衣。衣無敗壞。
又名難活。以貧人取活為難。捨少財入此衣功德勝。如以須彌大衣娶施也。或云堅固。或名廕覆。古翻為賞善罰惡
衣。賞前安居人。後安居不得也。亦名功德衣。以僧眾同受此衣便招五利功德也


就中分五。一受衣時節。二衣體是非。三簡人
差別。四受衣方法。五捨衣進不。并雜出諸相。
初明受衣時者。四分云。安居竟應受功德衣。
則前安居人七月十六日受。至十二月十五日
捨。故文云。齊冬四月捨。如是乃至八月十五
日。日日亦得受衣。故文云。即日來不經宿者。
謂即得衣日即受。不得經宿等。故十誦云。若
月一日猶是七月十六日也得衣。即日受。若二日三日乃
至八月十五日亦爾。五分受有三十日。捨亦
三十日。彼但得四月利。不同四分五月利也。
毘尼母云。七月十六日應受。若事緣不及。乃
至八月十五日過。是不得。捨中亦齊五月滿
已。羯磨捨。七月十六日受者。得百五十日利。
八月十五日受者。得百二十日利。中間轉降
[001-0045a]
可以比和。十誦問。受功德衣已官作閨月者。
隨安居日數取滿也。則不得攝閏。二明衣體。
四分云。若得新衣。若檀越施衣。若糞掃衣。新
物揲作淨。若已浣浣已納作淨。即日來不經
宿。不以邪命得。不以諂曲得。不以相得。不以
激發得。不捨墮。作淨者。應法四周有緣。五條
作十隔。若過是條數。應自浣染舒張碾治裁
作十隔縫治。又云。不得大色染衣。聽用袈裟
此云不正色也。十誦若不割截。減量作不揲四角。
若故爛壞覆死人。衣到塚取來者四分云糞掃者。則非死
人衣也。及曾已受作迦絺那衣。並不成。若揲葉

衣得成。摩得勒伽云。死比丘受用三衣及故
衣不成。若急施衣時衣成受。僧祇未曾受用。
三衣得作。五分若浣染打縫不如法。若小。若
大。若錦綺衣。若未自恣竟受。若貪利養故捨
五事皆不成。反上成受。善見若七眾衣得受。
若三衣中隨受一二得。四分必須編邊安紐
作鉤成受。三簡人差別者。先明受人。後明持
人。四分云。不在僧前受謂與欲人。若有難。若無
僧伽梨若僧如法受衣。而彼在界外住。並不
成。善見前安居人得受。若後安居破安居異
界僧等不得受利。若此處僧少不滿五人。得
預請界外僧足數成受。其異界僧不得受利。
若住處有四比丘。一沙彌安居欲竟為沙彌
受大戒得足數成受。新受戒者亦得五利。一
比丘四沙彌又爾以沙彌夏坐有功也。若住處雖有五人不
解受衣。得請異界知法僧來作羯磨受衣。異
界人自不得受。十誦云。諸異界僧欲受衣不
可得者。各解本界同結受已。然後別結。捨者
[001-0045b]
成捨。不捨者依利。犯僧殘人別住人學悔沙
彌擯人等不成受。二明持衣人。十誦云。守衣
人具不愛等五德。謂知得受不得受。了了分
明。善見云。若多人送功德衣。應受一衣。餘同
輕物應分。重物屬四方僧。若施主言持三衣
作盡與。持衣人隨施主意。若羯磨迦絺那衣
與衣壞者。若衣壞者多與衣壞中老者。若老
者多與老中夏多者。不得與慳貪人。明了論
疏云。於初結安居時。欲受迦絺那衣。悉須白
僧。我欲受衣。僧觀此人不。多緣事不。不好失
衣不。此人從來不貪聚財物。有慈悲心好行
惠施者。僧即許可。若不爾者。不須許之。四受
衣方法。初作衣法。後明受法。四分若得未成
衣。應眾僧中羯磨差比丘令作。若得已成者。
應如法受。善見云。若衣未成。應喚一切比丘
共成。不得說道德作留難。唯除病者。不得縫
作。應却刺之。所以殷勤者。此衣諸佛所讚。昔
蓮華如來一萬六千比丘圍繞共作故。諸部
作衣大有明法。今時有者多是已成。故略不
出。二明正受。應取橫疊二尺一綴。如是五綴
置箱中在上座前。僧祇應襞疊衣置箱中眾
華散上。二明和僧受衣。應鳴鐘集僧即簡破
夏不安居人犯僧殘等。如上列人。並令別坐
一處。以不同受衣故。餘合受者共坐一處。雖
二處別坐。應同眾法。即須索欲問和答云。受
迦絺那衣羯磨主座白言。大德僧聽。今日眾
僧受功德衣。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和合受
功德衣。白如是如是白已與一比丘。應問言。誰能持功德衣者。答某甲能持。應
作羯磨云。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
[001-0045c]
比丘某甲為僧持功德衣。白如是。大德僧聽。
僧差比丘某甲為僧持功德衣。誰諸長老忍
僧差比丘某甲為僧持功德衣者默然。誰不
忍者說。僧已忍差比丘某甲為僧持功德衣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彼從座起禮僧足。在上座前互跪合
掌。當羯磨持衣與之大德僧聽。此住處僧得可分衣。現

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持此衣與比
丘某甲。此比丘當持此衣為僧受作功德衣。
於此住處持。白如是。大德僧聽。此住處僧得
可分衣。現前僧應分。僧今持此衣與比丘某
甲。此比丘當持此衣為僧受作功德衣。於此
住處持。誰諸長老忍僧持此衣與比丘某甲。
此比丘當持此衣為僧受作功德衣。於此住
處持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持此衣與
比丘某甲受作功德衣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彼即應起執衣箱至上座前互跪頂
戴已授與上座。上座亦頂戴。如是三反已置
箱上座前。左手撥除華已右手執衣頭置左
手中二尺許又取一疊。如是四疊並置左手
中來上座前。上座見來即互跪舒手。其人即
右手取疊頭授與上座。又却行一疊付第二
上座。如是却行盡第四上座。彼付衣已還至
第二上座下間。手執衣口云。此衣眾僧當受
作功德衣。此衣眾僧今受作功德衣。此衣眾
僧已受作功德衣三說。彼諸比丘應作是言。其
受者已善受。此中所有功德名稱屬我。如是
各各說已。答言爾。即應起至第四上座前右
手執衣置左手中。如是四攝取已至第五上
座前。還如第一上座法。如是乃至下座已。還
[001-0046a]
來上座前執衣向僧互跪白云。今僧和合受
功德衣竟。五明捨衣雜相。四分中聽齊冬四
月竟應出。有二種捨。一持功德衣比丘出界
宿。二眾僧和合出。又廣明要心失捨法。今明
和合出者。律云。僧集。和合未受戒者出不來
者。說欲僧今和合。何所作為。答云。出功德衣
羯磨。太德僧聽。今日眾僧出功德衣。若僧時
到僧忍聽。僧今和合出功德衣。白如是。僧祇
有多種捨法。至臘月十五日不捨者。至十六
日自然而捨。餘部八種十種。各隨違本心皆
成捨也。次明五利通塞者。律中受此衣故畜
長財離衣宿背請別眾食。食前食後至他家
等。各如隨相所明。其畜長衣始從七月十六
日後受。得至十二月十五日一時說淨。餘有
時非時相攝。亦如隨相說。思益經云。菩薩有
四法。無所恐畏。威儀不轉。一失利。二惡名。
三毀辱。四苦惱。得利心不高。失利心不下。八
法中其心平等。為決定說罪福業不失。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四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