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1805 [cf. Nos. 1428, 1804]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一上并序
大宋餘杭沙門釋元照撰
出家之士稟戒為體聚法居身。行必據體而
修。故因名隨行身必稱法而動。故果號法身。
誠由發趣有宗依因得所故也。且夫一識元
明垢淨叵得。從緣流變。彼我熾然。觸物生情
隨妄興業。繫諸有獄受萬類形。億劫昇沈罔
有寧息。故我如來乘真實道。闢大慈門將令
究盡苦源。故制先除漏業。譬夫伐樹始必刊
枝。豈唯種果無依。抑使根株漸朽。毘尼為教
厥致在茲。伏自蘊結中天五宗競演。譯傳東
夏四分偏弘。雖九代相承而六師異轍。而我
祖師示四依之像。秉一字之權軫力扶顛。為
如來所使垂慈軌物作群生導師。首著斯文
統被時眾。莫不五乘竝駕七眾俱霑。攝僧護
法之儀橫提綱要。日用時須之務曲盡規猷。
是故歷代重之以為大訓。然則理致淵奧討
論者鮮得其門。事類森羅駕說者或容遺謬。
由是研詳可否搜括古今。罄所見聞備舒翰
墨。仰承行事之旨題曰資持。不違三行之宗
勒開卷軸。良以一部統歸三行。三行無越二
持。科釋文言貴深明於法相。銓量事用使剋
奉於受隨。是則教行雙弘自他兼利。首題一
舉部意全彰。但由聖智通宏凡情寡陋。以䗍
酌海長嗟罔測其深。捧土塞河實愧不知其
量。式酬祖德少副夙心。庶永流通。冀裨萬一
[001-0157b]
者爾。
歷觀往古述作。凡五十餘家各謂指南俱稱
盡理。然今所立頗異昔傳。故於卷首略標五
例。一曰定宗。二謂辨教。三敘引用。四明破
立。五示闕疑。
初定宗者三藏分宗所詮乃異。據行則雖通
兼濟。在教則各有司存。往哲未詳固多濫涉。
竝廣談論學以亂律乘即增輝等記隨文結釋。涅槃四果等竝依法相廣列章
門是也。況復所引之論多依俱舍婆沙。蓋用實宗
釋今假部。可謂宗骨顛倒理味差僻。致令後
銳枉費時功。忝在傳持義當糺正。故今言教
則唯歸律藏。語行則專據戒科。決持犯之重
輕。建僧宗之軌範。此為正本。餘竝旁兼。猶恐
專隅更須明證。戒疏大妄戒中斥古云。有人
依解廣竪義章動經他日。意所異也。舉宗以
明持犯為正。自餘隨律之經略知名相而已。
諸經論師自分宗體。彼尚不解律刑。此豈橫
知他學。縱有前聞亦不得述。費時損日徒張
無益。自宗猶困於未聞。況餘經論何由道盡。
可謂不識分量也。須臾死去莫浪多事等已上全文。
請考斯文足為龜鏡。宜須反跡勿事氷情。
二辨教者。夫教者以詮表為功隨機為用。雖
廣開戶牖而軌度無差。雖剋定楷摸而攝生
斯盡。圓音隨應情慮難求。且依業疏三宗以
示一家處判。然教由體立體即教源。故須約
體用分教相。一者實法宗即薩婆多部。彼宗
明體則同歸色聚。隨行則但防七支。形身口
色成遠方便。此即當分小乘教也。二者假名
宗。即今所承曇無德部。此宗論體則強號二
[001-0157c]
非。隨戒則相同十業。重緣思覺即入犯科。此
名過分小乘教也。三者圓教宗。即用涅槃
開會之意。決了權乘同歸實道。故考受體。乃
是識藏熏種。隨行即同三聚圓修。微縱妄心
即成業行。此名終窮大乘教也。然今四分正
當假宗。深有兼淺之能。故旁收有部。教蘊分
通之義。故終會圓乘。是則大小通塞假實淺
深。一代雄詮歷然可見。
三引用者自古引文多無楷式。或全寫經論。
或具錄祖乘。或汎列儒書。或多援字解。既乖
鈔旨實穢真宗。今意所存類分三別。初用三
藏。意聖教繁富未可具舒。事鈔建題撮要為
本。故下序云。自外不盡之文必欲尋其始末。
則非鈔者之意。今或申明幽隱。或讎校差違。
竝具引正文。仍隨難注釋。自餘易曉例不廣
之。二明用祖教者。謂疏鈔傳錄儀集圖誥部
文既廣。非學不知。其或以後廢前。或指廣如
彼。或斥奪謬妄。或和會異同。諸餘義章例亦
不舉。三用俗書者莊嚴章句違律刑科。讚詠
外書如經極誡。祖乘有用義不徒然。或是舉
俗況道。或復取義助文。豈得專事浮華混同
世論。今或語勢相涉。或借用彼文。但撮要示
之令知所出。及論字體多從義訓。兼復通依
眾典。不必專據字書。
四破立者慈訓遠流傳迷彌眾。考教義則綱
領俱喪。逐名相則得失互彰。必委而攻之則
過成繁費。苟縱而不舉則人惑多岐。至於大
義有妨。或復異計難革。但隨文略指使理有
所歸。逐事爭鋒甚非今意。
[001-0158a]
五闕疑者斯鈔大體詞簡事周。淺識寡聞何
由盡曉。竊恐相承傳濫。或是抄寫乖真。或詳
覈未通。或撿尋未獲義非臆度。例竝闕如。或
但標曰未詳。或且俱存眾說。或擬尋文據。或
俟後講磨。蓋遵聖論推本之懲。抑憑祖教廢
前之例故也。覽斯五例臧否條然。且舉大端
餘廣如後。
釋序題
四分者五部之別名。一宗之通號。從文段數
即以為目。翻就此方總六十卷。新學多昧委
引示之。初分二十卷從序至第二十比丘戒本。第二分十五卷
從二十一至二十八八卷比丘尼戒本。受戒犍度一二十九至三十三五卷。梵語犍度此云法
聚。即篇品之名。說戒犍度二三十四五二卷此兩犍度在第二分末。第三分十
四卷總十六犍度。安居犍度三三十六。自恣犍度四三十七。
皮革犍度五三十八。衣犍度六三十九四十。藥犍度七四十一四
十二前半。迦絺那衣犍度八四十二後半。拘睒彌犍度九四十
三前半從國為名。瞻波犍度十四十三後半從城為名。訶責犍度十一
四十四。人犍度十二四十五前半。覆藏犍度十三四十五後半。
遮犍度十四四十六前半。破僧犍度十五四十六後半。滅諍
犍度十六四十七。尼犍度十七四十八。法犍度十八四十
九。第四分十一卷前有二犍度。并後結集等四段。房舍犍度十
九五十。雜犍度二十五十一二三共三卷。戒疏云。二十犍度離分三分是也。五百
結集五十四前半。七百結集五十四後半。調部毘尼五十五六七共三卷。
毘尼增一五十八至六十三卷。以法正尊者於根本部中。隨
己所樂采集成文。隨說止處即為一分。凡經
四番一部方就。故號四分。非同章疏約義判
文。故業疏云。四分即說之斷章斷字上呼止也。戒疏
[001-0158b]
云。四度傳文盡所詮相。此據說之所至非
義判也。二十犍度離分三分。可是義開耶。問
教流此土四律已翻四五十祇。祖師何意偏宗四
分。答此土受緣始從四分。餘部雖翻未聞依
用。業疏云。神州一統約受並誦四分之文。今
所判釋約受明隨。故立一部以為宗本。下云。
今判其持犯還約其受體。斯意明矣義淨三藏反宗有部。未
體此意。問有引人法有序等文。而云四分部勝其
義云何。答非無此義。必依十誦受戒。可以部
劣而宗四分耶。序明勝劣為彰部計淺深。至
第三門始論約教判處耳。問且據現翻總六
十卷。梵本仍多。如何四度誦終一藏。答非謂
一座名為一度。蓋取一期不定時限。隨集至
處未終且散即為一度。如是至四一部方終。
五分十誦大同於此。唯八十誦律一夏之功
逐席為目。隨時各立未可一概。律者梵云毘
尼。華言稱律。今約戒疏統括諸文不出三義。
初言律者法也。從教為名斷割重輕開遮持
犯非法不定。下文云。又如世法據刑約制。道
法亦爾。依根附教各有差降。不可乖越故曰
法也。二云律者分也。謂須商度據量有在。
若律呂之分氣也一年十二月奇月屬陽名律。偶月屬陰名呂。一律一呂各分二氣。則二
十四氣。又云。教相所詮四字斯盡。謂犯不犯輕與
重也。若解四字通決無疑。是則上品持律之
最。何名為犯境緣具也。何名不犯起對治也。
何名為輕因果微也。何名為重反上句也。然
此四相非律不分。持犯不濫有同氣候也。三
云。律字安聿聿者筆也楚謂之聿。秦謂之筆。出字書注。必審教
驗情在筆投斷。又云。處刻決正非筆不定
[001-0158c]
等。問如上三義何以分之。答三竝世法比擬
取名。教詮楷定即法義也。辨析重輕即分義
也。臨事決判即筆義也。具含此三故稱為律。
自餘翻釋廣在中卷。刪繁補闕者。刪謂能刪
繁即所刪。補謂能補闕即所補。世多不曉故
須委釋。即分為二。初刪繁者自古傳律情見
不同。或疏或鈔十有餘家口相傳授亦非一
二。凡於一事解釋多途。必備而引之則翳於
行事。但直申正義。餘竝削除。止用一言標破。
如云不同前解諸說不同。餘義廢之昔解多
途等。今以標破之言謂之能刪屬在刪字。削
去諸說竝號所刪屬於繁字。上據義說更須
文證。鈔興意云。每所引用先加覆檢。於一事
之下廢立意多。諸師所存情見繁廣。今竝刪
略止存文證等。問繁有幾種。答略有二義。一
者繁廣即上所明。諸師情見刪除之者。如自
然定方七樹七間戒場先後夏中結解受日限
定等。並有多說今於鈔中例皆不引。即義鈔
兩疏所引古解者是。二者繁濫如欲詞牒緣
受日加乞之類。今竝除之。即羯磨篇云。今欲
剋剪浮言發揚聖旨等。又如知鐘之語說戒
淨口安居通聚自恣為非。僧網篇中廣列非
制。師資篇中妄行杖罰之類。即僧網云。今則
刪其繁惡補其遺漏等。若依序文正存前意。
今取後說非不兼通。縱有多述不出於此。問
上明所刪為律為疏。答自昔不明去取兩異。
今為分之。謂本宗他部大小經論。西土此方
先賢文紀諸家鈔疏。但使今鈔引者竝是取
文皆屬鈔字。至於諸師情見。或筆於文或傳
[001-0159a]
於口今鈔不錄。削除之者並是所刪。即刪繁
字攝。應知刪補之義。鈔文前後時或有之。豈
得凡見引文例稱刪補。傳迷來久。學者深須
究之。問如戒本緣起廣解辨相律藏文廣。今
鈔不引豈非刪律。答律是聖教今家所宗。但
可取文豈宜刪去。一者下文指廣如律并及
大疏。何得率爾例斥為繁。二者鈔興意中。但
云情見繁廣不云刪律。一家宗部並無此語。
如何不思輒見輕謗。若爾說戒篇云。今以普
照道安二師為本。餘則取律誠文刪補取中。
豈非刪律。答此迷語也。彼以古師儀式有闕
有繁故。憑本律刪彼所繁補彼所闕。是則繁
闕在二師之本。刪補屬今鈔之用。據斯以言
彌彰上義。問若不刪律應即刪疏。答但是異
端。或文或說豈局於疏。及乎取彼要當還屬
鈔取。自餘不引始號刪繁。故鈔興意中但云
情見不言疏鈔也。二明補闕者自古持律。或
隨已執見。或暗於教部。至於行事未適時宜。
如尺量短長由旬大小羯磨。例皆白讀問難
不取解知。臥具謂非三衣。畜長不科減量。淨
地不立唱相。七證全無請詞。斯類極多例皆
遺闕。今鈔約義準文補令詳備。故下房戒定
尺量已云。余曾遊晉魏及以關輔諸方律肆。
每必預筵至論尺斗廢興。曾未霑述故即補
闕反光九代印本作故即刪補。然既未霑述豈得有刪。今準古本為正。今以往古
未論之事即為所補。鈔中所引文義理例是
為能補。問補闕與下文義決通為同為異。答
決通通先有。補闕局元無。餘如序中第五門
說。問隨機羯磨云。律藏殘缺義有遺補豈非
[001-0159b]
補律。答正由律缺行事不周。故引文約例補
彼羯磨。至如律文仍前自缺。何嘗補之。問輕
重儀云。刪補舊章撰述事鈔。準此刪補不在
於律。如何不許刪補章疏。答所刪所補多出
舊章。能刪能補並見今鈔。但章疏語局情見
言通。口授文傳理無不攝。請詳鈔意勿事遲
疑。行事者行以運造為義。事即對理彰名。然
事相多途。義須精簡。初以事通善惡此唯善
事。二就善中簡餘泛善局明戒善。三約上下
兩卷眾共二行名作善。中卷自行名止善。四
約諸篇細分諸事。上卷十二篇標宗一篇總勸
行事。集僧已下有五事。初眾法緣成事集僧足數
受欲羯磨結界五篇。二匡眾住持事僧網。三接物提誘事受戒師資。
四檢察清心事說戒自恣。五靜緣策修事安居。中卷四
篇有二事。初專精不犯事篇聚釋相持犯。二犯已能悔
事懺篇。下卷十四篇分八事。初內外資緣事二衣四藥
鉢器。二節身離染事對施頭陀。三卑己謙恭事僧像。四外化
生善事訃請導俗。五待遇同法事主客瞻病。六日用要業事
雜行。七訓導下眾事沙彌及尼。八旁通異宗事諸部。是則一
部始終所詮行相。無非三業鼓動方便緣搆
而成故云行事。首題標此特異群宗。本設化
根源正教詮宗骨反光九代。斯言不虛故序
云。顯行世事方軌來蒙者百無一本。此乃一
家大要遍見諸文。凡預學宗彌須詳練。苟迷
斯旨餘復何言。問準下持犯事法兩分。今唯
題事則非攝法。答彼明止作各攝分齊故須
兩分。今望運造無問事法通歸事耳。問題云
行事下云三行。語音別召同異云何。答行據
[001-0159c]
造修。行取成德。由行成行語別義同。莫非流
入行心緣構成業也。鈔者有二義。一採摘義
二包攝義。謂於三藏正文聖賢遺記。採拾要
當以為文體。下云撮略正文。即初義也。彼文
既廣備錄則繁。故於其間略提首後。詞省理
足下云包括諸意。即次義也。至第十門當自
廣說。序有三訓。隨義以釋。爾雅云。東西牆謂
之序。如世牆序在堂奧之外。即喻序文冠一
鈔之表。此端序義也。二序即訓敘。謂撰述始
終十門例括三行條流。使一部文義歷然不
混。此即次序義也。三訓緒者如繰繭得緒則
餘絲可理。學者觀序則諸篇可求。此謂由序
義也。一言標序三釋並通。問昔云總別兩序
其義如何。答首標一題那云兩序。今所不取
略言三失。凡言總別共彰一事。如持犯總別
二衣總別之例。今序不爾。前明製撰成文。後
括諸篇大義。前後敵異總別焉成。若以十門
不同而云別者。則總義持犯所列七門亦應
是別。戒業二疏各有總義。並列多門例難亦
爾。此則全無總別之義為失一也。又倣經宗
通別二序。且經中通序通於諸經。別則簡於
餘典。今此鈔序為通何文為簡何典。又以總
序為發起別序為證信者。且彼經家通是證
信別為發起。今則反之。一何顛亂。若言準彼
得云兩序者。彼以通他局此之異經後經前
不同。證信使百世無疑。發起顯教非徒設。科
分二序其意在茲。考此序文全非比擬。妄引
彼例為失二也。且鈔以十門統其大綱。又云。
此之十條並總束諸門等。是則十門全無別
[001-0160a]
義。不曉文旨為失三也。今申正解。對下三十
別篇止可通云總序。於一序中大分三段。前
明著述但敘能詮之文。中列十門乃括諸篇
之義。文義二種並屬教收。教不徒然指歸濟
行。故後分三行統攝群機。一序始終教行斯
足。略示大要餘在臨文。題下注字顯上別名
容含多意。一者異古下斥古云。顯行世事方
軌來蒙。百無一本。今標行事得律宗旨。二謂。
揀濫古師撰述。皆云四分律鈔疏等。故加別
目知非餘者。三為釋疑。疑云。宗律撰鈔但以
所宗立題可矣。何必更參刪繁等語。若不注
顯疑情不決故也。中下兩卷語別意同。撰號
中本為標名示文所出。名容相涉別之以寺。
寺或同名。揀之以處。京兆者即古長安城今之
永興軍也。自古帝王建都之地。故立此號。京
者訓大言土境之廣。兆即是眾言士庶之多。
即律師行化之境。亦即本所生地。有云長城
或云丹徒者長城湖州。丹徒潤州。此謂祖宗之所出非生
處也。行狀云。大師在京華生長。足為明據。其
出世示滅中間化事備載行狀。此不煩引。撰
述者通而為言。撰亦是述今既兩標。故須別
釋。撰謂操觚染翰詮次成章。述謂謙己推他
相循舊轍。若準後批云武德九年撰。而戒疏
批云貞觀初年。以武德九年即改貞觀故無
所妨。彼疏又云。貞觀四年遠觀化表。於泌部
山為擇律師。又出鈔三卷。乃承吾前本更加
潤色筋脈相通。準此乃是重修前本。案目錄
中乃當貞觀八年。即今所傳之本也舊云有六卷。又云後
分十二卷。準下序云三卷攝文文無不委。則是非見矣。
[001-0160b]
釋序文
初段歎戒中初二句標歎。為下釋成又二。上
二句舉喻彰德。依下四句對餘藏顯勝。戒德
即所歎之法。難思乃能歎之詞。戒有四義。法
體行相今從總相唯歎戒法。所以不云難議
者。以心思切近口議疎遠思之既難必非可
議。或可句局理必兼之。冠下一句顯上難思
之義。既超象外無物可比。故非凡小心力所
及。冠字去呼謂束載也。冠為首飾取高出之
義。象謂世間諸所有物。問軌導舟航豈非象
耶。答經律歎戒舉象雖多。但得少義未可全
同。此中略舉二物少喻戒功。軌導即車轍明
其發趣也。舟航取其運載也。又標宗云是汝
大師。以能軌物也。或如人足能有所至也。或
云大地生成住持也。道品樓柱聖道所依也。
禪定城郭定慧所憑也。乃至如池如鏡如纓
絡如頭如器。又智論中如重寶如命如鳥翅
如船等。尋之可知。又篇聚中先明戒護。具列
八喻。如王子如月光如如意珠。如王一子如
人一目。如貧資糧如王好國如病良藥。又戒
本序如海無涯如寶無厭。僧祇戒本如猿猴
鎖如馬轡勒。廣在經律不復繁引。良以戒德
高廣故非一物可喻。遍舉諸象各得一端。不
能全似故云冠超也。五乘者人天聲聞辟支
及佛能乘人也。五戒十善諦緣六度所乘法
也。乘此法者必由奉戒。故以戒法通為軌導
也。常途如此。今別解云。如戒本中。欲得生天
上若生人中者常當護戒足豈唯五戒十善
耶。然戒有四位五八十具。若約鈍根通為世
[001-0160c]
善。若論上智俱作道基。故善生云。五戒甚難。
能為大比丘菩薩戒而為根本。故知。四戒皆
導五乘。今此標歎總含四位正在具足。問戒
疏云。為道制戒本非世福。但據三乘。今云五
乘者。答彼則專窮聖意用顯教源。此明通被
兩機以彰利普。然則三乘為語尚乃兼權。若
論雙樹重扶咸歸常住。故知。四戒皆導佛乘。
根器不同故分三五。如是知之。三寶舟航者
三寶四種。一體理體就理而論。化相一種局
據佛世。住持一位通被三時。功由戒力運載
不絕。故如舟焉何以然耶。由佛法二寶並假
僧弘。僧寶所存非戒不立。如標宗中順則三
寶住持。違則覆滅正法。又如華嚴云。具足受
持威儀教法。能令三寶不斷等。餘如後引。或
可越度凡流入三寶位。必須受戒以合舟喻。
文通此釋前解為正。寔字音植訓實訓是。次
顯勝中有二。初對二學明所詮行勝。下對兩
藏顯能詮教勝。定慧莫等者須約兩意互明
勝劣。若望斷惑證真則慧為勝。戒但止業定
唯攝散故。若約修行次第必戒為始。禪定智
慧因之而生。故今云建修正從後義故云莫
等。遺教依因成論捉縛並同此意。次顯教中
群藉即目經論二藏。於茲乃指住持之事。經
論不談故云息唱。謂剃染稟戒入道次第以
至僧中。受懺安恣結說治諫師資上下行住
坐臥飲食衣服眾法別行。此諸事相佛法紀
綱住持萬代。功由於此唯斯律藏委示規模。
餘藏非宗故所不辨。故善見云。毘尼藏者佛
法壽命毘尼藏住佛法方住。曲論來致備如
[001-0161a]
中卷。準上所詮亦須兩釋。若詮理發智破妄
顯真。則經論為勝。若軌事攝修滅惡生善。則
毘尼獨尊。故知。三藏各具勝能。今望住持故
有優劣。問標宗所引大小經論亦明戒律。那
云息唱。答雖復兼明號隨經律。止是略歎戒
功。至如上列住持等事。非彼所論故得云耳。
敘弘傳中初文。正法像法各一千年。末法萬
年。如來定在正法。四依通於正像。文為二段。
上明教主親弘。下明弟子傳化。住法圖贊列
二十五祖。即以如來為開法大師。迦葉已下
為傳法聖僧。今此戒律佛出方制本其元始。
故云自也。大師者所謂天人之師。即十號之
一。以道訓人故彰斯目。然以師通凡小加大
簡之。是則三界獨尊九道依學。唯佛大聖得
此嘉號。自餘凡鄙安可僣稱。故十誦云。若比
丘言我是大師說大師事法。得蘭夷罪同大
妄故言我是犯蘭。說事法得夷。言在世者娑婆五濁所取之
土也。大千世界所化之境也。賢劫中第九減
劫人壽百歲出世之時也。三十成道說三乘法
度人無量。八十唱滅。今指五十年中行化之
時故云在世。言偏弘者謂雖談眾典。然於毘
尼最所留意。故篇聚云。世尊處世深達物機。
凡所施為必以威儀為主是也。又經通餘人所
說。律唯金口親宣大權影響但知祇奉。況餘
小聖安敢措詞。又復諸經說有時限。律則通
於始終。義鈔云。始於鹿苑終至鶴林。隨根制
戒乃有萬差等。具斯三意永異餘經。偏弘之
言想無昧矣。爰即語詞此明如來滅後迦葉而
下結集傳持。故云無普。普即廢也。言四依者
[001-0161b]
凡有三種。一人四依內凡為初依。初果為二依。二三兩果為三依。四果為四依。
涅槃云。有四種人能護正法為世所依。此並
大權示聲聞像傳法化人。眾生所賴四並名依。
二行四依糞掃衣長乞食樹下坐腐爛藥。此四種行入道之緣。上根利器所依止故。三法
四依謂依法不依人。依義不依語。依智不依識。依了義經不依不了義經。此之四法簡辨邪正。末世所憑
故得名也。今此所標即人四依。昔來但列二十四祖。
今意不爾。二十四師且據相承傳法之者。若
約橫論同時弘闡人實非一。毱多五子豈不明
乎。就竪而言師子已下豈無傳教。況復下云
逮于像季。則知。四依之言兼該正像。弘法之
師豈唯二十四人而已二十四師名字化跡廣在付法藏傳及住法圖贊。須者
尋之。像季弘傳初科明兩土中。如來中夜入滅
後夜不如。正法像法益多乖諍。況像季乎。如
感通傳天神所述。西方諍競大小不融。至於
經卷互相投毀。及空有兩宗各分黨類。若論
此方隋唐已前五部未分假實未判。是此非
彼各尚己宗故多乖諍。以下文中別指震旦。
故知。此科通語兩土。然祖師出世當佛滅後
一千五百餘年。即入像法之末。是故齊此以
明訛替。澆謂澆薄醇味漸微。訛謂訛變本體
全失。時實不然由人故耳。鋒即利刃世中兵
鬪謂之爭鋒。脣舌相攻以圖勝負。事有同焉。
鼓謂擊動。論即言議事無形質。顯是虛諍故
云不形。次科傳教失中。初文上既通敘兩土
澆訛。下不別敘西方。蓋非今意。但明此土引
生述作。因前而致故標所以。震嶺者震是梵
言之省略。嶺即土境之通名。如世州郡多以
江山川澤通而召之。又如釋相云震嶺受緣。
即明東夏得戒之始耳。又僧傳中贊曇延法
[001-0161c]
師云。震嶺宏標遺教法主。準知震嶺之號。但
目此方不煩穿鑿舊云。國嶺兩標。震是此方。嶺即葱嶺非也。具云震
旦亦云真丹。此翻漢地。傳教者指弘通之人。
九代者自後漢明帝佛法初傳。至於大唐祖師
出世凡歷九代後漢魏晉宋齊梁陳隋唐。草之出叢曰拔萃。人
之超群曰出類語出孟子。有若歎孔子曰。出於其類拔乎其萃。自生民已來未有。盛如孔
子也。今借用之。事出胸襟謂之智術。此明前代諸師
任意自裁不憑正教。上句彰其英敏。下句斥
其師心。列失中凡傳教之務不出有三。一弘
揚教法。二訓誘來蒙。三扶持顛墜。今觀前代
於此三事曾未論之。故下結云可得詳而評
之。蓋言不能詳評故也。是以文中科為三失。
初揚顯下二句闕第一也。行儀謂行事軌式。
以像末之教不顯行儀。安能久住。匡謂正其
訛駁。攝謂持之久永。垂下二句闕第二也。以
後學無知若非師範。進道無由尋即法也。紐
下二句闕第三也。玄綱大表竝喻律乘。紐謂
接續。既即已也。樹字上呼顛即是倒。此二句
舉喻雖別所顯義同。結示中上句躡前智術。
既無典據。故云憑虛。下句躡上三事不能詳
評。故曰難為。以即用也。形謂構其相狀。聲即
發其言詞。露潔猶言顯白也。任情虛說無教
照對故易。軌行實事是非外彰故難。上約虛
實相對釋次就理事釋者。有解云。上句指虛
通理性。即經論之學。下句明軌範事相。即毘
尼之教。彼引僧傳。僧休法師聽洪律師講四
分律。三十餘遍顧諸徒曰。予聽涉多矣。至於
經論一遍入神。今聽律部逾增逾暗。豈非理
可虛求事難通會乎又引戰國策云。畫鬼魅者易為巧。圖犬馬者難為功。又云。淄
[001-0162a]
州名恪律師親問南山。即以此對。未知何出。此謂諸師談經說理無不
精窮。考律行事未能決白。此釋可取故兩存
焉。次彰講解。斥學解中初科又二。初至繁濫
正敘執文。上二句標執。下二句顯過。前修即
指前代諸師。律藏且據本宗一部。每有行事
必據誠文。雖是實錄然由年代渺邈五師捃
拾。翻譯失旨抄寫錯漏。致有殘缺不了之文。
今家則用文義決通。如下所標律文不了是也。
寄緣猶附事也。良即訓實以文害事。故有繁
濫如依律羯磨各差五德。有覆不開懺重。夏
竟解界二十八人不足數四人捨墮之類。加以下次
明兼生妄計。初句標過濫之源為學有二。一
須研味精詳。二必聞見廣博。既乖此二故多
虛謬。臆下三句出其過相。臆即胸臆言其任
意。尤即訓甚如手持衣藥執臥具為越褥之類。取類者或引類例
有乖如小界立相引僧祇捨衣界一尋為例。無衣鉢得戒以破戒和尚四句為例等。或取流類
不等如用僧祇加衣法。及用解大界解小界羯磨而解戒場等。隨聞即用不究可
否。故云寡討論也。愚執畢身不能遷善。故云
生常計也。寡即訓少集即是聚。言其多也。次
科有二。上明辨罪據別行也。下云眾網約僧
事也。釁戾皆目於罪。展轉增多各據一見。故
曰倍分加盜僧物得重而言犯蘭。無知得提例判為吉。
此則以重為輕。盜畜物犯吉而斷犯夷。捨墮物
貿新衣得吉而云犯提。此謂以輕為重也。僧事中如僧網治罰說戒
自恣受曰懺罪諸餘眾務。一方行化立法須
通。任情則事派千差。依教則理歸一揆。既迷
教旨義無所憑。朋黨者則同。憎嫉者故異。世
途目擊今古皆然。故云同異等。區亦分也。三
中因前異計執諍紛紜。是非難定遲疑不決。
故推博學深識方能裁斷。文中初二句簡其
[001-0162b]
堪能。上句明精窮律藏教有廢興。偏局之者
固執成諍。下句明評量諸師。釋說多異後進
未達取捨莫從。必具二能方堪此任。故云自
非等。孰能下顯餘人不能。闢即開也。重疑者
謂展轉生疑。如執夏中不得解界。人已生疑。
因又疑曰。必若解之為成夏否。又如執一夏
三度受日。疑云。必欲重受為失夏耶。又如小
界立相疑云。必行受戒為得戒否。略舉數端
以遣文相。凡此之類隨時引之。大論疑者事
既不明。任運滋廣故云重疑。遣猶除也。累字
去呼謂滯礙也。心既有疑事即成礙。人無不
爾故云通也。或作罪累釋者。如執夏末受日
十五限滿不還成夏。又七日藥開無內宿盜常
住物。令奪取等足使人疑。依行有罪必決其
疑。則令離過故云遣也。此二句對上考諸說
虛實。括下二句對上統教意廢興。部執且指
五部。五師情見岳立不同。若偏守一宗則必
成諍論。故須統括考校異同。斟量取捨方明
行事。故云爾也。與字平呼即語詞也此四句二事。古作
四義釋者非。次明撰集。別斥中初科上二字傷歎。前
下敘其虛費。上二句總示所出。遺記者通目
疏鈔。如第十門具列者是。下二句別列非相。
言止論者貫下兩句。謂撰疏者但相廢立。作
鈔者唯逞難問。更無他意故也。如義鈔兩疏
時或引之是也。問此中既斥彼那引之。答此
明行事故須奪破。彼演義章不妨引用。又古
文極繁彼唯摘要。取其少分以辨是非。所以
義鈔題云拾毘尼義是也。至下斥其失宗。行
事訓蒙毘尼宗體於茲既失。餘不足言。今鈔
[001-0162c]
首題即彰此意。高超遠古深契佛心。紐絕扶
顛誠在於此。是以諸篇演布唯存行事為宗。
隨處提撕專以訓蒙為意。咨爾來學勿負祖
恩。言世事者謂是世中合行之事。非世俗
之事也。準下撰述一十六師。今云百無一者
汎舉至多。以明至少猶不可得。言都無所取
也。次義集者即諸本羯磨。以羯磨文散在廣
律。並以義類集結成篇。故云文在義集。如今
隨機羯磨。亦稱撰集。又業疏中召出羯磨人
為集法者。皆可證矣。此科文意為遮後疑。恐
云上斥疏鈔繁費乖宗。且諸本羯磨直顯行
事如何。上云百無一本。無乃誣彼先賢耶。今
雖許有還成無用。言時有者明其不多也。銳
懷者美其敏利也。即目鎧諦光願四師。上標
人法或下指過。初二句即光願二本。光本多
以義求。願本廣引緣據。詞繁事隱不濟時用
故云多列等。閑緩非要謂之游詞。好廣者樂
從。尚簡者不顧故云逗機未足。逗猶濟也。次
單題下即鎧諦二本。上二句斥文略。題即書
寫。彼唯出法不辨緣成。故云莫宣猶言不述
也。下二句明無用。既不曉成敗。加被無功故
云依文等。故業疏序中總斥四本云。增減繁
略互見得失等昔來所釋都無所曉。總斥中通前疏鈔及以
義集。故云並也。碎謂文無章節。亂謂義非倫
序。所以下二句對上文碎。故難尋求。次二句
對上義亂。故難領會。第二明今述作。初文為
二。初明覽古。聽采暇者在首師講席習學之
時。顧眄者明非正學也迴觀曰顧。斜視曰[目*丐]。音麵。群篇通指
前代所流也。撰集雖眾一無可取故曰通非
[001-0163a]
等。屬音燭訓當。非當意者不契祖心也。上句
示無取下句出所以。問劣則可爾優何不契。
答以群篇中優劣互見。優雖有取劣不可存。
欲得全優未之有也。云非屬意其義如斯。慈
訓所興良由於此。斐然下次明撰述。斐然者
文章駁雜之貌。次出論語孔子在陳思魯乃云。吾黨之小子狂簡斐然
成章。作命即撰文。命謂典章之異號。即目今鈔
也論語云。為命裨諶草創之等。正義曰。命謂政令之詞為即作也。直筆者即後批
云不事虬文。此有三意。一顯行事故。二被新
學故。三彰謙意故。具謂委陳行相。舒謂演布
文詞。一部之文盡於此句有科此為刪四分繁。包下為引他文補非也。
次科引用中為二。先列所引文有四句。初句
統収諸律。即五十祇等。次句收大小乘經。經
中談律名為隨經之律。故云隨說。第三收大
小乘論。第四總諸師疏鈔及布薩儀高僧傳
師資傳寺誥等。此之四句括盡一部引用之
文。是則貫攝兩乘囊包三藏。遺編雜集[怡-台+替-曰+貝]聚
成宗。以鈔標題義見於此。搜下次明取捨。又
二初二句取捨三藏。搜謂摘取駁即簡除。言
同異者初約本宗他部。同異相對以明搜駁
有四句。一與本宗同故搜十誦持衣加藥諸部不足數人。婆論三衣局
量。五分通量。母論轉欲之類。二同故駁魚肉正食小教咸爾。今鈔用後廢之。三與本
宗異故搜僧祇五人捨墮在眾自說欲。五分通結淨地諸部自然界量。母論略說戒等。四異
故駁僧祇三遍說欲牒緣入欲。通夜會衣不立勢分。群部不開淨地。增加羯磨如是等例。次就
他部自明同異亦四句。一他部同故搜者五分僧祇
於上座前一一說欲。十誦多論盜畜物犯吉之類。二同故駁十誦善見無和尚得戒。僧祇十誦四重
無重犯。三他部異故搜善見三衣內穿失法。婆論緣斷。雜寶藏俱盧舍五里。多論二里竝
取用之。四異故駁十誦受三十九夜。僧祇事訖。委如別行中尋之。長見下取捨
[001-0163b]
諸師文紀。何以知然。以三藏聖言豈論短濫。
義可見矣。初二句明取者如下諸篇所引。疏
鈔解釋問答多不標名。至於僧傳寺誥等各
題本號。此明取文皆屬鈔攝昔云補闕誤矣。輔即助也。
濫述下明捨。下諸篇中或直剪者。如云七樹
七間如義鈔廢立。或引破者忘成及界不開
中。安居解界失夏等。又布薩儀中唱未受具
人不清淨者出等。出要律儀禮敬捉衣角之
類。若不剪除人情滯塞。故云成通意也。次體
勢中初別列有四句。初句明繁者或作繁廣
釋。上卷諸篇廣張行事。中卷盜戒離衣畜寶
別眾食等。下卷二衣四藥導俗沙彌等。或作
繁累釋。如結界唱相有場無場兩種大界竝
先委示正唱復出。受戒遮難亦先釋相出眾。
對眾復兩列之。說戒懺殘並前廣引諸教。然
後還引前文排布儀式。上就當篇各明。若約
別篇互望亦有此義。如結界篇重明集僧。又
羯磨篇中復列集僧結界簡人受欲等。及受
戒篇還述集僧等。釋相篇復明受戒具緣等。
釋相對施兩出五觀食法等。如是並為顯於
行事不可闕略。即下所謂若略減取其梗概。
用事恒有不足是也。第二略指者初約諸篇
互指。如集僧指結界在。後結界指集僧如前。
說戒指白眾在僧網。安居指五利如自恣。羯
磨中簡眾與欲並指前篇。又各就當篇明者
如足數中。指四儀別相廣如別眾。懺殘指覆
藏如後。如此相指遍該一部。且舉一二。類謂
同流從即訓順。如安居竟合明迦提五利。不
欲更繁然夏竟受利與下自恣。同流相順故
[001-0163c]
指如彼。餘皆倣此。又釋。如無場大界已出結
法。後有場大界即指如前。乃至加三衣法具
出一法。餘並例指。受日中出半月羯磨。已一
月如前。此釋亦通不無其義。三文斷者如受
欲中明說欲相。引五分僧祇文斷已續云義
評等。下諸篇中義云義曰義詳義準等皆同
此例古解云云一無可取。四徵詞者即推覈之語。謂推覈
深隱必假問端。以為發起汎論問答為立賓
主。賓則申疑推究。主則隨義決通。欲使言議
相持教理明顯。一咨請問即結界中諸問如云大界有村得合結否。二
假疑問受欲中問不稱緣欲法成否。羯磨中問白讀成否等。三破古問集僧中問自然
方圓。足數中問邊罪等人自言據體等。四相並問受戒中問戒師白和教授不和。又問戒師不差教
授濁差。五推窮問受欲中問此律宿欲不成。及受戒中問十誦尼無重出家何故開捨戒。六
互違問釋相問毘尼殄已起戒防未起。何言斷過去非。盜戒問盜像供養無犯盜經結重等。諸篇
之中所有問答不出此例。文中一句改無不
盡。上來四句總括一部文體大要。意使預知
至文不惑。今更以四句助顯其意。初句繁而
不費。次句略而不闕。三參而不亂。四幽而不
隱。如下通結。如是者指示之詞。謂上四種遍
在一部。不使前後義有相違。故云始終交映。
又除顯事用不令前後文有繁複。故云隱顯
互出。交亦是互映即照也。會異中前明引用
之意。次彰撰述之體。至於所引群部法事。
若法計非本宗容生疑濫。兼復示之故云并
也。初四句列相。並皆下顯意。初明羯磨。對世
寡用故曰見行。眾法多據本宗。別法多出諸
部。今文通收他部眾別之法眾法中滅擯通結淨地出五分。沙彌分衣
法出十誦。別法如持衣加藥等出十祇。諸務言通須收諸篇所引他
[001-0164a]
宗之事。下二句即指導俗沙彌篇中諸事。由
此二篇多集群部。少出本宗故別會之。尋文
可見。既並他部收歸本宗。故云攬為一見等。
此宗者若對餘部即指四分。若對諸家即歸
今鈔一家行事。費功有二。一昧教妄行則費
行功。二文散難求則費學功。勒卷中初科遮
異說者。或當時實有。或假設預防。若比諸師
行事義集似傷繁細。然不達深意故須明之
後世有作行事策者甚非祖意。同我異說並指他人情見有順違
也。如世歌曲。其和者必擊物以聲其節。節謂
曲之大段故云大節。斥猶責也。文繁誰所下
示意。樂好也獲得也。何下轉釋不已所以。初
徵起若下正釋。初明須繁必下顯非繁梗概
猶粗略也。橫評謂非理多說。諱即避忌。鈔以
撮要包含為義。不急之言非所宜故。今意中。
圖度者以智斟量。取中者離繁略過。務省約
者是鈔正宗。救急備卒是今正意。眾別行相
不可暫忘故云急也。事起不常無由措手故
云卒也。師資篇云故拯倒懸之急。第十門云
庶令臨機有用。斯即急卒意也。中字乎呼如
上釋也。或可去呼。謂允當也。是知。斯典一文
一句無非要行片無閑詞。嗟夫末世昏愚志
性下劣。唯誇講說專事唇吻。重輕篇聚身無
不為。戒定修治曾無一念。致令慈訓棄若朽
遺。救急之言於茲喪矣。但恐苦輪之下欲罷
不能。聖道之中進身無日。有識英俊寧不動
懷指闕中思即籌慮贍猶濟也。固即訓實行
詮即諸義解。此明今鈔專列時事。義章辨論
有不濟者例皆不引。委在餘文故云於後。上
[001-0164b]
卷多指義鈔。中卷多指戒疏。上下多指業疏。
凡所指略皆此意耳。如篇聚中二不定七滅
諍皆先提大意已乃云。文義既廣徒勞宣釋。
終未竆盡故略不述等。釋相中四違諫戒意
亦同此。故云略標等。示所詮中眾務謂。四人
已上羯磨僧事。成謂能辦用即舉行。遵即奉
持之心。機謂時須之急。託事即衣藥等緣。並
下結示無闕。紊音問亦亂也。如古所傳三卷
三位。即名眾自共三行。今更以義判略為三
別。初約止作上下對事造修名作持行。中卷
守戒離過名止持行。二約眾別上卷僧務名
眾行。中下自修名別行。三約純雜上中各局
故純。下卷隨機故雜。至論互相投寄不無相
兼。且據大途如上所判。分篇敘意中初明難
判。人為能行事是所造。故云境事。科謂分節
擬即度量。今下正分。言物類者今先舉示。如
安居分房釋相明法體。懺六聚中明事理兩
懺。二衣分亡人物。導俗明說法儀。沙彌中出
家業及七篇中所注法附。若據篇題實非該
攝。然夏中分房同安居類。故但標安居。其餘
自攝餘皆準此。是則三十首題。並據一篇之
主耳。若爾何以有注法附或不注者。答有親
疎故。列名中據從敘意之下即列篇名。則文
理相貫。然以十門生起間之甚有不便。古科
列名在十門之首。釋云。為顯諸篇是十門所
括。今謂不爾豈有敘致於前列名在後。況勒
卷分篇次第有序。今詳至於已下二十二字
合在列名之後。則使篇名接前敘意生起冠
後十門。文次義顯永無疑濫。今文倒亂恐是
[001-0164c]
傳誤豕亥之訛。古今皆爾以理為正豈不然
乎講者至以標名首已即讀篇名。入後十門覆讀生起。大段第二諸篇大綱
敘意中。統大綱者諸篇事相皆別目故。言條
流者總中別相義類異故。上二句即顯前文。
但敘述作不明義例。故云未委。更以下生後
意。括謂包收鏡明也。遠詮謂教相大旨。將釋
十門略知次第。大聖立教為顯一乘。欲使群
迷咸歸實道。不堪受化暫用權方。適物隨宜
凡心叵測。然則將傳遺教必曉來源。俾夫學
有所歸。行非虛造教興之意故在初。明既達
此門粗知來旨。何因制度輕重不倫故次明
也。上列二門通論律藏。宗部既別教相莫融
必有事興。依何處斷故有三也。雖知用教約
體有宗。此土受緣並遵四分。或於本部攝事
不周。餘部誠文如何取用故有四也。上且據
文文容乖闕。乖須義定闕必文通。廢立既難
須明軌式故有五也。已前辨教並約能詮。教
不徒施必詮正行。行非一轍須指大宗。故有
六也。上來六意教行具彰。教行被機機分多
異。故七八九通局次明。前之九段機教兩明
頗彰化意。然教傳此土真偽相參。若不甄除
容生疑濫。又斯文之作特異前修元意所存
來學須曉。故次第十委而示之。次第相由大
略已顯。至下別釋隨更明之。
第一教興中。標云意者為屬於誰。答觀前二
意似屬於佛。據下諸門則有相妨。今須一概
並為祖意。以毘尼教旨昔世未聞。縱有所明
猶非盡理。十門意趣出自今師。故以序字屬
於能序。教興二字即為所序。意之一字通指
[001-0165a]
此門。又文標十意。謂裁度之懷前云十門。謂
由之而入後言十條。謂義類不同。並對下諸
篇隨名不定。通明中初科顯意分二。初約義
通敘。雖文在初科而無虛之語通含後二。論
下引文正示。釋迦如來道成積劫。德超三聖。
化於人道示相同之。是以且就人中美為尊
極。故曰至人。又佛身充滿隨物現形。示生唱
滅拯接群品。今此且據娑婆所見誕育王宮。
厭世修行降魔成佛故云興世。言有方者方
謂方法。即明如來權巧之智窮盡眾生差別
心行。故所立教咸適機宜。皆令成益故曰無
虛。論即十住婆沙。彼云修多羅依十力等流
說一是處非處力。二業力。三定力。四根力。五欲力。六
性力。七至處道力。八宿命力。九天眼力。十漏盡力。
等流等謂無偏。流即無擇。毘尼依大慈等流說。阿毘曇依無
畏等流說謂四無畏一切智無所畏。漏盡無所畏。說障道無所畏。說盡苦道無所畏。據佛
施教通有三心。約法對機不無偏勝。是故說
法開解偏在智力。破邪竪論特須無畏。立制
檢過唯是大慈。所以然者如來興慈出現于
世。欲說妙法普令開悟。眾生頑鈍遂說三乘。
有遇法音即登道果。故以略教束其過非。人
根轉劣破略起非。復開廣教指過立制。猶不
能遵以至三千八萬無量律議。正法之時尚
多毀犯。況當像末焉可勝言。如是次第曲就
下凡不遺微物。自非大慈豈至於此。故戒疏
云。依大慈門曲授祕方。偏賜內眾等。引證中
即本律增一中文。彼云佛在跋闍國池水邊。
告諸比丘。汝謂我以何心為汝說法耶。鈔引
答詞略眾生二字。對外道中初文言外道者。
[001-0165b]
不受佛化別行邪法多論販賣。戒云。根本六
師教十五弟子。各各受行異見。六師各別有
法與弟子不同。師弟通有九十六。如是相傳
常有不絕僧祇總有九十六種。出家人則佛道為一。外道九十五未詳合數兩出不同。雖各
立法而非正道與無不異。以無法故空然獨
居。故云自也。人尊者位過人天故。道高者俱
能出離故。制斯戒者戒是聖法制令受行。受
之則聖財內備。行之則美德外彰。出過外俗
所以尊高。為對二字正是佛心。制戒之言唯
在金口昔來科為結集教興。故此一句極多虛諍。引證中二。初通指制
戒證。觀下律者即諸犍度。據前戒本諸俗譏
言。無有正法外道無異。佛因制戒頗符此意。
然是他譏佛意未顯。故指下文制法。以明如
說戒犍度因諸外道八日十四十五三時集會。
瓶沙王見已白佛。因制半月說戒。安居犍度
因六群春夏冬三時遊行。居士譏言諸外道尚
三月安居。此諸釋子一切時遊行因制安居。
自恣犍度因諸比丘結安居。已作制不共語
問訊。佛言。汝曹癡人。同於外道共受瘂法。
衣犍度中有比丘持木鉢佛言。不應持如是
鉢。此是外道法。乃至比丘畜繡手衣。著草衣
樹皮衣葉衣瓔珞衣皮衣鳥毛衣人髮衣馬尾
牛尾衣露身。佛一一皆言不應爾。此是外道
法。乃至結云。如是一切外道法不應作。且引
一二以息世疑。下諸犍度其文非一。故云凡
所及並懷也舊記指下結集中譏謗之文。則凡所竝懷之語如何釋耶。懷即佛意
異術即外道術音述道也。故下別引結集證。此即本
律五百結集緣起之文。以佛滅後外道譏言。
沙門瞿曇法律若煙耳。世尊在日皆共學戒。
[001-0165c]
而今滅後無學戒者。於是迦葉遂興結集。即
告眾曰。我等可共論法毘尼。勿令外道以致
餘言祖師取意。加上一句使文易見。問今明佛意那引結集文
耶。答當科所明竝引佛世。文既非一不可別
舉故通指之。然結集之文語意彰顯。故得更
引展轉為證。問結集時事既在滅後那證聖
心。答結集存法既為絕於餘言。佛意本興信
專懷於異道。如下五例開制往徵亦引後文
用彰元意。此為明例何事疑乎此約迦葉結集意釋。又佛
始歸真便譏法滅。反知在日對彼何疑此取外道譏謗
意釋古記錯解。故持委示。對異宗中初科上句明佛意。毘
尼之教因茲而制故云來也。即義鈔云。如來
始於鹿苑終至鶴林。隨根制戒乃有萬差。良
由眾生根器不同樂聞有異。故令聖制輕重
不等緩急有珠。諸部輕重乃有無量。雖復不
同各稱根性。皆有奉行之益。以是義故聖制
本有五名。又引付法藏傳佛現在世分為五
部等大集夢意亦同此㲲。若爾義鈔下文復云無五意者。
答此明佛在不分之意。謂隨機立制豈有五
意。故使現在但有五名不分五別。不妨輕重
緣急即是懸被將來。故彼云。聖者之制現無
五意。但有懸記之言。佛去世後始有諸部分
張等。次句彰異。言多別者統論分部。初則二
初剏初各集。次一百年後上座部中分出五
部。又云。二百年後分十二部。四百年後分十
八部通根木為二十。乃至復分五百部備如義鈔此不煩引。相傳云。
本作宗則有其十八。後修時改為多別。故知。
此語通含非唯五部。引證中既云多別不可
備陳。略引二部以明異相。故云且如等。所以
[001-0166a]
特引此二部者此方盛。弘假實二解敵對相
反於義易見。或可。部計雖多不出空有。是以
下明戒體亦出兩宗耳。兩部勝劣略列四種今
合釋之。初戒本繁略對下立教顯約。十誦著
三衣有六戒一太高二太下三象鼻四多羅葉五參差六攝縐。內衣同上共
十二戒則為繁也。大小便利止有一戒。敬塔
都無此為略也。四分敬塔便唾各隨別相。具
列多戒故云顯也。著衣立二。義無不收故名
約也。或可。二部廣律戒本對辨優劣。學者尋
之。二指體未圓對下軌用多方。十誦色為戒
體。能造所造二俱是色俱不談心。未窮業本
故未圓也。四分二非為體。體從心發然限在
小宗。曲從權意別立異名。退非是小進不成
大。密使行人心希實道。多方之義其在茲焉。
故業疏云。由此宗中分通大乘。業依心起故
勝前計等。問此句既明戒體。何以但云軌用
多方。答此宗法相不唯談體。如羯磨疏五義
分通。故茲一句通含多意。復彰今體望前雖
勝對大猶偏。但云多方足彰部意。故戒疏云。
斯人博考三機。殷鑒兩典包括權實。統收名
理等。若爾前宗何以直示。答彼部所立正合
小宗。定為偏計更無他意。故直顯體義兼隨
行亦非圓。故三接俗楷定對下提誘生善。多
宗五戒必須盡形。八戒唯止一日一夜。此時
定也。二戒不開分受。縱有分受得善無戒。此
數定也。四分二戒長短並通全分皆得接俗
之教。但存住善故非楷定。四御法無準對下
人法有序。彼宗人位雖同不無差異。如無和
尚得成受戒。及界內一人四處足數。一界之
[001-0166b]
內多處作法互相受欲。此人無準也。三種羯
磨加則彌善減則不成。即法無準也文中似單明法。然御之
一字即能秉人。對下須知二皆無序。四分僧有四位。四人除三法
白志受滅悔殘。五人除二法中受悔殘。十人除一法梅殘。二十
人通作一切。又須精簡足數別眾。即人有序
也。法有八位心念有三但對眾也。對首有二但及眾也。眾
法有三單白白二白四。眾別羯磨各攝分齊互不相通。
少有增減判歸非法。此法有序也。上明兩宗
不同之相。皆是如來隨機施教。淺深不等懸
鑒未來部計支分作輕重說。教興之意於茲
明矣古師科此。為分部教興者遠矣。次當宗中初文。上句指前
下句標後。言通明者以前三意統毘尼藏。義
該群部不局一宗。然上三意能所互彰。初就
能施必兼所被。以慈不虛發專為劣機。後之
二種文約所為用顯能施。次則彰正法之尊
高。後乃明教門之差別。正明中初科。上二句
明教起由機。人既下四句明機別教廣。攝誘
謂曲施方便。弘濟謂普令護益。軌用即一切
事法止作兩行。上句明能說之意。下句顯所
說之教。貴下六句敘今從要。本詮謂教之大
旨對下條緒即事之別相。所以等者探後二
例示本詮相開制即第二。持犯即第一。或可。此二通該五例。以一一例中竝具兼故。驗諒
二字謂以智窮考。旨意二字即立教本懷。諒
信也。今下總標一部之文不過五例。以少明
多故云束也。初遮性者毘尼所制無出遮性。
用此二門求一律藏。總歸二意故曰往分。初
通局中十不善道違理之業體本是惡三藏齊
禁。然毘尼中但制七支。更增篇聚故通二教。
壞生掘地等本非不善。息世譏疑制方成過故
[001-0166c]
局制教。據文合云遮戒則局於制教。文中為
示遮性之義。故云因過等。然性戒元有無論
大聖制與不制。無非結業感報三途。遮戒不
爾。佛出方制。故經論中或名主客。或號新舊。
或約違理違事分之。餘如戒疏。次科性戒中
初句正標教意。謂下釋成。初二句示文緩。此
收一切性戒故云並有。文雖下釋義急。初明
教急行難。如下略舉兩戒顯上教急。既下二
句釋上行難。故知下結歸。三時者謂初入入
已出時。於三時中微動樂念還即成重。毀呰
即九十中罵戒慈心誨勗雖罵無犯。微生瞋怒
亦結正科。故曰開實結犯等二戒開文竝見戒本。遮戒中
初明緩急。制即是急開即是緩。對前性戒義
立四句。一文緩義急性中開也。二文急義緩
遮中制也以非性業隨緣開故。三俱急者性中制也。四俱
緩者遮中開也。豈非下正示興意。上明護俗。
大慈下明制道。道既無失俗則生善。一制兩
得權巧在茲。涅槃所謂息世譏嫌即其義也。
枉坑者枉謂邪曲。以於僧起謗必墮邪道。永
無有出喻之若坑。或可。約報即喻苦趣。引證
中彼論第七明犯罪有三種。一初犯緣。二因
犯故制。三重制。於重制中又有二種因緣。一
者急二者緩。急謂乃至共畜生與人同犯緩
即聽捨道還家行婬。後若樂道還聽出家受具
此明性戒。又云。世人嫌言。云何比丘無慈心斷樹生
命。佛因制戒是急。為護住處開斷草木是緩
此明遮戒。二儀儀謂法式令尋之者出論家意。謂前
且引二戒顯相。意令準此例尋諸戒。無不皆
然故云通望。用此證前遮性二戒急緩之義。
[001-0167a]
通該一切矣。次開制中唯據遮戒與前為異。標
云。徵者訓求訓驗二義皆通。引示中初科言
下文者。即五百結集文彼明迦葉結集。已長
老富那羅重更詰問結集次第。迦葉一一答。
已彼云。我盡忍可唯除八事。親從佛聞憶持
不忘。佛聽內宿內煮等。迦葉答言。實如汝所
說。世尊以穀貴故聽。時世還豐佛仍制斷。彼
復言。佛是一切知見。不應制已還開開已復
制意云開制無定則非一切知見。鈔引迦葉答辭仍易知見為智
人耳。此明時有豐儉不可一定。故興此教被
及後世。即了論中時毘尼也。在世教中五分
文出第二十二卷。上明聽違佛制彼疏釋云。如手摶食此方
不為善。又如袒膊跣足之類。雖非下明聽從他制如用匙筯及鞋履偏袖及依王制等。
問消文可爾興意如何。答時數遷流豐儉不
定。方隅隔越風土不同。立法檢非難為一概。
意使隨時適變逐處所宜。故立未來竪通像末
仍施現在。橫被邊夷旨在為人義見于此。問
時方名相未知何出。答明了論有時處毘尼。
彼云。邊地受五得數浴洗。中國不聽此名處也。昔用
三歸今時不得。熱時數洗。寒時不得此即時也。故知
時方不唯一事。問既曰當宗以辨。那引五分而
明在世耶。答本律明開邊方五事。但文局事
定未顯通收。故假彼文以申當部耳。今世愚
僧不知教相。破戒作惡習俗成風。見持戒者
事與我違。便責不善隨方呵為顯異。邪多正
寡孰可言之。法滅世衰由來漸矣。又東南禪
講半夜噉粥過午方齋。木鉢紗衣不殊外俗。
循名昧實竝謂隨方。不學愚癡一至於此慎之。
互融中二教即二世教此有二釋。前教本為未
[001-0167b]
來即兼佛世。後教本興現在仍通像末。或可。
恐疑引用五分故此釋之。彼此兩字即指二
宗。謂四分制已更開即兼在世。五分雖制不
用亦兼未來。既而彼此相兼。即知。本宗自具
二世。但文不顯故用彼文。問遮性中亦明開
制與此何別。答前通遮性此唯在遮。若是性
戒不論時處。故了論中一切時處。毘尼謂婬
盜等是也。第三例中酬因曰報。言強弱者或
約男女二位。對下就制也。又男女中各分三
根。對下約行也。所以不言重輕而言聽者。以
重輕之言不該約行故以重聽通收二種。就制
即止持約行即作持。初中準戒疏深防限分各
有通別。制四重防三毒即根本防。制種類防
四重名深防此即通也。又云。過犯未窮預加重約禁
微防著。故曰深防如尼觸犯夷等類等餘三重。約戒以論
即名別也。若飲虫水防殺畜。手搏防打亦號深防。非此中意以不對報故。言限分者指重
緣心。以為下凡限分之制此即名通通諸戒故。又云。若就
相論可有修學。竝是限分如漏失僧殘尼墮
此為別也。又如僧中輒教尼等及尼中四獨紡績。一切不同之戒是也。令此約報強弱
須從別論古記反破此解。請以戒疏為準。約行者山謂蘭若即上
根也。世謂聚落即中下根也。然上士不獨居
山。中下豈唯在聚。取其大約以處分機。初明
山者僧尼二眾通行四依。一糞衣。二乞食。三
樹下坐。四腐爛藥此上根也。尼樹下坐但非蘭若。二明世者衣
中根報。次者制三衣。又次者畜百一。又次者
畜長。又次者被褥等重物。又次者聽眾寶莊
嚴此非常教。唯天須菩提耳。上準戒疏明五開。彼云良由眾
生根報不同強弱不等。致令大聖方便開遮
[001-0167c]
此五前強後弱中間互通。食中開受僧別二請僧常檀越送等。
處開二房藥開三種此四開中下幾。問制行二位強弱
何分。答制則強輕而弱重強依限分弱假深防。行則強制
而弱聽強者堪耐弱必隨開。四中初句明機差。此謂佛世起
教之機。非五部師也。次句示教別。即對諸部
以明輕重。輕重言通不出罪事。如初篇重犯
婬制毛頭盜限滿五。羯磨楷定受法簡人之
類。即此重餘輕。又開結淨地捨財還主接俗
生善之類。又諸部境想不同。五分不開疑想。
僧祇性惡無疑想。十誦前有方便除疑想今鈔準用。
四分除破僧婬酒不開疑想。餘戒通開。上竝
此輕他重。下二句證成。異執即是各計。非貶
斥也。問此就當宗以辨興意。那以五部為證
耶。答此舉群宗為顯四分。五中初句通慓。
事謂止持門一切諸戒如婬盜等。法即作持門
一切制法。如結說安恣衣藥受淨及餘一切眾
別羯磨。法下別釋。初二句明制法意。上列諸
法通制一化。行必有方違則獲罪。如諸羯磨。
竝託緣成必須四準評量七非撿校。故曰法唯
等。事下四句出制事意。情謂有情性即三性。
性因情起故云情性。然以情變不常隨緣無
量故。令聖制教等塵沙。事託境生故云隨境。
有犯不犯故云得失。或託下釋上隨制。三性
犯戒廣如中卷篇聚名報及戒疏中。今依疏
文略引示之。彼云。託善緣以興教者。如坐禪
讀誦講導開悟。必以正命居懷制伏煩惱此
名善法。方希名利邪命自居。相雖是善反成
貪毒。壞心障道勿過於此。是故大聖興教防
之此通遮性。性如慈心斷命好心互用三寶等。遮如乞衣過受勸增等類。言不善緣以興
[001-0168a]
教者如十惡等。體是不善能廣三途。增惱障
道故聖因過制教防之此局性惡。言託無記以興教
者如草土等。體雖無記數作不已。外彰譏醜
內增心亂教制防約。作者犯墮餘廣如後此唯遮戒。
言世譏者即諸戒緣多因俗譏起過。方制一
往以分。則上句通遮性下句唯局遮。然性戒
緣起亦兼世譏。故此二句不可偏判。思之可
知古多錯解故為曲示。如上五例。三四約機為顯於教。餘
三就教非不對機。又前二局就止持。後三通
於止作。總意中初文為二。上二句結前。總下
示意。大毘尼藏興意極多五例。統收大要略
盡。望其別條實為未備。故云且略等。薄知言
可取解。方詣明有所歸。方謂方所詣即至詣。
統一律之始終故云總撮。指一意以該攝故
云包舉。拯拔也。凡庸者若據所化實通諸趣。
若取可度別在人中。三歸五戒餘道俱霑。具
足律儀唯人可受。必約通別兩意釋之。然此
所明乃是如來出世大意。語該三藏義涉五
乘。且就所宗故為律意耳。泥曰或云泥洹涅
槃等。西音之轉小遠疏中翻之為滅。智論涅
名為出。槃名為趣言永出諸趣。疏就所證之
理。論約能證之智。古記至此廣列義章。今意
不存如前已示。然須略舉以遣文相。諸小乘
論通明二種涅槃。謂二乘之人見思永盡。真
空極證報質未亡。故名有餘依也。及乎化火
焚身。身智俱滅同太虛空。故名無餘依也。若
約大教即指常住不生滅性為大涅槃。今文
須通泥曰兩釋。若就權宗即指前云若取開
會須歸後一。扶律談常即其意也。下文調三
[001-0168b]
毒求四果等。竝同此釋。引證中兩段並本律
增三中。文初段三句。上二句即孔雀冠婆羅
門問阿難之語。下一句即阿難答詞彼其云為調貪欲瞋恚
愚癡令盡故。增戒學者出世正道增上勝法。非謂漸
制而言增也定慧亦同。云何下二句即引後段。上
句即佛問諸比丘語。為字平乎。下句是比丘
答詞彼具云。云何增戒增心增慧學學此三學。得須陀洹乃至阿羅漢等。文中束之。所引二
文辭理無異。但上約所斷下據所證耳。問戒
止業非那云調毒及求果耶。答如戒疏說尋
之可解。古記於此廣談斷證紊亂學宗。戒疏
委斥如前具引。又云。今所學者正為求此四
果。以斯宗正屬聲聞乘。故談至此以為極矣。
昔嘗聽習每臨此語不勝痛咽。可謂屈抑祖乘
聾瞽來學。受戒篇明上品發心。沙彌篇說出
家學本。篇聚所引勝鬘智論竝以毘尼。即摩
訶衍。羯磨疏中圓教出體。即同三聚終歸大
乘域心於處。何得不思致虧發足。如是等文
云何銷釋。致使一家教門宗骨俱喪。後賢有
識深須鏡諸。結指中上三句指下篇別事。下
二句示此中總意。下諸門者即三十篇。所以
不言篇者。以一一篇中隨諸別事各有制意。
今此遍指篇中別科故云諸門耳。下總結云
此之十條竝總束諸門。豈非指下諸篇耶有云後九
門者非也。尋條知本者條即前事是別相故。本謂今
文示總義故餘九同此里文略耳。
第二門初標舉者。教興大意如上已明。然
其罪事重輕不同。欲本大聖裁量之意故次
明之。正明中初科前二句標難。上句指佛心。
下句即祖意。何下釋難裁所以。初徵原下釋
[001-0168c]
上二句約人推教則教密難裁。又下就教推機
而機差叵究。原亦推也。窮即極也。眾生性欲
唯佛窮。盡隨宜授道毫釐不差。既出聖謀故
非凡測。若取偶對上句對下合云識病之人。
下句對上合云受法之器。法喻互舉語簡義
彰。所以下雙結。扣音口亦去呼擊也。方謂方
所如來立法量同空界。群生萬類無不沾益。
故其所利不在一隅故曰無方。既其無方。則
非思議所能及故云豈可等。次科雖然者與奪
未決之語。對前乍覽故云重覈。前約當機故
難裁斷。今取被後故言自顯。遠標即律教。教
以指道喻之如標。超諸世典命之云遠裔謂衣
裾取其末下以比後學。在文者即下七例並見
律中。凡論教義或無明文。須引證據。律文既
顯故不假證。示現總相故云大略。別列中初
例。準業疏中明受捨漸頓先五。次十後具名
漸。徑受具足。三戒俱得名頓。捨具戒作沙彌
捨具十作優婆塞名漸。直作白衣名頓此古記解。未
見制教輕重意。今約持犯篇中不學無知漸頓釋之。戒
疏云。行違本受厭而不學故名止犯。不學具
漸頓起心有通局。無知唯局漸。緣境不了犯
不學罪。漸中隨境結故輕。頓則一切犯故重
不學出受戒說相。無知出不攝耳戒。二結正業科。即篇聚之罪各從
種類。並約七支業理輕重以分上下。如篇聚
云。正結罪科止樹六法是也。三報果不同者
此明人類。報有差別。謂男女黃門二形之類。
四夷俱重。摩觸麁語媒嫁等則有輕降。如律
廣解具列其相。可尋注戒舊約僧尼別制釋。或引母論犯報四句釋於義似疎。
四攝趣優劣者律明。趣有三種。人及非畜。非
[001-0169a]
人一種通含四趣天修鬼獄。又非畜中各有
男女黃形。並如戒本所列。人趣為優畜則為
劣。非人通優劣且約四重以示其相。初人趣
四戒俱重。二非人婬重餘蘭。畜生婬重盜吉。
殺有智蘭無智提餘篇自尋。五起情虛實者此有多
釋。一如謗妄等戒。情虛故重情實皆開諸戒不犯文中
並標實爾無心等是也。又諸戒境想初句情虛故重。疑想
情實俱輕除婬酒戒。又諸戒中或標知故字者。即
顯情虛如故斷畜命知水有虫等。非故不知即是情實。即如
本律。犯必問心無心不犯。制教重輕尋之可
見。六開制互立者。一切諸戒若止若作有制
未始不開。有開未嘗不制。二教相待義無獨
立。且如婬戒。乃至畜生毛頭即犯。仍開怨逼
此即制中開也。雖許境合三時無樂開中制
也。又如本制三衣次開百一。復制加持後開
畜長。仍制說淨時緣不暇。復開十日不說則
犯。又如本制安居緣開受日。復制限內須還。
又開難緣不返等。但制即是重開並為輕。如
是類求方體教意。七中喧即聚落中下兩根。
靜即蘭若頭陀上行。四依教重四開教輕此明
如來制教重輕。又云在文自顯。須就本律詳而求之。故今所釋頗與昔異。結示中上句屬
佛。下句屬鈔主。據本制懷臨事處斷則輕重
合教。萬無一失料簡七種。初受隨簡一是背
於受體。餘六制於隨行。二就行中上作簡。
二三四五是止。第七是作。六通止作。三就
止中。能所簡。第二是所犯罪。三四即所對
境。五即能犯心如是知之。
第三標中言對事者。一約判罪。二據行法。三
謂亡物二衣篇云。隨本受體何律受戒。即以此律而定輕重。應須問曰。教門
[001-0169b]
輕重聖意可知。然現翻四律互有乖違。重輕
不定。今之學者依何為準。此門所立其意在
茲。敘古中初科佛滅千年。至後漢明帝時騰
蘭初至。人雖剃染未有歸戒。跨及曹魏將二
百年。曇摩柯羅或作迦羅。此云法時依四分羯磨立十人
受戒為始。出僧祇戒本令眾誦習第一差也。至姚秦
時。十誦廣律初翻。人即依用此二差也。其次四分僧
祇五分三部廣文並傳此地。人謂僧祇與先
戒本文理相合。乃捨十誦多演僧祇此三義也。唯
四分五分曾未弘通。至于元魏法聰律師。方
悟前非於即罷講僧祇。首傳四分然以人情
執舊多未伏從。及乎隋朝智首律師作五部
區分鈔。往往未能盡理尚有紛紜。故今鈔中
特須提示。歷年既久執諍仍繁。不能備陳故
但通斥云諸師等。東流者標其所至。或云西
來言其所從。幾字平呼近也。自漢至唐撰鈔
之時。凡五百五十九年故云近耳若取曹魏得戒已來近四百年。
穿鑿者學無師稟。肆意攻求不從正理。故以
比焉孟子云。所惡於智者其為鑿也。注云悉人用智而妄穿鑿。推所由中上句
明迷教。下句示迷行。宗旨謂假實不同。本趣
即色非色別。勸學中初句勸久學。學師謂稟
學於師。次句勸憑正教。何下明離過。二句語
別義同。但上約破斥下取輕誚。淪猶墮也。嗤
即是笑。正判中初文上二句即曉其本趣。體
下謂識其宗旨。業疏云。如戒一受願行須同。
焉有受依假宗隨行實教。神州一統約受並
誦四分之文。及論隨行皆依有部行學。非唯
體相乖各。亦乃緩急隨情等有將體既等語。為總師語非也。更
示中據上所明於理已顯。所以重示者一恐
[001-0169c]
疑云。俱是聖教。縱令互判亦有何過。二又恐
云四分。可爾餘宗不然。故復釋之。初文上二
句標。謂下釋。如已學四分。即依四分判彼十
誦受戒之者。餘互亦爾。同則不言乖則有過。
故云脫罹等。脫忽也。罹遭也。愆即是罪。上
句明判斷之失。下句示違犯之罪。愚癡即無
知也。次科上二句正示諸宗判處。並同此列
故云通立等。格式也。較音覺正也。後二句結
告。條領即今所立纔覽此門疑滯即遣。如氷
之泮故云釋然。大觀謂所見通遠也。
第四門上明考體專用一宗。然或被事不周須
通他部故此明之。欲曉此門文相大意。須以
三問前以激之。問受體既從四分。秖合專依
本宗。何以今鈔備引諸部。約體明隨其義安
在。問三藏所詮事理兩異。既宗律藏。何以下
引阿含等經及餘小論。豈非化制不分耶。問
律是小乘。教限須別。安得輒用華嚴涅槃地
持智論。豈非大小濫耶。若不明示學者俱疑。
故此決之尋文可見。問今鈔通用三藏。何以
但標諸部。答諸律體相既殊。須明引用分齊。
是故此門正明諸律。至後六師方通經論有云諸部
通收經論非也。敘分宗中。初文言統明者總括諸部也。
如來滅後迦葉結集為八十誦律。五師相繼
一百來年並無支派。後因諍計遂分五宗流。
既出於一源枝必歸於一本。故云實一文也。
但下示分所以。上句明如來赴機設教不等
有以機悟屬五師者非也。下句明諸師各執不同岳立喻其所
執如山之固。注戒序云。雲飛二部五部之殊。
山張十八五百之異有謂五岳對五部非也。況諸計之言不唯五部。請以注戒質之。
[001-0170a]
次料上二句敘分宗。義鈔云。毱多受法既少
不能均融故分五部。然既大聖懸記。蓋是時
機所宜。執諍雖殊無非證道。即大集云。五
部雖異不妨諸佛法界涅槃是也。下二句明
各集。競謂爭馳。言大眾者此濫窟外部。高僧
傳論云。上座大眾創分結集之場。彼言大眾
乃是窟外。此云大眾定是窟內。即今摩訶僧
祇。此翻大眾。以五百人亦大眾故智論則云千人。是則
大眾名通二部。上座唯局窟內。學者須細辨
之。一家者且據五部。各自為言。三中初輕重
異者一約罪釋。本宗初篇重犯。餘部但吉。本
宗犯罪方便隨滅。餘律仍存。四分女觸比丘
蘭。十誦結殘。十誦身根互壞觸者蘭。四分捉
髮亦殘且略遣文餘尋釋相。二約亡物釋。下云。然此亡物
諸部未融等。錫杖澡罐針錐等物四分歸重。
餘律並輕如二衣中。三約事釋。如四分受戒緣具
方成故重。餘宗緣闕並開如無和尚無衣鉢等。本宗轉欲
則輕。餘宗不開故重。本宗悔殘微乖法式。悔
罪不出故重。十誦不行別住六夜。直得出罪
故輕。二持犯分途者即如上引境想不同。又
四分婬戒並據毛頭。十誦論犯過皮過齒。四
分隨處盜五成犯。十誦取本古錢方結。僧祇
通夜護衣。四分限在明相。三有無遞出者遞
亦互也。即如上引眾學有無及盜非畜物。四
分無文並準十誦。四分二寶蠶綿並無悔法。
十誦出之。又四分衣界通有勢分。餘部皆無
等。四廢興互顯者。四分歌聲說戒用廢。五分
直說取興。四分開結淨地用廢。十誦制斷取
興。又如僧祇牒事說欲用廢。四分不牒取興
[001-0170b]
之類。次明取用。初科標示中。立四分為本者
順本受體。離前互判過也。須用諸部老行事
有據。離後執隅過也。引論中欲明取舍有所
準。故此論五百羅漢造釋四分律。初牒釋婬戒
緣起。已將入戒本。即變為宗論。其中一羅漢
曰。於戒句中即下隨本。於戒本中即下本也。於問難中即法師語。
若欲知者有四毘尼。諸大德等如鈔所引。然
諸羅漢並具神通不無勝劣。故選召能者耳。
抄出者傳于貝葉也。上是告眾之詞。一本下
出四法之相。初本中云一切律藏。即指當部
諸戒。非謂通諸律也。二隨本下略其釋文。論
云。四大處名為隨本論文難解諸釋不同。且依古記約通別二緣注之。佛
告諸比丘我說不淨性惡遮惡俱是不善。故不清淨而不制癡狂心亂
並通開故。然此隨入不淨一念心憶是比丘便入犯位。於淨不入是
名不淨不順開教故淨不入。即是犯罪故名不淨。第二佛告諸比丘。
我說不淨如上而不制如上。然此隨入淨是名淨心不憶知
順開入淨。由不成犯故得名淨。第三佛告諸比丘。我說聽淨如婬怨逼
儉開八事。然此隨入不淨三時有樂時豊不止。二並歸犯。於淨不入於
汝輩不淨乘於開教故淨不入。並結正犯故言不淨。第四佛告諸比丘。
我說聽淨如上。然此隨入淨。於汝輩淨順於開教並無犯故。
一切諸戒並具通別二緣。通如持犯別在隨
相。今此四句前二通緣後二別緣。又前後二
句中。並初句是犯後句不犯。一一戒下皆有
二緣故名隨本。是一切戒大要之處名四大
處。三法師語先說本者即上二本。廣分別者
即論中解釋之文。一一並云法師曰是也。即
論主一句祖師助顯非本論文。四意用論作
自意。彼云何謂自意答置本置隨本。置法師
[001-0170c]
語如評一戒則涉三法。且置此三待加意度。及對三藏方可取舍。以意度籌量可否。用方便
度詳其理趣。及三藏者上是意詳。下以教勘。彼云。
以修多羅廣說。以阿毘曇廣說。以毘尼廣說。
以法師語。文略下句故云等也此謂三藏中法師語也。先觀
下正示意用次第之法。根本即本句義即隨
本。文句等不等者。謂以上三對考三藏。等即
同也注中指廣今略引之。彼云。律師者有三
法然後成就。一於本諷誦通利。句義辨習文
字不忘。二於律中堅持不雜。三從師次第受
持不令忘失在文難曉故詳引之。廣更如彼。正下一句結示。取
意中初文。行藏者約行事之廢立。取捨者謂
考古之是非。實難非易文之互耳。大詮亦即
總意前云遠詮本全並同程示也。下列科條取捨有據。
故云無惑。舉例中初明本圓不取示有所宗。
如重輕篇聚眾法羯磨受懺治擯結說安恣
等。用人用法多出本宗。又下標云部別不同
不取外部。皆此意也。餘下二列示四例。初不
了有二。一不明了。如十五種略說戒及東方
有山稱山之類。二不了足。如四人法不除懺
捨等。下文一一別標。用此二意尋之可見。二
廢前者如歌聲說戒。鈔云。此是五分廢教如試外道
魚肉正食。雖同廢教至下六師。方可言之。此中且據諸律。古記一混學者須知。三有義無文
者如顛狂人前捨戒不成。是有不足之義。故
引十誦等證之如定由旬。準律十四說戒十三先往。準強百里遂用智論下品為定。又十三
難不問壞比丘。準尼受反問引善生明文。此皆屬後六師中。四無文有事如云三
衣應受持。及非時殘宿不受皆明三藥加法。
而無受文。或云。結界集僧無自然六相文等。
如下結示。取用法相關中初文為二。初正明
取舍。緩急重輕四義條別。初如受衣文。僧祇
[001-0171a]
通夜多論無衣鉢得戒等。並緩別也。二如僧
祇轉欲即失捨財入僧永棄等。名急別也。三
如前所引境想不同。即重別也。四初篇無重
犯等。謂輕別也。是非一句通收上四。互望為
言。又引事釋者足數中。古師以破戒和尚在
十人外。今斥云不得輒用他部。又受日中云。
不得秉四分羯磨用僧祇事訖等。餘尋諸部
篇。準論不取者即同意用也。故下二引證。言
四說者本律增四中云。佛告諸比丘有四種
廣說。一若比丘作是語。長老我於某村某城。
親從佛聞受持不忘。此見法是毘足是佛
所教。若聞彼說不應嫌疑亦不應呵。應審
定文句已尋究法律。若相違者應語彼言。汝
所說者非佛所說。或是長老不審佛語。不須
復誦亦莫教餘人。今應棄捨。若與法相應者
應語彼言。是佛所說。應善誦習教諸比丘等
此名一廣說也。第二從僧中上座前聞。第三從知法眾
多比丘所聞。第四從知法一比丘所聞並如上檢校文
同不引。十誦墨印者即是四分四說故云亦同。但
名異耳。四分約能說人。十誦據能證教。彼云。
若言我從佛聞乃至一比丘聞。未應歎毀。應
向三藏聖教印定是也。引此二文者由先世
諸師隨情引用。今約部類檢勘可否。即同意
用。若作此釋方見所引四說墨印。頗符論意。
次科初句躡前。次二句明合教。心謂行心境
即前事。心不昧教事非暗託。故云相照。規猷
謂法則。即前四法四說四印也。方二句明合
理。相關方引既無橫評之繁。條別不取仍無
闕事之略。前文所謂圖度取中至此。方彰故
[001-0171b]
非晦沒。晦暗也。沒隱也。三中初二句標其偏
執。即同下文初師見也。隅即是角。涉下示其
過失。上句即行事闕。下句謂檢教闕。遂下明
自三乖諍。如手持衣藥之類。互下出乖諍之
由。用他事者上科所引既號相關。乃是彼此
相通之事。必若本律限齊分明。止可全取彼
部。故云還用等。如僧中有緣自說欲。行僧祇
事四分止有受轉說文。即有限故。通結淨地行五分事四分止有別結。不
應量衣說淨行多宗事四分但明應量。十三難中犍黃門
得受。鈔云。必須勘取依餘部為受四分自截滅擯。別眾
食開緣後二四分有七。士多論僧次五分衣時。自然衣界後四本宗十一
洲并水道並出他部。略示一二餘尋鈔中舊記反作不得全依。以釋請用上諸事質
之。兩存中四分楊枝不受。僧祇咽汁須受。又
如教授師壇外受衣五分。或在眾中戒師受者僧祇。
多論須請淨主。五分但令漫標。僧祇淨主三
由旬內。多論若死若入異國更須別求下並云隨意用。
又善見三衣穿破失法。多論緣斷等餘自尋
之。檢閱中傳聞者。或章疏所出。或口相傳授。
容有舛誤不可輒憑。故皆親檢使後無疑。次
用六師列見中初標。問所以此門之後明六師
者。答此有多意。一彰引用三藏並有準據。二
顯諸計通局未融。三示今意總通六見。四明
此鈔所宗有歸。問所以唯標六者。答前伐已
來弘唱。雖多取其建立。不出六見故標六種。
攝無不用。師資相傳至唐不絕。故云世中
也。列示中。問第二與第三阿異。答第二師
但見缺文。直取外部第三不爾。先求本部之
義後引他文。意顯事出己宗不乖本趣。今鈔
[001-0171c]
所取意亦同之。問第四師意復有何別。答前
雖取他不敢廢本。此師不黨以理為長。五藏
者四阿含外加一雜藏長增中雜是為四含。雜藏者分別功德經云。非人弟子諸
天所說。或說宿世因緣三無數劫菩薩所生。文義
非一故名雜藏。阿含此翻法歸。謂眾法所歸也。五辛
者葷菜也葷謂臭氣。一葱二薤三韭四蒜五興渠。除初師外下五注
釋並見諸篇。第二師文見衣藥兩篇。第三見
足數。第四見說戒四藥。第五見沙彌。第六酒
肉五辛見四藥。八不淨見釋相。並如後引。通
結中上句總牒。次二句是縱。下二句即奪。謂
在教皆正因人有殊。言通局者初約大小。前
五局小。第六通大小。二約三藏。前四局律
後言通經論。三就前四本異分別。第一局本
宗後三通異部。四就後三取捨分別。第二第
三取他成本故局。第四捨本從他。故通。五就
二三。融隔分別第二缺文。直取則部類相隔
故局。第三有義方求。則彼此相融故通。若約
相兼明通局者。初不兼後故局。後得兼前故
通。中間兩望則含通局。顯今中第三在律為
當識宗旨故。第六於三藏為當知所歸故。上
明正宗二師。餘下示參取餘四。如結淨地取
第一師。業疏云。如鈔序中小持律也。持衣加
藥直言說戒廢試外道下並用之。然於餘事
有不取者故云參耳。得失謂考其可否。隨機
謂摘其時要。知時即祖師自謂。一取一捨皆
合宜故聞。第六既是所宗。何以今鈔不廢淨
地。若爾合歸參取。豈是正存耶思之。
第五標舉中。文義決通言通能所。所則有三。
一文義俱闕。二文具義闕。三義具文闕。能則
[001-0172a]
有二。一文二義。義復分三。兼理及例別開成
四。捨別從總但云文義。然此一門從能為目因
前三闕。學者疑壅。故以此二疏決令通。敘立
教中初句示理體。言理有二。小乘有部唯說
生空。四分假宗則兼法空。並名權理。大教則
指常住真性名為實理。當分過限二意通之。
然斯二理體唯真寂名字莫詮。言說叵及故
云絕名。次句明立教。名即是教標示也。美於
理體故云宗極。宗則萬化之同歸。極謂諸法
之源底。通論名教咸詮真理。羯磨序云。大教
膺期指歸為顯一理。故使高超輪梵之典。逈
殊儒道之書。人天獨尊良由於此。上明依理
以立於教。下明教興必從於事。事即世諦隨
世假名立教詮理。所謂如來說法常依二諦
是也。斯文之言通含一化。所以下文別指律
藏。問律文詮事應非顯理。經論詮理應非隨
事。答統明佛教託緣而興。無非對事皆為顯
理。但藥病相對不無親疎。故分三學對治有
異耳。別明中初科。初二句敘教本具周。斯律
藏者且據所弘。四分一部。言即能詮事謂所
詮。但下正明遺缺有四意。初示正意。上二句
明法聖時遙。次二句顯法隨時變。此約四分
結集之時。即當佛滅一百年後故云渺邈。即
遙遠也。聲謂言音彩謂好相。靡追猶言莫及
也。五師相付百年已來如來在日。親宣之事
莫能反追。教逐時訛故有遺缺。如優波毱多
問尼佛在日事。及令魔現佛斯可證也。加以
下三種並是兼意。故例標重增之語。捃居運
反採掇也。前云隨其樂欲成立己宗。故不樂
[001-0172b]
者則捨而不存故有缺矣。上二並是西土結集
之差。下二即明此方翻傳之失。業疏云。覺明
論主誦本東傳至於翻時。隨出便寫。貴在一
本無暇覆疎。尋復返西。此土行用故多缺耳。
又結淨地四句成白。疏云。此是結集缺文同上二意。
或是覺明漏誦。又可竺念遺筆同後二意。此中欲顯
決通先明殘闕。殘闕之由不必一致。故以此
四詳而求之。然亦不須舉事強配。顯今中初
文紛慮謂心想之亂。總會者以三種條例收一
部遺缺後學披覽不滯一端。故云通大見也。
別示中初至前事。即第一俱闕例。前史有者
一例二理。例中如律無解戒場法。例三小界
翻結成解諾。律無受七日法。例半月眾法白
文立之。又無請二師文。例準請和尚法。此據
作法釋也。又如破白讀羯磨舉誦戒為例。忘
不持衣往會不及。以長衣開忘為例。牒多緣
受日以懺殘多罪同法為例。惡心解界不成。
疑界不得重結。並以淨地為例。三種安居以
三品鉢為例上是本宗下引也部。明相會夏以僧祇護衣
為例。安居依閏以多論受雨衣為例。此約行
事釋也餘更尋之。理決中言理有者。此謂無例道理
合然如此界僧為別處三寶病緣及僧次請皆
開受日。又當日出界遇難義判得夏。又十
六遮中負債人準理得戒。此等並無文義及
例故云理也。又說恣中前後梵唄偈詞唱告。
上座誡勅不出教文者。及受戒中開示境心
威儀安慰。正羯磨時白告警策等亦名理有
而成前事也。二文義具闕。如律盜四方僧物
犯蘭。決云此約暫礙僧用。故輕理須犯重。又
[001-0172c]
云至二三人所。共作法成賊住難。決云此約
眾法對首為言。又得受布薩錢。決云準須付
他。四分夏中和諍開直去不須受日。決云約
緣而受不傷大理等。如是尋之。論言者古記
云即是善見。尋文未獲。此所謂不以文害意
也。三義具文闕。如有難移夏。準摩夷不破安
居。遇緣出界忘不受日。引五百問憶即悔者
得。又四分不明重受日法。引五百明了二文
決之。據義雖當恐謂師心。故云息謗也。問如
上所引非無相濫。更請分之。答無文引事相
比名為例決。又復無例號為理決。以意定文
曰義決通。引文成事曰文決通。問義之與理
如何分別。答通而為言理義不別。下義決云。
以理為正別而為語非不如上。問上則單配
有相兼否。答理決一種定無相兼。餘三相兼
略舉一二。初明例得兼理不兼文義。以無文
義方成例。故如依閏安居以雨衣為例。仍云
夏是制教。理宜通護。二義決中三句。自有義
決兼於例者。如四分邊罪等二十二人。今師
定自言不足數。義云。體既非僧。若僧同知故
不足數。必不知者成足。又引不持戒和尚四
句為例等。自有義決亦兼文者。如四分盜畜
犯重。決云。此望鼠心未定從人判罪。仍引十
誦多論等文盜畜物犯吉。復有兼文例二種
者。如律令夏竟解界。決云此為諸界同受德
衣。仍云文如十誦。又引安居未竟自恣不破
夏為例。三文決通中亦三句。自有文兼例者。
如移夏不破引摩夷文。又引十誦僧祇二處
受衣為例。亦有文兼義者。四分但云尼開。受
[001-0173a]
七日。引僧祇云尼無羯磨受法。仍云所以然
者。以尼入俗生善義少故。又如引五分一一
說欲又加義評等。自有兼義例者。如自然界
無異界。定圓有則不定。此即義決。仍引了論
三由旬界合角量取為例。又引十誦善見等
文。問今言決通為決本宗為他部耶。答昔人
不曉並云決通四分。今意不然但由時事。或
昔所未行。或諸家異見學者疑壅故有決通。
若爾何以前文敘律闕耶。答秖由律闕故令
事暗更為明之。一自有本文還決本律。如受
欲中釋餘處行。即以自恣中出界外決之。又
此律宿欲不被所為事。還以四分明相欲出
開略說戒決之。又如合河結界還以尼律界
中渡河決之。如前所引惡心解界引淨地等。
皆本律事耳。二自有本律一文即自決通。如
三小界不立相。還以三小羯磨決之。又如
淨地不得僧住。文云。除去比丘又立淨地
唱相。律云。應唱房名。還即本文以決本事
上二句屬義決通。三自有他部還決他律。如集僧中多
論道行一俱盧。即以十誦六百步決之。又如
僧祇七樹中間不明兩眾半分。乃以多論比
丘遊行有縱廣自然決之。四自有本宗反決
他部。如十誦可分別聚落齊行來處。乃以四
分村界院相決之。用此諸意遍尋一部無不
通達。問文義俱闕。為局當部為通他部。答通
該三藏。何止本異他部有文。即落後句由無
文。故即無義也。問義決通中為通為局。答亦
通他部。十誦伽論尼無捨戒再受之義。決云
應得作下二眾。又十誦令五眾受日五眾邊
[001-0173b]
受。決云準此當眾相共作之。無者準前言告
等。古多錯解不覺。太繁略亦非難。但恐不解
餘亦未盡。學者更詳。不能中初科上二句示
難。前四決中文有取捨。義是意裁寡學淺知
故非所及。對彼古解故云廢立。下云決判是
非。意亦同此。自下二句揀非顯是。律相言通
開遮語別。開遮二法在律尤難。故別舉之。不
下二句顯過。不然者反上非深明等。累謂疑
滯。或可約罪。二釋俱通。他境即前事。以不明
教旨皆是妄施。行不成持故云無益。此約自
行。或可他境即指餘人。弘演化他。並非正教
故無益也。引證中引律第六十卷末。佛在跋
闍國池水邊。教諸比丘修行聖道莫相鬪諍。
彼云。於阿毘曇中種種諍語應語言。諸長老
所說文義相應。不應共諍初句。復作是言長老所
說文異義同。此是小事。莫共鬪諍二句。復作是
言。長者所說文同義異。莫共鬪諍三句。復作是
言。長老所說文義俱異。莫共鬪諍四句。下二句
指律廣文。彼云。應作如是觀察。若共鬪諍於
沙門法作留難否。復問是可呵否。復問能進
善根得沙門果否諸比丘皆一一答之。此謂進也。又云若作如是
諍事。滅者應語彼比丘言。汝為我等滅此諍
事。彼比丘答。我從世尊所聞如是法今為汝
說。若彼比丘聞已便捨諍事此名止也。佛說如是諸
比丘聞信樂受持。今引此文以明佛世。尚恐
文義相諍。特此訓之證上決通難為廢立則非
虛矣。示堪能中初句牒其能者。必下示其博
贍。上二句明學通三藏。下二句明解總六師。
吾祖律師即其人也。聖人出現為物垂範謂
[001-0173c]
之教跡。雖言通三藏而別指律宗。故云斯也。
引十誦律五十九卷。初列示三事。一即緣起。
二即戒本。三即重結如初戒乃至共畜等。應下勸籌量又
為三。初總列一部律文。大為三節。二部戒律
即初僧尼戒本。義解即隨戒下廣解之文。故
云及也。毘尼總中問諸犍度。增一即律後法
數。上明觀教。二開下明判斷。開遮輕重貫通
一部。且舉衣色略示相狀。青黃赤白黑五方
正色俗流所尚能發貪染。故是不淨。佛所制
斷故云遮也。非色即青泥棧三種染壞。三聖
同遵相超世表。所以云淨。是佛所教故云不
遮。三如是下結告。通指一部始終。故云本末。
引明了論彼云。如諸佛立戒。於一一戒中應
了別五相。一緣起處即國土也。二緣起人即初犯人。三立
戒即戒本。四分別所立戒若犯此罪不得共住。五決判是非於三處犯。
不看他面者判斷公直不取顏情也。略同上
者會前十誦三事也。初二兩相同上本起。第
三同上結戒隨結。四五二種似同廣解。由不
全同故云略也。下文指廣即如上引。
第六門標中前五並屬能詮教。教必詮行一
宗旨趣萬行元基。理須明識故云教所詮意。
詮顯也。王明中初文上敘文廣。一部律文總
六十卷。故云浩博。下指行要故云大趣。以前
僧尼戒本及後調部即止持行二十犍度已後
等。文即作持行文多明犯。意在成持翻上二
持即成兩犯。宗部之要豈踰於此故云止也。
所詮中通別持犯。先知名相然後釋文。謂學
知戒相明達持犯。於一切時護本所受。通望
受體一無所犯。不隨緣別名為通持。不學無
[001-0174a]
知制通篇聚。隨所不了無非結罪故云通犯。
隨對一境方便遮防行順本受名為別持。違
受起非則名別犯。言別有三。一制法別篇聚
重輕種類異故。二對境別情與非情。三趣男
女道俗不同故。三犯緣別隨戒多少不相濫
故。又復通別二持俱通止作。通犯唯止犯別
犯兼兩犯。通持中前敘境通。上二句通標。境
即總指塵沙情非情類。心隨境起與理向背。
構善惡業故通內也。又事由境生。身口動作
與教違順成持犯行。故云通外。下二句別釋。
上句釋通內即指化業。下句釋通外即明制
行。身口造作故云情事。如婬盜等事由教制。
故有順違。順即二持違即兩犯。但下次明持
相。境緣雖通今明持犯不論化業。且據制行
故云但令等。教即律制行謂身口。以教檢行
約行從教。故曰相循。循即順也。隨一一戒究
盡重輕犯不犯相故云始終。古師所明但不作
惡。即是持戒。今師不爾必約動慮。體達教相
起行防遏。方成二持安有臥地而名持戒。無
記非業豈得名持。教行相循義意在此。今明
通持者止持有二。一行前三心。受體無污義
名止持。二約行心。通緣受體善惡事法歷然
不昧。即是二持也。次通犯中不學無知二罪
通持犯故。通重輕故通虛實故。然不學非結
犯有二。初發心斷學隨心頓漸。一一吉羅。二
臨境不解隨事別結。若論無知隨境不了唯
有別結。但該篇聚得名通耳。文中上二句明
發心斷學。修下二句明隨境無知。善收二持
惡兼兩犯。不學之人持亦成犯望善。是福愚
[001-0174b]
教故罰。其兩犯中則通三性。不善無記一向
名罰。善性犯者亦兼有福。如知事互用慈心
歎死。塔上拔草治生造像。穢食供僧掘地壞
生。塗治塔廟之類。根本罪外例加二罪。今下
明結罪。科即判也。與教相應者教即通指止
作持犯。行與教合無非結犯。故虛謂可學。實
即不可學。故持犯篇約二教四行可不可學。
歷位辨罪有無多少是也。此下雙結。別持犯
中此約六聚根本果罪。具上三義故云別也。
初四句示犯相。正罪即目果頭。治罰義兼懺
悔。由有犯者拒必加治順即開懺。並須考實
不容濫故。四分果成因沒故云必令等。使下
二明能斷。初句勘心。心容疑想罪即差降。實
情之語通犯不犯。次句明合教。教無非橫故
云理教。則下二句獎其能斷。既非妄判不乖
真教。同彼嘉苗不雜穢草故非蕪濫。此下雙
結。而前不明持者。翻犯顯持易故不出。今明
其相如婬觀不淨殺起慈悲。怨逼無樂毀呰
慈救等。如是知之。
第七門約機明教。標舉中若約人稟教。則道
通俗局。若約教被人。則化通行局。今從後義
故云立教通局。教體中初科。上二句示所判
之繁。顯理教者通目聖典如上所明。有多途
者大小兩乘各分三藏三學等。故下二句標
能判從要。如戒疏中。或約三輪或約化行。或
約化制或約制聽。彼取三輪今用化行。隨時
用與未須和會。但在古猶局於今乃通。名同
理異。對疏可見。言情求者顯義判故。言分二
者一代時教總歸化行開其信解。用舍任緣
[001-0174c]
故名化教。制其修奉違反有過名為行教。一
謂化教此則通於道俗但汎明因果識達邪正
科列示中初文上二句標名體。但下示教相。
十不善業三惡道因。十善五戒三善道因。此
世間因果。三十七道品六度萬行是三乘因。
即出世因果。大小雖殊行業無異隨緣開示。
教非定約故云汎明。又經中多破外計委辨
魔事。指示正道恐墮邪逕故云識達。又行業
是因通收善惡。心因冥邈故曰難知。來報是
果亦通苦樂。果相麁著故云易述。次行教中
初標名體。定下示教相。初二句明眾行。上句
正示。若取能秉即簡人是非。若論所被並須
合教。如受戒遮難說恣有犯七九治罰六聚
悔露。一一事中皆有取捨。次句釋成取捨之
意。謂顯佛法尊高超于世表。僧門清白不容
非濫。住持萬載功由於此。顯下二句明別行。
上句正示下句釋成亦同上。如條部中波離
對聖重條咨問。意可見矣。上明教有限齊反
前汎明。指下示其顯了反上沈密。上二句示
文顯。下二句明事備。初文如諸戒相國土犯
人。舉過呵責制戒牒釋。方便境想下眾同別
犯。及不犯輕重等相。一一皆然。聖智通明。故
言不勞重覽。凡愚淺識不可輒爾僣同。且祖
師聽二十遍猶言未是心證。僧休聽三十遍尚
恨逾增逾暗。是知昏鄙安可自務。結罪等者
如婬兩結不捨戒共畜生。別眾七開施衣作衣等七緣開。一一通前
重入戒本故云再科。所判初科上二句示相
濫。以七支十業無別體故如環連續。以喻相
涉不易分故。下二句標判。正判中初文即約
[001-0175a]
三業相對以分。上三句判化教。經論明心顯
理。是故心業以理為宗。下三句判行教。施為
即事也。律藏約事辨行。故身口業以事為宗。
如篇聚中。起業輕重受報淺深。篇聚即約行
起業即依化。又持犯中單心三時辨犯八句重
輕。此依化也。八殺俱重即約行也。又如懺篇
三品理觀。即是化教六位悔法即準行教。又
沙彌篇凡福聖道即依化教。剃落與戒即是行
教。餘更尋之。若爾化教應不禁身口。行教應
不制內心。答此據道眾雙稟二教為言。世多
不曉故為委示。初約違明四句。一違化不違
制瞥爾貪嗔律宗不制。及在家人作十不善是也。二違制不違化即犯諸遮戒也。三
俱違犯諸生戒。四俱不違理觀內照戒律外撿。次約順四句。一
順化不順制性相唯識三觀破迷。二順制不順化心無慧觀專守事戒。
三俱順如上第四。四俱不順造業凡愚。三約受戒四句。一
稟化不稟制淨名云。汝但發心即名具足是。二稟制不稟化自智不明
循律軌度。三俱稟心希出離受律禁戒趣向聖道。佛世利根善來三語即得道果。又涅槃出家菩薩是也。
四俱不稟可知。四約懺罪四句。一化淨制不淨如犯
篇聚理觀明照達罪性空。而不依律懺縱得好相不入淨僧。二制淨化不淨犯依律悔而無
觀慧。但滅違制業性確然。三俱淨篇聚依教。滅業道任靜思。四俱不淨愚者犯不肯懺。
問化行二教為大為小。答化收大小制唯局
小。若爾梵網善戒大乘行教。那判為化。答大
乘三藏制不制別得名為行。若望今宗還屬於
化。以菩薩戒通道俗故。問五八二戒既是戒
制。應是行攝。然局俗人不通兩眾如何判之。
答化教所攝律中明者隨律之經。引證如別。如
是簡判略識化行。更須精辨恐繁且止。今時
[001-0175b]
學者尚不知名況明行相。若不曉此大小三
藏一切皆迷。罪異中上二句明在家為惡出家亦有
犯者。如獨頭心念是。下二句明出家毀戒。犯化不必違行。
違行必兼犯化。業外加制故云重也。問性戒
可爾。遮非本惡為有幾罪。如壞生掘地非不
違慈。畜長捉寶寧無貪染。來者有智請為通
之。又問化教亦兼事行豈無身口。行教通禁三
業豈不明心。何以上文離開三業。以配兩教
亦請答之。故下引證即善生經。彼明二人同
作一罪。受戒者重不受者輕。智論文同如懺
篇引。徵意中初躡上經文以為徵詞。謂彼經
既顯。此不須分。恐下示所為。上句指迷。言
宗體者即上所判也。次句遮妄。言是非者化
行相濫也。世聞淨名發心即是具足。妄判戒
之有無。或迷三性犯制乃謂業均一品。或云
營福違戒無過。或執心觀便毀律儀。或謂堅
持無勞慧觀。或依方等二懺而云制罪都亡。
或依篇聚六治乃謂性業皆滅。故有依大教
懺夷足小乘僧數。如斯迷濫從古至今。至下
懺篇更為廣說。故下明今立。通及後世無復
謬濫故云永用等。蠲簡也。標宗僧網懺法沙
彌等。皆辨二教臨文詳之。
第八門前門人法並通。此門並局。以人唯二
眾教局行科。然而報相兩殊。故使教分同別。
故須辨示方見諸篇。通塞中初文同戒。即止
持戒本。初篇四重二篇七戒。三十中十八九
十中六十九。眾學一百七滅諍也。同制謂作
持諸法具諸門者。同戒在中卷。同制則上下
二卷其全同者則無別舉。如集僧與欲羯磨
[001-0175c]
僧網之類。少有異者隨事點示。如結界中尼
界二里有難同僧。捨戒中明尼無再受。受日
中尼唯七日。二衣中尼加二衣之類。上通明
兩同。若下別顯同戒。上文指易。戒本分者即
律廣文。隱下顯難。隨相即中卷。如離衣中。三
衣五衣皆提。眾學中通示尼等同犯。又篇聚
中示尼八重。又持犯境想云尼中非無。亦指
同僧。通緣中總標五眾之類。次明塞中前明
止行。初句標示。約位戒即與僧異者八夷後
四。十七殘中十戒三十中十二。單提中一百
九。八提舍尼尋尼戒本對之可見。謂下釋異。
文列三句例括異戒。略為引之。轉重不同中
三。初僧殘六戒漏失二麁二房僧重尼輕。摩觸僧輕尼重。殘篇唯有此句。二捨墮
九戒五敷為五。六取尼衣。七浣故衣。八擔羊毛。九擗羊毛。並尼吉僧提。三單提十三
戒一為尼作衣。二與尼衣。三屏坐。四期尼行。五期同船。六期女行。七受贊食。八勸足食。九索美食。十牙
角針筒。十一過量坐具。十二覆瘡衣。十三佛衣等量。並僧提尼吉。有無互缺中二。初
捨墮尼無二戒一過前求雨衣。二蘭若離衣。二單提尼無三戒
一輒教尼。二說法日暮。三譏呵教尼人。犯同緣異亦二。初捨墮一戒
長鉢同提。僧開十日尼止一夜。二單提五戒結罪同提。緣相有異。一背請二足食。二戒合為一
制。三與外道食兼白衣男。四與年不滿二年學法。五雨衣常開。上約鈔疏以明更以
義求。八夷後四及二不定即是有無。八提舍
尼四八相望亦即有無。對索美食即同。輕重
而下指尼篇。如上多異不可盡列。故選時要
方入別行。盛行謂數犯。難知謂微隱。互專一
義亦所不出。即如下篇上列六戒。夷中出
三。觸八及覆殘中出二。言人四獨單提出紡
績一戒。及下一句示作行。言眾行者下列七
[001-0176a]
門。上即隨戒一門。餘之六種并屬眾行。謂受
懺說恣安居師資也。方下總指。結意中上二
句結前。分宗類者即向所明通塞條別。未
顯來詮者不明立教同別來意也。諸下指廣。
不同意者即上止作別相各有所以。大疏即
祖師所稟首師律疏二十卷。而言大者或隨
大部為言。或簡今家戒業二疏。非謂尊師故
也。今見義鈔戒疏。不能廣錄。學者自尋。
第九門標云。異同有二。初明沙彌即對大僧。
下明式叉即望三眾。沙彌中初科上句標名。
沙彌是梵語。此云息慈息其世染慈濟群生。若下明體同。
檢下示相局。就下明行遍。等塵沙者副本體。
故下云。除羯磨一法不在數例。自餘眾行並
制同修等。結下明犯。第五篇即突吉羅無論
遮性。一概結吉示教輕。故就下顯位。諸戒末
者即指廣律。並列戒後別尊卑。故問體既是
同那分大小。答境量雖同志願碩異。有願無
願豈不明乎。若爾既遍塵沙何唯列十。答若
論戒體發在三歸。後說十戒略陳其相。如大
僧四重之例。故下云。且列十戒喜犯前標。餘
所未知二師別教等。辨異中言自外者。如五
德十數持衣說淨別堂說恣有緣掘壞之類。
並如下篇。事容是非故云取捨。沙彌如本篇。
沙彌尼附尼法。故云各就等。次式叉中初文
上句標名。此云學法女。由尼報弱就小學中。
別提六行為具方便。二年則驗胎有無。六法
則顯行貞固。十誦所謂練身練心。即此義也。
六法下明體同沙彌。自下明行同三眾。六法者
一摩觸。二盜四錢。三殺畜。四小妄。五非時食。
[001-0176b]
六飲酒。學宗謂行本也。言學有三。一學根本
謂四重也。二學法即六法也。三學行一切大尼行。不重發者以式
叉尼轉根為男。即入僧沙彌故。業疏云。此學
法女無戒體也。但受別教位過沙彌。以人不
解謂分三眾有三戒體等。問沙彌尼戒既遍
塵沙。何以式叉方行此六。答選其喜犯重更
約勒。無體再發即其義矣。同三眾者指下文
也。同大僧則具在諸篇。同大尼沙彌則各如
別篇。沙彌合一故言三眾。別行中如無沙彌
尼得與大尼授食之類。下文具委。
第十門標分中。鈔者祖師自號也。引下三句
即括三科。但科酌之言對下少異。然下云鈔
興。但明抄略之意。此言科酌正明量處之謀。
前後異名共成一意。言正經者正謂入諸正
錄。經者訓法訓常。名兼通別。通該三藏別在
修多。今此從通以收群部。小乘律論中又三
初。明諸律。具云摩訶僧祇。此翻大眾從眾為名即窟內部。
曇無德亦云曇摩毱多。此翻法正。亦云法護
法鏡法密從人為目。薩婆多或云薩婆諦婆。此云有
亦云一切有從計為名。彌沙塞此云不著有無觀。迦葉遺
亦云迦葉毘。此云重空觀此二從行為名。婆麁富羅亦
名婆蹉富羅。此云著有行亦從計名。上列六部。前
之四部戒本廣律此土已翻。即根本獲一。五
部得三。翻傳時代備如戒疏。下之二部據非
今鈔所引。相因列之知名而已。註云依大集
者義鈔所引。三藏口傳及遺教法律並以僧
祇列為五部所出不同。故此示之。毘尼下次
列諸論。此科所列名為律論。亦名戒論。婆沙
成實等自屬經論。昔人不曉例云小乘論。傳
[001-0176c]
濫久矣。多論下注并傳者即師資傳了。論
注云釋正量部者。此亦上座部中分出。律本
不到比方即了論所宗也。真諦即陳朝翻經
三藏。出疏五卷解釋了論。其文未流東南。五
百問法亦云五百問事經。出要律儀梁武帝
集凡二十卷。自下三指廣。如三千威儀毘跋
律決正二部律論等。皆律之部類有云二部十八二十部。或
云遺教愛道經等皆非。次經論中二論亦即大小。此總化教。
結略中費長房後周高僧。周武滅法遂為翻經
學士。隋文帝開皇十七年撰歷代三寶錄。凡
十五卷今見大藏。次明異執標中有人謂。聰
覆二師首傳四分。祖師不合科為異執。今謂。
異執之言目其各計。有何毀斥。縱容妄解豈
不思所稟首師亦列于後。又前云五部異執。
則所宗部主亦在其中。又何獨黨於聰覆耶。
非聖人者無法即斯人也。列示中所列諸師
並出續高僧傳。古記廣引今不同之。若依寫
取此復何難。但恐徒喪時功糅雜鈔旨。必欲
知者取傳尋之。今但列名略注師稟耳。法聰
元魏朝人。本學僧祇初弘四分。傳論云。自初開律師。號法聰是也。道覆聰師弟子聰但口傳。覆乃作疏六
卷。傳論云。怛是長科至於義舉未聞于世。慧光自光至[目*單]。皆北齊人。光依覆學。初製疏十卷。後裁為四
卷。故云兩出。洪理抄二卷。曇隱抄四卷。道樂鈔四卷三師並光師弟子。洪遵初依
道雲學。後聽暉講。為國僧統故以為名。洪淵稟尋遵師後撰疏。未四多少。道雲疏九卷抄一卷。
道暉疏七卷。法願上三師並光門人。願即隋朝人。疏十卷抄二答。道洪法勝
智首並隋朝人依洪聽習。首即祖師所承。法礪洪淵弟子。祖師亦甞從學。一月而終今疏猶存。基
師僧傳不書。結指中曇瑗陳朝人。僧祐梁朝人即祖師前身。二師並先學十誦後傳
四分。未詳撰述。靈裕隋朝人疏五卷。江表表即外也。或云江外
江左。並指吳越。在江漢之外故也。關內即京。
[001-0177a]
非河南即洛陽。蜀部即東西兩川。指義鈔者
未見其文。上來所明並是所鈔。即前序云包
異部等。四句收之可見。又異執中傳演雖多
不出六見。亦如上引。次明為經者一世多不
辨隨得濫用。二事乖正典反為執據。如三百
福罰三十六碩。餘糧五部五色衣以錢贖佛
食等。並如下破。今宗引用並據真文。使來學
生信行事無疑。此章之來意如此矣。列示中
經論參列凡二十五本。經有十四。論有十一。
其間諸佛下生乳光提。謂並有真偽二本。他
宗或引。並正本耳。結斥可知。隋帝勅令長房
錄中所不收者並集焚毀。搜之不盡。當時猶
用故此斥之。然尼鈔義鈔或復引用。未詳何
意。鈔興中標云本意者。下云臨機有用等是。
正明中初科攢多歸少曰撮略。舉一總眾名
包括。餘如前解。次科智謂識見。量即器度
侮曼也。猷言即自所鈔猷法也。空有二十
雙亦雙非。四執相攻名為戲論。今采摭眾典
取捨諸家。恐疑同彼故須遮之。正示中初文。
上句推其師受顯非自裁。次句呈於已懷。明
須去取。每下正敘刪削。初二句示撿討。覆謂
反覆。於下四句明所刪。一事舉少類多。一事
尚然。況一部行事其繁可知。文中繁有二重。
一廢立多者約諸家相望也。二情見繁者就
諸家自論也。今下示能刪此亦有二。一者全
除刪。如受戒法及十三難羯磨戒本等並廣
列義門。今鈔不錄。二者對破刪。如下但云諸
說不同昔解多途廢昔義等。而不委引彼說
者。是如自然界體廣狹方圓三小立相安居
[001-0177b]
受日等。並多古解一一標破。此但直申今義
即引誠教。證令取信故云今並等。且引一事
餘準明之。如下問云。自然界為方圓耶。答云。
昔云定方下引彼說即刪略也。下引十誦本律丘分善見
了論等文。仍云廣引誠證定方須廢此謂止存文證。首
題刪繁文唯據此。如上所示想無惑矣。指餘
義中然今此鈔雖並刪略。諸師申釋未必全
非。或義章開其戶牖。或問答釋於幽微。何以
此中一概除削。文明此意據合存之。止由難
解不逗新學。故別為一部目為義鈔。文有三
卷。下卷已亡故今所指彼文多闕。義鈔興致
明文在茲。古多妄說。或云二疏之餘。或云二
疏張本。如別所破。具云拾毘尼義鈔。此中語
省。以集字代之。下單云義鈔別鈔。皆此例也。
文中通猶容也。餘論即目義解。容彼之說明
其可存。上二句明義之幽隱。自下二句明不
益初心。言通解者以目博知深識之士。具下
正指彼文。明不具中遮世疑云。三藏正教義
無改作。何以引用輒有去取。故此釋之仍引
證據。初明取意。堪入宗者涉今行事也。自下
指所餘。撮要包括是鈔所宗。橫評繁文即今
所諱。故云非鈔者意也。故下引證。初引本律
出三十四卷。次引母論文出第六。並因比丘
為人說法不能廣說。白佛故聽律文具引論
略白語。要謂精當該攝。妙即善巧適機。示所
為者即鈔興意也。庶望也訪問也。上明法有
倫序不假他求。下顯事有準承無疑得失。臨
機有用即事即行二句偶對。語別義同。此之
四句一部大宗。獨異諸師高超九代。盡如來
[001-0177c]
權巧之旨。闢群生解脫之門。三寶所以住
持。五乘所以發軫者功在於茲矣。是以行事
之目標在首題。訓蒙之詞遍于一部。凡為道
眾率由此門。禪教雖殊無不受賜。曲尋弘濟
可勝言哉。遮妄增者此即聖意。懸鑒未來各
興解釋。必乖本趣故此止之。初敘妄增。不急
務者即世現行諸家章記。或廣張法相。或多
雜俗書。顛覆祖宗繄昏智眼。請詳聖訓自可
鑒之。使下次顯過患。上句明壞教。今鈔始終
盡稽聖典。故曰真宗。次句明迷行。教行兩亡
則破戒造惡。非沙門行如鳥鼠焉。此出佛藏
經。彼明。比丘不修戒行非道非俗。猶如蝙蝠
非鳥非鼠。具引如篇聚中。意謂此鈔既興人
知持奉。由彼穢雜後進還迷。故云復存也。茲
日通指斯時。即今學者專攻章記。爭馳講論
以為己能。身作重夷口護輕吉。自謂精明盜
相。反侵損於四方。善達婬科更荒迷於三道。
昏飡饜飫尚說過中。夕飲酕醄猶談酒制。人
前斂相詐現威容。屏處為非略無畏忌。此徒
擊目豈是誣言。良由章記之乖訛。復是師承
之庸鄙不令教於不令。一盲導於眾盲。皇祖
真宗於茲殆絕。一尋此意不覺嗟呼。因筆斯文
益增哽痛。自非聖鑒孰見余心悲夫。總結中
上三句結前。言總束者則驗十門。非別序明
矣。諸門者即下諸篇。則顯教興中指諸門非
九門明矣。析辨也。若下指廣可知。別論者則
三十篇。望序為別又復明矣。大段第三示所
詮行相。初總示中宅居也。佛門廣大包納清
澄。喻之如海。僧稟佛化即居其中。如犯重禁
[001-0178a]
名為邊罪。謂漂出佛海邊外即其義也。流即
是水法能滋物故比於水。廁預也伍眾也。此
明比丘身具三寶。所修法行雖乃萬途。以眾
自共攝無不盡。然據行體止是二持。但就作
中別簡一色。羯磨僧法以為眾行。自餘雜法
總歸共行。欲使綱目兩分眾別無濫故云唯
三位也。別對中初明自行。上句明建志攝修。
次句示學知教相。出離聖道不類邪術。故云
正戒。文指體相必具法行。體附釋相相總四
篇。故此二字統於中卷。自下次明眾行。上句
𨃃前次句正示。凡行僧事必先簡眾。故須
體淨方應秉宣。言綱領者對下毛目也。匡攝
住持存乎眾法。隨事奉修在乎別行。眾法存
則別行修。綱領舉則毛目正。上下作持離分
在此。自他下明共行。上句示行相。凡為道眾
彼我同須即是共義。故云兩德。德亦行也下
句顯繁多。除僧法羯磨已外一切作行皆歸
共收。唯此共行攝相最廣。故曰多途。或可上
句躡前兩行。次句正示行相。謂必須共行輔
成自眾。故云成相多途。問自眾兩行亦制同
遵豈非相濫。答自行則護體防心。義非他共
止作體別。此不在言就論眾行。作業辦事多
是為他。義非常行有緣方舉。共行不爾日用
恒須。是僧俱稟獨彰斯目。如衣藥鉢器計請
導俗等類。比論二行別相可知。然三行之目
古德所傳。若取今文明標自行。又復前云上
卷則攝於眾務。則自眾二行名義灼然唯斯
共行。雖復無文兩德之言義取無爽。古多妄
解。不免繁詞古云四人羯磨為眾行。一人心念為自行。二人對首為共行者誤矣。問前
[001-0178b]
文已分何意重迷。答前判能詮則以文攝行。
此明所詮則指行在文。雖文行俱明而正意
兩別。問前以上卷在初。此則中卷為首何以
不同。答意如上解。若爾何不依行次第以自
行為上卷耶。答此有二意。一約行次第。則先
止後作自行合初。二約事勝劣。則住持功大
眾須在首。故律序云。以眾和合故佛法得久
住。今取後意如文所列。雙結中教行兩備攝
機斯盡。次科初二句標難謂。事隨篇類。則使
三行互有投寄。如上卷標宗亦明法體行相。
及捨戒六念別人說恣識疑發露之類。則眾
行兼自共也。又中卷懺六聚中。眾別悔法則
自行兼眾共也。下卷攝衣攝食亡物等諸羯
磨法。并雜行等則共行兼眾自也。三行相參
不可一判。故云難也。若下釋其難相成繁闕
過。上二句示闕略過。長途散釋者謂不約三
行收束也。寡討論者謂不稱機宜也。以言無
所歸人難披撿。故下二句明傷繁過。言曲分
者謂逐卷隨篇。明三行簡判也。過在繁碎者
亂於教旨也。三中初示今判。上二句正示對
翻兩過。隨宜者離前寡討。論過也。約略者
相前曲分也。通結者謂大分三行翻上散釋
也。指歸者雖有相投舉行攝屬。離上繁碎過
也。下二句顯意。使謂令於後人也。綱領即三
行。毛目即諸篇行相整理也。載下結勸。上
句勸學開其解也。下句勸修成其行也。載即
重也。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一上
[001-0178c]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一下
上卷首題委如前釋。今總分對略為四別。初
約能所上三字律題是所宗。下七字鈔題是
能宗。又律題中四分屬能集。律是所集。鈔題
中刪補行三字是能。繁闕事三字為所。又鈔
字是能行事屬所。二約通別律題為通。貫諸
部故鈔題為別。局今文故又四分為別。五中
一故律字是通。諸宗同稱故刪等六字為別。
無所濫故鈔字為通。容相涉故。三約人分律
是佛制。四分即部主集。鈔即祖師撰。四約華
梵上三字翻梵成華。下竝華語。梵云折埵理
質埵理。此翻分四。從此方俗迴易其語。辨律
華梵如釋相中。極知繁碎講學剖文不得不
爾。忘筌之士更繁何患。執指之徒無言亦著。
豈不然乎。列篇中標宗勸學。文局上卷義該
一部。下十一篇正明眾行。然成辦僧事必假
四緣。人法事處闕一不可。今此諸篇依之而
列。第二三四即能秉之人。第五即所秉之法。
第六即秉法之處。已下六篇即所被之事。事
復有三。七及八九即有情事。十與十二即非
情事。安居一篇即二合事人依處故若約篇中分房受日竝非情耳。
釋標宗篇
一部之文兼該三藏文體正意唯歸戒律。故
當標出正宗顯彰勝德。使夫學者投心有所
功不虛費。故以此篇冠于卷首。標即訓指宗
即是戒。問下列四種。何者是宗。答若就別論
唯法為宗。下云宗體或云法體。宗法互舉別
[001-0179a]
指何疑。若約通論四竝是宗。良由戒法總餘
三故。言顯德者廣引教相贊述戒功。令知本
受專勤守護。即下科云。順戒則三寶住持辨
比丘事。至文可見。自昔章記竝以標宗科為
僧體。甚失文意。如後攻之。今明此篇指示學
宗激勵持奉。通貫諸篇總發三行。是以尼鈔
題云勸學。準彼驗此方見聖心。學者臨文彌
須用意。提携開誘最所精詳。必欲智眼開明
學路無壅。此而不達餘竝徒然勉夫。注有二
意。一是開章。以此篇中不別分故。二即釋題。
由是二門合之為目。恐人不曉故注釋之。歎
教文中律字是法。海下並喻。今先出喻然後
合法。初三字明竪深。次句明橫廣。雖下二句
明容而不雜。騰下二句明逸而不濫。沖亦訓
深。漸漸深入莫窮底故。通萬象者天地萬物
皆蒙潤故。包含等者百川所歸故。不宿屍者
性清潔故。騰岳等者勢蕩逸故。岳喻其高雲
喻其動。喻中喻故。潮不過者涌有時故法合
中初合竪深。遠古諸佛三乘聖賢由戒。資成
至于現未展轉無窮。故戒疏云前聖果圓後
賢因滿。引生來業展轉住持。眾生無盡戒亦
無竭。即戒本云如過去諸佛及以未來者現
在諸世尊皆共尊敬戒是也。二合橫廣三義
釋之。初明遍境者十方法界依正二報。情非
情類無非戒故。二約禁業者三業四儀施為
舉動三千八萬皆聖制故。三約資行者萬行
由生。眾善所住三聖道成率由戒檢。故合
第三中戒法弘通九道師訓。人收七眾趣該
非畜本宗通受五八。攝濟不遺故云無外。然則或違重
[001-0179b]
禁教所不容。五眾則坌污清流必加擯罰。其
餘則入道無益永障出家。若論治擯實通諸
篇。然對死屍須約四重。即律序云。譬如有死
屍大海不容受。為疾風所漂棄之於岸上。諸
作惡行者猶如彼死屍。眾所不容受。以是當
持戒。合第四者謂止作持犯隨緣興制。詮相
浩博喻若波濤。然篇聚重輕犯緣具闕。定犯
不犯纖毫不差。眾別行相施造有儀。如非成
敗無容濫託。如潮有信。法喻彌彰。律云。海有
八奇特法。一一切眾流皆往投之。二常不失
潮限。三五大河皆投於海而失本名。四五大
河及天雨盡歸於海無有增減。五海水盡醎同
為一味。六不受死屍。七多出珍寶。八大形者
所居。此中略舉未必全同。如戒本序。但明二
德。必欲強配臨文自裁。勸持中初科明出家
之人所務唯二。一須稟戒。二當學道。初中上
句標人。凡謂非一。廁預者對下沐心即指身
口。佛法深妙有信得入。故曰玄門。克下示所
學。克猶必也。清禁即戒法。戒防七業。故不容
非。二學道中初句標人。正道清澄洗沐塵垢。
故喻如水。慕下明所修。慕即志念。出要即指
定慧。定靜慧明不隨塵欲。故無染世。上約三
學事理業惑相對以明。乃知。出家之士義無
偏學。專事昧道未異凡流。樂道忘事何由修
證。上是對明三學。故下合示兩利。初二句正
示德。益時者外用無非住持。生善成利他也。
超塵網者寡欲絕累成自利也。良下推其所
以。上二句顯利他之功本由淨戒。下二句明
自利之德實因定慧。法即是戒道即定慧。敘
[001-0179c]
不學中初料上二句標人。澆末是時。淺識者
無所解故。庸見者同塵俗故。雖下示庸淺之
相。先且分定初二句明學寡。次二句明行薄。
又次二句明情疎。復次二句明志塞。局下至
體之明言論鄙俗。名參者無實德故。緇服即
黑色衣。不依律者違聖教。故疎野者無所拘。
故真要與下真趣竝指前三學。封猶閉也。守
株喻其愚也韓子曰宋人有耕者。見田中株兔走觸之折頸而死。因釋耕守株冀復得兔。志
即是心。絕通望者無所見也。就言論中初二
句謂無稽實局塞也。之猶於也。首即頭也。此
句躡上生下。次四句明混同流俗。事即所說
之事。研下舉積學比況。闇託謂不達前事。冥
然為之。體即解也。彰過中四。初明濫教。所行
違制妄謂依律。故云濫委。法司即律宗。律實
不然愚者謂是。故為彼亂。即世學者說律訓
人自貿椹衣言遵王制。夜粥晏齋謂是隨方。
非時噉飯妄言未必長惡。貪飲藥酒便言有
病療治。不學愚僧傳為口實。誣聖亂法豈復
過是。來者有識慎勿隨邪。肆下次明專任。肆
恣也。順己情者非制而制曰縱。違我意者是
制便斷名奪。事既非法人有不從即以威武
抑而挫之。所謂持戒比丘反遭治擯。乃至羅
漢亦被打罵。即其事也。暴謂兇惡剋即侵害。
尚非下三舉況。俗節即世禮。禮以節人故也。
孔子云。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
勿動。曲禮曰。傲不可長欲不可縱。是則儒典
動必合禮不容縱傲。安有出世道人反成肆
恣。故云也。致令下四彰損。上句明塞學路。次
句明滅法律。下二句傷歎。磐謂大石。周易困
[001-0180a]
卦云。困于石據于蒺蔾注云石之為物堅而不納者也。喻上庸流
濫為師首妄行非法。則使來蒙解行不進如
困于石。若復不學恥墮無知如據蒺蔾。此謂
進退不可之象。世途擊目。豈不昭然。羈居宜
反馬絆也。䩛毘必反車束也。此二即乘駕之
要物。律為住持中最。故以比焉。舉興替中初
句語通上下。前敘淺識故替。後勸深崇必興。
次句囑於後學。復下顯益佛智朗然。故喻如
日。法能摧展業惑。故喻如輪。苟得其人則三
寶重興反前覆墜。故云再也。正明中初科望
下釋相。故云略指。宗即是法。證題不疑。令下
示意。興謂發心建即立行。識體進行成因感
果。故云有託。如後結文。領受中初文為二。先
示法體。上句明戒法有濟物之能。下句明戒
體為立行之本。器即是機。大小凡聖道俗七
部上中下心皆獲得故。趣謂歸趣。體能生行
行還護體。以行望體體為所歸。故知。比丘以
體為本。領受少差畢身虛喪一生大事可不
慎乎。而下次明得失。初明得者準受戒中必
具五緣方發戒品。一能受有五一是人道。二諸根具。三身器淨。四
出家相具。五得少分法。二所對有六一界二僧三數滿四盡集五白四法六資緣具。三發
心乞戒。四心境相當。五事成究竟。今以善淨
一句對收一三。稱緣一句即收第二。方克一
句即收第四五。克猶遂也。若下次明失。初三
句明緣乖不得。即反五緣不待全差。少乖即
失故云毫微。徒虛也。將下彰無戒之過。上一
句失自利。下二句失利他。結誥中初二句指
所誥人。清身謂志樂建修。圓果即心期極證。
無下一句誡輕易。必下教用意。專志者有所
[001-0180b]
詣也。攝慮者無異想也。契謂心會前法。入即
納法歸心滯礙也。故下引證。即涅槃十八卷。
彼云云何念戒菩薩思惟。有戒不破不漏不
壞不雜不破即四重。不壞即餘戒。不漏不雜即重輕。方便此依北遠疏。雖無形色而
可護持非色。雖非觸對善修方便可得具足非心。諸
佛菩薩之所讚歎。是大方等大涅槃。因此證
重心領納有戒何疑。徵釋中初科上二字徵
上所受。發下開章。但下釋意初敘廣。且下示
要。初中上二句據法明廣。五八十具四位不
同。或約業者七支種類也。或從制者重輕篇
聚也。軼徒結反又音逸車相交過喻其多貌。次二句
約心明廣。即上四位各有三品。若下二句就
境明廣。情及非情不可數。故示要。中樞即門
樞亦取要義欲達四科先須略示。聖人制教
名法。納法成業名體。依體起護名行。為行有
儀名相。有云。未受名法。受已名體。今謂不
然。法之為義貫徹始終。安有受已不得名法。
須知。下三從初得號。是故一一皆得稱戒。或
可竝以法字貫之。方顯體及行相非餘泛善。
問所以唯四不多少者。答攝修始終無缺剩
故。隨成一行。四義整足。言有次第行不前後。
問法之與體同異云何。答業疏云。體者戒法
所依之本。是則法為能依。體是所依。不可云
同。又云。戒體者所謂納聖法於心胸。即法是
所納之戒體據此不可云異。應知。言法未必
是體。言體其必是法。不即不離非同非異問
行相何異。答三業分之。戒法中初文二。初標
示語猶敘也。直下正明法雖兩通不能委辨。
但從聖論故云直也。必定也。軌成者示法義
[001-0180c]
也。出離道者聖所證也。釋相科為聖道本基
即同此意。要下出從聖所以。然此但示法之
功力。文不明指何者是法。意令學者得而得
之。次科初二句躡前。今下正示。已成者初果
已上所修三學名聖道。故今雖在凡亦名聖
法。因中果號也。三中初明立志。上二句明慕
近事。背俗向道。得事解脫在凡因。故下二句
明希遠果。斷惑證理即理解脫是聖果故。累
即三界結使。外謂二種涅槃又可。上約身儀
異世。下據心行清昇。必下勸令早學。言必預
者不得臨時。故此心者即上近遠二心。隨人
者任機優劣。故乃下示相應。初句納法為體。
次句依體起行。行必兼相。四種備焉。故下結
名。以依體起持名隨行故。戒體中初科為二。
初指餘文。通論即宗論非別解故。如成實婆
沙雜心俱舍等。所發即無作。今下標今意。相
謂心之相狀。正示中三。初二句示戒量。法界
者十界依正也。塵沙者喻其多也。二諦者佛
所立教也。此謂約境顯戒故云等法。以已下
正明心相。初句立誓盡一形壽。次句通包禮
敬陳詞身口二業。善下明屏絕妄念。測下明
心法相應。測思者成業之本得戒之因。三品
心中隨發何等。明慧者反照心境如理稱教。
而非倒想妄緣前境。或以四字別解者。測謂
發心。思即緣境。明謂有記。慧即檢察。上明用
心下明合法。由上起心必須遍緣塵沙等境。
法從境制。量亦普周。心隨法生。法廣心遍。心
法相應函蓋相稱。故云冥會。冥暗會合也。法
猶在境以心對望故云前法。下云彼法義亦
[001-0181a]
同然。以此下明納體。初二句躡上冥會。於下
明法隨心起。法是無情由心緣。故還即隨心。
故三羯磨時初動於境次集於空後入於心。
法依心故名為法體。領下示體所在。若據當
分體是非心不顯所依。體與心異。今言在心
乃取圓意。即指藏識為所依處。此之二句正
示無作。昔人反云此是作體。安有心中但領
作耶。問若是無作即是所發。何以前文指如
通論。答此中但言領納在心。不明所納是色
非色。故指如彼。釋相廣明。問前云正顯能領
心相。豈非作戒。答此謂以作顯無作耳。問何
不直示無作而明心相者。答能領之心發體。
正要獨茲曲示餘竝無文。若乃考得法之元
由決所受之成否。苟迷此旨餘復何言。或無
記妄緣或泛爾餘善一生罔象。畢世遲疑無
戒滿洲聖言有旨。故茲提示義不徒然。戒行
中三。初躡前科。必下示行相。方便有二。即教
行也。教謂律藏必依師學。行謂對治唯在己
修。由本興心稟教期行以為受體。今還如體
而學而修。文明檢察似偏約行。然離過對治
非學不立。廣修之語理必兼含。檢察即心。心
即行體。準疏具三。能憶能持能防一心三用。
無非順受方成隨行。此謂能察。身口威儀即
所察。此二句須明成就二持遠離兩犯。而云
身口且據麁非。約準今宗義通三業。上云檢
察正示修行。下云慕聖明其標志。克猶定也。
崇重也。前聖通目三乘已成道者。持下結示
名義。持心即行。後起順前示隨行義。下引經
證文如前引。但易具足為清淨耳。具足無缺
[001-0181b]
即清淨故。戒相中二。初即承前。隨下正示。問
釋相篇中以戒本為相與此異者。答此約行
明彼就法辨。然則行必循法。法必軌行。文云
動則稱法。豈不明乎。顯德中初科初至能盡
結前文也。直引下生後意也。初文上三句結
歎。出道本依對下成果。即約修因以論本。依
即基址義。宗極者法身由成故轉為果德。故
眾聖敬護故即如戒本三世諸佛皆共尊敬聖
賢稱譽等。故下示標宗意表首也。知下明開
悟佩持也。下下明自他益。自餘下明住持益。
功德下結示無窮。生後中直引者更無自說
使生信故。令下稱美後學。使堅持故或可。從
初至有在為結前。知自下即生後結前同上
釋。就生後中初至能盡即敘德。直下明引顯。
即題中顯德二字。聖說者下引大小經律論。
或是佛說或餘人說。無非聖故又可。雖通餘
人還述佛意。是則聖說唯在如來。詳審也。諸
之也。引證中初科前約違順開章。比丘事者
通於眾別。言翻種者戒為脫苦因。受反增故
種字去呼。苦業即惡因也。但下敘廣標略。言
經論者律在其中。一化者始於成道終至唱
滅。中間教法無不引之。故言一化亦名一期。
小乘經中初科般泥洹經。東晉法顯所翻本。
彼因魔王請佛涅槃佛即許之。阿難悲惱三
請世尊住壽一劫。佛說偈云。我所說諸法即
是汝等師。又云。汝等勤精進如我在無異。今
取經意文有少異。遺教文見卷首。論釋云。示
現波羅提木叉是修行大師。故示現人法住
持相似。故等者如諸經。佛臨滅時阿難請問
[001-0181c]
四事。第二問云。佛滅度後以誰為師。佛言以
戒為師初問依何而住。令依四念處住。三問經首安何
語。令安如是我聞等。四問治惡性比丘。令默擯
治之。二中發趣者發謂起行。趣謂所期。萬行舉
其大數。宗是尊義。主義萬行之中戒為尊主。
所以然者有多義故。一由資始故。二有期誓
故。三有本體故。四攝境遍故。五止作統故。餘
行無此。故為卑為賓耳。故下引證古記云即
善生經。然與戒本序語意相涉。上句總彼兩
句故云等也。戒以足喻頗符發趣之義。然從
權意且指人天。須知所趣實通五乘。如前已
辨。三中初舉喻。地有二義。一能生二能持。
兩引遺教止得初義。上云諸善通漏無漏及
動不動。下云定慧須約聖道。唯在無漏及不
動耳。又下次引律文雙示二義。即本律說戒
揵度中文。而言經者名通三藏。皆佛語故舊云善生
經者檢彼無文。先引文。即下喻合經云行根。即能生故
上三約喻。則初師二足三地合法者初是軌
物。二即攝行。三能生功德。小乘論中成實三
喻柱喻依持。郭喻防禦。印喻為人所信。初言
道品。即是慧學次第增深隨有所見。故如樓
觀。即三十七品。四念處一身不淨二受是苦三心無常四法無我。破四顛倒即
是念處。四正勤一已生惡令斷。二未生惡不生。三未生善令生。四已生善令增長。於正道中勤行故
也。四如意足一欲二精進三心四思惟。所願皆得故名如意。五根一信二精進三念四定五
慧。竝取能生故名為根。五力即上五根望能壞有漏不善故名力。七覺分一擇法二精進三喜四除
五捨六定七念。無學實覺七事能到故名覺分。八正道一見二思惟三語四業五命六精進七念八定。八
竝離邪為正。能通涅槃名道。二禪定者顯是定學。定以防心抑
制妄動故喻如城。即同遺教喻堤塘也。謂四
禪四空定及餘無漏諸禪三昧戒為郭者郭謂
[001-0182a]
外城。三入眾者即屬戒學。謂羯磨說戒二種
僧中具戒清淨方可預。故下二句結勸。解脫
論第二分別戒品指令尋之。今為略引。彼云。
若人有戒。為有戒故成就無畏。榮顯親友聖
所憐愍。是親友依是善莊嚴。是領諸行是功
德處。是供養處是可責同學處。於諸善法不
畏不退。成就一切意願清淨雖死不忘。成伏
解脫樂方便。如是無邊戒功德。毘婆沙論初
中初句牒所受。下列四義。尸羅梵言此翻為
戒。今以梵語猶含多義故反釋之。次科初明
尸羅。義含九種。故須皆以尸羅二字貫之。冷
池纓鏡頭此五從喻。夢習定勢此四從法。又
第四明生定。鏡頭喻發慧。餘六當體。是戒又
六中初明體。二是所感。三即牽行。池謂滅惑
纓謂德彰。勢謂功勝破戒熱。是因中結業三
惡熱。是果上受苦。纓絡者論明。世纓老少中
年有好不好。戒纓則常好。如鏡者鏡明則像
現。戒淨無我理顯。無我字祖師加之。威勢中
初舉聖。以明如來德懾魔軍威伏外道。若親
在眾破僧不成。強狠眾生見即歸命。餘下引
事以證。論云。罽賓國有龍。名阿利那。受性
暴惡住處近僧伽藍數為暴害。時有五百羅
漢。共集以禪定神力而不能遣。後有一人不
入禪定。直彈指語言。賢善遠此處去。龍即遠
去。諸羅漢問之。彼云。我不以禪定力。直以謹
慎於戒守護輕戒猶如重禁。文中但以下即
引彼答。但束其詞耳。如頭者頭則具納六塵。
戒則總收眾善。故以喻焉。論中備對六塵。今
舉初後略其中間。故云乃至。今引足之。謂聞
[001-0182b]
名身等義嗅覺意華即七覺支甞出離無事寂靜三
菩提味三菩提翻正覺覺禪定解脫等觸。苦是三界果
相故如色也。色陰等者即餘四陰論云。知總
相別相總即心色。五陰則色總心別。十二入則心總色別。十八界心色俱別。二守信者
以違本受則為無信。三行四器二並從喻。覆
釋中瞿沙師資傳云。五十二餘師之數善能
說法。彼以別義釋上尸羅。故論取之。如下舉
喻。行下合法。即同戒本護戒足也。通前共為
十義。大乘經華嚴有多譯。今引晉譯六十卷
者。即第八明法品文文有四段。彼云。菩薩摩
訶薩教化眾生發菩提心。是故能令佛寶不
斷。開示甚深諸妙法藏。是故能令法寶不斷。
具足受持威儀教法。是故能令僧寶不斷此初段也。
復次悉能讚歎一切大願。是故能令佛寶不
斷。分別解說十二緣起。是故能令法寶不斷
行六和敬。是故能令僧寶不斷即第二段。復次下佛
種子於眾生田生正覺芽。是故能令佛寶不
斷。不惜身命護持正法。是故能令法寶不斷。
善御大眾心不憂悔。是故能令僧寶不斷即第三段。
今鈔上五句竝摘僧寶中文。初二句明別行。
次句即眾行後二句明攝眾。行必依法故無
憂悔。去來已下即第四段總結中文。三世佛
法奉順無違。則護三寶故。大集引彼十九護
法品文。初引菩薩請詞。五滓阻史反濁也。言
五濁者一劫濁劫濁無別體。但四濁聚於此時。悲華云。從減劫人壽二萬歲時為劫濁三。
二見濁五利使。三煩惱濁五鈍使。四眾生濁亦無別體。攪前利鈍果
報立此假名。五命濁連持色心摧年促壽。如餘土者引他為例以
申請意。佛言止止。佛自知時。因緣未出則不
預制。由不即制故云後許。薩遮尼犍即外道
[001-0182c]
名以為經題。廣如第二。今略引之。彼明。佛在
欝闍延城時有大薩遮尼犍子。與八十八千
萬尼犍子。遊行諸國教化眾生此竝大權示化。次至欝
闍城時。國主嚴熾王問尼犍子。如來相好莊
嚴之身以何為本從何為始。尼揵答言。一切
功德助道之行舉要言之以戒為本。持戒為始。
續云。若不持戒等如鈔所引。破戒墮獄畜是
別報故云不得。又畜為下趣。而復疥癩猶故
不得。欲明毀戒尚無劣報。以勵持者必加勝
功野干應法師云。形色青黃如狗。群行夜鳴如狼。月燈經中偈文彼經不
出未詳所以。上半偈明俗貴道賤。色謂儀貌
族即貴姓。多聞謂足學無戒即無智。畜無此
二故舉比之。下半明俗輕道重反上二句。卑
謂形陋。下即賤姓。人中尊貴故名勝士。以色
族是世俗妄法。戒智乃出世真道故非比倫。
涅槃經有南北二本。此引北本第十七梵行
品文。今但括意。文少不等。初二句舉因果索
機。必下示修證之法。若下出其違行。我亦下
遮其受經。所以然者經明。眾生佛性如雜血
乳。停搆煎煖乃出醍醐。佛性亦爾為煩惱雜。
三學修治漸至佛果。欲斷煩惱先須止業。止
業之要豈過戒律。今時濫染大乘。便言。不拘
不檢無持無犯何善何罪。師徒傳妄作惡無
窮。又云。持戒人天果報。請詳佛語宜息邪情。
況華嚴圓頓上乘。涅槃終窮極唱金言猛勵。
可不信乎。華嚴偈上句示功。無上菩提者以
果彰因也。次句勸修。下半偈明聖所歎。以順
教故故下祖師示意。望前已引故言重也。大
乘論智論釋般若經。具云大智度論。今引第
[001-0183a]
十四文為五段。初二句舉果總勸大利。如上
二經。一切下二敘功勸。諸德根及下善法處
同前大地喻也。出家要者同前華嚴文也。如
下舉世二物喻令護惜。又下三約無戒損失
勸。上舉三喻。若下法合。好果語通五乘。對前
大利須指佛果。若棄下四舉無益苦行勸。文
列諸外道法。袈裟語通或即外道服或可。外
道僣著袈裟。如販賣戒外道與跋難陀袈裟
相易為戒緣起。或可通名不受佛戒之人不
專外道。人雖下五約現報勸。初明生前報。上
二句標持人。香聞下三句。即戒本中名譽樂
香喻美德外揚為他所聞。所願一句即利養
樂。此謂戒德所感非求而得之。持戒下次明
臨終報。準俱舍中。人命終時三大次解。火大
解時令心躁悶翻睛吐沬。水大解時形體洪
腫筋脈爛壞此相必受惡報。風大解時瞥爾命終不知
不覺。地大堅重不能解也生時由此三大支節連持。此三既散支節即死
故云解也。今取最後故舉風大。能解支節故喻如刀
或云風輕利故。或云楚痛如刀傷故。心不怖者淨業熏習正念現前。
毀戒惡露懷憂心怖。地持三十二相者一足下
平如匳底持戒不動施心不移。安住實語如須彌山。二足下千輻輪相
於父母所和上師長乃至畜生。以如法財供養供給。三手指纖長。四足跟長。
五身方直不殺不盜於父母師長常生歡喜。六網縵指如白鵝王
修四攝法攝取眾生。七手足軟父母師長病苦時自手洗拭捉持按摩。八節踝𦟛
滿。九身毛上靡持戒間法惠施無厭。十鹿王腨專心聽法演說正教。十
一身圓滿如尼拘陀樹。十二立手過膝。十三
頂有肉髻。十四無見頂於諸眾生不生害心。飲食知足常樂惠施。瞻病給藥。
十五陰藏相見怖畏者為作救護。見裸跣者施與衣服。有云馬陰藏相。十六皮膚
[001-0183b]
細軟。十七身毛右旋親近智者遠離愚人。善喜問答掃治行路。十八身
金色。十九常光明曜常以衣服飲食臥具醫藥香花燈明施人。二十七
處滿行施之時所珍之物能捨不悋。不觀福田及非福田肩臂脚各二及頸為七。二十一柔
軟聲布施之時心不生疑。二十二缺骨充滿。二十三師子
上身。二十四臂𦟛纖如法求財以用布施。上身謂胸臆。有作師子臆是也。二
十五四十齒白淨齊密遠離兩舌惡口恚心。二十六四牙相
於諸眾生修大慈悲。二十七師子頰有來求者隨意給與。二十八味中上
味隨諸眾生所須之食悉皆與之。二十九廣長舌自修十善兼化他人。三十梵
音聲不訟彼短不謗正法。三十一目𥇒紺色見諸怨憎生於喜心。三十二
白毫相不隱他德稱揚其善。然諸經論名數不同。如上且依
涅槃具出。智者云。三十二相因雖各各論其
真因。持戒精進。精進無戒尚不得人天。況餘
相耶。故知。因者須分通別。若論別因如上所
配。若論通因皆由持戒。今從通意以彰戒德。
故云無差別也。上三句推果本因。若下舉劣
況勝。以不持戒必墜三塗。所以不得人中賤
報。十住婆沙以文廣故指而不引。今趣撮之。
彼讚戒品云。菩薩如是淨持尸羅能攝種種
功德。又云。是出家人第一所喜樂處。成就諸
出家者一切大利等。戒報品云。菩薩行深般
若波羅蜜尸羅清淨。若未離欲作四天下轉輪聖王。
得千輻金輪。種種珍寶莊嚴其輞。琉璃為轂
周圓十五里。百種夜叉神所共持護云云。問
如上所引為歎菩薩戒。為聲聞戒。答須分二
意。若據通論小不兼大。大必攝小。如涅槃大
集等。若約別論互不相攝。今所引者借大歎
小。如華嚴十住也。制教中觀下諸文。所歎持
[001-0183c]
戒大約有三。一者住法。二者自利利他。三者
生善滅惡。用此三意尋之可知。僧祇五意。初
二即住法。建立即現在。久住通未來。三五是
自益。四是益他篤厚也。四分中初引持戒五
德。上三屬自。第四即他。又一三是生善。二四
即滅惡。第五可知。勝諸怨者即四魔怨。五陰
煩惱死及天也。又下引制戒十利。如來隨結
一戒。皆云有十種利。今舉初利。二令僧歡喜。
三令僧安樂戒疏云此三明戒生眾功德。四未信令信。五已信
令增長。六難調者令調順。七慚愧者得安樂。
八斷現在有漏。九斷未來有漏此六生別人德。上二生善。下四滅惡。
十令正法久住此一興建正法行。十誦彼明波離別申三
問。初問過去佛法。次問未來。三問今佛。竝問
幾時住世。佛一一別答。如文但今總示故云
乃至等。了論解中初定名。有下顯益。二中言
清淨者離染濁。故言正直者離邪諂。故四中
始從在家次第引至五種住處。乃至者略天住
欲界六天梵住色無色天聖住三乘學人無餘涅槃三乘究竟五中初約
三乘第論其勝。若下明凡夫中勝。自非負識
高達之士。不肖下流豈能奉律耶。文中其中
此事皆指毘尼。婆論三藏對論以彰律勝。二
中一切佛弟子者通該七眾。一切眾生且指三
善道。第四纓絡即喻住持。善見五法言相交涉。
初遵稟教法。二淨僧成眾。三傳受不絕。四行
業清淨。五住持久永。所以唯據五人者能辦
受戒等眾法。故所以約五千年者論問。千年
已佛法為都滅耶。答不都滅。於千年中得三
達智通達三世。復千年中得愛盡羅漢。無三達智。復
千年中得阿那含。復千年中得斯陀含。復千
[001-0184a]
年中得須陀洹學法。五千歲得道。後五千年
學而不得道。萬歲後經書文字滅盡。但現剃
頭有袈裟而已。五百問初敘阿難懷憂。乃至
者略阿難答云世間無師。佛言下答有三段。
竝指戒即是佛。所以然者佛有生法二身。法身
復二。一理法身即所證理顯。二事法身即五分
德圓生身。有生滅此二法身即是常住。故馬
鳴釋於我滅後珍敬木叉云。示現不盡滅法身
常住世間作究竟度。故是知。佛本無身。全是
積劫。修成功德之聚。還以己德開示群生。故
名為戒。當知。此戒即是如來。故云若我在世
無異此也。苟迷此旨佛語何通。後學至此宜
切注意。初示親臨。法實不來。高座演說有同
來。故又言下二顯同體。初正示文中敬念持
護竝同於佛。如下喻顯。飲水殺蟲者合上任
運兩得之意。智者勿責喻。又如下三明面對。
良以一聞淨戒體用高深。即是如來不漏果
德故云見也。次釋祕勝。多論中又云者對前
文。故初句引問。與彼頗異。彼云契經阿毘曇
不以佛在初。獨律誦以佛在初謂廣律戒本竝初標世尊在某處等。
經中先云如是我聞。故有是問。今云初集未詳聖意。以下是答。
初句略答。勝謂高超餘藏。祕謂不使他聞。如
下比釋。上三句明餘藏非勝祕。不擇時處人
者彼云。契經中諸弟子說法。有時釋提桓因
說佛言如是。有時化佛說。律下彰律祕勝。唯
佛說者反上擇人也。彼云。一切佛說故在僧
中者反上擇時處也。彼云。若屋中有事不得
即結必當出外即擇處也。若白衣邊有事必在眾結
此明不對二眾。即擇時也。故勝下合有祕字舊記妄解不免委曲。又下引
[001-0184b]
二論轉證上是小乘經論。下是大乘論。由轉證多論故在此引。功德論雙證勝
祕。密即祕也。彼云。毘尼猶王者祕藏非外官
所司。故曰內藏。此戒律藏者亦爾。非沙彌清
信士女所可聞見。故曰律藏。今但取意以三句
括之。莊嚴論單證祕義。彼是偈文若有智慧
者能堅持禁戒。愚劣不堪任護持如是戒此明白衣
根鈍力所不堪故不令聞。違戒中還約者但望二教為言。然前
唯各辨。此是雜明則不同也。十誦五滅法中
彼因長老難提白佛。正法滅後像法時有幾
非法。今但引佛答詞。初妄稱德故。二道俗反
故。三乖道行故。四惡黨盛故。五善人弱故。此
五滅法竝因毀戒。云小得心者心即是定。如
五停四念也。此謂未證謂證惑眾駭世。今時
即佛事亦同之。第二業疏云。俗人無法但專
信奉。故得生天。出家有法為世福田。乃反毀
犯妄受信施。開諸惡門令多眾生習學放逸。
故入獄也。又阿難七夢經中夢出家人轉在
不淨坑中。在家白衣登頭而出。佛告阿難。當
來比丘嫉妬相殺死入地獄。白衣精進死生天
上。三如訖栗枳王夢。一大象閉在室中。唯有
小窓。象於室內出得大身猶閡小尾。表釋迦
弟子捨世業出家如擲身出。貪著名利如閡
小尾。四如王夢。眾多獼猴以水灌一疥癩獼
猴頂。立之為王。表佛弟子立破戒人為主。五
中乃至者略凡夫持戒賢聖學人等。法滅盡
經云。佛告阿難。吾涅槃後五濁惡世魔道興
盛。魔作沙門壞亂吾道。乃至菩薩辟支羅漢
精進修德等。眾魔比丘咸共憎嫉擯出不令
得住上竝古記所引在文。雖繁甚資心行。故依錄之。況是今時目覩之事知佛懸鑒。可自策勤。五
[001-0184c]
怖畏者佛告波離文也。前四妄攝眷屬過。後
一懈怠過。初云不修身戒心慧者此句貫下
讀之。一往以分戒屬身口。慧是心觀或可心
即是定。備舉三學此明自行既闕必無利他。
故三相文中自列。溉水亦是損地竝須淨語。
既迷戒相直使作之。是為滅法。四分五種滅
法即增一文。學者深思彌須弘護。初慢學
誤他。二居上作惡三能教慳法。四所教愚鈍。
五彼此鬪諍。倣謂相效。持法即經。摩夷即論。
十誦中佛制比丘。五夏已前專精律部。若達
持犯辨比丘事。然後乃可學習經論。今越次
而學。行既失序入道無由。大聖呵責終非徒
爾。又彼律云。佛見諸比丘不學毘尼。遂讚歎
毘尼面前讚歎波離持律第一。後諸上座長
老比丘從波離學律也。今時纔霑戒品。便乃
聽教參禪。為僧行儀一無所曉。況復輕陵戒
檢毀呰毘尼。貶學律為小乘。忽持戒為執相。
於是荒迷塵俗肆恣兇頑。嗜杯臠自謂通方。
行婬怒言稱達道。未窮聖旨錯解真乘。且戒
必可輕汝何登壇而受。律必可毀汝何削髮
染衣。是則輕戒全是自輕。毀律還成自毀。妄
情易習正道難聞。拔俗超群萬中無一。請詳
聖訓能無從乎。雜含出第三十卷。初四句明
自不學。彼文初下有始字。謂從初不學也。見
下二句明不喜他學。我下顯非。上句明佛不
贊。謂縱有餘善不可稱之。何下示不贊之
意。三塗幽暗歷劫莫返。故云長夜。明衰惡中
中含五衰。上四現相下句生報。四中上二明
失利。由福薄故。三不敬者由德尠。故四惡名
[001-0185a]
者由行穢。故耗謂損減。涅槃出第五如來性
品。彼明。或人作如是說故斥之耳。八不淨名
相如畜寶中。如何下是佛訶辭。以誣佛謗法
合得現報。故卷字上呼謂曲轉也。下句指廣。
彼云若有說言佛大慈故憐愍眾生皆聽畜
者。如是經律悉是魔說。摩耶經彼因。摩耶夫
人問阿難。法幾時滅。阿難次第明千五百年
事並從佛聞。彼云。始從結集終至七百年。龍
樹出世滅邪見幢然正法炬非今正意故鈔不引。初二句八
百歲事。奴下二句九百歲事。不下一句一千
歲事。毀下千一百歲事又此年諸比丘如俗行媒嫁事。千二百歲
中比丘及尼作非梵行。若有子息男為比丘。
女為比丘尼鈔略此年。袈裟下千三百歲事今時袈裟多從紫染。
豈唯條白法滅之驗矣。貪下千四百歲事。千五百歲俱睒彌
國三藏與羅漢弟子互殺。惡魔外道競破塔
寺。殺害比丘。一切經藏阿耨達龍王悉持入
海。於是佛法滅盡此據拘睒彌一國為言。或有處說五千年。或正像各千年末法萬年
等。或六萬年七萬年等。並眾生業緣所見異耳。智論破戒文中為五。初以
五喻顯其惡相。羅剎梵語此云速疾鬼。雖下
二明形濫體乖。若下三因中示果。又下四自
懼惡報。上二句懼現報。下句畏來報。此據智
人。往往盲愚死而無悔。如是下五結勸。問中
彼論前云。若於罪不罪不可得故是時名為尸
羅波羅蜜。後即問曰。若人捨惡行善是為持
戒。云何言罪不罪不可得。今鈔倒之意使易
解。答中但引罪不可得。彼續云。罪無故不罪
亦不可得。若肉眼下二句疑引別文。尋之未
獲。彼又云。復次眾生不可得故殺罪亦不可
得。罪不可得故戒亦不可得。何以故以有殺罪
[001-0185b]
故則有戒。若無殺罪則亦無戒若體此意方名持戒清淨。不爾止
是世福。學者聞此豈不疑之。斥非中非己所有故云誦語。此名
得實宜須內省。今習律者多用此語。指斥他
宗不知己學。亦誦語耳。何以然耶。汝雖學律
律行安有。故知。末世大小兩宗皆是學語。良
可悲。夫疏字平呼文見十四而指十五。彼此
藏經分卷有異。非是筆誤。四分五過亦出增
一。即現當兩損自害者喪失世出世善。故臨
終悔者苦逼神昏業狀競。現自知前往必非
善處。死時恐懼於茲驗矣。不學滅法中十誦
十法彼列五法中。以同義類故合明之。文略
二種。有比丘下明初五法。上四句即第一法。
無欲謂心不希望。但性昏愚不可教耳。又下
一句即第二法。彼云。亦不能令他解了。不能
下二句即第三法。乃至者略第四。彼云。有說
法者不能如法教。鬪諍相言也。不樂下即第
五上四教授。非法下一戀著喧憒。四中初是
所教。二通能所。三四屬能教。又不隨下即次
五法初句。即第一下略第二。彼云。不隨忍法
隨不忍法隨情嗔怒。不敬下是第三法。謂見上乖儀
輒生輕傲。令後下即第四彼云。因上座不以
法教授故。致令下是第五。彼云。因上座命終
故上三局所教。下二通能所。好作下即五怖
畏文。彼云。一不修身戒心智無欲鈍根。二與
尼相近捨戒還俗。三如來所說甚深修多羅
等無憐愍愛樂心。好作等如鈔。四為衣食故
捨練若入聚落。五為衣食故多所求覓擾亂
五皆云怖畏者正法將滅故鈔引第三下半。
釋集僧篇
案下分題。集僧即目能集。謂作相軌度。通局
即召所集。謂約界用人。是則集僧不收通局。
通局得兼集僧。此即羯磨篇中三四兩緣合為
一篇耳。又解。集謂能集。即是軌度。僧屬所集
人即下用僧分齊。通局目所集處。即下界之
分齊。並如文中。古記並。云標宗是僧體集僧
已下明僧用。此由不識僧體。故此妄判。且業
疏廣明僧體。正取四人假用。何甞以戒為體。
用彼決此不攻自破。故今科判迴異前修。標
宗止是勸學。集僧已下始明行事。若爾鈔文
無處明僧體耶。答此篇下科用僧分齊有文明
體。如後所辨。敘意中初句標僧義。僧者通目
七位。一二三人雖不秉眾法亦得名僧。以僧
假別成從因彰號。不同古記謂簡別人。和者
有六。戒見利三名體和。身口意三名相和。又
初果已去名理和。所證同故內凡。已還名事
和。即六和也。若下反明須集之意。上二句明
人非。乖離者總三種別。御下法非。被下事非。
法事縱如由人非。故二並不成。故下文含三
意。一釋首題。二結篇意。三即分章。示前後中
文出說戒揵度。必先設座後方鳴鐘。疏云。
由聲告即集床座未施。佇待悽惶非成㢡務。
制先定座良在茲也。制法中初緣起。佛言下
立制。初列示四相。使下明能打人。不下明打
法。三通如後說。吹螺倣上打人。故云亦爾。彼
云。沙彌守園人吹。除下簡物。漆毒樹相傳云。
恐傷手故上明布薩時。若下明大小食時。住
處多者別房散遠故。若下明開許。疏云。此召
僧法制非具道者所為。必無二人。方聽兼助
[001-0186a]
也。明俗打中初引背請戒文。彼明。居士作食
持入祇桓打犍槌。諸比丘問。答云。請比丘食
耳。乃至下出提舍中。初句出第二戒。彼因居
士請佛及一部僧明日食。至晨朝敷座遣使
白佛時到此證唱令。及下出第四戒。彼云。諸女持食
入僧坊打犍槌。與僧分食等中。食下未詳何
文。道打中初文出彼十六。佛在舍衛鹿母園
中。夏竟受歲。令阿難打之。此是下即阿難語。
信鼓者於事則告眾。有期在法則歸心無二。
鼓謂擊動發聲名通鐘磬。十誦緣起闕事有
八。四段明之。無人下即闕作相。正是今用下
並因引。又下即闕作務。及下是闕指授。彼作
苦酒中蟲。今言食者改局從通。飲下即闕理
眾。佛下明立法。顯上作相比丘為之又準行水亦通比丘。
下引他文釋名可了。通意中律列八種。第三
打地作聲。今略為七。未詳何意。量影者謂剋
時令集。八中烟影是色餘六是聲。又唱告是
情餘並非情。亦下示通。此明律不局道意彰
通俗。上引諸文證定能打。乃是暗破當時妄
執。尼鈔云。今時諸寺僧尼立制。不許沙彌白
衣打鐘。此迷教甚矣。梵號中若諸律論。並作
犍槌或作犍稚。如字而呼乃是梵言訛轉。唯
獨聲論正其音耳。今須音槌為地。又羯磨疏
中直云揵地。未見稚字呼為地也。後世無知
因茲一誤。至於鈔文前後以及一宗祖教。凡
犍槌字並改為稚。直呼為地。請尋古本寫鈔
及大藏經律考之方知其謬。但以稚椎相濫
容致妄改。今須依律論並作犍槌。至呼召時
自從聲論或作椎亦爾世有不識梵語。云是打鐘之槌及砧槌等。此又不足議也。若準
[001-0186b]
尼鈔云。西傳云。時至應臂吒犍槌。臂吒此云
打。犍槌此云所打之木。或用檀桐木等彼無
鐘磬。故多打木集人。此則與今全乖不可和
會。且依鈔疏鐘磬翻之。謂金石二物也應法師經音義
大同尼鈔。然祇桓圖中多明鐘磬。而云彼無者或恐少耳。音義又云。舊經云揵
遲。亦梵言訛轉宜作稚直致反明知稚字不呼為地。此迷久矣故為
辨之。義設者以前諸教雖令作相尚無倫序。故
須酌理安布儀式。而先文後義者。欲彰行事
並出正教非是徒然。明鋪設中指集僧法。即
今現行軌度圖經。武德七年撰。敘昔中初二
句斥時。若下引示。彼第二卷前明五事。後明
七法名十二時揵槌。一常會時謂。說恣羯磨
講法等集先從小起至大。二十下稍小。二十一下小小。
十下復大。三下共五十四下此似五分三通。
但多少有異。準下又名一通耳。二旦食時八下謂小食也。三晝食時一通同前常會
謂中齋也。四暮投槃時一通同上如今昏鐘投槃疑是梵語未詳所翻。五無常多少隨時。
上並常用下七卒緣。一縣官。二大火。三大水。四賊盜此四並隨
時。五會沙彌三下。六會優婆塞二下。七呼私兒一下。科要
即十二時。節解即打數。解猶段也。但下明不
行所以。事非深奧故易不知法制則難。量時
法者不定打數。此法至要。必在智者斟酌而
用。三通中非謂單三下也。始終共四十下。生
下二句明初十下。圖經云。執杵定心虛楷十
下。尼鈔云。不得大打驚動眾心。漸稀下明中
間二十七下。希疎也。乃下示後三下。即目此
三名為三通。圖經云。集三乘也今時眾法講說宜準此式。頗得
其中。長打中初明佛世本無。後下二句示滅後
緣起。如下所引。其下正明打法。接前四十增
兩四十。共百二十。初明第二四十下指生起。
[001-0186c]
同前者謂虛揩漸大共十八下。中間四槌十
九至二十二。此救四惡趣苦。地獄餓鬼畜生
修羅次第配之。如是下從二十三已去後十八
下。斂謂收聲穊密也。方下明第三四十下。指
同前者亦有少異。從三十六去打三下名三
通。末後二下名息槌。圖經云。念三寶存五眾。
眾各八輩故以四十為差。三道乘之則百二
十為節八輩謂四果四向。三道謂三乘。指出中經律即如前引。
非出一處故云參校。亦下此指當時。今亦多
有。立誓中初標勸徵驗也。應下示威儀。我下
出誓詞。上明生善。又下即滅惡。餘更隨時
不必專此。顯功中初引傳。罽膩吒王即月氏
音支國主與安息國王戰殺九億人。尋生悔心
於馬鳴所。鳴為說法令其重罪得輕。尚受是
報。隨生下彼云。須臾之間頭滿大海。若聞
下彼因羅漢為僧維那。依時打鐘功加於彼。
後受彼白即為長打。過七日已受苦即畢。即
下引經會傳。初正引此下顯意。因緣者疏云。
罪者遇善為因。打者發願為緣。故得聲傳苦
滅自然感應。今文語簡可用彼釋。召謂如相
呼召。亡猶失也。余下引現事合經。即智興律
師初依首師講會。大業五年仲冬次掌維那。
時至鐘所役奉倍勤寺。僧有兄從帝南幸江
都中路亡歿。初無凶告忽通夢於妻曰。吾不
幸病死生於地獄受苦叵言。今月初一日蒙
禪定寺智興鳴鐘響震地獄。同受苦者一時
解脫今生樂處。思報其恩。可具絹十匹奉之
並陳吾意。睡覺告人。初無信者。尋又重夢。後
經旬日凶問奄至恰與夢同。乃奉絹與之而
[001-0187a]
與並施大眾。有問其故。興曰。余無他術。因
見付法藏傳及阿含經鐘聲功德敬遵此轍。
苦力行之每至冬登樓。寒風切肉僧給皮袖。
余自勵意露手捉之。掌中凝血不以為辭。又
始願諸賢聖同入道場。次願諸惡趣俱時離苦
等眾伏其言所謂斂念者也。貞觀六年季春卒。此即祖
師目覩故著之為傳。今時新學忽為小事多不
存誠。請詳上諸文。冀因斯一悟或次掌維那。
準上威儀仍須重誓。則拔苦與樂成大行也。
斥濫中初二句引濫斥妄。彼謂比丘使人打
鐘須云知鐘。是為淨語。若直云打鐘名不淨
語。諸下二句約教顯非。文舉經論言略於律。
打如前引四五十律。擊如阿含。檛出智論。知
下以理難破。前明打鐘能教所教俱通道俗。
然知淨語能不通俗所不通道。事非相例故
用難之。知淨不通俗者能教局道也。鐘則不
爾。通彼俗士使人打。故及自為者所教局俗
也。鐘亦不爾。通彼比丘受教自打。故早下勸
勉。疏云。知鐘之言雖非巨害。然是知法者之
大忌古記妄解。以疏對照曲而釋之。第二辨來處總標通局。分
科云分齊者何耶。答通謂體同局謂相別。同
則略分別須委示。從局標名故言分齊。下科
用人例亦同此。問通局何相。答一處二人。言
處者作法自然二界。是通作法有三。自然分
六。則為局也。人中別人及僧二位為通。別有
三階僧分四種。故為局也。語冠首題。一篇綱
要略知條目。始可尋文。標示中制意開緣。下
篇既顯不可兩繁。故指如後。以類相從此之
謂矣。作法三者場及大小然有。場四集。雖兼
[001-0187b]
大界正意明場。又集僧約事有通有別。通謂
說恣內外俱集。別即餘法隨界各行。今文兩
界並從別論。問如通集中場上不來犯別眾
否。答法成得罪不妨異界無別眾過。問小界
說恣有通集否。答本由說恣。開結遮訶。是則
三小唯有別集。次明自然。初科分二。初示相。
四中聚蘭各二則為六相。皆下釋名對彼作
法緣搆成。故當下標所出。問所以當律都不
立者。答止是闕略義必具之。準三小界明指
集處。疏云。雖當部中無自然界異處下道。即
是誠文道是一界下是蘭若。今言無者或非明
文。或無分齊故也。初明聚落可分別中準疏
分二。謂僧則在無易委人可分別。聚亦周院可悉處可分別。
尼鈔云。城外村坊邊夷城邑人民稀尠可得
分別。故應作四句。初人處俱可分則依此相。
二人處俱不可分如後步量。三人可處不可。
四處可人不可並依後集。故知。此相必須具
二。文引十誦二十二卷。彼因比丘問佛。初至
結界即引問詞。彼接云。爾時界應幾許。言無
僧坊者人可分也。聚落即處可分。隨下是佛答。
謂隨處廣狹即是界限。注行來處見四十七。
故云下文。此下先以義決。分齊即同勢分。顯
非聚落界體。意不取之故業疏云。縱彼文中
齊行來處。此制通攝恐妨界內。必作法時身
在門外。亦得兩成等。四分下次引文決。即盜
戒聚落止取四相一四周牆二柵籬三籬牆不周四四周有屋。則顯彼此
村聚相同。不須遠取。此由他執故特注顯古記妄解
準疏為正。問中以蘭若處本是空曠。今有僧坊。非蘭
非聚集僧難定立問明之。例決中初準前文。
[001-0187c]
今下比例即指僧坊。便同聚落復是蘭若得
同可分。反顯中下文還指四十七。初引文故
下反例。無聚落者顯是空逈之處。初起僧坊
者此約創起院相未完。先結界者為言。會同
中疑。謂聚落乃是民居伽藍相異安得例同。
故此會之。言律中者即指盜戒。具出四相如
上所引。及後離衣釋伽藍界。更不別列略指
如上。故知是同。必下簡濫準不周淨。三邊有
相須準聚集。兩面一面還依蘭若。有人迷此
謂城邑中院相周匝處並可分別。請觀結界篇
中圖相。藍院四周自然四出。即知謬妄不勞
攻之。今謂。上明伽藍同可分聚唯局蘭若。不
通餘處學者詳辨在文皎然。不可分別中分
二。初約人明。僧下二約處辨。疏云。或約僧之
來去難可知之。或約處所散落不知際域。隨
有一種。即歸此收。尼鈔云。中華之處人民繁
多不可分。故用下示量。彼因有人問佛種樹
法。佛教令七弓種一樹。續後波離問集僧量。
即用答之。異眾相見者約兩向作法為言。準
下計數。五肘弓一肘尺。八弓長九尺。七九共
成六丈三尺。六尺為步。一間計十步半。如是
合之。不同下破古。疏云。昔云七十三步半者
錯算七間也。或執舊云。樹限兩頭各有勢分。
又云。周圓種樹。又改僧祇為八樹字。餘廣如
彼。下指義鈔即刪繁意彼文已亡。意如前示。
古記不知所以例云指誤。假令是誤一處可
爾。況此上卷凡十餘處指廣如彼。檢彼並無
豈皆誤耶。誣聖辱祖不慮招殃。引誤後生何
可窮也。次明蘭若。上略阿字亦云阿練若。即
[001-0188a]
空靜處有六不同。恐名相濫故先標簡。六中
寄衣即三十恐怖離衣戒。僧界有二。如此所
明。難事即提舍末戒。餘可知。無難中初示不
定。疏云。諸部皆云一拘盧舍。而互說不定。大
則二千弓弓長五肘出僧祇計十里。小則五百弓弓長
四肘出十誦計六百步為二里。注引了疏翻同本律。然鼓有大
小。聲有遠近。亦不可準。雜下明今取。彼經云
一拘屢奢。注云秦言五里。有難中初引文示。
言於外者謂訶法人不同界也。計下示數。百
九十六肘總三十五丈二尺八寸。三十丈為
五十步。四丈八尺為八步。所餘如數。問何名
有難。答昔人但云惡比丘作留難。故多妄解。
今須簡定。此謂本界得訶之人心不同忍。故
來訶法令事不成故名難耳。即善見云不同
意者。豈不明乎有以隣寺難集而名有難謬矣。問有難一種何法
用之。答此局三小不通餘法。故知。有難從三
小得名。疏釋三小集僧文云。既有難緣不比
常途。宜用善見七盤陀集。豈非明據。此是
定義。不勞驚惑有人不肯。請以結界篇中三小對之是非可見。若不爾者有難自然為行
何法思之。道行中二。初引云文出別眾食戒。若論別
眾道行不犯。今云不得者此約停住為言。無
別所以至隨相為辨。亦下定量。初句指論通
漫。此下引律會釋。問蘭若道行並一拘盧。而
大小別者。答蘭若諸部既別宜取其中。道行
止出多宗。理同彼律。疏云。部別有由當取十
誦是也。水界中初引五分。水中行者謂徒涉
也。水灑及處者示界限也。次引善見分三。初
定分齊準下離衣勢分。相傳以十三步為定。
取下次簡可否。取常流者界相定故。潮水不
[001-0188b]
得者疏云。以乍溢故。若下三明乘船又二。初
明下矴。疏云若橦。所以爾者或恐自然界限
不定。或結船界相有參差故。不下明繫纜得
否可尋。若準善見水中不得結作法界。疏云。
此論以水相虛浮體相難識故也。今則約岸
分標。義亦可得如結界中。問所以唯六相者。
答攝處盡故。問幾事用之。答結法未興唯除
說恣。通行餘法制後僧事局開結界。心念對
首及別眾食並須約界。問用有通局可得聞
乎。答有難蘭若唯局三小。自餘五相並通大
界。水道二處義無戒場。別眾食中亦止五相。
除有難蘭若。問相或相涉何以分之。答聚蘭
二種相別易知。道行非二攝。水界通三處。論
體中前明分齊。即界體量然。諸家所判廣狹
方圓是非異論。故重辨定。不隨別顯故云總
論。三種作法大界戒場各隨標相。小界一種
隨人多少。自然中可分聚落亦隨四相。同上
作法故云亦無。不可分別標中不同有三。即
三問答並有多說。初問前明六十三步。為約
四面各取為。約一面取半而兩向共成耶。答
中初判定。故下引證此下點示。第二問中正
定界體故約兩處秉法設問。答中初科初句
刪異說。今下申正解為二。初定量。注中釋
疑。此約秉法顯相。恐謂不秉不勞界故。故下
引證還即前文既約二處。則知各半明矣。次
科初約無人顯體。若下約有人明集。準此六
十三步須以二名表異彼此。此名隨分自然。
彼名異界自然。據下亦號限分深防。三中初
明深防不問有無。慮有別眾過分倍集。故曰
[001-0188c]
深防。實下示限分。故下引證。此明凡為比丘
隨處有界。則知。僧祇七樹不屬一人。證上半
減義無差矣。第三問中由古異執。故問以闢
之。答文初科上句牒古。彼謂六十三步。但據
東西南北四方量之。不約四維故定方也。今
下斥非。俗中算法方五斜七。且約限分自然。
四方六十三步四維則剩二十餘步。深防準知
方準僧祇。維無所據故此斥之。顯正中初二
句立義宗。若下釋定不定。兩相可知。有別界
者或是作法或約自然。水陸相侵則隨遠近故
也。遮妄中初引彼所據。但云方各不言維。故
謂不釋通文意。身面所向者則通一切不局
方維也。非下遮簡略音測。文下舉事例難。彼
執十誦方。各二字不量四維。故以此並而質
之。受戒犍度明弟子法。云若師遣往方面周
旋。不得辭設託因緣住。故云隨師也。正解中
引文有三。初引五分證不局方。但云身面可
決十誦。次引善見證必須圓。言方圓者方指
四向。圓即界體。乃下引了論證取四維。然彼
是作法今明自然。但量法不殊故得引證。合
猶和也。角即四隅。論中正遮取方餘角故。結
勸可知。文中但明不可分聚餘四例準。二明
用僧明僧義中初句示位。律云。有四種僧。一
者四人僧除受戒白召對問二單白中受一白四自恣五德和僧一白出罪
懺殘一白四。餘一切羯磨應作疏云除三單白二白四。自餘皆四僧攝。二者
五人僧除中國受戒出罪。三者十人僧除出
罪。四者二十人僧一切羯磨應作。汎下示名
義。若下簡濫略舉非相。委如足數。文中五句。
初句及四並約能秉。次句是所為。第三通能
[001-0189a]
所如對眾問難捨墮受懺。能秉之人即所量
故。第四相乖如四儀差互等。上四別示下句
總括。通下指廣。言七種者總收眾別也。疏
云。對心念法立一人僧。對於對首立眾多人
僧二三人也。對於眾法立四人僧。又云。莫不弘秉通
號僧焉舊云僧簡別者謬矣。下指義鈔文逸舊云檢彼無文非也。業疏總
義中廣明體相。非可卒示須學方知。即下羯
磨篇亦明七位法事如非。尋之可領。別列中
別位易解略而不明。此篇集僧且據大眾。初
四人者疏云。僧雖有四體相分二。初一為體
非四不名為僧。後隨事分故有三別。文中且
舉說結。其實百三十四法中除上五種。餘並
四人作之。五人中初示本宗。邊受二法教授
白召。戒師對問自恣白和。唯此三白是五人
用。若約僧體四人能辦。但由事緣相假非五。
不成故四外加一為五人僧。邊受白四還四
人攝。若下次取他部。本宗受懺亦止四人。今
依祇律加入五中。彼云。五眾羯磨者自恣邊
受一切尼薩耆是也。十人者疏云。中國僧多
前受生慢。故倍前五為十人僧。二十人者二
篇隣重犯。悔情浮故倍中受。為二十人僧準
疏。問曰。受開邊五。例準出罪亦應開十。答受
是生善開之有益。出罪滅惡開則增過。餘廣
如彼。體用中初句通括四位。若下別示僧體。
初明體通。今下明用別。上即依律略示僧體。
律本但有約數明體。謂一人眾多人四人也。
若取假用乃準成論詳今文意。雖非正辦四
人實辦非體。而何則顯古記指前標宗。為僧
體者誤矣。簡淨穢中初文自行取淨。唯約自
[001-0189b]
知微有所犯悔已同法。不爾必約三根檢勘
清濁。清可預數濁必擯治。根不外彰亦容參
預故也。次科簡淨中初三句簡定文略自恣。
以下釋成。初釋說戒。上句制能說下句制所
聽。後釋懺罪。上句制能懺下句制所受。問一
切羯磨生善滅惡二門。統收如何分之。答如
諸悔罪治擯滅諍設諫等法。名為滅惡。已外
一切並號生善。昔見下云生善便科此為滅
惡。致令後學妄謂說恣同滅惡收。當知。文中
具明二種。說戒是生善懺悔屬滅惡。有智考
之。幸無混亂。次通穢中初正明。故下引例有
二。初律開白停僧殘赴前受戒。二律中有人。
受戒已疑和尚犯戒有四句。三句不知皆得。
後句知故不得。如次篇具引。薩下引證。問為
約所為不知。為能秉互不知。答且論受戒。所
為之人不疑微犯方得成法。若論能秉唯據
四重。各不相知亦成法事。下篇具委故此指
之。
釋足數篇
題云足數足猶滿也。即律中得滿不得滿等
如後具引。數有七位。始自一人終至二十。然
今多據眾法明之。對首心念同須應法。疏云。
一人說戒辦與百千敷教齊等。故可知矣。然
下文中多明不足為顯成足。故約堪能以目
篇首。眾相者有本作僧相。人即解云。僧翻眾
故。今則不然。四例簡辨。其相非一故云眾耳。
別眾附者足別相關以類相從故。敘來意中
上二句明相生。僧雖已集真偽相參。法假人
弘人乖法敗。制令簡練其意可知。若下示二
[001-0189c]
途。初至僧用明體非相足。此為一途。即第三
例。必下至僧攝明相乖體淨。此為一途。即初
例也。託事於緣並約三業外相為言。以下躡
前發後。料簡即下四例。是非約所簡。取捨據
僧用。就四例中即前二途開出二例。初句出
第四。並體如故第三出第二。俱體非故舉要
為言。初體是相非故捨。第三體非相是故取。
第二俱非故捨。第四俱是亦取亦捨。對文可
知。二云體境者體謂戒體。境即人境。初例據
文中標四分者即瞻波犍度。彼作四句。一得
滿不應訶四羯磨人見第四例。二不得滿應訶欲受大戒人開訶。即下沙彌
唯此一法。三不得滿不應訶二十八人。今鈔取六人體如在初例。二十二人體非在第
二例。四得滿應訶善比丘也。篇中所簡正取此人。今須分二。一體相俱善。二體乖相善。即第三
門並成訶足。六人名相下文自釋。約義中初科捨戒。
文有兩出。一出淫戒二出受法。若受法中更
有醉人。注羯磨備引。彼云。受戒捨法內云。睡
眠醉狂悉不相領並不成等。今此且引淫戒
中文。或因錯解妄加改作。或恐寫脫。顛狂是
一人律文次列痛心痛惱二人。今以顛狂總之。瘂聾顛總為三人。中
邊互望為二人。律文甚廣。取要且列九人。謂
下示義也。十誦文見五十四。彼先問云。若眾
僧睡眠擯一比丘得名擯不。若聞下引彼答
詞。聞白成者既知所為。情和已彰故。具二者
瘂聾兼也。結文寫誤合云十一。然彼實有十
二而白衣一人由體非。故摘歸後科餘如後
解。伽論三人取其異者。同則指前。然彼有轉
根人即落第二尼中。故不重引。僧祇前五如
後解。互作者四中隨舉一儀作法。餘三成別。
[001-0190a]
則一儀有三歷為十二。疏云。且從四儀即合
前九。義加二人。初醉人出受法捨戒中。二自
語下四句是一人。即如上引捨戒文也。上二
句明自不解。下二句明他不解。是下一句正
彰義斷。餘人並有諸部文證。此二獨無理非
可足。故名義加非謂祖師自意加之古記云義加三人將不解
之人為不解律人非也。一不識義加。二讀文句破。三不曉
癡鈍即不解律人。如下所解及業疏中。已上總三十一人。
初科別解四分。所為中初標以下釋。上明不
足所以。文約乞法據攝多種。今分三別。一乞
法處分畜眾求懺等陳詞乞。受日無詞乞。二不乞直與如諸差人及治諫等。三自
身作法即是所為戒師白和捨墮受懺。為僧量者量謂觀察
前人可否。既是自乞豈容自量。制不許足旨
在於此。若通下次明入數非法。此之二句語
意似重。或恐意別詳之。通難中本律四人。但
除三法不得作之受戒自恣出罪具如前篇。而不列除受日。則
知。四人得作此由當時濫行。復欲盡申所為
之義。故問以決之。答中初三句正答同上。文
下推不除所以。初明非五人。故下顯攝在四
人。律中唯三單白。是五人法自餘差人德衣
受日等並須五人作。而非五人法故云事同
耳。並所為者總上諸法。不同下簡異。恐云若
不許四人受日。說戒戒師結界唱相身外三
人何以得成。故此釋之。言為僧者顯前為別。
神足中謂有神通。足履空者。以界限約地不
論空處。故云無分齊等。隱沒中窨於禁反地
穴也。由處坑坎身不現故。離見聞中初明其
處。露地但取手不相及。故簡覆處方有此相。
如室宿者即九十中與女宿戒。室相有四一四周障
[001-0190b]
上有覆。二前敝無壁。三雖覆而不遍。四雖覆遍而有開處。如下具釋。此下示所離。下欲
法中見聞俱離成失。今亦同之。如下指略古
有異說。故指如彼其文已亡。業疏云。今解皆
望同坐展轉。不約作羯磨者。如轉輪說戒八
萬自恣。何由普聞但取相連。即非別眾等。別
住中初出古解。既同一界豈名別住。故不用
之。今解中初二句立義。非下遮疑以下釋疑。
戒場中前釋別住。既約異界自攝戒場。不當
重列故對前科假疑以釋。初敘疑此下決疑。
三界即別住及戒場同在自然者。場雖法地
然在自然之外。故業疏云。場雖大界所圍兩
不相接。中留空地即異界也。十誦初四人中
初明不足所以。本無心者業疏兩分。上三由
入無記不緣善惡。入定善人別有靜慮。故十
誦下引證。即六群為緣。佛言下文略。彼因立
制聽羯磨者。當一心莫餘覺餘思惟。專心敬
重心心同憶等。準下義決有二。初決在眾數
過謂四位之外縱下次決不集非別。以乖僧用
故餘下指略。即十緣第六簡眾中。次三人中
初示所以。耳舌兩根證法為要。故大下引法
釋成。二能即上說。聽盲具二能所以成足。乖
別之相容他檢。故準下引論以決。亦取辨了
羯磨者耳。後三人初出所以。若下引示差別。
初示上下二品並不須法。常憶即下品。不憶
即上品。言憶不憶者且約說恣常行法也。若
互下明中品須法。白二遙加解方入數。故云
縱使等。痛下例同餘二。皆分三品。以三相雖
殊同顛狂類故也。四分名痛惱。即前病壞心
人文中不釋樹上比丘。彼律云。比丘在高上
[001-0190c]
解擯不成。然高上語通祖師欲令易曉。且約
一相故云樹耳。以高下處別相非同住。故業
疏云。若枝委界外地者身在界內成別界外非
別。若不委地內外俱別而是不足。數收通簡
十一。初四好人即座心。乖下六病報。三闕耳
舌三失意根。後一乖儀尋文可見。伽論三人
初重病顯相。必約神昏身雖困篤心猶不昧。
律令輿至。或僧就彼或出界外。故知是足。邊
地者伽論止明邊不足中。本律捨戒互不成
捨。故下約中國明之。必下義決。本由言不相
領而不足故。癡鈍中初示不足意。即不解律
人。如經論禪宗及餘雜學不霑律部。並在此
收。縱稱學律時過學肆。不了綱緣都迷成敗。
趨時附勢濫預人師。自謂精英實同癡鈍。故
業疏所解廣列五迷。今為引之。宜乎自省。彼
云。誦文合眼恐有停延。緣入非違傍無人覺。
此一迷也總示四法都不撿挍。或同誦一法前後無乖文相
能所不識彼我此二迷也此謂迷法。或約文謹攝深
練自他。增減乖務事法錯濫不召令住。此三迷
也謂迷事也。或文句乃明。牒事非濫人有別緣。是非
通默。此四迷也即迷人也。或人法乃具。事局界境成
不冥然。端拱送忍。此五迷也此迷界也。觀此五迷深
明四法。微為弘獎僅涉僧倫。齊五所收義歸
不足四法即人法事界。必言等者言謂羯磨言義。齊字
去呼。如臨說戒止解一白言相始終。即足說
戒一席之數。以人難具美恐法事廢闕微通
此類耳。僧祇九人四儀易解。但釋五人初與
欲中心雖同法身不現前。眾取相同乖故不
足。隔障中二。初約覆障處。或下約露地。以文
[001-0191a]
中止云隔障故通二釋。半覆中合釋二人。以
相雖兩別約處同故初雙牒。謂下合釋。上二
句示處同。中間下明相別。並下總結。露地中
初句牒名。此下釋相。此言者指上所牒也。相
顯者詮示無濫。決知簡覆也。覆下對覆釋成。
說下別簡。恐謂餘人須爾二師所為並不須。
故一尋內不過八尺。則容相接。第二例中二
非即體境也。問境與緣何異。答境謂人之美
惡緣。謂三業乖和。本宗列示中尼是報別。沙
彌未具。式叉沙彌尼則兼二義。十三難人體
非三舉。法隔二滅體壞。釋疑中初牒前問。由
多異說故問決之。尼中四人中合作等。答中
初標古。即刪繁意有執體者。如下難破。今下
正解初立義。若知即當此例。不知自屬後門。
如下二指類。下篇云。受欲已自言我是十三
難人等。由自陳故非是僧用此證知則不足。若不自言
相中同順此證不知成足。不同下三遮簡。前是緣乖此
取緣如。故下四引例。即受戒法中有從破戒
和尚受戒。後生疑問佛。佛為決之。生疑有
四故成四句。一問汝知和尚破戒不。答不知
佛言得戒。二問汝知彼破戒不。答知。復問汝知不合
從此人受不。答不知佛言得戒。三問汝知彼破戒
不。答知。復問汝知不合從彼受不。答知。又問
汝知從此人受不得不。答不知佛言得戒。四問如上
三句。並答知佛言不得。故不足數此句例成今義。三
句得戒例足。後句不得例不足。所下五取證。
文中即瞻波犍度。彼不足中前後兩出如上
等。人別眾中一出。並云若自言犯邊污尼等。
十誦者文見第三例。破古中初出彼解。由執
[001-0191b]
體故即為受戒四句。所妨遂曲釋云。彼不知
得戒謂在數外。此下一句直破。何下雙難。上
約不知難乖宗。下文約知難乖法。五十祇中
和尚在外。四分限定。中國十人。十誦一人而
言加者本宗無義。直準彼文增成今數。共二
十三人。釋中初科初通示。謂前列二十三
種。並由形濫。同法須簡。古謂。白衣即本具戒
緣。須俗服之者故特點之。十下牒釋初正釋。
業疏云。此與邊等何異重來前。十三難有過
障戒。此好白衣五八十具雖並心淨。不妨加
法參差不成仍本名。故亦下反古義。初示所
以。疏云。今不同之。不以威儀定僧體狀。內具
戒見。財法應僧。外虧道相為緣亦得。即知下
因示行事。三舉中比丘犯罪。拒云不見。或不
肯懺。或說婬欲不障道。名惡邪不捨。此三並
白四法舉棄眾外。如物無用故名三舉。下句
指廣尋之自見。滅擯者上三暫棄。後解還足。
此即永棄不復本淨。應擯者應猶當也。罪合
當擯而未擯。故初約加法未成釋。波羅夷說
即目初篇。由未加擯無可名召。且以初篇犯
法攝之。故云入也殘蘭等同此說。若下次約二三人知
而未舉釋。或下三約一人獨知不舉釋。並下
結示。業疏更出。為非公顯。無力遮治亦名應
擯。所言知者謂三根不濫也。所以必約知者
欲顯此門不足之義無一人知即成足故。第
三例顯相中初句示數。即二十三人據下釋
所以。上明不言成足。若下示縱言亦成。言本
取知眾既不知。同不言故。如在屏說或他處
說等。準律中上二如前。文云者即七滅中自
[001-0191c]
言治緣起。目連以天眼牽犯戒者出眾。鈔引
佛訶詞。轉證中初文十誦。初句即應擯。次句
即賊住。本下二句即邊罪。並及餘難故云等
也。若先下是今正據。次科婆論初明立制。乃
至下顯制意。上明不許見聞。文唯明見。聞可
例同。太小者過重輕也。若下明不許說。釋自
言者前雖累云自言。猶恐未曉故示言相。一
須對告前人。二須言義明了能使他知。方成
不足慈訓深切故此委曲。第四中標云犯法。
法即制罪。本宗四人初列名相。如僧網中。應
下明成法。以所犯情過非極重故。但下示少
缺。由是犯過白四治罰。故不得訶者以三十
五事中所制故。律中科為得滿不得訶人。餘
如下科。犯殘七人初列名數。具如懺篇。本宗
四人但據正行。第四人業疏上加將字。於相
甚顯此四出人法中不在四滿句。十誦三人並約行竟。恐謂行
竟妄將充數。故業疏云。六夜竟與將出罪何
異。答律文兩位約遠近耳六夜竟望出罪。遠將出即近。又問
與四羯磨人何異。答前但小犯情過可訶。故
足數收。此犯次死。罪深難拔故不足也。不足
下示少分義。謂唯除悔殘四法。是不足耳。以
同犯者不合同治故。不妨下明應法。此十一
人準疏別判。乃知。今鈔全依律出猶同古解。
彼云。有人云四羯磨者眾法皆通。僧殘諸治
局二篇悔。若作此解焉。有被訶責者得更治
人。犯二篇者開餘懺主審約事情。律文不了
以義糺定應分二途。若同犯同治理無預加
律言足數。謂差結等此一途也。若自有犯必無清過。
以有罪人不合解罪。乍可應餘非罪羯磨此一途也。
[001-0192a]
若作斯通始終無妨準此決前十一人。但應生善名足。一切滅惡犯治並不成足。鈔
存不了義用疏廢之。問前四後七有何別耶。答據律則別
疏決無殊。不妨同歸少分不足得為一例。問
四門同別可得聞乎。答初二兩門一向不足。
第三相翻名足。第四或足不足。又初後具戒
中二多別。尼等四人有而非類。邊等十三全
無舉滅皆有。全壞以分。問三例不足為總幾
人。答初例三十一。次門二十三。第四十一共
六十五。準下別眾學悔不足。業疏更加背說
戒坐。共為二人。不係前例。別眾法附標列中
注釋前二句示相。上句明異界非別。下句言
通三業四儀。後二句結名可知。然別通能所。
就能別中下至一人眾法心念。亦制盡集。若
論所別並通多少。問此與別食何異。答食中
能別局四三人無過所別同上又食有九緣。
可開法無方便得別。食則犯提制重業輕法
唯犯吉制輕業重。若一界之內兩眾各秉則
是破僧。犯中品蘭。問別眾之名為能為所。答
制過在能從能立號。戒疏云。若取語便應云
眾別。可以決之。問何名為別。答別是異義一
三業異。二四儀異。三向背異。並如下明食中但是食不
同味名同事別。三業中初科文出瞻波犍度。應來者謂
應羯磨。人簡前體淨緣差中瘂聾狂亂重病
癡鈍等。及體境俱非一門之人皆不應來。故
二應與欲者有如法緣。簡非緣者不合與。故
三得呵者謂具德知法。簡不合訶者如四羯
磨等。問不與欲人口亦不集。何不列者。答身
既不集理無訶故。若爾初人身亦不集。答彼
無欲緣身合當集容有口訶。故同不集。此則
[001-0192b]
不爾有如法緣許不集。故若准業疏單配三
業。乃為盡理。初身不集。次心不集。後口不
集。反為三和亦從單歷。次科上二人可知。後
人心不集者此謂有可訶事。心不同忍必無
訶事。則同初人。故下引證。初即瞻波文。彼明
非法和合羯磨云。有同一住處同一和合一
處羯磨。應與欲者與欲現前。應得訶者不訶。
作白二乃作白四。白此事乃為彼事。此文可
證相順心違。又下即雜法中文。初引身子懷
疑問佛。上如法字寫誤。彼正作非法。應下是
佛所斷。彼云佛言聽默然。即具出十五種默。
如羯磨篇引。四儀中初引本律。即說戒法中
彼云。六群念言我往說戒處不坐。恐餘比丘
為我作羯磨。若遮說戒佛言不應爾。今以非
法替之顯是別眾也。次引五分。四儀縱同身
面向背以論同別。下引僧祇。文如前解。大約
乖儀同上四分。然彼文歷句顯相猶詳。料簡
中初科大分。一往以判不妨身不至僧而是
不足。隱沒與欲樹上之類。自有來至僧中得
成別眾。如上乖儀面背等。簡淨穢中淨即初
例。穢即第二例。然三舉二滅可得云穢。尼等
四人未必約犯。十三難人無體可破。然今但
取境非淨僧。通云穢耳。穢本不足。淨相難知。
所以注中但示淨者。清淨一色且據不犯四
重。為言色猶類也。下指句法。準業疏云。一是
別非足應來不來及不與欲。二是足非別即善比丘身參眾侶。三亦足亦
別得訶人訶。四非足非別睡定瘂聾等。彼文甚廣非學不知。
故略引示。簡學悔中初示不足。前未明故。問
究論學悔四例何收。答既毀根本體非淨僧。
[001-0192c]
故非初例。來否隨意復開秉法。故非第二。生
善滅惡一切不足。復非第四。前既不收此中
方示。雖開秉法須在數外。準此乃知。秉法之
任信非率爾。且羯磨之詞不過數句。若唯謹
誦誰不能之。豈得眾中竟無解者。文標無解
此語可思。律制堪能須知有以。觀今罔冐實
為悲哉。別下正示所簡。開秉預眾異彼穢流。
足別俱非寧同淨用。故云中間也。次成否中
即明別眾成不成相。正簡中初科上二句明
成別犯下諸篇。不壞本故。別犯下明不成。根
本已壞眾法絕。故文又為二。初約不知明成
法。引律無作有想以例穢作淨想。理無差故。
羯磨成者佛判法成。即彰非別罪即吉羅。心
不同者出結罪意。審下二約眾知明隨別。雜
類中初列人相。三狂總亂心病壞也。須簡下
品及中品未得法者。或下明非別所以。上句
對十三難。次句對三舉。形差對尼等。沙彌法
未滿。文略此句。疏則具之。病報對三狂瘂聾。
緣下一句通括上四。開謂許別也。凡下總判。
言未論者未猶不也。足謂足數別即別眾。由
上諸人二中不攝。此中本明非別。然與非足
人相不殊。故兼示之若云足別人者此說別眾。安得專明足數。又前引捨戒受欲自
言等並準對首。豈是未論。指例中以別眾之相正約眾僧別
他作法。恐謂同食別人非別。故此示之。眾法
對念有別。可知。對首心念亦有不集。如上所
簡。成否同僧。重明中標文斥世以為生起。違
順中通標二句判定義宗。此門並如前引。恐
人未曉約義重條。外儀中上二文如前。四分
中初示文。彼但云不應爾。即是訶責。坐立既
[001-0193a]
乖。理非和相故判別眾。即如前引應來等文。
彼非和相故說別眾。顯今不坐相亦非和。是
別不疑。如下引例。足食戒中明約四儀辨之。
下句會同即指當科。內心中虛即心違。引證
可知。坐立差別中初科以世多妄行故特示
之。如說戒所斥然說戒時維那起對上座。故
有此濫。餘法即座對答。則非所論。下指義鈔。
必有他說。其文亦亡。次科初明開立。治罰折
辱不許彼坐。以下釋聽立意。餘下明制坐。如
離衣杖囊悔罪之類。乞須謙下對僧互跪。跪
同坐相故云坐乞。律中凡從僧乞法並列五
儀云。應至僧中偏露右肩。脫屣禮僧足右膝
著地合掌。故云明說。三中初明開立。文列二
人。各示教意。今世教授入眾先坐。問和後起。
秉法名為坐和立秉。此由受戒法中止約總
答。不出前和坐立之相。故致盲爭至今未已。
今應問曰。威儀立秉本為敬僧。今輒先坐豈
得先倨後敬。鈔文明示。不得輒坐。汝今坐和
豈非輒耶。儻能從理不勞紛紜。二說戒師若
準尼鈔亦不開之。彼云。如律眾大開作轉輪
高座說戒。未必立說得成。舊開立說良恐不
成準彼校今猶循舊說。是知唯開白召一法。自下次明制坐。注中餘緣
謂開有病坐立非別。業疏云。若病在眾如滅
諍草覆中。兩眾伏地向羯磨人。一心聽受準
此。仰伏皆開背是別相是別是足必堪同僧
而。故仰伏者就開成別等。
釋受欲篇
欲法有三。在屏對首。能對名與欲。所對名
受欲。對眾正陳名說欲。今但云受者一取欲。
[001-0193b]
本意為遣他傳。二初傳後說。並在受人。一標
受欲通攝初後。三觀緣受法持詣僧中。是非
成否並歸受者。文中可見。問自然界中得受
欲否。答不得。若爾對首別法。何局法地。答初
雖別法終成僧事。唯此一法異餘對首。所以
下云界外受不成等。篇中大判不出二門。一
緣二法各有是非。故以命題。敘意中初至欲
也。來敘欲意。上二句明所欲。事謂羯磨所被。
除說恣二種。自餘一切機發莫期。故云不意。
法即羯磨眾所常行。但有事生必須加被。故
曰常情。此明事是臨時法唯常定故也。故下
明能欲。對情者即上常情謂僧心也。順其心
者謂以心順之。心順無違顯非乖別。羯磨得
遂。故法無失。故下舉名結釋。然下敘立法意
生起下文。初句明緣差。情即欲心事謂欲緣
心順事違。故云相反。故立下明制法。法即通
目傳欲之教。總下二門非獨詞句。若無制法
事則容濫。故云檢也。檢則下明須教觀緣可
辨成否。有事者總於緣法。若明下審機須教。
發起開章若猶欲也。制意中初標。凡下釋復
為二。初敘僧事。身心者且對不與欲來者言
之。對前可見。有云語略義必包口。設下明欲
法。上明不開則失機。故下示立法故成益。機
緩教急故曰莫同。彼即僧事此謂欲緣。僧私
兩遂故云俱辦。緣下結示。釋名中初標示。
多以者如下所引諸文是也。欲明下釋成。初
示欲本。但下明欲緣。令下明欲法。達即到也。
故下引證。論云樂隨喜。律云發心。皆希須意。
又俱舍云。欲者希求所作事業。唯識云。於所
[001-0193c]
樂境希望為性。皆符此意明體中業疏有三。
一者從法想欲為體想陰心聚所攝名法。二者從相色聲為
體。或動身色重病現相。或動聲相廣略四種。三者從事即
同今文。初總標。欲為能須。事即所欲除結界。
外一切羯磨大分二事。說恣制同遵。餘法皆
別為也。自下別釋。初明同須。時限即半月夏
竟也。叛即背也。疏云。必私逃叛遠出亦犯。自
有下次明別須。單僧須者私不須也。僧須我
者恐乖別也。我不須者非己事也。非謂無心
同須法事。問三體何異。答初是能欲後即所
欲中即說詞。鈔出後解餘義存略。開遮中初
明遮。遮即是制律。文唯結三種大界。羯磨之
前並云不得受欲。故曰唯除義準三小戒場亦遮。餘下明
開。初句判定。下二句義決。欲法制緣出說恣
二犍度。戒本單白捨德衣白前列問欲。自餘
並無故云非明文也。除結界法制不取欲。餘
並不制。意即是開故云以非制也。所以唯遮
結界者。答如本篇明之。緣中為二。初簡非緣。
犯戒非法語略事含。通於一切治生邪命放
逸縱怠不應所列並入非緣。要知。欲法事不
得已。故曲開之。微涉濫委無非背叛。重病舁
至。教意可知。寄言學者彌須競慎。不合者遮
未說也。不成者斥己說也。若下次明如緣有
六。律文欲法中本無塔事。注羯磨亦列五種。
今準不與欲戒加之。彼云。僧事塔寺事瞻視
病人。並開與欲。上引正緣。而下示旁緣。出與
欲後悔戒。非正制者不出欲法。故僧受行者
示可取。故僧祇彼更有蘭若衣鉢經營衣鉢。王賊禁
閉並開。下句指略。有云義鈔今見疏中。斥世
[001-0194a]
中初指非。多慢即心非。妄行是事非。斯法即
欲有準尼鈔。是慢說戒羯磨法者彼此別致不可一例。謂下釋相。言無病者
此約牒緣者。為言令下顯過。初明與欲人過。
令傳至僧成教人業。據理初與時前對不知。
亦得三罪。所下出受欲人過。由知不實。自他
同犯。言三罪者即上三妄今不牒緣。則無初
妄。必若體淨亦無第二。不欲言欲定有可知。
後二句訶誡尼鈔問云。無病既不合說。得成
法事否。答成前人自有妄語之罪。二欲法自
與中。初科以律但云佛言不應稱事與欲清
淨。聽如法僧事與欲清淨。無上二句故云不
具。業疏云。律云廣說不正出文。今比轉欲裁
出故云義設。詞中初句告前憶持。次句自言
名號。第三句牒所欲事。第四句正陳本心。次
定多少中初示他部。今下明不取。即序所謂
是非條別故也。初示本宗立法分齊。無結略
者如捨戒悔吉等。不云三說。單白白二不云
第二第三等是也。文中且指白四為言。若三
歸乞詞對念說恣並直云三說。準下舉法例
成。以轉欲中無結略故。不下斥非。疏云。有人
依五分僧祇。云不三說不成欲。故此斥之。所
以一說即成者疏云。莫非呈心至僧。眾多忘
隱明判開之。豈限三說方成一法。不牒緣中
古本羯磨欲並稱緣。恐後疑執故。此問破。此
欲詞者指上義設。人語者即曹魏僧鎧翻譯
時加。律中轉欲則無。前既準律。故云正本。明
乖錯中稱字去呼。謂對說時與前詞句不相
稱可。以餘眾別羯磨不許落非。獨此欲詞有
成法義故立此問古作乎。呼謂不稱欲緣。且上既云不稱正本。何乃反問成否。於理不
[001-0194b]
然。答中初句斷成。由下釋所以。如結界唱相
受懺陳乞。既牒入法不可有乖。欲但通情。既
不入法。有乖許得。律中下引證甚明文如後
引。欲淨同異者即第四句。據本非同欲生後
義假設來問。答中初分示由律緣起。欲淨各
傳從文。而釋猶同昔義。故業疏云有人言等。
後出今解云。欲者表心無貳以應僧體三業中心口集
即相和也。清淨表行無玷。實通假用戒見利同即體和僧體假用名
之異耳。據此義通一切羯磨。不可偏配。唯自恣時
希僧舉罪。不敢陳淨。但云與欲自恣耳。若下
明合說。律本各傳。因六群與欲不與清淨。僧
中有事起。持欲者言。我持欲來不得清淨稽
留說戒。佛言自今已去。與欲時應與清淨。從
此雙傳。故云正制。不下簡濫。亦由昔人執彼
行事故此簡之。彼云。時集與清淨半月說戒常定故。非
時集與欲餘羯磨不定故。此即四分所廢之教。釋如
法中初牒釋。下指非緣。如眾網者彼列二十
餘件。乃至科索酒肉。媒嫁淨人。賣買奴婢。如
是等並不須與。此下顯通。律中亦因六群稱
事謂僧中事如云為受戒事與欲等。僧中有餘事起稽留法事。佛
言不應稱事。聽如法僧事與欲清淨。諸法事
者須簡結界。轉欲敘緣中初二句結前標後。
謂下釋開意。律云。持欲比丘自有事起。佛言
聽授與餘比丘。毘尼下引證。彼云七相應法。
受已轉與一人。如是至七皆成文。但至七已
外應閉。僧祇十誦若轉。即失部計不同。疏云。
或是異宗所廢且從當部。詞句中六句。初後
四句同前。受某甲下一句牒前欲詞。若轉多
人須一一別牒人名。或忘姓相。但云與眾多
[001-0194c]
比丘受欲清淨。餘詞並同。彼下一句自他雙
牒以付後傳。問成否中律中五種。而世濫行。
故作此問。答中初文三。先明律緣。律中本為
病人開故具。即一廣缺即四略。良下示具缺
所以。文下二引示說戒中云。有比丘白佛。有
病比丘不來。佛言自今已去聽與欲。若言與
汝欲成與欲鈔以此句在下。又汝字作我復多說字。注羯磨同律。可驗鈔中傳寫錯倒。若
言我說欲成與欲即鈔初句。餘三並同。下皆云成
與欲。業疏分二。四略一廣。又復為二。四口一
身。前下三義判。就四重病中更分輕重。上三
猶輕。現相最重廣。中病即是輕病。猶廣說健
則可知。次科五分即不與欲起去戒。彼因不
與欲起去。故制須說欲。彼云今僧斷事。我某
甲比丘如法僧事中與欲。此即同今廣說。言
無略者據下。有現相一略。但無三種口略。上
判四略為重病。此引他宗制急。即彰口略不
可輒用。意在下科。三中初示濫有二。初緣如
事非。囑信謂遣使往。告語沙彌者亦同遣使。
但傳詞耳。或有下二緣法俱非。上引兩文
正為破此。以無病非緣輒略非法初判不成。
量合作良音誤。故下示其所以。引病例健於
義難成。所以斷語猶進退者由無明文。且
據義決。況略是律開欲取通意。未可一向故
云難定。然今行事不可從緩。有病堪能亦須
廣說方契聖心。問現相者本律有名無相。欲
引外部明之故設此問。答中初示五相。隨病
者所為亦非止此。律下次誡令詳審。律即五
分由無名句色相難辨。故在取者默識趣向。
說欲中初為他分二。前儀後法。若為他傳待
[001-0195a]
索方說。兼他自說不必待索。由緣來不時不
可定約。如便利卒患可待問耶。具威儀者如
下所決。法中初句告眾同聽。次句牒彼人名。
我下一句傳初受辭。彼下二句牒應僧也。若
下示總說。僧祇不得至四。本宗唯多無在。但
於次句總牒諸名。若不記者當云我受眾多
比丘欲清淨。疏云。此據迷忘。必思審者不得
籠通。合說中出法。詞句大同轉欲。唯初告僧
為異。而依古牒緣者。一暫借別緣簡異彼此。
二恐後學不曉牒緣之相故特示之。臨事正說
必須削去。故尼鈔但云我某甲彼某甲等。自
說中初示法。與前與欲文同。但初句別。今時
後生不識僧別。多於眾中而云大德一心念。
或云大德憶念。愚癡迷法法恐難成。四分下
指所出。此行他部事引緣可解。彼但云我某
甲清淨僧憶念持。今不用彼詞。善作者歎其
能也。如法者釋其疑也。不受得罪者彼云越
毘尼。通明五法。初二屏與後三對眾。又前三
正出本宗。後二兼行他部。故注羯磨中止列
三法。顯知。後二準前裁出。次決通中以當時
諸家行事多別義須指定。故問決之。答中初
文四相。二是合說二是各說。又前二對僧禮
不禮別。後二就位下不下異。取舍中初科為
二。初至皆成來一往暫許。據文有二。一據忘
名。律中若不憶姓相。但云眾多比丘與欲清
淨。次準不說並如後引。若下二取義奪破。律
中等者釋上文意。忘誤得罪對上兩文。無緣
不得顯非常開。上來釋通本部。約下勸準他
宗。文見次科。引文中初五分明與欲人囑彼
[001-0195b]
傳者準此為他傳欲。至僧中隨多少。須為促籌。今多不知。次引僧祇二節。初
明與者揀境堪能。其下次明受者自量可否
準此受欲必選精明。據業疏中戒具解昏不聽持欲。觀此二文。亦不明各說
而委囑精選。意使僧中識知名字不容莾鹵。
取此義意證非合說。義評中初本其欲意。今
下責其同說。五下準文決。正五分僧祇即上
所引。然前二文並云僧中。即上座前也或可別有明文
如前僧祇。病比丘自入僧中。上座前說五分未見有文。下引四分集僧文決上
顯然。彌甚也。然上引文義取前各說。又準二
律須上座前。今時行事一一別說頗合今文。
然就座前猶同古見。理雖無害恐未盡善。失
法標中律明失有三處。一房內二中道三僧
所。文中初示失相。不下顯通三處。今不別分
故云統明也。本宗標數準下列相並業疏。合
云二十八。若據律文即無隱沒。今詳祖意。準
不足數合須具之。但是文略或是此間律本寫
脫。必無他意。體非中初文二。初約自言明失。
文列十八人。所以無尼等四人者準業疏意。
比前足數止是略無。五分明列如後所引。若
下二約不言不失指同足數。即前二三兩例。
引證中二文並約自言。則彰前判有誠據矣。
五分說罪言通必據四重。由證體非故反上謂
不自說。十誦始取即屏處。取竟收中道僧中。
白衣同前本受不得者。沙彌非數。非比丘即
上二人此示說時言有不定。遇緣失中初命過
準業疏。若房中及中道可非欲到。若在僧中
未說不成。已說在僧成。餘如彼說。罷道者準
疏。釋云受已自言還俗。尋悔亦失。由隔俗情
故。入外道者謂。同寺內外道居處西國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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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土不爾。別部者或調遠邪黨或部計異宗。
戒場者疏云。疑前出界此局內故。釋餘處中
初正解。昔下斥非。自下比決說恣二處列相
並。同而二名互出故不足疑。釋明相中初科
後夜者據近顯相。遠則可知。律中結界廣故。
十四日布薩十三日往不得受欲。問中以僧
事多別如受懺等。即法便成則不在言。若說
恣亡物德衣之類。羯磨雖成事容未竟。故有
是問。答中初句直判。故下引決。二律開意並
防失欲。疏云。若但經白時節可知。何勞略也
自恣減眾文略意同。故知下結成。所以然者一欲濟卒緣。
義無長久故。二欲是開教。開必須制故。三前
緣若在容可再傳故。相乖中初文神足者十
誦空有互與。皆非法故。隱沒人三處通失。故
知。受他欲已不得入井窨等處。離見聞者疏
中約三處。俱有初在房。受已作不送意。互離
未失俱離方失。中道但作不送意。離生念處
亦約俱離。三在僧中如下問答。問中古多異
說。故須決之。答中初科此師正約作羯磨人。
以辨俱互。業疏云。今解皆望同坐展轉。不約
作羯磨者疏標今解。前是古義不疑。文中初二句總判。故下
別釋。初準說戒明互離不失。離此下即明俱
離失。言二人者初人更須離見。後人又復離
聞。則是俱離矣。必下次準隔障明互離失。成
上互不定義。今解中科文要見諸部人數。故
從僧祇已下並為他部。然細觀諸文又似引明
離見聞義。今先從義分文為二。從前言至雖說
不成明俱離失。僧祇下至得成來明互離失。
初中上三句定所離。前言者牒前列相顯示重
[001-0196a]
解。然在事猶疑。故無標破雙出兩義俟後疏
文。如下引示。即下房小等文彼明相接不聞
得成說戒。今取彼意反顯相離不成說欲。然
非正文故云五分解耳。互離中又二初引僧
祇。初與欲人房道僧中隨與。即失不論見聞。
餘四人兩是隔障。即聞而不見失。兩是伸手
不及。即見而不聞失據遠為言。次引五分。初明倒
出失。即見而不聞初明覆處過即是度。彼約
不與欲起去。隨出隨犯故云幾度。今準彼文
以論失欲。一出即失故羯磨中止名倒出人
耳。若在下次明露處。亦即倒出既非堂宇。故
限一尋。若房下證取比座。可知疏云。雖不了
語皆為法。來並名在薩。疏有四句。一聞而
不見僧祇隔障五分雲霧黑暗先不相識不成受戒。又如背說戒師坐。成別眾欲並不成。二見而
不聞即前五分覆露倒出。三俱見聞失即前神足。四俱離失僧祇覆處離見
聞不成受具。又五分同覆障處相離不成。次他部中僧祇五人出彼足
數。欲法無文。由不足故理非持欲。約義取之。
餘人如上。言與欲人者謂受他欲已自復與
欲。他欲即失且如彼律。轉欲尚失何況直與。
義準三處通有此失。學者詳之古記不數此人。乃謂足數中隔障自
有五人。義加一人。然今文及羯磨並云僧祇五
人如不足數。亦不除與欲及加隔障。難可憑信。五分中
覆露倒出合為人。共下尼等為八。僧祇後
五正出欲法。多種者彼有十一。如後續引。初
人疏云。能所俱非。二即受者非法。三即與者
非。四即愚教失彼因病人與欲已聞僧中有好大德。來入眾聽法久疲默出。以先欲故更不重
說。疏云。以身到僧前緣久廢。故須復說。五即難緣彼云。若暴風雨若火若賊驚散故。下句
指廣亦不全同。轉欲失此一不同宿欲失此同明相出與比
丘尼與沙彌此二同五分。受者還戒此同罷道。與者還戒此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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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十誦三人疏云。四分覆法明言非數。豈合
持也準同足數合有正行四人也。總前諸部共四十九人。對前
足數料簡差別。癡邊重病瘂聾等義無與他。
故不論失。受已瘂聾及睡定等人雖不滿數
自成持欲。樹上比丘枝委外地在外。則同前
出界。在內則相中乖別。二種並失。四羯磨人
不失。可知應作四句。一是足數非持欲覆藏等人足生
善故。二非足數是持欲即睡定人。三俱非如上多人。四俱是可
知。結斷中初三句正判。皆不成者通收二處
也。說不成者局僧中也。知下示犯罪通自他。
令僧成別自即違教。二並吉羅今此文中且從
自說。下引律文。一證不成二令再與。彼列五
種欲已云。若不現相不口說。皆不成等如文
所引。疏云。前既非法能所乖儀。故更簡人。秉
法方詣故也。遇緣中三科。前明故誤後明逢
難。並約受者中明重病。即與欲人。初中上明
誤心成法。若故下明故心獲罪。然文但制罪
不云成否。故以理決之。在開緣者列定忘後。
故並下總示成處。二中次第三開。如業疏解。
初扶來者表和達僧也。二僧就者僧以法濟
也。三出界者病多僧少相連不及。故以下二句
釋成三種。顯示和同攝僧極教。故云更無等。
三中有二。初正明傳欲。前明出界即失欲法。
此由難緣故開暫出。必下次明遇難不往。恐
謂出界開成輒例同。故下引文決。須知。別眾
制急雖難不開。問事訖中有執。成別故問通
之。答中初句直斷。以下申所以。上句示欲意。
下二句顯非所為。反顯。若以欲緣為羯磨事
則容有別。疏云。欲本不稱謂不牒緣意在下答。僧為又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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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同此意。但知通意故兩無違。義須應往故結小犯。
文下引決。如法治者吉羅異名。轉難中事休
是同。而法謝不謝有別故引相。並答文易解。
釋羯磨篇
律中羯磨大有三位。別開八品。隨事細歷則
有一百八十四種。今此篇中總明緣法是非
成敗。望下諸篇隨事各別。故云通辨。羯磨梵
言或云劍暮。音之訛轉。注中初引文示。了疏
兩翻大體無異。前則名作為業。後直指作。無
復異名。業謂行。心鼓動身口假緣。搆造則有
勝功能遂前事。疏云業謂成濟前務。必有達
遂之功是也。百論云事。亦業之異名無非造
作。即體為目。次義求中此從昔義。疏中不取。
彼云。自古至今翻為辦事者非無此義。但用
功能往翻。謂下釋義疏出彼解。謂成辦生善
滅惡之事。問此與百論何異。答彼論直召能
造不從所辦。問疏家所以不取者。答凡立名
定體從用則疎。如燈能照暗燈不名照。水能
滅火水不名滅。但分體用名亦無在。所以疏
家旁通舊解。敘意中初科初句示能秉人。即
前三篇次句明所秉法。即是此篇統。即是總
僧位所立。止存秉御無他所為。故曰其唯。方
下二句顯功。亦即所被事即後諸篇。僧獨無能
假法彰勝故曰方能。群迷重累謂。三不善業
界分深根。即五住煩惱業。縛自心。縛之彌固
故云重累。惑生業苦。生之無窮故曰深根。群
迷指六道正報。界分即三有依報。此明超凡
趣聖功由羯磨矣。又有解云。上句滅惡下句
生善。非無此義。即如疏云。生善之大勿過受
[001-0197a]
體。滅惡之大勿過懺重等。德下二句正歎。上
句歎體成濟之廣。下句歎用諸法中最。敘訛
中初敘正教可聞。如來滅度常光隨息。故曰
棲光。但下次明因人訛替。初六句敘人非。上
二句明無志。次二句明無言。下二句明無行。
無此三者未足稱僧。況為師首輒秉聖法寧無
愧乎。陶化也。俗風謂世事。由心染世故情鄙
薄。鄙謂下劣薄即輕浮。礫謂礫石。言喻瓦石
不足貴也。真淨文即羯磨參即是雜。或約參
預秉御。或可增減文句。在三者謂。君父師是
人倫之大本。君則義重父則恩重。師即君父
之間。弘明集云。君親之義在三之訓是也。致
下一句明法非。事下明事非。納入也。竝下推過
還結三非。雖行眾事莫知得失。故曰混同。引
證為三。初明違法。如猶依也。如是下顯過。僧
綱既亂眾別行虧三寶覆墜。故云令戒等。當下
勸順教。初二句正勸。次句制罪。下句制學。對
顯中人法相竝。欲明人猶通偽法不容非。初
二句明人。得成前事者如足數中三四兩門。
下二句顯法。上句比同故云亦也。下句示異。
漏落也。篇意中上二句明刊定是非。剋削也。
浮言即目凡語。以古來集法及世中秉唱竝
容加減故須刊正疏云削彼繁蕪增其遺漏是
也。既雜浮言隱覆聖教。故今剪削還復顯揚
故也。次二句正示篇意。上句述文下句開機。
題云通辨義見於此。進否謂如非成敗。科分
謂緣法條流。後二句勸臨事依承。具緣中標。
云統明者以此十緣該眾別。故言由漸者藉
緣構造。非頓施故。初稱量中此明凡欲行法
[001-0197b]
不許輒加。先須評議事緣可否。故在初明。初
標示。則下列相然。人法事三名通能所。若準
業疏二俱稱量。如舉一事須假人成。用何羯
磨為是何事事復有三即如鈔列。復在何界今此止明事中
三耳。慎勿相濫。地約結界衣謂攝衣。言具單
者此約一事容有相兼。準疏分七。三單如鈔。
三複有三。一人法差比丘問法差受自恣等。二人事離衣杖囊差人行籌之類。
三法事滅諍說戒修道自恣之類。具足一句滅諍行籌白云。如是語者捉籌唯此具三。
言離合者此約一法被緣多少。如懺六聚。異
篇離懺。同篇多罪離合皆得。又如受日受戒。
竝開多人可以類說。必下正示稱量。二中唯
明眾法。兩界各攝互不相通。若論別法兩界
通作說。欲一法唯局法地。三中列示兩事。下
制觀量者即敷座多少打相短長。四中差別
之言須通人處。文但明人人分四位。隨事用
舍故云進止。選取堪能秉御證正。已外隨喜
多少從之。故云優劣。然須更知處之差別。
作法三種自然六相。各攝分齊竝如前篇。五
中有二。初約上座勸勉。須下約三業從順。如
前即別眾中。六中二初簡小眾。尼三同遣今人
行法。俗士擁住。謂未受具止遣沙彌白衣無妨。律崩法壞於茲甚矣。餘下簡大僧。指前
可知。七中文云須究者語屬能秉。緣是非者
推能與也。成否相者勘所受也。八中初標示。
略舉順情釋之。於下列示。初雖是順情未必
齊乞。故云多須。如受日差人等竝不加乞。二
立治者謂七羯磨。無心領者疏列十三。七治
如上上七亦列無心領中。合離之耳。八罪處所。九顛狂。十學家。
十一覆鉢。十二不禮。十二擯沙彌又無情有六。亦名無心領。
即屬下科。謂大界戒場小界攝衣淨地戒堂。應作舉等正示陳意。作舉
[001-0197c]
謂僧中德人舉罪告僧。憶念謂指定時處令
伏首自言。證正謂能秉勘實。知法即所犯伏
罪。法即是罪。僧網云。證正其罪得伏方與是
也。三竪標者不應在八。疏云。若行事時竪標。
第三由竪標訖然後集僧。今此相從唱相列
之。第四可解。九中初出問法。謂下示問者。答
雖多別問無異辭。十中上出答相。某即別事
羯磨是法。謂下遮濫。然復須知總別兩答。言
總答者如受戒三單白一白四。差教授時總云
受戒羯磨。餘之三法竝不須問。捨墮自恣類
此可知。言別答者四法別提。如云差教授師
單白羯磨等。結指中上三句示通。若下揀別
結界無第七。受差無第八。此存古解。疏中則
標有人言。又云。結淨地不唱相。故云等也。疏
云。今解竝須具之。結界無欲立緣顯之。受差
無乞豈不須告。結淨不唱此不尋文。律云。應
唱房名其事極顯等。又云。對首心念亦須具
十。如受衣法。一五大上色義加不成。二事通
兩界。三口召對人。四約界明集。有則對首。無
則心念。五前對相可。六癡鈍非數。七取欲非
法。八執衣言議。九勅前審諦。十答問可者。又
如眾法心念。且舉說戒。一商度時節。二審諸
界相。三作法撾擊。四約處無人。五觀其和別。
六自量是非。七獨集非欲。八具理籌水。九激
動說緣。十如緣作業。此且略引。廣在彼文。下
指別法。應是隨機羯磨。次立法中標。云通局
者法事人處四種是通。隨一一中各有別相。
如後可見。又初科言分齊者每一位中各有
條例。不容相濫。且如法中。三種八種。差互不
[001-0198a]
成。餘三亦爾。心念中初示位。事微小者即本
位也。眾法對首兼開法也。行成無犯出開意
也。發下釋名。初正釋境即所為事。發心是意。
傳情即口必兼身儀。三種備足方成羯磨。非
下遮濫。恐有迷名不加口說。引證明委。成否
可知。據論作業非三不成。但由獨秉多不專
誠。故偏從意以立名耳。然心念多途如衣食
房舍。隨時作念。律中所制常爾一心。此同觀
行不必口言也。對首中非心念者示本法也。
無僧對首明開法也。此下明人數。三人者但
對唯悔中品蘭。以制小眾故眾法對首通三可
知。四人唯自恣及懺捨墮。至後還衣復歸眾
法。謂下示名義。面對者面即是頭。故云對首。
眾法中上明法位。所秉有三。不參別法。所以
然者上得通下下不兼上。是以對首通一。眾
法兼二。餘如次科。此下示名。次曲分中初科
曲謂委悉。枝即從本開張。疏分九品。下為略
點。但心念中但猶獨也。若據本法止名心念。
由通後二加但簡之。文中初示但義。數下列
相可知。對首念中初敘本制開。兼釋名義。對
首本制。心念後開。本末雙標。法無混濫下皆
同此。且下列相竝須時要順教。攝持可入開
限。如文可見。善見受鉢準應兼捨。眾法念中
科約同前。外部即十誦。但對首中初示名義。
總下列法相。依諸部者言通本異。前受捨等
竝出異宗。其餘多是本部。文中雜列今束為
五。內外資緣法共十二前八受捨及三淨竝受藥。悔犯法六從波
逸提下四懺及二露。白告法六從僧殘下四白及尼二白。制法有二依止安居。雜
開有五捨請捨戒七日與欲餘食。已上共三十一法。而云二十
[001-0198b]
九者後二屬尼故。所以列者對僧作故。在數
外者局尼眾故。且論略者示不盡。故此須料
簡與疏相違。一列數不同彼云二十八。即合
白僧殘法入白行法中。以同是白行故據行覆藏有多
種白法。總以白行收之。尋懺篇可見。二分品異彼明九品。即摘中蘭
獨為中上。以定須小眾三人問邊故三離合
異。此中三十九十同在但對。彼離三十為眾
法對首。眾法對中指同心念。但出四法。隨機
羯磨更加捨墮。則有五種。眾法中單白為二。
初示法二顯名。下二分文同此。初列三句以
明省要。總括三十九法。事輕小有十二十七捨墮受懺行
鉢剃髮十戒具戒。前三受德衣捨德衣非時和。常行有十一說戒有四。常和滅諍一增二增。自恣
有五。常和難事略延日一增二增。僧懺悔僧發露。嚴制有十八餘語觸惱滅諍中五。簡智人遣不誦
戒不學律人遣。捨正義草覆地。五百結集中六白。七百結集中五白。行籌白不入數示不盡故。白二中
總五十籌種。如差結等。事非一致故云參
涉。望前為重對後猶輕。從僧乞得有七二房為二。離
衣六年臥具畜眾受日杖絡囊。僧制法十一試外道狂癡及解不往學家及解分僧物賞看病分亡物
付德衣持房與道俗修治二法。差遣十四分臥具說麁罪往教尼五德守藏守德衣懺白衣行籌人料理
房告覆鉢分粥食等尼中求教授往自恣遣信受戒。結解十九大界并解二同界一同界三小竝三解戒
堂竝解攝衣竝 淨地竝解戒場結食同結庫藏。懺治有六二十七還衣護鉢與覆鉢及解尼中與僧
作不禮及解。白四三十八通。大小者大如受具懺殘
等。小即諫習近住等。情乖舛者謂治罰滅
諍等。諫法十三僧殘中四練九十中惡邪諫𢷤沙彌二法尼中隨𢷤尼習近住勸習近住嗔捨
三寶發諍近習居士子。受法有二具戒及尼式叉。治罰十四七治竝七解。懺
法五僧殘有四竝學悔。滅諍四憶念不癡罪處所及解。總結中初正結
眾法。約法止三。隨事多別故云就緣。若下兼
結別法。應知。三位八品從法而論。百八十四
[001-0198c]
隨事彰數。準此別法應有五十。然前止有四
十七。心念四對首三十三。兼尼二法則四十
九。疑此且舉全數。來學尋之。釋疑中耳聞者
此由世傳。頗乖前數故舉以為問。答中初順
問釋。謂百是總數。隨事皆一。羯磨被之。例如
百一供身之義。故云總標等也。亦下違問釋。
見今藏中有題大沙門百一羯磨。即出十誦。
疏云。若據伽論恰列百一。故彼列名單白二
十四。白二四十七。白四三十。古人誦他異部自
略本宗伽論即宗十誦。指非相中初科上二句示須意
者上明分齊。準用皆如。必有差違成否莫辨。
義當於此委示非相。但下明略意。進不即成
不成。必下指廣。彼文亦亡。事義兩鈔撰述來
意序中略明。請詳此文方知不謬。問此既略
之。何以下文委列七非。答此指律中文七非
耳。羯磨委列。疏中略舉猶張四門。古來解釋
科約滋廣。今符鈔意亦所不引。直爾列名。一
非法非毘尼羯磨。二非法別眾羯磨。三非法
和合羯磨。四如法別眾羯磨。五法相似別眾
羯磨。六法相似和合羯磨。七訶不止羯磨。略
示中二。初正示是非。謂下三句明是。別相即
法所攝事。若下四句明非。如但心念。止齊三
事。若加餘事即是非攝。乃至白四唯被三十
八事。若加說恣差結等事即名非法。如是八
位例之可知。此謂約法加事交互彰非。欲使
初學略識其相。若欲下指義七非。言通知者
上文但明法非。未顯下三皆有非故。此門者
總指相攝一科。上下即前後四位各有非相。
隨位總收。故云橫括。即如下科單複為句。其
[001-0199a]
相可見。庶望也。貳異也。釋別號中古執。羯磨
名局眾法。故須決之。答中本宗二文。初出受
法。已興白四即斷三語。舍利弗問云。三語受
戒是善作羯磨否。佛言。是善作羯磨。自制已
後不名受具足。及下即說戒中彼因六群說
戒日。與諸白衣言語問訊作羯磨即五戒三歸說戒
即五戒相說法。佛言此是上座應作。以三語五戒兩
竝對人且證對首。下引十誦雙證二法。彼明
疑問。佛為決之。羯磨下續云。後來比丘不與
分。第二明事有三。一情事。二非情事。三二合
事。百八十四此三攝盡。標指中由前八法各
出別相。故云不重。正辨中初科為二。初示體
相文標二事。二合在中。竝下明是非。以人法
及界各局自分。事涉多種非相不一。故云一
緣等。且如受戒遮難衣資發心陳乞。又如治
舉。窮勘三根作舉憶念。如是求之。別示徵中
也合作耶。情事中初科引文有二。初引人法
者彼因比丘犯二僧殘二俱覆藏。憶一罪不
憶一罪。僧與二罪覆藏法。憶者甚善。不憶則
非。為知法客比丘所訶。文如鈔引。彼又云。僧
作突吉羅懺。此下顯非。次引瞻波文。彼明。波
離問佛。今引問詞。佛言。此不如法。故下云佛
判也。此下判非。結意中二。初結前標示。一事
即治罰。自餘受懺等事並可準之。如下二舉
事正明。先出非相。若下明如法。而下於如中
復簡。臣謂伏首以罪有種相不同。種中造作
各異。如摩觸犯殘首言實犯。然非本時之事。
與舉相違。不合加法世傳。結界須解妨疑。立義云。縱非曾結旦徒施一法。請觀此
文。聖法被事可虛謬耶。非情中且舉處分。說恣結解等例須
[001-0199b]
勘覈。離衣枝等即二合事。離衣緣病不堪持
行。杖因老病用扶羸頓。離衣須人病衣重。乞
杖則老而兼病。有一不成故云兩具。結誥可
知。第三明人有七。一至二十。四僧三別。僧中
初示位。即指集僧。唯下明當局。但下簡非分。
二三人中三初明當法。上二句總標。若下別
釋。初明開法。滿四不成者且約多分。自恣則
成。若作下次示本位。初正示必下料簡問邊。
初明懺提須問。但約必與不必以分三十九
十。此猶循昔。若準疏意捨墮落前眾法對中。
九十單對不必須問。中蘭定問。兩人不成。若
持下簡餘法不須。若是下簡非分。必下勸依。
心念中初通示。若下別釋。初明開法。指如前
者即上立法通局中開有齊限。不可濫涉。若
作下示本法。第四明界有八。自然為一。三小
三太及戒場也。自然中初明眾法唯局。已下
明別法竝通。雜法如打槌白告。不係對念所
攝者。言竝得者。須記除欲言盡集者。且據開
法為言。作法界中二人總前七位。三法統收
八品。別明中上對自然。總明眾別人法俱通。
此就法界唯論眾法通塞之相。三小為二。初列
三相。數人說戒者亦彰難事不容多故。言難
事者不同意人欲訶法也。此下明通塞。各專一
法。當分名通餘法則塞。受戒小界始終四法。
說恣各一。亦有通者疏云。非無舉罪即有白
懺。若望下二一向名塞。閑豫謂難靜無緣。文
令即解。明知不通。戒場準疏古解除十五法。
乞鉢捨懺含四。淨地兼解。德衣略捨。故言等
也。又疏前文形法二同不通場上又德衣有差人。亡物有賞勞。共
[001-0199c]
除十九。除者是塞餘。則名通。說恣亡衣此三有
難。微通場上。所以除者說戒普集。制本大界。
自恣受日德衣須安居處。乞鉢亡衣物歸僧
庫。解界須本結處。衣食必依僧住。形法令界
通知。大界中戒堂三小戒場等結解大界不
行故塞。餘則皆通。故云竝有等。次明成壞。敘
由中對文七非。故云隨義。以作業辦事成在
四緣。還即就緣歷句。簡練隨一一事。單複括
之。推覓非違欲逃無路。問前敘四緣。後列句
中不言界者答合在事故。所以爾者二意求
之。一欲倣文非皆七數。故或可別法無非。通
兩界故眾法則有。局法地故由不該遍。合少
從多故。但心念中三單可解。三複還準單中。
第四句如對人說。詞句差脫而悔輕吉。五如
對人六念六事。虛濫詞句無差等。六如悔重
吉口不言了而是獨作。七具三者對首無言。
發露非罪。餘七竝爾。臨文自歷。第二人非中
上二句明別他。下句即損己。謂不依第五律
師也。三中非夏限者越三種安居。故有難緣
者不避命梵。故不依佛者結上二事。故四下
略三複一具。此中從法且列八七。若從事者
百八十四。一一具七句數則多。第三人非中
亦約自他兩明。以臨說戒必須行淨故。事非
中一人獨秉眾具須備。時非者越三日故。第
四人非中犯戒者境穢不足。有訶者行淨別
眾也。法非中言非正者容差互也。訶不止者
縱令如教但使他訶不止亦非。事非中上染
謂五間及錦綺等。財不淨者邪命得也。體量
裁製文中略也。第五人非中上明別眾。以界
[001-0200a]
滿五不開對首。又對首法不開受欲。必須集
至還依本位。方名如法。或非下次簡非數。事
非中時非者亦三日外。難不具者非時得作。
有難方開。本律增減。五百問一月是也。第六
法非中上句明根本從生異篇合懺。次句明
犯與不犯未窮情實。妄陳者括上兩過。事非
中初明非長。如毛綿帽𧙕小白鉢器等。次明
隱犯僧不委知。三明地弱不勝羯磨。四明濫
託言寄誰處。第七人非中上二句明身別。下
句口別事中三。初迷三相。二昧兩界。三遙唱
結。第八人非中初句是所為非界。下即能秉
非上句明別眾。僧下顯非數。言五百者趣舉
至多顯非易得。五十法者據足數中六十餘
人。然第四門十一人猶足生善。故減言之。法
非中八種者即受法中十種方便。除少分法及
教。發戒緣隨機。羯磨亦立八耳一請師二安置三白差四出問五召
入六乞戒七戒師白八對僧問。上即緣非及下正示法非。事非中
三位眾法竝出界非。以局處故。結示中初正
結。離此八條入非之者故云餘正法也。當下
明法事竝塞。別下明人別多通。唯除二但。自
餘皆有。廣下顯略。彼文亦亡。曲解羯磨前通
眾別。別法可解。故此一章唯明眾法。敘意中
初三句顯意。綱要者即初釋文。是羯磨大體
不必強分綱緣。通塞者即後料簡示文義差別不必局指一科。若
下示妄謂。然下明非處。上二句是縱下二句是
奪。言知處者綱定不成。緣通成否。未可一概
故云不得等禮云無雷同。注云雷之發聲物無不同時應者。斥執文中初二
句總示。或下別顯。初斥連誦結略。諸白四法
翻譯省文。故安此語。不當誦之。或下二斥專
[001-0200b]
執詞句。初句如律覆藏法。但云某甲犯僧殘
覆藏僧今與某甲隨覆藏日羯磨。然前犯有差
別。覆日或多少。若依律誦則不稱前事懺篇云。依鈔作
法得成。若準律文依古羯磨。即須改張不可謹誦是也。次句如賞勞法備牒
六物。物缺須改。今亦依誦下注云隨有言之是也。言俱有
者如受日法。牒佛法僧緣連書半月一月。文
事雖備不合俱牒下云不得雙誦半月是也。俱無如結有場大
界法。律無文事不復增加下云須加內外相內是也。亦可如呵
責法文據鬪諍。必有餘犯不能隨改下云。及論當時未必如
文。致下明知法者呵莫知所措。白讀中如後
問決。初敘非法。豈下彰過。伊即訓是。責即是
罪。不學無知非法罪外加之。斥師心中初句
示人。轉弄謂非智強智。雖非愚塞復是狂簡。
觀下示彼行事。初句明乍觀似是。而下示再
考還非。初明人事兩非。謂人迷足別事昧虛
實。夢中觀海。而況逾之。迷可知矣。量下明法
非。雖不守文句而自裁過甚。照下總結上非
違教結罪。結誥中初二句正勸。加事不成自
他兩損過。非輕細故令極誡。必須親學方
免諸過。若下明選人。上座者如五分說。即上
無人。雖居眾首必取解法。高臘無知何足算
也。故下引證律列四人。上座次座約位簡人。
誦律不誦約法簡人。文闕第四。言持律者即
是第三。疏云。非謂誦文必兼識義。四不誦者
疏云。雖不連文累紙而曉達成否。又云。四分
總列竝據有能。應預未閑亦開學悔。已下遮
濫可知。正釋中所以唯約受說者。由此二法
世中數用故。又人常誦亦易解故。白中五句。
初後中間三句相傳為綱者。總該諸務。揩式
[001-0200c]
軌定故。二四兩句名緣本者。即法所被事隨機
不同。如說戒云白月十五日即是緣也。布薩
說戒即本事也。又受戒云某甲從和尚乃至三
衣鉢具等竝名緣也。今從僧乞戒即本事也。
第二則緣本雙陳。第四則單牒根本。縱有兼
緣翻傳失治。如是分對隨文可解。初句云動
耳識者。恐緣他事無心同秉故。聽字去呼。次
句布薩說戒華梵雙標。言成重複。刪定戒本
改前云眾僧說戒。則人法兩舉。後云和合說
戒。則忍可已彰。然眾亦即僧。為成句故言情
事者。即能秉心蘊所白事。不須和會情非情
等。第三中初牒句通釋。若者未定之詞兩期
以問。僧下分句別釋。初釋時到。上句人如。下
句事法兩如界在事中。四緣現前作業時至
此謂時宜之時。業疏同此。戒疏則分為二。一者人到清淨大沙門入。二者時到十五日布薩時至。彼局一事此通一
切。然僧和緣會大意不乖。次釋忍聽。聽字平呼。疏云。今約心
和勸聽可也。前約身和勸聽聞也。兩聲別召。
事義亦乖。不解兩緣名非數也。四中前是告
情。故須兩示。此彰忍可無勞雙牒。第五云如
是者指上所白。故云白結。令知業就故云告
知。次釋羯磨標中二。初標法。內字似剩又恐
字誤。強釋亦通。但恐無理。上下示重明白意。
恐疑繁費。故預遮之。前是正釋。頗稱久成。此
被未悟。為利新學前後志別。故云各也。白文
同上釋。言緣兆者謂。牒緣告眾情事始形。即
成業之兆。此之下指同顯略。次釋羯磨總分
中。三番羯磨是法正體審眾量可故云正決。
僧法所加本為受具。故云根本。下云結成明
彰體外。別釋中若約綱緣還分五句。今此隨
[001-0201a]
義止分三段。初句唯綱。後二綱緣合論。且初
段對前白文。故云重聽。生善中最故云非小。
和決因聞故指為緣。第二段分二。前緣後綱。
緣中文略但標乃至。具云此某甲從和尚某
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僧乞受。具足戒。
某甲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
二十三衣鉢具此竝緣也。僧今授某甲具足戒。某甲
為和尚本也。綱中長老之言乃召別人。疏云。事
達在僧成否在別。又云。或有文云大德忍者。
終問別人隨時稱謂。上是牒文。正下略釋。上
二句別點緣本。下二句通釋綱緣顯示文意。
第三段為二。初示根本受合云授。仍除今字。
具下加足。乃至中略某甲為和尚。綱中略上
者默然三字。單下點示可知。第下釋結略。初
牒文。一下正釋。上二句明得中。下二句示
制意。結文中亦分綱本。僧已忍竟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此為綱也。兩句在上下。竟
字當中間。與某受戒某甲為和尚還結前本
也。此下點文可解。三法料簡增減中據律單
白及白二中白。或止有四句闕第二句者則
名為減。然本無增。望彼五句相待為言。若是
羯磨及白四中白定無增減。故非所論。文中
先出所以不出三意。若是事重如諸說恣還
衣亡物之類。若有緣起如諸結界。須比丘唱
相緣起謂羯磨前緣。非謂本制緣。若有乞詞如諸受懺謂捨墮單白。非
受戒及餘懺也。不牒事者如上結界受懺。竝以前緣牒
入羯磨。若上三種必具五句。若但四句成者
反此三意。兼不牒入如文所列。即說戒堂及
滅諍結集中。諸白竝諸差人白二等是也。然
[001-0201b]
又須知唯略第二。至第四句。緣本雙牒必無
有缺。尋之可知。餘下明增例皆五句。然律文
亦有翻傳脫漏之者。如結法同食別界及結
淨地。既有緣起而列四句。如疏所判。漏誦遺
筆想無所疑。通塞中單白分二。綱則俱通。緣
有通局。初綱可解。第二下明緣。初示文局。義
下次顯義通。羯磨中初明俱通。舉文不備。臨
說加之。中下示通局。指類白中。結示中功成
由解。不必泥文。故云不了等。是非中初綱中
增減一向屬非。白中三句總一十四字。羯磨
正體一十七字。結文一十四字。此竝楷定。縱
無增減而音聲淆混。言相不明亦歸非攝。緣
中初明理順。以言雖通許理不可乖。往往世
愚輒便加減。增下明開許。初句開增減。疏云。
如結大界。即列二同戒場小界攝僧義一。豈
得二別。何不列也。準此增著亦得。如五分結
場增文同一布薩等此明戒場三小得增。減却二同亦得。
如諸界等此明大界得減。次句開易語。詁訓謂言異義
同。如云某甲作和尚從僧求戒眾誦戒之類。而
下二句結上二開。類下引例有三。初引部別
證。五分白及羯磨一概四句。竝無第四。十誦
受戒法云年歲已滿衣鉢具足等。又外部羯磨
綱中尚有增減。五分長老忍下無者字。結詞
僧已下無忍字。十誦第四句牒本。已云忍者
是長老默然。又說字上有便字。共加五字。至
下二引翻譯證。疏云。翻三衣為臥具敷具。略
得其相失其本體等如減六年羯磨。三詁訓證。字訓義
同。故云兩得。故下一句結上三例。初問白讀
謂對眾公白而讀。明非暗誦也。如前所斥。恐
[001-0201c]
生異計故此決破。答中初句判定。雖下申理。
無明決者非正教所斷。以義求者生下所明。戒
本例中言相似者告眾。義同故。故下引示。不
得重說者此明多人共往學誦。故不令重。準
下推制意。呪術例中初明俗呪。越謂言乖。散
謂心亂。反上專正也。故下明道呪。羯磨下合
例。況比也。律序顯者彼云。神仙五通人造設
於呪術。如來立禁戒。半月半月說上喻下法。必下顯
制。律云。五夏不誦戒羯磨。盡形不得離依止
故云終身。親聞中祖師甞預譯場。所傳得實。
可以為據。問互作中以僧尼位別不容參濫。
故須簡示。答中初明尼為僧作。文中三法。由
僧非法尼無奉敬。恐違敬教得法方開。然下
無屈上。止得遙加。故云不須等。次明僧為尼
作。三竝現前。四分更有捨教授法。亦同遙被。
第三問據前簡眾。已顯不通猶恐濫行。故此
重示。答中初明通制。上句直判。白衣無法。三
眾未具尼是別類。竝不許聞。疏云。尼同僧法。
應預同聞莫非女類無知多生慢習。制令耳目
不矚。則重法尊人也。律下引示。若沙彌將受
尼來自恣止開眼見。除所為者沙彌受具及尼
中三法。已外不合。摩下明別開。瓶沙具云頻
婆娑羅。此云顏色端正。疑比丘半月一集所
圖何事。故獨開之。決疑歸信故云心淨。第四
問相有差別。故問簡之。答中初句總答。若下
別示。上二句明通。由是勸喻不慮乖別故。至
下顯局治舉違惱。或致破僧僧不舉僧。律文
明制治舉可爾。乞為受懺竝是順情。何以同
禁不得至四。學者尋之。引證中四分證上乞
[001-0202a]
為。五分下彰部別。和諫亦制故云通也。母論
及下四分竝證治舉。文中四五伴可諫不慮
擯治。則知。不得加眾明矣。十五種默者。雜犍
度中舍利弗見作非法佛聽默然。因說五法
不應默。若作如法羯磨事雖如法緣有差違。須訶令止。若得同
意伴不慮眾治。此同母論。若見小罪眾有犯輕。僧體不失。為作別住謂在
界外。在戒場上界中別界此二處非。如是五法默然者非法非法
有罪。又不同意可訶。不說復是默妄。又云有五法應默然。見他非
法默然即舍利弗。不得伴亦同母論。鈔云大同。唯伴二句耳。犯重眾有犯重僧體
已壞。訶無益故。同住非別界也。在同住地非場上也。此二處如故不應訶。如是
五法應默然此雖不同由是開。故則非默妄。又有五事應和合。
若如法和合應來者來三業俱集。若默住之得訶不訶。若與欲應與欲者
與欲。若從可信人聞自不違故他云如法。我亦同和。先在眾中默然
而坐前約作法時和。此明先在眾中忍可所作。下文指廣彼亦略示。第
五問欲明分齊知法成處故。答中初句指繁。
凡有三解。一盡結文。二至說字。三至竟字。
今下判定即第三解。破古中初標今異古。故
下引文質非。必下旁存舊解。故云兩得。然
不訶可爾。訶則非成。若從竟字則無此妨。下
指義鈔。即上卷發戒時節中。彼亦取竟字。文
亦非廣尋對可見。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一下
[001-0202b]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二
釋結界篇
結謂白二限約。即能被之法界。謂分隔彼此。
即所加之處。疏云。加法約處除彼局。此故曰
界也。律云。界者作羯磨。唱制限者是。又了論
疏解本音四摩此云別住。謂此住作法與餘
住不相通。各不取欲故得名也。方亦訓法。連
綿為語。即下四門為後世依承。悉名方法。然
題中界字若望初結似通自然。今約結成即
是作法。作法有三僧及衣食。今正明僧。餘二
如後。僧復三種。大小及場。大小各三。則為七
種。如是知之。敘意初科元始者推制法本因。
秉法者明立界所為。然律假緣興。雖因布薩
至論制意實通眾務。疏云。結界眾同之本理
須通和。餘法眾同之未並因後起。是知除結
界。外一切羯磨並依法地。次科釋上二句發
下制意。初敘羯磨。僧以和為義。和但在心非
言不顯。故須聲教表示僧情。人法二同水乳
無別。故云綱要。受說治諫僧綱既舉。佛法可
存。匡救之功亦由羯磨。若據住持實通三時。
今云像運通語滅後。於此者即指羯磨。上二
句舉三寶以彰德。下二句約時以顯功。理宜
下次明和同。以法既高勝人必齊遵。十方者
且據閻浮。許猶使也。發起緣中分二。初二句
明境廣。剡浮閻浮贍部皆音轉也。方志譯為
輪王居處以四輪王咸居此故金輪統四。銀輪除北。銅除西北。鐵除東西北。又加提
者釋迦譜云。翻為洲也。水中可居曰洲今在
[001-0202c]
須彌山南大海中。故彌大也。亘廣也。俱舍云
三邊各廣二千踰繕那一踰繕那十六里。三面各三萬二千里。南邊
廣三踰繕那半五十六里周迴。共九萬六千五十六里。人面像焉增輝云。
此據五天四至而已。準住法圖贊三邊各二十八萬里。南邊中有八萬里。至南漸狹周迴可有百萬里。每下
敘制緣有三。上明眾法難成。下明自行有
損。要字平呼約也。剋遂也。說戒犍度云。爾時
諸比丘聞佛聽諸比丘詣羅閱城說戒。在諸方
聞者來集疲極。比丘白佛。自今已去隨處結
界等。立教中初二句明開許。頓極者總上二
緣。作法分隔示結法也。同界崇遵明制約也。
同遵羯磨別眾不成。功成即自業無廢。事逐
謂眾法易成。此彰益也。下句總結。又翻上釋
者。局結反上通集。作法反上自然。同界反上
十方。功成事遂反上二損。標列四章前二明
結時緣法。後二辨結已是非。標簡中攝衣攝
食所以列者同界攝故。指本篇者各從其類
故。注羯磨云。衣界者攝衣以屬人。令無離宿
罪。食界者攝食以障僧。令無宿煮罪。僧界者
攝人以同處。令無別眾罪。此三分相宗旨甚
明。自然中初明統通自然。即上剡浮一集。
空即蘭若有即聚落。水即水界陸即道行。四
種攝處相無不盡。未分已前通為一集。後下
明六相自然。即初開也。初三句敘緣開。隨境
即上四處。分限即界量。人下釋名。不假造作。
故曰任運。言界起者但是隨身到處即有界
限。非謂有法生起也。約下指量可知。作法中
二初敘自然。上二句通標。設下別釋有二。初
四句明展縮有妨。教文定者六相分齊也。用
不可者界限與處不相稱。故捨非制者不依
[001-0203a]
六相。無教開故下二句明不勝羯磨。法既尊
特。常地莫行。如持祕呪必結壇場。羯磨呪術
其類頗同。故下次明作法界。初敘開結。此即
第二開也。開已復開。故云曲順。楷式定者開
中制也。任下顯益。上一句反上初患。下四句
反上次患。問至此凡幾開耶。答初明統通即
本制也律中令結說戒堂。猶是統通一界即同本制。次分六相。即初開
也。復令局結第二開也。又作法中復有二開。
數集結場難事結小。若望法食二同法同食別
二種大界。亦是第開。然莫非大界。故所不論。
已上凡經四開。文中宛爾古多妄解。故須辨
示。問六相自然開秉羯磨否。答此無明說以
義定之。若準八年已興羯磨受具。十二年後
令弟子說廣。由此始立結界。驗知。未結已行
羯磨。標指戒堂。亦在自然。地部所計自然地
中得成受戒。亦由此耳。若爾那云地弱不勝。
答由在自然不勝。故結。或可約開已為言。疏
云。一開已後凡有作業非界。不成故制崇和
益在斯矣。先開後制也。若不爾者六相自然
開之。何用豈可一向作對念耶。又僧祇七樹
異眾兩頭。豈唯結界。問今時有結說戒堂者
何耶。答此迷教也。結戒堂法由未開別結。通
一自然僧集難準。故令指處。局結纔興戒堂
即廢。況戒堂之法但是標指。至論僧集還依
自然。全非結界安得妄行。又有錯引初制大
界羯磨為戒堂者。謬復甚矣。然今末世知法
者希。同住百千來無數十。若令盡集事必無
成。必欲別結一處用擬行法。可準圍輪之例。
須加大界羯磨。若據說恣本制通集。然律明
[001-0203b]
布薩。場上有僧。得罪得成雖乖制意且圖成
法。況愚徒不集事等難緣。判罪酌情義非咎
失。大界中標云法食二同者準注羯磨合云
人法。彼云。界有三種。謂人法二同同一住處同一說戒。法
食二同。法同食別此二如後。傳寫之誤無別所以昔云
僧所常行以第一。法食二同含後二非也。後二下文自列。示里數中初引四分
說戒中文。同說戒者謂法同界也。不受欲者
宿欲不成也。強百里者約日定程。未可指的
故云強也。此則為下會歸之張本。次母論中
彼名晝相應法。故云一日往還。據此猶狹四
分舊解。同律一日往一日還非也。雖下雙結。上云百里乃義準
耳。明由旬中初引四部量同。如五分云。時有
結無邊界者。佛制極遠應三由旬。合角者方
維量等也。次引智論示由旬不同。初列三品。
此下釋所以平垣則延之令長。險阻則折之
令促。疏云。由旬乃是中梵量名。正名踰繕那。
此無正翻。乃是輪王巡狩之停舍。猶此古亭。
豈局里數大分為言。四十里也。相傳為定此與俱舍
不同。四分衣法下彼說。諸釋種能遠射。或有一
由旬中的。或七十里乃至三十里中的者。由
旬既列七十里上。故云準有等。此下準論決
律。定判中初句總會諸部。次句別考本宗。並
如上引。應下定里數。以下取由旬。則本部他
宗同歸一致。尼界中初明常途量。一拘盧者
準前道行。多論拘盧定取二里。尼鈔注云。義
準五里五字應設以雜寶藏則五里。故疏云。
以恐遠險易陵辱也。必下二明難開量。則同
大僧。彼因王賊等難。故開寬結隨意。往避不
出界故。戒場中先引開緣數字入呼。眾起即
[001-0203c]
羯磨僧事。四位僧中略舉初後。中二大同。善
下示量。以二十人僧通行一切眾法更兼所
為。故容二十十人。減則不周故所不許。此
據一眾為言。必兼二眾。須容四十一人。問二
界立量同異云何。答大界制廣。狹則不拘。場
界制狹。廣則無在。所以然者大界更廣不免
奔馳之勞。場界更狹行法有所不足。故壇經
中烏仗那壇縱廣二百餘步。疏云。律中壇上
相覓不見。故可知矣。三小界初科先敘本緣。
難事者心不同也。恐廢者示權意也。並下定
量。列示中三。初受戒中前出古解結戒場。法
亦名小界。故得準之。彼計問難安立並須界
內。獨此一種須立外相。今下直示正義。指斥
如後。文義並見次科。下列說恣直坐圓坐。此
亦循古。一往分之。義必無在。釋無外中初句
牒前。由下正釋。初示義。故下引文。即說戒小
界羯磨緣也。若下復約制解以彰不立。疏云。
不應不解而去。顯無外相。起必迷方。不下顯
前須立。依位解者即三法界。大界標中先結
場者此言合在有場法中。當時有執昔見。故
預點之。出緣成中料簡一科義是稱量。第二
即陳本意。若約唱相合須在後。今望竪標故
當次列。第三即攝能秉五緣。義兼託界。是則
三科總含八緣。問答二種見正加中。初問村者
即是俗舍。西竺僧坊多有俗住。此土或容暫
止。或復界寬恐疑故問。答中初引五分。既請
布薩必先結界。此文乃是全在俗舍。類顯僧
界有村不妨。次引婆論明文。通結聚落即村
名通大小。今取男女所居。下至一家即名聚
[001-0204a]
落。後引四分即攝衣文。疏云。四分明文除村
村外。明知。攝僧不簡村也有引法食二同文者非。彼明界相耳。村
取者昇本作取村。或云寫誤。合作聚字。次問
中律雖明約理非全閉。故此決之。答中引律
者彼因比丘隔河。結界十五日欲往說戒。而
不能度故佛制之。除船橋者此明開也。橋梁
事一物有大小。若駛流者此明制也。駛疾也。
必下準理決通。語略船字。雖是疾流但令可
度不障來集。故判理得。下引尼律轉證。無橋
得結不疑。即僧殘中獨度河戒。彼云。但使褰
衣度水。乃至界內亦犯故云通也。三問恐二
界相接。又欲顯示標量故也。答中初從古定
量。次準論示通。初明大者山即一標。東西共
用即為兩相。又下明小。二繩者如兩寺相隣。
一欲結界而隣僧作難。故開此法。先於本處
隨地安相。以繩圍繞引繩遠去。但使彼僧在
自然外不必蘭若非同三小。至彼先安相。已復以繩圍僧
集於中。循繩唱相。兩處繩圍故名二繩。中間
一繩左右兩邊即為兩相。準下正決。大牆準
山。可分準繩。上云一肘雖不顯破然準論文
頗彰彼局。疏云。相去一肘無有正文。約同二
繩得分。便罷是也。四問中物有多別。須定內
外。答中初明圓物通內外。先明內者如傍地
閬直穿諸柱。不勞循外。舊云。生樹穿中容生
長。故見穿柱者反乃嗤笑。且問中通問石木。
木可云生。石寧有長。必有圓石穿中得否。文
中但云令界相正耳。請細詳之勿事粗魯。或
下明循外。若下次明尖斜取外。方者易解文
中不言。一分者若角若楞。須分內外東西的
[001-0204b]
指分齊。餘下指例。應下誡審悉非唯唱者。理
須合界通知。不下遮濫。今時行事潛錄界相。
遣他今誦曾不案行。同住之僧莫知其處。徒
相勞擾。法定不成。下云結界如法者少。斯言
不虛。五問中標等三相結界宗要。一事有迷眾
緣徒設。故須明委。答中先示三種。標即物者。
即次科所引四分善見等。相取標畔者內外
兩相皆依其畔。體之表者謂方圓曲直。即下
界形也。疏云。標即唱者之所據。相即羯磨之
所牒。體即作法之依地。斯文益顯成下示離
合。初二句簡標體。標即體者據外唱也。標異
體者約內唱也。次一句簡體相。一向不異。臨
下誡早辨。第六問律無明斷。世有濫行故此
釋之。答中初以義決。文出說戒。既制相接。驗
不開重。彼云。時諸比丘二界相接。佛言。不應
爾當作標式。彼二界共相錯涉。佛言。不應爾
應留中間。今鈔合之耳。若下引例決。即藥法
中開淨地文。彼云。諸比丘不知何處是淨地
白佛。佛言。若疑先有淨地解已然後結。如篇
末備引。故下通結二文。昔人有作行事策者
云。凡欲結界恐往世曾結。必須先解。後世相
承名解妨疑。不問空有水陸曾結不結。例皆
先解。弊風罔世三百餘年。雖英敏間生曾無
一悟。況執迷鼓論。于今尚然。有據此文。故須
略釋。直引明據。餘廣如別。今言疑者略有二
種。一疑先結如非。二疑標相分齊。初中如受
戒篇云。羯磨所託必依法界。若作不成後法
不就。故須深明界相善達是非。訪問元結是
誰。審知無濫方可依準。不然解已更結。戒壇
[001-0204c]
經云。至於結界持護要須是非相顯。若疑若
誤捨已重加。豈非敬慎之至也。又下云。先結
大界後結戒場不戒後法。故須解之。又五百
問云。於中受戒恐無所獲。又受戒中引。僧
伽跋摩恐界不如法。駕船江中第。二疑標相
者下云。結已即須牓示令後主客俱委無有
濫疑。又云。作羯磨比丘死餘人不知界處。佛
令捨已更結。又下引治故伽藍不失淨地。若
疑應捨已更結。故知。界在等請考諸文足為
明據。豈是先不結。處強自生疑。且羯磨所加
緣如則法就事須考實。豈得妄施。過濫實多。
未可卒敘。必遵聖教。何用浪爭。次明竪標本
宗中二。初列相且列八種。今須委引要知出
處。初制大界。法云。當唱方相若空處如文即蘭若也。若
樹下若山若谷若巖窟若露地如文無覆處也。若草𧂐如文
𧂐聚。若園邊若塚間若水澗若石𧂐若樹杌若荊
棘邊若汪水如文。若渠側若池若糞聚如之。若村若
村界共有十九。文引五相。重制法中山塹如文律云。如東方餘方亦爾。
若村若城若疆畔謂封疆界際也。若園若林若地若樹
若垣牆若神祀舍共十二種文引前二。戒場中云。若安杙如文
若石若疆畔三相引一。三處所出或有同異。對之可
見。準下二評量。初二句指漫。何下出意。文中
略舉空地。若準疏云。如空處露地草𧂐釘杙。
皆非久固不可依承汪水糞聚荊棘等亦然。必下明臨事用
舍。初通標。或下別示。初明暫用。空謂指空為
相。礙謂以物為相。由物相間空處可辨。故曰
兩分。必下明久固。準他部者生下善見。他部
八種並有分量。在文易解。難者略釋。二曼石
準論。曼字從水。謂無楞角也。四中八寸者據
[001-0205a]
量太小。恐有損折。止可暫用。必作久固須選
大者。第五三四村者有人。往還必無荒廢。論
云。窮路不得極底路也。六中四月者三時中舉一時
也。久無旱涸相不失。故論又云。水深二尺得
作。七中螘攻土成聚。謂之螘封。第八自然水
者非造作也。論云。若通水入田。或堈盛水皆
不得。準下會通。徵證也。城塹等者如上所列。
山石澗渠林樹垣牆久固之物。律但通列不明
分齊。須論證之。然而論中路江池水亦難準
據。針樹蟻封寧為久固。若今行事未可全依。
牓示中若據此文合在結後。欲明標相是界
所依。傳告後來須存久永。故於相後預而示
之。無濫疑者必無牓相容生疑濫。結處生疑。
文據彌顯。界形文略指廣如他。今須引論示
其名相。善見五種。一方二圓三鼓形四半月
五三角。了論十七種。皆名別住即界異名。一長圓地勢
狹長兩頭並圓。二四角四方。三水波標相屈曲如波浪然。四一山。五一嵓
隨山嵓形勢即為界畔。六半月。七自性即蘭若處隨地分齊。八圍輪中間別結
多界。外以大界通圍。如鐵圍山繞四天下。九一門恐是多界同門。十方土隨國邑境界。
十一四廂周迴有屋中間空露。十二二繩如上。十三比丘尼。十
四優婆塞。十五垣牆。十六圓其地周圓。十七顛狂。
此中一二三六十六五種約其地形。四五七八
九十十一十二十五九種就其處所。十三十四
十七三種約人別居不論形相。問界形與相同
異云何。答若對前文標體相三。此門上科即
是其標。次明界形即同前相。尋之可知唱相
離過敘由中初舉空有兩處。時所多行。先下
誡須預知不容罔冐。外唱中初敘過源。如下
出濫相分三。初示彼唱法。正南下二推過濫。
[001-0205b]
此約寺門當垣牆之間。故有內外兩唱之過。
如下圖中所示。必若寺門齊牆內外。亦無此
患。隨處明之。未必皆爾。故知下三教如法。隨
曲唱結後行法時無別眾患。則無悔也。亦下
遮濫。然行事之時若籬牆由折深遠須立標
相。從於某處至於某處。必若分齊分明少有
迂迴。恐成繁累。略云隨屈曲者亦無有過。但
令唱者及同法僧識知其處。近世有人計其尺
寸。牒入相中太成細碎。不必須爾。內唱中初
出彼唱。便下推過。初總示。如下別釋為三。初
釋別眾。以與欲出界失法成別。若下次釋破
夏。依界者對無界依藍則無此過。言下三釋
離衣。以自然護衣亦無此過。故約作法衣界
明之。故下結示。蘭若中今時立相標物相遠。
中無倚附。遙指暗唱頗符此責。自負謂負罪。
即非法吉羅。違教雖輕結業彌重。即如下云。
自陷陷人是也。引教斥中了論水波一丈五
尺。謂標石相去。非謂長短高下也。並下正斥。
初通舉兩損。脫下別舉受戒釋成。損中尤甚
故上二句釋陷他。自下二句明自陷。故下引
證令信極勵存心。唱人中律使舊住者一往且
據諳練方所。準業疏云。律制堪能豈局主客。
斯為通論。固可依承。未下委示唱者唱之方
便。要在親矚。不唯誦文。定初始中初示法。東
南為始且據此方門多南向。餘向隨改不必一
定。若約通論不問方隅。但從寺門左角發首
可為定準。相當者始未還合也。律下遮濫。恐
執律文妨行事。故以起方則四維不分。起維
則方維俱顯。又方面通漫起無所從故也。空
[001-0205c]
野唱中須起立者使眾見聞也。不稱名者以羯
磨牒。唱恐濫為別。故準業疏云。亦有牒名。義
亦通得莫非成僧。故知不局。相中四樹出法
示相。隨物隨改不必須樹。紕謬猶錯亂也。城
邑法中前緣者謂。禮僧等相文準下圖中。大
牆為法對之可見。今時錄相復從簡要隨門
所向。望前為出至後為入。左去名上右去名
下。又起角處則云從此。餘處不著。雖非鈔意
於事易明。義須準用。三說者律無定制。疏準
受懺乞詞例須三遍。以俱是前緣羯磨所牒
故。次科五門三門者今亦從易。至於東頰穿
限頭。入循限裏唱徹至西頰。還穿限出在事。
省繁於義無失。障隔穿牆須唱院名有所簡
別。或院牆不一更加方隅。別名標異。集僧中
初科先出正解。又二初明標挍界寬。若下二
明標寬界狹。僧下引證從標不疑。避難者彼
第八云。一住處諸比丘前安居後安居日。已
過有難事起。若賊若王難若奪命若破戒。若
水多蟲漉不能淨。欲至餘精舍避比諸難。故
聽結之。有下斥非。初出彼計。僧下彼以明文
為妨故作強釋。為難緣者顯非常途也。恐障
礙者攝處既廣。情容不同故舊記妄云。古師謂僧祇難緣為惡比丘者非。
準下正斥。但彰無據。言準理者疏云。雖在自
然之外非別所收。然作法文中通牒標內。擬
成二同。唱時結時別眾在內。律無開處。何得
非別。次科村界中。村內不集者據結已為言。
初結須集。尼界者僧尼二眾各不相足。互結
無妨。僧界中令不出界者自然不攝法地人。
故唱內相者中留自然也。如下舉例如前釋。
[001-0206a]
不受欲中三義。初約結法對餘羯磨。明制緩
急有開不開。業疏續云。餘法是眾同之末。並
依後起。二界弱者欲法本開為成同界羯磨眾
法。地既不勝欲將何用。此義唯除結界。就餘
法明之。疏云。自然本弱僧事不行此明通制餘法。下釋唯
開吉界。不開一結用通僧界。諸務不立故。此白
二乃是前開上明結界未有欲法以之不開。下明欲本應僧。須在法地不通自然。欲是
未緣必憑僧起。界是作法強故攝之舊記謬解不勝欲羯磨故
委示之。三令知界此義最優文據復顯。餘人不知
者若約同法理合皆知。或容後忘。或是後來
比丘未立牓示致有斯緣結處起疑此文更顯。加法中初科
但答結大界者結法唯一無所簡。故不須更
加白二之言。白羯磨中律中本無作字。隨
機羯磨及古本寫鈔皆無。定是後人妄加。雖
無巨害終成參濫。有場界中言戒場者。受
隨等法多行於中。疏云。似世諸場。莫非聚
結異品收拾勝利故也。然圖中標為戒壇者
謂。於場中別更封土。若據初開未必有壇。所
以律中約通從本但云場耳。三標內外尋圖
可見。敘意中初示意。今下斥世。上二句通斥
愚暗。漠落喻不明也。曾下出不明之相。定下
決破。必下誡慎。觀夫祖訓極明。人誰不讀。及
乎臨事還溺此迷。豈非妄習積深良醫莫治。
今略引示。幸宜改之。謂主法者一月已前自
錄界相。令他暗誦唱者未甞目覩。同住都無
曉知。而乃對眾執文。號為證相。秉燈數字不
使差訛。側耳尋聲莫知方詣。況自然分齊曾
不觀量。作相集僧寧思足別。白告則巧莊對
[001-0206b]
偶。不異伶倫秉結則引弄音聲。便同歌伎。唯
念明晨散席坐位高低。更憂請主相酬施利
多少。如斯罔世非是一朝。誤彼大緣自沈萬
劫。來學有恥極須誡之。圖中圖相正意為分
三標令唱法易見。二復示前無場唱法。三明
穿牆之相。四明自然體圓。五明相望作法自
然遠近。六明循門出入離過。七大小二牆絣
繩釘杙為顯一標兩相。八復示標通大小不必
一肘。九明中隔自然隨物可分。十明大牆外
唱不相錯涉。略求十意餘更尋之。注中初明
自然者。以結場時更出西南別取步量。圖中
不可雙示。故持點之。遠近中先明自然。若下
示作法。餘界中點示同別。唯可分聚一向為
別。餘之四種廣狹雖別周圓則同。問前定自
然各半減取。唯約不可分別聚落。餘五如何。
答疏云。此一既爾。餘之自然大小乃殊。例有
通局皆半約之異界已分共論為通。各半名局。然可分聚落唯
局不通。以僧在外既非同聚自有別界。餘皆
同處各半可知。釋中自然界相不必定圓。示
知別相。戒場中三。初示場體。中下二明中隔
自然。初二句通標。東下先示東北。言下上者
下即牆際。上謂地面。次明西南。初示竪標。云
尺八者不必。可知後南西下明結已作法。若
論說恣即須通集其戒場。下三示場外相。大
界相中初示內相。若下明外相。此圖不通內
唱。特示西南相涉令識過相。又下恐避參涉
而穿牆心唱。故此遮之。結示中初二句結前。
一緣者通指圖相。作下示不定。若下明須立。
結法中初明前後。以昔相傳後結戒場。人猶
[001-0206c]
執舊。故須決破。引據中先引五分。上二句示
正法。若下明倒結。先結大界者示忘誤也。當
捨者解二界也。更前結者即戒場也。更字去
呼望前重也。亦可平呼改前倒也。然後下即
大界也。毘尼下略指二論。同故不引。母論第
一云。結界法先。結小界後結大界。又云。若忘
結淨地解已次第結等彼宗大界不開淨地。故別結小界以為淨厨。而結解次第
與今頗同。善見尋文未獲。後解界中引五百間。文亦
同此。斥非中即光師羯磨。彼執緣起立結次
第。故疏云。律文雖有先後由緣起。故不即因
此明結法式。理如五分不可依人。又壇經云。
若先結大界後結戒場。約何法制以分兩界。
雖預開空域終是無法之地。鈔中直破云不讀
等。問決中前雖略斥未定成否。猶恐妄執。須
更明示。答文為二。初明先結得成。文既令捨。
即顯結成。所以爾者唱結無乖故。但下二明後
法不成。所以然者違制法故。五下引證。復二
初明故違不成。又下明不知許成。言不知者
謂。秉結之人未闚教。故於後纔知即不成法。
然是愚教須加二罪。或可後行受者不知元結
失於次第。約心許成。賴下示曲開之意。僥倖
者疏云。非分遇福也。示非中初通標。或下別
示。次列四種。初界中不集者謂。自然限內有
別眾過。即人非也。總唱者即就場中遙結大
界。謂事非也。二中界內即大界。不合通唱。及
下二種並是事非。第三可知。四中不唱內相。
即兩界錯涉也。此下總結。上二句示非。故下
明是。當界者大界戒場各自局故。結場中相
及羯磨皆云小界者。對外大界在中名小。與
[001-0207a]
下三小名同相別。結已中止將四五人往結
大界者。一往且示兩處界別各不相妨。若準
不開說欲要知界相。理須盡往。次結大界唱
相中總別。唱者別即內外各唱總謂。逐遍合
唱。若行別唱者先三唱內相竟結云。此是大界
內相。三周訖。復次三唱外相竟結云。此是大
界外相。三周訖。然後通結云。此是大界內外
相。各三周訖。不須同下云彼此等。以是別唱
無相濫。故雖文出總法而別唱便易。今宜從
別。正明中初總舉。前下別唱。初唱內相。次下
二唱外相。並有標唱結三段。標結之詞通須
牒唱。彼下雙牃總結。如下唱已通告。羯磨中
牃緣加減明加內外二字。而言足一字者未詳
所以。有云。外字義通本有。則非加也。若據下
示不須加。以體望相並是外故。三小中集僧
分三。初敘緣彰異。如下二正示遠近。七盤陀
者如集僧中有難蘭若。唯結三小。請無所疑。
故下會同律論以明可取。論明不同意者。在
七盤陀外得作法事。律云不同意者未出界
謂在本界。聽在界外疾疾一處集結小界受戒。名相
相符故云無異。並下三示結處。上明開閉。由
下釋所以。逈遠也。逈故來難。露故易見。聚落
反此。不開可會。不竪相中正義分二。先敘二
界須相。此下正明三小不立。初約緣顯無。有
難謂不同意。遮作即來訶止。隨下二句剋定體
量。次科古義中彼謂。受戒出眾問難。入眾正
受。必在界中故須立相。餘二不爾。故但隨身。
疏引古云。及作受戒相如熨斗柄。是中問遮
是也。今破中初科為二。初文示妨明不可立。
[001-0207b]
此下示同明不當異。次科引文。即三種結法
中牒緣文也。初即受戒中文。一處者疏云。知
無異外也。中云即說戒文。爾許集者疏云。知
數人外無界也。後即自恣文。齊坐處者疏云。
知坐處外非界也。文下通示。止在此者謂。上
三文皆約坐處也。遮濫中以僧祇文是彼所
據故須釋之。文出第八。彼明。比丘犯長求懺。
以大界難集或恐勞僧。故出界作。至界外者
即指戒場以隔自然。故云外也。無場方出界
外別結。文云者即彼結法。彼云。大德僧聽若
僧時到僧忍聽僧於此地。即接齊僧等三句。
此下決破。上句是縱。下二句即奪。上句指類
戒場。以名通故。下句顯非三小。由非難故。四
分下質彼迷名。行事中初出正義。界外問難
受法明文。叢坐者前後兩邊身相連。及非謂
環繞使中空也。足開者足可相容也。疏云。十
人融通開間納取。必半身者舉分況全也。十
誦一比丘一處坐。足四處僧作法。證今半身
即成同界。善見未詳何文。是定義者疏云。如
斯行事內準佛教外約凡訶。僧有授法之功。
前無虛受之願可也。必下二斥非法。鎮壓也。
下指義鈔文逸。今見業疏。破立頗詳。說恣中
初明說戒。同師善友者非不同意也。下道者
道路之下即蘭若也。使相近者必有空間非一
界也。自恣圓坐示相可知。此下雙結。不可必
固。指結法中事希故略者非鈔意也。今略引
之。說戒文云。大德僧聽今有爾許比丘集若
僧時到僧忍聽結小界白如是羯磨準知餘二緣相
如前已引。示餘三中初謂。一處有食無法。一處有法
[001-0207c]
無食。各解同結。自他相濟名為法食二同界。
二謂。二俱有食一處有法。名法同食別界此二并上
人法二同。即三種大界。三謂。二俱有法一處無食。名食同
法別界。為下別釋第三。初示開意。言守護者
不令彼處僧散寺廢故。四方唱和者顯非結
界。而前標云三種界者。以利養相通義同一
界。下云開結意亦同之。疏云。本非結界因前
同別故有事來。末下傷今不行。殆將也。必下
勸令遵奉。解中無場法可解。結歸中聽字或
存或去。諍論紛紜。然非是綱去之無在。比諸
羯磨並無此言。疑是律文。傳寫之誤。次有場
中初示先後。反前結法。解大界中初明問
答。恐謂兩解妄行通答。故又準注羯磨。結解
二法不得通答。以解在法地結依自然故。必
依次解人衣食界。理得通答。若下即指前解。
無別法故。解場中示解處者絕濫行故。廢古
中言律無者傳譯脫漏。故舊下引古。疏指光
師。曇諦本亦然。今下點非由前大界。牃二同
解立場。本非說恣復非住處。所以前結不牃。
後解何得稱之。疏中又出他師用三小解。破
云。三小無相一席作法。如何類之。今準下顯
正。準難事者即小界也。若爾與他師何異。彼
用解法之文。今準相翻之義。故不同也。雜相
中初引善見。前明非僧住處。剔他歷反解也。
壞音怪毀也。外下明立場處。如祭壇者亦如
宮觀醮壇。五下證在露處。解三小中言同前
者亦事希也。今略出之。文云。今有爾許比丘
集解此處小界。三法起中古有異說。準教詳定
故取前解。初師立理中前明法起所以。作及
[001-0208a]
無作二法相待。安得有作而無無作耶。善行
陰者五陰攝法此既造作。故屬行陰。行通三
性此屬善性。行即是心心動成業。故疏云。然
初結處非心不起。地是依報何得不從。隨心
業力有法依地等。此下明遍處。非下示法體
不與。地連者色及非色。記與無記性不合。故
非不相及者界是色法。業依色起故。引證中
此引前後二段。前段又二。初至一界來證上不
與地連。以掘去本土亦不失故。於上起屋別
加外物亦同界故。言水際者土輪下是金輪。
金下水輪。水下風輪。風外即是虛空。法極金
輪故言水際。以界依堅處水相浮蕩非本期。
故三重屋者且舉一相。多層亦然。彼文正作
起三層樓。變其語耳。若下證上非不相及。初
是論文以下即鈔家釋意。上句示界體。標相
限域為眼所對。故互不相通。是障礙故界具
二義。故云色法有將法字在下。讀反成破句。故下次引後段。
亦明處毀法存。證成有法。水流字下略知其
處所一句。論本具之。則顯不知不可作法。準
下結證前義。次貶無法中分三。初出彼計。業
疏引云。謂能作是情所為非情。何有法起誰
領繫者。故知。但是約界集處。仍引文據。如鈔
所示。此即滅諍中五現前文。彼云。云何法現
前。所持法滅諍者是。云何毘尼現前。所持毘
尼滅諍者是。云何人現前。言議往返者是。云
何僧現前。應來者來等是。界如鈔引。此下點
彼誤解。薩下引文質非。婆論五分並明界功。
非人不惱豈非有法。前料簡中備引。故略指
之。下引經證。文義益顯。如土臺者謂無作業
[001-0208b]
相天眼所見。壇經云。結界之地隨其限域至
金剛輪。雖經劫壞終焉。莫毀等。第四明非法
中初三句示重意。指前述者下文隨示。謂下
列非相初至結之有三非。如前料簡問答已
明。及下三非。不集羯磨如前結戒場中。方相
如前唱法。故云前具述也。並下通結。五下別
證。總束諸非不出四種。錯涉隔水方相三並
事非。重結即處非。不集謂人非。羯磨是法非。
棄捨失中必約作意捨去。後更不還無一人住
方名失界。疏云。雖非作法僧義絕。故又引文
殊問經。云下至有一優婆塞宿。是名不失。文
中前引十誦。明須作念。故知。不作則不失也。
智論限定一宿。故知。未宿還來亦不失也。釋
難中初問前引善見。掘地水蕩亦無僧住。皆
言不失。顯是相違。疏云。善見水蕩計僧並散。
豈人水下宿守界耶。答中初約捨心有無。和
會無違。文中皆言者即上十誦智論。四分下
證前不失無捨心故文出藥揵度。故伽藍者
顯是荒廢之處。不失淨地者明知。大界猶存。
又下彼云。比丘不知何處是淨地。佛答如鈔。
故下一句結顯二文解疑之文本出藥法。有智細詳方知昔謬。作法捨
中若約法儀必須次捨。先食次衣後捨人界。
若論失法但捨人界。三種頓失。疏云。雖本失
末亡而非正則。亂倫獲罪。今云俱捨。語通
漸頓。若準行事須依漸法。不失中五種。初惡
心者律因。比丘欲令餘人得不淨食。故解淨
地。佛判不成。大界無文故云例準。二云互結
者文出善見。彼但明結。今準結類解。結既兩
成。解亦不失。故疏標云僧尼互解古記云結必先解者謬矣。
[001-0208c]
三準捨戒兩不相足。故通互結。解亦不成。第
四可知。五如四分治故伽藍。若準業疏則列
六種。初二同鈔。三異見互結。四邪正互結。五
是中邊。六即合今四五兩種。別證中然與論
文小異。今具引之。彼前問云。二眾結界得互
相叉結否。答得叉謂不共行法故得共結謂受戒出罪僧尼同法。鈔變其語。
故云不得相叉。後問云。大僧得與尼通結界否答得。今
鈔所引上二句即後問答。下一句即是前答。
疏云不相叉者。恐出僧外非成同法故。
釋僧網篇
僧宗事多如網。此篇五門如綱。用此五者
如提其綱則餘網目無有不正。從喻為題以
彰正要。住持攝眾舍此何為。仰夫聖教昭彰。
遵之甚易。但以人非清正。舉之或難有教無
施。可用長歎。敘意中初文四段。前四句明凡
為眾主必遵於教。一方者通語遠近傳弘之
處。立法通者舉事依教餘方共遵。曲任私情
不流於外故也。上二句明立制軌物。下二句
明臨事處斷。令下四句二明近益。遠域異邦
語重事一。或可遠域近指郡縣。異邦遠指他
國。如祖師聲飛五竺之例。上二句明外化景
慕。下二句明內化日益。翹謂舉踵而望。神即
是心業即是行。無相觸撓心神故安。境勝緣
靜行業乃進。若下三明眾必從化。上二句明事
皆可舉。下二句明人無敢違。豈下四示遠益。
上二句躡前近益。發起下文故云豈止也。肅
靜也。下二句正示遠益。道與慧並佛正法。道
能生長故喻如樹。慧能破暗故喻如日。扶疎
豐茂之貌。方猶將也。彰損中反前四義。初四
[001-0209a]
句反前初義。出怚情者明自任也。言無據者
明非教也。科罰下明行事俗惡。如下第二門
中所列。能下二句反上餘三。能施非者必兼
人法。人即眾主法即非制。諠亂之言總含三
過。一人不從化。二無近益。三無遠益。故下引
證滅法過重荷法功深。學者知此當如之何。
不值佛世是當來餘報生。地獄即是生報。如
箭射者言其疾也。引三千經明僧必依法。既
闕良導是為愚聚。故下準文示意。篇意中初
明去非。此中刪補不同章疏廣解之繁。但是
世人妄行非制名為繁惡。隱其正制名為遺漏
使下顯是。言制者即下五門。所立之法並稽
於教。故曰相應。義謂。事之用與皆適於時故
云並合。此用律中如來制戒知時義合之語。故
下引證。言漸漸者翻非為是不可頓革。若下
指略。病患即非法之過。能使法滅故言損減。
即下五門皆出非相是也。化教標中通道俗者
略示化義。顯下制教唯局道也。下引三經。初
引大集通道俗治。次十輪中唯聽道治不許
俗治。後引涅槃且明道治。下更引文亦通二
眾。決通同異並在下明。大集中初明國王縱彼
造惡。則下顯過。斷三寶者翳障正法也。奪眾
生眼者損他正見也。戒施滅失者損自功德
也。言無量世者舉遠多以況近少。則滅失可
知。修戒施惠略舉六度初二也。廣下指文見二
十八。分卷之異。彼云。寧護如法比丘一人。不
護無量諸惡比丘。乃至云。若能護持法者當
知。是人乃是十方諸佛世尊大檀越也。又下
明道眾自治文中五法。上三可解。不共住者
[001-0209b]
或不同財法。或不同住處。擯出者約異國而
論。以西土多諸小國此間州郡可以同之。有
法處者使同類見聞。令生慚恥改過從善故。
治下顯益。善人安樂者示現益。佛法久住者
明後益。業疏所謂揀除稊稗。增長嘉苗豈不
然乎。十輪四段。前二出第二。後二出第三。又
前後各出非相連續。初段中初三句示能教
者不遺於物。懈怠下示鈍根相有四。初句二
種過。次句不攝念過。貪下三句不知足過。四
事中住處攝臥具。飲食收醫藥。遠離下明縱
逸過。如此下正明發起。出家學道本須修智
鈍劣不堪。以事漸誘且令營福。勸化者令彼
化導於他。下列三寶二師。生福勝境故。二中
初三句示所治之過。為下二句明能治之心。
若下列治罰相。初明密誡禁微過也。又下明
屏罰治輕過也。初罰須語正罰不與語故云
終也。亦下明對眾罰治重過也。治法有五。上
三句三法。治次重過。或下二法治極重過。四
體布地異上禮拜。謂身面伏地折辱令恥。如
草覆治相謝之相。我下如來自陳設教之意。
三中初四句明持戒。除下明破戒。大分為二。
初至謫罰勸俗敬護。四方下二明財法兩亡。
初文又二。前約報勸。破戒下次約喻勸。初中
上二句揀除如法。若下明破者功能。此明破
戒必約犯重。天龍下彼具列夜叉乃至人非
人等。今文束之。應下勸俗恭敬。十種勝想者
一應作念佛想。二應思惟聖戒。三當起施心。
四柔和質直常行忍辱。五不生卒暴心無狂
亂。六喜樂正法。七常好閑靜阿蘭若處。八欲
[001-0209c]
入涅槃無畏之城。九共軟語。十禮足鈔引一三九十。餘
六經不歷顯。故曲分之。後下示報。是下結意。次喻勸中初
舉喻。牛黃下經云。是牛雖死人故取之。亦如
麝香死後有用。又云。譬如估客入於大海斷
無量眾生命。挑其兩眼和合成藥。若盲冥無
目乃至胞胎生。盲者以此藥塗其眼明淨彼人雖死
其藥有功。又云。譬如燒香香體雖壞熏他令香。破下
合法。上三句合牛麝人死及香體壞。能下合
香藥有用香氣熏他。以是下結意。四中經云。
善男子善學四根本。持戒毀戒是法器非法
器諦自觀察不識彼短等。因是波離起問。如
鈔所引。佛答中初二句遮俗許道。復下制道
離過。若僧不和此句準經一一貫下。十中缺
二。國王下有婆羅門前。怨嫌人下有嗔恚心
訶。中間白衣為第五。婦女小兒第六。九種對
人明非。第十即自已非。又九中前七是俗眾
尼即道眾。本怨嫌人則通道俗。如是下明能
舉。既非犯者宜拒。下下明如法舉。同律故不
出。彼云。清淨比丘威儀具足成就五法即五德也。應
頂禮僧足語惡比丘言。我今舉汝罪。是實不
虛是時非時。慈心軟語為使佛法久住下句即同利益
不以損滅。若聽我說我當如法舉汝等。涅槃中種種
示相者彼第三云。毀謗正法。及一闡提或有殺
生乃至邪見及故犯禁等。於毀下明立治意。
七羯磨同下制教。當知下彰利益。若善下勅
依行。制教敘意中初科初明從諫不治。改迹
迹謂罪狀。上品者明智能遷善不勞治法。下
下明愚不受教生起立治。故知。此法唯被下
愚。然人分三品。但敘上下者以中人之性隨
[001-0210a]
流不定。可上則亦能依道。隨下必加治罰。攝
屬二根故不明也。見影者謂。如良馬見鞭影。
即喻從諫如流。遲驢謂。策之不進喻縱治不
悔。雜含云。佛告比丘。有四種馬。一者見鞭影
即便驚悚隨御者意此喻上根。二者觸毛便能如上
中人可上。三者觸肉然後乃驚中人可下。四者徹骨然後方
覺即喻下流。七種如後所列。及下二種足七成九。不
與語即是默擯。助名令顯。斥濫中初二句傷
時不行。若下二斥輕陵正教。薄謂輕人。濫即
罔教。薄濫二心結業熏積更增迷暗。故云自
穢等。有下明妄行非法。悛改也。致下彰損。網
即教網允信也。今下三示意勸行。微言即治
法並佛誠教。隱而復顯。故曰重光。有力謂德
可歸人。非雄豪附勢而已。住持謂志存荷教。
非僣竊住處而已。嗟今講者學非經遠行乃塵
庸。媚世趨時為師據位。豐華四事盛聚來徒。
馳逐五邪多求利養。誰念弘揚三寶。但知虛
飾一身未善律儀。安能軌眾。率由臆度妄立
條章。故有罰米贖香燒衣行杖。遂使僧宗濫
濁佛化塵埃。道在人弘誰當斯寄嗚呼。示可
否中初列示舉法。如後正加中。若下明兩違
俱損。故知。必在眾主用舍適時方能免過。治
法中總列九種。所以後二在七外者。以前七
藥病互不相通。後之二藥該前七病。即訶責
羯磨云。當更增罪治是也。初訶責法律明。佛
在舍[衛-舛-夕+一/巾-彳+泳-永]因智慧盧醯那二比丘鬪諍為緣。故
立此法。總舉中總處明者。即下四部前後示
相。多少參涉。至文須簡。四分中若準緣起止
因鬪諍。文明四事本出遮法耳。總列中初二
[001-0210b]
句標簡須對道眾。又但口說未必身行故加
此罰。謂下列示。戒見儀命佛法大綱。修行要
務四皆名正俱離偏邪。正戒是入道之基。正
見乃絕縛之慧。正儀則攝物之相。正命為成
道之緣。今皆反倒惑亂時心。約過驗情宜。加
若罰。一令犯者改迹。二使外化清正。設教
之意於斯明矣。戒儀二事七聚分配。且約麁
細從別以論。若就通明七皆名戒。亦總名儀。
六十二見者且約五蘊逐蘊生計。則有四句。
一即色是我。二離色是我。三我大色小色
在我中。四色大我小我在色中。餘四例此。
一蘊有四。四五二十。復歷三世為六十。更加
斷常則六十二。邪意者專為求利。致使身口
變見無窮。且據喜為何止四五。釋邪命中
初引智論釋。前五人所常行。實德未免。後四
治生活業賤劣所為。辨相歷然。無勞曲解剖
文長說。未是精窮省己離邪方名善達。五中
初是身惡。餘皆口惡。四邪中前三是身。後一
即口。準論四皆名口者並謂求口食故。盈虛
謂日月虧盈星辰纏度。四維者喻不正也。次
引律釋。即盜戒中賊心取物。倒亂說法妄悅
求財即是邪命。故此引之。舉法中初示非。問
答差者或罪事不同或人處有異。見聞雖實
還即無根。引證可解。下句顯是一一反上。合
治中上二句通標。但下略舉無知示相。聖制
學者不出教行。教謂律藏行謂對治。即可學
境也。愚暗纏者謂可學迷也。文下引證不知。
謂素所未聞。不見謂聞而不識未必須犯。但
不知見即合加治。五分中破戒須除初篇通
[001-0210c]
收餘聚。破見同四分。僧祇五種一中初二句
總標。身下別釋為二。前明男子離合三種尋
文。可知。又下次約尼女。但明身習略示共坐。
餘下指上同眠共器等。計亦有三。例上可解。
蓏即果反草實也。二中五眾即是五篇。且舉
全數準奪行中止明下四。若犯初篇不入此
治。三中有三別。初謂出入非時。與下二謂親
近不善。偷人謂私竊者。摴蒲謂博奕。行在下
三即遊履非處。四中由好諍訟復生五過。上
二心過中二口過。第五身過此性即指鬪訟。
第五反敬近世多然。有識宜誡。如上下結過
明治。了論中本無輕慢二字。故知。止是不敬
大眾。然計他語隱。故加助釋。簡濫中簡下擯
出對白衣說。正治具緣中初文明異。十中前
七及九並同。唯八及十諸法皆別。但舉治勘
覈法事特難故云異耳。如下示相。初指前七
問答在後。止明第八初示舉意證即證明正
謂罪實。應下明舉法有三。初舉罪中通云犯
罪。且使眾知。二憶念者用時處人罪四種。勘
覈令憶無拒為取自言。三與罪者的示犯科
令受責罰訶責具明餘六例解。上下明和眾。初明問聽。合
在舉前恐虛謬故。和上下者恐情乖故。問所
舉者恐違拒故。律名求聽求彼聽可然後方
舉。是謂五德知時合宜。索下問和此含問答二
緣足上為十。正加中示知改法。遮謹誦故。總
前四部所列過相隨犯牒入。故云準改。應下
出羯磨。白中加二人者以過同故。未有而有
謂初起也。已有不滅謂更增也。第四句中作
訶責者單牒本也更鬪諍等者預示後罰非今
[001-0211a]
正加。義歸緣攝。不成中初三種反上正陳。法無
所被。或下四種用法差也。無犯及下懺竟者
無病加藥也。不應懺者藥病不當也。如在俗
前倒說四事。罪須加擯不合訶責故云不應。
餘告例此上並事非。不現前者謂遙被也。戒
疏云人非法是。及下即人法非人謂別眾。不
足法即羯磨差脫等。並下通結上九。奪行中
前加羯磨表眾同治。折辱剛強正存奪行。觀
其違順驗其剛柔。取舍審量斯為正要。初陳
告中已為等者誡令諦受也。言盡形者恐令
畏懼也。必能等者誘令改悔也。初五中四五
事同。受往分異既不聽受。何有差者。然僧既
加罰理必不差。為顯行法在身不堪訓眾。故
制之耳。二五中第四律中斷諍。先作單白簡
集智人。愚不預數治者同然。三五中第三制
親近者先遠離故。律文上有應字。第四令遠
離者喜親近故。第五不應異語者即九十中
口綺。問前後五種未治得作可得名奪。第三
五過及第四前三過餘時並制。本不得作何
名奪耶。答誠如來問。今望遮斷前所喜犯。亦
得名奪。但違行法故異常犯。四五中初二並
兼兩相。初云此罪者即被治之過。注餘罪中
且約殘論。提下相望例亦應爾。但至吉羅則
無餘也。第二注中相似謂同名罪。從生謂種
類罪。三中注文準知。此治不至四重。四約訶
法。五是訶人。心嫌口訶。訶必因嫌。上下互舉
然據四五。本非篇聚。而列相續犯中未詳所
以。亦可上三犯罪下二犯事。五六二五尋文
可解。七五中第二謂。評論法理證他是非。第
[001-0211b]
三中準律遮法。比丘知他有犯。對僧舉告不
令眾僧同彼布薩。故云遮也。自恣亦然。今並
不得。五謂論理教相。亦屬證他。順從中初明
犯者調順。於下從僧求解。僧下僧量許可。解
法中乞詞下注二比丘者二合作一。傳寫之
誤。前後羯磨並牒二人故。雜相中坐處準僧
殘者即行別住也。下行者不入臘次也。多少
中準上鬪諍應是同過。別過亦通作法非便。不
至四者律制僧不舉僧。恐破別故。指如上者
即羯磨篇被人多少中。二擯出者佛在䩭離
那國。因阿濕卑富那婆娑二比丘污家惡行為
緣故制。羯磨罰已驅出當界。故得名也。出過
中初指所出。上句簡濫。指四事者亦即遮法。
如前不異。須知倒說四事通於七九。但約對
道對俗有信無信以分異耳。次指隨戒。即本
緣起律文廣列。此不繁引故指如後。倒下顯
過。故下明治。使下彰益。此下勸依。治法中
前總指四種。治法字中義兼奪行。然奪行隨
順諸治並同。初治及解隨過乃異。然下略示
初法。下指律本。今略引之。律云。大德僧聽
此阿濕卑富那婆娑比丘於䩭離那國污他家
行惡行俱有見聞若僧時到僧忍聽為阿濕卑
富那婆娑作擯汝污他家行惡行俱有見聞汝
可離此住處去不須此處住白如是羯磨準知以此為法隨過
牃稱。解中亦先三乞。其乞辭及解法一同前文。
但改諸訶責字為擯字耳。後諸治罰亦然。此
處知之下更不點也。求解中初明乞解。由不
入界故須遣信。僧下明制約。若有等者謂餘
比丘私有請問。由不得共語推令問師舊云。被治人止
得問師。恐餘人成隨舉故準戒疏。隨舉唯局惡見。況隨舉亦不開師。其謬可知也。三依止者佛
[001-0211c]
在舍衛。僧芻比丘愚癡犯罪。共白衣雜住相
親。因制此法。出過中初明倒亂。必兼兩眾方
入此治。或下正律本緣但令數犯不約對人。
須下正明立法仍見名義。使下顯益。加治中
初指治法。奪行在中律作白云。大德僧聽此
僧芻比丘癡無所知多犯眾罪。共白衣雜住
而相親附。不順佛法。若僧時到僧忍聽。與僧
芻比丘作依止羯磨白如是羯磨準知。與下明依人。
明下略示順從及解法。涅槃下示異名。餘下
指行法。彼云。愚癡無智者盡形依止。十誦受
戒多歲不知五法。盡形依止五法謂不知犯不犯輕重。及不誦廣戒。
毘尼母百臘不知法。從十臘依止等。彼篇頗
詳。且略引示。遮不至中佛在舍衛。舍利弗目
連俱在伽尸國。遊行至摩梨園中住。質多居
士請二尊者具辨美饌。其園中舊住比丘名
善法。往看嫉妬心生便言。居士所辨飲食最
勝唯無胡麻滓。質多言。善法懷如是多寶根
力覺意禪定正受。作如是麁言。便說譬喻。如
國土無雞。有賈客持雌雞至。雌無雄故與烏
共通生子。不作雞鳴復不烏喚。即名烏雞。如
是善法懷如是多寶等而作此麁言。善法言。
居士罵我我今捨去。乃至佛所為佛所呵。故
制治法。出過中此亦對俗加罵為異。上明餘
過罵是正過。須下明立治名相兩顯。言作法
者白云。大德僧聽此善法比丘質多居士信
經檀越常好布施供給眾僧而以下賤惡罵
罵之若僧時到僧忍聽今為善法作遮不至白
衣家羯磨白如是羯磨準作。奪行並同僧下示別
過。雖非罵謗損惱同故。遣謝中初明選差。八
[001-0212a]
法中第五受人語者不妄拒也。七約行業餘
並解能。八中議字律本不從言單作為正。將
下明往懺。初令語告。檀越懺悔者召令受也。
若下次教觀量。具有等者律云。若不受應至
眼見耳不聞處。安羯磨比丘。著眼見令彼目覩心柔受懺。
耳不聞處恐聞作法。教令如法懺悔。復來語言居士
懺悔。彼比丘先犯罪已為懺悔罪已除。彼若
受者善若不受者犯罪。比丘應自往懺悔。若
俗下後示開解懺竟俗喜。足顯從順故。總簡
中以前後七法過相相涉治法乃殊故。約信
行大分二類。隨相細簡各別如文。前四中律
足數者前篇具明。後三中同犯重者。財法亡
故引涅槃經。初示正意。謗法者通前七過。降
伏者總目七法。若準經中通明七種。今此引
之且證三舉。又下明別意。果在當來愚多不
信輕撥聖教。公然作惡故立治法。使知因果
驅歸正信故也。斥濫中三。初三句標人。上句
示所學。下二句明心行。未涉道者隨塵染故。
違大小者不稟教故。口下二示濫。上二句即
明學語。罪福性空出普賢行法。婬欲是道出
無行經。乃大乘之通說。非止一經。為顯業相
皆如幻故。復示業性不可得故。復示染淨同
一源故。復示諸法唯一心故。復令眾生於諸
惡中得解脫故。非謂使汝作不淨行今身為
惡。傍倚此語用飾己非取適愚情。實乖聖意。
即楞嚴云。先斷淫心。是名如來。先佛世尊第
一決定清淨明誨。若不斷淫修禪定者如蒸
砂石欲成其飯。經百千劫終名熱砂等。又梵
網經云。菩薩應生教順心。救度一切眾生淨
[001-0212b]
法與人。而反更起一切人婬。乃至無慈悲心。
是菩薩波羅夷罪。汝謂楞嚴梵網是大乘乎。
若專彼語此復云何。悲夫悲夫。身下顯上心
行。上句示行。下二句明心。隨即是順。謂愚叢
從化。違謂智者所非。愛惡熾然去道甚遠。並
下三勸罰。不見舉中佛在拘睒彌國。闡陀比
丘犯罪。餘比丘語言。汝犯罪見不。答言不見。
比丘舉過。佛因訶制出過有二。初即倒亂。或
下二明信壞。但是作惡不畏來報。即為邪見
非同斷善頓棄三寶而失戒矣。或由下二句推
上過源。僧下示其拒逆。邪見在懷非言不顯。
故假問答為舉本緣。僧即下次加治法。初明
加法。白云。大德僧聽此闡陀比丘犯罪。餘比
丘語言。汝犯罪見不。答言不見。若僧時到僧
忍聽。今為闡陀比丘作不見。罪舉羯磨白如
是羯磨例準。奪行等並同。為下二明舉意。且謂。權
暫簡滅擯永棄。故作下示名義。如物舉棄不
復用故。行處中三法並爾故此總示。有僧處
者令慚恥故。六不懺舉者亦因闡陀僧問。汝
有罪懺悔。答言不懺。故制舉之。出過中初明
應懺。上句示罪可懺。輕者即滅重者轉輕。故
云不定。從緣生者釋成不定所以。而下明不
懺。上四句示過。言濫說者即倚傍聖言。誑惑
無知拒逆僧命故。垢下二句彰損重。故下二
句明治法。詞句同前。但改諸見字為懺字。餘
無少差。經下會異名即涅槃也。求解中僧量
議者理須細察還復正信。不察虛詐縱解不
成。七惡見者佛在舍衛。利吒比丘惡見生言。
我知佛所說法。行婬欲非障道法。諸比丘殷
[001-0212c]
勤諫諭。利吒堅持惡見而言。此是真實餘皆
虛妄。諸比丘白佛。因制出過中初明本過。因
即示名。亦下明餘過。須下加治法。白云。大德
僧聽此利吒比丘作如是語。行婬欲非障道
法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利吒比丘作訶
諫。捨此事故阿利吒莫作是語莫誹謗世尊
謗世尊者不善世尊不作如是語世尊無數方
便說行婬欲是障道法若犯婬欲即為障道白
如是羯磨第二句如前牒。已更將第四句。續則緣本雙陳與白為異。已前諸法並然。結益中
初文為三。上二句彰法勝。次二句顯功深。上
句住法下句攝僧。後二句讚弘護。引制教中
即律增一中文共有十句。鈔文從初至於僧。
來即初句也。令下九句皆略示耳。如云如來
出世為一義故制訶責等。所謂令僧歡喜乃至第十
皆準此。增二九句如云如來出世為二義故制呵
責等。謂攝取於僧令僧歡喜第二句亦如上。標已云。謂令僧歡喜令僧
安樂。如是展轉至十皆爾。增三為三義故有八句。乃至增九
為九義故有二句。增十律略不出。合有為十
義故一句古記解錯故具引之。涅槃亦出第三。初指前標
後。有下正勸為二。初勸道眾。懲音澄誡也
經本作糺。又下勸道俗為二。初令勸學。四眾即僧
尼士女。下云四部亦同。正法者經作戒定
慧。若下二勸苦治。大集經亦出護法品。文為
二。初明護如法之益。四姓者西土姓種統之
唯四。一剎帝利王種。二婆羅門淨行。三毘舍商賈。四首
陀農人。若下二明隨惡人之損。問中二經相違
故須和會。答中初兩存釋。又下廢前釋。窮即
訓極。累謂囑累。一代所歸故云教本。決前不
了故是正義。兩下雙結。惡馬治中初示緣。莫
[001-0213a]
問者不用自言故。語下正治為三。初示他處
不容。如下二明當眾所棄。合和也。杙即繫馬。
柱上是舉喻。汝下合法。不見罪者合上惡馬
難調。一切捨者合上和杙棄之。如是下三明
治已驅遣。不求聽者由彼兇惡必不聽。故此
即聽者默受僧訶。無所辭故。默擯中初引示。
梵壇者有云。梵王宮前立一壇。天眾不如法
者令立壇上。餘天不與往來交言。五分因闡
陀惱僧故用此治。次智論中強獷謂性麁惡。
以下出所以。語地以語為樂故。通色有者梵
天行故。言故違者謂特意也。此下勸行。亦有
等者即僧祇二十四卷。因摩訶羅犯眾罪雖
懺猶作。乃作不共語羯磨。今云尋本未得者
示有遺忘故。雜下引證。柔軟謂勸喻。剛強即
謫罰通收七法。殺之即默擯。謂下顯相有三種。不與
語即常所言論。教授約學業。教誡約過失昔以柔軟
配四羯磨。剛強配三舉詳之。問後之二法既不出過。何時用
之。答此謂強狠再犯重加。前羯磨云更增罪
治。及雜含中猶不調者。驗此二法必無單作。
以不足數中無此人故。問同異云何。答前須
出界不制他言。後在本住眾不與語。若論犯
過即同前七。問輕重云何。答前輕後重前但
如棄後喻殺故。問二法為次第用耶。答惡馬
治是律所加默擯。他宗所出斟量情過隨用
一治。問此二何無奪行。答既是增罰奪行在
前故也。滅擯中若據前標但云七九。由同謫
罰寄此明之。然本律中但令滅擯。加法無文
結翻疎漏。故引他部用成行事。加法文中若
準五分。白與羯磨例皆四句。今並加之以成
[001-0213b]
一體。序文所謂見行羯磨。攬為此宗一見者
義見此也。緣中不共住者羯磨說戒二種僧
中不攝故。不共事者利養絕分故。簡異中多
論不取自言。眾皆委故。不現前者許遙被故。
若下準律決論。如下指事。足數已引此。亦大
眾同知佛亦訶止令取自言。故知不許。又不
現者律亦不開。五法現前通諸羯磨。然論許
者或是兇惡眾不可制。聖論所出必不徒然。
斥濫中彼時法律盛行尚云多有。況今末世蓋
不足言。大科第二非法中總列分三。初二句
總標。飲下二列相。初列諸非治。或作下二明
三種非制。初中飲酒等者示所犯過。罰錢下
列能治法。大分五種。初罰財物。賕亦財寶輸
即盡也。雖非法制以先同和不送成重。餘四
可解。周年苦役一句連屬上文為一種。鉏墾
刈割也。次列三種制者同今眾院規繩之類。
初破戒制中所列多。相並律明禁反立為制。
鉏刈即犯掘壞。分僧食即盜常住。賣買等即
畜不淨物。自餘可知。即今禪眾不知戒相。普
集僧眾擇菜造食。舉世盛傳矜為正則。流弊
斯久孰為改之。科索謂率斂也。畜即生口產
謂田土。順俗制中三種。赦即放也。俗王普赦
僧取為制。貨賕得脫者効俗贖刑。因利求利
者失少奪多也。非法制中亦三。露立即裸身。
吹灰謂吹地灰塵。如是下三通結。推釋中初
示非法所以。上明背教下示任惡。綱維即眾
首。眾生下二明善不加惡。如後引者即指下
科。引證中僧祇次列三法。初明善強惡弱。容
可訶故。若下示惡強善弱。力制不聽故開語
[001-0213c]
他用自免過。止三人者至四成僧。義須訶諫
恐破別故。不趣爾者恐非同意自苦惱故。若
不下復不容語故開心念。目對非法意所不
同名見不欲。次母論中言如上者指同僧祇。
如羯磨篇具引。決犯中恐疑罰錢非理成犯
盜。故答中初明非犯。非不下明有犯。非法制
者通得吉羅。制輕業重故也。正制中初四分。
要字乎呼謂制約也。又下上句立制下句勸
依。五分二段。上開違佛下令順時。如今國制
尼不依僧帳藉公憑之類。下引婆論轉釋五
分。戒疏中解如持禁物出境之例。此多濫用
學者須辨。列示中了論初示如法制。為下勸
隨順。或下通延促。或時須者示有緣故。大集
中恐廢道業。示有限齊十輪如上。僧祇彼因
佛制坐具量小諸比丘諍諠。舍利弗為上座。
為佛訶云。汝見是說何得默然今罰汝。日中
立等諸律下七法可知。斷食等出僧祇。彼云。
若師訶責不受。當語知事人斷食等。又云。與
弟子衣已不可教誡為折伏故。奪等廣如師
資中引。上明治大僧法。治下罰小眾法。壞生
觸食皆非犯故。並下總結。第二食中初科為
二。初敘意云大患者。欲界眾生皆資摶食以
存身命。不可闕故。慰問者世尊凡見弟子必
先此問證知事重。今下二示非。別住即目僧
寺。引古中即裕師寺誥文為二。初明立寺之
意。又三初敘道通。為待下明事通。無下釋上
兩通。然律中亦有主客相待者。且約住者有
新舊強分主客。若論道事必無彼此。僧理者
若約理和即是真理。若論事和止是道理。平
[001-0214a]
等即和也。故下次正明飲食之制。先敘義通。
如法謂出家五眾體相無虧。及時即中前而
至。然下次明用與。任道者任謂荷任即命眾
生。勸開懷中初二句牒前以告。真下敘意以
勸。初明出家本志。四怨即四魔。四並障道喻
之如怨。六親謂父母兄弟妻子。虛妄俗者即
上四種。真實道者涅槃果也。是下正勸。責忌
狹中初敘通意。而下正責。鳴下乖事本也。出
下乖道本也。示損中三。初推局見保守身命
心不慕遠違。下二示損害。上四句是損自。傳
下即誤他。請詳諸過。傷害極深。聞而不行未
審何意。後生謂是承習無窮故云遠也。改下
三誡勸。釋難中僧事即食具。答無盡中初四
句反責非問。鎖小也。夫下正示福田。四輩謂
天人龍鬼即能施之主。三實即所施之境。猶
下略舉四物以喻無盡。天地生長喻四輩供
養。相續不絕故。山海受用喻三寶福田。出納
無窮故。引證中初引經文。行道道即定慧法
行即戒律。佛白毫相者有百千億分福。減一
分供舍利及諸弟子。由下準經示勸。舉現事
中承謂親自傳聞。事似相反義實當然。言為
客者謂。因待客故致罄乏也。非智辨中初句
領上。人下斥來問。初牒問責非。若下順計顯
局。既患人力不供。此心即為局屑。事必不足。
彼言不虛故云允矣。明道感中初示所感之
由。然下明無乏之意。注中引俗事以勸。初舉
事亦下一句出論語彼云。義然後取人不厭其取。明此義食事既合宜。人亦樂施故
不竭也。此下正勸。初指前事以況。且下引世禮
以況。亦論語文彼云。君子謀道不謀食。余下嗟時重誡。積
[001-0214b]
謂多聚。事即飲食。明用與中初科云一無與
者。謂不非用也。必能依法如下則聽。次科明
益中初明善用。注云非生好者以任情故。非
生惡者以依法故。是下結益。明損中初明非
用。令下示過。初明失利。後令諸下明墮苦。道
俗分者道修智分為俗福田。俗修福分當供
道眾。今則反亂故云不知。毀三歸者失彼信
心侵陵三寶故。是下結損。指略中隨相即盜
戒賊及無信。皆開與食。當擬謂對量也。次引
聖言。作相中多論文為二。初明制法前三句
制須作。僧祇此云大眾。即常住食注四相中。
等取吹貝打鼓唱令。然下制須定。以鐘鼓不
常僧集無準致有得失。故非僧法。若下明不
作之過。盜僧祇者須明二種常住夷蘭之別。
如盜戒中。又下二明免過。初明同界來否。注
文準上制定以決時務。若大界下明多處互
作。善見大略同前。造受中多論前段明造。初
明常限。趣舉一斛以示其相。十斗曰斛。今所
謂一石也。若減下明增減。兩結盜罪並約知
事。既下明人多少。多則均之少則留之。注決
論文豐必不爾。次若下明受須均等不得過
分。下引律論意亦同之。論中偏食彼約眾僧
偏與故輕。不病索食正入盜科兼復妄語。理
得二罪。餘下指經。彼說。迦葉佛時比丘為僧
上座不能禪誦。不解戒律飽食熟睡。但能論
說無益之語。精餚供養先僧飲食。以是因緣
入地獄中。作大肉瓮火燒受苦至今不息。彼
經事廣須者尋之。今時眾主多有斯過。雖傳
經律不識因果。別修異饌對眾獨飡縱恣貪
[001-0214c]
心侵虧常住。豈念違於佛教傷彼眾情著少
頃之甘肥為長夜之苦楚。深嗟鄙悋知復何
心。義決中明破戒者唯據四重。財法絕分。僧
殘已下皆不可別。下九十中論別眾者約施
主食。故犯提罪此明常住。別他成重虧彼自
分。成盜損故。供外道中不自手與提中制故。
伺即候也。僧次中初示非法。簡謂簡除。即下
結。犯上三句結眾生。下二句結合眾。又下顯
過。不名僧所者同俗舍故。住處中分二。初至
德海明法師如法。前明住處。五人能成邊隅
受戒。住持之本。故偏舉之。鳴下明待客。初下
明修業。若下次明庇覆破戒。如下指廣。今在
二十八卷。明瞻待中列六種人。指隨相者下
引十誦供給王臣。用十九錢不須白僧。更索
須白僧。作人者量功與之。惡賊者隨時將擬
上四人出十誦。俗人者五分悠悠無信者好器與食。達
識信士說食難消等。淨人者善見分番上下
者。當番與食。長使者常供衣食。撮略引之並
廣如後。約法中初云別作羯磨者謂。懺罪受
日之類。舉罪中初明來舉。所告人即目犯者。
先下明勘覈不出三種。一根二處三罪。根處
舉見以問。聞疑準同。罪中文略邪命。如下明
酬對。前明能答依作。有智人即眾主也。若不
下明妄舉反治。舉重治殘舉殘治提舉提治
吉。故云依法也。下引證中無餘罪即四重。此
謂實犯但無根。故即犯謗罪。不成遮者謂能
舉本意。遮他說恣故。文亦下以義決文。謂對
答雖差情容虛實。故誡斟酌未可一向。就時
中初舉事誡慎。所為重者前篇所謂。拔群迷
[001-0215a]
重累出界分深根是也。闇下示作法時節。前
明夜中非法。言改節者坐立乖也。祇即是敬。
事下勸早作。言不易者謂事重也。對人中上
座法指僧祇者如說戒中引。狂癡中初通列
三品。初是中品。二即上品。三即下品。十誦下
三律別示中品。下指羯磨者律因那那由比
丘心亂狂癡故制白言大德僧聽此那那由比
丘心亂狂癡或憶說戒或不憶說戒或來或不
來若僧時到僧忍聽與此比丘作心亂狂癡羯
磨若憶若不憶若來若不來僧作羯磨說戒白
如是羯磨準作。四對處明用。威儀中初敘損益。十誦
下引文證。伽論中並明上座軌眾之法。初看
威儀是今正。用下行食等因而引之。僧跋梵
言。即上平等行食之唱法耳。赴請篇中亦同
此引。即等供也。十誦下指同。處眾法中初引
論示法。賢聖即弟子眾。準下準論誡過。不得
下反上說法。又下反上默然。修飾中初科分
二。上二句通標。薩下別釋。前明剃剪。初多論
明制。違則有罪。次引四分。限時不得更過。三
引涅槃顯過。頭鬚爪髮有云。語倒合作頭髮
鬚爪。或可。簡異餘毛故曰頭鬚。即說文云面
毛是也。雜篇明指爪極長一麥應剪。長字平
呼。經云。是破戒之相故云佛訶。所下次明著
用。示如非相在文可曉。下指履屐如鉢器。亦
見二衣篇中。次科初明入眾五法者。一修慈
愍物。二謙下自卑。三如鈔引。四說於法語。五
見過修默。十誦下初明起坐。次明入堂。初運
想法次下出入法。文明東西舉足。且據堂門
面南為言以要示之。但使出入先舉門頰邊
[001-0215b]
脚。則通餘處不必東西也。若欲下示坐法。著
用離俗中初明俗服。槢亦袴類袍亦襖類。裘
謂皮衣䩺即是靿。銅下明俗器。瓦鉢體如列
在非者或色量不如故寫本或無瓦字。璭古困反油字
去呼。並下明違教。善下引證。當猶應也。無罪
者據壞他物本是盜收。心在護法故開無犯。
就處明用。初科引寺誥。前示過誡約。經即涅
槃三十一云。雖不與彼女人相合嘲調戲笑。
於壁外遙聞女人瓔珞環釧種種諸聲心生愛
著。如是菩薩毀破淨戒污辱梵行。僧下引證。
比下斥時初示僧寺。留穢謂畜女。去淨即除
淨人。央盡也。今時下愚多因針縷。履涉婬舍
招俗譏訶。或在僧坊牽延累日。取與不護於
摩觸。語笑豈慎於麁言。染意窺看念念重吉
深寮坐起。一一單提現身遭世俗之刑袈裟
永離。生報有泥犁之苦。燒煮難堪。宜奉聖言
可保終吉。拘繫同者謂如囚禁也。下明尼寺
對反僧中。次科中初示不結之過。庫藏即倉
廩也。文中兩言。淨者即是淨地。道俗濫者無
所別也。淨穢混者不辨宿煮犯不犯也。立下
次責無知。言忽聞者或知法者諭令行故。惑
耳者聞不解故。驚心者謂為始立故。豈下推
過。淨住即伽藍之異名也。三中初顯過。䩛即
乘馬具謂鞍轡等。韁即馬繩。絆即[襾/革*馬]束。菤音卷牛
鼻鐶也。橛具月反。繫牛馬杙也。雜下引示。流
注者惡業遍也。相續者念念增也。所以然者
由彼害心非止一境。復無時限故善生成。論
失善戒者惡勢強也。今下準斥舉猶合也。言
同畜者或眾主自為眾心不欲義無該眾。言
[001-0215c]
無戒者惡業順惑。勢力猛盛一切善戒並絕
相續。故有云。且望一類鼠上善戒不續。非謂
餘戒俱無。又云。此乃誡勒之切耳。四中初列
非法。倨傲也。言依時者謂。法食等時。自下示
所損。並下推過源。說戒撿校中初明指授。鳴
下教勸導。五雜教授能諫中初引論五法。自
有過失不堪諫他。必下取彼聽許。則無違諍。
此下正示能諫。諫眾過中二初示屏諫。諫詞
又三。初且泛誘。今下正陳。欲下示意。必下次
明對眾諫。得罪者違教犯吉。諫違制中初泛
勸。引地持者明雖是人制。佛令護之故不可
違。今下二正陳。觀他自省故云鑑戒。略陳方
軌餘任臨時。故示云云。諫六聚中此與初諫
何異。答前在眾中泛爾。麁暴心性未調。但云
有過不言何聚。文中初泛諭。見下二審犯勸
悔。反上語者一者見犯。二犯已能。懺注令引
經者彼云。勿謂小罪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
盈大器。餘經未詳何文。五不善中一是斷已
生善。二即起未生惡。三違教。四障道。五來
報。諫將罰中初以僧德勸。又云下以治舉勸。
又不下以奪行勸。餘文可知。明攝眾中初明
益。牽字去呼猶引也。課牽也。引而率之者言
導誘無倦令眾獲益也。必下彰損。初正示。年
雖老邁於法無知同年小也。故下引證。律中
阿難徒眾非法為迦葉所訶。眾欲失者失猶
壞也。汝年少者命阿難也。俱下二句斥放逸。
初下二句斥懈怠。遍下二句斥虛食信施。故
言破穀。又解。穀即訓善。言壞他淨信論語云。三年學不
至於穀。注云穀善也。以下準文誡約。善知法相者以多聞
[001-0216a]
故。若據佛在阿難猶是學人。今云無學者從
後為言。自輕謂不以攝眾為重故。簡人中初
標示。須下六句列示五德。初行潔。二志堅。三
學廣中間二句。四識高。五智深。可下二句示堪能。
今時昏鄙無有一德。輒居僧首群愚共聚造
作非法。但謀利養餘無所知悲夫。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二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三
釋受戒篇
受即能領心。戒謂所納法。受通五種一善來二三語三破
結四八敬五羯磨。戒分四位五八十具。今此所標受據羯磨。戒
指具足。就羯磨中自分六位僧中十人五人。尼中二十人。義立十人。
小年曾嫁遣信兼前共成十受。今此據文。正明大僧中國十人羯
磨行事。義兼邊五。眾異事同故不別顯。緣即
文中五種。就別離為十四。眾緣會聚作業方
成。故云集也。疏云。佛世利機契動便感。末時
澆薄聖制從緣。緣集則作業功成。緣散則戒
德無立。文意頗同。所以不言因者。若據相籍
成業則因緣義通。若論功有親疎則內外體
別。今云緣集。且就通論餘處兩分乃從別意。
標歎中凡鄙者通目六道。煩惱業苦垢染不
淨。故云穢流。聖眾則總召三乘。無漏聖道人
天所尊。故云寶位。上明所捨下明所獲。敘緣
中六句三意次第相生。初明心廣緣多。上句
躡上超入。下云緣多者即下五位總別諸相
有云緣多即法界境者甚非文意。次二句明緣多事難。法事者目
[001-0216b]
下正加。攸即語詞。或可作尤。下二句明事難
須審。通斥中初二句斥無知秉御。每猶多也。
師匠義一。文家疊舉學教。知法舉事成益。故
云實易。不學昏教自他俱損故曰實難。意云。
為師本易。在彼反難也。但下推妄行所由。㳂
謂從舊。革乃更新。事雖古傳容有訛正。彼唯
執舊故曰不思。真教即律。列非中五句即括
四緣。二五事非餘。三可見。執文即白讀。障即
是難遮通得否。難則永閉。薄謂中邊不滿。惡
謂體相非數。文略別眾義必兼含。假借衣鉢
過在能受。故云自也。結損中上二句指斥。虛
下明損他。唐亦虛也。後下彰自損。引勸中初
引經。此下準經勸慎。不可誤他。若據本律得
更重受。今望事難故云不宜耳。故下正彰篇
意。具緣中舊記並科此為古五緣。謂正加中
十種方便為今師十緣。毀祖師教盲後學眼。
罔冐之甚勿過於此。且此五緣行事始終包
攝斯盡。簡練可否檢勘得失。能授之龜鏡一
篇之綱領。首題所以特示。總意所以先標。況
羯磨注文亦同此列。疏中解釋復更詳委。都
不討論輒便穿鑿。來學未達傳妄何窮。人道
中初簡餘道。若準多宗餘道通受三歸。不霑
戒法。成宗亦通五八。但障出家。今明受具餘
皆難攝。如下列之。所以然者天多著樂。修羅
懷疑。鬼神諂誑。畜生愚騃。地獄常苦。唯斯人
道苦輕下趣。樂劣上天。強識念力能崇道業。
並廣如疏。撮略引之。僧祇下復簡人道。文有
兩節。上簡堪能年減亦制。下簡年歲縱能亦
遮。下文指廣。彼云。八十九十太老。過七十臥
[001-0216c]
起須人不聽度。若能修習諸業聽出家謂作沙彌。二
諸根具者以儀相有虧。污辱僧眾故須簡之。
文為三段。初釋緣相。身具等者略示三根。百
遮者舉其大數。律下指廣。如後具引準下決
律文。初簡永定。疏云。耳舌意三助道勝也。由
耳聽法意緣邪正。有疑通決非舌不明。此三
有缺則不成受。餘下明不定如上所列。相有
重輕如正問中。下指義鈔文見上卷。三身器
中若全未受。容有污尼賊住五逆。受五八十
則有邊賊。故云俗已來等。十三難者且通舉
之。此簡身器唯論造業。但收邊尼賊破五逆
九種。故云雜過等。非畜初緣收黃形第二攝。
四相具者。律中裸形著俗服外道衣等。並不
得受故。五中初示緣相。有願未具。故言少分
下引律制。言得戒者白四頓發也。得罪者失
漸次制也。上五次簡從寬至狹。初約諸趣簡
人。二就人中簡報。三就勝報簡業。四就業淨
簡儀。五就具儀簡法。又總為三。前二並報中
業同前。後二體相形法二同。又約遮難收者
一三重難無者方成。餘三輕遮有亦通許。更
自辨之。第二所對結界中初科為二。初明須
界所以。故下誡令審悉。則有二種。一明果
相知集限分。二達是非者究本行事。不然者
即反上二。或標相無準。或先結不如微涉疑
濫並須再結。疏云。捨結極易。何得自輕。斤
古中初二句明違本制。輒下斥妄行。前篇已
破故指如上。必下指教。此緣者或僧難集。或
疑舊界須出界外故。然大界本制不為難緣。
兼須立相。小界反此故判非法。若加大界緣
[001-0217a]
相並如。故云無爽。次科引傳即其事矣。上決
小界若依下次示戒場。恐後濫用故此引示。
引勸中初三句通示。言諸師者以傳中所述
僧伽跋摩既是西僧例知。皆爾故總指之。故
下正引。即梁高僧傳。宋元嘉十一年祇桓寺
慧照於跋摩重受大戒。駕船江中人問者即慧
義。法師難曰。布薩僧事常在寺內。及論受戒
何出邑外。答下並跋摩語初示所疑。別眾非
法者或本結時僧有乖別。或今受時界無分
齊致有別眾。餘下答寺內布薩。夫下答出外
受戒前云尊重。蓋指此也。脫猶略也。第二能
秉與下數滿何異。答能秉據僧體。數滿約事
用。三中分二。初釋緣相。作無軌度名非法。事
違教制曰非毘尼。今下遮濫必取應法。昧教
寡德多亦非滿。文下二引本制。初明兩位中
邊分齊如二衣中。所以五人獨言持律者。邊
地僧少恐不簡練故特標之。非謂中國便容
濫預。古師錯解如疏委斥。此土邊陲本是開
位。僧既漸多還遵中制。末世浮薄德學全虧。
必準本開理亦無過。是知。律制五人持律。經
開千里無師。非謂無僧。但實行者不易得耳。
若下決上邊開。得戒謂僧法無缺。得罪即本
制有乖。若爾中國五人可同此否。答中本無
開。不可相例。此下指所出。伽論亦然。第四和
集文據可解。五中則下二句且括四非。或昧
綱緣。白讀謹誦皆不成法。故云等也。六中疏
云。內欣勝法外假勝儀。身心相依如魚有水。
問與能受中第四何異。答前約小眾容儀。此
據大僧道具。能所內外豈不明乎。統上六緣
[001-0217b]
還歸四種。人法事處單複配之。又前五不具
定不成受。第六有闕容多諍論。若準祖意例
亦不成。如後委辨。又準羯磨復加一種。謂佛
法時中。毘曇論云。若至法滅一切結界受戒
皆失沒故。第三緣者上並旁助。此正因本。必
須開悟方堪進受。若論發乞合是兩緣。心口
雖殊希求義一。故合之耳。文下引示。律中佛
言。教乞戒而不乞不得受具足。又云。時有強
與授戒後便逃走還家。佛言。不得強授人具
足戒。即無心也。四心境者無別緣相。即合二
三相對以論。計有四句。標即俱如是今正取。
俱非易解止明二互。初句先引律緣。眠醉狂
三皆因受已後覺返道。佛並制斷心俱無記
正缺戒因。無心同上。若準多論通列四心。善
惡無記及以無心。文收二種。善惡準之。復下
次句文中略引人法二非。事處亦爾。薩下引
證。文但明心善必兼境。重心者即上相應。輕
心者即眠醉等教。無教者即是成宗。作與無
作會釋名義。委在中卷。五中通括前後。具緣
正加一一無違。方成究竟。初約正受釋。言始
從者總攝八緣。終至者正納法體。共為九法。
下列十緣除初及三。但取八種如下明之。言
往來者行事出入施造之相。界下二約具緣
釋。略舉心境以明成否。引證中上列諸緣。皆
依律本。此但通證。立緣簡辨非無所據。至論
列相不必全同。初母論中總束五緣不過人
法。略證所對三四五也。次引多論唯明邊難。
略證能受第三一緣。然其邊罪律據具戒。論
通白衣故約三戒。次第明相。初列三受。隨下
[001-0217c]
顯難文出破五即障餘三。中間省略受十不
得。故云乃至。破八障二破十障一。第論可知。
然五八戒相不分輕重。還準具戒。殺盜淫妄
各有大小。酒是遮惡犯則非障。不作和尚者
設有濫受體非僧故。檢勘中初令準勘。必下
示簡除。第二正加點示中覆釋所對成法諸
緣。初指前文且舉二篇。結界足數義同文省。
方法者總於上二。故下示重意。又解即此提
示便為重明。緣起有十。前取八法。羯磨篇云
八種調理。注羯磨中亦列八緣。所以多少異
者。答一三兩種容在餘時。不定受前事儀次
第。若爾此何列耶。答未請師前僧須檢問。既
請師已義必開導。出沒隨時不妨兩是。問前
五後十並號為緣。如何分異。答前則立定綱
格檢括是非。後謂布列行儀發起正體。所以
前云具緣成受。後云緣起方便。業疏科云。前
是約法辨緣。後是就事辨緣。文理極顯。云何
妄判為今古耶。斯為大失知非宜攻。得法中
初明制受。四律即四五十祇。文中即指本律。
多下二出制意。外道之法但入彼道。便同事
業無漸次故。問此中不云先受五戒何耶。答
十是具緣故當此示。五是十緣如沙彌篇中。
尼鈔註云。不受五戒直受十戒。得戒得罪即
多論云。先以五戒調伏身心。信樂漸增方受
十戒是也有人見此不言五戒。刪欲廢之如別所破。請和尚中初言根
本者戒從彼生故。承習謂稟學。示導謂軌行。
生長謂成。德不附嚴師。此三俱喪。引緣中得
罪者準伽論得戒。請儀中初定處所。前示四
分文通。古有定執在眾故此決破。疏云。必預
[001-0218a]
須受前一年一月亦無傷也。今下據他部對
眾。次引僧祇示請詞之異五分亦爾。下引五分明致
敬之極。請詞中初明具儀。如上者指前十誦
旁下明教導。種種者應更接前若無此人等
語文下出詞句。準疏分五。大德念者請專意
也。為和尚者明所祈也。願為作者慈副本望
也。我依受具者三學由生也。慈愍者已述所
懷惟聽許也。答法中初示須答之意。四下出
答詞。疏云。初可爾者總領請詞許為師也。又
云。可是答諾下流。爾是應酬上位。準此但答
云可。教授汝者非但事攝。有法弘訓也。清淨
者宜重戒本攝持三業也。莫放逸者諸過之
源由行放逸。當攝情根遠五欲也。準疏四句
共成一答。初是許詞後三相攝。不同古解隨
一成答。今時行事多不依用。妄搆浮言殊無
軌度。下文者即增五中。彼云。有五法與人依
止。若言能若言可若言是。若言善自修行若
言不放逸。復有五法與人依止。若言善哉若
言好。若言起若言去。若言與依止。二五共十
種也舊記指師資篇非也。釋疑中答有三解。初改轉者遠
行返道死等緣也。又下約法異。或下約德闕
故下總結三義。十具各請故云二對。請二師
法標示。中彼論但有請十戒闍梨法。非巧勝
者彼云。大德憶念我某甲從大德乞出家願
大德度我出家憐愍我慈愍故。例通者和尚
一法兼請二師。但改名字故。請羯磨中初具
儀。二教示。三正說。教授法中分三同上。後請
七證。立請中初標定。以下示義。言非獨者疏
云。據成羯磨合眾齊功。豈獨三師偏受其賜。
[001-0218b]
十誦正則者即上引云。一一禮僧已然後請
之。驗知。非局猶非明文。故云理例。則下推
益。斥世中初正斥。若下顯功等。可下令準請。
亦應具儀至七師前總請。旁人教云。以羯磨
法非是獨秉。必須此人證無錯謬。若論發戒
功與三師齊德。故須請之。法中但改尊證。或
云七證為別。必下遮濫。七證之外不煩盡請。
料簡十師弟子知中初引示。此即四句中一
句。如足數具引。如下準判。具知者即上三種。
餘下例準。互知中初約二師。所牒者羯磨緣
中揲和尚。故若下次明十師。不共住者不入
羯磨僧中。此語簡絕一切犯重之人。故云知何
不該。該猶通也。決犯中初示文缺。準下義判。
十師相知局約四重。白停僧殘得預數故。弟
子知師則通諸篇。故云乃至等。知下責強受。
既下誡揀擇。文下律云。彼不選擇人受依止。
而師破戒見等。佛言。自今已去不得不選擇
師受依止準明和尚。階漸中初通指。準增五中列二
十六箇五句。今略引之。有五法不應授人大
戒無戒無定無慧無解脫無知見。又云。復有五法。應授人大戒。即反上五句。下諸五句皆爾。復有
五法自無上五。復不能教人令住此五。復有五法不信不慚無愧懈怠多忘。復有
五法不知增戒增定增慧。不知白。不知羯磨。復有五法不知威儀戒。不知增淨行。不知
木叉戒。不知白。不知羯磨。復有五法不知犯。不知犯懺悔。不知犯已懺淨。不知白。不知羯磨。
復有五法不知有難。不知無難。不知白。不知羯磨。不滿十歲。復有五法不能教人
增戒增心增慧。不能作瞻病人。不滿十歲。復有五法不能教弟子威儀增淨行增木叉。不能令捨惡
見。不滿十歲。復有五法不知犯不犯輕重。不廣誦二部毘尼。復有五法不具持木
叉不多聞。不能教弟子毘尼毘曇。不滿十歲。復有五法不具持木叉。不能教弟子毘尼毘曇。復不
[001-0218c]
能教捨惡見住善見。復有五法不能教弟子毘尼毘曇。不能教捨惡見住善見。不樂住處。不能移。
有疑不能開解。復有五法四法同上。五不滿十歲。復有五法不知木叉。亦不能說。
不知布薩。不知布薩羯磨。不滿十歲。復有五法不善知犯。不善知犯懺。不善入定。不知出定。不
滿十歲。復有五法不知犯不犯輕重。不滿十歲。復有五法不具持木叉。不多聞。
不能教弟子增戒。不能瞻病。不廣誦二部律。復有五法不具持木叉。不多聞。不能教弟子增戒學
捨惡見。不善誦律。復有五法三種同上。四不樂處不能移。不堅住毘尼。復有五法
不具持二百五十戒。不多聞。不能教弟子增戒學。有疑不能解。不能斷諍事。復有五法第三不能
教弟子增定學。餘四同上。復有五法二不能教弟子增慧學。復有五法二不能令
增威儀戒學。復有五法二不能教增淨行學。復有五法二不能教增木叉戒學。
已上總一百三十種。十下別定。二下明二師。
多已五歲即師位故。餘下即七證也。通簡中
初勸取宿德。碩大也。[萉-巴+日/句-口+匕]高德重久而彌固。故
云生善於後。五百問下和尚不滿。了疏中諸
師階級威儀同上。餘並增加。不共床者通明
九師。引此二文意取高[萉-巴+日/句-口+匕]。然須具德兼更老
成。寡德多年何足可取。問少多既別。如何取
正。答若依制限須準本宗。幸有耆年宜用了
論。鈔意在此。故旁引之。三發戒緣。敘意中初
引論明須師教。說法語略總下境心。言開解
者解即是智。戒法深廣非智不剋。一切境者
即情非情。問慈愍一切全非小行。答善戒經
中七眾所受為菩薩方便。業疏云。向不緣慈
如何容大。意在後也。增上即上品。就下準文
生起。以論語通未足開導。識境發心納體正
要不可粗略。故須約義廣明體量。學者至此
必須深究。多見誦語以盲導盲。二俱墜陷寧
無畏乎。問所以須示境者。答眾生造惡由迷
[001-0219a]
前境。惡業既因境起。善戒還從境生。是制法
之所依。為發戒之正本。若不明境將何用心
持此廣張深有遠致。問戒本防心何須制境。
答機分大小教殊漸頓。大機達境唯心直從
心制。即菩薩戒也。小機謂境異心。故從境制。
即聲聞戒也。教雖制境理實制心。權巧方便
於茲彰矣。示境中初科。初二句總示戒量。由
下明戒遍所以。境本無惡惡心該遍。故名惡
境。戒發所因即指諸境。謂翻惡心遍戒境即
遍。若下正列境相。初三句指廣。疏云。有師別
出一卷戒方便相。每至將受依說引化。未詳
何人其文已墜。諒亦無他止是展演情非情
耳。必欲委列何啻三十餘紙。束廣從略亦不
出下兩行之文。要下撮示有三。情非情者此
二總攝十界依正。二空下五句別舉二寶。據
情非情攝境斯盡。為遮疑濫故須別示。上句
明化相法也。佛說四諦即攝世及出世凡聖
因果。苦集道三名有諦。滅即空諦亦名真俗
二諦。次句理即理體法也。異上空諦是教攝
故。佛下三句即住持二寶。問此並非情何須
重舉。答恐謂聖境非戒緣故。問化理二法云
何發戒。答疏云。俱有損壞毀謗義。故如提婆
破法之類。問化相不明佛。住持不言僧者。答
並情收故理中佛僧俱無別體。所以可知。三
地水下二句別舉六大。上五非情後一是情。
風空及識境相難見。故復示之。如盜戒說。
又復須知隨戒多別。如婬殺等。單情境也如
掘壞。唯非情也如盜妄等。則兼二種。謂盜
分四主物兼六大。妄對所誑復規利養。法下
[001-0219b]
總結。言法界者若就教限則局三千大千。今
從圓意須論十方法界。無作之體稱境而發。
等法界量故云並是戒體古記云令云戒境。又云此是。能領心體。誤之甚矣。
引證中初證有情。薩下二證非情。非情境廣。
且舉地塵示其多相。即下復引四物轉證。善
生五種前後離明。若復細論飲食衣服房舍
臥具。常住現前四種僧物。行住坐臥俯仰
威儀。大小便利一切作務無非制法。所謂森
然萬境何事非持。若不爾者豈名具足。若不
先發行自何生。故知。受前預須委學。沙彌建
位正存於此。今時昧教誰復知之。顯德中初
科。初引示。凡戒因行佛戒果德。凡聖優劣實
非相擬。一往且望清淨義同故云齊德。以下
就人顯勝。善法聚者攬無邊戒法。歸無盡識
藏成善種子。作聖道基翻無始惡緣。俱為戒
善變有漏苦報。即成法身。我等云何不自珍
敬。佛恩深重粉骨難酬。苦海導師朽宅慈父
願從今日盡於未來。竭力亡身常贊三寶。廣
度群品少答聖慈。不下舉毀破校量。初正明。
依下引證。經據犯重故曰死人。如僧網具引。
四喻中略眼藥喻。故云等也。偈中上半舉喻
下半合法。瞻蔔此云黃花花小而香。西土所
貴故多舉之。有毀戒者見此言相似順愚情。
妄自矜誇謂犯猶勝。此乃一途引接隨時之
義。聖制令受意在成持。即下文云。寧起行用
不須願求。又云。若毀佛戒不如不受。教旨甚
明慎勿錯會。勸受中初躡前敘勸。即以破戒
無戒比校損益。智下引證。前引釋論雙證損
益。即蓮花色足勸化婦女。出家之語如中卷
[001-0219c]
引。後引大經。但證其損。文明極有勝報尚爾。
餘凡可知。往謂昇天。返即入惡。結勸中隨機
者須觀利鈍所宜廣略。大論示導取解為期。
浮謂不重昧即不明。薩下引示得否。由心重
輕誡令策進必使開解。心量中如諸律論。多
言上品。前引多論但云增上。彼論又於五十
具中各分上中下心。則為九品。然是通論心
之濃薄。亦不明示三品之相。此中欲令受者
知心限量。故約文義次第明之。獨此精詳。餘
皆不述。勸發中唯言上品。故知。中下非是正
意。為顯上品令知優劣。若下毘曇所明。有一
羅漢戒是下品。年少比丘却得上品。皆由最
初發心有異。乃至者始從凡夫終至無學。歷
諸階位更不增長。或云。受體是定。隨行有增。
或約作戒永定。無作通增。並具如後。下品中
毘跋律藏錄不出。言求道者所期果也。救眾
生者所修行也。然雖救生行有深淺。一不害
彼命。二以法開導。三令得究竟度。前不得後
後必兼前。約義推之初但護命不令得脫。即
二乘心。前云求道正據小果。中品所修以法
開解。自他兩利度非究竟。即小菩薩。雖期佛
果行處中間。望前雖勝比後猶劣。上品引導
令至涅槃同歸佛道。即大菩薩行。準沙彌篇
三位配之。恰然符合。學者至此宜須明辨三
心所期行果分齊。舊記解釋但述名言執卷
討尋殊無緇素。故當剖析不可籠通。中品
中初明期果。須約佛乘。解下期行明兼兩
利。津梁是喻。眾生墮疑故受生死。能為開解
令彼得度。生死如津我身如梁。法喻可見。上
[001-0220a]
品中初明自利行。又下明利他行。令法下明
護法行。初中發心受者即今正受比丘戒也。
為成下明遠期也。上二句大乘三學即因行
也。下句求大涅槃即圓果也。三聚戒者出纓
絡經。聚即總攝為義。小乘七聚從教以論。菩
薩三聚攝行斯盡。一攝律儀戒律儀禁惡。結業煩惱究竟斷故。即止
行也。二攝善法戒世出世間大小修證究竟修故。即作行也。三攝眾生戒一切
含識究竟度故。即四攝行。謂布施愛語利行同事。亦名饒益有情戒。此三須配三脫四弘三身三德。如別所明。
三解脫者雖是觀慧非定不發。即定慧二學。
絕縛證真由此得入。故號三解脫門。然名通
小教今對三聚。須局大乘。一空解脫門即性空也。二
無相解脫門即相空也。三無作解脫門即唯識也。亦名無願。懺篇
三觀別配三位。此明大行須約圓修。泥洹果
者名亦通小。取大可知。問今此所受為即三
聚。為非三聚。若云即者後須更受菩薩戒不。
又復大小混亂如何分別。若云非者戒從心
發。既發此心那非此戒。大見錯解。故特提示
使自求之。次明利他。此法即上因行。涅槃即
上果德。三護法中自利利人傳傳相續。佛種
不斷故得久住。深慮詞繁略示梗概。所謂書
不盡言。言不盡意。自非經遠優柔積習。淺識
麁心何由可解。餘廣如疏。結勸中二。初舉況
以勸。言邪想者凡夫結惑。全在未見正理異
所動作。皆是邪倒亂心事。善容有退沒。所以
然者如多論中凡夫感戒具有四過。一忻下
有羸。二容退道法。三容變二形。四邪見斷善。
內凡已去分見真理方無此患。初心薄地非邪
而何。尊尚謂心不崇重。智論下引證。彼明世
界語言有三。一邪二慢三名字。是中二種不
[001-0220b]
淨。一種淨。凡人具三鈔舉前一必兼後二。下亦同之。見道學人
有二無邪語鈔舉三果以收初二。愛未盡故猶有慢語。聖人唯一無邪
慢見愛永斷。隨世假名。如下二約自知以勸。良以無作假
作而生。既非心色無由表示。必約能領顯戒
優劣。前明上品所期遠大。所納之體定知。增
上故云有分齊也。故下引勸即律序偈。疏云。
相召為佛子。即是此文。勤求者謂能受心。禁
戒本者即所納體。然與彼文語有少異。偈云。
如人欲度河用手及浮囊。雖深無沒憂。便能
到彼岸上偈舉喻。下偈合法。如是諸佛子修行禁戒本。終
不迴邪流沒溺生死海。釋疑中前明上品。越教
乖宗故須問釋。答中初二句標示。言義當者
則顯教宗。本非是大有義相當。即如下引。疏
云分通意亦同此。戒下委釋。初引義例。律下
指廣。疏中總列五義云。相召為佛子文如上引。施
生成佛道如此所引。沓婆厭無學。捨財用非重。塵
境非根了。此皆誠例也。光師下攀古例然。彼
所判太成通漫。文雖引據意不全取。四分是
大。將何為小。即應梵網體行全同菩薩聲聞
二戒無別。定知不爾。是以祖師所立語意從
容。義當分通深符教旨。待至中卷。更為詳明
今亦有人直判為大不識教限。妄自云云。問上品心者為全是大為
分通耶。答扶成本宗。分通義耳。問分通之義
出自何人。答如來立教被此機緣。部主深知
還符佛意別立成宗。是以前後律序法正所
安多伸此意。豈不明乎有人妄斥南山不合立分通義。寡陋之識何足議也。
結告中牒上二科誡令早示。使下二句即上
心境。心須念念無間境必法法無昧。毫差即
失可不慎乎。今時昧教事同兒戲。乍登壇上
[001-0220c]
心志驚惶。況師授昏冥但知學語。自無所曉
將何示人。豈非宿業所追。致使此生虛喪深
須責己期遂將來。虛浮者以臨事倉卒多容
舛謬故。第四緣文據中初科。初引律文上示
如非。界外不名受者疏云。此通白四之時。今
約時緣界外無失。恐下顯意。上二句釋不聞
處。猶下釋見處。復引五分轉釋非法。言起過
者彼因比丘借他衣鉢。受已送還諸比丘令
共乞食去。彼言。自無衣鉢佛不制我莫借。故
比丘白佛因制。次科初示處。今下指時事。壇
經云。戒場內東階設席擬問遮難是也。以見
前云若在界外不名受具。故云順上文也。僧
祇不言內外。故知兩通。不近不遠望僧坐處
為言。儀式中反披衣者示縵相故。及下合有
捉字。五中引緣可解。作法中初文為二。初出
他部。和尚白告。或是彰異或令旁取。下引本
部正明今用。和僧中初正問答。如下明總別。
四答者即別答也。初答如上二召入云召沙彌入眾單白羯磨。
三對問云對眾問難單白羯磨。四正受云授具足戒白四羯磨。總答中前
後四法無非受戒。一言總收。鈔用總答下無
別問。乃至等者雖通多人可盡日夕。然於行
事或容停止。義非連續相涉疑濫。必欲準行
且通一坐。今諸州郡年別開壇多人併受。反
用別答。理雖無害事成繁重。餘文可解。六出
問所以中。恐在眾者謂正問時。安審者或約
能問委悉。或是所問詳緩。言通兩釋。廣辨中
初敘由。有得不得如下自明。令下顯意。上三
句令能問知法。得不無昧故云明斷。使下令
能所俱解。若下示非。即舉中邊不足為例。預
[001-0221a]
教中初引制。故下明須解。應下明先教。此下
遮疑。據論賊住同法方成。必讀羯磨理應非
障。此由古執問難不取相解。猶恐妄計同於
羯磨。不可預讀故一往遮之。下文正明賊住。
即引四分。一二三人及眾僧所共作方成。或
可因讀後聞易解。就深防為言。安布中律因
脫衣慚恥。佛言。自今已去聽問十三難。即列
其相故云但問等。至教授出眾戒師對僧兩
列問法。但問十六遮故云及論等。今此合之
難在遮前。故云義準等。能問中體謂大體即
本意也。一一具者謂列名顯相簡辨是非也。
不同等者疏云。有師解云。夫受戒法作法令
誦。但應依文十三使足。答道無者便即得戒。
何須解義。祖師即引捨戒中邊不解不足僧殘
麁語不解不犯。相並難破。此不委明略斥之
耳。初釋邊罪。從喻為名。文中備釋。前依本律
且據具足。下準多論通前四戒。皆號邊罪。然
俗戒中大小通制。準僧篇聚定約大重。所以
具戒須云捨者。犯重不捨自號二滅。欲明成
障故約捨來。後三犯即障戒。不論捨與不捨。
二明污尼。定淨穢中初示通濫。即律本云。汝
不污比丘尼耶。五十皆爾故云等律。故下二
明簡淨。前引時事。下文準用。此下出彼所據。
初果三界思惑全在二果。欲界思惑未盡故
此二聖猶受染樂。凡夫總收內外薄地。問必
不受樂前境不壞。成障戒不。答污壞成難從
能得名。但取慢辱不論前境。上論受樂。為簡
初中後人成不成耳。三果欲界思盡四果。結
使俱亡。此二必無染樂。故知下雙決。餘犯中
[001-0221b]
觸八二戒尼通夷重。恐謂俱障故引簡之。文
中若摩觸為一句。下二句明八事。上句約八
人共成。下句約一人獨作。準疏八尼合作八
人。傳寫誤也。彼律問云。頗有污尼未受戒者
應受。已受不應滅擯耶。佛言有。若以身相觸
污尼是。又問。頗有污尼人得與受戒耶。答有
若八人以八事污尼。尼名污八人不名污。又
復一人以八事污尼。尼名污是人不名污。令
下二句總結二戒。八事具如尼篇。雜相中論
文三段。初簡下眾。若下明通三道。據本成婬
不勞此示。為遮疑濫謂餘非障故。若下辨形
服。義決中初正決。上言自著不障。不約知與
不知故須兩判。但下遮濫。恐謂前境淨穢亦
同形服。約知不知故特簡之。下文指廣。義鈔
第一業疏第三疏云。有師言。但是具戒何論
淨穢。陵辱慢重故障出家。乃至祖師云。宜用
僧祇。明判淨穢是也。壞比丘中答文。初句判
定尼下例決。彼問云。汝不犯淨行比丘耶。言
事希者出僧中略意。故下引文決。欲具問云。
汝不盜現前僧物不。於六親所比丘比丘尼
所行不淨行不。父母師長有病棄去不。不殺
發菩提心眾生不。總示中俗人須約未受五
八者。三明賊心。法財非分詐竊歸己故以為
名。引示中初引本緣。律因波羅柰國穀貴。有
一年少外道。見佛及僧多得供養。即自剃髮
著衣持鉢。入眾中食。諸比丘窮問。彼乃自言。
佛因制斷。若下判成不初明偷形。未出家者
謂十戒也。未受者即具戒也。不應受者約前
知也。已受得者據後知也。律具云。若至一比
[001-0221c]
丘乃至僧所。不共羯磨說戒。若未出家受具
戒。不得與出家受具戒。若已與出家受具戒。
聽即名出家受具戒。文剩者字去之即義顯。
曾下明偷法。正是難位故令滅擯。前但同遮。
縱僧預知違制得戒。決通中前引律文。下示
義決。上文但云一二三人不明眾。但須以義
定。餘和合者如說恣告眾和僧立制等。他部
中善見三種並號偷形。若據第二正是盜法。
所以疏中但言三種或恐寫誤。一字合在偷形字上。則同義鈔。或可稱
夏受禮。濫大僧形故通標耳。初明偷形。言
利養者須約二種現前僧物飲食供設是彼所
希。義無不受。所以下云為饑餓故是也。二偷
和合者律唯約法。論通四種。加臘禮利並成
障戒故疏問云。偷和合者應在羯磨。何以文
中具列夏等。答夏次禮儀及信施等。並是僧
家六和表相由有戒。故便有夏次等。以盜戒
相令他信之故也。若偷下判斷得不同前四
分。引五百問別證受禮。料簡中初科為二。前
示本津言通。依下次引僧祇決正。初明偷
法。彼云。沙彌潛身床下盜聽。初中後語者即
攝羯磨言相始終。俱記成障。不具不成。文雖
約記義須明解古記云。作白為初五篇為中略教為後。此釋甚謬。說戒可爾。若單作羯磨約何
分耶。若凡下明偷形。反之謂經布薩也。問不聞
羯磨但聽戒相為成障否。答此有二別。若身
在眾妄同僧列。但聽即成不必羯磨。若論潛
聽必約羯磨。若但聞戒義應非障。即前文云。
不秉羯磨皆不成難。又如疏云。偷和合者
應在羯磨。若爾何以僧祇云說戒時論何事
耶。答以說戒時必作羯磨故。若爾何以說
戒遣未具者。答恐生輕易不論障戒如戒疏
[001-0222a]
云。下眾無知多生慢習。制令耳目不屬則
重法。尊人生其欽仰。準知。簡出意令尊重。
且如大尼亦遣豈慮障戒耶。問私習秉唱
未具忽聞。及未受前曾披經律。因讀羯磨
了知言義成障戒不。答準前後文並論僧中
正作。詐竊成障。安有讀文而成障戒。如前
善見偷僧和合。屏唱私讀僧和安在。以義
斟酌定非成障。前云。此非羯磨不犯賊住。意
如上解不可專執古記並云成難。古來高僧多有在俗先披大藏。今時信士多亦如之。若
皆障戒無乃太急。學者詳之。年不滿中伽論經布薩者謂。知而
故為然亦須準聞解以判。次四分中以年不
滿及法不成疑惱他人。即制提罪。今引不犯
開語中文。受者二字綴上讀之。文舉二事不
滿可解。言作法者謂。作白羯磨不成。非法別
眾也。有知等者謂。知實不滿及非法。恐後疑
悔受利養禮敬。語彼令知還本處。受戒故引
此。反明本受不得。輒受禮利則為賊住。同伽
論也。尼捨戒來不偷形法。據非賊住。但由佛
制尼無再受故違捨之。望前在道即同盜法。
故名賊住。與前雖異約過顯同。四破內外者。
律因裸形外道與舍利弗論義。便謂沙門釋
子智慧聰明。後見跋難陀即從出家。問跋難
陀義而不能答。彼即休道。比丘白佛。佛言。自
今已去聽與外道四月共住白二羯磨。先與
剃髮受十戒。後作羯磨此制試初來外道。非破內外者。後又有
一外道。纔四月試即得正信。佛令便與受具。
前裸形聞已復來出家。佛言。此壞內外道者。
於我法中無所長益。從此制斷。所言破者邪
正兩見俱壞故。疏云正取破內兼實破外是
[001-0222b]
也。示名相中初投重來兩番破外。受竟反還。
即是破內。又須定約具戒為言。若受十戒破不
成難。彼下出障所以。引制中因前破內故制
令試初投之者。若破內外即是永障。豈復試
耶。人多錯解故曲示之準沙彌篇此即長含廢教。疏中亦令依彼。然須觀機用
舍。未可全廢故此出之。問中意謂但令在眾。可驗順違。而
律文中未與羯磨。先須十戒制意難顯。故問
申之。答中二意可解。結略中此土黃巾或有
信樂宜準前法。律廣明者先令剃髮大與十
戒。應至僧中乞法云。大德僧聽我某甲外道
從眾僧乞四月共住願僧慈愍故與我四月共
住三說僧。即安彼著眼見耳不聞處。作羯磨
云。大德僧聽彼某甲外道今從眾僧乞四月
共住若僧時到僧忍聽與彼某甲外道四月共
住白如是羯磨準作。彼行共住竟令諸比丘心喜悅。
然後與受具戒。五黃門者疏云。黃是中方之
色。昔刑其勢號曰閹人。以衛中禁之門故曰
也。通列中生謂生來即是。犍如下釋。餘三可
解。分截中初句指事。若下正判上明都截成
障。今下反顯少分不成。截根之人色心隨變
故約未改。必已改者少分亦障。小罪者即下
云依篇懺是也。都截中二文並明比丘。蓋準
已受例決未受耳。本律四種上三緣壞下一
犍壞。不下點下一種不簡都分。五分初引緣
起。乃至者略自截之語。應截者欲情可治故。
不應截者報色無記故。即四十二章經云。若
斷其陰不如斷心是也。告下明佛判。諸文都
截並制。滅擯唯此五分。有少留之開下令準
之。依篇懺者自害身分。犯重偷蘭殺方便也。
[001-0222c]
準下例決。已截謂都去少。留者準前。勘者即
心性未改等。餘部即取五分。本部都截定不
得。故疏云。四分無文可準例也。三殺中六七
違恩。第八違福。及下第九即障他正道。第十
兼違恩福。五皆違反中極總號五逆。若有犯
者必墮阿鼻。亦號五無間業。二逆中破僧名
濫。故兩分之。破法輪者立邪五法。盡形乞食
納衣樹下不食酥鹽及魚肉。破如來四衣八
正。犯上品蘭。破羯磨者一界兩眾俱時作法
犯中品蘭。十出血者耆婆治病。針刺出血生
梵天一劫。調達推山迸石傷足墮阿鼻一劫。
故下正問加惡心簡之。此下總示。唯佛世調
達造此二逆餘無能者。疏云。破法輪逆今時
微有西土猶有調達之黨。此土亦有邪見滅法。又引古解。毀形損像或
有血光並入逆攝。又云。不須血光但論惡心。
損是逆例。祖師云。故引示之。可斟酌矣。非人
中且示鬼神。須通四趣天修鬼獄。律下引證。必取變
化方在問。攝四分但列三名而已。五分因修
羅厭患老死化作人形。受戒後往居士家食五
百分食。招譏故制律。文略舉二趣三部。餘必
須具。阿修羅此云非天。以多諂詐非天行故。
犍闥婆此云嗅香。亦名食香。畜生中同取變
化。故亦前科。律下引證。即善見龍王厭身化
為外道。出家受戒已因睡現本形。佛即制斷
如文所引。龍為緣起餘畜皆然。轉問中初明
問意。脫下教改轉。如下自出也。脫猶忽也。二
形中初示相。善見三種。一能自受胎復能今
他受胎。二但能自受。三但令他受三並是難。
皆二形故。若下以失況受。即四捨中一準疏。
[001-0223a]
三障收者黃門愛欲多煩惱障收。又不能男
亦報障攝邊。尼賊破五逆九並業障。非畜二
根三是報障。
次辨遮中初科。初句指前而下敘廣。指受
法者彼有一百四十餘種。前後雜列。今依六
根括示。眼根二十三青黃赤爛紅黃赤色。或青黃白翳水精。極深三角彌離。大
張睞盲尖出斜突瞋怒。一眼門眼眼瘡。耳根有一聾也文不明鼻。舌根有二瘂及具二。
身有九十七。髮毛有六髮痶瘓青黃白無髮無毛。頭有十七象馬
駱監牛驢猪羖羊白羊鹿。蛇魚鳥等頭二頭三頭多頭尖頭蟲頭。顏色有七一切青黃黑赤白或駁或
班。口有六鋸齒無齒喉戾。兔缺無舌截舌。形相二十六前突後突前後突。內曲
外曲內外曲。太長太短如女身。婦女[跳-兆+專]蟲身。捲足指跛曳脚一手一脚。一耳無手無脚無耳。一卵無卵㿗曲指六指
縵指。病患二十三患瘡死相現癭癰氣病疾病。吐沫常病疥婬瘡當臥不轉老極。乾痟男根病左
臂壞右臂壞風病。熱病澹癊病癖病。內病外病內外病。截壞十二截手截脚截手脚。截耳截鼻截
耳鼻。截男根截卵截根頭。截臂截肘截指。意有三不知好惡多諸苦惱。顛狂五根共百二十六。并下雜
遮共百四十餘種。雜類二十餘不稱名不稱和尚名。不乞戒著俗服外道服。莊嚴具眠醉裸形
瞋恚無心有名籍。避租賦官人資債奴。衣鉢年歲父母不聽五病等。皆言下總示得不
如後。三遮中據無衣鉢應合同科。然非明文
容多異解。今師義判故在後列。問據定不發
何不名難。答名可改稱年容待滿。非同永障
不在難收。年不滿者須論胎閏頻大布薩增
不滿者。五分中初列是遮制僧輒度。或下次
明非遮。制僧作難。僧祇多種大同四分。略舉
七相。雀目即屬盲中。聾人下準彼合有瘂者。
下科牒解必應寫脫。躄音辟不能行也。尻苦
高反臀也。鞭瘢音盤杖痕也。凸起也徒結反。
凹陷也烏洽反。印瘢今謂雕青也。獸形彼云。
作種種鳥獸像。侏儒短人也。彼律諸遮皆以
[001-0223b]
不應等語別別結之。今此總括故云一切等。
明得不中初示四種總結之詞。彼文遮難四
結並同。唯以應驅不驅簡異。下文等者如云
若不稱和尚名。不稱受者名不稱僧名。不名
受具足。諸遮之下皆有此語。餘三即是前科
總括文也。是下正簡。是中者即指彼律。辨遮
中初示兩結。彼律凡應法者則名受具。如波
離問佛。一和尚一戒師一眾得並受不。佛言
如是二三人亦得並受。是名受具足。餘皆例
爾。若是遮者則云不名受具足。若與出家者
越毘尼此語通含。故云何妨等。如下引示有
二。初明通得不得。又下示一向不得。初中瘂
等者等取盲聾。彼云。盲者眼一切不見此即不得。若
見掌中文。雀目得與出家此同如法。聾者不聞一切
聲重者。若聞高聲得出家輕者。鞭瘢凸凹重者治與皮
不異得出家輕者。彼律瘂中不示輕相。必取似能
言者。例上盲聾重輕兩別。清淨共住者即指
得與出家之語。上明通得。文云下示不得。次
一向不得中遣書下彼有遣印手字。今此合
之。謂寄書受也。舉手作相者無言求乞也。彼
無舉手字今加以助之。不現前者身不至僧。
如是等者彼云不問不問遮難。前人不欲無心受也。非法不
和合。眾不成就白不成就。羯磨不成就。若一
一不成就不名受具足。前下覆點重者。盲聾
等亦同。十誦伽論重輕得不同上僧祇。衣鉢
中四分。因無衣鉢者受具已。諸比丘語令入
村乞食。彼言我無衣鉢因制。又有借他衣鉢
受戒已。其主還取裸形羞慚。故制不得。若欲
與衣者當令乞與。不與者當與價直此約永賣方成。今有暫
[001-0223c]
賃還同假借。下引五分轉證借者。既令主捨成己物。
故即同四分當令乞與也。多論中初標定得
戒。論下引文反難。意謂無既得戒復何須制。
答中三義顯本制意。別非專受戒。故內德者
不出慈悲解脫慚愧也。決判中部別者疏引
難云。如無和尚不可從彼。必下謂。緩急條別
不可通用。彼宗無和尚著俗服等並開成受
在教大緩。四分不爾立法有儀。況受戒事
大。義無輕略故令準急也。斥例中準疏古有
二解。一云。依多論十誦縱無亦開得戒得罪
上科已破。但不標古。又有人云。若無衣鉢全是非法。若借
得者當時是有。義準破戒和尚四句。即今所
斥。初引古。此下正斥。疏云。得不無文凡情難
信。幸依聲教則無戒也。父母中律因身子輒
度羅云。淨飯王白佛因制。上引善見餘方通
許。下約僧祇明簡親疎。然彼西土多諸小國。
同此古來隨方割據。今時一統四百餘州夷狄
不通。事亦希有準文約國。於時非要縱有亦
希。且約一國須問聽不。但此間風俗篤奉僧
伍。多由親捨勘有此遮。自來者世有孤窮投
人為父。養兒者始生嬰孺從他求美負債準
得者容有償他。約事非重據云不應。僧應有
罪。但由西土負債出家王所不理故須結犯。
此方不然有戒無過。奴中初文祇律五種。上
三屬主義。強下二則弱故兩分之。此間投法
多是良人。事亦稀也。次科初指時事。若下準
經明許。律下示律所闕。下二句準經決律。經
兼男女因決前科。故云及兒。由前祇律三兒
五奴並不論放。故局彼此。今準經文但是被
[001-0224a]
放不問親疎彼方此國一切皆得。故云通允允
猶許也。疏云。本若被放何論彼此是也。三中
佛奴者或費佛物傭雇。或是他施侍佛。盜佛
兩結。此據主論。故云犯重。大道人即目比丘。
雖已受具必還奴位。故云非也。此據永作或
在傭限。不爾則非所論。官人者律中因度波
斯匿王勇將出家。王譏故制。疏云。謂勳品已
上在位。文武百官僧祇四句可解。名謂才業
為時所稱。準下即準俱無例決常俗。以律中
係名籍人亦遮攝故。丈夫者疏云。男子通名
丈者極形之量。孔子九尺餘亦有一丈者。初
科四句。初句志大。次句節高。三謂行有始卒。
四即心無輕動。必反此四。雖是男子則非丈
夫。卓然謂高立也。風霜喻衰辱危難等事。鏗
堅也達至也。次引證中律文初以年簡能。謂
下列示所能。即十種苦事。寒下六字為六。蚊
虻毒蟲為七。惡言苦事為八。持戒為九。一食
為十。僧祇中年雖應法不堪亦簡。故知出家
專存修業。豈不思之。五病中初文五種如下
自列。狂中唯除上品。別明中疏引善見。屏處
增長不得。不增得度與今不同。或是祖師改
之從寬。或恐傳寫之誤。然下究病所起。意彰
開得。下引果人釋成初義。疏云。由惑盡此生
業終報。故總集受也。若下明受已病生因而
引之。或可已受既共僧事。故知未受必不障
戒。餘事中言所以者謂。受戒事重諸部制嚴
所明。餘事重彰此意故也。初科五分反顯相
識猶通暗受。續引燈照不容濫委。次科初引
十誦。次第三問。次點本宗。無文有義。下勸準
[001-0224b]
前事儀有序。今多不行頗違祖意。三中四分
難緣開多人受。僧祇善見乃是常開。今時行
事不須執難。八難餘緣後篇委列。故略指之。
僧祇中因波離有二沙彌。欲令並受白佛。因
開文引佛答。一眾謂二師外兼餘教證共十人
也。並受字下彼云不得眾受。今此略之。若下
遮非。彼云。二三人共一羯磨師。別和尚共一
眾受不名受具足。比今所引少有不次。善見
中不相禮者謂。不互禮應得對禮。正問中下
明行事。文相詳委不更細釋。然於科段稍有
次序。必在講師臨文點竄。須令新學明曉事
儀。今時愚師凡見義章多饒唇舌。至於行事
撥而不辨。便謂文寬無可尋究。及論附事一
無所知。空負傳通全乖鈔旨。苟聽忠告宜須
慎之。七科行事次第相由。初中申手內者亦
約空露。高勝處者疏云。戒遮既淨堪為道器。
緣成業具位登僧寶。豈卑下也有云壇上非也。二中疏
云。衣鉢名字泛顯之詞以通言路耳。陶化也。
前下示衣。若下定加持前後。諸部通指二律。
並在受前。此處即依五分。在眾謂壇上。即出
僧祇。或下示古所傳。乃在受後。隨兩存者此
猶未決。若準業疏定依五分。彼云。豈同古人
雷同受後。今時別立持衣闍梨。餘處前受。理
雖無爽然非祖意。并下示鉢。三中不實謂帶
難。實即清淨浪虛也。下引律示舉聖況凡勉
令實語。然遮亦通得。此據重者為言。四中第
五黃門註云依名示者。必須如前細述其相
令彼解知。今時諸師依本誦云。黃門有五種。
所謂生犍妬變半。若作此示受者聞之何由
[001-0224c]
可曉。如前文云。終為非問即此類也。五中前
云十六遮。今合衣鉢父母五病。故為十也。兩
問字誰。準疏並改云名。以此方道俗名字別
故。父母中注隨有者準須先問有無。答言
有者方問聽否。痟即瘦病。六中初贊許。如下
勸憶。七中坐具肩上準感通傳。乃是前制。今
須在臂。通請者謂問僧可不。五分種種隨緣
者。謂指諭安慰等彼云。應慰勞言汝莫恐懼。
須臾持汝著高勝處。若先不相識不應雲霧
暗黑時受並如上引。教師因教著衣時密視等如此
所引。又云。應問汝三衣何者是僧伽梨。何者
是優多羅。何者是安陀會。彼若不知應語云
此是等。又云。應與受三衣鉢。或下前雖兩存
意在五分。故重舉之。七明白召。初中前示威
儀。言如常者同前出眾禮僧致敬等。此一單
白唯須立秉。疏云。諸羯磨法威儀必同。此既
坐立極成乖別。由本僧差往外為問事須酬
對。坐和失相如立說戒。俱是為僧。意可見。也
今行別答先坐和已後起作白深乖儀相如前所斥。當下次秉法。次文初呼入
眾。覆露兩制並不離僧。彼下教致敬。八正乞
戒。初科為將衣者疏云。乍入僧中威儀未涉。
且為代檐示其方便也。次文初歎法勝。意在
生忻。故下次明難得以令自慶。上二句對餘
趣簡人。下二句就人簡淨。當下勸用心。隨時
作者示不盡也。律論廣者如前教發戒中所
引是也。但下示教意。縱能自誦亦須從教。由
佛制故。乞詞為四。初告僧正意。二前牒初緣
云從和尚也。三後牒今意云從僧受。重牒和
尚者表戒法從僧行隨師也此二句依疏釋。四祈請慈
[001-0225a]
濟。律本作願僧慈愍故拔濟我。羯磨亦然。疑
是寫倒。注令復坐者教授受差所任事畢。九
白和對揀中初問答中二意。初約前差答。又
下次約非眾答。次問可解。私謂。各專一法故
互有無耳。下指義鈔準彼續難云。若爾結集
法藏亦在眾作何以白差。答結集為僧不為
別人。若不差不知誰問誰答。故須差問答人
定方得結集。其羯磨師為別人受戒兼請師
已定。義須在眾是故不差。十正問初科中
前明示衣。律中屏問則有對問則無。今用世
傳非出律本故示令知。應下正勸。引僧祇文
令知虛誑尚不免罪云何感戒。魔王居欲天。
梵眾居色界。沙門通收凡聖。婆羅門即淨行
居士。上云諸天魔梵等。即別舉天人之勝者。
下云諸天世人通餘一切。如來是立戒本。師
眾僧即發戒正緣。疏云。以戒法所通下被上
達非緣。而受體是乖儀欺妄之深乃通遍也。
問遮難中直依律。列少有加減。及至臨事宜
準前法。所以爾者欲顯前問是今潤色。或可
受者已知。止須直示故不加也。第二正受敘
由中。言正須者顯前發戒且令預習。未是正
用今將納法。縱令已解更須委曲選擇要語
激動蒙心。戒師當此不可率易。策導開解。納
法之本。故云正宗。不下遮濫枉猶虛也。今下
標。示境心中初明許可。但下勸發。初二句指
法體。上句標歎。下句示量。具足律儀對五八
十故云深也。聖道基本對世十善故云上也。
當下正示發心。同前取解。開懷中初教運想。
五蘊色心宿因所感故。云報得法既周廣劣
[001-0225b]
報不容。必須運動方堪領納。故云應發心等。
虛空無邊。身量亦等。心法相稱攬法歸心還
依報得。但法非心色非異非同。猶如結界無
作依地。不與地連非不相及故也。故下引示
未詳何論。汝當下示知作法。白中初科。布施
戒者以法濟也。同心秉者勸正意也。下令顧
望制檢校也。正作中問成不為二。初總示問
答。十誦下引本制緣。初示緣起即六群也。佛
下判非。當下示制有四。初制妄緣。餘即是異
覺謂初起。思惟即籌慮。應下二制慢法。當下
三制間斷。應分下四制昧暗。不說得罪此局
不答為言。準羯磨云有違結罪。則通前四隨
違並吉。豈唯受戒餘法皆然。但由事重寄受
以明。故知。秉結必遵四制。若不爾者何名作
業。豈能辦事。法雖祕勝全假人弘。加被功成
全由念力。心強境勝授受無虛。律擇堪能信
非徒設。凡居師列可不慎耶。初羯磨中初文
動彼法者。以前白告情令眾知委。此正量處
舉發前法。初則鼓令動轉。次則舉集在空。後
則注入身心。領納究竟三法次第各有所主。
由心業力不思議。故隨所施為無非成遂。三
番羯磨並先策進受者。白告眾僧然後乘唱。
尋文可見。沈舉沈謂昏冥。舉即輕掉。第三羯
磨重提心量益令勇進。救生護法括束上品。
盡此二句時逼心切。不宜枝蔓。囑令直依意
在於此。加法竟時剎那思滿戒業成就。此處
合辨無作體相。然是眾行正出受儀。識體攝
修宗歸中卷。廣文如後故此不論。三明教示
時節中初科。隨竟記時者此間不行影法。多
[001-0225c]
用俗中年月日時。每一時中分上中下以定前
後。四分中初引制緣。不及後安居者謂。五月
十七已後受者。應下示量法。計尺寸者若食
前受影長為上影短為下。食後反之。善見中
謂。令一人立於日中。齊頭影處以脚相接。或
約全脚半脚及指。隨計多少以分上下。食前食
後同上分之。眾數多少即指受人。而語通上
下。若連上釋即謂。示時定眾不亂。若貫下釋
即謂。受已同聽說相。次安置中初示坐處。在
僧下者壇場界廣準此可知。今時壇窄故出界
外。乃下明說相。不必戒師者此示古非。疏云。
有人行事十人登壇。隨人說相一一誡語。今
解。羯磨加法隨緣至三。示相誨約任時前後。
不專局也。釋疑中前約通答。後人受時直爾
作法。故須此問。別答不須。準此通答止被現
僧。必有外來更須別問。說相中初科。為緣起
者律因比丘受具已與本二行不淨行。諸比丘
呵擯彼云。何不先語我耶。白佛因制為說四
夷。十誦僧祇更說僧殘。是戒分故。次科為二
初敘勸。然後下正說初中二節。前勸護本體
初舉受隨相須勸。但下次舉四難勸。故下三舉
上根勸。經論如此者如標宗所引勸持等文。
必須下勸修三學。會正即三乘聖道。已外雜
學者謂世俗典籍醫卜伎藝皆非本業。故知。出
家專崇道行。道行雖多不出三學。如沙彌篇
廣示學本。宜須隱括取悟於心。下引律文證。
須當學至聖乃已。故云長益沙門果也。正說
中但云說相必兼四依。言依文者即指律本。但
文相具委。人多誦之故略不出。然今備載隨
[001-0226a]
機羯磨。須者尋誦此更不引。寫之甚易不欲
兩繁。既說相已次說四依。受淨中初明受衣
等者此猶同古。戒壇經云。諸部並在問難前。
今時在受戒後。無文所出不足行用。又疏云。
安有受後方事持衣。相越常模故乖正教。若
下明教淨施。已未兩相尋文可委。法附中既
受具戒即須六念。憶戒緣身師當先授。因附
此篇。牒章中注明所出。若準四分衣食起觀。
俯仰威儀常爾。一心念除諸蓋。此據通相觀行
尤難。今此僧祇別指六緣制令繫意。近而可
別簡而易成。故引彼文通成今用。初念中前
示念法。此下顯意有二。上約憶戒下據異俗。
謂月分黑白非俗法故。示別緣中初引。示細
詳教意。若唯對俗事非正要。縱不能答亦無
大損。故知。託彼為緣終歸繫念。準下教隨方
對俗。通相謂不言黑白。允猶順也。第二念不
受請中。準注羯磨我今字誤。合作我常。三並
言常方異受請。世多念云食僧常食。此局不
受請者安得濫用。又言有請不背。意謂無請
則食僧食。有請則赴他請。兩期言之。若此濫
通。何名剋念。妄情憶度全乖律檢。故須清晨
念定。不容後改。亦有念已復從他請。貪情恣
任無由約也。受請中初科準羯磨云。謂不常
定者有作若無請者。有請中不背可解。開背有二初有
緣。背法註列三緣。即展轉食戒開通文也。羯
磨念云。我有請處今依背緣。若無下無緣背
法。文中但出捨法。準羯磨念云。我有請處今
捨與人然後捨之先捨後念理通。注五眾者此出僧祇。
彼云我今得食施與某甲比丘乃至沙彌尼。
[001-0226b]
準此本眾對作餘則言告。並通捨之。以彼四
眾皆福田故舊云當眾相對未善文意。心念中迴施某甲者漫
指一人。但自離過不必人往注中五種十誦
開者。彼因波斯匿王請佛及阿難食。阿難先
已受請。不憶後受王請。明日入王宮食入口。
已方憶前請不與他。佛知阿難心悔告云。心
念與他已便食。波離問佛餘人得爾不。佛言
不得。除五人一者坐禪即今蘭若。坐禪語通故用替之。二獨住
非蘭若處今在初列。趣舉不次。餘三如注。飢時依親里住。此即
第五一種有將為二誤也。此三亦據無人。第三念依文。但稱年
月日時。不必妄加甲子乙丑等。第四注云隨
有無者謂。衣鉢制物攝理須具。遇緣暫闕繫
念早營。及餘三長限內未暇恐妄須憶。今人
常無制物。生不說淨逐日對聖言。稱闕衣及
未說淨。迷教慢法一至於此。法語之言改之
為貴。五念中上明無緣不別法。準羯磨云我
今不別眾食。然別眾唯約受請為言。若常住
食則無別過。可準此文但云依眾。必下有緣
開別。九緣別眾戒中委出。故指如後。六中康
謂安健。羸即有病。文出二法。隨時兩用。已
上六事總束為三。一三是戒。二四及五內外兩
資。第六即身。身是道器衣食道緣戒即道基。
三皆助道故制常念。晨朝不作止犯六吉。此
是羯磨。須合四緣。法須口說言章無濫。事即
六緣無非詣實。人唯獨作處通兩界。緣乖法
敗隨有結犯古記云防二十七罪。又印行六念云晨朝不作得三十二罪。此無所出妄穿鑿耳。
雜相初科。應法澡罐謂一斗。已下小者指隨
相者。漉袋如飲虫水。澡罐即畜寶。彼云。鐵瓦
瓶銅盆銅盋等器別人得受彼律雨衣入六物。漉囊為眾具。二中
[001-0226c]
言心退者鈍根未堪。故開後誦不過五夏。四
分先誦經論及病亦開。三中佛度比丘。即善
來受者隨身制物自然所感。引聖況凡理須
恒具。針斧二物補衣須用。據論為制在律歸
聽。四中即賊住緣起此明時緣。為別邪正故
須常憶。用擬他問。五中年有三時。月分黑白
者戒疏云。道俗位殊時數亦改故也。俗則年
有四時。道則歲唯三位略於秋分也。故三時
之始冬分在初表無常也。令有慧者觀時入
道不容非逸也彼以八月十六冬分為始。此中隨俗列春在初。準疏為正。又先黑
後白者三時之始。必十六日為初也。捨戒中
總有四捨。一作法捨。二命終捨。三二形生。四
斷善根。此明作法一種。又捨通漸頓。若直作
白衣則三戒齊失名為頓捨五十具也。若捨具作沙
彌。或捨具十作優婆塞。則名漸捨。略知如此。
餘廣如疏。僧捨中初引開法。律因跋闍子比
丘不樂淨行。還家與故二行不淨。佛因開
捨。文引佛語不出捨法。律云。我捨佛捨法捨
比丘僧。捨和尚捨阿闍梨捨諸梵行。捨戒捨
律捨學事。受居家法我作淨人外道等即頓捨也。我
作優婆塞我作沙彌此漸捨也。須對比丘捨之。一
說即成。多論所謂受如採寶亦如登山。必
假多緣多力。捨如失財如從高墜。不假多緣。
故唯一說。增一下明分齊。彼經因僧伽摩比
丘七反降魔。後更受具得阿羅漢。因開七反
已外不聽。尼捨中引示。云無更受者女流報
弱多無志操。佛初許度尚是曲開。何況再
受理非容納。釋疑答中初列二義。比丘下示
開制。僧兼二種尼但初義。各顯所以。在文可
[001-0227a]
見。注文義決唯障具戒。
釋師資篇
師通多種今局二位。一得戒和尚。二依止闍
梨。餘並一席作法不論相攝。資取也。即目
弟子取學於師。若據沙彌亦依二師。行法大
同相攝無異。然此所明專約具戒。縱容相涉
非是正意。言相攝者括下一篇不出三種。一
約心者謂父子想。二法三財互相濟故。問此
無羯磨那屬上卷。答計此合入受戒篇中。所
以律文合為一聚。約前所攝故同眾行。但事
繁行廣。故兩分之。來意中初科上二句明立
教之意。住持三寶全賴人弘。師徒相攝僧寶
不斷。則佛法增廣也。增益謂從微至著。廣大
即遍布流通。互下示相攝之益。上二句通舉
三攝。敦遇即心相攝謂厚顧也。日下示解行
二益。業謂所學。文通師資義在弟子。彰非中
上四句敘非法。初句明教壞。次句明人愚。
三即俗輕。四謂道妄。並下推所因。率猶引也。
二下示所損。上明損自他。欲下損佛法。篇意
中上句示悲懷。拯急即拔苦。故次句明慈行。
安危即與樂。故愚教任情動成惡業墮在苦
處。喻如倒懸孟子云。當今之時萬乘之國行仁政。民之悅之猶解倒懸。下二句勸
修彰益。師名中問標三名。師是華言義通二
師。文指和尚。答中初句略。答非此本有故無
正翻。顯下諸文皆義翻耳。善下引示。初引見
論。師即和尚。彼因瞿陀沙彌為育王說法。王
以八分食供養。沙彌云迴與我師及闍梨。王
問二名。沙彌隨答文引答詞。無罪者令無所
犯故。共於者兼彼和尚故。論下會上師名。初
[001-0227b]
論傳者諸記並云見論及法顯傳。疑是一文
外國者中梵自指五天之外。次引四分。呵和
尚者即云。我犯戒和尚不呵。不犯戒亦不知
等。如後具引。三引了論。正本者中天語也。準
疏本音鄔波陀耶。彼云。明了論疏稍近梵音。
猶乖聲論。余親參譯委問本音。如上所述。即
下點示邊語。疏云。如昔人解。和中最上。此逐
宇釋。不知音本。四引相傳糾猶舉也。疏云。阿
闍梨者亦訛略也。如梵天音阿遮利耶。唐翻
教授。五引雜含示通邪正。已上且引諸出不
同。華梵二音準疏為定。資名中以師望資猶
弟猶子。以資望師如兄如父。祖師義釋獨出
今文。諸宗製撰率多承用。總相攝者通論彼
此心相向慕。對下共行別行事條各異。故云
總也。六方禮經佛世有長者。名尸迦羅越。早
起六方各禮四拜。佛問其故。答云。承上如斯。
佛言不以事禮各有所表。東方父母事。南方
師長事。西方夫婦事。北方親屬朋友事。下方
奴婢事。上方沙門道人事。今引南方。彼此五
心可解。僧祇中初制非法。末世皆然。唯圖力
役。焉知誤彼。得罪者約制小過論業叵言。當
下教如法。四分中三初引示。準下義分。初四
心中一是法攝。二三心攝。上謂愍其未能。下
謂憐其有善。四即事攝。後四心中上二懷恩。
如怙於父。下二致嚴如事其君。敬下二句總
顯四心。事父唯孝。事君唯忠。兼之者師也。儒
禮云。師者教人以道之稱。楊子云。師者人之
模範。今人無道以何教人。將何模範。妄攝徒
屬群居不義。開四趣門塞三乘路。毀戒作惡
[001-0227c]
互相贊護。楊子所謂模不模範不範。不為不
多矣信哉。故下結益。次明依止。開不依中本
宗六人初開頭陀。次三開緣礙。後二開行成。
上限五夏下通未滿。他部二種七據十誦。文
明和尚依止義同故。隨住有食之處。故近遠
不定。恐不得者猶無食故。二由旬半共一百
里。自恣者竟夏一來極相遠故。一一下總上
近遠處也。此雖往見由不同界。依止不成故
在開緣。八中五分無人與依止者。攝他損己
惜道業故。私心依他亦不成法。還同不依。須
依中初七人上四明師闕。次二弟子有緣並
須即求依止。後一未過教限。言勝緣者別選
人處。後三人中第八引文有四。四分文下合
云約行。似多教字。十誦五法並據戒本。上四
不識相下一不誦文。母論中律制依止。本為
學法學簡智勝不取臘高。老年依少但除禮
足耳。僧祇中文脫第一不善知法。古本元有
非是文略。初謂施造乖儀。次即愚於教相。三
無志操。四不兼他。九十可解。通簡中初文七
人夏滿。不須者此據行業成就為言。必無所
立還屬後三。息止也。義評中五夏業就許不
依他。於教無違在行猶缺。必希進趣當復從
師。此則無簡愚智。皆須盡壽也。律下引證可
知。通諸教者即涅槃文。又成論云。佛初成道
觀一切人無勝己者。念言。我所得法因此成
佛還當依法為師。多出經論故令廣說。次正
行中初七共行。謂師資互須故後三別行。唯
在弟子故。本宗中初治罰者謂。七羯磨弟子
下分二。上明不令僧罰。設下明已罰令解。二
[001-0228a]
中初勸發露。為下次為求懺。三中差及命終
看視。功畢不可中止。四中本明弟子移處。下
引僧祇。師送弟子由是共行不妨互顯。僧祇
中初制不得離。若欲下明開暫離。上二句明
師不遮。若下明弟子憂念。當下明師安慰。第
五與下法護何異。此謂事有過失容生疑悔。
以教解之。下令修學故非相涉。六惡見謂著
邪背正。七中出家學道以法為本。故先明法
以資慧命。次列衣食用攝形累。須知。二護義
有親疎。引諸部中初標示。僧下正引。初僧祇
文同五六。前明諫勸可不。言軟語者師兼父
德不許犯顏。依止出界者隔明失法得別依
人。若和尚下明有益不離。醍醐味中最勝可
喻明師。下相攝中廣引故此指之。次引五分
同上第二。次明別行白事中四分。前明弟子
白師事通一切。若下明師當量可。且約外行。
八事者三事互歷為八。一伴是處事非。二處
是伴事非。三事是伴處非一是二非三句。四伴處是事
非。五伴事是處非。六事處是伴非二是一非三句。七三
種俱是。八三種俱非。三種交絡者總指八句。
唯下簡上七句。皆不令去獨取俱是一句聽
去。五分中初別示他行。唯下通明一切。文除
不白顯餘須白。十誦初通明諸白。同五分者
並除大小便等。若下別顯出行。前明白法。非
時亦爾者非時入聚對餘人作牒處同上。當
量下明師可不。布薩名清淨。謂對治止過也。
羯磨名業。謂如緣作善也。法事會坐者說法
誦戒兩集也座合作坐。不受語者謂。師不許而故違
之。僧祇文為四節。初白師。須不上明少物不
[001-0228b]
白。若下明作務須白紉女隣反索線也。有下
明師出轉白。師後來者謂歸本處也。說前緣
者述前已白也。餘準此者例通多事也。若弟
子下二誡資行施。亦由來白故有斯誡。非堅
法者有漏世福容謝滅。故若達法空不取施
相成無漏善。則是堅法。若欲下明出行白。若
不下明通白。染衣事中所攝多事皆不須白。
又如經營佛法僧事。隨舉總相一事白之。故
云通耳。古記並立通白法云。從今清旦至明
清旦。所作一切事白阿闍梨知。便謂晨朝白
已一日不須。此不出正教妄生搆立。且律制
白師本取可不。但云一切為是何事如何量
宜。況前引諸教。多種白法皆應無用。今猶行
之無知故也。善見中彼有七法。一太遠恐不
聞。二太近恐踏師影。三上風恐臭氣熏師。四
高處恐成憍慢。五當前礙師觀望。六當後
迴顧喚難。七立於左右七尺許。今引二七兩
法。四分可解。受法中指下依止。下云。日別
三時教三藏教法等。報恩中四分為二。前略
引行相。二事者律云。一修理房舍。二補浣衣
服。廣下二指文勸依。即受戒揵度第三十一
卷末。彼云。自今已去制弟子法應行。若不行
應如法治。然後列相此不繁引。須者尋之。僧
祇中右脚者傍門左入以從順故。同四分者
除大小器等。十誦初明弟子勤勞先脚。至上
浴法須爾。病用物者謂藥餌之資。日下明師
攝濟。惡知識者順己欲情染習易故。最不可
近故切訓之。一壞名聞。二障學業。三喪德行。
四失正信。五伐善根。六墮惡道。近善知識反
[001-0228c]
上可知。智論云。隨逐惡者皆由無智。古儒云。
見賢思齊。見不賢而內自省。成論四輪。一住
善處。二依善人。三發正願。四植善根。況今末
劫人非上智。志性無定好惡隨緣。凡在學流
切宜擇善。因茲言及聞者三思。佛所歎者看
病福勝如下卷引。雜含中初明弟子如法。上
二句離二過。諂偽是心欺誑即口。信下三句修
三業。義分五行。一離惑倒。二無放逸。三不懈
怠。四絕妄緣。五遠塵染。次第對之。深下奉教
行。志下期聖道。如是下勸師敬念授字古本作愛。二明
攝受。標示中和尚攝行同者。下七門中三及
五六通明二師。餘四唯局依止。制意中初敘
由。故下引制。咨承是資行。匠成即師德。此二
句出制教之意。二中四分因。比丘不洗足飲
水便依止。迷悶倒地佛因開之。十誦開五六
夜。為選擇故與下伽論。延促少異。五百問中
初不依止。受用犯盜者須約私物。師復不許。
既非相攝輒用同盜。必是僧物十方同分。或
師通允不為竊盜。理如十誦。違教吉羅或可
論家制急。約緣辨犯義非重夷。若下不誦戒
者臘同師位。教行無知不堪利養。故同犯盜。
亦如上通。第三列名中初出家者。即十戒師
和尚闍梨等者。謂與二師夏次同也。亦名同
和尚同闍梨依止必滿十夏。不在等中所以
除之。得名中前約夏。簡未滿不名。若下準例
得名。攝人中若作師。更請者上四闍梨必滿
十夏欲從依止。前法已失故令更請。列德中
律中因制依止。有新受戒者受人依止。多起
非法故制十歲。又有十歲愚癡比丘。受他依
[001-0229a]
止。多造非法。復制十夏有智慧者。又有自謂
有智慧者。受人依止復制闍梨行法。令教誡
等。此三必具闕一不成。下指共行法。與前無
別。選擇中伽論初明自選。及下明問他。言都
無者總上三種。謂戒德無缺。教誡無倦。眷屬
無諍。僧祇五法並制弟子。此彰師德歸攝人。
心能感弟子。成此五者方可依止。即屬簡德
古云此五約師非也。四分三段初明選德。言輒爾者律云。
彼不選擇人受依止。故即下示過。文略呵責
等四治故云等也。因下二明簡年。二歲比丘
即律緣起尊者婆先也。未斷乳者喻於嬰兒。
豈能生子也。若下三明誘去。律因二師破戒
見等佛言。聽作如是意誘去。欲令長益沙門
法。故引五百問反示如法不聽。言犯重者成
盜人故。因說者彼云。昔有比丘輒誘沙彌去。
此老比丘無人看視不久命終。故制律中六
群誘他弟子。佛言不應止犯吉羅。論中重者必約盜心。善見中
明簡學業。檢行決疑必依解律。故餘不許。下
引僧祇轉釋解相。遮濫預。故知。二部律不係
四中。不能如上觀察機緣。然知律相容可咨
問。自餘不許故云下至。三千威儀彼文甚廣。
撮要引之。第二卷首云。新至比丘欲到賢者
所。請作依止阿闍梨。當先自說言我為某先陳己名。
遠離三師各去是若干里。今獨來在此。本意
欲學。連遇國郡不安故來到是。今自歸賢者。
賢者為我作依止阿闍梨。賢者用某自歸故
受某甲為弟子。賢者當用法故為某甲作阿
闍梨。說已頭面作禮陳請等。又云。弟子依止
阿闍梨有五事。一者當數往。二者至戶當三彈
[001-0229b]
指。三者入當頭面禮。四者長跪問消息。五者
當還向戶出。復有五事。一旦往問訊。二師呼
即著袈裟往不應單身。三當掃地具澡水拂
拭床席。四若有所作若出入行止當報。五受
經問解得不得。不應有恐意。第四示緣中言
多壞者律云。不案威儀著衣不齊整。乞食不
如法處處受不淨食。受不淨鉢食。在大食上
小食上。高聲大喚如婆羅門會坐無異。聽下
示制。元立依止補和尚處也。請法中準律具
儀。跪膝合掌然後陳請。僧祇異名如前篇引。
注中示知加改。彼云。我某甲求大德為依止
願大德與我依止我依止大德住。故知。加改
不唯闍梨二字。成不中五分。初明弟子受教
之詞。本律無文。今須準用。先下明不識觀量。
若依下明師不答。四分遣使謂。身不現前不
成作法。遣受即弟子慢易。遣與謂師之率爾。
五中標云大同者即共行七法。教誡中初文
僧祇廣略次第四節。初明廣說三藏。晨朝日
中昏暮為三時也。不下略說三藏。律藏戒相
經論三科皆其要者五陰十二入十八界為三科。若受下復以
禪誦便當教授。若不下直言約勒不引經律。
已上四法言雖繁省並須三時。指過中以文
開略法自可依行。況法語難遵。人情易厭故
指其繁重。意使隨宜。禪齋者謂。坐禪時及中
食時也。請意中計論請意。合在前科。然敘資
心為彰師攝故此明耳。初二句即指上科。前
但出法不明意。故或可指簡德中僧祇五法。
或指總相攝中父想四心。以五法四心即同
四意。此但廣之故云重也。四中初示相依。二
[001-0229c]
明順學。三敬慕。四執勞。二法者雜含云。告諸
比丘有二淨法。能護世間即慚愧也。必下結
示可不。悠悠謂閑慢也。辦成也。斥非中蕭然
寂靜也。兩攝或約師資相望。或約財法二事。
成下喻師資非久也。野馬者天台云。風動塵
故曠野中如野馬莊子云塵埃也。極下喻受法不成也。
陽焰者智論云。飢渴悶極見熱氣謂為是水。
此謂似有而無也。引誡中大師者德重學優
堪為世範。非今紫紫濫稱之者。不下列示五
緣。上二可見。下意供養依止為三。五分小事
謂供給承事也。若下恐俗輕侮正其所失。準
彼乃是弟子覺師。今此反之意通彼此。下指
廣相文見二十七。善見留一者。乃知師攝意
本利他不圖役力。僧祇中王難謂為官。繫閉
等賊抄須贖者屬彼強故。若奪成盜必自脫
免師攝無過。不下一句違上兩制。結師小罪。
老弟子中但令夏次在上。不必年老。十誦可
解。僧祇中初句標同。除下簡異。禮足永閉按
摩時許。應下示同。上明師以法攝。同上日別
三時教三藏教法等。百歲須依者舉多況少
也。下至知二部律。謂不具上知有罪等四法
也。晨下明弟子報恩。第六標分中合訶是過。
訶誡即法餘二可知。示過中初文律列八箇
五事。總四十句初至不恭敬。即初五事次五
云。無慚無愧此二八五並同。難與語惡人為友此二句下七五並同。
好往婬女家後六五事上四句並同。唯第五句別乃至以看龜鼈等一句接通前成八五也。今
束其同者止取別相。但十五事又式叉沙彌
尼律中合列第七五中。今離為二相耳。上六
注釋可解。戾猶逆也。友惡人者近習不善故。
[001-0230a]
婬女下七種履涉非處故。看龜鼈者放恣嬉
遊故。律下例通餘過。勸令依罰。重罪者制唯
犯吉約業。尤重如下引示。善戒中舉極惡人
以況其罪。猶更過之。好為人師者寧知不易
乎。旃陀羅經音義中譯云嚴熾。亦云主殺人。
即魁劊之名也。五百問中彼云。迦葉佛時有
比丘。度弟子不教多作非法。命終生龍中。受
苦不能忍。便觀宿命本作沙彌不持禁戒。師
亦不教作念瞋師。會其師與五百人乘船度
海。龍即出水捉船索此比丘。眾人即問。乃述
本緣。眾不得已欲捉比丘。彼曰。我自入水不
須見捉。即便投水喪命。釋疑中前引過相。八
五列之。恐疑犯五方呵。故須明決。答中初正
答。又下教酌情用舍。如文易會。引勸中彼經
有一年少比丘。出家未久不聞法律。當乞食
時不知前後次第。比丘訶諫不從。佛因垂誡。
文如鈔中。不閑等者謂愚教也。凡所下明造
過也。轉向下示現報也。捨戒下釋上轉向死
也。犯正下釋上同死苦也。是下結勸。文中兩
言謂同死苦。準經上句合云謂向於死。經云。
所言死者謂捨戒等。同死苦者謂犯正等。經
中牒釋。今易於下結。語不當異引經對校。定
是傳誤須考本文。無勞強釋。第二訶誡敘如
非中分三。初誡自量。若懷下次示正法。次第
有四。初句明利他。次句明觀察。又依下出過
相。依訶詞者即下五種重輕。隨用故云進退。
依過下正訶責。若過下三勸依教初列非。宜
下正勸停止也。鄙懷者即上諸非。出道者即
前四法。然言之甚易。為之極難。若不懷瞋安
[001-0230b]
見訶責。雖云世有何甞見之。苟自識心不如
抑忍。列如法中四分五種。注釋甚明無勞煩
釋。但初重後輕。中三互望並通輕重。執涅槃
中敘過為二。初示正教。三世者釋迦為現。已
前為過。彌勒已後為當。然過去已滅當來未
立。安知其教。蓋諸佛道同舉現可驗。又復現
教並明過未。故可知也。但佛法仁慈必無陵
物。恒沙皆爾豈止釋迦乎。比下指非法。便下
斥妄引。初標破。彼經第三因迦葉菩薩問長
壽因。佛答。應護眾生同於子想。迦葉白佛。若
有破戒作逆毀正法者。何得皆子想。因此令
以羯磨治罰。乃至云。若見比丘見壞法者。置
不驅遣訶責舉處。當知。是人佛法中怨等。迦
葉復白佛言。如佛所言則不等視一切眾生。
同一子想如羅睺羅。乃至佛言。譬如國王大
臣宰相產育諸子。若二三四將付嚴師教詔。
假使三子病杖而死餘有一子。必當苦治要
令成就。乃至如來亦爾。視壞法者等如一子。
愚人執此故行杖罰。然下委斥。初出經意。一
子地悲者若準經中正明如來。下引攝論則
通初地。即下引經反質。即第十卷偈云。一切
畏刀杖無不愛壽命。恕己可為喻。勿殺勿行
杖。不知下責其妄引。嚴師為喻。即如上引。引
深位中初正引。淨心者即初地。亦名歡喜地。
無分別智於諸眾生同於一子無取捨故。方
便者示現權巧度眾生故。十事即十不善。今
下斥濫。準涅槃者即上偈文恕猶度也。智論
云。苦力多樂力少。若人遍身受樂一處針刺。
眾樂都失但覺刺苦。淨度偽經如序所列。舊
[001-0230c]
記云。彼明。重罪打三百。中罪打二百。下罪打
一百皆得福也。此下斥非初指偽。隋朝焚毀。
古德不用故云智者共非。縱下從破可解。引
正教中本律。瞋心訶責即毀呰戒開慈救故。
杖擬畜生犯吉出打比丘戒。地持中約過輕
重以分三犯。罰黜者不令依住。折伏者以事
陵辱。如律奪衣斷食之類。訶責者若言訶誡
舊約夷殘提吉。分三犯者未必然也。大集中初示極誡。罪同等者舉
重為比。出一佛血一劫阿鼻何況萬億。若下
教治法。僧事即羯磨說戒。若下出能罰之報。
何以下出不聽之意。準下準經以責。前明初
地可行十事。已是下凡。不宜僭濫。結業既重。
死墮惡道故曰冥然。僧祇中三。初明折辱法。
謂可罰者。若凶下明捨離法。即不可責罰者。
若弟子下弟子惱眾。師為懺謝法。三非法中
四分前列五非。上二時久失訓誨故。病人律
因二師不看病者困篤故。不喚現前不知訶
故。不出過不知何罪故。若下明師乖法。或下
即弟子悖戾。得罪二字摠上諸非。律文並言
不應故。僧祇初明暫奪。共行謂和尚親度者。
七法相攝故名共行。若據依止亦共七法。從
本彰目以簡親疎。若與下明永奪以先要故。
此並奪衣戒中不犯緣也。適悅也。十誦剝衣
折辱異上兩奪。初緣起。佛下立制。沙彌二衣
故須留一。準小例大須留下衣。四辭謝法去
住中十誦文為二。初辭好師。法但不勤訓誨。
故欲從他。先明白師次明師為選擇。若和尚
下遠離不好師。法下列四句。二住二去。法是
本務食乃旁資。有食無法徒養於穢軀。有法
[001-0231a]
無食終成於慧命。聖制有以何得不思。僧祇
中初明去住。彼亦四句二去二住。不問而去
同上無法無食。問而去有食無法。苦住有法無食盡壽不應去。樂住有食有法雖遣不應
去。若下二明諫爭。喚汝來者彼律正作婦女
字。今此寫誤。五百問中今時末法多有斯事。
雖欲從他抑遏打罵。故令晚進。白首面牆。法
墜於時率由斯致。必負高識無枉自他。辭去
中為二。初明訶責懺謝。又二。初明求人調和
法。應知下令師觀察。律下二自對求懺法。前
明弟子勤懇。若下下制師必受。次若知下明
知非捨離。初聽他誘去。律開必能長益沙門
果者。故知。能誘必約好師。若弟子下二自白
捨去。五種即下白法五句。依師本意檢過策
勤。五並不知師義安在。去非就道固其宜矣。
釋難中前七法中弟子於師訶責。犯殘並須
經理。有疑惡見復須諫正。此明捨去故須和
會。正答可解。引示中前明受諫。若師下明拒
諫。依前二師者和尚遠去。依止出界。七失師
法列示中初明和尚無失。無德依他者但可
捨去相依仍在。以下示無失所以。初受期心
盡壽親附。不同依止容有再請故也。二明依
止有失。若論依止但有請法。義分三種故云
詳正。若失請法則須重加。若失下二起心而
已。如後所明。互治中二前明師被治。中復二。
初定失法。律云。和尚闍梨僧與作訶責擯出
依止。遮不至白衣家。作舉佛言不失依止弟子亦同。
今以義約即不失上二也舊云三舉失下二者非也。以師下釋
失所以。言得罪者若輒教誡則違行法。一一吉
羅。以奪下轉釋得罪。不得依止即奪眷屬也。
[001-0231b]
若下次明弟子被治。三皆不失。開無隨順者
合眾同治。餘人隨順並制吉羅師獨開之不同隨舉
彼局惡見犯提故。互出界中初牒文。律云。和尚闍梨決
意出界去不還。而即日還。佛言此失依止弟子亦同。
失下次義決。不失請者不越宿故。言但生者
謂起意也。請法謂求教授。律約即還故云決
意。若論隔宿不問決與不決。三法俱失。指大
疏者古記引云。師徒決意出界心隔。雖即日
還便失依止者謂失下二。若爾離衣破夏何待經宿。
答師徒各有兩捨之心。故失人有離衣處心。衣
處無離人意故須經宿。又衣夏約明相論失。
依止約心約界明失。故不同也。通列中律文
前後總括有九。第四犯重者律云。和尚闍梨
僧為作滅擯。佛言失依止弟子亦同。五如上引通七
羯磨。且舉訶責。餘七種即出受戒犍度八五
句中。對文可見。彼云有五法失依止一師訶責。二去三休
道。四不與依止。五入戒場上。復有五事一死二去三休道。四不與依止。五若五歲若過五歲。
復有五事五見本和上。四句同前唯第五別自下並爾。復有五事五和上闍梨休
道。復有五事五弟子休道。復有五事五和上闍梨命終。復有五事
五弟子命終。復有五事五還在和上目下住。第二第六必約經宿。
若即日還如上所判。第八謂師先遠去。弟子
別求依止後見本師。還復依學。彼法即失。第
九亦爾。但約弟子離師後還為異。準律上六
通於師資。下三唯局弟子。言約教失者別點
第七。且約教限。若就行論法身成立方離依
止。如上所明。問訶責約教明言不失。答上準
奪行亦即是教。問遠去訶責即上二門何須重
示。答遠去即還。律文判失而義有不失。訶責
[001-0231c]
等七律判不失。而約義有失。所以此二先明
後方通列。問約前三法別配九種同異云何。
答訶責失一如上可知。遠去兩別。即還失二
越宿失三。餘之七種約教失三。尋之可見
古云。死與休道三法俱失。訶責失一餘並失下二非也。安有犯重入場。請法仍在耶。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三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四
釋說戒篇
戒即本受法體量等塵沙。從緣舉要且列二
百五十。為持犯蹊徑使攝修之易。然恐物情
懈怠不自策勤。故黑白兩半畢集一處作法
宣告。庶使因言省己治行日新。雖廣略兩殊
僧別三位。一言統攝無非淨行。故云說戒。正
儀者以普照道安及當時律肆。立法雖殊多
無典據。此篇所述皆憑聖量。參詳經律搜駮
是非。題曰正儀。對簡非正。又復上云說戒克
指所說之法。下云正儀統該能辨之緣。能所
兩標緣法雙顯故也。注文示正譯中。即下三
千威儀初義是今正用。故先舉之。言淨住者
二義釋之。一不失義。聞持無犯體常存。故下
云清淨戒住是也。二依止義。禁制三業安住
戒中。即廣弘明集云。淨身口意如戒而住是
也。廣引中出要律儀但指國語。續引泥洹。始
是翻名。憍薩羅者方志云係中印度。周六千。
餘山城周四千餘里。大信佛法等。泥洹有二
本。今云六卷。簡雙卷者。長養即總翻。二義是
[001-0232a]
別釋。初義同上。次義即下伽論證得白法等。
或可長對次義養對初義。雜含中梵語雖具
猶訛。則知單云布薩訛而復略。下引正音二
義分配。斷謂止惡同上戒住。下義相對可知。
國語不同訛上兩字故亦呼下。上是具翻復
含餘義。則有七名。初云集者。戒序云共集一
處也。二云知者。即自知犯不犯等。下云從前
半月至今半月中間不犯戒耶。三宜者。戒疏
云。晦望兩半折中之宜。四同者。下云十方凡
聖所共同遵故。五共住者。奉慎清淨住二種
僧中。有犯者不得聞故。六云轉者。轉諸業惑
證白法故。七云常者。僧所常行餘皆稀故經
但出名。今以意詳引文約義略如上釋。三千
中三譯。二同上釋。和合者三體三相非說不
顯故。下二云義言顯上正翻。故已上多名總
歸四種。淨住斷轉止惡為名。增長長養生善
為名。集同共和遵奉為名。知宜及常從制為
名。然雖多出但準前標。止翻淨住。會通中俱
舍明八戒皆云受布薩護故云名也。名即是
召。次引了論戒護兩分會同俱舍。二論言護名
義頗同。布薩與戒華梵互舉。事同名異。後引
律者。律中二十犍度。第二即說戒犍度。後五
百結集中迦葉敘波離結集乃云布薩犍度。
即知前標說戒。後云布薩。前後互舉故云即
也。此句正指同前篇目。問為布薩翻說戒耶。
且布薩自翻淨住。戒乃梵語尸羅。既非對翻。
云何律論二名互顯。問何以不云布薩正儀
耶。思之可解學者多昧故當曲釋。敘意中初顯教益。上二
句標歎。下二句釋成。上句約時顯功。正像語
[001-0232b]
略。理須兼末。即下云。云何得知佛法久住等。
下句約法明用。以同遵故。清淨和合餘法可
行。下云攝僧根本之教是也。次科初四句先示
情見。滿猶厭也。希作者如結界受懺等。數為
即半月常行。比下正斥。初二句斥慢易。良下
推所以。日染者常所習故。屢聞者一月兩說故。
屢數也。以此下結歎。情即妄緣逐物流變。愛
此惡彼貴希賤數。寄此一事足見凡情。故云
可知。彼時尚爾豈況於今。僧寺雖多行之彌
寡。縱有行處事不獲已。豈非宿業生值斯時。
念道之流願須珍敬。三中初敘古。二顯今。初
中先列諸本。齊即南齊蕭子良。生封竟陵王
死謚文宣王。在家布薩者。或五戒八戒或云
菩薩戒。其文已亡不可尋矣或云即淨住子二十卷也。普照。
指歸云。遍尋傳記詢訪名公未知何代人。道
安者晉高僧。製僧尼軌範。為三例。一行香定
座上經上講之法。二常日六時行道飲食唱
時法。三布薩差使悔過等法。天下寺舍皆準
行之。廣敘德業備如梁傳。但下評量得失。上
二句示古差殊。下二句顯今縱奪。意解即所
見也。心相謂處事也。顯今中云經意者。語通
三藏皆得名經。下引諸部律文大小經論等
例如下云各誦經中清淨偈文出僧祇即目律為經。所聞謂世中相傳。重謂對
前諸本。撰次即目綴文。生起中初嗟時示意。
故下指前標後。敦遇有本作敦勵。先引勸勉
即前云凡情易滿等。引諸文中。善見上二句
比丘問佛下句即佛答詞。伽論初明斷惡。上
云諸惡通指十業。下諸煩惱不出二惑。受字
寫誤。論作有愛。即示惑體。證下次明生善。白
[001-0232c]
法者通於凡聖。凡則事淨聖則理顯。究竟梵
行唯局極聖。又下省己悔露即是清淨。故下
續引母論顯之。開章中標分僧別兩位料簡
不同。僧是本制四人已上。作法誦戒。別即緣
開對首心念但陳三說。又下四門一二通僧
別。第四唯局僧。第三有通局如鳴鐘眾具。制
通一人行籌告令唯局僧耳。時節中初科。若
約三日諸部通制。及食前後亦出僧祇。今以
前三全出十誦故總列之。下引諸文會釋。後
二唯出本宗。故下皆標四分。別釋中初文前
引四分示同。布薩日通含三日。問三日隨用
得否。答世多執諍未善祖意。若謂通得者業
疏那云十四為俗說法授歸。十六為難開延
未可常準。若唯執十五者。疏文那云三皆通
正隨用開得。必用二日。七非檢勘。何非所收
二皆有妨。然疏中但恐世人常用餘日。意欲
剋取十五為定故別分之。至於有緣通用不
名非法。亦猶自恣雖通三日鈔取十六為定。
非謂餘日不得。可以相例。下引五分顯異。四
分亦同引此文者。欲取十五為常度。故疏云。
前二為俗則說法授歸。後一為道則淨心說
戒是也。第二即約中齋以分前後。又但制前
後皆通故。所以不擇晝夜者。既制侵早日夕
可知故。律中恐明相現開略說戒。則通夜明
矣。增減中初引緣起。業疏云。外界鬪諍不自
消殄。反來清眾。塵染何疑。佛下引開法。初明
減前。由避諍人。不待十五向前二日故云減
也。然十四本是正日。亦為諍緣故入減中。若
十六來十五日說。由是正日不名為減。若下
[001-0233a]
明增後諍人入界不得說。故延過兩半。故云
增也。文有四節。初明即時潛避未須增也。令
入浴者。眾僧出界使不知故。若下是第一增。
白僧者作單白法。又下即第二增。疏云兇惡
不忍本界未和。故來異住望同清蕩等。亦須
單白。若下開與同法。心本非和恐廢眾事。且
令同作。故云強也。是則減為二日。增亦二半。
增減皆二。在文可解。斥古中。彼據善見十誦
幾時住世之文。便云不增至三。以三半不說
法即滅故。初示律開限。諒無他意。但恐僧事
停廢耳。亦下遮濫述。律下引文破。初本律二
文。拘睒彌者因比丘鬪諍故。言佛在者顯法
非滅也。何妨下縱彼所計。一國可爾而非都
滅。高勝比丘為長者門師。長者臨終將寶藏
付之云。候我二子長大。與其好者。他日付弟
兄生怨心來。告阿難。阿難疑之經六布薩不
與同法。後阿難問高勝具陳父意。阿難云。汝
吉羅不犯。次引僧祇。即弗迦羅聚落比丘妬
蘭若比丘有名利。彼十四來語云。十五說待
彼去後說。明日來云昨日已說。汝叛布薩得
罪。我不與汝共食。如是經二十年。故云相嫌
等。然彼二文非謂不說。用此質前文似非類。
一往且望不同法邊得云不說耳。非時和中初
引緣。即拘睒彌國鬪諍破為二部。後非時於
舍衛和合。故佛開之。疏云二眾歡心同崇淨
教。說不待期故也。以下釋開所以。初示僧義。
今下敘其不和。反顯須和以明開說之意。不
同見戒者。因諍法相即見不同。廢布薩事是
戒不同。然戒和者。言通受隨。今約隨行說戒
[001-0233b]
以論有本或無戒字。雜法中此門廣引諸教雜顯事相。
欲顯下科行事儀軌並有準據。下為點之。作
相中文云。不時者謂不同時。下指前篇。謂唱
令打犍槌等。行籌中初科引十誦文。初通明
二眾緣起。若下別示下眾同利。初正明言不
往者。謂正羯磨時身不預眾也。四分下次引
證。初引本律即法同沙彌。若下引涅槃明形
同沙彌。次科五分中前示製法。並五指者謂
中人五指相並。當五寸也。拳一肘謂尺八也
舒手則。二尺故。然不明物體。今時多以竹木為之。客
來下明行法和合。若干總合數也。三中梵名
準聲論翻之。疏云舍羅草名。以為籌計。散華
中五分初明開俗。比丘不得即明制道。初句
制自散。彼律因諸比丘以華散高座比丘。居
士譏言。如王大臣。佛因制之。若白衣下次制
受散。謂雖開受不得墮衣。當拂去者乖道相
也。座上無苦無上過也。比丘下三開自散。前
制供人。此開嚴處。前皆因引。此文正用。淨水
物中初引僧祇。三節。初明淨手。當先淨者。文
似說戒師。今即行籌人。香汁浴之者。上是淨
水此即香湯。二並淨手。誦下二明置籌。此開
數戒與前不同。雜碎文句即戒條也。多論云。
十二年前常說一偈。今說五篇。名為雜碎。五
百對一部數則過倍。七百對二部猶多百餘。
此謂籌數宜多。不必限定故也。若下三明所
須眾具。誰應下即預差三人。或容施物須人
呪願。下五分中即令維那為之。此方事稀故
不行耳。四分中眾具同上。但明年少具辨上
座處分。尊卑之任不相亂也。次人法中初科
[001-0233c]
僧祇文為四。初明所誦法。而言律者舉教目
行。即戒本也。誦二部者準安居中。即第四律
師。問僧說尼戒何益。答本受體中總發得故。
又為尼所依須教授故。若下明能誦人。上座
說者德居物尊。發言誠重在座誡勅。聽者依
承。次遷無人方聽能者。今時多差新戒。深乖
教意。高臘恃尊懷慚不誦。豈知替補佛處傳
弘任重乎。為下簡聽眾。彼部通禁五名。四分
得語下聚。以下眾有犯通結吉故。此謂二師
指教。非謂得聞戒也。問戒本偈序列三篇名。
下眾得聞者。答略舉總名不說條目。故若說
下制恭謹。上二句誡聽眾。不覆頭者應開有
病。不覆肩者西土敬儀。此方不爾。應下示行
籌。下指唱法即如上列。次科中五分雜明有
七。初簡能說誦戒取德臘。秉法選堪能。故須
二人也。疏云上座昬朽秉御是難。依文誡約
有同佛世是也。今則年少誦戒。上座羯磨都
相反也。若彼高座識達是非。依律自秉必涉
疑昧。須擇堪能。不必上座。說戒下制所聽。慢
相極多。且列七種並犯嚴刑。人猶不畏。智首
律師每臨說戒。合掌危坐。晤恩法師𣈅然自
感。竝至畢席。僧傳明載。下愚慢法同坐同聞
尚不免過。從何取益。請披佛誡豈不省非。上
座下明遣忘。若諸下明移日。謂三日內也。諸
下明作餘法。應下明說儀。至下明三日所為
不同。下引四分以彰部別。律云諸比丘欲歌
詠聲說法。佛言聽。後有一比丘過差歌詠聲
說法。佛聞已告曰。汝莫如是說法。乃至過差
歌詠聲說法有五過失。一自生貪著音聲。二
[001-0234a]
令聞者貪著音聲。三令聞者習學。四俗人生
慢心不恭敬。五靜處思惟但緣音聲以亂禪
思。故知本宗亦不全許。今指為廢教意是不
取。即用序中第四師義也今時誦者引弄音聲文句不顯。人不樂聞反生輕
悔。何啻五過。宜準今文自說為善必非過差隨用兩得。三中初制供養知法之
人。說下教誦者預習。三正說儀總示中。初明
通用他部。下引五分僧祇並阿含華嚴。而下明
所據古本。準此應有多本。二師尤長用為綱
骨。即下諸偈不標經律者是也。然事容繁闕。
不可全依故云餘則等。初中三。前明處所。理
下定床座。初二句判定。言準承者令依中國
也。中下次示國土不同。中國用床者。如露敷
脫脚等戒也。類即例也。綴下讀之。此間古者。
西晉時五品已上及州牧得坐床。大夫謂上
大夫。中下大夫亦無。皆席地者古禮皆然。至
今北地其風不絕。洎晉室罹亂至于東晉。節制
無準。故通庶人。今下三評品可不。初二句指
時用。亦下縱許。然下奪歸。言不便者或由坐
立乖相難知。或受籌跪地。事須上下。今多在
床互跪。全非敬儀。屢見愚僧斜身倚靠。高竪
一膝而受籌者。事乖正則。慚致澆訛。故尼鈔
中明入堂已即斥僧尼床上禮佛。亦其意也。
隨下囑令斟酌。準釋相中。地卑濕處開床設
禮。榰脚八寸。餘則不聽。容有此緣不可一定。
故令隨處。眾具中令準前者。即上僧祇四分。
白告中準下略法。令於小食時白。上座白者律
文正制。今下當時所行令準用也。今時維那
白已。上座依下略法中文復加勸勉。亦可準
行。然策眾之語當隨機要激動時情。不必謹
[001-0234b]
誦。指僧網者。前云每至說晨。令知事點檢僧
數。眾主上座親自按行等。集僧中別科前明
盡集。不局等者即大小同行法。下約二處集。
即是別法。兩明其相意令通曉。若猶下明檢
校。次科中初明集處。即在堂外行立應下明
說偈。即須大眾同聲說之。若云打鐘人說者。
合在前明。豈待集至堂前方令說耶。又業疏
云。律令舊住淨人下位打者。此召僧法制。非
具道者所為。必無二人。方聽兼助。必使淨人
令說。何益。又文中顯言聞鐘偈。豈是能打耶
有人執。本緣起是阿難鳴鐘時。說便云。此偈是打者說。又輒改聞為鳴。委如別。破下諸偈詞
相承不解。人雖誦之多迷文理。略為科釋。聞
鐘二偈。初偈明事用後偈明所期。初中上半明
功。下半顯用。四魔強盛能障善道。故有力也。
欲相侵害故如怨也。結即三界見思。盡無餘
者即無學極果也。上句修因下句證果。後偈
中上半明所集之意。下半明能集之願。聞法
人者總凡聖也。雲集者喻其奔赴也。入堂中
初示儀式有三。初禮敬次說偈。三就坐。偈中
上半偈明自行成就。次一句明眾行無違。末
句自眾兩具方成法事。自行中上句受體無
缺。下句隨行無犯大眾字有本作清淨。如下次誡侮慢。如
上即雜法中。極教者若取制之深極。則指律
文。若約教之終極。即指涅槃。彼云我不滅度
半月一來遺。謂佛之遺誡。言根本者望餘法
事皆是枝條。有人於此妄立歡喜偈者。若言
表淨前偈已具。何勞重述。若是陳過有犯。自
當懺露。豈但乞僧歡喜而已。習俗日深苦諫
不捨。知非遷善未見其人。第五與前第二相
[001-0234c]
濫。以意通之前約預辨。今此眾集始將入堂。
有同持獻。方合科次。則非重疊。此間不爾多
是預安。故難通曉。後進更詳以物席地。為藉
眾器也。僧中設者明是後安也。六明行事。盥
洛中初明出眾。三五人者今則一人維那行
籌唱告。四人兼助行湯水等。具威儀者謂安
詳恭謹。不必設禮今時出眾各禮三拜復座展坐具已還來取物。並非正儀。次維
那淨手持下。上座盥掌準文。維那為之。今多
年少義亦無爽。取下上座浴籌。各說偈者。合
眾同音。今並維那獨唱事訛變也。偈中上半
聖凡和合。明所集也。下半法事利生。示所為
也。維那自浴者。尼鈔云。今時多是上座浴籌。
此非敬儀。據理年老代浴無損。今須準用。行
水中令一年少者。今須二人行湯水。二人行淨
巾。偈文上句歎水德。一清淨。二不臭。三輕。
四冷。五軟。六美。七飲時調適。八飲已無患。
次句顯事用。外則德水以盥掌垢。內則道水
以滌心塵。第三句自行成立。末句化他同已。
盥公玩反。行巾中左右手者。取其順便。及下
因點湯巾。同上法也。湯偈中初句明事用。已
下寄事表法以立要誓。次二句遠期果德。上
句法身具兼理事二種。一句二德可解。末句
攝生。同證即自他兩利。會即證也。法界差別
同歸一體。故云融也。又解。淨水表斷惡。復是
因行。香湯表修善故祈果德。前因後果並兼
利生。指說偈者世有妄行。故特點之。斥非中
古德誦經法。須以香湯漱口。後世傳訛乃將
布薩時用往往有者。尼鈔云。承香湯水時不
得𠻳口吐地。數見故別標記。唱法打靜中指
[001-0235a]
雜行篇。彼明取放。並須埒柄。不得重響等。正
明中初文問監護者。準上本宗。年少辨具文
也。雖已先差須白告眾。注釋收護言通始終。
今時多召收籌者誤也。有下刪其繁長也。注
云上文具者收護通包也。第二召集下。云準
律檢校文也。斥異中初科先出古局釋。準下
示今通解。文云賢聖理更兼凡。次科初出古
非。前加者謂在召集之前。亦應上云大德僧
聽。四分下準本宗必削。說戒自唱者即問和簡
眾也。若下依他部可存。三律者五十並同。故
既唱已出。故知先遣。後科中初遮揀以下申
理有二。上明不合前唱。或下謂不得軌遣。前
云準律誠文。刪補取中。即此諸文也。告眾中
初結前兩告。復唱未具者。一令識古法。二兼
被他宗。內下正陳所為。無諸難者。謂八難餘
緣也。唱己名者令眾委知。即僧祇云。誰應行
籌也。僧當下祈受籌。言如法者。前僧祇中令
脫革屣褊袒等。故囑授人即與欲者。為他傳
欲。須代受籌。今人無知多不行也。大僧籌中
初科有三。初具儀二說偈三示敬。偈中上半
歎其難得。下半喜其已得。初句即三德。金剛
喻法身無礙目般若。亦即託事表法希有。次
句兩難。得親遇疎。遇者不必皆得。得者必因
於遇。故兩言之。如今果者剋己為喻。淨心觀
云。萬類之中人身難得。如提謂經說。今得人
身難於龜木。次半偈中上句頂戴是身。歡喜
是意。口陳偈句。三業備足。即自利也。下句攝
生同已。還籌中偈詞。初句受隨無毀堪預捉
籌。次句納籌入數還簡體淨。堅固對受即表
[001-0235b]
持戒。喜捨對還即表布施。疏云。不盜即施財。
不殺即施無畏。或可四無量心略舉二心。慈
悲在中義見下句。不復座者皆須互跪至傳香
偈已方坐聽戒。叔世怠墮事必難依。且據受
籌一時。而已必有奉法勵己行之。納籌中據
文。上座數知。今多收者告數。理亦通得。但令
上座僉知。不可全憑他語。沙彌籌中通前四
唱並須三說。今時一遍唱已三唱後句。即當
三說。此非正法出自愚情。或恐延時準後諸
白乍可一說。此告眾法。非同羯磨三一永定。
單說無損。乃下恐有大僧傳沙彌欲。故須告
問。此謂界無同類。故開之耳。六取數中初文
可解。次科唱法準前五分。初告人數上下次
明所為。國王父母師僧檀越是為四恩。心依
色中名為含識。總收六道有情之眾。各誦偈
者表行淨也。經中者經名雖通。今若唱時宜
云律中。僧祇因調達破僧自說戒竟。如來聞
之便說此偈。告阿難言。非法眾已作布薩。如
法人自作布薩去。初半偈明佛所制。上句自
行。下句眾法。下半偈彰已合教。應猶當也。或
可去呼。小眾別行法沙彌集處自行籌。已將
付僧中。總合唱之。七請師中初云佛令。即前
五分文也。次科三初請上座。前明維那陳請。
後即上座對答。有堪不堪二答如文。出法之辭
臨機裁度。今多誦語年少康強亦稱老病。非
所應也。即至下二請次座。若辭下三差能者。
先預語重疑。是多寫。三中初明往告。若下次
示二座。餘不須問。準僧祇者前云若上座若
大座應誦等。四中稽首者頭至地也。和南西
[001-0235c]
語。出要律儀翻為恭敬。八供養中初文無高
座。處戒師坐上。聖僧抽下者傳佛教誠聖凡
同稟。亦猶使者執王勅命。百官雖貴孰敢見
輕。次利初總列事儀。小者供養且約出眾
故此先標。若論行事如後所顯。若下別釋梵
唄。初引所據。出下翻名義。如此二字即指梵
名。或剩如字欝鞞國彼文自指。未詳何處。鞞
字陛奚反。兩翻其名。單釋斷義。以意分之斷
約外緣。息據內心則有別矣。三中初順灑散
下逆灑。却行謂倒退也。後出詞句合在前說。
彼經佛在普光明殿放光說法。菩薩偈讚上
半指事用。下半偈申所為。四中初示正儀。三
捻香者供三寶也。向上座者表代為也。次明
說偈。初維那唱告此下點所出。下指廣者
其文已亡不可尋也。各下引偈詞。上半明能
供。下半即所供。初中上句託彼香事。即表
法供也。慧及知見解脫通收。則五分備矣。
七言為句不可妄加由慧得脫。由脫具知見。舉中即攝初後。下句冥
想如彼光雲。所供中初句明上求。下句即下
化涅槃翻寂滅。即果德也。維那下明復位可
見。九問緣中初文言準上者即前雜法。或令
恭敬或令直聲。或不錯謬等有本準上下有法字。或可指
戒本前序。下指別法。彼明禮僧互跪上座誡
勅等法。此明簡眾。不唯沙彌。或尼三眾俗士
瞻禮並須遣出。及十三難三舉二滅有犯等
人三根明。委亦須簡練。或令懺露人不知法。
但遣沙彌。白衣叢聽雜穢。同聞深乖法律。
極成輕易悲夫。二中若有說者。答云說欲及
清淨已。三中召問之辭。若依古戒本云比丘
[001-0236a]
尼眾遣何人來耶。今準光師戒本而問。誰字
亦即召彼尼眾。略法中初科儀法可解。次科
尼唯長跪。僧通長互。如三千威儀圓覺等經。
並云長跪。豈唯尼耶舊云長跪表代尼者謬矣。言別德者教尼
須具十德。一具持戒行。二多聞。三誦二部戒
本利。四決斷無疑。五善能說法。六族姓出家。
七顏貌端正。八堪為尼說法令尼歡喜。九非
為佛出家被三法衣而犯重法。十二十夏若
過第八第十唯局教尼名別德。餘名通德。三中初受屬。反白上下正
出答法。疏云。以見不學識者年高座首動無
法則。空遣尼還曾不對答。識者齊恥故具引
之。初褒美大眾。何啻者言德有餘也。若下令
傳略教也。注中初示前。餘下指後。即尼篇中
更引善見十誦僧祇等文。尋之可見。指廣法
中言時希者尼篇云。良由廣德難具故也。事
宗中初科法文斥古羯磨。言通用者二名無
異故不了。彼此者華梵齊舉故如羯磨篇中
已明。不得下遮濫指過斥非。在文可見。次科
初垂誡。示下勸依。一律儀者即指上誡。故下
指證。云云者三十四卷初因難陀布薩時不
來。後來已即去眾皆不知。白佛因制上座法。
應知十四十五日布薩若晝若夜。又當知處
所若溫室講堂林中。又應知廣誦五篇戒下
至四事及偈。餘者僧常聞。又應令人唱告時
處。又應先使人掃治。誰應呪願行籌此制知說戒也。又
應知。說戒時檀越來。當為說法共相勞問此制知說
法也。乃至第二上座亦爾。廣在彼文。十說竟中。
初科再鳴鐘者必無小眾。亦不須之。若下明
梵唄。即律序末後二偈。神仙五通人造設於
[001-0236b]
呪術此舉世喻。為彼慚愧者攝諸不慚愧為善攝惡。如來立
禁戒半月半月說合上喻也。已說戒利益。稽首禮諸
佛迴向歸敬。尼鈔云。若不解前唄作處世界。亦得為
下明所以。不同前作為止息故。其下因示前
唄。即序初二偈。稽首禮諸佛及法比丘僧
歸敬三寶。今演毘尼法令正法久住歸敬本意上句明意。下句明益。優
波離為首及餘身證者推本結集之眾。以為證信。今說。戒要
義諸賢咸共聽舉事誡眾。多見誦文訛錯。復不解義
略為注釋。律制不得半唄。今或但誦優波離
下四句者。正乖法律。雖非大害寧免無知。二
中施以歡喜以合作與。三中偈詞上三句喜
遇三寶。下句拔濟群生。四並言快快即是樂。
值佛最難故云第一。得聞正法近障三塗。遠
清二死。故云安隱。事和無諍統理平等。故云
寂滅。上三慶己下一喜他。即兩利也。安樂字
尼鈔作解脫。注令禮散。尼鈔更加三歸。今須
準用。上來十科行事並據正文。況經聖心研
詳安布。今諸律肆妾自改作。執非為是見是
謂非。此由素闕討尋。抑又自無明識。或多輕
略廢置而不行。縱有行之事同於厭課。塵緣
可棄不憚奔趨王法宜尊反生薄濫。業繩彌
固苦海尤長。徒喪天齡。真可憐愍。雜相者前
列行事且據一途。事起臨機何由盡述。略之
則闕。參之則繁。是以總括諸相別科於後。述
作之意在文可見。告淨中但約長行序後三問
以為分齊。初明問前不告後自問故。若下明
問後須告。又三初止住說戒。戒師自止謂知
法者不住須呵。謂迷教者。待下明告淨。待坐
字語通上下。據義則綴上為優。約句則貫下
[001-0236c]
為便詳之。一人告者恐妨僧故。若有下明發
露。依次說者接前止處也。準此不明再和。以
陳淨入坐和相已彰。今時有行略和。未見所
出。次科中多等。須重說者謂制主從客。若少
不須。或出界說。或往他寺。謂制客從主。此約
說竟為言。未竟隨來告淨同聽。不勞再說有將前
利為制客從主非。如法治吉羅異名也。三中對犯不說。
此制戒師也。或令悔露或加治擯。事在臨機。
如比丘犯盜佛不為說。然佛初自說眾唯純
淨必有妄隱。五百金剛杵碎其頭。後付弟子
則通淨穢。故知。必約三根無濫。不可對說也。
即下會同律論。四中總前各列者。如云某寺
某寺尼眾和合僧差某尼某尼。後總結者半
月半月已下詞也。五中比近人謂隣高座者。
令字去呼。謂言教也。準此先須定囑一人。不
下遮非。今多此過。不得不慎。六中初文說戒
本制。竟無能者方誦經法。疏云。所以次者戒
制。附相切要易持。經授心識託虛難攝。故隨
時制。輕重不倫各其致也。文中三位。初誦經
法。語通無在。然須軌範行門誡勒切要之者。
頗符今用故云餘教誡等。今藏中略教誡經。
亦可依誦舊云三千威儀經者文繁事碎。何由可誦。又云下卷令誦勝鬘佛藏下明常時受持。亦非
說戒時誦。若全下次令說偈比即迦葉佛略教。注
指阿含解者下卷引云。上句戒具足清白之
行。次句心意清淨。第三句除邪顛倒。末句去
愚惑想。若不下後略誡勅。詳此律意未必愚
暗而至於此。欲明住持之本攝僧之要必不
可廢故曲示之。次科初顯示深益。佛囑累者
即上制法而下斥世不行。初指非染下彰失
[001-0237a]
污淨識者輕法之源。實由染世不聞正法。已
是盲冥。況舉輕心更招殃禍。欲令反本其可
得乎。於法無味者積惡漸深。去道轉遠故。大
法者通目佛教。出家無益者乖本意故。口下
斥言行相違。師徒義絕。揀從外道不亦宜乎。
高僧傳中隋東川僧雲法師住寶明寺。以四
月十五臨說戒時乃白眾曰。戒本防非人人誦
得。何勞徒眾。數數聞之。可令一僧竪義令後
生開悟。當時無敢抗者。訖於夏末廢說戒事。
至七月十五日早。將昇草座失雲所在。大眾
崩騰四出追覓乃於寺側三里許古塚間得之。
遍體血流如刀屠割。借問其故云。有一大丈
夫執三尺大刀。厲色瞋雲改變布薩。刀膾身
形痛毒難忍。因接還寺端情懺悔。乃經十載
說戒布薩。臨終之日異香迎之神色無亂。欣
然而卒。此乃上智。故動幽呵。今時下愚竟無
顯驗。縱令永廢反自安然。法滅於時可用長
歎。七中初別簡初篇。僧下總示諸聚。若約聞
戒通塞則六聚並同。若論別眾成不則根條兩
異。如律顯者即如戒本有犯。懺悔無犯默然。
八中二初明對首露。言對眾者謂於眾前對
人作法。律至。當至一清淨比丘所。具威儀說
所犯名種。白云。大德憶念。我比丘某甲犯某
罪。今向大德發露。後如法懺悔三說說戒時憶者須用此法。餘
時依法懺悔。又律中比丘於犯有疑。復逼說戒。佛言。
應發露已得聞戒。亦對人云。大德憶念。我比
丘某甲於某犯生。疑今向大德發露。後無疑
時如法懺悔三說已上準注羯磨出之。恐下二明心念。復二初
明識罪法。律中為在座上忽憶本罪。向比座
[001-0237b]
說舉眾鬧亂。佛令發露心念。而不出文鈔家
義立。準羯磨說戒字下更加一句。云恐鬧亂
眾故。亦須三說。若下明疑罪法。應云。我某甲
於某犯生疑餘詞準同。第四略去中。標云雜
者據略則純。但緣與法各有多別。故云雜耳。
緣中本宗八難餘緣者。若據緣難二名不局。
今須標簡。重者名難。輕者為緣。王難者疏云。
或將士眾擁寺列兵。病人與下緣中相濫。應
以重輕分之。非人即鬼神為惱。惡蟲通目畜
獸能為命難者。人難引論釋之比據常人。
不同賊也。餘緣者通收無限。故但言餘且列
八相。並以若或字簡之。前四通晝夜後四唯
局夜。下云明未出者止結後四。應略說者通
結前八。他部中初科三。律十誦約道行緣。從
制至開一廣三略。略中上是眾法。下二別法。
準眾法對念多人不開。必應異界分眾作之。
或恐彼部緣開。不可常途為妨。開心念者道
行中復有緣。故制白衣前恐聞障戒。為濟他
故。乃至下命梵緣為利己故。若論心念說不
明了不成作法。有緣故開不足怪也。布薩說
戒華梵言。重臨事單牒。五分中七緣。除草棘
地泥。餘同四分。僧祇五緣。偪暮天陰來客處
遠此三不同四分。對說中十誦王難開說即瓶
沙緣。如羯磨篇中引。五分賊難事同僧祇。彼
因突入聞說。不為說故便加苦惱。制令改誦。
義立中寒熱二緣不出諸教。理合開。故初示
緣例準。至下白眾勸導。冬熱者文脫。古本云
冬寒夏熱。出法雙提隨時別用。僧下引示。初
指僧祇明制上座。文如前引。次引五分明制
[001-0237c]
徒眾。囑授即是與欲。露處說者即明與欲。恐
在私屏無人見聞容非濫故有云。此明說戒令客比丘來易見。故文似
不貫。次略法中初科言二種者。此標取却二種
義耳。提名為取除相為却。一言略者即具二
義。一下釋初釋略取。取八篇題者如云是四
波羅夷法等是也。次釋略却者却即是除。除
隨篇種類者。謂不誦篇中諸戒。但云僧常聞
是也。上云八篇。下云隨篇。皆謂通舉戒本全
數。至於正誦或多或少皆不定也有人云。單誦八箇題首。名
略取說戒。誦一兩篇名略却說戒。致令後生妄行。至今尚爾。如別所破。問八篇可都略
否。答下依母論故廣滅諍。約準尼鈔八篇齊
略古記云。滅諍是吉羅少分。不名為略。又人云。七滅是息諍之要。故不可略以尼鈔證皆穿鑒耳。問
今存幾略耶。答今但通云略戒。不言幾種。若
提名略則兼取却二義。若不提名如下卒緣
序竟即略。但有却義則無取也。問如誦一二
篇已略其餘者此名何略。答前所誦者自名
為廣。文不云乎。為廣三十九十。又云。七滅諍
下如法廣說。餘不誦者方名略耳。問如律本
中廣一二篇。已難緣忽至即云餘者僧常聞復
是何略。答既不舉名止是略却。問如提篇目
略至二三。忽有難至即云餘者等。復是何略。
答前提名者具兼二義。後言餘者止是却耳。
問今明略法為依何出。答文中緩則為廣三
十九十。及後卒難說序已略。並依本宗不說
序。略準注羯磨。乃依僧祇。中間各題通結自
出母論。故後文云。四分文不了等古記反引本宗十五略配之。
致增迷昧。注羯磨亦云。律有三五略法。文非明了故依母論。故知非也。以昔多迷不免
繁細。餘所未盡。備在釋中。略法中初科。緩急
兩相事在高座。緩則可進。急則宜否。並準上
[001-0238a]
緣須令應教。文中初雙標。緩下牒釋。急緣語
通多種。如下所明。別顯中初文初指前緣。即
十緣中上九種也。說竟儀式亦同廣法。由緣
不定。多不至後故且指前。至下示略法為三。
問清淨已者即廣前序也。應言下略中間七篇。
言各題者七名別舉也。通結者並云僧常聞
也。七滅下廣後文也。不略七滅者戒少言約
復接後文。是可說故。若準尼鈔八並通略。無
勞臆說以誤來蒙。故疏云。今有行略多無法
式。就緣緩急稱時為要。常途寒熱容所敘致。
可廣始終前序及七滅已下也。而略中廣即七篇也。準此明據豈
復疑乎。四分下指所出。初點本律。不題篇首。
故云不了。今下取他文。即指上法有誠據也。
本律說戒犍度初明先廣後略。次第八段。彼
云。比丘作是念。今以難緣聽略說戒。難來猶
遠。我等得廣說。彼比丘應廣說。不說如法治
下七例比作之。又云。我胄不得廣說。可說至九十。又
云。不得說九十。可說至三十。又云。不得說三
十。可說至二不定。又云。不得說二不定。可說
十三。又云。不得說十三。可說四事。又云。不得
說四事。可說戒序。又云。不得說序即從座起
去次第八段前一是廣後七是略。古人妄傳為七略一直者非也。後明先略後廣。三
五說戒。彼云。有五種說戒。一說序已餘者應
言僧常聞已下並從說序。去一一皆以餘者等結之。二至四事。三至十
三。四至二不定。五廣說三十已後。復有五種。一說
序四事。已餘者略之。二至十三。三至不定。四
至三十。五廣說九十已下。復有五種。一說序至十
三。二至不定。三至三十。四至九十。五廣說
提舍已下。律本甚廣。今云不了明非正用。恐人未曉
[001-0238b]
略引令知。二中且約說序竟。舉初例後。故羯
磨云。應隨到處云已說至某處餘者僧常聞。
又疏釋云。誦至隨戒難卒排門。不可轉誦故
知通後也。三中此出僧祇古記將此。為本律一直者非。未說序
者謂。作白纔竟也。問必未作白難至如何。答
不成略法理須再說。或待難靜或出界外。或
眾或別隨緣作之。結斷中初結勸。言就緣者示
略法之本也。並結正者即前七略中若可廣說
不廣說。乃至可說序不說序。並如法治比下
斥非。初斥略法乖儀。或下斥託緣不說。次明
別法說戒中。初文律因佛制眾僧說戒。一比丘
住處不知云何白佛故制。調度者律云。敷坐
具具水瓶洗足瓶。然燈火具舍羅等。待客來
者疏云。出家之人漂泊無侶。何有定住是我
所也。遊化觀方縱任自在。隨所弘道不局坊
寺。望剎為居四海為食故也。次科眾法中此
明別法。而列四人者由本獨住待擬外客。來
不可期因而明之。不同初位常途僧法。至於
行事還復同前。對首中文約三人。後指二人。
作法詞中但除二字。疏問。僧說戒者一人秉說
餘皆默坐。下至對首皆各表淨者。答僧法位
強成辦力大。故白說戒。通四方故別人力弱。
但表內淨應上教也。心念說戒中初出法。若
下示餘緣。上依律文。且據蘭若。山行聚落無
人。義同故準開之。露罪中初文初明輕罪可
懺。是本位故重不可懺。故致異說。次科初示
無文。今下義定云。今日下出法。言通解者取
上初義。按自恣中即準座上發露為例。即對
次義為局。故云通也。問此發露已為須更陳
[001-0238c]
三說布薩否。答文云。不應說戒似不再陳。準
注羯磨引王百問。今如上三說。又約疏中
引僧祇。若無客者作念。若得清淨比丘罪如
法除。念已當心念口言三說布薩。此即向四
方僧發露。大如僧中疏文。今詳羯磨及疏並作念
發露。無別詞句故依三說。此既立法即當布
薩。不勞更陳。然今臨事依疏為佳。三中向僧
懺悔即作念陳露也。或可輕罪責心即滅。三
說者謂作法布薩也。廣誦戒者識知持犯也。
然非教制本不須誦。以前作法即成說戒。不
同僧法白告和僧。非陳淨故心念既爾。前對
首中殘及重蘭例開發露。如自恣中。
釋安居篇
形心攝靜曰安。要期在住曰居此依疏解。隨時警
勵曰策。三業[這-言+血/豕-一]善曰修。上通人處下局行
業。就此一門總有四別。初約法有四。對首心
念妄成及界又及界中園界兩所。足有雙隻
則為七矣。時有三種。前中後也。處通兩界。自
然作法。人該五眾並通一制。問安居別法。那
為眾行。答有三意。一受說安恣次第相由故。
二夏安居竟其必自恣以後攝故。三本篇雖
是別法。分房受日皆眾法故。制意中初科為
二。初釋安義兼示策修。隨下明居義。此敘教
意仍見篇題。處字上呼訓止訓息。攝慮專注
為靜處也。觀緣勝法為思微也。微之一字兼
含事理。事則憶本所受。即戒學也。理則達妄
冥真即定慧也。即沙彌篇性空相空。唯識三
觀性相二空即空為理。唯識一觀即識是理。此
三種行名為聖道。非靜不思非思不證。三乘
[001-0239a]
雖異入道。皆同故云正軌。剋期夏限不捨寸
陰。故云假日追功。勉慎懈怠無遺正念。故云策
進心行。次釋居義初句明所須。即下了論處
無五過。次句明標志。即下起三種安居心。不
許下明守制。即下三過。對之可見。次科初敘
通意。律因諸比丘一切時遊行。蹋生草木斷眾
生命世人譏訶。蟲鳥猶有巢窟。佛因制曰不
應一切時遊行。文下明偏意。三過中初是自
損。二即損他。三損自他。招世譏者如上緣起。
問三時情過多少在文可明。制有重輕如何
以辨。答春冬有緣則聽。夏月有無俱制。又夏
有結法。春冬則無。又春冬不結。但犯一吉。夏
中不結至後安居日日吉羅。又夏時不坐則
失一歲。又夏中制依第五律師。春冬依餘四
位苦論違制三時並吉。約上諸緣緩急可見。
後科中分三。初別指。即下引證。故下結勸。上
二句指過勸。必下約犯勸。必反等者違制重
也。結業纏者違理深也。流苦海者受報長也。
俗刑有上請名。例律謂。條其所犯別請減罪
也。十惡不用此律。即是不請。言其已定也。今
此公然違教。情過已彰。合入犯科故不待請。
極下正勸。極誡如此即上律制也。開章標列
對下法附。故言初中。就此五門初及三四正
明本法。第二第五以類相從。但分房在前。迦
提夏竟。次列可解。緣中初科示所依。中前引
四分。初簡非處。律因比丘在樹上。大小便樹
神瞋故制。若樹下示可依處。樹是頭陀屋通
喧靜。並舉極小。自外準知。上約僧居。若依下
五種並據俗舍。上四暫居處。下一久住處。並
[001-0239b]
因緣起佛皆許之。初明可依。後明移徙。牧養
也。聚落名通大小。乃至一家男女所居皆是
聚落。移徙中隨所去者。隨上五種人所移處
也。或可彼人移去資具有闕。隨比丘意別往
皆得。文中不約住意以斷得失。即是不了。故
引五分決之。文分為二。初明開去。言住意者
謂審彼五家在此。竟夏方可依之。必無久意
不可依住。移應失夏。若在下次明非處。上別
列命難。下總收二難。次五法中一擇處。二定
位。三剋時。四要心。五假緣。位中彼論亦同此
律。但有前後兩位。十七日去俱是後攝。剋時
中言為破等者。此明了疏特立日限之意。以
十五日猶屬春分。非夏限故今時僧舍多有
此過。相與循訛率田暗教。況乃但營齋供各
競豐華。至於結法曾不遵用。隨情罔聖。重
事輕法。良可悲夫。起心中疏列三種。初是
修智。三即營福。第二兩兼。五中復五。據處
是通約相則別。三中噆齧是妨己。踐傷即害
物。噆子合反。齧五結反。四無可依者即第
五律師。謂下五句即列五德。初約授法。二即
捨行。餘三可解。五無施主謂闕資緣。即第
五過四分下指略。文相既同故不繁引。三難
處中初引十誦。一往簡非。次引五分。決通可
否。白法中初指廣。今撮引之。彼云。比丘夏
安居處先往看之。有敷具否。無音聲惱亂否。
無師子虎狼賊蚊蟲等難否。可得安居竟否。
又云。應自思惟此處安居飲食如意否。若病
時隨病醫藥可得否。復觀共住者如法否。乃
至病時不捨去否。復觀大眾中無有健鬪諍
[001-0239c]
者否。不生我惡心惡語否。更思惟。眾中有知
法解三藏否。不使我夏中有犯欲滅無所否。
又思。此眾中有僧如父母教訓子者否。又思。
眾中無健鬪者。夏中不起破僧因緣事否。先
受安居竟後受房舍敷具。應一一料理等。若
有三寶緣聽受七日。又云。眾中上座應問大
界標處失衣不失衣處淨地處布薩處等。又云。
安居上座法如鈔備引。乃至下示法。今準義
加於小食上維那打槌告云。白大眾安居已過
一日。餘有八十九日在。當勤精進謹慎莫放
逸餘日準此加減。若下勸依。僧父母者道因彼生故。言
僧師者行從彼範故。彼文猶廣故注云云。彼
續云。安居比丘自恣時得作一事。謂說見聞疑
罪後作四事。一解界。二還結大界。有二因緣
須解界。一為水漂相壞不知處所。二為賊難。
僧皆捨去。故須解結無緣不須下斥古計。夏中解界破夏。亦恐古執此文。三
受迦絺那衣亦隨有無。四受敷具。第二總明三時中
初文顯制。即本緣起。初二句敘過。即上三義
故。下引文。夏是別制。春冬即通制。若據二時
妨道。雖同無多傷害。招譏亦輕。故云過少。問
安居是制而云聽者。答制聽相對聽即是開。
開聽相望聽通開制。如聽造房畜長聽結界。
聽略說戒等。此聽即開。如云聽問十三難聽
依止師。聽白說戒聽行舍羅。聽安居竟自恣。
此聽即制。今云聽三月者頗同此意。借義以
訓聽猶令也。謂使令作之不可違。故若作此
解餘文無復壅矣。問中一時四月。約過是同。
而不盡制故須問釋以彰教旨。答有二意。初
約開後答。唯被前安居人身為苦器。飢渴寒
[001-0240a]
熱隨時所須。故號待形。準通五利且舉外資。
是正開意。故但云衣服也。次約開前答。則攝
中後二位教。太急者攝機不盡也。用難常者
機緩不及也。異緣或阻不可期故。次別明三
時。標中結前生後。前明一年三時緩急。後明
一夏三時前後。正示中初文前列三位。故下
引證。即增三文。疏云。增三具明前中後也。據
時定分前後一日中間安居二十九日。次科
初引文示。即安居犍度彼云。佛言有二種安
居。有前安居。有後安居。住前三月四月十六
坐也。住後三月五月十六結也。雖下義決。
初句點文缺。然下顯義具。文指二日為前後。
則義必含中。故云於理自明也。疏云。犍度中
但明前後各住三月。則無中也。故舍利弗欲
於佛所安居。十七日至制後安居。據相以言。
但前一日為前安居。餘三十日為後安居。莫
不望初俱名後。故則缺中也。下指結文。三法
別故。次科標云泛明者。此中正明安居前後。
而下三門名同事別。以類相從故云泛也。初
中是前下合云得受五利名賞。結者下合云
是後。上下相映在文省約。二中初明前不結
有犯不犯。十六日下明後不結皆犯。除難事
者示開緣也。尼同別者簡通濫也。同謂同前
別即別後。以尼外化義少不許遊涉。故重於
僧。三中初明前者。乃至後夏不結者。雖未暇
加法而身已在界。故並成前坐。是名下謂結
夏日異受歲日同。前一月中隨日可結。故云
三十日安居也。問難事不息都不結者為得
夏否。答疏云。或五日三日乃至一月雖不結
[001-0240b]
之不失前坐。以難不結非是故心。若下明後。
以後安居人本是八月十五日夏滿。聽隨前
安居人探前自恣。令由難阻隨息開作故通
一月。此即結夏日同受歲日異。問前中二種
有難開否。答準理應通。若爾律中有難開增
自恣者。答彼是外界鬪諍。此即王賊等阻障。
俱號難緣名同事別。上三前後初賞罰以前
安一日為前。後三十日為後。次得罪中以前
三十日為前。後安一日為後。三難事中即約
安恣互明前後。疏有六種。三種同前。第四位
約前後。初後兩夏各十六日。中間二十九日。
五明行住住謂舊住行即外客。對念二法行住通用。忘成及
界以是行人先有要故又云。必舊有要例亦開之。六據法不
同。對念作法以容預故。忘成及界恐乖前後。
直爾便得準疏後亦加法。夏閏中標云延促者。依閏為
延不依名促。又閏中三例。住日多少延促可
尋。依閏中三初示文闕。比下二取例。比即是
例。前引論文。彼云。若閏四月者則取前四月
受雨衣。滿百二十日故知。含閏在其間矣。彼
下以開況制。開緩尚依。制急宜準。又下三釋
疑。疑云。閏是虛坐。既非正月。閏中出界應不
破夏。何須坐閏。故比通之。今明依閏。雖經
四月閏不在數。但恐間絕。三月實夏。故依之
耳。次不依中初標示。摩下引據。安居已作閏
者。顯是初結未知有閏。故通數滿下明受衣。
言成受者以不依閏數日滿故。言不成者或
有依閏日未滿故。謂下對釋可解。兩判中初
句指前文。多論唯明依閏。伽論文通兩位故
云兼具。次句明雙用。夏下正判初明須依。謂
[001-0240c]
先知有閏宜從多論。不得不依故不取伽論。
若下次明通依不依。言反前者謂夏初不知
有閏。結已方立或依不依。隨人取捨故云通
二論也。西土作閏不定。此方不爾。預出年曆。
並是先知皆須依閏舊謂先知有閏要依不依隨人所欲者非。疏云。即彼
伽論前安居。已王作閏月。本知有故則依閏。
不合受衣本不知有。數日成夏。問答中此兩
重問並謂。以開難制。兩答不同在文可見。言
二六者一月五月中間兼閏則二月六月也。
一月中局閏七月。五月中通含七八九十十一
五箇月也。開犯獲利故云奢法。問雨衣亦開
何攝閏者。答熱時須用有益無損。故不同也。
差別中標云進否。謂日多少也。初位五六二
月由在中間。不涉結解故定一位。次閏四月
初句通標。從下別釋三位目下並約結去以分同異。庶令易解。初四
月住中四月十六結者七月十六去。乃至三
十日結七月盡日去。閏月一日結八月一日
去結去各十六日。若閏下明第二位。住日多少皆不定
故。閏月二日結者百十九日住。乃至閏月三
十日結則九十一日住。故云轉少也前通二十九日結同至八
月一日去。越閏過者釋上漸少所以也。若五下即第
三位既不涉前閏。故唯三月。五月一日結八
月一日去。乃至十六結八月十六去結去各十六日。準
疏此有三句。或有安居隔一月四月三十日與五月二日結者並隔
閏月。自恣降一日四月三十結七月盡日去。五月一日結八月一日去。即降一日。或有安
居隔一月閏月一日與五月一日結者亦名隔一月。自恣同日去並八月一日去。
如是漸減應云安居隔二十九日等。乃至安居隔一日閏月三十日與
五月一日結即隔一日。自恣同日去亦同八月旦去。三閏七月中初標
[001-0241a]
閏。從下列釋。初三月住。四月十六.結七月十
六去。五月一日結前七月盡日滿閏月一日
去。故云未至閏也結去各十六日。五月下明第二位。五
月二日結至前七月盡日。始得八十九日。故
須跨過虛月取八月旦。一日足滿明旦出界
即初二去。乃至五月十六結去可知結通十月五日去有十五日。
疏立二句。或有安居隔一日五月一日與二日結是隔一日。自恣
隔一月五月一日結七月盡滿閏月旦去。二日結者八月旦滿二日方去。即隔一月。乃至安
居隔十四日五月二日乃至十六日結者。自恣隔一月五月二日結八月二
日去。三日已後結者前退後增。乃至十六結八月十六去。並隔一月。餘下指廣今見業
疏。如上略引義鈔文逸。分房法中三時分易
西土常儀。將恐保著生常不思厭世。薄情遣
滯莫先此法。東華不爾故所絕聞。或共止一
堂頗符水乳。或別房各住。而不異俗流。且君
子安遷小人懷土。況出世高逸反更守株。致
使聖訓空存行儀永墜嗚呼。制緣中初明主心
局狹。簡於客舊故致嫌責以為由始。佛下明
制舊住自知。但令客看目見好惡則息諍情。
行法中初文具五法者名為五德。上四約心
名為通德。通一切故第五約事名為別德。隨
事各局故。順己無黨故不愛。違心無憎故不
恚。達教無疑故不怖。知機適變故不癡。知可
分等者或約人。論大僧為可。惡比丘及沙彌
為不可。或約處者房舍為可。眾處不可。更總
為言必須通解分法始終。方堪差舉。羯磨下
引法可解。次科初五德唱告下明眾僧集物。
隨己所有並持入眾。唯除床榻臥具等。三中
初數知房舍。經營主者或彼剏造。或復修治。
[001-0241b]
任意選取以賞勞績。鉢器篇云。營事比丘房
成與房。住九十日一移。等餘廣如彼。後下二
依次分與。若有下明人少房多再三分之。故
下明更分無用。故令留置。問既隨所樂可取
先所住處否。答必取先住還因分得。理應無
過然本教意恐著住處。苟能遷徙節己稱法。
在人為之。若惡下三明簡人。時下四示嚴制。
問答中初難者律制行食。不得偏饒上座。不
同分房故用相並。答中上二句明食味均通。
下明房舍局定。二義反之。初明好惡已定。反
上平融也。好惡可會。美好不同者好中復簡。
謂好相多別也。限下二明時長。反上短促也。
次問中以現前僧物好惡亦定復是別屬。理
應任選而制參取。故躡為難。舊云。先以施物
好惡相雜。然後書現前人名於籌上。使不見
物者投之於上也。答中現前者須通二種。如
盜戒中等分謂平等而分。此句反房不等也。
通有一分者以望未分未成別屬。此句即反
房非通有也。投策即擲籌言之變耳。餘相中
僧祇三節。初明小眾可否。若房下明重分。若
春下明三時緩急。夏房專為治事故與。春冬
更兼受用。而與故云具通二與。四分亦三。初
明客來不移。同上可見。若分下簡非處。若有
下明預定。律因諸比丘見阿練若好窟念言。
當於此安居。後餘比丘見已亦如是作念。至
十六日共至住處迮狹。佛聽先作相者住。即
書云某甲欲於此安居。詳此似非分房。應是
山間嵓窟庵舍。孤立之處可自標定。必是僧
坊自行分法。理無預占滅名。去者恐妨後人。
[001-0241c]
故滅即除也。三明作法。設教中標云四種。對
首本制常途所行。餘三緣開心念開無人。忘
成開非心。及界開奔赴。對首中前安居標云
通諸界者。謂作法自然或聚落蘭若。或僧坊
俗舍並通安居故。今下標今立法。出法中初
具儀。二示法。準疏分八。初句告所依。證無餘
想也。我某甲者簡非他也。依某處者定所標
也。前者簡中後也。三月者通餘一月為開制
也。夏者除春冬也。安居簡遊行也。房舍等者
料理資緣也。三說者表無謬濫也。上出本律
次引五分續成對答。彼人即所對者。莫放逸
者誡勅之語。答受持者言議往返也。後以義
加者。下引本宗五分並制依人。準牒詞中意
令專奉。今多但誦三說不道餘詞。準理應成
依文為善。改轉中前文且約一相以明。處既
多別故須隨改。料理之語唯局僧坊。不通餘
處。不下斥非。彼謂。通依一國一城則處寬易
護。然束約攝修。唯狹彌善。如上引律。起不礙
頭坐趣容膝。安有畏失而通一國乎。恐無知
倣習。故須指破。初問答中有三。初通示制意。
前人下別列三世。若下反彰違失。若據安居
攝靜修道。反令營事全乖教本。後賢有智宜
求斯旨。次問答中五種持律。且約誦文多少
次第。然前四種通須解義曉達持犯方可依
之。推究中初句徵。五分下釋。初引五分制法。
有比丘者即緣起也。乃下立制。往彼處者明
親附也。若房下明遙依也。若已下明往返。遇
緣隨結成者請法因緣非心慢故。準下還成
前安。次引四分制犯。罪相階降在文可知。中
[001-0242a]
安居初標。律下釋有五節。初句指律。有名者
即增三云。前中後也。無法即犍度中但出前
後二位也。世下示古。然下義立。初二句準增
三之名。謂由有三時故列三名。以名顯時故
云分明。次三句決犍度義具。故可例立。注引
鉢量。律文但出上下二品。與今頗同。應下出
法既約山嵓。故除修治。必下縱古。注羯磨依
律。但出前後二法。疏中所謂莫不望前並名
後故。後安中初標於下釋。初句定日。同下指
法同異。心念中注示開緣。當下明儀法。住下
令改轉。忘成中初釋名相。身已在界不憶加
結。佛開成夏故云忘成。律下引示。律中四法。
次第相由。故指心念為忘。必忘對首例亦同
開。故知下準決。初示文局。以律本緣開外來
故。必下顯義通。但約要心不局內外。初明舊
住有要亦通。下明外客無要反塞。言為事者
別有所務。明非要故。及界中疏云。界者入攝
僧界。園者僧伽藍園藍是梵語。園即華言即院相也。此須料簡。
若藍狹界寬及藍界俱等並約界論。或藍寬
界狹或復無界則約園說。律據僧坊準通俗
舍。此收四種。疏云。園界兩所足有雙隻謂園與界。各
有雙隻二種故為四也。問隻足尚成。何須雙足。答律因緣
起隨機緩急。先雙後隻次第開之。既約隻成
雙則無用。所以文中但言一脚耳。下指廣者
疏云。所以一脚入界明相出成者。以怱切不
暇開不結成。又問。雙足入出成敗相對敗即破夏。未
知一足入出得例前不。答要須兩足出界辨
破。以利勝故若一出破。一入不成皆損行人。
不名開制大有理也。次明分齊。即前四法約
[001-0242b]
時處人法四位總收。使無通濫故也。初約時
者謂上四法通前中後。一時有四成十二也。
次約處中自然作法並通安居。各有十二成
二十四。又約人者五眾各有二十四。則成一
百二十種安居疏中又分及界為四成七種法。用歷三位成二百一十種。倣上作之。約
法中上文四法既通三時。不勞此位。然對異
說通局不同。故須重簡。初明對念通三。可知
後明忘及初引異解。初解局開前後。注羯磨
中亦標此義。又下次解局開後夏。並下結斷。
今準祖意並通三時。隨日結成隨滿受歲。義
無抑塞乍觀兩解。從急似善。然律本中但明
四法不簡初後。故云並非等也。問忘及二法
為加法否。答準疏亦須陳詞。但夏成在前。加
法在後。不以加法為結之始。疏云。忘等直得
後用加法何為。答制開義立何得不有直得是開。加
法依制。四遇緣中二科。據論受日合在法附。但出
界逢難。失不義同故此明耳。初引律開即開
二難。初總標梵下別釋。初釋梵難。略舉婬盜。
餘事準知。地有伏藏容生盜取。二下釋命難。
佛下示開。次詳定中初科初句牒前。從下正
斷為二。初明求處約心以明成破。若得下二
明得處。約緣以辨通塞。法隨身者處有前後
法仍相續故。出界便破者亦據越宿。結成後
去者法既隨身不必作法。但望所至之處立
心止住名為結耳。須緣及法者緣即難事。法
謂受日。反無緣法破夏何疑。文義證中初科
引文有五。五分食不足者道緣闕故。親戚苦
樂者苦生憂惱。樂恐染著皆妨道故。十誦下
合示三文。四分亦爾者。即如上引牧牛人等
[001-0242c]
五處隨去也。了論中初通舉八難。同說戒中。
疏下別釋二難。不云下二句通結諸文。次明
決中初引文決。摩夷即母論。正言摩怛理迦。
此云本母。故注羯磨云。毘尼母云移夏不破
安居諸部無文開是也。四分下準義決。三律
移夏。既得受衣成夏明矣。雜辨中初科忘不
受日者。以五百問中有此開文故。問以別之。
答中初明開者此實迷心。故開憶悔。必有濫
託則非教意。一坐下示制。以教太緩故須限
約。必過三悔縱實亦破注示憶悔之相。即返
界者疾還本處。受日往也。遇難中疏云。當日
出界遇難經宿。必有斯緣。無文開得。此謂有
事無文故須明決。答中由文義俱無故取人
語。高齊即北齊高洋簡南齊蕭氏。爾時大興
佛教置昭玄司。立律德十人以統天下僧尼。
號昭玄十統。問既無正量何得從人。答諸師
所評準前移夏及受日遇難不來不失等文。
必專守護而非心過。情是可愍故準開之。疏
云。高齊十統並懷慈濟。通僥倖故悠悠慢犯
失夏何疑。明會夏中恐謂安居必身在界不
開明會。故須問決。答引會衣例同會夏。彼律
衣界不立勢分。故須身分入內方成。藍界寬
狹中初明依界有二。初至明出破夏明別依
成失。二跨取後文若根本下。明通依不失。由
本結時不知別界故通彼此。若依下二明依
藍亦二。初明藍寬界狹。或藍界齊等明不失。
以有界處本須依界今乃依藍。故須注顯舊云順古
者非。與下文多違故。若依界內下二明藍狹界寬。或依別
院別房之類。小界亦爾者如別結一房依房安
[001-0243a]
居。出門即破。皆謂下總結。言兩失者依界依
藍。各有一失一不失。即約本心有違不違。而
非明文故云義張也。法界多寬故緩。房處從
狹故急。必有行人棲止大界。自意依房捨緩。
從急彌符教旨。遇緣去中二難即命梵為己
緣。破和即為他緣。律中本處因我住故破。他
界因我往故和。為害事重。故並開之。諍見僧
壞西土多然。此方罕有故云希也。受日逢難
引文中初是親緣。若下即命難。律文佛判並
言得歲。同上親留故云同前。義決中在文尤
緩。恐致妄行故須準急。初正決二引證可知。
五中迦提分三。初明時限。比謂無衣常開一
月。二釋名義引論翻名。注文釋義。三指廣。問
下篇既廣。此何重示。答若論受利。雖自恣後
然所獲利全由夏功。又彰夏時四月制開分
齊。又此論無衣後約有衣。若爾有衣受法此
何不明。答行事次第合在自恣後故。解界中
此章來意為破古執以息後疑。非關夏限故
曰因明。以迦絺犍度中云安居竟有四事。應
作自恣應解界。應結界。應受功德衣前引母
論。亦然古師據比故有妄釋。引古中初出
彼計。疏云。有人言本依界故成安居。若解本
界便失夏也。以失所依即日雖結亦不成就。
故文云。安居竟應解界。未竟而解故知非也。
此下難破有四。初斥妄。律下二顯正。初牒律
文。為下示意。但文非明顯。致令錯會。故準十
誦德衣之文。方決疑壅。廣下指彼。三十五云。
夏竟眾多僧坊共結一界受功德衣。已捨是大
界。諸比丘皆名受功德衣否答。一切皆得受
[001-0243b]
之。又下三引證。舊記云。指首師律疏本非為
夏。乃顯別有所為。文雖不示義應同上。古下
四引難。古人云者已為前代古德難破。今引
用之。疏中標云有人言是也。前引律云。安居
竟應解界應自恣。二文不異故引相並然。律
通三日。自恣十四十五未竟皆成。及中後人
隨前自恣住待日滿。用此相並明知。解結非
破夏矣。文兼等者不竟解結。若云破不竟。自
恣亦應破。自恣既不破解結云何破。上句示
文同。下句明義合。破則齊破。成則俱成不可
偏。故疏又難云。如在攝衣界中護衣緣故須
解。亦應失本所依即日明離。然未經宿不說
離衣。夏亦同此。何得即破前云解界即日破夏不待經宿。故有此難。今
解中初二句判定。但下明前後寬狹。初生起。
若下示相為二。初明依界。前狹後寬。僧祇避
難界縱廣三由旬。問先廣後狹為依何處。答
準下自然。亦應依本從狹彌勝。若下二明依
藍。疏中。又有師云。自然中安居已結界受日。
失本自然亦破夏也。難云。本依自然結夏尚
成。今結作法牢強於本。何得云破。以不離界
故此不標古。直伸今意初明後狹。若下明後
寬。二緣即有難無難也昔云前注文順古者準此知非。受日敘意
中初敘開。必下明制。妄下顯過。西土施物多
依夏數。北地亦然。故多此過。可下生起。標
分中初列三法。下分三科。通論上三。故云總
分也。初科標云三種者即上三法。開別合眾。
或是七日半月一月三位。則合別離眾也。對
人中引十誦二問。明所依處及所對人。制行
受日不離當界。須從五眾各局為言。比丘通
[001-0243c]
僧別餘眾唯局別。不行月法故。次科易見。三
中古執三種次受不得前後。今此反之。須知
古師執法故不許差。今師義緣。隨緣即得故
不同也。釋疑中即古所計疏云。昔人云。先受
七日後便十五。以文云受過七日法故。答中
道謂。口言方俗之語。使人易解。三法半倍半
月倍七日。一月倍半月。故知文牒倍過之過。
相攝中以眾法是強別法為弱強必攝弱。法容
隱顯故有此門。初科先敘用竟顯非所論。若
七日下正示相攝。初立義。由下釋所以。律下
引文據。次科初正示。比下斥非。上且從古。
不顯今意。疏中標有人言。後正解云。今解不
無此理。本是一緣不得有長短二法。可如前
判前約異緣故今不取。今前後別緣各依受日。前法被事。
事未是息何得失法。如為患事須服酥油。兩
緣未差口法隨在等舊記云。此科全出古義。今謂。不然安有製撰全出他義。但由
撰鈔時猶同彼見。後疏方廢。餘同此意。對緣八門初門通明中他緣
分二。初明如法。若下出非法。言妄數者非緣
受日法乖夏破。不成歲故引證可解。然但失
利。若上中下座則不可亂。內法傳云。凡破夏
人但不獲利。豈有昔時受敬今翻禮卑。習以
成俗。本無憑據傳文。雖非明文於理為允私緣亦
二初明是。若為下出非。初明多種惡求。縱下
明經營善事。雖為三寶而覓利。販賣亦成非
法。指廣如後。即下五中初緣。或是中卷販賣
戒。三寶緣中二初引文示。準此下以義決。初
明如法故開。大寺者簡非自己。諸處者通目
三寶。若自下列示非法。則有四別。初受雇。及
下為己。或下為俗。縱下為僧。並下通結四種。
[001-0244a]
第二緣中初定是非。總下多相不出此三。病
中兼收遭難。受戒布施興福設供問疑請法
並是生善。懺悔即滅惡。四分下引緣相。四分
且出三種。如後具引。十誦八種。興福者造井
橋梁。博施濟眾之類。若遣下即能請有別。四
分遣信聽往。下云十誦寬於四分。即此文也。
若中下明所請量時。三中初引律。餘下義定。
父母恩重大臣勢力。故雖不信亦聽受往。餘
人反比故簡有信。生福是事信樂即心。有力
生信謂已有道行力能迴邪。前雖無信義當
拯救。故開往也舊解。彼人有力者非。四中初如法又二。謂
受法及直去也。今下二斥妄行。初出非。雖為
衣藥而悋己外求故云妾也。準下例斷。初斷
乞衣過。知足戒三十中第七戒。實因奪失現
闕三衣不許全受。故舉為況。今則下顯過。捨
制謂闕法服。取聽謂積長財。必下明通許。乞
衣即第六戒。次斷求藥。自乏處遠須此兩緣
方入開例。五中初引文。因我鬪者能生諍也。
須我和者能滅諍也。然下義評別顯往和令
依受日。初句是縱。約下即奪。謂前緣無準可
依。直去事必有期何妨受往。律雖令去不云
受日不得。故云無正斷也。結斥中初引別文
通證如法。律文初向明制。除下示開。衣鉢
等者釋上餘因緣也。今下遮妄。初斥求乞。上
明事虛違法。縱下示事實亦非。乞衣戒中若
遭奪失直令乞衣。若乞五穀皆結吉羅。故云
律結正也。如釋相所明。或下次斥邀請。如今
吊喪賀吉問疾詢安。書疏往來意令召命之
類是也。律下證非。同十誦者如上八緣。上來
[001-0244b]
五緣總括律文。諸緣皆足。但前後不次。今為
隨次引之。一者律因波斯匿王邊國反叛。王
領軍往討。王所供養佛僧衣被飲食所須之
物。不信樂大臣便奪。諸比丘欲往白王。路遠
佛開受日佛僧事也。一有比丘誦六十種經。為求
同誦人故開受法事。三匿王往討邊國。不信大
臣欲鑿祇桓通渠。比丘欲往白王亦聽僧事已上初科
三寶緣。四有檀越請比丘欲布施。比丘自念。彼處
遠不得即日還。佛未聽有如是因緣得去。諸
比丘白佛。佛言。聽受七日去下諸緣並同此不更煩引。不應
專為飲食除餘因緣如上釋。五他處比乖請懺
殘。六比丘尼請懺殘。七式叉請懺悔。更受戒
重受六法。若受大戒。八沙彌請受戒。沙彌尼請欲受
六法六法尼中受應是請僧指教耳。已上即第二緣。九不信樂大臣欲相
見。若有益無益聽去二重。十有信樂大臣欲相
見。若病若憂惱事若為利益三重。十一不信樂父
母欲相見。若不信令信。若惡戒令持戒。若慳
教令施。若無智教令智四重。十二信樂父母請欲
相見。若病若憂惱事。若有利益上是父母共請下是各請。十
三有母請相見。十四父請相見。兄弟共請各請有
二姊妹共請各請亦三及諸親里知識亦如是已上即第三緣通前
共二十一種。半月一月並同。又云。若為衣鉢坐具針筒乃至藥
草至七日應還此即前檀越請緣。今約不請自求為第四耳。時有比丘在
住處。見有比丘欲破僧。念言。莫為我故破僧
耶。白佛聽去。二見尼亦爾尼來僧中助破。三聞比丘。
四聞尼亦爾。五有比丘於住處安居。聞彼比
丘欲破僧自念。我若往呵諫。必用我言止不
破僧。又念。若自往或不用我語。我有親厚能
[001-0244c]
止彼諍事。我當語彼令止破僧事。佛聽以此
事去。六聞尼亦爾已上共六緣律令直去。鈔約可期令受自。故列為第五。又上
五中第四為自。二三為他。初後通自他。離合
中三初立義。一日已去是七日緣。八日已上
即半月緣。十六日去即一月緣。七日合者疏
云。若俱三日或復三減可同七日彼此兼用。
如一是八日一是二三日。可合受半月。疏云。
或張王各是七日不可合用羯磨半月。以事
是別人所行止得前後受七日。一是十六日
一是二五乃至十日得合受一月。如下二引
例銜含也。應下三出詞句。通僧別二法用之。
懸受者謂。前事如法期限已定。但時未至預
先得受過日方用。初示如法。所為緣現顯非
濫託。必下遮濫。初敘非由下出意。事非的實
聖教之所不被。故云不相授也。疏列四過。一
不可倚傍。二本無實緣。三不知期限對此限濫。四妄
受僥倖對輒乞法。互用正明中初科準疏。古師不分
本異兩緣例得互用。今意不爾。如文所明。前
明異緣不合。必下明本緣開得。十誦因比丘
受日到聚落中。七夜未盡作事未竟來還。白
佛因聽餘殘夜。白云。我受七夜二夜已過餘
有。若干夜往彼出界今若依用宜準此白。唯改夜為日即知。本是
一緣故云非謂異事也。次科望三寶則通。對
餘三寶為塞。如本作釋迦後作別像。雖同佛
事非本所期。法僧例此。在文可見。後一家中
初明塞。若下顯通。如但受彼請。不定別緣通
標諸事。隨為作之。故云準心等也。釋妨中恐
疑異界不開。故有初問。或謂僧次非的請。故
有次問。或疑捨請非我緣。故有後問。二請者
[001-0245a]
即僧次別請。後云僧次應得者。以施家心漫
故元即本也。重受中昔解者疏云。有人言。安
居立行修道為宗。緣急開三。以濟時要何得
重受。無此理也。故十誦中為破僧。聽受一七
夜。不得二七夜。乃至三十九夜已破安居去。
此明文矣下指和僧文即此是也。彼但有七夜三十九夜二法。不同四分。開三法者
不許重也。差不成者不許前後亂也。彼謂。必
須先受七日次受半月。縱七日緣亦請半月。
一月亦爾。三法用足。或有急緣破安居去。更
不開也。比由不曉受日從緣作法據實。故有
此判。今解中初科初句判定。次二句指廣。疏
引古難云。修道務急何得制住。必有緣來隨
意開得。又今難云。如前檀越召受七日。已後
有三寶。要須經營何得不開。明知亦得。但下
正立。又三初申理。由受日法本為緣開。緣
求法應。何有限三不前後也。故知。昔人全迷
教意。故下二指證。二十餘者如前所引。且下
舉況文亦如上。引證中五分一切之言豈局
一番耶。十誦中初破執不聽二七之文。初引
文。列多緣者如上興福等八種。自為如衣藥
等。為他如受懺等。謂下釋通。古師執此以為
明據故須決破。雙牒者別緣加二七夜。是非
法故。疏云。彼受日法但有二位。對首七夜何
得重加。故不得二七夜。不妨前後去者亦得。
若下破執和僧文。如上已引。初縱彼計。故云
似耳。由似是故致令誤解。然下是奪。不請文
者彼不遣使。亦開受往同上五分。四分一一
遣信別請即是急也。此中且約寬急相並以
彰不局。疏釋云。和僧用二法已破安居。去者
[001-0245b]
受法依限。前二有期故開隨受。既用法盡和
滅難期。知用何法往彼和也。理須破夏是所
開故。重下斥彼所據令須依理。五百問中文
理甚明。疏云。此卑摩羅叉口決。其人翻十誦
者既有此通。義無疑矣十誦本什師翻。後卑摩重翻故。了論得
受者謂得開重也。疏解中業疏引云。雖請七
日事竟不還破安居得小罪。若事未了極得六
夜。第七日還至八日。更請七日今云事了者疑脫未字。若
後仍不了更請七日等。此下指人為證。真諦
即西印土優禪國人。梁陳二朝至此廣有翻
經。寧下責其局執。一隅者無通變也。壅塞也。
佛化本通固執乃塞。親聞中大唐之世玄奘西
歸。那提同至。勅詔祖師同預翻譯。因得備聞
中國之法。足為明據。故引示之。下文指廣。如
上略引。餘更如彼。長短中三位極限為長。一
日八日十六日為短。中間長短可知。文中唯
明七日短緣。長易知故半月一月例準同之。
律下引文示。立下申所以。若下釋疑。但約緣
長不必路遠。僧尼中初文僧法可知。尼中不
同。故須簡別。四分僧祇明文可了。不云多者
不明餘二也。次科初出濫行。四分下判非法。
三中文敘二義。別緣者簡非眾。故必有長緣
事須前往。或容返界重受七日。或比難緣義
通直去。事訖中疏引古計云。事訖不來夏亦
不失。以法在故今師不同。如文所示。初示所
以。施猶用也。問事訖即謝返界。路遙中途經
宿。無法隨身應須失夏。答法託緣生。緣謝法
失。本期還來。未及本處。事猶未息故非失夏。
問事訖法亡或緣未竟。期限已滿約何明失。
[001-0245c]
答四分十誦日夜兩別如後自明。明了下引
證。十誦不許者前云。中路聞死反戒八難起
不應去等。僧祇同者前云中前和了中後即
還等是也。正加中心念中初文本是對首。以
無所對故開心念。初明開緣。獨住等者等取
蘭若遠行謂寄道中安居。長病飢時依親里。五緣並約
無侶。有即不開。故下猶須相待。若界下示非
法。即成別眾。人非所收。若待下明如法。次科
初指上開。若下正示告法。十下遮濫。有執此
文謂通互對等故。然此且據七日為言。羯磨
月法不通餘四。前文但簡尼眾。準理沙彌亦
然。指沙彌中下亦不出。還指同僧。對首中受
法分五。初求他審諦。二述己情懷。三標期無
濫簡眾法故。四牒事非虛。五期還奉制。簡辨中初科
云準羯磨白者。即第三句緣本詞也。不無加
減。對之可見。次科正明中初立理。不下簡
異。世凡論病。七日則轉。藥不加病故限七日。
次科疑者云。病轉可爾。不轉過日法應隨在。
住猶存也。答如論者即多成了論。如四藥引。
問答中並由昔世妄行。故特辨示。答中初句
義定。此唯約第七夜為言。非謂不兼前六夜
也。以下釋所以。文明七日。餘二準同。又下止
非。又二初正斥妄改。亦下因斥濫用。曇諦羯
磨後隨出事訖法。有昧教者輒用故。問兩宗
失受同異云何。答失法則異。破夏乃同。四分
受日日沒即失。十誦受夜夜盡方謝。及論破
夏並約八日明相為言。疏云。第七夜分明相
未出自屬前夜。明相若出即屬八日。制七日
夜須及界中。又云。十誦亦及七夜返。還同四
[001-0246a]
分有何異耶。問諸律立法差別何相。答五分
三品。則同四分。十誦有二。一七夜法。二羯磨
三十九夜法。僧祇亦二。一七日。二羯磨事訖。
是則別法咸同。眾法時異。文指後篇尋之可
領。眾法示緣中先出今意又二。初示緣同者
即前三寶等五種。故律受七日中備列。已半
月一月並指如上。但下明限異。此明前緣眾
別並同日限長短為異。不同下次斥古非。彼
以短緣而加長法。疏又云。古師用七日已後
有短緣。受月為非令破夏去。故知。有二古解。
此下二句正斥。上句謂結業。下句即違教。餘
下指前重受。立法中通標四家。此與諸文差
異。故須委出。疏序云。或單翻出鎧師。或依律文
即今一家依本直誦。或準義用光師。或引緣據願師。至受日中云。
初師加乞鎧師。二準覆藏光師。三準六夜願師。四云。近
世諸師不加乞詞即上序中第二。用此二文對鈔又別。
如下自見。指二家者應是鎧願二本舊指鎧諦。初鎧
本先出乞辭云。大德僧聽我比丘某甲受過
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
來此中安居三說。白及羯磨同今鈔中。疏云。初
人加乞羯磨不牒。恐成僧法。此古羯磨是也。
次願師本其文已亡。疏云。第三人序是篇四但準
六夜乞法牒緣。誦事並盡六夜白法中初牒所犯。次牒乞覆行覆。後牒乞
六夜。最詳悉故。意詳乞法同下光本。白及羯磨唯第四
句中加云。僧今與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
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
居。故云誦事並盡素師云。願本無斥言增減者。謂準德衣立六緣耳。非關羯磨。第
三師中疏序亦第三。受日中列在第二。初三句示彼所立。疏云。
[001-0246b]
第二人雖著乞詞。準乞覆藏兩遍牒事謂白中加第二
故云兩遍。時到已前增加乞詞。忍聽已後略事。而作
羯磨亦爾。此方全依曇諦舊本。今略引之。
乞云。大德僧聽我比丘某甲此處夏安居受
過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
還來此中安居今從僧乞受過七日法十五日
若一月日羯磨願僧與我比丘某甲受過七
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羯磨慈愍故三說。正加中
白云。大德僧聽比丘某甲此處夏安居受過
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
來此中安居今從僧乞受過七日法十五日若
一月日羯磨此謂增加乞詞。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
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羯磨
不云為某事等故云略事作也。羯磨於第二句緣中牒乞詞下加
本事云僧今與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
若一月日羯磨第四句及結詞中單牒根本同上白中。舉下指過。初
生起前二少見不在評論。此既盛行須知過
失。今下正示又四。初敘今意以彰昔非。內猶
入也。律云。下據文斥。又下取例。斥止下勸依
後法。問得否者為破古解。疏云。有人定判依
受夏破是也。答言無失者疏云。增乞減乞各
有所憑。羯磨大途規模在故依受不失意詳不無非法
之罪。第四師者疏云。近世諸師不加乞詞。依本
直誦即同疏序云即今一家依本直誦也。舊指願師本者。且願出
北齊則非近世。問前四中不列曇諦本者。答
同光師故不復出之。問既除乞詞。羯磨緣中
應無正陳本意。答疏明古師立緣增減。謂受
日無乞闕第八緣。祖師難云。受日無乞豈不
須告準此。合行事時受者應具儀至僧中告
[001-0246c]
云。比丘某甲欲受十五日若一月日。出界為某事故
還來此中安居。白已方可加法此為諸文多違後進難曉不免繁長。
一月法中不得雙誦者。以律本中不別出法。
於十五日下連書一月。翻譯省文。意令隨改。
往往愚者依文謹誦。故此遮之。疏云。則四十
五日故也。疏又問。云受一月不云過半月者。
解云。七日別人餘皆眾法但云過七日。明知
餘二俱白二也。又云。若受半月數日滿足。以
加法云十五日故。若受一月則隨大小。私謂。
若從初一受則可隨月。或中間受而遇小月。
如何數之。準亦依小得二十九日。以受月故
如十六日受至月盡。止得十四日後更數十五日耳。三料簡中通明受日安居
差別之義。故云雜也。初科夏熱即餘緣。此且
略舉餘例開之。須同緣者牒事便故異緣不
得。下指所出。然與四分受戒頗同。亦可例準。
依處中依界可解。依藍中初文即前云結夏
在前結界在後。故云先無也。二界即大界戒
場。言離衣者此據作法攝衣為言。自然亦不
失也。次科云本結者明先有界也。言佛制者
比丘住處佛制必先結界。制令依界明矣。伽
藍有緣未及結界。或依村舍等處可依自然。
若僧坊有界定須依界。今人行法有界之處
令依藍結。則餘場小往返無妨。意謂。依藍依
界隨人所欲。反謂此文是順古義從前至此三處出此義並
指為古謬之太甚。後學無知皆隨盲導何可救也。言却
縮者捨寬藍。從狹界得教意。故下指廣者疏
明先本無界依藍結者。後云立心行者。行護
從急。若後作法遠於自然。祖依自然分齊。既
無緣難不可後開。若結狹本有說依新他解。意以
[001-0247a]
安居隨本自然為定由本作法。意在羯磨安
居隨處。不要加結古記見此便謂先有界處亦不須依界誤矣。𥾅指中
點上所判。講者因先諸記妄云順古。便云此
是斥古。妄上加妄。此妄何窮。且鈔文前後義
評義準其言非一。豈非文者皆不取耶。
釋自恣篇
釋名敘意。文自詳委。行法通塞須略示之。
謂人該五眾法別三階。時局夏竟。處通二界。
餘在文中。言宗要者若論眾同之本攝僧大教。
此同說戒。即法為要。若治惡挫慢。清心增善
眾行中最。即行為要。若律論廣博眾說繁累。
撮錄時用以成此篇。即文為要。三釋俱通。後
義善尤善。自恣意中初科上二句躡前生起。
俗中以十日為一旬。人下正敘來意。又二初
敘意。妄情外騖。無始慣習不自反照故多迷
己縱下示名。上二句標。內下釋。初二句釋上
縱宜己罪。即明白義誠心露過。故曰內彰。屈
身坐草發語求誨。故云外顯。即三業也。玉病
曰瑕。人病曰疵。並喻於罪。身下一句釋上恣
僧舉過。即彰恣義。故下結名。引證中初問起。
使下列釋四義。並以故字結之。不孤獨者三
業憑他。不自有故。苦言即所陳詞句。以自述
己過使眾聞故。初即明制相依。餘並清過。二
句有已四即無犯。三通有無。又初後生善
中二滅惡。制夏末中初科初句徵。若下釋又
二。初敘不前意。上明來集之心欵誠也。要制
也。若逆下彰前舉之過。逆謂未竟。而先舉也。
故下二明須後意。初句重牒前徵。以下釋。初
敘將散。方詣謂所往之處。必下明立法。不獨
[001-0247b]
宣者多迷己故。障道等者顯須悔故。故下結
意。次科律論皆云竟。證上彌顯。論中持戒律
者是遵制教。及諸善者即依化教。化制無違
故云皆不毀等。遮濫中初二句正名。非下黜
謬。昔人應以賞勞五利開破五戒。是任意毀犯
而立其名。此下示意。開章標列中言緣集者
謂。定時簡人竝須合教方成法故。雜明者料
簡釋疑非一相故。時節含閏中初明閏四五六
月。七月十五日且約前安居人。中後結者多
隨前坐。故不別標。不依者謂。先結後閏具如
前篇。此即隨竟自恣。不局時節。若下明閏七
月。非前夏數。滿者此據中後者多。必前多後
少亦隨前。作住待日滿耳。增減中減前二日。
增後二半。猶不去者開強和合一同說戒故指
如前。延日中律因。諸比丘安居精勤行道得
增上果。恐往餘處不得是樂白佛。因令作白
增益自恣白云。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
僧今不自恣四月滿當自恣白如是。詳定中
初定無難。若下明有難。初中又二。初引文以
定。初云律中者即自恣犍度云。諸比丘欲十
四十五自恣。佛言聽。次引急施者初句通指
一戒。次句別指戒中釋衣時應畜文。彼云。若
自恣十日在七月六日得急施衣。事已至一月無衣五
月畜有衣也。此即時前開十日後無所增。乃至明日自恣應受十五受衣。十
六自恣故言明日。一月五月外更增九日謂初七得衣。前減一日後增一日。乃
至十五前減九日。後增九日。故云次第增也。此明十六自恣。合上犍度
三日明矣。引增三中律云。有三種自恣。十四
十五月初日十六是黑月初。律云下正定。此亦犍度中
文。雖通三日前二非竟。不符文意故取十六
[001-0247c]
也。律又下二釋妨。初引文。此出尼犍度中。恐
人固執故須釋通。此文且約處遠為言。準理
須云。僧十五日尼十六日又尼近處不勞隔
日。如下文中雙出二法是也。此下正釋。初二
句釋通。言相依者疏云。僧須在前自恣。白眾
治舉既犯。清淨方合受尼。故及下示通局文
既通三。今取十六亦非專必。故云一期。克猶
約也。恐無知者前自恣。已出界破夏今世多
然。為過斯久。封懷味教聞之不行。深可悲矣。
人是非中列三種人。初先結後破。二一向不
結。三結有中後。恐疑上二不可同法。故此辨
之通成應教。文中初明前二種。四分下示後
一種。但云後者義必兼中。亦約望前通名後
耳。方法中標云三人者。對法即眾法對首心
念也。僧中又二六五兩分。初中四門對下五
人。唯第二門差五德。法雙單有異。餘三竝同。
緣起中初科為二。初示人法分齊。當下正明
緣相有四。一作相。各下次敷座。準餘法事床
席兩通。獨此自恣淮局席地。律下三布草。
上二句遮非。下句示法。不在座者謂所坐席
處。不在地者為護身衣須以草藉。應離座者
捨席就草也古云互跪者非。然不許在地義須草上。而
文中不明故引五分以決。竝下四修敬。次科
指同前者。即諸偈詞及唱告言。今言布薩處
竝須改之。然行事之時須知次第。至於說清
淨妙偈已即須梵唄。散洒華水亦須供養有云。說戒
須供戒法。自恣不須非也。此供三寶。豈唯戒法。又自恣法豈不須共。梵唄既畢。說傳
香偈已上座即敘事告眾。選擇德人後秉差
法。方接下科行事。小眾中同別二法。同法者
[001-0248a]
既唱出已至僧自恣竟鳴鐘召來。依次坐草
對五德自恣。別法者送籌入僧。已口差沙彌
為五德。餘事竝同僧。五德中標分二者。其五
人法跨指略法之後。欲彰差法之異。簡人中
初科上二句雙標。謂下別釋。初五德中上四
通德。如前篇分房中。下一別德。初約人釋。破
夏不結前後等人並應自恣。三舉二滅抱過
不露等名不自恣。次約時釋。三日是時餘為
非時。增減難事並須曉故。三約法者一廣六
略觀緣緩急。並合宜故疏云。眾雜是非染淨
同住。無宜枉濫坌污僧倫謂知人也。知時知法共上為三。
非人不顯故須之也。律下明次五德。初列五
相。一一相中是非相對。言知時者與上何異。
上是時節此即時宜。謂量僧和諍可舉即舉。
疏云。舉過靜諍無不和順是也。意下隨釋。初
句釋初德。次句釋第二德。欲下三句釋第三
德。故下二句釋第四德。愍下二句釋第五德。
五中上二是智能觀量故。次二是悲皆拔苦。故
後一是慈以與樂故。又第四是口餘四並心。
此謂各人自具二種五德有人行事差一人為自恣五德。一人為舉罪五德謬
矣。問既具二五。何以不名十德耶。答罪事別故
通局異故。若爾今云五德從何得名。答用分
通局。義有兼正。約事就局從正為名。次科初
徵。二釋為三。初點本宗。但令差人。及羯磨中
唯牒一名。故云不了次示三律。並差二人。注
釋多人。謂二對三對作法差已隨對起。復互
相替換始終二人非謂齊作。後引三千正明
所以。僧自恣竟者即同十誦下不用之。此中
但取差二之意。三中初斥專執。謂逐人差也。
[001-0248b]
以見本宗差法單牒名故。未通諸部者即上所
引也。又下次斥輕易。今時皆爾。況復庸愚空
無一行。妄充僧命輒號五德。名存實喪。豈不
悲乎。十下引證。下座來向者臘高德重。不可
勞動故。差法中初科前明簡德。文令上座差
選。或堪能羯磨者隨作亦得。不下定處由世
濫行。故須指破。次科中初明索欲。餘諸羯磨
通傳欲淨。獨此有異。故須別出。此下示部別。
僧祇等律並不開。故問和中且約通答。後顯
別答。指如上者即羯磨篇。五德行事和僧中
初文前示威儀。今時多在僧前。禮已和白不
應下遮非。次科初示別答。若下指通答。行草
中初科為四。初示所出如前所明。當下二令
預辦。人別一剪者意使各敷。恐相連布故當
用一握。長二尺許剪已束之。須令展布可容
一坐即為準矣。至下三明次行。上座跪授餘
人不須。各下四明敷布。於座前者即所坐席
外地上也。注文有云。重囑預覓或云。定是預
覓何必重囑。今謂此文注上敷草。謂若至五
德唱已。始敷事容倉卒。眾復稽遲。故令受已
前敷待唱即坐。有不依此。特注示之。辨謂布
草備擬坐處也。唱告中就草座者告令即時
離本座處。偏但等者囑後自恣具儀致敬。注
令從之非謂合眾即皆互跪。下云見五德來
方從座起。故知。爾前但坐草上。人多錯解令
眾疲極。迷文故也。問所以須坐草者。答自恣
一法異餘眾事。由是露過求他誨示必現卑
遜。褥席坐具不以[打-丁+親]藉。屈身平地同彼罪
囚。恐損身衣故令布草。疏云。言離座者捨憍
[001-0248c]
慢故。布草坐者恐有損故。斯為明證。豈復疑
乎舊云。佛成道時吉祥童子施草。今傚佛故因又妄達受草偈。穿鑿大甚。請以疏驗早宜廢之。然今
行事多從妄習隨用少草。繫以繒綵五色間
鬪事同兒戲。又令管句之僧或復淨人分頭。
俵散平身拋擲。及至唱告手擎頂戴。依古謬
傳誦吉祥偈。然後揭起坐具投之於下。身不
離座復不敷草。違背正教恣任妄情。況自矜
誇我能講說。至於行事還逐訛風。臨此明文
信同夢海。況氷情固執見善不遷。畢身長負
於無知。來報更增於愚塞。知非改過其唯智
人乎。對說中初引聖儀。誡令倣上。大聖尚爾。
下凡不稟其可得乎。疏具引云。佛坐草座告
諸比丘。汝各坐草座。默久告諸比丘。我欲受
歲。我無過咎於眾人乎。又不犯身口意乎。如
是至三。舍利弗言。無三業過。所以然者不度
者度作眼目醫王。大千界尊何有過也。指新
歲經者彼云。時三千大千世界六反震動。一
萬比丘得道跡。八千比丘得羅漢。空中八萬
四千諸天皆發無上正真道意等。正自恣法四
科初中。二五德來一跪一立者。明非雙頭一
時說也。今多竝跪。深乖法律。縱前後說外儀
相濫。不能顯別亦非法也。次科上座法中初
修敬者。律因六群反抄衣。衣纏頸裹頭通肩
披衣。著革屣地上坐床上坐自恣。佛因制具
儀。律列四禮。文略脫屣。偏袒一法此土不宜。
僧隨上座者律因上座具儀自恣。餘人猶故
在座。佛又制之。此亦據五德來時。非謂大眾
齊跪。十誦捉足者投身仆地。舒手執足示敬
之極。彼又云。若是下座不得執足乖儀式也。
[001-0249a]
陳詞中準疏分五。初句正告五德求聽說也。
次句牒僧自恣時也。三我某甲等者下應上
法。縱陳過咎恣僧舉也。四若見等者我有三
根。慈誨賜示。疏云。解行具故名大德。年臘高
遠名長老。又云。前單牒者但告五德。後雙牒
者勤重之志在於僧也謂囑僧中別人。僧祇則云長老及僧自恣說。故知通告也。
五我若下從聞悔過成我清美。三說者仰囑
之勤。非濫託也。復本座者還歸席位也。律因
上座跪待疲極。白佛聽之。次座中修敬陳詞
一如上座。故但指之。總結中上以二座為法。
餘竝同然。故云如是。所以展轉別對各說者。
由是求他舉過。必使大眾識知名字觀量有
無。若令合說言相參濫。何由辨別。所以律
中一說二說竊語疾語皆名非法。意在此也。
開中隨身安者亦須坐草。但不具儀耳。故律
云。時有病比丘。偏袒脫屣互跪合掌時。久病
增。白佛因開。注中云訖自恣者。謂自陳三說
竟也。非謂合眾都訖。上云隨訖復座。豈不明
耶。五德處中準僧祇文。須依位者不失次故。
破十誦者彼取僧竟。同上三千威儀故。唱告
中今時行事五德歸位。已呪願迴向。然後梵
唄說自慶偈。三歸禮散多見不說偈者非也。舉罪中依篇
治者。約心違順通收懺罰。初科分二。初明五
德眾僧舉。必無私曲依法加治。不假窮勘。若
下二明別人舉。恐懷損減須究虛實。初明事
根俱實。依遮法者作舉憶念。若下明事實根
謬。反治者降等治之。注指前篇尋之可見。反
治中初簡五德不治有二義。故一是眾差。二
謂具德。言推繩者覈實加刑也。不同下次明
[001-0249b]
別人須治。反前二義在文顯然。僧具缺中初
舉極位僧。辦法備故。若下明次位僧。被事
不足故。指後法者令發露也。尼來請說。初無
尼中以說戒時尼請教誡身不現前。有無俱
問。自恣不爾。縱有不問。白日法中初科為三。
初安尼立處。眾下止僧自恣。當下命尼陳說。
指別法者下具云。比丘尼僧夏安居竟。比
丘僧夏安居竟。比丘尼僧說三事自恣。見
聞疑大德慈愍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法懺
悔三說。次科上告下名勅。古語通用。今唯王者
所稱。餘下指後。彼云。尼於自恣時傳僧所告。
諸尼頂戴訖然後自恣等。隔日法中以夜中
作法尼來不及故制重集。唯此為異。餘竝同
前。問中以欲應羯磨。今既不作而制傳欲。
故須問釋。答中初申理。尼八敬中依僧自恣。
眾不和集非依僧故。故律下引證。初引開略
文。處下反彰廣法。僧祇下準例。初舉文。彼
明。尼請教誡還寺傳告。亦制尼僧盡集不來
說欲。由下合例。尼來中言犯重者。僧殘戒分
望下為言。身既有過不堪自恣也。今時尼法
節制不行。幸而聞之無復見矣。略說中標。云
雜行者緣法二種各有多別故。指緣中令量
時者事在五德。眾法選舉。非庸昧所堪可不
慎乎。五德對略中初文為二。初標略緣時。所
有者略舉四種。當下示略法。初明先廣已下
明次略。文略再說。疏云。對五德有二略。二
說一說也人云無再說非。受兩人者縱受三人理亦無
損。但不得至四耳。斥非中初示非。雙頭者二
五德齊跪。一時者兩座同說也。律下引證。初
[001-0249c]
引本律因非特制。次引十誦。上句示法。不下
遮非有四。逆作者從下至上也。行行者分頭
各取也。超越者間隔坐次也。總唱者合眾同
聲也。僧對略中初標難緣。五下五德白告。便
下眾僧對說。疏云。不對五德有三略。如百人
為五十對。一時彼此三說再說一說也。三說
望法。是廣對人為略。下二人法俱略。單白中
唯改再一為異。明作白中初明須白。不下簡
前不須。直去中初句總舉。五種如上。下別示
第六廣略合論去為七法。直爾去者由難卒至不容對說。此
據五德和白已後。未白難來待靜自恣。即
五百問通一月也舊云落增減者非也。彼為外界諍緣非八難故。難事
小界如結界中已明。難名通漫。略為簡示。受
說安恣竝以王賊水火等八難餘緣為難。增
減說恣即因他界鬪諍來此為難。三小開者
竝以當界不和為難。緣相各別。不可混濫
人多錯用故比示之。五人法中初科。恐濫行者往往有人。
同上雙差五德故。次文為二。初明差法。初問
和。便下秉法前後各差互為能所故。不下遮
濫。取下正對自恣。四人法中初文標緣。作法
可解。四人二人大同小異。次科可懺中自言
即目求也。舉來約他舉也。不可懺中初科偷
蘭三品。上品界內大眾懺。能所六人方可行
故。入說中者意顯此人已入罪聚故。交即訓
俱。僧數不滿不應前事。故云俱無也。發露中
初準十誦。當悔未悔故。且白停。即同發露。犯
者既露。餘戒皎然。義須自恣。故云不礙也。四
分下準例。以無文故。初舉事。即座上發露開
聞說戒。既下例同。說恣眾法義無異。故文中
[001-0250a]
有三。一淨行同者俱護體故。二眾法同者皆
是攝僧本故。三攝治同者有犯竝須悔露故。
理下改詞句應具云。諸大德一心念今日眾
僧自恣我比丘某甲犯故漏失僧殘罪。即接
文中以眾等語。詳此即是自恣。以身帶犯不
可言淨。須牒入法。前云五人已上舉得出罪
指如四人者。準應白停已依常自恣。不必改
詞。以僧自恣法中不陳淨故。妄陳中犯三提
者以三說故。一一人邊皆結三罪舊云望三比丘各得一提者非
也。以前對一二不必定故。不下簡異。彼不形言犯緣缺故。一
人法中初文前明備具者。由本眾法無人乃開。
故辦所須擬同大眾也。若下作法可解。次科
約人被事可不兩相。悔犯露過並須對人不可
行。故然亦可準座上發露牒犯自恣。故云依
前詞句例前作之。又說戒篇準五百問向四方僧。懺已
說戒亦可例用。雜相中前明緣法。徑顯行事。
其教義差別是非之相併列于後。故云大明。
初問答中僧治足者上得通下。故一往對論。
若約盡辦必須二十。非謂大眾得作對念。但
望人多是可行故。別人未盡者下不攝上。故
七聚為言須分三位。一唯僧治有三。夷殘重
蘭。二唯別治有六。中下二蘭單提提舍重輕
二吉。三通僧別者懺捨墮也。自恣攝僧必取
行淨。內彰不隱口述無瑕。故云舉心應僧也。
然對念二法言相雖殊。俱須體淨方堪陳說。
第二問中以所出不同恐成偏計。故答中俱
出正法。隨人采用。四分云。諸比丘自恣竟說
戒。坐久疲極。白佛因開。文引佛語。三問中律
因六群尼來遮比丘。莫為六群作羯磨及遮自
[001-0250b]
恣。乃至遣式叉沙彌尼白衣。來遮佛竝制。不
得在此等人前自恣。又因匿王遣兵護僧。諸
比丘欲自恣。佛令語使避去等文如答引。初
明遣避。若下即自避。今世無知多容士女。擁
隘相喧深乖法制。宜須先遣。客來中初總示僧
別。準律自恣未竟。客來若少若等客主數同。若多客多
於主。竝隨上下座依次自恣今文不引。以易知故。若自恣竟
舉眾未起。若已起客來少者應與清淨。不與
如法治。若等若多應更自恣。不者如法治。若
下別示別人。僧法即五人對首同四人。故竝
指如前。第五問答中破夏可解。言離衣者以
未入迦提故。受日中此謂。七月九日受者。下
引文證。疏云。如律所制。及七日還。今限明
相。乃在界外絕此分齊。故說破夏。又云。七月
十日受七日。至第七日是夏滿。不來無犯準知從十
已去受者前緣未竟。不來奔夏。六問答中四分受日往餘處自
恣。及客來多少有難。出界竝非當處。而僧祇
結罪者乃制無緣輒往耳。第七問中謂。時僧
得時現前此二種施竝賞夏勞故。非時二施
非所論矣。若二衣中時現前施。局前安居人
者中後非分。如後明之。答中初引文明許。雖
是中後夏功齊故。破夏不結定不預分。若下
引房為例。律中分房已猶故多者開客住處。
乃知中後安居得受房舍。夏竟分物可以例證。
八問中有緣開略。無難如何恐致濫行。故須
問決。答中律明。六群恐餘比丘為作羯磨。遮
自恣故乃起諸過。文列七種。五是非法。二是
別眾。因一說二說佛即制斷。自今已去三說
自恣。竊語謂低聲。佛言。應了了自恣足使他
[001-0250c]
聞。疾疾即急語。佛言應徐徐自恣。明教詔中
初教年少有三。初二師預教。猶下五德臨事
教。句句謂隨教者語逐句說之。二教年老。初
躡前問答中初答同。故下引例。九問答中律
因前後安居人雜住。不知隨何自恣。白佛初
令隨上座。上座中又有前後主客各有上座。次令隨舊
住。復有前後。令隨多者。如文所引。第十問答
中初引制教定犯。四分文通下引母論。既云
出界。即是僧住。無緣結犯應得輕吉。文言緣
者或是三寶。或約難事。隨有阻礙不可去者。
五分受請正據俗舍。有惱請主故結重提。非
請處者即是僧舍。反上得住準前應吉。次約
化教顯過五。中一二可見。或下三句為三種。
二三相濫。以義分之上是慳悋。下即貪求。或
可上約田宅園林。下是錢寶[穀-一/禾+釆]帛。此五無非
慳貪。多事非出家業。遠離此者成德可知矣。
迦絺那衣律中佛在舍衛。拘薩羅國諸比丘
夏安居竟。往見世尊道路值雨。衣濕僧伽梨
重疲極。又寒雪國糞掃衣比丘來見世尊。亦
值天雨疲極。因聽受功德衣。開五種利注中
翻名了論四名。第二從施主餘三就功能。上
二名下自釋。無敗壞者補舊易新也有云畜長過限不犯捨非
也。堅固者能使五戒無缺也。癊覆者令眾得
五利也。次古翻二名可解。五利如下說。開竝
為益故同名利。分章中竝雜出者。即下五利
時非時等。初科本宗中初定時分齊。前引文
示開受之始。後引文證制捨之終。中間則下
準知五月明矣。應受者即佛聽也。前安居簡
除中後也。冬四月者連夏一月共為五也。如
[001-0251a]
下明餘日得受。故下引證。謂下轉釋。但云即
日故知不局。所以不許經宿者二意詳之。一
恐久延過時失受。二是開奢。必須制約。十
誦證上受通一月是明文也。四分十誦受有
三十日。捨唯一日。下引母論亦然。五分中受
同諸部捨法獨異。彼約得衣日去數滿四月。
事同安居。前減後增竝通一月。問何以異耶。
答準詳諸部皆開四月。但是宗計各見不同。
五分則取受衣為始。四分以迦提常開不在
其數。若據八月十五受者。不妨四分還成四
月。五分却得五月。思之可解。母論初明受捨。
後七月下計日數。事緣不及。謂衣未辦。或似
緣礙。亦開隔日上諸文中且據作法捨。餘捨則不定。十誦不得攝
閏。是奢法故。衣體中四。初示體。若得新者即
時非時施。本非作德衣也。檀越施者正為作
德衣。施通七眾也。糞衣下準律合有若是新
衣若是故衣二句。竝釋上糞衣耳。新物揲淨
即上新衣以故揲也。浣納淨者明上故衣。不
勞更揲也即日來一種準律。在應法字上。今科於下。不以下次明求乞
離過。次列六種。上五簡非如二衣釋。下一顯
如。謂道眾所施說淨長物也僧祇亦云。淨財得作。三上
云。即日來及應法。此二明受法。言應法者即
下簡人秉法皆須合教。四周下四明作衣法。
又三初示堤條。若過是者謂七條大衣也。應
云七條二十一隔大衣亦類增之。應自下明
裁製。且示下衣。餘可例準。又下明色相。律因
六群以大色染衣錦衣白色衣作之。佛因制
斷。律云。云何僧不成受功德衣。謂不浣不碾
不治不安緣。不裁隔不編邊不刺緣口不安紐不
[001-0251b]
作葉不安鉤。邪命得諂曲得相得激發得。離
宿衣捨墮不作淨前不捨墮兼收離衣。不即日來。不應法
受衣反前應法可解。不四周安緣自下三種如後簡人中引。不在僧前
受。若有難若界外住如是。竝不成反之則成。
十誦中初簡作。若故下簡體。到塚取者釋上
覆死衣。注中和會前文。應知。四分常用糞衣。
亦無所擇。若揲下示如法。伽論急施及時衣
本非德衣施。經宿亦成受。僧祇未用即上新
衣。五分明非有七。竝以若字標之。上四簡衣。
即製造體色量皆非法也。第五簡時。六七竝
簡受人。故捨五事者準彼上有若欲二字。五
事即畜長等五戒。上明貪利。下即慢戒有以五事
為五利。彼文不然。三明簡人。初簡受中四分四種。有難
者謂王賊等難眾不得受。即簡受人也。戒疏
云。律云。有難無大衣。今既賊難故不合受。無
難應成文見蘭若離衣戒。古云十三難人謬矣。無僧伽梨者非本開
意。如前緣中。若爾無下二衣成受不。答文中
不簡思之可知。界外住者身雖現前相不足
數故。善見初通簡是非。文中必該中安居不
安居者。若下別示界外。初不滿及後滿五不
解。竝簡異界不得中明僧及沙彌。僧為受已
成足得利。竝顯當界成受謂請僧為受戒已但共新戒受衣。十
誦初明曲開。異界同結者彼云。安居竟四邊
僧坊若八若九若十。若過共結一界受迦絺
那衣。一切比丘皆得名受。後別結者謂。作法
受已即解即結。非五月滿也。彼問如上僧坊
共結受已捨是大界。是諸比丘名受衣耶。答
皆名受。捨者等者如有一處眾。不樂利不待
時滿。或作法捨或遇緣失。不妨餘處故也。
[001-0251c]
彼問眾多僧坊共結受已捨是界。已捨迦絺
那衣。一切比丘皆名捨耶。答捨者捨不捨者
不捨。今引答詞仍變其語耳。二簡犯過。擯人
即滅擯。彼文止列四人。令加等字。更收應擯
及三舉人以棄眾外不合同法故諸文不簡四羯磨人。義詳似得。
持人中十誦五德。上四可解。謂下釋第五。得
不得者須約時衣人三種釋之。善見中初明
用衣多少。重物者如送錢寶等。若羯磨下此
明於五德中復選缺乏。以衣屬彼有所濟故。
此科所明正簡持衣五德。又論云三衣隨施
主語。悉與受衣人即是五德。眾僧不得受迦絺那衣
舊謂。五月滿已還以此衣與眾中衣壞等誤矣。了疏夏初先白者令僧觀
察。日久可知。所觀有五。不多事者專守衣故。
不好失者眾所憑故。不貪財者非為此衣故。
有慈悲者憐愍眾故。好惠施者令他得利故。
問持衣人自得利否。答但持不受故不得利。
問三不自具受時如何。答善見云。持衣比丘
捨已所受僧伽梨。著迦絺那衣。往白上座云。
我以法持僧伽梨迦絺準此先衣捨已說淨。迦絺加法受持。四受衣
法作中。初科律令差人亦不出法。僧祇文云。
大德僧聽僧得此衣財若僧時到僧拜某甲比
丘及餘人作僧迦絺那衣白如是。大德僧聽合牒
白。中緣本。諸大德忍某甲比丘云云如上者默然若不忍
者便說僧已忍某甲比丘云云竟僧忍默然等
如常必有用者依本宗綱緣故之。次科初明開制。不得說道德
者遮其詞免作留難。若不共作令彼經宿。不
成受故。所以下示意。諸佛贊者能使得利安
樂修道。故論云。昔有佛名蓮華。有弟子名須
闍多。作迦絺那衣未成。故與諸比丘共作。後
[001-0252a]
科指廣仍申略意。此雖不出前衣體中文亦
詳矣。更引僧祇示之。彼云。若外人施衣財
不得默受。應作是說。我今受迦絺那衣財。受
已到僧中。白二告僧云。大德僧聽僧得此時
衣財若僧時到僧取此迦絺那衣白如是羯磨準作
合上緣本為第二句。次差能作衣者。若一人若二三人白
二差之如上。差已一人作主受衣財。時應作是
言。受此迦絺那衣財僧當受三說。浣時應云。浣
是迦絺那衣僧當受如是。裁時縫時染時點
淨時。隨所作如上三說。不說而作亦成。但得
越毘尼罪。正受中初科。橫疊者從長量也。疊
即是欇。雨頭兩綴中間三綴五綴。則為四疊
準此長量止八尺計明矣。秉法中初簡眾。總前諸部共十一
人。一與欲人即不現前。二有難此通一眾。三無大衣。四異
界。五中後安居。六破。七不結。八犯殘。九別
住。十學悔。十一擯人。令別坐者以合受人必
相連接。行事便故不依欲第也。雖下遮情。
恐謂雨分容乖別。故問答中且據通衣通下
三法。若行別答隨法牒之。白中問。此與自恣
法差白前後者。答有人言。德衣聽教通作不
作。先和告眾許作方差。自恣嚴制無慮不行
直爾先差後方和眾。或可。德衣三法竝上座
作。自恣白和須五德秉。故不等也。又可。制法
不同不須比難。差人中注示儀式。與一比丘
者。與謂相對問答。文似別對餘人。準律即是
五德。與衣中注文先示五德具儀。當下上座
作法羯磨緣中。可分衣即目輕物。此牒緣也。
僧下牒本。上二句示僧眾付衣。此比丘下明
五德受衣。次受衣中次科上座跪者。準下三
[001-0252b]
座皆然。却行即退身也。所以自恣對二三人
今對四人者。思之可解。陳詞中三。初五德作
法未受令受曰當。正受是今結今名已。二僧
受詞中其受者通指眾僧。善受者無非法過。
此中者指所受衣。衣名功德名必有實。功既
屬我。必獲五利各各說者非合誦也。三五德
對答。四人說已總以一答四分唯有僧法。僧祇開對首心念受者應是
部別。故所不引。捨法中律因六群不出功德衣。以久
得五事故。捨故佛因制捨。若不出過功德衣
分齊突吉羅。本部中初科上二可解。又下律
云。有八種因緣捨功德衣一去作不還意出去便失。由本受
時竝有要心。後違故失也。二竟出界作衣作竟即失。三不竟出界得念亦不作衣。亦不還衣
不竟即捨。四失出界作衣竟失衣。亦失德衣。五望斷出界外希望作衣至所望處。不得望斷
即失。六聞出界作衣竟。聞眾僧出德衣即失。七出界出界作衣竟在界外。眾僧出切德衣即失。
八共出在界外作衣。若竟不竟還住處和合出功德衣。前五違本要心故
失。後三還因羯磨出之。問後三與前僧和合
出有何異耶。答前是時滿。後三不定。故不同
也。別顯中初明問和者。律中唯此羯磨及戒
本序前具列之。餘皆例用故須詳示令知所
出。文中六緣。且據問者終須具十。如上篇中。
他部僧祇有十種。一衣竟捨受已作念。衣竟當捨。後竟即捨。二
受時捨作念。受衣時當捨。後受即捨。三時竟捨作念。爾許時當捨。期滿即捨。四
聞捨作念。聞和上闍梨捨時當捨。後聞即捨。五送捨作念。是衣與他已當捨。後送即捨。
六壞捨受已中間自言。我今捨。作是語時即捨。七失捨作念。是衣中間敗壞。失不現當
捨。後壞失即捨。八出去捨作念。此中住去時當捨。後去即捨。九過時捨如鈔
所引。彼云。得越毘尼。十究竟捨至臘月十五日僧中一人唱云。大德僧今日僧捨迦絺那衣三說。
指餘部者五分八事失。一時竟即僧祇過時。二失衣。
[001-0252c]
三聞失。四遠去。五望斷此四同上四分。六衣出界將德衣出
界經宿也。七人出界同四分持人出界宿。八白二捨四分單白。了論有
八。一竟。二成就未詳。三出離同前去也。四失。五聞。六過位
即時過也。七望斷。八共拔除作法出也。十種如上僧祇。各
隨下通示諸文之意。違本心者且據多分。其
間不無作法過時。五利中標云通塞者。通謂
五月得。利塞即時外不開此中止論有衣五月。其一刀常開。如安居篇
不可相濫。通塞中初通列五相。總開八罪畜長攝
三十日月望急施。離衣含二聚蘭。釋相具明。竝指如後。所
以開者夏竟營衣出入多務。若不開通無成
濟故也。準十誦得九利。一十夜長衣。二六夜。
三一夜即二離衣。四五緣留僧伽梨一恐怖。二兩三營大衣。四浣染。五深
藏。五五緣留雨衣。六數數食。七別眾。八九二
時不白入聚落四分不開非時。部別不同。其下別簡畜長。初
明分齊。一年之中五月為時。七月名非時。餘
下持相攝時前十日開受急施。即非時攝時
也。自恣竟不為安居施者時攝非時也。誡等
心中恐於利養得失動懷。故引經示令心平
等。初列四法。即是八風四違四順。文先舉違
故云有四。後方合辨則云八法。無恐是心以
安住故。不轉即身口以守常故。得下示得失
平等。初別釋第一。是今正意。餘三因引。故
所不明。八法者一利二衰即上得失。三毀四譽五
稱六譏七苦八樂。四違對上。四順相反可知。
上即修己。為下示他。得失榮辱皆本業緣。違
順風來故無忻慼也即本以前段作注字。又無經文傳之訛脫。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四
[001-0253a]