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m0005 大乘中觀釋論-宋-安慧菩薩 (T@MING)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七


安慧菩薩造
譯經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光梵
大師賜紫沙門臣惟淨等奉 詔譯
觀有為品第七之三


復次自部答異宗言。


「 此分位定住
 先分位顯明」



釋曰。如乳位中。乳亦不即。於此位滅。如前所
說。有無二法。互相違故。復次頌言。


「 異分位定住
 先分位已滅」



釋曰。如是決定住異位中若有所轉如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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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無別異滅。何以故。酪已成時。乳即不生。
此中決定壞失次第。各別分位無異性故。若
言物體不滅。此即相違。或計滅有所得。彼非
道理。今當止遣。他法既無生住可止。自法亦
無。今所說滅。以自法無故。復次頌言。


「 如彼一切法
 生相不可得
 即此一切法
 滅亦不可得」



釋曰。此中云何。若一切處有滅法者。彼即無
實。復次頌言。


「 若法是有者
 滅即不可得
 不可於一處
 有有無二性」



釋曰。互相違故。復次頌言。


「 無法即無果
 滅亦不可得
 如無第二頭
 不可言其斷」



或有人言。依止滅體。是中欲令滅有所得。故
頌答言。


「 法不自體滅
 他體亦不滅
 如生不自生
 他體亦不生
 此滅共未滅
 自體何能滅
 此滅若已滅
 滅已復何滅
 是滅若有異
 滅即是無窮
 滅若無所滅
 法皆如是滅」



或造釋者言。若彼生法止遣法自相者所說。
即有對待過失。謂以勝義諦中有有為法對
待無為。今對彼說。是故頌言。


「 生住滅不成
 即無有為法
 有為法不成
 何得有無為」



釋曰。對待所起。此說畢竟。譬如石女不生於
子。世俗決定物體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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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應問。若無有為之法及有為相。云何世
尊說有三種有為法相。故頌答言。


「 如夢亦如幻
 如乾闥婆城
 所說生住滅
 其相亦如是」



釋曰。諸法如夢幻及乾闥婆城。皆是分別智
境界性。是故顯示象馬車步男子女人國城
等相。彼體皆空。是故所有生等諸法皆是智
境界性之所發起。於勝義諦中所顯無體自
性空故。故佛欲令於諸行中捨離常見。令得
調伏。乃作是說。止生老等。所言老者。老亦非
老。此即自語有所得相違。是故頌言。


「 老亦不離老
 老時無所有
 此性老不脫
 異性亦如是
 是故一法中
 老即不可得
 若老而無老
 非自體他體
 此老不自老
 一切老亦然
 老若有別異
 老即是無窮
 解脫出離道
 自具足亦然
 若法離自相
 果亦不可得」



釋曰。如說解脫。諸有善法此即說為緣因。
彼善法性若有所得。云何說彼以為緣因。若
爾而彼識等亦可說為緣因而有所得。何以
故。以差別性彼無體故。差別識性亦非自體。
有善法性以其自體諸善法性為緣因故。於
解脫中無有果利。若善法性因有解脫者。如
是決定捨離自體。何以故。以所立諸法入自
體故。若不爾者。如前所說。云何不以不善解
脫而成善法解脫所作。若如前說。善法解脫
此亦不離有分別故。是故當知。彼一切法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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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生若未生二解脫因。彼即不生。復次頌
言。


「 已脫不可說
 未脫不可說
 脫未脫無說
 脫時亦無說
 此解脫若異
 解脫即無窮
 若無脫而脫
 皆如是解脫」



釋曰。若如是知。彼出離道亦然。具足如所生
說。諸佛世尊。於契經中。有說頌言。


「 色法如聚沫
 受即如浮泡
 想同陽焰生
 行如芭蕉相
 識如彼幻法
 顯示所立法
 如夢如影像
 亦同於響應」



復說。於諸行中一切法無我即無自性。當知
此中所言我者。即是自性別名。此中所說。彼
真如法無有戲論。若說決定皆是虛誑妄取
之法。


觀作者作業品第八



或有人言。前品所說。破一切法諸有所作。有
為不成故。何得有無為。若作此說。何故與
彼阿含相違。如佛世尊。於契經中。有說頌
言。


「 應修善法行
 勿修惡法行
 修善法行人
 二世安樂寂」



如此頌意。即有作者作法。亦復有果。所說是
實如所觀察。何故但言世俗。非勝義耶。


論者言。諸有作者。於勝義諦中。若實有若不
實有。若亦實亦不實有。作業亦然。若實有若
不實有。亦實亦不實有。由如是故。而彼作者
於所作中若實有作者。亦應實有作業。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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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推。作者作業皆無有實。若實不實二種俱
於勝義諦中。無極微許決定實法。若作者有
實。然亦無實作業可得。若作業有實。而彼作
者亦不和合。復次頌言。


「 作者若有實
 亦不作實業」



釋曰。若如所說。何可信耶。故下頌言。


「 實所作無故
 無所作差別」



釋曰。若復止息善不善業。即所作不生。若
所作中有二。作者亦復有二。亦非於所作中
有能作者。此遣法自相。此復云何。故下頌
言。


「 有業無作者」



釋曰。若於作者作業中。執著所作生起。此即
還成法自相相違。今當止遣。復次頌言。


「 無實所作故」



釋曰。以無所生作用差別故。若復作用有所
和合。即所作有二。業亦有二。亦非離其所作
有業。此遣法自相。復次頌言。


「 有作者無業」



釋曰。若所作業與作用法彼相離者。即能作
所作二俱叢雜。此遣法自相。


復有人言。若有能作及作用法彼即有業生
起。應可說為實有作者。以作者生時業亦無
異。由有作用和合故。彼亦無別實有。此無過
失。


論者言。何名無過。以作者作業及所用法彼
能作所作悉無作故。此中若有能作所作。過
如先說。若無所作。能作亦無。以離所作故。此
即云何。有其能作所作及所作業用。此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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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餘處亦然。隨應遮遣。今此文廣。恐繁且
止。復有人言。作者所作之業不實可爾。而彼
作者可應實有。今為對遣彼說。是故頌言。


「 作者亦無實」



釋曰。若計作者作業為實。今此言中亦當止
遣。復次頌言。


「 若實有作者
 亦實有作業
 作者及作業
 二俱墮無因」



釋曰。此言能作即是作者。此言所作即是其
業。若或所作離於作者有業可作。如是亦當
但有作者無所作時應有作業。有即無因。若
作者作業墮無因性。即有一向過失。此應思
擇。復次頌言。


「 若有果無因
 因即非道理」



釋曰。此言因者。即說為緣。若法有因轉時緣
即隨攝。因若無體現事止息。此即是無。云何
有義可攝於緣。此復云何。故下頌言。


「 作作者無體
 作用不和合」



釋曰。如斷薪等。若無所斷果體。彼能斷者及
斷所用作具斧等皆不和合。斷所作用當何
有依。彼無體故。作者作業無體亦然。此復云
何。故下頌言。


「 若無法非法
 所作等無體」



釋曰。若離所作。能作作用即無有業。故下頌
言。


「 法非法無故
 從生果亦無」



釋曰。此義云何。由此即無惡趣善趣及解脫
道隨應果等。復次頌言。


「 無果無解脫
 亦無生天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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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唯生天道
 解脫道亦無」



釋曰。若爾世間諸有一切作用。皆悉墮於無
果利中。世間果者如種子等。作用隨轉即能
生果。彼若無體即無果利。


或有人言。如是所說作者無實。其義可爾。彼
所作業此乃是實。以能作故。此無過失。


論者言。此何無過。今言作者。即是因之別名。
業即是果。且非果法離因自體別有所作。如
是若有作者作業。即有因有果。和合建立。今
此如是作業不異於作者。作者不異於作業。
故所作業而亦不離。以差別因彼無性故。此
云何知。若法有緣及所作具。即因果性成。今
此所說非不顯明。


或有人言。作者亦實亦不實故。作業亦實亦
不實故。下頌答彼增上言。


「 作者實不實
 亦不作二業
 有無互相違
 一處即無二」



釋曰。於一法中有無二法和合作用。彼即無
體。非道理故。如是決定和合作者作業亦不
可得。以相違故亦非道理。復次頌言。


「 作作者作用
 所作實非實
 著即生過失
 此因如先說」



釋曰。此中應知。若實不實皆對待所說。故下
頌言。


「 所作實不實
 亦實亦不實
 作者及作業
 此因如先說
 作者諸所作
 非實非不實
 應知業亦然
 此因如先說
 實所作即無
 不實又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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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無互相違
 一處何有二」



釋曰。此中所說三種對待。如生法說。是故應
知。非佛世尊於一切處而悉止遣作者作業
及諸作用。此即不墮諸無因過。


論者言。此實無過。我亦不說無其作者及彼
作業。何以故。我欲表示作者作業互所成故。


復次頌言。


「 因作者有業
 因業有作者」



釋曰。應知此中隨轉施設皆無自體。作者作
業。若成不成。離有離無。證成中義。世俗所
得。故下頌言。


「 世俗遣異性
 我見成就相」



釋曰。若有人言。此與阿含相違者。彼因義不
成。


有外人言。勝義諦中有其作者。何以故。如佛
所說有能取所取故。


論者言。今為遮遣彼說故說。於彼諸作用中
有其能取。若能取所取二法不壞。即作者隨
轉亦不相離。如是應知。能取所取互所攝故。
由是建立。因作者有業。因業有作者。是故因
其能取而有所取。因所取故即有能取。此即
非勝義諦。今復云何。離彼作者作業有遮遣
邪。此中所作因義。若或止遣作者作業。彼能
取所取。此亦應離。


復次頌言。


「 若勝義諦中
 有作者作業
 彼能取所取
 此亦應遮遣
 作者作業等
 此義如是故
 餘法自及他
 相因義應觀」


[007-0153b]


釋曰。若果若因。能相所相。同生不同生等。因
果二法物體有得。若言有因。即墮果數。如彼
生法。若有義可取。即彼有性。若彼無者。非彼
有生。色等諸法若無義可取。即彼無體可觀。
何況因果離於自體而有力能。若離自體有
力能者。即有所得相違。譬如離於泥團可有
瓶邪。物體分位法中所起。此說即是瓶生泥
團。譬如瓶水。無彼別異分位性故。亦非瓶如
木故。又非泥團分位即說有瓶。猶如別瓶若
自力能而有所得。此即相違。若樂等法因有
力能。即有樂等果法。樂等有故即樂等差別
有所發起。此中所說。有所得者。此說亦無少
法相違。若離因果而有力能。說所成者。如是
決定彼無力能成其因果。此即或成顛倒計
執。或成決定。不共因中相違離因無體故。若
不共因非一向成故。若因果和合。即物體有
性。如是所說因果二法。此中應知非勝義諦。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