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d0140 摩訶止觀義例科-宋-從義 (master)


No. 922止觀義例科


止觀義例


天台沙門 湛然 述



* 第一所傳部別例
* 第二所依正教例
* 第三文義消釋例
* 第四大章總別例
* 第五心境釋疑例
* 第六解行相資例
* 第七喻疑顯正例有題云破迷者。請改


○第一所傳部別例者



總指一部以為圓頓佛乘正行之大體也。


大意文初雖有數處三止觀結。但泛爾借名結義。非
謂即為三種行相。以大意中文略意廣。故用三一收
束結撮。


應知部內意唯在頓。


故序中云。大意在一頓。


以略冠廣。不可差殊。


又示處中云圓頓文者。如玉泉寺所記。


下文雖有四教八教。思議不思議。相待絕待。皆為顯
於圓頓一實。


故大車文中以思議相待等而為僕從。實相妙理以
為車體。無漏妙觀以為白牛。自餘諸法皆莊嚴具。


故知此部更無他趣。


○第二所依正教例者


[001-0104b]


散引諸文。該乎一代。


文體正意唯歸二經。一依法華本迹顯實。二依涅槃
扶律顯常。以此二經同醍醐故。


所以釋名論待論絕。乃至偏圓文中具引蓮華三喻
釋名。


顯體具用光宅四一。即是實相為行正體也。


況諸境十乘皆以大車為喻。


故生起十乘文末總稱歎云。積劫勤求。道場證得。身
子三請。法譬三說。正在茲乎。


是知四種三昧皆依實相。實相是安樂之法。四緣是
安樂之行。證實相巳。所獲依報名為大果。


起教只是為令眾生開示悟入。


旨歸只是歸於三軌妙法祕藏。


所以始末皆依法華。此即法華三昧之妙行也。


次用涅槃者。雖依法華咸歸一實。末代根鈍。若無扶
助。則正行傾覆。正助相添方能遠運。


佛化尚以涅槃為壽。況末代修行非助不前。


故扶律說常以顯實相。推功在彼。故正用法華意顯
圓常。即二經齊等。


○第三文義消釋例者



又更為二。一者詳究文義。二
者消釋體勢。初又為二。一者詳究文義。二者詳究文
相。初為十例。


一者引證通局。如引法華部唯一實。文敘昔教以為
所開。故部中之文有權有實。若局證一實則唯引一
[001-0104c]
實文。若通證方便則兼引昔義。如引法華證漸不定。
所引四味文之與部。通局亦然。


二者泛引流類。謂引教證觀等。如引華嚴先照高山。
淨名始坐佛樹。大經從牛出乳。法華以異方便等。以
證三止觀義。故知教觀。漸等名同其義永異。彼文判
教。今以類同。是故借教用。


三者借名申義。謂借權名申於實義。如引方等斥奪
之名。申今開權絕待之義。引餘三時類此可知。於彼
即是兼但對等。於今即成開廢會等。


四者借喻轉譬。如豬揩金山等。論喻忍等。今借譬止
等。喻是世間物類而巳。隨義轉用何局本文。如火一
物。諸經或時譬瞋譬智。或用照用燒。以形以性。若體
[001-0105a]
若用。地水風等為喻亦然。是故不應局文為定。


五者傍引辨異。如諸文用毗曇.成實若證漸初及偏
小等。則但名義兼借。如信.法二行文初五陰之王數
同時異時等。但為辨異非借名義。


六者開總出別。如四悉五味三假二空。本文義含開
合。義徧諸門諸教。莫不咸然。


七者引用宗要。如引法華權實本迹。般若加說共不
共等。方等彈斥神力不共等。隨引一句兩句得彼文
心。若破若立不失部旨。


八者引用儒道若破若立不違本宗。略辨異同不在
委細。不以名似將為義同。是故所引粗爾存略。


九者借名略義。如攝法中及識藥等。但借其名以示
相狀。若更委釋太成繁廣。略指上下准例可知。


十者准例用義。如教證二道本在別教今則通用。乃
分兩意約證約說。准望三觀立三止等。


二者詳究文相亦為十例。


一者隨相開合。如三觀四教四悉五味諦緣度等。一
家立義文相皆然。寬廣無窮。隨事隨理。隨法隨名。隨
行隨證。隨自隨他。無不通用。然須結撮勿使浮濫。若
不爾者。徵文靡託立行莫施。若得今意。存本文則淺
深有則。演義理則縱廣無涯。示一心則卷權歸實。泛
從被物則開實出權。立行儀則以智為道。蕩相者則
纖毫不遺。存諸教則因果歷然。顯一理則始終無二。


二者結示處所及立本文意。如例餘陰入在破徧文
[001-0105b]
末。豎破法徧有六處示妙。妙境中明說教大體。發心
中則約圓斥徧。安心中義開三種。道品中不出念處。
通塞中元治能執。次位中勸修五悔。安忍無著但在
進功。若搜得宗源則諸文可識。大綱既整網日易存。


三者事理旁正。如四三昧正為顯理旁兼治重。如十
法界正示理具旁識淺深。如識次位正為簡濫旁為
通經。又諸文中一切皆以破古為旁。意雖旁正文不
可廢。


四者文偏意圓。如以三止觀結於諸文。及五略中所
用三教。諸境十乘縱橫偏小等。三種止觀皆緣實相
等。


五者廣略有無。如發心中顯數則廣而文相略。後十
法中文相則廣而顯數略。修大行中事儀則廣而十
法略。修正觀中十法則廣而事儀略。後三大章。大意
中有廣解中無。十種境界。正觀中有四三昧無。雖互
略無義必通具。


六者文行不同。如十境十乘生起次第。十禪淺深豎
破法徧。文雖次第行必隨人。十禪何必自淺階深。豎
破元為顯於不二。或隨豎次入何障於理。自淺階深
妙觀斯在。


七者待絕前後。若約教相必先待後絕。若論道理待
絕俱時。


八者破會不同。若依化儀必先破次會。如先斥小後
方會圓。故方等.般若廣破偏小。次至法華方會入實。
[001-0105c]
約人約行破會同時。如照權了實。照權名破了實名
會。是故今文為顯理故。不同玄文專在判教。凡有釋
義破必居先。故今偏圓借彼釋名。次第則別。


九者行解不同。如五略生起分別十章。引證破古問
答料簡等多為生解。若十法總別。十境互發。十禪離
合。十境發相。專在於行。是故先識。方可造修。


十者舉例從略。如道品攝法假中空例破餘陰。餘使
餘品以例初品。相續相待以例因成。則細尋廣意以
申餘文。歷法先思方不昧旨。若十法成觀。但於陰入
委識根由。餘九待發方可設觀。故九境中伹分別境。
境下十觀不細委分。但隨境轉照非關廣說。


次消釋體勢。又更為二。一文體勢。二義體勢。初文體
勢亦為十例。


一者法喻廣略。若法略喻廣則展法文與喻相稱。不
專守略法以擁喻文。或法廣喻略。則攢法對喻。或開
喻對法。如如意珠喻不思議境等。或法別喻總。如以
大車喻於十法。則開彼總喻以對十法。若以善畫勝
堂為喻。不須開對。但略合而巳。若法喻俱總。如以虗
[001-0106a]
空喻於法界。若法喻俱別。則隨文對消可以意得。


二者法喻合三互有互無。隨宜設用存沒適時。


三者開合自他。凡列章門。有對自開合。如五略對十
廣。有對他開合。如以十廣對五重玄義。有相攝開合。
如開上合下。有義立開合。如攝法等開六開四等。不
出自他因果及文四義二意唯在一。文相若盈若縮
多少適時。後數必使至十。從義則賖促隨宜。


四者注云云者。若上文巳具。或餘部廣存。重展成繁。
或廣文非要。若消釋者。須委的處所撮略指示。若傳
寫者。有闕須填。


五者破立存沒。如破古師及邪僻。其義壞巳不須更
存。縱存其名不用其義。或小有不當則有去有取。若
破偏破小。破巳必立。為成一家不思議理。為逗一代
不思議化等。


六者長短不同。若大小法相問答研覈。法喻對當章
門開合。則隨文消釋無俟遠求。如不思議境等及破
法徧。必觀歷初後尋求中間。或結長就短。或演短令
長。是故皆須遠騰文勢方可碎釋。碎釋文顯。必融碎
令全。使文理通暢。令一家行門歸趣有在。或總別二
釋則以總冠別。別釋義長則掣別歸總。


七者法喻隱顯。若法隱喻顯則求喻意以消法。若法
顯喻隱則求法意以消喻。喻望於合顯隱例然。是則
不失文旨上下相承。


八者問答迷解。若迷問而不迷答則求答意以設問。
[001-0106b]
若迷答而不迷問則研問文以成答。或問從答生。或
孤然釋妨。或因答作並。或從答設難。或答順於問。或
答違於問。或答杜於問。或答開問端。


九者舉例消文。如六度之文。或語勢兼含。應以教定
之。使六文一類。若諦若緣諸法皆爾。


十者以教定法。皆隨其教體以立義宗。或名偏意圓
從體以定。


二者義體勢亦為十例。


一者部體本意。凡欲釋義先思部類。如法華玄。雖諸
義之下皆立觀心。然文本意明五重玄義出諸教上。
則教正觀旁。託事興觀義立觀心。教中則以權實本
迹為主。常以五味八教以簡於權。並以世界塵數以
簡於迹。若本迹交雜教味疏遺。無以顯於待絕二妙。
餘味餘部以類求之則可知矣。若今止觀。縱用諸教
意在十法以成妙觀。則觀正教旁。為顯實理旁通諸
教。復為生信旁引諸經。


二者觀教同異。既約法華應須八教。教雖有八。頓等
四教是佛化儀。藏等四教是佛化法。依法起觀觀則
有四。漸既異別更加不定。故觀則有六。開權顯實會
藏等三。漸及不定元知圓極。故佛本意唯佛乘。是如
今文。隨教雖復若八若四。本意唯為成一佛乘。


三者觀門準則。隨機逗物雖立四門。教法體度無生
為首。若消法相為成行解。斥奪比決上下交映。皆悉
結撮歸於一乘。
[001-0106c]


四者會異考同。若一切異名皆入一實。名為通會。如
會隨入悉止觀異名等。名為別會。通別二會攝法罄
盡。則一家義勢攝法無窮。乃至法門亦具通別二會
之意。又如破徧度入名為通會。當教當門名為別會。
言考同者。如大小經論凡所立名。部袠雖殊名相不
別。豈為名同令法一槩。必以理簡而使甄分。如諸外
人尚以大自在天立三身名。豈此三名體同宗極。故
云不可尋通名而求別體。故用相簡之。是以考同出
異會異令同。若異若同同入一極。


五者以一例諸。如教證二道及一心具法。不同世人
取著一念思議境立佛法界。前明可思議。後明不可
思議等。部內唯有一文說之。以此一文而均上下。使
處處文義通徹昭然。


六者名義通局。如置毒譬。經中唯譬五道不同佛性
不變。五味唯喻一代五時濃淡雖殊皆從牛出。今文
從義處處徧入。或定不定。或行或人。或教或位。或時
或部。不可壅義而守其名。故用置毒則有兩種醍醐
殺人。若用五味則有兩種乳不等。
[001-0107a]


七者開拓句法。或四或六或三十六乃至百千。隨其
文意應多應少。皆使徧在一代教門。一一皆令有名
有義。無得輒爾無義立名。


八者束散前後。凡諸寬文文中無結。或障文勢若逐
意便。或前結而後開。或前散而後束。所以釋者先須
撿括語意寬急。所詣歸宗。使觀行有在。


九者行理交映。理有權實。行有親疎。親正疎旁。廢權
入實。理無種種行有淺深。說理則泯彼階差。談行必
積功方達。以理融行。以行綜理。諸位無濫方可免失。
豈可尚深偏求一句。況以二十五法而為前導。十乘
十境以為正修。故知行理相融方有所至。故第五云。
照潤導達交絡瑩飾。一體二手更互揩摩。


然義解者非消文時。欲出文意必須出沒開合。先令
妙境周圓依境立願。願行相稱正助無闕不失次位。
是則可以斥偏邪。可以進圓行。可以顯異意。可以立
宗徒。


若消文時。先鉤鎻文勢一道豎進。次洮鍊前後以顯
行相。以一觀境冠於下九。以一弘誓通及諸行。以一
安心徧該始末。破徧只是安心加行。通塞只是上二
細門。以一道品調停陰入。正助只是助開前四。次位
通為上之七門。以除濫過。安忍.離愛上八功能。入初
住時轉名十大。良有以也。


若不得意徒勞生起。說行說理未足可師。何者。越次
則傷文。專文則損理。
[001-0107b]


十者教觀折攝。教折攝者。若權若實適時而用。或攝
權折實。或歎實折權。理事因果四門四悉。隨教隨機
約人約部。若密若顯若現若當。為熟為種。逆化順化。
不出一折一攝意也。


觀折攝者。觀一境。歷一心。或折為無常。或融為理性。
宜治樂厭。止觀智斷。苦樂縱奪順逆體析。如是等相。
皆亦不出折攝二意。


故此教觀折攝二者。以理觀之使元意有在。此四十
條略知大槩。餘不盡者準此可知。


○第四大章總別例者



十章十境十乘。離合同異立意等別。


初十立大章。言大章者。準分別中十門不同。具如大
意。與九而辨同異。


初釋大意。既云五略。對下即是廣略二門。


若爾亦可釋名巳去更開十章。


如法華玄釋十妙文。


今此為對旨歸。非廣非略文勢便故。故以大意共為
十章。


禪門亦爾。


若欲開者則開顯體出眼智教相。則中間八章自離
為十。


如五重玄義亦是合於中八而為五章。合攝法入體
相中。義當顯體。合方便正觀果報共為一宗起教。義
當於用偏圓。義當判教。彼為釋經。此為成觀。故有少
[001-0107c]
別爾。


今存十數。故離五為八。更加初後則數整足。


十境離合者。


互發正意只有九雙。亦為成十數故。加三障四魔一
雙。故此十境若非三障即是四魔。又十境者。亦是為
成十數故具示爾。故下章安問云。法若塵沙。境何定
十。


今於十內若更合者。二乘菩薩但合為一方便境。則
但有九。若以煩惱入於六蔽習因相中。則但有八。若
以煩惱及業并陰入境為三道境。則伹有七。或依前
八復以慢入煩惱境中。亦但成七。若以見慢入世禪
攝。則但有六。又以病患入陰入攝。則但有五。四三者。
如四魔三障。若但以發不發相對。則但成二。若但以
一所觀為言。則但有一。


開合雖爾。今明發相。氣類不同是故為十。


以陰對九。陰非發得是故別立。二乘菩薩雖同方便。
發心異故。煩惱起重。習因輕微。展轉互通故名為道。
此諸發得三皆現起。慢與煩惱濫別禪中。未必一向
[001-0108a]
發見。病雖是陰陰不必病。病雖有障非業相現。病雖
有魔巳屬魔境。二及三四發相頗分。況但為一最為
通漫。是故隨相必須開十。


次明十乘立意者。下文云橫豎該羅十觀具足。今探
文意總為五釋。一者總釋。二者別釋。三者橫豎四句
釋。四者附文來意法相釋。五者與他所立永異釋。


總別二釋。橫豎四句。具如記中。


附文者。十法生起又名為豎。一一法中各含多意。又
名為橫。生起如文各有多意。具如本文隨義別釋。


今搜文意覽略知廣。雖有小小多少不同。今於十法
各例為五。故立斯十。


妙境五者。一為示三千在一念故。二為示極理異後
乘故。三為欲開顯思議境故。四為利根者開悟理故。
五為下九法作所依故。


發心五者。一為解理者仍須願故。二為明發心攝法
徧故。三為欲辨異諸徧小故。四為明中根發方悟故。
五為下八法作行始故。


安心五者。一為明有願仍須行故。二為辨中根難安
故。三為示法同隨人異故。四為示凡夫自他安故。五
為示開總出別安故。


破法徧五者。一為辨此門徧用慧故。二隨用一門橫
豎徧故。三為初心者依教門故。四示初心者依無生
故。五三諦圓融破方徧故。此中五意。後之三意別在
今文。前之二意通在初後。
[001-0108b]


通塞五者。一為示檢校非一節故。二為示橫豎通仍
塞故。三為示一心仍有塞故。四為示寶渚是所通故。
五兼消經文過五百故。


道品五者。一為示須用道品調故。二為示調停異偏
小故。三為示念處是陰境故。四為示道品攝諸行故。
五為示品後必有門故。


正助五者。一為重蔽者必須助故。二為示事度能治
蔽故。三為示助道攝法徧故。四為示正助合行相故。
五為示三教俱是助故。


次位五者。一為示妙位使不濫故。二為示妙位德難
思故。三為示慕果令思齊故。四為增上慢知非聖故。
五為逗眾生宜樂者故。


安忍五者。一示內外障須安忍故。二為斥鄙夫擅師
位故。三為示行者內外術故。四為示先賢安忍軌故。
五為令䇿進相似位故。


離愛五者。一為令離於頂墮位故。二為示大小乘頂
墮別故。三為示似愛非真愛故。四為示功用異偏小
故。五為令䇿進入初住故。


此一一五。並以初文而為正意。下四並是文中兼具。
若預了此五則對文可識。


次明所立異於諸家及今學者。讀文昧旨不知所立
唯順圓融。若不了之修習無分。於中又二。先總。次別。


所言總者。略列十條。一須知乘體無發無到。二須知
乘體通因通果。三須知圓乘具於十法。四須知大車
[001-0108c]
唯喻十法。五須知諸法皆具十乘。六須知諸教門門
具十。七須知開顯唯妙十法。八須知簡體與具度別。
九須知觀心立十法義。十須知白牛異黑牛故。


所言別者。於一一法各具四意。縱有一兩似前附文。
為欲辨異他所立故。


妙境四者。


一於無情境立佛乘故。若無佛乘。佛法身體為徧不
徧。亦不應云。佛法身體同於無情及以不同。是故應
云。法名不覺。佛名為覺。佛即是法。法即是眾。豈可條
然。


二眾生性德具三因故。若無三因。則緣了始有無常。
如何無常而立常果。大經破外用別教意。非此所論。
[001-0109a]


三依正二報在一念故。他人咸知一切唯識。不知身
土居乎一心。故知心體即常寂光。寂光諸土無二無
別。遮那之身與土相稱。法與報應一體無差。


四佛本不斷性惡法故。性惡若斷。普現色身從何而
立。伹使分得常住法身。不動而動徧應身土。具如觀
音玄文及第五記。


發心四者。


一發心先思所託之境。如十種發心各四解不同。乃
至當分跨節不同。


二念念具足四弘誓故。以總冠別。一一行願從茲而
立。故知無作四諦只一念心。為依此境徧於多念。


三於一念心以辨能所。以此能所悲巳悲他。他一念
心生佛理等。是故菩薩依斯起誓。


四圓發仍須徧立徧破。離能著巳。方契所依。


安心四者。


一圓頓止觀據行仍開六十四番。不立多番逗會不
足。


二一念止觀須了能所定慧諦境。諸行宛然所以離
總出別。別皆有總。雖異而同雖同而異。


三寂照相即初心可修。他以用權在於極果。初後不
二。其教徒施。


四凡師為他仍須問彼。同設一位未見益方。縱轉弄
好異。尚新而巳。隨順巳見何關適他。受者非機。語見
增長。所以同宗枝派乖各。理觀既薄矛盾遂滋。今家
[001-0109b]
辨師先分凡聖。六根淨位尚曰凡流。五品弟子理非
真應。問他設教依病立方。四悉便宜二行互益。何須
固執終朝守株。


破徧四者。


一初無生心橫豎雖徧。復須後位六即豎窮。若橫若
豎無不即理。橫門一一無不具豎及非橫豎。


二須知他門他門理等。


三度入他門諸法無差。若用一門諸門融入。況涅槃
釋義。佛藏示相。棱伽釋成。地持對教。咸隨法相度入
諸門。又以一念心該冠兩門。高廣大車不動而運。


四入住應徧方名假偏及以真徧。爾前雖觀圓融三
諦。但是自行觀行相似。約位仍在若俗若真。是故雖
圓未名破徧。住後尚須節節離愛。方能令淨餘位無
明。


通塞四者。


一三止三觀在一心中。仍了開權諸法無外。節節檢
校能著之心。無檢無著方乃名通。


二一心止觀仍須善達通中之塞。塞中苦集無明蔽
等無非法界。成於無作諦緣度也。


三初心寶渚六即甄分。故得毫善皆成佛因。


四須了能破轉為所破。謂賊為將此喻可知。若不爾
者不見說觀。然成或過。乃成菩薩旃陀羅也。


道品四者。


一為示聞觀大小俱須。講者唯約小位辨之。尚失小
[001-0109c]
乘相生相攝。況復餘耶。大乘觀者大小俱棄。將何以
為所行之軌。


二須用諸品展轉調停。諸家縱修唯云念處。後品何
妨而不用之。


三圓道品後明三空門。他既不明能通何在。如世行
道至無門可入。


四與一切行名異體同。具如攝法文中廣明。


正助四者。


一圓頓仍須助開三脫。近代修者得語為證。是故不
論助治開門。


二別教教道仍名為事。乃至用圓猶名理助。助成理
發案位勝進。
[001-0110a]


三雖用三教而為助治。仍須委用對轉兼具。他無一
番況復諸句。


四六度乃至一十二條。成道轉法輪入涅槃等。俱須
四教事理合行。


次位四者。


一始終不二仍須六即。弘教修觀咸須委知。方免初
住稱為妙覺。


二他又不立五品六根。法華之文便為無用。


三約陰界入而辨次位。


四六時五悔為入位方便。他不明之。將何以為圓行
之始。


安忍四者。


一雖行六度事理相即。即位未深因生違順。他不辨
此。牽破觀心不入六根。良由於此。


二事理雖即。須知此位煩惱全在。豈以麤心暫時小
息。便計此相而為果頭。若歎為果頭慙不敢受。若降
為凡下仍復鄙之。二楹中間無所名也。是故當知。初
品檢量他巳無分。


三內外違順俱安忍。故須明識能忍所忍。


四以三術自安令入後位。


離愛四者。
一三界愛斷仍受愛名。二此頂墮名不同退墮。三受。


此互用得法受名。四此位向後復須入位。


○第五心境釋疑例者


[001-0110b]


略為二十番。


問。第一卷弘誓中云對法界起法界。如何法界有起
有對。


答。如前分別其義巳顯。


若欲更論。各有所以。一者約理。心佛無殊。雖對雖起
奚甞非理。二者夫念起依理體達。若起若對不出法
界。三者稱理。理既法界。起對稱理無非法界。


今此文中義通三種。意在前二。故云起對。復云法界。
此三即是六即意也。初是理即。次是名字.觀行.相似
三即。三是分真.究竟二即。


問。十界四運正起。其相易知。巳起未起如何觀察。


答。起巳未起。雖即不專。的在一境。然須形於正起之
心。則知巳起為屬何界。望前為巳。望後為未。是故巳
未望於欲正而得修觀。


問。起巳望前。心相可識。未起望後。有後可望則名欲
起。何名未起。


答。對於後境。知心未起名為未起。心相欲生即是欲
起。是故二心心相全別。


觀此一運。即具十界百界千如。即空即中。


故知雖觀十界四運。亡界亡運。唯觀三千即空即中。
無三名字。能所㳷合。


是故不同賴緣之假。無自性空空假不二。名之為中。


故借喻云。諸色心現時。如金銀隱起。金處異名生。與
金無前後。亦如官路土。私人掘為像。智者知路土。凡
[001-0110c]
愚謂像生。後時官欲行。還將像填路。像本不生滅。路
亦無新故。


四。問。外無情色不與心俱。如何復能具足三德。而云
三德徧一切處。


答。何但外色不與心俱。內身亦如草木瓦礫。


若論具德不獨向心。由心變故謂內心外色。心非內
外。故色無內外而內而外。隨其心淨則佛土淨。隨佛
土淨則智慧淨。色心淨故諸法淨。諸法淨故色心淨。
何得獨云外色非心。


是故破法徧中以識例色。第七卷末若心若色無非
大車。


五。問。今現見青黃赤白。如何即是真如法界。
[001-0111a]


答。言青等執情所見。言法界者從理而說。何得將情
以難於理。今所觀者違情觀理。不可更令違理順情。


又青等是世諦。法界是真諦。又青等是世諦少分。法
界是三諦全分。


又青等是肉天二眼所見少分。法界是佛眼所見全
分。


一眼具五眼。青等具諸法。一諦三諦亦復如是。是故
不得以青等難於法界。


故棄葢中云。色非味非離。凡夫自味。二乘自離。色體
本來。法界常住。


六。問。發菩提心求於極果。果地自然能應一切。何須
必假大悲居先。而云佛菩提心從大悲起。


答。若無大悲熏於法性。理藏性法無由得開。藏若不
開。尚無初住何況極果。是故不以大悲熏心。後時則
無能利之法。


問。若爾。十法成乘何不以大悲居初。而但以妙境為
首。


答。通塗次第理境居初。若發心中大悲為首。


七。問。安心初云本來寂滅為修為性。


答。若云心性本寂本滅。寂即是止。滅即是觀。此約理
性。若云體妄即是法性。法性無起。達妄本空。空亦無
滅。此約修觀說。亦是修性合說故。


八。問。總安心中止觀圓修下別安中但是偏修。如何
得云以總冠別。
[001-0111b]


答。所云偏者非永別也。止是觀家之止。觀是止家之
觀。體同用別。暫適行宜。故知即總俱時而異。隨用故
分。順理故合。若其離成三諦次第之別。此則止觀不
可俱時。具如諸教分別相狀。若圓安者。如總安初云。
不動止只是不動智。不動智只是不動止。以此同體
而冠於別。故無二也。


九。問。安心初云。但信法性不信其諸。為唯法性無復
其諸。若都無者。現見諸法。復云法性具一切法。


答。以眾生久劫。但著諸法。不信法性。破昔計故。約對
治說。令於諸法純見法性。若見法性。即見法性純是
諸法。是諸法性本無名字。約破立說名性名法。


十。問。諸文皆云色心不二。若欲觀察如何立觀。


答。心色一體無前無後。皆是法界。


修觀次第必先內心。


內心若淨。以此淨心歷一切法任運㳷合。又亦先了
萬法唯心。方可觀心能了諸法。則見諸法唯心唯色。
當知一切由心分別。諸法何曾自謂同異。


故占察經云。觀有二種。一者唯識。二者實相。實相觀
理。唯識歷事。


事理不二觀道稍開。能了此者可與論道。


十一。問。安心中云。體其實不起。滅妄謂起滅。為當只
除妄謂。猶存起滅為體。妄謂令無起滅。


答。此亦無別。須善其意。若單論理非起非性。若約果
德則性不妨起。若約眾生唯起迷性。若聖鑒凡即起
[001-0111c]
只是性。今從反迷歸悟以說。令離起歸性。見非起性。
仍恐迷者離起求性。故令體起其實不起。起既不起
滅亦無滅。


十二。問。既云一心止觀。何得更立六十四番。答。六十
四番者。約根約行迴轉相資。總徧而論有六十四行
者。何必盡具諸數。又論其體性。只是約於法性寂照
自在堪用。故爾許爾。


十三。問。即此文中。或云諸法即是法性。或云四運四
性推檢。何者為要。


答。夫觀心法有事有理。從理唯達法性更不餘塗。從
事則專照起心四性叵得。亦名本末。本末相映事理
不二。
[001-0112a]


十四。問。法華玄文境能照智。雖引誠證理亦難明。


答。順方便教。理不可會。


若從極說於理易融。以心為境心亦能照。能所俱心
心體俱徧。心心相照於理甚明。


故不可思議境初云。不可思議境即是觀。


以是得為四句分別。


境照於境。境照於智。智照於境。智照於智。


照者方照非說可窮。照者應說非照可了。說者方說
非照可窮。說者應照非說可了。


是故不同世謂頑境以為所照。又亦不同偏小妄心
以為所照。又亦不同假立真如以為所照。所照既爾
能照亦然。不可率爾。


十五。問。破法徧中云。須先用無生為首者。門後料簡
云何復云無生是智無滅是斷。智則是觀斷則是止。
應無生門唯觀無止。


答。破徧門意從事偏說。故文中云。有定之慧而盡淨
之。具如記中廣分別說。


十六。問。禪境初十二因緣觀不思議境初云。不同世
人取著一念能具三千。為唯此中。諸境皆然。


答。一切皆爾。


十七。問。若爾應當取著心中不具三千。


等。此準用觀觀境而說。


取著之心本是諸法。照此著心緣生虗假。假中三千
自體性空。即是心性不可思議圓妙三諦。
[001-0112b]


譬如空華。華與空體無一無別。此空不當華之與空。
對華說空空無名字。


以此細推諸法皆爾。


十八。問。十二因緣妙境文中束為三道以對三德。苦
身質閡。那對法身。


答。此約理說。的相翻對。以身對身故作此說。實論三
體更無前後。且論無始苦輪無際。與業煩惱不並不
別。況今文中約於一念十界百界以論因緣。約此因
緣以論三道。約此三道以論三德。是故三道及以三
德並無前後。性德三因無時不具。豈更問質閡等耶。


十九。問。有人問云。此土真詮稟承有緒。雖教科開廣
而本味仍存。尋求宗源自可會本。何須復立一心三
觀。四運推檢溷我清流。


答。濬流本清。撓之未濁。


真源體淨。混也詎妨。設使印度一聖來儀。未若兜率


二生垂降。
故東陽大士位居等覺。尚以三觀四運而為心要。


故獨自詩云。獨自精。其實離聲名。三觀一心融萬品。
荊棘叢林何處生。


獨自作。問我心中何所著。推撿四運併無生。千端萬
累何能縛。


況復三觀本宗纓絡。


補處大士金口親承。


故知一家教門遠稟佛經。復與大士宛如符契。
[001-0112c]


況所用義旨。以法華為宗骨。以智論為指南。以大經
為扶疏。以大品為觀法。引諸經以增信。引諸論以助
成。


觀心為經。諸法為緯。織成部帙。不與他同。


問。大師口決純為治病。為復更有餘心要耶。


答。諸皆治病。


唯有一偈云。師甞教誡言。實心繫實境。實緣次第生。
實實迭相注。自然入實理。


釋曰。心若繫境。境必繫心。心境相繫名為實緣。復由
後心心心相續。心心相繫名迭相注。即是心注於境。
境注於境。境注於心。心心境境念念相注。如是次第
剎那無間。自然從於觀行相似以入分證。故云入實。
[001-0113a]


第六行解相資例者



如分別中總以十義分別十章。於中且約自行化他。
則前八自行。於中去果論因則果報為果。非今正意。
前七為因正明修相。於七因中。前五生解後二為行。


分別文中雖以起教取譬於自。起教化他義當於解。
越次取文兼化他故。故自行解唯前五章是也。


大意雖有行及果報等文。但是示行及果報等令知
始末。非謂即是修行相也。


何者。修行俱須二十五法以為方便。十乘十境以為
正修。


所以者何。若無十境乘則無體。若無十法名壞驢車。


故知必須五章以生妙解。於生解中。大意則略解始
終自他因果則文略而意寬。次四專在名體則文理
俱廣。


故以廣解導於行始。使二十五法隨教甄分。會開廢
麤方可得名妙行之首也。


是故五章一不可廢。若用此解而修十法。則但釋十
法名宗次第於理自足。而今文中相猶廣者。為鈍根
者仍恐不曉觀法次第。故引前解入觀委論。又恐繁
文。故於陰入具釋十法。九境比知。是故諸文不無旁
正。


且如十境只一念心行之地也。一一顯示境相不同。
行之種也。


一一起於十乘觀法。行之雨也。一一轉成不思議境。
[001-0113b]
行之牙也。一一發心。行之幹也。一一安心。行之葉也。
一一破徧乃至正助。行之華也。一一次位以至離愛。
行之果也。


若無六事道樹不端。


次第雖爾。若從人說。上根即於境種而生於果。故文
云直聞是言病即除愈。為中下根更須後法。是故文
云。至長者所為合眾藥。


又於十乘。一一復須了其文旨。一一皆依不思議寂
照止觀。文之髓也。一一乘相生起次第。文之骨也。一
一引事助成行相。文之肉也。廣破古舊問答釋疑。文
之膚也。


又釋名等四文。兼於膚義兼於肉意即骨也。意下所
詣即是髓也。


若無四事法身不成。


是故讀者行者須知緩急。無得謬指。偏言僻意。令行
不周。


修行之來豈過集解而起方便。行因得果。果滿教他。
他機我應。感應斯息。自他同歸滅理真性。


今之一部意唯若是。故此十章攝無不盡。


○第七喻疑顯正例者



此所學宗同稟一師。文理相承終無異解。忽遇僻者
因問異答。事不獲巳而徵喻之。


問。頓教有幾種。


答。有漸頓及頓頓。
[001-0113c]


喻曰。夫講貫之法先觀本文。本文立名不可取異。求
異會釋仍須體同。頓頓之名經論不出。一家著述諸
部所無。若名體俱無。修行何託。若以頓頓是圓如圓
圓等。此義可爾。既分二頓。漸頓為圓。更加頓頓。為何
所擬。


問。此二位者斷惑何殊。


答。二位不同。若漸頓者初住巳前四住先除。若頓頓
者初住巳前圓伏五住。登住巳去圓破五住。


喻曰。初住巳前四住先除。引證屬圓處處皆爾。故圓
教四念處云。如冶鐵作器本為成器非為除垢。麤垢
先除非關漸次。頓頓既云登住圓破。即顯住前五住
全在。當知此義非別非圓。圓則初住唯破無明。不應
[001-0114a]
入住五住俱斷。別須住前五住全在。住破四住。行破塵
沙。登地方破一品無明。故知非別。離二別立無教可憑。


問。二頓修成。其相何別。


答。漸頓觀者空觀先成。頓頓觀者三觀俱證。


喻曰。此甚違背一家教文。既云漸圓是四教中圓。應
依六即判此圓位。則不應云空觀先成。何者。五品即
是觀行三觀。六根即是相似三觀。初住巳去分證三
觀。如何乃云空觀先成。又復不識見思先落似位之
意。若先成者何名似即。頓頓既云三觀俱證。為是何
位。若在初住與漸頓何別。若在住前都無此理。若云
住前但伏。初住俱斷。諸教無文方成邪說。


問。據何得知有二種頓。


答。準玄文。八教謂漸.頓.祕密.不定。漸又四。謂藏.通.別.
圓。此四兼前名為八教。漸中既有最後一圓。漸外又
復更立一頓。故知前圓但是漸圓。別立一頓即是頓
頓。頻將此義以難他人。他無對者唯我獨知。


喻曰。依此所判則有多妨。


一者不識教名之妨。別立一頓。乃是華嚴最初頓部。
佛初成道未游諸會。不從漸來直說於大。大部在初
故名為頓。部仍兼別。不得妙名。豈以兼別之經翻為
頓頓。法華獨顯却號漸圓。


二者不識漸開之妨。言漸開者。準法華玄。華嚴頓後
別為小機。不動不降施於漸教。漸教之初先說三藏。
三藏教後彈斥洮汰方具用四。故云開出。故玄文中
[001-0114b]
自鹿苑來至般若會皆名為漸。豈此漸中有於圓教
便名漸圓。又玄第十漸頓判教。自華嚴來至般若會
皆有漸頓。華嚴圓教與方等.般若中圓。圓既不殊亦
應並名為頓頓。何獨華嚴。若方等.般若中圓名漸圓
者。則華嚴圓教亦名漸頓。何關餘部。


三者不識教體之妨。若漸開出四。如開拳為指。唯指
無拳。合四為漸。如合指為拳。唯拳無指。存漸則教唯
有四。沒漸則教唯有七。俱存必一邊無體。立八則體
愜名寬。


四者抑挫法華之妨。近代判教多以華嚴為根本法
輪。以法華為枝末法輪。唯天台大師。靈鷲親承。大蘇
妙悟。自著章疏。以十義比之。迹門尚殊。本門永異。故
玄文中凡諸解釋。皆先約教判則三麤一妙。次約味
判則四麤一妙。如何以麤稱為頓頓。以妙翻作漸圓。


五者不識頓名之妨。若從行為名。圓只是頓。是故舊
題圓頓止觀。若從味立稱。則頓異於圓。故判初味云
高山頓說。若將判味兼帶之頓。以斥判教獨顯之圓。
一何誤哉。一何誤哉。


六者違拒本宗之妨。本師贊為獨妙。學者毀為漸圓。
抑實揚權有何利益。


七者違文背義之妨。經云巳說今說當說。而於其中
法華第一。華嚴至般若名巳說。無量義經名今說。大
般涅槃經名當說。依彼所判則巳說第一。何關法華。


如此獨知聞者掩耳。
[001-0114c]


問。從漸開四。并前但七。何成八教。


答。開出四巳仍有一漸。


喻曰。如前第三妨中足知迷誤。彼既不知漸從鹿苑
以至般若。將何別立一漸教耶。若知鹿苑至般若來。
約時名漸。終不輒判四教中圓名為漸圓。豈判法華
劣於乳教。


問。法華經部為是何頓。


知非頓頓。


喻曰。此師非但不識頓漸之名。亦乃不曉結文之意。
玄文釋前四味教竟。次以漸等結釋法華。云非頓.漸.
祕密.不定。初云今法華是顯露非祕密。是定非不定。
結非祕密不定。祕密不定通前四時。次云是漸頓非
[001-0115a]
漸漸。結非前頓後漸教。


言漸頓者。約前四時漸中有頓頓中有漸。今法華經
迹門圓說與漸頓中其義不殊。但異漸中漸耳。


言漸漸者。鹿苑一。方等三。般若二。


頓中之漸即是別教。與漸中漸其義不殊。故不須簡
頓中之頓同漸中之頓亦同法華。是故頓教不須別簡。


故玄後文。今法華迹門與諸經有同有異。本門與諸
經一向異。


同者謂諸部中圓。異者謂諸部中兼於三教。


不見此意。望聲釋義。便謂法華但是漸頓非頓頓也。


文中只云非是漸漸。何曾復云不是頓頓。


問。復何得知法華是漸頓。華嚴是頓頓。


答。據法華中諸聲聞人從於小來。經歷諸味至法華
會方始開頓。故知法華是漸頓也。華嚴居初不經諸
味。故是頓頓。


喻曰。今法華經圓極頓足。此從於法不從於人。不應
聲聞從於漸來。即依聲聞判經為漸。


況復聲聞不過五百千二二千。此等但名開權顯實。
又有菩薩開顯。何獨聲聞。如云。菩薩聞是法。疑網皆
巳除等。


又下文云。無數諸佛子。聞世尊分別。說得法利者。大
喜充徧身。又有顯本如。分別功德品中三千微塵數
乃至一四天下。又八世界塵數初發菩提心。況下方
踊現并妙音東來。嚴王諸營從文殊所教化。
[001-0115b]


如是諸眾何曾歷四味。


應當從此方。判經為頓頓。


況復法師品。現在若滅後。若有聞一句。皆與授佛記。


華嚴經眾雖不游漸。有二義故不及法華。一帶別。二
覆本。豈闕二義便稱頓頓。具二義者稱為漸耶。


問。亦有菩薩法華聞頓。而獨從聲聞判耶。


答。據多分說。


喻曰。如前所引。應以八界及聞一句為多。而反以聲
聞為多者。非但玄理不會。亦乃讀文未熟。


應知聲聞鈍根菩薩。法華經前機緣未熟。不堪聞頓。
更以方等.般若調治。方堪來至法華聞頓。是故應判
此法華經是開漸顯頓。故名漸頓。


人不見之。謂非頓頓。


問。據何得知漸圓之教四住先落。


答。如引仁王長別苦輪。既云別苦。知是漸頓。如引法
華六根清淨。云肉眼等。知是頓頓。


喻曰。此一家義。前後皆引仁王以證法華。法華云。無
漏意根。仁王云。長別三界。兩經皆是四住先落。且於
界內得無漏名。有漏業除故云長別。當知二處文義
本同。如何分擗以證兩頓。


問。三種止觀中圓頓止觀。是何頓耶。


答。是漸頓。何以得知。如第一卷以三譬喻三止觀。以
通者騰空喻於圓頓。至第七卷識通塞中。中即三觀
破於神通。神通被破故非頓頓。文云。別則略指三門。
[001-0115c]
大意在一頓。又三止觀竟又云。今依經更明圓頓。又
第五卷安心文末。初約三止觀結數。次又約一心止
觀結數。又第一結發心文。先三止觀結。次云又以一
止觀結。此等皆是三止觀外別一頓頓之正文也。


喻曰。一往引證似有所憑。子細推求都無所據。何以
故。以違文故。生多妨故。


何者。如破神通及依經更明。文在序中。序是章安所
置。說止觀時未有此序。如何預將正文破之。


又三觀本傳南嶽。如何弟子反破師宗。乃成逆路伽
耶論。又南嶽稟承慧文.龍樹。既破師法。觀心論中何
須更云歸命祖師。


況兩處神通其義各別。序中以頓行者譬通者履空。
[001-0116a]
空無淺深。履者階降。空喻頓理。履譬行儀。行雖階差
仍名圓漸。理無深淺不當偏圓。第七卷中以步馬神
通喻橫別三觀。神通即是別相之中。故以中即三觀
破橫別之中。


如何不見近文遠破未生之序。


次依經文更明者。前以三喻證三文竟。更依華嚴以
證圓文。故云更明。再治定文意在於此。


如何見一更字。便於三外立頓頓名。若引華嚴即名
頓頓者。玄第十卷亦引華嚴.方等.般若圓證於頓。華
嚴既其非是漸圓。方等.般若寧非頓頓。


言別則略指三門。大意在一頓者。彼料簡文問略明
三種止觀。略與大意名相似同。是故重問云何同異。
答中分於通別二意。通則略指。只是大意。別則略與
大異不同。以不同故略有三種。大意但在三中之一。
故文云漸與不定置而不論。


人不見之。便於三外別立頓頓。


安心文末先以次第三觀結數。次以一心結數。次第
義當於別。一心義當於圓。此圓還同初總安心為結
數。故義開三別。次還依本以結一心。


不見此意。異說便生。


言發心文末一止觀結者。大意五章文相寬總。是故
皆以止觀結之。或時唯用一止觀結。如六即文六文
皆一。或復唯用三止觀結。如隨自意文末。或時俱用
三一結之。如前所引。復闕無結文。如常行等三種三昧。
[001-0116b]


又若俱用三一結者。只是通別不同。何者。一種結云
發菩提心。即是觀。邪僻心息即是止。當知三種無不
發心邪僻心息。又三種結者亦是通義。以通三故是
故結之。始從三藏終至圓頓。皆悉有於漸.頓.不定。具
如第三偏圓文中及玄文第十判教中。四教是別。三
種是通。此第一文不歷四教一一三結。總以四教共
為三結。以三對一。三復為別。


人不見之。便以又以之言憑茲別立。深不可也。


問。兩種頓位同異云何。


答。住前則別。登住則同。


喻曰。凡列位者皆須準教。及以古師一家立位唯分
四別。一期教迹因果顯著。有始有終莫過此四。三藏
則四果支佛百劫僧祇。通教則三乘共位及名別義
通。別.圓並立五十二位。但行有奢促。斷伏不同。圓依
法華更加五品。一家所用諸部咸然。輒不曾聞兩頓
之位。巳如前破。


問。何故分別立二頓耶。


答。由根利鈍立二不同。


喻曰。自昔承稟一圓家教法。不見二頓而分兩根。處
處文中但云。華嚴兼於利鈍。利則圓教。鈍則別人。或
一一教中而分三根。或信法二行以分利鈍。是則教
教部部無不皆然。來至法華同入一實。無容開會同
一根性仍稱為鈍。覆權隱迹有鈍有利而名為利。深
不可也。
[001-0116c]


問。方等中四漸中開四。兩四中圓為何同異。


答。但是四教中圓皆是漸圓。


喻曰。此師不識漸教之義。是故不知方等只是漸中
之一。謂言漸教與方等殊。即便答云但是四教皆名
為漸。若知不別。云何便答但是之言。借使法華會前
四教中圓皆名漸圓。法華開權獨顯一圓。何故仍立
漸圓之稱。若爾。但識四教從漸之言。不了法華開廢
等意。因茲暗立漸頓之言。


問。涅槃中圓復何差別。


答。亦是漸圓。


喻曰。若如所判。始自鹿苑終至涅槃一槩漸圓。玄文
何故苦破光宅。光宅仍以法華異昔。引昔通謾尚乃
[001-0117a]
破之。此師稟受山門。翻更不如光宅。應云。涅槃雖四
前三知圓。方等雖四三不入實。漸中開四不殊方等。
諸文盛說何足復疑。依彼所論。涅槃圓伊便成無用。
復有一行乃是徒設。


問。涅槃四教俱入圓不。


答。有不入者。十仙外道即是其流。


喻曰。徒聞涅槃入實之言。不曉捃拾得入之意。若十
仙不入三修。豈聞初後俱無中間寧入。十仙不入。世
尊何故為其說常。破云。汝外道中因雖是常而果無
常。我佛法中因是無常而果是常。乃至陳如色常。受
想行識常。餘諸外道大意皆爾。如何謬判以為無常。
易見之文尚謬。況復難見耶。


問。止觀第一卷後多種譬文。如迦陵頻伽聲。擣萬種
為丸。在大海浴。阿伽陀藥等。為喻何頓。


答。並是漸頓。何以故。猶在㲉中。萬種須擣。須待諸水
入於大海。合諸藥為阿伽陀。故是漸頓。若不出㲉。諸
水是海。不擣萬種。不合為藥。任運自具方是頓頓。


喻曰。此中二失。一者不曉喻旨。二者違於自言。


不曉喻者。夫言喻者但約少分。故大經云。不可以喻
喻真解脫。如雪山類象。豈可求其尾牙。舉扇喻月。豈
可求其光挂。況本文意。意在一法。具是諸法。取現見
者以之為喻。未入海諸水不具。未擣為丸眾氣不足。
自餘諸鳥㲉中不鳴。餘藥雖合治病不徧。故用此等
以為頓喻。如何破喻而為漸圓。養子不肖。過而難他。
[001-0117b]
喻即其事也。


二違自言者。自立大意以為頓頓。此等喻文皆在大
意。如何自斥以為漸圓。


問。第一卷中實非父子兩謂路人。此喻何等。


答。實非骨肉是前兩教。兩謂路人是後兩教。


喻曰。此深不見文中喻意。文以界內界外各有一理。
理各兩教以為能詮。並用四諦以為迷解。文中自合。
瞋以譬集。打譬苦。若兩謂父子。瞋打薄者以譬直教。
兩謂路人。瞋打厚者以喻紆迴。此謂道諦智解不同。
故使滅諦即離亦別。若即解者。苦集即理如路人為
父子。若離解者。苦集異理如父子為路人。當知實非
骨肉兩謂路人。但約拙教一離義爾。亦闕分判界內
外。是何等拙。而便跨節以為四教。具如止觀記中釋。


問。漸之與別為同為異。


答。此二不同。漸則開四。別不開四。


喻曰。既其不識漸教開四。徒與別教辨異何益。


今言漸別皆應開四者。兩文不同。漸教開四巳如前
說。別開四者具如別教四弘之中。結四諦境皆歷四
教。但須委知開四所以。然於別人。自行化他未必全
立四教之名。但云界內界外曲直巧拙。自行則次第
豎入。化他則隨緣橫被。被機雖橫。行終成豎。自行雖
豎。徧學成橫。如初入空偏用析體以破見思。仍是偏
用一門自行。若至十行為利他故。方始徧習析體八
門及以無量無作八門。爾時所習乃得名橫。是則是
[001-0117c]
他四教義足。


讀文不委義理輕疎。而便謬判別不開四。


問。商略之文為是何處。


答。挹流尋源巳下文是。


喻曰。此亦二失。一者不曉新舊文意。二者商略謬判
祖承。


初不曉文意者。舊文十章。前五是序。後五是正。故舊
本初云。竊念述聞共為十章。商略等五名為竊念。巳
之私竊念興序故。開章等五名為述聞。述巳親從法
會聞故。再治改者良以竊念不應連接述聞為十。故
廢商略五章之名。章名雖廢仍存其文。述聞五章次
第雖在。亦沒章名。新移商略之文以為引證之例。首
[001-0118a]
加止觀等字用為通序。則以挹流等文用擬別序。人
不見之。便為亂說。空張舊本商略以消別序新文。柰
何商略之文復彰祖承之後。甚不可也。


問。挹流巳下正當舊本祖承之文。如何將為商略文
耶。


答。正是商略有師無師。故云商略。


喻曰。舊釋商略云略述佛經粗彰圓意。故云商略。即
引華嚴了達賢首聞圓等文。今乃判他祖承之文而
為商略有師無師。既將祖承以為商略。祖承儻更指
後弁差。從始至終重重妄說。


問。有情心法并有情之色及外依報。此之三法。頓及
頓頓起觀何殊。


答。頓頓隨觀即具諸法。漸頓心具。餘二則無。


喻曰。據此答文。却用漸圓為頓頓。


何者。四教中圓。奚嘗不云三處具法。故四念處圓文
中云。非但唯識。亦乃唯色唯聲唯觸。


三處具法正是四教末後之圓。


今謬判為頓頓文者。驗知諸判但用胸襟。


又漸圓既知心具諸法。諸法徧攝。豈隔色耶。


色攝入心。心即是色。如何謬判唯心具耶。


若別教人。初心色心並不具法。何獨色耶。


漸頓迴互教門雜矣。教門既雜。依教修觀冥如夜遊。


問。此二種觀。初心何別。


答。頓頓觀者。初發心時三諦俱觀。漸頓觀者。先觀中
[001-0118b]
道離於二邊。二觀先成。見思前破。後證中道。三諦方
同。


喻曰。雖指文中三處五處以立頓頓。既無正義。約觀
判位亦無正文。大師唯引諸經明位以證四教。不見
引證四教之外別立一頓。況彼諸處頓頓之文。盡是
四教最後之圓。彼以此圓判為漸圓。云初發心者先
觀中道。一切教法都無此文。別則先觀二邊方乃見
思先落。豈有但觀中道先破見思。圓別不成都無所
據。


問。一心三觀與三觀一心。二文何別。


答。一心三觀即是假。三觀一心即是空。非三非一即
是中。為破步馬神通故云空假。若論頓頓一中具三。
喻曰。本論三觀須有所以。此是佛法大體。又是一家
要門。凡用其名須得指實。既用此三格一切法。應曉
三意方盡其門。


一者對境成觀。如觀一心為不思議境及破法徧等
文是也。


二者覆疏收束。如第一卷合散非合非散三一非三
非一等是。


三者寄名義立。如門非門非門非不門權實非權非
實等是。


此三觀一心一心三觀。都非此之三觀意。


只是翻對破彼縱橫觀。縱觀唯約次第之三而不得
一。故以即一而三破彼縱義。故云一心三觀破豎通
[001-0118c]
塞。橫觀唯得各別之一而不得三。故以即三之一破
彼橫文。故云三觀一心破彼橫通塞。


人不見此。便加雙非以對三觀。


又文自云。空即三故破步涉。假即三故破乘馬。中即
三故破通神。


彼師乃云。為破步馬神通故云空假。


步馬元是單空單假。何須更以空假破之。


破於橫別步馬神通。正用圓教一中具三。


何故別云若論頓頓一中具三。此是違文謬說。令迷
文者信之。亦是立觀違文。令誤觀者輒受。


問。相待絕待有何同異。


答。頓頓是絕待。漸頓是相待。
[001-0119a]


喻曰。誤之甚矣。依此所判。則應相待絕待俱非頓頓。


何者。以玄文中判今法華具有二義。謂相待絕待。


若爾。何處別有頓頓絕耶。


又依彼所判。則唯華嚴是絕。法華純待。若知法華具
有二義。復以待絕分為二頓。當知此判自語相違。據
斯以論俱迷二待。


何者。二待並須非漸唯頓。判為相待。又判為漸。此復
一重自語相背。凡言相待。待前諸教為漸為麤。方今
法華是頓是妙。頓居漸後。兼所破說。對漸明頓。故云
漸頓。人不見之。徒分待絕以對二經。


又亦不識絕待之意。絕於所待名絕待者方是妙頓。
彼乃離頓。待別立絕。名何為頓頓。


問。此法華之文具足二待。豈可離文判屬二塗。


答。會竟無二。未會則別。


喻曰。此師非伹迷於玄文待絕之名。亦乃不達法華
開會之意。一代教法會在法華。彼判法華唯有相待。
更立何部稱為會經。若以法華會入華嚴。實無開顯
之說。若爾兩俱未會。應別立一經以會斯二。若以觀
會。會則無文。


今家所判以法華之絕絕彼華嚴。當知華報未絕明
矣。又何但未絕。亦乃無待。以兼別故獨顯不成。尚非
相待絕何所寄。


會竟無二還歸法華。何故判之云非頓頓。


問。法華之文豈有不會。
[001-0119b]


答。對前稱待。應無別理。


喻曰。若據此答。定判法華唯有相待。雖有相待理亦
不周。但得待前之言。失於能對之妙。縱使法華伹有
相待。終成不曉所待之名。所待即前諸麤。前謂華嚴。
若望彼所判還負巳宗。華嚴既麤頓頓何在。法華咸
妙頓頓不疑。相待既然絕待可判。


問。修觀之法準義用文。既同法華應依會義。因何對
昔而分二塗。又以法華為不會。乃將華嚴為絕待。


答。修觀不同於教。是故觀二教一。


喻曰。凡修觀者必依於教。若觀二教一其理不成。法
華既融。只應還依融義修觀。其虗立二觀謬以絕為
華嚴。會義既歸法華。頓頓之名徒設。況教一觀二。一
觀無文。又與立宗全成乖互。本立華嚴為頓頓。頓頓
却歸於法華。頓義既歸於法華。言判為漸者謬矣。


問。觀本依教。無教如何立觀。


答。根別。


喻曰。此乃臨急之說。不思前後相違。觀既隨根。根本
順教。有根無教同於本迷。若以頓頓為華嚴。則漸圓
無教。若以法華為漸教。則頓頓無文。


問曰。云何名為頓頓觀相。


答。前即後故名空。後即前故名假。前後不二名中。


喻曰。後即是前。何異前即是後。徒於不二前後。謬立
空假之名。實未能知三觀相狀。


又自說云。頓頓如法華。六根清淨位伹云六根清淨。
[001-0119c]
不云先斷見思。故知是頓頓漸圓。如仁王十信菩薩
位既云長別苦海。即是先除見思故云漸頓。


喻曰。自言相違不可窮盡。初以法華為漸頓。今以法
華為頓頓。況復不知山門諸部並將仁王以證法華。
法華云無漏意根。仁王云長別苦海。無漏與別苦。但
有因果之殊。不見義同。從文分二。


又云。前文既云大意在一頓。當知五略正明頓頓。釋
名巳去並是漸頓。


喻曰。大意與下文但是廣略之殊。如何分二。故分別
中將大意對八章。十義分別廣略。即其一焉。豈有略
頓而廣漸耶。


又第五初列前六重以開解。今依解以立行。如何以
[001-0120a]
解為頓頓。以行為漸圓。依解起行行既違解。此乃目
視東而足西。膏南而明北。


又若大意唯在於頓頓。何故大行通引三乘。若下文
唯在於漸圓。何故復有一心止觀及中即三觀破前
神通。又若大意唯在頓頓。何故發心四諦四弘十種
發心皆列四教。下文屬漸破亦同前。


文既相違。依何立行。


又云。此之兩觀。初心修觀太難分別。須自入觀方乃
得知。


喻曰。如破徧初。初入無生咸須依教。況大章生解以
導行初。


既云分別太難。信是解心冥昧。解既冥昧。入觀無由。
彼解未明便推入觀。何異闇證增上鼠即鳥空。而宣
入證之言。令他生於聖想。忽令領納說實。墜於過人。
實得說尚招愆。違想故當重釁。


又若實得。為何位次。若假名。與他何異。若五品位。便
同大師。


予實不裁。證者自了。願不欺聖。無違自心。


又云。依頂法師十二部經觀心之文修觀必得。


喻曰。夫三觀者。義唯三種。


一者從行。唯於萬境觀一心。萬境唯殊妙觀理等。如
觀陰等即其意也。


二約法相。如約四諦五行之文。入一念心以為圓觀。


三託事相。如王舍耆闍名從事立。借事為觀以導執
[001-0120b]
情。即如方等普賢其例可識。


故十二部觀寄事立名。雖有三觀之名。十境十乘不
列一部。名下唯施一句。


豈此一句能申觀門。若此一句足得修行。十境十乘
便成煩芿。


故知偏指文中一句兩句以為頓頓。義同頑境。體心
踏心十卷之文便成無用。兼出大師虗構之愆。


問。漸圓觀但中。中是實相不。


答。非即實相。體是但中。


喻曰。實相與但中體同名異。實即俱實權即俱權。若
約教釋文但中在別。修觀次第仍居後心。四教中圓
一切諸文。並皆初心圓修三觀。


彼將此觀屬頓頓人。別為圓人立但中觀。徧尋諸部
都無此文。


唯煩惱境中斥失。玄云。不住調伏。不住不調伏。初心
修中成雙非失。如何拾失以判法華。苦哉苦哉。不可
救濟。


問。初心修中既非實相。是涅槃不。


答。是涅槃。


喻曰。涅槃實相大小名通。


初心修中既非實相。若非實相亦非涅槃。若是涅槃
亦是實相。若是實相即是從初常觀涅槃。如何乃云
非是實相云是涅槃。


若從初心是小涅槃。此通別二種菩薩偏是一往通
[001-0120c]
塗而說。若別論者。通教菩薩至第七地。恐墮涅槃如
三惡道。別教初心但名真諦。仍不得立涅槃之名。


故知初觀唯在於頓。言非實相是涅槃者。無教可憑。


問。豈有但中名為初心觀涅槃也。


答。有也。


喻曰。不知求教但任巳言。須無即無須有即有。一家
教相不見少判但中涅槃。


問。如其必有二種頓者。大師何不分明顯說。


答。如大意在一頓等。即其文也。又頂法師涅槃疏釋
不次第五行中云。十信斷或即是漸頓。不斷或者即
是頓頓。


喻曰。大意一頓。巳如前破。
[001-0121a]


彼引涅槃疏親共對。撿全無此文。


應是續後謬思。便將想心證義。文所不載故使再撿
無文。


又大師諸文文所不載。何須更引章安之文。況復再
撿全無。何勞苦據。


況復不次第行。正是四教中圓。


又數數常云有八教故。故有二頓。


喻曰。八教中意。具如前破。


又云。二頓初心非一向異。雖異而同雖同而異。


喻曰。無將此異質竅他人。不許漸圓即是頓頓。理窮
無據同異混和。


問。一色一香無非中道。是何觀相。


答。是漸頓。非頓頓。


喻曰。此師巳執初心修觀。但聞中道便謂漸圓。而不
曉於言偏理圓。故大意云。勿守語害圓誣罔聖意。故
經論名數或具或偏。言下之旨理必周備。大師以備
具釋偏言。故大意中云空即不空等。自語相違亦如
前破。


問。初心起觀。若捨二邊但觀中道。何異通教但有中
名。如何初心見此但理。


便默不答。


喻曰。言若有旨言勝不言。言既無歸不言勝說。凡修
觀者須立解心。解心未成輒立此觀。言究理極以至
無言。
[001-0121b]


又云。據文須分兩種頓異。初心修觀實難分別。


喻曰。前云教唯有一觀則有二。此中復云文雖分兩
兩觀難分。據茲又成文二觀一。前後違反不可復論。
故知學宗不得輒爾。此時猶可曠累多生。仍使未來
不逢善友。


問。別教地前為登地。雙亡雙照方便。其義如何。


答。地前雙凶。登地雙照。至第二地又亡又照。


喻曰。非但觀門失緒。亦乃文義參差。既云地前以為
初地亡照方便。當知正亡正照合在初地。如何乃云
登地雙照地前雙亡。具如止觀第三卷中。此是讀文
未周。不須別破。


問。何名四三昧是通修。念佛是別修。


答。頂法師誤。應云四三昧是別修。念佛是通修。


喻曰。此師自誤。推失與他。今言通修者。以四三昧攝
一切行故曰通。反以為別。念佛通收諸行不徧。乃是
通中之一。故名為別。反名為通。深不可也。


又云。三賢十聖住果報者。此兼兩教。圓教三賢。別教
十聖。


喻曰。言果報者是實報土。既生果報即是圓教四位
之人。此師伹見是賢聖之名。便分以為別圓兩教賢
聖之稱乃借別名圓。俱生實報即是正明圓位。若言
別教賢聖位不合生彼。而判十地屬別者。圓四十位
俱破無明。因何乃分十地屬別人。又約證道地即是
住。何須分別。縱存教道。則十地以含兩教亦無分義。
[001-0121c]


問。彼問人曰聲問經漸名漸圓者。八界發心不從漸
來。從此應判以為何教。


答。頓頓人也。


喻曰。難巳如前。何不從於八界塵數為判頓頓而名
漸圓。


自此巳前略明觀失。教失不論。


歸命諸賢聖。願捨是非心。為樹涅槃因。非欲貶量失。


止觀義例以唐本摸寫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