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1a]
欽定四庫全書
欽定大清㑹典則例卷一百五十
都察院六
一官員赴任康熙六十一年議準凡補授外官
領憑後交都察院轉行五城司坊官嚴察如有
在京久住不依限赴任者即報部題叅○雍正
五年定凡在京補授知縣以上官自奉
㫖之日起限十日内給發文憑給發之日起亦限十
[154-1b]
日内交都察院轉行五城兵馬司指揮嚴催照
限令其赴任
一廢員囘籍康熙二十九年定凡京官革職休
致觧任該部知照各原籍督撫仍移咨都察院
轉付五城司坊官嚴催起程將起程日期報部
○三十年議準除革職提問官照例勒限驅逐
回籍外其餘解任休致丁憂等官聼其自便
雍正三年
[154-2a]
諭凡旗員革職離任者皆勒限歸旗康熙二十九年定
例漢官革職離任者照旗員例勒限回籍嗣後陸續
條陳前後更改且日久廢弛奉行不力嗣後凡漢官
革職於任内事結之後即勒限令其回籍若有逗遛
任所以及潛住京師遨逰他省者照例治罪其擅自
容留之五城及各地方官亦分别處分至朕從前曾
令革職觧任官或有寃抑赴都察院申理嗣後如有
此等人員著在本地方取具文書然後来京事竣之
[154-2b]
後仍發回原籍不得藉端留滯著該部議奏欽此遵
㫖議準凡京官革職曽經問有罪名者限一月内起程
五城司坊官將起程日期報部並知㑹原籍地
方官照旗員歸旗例依限回籍倘違限不即起
程及逗遛中塗並囘籍遲延違限一月以上者
都察院及該督撫題叅照旗員例治罪如該管
文武各官或不於限内催令起程或潛住
京師五城司坊官専汛武官不察出驅逐皆照容
[154-3a]
留旗員例議處其革職解任廢官或有寃抑赴
都察院具呈申理者先具呈本地方官轉詳督
撫給咨来京事竣之日都察院轉行五城司坊
官發囘原籍仍知㑹原籍地方官如藉端㽞滯
照例治罪五城司坊官徇情容㽞者照例議處
一鄉㑹試禁約康熙十七年議準凡遇鄉㑹試
之年場前榜後如有私書匿名紙帖揭於街市
或編就歌謠豫為𫝊播計圖陷害他人者在内
[154-3b]
聼巡城御史五城司坊緝拏治罪○雍正四年
諭科場闗繫大典若闈中閲卷果有不公許應試舉子
親身赴都察院控告奏聞若不軌之徒假揑汚衊之
辭以洩私憤而撓公事則國法斷難寛宥著五城御
史等宻訪嚴拏即行叅奏從重治罪欽此○乾隆元
年
諭鄉㑹試倘有場前鑚刺豫報元魁及榜後生事揑
造歌謠為人心風俗害者五城御史訪拏治罪欽
[154-4a]
此 六年
諭今鄉試在邇聞不肖士子故智復萌賃倩繕寫細
字之人鈔錄文藝為入場夹帶之具著五城御史
出示曉諭宻行嚴拏欽此○又議準武闈難保無
懐挟繕寫細字之弊應照文場之例令五城御
史出示曉諭宻行嚴拏○九年奏準凡鄉㑹試
坊間擬表刋刻發賣令五城御史出示禁止
一書吏役滿康熙三十八年定凡部院衙門書
[154-4b]
吏五年役滿考職一經出榜曉示即令五城司
坊官嚴催回籍取具地鄰一月内起身甘結並
司坊官印結報部倘有潛住
京城不行察催將司坊官照容㽞廢員例處分○
雍正元年奏準各部院衙門盤踞書吏除拏獲
者已遵
㫖逓觧原籍外仍飭五城司坊官不時稽察如有潛匿
京城或逓回復私自来京者並拏送刑部治罪嗣
[154-5a]
後考滿書吏各部院移咨都察院令五城司坊
立押囘籍毋許逗遛如司坊官不行嚴察一并
叅處
一驅逐㳺惰康熙五年覆準五城司坊官及巡
捕三營官察各該管地方有無業㳺手来歴不
明之人即送該城逓回原籍仍察明犯事離籍
情由擬罪如該管官不行拏送别經察出者議
處總甲等並容㽞居住之房主皆責三十板○
[154-5b]
十年覆準凡無業之人在街道打手鼓踢石毬
者繫旗人鞭五十繫民人責二十板○又定凡
游手好閒之人輪义舞棍演弄拳棒遍㳺街市
射利惑民打降賭博五城等官拏獲將本犯照
違制律治罪仍枷一月即行發落逓回原籍坊
店寺院房主容留不報地保人等不行察拏皆
照不應重律治罪地方文武官失察照例議處
○又定凡秧歌脚堕民婆令五城司坊等官盡
[154-6a]
驅囬籍毋令潛住
京師若有無藉之徒將此等婦女容隠在家因與
飲酒者職官照挟妓飲酒例治罪其失察地方
官照例議處○雍正五年
諭京師為輦轂重地理宜肅清但五方雜處品類溷淆
往往有各省㳺手姦偽之徒潛来居住招搖生事或
呼朋引類訛詐錢財或捕風捉影指稱縴路或打探
消息嘱託衙門或揑造浮言煽惑衆聽以至開場局
[154-6b]
賭誘人為非者難以悉數朕思京城内外逺人聚集
者雖多皆有容留居住之處或在客店寺廟或倚親
友居停或租賃房屋但就其住處稽察自可得其踪
跡如候補候選之人必有仕籍可稽至於讀書之人
或應試到監或處館作幕貿易生理之人或行商坐
賈或工匠手藝以及醫卜棃園肩挑負販皆必實有
本業營生方可聼其在京居住若閒散㳺蕩出入詭
秘託名餬口四方而實無恒業即繫姦偽之徒立宜
[154-7a]
擯逐嗣後令歩軍統領巡城御史順天府督率属員
於九門五城地方嚴加察訪並出示曉諭京城内外
客店寺廟以及官民人等凡有容㽞居住棲止之人
果知其行踪来歴可以深信方許容留棲止倘繫面
生可疑踪跡莫定或人雖熟識而生事妄行者槩不
許容㽞居住若徇情受賄一時姑容經該管官訪出
或本人日後事蹟敗露必將容留居住之人連坐治
罪其作何察訪取具保結之道不使賢愚溷雜並令
[154-7b]
奉行得宜不致滋擾著九卿定議具奏欽此遵
㫖議準嗣後飭令五城司坊大宛二縣凡客店庵院不
時稽察取具並無容㽞来歴不明生事妄行之
人甘結以憑各衙門察閲其通衢僻巷賃房居
住者令房主詢明保人来歴並著兩鄰稽察倘
有此等游棍該鄰右房主協同斥逐毋得徇情
若有徇情受賄容㽞者本犯照律治罪逓囘原
籍外將客店庵院住持房主一并懲治該管官
[154-8a]
不行察出照失察例議處至編户居民住有常
業及候補候選讀書貿易諸色人等確有憑據
者毋庸驅逐倘有藉端勒索溷擾良民者照嚇
詐例治罪
一邪敎康熙五年定凡邪教惑衆該司坊官不
行嚴禁五城御史不行糾叅一并議處○十六
年題準凡揑造俚歌刋刻𫝊頌沿街唱和者内
外地方官即時察拏照不應重律治罪若繫妖
[154-8b]
言惑衆等辭照律擬罪○十八年議準凡迎神
進香鳴鑼擊鼓肆行無忌者為首之人照邪教
惑衆律治罪為從者枷三月責四十板不準折
贖五城御史及司坊官不行察拏分别議處
二十六年覆準無賴狂徒假籍僧道為名或稱
祖師降乩或妄逞邪説托言前知或以虚妄之
談蠱惑愚䝉至有羣相禮拜甘作徒從者此等
邪教行令五城官嚴行禁止○四十八年覆準
[154-9a]
凡鳴鑼擊鼔聚衆燒香男女溷雜等弊曽經嚴
禁恐相沿日久舊俗復熾再扶鸞書符招搖夤
縁之輩槩永行禁止違者該司坊官究治○雍
正二年題準婦人成羣聚㑹往寺廟進香者令
五城司坊官嚴禁○又覆準除軍民妻女禁止
入廟燒香及扮神賽㑹外其民間春秋里社祈
報者不在此例著都察院分晰出示並令司坊
官明白曉諭○三年奏準凡妄布邪言書寫張
[154-9b]
貼煽惑人心者令五城司坊官不時嚴拏○又
奏準凡坊肆市賣一應淫辭小説在内交與都
察院等衙門轉行所屬官弁嚴禁務搜版書盡
行銷燬有仍行造作刻印者繫官革職軍民杖
一百流三千里市賣者杖一百徒三年買㸔者
杖一百該管官弁不行察出按次數分别議處
仍不許藉端出首訛詐○乾隆十年奏準五城
街衢牆壁閒術士多貼淫戯穢惡之方巧立名
[154-10a]
色哄騙少年迷惑浸淫害人匪淺應令該司坊
官嚴行驅逐
一私鑄順治十四年議準凡失察私鑄五城坊
官一起降一級掌印兵馬司二起降一級五城
御史不行察叅一并議處○十八年議準凡失
察私鑄五城坊官一起降二級二起降四級皆
調用三起革職掌印兵馬司一起降一級二起
降二級三起降三級皆調用四起革職五起御
[154-10b]
史不行察恭以疎忽治罪○康熙二十三年定
五城地方盗鑄私鑄及銷燬制錢之人若别經
拏獲將失察之五城官員皆照處分錢局官員
例議處○二十九年覆準凡攙和私錢行使之
人察拏被獲繫旗人鞭八十繫民責四十板
京城外責令五城司坊官
京城内責令大宛二縣官嚴行察拏若仍有攙和
私鑄者將該管官毎起罰俸一年○三十六年
[154-11a]
議準嗣後銷燬制錢私鑄販賣者如不行察出
五城坊官不知情者一起降三級調用二起革
職掌印兵馬司不知情者一起降二級二起降
四級皆調用三起革職○四十四年題準凡失
察私鑄五城坊官降三級調用掌印兵馬司一
起降二級二起降四級調用三起革職○雍正
三年議準凡五城司坊官但䏻拏獲私鑄者不
論年月逺近槩免處分文職拏獲準免武職處
[154-11b]
分武職拏獲準免文職處分果䏻實心察拏不
論本管地方與否視拏獲之多寡量予議敘若
仍前怠玩仍照舊例處分
一私銷康熙五十六年議準錢局收買舊器皿
廢銅小民圖利致將小制錢燬壊變賣嗣後停
其收買行令五城嚴緝燬壊之人治罪○雍正
五年奏準凡銷燬制錢地方宻行嚴察毋致潛
蔵如怠忽疎縱該地方官革職○九年議準
[154-12a]
京城舖户有將制錢之邊磋捶令薄攙和兌換鎔
化銅末取利者五城御史察拏治罪○十三年
十一月
諭京城中姦徒銷燬制錢著該地方官宻訪嚴拏勿
稍疎縱倘仍視為具文將該管官重加處分不稍
寛貸欽此
一嚇詐康熙十一年題準惡徒藉端挾詐勒騙
錢財公行搶奪攪擾市肆者責成該司坊官不
[154-12b]
時巡緝如知情徇庇及不知失察者分别議處
○雍正二年議準凡部院吏役人等有指稱打
㸃衙門名色招搖撞騙及向拘禁在官之人恐
嚇勒詐財物者久干禁例令五城御史實力奉
行訪拏懲治
一拐騙康熙二年題準八旗買賣人口兩家赴
市納税注册令領催保結列名若繫漢人令五
城司坊官察有該管官印票凖買永著為例○
[154-13a]
六年
諭凡搶奪婦女拐騙幼子此等姦惡之徒嚴行五城察
拏從重治罪如所屬地方不行察拏將該管巡緝官
治罪欽此○又議準凡聚衆搶奪路行婦女及以藥
餅撲項邪術迷拐男婦子女或賣或自為奴婢
者審實凡夥謀之人照光棍例皆擬斬立决買
者知情減正犯一等不知情者不坐失察之五
城坊官議處○二十三年定凡私設窰子誘拐
[154-13b]
人口之犯令五城等官嚴行察拏務盡其類以
靖地方若不行察拏照錢局官處分例議處亦
不得藉名察拏妄擾良民○雍正七年議凖嗣
後民人幼孩迷失收㽞之人呈報該司坊官該
司坊官𫝊人認領即報明刑部若收留不報照
誘拐例治罪
一霸占雍正八年議準嗣後五城地方私立水
窩名色分定界址把持賣水不容他人擔取者
[154-14a]
照把持行市律治罪該地甲役知有私立水窩
不即舉報者照不首告律分别治罪該司坊官
不行嚴禁照約束不嚴例議處○又議準五城
地方民人有䘮葬婚嫁等事須用人夫車轎悉
聼本家自行雇覓如有私分地界霸占摃擡多
取價直不容本家雇覓者立拏枷示兩月杖一
百仍令司坊官曉諭永逺遵行該地甲役知有
摃擡攬頭不即舉報者照不首告律分别治罪
[154-14b]
該司坊官不行嚴禁照約束不嚴例議處○又
定凡
京城無帖舖户如有私分地界不令旁人附近開
張及将地界議價若干方許承頂至發賣各項
貨物車戸設立名牌獨自霸攬不令他人攬運
者各枷兩月杖一百
一謠言雍正元年覆準書吏提塘京報人等除
紅本
[154-15a]
上諭外如有訛造無影之辭者該司坊官嚴行察拏
○二年議準吏兵部科衙役及各省報房探聼
事件揑造言語者該司坊官嚴行察拏○十三
年奏準嗣後無論事之巨細若非據實首告編
造歌謡詩辭黏貼街巷者五城御史拏送刑部
治罪
一賭博鬬毆等件康熙十五年議準凡失察賭
博之司坊官每起罰俸一月二起巡城御史罰
[154-15b]
俸一月○三十年覆準凡有造紙牌骰子者該
司坊官嚴禁
京城見有之紙牌骰子限一月内銷毁○雍正元
年覆準凡有開鵪鶉圏鬬雞坑蟋蟀盆並賭鬬
者該司坊官嚴行禁止○三年奏準凡開圏鬬
雞鵪鶉蟋蟀者照開場賭博枷責例治罪其該
管官亦照開場賭博之該管官例議處○十二
年
[154-16a]
諭五城司坊等官各有管轄之地越界拏人固不免滋
擾然路遇鬬毆酗酒拐騙嚇詐之徒若因地非管轄
遂置而不問以致逃遁無踪亦非稽察整飭之道似
應不論何地皆準其拘執移送該城司坊官聼詳該
御史審訊發落至曖昧隠僻不法等事雖訪聞的確
猶非刻不可緩則凖其宻詳該城御史察拏並密詳
本城御史存案如此庶無推諉亦不致攙越其應如
何定例著九卿議奏欽此遵
[154-16b]
㫖議準嗣後五城司坊官塗遇鬬毆酗酒騙詐等事不
論何城地方均令當時拘執押送該城司坊録
供詳解該城御史審訊發落一面報與本城御
史存案倘仍泥疆界不即拘執以致案犯脱逃
者巡城御史題叅照踈脫例議處至曖昧隠匿
不法等事各司坊官訪聞的確亦不論何城地
方準其宻詳該城察拏仍宻詳本城存案均歸
於各城造冊送都察院注銷倘該役藉端訛詐
[154-17a]
嚇索不遂駕辭妄禀及司坊官擅作威福者該
城題叅議處再司坊各設捕役專緝匪類盗賊
亦不得因非本管地方明知故縱竟不擒緝倘
有明知故縱及受賄情弊將該役治罪該司坊
照疎忽例議處再五城地方多與大宛二縣接
壤自應不分彼此地界一例緝拏○乾隆五年
議準正陽崇文宣武門内皆繫旗人居址雖有
民人錯處而街道則有兵丁察看堆撥柵䦨則
[154-17b]
有兵丁㸔守又有歩軍尉等直宿廵邏不但五
城捕役無可叅置即司坊亦無從察問是以向
例未曽設有廵役遇有逃盗賭博等事既無捕
役巡察則司坊官自不應一例叅處嗣後正陽
崇文宣武門内五城分管地方除人命及活傷
驗報不實照例叅處外其逃盗賭博等事皆免
司坊官失察處分至正陽崇文宣武門外五城
分管地方各設巡役遇有人命逃盗賭博等事
[154-18a]
令該役按地緝拏如該司坊官有失察逃盗賭
博等事仍照例叅處○又議準捕役等如有受
賄故縱聚賭窩娼者嚴加治罪將失察之該司
坊官議處
一煤窰順治十二年題準西山過街塔山玉泉
山紅石山杏子口一帶煤窰永行封禁○康熙
十年題準煤税累民準予豁免逓年應用之煤
照時價召商辦用其煤窰事件聼五城州縣管
[154-18b]
理○十七年題準凡争訟煤窰察收税原冊有
名者斷給如無名妄告送刑部議罪○五十二
年題準紅石口蝎子山自青龍橋迤北髙兒山
破頭山楊家頂一帶均闗風水行文五城等官
通行嚴禁毋許採砍若有將禁止之處私行偷
砍石料者察拏治罪嗣後如有修造之處應用
石料著欽天監官前往踏看果繫無闗地脈之
山方許開採○又定西山一帶宻邇
[154-19a]
京城地方内外官豪勢要之家私自開窰燒煤鑿
山賣石立厰燒灰者問罪枷一月發邊衞充軍
干礙内外官員叅奏提問○乾隆十一年議準
按楊家坨軍荘在渾河以西諸處煤窰甚多在
香山數十里之外毫無闗碍仍應聼民開採其
過街塔于公寺東西一帶見有煤窰為數無多
稽察尚易且離香山外牆尚有數里所有見在
煤窰仍聼開採不必察禁其廢窰内如有情願
[154-19b]
復開者亦應聼民之便此外附近過街塔如天
台山談玉村諸處如有請開者令先呈明該地
方官詳報歩軍統領順天府委官確勘酌量辦
理
一質當軍器及蔵造雍正二年
諭八旗盔甲器械等物曽經禁止質當今再嚴加禁約
交與八旗五城以来年為限倘經察出將五城官員
治罪或有不肖之徒藉此訛詐者并應嚴禁欽此○
[154-20a]
十二年議準嗣後民間鐡舖内私造之鳥槍及
民間違禁隠藏之鳥槍在京行令五城司坊官
勒限兩月嚴行追出交兩翼鐡匠局如逾限不
能追出並民間有隠藏不行交出者一經察出
將私造隠藏之人並失察之地方官照例分别
治罪
一戯館康熙十年議準
京師内城不許開設戯館永行禁止城外戯館如
[154-20b]
有惡棍藉端生事該司坊官察拏治罪
一經紀乾隆五年議準嗣後
京城酒行經紀除毎兩應得用銀三分外不得絲
毫多取朘削商民違者司坊官察拏治罪
一馬匹耕牛康熙三十一年
諭一應馬匹不許宰殺貨賣著永行禁止交與五城等
官嚴察如有宰馬賣者拏送刑部從重治罪欽此○
雍正三年定凡旗人將在京馬匹販至外省發
[154-21a]
賣者處絞説合牙人不分旗民減一等科罪該
管佐領等及該管五城司坊官不行察禁者交
部議處○五年議準嗣後宰賣偷竊耕牛五城
司坊官嚴行禁止違者嚴拏照例治罪
一火房雍正十二年議準五城及順天府轉飭
各司坊官大宛二縣令各處火房設立循環簿
將逐日投宿之人詳開姓名住址行業十日一
報倘有行止可疑之人即令呈報該地方官詢
[154-21b]
知住址遞回原籍安插倘不據實呈報将開設
火房之人照不應律責處倘遇有患病受傷身
死之人並不具報者照移屍律治罪地方官不
行察出照失察例議處○乾隆二年奏準從前
火房不許容留刺字之人以致此輩無處容身
嗣後各處火房許前項孤身無業之人宿歇仍
照例設循環簿稽察○十一年議準五城御史
順天府轉飭各司坊官大宛二縣將設立循環
[154-22a]
簿編察保甲之處遵照雍正十二年及乾隆二
年定例實力稽察嗣後開設火房之人容㽞匪
類如有犯强竊案者分别有無知情分贜例治
罪保甲人等照所管内有為盗之人瞻徇隠匿
例分别責處
一保結雍正三年奏準凡部内題結軍流徒犯
及免死流犯發遣以前告稱祖父母父母老疾
家無以次成丁者如屬五城民人令掌印兵馬
[154-22b]
司指揮出結巡城御史確察報部若有揑出印
結及受賄者從重論失察者交部議處其鄉約
地方總甲十家長兩鄰内有徇庇假揑出結者
杖一百受財出結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地方官
出結後上司復令察出或原官察出及鄉約人
等首送者除本犯仍行發遣外官員及鄉約人
等皆免議其在人犯咨解到部之後告㽞養者
不準○十一年題準嗣後刑部更夫行令五城
[154-23a]
召募擇勤慎者準其供役○又定凡
陵寢採買米麥價直及各部院須知雜粮價直並由五
城司坊官結報○又定凡官員領憑在京病久
未䏻起程者吏科批發該坊察驗該坊㨿實驗
明出具印結報科○又定凡鑾儀衞校尉闕於
見役校尉親生子及兄弟之子内選擇堪用者
充補如校尉子弟不足移文五城召募該坊官
察無過犯身家殷實民人出結保送其毎月應
[154-23b]
領工食並出具印領
一取保雍正五年議準嗣後五城拏獲輕犯未
經審理之先應行收禁者仍令該衙門照常收
禁若情罪甚輕令取具的保候審不必監禁如
有踈縱等弊即將原保之人一并究治
一收管乾隆二年奏準嗣後刑部五城歩軍統
領衙門審擬竊盗如繫本京之人交保甲收管
該地方官不時㸃驗其不知籍貫者分發大宛
[154-24a]
二縣安插收管○十一年議準嗣後安插人犯
除大宛二縣稽察外如屬在五城者該司坊官
一并㸃驗
一清理街道順治元年差工部漢司官一人清
理街道修濬溝渠仍令五城司坊官分理○康
熙二年覆準内城令滿漢御史街道㕔歩軍翼
尉協尉管理外城令街道㕔司坊官分理○十
四年覆準内城街道溝渠交歩軍統領管理外
[154-24b]
城交街道㕔管理○乾隆十九年
諭五城街道土嵗填積增髙行路居人均屬不便
著管理河道溝渠大臣等詳勘量其修理之費動
支官帑除去積土堆置就近城外隙地此畨官辦
後隨時畚除自易為力並令該管衙門酌照從前
煤車囘空擕帶沙土之例善為經理勿仍壅積但
不得任聼兵役抑勒滋擾欽此
一溝渠凡五城溝渠一年一次修理務使疏濬
[154-25a]
深通不得壅塞該坊副指揮吏目分年輪管
一石路廣寧門外石路及兩旁土道令南城副
指揮西城吏目東便門至朝陽門外石路及兩
旁土道令東城吏目各遵部定丈尺修墊平坦
一民房康熙五十年覆準正陽門外大街東西
兩邊房屋並珠市口民房以新溝為限準其修
理蓋造至小街有溝者以溝為限其無溝並街
道彎斜不整或一面繋空地者均以左右鄰房
[154-25b]
不占官地者為度仍於本戸下注明礙道尺寸
立册存案日後更造清出還官○雍正十二年
議準嗣後旗民不論自置民房與認買官房若
整齊堅固不準無故拆賣倘迫於急需只準將
院内零星房屋拆賣其臨街羣房不許盡行拆
賣該坊官出示曉諭違者察拏○乾隆八年奏
準嗣後認買官房已經帑頃清完者或因傾頺
或因急需外城報該坊官批呈存案準其拆賣
[154-26a]
其有不告官司將認買官房私行拆賣者仍照
原例治罪至於兵民自置房屋無論院内臨街
拆賣悉聼其便畨役人等不得藉端勒索○又
奏準嗣後旗民人等臨街房屋實在拆賣濟急
者呈明該旗該坊官察看地方街衢果繋僻巷
尚可築牆遮蔽者準其拆賣即行築牆遮蔽倘
臨街房屋不得築牆一經拆毁即覺破壞者仍
一槩不準拆賣○十九年
[154-26b]
諭京師為萬方輻輳之地街衢廬舍理應整齊周宻
以肅觀瞻乃近来京城内外別有拆售房屋者行
戸等亦藉以居竒射利此陋習也見因八旗人衆
居住不敷特發帑金增置以資棲止該管大臣秪
圖近便率購舊料致将已成之屋輾轉拆蓋料物
必多耗折是因增而轉減於生計亦屬無益著五
城御史出示嚴行禁止欽此○又定凡民間街道
房屋私造私修私拆等事該坊副指揮吏目分
[154-27a]
年輪管
一客店毎月置店簿一本赴兵馬司署押訖逐
日附載歇店客商姓名人數起程月日各赴所
司察照如有客商病故所遺財物別無家人親
屬者官為封識移招已故之人親屬識認給還
一年後無識認者入官
一教場雍正三年議準
京城安定門外黄寺前教場乃操演兵丁閱看軍
[154-27b]
器之地毎有路旁掘土為坯市賣者令該坊官
不時廵察嚴行禁止違者拏送刑部治罪再八
旗教場皆近城垣並令一例察禁
一河厓康熙五年題準大城下護城河厓水衝
之處工部差官修築外羅城河厓令順天府及
五城官修築○乾隆九年奏準
京城内外沿河植栁行令該坊官時加培護禁止
偷折違者察拏
[154-28a]
一承追凡五城兵馬司承追贓罰變産等項如
限滿不完照大興宛平承追雜項錢糧例議處
該城御史即將司坊官職名呈報都察院咨部
題叅如司坊官承追限滿不完該城御史不將
職名開送者經都察院刑部察出將該御史一
并議處仍令該司坊官將積年承追之項造具
清冊三本一送都察院一送刑部一存該城御
史察覈
[154-28b]
一羈禁順治十六年覆準五城人犯有事闗重
大者方許羈舖候審其餘小事不得濫行羈舖
如各役有索詐䓁情該御史題叅按例治罪○
康熙五十七年覆準嗣後五城司坊官奉行牌
票除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順天府歩
軍綂領河南等道本城御史批發事件外其餘
各衙門不得擅行牌票交與司坊鎻禁人犯如
果有𦂳要案件必須印文咨明巡城御史轉行
[154-29a]
司坊○凡部院行令該司羈禁要犯該司一面
羈禁一面申報都察院
一逓解凡各部人犯應逓觧者發該司逓觧○
雍正五年議準凡徒罪人犯繋順天府所屬者
仍送府尹發配外各省民人皆逓回該督撫照
原籍應發地方發配充徒徒限滿日仍令原籍
地方官管束不許再来
京師違者拏獲之日枷一月責四十板仍行逓回
[154-29b]
五城兩縣並廵捕營嚴行察拏倘奉行不力仍
有容㽞潛住者将該管官議處總甲人役並容
留之房主皆照不應重律治罪○乾隆二年議
準
京城逓回原籍充徒人犯復来
京師者定例枷一月責四十板其有再来犯事罪
止杖笞者仍照例枷責若所犯罪重於枷責者
照本犯應得之罪加一等一并逓囘原籍不許
[154-30a]
出境至具呈廢員内有與例不符及引
見未用者應即歸里倘聼從書吏等鑚刺請托該司
坊官察拏
一供應雍正元年定向来貢院應用案座等物
均繋五城司坊借用民間因之縂甲捕役等藉
端科派種種擾累嗣後貢院應用諸物著工部
備造取用所有派借民間之處槩行禁止○又
議準鄉㑹場内所用筆墨紙張及笤箒水桶等
[154-30b]
物亦著備辦以杜五城借用之擾其水桶等物
於考畢日交司坊官收貯至筆墨紙張等項日
銷之物嗣後於科場供應銀内一例奏銷○十
一年題準向来部院各衙門票取各項差務該
坊官均令縂甲承辦而縂甲皆派於民間舖戸
藉端需索在所不免嗣後或竟行裁革或自行
承直或給發官價均不得藉口賠墊暗行私斂
逐條分晰永久遵行如部院票取東西馬館藥
[154-31a]
引獸醫文鄉㑹試雇覓各項長短夫役禮部票
取刻字匠及恩榮筵掃除潑水夫役順天府武
鄉試票取空白簿武鄉㑹試外場領運牀椅等
物所用車價人夫武㑹試㕑役及應用器物又
每遇應送校尉駕衣翎帽並擡夫錢糧各項須
用車装載内務府雇車所用席蓬繩竹光祿寺
票取厨役茶夫並蒸鍋等匠各部院發下逓觧
人犯老病婦女須車驢觧送各衙門票取鼓吹
[154-31b]
采紬並公案公座内務府器皿庫匠作毎月票
取青竹籐條茶葉鑾儀衞毎年六月票行洗象
搭棚以上各條盡免縂甲承辦永除藉端科派
之弊並將各城縂甲照捕役工食一例給與倘
縂甲仍有藉端科派者按律計贓治罪如該司
坊官失於覺察該御史題叅照失察衙役犯贓
例議處若知情故縱照縱役貪贓例議處○又
定凡耕耤順天府行令該司坊先期習禮届期
[154-32a]
督率掃除及料理從耕播種等事鄉㑹試順天
府禮部行令該司坊官料理外場監試供應物
件並督率搜檢巡邏場圍武鄉㑹試順天府兵
部行令該司坊官料理外場監射棚厰物件及
㑹試外場監射一切供給鄉飲酒禮順天府行
令該司坊官執事决囚刑部行令該司坊官督
率廵邏刑部各司歩軍統領衙門飭發枷示看
守取結養病各犯及飭驗生死傷痕並掩埋病
[154-32b]
故監犯行令該司坊官承辦○又定凡兵部額
車如不敷用行令該司坊官雇覔以百里為站
毎車毎站給銀一錢或里數多少逓為増減移
咨户部給發
一供應夫役康熙九年定凡
内府取用匠夫行文到部移咨都察院轉行五城
取送如工程𦂳急行令該坊官取送○十年議
準嗣後各部院應用工匠夫役移咨都察院轉
[154-33a]
行五城取用○十二年題準五城匠役各委坊
官一人察管○雍正二年議準嗣後
壇
廟掃除道路應用夫役歸工部辦理其向五城取夫之
例槩行停止○十一年題準嗣後文鄉會試内
外捜檢等夫以五城捕役聼用揭曉護榜等夫
以五城縂甲聼用工部所用舁夫行令該司坊
官選壮健不生事之人送部仍令該司坊官督
[154-33b]
縂甲管押
一書吏中城指揮三名副指揮二名吏目二名
東城南城西城指揮副指揮吏目各三名北城
指揮四名副指揮二名吏目三名
一皂𨽻中城司坊共十有八名東城司坊共二
十九名南城司坊共二十名西城司坊共二十
九名北城司坊共三十名月各給折米銀三錢
九分
[154-34a]
一縂甲中城副指揮吏目各四名東城副指揮
吏目各六名南城副指揮六名吏目五名西城
副指揮五名吏目六名北城副指揮七名吏目
九名月各給工食銀五錢
一捕役五城副指揮吏目各二十四名月各給
工食銀五錢○雍正七年奏準各城一司兩坊
毎坊額設巡役十有二名地濶人稠巡察不及
準於毎坊増設捕役十有二名
[154-34b]
一仵作雍正十一年題準人命㝡重相驗相驗
全慿仵作刑部向無仵作遇有命案隨𫝊五城
仵作相驗嗣後刑部専設仵作二名五城各設
仵作一名由本城召募誠實諳練者充當給發
工食月各一兩如三年無過月各二兩
一所夫中東南北四城各設棲流所一處西城
設立二處各所夫一名月各給工食銀五錢均
於棲流所存公銀内支領
[154-35a]
[154-35b]
欽定大清㑹典則例卷一百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