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k0080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唐-法藏 (T@JIA)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第五盡輕新求學戒


魏國西寺沙門法藏撰


不敬請法戒第六



初制意者。諸佛所師所謂是法。菩薩理應敬人
重法滅身求請。而反露踞傲輕慢人法。失道
之甚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則於失者不
教誨。今則於得者不敬請也。


三釋名者。輕
人慢法名不敬請。戒防此失。亦功能立名。


四具緣者。四緣成犯。一實有大乘解行之人。
二無別開緣。三故起慢心。四不供養不請法。


五闕緣可知。


六輕重者。約人者有三。一
解行過己。是軌範師。傲而不敬請理應是重。
二解行同己不請少輕。三劣己不請無犯。二
約法亦三。准人可知。


七通塞者。重樓戒經
云。若菩薩憍慢心故不諮問師不受師教得
罪。不犯者。若病若狂若癡。若大聰明多聞有
智為調眾生。若入定時也。


八釋文者。文中
三。初見勝人遠來明制戒緣。二即起等明正
為制戒。三若不爾等明故違結犯。初中大乘
法師者是。總舉簡異小乘故也。下別辨。同於
大法。同見解勝。同行是行勝。入僧坊約出家
菩薩。舍宅約在家。城邑約王等。二正制中二。
初制敬養人。二制啟請法。前中迎送各禮
[005-0638a]
約初後威儀也。日日三時約時分也。謂辰旦
供養小食。齋時供養正食。餘時供非時湯藥
等。故為三時也。三兩金等下約所用資具
也。謂重法情深。於人極敬。良由末代說法之
師替如來處故。令尊重極至供養。故攝論云。
若人戒足雖羸劣。而能說法利多人。如佛世
尊應供養受彼所說故相似。又謗佛經中。有
人謗辯積法師即為謗佛。供養法師即為供
養佛等。又如大法炬經法師品中廣顯。大乘
法師令其敬養等。二常請下於法制請中。三
時者。謂於一日初中後三時請法。隨彼請時
皆具威儀。褊袒禮等是身業也。請法之辭語
業也。不生瞋心等意業也。今辦難辦之供。
情無患惱。身受難忍之苦。不生瞋心故也。如
賢愚經第一卷。釋迦過去作毘楞竭王。為求
一偈身受千釘。又如雪山童子。為求半偈高
巖捨命。如是等故云為法滅身等。三若不爾
等違犯結罪可知。


不聽經律戒第七



初制意者。但新學菩薩觸事無知理。應執持
經律四方求學以成道行。而反有講不聽。抱
自無知不識持犯。故令戒行並皆虧失。退入
邪小。為過既重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則
通請大法。今則別聽毘尼。故須制也。


三釋
名者。化制二教別名經律。不能就師屬耳飡
受。戒防此失立斯名。


四具緣者亦具四緣。
一是新學。二有講法處。三無別開緣。四不往
聽受。故便犯。


五闕緣可知。


六輕重者。約
人約法各三類輕重。准前可見。


七通塞者。
[005-0638b]
亦准前戒可知。


八釋文中三。初舉勝緣。二
是新學下對緣正制。三若不至下故違結犯。
初中一切處者。通舉一切俱是講說經律之
處。有講毘尼經律者。舉所講法也。毘尼此
云滅。謂身語意惡猛氣炎熾。戒能防止故稱
名滅。謂此經律宣說毘尼故云毘尼經律。大
宅舍者別顯處也。講法者重顯法也。謂開釋
本文名之為講。正制中二。先約法制。聽謂應
持經律往彼聽受。二若山林下約處制。往令
其受法。三若不至下故違結犯可知。


背正向邪戒第八



初制意者。菩薩理棄捨二乘受持大乘真實
之法方名菩薩。而今乃棄大歸小失其正行。
乖理之極故須制也。故涅槃經云。菩薩怖二
乘道。如惜命者怖畏捨身。大般若戒品云。若
菩薩設殑伽沙劫受妙五欲。於菩薩戒猶不
名犯。若起一念二乘之心即名為犯。如是等
文廣如彼說。


二次第者。前雖離慢懃學。而
或心墮二乘故。次制令專習大乘也。


三釋
名者。心捨大乘故名背正。遵崇邪小故曰向
邪。禁防此失故名為戒。


四具緣者。一是
大乘法。二起彼想。三心背語非。四捨此受彼。
故結犯。


五闕緣者。准前釋可知。


六輕重
者。約境大乘有權教實教。約心背捨有疑心
決心。約事[娕*頁]墮愚癡故各有輕重。並准釋可
知。


七通塞者。此戒一向不開。以諸菩薩無
有暫時捨大乘故。若癡狂若數數習對治。煩
惱力強暫起還憶一切不犯。


八釋文者。於
中三。先背正。二受邪。三結犯。初中情隔正
[005-0638c]
理故云心背大乘。謂所說法真理名為常住。
能說之教故稱經律。又釋。此大乘經律三世
諸佛同說同行。更無改易故云常住經律也。
語越真詮故云言非佛說。二而受持下受邪
法中。先約人有二。或墮二乘地。或墮外道中。
惡見下約邪法有二。或總撥一切佛所說法。
此是外道惡見。或唯撥大乘不非小教。是二
乘惡見也。一切禁戒亦二。或是外道烏鷄鹿
狗戒等。或小乘乖大之戒。邪見亦二。或是外
道不信因果。或是小乘不信法空等。上是所
詮經律。是能詮邪教。三結犯可知。


不瞻病苦戒第九



初制意者。菩薩以大悲為體。拔苦為用。何容
見病而不瞻救。故須制也。又若能禁心看病
令其得差。即是施命。故須制也。又如來大
聖尚躬瞻病苦。況其餘類而不瞻救。


二次
第者。前背上勝法。今則捨下病苦。故次制也。
又前則於法有背。今則於生不濟。故次制。


三釋名者。病之與苦隣死之厄。捨而不救實
違慈行。立禁防止。亦功能受稱。


四具緣者。
一是病苦。二起彼想。三自無病等。四嫌心捨
去。故結成犯。


五闕緣者。闕初二緣並無犯。
闕第三緣中。若自少患即便捨去。應得小罪。
若重無犯。闕第四緣中。有起嫌心不捨去起
悲心而捨去。皆得小罪。如四分律云云。



輕重者。約境病苦有輕重。約心悲念有厚薄。
約事在緣有急緩。皆犯有輕重。准釋可知。


七通塞者。若自病。若新差。若遣人看。若
與食與藥。若彼自有人。若彼病已差。如是一
[005-0639a]
切無犯。反上一切皆犯。更有餘緣。准思可知。


八釋文者有二。先舉緣制行。二而菩薩下
故違結犯。亦是先令作持後顯止犯。前中亦
二。初總舉令行。二若父母下別辨戒行。前中
亦二。初總顯同佛。二挍量顯勝。八福田者。有
人云。一造曠路美井。二水路橋梁。三平治嶮
路。四孝事父母。五供養沙門。六供養病人。七
救濟危厄。八設無遮大會。未見出何聖教。有
云。供養三寶為三。四父母。五師僧。六貧窮。
七病人。八畜生。亦未見教。賢愚經云。施五人
得福無量。一知法人。二遠行來人。三遠去人。
四飢餓人。五病人。足以三寶亦為八種。既言
如佛無異。復言八中第一。明知非是後二種
八。此應是初八之內方為第一也。二別顯中。
父母等別舉親位顯其重相。理實通一切眾
生也。言諸根不具等。顯其病相。如病既爾。苦
惱亦然。皆令差脫。乃至身命亦不悋惜。如月
上女割乳房以濟產婦。如毘舍母割肱肉以
供病比丘等。皆務令得濟。不顧己命。是菩薩
也。二而菩薩下故違結犯中。惡心害悲故云
嗔恨。乃至僧房者。約師僧弟子病處。城邑
者。約父母等病處。曠野等者。通一切病苦處。
見病不救者。正顯違行。犯輕垢者。結示罪名
之。


畜諸殺具戒第十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廣聚法財利樂眾生。反
畜殺具乖於悲濟。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
防自身。不能濟病。今就依報不畜非器。故次
制也。


三釋名者。殺具損命違害悲濟。戒防
[005-0639b]
此失故立斯名。


四具緣者。一是殺具。二有彼
想。三無別開緣。四故畜成犯。


五闕緣可知。


六輕重者。約境所畜有多少勝劣。約心情
有剋漫。約事擬用不用單合皆輕重之義。准
思可知也。


七通塞者。義准為護佛法及調
伏眾生等畜應不犯。及從惡人乞得擬壞亦未
壞無犯。反上一切隨畜皆犯。是故菩薩見他
畜勸令毀破。若勸不得。應乞應贖。猶亦不得。
應以威逼等檢挍。要當令止。


八釋文者有三。
初制畜非器。二止內怨。三故違結犯。初中
但多殺具類。略列十種。一刀是割截義。二杖
是捶打義。三弓是送箭義。四箭是中害義。五
鉾是傷剌義。六斧是斫伐義。七鬪戰具。謂
甲弩等一切俱是鬪戰之具。此上通害人及
以畜生。八惡網是捕魚捕鳥。九殺生之器通
舉坑穽等。十總結。但是害具總不得畜故云
一切不得畜也。二而菩薩下止內怨心示行令
修。於中但是發心行菩薩道者有殺父母怨。
理無加報。故云菩薩等也。經云。以怨報怨。怨
終叵盡。唯有無怨怨乃息耳。是故不報。況
復菩薩觀一切眾生。總無怨者。悉是悲境。俱
是慈救。於曾有怨處。偏起重心視如赤子。
問若爾菩薩於自父母何成孝耶。答怨若未
害。縱碎自身猶如微塵經無量劫。要當孝行
以存護養。如其父母已被害訖。即是宿業。酬
彼無益。更招大損怨怨不絕。如瑠璃王害釋
種時。如來神力無如之何。此謂也。言況殺眾生
者。舉重況輕也。約境舉。父母重。餘眾生輕。
約心。為父母酬罪得輕。為餘人酬得罪重。三
[005-0639c]
若故畜下違犯結罪可知。如是十戒結上十
種。勸學令持。下六品等指彼廣本。以彼六品
之中有開有釋。如彼應知。


通國入軍戒第十一



自下第二十戒之中。先明持犯。後結勸指
廣。前中十戒即為十段。


就初戒中。初制意者。
菩薩理應和諸違諍令息相害。而反通國使
令相侵害為失之甚。故須制也。別說有三。一
生譏嫌故。二乖和行故。三成相殺故。為過既
重。理宜須制。


二次第者。前即防畜戰殺之
具。今則止彼身為戰使。次辨也。


三釋名者。
為國使傳言入陣令鬪。戒防此失。故立其名。


四具緣者。一二國二軍。二為利養及惡心。
三傳此言至彼四彼聞已來害此。若據損
命犯二罪。一望斷命邊犯殺戒。二身為軍國
使邊犯此戒。


五闕緣者。若闕初緣。二國非
怨計得方便罪不望殺邊。二若不為利但有
惡心。若無惡心但為利為名。皆犯。若總闕此
緣得重方便。三若不傳等總無犯。四彼若不
相害亦犯重方便。可知。


六輕重者。約境。所
傳之言有極惡劣惡。約心。為名利及惡心。有
單有雙。約事。令他有想害不想害。皆有輕重。
思之可知。


七通塞者。若以善心為調伏彼
令其和穆。入軍入國一切無犯。除上皆犯。更
准思之。


八釋文者亦三。初舉過緣。二正制
斷。三違結犯。初中為得財利或得官位。或但
有惡心酬昔怨故。通國使命者。身為國使。通
致兩頭論鬪戰事。或但在一處示其圖策令
得相害。亦犯此戒。或示得行兵等法。或入軍
[005-0640a]
傳言立期交陣令多人命斷。故云殺無量眾
生也。二而菩薩下正制斷中先舉輕謂。暫入軍
中猶不開許。況作國賊令茲鬪戰。三若故下故
違結犯。可知也。


傷慈販賣戒第十二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慈濟群品。乃而反販賣
人畜死具自資。內違慈行外招譏謗。故須制
也。


二次第者。前雖止為國賊。猶恐劫掠良
賤。故須制也。


三釋名者。賣盛死具所以傷
慈。販人及畜復違濟救。戒防此失。故立此名。


四具緣者。一是正境。自有四種。一良人。二
奴婢。三六畜。四盛死具。二隨起彼想。三正
買賣。四事成便犯。


五闕緣者。初二隨闕各
無犯。後二隨闕各得方便罪。可知。


六輕重
者。約境。賣良人最重。販奴婢應次。六畜應輕。
死具最輕。約心。有耎中上分輕重。約事。為求
多利賣。與惡人令極苦等。理應最重。反此是
輕。可知也。


七通塞者。若為三寶要藉。若為
利生若為調伏直買直賣。一切無犯。反上皆犯。


八釋文者又三。初舉過。二正制。三結犯。初中
四句。一販賣良人類。二販奴婢。三六畜者。周
禮云。牛馬犬羊豕鷄為六也。理實通一切畜
生。皆不得販賣。今但言盛死之具。即棺槨轜
車之類。一切皆犯。以是旃多羅業故。二尚不
下正制。自他俱不應作。但菩薩二利中他
為最故舉自況他也。三若故作下故違結犯。


無根謗人戒第十三



初制意者。一為欲護前說謗毀等三重戒故。
二為離惱亂諸好人故。三為護佛法離醜惡
[005-0640b]
故。實尚不說。況起謗耶。四為離自招重業過
故。


二次第者。前於下位不輕。今於上人不
謗故也。


三釋名者。無根謗人是違理之極。
戒防此失。故立此名。


四具緣者。一實是好
人。二知是無事。三故起惡心。四發言謗黷。明
了便犯。


五闕緣者。闕初二緣犯說過戒。闕
後二緣各得方便罪。可知。


六輕重者亦三。
初約境有三品。一和尚諸師。二有德尊者。三
同位善人。二約心亦有三品。耎中上不同。三
約法。雖俱成乖然各有輕重。准可知耳。



通塞者。除癡狂亂及地上菩薩逆行。餘一切
皆犯也。


八釋文者又三。一舉所制之過。二
明須制所由。三違制結犯。初中以惡心者。明
起謗之因。謂三毒盛興違理損物。故云惡心。
言無事謗他者。明違境成謗。謂無三根惡事。
言良人等者。明所謗之人謂。良善是同位人。
法師及師僧是己所尊位。國王及貴人是世
所尊。共是所應讚歎之位。豈容有謗。言犯七
逆十重者。明所謗之罪。理實輕垢亦應有犯。
文中就重故也。二父母下明須制所由。中父
母等亦是所謗數。孝心者。於師父等尊位
人處。應生孝順心。於等及下生慈悲。設不生
此心。猶有罪失。況起惡等。三而反更下故違
結犯。可知。


放火損燒戒第十四



初制意者。誡燒山野為護殺罪。制焚屋宅為
防盜戒。放火損燒譏謗極弊。理非菩薩利生
所宜。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即不謗於人。
今則不損依報。故次明也。


三釋名者。執火
[005-0640c]
焚燒非理損物。戒防此失。故立斯名。


四具
緣者。一對山等境。二起彼想。三以惡心。四以
火燒之。故便結犯。


五闕緣者。闕初二緣。各
皆無犯。闕後二緣各得方便。


六輕重者亦
三。約罪有三。若燒損生命及損他物皆實犯
重。就故以火燒山屋等物。非菩薩所應。故結
輕垢。約損命損財各有多少。放火招譏隨其
淺深皆有輕重。約心有耎中上差別。約事招
譏亦三品不同。各有輕重。可知。


七通塞者。
文中約山野。從四月至九月燒犯。餘時不犯。
同律中露地燃火戒云云 約燒屋等一切皆
犯。五分律燒野不犯重。此似同彼。


八釋
文亦三。初舉所離之過。二正制不聽。三故違
結犯。初中一以惡心者。簡却慈心救物。二故
放火者。簡於錯誤也。三燒山林等者。正明處
燒成損。於中二。先燒山等是損無主物。四月
等約時辨定。約損生命。二若燒他人等是有
主物。一燒他屋宅。二城邑。三僧坊。四田木。
五鬼神物。六官物。第二一切有主物下正制
不聽。若故下故違結犯。共可知也。


法化違宗戒第十五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以菩薩乘授與眾生令
得究竟饒益。反以二乘小法用以化人。違理
違願。故須結戒故經云。若以小乘化。我則墮
慳貪。此事為不可。此之謂也。


二次第者。前
則遮其外損。今則護其內益。故次明也。



釋名者。以法化生理宜以大。違本所宗授以
小乘。戒防此失。故立斯號。


四具緣者。一對
前人。二以惡心。三教異論。四彼領受即便結
[005-0641a]
犯。


五闕緣者。闕初二緣各總無犯。闕後二
緣各得方便罪。


六輕重者。約境前人有利
鈍不同。謂利根授小法令失大益。或能謗毀
大乘。鈍根反上。故有輕重。若約心。有瞋心
妬心等。諸惡亦有耎中上差別。若約事。損
益有多少。皆有輕重。單雙一合可准知耳。


七通塞者。若以好心教令廣知不令味著。理
應不犯。又若欲為破邪小執令解知彼宗意。
亦不犯。又若彼根是小乘法器。先授小法擬
後漸引令入大乘。此亦無犯。又若忘誤等一切
無犯。如瑜伽戒品。反上一切皆犯。


八釋文者文
中二。先明順理應行。二明違教結犯。前中先
舉所教之人。雖通一切略論四種。一內眾。謂
佛弟子。二外眾。謂諸外道。三俗眷。謂六親。
四法侶。謂善知識。下明所教之法有三種。一
教教法。謂大乘經律。二教理法。謂教解義理。
三教行法。謂使發菩提心等。即授教令解。依
解起行。是其意也。於中發心者。是位前信行
法也。發十心者。是前十發趣當十住位也。長
養心者。是前十長養當十行位。金剛心者。是
前十金剛當十迴向。略不論十地。此釋同前
文。又釋。發菩提心發十心是地前位。長養心
是地上行。金剛心是十地滿等覺位中金剛
心也。一一解其法用者。令解地位修行所依
漸次分齊不令雜亂。擬後修行知其趣向。不
爾云何得到佛果。菩薩之人理應以此成佛之
法授與眾生。是其常業。二而菩薩下違教結
犯。中惡心嗔心者。是犯戒心。教他等者。明犯
戒事。大集經云。勸學小乘是魔業也。況外道
[005-0641b]
邪論耳。結犯可知。


惜法規利戒第十六



初制意者。新學求法。理宜為說。如乖此躅。為
失至重。故須制也。略由三意。一為護前慳法
重罪。二為欲攝護新學法器令正行有依。三
為護正法傳燈不絕。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
前於諸人不教為失。今於求者不施為失。故
次明也。


三釋名者。匿正法求財利。戒防此
失。故以立此名。


四具緣者有六緣。一有來
求人。二自解法。三無開緣。四規別利。五倒
說。六前人領受即便結犯。


五。闕初
緣犯前戒。次闕第二得重方便。以自不應無
所知故。次闕第三緣不犯。次闕第四亦重方
便。以雖不求利倒說為重。次闕第五得輕方
便。以雖別求利然說不顛倒。次闕第六緣亦
重方便。以前人雖不領言已彰顯。


第六輕
重者。約求法之人情有厚薄。就所規利養復
有深淺。據所說法倒錯多少。望於前人為損
輕重。如是此等並有輕重。准釋可知。


第七
通塞者。地持戒云。若菩薩眾生求法往至其
所欲得聞法。若菩薩嗔恨慳嫉不為說者。是
名為犯。眾多犯。是犯染污起。若懶惰懈怠犯
非染污起。不犯者。外道求短。若重病若狂。若
知不說令彼調伏。若所修法未善通利。
若知前人不能敬順威儀不整。若彼鈍根聞
深妙法生怖畏心。若知聞已增長邪見。若知聞
已毀呰退沒。若彼聞已向惡人說。


八釋文
者。此戒有三。初先制自學。二見後新學下令
教後進。三而菩薩下正違結犯。初中言應好
[005-0641c]
心先學等者。菩薩最初先學大乘中威儀法式
擬自修行。及教後來新學菩薩。名為好心。簡
異小乘聲聞威儀故云大乘威儀。謂行住坐
臥若食若飲若語若默若出若入應作不應作
皆有威儀法式。理應善解此等經律。不爾如
何持菩薩戒。故制令先學。二令教後進中有
二。先明新學來求。二應如法為說下明正教
為說。於中亦二。先說苦行令堅其志。後說正
法令增慧悟。前中亦二。初為說一切苦行者
總標也。下別辨中。謂上供諸佛下濟眾生。於
此二處不惜軀命。又以上為求法荷重恩故。
下愍眾生滿悲願故。又以出家重法不貴香
華。要以身命而成供養。如喜見菩薩燒臂供
養等。為眾生中濟餓虎等。如薩埵王子等及
餘無量諸菩薩等。並應當知。二後一一下為
說正法中。謂先說苦行堅其志。已然後方乃
為說真空內心觀法次第令修。勿使非分作罪
所作。謂為善知此是初心所行。次入信位及三
賢等諸位所行一一次第勿令倒錯。聞慧開
其心。思修令意解故。三而菩薩下違教結犯
中。言為利者。明情別所求。應答不答者。問
異答異。倒說經律者。不先為說苦行持戒。即
說蕩空毀其戒軀。令失正行。故云倒說。文字
無前後者迴前作後。迴後作前。中置前後。前
後置中。令乖義理故為失也。謗三寶說者。云
此倒說是佛所說則為謗佛也。法實不爾。言
法如是即為謗法。復云僧同此說亦是謗僧。
結罪可知。


依官強乞戒第十七


[005-0642a]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謙卑益物殞命無違。而
反曲恃官威非分侵害。乖理之甚。故以制之。
別辨三意。一為護盜戒故。二恐乖自利違嫌
卑行故。三恐乖利他失所化故。此三如次為
三聚戒。


二次第者。前則順理求法倒說成
謗。今則非分恃威苟求名利。故次明也。



釋名者假威求利。戒防此失。故以為名。


四具
緣者。亦六緣成犯。一為自名利。二故近官等。
三倚恃威勢。四逼惱他人。五求彼處求。六
得彼處得。


五闕緣者。闕初緣有三義。一得
重方便。以設不自為亦不得為眾生非理求
物故。二得輕方便。以設為飢餓眾生亦不得
逼他令其賑給。三有福無罪。以法假
彼威治諸惡人為護正法。次闕第二緣有一
罪。謂重方便。以雖不親近非故。然用彼威以
成其失。次闕第三緣亦重方便。以雖不恃威。
然惱他得利。次闕第四亦重方便。以雖不惱
他。然以威得物。次闕第五緣得輕方便。以雖
無求心。然以威得物。次闕第六緣得重方便。
以雖不得物。然有求心等故。


第六輕重者。
約得物邊犯初篇重戒。就恃威惱他邊犯此
輕垢。於此罪中輕重有十。一約所窺名利有
深有淺。二約所附之官有尊有卑。三約所用
威勢有厚有薄。四約所惱之苦有輕有重。五
約能惱之情有剋有慢。六所得名利有多有
少。七合說上六有俱輕俱重。八或重多輕少。
九或輕多重少。十或輕重齊等並有輕重。准
釋可知。


第七通塞者。若以善心恃威奪賊
物。以還本主三寶眾生。又若為救菩提心人
[005-0642b]
命梵行等難。又若因此令人發菩提心住菩
薩戒。又若一作令無量眾生捨惡住善。准應
無犯。反上犯之。


第八釋文者。此中有四。一
自行非。二教他作。三無對治。四結罪名。初中
有五。一明所為。謂自為者簡他也。以為眾生
非正犯。飲食資身等。錢為受用等。財為貯畜
等。此為利養總結多類。美名善譽。謂利養內
資美名外振。凡愚所貪殞命難捨。害善本猶
毛繩等。二明所親近。謂有四位。一國王。二
王子。三大臣。謂知軍國等。四百官。謂餘官
位。皆有威勢故也。若親附彼威失自正行。是
故大小乘經並皆慇懃不許行人而親近之。
三明所恃威。謂恃託彼威高舉其心陵蔑他
等。故云恃作形勢也。四正成逼惱亦有四種。
一逼惱乞索。二打拍令苦。三非分牽挽。四橫
取錢物。皆是侵惱眾生令其厭背。自負深愆
失他善品。五廣求所求。此有三種。一是利皆
求名一切求。二惱他取物名為惡求。三求無
厭足名曰多求。二教他求者非直自行乖失。
亦乃教他同犯。二利俱乖。為失至甚也。三無
對治者。謂慈心益物孝心益生。俱翻前失。然
無此治故云都無慈心等也。四犯輕垢罪者。結
示罪名也。


無知為師戒第十八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內自成德以示眾生。乖
失茲躅故須制也。別說亦有三種。一覆自無知
詐為師範。欺誑失故。二不閑文義。失善品
故。三詐為他師無實引導。不利益故。此三如
次亦為三聚。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則強
[005-0642c]
威逼奪。今則詐為授法。故次明也。


三釋名
者。隱自無知詐為師範。戒防此失。故以為名。


四具緣者。具四緣成犯。一性非闇鈍。二惰
不習學。三隱愚詐智。四為師授戒。故以為犯。


五闕緣者。於此四緣次第各闕。並得輕方
便罪。准釋可知。


六輕重者。謂實無知詐言
能解。此犯初篇妄語罪也。今取乖失引導令
法化不傳。故結此罪。於中有六。一根有利
鈍。二學有懃惰。三覆有深淺。四師有大小。
五四俱有輕重。六相合互多小並有輕重。准
釋可知。


七通塞者。若性闇鈍懃學未成。若
不隱無知。若便無人為師。如此所作一切准
應無犯。反上皆犯。


第八釋文者亦四。一舉
正應修。二無知詐解。三無解為師。四結示罪
名。初中二。先應誦文。後令解義前中且舉大
綱。令六時誦持。理實一切時皆須誦。然於六
時不得有闕。次令解義者。謂善解持犯等義及
真理等義。故云義理。復解成佛之因。故云佛
性。略有三種。一自性住佛性。二引出佛性。三
至得果佛性。具釋如佛性論等。皆應具解。二
而菩薩下明無知詐解。辨無知言不解一句
等者。依梵本。八字成一句。四句為一頌。制
戒所由名因緣。又持犯所由亦名因緣。又受
戒有因有緣。隨戒亦有因有緣。皆須善解。方
堪為師。次詐言能解者。隱自無知詐言能解。
虛誑他人盜善聲譽。下顯其失。謂失自實利
則為自欺。他無稟益復是欺他。兩利俱失。情
恒安忍為患至重。三一一下明無解為師。謂
於一切行法一一不解。則實無所解輒為師
[005-0643a]
範。非直師資兩位欺誑自他。亦令如來法化渴
絕流通。此滅法之愆。為失尤重故。下第四
結示罪名可知。


鬪謗欺賢戒第十九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稱揚讚美菩薩行人。令
善譽遠彰黎元倣習。而反惡心謗黷鬪諍毀善
增惡。為失既重。故制茲戒或。別說亦三。謂惡
不止。善不增。乖所化。並准可知。


二次第
者。前自無知。今欺有德故也。


三釋名者。遘
謗令鬪欺蔑賢良。戒防此失。故以為名。


四具緣者。具五緣。一內有惡心。二見戒行人。
三謗以惡言。四傳遘兩頭。五造惡令鬪。故
成犯也。


五闕緣者。闕初緣得輕方便。以無
惡心故。餘闕皆得重方便。准釋可知。


六輕
重者亦有十義。一心通三性。二境有持犯。三
謗有深淺。四傳有達不達。五鬪有多少。六俱
厚俱薄也。七厚多薄少。八薄多厚少。九厚薄
等。十不等皆有輕重。准釋可知。


七通塞者。
若錯誤狂著鬼。若治罪人准應無犯。反上皆
犯。


八釋文者有三。初惡心見淨境。二鬪謗成
愆。三故為犯。初中以破壞心誹謗心妬勝心
故云惡心也。見持戒比丘是不犯輕重戒也。
手執香等是行道威儀。二而鬪遘下鬪謗成
愆。謂鬪諍結遘令兩頭違諍。惡心陵彼為欺。
妄言說過為謗。謗此於彼。亦謗彼於此。兩謗
互傳令鬪諍。因茲起惡。故云無惡不造也。三
若故作下故為結罪可知。


不能救生戒第二十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殞命救生。而反見眾生
[005-0643b]
苦而無慈救。違行之甚。故須制也。別說亦三。
謂增惡損善失救生也。


二次第者。前於賢
欺謗。今則見苦不救也。


三釋名者。內無慈
心見苦不救。戒防此失。故以為名。


四具緣
者具四緣。一內無慈心。二見人殺生。三捨而
不救。四令彼命斷。故以成犯。


五闕緣者。闕
初緣得重方便。以雖有慈心而不救故。闕第
二緣有二義。一總無罪。以不見人殺無可救
故。二得重方便。以見苦眾生而不救故。闕第
三緣亦有二義。一輕方便。以雖無慈心而不
捨救故。二王力自在救不得故無罪也。闕第
四緣得重方便。以命不斷非由救故。餘義准
之。


六輕重者有七義。一約無慈心有厚薄。
二約所救眾生有尊卑。三約所作救行有力
逮不逮。四約所救之苦有多少。五合說有純
輕純重。六輕多重少。七重多輕少。並准可知。


七通塞者。若自重病若無勢力。徒自殞命
終無有益。准應無犯。反上皆犯。


八釋文者。
於中三。先順理應行放生。二救他殺害。三講
救先亡。初中三。謂標釋結。一以慈心行放生
業者是標也。二一切男子下釋也。謂何以救
生。而不殺者釋有二義。一普親觀二平等觀。
前中先明一切男女皆我父母。辨定理實也。
而殺食即殺我父母者。明違理不可也。問若
爾殺生應得逆罪。答以隔生故非逆也。二亦
殺我故身下明平等觀。謂眾生之身皆稟四
大。然我故身亦曾攬此。是故彼我同一四大。
故說害彼即害我故身。三故常行下總結常行
也。二若見世人下救他殺害中。亦由上二種
[005-0643c]
觀理應救拔。況自慈心法應救生也。三常教
化下明講救先亡於中二。先總通標。謂講說戒
法令人識罪斷惡修善以成救度。二別就先
亡辨。講福資熏令亡見佛。明所成益也。上來
明違行結犯。上來略顯十戒之相。結勸修學
如滅罪品。下指彼品中一一廣明。具如彼說。


無慈酬怨戒第二十一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忍行內充慈悲外溢。而
反瞋罵及打。為失至甚。故以制之。別顯亦三。
瞋怨不止。忍善不增。眾生背捨。既乖三聚。
制此嚴科。


二次第者。前見苦不救。今則於
怨起酬。並違正行故也。


三釋名者。內無慈
行外起酬怨。戒防此失。故以為名。


四具緣
者具四緣。一對怨境。二起瞋心。三動身口。四
酬究竟。故成犯也。


五闕緣者。闕初緣犯初
篇重戒。以於非怨境起瞋等故。闕第二緣得輕
方便罪。以無瞋心餘非重故。次闕第三緣得
重方便。雖不起身口瞋等重故。次闕第四緣
亦重方便。以事非究竟故。


六輕重者。怨境
有深淺。起瞋有麁細。加行有增微。前人苦有
多少。俱輕俱重綺互多少皆有輕重。並准應
知。


七通塞者。若為治罰令悔。若為調伏令
住善行。若自雖數對治而煩惱厚重不覺
起。准應不犯。反上皆犯。


八釋文者有五。一
舉過正制。二犯便違行。三舉輕況重。四簡
道異俗。五故犯成愆。初中二先於自怨亦二。
謂瞋約意業。打據身業。語隨二起。略而不舉。
若具應言以罵報罵。又以自身被殺自無現
酬故。不言以殺報殺也二。若殺父母下犯君
[005-0644a]
親怨亦二。謂親約孝境。君約忠境。據孝據忠
理應酬報。但為怨怨相酬。怨終不盡。唯有無
怨。怨乃息耳。是故如來慈救制此嚴科。故云
不得加報也。二殺生報生下明違理乖行。謂
生猶命也。謂殺命還以命酬。故故殺生。報生
非是以生報殺此謂違理也。不順孝道者明乖
行也。問俗禮之中君父之怨不報非孝。何故
此中若報非孝耶。答道與俗反。俗據現在不
說當來因果業報。今若重酬苦業滋多。令其
君父沈淪永劫。何成孝道。況此怨等何必前
生非己父母。今若殺彼豈成孝行。故云不順
孝道也。三尚不畜下明舉輕況重。以畜奴婢
身打口罵隨起瞋惱。三業罪咎口業偏多。故
云口罪無量。此舉輕猶無量罪。下況重故云
況作。七逆之罪理宜罪重無量難脫。四而出
家簡道異俗。於中雖在家出家二位同犯。然
出家作此過失尤深。故別重舉以捨俗親緣
修慈普濟。而反為親酬報。乖行至甚故五故
作下明故違結犯可知。


慢人輕法戒第二十二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為四句而身受千釘。求
半偈而高巖捨身命。王身為羅剎之床。天衣作
野干之坐。輕天王之勝位敬鬼畜為尊高者。
莫不皆是重法為先也。華嚴云。菩薩摩訶薩
為求法故。為法難得故。能施法者作如是言。
若能投身七仞火坑。當與汝法。菩薩聞此歡
喜無量作是思惟。我為法故尚於阿毘地獄
諸惡趣中受無量苦。況入人間微少火坑而得
聞法。奇哉正法甚為易得。免於地獄無量楚
[005-0644b]
毒。入小火坑而得聞法。汝但說法。我入火坑。
如求善法王菩薩金剛思惟菩薩等。又云。若
人為我說一句法。令我菩薩行得清淨者。投
三千大千世界滿中大火。我從梵天 捉身
此火。不以為難。如是等。況乃故作輕人失法。
為損至重。故須制也。別顯亦三。一起慢增惑。
二失法乖善。三教他陷誤。壞三聚行故須制
也。


二來意者。前則於怨起酬。今則於德不
敬。又前於怨境增自惑業。今於有德慢失法
益故也。


三釋名者。於人起慢捨求正法。戒
防此失。故以為名。


四具緣者亦四緣成犯。一
他卑有德。二自恃起慢。三見彼生輕。四捨
不求法。


五闕緣者。闕初緣輕方便。餘三皆
重方便。准釋可知。


六輕重者。前德有大小。
自慢有厚薄。輕心有多少。捨法有深淺。如次
及綺互皆有輕重。准釋可知。


七通塞者。若
自病若無力。若彼實無德似有德。若為調伏
彼。若為調伏餘眾生。若慢惑猛利對治力弱。
並應不犯。若怠惰犯輕。反上皆重。


八釋文
者亦有五。一自實無知。二妄恃起慢。三輕
捨有德。四立禁正制五違制結犯。初中始出家者。
創入道淺也。未有所解者。於大小乘並未習
學。於菩薩學處觸事無知。且舉出家。理實在
家亦同斯制也。二妄恃起慢中。妄恃十事而
起十慢。一聰明慢。謂恃自聰明散動高舉。二
世智慢。謂恃有世智輕於深法。三高貴慢。謂
恃曾任官。四耆年慢。謂恃己年長不知虛老。
五大性慢。謂恃己剎利諸大姓等。六高門慢。
謂恃己上代簪貴非卑。七解慢。謂恃解。世法
[005-0644c]
或小乘外典。八福慢。謂恃己曾作諸大福
行。九富慢。謂恃己富有諸財物等。十寶慢。
謂恃己家有金等七寶以生於慢。於此十中
攝為六慢三對。初二及七八是福慧一對。四
及九十是身財一對。餘三是家位一對。於此
十中隨恃一種以成犯緣。未必一犯要具此
十。故云或也。三而不諮下明輕捨有德。於中
二。先總明輕捨。二其法師下別釋法師。前中
既新出家恃上諸慢。不諮問先學法師經律
中義。致令修行觸事無知。過五歲後更結無
知罪。俗中學問尚至官僚。況出俗行人本以
學業為務。三祇累劫無棄寸陰。今乃起慢捨
求。何行成之有也。二別釋法師中亦二。先顯
位卑。後辨德高。前中略舉五事。一小姓。二年
幼。三卑門。四貧窮。此並翻上十中四位應知。
五諸根不具形殘醜陋。二而實下辨德高中。
實有德者明行德高勝。言一切經等者明智
解深遠也。四而新學下明立禁正制。謂觀其
所說不得觀種姓者。於上五中略舉一位。理
實五事俱不得觀。況菩薩受法於羅剎。諸天
頂禮於野干。此豈可觀種族耶。五而不來下
明違制結犯。謂略舉第一義。理實通問二諦。
又釋佛法望世法俱為第一義。又釋世諦易
知。真諦難了。故令問也。餘文可知。


經新求學戒第二十三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入諸苦趣開導眾生令
發大心受菩薩戒。瓔珞經云。若化一人令發
心受菩薩戒者。勝造大千世界滿中佛塔也。
又華嚴云。為一眾生故阿毘地獄中無量劫
[005-0645a]
燒煮。心淨如最勝。解云。菩薩尚應入地獄
而化眾生。何容新學來求不好為答。亦增惡
乖善。失於所化。既違三聚。成過非小。故須
制也。


二次第者。前則慢不求法。今則慢不
說法。經云。菩薩求法不懈。說法無惜。此之謂也
。又前明輕於先學。今則侮於後進。經云。
不輕未學敬已學如佛。此之謂也。


三釋名者。
於諸新學而不導引不善傳授令法速滅。戒
防此失。故以為名。


四具緣者。五緣成犯。一
自解大乘。二新學來求。三倚恃勢。四起輕等
心。五不如法答。故犯也。


五闕緣者。初二隨
闕皆輕方便。後三隨闕皆重方便。准釋可知。


六輕重者。自解有深淺。求者有慇慢。恃勢
有多少。起心有輕重。答問有是非。俱輕俱重
或交絡多少並有輕重。准釋可知。


七通塞
者。若病若無力。若不解。若彼慢法。若為調彼
等。如前說皆不犯。反上皆犯。


八釋文者。文
中有二。先明受戒儀式。後若法師下明違行
結犯。前中有受菩薩戒章。如別說。此文中有
三。一自誓受。二從師受。三釋自誓意。前中亦
三。一初受戒時。謂佛在世時無自誓受故云
滅後也。欲以者欲願至誠求戒心也。好心者
順理淨信菩提之心。此二為戒器故舉之也。
二於佛菩薩下明受戒事。言於佛菩薩像前
者。謂表如在之想也。志發於裏誠言立誓。弘
願自要口陳羯磨。應教相現名為得戒。羯磨
文如別說。應教之相有二種一以心表相。
謂若我心虛妄實不能行諸菩薩所行者。願
佛菩薩莫與我戒。若實當與。以自知心實故
[005-0645b]
則知得戒。二諸方有涼風起故知得戒也。三
當七日下釋得戒緣。先作七日法。謂入淨道
場懺悔障戒罪。好相者佛來摩頂等。具如經
文。其障重之者乃至一年雖過一年不得好
相終不得戒。此等懺悔儀亦如別說二。若先
受戒下明從師受。於中先標不須好相。二何
以故徵嘖。云所受之戒既不二。何因好相有
須不須。下釋云。以是法師從上代來師師相
授。今此戒法展轉傳來故不須好相。自誓不
爾。自誦羯磨自既無戒。從誰而得。要從佛菩
薩。佛菩薩處難了知故。要以好相表方乃得
戒故須相也。三是以下結。謂但於師生重心
受。既便得戒故不須相也。三若千里下釋自
誓意。若千里內有戒師。而輕彼不從受。雖自
誓亦不得戒。釋受戒竟。第二若法師下明違
行結犯。於中五句。一倚自所解。二恃外高勢。
三新學來求。四內起三心。五不如法答。故結
犯也。三心者。一輕忽前人。二嫉妬起嫌故云
惡心。三憍慢陵物。於此三中隨一成犯故也。
菩薩戒本疏卷第五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