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1624 [cf. No. 1625]
觀所緣緣論
陳那菩薩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諸有欲令眼等五識。以外色作所緣緣者。或
執極微許有實體。能生識故或執和合。以識
生時帶彼相故。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 極微於五識
設緣非所緣
彼相識無故
猶如眼根等」
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
能緣識託彼而生色等極微。設有實體能生
五識容有緣義。然非所緣。如眼根等於眼等
識無彼相故。如是極微於眼等識。無所緣義。
「 和合於五識
設所緣非緣
彼體實無故
猶如第二月」
色等和合於眼識等有彼相故。設作所緣然無
緣義。如眼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
故。如是和合於眼等識無有緣義故。外二事
於所緣緣互闕一支。俱不應理。有執色等各
有多相。於中一分是現量境故。諸極微相資
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實有各能發生。似己相
識故與五識作所緣緣。此亦非理。所以者何。
「 和集如堅等
設於眼等識
是緣非所緣
許極微相故」
如堅等相雖是實有。於眼等識容有緣義。而
非所緣。眼等識上無彼相故。色等極微諸和
集相。理亦應爾。彼俱執為極微相故。執眼等
[001-0888c]
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復有別失。
「 瓶甌等覺相
彼執應無別
非形別故別
形別非實故」
瓶甌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極微多少同故。緣
彼覺相應無差別。若謂彼物形相別故覺相
別者。理亦不然。頂等別形唯在瓶等假法
上有。非極微故彼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別形
相所以者何。
「 極微量等故
形別惟在假
析彼至極微
彼覺定捨故」
非瓶甌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捨微圓相故。
知別形在假非實。又形別物析至極微。彼覺
定捨非青等物。析至極微彼覺可捨。由此形
別唯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實物。是故五識
所緣緣體非外色等其理極成。彼所緣緣豈
全不有。非全不有。若爾云何。
「 內色如外現
為識所緣緣
許彼相在識
及能生識故」
外境雖無。而有內色似外境現。為所緣緣。許
眼等識帶彼相起及從彼生。具二義故。此內
境相既不離識。如何俱起。能作識緣。
「 決定相隨故
俱時亦作緣
或前為後緣
引彼功能故」
境相與識定相隨故。雖俱時起亦作識緣。因
明者說。若此與彼有無相隨。雖俱時生而亦
得有因果相故。或前識相為後識緣。引本識
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若五識生
唯緣內色。如何亦說眼等為緣。
「 識上色功能
名五根應理
[001-0889a]
功能與境色
無始互為因」
以能發識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
本識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違理。功能
發識理無別故。在識在餘雖不可說。而外諸
法理非有故。定應許此在識非餘。此根功能
與前境色。從無始際展轉為因。謂此功能至
成熟位。生現識上五內境色。此內境色復能
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根境二色與識一
異或非一異。隨樂應說。如是諸識。惟內境
相為所緣緣。理善成立。
觀所緣緣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